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21分、10時至11時47分、下午2時32分至4時52分
9月26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40分、下午1時51分至1時58分、2時32分至5時4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徐榛蔚 陳宜民 柯志恩 吳志揚 陳歐珀 鄭寶清 羅明才 張麗善 呂孫綾 黃昭順 吳琪銘 林岱樺 邱泰源 郭正亮 吳玉琴 賴瑞隆 黃國昌 陳明文 吳焜裕 周春米 李麗芬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高志鵬 王育敏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超明 林昶佐 林德福 黃國書 Kolas Yotaka 林淑芬 羅致政 馬文君 林俊憲 劉櫂豪 陳賴素美 施義芳 蕭美琴 林靜儀 江啟臣 蔡適應 張宏陸 段宜康 鍾孔炤 呂玉玲 余宛如 陳其邁 陳亭妃 尤美女 邱志偉 王定宇 吳思瑤 李俊俋 李昆澤 許智傑 莊瑞雄 何欣純 陳曼麗 蘇巧慧 蔣乃辛 鄭運鵬 柯建銘 邱議瑩 管碧玲 張廖萬堅 江永昌 蘇嘉全 蔡培慧 吳秉叡 李彥秀 劉世芳 黃秀芳 陳素月 洪宗熠 黃偉哲 葉宜津 蔡易餘 陳學聖 許淑華 趙正宇 王金平 陳 瑩 楊 曜 李鴻鈞 洪慈庸 劉建國 顏寬恒 鍾佳濱 許毓仁 徐志榮 楊鎮浯 陳雪生 盧秀燕 蘇震清 孔文吉 林麗蟬 費鴻泰 王榮璋 林為洲 蘇治芬 賴士葆 趙天麟 王惠美 蔣萬安 陳怡潔 徐永明 蔡其昌 高金素梅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周陳秀霞
委員出席 111人
請假委員 姚文智
委員請假 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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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官員 |
行政院院長 |
賴清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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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副院長 |
施俊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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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 |
葉俊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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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部長 |
李大維(上午9時30分至12時40分請假,由吳次長志中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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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部長 |
馮世寬(上午9時30分至12時40分請假,由張副部長冠群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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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部長 |
許虞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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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長 |
潘文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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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長 |
邱太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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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部長 |
沈榮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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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部長 |
賀陳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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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部長 |
林美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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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部長 |
陳時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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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部長 |
鄭麗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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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部長 |
陳良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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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
吳新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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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林萬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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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張景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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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吳政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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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許璋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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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鄧振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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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唐 鳳(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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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羅秉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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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總裁 |
彭淮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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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朱澤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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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
林正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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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
陳美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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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張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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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
林聰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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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
顧立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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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
李翔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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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主任委員 |
謝曉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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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吳宏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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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夷將.拔路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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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
李永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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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劉義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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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
黃美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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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
詹婷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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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人事長 |
施能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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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李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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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
李仲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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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秘書長 |
卓榮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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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 |
徐國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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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時間:9月26日上午9時至12時40分、下午2時32分至5時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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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長 |
蘇嘉全(9月22日上午9時至9時21分、10時至11時47分、下午2時32分至4時52分、9月26日上午9時至10時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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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蔡其昌(9月26日上午10時50分至12時40分、下午1時51分至1時58分、2時32分至5時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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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9月22日上午9時至9時21分、10時至11時47分、下午2時32分至4時52分、9月26日上午9時至10時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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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高明秋(9月26日上午10時8分至12時40分、下午1時51分至1時58分、2時32分至5時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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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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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郭明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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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
陳小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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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鄭雪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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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尹章中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及第3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均確定。
二、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4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精神衛生法第二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4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呂孫綾等18人擬具「振興國防產業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3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醫師法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30人擬具「藥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8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9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3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9人擬具「政黨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30人擬具「人民團體法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二、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9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姚文智等33人擬廢止「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五、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3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4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九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之二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張麗善等22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張麗善等21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張麗善等22人擬具「全民國防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6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體育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 Iyun Pacidal等16人擬具「漁業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宣誓條例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五、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勳章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六、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7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2人擬具「精神衛生法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委員施義芳等20人擬具「營造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4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4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2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4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5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7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3人擬具「商業團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1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1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0人擬具「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1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本院委員鍾孔炤等31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本院委員鍾孔炤等32人擬具「公益通報者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著作權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九、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二、第十條之三及第十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本院委員張麗善等21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1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0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本院委員顏寬恒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基本保證年金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十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八、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九、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電信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7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大眾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大眾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三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4人擬具「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八、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7人擬具「原子能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輔助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心理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二、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三、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6人擬具「獸醫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八、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九、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三一、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二、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6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4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四、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3人擬具「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五、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4人擬具「敏感科學技術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六、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三七、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及第五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四二、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1人擬具「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1人擬具「飛航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四、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擬具「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四五、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政黨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四六、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八、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四九、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一、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二、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三、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四、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五、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六、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五七、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工業團體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八、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五九、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六○、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擬具「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一、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土地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二、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9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三、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四、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五、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9人擬具「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一六六、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1人擬具「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2人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六八、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1人擬具「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六九、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2人擬具「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七○、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2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七一、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2人擬具「兵役法第二十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七二、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2人擬具「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七三、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2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七四、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2人擬具「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七五、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7人擬具「藥事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六、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姓名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七、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八、本院委員邱泰源等16人擬具「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九、本院委員邱泰源等16人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本院委員邱泰源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一、本院委員邱泰源等16人擬具「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四、本院委員徐榛蔚擬撤回前提之「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一八五、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陳英鈐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朝建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周志宏、蔡佳泓、許惠峰及林瓊珠均為委員,請同意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一八六、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七、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團體法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八九、行政院函請審議「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九四、行政院函請審議「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融控股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信用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信託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票券金融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及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九七、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三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九、行政院函請審議「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三、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政府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四、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二○五、行政院函請審議「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八、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關稅法第十七條、第八十四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九、行政院函請審議「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我國擬加入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一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二一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專科學校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三、行政院函請審議「駐外機構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一四、審計部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外交國防機密部分、總決算部分、營業部分及非營業部分)」案。
決定:定期舉行會議,邀請審計長列席報告審核經過,並備諮詢。
二一五、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一六、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5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一七、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5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書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八、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05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九、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決算書(含工作執行成果)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5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二一、教育部函送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等10家財團法人105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5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二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05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二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及財團法人核能資訊中心105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5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二六、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等9家財團法人105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二七、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5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二八、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5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二九、文化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等12家財團法人105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等7家財團法人105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等7家財團法人105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二、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5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三三、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5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三四、科技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及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105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五、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等6家財團法人105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三六、經濟部函送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等21家財團法人105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三七、經濟部函送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105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三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等26家財團法人105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三九、蒙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5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05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四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四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07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四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四四、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7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四五、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四六、經濟部函送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四七、經濟部函送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等20家財團法人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四八、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7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四九、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107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五○、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07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五一、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五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五三、教育部函送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等10家財團法人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四、教育部函送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7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五、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五六、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五七、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五八、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五九、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六○、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六一、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六二、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六三、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財團法人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及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六四、蒙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六五、科技部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7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六六、科技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及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六七、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六八、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7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六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及財團法人核能資訊中心107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七一、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7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七二、文化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等12家財團法人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七三、國防部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7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七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7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七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等25家財團法人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七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七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華欣文化事業中心107年度清理預算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七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漁業多元化經營建設(中長程)計畫 106至109年度(第五期)」等5項新興重大施政計畫備選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七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寵物登記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藥標準規格準則」第三條附表三之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八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我國遠洋漁船觀察員人力及專業養成培訓相關機制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高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土地出租使用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就其營運狀況改善計畫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關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效提升青年返鄉耕作意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發展基金增加漁民收益及改善漁民生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七、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應施檢驗電源供應器等七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八、經濟部函送智慧財產局106年度第1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九、經濟部函送第9屆第2會期各委員會會議所通過之臨時提案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九○、經濟部函,為「螢光燈管能源效率標準」名稱修正為「螢光燈管能源效率基準、標示與其檢查方式」,並修正公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一、經濟部函送106年度第1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二、經濟部函,為「除濕機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名稱修正為「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並修正公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三、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降低負債比例」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增加收益、降低成本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資產活化利用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六、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土地活化利用規劃」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進度管控落後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八、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就美濃觀光區電線地下化之優先地段儘速施作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九、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提升復水效率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人力資源處訓練所教學及宿舍大樓新建工程」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偏遠地區供電普及情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全國觀光風景區電線地下化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之必要性」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降低漏水率作業執行」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針對南投縣中寮鄉地方回饋經費之具體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就「撙節租金與利息費用」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105年度未使用或未依原定用途使用土地活化利用方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應重新檢討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之提撥率,以確實反應未來核能發電之除役成本」之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九、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用戶外線含鉛水管汰換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降低漏水率作業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總公司遷移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總公司遷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三、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降低漏水率作業執行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降低漏水率作業執行」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加速建置智慧電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一六、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經營改善成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智慧水網試辦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八、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6年度截至3月底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06年度1至3月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之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近5年度投資明細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要求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各方提案計畫之審查過程應公開揭示並邀集公民參與意見等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二、臺灣省諮議會函,為該會106年度第1季無辦理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政策宣導相關廣告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二三、臺灣省政府函送106年度第1季「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二四、福建省政府函送106年度第1季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二五、內政部函送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106年1至3月承接委製節目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二六、內政部函,為修正「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件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二七、內政部函,為廢止「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二八、內政部函,為「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公告禁止事項」名稱修正為「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並修正第八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二九、內政部函,為修正「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三○、內政部函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都市更新案106年第1季推動情形及進度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三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6年度第1季無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三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該署暨所屬機關106年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三三、蒙藏委員會函送106年度第1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三四、中央銀行函送該行及所屬中央印製、造幣兩廠106年度截至3月底止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五、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06年度第1季(1至3月)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調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六、財政部函,為修正「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七、財政部函送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06年度第2季預計債務還本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三八、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九、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四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一點,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06年第1季(1至3月)該會主管之「媒體廣告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監理政策企劃『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四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特別收入基金預算編列應秉持量入為出原則之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七、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5年轉投資事業營運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八、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近年來政府財政狀況窘迫,年年舉債額度屢創歷史新高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九、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管理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五○、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外費用—什項費用—其他費用」員工親子活動費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五一、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航空城計畫機場園區特定區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納入徵收必要性預備聽證」個資外洩調查處理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五二、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航空城計畫機場園區特定區用地徵收推動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五三、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營業外費用—什項費用—其他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五四、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物流園區建置計畫」預算編列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五五、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編列車租與「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應儘量減編之規定不符等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五六、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決議第17項,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七、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漏水及停電之改善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八、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統合各港經營發展之港埠競爭力策進策略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九、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7項,檢送國道高速公路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六○、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9項,檢送國道高速公路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六一、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87項,檢送國道高速公路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六二、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觀光發展基金項下「勞務成本-補(協)助政府機關(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六三、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5年度預計平衡表列有「其他長期墊款」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六四、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高鐵基金財務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六五、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定期檢核高鐵自償能力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六六、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觀光發展基金項下「勞務成本-外包費」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六七、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20項,檢送高速公路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六八、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84項,檢送高速公路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六九、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86項,檢送高速公路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七○、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勞務成本」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七一、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經費運用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七二、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針對商港服務費徵收及欠費催繳作業研議有效策進作為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七三、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觀光發展基金「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廣(公)告費」之「觀光大國行動方案」中有關「主要客源市場廣告宣傳」經費運用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七四、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觀光發展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經費運用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七五、總統府函,為106年第1季無於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之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三七六、考試院函,為修正「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第四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七七、考試院函,為民國106年1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修正條文,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七八、考選部函,為修正「公務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七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二條及第二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八一、衛生福利部函送「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及「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八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八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公告「化粧品中含Titanium Dioxide成分管理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四、衛生福利部函送該部暨所屬機關106年度截至第1季止「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針對國民年金保險溢領問題之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所屬老人福利機構收容人數不足額,且收容人數呈現減少趨勢,應調整服務方式及經營型態,以充分利用既有資源,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關檢討所屬老人福利機構收容對象限制、收容不足相關原因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建置高危機案件核發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後續追蹤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鼓勵民間小型機構業者增加服務量能及多元服務型態,滿足民眾長照需求一案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衛生福利部函送「防制兒童及青少年吸菸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一、衛生福利部函送推動「兒童及青少年健康生活型態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改造或汰換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學校燃油鍋爐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九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106年第1季(1-3月)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四、勞動部函,為修正「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九五、勞動部函,為修正「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九六、勞動部函送「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九七、外交部函送「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實施前之駐外技術人員照顧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九八、國防部函送「第209廠調整回歸基金經營及第302廠近十年國有民營經營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九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榮民醫療基金決議第10項,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行政院函,為修正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一、行政院函,為客家委員會為落實總統客家政見,籌設客家廣播電臺所需經費不敷,動支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6,500萬元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四○二、行政院函,為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各館處員額編列核有欠當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四、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文化基金經常營運收支及增置擴充改良固定資產所需資金,自下年度應逐年提高自籌財源的比例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五、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教學成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六、教育部函送105年度運動發展基金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七、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運動發展基金決議事項4,檢送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八、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運動發展基金決議事項5,檢送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九、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運動發展基金決議事項6,檢送「一般服務費」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一○、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運動發展基金決議事項7,檢送「一般服務費」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一一、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辦理大型國際體育運動交流活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一二、教育部函送「105年度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超額教師之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一三、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銷費用一般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一四、教育部函送「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訓練環境改善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一五、教育部函送「促進企業投入執政經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一六、教育部函送「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營運績效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一七、教育部函送「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國庫補助比率攀升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一八、教育部函送「健全體育運動人才培育之運動產業環境改善支出計畫」項下「一般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一九、教育部函送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辦理「國立社教機構跨域加值發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二○、教育部函送「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提升營運績效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二一、科技部函送「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工程科技及實作研究編列13億1,420萬4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二二、科技部函送「105年度跨部會署之非國家型科技計畫預算編列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二三、科技部函送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防災科技研究」編列1億6,5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二四、科技部函送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46億2,133萬2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二五、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決議事項20,檢送「協助新創產業發展與投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二六、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決議事項21,檢送「協助新創產業發展與投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二七、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決議事項22,檢送「協助新創產業發展與投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二八、科技部函送「生技醫藥國家型科技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二九、科技部函送「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三○、交通部、教育部函,為修正「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四三一、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並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四三二、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106年度第1季獎補助經費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三三、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三四、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5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三五、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5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三六、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63項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三七、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6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三八、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68項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三九、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7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四○、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8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四一、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國內、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使用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四二、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要求重新檢視商港管理機制、落實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規範事項、強化港區危險品管理查核、加強從業人員教育訓練及檢討法規修正等,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四三、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四四、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四五、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四六、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勞務成本」-「服裝」預算編列說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四七、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四八、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四九、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五○、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五一、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6項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五二、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8項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五三、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五四、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五五、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五六、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該部決議(五十三)「要求交通部與臺灣鐵路管理局於6個月內就我國相對德國『鐵路4.0』之策略提出具體分期規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五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非法廣播電臺聯合取締小組」106年第1季(1月至3月)執行成果統計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五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五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4項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3項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六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六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六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六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六五、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三條附表一及附表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六六、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案所作4項決議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六七、司法院函送該院主管106年度第1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六八、法務部函,為修正「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六九、文化部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七○、文化部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七一、文化部函送辦理臺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案截至106年3月底執行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七二、文化部函送106年1至3月份該部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七三、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各館處「社教機構發展補助收入」編列10億4,853萬1千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七四、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下「業務外費用-財務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七五、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決議第4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七六、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檢討改善方案,創造具吸引力之文創商品,提升營收,增加自籌能力,以降低政府財政負擔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七七、教育部函送該部主管106年度第1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總表及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七八、教育部函,為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七九、教育部函送「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高餐藍帶廚藝卓越中心應優先提供學校學生學習機制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八○、教育部函送「非亞奧運及基層運動人才培育計畫『服務費用』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八一、教育部函送105年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作業基金預算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八二、教育部函送105年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預算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八三、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各縣市國民運動中心訂有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規定一事」之辦理情形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八四、科技部函送「科學教育研究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八五、科技部函送「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研究成果的保護及推廣」編列5億3,264萬9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八六、科技部函送「檢討評估新設或擴建園區之財務效益,以維科工基金之財務健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八七、科技部函送「科學園區土地出租率過低原因及具體解決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八八、科技部函送「科學園區近年來營收不佳之具體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八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105年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決議事項有關業務宣導費部分之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105年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決議事項有關核災分析檢驗實驗室建立部分之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九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105年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決議事項有關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之委託調查研究費部分之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九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105年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決議事項有關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之委託調查研究費部分之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九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105年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決議事項有關核安緊急應變演習部分之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九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105年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決議事項有關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部分之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九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105年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決議事項有關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之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部分之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九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105年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決議事項有關強震引發核災模擬狀況部分之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九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105年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決議事項有關核子事故輻射監測工作計畫有關偵測中心之服務費用部分之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九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員工消費合作社應繳回之代辦盈餘處理情形106年第1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九九、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6年3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經濟部函送水利署及所屬「106年度第1季對縣市政府之補助案件明細表」及「106年度第1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捐助案件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經濟部函,為修正「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及第二十八條附表九、第三十二條之四附表十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二、經濟部函送該部及所屬單位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之相關廣告截至106年第1季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三、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借調至其他機關人力清查及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專業服務費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審慎評估海外油氣探勘風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六、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致力提升石油化學品附加價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捐助與補助預算編列」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八、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僻地加給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暨所屬機關及主管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106年度第1季於平面、網路、廣播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臺灣地區漁民海上作業保險辦法」名稱修正為「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並修正全文,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廢止「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正濱漁港區域」,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林務局應加強敦親睦鄰,鼓勵與地方產業合作方案,並訂定回饋機制,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績效與財務改善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發展基金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計畫績效改進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服務費用預算逐年增加顯有浮編,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轉投資事業退場機制及投資後管理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二○、外交部函,為修正「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關於臺日駕照相互承認之協定」附件「日本駕駛執照適用臺灣駕駛執照對照表」,檢送臺日雙方中、日文換函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五二一、國防部函送「106年度第1季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調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五二二、國防部函送106年度第1季公款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五二三、國防部函送105年度「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文教事業」營運狀況改善等2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五二四、國防部函送105年度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廢輪胎處理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五二五、國防部、內政部函,為修正「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內政兩委員會。
五二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會醫療基金決議第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五二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會安置基金決議第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五二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1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五二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11項及第2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五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公告「石綿工廠排放管道及其周界空氣中石綿檢測法-相位差顯微鏡檢查法(NIEA A424.12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公告「石綿工廠排放管道及其空氣中石綿檢測法-相位差顯微鏡檢查法(NIEA A424.11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公告「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腸炎弧菌之檢驗(MOHWM0011.02)」,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三五、衛生福利部函送「加味菸相關防制策略及降低兒童及青少年吸菸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六、衛生福利部函送國民健康署10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之「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經費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保健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費之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通過決議之書面報告12份,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醫療發展基金「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要求檢討建立完善之醫療事故救濟補償制度或處理醫療糾紛相關政策規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委託辦理「國際間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審查機制之研析」計畫之成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四二、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發展基金105年度「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執行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決議事項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四、衛生福利部函送該部主管基金105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共6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基金決議第25項「全國公私協力托嬰中心設置現況、執行困難及未來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基金決議第2項「全國公私協力托嬰中心設置現況、執行困難及未來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決議第1項及第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八、勞動部函送勞工保險局106年第1季政策宣導廣告動支情形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九、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五○、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6年度第1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五一、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6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五二、內政部函送「中華民國內政部與帛琉共和國國務部間有關移民事務與防制人口販運合作協定」中、英文約本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五五三、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五四、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制定『新住民身分及權益保障法』」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五五五、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決議(二十二)及(二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五五六、內政部、財政部函,為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五五七、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五八、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106年度第1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補(捐)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五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六○、財政部函送該部、該部國庫署、關務署(含所屬)及各地區國稅局(含所屬)106年度第1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六一、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六二、行政院函,為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並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六三、勞動部函,為廢止「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六四、勞動部函,為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六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九條附表(七),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六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六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六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六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公告「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七○、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新增「甲基丙二酸血症併高胱胺酸血症(Cb1 C型)」為罕見疾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七一、衛生福利部函送「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辦理補(捐)助規範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七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國民年金保險欠費人數偏高,請研擬有效提升繳費率對策,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七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完整的四癌篩檢認知率調查報告,與扣除自費篩檢民眾之實際免費癌症篩檢比例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七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民眾家暴防治意識相關防治宣導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七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05年113保護專線執行成效,以及106年113保護專線宣導計畫併知曉度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七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處務規程」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五七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矽谷科技基金投資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七八、財政部函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第3項規定訂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七九、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五八○、財政部函,為「營業登記規則」名稱修正為「稅籍登記規則」,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八一、財政部函,為修正「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八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八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八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八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八六、(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所屬周邊單位之董事長、總經理,及專任人員由公務員退休轉任者之薪資、獎金、月退俸及優惠存款等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八七、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八八、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第三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八九、教育部函,為修正「機關團體企業機構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九○、教育部函送「學產基金被占用國有學產土地排除占用暨所經管不動產多元活化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九一、教育部函送學產基金臺北市永春站捷運聯合開發基地未出租店面標租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九二、教育部函送學產基金「被占用國有學產土地排除占用暨臺北市永春站捷運聯合開發基地店面出租活化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九三、教育部函送「學產土地被占用清理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九四、教育部函送「改善占用問題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九五、教育部函送「學產土地被占用清理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九六、教育部函送「學產土地被占用處理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九七、教育部函送「新直轄市轄內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改隸、教育督導權移轉新直轄市政府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九八、內政部函,為修正「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五九九、內政部函送「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之「基金餘額及利息收入」未充分正確揭露影響基金收入數一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六○一、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營建建設基金決議第23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二、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基金用途「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項下之「捐助、補助與獎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三、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營建建設基金決議第21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四、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決議第10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五、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六、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避免扭曲政府規劃研發替代役制度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七、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基金用途「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八、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決議第5項「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九、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決議第7項「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名稱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並修正第一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二、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一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5年度第4季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明細表」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一二、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應施檢驗飲水供應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一三、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應施檢驗電動機等三十二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一四、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瀕臨絕種動植物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一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再生能源發展、提高裝置容量及發電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一六、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99年度至103年度研究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一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近期與國際油價連動之相關營收調整資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一八、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決議第37項「購買農業用水」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一九、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資產減損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決議第1項「購買農業用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二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決議第14項「購買農業用水」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二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請台電公司研訂台中發電廠燃煤機組降載機制啟動條件並提出規劃,檢送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二三、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自有水源開發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二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針對原住民地區大雨電力停電問題之具體改善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二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加強固定資產投資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二六、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強化財務管理規劃與資金調度措施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二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改善火力發電效率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二八、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未來低壓智慧型電表裝置計畫、進度之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二九、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工業用電大戶節電輔導改善計畫及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三○、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節約用水宣導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三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為秉使用者付費原則,並釐清『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中自來水事業監督體系與經營責任」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三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竊水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三三、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辦理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業務」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三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之選址作業延宕,容有檢討之必要」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三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L10502天然氣事業部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三六、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台電公司擬採瑞典KBS-3方法垂直貯存」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三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強辦理新興再生能源示範獎勵」之檢討及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三八、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查核督導工作」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三九、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大高雄地區水質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高屏地區原有水井抽水量復抽工程暨地層下陷區域深井通盤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四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強化財務管理規劃與資金調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四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105年度利息費用預算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四三、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是否未經原住民族同意於原住民族地區進行調查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四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養豬場環保問題及營運改善」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四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改善財務結構、減少利息支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四六、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促進人力換血及組織年輕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四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針對變壓器維護及霧社水庫淤積處理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四八、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改善財務結構、減少利息支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四九、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應力腐蝕對核一、二廠乾式貯存設施安全造成影響」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資產減損情形說明資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五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開源節流,降低虧損幅度,改善財務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五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四停工封存,停止偏鄉地區回饋金補助,檢討回饋金發放機制,建立公民參與機制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五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台灣地區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修正為「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並修正全部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五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資料申報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五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第五點、第七點、第九點及第二點附件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五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五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九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五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五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村再生基金「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項下編列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38億1,068萬3千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水土保持局農村再生計畫第一期實施項目偏重農村社區生產及生活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及休憩設施,第二期計畫仍偏重硬體建設,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六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提高業務收入因應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六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發展基金整體財務結構及基金運作效益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六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村再生基金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六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如何提升原鄉農業與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六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村再生基金預算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六六、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等27種法規、「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等3種法規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等30種法規,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六七、中央銀行函,為修正「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六六八、中央銀行函,為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二條附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六六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交通、內政四委員會審查。
六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公告「生物急毒性檢測方法-斑馬魚胚胎半靜水式法(NIEA B909.10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七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105年水污染防治方案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七二、交通部函,為修正公告「空運危險物品名稱」,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七三、交通部函,為修正公告「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七四、交通部函,為修正「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七五、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通過決議第7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七六、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公司決議第14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七七、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76項之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七八、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七九、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辦理船舶維修業務增加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八○、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9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八一、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件營運量,及郵務預算員額均較104年度減少,相關津貼理應隨同減少始為合理,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八二、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54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八三、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91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八四、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與民間業者合作並避免與民爭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八五、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持股比例低於50附屬周邊事業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八六、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目前辦理概況及民眾意見調查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八七、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碼頭使用率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八八、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六八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九○、蒙藏委員會函,為該會主管(含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6年第1季無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九一、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6年第1季查察民生物資價格波動之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九二、僑務委員會函送該會「106年度第1季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六九三、行政院函,為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部分條文,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九四、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送「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5年8月31日至106年3月10日業務執行現況暨調查進度之半年度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九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06年第1季該會主管之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九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縮短移除網路不當內容處理時效之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九七、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專題研究計畫之經費審查及監督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九八、科技部函送「科技部應積極鼓勵食品安全相關計畫,減少化學物質運用於食品之相關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九九、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下「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文創商品開發計畫及推廣行銷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一、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運用國立國父紀念館園區更新契機,在適當處所規劃臺北東區發展歷程之實體和數位展示,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二、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三、其他」項次第15及第19決議事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三、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下「業務成本與費用─勞務成本─服務成本─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四、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下「業務成本與費用─教學成本」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五、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下「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繼續計畫─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六、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下「業務成本與費用─勞務成本─服務成本─服務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七、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下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規劃設計費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八、國防部函送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傳統武器彈藥性能提升研究發展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七○九、國防部函送「有效追討退離職聘僱人員勞保補償金,以維基金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七一○、國防部函送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105年度預算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七一一、國防部函送「105年度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公共關係費編列說明」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七一二、國防部函送「副供事業基金105年度預算審查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七一三、國防部函送「伙食人力委外暨副食安全」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七一四、司法院函送該院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第1季(1-3月)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一五、法務部函送106年第1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一六、法務部函送105年度通訊監察之相關統計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一七、考試院函,為106年第1季該院及所屬部會並無辦理媒體政策宣導廣告相關業務,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一八、考試院函,為修正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一九、交通部、內政部函送「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大眾捷運系統地面路線設置管理養護及費用分擔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七二○、交通部函,為修正「安全管理證書」之「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及防止污染管理章程」及「海上移動式鑽探裝置」之中文譯名,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二一、交通部函,為「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名稱修正為「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二二、交通部函,為修正「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二三、交通部函送公告「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二四、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106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二五、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相關建設計劃」無法瞭解該項目與「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計畫及建設計畫」(101-105年)之關聯性與必要性,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二六、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9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二七、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二八、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8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二九、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8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三○、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3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三一、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4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三二、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含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決議第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三三、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航港建設基金項下105年度編列「臺北港物流倉儲區第二期工程收土計畫」第1年度經費未經行政院核定即編列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三四、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營業成本—什項營業成本—服務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三五、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營業成本—什項營業成本—材料及用品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三六、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房屋及建築」之「基隆港樂中廬大樓新建工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三七、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新興計畫「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相關建設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即編列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三八、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三九、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6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四○、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要求評估對於eTag預約用戶亦應有相同優惠措施,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四一、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82項高公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四二、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四三、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四四、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四五、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四六、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8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四七、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該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8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四八、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9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四九、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4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五○、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項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五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106年度第1季對國內團體捐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五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市內及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五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五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決議第3項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五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五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五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五八、經濟部函,為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五九、經濟部函送工業局106年1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六○、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八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六一、經濟部函送中小企業處「106年對民間團體、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案件第1季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六二、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及所屬106年度第1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六三、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應施檢驗熱陰極螢光燈管及其交流安定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六四、經濟部函送「105年度中小企業法規調適檢討報告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六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印刷裝訂廣告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六六、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林口電廠更新工程承攬商勞工重大職業災害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六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建請經濟部檢討水權分配機制之合理性,並要求台水公司檢討近年來開發自有水源之策略及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六八、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經營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六九、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提高產銷營運量」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工業安全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七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機關106年第1季補(捐)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七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廢止公告「自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鴨隻應經中央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檢驗單位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並檢附檢驗報告,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七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種豬供應的競爭力」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七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矽谷科技基金投資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七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辦理創業拔萃方案未列明計畫經費總額及各年度分配額,且所需建物整修經費欠缺合理依據,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七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拔萃方案預算編列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七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該署主管106年度截至第1季補、捐(獎)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七八、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七九、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食鹽中亞鐵氰化鈉之檢驗方法(MOHWA0023.00)」,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八○、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食品中茶胺酸之檢驗方法(MOHWA0024.00)」,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八一、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拉黴素之檢驗(MOHWV0047.00)」,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八二、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醯異戊醯泰樂黴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MOHWV0048.00)」,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八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除第七部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第一章Tw-DRGs支付通則之附表7.3「106年3.4版1062項Tw-DRGs權重表」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生效,其餘定自106年5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八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八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子宮頸癌預防之HPV疫苗施打全面性中長程政策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八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基金決議第29項研析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八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基金決議第30項研析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八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基金決議第33項研析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八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基金決議第20項研析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基金決議第28項研析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九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基金決議第24項研析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九二、衛生福利部函送「為降低兒童死亡率並增進其健康福祉相關服務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九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請積極研議於藥物共同擬訂會議納入病友團體代表,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九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菸害防制與癌症防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九五、勞動部函送該部及所屬機關106年度第1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案件資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九六、勞動部函送公告「核定依教育法規辦理考試之闈內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九七、教育部函,為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九八、教育部函送該部主管106年度第1季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總表及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九九、教育部函送「身心障礙運動推動情形及未來策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教育部函送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105年預算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一、教育部函送105年度運動發展基金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二、教育部函送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105年度預算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三、教育部函送105年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作業基金預算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四、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6年度預算案之通過決議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五、文化部函送該部及所屬機關106年度第1季補(捐)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六、文化部函送106年度第1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七、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決議第28項檢討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八、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各該年度決算數未見成長,且每下愈況,與歷來預算編列原則要求作業基金須「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量」顯有牴觸,檢送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九、文化部函送國立歷史博物館檢討既往館藏、展覽等相關活動之成效,並研議提升經營績效方案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一○、文化部函送「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下「業務成本與費用-勞務成本-服務成本-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之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既有建物再利用重整修繕維護等費用1,25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一一、文化部函送「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下「業務成本與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一二、文化部函送「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下「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材料及用品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一三、文化部函送「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下「業務成本與費用-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服務費用-修理保養及保固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一四、文化部函送「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下「業務成本與費用-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一五、文化部函送國立歷史博物館「大南海文化園區-國立歷史博物館初期計畫」以一般年度修繕維護費用編列於預算中,與預算法規定不符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一六、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勞務成本-租金與利息」科目編列房租420萬元,用以支付文物庫房租金費用。典藏庫房為國立歷史博物館典藏國家重要文物資產之重要設施,應謹慎妥處並提出相關解決辦法,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一七、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歷史博物館「大南海文化園區」整體計畫及詳細預算編列完整資訊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一八、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勞務成本-租金與利息」編列文物庫房租金費用42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一九、文化部函送國立歷史博物館因空間不足另向民間承租新店庫房,除須負擔租金及管理費用等支出外,另衍生有形及無形成本,實應積極改進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二○、科技部函送「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各項財務改善措施之執行成效」106年第1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二一、科技部函送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彙整106年度「加速行動寬頻服務與產業發展方案」第一季執行情形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二二、科技部函送國家型科技計畫105年度成果摘要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二三、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工業園區改善土地及廠房出租欠佳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二四、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開發與文化景觀保存事宜與地方政府協調,以利開發計畫之推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二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06年1-3月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執行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二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截至106年3月止「對國內團體捐助(含公益支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二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二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營業、非營業基金及財團法人106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二九、財政部函,為修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三○、財政部函,為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三一、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保留數註銷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三二、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函,為修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三三、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八三四、行政院函送106年第1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三五、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海基會106年第1季(1-3月)辦理政策溝通說明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三六、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八三七、外交部函送106年第1季(1至3月)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宣導廣告情形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三八、外交部函送106年度第1季「外交部對國內團體、縣市政府等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八三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四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四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2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四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3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四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1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四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2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四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3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四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1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四八、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05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4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四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06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1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五○、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五一、財政部函,為廢止「財政部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4500190號令」,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五二、財政部函,為廢止「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八五三、財政部函,為本院制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通過附帶決議涉該部業務部分,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八五四、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五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五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五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104年及105年水污染防治基金執行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五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第二項附表二、第三項附表三有關石綿之禁止運作事項及使用用途,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五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名稱修正為「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事業」,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六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六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第八條及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六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七十九條附件二、第八十條附件三、第八十一條附件四、第八十二條附件五、第八十三條附件六、第八十四條附件七,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六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公告「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仙人掌桿菌之檢驗(MOHWM0016.02)」,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六五、衛生福利部函送「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六六、衛生福利部函送「營造無菸支持環境辦理菸害教育宣導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六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全國公私協力托嬰中心設置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六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05年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食品安全保護計畫」3案決議相關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六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邊境人力配置至今仍有不足,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七○、勞動部函,為本院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請該部加強督促地方政府輔導轄區內雇主依法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並於修正規定施行1年後,檢討其設置或提供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七一、勞動部函,為廢止「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七二、勞動部函送「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七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四點及附件一之二十四「犬貓輸入之檢疫條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七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六條附件四,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七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七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七七、經濟部函,為「電冰箱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名稱修正為「電冰箱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並修正公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七八、經濟部函,為修正「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七九、經濟部函,為修正「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八○、經濟部、內政部函,為修正「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增訂「施工架租賃商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
八八一、國防部函,為修正「陸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八八二、國防部函,為修正「陸軍專科學校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八八三、國防部函,為廢止「國軍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教育宣導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八四、國防部函,為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二及第二十條之三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八八五、僑務委員會函送106年度第1季「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八六、行政院函送外交部擬具之「國際合作發展事務105年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八七、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定自106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八八、行政院函,為該院應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等改革草案各版本,於兩週內提出改革後之財務精算報告及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之決議一案,檢送教育部及勞動部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審查。
八八九、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稅法」第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定自106年6月12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八九○、行政院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九一、行政院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九二、行政院函,為衛生福利部為協助高風險縣市政府及早啟動並強化本(106)年度登革熱防治工作,所需經費不敷5,500萬元,動支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八九三、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9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九四、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九五、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9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九六、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九七、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3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九八、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二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九九、交通部函,為採用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MLC)暨2014年修正案之「海事勞工符合聲明-第I部分」,訂定我國「海事勞工符合聲明-第I部分」,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交通部函,為廢止公告「預付型交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一、客家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6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二、內政部函,為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一定規模」,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三、內政部函,為「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名稱修正為「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四、內政部函,為「合作事業獎勵規則」名稱修正為「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五、內政部、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九○六、教育部函,為修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七、教育部函送「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八、教育部函,為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九、教育部函,為修正「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備規費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並修正第二條、第三條及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一一、文化部函,為修正「國立國父紀念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一二、科技部函送「台南園區營運不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一三、法務部函,為修正「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一四、銓敘部函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改革後之財務精算及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一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建請改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聯席審查,請查照案。
決定:改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九一六、本院人事處函送「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地點表」,請查照案。
決定:照案通過。
九一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業經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准予備查」,並通過附帶決議2項,請查照案。
九一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該部「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輔助國立東華大學藝術學院及人文學院二館等新建工程2億6,745萬9,000元繼續凍結二分之一,檢送解凍書面報告案及105年度獎勵科技校院教學卓越計畫繼續凍結2,5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案,共計二案,業已處理完竣,決議:「105年度書面報告第一案繼續凍結1,000萬元;105年度專案報告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九一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等40案,業已處理完竣,決議:「第三案、第十七案、第三十九案繼續凍結1,000萬元;第四案、第三十八案繼續凍結各1,000萬元;第十八案繼續凍結100萬元;餘均處理完畢,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九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1目『一般行政』1,000萬元」專案報告等72案,業已處理完竣,決議:「106年度專案報告第二案、第十一案另定期繼續處理外,第四案繼續凍結1,000萬元;第六案繼續凍結500萬元;第八案繼續凍結300萬元,改列書面報告案;第三十七案繼續凍結100萬元,改列書面報告案,餘均處理完畢,准予動支」,並通過附帶決議3項,請查照案。
九二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1目『一般行政』中『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之『辦理新聞暨國會聯絡科、企劃科、管考科等業務所需專業人力經費』及『辦理政策宣導與公共關係等經費』五分之一」書面報告等48案,業已處理完竣,決議:「106年度書面報告第四十一案、第四十六案另定期繼續處理外,第四十五案繼續凍結500萬元;第四十八案繼續凍結1,500萬元,餘均處理完畢,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九二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南院文物管理研究項下大陸地區旅費予以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等33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九二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4項決議(一)之書面報告等36案,業已處理完畢,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九二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等5案,業經處理完竣,如處理情形一覽表,請查照案。
九二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預算解凍乙案,經本會處理繼續凍結計20案乙節,復經再予處理結果,均准予動支,並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查照案。
九二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防大學「教育行政」項下「房屋建築養護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等21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九二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4目項下「海內外退伍軍人聯繫作業-國外旅費」預算五分之一等12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九二八、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目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分支計畫,資訊服務費中「NGO雙語網站」維護營運經費凍結預算30等24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除第13案准予動支465萬4千元、繼續凍結100萬元,第15案准予動支262萬7千元、繼續凍結20萬元外,其餘各案均照案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九二九、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項下「落實僑務工作增進溝通服務」200萬元等9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九三○、(密)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空軍司令部第3目項下「訓練綜合業務」預算凍結2,000萬元等2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九三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送105年度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共關係費」預算凍結998萬5,000元乙案,請查照案。
九三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項下『補助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之補助農村再生基金』凍結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等20案,業已處理完竣,均同意動支,並通過附帶決議2項,請查照案。
九三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秘書長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處理經濟部從事經貿談判預算』書面報告」等2案及「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關鍵績效指標(KPI)務實修正』書面報告」等160案,業已處理完竣,均同意動支,並通過附帶決議4項,請查照案。
九三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獎補助費』3億1,32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九三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原住民就業服務經費』編列『設備及投資』294萬4,000元,予以凍結二分之一,俟提出書面計畫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等14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三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3年度決算書案」等21案,因已逾送達後1年內完成審查之期限,爰依決算法第28條視同審議通過,請查照案。
九三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3年度決算書乙案,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三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3年度決算書乙案,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三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考試院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院應於4個月內會同相關機關檢討培訓資源運用分配之合理性,並依據培訓需求研擬整合方案,請安排報告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技工、工友及駕駛人員精簡辦法相關專案報告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高階公務人員密集英語訓練」專案報告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四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調查局更換華為行動網卡辦理情形之說明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四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就潛逃大陸之通緝犯加強兩岸引渡合作報告資料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四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效防制大陸毒品計畫作為及具體積極改善成果報告資料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四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關於租賃房舍作為檢察官職務宿舍之數量、租金與使用狀況進行檢討及調查之報告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四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一),檢送說明資料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四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所作附帶決議,檢送說明資料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四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廉政署業務說明報告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四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所作附帶決議,檢送說明資料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應建立認罪協商金公開資訊制度之辦理情形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五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3年1至3月扶助律師平均接案案件量及酬金數額量表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五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103年第2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補助經費概況表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五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3年1至9月扶助律師平均接案量及酬金數額量表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五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秘書長函送該院103年度下半年出國考察行程詳細內容及成效表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五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帶決議,檢送法官法相關執行資料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五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3年1至12月扶助律師平均接案量及酬金數額量表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五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選送組團出國專題研究辦理情形」專案報告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五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選送優秀公務人員出國進修學位」專案報告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五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階公務人員出國短期研習辦理情形」專案報告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十三),檢送專案報告資料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六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函送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道面整建及助導航設施提升工程計畫」原列12億2,435萬4,000元,凍結十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函請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六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非法廣播電臺聯合取締小組」104年第4季執行成果統計表,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函請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六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04年通訊傳播績效報告」,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函請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六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整體進度報告書,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函請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六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5年上半年轉投資事業營運績效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函請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六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0年度第1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等6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六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防部函送「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書案等6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六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案等6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3、15及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六九、本院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會銜函為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五條、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一條條文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七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精英獎獎勵辦法」名稱修正為「體育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並修正條文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七二、本院財政、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會銜函送「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七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行政院會銜函送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部分條文乙案,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七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修正「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條文及「法務部廉政署編制表」乙案,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七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乙案,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七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修正「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乙案,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七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乙案,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七八、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修正「教育部編制表」乙案,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七九、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修正「教育部編制表」乙案,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八○、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修正「教育部體育署編制表」乙案,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八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研究院函送修正「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中央研究院編制表」乙案,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八二、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函送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名稱修正為「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並修正條文乙案,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八三、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修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制表」乙案,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八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服務處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五條條文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編制表」等19項編制表乙案,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八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修正「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編制表」乙案,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八六、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會銜函為修正「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十六條條文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八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等15案,因已逾法定3個月審查期限,視為已經審查,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八八、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為修正「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條文案,因已逾法定3個月審查期限,視為已經審查,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八九、本院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送「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等7案,因已逾法定3個月審查期限,視為已經審查,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條文及相關附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九九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九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九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九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九九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五條附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九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九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輸入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九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九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二十七及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二十八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定期陳報資料之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限制歐來金得(Olaquindox)、洛克沙生(Roxarsone)、待美嘧唑(Dimetridazole)、羅力嘧唑(Ronidazole)、卡巴得(Carbadox)及胺苯亞砷酸(Arsanilicacid)等六種動物用藥品之使用方法、範圍」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犬貓及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兼營飛魚卵漁業之管理及應遵行事項」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十一點規定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附表所列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及受損勞工認定資料提供與協助事項實施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本院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間漁業合作協定」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一、本院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與「海灣國家合作理事會之標準組織」簽署之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管理辦法」,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修正「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條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修正「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修正「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二條條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八十四條及第一百十一條條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審查作業要點」,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二、本院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內政部會銜函送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表,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三、本院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內政部會銜函送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四、本院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內政部會銜函送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條文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七,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五、(密)本院交通、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已簽署之NAT─I─2305協議備忘錄之附約1及其附錄1,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六、本院交通、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間航空服務協定」,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三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三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二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四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四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四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四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鼓勵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四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四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四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四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四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五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五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五三、本院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五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防部函為修正「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及監事遴選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十九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五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全國性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名稱修正為「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並修正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五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生至合作機構接受職場教育訓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五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六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六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六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科技部函,為修正「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六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外籍配偶終身學習課程實施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六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六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六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六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六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工業管線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加工出口區准許設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種類」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14彰化縣)」、「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15雲林縣)」、「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16宜蘭縣)」及「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17花蓮縣)」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無償供應之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工業管線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再生水設施檢查及水量申報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與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二點第七項附件「南韓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二、本院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簽署之「臺菲地熱發電合作瞭解備忘錄」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修正「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為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條文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與「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條文及「行政院編制表」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行政院會銜函送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行政院會銜函送修正「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五、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修正「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六、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七、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辦事細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客家委員會編制表」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修正「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編制表」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商品先行放行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十三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五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第四條條文及第六條附件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電業登記規則」第三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水利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八、本院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為修正「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九、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簡委員東明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自本(106)年6月12日起停止職權,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替代役男淪為私人企業廉價勞工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前瞻基礎建設軌道運輸計畫已確定納入臺中市捷運,建請延伸至南投縣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在南韓設置戰區高空防禦系統(THAAD,通稱薩德反飛彈系統)」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大專校院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權益保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青少年毒品防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太陽花學運事件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施政應讓人民有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改善投資環境,推動前瞻基礎建設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經貿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肥公司)黑旺系列肥料示範推廣補助措施應儘速函文至各地方農會,另協調台肥公司7月以後繼續補助,以降低農民負擔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台灣中油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委託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以下簡稱金研院)辦理新進人員甄試,針對發生舞弊爭議事件進行調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許多國銀及外銀陸續宣布開設或升級原來的分行為智慧銀行,同時亦裁撤部分分行,並憂心臺灣金融科技在法規、人才、技術及應用等方面經驗相對欠缺,爰建請本院責成主管部會改進金融監管心態,及加強部會間橫向溝通等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核電廠附近居民健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施委員義芳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鑑於新台幣兌美元匯率近日急速攀升,市場預期新台幣仍將繼續走高,為避免台灣正在加溫中的經濟景氣因匯率因素而澆熄,建請行政院應仔細評估新台幣匯率升值的諸般利弊,並且擬妥因應方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毓仁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對人才外流及促進產業發展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交通部賀陳部長拋出「郵差做長照」構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法務部擬具之「財團法人法草案」,其對財團法人之密度高過對公營事業或人民團體之管理密度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川普政府經貿新政及聯準會(Fed)升息,將造成全球經濟及金融劇烈動盪,政府與央行須慎防風險並做好因應準備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警察制服改良固然重要,但警察裝備也必須更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建議活化閒置校舍設置長照服務資源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農藥氟派瑞使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學校營養午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未來臺灣是否反會成為美陸密室交易的籌碼等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替代役應該是協助公部門效能提升,這亦是各界可以接受的最大變通共識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之缺失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長期照顧服務法於今年5月正式施行前仍有未完善之計畫」之長服法第8條規定處理、長照據點設置及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建請基於人權考量,依衛生福利部所公布之國民飲食指標及每日飲食指南,檢討各監所伙食菜單,俾改善收容人膳食給養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議瑩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高委員志鵬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原高雄市濱海聯外道路開闢工程(以下簡稱新台17線)開闢計畫延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加強高雄市小港國際機場維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行政院推動前瞻基礎建設,亦應思考藉由BOT導入民間資源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改善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蘇委員震清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宜民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美雙邊經貿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防安全及兩岸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年金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日前客委會主委遭警方盤查引發社會爭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陸客來臺觀光人數減少及兩岸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年金改革方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呂委員玉玲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發展綠電,不能以廢核為前提而陷入限電危機與空汙大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毒品防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在網路資訊無遠弗屆串流下,如何正視言論自由遭濫用,與避免限縮言論自由中取得平衡」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兩岸協議以保障臺灣民眾人身自由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靜儀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曼麗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春米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王委員金平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施委員義芳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鄭委員寶清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孫綾就新北市八里污水處理廠承包商疑似將廠區未處理過之污水排入海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靜儀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交通不便、醫療缺乏地區補助兒童牙齒塗氟保健社區巡迴服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交通部研擬推動郵局的長照網絡服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針對爭取參與2017世界衛生大會(WHA)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新竹輕軌延伸至苗栗竹南、頭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國1鼎金系統─國10東向銜接國1北上匝道工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高鐵基本費率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攜帶衝浪板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確保穩定供電、天然氣供應及調度應變、再生能源推廣及提高能源效率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為保護我國海洋生態資源,擔憂防曬乳中二苯甲酮等化學成分可能造成海洋汙染,請相關單位修訂管理規範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福島核食進口相關問題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尤委員美女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國防部「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及油料彈藥庫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第十點之(七)對海射擊部分,若國軍因射擊訓練而管制漁民無法出海捕魚,致影響漁民生計,得向國防部申請補助乙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建議提高「補貼肥料價格審議小組」農民代表比例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我國擊劍選手因公費不足願以自費出國比賽,教育部體育署卻規定選手不宜自費參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教育部樂器銀行正式掛牌營運後,出現部分的學校雖然有閒置樂器,卻不願意捐贈出來的情形,致使教育部原本的美意無法百分百達成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建銘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段委員宜康就提名公共電視勞工董事候選人時,應要求組長以上幹部不得擔任勞工董事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農水路建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是否開放含瘦肉精之美豬進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五、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我國人涉及境外毒品走私及電信詐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勞動基準法」修正及年金制度改革加強溝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學校午餐採用四章一Q食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構資電戰力確保國家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校園毒品防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某人力銀行日前首度公布「青年苦悶指數調查」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陳委員學聖,鑑於桃園市老街溪河川整治及景觀改造工程之成果良好,為再次提升本市中壢、平鎮地區水岸環境,發展綠環境都市空間,是以期望本市「老街溪環境景觀躍升計畫」可列入前瞻計畫中「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廖委員國棟,鑒於台灣菸酒公司今年3月開始,不再收購菸草,台灣各地的菸葉種植今年陸續走入歷史。然而,菸農種植菸葉一直是菸農主要的經濟收入來源,鼎盛時期,許多菸農家庭靠菸葉養活全家大小,小孩讀書經費都來自菸葉所得,菸葉的保價收購,帶給農民穩定收入。如今,是菸農工作最後一年,有人要跟著菸田退休,也有菸農擔心未來少了收入,成為兒女負擔,想轉作其他作物,卻面臨價格慘跌,衝擊農民生計。爰此,要求行政院應召開跨部會溝通,督促農業委員會、勞動部、台灣菸酒公司等單位,主動積極輔導菸農相關農作的轉作技術,讓有農地且有體力的菸農,不讓菸地荒廢、菸農中年失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廖委員國棟,鑒於台東縣綠島鄉北側海域日前遭偷排重油污染,不僅長達8公里海岸慘遭污染,也是國內海洋油污事件首次出現海底遭污染,造成海洋生態浩劫。目前人力投入清理油汙,加上海浪沖刷,雖然對珊瑚雖沒有立即性的重大危害,若要等油汙塊自然硬化,完全復原恐可能需要半年到1年的時間。然而,根據現行的《海洋污染防治法》,肇事者若真的被逮到,汙染海洋只能罰30萬到150萬元,顯見罰責太輕,不足以嚇阻。爰此,要求環保署盡速研議修法,針對不同船隻大小有不同開罰標準,並大幅提高環境犯罪罰責,以及建立完整無盲區臺灣全島雷達及AIS監測網,以確實管控臺灣周遭船舶動態,不能讓類似污染事件變成常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王委員惠美,鑒於今年文蛤因不明原因大量死亡,各養殖區平均死亡率達五成,最高甚至到八成;而文蛤的高死亡率不僅影響養殖業者生計,也連帶影響市場價格。根據調查,目前文蛤產地每台斤去年同期只有三、四十元,已經漲到七、八十元,顯見養殖文蛤死亡率攀升問題已造成嚴重民生影響,亟待相關單位提出短、中、長期因應方案,透過全盤性、系統性的政策規劃,來解決目前所碰到的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今年兒童節,行政院送給經濟弱勢家庭、失依兒童及少年一份大禮,預計開辦「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由政府與家長合作儲蓄。社會弱勢的生存權、工作權及受教育權,有必要尊重且維護。行政院應以人民需求為導向,尤應透過合理、適當的社會福利措施,保障弱勢國民。政府端出「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政策,正是值得推崇與支持的社會福利作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10年台灣高端技術人才外流問題日益嚴重,近年高學歷青年也開始流向海外,《中國時報》4月3日曾發表社論〈人才持續外流,台灣將走向崩壞〉,就在提醒政府要慎謀對策。要求行政院應及早因應,並檢討兩岸政策、能源政策、產業政策以及環保與勞工政策,以避免國內人才的外流進一步惡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衛福部日前宣布成立「少子化辦公室」,將全力為國民「催生」,試圖把台灣的生育率由一點一人提升到一點六人,但這項目標能否達到,各界並不抱樂觀看法。少子化已成為國安問題,建請行政院應提升處理層級,同時針對國人「不婚、不生、不養」的現象,找出病因對症下藥,讓台灣出現更多生機。唯有先搞活經濟,消除貧富不均等社會不公平現象,使年輕人有理想工作與合理薪資,對未來懷抱希望,才能提高「增產報國」的興趣。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少子化問題一直是台灣社會的隱憂,也直接造成許多大學招不到學生面臨退場問題,要求行政院責成教育部現階段必須正視長年下來學用落差的問題,並塑造學生能力與價值,進一步縮短技職教育學用落差。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空氣污染防制策略」,未來三年,政府連同台電及民間總計將投入2,150億元汙染防治經費,從加速淘汰烏賊車、嚴格管制鍋爐排放等手段,減少汙染源。由於台中、高雄、雲林PM2.5人均汙染測量值是台北市的數十倍,而且還在持續升高,民怨的日積月累可想而知,但現實的困難是,台灣產業結構及生活型態都不利於反空汙的大力推動及目標實現,這也是行政院相關部會必須面對的現實和政策難題。建請行政院在反空汙行動上,必須採取務實做法,訂定優先緩急順序,循序漸進解決不同程度的空汙問題;在中長期,根本之道仍在改變產業結構及生活型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國財政部於4月14日公布最近半年的該項報告,美國財政部繼續將台灣、中國、日本、南韓、德國與瑞士列入觀察名單,其中有關台灣的部分,美牛與美豬議題再次被點名,美方除了敦促台灣應基於科學證據開放美國牛肉、豬肉及相關產品進口之外,還加碼呼籲移除校園禁止提供基改食品的規定。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做好外匯避險的準備,同時請農委會要嚴守並拒絕美牛與美豬闖關的措施;相關各部會要聯手合作,研擬基改食品進口規範及校園禁止提供基改食品的相關科學證據。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衛福部近日宣布成立「少子化辦公室」,力拚要把總生育率(指育齡婦女一生中所生育的子女數),從目前的1.1人,提升到1.6人,減輕台灣的少子化危機。要減輕台灣的少子化壓力,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必須制訂務實可行且能借力使力的生育政策,同時也把錢花在刀口上,如此才有望恢復年輕人生子的fu。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陳委員超明,針對財政部制定查緝獎金之發放毫無一致性之制度,且輕重倒置,欠缺整體性,應予改正為全面一體實施,以達實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環保署近日預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擬將塑化劑在內的91項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改稱「關注化學物質」,過去民國100年爆發塑化劑事件,引發全國食品安全問題重大爭議,顯然此次修正亦為塑化劑「去毒化」之嫌,本席呼籲在近來食安風暴、塑化劑疑慮未解之際,反對戕害國人身體健康的塑化劑改稱「關注化學物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蔡英文政府急切要求立法院本會期完成年金改革作為國政要項,但此次年金改革尚未考慮社會面和經濟面的衝擊,刻意製造社會職業對立與世代衝突為政治手段,甚以「不公義年金」汙名化軍公教,顯有違政府信守尊重、誠信和信賴保護原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蔡英文政府年金改革方案宣稱「要讓世世代代都領得到」的年金制度,實際上只能延後各基金破產年限10餘年,未來每5年到10年仍需定期檢討一次,顯然此次年金改革缺乏永續性,並非一次做到位,有違政府信賴責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衛福部為解決國內低迷的生育率,正式成立「少子化辦公室」,希望能將一.一的生育率提升至一.六,短期目標擬從育兒津貼、托育補助著手,讓民眾「能夠生、想要生、養得起」,顯然政府未體察年輕人不婚不子主因,實為景氣長期低迷、薪資年年停滯,本席要求政府救生育應先拚經濟為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邱委員泰源,針對衛福部於4/12成立少子化辦公室,力拚總生育率由千分之1.1提升到1.6,由少子化到高齡化社會的問題,以鄰近日本為例,不外乎貧富差距擴大、經濟成長趨緩、高失業率等,依內政部統計106年2月底平均每百位工作年齡人口扶養之老年人口數為18.2人(扶老比,較96年增加4.0人),首次超過扶養幼年人口數之18.1人(扶幼比,較96年減少6.2人),亦即人口老化指數(每百位幼年人口所當老年人口數)首次大於100,我國人口扶養結構轉變為以扶老為主,扶幼次之。我國老化指數(每百位幼年人口所當老年人口數)為100.18,因此本席就少子化議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每年3、4月國小一年級新生入學辦理報到期間,許多家長須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現多以上班族與小型雙薪家庭、週休二日為主,除了耽誤時間外,還免不了要向公司請假,造成民眾極大不便,顧慮到民眾的感受。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提出改善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賴委員瑞隆,鑒於政府斥資1.79億元於高雄港建置11座高壓岸電設備,然而過去三年來卻僅只使用一座,其餘皆擱置從未使用,有浪費公帑之實;其次,當初建置高壓岸電時即有評估使用之可行性,以及係為改善高雄港空污問題和符合生態港(Eco-port)認證等需求,如今卻以法規不足、電費費率、缺乏技術人員以及輪船銜接岸電設備費用昂貴等理由未加以使用,相關單位嚴重卸責懈怠,故為善用政府資源設施,改善高雄空污,爰要求交通部會同環保署、經濟部(台灣電力公司)針對高雄港閒置高壓岸電設施問題,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解決辦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莊委員瑞雄,鑒於政府耗費六億多元建造的恆春機場,自2014年9月停用至今,已多次被評為最昂貴的蚊子館。現今恆春機場沒有旅客,但每年仍需列人事、設備維護預算,每年虧損約6,000萬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委員林為洲,鑒於台鐵為國人頻繁使用之運輸工具,其運輸安全應重視與檢視。如遇連假、重大活動、通勤等時段常湧入大量人潮造成車廂壅擠,不乏有民眾因趕車、購票於月台奔跑、推擠,進而影響乘車品質及安全。故本席建請交通部相關主管單位針對運輸安全加以分流控管、宣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從民國97年兩個年輕人要照顧一個老人,到民國145年一個年輕人要照顧一個老人,老年人口的激增,代表老年人口的安全維護會成為重點課題,政府應儘早擬定對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花費20年才開始進行都更的正義國宅終於可以開始動工,讓大家又重新注意到都更議題,包括都更議題還有釘子戶的問題該如何適當處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自該屆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公告之日起,每十年重新檢討一次,如有變更之必要,應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辦理。現在選區劃分已經到十年檢討期間,要不要進行選區變更都應該儘快讓大家知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顏委員寬恒,依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漁船有「無害通過」權利。針對這幾年來我們的漁船陸續傳出被他國扣押,要求政府在護漁上要讓人民有感的積極作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找人頭排隊賺差價,以及使用網路用人頭賺差價,我們稱從事這樣行為的人叫黃牛。為了杜絕黃牛,目前比較普遍的作法是採取實名制,也就是記名制,好處是可以杜絕黃牛轉賣,問題是同時也限制一般民眾轉賣自身票券的可能性,如何有效杜絕黃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106年度產業訓儲替代役用人單位核配員額,除先前遭諷是「鍋貼役」的鍋貼業者外,現在又多了便利商店、餐廳、宅急便業者,替代役的主要目的和精神已經偏離原本用意,需要通盤檢討改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顏委員寬恒,有鑑於內政部消防署、各直轄市大隊長之職務等階為警正一階,其任用資格、職責程度及工作繁簡難易與非六都大隊長並無二致,且非六都各縣市警察局大隊長已於民國91年提高至警正一階,惟消防局大隊長卻仍為警正二階,迄今已逾15年,實有違「警消一體」之精神。再者,非六都之區長、鄉鎮市長及警察分局長職等均可列至薦任第九職等,而消防大隊長職等卻仍為第八職等,更有礙災害現場之指揮運作,影響救災甚鉅,為激勵消防人員士氣、增進救災指揮效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106年度國中教育會考將在5月20日和21日舉行,首日將碰上總統蔡英文就職周年,本席擔憂是否全台有各種大大小小的集會遊行,導致考場周邊噪音及交通壅塞問題,影響考生應試。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提出改善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賴委員瑞隆,鑒於台灣中油公司今年4月24日於高雄小港區中油大林廠維修進行「V-6201酸水汽提塔」加盲作業時,硫化氫不慎外洩,且現場人員皆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條文規定配戴防護具,導致一人死亡,兩人受重傷,爰要求經濟部針對該工安事件,於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三十一、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國內雞蛋被檢驗出戴奧辛含量超標且異常偏高,嚴重危及民眾健康並有致癌風險,衍生出國內禽畜飼養、蛋品與蛋製品之食品安全管理等問題,農委會、環保署、食藥署、衛福部相關部會,迄今受戴奧辛汙染雞蛋市面流向,汙染成因及後續作為仍語焉不詳,造成民眾的恐懼與相關農民及業者的損害,本席呼籲行政院立即成立專責單位處理毒雞蛋議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蔡英文政府上台後的第一個重大投資計畫「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該計畫要在8年內編列特別預算8,824億元做公共建設投資,經查行政院核定的說明書,洋洋灑灑360頁,但說明計畫效益之篇幅卻區區2頁,且絕大多數內容事前皆未做可行性及環境影響評估之重大缺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台灣最後3名慰安婦之一,人稱「蓮花阿嬤」的許陳蓮花女士,日前因病辭世,惟蓮花阿嬤生前尚未等到日本政府道歉賠償即離世,本席呼籲政府應正視台灣慰安婦慘遭日軍奴役殘害史實,儘速協助台灣慰安婦向日本政府給予正式道歉與賠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世界貿易組織(WTO)日前發布去(2016)年全球貿易排名,我國貨品出口居全球第18,較上年後退1名,而服務輸出排名第26更驟降3名,顯然兩岸關係停滯,陸客來台驟降,新南向政策空泛,造成蔡英文總統執政近一年貿易出口衰竭欲振乏力,值得警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蔡英文政府上台後的第一個重大投資計畫「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該計畫要在8年內編列特別預算8,824億元做公共建設投資,經查我國舉債空間僅剩一兆元,顯已逼近舉債上限,每位國民先背債3.8萬元,全民承擔,非但無法帶動國家經濟發展,未來只會債留子孫;況且萬一發生類似921大地震、莫拉克風災之類的重大災變,連救命錢皆無可支應,本席籲請政府懸崖勒馬,切勿倉促通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邱委員議瑩,有鑑於《殯葬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然,為了讓過去因治喪空間不足而核准醫院附設之殮、殯、奠、祭設施有足夠的時間另謀增設之土地或機構,在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後有所謂落日五年期限,亦即106年7月1日後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醫院乃從事醫療救治之專業機構,其設置標準及管理機關與殯葬設施本有逕庭之別,且長期以來也造成殯葬業者與醫院之間的招標爭議,而殯葬業者與家屬間的爭議屢見不鮮,徒然造成醫院在醫療行為外的不必要負擔。同時,台灣人口稠密,醫院多設置在交通便利區域,「前門看病,後門出殯」造成民眾心理之不快,爰此,落日期限屆滿之際,實不應再延長此不正常之情形。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徐委員榛蔚,有鑑於現行部分乙級技術士考試相對容易,以致四技二專於技優甄審時,許多學生所申請之科系與考取證照之類別相差甚遠,爰要求教育部應檢討技優甄審簡章中,各群類適合甄審的技術士職種,取消較為離譜的跨群類乙級證照的適用,以維技職考照之精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徐委員榛蔚,有鑑於現行「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僅依北區(新北市)、中區(台中市)、南區(高雄市)順序輪替設立考場,獨缺東部考區之規劃,爰要求教育部應儘速規劃於東區設置考場,以維考試公平性原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徐委員榛蔚,有鑑於現行花蓮縣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分割土地測量人力不足,以致無法加速原住民族土地回復事宜,爰建請原民會儘速核定人力委外計畫,以利原保地土地分割之進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徐委員榛蔚,有鑑於現行『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部落會議議決同意事項,需部落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贊成才視為通過」,其法定出席門檻較高,以致實務上成會比例較低。爰建請原民會檢討與修正『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一、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一例一休衝擊客運業者乙事,至表關心。鑑於有客運業者2月6日宣布調整票價,最大漲幅達68%,其他客運業者亦有意跟進,對於通勤族及學生族群影響甚鉅,更可能連帶造成其他物價跟著上漲。在七休一及一例一休等勞動新規影響下,一線員工休假日加班費、特休未休加班費等都大幅提高,增加業者營運成本,除客運業,各行業亦都醞釀調漲價格,反映成本。建請行政院確實清查漲價原因,莫讓業者假借名義調漲,以穩定國內各項物價,保障民眾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二、本院邱委員泰源,針對國內食安問題層出不窮,除2011年時發生的塑化劑事件、2014年頂新劣油風暴外,近日由媒體所披露的戴奧辛雞蛋,又造成民眾恐慌,蛋農損失慘重。政府在105年提出食安五環的改革方案後,具體成效有待商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三、本院吳委員志揚,接獲民眾陳情,桃園客運等多家業者,有疲勞駕駛的狀況。大客車駕駛肩負全車乘客的生命安全,若工時過長、無法專注開車,對乘客與其他用路人安全影響很大,勞動部應該持續針對大客車業者進行勞檢,包括工時工資、休息休假等,並從出勤記錄,實際瞭解加班情況、加班費及工時是否符合規定。同時敦促各地方政府補足勞檢人力,追蹤各地勞工局勞檢與後續處理狀況,以維護勞工與民眾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日美國川普政府接連宣布強化「購買美國貨,雇用美國人」、並啟動「鋼鐵進口調查」,這是繼廢止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修改美墨、美韓自由貿易協定(FTA)之後又一次驚人之舉,如此堂而皇之的向舉世表明美國將走向保護主義,其代表的意義及我國貿易政策當如何調整,況我國是一外貿導向國家,經濟成長動能悉數來自外貿,對於此次保護主義捲土重來,建請行政院必須審慎以對。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住宅問題是一般年輕人心中的最痛。內政部營建署最新公布的去年第3季房價負擔能力調查,儘管房市號稱走緩,全國房價所得比仍續創歷史新高,攀揚至9.35倍。政府靠舉債興建4,000多億元的軌道建設,如果最後受惠者是土地掮客和房地產開發商,而非亟需合理價格住宅的廣大年輕人,情何以堪?這些年輕人,就是未來要替我們償還特別預算所舉債務的人。建請行政院能夠及時調整前瞻建設。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股票市場稅制相當複雜與特殊,之前反反覆覆的證所稅,後來落得廢除的下場;三年前的財政健全方案對股市與薪資所得的影響更大,包括:調高個人綜所稅率最高級距到45%、兩稅合一由全部扣抵改成一半扣抵。稅制影響層面很大,過去干擾實際運作已大,造成本次改革千頭萬緒,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對於財稅改革應該有更大空間,不能簡化處理,需要更全面性的思維。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雖然安上了冠冕堂皇的稱謂,但觀其內容,竟是要在八年內耗用國家近兆元的預算,投擲在沒有成本效益和環境衝擊分析的「不科學」建設大案,且是在承平時期卻以不列入政府累計負債、故不受「預算法」債務限制的巧門模式任何公共建設要能夠發揮效益,必須有「成本效益分析」的認可,確認其具有「可行性」之後,才能具體投入,以免變成投資虛耗的「蚊子工程」,建請行政院要以嚴謹的成本效益和自償性研究,矯正缺失、淘汰冗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環保署主動提出,將透過修法,讓行之有年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從目前由環保署獨力負責相關環評案件的審查,改為回歸「美國原型」,也就是由環評案件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審查。而環評制度從倡議引進,到實際運作所引發的諸多闕失,另外也凸顯愛之往往反成為害之的鮮明案例。不論是愛台灣或愛環境,在今天都是不容質疑的政治正確。但不及自然有待補正,而太過的負面效應卻往往被輕忽,台灣環評制度的實踐檢驗,正好提供一面足堪深思的明鏡。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上周連續兩天拜訪白宮,引發各方矚目,據郭台銘表示,鴻海正和「白宮美國創新辦公室」加緊合作,計劃在美國進行一系列涉及資本密集、高級技術勞工密集型與高科技的投資,最快幾周後由白宮宣布。若鴻海美國投資產生強大示範效應,讓石化、機械、半導體業等先進投資也移往美國,則對台灣產業升級將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所以,要求行政院對此事絕不能等閒視之,必須全力改善投資環境,留住可以在台灣發展的先進技術和投資,那麼,美國重返製造才會是台灣的機會,而不是威脅。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低薪困境問題社會討論已久,不同角度切入,就會有不同的解讀,藥方也就不同。行政院主計總處最近認為低薪問題主因是製造業外移。貢獻GDP達6成的服務業生產力未能提高,9成從業人員仍然做著低薪的傳統服務業,換句話說,不能責怪製造業外移,應該歸咎產業升級失敗。也有人認為,扭曲的稅制導致資金外流後長期滯留海外不歸,民間投資不振,產業升級緩慢,因而薪資凍漲。建請行政院對缺電風險提高、投資環境不友善等問題如不能緩減,投資低迷問題提出源頭的改善,相對的低薪問題就不可能難改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國總統川普在就職屆滿百日前夕,終於要兌現他的重要競選政見,也就是眾所矚目的稅改方案。美國以降低稅率做為吸引投資的手段,極可能造成其它國家跟進,台灣恐怕也無法置身事外。至於台灣的稅改,日前端出來的稅改期末報告,基本上只是一個股利稅改方案。財政部不著眼於設法提振經濟、創造財富,卻更處處以稅收損失最低為考量點,不免讓人質疑稅改不夠積極。美國企圖以低稅率強勢吸引投資資金,而且已經產生磁吸的效果,很有可能在全球掀起一輪新的減稅風潮。像台灣這種小型開放經濟體,將會受到什麼影響,該如何面對強力競爭,要求行政院認真看待,不要用盡全力內耗。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蔡總統日前召開的「對外經貿戰略會談」中,要求須以策略合作夥伴思維來建構台美關係的全新架構。台美間濃厚的夥伴關係並未改變,互動架構也算完整;建請行政院在面對川普政府最需要更新的,是理解美國思維、有效處理國內爭議,以及大幅提高推動層級,應比照新南向政策的推動層級,建立跨部會協調統合機制,並列出順序、目標、管考指標,以強化台美貿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三、本院廖委員國棟,鑒於醫殯分流政策將自今年七月起落實,未來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均須全數退出,醫院禁止附設靈堂,避免往生者家屬被不良殯葬業者敲竹槓。如今,有人主張醫院應再允許設置簡易奠祭設施,供家屬暫厝牌位,但不能辦法事。如此,亦有人認為將不利於醫殯分流,恐再引發殯葬業者「搶屍」大戰。爰此,要求行政院應召開跨部會協調,積極邀集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醫院主管機關討論,並通知各醫院與合作殯葬業者多溝通,讓醫療機構回歸診治傷病救人的專業,殯葬設施回歸殯葬管理條例的管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財政部股利所得稅改革,擬取消兩稅合一案乙節,提醒主管機關不但不能簡化處理,還應要有更全面性的通盤考量。勿庸置疑稅制影響層面很大,有鑑過去干擾實際運作已大,因而造成本次改革千頭萬緒,故尤應審慎才是!舉例言;財政部基於稅損太大,以及個人綜所稅率、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差距大的考量,欲保留對企業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負,但既然是公司、個人皆需繳稅,公司的獲利有分配多少股利、多少保留在公司,這應是公司的股利政策,政府豈能以稅制來干擾?這種做法實是有待商榷!再如;股東可扣抵稅額全部歸零,然而這些股東可扣抵稅額是依稅法規定股東可於未來扣抵稅額,屬於人民的財產,政府若予直接刪除,這種方式合理嗎?是否有違憲之慮?另如財政部如果一直太過於強調不要有稅損,那結果一定又是挖東牆補西牆,若然;又如何能達所期待的改革效果?爰此;本席以為;既然財政健全方案已讓政府連續稅收超徵,那麼財政部的改革就應該有更大空間,以符全民所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終審法院法官由總統任命」,提出嚴肅且鄭重地呼籲,請有關要審慎考量,莫陷總統於不義,因為若依此決議,那麼未來的總統將成為獨攬行政、立法、司法大權的獨裁者。這不是又讓以自由民主著稱的中華民國,再從時光隧道回歸到帝制年代,不但擁攬所有權力,動輒還可運用各種酷刑剝奪人民的生命財產權。俟後;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召開記者會回應,司改分組的設計,「確實是政治任命」,但這套新制度在規劃設計上,不會發生「政治介入」或「干預司法」的問題。本席質疑;若終審法官是「政治任命」;那如何斷論不致於「政治介入」或「干預司法」?請問「政治任命」不就是「政治介入」?而當「政治介入」司法時,那還不能稱作「干預司法」嗎?司法院這樣的澄清,不已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這種開民主倒車、讓獨裁復辟的決議,難怪又再次引發輿論一片撻伐,還望民進黨政府要三思慎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法國總統大選第一輪投票落幕的結果,特別提醒蔡政府,從這次全球矚目的選舉過程中,除了顯示法國民心思變之外,更重要的意涵則是;為政之道當仍需以中庸之道為主的現實。以此次法國總統大選為例,傳統上的左派社會黨及右派的共和黨在第一輪中都已提前出局,據分析,執政黨主要就是因為無法搞好經濟,導致支持度大跌。而馬克宏的政見凸顯了中間派的立場,咸認係其在首輪投票中脫穎而出的重要因素。反觀就任不到一年的蔡總統,無論是一例一休、年金改革、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等等施政,都一再地在撕裂族群和諧、世代正義;本席寧願相信,蔡總統本意並非如此,但由事實不斷的民眾陳抗不斷、警民對立愈趨嚴重的景況,讓鬥爭、仇恨充斥在社會各個角落,這是蔡政府允諾給台灣2300萬人民的願景嗎?國家整體經濟又要如何提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警政署正研擬改版警察制服的同時,籲請政府應更重視,裝備更新、士氣提振才更是當務之急。警政署關心警察穿制服在外用餐問題,以及推動新制服設計,這些都很值得肯定,不過當前警察待改善事務,較制服須優先解決的問題卻還有一籮筐。例如;警察裝備落伍,歹徒開著雙B超跑狂飆,警車只能瞠乎其後,黑道火力強大,警槍老舊經常卡彈或故障,怎能壓制歹徒,維護社會治安?現在「民粹」當道,警察取締違規動輒得咎,無限上綱的「人權」凌駕執法人員的安危,不斷打擊基層員警士氣,「太陽花」學運,學運人士幾乎全部無罪,而當初因執法被學生跟民代提告的員警,卻仍得繼續跑法院為自己辯護,請問維護公權力的警察怎麼會有士氣?如果政府不願做警察的後盾,民眾亦不尊重警察的職權,警察制服再炫再改,恐也無益警力整體提升及人民安全的維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自推出後各界質疑聲浪不斷,雖然林全院長親上火線向社會大眾侃侃說明,應輿論要求也昭開了公聽會數場,但仍是未能平息諸多爭議問題!蔡政府是否應先沉潛慎重思考,為什麼明明是為提振內需發展經濟的好計畫,卻遭到如此多的學者、專家質疑及社會廣大的阻力,究竟問題何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公布以來,為何被批評不只缺乏前瞻性,各計畫目標甚或相互矛盾拮抗,尤其蔡政府一再告知國人,國家財政拮據,要人民共體時艱,要大砍公教軍警消退休人員賴以生存的退休月俸(年金),卻還要舉債兆元作前瞻基礎建設,這就好比宣告破產的人,卻還吃香喝辣,你要債權人如何能吞下這口氣?本席以為;「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除應再集思廣益外,由於對整體產業政策及公共投資,有重大引導作用,更應進行全般政策環評,以避免對環境及社會之不必要衝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過去經貿投資高度連結中國大陸,目前顯然已遭遇若干困境,中國經濟下行、紅色供應鏈崛起及兩岸政治因素都導致我國必須積極開拓下一階段的國際連結。或許透過台美自貿協定來鞏固與發展台美經貿關係是下一階段的重要解方。但自貿協定除了本身即龐大複雜之外,還涉及美豬美牛開放及國際政治等難解因素。因此,建請行政院應促成先完成台美BIA簽訂,再努力談判包含投資協議在內的台美自由貿易協定。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全球歐美兩大全球化與自由貿易的支柱隱然動搖,全球化反轉的風險提高,預估未來一年是關鍵年。我國作為一個小型經濟體,過去的經濟奇蹟、國民所得的躍升,主要就是受惠於自由貿易。未來不論是貿易保護主義;抑或緊縮技術移民的措施,對我而言都會有負面影響。我國或許難以改變或影響其他從全球化中倒退的國家,但建請行政院都該堅持支持自由貿易、維護WTO多邊模式,因為這是我國的國家基本經濟利益所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農委會要求學校營養午餐應全面使用國產食材,且食材供應必須符合「四章一Q」規範,這些規定雖然用意良好,但無形當中會使成本增加,由於教育當局補貼經費有限,令校長們承受不少對外募款的壓力。教育是百年大計,政府計畫砸鉅資搞「前瞻建設」之前,建請行政院能足額補助營養午餐的經費,讓學生吃得營養又健康,比較實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二、本院王委員惠美,鑑於洋子厝溪是彰化市南邊主要排水之一,與週邊居民關係密切,惟近來該排水內的布袋蓮大量繁殖,不僅破壞環境整潔,更連帶影響水流,最近將進入雨季,若不儘快清除,難保不造成水患。為維護當地居民居住權益,創造民眾親水空間,爰此,建請盡速提出專案計畫整治洋子厝溪水域,以打造洋子厝溪新樣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三、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學歷通膨的時代來臨,多專長式學習尤為必要。許多大學均鼓勵學生雙主修及輔系,惟研究所碩士班及博士班尚無法進行雙學位及輔系,此舉不利學生培養高等教育之多項專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四、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媒體報導中,經常有補教老師行為不檢,甚至違法亂紀等事。補習教育也是學生教育一環,建請教育部要積極關切補教業弊病,有不良紀錄之老師,教育部應嚴格把關不可再任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五、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地方議員開記者會指出性侵事件加害人姓名,各家媒體卻以消音或不願明指加害人姓名及補習班名稱,此舉有害學子補習權益,也有損閱聽人知的權利。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六、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政府推出前瞻基礎建設,社會各方爭執不休,建請行政院針對報章媒體及網路輿論相關的反對意見進行蒐集,製作相關的說帖及懶人包,以正社會視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七、本院徐委員榛蔚,有鑑於目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持續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但花東地區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率仍偏低,落後全國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率一半以上,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儘速提升花東地區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八、本院徐委員榛蔚,有鑑於目前各縣市真實上網速度相關資訊並未完全透明化,於2015年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只公布5家業者4G全國平均速度,不利消費者選擇符合其需求之電信服務。為保障消費者選擇電信服務之權益,以及提升業者競爭力、提升服務品質,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布各家業者於各縣市之真實上網速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九、本院徐委員榛蔚,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將研擬「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案,於六月十三日起將從現今四級增為五級,除了輔導級分為「輔導十二歲」級與「輔導十五歲」級外,新制刪除「不得裸露性器官」之條文,不再要求成人片一定要打馬賽克,改由業者自主決定,恐讓未成年人過早接觸不合宜的資訊。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應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以利家長把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本院徐委員榛蔚,有鑑於臉書現在已成為國人相當倚賴的社群軟體,然許多臉書社團遭有心人士直播成人情色電影,恐影響未成年兒童及青少年之身心發展。為有利於網路資訊分級把關,保障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會同相關部會,針對臉書違法的情色直播情況,儘速提出因應措施,加以改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一、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羽球國手戴資穎日前在亞洲羽球錦標賽女單奪冠,為我國摘下亞錦賽五十五年來的首面金牌,殊為國人驕傲,惟令人扼腕,戴資穎控訴,中華國家隊球衣尺寸不合,且太晚拿到試穿,導致影響球技發揮,此個案突顯教育部體育署並未珍視運動員為國家追求巔峰的辛勞與價值,遭致有如第三世界國家體育選手之際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二、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日前日本決定派執政黨自民黨幹事長二階俊博參加在北京舉行的「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顯現日本政府急於改善日本與中國大陸的兩國關係,亦證明日本無法忽視一帶一路紅利,惟原本可以分享一帶一路發展機遇的台灣,至今始終不肯參與其事,如此自失良機,恐將遭致國際邊緣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三、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台灣自來水公司規畫,今年12月上旬將水價調整公式送至經濟部水價審議委員會,經濟部最快3個月內完成審查,送行政院核定,也就是說,最快明年3月水價擬大幅調漲三成至六成,本席呼籲在水價調整前,應就水價成本結構及長期飽受詬病漏水率等問題優先加速改善,才能降低外界疑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四、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鑑於台灣偏鄉農路年久失修、民怨四起,呼籲政府應將八年舉債編列特別預算八千八百億元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退回重擬,重新加入農路修護部分,解決農業長久以來被漠視的問題,使台灣農業能永續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五、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中央政府八年舉債編列特別預算八千八百億元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補助南投縣預算編列竟為0,南投縣民51萬人,前瞻倘若施行造成縣民每人負債4萬元,全縣共負債204億,且毫無經濟效益可言,南投縣淪為0元受災戶,顯然政府漠視南投縣未來發展,造成南投縣民民怨四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六、本院劉委員世芳,有鑑聯合國Kimberley Process(KP)為一專業、技術性之政府間國際組織,其目的係藉由各國之參與,以遏止國際間鑽石原石之非法交易。我國依照往年慣例,受澳洲政府邀請以觀察員身分參加2017年KP大會,然中國大陸卻以干擾議事之方式,逼迫我方代表離開會場,其打壓之力道亦更甚以往。中國大陸此舉不但無助兩岸關係正常和平發展,更徒增台灣人民對其之厭惡與反感。爰此,建請外交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爾後我國於國際組織之參與上,研擬更精進之策略及目標,並持續透過我邦交國及友好國家為台灣發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七、本院張委員宏陸,鑒於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近年戮力打擊走私農漁貨品,唯查緝實務未獲其他機關全力配合,茲如查緝疑似走私農漁貨品後,海巡署無充足冰存空間,時亦囿於其他機關本位主義,無法順利借用冰存空間以致貨品毀壞,恐讓海巡署查緝時有所顧忌,憂慮若非走私農漁貨品將生後續賠償責任,亦使循合法管道運送業者承擔莫名損失。相對將削弱查緝走私力道,不利食安保障。敬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會同財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三個月內擬具加強查緝走私農漁貨品之有效措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邇來金融科技(FINTECH)衝擊銀行經營,一些FINTECH相關技術,銀行經營者都能朗朗上口,說得一口好技術,彷彿都已經是金融科技的時代先驅。實際上38家本國銀行當中,能真正落實FINTECH六大核心技術之一兩項者幾稀矣。建請行政院責成金管會需要建立業者行為態樣資料庫,使用大數據分析,提前預測業者行為與可能事件之相關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人退休年齡持續延後,民國95年時請領退休金給付的平均年齡為55.2歲,到了民國104年即已延後至58.1歲。面對高齡就業人口比率以及退休年齡雙雙成長,行政院必須做好各類相關因應準備。尤其是相關主管機關更應該主動預先規劃,期望在高齡就業人口快速擴增的社會未來趨勢下,能藉由妥善的前置規畫,彰顯高齡人口於就業市場上所能展現的強項,並設法降低其併同而來的負面效應。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核三廠歲修發生意外,今年夏天供電將更吃緊,政府勢必增加緊急發電能量,發電成本就會相應提高。新修正《電業法》明年1月就要生效,對電價也會產生影響,並衝擊民眾的日常生活及荷包負擔。電業自由化不是修正《電業法》就能達到,用電戶必須先觀念革命,建請行政院應責成所屬主管機關積極營造公允的自由化環境,提高競爭誘因。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今年520是新政府上台周年;回看一年來的兩岸經貿,雖總體表現尚稱平穩,但具體經貿事項運作層面,卻也浮現了一些不利台灣的新事態。其中,台灣民間機構替代政府主導兩岸經貿,及高科技產業靠攏「紅色供應鏈」成風,恐將使台方在兩岸經貿中失去話語權和主體性。建請行政院能從中得到啟示,並據此調整其兩岸政策路線,同時應趕緊設法改善兩岸關係,俾恢復兩邊官方經貿協商,以維護台方在兩岸經貿中的主體性和話語權,否則,台方產業尚存的相對優勢,將在無形中流失殆盡。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已故林姓女作家的生前遭遇引起社會大眾關注,近一週來,電視新聞與網路以疲勞轟炸的方式將各界爭論拿出來一一探究。此次林姓女作家自殺案,希望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徹底檢討補習教育系統的問題,採取有效措施,或許亡羊補牢,稍可防範狼師的犯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青年失業率居高不下及低薪問題讓青年個人無法維持日常生活用度,因青年長期缺乏足夠收入的現象,剝奪其未來的競爭機會。可見青年就業及低薪問題已成為我國社會隱憂,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及早因應,並通盤檢討青年就業相關政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內股市要靠一只蘋果衝萬點,雖然5月9日盤中一度超越,可惜未能站穩。台積電、鴻海與大立光三大天王帶頭衝刺,同步創造市值歷史新高,卻僅維繫台灣股市溫和買氣,遠遠不如美國股市的繁榮與活力。細究其因,新台幣升值帶來巨額匯損與外資持有比例過高,正是國內財經產業專家與ICT科技業界最擔憂的兩大關鍵問題。建請行政院有必要採取積極有效應對之道,處理高匯損與外資高持股的關鍵問題,讓台灣經濟走向健康之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當前政府規劃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既缺乏頂層設計,計畫中的軌道建設更遭人質疑,只是收納各地方政府內含高度地域政治性的提案,少見卡納所定義的功能性考量真諦,建請行政院應重新規畫並透過基礎建設使土地、勞工及資本的使用效率極大化,同時將每個區域的特殊生產要素稟賦優勢,連接到國際供應鏈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推出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及特別條例後,引起許多爭議。對於前瞻計畫之各項子計畫內容是否具備前瞻性,又龐大預算配置是否合宜,已有許多討論,但對於規模如此巨大、影響深遠的計畫,其政策規劃之效益及衝擊評估卻毫無前瞻性可言。建請行政院要落實民主監督之精神,更需要引進落實的不僅是現代化的基礎建設,更需要現代化的政策影響評估機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未收到今年世界衛生組織大會(WHA)邀請函,令人遺憾,然而,一年來,兩岸關係只見倒退、未有進境,邀請函終未出現也就不足為奇。問題在,同樣的硬碰硬戰術反覆上演,政府不斷利用人民的挫折感來為自己取暖,真是我們的外交生存之道嗎?執政者採取在野的心態來處理國政,注定難有所成,因為那既不符國家利益,更往往要以民眾的福祉為犧牲。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鴻海董事長郭台銘日前進白宮會見川普,顯示其在美投資已進入關鍵時刻。其實台灣製造業則早就面臨了斷根危機。二○一○年迄今,我國企業在海外生產比重均逾五成;不少經濟學家認為,這是我國近年勞工薪資停滯和高失業率的關鍵因素。再看,去年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投資在擴充廠房設備的金額僅二五一億元,創有這項統計以來的最低水準。這些凸顯了兩大危機:企業出走,留在台灣的產業也不願增加投資。政府一頭熱推動新產業,卻忘了已有基礎的舊產業,就算新產業成功,也彌補不了舊產業衰退對經濟的衝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跨境電商是目前各國皆極力推動的領域,但也面臨到跨國語言、文化、客服、物流、退換貨、金流、帳務及稅務等等挑戰,對於資源有限的中小企業而言,要直接跨境銷售,並藉由全球配送服務將產品送至境外消費者手中,難度不小。建請行政院應可思考如何透過政策的協助,集中資源輔導有潛力的中小企業上架具影響力的國際電商平台,甚至在社群(如Facebook,Pinterest, Twitter)及募資平台(如Kickstarter、Indigogo)上行銷。與國際平台和大專院校合作提供更多系統化的跨境電商訓練,如在地語言、國貿實務、產業知識、電子商務、法律規範及文化背景等,訓練更多跨境電商人才,進而協助年輕人進軍跨境電商產業或支持其創業,以掌握跨境電商這一波成長的契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新政府執政1年來,「現狀」不但未能維持,反而往台灣不利的方向大幅傾斜。積極推動兩岸經貿、牢牢掌握大陸市場商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新南向政策誠然重要,但在推動的同時,務必同時努力維持兩岸經貿的熱度,否則將得不償失。以經濟規模看,新南向市場在可見的未來絕對取代不了大陸市場,兩岸經貿才是台灣經濟的「老本」,台灣經濟根基在結合全球產業鏈,善用大陸製造利基,生產商品進入歐美市場。建請行政院要努力調整兩岸政策,爭取恢復兩岸制度性協商,完成兩岸經貿架構所有談判並簽署協議,同時鼓勵民間企業加強和陸企合作,放寬陸資入台及在台經營規範,幫助企業善用大陸資源。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股於11日攻上萬點,創下17年新高;外資持有台股市值占比達41.56%,創台股有史以來新高。相對萬點榮景,11日當天上市櫃卻有869檔收黑,融資餘額處於1,400多億的低檔,股市成交值也不到千億。超無感的萬點行情,凸顯出股利稅制改革的迫切性。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先明確目標,找出對提振資本市場最有利的方案,儘快實施,待些時日,就會看到投資增加帶動經濟成長,並將定期滾動檢討實施成效,若發現偏誤則加以改正。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的出口有四分之三是中間產品,近年來出口價格頻降、貿易條件惡化已成台灣經濟隱憂,所引發的低薪現象也是林揆口中「短期難以改善」的問題。台積電固然優秀,但若要鼓勵台灣再繼續發展中上游產業而非已極度缺乏的最終產品產業,恐怕將長期喪失生產鏈價值分配權,實非良策。前瞻基礎建設引發的爭議殷鑑不遠,建請行政院應當在執政將滿一周年之際,努力讓全民理解政府的經濟政策思維與擘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兩大資訊安全事件,正考驗台灣資安攻防能力。國內偵破史上最大宗一.七億筆個資外洩案,政府系統遭破解,全民無一倖免;另一個名為「WanaCry pt0r2.0」的勒索病毒正在全世界肆虐,政府單位及企業正繃緊神經,全面戒備。資安問題已不再只是科技面的技術問題,而是擴大到國家安全層面的攻防戰略,要求行政院不能等閒視之,努力改善我國的資安問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總生育率(育齡婦女生育之子女數)由一九八四年跌破維持人口穩定的二.一人開始,像自由落體般直墜,二○一○跌破一,淪為全世界最不愛生小孩的國家。政府的催生政策中,最為人詬病的,就是一味撒錢。從各縣市價碼不等的生育紅包和育兒津貼,到中央發給未就業育兒父母每月兩千五的津貼,看不到明顯成效。國發會早有研究指出,「給錢」不一定能催生。建請行政院必須針對低薪、長工時、高房價、抽不到公托、好保母難覓、職業婦女公私兩頭燒的生活的難題同時積極解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年初以來新台幣出現升值走勢,不到半年升值已超過7%,足足是2016年1年的3倍,為10餘年來所僅見。央行選擇放手,尊重市場機制、減少干預,不管是不是基於美國政府的壓力,都是正確方向。特別是台灣全球價值鏈高居全世界首位的當下,出口內含進口價值的比例高達43.5%,當政策想要透過貨幣貶值刺激出口時,也會大幅拉升廠商的進口成本,弱化貶值效果。當貶值救經濟正面效應無法彰顯,負面效應卻持續發酵下,貶值迷思早就該破除。當匯率回歸市場機制,企業失去匯率保護傘,就必須自覺,要升級,否則就被淘汰;當企業加速產業結構升級轉型,台灣經濟才有未來可言。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拖網漁船違規濫捕,已使台灣沿海漁源陷入枯竭,漁業署將對累犯者採取吊銷執照、取消油料補貼等措施,海巡署也持續實施專案取締,但違規情形仍未見收斂。建請行政院除了引進更新的科技、設備進行巡邏取締外,更應統一事權打擊不法,確保台灣近海漁業的永續發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七、本院蔡委員培慧,鑒於我國人口結構改變,社會面臨少子化及高齡化趨勢,為使職業退撫制度能永續經營,啟動年金制度檢討為當前要務。現行公教退撫制度面臨退休所得替代率過高、基金提撥率不足與薪資採計方式不公等問題,導致退撫基金收支不平衡,衍生財務危機。為求公教退撫基金財務穩健及維持基金平衡運作,需通盤調整公教人員年金制度,降低退休所得替代率、提高退撫基金提撥率,另退撫基金操作模式應導入專業化管理。在處理公教年金制度改革之際,也要兼顧各職業別的退撫權益,以保障每個族群的退休生活。爰此,為建構永續經營的職業退撫制度,顧及教育人員的退休照顧與保障現職教育人員權益,要求教育部應基於世代公平調整退撫制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八、本院蔣委員萬安,鑑於零安樂死政策已上路實施,「民眾持續棄養」與「流浪動物持續繁殖」兩大根本問題尚待解決。106年2月全國實施零安樂死政策以來,民眾棄養動物的情形仍盛,致公立收容所超收狀況嚴重,收容環境惡劣。動保人力方面,收容所內獸醫師業務多樣卻員額短少,而動保檢查員在去年僅有157位,稽查與檢舉案件卻高達數萬件。另外,TNvR被認為能夠降低流浪犬貓之數量,但若不加強禁止飼主棄養寵物的宣導及處罰,即使是高強度的TNvR仍難以使得流浪動物的數量下降。因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持續加強宣導及稽查,除提高寵物晶片登記率、處罰棄養並鼓勵寵物絕育外,亦應輔導地方政府與相關動保團體,加強TNvR的實施規模與強度;另外,面臨日益龐雜的動保業務,首先應該補足收容所獸醫師、動保檢查員的人力短缺,還須檢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並提出組織調整具體時程,提高動保專責單位之行政層級。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九十九、本院蔣委員萬安,鑑於空氣品質漸受國人重視,世界衛生組織指出,室內空氣汙染物可能是室外的100倍以上,尤其國人有80~90%的時間待在室內,室內空氣品質對國人身心健康的影響更是不容忽視。繼電影院等大型公共場所納入第一波管制場所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擬於108年將6000多家200人以上之幼兒園、國小附幼納管,而在納管之前,應即設置專責人員,加強幼兒園的空品抽檢,協助與輔導業者加裝不同類型之空氣品質設備,並避免業者使用具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建材;另外也應針對幼兒園人員進行教育,隨時掌握室內空氣品質,在現場以低成本方式進行空品改善,如開窗保持室內外空氣流通等,方能確保幼童在健康的環境中學習成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本院蔣委員萬安,鑑於產後護理之家、坐月子中心及托嬰中心等機構尚未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管制場所,惟上述場所空氣品質低落對生產後的母親與嬰幼兒將造成嚴重的身體健康影響。日前有民眾指出知名產後護理之家空氣品質差,讓新生的孩子感染上呼吸道刺激性黏膜炎,實測發現空氣中甲醛濃度高出《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定的數倍以上,卻因第一批及第二批公告納管場所皆不包含相關機構而無法可管。本席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將產後護理之家、坐月子中心及托嬰中心等機構納入第三批公告場所中,以保障新手媽媽與寶寶能在沒有空氣污染的環境中調養身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一、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近來台灣在外交處境上日益艱難,即將招開之世界衛生大會,台灣幾乎已確定無法獲邀出席。此為新政府就任一年來最嚴峻之外交挫敗,建請政府向人民說清楚往後國家外交戰略為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二、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國人飲食需求趨向快速、方便,對微波爐的依賴漸增。在家庭、工作場合、便利商店等場所皆有設置微波爐供使用者快速烹調食物,微波爐的使用安全性則需更加重視與檢視。本席建請衛福部相關主管單位針對微波爐產品警示標誌、使用方式加強宣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三、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我國與大陸於2009年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共同建立雙方司法互助管道。但近期兩岸關係處於冰點, 有多起國外逮捕的臺灣電信詐騙犯不再交還給臺灣處理,我國查扣之電信詐欺贓款兩億元也未定返還贓款機制。對於我國司法互助溝通要求,大陸都採取「已讀不回」消極回應。本席建請法務部及相關主管單位針對兩岸司法互助溝通管道中斷提出新的解決辦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四、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台灣少子女化困境,讓家長兼顧工作及育兒的托嬰問題嚴重影響生子意願,主因在於公托供不應求,私托費用高昂及品質難以把關。多數家長只能選擇一方專職照顧小孩,現今社會在低薪、通膨壓力下,單薪家庭龐大經濟壓力促使生子意願降低。本席建請衛福部及相關主管單位針對「普設公托」提出施行計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五、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近日桃園市楊梅區維蓮診所發生重複使用針頭導致五名病患感染C型肝炎,此例成為國內首次發生C型肝炎群聚感染。人民對於醫療機構具有相當信任程度,然此例一開,已嚴重損害我國人民對於醫療機構之信任,爰此本席建請衛福部研議修法加重行政罰並加強抽檢各級醫療機構,以杜絕此類感染事件再度發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六、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工安事件頻傳,雖建築法第六十三條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中皆有規定施工場所及作業場所若有發生危險之虞得勒令停工,並處以罰鍰。但若無法落實施工前之檢查設施,恐工傷事件將層出不窮。本席建請勞動部相關主管單位針對「工地施作前之公安檢驗」提出具體落實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七、本院徐委員榛蔚,有鑑於我國農水路改善工程,以目前每年編列十數億元經費和維修進度推算,全部改善完成需耗時至少200年,嚴重影響農民耕作權益及糧食生產安全。為加速全國農水路改善一次到位,爰建請行政院研議,將全國農水路改善工程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八、本院徐委員榛蔚,有鑑於花東基金自100年成立以來,屢因執行成效不彰而遭外界批評詬病。國發會雖決定簡化審議程序以提升運作效率,然近日卻要求地方政府必須踐行聽證會程序,才能提報花東小組審查之決定,不僅與簡化程序相悖離,恐將影響花東基金執行成效。爰建請國發會應儘速檢討聽證會程序對於花東基金執行成效之影響,並提出影響評估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汽車考照新制將「道路駕駛考驗」納入小型車駕照路考項目,確實能夠讓學員容易上路,進而提升行車安全,並與國際考照制度接軌。為了保護大眾交通安全,避免人民財產的損失,將考試難度做調整是無可厚非,但是除了駕駛員的駕車技術之外,該如何教育駕駛者落實交通規則及道德觀念則是不可或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中、美兩國「百日計畫」早收清單公布,未來兩國將公布更多合作共識,顯示中美關係漸入佳境,卻代表我國將面臨新的挑戰與壓力。建請行政院必須注意大陸市場對美國的開放;並協助國內的產業與企業加速升級,以維持國內的技術領先優勢。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一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在「一帶一路」和TPP都缺乏著力點,只能望洋興嘆。而政府似乎認為,台灣只要積極開拓「新南向」,即可以迴避中共對我們的打壓;事實上,此一抗中政策仍未有進展,即已招來源源不絕的阻力。更嚴重的是,蔡政府可能忽略了正在進行中的局勢大變動:一帶一路中的「海上絲綢之路」具有可觀的商機,其涵蓋的區域與我國的南向政策有大半重疊;建請行政院,在面對新的國際形勢,台灣的經貿外交策略絕對需要重新檢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一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5月初在日本橫濱登場的ADB(亞洲開發銀行)50周年理事年會,政府卻是悄悄參加,全無造勢宣傳,亞銀年會是我國可以固定參加的國際重要場合,政府竟未加以充分運用,實相當可惜。建請行政院應努力開拓國際空間,更應實事求是地優先保住既有的參與國際機會,及盡可能地為台灣爭取相關的實質利益。把既有的機會保住了、充分運用了,再分出心力去爭取新的機會。這才是穩當的為政之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一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依法行政本來就是執政團隊必須依循的行事準則。但依法行政,一方面不應被解讀為惡法亦法,而應做與時俱進的檢討修正;另方面則是應確實遵循誠信原則,否則除了讓民眾有無所適從的困擾之外,政策反覆更會導致對政府施政可預測性與可信賴度的根本質疑。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一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東協各國政治、文化和社會背景各異,「東協經濟共同體」雖已上路多年,但仍有諸多整合目標尚未達成。台灣與東協國家經貿關係向來十分密切,面對「東協經濟共同體」,要求行政院更應該深入了解其整合內涵、目標、困難及挑戰,切實研擬出與東協各國的交往對策,如此逐步南進將更為踏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一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日桃園楊梅區維蓮診所爆發疑似重複使用針具,群聚感染C肝事件,雖然衛生部門希望、也研判這是單一個案,但從各種情節看來,這卻是在主流醫療體系邊緣社會的小縮影。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衛生主管機關應正視這些問題,防範解決,莫再讓類似問題重現。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一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新政府「完全執政」將滿周年,政績多乏善可陳,僅有年金改革獲過半民眾支持,加上執政黨掌握立院多數,通過年金法案易如探囊取物,也將締造改革的美名。但還是要提醒行政院,職業對立、世代衝突的手段,以及緩其所急、避重就輕的手腕,雖然在政治上可以贏得年金改革的美名,也可能換來選票的淨增加,但失去的卻是更重要的仁道、誠信和信賴保護等等核心價值,不只讓人民對政府失去信任、尊重,不利於吸引人才投入政府部門,將來勞保破產問題迫在眉睫,前瞻建設淪為浪費之時,現任政府也將被嚴肅檢視責任。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一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報載政府要翻轉環評,環保署預計推出環評法修正草案,工商界也樂觀其成,希望政府說到做到。環評法並非缺乏個案審查標準,也明確規定中性的影響類別或項目,倒是汙染防制法與政策環評未落實執行,致個案環評爭議不斷。以國家(前瞻)基礎建設條例之社會紛爭為例,公眾倡議的一個重點也是要求應該在立法審議之前,先依照科學原則進行政策評估。而這有賴各領域的專業人員投入,不僅包括自然或工程科學之領域,也包括公共衛生學、社會科學等其他領域,以落實環境、經濟、社會等面向的考量,最後再進行綜合性評估,為台灣建構一個可長可久的制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一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斐濟已於5月10日撤除其「駐華貿易暨觀光代表處」。斐濟雖與我國沒有邦交,但此事絕非一日之寒。倘蔡政府無法改善兩岸互動,我國的對外關係定將面臨極為嚴苛考驗,屆時恐無挽回之餘地。建請行政院應以國家利益為念,盡速扭轉兩岸僵局,方為固本之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一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日前行政院長林全在視察台南沙崙綠能科學城進度的幾句談話內容,如「短期內無法解決低薪問題」、「鼓勵學生要追求興趣、成就感」等,因觸及年輕人敏感神經,引發很大批評,但激烈反應無疑提醒政府必須體察民心,若經濟新政只是照顧特定利益、只是進行利益重分配,甚或有太多政治考量,而與普遍改善人民生活的目標愈來愈脫節,則勢必引發人民強烈反彈,甚至波及各項改革的進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中美達成新貿易協議,大陸金融領域開放相當大膽,同意在信用評等、跨境結算、電子支付、銀行業務及債券結算等五大面向,進行深入的合作與開放。面對可能的龐大市場商機,以現在的兩岸互動關係來看,台灣注定得乾瞪眼。建請行政院應提早因應對大陸成功轉型所帶來的磁吸效應,以避免衝擊台灣經濟與產業發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二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日前行政院官員曾指出,台灣製造業產能不足,產業外移情形嚴重,是導致薪資停滯的原因。但關鍵原因在於台灣缺乏品牌、通路及創新不足,致利潤微薄,為了維繫利潤,產業被迫外移以降低成本乃成為宿命。其中主管當局忽略了對服務業發展策略的觀察,才是台灣薪資停滯的更根本原因。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主管機關,對於重大政策改變,服務業主管部會應進行跨部會協調,尤其是對產業的衝擊影響評估,最近的一例一休、食安法等的修正,均是負面教訓,值得檢視。而服務業主管部會應參酌先進國家經驗,進行法規的總量管制,在增修一項法案之前,必先減少一項法規。同時,修法有其目標,不是為修法而修法,修法必須和投資增加、就業機會創造的績效指標(KPI)建立連結。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二二、本院許委員淑華,由中國大陸發起的「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於15日在北京落幕,但對於一帶一路與新南向政策的競合關係,建請行政院在與美日進行策略聯盟之餘,更應務實的思考「兩岸合作南向」的可能。特別是兩岸產業已經建立了密切的供應鏈關係,假如兩岸能夠支持業者針對一帶一路的建設、產能與經貿項目進行合作,則不僅有利於新南向的推動,對於增進雙方互信,應該會產生積極的作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二三、本院邱委員議瑩,有鑑於「新一代設計展」參展對象為應屆畢業生,雖有益於拓展學生設計潛力的能見度,並促進國際交流、增加產業市場競爭力,惟不宜造成學生及家庭過度之經濟負擔。本展以國內外設計相關之大專院校應屆畢業生為參展主體,衡諸指導、主辦、協辦及執行單位卻不見教育部,顯無法掌握大專院校相關系所在要求學生負擔學習成績、作品設計成本、共同布展成本等工作配置之平衡情形。爰此,教育部應主動要求各校系所負擔一定程度之支出,讓學生設計回歸到學問與實務應用為參展核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二四、本院林委員岱樺,針對考試院銓敘部所研擬之「契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其立法精神在於使政府機關彈性用人、並將目前政府機關的約聘僱人員制度化。綜觀其草案,可發現當中有關考績與退休金等相關規定尚有不盡公平之處;以在公務機關服務之工友舉例而言,皆享有考績獎金與退休金等合理待遇,反觀公務機關之約聘僱人員卻無相關福利,實有違兩公約,爰要求勞動部、人事總處等相關部會應針對銓敘部所研擬之草案,就考績、獎金等規定公平性進行檢討改善,以確保我國約聘僱人員享有公平之工作條件與工作價值,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二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這幾周綁架軟體全球肆虐,全球近百個國家和地區遭受攻擊,造成的威脅超出想像。截至5月中旬,新型勒索病毒「WannaCry」,至少引發近6萬起攻擊事件。台灣是全球遭受駭客攻擊頻率最高的國家之一,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該更積極面對可能的網路攻擊,除了政策與制度的完善之外,也應給予必要的資源,包括經費與人力,目前相關的資源的確相當的薄弱。其次,應建立病毒及網路攻擊監控機制,以能在第一時間掌控狀況,降低受害範圍,並能在災後儘速回復正常運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二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端午節即將到來,民眾關心豬價是否會持續走高,農委會主委林聰賢表示,將持續關注豬肉價格走勢,並配合行政院,確保端午節相關必需品供應無虞。豬肉是民生必需品,尤其是傳統端午節,更是必定消費品,市場消費需求量大,要求行政院應責成農委會責無旁貸要提供平價的豬肉給平民百姓,避免囤積商品、哄抬物價嚴辦,才能對消費者有所交代。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二七、本院周委員春米,鑑於偏鄉醫療資源嚴重缺乏,醫療資源比過低,致偏鄉地區當地居民之健康保障極為不足,對同樣按法規繳納稅金、健康保險費用之偏鄉居民極為不公。爰要求行政院除應立即投入資源,補足偏鄉地區長期欠缺之醫療設備,改善其醫療環境,並妥善規劃長期之醫療政策,以均衡城鄉差距,落實醫療平權、保障偏鄉居民健康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二八、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鑒於去年梅姬颱風災情對家庭用電造成嚴重影響,建請台電公司及早因應,派員入山巡修剪樹,一方面為了減輕台電人員搶修的負擔,一方面減少停電的戶數;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二九、本院楊委員曜,針對目前政府各項改善護理人力待遇之政策,應致力真正落實於護理環境與薪資改善等事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三○、本院楊委員曜,針對離島偏鄉護理與醫事人力缺乏等議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三一、本院楊委員曜,針對國內老人照護機構安全與消防維護,有強化改善之空間,各主管機關應研議相關設置規範是否需檢討,以維護老人照護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三二、本院王委員惠美,鑒於部分縣市自行頒布超額教師提列之相關規定,明確規範高中以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不得提列為超額教師乙事,由於各校行政職之任用為校長之權責,兼任行政教師排除於超額教師提列後,恐造成校園內派系問題倍增,不僅影響教師權益,更將引起學生受教權受損。為避免爭端及保障教師、學生權益,中央主管應協調各縣市政府,並廣納各團體之意見,研擬統一規範之可行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三三、本院王委員惠美,鑒於為防範野鳥傳染禽流感給家禽,農委會防檢局多年來要求養雞場架設防鳥圍網,甚至祭出行政處分手段,強制業者加裝否則開罰。但防鳥圍網僅是防疫措施的一部分,仍須配合其他主要防疫措施才能發揮效益,且根據實務,防鳥圍網極易造成病媒蚊孳生、產蛋效率下降等副作用;相較於防鳥圍網,近年來政府推動水簾式養殖場雖然成本較高,但在防疫以及環境面向上均較為優勢;然農委會至今卻仍舊停留於試辦階段,實為可惜。爰此,為有效防疫並提升國內養禽產業,中央主管機關應加速推動水簾式設備並提高補助以增誘因,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三四、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教師實習應屬政府須保障之人員,其實習期間之津貼應由國家負擔,在政府高度重視勞工權益的今日,不應忽視實習教師之權益。故建請行政院儘速修法,恢復實習教師之津貼補助。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三五、本院呂委員孫綾,針對全台連日劇烈豪雨衝擊,北海岸受創甚鉅,新北市三芝、石門、淡水等地區多處嚴重受創,更引發土石崩落、土石流等災情;其中石門白沙灣,沙灘遭嚴重沖蝕掏空,周遭設施損壞,有關白沙灣災害情形及後續復原規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三六、本院劉委員世芳,有鑑於農業為立國之本,政府亦戮力推行多項產業創新政策,農業即為其中一環。農業之主要固定生產成本,除土地、肥料、機具外,亦包括電費。雖《農業發展條例》明訂農業動力用電、動力用油、用水,不得高於一般工業用電、用油、用水之價格,並於2004年通過「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減免農業動力用電之基本電費。然查我國目前農業占GDP之比重,農業為1.82%,工業則占30.61%,且農業除上述成本支出外,更需承受天然災害之風險,這是其他產業所無之特質。綜上,為扶持、維繫我國農業發展,建請國發會、經濟部、農委會等相關單位於一個月內,研議優惠減免農業用電費用之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三七、本院蔡委員培慧,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內容包含對地綠色給付、作物獎勵、耕作制度獎勵與友善環境補貼四大基礎項目,其中,訂定「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要點」與「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審認要點」,並訂目標於2020年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面積達15,000公頃。鑒於農業多功能性之確保已成為全球多國主流農業政策,並建立對農業之環境給付具有明確認定標準、田間審認機制輿整合性鄉村發展規劃之措施,來維持農業生產及城鄉環境永續。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推動期間,建構適宜我國農業之環境給付措施,確保國人生活與健康之權益、農耕地景之護續及環境永續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三八、本院劉委員世芳,有鑑於地方農民反映,在示範推廣期間過後,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肥公司)將於本(106)年7月調漲黑旺特肥料價格,故本席與其他黨籍立委於6月23日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暫緩價格調漲,而台肥公司亦承諾,於9月底前黑旺特肥料價格暫不調漲。然在國際原料價格下跌及台肥公司近年來轉虧為盈之情況下,調漲肥料售價殊不合理。爰此,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有關黑旺特肥料補貼部分,持續與台肥公司協調,並延長暫緩調漲期間至本年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三九、本院邱委員泰源,針對近日校園流感通報人數較去年同期激增8倍,流感疫苗防疫政策是否有破功之疑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兒童福利聯盟日前公布「2017年台灣學童學習狀況調查報告」,竟有過半學童學習疲勞、超過1成過勞。教育原本應單純,12年國教的理想全面免試入學用意良善,但制度的扭曲導致上路6年來,只是不斷地把學習壓力往下延伸。建請行政院責成教育部應全面興革活化教學,別讓錯亂的善意戕害下一代。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四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國策顧問何美玥率領台灣菁英企業團赴華府參加「選擇美國投資高峰會」,計有八十四家企業、一百四十名代表出席。行政院經貿辦公室並宣稱,近期台商對美國投資額將達三四一億美元。諷刺的是,最近台塑、義聯等企業決定赴美投資,都是因為台灣的投資環境太不友善而選擇出走;但政府不設法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反而領著大批企業赴美投資,這是明智的決定嗎?有意投資台灣的企業,卻受到漠視與杯葛,甚至遭到地方官員和民眾羞辱;另一方面,則是政府高層率企業集體赴美響應他國的投資號召,彷彿投資在台灣已成多餘。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四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IBM連續20季營收下滑後,股神巴菲特減持IBM近1/3的股票。借鏡IBM的經驗看我國的數位轉型,僵化的思維、利益團體的堅守既有利益、主管部會法規鬆綁牛步化,加上未能在保護業者的底限下,積極規劃驅使業者加速升級轉型的配套,是我國在數位經濟時代競爭力不足的主要原因。建請行政院積極調整心態與行動,來因應紛至沓來的挑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四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日前香港政府公布一項統計數據,反映社會貧富差距的基尼係數去年為零點五三九,創下四十六年來的最高紀錄,其主因為香港人口加速老化。據推估,台灣將於明年成為高齡社會,二○二五年成為超高齡社會,香港的經驗相當值得台灣參考。建請行政院除應正視此一問題之外,更應以前瞻的眼光尋求解決之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四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蔡英文總統今年520就職一周年後不久,巴拿馬與我國的斷交,然而巴拿馬政府日前與我國斷交所引發國內外輿論的高度關切,並不會就此劃上句點;此次的斷交正式開啟的將會是,政府所無法迴避兩岸關係的兩難困境。一方面,走出台灣的所謂新南向政策會不會和一帶一路「強碰」,迫使十八個新南向國家,特別是東南亞國家必須選邊站所形成不利於我方的國際情勢,需要政府嚴肅思考並提出對策。另一方面,陷入僵局的兩岸局勢要如何解決,不但影響到經貿情勢的中長期發展,對於面臨國內環境保護和勞動檢查的社會氛圍之餘,還必須承受前往大陸投資的政治風險。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四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高空攝影家齊柏林導演竟墜機身亡殉職,令國人震驚與哀痛。齊柏林完整呈現「國在山河破」的景象,點燃了眾多國人對於這片土地的疼惜之情,超越了老少和藍綠。目前推動經濟成長的主力產業已經轉移到服務業,但服務業在全球各地都受到市場保護、分割的發展限制,讓服務市場開放已成為當今「自由貿易協定」極重要的內涵,其目標就是要擴大市場、降低風險、優化商業模式來促成投資。但台灣不僅一直無法突破市場限制,還以「反服貿」來自我限制發展腹地;加上法規管制僵化,和最先進的服務創新差距只有愈來愈遠。而整個社會的法治觀念不足,又是台灣環境長期惡化的另一大因素。建請行政院保障所有投資人和勞動者應有的權益,投資者樂於增加投資、專業人士樂於在那裡工作,就算生產成本再高,也成為全球製造和服務業到亞洲來的首選。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四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距去年底聖多美普林西比與我斷交半年之後,巴拿馬總統瓦雷日前宣布和中國大陸建交。這是蔡英文總統就任一年來,台灣失去的第二個邦交國。政府宣稱走的是「踏實外交」路線,但在實際作為上,既看不出其踏實之用心,又背離「維持現狀」的目標,更進而損及台灣的經貿、外交利益和國家尊嚴。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四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半年來美國經貿政策看似混亂,但逐漸出現亂中有序的局勢。面對濃厚「川普風格」的美國,我國若想掌握機會提升台美經貿關係,就必須儘速跳出傳統框架。我們對美經貿政策不僅尚停留在只有標題欠缺內容的階段;即便是標題,好像也與川普上任前的差別不大。這種「以不變應萬變」的作為,應該不易達成蔡總統所謂「台美升級版夥伴關係」的目標。此時此刻,建請行政院需要拿出顛覆過去印象的亮點,例如思考如何提出台美版的「百日貿易計畫」、對重大爭議提出具體的解決時間表,或是清楚表明不論是NAFTA或美日協定的可能內容,台灣都一樣能做到,可能才是吸引賴海哲目光。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四八、本院陳委員學聖,鑑於自105年起實施勞基法一週40工時,暨105年12月6日「一例一休」三讀通過實施至今,使美髮美容業面臨成本大增、營運困境,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一四九、本院陳委員學聖,鑑於30年以上老屋若電線走火致不幸火災恐逃生不及,易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害,建請政府鼓勵促成「老屋更換新電線」方案,為此 特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一五○、本院邱委員泰源,針對今年流感疫情反常,夏季就醫人次暴增一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五一、本院徐委員榛蔚,有鑑於客運業者配合交通部推動綠能運輸政策,以及經濟部「智慧電動車輛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所採購之電動公車,常面臨車輛的安全性、妥善率均遠不及十多年前的老柴油公車,以致業者考量車況不堪使用而停駛卸牌,轉購置二手柴油公車;且為符合政府購車補助條件,其電動公車之零組件,需達電動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之標準(自製率)才可申請補助。然國產電動公車零組件量少且價格昂貴,經查106年度預計要求之自製率標準需達70%,其穩定性與安全性未必符合業者營運需求。此外,業者於申請「購車補助款」核撥時,常受限於經濟部工業局自製率審查程序過於冗長且緩慢,無法即時填補購車成本而增加營運風險,降低業者購買電動公車之意願。爰建請行政院推動綠能運輸政策宜循序漸進,除持續補助業者進行柴油公車加裝濾煙器與汰換之外,應降低106年度電動大客車之自製率要求標準至70%以下,並檢討補助款審核流程及加速撥款,以提升業者採購電動公車之意願,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五二、本院陳委員學聖,鑑於桃園市台1線中壢區中華路一段、二段,是連接桃園區與中壢區的重要幹道,因大型客貨車頻繁及龐大交通流量,多處路面老化龜裂破損,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要求全面重新鋪設。
一五三、本院陳委員學聖,就於故宮于右任館藏作品遭質疑真偽一案,為保障消費者看展的權益,並維持國家博物館公信力,要求文化部制定藝術品檢測國家標準方法,研擬藝術品科學履歷的建置方法與程序標準化,並成立國家鑑定中心或國家認可的鑑定組織,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五四、本院賴委員瑞隆,鑒於台灣電力公司大林火力電廠自去年已多次發生工安意外,並造成工作人員死傷,時值2017年7月6日,於廠區新二號鍋爐施工工程,發生砸傷工人意外,造成一死一傷之憾事。雖目前由高雄市勞檢處已對雇主及事業單位做出懲處,並移送法辦。然作為工程發包單位之台灣電力公司已多次發生工安意外,仍持續有憾事發生,台灣電力公司難辭其咎,而作為台灣電力公司之主管機關經濟部亦有督導不周之嫌。多次發生工安意外,勞動部亦應有相關作為。爰此,要求經濟部應儘速調查、檢討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避免未來有類似情事發生。亦要求勞動部應針對台灣電力公司大林發電廠更新工程中,台灣電力公司、承接工程事業單位及雇主是否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保障勞工就業安全,啟動調查,以確保工程中勞工之安全保障,並避免未來再有類似工安意外。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五五、本院劉委員世芳,有鑑於國軍老舊眷村住戶因配合眷村改建搬離後,許多眷村屢屢發生偷竊案件,甚至其中若干眷村隸屬國防部劃定之「眷村文化保存區」,為維護眷村文化資產,建請相關所有及管理單位會同警政機關,於一個月內研擬加強眷村治安管理之具體方案,以維護眷村文化資產,俾利後續眷村文化之保存及維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五六、本院陳委員學聖,為制定藝術品檢測國家標準方法,並推動成立國家鑑定中心或國家認可的鑑定組織,要求文化部就標準方法的制訂及審查、技術委員會工作項目於文化部召開推動會議。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五七、本院劉委員世芳,有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本(106)年六月召開跨部會審查會議審查中國大陸欲開放輸入物品時,未徵詢相關民間團體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即決議通過,並於本(106)年七月三日公告開放准許輸入,其中「棉製其他印花床上用織物製品」及「人造纖維製其他印花床上用織物製品」等品項對國內寢具業者影響甚鉅,恐衝擊我國相關產業鏈。爰此,建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審查國外欲開放輸入物品時,務必予以相關業者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綜合考量輸入物品對國內產業之衝擊影響及研擬配套等救濟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五八、本院王委員定宇,針對經濟部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106年度─107年度「綠能建設─加速綠能科學城建置(沙崙綠能科學城)」下編列沙崙綠能科學城─技產業化術驗證平台,本期特別預算編列400,000千元。本席認為,該項預算係以新綠能產業應用載具開發為主軸,結合節能關鍵元件試量產技術及自主化多元能源應用系統開發,以進行綠能科技整合型應用及驗證,經濟部應掌握各計畫之規劃進度,儘速完成沙崙綠能科學城之建置及本計畫目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五九、本院王委員定宇,針對經濟部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106年度─107年度「綠能建設─加速綠能科學城建置(沙崙綠能科學城)」下編列科學城公共建設計畫一本計畫興建工程,將採用低碳工法建造,全程進行碳足跡追蹤,建造減碳、低碳運轉之綠色生態園區,本期特別預算編列1,985,332千元,本席認為,該項預算係配合新能源政策,打造綠能科技示範場域,作為臺灣產學研界在綠能技術研究領域之服務提供者,建立可與國際接軌之低碳綠能創新研發成果及整合應用示範場域,預算係為沙崙綠能科學城整體計畫之一部分預算,經濟部應掌握各計畫之規劃進度,相關預算執行與其他機關密切配合,使得綠能科學城能成為台灣再生能源及綠能產業創新指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六○、本院王委員定宇,針對科技部主管非營業特種基金─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106年度─107年度「綠能建設─加速綠能科學城建置(沙崙綠能科學城)」下編列12億6,511萬4千元,本席認為,沙崙綠能園區為國家綠色能源計畫重大建設,本案規劃以沙崙為綠能發展基地,期在科技部、經濟部及臺南市政府通力合作下,可吸引更多相關廠商進駐,發揮產業聚落的效果,形成綠能科學城的城市新風貌,並帶動沙崙地區的發展。同時可推動發展綠能產業,期使綠能產業能在臺灣深耕發展,科技部為計劃主辦機關,應主動整合相關部會積極合作,以共同打造一個現代化、具前瞻性的智慧城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六一、本院王委員定宇,針對交通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106年度-107年度「綠能建設─加速綠能科學城建置(高鐵台南沙崙站銜接154線連絡道工程及歸仁十三路延伸至關廟道路工程)」下編列科學科學城低碳智慧環境基礎建置─聯外道路部分,本期特別預算編列293,000千元。本席認為,前該預算係為提供未來沙崙綠能科學城龐大交運需求、完善防救災道路,連結周邊各都市計畫路網系統。帶動高鐵特區之交通路網發展,充實地方經濟產業服務功能,促進整體地區經濟再發展,有效增強都市發展力,交通部公路總局應按計畫確實執行,以加速綠能科學城建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六二、本院王委員定宇,針對經濟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106年度─107年度「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數位建設─建設下世代科研與智慧學習環境(南部科學工業園)」下編列園區智慧機器人創新自造基地─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係建置科研等級創新平台之自造基地,本期特別預算編列429,850千元,本席認為,本計畫應連結我國精密機械產業研發能量,規劃建置園區智慧機器人創新自造基地,藉由現有產業聚落優勢,打造智慧機器人自造基地、聚焦發展AI機器人聯盟,並培育跨領域創新人才,不僅能促進台灣相關產業升級,同時也才能緩解人力不足及人口結構老化問題對產業造成影響,使我國機械產業朝向智慧機械發展,成為全球高階智慧設備關鍵零組件之研發製造中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六三、本院王委員定宇,針對交通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106年度-107年度「鐵路立體化及通勤提速─(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下編列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本期特別預算編列2,975,000千元。本席認為,本計畫係國家重大交通建設,其效益擴及美化市容景觀、改善交通系統、帶動商業繁榮、增加政府稅收及騰空後土地規劃公共設施供全民共享等,雖對臺鐵實質客運量提升影響不大,臺鐵局亦樂見整體服務品質之提升,並願配合都市計畫將騰空後土地作更妥善之利用,達到社會大眾、地方政府與交通部三贏之目標。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依照本期計畫預算確實執行,以利台南鐵路地下化計畫如期完成,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六四、本院林委員淑芬,鑑於廢(污)水長期排入灌溉系統,經年累月累積造成相當高的農田與土地污染,為落實農田環境與糧食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六五、本院林委員淑芬,鑑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深層海水取水工程計畫」因天然地形之限制且過去多次取水異常狀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六六、本院林委員淑芬,為新北市樹林區的新加坡工業區內的國家電影中心樹林片庫,其片庫典藏之影片有如濃縮的台灣電影史,為台灣電影文化重要之資產寶庫,該片庫位於工業區內,鄰近有塑膠廠、食品加工廠、成衣廠、包裝廠等,如不幸遭逢大火,片庫典藏之珍貴電影史料恐付之一炬,建請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二期特別預算或總預算案優先辦理為國家電影中心樹林片庫找尋合適之片庫空間,以及挹注足夠之保存與修復經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六七、本院林委員淑芬,為提昇蘆洲、五股、三重東區地方發展及休閒運動環境之營造,建請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體育署項下「城鄉建設─營造休閒運動環境─3.水域運動環境改善計畫」中優先辦理新北市政府所提列「水域運動環境營造及改善計畫」之「改善二重疏洪道微風運河水域木樁護岸,並更新艇庫、盥洗設備等老舊設施」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六八、本院林委員淑芬,為「捷運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五股泰山輕軌」攸關蘆洲、五股、三重東區都市發展及帶動地方產業升級,其中捷運環狀線北環段已經通過可行性評估,五股泰山輕軌可行性評估也即將核定,且皆為地方民眾長期期盼之重大交通建設,該軌道建設將大幅提昇台北地區各地區生活圈、產業軸帶、觀光休憩等資源之聯絡便利性,提高大眾運輸使用率,建請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二期特別預算或總預算案優先辦理由新北市政府所提列「捷運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五股泰山輕執」二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六九、本院林委員淑芬,為促進五股地方發展、改善供水問題和洪患風險,以及保障民眾財產安全,建請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水利署及所屬項下「水與安全─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中優先辦理新北市政府所提列「二重疏洪出口堰、五股疏左堤防及依據二重疏洪道、大窠坑溪、觀音坑溪、五股坑溪、樹梅坑溪、林口溪及水仙溪治理計畫針對未達保護頻率之護岸、橋梁進行整治工程」、「成洲抽水站新建工程」、「二重疏洪道、大窠坑溪清淤、觀音坑溪口滯洪池、五股坑溪、樹梅坑溪及林口溪沿岸親水環境營造工程」三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七○、本院林委員淑芬,為促進五股地方發展、紓解地區積淹水問題、保障民眾財產安全及維持水資源永續發展,建請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營建署及其所屬項下「水與安全─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中優先辦理新北市政府所提列「二重疏洪出口堰、五股疏左堤防及依據二重疏洪道、大窠坑溪、觀音坑溪、五股坑溪、樹梅坑溪、林口溪及水仙溪治理計畫針對未達保護頻率之護岸、橋梁進行整治工程」、「成洲抽水站新建工程」、「二重疏洪道、大窠坑溪清淤、觀音坑溪口滯洪池、五股坑溪、樹梅坑溪及林口溪沿岸親水環境營造工程」三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七一、本院林委員淑芬,為帶動蘆洲、五股、三重東區地方發展、打造安全樂活之宜居環境,串聯公共場域、觀光景點、產業園區等,含括通勤、文化創意、生活及休閒之功能等連結區域之特性,建請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營建署及其所屬項下「城鄉建設─城鎮之心工程」中優先辦理新北市所提列「三環三縣內環綠軸整合計畫─兩側景觀及生活環境更新整合計畫」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七二、本院鍾委員佳濱,為期前瞻基礎建設各計畫順利推展或符合實需,建議各計畫於規劃或評估階段,即應有相關利害關係人參與機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七三、本院鍾委員佳濱,為確保前瞻基礎建設各計畫政策目標、進度及預算執行如期,避免閒置或低度利用,建議於不重複管考前題下,建立完善管考機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七四、本院鍾委員佳濱,針對城鄉建設項下「改善停車問題計畫」,鑒於政府財政資源有限,為期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停車場前置作業及工程興建費用能妥善運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七五、本院鍾委員佳濱,針對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項下「建構0-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鑒於「提供育兒百寶箱」政策目的未臻明確,所提供內容恐與各級機關及坊間業者既有免費兌換資源重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七六、本院鍾委員佳濱,針對水環境建設項下「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如何確保供水品質,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七七、本院鍾委員佳濱,針對軌道建設項下「東港觀光鐵道計畫」,鑒於地方居民就鐵道安全、計畫效益有疑慮,且有行政大樓需求,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七八、本院鍾委員佳濱,針對軌道建設項下「恆春觀光鐵道計畫」,茲因臺鐵潮州至枋寮段鐵路雙軌高架化與本計畫息息相關,應一併辦理可行性評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七九、本院余委員宛如,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中,有關「青年學者養成」乙項,因科技部原為國家科學委員會,故補助年輕學者養成為既定業務,如以往針對畢業五年以內之年輕學者,以及優秀年輕學者研究計畫(曜星計畫)等;補助學者出國,參與國外實驗室或研究團隊計畫,則與原先補助年輕學者之博士後(千里馬)計畫相重疊。此外,本項目規定申請者之任職單位,須配合減少教學或行政等工作,目前我國受少子化衝擊,多數大專院校在精簡人力,故以限定任職單位須配合減少教學時數等,等於讓少數學術單位,具有不平等競爭優勢之疑慮,據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八○、本院余委員宛如,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中有關科技部提案之「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基地建置」項目,該項目計畫內對於招募團隊領域設限,限定以技術導向,如生物技術、醫療器材、資通訊、物聯網、雲端應用、先進材料、精密機械、智慧機器人、IC設計、綠能環保等條件,這與國際新創潮流中,以消費者應用導向,如電子商務、醫療保健、電子消費品、教育、網路安全、金融科技、B2B、社交媒體等項目,新創公司占較大比例不符,科技部此計畫只針對技術性領域做補助,對打造旗艦創業基地之目的,有規劃不完備之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八一、本院余委員宛如,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中,有關科技部提案之「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基地建置」項目,該項目之三大預算編列,第一部分為「國際級創新創業旗艦基地建置與維運」,經審閱本計畫發現並無對建置與維運之具體說明,因此對政府國家計畫打造旗艦創業基地之目的,似有規劃不完備之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八二、本院蕭委員美琴,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軌道建設項目之相關預算編列及使用,建請行政院檢討花東地區鐵路雙軌電氣化之工程規畫事宜,以提高計畫執行效率,縮短工程耗時,期能早日改善東部地區之交通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八三、本院蕭委員美琴,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下文化資產保存之相關預算編列及使用,僅就「再造歷史現場」計畫乙項目,建請行政院應主動積極了解地方具保存價值之標的,輔導協助地方政府提報計畫,以達到文化資產保存目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八四、本院蕭委員美琴,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之相關預算編列及使用,建請行政院研議花蓮海洋深層水在地型產業園區之建置與開發計畫,以求妥善利用花蓮得天獨厚之自然資源,進而發展特色產業、創造地方經濟及就業機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八五、本院蕭委員美琴,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資源建設之相關預算編列及使用,建請行政院積極就偏鄉飲用水之品質與安全問題,立即研議、提案相關改善計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八六、本院蕭委員美琴,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諸項目中有關競爭型預算之地方政府自籌款編列、提案等相關問題,建請行政院應對於財力較差之縣市給予自籌款分配比例上的彈性,並定期檢視各縣市政府之提案狀況給予輔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八七、本院蕭委員美琴,針對目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預算使用及相關機制,建請行政院應將所有地方縣市政府之提案內容、計畫之審查程序、過程、意見、結果,均上網公開,以便國人知悉及監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八八、本院蕭委員美琴,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軌道建設項目之相關預算編列及使用,僅就「花蓮─吉安」段之鐵道高架化乙案之可行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八九、本院王委員惠美,鑒於媒體披露全台多處台電輸配電電塔出現嚴重鏽蝕情形,部分甚至僅用木條補強,倘若再有颱風、地震發生,電塔恐無力支撐而倒塌,將嚴重影響供電穩定。為確保供電穩定,避免高齡電塔因年久失修遭受損害,行政院應全面清查全台各電塔狀況,並對高危險度電塔進行更進一步改善及預防措施,以避免類似729事件引發全省連鎖大停電,而造成人民經濟財產損失與生活不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九○、本院劉委員世芳,有鑑地方旅行業者反映,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並未納入旅行業,加上一例一休實施對既有排班制度之衝擊,對於資方及勞方而言,恐造成勞工生計及旅客服務品質之影響。爰此,建請勞動部針對旅行業所提領隊、導遊等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申請,儘速邀集有關行業之工會、勞工代表、專家及學者於勞動基準諮詢會進行討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九一、本院劉委員世芳,有鑑我國觀光產業持續面臨全球化、數位化及在地化等挑戰,為響應政府新南向政策,旅館業及民宿業近期積極開拓新南向國家來臺住宿旅遊市場,並營造友善新南向旅客環境。然政府推動新南向以來,針對前開業者卻無相關之金融輔導方案。爰此,建請相關單位針對住宿服務業評估及研議改善投資環境方案,俾利推動新南向觀光政策及擴大臺灣觀光市場,並促使業者投入資金改善軟硬體設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九二、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自殺議題多年來皆為全球關注焦點,而我國每年自殺人口居高不下,且曾連續十年被世界衛生組織(WHO)列為自殺死亡高盛行率之國家,自殺防治之重要性可見一斑。然我國自殺防治中心因經費不足、民眾生活型態改變,導致自殺防治中心面臨缺經費、缺工及志工老齡化,影響自殺防治品質。爰此,本席建請衛福部及相關部會對自殺防治中心之志工老齡化及缺工導致專線斷線研議出完整配套作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九三、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國人對網路購物依賴度日益月增,「指尖消費」已成為購物趨勢。依據統計調查,高達七成消費者使用網路購買食品,而近來食安案件頻傳,網購食品因難以落實品管查驗,恐淪為食安漏洞。爰此,本席建請衛福部及相關主管單位針對網購食物落實食安監管提出因應辦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九四、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密室逃脫活動近年來蔚為風潮,但根據消基會調查,因無專法規範及主管機關管理,造成業者在消防、建築等安全項目多不符合規定,造成消費者安全堪憂。爰此,本席建請教育部、內政部及相關主管單位儘速針對密室逃脫活動訂定管理辦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九五、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國人普遍於周末前往醫療院所看診,為因應一例一休,許多醫療院所選擇減診或休診,造成病患需請假、去大型醫院掛急診治療,而只能利用假日看診的民眾及慢性病患者甚至會因此增加治療風險。爰此,本席建請衛福部、勞動部及相關主管單位儘速針對醫病體系一例一休衝擊提出周全因應對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九六、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近日豪雨導致上億農損,政府為維持市場供需釋出冷凍蔬菜平抑菜價。然農民依賴政府天然災害補助並非有效的災損填補方式,為維持政府財源穩定及農民可得到較高額的災損理賠,但農民對農產天災險認知略嫌不足,施行效果不彰。爰此,本席建請農委會相關主管單位儘速完成農業保險法以保障農民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九七、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夏季為使用防曬產品旺季,其中以占比65%的防曬乳為大宗,年營業額逾12億元。然近日消基會抽檢市售防曬產品,發現有過量防腐劑及防曬係數指數未達標示值之狀況,恐造成消費者曬傷甚至是引發幼童過敏症狀。爰此,本席建請衛福部及相關主管單位擬定我國標準檢驗方法並落實定期抽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九八、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近期氣溫連日飆升,已發生多起因熱傷害急診就醫事件。熱傷害除了頭暈、噁心等症狀,甚至會因脫水引發腦中風,其中以嬰幼兒、長者、戶外工作者、三高患者風險最高。爰此,本席建請衛福部及相關主管單位針對熱傷害進行預防宣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九九、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兒童為國家發展重要資產。據查我國每年有高達兩千名兒童死亡,為日本兩倍,且死因多數為意外事故。雖內政部與各地方政府成立相關辦法及組織,但因主動性不足成效不彰。而先進國家如英、美、澳等則設立國家層級司法專責單位處理、預防兒少死亡。爰此,本席建請衛福部及相關主管單位重新研議兒童非自然死亡之檢視機制並設立國家層級專責單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夏季國人常去海、溪邊及泳池戲水遊憩。根據內政部統計,每年通報溺水人數高達600人,且國人對於「乾溺水」與「次發性溺水」較無概念與警覺。爰此,本席建請衛福部及相關主管單位將乾溺水與次發性溺水納入,並落實防溺宣導,以增加國人防溺意識,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一、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近來放生活動盛行,本於宗教團體尊重生命鼓勵放生。然近期於苗栗、宜蘭等地皆出現大量眼鏡蛇,造成當地居民苦不堪言。除了造成生態破壞、影響學童遊憩及受教權、甚至威脅當地居民人身、財產安全。爰此,本席建請農委會及相關所屬機關落實宣導並加強稽查違法放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二、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馬鈴薯為國人常攝取之食品,近期我國廠商申請進口美國基改馬鈴薯,雖美國已於三年前核准基改馬鈴薯,且聲稱其置於高溫下,致癌物丙烯醯胺濃度能減少一半,但仍有罹癌、引發過敏之疑慮,對生態環境也會造成危害。爰此,本席建請衛福部、農委會及相關部會對基改食品進行相關人體健康研究,把關國民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三、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我國吳郭魚近期出現感染湖泊病毒,並引發大量死亡案例。該病毒造成吳郭魚致死率高達8成,且無藥可醫,若疫情擴散恐造成吳郭魚養殖業重大損失。因此種病毒並非各國皆會檢驗,疫情擴散程度難以評估。爰此,本席建請衛福部及相關部會嚴密監督疫情及重新評估魚苗之檢驗項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四、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衛福部即將於七月放寬遠距醫療規定,將「有慢性病但行動不便」、「緊急住院後半年內須密切追蹤」、「國際病患」、「住宿型長照機構住民」等四類患者,納入遠距醫療。雖立意甚好,但須評估施行狀況避免醫病關係緊張。爰此,本席建請衛福部及相關部會針對遠距醫療之數位落差、醫療糾紛預防等問題研議出周全辦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五、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臺灣年長者自殺率及自殺致死率逐年攀升。根據調查,年長者自殺原因多為久病纏身、經濟壓力及孤獨無助感引起之憂鬱症。且因疾病或身體老化脆弱,自殺致死率為常人兩倍。故降低年長者自殺,其身心健康不容忽視。爰此,本席建請衛福部及相關部會針對年長者憂鬱症自殺防治研議出具體施行辦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六、本院劉委員世芳,有鑑於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高雄海洋科技大學三校若未來合併,將成為全國最大的技職校院,此為我國高等與技職教育深具指標意義之整併案,因此整併後之新校,更應肩負配合國家政策與高雄在地特色之責,培育國家社會及高雄發展所需之人才,如應持續深化高雄的海洋特色,此外也應增加生技與農業發展之相關科系,培訓台灣未來農業發展的專業人才,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七、本院劉委員世芳,有鑑於國家訓練中心(後稱國訓中心)之願景為「培育優秀人才提升國際運動競爭力,成為世界先進運動訓練專責機構」,且於2015年正式改制為行政法人。為臻此願景、精進競技運動訓練成效,其中要務乃是導入科學研發與專業訓練能量;而國訓中心內仍有教室等空間可供使用,若能將國立體育大學(後稱國體)與台灣體育大學(後稱台體)兩所專業體育大學的專業能力導入國訓中心,加強運動科學化的各個面向,平時研發訓練科學相關項目,集訓時除應用成果,亦能維持選手課業與心理健康,讓選手無後顧之憂,專注訓練本務,以巔峰狀態出賽。爰此,為提升我國競技運動訓練成效、強化運動科學發展,建請教育部等有關機關規劃方案,使台體或國體相關師資與圖儀設備等導入國訓中心,發揮訓練綜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八、本院賴委員瑞隆,鑒於高雄市政府辦理大林蒲遷村作業,第一階段意願普查已經結束,大林蒲、鳳鼻頭遷村案將進入「第二階段遷村籌備作業」,而辦理遷村工作的106年度預算,經濟部至今仍未核定並撥付高雄市政府,為避免大林蒲居民權益受損,並加速地方政府保障大林蒲居民。爰此,經濟部應儘速核定該經費,以利後續工作進行,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二○九、本院賴委員瑞隆,鑒於2017台北世大運台灣選手表現優異,但滑輪溜冰女子500公尺項目,我國選手陳映竹在預賽2次打破世界紀錄,卻因比賽未採電子計時,導致紀錄不被國際滑輪溜冰總會承認,陳映竹也痛失100萬元獎金。對此,主辦單位是否有人為疏忽?導致選手權益受損,爰要求教育部等相關單位應於一個月內儘速調查整個事件過程,公布事件調查結果,追究相關責任,並對陳映竹選手的權益問題提出補償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二一○、本院顏委員寬恒,有鑑於我國面臨極端氣候威脅甚鉅,在全球範圍內係屬於高度風險好發性地區。近幾年即常因颱風、梅雨的豪大雨,致使全臺各地災情不斷,但政府的應變與救災卻只有一個「亂」!嚴重暴露出災害防救體系之重大缺失。目前我國防災和救災的心臟中樞─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的法源、位階、動員能量與編制,並不符合世界趨勢,能否達成極端氣候下的相關防救災任務,實令人擔憂。更重要的是,三軍統帥常在災害發生時,要求國軍在第一時間協助地方政府,執行災害防救及預防性撤離之任務,更因此衍生軍隊救災是否符合專業職權之問題。爰此,考量未來全臺可能經常因天災需要軍隊救援,必會大幅增加國軍運輸及支援部隊之負擔,並可能導致戰備狀態緊繃,以及造成國軍預算排擠,影響戰備等負面影響,爰就我國現行防災救災法制與體系及國軍參與救災作業之法制建置、專業訓練及標準作業等問題,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並答復質詢。(9月26日)
(由委員陳怡潔、林昶佐、林為洲、王惠美、劉櫂豪、何欣純、陳素月、李昆澤、李彥秀、蔣萬安、林靜儀、邱議瑩、周春米、吳秉叡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繼續進行施政方針報告之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鄭寶清、陳歐珀等12人臨時提案,針對本屆第二會期審查交通部臺灣港務公司105年度預算曾決議:「臺灣港務公司所轄各國際商港港勤拖船委外經營業務,對於收入性勞務採購,應依法採公開招標及繳交最高管理費者一家決標辦理……」,由於未能周延考量高雄港原有多家共同自由承攬之市場慣例,且因限制獨家壟斷經營拖船業務,不僅傷害到多數港勤拖船使用單位之權益外,並嚴重干擾高雄前鎮河以北及舊港區碼頭(即1至22號碼頭)於用途調整前之既定行政規畫,為期高雄港未來正向良性發展,特此建請臺灣港務公司高雄分公司暫緩本案目前之執行,俟本會期重新檢討後再行妥適辦理,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本院委員羅明才、徐志榮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三條有關政府舉辦之獎券(包含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獎額已近38年間未經調整。又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40歲以下年輕人的薪資收入調查倒退到19年前的水準;而消費者物價指數則較38年前成長142.36%,薪資所得負成長與消費者物價指數不斷攀升的情況下,不斷壓縮民眾實質可支配所得。爰此,本席建請財政部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將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獎額免稅門檻由現行的新臺幣二千元調高為新臺幣五千元,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4人臨時提案,鑑於少子化時代來臨,政府應營造更友善的育兒環境,惟目前幼兒園多以私立為主,對家長而言經濟負擔沈重,且不利於經濟弱勢的幼兒入學。觀諸歐美先進國家多以公立或非營利幼兒園為主,提供平價且優質的教保服務。臺灣目前有許多閒置的公共設置及校舍空間,應優先規劃為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政府也應投入更多資源在幼兒教育公共化上面,以提升整體幼兒教育的素質,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四、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校園營養午餐開辦的初衷,是「幫助無法為孩子送餐的雙薪家庭,讓他們的孩子也可以吃到剛出爐的美味營養餐點。」農委會在106年3月底宣布,於該年9月起,學校午餐食材必須全面使用國產食材,且必須符合四章一Q規範。如今事隔不到兩個禮拜政策再度髮夾彎,從「強制」變「鼓勵」,使得目前尚有多個縣市未表態加入試辦。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將全國各縣市政府納入四章一Q政策,以維護孩子們「美味、安全、營養」的基本人權,同時啟動改善營養午餐品質,又可挽救農村經濟危機,提昇糧食自給率,並拯救台灣生態環境,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五、本院委員林麗蟬等19人臨時提案,鑒於目前新住民二代人數已突破35萬人,然而目前教育部僅針對國中及國小階段之新住民二代進行數據蒐集及統計,使得相關行政單位與研究單位未能獲致新二代於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後之追蹤統計,相關單位提出更適切之政策及研究更為困難,亦缺乏長期政策之規劃眼光與手段。鑒此,建請教育部將高中以上及學齡前之新住民二代納入統計資料中,以完善我國新住民相關統計,為我國培養優秀新住民二代提供最好的後援,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六、本院委員蔣乃辛、呂玉玲等19人臨時提案,繼今年四月「戴奧辛毒蛋」、八月「芬普尼毒蛋」后,政府曾宣示禁絕毒蛋事件再發生,言猶在耳,九月份台北市政府再次查驗出「芬普尼毒蛋」,並在第一時間通知農委會加強防制,但農委會卻對外否認,未接獲北市通報。為釐清真相,本席等向北市衛生局要到通知農委會之公文,顯示農委會不但第一時間知情,且有延誤處理與推諉責任之實。有鑑於第一次「芬普尼毒蛋」后,毒蛋防制再破功,中央主管機關不思徹底檢討,遇事只知推諉責任,讓全國的毒蛋遏阻形同虛設,為維護國人飲食健康,禁絕毒蛋事件再發生,本席要求行政院檢討「食品安全辦公室」未能發揮為食安把關之缺失,徹查二次「芬普尼毒蛋」事件,確認各機關疏失與論處,並研擬有效禁絕措施;強制各類蛋納入追蹤溯源系統;嚴定芬普尼殘留標準零檢出,加強農藥管理,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七、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近年「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執行成效不佳,為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國際競爭力,建請行政院督導教育部全面檢討「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提出具體改善措施,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106年9月21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定於9月22日(星期五)舉行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開議日),本會期自9月22日(星期五)起,每週五及次週二視為一次院會,國是論壇及臨時提案依往例處理(週五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週二下午5時至6時處理臨時提案,質詢期間,週二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
二、9月26日(星期二)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各部會首長列席進行施政方針報告並答復質詢,報告後隨即進行政黨質詢,當日質詢人數由民進黨黨團推派8人、國民黨黨團推派4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派2人進行,質詢順序依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之順序輪流交叉方式進行,本會期日後有關質詢期間之順序及人數,均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三、本會期程序委員會,依例不再重新推派委員及選舉召集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