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星期四)9時至11時2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王委員育敏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星期一)上午10時31分至14時7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志揚  王育敏  廖國棟Sufin.Siluko 林為洲  楊鎮浯  蔡易餘  李俊俋  尤美女  劉櫂豪  鍾孔炤  段宜康  葉宜津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劉世芳  羅致政  鍾佳濱  陳怡潔  江啟臣  鄭天財Sra.Kacaw 呂玉玲  王惠美  徐永明  蕭美琴  黃偉哲  林俊憲  周春米  林德福  徐榛蔚  高金素梅 馬文君  陳明文  邱志偉  管碧玲  蔣乃辛  孔文吉  羅明才  周陳秀霞 顏寬恒  許毓仁  張麗善  李彥秀

   委員列席28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呂太郎

法務部部長 邱太三

主  席:王召集委員育敏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鄧可容

   專  員 蔡國治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總統府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就「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執行過程檢討、分組決議具體回應及後續執行與立法期程」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吳志揚、廖國棟、林為洲、王育敏、鄭天財、楊鎮浯、蔡易餘、蕭美琴、尤美女、李俊俋、葉宜津、鍾孔炤、李彥秀提出質詢;委員周春米、段宜康、林俊憲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 案

有鑑於司法改革是全國人民高度關切的議題,然自105年11月25日蔡英文總統親自主持「司法改革籌備委員會」第1次會議起,外界對總統是否介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主導侵犯司法權、會議組織定位、人選、分組委員及議題有無政治力操控、最終審的法官任命權是否表決至蔡總統滿意為止等爭議甚囂塵上,應向國人說清楚、講明白,以釋群疑。

司改會議過程中從未邀請任何1位執政或在野之立法委員參與,為讓國人充分了解司改會整個過程之疑慮及該會之實際結果,本次會議特別邀請總統府、司法院、法務部就「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執行過程檢討、分組決議具體回應及後續執行與立法期程」,提出報告。

依「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設置要點」第9點:「本會所需經費,由總統府及相關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司改會議經費來自總統府及相關機關預算,業務成果自當赴立院進行報告;總統府主導這場投注大量國家公帑與社會參與的司改會議,綜理總統府事務的總統府秘書長,更有義務至國會說明報告相關司改國是會議執行結果。

之前司改會分組召集人瞿海源曾爆出籌委會先密會蔡英文,但閉門會議內容「永不公開」之黑箱疑雲,司改國是會議究竟有無破壞司法獨立?會議討論前是否已有既定立場?民進黨是否以司改為名行司法獨裁之實?後續執行與立法期程為何?……種種皆有待釐清說明,然總統府秘書長拒絕出席本次會議,除藐視國會、視民意於無物,恐坐實各界對司改會議「政治干預司法」黑箱之質疑。

總統府秘書長不出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說明,充分暴露其權力之傲慢,實不足取,爰此,本委員會正式提案,對總統府秘書長吳釗燮提出最嚴厲的抗議與譴責。

提案人:吳志揚  林為洲

連署人:王育敏  廖國棟  楊鎮浯

決議:不通過。

(本案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6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就「我國赦免法歷年執行情形與保外就醫制度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首先,我要先謝謝法務部提供的書面報告,因為裡面有針對歷年的大赦、特赦、減刑等,整理出一個滿清楚的列表,此外,他們也提供了102年至今保外就醫人數等資料,同時也做了清楚的列表,換言之,這是有針對專題來進行內容上的準備及整理,在此本席先予以肯定。

現在請法務部邱部長報告。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今日應 貴委員會邀請前來針對我國赦免法歷年執行情形與保外就醫制度之檢討一案,提出專案報告並備詢,至感榮幸。對於各位委員長期以來給予本部業務的指導與關心,謹表示由衷之謝忱。以下謹就赦免權及保外就醫部分,作簡要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有關赦免權部分

一、總統行使特赦與大赦之依據及其性質

按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並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法務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分別為憲法第40條及赦免法第6條所明定,故赦免權之行使,係憲法賦予總統之固有權,是否行使此項權利,及行使之對象與範圍,端賴總統審時度勢,旴衡一切情狀而為決定。

赦免係總統之政治行為,透過行政權放棄全部或一部國家刑罰權之行為,係對司法權之介入,對司法威信及權力分立制度影響重大,要屬憲法上例外之非常制度。

二、我國大赦與特赦之法律效果

(一)大赦

依赦免法第2條規定,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未受罪刑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二)特赦

依赦免法第3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三)減刑

依赦免法第4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四)其他與赦免效力有關之規定

1.依赦免法第5條之1本文規定,因有罪判決確定所生之既成效果,不因大赦、特赦、減刑或復權而受影響。

2.受1年以上有期徒刑併受遞奪公權之宣告者,經特赦或減刑之人,除非經依赦免法第5條規定復權,否則依刑法第37條第5項規定,遞奪公權之從刑仍應執行。

三、我國赦免權行使之程序

(一)大赦部分

依憲法第40條、第58條第2項、第63條及赦免法第6條規定,大赦案得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研議,經由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向立法院提出,由立法院行使議決權(全國性減刑依赦免法第6條,亦比照大赦程序進行)。

(二)特赦(減刑)部分

依赦免法第6條第1項及第7條規定,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為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但仍係由總統決定後,以命令方式為之。

四、歷年總統行使赦免情形

時間

對象

赦免原因

大赦

20.1.1

政治犯

政治性大赦

20.6.25

犯罪本刑3年以下之罪

公佈施行大赦條例

36.12

犯罪本刑為有期徒刑者

慶祝行憲

特赦

50.10.30

蔡興

所犯為過失犯罪,且無犯罪惡習並曾立下敵後工作戰功

79.5.20

美麗島事件罪犯27人

李前總統就任總統赦免叛亂犯

89.12.10

特赦曾茂興、蘇炳坤等21人

陳前總統特赦曾茂興等免除其刑之執行;特赦蘇炳坤罪刑之宣告無效

96.6.21

特赦楊儒門

陳前總統特赦楊儒門免除其刑之執行

特定對象減刑

40.3.10

美國人納蕭爾特

對日抗戰期間協助運輸物資,獲頒勝利獎勳

46.11.12

黃效先(死刑犯)

俯念其先父故上將黃伯韜之忠烈,對國家有功

49.7.5

參與八七重建工作之受刑人

依總統頒布之緊急命令制定減刑,慰勉投入重建工作之受刑人

50.3.20

凌旦復

服刑期間由情報局借提運用,表現良好,有續運用必要

50.3.20

陳恩川

於保外習藝期間考取空軍官校,即將畢業,減刑以利其從軍報國

69.8.18

菲律賓籍4名士兵

殺害我國籍漁船長判罪,為配合外交減刑

73.8.15

林義雄

因美麗島事件入獄,其母與2名女兒於69年間遭殺害,情堪憫恕

73.9.22

奧地利人約瑟夫.芬克

運送毒品過境,未對台灣造成危害,配合奧友好外交減刑

制定減刑條例一般性減刑

 

60.10.10

特定犯罪以外之刑事犯

慶祝開國60年

64.7.14

特定犯罪以外之刑事犯

追念先總統蔣中正

77.4.22

特定犯罪以外之刑事犯

追念蔣故總統經國

80.1.1

特定犯罪以外之刑事犯

慶祝開國80年

96.7.16

特定犯罪以外之刑事犯

慶祝解除戒嚴20年

貳、有關保外就醫部分

一、保外醫治之目的

從刑罰理論觀之,刑罰之執行旨在展現「應報」、「預防」及「矯治」等三大目的,且應符合人道原則,而保外醫治制度則係保障收容人醫療人權之具體制度,其目的為基於保障收容人生命權、醫療權,並衡酌其醫療需求、社會安全等各項因素,及考量國家刑罰執行之公平與正義,附條件暫時停止收容人刑罰或保安處分之執行,俾利至醫療機構賡續接受治療,俟其病情穩定或改善後,再行返回矯正機關接續相關法律程序或矯正處遇。

二、保外醫治之法律依據與適用對象

依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5條之規定:「本署設監獄、看守所、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等矯正機關。」是以,依各類型矯正機關收容對象,保外醫治適用對象可區分為受刑人、受強制工作人、受戒治人、受觀察勒戒人及學生等不同身分,各類型收容人適用保外醫治之法令及權責機關彙整如表一所示。

表一 各類型收容人保外醫治法令依據及核准權責機關彙整表

 

身分別

保外醫治法令

核准權責機關

受刑人

監獄行刑法第58條

監督機關(本部矯正署)

受強制工作人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18條

監督機關(本部矯正署)

受戒治人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31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第58條規定

監督機關(本部矯正署)

受觀察勒戒人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2條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18條

監督機關(本部矯正署)

矯正學校學生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75條

監督機關(本部矯正署)

 

少年輔育院學生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45條

監督機關(本部矯正署)

三、保外醫治辦理程序

目前辦理保外醫治之程序係業經機關內醫師門診,認為無法於機關內為適當治療時,由各機關將罹病之收容人戒送至當地大型醫療院所診治,經醫師診療開具診斷證明書,再由各機關填具保外醫治申請報告表及陳報相關資料,詳述需保外醫治之理由後,報本部矯正署審核。本部矯正署如核准收容人之保外醫治時,同時發函通知監獄並副知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保外醫治收容人經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具保後,再由檢察官簽發釋票交由監獄,由監獄將保外醫治收容人交與保證人或該收容人之親屬、家屬。

四、「本部矯正署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

為使保外醫治案件之審核標準更明確與一致,本部矯正署爰釐訂「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以補充現行監獄行刑法第58條所示「在監不能為適當之醫治」。其內容為: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得報請本部矯正署准其保外醫治:

(一)罹患致死率高疾病,預料短期內將因而死亡。

(二)身心障礙嚴重,無法自理生活,在監難獲適當照護。

(三)病情嚴重必須長期監外住院治療。

(四)肢體障礙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復健。

(五)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之危險。

(六)罹患法定傳染病,在監難以適當隔離治療。

依監獄行刑法等矯正法令規定,矯正機關得斟酌情形陳報收容人保外醫治,爰此,保外醫治之審核標準並非以收容人疾病作為准駁之唯一依據。由於保外醫治係涉收容人生命權與醫療權,其審核雖仍以醫療性之指標為主,但仍需輔以次要指標,俾兼顧人權之際猶能防衛社會安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確保國家刑罰權之伸張。故保外醫治之准駁,實基於兼顧人權與落實刑罰權之前提下,所為之綜合判定,而非單面向由醫療機構認定保外醫治與否。

五、保外醫治展延、返監執行與廢止相關規定

(一)收容人保外醫治展延期間,機關應按月派員察看,並與收容人居住所在警察機關及就醫院所保持密切聯繫,就察看情形,除做成保外醫治收容人察看報告表外,並應附上保外展延有效期限內之就醫診斷書及相關應備文件,併同陳報。

(二)有關保外醫治察看,自本部矯正署105年10月6日法矯署醫字第10506001400號號函到之日起,應由機關自行派員察看,不得委請他機關代為察看,主要原因是很多人保外就醫時,所選擇的醫療機構並非位於相關機關所在地,所以只好委託矯正機構的人員去查看,對此,我們認為會有一些弊端或是應付了事,所以要求由機關自行派員察看。俾確實掌握收容人保外醫治在外情形,避免因委請他機關察看產生權責不清。

(三)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保外醫治期間屆滿或於病情穩定經通知返監執行時,依限至指定之機關報到,返監執行。前述病情穩定否,爰由專業醫師評估並出具證明書或病情評估表等,以供參採審酌後續展延或終止保外醫治之重要依據。

(四)保外醫治收容人如有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第4條各款情形時,監獄得報請本部矯正署廢止其保外醫治許可。

六、保外醫治辦理現況

觀諸近三年本部矯正署審核保外醫治辦理情形逐年上升,102年至104年陳報件數為243、232及295人,該署核准人數亦相對提升,至本(106)年8月底止已核准190人。坦白說,我們基本的核准率大概在9成以上,但有些可能會申請暫緩或許有些家屬沒有意願前來具保,所以整體來說,大概都在8成多左右,而歷年來返監服刑的人數大概是3成至4成左右。惟鑒於核准未具保及保外再犯案等外界觀感不良因素,該署仍秉持嚴謹態度就各項保外標準審慎辦理。

102年至106年截至8月底止各年保外醫治核准出監、暫緩保外、核准未具保及各年年底仍具保在外人數等統計如表二:

表二 102年至106年8月保外醫治人數統計

 

年份

保外醫治陳報件數

保外醫治核准人數

暫緩保外醫治人數

核准未具保(家屬無具保意願)

保外再犯案、失聯、通緝

各年年底仍具保在外人數

返監執行人數

102年

243

232

11

24

14

203

80

103年

232

220

12

24

17

201

75

104年

295

272

23

42

21

258

52

105年

353

341

12

29

22

386

43

106年截至8月底止

191

190

1

10

39

379

50

 

七、保外醫治流程精進

本部矯正署為使保外醫治陳報作業標準化,業於105年8月30日通函各矯正機關陳報保外醫治案時,應確實依據該署制訂之申請報告表,詳填表列之各項資料,如:治療歷程摘要、本次犯行簡述、前科紀錄摘要及相關調查結果、再犯風險評估、病況危急性、疾病治療計畫等,並檢具診斷證明書正本及其他必要文件辦理陳報。

參、結論

近來媒體、輿論對於保外醫治制度之檢討聲浪不斷,或對保外醫治制度與規定不明及誤解,甚或誤導民眾行政機關因人設事,嚴重影響矯正機關之形象。為杜疑義,爰闡述保外醫治審核標準及辦理情形。矯正機關辦理保外醫治審核,並非單以醫療作為准駁之指標,在考量生命為先與醫療人權之前提下,如何兼顧防衛社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落實刑罰權,做出合宜之綜合判定。然本部矯正署仍將持續努力於醫療人權與刑罰公平正義之間尋求最佳之衡平,並配合於修正監獄行刑法等矯正法令時,完備保外醫治規範,以建立可長可久之制度。

感謝 大院各位委員對赦免權及本部主管保外醫治機制等的關心與鼓勵,本部將持續精進及檢討保外醫治流程,期能完備保外醫治相關機制。惟各項計畫需有足額之年度預算方得順利推展,尚祈 大院各位委員持續地給予本部大力支持。

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法務部邱部長詳細的報告,今天之所以安排這樣一個專題,主旨就誠如部長在結論中提到的,最近大家對於保外就醫制度有一些質疑的聲浪,身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委員,有必要針對這樣一個議題,把這整個制度攤開來給社會大眾看,若制度上還有一些缺失,就請委員從不同角度來給予建言。

此外,我們最希望的是法務部要按照制度來執行,同時建立一個健全、可長可久的制度,而且這也是一個一體適用、公平的制度,如此才能展現法務部的公權力及執行的決心。

接下來請司法院刑事廳蘇廳長報告。

蘇廳長素娥: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本人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我國赦免法歷年執行情形與保外就醫制度之檢討」提出報告,深感榮幸。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憲法第四十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又總統得命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亦為赦免法第六條第一項所明定。因此,關於赦免法之執行,係由主管之法務部為之,本院尊重該部之職權行使。

有關法院審理中之案件,羈押之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本規定意旨在於使罹患嚴重疾病之被告得以保外治療,避免因未能及時就醫而危及其健康或生命,以符人道要求,故應否准許被告保外治療之聲請,應由法院切實查明,並審酌個案情形而為適當處理。至於已確定之案件,受刑人得否依監獄行刑法第58條為保外醫治,事屬法務部權責,本院尊重該部職權酌處。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不再延長。上午10時45分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林委員為洲暫代主席。

主席(林委員為洲代):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特赦及保外就醫的確是目前民眾高度關注的議題,從今天法務部的報告及剛才部長的報告可以看到,保外就醫的人數從102年的243人,到了105年已經達到353人,整個成長大概是四成五的比例。本席首先要就教的是,保外就醫人數的成長是因為受刑人罹患疾病的情況越來越嚴重,還是審核的標準其實是逐年在放寬當中?不曉得部長的觀察是什麼,的確近幾年看起來,特別是105年達353人,相較之下增加了一百多人,是不是我們的審核標準逐年在放寬當中?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標準基本上是沒有所謂的放寬,除了我們特別規定在程序上檢具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要更加完備以外,事實上就個人的觀察,大概有幾個因素。第一,監獄的受刑人都超收,雖然我們做了一些努力,但是整體的環境可能並沒有比較有效的改善。第二,監獄也有一些老年化的現象,如果從最後整體來看,返監執刑的人數與出監之後死亡的人數其實是逐年增加的,這也顯現入監人員的身體狀況有一些……

王委員育敏:返監人數好像沒有增加,本席看到102年返監人數……

邱部長太三:所以這表示,第一,他必須繼續在外治療或死亡,所以返監的人數……

王委員育敏:就你們的觀察,到底是死亡的比較多,還是持續就醫的比較多?我看到102年返監執刑的人數是80人,105年是43人,所以返監人數也少了快一半,也就是說,兩個數字對照之下,保外就醫的人數是成長的,返監的人數是下降了,大概都是將近一半的比例。

邱部長太三:這表示他要在外面繼續治療。

王委員育敏:所以就是受刑人身體狀況都變差了,是這樣嗎?就是疾病太複雜了嗎?剛剛部長講到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你覺得監所的環境不夠好,又有高齡化的現象,所以導致要申請保外就醫的人變多。但是如果在這樣的情況底下,後面可能就要看他們沒有返監的理由或原因是什麼,是因為死亡,還是因為持續的就醫?我覺得這兩個情況是不太一樣的。

邱部長太三:這兩種都有。

王委員育敏:本席比較在乎的是,我們的標準到底有沒有越來越寬鬆?後來你們訂定了6項要件,我覺得其中有2個比較模糊,第一個是第3點:病情嚴重,必須長期監外住院治療。「病情嚴重」的定義是什麼?另外一項是: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之危險。我覺得這2類都用「嚴重」及「複雜」來帶過,會不會是滿模糊的?而這樣的判準,就像剛才部長的報告裡面提到的,究竟是由醫師個人就可以判準,還是一樣有一個醫療小組做很專業的鑑定?我覺得這個核定的事項關乎一個人要不要再繼續在監獄裡面受刑,其實還滿關鍵的,這個機制到底是什麼?現在的機制是足夠的嗎?會不會流於專業醫師的個人決定?

邱部長太三:誠如我在書面報告第6頁的說明,基本上還不至於。目前各個監所都有跟在地的區域醫院結合,在矯正機關內開設門診,經過機關內的門診看診之後,如果認為受刑人在監所確實沒有辦法接受適當治療,我們會再將受刑人戒護送到該地大型的醫療院所診治,通常都是一定程度以上的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必須由醫師診治後開具診斷證明書,才能夠……

王委員育敏:所以是個人開具,還是你們有要求大型醫療院所是一個醫療小組……

邱部長太三:都有大型醫療院所,假設……

王委員育敏:是個別醫師嗎?這個醫師的報告就可以?

邱部長太三:不是,由醫院來開。

王委員育敏:整個醫院開的?

邱部長太三:對。

王委員育敏:到了矯正署之後,是個人(譬如署長)就可以核定,還是有召開一個專家的會議去鑑定受刑人有沒有符合保外就醫的要件?你們有一個專案小組嗎?還是只是走行政流程,署長自己就可以核定?

邱部長太三:回來之後,監所的醫療單位還是會先審,審完之後再報矯正署。

王委員育敏:對,我的意思是有沒有組一個客觀的小組在審議,還是其實只是走行政流程?署長可以回答嗎?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本署是按照剛剛提到的審查標準,由衛生醫療科、身心健康科做逐層的審查。

王委員育敏:所以並沒有一個小組,對不對?也就是說,承辦人員就是科裡面的承辦人員,對不對?

黃署長俊棠:逐層審查……

王委員育敏:也沒有邀請什麼外部的專家學者在審查?

黃署長俊棠:我們是就原來各矯正機關報過來的內容加以審查,他們都已經經過醫療院所開具診斷證明了,我們再就診斷證明的內容,按照署裡的6點規範來做……

王委員育敏:你們自行內部審核,對不對?

黃署長俊棠:對。

王委員育敏:沒有外部的力量?

黃署長俊棠:是。

王委員育敏:這是我第一個問題。其次,其實保外就醫的受刑人如果情況好轉,就必須返監,我要問的是,情況好轉的判准由誰來決定?也是出具你們指定的醫院的報告嗎?

黃署長俊棠:是。

王委員育敏:然後又是你們內部的行政人員自己決定受刑人要不要返監?

黃署長俊棠:每個月各監獄本身會派員去訪查,病患本身也要提出在地醫院的診斷證明、看病的證明,訪查以後回過頭來送到我們監獄裡面的衛生科,再由衛生醫療……

王委員育敏:所以醫院不是你們指定,就是病患可以自行指定要去哪家醫院做鑑定報告?

黃署長俊棠:一般來講,比較病重的受刑人都會在社區醫院,有的是我們會指定,有的是就近在他家附近。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們並沒有完全主導或指定,對不對?病患還是可以自行決定,跟病患比較熟的醫院、醫生所開的診斷報告一樣可以送上來?

黃署長俊棠:不是這樣,一般我們會指定他的居住所在地附近的大型醫院。

邱部長太三:我補充一下,通常都是會指定先去公立醫院開診斷證明。

王委員育敏:公立醫院是不是要件?還是私立醫院也可以?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最少都要醫學中心或公立醫院。

王委員育敏:這個有明文下來嗎?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規定要公立醫院。

王委員育敏:好像沒有,對不對?你們沒有……

邱部長太三:有。

黃署長俊棠:有規範,基本上因為每個地方的……

王委員育敏:有確實執行嗎?都是需要公立醫院或醫學中心?

黃署長俊棠:不能講完全是公立醫院,有的是教學中心、醫學中心,因為……

王委員育敏:但至少要醫學中心等級的報告?

黃署長俊棠:不一定,居住地不一定完全有……

王委員育敏:你跟部長講的不一樣。

黃署長俊棠:不是,居住地完全不一樣,居住地有的大型醫院,一般來講……

王委員育敏:就本席聽起來,這個要件就不太清楚了,不是很明確。現在外界對於保外就醫的質疑這麼多,是對於整個程序的執行要件是否明確、公平與否產生了質疑,所以我建議,如果醫學中心或醫院出具的報告是這麼關鍵的話,你們應該要有你們的標準,而不是讓受刑人可以就近或自己指定的醫院來出具報告,或是我們現在看到有私人醫療小組好像聲音也很大。所以如果這是一個關鍵,我很建議法務部,整個醫院的鑑定證明部分要讓大家相信,如果這是很重要的要件,真的要有一定規模的醫學中心、一定醫學品質的醫療院所出具的報告作為你們的依據,就像剛剛署長答復的。現在回到法務部之後,你們並沒有另外的專家學者會議,只是循著你們的行政程序來核定。所以無論受刑人申請保外就醫或返監執刑,我覺得在醫院的鑑定部分,你們應該有一個非常明確的SOP,而不是讓個別的個案好像差異化非常大,這是我的第一點建議。

另外,我還有一個特赦的議題,我認為外界會爭議這麼大的原因就在於這部分了,所以今天排這個專題也是希望將來法務部在執行的要件上面真的是要標準;要不然過去我看到的案例是有的人已經是喉癌第三期了,兩度申請保外就醫不准,後來就死掉了。現在我們看到的案例,就會覺得他的病症應該沒有這麼嚴重,否則為什麼他可以保外就醫、在公開活動這樣「趴趴走」?這會讓大家對政府執法的公正性產生了挑戰。另一個就是赦免,今天法務部也提到了赦免,過去我們的特赦,特別是「特赦」,總共只有4件,請教部長這4件特赦是不是全部都是受罪刑宣告之人?

邱部長太三:特赦一定是要罪刑宣告。

王委員育敏:所以這是必要的要件,對不對?因為他在法條上就明文規定要受罪刑宣告。

邱部長太三:對。

王委員育敏:如果是還在審理中案件的受刑人,請問他可以被特赦嗎?要件就不符吧?

邱部長太三:照目前所有法界的意見,基本上都是一定要判刑確定的。

王委員育敏:都要確定嘛!那現在我們司法法制委員會有委員提出修法意見,不曉得你有沒有看到那個版本,他的修法意見裡面說,赦免法第三條要改成在最後加入「或免除其追訴權」,也就是說還在審理中的案件也可以特赦,免除他的追訴權,像這樣子修法的方向,其他國家有類似的立法例嗎?這是可以通過的法令嗎?

邱部長太三:各國的制度確實也有這樣的例子,譬如像是各位知道的,過去尼克森下台的時候,福特總統就把他還有待追訴的妨礙司法等責全部都赦掉了,所以尼克森就是無罪之身了;每一個國家都有他們自己內部的斟酌……

王委員育敏:那你認為我們中華民國適合走這一套制度嗎?

邱部長太三:我想這是大家可以來討論的事情,法務部目前只是在蒐集各國的資料,如果大院要討論這個議題,我們會把……

王委員育敏:你們現在在蒐集各國資料嗎?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各國的資料現在是……

王委員育敏:那現在有沒有比較明確看到有哪幾個國家可以接受這樣的方式?你手上有資料嗎?

邱部長太三:我手上有資料,是不是等一下提供給您?

王委員育敏:好啊!已經有整理出來了是嗎?

邱部長太三:對,有一個各國立法例,是不是把這一份提供給您參考?

王委員育敏:好,那依你現在初步資料,有幾個國家是可以接受還在審理中的案件也一樣可以特赦的?因為大家也會很好奇,你可不可以告訴大家?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如剛剛提到的美國,他是可以……

王委員育敏:目前知道是美國?

邱部長太三:對,第二個是德國的學說有……

王委員育敏:是學說?有實例嗎?

邱部長太三:他這裡寫「一般市民」,同時也赦免「刑事程序中案件及尚未被追訴的案件」,所以德國也有。

王委員育敏:是學說,但有實例嗎?

邱部長太三:因為剛剛提到的,赦免權的行使是司法制度……

王委員育敏:是總統職權也是政治的考量。

邱部長太三:對,它有很周統的考量,所以每一個個案不一樣……

王委員育敏:因為我的發言時間到了,最後一個問題是大家現在都在討論的保外就醫跟特赦,其實你的報告裡面寫得很清楚,特赦是屬於政治的權力,這是總統的職權,所以如果我們以陳前總統這樣的情況來看,是不是走向「特赦」會比較好?一直用保外就醫這個制度,難免會讓外界覺得還有那麼多其它的受刑人,保外就醫制度應該也要針對他們一體適用。如果把他一直放在保外就醫的制度,會造成大家覺得標準不一、不公平的問題,而將來還會有因為身體健康狀況改善了還要返監服刑的問題,那這個問題是否就做政治處理就好?你會不會建議蔡總統走政治處理,而不要一直放在法務部,讓法務部矯正署的人員非常為難,每次活動的申請他們怎麼樣的舉措都會被罵,就是讓他出席活動也被罵、不讓他出席活動也被罵,這看起來根本就不是保外就醫這件事情的問題,應該就是特赦的問題了,是不是?你會不會覺得政治處理比較快,不要讓法務部這麼為難?

邱部長太三:這剛剛有提到的,因為特赦是總統的職權,我們做部屬的不可能去僭越,更何況它還有其它的考慮,我們法務部矯正署只能根據法律……

王委員育敏:因為我覺得一直在保外就醫這個制度上討論的話,會造成你們執法上很大的困難。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我們還是都按照既有的相關規範,包括假設……

王委員育敏:會很難喔!我覺得未來你們會遇到的問題就是在身體健康狀況改善之後,你們的麻煩就來了。

邱部長太三:我們都會按照規定來,坦白講委員你們質問時關注的議題,我們都會更謹慎,所以不客氣的講,像陳前總統的病情,絕對都是經過公立醫院,而且是醫學中心以上來認定,例如榮總等,絕對不會隨便的。

王委員育敏:我知道,但是將來醫院的報告如果出具陳前總統的健康狀況改善,你們的麻煩就大了,問題在這裡。

邱部長太三:這個到時候再看。

王委員育敏:我本人覺得這件事情應該要走特赦,應該要做政治處理,一直在保外就醫這個制度,只是徒增法務部相關執行人員的困擾。

邱部長太三:謝謝委員的體諒。

主席:接下來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就制度上來討論赦免跟保外就醫,先請教部長,根據憲法第40條規定,是不是總統有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利?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李委員俊俋:換句話說,這是憲法賦予總統的法定職權,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是的。

李委員俊俋:所以這是總統的權利,這要先確定清楚,包括法務部、司法院等都不能干涉總統如何行使大赦或特赦,沒有錯吧?

邱部長太三:是,沒有錯。

李委員俊俋:唯一的問題是這裡面有說「依法」,那依的法是什麼?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第一個當然是依憲法、赦免法,接著如果是大赦跟全國性的減刑,必須要由立法院來通過法案。

李委員俊俋:大赦的話有涉及立法院,其它特赦沒有?

邱部長太三:全國性的減刑也有。

李委員俊俋:全國性的減刑也要?好,那我們來討論一下赦免法裡面的規定,特別是有關第三條的部分,有關赦免的理由大概有哪些?

邱部長太三:如果從過去的案例上來看……

李委員俊俋:我用過去的案例歸納出這幾件,包括翻轉司法不正義;包括政策的調整,譬如過去票據法非常嚴重,後來就改變了這樣的政策,這個也改了;或者是時代的變遷,都有可能造成赦免的理由,是不是這樣?

邱部長太三:對。

李委員俊俋:那我們來看一下這4種狀態:大赦、特赦、減刑、復權,其實都是總統的職權,而且每一項都規定的相當清楚,剛剛部長也特別說明,如果是全國性的大赦或減刑的話,還必須經由立法院的同意。所以每一項都是總統的法定職權,但是都有詳細的法律規定,是這樣子嗎?

邱部長太三:是的。

李委員俊俋:我們再看過去特赦的狀況,在蔣介石的時候曾經特赦過3次,李登輝時曾經特赦過1次,陳水扁時有2次。李登輝特赦的是美麗島的受刑人,這個基本上是政治犯,這是翻轉司法的正義;陳水扁赦免的是公運人士曾茂興、宗教犯黃嘉明及炸彈客楊儒門等,這部分是時代環境的變遷,他認為可以特赦。我想請教部長一個問題,從這些案例看起來是否特赦沒有一定的要件或範圍?

邱部長太三:確實。

李委員俊俋:這本來就是總統的職權,沒有一定要求只有某些情形或範圍才可以特赦,因為它是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所以特赦沒有一定的要件或範圍。然後我們來討論,現在涉及到的是赦免法第三條的問題,它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情節特殊者得以罪刑之宣告為無效」,這裡最重要的是「免除其刑之執行」這句話,剛剛部長也講了,所謂的免除其刑之執行,事實上的問題就是他必須被判決定,也就是要定讞以後才有可能有「其刑」,那如果判決不確定時怎麼辦?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現在就等於還在追訴中。

李委員俊俋:這個其實不是特赦處理的範圍,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對。

李委員俊俋:如果這個人因為特殊的案件被總統特赦了,其實總統就是依照他認為的法定職權行使特赦,至於這個人其他的案件有沒有被追訴,跟特赦無關,特赦就是特赦了,如果有其他的案件,法院認為還有追訴的必要,那是以後的事情,所以是不是同一個人,並沒有受這個影響,對吧?

邱部長太三:對。

李委員俊俋:這個就是我們要討論的,所謂免除其刑之執行,就是法律要有判決定讞,事實上,剛才部長也提到其他的國家不一定是這樣。

邱部長太三:對。

李委員俊俋:剛才部長有提到美國,因為我個人留美,所以我對於他的制度比較瞭解,美國的制度就是憲法規定這是總統的職權,總統認為這個人該特赦,他就特赦掉了,你說的尼克森就是如此,尼克森其他非常多的案件根本還沒有進入起訴階段,也是特赦掉,為什麼這樣?

邱部長太三:我想這個就是各國的政治制度所賦予總統的權限。

李委員俊俋:美國憲法賦予美國總統這個法定職權,這是總統的權力,所以總統自己去承擔他的政治風暴、政治責任,但是他有這樣的權限,他就可以行使特赦,沒有錯吧?

邱部長太三:對。

李委員俊俋:我如果沒有記錯的話,德國也是傾向這樣,雖然德國是典型的內閣制,而不是總統制,所以不管是在美國或是在德國,其實特赦的概念都在於這個憲政機關本身有這樣的法定職權,而不在於特赦的內容或要件到底是什麼,是不是這樣?

邱部長太三:對。

李委員俊俋:其實特赦就討論這些,但我們現在要面對的問題是,因為在我國規定依法行使特赦的權力,赦免法第三條有規定免除其刑之執行,所以變成要定讞以後才可以赦免,這個才是討論的重點,至於是不是適合這樣,本來就是立法院修法的話要來討論,沒有錯吧?

邱部長太三:對。

李委員俊俋:我們確定特赦的部分沒有要件、範圍,這是總統的法定職權,現在台灣的問題是因為赦免法第三條規定「免除其刑之執行」,必須要定讞以後才能處理,是不是我們以後赦免法要規定一定還是要定讞以後才能處理,這才是討論的重點,沒有錯吧?

邱部長太三:對。

李委員俊俋:請教部長第二個問題,今天我們討論到保外就醫,在保外就醫之前,我們先談一下監獄的部分,刑法的目的在懲罰或是在應報,這個有很多的討論,我們重點在矯治,要讓他回歸社會,事實上,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有提到,必須合於人道,尊重其天賦人權,使其悛悔自新,可以回到社會生活,這個我們都簽了,而且我們也遵循這樣的做法,沒有錯吧?

邱部長太三:是的。

李委員俊俋:部長上任時也非常重視這件事情,你說:「一人一床,4年零超收,提升監所人權」,我完全同意這樣的做法,但是做法如何做,這個是我們要討論的過程。

我們先回過頭來討論保外就醫,今天主席安排要你討論這兩樣,其實目的我們很清楚,但是我們就法論法,保外就醫的規定非常清楚,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有相關規定,包括罹患疾病、衰老、身心障礙或懷胎五個月以上,以後他可能都沒有辦法在監獄裡面執行他的義務,所以必須保外就醫,此外,矯正署也有提供六項參考基準。

請教部長,其實你們非常清楚,有關保外就醫的地點,不管受刑人是誰,任何人都要依照這個標準,譬如他在金門、高雄或是在其他地方,依照你們的規定,如果當地有教學醫院,原則上就以教學醫院為主;如果沒有教學醫院,譬如我們嘉義市沒有教學醫院,但是有公立醫院,那就以公立醫院為主,所有的程序都是依照這樣來做,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對。

李委員俊俋:矯正署也不會因為這個受刑人比較特殊,就不一樣的處理方式嘛!

邱部長太三:不會啦!

李委員俊俋:就是依照規定的參考基準,所有都尊重醫師的診斷證明,都是尊重專業,也不會刻意說這個醫院我們尊重,那個醫院我們不尊重,沒有這回事,法務部矯正署的工作就是醫院的證明拿來,你們就照醫院來看,然後瞭解他的狀況是怎麼樣。

我瞭解一下,你們通常一個月會做一次訪視,沒有錯吧?

邱部長太三:對。

李委員俊俋:那訪視還是要依照醫院的報告?

邱部長太三:對,他要提出醫院的……

李委員俊俋:如果假釋的時間到了,譬如三個月的假釋時間到了,他還必須出具教學醫院或是公立醫院的診斷證明,說明這三個月保外就醫的期限到了,他到底狀況有沒有改善,他必須提供這樣的診斷報告,沒有錯吧?

邱部長太三:沒有錯。

李委員俊俋:這個報告還是醫院的報告,不是由矯正署決定的?

邱部長太三:對。

李委員俊俋:所以所有的程序都是依照專業程序、同一個標準來進行,不會因為受刑人而有不同。

邱部長太三:對,沒有錯。

李委員俊俋:這個就是我們今天討論的內容,其實特赦也好,保外就醫也好,特赦本來就是總統的法定職權,沒有一定的要件或範圍,而保外就醫本來就有標準的SOP,必須是教學醫院或是公立醫院所出具的證明,就是尊重專業,這個是矯正署應該做的。

邱部長太三:沒有錯。

李委員俊俋:最後,請教部長一個問題,你們最近剛完成至善大樓,花了四億多元,就是你所謂的四人一間,一人一床,然後很多人開始檢討設備,如馬桶為什麼沒有蓋子?這個範圍好不好?至善大樓現在開放多久了?

邱部長太三:10月2號開始。

李委員俊俋:今天第三天而已,部長可不可以在這裡承諾,你們觀察兩個月以後,看他的實際效果,然後給我們一個清楚的報告?

邱部長太三:好。

李委員俊俋:就是你推動的尊重人權,一人一床,四人一間,這樣的改善到底有沒有助於所謂監獄人權的改善?麻煩部長在兩個月以後,針對至善大樓後來衍生出來的影響或變化,給我們一個完整的報告,以上,謝謝。

邱部長太三:好,謝謝。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題目是特赦跟保外就醫,我想前面兩位委員都已經就特赦的原意跟它造成的結果,就是保外就醫所造成的一些脫逃的事情有了一些簡單的討論,我就特別針對你們整個司法體系裡面的醫療系統做出幾個詢問。我記得每一個技訓所也好,或是監所也好,都只有一個門診部而已,如果這裡面沒有辦法治療,往上會送到哪裡去?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就送到鄰近跟監所合約的醫院。

廖委員國棟:就是剛所講的公立醫院嗎?

邱部長太三:不一定,因為有的地方不一定有公立醫院。

廖委員國棟:那你們臺中設置的醫院負責做哪些工作?

邱部長太三:臺中是跟中國醫藥大學的附設醫院合作。

廖委員國棟:不是,你們自己有設一個培德醫院,哪一種疑難雜症才要送到那邊去?

邱部長太三:培德醫院本質上是綜合型的,主要是對重症,但是後來漸漸做……

廖委員國棟:在整個保外就醫的過程當中,當有一些是必須要確定的時候,培德醫院會負什麼樣的責任?

邱部長太三:培德醫院跟保外就醫不一定有關連。

廖委員國棟:我知道不一定有關連,但就你們的體系而言,譬如在監所或技訓所往上呈報的時候,會不會先送到培德醫院去?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補充報告一下,根據我們的規定,是醫院先到我們監內看門診,如果他在監所內沒有辦法治療,就會戒護外醫,戒護外醫比較嚴重會戒護住院,戒護住院如果短時間沒辦法處理好,各矯治機關可以報矯正署核准他移送到培德醫院或是保外,是這樣來處理。

廖委員國棟:所謂戒護就是就近到公立醫院戒護就醫?

黃署長俊棠:對,各矯正機關附近都會有合作的醫院。

邱部長太三:不一定是公立醫院。

廖委員國棟:我特別問這個問題,主要是因為這涉及就醫人權,所以你們一定要有完整的就醫體系,後續的保外就醫程序也要非常嚴謹,否則,只要你們稍有不慎、稍有遲疑,很多人就透過保外就醫溜走,如果這樣,對整個司法正義是非常大的傷害。談到特赦與保外就醫,事實上也可以拿阿扁的例子來檢討,最近阿扁的事一再被提出,柯P甚至說他是裝的,不曉得你們有沒有做後續的追蹤、再確認,或是透過一定的程序把話說清楚?以免外界說阿扁是假的、裝的、騙的,法務部負責司法最後的正義,你們怎麼看待這件事?

邱部長太三:前幾天我就對外聲明,基本上,越受社會關注的人物,我們反而會更謹慎。

廖委員國棟:是應該這樣啊!

邱部長太三:阿扁的部分,是2012年10月北榮先提出的,之後台中榮總又分別在103年1月、5月及9月提出,更前面則由署桃、台北長庚提出,這些都有專業醫生提出證明,各位都知道,這幾家醫院都是由一個團隊組成的,不是只有一個醫師。

廖委員國棟:你的意思是柯P亂講,還是話出有因?

邱部長太三:我不願意說他是這個意思,但我不知道他講的到底是什麼時點?

廖委員國棟:事後你們有沒有進一步追蹤,搞清楚柯P為什麼會這樣講?我覺得他講的好像是真的耶!

邱部長太三:沒有。

廖委員國棟:我從醫生的角度……

邱部長太三:柯P講話常常會事後修正。

廖委員國棟:我真的很認同他的說法,你們充分檢查、清查、進一步確定之後,要對外說明,讓國民放心,你們有必要做這個工作。

邱部長太三:如果有需要,我們回去請矯正署針對這個過程發一個新聞稿。

廖委員國棟:你現在就交代,不要等回去以後,這一定要做,因為他是指標性、標竿型的人物。

邱部長太三:他們大概想前幾天我已經聲明過了。

廖委員國棟:當有人質疑的時候,你們還「惦惦的」,這樣不對啦!這是你們的工作耶!

邱部長太三:不會啦!

廖委員國棟:你們應該針對這件事情,請全國的身心症、精神科醫生好好討論、研討一下,因為事關國家觀瞻,國外也在看台灣的總統怎麼這樣裝病,這樣不好啦!

邱部長太三:不會啦!不可能讓他裝,一定有公立醫院或醫學中心的專業醫師。

廖委員國棟:你們什麼時候要做?怎麼做?

黃署長俊棠:我跟委員補充報告一下,我們每個月都有訪視的流程,台中監獄會去訪視,拿醫院開的診斷證明,然後台中監獄的團隊會再複審,這是每個月都會做的流程。政治人物談的,我們沒有辦法呼應,但剛剛委員講的,我們回去會再檢討,目前我們都是按照程序審查。

廖委員國棟:雖然基本程序都走過了,但當大家有質疑的時候,你們要不要再確認?

邱部長太三:委員應該知道,我們也認為原來高雄長庚所做的診斷不夠,所以7月的時候我們要求他要再另外找一家醫學……

廖委員國棟:今年度嗎?

邱部長太三:今年7月我就要求他再找另外一家醫院診斷,我們覺得由更多家醫院確認更好,所以7月是由另外一家醫學中心出具證明。

廖委員國棟:最近阿扁參加活動時的談吐、思維都很好,而且健步如飛,這是媒體的形容,阿扁都已健步如飛了,你還覺得他有病嗎?我看應該沒有。有鑑於此,你們應該就國民的質疑趕緊去做我剛剛說的事。最近有一個非常大的活動─國慶日,聽說阿扁已提出參加活動的申請,有沒有這回事?

邱部長太三:目前我們沒有接到任何申請。

廖委員國棟:還沒有接到?

邱部長太三:目前都沒有接到。

廖委員國棟:他對每個大型活動都有積極參與的慾望,國慶大典他曾經主持過8次,我不相信這個時候他沒有動心,他一定會想盡辦法參加,到現在你們都沒有收到嗎?

邱部長太三:到現在為止,都沒有收到。

廖委員國棟:好在他沒有申請,否則申請起來……

邱部長太三:他如果提出申請,我們會按照相關事項審查。

廖委員國棟:你們當然會有一定的程序,這個我們都懂,我現在擔心的是,牽一髮而動全身,他的一舉一動,包括你們的處置、他說的話、他的表現,都會引起全體國民的質疑,此事動見觀瞻,所以我今天特別提出這幾個質疑,並從醫療的角度提出我的觀點,但我沒有談很深,怕談深了你們不一定能對應我的話。

邱部長太三:你已經比較專業了。

廖委員國棟:但一般國民的理解、看法就是這樣,身為法務部長、司法正義最後的把關者,你們應該要把這件事情做一個完善的處理,而且要儘快。今天已經10月5日了,距離國慶日只剩下5天,如果他在最後5天提出申請,表明要參加國慶大典,你們怎麼處理?

邱部長太三:我們會綜合考量,看看他提出的跟醫療有沒有關係,他去的場所是否安全,會不會造成他突然驚嚇或其他情形。過去他總共提出13次申請,其中一次提出兩個項目,我們大概核准7次,駁回7次,我們有各項審核基準表,要由他提出相關的證明,也會詢問相關單位。

廖委員國棟:我們希望的是一個安定、朝健康發展的社會,不要因為一個人的政治考量、特殊考量造成整個司法體系的混亂,甚至造成國民道德標準降低,這不是我們所樂見的。

邱部長太三:我們會更加審慎,並適時對外說明。

主席: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召委安排「我國赦免法歷年執行情形與保外就醫制度之檢討」專題報告,個人比較注意赦免法的部分,因為我本身也有提赦免法修正草案,我想請教部長的是,赦免法第三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就我們的理解,前段是指判決定讞,所以才會有刑的執行。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跟罪的宣告。

蔡委員易餘:才會有罪和刑,第三條後段是「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這一段到底在講什麼?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判決定讞後有兩個法律效果,一個是他犯的罪,接著是犯這個罪要不要服刑,就這兩個概念。

蔡委員易餘:兩個概念?

邱部長太三:對。

蔡委員易餘:「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是指什麼?

邱部長太三:過去已經發生的法律效果當然就不再溯及既往,但是事後來講,他等於是無罪之人。

蔡委員易餘:就類似於無罪。因為看起來前段只是在講「刑」,後段在講「罪」。

邱部長太三:對,這就包括有沒有累犯的適用等等,都會有相關的法律效果。

蔡委員易餘:所以這個罪會產生後續累犯等等其他的法律效果。這樣看起來後段的效果明顯大於前段。

邱部長太三:對。

蔡委員易餘:這樣演繹起來,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因有罪判決確定所生之既成效果,不因大赦、特赦、減刑或復權而受影響。」第二項又規定:「但因罪刑之宣告而喪失之公職,經大赦或依第三條後段特赦後,有向將來回復之可能者,得由當事人申請該管主管機關回復。」所以第五條之一的法律效果就是告訴大家,如果大赦後,判決定讞後的法律效果不受影響。因為現在外界不斷在說,如果蔡總統對陳前總統行使特赦,那麼先前沒收的金額就必須還給陳水扁。

邱部長太三:這不可能,譬如已服刑度,他不能聲請冤獄賠償。

蔡委員易餘:所以已沒收的金額也不會再還給扁家?

邱部長太三:對。

蔡委員易餘:那我覺得應該趁這次機會作某方面的釐清,因為現在有些媒體在報導特赦案時,不斷的去強調陳前總統夫人的珠寶是否要返還,還有已沒收的金額是不是都要還,如果以這一條來說,根本不構成其要件,所以不會有這樣的狀況發生。

邱部長太三:我不太瞭解那個說法,但是因為陳前總統及其家人的相關案件,還有一些沒有判刑確定。

蔡委員易餘:還沒有判決確定那是另外的狀況,我指的是目前的赦免法是指判決確定後才能行使,所以基本上就不會有這樣的狀況,就是說蔡總統如果現在行使特赦,也不會有已沒收的金額要返還的狀況,是這樣沒錯吧?

邱部長太三:嗯。

蔡委員易餘:第二、我要問的是,現在這個赦免法第二條有關大赦的規定,被拆成兩部分,一部分就是已受罪刑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另外一部分就是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就變成如果還沒有判決確定的,追訴權會消滅,那在特赦的時候就少了這一塊。我看現在也有不少法律學者說,基本上不用修赦免法,判決尚未確定的案件一樣也可以行使特赦,他們的說法是,第三條的架構並沒有判決確定,也就是我剛剛所講的,其情節特殊,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這樣的條文並沒有說這個罪刑之宣告必須三審宣告,它有可能在一審罪刑宣告以後就可以行使了,是這樣嗎?

邱部長太三:第一、大赦和特赦有好幾個差異,大赦不是針對特定人,而是針對全國的任何人,一般人都可以適用。第二、大赦必須經過立法院修法或決議通過,特赦是只要總統個人審酌所有情狀,就可以這樣處理。在前提、要件上有以上兩個差異在,所以效果上才會有大赦之後未受罪刑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我想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蔡委員易餘:所以就部長理解,這部赦免法在大赦方面的效果就是包括還在訴追或一審判決但尚未定讞之案件,都可以一併處理,很明顯的,特赦在第三條是沒有辦法處理的。

邱部長太三:對。

蔡委員易餘:最後,我還是要回到整個扁案的判決,我特別要提二次金改案,二次金改案在一審台北地院判決陳前總統無罪之後,馬英九前總統就宴請了所有和案件相關的重要人士,包括行政院院長、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曾勇夫、檢察總長黃世銘,他在晚宴中討論二次金改案,然後他對外說法院的判決不能超出人民的合理期待。我有一個疑問,這個晚宴是馬英九在行使憲法賦予他的院際調解權嗎?

邱部長太三:這個問題可能我沒有辦法回答,因為我不知道這個狀況。

蔡委員易餘:但是我覺得司法院、部長有必要去釐清,因為畢竟法務部、檢察總長先前有參與,那場晚宴在討論一個尚未定讞的判決,事後還對外呼籲,而且過了一個月以後,二次金改案就改判了,然後高院自為判決。這樣的狀況到底是不是行政介入司法?還是這仍屬於院際調解權?

邱部長太三:這不會屬於院際調解權。

蔡委員易餘:部長的認知就不是。

邱部長太三:嗯。

蔡委員易餘:我要強調的是,陳前總統的案件就讓它自然發展,在這個案件中,從換法官到特偵組越方如前檢察官到日本和辜仲諒交換了什麼條件,因為現在辜仲諒的律師都大聲疾呼他當時是去交換條件,我現在也不是要求部長具體追究過去的這些狀況,雖然我認為應該追究,但如果檢察官行使刑事訴訟法賦予他的權力,當他超出時,到底應該受到怎樣的處罰?我要講整個扁案,不管是二次金改或國務機要費,其審理的過程讓人民對這樣的判決無法信任,在此情況之下,當然最後的權力是在蔡總統,但是我覺得扁案應該作一結束了,不要讓台灣一直陷於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的窘境。所以,我認為特赦陳前總統是可以理解而且應該要走的一條路。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在談保外就醫,其實根據現在的統計數字,保外就醫已死亡結案的比率從101年到103年分別為50.5%、46.1%、51.3%,換句話說,受刑人保外就醫後去世的,幾乎佔了一半;而保外就醫治癒回監的,比例只不過是33.2%、37.8%與32.9%。亦即,保外就醫後治癒回監的大約有三分之一,有一半以上的受刑人保外就醫後去世了,這顯示保外就醫的制度非常嚴苛。兩公約的專家也建議對保外就醫審查制度的不明確應該加以檢討,所以法務部在103年頒佈了所謂的「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誠如剛才幾位委員提到的,此基準中列了6種重症,例如罹患致死率高且預料短期內死亡之疾病等等。保外就醫大概都是依據這一條,也就是「再不送去的話,大概就要死掉了」的意思,很多送出去就真的死掉了。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錯,因為監所的醫療設施其實是蠻簡陋的,雖然跟在地醫院進行合作,但也只能做門診,沒有太多精密的醫療器材來做檢驗,這也是我們未來要努力的方向。

尤委員美女:沒錯。這攸關一個國家文明的程度,就以對受刑人的態度來衡量。

邱部長太三:是的,我同意。

尤委員美女:以往會認為既然是受刑人就不應該受到比較好的待遇,一直以來,對受刑人就用一種比較嚴苛的態度。但是,受刑人固然自由應該被剝奪,但是他醫療上的人權是否應被剝奪?監所醫療也是公共衛生的一環。通常監所常發生的是上呼吸道感染、肺炎或是蜂窩性組織炎,都和監獄裡的公共醫療衛生不好或整個環境不理想是相關的。如果監所裡發生傳染病或環境因素影響,導致家屬探監或受刑人出監時,造成健康狀況不佳,首先衝擊到的就是健保制度,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沒有錯。

尤委員美女:當一個人好好地進去,卻躺著出來,或是出獄之後,一天到晚生病看醫生,我們與其剝奪他在監所內的醫療人權,不如做好預防措施,最重要的是將來復歸社會之後,社會才不需要付出很多的成本。請問目前的復歸率幾乎是六成或八成嗎?就是出獄後又再回鍋的受刑人?

邱部長太三:沒有那麼多,大概五成左右。

尤委員美女:對,毒品佔較多。監所醫療人權及受刑人健康的權利是在兩公約所規定的,聯合國非常重視這部分。這裡分兩個層次討論,首先是監所內部公共衛生的問題,包括如何改善環境。除了已經說好的一人一床之外,剛才李委員俊俋也提到衛浴廁所的設備。雖然有安全上的考量,沒有辦法設置馬桶蓋及隔間等等設備,但若還是使用原來的設備時,首當其衝的是廁所內部濕度與溫度的升高。再加上擁擠、悶熱、高溫的情況之下,會造成監獄內部的囚情不穩。當囚情不穩時,就只好設置更多的監護人,或把監護人員累死,這是環環相扣的。請問如何才能改善監所環境?受刑人被剝奪的是自由,而不是他的健康權與醫療權;另一個層面就是,在審核受刑人是否能保外就醫或戒護就醫時,除了醫療專業判斷外,還有就是再犯的危險率及其刑期和罪名,也需要顧慮到整個社會輿論與觀感的問題。

邱部長太三:沒有錯。

尤委員美女:這裡就牽涉到受刑人是否需要保外就醫或戒護就醫,法律規定若監獄內能夠提供相關設備,當然就在監獄內醫治,現在也有健保給付。但監獄的醫療設備絕對不如外面的醫療院所,當受刑人有保外就醫之需求時,是否應該要以醫療專業來做判斷,而不是以其可能有再犯之風險或有逃亡之虞等考量,而決定先行擱置,直到最後受刑人真的瀕臨死亡了,才送去保外就醫。104年曾經發生詹姓受刑人的案例,只是因為酒駕而入監服刑,最後一條命就沒了。請問對於所謂的保外就醫或戒護就醫是否應全面檢討?

邱部長太三:對,法務部矯正署會針對過去發生的個案檢討,具體內容我請黃署長回答。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已向委員報告,有關保外就醫,是依原有戒護就醫的規範延伸出來的,就是以先在監內醫治,再到外面戒護住院,然後再保外就醫的程序,因為保外也是在醫院治療。有些個案是在醫院治療就痊癒了。剛才委員提到的詹姓受刑人個案,有讓他在桃園醫院住院治療,桃園醫院有能力處置,但他不接受治療,一直要求保外,這是當時的狀況。

尤委員美女:不過,其實他才剛做完化療後兩個月就入監了。

黃署長俊棠:保外都會尊重個人意願,只要程序符合,家屬又願意保外,都予以尊重。在這個部分考量「以生命為重」來做處理。

尤委員美女:另外,剛才提到監所環境改善的問題,在這次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特別提出,尤其在第三次會議決議,要求建立符合基本生活需求的矯正環境。在整個國家經費有限的情況之下,很多監所目前都還沒有自來水,請問這部分如何去改善?還有他們的電力需求問題,是否在建新監獄時,設置綠能、太陽能等等發電設備,以期監所能自給自足?就不會受到預算的影響,導致用電、用水的緊縮。在夏天非常悶熱,受刑人又無法多次沐浴時,很容易造成傳染病與囚情不穩的情形。請問這部分是否可以好好地加以改善?

邱部長太三:我們確實依照委員所指示的一些方向在做。去年我上任之後,首先向林前院長要求監所用電可否排除於經濟部訂定的節電標準之外,不要列入評比之項目?林前院長有做過具體承諾,夏季監所的舍房用電不需受到節電管制。此外,目前在屏東、澎湖等地總共要做14萬平方米的綠能發電,誠如委員剛才提及,希望監所用電未來不但能夠自給自足,而且有餘電可以賣給台電。目前屏東就綠能部份,一年還可以賺到80幾萬。

尤委員美女:這些公家的房舍事實上是可以去發展這些綠能。

尤部長太三:對。

尤委員美女:一方面自給自足,有多餘的再賣出來。可以節省經費,亦能改善整個監所的環境。有多餘的錢,也可以去改善自來水的供給。

尤部長太三:對,亦即開源。

黃署長俊棠:早期因為矯正機關都比較偏僻,所以使用的是地下水。從今年起,要求全面改為自來水,包括矯正署過去也是使用地下水。本人到任後,全部改為自來水,吃的、洗的一律使用自來水,除非是用來澆花或是廁所用水部分,才使用地下水或是資源回收再循環的水資源。至於通風設備部分,目前全國都要求改為隧道式的通風設備,就是一進一出的循環設備。當氣溫較高時,在舍房上面還會採用旋轉式的通風系統。這方面我們都一直努力地在改善。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主席特別安排了特赦及保外就醫這兩個議題,前幾天就已經討論到特赦的問題,不管是大赦或特赦,或者從減刑到緩刑,這都屬於高度的政治權力吧?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確實。

鍾委員孔炤:如果是屬於政治的權力,是基於憲法而授予權力給總統來執行,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是的。

鍾委員孔炤:今天既然授予總統有這個權力,請問是否要大赦、特赦,應該是由總統來決定,還是由法務部來決定呢?

邱部長太三:這當然是總統決定。

鍾委員孔炤:是由總統來決定。包括美國的司法制度上,法院對於總統的審判,有權力的反而是在國會,是嗎?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美國是總統制,比較特別,國會和總統都各自向人民負責。

鍾委員孔炤:赦免不是一個恩賜,要考慮社會的和諧性,以及是否能創造更多的社會福祉,這才是赦免最大的意義。

邱部長太三:是的。

鍾委員孔炤:就像當初美國福特總統特赦前總統尼克森,最主要的重點是為了避免美國社會引發爭議,造成美國的社會利益受到更大的傷害,所以他毅然決然地赦免了尼克森,目的在於避免政治的紛擾。跟台灣現在面對的問題類似,大家一直在討論有關陳前總統的赦免案,但是查閱相關資料,從民國20幾年就有大赦了,我不清楚當時為何會有大赦,但自從民國60幾年之後,只有一般性的減刑,或者是剛才提到的一些良心犯,或者是楊儒門案、蘇炳坤案等。面對這些案子,大家都有爭議,到底他是有罪而被釋放?還是某種特殊原因被釋放?

邱部長太三:誠如鍾委員所提,行使大赦、特赦是總統的權限,而且總統都會權衡當時整體的各種狀況,不論在政治、經濟、社會或是包括公平正義等等其他考量,再做綜合的判斷。這種考量有時候不是……

鍾委員孔炤:這不是我們今天在這邊討論的議題……

邱部長太三:委員是可以啦!

鍾委員孔炤:也不是法務部的權責嘛!既然談到這些,是想就教於署長。我比較會去關心的是獄政管理與獄政人權的角度,有關受刑人依法羈押,無論是收容、安置或警戒,或是在管教所、拘留所、看守所、少年感化院,這些都是希望受刑人未來出獄之後,因為受到感化教育而在獄中做一個調整,成為更生人而重新踏入社會之後,能夠與社會連結。誠如剛才李委員俊俋特別向部長提到,現在監獄收容人都已超過法定比例非常多,對於受刑人而言,是否能在監獄中受到人權的保護,就是獄政改革中最大的議題。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自從部長就任以來,就一直非常重視這個問題,尤其是超額收容問題,目前大概是9.91%,將近10%。至今已收容62,513人,核定只有56,877人。一直想讓他們得以重返社會,目前在推動「日間自主監外作業」,到今年度希望有250個人能夠白天出去工作,晚上回來。

鍾委員孔炤:我瞭解目前在推所謂白天職訓,晚上回監,大概推了3年多了……

黃署長俊棠:從今年的6月1日開始……

鍾委員孔炤:從原來的10多個人,現在已經大概有……

黃署長俊棠:161位。

鍾委員孔炤:有100多位嘛!

黃署長俊棠:對。

鍾委員孔炤:最主要是建立受刑人能夠出外工作的制度,讓這些受刑人出監之後成為更生人,能夠與社會更容易接軌。

黃署長俊棠:對。

鍾委員孔炤:另外,李委員俊俋剛才特別提到,受刑人再犯回籠率大概有85%之多!

邱部長太三:應該是5年內再犯的比例超過56%左右。誠如剛才尤委員美女所提,其中毒品犯的比例較高,其他的就比較低。綜整諸多因素,主要還是復歸社會時要能夠銜接得好,包括社工、警政、就醫……

鍾委員孔炤:部長,剛才本席提過,包括檢察官人數不夠之外,也要考慮到矯正署的戒護管理人員與受刑人比例的問題。

邱部長太三:對。

鍾委員孔炤:監獄受刑人的比例是1:17,這是我看到的資料,先不要以國外的1:5或1:6來對比,但我們何時能達到1:10?

邱部長太三:本人上任以後,已經跟人事總處極力爭取到400人次了。

鍾委員孔炤:那個比例大概是1:13啦!

邱部長太三:還是不夠啦!期待能像日本、美國1:6或1:7的比例。

鍾委員孔炤:對啦!我們現在是1:17!

邱部長太三:大概是1:12~13。

黃署長俊棠:期望是達到1:8。

鍾委員孔炤:這些人力如果補進來時,會有1:8?

黃署長俊棠:不是。

邱部長太三:還沒有。

黃署長俊棠:如果要補到1:8,要2,500人左右。

鍾委員孔炤:我剛才算過,如果照現有的比例,部長雖然很努力在爭取,但比例大概還是在1:13左右。

邱部長太三:大概1:12左右。

鍾委員孔炤:收容人在監獄裡本來就該享有基本的生活條件,畢竟這是人道的待遇。台灣一直重視人權,獄政改革也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包括受刑人未來與社會的接觸,不會再有5年內再回籠的機率高達百分之五十幾,即使是煙毒犯,百分之五十幾對監獄而言也是一個負擔。進去裡面關了3年、4年,出獄後的回籠率卻高達百分之五十幾,那麼關在裡面的3年、4年到底做了些什麼?矯正署是否也應該對這個部分多做一些相關的努力?如果矯正署沒辦法做,是不是能與民間一起合作,改變監獄裡一些相關的職訓或受訓的種類,否則,大家都是製作餅乾或是醬油等等,本席認為,如果都是大同小異的類型,其實……

邱部長太三:委員所關注的真的就是重點!第一個,目前我們先改善它的舍房,至於技訓的場所,坦白講,目前大概都比較有限,如果空間要再擴大,可能都要再適當的規劃與調整。第二個部分,也就是委員剛才提到的,比較大的問題是出獄後如何與社工人員、社政人員及警政人員配合,目前關於毒品犯的部分,我們特別感謝高雄市政府及其他幾個市政府願意做後端的銜接。

鍾委員孔炤:其實,本席在擔任局長時也與高雄監獄有一些合作,彼此配合得蠻好的。本席認為,最主要是收容人在出獄後變成更生人能夠放下對大環境的敵意,才能為教化工作開展出更新的機會,這才是我們最大的目標及方向。

邱部長太三:沒有錯。

鍾委員孔炤:我們大家共同來努力!

邱部長太三:謝謝。

鍾委員孔炤:謝謝部長。

邱部長太三:感謝委員的支持。

主席: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剛才鍾委員所關心的受刑人,其實,無論是假釋或出獄之後再犯者,我們發現在比例上最高的還是毒品犯,目前在監獄中的毒品犯受刑人超過了2萬人。最近從新聞報導中得知菲律賓總統杜特蒂特別點名台灣的竹聯幫與香港的幫會,本席也從新聞中看到法務部的態度,在澄清的部分只提到沒有情資顯示毒品都是從竹聯幫來的,但是,好像也沒有否認杜特蒂所講的我們是安非他命的輸出國,關於這個部分,部長是否能說明一下?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絕對不會是一個毒品的輸出國,基本上,從歷年來對毒品的追蹤以及對新世代反毒策略的追蹤可知,台灣的毒品大概有75%是來自中國大陸及香港,我們所查獲的毒品大概就是如此。目前我們的策略是盡量就在海上攔截,過去將近10個月來,我們的海巡局、調查局、關務署以及警政署,基本上,在海上與關口的攔截數量就超過了去年,顯見台灣是被毒品輸出的國家,我們不太可能輸出給其他國家。為什麼杜特蒂會有這樣的判斷,我猜想大概有兩個部分,第一個,台灣變成是一個轉口,可能從東南亞或中國大陸及香港要運到其他國家而在台灣轉口,這是第一種。譬如調查局在今年初查獲了一千多公斤的海洛因,基本上,這些都是要轉口出去的毒品。第二種類型就是我們的技術輸出,台灣有許多製造安非他命的師父,大概都跑到中國大陸或菲律賓,而杜特蒂所講的第一行政區,應該是東北邊的4個島,那個地區大概都是在製造相關的毒品,其中就有許多台灣的技師或人員參與,他可能就是因此而做了這樣的理解。

段委員宜康:你的意思是我們並非產品輸出,而是技術輸出?

邱部長太三:某個程度而言,確實有一些人員到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去製毒。

段委員宜康:部長,我們從統計數字來看,精確的說法應該是如此,之前杜特蒂曾經說過菲律賓的毒品是從中國大陸而來,遭到中國大陸的反彈之後,現在又說是香港與台灣,如果我們從過去的統計數字來看,無論是一、二、三、四級毒品的哪一種,整體而言,就台灣查獲的部分,部長講的沒有錯,從重量來看大概有75%是從中國與香港來的。如果分類之後來看,四級毒品,尤其是K他命,這是數量最大的部分,超過90%是從中國及香港來的。不過,還有另外一個二級毒品,也就是安非他命,就查獲的部分而言,台灣自製比例超過5成的就是安非他命,由此可知,台灣有能力製造而且達到一定數量的重點就是安非他命,而杜特蒂所講的就是安非他命,因此,他點名是台灣將毒品輸出到菲律賓,本席認為,也不見得他完全是信口開河,無論是技術或產品的輸出,只是這個對象是否為他所指控的對象,關於這點我們並不知道,不曉得法務部是否有相關情資?不過,他以安非他命而特別點名台灣,本席認為,法務部也不能只是輕輕的一句,沒有查獲或是沒有情資,這樣就能夠做出交代,恐怕要針對二級毒品台灣自製的部分加強查緝,關於本席剛才所講的部分,不知部長是否已有掌握?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我們都有掌握,在新的反毒策略中做的就是溯源斷根,而溯源斷根可以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個就是不讓毒品進入國內,第二個就是破獲國內的製造工廠。我之所以會說台灣比較不可能成為毒品的輸出國,就生產製造及銷售的風險而言,基本上,對於製造安非他命的原料進口,經濟部是有管控的,也就是說,這些進口的原料可以做為其他化工上的使用,而經濟部對於量大的都會有後續的追蹤機制。因此,若是要從中國大陸進口原料到台灣來就是一個風險,其次,在台灣製造被緝獲又是一個風險,再輸出到國外又有第三個風險,同樣一個製造輸出必須承擔三個風險,倒不如在其他國家製造並直接賣出去,這樣的風險還比較少一點。

段委員宜康:另外一個問題,我們與菲律賓是否有聯繫?從杜特蒂講了這些話之後,我們與菲律賓就這個部分是否有過聯繫?有沒有去了解他們的總統為什麼這樣講?他的具體證據又是什麼?我們總要與菲律賓的警方或執法單位聯繫一下,有沒有呢?

邱部長太三:我就直接先講前段,至於後段的部分,私下再向委員說明。當天杜特蒂講這些話的時候,其實,我國政府也有相關單位的官員就在該地,後來去了解的結果,當然是還有其他的理由,簡單的講……

段委員宜康:其他的理由是他口誤嗎?現在很流行口誤啊!

邱部長太三:他是想轉移一些焦點,關於具體的事項,我私下再向委員說明,總之,我們當天確實就去做了查證、我們的外交部在當天就去做了查證,而我也指示法務部調查局要去了解。

段委員宜康:你的意思是杜特蒂所講的與事實有出入?

邱部長太三:對,有一點出入、有一點出入。

段委員宜康:他有其他的目的?

邱部長太三:用意啦!

段委員宜康:他有其他的用意?

邱部長太三:對。

段委員宜康:台灣只是被他拿來當作轉移焦點的一個工具,講得直接一點,大概可以這樣講,是嗎?

邱部長太三:我不敢直接講,但是,他有他的用意,我只能這樣講,就是他有……

段委員宜康:這個會影響到我們與菲律賓在緝毒上的合作嗎?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是不會啦!事實上,坦白講,我們與菲律賓的緝毒合作到目前為止都還算是順利啦!

段委員宜康:但是,我們如果讓菲律賓的總統就這樣把台灣拿來當作毒品輸出大國,而我們只是這樣軟軟的在新聞上看到法務部說沒有情資,也沒有做任何更強硬的表示,這個強硬的表示包括對於菲律賓總統那種強硬的態度以及對我們的指控,他講得這麼的嚴重?

邱部長太三:事實上,外交部有提出澄清與說明。

段委員宜康:本席的意思是法務部應該拿出具體成效做為我們能夠在國際上宣示我們反毒決心的重要支撐,如果是這樣的話,本席要請問你,在台灣的毒品問題這麼嚴重,而總統也一再宣示要緝毒,到底緝毒的指揮權是不是在法務部的調查局?調查局有個毒品防制處,對嗎?

邱部長太三:目前我們的緝毒是由高檢署統合六大緝毒系統,也就是海巡署、關務署、警政署、調查局、我們的檢察官以及憲兵,所謂的六大緝毒系統。

段委員宜康:所以你的意思是指揮權還是屬於檢方,對嗎?

邱部長太三:在高檢署的檢方,由它統合六大緝毒系統。

段委員宜康:最後的責任還是在法務部嗎?

邱部長太三:對,因為最後要採取所謂的緝毒行動都是由檢察官指揮。

段委員宜康:好,希望部長能夠讓我們看到緝毒的成效,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

在林委員為洲發言結束後,我們就休息10分鐘。

接下來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緝毒與防制毒品這件事情不只是治安問題,也等於是一場戰爭,目前外界一般認為我們的處罰好像太輕,所謂的處罰分為兩種,一種是法律規定的處罰,也就是法定刑,另一個是實際上他被判多少或執行多少。部長,法務部是否有做過統計,我們到底是不是真的如外界所言,判得太輕或是法律本質上規定得不夠嚴格等等,你是否可以就這方面提出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個,在刑度方面來講,其實,我們與其他文明國家無論是日本、韓國或其他國家相比,在刑度上已經算是比他們稍微高一點點了。

劉委員櫂豪:法定刑嗎?

邱部長太三:對,法定刑的部分,至於具體的量刑則是由法官獨立判定。

劉委員櫂豪:本席也知道,你們沒有辦法干涉所謂的量刑,但是,有沒有做過這樣的統計?本席問過司法院的人,他們也講得很籠統,到底我們有沒有人在做這件事情?法官當然可以自由心證去裁量,但是我們到底有沒有去研究這件事情?本席個人認為,我們要有效的防制毒品,判刑當然也是方法之一,而快速破案也是方法之一,其實有很多都是環環相扣的。問題是你們破案的速度很慢,破一個案子要5年、10年,這樣算一算,他當然也就敢拚啊!如果我們的破案速度是快的,1個月、2個月就能夠破案,相對的,那種誘因就會減少,但是,長期以來不知道我們有沒有人在做這件事情?

邱部長太三:我就分成兩個部分來說明,關於走私運送的部分,基本上要有一定程度的布線,就像我們現在針對從國外走私進來的部分,必須要有一定程度的監聽,才能知道他們大概在什麼時間點如何聯絡等等,通常都需要半年以上的時間,這個就是走私的部分。至於在國內的部分,基本上,大概都是很快。

劉委員櫂豪:部長,本席之所以認為你們要做這樣的統計或是事實的發布,因為本席知道最近有兩件事情,第一件事,在你們查緝到毒品之後,對於那個重量換成的可能市值,目前你們是不公布的?

邱部長太三:對。

劉委員櫂豪:害怕這樣做會造成負面效果,讓大家誤認為走私一次就可以賺好幾億,反而是誘使犯罪,這是第一個。

邱部長太三:對。

劉委員櫂豪:本席也贊成這樣做,但是,第二個,我們要做一件事情,有時候新聞報導對於很正常的新聞可能就不會報導,反而是很極端的新聞才會被報導,譬如新聞報導說有人走私安非他命幾公斤,法官很同情他就減刑了2次,甚至是判緩刑等等。然而我們並沒有看到具體案件,也不知道實質的量刑內容是如何,卻因為這樣的新聞被報導出來,導致一些人,特別是年輕人,誤以為販毒、走私或製造,只要是第一次,裝得可憐一點,法官都有可能判得比較輕,甚至是得到緩刑的機會。本席認為,法務部應該要將這個部分的數字呈現出來,針對走私販毒被判刑確定的部分,目前這兩、三年來法官量刑的刑度是在哪裡,如此才會比較具有嚇阻作用,他們才會害怕被抓一次就要判15年、16年或20年,這樣做他們才會怕啊!

邱部長太三:第一個,我們當然也有統計數字,但是,法官如何量刑,是否應該要由司法院來回答。

劉委員櫂豪:這個數字當然也可以由司法院來做,但是,本席認為,你們站在查緝毒品、防制毒品的立場上也可以來做這件事情,否則,年輕人可能會認為……

邱部長太三:我們確實都有統計表,判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有多少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多少個、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有多少個,我們都有統計表。但是,就像委員所講的,每一個具體個案的狀況到底是如何,我先舉一個例子,司法院的法官常常會說,因為他只賣5包,那就再減一下、再減一下,到底他們是多少包要減多少,這個部分我們沒有辦法置喙。

劉委員櫂豪:對啦!這個部分也沒辦法有一個量化標準,本席也知道其中的困難。部長,本席再請教一個問題,我們查緝毒品當然是分成好幾個部門同時在進行,但是,現在是由高檢署統合嗎?

邱部長太三:就緝毒的部分,由高檢署作為統合單位。

劉委員櫂豪:目前政府在查緝毒品這部分是否有編列獎金?

邱部長太三:有,緝毒還是有編列獎金,但是,通常都是給第一線的單位,包括海巡署、警政署、調查局、或是憲兵隊及關務署。

劉委員櫂豪:本席認為獎勵查緝毒品這件事情是很重要的,因為第一線的人員相當辛苦,應該讓他們有一個……

邱部長太三:他們還有生命的風險。

劉委員櫂豪:有生命的風險等等,本席認為,應該要編列這件事情的預算。另外,就你的看法而言,我們對於查緝毒品已經講得非常多,包括那天賴院長也表示查緝毒品是不是要提高刑度等等的相關方法,顯見大家都有在思考,不知法務部現在是否有比較新的想法或做法?

邱部長太三:第一個,就毒危條例而言,基本上,我們認為刑度相較於其他國家已經是差不多了,因此,我們大概針對幾個部分來做,譬如在經濟上的誘因,我們希望提高罰金的部分。第二個,針對二級毒品的部分,誠如剛剛段委員所言,在台灣的量確實是有增加的趨勢,所以我們把二級毒品的部分從7年提高到10年。另外,針對三、四級毒品的部分,因為過去只有行政罰,原則上,被警政署他們抓到就處以行政罰,當然還要進行法治教育,但是,過去是認為這個效果不好,所以我們也做了一些調整,如果他要去上法治教育的課,第一次就可以免罰,如果他不去的話,我們就要對他開罰,採用這樣一個經濟上的誘因,進行上述的一些嚴懲。

劉委員櫂豪:你說適用的部分第一次是施行法治教育?

邱部長太三:僅有三、四級毒品的部分,原則上,現行的規定就是處罰鍰以及上課,但是,通常上課的效果不好,所以我們現在就改變措施,第一次只要是有去上課的就不罰,至於不去上課的還是要罰。第二次就不但要罰而且還要上課,直到第三次、第四次,我們才會真正進入刑罰。因為很多委員認為如果對使用第三級和第四級毒品者太快使用刑法處罰的話,會造成學校和家長的擔憂,影響他未來的人生,所以我們現在希望對使用第三、四級毒品的人還是用治療和教化的方式來處理。

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是就保外就醫和特赦的相關問題進行討論,首先要請問部長的是,前總統陳水扁現在是處於保外就醫的狀況,但是他還是會常常試圖申請參加一些活動,有些活動是申請了未獲核准,有些是申請核准了但他不一定到場,有些則是申請核准而且他也出席了,樣態很多,而且他也很積極,因此見諸媒體版面的次數也非常頻繁,請問部長,你認為這樣一位保外就醫的受刑人卻在媒體版面有這樣多的報導以致常常被人質疑的狀況,對於司法有沒有造成傷害?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我不敢說到底有怎麼樣,但的確會造成一些衝擊。

林委員為洲:老實說是非常有傷害,部長如果有看民調就會知道,大約有超過六成的民眾都認為他應該回到監牢。

邱部長太三:很多委員對此事也很關切,但坦白說,目前監獄的醫療設施還有改善空間。

林委員為洲:尤其是在柯P最近講了那句話之後,更造成各界對此的關注,本席不是針對個人,只是認為這對司法信任度層面的傷害實在很大。

邱部長太三:所以我們也希望像柯P這樣的政治人物在說法上可能要更加嚴謹一點。

林委員為洲:因為他後來又改口了,所以他講的是不是實情,真真假假,其實我們也很難判斷。

邱部長太三:我們還是按照我們的標準和程序處理。

林委員為洲:所以我們現在要討論的是對陳前總統這樣的事情到底該怎麼處理才能對我們國內的司法信任度比較好,當然還要一併考量涉及政治的族群對立問題,如果處理得不好,本席認為傷害最大的還是司法信任這個層面,難怪現在民眾對司法和司法官的信任度都很低,這是異於所有先進國家的。獨裁政權且不說,但是在一般先進國家,相對於其他職業別者而言,司法人員和司法制度的被信任度是很高的,唯獨台灣,不僅低於警察,也低於政治人物,其他的老師等職業就更不用說了,所以本席認為我們應該好好考慮用什麼方式處理陳水扁總統的問題方能有助於司法信任度的提升,是繼續保外就醫,維持目前的狀況,並在很多版面上出現他申請參加活動,有時准有時不准、有時去有時不去的新聞嗎?但要讓人民相信每位受刑人聲請保外就醫的標準會跟陳前總統一樣,且保外就醫出去後也能像他一樣可以自由申請參加很多活動,那是非常困難的。請問部長是否認同此言?

邱部長太三:相當程度而言我是同意的,但坦白說,他確實和其他人不同,不同之處在於法務部矯正署在處理這種社會關注人物的相關問題上都更會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所以陳前總統可以獲得保外就醫是經過台北榮總……

林委員為洲:你認為更嚴謹,但民眾的心中並不這麼看,大家都認為他享受特權,這個說法並沒有說服力。

邱部長太三:這是理解上的落差。

林委員為洲:你說陳前總統保外就醫經過更嚴謹的審核,他在保外就醫後申請參加任何活動也經過更嚴謹的審核,這樣的說法很難讓人民相信。

邱部長太三:我說的是他獲准保外就醫的程序和審核經過兩個單位北榮和中榮的評估。

林委員為洲:本席對這一點並沒有質疑,但是我們聽到的卻是民間醫療小組的聲音比法定的檢驗機構─比如北榮或某公立醫學中心─的聲音還要大得多,請問你要民眾怎麼想?有關特赦方面,赦免法第三條後段規定「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請問可不可以依照上述規定赦免陳前總統?

邱部長太三:赦免法這一條規定的特赦對象必須是已經確定的案件,如果是尚未確定的……

林委員為洲:確定如此?還是這是一種見解?

邱部長太三:這是國內法界的見解,不論法學界或業界皆是如此。

林委員為洲:所以若不修法,很難適用陳前總統的狀況?

邱部長太三:已經確定的案件即可適用,未確定案件是不能適用的。

林委員為洲:現在是面臨三難,若要修正赦免法,似乎有為人設事之虞,好像是為了讓陳前總統得以適用而修法,其實各國也有這樣的體例,比如美國就是審理中案件的罪和刑可以一起赦免,但我們如果是為了陳前總統而修正該法,試問民眾會有何觀感?

邱部長太三:所以基本上我們法務部不會提出這樣的法案。

林委員為洲:所以現在有三種處理方式,一種是政治性處理─特赦,一種是繼續保外就醫,這只能依法行政,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和標準處理,另外一個選擇就是讓他回去監獄,繼續執行刑期。請問部長,前任總統在監獄內服刑時,法制上有無禮遇條件?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是沒有。

林委員為洲:其實處理陳前總統的事情要考慮的範圍還滿廣的,除了法制面之外,還要擔心是否會造成族群對立,但更重要的是司法信任度已經一再地被摧殘,不管用哪種方式─特赦、繼續保外就醫、回監獄關押─處理陳前總統的事,部長對於如何解決目前看到的狀況有什麼見解?

邱部長太三:坦白說我沒有什麼特別見解,誠如委員所言,特赦是憲法上賦予總統的權力,我們對此當然無法置喙,就與我們有關的部分,我們只能依現有相關規定處理。

林委員為洲:你們現在是依現有相關規定准予保外就醫,但是這樣的處理方式造成的傷害是很大的,特別是對司法信任度的傷害非常大。

邱部長太三:但是這個涉及醫療人權,我們真的……

林委員為洲:你們很難說服民眾說他沒有享受特權啊!

邱部長太三:我們沒有辦法懷疑公立醫院醫師群的評估。

林委員為洲:如果是給予特赦,這是憲法賦予總統的職權,當然還是會有爭議,但是在法制面不會被質疑,只會在政治面被質疑。

邱部長太三:以目前的狀況來看,這些專業的醫師群都認為他還是不適合在監獄中進行治療,我剛才也說過,監獄的醫療設備需要改進,監獄的醫療環境確實無法處理重症。

林委員為洲:你們現在說每個月都有重新檢驗和檢查,但是民眾的認知與你們所言落差很大嘛!

邱部長太三:對,7月份還有去另外一家醫學中心檢查。

林委員為洲:再加上柯P這位民間醫療小組召集人說他當時是裝的,請問這讓民眾怎麼信任我們的司法?

邱部長太三:那是4年前的事了,請委員有空多幫我們做一些說明。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蕭委員美琴發言。(不在場)蕭委員不在場。

請楊委員鎮浯發言。

楊委員鎮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會議是請法務部就「我國赦免法歷年執行情形與保外就醫制度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由於民進黨全代會提案要求特赦陳前總統,所以上午已有多位委員針此請教過部長,再加上柯P不管是嘴快還是口誤,他以曾任醫療小組召集人的身分說出「一開始是裝病」的話,以柯P現在在台灣社會的聲望和支持度、首都市長的身份以及他對民進黨的威脅,他說的這個話勢必引起軒然大波以及國人的高度重視,所以這個議題現在普遍受到國人的關注,本席知道法務部對保外就醫訂有一定的機制,包含行政層面的審查、醫療層面的審核和診斷,但要請教法務部的是,在曾任醫療小組召集人的柯P說出這個話後,法務部有沒有主動針對他所說的話去進行了解或者重新審視當時的某些要件?請問柯市長有沒有在這些保外就醫的文件中或過程中扮演過什麼樣的角色?提出過什麼樣的證明?今天他說出的這個話有沒有涉及偽證之類的情事?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在柯P說出這樣的話之後,我們內部當然有重新檢視核准保外就醫時候的依據,當時主要是根據台北榮總和台中榮總提出的這兩份評估。

楊委員鎮浯:當時柯P有參與醫療小組嗎?

邱部長太三:當時的醫療小組成員中並沒有他。

楊委員鎮浯:請問他當時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邱部長太三:阿扁有自己私人的的醫療小組。

楊委員鎮浯:本席要請教部長的是,假設他有在這個過程中扮演某種角色或是出具某些證明,那麼柯文哲在這件事情中到底扮演什麼角色?

邱部長太三:這個醫療團隊中並沒有柯文哲。

楊委員鎮浯:所以他是信口開河囉?既然他不在醫療團隊中,那他用什麼立場來講這個話?再者,如果這個醫療團隊中的成員經查在過程中有虛偽不實作證情事的話,請問在刑法和相關法律上有無相關規定?

邱部長太三:如果他們是公務員,就觸犯公務上登載不實之罪,若是業務人員,也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罪,這些在刑法上都有相關規定。

楊委員鎮浯:也就是說柯文哲並非你手中醫療團隊成員資料中的一員,否則,若他講的話不對是要負刑責的。

邱部長太三:是的。

楊委員鎮浯:現在再回頭談體制的部分,貴部矯正署也知道保外就醫茲事體大,不能不謹慎,以免因作業問題而導致民怨,遂於去年8月針對保外醫治的流程精進做了一些努力,包括會評估保外就醫期間再犯風險,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對。

楊委員鎮浯:去年8月至今已經一年多了,請問部長認為他們的努力和再精進作為有什麼成效?你認為有無進步?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是有進步,但幅度也許不一定令人滿意。

楊委員鎮浯:本席告訴部長,幅度不錯,但卻是退步的幅度不錯!按照你們的資料,到今年8月為止,保外就醫期間再犯、失聯、被通緝的人數上升到39人,比往年一整年的20人超出甚多,按照這樣的比例,今年全年的再犯率可能是往年的3倍,這就是部長說的有改善嗎?

邱部長太三:我對每個具體的個案狀況不是那麼清楚了解……

楊委員鎮浯:部長的說法本席無法接受,每個個案都有他的背景,去年、前年、大前年,過往數十年的每一個個案也都有其背景,法務部今天要做的不是因個案而改變流程,而是要思考如何在整個大環境之下精進作為,讓整個機制能更有效的運作,即便在出現大多數個案時,都能做有效的管理,要有這樣的概念才對,所以不能在答復本席時說什麼個案有個案的背景,我們看的是通案的狀況,看的是機制的狀況,在矯正署去年宣示說要有精進作為之後,結果你們所謂的精進就是到今年8月截止,再犯人數已經是去年的3倍,這樣叫做精進嗎?

邱部長太三:這確實值得我們檢討改進。

楊委員鎮浯:司法改革包含司法從業人員中的每個環節都涉及人民對司法的信心,我們的矯正署宣示要有精進作為並大言不慚的在報告中寫了一大堆,結果卻是再犯人數翻了3倍,何況保外就醫再犯率以及期間的各項監管機制乃是你們精進作為中的重點所在,你們甚至還要求說要檢附病況危急性、疾病治療計畫、治療歷程的摘要、本次犯行簡述、前科紀錄摘要、相關調查結果等,最重要的是再犯風險評估,本席不知道矯正署之所以提出這些是因為過去哪部分沒做好還是統統沒做好,但本席知道的是,在你們說要改進之後,情況反而變得更嚴重,法務部提出的報告已經顯示在重視這件事,但出現的數字卻是反向指標,本席希望你們能認真面對這個問題。

邱部長太三:我們回去檢討後再跟委員報告。

楊委員鎮浯:另外,今天的主題除了保外就醫之外,還有有關特赦制度的檢討,這也是因為陳前總統而引起關注的議題,過去這麼多年來,台灣的特赦制度一直都是定讞後才有特赦,尚未定讞就要特赦是有爭議的,尚未定讞也就是尚未完成司法審判,此時即給予特赦會引起社會和民間更多的猜疑。阿扁的一舉一動都受到社會關注,去年中監以阿扁「病情仍屬複雜、現場無法提供完善的特殊醫療照顧環境」為由,不同意他參加國慶大會,今年蘇嘉全院長表示已經發出邀請函給阿扁,請問部長,中監已就此事開始評估了嗎?

邱部長太三:所有的事情都是他有提出申請我們才……

楊委員鎮浯:現在他有提出申請嗎?

邱部長太三:到目前為止沒有。

楊委員鎮浯:一般來說,從提出申請到准駁與否需多久作業時間?

邱部長太三:不一定,端視參與活動性質而定。

楊委員鎮浯:愈大的活動、愈複雜的活動,審核時間就要愈久,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對,因為要跟相關單位確定……

楊委員鎮浯:國慶算不算很複雜、很大的活動?

邱部長太三:這當然是個大活動。

楊委員鎮浯:國慶距離現在只剩下4天的時間,如果他在這期間提出申請,你認為4天時間夠不夠審核?

邱部長太三:這要看相關單位。

楊委員鎮浯:是視情況而定還是視人而定?

邱部長太三:我們都是視情況而定。

楊委員鎮浯:在相關案例中,參加國慶絕對是個複雜的活動,不管是申請人的身份乃至現場的情況,應該都是你們審核過案例中最複雜的。

邱部長太三:對啊!還要顧及他的安全等等。

楊委員鎮浯:假設過去相對單純的案件5到10天內都審核不完,那麼這個案例也不可能在3天內審核完,部長是這個意思嗎?

邱部長太三:就看相關單位,比如說國慶……

楊委員鎮浯:但原則是這樣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我們是按照去年哪些單位……

楊委員鎮浯:這麼複雜的人、事、地,若能在三天之內審完,那坦白說就真是因人而異了!

另外要請問部長的是,你的新長官賴院長挺扁的態度是舉國皆知。請問在他上任後,你們有就這個部分聊過嗎?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是沒有,因為特赦是總統的職權,這一點院長在大院施政總質詢中也答復過。

楊委員鎮浯:我相信你說的沒有,但本席要提醒你,任何事情不能因人而異,司法涉及立國的根本,乃是百姓民心之所繫,部長在這個位置上做任何事,絕對不可以有人情和政治的壓力,必須把住心中的那把尺。

邱部長太三:我一定會謹記這一點。

楊委員鎮浯:部長去年10月曾經說過我國的赦免法太過簡要,目前正蒐集各國相關規定,等總統決定後,法務部會配合修法或解釋,並研擬是赦免刑度或罪刑全免,請問目前蒐集資料的進度如何?法務部有沒有主要態度?

邱部長太三:剛才王委員育敏質詢時也提到這個問題,容我們在會後把資料送一份給委員。

楊委員鎮浯:謝謝部長。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徐委員榛蔚、呂委員玉玲、陳委員歐珀、張委員麗善、邱委員志偉、林委員俊憲、劉委員世芳、蔣委員乃辛、羅委員明才、周陳委員秀霞、高委員金素梅、顏委員寬恒、黃委員偉哲及孔委員文吉均不在場。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謝謝列席的法務部邱部長和司法院蘇廳長針對今日議題所做答復和提供資料,本席要在此再次重申,誠如方才多位委員所言,整個司法體制和制度不能因人設事,司法體系的公平、公正是非常重要的,針對現在社會高度矚目的特赦和保外就醫議題,希望法務部能嚴守中立,就如同部長在剛才答復中所說,法務部一定會秉持行政體系的公正性,執行相關法律。有關陳前總統這樣的個案問題,如果認為其屬於政治性,以政治性方式解決真的會比較快,本席認為如果我們的保外就醫制度僅因為一個案例而造成法務部及中間人員執行上的為難,對法務部人員而言實在是件很辛苦的事,尤其這又是一個社會高度矚目的案件,所以我們希望蔡總統對如何處理此事也要有政治智慧,以現行保外就醫制度處理恐怕是不能讓社會各界滿意的。

再次感謝政府各機關首長到場並接受詢答,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劉委員櫂豪、李委員彥秀、吳委員志揚、葉委員宜津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劉櫂豪書面意見:

我國赦免法歷年執行情形與保外就醫制度之檢討專案報告質詢

過去發生性質最惡劣的保外就醫棄保潛逃案件就是2001年前屏東縣長伍澤元潛逃案,伍澤元當年因涉及四汴頭弊案,就判15年重刑,後來以糖尿病爭取保外就醫,他在立委任期屆滿前,再利用當選立委率團赴日本考察為藉口,向高院法官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最後逾期滯留中國未歸,成功潛逃。伍澤元的棄保潛逃重創台灣司法形象,而且使得日後政治人物的保外就醫審核申請成為輿論注目的焦點,使單純的醫療審查變成政治的角力,讓民眾的司法的信賴再降更低。

有鑑於此,法務部除了審慎評估保外就醫之准否外,更應做好配套措施,應嚴格察看隨時瞭解醫治狀況避免發生逃亡之虞。惟依照法務部所提供數據資料顯示,保外再犯案、失職、通緝的人數,102年至106年8月止年逐年分別為14起、17起、21起、22起、39起,呈逐年遞增趨勢,尤其今年度僅統計至8月份就高達39起為歷年新高,而法務部對於保外就醫制度之檢討其報告內容僅針對「保外醫治流程精進」提到「本部矯正署為使保外醫治陳報作業標準化,業於105年8月30日通函各矯正機關陳報保外醫治案時,應確實依據該署制訂之申請報告表,詳填表列之各項資料,如:治療歷程摘要、本次犯行簡述、前科紀錄摘要及相關調查結果、再犯風險評估、病況危急性、疾病治療計畫等,並檢具診斷證明書正本及其他必要文件辦理陳報。」而對於已核准之保外就醫案件,如何精進管理卻未有任何檢討說明,因此法務部在報告結論提到「近來媒體、輿論對於保外醫治制度之檢討聲浪不斷,或對保外醫治制度與規定不明及誤解,甚或誤導民眾行政機關因人設事,嚴重影響矯正機關之形象。」法務部除了應加強保外就醫之審核法規化、標準化外,如何降低棄保潛逃、失聯等情形,也是社會輿論撻伐關注的重點,爰此法務部對於保外就醫制度之檢討不應僅作半套,否則讓棄保潛逃案件一再發生,仍會持續重創司法形象。

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五次會議,建議修法讓檢察官在審判中可對有逃亡之虞的重刑被告聲請羈押,法院在宣判時也應重新審酌是否有羈押必要,並建議新增棄保潛逃罪、干擾證人罪等「妨害司法公正罪」。顯然法務部也認知到被告在偵察過程中交保後潛逃情形有必要加強防範,這對於司法形象是有正面助益的,爰此在保外就醫的查察就顯得非常重要,法務部應就所有的配套,有一致的作為與規範,才能維護司法的公正。

委員李彥秀書面意見:

本院李彥秀委員,針對保外醫治之判斷標準,除法務部矯正署所訂立之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外,法務部稱另有次要輔助指標,以兼顧人權之際猶能防衛社會安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確保國家刑罰權之伸張,惟法務部應提出次要輔助指標之具體判斷標準為何,以免保外醫治淪為行政機關恣意決定之機制,並應檢討保外醫治人數不斷上升之原因,特就此提出質詢,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58條規定,受刑人如不能在監內獲得適當之治療得保外醫治,法務部矯正署則訂立「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以補充保外醫治之判斷基準,其內容僅包含六項有關醫療之項目。

二、但法務部之書面報告中另載「需輔以次要指標,俾兼顧人權之際猶能防衛社會安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確保國家刑罰權之伸張。」等語,顯見保外醫治之判斷非僅限於矯正署所訂之參考基準,故法務部應盡速公開「防衛社會安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確保國家刑罰權之伸張」之輔助判斷基準為何,以釐清保外醫治之決定非行政機關恣意判斷產物等外界疑慮。

三、保外醫治核准人數近年來居高不下,查其原因無非係矯正機關之醫療人力嚴重不足,民國105年底監獄醫療人力僅75人;在監人數高達5萬6千餘人,等同1名醫護人員須照顧746人,且監所自身之醫療設備亦嚴重不足,明顯導致受矯正人無法獲得充足之醫療照護。若監所之醫療無法達到一定之水準使受矯正人受到合理之醫療照護,加上保外醫治判斷標準未明文之情況下,無疑已侵害受矯正人之基本人權,故宜加強矯正機關內之醫療人力及醫療設備,以減緩受矯正人倚賴保外醫治之程度,並保障國人之基本權利。

委員吳志揚書面意見:

本院委員吳志揚,有鑑於政府為掌握毒品問題,同時抑止施用毒品人數與毒品犯罪,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編列預算,並於105年完成建置之全國毒品資料庫,然該資料庫並無與其他相關單位諸如警政署、衛福部之毒品相關資料庫介接,故此無法跨機關橫向連結整合相關毒品資料,特向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提出質詢。

說明:

一、政府為掌握毒品問題,抑制施用毒品人數及毒品犯罪,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編列預算380萬餘元,於105年7月完成建置全國毒品資料庫,該資料庫,內容包括:毒品人口使用電話、雙向通信紀錄、觀護資料等,其目的在於追查、分析毒品流向及其共犯結構,以了解整體毒品施用者上下游之網絡,以利長期追蹤調查毒品犯罪人口及其人際網絡。目前全國毒品資料庫已陸續介接各地檢署一審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並藉由法務部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決策支援系統,介接警政署施用三、四級毒品行政裁罰資料。

二、惟審計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諸如警政署為加強查緝毒品建置之全國毒品情資資料庫、衛福部為達到健康資訊共享所建置之替代療法相關資料與衛福部科學資料中心建置之毒品防制議題資料庫等,皆未直接或間接與全國毒品資料庫介接,故此無法藉由跨機關橫向連結整合相關毒品資料,提升該資料庫之完整性,強化毒品防制網絡之廣度與深度,故此特向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提出質詢。

委員葉宜津書面意見:

一、保外就醫制度之性質

請問司法院和法務部,請問保外就醫制度的原則是什麼?是屬於受刑人的權利?還是國家的恩惠?

因為實務上出現過這樣的案例,但是一、二審法官的看法迥異。桃園地方法院,認為保外就醫是受刑人的權利並非國家的恩惠。但高等法院則認為保外就醫是附條件暫時停止刑罰的執行,並非受刑人的權利。那到底我們國家保外就醫的制度應該往哪方面走,才是符合民主國家的體制?

整個受刑人就醫制度的體系,目前是規定在監獄行刑法裏面。但是整個監獄行刑法,其實充滿著「衙門主義」。從收監到就醫,都是以監獄的管理為考量,而不是從受刑人的人權保障來考量。也就是受刑人要不要受監,要不要就醫,是看監獄有沒有辦法去處理患病的受刑人,有辦法的話,就算明天就要死了,還是要入監、還是不能就醫。如果沒有辦法的話,會增加監獄負擔的話,就最好不要入監或是趕快保外就醫。所以要不要保外就醫,也不是單純從受刑人的疾病為唯一的准駁依據,還要考量到社會觀感、媒體輿論等等。所以才會有保外就醫並非受刑人權利的結論出來。

但是這樣的結論有沒有符合人權國家的理念?其實並沒有,我們已經簽署二公約,二公約內容甚至其補充解釋,都具有國內法的效力。若按照二公約子法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22條的規定,需要專科治療的患病囚犯,應當移往專門院所或平民醫院。如監所有醫院的設備,其設備、陳設、藥品供應都應當符合患病囚犯的醫藥照顧和治療的需要,並應當有曾受適當訓練的工作人員。也就是受刑人的醫療處置,當然要完全以受刑人的身體健康、疾病方面來考量,至於其他因素,則是其他方面的考量,如有再犯之虞、或其他不良行為,應該是為其他的處置,而不是用取消保外就醫來當作處罰。但是我們看我們現在規定的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除了要求保外醫治受刑人遵守一定的事項外,還有廢止保外醫治的許可規定。但是本來這個受刑人應該保外就醫,按照你們的審查基準,不是預料即將死亡、就是病情嚴重、不能自理、罹患法定傳染病,那廢止的唯一理由,應該就是沒有上述這幾種狀況,才應該廢除保外醫治才對。但是,現在的規定,只要違反保外醫治受刑人應遵守事項、保外醫治期間另犯他罪、未依醫囑住院或接受治療、其他有廢止許可必要,這些理由都和受刑人的健康因素無關,廢止保外就醫處分和行為人的行為並無相關性,而用這些理由來廢止保外就醫,但他本來保外就醫的原因並沒有消失,其實就是矛盾的!

所以具體建議法務部,保外就醫就是保外就醫,就單純從受刑人的健康、疾病來考量,要廢止時也是一樣。至於保外就醫期間,受刑人另外有違什麼規定的話,應該是另外想其他的處分,看是要用強制戒護、罰鍰、限制住居等等其他手段,而不是把保外就醫當作一種恩惠、福利,才會讓我們現在的保外就醫制度變得四不像。

主席:今日會議進行到此,現在散會。

散會(11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