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人口老化及所得不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43)

許委員就人口老化及所得不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隨著知識經濟發展、全球專業分工、人口老化及家庭小型化,多數國家所得不均度呈現長期擴大趨勢,我國所得差距在69年後亦緩步上升,98年因全球金融海嘯重創國內景氣,致當年度所得分配情形惡化。行政院隨即於99年8月26日成立「行政院改善所得分配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由各部會共同推動「改善所得分配具體方案」迄今,99年起我國吉尼係數呈現逐年下降趨勢,105年吉尼係數為0.336,較104年之0.338微減0.002,歷年吉尼係數均維持在0.35以下,低於國際警戒線0.4,變動趨勢相對穩定。另就每戶或每人五等分位差距倍數觀之,我國所得分配狀況相對東亞各國(日、韓、星、港)及英、美均佳。

二、為持續改善我國所得分配情形,行政院於本(106)年核定「改善所得分配具體方案」(107-109年),將現行推動策略調整為「社福」、「就學及就業」、「薪資」及「租稅」四大面向,後續將由相關部會積極推動。方案重點工作如下:

(一)社福策略:持續推動各項社福措施,強化資源挹注,以保障經濟弱勢民眾基本生活,並推動「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帳戶」等自立脫貧措施;擴大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減輕弱勢家庭育兒負擔。

(二)就學及就業策略:強化偏鄉或弱勢家庭學生之教育協助,研訂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落實教育機會公平均等。另依據產業需求,協助強化工作者之就業能力;同時推動社會企業發展及就業促進相關措施,積極協助弱勢及偏鄉民眾就業,以提升就業水準及收入穩定性。

(三)薪資策略:透過鼓勵企業善盡社會責任,促進勞工薪資保障和議價能力,以及提升薪資資訊透明度等措施,營造促進薪資成長的良性制度與社會環境,以帶動薪資水準之提升。

(四)租稅策略:持續檢討並推動土地房屋稅負合理化,落實基本生活費不受課稅權利,並針對高額消費課稅,以合理促進高所得者透過租稅回饋社會,及衡平資本利得者與薪資所得者之租稅負擔,強化稅制之重分配效果。

三、此外,政府為促進中高齡就業,亦積極推動下列相關措施:

(一)為因應我國人口結構變遷所衍生相關議題,行政院業於「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中,納入「擴大勞動參與」之政策內涵,期能積極開發及運用中高齡及高齡者勞動力;同時營造友善職場,延長中高齡在職期間,以提升國人勞動參與意願。

(二)為妥善運用中高齡人力,提升中高齡者之勞動力參與率,及促進中高齡勞工就業,106-109年政府主要推動策略與措施如下:

1.推動職務再設計,協助在職中高齡者延後退出職場。

2.利用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僱用獎助及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措施,協助中高齡者就業。

3.強化就業媒合,運用就業促進工具,使有再就業意願之中高齡者,重新進入職場。

4.研擬「中高齡就業法」,建構友善中高齡者的就業環境。

(三)前揭有關「中高齡就業法」立法工作,目前正由勞動部規劃研擬中,擬透過協助中高齡在職者繼續受僱、促進失業者就業、支持退休者重回職場以及杜絕年齡歧視等四大面向,提高中高齡者勞動參與,並保障其就業權益。

四、改善所得分配係多面向且長期持續之工作,為確保經濟成長果實由全民共享,政府將持續關注我國所得分配發展相關情勢變化,積極因應推動相關政策,以持續改善我國所得分配狀況。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服務業發展及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45)

許委員就服務業發展及投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為持續推動國內服務業發展,政府已針對市場開放、法規鬆綁以及投資障礙排除擬定多項措施,以下謹就目前推動方向說明:

一、推動多項法規鬆綁,加速服務業創新

法規鬆綁是推動服務業創新的重要手段,透過移除管制規範,以市場自律等方式,給予產業發展空間。為此本院國發會與相關部會持續針對財經法制進行檢視,並引入國外管理機制,打造易於創新的產業環境。例如:金管會已研擬完成「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將提供金融創新產品及服務測試環境,可望帶動新型態應用服務。此外,國發會將發揮跨部會協調角色,推動行動支付計畫,以解決金融、電信、批發零售、交通、觀光、醫療等產業所面臨的法規、技術及環境面的相關議題。

二、召開「加速投資台灣專案會議」,協助投資落實

為解決我國面臨投資動能不足問題,政府已陸續採取多項措施,如由經濟部投資業務處成立招商投資單一窗口,並提升投資障礙排除機制參與層級,以加速各項投資計畫落實。近期更由本院賴院長親自召開「加速投資台灣專案會議」,檢討目前政府、國營企業投資案推動進度,並進一步強化經濟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功能。未來該中心將效仿招商成效最佳的新加坡招商局,納入內政部、金管會,以協助企業解決土地、融資相關問題,加速國內投資案件落實。

三、積極加入服務業複邊貿易協議,擴大市場商機

國外投資是服務業創新的重要來源,除可帶來資金、人才外,更可引入創新性的服務模式。此外,臺灣作為外銷導向型的經濟體,一向積極參與國際貿易體系,對內推動法規接軌國際,對外參與各項多邊貿易以及複邊貿易協議談判。目前臺灣已加入服務貿易協定談判(Trade in Service Agreement, TiSA),與美國、歐盟、日本、瑞士等服務業先進國家,共同推動各國國內服務業市場開放。協定內容將採高標準的自由化程度,並涵蓋所有的服務業業別,企盼能夠納入新的服務貿易相關規則,以確實提升服務貿易自由化。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17)

許委員就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境保護署查復如下:

一、為檢討修正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制度,發揮實質篩選開發行為功能,提升審查效率及公信力,以建構「明確、有效率」之環評制度,本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9月20日預告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政策環評功能:新增專章規範政策環評,使已符合已實施政策環評之政策,個案開發得簡化環評審查程序之誘因,以引導個案開發行為。

(二)增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角色功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環境影響說明書初稿或環評報告書初稿作成檢核意見書,俾利主管機關審查。

(三)明確規範環評審查利益迴避原則:訂定環評審議會委員或專案小組成員於所規定之情形者,應迴避參與審查及表決。

(四)明定環評書件補正、展延規定:明確開發單位所送環評書件補正、展延,以及主管機關駁回、同意展延機制。

(五)重新檢討環評審查結論效期及開發許可效力:明定應提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情形及逾10年未實施開發行為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規定。

(六)規範開發單位申請變更或廢止審查結論之情形:開發單位得敘明理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或廢止審查結論。開發行為基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亦得申請。

(七)修訂環評追蹤監督機制:開發單位就開發行為追蹤監督事項,於實施開發行為前提送執行書之作法,俾利追蹤或監督有所準據。增訂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開發行為完成後使用時之監督期限,俾使主管機關有限之人力可針對影響較大之開發行為執行更深入之監督作業,並增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開發行為,開發單位應成立監督小組自我控管之規定。

(八)增列應環評之開發行為:增列已核定礦業用地之礦業權展限等開發行為類型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因應地方主管機關因地制宜之需求,授以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加嚴或新增其應實施環評之細目及範圍。

(九)參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建議:明定開發單位違反本法義務而獲有利益者追繳之規定,增訂鼓勵內部員工檢舉不法之吹哨者條款規定,以及增訂檢舉獎金制度。環境現況及實施開發行為各項環境監測作業,開發單位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公開原始資料。

(十)新增環評技術顧問機構強制評鑑規定:環評技術顧問機構,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無正當理由拒絕評鑑或經評鑑為不合格之技術顧問機構,主管機關得不受理開發單位委託其編撰環評相關書件之審查。

二、本院環境保護署依「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辦理意見徵詢程序,又依「政府政策評估說明書作業規範」相關規定,政策研提機關係就各環境影響項目評定其地域性、全國性及全球性影響,提列替代方案分析,並視政策性質擬訂總量管制策略等因應對策。

三、為提升環評制度功能與審查效率,並落實環評法第4條定義之「社會環境」影響評估,以及秉持兩公約精神,保障人民土地正義及居住正義,本院環境保護署業已委外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推動計畫」專案工作計畫,持續蒐集研析各方意見,研擬技術規範草案內容。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8)

許委員就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境保護署查復如下:

一、為檢討修正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制度,發揮實質篩選開發行為功能,提升審查效率及公信力,以建構「明確、有效率」之環評制度,本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9月20日預告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強化政策環評功能;增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角色功能;明確規範環評審查利益迴避原則;明定環評書件補正及展延規定;重新檢討環評審查結論效期及開發許可效力;規範開發單位申請變更或廢止審查結論之情形;修訂環評追蹤監督機制;增列應環評之開發行為;新增環評技術顧問機構強制評鑑規定;並參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建議,明定開發單位違反本法義務而獲有利益者追繳之規定,增訂鼓勵內部員工檢舉不法之吹哨者條款規定以及增訂檢舉獎金制度,環境現況及實施開發行為各項環境監測作業,開發單位應公開原始資料。

二、依環評法第7條及第13條規定,本院環境保護署係受理審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之環評書件,歷年送審案件數目不同,統計環評法83年施行迄今,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環評案件通過比率合計約72%,其通過比率尚無逐年下降趨勢,另本院環境保護署99年至105年間,僅受理審查3件第二階段環評報告書(初稿)案件,除「彰化縣西南角(大城)海埔地工業區工業專用港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及「彰化縣西南角(大城)海埔地工業區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等2案開發單位撤案外,105年送審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尚處開發單位補正階段,俟其補正後,將辦理後續審查作業。

三、本院環境保護署起草我國環評法草案時,原係沿用先進國家的精神與作法,但在貴院審查時,因有環保單位要替環境把關的主張,修改成由環保單位成立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查重大開發案的環評報告書,並授權環評審查委員會可以否決其認定有重大環境影響的開發案,而產生「否決權」制度。「刪除否決權,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雖與環評精神吻合,惟現階段恐衍生社會重大爭議,尚須與社會各界充分溝通凝聚共識,討論出一個符合國內的環評制度後,再進行修法調整。據此,本院環境保護署採取漸進階段式調整,本次預告修正環評法草案,先增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評審查時所扮演之角色及地位,未來再逐步檢視是否取消環評否決權,回歸與世界各國相同之制度與精神。

四、對於環境工程技師公會所提環評無量化標準、只評負面之見,為使開發單位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評報告書有所依循,本院環境保護署訂定有「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範相關評估作業,開發單位若認為該開發行為對「環境」具有正面效益,應會在環評書件中予以說明,提供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查時之參考。然依環評法第1條所定:「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因此,依環評法所賦予環評審查之目的,即在於預防及減輕開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方為環評審查之內涵。

五、為提升環評審查效率,本院環境保護署於105年6月規劃採行「環評短期精進措施」,調整採行「廣徵當地民意、盤點納入審查」「限期提出書審意見、接續審查避免發散」「落實初審會議不超過3次之原則」等3項行政程序,並於106年5月盤點前述短期措施執行情形,增列開發單位補正展延時限,具體提出6個月至1年間完成審查之目標,強化環評篩選功能與審查效率,提升環評公信力。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政府堅定支持自由貿易、維護WTO多邊模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60)

許委員就建請政府堅定支持自由貿易、維護WTO多邊模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近期國際間保護主義聲浪興起,包括英國脫歐、美國川普總統展開301條款調查及檢討貿易逆差、部分國家採取貿易限制措施等,使全球經濟前景增加了許多不確定性。依據世界貿易組織(WTO)2017年的研究報告指出:「貿易保護主義源自於對貿易自由化的質疑,許多學者將勞工失業、貧富不均等問題歸咎於全球化;然而貿易不是造成失業的主因,約8成的製造業工作流失導因於創新、自動化及新科技。各國政府應透過國內政策,解決全球貿易對製造業就業、勞工及社區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展現公平分配的貿易規則體制。」

二、國際貿易係我國經濟發展的命脈,我國亦是亞太供應鏈的重要夥伴,因此政府支持貿易自由化,並致力推動融入國際經貿社會。全球貿易保護主義的興起,對於我國的影響衝擊相當大,政府並不樂見此種趨勢。面對全球經貿不確定的環境,持續維持自由開放的體制,有助我國外貿表現,亦是政府一貫的政策方向。

三、支持多邊貿易體系為我國一貫立場,我國在2002 年加入WTO之後,藉由WTO機制積極為我國廠商創造商機及爭取權益,包括:2015年完成資訊科技協定擴大(ITA expansion)談判,為我國創造出口金額約900億美元;2017年2月22日WTO貿易便捷化協定(TFA)正式生效後,使我國廠商享有簡便與快速通關環境,降低貿易成本。另外在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方面,2008年我國和美國聯手控告歐盟對平面顯示器等產品課徵關稅、2014年控告加拿大對我國焊接碳鋼管之反傾銷調查程序不公、2015年控訴印尼對我國鋼鐵產品採取防衛措施等案,我國皆獲得勝訴。另在WTO架構下我國也積極參加環境商品協定(EGA)及服務貿易協定(TiSA)等複邊談判,盼為業者開拓市場,提升競爭力,雖目前談判暫行中止,我國自由化腳步從未停滯仍將繼續積極參與WTO相關活動,支持以規則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系,並與其他會員共同促成今年WTO第11屆部長會議達成正面成果。

四、此外,我國過去已與巴拿馬、瓜地馬拉、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及宏都拉斯等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並於2013年與紐西蘭及新加坡簽署經濟合作協定,2017年與巴拉圭完成簽署經濟合作協定。政府會持續密切注意各種雙邊及區域經濟整合(包含TPP與RCEP)的進展,不放棄任何可能的參與機會。同時透過雙邊(官方或民間會議)、WTO及APEC場域,強化與主要貿易夥伴(如美、日、歐盟、TPP及RCEP成員等)的雙邊合作關係,以深化雙邊互惠連結,逐步推動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或經濟合作協定(ECA)。

五、對內方面,行政院持續推動自由化的相關工作,特別是與國際法規接軌的部分,過去各部會為了將法規、制度提升到TPP規範,已提出多項修正法案。雖然TPP前景不明,但這些改革方向仍有助於我國邁向更自由化、開放的貿易體制,各部會將持續推動立法院優先審查TPP修法草案。此外,行政院亦將持續辦理國內的廣宣及溝通工作,協助民眾瞭解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及貿易自由化重要性,以凝聚公眾共識。

六、為完備對受損產業的救助作為,行政院已核定「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自民國99年至108年編列982億元減緩國內高關稅及內需型農、工產品衝擊之挑戰;貴院亦於104年12月15日三讀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設立100億元基金對受自由化衝擊的個別企業或勞工提供救濟,俾協助產業進行因應,並爭取未來商機。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電業法》明年1月生效後會衝擊民生電價,以及應積極營造公允的電業自由化環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80)

許委員就《電業法》明年1月生效後會衝擊民生電價,以及應積極營造公允的電業自由化環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106年1月26日公布之電業法係以「能源轉型及電業改革」為主要訴求,在電力穩定供應前提下,規劃建立「多元供給、公平使用及自由選擇」的電力市場,據以建構能源轉型的法治基礎與營造綠能發展環境。說明如下:

(一)多元供給:電業法修法通過後,社區、水利會、農民團體、縣市政府、再生能源廠商等,可共同成立再生能源公司,成為地方型、分散型、社區型的電業;並將對台電公司負責的公用售電業實施電力排碳係數的管制,因此除了自行投資再生能源,台電公司亦可與再生能源業者合作,並形成夥伴關係,因此未來將可大幅提升電業多元供給來源。

(二)公平使用:輸配電業維持國營,並依電業管制機關訂定之電力調度原則,統籌執行電力調度,以確保所有電業可公平使用電力網,並依核定費率收取「轉供費用」及「電力調度費」等相關費用。

(三)自由選擇:開放所有用電戶購電選擇權,用戶得自由選擇向公用售電業、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再生能源售電業購電,使民眾可以自由選擇綠電的使用。

(四)考量長期微電網之發展趨勢,並鼓勵再生能源發電可在地發電、在地用電,爰透過開放再生能源代輸、直供,鼓勵再生能源之分散式電源設置,將可降低整體電力輸送之損失,有助於提升電力使用效率;同時對於區域性供電壅塞將可獲得舒緩。

二、本次電業法修正未修改電價公式內容,故與電價變動無關。電價攸關民生,未來電價會依「確保基本民生電價不調漲」、「訂定電價調幅限制」、「設置電價穩定機制」原則處理,維持電價穩定;高用電量用戶電價則依成本漲跌合理反應,兼顧節能減碳目標。說明如下:

(一)確保基本民生電價不調漲:一般民眾向公用售電業購電之價格,會透過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電價費率審議會進行審議,並將依政府政策確保民生基本用電330度不漲。至於用電量較大的用戶部分,則應依電價公式計算並合理反應成本,以促使用電量高的用戶產生節約用電的動力,達到國家整體節能目標,提高國內能源使用效率。

(二)訂定電價調幅限制:經濟部在依修正後電業法第49條訂定電價公式時,設有電價漲幅及跌幅的限制,原則每次調幅不超過3%,以維持電價穩定。

(三)設置電價穩定機制:依行政院指示,未來由台電公司設置「電價穩定準備管理」,將台電公司因電價而產生之超(短)收金額用於平準電價,以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民生經濟之衝擊。

(四)另為鼓勵抑低尖峰,促進電力資源有效利用,行政院已核定加速低壓用戶裝設智慧電表之相關規劃,目標107年完成20萬戶、109年累計完成100萬戶、113年累計完成300萬戶,並配合台電公司住商多元時間電價方案之推動,以達到抑低尖峰用電效果。台電公司已於106年7月底辦理完成20萬具新型模組化智慧電表採購案,後續將俟廠商交貨時程逐步換裝智慧電表。

三、有關再生能源躉購費率:

(一)法源依據及審定原則:

1.依法成立審定會: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下稱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組成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審定費率,每年並應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檢討或修正之。

2.費率考量因素:其計算公式係綜合考量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平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及相關因素,依再生能源類別分別定之。

(二)費率審定原則:

1.訂定合理費率:針對費率考量因素,參考具公信力及客觀性之資料來源及數據,並以可佐證之數據或市場實際成交價格為主,據以合理訂定躉購費率。

2.保障收購20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力,由公用售電業(台電公司),以固定價格長期保障收購20年之方式,給予業者投資誘因。

(三)滾動式檢討:我國太陽光電躉購費率每年皆會召開審定會議進行滾動檢討;106年度第二次審定會已就躉購分類與容量級距、期初設置成本、年運轉維護費及年售電量等參數與重要相關議題初步達成共識與決議,後續將進行草案預告程序且於預定11月召開聽證會,業者皆可針對目前試算結果進行檢視,並提供可佐證之資訊,最後會於第三次審定會進行討論。

四、有關農地種電:

(一)太陽光電與農業設施結合:

1.依農委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及本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設置綠能設施,申請方式簡要說明如下:

(1)申請人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8條規定,得在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前提下,依規定向所在地之縣轄市、縣(市)主管機管提出申請,取得農業設施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證明文件。現行先有綠能容許才可同意備案。

(2)申請人依容許使用文件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農業設施之建造執照。

(3)申請人依規定,檢附容許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證明文件、農業設施之建造執照及其他應備文件,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

(4)由農業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農業經營使用查核,如未依計畫使用並經廢止容許使用者,本部能源局配合廢止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

2.農委會修訂「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針對第8章綠能設施中規範搭建基樁應以點狀方式施作,不得改變原地形地貌,並應維持適當日照穿透,以避免影響土壤地力,且不得影響鄰地之農業使用與生產環境。

(二)行政院於105年9月通過「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推動措施包含農業設施屋頂附屬綠能設施。由農委會訂定輔導措施,如農作物種植作法、提供合適種植之農作物選擇等方式;縣市政府則依據輔導措施,協同農改所、農試所協助與輔導業者進行改善。並針對綠能設施得覆蓋之比率進行試驗,建築工法應採高架並留設間距,以維持農地之適當日照穿透及土壤之生產地力,確保農業與綠能相容發展。

(三)本部與農業主管機關堅持農地農用之原則,針對農業設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本部能源局尊重農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依容許辦法,採嚴謹的審查方式,以農地農用之大原則來確保農業與綠能雙贏共榮。

(七)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針對「前瞻基礎建設第1期特別預算案」中「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基地建置」之項目一「國際級創新創業旗艦基地建置與維運」,對政府國家計畫打造旗艦創業基地之目的似有規劃不完備之虞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81)

余委員針對「前瞻基礎建設第1期特別預算案」中「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基地建置」之項目一「國際級創新創業旗艦基地建置與維運」,對政府國家計畫打造旗艦創業基地之目的似有規劃不完備之虞所提質詢,經交據科技部查復如下:

一、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基地之場址建置

(一)有關委員所提基地之場址擬以仁愛路舊空軍總部作為推動基地建置首選場址一節,科技部於106年9月8日邀集國內各加速器、創投公司及其他業界人士召開專家會議後,尚未對場址進行最後的拍板定案;有關仁愛路舊空軍總部之場地硬體、水電設施與外觀可能不符合創新創業基地規劃一節,科技部將納入委員寶貴的意見,選擇既有適宜空間來營造國際青創基地,再進行最後通盤考量,為願意留在臺灣打拼的年輕人營造一個活力聚集的環境。

(二)目前全球最大的新創基地法國Station F係由法國富豪 Xavier Niel投入2.5億歐元,並活化舊巴黎法西奈車站(La Halle Freyssinet)的空間所打造而成,Station F自106年7月開幕以來,預計入駐新創企業數量為1000家,可提供外國企業家600人住宿。科技部之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基地規劃亦參酌Station F之場址規劃及空間設計,包括工作空間的設計、團隊交流分享聚會地點的設計及餐廳、健身房等休閒空間。

(三)除了法國Station F以外,科技部另參考世界各國青年創業基地的做法,包括矽谷之Plug & Play、500 startups、MIT之Cambridge Innovation Center及新加坡之Block71等,提供我國創業者完善支援輔導機制與友善環境。

二、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基地之維運

(一)科技部青年創業基地將鎖定具備厚科技創新及目標為國際發展的國內外科技新創團隊為主,與其他部會的團隊屬性較為不同,是國內第一個以延攬國際團隊為設計的基地,藉以促進國內外新創團隊及人才交流的目的,並引介國際加速器實際進駐培育我國新創團隊,預計每年培育100隊國際級新創團隊(且至少50隊來自海外)。

(二)本基地亦將做為科技部與其他部會育成中心的國際鏈結樞紐,提供國際級的育成加速課程,並有效整合科技部內既有的創新創業計畫資源以及團隊,匯集國際加速器、創投、新創團隊以及國內生產供應鏈資源為導向的國際科技青創聚落。預期4年促進投資20億元投資,培育國內外團隊人數2,000名。

(八)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中,有關「青年學者養成」乙項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79)

余委員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中,有關「青年學者養成」乙項,因科技部原為國家科學委員會,故補助年輕學者養成為既定業務,如以往針對畢業五年以內之年輕學者,以及優秀年輕學者研究計畫(曜星計畫)等;補助學者出國,參與國外實驗室或研究團隊計畫,則與原先補助年輕學者之博士後(千里馬)計畫相重疊。此外,本項目規定申請者之任職單位,須配合減少教學或行政等工作,目前我國受少子化衝擊,多數大專院校在精簡人力,故以限定任職單位須配合減少教學時數等,等於讓少數學術單位,具有不平等競爭優勢之疑慮。所提質詢,經交據科技部查復如下:

一、從近8年科技部計畫主持人人數的年齡分布可知(附表一),50至65歲以上的人數在急遽增加中,但40至49歲及30至39歲的人數卻持續大幅下降,因此亟需補充新生代科研人才,又40歲以下是創新力鼎盛的時期,相較於世界主要國家都在積極協助年輕學者獲得更多研究資源,臺灣若未即時跟進,研究人才恐出現斷層及結構高齡化,科技部為解決此問題,特別提出「年輕學者養成計畫」。

二、目前科技部補助之優秀年輕學者計畫及曜星計畫係針對45歲以下學者提出申請,與年輕學者養成計畫之補助對象年齡不同;此外千里馬計畫係將優秀博士生送往國外,也與年輕學者養成計畫之補助對象及目的不同。

三、為使年輕學者專注執行研究計畫,本計畫希望執行機構提供研究空間、人力、設備、行政及庶務支援,並減少計畫主持人之教學或行政等非屬研究計畫之工作,為減少執行機構負擔,計畫經費亦補助代理計畫主持人教學工作人員之工作酬金或兼任教師鐘點費,並提高管理費以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五為上限,應不致讓少數單位具有不平等競爭優勢,反而可使大專院校對外積極攬才,獲得卓越人力資本,提升學術研究品質與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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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97~105年科技部計畫主持人人數(依年齡分布區分)】

(九)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前瞻基礎建設第1期特別預算案」中「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基地建置」之項目一「國際級創新創業旗艦基地建置與維運」,科技部只針對技術性領域做補助,對打造旗艦創業基地之目的有規劃不完備之虞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80)

余委員針對「前瞻基礎建設第1期特別預算案」中「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基地建置」之項目一「國際級創新創業旗艦基地建置與維運」,對限定以技術導向,如生物技術、醫療器材、資通訊、物聯網、雲端應用、先進器材、精密機械、智慧機器人、IC設計、綠能環保等條件,這與國際新創潮流中以消費者應用導向不符,科技部只針對技術性領域做補助,對打造旗艦創業基地之目的有規劃不完備之虞。所提質詢,經交據科技部查復如下:

一、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基地限定技術領域團隊申請

(一)科技部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基地之所以限定技術領域團隊申請係因本基地之定位為運用我國既有實力堅強的科技研發為基礎,培育具有厚實科技基礎實力之新創團隊,使國內團隊與國際團隊能混血交流,培育技術型企業家以推動社會經濟發展。有關技術領域範疇之定義十分廣泛,自然科學、工程科學及人文社會科學均包含其中。

(二)委員所提以消費者應用導向,包括電子商務、醫療保健、電子消費品、教育、網路安全、金融科技、B2B及社交媒體等項目,目前亦有經濟部、教育部及其他地方政府刻正以相關計畫或基地執行中。有關各部會創新創業政策關聯圖,示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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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基地每個團隊僅補助60萬元

(一)科技部青創基地預定每年延攬100個創新創業團隊進駐,其中50隊來自海外,並補助海外團隊來臺半年新臺幣60萬元。經106年9月8日邀集國內各加速器、創投公司及其他業界人士召開專家會議,咸認為60萬元係補助海外團隊來臺之住宿費及生活費,考量我國物價相對平易,並不會有不足之情形;且本青創基地將另提供國內外加速器創新創業相關課程及免費的Co-working Space使用,實際補助不只60萬元。

(二)另參考其他各先進國家邀請海外新創團隊落地之計畫(Soft-landing Program),許多計畫如英國天狼星計畫及韓國的GSC 育成計畫,僅提供海外團隊8-12個月免費Co-workingSpace,並無任何團隊住宿及生活費補助,因此科技部青創基地補助團隊計畫係經審慎評估並參酌其他各國相關補助計畫所訂定。

(三)此外,科技部青創基地之重要目標在於幫助創業團隊鏈結國內廠商及國際市場募資,吸引國際新創團來臺發展同時與國內新創團隊交流合作,亦有許多加值服務。

(十)行政院函送蕭委員美琴就建請政府對偏鄉飲用水之品質與安全,應立即研議提出相關改善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85)

蕭委員就建請政府對偏鄉飲用水之品質與安全,應立即研議提出相關改善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加速提升我國自來水普及率,本部已將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納入前瞻基礎建設項下辦理,合計編列85.46億元,預期共可改善6.3萬供水戶,期能加速改善偏遠地區民眾飲水品質及用水安全,並提高全國自來水普及率至94.5%。

二、本計畫業針對自來水普及率較低村里、偏遠經濟條件較具劣勢住戶及原住民族地區做出特別考量,具體內涵簡述如下:

(一)已將普及率因子由「鄉鎮市區」修正為「村里」普及率,將能有效增加偏遠地區核定案件數。

(二)為協助解決中、低收入戶等族群接水問題,業調整審核機制,普及率低於70%地區,戶外線20公尺以內費用全額補助(以往申請戶需負擔1/3),餘由申請戶負擔1/3用戶外線費,並可採最高3年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另如屬政府認定中、低收入戶,戶外線費用由政府全額補助。

(三)對於自來水普及率較低之地區,區分偏遠離島地區、水庫周邊地區、受污染受災區域、學校及原住民族地區等,分別匡列計畫經費個別評比,以提高經濟弱勢地區獲核機率。

(四)本計畫106年度已核定辦理花蓮縣自來水相關改善工程經費約0.93億元,預計可增加1,131戶供水受益戶,預估4年後花蓮縣自來水普及率將可超過90%。

三、另對於東部偏遠地區既有之簡易自來水系統,除可申請經費辦理改善外,亦規劃輔導成立管理委員會、推動專業技術人員訓練及考驗制度等強化穩定營運,以維護民眾飲用水權益及安全。

(十一)行政院函送蕭委員美琴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87)

蕭委員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各部會刻正全力投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推動,競爭型計畫主管機關業已組成專案小組並建立評選機制,邀請地方政府精選提報出能夠突顯計畫效益的案例,採公平評選機制並兼顧區域平衡原則,不會特定某一縣市與區域,務必落實達成目標與效益。

二、有關競爭型補助計畫,各計畫主管機關均將補助計畫及審查機制報院核定,並公開於行政院網站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專區,同時另訂定相關補助計畫審查原則,由各縣市政府提案,並組成專案審查小組,秉持公正、公開、透明的審查程序辦理,最後並將審查結果公開上網,以昭公信。

(十二)行政院函送蕭委員美琴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86)

蕭委員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財務收支及管理係屬自治事項,且其自治事項應以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爰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與地方有關的項目,地方政府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以賦予地方財務責任,強化其成本概念,及促使其慎提計畫。

二、目前有相當多縣市面臨到財政問題而無法編列配合款的問題,此項問題牽涉「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未來行政院將通盤檢討。

三、而為強化債務管理措施,並落實監督地方政府債務增減變化情形,財政部業訂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債務分級管理機制」,依債務比率達債限百分比方式建立分級機制,採不同強度管理,以控管地方政府債務概況。

四、競爭型計畫主管機關業已組成專案小組,針對各縣市政府之提案,除秉持公正、公開、透明的審查程序外,亦將提供審查意見,適時輔導。

(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警察制服改版、警槍老舊、車輛經常故障應更新裝備及警察在申張公權力時動輒得咎,無限上綱人權,凌駕執法人員安危,如何提振警察士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7)

黃委員就警察制服改版、警槍老舊、車輛經常故障應更新裝備及警察在申張公權力時動輒得咎,無限上綱人權,凌駕執法人員安危,如何提振警察士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現行警察人員服制式樣色系,自76年12月4日修正迄今已近30年,材質有不透氣及欠缺彈性張力等問題;夏季穿著過於酷熱,冬季稍嫌保暖不足,追緝嫌犯時活動性欠佳,亦不符執勤需求。為能設計出舒適、美觀、實用,貼近同仁執勤需要,且兼顧良好警察形象的新式警察制服,本部警政署成立「研修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標識專案小組」,邀請專家學者、各警察機關基層員警代表參與研議,分別召開會議研商,針對新式警便服式樣、材質及機能性充分討論,作成初步共識,據以研提「警察制服委託服裝設計、打樣與製作樣衣案」勞務採購需求書,目前刻正辦理勞務採購招標作業中,期能遴選出優良廠商,儘速完成新式警便服開發作業。另研提「精實警察制服方案」1份,陳報行政院同意,本方案所需經費本撙節原則,為9億4,533萬9,000元,其中中央編列5億8,581萬元(含補助地方政府3億8,517萬8,000元),地方政府自籌3億5,952萬9,000元,相關經費已編列於107年經費中。

二、有關裝備部分說明如下:

(一)警車老舊且較嫌犯使用交通工具落後1節:

1.警察勤務每日24小時晝夜輪替實施,車輛之零組件耗損較一般行政機關之用車嚴重,爰政府每年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均有匡列額度指定辦理逾齡且性能不佳之警車汰換;另本部警政署暨所屬機關持續依據「警政發展方案-充實警用車輛計畫」辦理車輛汰換,統計104年至106年期間,全國各警察機關警車汰換經費每年共約新臺幣6億元。

2.本部警政署要求執勤員警駕乘警用車輛追緝犯嫌,以團隊合作方式尾隨犯嫌行跡並通報線上警力共同攔截圍捕,確保執勤員警、犯嫌及用路人之安全。

3.警用車輛之採購,於有限預算內,本部警政署均循「安全、性能、合宜」之原則,嚴謹訂定車輛之採購規格,106年度各警察機關選購之警用車輛均為國內知名車商與車款,均備有安全配備,以確保同仁執勤安全。

(二)有關警槍老舊易故障1節:本部警政署已於104年11月5日決標予德國Carl WaltherGmbH公司,標購PPQ M2型手槍4萬9,600枝,逐年編列預算,逐批採購換裝,預計於107年完成全面換裝。

三、提振警察士氣:本部警政署為關心第一線執法員警,已積極努力營造「合理」、「合法」、「有尊嚴」的執法環境,讓警察能為所當為,一起努力使社會大眾認同警察、尊重執法,讓所有同仁無後顧之憂,勇於任事、伸張正義,善盡警察職責。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不只要保障被告,亦要讓警察人員可以安心執法,目前員警因公涉訟或有糾紛時,協助建立協調、解決機制。

(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司改分組會議決議終審法院法官改由總統圈選、任命,將導致政治干預司法乙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5)

黃委員昭順就司改分組會議決議終審法院法官改由總統圈選、任命,將導致政治干預司法乙事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業於106年8月12日舉行,會中經全體委員決議,將第二分組有關終審法院法官之任命方式變更為「由司法院院長提出應任名額2倍人選,交由司法院依多元原則組成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後,陳報總統任命。」

二、關於終審法院法官之資格、任期及任命方式等相關事項,屬於司法院之職掌範圍,本部尊重司法院爾後改革處理建議,並已將黃委員昭順質詢內容函請司法院參酌逕復。

(十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不再要求成人片一定要打馬賽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69)

徐委員就「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不再要求成人片一定要打馬賽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查復如下:

一、「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對於限制級節目規範內容:

(一)限制級節目仍為鎖碼播出:通傳會於105年12月13日修正公布「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並自106年6月13日施行,其中雖適度開放限制級節目播出內容,但依據規定限制級節目仍須鎖碼播出,且有尺度限制,其中在「性行為、色慾、裸露或具性意涵」項目,屬於「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涉及重度猥褻的內容仍不得播出,以符合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的精神。

(二)電視事業應提供得依分級標識或特定時段而限制觀賞之必要措施:鑒於數位有線電視機上盒及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MOD)多具備節目親子鎖,此機制得依使用者之設定,限制兒童及少年觀賞特定分級標識或特定時段之節目。因此,在技術條件已成熟之情形下,要求電視事業提供分級標識之訊號源,以遂行節目親子鎖之功能。

二、督促業者提供具備節目分級、鎖碼及親子鎖功能之機上盒:考量鎖碼與親子鎖機制能真正發揮限制兒少觀賞特定分級標識或特定時段之節目功能,除內容產製端(頻道業者)須提供級別訊號外,同時在平臺端(有線電視或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及消費者接收端均須同時配合,因此通傳會已督促相關業者提供消費者使用之機上盒應具備節目分級、鎖碼及時間管控之親子鎖功能,讓家長可透過節目親子鎖防護措施,設定家中兒少適合觀賞之分級級別及時段,為兒少過濾適當之節目內容,以共同維護兒少收視權益。

三、修訂特殊內容例示說明及電視節目分級播送時段表:本次修正針對(1)血腥暴力恐怖、(2)性行為、色慾、裸露或具性意涵、(3)不當之言語、動作,以及(4)靈異等超自然現象等4類特殊內容,明確規範各級別不得播出內容之例示說明,使分級規範內容更臻明確,導引業者知悉與遵循製播尺度;同時配合兒少收視行為與生活習慣,修訂電視節目分級播送時段表,電視頻道於16:00~19:00播送時段僅可播出「普遍級」節目,於06:00~16:00及19:00~21:00時段則可播出「普遍級」、「保護級」節目,家長可依據家中成員年齡選擇適合之節目。

四、新修正「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避免兒童接觸不適合其觀賞之級別內容仍為第一優先考量,在兒少保護相關措施尚有節目分級級別細緻化,將「輔導級」細分為「輔導十五歲級」及「輔導十二歲級」,更強化兒少保護;並增訂情節警示訊息標示方式,電視節目含有敏感性內容者如性、暴力、恐怖、菸酒、毒品藥物不當使用、不當言語與行為、反社會性,或其他敏感性內容,應於節目開始時,視實際情節清晰加註警示訊息,透過分齡與情節標示的相互搭配,提高對兒少收視權益保障。同時也增訂電視事業於兒童頻道或兒童節目所播送之廣告內容及時間限制,應符合「普遍級」或「保護級」規定。

五、辦理宣導活動,推廣新制分級觀念:為讓外界瞭解該辦法之內容,通傳會在修訂過程,多次召開諮詢會議,並辦理公開說明會,邀請專家學者、兒少及家長團體共同參與,以周諮博採;而在該辦法通過後,亦發布新聞稿說明修法重點,同時於今(106)年7月27日及8月24日辦理電視業者教育訓練,俾利有分級義務業者瞭解分級相關規定,另於今年9月11日辦理民眾宣導活動,後續將持續辦理民眾宣導活動,以加強民眾對於電視節目分級標識的識別度,並建立家長陪伴觀賞及親子鎖使用的觀念。

(十六)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花東地區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率仍偏低,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提升該地區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67)

徐委員就花東地區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率仍偏低,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提升該地區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達到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之政策目標,提供有線電視收視戶更多數位紅利及優質服務;及加速國內通傳產業跨業經營之匯流,帶動通傳產業升級之需求,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依105年1月6日新修訂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1項,提繳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特種基金-有線基金;其中30%由該會統籌用於辦理各項促進普有線電視普及發展之補助,補助有線電視經營者建置數位有線電視網路或設備所需部分費用,希冀縮短東、西部及本島與離島之數位落差,並將偏鄉之普及服務亦納入有線基金可運用之範圍,提升普及服務之能量。

二、花東地區因受限地理環境及天候等因素,部分住戶散居各鄉間,有線電視網路建置較為困難,推動數位化須耗用之人力、物力及財力相對較高,為協助於當地之數位化建設,通傳會將以有線電視每年繳交之特種基金,因應偏鄉有線電視數位化需求,將持續透過傳播普及服務機制,改善偏遠地區數位環境,加速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的進程,106年運用有線基金賡續補助花東地區及臺東(關山區、成功區)等地區數位有線電視網路鋪設之相關費用,已調整編列新臺幣41,500千元,補助洄瀾、東台及東亞三家系統經營者數位化建置費(12,000千元×2 +5,500千元×1)及臺東(關山區、成功區)12,000千元,協助花東地區有線電視業者,減輕其建置成本及服務成本,盼儘速達成有線電視數位化目標。

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3條規定,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業者,應於本法104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2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通傳會行政輔導位於臺東縣關山區、成功區之東台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依前揭規定於106年8月轉換為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

四、除上編列預算補助,通傳會試尋求解決花東地區推動數位化障礙,及縣市政府支持推動數位化,特別成立數位化工作小組,由主任委員及委員率領工作小組成員,於105年12月與東台有線電視公司、東台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及臺東縣政府就推動數位化意見交流,將有助推動該地區數位化。另106年1月該會協商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委製宣導廣告乙支,陸續於無線電視臺及廣播、有線電視平臺播送,可增強花東地區鄉民更深一層認識數位化之好處,協助有線電視系統順利推動數位化。

五、考量花東地區及離島等偏遠地區之數位化建設為完成全國數位化之關鍵,通傳會仍續以有線電視特種基金機制,加速前述地區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進程,未來如業者提出數位化實驗區計畫時,該會將就行政流程上給予支持與協助,期花東地區儘速完成數位化,完成有線電視數位轉換升級,讓民眾享受質量提升的影視音服務,帶動智慧家庭乃至智慧生活發展。

(十七)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73)

鍾委員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各部會已全力投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推動,並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執行,廣納各界建議,適時調整計畫之執行策略;本會為前瞻建設特條例之主管機關,後續也將積極協調各中央執行機關,務必落實達成計畫目標與預期效益。

二、有關管考部分,計畫依性質由管考權責機關辦理列管。其中,科技計畫由科技部、公建計畫由工程會負責管考,再由國發會綜整,將採每月追蹤進度,按季績效檢討報告報行政院。

三、本會每年將彙整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年度總績效檢討報告報行政院,嗣奉行政院核定後,併同各計畫年度績效檢討報告登載於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專區,供民眾查詢參閱。

四、本會將發揮風險預警功能,並透過專案會議或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協調用地取得及管線等施工問題,排除推動障礙,以落實及監督執行績效。對於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不具效益之計畫,辦理先期作業時適時滾動式檢討,並建議調整次期特別預算案之經費。

(十八)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對「為期前瞻基礎建設各計畫順利推展或符合實需,建議各計畫於規劃或評估階段,即應有相關利害關係人參與機制」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72)

鍾委員就「為期前瞻基礎建設各計畫順利推展或符合實需,建議各計畫於規劃或評估階段,即應有相關利害關係人參與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形成有由上而下,亦有由下而上的方式,過程中並召開公聽會。行政院亦指示各部會下鄉宣傳積極對外說明,要求各機關隨時與民眾保持密切互動和溝通。

二、有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後續個案計畫審議、參與及執行機制,仍將遵循一般建設計畫的嚴謹程序進行,因此相關環評會議、公聽會等仍將依規定覈實辦理,雖然時程緊迫,各執行部會仍將加速辦理,務必達成計畫目標;另各主管部會為因應公民參與機制,將建構相關推動小組等機制,後續由各部會訂定並落實推動執行,行政院亦將要求各主管部會確實督導,減少外界對計畫規劃不周或計畫修改頻繁批評,甚至計畫延宕進而衍生額外成本。

(十九)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應於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期間,擬具明確規範內容之規範要點,並提出具體環境功能維護之目標,以完善我國農業之環境給付措施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7)

蔡委員就應於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期間,擬具明確規範內容之規範要點,並提出具體環境功能維護之目標,以完善我國農業之環境給付措施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有效調整稻作產業結構,加強鼓勵轉(契)作種植進口替代、外銷主力及重點發展等具競爭性作物,並結合有機及友善耕作措施,配合試辦「稻作直接給付與保價收購雙軌制」情形滾動檢討,規劃自107年起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結合現行公糧稻穀保價收購制度與稻作直接給付併行、依作物種類核予不同額度獎勵及友善環境補貼,採堆疊式補貼以呈現多層次政策意涵,期調整農作產業結構、提高國產糧食供應及促進友善環境耕作。

二、對於符合「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適用對象之農友,種植水稻不繳交公糧、或種植該計畫獎勵之轉(契)作作物、或配合耕作制度需要辦理一個期作的生產環境維護等措施,續經鄉鎮執行小組勘查合格,即可核予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獎勵或生產環境維護給付。前揭獎勵(或給付)金額之設計,蘊含堆疊式補貼政策意涵,包括輔導農友按計畫規範進行農耕管理以維持農地農用即予對地綠色給付、依據種植競爭力轉(契)作作物種類核予不同獎勵額度,及進行合理耕作制度組合給予耕作制度獎勵,前等獎勵措施刻由行政院相關單位審議中。

三、為利參與計畫農友農耕管理及鄉鎮執行小組勘查認定之依循,本會後續將針對「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訂定相關作業規範,設定參與計畫之目標面積為107年28.4萬公頃、108年30.9萬公頃、109年33.2萬公頃,至110年達33.5萬公頃,執行期間並將滾動檢討。未來考量銜接國土計畫,將配合全國農地面積、區位盤查作業及農業發展區域劃設作業時程,進一步評估調整計畫辦理對象與執行內容。

四、另為擴大推廣友善環境耕作,本(106)年度開辦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措施,並訂定發布「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據為執行規範。茲就補助標的、補貼標準及推動目標,說明如下:

(一)補助標的: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驗證通過之有機(含轉型期)農地,或經本會審認通過之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登錄之農友實際耕作經營農地;亦即申領補貼之農友,其生產過程須符合有機驗證基準規定,並經第三方驗證機構驗證通過,或符合「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審認要點」規定不使用合成化學物質、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維護水土資源、生態環境與生物多樣性,促進農業友善環境及資源永續利用之友善耕作原則,並經推廣團體稽核登錄者。

(二)補貼標準:

1.有機轉型期驗證農地,依有機農產品證書(轉型期)所載有效期間,最長補貼三年,包含生態獎勵給付每年每公頃3萬元及收益減損補貼,給付水稻及蔬菜每年每公頃3萬元,其他作物每年每公頃5萬元。

2.有機驗證農地:生態獎勵給付每年每公頃3萬元,補貼期間3年。

3.登錄友善耕作農地:生態獎勵給付每年每公頃3萬元,補貼期間3年。

4.有機集團栽培獎勵:有機集團栽培區內驗證通過之有機及有機轉型期農地,每年每公頃另予獎勵1萬元,獎勵期間3年。但公設有機集團栽培區不予獎勵。

(三)本會推動「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已將推廣友善環境耕作列為重要政策項目之一,持續推動有機及友善耕作面積成長,規劃短中期目標於106年底有機及友善耕作面積達到1萬公頃、107年1萬2,000公頃、108年1萬3,500公頃,至109年達1萬5,000公頃。至長期目標,依立法院審議中之「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第5條,已明確揭示以發展成為有機國家為目標。

(二十)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建請台電公司即早派員進入大坑山區修剪樹枝,並將該區之供電線路系統重新配置,以減少停電戶數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28)

盧委員就建請台電公司即早派員進入大坑山區修剪樹枝,並將該區之供電線路系統重新配置,以減少停電戶數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台電公司每年均派員定期巡視配電線路,瞭解線路裝置及鄰近線路外物情形,並擬訂維護計畫改善,以提升供電品質;另於雷雨季及颱風後,實施臨時線路巡視,倘發現樹木靠近線路恐影響供電安全時,即安排修剪改善。

二、台電公司已於本(106)年6月安排人員進入大坑山區積極辦理樹木修剪事宜,目前大坑地區已完成修剪面積約14,000平方公尺,107年仍將持續執行。

三、另有關重新配置大坑山區之供電線路系統部分,經檢討北屯區民政里主要由3條饋線供電,亦即區分為3大供電區域,惟分歧線路因受限於大坑山區地形複雜及通行山路寬度限制,不易將同饋線供電區域再分割成數塊,台電公司將視道路拓寬等現場情況滾動檢討可行性。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儘速完成農業保險立法以保障農民權益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96)

林委員就儘速完成農業保險立法以保障農民權益所提質詢,經交據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全球氣候變遷,極端天氣發生頻率增加,農業經營風險加大,透過農業保險,可進一步保障農業收入。本員會自104年起試辦農作物保險,並蒐集其他國家法規制度作為參考,廣徵各界意見,研擬農業保險法草案架構,期透過農業保險分散農民營農風險。

二、農業保險因涉及各農漁產品生產特性及災害損失態樣不同,具複雜性,目前已開發梨(含高接梨)、芒果、釋迦、水稻保險,後續並規劃辦理石斑魚、禽流感(家禽)、農業設施保險等,希望經由累積試辦經驗及建置基礎資料,作為農業保險制度建立之基礎。

三、農業保險在我國尚屬發展初期,農民之保險觀念尚待建立,爰於推動過程中,除洽詢農民及專家實務意見以開發符合農民需求之保單外,並辦理宣導說明會、補助農民保費,協助農民瞭解保單內容,提升農民對農業保險之認知及投保意願。

四、目前農業保險試辦品項、投保件數及面積均持續增長,本會將參據試辦經驗、其他國家農業保險制度及各界意見,儘速就農業保險立法之可行性及必要性,於今年底提出評估報告。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高雄小港區中油大林廠維修工安事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30)

賴委員就高雄小港區中油大林廠維修工安事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106)年4月24日中油公司大林煉油廠第六硫磺工場維修「V-6201酸水汽提塔」進行拆除盲板作業時,因承攬商與現場搶救人員皆未配戴個人防護具,不慎吸入硫化氫並致昏迷,導致承攬商1人死亡,員工2人住院診治,該2名住院員工經治療已康復。

二、中油公司已訂定危險性作業分級規定及工作許可管理準則,將有中毒之虞場所作業列為高風險作業,明訂指派監督人員在場,且須完成相關環境檢測及施工安全檢測後,並應配置安全面罩等必要防護具,方得開始進行作業。

三、事故發生後,中油公司除緊急搶救外,依緊急事件通報程序電傳本部等相關單位,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以電話通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中油總公司及事故單位大林廠已完成事故調查報告,釐清事故發生主因,並提出具體有效之預防對策,中油公司大林煉油廠第六硫磺工場相關改善措施均已完成,且經勞動檢查機關核准復工。

四、為避免相關事件再發生,中油公司已要求所屬有類似設備及作業單位,應遵行辦理下列事項:

(一)強制個人防護具配戴。

(二)加強安全意識。

(三)強化廠區作業監控。

(四)加盲作業要會同與標示。

(五)落實工作許可證。

五、中油公司已利用工安週加強宣導,提升工作人員及承攬商安全危害意識,切實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及標準作業程序,並要求平時加強模擬緊急應變演練,本部將協助督促中油公司確實依相關工安規定辦理,以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全臺多處台電公司輸配電鐵塔出現嚴重鏽蝕,應全面清查改善及預防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89)

王委員就全臺多處台電公司輸配電鐵塔出現嚴重鏽蝕,應全面清查改善及預防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台電公司已針對既有電塔進行相關安全評鑑,預先診斷出潛在危險,再經滾動式檢討編列年度預算予以汰換,相關辦理情形如下:

(一)現有345kV超高壓鐵塔共5,402座,已辦理安全評估、土壤基礎補強或改建,相關改善作業已全部於101年6月底完成,後續巡檢若發現異狀將立即檢討改善。

(二)配合政府公布之地質敏感區,針對位於地質敏感區452座345kV鐵塔進行安全評估及必要之補強或遷改建,預定於108年12月底全數完成。

(三)後續將針對極端氣候加劇與災害發生之頻率及規模,研議辦理氣候變遷衝擊分析與脆弱度評估。

二、有關媒體報導鐵塔用木桿加強共5座,其中1座因地主不同意台電公司進入施工更換,為確保鐵塔安全,台電公司先設法用高強度木桿予以補強,並持續溝通中,預定106年底完成;其餘4座係施工過程中為安全所需而加設之木桿,為施工步驟之一。

三、台電公司持續推動輸變電計畫及區域電網計畫,並強化既有設備、鐵塔基礎及預防維護機制,以強化電網供電可靠度,降低停限電風險。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水價調漲及降低漏水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73)

馬委員就水價調漲及降低漏水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推動水價合理調整,本部已完成「水價計算公式及詳細項目」修正作業,依據該公式規定,自來水事業提報水價調整計畫時需提供包括原水費用、淨水費用、供水費用、業務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其他營業費用等7項,使外界了解水價成本結構。

二、台水公司未來將依「照顧基本民生用水」、「調整高用水量費率級距」及落實「用水公平正義」三項原則,並在兼顧水資源管理、經濟發展、公司永續經營及民眾負擔等因素下,研擬調整方案。鑒於自來水水價攸關產業與民生的社會關注課題,本部將先掌握社會氛圍,並評估社會共識後,循序推動。

三、有關降低漏水率部分,台水公司為改善管線老舊漏水問題,已依據102年11月行政院核定之「降低漏水率計畫(102年至111年)」,辦理自來水減漏工作,總經費達795.96億元,將辦理汰換管線長度6,000公里及建置3,428個分區計量管網,預期可降低漏水率5.30%,至110年漏水率可降至15%以下,並奉行政院指示提前於109年度達成目標。

四、台水公司之自來水漏水率已由93年底之23.78%降至105年底之16.16%,業有顯著之改善。本部將持續督導台水公司執行改善漏水率相關計畫,以有效降低自來水漏水率,避免浪費水資源。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組團出席本(106)年5月在日本橫濱舉辦之「亞洲開發銀行」(ADB)理事會年會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12)

許委員就我國組團出席本(106)年5月在日本橫濱舉辦之「亞洲開發銀行」(ADB)理事會年會事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參與國際組織向以專業、務實、有貢獻為基本原則。亞銀為亞洲地區相當重要之區域開發銀行,其若干會員國亦為我國重要之經貿夥伴。本次財政部許部長虞哲亦秉持上述原則,以我國理事身分,率團出席本年5月亞銀在日本橫濱舉辦之第50屆理事會年會,並獲得具體成效,說明如次:

(一)亞銀本年年會主題為「攜手共建亞洲繁榮」,此與我國之「新南向政策」精神與內容相互呼應。許部長在各會員國理事出席之商務會議(Business Session)致詞、與亞銀總裁中尾武彥(Takehino Nakao)雙邊會談,以及與美、日、菲律賓等代表團會晤等場合,均說明我國「新南向政策」內涵,符合亞銀設立宗旨與目標,並表示我方盼與亞銀及其會員國合作,共同攜手促進亞洲國家之發展,建立互利雙贏之合作模式。

(二)我代表團出席亞銀年會期間,亦積極掌握亞銀未來發展趨勢及亞洲各國投資重點,尤其目前亞銀部分投資領域,與我國推動之「五加二」產業政策契合,我國即可擬定相應之合作策略,協助我國業者參與亞銀相關計畫,拓展我國與該等國家之經貿、文化與科技等各項互惠互利之雙邊合作關係,並進而有助於我國參與亞洲地區之區域經濟整合。本年我代表團團員包含我國金融業者,其等亦藉由出席亞銀年會之機會,與亞銀及其會員國洽談參與融資及聯貸計畫之可能。

(三)此外,為推動「新南向政策」,我政府洽獲亞銀提供專業職缺,使我國籍業者專家可借調到亞銀工作,係我參與亞銀以來,亞銀首次同意此類借調案。我代表團亦於本年亞銀年會期間,與亞銀官員洽談相關借調細節與作業,目前亞銀已同意我國借調人員到其業務單位工作,中鼎工程公司及中鋼公司各提薦乙名借調人員,目前亞銀刻正進行審理程序。

二、綜上,我國透過出席亞銀年會以及借調專家至亞銀業務部門工作,有助於向亞銀各會員國財金首長及業界代表宣介我國重要經貿投資政策,以及為我業者尋找可能商機,係符合亞銀及其會員國利益,有助我國推動互惠互利之務實外交。持續與亞銀及其會員國建立更緊密之合作關係,有利我國掌握亞銀投資趨勢與計畫內容,幫助我國參與亞洲地區之經濟整合潮流,提昇我國經貿實力。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推動年金改革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16)

許委員就政府推動年金改革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確保年金制度永續發展,同時保障國人老年經濟安全,政府刻正推動國家年金改革,相關權責部會業參考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議及國是會議之意見,研擬年金改革修法草案,自本(106)年3月30日起陸續送請貴院審議。貴院業於本年6月27、29及30日分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並於8月9日由總統公布。「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尚待審查。另軍職人員年金改革方案,刻正由國防部審慎研擬,以「促進招募、穩定現役、安撫退員」為目的,參考美軍退撫制度,來設計俸給及退撫新制度,與公教退撫制度脫鉤,期使軍人退撫基金永續運作,將於規劃完成後,儘速進行修法程序。相關資料均即時公布於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pension.president.gov.tw/),供各界查閱。

二、政府推動國家年金改革,並非針對特定職業別,實因我國年金制度迄今已面臨多項挑戰及困境,包括人口快速老化及少子化致基金財務失衡、13種年金制度複雜歧異,此外,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尚有部分因歷史背景、制度銜接等帶來的特殊對象保障特例,國人對此早有批評並要求改善,有調整之必要性與急迫性,使制度回歸合理、常態。

三、經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全面檢視我國13項年金制度,考量我國年金制度複雜,且改革涉及面向多,不易於短期內改革到位,爰建議採分階段改革方式。本次改革係針對基金預估將於未來15年內用盡之「軍公教退撫制度」、「勞工保險制度」及部分特殊對象退休所得之不合理設計併同進行改革,各項改革措施包括調降公教所得替代率、延長投保(提撥)薪資採計期間、延後請領年齡、提高費率上限等,均有助於各年金制度之內涵趨於一致,拉近不同職業別所得替代率的差距,並延長基金壽命;勞工部分,改革方案(草案)亦規劃由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並每年撥補勞保基金200億元,以適度弭平長期以來不足提撥產生的財務缺口,減輕未來世代負擔。下一階段將研議提升基金管理績效、提升保障相對不足人口群之年金給付,並依最新人口結構及財務狀況滾動式定期檢討,以建構永續穩定之制度,持續保障國人老年經濟安全。

四、有關公教年金改革節省經費挹注退撫基金一節,依貴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0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資遣撫卹條例」第40條,規範退休公教人員調降優惠存款利息及所得替代率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據估算,整體公教人員年金改革後可節省的經費約1.4兆元,全數挹注退撫基金後,可讓原先預估分別將於民國120年及118年破產的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退撫基金,破產年度延後到民國139年及138年以後,爰並無貴委員所提將節省經費改為挹注地方政府之情事。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踏實外交」及「巴拿馬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46)

許委員就「踏實外交」及「巴拿馬案」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蔡總統上任後所推動的「踏實外交」是以不虛耗資源、不任意衝撞的態度,拓展我國的國際空間及地位,並與友邦建立永續伙伴關係的互助互惠務實做法。在這個政策方向指導下,外交部辦理「英捷」及「英翔」兩專案,規劃蔡總統訪問6個拉美邦交國,進行元首外交。本部李部長、劉次長亦先後出訪6個邦交國,表達我盼強化與友邦合作之善意,用一步一腳印的方式,耕耘與友邦關係。

二、蔡總統就任一年多以來,為增進與友邦各國「互惠互助」的合作關係,外交部採取許多積極作為並逐步落實中,相關做法茲舉例說明如下:

(一)強化運用我與邦交國間之自由貿易協定,擴大對友邦採購,協助友邦農產運銷;

(二)針對友邦盼加強經貿投資部分,我正運用加強對友邦採購,進而達到投資友邦之目的,協助友邦增加就業機會;

(三)研議成立以政府開發援助(ODA)為宗旨之融資機制,鼓勵我營建商協建友邦及新南向國家基礎建設。

我國外交處境特殊,涉外工作充滿變數及挑戰,踏實外交所揭示的「互惠互助」原則,是符合現階段我國家利益及與友邦關係永續發展之做法。

三、有關許委員垂詢,自巴拿馬前駐使離任後至斷交前,臺巴兩國關係即處「半空窗」狀況之說法,與事實實有落差。巴拿馬前駐臺大使馬締斯調返前,公開表示其政府將適時公佈接任人選;而我國新派往巴國之曹大使亦經徵詢巴政府同意後,始依外交慣例,於劉大使調回之次日抵達巴國。本案係巴方刻意操弄拖延派使及曹大使呈遞到任國書的做法,目的係為隱藏與中國大陸談判建交之密謀。

四、瓦雷拉總統一再聲稱兩岸「外交休兵」已結束,巴國遂決定與臺灣斷交的說法,對照渠表示2007年以在野黨主席參訪中國大陸時就曾有與北京建交的想法並曾公開表述,可以清楚的瞭解瓦氏心中一直存在背棄忠實盟邦臺灣轉向北京之圖謀,而所謂「外交休兵」與否,只不過是藉口。何況事實上,中國大陸對我國的打壓從未有一刻停止。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銀行推動發展金融科技之誠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78)

許委員就銀行推動發展金融科技之誠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該會為處理銀行承作TRF交易所生爭議,已陸續就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缺失部分進行裁處、促請銀行儘速與客戶和解或接受調處、仲裁,以使企業與銀行得儘速回歸本業經營,並持續檢討及強化相關監理規範,督促銀行應遵守公司治理制度相關原則。其中包括銀行應尊重、維護客戶及消費者應有之合法權益,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銀行應正面回應,並以勇於負責之態度,作妥適之處理。

二、有關所提銀行誠信經營之負面個案,茲說明如下:

(一)某銀行之智能客服係於今(106)年初陸續完成上線,其行動裝置APP具備文字轉換語音功能,智能客服提供之答案,除顯示於螢幕外,亦可將答案說出,並非沒有語音回覆功能,該銀行未來仍將持續優化與擴充相關功能,以使其智能客服相關功能更加完善與流暢。

(二)標榜本土原生數位銀行所推出之機器人理財,係指利用自動化運算法於線上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線上提供投資建議」屬該行依法得辦理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另「透過系統直接下單」則依據信託關係辦理,該行所推出之「My Robot免費體驗專案」活動,未保證回本,亦未提供贈品。對於信託公會曾發函提醒該銀行於辦理該項業務時,應遵守信託業法相關規範部分,該銀行亦已函復該公會說明將遵守主管機關及公會相關規定。

(三)至於某銀行之社群APP官方帳號「認證」頁面,經查其認證流程及頁面內容為該社群APP合作廠商之官方制式規範,所有企業均適用,非該銀行能自行調整。另該行並已於其網站公告相關社群個人資料之使用說明。

三、現行銀行依據該會單一申報窗口相關規定,已定期報送法定比率、資產品質及相關財業務等資訊外,並不定期呈報重大偶發事件資料。該會依據銀行申報資料,已定期分析銀行之財業務及營運狀況,並不定期就日常監理所遇個案情形暨外界所關切事項等掌握銀行重要財務業務資訊之方式進行監管。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低薪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19)

許委員就低薪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針對薪資成長緩慢問題,政府相當重視,已列為施政重點。為改善我國低薪問題,政府從促進產業升級、改善勞工薪資待遇、強化勞工就業能力3大面向著手,主要做法如下:

一、促進產業升級: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以激勵投資,並藉由推動服務輸出、服務創新等措施,加速產業升級,促進服務業加值。

二、改善勞工薪資待遇:為鼓勵企業善盡社會責任,編製及公布臺灣高薪100指數;推動「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公司應於章程明定年度獲利依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落實「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加薪抵稅之規定;調升基本工資,目前我國每月基本工資為21,009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33元,自107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升至140元。

三、強化勞工就業能力:加強推動「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15歲以上在職勞工參與經認證之訓練單位所提供多元實務導向課程費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機制,邀集企業共同依據產業職能基準,規劃檢定與測驗機制,並優先面試或聘用獲證者,以提升其技術能力,增加勞動生產力,提高勞工調薪機會。

(三十)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臺籍原慰安婦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33)

馬委員就臺籍原慰安婦議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二次大戰給慰安婦帶來難以撫平的傷痛,她們所承受的折磨與不公平的對待,是無法被抹滅的。對於「蓮花阿嬤」許陳蓮花女士於本(106)年4月20日逝世,政府深表哀悼。

二、慰安婦議題係受國際間關注之重大議題之一,我政府迄今立場從未改變,即要求日方正視我國原慰安婦問題與訴求,並儘速與我展開協商。此外,外交部迄今每年編列預算協助國內婦援團體赴日、韓等國進行遊說、求償等各類國際活動,例如:本年補助婦援會於3月赴日本東京參加「第一次日軍慰安婦博物館國際會議」及8月赴韓國釜山參加「日本軍慰安婦歷史解決及為亞洲和平國際青少年大會」。

三、慰安婦問題是人類歷史上的傷口,該議題凸顯出自由民主與人權之重要性。我政府將持續與日本政府協商,以期本案早日獲得解決。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針對環保署近日預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擬將塑化劑在內的91項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改稱『關注化學物質』」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

馬委員就「針對環保署近日預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擬將塑化劑在內的91項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改稱『關注化學物質』,過去民國100年爆發塑化劑事件,引發全國食品安全問題重大爭議,顯然此次修正亦為塑化劑『去毒化』之嫌,本席呼籲在近來食安風暴、塑化劑疑慮未解之際,反對戕害國人身體健康的塑化劑改稱『關注化學物質』」所提質詢,經交據環境保護署查復如下:

一、本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4月17日預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草案,增列「關注化學物質」一大類,其目的係為了擴大管理。因化學物質除了毒性以外,尚包括爆炸性、反應性、腐蝕性等其他危害特性,修法後將可擴大列管範圍,逐步對於人體健康或環境有影響之虞的民生及國際關注議題化學物質,均納入流向管理,且管理強度不變,實質達成「食安五環」第一環的「源頭管控」功能。

二、原草案設計對於現行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強度並未降低;然因近日各界提出諸多建議,為保有擴大列管關注化學物質之目的,同時維持社會大眾對既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模式之認知,爰維持現行第一至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規定,另增列關注化學物質專章規定,處理如爆炸性、反應性、腐蝕性等其他危害特性之化學物質。本院環境保護署已調整草案內容,於106年5月12日重新辦理預告,再次廣納各界意見。以上說明亦由本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4月21日召開記者會澄清(如附件,並請參考本院環境保護署新聞專區網頁,網址:<http://enews.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60421150229>)。目前經採納各界意見之修正草案刻正辦理報行政院審查程序,併予說明。

三、此外,民眾所關心的塑化劑管理方面,目前已公告26種。過去曾引發食安事件的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i(2ethylhexyl)phthalate(DEHP)及其他如DNOP、BBP、DINP、DIDP、DEP、DIBP、DMP、DBP共9種塑化劑,由於毒理特性明確,早已公告為列管第一類及第二類毒化物。至於其他目前公告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的17種塑化劑,本院環保署將依國際發展趨勢,持續檢討是否提升管制分類,以維護國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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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82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82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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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志恩就近期發生部分大學疑有獨厚特定私人檢定機構之情況,當各大專校院鼓勵學生提升英語能力之際,大專校院以特定英語檢定測驗是否公正、妥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7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2-214)

柯委員就近期發生部分大學疑有獨厚特定私人檢定機構之情況,當各大專校院鼓勵學生提升英語能力之際,大專校院以特定英語檢定測驗是否公正、妥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所詢以國立臺灣大學及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為例,似有獨厚全民英檢及多益測驗代理商忠欣股份有限公司之情況。本部說明如下:

(一)有關學校採特定英語能力檢定測驗,似已違反「教育部推動英語能力檢定測驗處理原則」第3條規定之事宜,本部說明如下:

1.英語能力檢定測驗係屬民間機構辦理,因民間英語能力檢定測驗版本眾多(除全民英檢、多益測驗外,尚有雅思、托福…等),功能多元,本部從未認可任一項英文檢定機制,依「教育部推動英語能力檢定測驗處理原則」第3點,請各機關學校推動英語能力檢定測驗時,依測驗對象、目的及需求,選擇適宜之測驗工具,並避免採用單一或少數測驗工具。

2.另查「國立臺灣大學進階英語課程施行辦法」第5條:「分班前,統一施測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中高級初試,……但若學生能提供以下標準化考試之結果(含托福、IELTS、FLPT),亦可作為本中心分班之參考依據」,爰該條提供之檢測方式既多達4種,學生可衡量自身經濟能力,或其日後求職、申請國外學校時有提出特定英語能力檢核證明之需求,選擇適合自己之測驗方式。

3.次查「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四年制學生英文必修領域課程修習辦法」第一條,有關大學部四年制學生皆須參加入學分級會考及畢業門檻會考,學校並未向學生收費。學校委託的語言代測機構乃為學校語言中心的產學合作夥伴。該公司協助學校進行分級會考及畢業門檻會考,是雙方簽訂的合作事項。另第三條規定,「…入學前或於在校期間參加…全民英檢(GEPT)、外語能力測驗(FLPT)、大學校院英語能力檢測(CSEPT)、托福(TOEFL)、多益(TOEIC)、雅思(IELTS)、劍橋(BULATS)、…等」,學生可根據自己能力及個人生涯規劃,自由選擇適合自己之測驗工具。

4.綜上所述,學校並未以單一標準作為英語檢測工具,並無違反「教育部推動英語能力檢定測驗處理原則」第3點之規定。

(二)有關學校採特定英語能力檢定測驗或學校委託專業語言測驗機構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事宜,本部說明如下:

1.經洽國立臺灣大學,該校表示依「國立臺灣大學進階英語課程施行辦法」,學校僅採認英文檢定機制之檢測結果,未委託語言檢測機構,爰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問題。

2.查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回覆,有關學校大學部四年制學生皆須參加入學分級會考及畢業門檻會考,學校並未向學生收費。學校委託的語言代測機構乃為學校語言中心的產學合作夥伴,並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問題。

(三)另所詢有關大專院校是否獨厚特定英檢業者之舉,本部是否有調查數據乙項,查本部並無相關統計資料,另大部分設有全校性英檢門檻之學校,多未以單一標準作為英語檢測工具,且採認多種英語檢測結果,併敘。

二、有關「學校如將英文檢定成績作為畢業門檻,須衡酌其妥適性並與教學輔導有效結合」相關事宜,本部回覆如下:

(一)有關請本部提供大專校院將英文檢定成績作為畢業門檻之作為不符合妥適性,且未能與教學輔導結合之名單,本部說明如下:

1.依大學法第28條規定,涉及各大學所設定之畢業條件,本部向尊重大學自治與專業,以提供學生最適教育,惟英語能力之評量,須考量其信、效度及鑑別度,且本部無規定單一檢測,外部語言或其他能力測驗廣泛於國際使用,仍有其實用及參考價值,各校亦可依個別需求參酌坊間英文檢測項目,如:高中英語聽力測驗、全民英檢、多益、托福、IELTS、FLPT……等。

2.查104學年度設有全校性英語能力畢業門檻之學校數為57所(佔一般大學學校數80.3%),設有全校性英語能力畢業門檻之學校皆提供學生輔導措施。104學年度技專校院設有全校性英語能力畢業門檻之學校數為63所(佔技專校院數72.4%),多數學校均未以單一標準評估,並提供相關教學、輔導措施或替代方案。

3.本部僅針對學校是否提供「其他英檢替代方案」進行調查,104年度僅南亞技術學院、朝陽科大、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南臺科技大學以上6所學校的問題無提供「其他英檢替代方案」。

(二)針對上述列舉之大學,本部之監督輔導改善措施如下:

1.本部已於106年獎勵大學教學卓越延續性計畫修訂相關指標項目為:建立全校性基本能力指標(如語言能力、資訊能力等)及輔導措施。語言係為促使學生走向國際社會之必要工具,強化英語及其他外語能力、資訊能力等為本部相關政策之重點,然本部從未強制學校設立任何門檻或干預大學自治,相關政策訂定雖有引導效果,惟均持續與學校溝通,並漸進修正。

2.針對上述未有替代方案之學校,本部將持續督導並引導大學實質改革大學英語教育,並制定以學生為主體,以學習成效為導向之個案式診斷方式,要求學校以分級能力加值進行教學與輔導的方式強化學生外語能力。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漁船有『無害通過』權力,近年來我國漁船陸續傳出被他國扣押,要求政府在護漁上要讓人民有感的積極作為」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5)

顏委員就「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漁船有『無害通過』權力,近年來我國漁船陸續傳出被他國扣押,要求政府在護漁上要讓人民有感的積極作為」提出質詢,經交據本院海巡署查復如下:

一、本院海巡署依據「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堅定執行護漁任務,相關巡護範圍、勤務調度與作業執行均依實際需求進行部署,防範我國漁民於爭議海域遭外國公務船干擾,護漁行動絕不打折扣,全力落實捍衛漁民權益政策。統計本院海巡署近2年獲報處理臺日、臺菲重疊專屬經濟海域我國漁船干擾、扣押案件如下:

(一)105年

1.臺日海域遭干擾作業案2件。

2.臺菲海域:無遭干擾、扣押案件。

(二)106年1月迄9月25日

1.臺日海域:遭干擾作業案1件、無扣押案件。

2.臺菲海域:無遭干擾、扣押案件。

二、本院海巡署護漁勤務部署說明如下:

(一)臺日重疊海域

1.採1艦(船)部署為原則,以「倒三角形」海域為巡護重點。

2.依海域情勢、漁船作業分布及勤務能量等因素,機動調整艦艇數量與部署位置。

(二)臺菲重疊海域

派遣巡防艦艇執行臺灣南方重疊海域護漁任務,並依據漁汛及漁船作業分布情形,區分不同時期部署護漁勤務:

1.漁汛期(4-6月)

採1-3艦(船)艇部署為原則。

2.非漁汛期(每年7月至翌年3月)

每日均有1艘巡防艦艇執勤,並依我國漁船作業分布情形,適時調整巡護海域。

(三)西北海域

每年農曆秋節至翌年春節,全天候採1艦1艇部署,並視海域現況機動調整巡護區域。

(四)西南海域

常態性部署1艘艦船艇巡護,並視情機動調整艦艇增援巡護掃蕩。

(五)碧海專案

南海仲裁案公布後,本院海巡署執行東、南沙海域巡護由每月1航次、7日,提升至3航次、每航次12日為原則,並視情增加巡護次數及執行天數。

(六)遠洋巡護

因應105年4月25日我國籍「東聖吉16號」漁船於沖之鳥海域遭日本扣押,本院海巡署已協調漁業署將該海域納入年度遠洋漁業巡護範圍,並持續依漁汛期及實際漁船作業分布情形,規劃巡護勤務,靈活調度艦船,確保我國海洋權益及漁民作業安全。

三、為順遂護漁勤務執行,本院海巡署重視船艦保修作業,說明如下:

(一)本院海巡署艦船艇之適航受船舶法規範,目前維修均委由民間廠商辦理,施工期間亦指派工人員與廠商共同協處,各項保修工程均依契約規定辦理,並通過交通部航港局及中國驗船中心檢驗程序。

(二)未來將持續強化船艇人員自力維保訓練,對在修艦艇落實合約管理及履約督導,以有效管制維修期程及品質,確保護漁、搜救、海上執法等各項海巡勤務執行無虞。

四、為維護漁民作業權益及安全,本院海巡署護漁作為如下:

(一)籌建各型艦艇,加強護漁能量

除持續辦理「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外,近期亦規劃「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籌建大型船艦,加強護漁能量。

(二)籌建高科技偵巡裝備,提升整體勤務效能

規劃於107至109年籌建「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及「紅外線熱影像設備」等高科技設備輔助勤務執行,提升整體海(岸)域勤務效能。

(三)推動跨部合作,提升應處效能

本院海巡署業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防部等機關建立協調聯繫機制,密切交流合作,即時掌握漁船作業訊息及相關資訊,並適時辦理護漁演練,提升狀況應處效能。

(四)了解漁民需求,納入勤務規劃

利用海巡服務座談及拜會地區漁會(民)時機,與漁民進行意見交流,了解作業情形及相關需求,適時調整勤務部署,保護漁民安全。

五、海域爭議問題在於相關各方應秉持和平、理性態度,透過外交管道協商處理;在我國與日本及菲律賓等國家未就爭議海域獲致協商共識前,本院海巡署將持續靈活、彈性規劃專屬經濟海域護漁工作,以確保我國海洋權益及漁民作業安全。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對於科技部推動沙崙綠能科學城:「科技部為計畫主辦機關,應主動整合相關部會積極合作,以共同打造一個現代化、具前瞻性的智慧城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60)

王委員對於科技部推動沙崙綠能科學城:「科技部為計畫主辦機關,應主動整合相關部會積極合作,以共同打造一個現代化、具前瞻性的智慧城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科技部查復如下:

一、政府成立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簡稱推動中心),院核定由經濟部主政,執行長由經濟部指定次長擔任,以整合相關單位力量,落實能源政策,沙崙綠能科學城建設為其工作項目之一,科技部負責其中綠能科技聯合研究中心及低碳智慧環境基礎之建置。推動中心成立迄今,已召開6次進度會議,相關單位受邀參加,討論各項綠能工作執行事宜,並就工作之界面整合進行協調。以沙崙綠能科學城建設項目而言,有關人員之先期進駐、招商、智慧電網、空間分配等課題,皆曾列為會議的報告或討論事項。

二、沙崙綠能科學城建設項目主要包括:綠能科技聯合研究中心、綠能科技示範場域、大台南會展中心、智慧綠能循環住宅園區、中央研究院南部院區,分別由科技部、經濟部、台南市政府、台糖公司、中央研究院主辦,各單位需每二週將工作進度陳報推動中心。

三、為了將沙崙綠能科學城打造成一個現代化、具前瞻性的智慧城市,除上述的建設項目外,政府亦提出科學城低碳智慧環境基礎建置計畫,為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綠能建設之一。項目如下:

(一)聯外道路:交通部主辦,興建「歸仁十三路延伸至關廟道路工程」、「高鐵臺南沙崙站銜接南154線聯絡道工程」及「台86線大潭交流道匝道拓寬工程」。

(二)汙水下水道系統:內政部主辦,興建「高鐵特定區內既有管線調查及維護」、「污水管線施工」及「仁德水資源工程回收中心擴建」。

(三)科學城低碳智慧環境基礎建置計畫─科技計畫部分:科技部主辦,工作項目包括低碳運輸、電動車輛及充電站、智慧電網、智慧路燈、環境監控、能源管理中心及封閉式自駕車測試場及行控中心等七項專案計畫串聯各區促進科學城成為低碳智慧新城市。

四、沙崙綠能科學城之規劃,可以借鏡國外經驗。以瑞典哈姆濱生態城為例,其建置係以結合循環經濟及永續發展為基礎,將具未來性的科技導入城市基礎建設,區域內污水垃圾、淨水管道、能源輸送、電線電纜及光纖網路等,全部一次整合到位,同時落實再生能源、垃圾回收再利用,將經淨化的排水及家庭垃圾,有效轉化成熱力、電力和沼氣,並推動生質燃氣公車、渡輪、無聲列車及共享電動車等,目前,全區50%能源自給,為全球第一個完成碳排放減半目標的城市。哈姆濱生態城以循環經濟配合創新科技手段的概念,解決都市成長所遭遇的困難,此種作法獲得認同,促使更多年輕族群進駐到此區域,10多年來已提供11,500住戶,吸引30,000人進駐。沙崙綠能城擁有交通便捷、光照充裕及生態豐富等優良條件,結合中央、台南市政府及台糖公司等相關資源力量,借鏡國外相關發展經驗,應可創建台灣首座綠能永續生態城市,進而引領全國綠能產業之發展。

五、「科學城公共建設計畫─科技部」本期(107年)特別預算編列1,059,114千元,係為辦理綠能科技聯合研究中心第一期(總部)興建工作。興建該中心於高鐵台南特定區「產業專用區C區」,係提供產學研界進行前瞻技術開發、培育綠能實作人才之前瞻綠能研發平台,將引入學界及法人進駐,深耕綠能產業發展的關鍵及前瞻技術並鏈結業界。區內建築均秉持智慧化、綠建築等精神進行建造,將加強使用再生能源及智慧節能系統,打造「新能源科學城」風貌。

本案綠建築規劃設計標準以取得鑽石級綠建築標章為目標,同時依據綠建築設計技術建議表所列之九大綠建築指標精神,打造為符合生態永續、節能減碳的研究中心,相關綠建築規劃設計以達到生態、節能及減廢指標為目標。

智慧綠建築規劃設計部分以達到自動化管理之鑽石級智慧建築為目標,期能設置具備高速、安全、親和及穩定之先進監控設備,提供建築物最有效、可靠的控制管理。另智慧電網規劃,設置單一智慧電網控制中心及全區能源管理系統,可即時管控及調配用電量,並於離峰時段進行再生能源儲存以供調配利用。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經貿協議有關金融開放等對我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20)

許委員就美中經貿協議有關金融開放等對我影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美國與中國大陸均為我重要貿易夥伴,美中經貿關係亦連帶影響美、中、臺三邊經貿關係。目前美中已持續透過對話處理貿易問題,並達成若干成果,包括農產品進口(美國牛肉)、天然氣進口及開放金融服務等領域,雙方亦已舉行首輪美中全面經濟對話(CED)。面對美中經貿關係變化可能產生之商機,以及逐漸升溫之貿易摩擦,我相關機關已密切注意最新進展,並研擬因應措施。此外,政府亦持續加強內需,促進產業升級轉型,並推動新南向政策,開拓多元外貿市場,以分散風險,降低可能衝擊。

二、有關美中貿易協議有關中國大陸金融市場開放,可能衝擊我經濟及產業發展一節,我國早於民國78年至83年間,已陸續同意Visa、AE、MasterCard、Diners、JCB等信用卡組織進入臺灣地區,發行得於境內交易使用之各品牌信用卡,並指定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財金資訊公司,辦理境內交易之清算作業,目前信用卡市場發展蓬勃且成熟,尚不致因大陸地區開放信用卡組織得申請大陸地區信用卡清算服務而有影響;而外國金融機構在我國設有據點並取得相關許可證照者,均可獲得國民待遇,辦理我國債券市場相關業務。另為推展多元支付服務,金管會在兼顧風險管理及消費者保護原則下,已積極辦理下列措施:

(一)在推動電子支付發展方面:「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施行後,為協助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順利推展業務,已參酌業者建議,滾動檢討修正相關授權法令,例如「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等。

(二)在支持本土發展行動支付服務方面:已核准20家銀行辦理HCE手機信用卡業務,並開放信用卡發卡銀行得申請辦理代碼化手機信用卡業務(Apple/Samsung/Android Pay),並已陸續於本(106)年在臺上線。

三、政府致力維繫兩岸和平穩定現狀,持續穩健推動兩岸各項交流,呼籲中國大陸應與我方恢復溝通及對話,以有效化解分歧,開展建設性之兩岸關係,促使兩岸經貿互利雙贏,造福兩岸民眾。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服務業發展及薪資停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21)

許委員就服務業發展及薪資停滯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服務業近年來GDP占比皆超越60%,並提供約60%就業機會,係政府推動經濟發展之重要一環。為帶動我國產業創新與發展,並促進服務業之科技化與國際化,對國內法規制度進行檢討,並依據產業特性與需求,推動多項服務業發展政策,說明如下:

(一)完善數位經濟與財經法制:以「5+2」產業創新計畫為推動契機,完善各項數位經濟及財經相關法規,以打造利於人才、資金、技術流動之經營環境,帶動我國產業創新與發展。包括,「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之創投事業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天使投資人租稅減免等租稅優惠,以協助新創事業募集資金;另「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將提供金融創新產品及服務測試環境,可望帶動新型態應用服務。

(二)成立新創法規調適平臺窗口:國發會將擔任新創業者法規調適窗口,負責法制革新之業務,又新創之發展多涉及數位經濟法規調適問題,將先就法規之適用關係予以釐清,以處理相關法規適用之問題。

(三)運用數位科技創新,推動服務業轉型:行政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通過「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將拓展電子商務列為加速數位經濟發展之重要一環,未來將整合臺灣上下游產業鏈,積極接軌美國矽谷、亞太產業生態圈,帶領國內電子商務業者拓展國際市場;在國內市場方面,將促進國民消費支出方式轉型,加速行動支付普及;並加速文化創意應用、擴增、虛擬實境應用及新興遊戲應用等內容產業之發展。

(四)透過「新南向政策」擴大內需市場,帶動服務業發展:政府刻正推動之「新南向政策」,將打造東協、南亞、紐澳為臺灣內需市場之延伸,並透過具體措施,包括,放寬東協及南亞國家來臺觀光簽證、建立穆斯林旅遊友善環境;促進我國與新南向國家在醫療、公共衛生及防疫等方面之合作,提供目標國家醫療服務;深化與新南向國家在各個文化層面之交流,加強行銷臺灣文化品牌等,充分發揮臺灣在觀光、醫療、文化等軟實力優勢,並由外部支援臺灣內部服務業成長。

二、為改善我國低薪問題,在改善勞工薪資待遇及強化勞工就業能力之主要作法如下:

(一)改善勞工薪資待遇:為鼓勵企業善盡社會責任,編製及公布臺灣高薪100指數;落實推動「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公司應將獲利依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落實「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加薪抵稅之規定;調升基本工資,目前我國每月基本工資為21,009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33元,自107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升至140元。

(二)強化勞工就業能力:加強推動「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15歲以上在職勞工,參與經認證之訓練單位所提供多元實務導向課程費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機制,邀集企業共同依據產業職能基準,規劃檢定與測驗,並優先面試或聘用獲證者,以提升其技術能力,增加勞動生產力,提高勞工調薪機會。

三、經濟部為提升商業服務業之競爭力,積極推動相關輔導措施如下:

(一)電子商務:輔導臺灣電商平臺業者找尋當地支援服務商,強化電商資安之規範推廣,鼓勵網路開店與強化中南部數位行銷能力等。

(二)倉儲物流:分別就冷鏈物流、港區物流及多通路物流三方面,提供物流業者不同輔導措施,如協助業者建置儲配歷程溫濕度追蹤管理機制及發展物流資源整合調度等。

(三)餐飲業:持續推動餐飲科技化輔導,積極推動餐飲國內外行銷活動,辦理國際交流媒合活動,協助業者拓展國內外商機等。

(四)連鎖加盟:提供業者有關連鎖產業之經營管理、加盟制度及海外拓展等方面之諮詢輔導服務,對具國際發展潛力之企業進行國際拓展與深化在地發展等輔導,並協助企業進行海外拓銷商機媒合等。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產業合作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22)

許委員就兩岸產業合作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國大陸發展「一帶一路」戰略,旨在抗衡大國區域戰略布局、解決國內產能過剩問題,並與沿線國家建立合作關係,以提高其在全球之政經影響力。鑑於「一帶一路」涉及層面廣泛,且相關建設資源多掌握在中國大陸國企手中,臺商有無機會參與,尚待觀察。相關機關將持續關注「一帶一路」最新進展及推動之具體措施,以及相關國家參與情形,以評估對我臺商投資經營布局造成之影響,並研擬因應方案,確保臺商權益。

二、我國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該政策係為拓展具潛力市場及分散風險,提升對外經濟之格局及多元性,並非要取代大陸市場,亦非要與中國大陸在該區域相互競爭。政策推動以來,雙方貿易及投資均呈成長趨勢,各國亦持正面肯定態度,並表示合作意願。兩岸在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之經濟合作,各具不同條件及優勢,政府不排除在適當時機,就相關議題及合作事項,與中國大陸展開協商與對話。

三、運用臺灣軟實力,在具優勢領域爭取與新南向國家洽簽雙邊協定等節,目前均為政府推動中之重要工作,分別說明如下:

(一)制度性鏈結:推動洽簽及更新「投資保障協定」(BIA)、洽簽教育合作協定、洽簽防疫合作協定、洽簽環境合作協定、洽簽司法互助合作協定。

(二)產業合作:本(106)年3月於高雄辦理臺灣印尼產業高峰論壇,簽署5項合作備忘錄及1項智庫合作意向書;7月於泰國辦理臺灣泰國產業鏈結高峰論壇,簽署智慧機械、食品生技、資訊及紡織等14項合作意向書;9月28日於菲律賓辦理臺灣菲律賓產業鏈結高峰論壇。未來將持續推動與馬來西亞、印度及越南等國交流,合作開拓亞太市場。

(三)系統整合整案輸出:協助工程等潛力關鍵業者,爭取新南向國家天然氣發電廠建案;引介國內業者與新南向國家當地系統整合商業者合作,導入智慧校園場域技術可行性驗證。

(四)中小企業新南向合作網絡:已籌組5個產業價值鏈聯盟,包含便利生活、食尚美學、綠能環保、科技零售、智慧廚具,計有70家中小企業參加。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立網路攻擊監控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25)

許委員就建立網路攻擊監控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針對近期全球爆發加密勒索軟體大規模攻擊事件,行政院於事件發生時,隨即發布資安警訊通知各機關加強防護,責由國發會將勒索病毒連結之中繼站部署於政府網際服務網(GSN)閘道口進行阻擋,並要求各機關確認所有電腦作業系統更新至最新狀態,同時責請台灣電腦網路危機處理暨協調中心(TWCERT/CC)加強對民間宣導及提供解決建議。經統計僅少部分醫院、學校、政府機關及台電公司受影響,且多屬行政用途電腦,無涉機敏資料,亦未影響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作,並均已進行後續修復及更新作業。另為持續健全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之資通安全防護能量,行政院亦積極推動資安旗艦計畫,以「鏈結資安產學能量」與「資安專業人才培育」為主軸,以「建立關鍵資訊基礎設施(CII)領域資安資訊分享平臺(ISAC)機制」、「網路犯罪預防與打擊」及「骨幹網路資安防禦」為輔,期持續強化政府整體資安防禦能量。

二、行政院後續重點推動工作如下:

(一)完善政策制度:檢討修訂「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規定」及「資訊系統分級與資安防護基準作業規定」等相關規定,建構資訊系統應有防護基準,進而提升國家資安防護水準。

(二)配置資安人力:依行政院目前所訂資安人力推動策略,規劃分2階段逐步增補所需人才,充實公務體系資安專職人力。後續將請各級機關配合在總員額範圍內,合理配置資安專職人員。

(三)加強資安聯防:行政院已建置資安縱深防禦機制,由各機關網路防護監控、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之聯防監控及政府網際服務網整體偵測防護所形成三道防線,加強資安縱深防禦;建置國家層級之資安資訊分享平臺、資安通報機制(CERT)及資安聯防監控(SOC)機制,強化縱向通報及橫向通知機制,以掌握國家整體資安風險,透過即時分析資安事件樣態及駭侵手法,部署主動式防禦機制,建立敏捷式資安聯防機制。

(四)強化事後復原:為有效掌握政府機關(構)之資安事件,並迅速緊急應變處置,已訂定「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變作業綱要」,律定資安事件通報應變作業程序,並要求各機關(構)應建立資安事件之事前安全防護、事中緊急應變及復原作業之具體機制,並應定期辦理緊急應變演練作業,以檢視其資安防護及應變管控能力。

三、為維持金融市場穩定,達到資安早期預警、聯防及應變之目的,金管會將於本(106)年底前成立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F-ISAC),期提升整體應變與防護能力。該會並已建立金融業者資安通報平臺,於必要時協助金融業者因應處置,或轉請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提供協助。另請金融機構加強監控網路系統運作情形,如有系統異常無法運作情事,應即時公告並擬具因應方案;要求金融機構強化網路資安防護與定期演練,並提供備援及替代因應方案,以確保客戶及投資人權益。又,該會已請金融各業別增修或訂定其防禦與應變程序,以因應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DDoS),並隨時注意對外網路資訊安全維護,如發現有受攻擊情事,應洽電信廠商就DDoS進行流量清洗、阻擋攻擊者IP等相關措施。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豬肉價格上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26)

許委員就豬肉價格上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農委會為因應本(106)年端午節前國人對國產豬肉之需求,除協商台糖公司於本年5月份增供毛豬3,000頭、協調加工業者多使用冷凍豬肉原料,以及增加本年5月15日為休市日外,亦依「畜牧法」規定,公告自本年5月22日至5月29日,相關承銷人自臺灣地區肉品市場內之豬隻每日採購總量上限為2,100頭,透過減少其採購豬隻數量,將豬源供應予其他傳統市場承銷人。

二、另公平會為維護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益,防止相關業者藉端午節慶聯合壟斷或哄抬價格,業辦理「端午節前應景之重要農畜產品產銷市況查核計畫」,針對應節農畜產品之價格予以監測,並派員赴各地傳統零售市場蒐集價格資訊,以及發函警示中華民國家畜肉類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冷凍肉類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米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公會團體,請其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且不得透過公會決議或與他事業協議為共同調整價格之聯合行為。

三、又,查本年上半年毛豬在養頭數明顯減少,豬源短缺情形逐漸浮現,端午節前7日毛豬批發市場交易量較105年同期減少2.34%,端午節前3週毛豬拍賣價(每公斤77.5元)相較105年(每公斤72.3元)上漲7.3%。據公平會訪查各地傳統零售市場,整體豬肉價格因毛豬批發價格上漲略為提升,且各傳統市場攤商之豬肉價格因品種及品質之差異具不同價位,五花肉零售價格較105年上漲7.41%,里肌肉零售價格較105年上漲3.45%,尚無涉聯合行為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事。

四、此外,本年1月至5月國內冷凍豬肉進口量達3萬4,439公噸,較105年同期增加約6,657公噸,足可充分供應端午節國內市場消費需求;目前毛豬交易價量穩定,行政院農委會將持續密切注意豬價走勢,加強豬源調度,以維持產銷平穩。

(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與外交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44)

許委員就兩岸與外交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有權利與義務推動對外關係,以及有尊嚴參與國際組織及國際活動。對於中國大陸打壓我國際空間之作法,政府已表達嚴正譴責,並採取必要因應措施;中國大陸應充分尊重我與邦交國維繫邦誼之權利,在國際間相互尊重與友善對待。政府將持續關注中國大陸「十九大」會議及對兩岸關係之影響,審酌區域情勢動態變化,通盤評估及妥為因應;同時,亦堅持維繫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現狀,並呼籲對岸正面思考兩岸良性互動之可能發展,共同尋求互動新模式,以回應兩岸人民及區域各方對臺海和平之期待。

二、有關我與教廷及中南美洲友邦之邦誼鞏固一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我與教廷之雙方關係良好且互訪頻仍,且教廷各機構與我合作密切,時常於我國舉辦國際活動。陳副總統前於民國105年9月赴教廷出席德勒莎修女封聖典禮,獲高度禮遇;教廷105年5月至本(106)年5月間,教育部長Giuseppe Card. Versaldi樞機主教、耶路撒冷聖墓騎士團總團長Edwin Card. O’Brien樞機主教,以及「世界主教會議」秘書長Lorenzo Card. Baldisseri樞機主教陸續來訪。另我與教廷長期以來亦合作進行多項人道援助計畫,積極回應教宗慈愛呼籲,濟助各地遭遇不幸之災民,如日本及厄瓜多震災等。教廷及受助國教區主教團領導人均對我國善行表達感謝,譽我為教廷堅實之人道慈善夥伴。未來我將持續強化高層互訪及宗教交流,積極參與教廷舉辦之國際活動,並致力增進與教廷人道救助合作,成為教廷與世界各國推展慈愛及促進和平不可或缺之合作夥伴。

(二)政府秉持「踏實外交」之原則,辦理「英捷」、「英翔」、「仁翔」等專案,規劃蔡總統及陳副總統訪問7個拉美邦交國,而外交部部長及次長亦先後出訪6個邦交國,表達我盼強化與友邦合作之善意,積極鞏固我與拉丁美洲友邦關係。另為增進與各友邦之合作關係,外交部已採取許多積極作為並逐步落實,包括擴大採購友邦產品、增加對友邦投資、參與基礎建設,並將相關合作經驗轉化為雙方產業之競爭力。未來將持續推動雙方高層互訪、企業投資與民間互動,並深化與各友邦在醫療、人力培訓、綠能、農業技術等領域之合作,建立互助互惠之永續夥伴關係。

三、我國推動新南向政策係為拓展具潛力市場及分散風險,提升對外經濟之格局及多元性,並非要取代大陸市場,亦非要與中國大陸之「一帶一路」競爭。政策推動以來,雙方貿易及投資均呈成長趨勢,各國亦持正面肯定態度,並表示合作意願。兩岸在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之經濟合作,各具不同條件及優勢,政府不排除在適當時機,就相關議題及合作事項,與中國大陸展開協商與對話,尋求各種合作與協力之可能性,促進互惠互利發展。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促進國內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41)

許委員就促進國內投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美國總統川普上任後,強調「美國製造」,對內減少政府管制,對外實行貿易保護措施,藉以引導製造業回流美國;亦讓臺灣業者重新思考全球布局策略,改變過去臺灣接單大陸生產並出口全球之經營模式,考量直接連結美國市場之布局,強化臺商與美國企業在原有領域之供應鏈合作,有助於強化其全球運籌能力。

二、擴大臺美投資合作,有助帶動我國商品與服務對美出口,對促進出口具正面效益,亦有助我產業全球布局。基於市場、全球布局及上下游供應鏈綜合考量,投資美國將擴大我商全球市場影響力,亦可深化臺美供應鏈結,有助國內產業升級轉型,融入美國在地價值鏈體系,並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

三、優化投資環境向為政府施政重點,行政院已啟動「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將誠實面對廠商投資遭遇之困難,化被動為主動,積極排除投資所面臨障礙,吸引外人來臺投資。此外,國營事業亦將扮演領頭羊角色,提出長遠計畫、積極投資,並如期如質完成,加速投資臺灣,帶動經濟發展。

四、改善國內投資環境之缺水、缺電、缺土地、缺勞工、缺技術人力等五缺問題,已列為行政院團隊高度重視及處理議題,行政院賴院長於本(106)年9月14日行政院會議宣布,未來將親自主持行政院重大財經會議解決五缺問題,建立制度性問題解決方案外,並已於本年9月27日主持第1場「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指示國發會、經濟部及人事行政總處相關機關,檢討招商中心之組成,期未來該中心涵蓋內政部、金管會等機關相關人員,以強化該中心招商動能。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對產業創新及數位轉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42)

許委員對產業創新及數位轉型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政府為協助產業創新及數位轉型,推動「5+2產業創新」、「數位國家.創新經濟(DIGI+)」等方案,配合國內法規制度鬆綁,將有助於完善適合產業創新、數位轉型的發展環境。

一、5+2產業創新計畫從既有產業優勢促進轉型加值

5+2產業創新計畫是以我國既有產業優勢為基礎,結合人才、資金、技術等資源,透過新科技(如物聯網、人工智慧等)的應用,協助產業朝智慧化、數位化方向發展。以「亞洲.矽谷推動方案」為例,運用台灣硬體產業優勢為基礎,藉由感測物件、網路、雲端平台,及大數據分析等物聯網科技,將硬體聯網轉為服務應用,除可協助製造、商業、交通等領域,發展創新服務模式外,亦有助於帶動半導體、晶片及平台服務等ICT業者轉型升級。

二、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DIGI+)協助產業數位轉型

為完善我國整體數位環境,本方案積極推動基礎設施、人才、新科技研發、網路社會、數位政府及城鄉發展等7項策略,以「數位創新支持產業轉型升級(DIGI+ Industry)」為例,藉由產學研跨域、跨業鏈結等方式,協助產業運用數位科技,進而提高產品價值(如智慧電網)或優化經營模式(如體驗經濟),應用於農業食品、交通運輸、綠能科技、物流零售等產業。

三、完備數位經濟與財經法規

未來政府將秉持興利、簡政、便民之原則,以推動人民有感的法規鬆綁為目標,優先由財經法規著手,並從檢視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函釋等規定做起,排除企業投資障礙,建立便民效能的法制環境。例如經濟部規劃修正「公司法」,將簡化公司設立流程,並使企業經營更加多元靈活。經濟部修正之「產業創新條例」已於今年3月完成一讀,將增訂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之創投事業採穿透式課稅、天使投資人租稅減免等租稅優惠,以協助新創事業募集資金。另外,金管會已研擬完成「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提供金融創新產品及服務測試環境,可望帶動新型態應用服務發展。綜上,政府除「5+2產業創新」、「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及法規鬆綁等措施外,也透過資金、人才等配套措施,建構完善產業的創新生態系統,同時也吸引微軟、高通及Facebook等國際企業來台進行創新投資,未來政府將持續努力,以創新帶動產業轉型及經濟成長。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拿出顛覆過去印象的亮點,思考如何提出臺美版的「百日貿易計畫」,對重大爭議提出具體時間表,或清楚表明不論是NAFTA或美日協定的可能內容,臺灣都一樣能做到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47)

許委員就建請拿出顛覆過去印象的亮點,思考如何提出臺美版的「百日貿易計畫」,對重大爭議提出具體時間表,或清楚表明不論是NAFTA或美日協定的可能內容,臺灣都一樣能做到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美中於2017年4月間川習會期間進行首次「全面經濟對話」並同意制訂「百日計畫」,盼於百日內達成若干階段性成果。嗣雙方於同年5月間公布「中美經濟合作百日計畫初步成果」,達成農產品貿易、能源、金融服務及投資等10項初步成果,惟同年7月召開之首輪美中全面經濟對話,並未公布進一步進展。

二、美國為我重要經貿夥伴,面對美國川普總統上任後各項經貿新政帶來之轉變(主張美國優先、強調公平貿易,頻繁運用貿易調查等政策),本部與我業者合作因應貿易調查、擴大雙邊產業合作、持續推動洽簽臺美雙邊經貿協定。此外,本部持續關注美國經貿政策,並透過駐外單位密集拜會美方產、官、學各界,蒐報並瞭解其等對於川普新政看法,邀請美方專家訪臺及規劃辦理研討會,建立新管道、結交新朋友,掌握川普經貿新政為臺美關係帶來之新契機,以開創對美經貿工作亮點。

三、本部近期對美經貿工作亮點:

(一)企業領袖訪美團:總統府何國策顧問本年6月份赴訪休士頓、華府及舊金山並出席投資美國高峰會(SelectUSA),我代表團為全球第二大,深獲美方重視,有效傳達臺美產業供應鏈互補、互利,擴大經貿合作共創雙贏之正面訊息。

(二)深化臺美產業連結訪美團:本部工業局本年8月份率團赴訪西雅圖等地產業聚落,並拜會微軟、波音等多家美方企業及州政府,並簽署多項合作備忘錄。將我國各項產業鏈結美國先進技術與創新產業聚落,為臺商在美國合作布局注入新動能。

(三)美洲招商團:本部王常務次長美花本年8月份率團赴訪加州矽谷及紐約等地,鎖定5+N產業創新及我國相關重點產業為目標,針對擁有關鍵技術之僑外商推動來臺投資,帶動我國產業升級及轉型,推升整體經濟繁榮與成長。

四、我政府將續於行政院層級盤點各部會對美經貿工作計畫,本部將配合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就經貿議題與美方對話,並將密切關注美國各項對外貿易協定,與各部會密切合作,開創臺美經貿關係新契機。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運用高齡人口之勞動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79)

許委員就運用高齡人口之勞動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我國人口結構變遷衍生相關議題,行政院已於「人口政策綱領」中,納入「擴大勞動參與」之政策內涵,期能積極開發與運用中高齡及高齡者之勞動力,並營造友善職場,延長中高齡在職期間,以提升國人勞動參與意願。

二、為促進中高齡勞工穩定就業,並強化其身心健康保護,營造健康、安全、友善之職場環境,勞動部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促進中高齡勞工穩定就業:

1.運用網實整合通路:透過全國300餘個就業服務據點及新北市、高雄市2家銀髮人才資源中心,協助55歲以上或已退休者就業,並運用「臺灣就業通」、24小時客服專線及4大超商1萬餘處門市之觸控式服務系統,提供相關就業資訊。另透過走動式及客製化服務等相關就業促進措施,提供就業協助及排除就業障礙。

2.推動中高齡職務再設計:提供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提供就業輔具、改善工作條件及調整工作方法與流程等職務再設計服務,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0萬元。民國105年計補助404家事業單位、1,649人。

3.強化中高齡人力資源運用:透過在職訓練,提升中高齡者工作技能,並運用個別化就業服務,提供職前訓練,輔以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僱用獎助及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措施,開發彈性工作機會,協助有就業需求之中高齡勞工就業,並鼓勵雇主運用中高齡人力。105年已推介16萬4,411人次就業。

4.研擬中高齡就業專法草案:已於105年10月邀集專家學者研訂草案內容,俟草案完成後將邀集勞資團體及相關機關研商討論,並廣泛蒐整各界意見,以積極凝聚社會共識。

(二)營造中高齡勞工健康、安全、友善之職場環境:

1.法規面:已修訂「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並透過規範雇主辦理職場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維護勞工身心健康與安全。

2.制度面:已擴增勞工健康服務體系與網絡,持續培育勞工健康服務相關專業人力,並透過專業輔導及提供經費補助等措施,強化企業改善工作環境及推動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之相關作為。

3.執行面:賡續開發相關技術工具,以協助雇主落實法規,並透過推動扶植中高齡示範企業與健康家族,以及舉辦示範觀摩活動等,精進企業多元預防策略與資源,強化勞工健康保護。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兩岸關係及恢復雙邊官方經貿協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81)

許委員就改善兩岸關係及恢復雙邊官方經貿協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兩岸經貿交流密切,有助雙方經濟發展,是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之重要因素;長遠而言,兩岸經貿往來合作,必須透過官方溝通協商,方能賦予制度性之保障及維持正向發展。

二、政府自民國105年5月20日以來,持續向陸方釋放善意,並依中華民國憲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令處理兩岸事務,維繫兩岸和平穩定,惟中國大陸以政治因素單方對臺採取緊縮作為,影響兩岸正常經貿往來。行政院陸委會與經濟部等相關機關除持續關注我方人民在大陸交流、合作或投資等相關情形外,亦呼籲陸方,應透過溝通化解分歧,推動兩岸交流與對話,保障廠商權益與民眾福祉。

三、兩岸民間產業交流已推動多年,目前兩岸協商工作雖暫時中斷,但已生效之協議仍繼續執行,且民間交流持續進行,產業各公、協會亦多次建議政府,可善用現有民間交流平臺,以「民間主導、政府參與」之模式,作為現階段兩岸經貿交流合作之彈性作法,不僅可持續深化兩岸產業各領域之合作,亦能避免不必要之政治干擾。兩岸經貿為兩岸和平發展之基石,期盼兩岸雙方能儘速恢復制度化協商溝通,促使兩岸經貿互利雙贏,造福兩岸民眾。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匯損與外資持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84)

許委員就匯損與外資持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國內上市(櫃)公司匯損問題,我國為一出口導向之經濟體,受國際匯兌影響程度較大,且由於全球政經情勢多變,企業宜關注匯率變化,妥適進行避險操作,以降低匯率波動之衝擊。經查國內上市公司本(106)年第2季淨匯兌損失為3,285億元,已較第1季淨匯兌損失3,770億元回升485億元之利益;國內上櫃公司本年第2季淨匯兌損失為64億元,已較第1季淨匯兌損失148億元回升84億元之利益,金管會將持續注意匯率變動對上市(櫃)公司後續影響情形。又,央行對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變化向極密切關注,若有不規則變化(如短期資金大量進出),導致匯率過度波動與失序,不利經濟與金融穩定時,將本於職責維持外匯市場秩序。

二、有關外資持股問題,我國資本市場因具競爭力、殖利率高,爰吸引外資投資,外資持股比率增加及股價上漲,亦有助於上市櫃公司降低籌資成本、激勵員工及讓股東實現資本利得等,金管會原則尊重投資人之投資決策及市場正常運作機制,將秉持促進資本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投資人權益之目標,持續推動各項措施以吸引我國、外國及各類投資人投資我國股市。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拖網漁船違規濫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96)

許委員就拖網漁船違規濫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自民國56年起即限制拖網漁船建造,同時依漁船大小限制拖網漁船之作業海域,66年訂定「臺灣省漁業管理辦法」,針對拖網漁業採設置禁漁區措施。精省後,由行政院農委會接續於88年依「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公告「臺灣地區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規範未滿50噸拖網漁船禁止於距岸3浬內作業,50噸以上拖網漁船禁止於12浬內作業,持續拖網漁船禁漁區一貫政策,迄今並未改變。

二、針對拖網漁船違規之累犯,行政院農委會已採取每次加重罰鍰之措施,惟仍有部分漁船持續違規,該會復於本(106)年3月28日修正公告「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違反者除依規定核處罰鍰外,並得依「漁業法」第10條規定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1年以下,情節重大者,得撤銷之,據以遏止經常性違規之累犯,並落實拖網漁業管理;此外,上開修正已大幅簡化相關違規要件,有利行政院海巡署蒐證取締作業。

三、另鑒於拖網漁船屢有以洗網為名,行禁漁區拖網作業之實,為使執法單位更易研判是否構成違規要件,前開修正公告第1點第1款及第2款規定,拖網漁船均不得於禁漁區內拖曳網具作業或投網、揚網(即放網),以防違規者規避處分。

四、又,為符合國際間針對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漁撈作業之補貼進行管制,落實用油補貼使用於合法漁撈作業,本年1月5日已修正發布「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規定經依「漁業法」第7章罰則(含違規拖網)處分者,應繳回該違規航次用油量補貼款,並停止補助漁業人3個月以上5年以下購買漁業動力用油之補貼款,以達嚇阻之效。

五、此外,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已成立漁業監控中心,該會正研議修訂「漁船違規拖網作業及從事未經核准漁業處分基準」,針對經常性違規拖網之漁船,除依規定核處罰鍰及收回相關漁業證照外,並需安裝漁船監控系統(VMS)始得出港作業,由監控中心人員24小時監控其船位,倘發現有於禁漁區作業之跡象,即可通報執法機關即時前往取締或蒐證,以提升執法強度,嚇阻經常性違規漁船,維護沿近海漁業資源永續。

六、再者,行政院海巡署將持續統合海上、岸際及空中執法能量,嚴格取締違規作業漁船,以確保我國周邊海域資源永續利用,維護合法漁民作業生計;且為能進一步強化「取締違法、保障合法、維護海洋資源」之執法作為,該署已規劃建構包含航速45節執法艦艇,並將引進「紅外線熱影像系統」、「UAV無人飛行載具」等高科技裝備輔助執法,積極建構立體監偵幕,迅速掌握犯罪跡證,提高違法舉證證據力,結合三道防線運用,以澈底、有效查緝不法。該署勤務執行方式如下:

(一)為整合現有勤務能量,現已完成建構「雷達監偵、守望監視、岸際巡邏」之三層監偵幕,如發現疑似違規作業目標,即派遣線上巡邏艇前往查處。

(二)對違規拖網熱點區域,已要求所屬重新部署海巡隊艦艇位置,安檢單位針對漁船出港後即通報雷達,對進入3浬內之目標即全程納入監控,再由調整位置之海巡艦艇迅速前往查察。

(三)海巡隊已與漁會、海岸電臺宣導報案通聯機制,漁民發現海上違法、大陸漁船越界等情事,除撥打118報案專線外,必要時可透過無線電即時通報該署線上海巡艦艇前往處理。

(四)安檢人員於港口嚴格把關,對於雷達通報需加強安檢者,均予以發動檢查,使船舶進港無法心存僥倖,必要時聯合漁政機關人員共同查處,提升執法效能。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我國資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93)

許委員就改善我國資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資通安全處查復如下:

一、針對各政府機關發生資安事件,導致個人資料遭外洩或其他嚴重情節時,本處均立即啟動專案會議,實施資安稽核進行事故檢討,並透過全年常態模式辦理資安稽核及網路攻防演練作業,以提升機關資安防護與意識,逐步強化機關資安防護能量。有關近期全球爆發加密勒索軟體大規模攻擊事件,行政院隨即發布資安警訊通知各機關加強防護,確認所有電腦作業系統更新至最新狀態,經統計僅少部分醫院、學校、政府機關及台電公司受影響,且多屬行政用途電腦,無涉機敏資料,亦未影響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作。

二、面對日益嚴峻之資安威脅與挑戰,行政院刻正研擬「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106年至109年)」,擘劃未來4年國家整體資安策略發展藍圖,並作為推動我國資安相關工作之上位政策依據,重點如下:

(一)完備資安基礎環境:「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已於本(106)年4月28日送請貴院審議,相關子法並將分階段推動實施,賦予各機關、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及公營事業等,具備資安維護義務之法律基礎,做為後續推動國家資安工作之基石;推動物聯網資安產品驗證標準及建立資安認驗證機制,並保障寬頻網路穩定安全之應用環境,以建構安全可信賴之網路空間;推動政府機關導入資安治理制度,提升政府機關資安治理成效與防禦能量。

(二)建構國家資安聯防體系:推動各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完成領域資訊資產盤點及資訊資產風險評估,以有效控管資安風險;結合國內產業與民間社群能量,推動國內外公私協防與互惠機制,擴大資安聯防綜效;透過研析新型態網路犯罪手法、跨域統合鑑識資源及建構網路跨境追查環境等,提升新型態網路犯罪案件偵辦能量及效率。

(三)推升資安產業自主能量:為發展國內新興資安產業生態鏈、創造經濟產值,分別透過需求鏈結、產業升級及關鍵技術研發等面向,提升資安產業發展能量。

(四)孕育優質資安人才:透過推動大專院校增設資安學程、辦理國際資安競賽、培育產業所需資安頂尖人才及推動政府機關設置資安專責人力等措施,加速培育資安人才。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空氣污染防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9)

許委員就空氣污染防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以民眾健康為出發點思考,於近期推動14項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優先著重於民眾所關切PM2.5污染改善。依據空氣品質模式分析我國境內細懸浮微粒PM2.5污染來源結果,主要可分為工業源(如電力設施、鍋爐、鋼鐵業、石化業、水泥業、化學製品製造)、移動污染源(如交通工具)及其他逸散污染源(如餐飲油煙、營建揚塵、露天燃燒),爰針對前開三大主要污染來源,加強整合跨部會量能,採獎勵補助與法規管制併行方式,全力改善空氣品質。相關部會積極自多面向推動空氣污染物減量策略,包括電力設施管制、鍋爐管制、農業廢棄物燃燒排煙管制、營建及堆置揚塵管制、餐飲油煙管制、改變風俗習慣管制、淘汰一二期柴油大貨車、三期柴油車加裝濾煙器、汰除二行程機車、港區運輸管制等。

二、空氣污染物之產生與能源使用、產業製造、交通運輸、農業廢棄物燃燒、建築營造、民眾活動等許多面向密切相關,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針對電力設施、鋼鐵及鑄造業、石化工業、水泥業、玻璃業等各類工業製程,考量其空氣污染排放特性訂定管制標準,且隨著最新污染防制技術發展逐期加嚴。長期從能源、產業、交通、農業及國土規劃及教育等面向著手,由源頭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三、此外,經濟部在不犧牲環境之前提下,協助石化、鋼鐵、水泥、能源等基礎產業投資帶動轉型,從而加速改善污染,使產業與環境雙贏,構想將以2階段改善產業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第1階段將推動業者規劃高值化轉型與汰舊換新,引進高附加價值及低污染排放之製程設備;第2階段產業將可逐步替代效能不彰及污染排放較大之舊有製程,加速降低污染排放,使產業可配合未來環保法規逐步加嚴趨勢,並避免重大經濟衝擊,達成經濟與環保雙贏之目標。

四、另環保署民國104年6月30日會同經濟部公告實施「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規定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而為妥善管理移動污染源取得之來源資格與抵換使用範圍,環保署於本(106)年5月訂定「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移動污染源減量抵換處理原則」,針對抵換方式有嚴格之限制。經濟部及環保署將積極與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充分溝通與協調,使關鍵之重大投資計畫於環境保護、經濟發展間取得平衡,謀取全民最佳利益。

(五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美國「主要貿易夥伴外匯政策報告」將我列入觀察名單之衝擊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0)

許委員就因應美國「主要貿易夥伴外匯政策報告」將我列入觀察名單之衝擊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美國財政部以3項指標評估其12個主要貿易對手國是否採行不公平匯率政策,去(105)年10月報告列入觀察名單6個國家中,有5個國家達到2項指標之門檻值,臺灣是其中之一;本(106)年4月報告,臺灣由前次報告之2項減為1項,僅餘龐大經常帳順差1項指標,對於持續匯市淨買入金額逾GDP2%之指標則未達到門檻值,顯示央行多次與美國財政部密切溝通,已獲成效,並將持續與美國財政部進行溝通。又,面對國內外經貿及金融環境之變化,國內業者宜審慎因應匯率波動之風險,妥適避險,央行將密切關注美國經貿新政之後續發展,如因全球金融市場大幅震盪,致新臺幣匯率過度波動與失序變動,有不利經濟金融穩定之虞,央行將本於職責維持外匯市場秩序。

二、有關美牛與美豬進口問題,政府將國人飲食安全無虞列為首要考量,以科學證據為基礎進行風險評估,未完成風險評估前,反對國內與進口豬肉含有萊克多巴胺。目前僅針對乙型受體素供作牛隻使用之「含藥物飼料添加物」解除禁令,豬隻及其他畜禽不得使用;牛隻使用之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在未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核准登記前,仍不得使用於國內牛隻。政府將持續推動乙型受體素源頭管理措施,針對豬隻上市前及畜牧場進行抽驗工作,加強違法殘留監測及查核。

三、有關基改食品進口規範問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業規定,輸入供人食用(含販售)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須依輸入規定向衛福部食藥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並檢附基改及非基改相關證明文件,經查驗合格(包括中文標示)始得輸入。該部並與經濟部、財政部等共同研商增列專屬輸入稅則號列,由經濟部國貿局公告新增基因改造與非基因改造專屬號列、衛福部食藥署辦理輸入查驗之輸入規定,專屬號列及輸入規定同步正式實施。此外,並已公告要求食品業者依規定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

四、為維護學生飲食健康與安全,「學校衛生法」修正條文第23條第3項已增列學校供應膳食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初級加工品,以確實把關校園食品安全。教育部就校園午餐食材安全部分,已督導學校納入契約,據以規範廠商。另,衛生福利及農業單位均依法加強抽檢抽驗校園食品及食材,確保校園飲食安全。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恢復兩岸制度性協商及放寬陸資來臺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90)

許委員就恢復兩岸制度性協商及放寬陸資來臺投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國大陸是我第1大出口市場及進口來源,以及最大海外投資地區,目前兩岸貿易持續成長,本(106)年1月至8月我對中國大陸出、進口分別成長20.82%、10.85%,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亦持續執行。有關ECFA後續協議之推動,為落實「公開透明、人民參與、國會監督」之原則,對於兩岸相關經貿協議之後續處理或協商,將優先推動「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完成立法,俟完成立法後,再依據該監督條例相關規定,進行後續協商工作。

二、政府推動兩岸經貿發展,係秉持追求整體對外經貿平衡之原則,採穩健、漸進方式循序推動,審慎規劃運用兩岸經貿之互補互利關係,配合兩岸經貿政策及國內產業發展需求,持續檢討陸資來臺投資政策。目前累計3個階段開放陸資來臺投資項目,製造業已開放201項,開放幅度達95%;服務業已開放160項,開放幅度達51%;公共建設(非承攬)已開放43項,開放幅度達51%。經濟部將採循序漸進開放原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並評估陸資來臺投資對臺灣整體經濟、產業及社會之衝擊與影響,進行相關規範之檢討。

三、臺灣是小型經濟體,經濟成長需靠對外貿易,協助業者尋找多元市場是政府努力方向,而推動新南向政策是為業者爭取多元商機,並非取代中國大陸市場。政府將持續對中國大陸展現善意及彈性,維繫兩岸既有互動機制,亦呼籲中國大陸應與我方透過溝通化解分歧,推動兩岸交流與對話,促使兩岸經貿互利雙贏,造福兩岸民眾。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透過政策協助,集中資源輔導中小企業上架國際電商平臺及協助行銷,並提供跨境電商訓練協助年輕人進軍電商產業或支持其創業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89)

許委員就建請透過政策協助,集中資源輔導中小企業上架國際電商平臺及協助行銷,並提供跨境電商訓練協助年輕人進軍電商產業或支持其創業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平臺國際化,協助電子商務平臺拓展境外市場,本部商業司業輔導臺灣電商平臺業者找尋當地金、物流支援服務商,並協助我國平臺業者在目標市場舉辦行銷活動,以平臺力量帶動臺灣品牌業者及網路服務業者一同前進星、馬、印、泰等東協市場及大陸地區,具體作法如下:

(一)對大陸地區:採行在大陸地區的電商平臺上設立臺灣專區的模式,並透過聯合活動行銷臺灣商品。

(二)對東南亞市場:針對東南亞星、馬、泰、印等東協市場消費者進行調查研究,了解當地市場消費者偏好,並發掘臺灣明星商品。輔導電商平臺結合臺灣明星商品,舉辦聯合社群行銷活動,提升臺灣電商平臺及明星產品知名度和流量,另委請熟稔東協市場的專業律師和會計師擔任顧問,提供國內電子商務業者諮詢服務。今(106)年度已促成與海外平臺合作對接計12案,並帶動臺灣商品出口,輔導300家品牌業者、12萬個品項至境外市場銷售。

二、為了發掘國內更優秀且具潛力之創新服務,自97年起本部商業司即規劃籌辦「IDEAS Show網路創意展」,打造國內網路服務發表平臺,在IDEAS Show創業發表活動中除提供團隊產品發表、資金募集、媒體曝光、夥伴媒合外,每年亦吸引來自日本、韓國、美國、中國大陸及東南亞等地的創業團隊及創投來臺參與盛會。透過IDEAS Show網路創新創業的培育輔導機制,發掘許多優秀臺灣網路創業團隊,截至今年8月共促成40家新創團隊參與育成輔導,並帶領18個團隊前往新加坡、中國大陸等參加國際育成、發表或創投媒合活動,累計促投金額達新臺幣14.6億元。本年再度與APEC合作,共吸引10組國際新創團隊展現創意與活力,另有14個經濟體參與IDEAS Expo網路博覽會。

三、為使廠商可在網站刊登產品並向全球展示,海外買主也可以直接向我國廠商發送採購詢問函,促成網路採購商機。本部委由外貿協會經營我國最大之B2B產品資料庫及貿易總入口網站「台灣經貿網(Taiwantrade)」。目前計有7萬家出進口廠商資料、展示逾60萬項產品型錄、每年瀏覽約3,400萬人次。「台灣經貿網」亦藉由同業與異業之策略聯盟,提供廠商多元及優惠的物流、金流、第三方認證等服務。今年1月至8月,累計促成B2B採購商機9億8,067萬美元。相關推動作法如下:

(一)以在地語系網站推廣我國產品:選定資通訊、汽車零配件、機械、手工具及綠能等多項臺灣優勢產業,在「台灣經貿網」建置俄語、印尼語、越南語、泰語等10個在地語系子網,以貼近當地買主並強化交流。

(二)簽署電商合作備忘錄:「台灣經貿網」已與越南、哥倫比亞、美國、日本、德國、印度、新加坡等國家之貿易推廣組織或網站簽署備忘錄,互相推廣商品及提供貿易資訊。

(三)藉由社群媒體操作,提高臺灣商品之國際能見度:「台灣經貿網」自105年起透過FB、twitter、Linkedin與Youtube,強力推廣臺灣產業訊息,另於FB投放圖片式產品廣告,加強曝光臺灣廠商及產品。截至今年8月透過社群媒體造訪「台灣經貿網」之新南向地區流量,約占整體新南向地區流量之12.5%,較105年同期成長1.7倍,其中新南向市場粉絲占8成,顯示社群媒體行銷已有實質效果。

四、在運用產學合作深耕電商人才方面,本部以「台灣經貿網」為跨境電商實作場域,透過辦理「台灣經貿網校園電商競賽」,與臺北商業大學合作優化廠商網站內容,以及提供學生至「台灣經貿網」實習機會等作法,協助我國廠商解決電子商務運作人才不足的問題及提升企業網站營運績效,同時提升學生網路行銷實務經驗。

五、為協助中小企業建構電商能力,本部每年辦理電商研習,包括線上教學、電商總裁班、在職人才培訓班等課程,並邀請全球知名電子商務及網路業界重要人士來臺分享產業趨勢,例如:今年9月27日至28日辦理「DATE SUMMIT 2017數位商務大趨勢─國際匯壇」,邀請包括Line、Facebook、可口可樂、Google、Mircrosoft、Amazon等11國27位知名電商企業代表來臺演講,參與廠商1,500人次。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行政院應先促成臺美雙邊投資協定(BIA)簽訂,再努力談判臺美自由貿易協定及吸引外人投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9)

許委員就建請行政院應先促成臺美雙邊投資協定(BIA)簽訂,再努力談判臺美自由貿易協定及吸引外人投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川普貿易新政

美國川普總統新政係以「美國優先」為施政主軸,包括推動製造業回流、興建基礎設施、購買美製產品、退出TPP並重啟NAFTA談判、洽談雙邊經貿協定等。由於其策略較偏重美國自身利益的維護,各盟國無不審慎因應,目前正在談判中的NAFTA重大爭議包括汽車原產地規則、爭端解決機制以及是否訂定五年落日條款,均可看出不同於以往的做法。

二、臺美經貿互動現況

(一)我國為高度外貿導向國家,積極參與國際經濟整合向為重要經貿政策方向,包括推動與美國簽署雙邊貿易協定。惟由我方收集之資訊可知,目前美國外貿政策在亞洲地區,除因應美中、北韓、美韓自由貿易協定重談時重大爭議題外,其對外談判人事佈局仍未到位,人力亦力有未逮,故不論是臺美自由貿易協定或BIA,短期內均恐非美國優先處理事項。

(二)美國為我第2大貿易夥伴,也是最重要的技術來源,我企業赴美投資主要考量貼近市場、全球布局及上下游供應鏈關係,並期望掌握美國本土最新技術研發趨勢及人才。因此,政府全力鼓勵企業優先投資臺灣,惟若企業基於全球布局或擴大市場等考量而前進海外市場,對整體產業發展應同具正面效益。

(三)政府除將在「臺美貿易投資架構協定(TIFA)」下持續與美方進行經貿諮商外,也將利用其他合作平臺積極強化臺美間各項經貿與產業合作,如:SelectUSA投資高峰會、臺美企業聯誼活動、臺美企業論壇、美國商機日及組團訪美等,以有效傳達臺美產業供應鏈互補、互利,擴大經貿合作共創雙贏之正面訊息。

三、未來推動方向

國際情勢變化迅速,許多工作並非短時間內可見成果,政府一向積極努力推動加入TPP 11及與美國洽簽雙邊貿易協定,並與各利害關係方保持聯繫,表達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積極意願。未來,政府將因應國際情勢變化調整推動策略,以為我國民創造最大利益,確保我經貿長遠發展。

四、至有關吸引外人投資問題一節,促進投資拼經濟向來是本部重要政策目標,配合行政院跨部會投資平臺會議之設置,已於105年10月6日完成轉型設置「招商投資服務中心」(簡稱招商服務中心),強化投資單一窗口全程客製化服務,加速協助投資案落實,相關作法摘述如次:

(一)盤點國內重大經建或投資計畫所衍生之商機:盤點包括綠色能源、亞洲矽谷(物聯網)、生物科技、智慧機械及國防等5+N產業創新重點發展項目,及智慧城市、離岸風力發電、ICT與半導體等重大計畫,篩選可供廠商投資的重要商機,作為招商誘因,擴大廠商在臺投資。

(二)強化單一窗口全程暨專人專案專責投資服務:包括投資前的協助資料蒐集、合作廠商媒合、土地及水電等公共設施的取得等;投資中證照申請、優惠申請等;投資後之營運障礙排除、協助擴大營運規模及新創投資等,使企業投資順利。

(三)24小時回復網實合一機制:招商投資服務中心將分析個案問題回復投資者,後續視個案問題提供廠商客製化服務與所資訊。

(四)提升層級跨部會排除投資障礙:對於投資案涉及其他部會或地方政府重大投資障礙者,將召開跨部會協助解決。

(五)協尋土地供給資訊強化媒合服務:整合政府部門、縣市政府、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公會等單位土地供給資訊,提供多元土地媒合管道。

五、針對投資環境不足之補強部分,國內投資遭遇的缺地、缺人(工)、缺水、缺電等問題,本部已研擬短中長期突破性作法,加速排除投資障礙,帶動企業全面投資臺灣。在缺地方面,主要透過提供產業用地、活化用地利用策略釋出用地,預計2年內將釋出約604公頃;在缺人(工)方面,係透過盤點產業各階層人才(力)需求,協助廠商增加人力資源;在缺水方面,藉由長短期多元開發及管理策略,預計未來供水缺口可由每日80萬噸縮減至每日18萬噸,再透過強化需求面管理,可使產業用水更加穩定;在缺電方面,以長短期供需面措施相互搭配,戮力達成建置適足備用容量。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升我國投資動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9)

許委員就提升我國投資動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改善國內投資環境,提升我國投資動能,行政院已於近日由賴院長召開「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第1次會議,將由以下方面推動:

(一)持續加強執行公共建設支出,使整體公建支出經費順利執行完畢。

(二)為確保電力供應、交通運輸等相關基礎建設計畫如期推動,國營事業每項計畫均有一位副總經理督導,逐案列管、定期檢討,並建立預警機制,在推動重要投資計畫遭逢困難時,政府相關部會將協助儘早化解困難。

(三)經濟部招商中心提供單一窗口與專人服務,將主動、積極協助解決每一項投資案之困難,以加速投資案進行。

(四)未來將每2至3週不定期召開「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除協助解決「五缺」問題,亦將就當前民間投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等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二、政府為促進產業升級轉型,持續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以及完善公共基礎建設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期呈現臺灣產業創新動力與投資環境優勢,厚植整體經濟成長潛能。此外,為提升產業競爭力,亦持續在企業投入創新活動、無形資產流通運用、產業人才資源發展、資金協助、產業投資、產業永續發展環境及土地提供等各方面提出具體措施,並運用租稅、補助、輔導及低利融資等多元化政策工具,誘導企業持續投入創新研發等活動;另就綠色能源、亞洲矽谷(物聯網)、生物科技、智慧機械及國防等5+N產業創新為臺灣重點發展項目,提供廠商投資商機及示範場域,積極篩選產業鏈所需之國際關鍵技術擁有者吸引來臺投資。

三、經濟部為提供來臺投資外商高效率之投資窗口服務,於民國105年10月6日設置「經濟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針對廠商投資過程中可能遭遇水、電、土地、人力等問題,個案提供協助解決:

(一)強化單一窗口全程暨專人專案專責投資服務:包括投資前之資料蒐集、合作廠商媒合、土地及水電等公共設施取得等;投資中之證照申請、優惠申請等;投資後之營運障礙排除、協助擴大營運規模及新創投資等,使企業投資順利。

(二)24小時回復網實合一機制:招商投資服務中心於收件後,將分析個案問題回復投資者,後續視個案問題提供廠商客製化服務與所須資訊。

(三)提升層級跨部會排除投資障礙:對於投資案涉及其他部會或地方政府重大投資障礙者,將由經濟部部長召開跨部會協助解決,如仍無法解決者,則由行政院跨部會會議處理,以加速投資案件進行。

(四)協尋土地供給資訊強化媒合服務:經濟部整合政府部門、縣市政府、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公會等單位土地供給資訊,協尋合宜用地,藉以提供多元土地媒合管道。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0)

許委員就改善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優化投資環境向來是政府施政重點,行政院已召開「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將誠實面對廠商投資遭遇之困難,積極排除投資所面臨障礙,促進民間投資。在公共建設方面,國營事業將扮演領頭羊角色,提出長遠計畫、積極投資,如期如質完成,同時透過公私協力合作,引進企業經營理念,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號召各界共同投資臺灣。此外,為加速國內產業創新升級,政府已規劃「5+2」產業創新計畫,並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引導民間資金共同投資,為扮演投資點火角色,國家級投資公司(台杉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由國發基金參與投資40%股權,未來將優先募集物聯網、生技及其他「5+2」產業創新投資基金。

二、為打造安全永續生活環境,政府刻正全力推動能源轉型,過程中已兼顧穩定供應民生、產業及經濟發展之電力需求。目前因應能源轉型初期,電力供應較為緊澀,經濟部將加速推動台電機組設置、民營電廠(IPP)擴建等供給面措施及強化用戶需量管理、時間電價等需求面措施。短期將從供給面積極協調汽電共生業者,在用電尖峰時段增加發電及加速新機組設置,確保電力穩定供應,同時從需求面強化需量競價措施誘因,引導用戶在尖峰時段減少用電。中長期將以完成能源轉型為目標,推動電廠汰舊換新、增建天然氣接收站、推廣再生能源發展等,提高電力供應多元性。

三、經濟部為提升廠商投資意願,加速協助投資案落實,已於民國105年10月6日設置「招商投資服務中心」,強化投資單一窗口全程客製化服務,相關招商作法如下:

(一)盤點國內重大經建或投資計畫所衍生之商機:針對綠色能源、亞洲.矽谷(物聯網)、生物科技、智慧機械及國防等5+N產業創新為臺灣重點發展項目,提供廠商投資商機及示範場域,積極篩選產業鏈所需之國際關鍵技術擁有者吸引來臺投資。

(二)強化單一窗口全程暨專人專案專責投資服務:包括投資前之資料蒐集、合作廠商媒合、土地及水電等公共設施取得等;投資中之證照申請、優惠申請等;投資後之營運障礙排除、協助擴大營運規模及新創投資等,使企業投資順利。

(三)24小時回復網實合一機制:招商投資服務中心於收件後,將分析個案問題回復投資者,後續視個案問題提供廠商客製化服務與所需資訊。

(四)提升層級跨部會排除投資障礙:對於投資案涉及其他部會或地方政府重大投資障礙者,將由經濟部部長召開跨部會協助解決,如仍無法解決者,則由行政院跨部會會議處理,以加速投資案件進行。

(五)協尋土地供給資訊強化媒合服務:經濟部整合政府部門、地方政府、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公會等單位土地供給資訊,協尋合宜用地,藉以提供多元土地媒合管道。

四、至許委員所提扭曲稅制導致資金外流一節,按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採屬人主義,營利事業應就其境內、外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依「所得稅法」規定採屬地主義,僅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惟自99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海外所得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我國參考國際反避稅制度,105年7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第43條之4,建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本(106)年5月10日修正公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訂定個人「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施行後將可適度防杜藉營利事業或個人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境外公司,資金滯留境外規避我國稅負情形。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臺美經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2)

許委員就強化臺美經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美國係我國第三大出口市場,川普總統主張公平貿易與推動美國製造,恐將影響我國對美直接出口,且中國大陸係我國最大出口市場,美中貿易關係變化亦將間接影響我國對陸出口。此外,美國已展開海外鋼鐵、鋁材進口等貿易調查,課徵反傾銷稅,將直接衝擊我外銷導向產業;同時美國刻正針對中國大陸強迫技術轉移與竊取智慧財產權啟動「301條款」調查,我國廠商利用中國大陸加工再出口之貿易分工模式,在美中貿易摩擦下可能受波及。

二、為加強我國與全球及區域之鏈結,以利經貿順利發展,並塑造公平競爭環境,行政院於民國105年9月成立「經貿談判辦公室」,負責推動與統籌規劃對外經貿事務,亦有「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會議等臺美雙邊貿易對話平臺,進行雙邊貿易障礙之排除,並積極推動與美國洽簽相關經貿協定,包括「臺美雙邊貿易協定」(BTA)等。未來政府將維持與美國積極互動之經貿關係,包括持續強化雙向經貿交流活動,例如參與Select USA論壇、農產品採購團及製造業Connect USA訪團等,並利用TIFA會議等管道,處理臺美雙方共同關切之經貿議題,以及討論任何可能加深雙方合作之方案。

三、川普總統於競選時即高度關注美國之貿易逆差,上任後要求美國商務部及貿易代表署撰寫「重大貿易逆差綜合報告」,美國商務部就本案徵求書面評論意見並將舉行聽證會。

我國評論已由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廣泛徵詢產、官、學界意見,完成後提供美國商務部參考。該評論重點強調臺美貿易關係具有明顯互補性,臺美貿易順差實係產業垂直分工健康互補之故,雙邊經貿互動互惠互利。未來政府將持續與美國保持密切聯繫,提供必要資訊以釐清產業現況及雙方貿易結構;多年來許多美商已在臺灣深耕,公平競爭臺灣市場商機,臺灣亦相當重視公平貿易原則,我國並未有藉不公平貿易障礙以獲取廠商競爭優勢之情事。

四、經濟部配合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之協調分工機制,針對以下事項持續深化臺美雙邊經貿關係:

(一)協助我廠商因應美國對我之貿易救濟調查:對於受調查業者提供諮詢,協調相關單位及廠商研擬應訴內容與回復問卷,透過駐外單位向美方提出答辯及必要時要求與美政府舉行諮商。

(二)協助我業者對美拓銷:透過籌組拓銷團、補助我公協會組團赴美參展,以及邀請美國買主來臺採購等方式辦理。

(三)推動臺美產業連結:美國為我主要技術來源國,經濟部定期組團協助我廠商赴美考察,在雙方已密切之供應鏈合作關係上,尋求新的合作商機並協助我業者直接與美國市場連結。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國大陸市場對美開放之衝擊與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10)

許委員就中國大陸市場對美開放之衝擊與影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106)年4月川習會期間,美中雙方宣布建立包括「全面經濟對話」在內之4項高階層對話機制,另同意推動「百日計畫」(100-Day Action Plan),以增加美國對中國大陸出口,並減少雙方高達3,470億美元之貿易赤字。嗣美中於本年7月19日召開首輪美中全面經濟對話(CED),惟會後雙方並未公布任何有關「百日計畫」進一步進展或其他會談成果,顯示美中雙方在經貿議題上仍存有歧見,而北韓等區域議題,更為美中關係帶來諸多不確定性。相關機關將持續關注美中經貿關係發展,密切掌握其對臺美整體關係及對我國內相關產業之影響,以即時因應。

二、美國是我第二大貿易夥伴,臺美經貿關係對我經濟發展及參與國際經貿具有重要意義。

為因應川普政府之經貿新政,我將善用既有之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會議與「數位經濟論壇」(DEF)等溝通平臺,與美方持續就雙邊經貿議題進行協商,另透過駐美代表處,積極與美國白宮、商務部及貿易代表署等行政部門建立有效互動,配合我對美國國會之整體遊說策略,為推動洽簽臺美「雙邊貿易協定」(BTA)累積動能。政府在強化對美經貿關係同時,亦將兼顧保障國人健康與國內產業發展,在是否開放美豬進口議題上,將持續透過臺美TIFA會議等管道,積極向美國各界說明我國人飲食習慣及對食安問題之重視,期盼美方瞭解我國尊重國際標準之立場,以及願意面對問題持續溝通之努力。

三、此外,為因應中國大陸市場對美開放可能對我帶來之影響,經濟部將協助業者尋找多元市場,並積極增加對美直接出口,以減緩衝擊,相關措施如下:

(一)協助業者尋找多元市場:

1.密集辦理展團拓銷、買主來臺採購、實虛通路拓展等拓銷活動。

2.建構廠商出口能量,提供出口所需資訊、資金、人才及輔導,運用大數據分析潛力市場及適銷產品,以精準行銷。

3.經濟部及外貿協會120個海外據點提供駐地商情及拓銷服務。

4.選拔臺灣精品作為推廣標的,運用多元整合行銷傳播工具,提升我國產業優良形象。

(二)積極增加對美直接出口:

1.籌組拓銷團,本年針對美國市場之智慧製造、機械、生技醫療及內需等商機,規劃15項海外拓銷活動,包括美西光電展、消費電子展、生物科技產業展等。

2.補助我公(協)會組團赴美參展,本年共補助40家公(協)會參加美國冬季戶外用品展、全美五金展等52項國際展。

3.邀請美國買主來臺採購,針對我優勢產業,規劃包括美國商機日等買主來臺採購洽談活動。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一帶一路」及「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之發展調整經貿外交策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11)

許委員就因應「一帶一路」及「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之發展調整經貿外交策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國大陸發展「一帶一路」戰略,旨在為抗衡大國區域戰略布局、解決國內產能過剩問題,並與沿線國家建立合作關係,以提高其在全球之政經影響力。鑑於「一帶一路」涉及層面廣泛,且相關建設資源多掌握在中國大陸國企手中,臺商有無機會參與,尚待觀察。相關機關將持續關注「一帶一路」最新進展及推動之具體措施,以及相關國家參與情形,以評估對我臺商投資經營布局造成之影響,並研擬因應方案,確保臺商權益。

二、我國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該政策係為拓展具潛力市場及分散風險,提升對外經濟之格局及多元性,並非要取代大陸市場,亦非要與中國大陸之「一帶一路」競爭。政策推動以來,雙方貿易及投資均呈成長趨勢,各國亦持正面肯定態度,並表示合作意願;未來將持續推動產業人才發展、醫療衛生合作及產業鏈發展、產業創新合作、區域農業發展、新南向論壇及青年交流平臺等旗艦計畫,深化與新南向國家之鏈結及合作。另兩岸在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之經濟合作,各具不同條件及優勢,政府亦不排除在適當時機,就相關議題及合作事項,與中國大陸展開協商與對話。

三、至有關TPP後續發展及經貿外交策略調整一節,美國於本(106)年1月30日退出TPP後,即由日本接手主導推動,目前11個TPP會員已同意評估推動TPP協定儘速生效,預訂於本年11月亞太經合組織(APEC)領袖會議前完成,並強調未來TPP擴大,將納入能夠接受TPP高標準之經濟體參與。依據TPP現行條文,該協定開放給任何APEC成員之國家或經濟體,以及會員同意之其他國家或經濟體加入,是以我國具備參加資格。日本已就我國未來參與TPP傳達正面訊息,未來將持續密切注意包括TPP在內各種區域經濟整合之進展,不放棄任何可能參與機會,並透過現有雙邊對話機制,營造友我氛圍,同時藉由雙邊(官方或民間會議)、世界貿易組織(WTO)及APEC等各種國際場域,多面向開展與主要貿易夥伴如美、歐盟、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成員等之合作關係,深化雙邊互惠連結,並加強透過經貿對話機制,以逐步推動洽簽「投資保障協定」(BIA)及「經濟合作協定」(ECA)。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扭轉兩岸僵局改善我對外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18)

許委員就扭轉兩岸僵局改善我對外關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推動對外關係及有尊嚴參與國際組織與活動,是臺灣人民共同期待,也是我們的權利與義務。中國大陸長期以來在國際間操作「一中原則」,拒絕面對中華民國存在事實,以零和思維打壓我國際參與,是我朝野與民眾共同面對之問題。兩岸關係是相互影響下之結果,無法單靠一方努力來達成。中國大陸必須嚴肅體認其對我打壓威嚇之負面作為,完全不利雙方良性互動,也勢將對未來兩岸關係發展造成影響,北京方面應正視臺灣民意,改變對臺僵化思維,並以務實、理性態度,透過不設任何前提之對話溝通,化解雙方分歧,並共同思考兩岸互動新模式,以共同維護臺海和平穩定。

二、中國大陸打壓我國際外交活動空間從未間斷,近年來且有變本加厲趨勢,為維護並增進我國外交利益,政府未來亦將秉持踏實外交理念,遵循透明問責良治之援助原則,持續全力鞏固我國身為國際社會一員應有之尊嚴、地位與權益。如我雖然無法參加WHA第70屆大會,惟仍由衛福部陳部長率「世衛行動團」赴日內瓦,於WHA期間透過召開國際記者會、舉行雙邊會談,以及酒會、座談會等方式向國際發聲,並在短時間內洽獲友邦提案,並獲友邦及理念相近國家堅定支持。

三、「新南向政策」強調我與夥伴國建立「互利互惠」之區域鏈結,與中國大陸「一帶一路」不存在競合關係,係以人為本及雙向交流之政策,將有助開啟臺越兩國全方位合作關係之可能,也獲得越南政府歡迎、支持與期待。未來政府將持續深化及廣化與越南等新南向國家之全方位實質合作關係。

四、東協是我國第2大貿易夥伴,也是我商對外投資重要目的地,推動我與東協各國簽署經濟合作協定(ECA)向為我政府長期努力目標。我藉由與東協各國部長、次長及局長等各層級雙邊經貿平臺,持續說明洽簽ECA對於雙邊經貿具互利互惠效益,爭取支持;並藉由APEC會議期間雙邊會談之機,洽請各國支持我案。另為逐步建構簽署ECA有利環境,外交部全力配合相關部會進洽各國簽署及更新包含投資保障協定、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產業合作、中小企業合作等各類型經貿協定,藉由深化與個別國家經貿關係,營造利我條件;並強化我對東協各國國會、政黨及學界遊說工作,促請渠等向行政部門表達對我案之支持。另亦藉由各類拜會、座談及研討會等,與駐地學界就我案交換意見,爭取支持,塑造輿論。

五、至斐濟裁撤駐華貿易暨觀光代表處一事,據悉係因斐濟內部本有定期檢討駐外館處運作績效機制,因其外交資源有限,本其國家利益為優先考量,在能力範圍內作其認為最具效率之配置,此亦有前例。我謹慎看待斐濟裁撤代表處一事,並請駐處持續加強推動與斐濟各項實質交流與合作,以期續深化我與斐濟雙邊實質關係。

(六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為帶動蘆洲、五股、三重東區地方發展,建請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營建署及其所屬項下「城鄉建設─城鎮之心工程」中優先辦理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71)

林委員就為帶動蘆洲、五股、三重東區地方發展,建請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營建署及其所屬項下「城鄉建設─城鎮之心工程」中優先辦理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城鎮之心工程計畫以補助二三線城市為主軸,並考量整體執行層面可於110年前完成(地方及土地共識較容易取得,工程界面等),經新北市政府評估後提列「金山區中山溫泉公園及其周邊環境整合計畫」,本部並於106年9月19日召開「城鎮之心工程計畫」競爭型提案計畫審查會議,原則同意「金山區中山溫泉公園及其周邊環境整合計畫」匡列計畫經費22,500萬元。

二、委員所關切之「三環三線內環綠軸整合計畫-兩側景觀及生活環境更新整合計畫」,經洽新北市政府表示,該府將納入「城鎮之心工程計畫」政策型提案計畫,後續俟新北市政府提案後,本部於審查政策型計畫時,將優先予以考量協助。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規劃農業灌溉渠段灌排分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64)

林委員就規劃農業灌溉渠段灌排分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農委會為降低農業灌溉用水水質受污染之風險,於民國102年10月頒布「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督導各農田水利會分階段分區推動搭排限縮,針對3類型渠道(高污染潛勢圳路灌排兼用渠道、非高污染潛勢圳路灌排兼用渠道、農田排水)之4類搭排戶(工業、其他、畜牧業及屠宰業、生活污水),分3階段進行管制,重點如下:

(一)灌溉專用圳路:已絕對禁止排放廢(污)水。

(二)灌排兼用圳路:自本(106)年起,停止受理工業、畜牧業及屠宰業搭排。

(三)農田排水圳路:自110年起,視地方排水系統建設進度,推動全面停止事業廢水搭排。

(四)生活污水部分:自110年起,禁止排入高污染潛勢灌排渠道。

二、行政院農委會目前列管高污染潛勢圳路共44處,已加強輔導相關農田水利會辦理各項管理措施包括加強監測、搭排限縮及改善規劃等,並藉「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加強與其他部會之協調聯繫,促請加強辦理總量管制區劃設、潛在污染源管理及加速排水系統興建等措施。

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1條第1項規定,對於排入灌溉渠道者,應先取得灌溉渠道管理機構(如農田水利會)同意,且申請排放許可證時,需檢附該管理機構同意文件影本,環保機關始核發排放許可證,並需於「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登錄事業名稱、管制編號、核准文件內容等資料;如渠道管理機構不同意廢(污)水排入灌溉渠道,不發給搭排同意證明,環保機關則不會核發排入該灌溉渠道之排放許可證。

四、依「水污染防治法」第9條規定,行政院環保署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特予保護農地水體之重金屬排放總量管制,由該署檢討修正「放流水標準」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完備總量管制法令;由地方政府劃定總量管制區及擬定總量管制方式,依「水污染防治法」第9條規定報該署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五、經濟部工業局配合「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禁止搭排時程之工業搭排戶輔導作法如下:

(一)於102年成立「工業搭排戶行政協處推動平臺」,由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督導,邀集中央相關機關、各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針對工業搭排戶改排提供必要行政協調。

(二)針對行政院農委會彙整各農田水利會提供之既存合法工業搭排戶名單,於104年底所有工業搭排戶皆已辦理現勘輔導,提供改排規劃建議。並已將該名單函送各地方政府,請其持續協助工業搭排戶後續改排並提供必要行政協處。

六、至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與安全之「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主要工作內涵以改善淹水情形、降低水患威脅為主要目的,選定易發生水患地區辦理防洪排水治理。經濟部水利署於推動相關河川、排水環境改善與水患治理工作時,如治理區域有灌排分離之需求,將於規劃設計時一併考量辦理。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辦理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70)

林委員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辦理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項下「水與安全-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治水,其規劃由地方政府提出需求後,依據「評核機制」評比排序,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現勘排定優先順序後,依預算額度確認納入辦理,以確保計畫工程推動之必要性。

二、另地方政府所提各計畫之評核項目包括:「地區淹水程度」、「地區人口密集程度或產業重要程度」、「搭配其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患改善效益」及「其他間接效益」等。該等計畫並採滾動式檢討辦理,務求經費投入於真正需要地方,提高計畫執行能力。

三、有關林委員所提二重疏洪出口堰、五股疏左堤防、大窠坑溪、觀音坑溪、五股坑溪、樹梅坑溪、林口溪及水仙溪之護岸、橋梁整治及沿岸親水環境營造等2工程部分,經濟部水利署將協助新北市政府依前開程序提報計畫,屆時並依「評核機制」辦理。至新北市五股區成洲地區易積水改善工程(含抽水站新建)部分,預計施作改善雨水下水道2m*2m(130公尺)、2m*2.5m(63公尺)及側溝系統1.2m*1.2m(780公尺),以及新增20cms成洲抽水站等項目;本案為新北市政府排列施作優先順序較後期(108年度以後)辦理之工程,內政部業排定於本(106)年10月11日召開水與安全預算會議確認本案執行期程。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鑒於我國吳郭魚近期出現感染湖泊病毒並引發大量死亡案例。建請相關部會嚴密監控疫情及評估魚苗之檢驗項目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5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03)

林委員鑒於我國吳郭魚近期出現感染湖泊病毒並引發大量死亡案例。該病毒造成吳郭魚致死率高達8成,且無藥可醫,若疫情擴散恐造成吳郭魚養殖業重大損失。建請相關部會嚴密監控疫情及評估魚苗之檢驗項目所提質詢,經交據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已於105年間依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公布之疾病技術資訊卡所列確診方法、參考文獻資料等建立相關檢驗流程。

二、106年5月底我國派員出席於法國巴黎舉行之OIE第85屆年會期間,OIE水生標準委員會主席Dr. Ingo Ernst表示吳郭魚湖泊病毒(Tilapia lake virus, TiLV)為可能對全球水產養殖產業具重大威脅之新興動物傳染病。本會立即於6月6日及12日二次發文,通知各防疫機關及產業團體注意本病可能發生,並請業者發現吳郭魚有大量死亡情形時,應立即通報地方防疫機關。另啟動「活魚配子及受精卵之輸入檢疫條件」修正程序,公告本病及其感受性魚種列入輸入應施檢疫對象。

三、因應國際吳郭魚湖泊病疫情,本會積極進行國外輸入吳郭魚管控。106年6月22日公告停止哥倫比亞、厄瓜多、埃及、以色列、泰國及中國大陸之活吳郭魚輸入我國。同日公告修正「活魚與其配子及受精卵之輸入檢疫條件」,其中,應施檢疫吳郭魚種類增加有歐利亞吳郭魚(Oreochromis aureus)、尼羅吳郭魚(Oreochromis niloticus)及紅色吳郭魚(Oreochromis sp.(red tilapia)),應檢疫疾病種類為TiLV,其中尼羅吳郭魚尚需檢疫病毒性腦病及視網膜病(Viral encephalopathy and retinopathy)。

四、現行吳郭魚輸入我國前須符合以下規範,輸入時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亦會進行臨場檢疫確認魚隻無臨床症狀,以確保輸入吳郭魚符合規範:

(一)供養殖用:

1.活魚來源魚群於輸出前,或配子及受精卵來源魚群於採集前,至少14日飼養於輸出國政府監督之水域或養殖場,且該來源水域或養殖場過去3個月未發生該魚種因傳染病或不明原因大量死亡之情形。

2.指定檢疫疾病為輸出國之法定應通報疾病,且來源水域或養殖場已採取基礎生物安全措施至少2年;或活魚、配子及受精卵輸出前30日內,自來源水域或養殖場採樣,經輸出國政府指定實驗室施行指定檢疫疾病之檢測,且結果應為陰性。

3.活魚、配子及受精卵於起運離開來源水域或養殖場前7日內經檢查健康情形良好,無外寄生蟲感染或任何臨床疫病症狀。

(二)供人食用:

1.指定檢疫疾病為輸出國之法定應通報疾病,且來源水域或養殖場經輸出國政府指定實驗室進行監測,證實連續2年以上未發生指定檢疫疾病。

2.活魚、配子及受精卵輸出前30日內,自來源水域或養殖場採樣,經輸出國政府指定實驗室施行附表指定檢疫疾病之檢測,且結果應為陰性。

五、一般情況下魚隻死亡一段時間後才會浮出水面,且已出現腫脹現象,因此無法在市面上流通販售;死亡魚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業者撈除,並以化製、燒燬或掩埋方式妥適處理。由於本病非OIE表列疾病,亦非屬我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所列之法定動物傳染病,同時也不會傳染給人或畜禽,因此,沒有食品安全的疑慮。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醫病體系一例一休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95)

林委員就醫病體系一例一休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醫院屬於醫療保健服務業,為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勞工之例假及休息日得依同法第36條第2項第3款規定,以「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之模式安排。

二、衛福部與各地方政府衛生局為因應醫療服務之特殊、公益性,與相關醫事團體密切合作,推動相關措施如次:

(一)加強宣導及公開假日醫療院所開診資訊。

(二)持續監控民眾就醫與醫院病床開設情形,確保急重症患者就醫權益。

(三)持續監測急診輕症(檢傷3、4、5級)就醫人次變化,必要時並協調開設假日門診。

(四)關注偏鄉地區之醫療服務提供情形。

三、經持續監測假日門診之開設情況,一例一休實施前後並沒有太大差別。其中,全臺約一萬兩千家西醫診所,週六開診率達八成(約九千六百家),週日開診率約二成。

四、衛福部積極推動分級醫療,擬定6項政策及24項配套措施依序實施,藉由落實雙向轉診制度,讓病患分流,以提升醫療效率,並促使大型醫院回歸教學、研究及急重難症照護之本質。另透過各類型管道加強對外宣導,包含:傳統媒體通路(海報、宣導廣告等)、新媒體(FB、Line)、主動宣導溝通(全國分級醫療宣導說明會、拜會各地方政府首長爭取支持等),期藉由多面向宣導,政策實施,導正醫療生態,促進醫療資源有效運用,使全體民眾都能受惠。

五、自勞動新制實施以來,衛福部已辦理多場宣導座談,協助輔導醫療院所建立因應須知與指引、提供醫療院所護理主管「合理護理排班指引與範例」、轉知勞動部相關函釋與勞動檢查所彙整之問題予各醫療院所瞭解。勞動部並透過「宣導」、「輔導」、「檢查」及「檢查後協助改善」等4大措施,逐步協助事業單位落實法令,持續蒐集各界之意見,務實面對新制衝擊及意見,在建構兼顧勞動安全及彈性之勞動條件下,審慎研議。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基改食品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5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02)

林委員就基改食品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現階段基因改造產品之管理架構,採上、中、下游方式,自實驗室產品研發、田間試驗至產品上市,分由科技部、行政院農委會及衛福部依據現有規範予以管理。有關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安全性評估及查驗登記,係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食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查驗登記發給許可文件,不得供作食品原料。

二、前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福部)於民國89年訂定「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且於97年及99年依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所定之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指引,增修評估項目。評估內容包括基因改造食品之本身及製程安全,涵蓋該食品之遺傳物質、人類食用經驗及歷史、食品成分等各項資料,並著重於產品特性、過敏誘發性、營養成分、抗藥性及抗生素標識基因等。

三、為審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安全性,衛福部食藥署聘請分子生物、毒理學、免疫學等相關學術領域中之專家學者,組成「基因改造食品審議小組」,針對申請案資料(產品特性、營養成分分析、毒性及過敏誘發性之評估等),依據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逐案嚴格審查,並檢驗確認該轉殖品系之基因表現情形,確保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安全無虞,與傳統作物為實質等同後,才會許可於我國供作食品原料。目前我國已收到之基因改造馬鈴薯(轉殖品系:E12)申請案,衛福部食藥署將依上述規定嚴格審查,確認其安全性與傳統馬鈴薯作物為實質等同後才會許可。

四、衛福部食藥署為建構國人飲食中攝入含基因改造原料食品之風險評估模式,自104年至本(106)年,以全食品(whole food assessment)方式針對國人攝取量最高之基因改造黃豆食品,連續三年分別研究比較其與國產非基因改造黃豆及國產/進口有機黃豆食用安全性之差異性。104年及105年研究結果顯示市售基因改造黃豆之安全性實質等同於國產非基因改造黃豆及進口有機黃豆,本年度刻正進行市售基因改造黃豆與國產有機黃豆安全性差異之研究中。

五、另衛福部食藥署為加強推廣降低食品中丙烯醯胺含量,前已發布「降低食品中丙烯醯胺含量加工參考手冊」並公布於該署官網,本年度亦辦理業者說明會及民眾溝通會,以協助高溫產製食品製造業者瞭解降低食品中丙烯醯胺含量之方法,使民眾瞭解相關情形,以及我國與各國現行管理方式。

六、行政院農委會為生態安全維護並保障農民及消費者「知」的權利,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發布「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及「基因轉殖植物之標示及包裝準則」,訂定基因轉殖(意義同基因改造)植物之輸入、輸出、田間試驗等相關規範;迄今未核准任何基因轉殖植物之種植、推廣及銷售。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參與中國大陸「一帶一路」及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72)

馬委員就參與中國大陸「一帶一路」及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國大陸發展「一帶一路」戰略及搭配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以下簡稱亞投行)提供融資,目的係為抗衡大國區域戰略布局、解決國內產能過剩問題,並與沿線國家建立合作關係,以提高其在全球之政經影響力。過去中國大陸曾多次表達歡迎臺商參與「一帶一路」,國臺辦亦於本(106)年5月宣布大陸各省巿正籌設「一帶一路」建設產業園區,臺商可入駐,惟尚欠缺具體資訊。鑑於「一帶一路」涉及層面廣泛,且相關建設資源多掌握在中國大陸國企手中,臺商有無機會參與,尚待進一步觀察。相關機關將持續關注「一帶一路」及亞投行最新進展及推動之具體措施,以及相關國家參與情形,以評估對我臺商投資經營布局造成之影響,並研擬因應方案,確保臺商權益。

二、我國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全方位深化彼此之人才培育及經貿交流合作,延伸我國內需市場。政策推動以來,雙方貿易及投資均呈成長趨勢,各國亦持正面肯定態度,並積極表示合作意願。未來將持續推動新南向政策,深化與新南向國家之鏈結及合作,並透過與新興市場國家之多邊、雙邊對話機制,加強推動產業合作,以協助廠商爭取全球商機及進行全球布局,並融入區域經濟整合,提升國家競爭力。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政府年金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5)

馬委員就政府年金改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確保年金制度永續發展,同時保障國人老年經濟安全,政府刻推動國家年金改革。鑑於我國年金制度包括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私校教職員退撫制度、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軍人保險、軍人退撫制度、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勞工退休金制度、國民年金、農民保險、老農津貼、政務人員退職制度、法官及檢察官退養金制度等13項,不同制度間給付條件、領取資格、財源、保障水準不一,制度間轉換、基金管理設計亦不同,尚有因歷史背景、制度銜接等特殊對象保障之特例等。前於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委員討論期間,多位委員即建議採分階段方式進行改革,是以,現階段先就現制分立之社會保險與退休(伍)金制度調整,使其制度原則趨於一致,本次改革之各項措施,如調降公教所得替代率、延長投保(提撥)薪資採計期間、延後請領年齡、提高費率上限等,均有助於各年金制度之內涵趨於一致,並藉此拉近不同職業別所得替代率之差距。此外,本次公教年金改革所節省經費將全數撥補挹注退撫基金,以延長基金壽命;下一階段將研議提升基金管理績效、提升保障相對不足人口群之年金給付、檢討各年金制度整合之可行性及其方向,並定期檢討回應未來社會人口變遷趨勢,持續保障國人老年經濟安全。

二、至有關勞工退休保障及保險費率調整一節,說明如下:

(一)我國勞工退休保障包含第一層勞保老年給付及第二層勞工退休金(新、舊制),而公教人員則為第一層公保養老給付及第二層退撫制度。勞保僅為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之一環(等同公保養老給付),與公教人員退撫制度有別。又本次公教人員所設樓地板3萬2,160元,係針對調降退撫制度所得替代率及18%優惠存款利息所定之基準,至改革前原領金額低於該數額者並未提高補足至該數額。因本次改革並未調降勞保年金之年資給付率1.55%,故無比照公教人員設置樓地板之問題。

(二)再者,參照國外年金改革經驗,多優先檢討保險制度以為因應,政府責任為補充性措施。行政院本(106)年3月30日送請貴院審議之勞保年金改革草案,係先就制度面進行小幅度、必要性之調整,並將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及每年至少撥補200億元入法明定,作為輔助性措施,之後再依最新人口結構及財務狀況滾動式定期檢討,以逐步建構永續穩定制度。

(三)有關前開草案中平均月投保薪資採計期間部分,係考量社會保險著重於繳費責任與給付權益間之對等,現行以最高60個月平均計算,致繳納較低保險費卻領取高額年金給付之不公平情形,且易衍生未覈實申報投保薪資之道德危險,故規劃逐年延長至180個月,相較國外制度多以終身或最高25年平均計算,尚屬妥適,且對已領取年金給付者不溯及適用,給付權益不變;至尚未請領之屆退勞工,因方案採逐年延長之配套措施,該類人員如繼續加保,可同步每年累計12個月最高投保薪資期間,對於平均月投保薪資不致產生過大差異,已降低對勞工給付權益之影響。其次,草案中費率調整部分,鑑於勞保已邁入成熟期,給付金額將逐年快速成長。以近3年(103年至105年)勞保總給付支出而言,平均每年增加給付支出300億元至400億元,然費率每提高0.5%,每年保費收入約增加177億元,故現行費率每2年提高0.5%,已不符未來給付需求,爰規劃將調整速度由現行每2年調整0.5%改為每年調整0.5%,上限仍維持現行12%(不含就業保險費率1%),已考量勞工負擔能力,並無費率逐步調高至18%情事。

三、至退撫基金管理相關事宜一節,因涉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相關規範,已由人事總處於本年9月25日函轉銓敘部參處。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提振經濟成長動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34)

馬委員就提振經濟成長動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過去我國依賴出口代工低毛利之發展模式,面臨國際激烈競爭環境,改變我國經濟成長模式已刻不容緩。目前政府推動「5+2」產業創新、加速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期以創新帶動投資,以投資帶動成長,創造產業附加價值,除可提振內需成長動能外,亦有助提振出口競爭力。「5+2」產業創新以在地需求為起點,結合地區優勢,整合資金、技術及人才,並協助廠商將所提供之服務,由單一零組件、模組或產品,升級為軟硬體系統整合,經在地試驗場域驗證及建立營運實績,可複製擴散至全臺及整案輸出海外市場。

二、為提升我國對外經濟格局及多元性,擺脫以往過於依賴單一市場,政府刻正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持續強化多邊貿易協商,並積極尋求與個別國家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或「經濟合作協議」(ECA),透過加強與全球及區域連結,拓展我國出口布局。經濟部貿易局推動措施如下:

(一)行銷拓展面:辦理海外展團拓銷、廣邀買主來臺採購、海外通路行銷活動、強化臺灣經貿網功能,並增強跨境電商行銷效能,協助廠商爭取海外商機,開發潛在買主。

(二)能量建構面:掌握國際市場資訊與研究調查及擴散、培育及媒合國際行銷人才、提供出口融資、保險優惠及國際行銷輔導、運用大數據資料篩選潛力出口市場與適銷產業產品。

(三)海外服務面:透過政府及貿協海外駐點,貼近出口市場提供廠商拓銷所需之商情等資訊與服務。另提供海外商務中心、臺灣商品行銷中心等客製化行銷服務,協助開發新客戶,深耕布局新興市場。

(四)形象提升面:以臺灣精品做為推廣標的,聚焦重點市場及我優勢產業,運用多元行銷傳播工具加強推廣,精耕臺灣產業國際形象。

三、經濟部貿易局以全球布局為策略方向,除兼顧先進國家、新興市場及中國大陸市場,並加強新南向市場,作法如下:

(一)成立新南向國家企業家聯誼會:已徵集逾700家有興趣拓銷及深耕新南向各市場廠商,進行市場資訊與拓銷經驗之交流與分享。

(二)成立臺灣清真推廣中心:為營造國內友善穆斯林環境,本(106)年4月21日成立臺灣清真推廣中心,並透過輔導業者取得清真認證與國際認證機構交流合作等措施,協助廠商拓展國際清真市場,提升我國清真產業能量。

(三)透過跨境電子商務提升中小企業海外拓銷商機:本年4月與印度B2B電商平臺-tradeindia合作,提供廠商進駐優惠,6月與印尼電商平臺blibli合作成立臺灣館,12月底前將與PChome東南亞分站合作成立臺灣館,並與越南Tiki洽談中。

(四)於新南向國家辦理「臺灣形象展」及「臺灣週」,提升我產業國際形象,全面行銷臺灣,擴大拓銷效果。

四、因應陸客減少,交通部觀光局除積極輔導產業轉型,並輔導產業品牌化與多角化經營,另強化行銷策略,開拓多元客源市場,去(105)年非大陸旅客在臺觀光消費較104年上升9%。另依觀光局統計,本年1月至8月整體外來旅客共入境687萬人,較去年減少約27萬人(-3.9%);惟如扣除大陸旅客之外來旅客共入境約511萬人次,較去年同期成長14%,增加約62萬人,其中東南亞增長近4成(38.4%),增加約36.3萬人,韓國增長約2成2(21.6%),增加約12萬人。觀光局將持續多元開拓國際市場,輔導大陸觀光團優質發展,調整產業經營體質,推出優惠措施,深化耕耘日、韓、港、澳、馬等成熟市場重遊客,並將持續推展歐美長程市場,強化品牌通路。此外,將開拓觀光南向市場,透過簡化來臺簽證、創新多元行銷等策略,吸引東協及印度等新興市場旅客來臺,期降低陸客減少所帶來之衝擊。

五、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係雙方之責任,亦取決於雙方之決心與智慧。未來政府仍將致力拉近兩岸認知與合作之距離,並持續與對岸保持溝通與善意互動交流,期許兩岸均能以雙方人民權益福祉為念,努力透過溝通化解分歧。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雞蛋受戴奧辛污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31)

馬委員就雞蛋受戴奧辛污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106)年發生之雞蛋受戴奧辛污染事件,係衛福部食藥署委託成功大學辦理市售產品監測計畫,檢出有雞蛋戴奧辛含量不合格之情形,屬政府主動積極調查發現,非受檢舉始被動調查,發現異常情形後,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即督導協調衛福部、行政院農委會及環保署共同聯合稽查追蹤可能之污染源畜牧場,針對使用之飼料、環境介質等抽樣檢驗,以釐清受污染牧場,並對外說明追查結果,提供即時透明資訊。本案受戴奧辛污染雞蛋已全面回收,焚化銷毀。

二、另行政院農委會除追蹤複驗外,並補助彰化縣政府辦理受污染場雞蛋銷毀、雞隻撲殺作業及雞蛋推廣行銷所需相關費用;目前該會已邀請學者專家共同檢討現行優良農產品蛋品項目驗證基準,修正增列戴奧辛檢測項目,辦理法令修正之公告程序。衛福部亦於「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協調會報」之跨部會機制下,持續辦理市售食品中戴奧辛之背景值之調查,致力強化風險溝通,確保資訊透明揭露。

三、又,戴奧辛及呋喃主要由行政院環保署進行源頭排放減量及環境介質管制,並訂定相關排放源管制法規及標準、執行污染源查察及環境介質、農畜水產品、食品監控管理工作,同時配合農業、衛生等相關機關之「生物基質」(如雞蛋)管制,合作規劃整體控制、減量及調查計畫;每年該署均召開跨部會會議檢討及彙整各部會執行國家實施計畫(NIP)之成果,製作NIP之成果報告,以符合國際管理趨勢。

四、此外,為維護國人健康及飲食安全,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將持續督導協調跨部會共同貫徹「食安五環」改革政策,從源頭環境污染物控管、農業生產過程等,全程全面管理及查察,讓國人食的安心。

(七十)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地方政府消防局大隊長職務等階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8)

顏委員就地方政府消防局大隊長職務等階調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考試院前為配合民國96年「地方制度法」修正,通盤檢討警察官職務等階,依98年3月5日考試院會議決議及銓部同年4月14日函略以,簡薦委及警察官雙軌任用制機關(如消防局),因其警察官職務等階須與簡薦委職務列等衡平,宜俟中央及地方機關警察官職務等階全盤規劃架構經考試院通過後,再據以相應調整其警察官職務等階,爰暫緩調整直轄市政府消防局大隊長等職務之職務等階。

二、內政部前於102年3月14日函行政院人事總處,擬修正警察官職務等階表,比照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將直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大隊改制為附屬機關,並相對調高其職務等階,案經該總處函請銓部表示意見以,地方消防機關組織雖屬地方自治事項,惟仍宜有一致做法並予通盤考量,至消防人員與警察人員業務屬性仍有不同,以消防機關既係暫行維持現行雙軌任用制,其列等、等階自不宜逕予援引比照警察機關相關職務。上開意見並經該總處轉請內政部再予檢討研處。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都更議題及釘子戶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

顏委員就都更議題及釘子戶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強化都市更新政策之有效推動,本部從「增強都更信任」、「連結都市計畫」、「精進爭議處理」、「簡明都更程序」、「強化政府主導」、「協助更新整合」、「擴大金融參與」、「保障民眾權益」8大面向全面檢討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業於106年5月16日陳報行政院審查,本部持續廣納各地方政府及相關團體代表之意見,將儘速函送大院審議。

二、另為有效落實居住正義、活化都市更新、協助政府推動社會住宅管理及都市更新政策,本部研擬「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6年6月1日函請大院審議,俾積極辦理市區內大面積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港口、車站等周邊地區之公辦都市更新,並配合私有建物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相關法令、政策之推動,協助民間自力更新。

三、為因應未來地震災害之發生,針對老舊窳陋、耐震強度不足之建築物,以防災概念為主之都市更新,本部業已納入「都市更新發展計畫(104-107年)」內推動整合型都市更新計畫,推動構想分為重建及整建維護二大面向,目前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規劃防災型都市更新運作機制,並期提出優先推動試點地區,其中高危險地區房屋以拆除重建方式併同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中低風險地區則以建築物提高耐震強度補強方式辦理,本部希望透過補助都市更新整體計畫提升都市防災功能。

四、面對部分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建築立面、公共管線老舊,加蓋違建嚴重,多數位於狹窄巷弄中,且消防設施不完備,耐震設計與現行規範有所差距,環境品質不佳等亟待解決之問題,本部參考過去實務執行經驗,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業經大院通過、總統於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期能透過該條例之施行,提供政策誘因,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提升國家整體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6)

黃委員就提升國家整體經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臺灣當前面臨產業結構轉型、勞動新制調適,以及轉型正義、年金改革等社會關注議題,行政團隊將誠實面對,凝聚社會共識,踏實解決問題。

二、為提升國家整體經濟,政府將以刺激民間消費、擴大公共建設、帶動民間投資、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落實經濟轉型升級,加速推動臺灣經濟發展,並全力推動下列六項具體措施:

(一)政府帶頭加薪:明(107)年度軍公教薪資待遇將調升3%,期透過政府帶頭加薪,帶動國內企業為員工加薪,讓全體國人薪資都能成長,刺激景氣、擴大內需,邁向經濟成長之正向循環。

(二)優化賦稅制度:政府已啟動稅制改革,將建構公平、效率、簡化及具國際競爭力之賦稅制度。刻正研擬「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之稅負,並適度調降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稅負,縮小內、外資不公平之差別待遇,期活絡資本市場、促進產業升級。

(三)號召投資臺灣:賴院長親自主持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逐項解決影響產業發展之關鍵問題,排除各種投資障礙,建構友善之創業與經營環境,例如確保水、電穩定供應及滿足土地之需求、培育與延攬優質人才及建立安全、彈性之勞動制度等,以吸引企業投資臺灣。

(四)推動法規鬆綁:政府優先鬆綁財經法規,以服務取代管制,並鬆綁攬才、留才法規,以提高企業競才條件。如「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已送請貴院審議,擬鬆綁外籍人才來臺工作、居留等限制,加強外籍人才來臺及留臺之誘因。

(五)加速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為打造下一代國家發展所需,政府加速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包括:軌道建設、水環境建設、綠能建設、數位建設、城鄉建設、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食安建設及人才培育等八項,將由政府帶頭投資,發揮以財政政策刺激經濟成長之作用。

(六)持續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政府持續執行「亞洲.矽谷」、「生醫產業」、「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產業」、「新農業」,以及「循環經濟」等產業創新計畫,藉由與國際團隊及地方政府之合作,以及高階人才、技術之引進,強化臺灣產業群聚、系統整合之量能,打造下一世代臺灣產業主力。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8)

黃委員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106年度至107年度)」,業經貴院分別於本(106)年7月5日及8月31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7月7日及9月13日公布。「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之內容包括安全便捷之軌道建設、因應氣候變遷之水環境建設、促進環境永續之綠能建設、營造智慧國土之數位建設、加強區域均衡之城鄉建設、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食安建設及人才培育等8項,將由政府加速推動,帶頭投資,以發揮擴大內需之添柴點火作用,推升經濟成長。

二、另有關本計畫之個案計畫審議機制及用地徵收、軌道建設及城鄉建設增設停車位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有關本計畫個案計畫審議及執行機制,均遵循一般建設計畫之程序辦理,相關環境影響評估會議、公聽會等亦將依規定覈實辦理,各該執行機關將加速執行,以達成計畫目標。另為落實公民參與機制,各該主管機關將建構相關推動小組等機制並推動執行。

(二)本計畫所納入之各項軌道計畫,均係依現行規定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包括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替代方案成本效益分析等,經計畫工程技術及財務可行性審查通過後始得執行。此外,交通部亦將視各主辦機關執行能量及實際執行情形,持續滾動檢討,以提升軌道建設之推動成效。至軌道建設中,有14項計畫係改善臺鐵硬體設施設備、改善既有臺鐵路廊及相關規劃作業等,無涉用地徵收事宜;餘24項計畫中,多數都市捷運或觀光鐵道係利用軌道舖設線狀路線,倘涉及用地取得及徵收事宜,主辦機關除將於規劃階段辦理公聽會,與民眾充分溝通外,亦將於相關計畫經行政院核定,並依都市計畫及土地徵收等規定,報請內政部同意後,依法辦理用地取得及徵收事宜。

(三)政府致力於公共運輸發展,雖已具初步成果,惟迄今仍面臨市占率偏低、偏鄉交通不便、私人運具持有比例偏高等現象。高鐵自財務改善後已屬國有,民國105年增設3站後,高鐵必須與臺鐵互補成網,並配合各直轄市政府之捷運與公車無縫轉乘,以擴大公共運輸格局;惟須考量轉乘接駁之停車空間需求。本計畫之城鄉建設所列改善停車問題計畫,將優先補助公共運輸場站停車轉乘、觀光遊憩旅次吸引量大地區、人車密集商業活絡區域等停車位不足、具示範效果之路外公共收費停車場,並透過智慧化停車管理服務及綠能友善設計原則,提升停車場使用效益與服務品質。未來將由各地方政府提報需求,透過競爭型方式給予補助,以發揮公共運輸場站停車接駁轉乘之功效。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海洋污染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3)

廖委員就海洋污染防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考量近年來陸續發生多起船舶擱淺漏油污染或排放廢油水污染海洋事件,造成國內海域環境污染及損害,政府機關與民間單位付出龐大清除、處理等多項人力、物力之經費,遠高於現行「海洋污染防治法」所定罰鍰或罰金額度。為嚴懲此類重大違規行為,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已於本(106)年6月20日預告「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船舶有故意或過失等行為致造成海域污染之情形,提高刑度及裁罰金額,並將依據不同船隻大小與情節,研擬裁罰準則,已於本年8月25日召開研商公聽會議。此外,該署因應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建議,增訂「吹哨子條款」、「鼓勵檢舉不法」、「追繳不法利得」與「資訊公開」等機制,以強化海洋污染防治管理,制裁蓄意非法業者。

二、至臺東縣綠島鄉北側海域日前遭偷排重油污染一案,交通部於事件發生時即全力協助環保署查緝,交通部運研所並已協助提供本年3月5日至10日航行綠島周圍海域船舶之AI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自動識別系統)航跡資料;另交通部航港局亦協助提供上開船舶廢污油水處理設備檢查紀錄,以及初步分析可疑船舶供環保署參考。目前該部已運用AIS強化航安監控,持續精進預警作為,未來將協助環保署整合衛星、雷達、AIS等系統規劃我國海域油污染監測網,以即時監控海洋環境,協助取締排放油污之非法行為。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輔導菸農離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

廖委員就輔導菸農離菸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於民國90年底廢止「菸酒專賣條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菸酒公司)終止與菸農契作關係,依「臺灣省菸草耕作撤銷菸農種植許可補償處理要點」發放菸農每公頃105萬元補償金,共發放46億1,235萬餘元,菸草回歸為一般作物由行政院農委會依權責管理輔導;臺灣菸酒公司後續基於行政院決定或由貴院提案決議,賡續以逐年遞減方式配合採購,嗣經行政院105年8月18日核定採購國產菸葉至「105/106」年期為止,並由行政院農委會確實輔導菸農切結離菸,進行轉作。

二、依據「菸害防制法」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用辦法」相關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及照顧,行政院農委會基於照顧菸農生計,落實上開規定之輔導與照顧菸農政策,業於本(106)年2月16日訂頒「輔導菸農切結離菸作業規範」,相關作為如下:

(一)依臺灣菸酒公司提供「105/106」年期採購國產菸葉繳菸名冊之菸農戶為輔導對象。

(二)菸農可就下列兩種方式擇一申請離菸:

1.離菸:選擇一次性給付離菸輔導金,給付每公頃60萬元,由菸農自行運用。

2.輔導轉作:依據菸農轉作輔導措施補助基準,可補助轉作其他作物所需相關種苗及翻耕費、產銷設施設備、共同防治費用及有機質肥料等。

(三)邀集各區農業改良場就離菸地區之氣候土宜,採適地適種原則,進行宣導及建議菸農轉作種類,並提供產、製、儲、銷等技術,指導菸農轉型。

(四)截至本年9月20日止,已辦理離菸或轉作宣導說明會10場次,輔導1,218戶申請一次性離菸(面積502公頃)及47戶菸農申請轉作(面積11.88公頃),合計1,265戶(面積51

3.88公頃),占臺灣菸酒公司登錄有案之菸農戶(1,530戶,面積624.9公頃)82%以上。

(五)除持續積極宣導外,主動聯繫菸農進行輔導,並提醒菸農向當地農會提出申請,以確實照顧菸農生計,同時減少菸草對國民健康之危害。

三、又,面對產業結構改變造成之失業、第二專長培訓或專業技能提升等問題及需求,勞動部業採取相關措施如下:

(一)依據產業發展及就業市場人力需求,以自辦、委辦或補助等方式,提供多元類別就業導向之職前訓練服務,如園藝植栽技術人員培訓、精緻有機農業產銷及園藝栽培訓練等課程,可培訓失業菸農相關農作轉作技術,協助其再就業;另中高齡失業者參加職前訓練,免負擔訓練費用,由政府全額補助,訓練期間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補助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年滿15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菸草在職者,可參加該部結合民間訓練單位辦理之多元、實務導向進修訓練課程,如有機農業栽培與加工實務班、有機農業基礎班及精緻農業實務班等,參訓者補助80%至100%訓練費用,每人每3年最高可補助7萬元。

(三)透過全國300餘個就業服務據點、臺灣就業通網站、全年無休24小時服務之客服專線,運用一案到底客製化服務及相關就業促進措施,提供廣泛多樣化就業機會。

(四)針對中高齡者失業者,運用個別化就業服務,評估個人職業能力、興趣偏好及職業適應能力,提供相關就業協助,並輔以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職務再設計等措施。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本院應召開跨部會協調,積極邀集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醫院主管機關討論醫療機構回歸診治傷病救人專業,殯葬設施回歸殯葬管理條例管理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3)

廖委員就本院應召開跨部會協調,積極邀集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醫院主管機關討論醫療機構回歸診治傷病救人專業,殯葬設施回歸殯葬管理條例管理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早期榮民在醫院病故,多無眷屬處理後事,當時部分醫院附設有殮、殯、奠、祭設施,以便就地治喪,其中以榮民醫院及軍醫院居多,91年7月19日公布施行之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71條規定:「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其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惟運作期間除影響附近居住環境品質外,因承包經營該設施之業者,身兼太平間管理者及殯葬服務提供之雙重身分,常衍生消費糾紛問題,本條例於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第65條規定醫院5年緩衝期滿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

二、有關立法委員提案修正第64條第2項所稱之「簡易奠祭設施」,依其修正說明即指牌位區,本部前於104年3月26日邀集衛生福利部、地方殯葬及衛生主管機關、重要醫院代表及殯葬產業公會開會研商,決議醫院太平間附設牌位(拜飯)區,仍屬殮、殯、奠、祭業務之一種,本條例已明定106年7月1日後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包括牌位及拜飯區均不得再設置。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宏陸就查緝走私農漁貨品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77)

張委員就查緝走私農漁貨品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海巡單位緝獲之走私進口農漁畜產品,於鑑驗期間之私貨置放處所,應按財政部關務署民國104年1月12日邀集行政院海巡署、農委會等相關機關召開「研商緝獲走私進口農漁畜產品移交及後續處理」會議決議辦理,包括:

(一)在執行市面聯合查緝緝獲者:如當場認定為走私貨物,由海關予以扣押;如無法當場確認為走私貨物,則取貨樣送鑑定,貨物責付貨主保管。

(二)海巡單位於非通商口岸緝獲者:

1.同時涉及「懲治走私條例」及「海關緝私條例」之案件,海巡單位於移送地檢署時,若檢察官不同意銷毀或明確表示應留存證物時,海巡單位可將貨物移交海關暫為保管。

2.單純涉及「海關緝私條例」案件,移送海關前,海巡單位自行保管;移送海關後,若屬「海關緝私條例」第20條有腐敗、毀損之虞、易生危險之物或「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要點」附表「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項目表」所列項目,逕移行政院農委會銷毀。其餘貨物交海關保管。

二、另查海關查緝走私農漁貨品,如有應冰存之貨品,海關無自有之冰存設備,長年以來均向民間廠商租用冰櫃存放。據財政部關務署各關查報前揭會議決議之執行情形,目前運作順利。海巡單位緝獲後,於檢察官明確指示前或案件移交海關前之過渡期間,如無適當冰存設備,建議比照海關模式向民間廠商租用冰櫃因應,以利業務執行。

三、又,為防範農漁畜產品走私入境,行政院海巡署每季邀集相關機關召開「行政院查緝走私偷渡聯繫會報」,整合該署、海關、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跨部會查緝能量,在通商口岸、小三通通航口岸、海域、岸際及市面等地加強查緝;行政院農委會除配合參與相關查緝工作外,並協助查緝機關諮詢或鑑定農產品之原產地,依「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要點」銷毀經判定沒入之走私農漁產品,以維護我國動植物防疫體系、國人食用安全及農民權益。

四、此外,行政院海巡署已於本(106)年6月13日邀集相關機關,就「現行執行走私物品後續認定、保管(冰存)與處理窒礙問題」及「擬具加強查緝走私農漁貨品之有效措施」召開研商會議,決議如下:

(一)私貨認定與保管窒礙問題部分:會中已與各單位取得共識,仍依財政部104年「研商緝獲走私進口農漁畜產品移交及後續處理」會議決議辦理。如內陸查緝當場認定為私貨,交由海關扣押;若無法確認,則採樣送由行政院農委會提供之諮詢、鑑定連絡窗口鑑定,貨物責付貨主保管。若在漁港或岸際查獲刑事案件,檢察官同意銷毀,私貨交行政院農委會;如檢察官不同意銷毀,貨物交海關保管。若貨物有腐敗、毀損問題,由海關發函行政院農委會提領,如該會無法立即提領,貨物暫移海關保管。

(二)擬具走私農漁產品之有效措施部分:除持續運用「行政院查緝走私偷渡聯繫會報」溝通平臺落實聯繫機制外,各機關針對其業務職掌已訂定加強措施,包含彼此「情資分析共享」、「教育訓練支援」、「運用科技裝備偵查追本溯源」及「加強漁政管理與宣導」等面向。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台電公司大林電廠工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54)

賴委員就台電公司大林電廠工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台電公司大林電廠發生多起工安事故,經台電公司檢討說明如下:

(一)民國105年5月29日施工架倒塌重大事故:施工架搭設未依安全作業標準之工序,以及未依標準程序設置繫牆桿,致整體結構強度不足。

(二)本(106)年1月21日煤倉火災事故:工地易燃物品起火燃燒所致。

(三)本年3月18日風道內死亡事故:風道內垂直風道開口處未設置護欄、局部區域照明不足及單獨作業等。

(四)本年7月6日風道傾斜被夾重大事故:未明確規劃吊掛作業方式及順序,人員工安意識不足。

二、大林電廠針對前開事故提出下列工安改善作為:

(一)劃分工安責任區域並建立責任區域巡查機制,加強夜間、休假日不預警工安巡查、查核作業及提升門禁管制系統功能,嚴格控管假日從事高風險作業申請。

(二)建置承攬商職安人員即時通訊LINE群組,俾即時聯繫工安相關事宜。

(三)各項動火作業前應清理或移除周邊易燃物,並執行動火作業收工後查檢表。

(四)修訂安全作業標準及施工計畫,加強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督促承攬商落實吊掛等用具自主檢查及管理工作。

三、另台電公司於事故發生後召開專案檢討會,由主管工安副總經理主持,澈底檢討追蹤改善,以確保人員及作業安全,包括:

(一)建立EIP Plus系統(職安業務協同作業平臺),俾各層職安人員職安業務協調聯繫及資訊共享與傳遞;建立各主管處及附屬單位職安人員聯絡LINE群組,透過即時通訊軟體大幅縮短訊息傳遞時間,提升工安管理效能。

(二)積極蒐集工安事故、安全衛生查核缺失(含消防查證缺失)及教育訓練等數據,規劃建置統計分析系統,精進職安預防管理。

(三)實施每日不預警工安查核,落實勤查重罰,適時導正不安全之作業及環境,以提升工安管理成效。

(四)加強源頭管理,在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即先行評估工程施工危險之防範。

四、又,勞動部職安署已督導並協助轄區勞動檢查機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將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列為高職災高風險工地,提高檢查頻率及深度,加強列管,積極監督強化職業災害預防工作。此外,為督促全國公共工程落實施工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能力,降低職災發生,勞動部已訂定「106年加強公共工程安全衛生宣導、檢查及輔導計畫」,要求勞動檢查機構加強公共工程之檢查、宣導及輔導,檢查發現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者,除依法停工及罰鍰外,並副知其工程主辦機關及上級機關加強督導。未來,經濟部亦將持續加強台電公司大林電廠之工安查核。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中央應補助地方政府警消人員超勤加班費,並統一其津貼上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7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2-212)

蔡委員就中央應補助地方政府警消人員超勤加班費,並統一其津貼上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地方政府編制內人員人事費,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應由地方政府以其自有財源優先支應,是以各地方政府警消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超勤加班費等人事費應依上開規定優先編列預算辦理。惟中央為減輕地方財政負擔,將上開人事費納入各地方政府基本財政支出設算,並就基本財政收入不足支應部分,予以補助。有關警消人員超勤加班費設算方式,依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基本財政支出核列之審核原則」規定,係按各地方政府提報外勤人數為計算基準,並考量因不同月份或季節性等因素均可能造成勤務淡旺波動,爰採平滑化方式以每人每月1萬2,000元,按12個月核列。另查107年度各地方政府警消人員超勤加班費核列數為87.36億元,較本(106)年度增加5.37億元,尚無逐年調降之情形。

二、至蔡委員所提有關統一各地警消超勤津貼上限一節,考量外勤員警實際工作情形及為激勵員警士氣,行政院已於民國89年核定警察機關外勤員警得於每人每月最高100小時及最高1萬7,000元之上限範圍內核實計算發給超勤加班費。嗣於91年為應消防機關業務實際需要,同意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比照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辦理。

(八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岱樺就銓敘部研擬之「契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24)

林委員就銓敘部研擬之「契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目前係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契約方式進用。渠等人員係為各機關執行職務,直接或間接涉及行使公權力,屬廣義之公務員身分,與國家間屬公法上職務關係,與工友(含技工、駕駛)依「勞動基準法」進用,與國家間屬於勞雇關係之性質不同。

二、查為就現行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相關權益事項予以規範保障,銓敘部刻正研議「契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本案所詢因屬該部職掌,業由人事總處於本(106)年9月28日函請該部參處。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活化恆春機場及提升恆春地區醫療資源與服務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0)

莊委員就活活化恆春機場及提升恆春地區醫療資源與服務品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民國103年8月26日貴院交通委員會考察屏東地區交通及觀光建設時決議,針對恆春機場可否擔任區域型國際機場部分,請交通部民航局協助屏東縣政府進行研究。該局已依上開決議持續辦理恆春機場各項活化措施,並於104年補助屏東縣政府辦理「恆春機場升格國際機場之可行性初評」研究案,針對恆春機場提出短中長期分期發展計畫,嗣該計畫經行政院於105年10月3日召開會議,請屏東縣政府先就短期推動恆春機場國際商務專機或包機飛航提出試辦方案,並由該府提送「恆春機場試辦國際包機方案」,經行政院於本(106)年3月28日核復原則同意試辦恆春機場為入出國機場。為完備恆春機場未來國際旅客之通關及各項作業需求,交通部民航局已於本年3月17日邀集相關單位完成通關演練事宜,並由交通部觀光局提供國際包機獎助及優質行程獎助,以積極協助宣傳恆春機場可飛航國際包機。相關機關將配合屏東縣政府對促進地方觀光發展之需求與構想,先行提供商務專機或包機飛航,並持續辦理各項活化措施。

二、為提升恆春地區醫院之緊急醫療能力與醫療服務品質,衛福部辦理「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離島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緊急醫療照護服務獎勵計畫」,補助該部恆春旅遊醫院經費總計9,326萬元,由高醫附設醫院支援3名醫師,義大醫院支援2名醫師,總計5名醫師人力,協助提升腦中風、高危險妊娠及新生兒緊急醫療處置能力;補助南門醫院經費總計7,832萬元,由高雄榮民總醫院支援3名醫師人力,協助提升重大外傷處置能力。另屏東縣政府已納入「提升急診暨轉診品質計畫」,其中「高屏網絡」由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負責統籌高屏地區26家急救責任醫院急診轉診,恆春地區急診病人如有轉診需求,將優先送往基地醫院(包括:屏東基督教醫院、安泰醫院),後送醫院則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三、至莊委員所提公民連署提案要求內政部空勤總隊(以下簡稱空勤總隊)進駐恆春機場一節,該案業經行政院唐政務委員鳳於本年6月30日召開研商會議,並做成下列決議:

(一)有關空中救災(難)飛機(含國軍)之派遣,持續由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籌運用,保持救災(難)飛機調度彈性及資源共享原則,發揮最大緊急救災(護)效率。

(二)空勤總隊將持續因應黑鷹直升機接裝作業,朝減併為5大駐地、集中派遣方向賡續辦理,並就民眾建議增設恆春機場駐地審慎研議;另持續依「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申請暨派遣作業規定」,於接獲空中轉診任務後,迅速執行相關救援勤務,保障民眾生命安全。

(三)恆春地區醫院如有空中轉診及醫療後送需求,得依「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向衛福部空中轉診審核中心提出申請後,再由空勤總隊就近派遣直升機執行任務,並經由實際申請運作經驗,逐步減少地面審核作業時間,以爭取更多空中轉診及醫療後送時效。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食品安全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2)

邱委員就食品安全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重建消費信心,政府於民國105年6月提出「食安五環」政策,由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督導協調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環保署、衛福部、經濟部及教育部等部會共同執行;就「源頭控管」、「重建生產管理」、「加強查驗」、「加重惡意黑心廠商責任」及「全民監督食安」等五大面向,作為我國食安升級之推動方針,確保從農場到餐桌之每一環節皆符合環保、安全標準。

二、政府為落實食安五環改革方案,推動相關工作包括:

(一)具體落實源頭控管:

1.行政院環保署於105年12月28日成立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強化毒物及化學物質源頭管理及勾稽查核。該局已公告13種非法添加於食品之化學物質(如孔雀綠、皂黃、順丁烯二酸等)為毒化物,未來亦研議擴大列管對象。另於本(106)年5月起跨部會聯合輔導訪查國內化工原(材)料產業,掌握化工原料流向,降低非法化學物質流入食品風險。

2.衛福部透過「三分政策」強化食品添加物業者源頭管理,包括進口分流、製造分區、販賣分業;且經該部公告之食品添加物業者,均應落實業者登錄、追溯追蹤、強制檢驗及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等制度。本年持續提升管理強度,要求食品添加物應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字樣及其登錄碼,透明揭露產品資訊。

(二)有效應用食品雲資訊:

1.食品業者登錄係為瞭解業者基本資料及產品資訊,除可強化業者之自主管理,亦可提升食品衛生安全品質,以有效落實對業者之輔導與稽查管理。

2.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規定,經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申請食品業者登錄,始得營業。次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完成登錄後,應於每年7月申報確認登錄內容。爰此,倘業者更換公司名稱後再營業,仍須依法進行食品業者登錄;如查獲業者未誠實上傳或自始無上傳資料,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法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3.食品雲於104年即完成與經濟部「工商登記系統」介接,業者如於經濟部登記食品相關營業項目,衛福部即可於食品雲查詢業者相關資訊,透過跨部會資料之勾稽串聯機制,協助聚焦稽查對象,提供稽查人員掌握業者基本資訊,達成第一時間快速追蹤之目的。

(三)合理運用稽查人力: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涵蓋行政、稽查、檢驗及查驗等業務,衛福部在人力運用上,依實際狀況需求,進行業務之調整分配,且因應逐年增加查驗量及未來新興業務,已積極就法規制度、業務執行等面向多方檢討改進,如合理運用人力、適度調配因應、簡化繁雜業務等,提升行政效能。

三、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將持續協調相關部會,建置核心食品雲、農業雲、化學雲、財稅雲等資訊系統,以應用資通訊科技協助推動「食安五環」,將與食安五環相關之主要資訊系統及其他與食安相關資料,藉由介接達到跨部會資料自動交換,並透過大數據分析,讓政府可以跨領域勾稽運用分析現有食安相關資訊,在平時主動預判預警可能之異常狀況;於食品事件發生時可快速有效查處,共同強化食品供應鏈每一個環節之安全管理,並同時提供大眾透明資訊。

四、除食安五環政策外,食品安全管理涉及衛生、農業、環保、產業、關務、稅務、經貿、外交、警政與法務等部會間之合作及分工,在行政院跨部會協調機制運作下,增進政府各部門之聯繫與合作,透過整合協力治理及緊密溝通合作機制,強化整體食品管理工作。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宣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66)

邱委員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宣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前瞻基礎建設為國家重大施政計畫,社會各界十分關注其各項建設內容及預算經費規劃,行政院於第一時間綜整輿情反映,建議相關部會即時回應,並由行政院發言人透過記者說明會向媒體說明相關質疑。

二、為加強向社會大眾說明前瞻基礎建設之內容,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設立「前瞻基礎建設專區」,臚列各項建設說明、影音連結及FAQ常見問題集;並於「熱門議題專區」針對前瞻基礎建設各項內容撰擬相關說帖。另以淺顯易懂之文字語言製播短片及廣播帶、刊掛機場及捷運燈箱廣告等;同時亦運用社群媒體,如youtube及行政院臉書粉絲頁,發布並分享相關部會影音、圖片及懶人包。此外,林前院長亦以召開記者會、接受媒體及報章雜誌專訪等方式,及時詮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內容並回復各界意見,爭取各界瞭解支持並正社會視聽。

三、前瞻基礎建設文宣作為詳附件「前瞻基礎建設宣導執行情形」及「行政院官方臉書粉絲團發布前瞻基礎建設貼文一覽表」。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公務人員退撫基金運作及教育人員退撫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97)

蔡委員就公務人員退撫基金運作及教育人員退撫制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運作部分:查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分別於本(106)年3月1日及17日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召開會議,研商提升退撫基金投資報酬率及管理效能事宜,與會委員所提有關退撫基金管理組織之定位、型態,以及如何提升退撫基金投資管理績效等建議,將由該委員會於檢討退撫基金管理或組織型態時納入研參。另因退撫基金管理係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職掌,其主管機關為銓敘部,人事總處業於本年9月25日函請該部參處。

二、有關教育人員退撫制度部分:

(一)本次教育人員年金改革,係合理調整教職員退休所得,落實政府對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活之合理照護。考量已退休人員因應經濟變動能力較低,且無法改變或增加原有退休年資以提高退休給付,為免因退休所得調降後過度衝擊已退休人員原有退休生活之經濟安排,故規劃退休所得替代率以10年為過渡期,逐年調整其替代率,並按所具不同年資,給予層次性之調降,適度減輕對已退休人員所生衝擊。依據本年8月9日總統令公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係以「最後在職本(年功)薪加一倍」之60%(以35年為例)為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合理維持退休人員基本經濟生活安全。整體已退休教職員平均每月退休所得,從原6萬9千餘元,過渡10年降至4萬7千餘元。透過本次改革,教育人員退撫基金收支不足(含收益)年度由107年延至124年,基金用罄年度將由118年延至139年,確保基金餘額至少一個世代不會用盡,並透過定期滾動檢討,使基金永續。

(二)至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之設計,因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採確定給付制,其基金準備金長期未足額提撥,所得替代率偏高,再加上我國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發展趨勢,面臨極大基金財務壓力,爰有立即改革之必要。而自99年私立學校退撫新制實施及103年6月1日私立學校教職員公保年金化後,已有效提升渠等人員退休所得保障,確保退休權益無虞。未來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照顧措施是否調整,教育部將再行審慎評估。

(八十五)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幼兒園室內空氣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99)

蔣委員就幼兒園室內空氣品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行政院環保署業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6條規定,綜合考量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逐批公告室內場所為「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查該署已於民國103年1月23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其中包含大專院校、圖書館、醫療機構所在場所、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政府機關辦公場所、鐵路運輸業車站、民用航空站、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車站、展覽室及會議廳、商場等10類型場所,並於本(106)年1月11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其中除第一批公告場所類型以外,另增加博物館及美術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表演廳、電影院、視聽歌唱業場所及運動健身等6類型場所,總計管制約1,437家室內場所。為確保各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維護情形,各地方環保機關持續針對相關場所進行室內空氣品質稽查工作。

二、現階段「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雖未將「幼兒園」納入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管制,考量該類型室內場所之服務對象以幼兒及兒童等敏感性族群為主,教育部配合行政院環保署政策,持續協助地方政府辦理法規、自主管理及實務宣導說明會,並辦理室內空氣品質宣導說明及實地觀摩活動,宣導對象包括幼兒園教師、園長及相關管理人員等。此外,該部協助幼兒園進行室內空氣品質現場輔導及巡檢作業,邀請專家學者進行室內空氣品質改善輔導,提供通風改善、開窗換氣、引入新鮮外氣空調設備、減少裝修面積及設備,或採用具有「低逸散健康綠建材」標章之裝修材料,以及加強空調設備清潔維護管理等具體建議。105年度完成編撰幼兒園適用之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參考範本,提供範例及自主檢查表等予全國公私立幼兒園參考使用。未來將持續配合行政院環保署「校園室內空氣品質推廣計畫」,函請地方政府加強對幼兒園管理人員進行宣導,以開窗換氣等低成本之改善作為,掌握幼兒園室內空氣品質,以保障幼兒健康。

三、至有關避免業者適用具揮發性有機物之建材一節,為維持建築物通風環境,內政部已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3條、第44條、第45條,訂有通風、自然通風設備之構造、開口等規定,另於建築設備編第5章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訂有機械通風及空氣調節設備之相關規定。另,為推動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採用符合生態性、再生性、環保性、健康性及高性能之建築材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21條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樓地板面材料及窗,其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總面積45%以上,該部將持續提升室內綠建材使用率,刻正辦理「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研修法制作業。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彰化縣洋子厝溪水域整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62)

王委員就彰化縣洋子厝溪水域整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彰化縣洋子厝溪係屬彰化縣政府所轄縣管區域排水,與周邊居民關係密切,應由該府執行相關整治及管理事宜。

二、另為避免洋子厝溪布袋蓮大量繁殖破壞環境整潔、影響水流,本部水利署已函請彰化縣政府儘速辦理整治清理。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鑑於30年以上老屋若電線走火致不幸火災恐逃生不及,易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害,建請政府鼓勵促成「老屋更換新電線」方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49)

陳委員就鑑於30年以上老屋若電線走火致不幸火災恐逃生不及,易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害,建請政府鼓勵促成「老屋更換新電線」方案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陳委員就鑑於30年以上老屋若電線走火致不幸火災恐逃生不及,易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害,建請政府鼓勵促成「老屋更換新電線」方案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6項授權訂定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係針對上開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及第3款「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俾利符合重建範圍之老舊建築物進行加速重建作業。

二、查都市更新條例授權訂定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係針對重建或老舊建築物立面修繕、提高建物耐震能力等建築物整建維護工程予以補助,復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授權訂定之「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則係針對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予以補助,查前揭2條例及相關子法均無老屋更換新電線簡易修繕經費補貼之規定。

三、有關委員提及「……住宅法第9條第1項第5款……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補貼種類如下:……五、簡易修繕住宅費用……從上述條文,足見已有法定補貼辦法。而非讓桃園市政府在人往生後僅能發放災害救助金額20萬,前述消極作為,並無法挽救每年約有30起火災、每年約有10人往生的不幸……」1節,說明如下:

(一)本部自96年辦理住宅補貼迄今,雖住宅法第9條第1項第5款定有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辦理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惟基於政府財政狀況考量,修繕部分僅辦理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未辦理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訂有計畫戶數,採評點制度,針對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或特殊條件加計權重(例如:災民可加3分),以協助其優先獲得補貼的機會。(依住宅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災民是指各級災害主管機關依法認定為遭受災害之人民,且其合法房屋因受災致不堪居住者)

(三)另針對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給予較低之第1類優惠利率(目前為0.562%),減輕其利息負擔(較一般戶第2類優惠利率低0.575%)。

四、鑑於電氣火災為住宅火災之主因,本部業已函頒住宅防火對策執行計畫,將居家用電安全宣導予以納入,要求消防人員在進行用火用電安全宣導時,得會同消防志工、鄰(里)長或相關團體等進行訪視、診斷,直接向民眾提出用火用電改善建議並發放電氣火災消防安全診斷表,以提醒民眾各項用電常識,降低電氣火災發生。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議瑩就殯葬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5年緩衝期不應延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36)

邱委員就殯葬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5年緩衝期不應延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早期榮民在醫院病故,多無眷屬處理後事,當時部分醫院附設有殮、殯、奠、祭設施,以便就地治喪,其中以榮民醫院及軍醫院居多,91年7月19日公布施行之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71條規定:「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其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惟運作期間除影響附近居住環境品質外,因承包經營該設施之業者,身兼太平間管理者及殯葬服務提供之雙重身分,常衍生消費糾紛問題,本條例於101年7月1日修正,第65條規定醫院5年緩衝期滿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至於實務上常見醫院提供牌位區供家屬祭拜,亦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為配合「醫殯分流」新制之落實,本部自前開修正規定施行日起即持續協調及責成相關地方政府及早因應,並自106年7月1日起持續掌握各地方公立殯儀館因應情形,迄今尚能紓解醫院釋出案量無虞,另地方政府刻正辦理公立殯儀館設施改善工程,未來更能提升服務量能;期間如有偶發性案量驟增情形,地方政府除備妥調度移動式冰櫃因應之措施外,豎靈區部分亦可藉由空間彈性調挪,克服臨時不足問題。本部將持續督促地方相關改善工程辦理進度,確保國人喪葬品質。

三、綜上,本條例101年修法既已給予5年緩衝期間,醫院、相關業者及地方政府已依法採取因應措施,並無殯葬設施不足問題,有關本條例第65條規定之5年緩衝期間自無修法延長之必要。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颱風造成嘉義沿海地區淹水成災,建請政府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三讀後,對「水環境建設」儘速撥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7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11)

蔡委員就颱風造成嘉義沿海地區淹水成災,建請政府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三讀後,對「水環境建設」儘速撥款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項下「水與安全-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由地方政府提出需求後,依據「評核機制」評比排序,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現勘排定優先順序後,依預算額度確認納入辦理,以確保計畫工程推動之必要性。

二、地方政府所提計畫之評核項目如下:「地區淹水程度」、「地區人口密集程度或產業重要程度」、「搭配其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患改善效益」及「其他間接效益」等。本部水利署將就委員此次關心議題協助嘉義縣政府提報,屆時依評核機制辦理。又該等計畫係採滾動式檢討辦理,本部水利署將督促地方政府務必將經費投入於真正需要之處,提高計畫執行能力。

三、另本部水利署已訂頒「經濟部水利署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考核作業要點」,據以推動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工程執行考核及督導工作,以如期如質完成各項治理工程。

(九十)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綠能建設─加速綠能科學城建置(沙崙綠能科學城)」項下編列科學城公共建設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59)

王委員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綠能建設-加速綠能科學城建置(沙崙綠能科學城)」項下編列科學城公共建設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答復如下:

一、建設沙崙綠能科學城之目的,係以產業需求帶動研發能量,以研發能量驅動產業發展,建構產學研合作的創新綠能產業生態系,期落實政府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並將結合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研發法人及鄰近的成功大學、交通大學南部校區及南部科學園區等,以形成臺灣綠能科技研發聚落。

二、沙崙綠能科技示範場域,為業界的新製程技術、新開發產品打造一個量產技術的驗證平台,建構綠能產品長期測試驗證環境,透過研究機構與業界廠商的進駐合作,經由場域內之示範、測試、驗證,不僅能有效地鏈結產業供應鏈,帶動整個產業化的發展,同時更可以作為綠能創新技術的展示櫥窗(shopping window),為國內綠能產業鏈結國際市場。

三、本部未來將配合行政院政策,掌握預算執行進度,並與其他機關密切配合,期使上中下游之產學鏈結與資源配置能全面整合,展現引領臺灣創造再生能源、潔淨能源之企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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