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106年10月31日16時12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王定宇等22人及委員呂玉玲等16人分別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3、3、4、4會期第17、6、5、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06410069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2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6年1月9日台立議字第1060700005號、106年4月5日台立議字第1060700831號、106年3月29日台立議字第1060700709號、106年10月5日台立議字第1060702141號、106年10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60703222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王定宇等22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
審查報告 |
壹、審查依據
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2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經分別提報本院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6次及第5次會議、第4會期第1次及第3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本會於106年10月19日召開第9屆第4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由蔡召集委員適應擔任主席,就前述5案進行審查。會中邀請國防部部長馮世寬及所屬資源規劃司司長陳正棋就行政院及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另請國家安全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務部、教育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派員列席備詢。
、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一、委員羅致政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查兵役法於本條例制定後,曾變更條文號次,以致於本條例之授權依據有所變更,為符合行政法學上「授權明確性原則」之要求,爰予修正。
(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現今作戰高科技化,國軍需要各種特殊專才加入增強整體戰鬥力,專業人才本身依靠特有專長技術,不應受服現役年齡之限制,其次國軍現況基層軍官人數短缺,為保持國軍整體人力的精壯與戰力的堅實,同時配合年金改革,適度延緩屆齡退伍的年金負擔,爰提案將各尉級軍官服現役年限延長兩年。
二、委員王定宇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鑑於目前國軍尉級軍官編現比70%,尤其少尉軍官編現比僅54%,顯見基層部隊尉級軍官缺額問題相當嚴重。國防部雖已提出諸多策進作為,惟尉級軍官法定服役最大年限最多為15年,使得部隊主力幹部於正值精壯時期必須被迫退役,容易造成組織斷層與人力銜接困擾。考量現行人力招募與留營誘因不足,應適度延長尉級軍官服現役最大年限,並結合「募兵制」志願役人力成長,始能穩定國軍部隊成熟人力基礎,爰提案修正。
三、委員呂玉玲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一)根據勞動部定義25歲~44歲為青壯年勞動人口,係我國勞動力之主要貢獻者。惟我國國軍因設計「戰力保持」制度,各階級軍官皆設有最大服役年限,尉級軍官服役最大年限僅15年,致使我國尉級軍官仍在青壯年時期即面臨退伍,無法繼續留任國軍。以21歲任階少尉之軍官為例,在職期間即使升至上尉,仍因上尉服役年限僅15年,該名軍官亦須於36歲值少壯身強時被迫退伍,此與勞動部定義青壯年年齡上限之44歲,尚有8年之空間。
(二)因國軍部隊人才人力難以外求,各階軍官皆由基層逐級培養、教育而成,又國防戰力調整後職缺有限,致校級軍官缺額減少,尉級軍官晉升困難,常受限服役最大年限,使尉級軍官迫依服役最大年限退伍,此對我國養成軍官之訓練資源造成大量浪費。
(三)為穩定我國國軍戰力及人才訓練發展,尉級軍官因服役年限較低,優先調整5年幅度;校級軍官因人力組織配合及兼顧戰力保持,統一調整2年幅度。將級軍官因現行法規定服役最大年限已逾57歲,無調整之必要。
肆、主管機關國防部報告
國防部部長馮世寬提出報告,重點略以:
首先謝謝各位委員對國防事務的關心與指導,在此表達感佩之意。
大院羅致政委員、王定宇委員及呂玉玲委員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條、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通過後可適度延長校、尉級人員服役最大年限,有利國防專業人力,繼續貢獻所長,且不致產生人力壅塞問題。
另因應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公布施行,本部配合該暫行條例第9條所定「軍官、士官再服現役或服役期滿繼續服役」之規範,及為擴大志願役人員進用彈性,穩定人力來源,達成「募兵制」政策目標,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條、第13條及第19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行政院審議通過,敬請大院支持。修正草案相關內容,接續由本部資源規劃司司長陳正棋作具體報告說明。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陳正棋接續報告,重點略以:
大院委員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共計4案,修正條文2條,謹依條文順序報告如后:
(壹)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條部分
一、委員羅致政等16人提案:
修正內容:修正第1條,本條例依兵役法「第14條」制定之。
二、國防部意見:
建議條文與本部擬具之修正草案內容相同,同意採大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建議條文,並酌作文字修正。
(貳)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6條部分
一、委員羅致政等16人提案:
修正內容:修正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少尉、中尉12年、上尉17年」;增訂第2項「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第4項「具專業技術人員,得經申請核定繼續服役,不受最大服役年限及年齡之限制」;第5項「申請、核定程序等處理事項」,及第6項「服現役最大年齡計算規定」。
二、委員王定宇等22人提案:
修正第6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少尉、中尉15年、上尉20年、少校22年、中校26年、上校30年」。
三、委員呂玉玲等16人提案:
修正第6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少尉、中尉15年、上尉20年、少校22年、中校26年、上校30年」。
四、國防部意見:
(一)尉官部分:
考量調整上尉軍官延長服役至20年,將造成晉升停滯及人事經管阻塞,爰建議採大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提案,調整尉官服現役最大年限為2年。
(二)校官部分:
為利國防專業人力,繼續貢獻所長,建議採大院委員王定宇等22人及委員呂玉玲等16人提案,調整校官服現役最大年限為2年。
(三)留職停薪年資計算部分:
因留職停薪期間並未服現役實職,故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委員建議與本部擬案相同,同意採大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提案。
(四)專業技術職能等人員留用部分:
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8條已明定軍醫等專業技能人員之延役審查及核定機制,現行運作執行無礙,爰建議不增訂本條第4及第5項條文。
()行政院核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條、第13條及第19條修正草案」
因應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公布施行,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條、第13條及第19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現行兵役法規定,修正本條例法源依據為兵役法第14條。
二、修正常備軍官、士官預備役人員依志願再服現役,期滿得依軍事需要及其志願繼續服現役,及預備軍官、士官志願服現役期滿後,依志願繼續服現役期間,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3年。
伍、審查結果
一、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即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六條修正通過。修正為:
第 六 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
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二年。
三、上尉十七年。
四、少校二十二年。
五、中校二十六年。
六、上校三十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前項服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
(二)其餘條文,包括第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均照行政院提案修正條文通過。
二、全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適應補充說明。
三、通過附帶決議:
為照顧基層軍官意旨,顧及軍官留營機會,爰提議延長尉官服役期限2年,延長服役期限至17年;另為促成編現比達標及維持兵力充足,在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前提下,爰提議全軍開放延役申請1至3年,以達成去蕪存菁、優秀尉級軍官服役達20年支領退休給與及栽培軍事人才願景。
四、附條文對照表1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
行政院提案修正條文 |
委員羅致政等16人提案修正條文 |
委員王定宇等22人提案修正條文 |
委員呂玉玲等16人提案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照案通過) 第一條 本條例依兵役法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
第一條 本條例依兵役法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
第一條 本條例依兵役法第十四條制定之。 |
|
|
第一條 本條例依兵役法第三條第二項制定之。 |
行政院提案: 配合現行兵役法規定,將本條例法源依據修正為第十四條。 委員羅致政等16人提案: 本條例之授權基礎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為第十四條。 審查會: 委員羅致政等16人提案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同行政院提案修正條文通過。 |
(修正通過) 第六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 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二年。 三、上尉十七年。 四、少校二十二年。 五、中校二十六年。 六、上校三十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前項服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
|
第六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左: 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二年。 三、上尉十七年。 四、少校二十年。 五、中校二十四年。 六、上校二十八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前項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軍醫、軍法、主財、特種電偵、航管、行政、軍訓教官及其他具專業技術或職能人員,得經申請核定繼續服役,不受最大服役年限及年齡之限制。但屆滿最大年限或年齡前六個月起,至核定繼續服役期間,不予調占上階職缺。 前項人員適用對象、繼續服役期間、申請及核定程序等處理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服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 |
第六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 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五年。 三、上尉二十年。 四、少校二十二年。 五、中校二十六年。 六、上校三十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前項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
第六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 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五年。 三、上尉二十年。 四、少校二十二年。 五、中校二十六年。 六、上校三十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前項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
第六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左: 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年。 三、上尉十五年。 四、少校二十年。 五、中校二十四年。 六、上校二十八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前項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
委員羅致政等16人提案: 一、鑑於現行尉級軍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相較公、教人員退休年齡為早;於考量國人餘命延長趨勢,在不影響部隊作戰任務即不產生人雍塞之前提下,修正現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三款將尉級軍官最大服役年限或年齡相關規定。 二、鑑於現行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並未服現役實職,故增訂第二項但書,明定軍官、士官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之規定。 三、為使具軍醫、軍法、主財、特種電偵、航管、行政、軍訓教官及其他具專業技術職能(如海巡等相關單位)、非戰鬥內勤職務、特殊技勤專長人員得以長留久用,增訂第四項規定,得經申請核定續服現役,不受各階最大服役年限或年齡限制,以期成熟人力得持續貢獻所長,並節約退撫基金支出。特增訂第五項,明定專業人員適用對象、繼續服役期間及申請、核定程序等處理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必要時應得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委員王定宇等22人提案: 一、配合法制作業體例,修正第一項序言之「左」為「下」。 二、現行軍官服役最大年限或年齡相較公、教人員退休年齡為早;並考量國人餘命延長趨勢,在不影響部隊作戰任務及不產生人事壅塞之前提下,爰修正現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三款尉級軍官最大服役年限規定,以確保上尉軍官取得退休俸權益,增加尉級軍官人力招募及留營誘因;並可延用軍中成熟人力、延後退撫基金支出時點,舒緩年金財務壓力之效益。 三、校級軍官最大服役年限相關規定配合修正延長2年,如修正條文第四款至第六款。 委員呂玉玲等16人提案: 一、本條修正。 二、尉級軍官起役年齡平均為22歲,現行服役最大年限退伍時仍不到40歲,因服役年限較低,優先調整5年上限幅度,修正至少尉、中尉服役最大年限為15年,上尉服役年限為20年。 三、因尉級軍官服役最大年限上升,校級軍官人力訓練配合調整及兼顧戰力保持,統一調整2年上限幅度。 四、將級軍官因現行法設計服現役最大年限已逾五十七歲,無調整之必要。 五、第二項、第三項未做修正。 審查會: 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二、照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王定宇等22人及委員呂玉玲等16人提案修正通過。 三、委員王定宇、蔡適應、呂玉玲、羅致政及呂孫綾等5人提案附帶決議如下:為照顧基層軍官意旨,顧及軍官留營機會,爰提議延長尉官服役期限2年,延長服役期限至17年;另為促成編現比達標及維持兵力充足,在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前提下,爰提議全軍開放延役申請1至3年,以達成去蕪存菁、優秀尉級軍官服役達20年支領退休給與及栽培軍事人才願景。 |
(照案通過) 第十三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受臨時召集時或動員召集,按其專長、階級、年齡及體位,依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之順序行之。其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應補足現役最少年限;其應受教育、勤務、點閱召集,依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之規定。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得視軍事需要,依志願再服現役,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期滿得依軍事需要及其志願繼續服現役。 前項人員志願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
第十三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受臨時召集時或動員召集,按其專長、階級、年齡及體位,依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之順序行之。其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應補足現役最少年限;其應受教育、勤務、點閱召集,依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之規定。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得視軍事需要,依志願再服現役,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期滿得依軍事需要及其志願繼續服現役。 前項人員志願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
|
|
|
第十三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受臨時召集時或動員召集,按其專長、階級、年齡及體位,依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之順序行之。其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應補足現役最少年限;其應受教育、勤務、點閱召集,依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之規定。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得視軍事需要,依志願再服現役一年至三年,期滿仍依軍事需要及其志願繼續服現役。 前項人員志願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
行政院提案: 一、依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公布施行之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志願役軍官、士官預備役人員,依規定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者,其期間為三年以下。」,其立法意旨係廣拓志願役人力來源,彈性補充軍隊人力調節,參考美、英、日等國制度,招募短期甚或於假日兼職服役者再服現役之機制,取消現行法規所定再服現役最少期間一年之限制。經考量現行國軍人力現況及實際需求,前開立法意旨在政策上宜採取循序漸進方式規劃,故短期目標仍維持該等人員依志願再服現役期間以年為單位,惟為鼓勵國人從軍、確保國軍戰力維繫及有效保障其應享權益,爰於第二項增訂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之除書規定。另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案通過) 第十九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服預備役或依法召服現役,其規定如下: 一、服預備役期間,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召服現役。 二、服預備役或現役或合計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二十年以上者,服第三預備役。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起,志願服現役者,其期間,預備軍官為一年至五年,預備士官為一年至三年。期滿後,得依軍事需要及其志願,繼續服現役,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 前項人員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
第十九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服預備役或依法召服現役,其規定如下: 一、服預備役期間,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召服現役。 二、服預備役或現役或合計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二十年以上者,服第三預備役。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起,志願服現役者,其期間,預備軍官為一年至五年,預備士官為一年至三年。期滿後,得依軍事需要及其志願,繼續服現役,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 前項人員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
|
|
|
第十九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服預備役或依法召服現役,其規定如左: 一、服預備役期間,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召服現役。 二、服預備役或現役或合計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二十年以上者,服第三預備役。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起,志願服現役者,其期間,預備軍官為一年至五年,預備士官為一年至三年。期滿後,得依軍事需要及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繼續服現役。 前項人員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
行政院提案: 一、為符現行法制用語,酌修第一項序文文字。 二、第二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說明一。 三、第三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蔡召集委員適應補充說明。(無)召集委員不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一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兵役法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
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二年。
三、上尉十七年。
四、少校二十二年。
五、中校二十六年。
六、上校三十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前項服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受臨時召集時或動員召集,按其專長、階級、年齡及體位,依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之順序行之。其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應補足現役最少年限;其應受教育、勤務、點閱召集,依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之規定。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得視軍事需要,依志願再服現役,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期滿得依軍事需要及其志願繼續服現役。
前項人員志願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主席: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服預備役或依法召服現役,其規定如下:
一、服預備役期間,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召服現役。
二、服預備役或現役或合計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二十年以上者,服第三預備役。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起,志願服現役者,其期間,預備軍官為一年至五年,預備士官為一年至三年。期滿後,得依軍事需要及其志願,繼續服現役,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
前項人員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主席:第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第一條、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審查會所提之附帶決議。請宣讀。
審查會通過之附帶決議:
為照顧基層軍官意旨,顧及軍官留營機會,爰提議延長尉官服役期限2年,延長服役期限至17年;另為促成編現比達標及維持兵力充足,在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前提下,爰提議全軍開放延役申請1至3年,以達成去蕪存菁、優秀尉級軍官服役達20年支領退休給與及栽培軍事人才願景。
主席:請問院會,針對附帶決議之內容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06410068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6年10月3日台立議字第106070229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經濟委員會
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關於行政院函送已完成簽署之「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並請查照審議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於106年10月16日舉行第1次聯席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蔡召集委員適應擔任主席。外交部部長李大維、經濟部政務次長龔明鑫及常務次長王美花等及其所屬,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談判代表宋明豪、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鄧煜祥、財政部關務署通關業務組副組長黃漢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際處副處長林家榮、科技部簡任秘書姜燮堂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行政機關報告
(壹)外交部部長李大維提出報告,重點略以:
一、前言
本案係由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共同推動,以下謹就外交部業務相關部分提出報告。
二、我與巴拉圭關係
巴拉圭為我國在南美洲唯一友邦,兩國建交於1957年,今(2017)年適逢建交60週年,邦誼篤睦,雙邊合作計畫推動順利,我在巴國除設置大使館並派遣技術專家提供農、漁、技職訓練以及醫療資訊管理人員培訓。兩國簽有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文化教育科學運動合作、反洗錢及反恐怖主義情資交換等協定。此外,兩國高層互訪頻密,卡提斯總統曾於2014年10月訪臺慶賀我國慶,並於2016年5月來臺出席蔡總統就職大典。蔡總統嗣於同(2016)年6月訪問巴國,係就職後首次國是訪問。本(2017)年7月卡提斯總統特別率團來臺親賀兩國建交60週年,足見兩國邦誼深厚及卡總統之堅定友我態度。
巴國對我參與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及國際民航組織等案均堅定支持,並且自2013年起連年在聯大為我參與聯合國案執言;本(2017)年卡總統亦在聯大總辯論中為我作有力執言,誠乃我國忠實盟友。
三、兩國經濟合作協定簽署緣起及經過
為強化臺巴經貿合作及交流,去(2016)年6月「英翔專案」總統訪問巴拉圭期間,雙方決定展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之磋商。惟囿於巴國所屬之「南方共同市場」(Mercosur)會員國不得單獨與他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之規定,爰改朝向洽簽「經濟合作協定」推動。
經雙方積極推動及務實協商後,於今(2017)年7月卡總統率團訪臺期間,在兩國元首共同見證下,由我當時經濟部李部長與巴國工商部長雷依德(Gustavo Leite)在臺北完成協定簽署。
四、兩國經濟合作協定雙方審議進度
行政院於今(2017)年8月3日通過本協定,嗣正式函請大院審議,並於9月22日大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院會一讀通過。在巴國方面,由於巴方各界對本協定態度正面,在各黨派均有共識情形下,巴國參議院及眾議院分別於9月14日及10月4日表決通過,將於近期咨請卡總統批准頒布。
五、兩國經濟合作協定雙方互惠互利
巴國所屬之「南方共同市場」區域內人口高達3億,產值估計約3兆美元,係全球第5大經濟體,2016年對外貿易總值達5,140億美元(出口2,830億美元,進口2,310億美元),消費市場廣大。本協定生效後,我國可善用巴國在「南方共同市場」之樞紐位置,開發該地區市場,有助我企業拓展南美商機。此外,巴拉圭產品出口至南方共同市場及歐盟,享有優惠關稅待遇之優勢,可作為我商進入南方共同市場及歐盟的跳板。對巴國而言,臺灣可成為其開拓亞洲市場的經貿核心。因此,本協定預料將為兩國創造互惠互利及合作雙贏的成果。
六、展望未來
巴拉圭與我國產業結構互補,經濟發展極具合作潛力,因此本協定在雙邊經貿交流上可獲致相輔相成的加乘效果。此外,卡提斯總統曾多次向我表達,巴拉圭擁有勞工與生產價格優勢,亦可為我國前進「南方共同市場」之平臺,盼我政府鼓勵臺商赴巴投資。本案倘能順利通過,除可有效強化與巴國的經貿合作關係,也將持續深化臺巴兩國傳統邦誼,誠懇期盼各位委員能給予支持。
(貳)經濟部常務次長王美花提出報告,重點略以:
一、推動緣由:
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以下簡稱本協定)係緣自臺灣與巴拉圭於2001年所簽署「投資及貿易合作備忘錄」,2016年6月「英翔專案」訪團赴巴拉圭訪問期間,兩國元首就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議題達成初步共識,惟巴方囿於南方共同市場規定會員國不得單獨與他國洽簽FTA,爰臺巴雙方改以推動洽簽雙邊經濟合作協定,並於本(2017)年7月在兩國元首見證下由本部及巴國工商部部長簽署本協定。
二、協定內容:
本協定旨在加強並提升雙邊經濟、貿易、投資及科技與技術合作,逐步開放並增進貨品貿易及促進雙邊投資。雙方以產品降稅清單將部分產品自由化作為加速擴大貨品貿易之起點,未來以走向全面性FTA為終極目標。
本協定內容包括兩大部分:其一為雙邊部分產品降稅清單,其二為在科技與技術、中小企業及投資等領域之合作,促進兩國經濟成長及發展。此外,關務合作、技術性貿易障礙、動植物防疫檢疫、貿易救濟、智慧財產權及透明化等領域亦均納入本協定。本協定內容簡述如下:
(一)降稅產品:我方提列具有貿易利基之油墨、釣魚線軸、體育器材等19項,爭取降至較南方共同市場共同關稅更低之稅率;巴方則提列牛肉、果汁、寵物飼料等54項,其中奶粉及合板分別以6年及5年降至零關稅、巴國牛肉輸臺在配額內免稅、雞肉在符合我國檢疫規定後再另啟諮商,其餘產品則於協定生效後立即降至零關稅。(詳如附件1及2)
(二)科技與技術合作:雙方將建立科技合作機制,以發展彼此工業及基礎設施;雙方將建立技術合作機制,發展中小企業特定領域的技術能力;雙方均認知透過推動雙邊投資及技術轉移對促進經濟成長及發展之重要性,並將透過資訊交流等方式進行合作。
(三)其他合作:包含關務合作、食品安全檢驗及動植物防疫檢疫、技術性貿易障礙、智慧財產權、技術協助與合作、貿易救濟及透明化等領域。
(四)有關本協定生效期程,依據協定第十章第24條規定,應經臺巴雙方透過外交管道正式通知完成內部生效必要程序後30日始生效。另有關我對巴國產品降稅,將於協定生效後,自第2年起,每個年度之關稅調降以各年度之1月1日為生效日。
三、影響評估
為審慎推動本案,農委會及工業局已事先與國內產業界進行溝通,並經我方綜合評估經濟、財政、外交等因素後,均認為本協定整體而言對雙方均屬有利,且對我國產業並無衝擊,相關評估如下:
(一)深化兩國經貿關係有助鞏固邦誼:本協定係去(2016)年6月份「英翔專案」期間,兩國元首允諾共同推動之重要成果。巴拉圭卡提斯(Horacio Cartes)總統於今(2017)年7月12日訪臺慶賀與我建交60週年期間見證本部及巴國工商部簽署本協定,不僅有助鞏固兩國邦誼,亦協助我國業者運用巴國在南方共同市場之樞紐地理位置開發第三國市場,為兩國創造互利互惠及合作雙贏的局面。
(二)開放巴國工業產品進口暫無稅收損失:我方承諾給予巴方優惠關稅之54項產品,其中36項為工業產品。經查該等工業產品近3年進口值及現行關稅,僅2項有進口實績且均為零關稅,因此評估我對巴國開放工業產品暫無稅收損失。
(三)開放巴國農產品進口對我產業影響有限:2016年我自巴國進口農產品計1,975萬美元,占我自全球進口農產品142.2億美元之0.14%,為我國第48名農產品進口國。巴國牛肉為我國主要進口產品,2016年進口1,592萬美元(占總進口78.59%)。我國牛肉自給率僅6%,每年自國外進口約10萬公噸,且我國目前與中美洲洽簽之4個自由貿易協定,在牛肉產品方面均已免稅,對巴拉圭免稅,僅為進口國之間的產品替代競爭,對我產業不致造成影響。
(四)兩國距離遠僅特定產品具有貿易優勢:臺巴距離遙遠,貨物運送必須負擔高成本的運輸費用或保存成本,故初步評估對雙方業者而言,特殊原物料、極具競爭力或特色之產品方能獲得貿易上之優勢。
四、後續推動作法:
(一)成立聯合委員會擴大雙邊交流:為利本協定之管理及確保適當執行,雙方將於本協定生效後6個月內由本部及巴國工商部成立聯合委員會,就科技與技術合作、中小企業、投資促進等領域進行檢討及建立執行機制,以擴大雙邊交流。
(二)推動雙邊高層組團互訪:加強臺巴經貿關係是兩國當前重要目標,基於兩國經濟型態互補,產業各有優勢,為持續增進兩國經貿投資關係,巴拉圭工商部雷伊德(Gustavo Leite)部長將於本(10)月底率團來臺招商及拓銷,本部亦規劃於11月籌組投資暨貿易考察團赴巴拉圭考察,目前已徵集食品加工、食品機械、農產輔助品及製藥機械等產業廠商參團,期能創造更多商機及加強雙邊關係。
五、總結:
臺巴兩國地理位置雖然相隔遙遠,惟雙方經濟呈現高度互補性,2016年我國出口至巴國2,723萬美元,自巴國進口為2,030萬美元,兩國雙邊貿易具成長空間。我方可善用巴國作為南方共同市場成員國之樞紐位置,開發第三國市場,尤其南方共同市場高達3億人口,以及近3兆美元區域產值之廣大消費市場,為世界第5大經濟體,其潛在商機不容忽略。
巴拉圭是我在南美洲重要邦交國,簽署本協定除有助於鞏固臺巴兩國邦誼外,並能深化雙方經貿實質關係,臺灣將成為巴拉圭拓展亞洲市場之貿易據點,而巴拉圭則可成為我國進入南方共同市場不可或缺之重要夥伴,將可為兩國創造互利互惠及合作雙贏之契機。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提出書面報告,重點略以:
一、我與巴拉圭於90年簽署投資及貿易合作備忘錄,強化雙方投資貿易關係,合作推動出口及深化投資。蔡總統於105年6月27日至30日英翔專案訪問巴拉圭後,致函卡提斯(Horacio Cartes)總統盼巴國優予研議與我洽簽FTA之可行性。巴國卡提斯總統將於106年7月12日訪問我國慶祝臺巴建交60週年,雙方爰擬利用此機會簽署經濟合作協定。
二、臺灣與巴拉圭兩國距離遙遠,惟巴國為我國在南美洲之唯一友邦,經長期經營,雙邊仍有實質經貿往來。巴拉圭屬於南方共同市場,其成員國尚包括阿根廷、巴西、烏拉圭、委內瑞拉。該共同市場已與智利、玻利維亞、墨西哥、秘魯、印度、以色列等簽署FTA或優惠關稅協定,其區域產值近3兆美元,是全球第5大經濟體。2016對外貿易總值達5,140億美元(出口2,830億美元,進口2,310億美元),依據IMF分析,相較鄰國阿根廷與巴西2017年預估經濟成長率分別為2.2%與0.2%,巴拉圭預估為3.3%,極具發展潛力。巴拉圭是我國在南美洲重要邦交國,透過與巴國簽署經濟合作協定,可為我商建立進軍南方共同市場的灘頭堡。
(一)臺灣與巴拉圭雙邊貿易:
依據我國海關統計,2016年臺巴雙邊貿易額達4,753萬美元,我對巴國出口2,723萬美元,較2015年減少12.8%,主要出口產品包括塑膠製品、紡織品、機動車輛零附件、橡膠製品及化學產品等。另我自巴國進口2,030萬美元,較2015年減少29.9%,主要進口產品為牛肉、高梁、芝麻、銅及鋁廢料、棉花、原木及皮革等。
(二)臺灣與巴拉圭雙邊投資:
根據巴拉圭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16年止,我商在巴國投資37件,投資總額為1億5,705萬美元,直接創造近1,900個就業機會。投資項目包括:製造業(塑膠製品、光碟片、木材加工、皮件)、商業(百貨業、貿易業)。巴國臺灣商會成立於1995年,目前會員約100餘人,並於2014年成立巴拉圭青商會。
三、臺灣巴拉圭經濟合作協定之對外諮商係由本院經貿談判辦公室主政,邀集外交部、經濟部、財政部、本院農業委員會等單位共組諮商團隊,承總統前開政策指示方向積極推動辦理。本協定為新政府執政後1年內,政府對外洽簽的首件經濟合作協定。本協定內容包括兩大部分:其一為部分產品降稅清單,其二為在科技與技術、中小企業及投資等領域之合作,促進兩國經濟成長及發展。此外,關務合作、技術性貿易障礙、動植物防疫檢疫、貿易救濟、智慧財產權及透明化等領域亦均納入本協定,以加強雙邊經濟、貿易、技術及投資合作,逐步開放並增進貨品貿易及促進雙邊投資。雙方以降稅清單方式將部分產品自由化作為起點,未來以走向全面性的FTA為終極目標。
四、實際協定之降稅內容中:
(一)就巴國給予我降稅情形,其中我方提列未來我具有貿易利基之油墨、釣魚線軸、體育器材等19項,出口額近3年平均約800萬美元,均爭取降至較南方共同市場共同關稅更低之稅率,巴方採用例外清單方式降稅,依此方式雖同時以最惠國待遇(MFN)原則一體適用其他WTO會員,惟對我好處在於,我所提列之產品項目巴方不得自行抽換。
(二)巴方提列牛肉、果汁、寵物飼料等54項,其中僅牛肉、精油及合板曾有進口實績,進口額近3年平均約960萬美元。有關降稅部分,除奶粉及合板分別以6年及5年降至零關稅,巴國牛肉輸臺在配額內免稅,雞肉在符合我國檢疫規定後再另啟諮商外,其餘產品於協定生效後立即降至零關稅。
五、經貿及技術合作雙方經貿及技術合作平臺,雙方將成立聯合委員會檢討協定執行成果,重點包括:
(一)科技與技術合作:雙方將建立科技合作機制,以發展彼此工業及基礎設施,尤其是農產品加工業、銀行、化學、製藥、自動化與機器人、微電子等領域。
(二)中小企業合作:雙方將建立技術合作機制,發展中小企業特定領域的技術能力,其中包括籌劃及舉辦展銷會等商業服務、建立兩國公協會間之交流以及專家訓練等。
(三)投資促進:雙方均認知透過推動雙邊投資及技術移轉對促進經濟成長及發展之重要性,並將透過資訊交流、鼓勵及贊助投資會議等促進活動、洽簽雙邊投資促進協議的可能性等方式進行合作。
(四)成立聯合委員會:聯合委員會應在本協定生效後6個月內,就關稅減讓、科技與技術合作及中小企業合作等領域進行相關檢討及建立執行機制。
六、經濟部整合各單位意見評估洽簽本協定之影響及效益如下:
(一)2016年我國出口至巴國金額2,723萬美元,自巴國進口金額為2,030萬美元,雙方經濟呈現高度互補性;本次雙方所提降稅品項及其貿易量,對我產業基本上並無衝擊;
(二)南方共同市場高達3億人口,以及近3兆美元區域產值之廣大消費市場,不容忽略。我可善用巴國在南方共同市場之樞紐地理位置,開發第三國市場,透過簽署「臺巴拉圭經濟合作協定」,將可為兩國創造互利互惠及合作雙贏的局面。
(三)巴國卡蒂斯總統對本案十分重視,曾迭向我表達,在巴國大型投資案中獨缺我臺商,誠盼我藉投資展現對巴重視,簽署本協定,當可作為我對巴國總統期盼之正面回應,有助鞏固臺巴兩國邦誼。
(四)衡諸外交、產業、貿易等因素後,均認為整體而言此協定對我方於南方共同市場之佈局有利;透過實質經貿交流,更可進一步鞏固邦誼。
七、106年7月11日本院鄧政務委員振中偕經濟部、外交部、農委會、財政部等部會副首長向立法院蘇院長嘉全報告我國與巴拉圭簽署雙邊經濟合作協定內容及辦理情形,本院並已依據立法院蘇院長指示於協定簽署後,依照既有程序,將協定及相關配套修改之法案送立法院審議。協定順利於106年7月12日簽署,並由蔡總統與巴拉圭Horacio Cartes(卡蒂斯)總統見證。
八、本案已於本院第3560次院會決議通過,由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會銜函報院核備,擔任權責機關,並辦理後續執行及相關國內修法事宜。
(肆)財政部關務署提出書面報告,重點略以:
我國與巴拉圭簽署的「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下稱本協定),因財政部關務署係負責第二章第7條原產地規則及第四章關務程序與合作章等議題,以及為履行關稅減讓承諾配合修正「海關進口稅則」,謹就相關內容提出報告。
一、原產地規則章及關務程序與合作章主要內容
(一)原產地規則章
本章係為確保只有原產於雙方之貨物始可享有本協定之關稅減讓優惠,故必須規範原產貨物之認定標準,據以判斷進口貨物是否具有原產資格,以避免第三國之非原產貨物搭便車而適用本協定之優惠關稅。相關原產地認定準則係依據WTO原產地規則協定、相關國際規範及國內產業發展情況所制定,藉由適當之原產地規則,以促進臺巴雙邊貨物自由流通,提升締約國原產商品於他方之市場競爭力,同時促進雙方產業合作與相互投資,提升國內經濟動能。
(二)關務程序與合作章
本章主要規範臺灣海關與巴拉圭海關實施關務程序應遵守的原則與作法,以及雙方海關應就關務事務建立對話,並互相提供協助。
二、履行本協定關稅減讓承諾配合修正「海關進口稅則」
(一)修正重點
對原產於巴拉圭之去骨牛肉等54項貨品,除1項乳粉及15項合板產品分別以6年及5年期程逐步調降至免稅,其餘38項於本協定生效後立即降為免稅。
(二)預期效益:
本項措施,係與外國政府商訂關稅減讓,將深化臺巴雙邊經貿關係,協助企業與南方共同市場連結,注入貿易新動能。
三、結語
為利本協定之關稅減讓承諾得以執行,本署業已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甫於本(106)年10月11日蒙大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按本協定已於本(106)年7月12日完成簽署,本協定經立法程序生效施行後,將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就申請適用優惠關稅之進口貨物查核其原產地,以避免第三國貨物搭便車。
(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重點略以:
一、臺灣與巴拉圭農產貿易情形
2016年我國自巴拉圭進口農產品1,975萬美元,占我自全球農產品進口值142.2億美元之0.14%,巴國為我國第48大農產品進口來源國。2016年我國農產品出口巴拉圭金額則為24萬美元,僅占我對全球農產品出口值46.7億美元之0.01%,為我國農產品第107大出口市場。
二、我國農產品降稅情形及對我農業影響評估
(一)我國與巴拉圭簽署之經濟合作協定中,在農委會主管之農產品方面,我方同意給予巴拉圭免關稅優惠項目包括乳粉、供零售用貓狗食品、其他調製動物飼料、生鮮冷藏及冷凍去骨牛肉等,分述如次:
1.乳粉:我國乳粉現行關稅為10%,2016年並無自巴國進口,每年自國外進口約7.5萬公噸。鑑於國內並無乳粉生產,且我國在臺灣與尼加拉瓜FTA中已對尼加拉瓜降稅,給予巴國免稅進口,僅係取代其他國家之產品。
2.供零售用貓狗食品:我國零售用貓狗食品關稅僅2%,2016年並無自巴拉圭進口,且與中美洲各國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均已免稅,因此,對巴拉圭免稅,僅為進口國之間產品替代競爭。
3.其他調製動物飼料:我國現行已免關稅,對巴拉圭免稅僅係適用對WTO會員之最惠國稅率。
4.生鮮冷藏及冷凍去骨牛肉:我國關稅為每公斤新臺幣10元。國內牛肉自給率僅約6%,每年需自全球進口約10萬公噸;我國與中美洲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在牛肉產品方面均已免稅,對巴拉圭免稅,僅為進口國之間產品替代競爭,對我產業不致造成影響。
(二)另協定有關「倘巴拉圭共和國符合中華民國對進口雞肉和其雜碎的所有檢疫和食品安全要求時,雙方同意就來自巴拉圭共和國之進口雞肉和其雜碎,進行關稅減免範圍及其降稅期程之談判」一節,由於巴國目前尚未經我國公告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HPAI)及新城病(ND)非疫區,目前不得輸入雞肉及雞雜相關產品至我國,現階段爰不致對國內產業造成影響。
三、結語:我國自巴拉圭進口農產品,僅占我自全球農產品進口值之0.14%,本協定我對巴國調降部分農產品關稅,經評估主要為進口國之間產品替代競爭,對我國農業不致造成影響,且有助於加強臺灣與巴國之農產貿易與交流,具有正面意義。
肆、審查結果
一、於聽取外交部、經濟部等機關就行政院函送已完成簽署之「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並請查照審議案【附件包括:「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含附件一中華民國產品清單、巴拉圭共和國產品清單;附件二原產地規則)中文、英文及西文約本影本】之報告後,委員蔡適應、徐永明、林昶佐、江啟臣、劉世芳、黃偉哲、呂玉玲、孔文吉、蕭美琴、王惠美、許毓仁、莊瑞雄、吳焜裕、呂孫綾、馬文君、邱志偉及張麗善等17人質詢,均由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談判代表宋明豪、外交部常務次長劉德立、領事事務局副局長鍾文正、亞東太平洋司司長陳文儀、歐洲司副司長陳欣新、北美司司長陳立國、副司長徐佑典、條約法律司司長丁樂群、國際合作及經濟事務司司長李新穎、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總稽核史立軍、經濟部常務次長王美花、政務次長龔明鑫、國際貿易局副局長徐大衛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際處副處長林家榮等即席答復。委員羅致政、王定宇、陳明文及蘇震清等4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二、經詢答後,旋即對本案進行審查,在場委員經溝通及交換意見,結論為:鑑於協定明定「本協定以中、西、英文繕製一式兩份於2017年7月12日在臺北簽署,三種語言文本同一作準,遇有解釋歧異時,以英文本為準」,為求中外文文本一致性,中文文本協定名稱及內文於中華民國之後均加註(臺灣)。全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一)全案審查完竣,修正通過,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蔡召集委員適應補充說明。
附「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中文(修正本)、英文及西文約本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