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星期三)9時3分至17時1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鄭委員運鵬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38分
下午2時至2時47分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 2 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運鵬 李昆澤 洪慈庸 趙正宇 鄭寶清 林俊憲 黃國書 陳歐珀 周春米 鍾佳濱 徐榛蔚 陳素月 陳雪生 李鴻鈞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吳焜裕 劉世芳 曾銘宗 陳怡潔 江啟臣 鄭天財Sra.Kacaw 蕭美琴 賴瑞隆 林岱樺 張宏陸 羅致政 黃偉哲 王定宇 邱議瑩 黃國昌 吳志揚 呂玉玲 王惠美 林德福 施義芳 高金素梅 邱志偉 蘇震清 陳明文 蔣萬安 葉宜津 蔣乃辛 孔文吉 蔡易餘 黃昭順 鍾孔炤 羅明才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顏寬恒 周陳秀霞 姚文智 趙天麟 張麗善 呂孫綾 李彥秀 劉櫂豪 劉建國 徐永明 吳玉琴 吳思瑤 管碧玲 廖國棟Sufin.Siluko 林昶佐 陳賴素美
委員列席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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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官員: |
10月2日(星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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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
部長 |
賀陳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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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司 |
司長 |
陳文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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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司 |
司長 |
王廷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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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政司 |
司長 |
陳進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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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司 |
司長 |
吳舜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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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處 |
處長 |
張信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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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處 |
處長 |
劉瑞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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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處 |
處長 |
陳康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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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 |
處長 |
蔡英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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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管理小組 |
執行秘書 |
李明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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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李明慧(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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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事務處理小組 |
執行秘書 |
鐘清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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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謝銘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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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資訊中心 |
簡任技正 |
陳玨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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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顧問室 |
簡任技正 |
陳玨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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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 |
局長 |
陳彥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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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局 |
局長 |
林國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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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曾大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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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 |
蕭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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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 |
局長 |
周永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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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研究所 |
所長 |
吳玉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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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高速公路局 |
局長 |
趙興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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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新建工程局 |
局長 |
趙興華(兼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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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鐵路工程局 |
局長 |
胡湘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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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改建工程局 |
局長 |
胡湘麟(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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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管理局 |
局長 |
鹿潔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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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局 |
局長 |
謝謂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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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氣象局 |
副局長 |
葉天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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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吳盟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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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總經理 |
陳憲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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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江耀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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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長 |
陳 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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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資深副總 |
張 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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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謝志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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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鄭 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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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 |
謝繼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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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
局長 |
黃榮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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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
專門委員 |
黃如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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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副局長 |
陳耀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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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副處長 |
王秋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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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
簡任技正 |
金肇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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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副局長 |
李政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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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
簡任技正 |
張俊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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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總經理 |
陳凱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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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
副局長 |
熊萬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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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副局長 |
周德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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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5日(星期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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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主任委員 |
吳宏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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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委員 |
顏久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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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 |
蘇明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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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劃處 |
處長 |
陳尤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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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處 |
處長 |
林 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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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處 |
處長 |
何育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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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黃淑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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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
執行秘書 |
蕭家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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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連振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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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
代理處長 |
張文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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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會 |
執行秘書 |
張明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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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代理主任 |
蔡富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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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
主任 |
林佳欣 |
主 席:陳召集委員素月
專門委員:黃輝嘉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楊蕙如
10月2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報告後,計有委員鄭運鵬、李昆澤、洪慈庸、鄭寶清、林俊憲、周春米、陳歐珀、鍾佳濱、黃國書、王定宇、徐榛蔚、陳素月、陳雪生、李鴻鈞、鄭天財Sra.Kacaw、蕭美琴、施義芳、邱志偉、黃國昌、李彥秀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李彥秀、趙正宇、徐榛蔚及江啟臣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7項:
一、鑑於國道1號台中王田至彰化埔鹽路段,為我國國道易壅塞之瓶頸路段,主要癥結點在於中部地區用路人多為短途使用,且彰化縣境內僅一條國道,致使兩條西部國道用路人均大量使用,致使時常發生塞車之情事,爰要求交通部責成國道新建工程局盡速辦理「國道1號臺中至彰化路段興建高架道路之先期評估作業」,並於1年內提出評估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鄭寶清 林俊憲 李昆澤 周春米 鍾佳濱
二、有鑑於交通部係全國交通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職掌路運、海運、空運、觀光、郵政及氣象等業務,且主管法規數1067(法律及法規命令數:523、行政規則數:544),於各部會中名列前茅;舉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公路法、大眾捷運法等,均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適切而即時的法令解釋、檢討及修正等法制工作,可謂極為重要。然目前各大部會中,僅交通部未設正式法制單位,而以「任務編組」方式辦理法律事務;交通部主管法規數量如前所述之多,關係民眾權益至深且鉅,此等編制實屬輕重失衡。據瞭解,行政院組改後,交通部將設5個輔助單位(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相關規劃尚未達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輔助單位上限,實可慎重考慮增設正式法制之輔助單位。爰決議要求交通部於組織改造完成前,應儘速研議成立「法律事務司」或「法制處」之設置,以健全組織編制,進而全面提升法律事務之處理品質。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鄭運鵬 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三、鑑於夜間行駛國道風險較高,夜間用路人係以貨運物流、客運業者等職業駕駛人,請交通部研議國道夜間不收費常態化可行性及相關配套措施,請交通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周春米 林俊憲 鄭寶清 陳素月
四、鑑於交通部現行對慢車未行管理,致本該是相對安全的慢車,肇事率及嚴重性與日遽增,尤其電動自行車違規改裝後的超速問題尤其嚴重、甚至有肇事後致生損害而求償無門之情事。為確保國人用路安全,爰要求交通部應針對國人使用慢車之現況進行調查,以及研究電動自行車搭載乘客、配戴安全帽與否、是否將電動自行車納入強制責任保險之對象等議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林俊憲 鄭寶清 洪慈庸 鍾佳濱 李昆澤 陳素月
五、鑑於中部地區與澎湖間之交通往來長期以降只能依靠少量的飛機航班,抑或是必須移動至搭乘嘉義布袋之船班航線,明顯未以觀光發展作為主要考量。參考林佳龍市長於今年提出「台中港2.0」概念,而台中港區在港務公司的努力下明年將會有全台第一個大型水岸購物中心落成,預期也會成為未來台中地區觀光客新興的購物休閒的選擇,是故,為擴大台中港區之觀光效益,打造台中與澎湖間的觀光連結動線,建請交通部責成航港局主導,協調港務公司、觀光局、公路總局與台中市政府配合規劃,於明年年底前開闢台中─澎湖之船班航線與台中港─清泉崗機場─台中市區之雙港輕軌先導路線,完善中部地區觀光路網,並做為未來中部地區海陸結合之旅遊套裝行程之基礎。
提案人:黃國書 李昆澤 鄭寶清
連署人:林俊憲 周春米 洪慈庸 鍾佳濱 陳素月
六、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關站評估招標案,因第三航廈完工期尚久,且未有確切工程進度與完工規劃,桃園機場公司董事長曾大仁卻透過新聞,公開釋出可行性評估結論,疑有「浮濫採購或驗收不實」之質疑,明顯失當,應立即檢討、停標。
提案人:陳歐珀 洪慈庸 趙正宇 周春米 鄭運鵬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鍾佳濱
七、最近5年來的機車自摔案件數,高居每年機車肇事案件的10%以上,主因是目前我國路面標線的防滑係數過低,斑馬線劃設間距過短,是以下雨天時,容易造成機車打滑。有鑑於我國路面標線防滑係數訂於45BPN,不如日本的65BPN,為求保障機車騎士行車安全,提案要求交通部應於2個月內檢討交通部的「交通工程規範」,應將路面標線的防滑係數提高至65BPN以上及斑馬線劃設間距從現行40公分放寬到80公分,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藉以保障用路安全。
提案人:李鴻鈞 鄭寶清 林俊憲 洪慈庸
10月5日(星期四)
邀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宏謀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宏謀報告後,計有委員李昆澤、鄭寶清、趙正宇、鄭運鵬、陳雪生、鍾佳濱、陳歐珀、黃國書、林俊憲、陳素月、李鴻鈞、鄭天財Sra.Kacaw、徐榛蔚、劉世芳、洪慈庸、鍾孔炤、孔文吉、吳思瑤、吳玉琴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宏謀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周春米及徐榛蔚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4項: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4年提出「道路工程品質精進抽查計畫」,隨機抽查各機關已驗收完成的資料,抽驗瀝青混凝土厚度與平整度是否符合規定。104年的計畫「厚度」抽檢數42件,「平整度」抽檢數19件,共61件。105年計畫「厚度」抽檢數66件,「壓實度」抽檢數9件,共75件,兩位數的抽驗件數與實施的道路工程數目相較,比例非常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身為三級品管之查核機關,且全國鋪路工程何其多,爰此,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增加抽檢次數,並持續進行計畫。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鄭運鵬 陳素月
二、我國刻推出許多軌道建設計畫,為帶動國內軌道相關產業技術提升及發展,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及宣導如何於符合政府採購協定規定,設計有利國內廠商參與機制,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周春米 陳歐珀 陳素月 趙正宇
三、為加速活化低度利用公共設施,充分發揮國家資源之有效運用,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2個月內督導盤點各部會提報之公共設施及目前阻礙活化方案之法規、命令等,以利促進活化方案。
指標型閒置公共設施,如高雄興達港、南投中興新村、橋頭新市鎮開發,甚至如眷村文化保存、滯洪水利設施等,皆是國家經濟及社會發展之重要政策,故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督導此政策,並盡速如期彙整,提出有效解決方案。
提案人:鄭運鵬 鍾佳濱 陳素月 劉世芳
四、有鑑於全國各地尤以都會區外,仍嚴重缺乏共同管道,導致有線電視電纜及其他線路無處可附掛,嚴重影響業者經營及消費者權益,尤以花蓮、台東及偏鄉地區之中央主管道路更為嚴重。依據「共同管道法」之規定,各項重大工程應優先施作共同管道,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作為督導重大公共建設工程期程及執行之管控主管機關,應儘速會商共同管道之主管機關內政部及其他事業目的主管機關交通部、經濟部等單位,儘速由政府建置共同管道。以花蓮為例,現交通部正進行台9線道路拓寬及台灣電力公司進行之台電防災行電桿地下化等工程,應由政府負責建置共同管道,提供各項公共設施管線使用。
提案人:徐榛蔚
連署人:陳雪生 鄭運鵬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余宛如等17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今天審查的法案比較多,等一下說明提案要旨時就以3分鐘時間為限。
現在進行提案要旨的說明,請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
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及16位委員有鑑於2015年6月27日時八仙樂園的活動中,因為玉米澱粉及食用色素所製造之色粉發生粉塵爆炸及快速燃燒而導致大型火災事故,造成非常嚴重的傷亡,當時死亡人數有15人、受傷人數有499人,死傷的民眾中,絕大部分是年輕人。雖然距今已經2年3個月,但是我們勿忘八仙塵爆的悲劇,所以公安改革非常重要,這樣才對得起死傷的同胞。
檢視當時主辦單位及出租場地之八仙樂園所投保的公共意外責任險,其合計單一事件理賠之最高上限僅為5,000萬元,此賠償金額和受傷人數所需之賠償及醫療費用遠遠不足。鑑此,我們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要求辦理大型活動業者須投保責任賠償保險,且其投保金額需與活動參與人數相當並符合比例,對此以保障民眾參與活動之權益及意外發生時求償之權益。
當然,我們希望在公安改革的條例通過以後,悲劇永遠不要發生,這樣的理賠案件也永遠不需要賠付,我們希望最好是這樣子;不過,文明進步的國家法令還是要周全、有備無患,所以敬請大家支持這個法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的提案主要是機場服務費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如有賸餘,應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發展觀光產業。為什麼這樣提呢?因為我們都知道,立法院預算中心特別指出有半數的機場服務費是分配給觀光發展基金作為國內各國家風景特定區提供服務所用,換言之,出境的旅客未必使用國內各個風景區特定區所提供的服務,卻被要求共同來分擔風景特定區的相關費用,恐怕有違使用者付費與成本回收的原則。
而隨機場服務費調高,但是服務品質卻沒有隨著調升,過去桃園機場有遇逢大雨的時候會淹水、漏水等等一些負面的新聞,機場服務費分配的方式容易引起民怨,所以桃機公司也曾表示多項工程正在進行,獲分配的金額根本就不夠使用,需另籌經費;消基會也批評機場服務費名不符實,政府應儘速修法。
本席認為機場建設與公共發展都很重要,但是應該要有優先順序的考量,現在是桃園機場正在大興土木之際,相關新建或改善工程正要推動,所以本席認為這次的修法很重要,修法的精神就是要將機場服務費真正落實使用在機場的專用區及相關的建設。以上,謝謝。
主席:請余委員宛如說明提案旨趣。(無)余委員宛如現在不在場,我們將她的順序往後調整。
請洪委員慈庸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洪委員慈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有鑑於近年國人休閒旅遊非常頻繁,每年都有非常多的旅客,帶動了旅遊市場蓬勃發展,為了加強國內旅遊旅客搭乘遊覽車行車之安全,避免旅行業為追求利潤而僱用不合格之業者做為履行輔助人,或以不當行程招攬旅客,致使遊覽車駕駛超時工作,而增高旅遊行車風險,所以特別提出「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我們在第二十七條的第四項中,加入「旅行業因執行業務而為旅客安排旅遊相關事宜時,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設施、提供符合法規要求之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並應妥適安排旅遊行程,不得使遊覽車駕駛人違反相關法規有關超時工作之規定。」。
第二十七條與第五十五條有對照關係,第五十五條中廢止其營業執照的部分只有兩項規定,而我們認為如果違反第二十七條新增的情況,某種程度上應該是廢止營業執照的部分也要被考量進來,所以在第五十五條也加入了第三項的部分,希望能考量行車的安全,如果業者在這部分真的有重大違失,也能有廢止其營業執照的罰則。以上,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歐珀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感謝主席能夠安排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案的提案說明與處理,這麼多的委員都這麼重視發展觀光條例,有些是因為法案要與時俱進,有些是考慮到發展觀光的必要需求,所以我覺得今天的安排非常好,特別是看到交通部的回映也令我感到滿意,我第一次感覺到交通部有在重視我們交通委員會的提案。
我個人提了兩條,第一條是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增訂旅行業與旅客簽定旅遊契約之方式,得以電子簽章為之。交通部的意見我可以接受,就是酌修為「得以電子簽章之電子文件為之」,這符合我個人的修法方向,我可以接受。第二點,我還是要再強調,現有的法令在法益的平衡時必須要考慮到:國家的法益大於社會的法益、大於個人的法益,所以在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中,當侵犯到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的行為時,必須要做不同標準的處分,雖然交通部沒有提出你們的處罰標準,但是本席提出來,這個部分請大家待會討論一下,原則上,我很高興交通部也看到我這樣的主張是正確的,同意來做配合、處理。
最後,有關觀光的發展,在法令上、預算上、管理上都必須做全面性的討論跟處理,否則我們的觀光發展會有很大的危機,以上。
主席:接下來是本席的提案要旨說明,為節省時間,本席不做提案要旨說明。
請陳委員素月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素月: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觀光產業的發展,關於各項資訊的揭露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本席跟洪宗熠等16位委員鑑於現行的發展觀光條例,針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若有詐騙旅客行為、經營管理營業設施檢查結果不合規定的部分,目前雖然有相關法則,可是因為主管機關缺乏相關違法資訊的揭露,讓上述業者雖然違反法規,民眾卻沒有辦法得知,導致相關違法行為持續的出現,而沒有辦法遏止,所以為了維護我國及國外旅客的消費權益,提出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五條修正草案,由主管機關按月公布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中有關詐欺旅客的行為及營業設施檢查結果不合規定的事業單位或是事業主之名稱及違規事項。
資訊的公開、透明可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也可以提升我們國家整個觀光產業發展的形象,所以針對本項提案,希望各位委員可以支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書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余委員宛如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余委員不在場。
如果這兩位委員來要另外做處理的話,本席再徵求會議同意,之後再行處理。
請交通部祁次長報告。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有關盧委員秀燕、黃委員國書、黃委員國昌、陳委員歐珀、鄭委員運鵬、林委員德福、余委員宛如、陳委員素月等相關委員擬具發展觀光條例共10案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意見,敬請 各位委員指教。
受到全球化、數位化與在地化的趨勢影響,台灣觀光產業已從過去以團客為主的經營模式,轉向以自由行旅客為主的經營型態。因此,國內觀光市場不該停留在衝刺數量增加,更應積極開拓多元觀光市場,提升在地接待能力,以活絡在地經濟,增加青年就業。
為引導觀光產業轉型升級,本部積極完善產業經營環境,尤其,面對消費意識抬頭,為維護旅遊安全及消費者權益,在觀光產業管理制度上,將透過更充分的資訊揭露以及更嚴謹的獎優汰劣措施,包含加重大型活動責任保險、加重違規罰責、完善旅行業與遊覽車簽訂旅遊契約等,來保障消費者權益;此外,為使國內青年有更多的發展機會,也積極思考如何調整旅行業的分類管理制度以及導遊國家考試制度,來健全產業發展。另外,也積極溝通機場服務費的預算配置,以提升國際機場服務水準等,這些都是本部積極因應市場變化所做的努力。
有關各委員所擬具本條例修正草案之建議處理意見,將請本部觀光局周局長繼續向各位委員做詳細的說明。再次感謝各位委員的關心及指教,謝謝!
主席:請交通部觀光局周局長報告。
周局長永暉: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有關盧委員秀燕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31條、第55條、第57條條文修正草案」;黃委員國書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黃委員國昌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55條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歐珀、蘇委員震清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29條條文修正草案」;鄭委員運鵬、陳委員素月、蔡委員培慧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條文修正草案」;林委員德福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條文修正草案」;黃委員國書、陳委員素月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歐珀、蘇委員震清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條文修正草案」;余委員宛如等17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素月、洪委員宗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65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上10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敬請指教。
貳、委員提案修正之重點及處理建議
一、盧委員秀燕提案(第18575號)修正重點
(一)修正第2條、第31條、第55條、第57條,要求辦理大型活動業者須投保責任保險,且其投保金額需與活動參與人數相當並符合比例,以保障民眾參與活動之權益及意外發生時求償之權益。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有關修正條文第2條增訂大型活動名詞定義及修正條文第31條增訂辦理大型活動業者須投保責任保險一節:
(1)查內政部前於104年邀集防災專家學者、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等召開「大型活動管理論壇」,針對大型活動安全管理的各項議題進行研討,商定修法內容,並於104年11月2日函頒「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該要點第2點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照該要點規定,依轄區緊急應變能力及活動特性,訂定自治法規管理大型群聚活動,以做為各級地方政府訂頒活動管理自治法規之依據。
(2)鑒因各類活動性質分殊,單以聚集人數界定大型活動,難以依據各類活動特性適正規範,允宜授由各級地方政府,依據前開內政部函頒管理要點,並基於各類活動特性及管制目的訂頒活動管理自治法規,以茲周備。經查目前計有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等均已訂定自治法規。爰建議第2條不予修正,維持原條文。
2.針對修正條文第31條增訂辦理大型活動業者須投保責任保險一節:
剛才也跟盧委員特別請教,有關增訂辦理大型活動業者須投保責任險的部分,雖然交通部已經在「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十九之一條與第二十條規定,並於104年9月22日發布施行,將一般性強制責任保險最低保險金額由新臺幣2,400萬元,提高為6,400萬元,委員認為應該再酌予提高,本部也配合辦理。
3.有關修正條文第55條及第57條擬提高裁處罰鍰一節,有助於遏止業者違規行為,本部可配合辦理。
二、黃委員國書提案(第20555號)修正重點
(一)修正第6條,為維護觀光品質並厚植臺灣觀光財,相關觀光景點之開發、規劃與納管亦應與時俱進,為督促中央主管機關針對相關之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設置進行定期評估。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本修正草案係要求中央主管機關針對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新增與劃設應與時俱進,並落實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經營管理,以完善觀光資源保護之可能性,提案理念原則認同。
2.考量後續開放各級主管機關、團體皆可提報,及主管機關之執行能量,建議保留主管機關評估期程之彈性,並合併2項條文,修正發展觀光修例第6條第2項:「主管機關得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人、團體建議,定期進行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新增或變更之評估並公布評估結果。」。
3.有關本案建議修正文字後,付委可推動。
三、時代力量黨團黃委員國昌提案(第20363號)修正重點
(一)修正第27條,近年政府大力推廣觀光,旅遊市場多元化蓬勃發展,為加強國內旅客搭乘遊覽車行車安全,強化、落實旅行業於選擇履行輔助人時,應選擇使用合法業者、符合法規要求之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之義務,並為避免旅行業不當安排行程,造成遊覽車駕駛人超時工作,因疲勞駕駛,致使遊客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陷於不可預知之危險。
(二)修正第55條,配合第27條增訂第4項規定,增訂處罰之態樣於第55條第1項第3款。
(三)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3款、第8款、第10款規定:「旅行業執行業務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三、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遊樂及住宿設施。八、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十、應妥適安排旅遊行程,不得使遊覽車駕駛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法規有關超時工作規定。」,鑒於上開規則已就委員提案修正內容予以規範,且盧委員秀燕已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為:「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爰建議無需再增訂第27條第4項規定及第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四、陳委員歐珀提案(第20193號)修正重點
(一)修正第29條,鑒於電子化及電子商務盛行,契約之要式性不再侷限於書面紙本,爰參照電子簽章法之規定,於發展觀光條例第29條第1項增訂旅行業與旅客簽定旅遊契約之方式,得以電子簽章為之;以及改善同條第3項將契約書印製於收據憑證內導致字體過小,難以有效判讀之困擾。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第29條第1項之修正有助於簡化旅行業與旅客簽訂旅遊契約之方式,並便利觀光電子商務環境之發展,可配合辦理,並建議酌修文字:「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並得以電子簽章之電子文件為之。」。
2.第29條第3項「旅行業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書格式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旅客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旅客簽約。」之規定,與實務現況確有未能契合之處,修正條文考量實際需要予以刪除,可配合辦理。
五、鄭委員運鵬提案(第20440號)修正重點
(一)修正第32條,導遊及領隊的取才方式,將考試主管機關修正為交通主管機關,回復93年以前的考訓制度,讓交通主管機關能以旅遊人口的變化,適時增補所需的導遊人才。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導遊人員係專門職業人員,其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憲法第86條第2款定有明文。爰導遊人員考試目前係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凡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即可報考,考試主管機關為考選部。
2.近來因應東南亞語導遊人力供需缺口,及為吸引具語言優勢之新住民、僑外生報考導遊人員考試,本部觀光局已建請考選部短期彈性調整現行導遊人員考試之應考科目、試題難度與題數,針對已取得某種外語別之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者,未來欲取得他種語別導遊人員資格,無須再考筆試,並考量增加東南亞語導遊人員考試次數等。另本部觀光局亦辦理「稀少語別導遊輔導考照培訓」輔導僑外生與新住民通過外語導遊考試,投入導遊人力市場,今(106)年將與移民署、教育部等合作賡續辦理。
3.另鑒於近年來旅遊市場結構變化,及旅行業開拓東南亞市場之需求,我國少數外語導遊人員供需失衡,本部已於106年1月3日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刪除依來臺觀光旅客使用語言派遣導遊人員之規定,即稀少語別或東南亞旅客,英、日語及其他外語導遊均可接待,俾符旅遊市場實際需要。
4.關於委員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可配合辦理,惟因涉及導遊、領隊人員考試制度重大變革,且對原經考試主管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而取得執業證者亦應顧及其權益,及為使是項考試主辦權移轉中央主管機關得有緩衝銜接時間因應配合修正相關法規及規劃準備甄試作業事宜,爰建議酌作文字修正,俾資周延。
六、林委員德福提案(第19838號)修正重點
(一)修正第38條,機場服務費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並新增第2項,如有賸餘,得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發展觀光產業。另酌修第3項。
(二)鑒於桃園機場是我國國門,民眾與出入境旅客皆希望桃園機場軟硬體設施品質能提升。桃園機場公司過去曾表示,面對機場設施老舊,希望有更多經費改善。為因應未來航空客運量之成長,亞太地區經濟及航空客貨運量之發展,強化機場國際競爭力,提升我國國際形象,爰提出「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本案涉及國家觀光發展政策之落實,恐影響我國整體觀光推動至深。尤其現行作法與韓國、新加坡等國家一致,倘依委員提案版本修正,將嚴重影響現行觀光運作,且窒礙難行,亦不能再補助各地方政府推行各項觀光建設與活動,建議不予推動,並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第1項本質修正為:「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觀光發展及機場服務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逾期解繳代收服務費遲延利率基準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理由及說明如下:
1.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5條,機場公司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規定收取之機場服務費,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與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再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將機場服務費50%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該基金自民國88年奉行政院核准設立,即明訂以機場服務費收入之50%挹注至該基金,不足部分由國庫撥補。近年面臨觀光產業轉型升級等支出需求逐年增加(104年51.22億元,105年59.26億元,106年62.32億元),基金已入不敷出,自101年起年年短絀(101年7.19億元、102年3.36億元、103年0.5億元),至104年5月調增機場服務費為500元,104年度始有些微剩餘。
2.本部觀光局透過收取機場服務費挹注至觀光發展基金約58億元,是觀光發展基金總收入之九成,用於投資國際觀光行銷宣傳、觀光產業輔導管理、觀光旅運服務提升、國家風景區及地方政府觀光景點建設等整體觀光施政作為,帶動整體觀光產業永續發展,故該費用挹注至觀光發展基金確有必要性。
3.依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該基金用於:國家風景特定區之興建、整建、規劃、維護及維持等觀光設施支出。若從國人出境的角度觀察,依據本部觀光局105年「國人旅遊狀況調查報告」指出,出國旅遊的國人有99.6%曾在國內旅遊(104、103年均為98.8%),因此,機場服務費挹注至國家風景區及地方政府觀光景點建設、提升國內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服務品質、提供友善旅遊資訊服務等用途,均能讓國人及國際旅客享有更優質友善的旅遊環境,故有其正當性。
4.近年來臺旅客人數大幅提升,至去(105)年已達1,069萬人次,可創造觀光外匯收入達4,322億元,係本部觀光局積極拓展國際觀光,加強國際宣傳及觀光建設、觀光服務環境之營造,爭取國際旅客來臺,故須仰賴觀光基金持續挹注,繼續推展國際觀光宣傳,吸引更多國際旅客來臺;同時,國際旅客來臺人數成長,除可促成更多航空公司開闢臺灣航線或增班,增加機場設施使用率,亦已實質為機場創造場站使用費,如降落費、停留費、空橋使用費、地勤場地費等其他收入,旅客亦會在候機或轉機時於機場消費,帶動更多收益。
5.亞洲鄰近國家中,韓國、中國、新加坡收取機場服務費亦部分挹注至觀光發展用途。如:韓國仁川機場收取出境旅客韓圜28,000元機場服務費,其中10,000韓圜分配予觀光振興基金;中國大陸向出境旅客收取人民幣90元民航發展基金,其中含旅遊發展基金20元;新加坡樟宜機場收新幣34元亦協助觀光行銷廣宣,另日本亦刻正研議向出境旅客收取觀光稅。
6.機場服務費實質上係觀光發展稅及機場服務費之性質,若因名稱引發外界疑義,建議將機場服務費修正「觀光發展及機場服務費」。
7.有關服務費收取遲延利息部分規定於「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6條,惟母法對於得否收取遲延利息並未規定,亦被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拒絕適用,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爰新增「逾期解繳代收服務費遲延利率基準等辦法」之條文。
七、黃委員國書提案(第20597號)修正重點
(一)刪除第38條第1項: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鑒於我國機場服務費常年需分配予發展觀光基金,導致機場建設資源分散,其相關軟硬體建設皆無充裕資金得支用,然機場服務費收取之宗旨本應用於提升機場建設維護及建置,且未使用國內各觀光地區之出境旅客,仍須分擔觀光地區建設費用,並無其正當性,為提升我國機場服務品質,且落實機場服務費收取之目的,爰提出「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本案涉及國家觀光發展政策之落實,恐影響我國整體觀光推動至深。尤其現行作法與韓國、新加坡等國家一致,倘刪除將嚴重影響現行所有觀光運作,且窒礙難行,亦不能再補助各地方政府推行各項觀光建設與活動,建議不予推動,並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第1項本質修正為:「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觀光發展及機場服務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逾期解繳代收服務費遲延利率基準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理由及說明如下:
1.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5條,機場公司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規定收取之機場服務費,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與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再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將機場服務費50%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該基金自民國88年奉行政院核准設立,即明訂以機場服務費收入之50%挹注至該基金,不足部分由國庫撥補。近年面臨觀光產業轉型升級等支出需求逐年增加(104年51.22億元,105年59.26億元,106年62.32億元),基金已入不敷出,自101年起年年短絀(101年7.19億元、102年3.36億元、103年0.5億元),至104年5月調增機場服務費為500元,104年度始有些微剩餘。
2.本部觀光局透過收取機場服務費挹注至觀光發展基金約58億元,是觀光發展基金總收入之九成,用於投資國際觀光行銷宣傳、觀光產業輔導管理、觀光旅運服務提升、國家風景區及地方政府觀光景點建設等整體觀光施政作為,帶動整體觀光產業永續發展,故該費用挹注至觀光發展基金確有必要性。
3.依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該基金用於:國家風景特定區之興建、整建、規劃、維護及維持等觀光設施支出。若從國人出境的角度觀察,依據本局105年「國人旅遊狀況調查報告」指出,出國旅遊的國人有99.6%曾在國內旅遊(104、103年均為98.8%),因此,機場服務費挹注至國家風景區及地方政府觀光景點建設、提升國內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服務品質、提供友善旅遊資訊服務等用途,均能讓國人及國際旅客享有更優質友善的旅遊環境,故有其正當性。
4.近年來臺旅客人數大幅提升,至去(105)年已達1,069萬人次,可創造觀光外匯收入達4,322億元,係本部觀光局積極拓展國際觀光,加強國際宣傳及觀光建設、觀光服務環境之營造,爭取國際旅客來臺,故須仰賴觀光基金持續挹注,繼續推展國際觀光宣傳,吸引更多國際旅客來臺;同時,國際旅客來臺人數成長,除可促成更多航空公司開闢臺灣航線或增班,增加機場設施使用率,亦已實質為機場創造場站使用費,如降落費、停留費、空橋使用費、地勤場地費等其他收入,旅客亦會在候機或轉機時於機場消費,帶動更多收益。
5.亞洲鄰近國家中,韓國、中國、新加坡收取機場服務費亦部分挹注至觀光發展用途。如:韓國仁川機場收取出境旅客韓圜28,000元機場服務費,其中10,000韓圜分配予觀光振興基金;中國大陸向出境旅客收取人民幣90元民航發展基金,其中含旅遊發展基金20元;新加坡樟宜機場收新幣34元協助觀光行銷廣宣;另日本亦刻正研議向出境旅客收取觀光稅。
6.機場服務費實質上係觀光發展稅及機場服務費之性質,若因名稱引發外界疑義,建議將機場服務費修正「觀光發展及機場服務費」。
7.有關服務費收取遲延利息部分規定於「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6條,惟母法對於得否收取遲延利息並未規定,亦被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拒絕適用,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爰新增「逾期解繳代收服務費遲延利率基準等辦法」之條文。
八、陳委員歐珀提案(第20194號)修正重點
(一)揆諸我國刑法之編排,乃按照侵犯「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個人法益」之順序編排,將不同侵害法益編列在同項處罰,混淆體系;另犯罪行為侵害國家法益者,其嚴重性通常甚於侵害社會法益。爰提出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條文之修正草案,將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另訂加重處罰之規定。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關於委員提案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1項之修正及第2項之增訂符合比例原則,可配合辦理,並建議酌作文字修正。
九、余委員宛如提案(第21023號)修正重點
(一)修正第27條,新增諮詢服務旅行業,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並規範其營業範圍。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針對余委員宛如等17人所提新增「諮詢服務旅行業」,係以青創業者不涉及代收代付代辦的營業模式,僅涉及遊程規劃和旅遊諮詢服務,如營業模式符合青創業者需求,本部無意見。
十、陳委員素月提案(第20898號)修正重點
(一)鑒於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若有詐騙旅客行為、經營管理營業設施檢查結果不合規定,雖有相關罰則,惟相關違法資訊之揭露,民眾卻無法得知,爰修正第65條新增第2項,由主管機關按月公布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中有關詐欺旅客之行為及營業設施檢查結果不合規定者之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及其違規事項,以遏止相關違法行為。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建議將發展觀光條例修正草案第65條第2項修正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經主管機關停止營業、廢止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處分或處以罰鍰九萬元以上者,主管機關應按月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其違規事項。」,理由及說明如下:
1.查本部觀光局目前辦理觀光旅館不定期聯合檢查時,已將檢查結果公告於觀光局臺灣旅宿網,以利資訊充分揭露,維護消費者權益;另有關旅行業部分,本條例第43條就廢止旅行業執照已定有公告之依據。
2.鑒於前開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54條第1項規定,所涉違規行為均與消費者權益切身相關,修法增訂公布違規者訊息,確有助於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亦會對違規業者起警惕作用,有助於遏止業者違規行為。
3.惟本案增訂條文僅就處罰鍰者予以公布,爰建議按比例原則,處罰鍰金額9萬元以上者,始予以公布;另因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1項、54條第1項亦有停止營業、廢止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處分,建議亦納入公布範圍。
4.有關上述,本案執行上無窒礙之處,建議修正後推動。
參、結語
綜上說明,本部對於貴委員會審查相關委員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共10案之建議處理意見,敬請各位委員參採。謝謝!
主席:謝謝周局長。接下來進行詢答,宣告以下事項:一、詢答時間援例本會委員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其他會的委員為4分鐘,得延長1分鐘;二、目前暫定上午10時30分休息10分鐘;三、委員之發言登記於上午10時截止;四、今天要討論的提案比較多,所以不處理臨時提案;五、詢答完畢後,中午原則上休息到下午2時30分,請工作人員準備便當,我們下午再開始逐條審查。以上幾點各位沒有意見的話,照剛才宣告的事項進行今天的會議。
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民眾工作都非常辛苦,好不容易有連假,大家希望能夠出去走走,也帶動國內的旅遊跟消費,但是每次連假都是民眾的惡夢。大家對交通部處理連假交通運輸的能力頗有怨言,而且整個國道離峰的優惠措施顯然破功。這次連假有三大奇景,第一大奇景是10月7日國道的優惠措施失效,清晨6點就開始塞車,最慢的時候竟然只有10公里。第二大奇景是礁溪上國道5號這一段短短200公尺的路竟然花了2個小時,這也引起很大的民怨。第三是在各大風景區,進不去,出不來。民眾的連假就這樣毀了,這樣的連假成為民眾的惡夢。交通部有什麼檢討措施?國道離峰7折的優惠措施顯然成效不足,原因是什麼?請簡單說明一下。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關心。剛剛委員指正的意見,事實上,媒體也反映很多。這次連假的幾個新的措施方面,第一個是我們擴大了國道客運的轉乘優惠。
第二個是剛才委員所講的,現在高速公路的日(小時)交通量大概有兩個尖峰,我們希望白天的離峰時間能夠被白天尖峰的車輛吸引、使用,所以實施白天離峰的7折優惠。實施的成效以北區為觀察的重點,相較於二二八來看,整體的交通量大概平均成長5%,南下的分流效果事實上有8%,扣掉這5%,所以南下的部分有將尖峰的3%移到白天的離峰。收假日的觀察重點在中區,因為通常中區會壅塞;相較於二二八,扣掉整個趨勢的成長,可以看得出來大概有16%的分流效果。剛剛委員反映還是看到很多路段出現壅塞,這是因為整體的交通量成長,因此有些路段產生間歇性壅塞的狀況。
李委員昆澤:交通量流量成長不是今天才知道,這是近幾年明顯的趨勢。我們長期要求交通部處理國道相關的分流事宜,要做到離峰跟分流的相關措施。你們有太多數據想要跟社會大眾報告,但是他們最在意的還是塞在高速公路上,時速只有10、20公里,龜速的前進,整個連假就毀在高速公路上面,高速公路就像大型的停車場,這是民眾最直接的感受。你們有什麼具體的措施?是因為措施不夠,還是要陸續推出其他分流的政策?
祁次長文中:第一個,高速公路的服務容量要再增加大概是非常有限,所以目前我們採取離峰優惠的措施,希望能夠將尖峰車輛移到日間的離峰,這個當然它的有效果,但是會不夠的原因,就是實際上在連假使用的交通車輛還是很高。未來的重點……
李委員昆澤:我問你最簡單的,接下來的連假,離峰優惠措施會有什麼樣的版本,還是有什麼檢討?增加優惠嗎?或是要調整時段?
祁次長文中:我們認為高速公路除了分流之外,更主要的效果則需要透過減量達成,減量的具體作法就是增加公共運輸的各項優惠,包括票價、轉乘、方便性、地方聯絡道路等最後一里路的公共運輸服務等。我們希望能夠在特殊的連假增加公共運輸,減少私人運具。
李委員昆澤:對於連假塞車造成民眾的惡夢,千萬不要等閒視之。
祁次長文中:是。
李委員昆澤:民眾休閒生活,辛苦工作應該有的連假,卻要面對這樣的交通輸運能力,交通部的威信大打折扣。
祁次長文中:是,謝謝委員。
李委員昆澤:長久以來,我們對交通部就有關連假運輸的問題有三大建議,第一,提升公共運輸及接駁系統的能力;第二,落實離峰分流;第三,提供民眾充足的交通資訊。目前有相關手機的APP、168、觀光局的旅遊資訊、公路總局的資訊,你們要思考如何整合,給民眾充足的交通資訊,甚至提供個人化的服務。交通部每年編列很多經費,但是沒有辦法落實,每次連假的檢討會議都要面對民怨、憤怒。民眾對交通部信賴的程度越來越低,交通部要好好的檢討。
祁次長文中:是,非常謝謝。我想針對……
李委員昆澤:接下來要問的是觀光方面的問題。我們針對郵輪觀光,多次在交通委員會向周局長提議,因為國際旅遊的郵輪觀光的成長率非常高,每年平均有7.2%,在西太平洋甚至有8至9%郵輪旅遊人口的成長。我們爭奪國際郵輪旅遊這個重要的市場必須要有更好的獎勵辦法。飛航郵輪(Fly-cruise)這個重要的旅遊方向是我們一直在跟局長討論的。我們希望郵輪來不是停靠6、7個小時而已,我們希望有獎勵措施,讓他們至少停留兩晚或一晚,能夠在這邊充足的進行旅遊。我們希望搭配飛航、旅遊、郵輪,讓他可以先搭飛機來旅遊幾天,然後再搭遊輪去別的地方,這都是我們未來推廣觀光的重要方向。我提醒局長,對於飛航郵輪的具體獎勵辦法,你們現在的推動方向是如何?請簡單說明一下。
主席:請交通部觀光局周局長說明。
周局長永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確實有獎勵辦法,而且也希望能夠如同委員講的,讓旅客能夠過夜。現在我們希望要求他們有二夜以上的停留,而這主要還是在高雄港和基隆港,它們是母港,我們的獎勵辦法有實施這個部分,其中在花蓮港,我們特別運用花東基金設立一個專案,現正等交通部和院裡核定,即可執行,屆時如果花蓮港的郵輪有增加停留,我們會有額外的獎助……
李委員昆澤:我們看到,高雄的郵輪旅遊成長得非常快,去年1至8月停泊的艘次只有18艘次,今年同期已經成長至66艘次,去年1至8月的遊客僅約3萬人,今年同期則成長至約8萬人,這樣的成長非常明顯!加上高雄的空港和海港都有輕軌,未來還有第三條捷運,現在又連接有高鐵、高捷和台鐵,整體的觀光運輸交通網逐漸形成。
周局長永暉:是。
李委員昆澤:不過,關於高雄的郵輪旅遊,本席一再提醒,觀光局要和港務公司、交通部就相關的港口費用提出整體的重要檢討方向。
此外,推動原住民部落觀光也是未來我們要發展的重要方向。
周局長永暉:是。
李委員昆澤:基於族群尊重、文化多元和生態永續,我們希望推展原住民部落觀光;關於這個部分,我要肯定周局長,原住民部落的觀光嘉年華每一年都在臺北的松菸舉辦,今年你們首次將這個活動移到高雄舉行;這樣的區域旅遊也是未來高雄或中南部推動觀光旅遊的重要方向,因為由相關的旅遊狀況調查可見,大部分的旅客還是北進北出。
周局長永暉:是。
李委員昆澤:其中原因就是缺乏區域旅遊的品牌和吸引力。反觀日本,他們的觀光廳對於特定觀光區域都有相關的產業補助,這個對於觀光圈的補助稱為觀光圈整備事業的費用補助,日本觀光廳對於三天兩夜的區域旅遊有特定的規劃和補助;有鑒於此,我們也希望能夠推動這樣的區域旅遊,像是高雄、台南、屏東和澎湖便可形成一個區域旅遊的品牌,以推動相關的旅遊。
周局長永暉:好。
李委員昆澤:會展觀光也是未來我們要推動觀光的重要方向。
周局長永暉:是。
李委員昆澤:我們希望國外的大企業、公司能夠到台灣開會、觀光、旅遊。再者,醫療觀光也是我們要發展的方向。
周局長永暉:是。
李委員昆澤:當然醫療觀光要和保險公司配合,讓旅客到台灣健康檢查加旅遊可以享有相關的優惠措施,這必須和保險公司配合。
另外,要發展台灣觀光的話,提升重遊率也是重要的方向,我們看到,主要國家的旅客再次回到台灣旅遊的比率大致為4至7成,好一點的有7成;但是要特別注意,陸客的重遊率還是偏低,韓國旅客的重遊率也不升反降,韓國旅客的重遊率104年還有約20.8%,105年僅約18.1%,陸客的重遊率也是成長很少,從11.2%成長到16.2%。請問觀光局,對於提升重遊率,你們有何具體措施?請簡單說明。
周局長永暉:謝謝委員的肯定和支持,簡單向委員報告二點:第一點,為增加區域品牌的吸引力,促進觀光圈的旅遊,我們運用10月10日正好有郵輪停靠高雄港的機會,讓他們之後到部落觀看展演,這是串連的,我們還會逐步將到南部的奇美博物館旅遊或觀看一些文化團體表演一併納入優惠獎勵措施,希望藉此能夠提升旅遊的品質;第二點,針對提升重遊率,基於不同的市場,我們會採取不同的處理,譬如韓國旅客比較喜歡嘗鮮,所以我們希望吸引他們第二線城市的旅客來台,藉此開拓不同的市場,俟總數拉大之後,我們便可以很清楚看到,韓國旅客以初次來台者較多,至於大陸市場,我們希望加強陸客自由行的部分,他們初次來台也許是團體旅遊,再次來台可能就是自由行,這是以這種方式搭配,我們會逐步加強,原則上,重遊率大致可以從30%往上提升到40%,我們會努力。
李委員昆澤:最後,請教次長,針對這次國慶連假交通部整個輸運破功的狀況,你們的相關檢討何時提出?
祁次長文中:今天早上部長已經親自主持一個檢討會議,關於高速公路的輸運,還是一樣,第一個,誠如剛剛委員所指教,這會透過公共運輸減量,以減少私人運輸的使用;第二個,就使用的部分,我們再進行一些分流措施;第三個,無論如何,我們還是要維持高速公路的行車秩序,減少事故發生……
李委員昆澤:還有提供民眾充足的交通資訊。
祁次長文中:動態資訊的即時和充分揭露也在持續辦理。
李委員昆澤:好。另外,交通部對於連假的相關輸運措施必須提早告知民眾。
祁次長文中:是。
李委員昆澤:你們每次都是到連假之前才緊急公布,這好像在摸彩一樣,好似讓大家猜謎一般,這都是不對的,你們應該提早告知民眾交通部的相關措施,讓他們可以做好相關因應。
祁次長文中:是,我們會提前揭露,讓民眾能做好規劃……
李委員昆澤:希望交通部不要再讓民眾失望下去,好不好?
祁次長文中:好,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寶清發言。
鄭委員寶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祁次長,剛剛李昆澤委員提到交通部的分流失敗一事,我感到這是交通部的肩膀不夠硬,不敢擔當責任,才會造成今天這種情形。
我們知道,整個分流措施最有效在於剛開始交通部採用皮鞭─取消夜間免費,用意希望民眾在白天上路,現在你們知道皮鞭沒有效果,開始採用獎勵,看看能不能因此分流成功,結果第一天和第二天塞車塞得要死,但是第三天和第四天百姓自動分流,所以我們看到第四天反而沒什麼塞車。次長,你知道這種情形嗎?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我了解,其實南下和北上在不同時段、不同地區還是有一些現象,因為連假國道的使用量真的是……
鄭委員寶清:我簡單問,這次的分流是成功還是失敗?
祁次長文中:我剛剛報告過,分流對於南下有3%的效果,對於北上則有16%的效果……
鄭委員寶清:但是還是塞車嘛!
祁次長文中:塞車是因為總使用量還是高於高速公路的容量……
鄭委員寶清:現在你們到底要採用圍堵還是疏濬?這是兩個不同的方法……
祁次長文中:我想胡蘿蔔和棍子要同時……
鄭委員寶清:不是啦!你們又沒有使用胡蘿蔔,哪裡有胡蘿蔔?胡蘿蔔給太少嘛!棍子又不敢用嘛!所以造成這次分流失敗。
次長,本席如下建議,就看交通部有沒有肩膀,亦即只要在離峰時段,收費是免費,但是在尖峰時段,收費是兩倍,你們敢不敢這樣實施?
祁次長文中:交通部正在研擬差別費率、尖峰費率,現正研擬中……
鄭委員寶清:尖峰費率會不會拉高到兩倍?現在你們要採行尖峰時段的費用增加10%,離峰時段的費用減少30%,這是沒用的!為什麼新加坡的交通很好?很簡單嘛!上班時間車子要進來,我告訴你,你的過路費要加3倍……
祁次長文中:他們是用區域通行證的概念。
鄭委員寶清:對嘛!所以我現在問你,交通部敢不敢說:來,我告訴你,只要是在堵塞的時候上高速公路,我跟你收2倍到3倍的費用;你平常上來,我告訴你,不但不要錢,而且還鼓勵你,不只不用收30元,還補你10元?
祁次長文中:我想ETC成功的基礎讓我們以後可以做很多ETTM……
鄭委員寶清:對,我知道,但是你們不敢做嘛!
祁次長文中:剛剛委員所講的這些都可以做,但是可能涉及一些法規的限制……
鄭委員寶清:交通部沒有肩膀,像李昆澤委員講的,交通部在社會上的信賴度越來越低。以前我們當交通委員會的委員覺得很有光采,現在當交通委員會的委員出去都沒有面子耶!
次長,敢不敢這樣做?我問你啦!你們有沒有這個肩膀?
祁次長文中:我們朝這個方向在努力。
鄭委員寶清:好,我們希望下次訂的時候能告訴民眾,只要是塞車時間,就收2到3倍的費用;只要是不塞車的時間就統統免費,甚至政府還給予補貼。政府收90元,補貼10元,這樣政府還大賺,就看有沒有魄力啦!我跟你說,講都很容易,做的時候就不容易了啦!
祁次長文中:差別費率是我們未來ETTM裡面很重要的一項。
鄭委員寶清:我們希望能夠朝這個方向走,好不好?
祁次長文中:是的,我們會朝這個方向努力。
鄭委員寶清:但是我跟你講,就是要有肩膀啦!你現在跟大家說:我要跟你收2倍的錢;平常開車,我不但不收你錢,還補貼你10塊錢。這是完全不一樣的!次長,本席希望你能夠講到做到,不要說「我們會朝這個方向努力」,結果都沒做。
祁次長文中:我們也要有委員的支持啦!
鄭委員寶清:委員都嘛會支持!
祁次長文中:謝謝。
鄭委員寶清:現在是因為你們提出的方法無效,大家當然不支持嘛!如果你們拿出來的方法可以讓人心服,告訴大家:這樣一定不會塞車,不怕花錢的人有膽就上來,塞車時間我就跟你多收一點錢。好不好?
祁次長文中:好。
鄭委員寶清:朝這個方向走的話,不是只有白天打7折,而是打零折,也就是不要錢;但如果是車子多、塞車的時候你還上來,對不起,我跟你收2倍甚至3倍的錢。可以做得到嗎?
祁次長文中:差別費率是我們未來一個……
鄭委員寶清:要努力朝這個方向走!
接下來,觀光的問題實在讓人家很痛心,黃國書委員一直說我們那3億元的補助發生問題,賀陳部長在這裡信誓旦旦地說2個月一定查出來,請問現在查清楚了沒有?
主席:請交通部觀光局周局長說明。
周局長永暉:主席、各位委員。已經查清楚,也送到交通部去了。
鄭委員寶清:有處理嗎?
周局長永暉:有處理大概兩個部分。
鄭委員寶清:請問次長,是哪兩個部分?
祁次長文中:其實3億元的補助對象是旅行業,由他們來辦理國內旅遊,事實上也補助了一共6,005團,旅客數是將近……
鄭委員寶清:次長,我不是要問這個。我問你東,你說西;我在問阿嬤,你講「大箍呆」!講這些沒用嘛!我現在是問你:有沒有去查?有沒有法辦?有移送法辦了嗎?這些騙國家錢的人有沒有移送法辦?
周局長永暉:我來說明一下,總共有42團,那個錢……
鄭委員寶清:有移送法辦?
周局長永暉:這有兩個部分,一個是把它追回,另外一個是送相關單位處分。
鄭委員寶清:什麼叫「相關單位」?有移送法辦嗎?
周局長永暉:我們先送到政風處,之後……
鄭委員寶清:就是因為你們不敢做,才會常常出問題。所謂提綱挈領,只要把領子拉起來,他們就……
周局長永暉:沒有、沒有,意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部分還在處理。
鄭委員寶清:我跟你講,只要移送法辦一次,就沒人敢再做了嘛!好不好?
周局長永暉:好。
鄭委員寶清:我繼續請問次長,現在要不要繼續補助3億元?聽說還要繼續補助,是不是?
祁次長文中:我們補助的方法……
鄭委員寶清:賀陳部長說效果不理想,但是現在還要撒3億元,是真的還假的?
祁次長文中:補助的方法當然要再精進啦!
鄭委員寶清:要再花3億元嗎?
祁次長文中:補助的方法不太一樣,譬如說我們會有一些重點性的補助:第一,方向上我們是希望藉由國旅來帶動國內的觀光產業,所以國旅卡的政策已經有一些修正。我們的公務人員大概有1萬6,000元,我們要求8,000元要用在國旅,這部分……
鄭委員寶清:所以會繼續補助,是不是?
祁次長文中:這是國旅卡的部分,不是補助業者……
鄭委員寶清:我現在問你,你回答我的問題就好了!是不是會繼續補助?
祁次長文中:不會再有這個3億元的部分,因為我們是用別的方法來刺激……
鄭委員寶清:就是不會有3億元的補助,是不是?
祁次長文中:但不是用這種方式來補助旅行業啦!
鄭委員寶清:好,我再請教你一下。現在旅行社出包一大堆,個資外洩的很多,觀光局有沒有處理?我看你們處理的很少啊!
周局長永暉:跟委員報告,我們非常嚴格地要求,這個部分也啟動資訊室去做橫向的稽查,而且是第一時間就要讓他們去處理……
鄭委員寶清:現在從……
周局長永暉:委員是認為太慢了嗎?
鄭委員寶清:包括百威旅遊,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嘛!所以我覺得針對個資外洩的問題,觀光局並沒有盡到責任去處理。接獲42項通報,我們並沒有看到觀光局有掌握狀況或者是去處罰,有嗎?
周局長永暉:有啦,我請我們組長來說明一下。
主席:請交通部觀光局業務組劉組長說明。
劉組長士銘: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旅行社個資外洩的部分,其實我們都有掌握相關的狀況。旅行社資料外洩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鄭委員寶清:沒有啦,你們沒有在處理啦!你們只針對其中一件罰了1萬5,000元,其他都沒處理嘛!就是一直外洩、一直外洩,觀光局從來不處理的啦!
劉組長士銘:跟委員報告,外洩的部分要看警察機關最後調查出來的結果是不是故意……
鄭委員寶清:我跟你講,千千萬萬件你們只處罰一件就奇怪了!對不對?你不要說什麼調查結果,都沒有啦,才會造成那麼多消費者受害!
最後,觀光夜市一直關閉,次長知道嗎?觀光夜市一直倒,次長知不知道為什麼?
祁次長文中:就是消費者……
鄭委員寶清:包括什麼星光夜市和新北市的文創夜市,一直倒!還有台中市的水湳夜市,你知道為什麼嗎?你不知道?反正他們活該要倒嗎?是不是這樣?
祁次長文中:應該是因為消費人數減少。
鄭委員寶清:次長,我問了你半天,你都沒有給我答復!如果我們的政府官員都是這樣,我們的國家一定不會進步。
你們應該叫每個夜市都要創造自己的特色嘛!從來都沒有特色!從台北市的夜市到高雄的夜市,包括台中的夜市,統統都一樣!如果我是觀光客的話,去一次就夠了,幹嘛要去第二個?
祁次長文中:我們會和地方政府共同來讓夜市觀光化,讓它有地方特色。
鄭委員寶清:對啦!你應該讓我們的觀光局和地方政府想辦法去創造特色,必須每個夜市都有不同的特色,人家才會願意去啦!不然每個都一樣,都是射氣球、撈金魚、吃幾塊臭豆腐,這樣我們不會贏人家啦!好不好?
祁次長文中:是的。
鄭委員寶清:所以,夜市一直倒、一直倒,哪個是因為他們拙於經營?你看,一次倒那麼多!金鑽夜市、妖怪夜市、建工夜市、星光夜市、水湳夜市和板橋的文創夜市全都倒了,這樣我們政府就要負責任了,好不好?
祁次長文中:我們確實應該來輔導地方政府,對於夜市文化,應該不只是提供場地,還要輔導他們建立自己的特色。
鄭委員寶清:對啊,要創造特色。我跟你講,這方面我很有經驗,我在七股的時候,台南那個攤位髒得要死,我去就規定:對不起,攤位全部都要留1米。留1米做什麼?下大雨、遮太陽,都可以走那一條路。一定要負責弄乾淨,只要發現不乾淨,就請他走路,花再多錢我也不讓他進來。這樣管理之後就不一樣了,觀光客就喜歡來。你知道嗎?我都鼓勵他們,台鹽既然是在鹽堆上面做生意、要做鹽的生意,譬如用鹽去烤魚、烤蝦子等等,甚至我們那個鹹冰棒,一年就可以賣500萬支、賺5,000萬元!我跟人家買5元、賣15元,1支賺10元,一年賣500萬支;請一個小姐幫忙看店,一年可以賺5,000萬元。這就是創造特色嘛!既然來到鹽山,當然就是要以和鹽有關的東西為主體。譬如做鹽雕─用鹽去做雕刻、拿去賣人家;還做鹽罐子,情侶來參觀,就在裡面放一個心,然後讓他們去放不同顏色的鹽巴。這樣就做起來了嘛!好不好?
祁次長文中:好。
鄭委員寶清:次長,我跟你說,政務官最重要的就是要有肩膀,該怎麼做就怎麼做,不要執著於小利、小惠,甚至犧牲人民很小、很小的小確幸,這些都不會成功的啦!好不好?
祁次長文中: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委員、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祈次長和周局長。國慶連續假日哪個觀光景點最夯?
主席:請交通部觀光局周局長說明。
周局長永暉:主席、各位委員。這次觀光景點突破這幾年的新高,今年的遊客數與去年相比,成長將近百分之七十。
陳委員歐珀:哪個地方最夯?有沒有統計資料?
周局長永暉:它是比較區域性的,北、中、南的區域都有。
陳委員歐珀:我的臉書很多人留言給我,說雪隧一日遊最夯,從臺北到宜蘭再由宜蘭回到臺北一日遊的人最多,來回大概8至10個小時以上,更塞的話可能12個小時以上。我希望交通部負起對宜蘭人的承諾,短、中、長期的交通改善措施要趕快去做,路政司在這裡、公路總局也在這裡,大家該做的趕快去做,好不好?
其次,我針對今天的主題請教,今年觀光節蔡總統有二個重大宣示,次長或局長還記得嗎?
周局長永暉:是,總統希望有二件事,第一個是提升觀光產業,第二個是希望以資訊化來更貼近國際化。
陳委員歐珀:蔡總統提到二個重大指示,第一個是傾全力推動觀光,第二個是讓政策更貼近產業,總統信誓旦旦,所以我一再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該要體會到整個社會、整個世界,大家是傾國家的力量在發展觀光,而臺灣是怎麼做的?我有幾個數據給次長和局長瞭解一下。
第一,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UNWTO公布2013年的資料,全世界援助觀光發展平均的是0.09%,這是世界的平均值。第二,讓政策更貼近產業部分,在觀光貿易的資助方面是0.78%,這是全世界的平均值。
當數據發布出來後,全世界發展觀光的國家開始動起來了,臺灣有沒有動?我要提醒你,看看UNWTO的資料,整個社會基礎服務、經濟基礎服務中,有8%是投入生產部門,在8%中只有1%用於發展觀光,所以實際上在2013年,全世界在推動發展觀光的援助是0.09%。
你看數據發布以後所起的變化,從世界經濟論壇去年全世界觀光競爭力報告,可以看到關於國家品牌的戰略行銷,在141個國家中,臺灣排名第125名,上次我也問過部長,部長說這是我們國家的困境等等,我現在不講國家的困境,我要講在國家品牌戰略行銷方面要怎麼突破。
再者,在法規效率彈性方面,全世界141個國家中我們排名第75名,所以整個觀光產業旅遊發展的競爭力是名列世界末段班,我相信次長與局長都很清楚我們是怎麼樣傾全力的,這是我們的危機。
再看看世界經濟論壇就觀光發展占政府預算支出的數據,新加坡第9名、柬埔寨第11名、印尼第14名、寮國第19名、韓國第93名,臺灣則是第118名,占政府預算支出1.7%。所以臺灣只用1.7%的預算來推動觀光發展,排名全世界第118名,這叫傾全力嗎?這叫傾全力嗎?
我再次提到,我今天剛好提出一個法案是關於觀光基金的問題,個人堅決主張專款專用,觀光的預算不足就要增加,政策處理該鬆綁的要鬆綁,該傾全力推動的在預算面、執行面、法規面都要檢討。
接下來我想讓次長與局長瞭解,要怎麼樣讓政策更貼近產業?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四十七條嚴格規定:「民間機構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基本上,觀光建設不能僅限於遊樂設施與旅館。看看國慶日,全國有12個遊樂區的門票只有10元,叫他們怎麼經營得下去?再看看今年上半年臺北飯店的住房率,平均是68%,68%是創SARS的新低,現在旅館業或民宿業的住房率大概剩不到五成,宜蘭更慘,飯店供過於求,到處都是一樣的飯店。所以我們建議你在政策方面要能讓觀光建設部分鬆綁,由民間注入更大的活力來推動各項,而不是把它綁死,只限定觀光遊樂設施或旅館而已,這樣會把自己綁死掉,這都是民間的聲音,因為我經常跟他們開會。
局長是從別的領域進來的,可以比較客觀來看這個市場,其實我對你有很高的期待,因為你很用心在推動,但是我們要面對事實,我剛拿的資料都是事實。
本席要繼續請教,東北角暨宜蘭海岸風景特定區保護了35年,你看看現在的狀況,從東北角到宜蘭,35年了,民間私有土地沒辦法活化利用,到處都是這種鐵皮屋,每次颱風進來就翻一次,民宅荒廢破舊不堪,你去東北角走一趟,真的確實有這個問題,連翻修房舍都不被允許,人家要翻修,你們卻限制東、限制西。
周局長永暉:這應該不是觀光局不允許,因為有些法令規定非觀光主管單位能夠……
陳委員歐珀:所以我們現在就是要突破法令嘛。
周局長永暉:是。
陳委員歐珀:之前行政院推動一個庶民方案,我知道有些民意反對,大家不願意推,因為區段徵收困難,可是既然要解決這些陳年的問題,我們就要用大魄力,由行政院出來主導,內政部出來、交通部出來,看哪個部會跟這件事情有關係,都把它找來討論,看東北角要怎麼處理?這樣才能發展觀光。不要自己綁住自己,只看海岸法的規定,臺灣到處都是保護區,但卻處處都被限制住,還有文資法也是一樣。本席知道這件事情要做很困難,因為臺灣的發展都被自己的法條綁死了。
本席最後要呼籲一下,這不只是本席的呼籲,這也是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UNWTO的呼籲,它有3點呼籲,第一點:旅行是民眾的自由。第二點:政府持續成長的政策是很重要的。第三點:是為明日的觀光做準備。
次長跟局長,這是UNWTO的呼籲,這個呼籲很多國家都聽到了,但臺灣聽到了沒有?總統的重大指示你們聽到了沒有?我們不要讓20世紀的行政管制妨礙到21世紀的觀光發展,這是我的結論。麻煩局長將我最後這2句結論唸一遍好嗎?
周永暉局長:跟委員報告,這也是我們交通部觀光局的信念,就是一定要讓旅遊、就是travel是可以enjoy、expect,這是我們共同的目標。
陳委員歐珀:次長來唸好了,請次長將本席最後所說的那2句結論唸給大家聽一下。
主席:請交通部祈次長說明。
祈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勿讓20世紀的行政管制妨礙到21世紀的觀光發展」,這點我們會跟地方政府共同來努力,包括剛才委員所提及的,就是有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是否應該鬆綁來加速與產業的鏈結?這部分我們也會朝這個方向來努力。
陳委員歐珀:好,謝謝次長,本席也要再次的肯定周局長,希望我們一起來努力,謝謝!
主席:先跟委員會報告,待會洪委員慈庸發言結束後休息10分鐘。
請趙委員正宇發言。
趙委員正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陳歐珀委員所講的情況,桃園市復興區與大溪區也有著同樣的狀況,石門水庫是很有名的一個觀光景點,在早期,他們都鼓勵民眾可以到山上去開墾,但現在卻因為水源保護的問題不讓民眾繼續的在山上種植農作物,現在不僅不能種植竹筍,連雞也不能飼養,什麼事都不能做,為什麼?一切都是為了水源保護。房子壞了不能修,屋頂漏水要補丁也不行,拿水源保護的法令來妨礙地方的發展是不對的。因為剛才陳歐珀委員有提到這一點,所以我也提出我的看法。
另外,4天的連續假期,一般人都會選擇坐高鐵或是火車回去南部,但為什麼還是有人要選擇開車回南部呢?可能是因為高鐵跟火車的票他們都買不到。你們一天到晚都在宣導10月7日到10月10日這連續4天的假期裡,高速公路每天最塞的時段,南下跟北上最塞的時段你們都算出來了,所以高速公路的尖峰時段跟離峰時段大家都知道了。次長,你們這個宣導做得很好,好到害到老百姓,為什麼?像本來要出去玩4天的,卻因為看到你們的宣導而不敢遠遊,改成一日遊;而原來要在南部住4天的人,也因為看到你們的宣導而提前一天、改為10月9日就提早回來;像我這種沒有膽子的,更是選擇提早到10月8日就回來,結果10月8日大家都一起塞在高速公路上,10月9日、10日反而都沒有塞車。交通部不要一天到晚在嚇人,把民眾的出遊計畫都打亂了,可以宣導塞車的時段,但講一下就好了,不要一天24小時都在宣導。
本席再來要講「差別費率」,你們希望能夠鼓勵民眾在離峰時段上高速公路,但這卻只有一成的成效。
主席:請交通部祈次長說明。
祈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南下的成效有三成,北上則有十六成。
趙委員正宇:但平均下來只有一成而已,你們不用說南下、北上各有幾成,如果你真的有去看的話會發現,離峰時段上高速公路的人真的不多,我們就講10月8日,次長,原本你們認為10月8日北上會塞車嗎?
祈次長文中:我們宣導的是10月7日跟10月10日,就是頭尾那2天。
趙委員正宇:我現在要問你的是,你們原本認為10月8日會不會塞車?
祈次長文中:其實這一次就……
趙委員正宇:本席10月8日早上九點多上高速公路就開始塞車了,本席還在休息站問人說:為什麼你們8日就返家?他們說因為看到交通部在電視上宣導說10月9日、10日會塞車,所以他們乾脆8日就提前返家。本席當天是要到臺中去辦事,本席原本想,離峰時段上高速公路應該比較不會塞車,結果還是塞。我們當民意代表的就是要傾聽民眾的心聲,所以本席在幾個休息站裡都有去問民眾為什麼要這麼早返家?是去哪裡玩回來?有的人說去臺南、有的人說去高雄,還有人說去屏東,但決定這麼早就提前返家都是因為被交通部嚇到了,次長,這個要不要改進一下?
祈次長文中:我們鼓勵民眾在假期出遊,但是我們希望他們不要使用私人運具,當然,公共運輸最後一哩的接駁我們還有努力的空間,但是像委員這種型態,其實是可以選擇使用公共運輸的,剛剛陳委員一直在關心的宜蘭,其實我在假期期間也有去市府轉運站跟臺北轉運站看過了,我們目前的公共運輸是非常方便的,而且還可以節省將近20分鐘的時間,花費不到110元就可以抵達宜蘭,但大家還是習慣開車,原因就在於他的目的地可能不是只有單一一個,他可能會到好幾個地方,所以他還是習慣依賴私人運具,而這就是未來我們要努力的方向。
趙委員正宇:所以這就是你們未來要努力和宣導的方向?
祈次長文中:是。
趙委員正宇:請問,為什麼日本沒有這個問題?日本的鐵路運輸非常的發達,他們不是只有公路發達而已,鐵路也非常發達。下車之後,他們的APP、GPS系統也做得很好,剛剛有委員講到觀光,在日本,還有針對外國觀光客設立專門的解說站,他們非常進步,但是我們有沒有?沒有。你叫人家出火車站後要轉搭市區公車,但外地人根本就搞不清楚,所以次長,觀光這部分我們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祈次長文中:是,資訊的揭露應該要更貼近民眾的需要,不過委員剛才講到的日本,根據我個人的經驗,東京的公共運輸在世界上算是非常發達的,但就算他們的公共運輸非常發達,卻還是有很多的人使用私人運具,而且東京都幾個重要的聯外幹道幾乎都是常態性的在壅塞,這都是因為民眾的使用習慣。當然,我們希望臺灣各觀光景點都能吸引旅客,但我們不希望他們直接把私人運具開到景點裡,因為觀光景點有太多的私人運具的話……
趙委員正宇:次長,以後還有很多的連續假期,所以用路人的權益你們要特別的注意一下,不要因為塞車而造成他們的不方便。大家都很期待連續假期,不要讓他們最後期待落空,這會損害到他們的權益,這點希望次長要特別的注意一下。你是交通部的次長,所以你應該要統籌這件事情,次長請回。
祈次長文中:謝謝!
趙委員正宇:接下來本席要請教觀光局周局長。局長,你們上次說為了爭取日客,所以有針對日客推出「四人同行一人免費」的優惠專案,這個專案的成效如何?請說出來讓我聽聽看,你們花了那麼多的錢。
主席:請交通部觀光局周局長說明。
周永暉局長:主席、各位委員。成效跟我們所花的錢是成正比的。跟委員報告,上次我們針對日客所推出的「四人同行一人免費」是一種促銷方法,這在行銷上確實有助促銷。
趙委員正宇:效果如何?請你說明一下。
周永暉局長:我們這次有針對上次的內容做了一些調整。
趙委員正宇:現在變成是333專案了。
周永暉局長:對,這次的專案是「Meet Colors!台灣─友達333」優惠專案。
趙委員正宇:「Meet Colors!台灣─友達333」優惠專案是怎麼樣子?請你說明一下
周永暉局長:我們希望能夠吸引日客結伴3人同行,並且在臺灣停留3個晚上以上。
趙委員正宇:你們會補助每個人1,000元新台幣,也就是3,000元日幣是嗎?
周永暉局長:對,我們會補助每個人3,000元日幣,但是我們希望的期程是希望能夠趕上他們12月的忘年會、1月的新年會,因為在日本,他們常常會3、5個好友聚在一起,所以我們希望可以藉由這個概念來修正上次的措施,我們期待這次的措施能夠達到一些效果。去年日客來臺的人數有189萬人次,今年我們預估大概會有191萬人次,所以我們希望可以藉由這個措施來增加9萬人次的日客。
趙委員正宇:你會不會覺得9萬人次這個目標太少了?請問,日本有多少人口?他們現在大概有1億2,000萬人。
周永暉局長:對。
趙委員正宇:但是他們會出國的人很少,很多日本人連國內旅遊都不曾有過,甚至有人連家鄉都未曾踏出過,為什麼?因為日本是一個很保守的國家,他們認為他們的東西都是最好、最漂亮的。
局長,我請問你一下,我們跟日本一樣都是島國,只是他們的島跟我們的島不一樣,我們的島比較小,可是為什麼他們創造得出觀光產業,可以把環境跟硬體設備都做得這麼好?世界各國的人,尤其是東南亞的人,他們都想要到日本去旅遊,我們臺灣不能做到這個樣子嗎?我們跟日本的形態很相近,還有一個最重要的就是,我們這個島國什麼東西都沒有,天然資源沒有,所以我們只能發展觀光,但我們的觀光發展並不怎麼樣。
局長,置入性行銷很重要,像南韓戲劇「來自星星的你」中就有很多的置入性行銷,你以前可能也吃過南韓的東西,不過南韓的東西都不是很好用。現在韓風這麼的流行,韓劇裡面又有很多的置入性行銷,你不用去南韓,你只要在飛機上、或是在臺灣的韓劇裡就可以看到南韓的景點,原本那些地方都是沒有人要去的,觀光最需要的就是推銷跟行銷,以前馬祖的藍眼淚有誰要看?但自從被推銷出來之後,大家都想要去看,對不對?
置入性行銷很重要,像臺灣有一個很紅的綜藝節目:「綜藝玩很大」,你或許可以去拜訪一下吳宗憲,他這個節目還有得獎,他真的很厲害。螢幕上的這張照片是他去嘉義出外景,當時嘉義縣縣長還有陪同,我之前不知道嘉義有高跟鞋教堂,也不知道蚵仔寮在哪裡、土鳳梨酥是哪裡產的、北迴歸線經過嘉義的哪裡,結果這些他的節目裡一一都有介紹,這就是行銷,對不對?他每到一個地方錄影就會去找當地的人或是當地的首長來行銷這個地區,所以觀光局應該要找他來代言,讓想要來臺灣旅遊的人,在飛機上就可以知道「綜藝玩很大」裡所說的好玩的地方是在哪裡?臺灣有哪些觀光景點是值得去的?像這些人家都做得很好,而不是像你們只會在每個機場裡擺放查詢臺灣景點的設備,現在沒有人要看那個東西,你的女兒會去看那個嗎?會去使用那個的人不多,所以不用花太多的錢去營運那個東西。我們的APP跟網頁要經常的更新,我們現在要出國都只能依靠年輕人,我們是老人,要出國就只能跟著旅行團,要自由行就要靠年輕人,是不是?
周永暉局長:是,90年後的。
趙委員正宇:年輕人的資訊跟來源很多,為什麼到日本自由行很方便?就是因為日本有營造出這個方便,所以我們臺灣要跟人家學習。
周永暉局長:是。
趙委員正宇:你要去拜訪吳宗憲,要把臺灣的觀光弄起來,至於要如何提升臺灣的知名度?這些本席剛剛都講過了,這些都是可以配合的,要讓國外的人還沒有到臺灣來就可以知道臺灣有什麼地方是值得他們去的,好不好?局長加油!
周永暉局長: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徐委員榛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要討論很多法案的修正或提議,任何法律的修正都是為了要保障國人的權益跟彰顯人權,所以有關盧秀燕委員、林德福委員跟陳歐珀委員對於電子化、電子商務的提案,本席都非常的認同。
本席想請問一個問題,就是對於彰顯人權這部分,不曉得在場3位有沒有人聽過柯蔡玉瓊,就是柯媽媽?其實這個答案我的簡報上就有了。
主席:請交通部祈次長說明。
祈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對,我非常敬佩她。
徐委員榛蔚:那柯媽媽推動交通人權的這個行為是不是值得被大家看到?
祈次長文中:是。
徐委員榛蔚:當各方在討論推動人權、彰顯人權這個議題時,各部會也都是可以給予建議的,是不是這樣?就是柯媽媽推動交通人權的這個行為是可以被大眾所知道的,我們要心懷感恩。現在文化部正在籌辦國家人權博物館,部裡面會不會提議要將這些人的事蹟也都放進人權博物館裡?要讓我們的國人知道原來交通人權、就是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是因為柯媽媽兒子的這件事情才有的。
祈次長文中:因為這個部分不是由我們交通部所主管。
徐委員榛蔚:是,本席了解。
祈次長文中:我們不清楚他們提名的相關規定跟流程。
徐委員榛蔚:但這個部分其實也是彰顯人權嘛!是不是?
祈次長文中:是,我也很敬佩這些受難者家屬們,他們基於本身的切身之痛,希望以後都不要再發生類似事情所做的努力。
徐委員榛蔚:好,謝謝!再來本席要感謝一下公路總局,這4天的連假你們真的是辛苦了!剛才陳歐珀委員也有提到,其實這次連假最夯的行程就是雪隧塞車一日遊,當然,從雪隧到花蓮還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但是當你從雪隧塞完出來之後,你還有沒有體力可以再開車到花蓮去?還能開車上蘇花公路嗎?
再者,當駕駛員開始猶豫要回頭時,還有多少人會選擇進入蘇花公路?最後,我們要感謝南澳平交道的路橋跟武塔交流道這次真的有發揮紓解跟分流的功能,尤其是我們的警務人員跟公路總局的一些人員,他們連續4天都在那裡值班,真是謝謝他們!也辛苦他們了!但是本席還是要強調,蘇花公路這5個瓶頸路段還是要加緊改善,尤其是東澳到南澳這一段,座談會去年就召開了,評估報告今年是不是應該要出來了?
祈次長文中:是。
徐委員榛蔚:評估報告什麼時候會出來?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許副局長說明。
許副局長鉦漳:主席、各位委員。今年年底前我們會把評估報告送出來。
徐委員榛蔚:好,希望屆時會有好消息,因為這是東澳人和南澳人所祈求的事情,我相信只要有開車經過那裡的人,都會知道那裡的九彎十八拐,那個路段不做改善,不有新的作為和新的路的話,將會滑天下之大稽。
再來,大清水到崇德這個路段,以及本席一直在強調的其他3個路段,也都一定要把它做好。
祈次長文中:是,這些都是公路總局本於職責應該要持續辦理的。
徐委員榛蔚:這個部分已經開始計畫了嗎?有沒有?
許副局長鉦漳:這個部分我們會比照東澳到南澳段,預計今年年底前會發包來做相關的評估工作。
徐委員榛蔚:好,所以崇德到大清水這一段一樣年底前會有一些結論?
許副局長鉦漳:這個路段年底前會完成發包,可能還需要1年的時間來做相關的評估。
徐委員榛蔚:你是說哪一段年底前會完成發包?
許副局長鉦漳:就是大清水以南的部分。
徐委員榛蔚:大清水以南的部分年底前會完成發包對不對?
許副局長鉦漳:對。
徐委員榛蔚:好,這是一個好消息。再來,我們來看一下這次國慶煙火我們花了多少錢?雖然這個不是交通部的業務,但這4天的國慶假期對我們的觀光是很重要的,尤其國慶煙火到哪裡施放,那裡就會有觀光客,但是很令人訝異的是,國慶煙火竟然是到連假的最後一天、10月10日才施放,結果那一天大家都check out、回家了。這次的國慶煙火和晚會我們花了那麼多的錢,總共花了5,385萬元。其實內政部在民國103年針對國慶日編列3,250萬元的預算時就有人反映,因為國內經濟狀況不佳、財政困難,所以未來、民國104年的國慶預算不得再超過3,250萬元,結果民國107年內政部卻又編列高達4,500萬元的預算。我現在只是要請問,國慶煙火到底可以為我們臺灣帶來多少的觀光效益?這個問題可不可以請觀光局來回答一下?尤其今年國慶煙火是在臺東施放。
主席:請交通部觀光局周局長說明。
周局長永暉:主席、各位委員。通常煙火這種大型的活動他們事後都會去估算,所以我們要去看一下這一次在臺東的實際參與人數,這部分會在事後統計出來。
徐委員榛蔚:請你們事後統計好,我相信很多人都非常關心,因為這已經超出之前3,250萬元的標準太多了,我相信很多人會盯的。接下來進入主題,我們來看一下這些慘劇,2016年陸客少了67萬人,這是有統計的。2017年預估可能會少掉119萬人,當然現在還有進行中,這是觀光局的資料,陸客一天平均消費是227元美金,平均是停留7天;東南亞客平均一天消費170元美金,平均停留5天。在陸客減少這麼多的情況下,我們整個觀光產值掉了將近700億元,這都是觀光局的統計數字,請問交通部、觀光局,國家對於我們觀光政策到底做了什麼?對於全國到底做了什麼?你們的領頭羊角色到底扮演什麼?你的肩膀到底在哪裡?你看看現在民間的狀況,全國待價而沽的民宿已經這麼多了,我們花蓮85家還只是檯面上的,你知道檯面下的黑數有多少嗎?
周局長永暉:我們很誠摯地歡迎陸客再次來到臺灣,因為我們覺得……
徐委員榛蔚:你誠摯的歡迎?但是國家的政策現在感覺上不歡迎啊!感覺非常不友善啊!以你觀光局首長或交通部的角度,你要怎麼讓中央政府知道、讓我們蔡女士知道兩岸的關係不改善,我們的觀光很難做下去?
周局長永暉:我們現在也是希望能夠衡平市場,所以我們在中國市場非常重要,其實東北亞、東南亞及歐美這四大市場對我們來講都非常重要。也跟委員報告,花蓮過去在結構上是陸客比較多,我們現在也不斷地希望能夠帶一些東北亞,也就是日本、韓國,還有港星馬的旅客到花蓮觀光。
徐委員榛蔚:你要怎麼帶這些人來?你之前是鐵路局長,現在是觀光局長,你最清楚花蓮的交通,怎麼解決?
祁次長文中:確實因為政治的干擾,所以陸客突然驟減,這是事實,但是我們也覺得觀光產業藉這個機會也應該去盤整一下我們的體質。
徐委員榛蔚:我們可以快一點,民間沒有辦法等。
祁次長文中:第一個,我們針對受創比較大的旅遊業已經編了3億元,協助他們增加一些國內自由行。
徐委員榛蔚:這去年已經執行完畢了。
祁次長文中:第二個,我們也編了2,000多萬元來輔導這些業者轉型。第三個,我們也多元來開拓南向的幾個國家的市場。
徐委員榛蔚:剛才本席給你的那些資料顯示根本就不成功,現在迫在眉睫,所有的觀光業者都在軋三點半,你要怎麼幫忙解決呢?
祁次長文中:我們一定會來協助解決。
徐委員榛蔚:我們對外的交通,火車票還是一樣一票難求,所以剛才局長說你們在推陸客、韓客、歐美客,那我們來點對點嘛!是不是可以開放花蓮機場呢?日本到花蓮、韓國到花蓮、歐美到花蓮,直接對飛,點對點,就不會因為蘇花公路行進的困難和危險。
祁次長文中:我們也設法開拓多元市場、增闢航線、增加航點,這個我們會持續努力。
徐委員榛蔚:增闢航線?你增闢了嗎?請問,你的力量在哪裡?你本來就應該傾國家全力來促進觀光,臺灣是一個觀光島,觀光局要負責的就是要讓觀光走出去,現在10月底我們要在世貿辦一個國際的旅遊展,我都不曉得觀光局、交通部的方向在哪裡?你有給予業者、地方政府什麼協助嗎?有什麼信心嗎?你能扛起來嗎?讓他們在如大旱望雲霓的時候,希望趕快來推進現在困境的時候,我們國家到底做什麼?
祁次長文中:我們要team up起來,所以現在我們各風管處也跟各地方的業者辦了座談。
徐委員榛蔚:你們都會說,問題是真正做到了嗎?
祁次長文中:我們跟各個區域的觀光產業、地方政府辦座談,花東也已經辦過了,部裡面在這個月也會再跟他們座談,共同來決定未來我們希望往哪個方向來發展。
徐委員榛蔚:次長,座談只是紙上談兵、坐在位子上座談,真正的作為在哪裡?花蓮縣政府向花東基金申請了6千多萬元的包機補助,結果交通部說中央要自辦,花蓮、臺東是觀光立縣,包機有點對點是最方便、最迅速的,但是觀光局說要自辦,只給花蓮250萬元,丟個小小的麵包屑,地方政府自己要努力,國家努力國家的線,地方政府努力地方政府的線,大家分進合擊才對嘛!地方政府是在為國家做事情,地方政府在謀求地方人民的經濟和福利,為什麼中央要和地方搶資源呢?說不過去嘛!
周局長永暉:針對個案的部分,我們也希望能夠多開些管道來推動,當初這是行政院東辦結案的,所以我們那時候就覺得在花東執行的時候,這個部分我們來處理,另外委員關心的,我們會加強跟地方政府之間的溝通。
徐委員榛蔚:行政院東辦只是一個合署辦公的機關。
周局長永暉:沒有,它也是來協助地方政府推動。
徐委員榛蔚:它是在反映民意,它可以幫助行政院在政策推廣時讓大眾知道,在宣揚政策的,在反映民意的,現在變成東部辦公室來提案,這也太扯了。
周局長永暉:這是我們當初一起討論出來的提案。
徐委員榛蔚:你跟地方的花蓮、臺東縣政府有溝通嗎?
周局長永暉:有,如果不足的話,我們多溝通一下。
徐委員榛蔚:而且你這個提案是在花東基金的第13次小組會議用臨時提案提出的臨時動議,這是非常離譜的一件事,第14次的時候,也沒有放進議程討論,這麼大的提案怎麼會放在花東基金小組會議的臨時動議呢?
周局長永暉:表示那時候大家都覺得滿急的,希望能夠帶動花蓮的……
徐委員榛蔚:你說滿急的,那是去年11月提的,今年5月第14次小組會議已經開了,請問,這6個月當中,你跟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及所有地方業者做過什麼溝通嗎?有嗎?次長,不要再跟本席說你們有跟地方開座談會,我就說坐而言不如起而行,你真正要去幫助業者,我告訴你,花蓮的觀光業者是很有志氣的,不一定需要你補助,但是國家要提出政策,你要怎麼走啊!你要讓他們有方向、有力量可以跟隨嘛!
祁次長文中:對,我們就是希望在有限資源抓到方向,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我們風管處在9月26日已經在花蓮、臺東辦過業者的座談會,預計10月18日會共同再跟地方政府、產業來擬定方向。
徐委員榛蔚:次長,你要抓對方向,我舉個例子來說明觀光局絕對是抓錯方向,花蓮─曼谷這條線剛開始講得沸沸揚揚、滿滿的希望,結果只飛過一次,結果曼谷的客人從此不來,我不斷地提醒,我們在開闢新路線的時候,一定要有分別性,一定要有對比差,為什麼花蓮─香港這一條線可以做得起來,現在依舊每天一班,再怎麼求觀光局包機補助都不肯,再怎麼求都沒有,就這250萬元,沒有了!現在曼谷─花蓮只飛了一次,第一,在1,200平方公里的土地上700萬人的香港,因為它是人口密集稠密區,所以它願意到花東來,但是曼谷是個旅遊城市、旅遊國家,它的觀光已經這麼進步、這麼完備了,吃喝玩樂什麼都有,你覺得呢?所以政策的錯誤是很可怕的。
祁次長文中:境外的包機旅遊我們還是會持續補助,曼谷我們也設法會再成立曼谷的辦事處,未來會加強跟它們的互動。
徐委員榛蔚:次長,本席還是強調,地方政府在做事是為國家做事,也是為中央政府做事,地方政府是國家的手腳、是國家的耳目,你應該全力去支持地方政府,你才會輕鬆嘛!大家分工合作,而不是不斷地制肘,是不是?你聽到少數人的聲音,然後抵制地方政府,這對嗎?完全不對。
祁次長文中:不會啦!地方政府是我們的夥伴。
徐委員榛蔚:所以在包機補助的部分,花東基金必須專案來處理,而且協助花蓮、臺東縣政府,不需要弄到中央自己來做這件事,把黑手放進來分一杯羹,中央有中央的預算,地方因為長期資源不足,才有花東基金的出現,是不是?
祁次長文中:我想就是剛剛講的,境外包機旅遊我們會持續跟國發會這邊研究繼續推動。增加航線、航點的部分……
徐委員榛蔚:請打通花蓮跟世界各地的航線,這才是一勞永逸,這才真的對得起花蓮、臺東人,因為花蓮有機場,臺東也有機場。
祁次長文中:對,這就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地方、產業、中央大家共同來努力開闢新的航線,增加客源。
徐委員榛蔚:不要常常把花東、偏鄉、離島當成化外之地,不要認為交通全部打通以後,花蓮、臺東全部破壞掉,不要用臺北人看天下的心態來規劃我們的國土規劃,這是非常差勁而且非常地不人道。
主席: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以前在臺中服務過,你也知道臺中民眾對空氣污染的問題非常重視。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所有的民眾都會很在意空氣污染的問題。
洪委員慈庸:因為臺中的地理條件和一些固定污染源及工業的發展,所以相對於其他區域,臺中民眾對於空氣污染這件事是比較關注的。中央氣象局應該是交通部業管的單位吧!
祁次長文中:目前是。
洪委員慈庸:次長知道這兩天發生什麼事嗎?
祁次長文中:有一張衛星空照圖顯示好像有煙流現象,懷疑是從中部地區釋放出來的。
洪委員慈庸:沒錯,這個事件從10月9日鄭明典主任的臉書上面po了這篇文,他寫說這是衛星影像,箭頭所指的地方,他認為煙流明顯來自於地面的單點燃燒釋放源,他這個文一po出來,所有民眾電話就打進來我們服務處了,我們服務同仁電話接不完,大家都在問到底怎麼了,后里是不是又發生什麼事情了?是不是正隆紙廠或豐興鐵工廠或焚化爐出了什麼事,怎麼會有煙能在衛星雲圖上被看到?於是我們同仁連假也不能放假,就開始來找到底又發生了什麼事情。因為環保局說它們所監控的這些自動監控點都沒有異常,我們就想是不是哪裡發生火災了,怎麼會這麼嚴重,煙大到連衛星雲圖都能看到?我們到處去問、到處去找,找不到。
祁次長文中:報告委員,因為他也是打個問號,所以我們航政司也有去接洽當事人,請他說明,我請司長就接洽情形向委員說明。
洪委員慈庸:他po完之後,但是我們找不到,環保局也找不到,我是在地后里人,我們也找不到,找不到之後,我們同仁非常認真,他在昨天下午3點多寫了訊息去問主任到底是什麼原因、什麼樣的狀況、成分是怎樣才會被拍得到?因為我們不懂衛星,怎樣才會被拍到呢?鄭明典主任也非常認真,他也回訊息了,他說不好意思,查過連續圖片,確認這是誤判,這是高空消散中的卷雲。他在回覆我們之後,也在他的臉書po文,他說經過證實,這只是一個巧合,對於造成困擾,他感到抱歉。
主席:請交通部航政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進生: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他確實是9日在臉書發布,我想是因為他之前是預報中心主任,所以臉書上面有很多的粉絲,尤其是媒體,所以我們也跟他講在發布訊息時仍要以謹慎為主,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困擾都不好,局裡面有希望他能謹慎回應這些事情。
洪委員慈庸:他後來po文說的誤判,是確定這是高空的卷雲,這是確定的事實嗎?因為現在的民眾,你先跟他講一個錯誤的資訊之後,你再跟他講更正的資訊,他還是會覺得你原來講的那個資訊才是對的,現在當然也會有民眾覺得鄭明典主任是不是有被要求要改口,所以才做出這個更正。請問交通部,你們確認之後的結果到底是什麼?
陳司長進生:他10日之前就有跟其他同事再去找衛星的連續雲圖去比對,確實是一個高空的卷雲,也確實是在消散之中,剛好那個形象就跟地面的固定污染源冒煙類似,所以他在10日下午4點也在臉書上登道歉的說明文,昨天和今天我們都跟局裡面有去說明,請他們要謹慎處理這件事。
洪委員慈庸:我要強調的是,鄭明典主任有非常專業的知識,在氣象局也擔任非常多要職,也歷練很多,他今天在他的臉書上面po了這樣的一個文章,造成當地居民的恐慌。其實空氣污染是當地居民的夢魘,我們也一直想辦法要解決這個問題,然後要去面對這些問題。這一次鄭主任沒有經過確認就發布這樣的消息,的確對當地居民帶來恐慌,所以我還是要提醒,未來如果仍然有這樣的問題,請先經過查證及比對,這些工作是必定要做的,不能說在PO文後加上問號,卻引來大家的跳腳。因為大家都找不到,心想既然有這樣的東西,應該趕快去找出來,不然民眾會很緊張,結果我們都找不到,這就是我要講的事情。氣象局在這18個小時裡面,難道都沒有掌握輿情嗎?你們為什麼沒有派一個人出來講一句話呢?直到鄭主任確認之後,才在10月10日的3點58分出來做澄清。
祁次長文中:沒有錯,當資通訊快速發展之後,個人媒體也越來越多了,未來政府團隊也會自我要求,針對有公權力性質的同仁,在個人的媒體發布必須更為審慎,未經查證不要對外。關於這個事件,剛才司長也報告過了,我們在第一時間就立刻要求鄭主任必須去做查明,也要求氣象局在查明後必須對外澄清,當然後來鄭主委在第一時間就在他自己發布的平台上去做澄清,我相信氣象局應該也有做一些回映及處理,我們以後一定會更為審慎一點。
洪委員慈庸:請次長務必記得這件事情。
祁次長文中:是,謝謝。
洪委員慈庸:未來氣象局或許不會設在交通部之下……
祁次長文中:它仍然在政府團隊之中。
洪委員慈庸:面對這樣的事情,大家一定要更謹慎。
接下來,本席想要請教周局長幾個問題。請問二位知道現在露營市場一年的產值大概是多少嗎?
主席:請交通部觀光局周局長說明。
周局長永暉: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個部分,有不同的統計資料。
洪委員慈庸:大概在20億元上下,我們看到的數字大概是這樣,在臺灣,每年有露營習慣的常態人口數大概是200萬人,這個數字是我們從協會這邊得到的資料,所以這個市場是很大的,如果以它的商機、常態人口數來講,確實是很大的,這一點從近一、兩年的報導中都看得到,很多山頭都被削平了。今年4月份的時候,本席與高潞.以用委員的辦公室也曾經針對露營管理的問題召開過公聽會,請問局長,在公聽會結束以後,貴局的同仁有把相關訊息帶回去嗎?從那個時候到現在,已經快要半年了,請問你們做了哪些作為?
周局長永暉:關於露營區的部分,我們也是站在觀光主管機關的立場提出呼籲,請民眾不要去不是合法的露營區,而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因為有轄管特定區,對於特定區內的露營,確實是由觀光局主管,但是如果權責歸地方政府主管,那就必須要由地方政府來主管,如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在林務局的轄管,那就由林務局來主管。另外,我們是採通案的行銷,露營這件事情在旅遊上確實是一個選項。
洪委員慈庸:在2015年的時候,行政院已經確定相關的推廣、輔導及協助的相關措施是由交通部觀光局來負責,其他相關業管則由各部會負責,不過這個意見現在看起來並不被業者及民眾所接受,現在的問題是出在法規雜亂無章,業者根本無所適從,不管是農委會、內政部的土地使用、建築消防安全、消費者權益保障,相關規定都散亂在各地。在當天的公聽會上,無論是業者或協會,大家都希望能夠有一個主政單位,當然大家也覺得這是一個休閒、住宿、遊憩的事宜,所以應該由交通部觀光局來做主導,然後去協調相關部會。當天高潞.以用委員也有做成決議,他還請交通部與會的同仁回去之後,至少先將現在可以做的事情,例如在觀光局的網站上,將一些公開的資訊以及與露營相關的部分,整合在同一個頁面,成立單一窗口,讓民眾及業者有所依循,可是我發現這件事情到目前為止,你們還是沒有做。當然這件事情可能還是要由行政院出面,確定一下你們未來到底要怎麼做,其實本席這邊也有跟露營協會、露營車協會做過溝通,我們希望對於露營區的管理可以比照民宿業當初納管的方式來進行,納入發展觀光條例裡面,因為民宿及露營區同樣屬於休閒及住宿的概念,以上是我們的意見,不知道局長有什麼看法?
周局長永暉:民宿的主管機關還是地方政府。
洪委員慈庸:對,但它涉及到的法令還是納入這部法裡面吧?
周局長永暉:目前露營這件事情最主要的困擾,根據我的瞭解,是因為它的使用目的別仍是最大的困擾,也就是說,它是屬於前端的部分,而我們負責的都是後端,例如消費者看不到產品是什麼樣子,而前端的部分,我覺得還是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而所謂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實是個統稱,就是地由誰管,不過我也覺得這件事情應該由大家一齊來針對合法、非法的部分予以管理或遏止。
洪委員慈庸:次長、局長,本席今天為什麼要特別提出這件事情?主要是因為本席希望你們盡快將它提到行政院層級去做討論,未來政府到底應該要怎麼做,我想大家應該都不希望看到我們的山頭繼續被破壞,也希望民眾在進行露營的休閒旅遊時是可以獲得保障的,面對這樣的問題,政府應該趕快著手去做處理。前兩天我看到蘋果的報導,你們說12月20才要召開會議,我不知道這項資訊正不正確,但這個時間會不會拖太久了,所以本席希望觀光局這邊能夠有更積極的作為,不要將這件事情放任不管,讓各部會是誰家出事誰去負責,其實最後還是政府要負責啦,好嗎?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是審查發展觀光條例,而這個條例上一次大修是在民國90年,至今已經16年沒有認真做討論了,所以這一次本席也有提出幾個提案,希望有機會做個討論。
我先來講一件事情,這件事情今天也上報了,這則新聞是觀光局為了鼓勵日本觀光客來臺灣旅遊,祭出「333」優惠方案,周局長,我們今年的目標日本旅客部分是希望達到多少人次?
主席:請交通部觀光局周局長說明。
周局長永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目標是200萬人次。
黃委員國書:那現在多少人了?
周局長永暉:現在119萬……
黃委員國書:所以還少了大概80萬。
周局長永暉:對,因為第4季通常是旺季。
黃委員國書:請問這一次的「333」優惠預計要花費多少預算?
周局長永暉:我們的預算是將近1,000萬元。
黃委員國書:如果按照你們的說明,「333」優惠是每3個人停留3夜補助3,000日圓,3,000日圓大概是1,000元。
周局長永暉:預算不到1,000萬元。
黃委員國書:那預計多少人呢?
周局長永暉:我們希望補9萬人。
黃委員國書:怎麼會有9萬人?1,000萬元有辦法做到9萬人?
周局長永暉:9,999人。
黃委員國書:好啦,將近1萬人,可是我們離目標是差80萬人,透過「333」方案,最好的結果也只能增加1萬人,局長,這樣我們有辦法達到200萬人的目標嗎?
周局長永暉:預估到12月31日是差8萬人。
黃委員國書:所以有辦法達到目標嗎?差80萬耶。
周局長永暉:不是,這80萬是算到12月31日還是算到8月31日?重點是這80萬是算到8月31日……
黃委員國書:好啦好啦,就算「333」方案依照你們的目標,到年底時都執行了,了不起就增加1萬人。
周局長永暉:我們可以多1萬個好朋友來臺灣,這不是壞事。
黃委員國書:就算你們沒有這個方案,還是會有1萬人過來啊,對不對?
周局長永暉:我們是多增加1萬人。
黃委員國書:這就是本席要跟局長討論的問題,我們過去的思維都是透過類似的補助,讓旅行社、觀光產業透過相關的行政程序,就是把這個專案的錢給領走啦,都是這個樣子嘛!臺灣和日本的觀光逆差是存在著的,對不對?今年7月的時候,本席曾經要求觀光局必須提出說明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觀光逆差,當時你們的說明就是螢幕上圖表列出的這些原因─機位不足、無法取得較便宜的機票、日圓貶值、日本景氣鼓勵國民旅遊等等,我覺得比較可惜的是,觀光局很少去檢討臺灣旅遊的觀光品質,臺灣人為什麼喜歡到日本去?
周局長永暉:當然有檢討啊。
黃委員國書:可是這份說明沒有檢討啊。
周局長永暉:這叫做國家品牌,因為日本的觀光品牌對臺灣人確實是有吸引力的,就像臺灣跟中國大陸之間如果把政治因素拿掉,臺灣的旅遊品牌對中國大陸來講就是有吸引力的。
黃委員國書:很好,臺灣人喜歡去日本,因為日本的旅遊品質確實比較好,對不對?
周局長永暉:對。
黃委員國書:很多人來到臺灣以後,其實是來過一次就不會想要再來了,這是非常可惜的,其實臺灣有很好的觀光旅遊資源。螢幕上是現在網路上對於臺灣觀光現況的描述,包括國內旅遊花費很貴,出國比較便宜、景點長得都一樣、攤販的環境髒亂等等,目前國人的旅遊費用一年是破兆的,可是花在國內的旅遊卻不到4,000億元,這些都是我們要去檢討的。
國內有很多的老街,這一點當然很好,就好像臺灣現在有非常多的天空步道、高空吊橋等等景點,我不是說那些不好,但同質性確實太高了,你到三峽老街一樣是賣深坑的臭豆腐,這樣根本沒有特色,很可惜啊,本席這些意見都是要提供你們做參考。
本席所提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的修正,機場服務費一年是120億元,其中有一半,也就是60億元被觀光局拿去挹注觀光發展基金,可是這60億元是花在哪裡呢?有沒有花在檢討或去改善臺灣的旅遊品質?我看到這60億元除了觀光局轄下各單位一些公務支出外,有將近20億元其實都是在做補助,觀光局對於提振臺灣的觀光產業,唯一的思維就是補助、補助、補助,而補助通常都是落入旅行社的口袋,都是在補助業者,很少看到你們的補助是在提升觀光品質,非常非常少。
我覺得對於這一次發展觀光條例所提出的相關修正案,觀光局應該要以嶄新的思維來理解臺灣的觀光產業,就好像我們這一部條例是民國90年制定的,沒有辦法因應現在臺灣日新月異、新的旅遊型態,以及新的觀光景點,這部分提供給局長做參考。
其實本席之前也提過這個問題,不過本席還是要肯定局長,因為觀光局做了很棒的廣告,吸引國外觀光客瞭解臺灣的高山美景,可是我們並沒有相關的旅遊產業配套,所以國外遊客來到臺灣,根本無法前往這些景點,這是非常可惜的,甚至有網友認為,觀光局只負責行銷,相關的旅遊配套都沒有去做,你們只是把外國人騙到臺灣來,可是來了之後要怎麼玩,毫無作為。
發展觀光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具有大自然之優美景觀、生態、文化與人文觀光價值之地區,應規劃建設為觀光地區。該區域內之名勝、古蹟及特殊動植物生態等觀光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嚴加維護,禁止破壞。」所以我們現在有觀光地區、國家風景區、特殊的人文自然生態區,對不對?請問現在全臺灣有哪些地方是本條例所稱的觀光地區?根據網頁上的資訊,總共有21個,除了台南雙城地區之外,其他全部都是遊樂園,局長,第十八條寫得很清楚,具有大自然之優美景觀、生態、文化與人文觀光價值之地區,應規劃建設為觀光地區。臺灣除了這20個遊樂園之外,難道沒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所稱的觀光地區嗎?沒有別的地方有觀光價值嗎?沒有嗎?
周局長永暉:這叫特別法與普通法,觀光條例是一個特別法,但是我們的國家公園重不重要?當然重要,可是國家公園是歸國家公園管啊。
黃委員國書:可是現在有非常多熱門的觀光地區,這些地方並不是國家公園啊,我舉例好了,現在全臺灣最紅的多良車站,它絕對不是國家公園,可是它有沒有觀光價值?它就沒辦法列入觀光地區啊,我這邊還有非常多新的旅遊景點,例如鐵路舊山線,龍騰斷橋每一天都有非常多人去觀光,次長住在台中,應該知道中部地區有非常多的景點,所以都很重要嘛!可是依照觀光發展條例的規定,這些地方根本放不進來,他們到底是屬於哪一種?究竟是屬於風景特定區還是觀光地區?
周局長永暉:這裡有一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果是多良車站,車站的主體是鐵路局,但是車站周邊是屬於台東縣政府,所以我們是提供台東縣政府委員剛才提到的補助,因為我們只能補助它1,000萬元,希望台東縣政府好好把多良車站的周邊,包括山坡上面有一個工坊,整體去做規劃,整體去做改善,這筆錢就是這樣用的,請委員放心。
黃委員國書:好,我瞭解了。本席提案的第六條,主要是希望你們能夠有新的思維來處理發展觀光條例,因為現行的條例已經沒辦法因應現在所有觀光產業的需求了,觀光局應該每年或定期,就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以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的新增與劃設,進行評估與公告,然後應該要接受主管機關、個人或團體的提報來評斷,如果是有觀光價值的地區,當然就會有非常多的相關旅遊配套和相關的觀光產業資源進來,可是現行條文裡面並沒有這些規定,所以大概就只能這樣處理,這是比較可惜的。
周局長永暉:非常謝謝委員,我們覺得委員的提案是很棒的提案。
黃委員國書:非常感謝。我提案的精神就是要讓觀光局在面對新的旅遊情勢、新的具有觀光價值的景點時,能有辦法去處理,然後有一些產業的資源可以進來。這就是我的提案嘛!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大致支持也贊成委員的提案,所以針對委員提案的兩個重點,第一是建議修正為「主管機關得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人、團體建議……」,我們把「個人」拿掉,因為這樣會太零散;第二是要定期評估、公告,這部分我們會去做。
黃委員國書:「定期」會是多久呢?
周局長永暉:我覺得要給我們一些時間,通常來講要看它的規模……
黃委員國書:沒關係,這點可以在審查的時候再來討論。以上是給次長和局長的建議。
周局長永暉:謝謝委員。
黃委員國書:謝謝。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發展觀光條例,我們就直接切入正題。觀光是移不走、帶不走的產業,旅宿業則是觀光當中非常重要的,它提供住宿服務,讓更多觀光客可以停留更久,做更多消費,並且體驗台灣更好的觀光資源。但是最近我們在報紙上看到陳建宇的說法,請問你們認識陳建宇先生嗎?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陳建宇有好幾位,一位是我們前任的部長,一位是高雄港的港務長。
鍾委員佳濱:這一位媒體是寫前任部長。對於他的說法,報紙上的標題是「觀光業寒冬 先存活再求發展」。這是他在半年前五一勞動節,也就是中國的五一節時說的,當時陸客沒有到,包括我們墾丁的旅宿業者都在說生意難做。最近又有很多餐飲業者在說要拋售,請問觀光局或交通部擔心嗎?
祁次長文中:我們已經跟地方辦過2次座談,會共同針對屏東地區提出具體方案。
鍾委員佳濱:不只是屏東啦!
祁次長文中:其他各區我們也會分別辦理。
鍾委員佳濱:我想這還是要回歸基本面。我們可以來看一下觀光業到底是進入經營的寒冬,還是回復到原來的平靜和基本面。在2008年開放陸客之前,我們觀光客的成長大概都維持在5%上下,但是之後幾年好像吃了藥、抓狂,成長得很快,吸引很多業者投資觀光旅宿設備,但是2015年之後整個開始掉下來,回復到跟以前一樣。其實某個程度而言,過去國內的觀光市場是過度發展,所以現在只是回歸到基本面。因此我同意交通部對業者的關心,但是我們要思考,基本面才是最重要的。
人家都說雞蛋不要放在同一個籃子裡,我們本來就希望觀光經營策略能針對多個國家發展,所以過去一味偏重陸客,造成國內資源投入的偏頗。其實在陸客還沒來之前,台灣已經有一種相當蓬勃發展的民宿業。請問次長,2001年訂定民宿管理辦法,開放設立民宿時,是在什麼條件、什麼情況下,去思考說要讓民宿扮演什麼角色?
祁次長文中:民宿最早是用經營副業的方式,讓它能夠深耕,做地區文化的銜接和結合,所以它是……
鍾委員佳濱:它在產業上的角色是什麼?是補市場的不足,還是提供不同的產品?
祁次長文中:第一是我們希望民宿在經營規模上不要太大……
鍾委員佳濱:門檻比較低?
祁次長文中:就是所謂的家庭副業。第二,民宿的經營是要結合當地的文史、文化,讓更多在地化的特色更能藉由民宿這個元素發揮出來。
鍾委員佳濱:你覺得現在民宿是在健全發展嗎?譬如說有那種非常高檔、奢華的民宿,也有比一般觀光級的飯店還要貴的民宿,這是你們當初開放設立民宿的初衷嗎?
祁次長文中:目前民宿的發展確實非常蓬勃,為了因應這些現象,我們也正在修改民宿管理辦法,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部裡面的法規會已經通過了。
鍾委員佳濱:在我的理解當中,民宿的設定是,有些地區有觀光資源,但是規模太小,所以沒有供給、沒有旅館進去,為了讓這些地區能夠因為有住宿的提供而讓旅客留下來,所以讓當地民眾用自己住屋的剩餘空間,提供一些簡單的住宿,對不對?這是沒有供給的地區,也就是市場規模太小、正規業者不進去的地方。
另外一種叫做不能供給,這是指有些地方的環境有總量管制,譬如墾丁國家公園、清境農場,那些地方大型旅館是不能進去的,因為它超過當地環境的負載,但是民宿就趁著這樣的空隙,提供了住宿的資源。結果造成的情況是什麼?請問局長,根據現在的統計,全國的民宿有多少家?
主席:請交通部觀光局周局長說明。
周局長永暉:主席、各位委員。將近7,000家。
鍾委員佳濱:還沒有完全合法化,也就是還要接受輔導、還沒有合法的占多少比例?沒有合法的你們有沒有統計?不統計嗎?
周局長永暉:地方政府有在稽查。
鍾委員佳濱:所以這是個黑數。你知不知道有多少民宿還在努力合法化?有沒有統計?
周局長永暉:這個有……
鍾委員佳濱:我建議你們回去跟地方政府瞭解一下有沒有這個數字?
周局長永暉:比較能夠掌握的應該是兩個,一個是離島,一個是原鄉。
鍾委員佳濱:好,這些你們有掌握。那麼像恆春半島墾丁這個地方你們有沒有掌握?
周局長永暉:那是由地方政府自己治理。
鍾委員佳濱:地方政府?我來自地方,我可以告訴你,墾丁這個地方本來就是像我剛剛說的第二類,它的旅館開發規模受到環境的總量控制,但是當地民眾有個經濟上不公平、不正義的說法啊!「海角七號」說什麼?海也BOT、山也BOT,財團可以蓋觀光飯店,我們老百姓卻不能提供一個房間讓人家過夜!所以後來恆春半島墾丁地區某個程度就讓民宿來做。
民宿進入的門檻低,可是後來專業的業者進來了,本來投資一個旅館要5,000萬元或上億元,門檻很高,現在他們只要拿個2,000萬元,改造10個房間,每個房間各花200萬元,等級就比一般做為副業的民宿高很多,甚至比旅館還更棒,所以吸引來的客層也跟原來不一樣。
按理說,國際旅館、觀光飯店吸引的是頂級客層,商務旅館吸引的是上班族,民宿吸引的可能是一般家庭旅遊,青年旅社吸引的則是背包客。本來民宿和青年旅社比較是低階的消費,但是墾丁的民宿發展造成了什麼?它來搶奪觀光飯店原來的高階客層,也造成它本來可以服務的背包客反而在墾丁找不到可以落腳的民宿,因為都太貴了。你覺得這樣的民宿發展是不是未來修正民宿管理辦法時應該改正的現象?
周局長永暉:如果就個案來講的話,因為在總量管控的情況之下,其實委員的分析也是有道理的。
鍾委員佳濱:本來民宿是在沒有供應的地方,開放以副業供應;在限制供應的地方……
周局長永暉:民宿最早的發想就是剛剛祁次長講的,因為它是一個共享經濟的概念,希望能夠……
鍾委員佳濱:現在儘量不要提「共享經濟」,因為這個概念有很多爭議。但是我要提一下,民宿另外有一個環境的成本,因為它不是正規的規模,提供的產品比較難標準化,對環境的影響也比較難拿捏。屏東縣當年做污水下水道的時候由兩個地方先做,一個是屏東市,一個是恆春鎮,因為當地雖然沒有再增加大型飯店,但是民宿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所造成的民生污水也成為墾丁和小琉球地區的負荷,所以地方政府有注意到這個問題。
接下來我要談一下今天的主題─青年返鄉、老屋民宿。次長覺得都會地區的老屋民宿是否符合你們對民宿的定義?
祁次長文中:我們這次在民宿管理辦法裡面針對原民部落,還有……
鍾委員佳濱:我現在講的是都會地區的老屋民宿喔!
祁次長文中:我們也授予地方政府透過自治條例的方式採取一些放寬的做法。
鍾委員佳濱:那你知道現在這些要做老屋民宿的返鄉青年在都會地區遇到什麼問題嗎?來,我告訴你,其實民宿辦法訂定出來之後,本來思考的觀念就是看到2001年的這個部分,但是青年返鄉來做這些老屋民宿到底是補當地消費經常性的不足,就像廉航的興起,讓一些本來經濟能力比較不好的人變成可以出國觀光,但這些人不是沒有消費能力,而是在消費的配比上並不願意花那麼多的錢在機票上,而是希望在當地旅遊時花更多的錢去享受美食或是買一些紀念品,所以老屋民宿也是一樣,在都會地區不是沒有飯店、旅館,但是一些尋幽訪勝的背包客、年輕人,想要花比較少的錢去住品質不用太好的住宿商品,而是想要花多一點錢去體會當地的風俗、美食或是文化,所以培養出來的可能是未來商務旅館、觀光飯店的頂級客人,因此,某個程度來說,年輕人在都會地區創業老屋民宿是目前做為都會地區發展特色觀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驅產業,局長同意嗎?
祁次長文中:老屋民宿若可以帶動背後的故事或是文史,那當然有其存在的價值。
鍾委員佳濱:但老屋民宿跟那些熱門天然景點最大的差別在於面臨跟旅館業相同的管理規範,大多數的年輕人拿下了老屋的使用權之後卻發現通不過建管,這時他可能覺得政府並沒有輔導他們,所以交通部有可能協助解決他們在建管上所受到的一些限制,包括消防、防火、衛生安全等,即有無辦法幫他們做一些解套?
祁次長文中:每個地方可能都會有一些差異,所以無論是消防、建管等規定,我們還是希望因地制宜,透過民宿管理規則、透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來予以鬆綁。
鍾委員佳濱:所以老屋民宿是可以培養潛力消費者或是吸引不同類型的觀光客,所提供的服務也跟一般不一樣,即提供服務的人跟住宿者的互動及資訊是不太一樣的,比方說去日本住民宿時,有人就會先詢問是否有提供熱水澡、烘乾機或是WiFi,不像住宿商務旅館,期待的就是標準化、規格化等產品,住的人跟提供服務的人彼此是不太了解、熟悉的,所以旅館業會用比較高規格的公共安全角度來思考,因為消費者是不特定的對象,而且跟服務者本身的關連很少,反觀會使用老屋民宿的消費者及提供服務者本身,其互動模式比較不像是不特定公共對象的那種服務模式,所以不太需要用到旅館服務業那種嚴格的標準來做思考,總之,以上這兩個部分請次長、局長回去思考一下,因應各種旅宿的型態,不管是觀光旅館、商務旅館、民宿或是青年旅社,請檢討觀光發展條例及相關法規,讓其符合不同規格的產業型態,然後有不同的管理方向,同時考量到公共安全,保留老建築之美之外也符合現行住宅安全規範,再來,行政機關之間也應該協調一下,讓這些返鄉創業做都會老屋民宿的年輕人,不要覺得政府都沒有在關心他們,總之,希望交通部、觀光局能提供相關的協助,好不好?
祁次長文中:是,我們會跟地方政府一起來處理。謝謝。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審查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而且全部都是本院同仁的提案,表示委員對發展觀光條例有很多的指教、意見及願景。此外,方才的質詢當中,多位委員對於目前產業發展表達了憂心及建議,因為現在學界也在討論將發展觀光條例修正為觀光產業創新條例,請問現在是否有打算朝產業創新的方向來擬定相關的條文?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希望能夠連結到產業發展,也希望鼓勵任何的創新,但是否需要另定一個所謂的觀光產業創新條例,可能還需要再做進一步的思考,不過,或許可以在現有的發展觀光條例中訂定一些鼓勵的規定。
周委員春米:我們是一個成文法的國家,而這部條例大部分是從限制的角度來擬定,所以大概也限制了一些業界產業的可能性,基本上,觀光還是要靠民間自發的力量,而政府就是提供一個方向、資源,但現在大家還是希望大有為的政府能夠在這部分做一些進步的指導。在這次連假之後,大家對於整個觀光、交通又有一些更為鮮明的印象,在本席家鄉的小琉球,今年的連假可說是非常的夯,聽說每天都有1萬名的人潮,所以光是在那裡候車、搭船,大概就需要兩個小時,我們很樂見有這樣的現象,但也希望能夠持續下去,但是小琉球的對岸,也就是大鵬灣,今年3月交通委員會前去考察的時候,那時是王國材次長陪同的,當時我們就大鵬灣的整個清淤,當地民眾對於大鵬灣的發展及限制等問題,也提出了清楚的訴求,此外,當天也做了一項決議,即清淤要分成4年來進行,事實上,大鵬灣碼頭是台灣第4座的遊艇專用碼頭,但是本席看了相關的預算編列,104年是977萬元、105年3,000萬元、106年9,000萬元、107年是2,000萬元,記得周局長那時有提到需要幾億元的預算,但我在明年的預算中並沒有看到應有的作為,對此,請周局長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觀光局周局長說明。
周局長永暉:主席、各位委員。主要預算的編列、分配是在108年,然後前面有一些要進行環評,但是現有航道的清淤是用106年的預算去勻支,因為那是要發包然後來執行的,所以應把106年及107年的預算一起看。
周委員春米:所以明年是先做環評?
周局長永暉:有一部分要做環評,但是現有航道則是可以直接發包去做清淤的。
周委員春米:預計要花多少錢?
周局長永暉:大概2億元。
周委員春米:從108年開始執行?
周局長永暉:106年及107年加起來就有1.1億元,所以還需要再2億元的經費。
周委員春米:這樣我們就比較放心了,基本上,我們不希望大鵬灣有這麼美的風景,結果卻輸給小琉球,畢竟這是民間自己發展、奮鬥出來的人潮。
周局長永暉:小琉球也是大鵬灣管理……
周委員春米:那是民間的力量。
周局長永暉:我們希望航道疏運、港口開放之後,就可以直接從小琉球來到大鵬灣。
周委員春米:好,我們拭目以待。
另外,方才有委員也提到露營產業,如果依照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的定義,觀光產業意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建、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等等,如果依此定義來看,好像露營產業也是包括在觀光產業當中,是不是?
周局長永暉:這是行業別的問題,基本上,這是一個辦露營的活動,如果是在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當然就是屬於觀光局……
周委員春米:若從字面上來說文解字,「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好像也算在觀光產業當中。
周局長永暉:它不是「旅宿」,應是一種活動,所以才會有所謂的露營車。
周委員春米:昨日的報導有整理出相關的主管機關,而且相關法律也散見在各處,可是好像沒有提到觀光局將來要擔負起這個重責大任,而是提到了環保署、環資部、農委會等,記得局長在接受訪問時曾提到,你們會去做所屬風景區的管理,即負責合法露營區的行銷和推廣,意思是說在你們目前轄下的風景管理處提供的合法露營區嗎?
周局長永暉:是,或是地方政府已經確認的合法露營區,這些我們都會來整體行銷,基本上,我們是通案式的行銷及推廣。
周委員春米:目前你們並沒有予以統整,像洪慈庸委員就提到,你們在相關網頁上並沒有這些資訊完全統合等等。
周局長永暉:我們已經有提供一個類似露營安全小錦囊的依據,總之,相關的東西陸續都有在做。
周委員春米:但是哪些露營地是合法的、是可以推廣的?
周局長永暉:需要地方政府通報給我們。
周委員春米:所以目前並沒有這方面的資料?據了解,桃園好像有提一個露營地行銷管理計畫,將一些露營區予以統整,但這部分觀光局目前還沒有辦法做到,所以只能靠各地方政府嗎?
祁次長文中:這個事情有很多面相,有關露營區的申請、設置,是要看它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何,有的是農委會林務局、有的則是地方政府。另外,關於設置地點的保護,可能就另外牽涉到未來的環資部,而方才觀光局所說的,就是針對露營這項活動的推廣,觀光局願意來做一些整體性的宣導,但是個別露營區的管理,還是回歸各個管理機關那裡。
周委員春米:當然,所以你們的責任是在行銷、推廣,並不在管理?
周局長永暉:比方說要舉辦一項露營大型活動,可能在行銷的通路上有所不足,這時我們就會提供協助。另外再舉一例,就是燈會的部分,除了我們自辦台灣燈會以外,其實在元宵節、燈節期間,各地都有舉辦燈會,這時也需要我們幫忙行銷,然後我們也會來幫忙行銷。
周委員春米:燈會是你們主辦,地方政府則是一起合辦,所以這部分你們當然要去做啊!
周局長永暉:還有台南月津港的部分,我們也是有提供協助。
周委員春米:接下來就是民宿的部分,發展觀光條例中明定你們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過,民間有很多作為並不是我們可以想像、控制的,但我們都知道這兩年民宿的拋售是非常的明顯,對此,官方可以提供什麼樣明確的方向讓他們來做轉型?各位都知道,現行的民宿管理辦法已經很久沒有修正了,而且我們的管理並沒有如日本那樣的鬆綁,比方說一年可以只有180天拿來做為民宿,我們是要求民宿業者一旦變成了民宿,就要像一般旅館業者,提供相當、合法的條件,所以你們有無考慮趁此機會進行國內民宿產業體質的改善或是進行一些相關的作為?
周局長永暉: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問題,就是民宿有所謂的區域別,而我們現在是希望做到獎優汰劣,獎優的部分就是希望把民宿變成更好的品牌,所以用「好客民宿」稱之,目前這樣的民宿只有700家,所以我們希望能夠增加這方面的比例。
周委員春米:就是透過認證來彰顯其品質。
周局長永暉:對,有點像是星級旅館的概念,其實這也是體質改變一個重要的環結。
周委員春米:你們還是要多花一點心思,畢竟這也是台灣觀光產業型態的一種,也擔負著很多家庭的生計,所以政府也不能視之而無見。
祁次長文中:是,目前民宿管理規則正在進行修正,交付法規會後也已獲得通過了。
周委員春米:好的。謝謝。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局長應該都知道上次發展觀光條例是本席提案修正的,而且是今年1月才公布施行的,而今天提案修正的內容中,有一大部分是著重在機場服務費,對此,大家有不同的看法,的確,這個名稱是「機場服務費」,所以放在這裡是有點奇怪的,但是當初就是想要拿它來挹注發展觀光基金的。基本上,我們希望大多數來台的旅客是要來觀光的,所以如果把整個機場服務費用於機場,則當初想要挹注發展觀光的財源就會沒了,本席認為這樣就會有問題了,但如果機場服務費拿掉了,可能更加糟糕,連機場都沒有辦法收取一些費用來改善機場的各項設施,特別是對觀光客來到機場後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所以若大家覺得名稱上有一點問題,其實我們可以將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的機場服務費修正為發展觀光費,然後在民用航空法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另外訂定機場服務費的法源,這樣才會兩全其美、名符其實,否則全部若歸給機場使用或是全部刪除,恐怕也不符合當初立法的旨意,同時也會造成一些問題。
其實我比較關心的不是這個,而是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的觀光保育費,方才黃國書委員也再提了一次,我們的觀光預算大部分都是用於硬體建設、觀光宣傳或是直接補助給旅行業者,但是真正用於觀光本質上的改善,幾乎沒有任何的投資,所以我才會提案修法,增加了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的觀光保育費,等了很久,終於在這次連續假期之前你們把這個觀光保育費的施行細則給訂定出來,請問哪個風景區會率先收取觀光保育費?我看局長已經在微笑了。
主席:請交通部觀光局周局長說明。
周局長永暉: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大家都很好奇,的確,委員很關心,我也很關心,不過,就執行這件事情來看……
葉委員宜津:到底是哪一個?看來你還是在微笑。
周局長永暉:就是我們先辦。
葉委員宜津:這部分是要專款專用的,這比用於硬體、宣傳或是補助更為重要,結果我們發現幾乎每一個風景區都說沒有要收取,這不禁讓我很搖頭。
周局長永暉:我們會收,而且也會鼓勵縣市政府應該收的就要收,而且我們會用補助款來做搭配。
葉委員宜津:這部法有規定要專款專用。
周局長永暉:這是基本的精神,比方說小琉球的部分有收取,加上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資源,所以若有收取,這筆錢也是用於小琉球的相關作為上。
葉委員宜津:對於這些觀光區跳出來表示將不會收取,本席很不以為然,我並不是說一定要收或是收費很好,但這是保育費,若不收就表示現在保育得很好嗎?事實上並非如此,還是不收取、維持現狀就好?但這樣也是不對的。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法源有了,細則也有了,就讓我們從觀光局風管處先來做,也希望地方政府能共同重視保育的工作。
葉委員宜津:因為年改所以我被派去參加司法委員會,變成現在質詢的時間縮短了很多,但是有一樣數據是會說話的,我們必須很嚴肅的面對,就是國內旅遊的人數持續下降,其實不只國內,而是整個觀光旅遊人數持續下降,這是一個嚴肅且嚴重的議題,我們不能只用補助的方式,若他們來台觀光後覺得不好玩、沒看頭、不喜歡或是很搖頭,他就不會再來第二次,所以不是只有補助、宣傳或是蓋硬體,而且我們真的希望不是只有「保育」,甚至應該「復育」,這部分應該多著墨一點才是。
祁次長文中:我們也會希望讓其品牌化、差異化,讓其可以吸引國外的散客或是國內的國旅,除了自由行之外,也願意參加團旅,且我們的團體旅遊是有特色的。
葉委員宜津:這部分我很在意,就是應該收而且一定要專款專用,而方才提的機場服務費,你們有無打算以本席提出的方式來做呢?比方說分成兩個階段,包括修正第三十八條,將其改為觀光費,然後在民用航空法、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規定收取機場服務費?
祁次長文中:方才委員指正的確實是當初機場服務費在機場公司條例中就有訂定要撥50%到觀光發展,事實上觀光基金主要的來源也是機場服務費,所以只是在名稱上讓人家confuse說為何機場服務費是用於觀光呢?基本上,委員方才的建議可能屬於比較中長期的部分,而我們初步是認為,乾脆把名稱修正為觀光發展及機場服務費,以正其名。換言之,當初機場公司條例中就有提到這是要用於觀光發展的。
葉委員宜津:那就先這樣子,但是根本解決之道還是要讓其清楚一點,就是分開兩個部分來處理,好不好?
祁次長文中:這個我們會來研究,看看是分開切割處理還是放在一起。
葉委員宜津:我也來研究一下看看如何修正民用航空法及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謝謝。
主席:早上有宣告今日委員會俟詢答完畢再行休息,下午2時30分再繼續審查條文,在座首長若有需要去辦事情的就請自便沒有關係。
請陳委員素月發言。
陳委員素月: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有媒體報導國人每年在旅遊方面的花費高達1.1兆,其中花在國內旅遊的部分,還不到4千億。次長和局長有沒有去了解原因出在哪裡?是因為國內的交通太便利,所以國人都選擇一日遊?還是因為交通太塞了,大家塞怕了,所以往國外跑?還是國內的旅遊價格太高,他們寧可去國外玩?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我想民眾對於旅遊計畫的選擇是多面向的,原則上會選擇到國外玩的人,可能覺得國外比較有吸引力,我想從總體數據來看,確實會有這樣的現象,我們當然就要去檢討─如何讓國旅有更高的競爭力,如何在有限的資源下發揮最高的效率,這需要從整體資源來檢視。
陳委員素月:今年1-8月,不論國外來台的旅客人數或國人旅遊部分,數字都往下滑,次長應該也了解。針對觀光的部分,部長上次到委員會進行業務報告時,曾提到要協助產業轉型,讓觀光旅遊深度在地化。本席認為這也是一個很正確的方向;問題是要如何在地化,它需要很多條件來構成,要結合地方特色,推展過夜旅遊,如此一來,住宿部分就非常重要。可是從一些資料來看,國內住宿的旅館費用其實也滿高的,像日月潭、阿里山等很多觀光景點周圍的飯店,一個晚上的費用高達1萬元以上,對一般民眾來說,是一大負擔,常讓國人望之卻步。我們尊重市場機制,但也希望讓旅客有多一些的選擇,另外也有區域上的考量,因為偏鄉地區不一定有旅館,所以民宿的發展就變得很重要,很多委員都在關心這個區塊。
我們也看到很多青年返鄉創業,結合他們的創意和網路行銷來發展民宿,但是就觀光發展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來看,民宿要申請登記,可說是困難重重。請問,依據目前的法規,申請登記民宿有哪些要件?
主席:請交通部觀光局周局長說明。
周局長永暉: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民宿的設置是有限制區域的,比如在風景特定區、原鄉或是偏遠地區、離島,我們有一些確實是把它限縮在非都裡面,也就是在都市計畫區裡面,我們不鼓勵有民宿。
陳委員素月:但是在偏鄉地區,像彰化田尾鄉並沒有什麼旅館,想要發展民宿,住宅區又不能設置,讓人覺得綁手綁腳,曾有民眾因為在住宅區裡面經營民宿,受到阻撓,特來向本席陳情。其實田尾鄉屬於鄉下地方,住宅區也不是很熱鬧,我想這裡面可能涉及到區域考量。另外在書面報告第67頁提到你們目前正在研修民宿管理辦法,針對法規建築型態的部分也考慮要鬆綁。有時候法令規定真的比較死板,實際狀態未必能符合;都市裡面的集合式住宅當然不合適,像power point下方的這兩種屬於大樓式的集合式住宅;至於獨棟式的透天厝就適合經營民宿,像圖右上方的獨棟透天厝,就被認定是集合式的住宅。
周局長永暉:修法之後,這兩個案例就可以了。
陳委員素月:它現在是獨棟式的,就因為是社區型的,而被認定是集合式住宅,也就沒辦法來經營。
祁次長文中:跟委員報告,民宿的樣態非常多。事實上這次在修改民宿管理辦法時,已有相當多的鬆綁,包括剛剛提到的歷史建築、原民部落,透過地方自治條例的方式,我們都給予鬆綁。剛剛提到的透天厝民宿爭議,我們也都和地方政府及既有業者交換過意見,大致上都會做適當程度的鬆綁。
陳委員素月:我們希望透過相關的檢討,放寬法規規定,讓民宿發展可以更有彈性。
祁次長文中:為了讓觀光旅宿業的體質可以更完整,因應各地方的差異而有一些鬆綁,是這次民宿管理辦法修正的方向。
陳委員素月:這個部分,本席是支持的,也希望你們可以多面向去考慮它的樣態;有時候一個制式的規定,未必適用於各個區域。
祁次長文中:是。
陳委員素月:另外在發展在地深度旅遊時,除了住宿之外,交通也很重要,高鐵彰化站於前年12月通車之後,也快要兩年了。請問觀光局規劃的「台灣好行」路線,有沒有從高鐵彰化站發車或是中間經過高鐵彰化站?
周局長永暉:報告委員,目前有兩條路線會經過,即:彰南線和清水線。
陳委員素月:還沒有開始吧?
主席:請交通部觀光局國民旅遊組柯組長說明。
柯組長建興:10月14日開始。
周局長永暉:就是後天。
陳委員素月:後天才要開始?但據本席的資料顯示,目前中部台灣好行的4條路線,都沒有經過彰化高鐵站。
周局長永暉:我們再跟彰化縣政府協調,因為縣府有一個提案。
陳委員素月:目前才規劃兩條新路線要從彰化高鐵站發車?
周局長永暉:應該的,我們來促成。
陳委員素月:我最近看到台灣好行的公車在我的選區裡面跑,不知道那是哪一條路線,本席有些納悶。
周局長永暉:是廣告嗎?
陳委員素月:車上有載乘客。
祁次長文中:我想給委員所有觀光巴士和台灣好行的資訊,因為我們不知道委員是在哪裡看到……
陳委員素月:就在我的選區─員林往田尾的方向,就是台1線路上。
周局長永暉:會後再……
陳委員素月:我現在要說的問題有兩個,一是資訊揭露究竟完整不完整?有沒有這條路線?因為本席在網路上看不到這條路線,可是我在路上就看到這條路線的公車。另外一點,是不是客運業者利用台灣好行的公車來跑?本席不是很清楚,但如果他們真的在跑,你們是不是就直接納入台灣好行的路線?因為有民眾被混淆了,而本席也看到有車子在跑,可是網路上卻找不到相關的資訊。
周局長永暉:我們的想法是,客運未及之處,我們用好行的方式來代替,客運正常化之後,好行其實可以退場。
陳委員素月:但他們用台灣好行的車輛在跑?
祁次長文中:業者如有意願也可以提出申請,我們會受理。
陳委員素月:請你們去了解一下這個部分,因為我們在網路上看不到這條路線,但又在地方上看到好行的公車,民眾會認為這就是台灣好行的路線。
祁次長文中:我們請觀光局和公路總局都去了解一下,如果不是,而他又有意願,我們也會跟他協商,並協助他來申請。
陳委員素月:客運業者如有意願,而我們也有這個需要的話。我想它應該是從彰化站發車後往鹿港的方向,沿線會經過永靖、田尾,都是本席的選區,所以我在這個路線上,遇到過好多次。局長剛剛提到後天(10月14日)要啟動的這兩條路線並沒有到鹿港,本席覺得很可惜,因為鹿港也是彰化縣很重要的觀光小鎮,新的路線好像是往社頭、溪洲這兩個方向,何不就把這條路線納入台灣好行,並在網路上揭露相關資訊,讓外地及國外的旅客可以充分掌握這樣的資訊,提供比較好的服務?
周局長永暉:好,我們立即來評估,也會加強資訊的揭露。
陳委員素月:就請局長再去了解一下。
主席: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都很關心台灣的觀光業,事實上我們每一年也都在檢討,雖然都有成長,但都不符合大家的期待。其實就台灣的先天條件、自然環境、人文文化、景觀來看,應該可以做得更好;而大家的不滿可能是來自於我們不應該只有這樣的成績。周局長上任後,也急著想要拼觀光,卻遇到兩岸之間的觀光冷凍;而觀光局也一直說,來自東南亞的觀光客有增加,去年好像增加3成?
主席:請交通部觀光局周局長說明。
周局長永暉:主席、各位委員。是。
林委員俊憲:我們的觀光外匯收入卻持續減少,本席認為除了開發東南亞國家之外,國內旅遊也一直被忽略,其實我們不必跑很遠,因為國外許多地方都沒有台灣來得漂亮,很多人跑遍全世界之後,才發現台灣還有好多地方沒有去過。可是,國內的旅遊服務及相關資訊的揭露,真的做得不夠好,就觀光局所做的統計分析資料來看,國人在安排觀光路線的時候,第一個考量是什麼,次長知道?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一個是住宿,一個是交通。
林委員俊憲:對,首先是交通,也就是我要怎麼去那個地方;其次是美食;第三是好奇,我沒有去過,想去看一看。就比例來看,交通因素的考量占40%,美食和好奇各占10幾個百分點,可見大多數人考量的是交通問題。那個地方再好,東西再好吃,問題是我要怎麼去?我能利用的交通工具是自小客車?機車?公車?火車?我們現在規劃的觀光旅遊路線、資料,都只介紹景點,並沒有告訴遊客,如果你坐小客車的話,可以怎麼玩;坐公車的話,可以怎麼玩。所以觀光局做這樣的統計分析又有何用!既然掌握到大數據,你們就應該自己來做或是去輔導各縣市去做。每次看到那些旅遊資料,國人雖然想去卻不知道怎麼去;有自家車的人或許會比較方便,但並不是每個人都有轎車可以駕駛。如果是安排整個家族或整個團體,是要坐公車還是包遊覽車,對於交通工具的考量又不一樣,所以我們是不是應該針對旅遊者實際的需要,去介紹不同的觀光路線?否則你做這些統計資料也沒什麼用。
周局長永暉:是。其實分析大數據的目的,就是要掌握旅遊的一切;有關交通載具的部分,推動好行其實也是目的之一。
林委員俊憲:你們是不是應該以他能夠掌握到或利用到的交通工具,安排他可以到得了的地方?否則再好的地方,如果他到不了,也都沒用!
周局長永暉:過去我們大都是用遊覽車團客的旅遊方式,我們會慢慢來做不同的區隔。
林委員俊憲:如果分析出來了,應該就按照你的大數據去實行;要不然你蒐集這些觀光客的需求要做什麼?
另外,大家都很關心這次國慶連假的交通問題,真的是惡夢一場。我不知道在座的官員在那幾天有沒有上國道?為什麼這次的連續假期特別慘?次長知道原因嗎?你們自己分析結果如何?
祁次長文中:整體來看,這次國道的使用量平均增加了5%;分流措施雖然有效果,但相較於成長量,仍不夠顯著,我們剛剛講南下有3%,北上有16%……
林委員俊憲:那就是沒有效果啊!
祁次長文中:應該是有效果,但是……
林委員俊憲:有效果的話,大家還塞得那麼痛苦!
祁次長文中:我跟委員報告,其實高速公路是有容量限制的,當使用量遠超過它的容量限制……
林委員俊憲:除了分流作用還有流量控制,你們就不要讓車子上去……
祁次長文中:我們希望能夠減量,另以公共運輸來取代,根據公路總局的資料,這次公共運輸大概只有5.6%的效果,我們覺得不夠,應該要繼續努力。分流部分,南下只有3%,事實上它已經把兩個尖峰……
林委員俊憲:你的硬體就是這樣子,你們想不出什麼辦法來解決嗎?
祁次長文中:以北區來講,南下已經到了極致,北上這次有16%的分流效果……
林委員俊憲:你們都講有效果,結果塞車塞那麼慘!你的效果沒有反映出實際狀況─讓車流順暢,不能讓用路人可以有一個……
祁次長文中:我們應該再設法,對於委員剛剛講的……
林委員俊憲:那要分流做什麼?你改善了什麼?效果又是什麼?
祁次長文中:委員剛剛說我們要提供公共運輸更高的方便性,因為民眾要的是一個total solution。
林委員俊憲:你們就沒有啊!
祁次長文中:也就是要從出發點到目的地,這部分可能未來交通部應該更努力把這些串連起來。
林委員俊憲:每次連續假期,大家就「剉咧等」,下次連續假期你們要如何改善這次塞車的痛苦?對策是什麼?
祁次長文中:第一個是希望持續透過公共運輸的改善,減少使用私人運具;其次,在既有國道及公路系統部分,關於產生瓶頸的點,我們會針對產生瓶頸的原因做一些處理。
林委員俊憲:所以下次就會改善了?
祁次長文中:我們希望用公共運輸來分流。
林委員俊憲:有沒有信心?你有沒有發現這次真的塞得很慘?
祁次長文中:在特殊假期,譬如春節,因為使用量超過原來設計容量非常多,要說不壅塞、服務水準不影響,真的是滿難的。
林委員俊憲:這次的壅塞是在預期中嗎?我看你也想像不到吧!車流才增加5%就塞成這樣,如果增加10%,豈不是全部癱瘓?就是因為車流只增加5%就塞得動彈不得,這才不能原諒。我覺得這些都有事先演練,你們也知道連續假期來了,怎麼會搞成這樣?這次我對交通部真的非常失望,你們又不是沒有經驗。這也是賴院長上任以來第一次的連續假期,他還特別跑到高公局去看看你們想出什麼樣的方法。下次連續假期你們還會受檢驗,這是沒有辦法迴避的責任,交通部要繃緊神經,好不好?
祁次長文中:是。
林委員俊憲:剛才我們幾位同仁也很關心民宿問題,到底民宿管理辦法要不要修?
祁次長文中:目前已經在法制程序中。
林委員俊憲:你們本來說去年6月就要送來。
祁次長文中:送跟完成不一樣,目前的法制程序就是已經送到……
林委員俊憲:現在還在研議中嘛!
祁次長文中:不是,我們部的法規會已經通過了。
林委員俊憲:修的方向為何?
祁次長文中:就是因應一些地方上的差異,我們鬆綁,跟地方政府自治條例接軌,尊重某一些差異性及各個地方實際的需要。
林委員俊憲:我們何時看得到?政府都是慢半拍,次長知道民宿管理辦法是何時出來的?2006年民宿管理辦法就制定了,那時台灣已經有1,500多家,發現到處都是民宿,沒有辦法,所以趕快訂定管理辦法。到現在已經幾年?都10年了,又說要修、要修,也不知道在哪裡。現在的民宿已經從當初通過管理辦法時的1,500家,成為8,150幾家,成長4倍多,多了6,000多家民宿,管理辦法難以因應現在的市場狀況。
祁次長文中:目前民宿管理辦法已經出交通部,會商相關部會之後,大概就可以……
林委員俊憲:你應該設定一個原則性的方向、一個門檻,因為每個縣市、每個區塊的需求都不一樣。你要授權地方有彈性去自己管理,就好像台南市的安平區、中西區跟老市區的雙城區,就要有特別的民宿管理的彈性。
祁次長文中:這次的修正方向就是尊重地方政府需要,給他們一點彈性。如果順利的話,會商完畢,我覺得最慢應該下個月就可以公告。
林委員俊憲:你們應該是對於消防、建管訂定門檻以外,其他就讓地方自己負責。
祁次長文中:剛才委員講的那些,都是在授權給地方的範圍。
林委員俊憲:你說大概何時可以送到委員會?這個會期?
祁次長文中:這是子法,我們送到委員會大概是備查。
林委員俊憲:給我們看一下嘛!
祁次長文中:會商財政部之後,順利的話,應該11月就可以公告,送到院裡備查。
林委員俊憲:好,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雪生發言。
陳委員雪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副局長,我有件事要拜託你,10月8日上午8時長榮航空飛往香港的飛機,馬祖有4位旅客於7時10分報到,在櫃檯領到登機證,但是通關時因為假日很多人,7時40分才到登機口。我打電話給長榮總經理,他說這是港航的飛機,長榮只是代理,結果他們無法搭機前往香港,等了一整天,希望候補,由於是國定假日,很難補到位子。我跟他們說把詳細紀錄及陳情書送來,我想請民航局幫忙查一下,好不好?
主席: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方副局長說明。
方副局長志文:主席、各位委員。好,我們會後去查。
陳委員雪生:他們說長榮或是華航常有機位超賣現象。長榮總經理跟我講,當天8點鐘飛往香港的飛機還有11個空位,但據民眾陳述,好像是超賣了11位,而不是有11個空位,到時候我將這些資料送給民航局,請你們協助一下,好不好?
方副局長志文:好。
陳委員雪生:接下來請教周局長,最近為了觀光的問題,我看你也是傷透腦筋。早上有很多委員關心民宿管理辦法,針對山地原住民部分,親民黨昨天提了一個案子,觀光局也做了整合,並且表示同意。關於離島部分,雖然是有,但營建署極力反對,後來我也找營建署副署長到我辦公室協調,請問民宿管理辦法的進度如何?因為馬祖有50家。
主席:請交通部觀光局周局長說明。
周局長永暉:主席、各位委員。就如同剛才祁次長的說明,已經經由交通部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接著就由交通部會銜財政部,預估需要1個月的時間。
陳委員雪生:馬祖以前只有1家民宿是合法的,如果觀光局要取締的話,所有去馬祖的觀光客就只能住那一家,其他家都不能住了?
周局長永暉:連江縣政府要去執行。
陳委員雪生:這50家民宿業者跑到我家來跟我陳情,我是想只剩50家了,以後就請連江縣政府列管,新增部分則全部按照法令來。馬祖還有一個問題,我上次在國防委員會提過,馬祖的土地其實都是我們老百姓的,軍人哪來的地?公務員哪來的地?所以我火大了,我不想講壞話,但這不是搶劫嗎?這些土地不是國有財產署的就是軍備局的,現在連射程範圍底下的土地都不能蓋,軍方如果占領馬祖一半的土地,叫馬祖如何發展觀光?我本來想要喊出「金馬撤軍」的,你們到底是怎麼樣?一個島200個人,你們能保護得了這個地方嗎?既然又不搞軍備,乾脆就撤出,那裡變成一個和平區,讓我們好好發展觀光嘛!像是東引有露營區,這個我提了4年,我每次去國防委員會,他們都緊張得要死,因為知道我要去那裡罵人。昨天晚上我碰到國防部部長及陸軍總司令,他們也對我釋出一點善意;因為軍方土地如果釋出的話,全國所有立法委員都來要求他們釋出,問題就很大了,但是金門、馬祖這一塊,被他們占了快一半的土地,阿兵哥又沒有在那裡,所以有些碉堡我希望他們能釋出。
現在碉堡都雜草叢生,裡面的老鼠、死狗、死貓一堆,你們把它整理好,將來作戰時我們一樣還給他們,他們就不用整理,直接把機關槍擺到射口上面,就可以打仗了。這是好事,請局長將碉堡活化,作為觀光民宿也好、賣咖啡也好。其實我經常鼓勵在地青年人,他們大學畢業,現在在台灣生活也不容易,如果能回去,而交通部觀光局風景區管理處將這些碉堡整理好,招租出去,把觀光品質等各方面都提升,也可以招徠遊客,這是件好事,局長覺得呢?
周局長永暉:我覺得非常好,我們明年應該會以北竿及東莒的碉堡為優先,由觀光局優先辦理。
陳委員雪生:局長提到北竿,這非常好。我們南竿的240大砲是目前全世界最大的砲,馬祖有很多門;南竿的240大砲已經開放,至於北竿的240大砲,最近我們跟國防部在談,也要開放觀光,因為現在都進入導彈時代,我也不相信這個大砲他們敢開一次,如果膛炸的話,傷害力是很大的。舊的砲彈在那裡已經沒有用途,要射擊也要用新的砲,所以我去國防委員會質詢時說,前陸軍總司令楊天嘯將軍以前擔任軍砲指揮官時,他手上最後發射過一次,今年本來楊指揮官說要發射,但也沒有核准,因為這個大砲的殺傷力與震撼力都很強,全島的玻璃都要破掉。240大砲如果開放,拜託周局長責成馬祖風景區管理處進場加以整修,弄個情境布置,作為觀光之用,讓北竿島增加一個景點。
周局長永暉:我會請相關的業務組、室去協助。
陳委員雪生:馬祖藍眼淚非常夯,很多國人想去那裡都一票難求,但是旺季過去後,淡季要怎麼辦?關於淡季旅遊,希望局長能針對南竿、北竿、東引、莒光地區招徠觀光客。剛才俊憲委員提到國內旅遊,我也看到報紙報導,都是一些老景點,看都看膩了,譬如金門、阿里山等地方,不知去過多少次,應該針對一些離島,尤其馬祖又是風景這麼漂亮的地方。
上星期我質詢賀陳部長時提到基礎建設,中華民國有金、馬、臺、澎,你們在臺灣搞了公路、鐵路、輕軌、軌道等一大堆工程,對於金門、馬祖、澎湖也要稍微重視一下,你看我們在前瞻建設裡面都沒有什麼。大家平心靜氣的摸摸良心,我想本院委員也會同情我們離島的遭遇。以前因為是戰地打仗,我們統統跑掉了,今天早上還有記者訪問我關於不在籍投票的問題,我說如果不在籍投票,馬祖只有7、8千票,桃園八德有5萬票,以後我只要到八德去經營就好了,不用回馬祖,馬祖縣長也跑到八德去拉票就好了,請問選出來的人是要替馬祖這個離島發聲,還是替桃園八德發聲?這個問題就來了。交通部對馬祖來說是非常重要的部會,希望周局長能多著墨、多用力,譬如放煙火,你們只知道去臺東或去哪裡放,我也並沒有說要去馬祖放,但你們可以去金門放一次呀!在離島也稍微放一放嘛!
接下來請教航政司陳司長,大陸在搞一帶一路,要跟我們金門、馬祖接軌,現在自貿區的成立好像是要國際港,我想用準國際港的方式,這在離島建設條例裡面規定就可以,不一定要在自貿區條例第十九條或第十八條規定,只要擷取裡面的三條或幾條就可以了。聽說對於我提出來的提案,交通部內部有部分聲音在反對,你聽說過嗎?
主席:請交通部航政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進生:主席、各位委員。上次我也請同仁去委員辦公室找主任他們報告過,如果是「準用」必須要有一些條件,而且跟準用相關的主要要素也須放到條文中,目前看起來那個條文裡是沒有的,這個上次也跟主任報告過。另外還有一個條件,因為國際港主要是運籌,而運籌這個條件在離島是比較不足的,如果地方要申請,而條例通過的話,我們也尊重,可是事先要跟委員報告,像是蘇澳、花蓮等很多地方之前申請的狀況都不是很好,這要事先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雪生:你如果不同意,那一定是先天設備條件、基礎建設不夠好。自貿區的規定是很嚴格的,而我們不是要那個,只是把大陸的黃魚放到我們的海域裡放養兩個月,或是把大陸淡菜放到我們水域,因為他們都是100萬尾的養殖,如果拿個1萬尾送到我們海域養殖,經過風浪沖打,就變得跟野生黃魚一樣,加工後出口。但你們這樣不行,那樣不行,我們自貿區要怎麼做?基礎設備不夠也是中央政府的責任,畢竟馬祖也是我們的一個縣市,對不對?不能只注重臺灣,你們是要把金門、馬祖還給大陸,還是不要了?你們要講清楚嘛!不然就要讓他們活下去,不能這樣要死不活的把馬祖丟在那裡。
剛才講到民宿管理,我那一天才在講,清境農場的部分,前任部長講幾個月就要拆除,這是李部長講的吧!但後來也沒拆。「官」字兩個口,現在要合法化,你就把它合法化。馬祖還剩下50家,我那天把營建署抓來講了一頓,後來才沒事了。交通部觀光局的法令就修快一點,不要讓民宿業者每天跑到我家來吵我,我們還有很多事情要做,不是只為民宿這件事,吵吵鬧鬧已經吵多久了!周局長,趕快把這個條例弄好,好不好?
司長說我的提案不行,你弄一個提案給我,有哪些基礎建設不夠的,交通部就進場呀!你把它弄好,海關都沒有很大意見,交通部有意見的話,我覺得你們對不起馬祖。
陳司長進生:上次我們去跟委員辦公室報告過,我們的建議是目前條件不是那麼好,當然,委員因為在地比較熟……
陳委員雪生:我不管啦!你說我的辦法不行,你回去弄一個好的、可行的辦法給我。
陳司長進生:我們有建議一些條文在裡面。
陳委員雪生:你跟誰建議的?
陳司長進生:跟委員辦公室報告過。
陳委員雪生:你很忙,沒關係,你找業務相關人來跟我聊一下。
陳司長進生:是。
陳委員雪生:因為一定要成,怎麼可能不成呢?關於金門、馬祖,別的都不管,你們把基礎建設弄好了嗎?只曉得臺灣的輕軌,你們在搞什麼鬼!搞了8,800億元,我們分到什麼錢?前幾天聽說給了澎湖500多億的綠能建設,澎湖要你們的綠能嗎?澎湖要的是基礎建設、觀光建設,你們搞綠能做什麼?你們如果到馬祖搞綠能,其實我們的電力已經夠了,臺灣的電力不夠,我們還可以送一點給你們,所以到我們那裡搞綠能有什麼意義?
還剩下一點時間,我想請問次長。我前幾天經過中正機場,昇恆昌及采盟的員工跟我說,聽說交通部想把昇恆昌及采盟換掉,有沒有這回事?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是合約到期了,要重新招標採購。因為現在這個是……
陳委員雪生:他們是交通部認定第一名,還領了全世界的獎,有三千多個員工,你們卻把韓國人、美國人放進來,以你們這樣的搞法,我跟你們沒完沒了。
祁次長文中:這有一定的特許期間,期間結束就要另訂新約,另訂新約就要有新的採購,現在……
陳委員雪生:你們心裡想要誰就誰啦!不要跟我講那些,我也當過行政首長,哪有這樣的事?搞得三千多個員工人心惶惶,他們說自己要失業了,於是我問發生什麼事了。次長回去向部長報告,你們腦袋搞清楚,好不好?你們這樣弄一定恐慌,藍綠在胡扯,統獨在胡扯還不夠嗎?應該拚經濟!你們弄得人心惶惶,你知道嗎?昨天閱兵,民進黨在總府前閱兵,國民黨卻在國父紀念館閱兵,這什麼話嘛!大家真的為國家好好思考一下,好不好?
祁次長文中:好。
陳委員雪生:不過我也謝謝你,因為你是燈塔之子。
祁次長文中:不敢當。
陳委員雪生:燈塔是你們管的,以後我們馬祖的燈塔才有生機,不然以前燈塔都沒人管,雖然關稅總局在管,如同沒人管,是你上任以後才開始重視一百多年的東引燈塔及莒光的燈塔,謝謝你的努力,謝謝。
主席(陳委員雪生代):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陳雪生委員提到兩件事,第一是民宿的問題,離島不是只有馬祖,像是琉球及蘭嶼,關於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也不輸馬祖。特別是每年琉球及蘭嶼的旅客數非常龐大,我忘了詳細數字,同樣道理,以蘭嶼為例,真正合法的合格民宿大概只有一或兩家,這個就是我所看到的問題。今天談觀光,如果依照飯店管理規則來處理,不可能有任何一家合法,這也是事實,更是現實。因為到當地觀光的人至少要住一晚,應該沒有人去馬祖觀光當天來回,去琉球及蘭嶼至少都要待一晚,這就碰到事實也是現實的問題,就好像去高山一樣,如何在這樣的方向下進行總量管制?又如何符合旅遊、觀光機能,讓民宿能夠一定程度的合法化?這就是政府必須替百姓解決的問題,而不是單純只替民宿解決問題。我以前就已經提過這樣的方向,之所以會提是因為有一次到蘭嶼,發現蘭嶼民宿很多,可是沒有一家合法;當地觀光客很多,可是他們一定要住那裡。既然如此,政府就應該要主動,而不是被動式的,次長認為呢?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這次民宿管理辦法首先要尊重離島、原民部落以及各地方政府差異性的需要,所以這次修正有一個很大的重點就是授權地方政府因應其需要,會把所有的建管、消防……
李委員鴻鈞:你不能中央踢給地方就是一句話「授權地方政府」。
祁次長文中:不是,我們是給他們一個法源,地方可以因應需要,在建管、消防的部分鬆綁,如果採一致性的規定,可能無法照顧到這些差異。
李委員鴻鈞:就是因地制宜,這樣才有變通的方向。
祁次長文中:方向上就是這樣。
李委員鴻鈞:這也要有一定程度的門檻,之前我也常提到清境農場,依其整個生態環境,一天頂多只能容納1,000人,可是現在一天上去清境農場的有上萬人,發生水不夠及過度開發等情形,當然這有其問題點存在。可是你也不能授權給地方,讓地方說怎樣就怎樣。
祁次長文中:我們授權的是建管及消防部分,對自然生態的保護都還在。
李委員鴻鈞:有關離島的部分,你們應該更積極主動一點。
祁次長文中:關於離島及剛剛馬祖的部分,我們授權針對現有業者造冊列管,新的還是必須按照原來的規定處理。
李委員鴻鈞:另外,觀光如同前面委員所提及,如果依照去年及前年的數字來比較,台灣的觀光客成長,成長大概有140萬人,可是外匯的觀光收入減少將近267億元,問題出在哪?人數增加,可是觀光收入降低!
祁次長文中:因為東北亞地區及歐美遊客與大陸的旅遊型態不一樣,大陸客來台會是八天七夜的行程居多,而且消費能力比較強;歐美來的人可能會住得好一點、吃得好一點,但是他們的消費購買力就不如大陸客那麼好。
李委員鴻鈞:這個邏輯也不太通。
祁次長文中:這是從數據上顯示的。
李委員鴻鈞:你說住得好一點、吃得好一點……
祁次長文中:他們願意多花一點錢……
李委員鴻鈞:如果住得好一點,為什麼旅館業要一間間關起來?這個都有它的問題,以前我們的觀光旅客發展有某種程度的畸形,也就是一窩蜂,當初大陸的一條龍玩到底,甚至於免團費,後來你們又訂了低門檻團費,結果大陸客來就是到免稅店、觀光禮品店,再收取回扣來cover旅行社,這是以前的玩法。可這都是畸形的觀光方向,有沒有真正落實台灣品質才是你們要去想的,對不對?
祁次長文中:是。
李委員鴻鈞:以台灣的觀光景點─花蓮太魯閣或阿里山為例,如果我們是聯合國的會員國,這些都是世界自然文化遺產,絕對跑不掉!這種世界級的觀光景點,為什麼無法很正面的與國際觀光接軌?這才是你們要檢討的。以前陸客一窩蜂地來,我們靠陸客,現在陸客少了,現在透過東南亞免簽想盡辦法拉進一些東南亞客。可是該如何在世界上定義台灣的觀光風景,你們卻一直沒有好好做到,對此,次長的看法如何?
祁次長文中:這一、兩年我們針對整體觀光體質盤點,第一,我們當然要開發多元客源,不要過度倚賴單一市場,會努力開闢多元客源。第二,觀光產品包裝之後要有特色,這些特色一定是在地化的特色才有辦法吸引國際旅客。剛剛委員提到幾個國際上本來就有亮點的部分,當然會持續擦亮去吸引更多遊客,而且我們希望來的人是重遊率高,甚至是散客自由行。
李委員鴻鈞:我簡單講幾個點,以阿里山火車為例,現在可以開到終點嗎?絕對開不到!已經多久無法開到終點?這個現在不屬於交通部管轄。
祁次長文中:交通部會協助林務局。
李委員鴻鈞:這一條鐵路屬於林務局管轄,我已經講了很久,林務局沒有能力去修復那一段。
祁次長文中:技術上,我們會協助林務局。
李委員鴻鈞:這是打個比方而已。我再打個比方,例如日月潭,坐高鐵到台中烏日車站,怎麼到日月潭?
祁次長文中:現在有台灣好行巴士可以從高鐵烏日站直接搭過去。
李委員鴻鈞:如同次長剛剛所說,如何藉由現在觀光清淡去把它擦光、擦亮,這就是我們要做的。像是墾丁,我在交通委員會講了大概十幾年,墾丁是一個國際級觀光景點,可是中央推給地方,地方推給中央,結果大家到了墾丁竟是逛夜市!
祁次長文中:我們與屏東縣政府、觀光產業在上個月開過兩次會議,我覺得這要大家一起來努力,針對公共運輸的部分,會帶到恆春半島……
李委員鴻鈞:我認為應該把整個街廓大幅改造,真的要有魄力,這幾個點的交通聯絡、交通網及住宿等等各方面如果全部好好盤整一遍,不需要花費那麼多精神,觀光客就會主動來,因為這些景點不輸給世界上的任何國家,這就是我們的優勢。
祁次長文中:現在我們希望共同努力,第一、重新琢磨在地特色,第二、短程服務再加上銜接城際之間的公共運輸,減低私人運具進到恆春半島,並提高服務品質。
李委員鴻鈞:另外,剛剛也有委員提到機場服務稅的問題,適不適合專款專用?目前交通部對此的看法如何?
祁次長文中:當初機場服務費設立時,就有要兼具觀光發展,所以在機場公司條例裡面也有落款,得分配50%做為觀光發展。
李委員鴻鈞:現在條目與項目落差太大!
祁次長文中:內容並沒有落差太大,但是名稱會讓大家以為只有做為機場使用,不過它真正的本質是兼作觀光發展。
李委員鴻鈞:這有兩個點,第一,與世界各國相比,我們的機場服務稅價格偏低,這也是事實。
祁次長文中:包括韓國及大陸等,很多先進國家的機場服務費也兼作觀光發展,費用是比較低……
李委員鴻鈞:我們的費用偏低,這筆錢優先用於機場建設方面,若是走這個方向,比例上如何調整,也是你們必須思考的。
祁次長文中:預算分配一定要能兼具觀光發展與機場建設,到底預算怎麼安排比較妥當,我們回去部裡會審慎來研究,現階段我們比較希望正其名為「觀光發展及機場服務稅」。
主席:次長,你列表給李委員看,好不好?
李委員鴻鈞:好,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我明天可能要麻煩你,今天很多委員都質詢到國道連假塞車的問題,現在我也不跟您討論這件事太多,不過你要知道大家這麼注意就是因為目前交通部在滿意度上有兩大路障,如果這個路障你們過不去,大概每年有好幾輪要面對這個問題。第一個路障就是國五的假日塞車,這個大概每個禮拜發生一次,到目前不是塞在國五上面,就是下面的宜蘭市區道路塞車,你們決戰境外,上面通、下面不通,不然就是下面通、上面不通,國道五號應該要有明確且可執行的方法來處理假日塞車。第二個是連假的國道分流,這兩大路障若不突破,我們每年會遇到的狀況就是春節、清明、端午、中秋及雙十,兩個月就循環一次,沒完沒了。請次長跟部長研究一下,你說今天部長在開會研議連假國道分流政策,如果處理得好,我認為是功德無量,大家都方便、前途光明;處理不好,真的每年都長路漫漫,不好做!針對這兩大路障,今年國定假日放完了,在年假之前大概還有三個月,好好準備一下,希望過年連假時,這兩個路障可以相當程度的排除,雖然不可能不塞車,但是塞車能有相當程度的緩解,好不好?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是,這是我們的責任。
鄭委員運鵬:對於你早上所說的那些數據,我有點疑慮,也就是北上分流16%、南下3%,這一點我們再研究。
祁次長文中:我們有數據再提供給委員參考。
鄭委員運鵬:有關東南亞語言導遊不足的問題,3月20日我就針對這個問題來質詢,更早之前,張景森政委去年也提到這個問題,林麗蟬委員也談到這個問題。當時的數據是105年觀光局辦的稀少語別導遊輔導考照,那時候參訓的人數為227人,結訓211人,總共83人報名今年導遊考試。
至於旅客跟導遊比,3月時我也提供給你們,泰國、越南、印尼、馬來西亞、日本、韓國、中國大陸及港澳大概就是這些數據,從導遊及旅客比可知,成熟市場是日本,大概502個旅客比1個導遊,泰國到兩千多、越南四千多個比1個,馬來西亞成長很快,2萬9,651個,差不多3萬人才有1個導遊,如果到中國跟港澳就離譜了,71個人就1個導遊。從這個狀況來看,成熟市場是日本,藍海市場值得開發,這是國家政策與導遊人數及旅行業都應該去開發的,包括泰國、越南、印尼、馬來西亞及韓國。
紅海市場就真的是中國的,當然有其方便,語言、兩岸的交流等等都方便,71個人就1個導遊,我不太相信71個中國觀光客可以養活1個台灣導遊,所以這個狀況需要政策支持,我個人的方向是從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二條處理。另外,關於張景森政委去年的發言,次長跟局長應該都知道,他也認為應該取消國考。昨天有一則新聞報導指出,日本觀光客小幅減少,可能與日幣貶值或其國內狀況有關,你們也推出333千元優惠,其中我注意到的是,在台灣的日本觀光客導遊有老化現象。日本觀光客來台灣已經成熟到這種地步了,一年將近200萬人次,結果導遊的部分卻是老化的,這表示他們來台灣的人數是固定的,政府若沒有更多的政策,他們也沒有來台的意願,最後就是日本導遊的部分是老化的,然後東南亞導遊的部分是不足的,而這部分相關的修法,我們稍後就會談到。
再者,關於取消導遊國考,經過我們的徵詢,旅遊公會是支持的,考選部蔡部長跟我說他們沒意見,但他還是擔心交通部觀光局胃納量還不夠,請問,如果上述兩個條件都滿足的話,你們應該可以承接下來吧?
主席:請交通部觀光局周局長說明。
周局長永暉:主席、各位委員。以目前的趨勢來看,我們可以承接下來。
鄭委員運鵬:我們很擔心國考一年一次,了不起變成兩次,但應該還是不夠。
周局長永暉:當初旅行公會確實有不同的意見,也謝謝委員居中協調。
鄭委員運鵬:所以稍後的協商我們就朝這個方向來努力,包括文字如何調整、有什麼配套等,基本上,我有幾個關於導遊培訓的建議,第一,將稀少語別導遊輔導計畫改為重點語別導遊輔導計畫,因為其實不只是東南亞語言,還有俄文、義大利文等,若舉辦國考的話,應該也不會有人來考,所以我才建議將稀少語別改為重點語別。目前在台的東南亞移工或是外配的總人數應該已經超過原住民,所以應將稀少語別改為重點語別,因為這些人並不算「稀少」。第二就是短期來看,因為局長說要有過渡,所以還是維持你們現在所做的稀少語別導遊輔導考照的培訓。第三就是長期來看,日本旅客導遊比以500比1為目標,泰國、印尼、越南、馬來西亞、韓國等國目前的導遊加起來只有566人,未來如果採500比1,目前的需求就是4,000人了,一個政策可以創造約3,500個工作機會,其實算是不錯的,對於以上這3個方向,包括將稀少語別改為重點語別,次長、局長的看法為何?
祁次長文中:這個我們會去研究,其實歐洲、東北亞也是我們的重點。
周局長永暉:南國語別應該也可以……
鄭委員運鵬:沒關係,那些也可以放進去
祁次長文中:名稱的部分我們會再來思考。
鄭委員運鵬:以「重點」稱之比較好聽。
祁次長文中:但是培訓的目標、方式則是希望參考日本的配比。
鄭委員運鵬:目前馬來西亞來台人數有47萬,所以算是「稀少」嗎?應該不算稀少才是,韓國的部分則有88萬人,也不算稀少,所以你們可以考慮改一下名稱,而且名稱改變不代表內容改變,但以「重點」稱之對旅行業者來說可以知道國家的政策在哪裡。
另外,關於機場服務費,消基會認為這部分名不正言不順,對此,我沒有意見,因為從法源依據來看,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對於出境旅客要收取機場服務費,當初在發展觀光條例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中,都認為這是要用於機場專用區及相關設施上,而且從其沿革來看,58年就開始收取了,次長知道這件事情嗎?那時你應該還未服公職,此外,69年時第三十二條做了一些修正,所以從第三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來看,當初的用途是希望用來發展觀光事業在先,改善機場服務在後,所以現在有委員認為這些錢應全部用於觀光,不要挪來做機場的服務及設施,這的確有點本末倒置。
祁次長文中:其本意本來就是要發展觀光,但很多人覺得名不正言不順,但我們倒覺得短期可以先來正其名。
鄭委員運鵬:58年的時候有機場的也沒有幾個,所以那個時代跟現在並不一樣,而且已經收久了、用久了,大家也都習慣了,本席認為,機場服務費的收入大宗是在桃園機場,去年出入境已經到4,000萬人次,表示出境差不多有2,000萬,而且相關細則規定,本來是分60%在發展觀光基金,現在則是下調到50%,可是費率自104年5月1日從300元調為500元,據統計,在調整為500元之前,累積賸餘的確是不多,104年的決算數字是1億7,000多萬元,然調整為500元、下調至50%之後,105年的決算數字則是高達39億多元,然後106年的預算數是52億元、107年的預算數甚至高達72億元,可說是呈現60倍的成長,所以你們若說完全不能挪作他用,老實說也說不過去,局長,累積賸餘是有這麼多,對不對?
周局長永暉:應該分兩個部分來看,104年都是負的,去年才開始轉虧為盈。
鄭委員運鵬:現在預算數是72億元,對不對?
祁次長文中:這可能要再去確定一下,基本上,支出可能不只這一些,而且在機場服務費104年5月調高之後才有些微的累積賸餘……
鄭委員運鵬:現在是不是我剛才說的數字?應該是沒有錯,而且這筆錢若都沒有使用的話,說真的也是不對,所以要怎麼用呢?本席建議機場服務費增加了,而興建桃園機場第三航廈也需要錢,據了解,民航作業基金用於建設的經費未來可能會不夠,因為第三航廈的經費可能從600億元增加為900億元,所以你們要視實際狀況修正相關細則,視實際需要來決定其分配比,好不好?
祁次長文中:對,也要重視機場公司建設方面的需要。
鄭委員運鵬:那72億元請不要在口袋裡放著,拿來使用然後大家都滿意才比較重要。
周局長永暉:好。
主席: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次長,最近來台人數是否有下降?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是。
王委員惠美:觀光業者是否一片哀嚎?
祁次長文中:確實觀光產業受創很深,尤其有9個地方是受創最深的,對此,我們也有採取一些輔導措施。
王委員惠美:你們有何具體的做法?除了免簽、從東南亞抓人進來充人數,讓相關數字得以美化,雖然這讓數字成長很多,可是我們在基層聽到的是,飯店業要賣的、要關的也不少,本來夜市做外客的也不少,現在則是陸陸續續收起來,真的是一片哀嚎、一片蕭條,請問要如何處理?
祁次長文中:回顧過去這段期間,是因為突然間陸客大幅增加,所以很多針對陸客客群投入的這些觀光產業受創很深,其實對此在105年我們也編列了一些預算來協助、輔導他們轉型……
王委員惠美:可是沒有看到成效啊!觀光不是人來就好,還是需要他們實質帶動台灣相關的產業,如此才有足夠的消費能力,次長認同嗎?
祁次長文中:認同,增加國旅、開拓新的客源是我們平時就在進行的,另外也有輔導、協助這些產業能夠適當的轉型,這些多方面我們都要去進行。
王委員惠美:業者反映了幾個問題。我們現在很重視南向,陸續在泰國、菲律賓不斷地招徠觀光客,但是有業者反映,來台的觀光客還是限於在台北地區旅遊,中南部完全吃不到這塊餅,所以如何宣傳中南部及花東的好,讓這些國家也能夠了解,這是非常重要的,不要只顧及讓他們來台以後,就只在北部地區旅遊。
祁次長文中:對,所以我們前一陣子也配合南部4縣市到東部去做推介會……
王委員惠美:中部不用哦?我們彰化、南投、台中也都不錯。
祁次長文中:我們願意協助把我們的好能夠推介出去。
王委員惠美:再來,520之後兩岸關係真的比較緊張、停滯,陸客來台的團數也減少了,現在民進黨政府好像對陸客自由行的審核也越來越嚴格,我想這也是一個非常大的利空。日前有一些旅行社的負責人在臉書上貼文表示,今年十一長假期間大陸旅客來台人數比去年同期增長了,為什麼會這樣?因為去年的基期很低。他提出的質疑是,政府口口聲聲說歡迎陸客來台,但移民署對陸客申請自由行卻越來越嚴格,為什麼會這樣?
祁次長文中:我跟委員報告一下,事實上,我們有跟楊署長聯繫過……
王委員惠美:你有聽到這些心聲嗎?
祁次長文中:並沒有對於陸客自由行有……
王委員惠美:百般刁難?
祁次長文中:並沒有刁難……
王委員惠美:可是問題是數字就告訴我們了,以前103年不准的比率才0.8%,現在的不准率達到1.48%。
祁次長文中:我們還是持續歡迎不管團客或散客到台灣……
王委員惠美:我想審核的責任是在移民署,但是觀光業的主管機關是交通部,所以你們還是需要替這些業者發聲,可以嗎?
祁次長文中:我們絕對願意來協助,不過就我們的了解,可能是因為陸方政策上的影響,以致影響團客或散客來台的數量。移民署的部分,因為有報載,所以我們特別向移民署了解過,移民署澄清其實並沒有特殊的管制。
王委員惠美:再來,我要強調的是,旅遊很重要的關鍵就是觀光友善的程度,對不對?
祁次長文中:是。
王委員惠美:我們一直從東南亞去吸引旅客來台,可是你認為台灣目前觀光設施的友善程度足夠嗎?
祁次長文中:其實台灣是非常有國際競爭力的,設施永遠不夠,還可以繼續努力,但是既有……
王委員惠美:所以你覺得你們現在在東南亞的部分做的也很足夠就對了?
祁次長文中:不是,當然,努力的空間還很大……
王委員惠美:剛剛鄭委員講到一點,我很認同,就是導遊人數很明顯的不足,對不對?
祁次長文中:大致上針對這部分我們有一些配套。第一,我們開放不同語系的導遊只要經過語言的考試,就可以再取得另外語系的導遊……
王委員惠美:我想團進團出有可能就會造成以前以為有大陸客固定的客源就好了,那時候可能有一條龍的狀況,但是實際上獲利的不見得普及於一般的民眾。反言之,如果觀光客來到台灣的機場就迷航了,他就不會對台灣有什麼好印象。我們現在一直表示很重視東南亞,可是打開相關的網站,我們東南亞語言的觀光網站有多少?除了你們觀光局以外,還有什麼網站是特別用東南亞的語言在行銷台灣呢?如果連這個都沒有做到,你們怎麼能夠奢望這些人真的了解台灣、想來台灣、想在台灣消費,對不對?
祁次長文中:關於旅遊的App,目前行政院的政觀推委員會裡面也在整合。
王委員惠美:App也要看情況,很多App做好以後都是束之高閣、沒有用的,所以希望你們落實有效……
祁次長文中:App做了以後要用、有人去管理,這是正在努力的……
王委員惠美:還有一點,所謂隔行如隔山,對不對?請問局長,你是什麼學校畢業的?
主席:請交通部觀光局周局長說明。
周局長永暉:主席、各位委員。我是交通大學畢業的。
王委員惠美:你在交通大學是讀什麼的?
周局長永暉:我唸運輸管理。
王委員惠美:那跟觀光有什麼關係?除了交通以外,你的所學跟觀光搭上什麼線?因為時間關係,我要強調,我們希望交通部真的不要糟蹋人才,把人才放在對的地方就會很容易去解決問題。
交通部在上一波的人事異動中把所有的主管東拼西湊、南移北調,異動後的職務與其專業完全不太吻合。如果今天是一位懂得行銷及觀光、了解深層觀光的人出任觀光局局長,提升觀光的速度就會更快。如果今天把局長放在主管鐵路、公路的職位上,我想他一定駕輕就熟,不會那麼辛苦,而且也能夠發揮他的專長。不要糟蹋人才,人才絕對要放在適度的地方,如此才能事半功倍,好不好?加油!
主席:報告王委員,周局長的表現都不錯,本委員會的委員都很滿意,跟您補充報告一下。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我看數字就好了。
主席: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花東地區的觀光發展,非常感謝交通部及觀光局非常積極地與行政院東辦一起促成花東基金,以自立門戶的概念、以花東為主體做更積極的觀光行銷,並提出讓國際的業者能夠直接來台的誘因。
這項專案主要推動的意義在於主客異位。過去許多遊客來到台灣,是把花東當作台北或西部旅遊一日遊的附屬品,而不是直接來到花東。我們的概念有點像日本的北海道、九州,讓花東自成一個非常吸引國際遊客的景點。與其說來到花東一日遊,不如以花東為主體,把台北當作一日遊的地方。
尤其今年遊客人數增加非常快速,像韓國的遊客,過去我向業者了解的狀況是,他們有九成的遊客都會到花東,但事實上只有在花蓮待1天,看一看太魯閣,就馬上又回到台北,不管是在地的消費或住宿都是不足的,反而占用了花東非常有限、一票難求的交通資源。如果能夠倒過來,以花蓮為主體,在花蓮有更多停留的時間、消費的時間,用這樣的形式來行銷,我相信對於地方產業的益處會讓人民更有感,所以還是希望、也非常期待交通部更積極地促成這個專案的執行。
除了這個專案之外,我也非常關心這幾天媒體報導日客來台灣的數字不增反減,我知道你們很積極地在行銷,但是問題到底出在哪裡?你們自己的解讀是什麼?為什麼今年來台灣的日本客反而是減少的狀況?
主席:請交通部觀光局周局長說明。
周局長永暉:主席、各位委員。減少了大概二、三千人,雖然減少了0.5%,比率上應該算是打平。
蕭委員美琴:我想這還是不及格,因為現在陸客不來,我們希望積極促成其他更多元的遊客,怎麼會日本客反而減少了呢?
周局長永暉:我們有幾個因素在討論,一個是直接的因素,另一個是間接的因素。直接的因素包括機位的調配、匯率的影響、遊程的安排。以間接的因素來講,今年日本的颱風真的比較多一點,除了天候因素的影響,還有日本國內經濟因素的影響……
蕭委員美琴:一般旅遊都是很早就規劃,尤其團體旅遊的行程可能1個月以前就在賣了,所以對於颱風這個理由,我比較不覺得它會大幅度地反映在人數上面……
周局長永暉:比例關係。
蕭委員美琴:但是我覺得剛剛局長提到機位調配的問題,更凸顯我們能夠促成日本直飛桃園以外機場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如果可以促成日籍的航空公司、本國籍的航空公司或其他國家的航空公司,以第三國延飛的模式來直飛花蓮跟日本之間的各機場,其實可以對桃園機場現在過度擁擠的狀況達到一些分流的效果。除此之外,本席也注意到業者提及火車票訂票不確定性的問題,尤其如果要在日本行銷一些團體行程時,如果沒有辦法很確定可以取得車票的話,那麼日本遊客赴東部旅遊的意願也會打折,所以觀光列車的促成也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尤其是處理日、韓等國大宗遊客赴東部地區旅遊的方案,但本席必須強調,我們希望搭配留下來住宿的前提,而且是以花東為主體多住幾天的方案。第一次提出來的時候,可能是因為條件過於嚴苛,並沒有順利開標,本席希望後續可以再做一些檢討,提高相關誘因,促成觀光專車,讓業者在車票的取得上避免掉不確定的因素,而促成更多日本等東北亞國家的遊客能夠以東部為主體旅遊路線的意願。
周局長永暉:我們會正式與台鐵局促成這件事情,同時我們會正式行文,過去可能是因為票務系統的關係,未來第四代票務系統上路時,其實訂票時間可以再提早,甚至可以達6個月以上。
蕭委員美琴:對,必須要提早訂票時程,增加確定性。
最後本席要提出一項建議,今年你們提出「Meet Colors」這樣的觀光口號,我實在看不太懂它和台灣的連結是什麼?過去幾年來,你們幾乎每一年都換一個口號,一下子是「Oh!Bear」,一下子是「Time for Taiwan」,另外還有「Bravo!Taiwan」、「Touch your Heart」等等主題,相較於東南亞國家,其實他們更讓人耳熟能詳,例如看到「truly Asia」,大家都知道是Malaysia,看到「Amazing Thailand」就知道是Thailand,看到「Incredible India」就知道是India,我們每天看CNN都已經非常熟悉。反而是台灣的主題一變再變,根本沒有辦法讓人一看到這些主題後,就直接聯想到台灣旅遊的重要性。本席倒是覺得早年「Touch your Heart」這樣的主題更好,因為台灣所訴求的是人情味,這是我們的特色,如果要講價錢,我們比東南亞都還要貴,人家為什麼要來台灣?說到風景也是每個國家都有其特色,在配套並不是很健全的情況下,我們到底有什麼別於其他亞洲國家的特色可以吸引人?本席覺得反而是早年所提出的「Touch your Heart」是最符合台灣強調人情味的這個特點,為什麼沒有辦法沿用,卻要每一年都換一個主題,以致於台灣整體的觀光行銷無法達到令國際遊客印象深刻的效果呢?
周局長永暉:「Touch your Heart」其實可以用在南向,我們會來大力放送。至於「Meet Colors」,主要是針對日本市場,「Meet Colors!台灣」其實是針對日本市場來到台灣所設計的slogan,所以這個slogan不會變動,但是限於日本市場。
蕭委員美琴:我不知道日本人看到「Meet Colors」會不會就想到台灣?
周局長永暉:這有一階、兩階、三階,長期來講,其實效果還滿大的……
蕭委員美琴:我們的行銷策略到底是怎麼樣?到底能不能反映在日籍旅客增加的實際狀況上?我覺得我們還是要再做一些考量。到底台灣的特點在哪裡?我們要用什麼方式去吸引人?要怎麼樣去行銷台灣?其實有一些長期的consistency也是非常重要的,本席希望這些都能一併考量,謝謝。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我們會跟觀光局共同來商議。
蕭委員美琴:好的,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徐委員永明、江委員啟臣、吳委員志揚、黃委員偉哲、孔委員文吉、馬委員文君、林委員麗蟬、李委員彥秀、邱委員志偉、陳委員明文、蔡委員易餘、劉委員世芳、蘇委員震清、張委員麗善、鍾委員孔炤、蔣委員萬安、黃委員昭順、羅委員明才、陳委員怡潔、盧委員秀燕、周陳委員秀霞、姚委員文智、鄭委員天財、劉委員櫂豪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作以下處理:委員林德福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委員林德福書面意見:
問題一、
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有半數的「機場服務費」分配給「觀光發展基金」,作為國內各國家風景特定區提供服務所用。換言之,出境旅客未必使用國內各國家風景特定區所提供服務,卻要求共同分擔風景特定區相關費用,恐有違使用者付費與成本回收原則。而隨機場服務費調高,但服務品質卻未調升,過去桃園國際機場遭逢大雨淹水、漏水等負面新聞,機場服務費分配方式容易引發民怨。桃機公司也曾表示,多項工程正在進行,獲分配金額根本不夠用,須另籌經費;消基會也批評機場服務費名不符實,政府應儘速修法。本席認為,機場建設與觀光發展都很重要,但是應該要有優先順序考量,現在正是桃園機場大興土木之際,相關新建或改善工程正要推動。
請問賀陳部長,是否願意調整現行各半「機場服務費」的分配比例,讓更多的資源能夠投入桃園機場建設,以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
問題二、
請問賀部長,「瓜田李下」成語聽過嗎?意思是,「在瓜田裡不彎身穿鞋,在李樹下不舉手整理帽子。」比喻容易引起外界懷疑的場合。日前,中華郵政發函要求轄下各單位與郵局,「綜合評估是否懸掛國旗」,不須掛旗旗桿就應即拆除,台中分局更配合要在國慶日拆除轄下25處郵局旗座。
請問賀陳部長,國慶當天政府相關單位本應懸掛國旗紀念,您認為是不是應該擴大懸掛而非拆除旗座?
中華郵政評估是否懸掛國旗的公文,讓外界認為要拍主張台獨的賴清德院長的馬屁,特別選在國慶日之前拆除完畢。對此,本席認為交通部與中華郵政應就拆除國旗桿公文一事對外道歉。請問賀陳部長您的看法?
問題三、
近年「共享經濟」盛行,國外訂房網站鼓勵人們短期出租自有的閒置空房成為民宿,由於價格便宜、具備當地特色又可以和房東互動,也大受年輕族群及背包客歡迎。據了解,觀光局正研究有條件開放自用住宅經營短租,並擬定相關配套措施。本席關心三個重點,消防安全、依法納稅、公共場所意外險。希望交通部觀光局在規劃時要詳加考慮。請問賀陳部長,目前開放自用住宅經營短租配套措施檢討情況為何?消保團體有無特別反對意見?
問題四、
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截至今年8月底,來台旅客人數較去年同期減少20萬人次。此外,日本旅客2017年1月至8月來台人數統計共有119萬3,680人,較2016年同期日本旅客來台人數120萬733人相比,日本旅客來台人數微幅減少,並未成長。
在2017年3月,日本樂天旅遊與交通部觀光局合作2017挑戰來台日客成長11%,請問,賀陳部長,您認為今年日本旅客來台人數會成長還是減少?日客來台能否有成長11%的目標?
主席:今天早上已經徵得在場委員同意,由於今天要處理的法案比較多,所以就不處理臨時提案;如果有臨時提案的話,明天會議再行處理。
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進行逐條審查。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繼續開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案的逐條審查,並進行協商,同時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如有修正動議,一併宣讀。
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7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現行法條文對照表
委員盧秀燕等16人提案: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觀光產業: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建、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及提供舉辦各類型國際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務產業。
二、觀光旅客:指觀光旅遊活動之人。
三、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
四、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
五、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殊自然人文景觀,其範圍包括: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及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地區。
六、觀光遊樂設施:指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樂之設施。
七、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八、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業。
九、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十、旅行業: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
十一、觀光遊樂業: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
十二、導遊人員:指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
十三、領隊人員:指執行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
十四、專業導覽人員:指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資源,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設置之專業人員。
十五、大型活動:指舉辦暫時性的人潮聚集,其人數事實上或預估聚集超過一千人以上,持續二小時以上,於一處或多處地方舉辦之。
委員黃國書等19人提案:
第 六 條 為有效積極發展觀光產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市場進行調查及資訊蒐集,並及時揭露,以供擬定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參考。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新增與劃設進行評估並公告。
前項評估得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
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
委員余宛如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諮詢服務旅行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二十七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旅行業因執行業務而為旅客安排旅遊相關事宜時,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設施、提供符合法規要求之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並應妥適安排旅遊行程,不得使遊覽車駕駛人違反相關法規有關超時工作之規定。
委員陳歐珀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並得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
前項契約之格式、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盧秀燕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民宿經營者及辦理大型活動業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辦理大型活動業者及出租場地之觀光遊樂業,應依活動參與人數,分級制定責任險投保金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及第三項分級制定責任保險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委員鄭運鵬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測驗及訓練合格。
前項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業務。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各該業務者,應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業務。
第一項修正施行前已經取得執業證者,得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繼續執行業務。
委員林德福等21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
前項機場服務費如有賸餘,得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發展觀光產業。
第一項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委員黃國書等19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 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進入之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公告收費範圍、免收保育費對象、差別費率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其涉及原住民保留地者,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研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委員陳歐珀等18人提案:
第五十三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前項情形有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盧秀燕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
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
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營業。
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經命停業仍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得移送建築主管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營業之措施,且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經營者負擔。
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經命停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得移送建築主管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經營之措施,且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民宿經營者負擔。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者,其擴大部分,分別依前二項違規營業或經營行為論處。
違反前三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
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三、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非法業者或未依規定設置之設施或所提供之交通工具或駕駛人未符合法規要求或未妥適安排旅遊行程而使遊覽車駕駛人違反相關法規有關超時工作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
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者,其擴大部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民宿經營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擴大部分並勒令歇業。
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及民宿者,依前四項規定經勒令歇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得移送相關主管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經營之措施,且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經營者負擔。
違反前五項規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
委員盧秀燕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七條 旅行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並限於三個月內辦妥投保,逾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違反前項停止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限於一個月內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委員陳素月等16人提案:
第六十五條 依本條例所處以罰鍰者,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按月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其違規事項。
主席:先說明今天會議進行的形式,我先調整一下座位,以前我們比較習慣坐在我的右手邊這邊坐兩邊,可是這樣太擠了,變成大家在後面搶麥克風,對於媒體朋友的工作也不是很方便,我們今天先改成ㄇ字形,主席坐中間,兩邊這樣坐,主席坐矮一點沒有關係,我們就先試試看,徵求各位委員同意。
另外,有關於余宛如委員的修正案,剛才跟余宛如委員溝通過,因為行政院的對案還沒有提出,所以余宛如委員的案子今天就暫時保留,另外擇期討論。
請議事人員宣讀的同時,我們現在就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我們從黃委員國書等提案第六條開始審查。
黃委員國書:本席等提案第六條,在上午詢答的時候大概有做了一個說明,也就是說,現在就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並沒有主動的評估或公告或新增、劃設,我覺得這可能沒有辦法因應未來臺灣新興的一些具有觀光價值的景點,我覺得在這個條例裡頭應該授予觀光局必須要有這樣的權責去進行處理規劃,我的條文跟觀光局提出來的建議修正條文意思差不多,我可以同意你們的條文,但是我提到的是每一年要進行評估,你們是說「定期」,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定期」大概是怎麼樣的處理方式?
周局長永暉:我沒有特別意見,如果委員認為定期是要每年的話,因為考慮到有些地區、特定區是要一年,有些是要兩年、三年,有些比較大的還需要五年,有些國家公園,那都不一定,所以我們覺得針對特定區的部分,我們自己景區每年定期是OK的。
黃委員國書:國家公園有國家公園的相關規劃。
周局長永暉:我說的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只是舉例而已。
黃委員國書:你的條文的精神是主管機關「得」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那個「得」的意思是說我可以去進行這樣的評估,也可以不用,變成觀光局的權責就不需要主動,就沒有主動的意思了。所以這個條文的精神是不是可以加以處理一下?
周局長永暉:可以,「得」可以改「應」。
黃委員國書:定期的部分再說明一下。
周局長永暉:因為有些是一年,有些是兩年,有些是三年,這些東西確實不大一樣。
黃委員國書:如果改成每年呢?
周局長永暉:因為有些自然人文的生態景觀區,例如我們山很高、水很深,要普查確實有困難。
黃委員國書:你們就每一年去評估臺灣現在有哪一些可以增加的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
周局長永暉:每年是為原則,但有些東西是沒辦法做整體評估的,是有困難的。
黃委員國書:有困難嗎?
周局長永暉:我是覺得地方政府也有困難,有些訂定完成之後,地方政府不能執行,你怎麼處理?你要把地方政府抓來罰嗎?
黃委員國書:它有何執行上的問題呢?
周局長永暉:我現在沒有問題,但是我怕訂了以後,很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沒辦法執行時,我不曉得怎麼辦。
黃委員國書:為什麼沒辦法執行?我這樣說好了,就好像文化部每一年都得去普查具有文資潛力的一樣,我們這個也是要普查。
周局長永暉:跟委員報告,觀光不是一個圈,有時候是個帶狀,例如我們的花東縱谷有180公里,你每年都要做,它還不是一條,它有兩條,因為還有一條臺十一線,有些在山脈,有些是玉山山脈,我不曉得……
李委員昆澤:周局長慢慢講,第一,每年規劃的評估立意良善,我覺得不錯,但是如果說我們個人和團體都能夠提報,未來的相關作業能不能負擔?請周局長說明一下。
黃委員國書:後面這個部分,我同意觀光局把接受個人提報拿掉,我們現在要處理的是觀光局要如何主動去針對新增的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做這件事情。你看現在在你們的規範裡面,觀光地區只有那一些遊樂園,還有非常多具有觀光價值的,在這個定義下應該列為觀光地區的,完全都沒有列。只是說你們每一年去評估和公告,如果今年都沒有也OK啊!你們就公告而已,也沒有叫你們一年要增加多少觀光地區,沒有這個意思。
周局長永暉:其實我說「得」改成「應」,就是應該要做,這件事是沒有爭議的,但是因為有不同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法人、有團體,它們在進行的時候,我是建議應該要用定期,如果委員覺得不妥,至少要兩年就定期一次,我倒覺得是應該的,因為兩年……
黃委員國書:可以啊!我可以接受,因為你這個「定期」沒有一個明確的。
周局長永暉:要保留一點彈性,因為有些東西可能每年都要做,有些可能沒辦法。
黃委員國書:可以。
陳委員歐珀:我建議不要寫兩年,就二至三年,有些地方可能長期性的,每兩年要清查也是很累人的,留個彈性,二至五年、二至四年比較有彈性,因為做這個工作確實是很煩人的,包括業者也很煩,你們去評估、去看,他們都要準備,會造成很大的困擾。
黃委員國書:「得」改成「應」,我的版本是「應」,觀光局的修正版本是「得」,局長同意改成「應」,這個意思是說每隔一段時間就應該去做這件事情,臺灣有哪一些是可以作為觀光地區的。
陳委員歐珀:有些狀況是二年,有些是四年,這樣有個彈性。
黃委員國書:好,二至四年定期。
主席:「得」改成「應」,「定期」改成「二至四年」,然後照行政院的版本嗎?不過我提醒一下,如果就現在行政院提出來的文字,它其實是被動的,跟你的文字有點不太一樣,你本來是寫「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進行評估並公告。」你是自己去做,但是它現在變成「應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人、團體建議」,如果不建議,它就不用評估了。
黃委員國書:如果在這裡放「得」的話,有建議,它也可以不作為;但是「應」以後,人家來跟你建議,你就應該去做這件事,差別在這裡。
主席:因為它是被動的,所以如果有人建議,那就「應」作為,那我覺得OK,但如果不建議就沒有,你要確定一下文義。如果主管機關、法人、團體沒有人建議,是不是就算4年到了也不用評估?這樣沒有錯?
黃委員國書:對啦!沒錯。
主席:文字先修一下,我們等一下再來確認。
林委員俊憲:我插一句話,我覺得這是心態問題,交通部觀光局自己把文字改為「得」,你就是在閃事情啊!委員提案是「應」,你把它改成「得」。
周局長永暉:應該的,我沒有注意到,對不起。
林委員俊憲:不是想要逃避責任?
主席:黃國書委員等19人提案的修正,文字採納交通部的建議文字,第二項的「得」改為「應」,「定期」改為「每二至四年」,等下再來確認文字。
接下來處理陳委員歐珀的提案。
陳委員歐珀:本席等提案第二十九條,早上我說明過了,依照交通部所提的建議文字修正即可。
主席:交通部有無補充說明?因為按照交通部的建議文字是「並得以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電子文件為之。」法務部也都沒有意見?
李委員昆澤:現行業者有的都已經採取這樣的電子簽章,相關修法應該沒有問題。
周局長永暉:我們請教商業司,商業司的建議是第二十九條修正用「並得以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電子文件為之」這樣精準的文字。
李委員昆澤:不過法務部每次來交通委員會開會,你問它有沒有意見,它都說沒有。
周局長永暉:這是經濟部商業司有確認過。
主席:法務部都沒有意見?
劉參事英秀:這條沒有。
主席:有關第二十九條就採納交通部建議的文字。
接下來處理陳委員歐珀等提案第五十三條。
陳委員歐珀:早上我提案說明的時候也有講過,這個國家的法益、社會的法益和個人法益有做比例性原則的調處,所以我也同意交通部目前提出來的建議文字。
周委員春米:請問第五十三條依照現行的法規有執行過嗎?有處罰過嗎?有「沾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的部分。
周局長永暉:我們業務組說目前是沒有。
周委員春米:我很欽佩陳歐珀委員把這兩個區隔開來,一個是國家利益,一個比較偏個人、社會法益,玷辱國家榮譽和損害國家利益這其實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現在我們要把它加重到18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罰鍰,我覺得可能要再明確一下法律的構成要件。依照你們目前執行的狀況,好像也沒有人違背過這條法規,現在陳委員的意思是要把它區隔開來,這樣的方向是很好的,只是說國家利益是什麼?國家的榮譽、損害國家利益這部分怎麼去確定構成要件?因為現在情節重大本來就可以廢止它的營業執照,現在最高的罰鍰處到90萬元,我覺得主管機關還是要再考慮一下,至少你可以告訴我什麼樣的情節叫做損害國家利益。
周局長永暉:國際觀光旅館基本上有一些自律,也有他律的概念,如果確實有……尤其是旅行業者,或者對於inbound或outbound有一些對……,這要舉證有點難,除非有正確的事證,當初立法的意旨大概只是……
林委員俊憲:查一下,搞不好戒嚴時代留下來的,才會有什麼損害國家榮譽,法律上有沒有「妨害善良風俗」?什麼叫「妨害善良風俗?」
主席:關於「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這個不容易犯,以前沒有處罰過嘛!
陳委員歐珀:以前沒有,未必表示以後不會有,尤其現在政黨都可以用包裝的方式來介入一些危害國家的行為,所以未來也許有像類似統促黨的經營飯店,造成什麼狀況,我們備而不用也可以,我這次修正的用意就是要區隔出來,國家的法益、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做一個區分,剛剛周委員也同意,這個案子再討論可能要討論很久,我建議作這樣處理,如果主管單位都沒有意見的話,也能夠尊重我的提案權,就讓這個案子通過。
周委員春米:是不是可以請法務部就「國家利益」說明一下?
鄭委員寶清:我要先請問一下,後面那個「欺騙旅客行為」有處罰過嗎?
周局長永暉:就是有違規的時候。
鄭委員寶清:我問你有沒有處罰過。
周局長永暉:我記得有,欺騙有。
主席:周委員,我們先請法務部回答鄭寶清委員的問題,因為你那一項問題比較大。觀光局,有處罰過嗎?
周局長永暉:有處罰過欺騙。
主席:鄭委員,局長說有處罰過,沒有說什麼案子,這樣OK嗎?
法務部請說明一下「損害國家利益」。
劉參事英秀:損害國家利益這個概念一般用在刑法的法益上面,在行政法上,這都要靠個案去認定。這個條文提到國家利益或善良風俗、詐騙,詐騙行為也會跟詐欺犯刑事概念產生混淆的問題,但是因為這是現行條文,有關於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這幾個概念在法律上都是屬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在現行的法律上都被運用到,在現行的法律上也都有這樣類似的條文,所以我剛有迅速檢索一下,妨害善良風俗這幾個更是空泛的概念,在我們目前的社維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等,都有為行政管制目的而做概念性的規定,所以現行法是有的,實務上的運作上就要靠個案來認定。
主席:交通部和觀光局有辦法認定嗎?
周局長永暉:善良風俗這個部分大概沒什麼爭議,因為入出國及移民法也有明定,剛剛特別提到損害國家利益是比較明確,前面用「玷辱」這樣的形容詞對國家榮譽是比較特別一點。
劉參事英秀:我再補充一下,國家利益最近的一個法律也有提到,就是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也有用到國家利益這個概念,這些在法律上認為是比較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在現行的行政法制上,為了行政管理的目的,也都有被運用,我們是希望儘量少用,但還是有被運用到。
祁次長文中:我想這只是原來的條文,委員只是希望把它依嚴重性作區隔,原來的條文都沿用,其他法律也有這樣的用詞,所以我建議是不是先尊重委員希望把它區隔的做法,原來的文字就暫時還是維持。
主席:周委員,這是原條文就有的文字,雖然以前沒有處罰過,這不是新增的。
周委員春米:我知道,只是藉這個機會來討論一下這個條文到底有沒有執行過。另外,是不是可以考慮一下十八萬元到九十萬元是怎麼計算的?是從原來的條文去乘以六倍,是不是?最高跟最低乘以六,是不是一定要到六倍這樣的程度?
陳委員歐珀:我的想法就是大家對於這方面是沒有概念,我們法條在維護國家的法益是很重要的,所以我提出是六倍。社會法益又是比較一般的,個人當然是更輕微,所以就是要明顯區隔,這就是我的用意。至於十倍或二十倍才明顯?或者三倍就明顯?請大家提供意見。
李委員昆澤:陳委員的提案當然把侵害國家跟侵害社會或個別旅客在影響程度上當然有差異,罰則上分開處理是有其道理。請教周局長,我們對於非法業者,包括旅館、觀光業者,最高罰則也是九十萬元,對不對?
周局長永暉:十萬元到五十萬元。
李委員昆澤:最高不是也罰到九十萬元嗎?非法的旅館。
周局長永暉:上次修法的時候有改,本來好像是九十萬元,後來改成五十萬元。
李委員昆澤:非法的最高罰到五十萬元,這些合法業者,我們要罰到九十萬元嗎?我想大家討論一下,周局長知道我的意思嗎?
周局長永暉:了解。
李委員昆澤:非法的最高罰到五十萬元,合法的不管是國家利益或社會、個別的利益,要罰到九十萬元,侵害國家利益要罰到九十萬元,個別的當然是比較少,三萬元到十五萬元。
周局長永暉:可以三倍,就是十八萬元乘以3。
主席:局長你的意思是十八萬元到五十四萬元?
周局長永暉:問題是五倍。
祁次長文中:剛剛周委員談的,因為三萬元乘以六變成十八萬元,範圍通常都是五倍,如果是十八萬元,上限就是九十萬元,如果今天是三萬元,乘一乘是六萬元,範圍就是六萬元到三十萬元,現在就是說我們的起罰是從六萬元變成十八萬元,或者是多少。
李委員昆澤:對啦!比例原則要注意,到底罰到多少算是合理的。
祁次長文中:我想這應該在於宣示它要比較重,剛剛陳委員說明他的想法是用六倍,六倍是不是最恰當,因為也沒遇到過案例。
陳委員歐珀:李昆澤委員講的也是一個想法,就看看大家的意思,這一條我不會堅持,但是我認為一定要有很明確的區隔,剛剛講的三倍、六倍或五倍其實都可以考量。
林委員俊憲:十八萬元到九十萬元,基本上都是開罰十八萬元,也就是說情節重大就是十八萬元,違規的對象可能會不同,有時候看起來好像很大,可是如果違規對象是一個五星級、六星級的大飯店,對它好像也不痛不癢。我覺得留給行政機關一個裁量的空間,基本上就十八萬元到九十萬元。至於什麼叫做「情節重大」,我看第13頁觀光局建議文字:「情節重大者,準用前項之規定。」這是哪個前項?你搞得清楚嗎?我都被你弄糊塗了。
周局長永暉:前項就是十八萬元到九十萬元。
林委員俊憲:停止營業呢?這個有嗎?可以準用嗎?
周局長永暉:對,這也可以準用。
林委員俊憲:所以兩個都是?
周局長永暉:對,A或B或C。
林委員俊憲:C是什麼?
主席:廢止。
周局長永暉:廢止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林委員俊憲:文字能否簡潔一點?
周局長永暉:是。
劉參事英秀:罰則的規定是不能準用的。
周局長永暉:我們就把它刪掉。
劉參事英秀:只要是罰則,一定要寫清楚,不能準用。
周局長永暉:這是尊重委員寫法,所以我們就直接抄過來。
主席:參事認為應該怎麼改?
劉參事英秀:就把要處罰的結果具體明確地寫清楚。
周局長永暉:就句點就好了。
劉參事英秀:另外,剛剛十八萬元到九十萬元的問題,配合到第五十五條最高罰鍰是五十萬元,基本上可以考慮,因為第五十三條的罰則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都是五倍,如果要顧慮到第五十三條的倍數上下限都是五倍,又要顧慮到第五十五條的衡平的話,第一項的規定也許可以建議十萬元到五十萬元。
主席:陳委員,十萬元到五十萬元,這樣會兼顧到剛才李昆澤委員的建議,或者五十萬元以下?
陳委員歐珀:同意,十萬元到五十萬元。
主席:第一項的罰鍰金額採用法務部的建議,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的情節重大者就不是用「準用」。
周局長永暉:就句點,「情節重大者」以下刪除。
主席:如果情節重大者怎麼辦?例如連續詐欺、連續妨害善良風俗,也是三萬元到五十萬元?應該是情節重大者就把上面的十萬元到五十萬元那些抄一抄。
周委員春米:情節重大者,就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把後段抄上去就好了。
周局長永暉:了解。
主席:周委員的意見是在第二項的「情節重大者」後面直接接「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周委員春米:是的。
主席:陳委員,這跟你的意思一樣嗎?
陳委員歐珀:同意做這樣修正,就比較明確。
劉參事英秀:法務部沒意見,要照抄一遍。
主席:本來是準用,準用包括十萬元到五十萬元,這個部分就不準用了。情節重大者直接接到定期停止或廢止這部分。第四項就第13頁的新增文字,加上「或第二項」。
第五十三條就依交通部建議的文字通過,併作剛剛第一項和第二項的修正。
接下來處理黃國書委員等第三十八條修正提案。
黃委員國書:第三十八條原來的條文是國際機場有收機場服務費,現行作業方式是一半用在機場設施的改善,一半交到觀光發展基金,一年大概收120億元,其中大概60億元到觀光發展基金。這幾年來我看到的問題是觀光局不知道怎麼花這60億元,錢突然這麼多了,對觀光局而言好像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不費吹灰之力每一年就有60億元,所以每一年我們在思考如何去花這60億元的時候,用什麼方式?撒錢,用撒錢來推動臺灣的觀光產業的模式,如果今天各個機場設備都百分之百沒有問題,大概一半就夠了,一半用來推廣觀光就可以。問題是跟旅客收機場服務費,這些旅客不一定是來觀光的,所以這個精神在第三十八條是有一點怪怪的。
其次,我們的機場每一年需要修繕的那麼多,桃園國際機場完美無缺嗎?特別是太多旅客在投訴,每一次碰到很多班機同時降落時,等行李要等多久啊!改善機場設備及增加地勤人員等方面都還有很大的成長空間。再者,其他的機場,例如臺中也是國際機場,臺中航空站所有的設備都有到位嗎?我們還有非常多需要去改善的機場,所以機場服務費就應該用在機場設施的改善。林德福委員提案的精神是全部要用於機場專用區的相關建設,我的版本在送進來時,也同時送了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的修正,因為我覺得發展觀光條例去處理機場服務費會怪怪的,所以我另外在民用航空法也做了另外的處理。今天當然沒有辦法處理國際機場條例和民用航空法,報告主席,未來如果有機會,是不是可以3個案子併進來處理,這樣就會比較完善。因為不知道林德福委員有這個案子進來了,如果今天可以處理林德福委員這個案子,那我也沒有意見。
主席:黃委員,我徵詢一下你的意見,因為林德福委員不在場,是不是有交代哪一位國民黨委員,或者國民黨團可以問一下,還是說這一條因為意見還很分歧,今天先不處理第三十八條?
陳委員雪生:林德福委員沒有來,他是說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的相關建設,但是他後面有但書,是如果有剩餘的話。
黃委員國書:不可能有剩餘啦!
主席:第三航廈蓋下去就沒有剩餘了。
黃委員國書:那怎麼可能有剩餘?現在施行細則是硬性規定一半用在機場改善,一半撥到觀光發展基金,所以觀光局一年大概拿到60億元的基金挹注。
陳委員雪生:我問一下林委員。
洪委員慈庸:我講一下我的意見。保留給機場使用是需要的,但是對於觀光發展的部分,其實臺灣一些國內景點真的需要再多投入一些資源去耕耘,當然,這幾年大家一直在講國內市場在萎縮,今天好像剩不到4,000億元,但是深度旅遊的開發真的是不夠,所以這筆錢雖然有60億元,但是如果真的投資到臺灣各地,其實一個地方真的分不到多少錢,所以我覺得還是要考量深度的投資和開發的部分。
李委員昆澤:機場服務費目前大概50%用於機場,50%用於觀光發展基金,觀光發展基金大概有9成的資金來源都是靠機場服務費,大概10%左右是靠政府補助。我們看看鄰近的機場,不管是韓國、中國、新加坡,都有收取相關比例作為觀光發展或行銷的基金,日本最近也在研議出境的旅客是否要收取觀光稅。因為它是觀光發展基金的重要來源,如果要討論的話,應該是討論比例的多少,我們國際觀光行銷經費大概有20億元,主要還是來自觀光發展基金,這是臺灣觀光旅遊推展的重要動力,如果機場服務費全部用於機場的話,還有其他的財源嗎?我們9成都是靠這個,這個比例是否可以調整?不過,過去我們也跟交通部、觀光局或民航局討論到,實施差別費率也是一個考慮的方向,就像小港機場可以讓其他更多的廉價航空或其他國家的飛機願意到高雄或臺中,就是實施差別費率,不要收那麼貴,目前有在實施,這也有其成效,這都是可以考慮的。
林委員俊憲:交通部最近公告的交通保育費的錢是用到哪裡?有用到觀光基金嗎?
周局長永暉:不可以,那是專款專用。
林委員俊憲:用在什麼地方?
周局長永暉:例如上玉山收了100萬元,這100萬元就只能用在玉山的保育工作上。
林委員俊憲:所以就不能挪用。
周局長永暉:不可以。
林委員俊憲:所以觀光保育費是不一樣的,剛剛昆澤委員有提到,觀光基金主要都是靠機場服務費,我知道機場公司很厲害,想要幹嗎都叫開店的出錢,開免稅店的都很有錢,你們都叫他們捐就好了,錢都是他們花的,這邊的錢就可以給觀光基金使用,目前各分50%狀況如何?
周局長永暉:真的不太夠用。
林委員俊憲:哪邊不大夠用?
周局長永暉:我們現在的13個國家管理處,去年非常謝謝委員的幫忙,有4億元可以用來做無障礙設施,我們國家的很多風景區,包括地方政府的風景區,其實品質並不好,這種錢如果再不用,什麼時候用?
林委員俊憲:所以你這邊不大夠用,不然給你6成?這我也不能決定啦!
主席:陳素月委員先發言,之後再鄭寶清委員、黃國書委員,然後陳雪生委員。
陳委員素月:謝謝主席。針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既然是以「機場服務費」為名稱,當然是有專款專用概念的限制,也難怪會引起一些爭議,本席認為修正為「觀光發展及機場服務費」比較適當。何況就國內各風景區的建設而言,本席也認為有加強的必要,所以本席是贊成修正的想法,也希望觀光局對於國內各旅遊景點的設施要加強盤點和改善,觀光客來到台灣旅遊,除了機場之外,對各風景區的印象也非常重要,要提高他們的重遊率,應該要加強各個風景區的設施,包括廁所、遊憩、休息的設施等等都非常重要,謝謝。
主席:有關黃委員國書等提案第三十八條及林委員德福等提案第三十八條,因為大家的意見還很多,本條先保留,下次會議再處理。
鄭委員寶清:既然主席做裁示了,我們就照主席的意見。
主席:下次這個條文再繼續討論,觀光局把相關的意見帶回去。
鄭委員寶清:我認為觀光局不要將錢挪做他用,政府應該另外編錢,機場公司也說不夠用,他們蓋第三航站還舉債,本席認為收什麼錢就做什麼用途,我支持觀光局再編預算就好了,好嗎?把左口袋的錢放到右口袋,這是一樣嘛!
黃委員國書:我同意今天先不要定案,我們還要再討論,因為我還要配合民用航空法和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的處理,到時再一起討論。我同意局長的說法,其實各個單位都還有嗷嗷待哺的預算,就是因為我們太仰賴機場服務費了,如果今天沒有機場服務費,那觀光局所有相關單位的預算怎麼來呢?就好像很多社福機構長期以來都靠公益彩券基金,如果今天公益彩券基金沒有的話,那社福機構就要關門了,所以同樣的道理,我覺得你們不應該過度依賴這個財源。
再者,我也可以同意用這個財源來做觀光發展,但是不應該用固定的形式,比如一半都給你們,這是民國八十幾年訂定的方式,一直到現在都沒有被檢討,每年都固定大概一半。如果你們認為哪個地方需要用,你們提出申請,或是經過一個程序,我覺得這會比較周延,但是現在是每一年都固定這個錢給你們,而你們把這個錢都用到哪裡去,我們也沒有好好的檢討,這個基金是不是所有的錢都用在發展台灣的觀光產業?這值得討論。
主席:實際上,這筆機場服務費在58年是給觀光發展之用,之後才修改為機場服務費和機場設施,所以原本收這個錢就是給觀光發展之用,後來是因為名稱的關係才會讓大家感覺到名不正、言不順。
陳委員雪生:我剛才打電話給提案人林委員德福,他的意思是希望秉持使用者付費原則,他希望保留協商。
主席:不是協商啦,是保留以後再審,好不好?還沒有到協商啦!
陳委員雪生:好,先保留。
主席:下次再合併處理,好不好?
陳委員雪生:好,謝謝。
周委員春米:主席,本席再發言一下。
主席:好,請周委員。
周委員春米:本席尊重主席的裁示,保留到下一次再討論,我希望觀光局能再做更多的準備和說明,因為照106年度預算的編列是將近在58億35萬,今天我們討論這個議題,結論也不是0與1、有或沒有,但如果沒有的話,或是要怎麼調整?觀光局要如何因應?這部分要向我們說明,希望下次有更詳細的資料,讓委員做更充分的討論。謝謝。
主席:黃委員國書等提案第三十八條及林委員德福等提案第三十八條,保留,擇期再討論請觀光局整理一個天下無敵最包容的版本,跟好好委員討論,並且要說明清楚。
以下我們依序處理陳委員素月等提案、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盧委員秀燕等提案,本席等提案最後處理。
請陳委員素月發言。
陳委員素月:本席早上已經做過提案說明了,我的部分應該比較沒有爭議。針對第六十五條,交通部建議修正條文第二項「……經主管機關停止營業、廢止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處分或處以罰鍰新臺幣九萬元以上者,主管機關應按月公布……」就是對業者做區隔,這部分本席同意,謝謝。
主席:也請法務部說明一下。
劉參事英秀:針對第六十五條,交通部建議修正條文第二項最前面的文字是「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但是現行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並不是強制規定,也不是禁止規定,所以沒有違反的問題,它本身就是罰則,並不是違反一個強制規定或禁止規定,所以在文字上可能要做調整,直接修正為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做何種處分,可以用這樣的文字來表達,因為它不是強制或禁止規定。
另外,第一項是現行條文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這個規定雖然是現行條文,可是現在如果我們在做法案修正時,如果有碰到這個條文,法務部的立場都會建議將之刪除,因為這也是不帶規定的條文,所以我們依例都會建議刪除。
主席:刪除的話,那要怎麼修正?
劉參事英秀:第一項就整項刪除,這是現行的體例。
主席: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就不要了,是嗎?
劉參事英秀:是。
主席:就是原條文第一項,本來原條文就只有一項。
劉參事英秀:是
主席:好,各位還有其他意見嗎?
李委員昆澤:對啦!有相關違法的項目要逕行公告,有利資訊的透明,也讓消費者能夠更清楚如何篩選業者,但還是要考量比例原則,本席建議還是視情節讓主管機關做裁量。
周委員春米:剛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有做一些修正,第二項也有停止營業的規定,這部分是否要向陳委員素月確認一下,要不要再把我們現在修正的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也放進去?
陳委員素月:對,應該是啦!剛才陳委員歐珀等提案也有做修正……
主席:沒錯,把情節重大直接明確寫進去了。
陳委員素月:文字部分請法務部提供修正的意見。
主席:請交通部整理一下文字。
周局長永暉:第一項刪除,把「經主管機關依據本條例」搬到後面去,然後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
周委員春米:文字應該是「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我們法制局有人員在場嗎?是不是這樣的文字?
楊組長錦青:是。
主席:請交通部先整理文字,好不好?
請教陳委員,是處以新臺幣九萬元以上者就予以公布,是不是?是九萬沒有錯吧?這個沒有隨同調整吧?
陳委員素月:這是交通部的意見,本席這個案子的原意是讓受到處分、有不良紀錄的業者,在資訊上能夠更公開透明,讓旅客可以有所選擇,這也是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本席的修法意旨是這樣,交通部是建議有程度的區隔,可能對行為輕微者就暫時不公布,讓他們有改過自新的機會,應該是這樣子吧!
主席:我看了一下,沒有九萬元以下的。
陳委員素月:這個部分就看交通部,剛才我們討論過相關提案之後……
主席:九萬元以上是OK嗎?
陳委員素月:看交通部對金額方面……
周局長永暉:酒駕是……我們是有算過法律的衡平。
李委員昆澤:主席,請法務部說明一下。
劉參事英秀:第五十三條的罰鍰額度已經調整。
主席:是啊,沒有九萬以下了。
劉參事英秀:所以裁罰基準重調之後,要配合裁罰基礎。
陳委員素月:要一致啦!
主席:我們現在調整一下,第六十五條的文字再整理一下。
陳委員素月:要看其他罰則的罰鍰數字,我們就採用一個數字。
主席:你們先確認一下文字,等一下次長有事情先離開,交通部是由林繼國主秘代表。這一條修正案先讓他們整理一下文字,稍後再回頭處理,可以嗎?
繼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因為有一些條文,時代力量黨團跟盧委員秀燕都有提案,我們就一併處理,但是以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為優先,好嗎?
洪委員慈庸: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有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第二十七條是黃委員國昌所提,黃委員是增列第四項,他認為有三個部分的態樣比較嚴重。交通部提到,旅遊業的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裡面是有這三款,這部分是沒有問題,如果你們要拉到第三十七條,就管理規則是OK,問題是在於第五十五條的罰則部分,因為近期出現了很多問題,包括交通工具是否合格、駕駛人是否合格,以及工時相關規定,這幾項很容易造成大型事故或意外,所以黃委員認為要在第五十五條廢止營業執照的部分增列第三款,這就是差異所在。因此要請問交通部的意見,黃委員認為這些態樣比較嚴重的部分會危及旅客生命安全,希望能夠直接廢止營業執照。在交通部的報告有提到,你們可以回到第五十五條,但是第五十五條要廢止,目前只有兩款。
接下來再談及罰鍰的部分,盧委員秀燕等提案是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金額有提高,但主要的癥結點還是在於是否能夠直接廢止其營業執照,請交通部對此說明。謝謝。
劉組長士銘:我們建議這部分是搭配在第五十五條做處分,事實上,就廢止營業執照違法這三款來講,現行實務上大概比較多的情況是使用非法旅宿的部分,合格車輛和駕駛比較不會涉及到非法情事。實際上,不論是住宿或是遊覽車都是屬於旅行業履行輔助人的概念,我們覺得如果第五十五條提高罰責的話,這已經可以發生遏止的作用,而且違反這三款並沒有所謂的限期改善,都是一抓到就處分了,不會有再做限期改善的狀況,所以提高罰責對旅行業而言,處分是算相當重的。
周局長永暉:我補充一下。有關限期改善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本來是一百萬元,後來同意修改為十五萬元,因為考量到比例原則,所以就用三萬元到十五萬元,而不是三萬元到一百萬元。
洪委員慈庸:盧委員同意三萬元到十五萬元嗎?
盧委員秀燕:可以再討論,但是三萬元到十五萬元太少了吧!
主席:請教洪委員,第二十七條看起來應該是可以不需要……
洪委員慈庸:對,我們對這部分不堅持。
主席:本席先處理第二十七條,本條依照原條文,然後我們再處理第五十五條。
洪委員慈庸:二個條文是對應的,我剛才有提到癥結點,黃委員認為嚴重的程度跟交通部所想是不同的。
主席: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裡面,這些違法的事情本來就不行的,至於怎麼處分是在第五十五條,是不是這樣子?對第二十七條,你們建議新增一項,安排旅遊相關事宜時,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設施、提供符合法規要求之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最後要不得使駕駛人違反相關法規,這本來就不行啊!不行的事本來就不行,本來就應該要使用合法的。
洪委員慈庸:黃委員是因為要配合第五十五條,所以在第二十七條先訂定,那你們要用規則裡面有的這幾款來看,我們沒有意見。
周局長永暉:就是提高額度。
洪委員慈庸:對,但是黃委員對這部分有堅持。
周局長永暉:他希望能夠提高嗎?
洪委員慈庸:他希望在提高之外……
周局長永暉:可以,我們再調高。
主席:等於我們直接處理第五十五條,如果你們可以接受第五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就可以不予修正,這樣可以嗎?盧委員,我們先處理第五十五條,可以嗎?
盧委員秀燕:我沒有意見。
主席:因為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有兩個條文,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
周局長永暉:因為分母的關係,一萬元調整為五萬元,本來是一萬元到五萬元,調整為五萬元到二十五萬元,等於是五倍。
主席:局長是講第五十五條的哪一款?
周局長永暉:請看第14頁,針對第五十五條,盧委員等提案是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原條文是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我們建議調整,因為有比例的關係,如果把下限修改為五萬元,上限就是二十五萬元。
盧委員秀燕:就我的觀念,三萬元到一百萬元是重罰的觀念,你們認為可以把一萬元到五萬元提高為五萬元到二十五萬元,等於是提高了五倍,你們認為不可謂之不重,可是跟本席提到要重罰的觀念還是有點差距。請局長說明,是否上限調高到一百萬元會有管理上的考慮?再者,為什麼你認為五萬元到二十五萬元是夠的呢?
周局長永暉:是。我特別要向各位委員報告,現在的觀光旅館業或觀光遊樂區業等等,在違反相關規定時,我們通常都會限期改善。基本上,合法的業者為了愛惜自己的品牌,他們也會改善。我們也希望能夠獎優汰劣,所以獎優的部分,他們自然就沒有了;那汰劣的部分,就要予以處罰,甚至可以列黑名單。所以,我覺得處罰這件事情,警惕他們就好了。
盧委員秀燕: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就更重罰,就要吊銷執照了,對不對?
周局長永暉:對。
盧委員秀燕:所以時代力量的意見是怎麼樣?雖然重罰到一百萬元,但這還是罰錢而已,那時代根本就是要吊銷執照。
周局長永暉:或者是我們一般來講……
盧委員秀燕:如果給你們到一百萬,但不是都要你們用到一百萬,而是給一個尚方寶劍,你們就以分級或視情形而定,去做處理,你們這樣會覺得權利太多嗎?
周局長永暉:一般來講,大概是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有一個比例關係。
主席:交通部提出來的還有包含連續罰,是不是?
周局長永暉:一般來講是可以。
主席:你們增加連續罰嗎?
周局長永暉:對。
盧委員秀燕:我訂三萬元至一百萬元,你覺得一百萬太高,可是基本上我覺得訂到一百萬,其實你不常會用到一百萬,可是現在給你最低是只有三萬,你要改成五萬至二十五萬,是不是?
周局長永暉:對,我們的建議是五萬至二十五萬。
盧委員秀燕:表示你的下限是比我嚴苛,有時候是很輕微的東西,我現在是要你比較嚴重的狀況時,有一個重罰的機制。
周局長永暉:民宿是六萬至三十萬。
盧委員秀燕:你現在反而是把下限提高,即使是很輕微的東西,就不是只有罰三萬,而是一下就罰五萬,或是你現在跟我講的十萬至五十萬類似這樣的標準。
周局長永暉:我們可以先令其限期改善,先令他改善。
盧委員秀燕:你現在意思是十萬至五十萬,是不是?
周局長永暉:他不改善的話……
盧委員秀燕:十萬至五十萬的話,我是可以接受。
周局長永暉:要不然就跟民宿一致,民宿的下限是六萬。
盧委員秀燕:我好像在跟業者討價還價!開玩笑的,沒關係,再討論一下。
周局長永暉:主要是在執法上希望衡平。
盧委員秀燕:沒關係,給你們一個好的工具,那你覺得最合理的是怎麼樣去處理比較好?
周局長永暉:我們是建議跟民宿法一致,就六萬到三十萬。
盧委員秀燕:好,OK,謝謝。
主席:盧委員可以接受?你們的修正文字本來是寫三萬至一百萬。
周局長永暉:對。
主席:然後後面還加了一句連續罰的文字,現在變六萬元至三十萬,但是連續罰保留嗎?
周局長永暉:對,還是保留下來。
主席:盧委員,了解這樣的意思嗎?
林委員俊憲:我要請教觀光局的是,像剛才時代力量提案就有提到駕駛超時工作,但是對於一些旅遊團,尤其是陸客團,你們觀光局還有訂一個里程數。
周局長永暉:有。
林委員俊憲:一團一天不能超過300公里,是不是?
周局長永暉:是。
林委員俊憲:我不知道你訂里程的用意在哪裡?
周局長永暉:那是行政內規。
林委員俊憲:你的內規是要用來稽查和開紅單用的嗎?譬如說,他們的行程一定是排去住在嘉義阿里山,下一個晚上一定排住在高雄,是不是都這樣?你們觀光局都很清楚。
周局長永暉:是。
林委員俊憲:套裝行程一定這樣排,是不是?
周局長永暉:現在8天7夜的套裝行程。
林委員俊憲:那我問你,阿里山到高雄有沒有超過300公里?超過了。就算換駕駛,沒有超時駕駛的話……
周局長永暉:沒有上高速公路的話,是380。
林委員俊憲:對,換駕駛也沒有辦法哦!因為路程超過了。所以,你都叫旅行社安排,譬如請陸客去搭高鐵或火車,問題是那個司機還是開超過300公里啊!因為他要開一部車到高雄去接那邊的旅客。我不曉得規定這個要做什麼?你應該是以工作時數為計算,是不是這樣?我不了解規定300公里的用意是什麼?300公里如果都沒有停的話,通常幾乎都不會停,而且不用半天就到了。
周局長永暉:主要是遊程規劃時的一個控制點。
林委員俊憲:現在已經沒什麼觀光客和陸客了,業者生意已經很不好了,你還制定這些奇怪的內規。你稽查10家,幾乎都會超過300公里。從阿里山到高雄,一定超過300公里啊!哪一個套裝行程8天7夜不是這麼排的?一定是這麼排啊!我們有規定他們要遵守,可是你去制定一個沒有人可以合法的規定,有什麼作用?
應該是節省司機體力,我們計較的是他的工作時間。司機本來就是要開車嘛!對不對?那他只要沒有超時工作,你去限定那些做什麼?
主席:林委員,你要他們現在回覆嗎?
林委員俊憲:他們也不知道有這些內規。
周局長永暉:我知道。
林委員俊憲:這些內規都是他們下面用來開單的,所以他隨便抓,一定都超過嘛!差別只在於旅客如果是從阿里山搭乘高鐵或火車去高雄,不在遊覽車上,可是司機一定開空車過去,不是超過300公里?你規定這個做什麼?沒有道理!根本就是不切實際的規定!應該是計較他不要超過工作時數嘛!
周局長永暉:確認一下。
主席:林委員,這個部分再請他們向你報告。
周委員春米:我再補充說明一點。剛才盧委員立法的意旨是想要重罰,但是觀光局考慮到的是最低和最高之間是要5倍,這好像是行政機關罰鍰的一個慣例。這部分是不是請法制局或法務部說明,是否最低和最高一定要有5倍的標準?還是可以開放?因為相關的情節,有的小業者,有的大業者,有的情節輕微,有的情節重大,是不是該讓他的處罰範圍更寬,而不要侷限於原來的1倍到5倍之間的行政慣例?請法制局與法務部說明。
盧委員秀燕:我也支持周委員講的內容,就是我訂的三萬至一百萬,因為有的是微乎其微,就可以很低;高的話,就是很惡劣很重。可是,現在高的雖然沒有到一百萬,不要講說要變五十萬,但低的也相對提高,變十萬了。對於那種很輕微的,反而沒有一個最低的工具給他,把那個最低工具拉高了,我覺得也很奇怪。所以,我剛才才特別提到這個問題,為了要降低最高,而且最高是不會常用的,它只是訂在那個地方,事實上不會常用。可是反而把那個最低的、很輕微的,拉高了,變成處罰到很輕微的人,我覺得很奇怪。
主席:如果不設上限和下限,就不會有倍率的問題了,一百萬以下……
盧委員秀燕:對,所以我當時是沒有倍數的觀念。
主席:請說明。
陳組長瓊華:這邊先補充一下。沒有拿到旅館登記證的話,是罰十萬至五十萬,民宿是罰六萬至三十萬。但是,如果違規擴大的話,旅館部分是五萬至二十五萬,民宿是三萬至十五萬。所以,按照這個原則,委員剛才所提的下限三萬,其實是蠻符合我們當初罰則的最低金額。最高的話,我們覺得一百萬相對於三萬而言,是稍微高了一點。當然委員也有給我們一些空間,我們是不是建議能夠依照沒有領取旅館或觀光旅館執照的部分,以最高五十萬作為上限?
主席:那你們就去訂上限,不訂下限十萬?
周局長永暉:就三萬至五十萬。
主席:三萬至五十萬?現在又回到剛才周委員春米所提的部分。請問劉參事是否一定要有上下限5倍的規定?
劉參事英秀:行政罰的部分,是一定要有上下限的。以法務部的立場,原則上,上下限的倍數都建議在3倍至5倍。為什麼要拉在3至5倍?因為我們不希望把上下限拉得太遠,讓行政機關有太多恣意的裁罰。但行政機關可以依照自己所面對的業務及其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影響程度來訂上下限。目前來講,3倍至5倍只是一個原則,很多機關整部法律都是10倍,甚至有些經濟法規到100倍都有可能。但是,原則上,上下限一定都要存在。
主席:所以有原則跟沒原則一樣嘛!
劉參事英秀:至於倍數的問題,要看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影響,經濟利益規模的大小等等來做為裁量,但是一定要有上下限。
主席:所以,如果不受到什麼5倍、10倍的限制的話,就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是這樣嗎?
劉參事英秀:在同一部法律裡面,除了剛剛有提到……
主席:你們都計較這些文字,到最後弄到大家都不高興。
劉參事英秀:同一部法律裡頭,我們希望能夠有一個整數倍,譬如說5倍就5倍,又譬如三萬元至五十萬元,就不曉得它是幾倍了,這是十幾倍……
主席:這倍數不重要嘛!讓他們有裁量權不是比較重要嗎?
劉參事英秀:這是一個裁罰衡平性的問題。
主席:衡平在哪裡?我實在不懂你們學法律的衡平性到底什麼意思?為什麼一定要5倍,一定要3倍,有的到100倍,我不是很理解為什麼……
劉參事英秀:所以主管機關要在說明欄裡把需求寫得很清楚,就是為什麼它罰鍰要拉那麼遠的原因。另外,我能不能針對這個條文再表示一個意見?
主席:沒問題,請說。
劉參事英秀:現行的條文裁罰是「視情節輕重得令限期改善」,或者是「罰鍰」。所以是選擇「限期改善」或者是選擇「罰鍰」,現在要增加「按次處罰」與「定期停止營業」的問題。一般而言,裁罰如果是「限期改善」的話,都會寫「得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的話,再處罰鍰」。處以罰鍰之後,情節重大的話,再廢照,或是「處罰鍰」再加上「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再按次處罰」。整個處罰的邏輯是有它的先後順序,這部分就要看交通部在裁罰的順序上,是要先限期改善再處罰,還是處罰鍰加上限期改善,然後再按次處罰,再停止營業,這是有程度之別的。另外最後一句「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這個「定期」不知是什麼意思?一般會說,停止營利1個月至3個月,或3個月至6個月等等,這裡寫「並得定期停止營業」。這裡「定期」不知是什麼意思?要再釐清一下,謝謝。
主席:剛才第五十三條也有「定期停止其營業一部至全部」,觀光局說明一下。這「定期」兩個字好像是以前就放在裡面了。定期停止3個月、6個月?你的意思是什麼?剛才討論第五十三條時,我就有注意到這兩個字了。
周局長永暉:譬如說像觀光遊樂業這部分,確實是每年一次檢查。原則上就像剛才黃委員問的,「定期」基本上大概是每年都有一次檢查,這是點的,所以剛剛比較有困擾。
主席:「定期」的意思是說,今年就停止你全部的營業,然後明年再一次會放開?
周局長永暉:就處罰,處罰的時候會定期改善,有些無法在一定時間內改善,需要比較長的時間的,那就先罰,操作上是這樣子。
主席:你們知道自己的意思就對了?本來的文字就是這樣啦!如果要修正的話,觀光局先看一下,整部發展觀光條例裡面,還有沒有其他條文也是這樣寫的?「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因為這裡只看到有修正的嘛!那「定期」的意思是說「我停止你營業3個月」,對不對?通常講「定期」或「不定期」是說定期去檢討一次,或定期去做什麼一次,不是說我處分一個「定期」。請教劉參事,你知道這個意思吧!那他們文字應該怎麼寫?
劉參事英秀:一般來講,就是「停止其營業……」,現在有的機關為了裁罰明確,會把到底要停多久,讓百姓有個準頭,譬如說可能會訂1個月至6個月,那就要看需求去訂。現在有些法律都會把停業多久的上下期限都訂出來。
主席:所以,意思是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3個月至6個月,類似這樣子?
劉參事英秀:對,類似這樣子。
主席:如果第五十三條要這樣改的話,你們又要很研究了哦!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五條都有這個問題。
周局長永暉:這是立法的一個特性,因為旅行業者、旅館業者或是觀光旅館業者有關「定期」的標準確實是不一樣,遊樂區業也不太一樣,對於遊樂區業,有時候我們還配合營建署定期做檢查。
主席:局長,你的「定期檢查」和「定期停止營業一段時間」是不一樣的意思。
周局長永暉:對。假設對遊樂區的限制定期是3個月的話,那對旅行業者可能也不大一樣。雖然我們現在3位組長都在,但拉的長度都不一樣長……
主席:現在沒有要回答長度的問題,是你講的「定期檢查」和「定期停止營業期限」,這是兩個不同的意思。你現在要處理到底停止其營業多久……
周局長永暉:沒關係!那我們就是比照公路法,1至3個月。
主席:你現在講的是第五十五條,還是第五十三條?
周局長永暉:第五十五條。
主席:我們先處理第五十五條,好不好?第五十三條的部分也有這個問題點,等一下再回來處理。
周委員春米:請教「定期停止其營業」的最長和最短時間各是多少?
周局長永暉:有3個業別,三大行業都不太一樣。
主席:觀光局3個組要不要都說明一下?「定期」的意思到底是處分多久?現在要怎麼寫?
陳組長瓊華:以旅館業而言,如果情節重大的話,一旦停止營業,除非檢查後全部都改善了,才可以再申請。所以,不會令其停止營業幾個月,是這樣的情形。
主席:所以你們的定期是就停止了,然後等到我下次去……
周局長永暉:他申請。
主席:他申請?
周局長永暉:有些是申請,有些是我們去。
主席:這樣跟後面的「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意思?
周局長永暉:不大一樣。
主席:廢止就不能再回來了?
周局長永暉:對。
主席:這樣就不用寫「定期」了啊!就是勒令停業而已啊!對不對?就是讓你停業而已嘛!所以「定期」這兩個字沒有意義嘛!劉參事,如果把「定期」兩個字拿掉呢?這兩個字就沒有意義了嘛!反正時間隨你訂的嘛!就是要等到他申請,審查通過之後,才可以恢復營業,意思是這樣。所以,「定期」兩個字沒有意義。那是不是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五條的「定期」這兩個字都拿掉?參事,這樣可以嗎?可以喔?意思是這樣?周委員可以嗎?
周委員春米:這樣的話,營業沒有期限,要等他來申請才開始,那他怎麼救濟啊?
主席:他就是去申請啊!他的意思就是這樣啊!情節重大者……
周委員春米:他如果要恢復營業,要來申請就對了?
周局長永暉:對。我甚至覺得是不是要超過1年,他不來申請,我就廢照,也可以啊!
周委員春米:因為你這3個業者是不同類型、不同規模。
周局長永暉:完全不一樣。
周委員春米:要放在一起討論,有它的難度啦!
周局長永暉:要不然就把「定期」拿掉。
周委員春米:這個條文今天要過嗎?不然的話就保留,文字再確認。
主席:第五十三條是陳委員歐珀提出的,但他不在。
周委員春米:對啊!還有黃委員國書所提那一條也是要保留嗎?
主席:余委員宛如、黃委員國書及林委員德福的修正案都予以保留。
周委員春米:請問劉參事,如果把「定期」2個字拿掉,這個處分是明確的嗎?
主席: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八條都還有「定期」這2個字哦!
劉參事英秀:對。
主席:所以這邊拿掉之後,其他都還有留著。
劉參事英秀:如果以現行法制體例而言,我們都希望把停業的期限放進去,一樣有上下限,可以一個月至一年都沒有關係,如此是給人民有一個諭知。
周委員春米:不然請你幫我們修正一下文字嘛!並得……
劉參事英秀:可是它聽不出來上下限……
周局長永暉:報告委員,觀光業是很特殊的行業,觀光局也不像一般的行政機關,建議不要綁在其他60個局的限制裡面。我建議「定期」2個字保留,不要討論。
主席:就都不動啦?那其他條文還是這樣子嗎?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八條嗎?所以「定期」這2個字其實在這邊調了沒有意義啊!所以第五十三條就照剛才通過的文字?
周委員春米:對啦!就先這樣,那將來如果有修正的必要,我們再全盤來檢討好了。
主席:劉參事就當做沒聽到。第五十三條照剛才的決議。回到第五十五條,「定期」這2個字先保留,以後如果要修的話,各位委員再拿來做業績。
繼續討論第五十五條。「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
周局長永暉:這裡的「定期」是贅字,可以拿掉。
主席:你確定嗎?
周局長永暉:確定。並得停止其營業……
主席:局長,剛才第五十三條都不動了哦!所以你現在如果不寫進去的話,跟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都會有……
周局長永暉:就跟上面都一樣就對了?新增的應該可以不用了。
主席:確定這樣嗎?不是都要依循法律的體例嗎?在同一部法律裡面都要一樣?好,這2個字就不加了,這樣你們知道意思嗎?「並得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至於什麼時候可以再恢復營業,就你們自己處理了哦!盧委員這一項可以嗎?
繼續討論下一項,因為本來的修正案裡面沒有,觀光局的文字又加了,你們把它合併起來就變成「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或旅館業務者」,這幾個部分是不是說明一下?本來委員的修正案是沒有的,原條文也沒有,這部分你們說明一下。是合併嗎?
周局長永暉:請企劃組說明,為什麼要加這些字?
楊研究員桂文:這兩項的罰款額度都是一樣的,從立法體例上來講,合併起來會比較精簡。
主席:好,就把原條文的最末兩項合併起來嘛!對不對?意思是這樣?
楊研究員桂文:是。
主席:好,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處理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第二十七條和第五十五條,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有第3款,然後跟第二十七條是連動的。洪委員要不要說明一下?你們堅持嗎?
洪委員慈庸:國昌委員有堅持。
主席:好。
洪委員慈庸:所以是不是請主席先保留?
主席:我保留的話,這條……
洪委員慈庸:等一下會繼續處理?
主席:我全部保留了哦!這樣保留的話,剛剛的也都保留。你的保留是說今天晚一點再處理?還是說今天這個都不處理?
洪委員慈庸:主席,你之後會再排嗎?
主席:可以再排。時代力量黨團的第二十七條和五十五條保留,下次再處理。
洪委員慈庸:好。
主席:今天先通過盧委員秀燕的修正案,可以嗎?
洪委員慈庸:可以。
主席:但是,下次你們就要回頭過來再討論哦!OK嗎?
洪委員慈庸:因為國昌委員有堅持……
主席:比照黃委員國書、林委員德福和余委員宛如的模式,你們的案子還是放在委員會。
洪委員慈庸:好。
主席:這樣可以嗎?
洪委員慈庸:好。
主席:交通部有沒有意見?時代力量黨團第二十七條和第五十五條的提案,保留,暫時不處理。
盧委員秀燕:我同意這樣做,不過就是再確認一下,已經協調過的,譬如說第五十五條裡面不同項的話,已經通過就……
主席:那剛剛已經通過了……
盧委員秀燕:已經通過,就不要在討論到這一條時,否則回頭又……
主席:沒有,除非下次的條文中有一些競合的問題。
盧委員秀燕:好,謝謝。
周局長永暉: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獨立保留?
主席:可以啊!
周局長永暉:就獨立保留。
主席:對,有競合的是第二十七條和五十五條,但因為它們是獨立的,就是違反工時要如何處分的問題。
洪委員慈庸:有三款。
主席:內容和盧委員秀燕提的並沒有衝突。
洪委員慈庸:沒有衝突和關係。
主席:目前沒有。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保留,另外擇期討論。
洪委員慈庸:好。
主席:這樣可以嗎?交通部有沒有意見?法務部有沒有意見?法務部,剛才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第五十五條就這樣了哦!「定期」就這樣了。就遵照你的意思,就是新增條文就不寫「定期」。
周局長永暉:跟召委報告,因為現在只有機場費的問題,是保留嘛!
主席:稍等,先把盧委員秀燕的提案處理完,再處理別的,好不好?盧委員秀燕還有第二條。
周局長永暉:不是,我是說時代力量這個提案,如果很堅持的話,而且我們評估……
主席:他們沒有很堅持啊!
周局長永暉:放進去也沒有什麼太大爭議的話,就放進去啊!
主席:放進去嗎?所以都放進去了哦!
周局長永暉:就放進去。
主席:好。那文字怎麼處理?本來是說第二十七條不處理,放到第五十五條,現在時代力量認為要放進去,文字上怎麼處理?你們現在整理好了?我先來處理盧委員秀燕的提案。
周局長永暉:好。
主席:洪委員,麻煩你再稍等一下。觀光局認為你們的提案放得進去的話,那看文字怎麼調整。
洪委員慈庸:好,如果他們願意的話。
主席:好,繼續處理盧委員秀燕的第二條,有關「大型活動」這部分,盧委員要說明嗎?還是交通部跟你有共識了?
盧委員秀燕:還沒有。這部分主要就是在提案說明裡面的第二條和第二十一條,類似八仙塵爆事件,如果在重要的觀光地區舉辦大型活動,一旦發生意外的話,可能會造成投保金額不足。辦500個人的活動是保5,000萬,辦5萬人的活動也是保5,000萬。以八仙事件來講,當時最高投保金額是5,000萬,結果有500個人死傷,一個人賠10萬,會發現法律規定本身是不周全的。第二條和第三十一條的提案,主要是在大型活動時,保險的部分要考慮到人數的規模做分級安排。當然,交通部觀光局很負責任,剛才在會前有稍微提到,他們認為現行法律的辦法已經改成9,600萬了,不可謂不重。可是,9,600萬相較於八仙塵爆有500多個人死傷,也只是一個人賠20萬而已。大家覺得這樣夠嗎?你要辦個幾千幾萬人的活動,如果造成像八仙塵爆這種死傷人數,就算現在提高到總責任額,不是投保金額,是責任額,整個活動的理賠是9,600萬,除以500多個人,那一個人也不過賠20萬,所以基本上是不合理的。我們認為業者既然也是為了賺錢,在舉辦大型活動時,尤其是營利活動,就必須根據參加的人數與規模,再做分級的保險。
第二個,我要特別強調的是,大家不用太疼惜業者,因為9,600萬是責任額,不是投保費用。可能責任額9,600萬,投保只有幾十萬而已,跟一個活動辦下來上千萬來講,可以說是九牛一毛。所以,基本上活動只要辦到幾千人幾萬人的話,投保金額要相對提高很多。
第三點,觀光局很負責任和我討論說如果只規定觀光的部分,那有很多活動如體育競賽、廟會、演唱活動等不屬於觀光的規定,是否就沒有一致性?其實,本來就沒有一致性,就像剛才講法律規定不一定要5倍或10倍。同樣地,內政部有時會舉行廟會活動、國慶活動等等,是沒有營利性的,投保方式可能跟這個又完全不一樣。所以,我覺得國家大型活動的投保方式,不一定每個部會要一致,交通部只要把自己的部分管好就好,大型營利性的活動,大概都發生在交通部裡面,所以我覺得這個單行法規應該要做一個規定,而且不必跟其他部會有一致性,謝謝。
主席:有關於第二條的部份,請觀光局說明一下。
柯組長建興:主席,各位委員。觀光局補充說明。第1點就是剛才盧委員提到,目前大型群聚活動,內政部104年已經有頒布「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要點裡面有幾個項目被排除掉,如體育場館、影劇院、音樂廳、宗教場所、娛樂場所、百貨商場及觀光遊樂業園區,我們去了解這些地方為什麼被排除掉,是因為這些區域有按照相關的法規,比如說有興辦事業計畫時要請照、申請消防或安檢,有一定的安全防災作業機制存在,所以就把它們排除掉。所以,以「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而言,是以一個宿地如果要辦理大型安全活動,在表格上有分級,大概分到六級,最高級是一萬人以上,屬於戶外運動類型,有可能保額就要提高到5億400萬元,這點先向委員說明。
第2點,八仙塵爆案發生後,觀光局也有立即檢討,馬上將遊樂業的責任險由2,400萬提高到6,400萬,但6,400萬還是不夠,所以也有再規範。105年又頒布規定,要舉辦特定活動,如施放天燈、明火表演、煙火、熱氣球以及路跑等項目,一開門營業就要6,400萬的保險,再加上舉辦這五項特定活動的話,就要再加3,200萬,所以就達到9,600萬。條文中還加了一個但書,「但其他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所以如麗寶樂園舉辦2017年跨年煙火活動時,預估人數是11萬人,台中市政府就依照觀光局與內政部的規定,要求投保額度要拉高到5億400萬元。以現行的規定,地方政府與相關單位在運作上已經是沒有問題的,如果委員還是希望能做分級的話,業務單位的考量是,因為觀發條例也無法逾越權責,管到其他單位的活動,但我們也願意參考內政部的規定對保險部分做相關的分級。
主席:盧委員,他主要是說,在發展觀光條例裡面,有觀光遊樂業,也有觀光遊樂設施業。舉辦大型活動時,如果是在這兩個業別時,是沒有問題。但舉辦大型活動的規定若是包山包海的話,寫在這裡的話,變成是中央就是交通部的問題,地方在縣市,變成說用「大型活動」這4個字下去的話……
盧委員秀燕:主席,其實不會,你知道為什麼嗎?我舉公安為例。對公安而言,內政部是專責機關,所以對公安有一定基本的檢查,就好像大型活動是訂在內政部一樣。可是不要忘了,很多特種行業還是有其特別的建築法規或公安的法規。
主席:這是發展觀光條例,辦大型活動並不是觀光。
盧委員秀燕:對,我了解,所以我的意思是辦大型活動,一般的門檻可以訂在內政部。但是在各個單行法規、各部會裡面,就像他剛才提到的,教育部主管體育競賽,最高的保險額度是多少?5億耶!照理說,內政部有規定了,為什麼教育部還要再規定?就表示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是一個基本的門檻或是基本標準。可是,各部會有特殊狀況的時候,還是可以個別去訂定。
主席:問題是,大型活動不一定是交通部的業務,若是放在裡面,會變成說……
盧委員秀燕:所以我們可以把文字修得更細膩。比如說,我們在第二條第十五款的「大型活動」,可以將第三項到第十一項的「大型活動」都列為交通部所主管,就是在這些地方辦的都要嘛!八仙樂園就是一個最典型的例子。
周局長永暉:向委員報告一下。主要是定義的問題,就是我們不需要再對「大型活動」作定義,因為定義上確實有困難,至於金額的部分,我們會逐步來調整。
盧委員秀燕:所以你的意思是第二條的定義不要?
周局長永暉:就是不要去定義。
盧委員秀燕:就是維持原來的場域。但是對於第三十一條分級保險的規定,你是贊成,意思是這樣子嗎?
周局長永暉:對!對!對!
盧委員秀燕:可以啊!這個我接受。
主席:就是第二條第十五款裡面不用特別去定義大型活動,好不好?盧委員對第二條第十五款所提的修正案,就維持現行條文,好不好?我們不新增。
盧委員秀燕:我主要是強調第三十一條。
主席:好!那我們就來處理盧委員秀燕所提的第三十一條,因為第二條已經沒有大型活動的定義了,那這一條要怎麼寫?
周局長永暉:前項的部分就不去動,委員有提到後項的部分,如何因應活動屬性予以分級制定責任險的投保金額,這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就是精簡了!
主席:你是說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本來盧委員秀燕的修正條文是「之外及辦理大型活動業者」,這個就不處理了?第一項就照原條文嘛!
周局長永暉:沒有,這都沒有了。
主席:對不對?第一項就照原條文了。
周局長永暉:第二項及第三項就合併了。
主席:怎麼合併?
周局長永暉:我再說明一次,各主管機關依活動的……
主席:哪裡有各主管機關?第二項及第三項要合併的話……
周局長永暉:辦理特定活動,我看一下,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就把「大型活動」裡面「大型」兩個字改成「特定」,「業者及」刪除,這樣也是可以。
主席:什麼意思?
周局長永暉:我再唸一次。就是前項的部分不動,第二項就是辦理特定活動……
主席:什麼叫做前項不動?麻煩局長把第三十一條的整個文字再唸一遍。
周局長永暉:好。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維持原條文;第二項「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也維持原條文;第三項則依照盧委員的意見修正為「辦理特定活動出租場地之觀光遊樂業,應依活動參與人數分級制定責任險投保金額。第一項及第二項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及第三項分級制定責任保險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主席:意思就是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維持原條文,第三項「辦理大型活動業者」改為「辦理特定活動及出租場地之觀光遊樂業」?
周局長永暉:沒有「及」,是「辦理特定活動出租場地之觀光遊樂業」,一定是出租場地。
主席:所以是定義為出租場地的業者要負責就對了?
周局長永暉:對。
主席:盧委員,他們現在的修正是要由出租場地的人來負責,不是辦理活動者來負責。
盧委員秀燕:辦理特定活動業者及……
主席:沒有「及」,是「辦理特定活動出租場地之觀光遊樂業」,就變成是觀光遊樂業者要負責。
周局長永暉:那就改成「或」好了,因為有些是A,有些是B。
主席:什麼「或」?
周局長永暉:修正為「辦理特定活動或出租場地之觀光遊樂業」。
主席:什麼叫做辦理特定活動?
盧委員秀燕:例如八仙樂園自己舉辦的活動……
周局長永暉:那算特定活動。
主席:特定活動是誰去特定?
盧委員秀燕:另外一種狀況則是……
陳研究員宜擁:觀光遊樂業者有時候會在自己的設施之外來舉辦一些活動。
盧委員秀燕:如果像八仙樂園的那種情形,是八仙樂園要負責還是……
陳研究員宜擁:它出租場地給人家,因為我們管的只有觀光旅遊業,所以我們要求觀光遊樂業針對這個部分也要有保險。
周局長永暉:「辦理特定活動或出租場地之觀光遊樂業」,這樣就很清楚了。
主席:你們提出的這一份資料是什麼意思?
周局長永暉:已經有定義了,剛才委員關心特定活動的定義……
主席:哪裡有定義?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一第三項的公告事項就叫做特定活動嗎?
周局長永暉:對。
主席:我怎麼看得出來這叫做特定活動?這個特定活動是你講的啊,不然你們就直接規定於條文裡,不然我怎麼知道什麼是特定活動?你的特定活動並不在第二條的定義中,所以會變成特定活動不特定!
周局長永暉:這個寫起來真的會蠻多的,例如放天燈、熱氣球、路跑等都算特定活動。
在場人員:保險金額的額度與範圍都規定在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中,而這個是發展觀光條例……
盧委員秀燕:那就辦理活動就好了,不需要特定活動。
主席:現在不知道什麼是特定活動。
盧委員秀燕:我們不管是什麼活動,只要是辦理活動……
周局長永暉:這樣會包山包海了。
盧委員秀燕:我們強調的是,只要是在這些場域,也就是在主管機關範圍內所舉辦的活動,而且我們強調的是人數,我這次修正案強調的是活動規模與人數的問題,你不用治絲益棼的再去定義哪些是特定活動。
周局長永暉:好,那就修正為「辦理活動或出租場地」。
盧委員秀燕:但是我對於使用「或」有點疑問,「或」會不會造成爭議?例如一般活動是由八仙樂園舉辦,當然由辦理單位來負責;另一種狀況是八仙樂園沒有舉辦活動,而是把場地出租給別人來舉辦活動,如果用「或」的話,是不是只有舉辦者要負責?是這樣的意思嗎?
周局長永暉:對,也就是A或B,在那裡參與的活動,這兩個會不太一樣。
主席:局長,請你看一下第二條的規定,這個條例所管的業者所舉辦的活動才算,或是他們去租人家的就算,所以你不能把特定活動業者,不管是誰辦的都包進來,這樣第二條就要做修正了!你剛才寫的那個本來還有點意思,我出租給你去辦活動的話,觀光遊樂業就有責任。
周局長永暉:委員的意思是「及」還是「或」?
主席:不是「及」或「或」,你們的定義是觀光遊樂業去辦活動或出租場地給人家就有責任去投保,你們本來的定義是在觀光遊樂業。
周局長永暉:對,目的是這樣。
主席:非觀光遊樂業辦的活動就不關本條例的事,你們本來的定義是這樣!
周局長永暉:是。
主席:現在如果把辦活動的全部都納進來,那第二條的定義規定就要有辦活動者的業別。你們現在的寫法,不管是「及」或「或」都沒有啊!
陳研究員宜擁:事實上,這個與委員所提的案子,在發展觀光條例的子法─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修正時,有把一整套都放進去,第十九條之一是以園區為範圍,不管是哪個業者在這裡舉辦,這個園區的業者就有責任,所以第十九條之一的文字是「觀光遊樂業之園區內,舉辦特定活動者,觀光遊樂業應於三十日前檢附安全管理計畫,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後,應陳報交通部觀光局備查。」至於剛剛垂詢的特定活動類型與內容,該規則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所稱特定活動類型、安全管理計畫內容,由交通部會商相關機關訂定並公告之。」所以那個部分會有很明確的規範。
針對第十九條之一這項活動,我們在子法中就有規定,在設施之外,每年有舉辦活動的話,就要配合增加保險金額,所以子法中就有剛才所提到的分級精神。
主席:盧委員,他們的意思是,只要出租場地給人家,都要負責任,至於他們跟業者怎麼拆是他們自己的事情,成本如何計算,由他們自己去處理。如果那邊有規定,這裡就不需要再訂定了,意思應該是這樣,只要在他們所屬的場地辦活動,他們就有責任,所以第二條與第三十一條都不用修正了,管理規則都已經有了。主管機關應該要去看計畫書,如果認為保險金額不夠,就要求他們去保險,這裡再訂定反而麻煩了。
盧委員秀燕:如果授權在子法中,就會產生剛才我們所講的問題,他們說已經從5,000萬元提高到9,600萬元,好像這樣就已經盡到責任了,但我們希望的是將其納入本法中,必須要做分級,一定要做分級,這是有強度的。
第二,如果照他們所說,變成主辦者有事,這樣就跟八仙樂園的狀況一樣了,這樣會產生一個大漏洞,那就是主辦者光棍一條,就想要來「博博看」,舉辦活動如果成功就賺到很多錢,如果發生事情,他就只依照你們說的9,600萬元的責任額去賠償。之前八仙樂園事件所發生最大的爭議是,場地出租者就這麼便宜嗎?老實講……
主席:不是,他們現在的規定就是場地出租者有這個義務把這個事處理好,現在的規定就是這樣。
盧委員秀燕:所以要不要納入……
陳研究員宜擁:我們管的是業者,不管是業者自己辦或出租給人家辦,只要在園區內都要負責。
主席:對,只要在他們的轄區內舉辦活動,他們都會有責任。
周局長永暉:所以建議文字稍做修正。
盧委員秀燕:所以在子法的規定裡是變成場地擁有者與活動主辦者都要負責嗎?
周局長永暉:對,這裡寫起來就是觀光……
盧委員秀燕:你再確定一下。
陳研究員宜擁:這是在觀光遊樂業的子法,所以我們等一下……
主席:請你們把資料影印給盧委員看。
盧委員秀燕:你們的子法有分級規定嗎?
主席:只剩下額度的問題了。
周局長永暉:保險沒有分級。
盧委員秀燕:你們在子法裡有分級嗎?
陳研究員宜擁:除了一般的基本之外,只要多辦一項活動就要多加這樣的金額,我們是以特定活動要先報主管機關……
盧委員秀燕:對,因為我修法的目的是希望在舉辦活動時要考慮到規模與人數,你們的子法中有考慮到分級問題嗎?
陳研究員宜擁:每次辦活動前,都要求他們要先報地方主管機關去做審查核准……
周局長永暉:委員的意見跟你的意見有一點相同的是,辦活動是分開的,例如一個活動不會只有一個,像唱歌又跳舞,唱歌與跳舞都分別保險。
盧委員秀燕:對,你是說不同活動有不同累計,但我講的不是這樣,而是同樣的活動,但有大有小,有的活動500人,有的活動5萬人,5萬人活動的保險是這樣的金額上限,500人活動的保險也是這樣的金額上限嗎?
周局長永暉:對,所以修法以後我們就會按照這樣來改。跟委員報告,就是「觀光遊樂業之園區內舉辦特定活動者……
盧委員秀燕:那是規定在子法裡面?
周局長永暉:不是,我說的是現在要改的。把「觀光遊樂業」移到前面,這樣就比較順。
盧委員秀燕:你現在在講第三十一條嗎?
周委員春米:是不是可以在第一項把它加進去就好了?
盧委員秀燕:你在講第三十一條,是不是?
周委員春米:第三十一條第一項,這邊就有規範要投保責任保險。盧委員版本的第三項只是把細則更具體化,事實上也是投保責任保險的精神,是不是可以考慮以立法的方式放在第一項?因為你還是要把它侷限在觀光的部分,否則縣市政府……
盧委員秀燕:周委員提出的改良的版本,我可以接受,因為我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強調要考慮它的規模跟人數,所以如果更改第一項的文字就可以涵括我的要求,我也接受。因為我要的是可以達到我剛才所說的目的,我提出第三項、第四項的目的只是要求針對人數跟規模予以強化,如果不增列第三項、第四項,而要在第一項增列針對人數、規模加以分級等文字,我也可以接受。反正兩者都能達到我的目的,最主要都在強調不同規模、人數的投保金額應該是不一樣的。
主席:盧委員,那其實就是把本條例內所規範的業者寫入,如同剛才周委員所講的,觀光旅遊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民宿經營業者等,辦理大型活動應依活動參與人數分級制定責任險投保金額,反正本條例規範的所有業者若舉辦活動,都要依照活動的規模、人數辦理保險,對不對?
周局長永暉:報告委員,這樣可能會很複雜,我們最主要關注的還是在觀光遊樂區內,所以我們的想法是設定在觀光遊樂業之園區內。
主席:請教一下,如果觀光旅館業者在旅館內辦活動,塞2,000人進去,這樣算是在你們定義的「觀光遊樂區」的範圍內嗎?
周局長永暉:在飯店裡面舉辦活動,就按照旅宿的相關辦法辦理。
主席:它就在裡面辦趴,有2,000人參加,外面沒有住宿的旅客也來,這樣算誰的責任?
周局長永暉:我們可以在觀光飯店裡面辦趴嗎?
主席:可以限制的就是條例內規範的業者,業者辦活動就要辦保險。現在的規範是場地別,委員的提案變成業者別,到底你要走哪一條?
周局長永暉:在飯店主要就是睡覺了。
主席:不一定,飯店也有宴會廳,宴會廳內也可以辦活動。
周局長永暉:可是宴會廳……
盧委員秀燕:不一定啊!上次中東某王室不是來了幾千人,把凱悅全部包下來辦活動嗎?
主席:郵輪業者也是自己在裡面辦趴啊!本來盧委員的意思是辦活動的人要負責,你們會覺得辦活動的人不在發展觀光條例裡面受限制,這沒有錯,現在若要在發展觀光條例裡面規範就有兩種可能的路徑:第一個是場地別;第二是業者別,你可以管到的就是這兩者。現在你要管的到底是出租場地的人,或者是場地的所有人自己辦,這兩者都要有分級保險,現在只要這樣寫就好了。就是發展觀光條例裡面所限制的業種的人都要負起保險的責任,以免他光棍一條,事後落跑。盧委員,是這樣沒有錯吧?
盧委員秀燕:對於這種特別容易出事的活動,因為現在大概都是觀光業本身會有這樣的場地,所以它辦這種大型的營利活動,特別容易去找遊樂區、飯店或者民宿,所以法令規範還是要更周全化,以免出事。當然最好法令訂定之後都不要用,但是你們管的這些場地是最容易被找上的,如果我們在這次修法的過程中沒有把這些入法,那等於我們沒有從八仙氣爆案學到教訓。
主席:跟盧委員有條文競合的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今天要處理嗎?還是要保留?你們剛剛有沒有討論過?
洪委員慈庸:我們的提案不太一樣,剛剛我們跟局長有討論,如果他們可以接受調整的話,我們當然支持今天就讓它過。
主席:如果你們的提案今天就要處理完,就把盧委員的案子也一併處理;如果你們的案子要保留,我就把盧委員的案子也一起保留。
洪委員慈庸:剛剛是說OK,我們現在討論的結果是可以加進去的啊!
主席:好,那就繼續討論。
劉組長士銘:跟委員報告,原來是說第五十五條的部分增加這一款,但是盧委員的版本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是三萬元到五十萬元,時代力量的版本如果加進來,會有罰則變得比較輕的問題;時代力量這邊的版本是可以廢照,但是盧委員那邊的版本是得停止營業的一部或全部,所以剛好兩邊會有一輕一重的輕重不一的問題。我們的建議是,有沒有可能除保留原來盧委員版本中的三萬元到五十萬元之外,另增列「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營業執照」,就等於在這邊增加廢照處分,解決兩邊的問題,如此時代力量黨團是否同意就不要動原來的條文?我們比較傾向朝此方向處理。
周局長永暉:……加進去啦!「或廢照」,廢照的目的就達到了。
洪委員慈庸:剛剛國昌委員要加那三項是因為他認為在旅行業管理規則中,你們所提的那三款是比較嚴重的,對乘客安全可能會有比較大程度的影響,所以他特別把這三項拉出來,如果業者真的違反這三項的話,其營業執照才會被廢止。如果依照剛剛你們所建議的方式加在最後,那麼業者違反本條所列的規範都可能成為廢照的理由,這樣對業者的影響其實更大,所以我覺得這部分還是要提醒你們一下。剛剛你們所擔心的三萬元到五十萬元那部分,因為現在第一項規定的罰鍰是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如果後面的罰鍰金額都已經到五十萬元,我認為第一項的罰鍰應該不低於五十萬元,所以我建議將此處改成五十萬元。
主席:看來你們也還沒有結論。
洪委員慈庸:剛剛你們不是說可以考慮,對不對?
主席:如果沒有結論的話,我就回到盧委員的版本。好,你們再繼續討論一下,盧委員這邊的文字也還沒有出來。
局長,盧委員的第二條沒有問題了啦!接下來是第三十一條。
周局長永暉:有關盧委員的版本,就是把「大型」兩個字劃掉就好了,就是出租的也在內,你的意思就是這樣。活動業者及出租場地是指觀光遊樂業,應依活動……,就這樣就好了,沒有關係。我覺得今天要討論的其實是後端的部分,不是因為保險分級或不分級,它一定會是按照活動的大小而去做分級,所以就按照委員的意見,把「大型」兩個字拿掉,改成「辦理活動業者及出租場地」就可以了。
盧委員秀燕:換句話說,第三十一條我可以把它整理成第一項、第二項按照原條文……
周局長永暉:對,第一項、第二項都照原條文。
盧委員秀燕:但是你要把「大型」兩個字拿掉?
周局長永暉:對,就是「辦理活動業者及出租場地」,如果可以改得更好,我們建議增列「特定」兩個字,因為其他的連結性會比較明顯,就是用「特定的活動」,要不然用「活動」也無所謂。
盧委員秀燕:我覺得用「活動」比較好……
周局長永暉:可以,沒問題啊!以後這個活動的差別,在分級制裡面,所謂特定活動的話,譬如就叫第1級,而沒有寫特定活動的話就是第2級,就這樣子,我們這樣分……
盧委員秀燕:但真正來講,怎麼樣去執行,是授權子法……
周局長永暉:是,但是法條中不能寫「大型」,否則會很困擾。
盧委員秀燕:我再整理一下,你們的意思就是,在第三十一條的第一項、第二項全部按照原條文?
周局長永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按照原條文。
盧委員秀燕:第三項、第四項你們可以接受我的條文,但是要把「大型」這兩個字拿掉,其他都按照我的修正條文,是這樣的意思嗎?
周局長永暉:因為「業」跟「業者」這兩者有點重複,其實最好的方式就是「業者」這兩個字刪掉以後,在「觀光遊樂業」之後加一個「者」,因為這是針對人嘛!
盧委員秀燕:我唸一遍,是「辦理活動及出租場地之觀光遊樂業者」?
周局長永暉:對,就是指這個人,他要負責。至於他辦的活動,我們自然會去分類,看哪些活動是屬於特定活動、哪些是屬於一般性活動,不同的活動他就應該要……
盧委員秀燕:其實也沒錯,我只是把它放在母法裡面做分解的概念跟規模之規定,至於管理辦法還是由你們來訂定嘛!現在有子法,所以完全不衝突。
周局長永暉:是。
盧委員秀燕:而且還可以授權你們做最好的規定跟安排。
周局長永暉:好,謝謝。請教一下,我們就用「有關機關定之」沒錯嘛?
法務部的代表,用「有關機關定之」都可以嘛?好。
主席:所以你們確定在這個條例裡面,辦理大型活動跟出租場地的只有觀光遊樂業者,其他的不會辦理大型活動?其他的觀光旅館業……
周局長永暉:如果這一步做好,大家還有需要的話我們可以再做處理,沒關係。很多法律是與時俱進的,我覺得這個已經跨出很大的一步了,因為保險制度的分級是一個正確的方式。
主席:應該是本條例的所有業者,如果辦理活動或出租場地都要受這一項的規範才對,所以有沒有可能寫「本條例之業者辦理活動及出租場地」,用「本條例之業者」,不知道能不能這樣寫?
周委員春米:那就包括民宿業者了。
主席:對啊!民宿業者,如果外面有很大的場地,他們在那邊辦也有可能。
周委員春米:如果晚上烤肉的話,就是業者自己提供烤肉活動,這樣也要去保險嗎?
盧委員秀燕:很多都是一早就幾萬人在那邊烤肉,萬一失火……
黃委員國書:在清境農場辦跨年活動的話,要不要保險?
主席:不一定是觀光旅遊、遊樂業啊!就是本條例的業者有辦的話都有責任,盧委員之所以寫「大型」是因它還有限制,但什麼叫「大型」?
周委員春米:還要看一下第五十七條,因為第五十七條是針對第三十一條、如果沒投保的相關處罰規定。如果沒有這部分做為後續的法律效果,這就有可能是具文,既然有處罰的話,你就要去考慮比例原則還有明確性。盧委員有提第五十七條,但他不是修在這個部分。
主席:盧委員是好意,但這應該是從第8屆的時候就留到現在的嘛!是第8屆屆期之後再提的,盧委員,對不對?我有看你的提案,有一些數據是兩年前的,因為複雜,所以一直沒有處理好。
周委員春米:對,盧委員,這個立法意旨非常好,但還是要有個後續的法律效果,你這個法律條文才有意義嘛!但現在是這樣的規範就夠了嗎?還是第五十七條要再加一下,如果沒有分級的話,要受到什麼樣的處罰?還是說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就可以解釋這這個部分,可能要確定一下。
主席:提供場地或自己辦都要處理,而不是只有觀光旅遊、遊樂業。既然修了就一次到位,如果可以的話。還是只修場地跟只有觀光遊樂業的部分,盧委員就可以接受了?
租場地給人家就有責任,要自己辦也有責任,有些是出場地。但其實就觀光局剛剛講的特定活動,你們認為就有處理了,是不是把這個給盧委員看一下?
周委員春米:我建議保留,好不好?事實上好像比刑訴還難。
柯組長建興:熱氣球、煙火、明火、路跑,都沒有人數限制,就要再加保3,200萬……
主席:3,500萬,對於剛才如果盧委員所說的根本不夠嘛!現在路跑有的就上萬人了,投保3,000萬,絕對不夠的啊!一台飛機飛上去的保險就有多少,如果飛機出問題的話,每個人至少1,500萬哪!
柯組長建興:剛剛委員提到清境農場,如果辦跨年,就回歸到內政部大型活動的範圍,它就有人數的規範、分6級,最高……
周局長永暉:現在的重點不在這裡啦!現在的重點已經不在於保險分級的問題,重點在於適用對象的問題。
主席:是啊!你們怎麼分級是後面的事情,寫在裡面……
柯組長建興:立法就希望能夠執行,我的想法是這樣,我不喜歡將法束之高閣,我們就是要做,現在要做的部分我實在是一點把握都沒有,因為這個東西灑出去以後,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就這句話,如果在這裡要特別強調他們在經營各該業務時辦理這種活動也必須要有分級的話,那等於在這邊就直接修了,因為它開宗明義就是要求保險啊!我們只是要在後端的部分加強,如果在特定的活動,當然也不用寫「特定」,我們要限縮,或者是說在興利的過程裡面,也要記取過去的一些慘痛經驗,相關的子法已經補了,雖然是補了,但我們覺得如果這邊能夠加重的話也很好、加以提升。「於經營各該業務時」這部分的所有投保要不要分級?應該只針對比較特定的活動去做分級就好,所以我們覺得應該讓觀光遊樂業先走,再來看一下這個東西是不是真的要做,這個東西做完以後、它已經分級成功了,我們再回過頭來看其他的業者、其他的也一起來做分級。要不然我們一次把這4、5種都一起分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就是要保險,如果委員覺得真的很重要,而且要同步來做,那就是變成在第一項這邊再寫「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視經營範圍內所辦理的活動予以保險」,把這句話寫在這裡面啦!
盧委員秀燕:可以接受,就是說你要改放在第一項裡面……
周局長永暉:委員就是認為說全部都要放在裡面。
盧委員秀燕:你要改放到第一項,我也可以接受,或者是第一項不動,你要增加第三、四項,其實目的可以達到的話我都可以接受,因為我覺得文字都可以做調整,最主要是怎麼達到這個目的才是最重要的,所以我剛才就表達,我沒什麼太大意見,如果你要改第一項,那這個就跟周委員所提的觀念有點像,我也可以接受。我真正強調的是,你活動辦這麼大,結果還是保這些錢,如果每個人分沒多少錢,那何必保呢?所以你們到底要怎麼樣?
主席:盧委員,其實你在處理這個案子的時候,當初有兩個目的。
盧委員秀燕:我的意思是說,我很清楚我的版本,也已經提出來了,如果交通部不太贊成的話,那要怎麼修?交通部希望修第一項,還是修第三、第四項?
主席:兩年來大家就是一直在這上面,沒有整理出一套符合條例的版本出來啊!
周局長永暉:我們建議在委員的版本裡面,先就觀光旅遊業者這件事情我們來辦,就是辦理活動業及出租場地之觀光旅遊業者,應依活動參與人數,分級制定責任險投保金額。
主席:好不好?先限制在觀光遊樂業者。
盧委員秀燕:如果都要保險,然後觀光遊樂業就給它分級,那其他的沒有分級,對不對?
主席:這是你本來的文字,調整一下而已。
盧委員秀燕:對,我很謝謝主席剛才提出這個東西,我的意思是說如果今天有提到這樣的想法,但是我們卻沒有去落實,各種觀光業者本身都應該做一些安排……
主席:每個人都可能辦活動。
盧委員秀燕:對,那到時候我們會不會被罵?因為我們今天都已經談到這個問題了。
主席:目前也不會啦!因為二年多也沒處理好,所以把問題想到就再周延一下,你說會被罵,我想也不至於,反而是說你立了之後不周延,才會被罵啦!而且這一項也不應該是由業者來制定責任險的投保金額,制定金額不是他制定的,在你們的下一項是主管機關決定的。所以盧委員的文字,主客體還是有一點問題。還是盧委員跟洪委員可以接受的話,我們下次擇期整套再來處理?
盧委員秀燕:你們還要不要再談?
洪委員慈庸:就沒有問題啦!剛剛其實已經……
黃委員國書:我來試著瞭解看看,盧委員的意思是說除了觀光遊樂業之外,我們還有旅館業啦!旅行業啦!只要辦活動,都應該……
主席:或者出租場地。
黃委員國書:出租場地。觀光局長意思是說他們要不要負擔、承擔那麼大責任的問題,看起來觀光遊樂業好像責任比較大一點,局長,你的意思是這個樣子嗎?
周局長永暉:不是,因為不同的活動,依照活動的特性跟屬性有很多都不保險,譬如我們在辦馬拉松路跑活動的時候也有在投保,雖然現在沒有立法,但我們也是要求說是不是前一天我們來幫他投保,現在投保都只有活動當天,事實上,我們覺得有些投保的事情是備而不用的,對於保險,其實只要有人敢保,那就可以投保。
我們是覺得這件事情要落實,因為是各行各業,牽扯到的行業多到我現在沒辦法掌控,包括我們的觀光旅館業、我們七千多家的民宿,然後這些人在辦活動的時候,他們的投保要分級,我們的法令出去很簡單,但是要打到全部22個縣市,然後這麼多單位要辦活動,讓他知道原來投保還有A、B兩種,我是很緊張啊!但是我是覺得我要掌控遊樂區的時候,我說它這種可以分A、B兩種,那我特別加重A部分的保險金額,那我就覺得這件大家做起來以後再做其他……
盧委員秀燕:主席,剛才周局長這番真情的表白,我是可以接受的,因為當主管機關的確很困難。老實講,你這個觀光局長還真的是包山包海,所以你這樣講,我也覺得很不忍心,你要一步到位,所有的觀光業者都要去落實,主席剛才也有稍微聽你說,全部要去落實可能有問題,是不是先求有再求好。那就是按照我原來文字,就是遊樂業……
黃委員國書:觀光遊樂業先辦。
盧委員秀燕:好啦!我都接受,你既然有這麼大的決心說要就要做好,那在遊樂區辦的大型活動,就應該要有一個更高級、更大規模的保險責任額,對不對?好啊!先讓你去做做看,我可以接受這個逐步性的安排,如果將來實施得不錯,搞不好反而是你們主動再來提修法,要把其他的觀光業者加進去。因為法律就像你講的要合乎可行性,如果定得標準太高,以你現在的預算和人力規模做不到的話,那也是白搭,等於是有法但沒有辦法執行,但是一旦法訂定下去以後,拜託你們要好好執行,謝謝。
主席:所以第三十一條的第三項,我們的文字應該怎麼寫呢?
周局長永暉:辦理活動及出租場地之觀光遊樂業者,應依活動參與人數,這個部分法務部剛剛有特別提到,因為分級的部分不在業者,而是在我們本身,所以法規會是不是可以給我們一些指正,來幫我們調整一下?
主席:應依活動參與人數,分級投保。
周局長永暉:分級投保就好了,是不是?
盧委員秀燕:要不要寫應按規定依活動,按規定是你們規定,要不要加個「應」?
主席:那也不用分級了,應依參與人數投保。
盧委員秀燕:看文字怎麼樣去修得比較好。
周委員春米:就仿照第一項的文字,分級投保責任保險,就跟第一項後面的文字一樣,分級投保責任保險,跟第一項的文字一樣。
主席:應依活動參與人數,分級投保責任保險。
周局長永暉:是,謝謝,分級……
主席:投保分級責任保險。應依活動參與人數,投保分級……
周委員春米:應該分級投保責任保險比較順吧!
主席:看分級責任保險是一個名詞,還是……
周委員春米:應依活動參與人數,因為重點是在分級,然後分級投保責任保險,分級是副詞,然後投保責任保險。
主席:沒有,分級不用寫,因為下一項就會寫了啊!下一項的分級制定責任保險……
周委員春米:可是第三項的重點不就在講分級嗎?
主席:因為第三項的分級寫在第四項啊!應依活動參與人數,然後投保什麼……
周委員春米:保險責任保險,就是跟第一項的文字一樣。
主席:對啦!投保責任保險。然後在第四項裡面會寫到第三項分級制定責任保險投保金額,在第四項裡面才講分級啊!所以上面人數的分級是由第四項來規範,是不是這樣?
周委員春米:我建議第三項還是把分級寫進去……
主席:沒問題啦!有寫沒寫結果都是一樣的……
周委員春米:會比較明確。
主席:只是分級要寫在投保前面還是後面?
周委員春米:前面吧!分級投保責任保險。我想請教一下,如果沒分級,也要處罰嗎?
主席:分級是他們的事情,分級在第四項寫的是主管機關。
周委員春米:對,我的意思是說……
主席:他沒有投保才會處罰。
周局長永暉:就等同於沒有投保。
周委員春米:那就還是回到第五十七條原來的條文就可以規範?
周局長永暉:對,可以。
主席:盧委員,這樣可以嗎?就先限縮在你本來規劃的觀光遊樂業,好不好?
盧委員秀燕:可以,請把文字寫出來、順一下,大家……
主席:條文等一下會再唸一遍,第三十一條的文字就麻煩整理一下。第四項有沒有意見?第四項的文字就照盧秀燕委員的版本,第一項及第二項行業應投保,是行業嗎?
周局長永暉:我請教一下,通常那個「及」前面有逗點的話,應該是「以及」,對不對?
劉參事英秀:這樣就可以。
周局長永暉:好,謝謝。
主席:所以第四項是:「第一項及第二項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及第三項分級制定責任保險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這樣可以嗎?
周局長永暉:「及第三項……」前面的逗號改成頓號。
劉參事英秀:第一個「及」可以改成頓號。
主席:好,第四項是:「第一項、第二項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及第三項分級制定責任保險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第三十一條就這樣修正通過,好不好?
周委員春米:抱歉!主席,我再講一下,第四項中「及第三項分級制定責任保險……」那個「制定」要不要刪除?因為後面已經有寫「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所以「制定」這兩個字還有必要嗎?
盧委員秀燕:應該是可以不用了。
劉參事英秀:「制定」兩個字可以刪除。
主席:好,第四項的「制定」就刪除,第三十一條修正通過。
接下來處理盧委員提出的第五十七條,盧委員要不要說明一下?
盧委員秀燕:剛才我們已經稍微談到了,如果未曾……就視同沒有投保。
主席:對,那怎麼處分?
盧委員秀燕:我看交通部好像都可以配合辦理嘛!
主席:好,履約保險這一項也就是第二項沒有修正,第三項:「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限期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經受停止營業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罰鍰從原來的三萬元到五十萬元改為六萬元到一百萬元。
周局長永暉:「定期」二字可以刪除。
主席:這一條和分級不分級沒有關係。請問各位同仁,對盧委員秀燕的第五十七條修正案,有沒有意見?
黃委員國書:沒有。
劉參事英秀:主席,這個一定要六萬到一百萬嗎?原來是三萬到十五萬,但這裡有一些更強制的措施是停照和廢照,所以罰鍰要不要再和其他條文對照,作一些衡平的考量?第五十三條是改成十萬到五十萬。
周局長永暉:沒有錯,剛剛我們都調整為五十萬了。
主席:盧委員,這邊是指沒有照規定去投保,除了罰鍰之外,主管機關還要令其限期投保,如果還沒有投保的話,老實說活動也不用辦了,所以罰他錢也沒有意義了。這部分主要是要業者去投保,如果沒有投保的話,就停辦,然後還要罰鍰。
盧委員秀燕:現行條文也有罰鍰規定,基本上如果違反規定沒有投保,就要罰鍰,只是金額多少的問題,現行條文規定罰鍰三萬到十五萬,在交通部的意見報告中,對我的修正條文他們寫「本部可配合辦理」,所以我原來以為他們都覺得可以。
主席:他們今天寫「本部可配合辦理」的都改很多了。
盧委員秀燕:他們現在提出來,我還是同樣的作法,我可以理性的接受協商,但是你們要提出金額和理由,大家可以談,最重要的是可執行性,第二個是有道理的,如果你們覺得六萬到一百萬不是很妥當,你們可以提出要改成多少、理由是什麼,大家可以討論啊!
主席:盧委員,因為違規,沒有執照的都只罰到五十萬,那這裡是指有執照但是沒有投保的,如果罰那麼高的話,好像怪怪的。再來就是業者如果是預期,然後完全不去投保,那當然活動也不用辦了,再罰他一百萬以下,比沒有執照的業者還高,也很奇怪啦!
盧委員秀燕:沒關係,主席,你認為呢?
主席:一樣維持三萬到五十萬。
盧委員秀燕:可以啊!
主席:因為他只是還沒有投保。
盧委員秀燕:因為我剛才就已經接受三萬到五十萬了,所以這邊也可以接受三萬到五十萬,我之所以能夠接受的原因是,現行條文的下限就是三萬,現在要提高到五十萬,和前面那一條的道理一樣,我把工具提高了,但要不要用看你嘛!對於有些真的很惡劣的業者,每次都化名辦活動,每次都不投保,或不分級,那主管機關總是要有一點工具嘛!好,下限不動,維持三萬,上限修正為五十萬。
主席:好,罰鍰變成三萬到五十萬,「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我認為之後的「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已經比原來條文有更多的選項,所以,「屆期未辦妥者」是否可以直接接原條文第二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盧委員秀燕:好,可以。
主席:因為照原條文規定,如果沒有投保,執照就已經廢止了嘛!現在還多一個規定,可以「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好像很奇怪。
盧委員秀燕:好,可以。
主席:觀光局,可以嗎?
周局長永暉:可以。
主席:麻煩觀光局把這一條修正條文再唸一遍。
盧委員秀燕:「……罰鍰」然後接原條文「並得廢止其……」。
主席:那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會變成「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限期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這樣就不會變得比原處分輕。盧委員,這樣可以嗎?
盧委員秀燕:好。
主席:我們把盧秀燕委員剛才討論比較久的第三項文字再唸一次。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維持原條文,第三項修正為「辦理活動及出租場地之觀光遊樂業,應依活動參與人數,分級投保責任保險。」第四項修正為「第一項、第二項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及第三項分級責任保險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黃委員國書:沒有意見。
主席:如果委員沒有意見,盧委員的修正案就全部處理完畢。
現在處理黃委員國書提案條文第六條,黃委員有一些文字修正意見。
黃委員國書:第六條文字方面,我剛剛也跟同仁認真討論過,條文中提到「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因為這三個指涉強度是有差別的,所以我同意只針對觀光地區就可以,這樣可能對觀光局的「評估並公布」比較具可行性,在此建議第二項文字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就觀光地區之新增變更與劃設進行評估並公告。」第三項修正為「前項評估得接受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人、團體提報。」這樣修改可能會好一點,而且,也比較符合我原來提案的精神。我原來提案的精神主要目的還是在觀光地區,再者,讓主管機關有權利和責任進行觀光地區的評估、公告,這樣可能比較好一點,局長是不是可以接受這樣的修正?
周局長永暉:謝謝。
黃委員國書:好,感謝。
主席: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就按照黃委員國書的意見修正如下: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就觀光地區之新增變更與劃設進行評估並公告。」第三項「前項評估得接受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人、團體提報。」這樣OK嗎?其他機關有沒有意見?
周局長永暉:好,謝謝:
主席:好,那第六條就修正為上述宣讀的文字。
黃委員國書:主席,剛才文字「新增變更」中間應該再加個「、」。
主席:好,第二項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就觀光地區之新增、變更與劃設進行評估並公告。」
剛才陳委員素月等提案第六十五條文字已修正好,我先宣讀以確認文字。原第一項文字刪除,條文修正為「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處以停止營業、廢止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處分,或處罰鍰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主管機關應按月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違規事項。」第六十五條就這樣通過。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的第二十七條和第五十五條修正案。有沒有結論了?
劉組長士銘:跟委員報告,剛剛委員提到,如果修正第五十五條第一項,那前面的罰則要再提高的話,恐怕會衝擊到原來既有的第一款、第二款部分,因此,是不是可以請委員同意,罰則先不動,然後照委員修正的版本,我們再酌做文字修正?就是原來委員建議修正第二十七條的部分,因為擺放位置我們覺得有點奇怪,所以建議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另外,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修正,我們再酌做文字修正即可。
主席:但新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不再今天討論的提案範圍內。
劉組長士銘:原來委員是建議修正第二十七條,但因為擺放在這裡有點奇怪……
主席:新增在第二十九條的第一項?還是新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因為今天並沒有第二十九條之一的提案,所以此路不通。
劉組長士銘:這樣原來第二十七條的修正就……
主席:洪委員,怎麼辦?我們今天並沒有第二十九條之一的提案,所以沒辦法再新增這個條文。
洪委員慈庸:我可以接受保留。
主席:如果你們願意接受放在第二十九條之一,那就要再提案,我們擇期再討論。
洪委員慈庸:那就先保留好了。
主席:好,不好意思,有關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今天先保留,另外再擇期討論。
最後要處理本席的提案第三十二條,就是有關於導遊國考的問題。這條相對來說比較簡單,就是把國考導遊考試,改為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來負責。交通部好像有不同意見,請周局長說明。
周局長永暉:中午我們和考試院相關主管同仁交換過意見,原則上他們認為我們的版本沒有什麼問題,而事實上,我們的版本跟委員是一樣的,只是最後一項「第一項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部分考選單位希望有落日條款,後經我們協商結果,建議修正為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實施。
主席:所以你們的第一項施行日期,要直接寫上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
周局長永暉:是。就是「第一項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主席:好,這個我沒有意見,就是後年開始實施。
周局長永暉:對!因為他們明年的高考已經排定了,也已經公告,所以明年還是國考,然後後年就開始回到主管機關辦理。
主席:其他委員跟其他機關有沒有意見?
張專門委員麗雪:主席,我是考選部代表。不好意思,因為銜命,所以還是要在此先跟委員報告。我們部裡是依法律辦理考試,有關這項專技人員考試,如果立法院這邊要把它去國家考試化的話,基本上,我們只能尊重立法機關的立法權。另外,有關於施行日期部分,我們有先跟交通部溝通過,基本上,基於尊重考試院的考試權,而且我們的考試期程也是從12月就開始,所以有比較確定的日期,不管是對現在正在準備的考生,還是對我們的考試業務,都可以進行得比較順利,這是我的補充說明。謝謝。
主席:那我也補充說明一下,民國93年之前的導遊考試,就是由交通部負責的,之後移到考選部,所以本來這也不是考選部的業務。
洪委員慈庸:現在有一些從業人員一直跟本席反映,因為現在是國考方式,所以有限制必須高中職以上,但其實有很多團是比較一般,可能一天或是行程較短的,有些年紀稍長一些的導遊、領隊,他們就質疑為什麼一定要符合這樣的學歷資格,這點,提供給交通部未來訂定相關規定時參考,就是說只要經過一定訓練,符合訓練考試……
周局長永暉:是,我們覺得應該要分開來,如果是區域導遊部分,其實是不需要全方向的考試,這個我們未來修法時,會提到大會來討論。譬如郵輪導遊,不見得要懂全區,他是很具有區域化特性的,像諸如此類的,我們都會併案討論。我們本來還考慮要一年或兩年,後來就決定加緊腳步去做就是了。
主席:至少東南亞是嚴重不夠。
周局長永暉:是。
主席:洪委員的意見就麻煩觀光局再研究一下。麻煩在場委員先不要離席,我們把會議做一下決議。
(繼續開會)
主席:今日協商完成,做以下宣告:今日協商結論,免予宣讀,授權議事人員整理做為決議,列入紀錄。
針對本日會議做如下決議:一、說明及詢答完畢,討論事項第三案、第四案、第七案及第八案另定期繼續審查。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三、本日討論事項「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第一案、第二案、第五案、第六案、第九案及第十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鄭運鵬補充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休息,10月12日上午9時繼續開會。謝謝大家,辛苦了。
休息(17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