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74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74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替代役男淪為私人企業廉價勞工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2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8-213)
馬委員就替代役男淪為私人企業廉價勞工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提昇我國科技產業研發能力與國家整體競爭力,96年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自97年起開辦「研發替代役」,提供碩士以上學歷役男至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從事研發工作之服役機會。研發替代役實施迄今,已累計有3萬4,409位役男進入研究機構與產業界從事研發工作,累計研發成果計有專利2,507項,論文7,710篇,其中1,959篇發表於SCI,每年為企業貢獻新台幣3,000億元以上營收,成果豐碩。
二、另配合支持經濟部「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畫」,振興國家經濟與產業發展需要,因而規劃運用兵役制度延攬人才投入產業,除以既有研發替代役制度推動實施外,再於104年6月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自105年起新增「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擴大提供副學士以上學歷役男至產業界從事技術工作之服役機會,協助產業界運用青年技術人力,並培育役男為企業中階儲備幹部,以有效運用役男技術人力資源,滿足產業人才之多元需求,促進國家整體經濟發展。
三、106年產業訓儲替代役於105年11月公告,具核配資格用人單位計186家,核配員額數1,163人,其中核配員額以半導體業最多,其次為機械業、光電業及服務業等。至四海遊龍、瓦城泰統、統一超商及統一速達等服務業將進用餐飲服務、食品科學、行銷與流通、財務金融、經濟及企業管理等學類計佔69人,其營運計畫書明示將培訓役男為教育訓練組儲備幹部、門市儲備幹部、領班、經理與區顧問等企業中堅幹部。106年甄選作業進行中,用人單位與役男尚未完成媒合。
四、用人單位需於進用產業訓儲替代役之第二階段服役期間,按月向本部繳納產業訓儲費,進用學士、副學士每月產業訓儲費為2萬8,000元、碩士為3萬3,000元,博士每月為3萬8,000元。役政署以用人單位繳納產業訓儲費成立基金,主要用以支應役男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主副食費、住宿及交通津貼、保險、撫卹及相關權益、役男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所需費用及對用人單位或役男之申請、資格甄審、服勤督考、人員訪談、檢視制度執行及運作等行政與管理費用。以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並確保本制度之執行不影響就業市場運作。
五、有關役男之勞動條件,如薪俸、保險、職業災害補償、工作年資、退休金之提撥等事項,由用人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保險事項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所需費用全數由用人單位負擔。現行制度規定,產業訓儲替代役用人單位應基於同工同酬、不低於業界薪資水準,支付第三階段役男2萬8,000元以上月薪。另依據用人單位申請106年產業訓儲替代役營運計畫書所載,用人單位提供平均薪資為3萬1,710元至4萬9,560元,顯示企業並未故意壓低役男薪資,役男不致於成為廉價勞工,企業須付一定的人力成本,方能留任優秀人才。
六、由於募兵制政策的實施,役男人力才有釋出至替代役的考量,以解決青年服兵役義務的問題,惟兵役仍必須優先滿足國防需要或優先從事公共服務。同時在國防體系以志願役為主力的政策指導下,義務役人力更當妥適運用,如投入國家社會公益服務、相關研究機構及產業,協助社會弱勢族群及幫助產業升級發展。產業訓儲替代役,即是搭配國家產業經濟發展政策所採行的措施之一,本部役政署將持續對外溝通說明,並做好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之執行與把關工作,冀望能達成國家、產業、役男三贏的局面。
(二)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前瞻基礎建設軌道運輸計畫已確定納入臺中市捷運,建請延伸至南投縣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2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8-214)
馬委員就前瞻基礎建設軌道運輸計畫已確定納入臺中市捷運,建請延伸至南投縣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都會區捷運計畫主要係由地方政府規劃興建,有關大臺中都會區捷運路網之地方主管機關,前於99年期間中彰投地方政府已協議由臺中市政府擔任。
二、有關臺中捷運綠線延伸至南投乙節,因牽涉到地方整體都市發展、交通運輸需求、地方政府財政負擔能力以及後續營運等事宜,需由南投縣政府會同臺中市政府整體通盤評估其興建之必要性及需求性後提報本部辦理。
三、目前南投縣公共運輸市佔率約僅5%左右,民眾使用公共運輸之習慣尚未養成,仍宜循序推動提升相關公共運輸服務,以達營運永續之目標。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在南韓設置戰區高空防禦系統(THAAD,通稱薩德反飛彈系統)」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6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8-189)
許委員淑華就「美國在南韓設置戰區高空防禦系統(THAAD,通稱薩德反飛彈系統)」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屬東亞區域成員之一,向關注區域情勢發展。本部一向密切關注美「中」間之交往互動,且我與美方關係密切友好,溝通管道多元順暢,故經常與美方就有關美「中」交往現況交換意見。本部另亦密切觀察「日韓」、日「中」、韓「中」、美日韓及日韓「中」等區域雙邊或多邊關係及各議題發展動向,並持續與美國、日本及韓國等重要國家保持密切聯繫。
二、我政府為爭取更為寬廣之經濟發展空間,致力推動「新南向政策」,深化我國與東南亞暨南亞國家間各領域關係。韓國近因部署薩德面臨中國大陸祭出「限韓令」等經濟施壓,致韓國部分專家學者推崇我「新南向政策」,值得韓國仿效。本部未來將續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外,亦將持續密注東亞區域未來動向及發展,以維護我國在該區域之權益。
(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大專校院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權益保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7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95)
黃委員就大專校院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權益保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勞動部前於民國105年9月22日預告訂定「大專院校編制外未具本職之兼任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並就預告期間各界所提意見與教育部研議;考量教育現場之殊異性與管理制度之一致性,經研議並參酌各界反映意見,為保障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權益,教育部目前規劃先行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將相關權益保障予以納入規範,該部已於本(106)年4月5日召集相關機關、教師團體、大專校院及兼任教師代表研商有關兼任教師請假、鐘點費、按月發薪、寒暑假勞健保不中斷、退休等各項權益保障事項,後續將依程序預告並持續蒐集各界意見,預訂於本年4月底修正發布,並自本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至報載部分大專校院惡意不續聘兼任教師一節,教育部已通函各大專校院聘任兼任教師,應以專業能力、課程需要及學生受教權為主要考量;倘發生惡意不續聘情事經查證屬實,該部將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等相關規定予以嚴處。
(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青少年毒品防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7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96)
黃委員就青少年毒品防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教育部為防範學生藥物濫用問題,已訂定「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透過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即時發現濫用藥物學生,並成立「春暉小組」施予輔導,協助其脫離毒品危害。依上開規定,各級學校針對下列特定人員,應於適當時機進行尿液採集檢驗:
(一)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之各級學校學生(包括自動請求治療者)。
(二)各級學校之未成年學生,於申請復學時,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採驗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各級學校學生。
(四)前3款以外之未成年學生,各級學校認有必要實施尿液檢驗,並取得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者。
(五)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
二、又倘學生自願接受毒品檢驗,各級學校得依「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規定,將學生列入「特定人員名冊(第1類及第4類)」中,接續針對該等學生進行尿液篩檢。另教育部刻正推動「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行政輔導網絡」,通盤建立社會與校園支持體系,期藉由友善、緊密之通報機制,維護校園安全及學生身心健康,並持續強化與法務部、內政部及衛福部等部會合作,俾確實阻斷毒品入侵校園。
三、法務部為杜絕滋生犯罪源頭毒品與保護青少年,該部所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高檢署)依「查緝全國社區販毒網計畫」、「全國(同步)緝毒方案」、「護少專案」等計畫、方案,統合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各司法警察等機關,於民國105年共展開5次、本(106)年度迄今業已展開2次全國社區及少年藥頭查緝行動,藉以宣示社區販毒網查緝決心,以及落實社會安全網,保護青少年遠離毒害;另高檢署亦將持續統合各機關力量,強力執行毒品犯罪查緝,復鑑於新興毒品之嚴重性,法務部與高檢署已召集各部會及學者專家召開多次「新興毒品防制策略」查緝及研修會議,其中就新興毒品與尿液檢驗機制等事項,業形成多項決議,俾解決目前檢驗量能不足問題。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太陽花學運事件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7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97)
黃委員就太陽花學運事件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太陽花學運係公民社會力量展現,在考量減少對立衝突下,應儘量避免耗費社會及司法資源並促進社會和諧。另政府積極推動各項法案時,面臨各團體意見衝突不斷,在尊重人民集會遊行及民主社會保障言論自由之權利下,政府將秉持保障合法、取締非法及防制暴力原則,執行相關安全維護工作。
二、鑑於國際恐怖分子活躍,以及網際網路風險提高,且長期來我國保防工作僅依據行政規則執行,對整體保防工作運作機制之建立不足,與人民權利義務相關之規範亦欠周延,實有重行檢討保防工作相關法制之必要。目前「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等法律對若干反情報工作內容與保防工作需求尚有落差,為使相關法律規範更臻健全,政府將在兼顧民主法治發展及國家安全維護之原則下,持續廣徵各界意見,採最適當方式健全保防法制工作,以確保國家安全及民眾福祉。
三、另為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政府已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呼籲陸方正視兩岸現實,務實處理相關議題,並依循民意,致力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維護臺灣人民福祉與權益。又為因應陸客減少,政府已規劃協助觀光產業開拓多元市場、輔導旅遊業者調整結構及轉型、擴大鼓勵國內旅遊等措施,並鼓勵旅行業者整合相關觀光產業,推出國內旅遊優惠商品,引導承作陸團業者轉移至國旅市場,開拓商機。此外,政府秉持兩岸交流公平、對等與尊嚴等原則,以及相互尊重態度下,鼓勵兩岸青年學生及學術交流,並歡迎中國大陸青年學生來臺與我青年學生共同學習,俾利兩岸人民彼此之認識與瞭解。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施政應讓人民有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7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99)
黃委員就政府施政應讓人民有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提振國內經濟,政府將以「加強投資臺灣」及「落實結構改革」作為兩大主軸,在半導體等既有優勢產業基礎上,投資「亞洲.矽谷」、「生醫產業」、「智慧機械」、「綠能產業」、「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五加二」產業創新,以帶動產業界創新轉型,並積極推動本(106)年4月5日經行政院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包括配合產業轉型之綠能及數位建設、優化生活環境與品質之城鄉及水環境建設,以及邁向綠色運輸系統之軌道建設,預估8年投入8,824.9億元經費,以打造優良投資環境。此外,為營造完善投資環境,吸引外人投資,政府將調整現行法規制度,積極進行人才培育及延攬、提升資金運用效率等各方面必要之制度(結構)改革,並推動法規制度與先進國家接軌,包括已於本年1月26日經總統公布修正「電業法」,以及刻正研議修正「公司法」等,亦進行數位經濟法規調適,打造相關產業及創新創業友善環境,以有效擴增投資,創造就業機會,提升薪資水準,使人民對經濟復甦有感。
二、兩岸觀光有助促進雙方人民交流及相互瞭解,對兩岸關係穩定發展具正面意義,政府歡迎陸客來臺旅遊之立場始終不變,已透過兩岸觀光小兩會平臺,持續與陸方溝通說明。又為維持國內觀光產業穩定發展,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已推動下列相關因應對策:
(一)積極開拓其他主力市場,行銷臺灣觀光品牌及爭取放寬簽證,自民國105年至本年2月底止,非陸客市場計增加達106.3萬人次,其中包含東北亞市場增加53.9萬人次、新南向18國市場增加30.9萬人次、歐美紐澳市場增加10.8萬人次等,觀光外匯收入為428億元,已緩減陸客市場萎縮所造成之影響,且各市場客源比率趨於均衡,自由行旅客逐漸提升,均有助臺灣整體觀光及周邊相關產業優質化發展,進而創造更高之附加價值。
(二)鑒於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UNWTO)將2017年訂為「國際永續觀光發展年」,觀光局已規劃「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106-109年)」,以「創新永續,打造在地幸福產業」、「多元開拓,創造觀光附加價值」、「安全安心,落實旅遊社會責任」為目標,透過「開拓多元市場、推動國民旅遊、輔導產業轉型、發展智慧觀光、推廣體驗觀光」等5大策略與多項工作計畫,積極發揮臺灣獨有之觀光資源及產業優勢,爭取更多國際旅客來臺觀光,並厚植國民旅遊基礎,以促進地方就業、提升競爭力及安定社會結構,且塑造臺灣成為「友善、智慧、體驗」之亞洲重要旅遊目的地。
三、至有關就輔導中小企業,以及補助中低收入戶及青年購屋或租屋等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經濟部已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給予中小企業適當支援,並有效整合資源,提升其競爭力,包括營造優質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強化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輔導功能、建構中小企業創業育成平臺、提升科技資訊應用及創新研發能力、強化中小企業品質管理能力、提供諮詢與重大事件關懷服務,以及整合中小企業財務融通機制等相關措施。未來除持續扶植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外,亦將積極促進資源整合,營造臺灣中小企業成長發展之健全環境,並提供各項活絡升級之輔導機制,促進高值化及升級轉型發展,以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
(二)為滿足國人之居住需求,內政部已採取下列協助措施:
1.依「住宅法」規定及104年9月15日經行政院核定之「整體住宅政策」,針對中低收入之無自有住宅家庭,提供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以協助購屋,並對收入較低之無自有住宅家庭,提供租金補貼及只租不售之社會住宅以協助租屋。又自96年起每年辦理「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其中,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貸款額度最高210萬至250萬元,補貼期間最長20年,寬限期最長5年(只還利息不還本金),以協助無自有住宅或2年內自購住宅並辦理貸款之中低所得家庭減輕居住負擔,至尚未購屋且有租屋需求者,可先申請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3,000元至5,000元),俟有能力負擔購屋貸款時,再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2.依行政院本年3月6日核定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為逐步達成8年內辦理20萬戶社會住宅之目標,已辦理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土地、以中央住宅基金土地長期租予地方政府、成立社會住宅融資服務平臺,推動包租代管、以都市計畫方式多元取得社會住宅資源、成立專責機構、建立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關係、加強社會住宅行銷宣導、建置社會福利輸送機制(衛福部)及研訂社會住宅標準作業原則等工作項目。此外,亦將於本年度推動「包租代管試辦計畫」,就6直轄市進行試辦10,000戶,提供房東保證收租、稅賦減免、修繕及居家安全保險費用補助,業者免營業稅等誘因,以發展租屋市場與產業。民眾如有租屋需求,俟包租代管試辦計畫開辦後,可洽辦各地方政府。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改善投資環境,推動前瞻基礎建設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7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200)
黃委員就改善投資環境,推動前瞻基礎建設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刻正規劃擴大全面性基礎建設投資,其主要目標及效益在於著手打造未來30年國家發展需要之基礎建設,推動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及城鄉發展等建設主軸。相關計畫優先納入有助區域平衡及聯合治理之跨地方建設,以及過去成長動能不足地區之重要基礎設施,以加速國家經濟轉型、衡平發展及區域融合。另亦積極落實「擴大投資方案」,聚焦於優化投資環境、激發民間投資、加強國營及泛公股事業投資、強化數位創新等四面向。將積極活化工業區及科學園區土地,確保穩定供電及供水,解決企業投資面臨之生產資源限制問題。
二、為積極協助企業排除投資障礙,經濟部全球招商服務中心已規劃排除投資障礙機制作法,主動掌握產業於投資過程中所面臨之土地、廠辦取得、水電等問題,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協處障礙問題。若無法排除者,則提交跨部會「協助民間投資案件排除投資障礙協調會議」協處,或提請行政院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排除投資障礙,以加速解決廠商問題,並落實投資。另就產業界所遭遇之五缺問題,該部已研擬下列對策:
(一)缺水問題:訂定節水三法,營造節水環境與改善產業用水穩定性。未來將持續鼓勵產業再生水之運用、並優先以再生水因應水源不足之區域;另將積極輔導工業用水大戶節水並持續多元開發水源。
(二)缺電問題:持續推動智慧電網計畫、並訂定產業及設備能耗標準,搭配相關節能輔導措施以協助產業逐步節約能源。此外,台電公司將持續強化既有機組運轉與維護,推動林口、通霄、大林等燃煤及燃氣電廠更新;規劃在大潭、臺中、協和及興達電廠增設燃氣機組,設置第三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以及擴大再生能源設置(如太陽能及離岸風力)等積極推動能源開發計畫。
(三)缺工問題:除持續運用現行外勞核配作法外,將持續與勞動部協商,適時調整製造業外勞政策,同時加強產學合作,提供企業所需人力。
(四)缺才問題:積極辦理各重點產業人才培訓與養成,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邀集產業界共同規劃能力鑑定,並優先聘用及加薪獲證者;配合修正「產業創新條例」,使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得緩繳所得稅5年;於民國105年6月28日啟用國家層級海外人才媒合單一網路平臺「Contact Taiwan」及諮詢服務平臺,針對我國產業升級轉型所需之關鍵領域人才,提供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各項事務諮詢服務。
(五)缺地問題:持續推動產業用地活化,落實「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之活化閒置土地、增設適地性用地等兩大主軸以平衡工業區土地供需、穩定價格並抑制炒作;另行研訂「產業用地精進利用方案」,期達成產業園區地盡其利之設置目標。
三、針對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審查效率,行政院環保署自105年6月起已採取行政程序相關短期精進措施,後續將藉由分階段、漸進方式調整環評制度,修正環評相關法規,說明如下:
(一)規劃並執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意見陳述會議及現場勘察試辦計畫」,於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召開前,邀請環評審查委員至當地先行舉辦公開會議,提前廣徵民眾、團體意見,並要求開發單位及有關機關以書面方式切實回應,並控管民眾團體意見回應情形。
(二)落實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以3次為限,之後不再同意補正(特殊情形須經主任委員同意),提升補正品質及審查效率。105年6月迄今召開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之環評審查案件,均於3次初審會議內獲致建議結論。
(三)延續現行書面審查程序,並調整審查意見表格形式,以聚焦追蹤前次意見回覆情形,使得初審會議之審查意見逐步收斂聚焦。
四、另為提升經濟成長動能,推動五大創新研發計畫,以及循環經濟推動計畫。期於短期內帶動國內投資,創造內需,長期催化產業內在之改變,帶動產業結構之轉型,促進國內生產總值(GDP)成長,政府相關作法如下:
(一)推動產業創新:發揮國內產業優勢利基,推動智慧機械、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等五大創新研發計畫,以及循環經濟推動計畫;並加速新創育成,促成創業國際化;同時推動法人革新,全面實施主管任期制、聚焦法人核心業務及推動產業需求導向之專案計畫,協助產業創新轉型。
(二)提升投資動能:推動前瞻基礎建設,加強水環境(穩定供水、易淹水地區改善、營造水環境)、綠能(智慧新節電、太陽光電、風力發電及沙崙綠能科學城等再生能源)、數位(智慧化、物聯網)及城鄉等建設。
(三)強化國際連結:提升對外經貿格局與多元性,藉由雙邊對話及往來,強化與東協、南亞及紐澳之多面向經貿夥伴關係,全力配合推動新南向政策;加強臺美經貿及產業合作,密切掌握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PP)11個會員國之立場,積極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相關談判與討論,持續與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16個成員建立溝通管道及互信關係等,全面強化國際連結。
(四)革新法規制度:為符合新經濟發展需要,將全盤檢視法規制度,建立以創新、研發、服務、知識為導向之產業所需法制基礎;並推動「公司法」修正,以「大小公司、分流管理」概念,進行全盤修正,建立更多元、彈性、簡便、有效且明確之公司治理架構,以及從產業創新、產業人才、產業投資、產學合作等面向,進行「產業創新條例」研修。
五、至所提「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實施之效應一節,「一例一休」實施係為落實週休二日、降低勞工工時及避免過勞。為協助業者調適,勞動部已藉由「宣導、輔導、檢查」三個階段,協助雇主及勞工適應法令規定,並自本(106)年4月起進行「臨場輔導」、「集體輔導」及「申請輔導」措施,協助各產業適應週休二日新制。事業單位可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及各地方政府提出申請輔導措施。新法實施以來,各界尚在調適期,未來將持續瞭解各行各業適應情況與面臨之困難,並協助企業在人力及工時安排上調適新規定。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經貿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6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83)
許委員就兩岸經貿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中國大陸海關總署統計資料顯示,本(106)年1至2月中國大陸累計出口額為3,028.1億美元、累計進口額2,606.9億美元,貿易順差421.3億美元,尚呈增長態勢。目前從2個月之貿易情形尚難判斷全年貿易走勢,惟對於中國大陸本年2月份進口年增率增加38.1%,並於當月出現91.5億美元之貿易逆差(進口1,292.3億美元、出口1,200.8億美元),行政院陸委會及相關機關將持續觀察。另依據財政部本年3月7日發布我國海關進出口資料,2月份出口226.6億美元,較105年同月大增27.7%,進口則成長42.1%,顯示本年我出口成長力道強勁,累計1至2月對主要國家出口均正成長,對中國大陸與香港、東協增幅超過20%。政府將持續蒐集各界建議並審慎運用兩岸經貿互補互利關係,配合國內產業發展需求適時調整經貿政策,提升對外經貿多元性,強化新興市場拓銷,參與多邊及雙邊區域經貿協定及自由貿易談判。
二、政府根據「中華民國憲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律,務實妥適處理兩岸事務,努力維繫兩岸和平穩定。目前兩岸關係雖面臨許多挑戰,但政府絕不會在壓力下屈服,更不會走回對抗老路,始終敞開協商溝通大門,持續推動兩岸建設性交流及對話,並希望中國大陸不設政治前提,儘速與我方展開協商對話。兩岸雙方在經貿或區域發展場域均存在共同利益,以及互利合作空間,政府對於兩岸產業合作,一向秉持提升臺灣產業利益、為業者創造利基及競爭力為優先考量,期能透過交流互動,為兩岸產業打造合作平臺及模式,營造更開放友善之兩岸產業發展環境,讓兩岸業者互利雙贏。
三、兩岸產業價值鏈分工具備相對競爭優勢及經貿互利,未來將積極推動兩岸產業合作,方向如下:
(一)國內產業在技術升級與轉型同時,亦可協助爭取大陸內需市場,擴大營運規模,為國內新興產業開啟海外服務商機。
(二)面對新興市場消費力持續成長,兩岸廠商可透過深化技術與資本合作,開發新興市場之新產品,未來亦將持續聚焦有相關交流與媒合需求之產業,促進兩岸產業合作與交流。
(三)兩岸合作模式可吸引歐美跨國企業,透過臺灣轉進中國大陸投資,創造雙贏。
(四)持續鼓勵透過各種管道(公協會交流、智庫交流等)與平臺(企業家峰會等),就兩岸產業發展相關議題進行對話,尤其中國大陸已將民間產業交流平臺重點移至企業家峰會,可藉由此一平臺研商各項議題,達成合作共識。
(十)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肥公司)黑旺系列肥料示範推廣補助措施應儘速函文至各地方農會,另協調台肥公司7月以後繼續補助,以降低農民負擔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1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8-205)
劉委員就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肥公司)黑旺系列肥料示範推廣補助措施應儘速函文至各地方農會,另協調台肥公司7月以後繼續補助,以降低農民負擔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就前揭示範推廣補助措施儘速行文各地方農會一節,本會業於本年3月28日函請全國各基層農會等肥料經銷點,自本年3月17日起至6月底,銷售上開肥料應扣減補助額度每包40元(含本會運費補助20元,台肥公司自行吸收20元)調降售價予農友。
二、至協調台肥公司7月以後繼續補助維持原售價,降低農民負擔一節,查106年度「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已列有獎勵農民施用含泥炭(類腐植酸)等有機質複合肥料之措施,爰前開補助於本年7月份後本會將續補助每包20元。至於台肥公司部分,本會將請台肥公司評估是否持續吸收成本,以擴大產品推廣,並安定農民農耕用肥成本負擔及需求。
(十一)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院臺施字第106008641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0913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5號)
趙委員就警察執行公權力遭民眾辱罵或攻擊之改善作為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警察執行公權力遭民眾辱罵或攻擊之改善作為問題:
(一)為保障員警依法執行及安心執法,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已致力營造第一線執法員警「合理」、「合法」、「有尊嚴」之執法環境,積極促進社會大眾認同警察、尊重執法,讓警察勇於任事、善盡職責。針對民眾辱罵或攻擊員警等違法情事,均進行完整蒐證,並視情節輕重程度,依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規定予以究辦。
(二)另警政署已持續要求員警執勤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行使職權,對於身分之查證應按合理懷疑及比例原則進行,並以客觀事實為判斷基礎,有關手段及人民權利或自由部分,尤須衡酌其適當之比例。警政署刻正宣導上開規定,並致力精進員警執行盤查之應處作為,力行依法行政並嚴正執法,同時積極維護警察尊嚴。
(三)此外,為統一各單位勤務執行一致性,警政署針對員警執行各項勤務,業陸續因應訂定勤務執行標準作業程序,未來將視法規執行情形及實際案例持續檢視調整,警政署已要求所屬單位強化第一線員警之執勤技巧,將積極提升執法品質及效能。
二、關於警察因執勤涉訟致打擊士氣問題:
(一)查警政署於民國105年業訂有「警察人員因公涉訟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並成立「警察人員因公涉訟審議委員會」,已陸續催生「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員警開槍攔停車輛效益研析」、「執法實務戰術演練專案」及「警察人員出庭作證及應訊作業程序」等策進作為,目前警察使用警械更有依循,已降低涉訟可能性,若不慎涉訟,依相關應訊作業程序亦利妥適應對,均有助確保其權益。
(二)另為避免涉訟問題打擊員警士氣,警政署將持續關懷因公涉訟警察同仁,並要求各警察機關建立各轄區律師人才資料庫,主動提供法律諮詢等服務,同時宣導所屬依法爭取因公涉訟輔助費用,期發揮機關最大力量,並以聘請律師及補助經費等方式,盡全力協助依法執行公務而涉有民事或刑事訴訟案件之員警同仁。
三、關於警察過勞及照護保障問題:
(一)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警察機關係實施輪班、輪休制度。另依警政署102年5月6日函示,員警每日服勤以8小時至10小時為原則,如編排10小時勤務仍無法滿足治安需求,得由分局長召開座談會,廣納員警意見,並依轄區治安狀況、警力缺額等因素通盤考量,研擬需增排之時數,以延長2小時為限,並陳報上級列管。
(二)為使有限警力更專注處理治安及交通等工作,警政署持續推動減化警察協辦業務,並訂定「警察職務協助執行原則」,對外已減化警察協辦業務20項,對內要求各警察機關就專案工作、常年訓練、各項評比及業務督考等業務之實質內容或常態性工作落實簡併。
(三)又,為強化警察照護保障,鼓勵其勇於任事,目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已增訂第35條之1及第36條之1等相關規定,另訂有「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及「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積極建全警察人員相關照護制度。目前中華民國警察之友總會業委託成立「公益信託警察醫療及照護基金」,期做為警察後盾,亦能強化對員警家庭經濟困境之照顧,使其無後顧之憂。
四、關於以有限警力打擊毒品犯罪問題:
(一)經查全國警察機關本(106)年度預算員額為7萬3,754人,截至本年2月28日止,現有員額為6萬7,486人,尚待補實之預算缺額為6,268人,為解決全國警力缺口問題,警政署已積極擴大警力甄補來源及增加錄取人數,並透過定期檢討警力配置及辦理業務之合法性與必要性,全國警力缺口預計109年起可陸續穩定補足。
(二)警政署之毒品防制工作首重查緝,從源頭根除毒品,係有效打擊毒品犯罪之關鍵,溯源並追查上游,將有助瓦解毒品犯罪網絡。警政署查緝策略業朝跨境合作溯源刨根著手,積極蒐報跨國毒品犯罪情資,致力將毒品阻絕於境外。另鑑於近年新型態毒品盛行,其內容摻雜多種新興毒品,嚴重戕害吸食者身心健康,為防制是類毒品擴散,警察機關業全力投入,強力掃蕩各種新型態毒品之分裝廠。目前法務部已指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辦理「全國(同步)緝毒方案」,統合全國一、二審檢察署與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海巡署、國防部憲指部、財政部關務署等六大緝毒系統,持續進行數波全國性鐵腕大掃毒及社區藥頭查緝行動,全力打擊毒品犯罪。
(三)此外,為有效防制毒品進入校園,教育部除積極建立校園藥物濫用防制支持網絡,並落實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及跨部會合作機制,以避免涉世未深學生受新興毒品包裝或藥頭誘惑而染毒外,警政署亦密切追查供毒予少年學生之不法分子,全力防制毒品進入校園。目前法務部並辦理多項反毒宣導工作,宣導如何避免偽裝毒品誘騙,以防新興毒品化身糖果、零食或飲料引誘青少年施用,同時各地檢察署「緝毒執行小組」持續指揮轄區司法警察,進行全國不定期同步掃毒行動及護少專案,將鎖定少年藥頭實施全面掃蕩,以杜絕毒品於少年族群擴散。
五、關於加強飯店、旅館及民宿等場所之毒品查緝問題:
(一)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4條規定,觀光旅館業知悉旅客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情形,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同規則第27條規定,旅館業知悉旅客有施用毒品之情形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另「民宿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之情形者,應即報請該管派出所處理。爰現行管理規範已課予旅宿業者知悉旅客施用毒品時通報警方之義務,倘有違反上開規定情形時,主管機關可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有鑑於旅館或民宿客房內施用毒品情形,因非屬公共空間,尚涉及房客隱私,故業者較難立即知悉,惟為避免觀光旅館業形成治安死角,致危害旅客住宿安全,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已透過各地方政府、旅館公會及民宿協會,積極宣導要求各旅宿業者必須主動提高警覺,針對旅客有施用毒品之情形,須依規定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不得知情不報或隱匿犯罪。觀光局將持續督導業者察覺並舉報不法行為,以協助警方查緝毒品犯罪。
(三)另為有效課予特定營業場所業者通報毒品危害之責任,法務部已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之1修正草案,增訂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之防制措施,包括在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設置入口管理人員、通報警察機關處理、備置從業人員名冊等措施,並增訂違反相關規定之處罰,最重可勒令停業等。上開修正草案業於本年2月9日經行政院會議通過並函送貴院審議,俟完成相關法制化作業後,將有助建構反毒之完整防線。
(四)此外,警政署已密切與各管轄地檢署合作,依情資、轄區狀況,分析110報案紀錄曾遭民眾檢舉毒品或查獲毒品案件之飯店、汽車旅館、KTV、酒店、傳播公司等相關場所,列為臨檢搜查重點區域,持續就易涉及毒趴之場所加強臨檢查緝並強力掃蕩毒趴,俾對業者縱容不肖人士進行販毒或舉辦吸毒派對等行為加以嚇阻。警政署亦強化網路情蒐,針對社群網站(臉書等)提高網路巡邏密度,期預先掌控毒趴、毒派對情資,並就疑似舉辦吸毒派對之場所全力落實毒品查緝。
(十二)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台灣中油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委託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以下簡稱金研院)辦理新進人員甄試,針對發生舞弊爭議事件進行調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2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8-212)
賴委員就台灣中油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委託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以下簡稱金研院)辦理新進人員甄試,針對發生舞弊爭議事件進行調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中油公司105年新進僱用人員甄試係全權委託金研院辦理,錄取一般名額共678名、睦鄰名額共101名,於105年10月30日舉行筆試、105年12月17日及18日舉行口試及現場測驗,並於105年12月26日公告錄取名單。錄取人員依簡章規定應受6個月訓練,訓練期滿予以正式僱用,訓練內容包括各部門業務介紹、所需知能及證照訓練、工作現場實習及相關評量測驗等。
二、錄取名單公告後,中油公司陸續接獲多位民眾檢舉本次甄試高雄地區睦鄰類之錄取考生涉有舞弊嫌疑,中油公司隨即於新進人員報到日(106年2月13日)針對高雄地區睦鄰類之錄取考生進行基本實力測驗,測試結果部分考生成績與錄取成績差異較大,不符中油公司業務需求,已於106年3月21日與該等人員終止勞動契約。
三、另依甄試簡章規定,如涉有不法情事妨礙甄試公平者,主辦單位得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故有關該項甄試部分人員涉及舞弊一節,中油公司已請檢調單位深入了解,調查結果如發現金研院有涉及舞弊情形,未來本部所屬事業相關考試之辦理方式及委辦機構將再審慎評估與考量,並將金研院涉弊情事通報其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許多國銀及外銀陸續宣布開設或升級原來的分行為智慧銀行,同時亦裁撤部分分行,並憂心臺灣金融科技在法規、人才、技術及應用等方面經驗相對欠缺,爰建請本院責成主管部會改進金融監管心態,及加強部會間橫向溝通等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2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8-208)
許委員就許多國銀及外銀陸續宣布開設或升級原來的分行為智慧銀行,同時亦裁撤部分分行,並憂心臺灣金融科技在法規、人才、技術及應用等方面經驗相對欠缺,爰建請本院責成主管部會改進金融監管心態,及加強部會間橫向溝通等議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科技的創新是推升產業持續發展的重要動能,掌握創新更是國家經濟成長的關鍵。因此,本會近年來已持續推動金融科技創新,提昇金融機構的競爭力,對金融機構面臨的挑戰,也採取相關因應對策,俾利引領金融業的創新及永續發展。
二、本會已提出金融科技發展十大計畫,未來仍將持續推動以促進產業創新,包括(一)擴大行動支付之運用及創新;(二)鼓勵銀行與P2P網路借貸平臺合作;(三)促進群眾募資平台健全發展;(四)鼓勵保險業者開發FinTech大數據應用之創新商品;(五)建置基金網路銷售平台,發展智能理財服務;(六)推動金融業積極培育金融科技人才,以因應金融科技發展;(七)打造數位化帳簿劃撥作業環境;(八)分散式帳冊(Distributed Ledger)技術之應用研發;(九)建立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Financial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Analysis Center, F-ISAC);(十)打造身分識別服務中心。
三、為鼓勵我國金融服務業及相關產業能應用創新科技,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品質及普及化,本會已擬具「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於106年3月8日函報本院,將於審查完成後送貴院進行審議,以賦予金融服務業及相關產業進行金融科技研發試作之安全環境,俾利金融科技創新業務之發展。
四、面臨金融科技發展趨勢,本會已採行相關因應措施,以降低金融科技對金融業產生之衝擊
(一)在產品面部分,包括鼓勵線上申辦各項金融服務、開放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及鼓勵申請金融專利等。
(二)在組織面部分,包括:
1.放寬金融機構投資金融科技業及新創重點產業。
2.金融機構在分派105年至107年度盈餘時,在稅後盈餘的0.5%~1%區間內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以供員工教育訓練、轉職或安置之用,並請銀行函報金融機構員工轉型計畫。
3.持續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創業及人才培育。
4.有關銀行因應數位金融發展持續建置數位分行並調整傳統分行通路一節,本會在鼓勵金融創新及金融科技發展同時,亦督請銀行兼顧客戶及員工權益保障,及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五、為鼓勵金融業發展金融科技創新,提高產業競爭力,金管會將持續推動相關措施,以鼓勵金融業者運用科技積極創新,掌握機會,亦將持續強化與各部會橫向溝通,以共同努力提升金融服務效率及品質。
(十四)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核電廠附近居民健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2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8-216)
莊委員就核電廠附近居民健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台電公司對核能電廠營運安全向極為重視,除設有完善廢料處理系統以抑低廢料之產生量,並有精密輻射監測系統,可連續監測、警示或自動隔離排放,故實際之外釋與排放均符合法規要求。依據歷年環境輻射偵測結果顯示,核能電廠附近可能造成之最大個人劑量不及臺灣地區自然背景輻射之百分之一,對附近居民健康無任何不利影響。行政院原能會輻射偵測中心就各個核電廠運轉前2年即進行環境背景輻射監測調查,每年計分析包括空氣微粒、落塵、草樣、水樣、土壤、農畜產品及水產品等,約1,700件次。歷年來分析評估結果顯示,電廠造成周圍民眾之劑量,均小於0.001毫西弗,且遠低於法規限值1毫西弗,各項檢測結果亦分別以發行季報、年報及網站對外公開方式,提供民眾查閱。
二、我國核能與衛生主管機關長期關懷核能電廠附近居民健康,自民國82年以來,曾先後進行6次大規模流行病學調查。經比對核能電廠附近居民與對照區各種癌症發生率,並無增加現象,顯示核能電廠對附近環境輻射並無影響。此外,98年原行政院衛生署「居民健康」專家會議亦指出,沒有直接證據顯示核電廠之輻射傷害與核廢料對居民之健康產生影響。
三、經查貴院前於101年及102年之預算審查決議,要求行政院原能會及經濟部督促台電公司,進行蘭嶼全島居民全身健康檢查及全島環境監測與流行病學研究。為因應貴院決議,經濟部已於102年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以下簡稱國衛院)與臺北醫學大學,進行為期5年之「蘭嶼低階核廢料對居民長期健康與安全評估及健康流行病學調查之先驅研究」,將蘭嶼居民健康檢查列入優先事項。惟該計畫因未能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及「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4條規定,致無法取得原行政院原民會社區研究倫理委員會(CRB)審查同意,體檢計畫迄今未能執行。貴院林委員靜儀爰會同Kolas Yotaka及吳玉琴等委員於本(106)年3月7日召開協調討論會議,決議請國衛院將計畫內容由流行病學調查變更為居民健康檢查,國衛院刻正辦理計畫變更中。
四、台電公司亦已依貴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事項歲出決議,刻就核電廠鄰近居民進行完整流行病學調查,業已委託國立成功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於105年完成訂定「核子設施鄰近民眾癌症流行病學調查研究方法指引」,並自本年1月1日起委託國衛院辦理為期3年之「核能電廠附近居民流行病學調查」。未來將依調查結果,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或地方政府健康篩檢計畫,規劃附近居民適當健康檢查項目。台電公司另預計自本年7月1日起先由核一、二、三廠所在地周邊里民試行全身計測方案,嗣依量測結果評估後續實施方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施委員義芳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院臺施字第106008641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0913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7號)
施委員就改善營建業缺工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改善營建業缺工問題:
(一)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營造業法」訂有「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技術士」等人員設置規定,內政部業積極完備供需制度及訓練管道,並強化營造業相關專業及技術人員培訓,成果如下:
1.工地主任部分:培訓管道制度目前尚稱完善,迄今已核發約2萬8,000張工地主任執業證,近年來平均年核發率以3%至5%增加,尚能滿足目前營造業市場之需求,並持續辦理中。
2.專業營造業專業工程人員部分:依「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人數標準表」規定,專業營造業共計11項,需辦理專業工程技術講習者計有防水、帷幕牆及庭園、景觀工程等3類,已積極辦理講習並核發相關結訓證明。
3.營造業專業工程項目應置相關技術士部分:依「營造業法」第33條規定,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其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一定種類、比率或人數之技術士,內政部及勞動部參照市場需求持續辦理相關技術士培訓及技能檢定,計有「一般手工電銲」、「半自動電銲」、「氬氣鎢極電銲」、「測量」、「建築塗裝」、「鋼筋」、「模板」、「混凝土」、「造園景觀(造園施工)」、「園藝」、「營建防水」等11種,現階段合格技術士累計已達15萬8,066人。
(二)另為有效協助營建業補實人力,勞動部已加強提供相關推介媒合服務:
1.透過行政院工程會建置之「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經工程得標廠商於該系統登打所需工種及人數,並由勞動部指派各就業中心暸解缺工狀況,以及提供求才相關服務。
2.依業者需求提供專案媒合服務,並運用雇主僱用獎助、勞工就業獎勵津貼、勞工跨域就業補助等促進就業措施,協助缺工廠商補實人力。
3.辦理單一或聯合徵才,主動聯繫求職者參與面試,藉由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外展人員,深入村里開發有工作意願之民眾,運用一案到底就業服務,適性推介求職人投入缺工產業。
(三)又,為培育國家相關產業發展所需人才,教育部每年度均提供國發會重點領域人才培育建議之報告,並協助各校瞭解產業人力需求,俾作為調整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之參考。有關營建業人才培育部分,目前各大專校院開設土木工程學類相關所系科者共計35校,105學年度學生數為1萬8,326人;開設建築學類相關所系科者共計26校,105學年度學生數為8,969人。教育部將持續強化產業與人才培育連結,致力學用合一,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二、關於排除投資障礙及招商引資問題:
(一)為排除投資障礙,引導資金投入公共建設或新興產業,政府刻就「加強投資臺灣」及「落實結構改革」兩大主軸著手,積極營造良好投資環境,以有效吸引外資,並透過金融政策,協助產業取得發展所需資金,提升資金運用效率。當前亦藉由半導體等既有優勢產業基礎,加強推動「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及「國防產業」等「五加二」產業創新,打造下世代產業主力,同時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以厚植數位經濟發展基磐,為臺灣創造產業商機及投資機會。未來透過前瞻基礎建設之規劃推動,期使臺灣整體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城鄉等重要建設更為完善,將有效增進臺灣整體招商引資成效。
(二)另政府已持續於法規制度及人才培育延攬等方面進行制度改革,以營造有利經商之投資環境,並排除相關障礙。在法規制度改革部分,經由修正「公司法」及「電業法」等,積極推動法規制度與先進國家接軌,並進行數位經濟法規調適。在人力素質提升部分,推動制定外國專業人才專法,規劃放寬其簽證、居留、保險、歸化、退休等待遇,鼓勵人才來臺及留臺,並縮減學用落差,充實新世代經濟發展人才。
(三)又,政府持續引導金融業協助實體經濟發展,積極透過資金配置與發展金融專業服務,並推動金融業參與公共建設等,以帶動產業創新轉型及提振國內投資:
1.提高資金運用效率:推動「獎勵本國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鼓勵本國銀行針對「五加二」產業積極辦理授信,協助新興產業取得發展資金;推動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鬆綁金融業投資限制,創造有利金融科技發展之投資環境。
2.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放寬保險業投資綠能產業相關規定,並修正「保險法」,開放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得擔任董監事,引導壽險業參與公共建設。另修正「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放寬公共建設營運收入辦理證券化之限制,以引導長期資金投入公共建設。
(四)此外,為鼓勵並提高企業投資意願,經濟部已持續提供下列服務:
1.單一窗口全程暨專人專案專責投資服務:針對有投資需求之廠商提供單一窗口全程協助服務,包括:投資前之資料蒐集、投資評估等;投資中之證照申請、優惠申請等;投資後之營運障礙排除等。針對5億元以上且廠商有服務需求之重大投資計畫,另予專案列管,全力加速推動。
2.24小時回復網實合一機制:該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於收件後,立即分析個案問題,於24小時內回復投資者,並提供廠商線上查詢服務。
3.提升層級跨部會排除投資障礙:針對投資案涉及其他部會或地方政府重大投資障礙者,由該部召開跨部會之「協助民間投資案件排除投資障礙協調會」協助解決,倘無法解決,則由行政院跨部會促進投資平臺會議處理,俾加速投資案件進行。
4.協尋土地供給資訊,強化媒合服務:協尋之土地範圍涵蓋政府部門開發之各類型園區內可供出租售用地資訊,另可協助轉請地方政府、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單位,積極協尋合宜用地。
三、關於土石流治理問題:
(一)因全球極端水文事件發生機率日益增加,致集水區土砂災害規模益發嚴重,災害型態亦由過去單純之洪水或土砂災害,轉變為複合型災害。復以颱風特性不同,受災地點不確定性高,致全臺大部分地區位處受災敏感區。爰目前政府已訂有土石流黃紅警戒機制,可適時發布疏散撤離命令,並執行災後人員安頓及災害重建工作,土石流相關防災措施現階段已漸臻完備,未來將持續朝減少傷亡之目標邁進。
(二)另依「災害防救法」第22條規定,各級政府應辦理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及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並適時公布資料。為建立土石流潛勢溪流圖資,積極防範土石流災害,行政院農委會已透過科學方法進行溪流調查分析及資料建置,同時按現地土石流發生之自然條件,配合影響範圍內具有保全對象等因素綜合評估,該會目前已公布1,705條土石流潛勢溪流,將持續就可能發生土石流災害之溪流加以判斷,並建立警戒機制,以應用於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行政院農委會並於本(106)年起推動「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計畫」,將能有效強化相關坡地崩塌治理之對策。
(三)至有關行政院農委會水保局(以下簡稱水保局)標案之招標及評選部分,說明如下:
1.水保局委辦案件具高度專業性及技術性,採購程序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辦理,除須確保公平及公開原則外,並應兼顧採購效率及功能。各標案均經公開評選之優勝廠商辦理議價,評選委員之遴選聘任亦依保密程序嚴格簽辦,有關對投標廠商進行綜合評分之過程及結果,均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
2.鑑於整體氣候環境變遷情勢,以及崩塌災害之預防、應變、復原及重建等增加專業人力需求,爰有關崩塌監測技術開發、資訊科技研發、集水區調查規劃等部分,其業務執行仍須委由學術機關或專業民間團體協助辦理,以善用民間資源並兼顧工程品質,並避免人力不足致治理困難,俾利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四、關於推動離岸風力發電以落實能源轉型問題:
(一)為期有效發展離岸風力發電,加速邁向能源轉型,我國風電整體推動係以「先陸域後離岸」、「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為策略,逐步帶動離岸風電設置。目前經濟部規劃分3階段進行推動,將逐步達成民國114年離岸風電3GW之累計設置量。
(二)我國離岸風電在地化之策略,係透過示範機組實際設置,找出國內自主能量不足之處,再藉區塊開發擴大市場需求,帶動產業交流與技術合作,優先支持國內自主能量發展。海洋風力發電公司籌備處示範獎勵計畫案已於105年10月完成我國首批離岸示範機組,除初步驗證我國發展離岸風電之可行性外,並實質推動本國業者投入海事工程技術發展,俾後續切入離岸風電服務業市場。透過示範案籌建海氣象觀測塔、示範機組、示範風場等成功經驗,將可逐步提升我國離岸風電產業發展能量。
(三)經濟部刻正研擬「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草案,俟提報行政院核定後,將做為整體風電推動之上位政策,並藉跨部會協調機制排除設置障礙,期整合國家資源,帶動產業發展,以達成114年陸海域合計設置達4.2GW之推動目標。目前經由政府公開明確離岸風電政策目標並創造市場需求,已成功吸引國內外業者相繼投入我國離岸風電市場,將有助後續引導在地產業投入相關技術移轉,並利於培植自有技術能量。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鑑於新台幣兌美元匯率近日急速攀升,市場預期新台幣仍將繼續走高,為避免台灣正在加溫中的經濟景氣因匯率因素而澆熄,建請行政院應仔細評估新台幣匯率升值的諸般利弊,並且擬妥因應方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2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8-209)
許淑華委員鑑於新台幣兌美元匯率近日急速攀升,市場預期新台幣仍將繼續走高,為避免台灣正在加溫中的經濟景氣因匯率因素而澆熄,建請行政院應仔細評估新台幣匯率升值的諸般利弊,並且擬妥因應方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銀行查復如下:
一、本(2017)年初至今,新台幣對美元升值主要係反映國際美元走弱(美元指數DXY下跌約1.8%)。惟與韓元相比,新台幣匯率並未過度升值及波動。如去(2016)年底至本年3月底止,新台幣對美元升值6.40%、年化波動度為5.0%;同期間韓元對美元升值7.98%、年化波動度達11.4%。
二、匯率是一種價格,基本上由市場供需決定。若欲以匯率貶值帶動出口,其效果恐將受限。
(一)出口商希望新台幣貶值,增加其新台幣收益,而進口商與廣大消費者則期盼新台幣升值,能以較少的新台幣購入進口商品;惟匯率是雙刃劍,不論是升值或貶值,必有一方相對受益,另一方相對受損。
(二)2015年世界銀行研究指出,近期全球出口的實質有效匯率彈性約為1990年代中期的一半左右,顯示貶值帶動出口增加的效果有限;過去全球仰賴貶值以提振出口的經濟成長模式,恐難以為繼。
(三)前述研究並指出,貶值對出口的影響減弱,主要係各國在全球價值鏈的參與程度提高所致;其中台灣在全球價值鏈的參與程度高達67.6%,故新台幣貶值對提振台灣出口的效果將更為有限。
三、台灣對外貿易依存度高,加上新台幣外匯市場相對淺碟,故新台幣匯率波動不宜過大。
據此,央行匯率政策係維持動態穩定,非謀取不當競爭優勢。
(一)台灣每年有大量的出口與進口,且進口常受到出口變動的影響,加上國人對外貿易絕大多數以美元報價,若新台幣兌美元匯率的波動程度過大,容易干擾各項經濟決策。國際知名學者如McKinnon等人皆表示,開放程度高的經濟體易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故應致力維持匯率穩定。
(二)本年3月底外資持有國內債券、股票及新台幣存款餘額為3,460億美元,相對我國外匯存底的比率高達79%;反觀近1年新台幣對美元即期外匯市場平均月成交量僅225億美元。此外,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全體外資資金進出占銀行間外匯交易之比率達42.9%,其中前20大外資進出金額占全體外資資金進出總額之比率為37.2%。上述情況皆顯示新台幣外匯市場易受短期大量資金之衝擊,此淺碟特性將進而干擾國內經濟及金融的穩定。若新台幣匯率過度波動與失序變動,而有不利於經濟與金融穩定之虞時,央行基於職責維持外匯市場秩序。
四、央行對於匯率沒有為所欲為的自由與能力,必須順應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與發展階段。
央行一向關注各產業的經營狀況、鼓勵企業平時就要進行匯率避險,因為產業經營良好,有助於經濟成長與金融穩定。央行充分瞭解匯率無法滿足各界的期盼,也希望各界能瞭解央行政策的侷限性。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毓仁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院臺施字第106008701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114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4號)
許委員就改善青年失業及貧窮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改善青年失業及貧窮問題:
(一)為促進青年就業,增加其爭取薪資之條件,勞動部已密切整合「職涯輔導」、「就業媒合」及「職業訓練」3大專業體系,積極建構訓用合一模式,以提升青年技能、職涯競爭力並接軌職場。另持續推動各項有助青年就業之措施,包括:運用實體及網路資源協助職涯規劃;提供跨域就業津貼,以降低跨域就業障礙;提升技能、縮短學用落差;設立創客基地,鼓勵實現創新創業夢想;建立就業資源快速查詢單一入口-臺灣就業通「青年好康照過來」專區等有利資源。該部亦落實各項勞動政策及勞動檢查,培育工會薪資協商能力,並定期辦理基本工資檢討,自本(106)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已調整至2萬1,009元,調幅5%,每小時基本工資已調整至133元,調幅10%,未來仍將持續檢討相關法令及行政措施,使青年就業環境更為完善。
(二)另教育部推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鼓勵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先透過職場、學習或國際等體驗,探索自我生涯,並提升知能,協助青年於在學期間培養就業優勢及自信心,以利未來接軌職場。該部亦著重大專校院學生軟實力及專業能力養成、強化產學連結,縮短學用落差,以及提供學生體驗職場及創新培力機會,並就產學連結、人才培育、學校課程、職場體驗等層面,執行各項學用合一措施,致力改善畢業青年學生之就業競爭力。
(三)又,鑑於經濟發展為推升薪資向上成長之重要量能,政府已朝加速推動經濟轉型,改善投資環境及加強人才培訓積極努力,期打造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追求永續發展之新經濟模式。目前已著手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涵蓋「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醫產業」、「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範疇,以調整臺灣未來產業結構,同時亦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持續帶動產業升級,俾創造更多優質就業機會及改善青年薪資。
(四)此外,為提供青年創業及新創事業優化環境,除國發會已就青創政策、創新創業國際鏈結、資金取得及創業群聚等部分持續協調督導外,為有效充實我國創新創業生態系統,經濟部刻正推動網實整合創業服務,可提供青年一條龍式創業服務,說明如下:
1.升級「青年創業圓夢網」2.0版:匯聚相關部會創業輔導資源,搭配0800-589-168免付費諮詢專線,提供線上快速及便利取得政府創業輔導資源之服務。
2.設置「社會企業聚落」:提供共同工作空間,供社企團隊虛擬及實體進駐交流,並結合工作坊等創業活動,協助社企與產官學之資源媒合。
3.成立「行政院青創基地」:整合相關部會創業服務資源,以北部設立之青創基地(臺北市)及臺中逢甲大學與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增設之中區及南區青創基地一站式創業服務窗口,作為青創服務據點,提供創業者有關創業資訊、業師諮詢、策展活動等服務。
二、關於人才外流因應問題:
(一)為因應國內人才有西進中國大陸情形,經濟部工業局配合我國產業升級轉型之人才需求,已規劃多項措施,並修訂相關法規,積極協助企業育才及留才,說明如下:
1.推動產學合作培育:針對工具機、自行車、觸控等產業基礎技術人才,媒合產業與大學校院建立產學合作案,並協助企業與學校產學合作培育學士級實務技術人才,以契合產業所需。
2.辦理工業技術人才培訓:針對智慧電子、數位內容、資訊服務、機械、紡織等重點產業人才進行培訓與養成,提升在職人員能力及補充產業所需人才。
3.訂定職能基準與推動能力鑑定:結合產業共同訂定人才能力規格需求(職能基準),並據以辦理鑑定考試,推動企業優先聘僱獲證人才。
4.強化留才誘因:「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已訂有公司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得適用緩繳稅等規定,將有助公司強化留才誘因。
(二)另為延攬及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填補國內人才外流之缺口,積極解決「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及「新南向政策」推動上面臨之國際人才來(留)臺問題,政府刻就我國留才環境持續增加誘因,說明如下:
1.留用優秀人才方面,推動「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針對外籍人才來臺、留臺遭遇問題與困境,從簽證、工作、居留、金融、稅務、保險及國際生活等七大面向研提27項改革策略,優化臺灣留才環境。
2.持續推動檢討「強化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行動計畫」及評點配額機制,並結合「新南向政策」及「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加強鼓勵僑外生留臺工作,以補充我國產業發展所需人才。
3.結合產業發展政策需求,致力改善我國留才環境,國發會已研擬「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規劃放寬簽證、居留、保險、租稅及退休等待遇,該草案近期將函送貴院審議,期使臺灣工作環境更加友善,增加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及留臺工作誘因。
三、關於推動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問題:
(一)為健全新創事業投資市場機制,並改善臺灣天使投資環境,國發基金於本年3月24日管理會第55次會議,通過辦理「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由國發基金扮演投資點火角色,與民間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提供新創企業創立初期營運資金,並借重天使投資人投資經驗,提供被投資事業後續輔導諮詢及網絡連結。
(二)另國發基金匡列10億元辦理前開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主要投資內容如下:於我國登記設立3年內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設立3年內之境外新創事業。國發基金將透過與天使投資人共同搭配投資,並借重天使投資人投資經驗,協助被投資事業之公司營運、策略規劃及未來發展。本方案亦有助提升投資成功機率,以利達成鼓勵天使投資活動,完善臺灣新創投資生態體系之政策目標。
四、關於規劃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問題:
(一)為帶動國內投資能量,增加經濟成長動能,國發會已規劃由政府結合民間力量,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積極促成投資國內「五加二」產業,將有助驅動臺灣產業發展動能,並為臺灣經濟成長注入活水泉源。
(二)國家級投資公司規劃以專業投資管理公司架構運作,預計分別募集設立各創新產業投資基金,總募資規模達100億元以上,以協助我國創新企業取得發展所需資金,並透過國內標竿企業、專業基金管理人及產業、技術、財務、行銷等投資相關人才協助,進行跨領域整合,以完善創新產業生態體系,厚植國內企業全球競爭力。
(三)另國家級投資公司係規劃採民營企業組織型態,將聘請民間產業之專業人士組成董事會,訂定相關投資策略,期使投資布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方向,藉由遴聘民間專業投資人士組成經營團隊,發揮彈性運作效益並累積專業投資能量。
(四)又,國發基金將依投資股權比率,取得前開專業投資管理公司及創業投資事業之董事席次,經由參與該等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或投資評估審議會議,可利於監督公司營運、策略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之運作,俾維護國發基金權益。國發基金將要求專業投資管理公司及創業投資事業,按季提供財務報表與投資業務相關資料,以便掌握公司營運及各產業創投基金投資業務之進行。
(五)本案目前已完成國家級投資公司架構初步規劃,刻正進行洽詢經營團隊作業中,全案將力求審慎周延。國家級投資公司未來將可作為激發臺灣產業創新之領頭羊,有助引領各創新事業投資,以創新驅動臺灣產業成長,並帶動我國產業邁向轉型升級。
五、關於吸引私募基金投資臺灣問題:
(一)政府對可帶動臺灣產業成長之私募基金素表歡迎,於其投資臺灣產業之熱絡度均甚為重視。外國私募基金來臺投資,現階段主要係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以股市之外國機構投資人進行。目前國際大型私募基金投資以獲利前景等為主要考量,因國內以中小企業為主,企業規模較小,致較乏吸引力,惟仍有利吸引小型私募基金在臺投資。政府已積極研訂更為透明化之審查事項並簡化程序、修正相關法規,針對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臺灣產業發展部分加強吸引力。
(二)有關外商私募基金當前在臺投資審查部分,說明如下:
1.目前我國對於外國人來臺投資,除少數因涉及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等項目,係以負面表列規範禁止或限制外,並無特殊限制。經濟部投審會(以下簡稱投審會)對外國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我國產業,係依「外國私募股權基金併購我國重要產業審查注意事項」規定,針對投資資訊之透明化、投資架構之合理性、就業安定、股東權益、稅負、金融市場及對產業之影響等可能衍生問題,協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相關審查。
2.為因應全球化趨勢,並有效推動我國經貿體制國際化,投審會已著手修正「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擬朝簡化現行外國人來臺投資審核程序方向修正,將採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制度進行辦理。投審會亦將持續落實審查程序及資訊透明化,並將審查項目、審查內容及准駁標準予以明確化,以增進投資人之預見可能性,期吸引更多私募股權基金來臺投資。
(三)考量國際間創投事業多以有限合夥型態設立以達集資及分散風險目的,為因應此趨勢,以利吸引國際資金及鼓勵投資新創事業,政府當前所擬之「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已針對依「有限合夥法」規定新設立,且屬「產業創新條例」第32條規定之創投事業,並符合一定規定者,規劃朝向得適用租稅優惠措施辦理。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對人才外流及促進產業發展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5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9-226)
許委員就對人才外流及促進產業發展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單位查復如下:
一、我國刻正面臨國內人才流失及國際人才競逐之激烈挑戰,為解決國際人才來(留)臺遭遇之各類問題,政府爰從「留才環境」根本面著手,推動「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並透過研擬外國人才專法,加強外國人才來臺及留臺之誘因。謹說明現行留用及延攬外國專業人才等主要措施如下:
(一)留用優秀人才:自105年10月19日核定推動「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針對外籍人才來臺、留臺遭遇之問題與困境,從簽證、工作、居留、金融、稅務、保險及國際生活等七大面向研提27項改革策略,以優化臺灣的留才環境。
(二)延攬專業人才:為統整相關留才法規修法內容及進度,國家發展委員會依據前揭「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中,涉及修法事宜之12項因應策略,配合產業發展政策所需,同時參考星、日、韓、美、英國等具競爭力國家做法,在不改變外籍人才來臺之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的原則下,研擬「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期使臺灣的工作環境更加友善;草案經本院本(106)年3月21日完成審查,近期將函請貴院審議,期藉此增加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及留臺工作誘因。
二、另為提升國人薪資,政府將藉由產業結構調整,創造「創新、投資、就業」良性循環,並積極鼓勵企業與員工共享利潤。主要政策包括:
(一)調整產業結構:積極推動「五+二產業創新計畫」,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以激勵投資,並藉由推動服務輸出、服務創新等措施,加速產業升級,促進服務業發展。
(二)鼓勵企業善盡社會責任:擴大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結合評鑑、指數及相關表揚,引導企業落實社會責任,獲利與員工共享,並推動政府採購案將調薪納入評選加分項目,以鼓勵廠商為員工加薪。
(三)提升企業加薪誘因:「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規定,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而增加支出,得列為營業費用加成減除之適用範圍。
(四)適時檢討基本工資:自本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20,008元,調升至21,009元;時薪部分,由126元調升至133元。為落實總統政見,勞動部刻正研擬最低工資法草案,期透過訂立專法保障邊際勞工權益。
(五)提高勞工議價能力:提高薪資透明度,加強工會集體協商力量,保障勞動權益。
三、此外,為厚植數位經濟發展基磐,政府刻正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於既有優勢產業基礎上,推動「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等「五+二產業創新計畫」;並加強發展「晶片設計與半導體前瞻科技」及「文化創意產業科技創新」等。說明如下:
(一)「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積極建構有利數位創新之基礎環境,並營造友善法制環境、培育跨域數位人才、研發先進數位科技,做為鞏固數位國家基磐之配套措施,進而打造優質的數位經濟、數位政府、網路社會、智慧城鄉等數位國家創新生態環境,以期達成「發展活躍網路社會、推進高值創新經濟、開拓富裕數位國家」之政策願景。
(二)「五+二產業創新計畫」:為打造以創新為驅動之經濟成長形態,政府以「連結在地」、「連結未來」,以及「連結國際」等三大連結為原則,擇定「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生醫產業」、「綠能產業」、「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圈」等產業創新,做為未來發展產業方向。為此將打造可促進投資、技術及人才緊密結合之友善環境,亦能創造新的就業機會。
(三)加強發展「晶片設計與半導體前瞻科技」及「文化創意產業科技創新」:透過激發產業創新能量,進而創造產業商機與投資機會。另投資前瞻基礎建設,包括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及地方城鄉發展亮點建設等為主軸的前瞻基礎建設,以厚植經濟成長潛能。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交通部賀陳部長拋出「郵差做長照」構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5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9-229)
許委員就交通部賀陳部長拋出「郵差做長照」構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提出「郵差做長照」之構想,係因日本、法國等郵政公司亦有類似做法,且目前中華郵政公司(以下稱該公司)自發性之關懷獨居長者活動,行之有年且著有成效,一年之探訪、關懷超過6萬人次,該公司亦曾於102年底就相關議題做過考察研究,故郵政參與長照業務是可討論的。
二、長照工作範圍很大,需各階層、產業人力的參與。醫療、照護工作常需專業證照,並非該公司所宜;惟對於生活尚能自理的獨居長者,透過定期性的訪視、異常狀況的通報、邀請長者參加郵局定期辦理的活動,是日本、法國等郵政目前所做的方式。日本郵政採會員制,對會員收取費用,提供服務。該公司目前以公益性、自發性方式酌量辦理。未來應可考慮成立專責性的單位來辦理,並可結合生活、醫療用品的配送業務。
三、至於郵差常態性工作負荷不宜再增加,確係須考量的重點。可透過該公司研議建立方法制度,如核算工作點等以瞭解其負荷或採取津貼、獎金制以鼓勵同仁參與,或派專人負責該項工作,均是討論的方式。本議題將以符合法令規定、考量員工應有之權益,與該公司業務多元之發展為考量原則。
四、未來此業務若要付諸實現,相關制度及辦法之討論,均會邀請該公司之工會代表,以溝通、參與方式建立利人利己的運作模式,絕不會貿然實施。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法務部擬具之「財團法人法草案」,其對財團法人之密度高過對公營事業或人民團體之管理密度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5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9-231)
許委員就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法務部擬具之「財團法人法草案」,其對財團法人之密度高過對公營事業或人民團體之管理密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社會各界認為應健全財團法人之管理監督機制:
社會各界對於財團法人,迭認應健全財團法人管理監督機制,並有下列應規範事項,例如:對於我國政府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遺留財產所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應予以定位、對於已失去功能並無存在必要之財團法人應有退場機制、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政府派任其董事、監察人之人數不足、對於已由政府捐助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予監督管理。是以,財團法人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有就上開事項予以明文規範之必要性。
二、財團法人與依公司法規定設立之公營事業及人民團體,其本質上並不相同,監督管理密度應有所不同:
(一)按財團法人係以財產為集合體之組織,以從事公益為目的,性質上為「他律法人」,非依民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並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且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民法第25條、第30條及第59條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經許可登記後,因其僅有管理機關,並無意思機關,故其業務仍應受主管機關監督,例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不得由其任意變更修正,如捐助章程有欠完備,或嗣後因情事變更致財團目的不能達成,而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應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或第65條規定辦理。
(二)次按依公司法規定設立之公營事業,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性質上為「自律法人」,原則上無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向主管機關登記後即得成立(公司法第6條規定參照)。又其除有管理機關外,並以股東會作為最高意思機關。是以,公營事業與財團法人相較,公營事業所應受主管機關監督密度較低。
(三)末按人民團體係以人為集合體之團體,並非法人之組織,會員大會為其最高意思決定機關,且得變更章程(人民團體法第12條及第27條參照),其與財團法人之性質顯有不同,故無法相提並論。
(四)綜上,財團法人與公營事業、人民團體相較,財團法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其在組織及性質上本應受較高之監督管理密度,為符合財團法人之本質,達成健全財團法人之規範目的,本草案不宜比照公營事業或人民團體,對於財團法人制定較寬鬆之監督管理機制。
三、財團法人法草案係為回應上開社會各界期待規範事項,並健全財團法人制度,茲就其中相關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一)關於我國政府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遺留財產所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之規定:
1.按該等財團法人,是否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易生爭議,為免滋生不必要爭端,本草案第2條第3項爰明定其視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而應適用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相關規定。
2.次按該等財團法人如經解散清算時,其賸餘應歸屬公庫,本草案第33條第4項定有明文。其中所稱歸屬公庫,包括歸屬國庫、直轄市庫、縣(市)庫、鄉(鎮、市)庫,並非一律歸屬國庫。另財團法人之合併後之財產係由存續或新設之財團法人概括承受,亦非歸屬國庫,本草案第37條定有明文。
(二)對已失去功能並無存在必要之財團法人之退場機制規定: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本應依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設立目的;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民法第62條及第65條已有明文。本草案第30條第3款所定「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之廢止許可事由,係為落實民法第62條及第65條規定,避免財團法人遭濫用從事與原設立目的不符之活動,尚無政府擴權之情事。
(三)關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規定:
1.為防止在財團法人法施行前,財團法人藉由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方式,逃避監督,本草案第69條爰明定主管機關經審認該財團法人之政策目的仍在時,得捐贈財產補足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至於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後,僅係應加強監督管理,本草案並未規範該財團法人財產應納為國有。
2.另行政法規之「溯及既往」,係指行政法規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而言。至於行政法規適用於過去發生、但現在仍存在、尚未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時,係因行政法規生效當時,事實或法律關係業已存在且尚未終結,而依該法規規定對之發生「立即效力」,則不屬之。是以,本草案尚無溯及既往之情形,併予敘明。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川普政府經貿新政及聯準會(Fed)升息,將造成全球經濟及金融劇烈動盪,政府與央行須慎防風險並做好因應準備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5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9-232)
許淑華委員就美國川普政府經貿新政及聯準會(Fed)升息,將造成全球經濟及金融劇烈動盪,政府與央行須慎防風險並做好因應準備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銀行查復如下:
一、本(106)年3月15日Fed將聯邦資金利率目標區間上調0.25個百分點至0.75~1%,惟未如市場預期可能加速升息;另4月初公布之會議紀錄雖顯示Fed官員曾討論縮減資產負債表事宜,惟多數認為應採取漸進及可預測的方式進行,且截至目前尚未公布具體辦理時程及措施,央行將密切關注Fed政策動向及其對全球股市與匯市之影響。
二、本年以來,雖然市場預期美國Fed將加速升息,惟我國出口持續改善,且外資持續匯入買超台股,新台幣對美元升值。本年第1季,由於川普政府對主要貿易對手國匯率政策發表看法,亞洲主要貨幣對美元多呈升值,新台幣對美元升值6.4%,升幅小於韓元之7.6%;若根據國際清算銀行(BIS)資料,本年2月新台幣實質有效匯率指數為107.4,低於韓元之114.0,顯示台灣出口價格競爭力仍優於南韓。
三、未來央行將密切關注川普政府經貿新政,以及Fed貨幣政策與資產負債表調整之後續發展,若有因此導致全球金融市場大幅震盪,以致新台幣匯率過度波動與失序變動,而有不利經濟金融穩定之虞時,央行將本於職責維持外匯市場秩序,並適時運用各種政策工具,以達成維持物價與金融穩定之經營目標,追求全民最大福祉。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警察制服改良固然重要,但警察裝備也必須更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5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9-234)
許委員就警察制服改良固然重要,但警察裝備也必須更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能夠設計出舒適、美觀、實用,貼近同仁執勤需要,且兼顧良好警察形象的新式警察制服,本部警政署於106年2月23日正式成立「研修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標識專案小組」,邀請輔仁大學、實踐大學、文化大學及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專家學者,以及本部警政署相關組室主管與各警察機關基層員警代表共同參與。經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先蒐集彙整各警察機關基層員警需求及改革意見,再委外招商方式,辦理新式警察制服設計、打樣與製作樣衣(成品)事宜;目前正透過「各警察機關通訊聯絡員(由第一線員警遴任)」、「NPA署長室」及「制服專案GOOGLE表單」3種管道,廣為蒐集意見中。
二、有關警車老舊,且較嫌犯使用之交通工具落後1節:
(一)警察勤務每日24小時晝夜輪替實施,車輛之零組件耗損較一般行政機關之用車嚴重,爰政府每年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均有匡列額度指定辦理逾齡且性能不佳之警車汰換;另本部警政署暨所屬機關持續依據「警政發展方案-充實警用車輛計畫」辦理車輛汰換,統計104年至106年期間,全國各警察機關警車汰換經費每年共約新臺幣6億元。
(二)本部警政署要求執勤員警駕乘警用車輛追緝犯嫌,以團隊合作方式尾隨犯嫌行跡並通報線上警力共同攔截圍捕,確保執勤員警、犯嫌及用路人之安全。
(三)有關警用車輛之採購,於有限預算內,本部警政署均循「安全、性能、合宜」之原則,嚴謹訂定車輛之採購規格,106年度各警察機關選購之警用車輛均為國內知名車商與車款,均備有安全配備,以確保同仁執勤安全。
三、有關警槍老舊易故障1節:本部警政署已於104年11月5日決標予德國Carl Walther GmbH公司,標購PPQ M2型手槍4萬9,600枝,逐年編列預算,逐批採購換裝,預計於107年完成全面換裝。
四、保障依法執行及建構安心執法環境:
(一)本部為關心第一線執法員警,已積極努力營造「合理」、「合法」、「有尊嚴」的執法環境,讓警察能為所當為,一起努力使社會大眾認同警察、尊重執法,讓所有同仁無後顧之憂,勇於任事、伸張正義,善盡警察職責。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不只要保障被告,亦要讓警察人員可以安心執法;目前員警被投訴、被騷擾或因公涉訟或有糾紛時,協助建立協調、解決機制。
(二)為保障人民權益、維護公共秩序及保護社會安全,員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行使職權,對於身分之查證應符合合理懷疑及比例原則,亦即執勤時必須依客觀之事實作為判斷基礎,並根據當時的事實,採取之方法及手段,在侵害到人民權利或自由時,應保持正當之比例。本部警政署將持續要求各警察機關強化宣導依法行使職權並符合比例原則等規定,精進員警執行盤查之現場臨場專業判斷及應處作為,不因當事者身分而執法尺度有所不同,依法行政、嚴正執法,堅持原則、還原真相,捍衛警察執法尊嚴;對於群眾辱罵、攻擊等違法情事完整蒐證,並依情節,適時依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規定究辦。
(三)為統一各單位勤務執行之一致性,本部警政署對於員警執行各項勤務,陸續訂有標準作業程序,將持續依據法規及實際案例檢視調整,並要求各單位運用各項集(機)會及訓練場合,加強宣導及施教,以精進第一線員警執勤技巧,提升執法品質及效能。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建議活化閒置校舍設置長照服務資源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2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8-206)
馬委員建議活化閒置校舍設置長照服務資源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增進長照服務提供單位分布密度,促使民眾獲得整合式服務,衛福部已提供地方政府有關教育部盤點之國、中小學閒置空間及併(廢)校清冊,作為規劃辦理社區式服務之參考。
二、衛福部已多次邀集地方政府與相關部會召開推動社區式照顧服務聯繫會議,督請各地方政府積極活化利用轄內閒置校舍;如涉及需跨專業協調者,則督請地方行政首長召開跨局(處)協調會議,期能加速佈建長照資源,擴展服務場域及據點,同時提升轄內公營造物之活化運用,俾轉型為長照及托嬰等社福設施使用,打造以社區為基礎之照顧服務體系,滿足老人照顧需求,減輕家庭照顧負擔。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農藥氟派瑞使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2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8-207)
馬委員就農藥氟派瑞使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農藥管理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略以,農藥之製造、加工或輸入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核發許可證;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於申請核准登記農藥前,該農藥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農藥標準規格檢驗合格,並經理化性與毒理試驗及田間試驗資料審查通過後,始得上市。該登記制度為各國所採行,我國亦行之多年,所有農藥產品均以上開作法辦理登記。
二、另國內登記於茶赤葉枯病之核准使用藥劑共22種成品農藥,不乏超過30年以上之登記使用藥劑,為避免藥劑單一及連續使用造成病蟲害產生抗藥性,故有必要持續引進低毒性新藥,以增加農友藥劑輪用之選擇。農藥氟派瑞為歐美日等先進地區准許使用之農藥,各國依據其登記及病蟲害情形核准使用於不同作物範圍,並訂有容許量標準,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日本及歐盟訂定各蔬果農產品殘留容許量在0.07ppm至15ppm,美國於萵苣殘留容許量為40ppm,加拿大於多數乾燥香草茶類作物為400ppm。
三、又,國內茶葉生產銷售以內銷市場為主(出口量占生產量低於5%),惟仍須注意符合出口國標準用藥,目前我國茶葉登記農藥90多種,6成以上之殘留標準較日本嚴格,行政院農委會為協助農民出口,除製備出口茶葉用藥參考基準,以及由該會農糧署、試驗改良場進行相關用藥指導,並持續加強安全用藥教育、辦理作物栽培管理講習會宣導農藥安全使用技術,以強化栽培作物安全用藥觀念,降低農藥殘留違規案件發生,維護我國茶葉衛生安全之品牌形象。
四、至針對近日因公告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所提問題,本(106)年3月24日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及衛福部食藥署業邀集毒理學、毒物學、植物病理、食品科學及醫學領域等相關專家學者召開會議,認為氟派瑞核可使用於茶樹符合國內法規及國際對農藥登記之原則,且其殘留容許量符合國際標準訂定之原則;惟為加強民意溝通及減少誤解,茶葉中氟派瑞之殘留容許量已於本年3月30日預告刪除,衛福部及行政院農委會將廣納各界意見,並就未來農藥登記案件研議朝向資訊更透明、強化產業溝通及國際貿易等面向積極辦理。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學校營養午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2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8-215)
馬委員君就學校營養午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為提升國人食品安全,推出「食安五環」政策,為強化國中小午餐營養品質及衛生安全管理,已邀集教育部、行政院農委會及衛福部共同推動校園午餐管理措施,由教育部推動學校午餐生鮮食材選用有機、產銷履歷、臺灣優良農產品、吉園圃安全蔬果等標章或具有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QR Code(以下簡稱「四章一Q」)之農產品;行政院農委會負責協調與媒合各地方「四章一Q」農產品供應,並成立相關食材供應平臺穩定貨源;衛福部負責學校午餐作業場所製程衛生與半成品、成品品質把關,並於本(106)年3月1日召開「四章一Q政策跨部會首長協調會議」,決議採滾動檢討調整並分階段推動,第一階段已核定宜蘭縣、新竹縣(市)、臺中市、臺南市及臺東縣,第二階段以後逐步擴大試辦。試辦期間倘經費不足,由中央政府協助解決。
二、行政院農委會為確保校園食材供應商及團膳業者取得「四章一Q」安全食材,積極輔導農友導入各項驗證及追溯制度,同時加強學校生鮮農漁畜產品食材源頭管理與抽驗,並協助媒合相關食材採購,且於批發市場現有交易場所設立溯源蔬果專區,提供採買單位現貨或預約採購,以及輔導農民團體組成供應平臺,確保供貨順暢,加強生產源頭與學校末端雙重把關,確保學童吃的安全、安心。該會並協助教育部增訂「學校外訂盒(桶)餐採購契約(修訂範本)食材管理及違約記點補充規定」,針對調味性、季節性食材,以及遭遇天災或供應量能不足等狀況,因應地方區域特性及特殊情況保留實施彈性空間,除可避免因強制使用造成廠商拒絕投標,影響學童用餐權利,亦可引導廠商採用「四章一Q」國產在地可溯源農產品。
三、衛福部為強化學校午餐衛生安全,針對具工廠登記證之供應團膳業者執行HACCP重點查核,包括是否落實製程中之危害管制點執行與監測等,同時亦針對學校及團膳業午餐作業場所,查核現場作業環境、人員衛生及製備流程等是否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另就半成品食材來源及午餐成品、半成品取樣檢驗,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以強化學校午餐食材安全性。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未來臺灣是否反會成為美陸密室交易的籌碼等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6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9-237)
黃委員就未來臺灣是否反會成為美陸密室交易的籌碼等議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美白宮及國務院資深官員已於「川習會」前三度公開重申《臺灣關係法》,強調對臺承諾不變,臺灣不會成為「交易」籌碼;此次「川習會」在臺灣議題方面,亦因我與美方持續保持密切聯繫及溝通,臺美關係持續維持「零意外」之正面進展。
二、自1979年以來,臺美交往已建立堅實良好基礎,過去30餘年間,無論係共和黨或民主黨執政,美歷任政府均持續履行在《臺灣關係法》及「六項保證」下對臺灣之安全承諾,提供臺灣防禦性武器,確保臺灣能獲得數量足以維持充分自衛能力之防禦軍資及技術服務;臺美間亦透過緊密之經貿投資及教育文化交流,建構互惠互利之夥伴關係。臺美關係密切友好,互信堅強,溝通管道多元順暢,未來我將在此良好基礎上,持續促請美方恪守上述對我之安全承諾,並強化與川普政府之合作利基,以期進一步提昇臺美關係。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替代役應該是協助公部門效能提升,這亦是各界可以接受的最大變通共識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6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9-239)
黃委員就替代役應該是協助公部門效能提升,這亦是各界可以接受的最大變通共識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政府因實施國軍精實案及募兵制等精兵政策,產生兵員供給超過需求,爰依兵役法第24條規定,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公平前提下,實施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
二、再於募兵制政策的實施,役男人力才有釋出至替代役的考量,以解決青年服兵役義務的問題,惟兵役仍必須優先滿足國防需要或優先從事公共服務。同時在國防體系以志願役為主力的政策指導下,讓義務役人力更當妥適運用,如投入國家社會公益服務、相關研究機構及產業,協助社會弱勢族群及幫助產業升級發展等政策。
三、另國防部於69年開始實施國防工業訓儲制度缺乏法源依據,經行政院於94年1月24日第2925次會議決議,在保有國防工業訓儲制度優點及維護兵役公平前提下,研修替代役實施條例,以研發替代役制度取代國防工業訓儲制度,於96年1月24日修正公布「替代役實施條例」,自97年起實施研發替代役。再為配合支持經濟部「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畫」,振興國家經濟與產業發展需要,於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替代役實施條例」,自105年啟動產業訓儲替代役。
四、有關產業訓儲替代役未來實施方向,本部近日將會同國防部重新審視國防兵額需求、評估產業訓儲替代役執行效益,深切檢討各界關注之議題及建議事項,並據以釐訂有利整體國力提升之具體政策。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之缺失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5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9-217)
邱委員就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之缺失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近30年所做的「婦女婚育與就業狀況調查」發現,已婚女性親自照顧比率已從69年的84.71%下滑到102年的51.82%,但仍是主要照顧者;同時,由祖父母或親屬照顧比率從12.91%上升至37.08%,居家托育人員照顧比率則從2.17%上升到9.07%,顯示近30年來兒童在家庭內照顧的比例維持約9成,而送請家庭外照顧的比例則僅占約1成。
二、經盤點全國居家式與機構式托育服務共可收托7萬6,298名未滿2歲兒童,供給率已達18.48%。截至105年底,送托居家托育計2萬3,611人,托嬰中心1萬5,317人,合計3萬8,928人,與居家托育人員可收托4萬8,518人及托嬰中心可收托2萬7,780人相較,實際使用率尚未達6成,尤其居家托育人員收托率僅有5成,顯示仍有足量的收托空間。
三、有關親屬托育人員排擠有意投入居家托育服務者參訓機會1節,經統計105年全國參加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者共計20,496人,其中因領取親屬托育費用補助參訓者為9,700人,占總受訓人數47.33%,仍有過半數比率非為取得親屬托育資格參訓。另為避免親屬人員排擠有意投入居家托育服務者參訓機會,本部已於105年11月15日辦理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聯繫會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視轄內需求,分流規劃親屬及一般托育人員之專業訓練課程;惟為確實運用有限資源,擬規劃於本(106)年5月召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聯繫會報再次提醒本事項。
四、有關領有保母技術士證者申請服務登記證書之比率逐年下滑1節,本部於105年10月19日召開研議完善保母照顧體系諮詢會議,其中針對「依據勞動部統計,截至105年8月底止全國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表計13萬8,373人,其中僅2萬746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未執業率達85%。如何吸引年輕人力投入托育服務,避免托育服務人力老化及斷層」提請討論,與會專家學者及縣市代表提及近年來托嬰中心成長快速,並考量勞動條件因素下,爰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托育人員可能多選擇至托嬰中心就業;加以近年來教育部將學生取得相關證照比率列入學校評鑑指標,造成年輕學生投入證照考試,相較之下渠等較缺乏托育實務經驗,投入居家托育服務意願相對較低。
五、綜上,為落實總統建構完善保母照顧體系政見及行政院指示以優先推動保母人員為原則,本部106年度刻正積極規劃透過強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輔導功能、提升訪視輔導人員職能、編撰居家托育實務工作指引提供托育人員服務參考等策略,以建構安全、安心之托育服務體系。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長期照顧服務法於今年5月正式施行前仍有未完善之計畫」之長服法第8條規定處理、長照據點設置及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5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9-218)
邱委員就「長期照顧服務法於今年5月正式施行前仍有未完善之計畫」之長服法第8條規定處理、長照據點設置及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醫師出具意見書之研擬: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第8條第3項規定:「接受醫事照護之長照服務者,應經醫師出具意見書,並由照管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前項意見書之規範,本部已納入長服法施行細則中研訂,並於106年4月12日召開意見徵詢會議,已邀集專家學者、公會及縣市政府共同討論其內容,又其執行方式將續徵詢意見研議。
二、有關偏遠或山區之長照據點設置:為協助偏遠地區及原民地區建置長照資源,針對位於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之原住民族地區且未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照機構,本部業已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確無危險之虞者,於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前,得以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替代之;並應每年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納入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規範。
三、活化閒置公共設施辦理情形
(一)為完備長照服務網絡,建構綿密化照顧服務體系,本部積極督請各縣市政府優先活化閒置空間轉型設置長照服務資源,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業彙整行政院工程會列管中閒置公共設施124件相關資料、教育部32件閒置校舍資料提供各縣市參考,並彙整各縣市政府待協助事項主要為放寬建築(物)、消防法規限制,以及鬆綁土地分區使用規定。
(二)本部業彙整有關機關相關法規,並於106年2月22日邀集跨部會及縣市政府召開活化閒置空間研商會議,就實務案例進行研討,並討論法規鬆綁之可行性。
(三十)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建請基於人權考量,依衛生福利部所公布之國民飲食指標及每日飲食指南,檢討各監所伙食菜單,俾改善收容人膳食給養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5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9-220)
劉委員就建請基於人權考量,依衛生福利部所公布之國民飲食指標及每日飲食指南,檢討各監所伙食菜單,俾改善收容人膳食給養品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查矯正機關收容人給養費用支給內容可分為「伙食費」及「用費」二項,伙食費依實需數購發食米外,餘款部分用於購買其他主、副食品。用費之支出,需與收容人權益有關者,其支用種類可概分為水電費、炊場用品費、炊場維護費等。
二、近年來各項物價持續上漲,且因政府財政緊縮,本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除未有收容人作業機關外)為解決收容人長期給養費不敷之難題,乃妥為運用餿水米糠、作業賸餘等費用補貼支應,透過前揭款項挹注適時做財務調節,尚可適度解決給養費用不敷之窘境。惟少年矯正機關之性質較為特殊,伙食經費資源有限,辦理確實不易,且青少年正值青春發育期,活動力大,對營養需求更加迫切,為使收容少年能健全發育成長,營養充足供應,行政院業於本(106)年2月核定少年收容人給養費用由新臺幣2,510元調整為2,700元,以符實需。
三、為改善收容人伙食品質,本部矯正署乃積極推動各項措施,以求在經費有限情況下,兼顧收容人伙食營養與健康。相關措施例如推動收容人副食品分區聯合公開招標採購,藉由以量制價降低食材成本方式,使有限經費能發揮最大效益;另結合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農牧作業,亦可提供收容人佐餐副食之用;此外,亦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建置盛產國產農產品促銷平台機制,藉由購買盛產物美價廉之國產農產品,以達到穩定物價及提昇收容人伙食質量雙重目標。
四、本部矯正署將持續宣導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伙食,應參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保險署發布之國人每日飲食指南之建議,基於維護收容人之身體健康,推廣均衡飲食觀念,炊場烹調皆以少鹽、少油方式炊煮原則,符合現代保健需求,並賡續督導各矯正機關依據收容人實際用餐情形檢討調整食米用量,以避免浪費,並透過每月定期召開膳食改進會議、問卷調查等方式,瞭解收容人對於三餐菜色、菜量之建議事項,據以改善伙食情況,減少廚餘產生,以使收容人營養、菜色、質量均衡,符合收容人健康需求及必要之照護。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議瑩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院臺施字第106008701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114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8號)
邱委員就建置專法推動循環經濟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建置專法推動循環經濟問題,因不同時空環境背景,國際間發展循環經濟之目標及推動策略皆不同,各國在法規制度面上多採取加強廢棄物處理與再利用等管控手段,並檢討現有政策對循環經濟發展之阻礙,透過經濟誘因之設計,創造有利循環永續之發展環境。現階段經濟部將持續推動能資源整合作業,協助整合區域內產業餘裕之能源與資源,建構資源循環永續利用之產業環境。又為強化循環經濟與產業發展之結合,該部刻正研擬「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以創造多元條件協助整合產業資源及布局。
二、關於推動循環經濟及綠色貿易相關法律如「廢棄物清理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是否及時修法以利政策推動問題:
(一)有關「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推動,該法第39條已定有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所轄管之事業訂定符合該產業之再利用規定,且自民國90年10月24日起,已有交通部、內政部、經濟部、衛福部、財政部、科技部、教育部、行政院農委會、通傳會及行政院環保署等機關依授權訂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其主要內容包含再利用方式、許可申請、審查程序、許可文件內容、許可核發與展延申請、許可文件變更、契約書簽訂、再利用前之清除方式、紀錄與申報、許可終止及許可廢止等相關再利用管理事項。再者,目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量已達整體事業廢棄物申報量約八成,對於循環經濟已有相關法令予以把關及持續推動辦理,其現況說明如下:
1.105年事業廢棄物申報總量約為1,894萬公噸,再利用流向申報量約占申報總量77%;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量中,依照事業產源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性質分類,分別為工業廢棄物87.95%、營建廢棄物8.69%、農林漁牧0.84%、醫療0.54%、教育0.03%、國防0.01%、交通0.21%及其他1.73%。
2.針對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或納入管理辦法附表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目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附表)再利用之廢棄物包含廢鐵、廢鋁、廢塑膠、廢矽晶等共104項。從事公告(附表)再利用之再利用機構約1,600家。
3.針對非屬前述公告(附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屬性質特殊或需要國內外再利用實績者,為審慎管理此類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廢棄物之產源事業須與再利用事業共同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後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目前有效許可案件約151件再利用許可案,從事許可再利用之再利用機構84家,其中29家具有1件以上有效許可案,52家同時從事公告(附表)再利用。
4.為鼓勵事業自行於廠內循環再利用,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公告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地方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即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其非屬公告之事業者,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目前從事自行再利用之事業約有1,500家。
(二)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部分,按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開發行為內容,依申請時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行政院環保署依該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認定。又該認定標準自84年10月18日發布迄今,行政院環保署已配合相關政策推動、產業狀況、實務執行需求等辦理11次修正,目前亦正辦理通盤檢討中,後續將參酌各界意見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
三、關於成立能源交易平臺問題,按經濟部工業局推動工業區內工廠之間進行能資源整合工作,係以媒合餘裕蒸氣量供鄰近廠商使用,如:臨海工業區中鋼提供蒸氣餘熱給鄰近有需求之廠商、大園工業區大園汽電公司提供蒸氣予鄰近有需求之廠商,其供給端為多餘蒸氣熱源,能源供給有限且侷限於某一固定範圍內,暫無須建置交易平臺。
四、關於成立碳足跡智慧平臺及污染監控問題:
(一)有關成立碳足跡智慧平臺部分,按行政院環保署已建置「環境資源資料開放平臺」,提供多樣臺灣環境資源資料如大氣、水、地、生態、污染防治等,供使用者下載、分析運用外,經參考國際發展趨勢並考量國情,自99年起發展產品碳足跡標示制度,並自101年起建置「產品碳足跡計算服務平臺」及「本土碳足跡排放係數資料庫」,協助業者透過該平臺自行盤查與計算產品碳足跡。截至105年12月31日止,計有經濟部、衛福部、行政院農委會及交通部等機關共建置完成467項本土碳足跡排放係數,其中經濟部工業局業針對產業基礎原物料之碳排放係數進行盤查分析,累計已提供106筆基礎原物料之碳排放係數予該平臺公開供各界使用。
(二)有關污染監控部分,行政院環保署已採行下列作為:
1.在空氣污染源監控方面,針對固定污染源依法設置空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施與連線者,依據其排放管道自動監測系統,以寬頻專線方式24小時傳輸即時監測資料傳送至各地方環保局之即時監測資料,掌握各污染源空氣污染物之即時排放情形,遇有超過(異常)排放標準之情事時,則啟動相關查核機制;如無設置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施與連線者,則透過環保稽查人員不定期巡檢查核,雙管齊下,以達成空氣污染防制目標。
2.在廢水污染源監控方面,從公告之全國重要河川定期水質監測結果,研析水質異常之可能潛在污染源,加強巡查以提高污染預警功能。另針對排水量具一定規模之事業(污染源),依法應建置水質水量監測系統者,擴大運用科技儀器及水質連續自動監控設施,提升稽查執法效能,讓不肖投機業者無所遁形。
3.在廢棄物污染源監控方面,針對廢棄物污染源之產源端、運輸端、處理端及產品端進行相關資訊流監控,透過質量平衡技術進行勾稽,針對有異常情形之事業進行現場查核,避免事業單位非法棄置廢棄物污染環境之情事發生。
4.針對違反環保法規或涉及空氣污染申報不實、偷排廢水(液)、傾倒廢棄物對環境造成重大危害等涉及行政刑責案件,除一般行政告發外,均透過環檢警結盟聯合查緝機制,共同打擊環保犯罪,以嚴懲非法保障合法,達到永續環境目標。
五、關於智慧電網及智慧電表建置問題:
(一)台電公司已於102年完成全數(2萬4,123戶)高壓以上用戶智慧電表建置,可掌握全國60%詳細用電情況,亦已完成1萬戶低壓智慧電表建置;另低壓1萬戶遭遇通訊問題,現正進行電表模組化設計(將通訊模組改為可插拔)及通訊遴選等方式解決通訊瓶頸。
(二)有關低壓智慧電表加速推動措施部分:
1.行政院已於本(106)年2月核定修正「智慧電網總體規劃方案」有關智慧電表加速推動之規劃,預計於本年開始20萬戶低壓智慧電表建置,目標為107年完成20萬戶、109年累計完成100萬戶、113年累計完成300萬戶。台電公司已於本年3月辦理20萬戶新型模組化智慧電表採購案公開閱覽,後續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進行公告作業。另在通訊使用頻段方面,行政院已於105年9月核定有關低壓智慧電表使用頻譜(840~847MHz),採先實驗後專用方式辦理,將有助於加速低壓智慧電表建置。
2.辦理1,000戶智慧電表與用戶端整合示範計畫,規劃場域係以本年可完工之公宅為主,目前已調查6都預計於本年完工之公宅建案,初步篩選臺北市、新北市及臺中市數個公宅進行,且示範計畫並無向用戶收費之規劃。
3.智慧電表布建及行動裝置APP將同步進行,惟戶內電能顯示器(IHD)因需裝設於用戶家中,並涉及用戶端相關商業應用模式是否已成形下,將先於1,000戶智慧電表與用戶端整合示範計畫試辦,並視其效益再予評估推廣之可行性。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高委員志鵬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院臺施字第106008701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114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0號)
高委員就獨立董事規範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獨立董事規範問題:
(一)目前我國針對獨立董事之設置,主要係依「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子法據以規範。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之兼任家數限制部分,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授權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已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3家。該會並請臺灣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交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於「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要求,上市(櫃)公司之獨立董事,不宜同時擔任超過5家上市(櫃)公司之董事(含獨立董事)或監察人,以利其有效承擔職責。
(二)另有關獨立董事之任期限制部分,金管會已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研議,將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至少2名)連續任期不超過9年列為公司治理評鑑指標,以避免獨立董事久任一家公司職務而喪失獨立性,並平衡獨立董事之獨立性及經驗程度。
(三)又,有關獨立董事之薪酬部分,因獨立董事亦為公司董事,依「公司法」規定,公司發放董監事酬勞,應於章程中明文規定董監事酬勞發放金額之定額或比率;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規定,現行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均須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以訂定並定期評估董監事及經理人之薪酬。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授權訂定之「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應考量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及個別董事等之表現,並參酌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合理訂定其薪酬。
(四)此外,有關獨立董事之獨立性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獨立董事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不得與公司有直(間)接利害關係。金管會已於「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訂定獨立董事之獨立性規範,要求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於選任前2年及任職期間均不得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董監事、或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監事、或為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提供專業服務之人士等。
(五)至有關獨立董事之選任程序部分,金管會已於「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選任,除應符合相關獨立性資格規定外,應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有權提名候選人者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及董事會。另依經濟部民國97年5月15日函釋,上開「公司法」第192條之1所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不以單一股東為限,如數股東持有股份總數之和達1%以上者,亦包括在內。經證交所統計,105年當選之獨立董事中,46%由小股東提名,所提人選當選率達93%,顯示上開法令對小股東提名權已有效保障。
二、關於股東會紀念品換取委託書問題:
(一)有關公開發行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發放紀念品部分,因本質仍為回饋股東支持之舉措,爰尚屬公司自治事項。惟基於維護股東會紀念品發放之公平性,金管會已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1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公司對於股東會紀念品之發放,應採公平原則辦理。另委託書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繳交股東會紀念品保證金之金額及收取方式,應由公司基於公平原則訂定,以杜絕紀念品發放不公平及違法徵求委託書之現象。如有違反上開規定之情形,金管會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24萬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
(二)另為便利股東行使表決權,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並提升公司治理成效,金管會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授權,業於本(106)年1月18日發布命令,規範自107年起,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該會將持續督導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集保公司)加強對外宣導電子投票相關措施,並鼓勵股東積極採用電子投票。
三、關於發展綠色金融問題:
(一)為邁向2025非核家園目標,落實減碳承諾,政府刻正啟動能源轉型及電業改革,並積極招商引資,推動綠能產業發展。在政府投資部分,行政院將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其中綠能建設首重太陽能、風電相關研發及長期發展之基地建置,包括沙崙綠能科學城等基礎建設,致力推升我國綠能產業之國際競爭力,俾使其永續經營。另國發會刻正規劃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期結合整體投資力量,積極為「五加二」產業創新及綠能相關產業有效注資,提供所需資金,同時協助打造產業聚落。
(二)另為有效發展綠色金融,促進綠能政策執行,金管會已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1.在協助綠能產業取得融資方面:
(1)落實赤道原則:督促銀行公會將赤道原則精神納入銀行授信準則,引導銀行資金貸放予對環境友善之綠能產業。
(2)鼓勵銀行參與貸款:推出「獎勵本國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鼓勵本國銀行對綠能產業積極辦理授信,截至本年2月底止,本國銀行對綠能產業放款餘額達1兆36億元。
2.在資本市場籌資方面:該會已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放寬申請上市(櫃)之綠能產業,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其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並具市場性之評估意見者,得免受設立年限及獲利條件之限制。
3.在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方面:
(1)目前保險業資金已可投資包括電力等公用事業設施,另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規定,得投資綠能產業等相關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有助提高保險業投資綠能產業之意願。
(2)本年3月21日金管會發布命令,綠能科技屬「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6款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資金運用項目,以利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截至本年2月底止,已核准保險業投資再生能源發電產業約38億元。
4.在綠色金融人才培育方面:該會已請金融周邊機構辦理相關課程及研討會,期培育綠色金融人才,協助金融業瞭解綠能產業特性,以利綠色金融發展。
(三)又,經濟部已推行電能躉購制度(FIT),積極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並持續促成國內外多元資金投入太陽光電及離岸風力發電設置。該部並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規定,就電能躉購制度採每年檢討及訂定電能收購費率方式,以合理利潤及費率,由台電公司與申設者簽約收購電能20年,期透過合約保障收入,協助申設者逐年攤提設備投資成本,增加業者設置誘因,俾利我國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等再生能源發展。另該部亦成立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單一窗口,設置專門團隊與金融業溝通,協助掌握綠能政策、法規及申設流程,並積極辦理相關人才培訓專班、議題研討或溝通座談會,以利金融業瞭解太陽光電系統評鑑及風險控管機制,加速建構可促成國內外多元資金投入之融資環境。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原高雄市濱海聯外道路開闢工程(以下簡稱新台17線)開闢計畫延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2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8-210)
劉委員就原高雄市濱海聯外道路開闢工程(以下簡稱新台17線)開闢計畫延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新台17線南段路線係北起楠梓區德民路,並依都市計畫範圍往南,經左營海軍軍區內之中正路至左營區南門圓環。原工期為12個月,原工程費用約12.8億元,涉及左營海軍設施代拆代建金額20.16億元(工程範圍內之牴觸設施代建代拆總經費3.75億元,軍方將牴觸範圍外設施納入之代建項目16.41億元),合計費用達32.96億元。
二、民國105年4月至11月期間,國防部與高雄市政府協調本案南段工程路線東移之可能性,提出4點原則如下:
(一)維持既有軍區內中海路與中正路平面通行。
(二)保留中海路以南之軍區圍牆及東側喬木。
(三)大氣海洋局主要建物不可遭路線分割於軍區之外。
(四)保留實踐路哨口、海軍故事館及大氣海洋局以南之中正路路段。
三、依國防部所提需求,南段工程路線預定於中海路既有軍區範圍,採地下道型式,並利用軍方圍牆東側既有道路,南行至實踐路後路線稍做東移,以保留軍方之海軍故事館及大氣海洋局建物,於介壽路口再西移循原中正路至南門圓環。經高雄市政府評估南段工程總經費約22.75億(含用地與代建代拆經費),預計工期約20個月。
四、此外,高雄市政府與軍方協調期間,考量牴觸軍區內大氣海洋局及廍後北極殿,曾另提兩個路線方案如下:
(一)自中海路既有軍區範圍至介壽路全段地下化,地下道長度(含引道)約2,761公尺,總經費約需64.619億元(含用地與代建代拆經費),工期約48個月。
(二)於中海路既有軍區範圍採地下道型式穿越後,利用軍方圍牆東側既有平面道路南行至實踐路,再採地下道型式,穿越軍方大氣海洋局及廍後北極殿,直至介壽路口恢復平面道路,兩段地下道長度(含引道)合計約1,210公尺,總經費約需38.739億元(含用地與代建代拆經費),工期約48個月。
五、綜上,經綜合評估前述方案其工程造價、施工工期、行車安全性、舒適度、後續維護費用、軍區保留性、軍方配合意願、軍區內百年南洋杉保存性及軍方配合意願程度等因素後,同意採行軍方建議之路線方案。另新台17線南段路線規劃,因涉及左營海軍眷村文化景觀範圍(四海一家附近地區),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提送高雄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又,新台17線南段規劃通過中正路(介壽路至舊城南門段),因該段路寬現況為15米寬,未來拓寬恐影響鄰旁國定古蹟鳳山縣舊城西門段遺蹟(西門城牆鐵工段及左營三角公園段)之保存維護,亦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提送國定古蹟主管機關文化部進行審議。惟未來如採取地下化處理,應可降低對國定古蹟保存維護之影響。
六、至新台17線全線路廊涉及國防部營地部分,105年9月8日海軍司令部與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協商達成共識,以「路線規劃於圍牆外保持軍區完整性」之原則辦理後續,中海路部分規劃地下化方式辦理。另涉及南段工程部分,國防部仍以「路線規劃於圍牆外以保持軍區完整性」之協商原則,配合需求單位高雄市政府規劃相關地下化工程,並賡續與高雄市政府協商後續事宜。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加強高雄市小港國際機場維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2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8-211)
賴委員就加強高雄市小港國際機場維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106)年3月27日高雄小港國際機場發生本國籍通緝犯翻牆逃逸事件,經查內政部移民署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PIS)於當日20時30分預審華航CI-592班機時,即警示國人趙O廷為詐欺與毒品通緝犯,並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規定,通知內政部警政署航警局高雄分局(以下稱高雄分局)派員攔捕,並於22時15分該班機即將抵達前再次通知。惟趙嫌於23時14分27秒通過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高雄機場國境事務隊(以下稱高機隊)查驗區前,開啟27號機坪逃生窗跳下至機坪,於23時19分30秒從西側昇恆昌進出貨梯旁圍籬翻牆逃逸;高機隊於入境查驗線全面警戒,在未見趙嫌查驗通關,經高雄分局通報,有旅客疑似自登機門旁之逃生窗跳下機坪逃逸,高機隊隨即配合高雄分局進行清場作業並加強警戒。另內政部亦將加強督促警政署與移民署就APIS預審發現通緝犯入境案件時,除應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派員外,亦請該警察機關於通緝犯搭乘之班機抵達機場前派員至登機門攔截逮捕。
二、機場登機長廊逃生窗為必要逃生設備,依法不得上鎖,且為航廈通往機坪通道,無法保持關閉狀態,惟為避免旅客誤開啟,除上鎖處設置壓克力板、裝設與中控室聯繫之警報系統外,並連接至航空站中控室24小時監控,以掌握狀況。針對本次事件,交通部民航局高雄航空站(以下簡稱高雄站)已邀集高雄分局召開檢討會議,針對硬體設備及人力、應變機制等研擬下列精進作為:
(一)重新檢視所有周界及圍籬,加強脆弱點防護,並將於地下道矮牆增設阻絕設施,防止有心人士攀爬;又為能以較充裕人力負責機場巡視、航站弱電設備及約1千支監視器、周界防闖系統等之維護監看工作,將研議由現行每一班督導1人及外包人力2名,增列預算補足外包人力4人。
(二)強化高雄站與高雄分局二單位間之處置應變機制,改由航站及航警雙方均須確認無特殊狀況後,解除警報狀態,故倘有警報產生時,高雄分局可不待高雄站通知,可即行查看確認現場狀況,減少由高雄站通報所耗費之時間,以及增設逃生窗警報系統與航警分局同步連線,避免延誤應變時間。
(三)高雄站及高雄分局將於每日上午執行電子圍籬功能之相互確認作業,非屬該時段發現電子圍籬告警功能故障,將通報高雄站立即維修;高雄站及高雄分局亦將執行電子圍籬及逃生窗發生告警時之緊急應變演練,強化應變效率,高雄分局並將增加巡邏頻率。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行政院推動前瞻基礎建設,亦應思考藉由BOT導入民間資源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6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9-236)
黃委員對行政院推動前瞻基礎建設,亦應思考藉由BOT導入民間資源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各分項計畫若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3條公共建設範圍,採依該法第8條所定民間參與方式(BOT、BTO、ROT、OT、BOO)辦理者,即得依促參法規定辦理。
二、有關輕軌建設(交通建設),水庫、水資源開發(水利設施),水環境改善(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等項目,自償能力較低,政府以公務預算完成興建,後續主辦機關得評估引進民間資源,採OT方式辦理,以帶動民間投資並節省維護營運成本。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改善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6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9-240)
黃委員就改善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帶動國內投資、引導產業發展,政府已從資金、法規、人才、基礎環境等面向著手,規劃及推動多項改善投資環境之措施,說明如下:
(一)資金面:為鼓勵企業創新投資,已成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由行政院國發基金匡列1,000億元,結合民間資金共同以投資方式參與企業進行合併、收購、分割或其他有助於企業創新轉型投資計畫所辦理之募資。規劃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積極促成投資國內創新產業,以驅動臺灣經濟成長動能。
(二)法規面:為因應數位經濟時代需求,積極推動財經法制革新,例如: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增訂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之創投事業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天使投資人租稅減免等租稅優惠,以擴大產業投資;修正「科學技術基本法」,鬆綁學校師生參與創業規範等。
(三)人才面:除推動「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針對簽證、工作、國際生活等七大面向進行改革外,亦研訂「外籍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劃放寬渠等之簽證、居留、保險、歸化、退休等待遇,使臺灣之工作環境更友善,俾鼓勵人才來臺及留臺,並縮減學用落差,以充實新世代經濟發展人才。
(四)基礎環境面:除活化工業區及科學園區土地使用、加強國營及泛公股事業投資能源及交通等基礎設施外,政府刻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著手打造未來30年國家發展所需要之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及城鄉等基礎建設,以改善生產環境,並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二、針對臺灣未來發展之需要,政府刻推動「亞洲.矽谷推動方案」,以及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療、國防、新農業等產業創新計畫,期以「創新」驅動產業轉型、帶動產業投資,為經濟成長注入新動能。截至本(106)年3月底止,已吸引多家國內外企業進行創新投資,其中在「亞洲.矽谷推動方案」之成效說明如下:
(一)微軟(Microsoft)於民國105年10月宣布在臺灣設立「微軟物聯網創新中心」(Microsoft IoT Innovation Center),將與臺灣合作夥伴組成物聯網國際隊,競逐全球市場。
(二)高通(Qualcomm)於105年11月在臺灣設立「高通科技實驗室」(Qualcomm Technology Lab),投入物聯網、5G、車聯網等技術,協助國內企業技術育成、服務設計與產品上市。
(三)「亞洲.矽谷物聯網產業大聯盟」於105年12月啟動,由宏碁、聯發科、研華等產業龍頭、國內物聯網聯盟、國內外企業、新創社群、學研單位共同組成,國際大廠部分已有思科(Cisco)加入。
(四)臉書(Facebook)於本年3月在臺灣成立FbStart加速計畫,並與AppWorks及臺灣新創競技場(TSS)合作,提供國內新創團隊相關工具及服務,強化與矽谷之連結。
三、另為吸引國內外企業加碼投資,經濟部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促進投資及排除投資障礙方面:
1.設置全球招商服務中心作為單一窗口,提供海內外投資者「專案、專人、專責」全程客製化一站式服務。
2.由經濟部全球招商服務中心主動掌握所管產業於投資過程中所面臨之土地、廠辦、水電等問題,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協處障礙問題。若無法排除者,將由經濟部部長召開跨部會協調會協助解決;若仍無法解決者,則由行政院跨部會促進投資平臺會議處理,以加速投資案件進行。
(二)吸引外人來臺投資方面:
1.針對5大產業創新及重點發展產業,篩選國際關鍵技術廠商,結合各駐外單位,進行重點招商。
2.辦理全球招商論壇,廣宣臺灣新興投資機會與創新營運模式,行銷臺灣產業創新動力與投資環境優勢,並展現年度投資招商成果。
3.從產業需求所衍生之商機,並鎖定潛力招商對象,藉由經濟部部次長親自率團赴海外拜會外商總部,加速外商落實投資。
4.擴大專案洽邀跨國企業具有投資決策影響力之高階主管來臺投資考察,吸引來臺新設事業、增資或擴大在臺營運規模。
5.強化與地方政府合作,建立招商聯繫平臺會議機制,聚焦地方產業優勢,並與地方政府協助外商排除投資障礙,共同推動加速落實投資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蘇委員震清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院臺施字第106008701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114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2號)
蘇委員就跨部會合作突破太陽光電發展瓶頸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跨部會合作突破太陽光電發展瓶頸問題:
(一)有關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需求之土地面積不足部分,考量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對土地使用之需求較強,同時為能妥善利用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經濟部能源局已於本(106)年3月23日邀集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及內政部等機關(單位)召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丁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鹽業用地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容許使用研商會議,後續將持續盤點土地,並與用地主管機關持續釐清其經營計畫與發電設施相容性及審查方式,以作為後續修法依據。
經濟部將配合內政部作業,提供各類再生能源所需之土地面積、區位及選址條件,作為後續推廣再生能源設置空間之上位政策,俾利未來各地方政府編定及推廣依據。
(二)有關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併網容量不足、整合投資不易部分,經濟部能源局已於105年函請台電公司配合政府太陽光電推動政策,研議放寬併網相關規範之可行性,並於本年1月19日同意該公司訂定之太陽光電專區併接特高壓系統執行作法,包括開放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T接台電系統線、共用升壓站、可併接台電公司同一拱位等措施。此外,行政院亦已指示台電公司積極進行「再生能源10年輸配電線路規劃」,評估盤點再生能源設置潛力場域之電力網強度,並配合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設置目標,整體規劃電力網工程,完善再生能源併網環境。目前台電公司業已針對「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進行各專案之併網規劃及加強電力網工程,擴大併網容量,以利達成計畫目標。
二、關於檢討「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以下簡稱總量管制計畫)問題:
(一)按總量管制之精神,主要係要求管制區內既存工廠應依規定目標指定削減,而新設或變更達一定規模者,則應取得足夠之抵換量後始得設(擴)廠,以確保該區空氣污染量不增加。
(二)有關新設工廠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方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條及總量管制計畫規定,業者取得方式包括:可向既存固定污染源購買削減量差額;可透過拍賣平臺取得主管機關拍賣釋出之排放量;可依總量管制計畫附表二所列減量方法自提移動污染源之減量計畫(如收購汰換二行程機車、汰換柴油大貨車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可;或研提其他污染源減量方法,由地方主管機關轉送行政院環保署進行審核。
(三)行政院環保署已完成前開削減量差額管理平臺及空氣污染物拍賣平臺之建置,俾利業者透過該系統瞭解削減量差額交易或主管機關拍賣相關資訊。目前掌握已有5家工廠關廠取得削減量差額,總計各污染物排放量為粒狀污染物137.138噸/年、硫氧化物465.276噸/年、氮氧化物275.039噸/年、揮發性有機物129.354噸/年;另拍賣平臺內因尚無削減量差額有拍賣需求,並無額度可供公開拍賣。
(四)為因應總量管制區內新設廠排放量額度之供給需求,後續行政院環保署將儘速公告移動源減量方法抵換係數,並持續研擬其他可行之減量方式供主管機關及業者參考,以提供業者多元減量來源參考,活絡管制區內排放量交易市場並進而促使區域產業轉型等效益。
(五)總量管制計畫實施迄今,因「空氣污染物來源複雜,僅管制固定污染源改善成效受限」、「既存污染源改善無法交易,產業擔心設廠後營運問題」及「總量管制實施初期交易平臺無量可買,產業無法投資」等議題,致使台積電等產業於高屏地區投資遭遇困難,經濟部與行政院環保署將持續於首長溝通平臺上進行討論,積極尋求解決方式,以達成兼顧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雙贏目標。
三、關於週休二日調適疑義問題,現行「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已有2週、4週及8週彈性工時,其中2週彈性工時係所有行業均可適用;4週彈性工時,已可符合大多數實務上採取「月排班」服務業之需求;至於製造業之淡旺季因素,則可用8週彈性工時(相當於2個月)來作因應。又自勞基法修正條文施行以來,各界尚在調適期,勞動部現階段採宣導、輔導之漸進方式,協助勞雇雙方適應新法,並自本年4月起進行臨場輔導、集體輔導及申請輔導等3項措施,協助業者因應新法規定,落實週休二日。此外,為使產業順利調適,勞動部已與各部會合作,盤點整合產業因應勞基法修正條文施行後,所關注之議題與建議,並研擬施行細則、子法、發布函釋等配套措施,以落實推動週休二日政策。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宜民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院臺施字第106008701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114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3號)
陳委員就臺灣大學郭明良研究團隊涉及論文違反學術倫理疑義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臺灣大學郭明良研究團隊涉及論文違反學術倫理疑義案問題,教育部已成立專案小組複審,並與科技部共同召開聯席會議審議及提供相關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對於該校審議過程及結果予以檢視,秉持客觀公正原則,釐清本案包含楊校長在內所有相關人員之責任歸屬,並做出相應之處理。又有關臺灣大學涉有行政疏失疑義部分,該部將另循行政程序瞭解。此外,為匡正學術倫理風氣,教育部未來將採行下列作為:
(一)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包括增列違反學術倫理樣態,與科技部規範一致;明定教師送審著作或作品,送審人擇定至多5件,以改正教師追求論文發表篇數及升等制度過於著重量化指標,衍生違反學術倫理等相關問題;提高教師違反學術倫理之罰則。
(二)研修「大學法」及「教師法」等納入重大違反學術倫理之處分機制及依據,以改善並健全大專(學)校院學術倫理風氣。
(三)持續推動及深化「校園學術倫理教育與機制發展計畫」及「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網站,提供學術倫理教育相關課程,除學生外,發展研究人員與教師等相關課程。
(四)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適用對象為教師、學生,範圍包括學位授予、教師資格、獎補助及校園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並明定違反學術倫理態樣、學校學術自律事項及處分方式。
(五)對於學校課責,如有未盡學術自律事項、未配合調查、管理疏失等,納入獎補助之參據,對於違反學術倫理者將加重懲處。
二、關於我國世界遺產之推動問題:
(一)有關專案建立我國世界遺產制度部分,按我國並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會員國及世界遺產保護公約締約國,申報世界遺產有政治現實之難度。惟自民國91年起,經原行政院文建會(現已改制為文化部)參考UNESCO世界遺產登錄標準與其他國家登錄經驗,於國內外專家與地方政府推薦名單中,正式遴選出「大屯山火山群」等12處潛力點,98年又陸續通過新增「排灣族及魯凱族石板屋聚落」等6處,截至目前已有18處世界遺產潛力點,其中自然遺產5處、文化遺產11處、複合遺產2處。又目前針對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之推動,係由文化部文資局(以下簡稱文資局)以專案計畫持續執行,其具體工作方針,秉持以國際保存維護標準,逐步整備各項工作,現階段以完成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申報前置作業為政策目標,期使國內具傑出普世價值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與國際接軌,重點工作如下:
1.成立中央層級之世界遺產推動組織,於98年2月成立「中央世界遺產推動委員會」,邀請學者專家及行政機關代表討論世界遺產重要議題、決策與跨部會協調,以及建構國內潛力點之中長程推動模式等;100年6月成立「世界遺產推動小組」,成員由中央及地方機關組成,實際執行委員會決議,落實協調分工與資源整合。
2.建立國內世界遺產申請登錄籌備SOP流程,強調世界遺產由下而上之推動模式,並於103年訂頒「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遴選及除名作業要點」。
3.輔導地方政府推動世界遺產相關業務,98年起陸續補助各潛力點之地方政府,進行登錄先導工作綱要整備及推廣計畫,並進行核心區及緩衝區劃設。此外,積極輔導地方政府成立地方層級跨機關之推動委員會,落實由下而上、漸進式保存發展。
4.進行人才培育與經營管理,延攬學者專家協助,持續辦理「臺灣世界遺產人才培育工作坊」,就申遺文本之擬定、保護管理與監測等理論與實務培育人才。
5.強化行銷推廣與資源共享,辦理各項文宣計畫,包含世界遺產相關出版品編印、翻譯、影片製作,建置世界遺產知識網路平臺及各項知識培訓課程與互動展覽,以提升國人對世界遺產認知。
6.推動外部合作及國際交流,將奠基於文化之世界遺產保存維護概念,透過跨界合作,延伸至教育、觀光等各領域,培養在地認同,推動世遺向下紮根,同時積極參與國際組織及培訓國際人才,結合潛力點資源,呈現我近期推動世遺潛力點成果。
(二)有關國定鳳鼻頭(中坑門)遺址未來規劃部分:
1.按全球文化資產保存趨勢,國定考古遺址之保存維護,以現地保存為準則,文化部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8條規定,委辦地方政府辦理8處國定遺址之監管保護工作。是以文資局編列之相關預算,係依地方政府接受委辦任務後,所提監管保護計畫所需經費為核定標準,除監管保護計畫外,各國定遺址所需辦理事項,則另由該局編列經費推動。
2.鳳鼻頭(中坑門)遺址除例行性年度監管保護計畫,近3年另辦理「考古遺物典藏空間規劃設計」、「水土保持處理維護規劃設計及其維護工程」等案,並於105年將遺址公告範圍之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變更為保存區。
3.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或徵收考古遺址保存用地,惟依考古遺址之現地保存精神,且遺址之監管保護並未限制其土地使用及利用,故經衡酌法理及監管保護之必要性後,現階段未進行徵收。
4.考古遺址與古蹟之保存策略,雖均以現地保存為保護精神,惟其管理維護及再利用,本質工作並不相同,故於預算編列上有其差異。
5.文化部與地方政府以夥伴合作關係,逐年審慎完成遺址保存現地規劃有關工作,未來將續與監管保護單位研商周延計畫,就文化內涵導覽及展示教育雙管齊下,保存活化珍貴文化資產。
三、關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問題:
(一)有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納入文化產業部分,按政府刻正規劃擴大全面性基礎建設投資,其主要目標及效益在於著手打造未來30年國家發展需要之基礎建設,包括推動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及城鄉發展等建設主軸,相關計畫優先納入有助區域平衡及聯合治理之跨地方建設,以及過去成長動能不足地區之重要基礎設施,以加速國家經濟轉型、衡平發展及區域融合。針對文化產業部分,本次「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業包含「文化生活圈建設」,內容為推動再造歷史現場、文化設施提升等工作,且每年度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均投入經費資源在文化建設方面,以持續健全文化環境與生態。
(二)有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未納入小港到林園之捷運延伸部分,按高雄市政府刻正辦理「高雄捷運小港林園線路線規劃評估報告書」,預計本(106)年底前完成該規劃評估報告。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軌道建設」各項子計畫,係以「4年內可執行加速完成或具成效之已核定計畫」、「4年內可啟動之新興計畫」、「符合前瞻基礎建設推動目的(刺激景氣及加速轉型)及具體目標(配合產業轉型、優化生活環境與品質及邁向綠色運輸系統)之政策推動」為納入原則。是以,本次「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軌道建設」僅就重大施政計畫項目納入,其餘未納入之計畫,仍可循現行審議機制,倘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可於年度公務預算考量。
四、關於技職教育問題:
(一)有關建教生權益部分:
1.按102年1月2日公布施行之「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建教專法),已明確規範建教生、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等三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以保障建教生之權益。該法分為「總則」、「建教合作制度」、「建教合作契約及建教生訓練契約」、「建教生權益保障」、「建教合作之監督」、「罰則」及「附則」等7章39條條文,自102學年度起核准學校辦理之建教合作班學生均適用。
2.考量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並非提供勞務,而是學習職業技能為主,爰於建教專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且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惟考量建教合作機構經營型態、工作特性、季節、地域或行業類別需要,訂定同條第6項之例外規定,建教合作機構同時符合「建教生年滿16歲」、「建教合作機構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及「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建教合作機構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等3款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建教生訓練契約中與建教生另行約定訓練及休息時間之起迄點,惟仍不得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且每日訓練時間之起訖包含訓練及中間休息時間合計仍不得超過12小時。
3.考量建教合作辦理規模逐年縮減,間接影響學生接受職業訓練機會,教育部將衡平考量現行規定中對於建教生勞動權益之保障情形,並綜整實務執行狀況及各界意見,研提修法之可行性。
(二)有關「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數量減少部分,按105學年度核定數量略較104學年度為低,惟該學年度係自95學年度以來核定專班數量次多。又近3年受少子女化趨勢影響,且各校招生尚有缺額,爰將專班名額納入總量方式辦理,惟部分國立科技大學及私立科技大學因招生情況良好,故無多餘名額辦理專班致數量略減。為提升學校辦理專班之意願,教育部將採行下列改善作為:
1.持續鼓勵學校於進修部開設專班,以利學生白天工作,晚上於學校就讀,以強化學生實務技能,並可協助其早一步熟悉職場工作,提早進入就業市場。
2.技專校院每年得補助家庭年所得未逾70萬元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技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包括7年一貫學制前3年或五專前3年),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4萬元,補助其助學金額。
3.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6條之1第1項第7款,建教合作給付該合作學校之費用或補助費,得列訓練費,可抵減營所稅,以鼓勵合作廠商支付學生學費,使參與學生無學費壓力且安心學習。
(三)有關針對技職師生於國際發明展傑出之研發成果或作品提供有效率之輔導或技轉措施部分,教育部業透過6所區域產學合作中心建立技專校院與產業連結之橋梁,並協助學校與產業共同培育人才,讓學校教師優秀之研發技術能與產業進行交流與合作。鑑於技專校院師生長期以產業技術及民生應用為導向,研發出許多具有實用價值之技術與產品,在國內外皆受到各項競賽及產業之肯定與應用,教育部爰自103年起每年定期舉辦「技專校院得獎作品成果展暨媒合商談會」,以105年為例,共推薦28所技專校院31件極具產業應用價值得獎技術或作品予產業界,展出作品涵蓋智慧科技、生技醫療、智能機械、綠色節能及文化創意等5大領域,期能將該等獲得國際競賽肯定優異研發成果,提供廠商進行技術移轉或商品化量產,以創造更多經濟效益。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院臺施字第106008750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127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6026號)
林委員就亞泥案等問題所提質詢,除於本(106)年3月28日貴院本會期第6次會議,林委員對本院長施政報告質詢時,由本院長及行政院環保署李署長應元即席答復外,有關政策環評等問題未答部分,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政策環評問題:
(一)現階段我國水泥產業已融入「循環經濟」思維及先進國家作法,原料亦結合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如污泥、電廠脫硫石膏及煤灰等),除協助解決產業廢棄物去化問題外,更積極發展及提升碳捕捉等各類減碳技術,並已有效創造偏遠地區(宜蘭及花蓮)之就業及發展。惟基於維護自然生態保育,行政院環保署刻規劃推動水泥及上游礦業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期有效盤點我國水泥需求及業者採礦量,積極釐清國內未來各處礦業權應否展延或維持現有礦區範圍,並鼓勵水泥替代原料之再利用,俾落實「循環經濟」概念。未來俟相關政策環評方向形成整體共識後,對於研擬或核定開發行為上位政策時將更重視環境因素考量,亦有助強化個案環評審查及提升產業水平。
(二)另水泥生產尚須參照歷年國內水泥需求量、經濟及建設景氣,或因應軍事需求、地震天災及都更等臨時性需求,並考量市場波動,以完備我國緩衝存量。為確保水泥生產以供應國內建設需求為主,自民國102年起訂定生產量上限,業由1,750萬噸逐年下降,至本(106)年已降至1,440萬噸。惟因近年國內營建及房屋市場飽和,致訂定之生產量上限值有略高於實際生產量情形,爰經濟部將邀集行政院工程會、內政部營建署及相關法人持續研商,俾具體掌握國內未來建設需求(涵蓋前瞻性基礎建設計畫之執行),以積極提升未來產量預估精準度,並將強化國產水泥外銷率管控機制,於政策環評研擬過程中嚴控外銷比例上限。
(三)又,現行管制措施除禁止水泥產能擴充外,業結合大理石開採總量管制,並透過預估水泥生產量上限換算成所需之原料礦石總量,以納入各礦場年度施工計畫嚴控。
目前除已逐年調降水泥外銷率外,並按每月臺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函報所屬各會員公司產銷統計資料管控,必要時亦得依「貿易法」第11條規定,公告限制國產水泥(含熟料)之出口量。經濟部已積極推辦相關礦業政策環評,另於礦業權者繳納礦產權利金之申請核減礦業權費部分,該部業納入「礦業法」之修法檢討。
二、關於礦業權展限問題:
(一)目前我國針對礦業權有效期限到期之展限,係依「礦業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按同法第31條第1項等規定進行展限查核。如礦業權者領有礦業權後,並無違反同法第27條、第38條及第57條等所明定情形,以及未有因礦業經營或工程而實際發生妨害公益事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主管機關係依法不得駁回。經查亞泥公司新城山採礦場展限一案,並無違反上開規定情形,經濟部爰應依法准予展限。至亞泥公司新城山採礦場展限所送「開採構想及其圖說」等相關資料部分,該部業於本年4月5日致函提供林委員辦公室參考。
(二)另有關礦業權者所領礦業權有效期限到期後,其申請展限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部分,行政院環保署刻正納入「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正檢討。基於全案所涉層面甚廣,為求審慎周延,該署將持續邀集中央相關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受影響之礦業權者召開公聽研商會議,俾據以推動相關修法事宜。
(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美雙邊經貿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5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9-233)
許委員就臺美雙邊經貿關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臺灣與美國及中國大陸皆有密切之產業鏈結關係,尤其臺商在美國等跨國企業之全球供應鏈中扮演重要角色,除提供代工生產(OEM)及委託設計製造(ODM)服務,以及關鍵原物料或中間財外,亦利用中國大陸做為海外生產基地,建構中美臺三角貿易分工模式,若中美爆發貿易戰,雙方貿易障礙提高,將使臺灣對外經貿處於不利之地。川普與習近平兩人在首次見面後降低貿易緊張關係,對臺灣係正面消息。
二、近期美方積極推動製造業回流、先進製造計畫等再工業化政策;我方則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涵蓋「亞洲.矽谷推動方案」,以及綠能、生技醫藥、智慧機械、國防、循環經濟與新農業等旗艦產業。考量我國與美國產業間具有高度互補性,後續將善加利用雙方推動重大經貿與產業政策之契機,深化雙方產業鏈夥伴關係。臺灣過去與美國採取「研發製造分工」之ODM策略,面對美國製造業回流政策,臺灣有機會重新定義與美國關係,從過去之單純代工,轉型加入美國在地價值鏈體系,從中獲取創新能量。此外,借助臺灣資訊與通信科技(ICT)業者過去之生產製造、流程排程、品質檢測等技術包裝成模組化產品,可進一步推動製造業智慧製造方案,協助臺系智慧機械產品對美出口。
三、臺美雙方向來經貿關係密切,近3年雙邊貿易額介於653億美元至675億美元間,自民國41年迄今,我國在美國投資145億3,900萬美元,美國在我國投資237億7,700萬美元,雙方產業在半導體、電動車及精密機械等領域具有高度互補性;另,因美國之投資環境及法制透明、能源價格低廉及基礎建設完整,已有許多廠商表達赴美投資之意願,政府將持續協助企業強化臺美各項經貿與產業合作,並尋求雙邊產業合作契機,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強化臺美溝通平臺及談判架構運作機制:未來將透過各種合作與溝通管道,例如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等,繼續強化雙邊合作,並利用現有之合作平臺,如臺美產業合作辦公室、臺美企業論壇、美國商機日、企業領袖訪美團、與各駐館舉辦之臺美企業聯誼活動等,持續與美方產官學界加強交流。
(二)積極推動臺美全方位經貿合作關係:美國商務部訂於本(106)年6月舉行「選擇美國投資峰會論壇」(SelectUSA),我國將籌組重要企業領袖團赴美參加,尋求加強雙方產業鏈合作機會。經濟部將積極協助擬赴美國投資業者前往布局,協助業者掌握商機,針對美國內需市場加強拓銷。
(三)選定美國為我重點拓銷市場,加強拓銷:本年已選定美國為重點市場,將透過委託外貿協會、法人團體、補助公協會團體及個別廠商等方式,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與力量,鎖定智慧機械與中間財、生技醫藥產業及內需市場商機加強拓銷。
四、查此次川習會後,中美間建立4項對話機制,包含外交與安全對話、全面經濟對話、執法與網路安全對話,以及社會與人文對話,並宣布將進行增進美國對中國大陸出口之「百日計畫」,惟相關計畫具體內容與成效仍有待觀察,政府刻正針對潛在後續發展研擬因應策略,包括持續加強臺美雙邊經貿關係及宣導我國廠商切勿違犯美國海關規範等。
目前美國貿易代表(USTR)被提名人Robert Lighthizer之任命仍待參議院投票通過,政府已與美國相關單位保持密切聯繫,將俟美國USTR人選完成任命後,持續積極推動強化雙邊經貿關係相關工作,並以推動與美國簽署雙邊經貿協議作為現階段我國推動對美經貿工作之目標。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防安全及兩岸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6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9-241)
黃委員就國防安全及兩岸關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面對中國大陸國防經費逐年成長,加速國防與軍隊現代化進程,以及不斷對臺進行軍事恫嚇,我國軍在有限國防資源條件下,持續提升防衛能力,致力成為一支質精、戰力強之國防勁旅,確保國家安全及永續發展。當前國軍推動建軍備戰工作,以及國防自主及持續採購防衛性武器,並非要與對岸進行軍備競賽,而是為建立堅強之國防武力,作為政府對外協商、談判之有力後盾。
二、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是海峽兩岸雙方共同之責任,政府已多次重申尊重歷史事實及既有政治基礎,並持續釋出善意與彈性,陸方應正視兩岸現實,透過務實溝通化解分歧。
未來政府將持續關注中國大陸對臺政策走向及相關動態發展,尋求兩岸共同利益與可能合作空間,致力開展互利雙贏之兩岸關係。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年金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6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9-242)
黃委員就年金改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目前我國年金制度面臨人口快速老化、少子女化致基金財務失衡、13種年金制度複雜歧異等多項困境,此外,因歷史背景、制度銜接致部分對象特殊保障之特例,國人對此早有批評並要求改善,有調整之必要與急迫性。為積極推動年金改革工作,總統府於民國105年6月8日設置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依據歷次委員會議、分區會議及各界之意見,該委員會於本(106)年1月19日公布「2017年金改革方案」草案。
二、政府推動國家年金改革,並非針對特定職業別。前開草案係於現階段透過制度調整,使制度內涵趨於一致,並改善各基金財務狀況,確保基金餘額至少一個世代不會用盡;中長期則將繼續研議提升保障相對不足之人口群之年金給付,以及各年金制度整合可行性及其方向,並同步建立監控機制,每5年或10年定期檢討,以回應未來社會及人口變遷趨勢。
三、有關警消人員退休制度部分,前開草案考量警察、消防等擔任危險及勞力職務者之特殊性,該類人員自願退休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仍維持現行之70制(任職滿15年且年滿55歲申請退休者,可立即支領全額月退休金),未予調整。
四、至所提跨境電信詐騙案件處理、文山社區大學李教授明哲遭中國大陸有關單位拘留及中國大陸人士周泓旭等節,說明如下:
(一)跨境電信詐騙案件處理部分:為統合並協調相關機關就跨第三地電信詐騙案之處置作為,法務部已於105年6月3日與行政院陸委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外交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共同成立「處理兩岸跨第三地電信詐騙案件跨部會協商平臺」,分國際面、兩岸面及國內面等事項賡續辦理,並已陸續召開數次會議研議處理跨境電信詐騙之具體作為。
(二)李教授明哲遭中國大陸有關單位拘留部分:法務部第一時間即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數度聯繫中國大陸,並兩度正式發函,除要求協助查明李君下落及現況外,並要求注意李君之身體狀況;若李君之人身自由受限制,應基於上開協議規定之精神及人道關懷考量,即刻通報,俾轉知家屬以解懸念,調查期間應保障李君之人權及合法權益之行使等。陸委會亦將協助安排家屬探視、聘請律師等相關事宜。
(三)中國大陸人士周泓旭部分:目前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就個案偵查中,並於本年3月10日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羈押禁見,法務部於當日即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規定,通報中國大陸公安部。是否准其家屬探視,當於其家屬提出探視請求後,由個案承辦檢察官視個案情形依法處理,惟迄今尚未接獲周君家屬提出探視之請求。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日前客委會主委遭警方盤查引發社會爭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5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9-235)
黃委員就日前客委會主委遭警方盤查引發社會爭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稱警政署)向以人權保障為執法前提,要求員警執法均需依法行政;警察實施盤檢,係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意旨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以及兼顧人權保障與比例原則下,就情報判斷、現場觀察、環境與其他狀況綜合研判及可疑行為判斷之事實基礎,於執勤處所對民眾進行必要性盤查詰詢。民眾對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警察認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請求時,警察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同時民眾亦可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確保自身權益。警政署並重申相關規定,請各警察機關加強宣導、施教,精進員警執法專業判斷與應處作為,有效維護民眾權益。
二、另鑑於國際恐怖分子活躍,以及網際網路風險提高,且長期來我國保防工作僅依據行政規則執行,對整體保防工作運作機制之建立不足,與人民權利義務相關之規範亦欠周延,實有重行檢討保防工作相關法制之必要。目前「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等法律對若干反情報工作內容與保防工作需求尚有落差,為使相關法律規範更臻健全,政府將在兼顧民主法治發展及維護國家安全之原則下,持續廣徵各界意見,採最適當方式健全保防法制工作,以確保國家安全及民眾福祉。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陸客來臺觀光人數減少及兩岸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5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9-222)
許委員就陸客來臺觀光人數減少及兩岸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律,務實妥適處理兩岸事務。對於兩岸已生效之21項協議,政府持續維護協議運作並落實執行,致力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我方持續敞開溝通對話大門,希望雙方透過交流互動、溝通協商化解分歧,並請陸方勿片面設置政治前提或單方採行限縮陸客、陸生來臺等措施,且應重視臺灣民眾及臺商在中國大陸權益保障,促使兩岸關係朝正面互利方向發展。
二、兩岸觀光有助促進雙方人民交流及相互瞭解,對兩岸關係穩定發展具正面意義。政府歡迎陸客來臺旅遊之立場始終不變,並已透過兩岸觀光小兩會平臺,持續與陸方溝通說明;交通部觀光局亦持續加強臺灣觀光行銷及宣傳活動,多方促進大陸、港澳及國外觀光客來臺旅遊,有效引導產業轉型,分散旅遊依賴單一市場之風險。相關重點工作如下:
(一)活絡國內旅遊:民國105年11月起推動國內旅遊補助方案,補助受陸客減少衝擊較大之旅行業,增加觀光產業收益;另配合國民旅遊卡新措施,鼓勵公務人員集體旅遊、擴大辦理校外教學等。
(二)協助產業轉型:獎勵旅行業開發多元產品,包裝區域、深度及主題行程;輔導旅宿業接待東亞旅客等多元客源;持續辦理訓練課程,加強現職導遊人員取得第二外語能力資格等,協助業者因應市場變化調整經營策略。
(三)擴大推廣陸客自由行:105年12月調升陸客來臺自由行每日數額,表達我方歡迎陸客來臺旅遊之立場;並與網路平臺、旅行社等合作,於社群媒體加強推廣主題、深度、區域等優質自由行產品,吸引更多自由行旅客。
(四)開拓多元市場:深耕成熟市場重遊客,並開發新南向市場,除擴大免簽國家外,另已修正發布「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針對獎勵旅遊團體逐步提供多樣優惠措施,積極爭取各國業主來臺主辦獎勵員工旅遊活動;同時開發郵輪觀光市場,創造我國新旅遊競爭力。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年金改革方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5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9-223)
許委員就年金改革方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目前我國年金制度面臨人口快速老化、少子女化致基金財務失衡、13種年金制度複雜歧異等多項困境,此外,因歷史背景、制度銜接致部分對象特殊保障之特例,國人對此早有批評並要求改善,有調整之必要與急迫性。為積極推動年金改革工作,總統府於民國105年6月8日設置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依據歷次委員會議、分區會議及各界之意見,該委員會於本(106)年1月19日公布「2017年金改革方案」草案,以及「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方案-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及優惠存款財務效益評估」、「教育人員年金改革方案-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及優惠存款財務效益評估」及「勞保年金改革方案財務評估報告」等3項財務評估資料。相關資料均公布於「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pension.president.gov.tw/),供各界查閱。
二、政府推動國家年金改革,並非針對特定職業別。前開草案係於現階段透過制度調整,使制度內涵趨於一致,並改善各基金財務狀況,確保基金餘額至少一個世代不會用盡;中長期則將繼續研議提升保障相對不足之人口群之年金給付,以及各年金制度整合可行性及其方向,並同步建立監控機制,每5年或10年定期檢討,以回應未來社會及人口變遷趨勢。
三、有關年金改革應信守信賴保護原則部分,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並非全然禁止新法規之溯及適用,當舊法有瑕疵及破裂或公益保留等情形下,仍可例外溯及既往。年金改革係基於世代正義及國家整體利益考量,在充分衡酌現職及退休人員之信賴利益下,基於公益比重與變革迫切性,進行制度調整。同時考量年金改革對被改革者之衝擊、經濟弱勢者之老年經濟安全,前開草案規劃合理之過渡規定,並訂定「老年基本生活保障」門檻,以保障其老年經濟生活無虞。
四、有關勞保費率調整部分,因前開草案公布後,勞資雙方均反應勞保費率每年提高1%及上限18%負擔過於沈重,並建議費率調整至現行上限後再檢討是否繼續提高,勞動部經參酌各界意見後,費率調整初期仍維持原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版本每年提高費率0.5%至現行費率上限12%,未來費率調整幅度及上限則保留彈性,並配合至少每5年定期檢討保險財務之機制,依當時最新人口結構、財務狀況再檢討調整。
五、另為振興國內經濟、提高國人生育率及健全財政,政府已積極推動下列各項政策: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本年2月預測本年經濟成長率為1.92%,高於105年之1.50%,本年2月景氣燈號已連續8個月呈現綠燈,顯示國內景氣持續回溫。為加速提振國內經濟,政府將以「加強投資臺灣」及「落實結構改革」兩大主軸,積極推動臺灣經濟發展新模式,同時,積極開展對外經貿關係,以提升國際競爭力。
(二)針對人口結構老化、少子女化趨勢,政府亦持續規劃因應對策,並成立「行政院人口政策會報」,下設「提升生育率政策小組」與「移民政策小組」,積極協調推動與滾動檢討相關政策,維持國家經社穩健發展。
(三)為健全我國財政,政府自檢討年金制度、社福支出及教育經費、持續檢討稅制、推動資產活化及引進民間資金參與公共建設等各面向著手研議改善,本年金改革規劃,即為積極健全政府財政之多元措施之一,與財政及稅制改革等同步進行,以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呂委員玉玲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院臺施字第106008748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127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7號)
呂委員就臺灣鐵路勞動環境改善方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臺灣鐵路勞動環境改善方案問題:
(一)交通部臺鐵局(以下簡稱臺鐵局)為交通運輸事業,全年無休提供安全運輸服務,員工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受「勞動基準法」保障,亦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其薪資、獎懲及退休均依公務人員法令規定辦理外,員工出勤工作時間、請假規定及應放假之日,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經勞資協商並明訂於工作規則,報經臺北市政府核備在案。
(二)臺鐵局日夜休三班制排班方式,各班輪替有其規律,兩班之間隔均達24小時,每週均有2個以上「連續24小時」輪休日,經勞動部解釋為適法之排班制度,並無違反一例一休立法意旨之情事。臺鐵局重視員工身心健康與勞動條件,為體恤輪班員工之辛勞並尊重同仁主張輪休日需有完整一曆日之訴求等相關事項,同時配合鐵路運輸特殊性質與服務社會大眾生活便利需要,自民國105年9月成立輪班輪勤改進小組,邀請現場輪班代表(含企業工會代表與產業工會代表),針對車站輪班之排班方式、工作時間、延長工時、休息時間等勞動條件進行討論。又,在未完成法定勞資協商程序前,業與臺鐵企業工會協商同意,暫維持現行排班方式與勞動條件(含延時工資之算法仍暫依原有方式),以維護員工權益促進勞資和諧。臺鐵局將儘速與工會及員工協商適法之最佳排班方式,並兼顧員工權益及運輸責任,以尋求勞資雙贏之最佳輪勤輪班制度。
(三)臺鐵局對於未請假亦未出勤人員,曠職行政懲處作業均依相關規定辦理。於認定曠職前,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規定,先寄發曠職通知書,給予當事人說明之機會,當事人於收到曠職通知單後如有異議,應於3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未於規定期限內陳述意見者或陳述理由不正當者認定為曠職,經單位主管核定後製發曠職核定表,另曠職行政懲處係由服務單位召開考成委員會按曠職天數進行討論與決議。依據「交通事業鐵路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曠職連續2日以上未達4日者記大過處分,連續1日未滿2日者記過1次之處分。惟考量臺鐵產業工會已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起裁決之申請,為尊重「勞資爭議處理法」,於裁決期間結束後,臺鐵局再行辦理後續作業。
二、關於改善大客車運輸業勞動環境之具體作法及預計時程問題,按勞動部已將遊覽車駕駛人受僱未投保資料提供予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未來公路總局將針對未投保或非公司加保之業者加強查核。另自本(106)年2月16日起,勞動部已聯合交通部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啟動「旅行社及遊覽車客運業聯合稽查專案計畫」,優先選列經常性違規、違規情節重大或評鑑不佳之旅行社業者或丙、丁類遊覽車業者實施聯合稽查,稽查重點包括是否依規定製發派車單、租車契約、行車記錄卡等資料依規定保存等相關規定,經稽查發現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除由各相關主管機關依權責裁處並通知事業單位改善外,對於連續違反或違反情節重大者,將依相關法令加重處分,並於3個月內針對違反規定之事業單位實施複查。其中公路總局配合稽查遊覽車業者部分,截至本年3月28日止,已完成檢查48家。
三、關於駕駛時間法規問題:
(一)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2規定,對於大客車駕駛人所定每日不得超過10小時係指「實際駕車時間」;「勞動基準法」所定汽車駕駛人「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除駕駛時間外,尚包括工作前之準備與事後之整理如行車前檢查、準備時間、返廠後之清潔收拾時間,以及勤務中受拘束之待命時間等,均屬該法所稱之「工作時間」,兩者規定並無扞格之處。是以,大客車駕駛人之工作時間應同時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對大客車駕駛人每日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及「勞動基準法」對每日正常工作加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之規定,為對駕駛人工作安全之雙重保障。
(二)由於駕駛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之安排及樣態不一,至於一日行程中「未行車之等候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及其工作時間如何計算,應視個案情形,先釐清該時段內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並是否得自由利用而定。
(三)為避免外界誤解,公路總局已著手修訂「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增訂明確駕駛時間限制於「勞動基準法」工時規定下之實際駕車工作時間規範。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院臺施字第106008749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127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0號)
吳委員就三鶯大橋改建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三鶯大橋改建問題:
(一)有關三鶯大橋改建一案,經查新北市政府規劃分4期辦理,目前優先辦理第1期增設機車專用道及人行自行車道工程,內政部營建署業於民國105年5月2日核定補助規劃設計經費2,489萬元,該府已完成基本設計,刻辦理細部設計中,並預計本(106)年9月完成。有關三鶯二橋新建工程部分,現階段進度己達82.9%,預定於本年7月底可先行通車並於9月完工,將不致影響整體三鶯大橋之改建工程進展。
(二)另行政院業核定105年度起之汽車燃料費(以下簡稱汽燃費)重新分配政策,生活圈道路經費自該年度起已涵括在上開重分配經費內,並直接撥付地方政府,業大幅提高地方政府財政及建設之自主性。目前交通部辦理各年度汽燃費使用計畫審議,亦建議各地方政府考量施政順序及當地實際交通需求,妥善納入其年度汽燃費使用計畫項下推動。經查新北市政府近年所獲上開汽燃費重分配額度均有增加,併原有汽燃費額度2.39億元計算,則105年度該府共計受撥付23.43億元,本年度受撥付亦增為24.62億元,爰三鶯大橋改建所需相關經費部分,宜由新北市政府優先納入其年度汽燃費使用計畫或其他自有財源項下推動。
二、關於北土城(清水)交流道問題:
(一)有關國道3號增設北土城交流道工程部分,案經新北市政府105年12月30日函送可行性研究報告至交通部高公局(以下簡稱高公局),該局已依「高速公路增設及改善交流道申請審核作業要點」於本年2月20日召開審議會議,結論略以:本案有條件通過,並請新北市政府依所列5項條件修正後,提送高公局陳報核定。
(二)俟新北市政府提送前開可行性研究修正報告後,高公局將儘速辦理相關陳報作業。
三、關於鳶山隧道問題:
(一)本案係新北市政府擬自三峽台3線大同橋往北新闢道路,規劃將以隧道貫穿鳶山,直通銜接國道3號三鶯交流道,以作為三峽外環交通要道,俾紓解交通。上開道路全長約3.57公里,並採3路段推動:
1.「與台3線銜接之平面段」長約1.18公里,需穿越公墓區,經費約6.17億元。
2.「鳶山隧道段」長約1.35公里,依該府研議,需辦理環評及水保作業,經費約13.42億元。
3.「國道三鶯交流道段」長度1.04公里,需經高公局審核並與捷運三鶯線共線(長度250公尺),經費約7.16億元。
(二)本案因屬地方道路之新闢工程,非為國道、省道公路系統,依「公路法」規定,主管機關係地方政府,故有關鳶山隧道新建工程建所需經費部分,允宜由新北市政府運用自有財源辦理。
(三)另鑑於案內「鳶山隧道段」需辦理環評及水保作業,且「國道三鶯交流道段」尚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需經高公局審核,並應與捷運三鶯線一同規劃,爰新北市政府宜俟環評作業辦竣,並洽高公局完成審核及相關規劃作業後,再籌措經費辦理為妥。
四、關於捷運三鶯線問題:
依「大眾捷運法」第4條第1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基於捷運三鶯線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故本案推動過程倘涉有計畫變更等情事時,應由該府提出修正計畫循序提報交通部審查後,核轉行政院核定。交通部將持續督促新北市政府積極辦理捷運三鶯線之推動。
五、關於捷運萬大線問題:
(一)經查本計畫第1期工程(中正紀念堂至中和)修正計畫總經費目前已調整為777.81億元,期程調整至107年底完工,案經行政院103年9月23日核定,臺北市政府刻持續辦理施工作業中。另本計畫第2期路線(中和─土城─樹林─迴龍)財務計畫部分,前因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就報告書內容、財務估算、計畫期程及都市計畫變更等細節未取得共識,迄105年12月8日始共同審核同意。本年1月26日臺北市政府已將上開修正財務計畫函報交通部,刻正由交通部高鐵局(以下簡稱高鐵局)審查中。
(二)又,鑑於司法院業就美河市聯合開發爭議案作成釋字第743號解釋,交通部已請高鐵局儘速研提「大眾捷運法」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修正草案,俾完備相關規定,後續該部將循法制程序,積極辦理修法事宜。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發展綠電,不能以廢核為前提而陷入限電危機與空汙大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5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9-227)
許委員就臺灣發展綠電,不能以廢核為前提而陷入限電危機與空汙大增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為達成114年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達20%、燃煤發電量占比降至30%、低碳天然氣發電量占比達50%之潔淨能源結構,以及既有核電廠(核一、二、三)如期除役,核四不運轉等目標,本部業於105年5月啟動能源轉型,積極推動節約能源及再生能源設置,具體推動內容如下:
一、穩定開源及擴大需量管理,確保供電安全
(一)短期策略:持續強化既有機組運轉與維護,維持機組可用;確保規劃及施工中之燃煤及燃氣電廠皆能如期完工商轉;依據「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運用汽電共生系統之供電潛力,建立緊急增購電力機制。需求面擴大需量管理,推動多元時間電價、需量競價及用戶群代表(Aggregator)需量反應措施等,增加抑低尖峰之效果。
(二)中長期策略:持續推動傳統火力電廠汰舊換新,引進高效率機組同時減少污染排放,並擴大再生能源開發,增加電力供應能力同時降低碳排放。
二、推動節能極大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抑低電力需求成長
(一)採取技術研發、示範運用、獎勵補助、產業推動、查核輔導、教育宣導、強制性規範等七大策略推動節電工作。
(二)規劃結合地方政府推動「新節電運動」,以政府帶頭、產業響應、全民參與等主軸,共同促進我國低碳能源轉型。
三、規畫低碳路徑
(一)全力發展再生能源:以技術成熟可行、成本效益導向、分期均衡發展、帶動產業發展及電價影響可接受為原則,擴大設置再生能源,並訂定挑戰性目標如下:
1.針對太陽光電發電,訂定「太陽光電2年期推動計畫」,並於2年內達成1.52GW之設置目標;長程(114年)達成屋頂型3GW、地面型17GW之設置目標。
2.風力發電刻正規劃「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加速推動離岸風電,訂定114年推廣目標裝置容量達3GW。
(二)擴大天然氣使用與發電:推動天然氣電廠汰舊換新,採高效率複循環機組,加速液化天然氣卸收、輸儲設備之新設或擴建。
(三)逐步降低燃煤使用:
1.燃煤發電作為能源轉型過程中,確保電力供應穩定之重要基載電力。
2.為維持能源多元性,確保能源安全,未來能源結構仍需維持適度燃煤電力。
3.積極進行燃煤電廠汰舊換新為超臨界高效率發電機組,彈性調整煤炭發電,逐步降低燃煤發電占比。
四、鑑於綠色能源將是未來驅動經濟發展的新引擎,政府於去(105)年通過「5+2產業創新」之「綠能科技產業創新方案」,以國內綠色需求為基礎,引進國內外大型投資,增加優質就業,並帶動我國綠能科技及產業躍升。復於今(106)年4月核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其中有關綠能建設部分,將於8年(106-113年)投入243.15億元特別預算,補足未來綠能發展所需的基礎建設、技術驗證等缺口,希望建構能源內需市場,帶動國內相關產業發展與創新,打造臺灣成為亞洲綠能產業發展的重要據點,以帶動綠色經濟成長。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毒品防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5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9-228)
許委員就毒品防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國防部因應清泉崗爆發國軍涉毒事件,已於本(106)年3月1日召集三軍司令、直屬部隊指揮官及聯參主官研討,並於本年3月14日訂頒「營區重點安全檢查規定」,期在兼顧營區安全維護與官兵個人隱私下,澈底達成「營外防制、營內嚇阻、部隊無毒」之目標。為解決軍中毒品問題,法務部另於本年3月13日、24日邀集國防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臺高檢)及臺北地檢署等召開「國軍毒品防制通報機制」研商會議;臺高檢亦於本年4月6日邀集全國檢察機關首長、國防部及行政院海巡署等機關,召開「研商防制毒品入侵軍中相關事宜」會議,就發現國軍涉犯毒品案件之雙向通報、強力溯源、尿液篩檢、強制採尿等問題作成決議,並由國防部擬定執行方案,以期防制毒品入侵軍中。另鑑於目前營外查獲現役軍人涉毒案件,警察機關尚無立即通報國軍之依據,致現行僅得以個案方式協調辦理,無法全盤掌握是類人員,又檢察機關針對國軍涉毒有必要入營搜查時,目前仍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規定,由憲兵人員協助執行,爰國防部已於本年4月7日擬具「辦理國軍毒品案件聯繫通報要點」(草案),規範檢察機關、警察機關及該部針對國軍涉毒案件之聯繫通報與查緝機制,俟與臺高檢、內政部警政署等研討定案後,即可據以執行。
二、教育部為建立校園藥物濫用防制支持網絡,避免涉世未深學生受新興毒品包裝或藥頭誘惑染毒,已建立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及跨部會合作機制,具體推動作為如下:
(一)洽商各部會即時蒐集新興毒品資訊或偽包裝圖檔(如毒品咖啡包、毒果凍、梅粉等),函請學校納入藥物濫用防制知能研習課程,並加強對教職員生及家長宣導。
(二)函請各大專校院及各地方政府要求所屬各級學校,於行政會議、導師會議、週(朝)會、班會等安排反毒課程,並置重點於新興毒品辨識與反毒技巧,另結合民間團體共同打造拒毒預防陣線,共同辦理全國性反毒宣導人才培訓及反毒宣導活動等。
(三)針對遭警察機關查獲之24歲以下涉毒嫌疑人資料定期勾稽,勾稽結果具學籍者,轉請學校開案輔導,並加強督導,另持續推動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通報模式,傳遞檢警機關向上溯源查察藥頭。
(四)針對藥物濫用嚴重個案,轉介專業醫療機構輔導或委請心理、社工師到校協助。此外,為強化輔導成效,補助地方成立「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諮詢服務團」,協輔藥物濫用嚴重個案。
三、為有效打擊毒品犯罪,法務部已邀集內政部、教育部、衛福部、勞動部、財政部、行政院海巡署、國防部等相關機關研商,並廣泛徵詢學者專家與第一線反毒人員意見全面檢討,以「首重降低需求,平衡抑制供需」為主軸,研擬新反毒策略,以迅速回應當前毒品情勢之發展,期能就防毒監控、拒毒預防、緝毒合作及毒品戒治等面向,有效降低施用毒品人口。復因應新興精美混合包裝之毒品式樣繁多,危險性及致死率高,惟一般民眾認識尚嫌不足,教育部、法務部、內政部與衛福部等機關,已結合司法保護、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等系統加強宣導,以提升民眾防範注意能力;另法務部及臺高檢亦召集各部會及學者專家召開「新興毒品防制策略」查緝及研修會議,就新興毒品通報、列管及審議流程,尿液檢驗機制,新興毒品宣導與查緝等事項,做成多項決議,以期遏止新興及混合型毒品之氾濫。
(五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在網路資訊無遠弗屆串流下,如何正視言論自由遭濫用,與避免限縮言論自由中取得平衡」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5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9-230)
許委員就「在網路資訊無遠弗屆串流下,如何正視言論自由遭濫用,與避免限縮言論自由中取得平衡」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查復如下:
一、隨著網路社群媒體和通訊軟體成為資訊傳播的重要管道,民眾面對網路上眾多訊息,在多元接收的同時,也常常形成困擾,部分內容容有可能引發爭議,推究其目的或許是惡作劇、或是基於商業利益,甚至為達某種政治目的,但爭議訊息造成之影響,可能造成個人名譽受損,甚至集體霸凌;若發生重大災害或社會事件,以錯誤訊息誤導民眾,更易動搖民心。然網路上所涉各項問題其實與實體社會一樣,針對網路爭議訊息如涉及個人安全、社會安全,甚至國家安全等,亦有相關法令之適用及機制可進行處理,以個人為例,無論是仇恨性、宣洩性言論、謠言甚或新聞報導,如涉及不實、誹謗言論或公然侮辱等行為,當事人皆可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
二、然而,資訊流通環境之維護及言論自由保障又為我國長期以來建立的價值,復考量網際網路的無國界特性,世界主要國家均體認不宜以公權力直接介入網際網路的運作與管理,除有違反法令之情事外,基本上是以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相互溝通與協調,尋求符合多數利益並尊重少數的治理模式,同時以提升公民媒體資訊素養為目標,故政府並不會另行針對內容進行控管性立法或修法。
三、通傳會於本(106)年4月5日審議通過之「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第17條規定,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負擔通知、移除責任,然是否涉及侵權行為或有相當爭議,允宜一定程序平衡雙方權益。換言之,涉及侵權使用者與權利人就移除之內容有所爭執,權利人應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就該爭議做最終定奪,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僅扮演資訊提供或通知轉介的角色,避免服務提供者過度負擔實體判斷責任,妨礙數位通訊傳播之流通。
四、另觀察國際作法,民主先進國家亦是以維護網際網路自由開放為前提,由業者自發性的建立自律機制或是第三方團體自主建立「事實查核機制」,以網路治理方式,共同協處網路仇恨言論、爭議訊息散播。有關德國106年4月5日通過之法案,經查目前僅為草案,尚待國會審議通過才會生效,故後續作為仍待觀察。有關當前我國網路治理機制之方向包括:
(一)業者自律:社群媒體如Facebook、通訊軟體如Line及大型網路業者如Google等發揮自律精神,持續開發相關工具,協助建立網路爭議訊息查證機制。
(二)第三方協力健全查證機制:民間公正團體加入第三方協查工作,並由自發性的第三方協查單位積極開發查證平台技術、受理網路爭議訊息檢舉,並定期公布檢測結果。
(三)公部門運用問答集方便事實查證:政府機關針對網路爭議訊息將建置問答集,並朝公開(部會信箱朝公開回應發展)、快速(開放授權引用,以縮短行政時程)、結構化(問答集資料採開放,以利第三方查證平臺快速接取)三原則推動;此外,各部會密切注意重要議題發展,適時主動澄清或說明,民間大型機關團體也可設置問答集,方便各界查核。
(四)公民團體他律:鼓勵民間公民團體自發性評鑑網路媒體,藉此他律機制注入網路發展向上提升之力量。
(五)提升公民媒體資訊素養:遇到網路爭議訊息,讓民眾具備分辨判讀能力,才能真正抑止網路不當訊息的傳遞,因此推動媒體素養教育,應是業者、公民團體及政府共同努力的目標。
(六)網路使用者自主判斷訊息之正確性:在民主開放網路時代,應是藏富於民,藏智於民,民眾近用網路時可方便、快速、查詢相關資訊,無論第三方查證平臺,政府闢謠資訊使用者皆得自主擷取,自主判斷。網路訊息傳輸者能自律事實查證,公民提升媒體資訊識讀素養,才是解決此一問題的基礎。
五、綜上所述,網路言論若危及社會安全、國家安全,侵害個人權益在我國實則有相應之罰則,絕非因網路日趨發達言論自由即可無限上綱;而為維護網路自由開放環境,亦以公民參與、資訊公開、權利救濟與多元價值為重要核心理念,透過審議式民主多元對話機制來實踐網路治理精神,並非透過「政府」或任一方決定創制,斷無公權力藉機伸手干預之事。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兩岸協議以保障臺灣民眾人身自由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5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9-224)
許委員就強化兩岸協議以保障臺灣民眾人身自由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兩岸間對於對方人員人身自由限制之「通報」,係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下簡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第1條及第12條規定,基於人道精神為基礎所為之相互協助,即「雙方係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協助」、「雙方同意及時通報對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等重要訊息」。另「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進一步就加強對兩岸投資人及相關人員之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達成共識,並以文字敘明具體措施,即「雙方將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24小時內通知」、「大陸公安機關對臺灣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臺灣投資企業之臺方員工及其隨行家屬,在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時,應在24小時內依法通知當事人在大陸之家屬;當事人家屬不在大陸者,公安機關可通知其在大陸之投資企業」。至有關行政拘留亦納入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之通報,向來為我方爭取洽談之議題,陸方雖有認知,惟因其幅員廣大有無法克服之困難,未來法務部將就具體執行之可行性及方式持續與陸方協商。
二、針對李明哲案,政府已在第一時間責成行政院陸委會會同海基會及法務部等相關機關全力協助,且全程掌握處理進度。相關辦理情形如下:
(一)法務部依據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數度聯繫中國大陸,並兩度以正式公函聯繫,除要求中國大陸協助查明李明哲先生下落及現況外,亦要求注意李明哲先生之身體狀況;若李明哲先生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應基於協議規定之精神及人道關懷考量,刻即通報我方,俾轉知家屬。調查期間亦應保障李明哲先生之人權及合法權益之行使,惟法務部目前尚未獲得陸方正式回應。
(二)行政院陸委會多次通告國臺辦與海基會多次發函及電話聯繫海協會,促請陸方儘速透過雙方正式管道進行聯繫通報,具體回應我方及家屬訴求,妥善處理本案。另行政院陸委會亦與家屬及NGO團體保持密切聯繫,全力協助家屬,並多次發布新聞資料及於本(106)年4月11日召開國際記者會,嚴正表明政府立場。
(三)政府將循序漸進綜合考量各種因素,持續與對岸溝通協調,透過一切管道營救李明哲先生早日平安返臺,並持續檢視兩岸各項協議執行情形,以維護我國人權益。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院臺施字第106008749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127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3號)
林委員就儘速通過五股泰山輕軌捷運之可行性評估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儘速通過五股泰山輕軌捷運之可行性評估問題,按新北市政府辦理之「五股泰山線輕軌運輸系統暨周邊土地開發可行性研究」報告書,該府依本部於民國103年12月1日審查意見修正後,於105年3月21日函送本部,案經本部高鐵局於同年5月31日辦理現勘及初審會議完竣,目前刻由新北市政府依上開初審意見修正中,俟該府完成修正並函送本部後,將循序審議。
二、關於台64線蘆洲端─永安大橋增設蘆洲匝道出口問題,按「108線二重疏洪道橋新建工程」係由本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施工,後命名為「永安大橋」,現為新北市政府轄管道路,非屬台64線之主線或匝道範圍。另查自105年度起新北市每年分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達20餘億元,本(106)年度為24.62億元。是以,有關建議利用永安大橋預留之匝道缺口增設匝道銜接永安南路以疏解該大橋及現有匝道壅塞情形,宜由新北市政府視需求列入年度「汽車燃料使用費分配經費使用計畫」提報審查,公路總局將協助審查。
三、關於蘆社大橋興建計畫開發時程問題,按本部業於100年3月23日邀集原行政院經建會(現已改制為國發會)、內政部、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等機關召開「研商蘆社大橋興建推動事宜」會議,結論略以:蘆社大橋跨越新北市及臺北市,兩端分別連接新北市蘆洲地區及臺北市社子島地區之都市計畫道路,其定位為市區道路。基此,依規定應由新北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協商辦理,其需中央協助事項,則由中央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內政部協處。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靜儀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院臺施字第106008749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127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5號)
林委員就健保卡冒用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福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健保卡冒用問題:
(一)有關民眾特意使用他人健保卡前往診所就診,特約醫療院所該如何善盡舉證之可能,才合乎本部健保署(以下簡稱健保署)不可歸責之規定方面: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健保法)第69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保險對象就醫時,查核其健保卡;未經查核者,保險人得不予支付醫療費用;已領取醫療費用者,保險人應予追還。但不可歸責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者,不在此限。據此,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保險對象就醫時,查核其健保卡,如因健保卡之本人或冒用人有偽造或變造身分相關資料,致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無法辨識,自屬不可歸責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健保署仍予以支付該醫療費用。
(二)有關持冒用健保卡之民眾於健保法之相應責任方面:
1.依健保法第81條前段規定:「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上開「領取保險給付」所規範對象為民眾不當使用健保卡之情事,故就民眾冒用健保卡者自應依本規定處以罰鍰處分。
2.按民眾冒用健保卡之行為,將致看診院所陷於錯誤,而意圖詐得免付診療費之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此已符合刑法所定詐欺得利罪之構成要件,故健保署當以被害人身分,就該借卡行為函送法辦。
3.又健保卡之本人與冒用人間,因其知悉並有意使他人持其健保卡就醫,應認為有共同以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之犯意聯絡,依「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係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健保署得依健保法第81條處罰健保卡之本人與冒用人。
(三)有關二代健保卡對於加強特約診所辨識民眾本人是否有更完善之準備方面:
1.健保署首批健保卡迄今已逾13年,經統計仍有約1,100萬民眾持有首批發放之健保卡,實有更換之必要性與急迫性。
2.健保署於民國105年7月將「二代健保卡計畫」草案陳報行政院爭取相關預算。
行政院於105年9月函復決議本案「暫緩實施」,並從下列面向再評估計畫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1)政策面考量配合內政部晶片國民身分證合併之可行性。
(2)法規面釐清電子簽章功能之適法性與使用範圍。
(3)效益面衡酌換發健保卡能帶來之影響與相關應用。
(4)財務面就換卡方式進行財務評估、成本分析與經費估算。
3.由於健保卡使用涉及民眾與院所使用及相關權益,本部與健保署於本(106)年研議重啟二代健保卡計畫。另針對外界關心健保卡可能遭冒用情事,二代健保卡規劃,已針對一定年紀以上之民眾,必要黏貼照片於實體卡片上,方便醫護人員辨識,且二代健保卡規劃納入憑證(GPKI)功能,符合政府資訊安全規範,強化民眾持有卡片安全性,降低被冒用或資料洩漏風險。
二、關於整合本部下轄機關之網路及社群媒體資源,統一溝通窗口進行即時及有效之反映問題: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業務各有其專業性,獨立建置官方網站及臉書社群,以有效進行各項議題之分眾宣導有其必要性。惟本部官網亦依據業務分類建置,包含所屬機關業務內容,以利民眾查詢。
(二)有關對外溝通或宣導,由本部各業務主管單位(包含所屬機關)主責,公關室協助安排召開記者會或發布新聞稿。目前本部每星期均有例行記者會,發布最新政策訊息。所屬各單位每天亦會即時發布新聞稿數則,並於本部官網同步發布,提供最新醫療健康、食藥、防疫及社福相關訊息供媒體報導,以滿足民眾知的權利。
(三)對於媒體或網路上之不實報導或假新聞及偽資訊,本部亦會立即查證,透過新聞稿或召開臨時記者會澄清,內容除會放入本部及所屬機關官網之闢謠或真相專區外,亦會運用臉書或line@等新媒體工具同步推播讓民眾知曉。
(四)本部官網平時有依民眾關切議題調整網頁內容之機制,方便民眾查詢。而line@及臉書之經營,近期已分別邀集部內及所屬機關召開會議,每月依照特定節日或議題排定輪值議題,主動對外宣導。未來將持續定期檢討,運用新媒體與民眾溝通,以擴大傳播效益。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曼麗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院臺施字第106008749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127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6號)
陳委員就跨部會推動空氣污染防制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跨部會推動空氣污染防制問題:
(一)為積極改善空氣品質,行政院環保署刻正與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推動強化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作為、改變燃料(鍋爐重油改柴油或天然氣)、改變風俗習慣(紙錢、香枝、金紙、鞭炮、民俗活動)、防制河川揚塵、防制裸露地揚塵(含道路揚塵)、防制營建及堆置揚塵、管制餐飲油煙、管制大客貨車黑煙、管制農業廢棄物燃燒排煙及管制機車青白煙等10大措施,以及推動電動二輪車、電動公車、電動蔬果運輸車、柴油車加裝濾煙器、飯店使用天然氣鍋爐、河川揚塵防制、兩岸空氣品質改善交流合作、細懸浮微粒(PM2.5)管制相關基礎及背景研究等8項近程強化工作。
(二)另為提高行政效能,加速空氣污染改善工作,行政院環保署已依據議題特性、對象、執行期程等因素辦理多場次會議,與相關部會、地方政府、民間團體等單位針對不同議題逐一進行協商討論,易於聚焦達成共識,並辦理監督執行績效檢討會議,追蹤執行成效滾動檢討。此外,涉及需各部會統合事項,行政院並已於本(106)年3月23日召開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後續辦理情形追蹤會議,針對防制策略與辦理情形進行檢視,持續追蹤,藉此除可促使快速推動執行相關措施,亦達到空氣污染減量行動督導聯繫會報功效。
(三)又行政院已於本年4月13日院會通過「空氣污染防制策略」作為跨部會共同努力之目標,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皆要形成共識並互相配合外,全民亦要有共識,民間企業與社會團體一起努力,除在民國108年底完成短中期目標,未來還要進一步設定長期目標,期望我國空氣品質達到先進國家之水準。
二、關於徵收船舶空氣污染防制費問題,依行政院環保署建置港區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冊,顯示遠洋船舶對各港區氮氧化物及硫氧化物之排放占有一定比率,且航運量愈大占比亦愈大,嚴重影響鄰近港區區域空氣品質,損害民眾健康。為解決進港船舶所造成之空氣污染,基於污染者付費觀念與公平原則,該署研擬徵收船舶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針對實際排放量進行收取,將進港、停泊、出港等階段納入推估依據,以貨櫃輪為例,約占原商港費平均之10%至18%左右。依據鄰近國商港費用收取標準,臺灣商港費用略低於鄰近國家之商港費用,如臺灣商港費加上船舶空污費總和,多數低於鄰近港口之商港費。另交通部將持續就港區推動船舶進港減速及推廣使用岸電等相關措施,以有效推動港區船舶減碳措施。
三、關於推動漁港岸電問題,按每年漁港建設相關預算有限,且須以維持全國224處漁港基本運作功能為優先,故無足夠經費推動漁港岸電建置工作。又空污費係基於污染者付費之原則,適度向污染排放者徵收污染費用並應用於空氣污染減量成本上,由於空污費屬專款專用之特別公課,若利用目前污染排放者所繳付之費用補助於未繳付費用之補助項目,有失其公平原則。是以,考量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挹注漁港岸電建置有其困難,且經行政院農委會評估結果,除部分大型隨船安置漁工之漁船外,絕大部分漁船進港後即未發動內燃機,故該會將於有需求之漁港研擬推動設置岸電事宜。
四、關於行政院環保署組織改造問題:
(一)為提升政府組織運作及行政效能,行政院前針對尚未完成組織調整之部會,以分階段、部分先調方式辦理,已先行處理「與其他部會間關連性較小且共識性高者」、「展現精簡政府組織意涵者」或「具急迫性或前瞻性,且較少涉及跨部會者」之部分機關,於105年12月15日將陸委會、交通部高公局、交通部鐵道局及人事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等新機關組織法草案函送貴院審議。
(二)鑑於尚未完成組織調整之環境資源部及所屬機關組織設計與業務職掌較為複雜,且各界就業務歸屬劃分亦有不同想法,後續將廣徵各界意見持續溝通協調。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春米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院臺施字第106008749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127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7號)
周委員就偏鄉醫療資源缺乏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福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偏鄉醫療資源缺乏問題:
(一)為確保偏鄉及離島等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醫療照護需求與品質,本部自民國102年起辦理「醫學中心支援離島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緊急醫療照護服務獎勵計畫」(以下簡稱醫學中心支援計畫)。又自105年起擴大辦理醫學中心支援計畫,協調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及醫學中心分別於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花蓮縣、臺東縣、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提供10名支援兒科專科及7名婦產科醫師人力。按本部已補助恆春旅遊醫院由義大醫院支援婦產科及兒科醫師各1名,以提升恆春地區婦兒科醫療服務品質。
(二)另為強化24小時兒科急診服務,本部自105年起辦理「提升兒科急診醫療品質及資源整合計畫」,目前全國已有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臺中市、雲林縣、南投縣、嘉義市、彰化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澎湖縣計14家急救責任醫院,可提供24小時兒科專科醫師急診服務。
二、關於城鄉之醫師人力分布不均問題:
(一)為充實基層及偏遠地區人力,本部已將離島及偏遠地區醫療機構,納入辦理公費醫師分發之優先順位,105年至本(106)年已分發25名公費醫師至屏東地區服務,占所有分發人數17.4%。
(二)又為鼓勵公費醫師服務期滿後,繼續於偏鄉地區醫院或衛生所提供醫療服務,本部刻正規劃辦理「偏鄉公費醫師留任獎勵計畫」,藉由津貼之補助,提升公費醫師留任意願,穩定偏遠地區之醫療機構人力。
(三)前揭醫學中心支援計畫自105年度起係由27家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25家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共提供11類科107位急重症之醫師人力,協助在地醫院達成「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為能更符合獎勵醫院實際運作情況,本計畫目前各獎勵醫院若經評估認為確有變更專科醫師科別之需求,亦得申請變更契約,以符合當地民眾實際需要。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王委員金平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院臺施字第106008749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127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8號)
王委員就臺灣經濟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臺灣經濟問題:
(一)有關恢復國內景氣方面:
1.行政院主計總處本(106)年2月上修本年經濟成長率至1.92%,主因為外需增溫,以及內需穩定成長所致。本年2月景氣燈號連續第8個月呈現綠燈,3月臺灣製造業採購經理人指數(PMI)連續第13個月擴張,顯示國內景氣持續回溫。
2.展望未來,國際貨幣基金(IMF)預估本年世界貿易量擴張率將由1.9%回升至3.8%,加上國內半導體深具製程領先優勢,與車用電子、物聯網及高效能運算等新興應用產品需求擴增,可望推升我國出口動能。內需部分,隨國內景氣逐步回溫,民間消費可望維持溫和成長,而半導體及相關供應鏈業者高階製程投資可望延續,加以政府積極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前瞻基礎建設等,有助提振國內投資。
(二)有關提振臺灣經濟活力方面:政府將掌握國內外經濟復甦契機,順勢推動改革措施,讓國內經濟更為活絡與強韌。本年政府將從「加強投資臺灣」及「落實結構改革」兩大主軸著手,以此活絡國內投資,促進產業結構轉型,翻轉臺灣經濟。相關作法,說明如下:
1.加強投資臺灣:政府將在半導體等既有優勢產業基礎上,加強推動投資「五加二」產業創新、數位經濟、半導體及文化創意產業,打造下一世代臺灣產業主力,同時,積極投資前瞻基礎建設,以打造優良投資環境。
2.落實結構改革:為因應數位經濟時代,政府將積極推動財經法制革新,積極在產業創新、人才培育及延攬、提升資金運用效率等各層面進行制度改革,改善投資及創業環境。
二、關於國家財政問題:
(一)查「公共債務法」於民國102年7月10日修正公布,並自103年1月1日施行。依該法第1條規定,為維護國家財政健全,支應國家發展需要,規範各級政府公共債務,特制定本法。該法考量國家發展及地方改制需要,通盤檢討公共債務管控機制,重新調整債限計算基礎與國際接軌,賦予各級政府合理債限,配套增訂強制還本、債務預警及債務資訊揭露等措施,以維財政紀律。
(二)鑑於近年國內投資動能不足,為奠定未來國家發展基礎,政府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並訂定債務管控措施。依本年3月23日函送貴院審議之「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規定,本計畫經費雖得以舉債支應,惟行政院亦宣示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將嚴守財政紀律,舉債上限規範較以往嚴謹,平均每年總預算及特別預算之舉債合計仍受「公共債務法」15%之流量限制;存量限制部分亦不會增加,維持現有負債占GDP34.6%比重,在年度預算維持2兆元之情況下,仍可以維持穩健之財政政策。
(三)預估本年底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為5兆5,171億元,占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數33.1%,距離債限尚有7.5個百分點,舉債空間約1兆2,471億元(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本年2月15日公布之前3年名目GDP平均數16兆6,607億元×40.6%-債務未償餘額5兆5,171億元),可作為施政所需財源。公共建設支出可提供經濟成長動能,帶動投資意願,發揮長期效益,因此由舉債支應公共建設,並由建設效益期間之納稅義務人平均負擔債務還本付息,符合受益公平原則。爰政府為帶動經濟舉債支應公共建設資本支出,可奠定未來國家發展基礎。
(四)我國各級政府未來或有給付責任截至105年6月底為17兆5,923億元,依據聯合國國民經濟會計制度(SNA)及國際貨幣基金政府財政統計手冊(GFSM)之規定,除退休公教人員優惠存款逾期未歸墊差額利息等350億元,不納入一般政府負債計算。又社會保險基金未來給付責任,可視經濟環境變更,修改給付條件及公式,屬不確定支出,不計入一般政府負債。目前我國各項社會保險年金因少子女化、平均餘命延長、市場利率降低導致投資報酬率下降等因素,致影響其財務穩健,政府積極推動年金改革,透過費率調整及給付公式變更方式改善。爰該等未來給付責任,自無須納入「公共債務法」債限及一般政府負債計算。
(五)「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修正草案前曾函送貴院審議,惟未及於第8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審議,屆期不續審,財政部將積極通盤檢討後重行提送。未來財劃法修正重點包括「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劃一直轄市與縣(市)分配基礎」、「調劑地方財政盈虛」、「強化地方財政努力誘因機制」及「落實財政紀律」等目標,其中在落實財政紀律方面,對於地方政府違反一般性補助款限定用途、不負擔應負擔經費時,中央得採取停撥、緩撥補助款或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或以其獲配之補助款或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扣減抵充。
(六)財政部為改善地方財政,除推動考核輔導、經驗分享及教育研習,「財政健全方案」已完成地方稅優惠措施檢討及強化不動產價格評定、督促地方政府成立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落實債務控管,並訂定地方財政評比指標逐年公布,經由加強資訊透明度,激勵地方政府良性競爭。鑑於地方財務收支及管理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係屬地方自治事項,地方財政問題非僅依賴財劃法之修正即可解決,地方政府仍應本財政自我負責精神,厲行各項開源節流措施,落實財政紀律,以健全財政運作。
三、關於兩岸關係問題:
(一)自105年520以來,我政府根據「中華民國憲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務實處理兩岸事務,維持兩岸和平發展,面對許多挑戰,政府始終秉持承諾不變、善意不變,惟不會屈服於壓力,亦不會走回對抗老路之態度,謹慎處理兩岸交流往來相關議題。
(二)兩岸經貿交流密切,是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重要因素之一,我政府持續推動兩岸經貿交流與發展,促進兩岸經貿互惠互利往來,因應國際及兩岸經貿情勢變化,調整兩岸經貿政策,建立經濟安全風險管理機制,以確保兩岸經貿交流對臺灣之整體利益,提升臺灣經濟競爭力。
(三)近期受全球低經濟成長影響,兩岸各項經貿往來呈現趨緩,另因中國大陸經濟成長減緩及推動經濟轉型、增加在地化生產等因素,影響我對中國大陸出口,過去兩岸經貿互補大於競爭,隨著中國大陸紅色供應鏈崛起,亦對臺灣廠商及在中國大陸臺商之經營造成衝擊。面對兩岸經濟結構變化,政府將推動經濟發展新模式,對內積極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調整臺灣經濟結構,強化臺灣經濟活力與自主性,對外加強與全球及區域之連結,積極參與多邊及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談判,並推動新南向政策,提升對外經濟格局及多元性,並非要取代中國大陸市場。兩岸在區域和平及發展上,存在共同利益,若相互合作,可發揮更大之力量,未來不排除在適當時機,與對岸就相關議題及合作事項,展開協商及對話,促使新南向政策及兩岸關係相輔相成,共創區域合作典範。
(四)政府亦將採取作為,協助臺商減少各種不公平競爭帶來之壓力,政府將繼續強化對臺商之輔導及服務,協助臺商因應最新情勢,調整經營策略及布局規劃,考量布局全球及回臺投資之角度,尋求新的發展及投資機會,另亦呼籲陸方能持續落實兩岸已生效之協議,回應臺商相關訴求,並確實保障臺商權益。
(五)兩岸經貿往來密切,政府歡迎中國大陸人民來臺從事經貿交流相關活動之態度並未改變,近期中國大陸以政治因素單方對臺採取緊縮作為,影響兩岸正常往來互動,我政府多次呼籲,兩岸應透過溝通對話化解分歧,方能促進雙方各領域健康有序之交流與合作,保障民眾權益福祉。未來兩岸關係是否能夠峰迴路轉,將取決於我方之耐心及堅定信念。另一方面,亦將取決於中國大陸如何看待兩岸關係之未來,是否亦願意承擔起責任,以新的思維及做法,共同擘劃兩岸互動新模式,來回應兩岸人民及區域內所有成員對和平發展之共同期待。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施委員義芳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院臺施字第106008749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127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6007號)
施委員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除於民國106年3月24日貴院本會期第6次會議,施委員對本院長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時,由本院長、交通部賀陳部長旦即席答復外,有關「政府採購法」合理標、國際標及履約爭議等問題未答部分,經交據行政院工程會答復如下:
一、關於合理標問題,為鼓勵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本會將從下列2大方向進行:
(一)完善採購法令規定:105年9月23日訂定「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及「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停止適用部分解釋函令、修訂採購法令相關規定、訂定相關手冊及範例。
(二)強化採購人員保障機制:經會同法務部共同研商,其具體措施包括政風機構參與採購審查小組機制、推動重大工程廉政平臺、減少對採購人員影響、加強檢調人員對最有利標作業之法令認知等。
二、關於國際標問題,施委員曾建議本會召集業界舉辦會議,提出工程契約改進版本,本會已於105年12月8日邀請施委員國會辦公室、部分中央與地方機關及業界團體代表,共同研商「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相關條文,其中有關國外廠商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機關部分,會議結論略以:查上開契約範本已有選項供機關勾選,得標廠商履約結果之智慧財產權依契約約定得歸屬於機關,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之智慧財產權仍歸屬廠商,機關不得任意使用。該會議紀錄並已於105年12月20日函送施委員國會辦公室。
三、關於履約爭議問題,施委員提案「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及履約爭議處理機制之修正條文,其中第85條之1及第85條之3,本會意見如下:
(一)有關第85條之1修正條文部分:
1.第1項第1款後段增訂政府採購之履約爭議,得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考量政府採購契約爭議屬私法契約性質,本私法自治原則,就紛爭之解決方式,縱未規定,雙方亦得合意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無須明定。
2.另第1項第1款增訂文字將造成同條第2項「強制調解後強制仲裁」之效果,茲因強制仲裁具有高度違憲疑慮,司法院曾表示,立法強制仲裁有違反憲法第16條人民訴訟權保障之疑義;因涉及跨院際及部會之議題,行政院曾責成原行政院研考會(現已改制為國發會)委託研究結果,認強制仲裁有高度違憲疑慮,如確基於極為重大之公共利益而須採行此制度時,亦需配置相關配套措施。
(二)有關第85條之3修正條文部分,修正第2項「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置3人,應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依現行規定,係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1人至3人進行調解,如不論案件性質、規模大小,一律強制規定應置調解委員3人,勢將加重行政及協調作業之負擔,反不能達成快速處理之目的;另強制調解委員「應」出具調解建議,倘於申請人無理由情形下,除影響申請人後續爭議處理之權益外,對申請人並無實益;而於申請人有理由之情形下,調解委員原即會出具調解建議,現行規定與施委員意見相同。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鄭委員寶清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院臺施字第106008748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127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9號)
鄭委員就成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成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問題,鑑於各國因國情不同,其運輸事故調查制度之設計亦有所差異,除美國、加拿大係以設於聯邦政府之委員會(與部同級之獨立機關)方式運作外,其他如英國、法國、德國、韓國、日本、新加坡等則設於運輸部或交通部(省)之下,且多屬獨立機關。又目前我國除飛航事故之調查屬於國際事務具獨立機關制度外,其他鐵路、公路、海運、管線運輸等屬於國內事務,並無獨立調查制度。再者,飛安會業依照民國105年10月27日貴院第9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研擬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設置計畫書草案報院,案經交行政院人事總處審查,本部已於本(106)年3月27日函復該總處略以,為期慎重,業交由運研所基於過去相關研究基礎續行研議並提供意見。是以,成立超然、具獨立調查機關制度之運輸安全委員會,涉及組織預算、人員專長與配置、業務重整調適等相關問題,需要考量行政組織之整體架構與運作效能,未來若擬比照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NTSB),逐步將我國飛安會納入鐵路、公路、海運、管線運輸等成立專責運輸安全調查機關,本部將成立研究小組推動組織調整。
二、關於研議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納入公民參與機制問題:
(一)查本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辦理相關工程需使用私有土地時,均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至少舉行2次公聽會,邀請全體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表達意見,並作適當之處理及說明後,再召開土地取得協議會,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目前統計達成協議之比例約70%至90%左右;若與所有權人協議不成時,會再請民眾陳述意見,始依法向內政部申請徵收,由該部審議。故公路總局對於土地之取得,已落實民眾參與機制,給予利害關係人即時表達意見之機會。
(二)公路總局對於未能達成協議價購之土地需辦理徵收時,係自行向內政部提出申請,並非由地方政府提出,地方政府申請之徵收案應屬各地方政府管養之道路。
(三)另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應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該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故有關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納入公民參與機制,讓民眾可以進場發言部分,本部已轉請內政部研議。
三、關於桃園鐵路地下化、捷運綠線、捷運棕線之進度及期程表問題:
(一)有關桃園鐵路地下化部分,按本部已將桃園市政府所提之「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改採地下化可行性研究報告」於105年12月26日函報行政院,行政院業於本年2月9日函復請重新修正檢討後循序提報。嗣經轉請桃園市政府檢討修正,該府已於本年3月8日提送修正版可行性研究報告書到部,目前已請本部鐵工局協助確認檢視並由各單位提供相關意見中,俟綜整意見後,本部將儘速函報行政院。有關桃園鐵路地下化之期程,依實務及法定程序,綜合規劃核定(含環境影響評估)後尚需辦理用地取得作業及工程設計,桃園市政府預估於綜合規劃核定後8年完工。
(二)有關捷運綠線部分,經國發會於105年3月21日召開委員會議審議完竣,行政院已於同年4月20日核定,預定117年通車。
(三)有關捷運棕線部分,本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書經本部104年10月29日召開捷運審議委員會議審議原則同意,桃園市政府業依會議結論修正後於105年1月14日報部,經審查後於同年3月22日函報行政院,行政院業於同年6月30日函復請本部審閱推動必要性。嗣經轉請本部高鐵局檢視推動必要性,桃園市政府亦於本年2月9日函報補充說明,本部經請高鐵局審查後,業於本年4月11日函復審查意見。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孫綾就新北市八里污水處理廠承包商疑似將廠區未處理過之污水排入海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5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9-219)
呂委員就新北市八里污水處理廠承包商疑似將廠區未處理過之污水排入海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新北市八里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八里廠)迄今稽查相關情形一節:
(一)自民國89年迄至本(106)年3月,八里廠共遭處分12次,罰鍰金額157.2萬元,不符合放流水標準10次(化學需氧量5次、大腸桿菌群7次、懸浮固體3次、生化需氧量4次),有2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微幅超過放流水標準,均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新北市政府環保局)依法告發在案。
(二)本年4月5日媒體披露該廠有違法排放之嫌後,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當日即會同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同仁進場稽查,於海洋放流抽水站採水樣送驗,檢驗報告預計月底前出爐,後續將俟檢測結果依法辦理。另查該廠污水緊急排放口,閥門確認為關閉狀態。
(三)新北市政府環保局本年4月6日再次進場稽查,發現八里廠於本年2月6日及3月9日進行進水渠清砂作業時,因作業需要排空分水井內污水,曾2次將沉澱池中約1,800噸污水經緊急排放管排至海洋放流抽水站,再經海放管排放入海,因屬未依許可登記之事項運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規定,由新北市政府環保局依同法第47條規定,各開出600萬元罰鍰之處分罰單;以上2件通知陳述意見中。
(四)環保署於本年4月14日再次派員勘查八里廠海放抽水站放流水水質及污水緊急排放口,污泥產出及清運情形,現場未發現異常情形,刻正調閱比對該廠定期申報資料、污泥清除等資料。另已協調新北市政府環保局於本年4月10日函文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要求於文到翌日起逐日採樣檢測該廠放流水水質,並將檢驗報告提報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備查;且將該廠廢(污)水檢測申報作業,由原先每3個月申報1次調整為每月申報1次,並於次月15日前依規定上網完成申報及資訊公開。
二、有關污水處理監測系統一節:
(一)環保署已著手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新增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1,500立方公尺以上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並與地方主管機關連線傳輸,以利環保機關即時掌握公共污水廠放流水質,且放流水質數據亦將即時公開於該署「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訊公開查詢系統」,供全民檢視查詢。
(二)國內目前淡水河系八里及高雄市中區污水處理廠係採用海洋放流管線方式,將生活污水經初級處理後排放至乙類海域,受限於截流及化糞池未敲除等因素,導致污水處理廠進流原污水水質低於設計值。為促使污水處理廠善盡妥善處理責任,環保署依據水質現況及初級沉澱池合理去除率,已著手研擬「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修正草案。
(三)另內政部營建署本於下水道中央主管機關權責,於97年4月18日訂定、104年11月20日修正「公共污水處理廠評鑑作業要點」,規定下水道地方主管機關每年度均須辦理評鑑作業(內部評鑑及外部評鑑),就污水處理廠「管理」、「操作」、「維護」、「水質檢驗」及「服務績效展現」等評鑑項目評定,且為落實評鑑制度及輔導地方政府加強管理轄內公共污水處理廠操作營運狀況,該署已自100年推動「全國公共污水處理廠營運評鑑計畫」,並於100年8月及102年9月辦理八里廠評鑑,該廠放流水水質雖符合環保署規定之放流水標準,惟為達環境污染量削減目的,該署將持續監督管理作為,協助該廠改善營運操作情形,以加強削減污水中之污染量,減少附近環境與生態影響。
三、有關檢討八里廠定位一節:臺北市政府遵照行政院決議,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由該府成立專責管理單位負責營運;八里廠由該府衛工處操作維護營運,並自86年12月起開始委託民間廠商辦理代操作維護工作,目前已進入第7期委託代操作營運(103年8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由惠民公司負責執行。又,為協調統合中央與地方政府關於本系統營運管理之相關事務(包括跨省市之污水下水道系統、污水處理廠、抽水站及截流系統等),已設立「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營運管理委員會」,並依其設置要點第3點由委員會統籌本系統營運管理、操作維護、重大緊急事故、環境監測等相關事項,並邀集各方專業委員就本系統營運管理進行討論協調,內政部營建署係該委員會之出席委員之一,未來將於會議中就八里廠由臺北市政府代管之議題提請委員會討論檢討其定位,並續依委員會決議協調各方意見。
(六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靜儀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院臺施字第106008748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127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5號)
林委員就電動車推廣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電動車推廣問題:
(一)為有效推廣及促進我國電動車發展,經濟部刻正研擬新一期電動車計畫─「智慧潔淨運行新生活方案」草案,現階段規劃將由該部作為統一受理窗口,並與交通部及行政院環保署等進行跨部會密切合作,以積極整合各類補助資源,期創造綜效並增加誘因,相關部會未來將共同投入推廣措施,全力促進電動車發展。
(二)另行政院環保署現依「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已補助一般民眾或法人新購電動二輪車(含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機車),每輛補助2,000元至4,000元,目前已補助約30萬輛電動二輪車。該署並配合經濟部「智慧電動車輛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加碼補助離島租賃業者及民眾購買電動機車,每輛7,000元或1萬6,000元不等。103年至本(106)年3月底止,已補助離島居民或租賃業者購買2,878輛電動機車。
二、關於發展綠能公車問題:
(一)為落實減碳政策,並降低民眾暴露於柴油車輛廢氣機率,行政院環保署已與交通部合作,將朝向以電動公車取代傳統柴油公車之目標邁進。該署依「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規定,業定額提供每輛電動大客車150萬元補助款(50萬元補助車體、100萬元補助電池),以鼓勵客運業者採用電動大客車。
(二)另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透過補助方式積極鼓勵業者汰換或購置電動大客車綠能車輛,103年至105年共計補助3,635萬8,000元。為持續增加業者使用電動大客車誘因,交通部業於105年9月7日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除原有之車體與電池補助外,尚增加電動大客車場站補助項目。為提供更符合實際需求之補助措施,該部亦刻正修正上開要點,期推升替代能源車輛之申請率及能見度。
(三)又,有關臺中市政府擬推動電動車作為花博接駁部分,經查該府目前已向公路總局申請「106年度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2018花博期間電動公車接駁計畫」補助,案經公路總局本年3月9日函復略以,請臺中市政府補充說明各接駁路線班次、車輛配置等營運計畫,再行提出申請。至臺中市政府所申請花博接駁補助應否比照臺灣燈會辦理部分,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106-109年)」於「大型活動疏運」核定原則規定,客運車輛包租費用若屬臺灣燈會,以補助600萬元為上限,非屬臺灣燈會者,則依「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規定辦理補助。
三、關於設置電動車充換電站問題:
(一)為補助設置電動車充電站設備,推動相關充電基礎設施,經濟部已訂有「經濟部智慧電動車先導運行計畫輔導作業要點」,積極協助國內電動車產業發展,並要求受補助車輛之充電設備須符合CNS國家標準,同時採用安全及統一之規格介面,以串連現階段全國北中南各地布建之792座電動車充電設施,俾利打造綠色廊道。
(二)另目前相關業者除已設置採同規格電池之電動機車換電站約300站外,經濟部亦規劃推動業者於公營事業(如中油及中華郵政等)建置電動機車換電站約1,600站,並將輔導業者開發可於室內充電之系統,以彌補換電站之不足。
(三)又,經濟部刻正整合相關資源,朝跨部會合作方式,共同擴大充換電站之設置,說明如下:
1.電動車部分,除公有停車場、休息站建置充電設施及公有停車空間推動設置一定比例充電車位外,亦將推動標準充電介面,由經濟部配合補助,並請地方政府及相關業者共同規劃及籌措經費,期克服各地方車輛運行現況、電力負荷、土地取得及交通需求等因素,以結合地方發展並提升整體電動車推動成效。
2.電動機車換電站部分,擬透過補助,集中於加油站、郵局、便利商店、量販店、觀光景點、社區、學校等國(公)營事業及企業投入建置,全力完善電力補給網路。另考量我國電動機車外銷市場以歐洲為主,為因應當地共享租賃營運模式,並著眼於打造我國電動車產業整案輸出能力,現階段將朝規劃整合業者換電站之標準化進行,期藉助提供零組件及設計之共通平臺,加速開發我國優質、美觀及智慧化之平價車款。目前國內車廠經與德國BOSCH公司合作,業於柏林採換電模式,進行電動機車共享營運,並有1,000輛出口至歐洲,運行於柏林。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院臺施字第106008701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114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9號)
黃委員就「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TPP問題:
(一)TPP已於民國105年2月4日簽署,由會員進行國內審議程序,然而美國於本(106)年1月30日寄送意向書予TPP存放處表達無意成為TPP會員。
(二)智利前於本年3月14日至15日召開「亞太區域整合倡議高層對話:機遇與挑戰」會議,邀集TPP成員國及包括哥倫比亞、南韓、美國及中國大陸等其他國家進行研商,會後TPP現有11個成員國發表聯合聲明,重申對自由貿易之承諾及TPP於戰略及經濟層面之重要性,並表示將於本年5月20日至21日越南「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貿易部長會議續就相關議題進行討論。因此,TPP未來走向仍未明朗,政府將審慎觀察可能產生之影響,並調整我對外經貿策略,據以因應。政府推動貿易自由化與尋求參加區域經貿整合之目標不會改變,並將續參酌TPP重要內容,作為我國經濟結構升級與轉型之依據,以提升整體競爭力。
二、關於「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問題:
(一)RCEP第17回合談判已於本年2月在日本舉行,第18回合預訂5月在菲律賓召開,由於RCEP完成談判後,仍需送請各成員完成國內批准程序,我國最快需俟RCEP生效且對新成員申請加入之資格有明確定義後,始可能申請參加第2輪談判。
(二)RCEP倡議實現後,其經濟規模將占全球年生產總值(GDP)30.45%,約22.9兆美元,區域內人口達35億;RCEP成員為我國重要貿易夥伴,92年至105年我國對RCEP成員投資累計達1,726億美元,占我對外投資總額(含對陸投資)約80%。本年我與RCEP成員貿易額占我國貿易總額約58.6%,達2,995億美元,其中我國對RCEP成員出口額占出口總額約58.5%,達1,639億美元。
(三)目前RCEP尚在談判中,外交部與經濟部亦密切注意談判進展,持續透過現有雙邊對話機制強化與RCEP成員關係,營造友我氛圍。另目前我國對外經貿政策方向除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外,同時持續透過雙邊、多邊、複邊協定及APEC場域,強化與主要貿易夥伴(如美、日、歐盟、TPP及RCEP成員等)雙邊合作關係,並加強透過經貿對話機制以逐步推動洽簽「投資保障協定」(BIA)及「經濟合作協定」(ECA)。
三、關於新南向政策問題:
(一)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之主要目的,是在為臺灣社會、經濟與文化之全面發展,找到新方向及新動能,進一步提升臺灣民眾生活品質,並藉此建立我國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更廣泛之連結與對話,以及更緊密之合作,共同開創區域發展與繁榮。
(二)政府相關部會已於105年底擬訂具體工作計畫,並積極落實執行。新南向政策在各相關部會積極推動下,迄今已展現初步成果,例如自105年9月至本年2月,新南向地區來臺人次已顯著成長25.69%,遠高於全球來臺人次成長率;同期間,我國與新南向地區貿易額亦顯著成長15.71%,高於我國與全球貿易額之成長率;此外,我新南向政策亦已在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及區域鏈結4大面向,獲國內外各界積極回應。
(三)「新南向政策」係以人為本,更重視公民社會交流與經貿產業合作,以臺灣之發展經驗、技術及人才,提供新南向地區發展中國家發展之參考,進行雙向互惠之交流,促進區域共同繁榮。臺灣擁有自己之優勢與軟實力,應選擇適合自己之發展與合作方式,整合自身資源加以發揮,透過臺灣社會潛在之豐富人力資源(僑民與新住民)與技術實力,以及民間與政府之緊密合作,逐步而踏實地深化臺灣與「新南向政策」國家之關係。
四、關於日本食品輸臺問題:
(一)有關日本核災後福島及以南4縣(櫪木、茨城、千葉、群馬)食品開放與否,行政院沒有預設立場及期程,秉持「沒有健全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機制,就沒有開放解禁的問題」,重點在於發現問題、釐清事實、解決爭議,並重建民眾對政府食安政策之信心,虛心檢討現行食品檢核與管理機制,建立完整食安管理機制,重建人民信心,再行討論是否調整管制措施。外交部及駐日本代表處與日方談判,均秉持上述政策辦理。
(二)日本確實十分關心我國是否會持續管制日本輸臺食品,並主張我國對日本食品所採取之管制措施必須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亦即管制措施應有科學根據,惟即使日方積極提出要求,在過去6年來仍然秉持食安與國民健康優先之原則,以及密切觀察國際間作法做為參考,並未立即開放。
(三)有關臺日漁業協議及「沖之鳥」附近海域之漁權方面,政府向以爭取我漁民作業權益為優先考量,未來將持續透過「臺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之協商機制,尋求妥善解決臺日漁業爭議。
(四)有關我對釣魚臺列嶼立場方面,說明如下:
1.我國一貫立場:釣魚臺列嶼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土,臺灣之附屬島嶼,其行政管轄隸屬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無論從歷史、地理、地質、使用與國際法來看,均是我國領土,無庸置疑。
2.美方對釣魚臺主權歸屬不持立場:美國係於1972年5月15日結束對琉球之託管治理,並將琉球及釣魚臺列嶼之行政權移交日本,然並未將釣魚臺列嶼主權轉移予日本。自1971年以來,美國多次重申,將釣魚臺列嶼之行政權交予日本並不構成釣魚臺列嶼主權之移轉。美國曾於1971年5月26日正式照會我方表示,此事並未損害中華民國有關主權之主張。美方至今仍維持對釣魚臺列嶼之最終主權歸屬不持立場。
3.未來政府作為:政府一向主張並呼籲相關各方應依聯合國憲章與國際法,以和平方式解決爭議;未來將向美方持續溝通說明我對釣魚臺列嶼主權之立場,並重申我願與各方持續對話,維護區域和平穩定。
五、關於創新產業問題:
(一)「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係運用國家發展基金現有組織架構運作,由國家發展基金透過投資方式,結合民間資金,共同投資於有意進行轉型之現有企業,以帶動我國產業升級,創造就業機會。
(二)國家發展基金匡列1,000億元額度與民間資金共同投資於有意進行轉型之國內企業,期帶動5,000億元之投資動能。此外,「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將透過與民間投資人共同投資,借重民間專業投資輔導能量,協助被投資事業取得前瞻技術、引進新商業模式,並提供經營諮詢建議,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及創造就業機會。
(三)「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投資範圍不限特定產業,且非以新創事業為限,只要在國內投資,並能創造就業機會,皆為「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資金協助對象。
(四)國家發展基金本年度編列投資預算204億元,較105年度投資預算92億元,增加112億元,主要係用於支應「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及各項投資業務所需資金,期待「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能發揮槓桿效應。新增編列投資預算112億元規劃用以投資資通訊及物聯網產業13億元(占新增投資預算12%)、新興服務業及傳統產業17億元(占新增投資預算15%)、綠能及環保產業30億元(占新增投資預算27%)、機械及零組件產業30億元(占新增投資預算27%)、生技及醫療器材業22億元(占新增投資預算19%)等各領域產業。
(五)截至本年2月國家發展基金已洽談17件潛在投資案,目前業有2家公司備妥申請文件,向國家發展基金正式提出投資申請。另其他公司刻正研擬募資架構及準備營運計畫書階段,預計將陸續向國家發展基金提出申請。目前洽談之潛在投資案,涵蓋半導體、生技醫療、循環經濟、智慧機械、國防等領域企業升級轉型計畫。
六、關於人才流失問題:
(一)有關提振國內經濟方面:行政院主計總處本年2月預測全年經濟成長率為1.92%,高於105年之1.50%,本年2月景氣燈號已連續8個月呈現綠燈,顯示國內景氣持續回溫。為加速提振國內經濟,政府將以「加強投資臺灣」及「落實結構改革」兩大主軸,積極推動臺灣經濟發展新模式,同時,積極開展對外經貿關係,以提升國際競爭力。
(二)有關吸引外國專業人才方面:為延攬及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填補國內人才及技術缺口,以及配合「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新南向政策,並解決國際人才來(留)臺遭遇之各類問題,政府從「留才環境」之根本面著手,並推動制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加強外國人才來臺及留臺之誘因。
(三)有關提高年輕人薪資方面:推動青年薪資向上成長,關鍵在於經濟結構之轉型,改善投資環境、加強人才培訓,增強國人就業競爭力等,讓勞工可以分享經濟成長果實。政府除積極推動前述提振國內經濟各項措施外,並針對強化青年人才培訓及就業能力等推動相關措施,包括:推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以及強化青年職涯發展及提升就業技能等。另有關適足薪資部分,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揭示勞工報酬之精神,以及蔡總統提出之勞工政策,均倡導勞工最低工資應保障勞工及其家庭最低生活所需。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刻正研擬「最低工資法」草案,擬將最低生活所需參考社經指標入法,以兼顧邊際勞工就業、勞動條件及生活品質。
(四)有關「第四次工業革命」之因應方面:隨著「第四次工業革命」來臨,數位化、自動化、人工智慧化等趨勢為工業生產及商業營運帶來顛覆性轉變,將連帶影響未來工作型態與所需技能。為順應數位經濟潮流,政府刻正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及「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協助我國產業升級轉型,同時創造國人優質就業機會。
七、關於新台17線是否全面通車問題:
(一)高雄市政府為疏解現有台17線車流,規劃另闢進入市區之外環道路取名新台17線(並未納編公路系統省道),係自現有台17線進入高雄市北界後,沿援中港軍區跨後勁溪、左營區道路向南銜接中正路至左營南門圓環,全長約7公里、寬40公尺至50公尺。
(二)高雄市政府於105年6月間函提「新台17線道路開闢工程(北段0K~2K+100)」可行性評估報告,申請內政部「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補助辦理,經內政部計畫審議後於105年9月1日核定辦理,核定工程起至橋頭區典昌路至楠梓區德民路止,寬50公尺、長2,100公尺,核定總經費9億3,507萬6,000元(工程費9億597萬6,000元、用地費2,910萬元),中央補助7億5,741萬2,000元,內政部於本年度已編列所需用地費,目前由高雄市政府辦理用地取得前置作業中。
(三)有關新台17線南段用地問題,應由高雄市政府續與相關單位協調並取得共識後再申請中央計畫補助,抑或由高雄市自籌經費辦理。
八、關於Uber創新產業之啟示及衝擊問題:
(一)臺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Uber)未依法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卻招募自用車輛違規營業獲取報酬,已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二)政府相關機關從未針對Uber宣稱科技應用及預期效果表示反對,反之,面對共享經濟趨勢,政府樂見所有既有運輸業者及有意參與合法經營之業者引進創新經濟,期能透過新科技、資訊軟體之應用,提供民眾更多元、便利之環境,惟引進創新經濟同時,須遵守我國法規,以維護營運秩序及提升運輸產業服務品質。相關機關將持續關注國際發展趨勢,推動相關法規調適工作,進而達到藉由共享經濟發展帶動就業、促進創新等多贏局面。
(三)另為提供消費者優質化及智慧化運輸服務,交通部已推出「多元計程車方案」及偏鄉地區之彈性運輸服務(DRTS),透過網路應用,使計程車搭上數位經濟浪潮,滿足消費者追求客製化與細緻化服務,邁向網路新紀元。公共運輸事業為管制事業,涉及基本民行安全與消費者權益,故須政府適當之公權力介入,故「納管、納稅、納保」係提供運輸服務基本責任,亦對消費者之保障,Uber只要符合上開條件,交通部將樂於輔導協助。
(四)至於就「亞洲.矽谷推動方案」發展方面,其重點之一,是扶持新創理念、做新創事業之強力後盾,藉由推動人才、資金、法規等措施,形成一個正向Ecosystem。
政府將全面修正「公司法」、運用政府資金吸引國內外創投參與投資;研擬放寬外籍人才來臺及留臺相關措施,研議監管沙盒制度,提供創新產品、服務、商業模式之測試環境。
九、關於臺鐵基層員工過勞問題: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本法第84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於本法第3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員。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而言」。復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前開休假事項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交通部臺鐵局(以下簡稱臺鐵局)為交通事業機構屬公共服務業,全年無休服務民眾,員工經由國家考試錄取,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除享受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外,亦須盡公務員之義務。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臺鐵局工作規則由勞資協商訂定並報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其第53條略以,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妥程序,始能不出勤。臺鐵產業工會所提春節期間依法休假不出勤,不符現行相關出勤規定,且忽略臺鐵局所肩負之社會責任,尤其鐵路運輸各部門分工高度專業,端賴嚴整之工作紀律方得確保行車安全,對於未辦妥請假程序無故未出勤者,臺鐵局將依規定辦理懲處。
(三)現行三班制排班方式為78年經臺鐵局徵詢各單位輪勤輪休人員填寫「臺鐵局各單位輪勤輪休人員對排班制度意願調查表」,絕大多數輪勤人員(92.10%)均同意採行日夜休三班制,爰經勞資協商同意修訂臺鐵局工作規則,並報經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在案。另依「研商臺鐵工會指稱臺鐵局與該會93年3月31日協商會議紀錄應行補正等事宜會議」結論,現行實施日班制A及日班制B之工作方式,在不管控加班費成本、人力允許下,以排定三班制為原則。
(四)另臺鐵局業於105年12月陳請交通部協助陳報爭取請增員額,以逐步達成最佳人力及運輸效能。目前正檢討排班作業並研提各類別人員合理員額配置標準及進用期程、訓練方式、財務估算,並訂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增加合理人力作業指導綱要」及成立專業管理小組協助辦理人力請增規劃。另自105年11月即與相關工會代表就維護行車安全、兼顧員工權益及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前提下,啟動工時協商會議積極就各種排班方式、工作時間及勞動條件進行勞資協商,並與臺鐵企業工會協商同意,在未完成法定勞資協商程序前,暫維持現行排班方式與勞動條件,以維護員工權益暨促進勞資和諧,提供安全順暢之公共運輸服務。勞動部將適時提供協助,期勞資雙方早日解決爭議。
十、關於環境污染問題:
(一)「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以下簡稱緊急防制辦法)係基於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對於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交通工具使用、學校活動等採取緊急管制所訂定,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各等級濃度及應變管制作為主要參考美國聯邦「預防空氣污染緊急事件條例」,美國係結合空氣品質標準、空氣品質指標(AQI)與啟動嚴重惡化緊急應變措施,透過完整系統性之科學基礎理論,依循各污染物長期與短期暴露對健康影響之科學證據制定。以PM2.5為例,係依空氣品質惡化程度制定不同等級(三級、二級、一級嚴重惡化)之應變措施,並隨濃度嚴重程度擴大管制範圍及限制強度。
(二)緊急防制辦法制定目的,係為防止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行政院環保署除參考美國作法訂定各項空氣污染物嚴重惡化等級及對應管制作為外,依我國空氣品質現況,採預警原則,於緊急防制辦法修正草案新增二級及一級預警等級,其中將PM2.5二級預警等級設定為超過空氣品質標準(>35微克/立方公尺、AQI>100橘色)、一級預警等級設定為>54微克/立方公尺、AQI>150紅色,藉由超過標準即提前啟動相關應變措施,包含啟動降載、減產等管制作為,更有效處理我國目前中南部秋冬季節空氣品質常超過標準但未達嚴重惡化等級之空氣污染問題。
(三)空氣污染來源眾多,成因複雜,根據估計,國內105年紙錢生產量約為5萬6千公噸,國外進口約15萬7千公噸,預估焚燒量約21萬公噸,倘全數燃燒皆未經防制設備處理,估計產生PM2.5約520公噸。由於焚燒紙錢、拜香及爆竹煙火燃放等行為,大多集中在特殊節日及民俗活動進行,短時間大量產生污染,且近距離暴露,影響環境及人體健康。行政院環保署為維護民眾健康及改變社會大眾習慣,將藉由加強宣導減少燒香及紙錢,推廣紙錢集中送焚化爐燃燒,下載環保鞭炮等環保觀念與行動,改善民俗活動燃放紙錢、香枝、爆竹煙火等污染行為,以維護空氣品質。
(四)行政院環保署並已於本年4月18日修訂「大型民俗(宗教)活動空氣污染預防指引」,在尊重民間信仰活動及兼顧空氣污染減量前提下,宣導「集中燒、少燒、減燒」為原則,做為辦理大型民俗(宗教)活動之政府機關(構)及民間單位於活動規劃及監督參考,並鼓勵其可自行檢視及採用可行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或環保祭祀方式辦理,預防及減輕大型(宗教)活動可能造成之空氣污染。
(五)另考量民眾對空氣品質提升之殷切期盼,行政院環保署以更積極之態度改善空氣污染問題,行政院並於105年10月17日核定該署所提「清淨空氣行動計畫修正計畫」,除將「清淨空氣行動計畫」執行期程提前於108年完成,另進一步提出「防制煙塵掃除PM2.5」行動措施,從政府應變、全民改變、防制揚塵及管制排煙等4面向著手;此外,行政院於本年4月13日整合中央各部會量能,提出14項空氣污染防制策略,涵蓋大型電廠污染管制、推動6,000座中小型商用及工業鍋爐改用較乾淨燃料及加嚴排放標準、加速汰換高污染之8萬輛一、二期柴油車、補助三期大貨車3萬8,000輛加裝濾煙器、淘汰1百餘萬輛老舊二行程機車、商港與運輸管制、推動電動蔬果運輸車、提升公共運輸使用人次、提升軌道貨運運能、改變紙錢、香枝及鞭炮燃放習慣、餐飲油煙管制、農業廢棄物燃燒排煙管制、營建及堆置揚塵管制、河川揚塵管制等,從工業源、交通源及逸散源各面向改善空氣污染。
十一、關於107課綱問題:
(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新課綱)總綱強調落實學生適性多元選修,所規劃各領域課程綱要已降低共同必修學分,增加選修空間,並規範學校所開設之選修學分數應為學生應修習學分數之1.2至1.5倍,以增加學生適性修課之選擇及機會;未來亦將依據新課綱總綱規定,請學校設置課程諮詢教師,提供學生選課輔導與諮詢,以積極引導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學生適性學習及發展。
(二)依據現行各類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雖已提供學生可選修之學分數,惟受限於部定必修學分仍高,且教學現場慣以類組模式提供學生套裝課程,並採固定班級制授課,以致於尚難完全實現「以選修代替分組」、「提供多元選修課程」及「引導學生適性選修」之理想。
(三)配合新課綱實施在即,教育部刻正積極完善落實多元及適性選修之相關配套作為。
另為落實高三適性及完整學習,教育部已積極研議個人申請入學招生時程延後,自107學年度起逐步調整招生時程,縮短第2階段甄試時程,減少對高中課堂教學之干擾。另前已針對一般大學系(組)進行問卷調查,研擬「大學18學群招生對高中選修課程建議表」,近期將送招聯會討論後定稿。未來高中階段學生可藉此修課建議表探索特定大學學群之學習內涵,評估自己之興趣及能力後,作為報考該學群校系之專業準備,俾後續銜接高等教育之專業學習。
(四)為使大學招生能關注高中階段課程與學生適性學習,考生在校之修課歷程及學習表現,將成為選才之重要參據,教育部刻正推動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將現行申請入學備審資料予以電子化及簡化,改善現行書面備審之缺失;學習歷程檔案之收錄,以「兼顧育才培才、學校教育優先、減輕作業負擔、避免扭曲誤解、重質不重量」等原則規劃。學生可依據申請大學校系之選才條件,自主勾選學習歷程檔案資料送審。此外,並調整高三選修課程開課模式,建立跑班選修模式與案例,落實高中課程及教學正常化。
(五)實現以學習者為中心的教育為新課綱之重要教育目標。學生為教育之主體,教育應以學生發展為核心思考,建構多元之教育制度,規劃適性學習之教育措施,以促使學生多元適性發展。
十二、關於國防自衛能力問題:
(一)於我偵蒐雷達範圍內,陸方軍機起飛我方即可精準掌握。
(二)國軍在空巡邏戰機,可隨時實施攔截與交戰。
(三)若中共遼寧號航母及艦艇來犯,國軍已有完備作戰計畫,可予以重層攔截,確保國土安全。
(四)國軍在有限國防預算下,所採購彈量經均精密計算,現有愛國者二、三型飛彈,採混合搭配,可滿足國軍作戰需求;現並部署於北、中、南區域要地,用以防護關鍵基礎設施,足以因應中共導彈威脅,並充分發揮作戰效益。
(五)國軍已有完備反封鎖作戰計畫,可有效確保我對外航運暢通。
十三、關於國防自主問題:
(一)空軍新式高教機採購案,已完成建案程序,針對獲得方式(自製或外購),業於系分階段執行國內產能自製能量評估,據以完成成本分析。另為發展國防航太產業,經濟部已建立機體結構與航空發動機之產業供應鏈,未來可結合漢翔公司在軍機設計研發之核心技術能量,與國內航空零組件供應鏈能量,共同發展高級教練機計畫,提升國內航空零組件供應鏈能量之完整度,發展高附加價值航空系統組件,以切入未來國際航空系統及零組件龐大市場商機。
(二)「潛艦國造」區分「合約設計」及「潛艦建造」兩階段推動:第1階段「合約設計」,已於105年12月22日決標,由台船公司得標,105年至109年執行(105年12月22日至109年12月21日),計48個月,將以「契約需求規範」為基準,完成設計作業;第2階段「潛艦建造」,將依「合約設計」成果規劃建造期程及所需預算,並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招商作業。
(三)針對媒體報導「準備向日本買封存的潛艦」一事,報導內容純屬臆測,並非事實。
另我國曾向荷蘭採購潛艦、法國採購幻象戰機及拉法葉艦;若其他國家願意供售我所需防衛武器,我國樂觀其成,亦會探詢不同國家合作意願,以擴大我武器獲得來源。
(四)我國太空計畫自80年開始推動執行,中科院自84年參與太空磁譜儀國際合作計畫,國家太空中心與中科院,以及國內大學已共同合作,發展探空火箭,奠定我國衛星自製與發射載具技術之能量。
(五)科技部與中科院於105年合作規劃「臺灣新興太空產業領航計畫」,第1期4年時間就實用型微/小衛星、立方衛星、探空火箭3個分項計畫,以產學研資源整合方式,擘劃我國新興太空產業永續發展之目標與發展策略。上揭計畫自本年起由國家太空中心負責執行,計畫執行完畢後,除可強化國家太空基礎建設與國內產業鏈結,並規劃建構太空對地觀測衛星。
十四、關於「國家保防工作法」草案問題:
(一)為保護國家安全及防衛國家利益,世界各國皆採取各種必要之手段,預防及反制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及機密竊取。近來,除傳統境外敵對勢力持續威脅外,國際恐怖分子之活躍及網際網路風險之提高,亦使我國所曝露之風險與日俱增,惟我國保防工作之執行,長期以來僅依據行政規則執行,對整體保防工作運作機制之建立尚有不足,與人民權利義務相關之規範亦欠周全,有重新檢討保防工作相關法制之必要。
(二)我國目前「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對於若干反情報工作雖有所規範,惟該等法律之規範內容與保防工作之需求尚有落差。法務部調查局身為全國保防工作會報秘書單位,為使相關法律規範更為健全,日前研擬「國家保防工作法」草案以為因應,對於外界就草案部分內容之批評指教,法務部在兼顧民主法治發展及國家安全維護之原則下,將繼續廣徵各界之意見,採取最適當之方式健全保防法制工作,以確保國家安全及民眾福祉。
十五、關於年金改革處理爭議問題:
(一)政府推動年金制度係因我國年金制度面臨人口結構轉變(人口老化、少子女化)、制度本身不合理之設計等,導致部分退休或保險基金財務嚴重失衡,如不進行改革,將逐漸加重政府財務負擔,亦將使得國家資源逐步朝向退休金或年金給付傾斜,而排擠其他領域,如經濟發展、公共建設或教育文化之資源挹注,長期而言,不利於國家永續發展。因此必須全面檢討各年金制度,並提出改革規劃。
(二)年金改革是總統重要政見,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機關得視需要設任務編組…」之規定,於總統府成立「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提供總統相關政策諮詢事項。該委員會自105年6月8日設置迄今,已召開20次委員會議,提出各項年金議題具體意見綜整報告,並於105年12月下旬至本年1月上旬,召開北、中、南、東4場分區會議,擴大蒐集意見,於本年1月19日公布「2017年金改革方案(草案)」,供1月22日舉行之國是會議全國大會討論。嗣經各權責部會參考各界意見研提修法草案,行政院已於本年3月30日院會通過分別由教育部、勞動部研擬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及「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送貴院審議;另考試院亦於同日召開院會審查通過銓敘部陳報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並已函送貴院審議。
(三)委員會自設置以來,均秉持資訊公開透明原則,歷次會議全程網路直播,所有資料及紀錄並公開於委員會網站,以利社會大眾瞭解及參與。其中於該網站「改革方案」項下,業依時間順序分別公告「2017年金改革方案(草案)」(資料內容包括改革規劃內容、公教人員退休所得試算、改革方案財務效益評估及懶人包文宣等),以及各權責部會研提年金改革相關草案版本,協助民眾即時瞭解各項改革內容,以及改革推動進度。
(四)政府目前所提出年金改革方案,係經全面檢討各年金制度,提出之規劃,並分為短期及中長期兩階段。短期是針對基金預估將於未來15年內用盡之「軍公教人員退休制度」及「勞保制度」進行改革,相關措施包括:18%優惠存款走入歷史、調降公教所得替代率、訂定基本生活保障、漸進式調整費率、提升基金管理效率,以及建立政府挹注基金財源之機制等,以延長基金壽命,確保基金餘額至少一個世代不會用盡,並透過定期滾動檢討,讓基金永續。中長期則繼續研議提升保障相對不足之人口群年金給付,檢討各年金制度整合之可行性及其方向,並同步建立監控機制,每5年或10年定期檢討制度所面對之挑戰,與回應未來社會人口變遷之趨勢。各項措施均訂有過渡期間及漸進調整措施,以及「老年基本生活保障」門檻,將改革之衝擊降至最低,並保障弱勢者之老年經濟安全。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交通不便、醫療缺乏地區補助兒童牙齒塗氟保健社區巡迴服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81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0-252)
馬委員就交通不便、醫療缺乏地區補助兒童牙齒塗氟保健社區巡迴服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本部公告「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之規定,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應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內執行。
二、基於非醫事服務機構內執行塗氟之服務品質顧慮,本部於106年1月5日公告,並自3月1日實施,塗氟應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內執行。惟考量原住民族、偏遠、離島地區等87個地區民眾至醫療機構之不便性,該等地區仍可申請塗氟之社區巡迴服務。
三、經民意機關反應,仍有部分牙醫資源不足地區。本部業於106年3月23日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5點附件1規定,並自即日生效。新增「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所列之巡迴服務計畫施行地區,因此,可申請塗氟社區巡迴服務之地區增加至161個鄉鎮。另新增都會區之身障學校及特教學校,亦可申請社區巡迴服務。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交通部研擬推動郵局的長照網絡服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81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0-255)
馬委員就交通部研擬推動郵局的長照網絡服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提出郵局參與長照業務之構想,係因日本、法國等郵政公司亦有類似作法,且目前中華郵政公司(以下稱該公司)自發性之關懷獨居長者活動,行之有年且著有成效,一年之探訪、關懷超過6萬人次。
二、長照的範圍極廣,需各產業人力的參與。醫療、照護工作因需專業證照,並非該公司所宜;惟對於生活尚能自理的獨居長者,透過定期性的訪視、異常狀況的通報、邀請長者參加郵局定期辦理的活動,是日本、法國等郵政目前所採方式。日本郵政採會員制,對會員收取費用,提供服務。至該公司目前以公益性、自發性方式辦理,並可結合辦理生活、醫療用品的配送業務。
三、至於郵遞人員常態性工作負荷不宜再增加,確係需考量的重點。該公司已成立專案小組,期透過蒐集各界資料,內部密切討論、邀集工會代表共商、延聘外部專家參與,期符合法令規定、兼顧員工應有之權益,發展多元之業務,於各方面有共識前,不會貿然實施。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針對爭取參與2017世界衛生大會(WHA)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81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0-256)
邱委員就針對爭取參與2017世界衛生大會(WHA)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感謝邱委員對本部參與世界衛生大會之建言及關心。歷年來本部秉持專業參與原則,積極參與WHA各項技術議題討論,貢獻我國專業意見,並分享我國醫衛經驗成果,掌握全球最新醫衛資訊,增進全民健康福祉。本部相當珍惜我國現階段得來不易的成果。
二、配合外交部整體策略規劃,本部刻正全力準備參與本年WHA各項專業與會事宜,並與外交部等跨部合作,結合民間團體力量,以期達成本年持續專業、務實、有貢獻參與WHA大會之目標。相關籌備工作包括:規劃部長於大會全會發言、準備團員於技術性委員會之發言、規劃參加WHA周邊國際醫衛專業團體活動,以及洽排與重要友邦、友我國家及國際醫衛組織進行雙邊會談等。
三、另針對各種可能的情勢發展,外交部及本部皆有詳細的規劃及準備,將持續全力以赴,希望達到國人及各方的期待,以維護國人之健康權益。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新竹輕軌延伸至苗栗竹南、頭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81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0-257)
陳委員就新竹輕軌延伸至苗栗竹南、頭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新竹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網是由新竹市政府擔任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規劃,並依其都市發展、運輸需求、財務能力等,研提優先推動路線計畫後提報本部,再由本部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週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進行審查。目前新竹市政府提出之新竹輕軌計畫,主要串連新竹四個核心地區包括新竹舊城區、新竹科學園區、高鐵特定區及竹北生活圈,後續仍需俟新竹市政府完成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方能定案。
二、有關委員建議將新竹輕軌延伸至苗栗竹南、頭份一事,按大眾捷運法規定「大眾捷運系統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決定地方主管機關」,故本案應由苗栗縣政府先洽新竹市政府協調形成共識,且捷運建設相關經費之地方配合款部分,亦由新竹市與苗栗縣依各轄區路線長度比例共同分擔。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國1鼎金系統─國10東向銜接國1北上匝道工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81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0-261)
劉委員就國1鼎金系統─國10東向銜接國1北上匝道工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依國1鼎金系統-國10東向銜接國1北上匝道工程建設計畫之分析評估,將來匝道工程開發過程中,對空氣品質之影響,以施工階段為主,其污染防治措施如下:
(一)施工道路舖設鋼板或碎石鋪面,減少工程車輛所揚起之灰塵;定期清掃施工區域周遭環境,以維持工區整潔,避免塵土堆積導致灰塵飛揚。
(二)整地時地表裸露面採定期及不定期方式適度灑水,以保持裸露面之溼度,防止塵土飛揚。
(三)由土資場載運至工區之土方,應立即進行路堤填築作業,以避免土方堆置,施工過程土方如需臨時堆置,應以塑膠布覆蓋;完成土方回填之路堤,應於兩側邊坡進行植生綠化或覆蓋。
(四)砂石、物料之堆置及運輸過程均加以覆蓋,載運骨材之車輛設置防塵罩,以避免運送過程中有逸散掉落之現象。
(五)運輸車輛須依事先規劃之運輸路線及道路指示標誌行駛,避免任意於人口密集之地區、聚落行駛引起揚塵。
(六)於工區出入口設置自動或人工洗車設備,各工程車輛駛離前確實清洗車胎及車身,並由現場監工人員檢查後,始得駛出施工地點。
(七)選用狀況良好之施工機具及運輸車輛,並定期保養維護,使保持在良好之條件下操作,以減低污染物排放率。
(八)於施工期間監測工區附近空氣品質,針對空氣品質異常狀況進行檢討,並依檢討結果進行修正及改善,以確保鄰近環境之空氣品質。
二、為確保興建營運過程不致造成周遭環境品質之惡化,將於施工前、施工期間及完工後1年內,執行環境監測計畫,包含空氣品質、噪音振動、地面水體水質、交通流量等,定期就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之相關項目進行追蹤評估,以確保環境保護計畫之執行成效,並可作為修正環境保護對策之參考依據。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高鐵基本費率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81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0-247)
盧委員就高鐵基本費率調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規定,本部每年應依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率檢討「政府核定基本費率標準FG」,於每年4月1日公告檢討結果。本部自95年以來每年應依約辦理公告,今(106)年因消費者物價指數累積變動率達3.11%,超過合約規定的3%,本部爰於106年3月31日公告高鐵政府核定基本費率標準從每人每公里4.009元調整至4.134元。
二、依據興建營運合約及鐵路法規定,台灣高鐵公司依據政府核定之基本費率擬調整自定基本費率(FB)及調整票價時,應先報本部核定後方可公告實施。未來台灣高鐵公司如提出調整票價時,本部將依法依約審核。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攜帶衝浪板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81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0-263)
盧委員就攜帶衝浪板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臺鐵局目前隨身物品攜帶標準為「長、寬、高合計220公分,且最長邊不得超過150公分」,已與台灣高鐵公司與台北捷運公司隨身物品標準相同。不符前述隨身物品標準之衝浪板,不得視為隨身物品攜帶乘車。
二、復查旅客按隨身物品攜帶自行車乘車時,亦須依據臺鐵局隨身物品標準(長、寬、高合計220公分,且最長邊不得超過150公分)收納至包裝完整攜車袋內始得攜帶乘車。未符合標準者,臺鐵局得拒絕運送。
三、臺鐵局為窄軌鐵路,車廂空間較台灣高鐵與台北捷運為小,如放寬隨身物品尺寸規定,將造成一般旅客乘車阻礙,影響其他旅客權益與便利。旅客有需要時,長度二公尺內之衝浪板仍可至車站行李房辦理行李包裹託運。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確保穩定供電、天然氣供應及調度應變、再生能源推廣及提高能源效率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81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0-248)
許委員就確保穩定供電、天然氣供應及調度應變、再生能源推廣及提高能源效率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穩定電力供應措施:為因應106年供電挑戰,本部已積極督導台電發電機組夏月前全部完成歲修,全力加入供電行列,並確實執行發電機組更新(及新建)計畫,包含林口2部超超臨界機組分別於105年10月、106年4月商轉,增加國內電力供給需求,並強化「電源供應端」與「用電需求端」之管理,全力確保電力供應穩定,說明如下:
(一)電源供應端:
1.台電公司持續強化既有機組運轉與維護,維持機組可用。
2.林口電廠新#2機組(80萬瓩)於106年4月正式商轉供電,其發電量對106年供電穩定貢獻顯著。
3.其他規劃及施工中燃煤及燃氣電廠更新(新增)計畫(如林口、通霄、大林等電廠更新計畫及大潭#7燃氣單循環機組),台電公司積極辦理並確保該等機組如期完工商轉。
4.本部已於105年完成修訂「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相關條文,建立緊急增購電力之機制,善用汽電共生系統供電潛力。
(二)用電需求端:
1.台電公司已完成修訂需量競價措施,並透過建置需量競價用戶平台、公開揭露競價相關訊息、提供用戶線上報價管道。
2.在抑低尖峰負載方面,台電公司刻正進行用戶群代表(Aggregator)需量反應、增訂計畫性與臨時性減少用電措施及各類型時間電價等,希望藉由措施工具,強化轉移用戶尖峰用電的誘因,增加抑低尖峰效果。
3.輔以「季節電價」、「時間電價」、「空調暫停用電措施」、「儲冷式空調系統離峰用電措施」及「各類計畫性及臨時性減少用電」等多元需求面管理措施,以降低尖峰負載。
二、天然氣穩定供應策略:
(一)台灣中油公司所採取之購氣策略,約80%至85%的用氣需求以長約方式簽訂,並妥善安排船期卸收,因台電公司用氣需求變化不定,其餘15%至20%則以短約或現貨方式機動補足,對於台電公司因應機組或天候變化產生之臨時增加需求,台灣中油公司均盡力至市場尋求氣源以供應。
(二)台灣中油公司天然氣調度應變作法:
1.為因應碼頭卸收在颱風天及惡劣天候下無法靠卸之情形,台灣中油公司除將儲槽儲存液化天然氣經常維持在高存量外,如預知天候不佳時,台灣中油公司採提前協調供應商調整船期因應,以降低天然氣無法卸收可能衍生低存量之風險。
2.台灣中油公司與台電公司依「台電、台灣中油天然氣供需聯繫機制及預警制度」聯繫供、用氣量情況,若存量偏低,雙方立即會商因應天然氣供應量及天然氣發電量。
(三)未來天然氣接收站新(擴)建規劃:
1.因應未來燃氣發電及民生產業用氣需求,台灣中油公司已進行臺中接收站二期擴建計畫,將增建3座16萬公秉儲槽,預定於108年起營運,屆時臺中接收站儲槽容量可由48萬公秉提升至96萬公秉。
2.台灣中油公司第三接收站預計於111年中開始供氣,112年底全量營運,每年將增加國內天然氣供應達300萬噸。
3.台電公司亦規劃配合後續新增燃氣機組計畫,研議建置協和電廠接收站之可行性研究事宜。
三、再生能源推廣:
(一)政府已盤點及規劃各項再生能源發展:為達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總裝置量達27,423 MW等目標,以太陽光電及離岸風力為主要推動項目,並積極推動如生質能沼氣、地熱、小水力等設置開發。
(二)太陽光電:行政院於105年10月核定本部規劃之「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初期推動中央公有屋頂、工廠屋頂、農業設施等屋頂型設置,同時盤點並推動鹽業用地、嚴重地層下陷區域、水域空間及掩埋場等地面型設置,期於2年內達到1.52 GW設置,將以短期達標做為先鋒打底,並建立中長期治本措施以厚植基礎,逐步落實太陽光電2025年累計設置20 GW之推動目標。
(三)風力發電:本部研擬「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草案),針對陸域風力已取得許可之開發案積極推動,規劃2020年達800 MW,2025年達1,200MW;離岸風電採「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模式推動,規劃離岸風電2020年累計設置目標520 MW,2025年累計設置目標3,000 MW,主要藉明確政策目標創造市場需求,逐步帶動各相關產業投入發展。
四、提高能源效率措施:
(一)本部已研擬「新節電運動方案」,期由減少電力需求及抑低尖峰用電方向著手,強化效率管理與節能推廣工作,穩定我國電力供需。規劃「政府帶頭」、「產業響應」、「全民參與」與「建築節能」四大主軸,將由中央與地方協力推動,以全面性之推動作法竭力落實節電,形塑我國全面性之節電環境與氛圍,說明如下:
1.精進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管理做法,擴大範疇並採EUI基準目標逐年改善。
2.建置公開電力資訊平台,改善資料品質及開放格式,並提高曝光與應用。
3.加速工業(動力與公用設備效率提升計畫)與住商部門低效率設備的汰換(禁用鹵素燈泡),以及推動中小用戶節能診斷服務,全面提升用電效率,以降低電力需求與需量。
4.辦理系列節電培力課程,提升地方節電治理能力,並挹注輔導能量,鼓勵因地制宜規劃推動地方節電事務。
5.擴大辦理既有建築節能改善擴大計畫,新增補助地方政府辦公廳舍、高中職及醫院等。
(二)為因應住商用電成長,考量地方參與能源事務具有因地制宜、工具多元優勢,且為國際趨勢,本部已規劃協助地方建置節電治理能力,並由地方規劃因地制宜節電策略與機制,並透過夏月辦理縣市競賽,期有效帶動節電氛圍,抑低夏月尖峰用電。
(三)各國產業結構與地理氣候之差異,會影響各國用能情形與能源使用效率,後續將國外績優表現之推動做法納入參考,並衡量國內情勢精進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七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為保護我國海洋生態資源,擔憂防曬乳中二苯甲酮等化學成分可能造成海洋汙染,請相關單位修訂管理規範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81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0-262)
林德福委員就為保護我國海洋生態資源,擔憂防曬乳中二苯甲酮等化學成分可能造成海洋汙染,請相關單位修訂管理規範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我國規定防曬劑除僅含二氧化鈦(Titanium dioxide, TiO2)之防曬劑以外,其餘含有防曬成分之化粧品均屬於含藥化粧品管理,目前本部公告基準共計49項,均需申請含藥化粧品許可證始得輸入、製造及販賣。
二、綜觀全球對於化粧品管理係著重於針對產品安全性及品質衛生進行規範,有關二苯甲酮(Oxybenzone;Benzophenone-3;2-Hydroxy-4-methoxybenzophenone)之安全性,參據歐盟消費品科學委員會(SCCS)研究報告指出,添加該成分於一定濃度以下作為防曬劑或保護劑,不會造成消費者接觸性過敏等健康危害。據此,國際間限制使用該成分,歐盟、東協、中國限量為10%;日本、韓國限量為5%;美國為6%;我國限量規定與美國(6%)相同,且添加該成分做為防曬用途時,應以含藥化粧品管理。
三、目前國際間未因可能造成環境汙染及人體危害,禁止添加二苯甲酮於化粧品中,僅美國夏威夷州議院基於該成分有害珊瑚礁生長之環境保護目的,正推動SB1150 HD2號法案由土地及自然資源署研議禁止使用含二苯甲酮成分相關產品管理規定。
四、本案倘係環境保護目的,我國環境保護署已有禁止塑膠微粒之前例,由該署統籌評估該類成分是否會導致環境汙染,研擬將該成分列為毒性化學物質或依廢棄物清理法限制或禁止使用,本部將協助輔導化粧品相關業者配合辦理。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院臺施字第106008748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127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6號)
趙委員就桃園市介壽路危險路段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桃園市介壽路危險路段問題:
(一)桃園市介壽路長約11.8公里,其中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轄養路段為台4線17K+100~28K+100路段,長約11公里,桃園市政府轄養路段為民族路橋至三民路三段之間,長約0.8公里。有關趙委員關切路段台4線20~21.5K段及21.5K~25K段已分別於民國105年7月及12月完成路面刨鋪改善工程,另台4線17.1K~18K段及18K~20K段及25K~28K段亦分別於101年及104年完成路面刨鋪改善工程,現階段路面尚為良好,公路總局將持續辦理道路巡查作業,如有局部損壞將以年度開口契約辦理改善,以維用路人行車安全。
(二)另桃園市八德區台4線介壽路因受限路幅寬度,於早期規劃時並無設計中央分隔島,前於105年9月協調時公路總局說明因該道路兩側商家林立,交叉路口多,如欲設置分隔島有其困難,經協調後同意維持現狀。如欲設置分隔島,建議以不縮減車道寬度下採最小分隔設計,並取得當地居民共識後辦理。
(三)為使行人遵守相關路權規定,以減少交通事故發生,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要求各警察機關針對「車不讓人」及「行人違反交通法規」等部分加強取締工作,並以「行人路權,汽(機)車禮讓行人」及「行人遵守交通法規」為主軸,透過電視(廣播)節目、專題演講、網路等各種媒介強化宣導與教育,讓用路人知法守法,以維護交通安全與秩序。有關媒體報導,105年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共發生5起死亡車禍意外,其中4件不幸均為行人違規穿越道路所致一案,警政署即於本(106)年3月30日函請轄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依照執法重點,加強取締違反行人路權之違規行為,並加強交通安全宣導工作,以減少意外事故發生。
二、關於國道3號增設八德第二交流道問題:
(一)本案前於105年5月2日貴院交通委員會考察桃園地區交通建設時,有關國道3號增設八德第二交流道,結論略以:請桃園市政府評估如有設置需求,依「高速公路增設及改善交流道設置原則及申請審核作業要點」完成可行性研究後,循程序提出申請。
(二)目前桃園市政府辦理可行性研究作業中,本案俟桃園市政府依前開要點向交通部高公局提出申請,該局即辦理審議作業。
三、關於生活圈六號道路第1期及第2期道路新闢工程問題:
(一)「六號道路新闢工程」案為地方道路之新闢工程,權責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且非屬公路系統,故有關「六號道路第1期及第2期道路新闢工程」,公路總局前已於105年11月30日函請桃園市政府考量施政順序及當地實際交通需求,評估納入本年度汽車燃料費(以下簡稱汽燃費)使用計畫或其他自有財源項下推動,惟查桃園市政府目前尚未將本案列入本年度汽燃費使用計畫辦理;未來交通部辦理桃園市年度汽燃費使用計畫審議時,將建議桃園市政府儘速推動辦理。
(二)行政院核定自105年度起之汽燃費重新分配政策,桃園市每年皆增加分配額度13.23億元至13.76億元(其中105年較104年增加13.23億元、本年較104年增加13.76億元),含原有之汽燃費額度2.75億元,共計撥付桃園市政府每年約15.98億元至16.51億元(其中105年度15.98億元、本年度16.51億元),生活圈經費自105年度起已包含於重新分配之汽燃費內直接撥付桃園市政府,爰剩餘其他路段所需經費可由該府就該自有財源辦理。
(三)另由於桃園市業改制為直轄市,市轄都市計畫範圍未來將逐年擴增,新增區域內道路應採市區道路規劃程序辦理,以符未來都市發展需求,爰「六號道路新闢工程」案亦可洽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四、關於桃園機場捷運沿線空地開發及利用問題:
(一)機場捷運營運機構桃園捷運公司為維修巡檢作業及緊急狀況接駁及救災搶修所提之「機場捷運A9a~A11出土段間橋下維修便道」(寬度3.5公尺,長度4.1公里,含鋪面、路燈及標誌工程),交通部高鐵局(以下簡稱高鐵局)業於本年3月3日同意協助辦理在案,本維修便道原則已可滿足營運階段維修巡檢(併供救災搶險)通行及作業所需。高鐵局基於政府經費預算專款專用,相關經費支出,須為機場捷運須用必要,趙委員所詢「橋下道路及人行空間改善工程」(寬度21公尺長度6.5公里,含道路、橋梁、排水及景觀工程)並非「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範圍,合先敘明。
(二)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4條第1項「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之主管機關,為各該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或交通部指定之地方主管機關;其執行機構為各該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所屬或許可之工程建設機構、營運機構或其他土地開發機構」規定,桃園機場捷運周邊空地、空間之開發利用,地方主管機關屬桃園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為高鐵局(捷運工程處),趙委員提議撥提桃園機場捷運中央預算或利用結餘款將機場捷運周邊空地或空間作成新道路之議題,建議由高鐵局或桃園市政府研議辦理。若另有非涉及機場捷運周邊空地或空間之聯外道路事宜,因屬地方路網之規劃,則需由地方政府完成規劃後,由該地方政府就自有財源辦理,或洽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五、關於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計畫問題:高鐵局推動機場捷運延伸線計畫,期間遭遇桃園鐵路由原設計高架化改採地下化,桃園市政府並請高鐵局就本機場捷運延伸線高程及位置等配合調整,因而衍生之各項工程界面亟待整合。高鐵局正積極與桃園市政府協調妥處,後續交通部仍將持續督導高鐵局執行本計畫,為機場捷運延伸線通車努力,俾早日銜接至中壢火車站,滿足民眾行的需求。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院臺施字第106008749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127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1號)
邱委員就分級醫療及家庭醫師制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分級醫療及家庭醫師制度問題:
(一)為提升基層醫療服務量能,本(106)年度西醫基層總額配合編列相關預算,包括「家庭醫師整合照護計畫」增編4億元,全年預算15.8億元;新增「強化基層照護能力『開放表別』」專款,全年預算2.5億元;另考量分級醫療推動,將使基層服務量增加,故本年亦於一般服務編列「其他醫療服務利用及密集度之改變」6億元支應,避免影響基層點值。
(二)分級醫療主要在於導引民眾就醫習慣,提升醫療服務系統之效率,並促進各層級醫療院所醫療服務內容差異化,同時加強各院所之分工合作。爰本次部分負擔調整目的不在增加健保財務收入,而是建立制度。本次部分負擔調整有降亦有升,期藉此引導民眾,養成自基層開始就醫之習慣,若病情需要經醫師判定後善用轉診制度。
為加強民眾更為瞭解衛福部健保署(以下簡稱健保署)推動分級醫療,調整部分負擔之用意,該署以分眾宣導之原則,經由一般大眾傳播、資通訊社群媒體及說明會等各項活動方式展開宣導。
(三)另健保署已製作健保相關議題之數位教材,從教育面規劃「自我健康管理及分級轉診」相關課程,透過數位教材製作及置放於網站學習平臺,進行宣導作業,並持續就「全民健保與自我健康管理」、「正確就醫」、「推動分級醫療,落實雙向轉診」等政策,製作相關面向課程等,以提升民眾對全民健保認知。
二、關於全民健保總額支付相關問題:
(一)總額支付制度係一種前瞻性支付制度,由付費者與醫療供給者就特定範圍之服務,預先協定(規劃)下年度醫療服務總體支出(預算),並據以提供服務,以達合理控制費用之目的。在資源有限之前提下,總額支付制度透過「協商機制」,有助於使付費者、供給者面對「資源有限」之事實,做最審慎、最佳之選擇,同時解決消費者與供給者利益之衝突。另一方面,透過系統性規劃,藉預算主導服務提供,可充分影響醫療資源配置,有效改善資源分配不公問題,使錢用在刀口上,而降低競相逐量之誘因。
(二)整體而言,總額支付制度使健保資源用在刀口上,鼓勵醫療服務提供更具成本效益,達到合理控制費用、提升效率、品質與效果,並促使醫療費用結構合理化及公平分配之目標。健保在宏觀面,藉總額支付制度以合理控制費用外,在微觀面,亦進行各項支付制度改革,著重醫療效率之提升(藉支付制度改革,電子病歷與雲端資訊整合,減少不必要醫療、用藥)、費用控制合理性(例如:探討資源配置情形,費用成長減緩之服務或部門之合理性,以避免不合理之成本控制)、病人就醫之適切性或品質(例如鼓勵依照臨床服務程序,檢討病人接受服務之合理性)、公平性等之監督。另就醫療品質之提升,亦將結合相關單位,從「醫療管理」逐步導向「疾病管理」,長期邁向「健康管理」,確實提升醫療品質及國民健康。
(三)有關「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修法部分,每年健保年度總額成長率可分為非協商因素及協商因素,而非協商因素係為反應人口因素及醫療服務成本改變對醫療費用之影響,其包括人口高齡化、投保人數成長與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等因素,故勞基法修法影響會於後續非協商因素反映,如其影響超過過去經驗值,亦可於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度總額協商時,爭取因政策改變需增加預算。
(四)另因人口高齡化、醫療科技進步及保險費自然成長率偏低等因素,健保長期仍將面臨財務壓力,為確保健保永續經營,衛福部持續研議更穩健之財務制度。三代健保依家戶總所得計費之概念,亦為總統之醫療政策主張,衛福部刻正朝此方向研議;該制度雖可以減輕多眷口家庭負擔,惟改革應兼顧負擔公平性、執行面可行性與財源穩定性。對於過去推動家戶總所得制所遭遇之問題,衛福部目前已規劃結合各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就該制度再次進行深入研析,並尋求更完善之配套方案。
三、關於醫療刑責合理化問題:貴院委員研提之「醫療法」第82條修正草案,業於本年4月6日貴院第9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委員會議審議,衛福部之立場係主張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以故意致生損害於病人者,負刑事責任,而過失部分則回歸「民法」之損害賠償責任。衛福部將依上開會議決議,賡續與法務部研擬更妥適之修正草案,並推動多元醫糾處理試辦計畫,以降低醫療訴訟。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院臺施字第106008748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127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8號)
陳委員就彰北軌道運輸系統建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彰北軌道運輸系統建構問題:
(一)都會區捷運計畫主要係由地方政府規劃興建,有關大臺中都會區捷運路網之地方主管機關,前於民國99年期間中彰投地方政府已協議由臺中市政府擔任。有關臺中捷運綠線延伸至鹿港一案,交通部前於104年2月6日函請彰化縣政府與臺中市政府協商納入臺中市政府評估中之臺中捷運綠線延伸線可行性研究報告研議,經彰化縣政府104年2月13日函復表示將與臺中市政府研商,並適時納入辦理可行性評估。
(二)目前臺中市政府於本(106)年函報交通部之「臺中捷運烏日文心北屯延伸線」可行性研究報告書,其中南段由臺中捷運烏日文心北屯線往南延伸至彰化金馬路,路線長5.33公里,共設4座車站,尚未及於鹿港等地區,後續延伸至鹿港,以及和美到鹿港等案,已由彰化縣政府會同臺中市政府評估中。
二、關於東彰道路新建工程問題:
(一)「東彰道路新建工程(北段及南延段)」目前辦理情形分述如下:
1.北段計畫:自台74甲花壇路段經大村、員林,終至台76線林厝交流道,長約10.44公里,寬度30公尺,已報經審議並獲同意由本期生活圈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補助辦理評估規劃及環境影響評估經費780萬元,彰化縣政府預定本年8月完成規劃作業,本年底前完成環評作業,初步評估所需經費約37.18億元。
2.南延段計畫:總經費概估約46.18億元,因經費龐大,爰彰化縣政府擬依實際需求先行推動「東彰道路南延段新建工程」,該優先段長度約7.5公里,計畫路寬為20公尺至23公尺,經費需求為8億8,000萬元,計畫範圍自縣道150線與彰95線延伸段平交路口起往南,終點於縣道141線共線路段起點止,可銜接高鐵彰化站及國道3號南雲交流道;彰化縣政府已於本年3月28日提報相關資料至公路總局申請生活圈計畫補助推動,刻由該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辦理初審作業。
(二)北段計畫部分,因尚在辦理環評等先期作業,建請彰化縣政府完成相關作業後再行研議工程事宜;至於南延段工程部分,彰化縣政府已提報相關資料申請生活圈計畫補助,公路總局後續將依生活圈計畫規定予以審議及協助。
三、關於彰化火車站周邊再生問題:
(一)有關彰化市鐵路高架計畫方面:彰化縣政府刻正推動彰化市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本計畫可行性研究由彰化縣政府辦理,可行性研究案經費由交通部於100年2月8日同意補助500萬元,經彰化縣政府將可行性研究報告函報該部審查,並由該部於本年1月10日邀請彰化縣政府及各相關機關就關鍵議題再予溝通,彰化縣政府依各單位意見完成補充修正報告,於本年3月17日將修正後報告書提報該部,案經交通部鐵工局檢視後,擬於近期召開鐵路立體化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審查會。
(二)有關彰化扇形車庫方面:
1.為兼顧鐵道文化資產活化及彰化市鐵路高架化推動時程,交通部臺鐵局業委託顧問公司辦理「民間參與彰化車站扇形車庫古蹟保存區及周邊地區興建營運前置作業委託服務」(以下簡稱本案),以彰化扇形車庫古蹟保存區為主體,並納入周邊部分公園用地、乙種工業區及部分鐵路用地等土地及建築物設施為標的,朝向鐵道文化園區方向規劃。
2.本案係考慮在鐵路高架化前,透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機制引進民間資源,以保存扇形車庫為基礎,搭配委外範圍內建物設施維修整建活化再利用,將獨具特色扇形車庫重新包裝行銷,營運特許年期則配合高架化建設期程以短期(15年)招商維護經營。嗣後將配合鐵路高架化建設期程及內容,再行整體規劃扇形車庫及周邊土地之長期開發營運等事宜,俾奠定鐵道文化園區發展之基石。本案目前已於104年1月21日核定先期規劃,105年9月6日至11月4日公告閱覽招商文件,預計本年第3季辦理公告招商作業。
四、關於鹿港國家歷史風景區問題:
(一)文化部於本年1月5日已核定補助「千帆入港─再造鹿港歷史現場」計畫,總經費2億9,100萬元,該部補助2億3,280萬元,補助項目包含「南門戶再造計畫」、「老屋再生」、「科技整合文化資產指標及導覽系統」等3大部分。
(二)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98年度至100年度「競爭型國際觀光魅力據點示範計畫」核定補助彰化縣政府2億6,531萬元辦理「工藝薈萃、追求極致,鹿港魅力再現」計畫,藉以整合改善鹿港地區各項軟硬體設施品質,提升國際觀光客旅遊意願;另該局賡續於本年度核定補助彰化縣鹿港鎮公所辦理「彰化縣鹿港故事館計畫」,期能協助呈現鹿港歷史文化底蘊並藉以推動觀光發展。
(三)觀光局「臺灣好行─鹿港線」公共運具業已實際營運行駛並提供國內、外旅客轉乘接駁服務,後續交通部亦請該局配合節能減碳政策持續露出綠色旅遊運輸系統資訊,俾利遊客查詢使用。
(四)交通部及觀光局將配合文化部「鹿港國家歷史風景區」建置期程,分階段積極投入觀光資源建設鹿港,俾使鹿港地區成為臺灣國際觀光亮點。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6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9-238)
黃委員就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強化國內投資動能,帶動整體經濟成長潛能及加速產業轉型,行政院已於本(106)年4月5日核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並將「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送請貴院審議。本計畫以8年(106-113年)為期,分期編列特別預算支應,總經費約8,800億元,主要目標及效益在於打造未來30年國家發展需要之基礎建設,推動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及城鄉發展等建設主軸;相關計畫並優先納入有助區域平衡及聯合治理之跨地方建設,以及過去成長動能不足地區之重要基礎設施,以加速國家經濟轉型、衡平區域及城鄉發展。此外,本計畫財源雖來自舉債,惟政府將嚴守法定舉債流量限制,維持財政穩健;另城鄉建設為提案競爭機制,未來將視各地方政府提案之效益性及可行性,透過公平競爭方式進行評比,只要地方政府所提建設計畫能彰顯效益,有效改善民眾生活條件,政府將予支持。
二、有關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及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岡山路竹延伸線建設計畫之土地徵用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98年9月9日核定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綜合規劃報告之路權,即為地下化永久軌直接於現有軌東側施作,並無計畫核定後路線再行東移之情事。另該計畫自綜合規劃期間,已就維持臺鐵營運、保存臺南古蹟車站、拆遷戶數及地區交通衝擊影響最小等方案綜整評估,所獲最適方案之路線配置,並經臺南市政府協商後陳報核定,而監察院調查結果亦顯示相關行政機關均依計畫及法定程序執行,並無違失及圖利財團等情事。
(二)行政院於本年1月3日核定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岡山路竹延伸線(第2階段)可行性研究報告,高雄市政府刻正辦理後續綜合規劃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有關上開計畫所涉民眾陳情部分,該府將廣泛聽取地方民意,朝避免拆除民宅之方向審慎研議。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福島核食進口相關問題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5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9-225)
許委員就福島核食進口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日本核災後福島及以南4縣(櫪木、茨城、千葉、群馬)食品開放與否,政府係就6年多來國際間對相關產品管理作法改變,檢視日方要求是否符合我國民健康及雙邊經貿關係之健全發展,並無特定交換條件。我國將以確保日本輸臺食品之輻射安全為前提,同時考量維護國人食品消費信心,並依據風險溝通結果及民眾意向,持續進行整體性檢討及評估,秉持「沒有健全完善之食品安全管理機制,就沒有開放解禁之問題」,積極發現問題、釐清事實、解決爭議,重建民眾對政府食安政策信心。
二、至於近年來臺日關係進展迅速,雙方簽署投資保障、漁業、避免雙重課稅等多項重要協議,日本安倍晉三首相立場友我,曾在國會等場合多次表示「臺灣是日本重要之夥伴,亦為應珍惜之友人」,外交部將於此良好基礎上,繼續推動臺日關係向前邁進。有關日本總務副大臣赤間二郎於本(106)年3月24日至25日訪臺出席「多彩日本」活動開幕典禮,係為宣傳日本各地物產特色,為日本現任副大臣首度正式訪臺,對臺日實質關係深具意義。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尤委員美女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院臺施字第106008749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127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4號)
尤委員就少年保護制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少年保護制度問題:
(一)有關少年安置教養部分,係由司法院所屬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第3款,交付社會福利或教養性質之兒少安置機構進行,衛福部及地方主管機關為加強輔導、監督及檢查該等機構之業務執行及財務管理品質,並保障受安置者權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84條規定,每3年辦理1次聯合評鑑。凡評為丙等或丁等之機構,各級主管機關應停止政府補助1年,並予以輔導。另衛福部亦刻正修正兒少法,擬增訂懲處機制。
(二)為增進前開兒少安置機構處理安置個案能力,目前地方主管機關均定期召開機構聯繫會議與個案研討,機構間每年亦辦理相互觀摩交流及訪視。衛福部並已持續辦理各類專業人員訓練課程,致力提升兒少安置機構專業知能,內容包含兒少行為輔導及問題處置、少年次文化、兒少犯罪心理及矯治、特殊兒少行為觀察及輔導等專業項目。衛福部將積極督導落實該等機構人員之職前及在職訓練,並結合地方政府建立交流及資源共享平臺,以促進是類機構相互成長,俾強化其專業處遇能力。
(三)又,有關少年矯正機關部分,法務部為協助非行少年復歸社會,並推動少年多元適性輔導,該部所屬少年矯正機關已積極提升其管教人員之輔導知能。目前除持續辦理相關諮商輔導實務研習班及特殊教育增能研習活動外,各少年矯正機關並結合志工協助,遴聘具輔導領域專業知能之志工推動相關輔導工作,截至本(106)年2月底止,共計延聘社會志工及教誨志工合計730名。各矯正機關並致力加強職業教育,連結勞動部相關資源,共同依「辦理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推動就業服務方案,全力協助少年復歸社會。至少年輔育院是否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一案,法務部已提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討論,將俟總結會議獲致共識後續行研處。
二、關於同性婚姻爭議問題:
(一)鑑於同性婚姻議題為社會大眾所關注,蔡總統業於本年2月18日分別會見支持及反對婚姻平權之團體代表,於法制作業方面亦請法務部充分彙整及比較各國相關法制或修法經驗,以利不同意見之雙方能於更完整及正確資訊下,理性溝通討論,共同解決問題。另司法院大法官同年3月24日於憲法法庭開庭,業就臺北市政府、祁家威就「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釋憲聲請案進行審理。法務部將持續依總統指示,積極與各界討論溝通,以研議法制化問題,並俟司法院公布本案釋憲結果後,據以因應規劃相關作業。
(二)有關同性婚姻議題所涉戶籍登記部分,因「戶籍法」主要係規範戶籍登記之種類、申請程序及核發證明文件等事項,戶籍登記須就符合法律事實或實體要件之事項予以登記,據以證明人民之身分關係,以昭公示。以結婚登記而言,因結婚之實體要件現階段係規範於「民法」,爰目前尚難創設法律以外之身分關係。惟內政部將參照司法院嗣後相關釋憲結果及社會整體共識,未來不論係修正「民法」將同性婚姻法制化,或以其他立法方式創設如同性伴侶等應辦理戶籍登記之制度,該部均將配合訂定相關應備證明文件及程序,以積極保障當事人權益。
(三)又,為提升當前對於同性伴侶之權益保障,有關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前所檢視之「配偶」及「夫妻」573項法規得否放寬同性伴侶納入一案,針對其中可暫以「家屬」、「同居人」、「關係人」、「家庭成員」等身分將同性伴侶納入適用之法規,以及同性伴侶可透過預立遺囑等方式獲得間接保障之法規等部分,各主管部會均已陸續透過函釋、新聞稿及宣導等方式向所屬宣導,業已致力加強民眾對相關權益保障之認知。至其中須經由修正「民法」或另訂專法始能保障同性伴侶權益之498項法規部分,俟司法院釋憲結果公布後,將由法務部再會同相關部會積極辦理後續事宜。
三、關於毒品防制思維問題:
(一)為加強貫徹毒品防制政策之執行,並有效結合政府及民間整體反毒力量,行政院特設立「毒品防制會報」,自95年起持續召開,反毒架構計有「防毒監控」、「拒毒預防」、「緝毒合作」、「毒品戒治」及「綜合規劃」等5分組,已全方位對應毒品防制之各階段工作。目前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等相關部會已持續規劃辦理各具體策略與行動,將全力提升毒品防制能量及其成效。
(二)另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逐步修正,業將毒品施用者定位為「病患性犯人」,並以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癮為重要方向。現行規定已非以處罰及監禁毒品施用者作為目的,而係經由司法監督及專業協助以逐漸改善其毒品施用狀況,期減少再次施用毒品或從事相關犯罪之可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主動求治之毒癮者可免送法院或檢察機關;同法第24條亦訂有緩起訴戒癮制度,賦予檢察官對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得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而免予向法院申請觀察勒戒或起訴判刑。上開機制係與英國、奧地利、德國、瑞士、義大利及荷蘭等國所採行之準強迫式處遇模式(QCT)相似,均提供成癮者於非監禁之環境下接受處遇,期藉由避免過度監禁、維持社會連結及引入專業戒癮資源之作法,以強化戒治效果。
(三)又,依世界衛生組織(WHO)之呼籲及相關醫學實證,毒(藥)癮為腦部功能失調疾病,如同氣喘、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疾病,具慢性化及復發性,且多伴有家庭、職業、人際等問題,除應予醫療協助外,亦需長期或終身之社會復健。鑑於個案之改變非由短期間介入即可顯見成效,應透過成癮者之生活性質、健康狀況、就業情形及藥物濫用情形等指標改善,協助其復歸社會。衛福部及相關部會將持續加強宣導,積極提升民眾或各處遇網絡對於毒(藥)癮之正確認識,以營造友善及接納個案之環境氛圍,俾促進成癮者重返社會。
(四)此外,依據美國問責辦公室(GAO)於2011年公布之評估報告,其司法部資助32個毒品法庭於2004年至2011年間之執行結果,顯示各毒品法庭成效不一,評估結果亦非皆屬正向。現階段我國仍應就戒癮相關之醫療資源、社政體系、就學、就業輔導等予以充實整合,並與前開緩起訴戒癮制度相介接為宜,至未來應否仿效美國毒品法庭制度辦理,尚須通盤研究評估,目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亦有提出類似議題,刻正分組討論中。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國防部「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及油料彈藥庫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第十點之(七)對海射擊部分,若國軍因射擊訓練而管制漁民無法出海捕魚,致影響漁民生計,得向國防部申請補助乙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81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0-243)
林委員就「國防部「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及油料彈藥庫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第十點之(七)對海射擊部分,若國軍因射擊訓練而管制漁民無法出海捕魚,致影響漁民生計,得向國防部申請補助乙節」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國軍為確保國家主權完整,保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4章第27條規範,國防部得設立永久或暫時性之演習區域,實施演習與訓練。
二、就坑子口靶場概況,本部為降低對漁民影響,已採取相關作為如下:
(一)為減降對漁撈之影響,近年已調整對海射擊頻次,經統計,近兩年總射擊天數為52天,每年平均為26天,已大幅減少對漁民之管制,陸軍坑子口訓場近兩年射擊天數統計如下:104年18天、105年34天,合計52天,每年平均26天。
(二)本部迄106年起至今已回饋新豐鄉、竹北市每年各800萬至1,000萬元不等之睦鄰經費,並自104年3月16日睦鄰工作要點重新修正後,明訂「鄉(鎮、市、區)公所睦鄰經費支用項目細部執行計畫之編列,於主要武器訓練場涉有對海射擊管制者,優先捐助鄰近受影響最大之村落,其用於海岸設施改善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之經費,不得低於其捐助評定等級額度之百分之二十」,105年開始實施。
(三)為實質照顧漁民生計,本部已代漁會(民)向新豐鄉、竹北市爭取99至106年額度共2,784萬6500元,專用於改善周邊漁民生活設施及海洋生態保護。
三、感謝委員對國防事務之關切,本部將持續與漁會(民)代表協調與溝通,說明本部照顧漁民、改善漁民生活之努力,並賡續做好睦鄰捐助工作,以實質嘉惠漁民,促進地方建設與發展。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建議提高「補貼肥料價格審議小組」農民代表比例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81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0-244)
劉委員建議提高「補貼肥料價格審議小組」農民代表比例案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查96年下半年製肥原料大漲,部分廠商因價格凍漲不敷成本停供肥料,致國內發生缺肥、搶肥危機。本會為穩定國內肥料供應,並兼顧農民購肥成本,依據行政院97年5月30日核定之「肥料價格調整及穩定供需因應方案」,成立「補貼肥料價格審議小組」,每月依據最近四週國際肥料原物料行情趨勢,按計價公式,審議訂定「補貼肥料」合理出廠基準價格,機制公開透明。至於非屬補貼肥料(包含台肥公司黑旺特4號複肥等)之價格則由市場機制決定,非為該小組審議範疇。
二、前開小組係配合肥料補貼業務成立之任務編組,俟完成階段性任務,該小組亦將隨之解編。目前小組成員共9名,分別為學者專家3名、農民團體代表2名及本會企劃、會計、統計及業務主辦代表4名,有關農民之意見,允可透過農民團體充分表達,是否需要再提高其代表比例,本會將檢討研議。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我國擊劍選手因公費不足願以自費出國比賽,教育部體育署卻規定選手不宜自費參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81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0-245)
盧委員秀燕就我國擊劍選手因公費不足願以自費出國比賽,教育部體育署卻規定選手不宜自費參賽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選手自費參賽:
(一)查中華民國擊劍協會(以下簡稱擊劍協會)過去曾有國家代表隊選手採自費參賽,故而發生以經濟條件決定國家代表隊選手等爭議之情事,然競技運動仍應以競技實力為主,非以個別財力狀況作為參賽條件之一,為避免因個人經濟因素而喪失參賽機會,造成遺珠之憾,本部體育署前於104年及105年等多次函請擊劍協會改善,各級國家代表隊選手出國參賽經費,由本部體育署核定年度工作計畫補助經費,並搭配協會自籌款及結合籌募社會資源支應。
(二)又依據「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體育獎金等相關規定,該獎勵賽事範圍均包含「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倘若選手欲以個人名義,自費參加同級國際賽事(如公開賽或積分賽),累積參賽經驗及增進競技實力,本部體育署樂觀其成。惟國際(或亞洲)單項運動組織舉辦正式錦標賽應有嚴格規範,應遵守「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維持相對公平及合理競爭制度,以落實公平正義之原則。
二、有關「2017年世界青年及青少年擊劍錦標賽」(以下簡稱世青賽)選手選拔:
(一)依據「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2條、第6條及第13條規定,組隊代表國家參加各項世界及亞洲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應由各單項協會依國際單項運動組織競賽規定,擬訂「國家代表隊教練遴選及選手選拔實施計畫」,並經審議通過後,報本部體育署核定後辦理,其後依公開選拔程序或經相關選拔、選訓委員會審議產生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名單,應報本部體育署核定後,始得報名參賽。
(二)國際擊劍總會於106年4月1日至4月10日舉辦世青賽,擊劍協會於3月10日提送「世青賽遴選資格辦法(草案)」及「選訓委員會議紀錄」函報本部體育署,經審核發現,該辦法所訂選拔資格及教練選手產生方式與擊劍協會「國家代表隊選手產生辦法」及「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代表隊教練遴選辦法」顯有未符之處,並亦發現擊劍協會於「2017年亞洲青年暨青少年錦標賽」(以下簡稱亞青賽,比賽期間為2月20日至3月5日)結束後之3月6日,才將亞青賽成績列為遴選參加世青賽資格條件之一,此已嚴重影響選手選拔之基本原則,並影響選手權益甚鉅,爰本部體育署於3月13日函請擊劍協會應遵循公正、公平、公開之基本原則,掌握時程重新檢視及修正該遴選資格辦法(草案)後,依程序再報署核辦。
三、擊劍協會說明未組隊參加世青賽之理由:
(一)不符參賽效益:因本次世青賽比賽地點在保加利亞,所需參賽經費不貲,且依據過去幾年成績表現(包含旅外選手)分析,大部分在循環賽即被淘汰,少數幾位可以晉級128強或64強,但也無法進32強,實未能達藉由參賽磨練之效益。
(二)爭取亞運參賽資格:即將在6月舉辦的亞錦賽,其成績卻是爭取2018年亞運參賽資格的重要賽會,故經參賽效益的評估,擊劍協會將傾全力支援培訓隊教練及選手全力備戰亞錦賽爭取亞運參賽資格。
四、為此,本部體育署即刻責請擊劍協會應基於保障選手權益,並以選手參賽為優先考量,再次審慎處理本案參賽事宜,惟擊劍協會仍決定不組隊參加,甚表遺憾。本次擊劍協會國家代表隊資格選拔風波,引起全國民眾高度關心,基此,本部責成體育署應為避免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分列自費及公費之情事,衍生選拔不公及國手自籌經費等相關疑慮,體育署並就擊劍協會之各項遴選辦法、公布時程及規範內容文字等,均審慎審查,輔導協會建立公平、公開及標準化作業流程。
五、後續相關處理原則
本部體育署未來將採更嚴格方式,持續輔導及督導各單項運動協會落實遴選機制,各該選拔實施計畫應依年度計畫期程及早訂定並公告周知,讓有意願參賽之教練及選手及早準備,並遵循選拔公正、公平、公開之基本原則辦理。本部體育署雖預算有限,惟對於各級各項之優秀運動選手之培訓、參賽及照護等,仍將不遺餘力積極爭取,並戮力結合社會資源,鼓勵企業贊助選手,以提升競技運動實力,與國際接軌,共同發展體育大業。
(八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教育部樂器銀行正式掛牌營運後,出現部分的學校雖然有閒置樂器,卻不願意捐贈出來的情形,致使教育部原本的美意無法百分百達成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81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0-260)
陳委員就教育部樂器銀行正式掛牌營運後,出現部分的學校雖然有閒置樂器,卻不願意捐贈出來的情形,致使教育部原本的美意無法百分百達成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平衡城鄉差距並提升偏鄉學校之音樂教學,爰由本部規劃辦理「樂器銀行─樂器媒合維修交換系統資源庫」計畫,鼓勵各界捐贈閒置樂器,並媒合至偏鄉學校,活絡樂器資源流動。本計畫主要透過系統網站平臺(下稱本平臺)接收「捐贈端」及「需求端」之線上申請,並由本計畫承辦單位妥善進行維修、媒合、運送及追蹤等事宜。
二、樂器銀行自104年11月起規劃,並於105年4月完成本平臺之建置,迄今共募得389件樂器及配件,成功媒合至32校共計132件。目前捐贈來源以一般民眾家中閒置樂器為主,但種類零散尚無法滿足所有申請學校之需求,爰本部期望於106年起透過網站改版提升使用操作便利性、大規模宣導及配合其他美感教育政策等,提高學校捐贈意願。
三、本平臺甫自105年4月起正式上線,經本部評估實施情形並經了解多校對於網站使用建議之回饋,於105年底召開檢討會議,以網站改版及優化為106年首要任務,強化本平臺的操作便利性與即時捐贈媒合訊息之露出,以提高各級學校使用的意願與頻率。近期將向各級學校宣導本平臺之改版優化情形,鼓勵各校善加運用。
四、本部亦將於各大型集會鼓勵宣導,包含各級學校校長會議、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全國教育及文化科長聯席會議等,請各校協助檢視校內閒置樂器並主動聯繫本平臺以提供樂器之捐贈。為提高各校捐贈意願,本部將於106年研議各項獎勵機制,說明如下:
(一)由本平臺承辦單位依據各分門別類樂器之價值,研訂相關積分對照表,本部相關美感教育補助計畫搭配採計,提供捐贈學校捐贈樂器之誘因。
(二)依照積分對照表,統計各縣市學校捐贈之積分,做為各項補助計畫之審查參考,如:各縣市美感教育計畫補助及中小學藝術才能班設備補助等。期藉由本部提高資源之挹注,鼓勵學校將閒置樂器捐出再利用。
(三)視各級學校協助程度,由本部研議各項行政獎勵。
五、本計畫第1年以提供硬體設備為主,為期待樂器能有妥善之教學運用,由本平臺於媒合前即審慎檢視,並以能提出教學配套措施之學校為優先排序。同時為確保105年媒合成功樂器不會被二度閒置,106年將增加下鄉訪視次數以了解樂器使用情形,並提供樂器醫生巡迴看診服務,協助延長樂器壽命與教學之續航力。
六、針對樂器之教學及師資配套方面,除了由本平臺於改版網站上提供各類樂器演奏或保養之教學影片,由專人於媒合送達時指導該校運用之外,本部也將積極與更多民間藝文團體合作,期望透過產官學資源的結合,提供本計畫偏鄉師資的引進,活絡並擴大偏鄉音樂學習人口。
七、綜上說明,本計畫仍處草創階段,尚需各界人士提供協助、指導與支持,有關委員的建議本部將積極研議,以提升樂器銀行之效益。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建銘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院臺施字第106008749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臺立院議議字第106070127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2號)
柯委員就司法改革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司法改革問題:
(一)為維護人權應有之保障,避免偵辦中案情發生逾越或不當之披露,現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針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而洩密或妨害名譽等情形,已明定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處罰,於應負行政或懲戒責任部分,亦規定須由各權責機關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查,並按違反情節輕重程度加以懲處。因當前資訊社會發展及媒體生態所致,促使案情之可能洩漏管道多元且追查困難,法務部將積極強化相關作為,持續要求所屬檢察機關就偵查洩密案件詳為查處,如機關人員確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等情事,定將嚴予追究。有關日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某模特兒遭殺害案,疑似發生偵查資訊遭外洩情事,該檢業於本(106)年3月7日主動分案偵辦,俾查明是否有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或涉及刑事責任,相關案件目前仍偵辦中。
(二)另為精進各警察機關之案件偵查作為,並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已依最高法院檢察署所函頒「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持續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刑案偵查過程」、「發布新聞宣導帶」及「強化新聞處理檢討小組」等規定,亦主動查處任何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事件。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1.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謹慎及適度說明案情:由各警察機關指定新聞發言人統一發布新聞,並設新聞發布室,關注偵辦案件相關人之權益及隱私保障,同時兼顧媒體報導及公共利益之平衡。
2.嚴格證物管制作為,避免媒體擅自翻拍: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證物保管責任,針對刑案現場蒐證錄影帶、採證相片、勘察採證所得知案件內容,特別加強保密措施,並指派專人保管重要證物,以免發生媒體擅自翻拍情事。
3.定期召開新聞檢討會,發現缺失即檢討究責:請各警察機關監看平面及電子媒體,就疑似違反偵查不公開情形側錄或剪報交查,並召開相關新聞檢討會議,瞭解偵查過程有無違失情形,會議紀錄並逐月陳報審核。
4.加強員警教育,落實督導作為:持續教育員警遵守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就處理刑案新聞應注意之保密事項加強宣導。
二、關於國土資料問題:
(一)查內政部所建置之「國土規劃資料庫」,現已收納彙整各機關所提供基本底圖,內容涵蓋土地、都市計畫、非都市計畫、國家公園、各類環境敏感地區圖資、災害潛勢、計畫成果、統計資料、衛星影像及正射影像等各類規劃所需圖資。內政部並已開發「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台」網站(http://nsp.tcd .gov .tw/ngis/),俾利於各級機關或一般民眾參照運用上開圖資,目前該網站之查詢功能並無僅供公務使用等限制。
(二)至有關國土資料中國家公園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部分,因各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辦理計畫變更完竣後,均應適時上傳網站更新圖資,以提供最新資訊,爰內政部先前設有「國土規劃地理資訊雲端圖台公務版」,係供該等機關登入辦理後端圖資更新作業之用。惟為避免使用者於瀏覽網站時產生誤解,本年4月1日內政部業將相關圖台介面進行更新,並整併公務版及民眾版圖台頁面為單一入口,以利使用者簡易執行圖資查詢功能。
三、關於年金改革問題:
(一)我國年金制度係依職業別及身分別建立,現階段大致具有三層年金架構:第一層為老年福利津貼及各社會保險制度,如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第二層為職業別年金,如勞工退休金制度、軍公教退撫制度;第三層為個人或家庭自願購買之商業年金保險。為使全體國人之老年經濟安全獲得有效保障,避免人口結構快速老化致使年金財務失衡或造成未來世代過重負擔,政府目前除已鼓勵國人適時運用商業年金保險,以適足提升自身退休保障外,總統府並於民國105年6月8日設置「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年改會),期凝聚各界改革意見及共識,俾據以推動相關年金制度改革,積極打造我國未來更完善之年金架構。
(二)現階段各相關部會已依年改會本年1月19日所公布之「2017年金改革方案(草案)」研擬修法草案,改革方案旨在針對基金可能於未來15年內用盡之部分,包括軍公教人員退休制度及勞保制度等,儘速進行制度參數之規劃調整,具體修法內容業涵蓋調降所得替代率、延後領取年金年齡及提高法定費率等各類措施,案經行政院及考試院完成相關程序,於本年3月30日函送貴院審議,相關資料均已公布於年改會網站供各界檢閱(http://pension.president .gov .tw/)。至年改會嗣後中長期年金改革規劃部分,將立基於目前年金改革成果,並俟新制穩定實施後,再依社會共識研議其他改善面向,同時將檢討各年金制度整合或架構調整之可行性。
四、關於經濟與科技問題:
(一)為驅動臺灣產業發展動能,政府刻朝向加速推動經濟轉型,改善投資環境及加強人才培訓積極努力,將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全力打造追求永續發展之新經濟模式。目前政府已著手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內容涵蓋「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醫產業」、「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範疇,以積極調整臺灣未來產業結構。另政府亦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並規劃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以期有效提升「五加二」產業相關投資,俾增進產業升級速度。俟未來完成前瞻基礎建設之規劃推動後,可使臺灣在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城鄉等重要建設更臻完善,以上政策均對奠定我國經濟發展根基有長遠裨益。
(二)另為配合我國產業升級轉型之人才需求,建立產學合作模式,以因應當前國內人才西進中國大陸問題,經濟部業規劃多項留才措施,並修訂相關法規,說明如下:
1.推動產學合作培育:針對工具機、自行車、觸控等產業基礎技術人才,媒合產業與大學校院建立產學合作案,並協助企業與學校產學合作培育學士級實務技術人才,以契合產業所需。
2.辦理工業技術人才培訓:針對智慧電子、數位內容、資訊服務、機械、紡織等重點產業人才進行培訓與養成,提升在職人員能力及補充產業所需人才。
3.訂定職能基準與推動能力鑑定:結合產業共同訂定人才能力規格需求(職能基準),並據以辦理鑑定考試,推動企業優先聘僱獲證人才。
4.強化留才誘因:「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已訂有公司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得適用緩繳稅等規定,將有助公司強化留才誘因。
(三)又,科技部亦刻正透過科技創新生態體系發展類(產學研鏈結)計畫,以推動新型態產學研鏈結試辦方案,積極整合學界及研究法人之研發能量,期善用業界創業能力,建立產業發展新合作模式,將學界研發成果商業化(經spin-off及spin-in機制)。另科技部自105年並配合「新南向政策」,成立新南向科研推動小組及相關專案辦公室,持續盤點及運用學界能量,就新南向國家進行整體且有系統之研究,以提出具體科研合作策略。現階段科技部已針對防災、地球科學、氣候變遷、區域新興感染症、生物多樣性、農業生技、科學教育及工程應用科技等區域共同問題,推動目標導向型研究計畫,積極與新南向國家建立區域共享研究成果機制,以促成雙贏,並據以培訓新南向人才,同時為相關產業尋求商機。
(四)此外,為延攬及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以填補國內人才外流缺口,並解決目前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及「新南向政策」所面臨之國際人才來(留)臺問題,政府刻正就我國留才環境持續增加誘因,說明如下:
1.留用優秀人才方面,推動「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針對外籍人才來臺、留臺遭遇問題與困境,從簽證、工作、居留、金融、稅務、保險及國際生活等七大面向研提27項改革策略,優化臺灣留才環境。
2.持續推動檢討「強化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行動計畫」及評點配額機制,並結合「新南向政策」及「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加強鼓勵僑外生留臺工作,以補充我國產業發展所需人才。
3.結合產業發展政策需求,致力改善我國留才環境,國發會已研擬「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規劃放寬簽證、居留、保險、租稅及退休等待遇,該草案業於本年4月21日函送貴院審議,期使臺灣工作環境更加友善,增加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及留臺工作之誘因。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段委員宜康就提名公共電視勞工董事候選人時,應要求組長以上幹部不得擔任勞工董事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75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9-221)
段委員就行政院於提名公共電視勞工董事候選人時,應要求組長以上幹部不得擔任勞工董事一事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一、公共電視法雖尚未明定董事會必須包含員工董事,但為回應長期以來各界對公視應納入員工董事之倡議,並讓董事會充分反映員工意見,文化部於辦理第6屆公視董事選任提名作業時,曾函請公視基金會推派員工董事人選,公視基金會透過員工網路投票,推選工會理事長王燕杰擔任候選人,惟未能通過審查;文化部於辦理第2次選任工作時雖再函請公視基金會推派員工代表,但該會表達不再推派之意,故該次提名未納入員工代表。
二、為尊重公視基金會之獨立自主及其企業工會之運作,文化部對於公視員工董事候選人之產生方式並未干涉,以避免政府之過度干預。惟為建立制度,並徹底解決員工董事相關選任及審查疑義,文化部未來將徵詢各界意見,於公共電視法修法時,就員工董事之代表性及其產生方式作一明確之規範。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農水路建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600881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0-253)
馬委員就農水路建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農委會為持續協助推動農田水利設施更新改善,每年均於「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編列公務預算補助經費辦理。行政院亦已於本(106)年4月5日核定通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水環境建設項下水與安全部分,將「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納入特別預算,由該會配合辦理易淹水地區農田排水治理工程。有關農水路基礎建設維修進度,囿於政府財政預算,雖無法於短期內全部完成,惟為確保農業生產環境功能,該會均辦理綜合評估,務求將有限經費運用於最需辦理改善且效益最佳之處,以確保農地重劃區內之交通及水路順暢,提升農業生產環境功能,維持農民灌溉排水所需。
二、另為因應氣候變遷恐造成農田淹水問題,經濟部前於民國95年至102年「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內,編列特別預算55億元,完成農田排水改善417公里,受益面積2.5萬公頃。另於103年至108年「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編列特別預算14.8億元,預定改善農田排水78公里,受益面積約1.2萬公頃,期能加速淹水地區改善,消弭水患,維持糧食生產安全。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是否開放含瘦肉精之美豬進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600881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0-251)
馬委員就是否開放含瘦肉精之美豬進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目前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為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動物用藥(惟不包括作為供牛隻使用之含藥物飼料添加物),萊克多巴胺為乙型受體素之一種,故禁止作為豬飼料添加物,無論國產或進口豬肉均不得檢出;為善盡把關責任,衛福部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持續執行邊境與市售豬肉之安全衛生監測,於未解除禁令前,不會訂定豬肉中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
二、另國人每年豬肉平均消費量(37公斤)約為牛肉(5公斤)7倍,且喜食內臟,故針對是否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問題,各界相當關注。養豬同時為我國農業產值第一之產業,國內消費90%以上由本土生產,政府亦重視美豬問題對農村經濟之影響。
三、又,為維護食品安全,政府將以科學證據為基礎進行風險評估,未完成風險評估前,反對國內及進口豬肉含有萊克多巴胺,未來將持續推動養豬產業振興發展計畫,以提升產業競爭力。
四、此外,面對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等經貿自由化影響,政府將積極爭取我國農業最大利益,確保農民權益,不會以黑箱作業或以犧牲食安換取經貿利益。
(八十五)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我國人涉及境外毒品走私及電信詐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600881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0-258)
劉委員就我國人涉及境外毒品走私及電信詐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近年來世界各國均面臨跨國犯罪集團透過不法手段從事經濟犯罪、販毒之威脅與挑戰,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與經濟穩定,政府對國人於海外涉嫌犯罪,向秉持護民但不護短之原則積極處理。另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與境外執法機關共同查獲跨境毒品走私案件,近3年分別為2件1人、9件16人、25件83人,查獲績效呈現倍數成長。
二、為有效打擊跨境毒品犯罪,政府已積極採行下列相關措施:
(一)財政部關務署賡續與國內外執法單位交流情資,並與警政署等建立單一窗口,交換進口申報通關與槍毒刑事案件等相關資訊,以及精進更新貨櫃(物)儀檢等設備,部署手持式毒品偵測儀及充分配置緝毒犬隊,強化邊境管理網。
(二)警政署已於民國105年建置「全國毒品情資資料庫」,律定、整合毒品情資通報模式,透過大數據分析毒品流通、交易網絡,以確實掌握販賣(大盤)上游,提供緝毒專責隊偵辦方向之參考,向上溯源,澈底瓦解毒品犯罪集團。
(三)加強國內邊境管控與緝毒,如發現有異常出入境貨物或航程異常之旅客,相關機關即將資料提供警政署過濾比對,機先於邊境阻斷毒品流通管道;另警政署已要求所屬航空警察局、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各港務警察總隊等,針對出入境旅客、管制區內員工、進出口貨櫃、快遞包裹等,協同移民、關務人員落實各項安檢措施,並配合檢察機關指揮執行查緝行動,避免毒品經由港區管道流入市面。
三、為全力推動打擊電信網路犯罪,警政署除透過「跨部會反詐騙聯防平臺」與「反詐騙宣導工作小組」,結合法務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金管會、通傳會等機關,定期邀集參與會議,針對各類詐騙犯罪手法及態樣、研擬偵查與宣導對策,適時發布詐騙犯罪重要訊息,有效阻絕各種詐騙手法外,並推動下列相關措施:
(一)105年8月24日成立「打擊詐欺犯罪中心」,利用大數據分析及情資蒐集,彙整國人赴海外從事詐欺犯罪高風險名冊,掌握核心成員出境動態,執行打擊國人赴海外從事詐欺犯罪工作。
(二)持續針對我國主動於海外所緝獲遣返回國犯嫌,或目前尚關押海外之國人,由專人蒐集幕後主嫌或金主之情資,並長期於美國、南非、印尼、馬來西亞、泰國、越南、菲律賓、日本、韓國及澳門等10個國家(地區)派駐駐外警察聯絡官,協助駐在國及我國警方進行案件之協查蒐證。
(三)在偵查階段如發現有大量電信詐騙集團成員前往我駐外館處無派駐執法身分人員之國家時,將派駐短期「任務型警察聯絡官」窗口,建立與當地國執法機關直接溝通管道,進而達成合作查緝與共同偵辦目標;若當地國法令無法調查蒐證,則協請當地國以驅逐出境方式,達到瓦解該電信詐騙集團效果。
四、另為強化民眾防制詐騙及反毒教育之觀念,法務部已持續督導各地檢署辦理反詐騙法治教育、毒品防治宣導講座,結合社會資源舉辦宣導活動,並於每月發行之「司法保護電子報」,開闢「詐騙新手法」專欄,蒐集最新詐騙犯罪手法資訊,以提醒社會大眾加強防範。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勞動基準法」修正及年金制度改革加強溝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881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0-259)
劉委員就「勞動基準法」修正及年金制度改革加強溝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修法目的為全面落實週休二日、降低勞工工時、避免過勞。為協助業者調適新制,勞動部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藉由「宣導、輔導、檢查」3階段,協助雇主及勞工適應法令規定。輔導期將結合跨部會資源,與各地方政府合作,針對個別產業特性與企業需求,透過「臨場輔導」、「集體輔導」及「申請輔導」等方式,積極協助事業單位遵守法令規定。
(二)與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相關部會等協同辦理宣導及說明會,以避免事業單位因法令認知不足,衍生勞動檢查爭議。截至本(106)年4月14日止,已辦理456場次,參加人數超過4萬人。
(三)與熟悉產業運作特性之主管部會合作,盤點新制施行後各界關注之議題,並針對行業特性建立常見疑義說明機制或相關因應措施指引,協助事業單位調整管理制度。
(四)透過網路宣導方式,設置「週休二日修法說明」專區,提供常見問答集(Q&A)及各項修法配套措施,並於官方臉書粉絲頁提供修法懶人包。另製作勞基法修法說明文宣,以利民眾查詢瞭解,並建置加班費試算、特別休假試算等系統,以利事業單位利用。
二、政府目前推動之年金改革方案,係於現階段透過制度調整,使制度內涵趨於一致,並改善各基金財務狀況,確保基金餘額至少一個世代不會用盡;中長期則將繼續研議提升保障相對不足人口群之年金給付,檢討各年金制度整合之可行性及其方向,並同步建立監控機制,每5年或10年定期檢討制度面對之挑戰,與回應未來社會人口變遷趨勢。年金制度改革經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依據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歷次會議、分區會議及各界意見,擬具「2017年金改革方案」草案,提供本年1月22日舉行之國是會議討論,所獲致意見並作為各權責部會研提修法草案之參考;目前相關部會已研擬完成修法草案,其中「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已於本年3月30日送請貴院審議。為協助民眾即時瞭解年金制度改革各項內容及推動進度,相關資料已公布於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pension.president.gov.tw/);另勞動部已規劃於本年度辦理之勞保法令說明會中,特別就勞保年金改革議題進行說明,並透過多元管道提供草案供各工會參閱,以利各工會瞭解修法方向。此外,政府亦持續傾聽各界意見並審慎評估,把制度改革之衝擊降至最低,達成「健全年金制度永續發展」、「確保國民老年經濟安全」及「兼顧世代與職業別衡平」等重要目標。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學校午餐採用四章一Q食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81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0-246)
盧委員就學校午餐採用四章一Q食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維護食品安全,行政院積極推動「食安五環」,並於民國105年8月11日行政院第3510次會議決定,由學校營養午餐開始,逐步落實食安相關政策,請教育部及行政院農委會共同推動學童午餐優先選用在地生產之可追溯性食材,鼓勵學校午餐選用有機、產銷履歷、臺灣優良農產品、吉園圃安全蔬果等標章或具有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QR Code(以下簡稱四章一Q)之生鮮食材,以強化學校午餐食材安全性、增進學童環境保護意識、感受在地飲食文化,以及培養在地低碳飲食習慣,開展食農與生活教育。
二、另因各地方供餐形式及價格不同,行政院本(106)年3月1日召開「四章一Q政策跨部會首長協調會議」,結論略以,政策將採滾動檢討調整,並分4階段推動,105學年度第2學期(本年2月)由新竹縣(市)、臺中市、臺南市、宜蘭縣、臺東縣等地方政府優先試辦,之後逐年擴大試辦。本年所需經費原則由教育部支應,倘有不足再提報行政院協助,107年暫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
三、又,行政院農委會自105年10月起密切與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教育部、衛福部、各地方政府及相關公民團體等溝通研商相關執行細節,已針對調味性、季節性食材,以及遭遇天災或供應量能不足等狀況,協助教育部增訂「學校外訂盒(桶)餐採購契約(修訂範本)食材管理及違約記點補充規定」。
四、至所提106學年度學校採用四章一Q食材由「全面實施」調整為「鼓勵試辦」一節,說明如下:
(一)學校午餐屬代收代辦費業務,由各學校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部分地方或學校因簽訂年度契約,106學年度第1學期(本年8月)尚無法變更契約配合辦理。
(二)各地方地區特性(都會、偏鄉、離島)及供餐方式(設廚房公辦公營/公辦民營、外訂盒餐團膳)不同,目前保留實施之彈性空間,以避免強制使用造成廠商拒絕投標,影響學童用餐權利,另採獎勵方式推動,以有效引導廠商採用四章一Q國產在地可溯源農產品,確保學童吃的安全、安心之目標。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構資電戰力確保國家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81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0-249)
許委員就建構資電戰力確保國家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保衛我國數位國家安全,國防部業將建立專業網路攻防部隊列為國防重要發展策略之一,面對部隊成軍之人才招募及專業養成需求,行政院已責成教育部、經濟部及科技部等機關透過跨部合作分工,分別自大專院校培育具資安專業之青年學子,並拔擢在職之資安專業人才進階培育為高階資安技術人才,期藉此補充部隊所需人力。
二、另為提升國軍資安自主掌握能力,並兼顧國防資安產業發展,國防部與經濟部刻正規劃引進民間資安關鍵技術,發展國防資安自主防衛技術,除藉此提升國防戰力外,並期望帶動國內資安產業之轉型發展。面對各項新興網路戰威脅,國軍除持續提升資安防護能量,並於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體制下配合指導建構完善之國家網路與電磁安全聯防機制,國防部刻正整合國軍資通電作戰能力,以確保作戰指管通暢,協助維護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並結合民間資安潛力,發揮加乘效果。
三、又,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掌理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之監督、統合,以及跨部門基礎設施防護之協調,確保每項關鍵基礎設施(含關鍵資訊基礎設施CII)於緊急狀況下及中斷時,能快速復原與維持核心功能之持續運作。為深化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能量,實施風險管理,行政院已函頒「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並已於民國104年1月28日成立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推動小組推動相關事宜,要求各相關部會以「全災害防護」(包含天然災害、意外事件、恐怖攻擊及網路攻擊等)概念,落實執行各項風險與資產評估、防護計畫與機制訂定、應變能量整合及防災韌性提升等工作,並由行政院每年指定重要設施辦理「全災害」演練,涵蓋資通安全及網路攻擊,以驗證防護計畫及應變能量。
四、此外,通傳會在當前網路取代馬路及高速寬頻網路無所不在之發展趨勢下,積極遵循「資安即國安」策略,已於電信相關法規中,完成增修訂資安管理專章,該會委員會議已於本(106)年4月5日通過「電信管理法」草案與「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對通傳事業明確規範通訊傳播網路資安防護應有之作為。
五、再者,配合資安旗艦計畫,通傳會已積極推動建構通訊傳播網路資通安全防護中心,將行動、固定、海纜、衛星、有線電視及網路域名伺服器等關鍵基礎設施之網路運作即時狀態納入監控範圍,有效提升通傳網路之預警、監控、應變及處理能力;該會亦規劃建置新一代數位匯流之資通安全監控、應變通報及分析管理平臺,可與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之政府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G-ISAC)、通傳事業間形成縱向資安聯防,並與G-ISAC相關會員形成橫向資安聯防,以建構資安資訊分享之聯防體系。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校園毒品防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81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0-254)
馬委員就校園毒品防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教育部為建立校園藥物濫用防制支持網絡,避免涉世未深學生受新興毒品包裝或藥頭誘惑,已建立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及跨部會合作機制,具體推動作為如下:
(一)洽商各部會即時蒐集新興毒品資訊或偽包裝圖檔(如毒品咖啡包、毒果凍、梅粉),函請學校納入藥物濫用防制知能研習課程,並加強對教職員生及家長宣導。
(二)函請各大專校院及各地方政府要求所屬各級學校,於行政會議、導師會議、週(朝)會、班會等安排反毒課程,並置重點於新興毒品辨識與反毒技巧;另結合民間團體共同打造拒毒預防陣線,辦理全國性反毒宣導人才培訓及反毒宣導活動等。
(三)針對遭警察機關查獲之24歲以下涉毒嫌疑人資料定期勾稽,勾稽結果具學籍者,轉請學校開案輔導,並加強督導;另持續推動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通報模式,傳遞檢警機關向上溯源查察藥頭。
(四)針對藥物濫用較嚴重之個案,轉介專業醫療機構輔導或委請心理、社工師到校協助。此外,為強化輔導成效,補助地方政府成立「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諮詢服務團」,協輔藥物濫用嚴重個案。
二、法務部配合教育部「校園反毒」政策,已指示各檢察機關依「教育單位通報檢警查緝毒品作業流程」,積極防阻毒品入侵校園;督導各檢察機關加強辦理偵蒐黑道幫派分子以威脅、利誘、欺騙等手段利用學生從事販賣、運送、持有、轉讓毒品、違禁物品或其他不法犯行;結合教育部共同推廣各項反毒宣導措施,強化多元管道,推展校園反毒意識。另有關未成年人毒品施用者之處遇規劃,法務部已於105年7月1日函請各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將追蹤輔導對象納入「5年內遭警查獲3次(含)以上之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個案」、「少年法院(庭)裁定保護處分及保護管束個案」及「出矯正機關之少年」等類型,及早介入處遇第三、四級毒品施用者,以避免進階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此外,行政院亦推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作業,將「特定營業場所之通報制度與行政懲處機制」入法,針對易流通毒品之特定營業場所(如網咖、夜店、汽車旅館或KTV等)課予毒品防制義務,俾減少年輕族群聚集持有及施用毒品之情形,並於106年2月13日函送貴院審議。
三、內政部為遏止毒品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已具體執行各項反毒措施如下:
(一)建置「全國毒品情資資料庫」,律定、整合毒品情資通報模式,以大數據分析毒品犯罪網絡;運用偵訊技巧追查上游犯嫌,105年警察機關查獲毒品案件計4萬8,233件,其中犯嫌供出上源者計6,038件,占12.52%,較104年8.13%大幅提高4.39%。
(二)規劃執行「護少專案」,除加強掃蕩查緝供毒予少年之藥頭外,更即時關懷涉毒少年,防制其再犯;修訂「警察機關加強掃蕩毒品工作計畫」,提高績分比重,鼓勵警察機關積極追查供毒予少年之不法分子。
(三)函頒「加強查緝新型態毒品計畫」,全力追查該類毒品分裝廠,防制毒品擴散;針對涉毒熱點(如夜店、KTV等)加強臨檢查察密度,並不定期規劃全國同步掃蕩毒品專案行動,以嚇阻不肖業者,避免不法人士藉機販毒或舉辦涉毒派對。
四、因應新興精美混合包裝之毒品式樣繁多,危險性及致死率高,惟一般民眾認識仍有不足,教育部、法務部、內政部與衛福部等機關,已結合司法保護、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等系統加強宣導,以提升民眾防範注意能力;另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亦邀集各部會及學者專家召開「新興毒品防制策略」查緝及研修會議,就新興毒品通報、列管及審議流程、尿液檢驗機制、新興毒品宣導與查緝等事項,做成多項決議,以遏止新興及混合型毒品之氾濫。
(九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某人力銀行日前首度公布「青年苦悶指數調查」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81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0-250)
許委員淑華就某人力銀行日前首度公布「青年苦悶指數調查」所提質詢,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針對我國青年世代面臨產業結構轉型、全球經濟市場競爭加劇、資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等外部環境變遷,以及青年生涯發展歷程中所需面對之重要課題,各部會亦積極推動相關方案,謹說明如下:
一、提升青年就業競爭力面:
於青年在學階段,本部著重協助學生就業能力養成,包含增進學生專業及應用基礎能力、強化跨域或國際移動能力、培養積極學習的適應力及軟實力、落實就職前教育訓練、強化系所與產業聯結等策略,以利學生未來順利接軌職場,促進學用合一,增強就業競爭力。重要策略說明如下:
(一)大專校院學生軟實力及專業能力養成:
1.透過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整合校內外資源進行課程、教師、學生等面向之規劃,以及增進課程、實習及與產業之連結,藉由多元化實習課程與制度的設計,讓學生提升專業實務能力。
2.高教體系推動課程分流,鼓勵學校進行專業實務為導向之課程內容及教學型態變革,將課程依性質概分為「學術型」及「實務型」,透過產業與學校合作深入課程、教學與研發活動,強化高教人才在校學習歷程與職場體驗之連結,培養專業實務能力,進而提升就業力。
(二)強化產學聯結縮短學用落差:
1.推動技專校院實務課程發展計畫,引導技專校院系科發展實務導向之課程,鼓勵學校各系(科)應進行自我定位人力培育目標,與產業建立合作夥伴關係,邀集各系(科)相對應之產業,參與課程修訂作業,以符應產業需求。
2.進行即時性之人才培育計畫,包含推動產學攜手計畫、產業碩士專班、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課程、產業學院專班等。透過此類產學合作人才培育計畫機制之建立,增加學校實務教學資源,使學生提早瞭解合作企業文化並體驗職場需求,再透過計畫推動之各項職涯諮詢及輔導措施,協助學生建立正確工作態度,促進其穩定就業。
(三)提供學生體驗職場及創新培力機會,探索職涯方向:落實學生校外實習課程、提供公部門、私部門與第三部門之多元職場體驗機會,將相關資訊整合在「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媒合資訊平臺」及「RICH職場體驗網」,協助學生及早體驗工作世界,培養專業技能及正確職場態度。
二、協助青年生涯發展方面:
為鼓勵高中職應屆畢業生透過職場、生活及國際等體驗,探索並確立人生規劃方向,本部與勞動部共同推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預定自106年8月起試辦,說明如下:
(一)勞動部「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透過媒合優質職缺提供職場體驗機會,協助培養具技術性及發展性、國家產業政策發展需要及區域發展衡平性等之臺灣傳統技藝人才及在地區域產業人力。
(二)本部「青年儲蓄帳戶」:由勞動部提供參與計畫者穩定就業津貼,本部提供就學、就業及創業準備金,提供青年未來就學、就業或創業準備之用,使青年有足夠資源得以規劃未來人生發展。(三)本部青年署「青年體驗學習計畫」:鼓勵高中職應屆畢業生進行學習及國際體驗,透過「自己提企劃」,訓練生涯規劃能力,拓展多元學習面向,探索自我及生涯,以確立未來人生發展方向。本部將與各部會合作持續積極推動各項方案,強化求學就業相關輔導,以協助青年未來順利接軌職場、適才適所發揮專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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