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87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87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成本效益分析及自償性研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7)

許委員淑華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成本效益分析及自償性研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5條規定,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應依「國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並應視其計畫性質就其目標、資源需求、執行策略、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鑑於各界對本計畫之經濟效益相當關注,已請各主管機關於研擬及於網路公布個案計畫時,強化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內容,以化解各界疑慮。至本計畫後續個案計畫審議及執行機制,均將遵循一般建設計畫之嚴謹程序辦理,相關環評會議、公聽會等亦將覈實辦理。另為落實公民參與機制,各主管機關將建構相關推動小組等機制並推動執行。

二、此外,本計畫所納入之各項軌道計畫,均將依現行規定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其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替代方案成本效益分析等,未來亦須經審查確認計畫工程技術及財務可行性後,始能通過執行。此外,交通部刻正修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要求地方政府明確提出運量提升作為及接駁轉乘等配套措施,並承諾逐年落實相關配套作為,以確保營運永續。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85)

許委員淑華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強化經濟成長動能,政府預計於本(106)年至110年間投入4,200億元之公共建設,帶進總體經濟計量模型後,除本年度計畫初期名目國內生產毛額(GDP)增加180億元外,其餘各年度之名目GDP均高於1,000億元,累計本年至110年之名目GDP規模約增加5,000億元、實質GDP規模約增加4,700億元,平均每年經濟成長率約提高0.1個百分點。另政府刻正加速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完備各項基礎設施,將帶動產業結構轉型,使土地、勞工及資本之使用效率極大化,並促進地方整體發展及區域平衡,厚植經濟成長潛力,進一步帶動民間投資與創新活動,創造大量工作機會。

二、本計畫之每個分項計畫均與產業連結,其中以數位及綠能建設帶動產業之經濟效益最高。另在軌道建設方面,目前淡海輕軌系統已由中鋼、台車團隊承接,可望在未來建立統一輕軌車輛規格。經濟部將配合本計畫持續輔導軌道產業提升產業能量、爭取國內商機、提升國產化比例,並建立後續參與國內外軌道建設標案之實績,同時協助降低維修成本,並增加產業國際競爭力。此外,我國公共運輸推動已面臨使用率停滯在16%之瓶頸階段,必須擺脫過去以公車客運為主之思維,適當提升至服務水準較高之軌道,以軌道建設為骨幹,搭配公車客運無縫接軌,方能突破困境,打造臺灣軌道系統成為友善無縫、具有產業機會、安全可靠、悠遊易行、永續營運以及具有觀光魅力之骨幹運輸服務。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文化部制定藝術品檢測國家標準方法,研擬藝術品科學履歷的建置方法與程序標準化,並成立國家鑑定中心或國家認可的鑑定組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56)

陳委員就文化部制定藝術品檢測國家標準方法,研擬藝術品科學履歷的建置方法與程序標準化,並成立國家鑑定中心或國家認可的鑑定組織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文化部體認臺灣藝術發展的歷史至今多未被系統化知識建構,許多珍貴的歷史文獻,影音資料、藝術品及相關手稿與文物,仍散落各地,也有部分劣化損壞。為瞭解國內及國際處理藝術品檢測及鑑定相關方式,文化部目前已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舉辦專家座談會,邀請美術系、鑑識科學、文物保存、修復師、律師、畫廊業者、美術館館長、藝術產經研究等等專家集會討論。會中就以下五個議題討論交換意見:

(一)藝術鑑定平台建置與技術資源整合

(二)藝術鑑定專家證人與法律保障制度

(三)藝術鑑定平台與監督機制設立

(四)藝術鑑定制度建置與政策法規發展

(五)藝術鑑定學會籌組與任務

討論的五個議題中包含(僅略舉),如:鑑定公信力的來源、鑑定單位的成立方式、採用何種藝術鑑定標準、藝術鑑定的標準化可能性、專業的鑑定人員的培訓、評定專業鑑定人員的機制、建立科學檢測資料庫整合鑑定數據資料、鑑定人員的建置、監督機制設立、補救機制制定等等,內容涵蓋委員關心的藝術品檢測標準、藝術品科學履歷的建置方法與程序標準化及成立鑑定中心或組織等議題。

二、彙整國內重要學術產業研究與機構,如師大文物保存維護研究中心、正修科技大學修復中心、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系、楊英風美術館、北美館等意見。主要為強調將國內藝術品修復記錄、鑑定記錄、材料樣品、流通資料系統化建檔,才有利後續鑑價制度形成,建立健康市場秩序,並解決修復、鑑定人員常遇到修復記錄不完整、材料樣品不齊全,甚致訴訟困難與問題。

三、國外概況方面,參照荷蘭藝術鑑定基金會(AiA)、美國鑑定師公會(ASA)與國際鑑定師公會(ISA)、德國公認鑑定師協會、韓國藝術鑑定委員會(DCKAA)與日本等等作法。調查韓國藝術鑑定政策與現況,如推動設立藝術品鑑定研究院、推動設立藝術品鑑定國家公認機制、藝術品流通透明化與活性化。

四、從國內產業現況評析與瞭解國外概況切入,期望從健全法規、資訊、管理等層面研擬鑑定流程標準化、登錄格式及用與規格化及修復機制,搭配稅制及鑑定人、實驗室的認證制度等,逐步建立國內鑑價機制,以建立藝文市場秩序。

(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文化部制定藝術品檢測國家標準方法,研擬藝術品科學履歷的建置方法與程序標準化,並成立國家鑑定中心或國家認可的鑑定組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53)

陳委員就文化部制定藝術品檢測國家標準方法,研擬藝術品科學履歷的建置方法與程序標準化,並成立國家鑑定中心或國家認可的鑑定組織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文化部體認臺灣藝術發展的歷史至今多未被系統化知識建構,許多珍貴的歷史文獻,影音資料、藝術品及相關手稿與文物,仍散落各地,也有部分劣化損壞。為瞭解國內及國際處理藝術品檢測及鑑定相關方式,文化部目前已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舉辦專家座談會,邀請美術系、鑑識科學、文物保存、修復師、律師、畫廊業者、美術館館長、藝術產經研究等等專家集會討論。會中就以下五個議題討論交換意見:

(一)藝術鑑定平台建置與技術資源整合

(二)藝術鑑定專家證人與法律保障制度

(三)藝術鑑定平台與監督機制設立

(四)藝術鑑定制度建置與政策法規發展

(五)藝術鑑定學會籌組與任務

討論的五個議題中包含(僅略舉),如:鑑定公信力的來源、鑑定單位的成立方式、採用何種藝術鑑定標準、藝術鑑定的標準化可能性、專業的鑑定人員的培訓、評定專業鑑定人員的機制、建立科學檢測資料庫整合鑑定數據資料、鑑定人員的建置、監督機制設立、補救機制制定等等,內容涵蓋委員關心的藝術品檢測標準、藝術品科學履歷的建置方法與程序標準化及成立鑑定中心或組織等議題。

二、彙整國內重要學術產業研究與機構,如師大文物保存維護研究中心、正修科技大學修復中心、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系、楊英風美術館、北美館等意見。主要為強調將國內藝術品修復記錄、鑑定記錄、材料樣品、流通資料系統化建檔,才有利後續鑑價制度形成,建立健康市場秩序,並解決修復、鑑定人員常遇到修復記錄不完整、材料樣品不齊全,甚致訴訟困難與問題。

三、國外概況方面,參照荷蘭藝術鑑定基金會(AiA)、美國鑑定師公會(ASA)與國際鑑定師公會(ISA)、德國公認鑑定師協會、韓國藝術鑑定委員會(DCKAA)與日本等等作法。調查韓國藝術鑑定政策與現況,如推動設立藝術品鑑定研究院、推動設立藝術品鑑定國家公認機制、藝術品流通透明化與活性化。

四、從國內產業現況評析與瞭解國外概況切入,期望從健全法規、資訊、管理等層面研擬鑑定流程標準化、登錄格式及用與規格化及修復機制,搭配稅制及鑑定人、實驗室的認證制度等,逐步建立國內鑑價機制,以建立藝文市場秩序。

(五)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志恩就鑒於有九成以上大學之學生須通過校外私人檢定機構外語能力測驗方可取得畢業證書,針對各大學「英語畢業門檻」適法性之疑慮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8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2-215)

柯委員就鑒於有九成以上大學之學生須通過校外私人檢定機構外語能力測驗方可取得畢業證書,針對各大學「英語畢業門檻」適法性之疑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大學英語畢業門檻」強制學生繳交報名費於私人檢定機構作為畢業條件,造成學生無從迴避,必須繳納費用於私人檢定機構方得畢業之相關事宜:

(一)所詢針對大專院校以及其所屬系所要求兩次或兩次以上之英檢證明方得進入補救教學情況進行調查乙案:

1.技專校院目前皆有提供「其他英檢替代方案」。

2.查龍華科技大學針對英檢畢業門檻的輔導措施如下:

(1)多元外語檢定:該校訂定學生外語能力畢業門檻實施要點,學生只要通過要點內所列之任一外語能力檢定考試即可通過畢業門檻,並未規定以單一考試為主,大學部非應用外語系學生之畢業門檻以全民英檢為例,標準為「初級複試或中級初試」。例如:大學部非應用外語系等13系,超過90%學生主要以參加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所舉辦的大學校院英語能力測驗(CSEPT),報名費500元。僅應用外語系單一學系,因應未來職場工作需求,大多參加TOEIC,考試費用每次1,200元。但學校並未強迫學生僅能參加多益考試,亦有許多同學以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舉辦的企業英檢(GEPTpro)或日語檢定(JLPT)通過畢業門檻。

(2)輔導方案:學校於學生準備初次報考英檢前,即開設英檢輔導班,免費供學生參加,以協助其通過英檢門檻。經過學校提供免費之英檢輔導班,絕大多數學生皆可在第一次報考即通過門檻。

(3)報名費補助:學校為減輕學生外語檢定報名費之負擔,凡通過外語檢定者學校補助70%報名費,大約7成學生第一次考試即可通過畢業門檻,亦即大約70%的學生只需負擔150元參加英文檢定考試即可通過畢業門檻。

(4)補救配套措施:對於屢次考試未能通過門檻的學生,該校亦訂有補救措施。學生只要努力過卻仍無法達到畢業外語能力程度,可於大三暑假選修外語檢定課程,幫助其通過畢業門檻。

(5)訂定外語畢業門檻精神:全世界各大學皆以專業機構所辦理之語言檢定或考試,作為確知學生語言能力水準之方法,如僅以學校開設語言課程成績作為表述,難以取信於外界。該校為增益學生國際移動能力,要求學生參加專業機構之檢測,以取得外界公認之成績水準,對學生日後求職或出國進修,皆有助益。學生因準備檢定所加強之語言能力,獲益者為自身。且學校先予以課程輔導,後對通過檢定者予以費用補助。作為教育工作者,培育學生之角度思考,應可予理解。

(二)所詢學校強制學生向校外檢測機構繳交報名費參與檢定作為畢業條件:

1.按大學法第35條第1項係規定:「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學生參加學校所定外語能力檢核,係向檢測機構而非向學校繳交報名費,故該項費用非大學向學生所收取學雜費,自無違反大學法第35條第1項及學雜費收取辦法之問題。

2.另查龍華科技大學為增進學生就業競爭力,訂定外語能力畢業門檻實施要點,合乎校內程序。學生可自由選擇參與外語能力畢業門檻實施要點內所列之任一考試通過畢業門檻,並未指定某家業者提供之語言檢定考試。通過任一外語檢定證照,學校均補助70%報名費。

二、有關指出部分大學與私人檢定機構合作辦理英外語檢定的校園考試收取回饋金,且有多所大學直接成為多益檢定代理商忠欣股份有限公司之「協辦中心」,二者皆有適法性疑慮乙事,本部說明如下:

(一)所詢大專校院收取回饋金之舉:

1.以某國立大學為例,學校於校園舉辦之各項英檢測驗,係由各測驗單位與學校洽商,經考量測驗單位提供學生就近參加考試之機會且報名費用較校外更為優惠,爰依校內程序簽訂合約於校內進行測驗。

2.至於測驗單位依學生報名人數支給學校之行政費用,係用以支應試務人員工作費、教室清潔費、水電支出及設備維護等項目為主,應無收取回饋金事宜。

(二)所詢大學成為私人檢定機構之協辦中心:英語檢測機構係為民間公司,大學與英語檢測公司合作,係屬大學自主事項,在無違反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本部原則予以尊重。

(三)所詢大專院校舉辦校園考試收取回饋金及成為英檢業者之協辦中心之調查資料乙項,英檢代辦單位為民間財團法人營運,與各校簽約為特約合作機構無須透過本部核定或備查;另本部目前並無大學校院與英檢業者合作內容之相關調查資料。

三、另為促進大學英語學習正常化,本部前以105年9月10日臺教高(二)字第1050111306號函及同年11月9日臺教技(四)字第1050157461號函申明併提醒學校,本部未強制學校以通過英語檢定作為畢業門檻,爰各校應衡酌參採英文檢定作為畢業門檻之適切性,有效與英語教學輔導機制結合。

(六)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志恩就鑒於有九成以上大學之學生須通過校外私人檢定機構外語能力測驗方可取得畢業證書,針對「大學英外語畢業門檻」之適法性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7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2-213)

柯委員就鑒於有九成以上大學之學生須通過校外私人檢定機構外語能力測驗方可取得畢業證書,針對「大學英外語畢業門檻」之適法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經委員指出「大學英語畢業門檻」乃大學將考核交由私人檢定機構執行,有適法性疑慮。本部說明如下:

(一)日前調查各校有關設有全校性英語能力畢業門檻之學校數及通過全校性英語檢定門檻畢業人數說明如下:

1.104學年度一般大學校院設有全校性英語能力畢業門檻之學校數為57所(佔一般大學學校數80.3%)

2.104學年度技專校院設有全校性英語能力畢業門檻之學校數為63所(佔技專校院數72.4%)

(二)經委員指出「大學英語畢業門檻」乃大學將考核交由私人檢定機構執行,此為考核外包之舉。本部說明如下:

1.依司法院釋字第380、563、626 號解釋理由:「大學自治為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事項,享有自治權,其自治事項範圍包含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司法院釋字第380 號、第450 號、第563 號解釋參照),俾大學得藉以篩選學生,維繫學校品質,提升競爭力,並發展特色,實現教育理念。」「大學課程之自主,既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屬學術之重要事項,自為憲法上學術自由制度性保障之範圍。大學課程之訂定與安排,應由各大學依據大學自治與學術責任原則處理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26 號解釋理由及第380 號解釋闡述甚詳。

2.是大學對於課程設計及畢業條件既享有自治權,自得以其自治規章,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自行訂定與安排課程,及訂定相關畢業條件,不生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

3.爰學校為確保學生在畢業時具有一定外語能力之水準,訂定具大學自治規章性質之規定,無違再授權禁止原則,亦未將考核職務轉嫁外語檢定業者。

二、有關委員指出目前有諸多大學未將「英語畢業門檻」之畢業條件列入學則,似有適法性疑慮。本部說明如下:

(一)大學校院將「英語畢業門檻」之畢業條件列入學則之數據:

1.查106學年度大學校院將「英語畢業門檻」之畢業條件列入學則之校數為19所(占一般大學學校數27.1%),另依學則授權以辦法或規定訂立英檢畢業門檻之校數為51所(占一般大學學校數72.86%)。

2.依司法院釋字第380、563、626 號解釋理由:大學對於課程設計及畢業條件既享有自治權,自得以其自治規章,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自行訂定與安排課程,及訂定相關畢業條件,爰學校為確保學生在畢業時具有一定外語能力之水準,訂定具大學自治規章性質之規定,無違再授權禁止原則。

3.另目前技專校院暫無統計將「英語畢業門檻」之畢業條件列入學則之數據。

(二)有關大學未將「英語畢業門檻」列入學則之適法性疑義。本部說明:

1.本部主管與大學訂定學則相關法規規範如下:

(1)依大學法第28條規定,大學應將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組)所、轉學程、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之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

(2)至於學士學位之授予,仍應依大學法第26條、學位授予法第3條及第7條之1等相關規定辦理,前揭法規內容略以:碩士學位與博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所需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3)另備查係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爰大學所訂定之學則相關規範,經校教務會議後即通過實施,非如所稱需報部備查後始得通過實施。

(4)惟大學學則係就前揭大學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所定事項予以規範,因所涉項目眾多,故若大學僅於學則訂定共通性原則,至於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大學在不違反大學自治之範圍內,得另訂內部規章予以規範並據以實施。爰大學校院未將「英語畢業門檻」之畢業條件直接列入學則,而以授權方式另訂辦法或規定部分,依前揭司法院第380、563、626 號解釋理由,另訂辦法並無違法疑慮。

三、另為促進大學英語學習正常化,本部前以105年9月10日臺教高(二)字第1050111306號函申明併提醒學校,本部未強制學校以通過英語檢定作為畢業門檻,爰各校應衡酌參採英文檢定作為畢業門檻之適切性,有效與英語教學輔導機制結合。

(七)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國中教育會考舉行期間考生權益保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9)

盧委員秀燕就國中教育會考舉行期間考生權益保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國中教育會考援例於5月第3個週六、週日舉行,106年度國中教育會考時間於5月20日、21日辦理,惟適逢總統就職週年,為使會考試務順利進行,教育部督導全國試務會、各地方政府及所屬考區試務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並在各方積極努力下,順利辦理完竣。有關教育部、全國試務會及內政部警政署相關因應措施如下:

(一)教育部:

1.國教署督導各地方政府,針對於會考期間申請之集會、遊行與活動,審慎考量距離考場位置等因素審核,並邀集警政等相關機關(單位)研商,就集會、遊行、活動與臨時性事件,研議因應與緊急機制;對已核准之集會、遊行與活動,並適時呼籲參與民眾,考量學生考試權益,共同維護交通順暢,並暫停使用麥克風、廣播等器材,使考生順利應試。

2.函請國防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等機關(單位),避免於會考期間舉行防空演習,以及遇有飛機行經考場周邊,籲請其勿低空飛航。

(二)全國試務會:

1.於全國試務會委員暨總幹事會議中,提醒各地方政府及考區試務會,積極協助維護考場學校周邊安寧及交通順暢。

2.研擬「106年國中教育會考緊急事件及重大事故事件處理方式」,供各考區試務會及考場學校遇突發狀況時,依循辦理。

(三)內政部警政署:為兼顧學校上課或各項重大入學考試期間考場周邊安寧,配合教育部考場規劃,強化維護考場周邊秩序,另基於尊重言論自由積極價值並兼顧公益衡平,已請所轄地方警察機關於期前積極與活動主辦單位密切溝通協調,商請其改於其他地點舉辦;針對於考場周邊舉辦之集會遊行活動,審慎斟酌權衡,並於核定集會遊行通知書予以附帶必要限制,禁止阻礙交通或使用足以妨害安寧之擴音設備或相關器材。

二、107年度國中教育會考,教育部亦將秉持謹慎態度,遵循標準作業流程,持續責成或洽請前開機關、單位及學校,周妥準備相關工作,俾107年度國中教育會考順利進行,確保學生學力品質。

(八)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解決高雄港閒置高壓岸電設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9)

賴委員瑞隆就解決高雄港閒置高壓岸電設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配合國際推動岸電使用趨勢,臺灣港務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於高雄港第4貨櫃中心(115-117號碼頭)進行碼頭改建工程,除可避免重複開挖浪費經費外,同時減輕對碼頭營運作業衝擊,且使高雄港能因應國際環保潮流提供船舶岸電使用服務。惟高雄港於民國103年10月完成高壓岸電設備建置後,因國內無法令強制規範使用岸電,且國際油價逐年走低,致用電成本高於用油成本,航商考量經濟因素,故無意願使用。

二、為改善前述現象,港務公司已於本(106)年5月4日召開「研商推動港區船舶岸電系統擴大使用機制會議」,依會議結論研擬「臺灣港群岸電設施推廣使用計畫」,嗣經交通部同意備查。另港務公司亦已專案成立「港區岸電擴大使用推動小組」,於本年9月15日邀集長榮公司及高明貨櫃碼頭公司,就本年啟用第4貨櫃中心岸電碼頭設施之推動方式進行協商,並達成本年底進行測試使用作業之共識。針對岸電試辦初期,為提高航商使用意願,亦已啟動跨部會協商,刻正由台電公司依港務公司提供「高雄港岸電設施規格及用電量需求說明資料」,參考訂定岸電計價方案中。未來岸電建設計畫,將採配合碼頭改建或新建工程,先預為留設岸電坑及管溝,暫不安裝岸電設備方式因應,相關設施安裝期程將視高雄港船舶接用岸電政策狀況,再行檢討辦理。此作法可即時滿足國際商港符合國際環保趨勢之需求,並減少碼頭重複開挖對營運之影響。

三、此外,行政院環保署亦已要求各商港及工業港分階段實施推動岸電使用,第1階段各港須完成至少一座高壓岸電基礎設施之建置,第2階段為提升岸電使用率,將與交通部及經濟部合作研議,以強化法制及提供誘因雙管齊下之方式,以提升岸電設施使用率。

(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改善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典藏空間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66)

林委員就改善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典藏空間議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保存和修復臺灣老電影,是政府維護文化資產的重要一環,而國家電影中心是政府推動我國電影資產維護的最佳夥伴機構。囿於該中心長期存有空間不足問題,文化部除協助解決該中心行政空間的硬體問題,也正積極協調合宜用地建置片庫。惟鑒於典藏國家影像資產需要相當大面積之建築物,且電影文物質量偏重,且材質脆弱,故興建片庫必須整體考量所在地之氣候及地質條件是否適合。

就典藏空間覓址事宜,文化部前曾函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協助提供閒置不動產資訊,獲提供臺北市文山區及桃園市八德區2筆不動產,惟勘查後評估不適用。文化部另與新北市政府推動於新莊建置之國家電影中心場館空間,主要規劃行政辦公、展覽館、圖書館及電影放映使用,仍未能納入典藏庫房。爰此,文化部二度函請國產署協助,篩選提供距離火車站或捷運沿線5公里範圍內,樓地板面積達1,000坪以上或其他可供無償撥用,適合規劃做為片庫使用之閒置公有不動產,惟經該署北區管理處篩選現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資訊後,回復以尚無符合條件之國有房地資訊。

鑒於目前土地資源取得不易,短期內尚難覓得合適地點可規劃興建符合水準之片庫,然電影文化資產維護係與時間競賽之工作,為免電影文物持續損壞,文化部目前以全面改善國影中心典藏環境,有效提昇保存能力為現階段之重點工作。其策略目標如下:

一、系統性蒐集搶救我國珍貴電影文化資產

二、強化電影資產保存能力,健全典藏環境

三、提升經典電影運用,再現我國電影資產價值

四、充實我國電影文化研究及資源分享

承上,為協助國影中心辦理改善典藏設備、擴充典藏空間、加速影片文物整飭,以及建立數位片庫等工作,文化部推動「國家電影資產保存及推廣計畫」,規劃於106年至109年編列總經費2億餘元,從預防性保存工作、提昇長期貯存技術、緊急救援和修復等3大面向,強化電影檔案管理與電影資產保存能力。

另為運用高科技影像設備及技術修復年代久遠受損之電影片,文化部持續向科技部爭取科技計畫經費,補助國影中心辦理「臺灣電影數位修復及加值利用計畫」,以每年3,000萬元為上限逐年提出申請,主要工作項目為高階數位掃描及數位修復老電影片、建置數位修復實驗室,並推廣數位修復影片國內外映演及授權等。該計畫自105年度起納入文化部科技計畫自主額度經費,期程為105年至108年。

電影是國家珍貴文化資產,為維護此類珍貴史料,目前歐盟及美日等電影先進國家均以搶救之概念,積極進行蒐集、整飭、修復及數位化,以作為國家文化推廣、加值與應用之宣材。為效法先進國家維護電影文化資產之政策,文化部將一方面協調與規劃國影中心整體進駐空間,一方面積極爭取相關經費補助國影中心進行影視文化資產之維護保存工作,期能加速進行珍貴影像資產之修復、典藏與運用等工作,充實並整合臺灣電影史料與資訊。

就國家電影中心典藏空間之改善議題,文化部將持續注意其他管道可能提供進駐之資訊,並賡續透過辦理影像文物資產典藏與運用(影像文物之蒐集、保存、修復、數位化、推廣再利用與研究)、提增電影資產價值、推廣我國電影文化等相關工作,讓我國電影資產典藏能力得以提升,深化電影研究能量,以此累積臺灣文化厚度,達到影像文化資產之典藏與運用、電影文化推廣、影像教育扎根等功能。

(十)行政院函送蕭委員美琴就「再造歷史現場」計畫提出應輔導地方政府推動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83)

對蕭美琴委員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下文化資產保存之相關預算編列及使用,其中「再造歷史現場」計畫項目,行政院應主動積極了解地方具保存價值之標的,輔導協助地方政府提報計畫,以達到文化資產保存目的質詢之書面答復

蕭委員就「再造歷史現場」計畫提出應輔導地方政府推動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一、文化部以文化治理為核心理念,將「再造歷史現場計畫」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辦理,強調打破過去單點的文化資產保存,透過結合文化資產保存與地方空間治理,整合地方文史與各地方政府整體計畫,重新連結與再現土地與人民的歷史記憶。

二、文化部為推動再造歷史現場計畫,已透過以下輔導機制協助地方政府提報、修正及執行計畫:

(一)成立顧問團:由歷史、眷村、產業、考古遺址、古蹟歷建、聚落文化景觀及無形文化資產領域之14位學者專家組成,提供文化部專業諮詢與執行檢討之建議。

(二)成立各分區輔導團: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成立產業、眷村、考古遺址、古歷聚北區、古歷聚南區等五個專業輔導團,輔導並協助各縣市政府落實計畫的核心價值與確保計畫的執行品質。

(三)召開督導會議說明核心價值:文化部透過召開「再造歷史現場計畫」督導會議,說明再造歷史現場計畫理念與注意面向,並請各縣市政府擬定個案計畫總體規劃以落實後續計畫推動之核心價值。

(四)訂定「輔導考核實施方案」: 為達成計畫目標,個案計畫應該朝可操作化並據以實踐執行的層面來進行輔導與考核,文化部於106年5月9日核定「文化部補助地方政府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輔導考核實施方案」包含「再造歷史現場計畫」的核心價值、執行任務分工、輔導訪查事項(計畫總體規劃及執行品質)、專案管理、考核方式、考核結果與改善、注意事項等內容之實施方案,持續輔導縣市執行個案計畫。

三、「再造歷史現場計畫」截至目前總計核定14縣市15案計畫;另目前尚有10餘案計畫由縣市政府辦理修正計畫中,其中包含花蓮縣政府所提「花蓮市太平洋臨港廊道歷史場景再現計畫」案,該修正計畫已將「美崙溪畔日式宿舍群」納入,經過「再造歷史現場計畫」輔導團隊協助,已於106年9月26日向文化部提報修正,文化部刻辦理相關審核作業程序。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促進青年就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83)

許委員就促進青年就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勞動部為促進青年就業,積極推動就業與技術傳承之世代合作,整合「職涯輔導」、「就業媒合」、「職業訓練」三大體系,建構訓用合一模式,提升青年技能,以順利銜接職場,相關推動措施如下:

(一)運用實體及網路資源協助青年職涯規劃:

1.結合國高中(職)及大專校院,辦理職涯及校園徵才活動,提供職場訊息、就業知能及職涯規劃等資訊,並宣導政府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資源,協助在校學生瞭解就業市場發展趨勢,俾順利接軌職場。

2.於北、中、南地區陸續設置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提供青年職涯探索、職涯諮詢、就業服務資訊等多元化服務場域,並配置專業職涯領航員,提供深度諮詢。

3.運用臺灣就業通網站(www.taiwanjobs.gov.tw)提供職涯測評,規劃「我喜歡做的事」、「工作風格」、「工作氣質」等專區測評工具,協助青年瞭解職業興趣、工作風格及工作特質潛力;另亦設置「青年好康照過來」快速查詢單一入口,使青年快速、簡易獲取相關就業服務資訊,包括:學位與學分課程、Jobooks工作百科、新鮮人專區、津貼補助、離校後訓練進修、創業諮詢貸款等。

(二)提供跨域就業津貼,協助降低跨域就業障礙:推動跨域就業補助措施,凡初次尋職青年、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之失業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如當地職缺無法符合職能與期待,可依意願推介至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之地點就業,補助其跨域就業衍生之生活成本,包括:搬遷補助金最高核發3萬元;租屋補助金每月最高核發5,000元,最長發給12個月;交通補助金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之距離遠近,每月核發1,000元至3,000元,最長發給12個月。

(三)提升青年技能、縮短學用落差:

1.訓練資源提早導入校園,推動產學訓合作訓練、大專就業學程及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協助青年及早學習符合產業需求技能。

2.先僱後訓,針對離校青年辦理青年就業旗艦計畫,結合企業用人需求,由企業規劃最長6個月職場實務訓練,以達即訓即用目的。

(四)設立5處主題式創客基地,分別為物聯網、服裝、生活設計、農業及創客教育等,提供機具設備與空間,藉由專業師資、社群交流及創新思考、創意設計、創業資源等講座,以及物聯網、Arduino、3D列印、雷切、CNC等機具操作與小型實作工作坊,激發創意與強化職業能力,更提供青年朋友作品展示機會,鼓勵青年實現創新創業夢想。

二、教育部為縮短學用落差,增強學生就業意願與自信心,規劃相關因應措施如下:

(一)積極培養青年學習適應力及軟實力:

1.建置「大專校院就業職能平臺」(U-CAN),詳細介紹各類職涯特色及各種工作所需職能,並針對職業興趣與專業職能進行自我評量,協助規劃自我能力養成計畫。

2.辦理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整合校內外資源及增進課程、實習與產業連結,協助學生習獲核心相關實務經驗,提升專業實務能力。

3.民國107年起將推動「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以「落實教學創新」、「發展學校特色」、「提升高教公共性」及「善盡社會責任」為目標,協助學校調整彈性學制規劃,培養學生實作、自主學習、創新創意與國際視野之跨領域學習能力,強化學生軟實力。

4.辦理學海築夢計畫,鼓勵大專校院學生赴國外專業實習;提供公、私部門與第三部門之多元職場體驗機會,並將相關資訊整合於「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媒合資訊平臺」及「RICH職場體驗網」,協助學生及早體驗工作世界及培養專業技能。

(二)加強產學連結:

1.藉由跨部會參與大學增設調整系所作業,持續進行畢業生流向調查,並將大學評鑑項目列入畢業生回饋機制,有效加強產學連結,促進學生就業競爭力。

2.推動即時性人才培育計畫,如產學攜手計畫、產業碩士專班、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課程、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等,輔以各項職涯諮詢與輔導措施,協助學生建立正確工作態度,促進穩定就業。

3.推行技專校院實務課程發展計畫,引導技專校院系科發展實務導向課程,鼓勵學校各系(科)進行自我定位人力培育目標,與產業建立合作夥伴關係,邀集各系(科)相對應產業界參與課程修訂作業,以符產業需求,另鼓勵各技專校院辦理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增加學校實務教學資源並減少企業職前訓練成本,儲值就業人才。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辦理政策影響評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86)

許委員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辦理政策影響評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依據106年7月7日總統公布施行之「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5條規定:「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國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並應視其計畫性質就其目標、資源需求、執行策略、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納入前瞻基礎建設第一期特別預算之實質建設計畫均已奉行政院核定,並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已公布於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前瞻基礎建設專區,提供民眾參閱監督。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深入了解東協整合內涵、目標、困難及挑戰,切實研擬出與東協各國的交往對策」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14)

許委員就「深入了解東協整合內涵、目標、困難及挑戰,切實研擬出與東協各國的交往對策」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東協整合迄今獲致相當成果,例如於2007年通過東協憲章、2015年發表「東協2025年吉隆坡宣言:穩健前行」(Kuala Lumpur Declaration on ASEAN 2025: Forging Ahead Together),陳述東協於2015年後之願景(Post 2015 Vision)。宣言以「東協2025年願景:穩健前行」(ASEAN 2025: Forging Ahead Together)為未來十年之整合方向,承續東協先前之規劃,其下將分成「東協政治安全共同體2025年願景」(ASEAN Political-Security Community Blueprint 2025)、「東協經濟共同體2025年願景」(ASEANEconomic Community Blueprint 2025)、以及「東協社會文化共同體2025年願景」(ASEAN Socio-Cultural Community Blueprint 2025)等三份附件。東協矢志實現「以規則為基礎、以民為本」(rules-based, people-oriented, people-centered)之東協共同體,朝「共同願景、共享認同」(One Vision, One Identity)邁進,如此東協才能真正以「單一共同體」(One Community)之姿,於亞太地區與全球扮演其應盡角色 。

二、惟東協整合仍面臨挑戰,例如東協國家人民尚未形成共同體意識、東協機制不具強制性以及各國國情及經濟發展階段各異等。本部將持續研議推動與東協多邊關係、推動參加東協相關活動,出席南海會議及進行南海研究,以及加強我與東協各國關係等工作,包括:

(一)派遣學者專家前往東協各國智庫訪問,在臺灣和東南亞辦理策略性協商會議、「臺灣數位機會中心(TDOC)計畫」、進行東協專案研究計畫;

(二)推動對東協相關機構及各國駐東協代表團聯繫工作與各項專案;

(三)薦派學者出席相關研討會及南海會議;

(四)選派具備當地語言能力之優秀人才派駐東協相關國家;

(五)建立與年輕學者、政黨人士及官員交流之固定機制;

(六)推動我與東南亞國家簽署經濟合作協定,並以推積木方式與各國洽簽經貿相關協定,累積參與「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動能。

(十四)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我國現行防災救災法制與體系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5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10)

顏委員就我國現行防災救災法制與體系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為完備災害防救體制及強化平時防災協調、減災整備及預防業務,並督導整合防災政策,民國99年8月4日修正通過「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災防法),在行政院層級強化政策平臺(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協調平臺(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幕僚作業單位(行政院災防辦公室)。且為建立在各部會層級上之災害防救統籌、協調、指揮機制,行政院於104年5月6日將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執行長由內政部部長調整由政務委員擔任。

二、另我國災害防救體系採災前預防與災時應變搶救並重之概念,災防法第3條律定各種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平時負責中央及地方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地方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地方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等權責;105年4月13日修正公布之災防法第7條業增訂第6項,明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防救業務,以及協同相關機關執行全民防災預防教育;並由各部會依各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執行災害防救工作。平日為掌握重大災害初期搜救應變時效,依105年8月19日修正分行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4點規定,為掌握重大災害初期搜救應變時效,平日由行政院災防辦公室結合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人員共同因應災害緊急應變處置。

三、又,當有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依災防法第13條及本要點第5點至第7點之1規定,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並於成立後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行政院院長),並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副指揮官則由相關部會副首長及內政部消防署署長擔任;當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由相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立即分別成立應變中心;另當重大災害型態未明者,原則由內政部先行負責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以內政部部長為指揮官,再由內政部協同行政院災防辦公室視災害之類型、規模、性質、災情及影響層面,立即報告上開會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

四、此外,依災防法規定,國防部得運用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以提升救災戰力,其主動支援協助地方政府執行災害防救事項經費,由各級政府按災防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之限制。另國防部訂有「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據以於重大災害期間支援各級政府執行相關救災任務,上開辦法第16條規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所需提供之人員、裝備、機具、設施、油料等相關費用,得於主管預算項下視需要移緩濟急檢討調整支應。又,當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國軍依請求協助民間車輛與機具徵調、物資徵購(用)、委商運輸、災民收容安置所需費用,則由受支援機關依災防法第43條及預算相關法令籌措歸墊。

五、再者,國軍依災防法規範,以協助、支援地方政府角色,執行各項災防工作,且已策擬各項處置作為,並完備各項行動準據。各部隊於駐基地期間,將災防課目納入施訓,並自99年起,參與內政部消防署相關訓練班隊,目前完訓種子教官1,568人,且配合各部會、地方政府共同執行災防演習,已完整建立災防協調機制。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迄今,並未影響戰備任務遂行,亦無造成排擠國軍預算情事,且國軍可透過災害救援磨練聯戰機制運作效能,不影響戰力之維持與提升。國軍將在堅實的防災應變基礎上,全力以赴,以確保國家及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六、綜上,現行災害防救機制預防與應變並重,中央於平時設置行政院災防辦公室協調、整合災害防救工作,並由相關部會本權責落實各項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重建工作;當災害發生,各相關權責部會依規定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由各相關機關(單位)共同進駐協同運作救災應變事宜,對於救災能量之處理,更加靈活、有效。未來將視國內災害境況,以及國家整體政策持續策進強化我國整體災害防救機制,將災害防救組織以更彈性、靈活之運作架構,整合中央與地方能量,並結合學者專家與社會資源,共同策進我國整體災害防救制度。

(十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客運業者調整票價及穩定物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1)

徐委員就客運業者調整票價及穩定物價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有關公路汽車客運業運價及票價之訂定,係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5條規定辦理,因國道客運並無政府提供虧損補貼之協助,部分業者因應營運成本增加,陸續自民國105年底起,於核定運價範圍內,提出調整實售票價及各項優惠票價,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轄管監理所(站)備查後,依上開管理規則公告1週後實施。各客運業者票價調整後,優惠縮減幅度較大之西部中長途路線,運量占所有國道客運路線約2成,至於與民眾日常通勤較為有關之85條西部短途通勤路線,平均優惠縮減幅度僅約3.7%,且部分業者仍持續針對定期客、通勤學生等經常性客群予以折扣配套措施,已適度縮減影響層面,尚不致對民生造成重大影響。另公平會已針對8家國道客運業者調整票價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主動立案查處,調查結果發現,尚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聯合行為禁制規定。此外,勞動部已將客運業列為一般勞動條件重點檢查對象,本(106)年截至8月底止,有關客運業之勞動條件檢查已累計954場次;並發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協助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釐清並落實客運駕駛工時勞動檢查,以保障其工作權益。

二、至徐委員所提清查各行業漲價原因以穩定物價、落實勞動檢查及勞動人權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針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新制實施後,相關行業對外宣告因勞動成本增加致調漲價格之情形,經濟部、公平會及行政院消保處等相關機關(單位)已展開查價行動,以查明調價之合理性及釐清其與勞基法新制之關係。據公平會與行政院消保處針對餐飲業訪查報告指出,未漲價業者居多數,而業者漲價主要原因係原物料上漲,勞基法新制實施並非主要因素。另行政院亦定期召開穩定物價小組會議,責成相關機關(單位)持續關注各業別之市場價格變動情況,如有業者進行不合理漲價行為,必將依法嚴處。

(二)勞動部已訂定「勞動部督導地方主管機關勞動條件檢查執行要點」,透過定期召開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工作會報等方式,督導各地方政府強化勞動檢查效能,並透過宣導、輔導、檢查及協助輔導改善等措施,逐步協助事業單位落實勞動法令,保障勞工權益。

(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可行性及環境影響評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32)

馬委員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可行性及環境影響評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應依「國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並應視其計畫性質就其目標、資源需求、執行策略、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計畫先期作業未完成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者,不得動支工程預算。另本計畫除特定區位之計畫外,均屬競爭性機制,由各主管機關採取公開透明之評選機制,不獨厚某一特定縣市或區域,以兼顧區域均衡。此外,本計畫與地方有關項目,地方政府均應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以賦予地方財務責任,並促使其周延審慎提報計畫。

二、有關本計畫之軌道建設未見可行性評估及自償計畫一節,本計畫所納入之各項軌道計畫,均將依現行規定報行政院核定,其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替代方案成本效益分析等,未來亦須經審查確認計畫工程技術及財務可行性後,始能通過執行。另交通部刻正修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要求地方政府明確提出運量提升作為及接駁轉乘等配套措施,並承諾逐年落實相關配套作為,以確保營運永續。

(十七)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相關建設未納入南投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75)

馬委員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相關建設未納入南投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其主要目標及效益在於打造未來30年國家發展需要之基礎建設,相關計畫優先納入有助區域平衡及聯合治理之跨地方建設,除由中央主導大型特定區域計畫外,亦支持切合地方需求之城鄉建設,期能進一步改善鄉村及偏鄉聚落,衡平區域發展。本計畫之城鄉建設將先由主管機關提出競爭機制,再由地方政府依機制提報能凸顯計畫效益之案例,嗣經主管機關依審核標準及辦法,採公平機制進行評選,使全國人民均可受惠。南投縣政府可依實際需求,依上開機制向各計畫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以提升公共環境品質。

二、另有關本計畫之軌道建設,與南投地區有關者為高鐵彰化站與臺鐵轉乘接駁計畫及集集支線基礎設施改善計畫,預計將投入特別預算42.55億元,完成後將提升集集支線服務品質及營運安全,並強化高鐵彰化站與臺鐵轉乘接駁服務,串聯集集支線,以擴大高鐵與臺鐵轉乘服務範圍至南投地區,達到鐵路與地方觀光整合之目標。交通部將持續滾動檢討本計畫,南投縣政府亦可循程序提報計畫,俟行政院核定後由一般公務預算補助。

(十八)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減免農業用電費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6)

劉委員就減免農業用電費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因應民國97年國內電價調漲,行政院農委會前依據行政院同年5月通過之「當前物價穩定方案」,辦理農業動力用電補貼措施,補貼農業動力用電電價漲幅之二分之一;上開措施為政策性、階段性補貼,並採逐年退場機制,自97年7月起辦理至101年底,累計補貼9.9億元,每年補貼0.9億元至2.9億元,惟為避免降低節約用電誘因及其他行業援引比照等考量,爰自102年起停止補貼。

二、另為減輕農民農業用電成本負擔,行政院農委會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29條第2項及「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等規定,辦理農業動力用電停用期間按每月用電負載率計算減免基本電費,每年台電公司減收基本電費約2.7億元,相關優惠內容如下:

(一)用電負載率為0者,基本電費免收;用電負載率在20%以下者,基本電費減收50%;用電負載率超過20%未滿40%者,基本電費減收30%;用電負載率在40%以上未滿60%者,基本電費減收10%;用電負載率在60%以上未滿80%者,基本電費減收5%;用電負載率在80%以上者,基本電費全額計收。

(二)前開優惠方案係農業用戶獨有,105年符合優惠資格之農業用戶,基本電費已較一般用戶優惠42%。

三、又,為推動農業用電符合節能減碳政策,行政院農委會規劃組成節能技術服務團,協助農民及農企業改善節能設施,提高用電效率,並提供節能設施(備)補助,從根本節省用電支出,落實節能減碳原則,達成農民與消費者雙贏之目標。

(十九)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加強眷村治安管理與文化保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55)

劉委員就加強眷村治安管理與文化保存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推動眷村文化保存工作,國防部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眷改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會銜文化部訂定發布「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以下簡稱審核辦法),並依審核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設立「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審議會」。國防部管有具文化資產身分眷村43處,除依審核辦法於民國101年3月27日公告選定13處「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區」(如附件1)外,並積極檢討規劃具文化資產身分30處眷村永續發展策略(如附件2)。

二、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規定,國防部需依法編列預算辦理眷村文化保存事宜,並與各地方政府善盡管理維護權責,維護眷村文化資產;為有效解決眷村治安問題,維護文化景觀風貌,內政部警政署已請各警察機關協助國防部及地方主管機關強化轄區眷村巡邏及防竊等治安工作,並請所轄警察機關與當地管理機關建立聯繫窗口,遇有案件發生時,即時派員協助查處。

三、又,為加速保存眷村特色文化,國防部除與相關部會持續運用中央與地方合作平臺,以創新整合達成文化資產永續效益,增進地方經濟繁榮及發展外,該部賡續推動重點如下:

(一)協調代管、保全維護:已委託地方政府或公務機關管理維護及合作經營計高雄市「明建新村」等16處,其中臺北市「中心新村」等4處並由委託管理單位派遣保全或協會進駐,餘將賡續協商眷村所在地方政府,申請代管及合作經營等活化策略;另協調各單位審酌個案狀況,於必要時派遣保全人員,以維護眷地(房舍)環保、治安等問題。

(二)持續辦理委商巡清:為使「國軍老舊眷村眷改總冊」內空置眷(營)地能獲良好管理維護,刻正辦理「國軍老舊眷村騰空眷(營)地拆圍工程需求計畫應注意事項及巡清工作具體作法」之修訂作業。另為落實巡查定期維護,要求各列管單位建立巡查記錄簿,定期派員巡查;並責請各列管單位協調地區憲警單位配合車巡任務協助巡查,俾使空置眷地之環保、治安及占用等情事能獲得立即通報及處理;審酌列管眷地幅員及數量,部分眷村憲警單位無法支援協巡,為確保該等眷舍(地)環保及治安等問題,已編列預算辦理臺北市「煥民新村」等4處委商巡清作業;另高雄市「黃埔新村」等8處刻辦理招標作業中,巡清面積總計351餘公頃(如附件3),將持續要求各列管單位檢討執行能量,如單位無法負荷維管工作者,儘速報該部匡列預算辦理委商巡清作業。

(三)加速核定保存計畫:加速核定臺中市「信義新村」保存計畫;積極協助高雄市鳳山區「前鳳山新村十巷、原海軍明德班」、左營區「明建新村」、屏東縣「勝利新村」及澎湖縣「篤行十村」等4處土地容積移轉及都市計畫變更作業;賡續輔導臺北市「中心新村」、新竹縣「湖口裝甲新村」、彰化縣「中興新村」及雲林縣「建國二村」等4處計畫書修正作業;其中雲林縣「建國二村」因土地移轉窒礙,先期採合作經營管理方式辦理。

(四)賡續推動活化經營:為精進眷村文化保存及輔導作為,配合文化部文資局辦理「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積極協商相關單位,以多元活化管道辦理。

(五)研議法規修訂:105年12月27日貴院召開眷村文化保存公聽會後,即成立專案小組,研擬「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暨發展條例」草案,並召開5次研討會及跨部會協商會議,初步完成眷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國防部與文化部已於本(106)年9月15日會銜修正發布審核辦法第7條及第9條條文。

四、此外,文化部推動「眷村文化保存新星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保存、修復、管理維護及再利用等工作,以及與在地眷村相關協會及學校合作成立文化巡守隊,凝聚現有住戶力量辦理眷村環境整備、清潔美化等事項;另再委託專業眷村輔導團,定期現地輔導、提供諮詢、績效評核,加強各地方政府管理效能。又,該部除已成立5個分區專業服務中心持續辦理文化資產守護工作外,自105年度起補助地方政府各自成立「文化資產專業服務中心」,整年度定期巡查訪視眷村文化資產管理維護情形,可補地方人力之不足。

五、再者,為防範眷村文化資產面對各種自然與人為等災害風險,文化部相關計畫如下:

(一)105年11月10日提出「有形文化資產防災守護方案」,積極從「建置防災整備機制」、「推動防災科技整合」與「深化文資守護網絡」三方面,與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中心及國震中心合作。

(二)為逐步提升眷村文資防災能力,已協助地方政府舉行防災講習,並在部分眷村協助設置巡邏箱及建置監測機制,強化夜間守護能力,並提醒地方政府,給合「眷村文化保存新星計畫」,連線當地警局、派出所及保全巡視等,期減少文化資產受災案件。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住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5)

許委員就住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照顧弱勢及青年族群之居住需求,內政部刻正積極推動蔡總統所提8年20萬戶社會住宅政見,規劃以直接興建12萬戶、包租代管8萬戶及容積獎勵補充等方式辦理,本(106)年至109年目標完成政府直接興建4萬戶及包租代管4萬戶目標。在直接興建部分,目前中央及各地方政府提報共3萬9,399戶,均有具體基地位置與推動進度;包租代管本年1萬戶業於9月陸續上網公告。

二、另為興辦社會住宅,內政部擬具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歷經多次與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研商,行政院已於本年3月6日核定,主要執行策略包含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土地、成立社會住宅融資服務平臺、推動包租代管、補助各地方政府興辦經費等項目。其中,補助地方興辦之融資攤還缺口及包租代管經費等,本年至109年共需99.8億元,由住宅基金提撥,尚可支應;另「成立社會住宅融資服務平臺方案」業於本年3月13日經行政院核定,可協助地方政府取得較低利率之融資;「106年度包租代管試辦計畫」於本年4月18日經行政院核定,係運用民間空屋增加社會住宅供給。

三、又,依「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得保留部分空間提供予青年居住並設置青年創業空間,基於住宅政策推動主要由住宅基金支應,且內政部早於105年11月即完成研擬8年20萬戶「社會住宅興辦計畫」並經行政院核定,有明確經費來源及執行策略,爰無須再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

四、至「前瞻基礎建設-軌道建設」之推動,係建構在未來30年軌道運輸發展願景前提下,考量城鄉均衡發展與資源配置,將各地方醞釀多年及有助於地區發展之運輸服務計畫納入。各軌道建設計畫均依規定辦理規劃,循程序報行政院核定,交通部並訂有審查機制與規則,要求辦理軌道建設之可行性研究,除須說明成本效益、財務計畫及如何培養運量需求,並應考量都市發展及大眾運輸系統整合,結合沿線都市更新及土地開發效益,作為申請計畫之審議依據,故地方政府於規劃路線時,亦可結合土地取得作整體公共利益之規劃考量。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通盤研議杜絕黃牛之有效作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6)

顏委員就通盤研議杜絕黃牛之有效作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已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邀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業者召開藝文(流行音樂)表演票券議題諮詢會議,並獲致結論如下:

(一)為收嚇阻「黃牛」行為之效,「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64條第2款規定仍屬目前可行之裁罰依據,惟其相關構成要件宜作修正,並應增訂沒收不法利得之明文;另可參照「鐵路法」關於運輸票券「黃牛」之處罰規定,研訂相關刑罰規範。又為積極處理「黃牛」問題,文化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可研議設立檢舉專線;另如發現涉有未依法納稅情事,應並向稅捐機關提出檢舉。

(二)鑑於熱門流行音樂表演常一票難求,除採「實名制」方式售票,業者亦可設計有效之「候補」購票機制或收取差異化之退票手續費作法,或研訂禁止退票及轉售之配套制度。至應否一併修正現行藝文表演票券退票規範或另訂流行音樂產業之管理專法等議題,請文化部研處。

二、查文化部自105年10月起持續與流行音樂展演及售票業者、藝文表演團體、消保處及消基會等開會研商,就所訂「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召開多場諮詢會議研議退換票機制,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51條及第154條規定,自本(106)年4月14日至6月14日將上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條規定修正草案於行政院公報公告,嗣經本年8月15日召開會議,並參採業界意見,提出4個方案以單選方式供業者勾選,期滿足流行音樂售票業者及藝文表演團體等不同業別需求。上開修正草案將再送消保處審議。

三、又文化部於本年7月24日召開熱門表演票券非供自用轉售圖利相關法令研商會議,邀集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公平會及消保處等相關機關(單位),除針對黃牛票行為協調修法,該部亦規劃辦理委託研究案,盤點相關法規。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本(106)年我未獲邀出席第70屆WHA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01)

邱委員就本(106)年我未獲邀出席第70屆WHA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本年WHA推案獲得廣泛國際關切及支持並累積未來動能:本年「世界衛生組織」(WHO)違反創設宗旨,屈服於政治壓力,未邀請我國以觀察員身分參與WHA,政府除表達完全無法接受之立場,並透過友邦及理念相近國家進洽WHO,我國並積極向國際社會發聲,藉此讓全世界正視臺灣係全球防疫體系不可缺少之一環。推案過程獲得廣泛國際支持,為我後續推案累積動能。具體成果包括:

(一)7個佔WHO會費56%的國家,為我聯合進洽WHO秘書處,友邦亦三度為我聯合進洽WHO秘書處,包括陳馮幹事長。

(二)友邦為我向WHO提案,並分別在總務委員會及全會進行「二對二辯論」,另14友邦及友好國家美國、德國、澳大利亞、日本亦在全會為我執言。

(三)籌組專業之「世衛行動團」,由衛福部陳時中部長率領,與各國代表團、國際醫衛團體舉行59場雙邊會談,舉行國際記者會及與理念相近國家辦理醫衛座談會、接受媒體訪問及專訪、出席周邊會議及駐日內瓦辦事處的外交酒會,均有助我累積未來推案動能。

(四)以網路新媒體呈現臺灣對國際醫衛貢獻,我線上攝影展「Leave No One Behind」,上線1個月總瀏覽量即達26.9萬次。另「Second Chance-最好的禮物」短片,改編臺灣協助外國女童換肝的重生故事,1個月內在「潮台灣」YouTube頻道及臉書專頁點閱率達225萬次。

二、外交新思維及戰略原則:

(一)踏實外交:本部將續秉持蔡總統揭示之「踏實外交、互惠互助」的外交新思維,根據不同國際組織的功能及屬性,研訂務實可行的專業參與及推案目標,並持續與理念一致國家密切聯繫,衡酌主客觀條件,促使各國際組織正視將我納入及相關討論之重要性與急迫性。

(二)創造兩岸雙贏:對於中國大陸之打壓,本部將遵照蔡總統昭示之「善意不變,承諾不變,不會走回對抗的老路,但也不會在壓力下屈服」之原則,全力爭取平等有尊嚴地參與國際組織,並冀望對岸能善意回應蔡總統所提「新情勢、新問卷、新模式」的兩岸互動主張,共同尋求良性互動及創造雙贏局面。

(三)務實、專業、有貢獻之參與原則:為達致蔡總統揭櫫之外交願景:「善盡地球公民的責任,在外交與全球性的議題做出具體貢獻,讓臺灣走向世界,也要讓世界走進臺灣」,本部將持續依循「務實、專業、有貢獻」的原則,與專業部會共同努力推動相關工作,積極參與並作出貢獻,使我國成為國際社會中不可或缺且受尊敬的成員。

三、本部推動參與國際組織之作法:我國自民國60年退出聯合國以來,陸續亦被迫退出「世界衛生組織」(WHO)、「國際民航組織」(ICAO)及「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等國際組織,迄未有機會再重新加入,惟政府從不因此退縮,仍基於全民福祉及國人對參與國際組織之期待,積極持續推動。

(一)掌握各推案動能:在既有國際支持上,本部將續秉持上述外交新思維及原則,推動國際洽助工作,與友邦及理念相近國家保持聯繫,促使各國際組織正視納我之重要性及急迫性。

(二)向國際展現我專業能量及實力:本部將持續與各專業部會加強聯繫協調,強調我國專業貢獻及專業論述,注意國際新興議題的發展,結合我優勢領域,彰顯我參與正當性,以厚植友我人脈並累積國際支持動能。

透過國際宣傳,爭取各界促請國際組織納我參與:政府將持續透過新媒體、網路社群、投書、洽刊專文及專訪等方式,爭取國際輿論對我參與國際組織之關切及支持。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參與世界衛生大會及兩岸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87)

許委員就參與世界衛生大會及兩岸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106)年我雖未獲邀出席第70屆「世界衛生大會」(WHA),惟衛福部陳部長仍率團赴日內瓦,向國際社會表達我欲持續專業、務實、有貢獻參與全球衛生事務之決心,積極爭取參與「世界衛生組織」(WHO),並透過密集之雙邊、多邊會議及參與周邊專業活動,深化國際合作,維護國人健康權益。此外,外交部亦於會前及WHA期間積極協調各方,並獲廣泛國際支持,為我後續推動參與WHA累積動能。具體成果如下:

(一)協調友邦及理念相近國家助我:洽請友邦及美國等友我國家助我參與WHA,方式包括進洽WHO秘書處、書面致函幹事長陳馮富珍、公開發聲或應媒體詢問等。7個占WHO會費56%之國家,為我聯合進洽WHO秘書處,友邦亦三度為我聯合進洽WHO官員,包括陳馮富珍;另歐洲議會及美國等17國國會之友臺小組議員或友我議員,為我國致函其衛生部長或陳馮富珍,表達對我支持。

(二)我提案訴求廣獲支持:請友邦為我向WHO提出「邀請臺灣以觀察員身分參與世界衛生大會」之提案,並分別在總務委員會及全會進行「二對二辯論」,另14個友邦及友好國家美國、德國、澳洲、日本等,亦在全會為我執言。

(三)我「世衛行動團」活動多元、專業、成果豐碩:我與各國代表團、國際醫衛團體共計舉行59場雙邊會談,並舉行國際記者會及醫衛座談會、接受媒體訪問及專訪、出席周邊會議及駐日內瓦辦事處之外交酒會,均有助我累積未來推案動能。另與衛福部共同舉辦數位線上攝影展「Leave No One Behind」,以新媒體宣達我參與WHA案訴求,1個月內總瀏覽量達26.9萬次,其中國外瀏覽比例為92%。

二、本年WHA選出新任幹事長,面對WHO之新情勢,衛福部將配合外交部之整體策略規劃,持續推動參與WHO,並結合國內民間團體、國際醫衛組織及青年團體之力量,永續發展我參與全球衛生之量能、擴大國際參與及爭取國際支持。未來外交工作重點如下:

(一)掌握各推案動能:在既有國際支持上,將持續秉持「踏實外交、互惠互助」之原則,推動國際洽助工作,與友邦及理念相近國家保持密切聯繫,促使各國際組織正視接納我國參與之重要性及急迫性。

(二)向國際展現我專業能量與實力:持續強化我國專業貢獻與專業論述,注意國際新興議題發展,結合我優勢領域,以彰顯我參與正當性,厚植友我人脈及累積國際支持動能。

(三)爭取各界支持我國參與:持續透過新媒體、網路社群、投書、洽刊專文與專訪等方式,爭取國際輿論對我參與國際組織之關切與支持。

三、另有關兩岸關係之發展,維護臺海和平穩定發展是雙方共同責任,政府將堅決捍衛國家安全與主權尊嚴,依循普遍民意及民主原則,致力尋求互惠雙贏、和平穩定之兩岸關係,以造福兩岸民眾;並呼籲中國大陸正視兩岸現實,透過溝通對話化解分歧,共同尋求兩岸互動新模式,促進兩岸關係正向發展。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留才攬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6)

許委員就強化留才攬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鼓勵我國人才留臺發展,行政院已於本(106)年3月成立人才政策會報,從「促進投資與協助產業升級」、「改善薪資與留才條件」、「提升就業能力」及「鼓勵人才海外交流及回流」等四大面向,協調相關機關強化因應對策。另為加強延攬及僱用外國專業人才,行政院已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於本年4月21日函送貴院審議。相關留才、攬才措施如下:

(一)促進投資與協助產業升級:推動擴大投資方案,以優化投資環境,激發民間投資,強化數位創新;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及「產業升級創新平臺輔導計畫」等,以促進產業結構升級轉型,創造薪資較高之就業機會。

(二)改善薪資與留才條件:運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持續推動彈性薪資,改善學術研究人員薪資待遇;編製及公布臺灣高薪100指數,強化企業社會責任;落實「公司法」規定,年度獲利分派員工酬勞;落實「產業創新條例」,公司獎酬員工股票可延緩課稅。

(三)提升就業能力:積極整合產業、學校及研發機構之能量,從強化產學合作、鼓勵創新研發、培育數位人才等面向著手,以提升青年就業能力,增加就業機會,提升留在本國發展之意願。

(四)鼓勵人才海外交流及回流:推行「優秀青年學子國外短期蹲點試辦計畫」及「博士創新之星計畫」等措施,以促進人才交流;推動「海外人才歸國橋接方案」,透過引進國際新知,激勵產業創新;建置Contact Taiwan網路平臺,鼓勵海外人才回流。

二、有關檢討兩岸、能源、產業、環保及勞工政策,以避免國內人才外流惡化一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兩岸政策:政府透過持續之交流合作,增進彼此瞭解,維繫兩岸和平穩定與發展。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規定,主管機關於實施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貴院決議。依上開規定及現行政策,目前尚未開放大陸勞工來臺工作,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並未開放大陸白領人士來臺工作。政府將視國內產業需要、社會共識及兩岸整體情勢發展,適時檢討大陸人士來臺相關規定。

(二)能源政策:為達非核家園及節能減碳之目標,政府持續推動「太陽光電2年計畫」、「風力發電4年計畫」及沼氣發電等再生能源開發,以帶動科技創新研發與創造在地就業機會;同時,加速佈建智慧電網,增強電網之分散性與強韌性,並從供給與需求雙管齊下,穩定電力供應。

(三)產業政策:為加速產業升級及結構轉型,政府刻正加速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將由政府帶頭投資,發揮擴大內需之添柴點火作用,以吸引國內外企業投資臺灣,強化臺灣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四)環保政策:行政院環保署持續精進環評作業相關程序,並以分階段、漸進方式調整環評制度及修正環評相關法規,期透過公私協力方式,達成環保、經濟、公義之永續發展新模式。

(五)勞工政策:「勞動基準法」新制之立法目的係為全面落實週休二日,勞動部已透過「宣導」、「輔導」、「檢查」及「檢查後協助改善」等措施,逐步協助事業單位落實勞動法令,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亦已持續蒐集各界意見,據以提出修正方案,創造勞資雙贏之職場環境。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因應中國大陸打壓我國際參與空間調整外交策略及提出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76)

劉委員就因應中國大陸打壓我國際參與空間調整外交策略及提出對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推動對外關係及有尊嚴參與國際組織及國際活動是臺灣人民共同期待,亦是我們之權利與義務;兩岸在國際社會友善對待,有助於建立和諧穩定之兩岸關係,維護民眾權益與福祉。根據行政院陸委會本(106)年6月之民調,逾8成民眾認為中國大陸持續打壓我國際空間,已傷害臺灣應有利益(83.9%)。該會將持續關注陸方相關作為,並呼籲北京方面應正視臺灣民意,以務實理性之態度,共同維繫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

二、為增進我方人員因應中國大陸打壓我國際空間之警覺及應變能力,外交部於平時即與主政參與之相關機關密切聯繫,適時提供建議,並派員協助相關機關於出席國際會議及活動時,確保我國與會安排,均能符合「平等、有尊嚴」之國際參與原則。未來我將持續秉持「踏實外交、互惠互助」之原則,向全世界展現臺灣有意願、亦有能力就全球關注重要議題,與國際共同合作並做出實質貢獻,進而促使我邦交國及友好國家積極助我。相關外交精進策略及目標如下:

(一)強化我參與國際組織之論述:針對中國大陸藉由聯合國秘書處不當解釋聯大第2758號決議及「一中原則」,打壓我參與國際組織,政府將立即嚴正回應如下:

1.聯大第2758號決議未提及中華民國或臺灣,更未賦予中國大陸在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代表臺灣及臺灣2,300萬人之權利。

2.唯有臺灣民選之政府,方能代表臺灣民眾。臺灣做為全球第22大經濟體,參與國際間有關全球議題之討論,是臺灣之義務,亦是權利。

(二)擴大專業參與,以拓展國際空間:

1.強化各參與案之專業論述:國際組織之參與係長期工作,其核心仍在展現專業能量。未來將持續強化各參與案之專業論述,此一務實作法有助本年世界衛生大會(WHA)及聯合國等案獲友邦及理念相近國家支持及積極助我。

2.鼓勵我國專業人士出任國際組織職務:為鞏固我在已參與國際組織之地位,將加強爭取擔任國際組織重要職務、主(協)辦會議、主導議題討論及推動合作計畫,如我國甫當選為「世界選舉機關協會」(A-WEB)亞洲區執行委員等,以增加我國在國際組織影響力,並拓展人脈,有效增進我政府官員參與國際事務之經驗。

3.加強培養國際法人才:由於我國長期被排除於聯合國體系之外,對國際組織內部政治運作之瞭解較為有限,未來將以具體作法培養國際法專才,厚植我參與國際組織事務之能力。

4.善用我具相對優勢之多邊場域,推動「新南向政策」:外交部與相關機關協調我與各該組織合作計畫時,均加強與「新南向政策」國家之合作,期透過贊助、在臺舉辦訓練班,以及推動我具相對優勢之合作計畫等方式,深化我與各國之合作關係,擴大國際參與之綜效。

(三)以創意作法進行國際文宣:

1.持續辦理傳統國際文宣工作,如本年我參與聯合國案,截至9月底止,共計有49個國家之國際媒體刊登外交部李部長專文計169篇次。

2.增加具創意之「新媒體」運用:如本年5月參與WHA案,開設呈現臺灣對國際醫衛貢獻之數位線上攝影展「Leave No One Behind」網站,1個月總瀏覽量達26.9萬次,其中國外瀏覽比例為92%;另國際文宣短片「最好的禮物─Second Chance」總點閱率亦有225萬次,各國網友留言多為正面支持臺灣。又本年7月21日外交部臉書正式上線,期盼經由該平臺增進與民眾互動,並強化國際社會對我「專業、務實、有貢獻」國際參與原則之瞭解。

3.加強向國內外各界說明我各推案,呈現我參與國際組織之具體貢獻及成果:如製作以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為主題短片-「最棒的地球公民」(Taiwan:A Partner for a Better World),說明我國在SDGs各領域之努力,本年9月1日已登載於外交部臉書專頁、「Trending Taiwan」(潮台灣)YouTube頻道及臉書專頁等3個平臺,截至9月底止,總瀏覽次數已達849萬次。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35)

馬委員就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106年度至107年度)」,業經貴院分別於本(106)年7月5日及8月31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7月7日及9月13日公布。「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之內容包括安全便捷之軌道建設、因應氣候變遷之水環境建設、促進環境永續之綠能建設、營造智慧國土之數位建設、加強區域均衡之城鄉建設、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食安建設及人才培育等8項,將由政府加速推動,帶頭投資,以發揮擴大內需之添柴點火作用,推升經濟成長。

二、本計畫之特別預算係嚴守本條例及「預算法」相關規定編列,計畫以4年為期程,預算上限為4,200億元,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須經貴院同意後,以不超過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為之,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另為嚴守財政紀律,本計畫之特別預算並未額外排除「公共債務法」流量上限,依本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15%,以樹立新典範,確保國家財政健全發展,並無債留子孫問題。另本計畫並無排擠救災經費需求,據推估截至107年底,政府整體舉債空間尚有1.2兆元,以過往最大災損規模之921震災編列2,124億元為籌應範圍,尚足以因應救災經費需求。未來政府將秉持零基預算精神,配合推動本計畫,逐年檢討刪減總預算各項不具效益之支出,以控管各年度歲出規模,以使特別預算與年度總預算舉債獲有效控制。

三、至所提本計畫缺乏可行性評估、核心龍頭產業支撐及無助於改善失業問題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5條規定,中央執行機關辦理本計畫,應依「國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並應視其計畫性質就其目標、資源需求、執行策略、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鑑於各界對本計畫之經濟效益相當關注,已請各主管機關於研擬及於網路公布個案計畫時,強化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內容,以化解各界疑慮。至本計畫後續個案計畫審議及執行機制,均將遵循一般建設計畫之嚴謹程序辦理,相關環評會議、公聽會等亦將覈實辦理。另為落實公民參與機制,各主管機關將建構相關推動小組等機制並推動執行。

(二)本計畫之每個分項計畫均與產業連結,其中以數位及綠能建設帶動產業之經濟效益最高。另政府刻正加速推動本計畫,完備各項基礎設施,將帶動產業結構轉型,使土地、勞工及資本之使用效率極大化,並促進地方整體發展及區域平衡,厚植經濟成長潛力,進一步帶動民間投資與創新活動,創造大量工作機會。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靜儀就106年度至107年度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水環境建設-水與發展-加強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計畫」未能納入永續精神及保障離島居民權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600991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3-216)

林委員就106年度至107年度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水環境建設-水與發展-加強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計畫」未能納入永續精神及保障離島居民權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水環境建設─水與發展─加強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係以達成集水區土砂減量入庫,改善水源水質,確保供水穩定及水資源永續利用為目標,執行上由各主政機關考量年度預算分配額度,檢討相關工作之重要性及可行性,進行年度工作之優序排列,其中涉及集水區水質改善部分,以須特予保護水庫水體(具優養化潛勢者)之特定集水區為優先,或依相關管制區或保護區須強化管理措施者。

二、離島地區因其特殊地理條件及都市發展情況,水源缺乏及水庫水質優養化情形嚴重,向為經濟部優先投入預算辦理改善之施政重點地區,亦為本計畫優先考慮納入辦理地區,查經濟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部分已考慮優先納入馬祖地區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第1期)等3案及金門湖庫水質自動即時監控工程;行政院環保署亦將優先針對特予保護水庫(包含離島水庫)集水區,設置營養鹽削減及控制設施,減輕水庫營養鹽污染負荷,降低水庫優養化潛勢,增加飲用水安全。

三、至有關本計畫補助作業是否需再就離島縣市訂定保障制度及將地方政府編列維護管理費用項目納入競爭型補助評比項目,因涉計畫目標之達成及地方實際需求,將視後續實際執行情形,納入年度滾動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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