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75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75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一)本院蔡委員易餘,鑒於本次海棠颱風及尼莎颱風,挾帶強烈降雨,造成嘉義沿海地區淹水成災,嘉義沿海區域,如:東石、布袋,沿海地區淹水狀況並非偶發,幾乎每年颱風季節都頻繁淹水成災;本席多次地方考察發現,沿海區域淹水情況頻繁是因為排水設施不完善所致,建請行政院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三讀後,儘速撥款「水環境建設」款項,加速沿海地區排水防洪能力,並於重點區域設置滯洪池舒緩低窪區域積水,此外,排水系統尚未完工部分請加速進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海棠颱風挾帶超大豪雨,當日24小時累積突破200毫米雨量,發佈一級警戒,造成嘉義縣沿海布袋鎮、朴子市及東石鄉低漥地區處處積淹水,排水系統逼近警戒滿水位淹水主因是雨勢太大,排水系統宣洩不及。

二、嘉義氣象站統計,海棠颱風所帶來雨量,以鹿草鄉329毫米最多,其次布袋鎮288毫米,義竹鄉271毫米,朴子市236.5毫米,造成過溝台17線及嘉一五七線積淹水,積水約20至30公分;東石海埔地也是積水20公分。

三、朴子市荷苞嶼排水系統因施工未能有效排水逼近滿水位,造成苦瓜寮及嘉義縣焚化廠地區積水;荷苞嶼是朴子與鹿草地區重要的排水系統,將來待荷苞嶼護岸工程完成後,便可紓解鴨母寮、鹿草等地區排水系統,防範包含馬稠後工業園區等地淹水狀況。

(二)本院蔡委員易餘,有鑑於各地方政府為鼓勵警消人員戮力從公給予超勤津貼,雖中央政府針對超勤加給編列部分財源補助,部分加給可由地方政府自行補足至加給上限;我國區域劃分因直轄市或一般縣市之差異,造成縣市政府財源狀況差距甚大,以致影響部分財政困窘縣市難以補足至超勤加給之上限額度,惟警消人員超勤加給受限地緣關係而造成差異,正當性應當不足,應依其實際勤務繁雜給予正當比例津貼;行政院應全額負擔「警消超勤加班費」並統一其津貼之上限,以解決各地警消人員超勤津貼不一致之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有關中央政府既依中央各年度基本財政支出核列之審核原則,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列之外勤人數按每人每月12,000元設算補助,惟將核發上限標準訂為17,000元(行政院89年2月15日台89忠授1字第02795號函)。

二、部分縣市反應17,000元之津貼上限造成地方政府執行上諸多困擾外,又因一般縣市警消人力減少,致中央逐年調降對攸關設算補助金額多寡之外勤人員核列數,使得縣市政府為因應超勤加班實際需求,只得另行籌措財源以彌平經費缺口,亦使縣庫負擔日益沉重。

三、除部分縣市政府面臨嚴峻外,財政困絀窘境致遲發津貼,或相較鄰近區域加給發給不足上限,有同工不同酬之疑慮,造成地方頻生警怨。

(三)本院柯委員志恩,鑒於有九成以上大學之學生須通過校外私人檢定機構外語能力測驗方可取得畢業證書,「大學英語畢業門檻」已引發學者諸多批評以及學生抗議與行政訴訟。針對「大學英外語畢業門檻」之適法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釋字563號敘明:「……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且依照大學法第27條「學生修畢學分學程所規定之學分者,大學應發給學程學分證明;學生修畢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經考核成績及格者,大學應依法授予學位」。「大學英語畢業門檻」乃大學將考核交由私人檢定機構執行,有適法性疑慮。

(一)針對現有多少大專校院制定「大學英語畢業門檻」,教育部是否有調查數據?如有,請列舉之。

(二)此考核外包之舉,是否適法?

二、依照大法官釋字563號,大學可以制定畢業條件,但應依照大學法第28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項列入學則並經教育部備查,目前有諸多大學未將「英語畢業門檻」之畢業條件列入學則,似有適法性疑慮。

(一)全台目前有多少大專院校,未將「英語畢業門檻」之畢業條件列入學則,教育部是否有調查數據?如有,請列舉之。

(二)此未列入學則之舉,是否適法?

(四)本院柯委員志恩,鑒於教育部2005年6月28日台社(一)字第0940075287C號函「教育部推動英語能力檢定測驗處理原則」第3條規定:「各機關學校推動英語能力檢定測驗時,……避免採用單一或少數測驗工具。」但近期發生部分大學疑有獨厚特定私人檢定機構之情況,當各大專校院鼓勵學生提升英語能力之際,大專校院以特定英語檢定測驗是否公正、妥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以國立台灣大學為例,似有獨厚全民英檢之情況,相關規定載明:進階英語課程為零學分必修,按學生英語能力分班。分班前,統一施測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中高級初試。再以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為例,其「四年制學生英文必修領域課程修習辦法」第一條規定:「大學部四年制學生皆須參加入學分級會考及畢業門檻會考,入學分級會考及畢業門檻會考係委託專業語言測驗機構代測…」所謂之「委託專業語言測驗機構」即是委託多益測驗代理商忠欣股份有限公司。

(一)此舉似已違反「教育部推動英語能力檢定測驗處理原則」第3條規定,教育部將如何處置?

(二)此舉是否且有違反其他相關法令,如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以及政府採購法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敬請說明。

(三)全台目前有多少大專院校有上述獨厚特定英檢業者之舉,教育部是否有調查數據?如有,請列舉之。

二、依照教育部2016年9月10日台教高(二)第1050111306號函:「為促進大學英語學習正常化,學校如將英文檢定成績作為畢業門檻,請衡酌其妥適性並與教學輔導有效結合。」

(一)目前有哪些大專院校的作為並不符合教育部所稱之妥適性?請提供名單並說明其不妥適之作為。

(二)教育部是否調查現有哪些大專院校其英語畢業門檻並未與教學輔導有效結合?

(三)上述兩項所列舉之大學,教育部是否有監督輔導改善之措施?

(五)本院柯委員志恩,鑒於有九成以上大學之學生須通過校外私人檢定機構外語能力測驗方可取得畢業證書,「大學英語畢業門檻」強制學生繳交報名費於私人檢定機構作為畢業條件,造成學生無從迴避,必須繳納費用於私人檢定機構方得畢業,以龍華科技大學為例,學生須三次未通過,其應用外語系須五次未通過,方能進入學校提供的補救教學。若以多益單次報名費用1,500元計,則須繳納4,500元或7,500元。針對各大學「英語畢業門檻」適法性之疑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照大學法第35條:「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教育部且須依「專科以上學校學費收取辦法」第7條審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並依同辦法第9條之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監督大學之收費。

(一)教育部是否針對大專院校以及其所屬系所要求兩次或兩次以上之英檢證明方得進入補救教學情況進行調查?

(二)強制學生繳費予業者參與檢定作為畢業條件,此未受教育部監督之強制費用,是否適法?

二、部分大學與私人檢定機構合作辦理英外語檢定的校園考試收取回饋金,且有多所大學直接成為多益檢定代理商忠欣股份有限公司之「協辦中心」,二者皆有適法性疑慮。

(一)大專校院收取回饋金之舉,是否適法?

(二)大學成為私人檢定機構之協辦中心,是否適法?

(三)教育部是否調查過全台目前有多少大專院校舉辦校園考收取回饋金?有多少大專院校為英檢業者之協辦中心?如有,請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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