繼續開會(10時1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24人、親民黨黨團及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0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9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段宜康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22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第3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本次會議決議,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本席已徵求各黨團的同意,就本案的處理程序,針對委員會審查無爭議的條文我們就不發言,予以通過;各黨團有意見之條文先暫行保留,事後再行處理。本案就依上述原則進行逐條討論,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依上述原則進行。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一章章名及第一條。

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二讀)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健全國內體育環境,推動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發展,特制定本法。

主席:第一章章名及第一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體育團體:指以推展體育為宗旨,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以本法主管機關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體育團體。

二、特定體育團體:指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三、體育專業人員:指受運動專業教育或訓練,經中央主管機關檢定合格,發給證書,以其專業知能或技術從事特定運動業務之人員。

四、運動教練:指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教育訓練及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運動指導、訓練之人員。

五、運動裁判:指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賽會執法之人員。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體育專責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應置體育行政人員,負責轄區內國民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政府應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切實推動體育活動。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為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明定每年九月九日為國民體育日。

各級政府應在國民體育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

各級政府之公共運動設施,應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並鼓勵其他各類運動設施,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逐年檢討修正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切實推動體育活動。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政府應鼓勵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舉辦運動賽會。

各種全國性運動賽會之舉辦,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配合國際正式運動競賽予以規劃。

各種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舉辦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實施國民體育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分別編列預算。

體育團體所需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方式、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體育專業人員之進修及檢定制度。

前項體育專業人員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體育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證書核發、校正、換發、檢定費與證書費之費額、證書之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為健全各級學校學生體魄,提升國民體適能,及培養運動選手參加國際賽會,各級主管機關得蒐集、處理及利用下列個人資料,並建立資料庫:

一、各級學校學生之體適能資料。

二、全國各級各類運動賽會與國家代表隊選手之註冊、報名、成績、比賽及運動傷害資料。

三、就讀大專校院運動相關科系、體育類高級中等學校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學生之學籍及成績資料。

前項資料,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管理及維護事項。

各級學校運動代表隊選手升學或轉學時,其原就讀學校與現就讀學校應運用第一項資料庫,辦理個人資料之轉銜或移轉。

主席: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張廖委員萬堅等提案增訂第十一條之一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規劃適當之運動設施與體育活動或課程。

主席: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為促進國際體育合作,提升我國國際體壇地位,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其推動方式、經費補助及參與國際交流活動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章章名及第十四條。

第二章  學校體育

第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日均應參與體育活動,其每星期合計應達一百五十分鐘以上,並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育教學,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

前項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課程內容與時數、學生體適能檢測、選手培訓與輔導、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二章章名及第十四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培育優秀運動人才,得提出計畫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設體育班;其設班基準、員額編制、入學測驗、編班方式、課程教學、出賽限制、訪視評鑑、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之課程教學內容須包括生涯發展、職能探索、運動防護等項目。

第一項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校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一人;其每年級均設體育班二班以上者,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二人。

各級學校未設體育班者,得遴選專任運動教練,從事運動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主管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滿六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運動重點種類或項目,指定所屬學校增聘專任運動教練一人,巡迴各校從事運動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其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且員額總數在五人以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其經費。

主席: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專任運動教練之任用,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其資格、待遇、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成績考核、獎懲、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專任運動教練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等事項,依教育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專任運動教練任用滿三年,經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評量其服務成績不通過者,不予續聘。績效評量委員會之組成及審核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省市教育主管機關甄選、儲訓合格已受聘之現職專任運動教練任職年資及退休年資,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應合併計算。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或各級政府招考、儲訓合格聘用之專任運動教練,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仍未取得前項聘任者,其輔導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各級學校應提升教職員工生運動安全維護知能,加強運動安全措施,定期檢修運動設施、設備及器材,並作成檢修紀錄。

前項運動設施,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應配合開放,提供社區民眾從事運動之用;必要時,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

各級學校運動設施之設置及補助、安全管理內容與流程、定期檢修與檢修紀錄、開放範圍、開放時間、開放對象、使用方式、應收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大專校院除補助外,由該校自行訂定之。

主席: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章章名及第十八條。

第三章  全民運動

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並推動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實施體適能檢測。

前項檢測項目、器材、實施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三章章名及第十八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加強推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其員工人數達五百人以上者,應聘請體育專業人員,辦理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設計及輔導。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前項規定辦理績效良好者,各級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為加強安全管理及維護參加者之權益,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高風險體育活動時,應經活動場地所在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其運動種類、規模、經營之許可、廢止與撤銷、安全設施或措施、體育專業人員、運動教練或安全人員之設置、醫療衛生、保險、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辦法規定,訂定自治法規。

主席:第二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章章名及第二十一條。

第四章  競技運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制度;其培養方式、規劃、經費之編列、運動選手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每年檢討之。

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國家代表隊之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有關事項之處理辦法,及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有關事項,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專業之原則辦理。特定體育團體不得藉由國家代表隊之選拔、培訓,對教練與選手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為不利益之處分。

特定體育團體組團(隊)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其與合作廠商訂定之贊助契約,應參考國際慣例與考量選手比賽之需要及權益為之;選手有個別之贊助廠商者,特定體育團體、選手及雙方贊助廠商,應於參賽前協商,並尊重運動選手之特殊需求,不得對運動選手有顯失公平之約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國際運動賽會層級訂定國家代表隊之培訓及參賽選手零用金制度。特定體育團體舉辦或參與具收益之商業性賽會時,應支付選手出賽費。

主席:第四章章名及第二十一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二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籌組國家代表隊之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培訓及參賽期間,為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其發給對象、條件、基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二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體育團體應維護運動選手健康及促進運動競賽之公平,加強運動禁藥管制;其禁藥管制之教育、宣導、輔導、防治、檢測、違規之處理、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二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於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應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必要時,應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並考量醫療需要,另聘請醫事人員。

主席:第二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各年齡層運動科學之研究、發展及運動科學人才之培育,並輔導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將運動科學運用於運動訓練;其獎勵條件、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二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五章章名及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均暫保留。

宣讀第六章章名及第三十條。

第六章 特定體育團體

第三十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加強推動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並訂定計畫及建立標準作業流程:

一、建立運動選手分級登錄及成績登錄管理制度。

二、建立運動教練及運動裁判之資格檢定、授證及管理制度。

三、辦理運動教練、運動裁判及工作人員之研習或在職進修。

四、建立運動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並積極培訓優秀運動選手。

五、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並積極維護資訊安全。

六、建立運動紀錄及運動規則,蒐集國內外運動資訊,發行刊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會員及大眾正確運動資訊。

七、協助辦理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

八、建立年度運動競賽季節制度,並舉辦競賽及推廣活動。

九、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

十、推廣全民休閒運動。

十一、建立財務稽核及管理機制,並積極尋求社會資源挹注。

十二、宣導運動禁藥管制政策。

特定體育團體應就前項各款業務,訂定中長期發展計畫,並據以編入年度工作計畫,確實執行。

為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及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以提升國民體適能,並作為運動選手之培訓、發掘及相關學術與運動產業應用,特定體育團體應定期提供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各款資料。

第一項第四款教練與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及第一項第六款之運動紀錄、運動規則及其相關事項,特定體育團體應適時辦理及公告。

主席:第六章章名及第三十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運動教練與運動裁判之資格檢定、授證、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三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特定體育團體會員組成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章程之訂定及變更,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主席:第三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

前項考核之項目應包括國家代表隊遴選制度、組織會務運作、會計及財務健全、業務推展績效、民眾參與之規劃,其訂定及執行,應聘請學者專家及民間公正人士參加。

第一項訪視及考核結果,應於結束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得作為中央主管機關經費補助之依據;針對未合格之特定體育團體,就缺失項目提供專業知能輔導及協助。

前三項輔導、訪視或考核之實施方式、對象、考核結果之運用、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之輔導、訪視或考核,特定體育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席:第三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特定體育團體就其財務及會計事項,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實施內部財務監控制度。

二、公告年度預算、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

主席:第三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特定體育團體之預算及決算,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各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自行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中央主管機關亦得視需要委請其他會計師複核。

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督特定體育團體財務,得隨時派員或委請會計師偕同體育專業公正人士檢查其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內部控制及其他事項,特定體育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特定體育團體接受各該主管機關之補助,應於其官方網站建置財務公開專區,公布前項資料。

主席:第三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特定體育團體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會長)、秘書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於該理事長(會長)、秘書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亦同。

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會長)擔任。

主席:第三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選手、教練或地方性體育團體,因下列事務,不服特定體育團體之決定者,得向該團體提出申訴;對於申訴決定不服者,於一定期限內得向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體育紛爭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該團體不得拒絕:

一、選手、教練違反運動規則。

二、選手或教練關於參加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代表隊選拔、訓練、參賽資格、提名或其他權利義務。

三、選手因個人與第三人間,或特定體育團體與第三人間贊助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

四、地方性體育團體加入特定體育團體會員資格或權利義務。

特定體育團體相互間關於運動事務之爭議,或選手與特定體育團體間關於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務所簽訂契約之爭議,當事人亦得依本條規定申請仲裁。

經依前二項規定申請仲裁者,不得提起訴訟,另行提起訴訟者,法院應駁回其訴;未申請仲裁前已提起訴訟者,法院應依他方之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依前二項規定申請仲裁。原告屆期未申請者,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訴。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如仲裁判斷確定,視為撤回起訴。

第一項之體育紛爭仲裁機構,其認可資格、程序、廢止認可條件、機構仲裁人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選定、仲裁程序、申請仲裁之一定期限、準用規定、仲裁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體育紛爭仲裁機構所作成之仲裁判斷,當事人不服其判斷者,應於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續行訴訟;逾期未提起訴訟或聲請續行訴訟者,仲裁判斷確定,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經爭議當事人合意準用本法所定之仲裁者,體育紛爭仲裁機構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爭議當事人於仲裁程序進行中達成協議者,應將協議結果報體育紛爭仲裁機構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仲裁程序即告終結。

主席:第三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三十八條暫保留。

宣讀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特定體育團體之理事長(會長)、秘書長: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具有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其擔任同一特定體育團體之理事、監事,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同時分別擔任理事、監事。

二、同時擔任理事。

三、同時擔任監事。

特定體育團體理事長(會長)任期,每任不得超過四年,連選得連任,並以一次為限。

特定體育團體應依下列規定置理事:

一、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理事,不得少於全體理事總額五分之一。

二、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均不得逾全體理事總額二分之一。

特定體育團體之理事長(會長)、理事、監事如有異動,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送請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備查。

特定體育團體理事長(會長)、理事、監事及秘書長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權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現任中央機關政務人員及中央民意代表不得擔任前項特定體育團體之理事或監事。

主席:第三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依業務性質需要,邀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成立各專項委員會。

前項特定體育團體,其所設專項委員會應包括選訓、教練、裁判、紀律及運動員委員會;各委員會之組織簡則及委員名單,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主席:第四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聘僱專任工作人員,處理會務。

特定體育團體置秘書長、副秘書長者,應聘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之人員擔任;其中至少一人並應具有體育專業。

特定體育團體聘僱工作人員,應由理事長(會長)依前二項資格條件遴選,提經理事會通過,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主席:第四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  特定體育團體之組織、議事、與會員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申訴、主管機關之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人民團體法之規定。

特定體育團體受國際規範者,應依該組織之章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訂定所屬體育團體管理之自治法規。

主席:第四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特定體育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部分,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理:

一、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獎勵、補助。

二、撤免其職員。

三、限期整理。

四、移送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廢止許可。

五、移送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主席:第四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章章名及第四十四條。

第七章  運動設施

第四十四條  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齡器材;其業務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考核。

前項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設備檢修、考核、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七章章名及第四十四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章章名及第四十五條。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八章章名及第四十五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第四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本案除保留條文留待處理以外,其餘均經過二讀。

請各黨團幹部即刻到三樓協商室進行保留條文之初步協商,也請各黨團將保留條文的修正動議案儘速送到議事處,俾利影印提供各黨團參考,做以上宣告,現在休息。

休息(10時35分)

繼續開會(11時9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保留條文之處理。

現在由各黨團推派代表一人發言,發言的順序為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發言之後,處理保留條文時即不再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3分鐘,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11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國體法修法之後,最希望能擴大民眾參與入會的機會,讓體育專業人士可以擔任協會幹部,同時要求協會的財務必須透明化,並訂定體育事務仲裁機制,用以解決選手、教練與協會間的糾紛。

有關國民體育法的修法,親民黨團要再次強調,我們對於單項協會的改革完全支持,也希望能愈快愈好,因此,親民黨團一再對外說明,只要把奧會專章維持行政院版,也就是親民黨版的條文外,其他在委員會討論的條文,親民黨團都可以同意與接受。

關於體育的改革,除改革單項協會以外,還包括加強選手的照顧,更重要的是要讓我們各單項的選手在國際上有發光、發熱的機會。原本這次在國體法的修法過程中,包括親民黨團版、行政院版等13個修法版本,關於第五章中華奧會的法人地位均無修正,然而在審查會討論過程中,時代力量黨團卻突然將「中華奧會」修改為「國家奧會」,讓單純的修法複雜化、政治化。如果把「中華奧會」修改為「國家奧會」不會涉及中華奧會更名或是原有權益的損失,為何要多此一舉,無事生波?換言之,如果將「中華奧會」改為「國家奧會」與現狀並無差別,倒不如維持現狀,讓修法單純化。

至於原本親民黨團希望政府能夠成立一個專責的「照顧選手基金」一事,若行政院覺得有困難,親民黨團願意釋出善意,將其改為主決議,建請政府儘速研議辦理。讓修法版本更單純化,加速單項協會的改革。

最後,我期盼政府應該運用有限的資源和能量,結合社會力量,打造一個適合台灣發展成金字塔的運動環境。請各位委員同仁支持。

主席: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林委員昶佐:(11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在今天世大運閉幕之後的隔天,所有立法院同仁可以在此審查國體法的修法,我想這是一個很關鍵的時刻,也是立法院要送給所有為台灣、為體育、為自己熱愛的運動盡心盡力的選手們一個未來的保障。

我要再次強調,親民黨的委員,其實委員會審查國體法時,你們並不在現場,你們不知道你們剛才所說已經在委員會討論過,當時現場的法務人員和部長都已經表示沒有那個問題。我要再次強調,大家都心知肚明,從去年開始響起體育改革、協會改革的呼聲時,到底是哪些人在遊說和拖延,就是這些要被改革的人,就是這些要被改革的黑箱協會及他們在中華奧會的人,這些人從過去便一直遊說,直到今年5月終於審查完竣,即將進行院會二讀、三讀,他們開始到處運作、到處說一些有的沒有的,說這樣不行,那樣不行,並要你們把法案拉去協商。至今已經三個多月,這些協會的黑手一直在操控,想盡辦法要規避新法,大家也都看到前陣子羽協的狀況,便是如此,這算是製造三個多月的時間讓他們上下其手。

我要再次強調,到處遊說各個委員的人就是要被改革的這些人,所以我們必須很清楚,不要與惡魔共舞,看看他們長年如何打壓選手、控制選手的權益,且對外打壓台灣。我要告訴各位委員,其實你們自己查查國際奧會憲章,即可知曉,奧會憲章第一章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得清清楚楚,各國的奧會都稱為國家奧會(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請問有他們講的問題嗎?為何他們要這樣講?為何他們要花費時間,讓大家拘泥、受困於一些似是而非的說法?他們為的是自己的利益。因此,我要再次強調,請所有參與那天修法的委員們回到那天的初衷,因為我知道,當天審查完畢之後,有很多人到處和你們講東講西。

實際上,時代力量本來表示要用「我國奧會」,但是執政黨的委員表示,既然國際奧會憲章都指出每一國都用「國家奧會」,我們就用「國家奧會」,如此最簡單!我們也同意,之後到底又是誰和大家胡言亂語,請大家回到委員會審查時的初衷,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11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長期以來,不管是執政黨或在野黨,身為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一員,我們都非常關心國民體育法的修法,對於協會組織的透明化、理事選舉的方面和會員加入的方面,我們都著墨非常多,同時參考非常多不同團體的意見,花費非常多的時間在修訂這部國民體育法。雖然我還是要表達我認為制定專法比修訂國民體育法好,但是既然這已是既成事實,我們便順勢走下去。

在整個討論過程中,我們花費最多時間在單項協會的改革方面,直到最後一天要定案時,時代力量提出章名要修正一事,我對此再三詢問體育署的看法、教育部的看法,當時我們曾經提出小小的憂慮,像是科威特的選手因為政治干預體育,以致他們即使在奧會得到獎牌,也不能用他們的國名出賽,但是我非常驚訝!不管這是否屬實,體育署都應該發揮教育、體育的專業告訴我們,如何可以保障我們體育選手最好的權益。當初體育署的確打包票表示這沒有問題,但是我不懂,既然這沒有問題,為何現在還要花費這麼久的時間在國名上面作文章,而讓我們花費最多時間在大家最關切的單項協會改革被耽誤?一個名稱耗費這麼久的時間討論,至今還是無解,體育署的專業何在?我覺得他們應該對這個部分負起最大的責任,他們起碼要很明確告訴大家,什麼對我們的選手才是最好的,而不是拘泥在名稱上,在這裡作文章。因為大家都知道,不管對內或對外,我們都很強調選手的權益,希望能夠保障選手在國外上戰場的權益,這是我們從頭到尾最關心的事情。我不能理解,我們花費這麼多時間修正條文,花費這麼多時間要改革他們的財務問題,為何今天卻因為章名的問題扯到這個部分?國民黨的立場就是,只要能夠保障選手的出賽權,讓單項協會能夠透明化的運作,讓體育選手能夠得到最大的保障,讓他們的潛能能夠得到發揮,至於其他部分都不是我們所考量的範圍。因此,今天如果有這樣的一個提出的話,我們還是認為其實到目前為止,中華奧會這4個字都還是讓我們的選手能夠有一個參賽的空間,所以,以國民黨的立場來說,中華奧會是一個選擇,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11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國體法一波三折,終於,當全台灣都在為世大運的英雄歡呼的同時,我們有機會在今天看到國體法修正案可以三讀通過。坦白說,當時在委員會審查時,我很想支持,其實我也支持時代力量所提出來的動議案,對於他們的想法、他們的立場,我充分地尊重和理解,出了委員會之後,我們也可以理解親民黨朋友他們的憂慮。其實我一直在想,我們可不可以透過一種方式讓我們的立場可以彰顯、讓我們的憂慮可以解除?我必須要強調,這次國體法修正最重要的任務和目標是要做體育改革,而改革的對象是誰?就是國體法所指稱的各個單項協會。中華奧會並不是國體法所指稱的「體育團體」,它是國際奧會在台灣唯一的窗口。有關中華奧會,我相信不管它的名稱如何,對於這個代表國家重要的國際奧會的窗口,我們都會對他們予以尊重。名稱的變更到底會不會對未來選手的參賽造成風險?其實不管是體育署的意見或是各個政黨的意見,大家都可以表達,但我認為最重要的是,在這件事情上,中華奧會的想法是什麼?我想在體育改革這一條路上,沒有任何事情比保障選手的參賽權益更加重要!我們也希望在體育改革的過程當中,我們可以看到過去所有體育協會的亂象可以獲得解決和改善,但最重要的是,我們要讓這些優秀的國家選手可以在世界舞台上發光發熱。

政治當然是一個重要且必須考量的因素,但是在這麼重要的選手參賽的前提之下,政治問題似乎顯得不那麼迫切,必須在這個時候來解決。雖然我的內心完全支持委員會的版本,我也同意,我也非常希望可以支持時代力量的版本,但是台灣在這個艱困的時候,複雜的環境、複雜的國際政治和兩岸問題的同時,我們希望唯一的考量就是選手的權益。以上,謝謝大家!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保留的條文。

現有親民黨黨團提出修正動議。

親民黨黨團提案:

主席:宣讀第五章章名。

審查會通過章名:

第五章  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之章名:

第五章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等會會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也就是一事不再議,這部分大家都沒意見吧?

現在按鈴7分鐘。

(按鈴)

主席:現在表決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之章名。

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3次臨時會記名投票,標的如下:

國民體育法第五章章名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章名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0人,贊成者86人,反對者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五章照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章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8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林為洲  李彥秀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羅明才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劉世芳  吳焜裕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柯志恩  王育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王惠美

二、反對者:4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宣讀第二十七條。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二十七條  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奧會)為法人,係經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際奧會)承認之我國奧會代表。

國家奧會之組織、任務及成立宗旨,應符合奧林匹克憲章,並受中華民國法律之規範。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個月內,國家奧會應檢具會章、委員名冊及年會會議紀錄,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其解散,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會章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會址。

三、任務。

四、專屬權利及義務。

五、組織。

六、會務人員。

七、經費。

八、申訴。

九、解散後財產歸屬。

前二項會章或委員之變更,應檢具變更後之會章或委員名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七條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為法人,係經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際奧會)承認之我國奧會代表。

中華奧會之組織、任務及成立宗旨,應符合奧林匹克憲章,並受中華民國法律之規範。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個月內,中華奧會應檢具會章、委員名冊及年會會議紀錄,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其解散,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會章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會址。

三、任務。

四、專屬權利及義務。

五、組織。

六、會務人員。

七、經費。

八、申訴。

九、解散後財產歸屬。

前二項會章或委員之變更,應檢具變更後之會章或委員名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主席:報告院會,處理程序為依序進行表決,若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在表決親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3次臨時會記名投票,標的如下:

國民體育法第27條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86人,反對者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七條照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8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林為洲  李彥秀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羅明才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劉世芳  吳焜裕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柯志恩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王惠美

二、反對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徐委員永明聲明方才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宣讀第二十八條。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二十八條  國家奧會應本奧林匹克憲章賦予之專屬權利及義務,與中央主管機關合作辦理下列事務:

一、發展及維護奧林匹克活動。

二、參加奧運、亞運或其他國際奧會認可之綜合性運動會有關事務。

三、實施及執行國際運動賽會禁藥管制規範。

四、遴選我國申辦奧運、亞運或其他國際奧會認可之綜合性運動會之城市。

五、我國單項體育團體申請加入國際體育組織之承認或認可。

六、其他有關國際體育交流事務。

國家奧會辦理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事務、辦理原則、方式、所生爭議事項及處理程序之規定,由國家奧會擬訂,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  中華奧會應本奧林匹克憲章賦予之專屬權利及義務,與中央主管機關合作辦理下列事務:

一、發展及維護奧林匹克活動。

二、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或其他國際奧會認可之綜合性運動會有關事務。

三、實施及執行國際運動賽會禁藥管制規範。

四、遴選我國申辦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或其他國際奧會認可之綜合性運動會之城市。

五、我國單項體育團體申請加入國際體育組織之承認或認可。

六、其他有關國際體育交流事務。

中華奧會辦理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事務、辦理原則、方式、所生爭議事項及處理程序之規定,由中華奧會擬訂,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處理,處理程序為依序進行表決,若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在表決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3次臨時會記名投票,標的如下:

國民體育法第28條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86人,反對者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八條照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8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林為洲  李彥秀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羅明才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劉世芳  吳焜裕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王惠美  

二、反對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宣讀第二十九條。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二十九條  國家奧會針對政府補助及受任執行政府活動經費,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次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已執行政府經費之計畫,製作工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國家奧會之年度決算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九條  中華奧會針對政府補助及受任執行政府活動經費,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次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已執行政府經費之計畫,製作工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中華奧會之年度決算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處理,處理程序為依序進行表決,若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在表決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3次臨時會記名投票,標的如下:

國民體育法第29條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87人,反對者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九條照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8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林為洲  李彥秀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羅明才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劉世芳  吳焜裕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王惠美

二、反對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宣讀第三十八條。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三十八條  特定體育團體,由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組成之;其團體會員應包括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所屬之單項運動委員會(協會)或各級學校。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成立之特定體育團體,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修正章程,及依章程將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所屬之單項運動委員會(協會)或各級學校納為團體會員,調整其團體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人數,並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理事、監事之改選。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特定體育團體,由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組成之;其團體會員應包括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所屬之單項運動委員會(協會)或各級學校。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成立之特定體育團體,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修正章程,及依章程將直轄市、 縣(市)體育(總)會所屬之單項運動委員會(協會)或各級學校納為團體會員,調整其團體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人數,並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理事、監事之改選,該次改選,不得以入會年資限制個人會員選舉理、監事之權利。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處理,處理程序為依序進行表決,若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3次臨時會記名投票,標的如下:

國民體育法第38條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0人,贊成者12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15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12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廖國棟  許毓仁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黃昭順  陳學聖

二、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15人

林為洲  李彥秀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徐志榮  陳宜民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王惠美

主席:請問院會,針對第三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三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繼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國民體育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徐委員榛蔚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國民體育法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一)

國民體育法第8條第1項既明定「政府應鼓勵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舉辦運動賽會。」則中央主管機關應作為表率,以身作則,於明年續辦中央盃員工運動大會。

(二)

針對國民體育法第16條,除要求各級學校加強運動安全措施,並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提供給社區民眾共同使用。惟城鄉體育資源落差,偏鄉地區學校長期面臨體育基礎設施資源不足,無法更新的困境。推動全面安心、安全的運動環境,應優先通盤檢視偏鄉校園運動設施安全,並提供相關補助以支援運動基礎設施更新與改善,方可達到立法目標。

(三)

政府除保障人民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外,應將各縣市地域差異納入國民運動推動之考量項目,降低國民體育資源城鄉落差,並重視區域特色如農村、部落等,發展出具在地性之友善運動軟硬體環境,以達滿足各族群(包括兒童、婦女、銀髮族及身心障礙者等)需求。另主管機關應每2年提出國民運動政策推動成效報告,以落實國民健全體能、健康長壽的國家重要政策目標。

(四)

鑒於「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於民國93年發布後,迄今尚未修正。致使相關條文與當代體育改革價值有諸多牴觸之處,如對一般選手之邀請仍以「徵召」文字陳述,空白授權單項協會處分選手等文字。是故,為配合本次體育改革法制修正,爰請體育署邀集專家學者、青年體育從業人員與民間體育改革團體討論,於本法修正公布後3個月內公告本辦法修正,以落實民眾對於體育改革之期待。

(五)

鑒於國家培養之男性優秀運動人才,其培養之黃金時期常落在役齡期間,為維持優秀選手訓練之一致性,體育署應就優秀選手之培養方式,所涉及役男出境限制者,輔導協會訂定培訓計畫,甄選推薦出國,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並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協助申請延期返國。

(六)

有關「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第23條授權訂定之「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參加集訓或比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請教育部增列短期失能發給慰問金之相關規定,並於運動發展基金匡列適當額度納入本項費用支應依據。

(七)

有鑑於現行關於參加國內外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雖有獎勵辦法,但目前針對身心障礙選手的獎勵與其他選手相較,仍有一大段落差,且培訓、照護、獎勵、生涯就業輔導等尚未建立完整機制。故要求教育部體育署立即檢討修正獎勵辦法,提高獎勵,並訂立完整健全的培訓、獎勵、照護、生涯就業輔導等機制,以照護身心障礙選手。

(八)

第三十條

鑒於特定體育團體之教練與裁判之授證實務上嚴重影響選手退役後之工作權利,且現行制度中體育署對於體育團體之裁判、教練授證相關工作均未能進行直接之監督,為落實體育改革精神,保障運動從業人員之權益,避免各單項協會或其他中介團體造成不利之作為,針對特定體育團體之裁判與教練授證部分,體育署不得延續現行做法,透過子法訂定之方式將相關業務交由不受監督之第三方單位執行,規避相關監督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同一特定體育團體會員間其應享權利應一致,除另受其他法律限制情形外,均應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以及參加各該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各項活動或比賽之權利。

第三十二條

鑒於體育改革之重點核心精神,即為透過落實政府對於協會監督考核之責任,以他律方式達成保障選手權益、促進體育發展之效果。為防再次發生類似今年中央主管機關之考評結果與社會觀感落差過大問題,後續考評中應納入民眾評比、影響選手權益事件、協會管理不良事蹟註記、募款能力等項目,避免中央主管機關再次出現以曲解條文設計原意方式,訂定子法並據以執行協會考評,使政府監督機制淪為虛設之狀況。

(九)

為確保體育課正常實施,應由體育署會同國教署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教學之正常化。地方政府及學校校長未落實者,應予究責。

主席:所有的附帶決議都宣讀完畢,均依照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人發言時間2分鐘。登記委員已經有十幾位,現在停止登記發言。

首先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12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從去年奧運戴資穎的球衣事件開始,一直到昨天世大運精彩落幕,承載著無數國人殷切期待的體育改革,這部國民體育法修正案終於在一年後的今天完成三讀。去年奧運之後,本席就開始著手研擬體育改革的相關法案,在這次國民體育法的修法中,本席以民主化、透明化、專業化三個原則出發,希望可以引導體育署跟各個單項協會一起跨出體育改革的第一步。

長期以來,台灣某些單項協會因為封閉保守的內部環境及握有選手國際賽事的報名權力,造成選手往往只能屈服於協會的壓力而苦不堪言,在這次的修法,針對協會的黑箱打壓,本席提出四個解方,分別是:財務透明、組織開放、建立仲裁機制、保障選手權益。未來我們也希望在體育班必須針對選手的出賽限制、生涯發展及職能探索進行規劃。

在這邊要感謝所有對國體法提供建議的朋友,也感謝教委會所有委員的支持,同時我要感謝我的國會辦公室副主任焦佳弘對這部法案的付出與努力。賽場是運動員的舞台,為選手打造一個健康的體育環境與制度,讓他們可以有無後顧之憂的瀟灑,這是我們立法委員的責任,僅以國民體育法的三讀獻給這次世大運為台灣奮戰付出的選手;獻給長期以來未能被公平對待的運動員;獻給所有正在基層磨練等待發光發熱的每一個小選手。希望在不久的將來,我們不再有選手需要相忍為國,我始終堅信只要願意給我們的選手足夠的支持,我們一定能夠看到他們精彩的表現,讓世界看見台灣,謝謝大家。

主席: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12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民進黨政府聽到所有台灣體育選手的聲音,也聽到我們的體育改革必須往前邁進的決心。我相信在這次的世大運,我們看到所有台灣選手的努力及奮戰,並擁有台灣精神,如此的成績讓我們看到原來台灣是可以的,所以我們更希望能夠健全所有的體育栽培機制。從過去我們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時候就不斷提出,可是並沒有得到政府正面的回應。

今天我們非常感謝小英政府、林全院長,甚至是教育部體育署,他們聽到我們所有改革的決心,也謝謝我們所有立法院的同仁,願意在此時此刻將國體法三讀通過。在三讀通過的同時,我們更希望未來不論是體育署或是所有特殊體育委員會,能夠真正協助我們所有體育選手的栽培機制來扎根基礎。我們希望透過此次的修法,讓所有的財務真正透明、業務公開、組織公開、營運專業,更能有所謂的設立仲裁機制,讓我們來解決所有體育的紛爭,甚至保障所有身心障礙者的體育活動權益。

我們做到了,我們謝謝所有為台灣付出的選手。這次世大運的台灣英雄,感謝你,因為你們,讓我們看到了台灣精神,也因為你們讓世界看到台灣,再次謝謝你們,也謝謝今天國體法完成三讀,謝謝大家。

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12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昨天我們看到世大運能夠很圓滿的閉幕,台灣獲得史上最好的成績,包括26金、34銀、30銅,每一場賽事都創下87%的門票售出率。在隔天,也就是今天,我們完成國體法的修正,我想這是送給這些為台灣努力的英雄們最好的禮物,可是在興奮之餘,我想我們不能忘記的是台灣體壇長期以來的亂象跟積弊。我們知道國體法的修正只是第一步,未來的半年我們還有40多個相關的子法必須去落實,所以當我們高興這些台灣英雄為我們創造這麼好的成績時,在落實國體法及改革的相關修正案部分,我們還要繼續努力。

針對這次國體法的修正,我的感想是雖不完美,但可以接受。我相信在為選手爭取最大權益的前提下,我們努力修改國體法,本人的版本也希望能夠朝向運作專業、財務透明、業務公開及組織開放的精神來修正這部國體法。這次修法包括政治人物退出協會、建立專業的仲裁制度、開放全民參與,選手理事的比例能夠超過20%,我個人在提出版本之後也辭去了棒協的理事,作為體育改革的第一步。

過去因為缺乏法源依據,體育署在行政監督上有許多不完備,這次國體法的修正,我相信就是給體育署壓力,就是給體育署責任,讓我們在欣喜於台灣選手這麼努力地為我們創造佳績,讓全世界看到台灣的此時此刻,我希望國體法接續的修正讓台灣的英雄在世界舞台上能夠更加發光、發熱!謝謝大家!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12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台北世大運昨天風光地落幕了,留給全民最大的感動就是旗海飄揚,我們也非常謝謝這些選手為我們台灣的付出,如果沒有他們戰勝孤寂不懈的苦練,怎麼可能會有這麼精彩的表現!榮耀當然要歸於所有的選手,更要感謝很多人真心的付出,讓我們台灣首度舉辦國際賽事能夠成功的落幕。此時此刻我們立法委員可以為體育選手做些什麼?今天朝野一致地讓國民體育法通過,應該是送給他們最好的一個禮物,雖然姍姍來遲,但畢竟已開啟國家體育改革的重要一步。

國體法一開始討論的時候,除了本席之外,當然我們要感謝教文委員會所有委員,在此我要肯定黃國書委員的奉獻以及黃委員辦公室副主任焦佳弘先生,他們真的是全心全力為這部法的推動做出非常多的努力。這就是國民黨的大器。他們絕對都是這部法非常重要的推手。

但我仍要再次強調,體育專法還是勝於國民體育法,因為它還有許多子法,很多規定還是不完備的,很多狀況我們在委員會當中已經提出。我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還是一本初衷,未來能夠針對特別是學校體育法,特別是有關學校體育的相關規範,我們真的要嚴格地再一次修法。

在此我也要特別提出,在這次的修法過程中,本席也堅持物理治療師跟運動防護員的聘請必須入法,很感謝每一位朝野委員都同意共同為此來努力。再一次強調,這一次修法,朝野一致都認為它是非常重要的,謝謝各位,也希望台灣的體育選手能夠繼續為我們台灣發光、發熱,謝謝大家。

主席: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12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很開心今天終於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在這邊真的要說,如果不是某些政治意識形態的介入,導致委員會審查階段擦槍走火,早該三讀通過的國體法也不會延宕到今天。但是還好還來得及在本次臨時會通過,否則原本要改革體壇與各單項協會的亂象,以回應外界對體改的殷殷期待,進而讓運動選手擁有一個更完善的訓練發展環境的國體法,差點就因為這樣而被模糊了焦點。

真的要呼籲試圖把政治力介入體育的人,請看看世大運選手這次的表現,也聽聽有選手對政治力量介入體育的回應,那就是如果不懂體育,就請安靜。每一場國際賽事,都是選手們的努力跟發光發熱讓台灣被看見,讓全國民眾感動心連心,而這些從來不是靠政治人物說要改「台灣隊」,要改國家隊的名稱就能做得到的;相對的,政治介入體育所造成的紛擾,講句不好聽的,就是「生雞蛋無放雞屎有」!

今天完成國民體育法的三讀條文,讓長年以來為人所詬病的單項協會,終於能獲得改革,相信這也符合全民對於體育改革的期待,也符合國際未來的趨勢。無論是對於優秀選手的照顧,還是單項協會的監督,也都將會更透明,開放與專業,這也代表台灣未來體育發展將更上一層樓。在這邊親民黨也要感謝朝野黨團的通力合作,讓國人高度關注,體壇也引頸期盼的國民體育法修正可以在今天三讀通過。

但是,在這邊親民黨還是要強調,本次的修法還有未臻圓滿之處,例如選手退休後的照顧,目前仍僅侷限在有奪牌的優秀選手,才有比較好的照顧,這讓一些很努力的運動員,可能因為受傷、生活壓力等種種因素,而被迫放棄體育的選手,無法得到充分的照顧,這是我們應該為體育改革繼續努力的方向,讓所有運動員能更無後顧之憂,專心練習為國爭光!

本次世大運的圓滿成功,是全國人民的驕傲,親民黨要向所有參與的選手以及勞心勞力的工作人員說聲「謝謝」,是你們讓台灣發光發熱。中華隊,我們愛你們!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12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在推動體育改革一事上,台灣人民期待我們以跑百米的速度前進衝刺,但我們卻以跑馬拉松的速度讓社會久等了,但是這遲來的體育正義,來得早不如來得巧、來得好。2017世大運台灣的選手讓世界看見台灣,而也在今年的夏天,我們同步完成體育改革,修正國民體育法,這是對台灣體育的改革與發展最大、最好的賀禮。

這次國體法的修法全面地兼顧防弊與興利,在防弊的部分,長期被詬病的體育協會寡頭壟斷、不專業、不透明以及打壓選手的制度弊病,我們都一步到位地給予民主化、專業化以及透明化;在興利的部分,我們更挹注了更多的國家資源,大幅提升運動員的培育、訓練、職涯發展與生活的支持,要讓台灣的運動健將獲得國家更多、更好的照顧。

而修法另外一個正面、深層的意義是全面推展台灣的全民體育,我們從教育、社區來深耕體育,讓政府跟企業攜手,公私部門協力提升台灣運動產業的發展,促進國人健康。後續還有44個相關子法及配套的內容等著我們,這一刻我們感動,但是面對未來,我們要更堅定地推動台灣的體育改革。謝謝大家,謝謝。

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蘇委員巧慧:(12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我不是專業的體育選手,和大多數人一樣,大部分的時候我只是一個觀眾,在為選手加油。我印象最深的是小時候第一次看到電視在轉播中日的職棒比賽,當時那個球一飛出去,主播瘋了,所有的觀眾也瘋了,呂明賜擊出了再見全壘打!哇,那時候我真是為我的隊伍、為我的國家感到驕傲。

但是,因為台灣特殊的處境,我們的選手往往背負了太多、太多的壓力,而我們到底為他們做了什麼?就如同這一次在昨天閉幕的世大運,台灣贏得了90面的獎牌,這其中包括曾經被羽球協會重罰的王子維,也包括被協會一再刁難的戴資穎,包含被協會禁賽3年的宋青陽,他們在這次卻都為台灣得到了金牌。我們必須說其實世大運開幕後能有這種熱度,真正該感謝的是這些年輕的選手,他們舉那麼重、跳那麼高、跑那麼遠,而我們立法委員該做的,就是為他們建構一個更好的制度來保障他們,如果過去他們在協會扯後腿及政府漠視無能的狀況下還能撐過來,今天我們審查國民體育法只是還他們一個公道。本次教委會在審查國民體育法修正案時,可以說是朝野一心,我相信今天得到三讀的這一刻也是我們最大的共識。國民體育法的初審是為了要讓體育改革加快腳步,今天以選手為核心的國民體育法,當中應包含了開放民眾及專業人士的參與、財務制度透明化及訂立體育事務仲裁機制,這些都希望能夠給他們更好的環境。我想所有的立法委員均應朝野一致,我們一起來為臺灣的選手加油!

主席: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何委員欣純:(12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是一個非常令人感動、也感到驕傲的一刻,國民體育法終於在今天三讀完成,我想這部以選手為核心為主的國民體育法今天三讀通過,代表著我們對體育改革的期盼,而體育改革也正式啟動了。

在這一次的世大運裡,我們看到臺灣選手一次又一次的突破、超越,我們為他們感到驕傲,他們在場上的鬥志與拚搏也讓我們動容。今天臺灣在世大運得到那麼多獎牌,感謝這些得獎選手將光榮、榮耀留在臺灣,但是我要提醒各位,今天不是只有得獎的選手,我們還應該感謝所有在各項國際比賽裡面幫臺灣及我們得到光榮的選手,臺灣英雄,有你真好!感謝你們!

其次,這一次修法內容,除了各單項協會的改革外,在我的版本裡面更希望大家能夠重視身心障礙的選手,這些過去在身障奧運上為我們得獎的選手,他們更加辛苦,更加需要政府跟社會的支持,所以這一次的版本裡面我們也加入身心障礙選手的健全制度。

另外,針對灰色地帶所謂的高風險運動,在這一次我們也予以納入,並要求政府要重視與管理。我認為國民體育法今天三讀通過,除了在各單項運動改革之外,我們希望在體壇上的每一位值得大家支持的選手,我們都應該支持,我們希望讓所有的選手在體壇及國際上發光、發熱,因為他們都是臺灣的英雄,感謝你們!

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12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國體法終於通過了,大家都很高興,這其實就是我們對剛剛辛苦完的世大運選手,最直接及最現成的鼓勵跟安慰。其實,這一次世大運有這麼好的成績,大家都沾光,我們身為立法委員,不是只有在他們表現好的時候沾光,我們也有責任去理解他們需要什麼?臺灣這次因為辦世大運,世界都看到了,我們發現臺灣發展體育必須要很前瞻,體育真的可以帶給臺灣光榮,但是我們必須先投入,我們要先注重體育,也要為體育做更多事情,體育才會倒過來帶給臺灣光榮。

這一次雖然只有運動協會的相關改革,但是還有好多事情值得我們做,比如,對選手最有幫助、前瞻的項目是什麼?我們要怎麼樣幫助有奪牌希望的選手及增加他們在運動科學上的幫助跟訓練,還有要怎麼幫助選手退役以後的生涯、事業發展。另外,推動國際運動能見度的運動觀光,以及增辦國際大型賽事等等,這些都需要非常多的努力,所以,我們認為昨天通過的前瞻預算能夠多一點給體育的話,我們會非常開心。

從我們賦予體育處這麼多任務來講,現在是三級機關,本席認為層級實在是太低了,所以本席有準備一系列法案,請大家支持,就是讓體育署能夠升格為體育部。我們還會有一些配套,包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本法、行政院組織法、教育部組織法及廢除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條例等,這些法案都已經付委,希望大家有機會一起來討論,讓我們的體育署能夠繼續為臺灣體育來努力發展,謝謝大家,也請大家支持!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2時46分)主席、各位同仁。全國敬愛的同胞,還有我們最可愛的臺灣英雄們,大家好。今天我們在這裡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案,我們只不過是完成了已經延遲很久及應該要做的事。世大運選手融化了我們的心,我們全民的心都被他們融化了,藍綠之爭也被他們融化了,今天通過國民體育法,我們能夠給予他們更好的環境及打造更健全的平台,讓政府成為運動員的後盾,這是這部國民體育法在這次改革當中,我們所創造的一個新的改革。尤其當我們把教育部改為中央主管機關時,這樣的文字我看到的是,我們等於預留體育署升格為體育部等的空間。我們把教育部改為中央主管機關,並沒有把中央主管設死,即一定是教育部。

在這樣的改革過程當中,最後剩下來就是未來的執行,我舉例一個例子,2011年10月25日我們在這裡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也就是現在第十五條的修正案。首度為運動選手打造專任的運動職系,在我們修法以後,全國最多可以聘1,109個專任運動教練,他們可以比照教師的待遇,執行到今天,目前總共聘任839人,還有270人沒有任滿。當時全國只有232位運動教練,等於6年來增聘了607人。我們為運動選手打造了一個終生的職系,可是經過6年還沒有執行完成,我們要知道,如果能給予他們主場,也可以讓他們得到人生的高點。

未來我們要申辦亞運,甚至今天有同仁提到申辦奧運,那是我們下一個階段可以爭取的重要工作,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林委員昶佐:(12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真的通過了!今天國體法通過修法是多年來許多選手及關心體育團體熱心參與的改革,雖然體育不是正式的主流議題,一直都很難邁出步伐,但是從去年新國會開議以來,其實幾個跨黨派的委員一直都在努力推動。大家都知道,其實一次一次被拖延的結果,我剛剛已經說很多次,就是黑箱協會的共生結構,總是有很多莫名其妙的理由。大家在公聽會也有聽過,例如選手不能當協會的理事,為什麼?因為他要全心全意當一個選手,不能管協會的事務,這是為了選手好。最近大家又聽到說不能依照國際奧會憲章來來修法,這樣會害選手不能出賽,這些胡言亂語沒什麼道理,但實際上它的效果就是造成一直延宕,讓這些協會可以上下其手、「找孔找縫」看要怎麼樣來規避。所以我真的要再一次講,好險有世大運這些傑出的臺灣選手,他們用汗水、用衝勁讓這兩個禮拜全民都聚焦在臺灣的體育,沒有臺灣人民能夠再接受國體法被延宕,不管這些共生的黑箱協會用什麼樣的理由都不能再延宕!所以我在這邊必須要講,這一部國體法的修法是這些臺灣選手在這兩個禮拜內為臺灣的體育所贏得最大的成績,這是他們贏得的最大獎牌。

最後我還是要提醒,這一部法已經通過了,但只是個開始,剛才時代力量提出修法以後的改選不得以年資限制會員選舉權利的修正動議沒能通過,未來協會還是有可能透過章程來限制外界入會選舉的權利,所以我要請大家繼續監督體育署推出的協會章程草案。更重要的是,協會全面開放以後,也不會因為開放就自動改革,所有關心各項體育的人們要積極加入每一個協會、要監督這些協會的運作,要捍衛選手的權益。體育改革不會只到今天結束,而是從今天開始!

主席:請蔡委員培慧發言。

蔡委員培慧:(12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年的夏天很體育、很陽光、很臺灣,破世界紀錄的光芒萬丈及金牌的無限喜悅,都是來自於每一位上場運動員努力拼搏的過程。當我看到舉重破世界紀錄的選手展現的開心跟淚水,當我看到體操選手完美落地的那一刻,當我看到楊合貞提出在奪得金牌之餘,他想把得到的款項做為捐款來改善設施的時候,我知道萬丈光芒絕對不是只有在拿到金牌的那一刻,而是在每一個瞬間。

我們知道,針對國家體育要制度化,國體法三讀通過只是制度改善的第一步,不管是將來預算透明化或是協會運作的公開,以及仲裁的體制,都是一步、一步到位的過程。我要再一次的強調,在運動員的喜悅之外,這是基於非常多人的幫忙,教練、醫護人員,包括健康飲食跟所有人都是這個光芒的一環。同時更重要的是,這些選手來自漁村、來自農村、來自部落、來自偏遠地區,我在修法過程當中也持續提醒體育署、持續提醒教育部,讓這些選手在童稚時光跨出運動第一步均能有比較完善的設備。換句話說,基礎設施的缺乏以及運動職能集中在都市,這是我們要面對的議題。我相信體育是銘刻在身體的智慧,唯有把所有的設施做好,我們才能看到選手的成功,也才能看到臺灣的光芒,讓我們一起努力,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12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我要向執政黨的委員們致敬,這段期間修國體法,大家都辛苦了!前幾天我之所以會那麼激動的原因是,我真的希望在臺灣的國會,我們可以有更多類似這樣的議題,即可以透過跨黨派的合作,然後真正讓世界看到臺灣的進步。國體法的通過代表了以下的幾個重要意義,第一,這是國家欠運動員的,過去運動總是不受重視,總是被當成一個消費品,這個國體法的修法來晚了,但是在隧道的盡頭我們還可以看得到一點光亮,我們希望從今天開始是台灣體育改革的新一頁,希望過去的黑暗、塵霾及各種不公平、不正義都可以藉由國體法重新展開新的可能性。

第二,國體法的通過代表台灣對國際社會的宣示,代表台灣政府對體育的重視,希望國體法的通過,並不只是在高階的運動選手上面,希望能夠深入基層運動員在更重要的體育環境及培育上所需要受到的照顧,希望這部國體法不只是一部束之高閣的法案,而是能從上而下貫穿,讓體育真正變成改革台灣及團結台灣重要的驅動力。

最後,本席擬藉這個機會向這次在世大運努力付出的運動員們致敬,在這個過程中,我有機會跟幾位運動員交流,我深刻感受到他們對這塊土地的熱愛,這是我們大家的寶貝,謝謝各位,謝謝執政黨及所有委員大家一起的努力,也謝謝院長。

主席: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12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個牌子是民進黨陳亭妃委員做的,謝謝她借我,因為這是幾個月來藍綠難得的共同感覺─台灣英雄,感謝有你。謝謝世大運所有選手,讓台灣最起碼在這個時候共同凝聚了人心,凝聚了共識,也感謝所有同仁一起通過了國體法,更感謝民進黨同仁在最後一刻保留了運動選手的國際空間,把中華奧會的名稱保留了下來。

剛剛黃國書委員的發言當然是肺腑之言,雖然百般無奈,但這也是台灣必須認清的事實,我們在國際上真的有非常多艱困的空間,藍綠不能逞一時之快,不能夠逞口舌之快,真的不能夠暴虎馮河。我們要珍惜的不只體育,還包括衛環、社福等所有非政治的國際空間,希望藍綠能像這次修國體法一樣,把中華奧會的名稱保留下來,而做了一個煞車。如果能有這樣的共識,台灣在國際空間的爭取上面,也會有一起努力的目標,這次國體法真的給我們開啟了一個最好的想像。

最後我也必須提醒院長,我們都是資深的民意代表,昨天有關前瞻預算的表決,真的是一個錯誤的示範,國體法三讀通過後,讓委員發表感言,才是國會立法最好的規範。昨天有萬般的無奈、萬般的不得已,雖然民進黨一定要有這個作為,但是一個議會文化的成型,不是靠法律,而是靠不斷衝突、妥協後留下最珍貴、最良善的慣例,但昨天的表決摧毀了很多過去累積下來最好的民主文化,希望院長不要再犯,希望我們珍惜得來不易的民主價值,包括體育及所有非政治的,大家一起共同努力。謝謝大家!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林委員德福聲明對今天早上所有之表決均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我們在這裡祝福林總召保重身體,剛才看林總召身上掛著監視器,請大家給林總召鼓掌一下,大家互相勉勵。

報告院會,本次臨時會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