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員 會 紀 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星期三)9時至12時9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王委員育敏
主席:出席委員6人,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2時40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志揚 葉宜津 王育敏 李俊俋 鍾孔炤 蔡易餘 林為洲 尤美女 段宜康 劉櫂豪 楊鎮浯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劉世芳 鍾佳濱 江啟臣 王定宇 陳亭妃 呂玉玲 周春米 徐永明
黃偉哲 蕭美琴 陳明文 孔文吉 陳怡潔 鄭天財Sra.Kacaw 黃昭順
張麗善 馬文君 徐榛蔚 林麗蟬 邱志偉 林俊憲 何欣純 蔣乃辛 高金素梅 吳焜裕 顏寬恒 周陳秀霞 陳賴素美 王惠美
委員列席29人
請假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
司法院秘書長 呂太郎 |
|
法務部政務次長 蔡碧仲 |
主 席:蔡召集委員易餘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鄧可容
專 員 蔡國治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周春米等25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吳志揚、葉宜津、李俊俋、蔡易餘、王育敏、鍾孔炤、周春米、尤美女、段宜康、蕭美琴、林為洲、楊鎮浯提出質詢;委員劉櫂豪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三百七十六條,修正如下:
第三百七十六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四、併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列席就「如何有效防杜司法濫訴」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法務部的統計資料指出2012年各地檢署新收的偵察案有三十九萬多件,但到去年就已到46萬件,平均下來每位檢察官一年會新收390件。把新舊案相加,每個月要辦的件數大概就超過百件,所要處理的業務非常龐大。要如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但又可避免司法濫訴,確保法官與檢察官的工作量與裁判品質,是司法國是會議希望達到的結論,也希望可以加以改善,而朝野的立委對此事也都有基本的共識,因此今天排定這樣的專題,就是期待能找到未來改善的方向。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報告。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長期以來,濫訴對司法而言是個非常重要也必須改革和解決的問題。誠如剛剛主席特別提到的,濫訴的結果會讓有限的司法資源受到影響,不僅會浪費很多司法資源,同時還會造成當事人不必要的干擾,因此司法院向來都非常重視如何防杜濫訴。不過,憲法第十六條特別規定人民有訴訟權,因此要在如何確保人民的訴訟權,以及避免濫訴浪費司法資源之間做出權衡,就必須要仔細設計,尤其要透過法律制度去做。
在設計法律制度之前,要先向委員報告目前在實務上的濫訴情況,我們的重點就是針對這些情形。目前的濫訴大概可以分成兩個部分,其一與民事有關,諸如家事、少年或行政訴訟等這一類;其次是有關刑事的部分。民事方面是否提起訴訟是當事人的權利,這部分濫訴的類型就是不斷地提起訴訟,民眾可能就同一件事情不斷地提,一年中多則高達上百次,甚至還有兩百多次的;或是每件提起的訴訟案都在討論國家大事又語焉不詳,不曉得對方要告什麼,以上是在起訴階段的濫訴,這部分也滿嚴重的。
接下來的濫訴是在起訴後於訴訟過程中的抗爭,比如對法院所有的裁定不斷地提出抗告,雖然抗告依法要繳裁判費,但對方又聲請訴訟救助,其訴訟救助又遭駁回,接著他又對駁回提出抗告,然後再聲請訴訟救助,也就是說,一個案子會衍生出非常多的案子,有些則是以不斷地聲請法官迴避等方式干擾訴訟。對於這樣的情形,我們過去都是以書面在處理起訴狀與聲請狀的,當時的狀況就已經很多了,現在為配合科技法庭的推動,司法院也開放當事人使用電子傳真的方式為之,因此這類的狀況就更加嚴重了,當事人一按電腦幾百封就出去了,因此我們在如何節制或杜絕當事人濫用電子傳真的制度上,也設計了相關的機制。
為解決之前提到的這些問題就要透過修法,畢竟對人民訴訟權的限制一定要有法律的授權,所以我們在民事訴訟法的研修會中才會特別針對濫訴的情況,討論出要以比較簡單的方式來處理。譬如某個當事人就同一事件或類似案件已提起好幾次訴訟,也都經法院駁回以後,接下來的案子我們就可以用更簡單的方式來處理,像是裁定駁回,甚至我們還研究只要駁回就不必附理由,因為理由在之前就都講過了。其次,對於濫訴的情況,我們還會加重處罰,把當事人需支付的律師費當成訴訟費用的一環來處理。為對付濫訴,我們要透過立法的設計,用比較簡單快速的方法來做,這樣的基本設計如果將來大院能夠完成修法的話,在其他類似的法領域,譬如少年家事事件、行政訴訟事件都可以類比援用,因為它的性質比較接近。
第二個是刑事的部分。目前的制度是公訴、自訴並行,前者基本上有檢察官進行偵查,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才起訴;我們希望將來檢察官在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這個要件上能夠更嚴謹,證據能夠更充分。其次,現在有自訴制度,可以由被害人直接提起訴訟。自訴的濫用在過去的修法已經有部分得到解決,因為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要委任律師進行才可以,這樣有部分杜絕的效果。只是這樣當然不能夠完全禁絕,所以對於將來要如何減少自訴案件的濫訴,我們需要進一步加以處理。國是會議或是國內的學界也認為刑事案件可能也要考慮部分的有償制。譬如進行自訴,將來如果被告被判無罪的話,可能要由自訴人負擔相當的訴訟費用。
再者,在刑事訴訟程序裡一樣會有起訴以後,用各種方法干擾訴訟的情形,譬如聲請法官迴避。目前的制度都是針對在常態下聲請法官迴避的情形;事實上,政府有設立一套非常嚴密的制度,讓真正有可能要被迴避的法官能夠透過這個制度迴避;但是也有可能造成當事人濫用這一套制度。過去也有一些案例,是當事人不斷的聲請法官迴避,法院駁回之後一樣聲請。依照目前的制度,聲請法官迴避的話,訴訟程序原則上要停止,當事人就用這樣的方法干擾。將來在刑事程序裡,我們一定會透過立法的方式改進。以上是我簡要的口頭補充,其他資料請各位委員參照我們的書面。謝謝。
主席:非常謝謝司法院呂秘書長的報告。
接下來請法務部蔡次長報告,
葉委員宜津:等一下,可不可以請司法院告知他們所說的濫訴案件的比例有多少?
主席:有沒有書面資料?如果有濫訴的各種類型比例的資料,請司法院補充,並印給委員。
呂秘書長太郎:書面報告裡……
葉委員宜津:只有總量,沒有濫訴的……
主席:秘書長說有書面資料,請議事人員印給委員。
請法務部蔡次長報告。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是貴會第9屆第4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本部奉邀就「如何有效防止司法濫訴」等項目做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以下謹就實務現況及本部規劃之改革方案擇要報告。
壹、現狀說明
一、現行檢察官整體工作負擔已屬沉重
我國刑事案件偵查以檢察官為主體,受理司法警察移送、民眾申告及行政機關告發等,案件量龐大及多樣化,工作量超載,多數的基層檢察官幾乎都是在過勞的狀態下工作。以105年為例,偵查案件數量總數達56萬2,335件(僅包括偵、他、相案3大類案件),當年度實際辦案檢察官人力若以580人計算,平均每位偵查檢察官每月會收到80.5件新案,每年平均必須新收966件案件。除此之外,偵查檢察官還必須輪值內外勤業務,內勤是處理隨案解送人犯的即時訊問、要不要羈押、交保等強制處分權,以及搜索票、監聽票的審核等;外勤則是處理非自然死案件(自殺、他殺、意外等)的相驗、解剖,工作的繁重是外人難以想像,沉重的辦案壓力已經讓許多檢察官的健康亮起紅燈,近年來,每年申請轉任法官或辭職的檢察官均有數十人(法官轉任檢察官則寥寥可數),再不改善檢察官的人力短缺及案件過度負荷的問題,所謂「有效訴追重大犯罪」、「精緻偵查品質」恐將淪為空談。
【圖表一】
二、檢察官工作負擔沉重原因之一在於濫訴
(一)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採取公訴優先原則,並採自訴強制律師代理等方式,極端限縮自訴制度運作空間。另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因此,現行檢察實務運作,只要當事人提出一張告訴狀、檢舉信,甚至僅用言詞申告,縱使沒有檢附任何證據或指出證明方法,也毋庸付出任何訴訟成本,檢察署即須分案辦理,開啟偵查程序,致使大量告訴告發案件湧入檢察機關,以近3年(103年至105年)的統計數字來看,每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之被告中,約有2萬3千人次至2萬5千人次係遭人告訴或告發1(請見圖表二:地方法院檢察署案件來源為告訴告發之被告人數)。
【圖表二】
(二)然,從圖表二的統計數據,檢察署受理的告訴告發案件,起訴及緩起訴之比率,103年至105年分別是15.6%、14%、14.5%,可見存有相當比例之「濫訴案件」。從檢察實務觀之,濫訴情形大致可分為以下三類:
1.高頻率申告案件:經常、反覆提出告訴,或就已分案或結案之同一事實一再重複提告。
2.明顯事證不清案件:提告內容空泛、顯無犯罪事證、所訴與犯罪無關,或依經驗、論理法則顯不可能等。
3.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即以詐欺、侵占、背信或重利等罪名提出告訴,但事實上屬於私權爭執之民事事件;且告訴人提告之目的在於利用檢察官之偵查作為,迫使被告解決私權糾紛(俗稱以刑逼民)。
濫訴案件中,又以「假性財產犯罪案件」為大宗,統計99年至103年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新收之告訴告發總案件數,申告罪名為「詐欺」與「侵占」者合計即佔34.6%(見圖表三)。
【圖表三】
(三)從以上統計數據來看,我國現行濫訴情形嚴重,從告訴告發案件之起訴(含提起公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率顯低於總體案件起訴率;不起訴處分(不包含職權不起訴處分)率亦顯高於總體案件不起訴處分率之現象可見一斑。起訴部分,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04年、105年之總體案件被告起訴率分別為42.9%、42.7%及42.2%;但該3年之告訴告發案件被告起訴率僅分別為14.6%、13.1%及13.8%(見圖表二),僅為總體案件被告起訴率之3分之1;反之,不起訴處分部份,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04年、105年之總體被告案件不起訴處分率分別為32.8%、33.8%及33.1%;但該3年之告訴告發案件被告不起訴率卻分別高達66.0%、68.7%及67.1%(見圖表二),比率為總體被告案件之2倍。可見濫訴案件確實相當程度排擠了有限的偵查能量,同時也使得數以萬計的被告承受無益偵查程序。
三、現行檢察官工作負擔已屬沉重,業如前述,若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實施,可以預見檢察官的法庭活動角色勢必更加吃重,可能對偵查檢察官人力產生排擠,在人力難以大幅增加,業務量又越來越大的情形下,應該要思考從源頭減量,有效處理濫訴案件,讓檢察機關的偵辦重心回歸危害國家法治重大的案件上,對檢察體系而言實屬要務。
貳、可能改革方案
一、短期方案──就濫訴案件以分流(立案審查中心)方式,由專人專股處理
(一)規劃內容:基於管理之28法則,為能以2成人力處理多數簡易之8成案件,讓8成人力投入其餘2成重大複雜刑案偵查,本部刻正研議仿法院審查庭制度,在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設立「立案審查中心」,由一位主任檢察官帶領數位檢察官,並配置相當人數之檢察事務官,專責濫訴案件處理、核退發查之指示、簡易及自白案件之結案等等,藉此減少一般偵查檢察官處理雜細案件之負擔,集中大部分人力於否認犯罪或重大複雜案件之偵辦。經審核屬於前述濫訴案件者,由審查中心專股檢察官自結,再搭配書類簡化措施,以求在耗費最少資源之情況下,從速從簡處理濫訴案件。
(二)實施期程:已於106年8月22日召集各檢察機關開會研商,目前規劃實施方案中,擬先行擇數檢察署進行試辦,試辦期滿檢討成效後,再視情況推行至全國各地。
二、長期方案
(一)有條件的刑事訴訟有償制
1.與我國僅於民事訴訟法中規定訴訟費用負擔,刑事訴訟則採取無償制度之法制相較,德國、日本分別於其刑事訴訟法訂有「訴訟費用」專章,規範訴訟費用的負擔,且所謂「訴訟費用」,並不僅止於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情形,尚包括檢察官之偵查程序在內23。
2.為防止濫訴,浪費國家司法資源,減少當事人不當利用司法程序作為尋人、報復手段,適度保護無辜被告,避免其為應訴所生之財產(如出庭請假薪資損害、律師費用)及精神損害(恐懼、名譽、家庭生活等無形損害),可參考德國、日本立法例,就故意或有重大過失(輕率)對他人提出不實之刑事告訴或告發,嗣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對告訴人或告發人酌收程序費用。甚至針對我國實務上較為常見之假性財產犯罪類型,例如:租賃機車未繳租金未還車、貸款人告借貸人拒不還款涉嫌詐欺或侵占等案件,亦可依其提出告訴、告發內容所涉金額之多寡課其程序費用。
3.惟課與告訴人、告發人訴訟費用,不免有影響人民訴訟權之虞,其付費的範圍、方法及執行等程序,尚須參考外國立法例,妥慎研議。
(二)不具公益性質之案件以調解先行方式處理
現行濫訴案件之特性多不具公益性、一再提告,這類案件目前程序處理上,與一般案件之處理並無不同,檢察官仍要開庭、調查證據、製作附詳細理由的不起訴處分書,虛耗檢察機關偵查資源,可研議就假性財產案件是否採取調解先行,將多數微罪案件導向民事或其他紛爭解決方式。
(三)輕罪除罪可能性
採討現行刑罰體系,法定刑較低且與公益性無關者,例如:妨害名譽罪,基於刑法謙抑原則,研擬除罪可能性。
(四)參考日本副檢事制,增設副檢察官以處理輕罪
1.日本副檢事制度
副檢察官制度於日本戰前並不存在,為檢察廳法所創設之制度。其理由為裁判所法之施行時,廢除警察署長得向簡易法院起訴之規定,大量案件轉向檢察官,在人力財力上均無法因應,而該等輕微事件之處理,非具有檢察官資格者不可,因此放寬檢察官之任用資格,又可開啟檢察事務官晉升管道。日本檢察廳法及相關規定,檢察官包含兩種等級,分別為檢事和副檢事,這兩類人士都屬於檢察官。檢事分別配置在最高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及地方檢察廳,負責偵查、公訴及執行等工作。副檢事則配置在區檢察廳,負責偵查、公訴及執行等工作。日本之副檢事亦為檢察官,可獨立署名制作結案書類。其與檢察官之差別在於副檢察官原則上僅能於區檢察廳(各級檢察廳之最低層級,對應簡易法院而設立)執行檢察官職務。
2.我國引進副檢事可能
為解決檢察官案件龐大負擔,須是可以終局解決案件爭端的制度,但現行檢察事務官不能在結案書類署名,無法有效解決案件負擔及濫訴現象,日本副檢事制度則可以獨立署名制作結案書類,如果引進該制度,就微罪部分由副檢事處理,即能有效解決輕微案件的問題,讓檢察官專心處理重要案件,似為可思考之方向。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主席:謝謝法務部蔡次長的報告。
各機關代表已經報告完畢,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討論防杜司法濫訴,我們要先釐清「濫訴」兩個字的定義。濫訴跟你們要追求的訴訟經濟不見得是等同的,因為濫訴帶有一種不是很好的意圖(bad intention)。如果是你們工作量的問題的話,有些要歸在你們人力檢討的部分,不能夠輕易以訴訟經濟的角度剝奪人民的訴訟權。司法國是會議的結論中有一個跟這個有關,就是要朝有條件的刑事訴訟有償制研議。換句話說,刑事訴訟原來都是無償的,因為無償,大家就儘量告,反正不用付錢,大不了敗訴。這個方向好像有一點以價制量的感覺。喜歡濫訴,明顯沒有道理的一方要付費,這個感覺上很合理,但是要落實到實際就有困難。什麼叫有條件?是什麼樣的條件?如何認定是濫訴?付費的標準為何?付費的時機是什麼?民事訴訟這一套應該很完整,我們都清楚,到刑事訴訟要改成有償制的話,這些條件是什麼?是不是請秘書長簡單回答?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特別提到的內容涉及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問題,所以一定要透過法律規定才能夠限制濫訴,因此首先要訂出濫訴的意義,以及它跟正常行使訴訟權的標準。
吳委員志揚:要弄清楚。
呂秘書長太郎:譬如針對同一個、類似的事情重複起訴,或是在判決確定以後,第二次、第三次起訴。我們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在滿嚴格的條件下才能夠做這樣的認定。當然,付費的標準方面,因為過去沒有,所以需要衡量起訴的不正當性或是意圖,不能用濫訴的方式處理以後,還是再來。我們或許可以加強一下。
吳委員志揚:你這樣講我稍微放心了,你們應該還在研擬這些原則吧。你千萬不能簡化成被判不起訴就要付錢,因為會不會被判不起訴,或是自訴會不會被判無罪,民眾沒有辦法控制。他們的確很委屈,可能資料不夠,或是主觀認定不同。被害人有他的權利,不能單純以獲不起訴處分或是被告被判無罪,就一定要課起訴者或被害人給付訴訟費用的義務,這個要先確認。
呂秘書長太郎:當然。
吳委員志揚:不能單純以不起訴或是無罪認定。
另外,實務上有一些被害人本身的經濟狀況很差,如果你們設有償制的話,會不會導致他們利用司法制度伸張自己的權利時更有顧忌?萬一被認定為濫訴還要付錢。這部分你們怎麼處理?
呂秘書長太郎:司法院的看法是起訴或是發動司法程序,很明顯可以看到是基於惡意或是極端的輕率,在這樣的條件之下,我們才把它歸為濫訴。
吳委員志揚:好,請司法院把濫訴的條件先定清楚。就本委員會的立場來說,你們是在推動司改會議的結論,但是因為這關係到人民的訴訟權,所以相關標準定出來之後,還是應該到司法委員會報告。
呂秘書長太郎:那是當然的。
吳委員志揚:這是一個問題,就是關於有償制的部分。另外,也有人提到是不是要針對特定的罪,朝除罪化的方向研議,目前哪些罪刑有這樣的可能性?是不是妨礙名譽等罪刑?
呂秘書長太郎:這部分是法務部主管的。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就是和公益無關的,例如妨礙名譽這種動輒要申告的罪名。
吳委員志揚:現在的結論是把妨礙名譽整章都拿掉嗎?
蔡次長碧仲:就是法定刑度比較低,而且和公益無關的。
吳委員志揚:關於妨礙名譽這個罪刑,本席覺得你們應該用別的方法限制,例如調整刑度,或者能否易科罰金,因為現在幾乎都判易科罰金,但是照標準換算起來也沒有多少,所以本席覺得可能要再想想看。這幾件事情在做最後的決定之前,本席覺得要先思考一下,會不會讓人覺得反正老子有錢不怕告?這樣窮人永遠恢復不了名譽,因為沒錢嘛!
第二個,就是有錢說話就大聲,反正不會有罪,頂多是民事賠償,會不會有這樣的狀況?另外還要注意一下,早期妨礙名譽罪影響的範圍可能有限,例如在馬路上公然侮辱,除了當時在場的人之外,有誰知道呢?如果媒體沒有報導,或者當事人不告就沒事,本來沒人知道,一提告,大家反而都知道,早期是這樣,毀謗也是只有小眾的人知道。
但現在是媒體時代,之前已經發生過非常多案例,例如在臉書等媒體上公然侮辱,之前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辦公室林主任就曾經說過一些話引起風波,後來就下台了。另外還有好幾個人是因為在網路上被侮辱,或是被不當言論霸凌,結果受不了自殺死亡。所以換句話說,雖然這不屬於公益,但是對很多人來說,名譽是他的第二生命,甚至有人看的比生命還重,這時候可能無法輕易認定這是可以除罪化的,這部分要考慮到現今的環境。
另外現在還有很多假新聞,反正大家也沒時間查證,直接跟著上網開罵,結果讓當事人受到傷害,不管是營業上的損失、名譽上的損失都有,選舉時最容易發生這種事,我們發現很多時候是選完以後才還當事人清白,但是他已經落選了。這些事情並沒有你們想像中那麼容易處理,你們應該一方面限縮,另外一方面,對真正有罪的人,不管是賠償或是刑度,以造成的傷害來說,現今的處罰是不是低了一點?對於財產、名譽損害的刑度,是不是太低了?
所以一方面可能要限縮一些條件,不要太容易構成,但也不能把它整個除罪化,這是本席的看法。例如釋字509號也認為毀謗罪不違憲,因為名譽還是很重要的。它的意思是說,有可能會造成擁有財富的人任意毀謗別人,因為不會有刑責,變成有錢的人說話就大聲,這不是不可能的事情。釋字509號雖然沒有說除罪化一定違憲,但它是倒過來說,它的意思是說,其實名譽這件事光用金錢賠償保護可能還不夠,大概是這樣的意思,雖然它只是例示妨礙名譽可能屬於這一類,要予以限制。
另外,也有律師建議,因為侮辱屬於個人一時的感受,沒有真正具體指摘,所以侮辱的部分可以除罪,但毀謗的部分不能除罪,也有律師提出這樣的建議,請司法院再考慮一下。法務部有什麼看法?針對妨礙名譽除罪的部分。
蔡次長碧仲:關於剛才委員的指教,其實我們要考量的,不是把妨礙名譽罪整個除罪化,所有情節、類型都全部除罪,它必須有兩個要件,一個是法定刑較低,一個是和公益無關,我們大概是用這兩個標準區分。以目前的狀況來說,妨礙名譽罪除罪是司法國是會議的結論,所以我們就針對這部分提出例示。
吳委員志揚:如果你們認為必須和公益無關,這樣有點不對,因為刑事本來就屬於國家懲罰犯罪人對個人法益的侵害,本來就不是侵害公家法益,所以不能因為無關公益就除罪,這樣是不是侮辱公署就要留著,其他的除罪化?這樣不對喔!其實你們應該以人民為主,因為人民才是制度的使用者。
況且它也有可能屬於政治性言論,所以反而受到憲法的言論保障,所謂的侮辱公署,這是不是一個Symbolic speech?其實這樣反而是受保障的。所以針對這一點,你們千萬不要用不涉及公益為理由,有人被氣到都要自殺了,雖然不涉及公益,但這嚴不嚴重?很嚴重!所以本席覺得這兩個理由一定要重新思考,也請你們再看一下釋字509號的意旨,好不好?謝謝。
蔡次長碧仲:謝謝。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呂秘書長、蔡次長,關於兩位剛才的報告,本席認為整個報告都著重在減少檢察官和法官的工作量,並未重視人民的訴訟權。沒有錯,司法人員的工作量過多,這是值得檢討的事情,是國家的責任,我們的確應該增加司法人員,但是不能夠因為司法人員不足就剝奪人民的訴訟權。
從兩位的說明、報告,我們只聽到你們在complain司法人員有多辛苦、要處理多少案源,這些我們都了解,因為這是事實,的確需要改善,但是不能因為訴訟經濟的關係,就影響到人民的訴訟權,這是本席今天要和各位討論的。首先我們說的是,今天的主題是防杜司法濫訴,並不是檢討司法人員的工作量,所以我們討論的重點應該是司法濫訴。
各位提出的報告中也有數據,例如刑事,刑事自訴時必須由律師強制代理,本席要告訴大家,其實真的沒有多少人有那個閒工夫,而且還要浪費時間、金錢,因為律師費是很貴的。自訴的部分要律師強制代理,公訴就更不用說了,公訴要先到警察局,警察先過濾一遍,然後經過檢察官,最後才會到地方法院進行司法裁判。
所以本席認為純粹刑事的部分,其實濫訴的案件極少,至於刑事附帶民事的部分,本席等一下再說。再來,行政訴訟也是一樣,也要強制律師代理,這個部分你們沒有提到,表示行政訴訟在這方面的問題應該比較少,所以這個部分就不用說了。至於民事,因為本來就要付訴訟費用,所以民事部分今天討論的也很少,因為民事濫訴的人不多。
好,我們回來今天的關鍵,就是刑事附帶民事這個部分,關於刑事附帶民事,如果從修法來說的話,剛才的報告也有提到,就是要以刑逼民,以刑事逼迫民事的方式處理,但這是法律的規定,為什麼?本席舉個例子,例如智慧財產,我們的法律把它歸於刑事,它一定要有刑事的告訴,這是現行法的規範,如果是這樣,智慧財產權是不是也要換到民事的範疇?因為這個部分最常見,不是嗎?
剛才法務部的報告提到,這個部分占百分之三十四點多,對不對?智慧財產這部分已經被定為刑事犯罪,而且是告訴乃論,就是要人民提告的意思,不是嗎?所以被害人就提告了,但是最後如果和解,那就算了,通常是不起訴或是緩起訴,這是法官的裁量權,但這也變相的間接鼓勵人民提告,因為這樣對造才會賠償,這怎麼能夠怪人民呢?不是嗎?
所以本席認為,我們要解決刑事附帶民事這個部分的話,因為它最後如果真的走到民事,還是要付訴訟費用,所以我們可以在這時候要求,如果你用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就要先繳納民事部分的費用,例如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這樣就可以解決了,因為將來走到民事程序還是需要這麼做,等將來真的進行到民事訴訟的時候,再補繳另外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這樣人民的感覺會比較舒服一點。
本席是認為,你們不要只因為案源太多這樣的理由,就覺得要斷絕這方面的可能性,統統都不要來煩我們,但這其實是人民訴訟的權利。或者乾脆把智慧財產這個部分改到民事,你們覺得這樣可以嗎?這件事要再研究一下。所以,針對刑事附帶民事那個部分,本席認為這樣做就可以解決你們提出的大部分問題,如果有其他問題,審查法條的時候我們可以再討論。
除了這些以外,本席認為前面所說的,就是法務部提出來的,本席倒是比較能夠接受,他們很具體的說到第一點、第二點,例如高頻率的申告案件、明顯事證不清的案件,這些本席可以接受,至於假性財產犯罪案件,這個部分本席已經提了,就是以繳納部分訴訟費用處理,本席認為這樣就足夠了。至於司法院,本席認為你們應該和法務部一樣,提出更具體的篩檢條件,讓我們覺得它真的是濫訴,或者真的有舉證不清的案例,這樣我們才敢答應你們可以刪除。事實上你們經手的案件已經經過檢察官、警察的篩選,所以就這方面來說,除了刑事附帶民事的部分以外,本席是比較傾向保留的。
另外,法務部所說的理由,雖然本席同意,但是你們提到輕罪除罪這個部分,本席認為妨礙名譽不一定是輕罪,有時候妨礙名譽也有可能會害到一條人命,這種案例比比皆是,所以這不算是輕罪,這個部分本席有意見,以上是本席對濫訴的看法。
總之,這樣的改變很可能會侵犯到人民的訴訟權,所以我們必須謹慎,而且必須有具體的數據說服社會大眾,讓大家都可以接受,否則的話,本席認為有侵犯人民權利的疑慮,謝謝。
主席(吳委員志揚代):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謝謝司法院和法務部,因為他們提供了具體的書面資料,呈現現在司法濫訴的問題。本席剛才看到,其實法務部的報告呈現得非常清楚,特別是告訴、告發案件,最後不起訴的比例高達六成七,這個數字足以說明實務狀況,特別是告訴、告發的案件,這類濫訴的情況相當嚴重,這部分有將近七成都是不起訴。
針對濫用司法資源,影響到司法能量的部分,本席覺得的確需要處理。就實務面來說,其實我們也常看到一些俗稱的訟棍一天到晚告發,反正他沒什麼責任嘛!所以就不斷的告發,光是他個人提出的告發案件可能就很多,但是他需要負擔什麼責任?沒有!現在對於這種告發人,就是告發後又不起訴的案件,請問這個告發人要負擔什麼責任?例如要負擔費用或是責任。請教呂秘書長,有嗎?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民事的話,我們這裡有一份統計數字,依據民事訴訟法可以罰他錢,但是老實說,我們制定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但是現在這類案件卻比當時的二百多件還多,每年大概是600件,數量越來越多,執行起來確實滿困難的。
王委員育敏:只有一件嗎?
呂秘書長太郎:每年大概有600件。
王委員育敏:本席知道,但是實際罰錢的只有一件。為什麼?
呂秘書長太郎:對,罰錢的案件很少。因為即使罰款,很多提出濫訴的人其實都居無定所,甚至沒有職業、沒有財產,國家還要花大批人力去執行,這樣反而不經濟。
王委員育敏:對,但是針對這樣的人,因為他不斷濫訴、告發,又是統統都是不會起訴的案件,造成司法很大的成本負擔,結果他個人卻不用負擔任何責任,這樣好像有點問題。
呂秘書長太郎:所以司法院對付這種明顯的惡意濫訴者,我們是用比較簡潔的方式處理,剛才我們有特別報告,只要經過幾次之後,認定他確實是濫訴,我們可能就直接寫個主文裁定駁回,因為理由和以前都一樣,我們用更少的人力來處理他的濫訴,這也是一個方法。當然在刑法方面,對於刑事的告訴、告發案件,因為有時候情況嚴重,所以也可能構成誣告罪,不過實務上……
王委員育敏:也很少,對不對?
呂秘書長太郎:對,憑良心說,法官、檢察官處理這些事情的壓力已經夠大了,工作負荷已經很重,如果還要再追究其他的責任,付出的成本會更大,大家也會疲於奔命。
王委員育敏:但是你們剛才有提到刑事訴訟法的有償制,針對這一點,其實司法院和法務部是非常有共識的,如果我們改成這樣,特別是刑事的部分,就是變成刑事訴訟有償制的話,你覺得對於遏止這樣的現象有沒有幫助?
呂秘書長太郎:應該有幫助,對於惡意、非常輕率的起訴案件應該會有幫助,不過這部分還是要很慎重,所以並不會全面像民事訴訟這樣處理,應該是在比較嚴格的條件之下,設計相關的機制。
王委員育敏:你們現在討論到什麼程度?既然法務部和司法院有共識,將來要朝向刑事訴訟有償制,你們現在研議了什麼內容?
呂秘書長太郎:現在我們的法條還沒有正式提到委員會,還在構思中,因為……
王委員育敏:所以法條還沒有成形?
呂秘書長太郎:對,還沒有成形。
王委員育敏:法務部呢?其實剛才法務部針對這個部分也有表示意見,好像也是要朝這個方向著手。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因為這會牽涉到一些事,就像剛才呂秘書長說的,我們當然不能以人力的負擔為理由,將它和濫訴這個問題混為一談,但事實上,我們對於刑事的訴訟如果採有償制,馬上會面臨一個問題,也就是說,現在有很多濫訴,根據申告的內容,檢察官如果詳細調查,也可以查出他是不是涉有以刑逼民的誣告案件,但是因為現在案件的負荷量太大,自己手上的案件很多,如果還要再從中挖掘的話,事實上也是分身乏術。
在德國,他們只限定在故意或輕率、虛偽的告訴,其實這已經達到誣告的程度了;在日本,也要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以這兩個立法例來看,如果我們未來考量到人力的負荷,因為檢察官在開庭的時候,如果認為有這種情形,他必須向法院聲請裁定,這樣又會增加一個案件,未來法院審理時,他還要再去法院處理這件事,這樣就會牽涉到人力的負荷,所以我們希望未來可以學習德國、日本先進的立法例。
王委員育敏:針對這個部分,本席希望司法院和法務部互相合作,參考德國的法例研議適合臺灣的制度,我們要怎麼兼顧人民的訴訟權,但是又可以避免刑事訴訟濫訴的情況,發展適合我們的制度,不然的話,其實都只是紙上談兵而已。我們一直說要改善這樣的現象,如果遇到問題就停下來,這樣真正啟動或實施的機會、可能性是很小的,當然,在這個過程中也要廣徵社會各界的意見。
關於這個方向,既然你們今天的報告已經提出來了,就應該要訂下目標和期程,趕快研究出成果,如果真的需要立法、修法就趕快送到立法院,好不好?本席覺得這部分可以朝這個目標解決,既然德國也有類似的做法,我們可以考量民情看要怎麼修正,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其實剛才在你們的報告中有提到,本席也看到現在有一個現象,就是連爭奪子女監護權,或者爭取子女探視權,也把司法運用到一個極致。之前曾經發生過這種個案,有人為了爭奪子女監護權,提出高達40件訴訟案,本席覺得這對當事人的身心壓力真的很大。就本席所知,提出訴訟的是屬於社經地位比較高、有權勢的,反正他有錢嘛,請律師也不是問題。光是為了爭取子女監護權就提出高達40件訴訟案,本席覺得這樣的情況其實是很不正常的,這部分到底該怎麼處理?
其實剛才秘書長有提到,我們現在就是著手研議,先從民事的部分開始,未來再處理刑事或少家廳的部分,不過本席覺得這真的會造成當事人的困擾。另外,還有那種已經有保護令或判決離婚的,對方為了逼他出面也提出十幾件告訴,這樣真的是濫用司法制度達到他個人的目的,已經和保障個人的權益沒有什麼關係了,反正他有社會影響力、有錢,就用權勢壓迫另外一方,藉由司法達到目的,像這個狀況要怎麼解決呢?
呂秘書長太郎:這種情形經過一定程序的認定之後,剛才報告裡面也有提到,例如它是同一個或是類似的案件,或者是同一個基礎事實提起訴訟行為,經過二次或三次駁回,也沒有什麼新的事證,如果再提起的話,我們就會簡單處理,直接予以駁回,這樣法院就不用浪費很多人力和資源。第二個,我們就……
王委員育敏:這部分已經開始實施了嗎?你們現在已經開始在做了嗎?
呂秘書長太郎:這部分還是要有法條規定,基本上這個法條已經快要成形了,應該很快就能送到大院審理。
王委員育敏:關於這個部分,因為現在家庭糾紛也很多,但是家庭糾紛傾向以調解的方式處理,基本上現在都鼓勵用調解的方式,但是有人還是不認同,他不接受調解,反而不斷運用自己的權力、影響力和司法資源去壓迫另外一方,本席覺得這其實是很不正確的,應該要杜絕。所以剛才秘書長提到的,你們說現在法條已經快要成形,從……
呂秘書長太郎:對,關於這個部分,基本上我們已經有想法,應該很快就會提出,如果民事訴訟的部分能夠完成立法,因為家事事件本來就準用民事訴訟法,剛才委員關心的問題就可以一併解決。
王委員育敏:針對這個部分,可不可以給我們一份進度表?秘書長,你們大概什麼時候可以送出來?如果沒有太大爭議,你們內部又已經有共識,可不可以提出進度表?
呂秘書長太郎:搭配金字塔訴訟制度,大概最晚明年2月以前就可以完成。
王委員育敏:明年2月?那這個會期都結束了,不要啦!請你們快一點。
呂秘書長太郎:2月以前啦!因為……
王委員育敏:但是到時候這個會期就結束了。
呂秘書長太郎:我們怕如果單獨修法的話,這樣一部法律會變成一直在修正。
王委員育敏:你們要一併修定嗎?
呂秘書長太郎:這是為了紓減訟源,也是將來實施金字塔訴訟制度的共同目標。
王委員育敏:所以包括紓減訟源方面的法條,你們都要一併修定?
呂秘書長太郎:對,相關的法條會一併處理。
王委員育敏:好,在司法國是會議結束之後,既然大家有這樣的共識,希望防止司法濫訴,也提出有效的解決辦法,本席覺得最具體的作為,當然就是提出具體的修法意見,畢竟我們講究司法制度,有法可循才有可能落實。所以本席希望司法院、法務部都要把握進度,不能一拖再拖,要不然就算司改會議有決議,事實上並沒有產生任何實質的效果,好不好?謝謝。
呂秘書長太郎:是的。
主席(王委員育敏):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先請教司法院呂秘書長,你是否可以先告訴本席,濫訴的定義是什麼?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所謂濫訴,第一個是出於惡意,或者是極度的輕率,就是他事前都沒有查證就發動司法程序,或者是故意要讓對方陷於困難或受干擾。
李委員俊俋:就是利用司法程序來處理個人的問題,或者出於不當意圖,企圖用司法影響後面的結果,是不是這樣?
呂秘書長太郎:或干擾對方。
李委員俊俋:請秘書長看一下,這是臺大許士宦教授說的,他說濫訴係指原告之起訴在主觀上具不當意圖,在客觀上欠缺事實上及法律上的依據,而無保護之必要,這是他的定義,秘書長是否認同?
呂秘書長太郎:基本上可以,但這是指一般性的,就是很輕率的提出……
李委員俊俋:這是許教授對濫訴的定義,但是要執行的話,可能會有很多問題存在,第一個,怎麼證明他具不當意圖?我們一天到晚在討論的毀謗罪,關鍵就在是否有不當意圖,其實這就是最大的爭議點,所以有關濫訴,其實它面對的情形也是一樣。
其實濫訴有各種不同的型態,包括民事的濫訴、刑事的濫訴、刑事訴訟的濫訴,其實各種型態都有。其實民事的濫訴相對單純,雖然他很愛告、拼命告,但是司法院也有提出一些解決的方案。如果本席沒有記錯的話,你們在司法國是會議分組二議題三子題六曾經提出不少解決方案,解決的方案總共有六個,分別是課以濫訴原告損害賠償之責任、合理限制濫訴者的訴訟權、加重對濫訴者的制裁、評估調整民事訴訟的裁判費用、加強民事案件的合併審理及簡化作業。本席對其中幾項有疑問,第一個,合理限制濫訴者的訴訟權,這是什麼意思?
呂秘書長太郎:也就是說,經過一定的程序以後……
李委員俊俋:就不讓他再提這個訴案?
呂秘書長太郎:例如同一件事情或類似的事情,已經經過法院駁回兩、三次,但是他又提起訴訟,這時候我們可以禁止起訴,或者起訴以後用簡單……
李委員俊俋:秘書長,其實這就是本席擔心的,這樣和憲法第十六條的保障有沒有衝突?
呂秘書長太郎:所以我們剛才也有特別報告,一定要經過立法的明確授權。
李委員俊俋:但是老實說,這樣的立法對立法院來說,特別是司法委員會,我們很難訂定這樣的法律,因為憲法第十六條本來就保障了人民的訴訟權利,但是你們現在卻告訴我們,要合理的限制濫訴的訴訟權,其實這是有爭議的。第二個爭議,加重對濫訴者的制裁,這是什麼意思?
呂秘書長太郎: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本來就有對顯然無理由被駁回課以罰鍰,我們將來要適度提高罰鍰的金額。
李委員俊俋:將來你們要提高罰鍰的金額,那過去因為濫訴被罰款的人數多不多?
呂秘書長太郎:被罰款的很少。
李委員俊俋:很少,對不對?我們等一下再來看這個部分。其實在這些方法裡面,本席覺得比較可行的是調整民事訴訟的裁判費用,意思就是增加訴訟的代價,如果你還是要告,自己就要先想清楚,除了要負擔裁判費用以外,如果敗訴或是被駁回就要負擔所有的費用,這個方法也許還行的通,但是老實說效果也有限。
所以你們提出來的這六個解決方案,老實說還有很多爭議點,請秘書長記得,在你們送法案進來之前,還有很多地方要經過討論,因為這會嚴重影響憲法第十六條保障的人民基本訴訟權利,所以要三思、慎重。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法務部蔡次長,其實你們檢察系統碰到最多的應該是刑事濫訴,這次的司法國是會議也有提到,要改善現行的檢察體系監督制度,避免檢察官濫權追訴。本席想請教次長的是,現在檢察官偵查終結以後,大概會有哪幾種動作?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偵查終結之後就是起訴、不起訴……
李委員俊俋:分別是起訴、緩起訴或不起訴,對不對?原則上就是這三項。
蔡次長碧仲:是的
李委員俊俋:事實上你們還有提供一個表,就是你們新收案件的統計,包括起訴、緩起訴、不起訴等部分,其實不起訴的比例還是最多的,是不是這樣?
蔡次長碧仲:是的。
李委員俊俋:照你剛才的描述,不起訴的比例大概占了百分之六十幾。
蔡次長碧仲:抱歉,委員,那應該是告訴、告發的案件。
李委員俊俋:其實對檢察官來說,最辛苦的應該是告訴、告發案件,也許是個人提告,但是牽涉到刑事的部分,所以檢察官必須擔負責任,對不對?它和民事訴訟不一樣,是由檢察官擔負責任,所以你們的案件量很大。不管是告訴或告發案件,我們先不管,其中不起訴的大概占百分之六十幾。不起訴以後會怎麼樣?
蔡次長碧仲:以目前來說,如果不起訴,被害人可以聲請再議。
李委員俊俋:所以有兩個系統,如果是重罪的話,其實也可以提出再議。
蔡次長碧仲:如果是重罪,這部分我們有相關職權。
李委員俊俋:如果不是重罪,其實當事人也可以提出再議。再議以後也只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駁回,一種是起訴,對不對?
蔡次長碧仲:可以。再議以後,以目前的制度來說就是駁回和發回續查,就是發回原檢察官再查。
李委員俊俋:檢察官花了很多力氣,就是在這些程序繞來繞去,有的想處理但沒辦法處理,有的是被駁回,其實有很多案件都是這樣。
蔡次長碧仲:所以我們現在改進了,二審只能發回一次。以前可以發回好多次,可能偵續三、偵續四,現在就是發回一次,如果……
李委員俊俋:你們規定高檢署只能發回一次。
蔡次長碧仲:對。如果再回來的話,二審要自己處理。
李委員俊俋:其實你們有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總共有四個,第一個是刑事有償,就是未來刑事案件的訴訟要付出代價,但是你們對這個部分並沒有說明清楚,本席也不知道未來的方案是什麼。刑事有償到底會不會因為重罪或輕罪而有所差別?
蔡次長碧仲:關於刑事有償,將來的有償當然會有差別。
李委員俊俋:這個有償和訴訟的過程有關嗎?還是和犯罪的輕重有關?
蔡次長碧仲:有償會有兩個前提條件,在德國是故意、輕率虛偽的提告,在日本是故意或重大過失。
李委員俊俋:你們如何證明它是輕率、虛偽的?例如為了面子、人格的清白,這並不是虛偽啊!但這樣就是告不成。這部分要如何判定?
蔡次長碧仲:例如臺北地檢署有一位檢察官相驗一、兩具屍體以後,發現有六百多名計程車司機被一個重利集團盤剝,整理資訊之後,發現有十名被集體管理,所以根據相關證據收押了兩名犯罪集團的人犯。其實就檢察官來說,對於個人偶一為之的提告,即便內容空泛,或是因為老百姓對法律的認知不足,這種類型我們不可能把它歸為有償的案件,但是對於高頻率、內容空泛、沒有證據的,這部分檢察官就可以認定,然後聲請法院裁定。
李委員俊俋:所以次長的意思是說,這件事最後是取決於檢察官的敏銳度,如果檢察官認為這個人不時故意提告,就不起訴,如果他不是故意的,或只提出一、二件案件,或是沒看到他提出其他案件,檢察官就有可能處理,就程序而言,其實這樣是很危險的。
蔡次長碧仲:但是檢察官一方面要把關……
李委員俊俋:如果完全交給檢察官做心證判斷,但是檢察官又沒有全面的資料,他怎麼知道這個人是否經常提告?
蔡次長碧仲:因為檢察官認定之後還要經過法院裁定,他要向法院聲請裁定。
李委員俊俋:但是否起訴還沒有經過法院。
蔡次長碧仲:沒有,有償這個部分不管是否起訴,都要經過法院裁定。
李委員俊俋:有償的部分要經過法院裁定,那無償的就是照現況處理嘛!
蔡次長碧仲:對。
李委員俊俋:所以你們準備用這樣的方式,我們也期待看到這些案件的處理結果。第二個,不具公益性的,就勸他先行調解,是不是這樣?什麼是不具公益性?
蔡次長碧仲:是的。有一些單純的案件,例如一般的公然侮辱,類似這種個人的財產、輕微的案件
李委員俊俋:次長,其實我們政治人物最常碰到這種情形,你曾在嘉義市選委會服務過,也知道這種案件最多,就是候選人告來告去,包括公然侮辱、毀謗等等,這些案件有可能調解嗎?其實他們的目的並不是調解,是為了用司法解決問題、要訴諸大眾,有的最終目的甚至不是司法,而是藉由司法動作造成政治上的影響。但是按照你們說的,因為它不具公益性,所以要勸他們調解,這樣會有效果嗎?
蔡次長碧仲:這就是濫訴,就是我剛才說的,有些候選人常會利用這樣的方式,我在嘉義市擔任選委會召集人時就遇過,他們會在選舉期間把訴訟做為手段,所以我們要判斷是不是濫訴,就是看它是不是高頻率的、沒有事實的、有目的,所以剛才委員開宗明義的說明,我覺得很好。
但是我們還有另外一個定義,提供給各位參考,起訴的人,包括檢察官起訴或者是一般人申告,如果他透過司法程序,不是希望得到正義或仲裁,而是希望對方遭到擾亂、牽連,就像剛才委員提到的案例,這就叫做濫訴。
李委員俊俋:次長,本席要說的是,你們提出的四個方法,刑事有償、不具公益性的先行調解、輕罪除罪和副檢事官,如果這四點要落實到法案條文,你們真的要多加小心,內容要定的很清楚。例如你剛才提到的選舉訴訟,那本來就不是以訴訟為目的嘛!本來就是政治目的,本席參與選舉這麼多次,就被告了好幾回,本席從來沒有告人,但是被告了好幾次,結果當然都沒事,這就是標準的濫訴。
司法院和法務部今天提出來的解決方案,老實說要落實其實還有相當的困難,所以希望你們必須更嚴肅的面對這些問題,謝謝。
蔡次長碧仲: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談這個問題,可能要稍微釐清一件事,剛才李俊俋委員有問到關鍵點,就是什麼叫做濫訴?本席發現司法院和法務部的報告都沒有定義何謂濫訴。法務部好像著眼在檢察官人力不足,但檢察官人力不足,就是司法人員的人力是否充裕,其實和濫訴是兩回事,不能因為人力不夠,覺得提出告訴的人好煩,所以就要做一些選擇。
這裡有一個很尷尬的問題,就是我們怎麼判斷是否為主觀上的不當,這個部分很困難,對不對?要怎麼認定我是惡意的?明知道這樣構不成罪,卻還去找檢察官,使得檢察官要花時間、要開庭,而因為這樣,所以就要變有償,就要我付錢。這部分當然可以討論,不過本席今天要跟兩位談另一個問題。如果我們把濫訴(尤其是刑事上的濫訴)都當成原告可能是惡意,或是證據不足,明明沒有證據,卻跑到地檢署叫檢察官要開庭。而我們所要談的另一個問題就是檢察官的起訴和上訴可不可能是濫訴?依照邏輯或李俊俋委員方才的定義,如果我們對檢察官的要求比對一般人民還要高一些的話,那麼可不可說這位檢察官在充分查證,相信自己所掌握的證據跟自己所起訴的罪名兩者間有充分的關係,這時候他才可以起訴,對不對?如果他要提起上訴,無論是因為他覺得原審法院的判決不恰當、或引用的法條錯誤、抑或是判得太輕或判無罪而要提起上訴,但至少要讓自己相信自己是有理由的,而不是為了自己的考績、分數,或是擔心因為沒有提起上訴會被人家講話。蔡次長不僅當過檢察官,也當過律師,所以具有檢、辯雙方的經驗,你覺得這樣的標準還算合理嗎?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誠如委員方才所指教的,事實上目前為了讓老百姓更能了解檢察官是合理認為法院將來會判有罪才會上訴,因為法條的規定是「合理可疑」,所以以前認為有50%會被判為有罪的可能就起訴,現在部長一再提醒我們的檢察官,也誠如委員的指示,未來個人要有能讓法院可判有罪的確信才起訴,亦即被判罪的可能要高達70%左右的案件才予以起訴。依我個人擔任律師的經驗與淺見,起訴之後在法院攻防的過程中,即使發現這個案件根本不可能會被判有罪,檢察官也要有勇氣撤回。其次,不要為了面子、考績或其他因素而浮濫上訴,這樣都可以紓減一些訟源。
段委員宜康:現在實務上有改變嗎?當然,我們都非常尊重檢察官,可是當檢察官面對要起訴的對象時,他所掌握的是國家機器,他掌握的工具包括搜索、偵查,他可以用盡國家的資源去找到對方的罪證,在這樣的狀況下,如果他起訴之後,在原審判決結果對他不利的情況下,不管被定罪率是50%、70%或他自己覺得有沒有道理,我們都只能期待這位檢察官是有良心的,不濫用國家資源、不濫用司法資源,可是這樣的制度會變成檢察官代表國家執行上訴成為常態而不是例外。亦即當檢察官用盡國家資源、掌握這麼多工具、和被告處在不對等的地位,然後官司居然打輸了!這表示檢察官當初的起訴,在法院看來是有問題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堅實的立場支持而檢察官仍然上訴的話,那麼國家為什麼要支持這樣一位檢察官?我不能理解!現在你告訴我,法務部的態度還只是期待檢察官能自我要求,為什麼不是國家來要求他呢?
蔡次長碧仲:部長也曾多次在媒體上宣示,未來不只有內部的稽控,外部也會有一個審查制度,我們會延攬社會公正人士參與,在檢察官偵查結束之後,不只內部做控管,未來我們會仿日本的制度,外部也會有一個審查委員會。何況檢察官只要在濫行起訴之後,未來案件在法院進行的過程中,檢察官本身也會受到很大的挑戰,尤其如果是浮濫上訴……
段委員宜康:其實不只檢方,對於被告一審被判無罪而遭檢察官提起上訴的案件,法院在審酌上應該對檢方要有更多要求。我們看最近這三年的資料,原審宣判有罪而二審宣判無罪的數都高於原審宣判無罪而二審宣判有罪的,基本上原審宣判無罪,被告一定不會上訴,一定是檢察官提出上訴,檢察官上訴之後翻案改被宣判有罪的比例比原審宣判有罪經被告上訴(檢察官當然也可能提起上訴)而二審宣判無罪的比例要來得低。純粹就數字來看,檢察官上訴的品質、標準相對而言是很低的,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比例不到20%。請問依現行規定,如果檢察官上訴失敗要付出甚麼代價呢?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依目前法務部所訂定的辦法,如果檢察官上訴至第三審而未被維持原判決的話,基本上他會被減分;但如果檢察官上訴成功,則會被加分。
段委員宜康:這是上訴到第三審的情況,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對。
段委員宜康:但是一審上訴至二審並沒有相關的規定嘛!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都會列為檢察官的考績。
段委員宜康:但是並不像二審上訴至三審有那麼明確的加減分規定。
邱部長太三:對。
段委員宜康:坦白說,如果我們都同意檢察官面對被告時掌握了優勢,因為他有國家機器、有工具,當他在一審時沒有得到支持、打輸官司,然後上訴到二審,而二審又輸掉,這樣的檢察官實在太笨蛋了、是濫用國家資源!對不對?如濫訴的標準是對人民所作的要求,那麼相對來說,我們對檢察官的要求應該要更嚴格。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除了陪審制的國家會限制檢察官上訴之外,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絕對有事實審二審的重審機制,做為檢察官,他不只是單純針對案件而已,某種程度而言也有監督法院……
段委員宜康:部長,我不再占用時間,我只有一句話,我沒有要限制檢察官提起上訴,但是你要追究檢察官的能力。
邱部長太三:好,這一點……
段委員宜康:檢察官笨蛋成這樣,對自己所掌握的案件掌握成這樣,你能不去追究他的責任嗎?他浪費了國家的司法資源,難道不用負責嗎?我們去找檢察官提出告訴,如果你認為我是濫訴還要被罰錢、要付出代價,那檢察官就不用付出代價嗎?好好檢討,好不好?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我們會去做檢討,不過從總結來看,假設無罪率只有百分之三點多的話,最終結果相較於其他國家來看,是可以接受,但也有必須要改進的地方。
主席:謝謝段委員,也歡迎法務部邱部長到委員會來。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今天特別排了一個如何有效杜防司法濫訴的主題,針對司法的濫訴,剛剛這麼多委員也提出,濫訴的原因包括民事、刑事,還有一般的行政訴訟,相對地,如何杜絕濫訴,包括剛剛段委員也特別提到,這些都是要求被告或原告的起訴,但對於檢察官起訴的品質跟內容,如果檢察官對自己的要求不夠高時,法務部有相關後續的處理方式,剛剛部長也特別提到有在研議。實務上,明明一審法院的判決是被告無罪,但檢察官還是硬要上訴,這對他來講可能是對績效的考評會有影響,因為坊間都在流傳,如果他不起訴,就算他找不到新的事證,他還是延用原本一審的理由上訴二審,我不知道法務部面對這種的情況有沒有做後續處理方式?你們講起來好像都是老百姓在濫訴,但沒想到檢察官也會吧?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不能講絕對沒有,但從現有的統計數字上來看,我覺得應該量不多,這是第一個。第二個……
鍾委員孔炤:量不多?駁回率、判決無罪的比例怎麼這麼高?
邱部長太三:沒有啊!我們相較於其他國家,坦白講就是大陸法系的國家,並沒有比別人差多少,當然沒辦法跟日本比,日本主要是有另外一套的機制,基本上大部分都用緩起訴來處理可能比較沒有把握的……
鍾委員孔炤:我知道啦!你們現在也在研議法庭的審查制度,希望能在地方法院檢察署設立「立案審查中心」,你們現在有在做這個研議嗎?
邱部長太三:這個立案審查中心是針對一般民眾的濫訴。
鍾委員孔炤:對嘛!是針對民眾的濫訴。
邱部長太三:委員剛剛質詢的是針對檢察官。
鍾委員孔炤:我就不繼續討論檢察官的濫訴,回歸到我們自己要怎麼去杜絕、杜防這濫訴的問題。你們面對這些情況,才會有所謂的立案審查中心。你剛剛也特別提到,濫訴本身不是一個絕對的定義,建立立案審查中心是可以減少濫訴,所以你們才會去做這個研議,但面對這些濫訴案件,相對地,你剛剛也特別提到,我們會仿效日本,因為日本有一個檢察審查會的機制。日本這個檢察審查會是無告訴人之重大案件經不起訴處分或簽結者,可交由有人民參與之檢察審查會審查,而這個審查會是民眾組成,另加上學者、退休之法官、檢察官組成,而且審查會得建議檢察官再行偵查、或自行聘請律師起訴,也就是說,檢察審查會受理案件,經調取原卷審查後,認為偵查不完備者,得建請檢察官再行偵查,檢察官仍為不起訴後,若檢察審查委員會認應行起訴,得聘請律師逕行向法院起訴並蒞庭。這是日本的檢察審查會。
邱部長太三:這是針對不起訴的部分。
鍾委員孔炤:所以你們是要去做這個研議?
邱部長太三:不是,他不是針對起訴的部分。這兩者不一樣,立案審查中心是針對一開始人民或移送機關移送來的案件做基本的處理。也就是說,如果屬於剛剛所提到的高頻率的申告,或罪證不明確的,或民事案件假刑事,也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以刑逼民的,可以從立案審查中心給予另外一種比較簡易的處理,以避免占用太多的人力、物力跟時間,立案審查中心是針對這一塊。
鍾委員孔炤:法務部表示,為了防止濫訴而浪費國家司法資源,減少當事人的不當利用司法的程序,不管是尋人也好,或報復的手段,或透過司法的程序去解決一些個人的私怨,為了避免這些情況,透過國家的資源去行個人之行為,我想這都是我們最多濫訴的原因。
邱部長太三:這確實是,我舉一個數字給各位委員作參考。日本檢察署偵查的新收案件,由人民直接到地檢署告發、告訴或自首案件的比例,包括檢察官主動偵查,大概只有有0.3%到0.5%,但台灣不管是被害人也好,或告發人也好,到地檢署去告發、告訴或自首的案件就有5.3%的比例。也就是說,日本基本上是由司法警察機關移送,或其他的檢察機關移送,就占了大概97%左右,真正由人民直接去地檢署告的,只有0.3%到0.5%,但我們從2012年以來就有5.3%、5.2%、4.6%、4.7%,所以我們人民直接到地檢署告的案件太多,而這裡面有太多大概就是我們剛剛提到的那三類型,高頻率不斷的告,或罪證不明確,或根本想要用刑事逼民事的賠償或其他的損失,所以這也是濫訴案件太多,很重要的一大比例就是在這一塊。
鍾委員孔炤:所以不管從裁定駁回或判決駁回,其實都有一定的行政程序。剛剛次長也特別提到,對於這些濫訴,你們準備去做修法,你們的報告是要修正第二百四十九條,希望能對這些濫訴者提高罰款,是從6萬拉到12萬……
邱部長太三:這是民事訴訟。
鍾委員孔炤:屬於司法院民事訴訟的部分嘛!對於刑事訴訟的部分,有沒有一些機制?
邱部長太三:我們也在考量……
鍾委員孔炤:講白了,刑事訴訟對民眾的心理上或精神上的壓力會比民事來得重啊!
邱部長太三:我們也想要參考……
鍾委員孔炤:你自己也當過副市長,也被告過,你也很清楚無緣無故被檢察官起訴,你的心情會很不好,私下我們大家都會互相抱怨,對不對?你那時候被別人起訴也會唸,我被人起訴我也會唸,但畢竟你是法律出身,而我不是法律背景,相對地,擔心的程度、精神上的壓力,可能你很穩啦,但我比較不行!
邱部長太三:好啦,以後我當你的法律顧問好了。
鍾委員孔炤:我怎麼敢請部長當我的法律顧問。
邱部長太三:我說我卸下部長職務的時候。
鍾委員孔炤:我只是說,同樣在民事訴訟跟刑事訴訟的部分,其實對於民眾的感受,尤其是公務員,公務員現在是少做少錯,處理公務的過程當中,當事人可能會認為「是你不對而不是我不對」,就跑去按鈴申告或遞書狀,造成公務員莫名其妙,突然有一天就收到傳訊,傳訊也不會講明是什麼內容,公務人員一定會擔心啊,到底因為什麼事情而被傳訊,如果裡面又寫到貪污治罪條例,一看就嚇死了,還要加重刑責三分之一,公務員為什麼要多做事!
邱部長太三:確實,委員所提到的這個部分,當然也有少數的個案出現……
鍾委員孔炤:不是個案,這造成很多公務人員……
邱部長太三:我可以理解公務人員的心態。
鍾委員孔炤:部長,我之前在勞工局服務過,以勞動檢查處的檢查員來說,講白了就像檢察官一樣,可以到工廠去檢查,甚至可以下令停工,如果老闆認為不應該被停工,但確實明顯造成危險事件時,他可能就會提告,這些檢查員就會擔心自己在程序上有沒有哪些錯誤,他們一定會擔心與煩惱啊!
邱部長太三:所以我現在就是要求加重主任檢察官與檢察長的角色,未來到法院被判無罪的部分,都會涉及檢察長與主任檢察官的考評與異動,我們希望團隊辦案的精神應該要予以落實。
鍾委員孔炤:最後,我想請教司法院呂秘書長,司法院表示將參考英美法制,研議增設民事限制令於我國法制之可行性,例如原告濫訴如果達一定件數以上,法院得核發民事限制令,以限制其提起訴訟或聲請之權利,其違反限制令所為訴訟行為,原則上不生效力,法院得不予處理。但以課與告訴人、告發人訴訟費用來說,不免有影響人民訴訟權之虞,這也是剛才李俊俋委員特別提到的。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要採取這個措施之前,要經過幾次審查,如我剛才所報告,同一當事人對同一事件或類似事件不斷提告,法院已經駁回且說明理由,但他還是不斷提告才會發動,並不是第一次提告就會這樣處理。
鍾委員孔炤:例如原本在高雄提告,後來跑到台南提告,之後又跑台中提告,是這樣嗎?
呂秘書長太郎:對,一定要經過事前嚴格程序的審查。
鍾委員孔炤:誠如李委員方才所說,你怎麼知道是同一個案子跑了好幾個地方?
呂秘書長太郎:這是將來法院要處理的,以臺灣來講比較容易,因為資訊流通,法院受理案件後可以先進行案件的查詢。
鍾委員孔炤:好,謝謝。
呂秘書長太郎:謝謝委員。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稍後於尤委員美女發言完畢休息5分鐘。
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日會議所安排的主題是「如何有效防杜司法濫訴」,早上幾位委員也討論過,目前對於濫訴應該是沒有辦法明確的定義,我認為不管是在司法系統、檢察系統,甚至是當事人,我們是從當事人的角度來出發的,如果是濫訴,不僅是浪費司法資源,事實上,受害的還有實實在在存在的人民。
本席辦公室與尤美女委員、蔡易餘委員在今年4月14日曾就「如何有效防杜濫訴」召開過公聽會,當天民事廳邱廳長有到場,法務部檢察司也有派人參與,並且在這半年期間也陸續給我們辦公室一些報告。司法院民事廳及法務部的報告,我個人認為都還算認真充分,民事廳的部分,現在看到比較具體的大概有二點,一個是從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再去放大範圍,另一個則是核發民事限制令,照司法院的報告看來,這個好像是要仿效英美的法制,司法院是從6月就開始開會了,請問呂秘書長,對於核發民事限制令的部分,你們有做一些討論嗎?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有,對於這個部分,我們在民事訴訟研修會有討論,因為這純粹是外國的制度,我們想要參考與仿效,當初在民訴研修會裡所討論的條文將近有20個條文。不過我們可能要評估的是,面對這種非常高頻率、一年提告十幾次或幾十次的人,我們還花那麼多的時間再去處理,是不是符合經濟效益。因為我們限制他提出告訴,但他一樣會提出告訴,所以這個時效性如何,我們還會進一步評估。
周委員春米:有關這個部分,我想要提醒秘書長,誠如我剛才的前言,我可以理解法院與檢察官的負擔,但是如果這個部分不去處理,就單純以認定他是濫訴這樣一個明確的範圍來看,受害的事實上是另外一個人民,所以我認為這個部分還是要再積極一點。另外,如果要從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去放大範圍,現行第三項的處罰鍰情形好像很少,是不是?
呂秘書長太郎:對,很少。
周委員春米:將來是要在第二項再擴充範圍嗎?
呂秘書長太郎:罰鍰會稍微提高,將來……
周委員春米:現在就已經沒什麼處罰了,就算罰鍰提高,會去處罰嗎?
呂秘書長太郎:我們還是要用比較合理、有效的方式來對抗濫訴,事實上是無從阻止的,叫他不能提告,但他還是會提告的。
周委員春米:我可以理解這個很難,如果沒有那麼難,我們三位委員就自己提出版本了,主要是因為這個是散見於各個法規中,所以本席還是希望司法院在這個部分能夠再加把勁、再費心一點。
呂秘書長太郎:一定。
周委員春米:法務部今天也提出二個作法,我看出來比較具體實際的運作,除了在各地檢署組織一個由主任檢察官帶領審查的「立案審查中心」,就有點像法院之前的審前小組,請問部長,目前這個部分有幾個地檢署在做?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目前正在研議,要給他們一個標準作業,有的地檢署……
周委員春米:「立案審查中心」目前還在研議?
邱部長太三:對。
周委員春米:大概要研議多久?我們從今年4月就關心這個議題了!
邱部長太三:應該明年就可以出來了。
周委員春米:這樣還要很久耶!
邱部長太三:抱歉,最近是為了主任檢察官推薦票選制度,大部分都是針對司改國是會議的一些……
周委員春米:請你們還是要儘快!今天法務部的報告寫的很好,但是寫的好像你們是濫訴的被害人一樣。
邱部長太三:倒不是這樣,是有被誤解。
周委員春米:我們就不再去追段宜康委員所說的起訴、上訴這部分的濫訴問題,我們純粹是從現在大家所理解的濫訴的角度出發。至於你們要仿效日本的制度,我想這個大概也還在研議中,不過也算是一個方向。
最後,我利用一點剩餘的時間與部長討論一個問題,螢幕上這是一個有關於交通案件的起訴書的寫法,我想在座都是這部分的專家,大家之前在寫書類的時候,交通事件所認定的過失都是有什麼注意義務、違反了什麼注意義務。提到注意義務,我們就要回頭去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看他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哪一條,然後再把這個寫為他的注意義務,他本來應該要注意且能夠注意但卻沒有注意。事實上,以前我自己在寫的時候,一開始也不太理解為什麼例稿都這麼寫。本席提出的這個是一位記者在報導司法新聞時的感嘆,他認為起訴書寫的很「幻象」,都看不太懂。對於這個部分,我要提醒與建議法務部的有二點,第一,起訴書是不是可以白話文一點?我想這個部分應該也是司法國是會議的共識,這個部分可以精簡一點,看看要怎麼寫才能讓被起訴人知道自己是犯了什麼錯或者是怎麼樣。部長,我第一個建議就是起訴書能夠白話一點。
其次,我希望法務部能正式考慮是不是有必要設立交通專法,對於車禍案件致死、致傷的部分,仿效日本制度設立交通專法。現在過失的注意義務都是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來的,但裡面的注意義務有輕有重,造成的死傷情節就不一樣,例如一個行為撞死3人,其行為評價與最後的罪責可能在法律上的規定還是一樣的,所以空間不大,而過失的注意義務都是要回到交通安全規則,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仿效日本,把一些比較常見的類型,例如超速、闖紅燈、酒駕、沒有注意車前狀況、沒有保持安全距離等納入,並且予以條文化,其他的就概括以過失犯來處理。這樣可以提高人民的注意義務,讓他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犯了交通法的哪一條,而不是要先去看檢察官所寫違反了道安規則的哪一條,然後再來被課過失義務,畢竟那個範圍非常的廣,我不曉得要放在哪一點才能符合人民對這個案件的想法與期待。部長,這個部分如果有刑事處罰的話,將來的主管機關是在法務部嗎?還是會屬於交通部?我覺得應該是法務部。
邱部長太三:刑事處罰是我們,但行政罰部分則歸交通部。
周委員春米:當然,我們幾位委員考慮要放在交通專法,因為不可能在刑法裡放一個交通專章。我個人的意見是希望可以仿效日本來訂定一個交通專法,日本交通專法的罪責很重,不過這個部分可以再來討論,但至少我覺得它把酒駕、服用藥物或是具體違反過失的案型列出來,讓大家知道這些是嚴重的,大家要去注意與避免,畢竟這些行為所造成一年的死亡人數大概是3,000人,3,000人就等於有6,000個家庭會受難。對於這個部分,立法院這邊,我們幾位委員會來處理,但也希望法務部對於這個部分可以持開放的態度來討論。
邱部長太三:有關於法律白話文的部分,司法院有在研擬,法務部未來會從二部分著手,第一是司法官訓練所的整個教學會有個訓練委員會,由最高法院的院長……
周委員春米:還是以後起訴狀一本就不用寫了!
邱部長太三:委員講到重點了,第二就是將來起訴狀一本只會寫事實欄的部分,法律的論證就不需要寫了,對我們來講,應該是法官會寫的比較仔細。
周委員春米:好,謝謝。
邱部長太三:第二個部分……
主席:因為麥克風跳電,所以麥克風都沒有聲音了。之前本席宣告於尤美女委員質詢完畢後休息5分鐘,現在先休息5分鐘,讓麥克風恢復聲音。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的主題是「如何有效防杜司法濫訴」,我相信很多人都有被濫訴的經驗,對於這個部分,本席與其他幾位委員曾舉辦過公聽會,司法院也針對這個主題召開過公聽會。事實上,除了舉辦這些公聽會,這個議題在司改國是會議中也有被提出來,但我們發現要對濫訴做出定義其實是有點困難的。
對於濫訴,如果我們今天要以立法的方式來改進,這個部分必須非常慎重,因為這會牽涉到人民的訴訟權。剛才很多委員擔心這樣會不會影響到人民的訴訟權及人民對於司法資源的利用機會,因為目前考慮的作法之一是墊高人民使用司法的成本,例如提高訴訟費用等,而這些都會相對的剝奪了人民訴訟的權利。
濫訴之所以會被提出來,一方面可能是因為案件量太多,如果從案件量太多的部分去探討,我們可能要看為什麼案件量會急速增加。案件量急速增加的一種情況是因為人民的教育程度提高與人民的權利意識覺醒,在這種情形之下,社會的紛爭也不像以前有很多的解決方案,例如以前家戶長站出來講一句話就好了,或是黑道出面就解決了,或是有些人低聲下氣鼻子摸摸就算了。但今天這些功能可能沒有了,現在變成只要受到委屈、受到不公不義,就會到法院去提告,所以法院變成人民所期待的,這也是為什麼總統在就職時提到司法改革,所有的聲音會那麼的強,因為每個人只要受到不公不義的對待時,就會想到法院,認為法院是可以替自己討回公道的地方。事實上法院是不是真的是個能討回公道的地方?其實未必見得,有可能會使得人民的期待落空。這牽涉到什麼是濫訴,從司法院今天提供「高等法院同一姓名提起刑事訴訟」的資料,就有同一姓名者提起訴訟高達31次以上,但是對於這樣的統計數字,我剛剛也跟廳長提到,這個數字太粗糙了,因為當事人有可能是法人,例如銀錢業者或電信業者,以民事訴訟來說,有可能是債務請求,所以你們資料顯示同一當事人提起31次以上,我想搞不好還不只31次,提起上萬次的可能都有。
上次本席質詢時就曾提到,在整個統計數字裡面的變項應該要更精細、更細膩,我們才能找出當哪些問題要去做統計時,那些數字能夠跳出來,否則這種非常粗糙的統計數字,又會回到基層人員要以人工、人力方式來搜索的問題了。所以在這裡就會牽涉到,所謂在現實中不斷以提告方式來尋求解決的案件是不是都是濫訴?我想這不能夠劃上等號,因為我們也看到像江國慶或徐自強的案子,他們真的對同一案件在這十多年來提出了無數次的上訴、再審,如果我們直接認為對同一案件提出多少次以上就算濫訴,全部會被篩選掉,那麼冤案或自認受到委屈的人就會投訴無門,這樣真的就剝奪了人民的訴訟權。當我們要去定義濫訴或解決濫訴時,真的沒有辦法以單一標準來認定,可能需要更多元的標準,以多元標準來做綜合判斷。這次司法院報告中也提到,某些案子一看就知道是濫訴,這個部分就真的要去處理,因為真的是利用訴訟方式把所有人告進去,包括法官、檢察官等,只要遇到的人就全都告進去,這種非常清楚。有些人則是真的受到冤屈,認為法院判決不公,不斷尋求救濟,這種情況如果被歸為濫訴,我覺得是有問題的。所以當我們在做定義時,不能只有單一標準,而必須要做多元綜合判斷。
另外,處理機制也應該要更多元,我們不希望定義採單一標準,然後就全面禁止,只要起訴一次就不能再起訴或同一人不能起訴幾次等等,用這種全面性的禁止,或是只要自訴無理由就處罰,不能用這種單一式的全面禁止或處罰,或是規定以後不能再起訴等等,而是應該採取更多元且輕重分層的方式來處理。要解決濫訴不一定要與人民的訴訟權對立,為什麼人民要去法院?是因為遇到糾紛,而糾紛有沒有可能訴訟外解決,也就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所謂訴訟外解決不外是調解、調處與仲裁,為什麼這塊到目前為止一直沒有使用得很好?鄉鎮調解或調解有很多是不用錢的,為什麼人民有紛爭時卻不願意到那裡去呢?因為很多調解不夠專業,是以喊價式的方式來解決,有時候當事人要的是真相,而不是像菜市場喊價這樣的解決。這就牽涉到調解是不是一定不需要付費,其實這部分應該也要付費,一方面使用者付費,另一方面則是專業化,如何在進入法院前能先行調解,調解應該要專業化,而且也應該使用者付費,不過這個付費標準不能訂定得太高。另外還有仲裁,目前仲裁的費用是高於訴訟費的,但訴訟費用有分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如果每一審級的費用加起來,之後再加上律師費,絕對會高於仲裁費用,但是一般人的想法絕對不會想到自己會輸,進而需要上訴到高等法院,甚至最高法院,當事人在思考訴訟費用時都只想到第一審,不會想到可能要上訴第二審、第三審,還可能發回,所以當事人在做比較時會認為仲裁費用很高,而訴訟費用比較低,所以直接就到法院去了。
對於訴訟外解決方案,第一是要專業化,我們必須把制度建立起來,而且要專業;第二是使用者付費,而使用者付費應該要有層次,例如調解最低、仲裁次之,最高的是訴訟費用,這樣當事人有紛爭時可以先透過調解來解決,不需要到法院去,如果沒有辦法調解或仲裁,非到法院不可,所要付出的成本當然就要比較高,因為是要透過最菁英的法官來幫忙處理糾紛,訴訟費用當然最高,可是不能以鋸箭式的一律把訴訟費用提高,就為了減少案源,這樣不行,因為之前的機制沒有建立好。
既然這次是在司改國是會議的前提下,我們必須全面來面對司法問題,那就必須是多元的、細膩的,而且要以有層次、有分流的方式來解決人民的紛爭。至於那些濫告、只為了干擾當事人的案件,就像李敖有句名言提到,我知道我最後不會告贏你,但就是在這過程中讓你受苦,這就是我的目的。如果是以此為目的,就真的是濫告,對於這種濫告就要嚴格去處理,甚至可以處罰。如果不是這樣的濫告,而是糾紛、委屈無法解決,我們就必須有個管道來疏通民眾的委屈或不公不義。就像醫療糾紛,所謂的解決方案並不表示除罪化,醫療糾紛若是能夠調解先行,而且調解必須是專業化的,因為當事人想知道的可能不是喊價後能得到多少賠償,而是真相,一個人送進醫院後為什麼躺著出去?家屬想要知道的是發生了什麼事情。所以在之前是不是能夠有一些鑑定,家屬會願意付費的,但這個鑑定將來必須能在法院被採納,而不是家屬付費鑑定後,將來到法院時全部都不採納,還必須要再付費進行鑑定。也就是說,之前的調解與之後的訴訟,其證據是否能夠共用?這些可能都需要通盤檢討。
我們希望能以更全面、細膩的方式來處理,包括統計數字的變項能夠更細膩、更多元,整個定義也要多元,解決方式更要能夠多元且分層次,至於訴訟外解決方式則必須有效、專業,當然也應該要付費。必須要這樣一個層次一個層次的來解決,我們希望能往這個方向來努力。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提醒這些問題,基本上在構想中,委員提出的意見我們都很贊同。有關於濫訴的問題,方才有幾位委員提到定義的部分,在我們的研擬中,民事訴訟法有一些基本條文正在形成,但沒有特別定義什麼叫做濫訴,剛才有委員提到許教授的定義,那只是個人見解,我們沒有提出特別的定義。
其次,即使同一件事情重複、高頻率的進行司法行為,也不當然一定是以濫訴來處理,因為法官最後還是要做判斷,或許在重複起訴或進行司法行為時,法官發現這個事情可能真的是被冤枉,他可以有一個機會,所以並不當然一定會這樣處理,還是要給法官在處理時能有斟酌的餘地。至於其他的部分,剛剛委員提到的訴訟外解決紛爭,尤其對調解制度的全盤整理,例如調解也要包含認定事實的功能,我想這個在構想上應該是很好的,不過我們可能要在相關的調解法中稍加明定,讓它可以進行調查證據、判斷事實,之後再進行調解,這樣的效果可能會更好。這個在法律制度上,我們會再來進行研議。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尤委員剛才提出很多的建議,有關法務部的部分,在鄉鎮調解部分,我們會做相關方面的改進與研議,至於刑事告訴或告發部分,我們也會參考委員的建議。
尤委員美女:在鄉鎮調解的部分,人員的選任是非常重要,我想這部分要全面改善。
邱部長太三:就是剛剛您提到的,要夠專業。
尤委員美女:對,謝謝。
邱部長太三:謝謝委員。
主席: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濫訴的議題,有關於這個議題,以國人來說,這好像是司法的弊病,但若回歸到當事人的個人權利來說,到底什麼是濫訴?前面大家也討論過了。我想先請教秘書長,依法院來說,濫訴大概是指民事訴訟這一塊吧,是不是?畢竟刑事訴訟有檢察官幫忙把關。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民訴,還有自訴,其實行政訴訟也不少,但相對來講,民事最多,行政訴訟也有一些。
蔡委員易餘:行政訴訟會有?
呂秘書長太郎:對。
蔡委員易餘:但行政訴訟也有訴願的把關,所以法院在面對濫訴這個課題時,大概是指人民自己提起的,也就是前面沒有一個審查機制就直接進入法院,所以法院就會面對要去評估這個案件是不是濫訴的狀況。
呂秘書長太郎:在行政訴訟,再審是特別多。
蔡委員易餘:另外會有再審的狀況?
呂秘書長太郎:對。
蔡委員易餘:法官如果認定某個當事人不斷的提告,有可能是這個當事人糾結於某個事件而不斷提告,司法院目前到底要怎麼處理這樣的狀況?司法院有怎樣的方向?
呂秘書長太郎:除了現行法規定以顯無理由駁回外,我們在新的構想之下,如果他就同一個事實或該事件所衍發的類似事件,經過3次、5次或7次(次數部分還在研議)用同個理由駁回後,當事人又再提出的話,法官就可以啟動這種機制,例如可以用簡易的方法來處理……
蔡委員易餘:就是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嘛!
呂秘書長太郎:對,例如以裁定駁回不附理由,或科以罰鍰,或讓它變成他造請律師的訴訟費用等。但是法官要啟動這種防杜機制時,還是要進行審查,或許這個案子過去幾次被駁回是因為某個觀點、某個證據被忽略了,不能說一看到這種案件就一律駁回,法官要啟動這種機制時,還要進行實質的審查。
蔡委員易餘:至少還是要做實質上的認定,為什麼他會糾結在某個狀況,不斷地要司法資源去去還他一個正義,是不是這樣?
呂秘書長太郎:以當事人提起而最後要啟動這個機制的司法行為來說,若法官認為確實如他所說,某個證據過去並沒有注意到,還是要進行審查的。
蔡委員易餘:那就會分為兩種狀況,一種是當事人覺得受到冤屈而無法平復,還是有另外一種是當事人把法院當作武器。本席舉個實例,有家公司的負責人來找我,他說之前應徵的一個員工只上班二天就離開了,該員工離開後就去告老闆違反勞基法及毀謗,因為當初老闆認為他來公司後適應不良,而該工作是需要技術的,所以就跟那位員工說「你功夫不好,可能沒辦法做,我看你不要來上班了」,他對此很生氣,就對老闆提告。我們事後了解的情況是這個當事人到處提告,他就是上班幾天後就離開公司,然後就提告,之後又到別的公司上班離職後又再提告,都是同樣的理由,目的是要和解,他想要賺和解金。秘書長,法院有辦法面對這種狀況嗎?對很多企業來說,可能會想要息事寧人,所以付一點點金錢就變成了一個解決方式,感覺上我們現在是沒有任何方式可以面對這樣的狀況。
呂秘書長太郎:對於這種情況,法院不管有沒有啟動防杜機制,基本上都要依法處理,必須在法律上顯然已經沒有救濟的可能性,或是前面已經斟酌完畢。至於其內心的糾結,那恐怕不是法律的問題,司法不能解決當事人對某個觀點的歧異,兩邊的觀點不一樣,司法已經進行判斷,就有該有的效力,一次判斷、二次判斷後可能還是不服氣,但司法沒有辦法完全處理每個人的情緒的問題,所以這個沒有辦法。
蔡委員易餘:所以我們在討論濫訴的時候,一方面要從法官的案件量來控管,但還是沒有辦法去杜絕很多當事人希望以司法去達到他們心中想要的目的,而這也許是無法達成的。所以我覺得要杜絕濫訴的情況,就我現在的感覺來說是很難的,因為我們沒辦法解決社會上千千百百種狀況。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邱部長,我看到今天法務部所提供的資料,你們認為目前濫訴在檢察官體系中最頻繁會遇到的告發大概就是假性的財產犯罪,你認為這個在比重上、客觀數據上也顯現是最高的,是嗎?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蔡委員易餘:就這樣的狀況來說,現在大部分人就算認為自己的情況是比較偏向財產犯罪,還是會希望能透過刑事告詐欺、侵占等罪來達到最後拿到賠償的結果。對於這樣的狀況,也就是大部分的人以刑事附帶民事為求償的手段,檢察官對於這個部分的立場是怎樣?
邱部長太三:講白的,檢察官心裡是很痛恨這種案件,但照程序就誠如方才委員所提到的,人民有訴訟權,我們很難知道他是惡意要以刑逼民,所以我們只能依法處理,而這會累積很多這樣的案件,增加我們的負擔,也就比較沒有時間去處理其他的事項。特別是這種案件有時候所告的人數很多或時間很長,或是根本舉證不出來,還要檢察官幫忙調證據,這樣都會造成檢察官偵辦的負擔。目前來看,我必須坦白講,我們真的是……
蔡委員易餘:我想請問部長一個本質上核心的問題,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而不需繳裁判費這件事情,你是贊成還是反對?現在的制度就是這樣。
邱部長太三:這是刑事政策的考量,刑事附帶民事,基本上當事人是在檢察官起訴之後才能夠提附帶民事,某程度來說,檢察官……
蔡委員易餘:這套制度在運作上也變得很好笑啊,因為最後還是要到民事庭嘛!
邱部長太三:對,這是院方處理的負擔的問題……
蔡委員易餘:對,事實上在院方也會變成這樣,所以這套制度運作起來,對當事人來說,最後只達到一個目的,那就是省審裁判費而已,秘書長,是不是這樣?
呂秘書長太郎:既然檢察官起訴,就表示他是被害人,如果我們還課他損害賠償的訴訟費用,有時候會覺得被害人的負擔就加重了。至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合併審查,這是一個理想,一個紛爭一次解決,但是因為這兩邊的目的不太一樣,可能民事上的金額計算需要經過很長時間的鑑定,所以實務上在現行法下是可以割離處理的。
蔡委員易餘:可是割離處理會導致原本一個程序變成二個程序啊!刑事部分認定完,賠償部分就不去認定,然後叫當事人另外回到民事庭去開,然後變成兩個程序,這樣真的有達到大家說的要減少浪費司法資源的效果嗎?
呂秘書長太郎:假設這個案子比較簡單,就是刑事的犯罪容易認定,民事的部分也容易認定,在這種情況之下,一個程序同時解決兩個問題……
蔡委員易餘:就我執業律師將近10年的時間裡,我沒有看到你說一次解決的情況,全部都是丟給民事庭。
呂秘書長太郎:我以前在當刑庭法官的時候都自己判決。
蔡委員易餘:那真的要給秘書長拍拍手。我覺得還是要回到制度面,如果對當事人來說有訴訟費用的考量,尤其在被害人很明確的狀況之下,當然,提出刑事訴訟是一個方向,可是為什麼我們要卡一個刑事附帶民事,不讓當事人省裁判費?我們可以回到裁判費用法,讓犯罪被害人的訴訟費用更便宜,可以直接開啟自己要的程序,不用再去等民事偵查結束,看看有沒有起訴,再來考慮民事這一塊。現在犯罪被害人會進入一個選擇,就是有起訴了,就準備附帶民事;如果沒有起訴,就要趕快在民事這邊另外再告。變成這套制度設計讓當事人一開始要選擇如何行使訴訟權利的時候,會產生一些其他的糾結,這個糾結就來自於訴訟費用的考量,既然如此,為什麼我們不先解決訴訟費用的問題?如果有機會,我們再好好研究這個問題。謝謝秘書長及部長。
主席: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召委排定濫訴的議題,其實司法國是會議已經做成決議,就是1年以內要提出如何防杜濫訴的相關辦法,司法國是會議結束迄今好像才剛過3個月?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對。
林委員俊憲:不曉得現在有方向嗎?或者有沒有初步的結論?
邱部長太三:法務部的部分有兩塊,一塊是由人民提起告訴、告發、自首的部分,另外一塊是委員也有提到的檢察官部分。基本上,就檢察官的部分,坦白講,我們認為有濫訴,但是比例也不高,我們還是做了一些內部的檢討,針對如何加強主任檢察官……
林委員俊憲:還是要有一個具體的方向、做法。
邱部長太三:對。另外,在民眾的部分,今天在報告裡面提到,我們想要參考國外、特別是日本及德國相關的經驗作為方向。至於司法院的部分,就請秘書長說明。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1年內我們會將相關的修正條文送到大院審議,所以基本方向都有。
林委員俊憲:目前民事訴訟法對於濫訴有罰款的規定?
呂秘書長太郎:對。
林委員俊憲:處6萬元以下,但是法官很少引用這項規定來判決。
呂秘書長太郎:是。
林委員俊憲:去年有幾個判例?
呂秘書長太郎:案例非常、非常少,有1件。
林委員俊憲:只有1件。民事訴訟法其實就有規定濫訴要被罰錢,但是法官幾乎不會、也不敢吧,我不曉得什麼原因。
呂秘書長太郎:因為忙的關係,寫那個罰款的……
林委員俊憲:不是忙,大概就不會去判,會考慮這是人權、民眾的訴訟權利,所以也不會罰錢。去年才只有1件。
呂秘書長太郎:因為他寫罰款那一件,可能比寫本案要花更多時間。
林委員俊憲:現在如何去防止?是增列刑事上的責任或裁判費?我不清楚。如果以濫訴的數字來看,這個問題確實非常可怕。其實我也有一個數字可以提供你們參考。我覺得要杜絕濫訴,國民黨也應該要以身作則一點,你知道國民黨為了黨產告了幾件嗎?他們為了黨產告了二十幾件,不只蘇貞昌、游錫,連民進黨的發言人都被國民黨告過,只要去碰到它的黨產,它就會去告你,包括顧立雄、黨產會,他們告了幾十件,所以為了守護黨產,國民黨是濫訴的典範。像這種濫訴的問題如果不解決,沒有一個明確的遊戲規則出來,會浪費我們的司法資源。
我再跟各位討論一個問題,就是看到民眾對司法官的信任度,我們感到很傷心。民眾對法官的不信任度將近85%,對檢察官的不信任度有76.5%,這個信任度還低於陌生人。路邊隨便一個陌生人向你搭訕,你對他的信任度都高過司法官,你看這個多可悲!
我最近看到一個檢討方向,就是檢討律師的考試制度。其實比較起來,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其實是針對法官及檢察官,反而不是針對律師。現在要來檢討律師的考試制度、錄取方式,要改為及格制,是不是這樣子?
呂秘書長太郎:跟委員報告,就我所了解的,現在律師考試是採固定比例的錄取制度,就是報考人數的九分之一。目前是分成兩次,第一次取三分之一,第二次再取三分之一,等於是九分之一、11%多,每年大概都有八、九百位錄取。
林委員俊憲:法官不是一樣嗎?
呂秘書長太郎:沒有。
林委員俊憲:司法官不是用排名制嗎?
呂秘書長太郎:對,法官是定額錄取……
林委員俊憲:不是一樣嗎?
呂秘書長太郎:所以缺額很少。
林委員俊憲:所以也不管他考幾分?我沒有考過,我不知道。
呂秘書長太郎:它有最低的標準。
林委員俊憲:我看這幾年的平均錄取分數,滿分是1,000分,只要500分就錄取了,也就是說,寫2題會錯1題的人可以來當法官。
呂秘書長太郎:跟委員報告,在考試方面我也參與過很多次,因為在……
林委員俊憲:你不能說因為很難考,考50分就很厲害了。
呂秘書長太郎:即使在大學部,法科的分數都比較低,比自然科的分數更低,也就是法科的起點就比較低。
林委員俊憲:我覺得如果律師考試要用資格考,法官考試為什麼不能用及格考?對不對?也是定額錄取啊!比方要錄取200個,就取前200名,管你考幾分。
呂秘書長太郎:法官、檢察官是通過公務人員考試以後,由國家分發,也就是即考即用;但是律師通過考試以後,國家不負責分發,讓他們自由去執業
林委員俊憲:沒有錯,司法官考試不管考幾分,只要在排名內……
呂秘書長太郎:沒有,它有一個最低的標準……
邱部長太三:它有最低標準。
林委員俊憲:只要在排名內就可以?如果要用及格制、要提高律師的錄取門檻,我覺得也要提高司法官的錄取門檻,因為民眾對司法官比較不滿。
呂秘書長太郎:跟委員報告,多次有人反映法官考試的及格分數好像很低,其實是因為它改的非常、非常嚴……
林委員俊憲:對,你們的理由也一樣,因為很難考,考30分就算高手了。
呂秘書長太郎:它給分的標準很低,最少要有一個標準。
林委員俊憲:我們看這幾年的平均錄取分數大概都是一半、50分。
呂秘書長太郎:過去大概都是53分上下。
林委員俊憲:反正寫2題對1題就可以當法官。
呂秘書長太郎:沒有,錯1題就沒有機會了。
林委員俊憲:差不多就這樣子,錄取分數就是500分,總分是1,000分啊!
呂秘書長太郎:沒有,因為它給分很低。
林委員俊憲:為什麼你們只特別提高律師的錄取門檻,那司法官的錄取門檻呢?保持現狀?
呂秘書長太郎:其實每年法官考試的難度比律師考試難太多了,法官考試每年大概有6,000多位來報考,前100名以內才有機會錄取。
林委員俊憲:我認為這樣很難說服一般人,看到法官錄取分數這麼低,我當然也會擔心、害怕。
呂秘書長太郎:是,這個非常有道理,我們也跟考試院反映過法官考試的錄取分數很難看,能不能將來給分高一點,因為它本來是擇優錄取……
林委員俊憲:那就出簡單一點的,看圖說故事、連連看、是非題,比較能夠讓大家……
呂秘書長太郎:跟委員報告,其實很難。
林委員俊憲:謝謝兩位。
呂秘書長太郎:謝謝委員。
邱部長太三: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請教秘書長,我們現在在討論基層、第一線的司法人員面臨非常大的工作壓力,處於過勞的狀況。秘書長知不知道法警在夜間執勤時的勤務範圍有哪些?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提解、值班,在某一些……
黃委員國昌:只有提解及值班嗎?還有沒有其他的?我現在進一步問,法官在開庭的時候,法警要不要在?
呂秘書長太郎:對,他要執勤。
黃委員國昌:對嘛!押解人犯的時候,法警要不要去?
呂秘書長太郎:要。
黃委員國昌:押解過來的人犯戒護,法警要不要做?晚上交保法警要不要做?你覺得就我們方才描述的工作狀況,以第一級法院來看法警夜間值勤時的勤務內容,大概需要幾名法警才夠?
呂秘書長太郎:這要看被告的人數狀況,如果羈押的被告只有一位的話……
黃委員國昌:在我們第一級的法院,每個晚上要處理幾個案子,你知道嗎?
呂秘書長太郎:多少不一樣,大的法院就很多,像台北、台中、高雄……
黃委員國昌:因為我有直接去過台中地方法院,所以我就直接請教秘書長,你是否知道台中地方法院夜間值勤的有幾個人?擔任那些勤務的人員是否足夠?
呂秘書長太郎:基本上是很辛苦。
黃委員國昌:不是很辛苦,是根本不足,他們只有2個人,一個要陪法官開庭,另外一個要戒護人犯,還怕戒護的人犯串證所以要分好幾個地方,一旦法官認為可以交保時,他還要從地下室跑到一樓,辦理交保的事宜,當他跑上去時,人犯就沒有人戒護,所以會出現人犯早就串證串好了,甚至律師還跟犯罪嫌疑人玩自拍,用LINE幫他跟外界通訊,這樣有辦法達到實現司法正義的目的嗎?
呂秘書長太郎:當然無法……
黃委員國昌:其實第一線的工作很重要,我們刑事訴訟法規定有勾串之虞時要分離訊問,問題是法院的實際狀況如果沒有掌握清楚,接下來的隔離訊問根本是一場笑話,在地下室沒人戒護如果要串證的話,早就串好了,我相信真第一線的實況,部長與秘書長都有掌握。
呂秘書長太郎:對,確實。
黃委員國昌:我現在跟秘書長提出一個很嚴肅的話題,我相信大院院長跟您都很關心第一線基層人員過勞的問題,你也在本委員會宣示過要簡化法警的勤務,我應該沒有記錯吧?
呂秘書長太郎:沒有。
黃委員國昌:巡邏法院院長的官邸是否為法警的勤務?
呂秘書長太郎:依照法院組織法官邸應該設有警衛。
黃委員國昌:他巡邏的範圍應該是院區吧?有包括院長的官邸嗎?
呂秘書長太郎:可以不做。
黃委員國昌:官邸設有兩個巡邏箱,一個巡邏箱是市政府的警察巡邏所用的,另一個巡邏箱是我們法警要巡邏用的,結果在下班之後正式進入所謂的值勤,所謂值勤就是正常工作時間的延長,勤務內容卻一點都沒有減輕,人手都已經不夠了,還被要求定時去巡邏院長的官邸,你知道從他們執行勤務的地方走到院長的官邸要多久嗎?我親自走過,我估計至少要20分鐘,這樣有在簡化法警的勤務嗎?
呂秘書長太郎:所以像這類問題……
黃委員國昌:司法院院長講過,秘書長在本會也講過,可是下面地方法院的院長好像沒有把你們講的話聽進去,您可否承諾就這個問題加以了解改善?
呂秘書長太郎:一定。
黃委員國昌:另外,製作押票是法警的法定職務嗎?
呂秘書長太郎:當然不是。
黃委員國昌:這是第一現場散落的押票,你知道這些押票都是法警在做嗎?這是我們第一線工作人員的狀況,這已經明顯違法,秘書長你已經講得很清楚,押票應由法院的紀錄科製作,這是法有明文的,那為什麼可以放任地方法院要求法警製作押票?這是要把所有訴訟法的規定以及法院組織相關規程職務分配的規定全都掏空嗎?秘書長,你覺得這樣對嗎?
呂秘書長太郎:這不對。
黃委員國昌:您可否通令要求必須糾正這個狀況?
呂秘書長太郎:一定。
黃委員國昌:邱部長,就您的了解,法務部的系統是否有相同的情況?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因為羈押都已經移歸給法院,所以基本上我們沒有這個問題。
黃委員國昌:第二,關於濫訴問題,補償核定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以中央部會來講,去年申請國家賠償的案件有幾件?
邱部長太三:這應該由各部會……
黃委員國昌:沒有錯,但核准的機關是法務部。我跟部長報告去年將近有650件,我們國家賠償法要求協議先行,但是我們行政機關在協議階段答應賠償的只有7件。而今年到目前為止,250件中只有2件答應賠償。當政府應當承擔責任而沒有承擔時,作為一位被害人當他接下來協議不成時,他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而這項訴訟是誰造成的?是人民造成的嗎?
邱部長太三:我想這與行政機關都有關連。
黃委員國昌:當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們國家賠償法設計有協議先行的制度,但我們行政機關卻不願意面對自己的錯誤,不願意負起賠償責任,還悍然拒絕人民有道理的國家賠償的請求,這種訴訟是否是行政機關造成的?
邱部長太三:當然,這也是因素之一。
黃委員國昌:這樣是否符合我們國家賠償法協議先行制度的旨趣?
邱部長太三:我想,為了要讓國家……
黃委員國昌:因為這部分散落在中央各機關部會,他們後來哭著離開行政機關協議先行程序之後,然後去法院提起訴訟,最後勝訴的比例並不低,你不能說人家是濫訴,但是我與學界針對這個數字討論了很久,實際就是因為行政機關所造成,部長是否能夠承諾,你會針對國家賠償法協議先行制度是否造成人民請求權利救濟障礙這件事,法務部作為國家賠償的主管機關是否願意召開一個專案小組或是會議來討論我們行政機關如何改善這種將人民有道理的請求拒絕於行政機關之外的惡劣現象,請問部長可否作成承諾?
邱部長太三:好,我會跟院長報告,再由政委來召開,因為這涉及跨部會的事務。
黃委員國昌:好,謝謝部長。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蕭委員美琴、蘇委員巧慧、高委員金素梅、鄭委員運鵬、鄭委員天財、徐委員永明、孔委員文吉、陳委員歐珀、劉委員世芳、張委員麗善、邱委員志偉、吳委員玉琴、李委員彥秀、呂委員玉玲、何委員欣純、蔣委員乃辛、陳委員明文、王委員惠美、羅委員明才及周陳委員秀霞皆不在場
請楊委員鎮浯發言。
楊委員鎮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進入今天的主題之前,本席先簡單請教兩位列席首長,你們有沒有看到今天有一則新聞:恐怖的父母,6年虐殺3個子女。你們知道這件事嗎?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有稍微了解一下。
楊委員鎮浯:我要講的重點是,在現行法規中,我們有對於惡意殺害或是殺害直系尊親屬加重刑罰的相關規定,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直系尊親屬的部分有。
楊委員鎮浯:直系尊親屬的部分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是我們對於直系卑親屬是沒有相關規定的。相對而言,直系卑親屬大多沒有自我保護能力,當這樣惡意、連續6年內殺害3個子女的新聞出來時,坦白講,社會大眾心裡面的震撼是非常大的,我當然也知道有些國家對於尊親屬、卑親屬,他們認為是跟其他一般人一樣,不必因為是尊親屬或卑親屬而特地去加重刑罰,但是各國的國情不同,以本國的相關法令來講,他殺害卑親屬如果依照一般的殺人罪來論處,甚至可以判十年以上,兩位也不可能保證承審法官不會做這樣的判決,可是這樣就會跟國人的情感和道德認知有落差,就會產生非常嚴重的歧異,請問兩位對此有何看法?
呂秘書長太郎:委員是說立法上要……
楊委員鎮浯:如果我們朝這個方向,讓卑親屬比照尊親屬呢?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各國這個法例比較少,不過,應該不是用卑親屬的角度,應該是說對於兒童和少年犯罪的話,我們在其他幾項法令當中就有這樣的機制,比如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如果販售毒品給……
楊委員鎮浯:我知道你的意思,就我剛才講的,把它當做……
邱部長太三:對兒少的保護。
楊委員鎮浯:照你這樣講,反過來講,對尊親屬的部分加重刑罰是否有檢討的必要?
邱部長太三:這主要是基於倫理的問題。
楊委員鎮浯:卑親屬不是倫理?對父母親的是倫理,對子女的就不是倫理?倫理不是只有往上哦!
邱部長太三:但是層次不一樣,也就是說,有的比較高……
楊委員鎮浯:部長,你這個說法本席不能認同。從家庭倫理的組織結構來看,不管是對上面、對長輩或是對晚輩,其實在家庭倫理中都是很重要的一環,今天會有尊親屬的特別立法、加重刑罰就是基於家庭倫理,不可能說我對長輩這麼做就加重刑罰,對於晚輩呢?第一,這是家庭倫理;第二,他比其他人有更多接觸的機會。本席倒不是說一定要提倡嚴刑峻法,也不是說一定要提倡卑親屬的部分,而是說在直系親屬之間,我們必須要有一致的態度,如果今天對直系親屬的殺害,你就把他當做是對一般民眾、一般人民、一般不特定對象的殺害來論處,那就不宜有尊卑之分。
邱部長太三:這可由法官根據刑法第五十九條……
楊委員鎮浯:現在就是對法官沒信心啊!
邱部長太三:這是由法官針對個案的差異性再去做量刑。
楊委員鎮浯:沒關係,我想沒有人會願意看到這樣的案例發生,我相信每個人看到時也都是非常震撼,本席只是提醒會有這樣的立法落差,也希望你們可以好好思考這部分。不管方向為何,至少讓它明確化,不會讓百姓、民眾覺得殺害父母的有加重刑罰,殺害子女且連續殺害的,就只能就一般殺人的故意、犯意或連續、情節重大等等來強調,但是對家庭倫理的破壞卻完全沒有任何其他的影響。
接下來回到今天的主題,即有關濫訴的問題,我看到法務部有提出一些策略要來解決這個問題,但是今天有很多委員質詢時也提及,這些措施要來處理濫訴的問題,最根本的還是要先定義何謂濫訴。
邱部長太三:對。
楊委員鎮浯:若濫訴的定義不明確,那要如何改善濫訴?坦白講,那都是後端的、本末倒置了。不管從相關文件或媒體的報導來看,一般對於濫訴都是比較偏重在無可量化的部分,早上也有很多人提及,這些定義其實都是用不能量化的部分,當然這不是絕對的,如果硬要有一些量化的話,通常是從起訴率和定罪率來看,但是起訴率和定罪率在某些個案當中,它隱藏了不只是不是濫訴的問題,也包含案子本身的特質,有些案件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或者社會的氛圍等等,比如說在貪污案件或相關案件中有存在一些智慧犯罪,本來追查就比較辛苦了,所以也不僅僅只是從起訴率或定罪率就能夠來判斷。請教兩位,你們對於濫訴能否有個簡單的定義?這些籠統定義、心證的部分不講,你們有沒有一個比較具體的判斷指標?
邱部長太三:就我們的部分大概有兩塊,第一個是民眾的濫訴,這部分我們確實沒辦法很明確的定義,基本上,過去檢察官認為案件在浪費人力、物力方面,大概這三個類別是最多的,第一個是他不斷重複提告,過去我在新竹地檢署也曾受理過,有位老榮民連告了5次,那也真的沒辦法,我們都要做基本的處理;第二個就是所謂的事證不明確,在講什麼都不曉得;第三個就是用刑事來逼民事,也就是說,基本上這是一個民事的買賣、租賃、債務或其他借貸糾紛,但是他希望檢察官用詐欺等等來處理,這是第一種類型,至於第二種類型,方才也有委員指教過,即檢察官會不會濫行起訴、濫行上訴?基本上,若與各國相較,我們的無罪率的比例還算可以接受,當然還可以再精進,所以我們未來對於檢察官的部分會……
楊委員鎮浯:這些我都理解。接下來請秘書長簡單作一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簡單來講,就是出於惡意或輕率,不是為了保護自己合法權利而……
楊委員鎮浯:坦白講,這個心證的空間還是比較大,這樣聽下來我必須坦白講,當它有很多事情不能被量化時、是採用心證時,而因此要去限縮許多訴訟當事人的權益,這一點就要格外小心,很多訴訟當事人權益的救濟方式如果被犧牲了,這反而會是它衍生出來的後果,我想早上已經有很多同仁提醒過了,我就不再贅述,只是提醒你們一定要顧及訴訟當事人的權益,特別是在定義不明確的情況下。
本席還要再講另外一個問題,大多數人是在考慮濫訴造成所謂訴訟經濟、司法資源的浪費,或是檢察官人力不足等,其實這個權利的保護應該要從結構性、從它根本的定義來談,如果它應該被保護,或者它應該被歸類為濫訴,要回到司法,而不是從人力來考量,不能因為人力夠還是不夠來決定司法應該怎麼走,我想這個原則要確認。
上午聽到的大部分都是在談如何不要浪費司法資源、不要造成檢察官或法官的負擔,但反過來看,這個濫訴也有可能是司法人員的濫訴而影響到百姓的權益。方才我們在談濫訴的定義其實是很模糊的,可是在很多法規裡面,其實它本身法規的定義就很模糊,舉例來說,像最近有個個案,營業祕密法第十三條之四規定,雇主如果沒有盡力避免其員工去竊取、侵占、洩露、隱匿別家公司的營業祕密,就會違反營業祕密法,但書規定如已盡力防止的就不罰。問題是何謂「已盡力」?事實上,一個員工進來的時候,該跟他講的、該跟他定義的、該跟他簽約的、該跟他規範的,全部都講清楚了,什麼叫已盡力?
邱部長太三:就檢方而言,我們曾經到竹科及其他地區告訴他們過去法院判決的……
楊委員鎮浯: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們不在這裡講具體內容,就非常簡單的來講這個個案,你剛才說過去的案例,但就有一個案例,因為營業秘密法通常涉及的都是國內舉足輕重的大公司,你們的檢察官在起訴之後還沒進法院判決時就投書報紙,文中標榜自己費盡千辛萬苦,因為不是這方面的專業,也不是科技人才,但是費盡千辛萬苦辦成台灣第一件案例,自己標榜多了不起的辦成了第一件案例,還在裡面寫了很多判決書沒有的內容,甚至建議訴訟另一方可以採取什麼措施,對於你們的檢察官這樣的做法,你覺得合宜嗎?
邱部長太三:我想這是不妥的。
楊委員鎮浯:不妥?問題就是這麼做了,而且還在報紙投書登很大。我也知道這是一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但既然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在處理時就要更審慎,更不能恣意為之,更不能在起訴之後還投書報章標榜自己,你剛才提到你們告訴竹科業者過往的經驗、過往的案例,但貴部的檢察官恰恰相反,他是標榜自己辦成了台灣第一件,在媒體投書自我標榜。
邱部長太三:我們回去了解一下,看到底是……
楊委員鎮浯:部長,關於這件事情,我希望你們能給我一個說法、給我一個交代,我覺得這樣的做法非常不宜。以我的理解,如果真的辦成以前沒有過的案例,反而要格外審慎,而不是見獵心喜,特別是這種定義不明、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在處理時更要小心,而不是這樣敲鑼打鼓告訴人家辦成這個案子,有這種居功的心態,在很多時候這會造成先入為主的影響,我覺得這是非常不宜的。這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包含人口販運、刑法、勞動基準法等等都有,所以要特別小心,好不好?
邱部長太三:好。
楊委員鎮浯:實務中我們也遇到很多檢察官有一種心態,就先起訴,反正審是法官在審,有罪、沒罪去跟法官說,就是存在這種心態,其實常常出現在濫訴上面。像我剛剛提到的那種個案,檢察官這種做法真的要檢討,我希望貴部能夠就這個事情進行檢討。
邱部長太三:好,我們回去了解,再來向委員報告。
楊委員鎮浯:好,謝謝部長。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吳委員思瑤、黃委員偉哲、柯委員建銘、劉委員櫂豪、林委員為洲均不在場。
剛才輪到吳玉琴委員時,雖然他不在場,但很快就趕到現場,也拜託再讓他發言,現在就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主席給我時間,因為通知我趕過來時已經被跳過了,對不起!
今天我有幾個議題要就教司法院呂秘書長,有關成人監護制度。本席過去在老人領域工作了二十幾年,失智長者人數每年在逐步成長,現在大概有二十幾萬名,失智症及重症失能長者面對的就是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的問題。從97年修法,98年開始執行的監護宣告,這幾年數量大幅成長,一年大概近8,000件,輔助宣告大概是500件,以這樣的案量來看,我預測未來超高齡社會到了2025年有20%的老人時,案量一定會快速增加,因為輔助宣告還沒有出來,其實初期失智長者大概都需要輔助宣告協助處理日常生活。
現在我有一些實務上的問題要和司法院溝通,因為平常很難得有機會和司法院溝通。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其實涵蓋對被監護人和被輔助人的身體照顧、財務管理、醫療同意及遺產管理,具備非常多專業,現在大概有3%到4%左右,法院會把沒有家屬或者沒有財產的這些人判給地方政府,雖然3%和4%聽起來不多,可是以1年8,500多件的案量來講,也有300多件壓在地方政府的同仁身上,而且地方的社工人力並沒有增加,所以,這對社政系統是很大的壓力。我們一直在思考一個問題,司法院有沒有可能比照法扶基金會這樣的組織架構,設置專責監護、輔助,甚至是信託監察人的專責機構,適時協助那些沒有家屬的受監護人或受輔助人,進行相關業務的執行?這些長者不知道能夠活多久,但幾乎所有需要處理的事情都要有人協助,最重要的就是去醫院做侵入性治療時需要有人簽同意書,這是很麻煩的事情,社福團體沒有多少人敢接,目前大概只有台中幾個單位敢接這樣的業務,如果沒有相關的輔助、補助、獎勵或教育,甚至是立法,日本應該就有相關法令鼓勵自然人或相關專業人員成為監護人。我覺得這是在幫司法院解決問題,因為如果沒有好的監護人、好的輔助人,到最後還是你們要解決問題,比如改監護人、監護人處置不當,這些到最後還是法院要改判,或者重新遴選監護人。我覺得社福界和衛福部應該一併進來和司法院討論這個問題,因為案量已經越來越大,能不能有這樣的措施?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就政府部門專業分工來看,司法機關最主要、最專業是在裁判,至於裁判……
吳委員玉琴:對,我知道。可是後端沒有處理好,還是會回到你這裡。
呂秘書長太郎:對,會回到這裡。剛才委員特別提到醫療、照顧、財產信託……
吳委員玉琴:這是社福的專業沒錯。
呂秘書長太郎:法院沒有資源,也沒有那個專業,剛剛委員提到將來是不是和社福單位共同推動這樣的基金,司法院樂觀其成。不過,若要由司法院主導整個制度,因為不是專業,也沒有那個資源,我們……
吳委員玉琴:意思是還是要衛福部啟動這樣的機制?
呂秘書長太郎:對。有需要司法院提供意見的,我們樂觀其成,我覺得有個基金是可以比較穩定的發展。
吳委員玉琴:因為這需要相關專業一起協助。
呂秘書長太郎:而且要聯合很多部會。
吳委員玉琴:是,但最主要還是需要社福和法律方面的專業一起幫忙,我覺得以後這是需要嚴肅面對的問題,因為會有越來越多獨居長者,尤其少子女化以後,或者有的根本連子女都沒有的長者,他們的權益誰來保障?所以,我希望大家能夠一起來幫忙,我也會督促衛福部,看怎麼樣促成此事。
再來就是監護制度程序的問題,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主要是法官要協助做醫師的監護鑑定,請問我們有多少法官?有這麼多人力可以做這樣的協助鑑定?
呂秘書長太郎:跟委員報告,其實重點不在法官鑑定,因為要有專業的人在場……
吳委員玉琴:所以是醫師,是不是?
呂秘書長太郎:一個人經監護宣告之後,所有法律上能力都沒有了,影響很大。
吳委員玉琴:是,我知道,所以要非常謹慎。
呂秘書長太郎:所以法官其實是在場確保這是醫師的意見或鑑定事項,並不是法官自己去鑑定。
吳委員玉琴:所以他不用在場?
呂秘書長太郎:他要在場。
吳委員玉琴:秘書長,我就是要提醒你,家事法庭的法官每週要出差二次,未來頻率會更高,所以本席要建議的是,依照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你們有司法事務官的配置,有沒有可能讓司法事務官來協助這件事?只要在司法事務官辦理各項事務的範圍裡增設這一項鑑定,這樣還是由法院的人在進行鑑定,只要不是涉及到太複雜或嚴重的事情。秘書長,是不是可以用內部的調整來處理,讓其他人員來協助與分擔法官的壓力。
呂秘書長太郎:謝謝委員的關心,因為這涉及到人身基本權利的剝奪或限制,可能要以法律保留給法官來審查,不過委員提到由司法事務官……
吳委員玉琴:我講的是鑑定的部分,審查還是要由法院的法官來審查。
呂秘書長太郎:委員的意思是鑑定的過程,法官不用參與?
吳委員玉琴:是,司法事務官也是經過司法考試進去的嘛!
呂秘書長太郎:對,他們的程度也都很高,不過這可能會涉及更高的層次,我們再來研究看看,如果可以當然就更好。
吳委員玉琴:修改你們的細則中有關於執行業務的範圍,這樣就能執行了啊!
呂秘書長太郎:修改沒有問題,只是這樣的修改符不符合人權保障的基本要求。
吳委員玉琴:好,你們法官夠用就對了?未來需要監護的人越來越多時,你們的法官……
呂秘書長太郎:就是因為法官很辛苦,不過對於一些核心的人權事項,還是要由法官保留比較安全一點。
吳委員玉琴:另外還有……
主席:吳委員,發言時間到了。
吳委員玉琴:請主席再給我最後1分鐘。
有關於精神科的鑑定部分,因為精神科醫師非常難出診,對於這個部分,請你們是不是可以與心口司及司法的精神醫學會溝通一下,在鑑定的程序上可不可以到宅服務?因為很多重症或植物人是很難出來的,要到醫院去是一件大費周章的事情,這個部分你們可不可以一起來處理?
呂秘書長太郎:好,我們找他們來幫忙。
吳委員玉琴:最後,有關於意定監護的制度,我們一直在等法務部提出來了,我已經等了二年,上一屆陳節如委員就已經提出版本,我這裡也提出了相關版本,請問邱部長,法務部什麼時候可以提出來?這個問題已經討論很久了!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再跟衛福部……
吳委員玉琴:意定監護的部分喔,這已經討論很久了!
邱部長太三:有關意定監護的部分,法務部已經召集學者討論了,目前是在公告程序。
吳委員玉琴:什麼時候可以送來立法院?
邱部長太三:我們儘速,公告程序完成後,我們就會徵詢各界的意見,彙整後就能這樣做。
吳委員玉琴:請儘速,因為我們等很久了!
邱部長太三:後續情況我會向吳委員報告。
吳委員玉琴:好,謝謝。謝謝主席給我時間。
主席:本會林為洲委員已經趕到現場,現在請林委員為洲發言。本日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所有委員發言完畢。
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主題是「如何有效防杜司法濫訴」,這個議題的面向很多,需要改革的部分也很多,要解決這個問題其實要做很多事情。
接下來我就從二個角度來就教於秘書長與部長,第一,關於律師名簿系統,司法院是否能夠建置?目前正在研擬修正民事訴訟法,要擴大律師強制代理,未來除了民事簡易庭及小額程序外,皆須由律師強制代理,這樣子的法律規定是規定在哪裡?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強制代理是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這是將來的構想,目前還沒有……
林委員為洲:那會用什麼樣的方式來處理?
呂秘書長太郎:將來要修法。至於剛才委員提到的律師名簿,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各法院檢察署要設律師名簿,讓當事人查詢。最近有人希望能把名簿公開於網路上,讓民眾可以查到台北地方法院有哪些律師登錄……
林委員為洲:對啊,看看哪些律師有什麼經驗,以及被懲處或其他的相關紀錄,不論是好的或不好的紀錄都可以看得到。秘書長,這樣的方式好不好?
呂秘書長太郎:首先,這可能會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也就是說,依照現行規定,我們能不能把律師的資料全部上網公開,這可能涉及到法律問題。其次,律師自己有律師評論網,委員提到哪位律師曾經被懲戒等等,已經有另外的網站可以查詢,只是該網站不是官方的。再來,目前律師的制度是一處登錄全國執行,也就是說,雖然只在台北登錄,但可以在全國執行,所以去瞭解哪位律師在哪裡登錄,其實意義並不大,例如想要知道台北地院有哪些律師登錄,但是在其他法院登錄的律師也可以來台北……
林委員為洲:在司法院的就是全國的了,如果在司法院有資料,那全國的律師都可以查得到了,不用針對哪一個法院。
呂秘書長太郎:對,但是當事人可能更希望能在將來進行訴訟的法院找到律師,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可能要跟律師公會聯絡,看他們是否願意讓我們上網公告。
林委員為洲:如果修改律師法第八條,有關於登錄名簿的部分,由律師公會聯合會來處理,這樣會不會有互相包庇的情況?畢竟他們不具有公信力,只是律師的協會,會不會有揚善隱惡的情況?都只寫好的部分,懲戒的部分就不寫了,因為他們彼此都是律師同業,會不會有這樣的問題?還是應該要由公家機關來公布這些資訊?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這次司改國是會議也有討論到這個議題,目前法務部的修法方向是要把律師被懲戒的資訊公開。
林委員為洲:我們既然要求強制代理,當然要讓民眾更了解律師的狀況,這是要配套的。
邱部長太三:現在律師公會兩派在爭論,到底是要單一入會還是主兼區或四個地方……
林委員為洲:對,還在處理。
邱部長太三:目前因為他們受到登錄地區的限制,在資訊上,司法院與法務部也不一定知道哪些律師在哪裡有登錄,我們只知道有這位律師,但是他登錄了哪幾個地方法院或地檢署,我們不一定能夠掌握。
林委員為洲:本席先回歸到核心問題,要實行強制代理制度就必須要修改法律,請問這對於防杜濫訟有幫助嗎?
呂秘書長太郎:有相當的幫助。
林委員為洲:是因為會增加訴訟成本嗎?因為要強制代理,就必須聘請律師,這樣就會增加訴訟成本,也就不會亂告了,是因為這樣的原因嗎?
呂秘書長太郎:這是其中一個原因。其次,依照律師法的規定,律師不能接受顯無理由的委任……
林委員為洲:所以要過濾?
呂秘書長太郎:對,本於律師的職務。
林委員為洲:這樣就會去除掉一些無厘頭的告訴。我們希望能達到這樣的目的,但是配套措施也要做好。強制民眾訴訟時要由律師代理,就要讓民眾有足夠透明的資訊來篩選律師,不要再有封閉的情況。大家都認為檢察官、法官都很封閉,當事人完全不知道法官是誰,也不知道法官做過哪些事情,所以在律師的部分,至少要讓民眾有透明的資訊,讓他們知道如何選任代理人,這是將來一定要配套處理的。
另外,我要再度請教之前曾經詢問過的問題,希望你們能提供更詳細的資料。現在不管是民事或刑事的案件,案件在二審高等法院判決後,大都會進入三審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又發回更審,請問在這個地方繞圈子的案子到底有多少?這部分有沒有紀錄?
呂秘書長太郎:全國發回更審的案件其實不少,這就是目前司法制度的設計問題。
林委員為洲:我們希望建立所謂的金字塔訴訟架構,但事實好像不是如此,在金字塔頂端跑的案件反而很多!
呂秘書長太郎:現在是圓桶。以刑事案件來說,現在允許二審全面調查證據,等於是一審的重來,所以很多證據會等到二審時才提出,這樣就會產生問題,我們希望這個部分能改善,所有的爭點與證據儘量都在一審提出來做個判斷,這樣事情比較容易弄清楚,當事人也……
林委員為洲:真的有辦法落實最高審的第三審是法律審、書面神的精神嗎?
呂秘書長太郎:這必須在制度上要有很精密的設計,而且還要努力的去推廣、改變。
林委員為洲:這會不會也有負面的影響?如果規定太過嚴格,反而會有冤獄的情況,會不會有負面效應?
呂秘書長太郎:在一些特殊情況之下,這個門還是不能關的,人權的保障才是核心。
林委員為洲:當然!我希望你們提供這方面的數字,包括二審判決後上訴三審又被發回更審的案件到底有多少?目前在二審審理中且尚未經過更審的案件有多少?目前在一審審理中尚未進入二審的案件又有多少?請把數字提供給我。
呂秘書長太郎:好,這個比例數字,我們會……
林委員為洲:我們要好好瞭解從二審到三審又被發回更審的案件到底有多少,這也是民眾感到非常疑惑的部分,現在常常是更審開始才是戰場的開始,這跟制度設計完全背道而馳了!
呂秘書長太郎:對,這與一般的經驗也是背道而馳。
林委員為洲:對啊,以經驗法則來說,我們都知道三審是法律審、書面審,不會再重新調查證據,也不會進行言詞辯論,感覺就要結尾了,但是現在很多民眾反而覺得從二審上訴第三審才是戰場的開始,因為在哪裡可能會搞個8年、10年,甚至是十幾年,一直在那裡迴圈,這與民眾的瞭解及制度的設計都背道而馳,為什麼會運作成這樣?
呂秘書長太郎:這就是目前是司法制度要更改的地方,剛剛委員提到的,「事實」是時間越久越不容易清楚,所以要把握最快的時間把事實弄清楚。
林委員為洲:是啊,邏輯上是這樣啊!
呂秘書長太郎:所以整個人力資源及訴訟制度都要重新調整。
林委員為洲:好,請提供數據給我,我還會再針對這個主題繼續討論,我覺得這是滿核心的問題,如果要讓民眾信任司法的話,就要真正達到所謂金字塔訴訟制度。謝謝。
呂秘書長太郎:謝謝委員。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委員李彥秀、廖國棟、林為洲及劉櫂豪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李彥秀書面意見:
鑒於我國醫療刑事案件有罪率遠低於非醫療案件,致刑事程序之訟累淪為告訴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之籌碼,令醫療人員徒受應訴之苦。是為強化司法官對醫療案件之偵審能力,俾利落實檢察官實質舉證貴任兼防止其濫行起訴,以保障人權,避免被告不必要之訟累,並節約司法資源,特向司法院及法務部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各檢察機關受理及終結醫師涉及業務過失致死及過失傷害之統計數據,檢察官對於醫療刑事案件之起訴率約僅10%,就審判程序而言,論者更有統計指出無罪確定比例為81.6%,惟自醫療傷害發生起至判決確定止,平均卻需耗時1739.29日,即4.77年(劉邦揚,刑事醫療糾紛判決於上訴審的實證考察,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8期,2016年3月頁302、292),即見醫療人員面對醫療糾紛,縱然最終多得獲判無罪,然所耗費之心力、時間等程序利益,已造成其於施行醫療行為時,採取防衛性醫療,或於選擇科別時,避免內外婦兒急等醫療糾紛風險較高之科別。
二、而細究醫療刑事案件偵審面臨之問題,主要為刑事責任多遭利用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試金石,抑或希冀將檢察官作為告訴人蒐集證據資料之管道,惟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項既定有「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即足作為篩選案件之用,倘據告訴人所提供之證據資料或調查證據方法,已足達不起訴之心證,白無庸再行傳訊被告,徒增醫事人員訟累。
三、再者,醫療刑事案件亦面臨高度專業之難題,檢察官或法官有時難憑己力判斷醫療行為是否符合刑罰構成要件,而應仰賴醫療鑑定,此觀審理過程法官引用鑑定意見據以形成法院心證者,總數達1,295件,所占比例達到83.0%即明,論者更因當事人間勝敗訴機會幾近於鑑定維持率之分布結果,而認鑑定意見形同完全拘束承受法院心證活動、主宰訴訟成敗之證據之王(吳俊穎,醫療糾紛的訴訟與鑑定:台灣全國性實證研究成果,台灣內科醫學會103年會員大會學術演講論文,頁14、20)。惟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明載醫事鑑定不受理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僅採書面審查,故醫事審讓委員會是否得瞭解醫事人員從事醫療行為時之主、客觀環境為何,憑以判斷應盡之注意義務範疇,均不無疑問,然偵審程序卻極重視鑑定意見之證據價值,於證據擇採之心證上恐加重醫事人員訟累。故建議增設具醫事專業之檢察事務官、司法事務官,俾協助檢察官、法官整理卷證資料,及落實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項規定,使當事人及辯護人得詢問或詰問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以確保鑑定結果之正確性。
委員廖國棟書面意見:
一、一般刑事、民事濫訴
(1)某黑道組織份子所經營當舖,他們利用當鋪放高利貸給計程車司機,若不還錢就痛毆,若跑路就向道上放話「尋車」(請 任何人協尋,舉報者可領「尋車費」,通常本縣市3萬元,外縣市3萬5千元),找到車就直接拖走、「流當」抵利息,然後逼司機繼續還本金,還不出來就到旗下車行當司機,要他們每天血汗開車並繳回所有收入,且都只能沖抵利息,本金永遠還不完。前述「尋車費」還會回算到司機債務,繼續再生利息。最惡劣的是,欠款超過10萬元的,會強迫集中住在車行地下室,每日定時出去開車,軍事化管理,動輒打罵,痛苦不堪。當舖業者如何取得被害人資料?
有檢察官書從檢索系統查找上開案件,以幾位首謀的姓名當作關鍵字搜尋,赫然發現他們在三年內,竟在北三檢(台北、新北和士林)累計告了560位司機,總共560件詐欺案件。黑道組織長期利用地檢署的「資源」,幫他們「尋車」、「尋人」。
(2)還有大量的濫訴問題。有些人看臉書留言不爽就告「誹謗」、管委會在電梯貼催繳通知就告違反「個資」、親人不奉養就告「遺棄」,濫訴會排擠真正需要求助的資源,會拖累重要案件的時效。被濫訴的「被告」都抱著恐懼不安,甚至悲憤痛恨的情緒來地檢署應訊,檢察官對於濫訴雖然可以簽結,但是因為外界經常抨擊檢方簽結合法性,現在檢察機關為保障「告訴人」的「告訴權」和「再議權」,通令只要「告訴人」有明確指出「被告」和「告訴事實」時,就應該以正式不起訴處分結案,因此也就必須請「被告」來地檢署說明案情了。即便檢察官和「被告」都很無奈,但是「告訴人」就是要這麼做!只因為:一切免費,而且划算!
(3)不起訴處分,被告的個資居然被揭露!
民眾陳請案:
日前一位警員的家屬向本席陳請,員警執行公務時,遭到當時的對象提告,後來不起訴處分確定,但由於不起訴處分書記載之「被告欄位」,揭露了員警「地址」之個人資料,導致這位員警的住所地曝光,他的家人屢遭告訴人的騷擾,造成很大的困擾。
雖然起訴書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64條規定,依法須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不起訴書記載「被告的地址」,一來依據在哪裡?二來已經記載姓名了,再記載地址是否有必要?
在兼顧告訴人知的利益、被告的權益及檢察官辦案的需求,法務部是否能重行評估、考量是否記載地址,避免造成告訴人要知道被告住哪裡,透過刑事告訴的方式取得,造成被告及家屬的困擾?
(4)如何防杜司法濫訴?舉德國為例
德國刑事訴訟法是具有明確訴訟成本觀念的。在德國,許多無關公共利益的輕微案件,並非由檢察官介入偵辦,而是規定須走自訴程序,而且自訴以後,若被告獲判無罪,法院得裁定命自訴人(原告)負擔一定的訴訟費用。因此,在德國鮮少發生像台灣這樣誇張的濫訴情況,檢警和法院也才可以集中處理真正重要的刑案。我國濫訴普遍,且非公益的純私益案類太多,已到非改不可地步。
司法界有人建議:不應再縱容濫訴,對於不必要刑事處罰的輕微行為,索性除罪化,改為民事不法求償(原告須墊付訴訟費用),或者對於非關公共利益的微罪案件,學德國改採附訴訟費用為前提的自訴程序,且在我國更維持強制律師代理之要求。請問邱部長、司法院祕書長這樣的作法是否可行?
二、醫療糾紛濫訴
醫療糾紛及訴訟目前是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急診等五大重症科別醫師心中共同的痛,情況的持續惡化,形成醫師紛紛出走的「醫師荒」,造成醫界「五大皆空」的原因之一。
台灣醫療訴訟率堪稱全球最高,平均每天都有醫師被告。衛福部統計,醫療糾紛案件民國103年在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有94件、刑事40件;地方法院民事259件、刑事67件。
一般碰到醫療糾紛案件時,絕大部分的律師都會建議患者方面,要先提起刑事告訴,然後再附帶請求民事賠償。原因是這種方式傳統上認為具有兩大效果:第一點是可以將證據資料的蒐集工作交由檢察官來作,患者方面可免去舉證的困難。第二點是訴訟費用的考量,因為附帶民事賠償免繳第一審裁判費。
以民國101年的統計數據來看,524件醫糾案中,只有16件鑑定結果是有過失。而其餘無過失的那些案件,龐大的訴訟費、耗時耗力的訴訟過程、醫療人員的聲名,都很難重建。
醫療濫訴問題不容忽視,請問邱部長,這個問題有無具體建議方式可以提供給醫生們參考?
三、專利實施者的濫訴
專利實施者(PE)控告的企業,以專利保護自己的權利無可厚非,但有些科技業、生技業藉透過專利訴訟方式,申請假處分凍結新興公司的研發,二、三年後訴訟結束,縱使新興公司贏得勝利,也因為時間被拖延而造成研發時效喪失,甚至為了維持原有團隊,支出龐大的人事費用,這類利用訴訟當作商業攻防的做法,有沒有方式可以避免?利用政府資源或是自己的強大資源濫訴的情況,有無具體有效的防制策略?
四、大國壓力的濫訴?
(1)9月份報紙上有幾則很奇怪的新聞與投書。台中主任檢察官林忠義寫了一篇〈美光營業秘密遭竊案的光與影〉評論剛起訴的個案,兩周後卸任檢察官改任律師劉聰熙撰文批評,並說:檢察官倫理守則中,檢察官執行職務,應不受任何個人、團體影響,且進行國際交流與司法互助,也應注意不得違反相關規定,換言之,美商美光有權檢舉、提出告訴,但檢察官辦案不應受影響和違反規定,更不能藉機助攻。
(2)請問法務部邱部長,我國檢察官是不是變成了外商的打手?
(3)如果沒有變成外商的打手,依據《公務員服務法》及〈檢察官倫理守則〉等規定,檢察官執行職務,除應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迴避外,並應注意避免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該起訴案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檢察官投書卻完全站在告訴人美光的立場,是否經檢察長同意發言,及為何檢察官一起訴即高調邀功?這個問題我們值得探究。這也是今天會議所要談的,濫訴問題的背後有沒有私心或私利裡頭?如果有,這樣的濫訴不只不公平,還違法!
委員劉櫂豪書面意見:
司法院許宗力院長就任新聞稿對於司法改革議題出六大方向:「一、堅持審判獨立、人權保障、正當法律程序等司法核心價值。二、邁向專業的審判。三、強化言詞辯論的功能。四、避免裁判歧異或矛盾。五、合理減輕法官工作負荷。六、建構裁判憲法訴願制度。」其中第五點提出欲合理減輕法官工作負荷,爰此在司法院研議「司法改革方案與進度」其中一項「合理減輕法官工作負擔,促進司法效率」也提到「合理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是司法改革成功的重要前提,因此,本院將持續推動調解、認罪協商、簡式裁判及訴訟外解決紛爭之機制,減少案件進入審理程序。此外並將研擬對於濫訴之處理規範、簡化裁判書類、法庭筆錄委外轉譯、推動以法庭錄音代替筆錄,合理減輕法官工作負擔,促進司法效率。」惟在具體作為及最新進度方面,司法院僅針對訴訟外解決紛爭之機制、簡化裁判書類、法庭筆錄委外轉譯等有具體作為,至於研擬對於濫訴之處理規範尚未有最新進度及作為。
根據司法院揭露資料,我國各級法院每年受理各類案件之件數,均在320萬件以上,每年終結件數亦均逾300萬件。以105年為例,當年度全國實際辦案法官人數為2,022人,總受理案件數為3,350,832件,總終結件數亦有3,118,325件,平均每法官每月受理案件數高達138件,每月平均終結件數亦達每人128.5件,工作負擔不可謂不沉重。在法官工作負荷如此沈重下,要求裁判應具備高品質,無異緣木求魚。合理減輕法官工作負荷,實為提高裁判品質的前提,因此,司法院應積極研議防止濫訴,以疏減訟源,減輕法官負擔。
今年初亦有檢察官投書實務案例指出,有地下錢莊透過司法濫訴560位司機的血淚案例,幸好檢察官比對類似案件及告訴人之資料,方揪出其非法地下錢莊集團,這種以合法的司法工具進行非法討債的作為,顯見濫訴不僅造成法官的負擔,降低審判品質,更容易淪為特定團體鑽司法漏洞的工具,司法院及法務部應儘速研議避免濫訴之具體作為。尤其目前資訊工具發達,利用大數據研折可分析出各類濫訴情形,檢察體系及司法體系只要將相關數據整合研祈,就可分析出類似濫訴560位司機的案例,甚至可因此將類似的犯罪集團繩之以法,因此司法院及法務部除了參考英美各國透過提高裁判費、濫訴罰鍰、藐視法庭罪等方案外,提昇數據研析工具透過數據分析找出濫訴源頭更是刻不容緩。
委員林為洲書面意見:
目前研擬修正民事訴訟法,將擴大律師強制代理,未來除民事簡易庭及小額程序外皆須由律師強制代理,以杜絕濫訴等情事發生,然若目前法務部所提供之律師資格查詢系統僅提供律師的姓名、性別、年次、律師證書字號、登錄法院、登錄公會,卻未提供客觀律師訴訟經驗等,若貿然擴大強制代理範圍,恐將造成律師滿足不了民眾之要求,而衍伸出另一需要司法改革問題。
目前律師資訊網站例如《評律網》若未註冊會員,僅能看見律師的年資、裁判件數、承辦經驗分類,然而卻未有照片、是否受過懲戒等基礎資訊。若往後將訴訟事件擴大強制代理範圍,則律師品質將會是決定民眾對於司法的信任度,由於目前的資訊不透明,專業或操守欠佳的律師,可憑業務手腕在市場上生存,客戶未必明白;反之,專業及操守俱佳的律師,如何被公眾看見並肯定?
問題:
1.司法國是會議分組二議題三子題六即是針對濫訴問題提出改善方向,而民事訴訟法目前修法方向由律師強制代理亦是改善濫訴問題的一個重要方法,因此律師之品質優劣影響民眾權益甚鉅,請問秘書長,往後若修法除民事簡易庭、小額訴訟程序外皆須由律師強制代理,則律師資訊不透明情況是否可藉由法院建置律師名簿系統改善?
2.民眾對於司法信任度不高,最大的原因就是司法對人民不夠親近、不夠公開,因此司法改革之方向應為將司法透明化,且《律師法》第8條有規定,各法院及檢察署應置律師名簿,應記載律師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律師證書號數、學歷及經歷、事務所、登錄法院年月日及其號數、加入律師公會年月日、曾否受過懲戒等必要資訊。請問秘書長,是否可以趁此次司法改革,將律師法第8條規定之律師名簿系統上線供民眾檢索律師之基本資訊?
3.法務部所擬《律師法》修正草案,欲廢除法院登錄制度,並將律師名簿及應記載事項,改成修正草案第25條由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簡稱全聯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置「會員名簿」取代,然目前全聯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未落實時資訊透明時該如何?將律師資訊公開的權責交給律師公會,是否妥當?且目前律師公會制度尚未定奪,爭論未定,律師法修正草案該條是否以後將石沉大海亦在未定之天,因此司法院應將律師名簿系統建置完程將資訊透明化才能符合人民所期盼之司法改革。
主席:再次感謝司法院呂秘書長及法務部邱部長率領所有官員的列席與報告,有關如何防止司法濫訴的議題,希望藉由今天的詢答,司法院及法務部能盡快提出具體修法時程及各項制度落實的研議結果。
再次感謝所有的官員及今日出席的委員,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2時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