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星期五)上午9時2分至9時23分、10時8分至12時16分、下午2時32分至5時8分

10月24日(星期二)上午9時1分至12時25分、下午1時50分至1時57分、2時31分至7時6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廖國棟Sufin.Siluko           鄭天財Sra.Kacaw   陳歐珀  黃昭順  呂孫綾  孔文吉  李彥秀  吳志揚  陳宜民  張麗善  施義芳  劉櫂豪  蘇震清  吳焜裕  吳秉叡  蔡培慧  柯建銘  洪宗熠  賴士葆  李麗芬  葉宜津  鄭寶清  郭正亮  邱泰源  劉世芳  鄭運鵬  陳曼麗  王育敏  Kolas Yotaka    吳思瑤  高志鵬  高金素梅 柯志恩  林昶佐  許毓仁  蘇治芬  蕭美琴  吳琪銘  段宜康  賴瑞隆  鍾孔炤  蔣乃辛  張宏陸  張廖萬堅 林俊憲  李昆澤  何欣純  姚文智  林靜儀  劉建國  周春米  李俊俋  黃國書  尤美女  黃秀芳  林淑芬  王定宇  江永昌  邱議瑩  王惠美  羅致政  蔡易餘  蔡其昌  蘇嘉全  鍾佳濱  王榮璋  吳玉琴  趙正宇  陳素月  陳 瑩  許智傑  蔡適應  費鴻泰  陳雪生  羅明才  陳明文  陳超明  李鴻鈞  許淑華  陳賴素美 楊 曜  林為洲  林麗蟬  楊鎮浯  徐永明  洪慈庸  陳亭妃  蘇巧慧  黃國昌  趙天麟  邱志偉  周陳秀霞 曾銘宗  呂玉玲  徐榛蔚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  蔣萬安  管碧玲  王金平  顏寬恒  林岱樺  林德福  江啟臣  馬文君  余宛如  盧秀燕  陳其邁  陳怡潔  徐志榮  莊瑞雄  黃偉哲  陳學聖

委員出席 112人

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賴清德

 

行政院秘書長

卓榮泰(10月24日下午2時31分至3時30分請假)

 

行政院發言人

徐國勇

 

(內政組)

 

 

內政部部長

葉俊榮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李仲威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小月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永得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劉義周

 

(外交及國防組)

 

 

外交部部長

李大維

 

國防部部長

馮世寬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吳新興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李翔宙

 

(經濟組)

 

 

經濟部部長

沈榮津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美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聰賢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美瑛

 

(財政組)

 

 

財政部部長

許虞哲

 

中央銀行總裁

彭淮南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朱澤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顧立雄

 

(教育及文化組)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

 

文化部部長

鄭麗君

 

科技部部長

陳良基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林正儀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主任委員

謝曉星

 

(列席時間:內政組:10月20日上午9時2分至9時23分、10時8分至12時16分、下午2時32分至3時38分

外交及國防組:10月20日下午3時50分至4時24分

經濟組:10月20日下午4時36分至5時8分、10月24日上午9時1分至12時25分、下午2時31分至3時37分

財政組:10月24日下午3時49分至4時21分

教育及文化組:10月24日下午4時29分至7時6分)

 

  席

院長

蘇嘉全(10月20日)

 

副院長

蔡其昌(10月24日)

  席

秘書長

林志嘉(10月20日)

 

副秘書長

高明秋(10月24日)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秘書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勳章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21人擬具「金融科技創新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6人擬具「國家公園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張麗善等22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心理師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優生保健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5人擬具「社會團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有機農業促進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青年發展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施義芳等21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八十四條之二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宣誓條例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四、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勳章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七、本院委員鄭運鵬擬撤回前提之「著作權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及「電信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四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財政部函送「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財政部函,為修正「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一、財政部函送「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所稱進口次數頻繁之認定原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二、財政部函,為修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財政部函送「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四、財政部函,為修正「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五、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六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六、財政部函,為修正「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華民國應施防疫之特定疫病蟲害種類」名稱修正為「中華民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種類及範圍」,並修正公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政部函送「農業發展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初級農產品」,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

六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CCC7210.70.10.00-5『塗漆、清漆或被覆塑膠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具電氣特性,以頻率50赫芝最大磁通密度1.5韋伯/平方公尺時鐵心損失在6.5瓦特/公斤及以上者』等17項臺灣產製之貨品輸往越南,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之輸往越南彩色鋼板配額證明書者,出口時應主動於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填報證明書號碼向海關申報,並列入『限制輸出貨品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五、經濟部函送「省水標章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六、經濟部函送「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禮儀師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內政部函,為廢止「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內政部函,為修正「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內政部函送「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租期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內政部函,為修正「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內政部函,為修正「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內政部函,為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內政部函送「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司法院函,為修正「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八、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第二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訂定發布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網路傳輸方式,定自106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公告「半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毛細管柱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 M731.01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公告「半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 M731.02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公告「水中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 W801.52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公告「水中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 W801.53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之重大遺傳性疾病項目」,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七、勞動部函,為修正「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八、交通部函,為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四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九、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九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及「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一、教育部函,為修正「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教育部函送「教育部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行政院函送「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國防部函,為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國防部函送「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客家委員會函送該會「106年度第1季補助情形」上網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財政部函送該部及所屬機關106年第1季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八、科技部函送國家型科技計畫106年度第1季成果摘要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九、文化部函送106年1至4月份該部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經濟部函送該部有關科技專案研發成果之各項績效評估指標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法務部函送矯正署「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訂價策略檢討」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二、法務部函送「針對提高吸毒犯罪者強制戒治之成效,並督促各縣市政府對有吸毒前科者進行長期追蹤輔導,提出具體有效之改進措施」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法務部函送該部主管105年度預算案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四、法務部函送該部主管105年度預算案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5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新型態托育服務方案研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衛生福利部函送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發展基金舉借長期負債參與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決議第4(2)、1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人攜式短程防空飛彈精進預算書表編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一、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防科技學術合作計畫預算資源配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二、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軍司令部「106年度國防預算審議黨團協商階段決議事項」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三、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防部對中科院監督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四、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阿帕契直升機銹蝕處置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五、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肇生重大案件檢討與精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六、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戰鬥部隊加給」發放更趨合理核發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七、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戰鬥部隊加給」核發成效及「留營慰助金」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八、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留營慰助金」暨留營措施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九、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戰鬥部隊加給」核發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二○、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生物偵檢車(TI04002L150)」採購案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二一、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置營區、空屋之活化利用方法暨加速釋出空置營區活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二二、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S-70C反潛直升機性能提升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二三、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籌獲獵雷艦第二階段執行現況檢討及應處說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二四、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職人員之進用檢討及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二五、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籌獲獵雷艦第二階段管理評核檢討機制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二六、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裝備精實預算書表編製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二七、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裝甲步兵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二八、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迅馳專案及國軍夜視裝備第二階段續購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二九、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購BLOCK 1B方陣快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募兵制執行概況暨後續配套推動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一、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性騷擾防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二、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重要軍事設施辦理睦鄰捐助之研析」,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三、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左營二港口擴建工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四、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美國2017國防授權法案對我影響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五、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銳鳶無人機失事調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六、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雄風三型飛彈機敏參數外洩風險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七、國防部函送「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決議事項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八、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志願役人力現況檢討與策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九、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決議(六十三)「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決議(六十四)「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一、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七十)「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二、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三七)「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三、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場地使用、增加歲入相關提升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四、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對外經貿談判人才培訓、強化新南向政策所需專業語文人才相關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五大文化創業產業園區培育空間改善及華山創意文化園區文化創意產業旗艦中心興建營運移轉計畫(BOT)案終止契約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整體施工狀況與竣工日期之檢討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25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30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決議事項第31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32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35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39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43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46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決議事項第56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57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63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78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82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89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94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決議事項第95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96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100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及所屬單位第2項第3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3項第6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3項第7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3項第9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項第50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24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49案及第68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53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及所屬單位第60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及所屬單位第66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90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14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第253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八、文化部函,為本院繼續凍結該部106年度「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1,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七九、文化部函,為本院繼續凍結該部106年度「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出版事業之輔導」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八○、文化部函,為本院繼續凍結該部106年度「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八一、文化部函,為本院繼續凍結該部106年度「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預算,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八二、文化部函,為本院繼續凍結該部106年度「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八三、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七十四)「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俟行政院核定後始得動支一案,該計畫業於106年9月6日核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八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項下各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5年度「一般科學研究」預算凍結2,000萬元等14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六、(密)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科學研究」預算凍結1億元等4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國內慶典活動接待服務」凍結300萬元1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行政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派員出國計畫』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等21案,業經處理完竣,決議: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臺灣省政府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除人事費外2成,檢送專案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決議: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客家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一般行政』項下『物品』凍結1/10,檢送書面報告」等40案,業經處理完竣,決議: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九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會『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預算,檢送書面報告」等2案,業經處理完竣,如處理情形一覽表,請查照案。

一九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福建省政府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一預備金』預算20%,檢送書面報告」等3案,業經處理完竣,決議: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九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300萬元之書面報告」等10案,業經處理完竣,決議: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九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際貿易局「國際貿易」預算凍結30%,檢送專案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九五、本院民進黨黨團函,為推薦葉銀華先生擔任「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人口老化及所得不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服務業發展及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政府堅定支持自由貿易、維護WTO多邊模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電業法》明年1月生效後會衝擊民生電價,以及應積極營造公允的電業自由化環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針對「前瞻基礎建設第1期特別預算案」中「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基地建置」之項目一「國際級創新創業旗艦基地建置與維運」,對政府國家計畫打造旗艦創業基地之目的似有規劃不完備之虞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中,有關「青年學者養成」乙項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前瞻基礎建設第1期特別預算案」中「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基地建置」之項目一「國際級創新創業旗艦基地建置與維運」,科技部只針對技術性領域做補助,對打造旗艦創業基地之目的有規劃不完備之虞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蕭委員美琴就建請政府對偏鄉飲用水之品質與安全,應立即研議提出相關改善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蕭委員美琴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蕭委員美琴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警察制服改版、警槍老舊、車輛經常故障應更新裝備及警察在申張公權力時動輒得咎,無限上綱人權,凌駕執法人員安危,如何提振警察士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司改分組會議決議終審法院法官改由總統圈選、任命,將導致政治干預司法乙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不再要求成人片一定要打馬賽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花東地區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率仍偏低,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提升該地區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對「為期前瞻基礎建設各計畫順利推展或符合實需,建議各計畫於規劃或評估階段,即應有相關利害關係人參與機制」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應於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期間,擬具明確規範內容之規範要點,並提出具體環境功能維護之目標,以完善我國農業之環境給付措施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建請台電公司即早派員進入大坑山區修剪樹枝,並將該區之供電線路系統重新配置,以減少停電戶數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儘速完成農業保險立法以保障農民權益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高雄小港區中油大林廠維修工安事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全臺多處台電公司輸配電鐵塔出現嚴重鏽蝕,應全面清查改善及預防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水價調漲及降低漏水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組團出席本(106)年5月在日本橫濱舉辦之「亞洲開發銀行」(ADB)理事會年會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推動年金改革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踏實外交」及「巴拿馬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銀行推動發展金融科技之誠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低薪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臺籍原慰安婦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針對環保署近日預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擬將塑化劑在內的91項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改稱『關注化學物質』」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志恩就近期發生部分大學疑有獨厚特定私人檢定機構之情況,當各大專校院鼓勵學生提升英語能力之際,大專校院以特定英語檢定測驗是否公正、妥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漁船有『無害通過』權力,近年來我國漁船陸續傳出被他國扣押,要求政府在護漁上要讓人民有感的積極作為」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對於科技部推動沙崙綠能科學城:「科技部為計畫主辦機關,應主動整合相關部會積極合作,以共同打造一個現代化、具前瞻性的智慧城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經貿協議有關金融開放等對我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服務業發展及薪資停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產業合作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立網路攻擊監控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豬肉價格上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與外交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促進國內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對產業創新及數位轉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拿出顛覆過去印象的亮點,思考如何提出臺美版的「百日貿易計畫」,對重大爭議提出具體時間表,或清楚表明不論是NAFTA或美日協定的可能內容,臺灣都一樣能做到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運用高齡人口之勞動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兩岸關係及恢復雙邊官方經貿協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匯損與外資持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拖網漁船違規濫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我國資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空氣污染防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美國「主要貿易夥伴外匯政策報告」將我列入觀察名單之衝擊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恢復兩岸制度性協商及放寬陸資來臺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透過政策協助,集中資源輔導中小企業上架國際電商平臺及協助行銷,並提供跨境電商訓練協助年輕人進軍電商產業或支持其創業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行政院應先促成臺美雙邊投資協定(BIA)簽訂,再努力談判臺美自由貿易協定及吸引外人投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升我國投資動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臺美經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國大陸市場對美開放之衝擊與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一帶一路」及「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之發展調整經貿外交策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扭轉兩岸僵局改善我對外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為帶動蘆洲、五股、三重東區地方發展,建請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營建署及其所屬項下「城鄉建設─城鎮之心工程」中優先辦理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規劃農業灌溉渠段灌排分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辦理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鑒於我國吳郭魚近期出現感染湖泊病毒並引發大量死亡案例。建請相關部會嚴密監控疫情及評估魚苗之檢驗項目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醫病體系一例一休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基改食品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參與中國大陸「一帶一路」及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政府年金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提振經濟成長動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雞蛋受戴奧辛污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地方政府消防局大隊長職務等階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都更議題及釘子戶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提升國家整體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海洋污染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輔導菸農離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本院應召開跨部會協調,積極邀集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醫院主管機關討論醫療機構回歸診治傷病救人專業,殯葬設施回歸殯葬管理條例管理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宏陸就查緝走私農漁貨品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台電公司大林電廠工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中央應補助地方政府警消人員超勤加班費,並統一其津貼上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岱樺就銓敘部研擬之「契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活化恆春機場及提升恆春地區醫療資源與服務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食品安全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宣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公務人員退撫基金運作及教育人員退撫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五、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幼兒園室內空氣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彰化縣洋子厝溪水域整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鑑於30年以上老屋若電線走火致不幸火災恐逃生不及,易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害,建請政府鼓勵促成「老屋更換新電線」方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議瑩就殯葬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5年緩衝期不應延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颱風造成嘉義沿海地區淹水成災,建請政府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三讀後,對「水環境建設」儘速撥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綠能建設-加速綠能科學城建置(沙崙綠能科學城)」項下編列科學城公共建設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鑒於國內許多重大公共工程標案偏好國外建築師,導致國際競圖相當氾濫;近日台中市政府之國際競圖標案─「台中智慧營運中心」,因規定國內建築師無單獨投標資格,必須與國外建築師合作,此一不公平條款致使國內建築師大力撻伐壓迫國內建築師之資格;此一相似標案條件層出不窮,因而使國內建築從業人員發展限縮;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重視國內建築師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教育部為提升高教之教學與研究品質,以增強競爭力,故提出「玉山計畫」,其三大方向分別為「玉山學者」、「高教深耕計畫彈性薪資」、「教授學術研究加給提高10%」,透過以上內容,留住國內人才並延攬國際人才,然卻造成各界質疑計畫過於倉促,且相關審議制度並不明確,全國教師公會總聯合會更表示以高額獎勵之方式無助於解決高教所面臨之根本性問題。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應暫緩玉山計畫,與各界進行多方溝通,研擬更為完整之計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鑒於中華郵政公司於八月起調整郵資,其中雜誌郵資由原先每50公克1.75元調漲至3元,致使郵資成本大幅成長,進而讓出版社苦不堪言。出版產業目前正面臨數位科技所帶來之衝擊,以及政府一例一休政策衍生的人事成本,如今更須面對郵資上漲一事,更是雪上加霜,促使此產業步步為艱;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重視文化出版產業,不可忽視其於現今艱困環境下所面臨之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鑒於台中捷運綠線延伸至大坑線段已規劃多年,依都市旅運需求、土地徵收成本、工程布施等不同面向進行評估,卻始終無具體作為。另外,台中捷運藍線及台中捷運綠線延伸彰化皆於前瞻基礎建設中軌道建設計畫預算內,然捷運綠線延伸至大坑卻未納入其中,造成工程更是無限期延宕;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將台中捷運綠線延伸至大坑工程建造68億元經費納入交通部年度預算,儘速編列讓大台中捷運路網建構更為完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陳委員超明,鑒於內政部於民國106年5月正式公告之《全國區域計畫》內容,規劃苗栗縣應保留農地為5.09萬公頃,然經查《農業統計年報》,苗栗縣實際耕作面積僅3.34萬公頃,耕地與需保留用地之比例顯不符常理。再者,六都地區除高雄外,需保留之面積皆低於實際耕作面積,新北市應保留農地更僅占耕地面積之20%。爰請行政院重新檢討《全國區域計畫》苗栗縣應保留農地面積,以示公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蔡政府執政,在意識形態驅使下,造成台灣觀光、零售,及各內需產業嚴苛衝擊,國家整體經濟每下愈況,籲請政府放下屠刀莫以鄰為壑,少權謀鬥爭,多福國利民。特舉新加坡成功治國實例,若拿台灣跟地大物博的國家發展來相較,那當然在立基上就已不公平,但是星國無論從國土面積、人口及資源等條件言卻均遠遜我國,再就我們常藉大陸打壓及武力威嚇比較,兩岸間至少還隔個80~120海里的天然屏障「台灣海峽」,然星國與馬來西亞間的柔佛海峽卻連5海里都不到,難道沒有國防安全的憂慮?更遑論於南海海域周遭國家的虎視眈眈。新加坡不論在國土利用、水資源管理、海空航運發展、住宅政策、道路規劃,乃至於金融、法令、人才培育等軟體建設等,均能見到政府前瞻性先期規畫以及有效管理的痕跡。亦能聚集國家有限資源,投入於長期永續發展所需之建設,既無空轉浪費的問題,也沒有事到臨頭才腳痛醫腳的弊病,更不需為取悅民粹,而將公帑耗擲於泡沫般的虛浮浪費,但反過頭來看看;日前民進黨強渡關山的前瞻基礎建設第一期預算,還能不心虛汗顏嗎?俗云:「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星國足資參考學習之處不勝枚舉,蔡政府若能以開放的心胸,從他國成功經驗中深自反覆思索與檢討,積極研議振作之道,才是台灣2,300萬人民真正之福!國家也才能真正永續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國發會日前對台灣人才流失問題再提出警告,及近年來多項國際人才評比報告,幾乎一致性指出台灣是全世界人才外流最嚴重的國家之一,並將面臨人才短缺的危機,籲請政府不要只是會檢討,卻毫無對策。政府不是不清楚兩岸人才競爭及各國爭奪台灣人才問題的嚴重性,不但一再高調地宣稱;要將如何留住人才,視為嚴肅的國安課題。但為何入不敷出?政府究竟為解決人才流失問題做了那些努力?為何不但成效不彰,問題反而不斷惡化?大家一致公認,國內人才外流的最關鍵原因,是低薪問題,本席以為薪資落後並不是唯一原因,創業環境愈來愈困難,好的就業機會愈來愈少,工作沒有前景,才是更多年輕人及專業人才被迫離鄉背井,到國外找機會的更重要原因。也才是國家發展所面臨的最可怕危機,當愈來愈多的年輕一代及有才能的人都不看好台灣未來,甚至連台獨意識強烈的年輕人,都跑到大陸去爭食工作大餅時,台灣人才外流問題當然是愈來愈惡化。奉勸蔡政府;不要嘴巴愛台,施政作為卻處處讓台灣前途無亮,如果再不拿出有力作為來扭轉趨勢,未來十年之內,台灣恐將淪為人才全面性出走、經濟無力轉型升級的三、四流國家,屆時就不只是鬥垮哪個政黨,而是國家生存的危機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公教年金改革案強渡關山後,如何解決接踵而來的相關人員全面的緊縮消費、台灣長期低薪、低獲利,及社會慢慢變窮的危機,籲請政府正視並嚴肅以待。身為「已開發經濟體」一員,台灣遭逢經濟困境的根本原因和其他先進國家一樣,都是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受到來自開發中國家的激烈競爭。但台灣較其他國家更值得憂慮或悲哀的是,民進黨政府不顧國家整體發展及全民福祉的意識形態治國,讓台灣前途更是一片迷惘,人心惶惶社會不安!據各方資料顯示;本(106)年台灣經濟成長率「保2」有望,但政府若能接地氣的去瞭解,為何鴻海、台塑等大企業寧願在千里之外的美國砸下巨額投資,卻不願意再多花心力投資台灣;一般企業因擔心缺電而減少投資,其中台灣之光的晶圓大廠台積電尤其可能因供電不穩移往他國;及「腦力外流」危機,連獨派青年也超越信仰,到對岸找尋機會,實質薪資倒退17年、169萬戶低所得家庭連10年入不敷出、全台逾20萬青年「無頭路」等等現實窘況,如果蔡政府仍不願針對這些現象的根本原因加以探究,還是要如此強勢霸凌法律、罔顧民意,只會拋出一些枝節的政策或措施來應付的話,國家整體經濟極可能因變窮而走向崩壞,台灣社會亦將因而急速沉淪,實已非危言聳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大型重型機車為了爭取國道路權,接連上凱道抗議及「遍地開花」集體騎上國道等激烈手段,引起社會廣泛討論,特表芻議。我國大型重機上國道雖已解禁,但因交通部一再拖延試辦時機,使法律形同具文,這是重機族群不滿的主因,亦成為引燃「平權用路」、「重機上國道」行動的導火線。事實上;我國正式成為WTO會員國時,當時曾開放試辦重機行駛台68及台72線,結果發現,重機行駛存在超速比例較高、跟車距離較近等問題,爰此;交通部決定繼續觀察評估其安全性,且經多次民調都有逾六成民眾反對,即尚有部分安全疑慮未解,因此遲遲未公告可開放路段。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對大型重機行駛高速公路並無限制,甚至還允許附載乘客。且不但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將此視為常態,連一些開發中國家也允許大型重機上高速公路,對台灣重機不能上國道,諸多國外人士深感不可思議。日前交通部決定以安全、秩序、行為等三大指標評估,觀察一年後若通過門檻,再循序漸進擴大試辦重機上國道。本席認為;大型重機上國道雖是時勢所趨,惟在主管機關對於標誌、標線之劃設與違規取締等尚未提出完整配套,及未強化國道用路人建立正確路權觀念前就貿然試辦,萬一屆時肇事死傷率增加、肇事訴訟激增,不是更加大各縣市政府和民意對安全的疑慮?政府又將如何收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退輔會利用基金會臨時董事會,由公派董事發動突襲,提案將現任董事長陳俊生解職,改選李文忠擔任,特提醒政府,莫恣意妄為張狂到公然違法亂紀。從陸軍上士退役的基層榮民代表陳俊生當選,擊敗官方內定的退輔會副主委李文忠,打破20年來由退輔會副主委擔任基金會董事長的慣例起,退輔會就不斷的逼宮,主委李翔宙甚至親往勸退,讓原本寫下美好的民主選舉紀錄,卻因主管單位與高層不願接受選舉結果,造成雙方僵局。退輔會一再說,榮民榮眷基金會是100%由政府捐助的基金會,預算均受立法院審議與監督,不宜由非官派的董事擔任董事長,這簡直是滑天下之大稽,如果該基金會董事長皆須由退輔會副主委擔任,那麼為何要設置選舉機制?如果投票產生的代表,還可以由高層「勸退」,這又算什麼民主?既要假裝民主,又要步步控制,這跟威權統治有何兩樣?總統府秘書長吳釗燮日昨才夸夸其言,稱台灣民主正遭「威權遺毒」聯手對岸勢力的威脅。然而;看看民進黨連基金會民選董事長職位都敢搶、敢逼退,到底誰懷有「威權遺毒」?本席實在不願意看到因為政治力使得榮民榮眷成為被犧牲打壓的對象,奉勸逼退陳俊生的幕後黑手,是不是應再好好「周延審思」,在大家都認同的遊戲規則下,縱使結果不如預期,正常反應是選擇接受,退輔會卻做了最壞的示範!原來蔡政府的民主選舉是玩假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來普通高中國文科文言文與白話文的比率與選文爭議,特提醒政府;教育是百年大計,比率問題不是不可以討論研議,但從最後的結果證實,係以意識形態的政治思考,為遂行「去中國化」為真正目的,則是全體學子及國家教育發展的悲哀。若細緻觀察;主張調降文言文的人,多半是「台文」類別,也挑明了「搞文學就是在搞政治」,以達成渠等「瓜分教學市場」的目的。但當全世界都在重視中文之際,我們卻要反其道而行的「自廢武功」,對台灣的學生真是好事嗎?近年包含日、韓、越南大陸甚至是歐美先進國家,均急著把中國古典文獻和文言文轉化成自己的文創資產或搶著學中文,而我們卻忙著要毀屍滅跡,其真正的目的已從目前的結論顯見。文言文具有跨越時空的穩定性,掌握文言文,猶如取得順利貫通古今的鑰匙,其重要性怎能任由黨派意識型態糟蹋?本席認同社會日趨多元,108年課綱課程目標設定當然也應趨近時勢,諸如關切社會重大議題,培養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與能力;關心本土與國際事務,體認多元文化價值,開拓國際視野等等,但這些與文言比率何干?再者;蔡政府不是口口聲聲要捍衛中華民國的國家主權,保障台灣人民利益嗎?那麼請問藉「去中國」化的荒謬因素否定我中華文化經典傳承的文言文,不等同自我去勢閹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國家發展委員會在「啟動法規鬆綁。排除投資障礙」報告中提及,台糖10公頃以下土地免環評,特表芻議!2012年環保署有鑑台糖有許多優良農地,因過去許多工業廠鑽漏洞蓋工廠浮濫開發,而引發抗爭,環保署特別以行政命令規定,台糖所有土地開發皆須環評,本席認同;為加速及提升國家經濟發展,及有效人才流失及攬才政策,政府鬆綁相關繁文縟節法令跟上國際趨勢確有必須,過往不分大小土地只要開發就都要環評,是有些矯枉過正,但同樣的;國發會的建議,台糖土地10公頃以下不分性質就免環評,是否同樣給想鑽環評罅隙者提供了最好的可乘之機?爰此;如何在提振經濟、促進產業及保存優質台糖優質農地間取得三贏?政府應再審慎周全考量,並妥擬完善配套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繼續質詢。(委員個人質詢)

(10月20日:內政組由委員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鍾孔炤、尤美女、趙正宇、施義芳、Kolas Yotaka、陳明文、黃偉哲、黃昭順、段宜康、林麗蟬、陳瑩、呂孫綾、徐永明質詢。

外交及國防組由委員洪慈庸、王定宇、蔡適應質詢。

經濟組由委員黃國昌、邱志偉、蘇巧慧、徐永明質詢。

10月24日:經濟組由委員周陳秀霞、郭正亮、蔡適應、楊鎮浯、徐榛蔚、陳賴素美、吳琪銘、許智傑、林岱樺、陳明文、張麗善、王育敏、段宜康、蘇震清、劉建國、馬文君、廖國棟、陳亭妃、徐志榮、羅明才、莊瑞雄繼續質詢。

財政組由委員黃國昌、郭正亮、王榮璋、余宛如質詢。

教育及文化組由委員陳歐珀、陳宜民、吳焜裕、王定宇、李麗芬、吳玉琴、Kolas Yotaka、許淑華、張廖萬堅、陳亭妃、陳學聖、許智傑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進行交通組之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農業缺工嚴重,中央政府補助地方政府成立「農事服務團」應急,但對聘用「農務人員」的設限須為失業者,實際運作結果,對改善缺工效果有限。爰此,要求行政院應召開跨部會溝通,研議農務人員應召募在地或鄰近鄉鎮的新農村勞動力,包括婦女、新住民、原住民等,只要有意願投入農業,接受基礎的農事技能訓練後,即可上工,除提供當地居民工作機會外,也才能紓解農村缺工的情形,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8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再生能源政策,政府鼓勵各式太陽能發電,包含屋頂與地面型兩大類,近期以來,許多農地裝設屋頂型太陽光電設備,農地本身無農業經營之情事,衍生「假農作、真種電」之爭議,有違農地農用原則,建請農委會盡速研議杜絕假農作真種電之情況,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本院委員吳志揚、許毓仁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影視創作者籌措資金拍攝時,常因無人投資或資金無法到位而陷入停拍狀態。而就現階段國內自製電影市場,無法提供金融產業所注重之票房收入、資金回收與投資報酬等數據分析,以致於金融與創投業者無意願投資國內自製影片,故此為不讓電影創作者承擔過多財務風險,更能盡情發揮其創作力,建請政府相關單位研擬及評估「電影創投基金」之設立,政府以公正客觀方式,選出五到十部好電影,買斷其版權給予創作者合理利潤,由政府負責後續行銷等,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四、本院委員蔣乃辛、林麗蟬、呂玉玲等17人臨時提案,針對最新民間校園霸凌調查顯示,九成民眾認為校園霸凌比以前更嚴重,而在校園霸凌發生時期中,以國中最多(69.3%),其次是國小(45.6%);在霸凌樣態部分,以關係霸凌最嚴重、其次肢體霸凌、性別霸凌、網路霸凌;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有關霸凌統計只有民間的二成,很多案件學校根本未上報主管機關,加上學童也不敢告訴老師或家長被霸凌,因此真實的案件數被嚴重低估。專家也反映,現行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已過時,無法有效反應校園霸凌現況,導致黑數充斥。為保護學生免於霸凌的傷害,本席等要求行政院重新檢視與修訂101年所制定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重新研擬校園霸凌的防治對策與心理輔導方案;增加校園輔導人力與預算,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五、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4人臨時提案,鑑於客家基本法已明文規定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應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服務於該地區之公教人員,應加強客語能力。但實際上有近四成的重點發展區未落實公事客語的服務。去年度國家考試首度納入「客語口試」項目,為擴大公事客語服務的能量,落實客家基本法的精神,爰此,要求相關國考錄取人員應優先分發至客家重點發展區域中還沒有推動「公事客語」的行政區。而針對尚未推動「公事客語」的行政區,也應鼓勵公務員報考客語認證或進修客語,並廣納熟悉客語的民眾擔任志工服務,以擴大公事客語的應用比例,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六、本院委員羅明才、徐志榮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三條有關政府舉辦之獎券(包含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獎額已近38年間未經調整。又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40歲以下年輕人的薪資收入調查倒退到19年前的水準;而消費者物價指數則較38年前成長142.36%,薪資所得負成長與消費者物價指數不斷攀升的情況下,不斷壓縮民眾實質可支配所得。爰此,本席建請財政部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將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獎額免稅門檻由現行的新臺幣二千元調高為新臺幣五千元,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七、本院委員江啟臣、王惠美等15人臨時提案,鑑於105年火力發電占所有發電八成,燃煤占所有發電36.9%,在火力發電結構中占46.2%。根據102年臺中市溫室氣體排放源申報及盤查結果顯示,台電臺中發電廠一年共排放3,867萬5,185公噸,為臺中市最大溫室氣體排放源。此外根據「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統計,台中市所有汽機車汙染的排放量,僅為台中火力發電廠的65%,台中市所有工廠所造成的空汙,也僅是台中市火力發電廠的45%,爰提案要求台電台中火力發電廠之發電立即降載至少20%,該電廠生煤使用量自2018年起每年減少10%至減40%止,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八、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數位經濟與電子支付已為全球趨勢,建請行政院邀集各部會,由政府機關、國營事業及泛公股事業帶頭發展數位經濟並實施電子支付,以有效提升政府行政效率並促進國家經濟發展,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九、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國內人口老化速度持續攀升,推計明(2018)年國內將進入高齡社會,2025年即進入WHO所定義老年人口占20%的超高齡社會。目前全國老年人口約為320萬人,依台灣失智症協會推估表示,105年65歲以上的失智症人口將超過26萬人,未來四十年更可能突破70萬人。又,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103年至105年截止,而今尚未繼續強化跨部門合作與資源整合,因應失智人口增加快速,整體失智照護服務資源亟須加速佈建,爰建請行政院持續推動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勞動部於勞雇關係中,定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認為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其工作之時間,係屬延長工作時間,而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給加班費。惟正常工作時間後,遭雇主或主管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交辦工作之情形,公務人員亦有之。故為保障公務人員之勞動權益,爰建請行政院於一個月內研議公務人員於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主管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其工作時之工作時間認定標準,並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或其他有關之支給規定,計給加班費,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