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星期五)上午9時1分至9時22分、10時1分至12時18分、下午2時31分至6時32分
10月17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39分、下午1時59分至2時6分、2時30分至4時32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林岱樺 陳歐珀 蔡培慧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曾銘宗 吳志揚 李彥秀 徐榛蔚 張麗善 黃昭順 劉櫂豪 林德福 何欣純 柯志恩 林麗蟬 李麗芬 陳賴素美 陳曼麗 陳明文 鄭寶清 趙正宇 邱泰源 郭正亮 蘇震清 李昆澤 林俊憲 趙天麟 黃國書 賴士葆 段宜康 蔣乃辛 吳秉叡 羅致政 施義芳 洪宗熠 江永昌 姚文智 吳琪銘 吳焜裕 李俊俋 高志鵬 蘇巧慧 黃秀芳 林昶佐 Kolas Yotaka 周春米 鍾孔炤 王定宇 余宛如 林靜儀 呂孫綾 尤美女 蕭美琴 鄭運鵬 李鴻鈞 蔡適應 陳 瑩 賴瑞隆 馬文君 邱志偉 吳思瑤 蘇治芬 張宏陸 周陳秀霞 蘇嘉全 王榮璋 吳玉琴 洪慈庸 劉世芳 葉宜津 鍾佳濱 高金素梅 蔡易餘 徐永明 黃國昌 陳雪生 莊瑞雄 羅明才 林為洲 許淑華 陳亭妃 柯建銘 陳怡潔 林淑芬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王育敏 陳學聖 劉建國 蔡其昌 張廖萬堅 廖國棟Sufin.Siluko呂玉玲 許毓仁 陳素月 顏寬恒 王金平 徐志榮 管碧玲 蔣萬安 王惠美 陳超明 陳其邁 楊 曜 江啟臣 盧秀燕 許智傑 費鴻泰 陳宜民 黃偉哲 邱議瑩 楊鎮浯
委員出席 112人
一、「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107年度至108年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並答復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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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官員 |
行政院院長 |
賴清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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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朱澤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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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部長 |
許虞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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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部長 |
沈榮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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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時間:10月13日上午9時1分至9時22分、10時1分至12時18分、下午2時31分至6時32分、10月17日上午9時至12時39分) | |
二、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案審核經過並答復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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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官員 |
審計部審計長 |
林慶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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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時間:10月17日下午2時30分至4時3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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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長 |
蘇嘉全(10月13日上午9時1分至9時22分、10時1分至12時18分、下午2時31分至6時3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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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蔡其昌(10月17日上午9時至12時39分、下午1時59分至2時6分、2時30分至4時3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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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10月13日上午9時1分至9時22分、10時1分至12時2分、下午2時31分至4時36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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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高明秋(10月13日上午12時2分至12時18分、下午4時36分至6時32分、10月17日上午9時至12時39分、下午1時59分至2時6分、2時30分至4時3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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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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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郭明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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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
陳小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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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鄭雪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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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尹章中 |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6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6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警察法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1人擬具「民防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1人擬具「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徐志榮等22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社會團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2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八、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5人擬具「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六、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宣誓條例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七、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勳章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九、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駐外機構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四、文化部函送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並撤回前蒙藏委員會函送之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送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通過之附帶決議書面報告及參考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六、財政部函送「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財政部函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八、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財政部函,為修正「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十六條附表二、第二十一條附表四,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三、經濟部、衛生福利部函,為「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名稱修正為「公用售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並修正公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六十四、經濟部函送「一定規模以上電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應施檢驗印表機與影像複印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六、國防部、內政部、教育部函,為修正「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內政部函,為修正「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九、交通部函,為修正「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十、交通部函,為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發布修正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二十五條條文,定自106年1月6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十一、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制定公布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組織法」,定自106年7月7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二、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交通部組織法」第二十條條文,定自106年7月14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行政院函,為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應行公告調整、增減之「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四、經濟部函送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智慧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普及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經濟部函送該部主管「亞洲.矽谷試驗場域計畫(106年-109年)」計畫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送「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106年-111年)」計畫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衛生福利部函送「強化邊境檢疫及外境防疫第一期計畫」計畫書核定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科技部函送該部(含所屬單位)及依預算法第62條之1所定財團法人106年第1季於各類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執行情形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九、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含附屬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6年度1-3月(第1季)廣告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6年度第1季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明細表」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兩岸協議執行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應檢討強化高風險品項源頭管理強度與作為,增加海外與邊境之查核量能,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二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四、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國民小學校園安全維護工作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五、銓敘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決議第3項,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六、銓敘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決議第4項,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七、監察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人事管理制度相關檢討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八、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訓練與進修業務」經費項下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訓練與進修業務」經費項下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建物結構補強修繕工程」預算編列及執行進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十一、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4款第1項決議(十一)至(十三)等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十二、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4款第1項決議(十四)至(十八)等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十三、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4款第1項決議(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十四、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4款第1項決議(二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十五、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4款第1項決議(二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十六、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4款第1項決議(二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十七、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4款第1項決議(二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十八、司法院秘書長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4款第1項決議(三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十九、司法院秘書長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4款第1項決議(三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廉政署「強化政風機關(構)偵辦效能及落實各項肅貪作為」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考選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考試園區興建評估報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考選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相關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考選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醫學臨床技能測驗(OSCE)現況與政策願景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考選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律師考試改革檢討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考選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公務預算編列『公務人員考試』相關報名費減免之補助經費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銓敘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退職政務人員再任支領雙薪限制規定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銓敘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歲出第1項決議「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修正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銓敘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歲出第12項決議「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修正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銓敘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歲出第13項決議「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修正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銓敘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歲出第15項決議「推動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改按月發放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水環境建設-水與安全」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林務局項下各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水土保持局「水環境建設-水與發展」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四、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歲出第3款第1項「內政部」項下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五、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歲出第3款第4項「消防署及所屬」項下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該部主管第3項「國民健康署」項下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該部主管第1項「衛生福利部」項下各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該部主管第2項「食品藥物管理署」項下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該部主管第4項「社會及家庭署」項下各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財政資訊中心項下計畫決議(二)凍結預算百分之十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暨審查分配表,請查照案。
決定:併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
一二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二),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不予審議,請查照案。
一二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歲出部分通過決議第(四)項預算凍結案,俟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後3個月內請安排報告」等5案,處理結果:其中第一案至第三案,決定:「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第四案及第五案,決議:「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一二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中央研究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事項第1項「一般行政(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及場地設施管理)」之書面說明報告等18案,業已處理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1目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分支計畫「強化資訊安全專案」經費10,000千元等10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六、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及「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中華民國103年度至104年度)」案,因已逾送達後1年內完成審議之期限,爰依決算法第28條視同審議通過,請查照案。
一二七、本院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銜函為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之一條文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為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等23案,經提報院會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資本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麵粉、澱粉、食鹽、糖及醬油食品製造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案」等16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表二案」等60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案等35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一百零六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案等35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三、本院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銜函送修正「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為修正「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等14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至二月二十一日止,禁止花蓮縣陸禽運往其他直轄市、縣(市)屠宰」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禁止輸送家禽及停止搬運家禽屠體措施」及公告附件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自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鴨隻應經中央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檢驗單位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並檢附檢驗報告,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鄭委員寶清就815供氣中斷致大潭電廠跳機停電事件專案報告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815供氣中斷致大潭電廠跳機停電事件專案報告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少子女化政策缺乏部會整合,建議行政院應提高處理層級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縮短技職教育學用落差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讓全民理解政府的經濟政策思維與擘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鑑於本年初央行放棄「阻升不阻貶」作法,降低企業的出口競爭力。從產業長遠發展角度,央行應讓匯率回歸市場機制運作,實際作法上或可更彈性、更多元,如仿效美國聯準會採用的「前瞻指引」作法,讓市場預期與央行政策目標收斂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抽不到公托、好保母難覓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股利稅制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產業創新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已故林姓女作家的生前遭遇引起社會大眾關注,希望主管機關徹底檢討補習教育系統問題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學生學習壓力大,應全面興革活化教學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如何教育駕駛者落實交通規則及道德觀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針對想生育但生不起或生不出的家庭,應提供有效協助。針對生不起的家庭,更要重視「實質分擔育兒責任」。針對想生卻生不出的家庭,也可仿效日本提供試管嬰兒、不孕症治療半價補助,讓真正有意願生養的家庭,能平價圓夢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川普政府廢止「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修改美墨、美韓自由貿易協定(FTA),並啟動鋼鐵進口調查對我國之影響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稅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稅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以下簡稱「四章一Q食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桃園市楊梅區維蓮診所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群聚事件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兒童非自然死亡,建請衛福部及相關主管單位重新研議檢視機制,並設立國家層級專責單位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將「乾溺水」與「次發性溺水」納入防溺宣導,以增加國人防溺意識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落實宣導並加強稽查違法放生」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年長者憂鬱症自殺防治研議具體施行辦法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衛福部即將放寬遠距醫療規定一事,建請衛福部及相關部會針對遠距醫療之數位落差、醫療糾紛預防等問題研議出周全辦法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普設公托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工安事件頻傳,建請勞動部相關主管單位針對『工地施作前之公安檢驗』提出具體落實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密室逃脫無專法規範及主管機關管理,造成消費者安全堪慮,相關單位應儘速針對密室逃脫訂定管理辦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網購食安問題,恐淪為食安漏洞」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微波爐使用安全性,建請相關部會針對微波爐產品警示標誌、使用方式加強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有關自殺防治中心之志工老齡化及缺工導致專線斷線,應研擬完整配套作法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擬定我國防曬產品之防曬效能標準檢驗方法,與要求國外業者依照此標準檢測方法提供資料再予以輸入、販售,並落實定期抽檢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有關於氣溫連日飆升,已發生多起因熱傷害急診就醫事件。熱傷害除了頭暈、噁心等症狀,甚至會因脫水引發腦中風,其中以嬰幼兒、長者、戶外工作者、三高患者風險最高。爰此,建請主管單位針對熱傷害進行預防宣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針對兩岸司法互助溝通管道中斷提出新的解決辦法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桃園市楊梅區維蓮診所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群聚事件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臺鐵遇連假、重大活動、通勤等時段常湧入大量人潮影響乘車品質及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公布各家電信業者於各縣市之行動上網速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推動綠能運輸政策宜循序漸進,除持續補助業者進行柴油公車加裝濾煙器與汰換之外,應降低106年度電動大客車之自製率並檢討補助款審核流程及加速撥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我國農水路改善工程,以目前每年編列十數億元經費和維修進度推算,全部改善完成需耗時至少200年,嚴重影響農民耕作權益及糧食生產安全。為加速全國農水路改善一次到位,爰建請政府研議,將全國農水路改善工程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對國發會應儘速檢討聽證會程序對於花東基金執行成效之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花蓮縣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分割土地測量人力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鑒於現行部分乙級技術士考試相對容易,以致四技二專於技優甄審時,許多學生所申請之科系與考取證照之類別相差甚遠,應檢討各群類適合甄審的技術士職種,以維持技職考照之精神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臉書違法的情色直播影片,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深層海水取水工程計畫」發生取水異常狀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二期特別預算或總預算案優先辦理由新北市政府所提列「捷運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五股泰山輕軌」二項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為提昇蘆洲、五股、三重東區地方發展及休閒運動環境之營造,建請優先辦理新北市政府所提列「水域運動環境營造及改善計畫」,改善二重疏洪道微風運河水域木樁護岸,並更新艇庫、盥洗設備等老舊設施」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優先辦理新北市二重疏洪出口堰、五股疏左堤防、大窠坑溪、觀音坑溪、五股坑溪、樹梅坑溪、林口溪及水仙溪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恢復實習教師津貼補助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媒體報導中,經常有補教老師行為不檢,甚至違法亂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學歷通膨時代來臨,多專長式學習尤為必要,許多大學均鼓勵學生雙主修及輔系,惟研究所碩士班及博士班尚無法進行雙學位及輔系,此舉不利學生培養高等教育之多項專長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性侵害加害人身分隱私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提升生育率應先拼經濟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政府應將舉債編列特別預算八千八百億元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退回重擬,重新加入農路修護部分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政府推動年金改革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選手參加2017年亞洲羽球錦標賽球衣尺寸不合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建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審查欲開放輸入物品時,務必予以業者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考量對產業之衝擊及研擬救濟配套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我國觀光產業持續面臨全球化、數位化及在地化等挑戰,為響應政府新南向政策,請相關單位針對住宿服務業評估及研議改善投資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提升我國競技運動訓練成效,建請教育部等有關機關規劃使國立體育大學或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相關師資與圖儀設備等導入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與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三校合併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旅行業領隊、導遊等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農業委員會協調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於本(106)年底前暫緩調漲黑旺系列肥料價格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城鄉建設項下「改善停車問題計畫」,鑒於政府財政資源有限,為期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停車場前置作業及工程興建費用能妥善運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軌道建設項下「東港觀光鐵道計畫」,鑒於地方居民就鐵道安全、計畫效益疑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軌道建設項下「恆春觀光鐵道計畫」,因臺鐵潮州至枋寮段鐵路雙軌高架化與本計畫息息相關,應一併辦理可行性評估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提供育兒百寶箱」政策目的未臻明確,提供內容恐與各級機關及坊間業者既有免費兌換資源重疊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水環境建設項下「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如何確保供水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替代役人力運用檢討改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區檢討變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老年人口激增,代表老年人口的安全維護會成為重點課題,政府應儘早擬定對策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防範野鳥傳染禽流感給家禽,建議推動水濂式禽舍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部分縣市自行頒布高中以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不得提列為超額教師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縣市政府,並廣納各團體意見,研擬統一規範之可行性」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四、行政院函王委員惠美就本(106)年文蛤因不明原因大量死亡,各養殖區平均死亡率達五成,亟待相關單位提出短中長期因應方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目前政府各項改善護理人力待遇之政策,應致力真正落實於護理環境與薪資改善等事項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有關於離島偏鄉護理與醫事人力缺乏等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老人福利機構發生火災意外造成傷亡,針對老人福利機構安全及消防維護,各主管機關應檢討相關設置規範,研議相關改進方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長期照顧者身心狀態與經濟能力、育兒成本昂貴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今年流感疫情反常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流感疫苗防疫政策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106年度-107年度「綠能建設─加速綠能科學城建置(高鐵台南沙崙站銜接154線連絡道工程及歸仁十三路延伸至關廟道路工程)」,交通部公路總局應按計畫確實執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連結精密機械產業研發能量,朝向智慧機械發展,使我國成為全球高階智慧設備關鍵零組件之研發中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沙崙綠能科學城-綠能科技產業化技術驗證平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應依照本期計畫預算確實執行,以利如期完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市台1線中壢區中華路一段、二段,因大型客貨車頻繁及龐大交通流量,多處路面老化龜裂破損,要求全面重新鋪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一例一休實施至今,使美髮美容業面臨成本大增及營運困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市「老街溪環境景觀躍升計畫」列入前瞻基礎建設中「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蕭委員美琴就研議花蓮海洋深層水在地型產業園區之建置與開發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蕭委員美琴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軌道建設項目相關預算編列及使用,「花蓮─吉安」段鐵道高架化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行政院函送蕭委員美琴就檢討花東地區鐵路雙軌電氣化之工程規劃事宜,以提高計畫執行效率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一、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106年公立動物收容處所零撲殺政策上路,而動保人力短缺、民眾持續棄養、流浪動物持續繁殖與動保業務組織調整時程等問題尚待解決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二、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應將產後護理之家、坐月子中心及托嬰中心等機構納入第三批公告場所中,以保障新手媽媽與寶寶能在沒有空氣污染的環境中調養身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三、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滑輪溜冰選手陳映竹500公尺爭先賽未獲世界紀錄認證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四、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儘速核定大林蒲遷村之經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五、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孫綾就白沙灣災後復原情形及振興地方觀光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議瑩就「新一代設計展」造成學生及家長過渡之經濟負擔、學生設計回歸到學問與實務應用為參展核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志揚就「持續對客運業者勞動檢查,並公布違法業者名單,以利乘客與各界監督,並敦促各地方政府補足勞檢人力,同時建立監督流程,維護勞工及民眾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股利稅制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查緝獎金之發放毫無一致性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每年3、4月國小新生入學報到時,提供行動戶政事務所駐點校園,以應有需要之民眾立即申請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服務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春米就有關於「偏鄉醫療資源缺乏」及「婦兒科醫療資源」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及經濟部部長列席報告「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107年度至108年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答復質詢。(10月13日及17日上午)
(10月13日:由委員吳思瑤、高金素梅、徐永明、李彥秀、羅致政、陳怡潔、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柯志恩、王榮璋、王育敏、黃昭順、陳學聖、曾銘宗、劉建國、張麗善、鄭天財、馬文君、廖國棟質詢。
10月17日:由委員周陳秀霞、黃國昌、呂玉玲、呂孫綾、蔣萬安、吳志揚、賴士葆、鄭寶清、林德福、王惠美、陳超明、江永昌質詢。)
決定:一、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
二、107年度至108年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
三、將各委員發言紀錄及書面質詢函送行政院,請就未答復部分予以書面答復。
四、已提出之書面質詢,尚未登載公報者,一律補刊。
審計長列席報告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案審核經過並答復諮詢。(10月17日下午)
(由委員周陳秀霞、洪慈庸、王惠美、黃偉哲、賴士葆、鄭寶清、曾銘宗、王榮璋諮詢。)
決定:一、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案,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
二、將各委員發言紀錄及書面諮詢函送審計部,請就未答復部分予以書面答復。
三、已提出之書面諮詢,尚未登載公報者,一律補刊。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國人老後面臨貧困及過勞等問題逐年惡化,建請行政院督導國發會會同相關部會,提出具體解決方案,以保障國人老後享有安穩的退休生活,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野生動物保育法(簡稱野保法)第52條第3項規定非法買賣或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主管機關得放生或遣返該動物,且所需費用得向行為人收取,惟立法至今卻尚未有相關求償案例,故建請農業委員會(簡稱農委會)於二個月內建立完整之收取費用標準並積極向行為人求償,以增加行為人之責任,方能減少走私、盜獵或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情況,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本院委員吳志揚、徐榛蔚、黃昭順、蔣萬安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特殊教育法第18條已明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提供與設施設置,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受教之權利。惟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中仍有部分並未依法設立適當之無障礙設施,據統計截至105年8月底,171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中應設置無障礙設施而未設置者尚有105所,所需設置無障礙設施計有1,939項,明顯未顧及身障者之受教權,亟需進行督導並要求改善,故此建請政府相關單位,針對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進行校園無障礙設施總體檢,並限期提出改善方案,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四、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8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再生能源政策,政府鼓勵各式太陽能發電,包含屋頂與地面型兩大類,近期以來,許多農地裝設屋頂型太陽光電設備,農地本身無農業經營之情事,衍生「假農作、真種電」之爭議,有違農地農用原則,建請農委會盡速研議杜絕假農作真種電之情況,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五、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4人臨時提案,鑑於客家基本法已明文規定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應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服務於該地區之公教人員,應加強客語能力。但實際上有近四成的重點發展區未落實公事客語的服務。去年度國家考試首度納入「客語口試」項目,為擴大公事客語服務的能量,落實客家基本法的精神,爰此,要求相關國考錄取人員應優先分發至客家重點發展區域中還沒有推動「公事客語」的行政區。而針對尚未推動「公事客語」的行政區,也應鼓勵公務員報考客語認證或進修客語,並廣納熟悉客語的民眾擔任志工服務,以擴大公事客語的應用比例,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六、本院委員蔣乃辛、陳歐珀、王惠美等17人臨時提案,針對內政部資料顯示,106年中台灣老年人口已超過313萬(占總人口13.33%),預估107年將邁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超過14%),及11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超過20%),且我國人口扶養結構已轉變為以扶老為主的社會。而一份老年人就醫不友善大調查指出,75%長者認為就醫環境充滿不便,並指出老人到醫院看多重慢性病,需分科掛號,造成就診次數多、候診時間長,就醫不方便等不友善醫療。專家批評老人看病、等藥耗一整天,形同折磨老人家。為落實老人照護,及營造高齡友善醫療環境,建議行政院推動老人整合友善門診制度(包括掛號、跨科或多科看診/會診、檢驗、領藥、批價等完整的友善醫療),以減輕銀髮族就醫的不便,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七、本院委員羅明才、徐志榮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3條有關政府舉辦之獎券(包含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獎額已近38年間未經調整。又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40歲以下年輕人的薪資收入調查倒退到19年前的水準;而消費者物價指數則較38年前成長142.36%,薪資所得負成長與消費者物價指數不斷攀升的情況下,不斷壓縮民眾實質可支配所得。爰此,本席建請財政部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將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獎額免稅門檻由現行的新臺幣二千元調高為新臺幣五千元,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八、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目前行動應用程式普及性廣大,然市面上許多應用程式於下載時都會跳出一頁面,描述各項須知並設同意或不同意按鍵,倘若要下載該應用程式,則形同被強迫選擇按同意鍵,業者將可從中蒐集手機電話簿、手機圖片等資料,且蒐集前無附註說明消費者也無選擇權利,明顯有違個資法之虞;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盡速進行改善,保障民眾個人隱私,不得受到侵害,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