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星期四)9時至13時5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王委員育敏

主席:出席委員7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9分

出席委員:吳志揚  葉宜津  王育敏  李俊俋  鍾孔炤  段宜康  林為洲  楊鎮浯  尤美女  柯建銘  劉櫂豪  蔡易餘  廖國棟Sufin.Siluko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江啟臣  鍾佳濱  吳焜裕  高金素梅 林俊憲  黃國昌  黃偉哲  陳歐珀  徐永明  蘇巧慧  吳思瑤  鄭運鵬  鄭天財Sra.Kacaw  蕭美琴  孔文吉  周春米  劉世芳  張麗善  邱志偉  陳明文  李彥秀  呂玉玲  何欣純  蔣乃辛  吳玉琴  王惠美  羅明才  周陳秀霞 陳賴素美

   委員列席29人

列席官員:

司法院秘書長

呂太郎

 

法務部部長

邱太三

 

  政務次長

蔡碧仲

主  席:王召集委員育敏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鄧可容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列席就「如何有效防杜司法濫訴」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吳志揚、葉宜津、王育敏、李俊俋、段宜康、鍾孔炤、周春米、尤美女、蔡易餘、林俊憲、黃國昌、楊鎮浯、吳玉琴、林為洲提出質詢;委員李彥秀、廖國棟、林為洲、劉櫂豪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國防部、財政部、內政部、外交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列席就「毒品防制策略與執行成效」暨「海關疑誤放毒品事件及清泉崗毒品查辦進度」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趙天麟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以上採綜合詢答、逐案處理的方式,現在進行提案說明,發言時間為5分鐘。

首先請周陳委員秀霞代表親民黨說明提案旨趣。

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依據警政署資料,105年度違反毒品危害條例的查獲件數及嫌犯人數為5萬5,000件及近6萬人,此一數據創6年來的歷史新高,而近3年查獲的毒品總重量也屢創新高呈現居高不下的趨勢,顯示毒品危害的影響層面日增,毒品問題已不單是治安問題更必須以國安問題層級嚴肅面對之。

另外,警政署於104年度查獲三、四級毒品總重量為5,980.76公斤,占當年度毒品總查獲總重7,631公斤的78.37%,除三、四級毒品取得價格相對便宜為其原因外,實與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將第二、三、四級毒品持有淨重超過20公克始處以徒刑的規定過於寬鬆有關。

屢屢發生吸毒者駕駛無牌車輛以及在車上吸食安非他命情事,我們一定要勇敢向毒品宣戰,別讓大家的人生留下遺憾。毒品危害人體甚鉅,吸食毒品更是傷身耗財的不歸路,有鑑於現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各級毒品的持有淨重偏低以及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者的刑度、嚇阻力不足,為有效遏止國內毒品氾濫問題及保障人民健康及社會善良風俗,爰此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加重相關罰則,以達實質嚇阻犯罪及約束之效。謝謝。

主席:因為其他提案委員不在場,本席先不做提案說明。繼續請各部會針對今天的討論專題做報告,今天出席的部會比較多,請各部會代表用5分鐘做重點報告,因為都有提供書面資料,可以供大家參考。

首先請法務部邱部長報告。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議對於「毒品防制策略與執行成效」暨「海關疑誤放毒品事件」及「清泉崗毒品」查辦進度專題報告。另審查()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趙天麟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謹就上開專題及修正條文草案提供以下說明及意見,敬請參考。

壹、毒品防制策略與執行成效

一、貫徹新世代反毒策略及行動綱領

法務部業已彙整各部會資料,擬定「新世代反毒策略」及「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分別於今年5月11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7月21日經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同時宣布在防毒、拒毒、緝毒及戒毒4個面向,將加倍投入4年100億元的資源,以徹底解決毒品問題,106年因預算不及增列,行政院業已核定以動支第二預備金6億2,138萬元的方式投入各項反毒工作;107年的預算則較106年增列14億6,805萬5,000元的金額。在毒品的查緝面,政府採行「查人查量」並重的緝毒策略,強力查緝中小盤毒販並逐層向上溯源,阻斷源頭。

二、加重製造運輸販賣毒品刑責,修正相關法規,強力緝毒

本部已研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波修正草案,分別於今年6月29日及8月25日函報行政院審議。修正重點包括:提高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法定刑以降低犯罪誘因,同時對販賣毒品予未成年人、懷胎婦女或有混合毒品之行為加重處罰,採行擴大沒收制度。行政院業於10月16日召開了第1次審查會,預計近期將轉送立法院審議。另正研修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將以往側重數量及工廠之查緝,調整為查人查量並重及鼓勵溯源。

三、臺高檢署統合六大緝毒系統全力壓制毒品

臺高檢署統合六大緝毒系統全力壓制毒品,105年6月至106年8月按當期鑑定純質淨重之毒品查獲共計9,397.0公斤,較前15個月(104年3月至105年5月)增加3,596.5公斤或62.0%。鑑定毒品之純質淨重當中,第一級毒品為793.2公斤,第二級毒品1,562.9公斤,第三級毒品1,625.7公斤及第四級毒品5,415.2公斤。就毒品來源地區別分,主要以來自中國大陸及香港,分占35.1%、21.2%。

又臺高檢署依今年5月11日及7月21日行政院核定之「新世代反毒策略」及「行動綱領」建置完成全國共6區的區域聯防辦公室,逐步整合全國及各地資料庫情資,協助(調)跨區資料整合分析,定期、不定期統合六大緝毒系統同步或個別區域查緝掃蕩,全力壓制毒品。今年業已完成5波全國同步毒品查緝行動,另7月至9月間,針對毒品入侵校園、毒品嚴重偏鄉、社區型藥頭、組織性毒品犯罪,結合各地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進行多次全國性區域聯防毒品查緝行動。相關成效簡要說明如下:

(一)建構全國毒品資料庫,並強化資料庫整合功能與介面連結,達成科技化緝毒精進作為:截至106年10月3日,資料庫建置通聯紀錄1,230萬4,231筆,人員關連626萬8,289筆,人員資料127萬4,501筆等。

(二)區域聯防與督導機制:進行全國性區域聯防毒品查緝行動事宜,自7月10日至8月底之行動計查緝6,422件,其中未成年類型421件、軍人類型36件;查緝之毒品犯8,315人中,販毒、運輸、製造及轉讓者計1,451人、占19.9%,施用毒品者5,312人、占73.0%。

(三)建立以「查量」及「追人」併重的複合緝毒策略,強化掃毒能量:

1.護軍專案及溯源斷根行動(106年5月31日至6月2日):出動司法警察2,343人次,聲請260張搜索票(准許216張,搜索226處)、查緝801人,破獲製毒工廠1處。

2.暑期密接式溯源斷根及區域聯防緝毒行動(106年7月11日至8月29日):出動司法警察3萬4,271人次,聲請1,430張搜索票(准許1,206張,搜索1,346處),查緝毒品犯8,315人,聲請羈押320人,獲准羈押242人。

3.偏鄉及特定區域緝毒行動(106年8月29至9月18日):出動司法警察1萬2,092人次執行,聲請980張搜索票(准許740張,搜索769處),查緝毒品犯4,433人,聲請羈押102人,獲准羈押72人。

(四)建立偏鄉毒品問題之「通報網」及強化毒品藥頭之查緝(警政署主責):內政部警政署於106年1月27日以警署刑毒緝字第1060000586號函各縣市警察局建立偏鄉地區聯繫窗口,迄106年9月已建立452處情資窗口,並定期更新。另為強化偏鄉地區反毒知能,內政部警政署106年9月共計於衛生福利部社區關懷據點執行139場次之反毒宣導,宣導人數達2,254人次。

(五)強化青少年、校園販毒藥頭之查緝,賡續推動「護少專案」:

1.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通報成效:106年1-8月教育單位計通報105件、109人次,其中已偵破並移送毒品犯罪入侵校園案件計75件、79人次。

2.實施「警察機關加強掃蕩毒品工作計畫」:警政署於106年5月31日修正「警察機關加強掃蕩毒品工作計畫」,以「全面查緝毒品犯罪」、「防制毒品入侵校園」及「重點打擊新興毒品」、「防制毒品滲透偏鄉」為四大工作主軸。

3.執行以「護少專案」為主軸之全國同步毒品查緝行動:106年7、8月間專案執行期間共查獲各類毒品6,143件、6,740人、毛重174.73公斤。

4.霹靂手段抓藥頭、菩薩心腸護少年:警政署針對少年毒品犯罪朝向「預防偵查並重」,即時關懷初犯少年及強力打擊少年藥頭之預防與查緝雙管齊下,106年1-8月共計關懷初犯少年565人、查獲少年藥頭608人。

(六)強化軍中毒品及擴散源之查緝:前開護軍行動,查緝毒品犯801人中,具軍人身分者20人(藥頭4人、施用毒品者16人),另國防部、法務部、內政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業於106年8月30日會銜訂定「辦理國軍人員毒品案件聯繫通報要點」。

(七)拔根斷源,阻斷供給:106年1至8月地方法院檢察署毒品案件向法院聲請羈押1,439人,經法院核准羈押1,162人,核准羈押比率為80.75%。106年查獲之重大特殊案件計17案,其中臺印聯手共同偵破印尼史上最大量之走私安非他命毒品案,尤為跨境合作之最佳案例。

四、提升跨境緝毒能量

在跨國緝毒合作的部分,透過內政部警政署派駐聯絡官及法務部調查局派駐法務秘書,積極與駐在國洽簽共同打擊犯罪協定(議);未派駐國家(地區),以即時通訊管道,由雙方執法機關直接接觸互動,藉由案件協查、共同偵辦,甚至派員赴他國執行協查蒐證等方式,尋求合作契機,目前均運作良好。

依據菲國緝毒署(PDEA)資料顯示,國人在菲國境內因毒品犯罪被捕之比例不高,且從未發現幫派份子涉案,涉毒人士主要係以菲籍當地人為主。從國際合作的查緝案來看,105年共計有18件,比104年13件增加35件,這都屬於我國提供給對方的情資,查獲人數97人,其中有45人為我國國籍。另菲國在2015年查扣之安毒成品,主要仍以在當地製造為主,菲國歷年破案資料從未發現毒品及原料來自臺灣,因此杜特蒂總統指控臺灣為菲國毒品上游,應有所誤會。我國與菲國於106年3月30日完成簽署「臺菲共同打擊跨國犯罪瞭解備忘錄」(即日生效),毒品案即為雙方合作重點。又法務部調查局與菲國緝毒署(PDEA)於2006年間即簽署「反毒合作瞭解備忘錄」,另與菲國國家調查局(NBI)及國家警察總署(PNP)密切合作,每年均舉辦高層互訪、教育訓練及專案研討會,另個案之情資交換亦相當密切。所以我國與菲國是緝毒夥伴關係,並非菲國毒品氾濫之主要原因。有關菲國總統杜特蒂所說的資訊可能來源有誤,應為誤會所致。

目前政府採行查人查量並重的緝毒策略,強力查緝中小盤毒販並逐層向上溯源,並整合各機關「毒品源頭、國際毒盤、走私管道、新興毒品及製造工廠」等重大案件情資,以達「拔根斷源、阻斷供給」目標。可以預見的是,在龐大不法利益驅使下,販毒組織及集團仍將繼續從事跨國性毒品犯罪,本部及各緝毒機關將秉持尊嚴與對等原則與大陸洽查毒品情資,另將與菲律賓等各國透過情資交流及緊密合作,共同打擊毒品犯罪及防堵毒品危害。

五、改善新興毒品檢驗量能

針對新興混合式毒品氾濫,以往缺乏檢驗機制,法務部及內政部向行政院爭取經費及檢驗儀器及檢驗人員,提升新興毒品尿液檢驗量能,經費部分行政院業已核定由第二預備金挹注1億7,773萬4,000元,正由法醫研究所、調查局、刑事警察局辦理採購中,近期建構完成將可有效降低染毒黑數。

六、提高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比率

對於施用毒品者,各地檢署強化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由105年之11.5%,提升至106年15%(目前已提升至近17%),並於四年內逐步提升至20%,讓毒品施用者在不脫離工作及家庭等狀況下戒除毒癮,復歸社會。

貳、「海關疑誤放毒品事件」及「清泉崗毒品案」查辦進度

一、海關疑誤放毒品事件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知悉該案後,立即於106年10月11日上午分案交由檢察官偵辦,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亦於12日報請該署檢察官指揮偵辦。該署已成立專案小組,指揮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三重分局共同偵辦,目前已召開兩次專案會議;承辦檢察官並前往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勘驗,並帶回相關文件,並通知臺北關相關人員到署說明案情,並提供行政調查報告等資料,該案目前正由該署積極偵辦中。

二、清泉崗毒品案

清泉崗空軍基地於106年2月20日上午起陸續在營區內發現疑似安非他命不明粉末數十包,臺中憲兵隊隨即於當日下午報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揮偵辦,總計扣得55包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48.79公克)。該署收案後,至今召開例行專案會議17次、擴大專案會議8次等合計25次會議。且實施現場履勘數次、營區監視器全面清查、官兵驗尿,另針對可能之涉嫌人實施搜索、傳喚等偵查作為,該案目前仍由該署積極偵辦中。

參、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針對調降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入刑標準純質淨重公克數及提高法定刑部分,本部業已擬具該條之修正草案,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始以刑罰處罰之標準調降為5公克以上,該草案於106年6月29日函報行政院轉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於106年10月16日召開第1次審查會,並將於20日召開第2次審查會,是該部分建請與本部之草案併案推動。

針對提高法定刑部分,因持有毒品罪無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販賣毒品或其他較重罪名時始適用補充性規定,而本部業已調降入刑的標準(20公克調降為5公克),又調高刑度,可能增加不必要之監禁人口,加重學業或工作中斷問題,更增復歸社會難度,最後仍需回歸衛政與社政體系解決問題,未必有助於毒品防制,且目前罪刑尚屬均衡,故建議維持現行之法定刑度。

肆、委員趙天麟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條第三項、第四項僅係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加重構成要件,但「純質淨重」之規定造成檢驗成本大增,增加查緝機關許多經費負擔,不利第一、二級毒品之查緝,本部前開修正草案業已將該二項之「純質淨重」修正為「淨重」,是該部分建請與本部之草案併案推動。

另本條第五項、第六項持有第三、四級毒品部分,因在實務上,第三、四級毒品多混有其他物品,以咖啡包為例,其含有第三、四級毒品濃度多在1-5%左右,若將「純質淨重」改為「淨重」,持有1包咖啡包即可能構成本條之刑事責任,將使本法第十一條之一對於施用及持有第三、四級毒品施以講習及裁罰之規定形同具文,且逕以刑罰處罰,影響及打擊面過廣,衡諸第三、四級毒品之成癮性較低,過於輕易施以刑罰結果,恐導致學生學業中輟及白領階級工作中斷等負面影響,造成不可彌補之傷害,此亦與刑罰之謙抑原則不符,是該2項之修正,尚請再酌。

伍、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第十一條部分:就委員所提將第三項、第四項之「純質淨重」修正為「淨重」、且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始以刑罰處罰之標準調降,敬表贊同。惟本部業已擬具前開本條之修正草案,建請與本部之草案併案推動。

二、第十一條之一部分:

按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應屬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故處以罰鍰,準此,如增訂處以「社會勞動」,亦應屬行政罰之性質,惟社會勞動種類為何,如何落實執行?執行機關為何?恐均待釐清。

依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警察機關103年至105年度查獲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分別為22,711人、25,919人及16,559人次,對於無正當理由未完成裁罰規定者,逕以刑罰處罰,打擊面過廣。衡諸第三、四級毒品之成癮性較低,如輕易施以刑罰結果,恐導致學生學業中輟及白領階級工作中斷等負面影響,造成不可彌補之傷害,亦與刑罰之謙抑原則不符。

另第二項之裁罰屬行政處罰之一種,未履行者應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增訂第三項規定逕以刑罰處罰,恐有違不當聯結或比例原則。第二項之罰鍰未繳納者,本應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依現行體例均不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之條文。

又本部業已擬具本條之修正草案,對於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依其違反之次數,分別規定前2次係裁處毒品講習及罰鍰,對於第3次違反者,則命其參加6個月之身心輔導教育,對於參加滿4個月經認表現良好者,並得免除剩餘之執行。對於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完成身心輔導教育或於首次違反時予以裁處後3年內4犯以上者,增訂刑罰規定,即採行先行政後司法之措施,對於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之行為應有積極之防制效果,是本條之修正,建請再酌。

陸、親民黨黨團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第四條部分: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行為,所獲取之高利潤係驅使不法之徒前仆後繼從事該等行為之重要原因,是除透過刑法沒收新制擴大沒收範圍以澈底剝奪其犯罪所得外,本部業已擬具該條之修正草案,提高對該等行為所科之罰金,進一步增加其犯罪成本,更能有效達到防制毒品擴散之目的。另依近年來查獲案件之數據顯示,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有明顯增加趨勢,致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人口隨之增加,為加強遏阻此類行為,且為與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最低法定刑有所區隔,爰修正第二項規定,將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最低法定刑提高為10年有期徒刑。

而在量刑部分,()按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依附件統計表101年至105年之統計數據觀之,法院並無判處死刑者,判處無期徒刑者從101年的10人、102年的14人陸續降至105年的1人,其餘皆係判處法定刑以下之有期徒刑,且大部分刑度集中在7年至10年間。()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惟依統計數據觀之,僅於101年度有2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其餘皆係判處有期徒刑,且大部分刑度集中在法定刑以下之3年至5年間。()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惟依統計數據觀之,大多係判處法定刑以下之徒刑,且大部分刑度集中在1年至3年間。()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惟依統計數據觀之,亦多判處法定刑以下之徒刑,且集中在1年至3年間。是在現行實務上,法官很少量處法定刑上限之刑度,另因刑度高,法官對於證據之要求嚴格,極易為無罪之判決,縱使判決有罪,亦有擴大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刑之趨勢。況提高刑度,被告因懼怕縱使減刑後仍要受重刑之處罰,有可能減少其自白及供出上手之動機,反不利於檢警溯源查緝上游之偵查作為。另提高刑度亦有可能導致監獄擁擠之問題更形嚴重。而提高法定刑之下限,可能讓法官無法針對情節輕微之被告量處較輕之刑度,導致情輕法重而引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之情形產生。故目前似無再提高其餘法定刑度之必要。對於情節重大的該等犯罪行為,促使法院從重刑及慎重使用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之規定,以達威嚇及懲罰之效,是本條之修正,建請再酌。

二、第十一條部分:本部業已擬具修正草案,將現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或20公克以上加重要件之「純質淨重」修正為「淨重」;另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始以刑罰處罰之標準調降為5公克以上,該修正草案與委員提案之修正意旨大致相同,建請與本部之草案併案推動。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沈副司長報告。

沈副司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本次應邀列席報告國軍反毒辦況及防制策略摘報如下:

一、清泉崗毒品案本部配合臺中地檢署偵辦案件狀況說明

(一)移送10員毒品檢測呈陽性官兵,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106年2月20日空軍第四二七聯隊(駐地:清泉崗)所屬人員於營內,拾獲安非他命毒品55包,經向臺中憲兵隊報案後,報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案發後,本部針對該基地所屬人員(含配列屬及同駐營區,計2,555員)全面實施「安非他命暨嗎啡二合一試劑」及「愷他命試劑」盤初篩,經三軍總醫院複驗確認陽性反應計10員,均移送臺中地檢署偵辦。嗣經該署偵辦結果,認係因服用含有可待因成份之感冒藥所致,並經毛髮檢驗報告顯示均呈毒品陰性反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犯罪嫌疑不足者,均予以不起訴處分在案。

(二)配合司法偵辦,提供相關資料

全案由空軍司令部督察長室法律事務組與臺中地檢署建立專責對口,全力配合司法調查,已積極提供「營區位置圖」、「各類人員清查名軍」、「歷次尿液篩檢資料」、「營門進出刷卡紀錄」、「監視器畫面」及「個人行李」等各類證物共35種資料。

二、本部毒品防制具體精進作為

(一)建立查詢錄取志願役官兵役前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機制

鑒於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依法僅能處行政裁罰(未課以刑事責任),是類人員仍得進入部隊服役,本部業於106年7月13日與內政部警政署完成建立查詢通報機制,據以辦理後續追蹤輔導,協助遠離毒害及復歸社會,俾維部隊純淨。

(二)建立對現役軍人營外涉犯毒品案件聯繫通報機制

遵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指導及為有效掌握現役軍人營外(內)涉毒案件,本部與法務部、內政部及海巡署會銜訂定「辦理國軍人員毒品案件聯繫通報要點」,並於106年8月31日生效,後續如有現役軍人營外涉毒案件,將由檢警機關通報各憲兵隊,建立聯繫通報機制,確實掌握國軍官兵營外(內)涉毒案件,以防止毒品流入軍中。

(三)加強營區重點安全檢查

本部於106年3月14日令頒「營區重點安全檢查規定」,強化查察坊間精緻包裝新興毒品,要求單位值勤人員增加檢查頻次及嚴格執行毒品查察工作,以防止毒品流入營區。另針對進出營區之人、車安全檢查之力度,要求各營區每日應隨機澈底抽檢3-5輛車、隨機澈底抽查3-5人,並由營區總值日官在場督導,落實執行及紀錄備查,以達嚇阻警示之效。

(四)完備尿液篩檢作業法制規範

考量國軍戰鬥、後勤部隊及軍校學生負有保衛國家特別義務,本部已提供修法建議,並獲法務部同意,近期將修正「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三條第一款附表之國防部特定人員,將上開人員全數納入篩檢對象,俾利完備尿液篩檢作業法制規範。

(五)增設營區警監系統

各司令部(指揮部)已針對營區重要路口及盲區死角,全面檢討警監系統建置需求,並提升監視系統解析度、紅外線、動態轉向、儲存備份等功能,並指派專人監看,以建構全方位及全時監視作業,發揮早期預警效能,杜絕危安罅隙。

(六)強化官兵法治教育及心輔機制

為強化國軍各級部隊對涉犯毒品、酒駕等重大違法官兵,本部由法務人員利用各類集會時機實施重點法治教育,本年度迄今計辦理2,253場次教育宣導,共29萬3,929人次參與授課;另心輔單位針對個案輔導965人次,透過心輔作為協助遠離毒害,淨化部隊。

陸、結語

本部自清泉崗毒品案肇生後,除積極配合檢調單位偵辦外,業與檢警機關建立相關毒品查詢及通報機制,一方面有效掌握「志願士兵入營前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涉毒情形,並於入營後再予適時及持續性之追蹤考管及輔導作為;另一方面透過「辦理國軍人員毒品案件聯繫通報要點」,建立完善現役軍人涉毒案件聯繫通報網絡,以全面掌握國軍官兵營外(內)涉毒案件情形。另透過本部將持續要求加強營區重點安全檢查、增設營區警監系統及強化官兵法治教育及心輔機制等作為,以強化反毒工作,灌輸國軍官兵反毒、拒毒觀念,貫徹執行政府反毒政策。

主席:請財政部關務署沈副署長報告。

沈副署長榮詳: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就「海關毒品防制策略與執行成效」暨「海關疑誤放毒品事件」安排專題報告,本部承邀列席,深感榮幸。謹簡要說明如下,敬請指教。

壹、前言

海關職司關稅課徵及邊境管制,在兼顧通關便捷與安全之前提下,篩選高風險進出口貨物、國際郵包及入出境旅客,運用X光檢查儀及緝毒犬等先進查緝工具,積極查緝走私毒品;同時與各緝毒機關密切交流合作,執行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維護社會安全及國民健康。

貳、毒品防制策略

一、強化風險管理,應用預報資訊篩選可疑對象加強查核

海關運用風險管理機制,對進出口貨物、郵包篩選高危險貨物實施查驗;對入出境旅客行李,應用內政部移民署建置之航前資訊系統分析可疑對象攔查。

二、深化情資交流,加強與國內外執法單位合作

毒品為各國查緝重點,本部關務署與多國海關及執法單位建立情資交換聯絡管道,並與國內司法警察機關密切合作查緝毒品走私。

三、優化查緝工具,更新儀檢設備、加強部署緝毒犬隊,提高查緝量能及查驗密度

鑑於毒梟走私手法不斷翻新,海關積極建置X光檢查儀、手持式毒品偵測儀及緝毒犬隊等先進科技工具,實施非侵入性檢查。目前辦理海空運X光儀檢設備汰換建置專案,與友好國家海關交流訓犬技術並引進優良種源,提升查緝能量。

四、強化專業培訓,提升關員風險管理、情資分析及儀檢等查緝專業

海關持續辦理情資交流及X光儀檢影像判讀等訓練,幫助關員瞭解私梟走私毒品行為模式、儀檢影像判讀訣竅、毒品辨識實務及緝案處理流程,提升整體查緝能力。

五、切實執行「新世代反毒策略」

本部關務署配合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訂定執行計畫,積極辦理「新世代反毒策略」主協辦事項,包括強化關務查緝作為、防止製毒原料假冒藥品原料藥進口、強化機關間查緝資訊介接、參與區域聯防行動及拔根斷源專案。未來將持續督導檢討整體執行情形,因應走私趨勢調整查緝方向。

參、執行成效(106年1-9月統計資料)

一、成果統計

(一)106年1月至9月海關查獲毒品運輸案443件(較去年同期309件增加134件);緝獲毛重(下同)合計2,977.91公斤(較去年同期2,569.65公斤增加408.26公斤。

(二)查獲主要毒品價值合計約新臺幣(下同)24億704萬元(參考緝毒機關發布資料估算),包括:

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6.19公斤、古柯鹼8.92公斤,價值約1億8,940萬元。

2.第二級毒品大麻184.89公斤、含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恰特草97.12公斤、(甲基)安非他命83.31公斤,價值約4億1,422萬元。

3.第三級毒品一粒眠1,044.27公斤、愷他命178.89公斤,價值約7億5,792萬元。

4.第四級毒品氯假麻黃鹼(安非他命先驅原料)1,260公斤、鹽酸羥亞胺(愷他命先驅原料)70公斤,價值約10億4,550萬元。

肆、海關疑誤放毒品事件說明

一、案情摘要:

(一)本案進口人侯君委由報關業者於106年7月6日向本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自泰國進口4具彎板機,經電腦派驗核定通關方式為應審應驗(簡稱C3),驗貨員初步查驗申報相符。進出口人皆為私人名義,為確認貨物是否夾藏危安物品,經以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警局)小型X光機檢視與大型X光機掃描,及緝毒犬嗅聞,皆無異常反應。

(二)驗貨員請報關業者聯絡貨主侯君於7月7日到現場說明,侯君稱案貨係訂製商品,僅能提供操作手冊供海關核參,為核定稅則歸類及稅率,經驗貨課長與侯君協調,於查驗完成後派員以廠驗名義至工廠查證。為確認日後赴工廠確認時,現場機器確為案貨,於貨物外箱加貼紙封條。

(三)驗貨員7月7日註記完成查驗程序,分估員於7月10日以稅則未決為由押款放行。驗貨員於貨物放行後與貨主多次聯繫,確認7月14日上午10時執行廠內組裝。惟驗貨員與課長於14日上午前往三重工廠途中經侯君告知本案貨物與貨車失竊,且侯君正前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二重派出所報案,即與課長前往派出所瞭解。

二、本部關務署依大院財政委員會106年10月11日第5次全體委員會決議「請關務署成立專案小組查明本案緣由、相關行政及刑事責任,並於1週內提出改進及因應措施。」當日由該署副署長召集政風室、督察室、通關業務組及關務查緝組主管成立專案小組。

(一)通關程序查核情形如下:

1.X光及緝毒犬輔助檢查部分:

(1)本案經驗貨員先以小型X光機檢視,無法穿透,復會同航警局以大型X光機(不具有機物質判別功能)檢視,查驗影像均無明顯異常,非如媒體所稱「X光檢查的影像顯示為機器中心有夾藏有機物品」。

(2)本部關務署臺北關緝毒犬隊領犬員於106年7月6日上午8時依風險機制篩選艙單時,將本案貨物列入檢查對象,並經驗貨員通知協助,經緝毒犬嗅聞,無顯示異常之蹲坐行為反應。

2.破壞性查驗部分:

(1)有關破壞性查驗,海關向依前財政部關稅總局80年5月7日台部緝第00466號函訂「海關因緝私必要得施予破壞性檢查之處理原則」(註1)辦理。

(2)本部關務署臺北關以本案非屬密報及情資注檢案件,且經商討,依X光檢查及緝毒犬嗅聞結果,皆無異常反應,爰決定不實施破壞性查驗,其裁量尚屬有據。

3.廠驗部分:

(1)貨主提出廠驗申請,驗貨單位未確認「貨主所稱工廠是否實際存在」、「案貨是否為該工廠所使用」及「貨主與該工廠之關係」。

(2)驗貨單位受理廠驗申請,於貨物押款放行後,僅加封紙封條,未派員隨車押運。

(二)改進及因應措施

1.破壞性查驗:本部關務署將請各關依「海關因緝私必要得施予破壞性檢查之處理原則」就符合實施要件之貨物執行破壞性查驗,並彙整可提供破壞性檢查適當工具及專業之合作業者,以利查緝。

2.廠驗:申請專案核准廠驗案件,以應於無塵室查驗或非使用大型特殊工具無法開啟之貨物,或確有不可抗力之原因為原則,並應確認工廠與待驗貨物關係,審慎准駁,驗貨員亦應押運貨物至工廠辦理查驗。

三、相關責任部分,本案業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本部關務署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配合檢方偵辦進度查證案情,將俟檢察官偵查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伍、結語

「毒品零容忍」為政府施政第一要務,如何遏止大麻及新興毒品危害年輕學子、防杜毒品原料走私輸入及成品輸出,乃當務之急。海關面對近年邊境走私犯罪日趨專業化及國際化,運送方式更加隱密、迂迴、複雜之挑戰,將持續精進風險管理,提升關員專業知能,加強與國內外執法單位交流情資,落實「新世代反毒策略」應辦事項,逐步升級硬體設備與軟體工具,與相關查緝機關持續合作聯繫,共同打擊犯罪,截毒於關口,拒毒於境外。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註1:海關於查驗貨物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施予破壞性之檢查:

(一)密告走私槍械毒品案件,或雖無密告,但依客觀資料研判有藏匿槍械毒品之可能者。

(二)其他經依現況研析,認為有予以破壞性查驗之必要,報經一級單位主管核可者。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劉局長報告。

劉局長柏良: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本署及所屬業務上的支持與指導。今天謹就「海關疑誤放毒品事件、清泉崗毒品查辦進度暨我國毒品防制策略與執行成效」本署權責事項,簡要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前言

總統於105年5月20日就職演說時提及,政府應該全力從治安、教育、心理健康、社會工作等各個面向,積極把破洞補起來,尤其是治安與反毒的工作,新政府會用最嚴肅的態度和行動來面對;復於106年10月10日國慶演說時強調,人民所關心的毒品問題,是政府施政最重要事項,會整合跨部會、跨縣市資源,全力推動反毒;同時展開跨國合作,從源頭共同來打擊區域內生產、販毒的集團,將毒品阻絕在境外。

防制毒品犯罪為當前治安政策的優先議題,許多暴力犯罪與竊盜犯罪都與毒品有關,對於施用毒品者,除了刑罰矯正,也要落實治療與處遇工作,斷絕對毒品依賴的惡性循環;而對於製毒、運毒、販毒犯罪結構,治安單位一定要全面鐵腕掃蕩,採取具體的策略與行動,也要根除校園的毒品問題,避免青少年遭受毒害。

貳、海關疑誤放毒品事件辦理情形

一、案情說明

自由時報106年10月11日報載關務署臺北關疑涉縱放百公斤海洛因毒品案,查本案疑似夾藏毒品之「彎板機零件」物品,於106年7月6日報關查驗,為確認貨物是否為不法物品,故關務署臺北關會同本署航空警察局使用大型X光機掃瞄,經航警局執勤員警檢查後發現貨物下方有空間,疑似有內容物,故由關務署臺北關通知侯姓貨主於7月7日前來陪同查驗,並約定日後廠驗時間,唯貨主於7月14日上午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報案貨物失竊,關務署臺北關於知悉當下立即聯絡受理報案之警察機關相關情事。本案航空警察局僅係協助關務署臺北關使用大型X光機檢查該批貨品,後續查驗作為均係臺北關權責,該局並未參與。

二、後續偵處作為

(一)本案侯姓貨主於106年7月14日7時許發現車號4392-○○號小貨車及該批貨品於新北市三重區神農路失竊,隨即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二重派出所報案,警方於受理報案後,已製作報案人、海關專員、報關行負責人、報關行業務員等相關人員調查筆錄,並調閱電話通聯及相關地點監視器,目前已掌握特定嫌疑人持續偵辦中。

(二)本署刑事警察局於106年10月11日指派偵查第三大隊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航空警察局組成專案小組共同偵辦,並報請由桃園地檢署吳檢察官宗憲指揮偵辦,深入追查本案有無不法犯罪情事,全案初步朝走私毒品方向偵辦。

參、清泉崗毒品查辦進度

一、案情說明

媒體報導於106年2月20日國軍空軍清泉崗基地驚傳發現毒品案件,因發生地係屬軍事管制區,業由憲兵指揮部臺中憲兵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相關辦理情形由臺中地檢署統一發布,本署已責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依臺中地檢署指揮全力協助偵辦,現本案仍在偵查中。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依據檢察官指揮協助辦理事項:

(一)通聯分析及調閱

針對尿液篩檢為陽性反應之士官名下之門號通聯紀錄調閱基資分析及門號通聯統整分析。

(二)手機資料解析及監視器位置確認

協助解析手機資料,並將解析後之內容交由臺中憲兵隊處理;並針對營區內監視器進行勘查。

(三)疑似涉毒士兵毛髮採集複驗及訊問

協助採集尿液陽性反應士官兵之毛髮,並協助初訊部分涉案官兵。

(四)證物鑑驗

協助鑑驗臺中憲兵隊於現場拾獲之夾鏈袋,採集指紋送驗。

(五)實施通訊監察

持續協助清查清泉崗相關關係人,並實施通訊監察。

三、本次爆發疑似國軍涉嫌毒品案件,也揭露出國軍防制毒品犯罪的環節恐有疏漏,為此,國防部、法務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內政部業於106年8月30日會銜訂定「辦理國軍人員毒品案件聯繫通報要點」,期藉建置完善通報機制及聯繫運作,有效快速查緝毒品及防止毒品流入軍中,共同打擊毒品犯罪,以嚴肅部隊紀律,維繫國軍戰力。

肆、本署毒品防制策略與執行成效

一、為全面打擊毒品犯罪自105年5月20日以來所訂六大強化緝毒策略:

(一)建立及運用資料庫,強化緝毒能量

(二)提高獎勵激勵員警,加大查緝力道

(三)專業人員精進緝毒,強化緝毒能力

(四)防制少年遭受毒害,遏制新生毒犯

(五)提高邊境儀檢人力,發揮最大效能

(六)強化境外邊境緝毒,阻絕境外毒品

二、執行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之緝毒策略:

(一)全面緝毒

警察機關緝毒工作,主要分為三大面向:

1.境內:

(1)檢警加強合作共同秉持向上溯源之策略目標。

(2)列管重大毒品案件向上溯源情形,由各警察局副局長管制偵辦進度。

(3)深入社會角落積極蒐報各類毒品情資,若有具體情資即與轄區地檢署共同提出因地制宜之緝毒合作模式。

2.邊境:近年緝獲毒品來源以境外走私為主,政府刻正積極更新汰換毒品檢驗設備、儀器,以提升毒品鑑驗能量,強化邊境毒品查緝工作。

3.境外:兩岸個案合作、駐外警察聯絡官洽簽共打協議、與他國尋求合作契機。

(二)護少專案

1.自105年暑假起推行「護少專案」,其核心價值為校、警共同關懷學生,讓學生自我覺醒,不再接觸毒品;查緝面以「霹靂手段抓藥頭,防制毒品侵入校園」、預防面以「菩薩心腸護少年,關懷輔導遠離毒品」為工作主軸。

2.執行流程:於查獲少年學生毒品案件時,除依少事法第十八條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外,同時追查學生身分與就讀學校,結合學校行政先行,將該涉毒學生資料交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再由該會交給學校進行輔導,若受輔導學生提供學校其他涉毒學生或販毒藥頭情資,再由學校將涉毒學生情資轉知警察機關,期許透過警察單位與學校間相互合作,減少學生涉毒案件發生。

(三)偏鄉掃毒

1.掃瞄各縣市山地地區毒品問題,透過偏鄉部落耆老及教會、村里鄰長及幹事掌握毒品犯罪情資。

2.「找問題,用對人,做對事」,運用各機關原住民或有情資之同仁,積極蒐報與偏鄉及當地居民相關之毒品犯罪情資。

3.結合衛生福利部社區照顧關懷老人據點114處,利用家戶訪查加強偏鄉地區反毒知能,如發現毒品問題即時通報。

(四)區域聯防

1.全國掃蕩:配合高檢署每年規劃全國同步緝毒專案行動。

2.分區掃蕩:由各高分檢依所轄地區,整合轄區地檢署及各治安機關辦理地區性同步緝毒專案行動為主。

三、執行成效:

(一)全面緝毒

106年1至9月警察機關查獲全般毒品犯罪4萬5,602件、4萬9,443人,分別較105年同期增加4,638件(+11.32%)、5,312人(+12.04%);查獲毒品總淨重9,651.3公斤,較105年同期增加5,454.33公斤(+129.96%),緝毒績效優異。

(二)護少專案

本署針對少年毒品犯罪朝向「預防偵查並重」,即時關懷初犯少年及強力打擊少年藥頭之預防與查緝雙管齊下;另針對校園學生或少年涉毒案件,與教育單位保持密切聯繫,落實相關通報機制。106年1至9月共計關懷初犯少年603人、查獲428名少年藥頭。

(三)偏鄉掃毒

各警察機關針對偏鄉地區建立452處情資聯繫窗口;106年9月期間共計於衛生福利部社區關懷據點執行139場次之反毒宣導,宣導人數達2,254人次,以強化偏鄉地區反毒知能。

(四)區域聯防

本署配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規劃執行「地區性」同步緝毒專案行動:

1.106年7-8月間,各警察機關對於具體犯罪情資立即報請轄區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專案執行期間共查獲各類毒品6,143件、6,740人、毛重174.73公斤。

2.106年8月29日至9月15日實施「偏鄉區域毒品專案全國同步查緝行動」,專案執行期間共查獲各類偏鄉毒品103件、114人、毛重0.43公斤、新型態毒品156件、166人、毛重13.25公斤。

伍、結語

維持國內治安穩定及打擊不法犯罪乃本署職責,未來本署將持續強化各項查緝作為,主動規劃推動各項防制毒品犯罪策略及工作,適時動員執行同步查緝毒品專案行動,全力推展跨部會、跨機關及跨領域之合作,落實執行各項反毒工作;亦將結合政府各部門加強防制各項毒品犯罪,並連結民間團體反毒力量,強化全民反毒意識,共同參與反毒工作,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丁司長報告。

丁司長樂群:主席、各位委員。很榮幸承蒙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就「毒品防制策略與執行成效」暨「海關疑誤放毒品事件及清泉崗毒品查辦進度」提出報告,深感榮幸。各位委員長期以來鼎力支持外交工作,並給予本部許多指導與建言,本人謹代表外交部再次表達誠摯的敬意與感謝。

以下謹就「毒品防制策略與執行成效」暨「海關疑誤放毒品事件及清泉崗毒品查辦進度」涉及本部業務及外交作為部分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貳、毒品犯罪之現況及政府防制毒品犯罪之政策

近年來毒品氾濫問題受到國際社會高度關注,而因毒品犯罪所衍生之相關問題,亦為世界各國共同面對的挑戰,各國政府雖相繼投入龐大資源防制毒品犯罪,然而近年新興毒品非法濫用情形日益嚴重,戕害我國青少年學生與國人之身心健康至鉅,為有效打擊毒品氾濫遏止毒害,政府各部門持續查緝毒品買賣及打擊毒品犯罪。針對國人對毒品濫用及毒品犯罪影響社會治安之憂慮,蔡英文總統在本(106)年10月10日國慶演說中,亦提及民眾關心的毒品議題,是政府施政最重要事項,政府會整合跨部會、跨縣市的資源,用整個國家的力量全力推動反毒,相關部門也會共同執行防毒、拒毒、緝毒與戒毒的工作,也將展開跨國合作,從源頭共同打擊區域內生產、販毒集團,將毒品阻絕於境外,上揭蔡總統國慶談話之內容,在在揭示政府對打擊毒品買賣及毒品犯罪之決心與堅定立場。

為確實執行我打擊毒品犯罪施政目標,本部隨即依據總統談話內容,通電相關駐外館處進洽駐在國政府,表達我重視打擊跨國(境)毒品犯罪之決心,盼能建立權責機關間情資交換管道、人員互訪及交流、教育訓練及簽署相關協定或備忘錄等具體之合作方法;另清查更新因毒品犯罪而遭駐在國逮捕拘禁之國人人數、案由等資訊以供我相關機關參酌援用,相關駐外館處已陸續查復。

參、我與外國簽署共同打擊與防制毒品犯罪條約(協定)之辦理情形

目前我國分別與巴拉圭、菲律賓及越南等3國簽署共同打擊與防制毒品犯罪之條約或協定;並與澳大利亞、紐西蘭、英國、日本及部分東南亞國家有進行刑事司法互助相關個案(另經統計,國人因毒品案遭外國政府逮捕拘禁者約400餘人),本部亦將積極推動與協助我相關主管機關與我友邦或相關國家簽署是類條約(協定),強化雙方司法互助合作機制以共同打擊毒品犯罪,並洽簽是類之條約或協定,以達到打擊及防制毒品之目的。

肆、我與國際社會共同合作打擊毒品犯罪

菲律賓政府近日曾對外傳達「我國為菲律賓毒品之上游國」以及「竹聯幫控制菲律賓毒品」等訊息,相關新聞報導除已造成各界困擾,亦影響臺菲友好關係。為明確表達我方立場,本部已指示駐菲律賓代表處多次在菲律賓以發布新聞稿、投書及直接進洽菲律賓政府等方式對外澄清;同時洽請菲方提供有關竹聯幫涉及菲國毒品市場之具體情資,以助兩國進行合作調查。

截至10月4日為止,上述作為已獲12家菲國媒體刊出報導23篇及投書1篇,包括馬尼拉公報(Manila Bulletin)、菲律賓每日詢問者報(Philippine Daily Inquirer)網路版、馬尼拉標準報(Manila Standard)及菲律賓最大電視台ABS-CBN網路報等。此已充分達成向菲國民眾澄清之效果,同時亦加深各界對我為菲國共同打擊毒品夥伴之印象,澄清我國並非菲律賓之毒品來源國之不實陳述。另經駐菲律賓代表處多次澄清後,菲律賓總統府發言人Ernesto Abella已透過媒體表示,菲律賓總統杜特蒂並非責難任何特定國家,杜特蒂總統僅提及涉嫌販毒組織之竹聯幫,並未指責臺灣。

另臺菲兩國已簽署共同打擊毒品備忘錄、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及共同打擊犯罪備忘錄等,歷年來合作打擊毒品犯罪成效良好。根據資料,透過兩國合作機制,菲方近3年來得以破獲12件重要案件,查獲毒品成品與半成品之市價超過新臺幣20億元,此均足顯示我國為菲國政府目前嚴密打擊毒品犯罪之最佳合作夥伴。

伍、結語

隨著全球化時代來臨,大規模跨國之移(難)民、網路犯罪、恐怖攻擊活動及毒品犯罪等議題近年來益發受到國際社會重視,如何有效查緝毒品買賣及打擊跨國毒品犯罪亦為整個國際社會必須共同面對的重要議題,本部亦將持續與司法院、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機關密切合作,落實執行政府反毒掃毒防毒之政策,另將積極與國際社會共同合作及情資交換,俾共同打擊跨國毒品犯罪。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謝謝大家。

主席:請國安局周副處長報告。

周副處長大華: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大院安排本局報告「毒品防制策略與執行成效」,至感榮幸,希望藉此報告,讓大院各位委員瞭解本局跨國犯罪安全情報工作成效與能量;承蒙各位委員關心與指導,藉此機會向各位委員表達敬意與謝意。本局謹就有關毒品犯罪安全情報工作成效報告如次:

壹、前言

全球毒品持續氾濫,毒品問題已受到國際社會的高度重視,對於毒品犯罪所導致的危害性,各國均視為安全重大威脅之一,並列為嚴查追緝的目標。我國四面環海,毒品主要來自境外,近年來毒品危害情勢未見減緩,所衍生的相關犯罪,更衝擊家庭、危害校園,嚴重威脅社會治安,為遏制毒品氾濫,國安單位均依據任務分工結合民間力量,共同打擊毒品犯罪,並推動各項反毒工作,為配合政府反毒策略,協力打擊毒品犯罪工作,本局亦透由國際情報合作管道,蒐研毒品犯罪相關情資,即時提供權責機關偵處。

貳、毒品犯罪安全情報工作成效

一、建構跨機關合作平臺,提升機關查緝能量

針對跨國毒品犯罪問題,本局係配合政府政策,統合強化跨機關合作事宜,協調整合各國安機關查緝能量,以關聯分析掌握毒品犯罪網路及活動,期以提升各單位查緝成效;另與區域友方建立密切合作關係,提供各機關國際合作平臺,統合指導、協調、支援各國安機關從遏源、緝毒層面,強化反毒情報蒐研,支援各緝毒機關加強查緝作為。

二、深化國際情報合作,加強犯罪情資交流

毒品犯罪深具跨境特性,非僅靠一國之力就能有效解決,因此防制毒品犯罪行動須跨國、跨部門合作,並與國際社會建立頻密橫向聯繫機制,以分享交流相關訊息,本局積極拓展國際合作管道,與各重要國家情報機關均建立合作關係,透過情資交換、工作會議、實務參訪、講習訓練等方式,強化反毒資訊交流。

三、支援單位拓展合作管道,遏阻毒源於境外

本局依據政府打擊毒品犯罪「拒毒於境外、截毒於關口、緝毒於內陸」之原則,支援各國安單位就跨境與跨國多方管道,加強邀訪聯繫,並透由專案合作平臺適時協調各單位分享交流現況,跨機關合作偵處,全力遏阻毒源,並加強整合情報蒐研,提供跨機關循線偵處,以達「拔根斷源、阻斷供給」之策略目標。

參、結語

政府針對當前毒品問題已展現決心,賡續整合相關部會力量研提具體對策,遏阻毒品對國人危害。本局因應各界殷切期盼,將統合指導、協調、支援各國安機關,針對毒品遏源與查緝面之重點環節,全力協助各查緝機關加強打擊不法,以發揮立竿見影成效。敬請大院委員不吝指導,並對本局工作予以大力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導,謝謝!

主席:請陸委會林副主任委員報告。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蒙貴委員會的邀請,就「毒品防制策略與執行成效」進行專題報告,以下謹提出本會說明,敬請指教。

壹、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執行成效

98年4月26日兩岸兩會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下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協議第4條「合作範圍」涵蓋面相當廣泛,其中雙方均同意加強打擊毒品犯罪,兩岸也在協議架構下建立制度化協處、合作機制,以共同防制各類犯罪。多年來兩岸治安機關均將合作防制毒品犯罪,列為本協議工作重點之一。

另外,在103年及104年間,由本會副主任委員率各協議執行機關赴陸交流之「兩岸司法交流參訪團」,雙方也曾將打擊毒品犯罪列為雙方溝通議題,並確認將「跨境毒品防制」列為下年度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執行重點項目。

依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主管機關法務部彙整各執行機關所提供之資料,截至106年9月底止,兩岸在共同打擊毒品犯罪的具體成效,雙方共計合作破獲毒品犯罪案件72件,逮捕445名嫌犯,其中刑事局查獲毒品犯罪33件206人;調查局查獲海洛因毒品307公克、安非他命1916.39公斤、麻黃素2638.78公斤、愷他命2,211公斤、甲卡西酮1,040公斤;海巡署查獲毒品案19件各式毒品數量5,239.008公斤。

此外,兩岸也透過舉辦各種防制毒品犯罪之學術研討會,針對跨境毒品犯罪氾濫等議題,進行學術理論之研究、實務防制經驗之分享等,以期強化並精進跨境毒品防制相關工作。

貳、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執行現況

從去年520之後,在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架構下之雙方官方交流,確實遭陸方推遲,但在本協議相關業務之執行與通報,仍持續進行並未中斷,雙方針對各項犯罪防制工作也維持一定的合作。

近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也與陸方公安單位針對個案偵辦展開合作,我方也持續透過管道向陸方釋出善意,呼籲兩岸應儘速對話與溝通,才能有效打擊各種犯罪。

參、結語

本會再度呼籲陸方應摒除成見,勿因政治因素而中斷兩岸合作與交流,雙方應在過去既有的合作基礎上,持續透過溝通與對話,尋求因應、解決之道,只有透過雙方積極展開合作,才有助於打擊毒品犯罪,並遏止中國大陸毒品流入臺灣,以保障民眾的權益與福祉。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李調辦事法官報告。

李調辦事法官東柏: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委員會會議審查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趙天麟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親民黨黨團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司法院奉邀前來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委員所提草案關於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新增「十天以上三十天以下社會勞動」,並於草案理由說明此乃更強之強制措施即裁罰之性質部分,依據我國現行處罰法體系,僅有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十項定有得易科罰金之刑改服「社會勞動」之規定,「社會勞動」為刑事處罰之替代措施,非屬行政罰,是否使用「社會勞動」文字,敬請斟酌。第三項新增「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前項裁罰規定」科予刑事處罰之規定,於釐清「十天以上三十天以下社會勞動」條文文字及裁罰性質後,尊重委員意見、整體毒品防制政策及立法裁量。

貳、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所提草案關於將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罪之法定刑提高,關於持有各級毒品罪「純質淨重」修正為「淨重」,將現行持有各級毒品公克數量下修,並提高罰鍰金額及裁罰手段部分,均尊重委員意見、整體毒品防制政策及立法裁量。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

主席:所有提案人及各機關代表均已報告完畢,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中午12時休息,下午1時繼續開會。

首先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都很關心外交的狀況,剛剛也都報告了。請問菲律賓總統為何不只一次點名台灣和他們國內毒品泛濫有密切的關係?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杜特蒂總統的說法,外交部事後有積極查證,基本上,並沒有辦法瞭解他到底根據什麼樣的資訊。當然有些私下的……

吳委員志揚:你的認知是他說我們是輸出國嗎?

邱部長太三:他倒沒有明確的講我們是輸出國,他講得很曖昧,第一次的時候說到台灣的竹聯幫,至於製造的地點,有時候是在公海或是菲律賓的第一行政區;公海的部分我們就不知道怎麼回應這個事件。更重要的是,根據……

吳委員志揚:我記得10月5日的時候,段宜康好像有問你,你說台灣應該不是輸出國,但是很有可能是轉運國。

邱部長太三:會不會轉運要看整個國際販毒組織怎麼配置。雖然我們曾經有查獲,但是對於我國是不是轉運國,從單一的個案不能……

吳委員志揚:這個對台灣的外交有影響,因為在新南向政策的幾個國家中,菲律賓也是重點的國家,既然他們的總統這樣講,我們要注意一下是不是有根據。當然我們不希望台灣變成製造國。

邱部長太三:我們絕對不會是製造國。

吳委員志揚:做輸出國也不應該。

邱部長太三:也不可能。

吳委員志揚:即使是轉運國也不應該。製造、輸出、轉運,台灣都不應該成為其中的一部分,因為對被害的國家來講,這都是不可原諒的。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台灣這三個大概都不太可能。

吳委員志揚:菲律賓的回應我們要重視,不管……

邱部長太三:事實上,剛剛外交部已經有提到了,我們其實已經及時的針對菲律賓總統的發言處理。

吳委員志揚:我們沒有進行太多製造工作,但是可能會有部分人士針對中國大陸、香港或是其他東南亞國家製造的毒品,跟台灣的犯罪集團合作,結果台灣變成運輸的首腦,像詐騙也可能是如此。在這樣的情況下,現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就反毒的部分真的有運作嗎?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還是有運作,只是頻率的高低,或是時間……

吳委員志揚:我們辦公室就特別關心這個事情,因為書面報告說截至今年9月為止,兩岸合作破獲的毒品犯罪總共有72件,逮捕445犯罪者,但是這個是從民國98年這個機制一開始設立之後累計到現在的數據,我們需要分年的數字,但是沒有,都只有累計的。我們想瞭解這個合作是越來越加強,還是越來越少。尤其去年520以後,雙方變成已讀不回的狀況,菲律賓又把台灣跟中國大陸結成一夥,認為我們是害他們的國家,所以這個合作非常重要。你可不可以提供我們辦公室,這幾年兩岸合作打擊毒品的案件、人數?應該有分年的。

邱部長太三:有3年的,那我就提供最近3年的資料。

吳委員志揚:最近大家關心中共的十九大,尤其是習近平有沒有新的對台政策。昨天是一個重要的會議,他講得很長,但是大家總歸起來,他的政策好像可以說是主張和平統一,但是反對分裂,這是一個帽子、原則。請問陸委會怎麼解毒習近平的講話內容?台灣應該用什麼態度因應?我們有什麼回應?請你們讓關心的所有國人瞭解。

主席:請陸委會林副主任委員說明。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主席、各位委員。陸委會除了有密集的追蹤、事先研判之外,也有追蹤政治報告中有關台灣、香港、澳門的部分,該報告裡面有三個地方跟台灣的議題相關,其中台灣的議題最多的文字是跟香港、澳門擺在一起,有4次提到九二共識,也提到反對台灣獨立,還有「六個絕不容忍」,但是也有提到要針對共同關切的議題進行討論、對話;另外,還提到希望台灣能夠率先參與中國大陸發展帶來的機會。對陸委會來講,兩岸關係在十九大不是新的起點,而是延續過去習近平第一任的對台政策,這個政策有軟的部分,也有強硬的部分。再者,這個報告沒有提到武統,也沒有提到具體的時間表,所以內容是軟硬兼具的。

吳委員志揚:軟硬兼施。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這個政治報告也有提到毒品、色情、賭博、黑幫等的組織犯罪,剛剛有提到,這些都是兩岸應該共同合作、關切的對象。

吳委員志揚:所以兩岸並沒有到零和的狀況,還是有繼續推動的契機。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是。

吳委員志揚:我們要謹慎因應,瞭解對方真的在想什麼,對台灣有利的部分我們當然要儘量好好的做。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是。

吳委員志揚:反毒是很重要的,蔡英文也非常重視,他說要跨部會、跨縣市整合;今天已經有很多部會參與,可是縣市、教育部還沒有在裡面。事實上,法務部應該是整個反毒工作中最重要的單位。

邱部長太三:我們算是在進行統合,但是各部會有各部會……

吳委員志揚:你們要先整合各部會關於反毒的資料庫,因為相關資料大家都有,有的是校園的,衛福部有毒品的,你們有犯罪的……

邱部長太三:在新世代反毒策略裡就已經整合相互的……

吳委員志揚:你們的資料庫應該互相整合,發揮最大的打擊力。

其次,我們將海關誤放毒品事件、清泉崗毒品丟包案這兩個案子丟出來檢討,因為這個在在顯示它涉及所有單位協調共同打擊毒品的部分。我必須講誤放毒品事件很可能是內神通外鬼,太巧了。各位官員,我介紹你們看電影,這都是我們很喜歡的湯姆克魯斯演的,都很好玩。關於海關誤放毒品事件,你可以去看「不可能的任務」,裡面都是利用熟知內情、知道弱點的人。財政部自己有檢討,比如說哪些東西不應該採破壞性的方式等,那個檢討的東西你們內部的人當然知道,瞭解這些東西還沒有完備,或是怎麼樣的情況可以破壞,怎麼樣的情況要准他先放出去,還有查封沒有跟著人。如果真的如報導,100公斤毒品的市價是3億元,這個車子拿去解體,整個銷毀掉,頂多是幾十萬的損失。這個過程裡面所有牽扯到的人,如果是內神通外鬼的話怎麼處理?我當然不希望是這樣,但是你不覺得時機太巧嗎?而且我看你們的報告和警政署的報告就有很多不一樣,譬如X光的部分,一個說有看到可疑的地方,另一個說並沒有可疑的地方;你們認為行政上沒有問題,以後再改進,可是警政署已經朝走私毒品案件的方向去偵辦了,對不對?如果我沒看錯的話,這兩份報告是有出入的。所以這個案子請你們去看一下「不可能的任務」這部電影,這樣你們就會知道什麼事都有可能。

下一個案子是清泉崗毒品丟包案,已經8個月了,國防部的報告講了很多以後要怎麼改進的事情。我當然知道要改進,可是這件事情到底是怎麼一回事?為什麼沒人有辦法交代清楚?是陷害人家呢?還是真的有毒品氾濫的問題?這個部分你們可以去看一部很早但是很經典的電影「軍官與魔鬼」,它講的是一件軍方裡面的犯罪,因為軍中的特殊環境和上下階層的關係,很容易把一個犯罪事實掩蓋掉,在那部電影裡面連軍事檢察官都發現不了的東西,我們一般的法務部是很難發現的。

部長,我只問你,你有感受到國防部有任何不配合的狀況嗎?

邱部長太三:沒有,基本上國防部馮部長對這個案子相當重視,他有積極要求軍方各相關單位……

吳委員志揚:國防部今天是哪一位列席?

主席:是沈少將。

吳委員志揚:沈少將,請問你們是怎麼個配合法?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沈副司長說明。

沈副司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相關的一些資料,也就是在我們權責範圍所蒐集到的,不論是監視器、名冊或尿篩紀錄等等,我們都有提供給檢察官當做偵辦的參考。

吳委員志揚:好。部長,你看一下那部電影,裡面的演員都是大牌的、是我們這個年紀的人都熟的。

邱部長太三:我跟……

吳委員志揚:你看一下是怎麼樣在軍方說法完全都沒有問題的狀況下,被湯姆克魯斯這個很厲害的律師發現破綻並問倒,請你看一下,謝謝。

沈副署長榮詳:請問主席,財政部能不能對剛才吳委員的問題做簡單說明?

主席:好,因為有疑義,請財政部關務署沈副署長說明一下。

沈副署長榮詳:謝謝主席。

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媒體報導海關有誤放一事是說X光機有看到有機品反應而做這樣的推論,事實上我們後續的瞭解是,那個X光機只有黑白的、深淺的……

吳委員志揚:放在夾層的空間是確定的嗎?

沈副署長榮詳:只有深淺,有的地方比較厚、有的地方比較淺,並沒有有機品的反應。所以這個地方只有深淺的差異,並無法判別有機、無機,如果是很明顯的有機、無機的話,海關一定會馬上做處理;從去年10月到現在,海關認定有機反應而做破壞性採樣的也有15案。以上簡單說明,謝謝。

主席:不過剛剛吳委員提出來的是,他在警政署的報告裡面看到你們兩個單位對這個部分的說法是不一致的。

沈副署長榮詳:警政署的紀錄表也沒有異常的註記。

主席:警政署剛剛報告是說當時其實就有發現它有這樣的空間。

沈副署長榮詳:如果它是一個機具的話,有的地方機板比較厚,有的地方比較薄,就會有深淺。

主席:我想這讓我們看到相關部會就同一個事件在委員會出具的報告有不一樣的看法,針對這個部分,後續委員可以再提出詢問。

接下來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財政部關務署沈副署長可能還有一點良心,所以有一點心虛,聲音特別小。我以為在場邱部長的聲音是最小、最沙啞的,沒想到你比他還小聲,所以你需要多一點麥克風;我是覺得你可能是有一點良心,所以有一點心虛啦!

沒錯,大家都看到了,在今天的報告裡面,刑事警察局的報告和關務署的報告完全是兩回事,我們先來看關務署的。我要先說,這篇媒體報導記者是具名的,人家是很負責的,不是寫「本報報導」,而是有名有姓喔!我告訴你「有機物體」是怎麼樣,我都還查證了一下,這位記者說是有良心的海關同仁告訴他的。你說沒有,但我相信有經驗、有良心的海關人員會知道那是怎麼一回事。

你們在報告裡面說「無法穿透」、「會同航警局以大型X光機(不具有機物質判別功能)檢視……」,記者說有機,你們很肯定地說「不具」喔!這點我等一下倒是想請問你為什麼這麼有把握、這份報告是誰寫給你的?因為機器可能沒辦法判斷,但是經驗有時候是可以判斷的。接下來是「影像均無明顯異常」,沒有媒體所稱的「X光檢查的影像顯示為機器中心有夾藏有機物品」。而刑事警察局的報告是「經航警局執勤員警檢查後發現貨物下方有空間,疑似有內容物」,隨後就是告訴你們,要你們會同查驗;後面就是你們出包了。

好,到底誰對誰錯?你們兩個都是公部門。邱部長,光是他們兩個講的不一樣,你就應該要好好檢視到底是誰說謊。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所以桃園地檢署已經積極在調相關人員……

葉委員宜津:我再往下講。請問副署長,貴署廖署長今天沒有來,他說這個機器是從曼谷進口的,曼谷販毒的刑責很重,所以不可能是毒品。這樣也算一個理由!他這樣說啦!X光機沒有毒品反應,緝毒犬也沒有聞出來,所以你們說這一件和毒品無關,對不對?

主席:請財政部關務署沈副署長說明。

沈副署長榮詳:主席、各位委員。是。

葉委員宜津:你有看到我一開始發言就秀出來的東西嗎?這是3月才查出來的幾乎類似的狀況,它用這樣的進口方式,不僅有層層的包覆,甚至還是金屬的包覆,你讓緝毒犬怎麼聞啊?它整個挖空,在裡面藏毒,有木箱、鐵片、鐵具、真空、鋁箔包,在裡面放了毒品,這樣緝毒犬當然聞不出來,但還是被抓到了!這麼雷同的案例,你們卻這麼輕率地就放過,到今天還這麼有把握、確定它不是毒品,而這個疏失的處分只有將那位蔡課長調離現在的職位,這是國人沒辦法接受的!在座各位,你們可以接受嗎?人民可以接受你們這樣的處分方式嗎?這叫做小錯誤嗎?100公斤的毒品耶!你有什麼說法?

沈副署長榮詳:跟委員報告,有關影像的部分,我們確實有跟這個大型X光機的維運商瞭解,這部機器是比較早期、舊型的,它有影像深淺的判斷,但是……

葉委員宜津:我們一樣一樣來說,你們知道3月份這個案子嗎?

沈副署長榮詳:知道。

葉委員宜津:你們同仁知道這個案例嗎?

沈副署長榮詳:今年3、4月時,也有同樣泰國發貨人的案件,海關進行破壞性檢查後,並未發現夾藏物品。

葉委員宜津:但是7月這個案例是有夾藏的,對不對?3月至7月僅短短四個月而已,你們就這樣掉以輕心嗎?

沈副署長榮詳:那次同樣發貨人寄送的也是很厚重的機器,台北關針對該批貨物有進行破壞性檢查,鑽孔進入內部後發現是空的,這也是此次綜合判斷的因素。

葉委員宜津:那就神啦!如果內部真的是空的,為何要令其失蹤呢?有什麼好怕的?

沈副署長榮詳:我說的是海關曾對同樣一位發貨人寄送的另一批貨物進行破壞性檢查,發現內部是空的。

葉委員宜津:對你們這樣的說法及處置,本席完全無法接受,今天你們竟然還敢送出這樣的報告!還敢推卸責任,一副沒事的樣子!

沈副署長榮詳:對此,我們會確實檢討,在通關程序上……

葉委員宜津:這個報告是誰寫的?

沈副署長榮詳:是專案小組開會討論的。

葉委員宜津:本席覺得你還有點良知,念報告時還有點結巴,不敢大聲說出來。

沈副署長榮詳:我們是將瞭解的事實呈現出來。

葉委員宜津:誰不是就瞭解的事實來呈現?這件事情已經到今天這種地步了,你還敢說沒有明顯異常?如果真的沒有明顯異常,請問航警局為何要通報你們?你們居然還敢在報告中寫著「均無明顯異常」!

沈副署長榮詳:原本檢查時只發現深淺差異,航警局的檢查紀錄亦無註記可疑,這些都有書面紀錄可稽查。

葉委員宜津:關務署說航警局沒有註記,可是刑事警察局提出的報告卻是有註記,請問是怎麼回事?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劉局長說明。

劉局長柏良:主席、各位委員。由於海關的X光機比較小,所以是他們主動要求航警局協助,我們在協助照完X光後,發現照出來的影像有深淺不一的現象,之後則由他們將結果帶回去做處理。

葉委員宜津:你們之前在報告時說會對毒品「嚴查追緝」,請問部長,你認為這樣的處置算是嚴查追緝嗎?

邱部長太三:我想桃園地檢署會釐清這些過程。

葉委員宜津:之前沒有嚴查追緝,之後也只是將相關人員調離原單位,這樣的處置方式可以讓人民對政府查緝毒品有信心嗎?

沈副署長榮詳:在行政調查的部分,我們台北關有拜會桃園地檢署偵辦此事的檢察官,希望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在刑事責任確認後再進行行政懲處。

葉委員宜津:剛才劉局長說「有掌握特定嫌疑人,持續偵辦」,本席只問你一句話:能不能破案?

劉局長柏良:應該可以,我們已經查到幾個對象,現在正在偵辦中。

葉委員宜津:加油!此案若未能偵破,人民對政府打擊毒品的信心將會大打折扣。

邱部長太三:我想檢察官一定會跟相關機關……

葉委員宜津:這是7月份發生的案件,媒體到了10月才報導出來,如果媒體未報導,是不是這個案子就被吃掉了?很有可能耶!

邱部長太三: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只要有發生過,還是會……

葉委員宜津:應該要給這位報導的記者嘉獎才對,結果卻被寫得好像記者是杜撰的一樣。

沈副署長榮詳:從該案發生後,台北關內部一直有在檢討。

葉委員宜津:好,那我們就等著你們破案。

接下來本席要請問部長的是,針對毒品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你們現在是不是想要朝向吸毒除罪化或以重量代替等級的方式處理?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沒有所謂的吸毒除罪化,只是在機制上將原本單純視為犯人改視為病患。

葉委員宜津:如果你們設定了一個量,再依行政法處理,未來毒販會不會認為只要身上帶著固定的量,就算被抓到也可以比較安全的脫身,而且就算處罰也僅課以行政罰?

邱部長太三:這是依照衛福部專家們的討論,但必須先分級,若為三、四級毒品,基本上是這樣,如果是一、二級毒品,不論帶多少量都會被課以刑罰。

葉委員宜津:本席認為你們對此真的要慎重,如果僅以量為標準,那麼將來毒販販售時只要帶安全量即可,一旦被抓,可以聲稱是自己使用的,而且只要接受行政罰。再者,你們現在將毒品區分為一、二、三、四級,攜帶一、二級毒品還是要被處罰,但是本席認為毒品就是毒品,造成的危害是一樣的,且三、四級毒品造成的危害反而更大,因三、四級毒品是化學合成的,什麼奶茶包、咖啡包、糖果餅乾等都可能被摻雜在內,甚至可以推陳出新、變化無窮,還可能造成流行,更重要的是取得容易,所以如果以量來看,三、四級毒品的危害其實是遠大於一、二級。

邱部長太三:在這次修法中,我們對於量做了新的調整,可以一定程度的排除委員擔心之處,不會讓毒販藉機犯罪。

葉委員宜津:本席相信部長,但認為毒品防制條例應該做整體修正。

邱部長太三:這個條例的修正案已經送到行政院,但因司改國是會議多位委員提供了很多意見,所以我們又補充了新的條文,10月16日已經審查過一次,前一陣子遇到改組,所以現在換由新任政務委員審查,下星期會進行最後一次審查,之後就會送到大院。

葉委員宜津:謝謝部長。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反毒,其實行政院是非常重視的,今年5月11日,由林全院長帶隊召開記者會宣示大力反毒,7月21日又通過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大陣仗的整合各部會全體動員處理此事,其實反毒最重要的兩個概念是境外的防堵和境內的管制,兩者都必須非常注意,可是今天卻發現境外防堵和境內管制均出了問題。就境內管制而言,相較於去年同期,今年的案件數是增加的,可見我們雖然極力反毒,但是案件數卻未下降,當然僅憑案件數就做結論是不準的。至於有沒有做到境外防堵呢?去年的統計是境外進口毒品占全國毒品總數的94%,今年則降為67%,表示有些部分已經確實做到境外防堵,但是不是會衍生出另外的問題?這就是等一下要談的關務署這件案子。法務部提到高檢署已經結合相關單位和檢警鎖定特定嫌疑人,會在期間內積極查緝,顯示你們對破案非常有信心,本席首先要請問關務署沈副署長,到底海關是否確認有毒品?

主席:請財政部關務署沈副署長說明。

沈副署長榮詳:主席、各位委員。目前無法確認有毒品。

李委員俊俋:是確認無毒品還是無法確認是否有毒品?

沈副署長榮詳:因為第一時間查證結果並沒有有機反應,所以基本上它只是一個……

李委員俊俋:所以今天討論了半天,你們其實到現在還無法證實有沒有毒品的?

沈副署長榮詳:現在已經進入偵查程序,要由檢察官勘驗。

李委員俊俋:也就是說現在發動偵查程序,由桃園地檢署偵辦,所以你們不知道後續結果。這個案子發生在7月,爆發於10月,現在已經近10月底了,而關務署迄今還不知道到底有沒有毒品,因為你們都按照SOP處理,認為沒有證實有毒品,對不對?

沈副署長榮詳:如果有毒品反應的話,我們一定會積極處理。

李委員俊俋:我們現在來檢視一下你們的SOP程序,貨物進關之後的第一步是由警務犬嗅聞,對不對?抑或只是抽樣而非全面嗅聞?

沈副署長榮詳:依照貿易便捷化原則,我們對於正常貨物要給予便捷通關。

李委員俊俋:所以是你們有懷疑的才用警犬嗅聞,而且老實說,警務犬對機器是否藏毒是沒辦法嗅出來的。

沈副署長榮詳:是的。

李委員俊俋:其次,你們一定有X光機,而在這件事上,X光機上並未出現任何反應,對不對?

沈副署長榮詳:沒有有機反應。

李委員俊俋:而且你們因為原有的X光機不夠大,所以使用的X光機是特別向航警局商借的,對不對?

沈副署長榮詳:原本的X光機無法穿透,所以向航警局商借大型、穿透力比較強的X光機。

李委員俊俋:這說起來也是奇怪,你們海關是第一線處理單位,機器居然比航警局還差,還要向他們商借,難道是他們比較有錢嗎?依照你們的報告,X光機檢查出來是沒有什麼反應,對不對?

沈副署長榮詳:有深淺顏色不一的部分。

李委員俊俋:有深淺顏色不同之處但無法證實是什麼,對不對?

沈副署長榮詳:是的。

李委員俊俋:請問通常海關駐在之處有無刑事警察局或航警局人員在旁支援?

沈副署長榮詳:此處是與邊境警察協同一起進行的。

李委員俊俋:如果本席記得不錯,應該是保三吧?

沈副署長榮詳:保三是海運的部分,空運部分是航警局協同。

李委員俊俋:你們既然看到顏色有深淺不一之處但無法確定,那麼有無通報航警局告知這可能有問題?

沈副署長榮詳:當時是無法判斷,所以……

李委員俊俋:當時無法判斷,所以你們也就沒有通知?

沈副署長榮詳:航警局現場勘驗紀錄也是沒有異常。

李委員俊俋:其實航警局是第二線,按照SOP程序,要不要查、要不要辦、要不要有後續動作,是要等關務署通知要不要進行後續進一步的作為,對不對?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劉局長說明。

劉局長柏良: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個案是海關鑑於機具不夠,所以拖來借用航警局的X光機檢查的,與一般SOP程序不一樣。

李委員俊俋:所以是拖到航警局那邊用X光機檢查,發現有顏色深淺不一的情形,但仍然由海關判斷有無夾藏物品?

劉局長柏良:我們按照SOP程序查驗完畢後,貨櫃交由各倉儲區的安檢海關自行押回處理。

李委員俊俋:所以航警局或是刑事警察局並未接到來自海關的這件事有問題需處理的通知?

劉局長柏良:是的。

李委員俊俋:你們SOP的問題就在此,只要關務署認為沒問題就沒問題,現在既然是大規模的所有部會結合一起反毒,第一線的海關之後還有航警局在第二線協助,就是希望結合所有力量防堵此事嘛!

劉局長柏良:就這個個案而言,如果他們認為有問題,就會帶回去依後續的SOP程序處理,處理發現真的有問題,還會結合我們執法。

李委員俊俋:但以這件個案來說就是沒有這麼做嘛!關務署認為沒有問題所以就沒有處理嘛!

從上述的SOP來看,這件事是關務署沒有通報、沒有處理,那麼請問檢警、海巡署、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全體動員此一宣示的意義何在?

沈副署長榮詳:事實上如果有異常反應……

李委員俊俋:最後還是你們判斷認為沒有就是沒有,也不會通知航警局,是不是這樣?這就是本席質詢的重點,境外防堵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我們希望的是結合各部會的力量去做,但是現在的SOP看起來是完全達不到這樣的效果,關務署認為沒有就沒有,並沒有進行double check嘛!

沈副署長榮詳:在毒品這部分,事實上是協同檢查的。

李委員俊俋:對啦!可是這件個案上你們沒有通報,不認為要做進一步處置嘛!是不是這樣?

沈副署長榮詳:是。

李委員俊俋:這就是本席要說的,我們大規模宣示說要境外防堵,而且認為非常重要,可是你們的SOP並未因此一宣示而有任何改變,仍然由關務署自行承擔這個責任。

沈副署長榮詳:主要是因為沒有很明顯的異常反應。

李委員俊俋:有沒有異常反應是另一回事,但你們特別將機器拖到航警局去照X光,發現顏色有深淺,你們的人卻說這沒什麼關係,沒問題。

沈副署長榮詳:我剛才答復時有說過曾對同樣的發貨人運送類似的機器進行過破壞性檢查,但未查到有問題。

李委員俊俋:本席今天只是在追究你們的SOP有無問題,而這就要請問部長了,這部分就是你們該精進檢討的地方,而且是跨部會的問題。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我會在行政院要求各第一線的單位……

李委員俊俋:雖然現在宣示所有部會都要動起來,即便航警局主動幫忙,將機器拖到航警局照X光,並照出有顏色深淺不一之處,但最重要的關務署卻認為沒關係,就讓他通過了,而按照SOP,關務署不動,航警局就不能動,所以航警局也無法有作為,這才是我們該檢討的SOP最重要的內容。

這件事姑且不論,今天多位委員提到的重點都是修法,而修法的重點則均為加重刑責,有的說要加重持有一、二級毒品的刑責但要減少持有三、四級毒品的量,而這也是法務部修法的方向,可是這正是本席最擔心的一點,毒品問題其實不是加重刑責就可以全都解決的,一、二級毒品的刑責本來就已經非常重,但因為利益太大,毒販並不會因為加重刑責就不販售,顯然是無法解決問題;至於三、四級毒品,誠如葉委員所說,三、、四級毒品造成的問題其實更嚴重,就算是加重刑責或減少持有量,實際上現在的看守所也容納不下,所以問題真的不在此,還是要境外防堵、境內管制才能徹底解決問題,光是加重刑責,老實說是不太負責任,因為這樣並無法解決問題,所以法務部作為統整機關,必須重新檢視過去負責相關業務各單位的SOP到底有無問題,這樣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邱部長太三:我會把委員的意見在行政院召開的防毒會報中希望……

李委員俊俋:本席還要確認一件事,其實法務部從頭到尾都沒有推動三、四級毒品除罪化,對吧?

邱部長太三:沒有。

李委員俊俋:很多科學證據認為三、四級毒品應該醫療前置化,也就是將其視為病人而非當成犯人,先以醫療方式解決再處理毒品相關問題,所以並沒有所謂的除罪化這回事。我們要處理毒品問題,首先要思考如何將外面擋住,再談境內如何管制,第一、二、三、四級毒品各有不同管制方式,且要思考最有效的方式,這才是我們真正要追究的。本席要提醒法務部的是,你們身為統合機關,會發現不論是境外還是境內,目前的SOP確實有疏漏,就以這件案例來說,關務署可能認為他們是對的,因為他們全都是按照SOP處理,只是顏色不一樣,又沒有看出有夾藏,所以就放行了,他們認為自己並沒有錯、沒有責任,問題是這樣的連結就沒有發揮整合的力量和效果,所以本席要麻煩部長特別注意這一點,並在開會時將此特別提出來討論,重新檢討各單位的SOP,務必讓毒品從臺灣消失。

邱部長太三: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會在行政院的防毒會報中要求各單位檢視他們的SOP。

主席(蔡委員易餘代):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安排這樣的專案報告,是因為看到現在毒品的問題真的很嚴重,涉及輸入的國家非常多元,新興毒品又很氾濫,而我們有無能力將這些毒品攔截於關口呢?本席很認同國安局報告中所說的原則,即打擊毒品犯罪要拒毒於境外、截毒於關口、緝毒於內陸,但是看到的這樣的事件,可以發現這樣的原則都破功了,我們沒有辦法將其攔截在關口,而這個案件也已經變成懸案,還沒有破案。今天之所以邀請這麼多部會來列席,是因為打擊毒品是一個跨部會而非單一部會的問題,本席首先要請教法務部,你們在報告中提到現在毒品輸入的來源,說有35.1%來自中國大陸,21.2%來自香港,請問還有哪些國家?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還有越南、泰國、馬來西亞等國家。

王委員育敏:就是東南亞這些新南向國家,也都是毒品的輸入國?

邱部長太三:少部分是不明地區,向上溯源的結果講不出供應地。

王委員育敏:既然我們都能掌握輸入的來源,則跨境、跨國的合作就變得非常重要,法務部的調查報告顯示輸入比率最大的是中國,其次是香港,這兩個地方就占了56%,這表示我們與中國大陸和香港的司法互助變得非常的重要,所以本席要請教陸委會,根據你們的報告,現在的困境在於我們跟中國大陸沒有一定的政治基礎之後,我們司法人員到對岸去好像就止於104年,105年之後就沒有司法人員到大陸去進行交流了,對不對?

主席:請陸委會林副主任委員說明。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主席、各位委員。就在今年,法務部在6月、調查局在8月都有人員到過中國大陸。

王委員育敏:人員還可以去?層級到哪裡?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根據剛才同仁提供的資料,9月21日至26日,刑事局的呂副局長還有率團至中國大陸的上海和四川。

王委員育敏:討論的是毒品的問題嗎?是詐欺的問題嘛!陸委會的報告最後也提到希望兩岸可以維持過去八年的這種互動跟交流,而非如現在不交流的情況,因為的確只有有交流和互動才有助於雙方於司法互助上有更多的認識和合作,如果完全不交流,要怎麼合作呢?太難了!本席要問的是與過去馬政府時期相較,現在的情況對於交流的層次和內容有沒有產生影響?現在是不是倒退的?應該是吧?過去連法務部部長都可以到大陸去,羅部長就曾經去訪問過,現在我看刑事警察局的局長也不行吧?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劉局長說明。

劉局長柏良:主席、各位委員。目前還沒有被邀請。

王委員育敏:最近一次去的只到刑事局的副局長,所以代表的層級、可以談的內容當然是有差異的,這就是事實。中國大陸正在召開十九大,習近平昨天的談話中有提到九二共識,也提到希望未來跟台灣的一些發展,這一年半,陸委會應該知道少了政治基礎我們就是在原地踏步,你們在報告中還是用「呼籲」的方式,「希望」對岸如何如何,但是本席認為陸委會應該提出方法,而非只是「希望」而已,如果新的政府不要九二共識,少了這樣的政治基礎,那麼至少要提出一個新的論述、新的政治基礎,可是我們現在看不到,陸委會做為重要的幕僚單位,請問你們已經研議出來了嗎?本席已經就這個問題請教你們主委很多遍了,他曾經告訴我說今年下半年會出來,現在已經10月了,請問你們內部到底有沒有產生新的論述?10月26日將舉辦兩岸交流30週年研討會,請問在那樣的場合,陸委會希望蔡總統可以提出什麼樣的新論述?還是我們不用對26日那天有期待,所有內容會與總統府的發言稿和10月10號的國慶談話一樣,不會有什麼新論述?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在我們昨天的新聞稿裡面有提到,由於兩岸的制度產生嚴重的障礙,所以這30年的交流中有起有伏,但還是持續的。然後我們也特別提到,我們尊重1992年兩岸兩會在香港會談的歷史事實,除了提出呼籲外,有關司法互助部份,剛剛提到的6月和8月的交流都是討論有關毒品的問題,除了法務部和調查局,過去這一年,我們陸委會也有將近20位層級比較低的官員到中國大陸去,中國大陸的國台辦也有超過25位人員來到台灣,其他的省台辦、市台辦人員就更多了,我們是一步一步的努力,在過去這幾個月,我們可以看得到中國大陸的確在司法互助這部分有些鬆綁,比如他們通知我們有12個人待接,其中9人是我們這邊直接到成都、安徽把人帶回來,其餘人則是被他們送到澳門再通知我們帶回。

王委員育敏:都是詐騙集團的人?犯罪的人?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對,都是犯罪的。雖然這都是一些小事情,但從這些小事,我們的善意和實際的接觸,不會因為層級高低而中止,我們還是一步一步的進行,希望中國大陸能重視毒品犯罪,其實8月那次有涉及與菲律賓相關的部分,也就是兩岸針對特定其他第三國造成的毒品危害是有經過彼此之間的討論。

王委員育敏:照副主委所說,比較小層面、比較低階人員的交流可能還可以維持一部分,但是涉及到一些重大的決策,兩岸如何在防制毒品上有更進一步的作法,沒有高層人員是拍不了板、定不了案的,不是嗎?所以只能維持事務性的交流,這樣其實是不夠的啊!就像我剛剛講的,我們今天要防制毒品,我們如果知道最大的來源地區可能自中國大陸、香港還有這些東南亞國家,今天不只是陸委會的責任,外交部也有責任啊!這一些新南向的國家,像泰國,最近看起來像是一個大宗,破獲的毒品好像都是從泰國進來的,而越南其實也是。

所以這一些都是我們希望可以跟不同國家取得合作的部分,在兩岸方面我們就希望可以跟大陸取得更好的進展嘛!我覺得特別是大陸這邊,這是陸委會責無旁貸的責任,你們作為重要的幕僚,應該要想出一個方式,看怎麼樣跟對岸真的可以有一個基本的政治信任跟基礎,以下就打開了嘛!我就說嘛!未來說不定我們邱部長也可以去訪問中國大陸啊!你就針對毒品的問題坐下來跟他們的部長一起談,希望他們怎麼配合我們,這不是很好嗎?對不對?但是我們現在就是停滯不前,我希望你們把握10月26日這個我們蔡總統可以公開再展現更多善意的機會,看可不可以打開僵局,打開僵局我覺得才是兩岸人民之福。

接下來我要問,剛剛這個個案的問題,我們很明顯看到現在跨部會的合作是失靈的,我想連民進黨的委員也指出這樣的問題,如果國安局講的截毒於關口是重要的,那我們現在截毒於關口這件事情也是破功,我們很難想像如果把很多重責大任交給財政部這邊,但是你們竟然連一個掃描的X光機器都是這麼落後!這件事情怎麼辦?副署長,你們的設備要改進嗎?要增添嗎?

主席:請財政部關務署沈副署長說明。

沈副署長榮詳: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我們的X光設備今年開始會整個作汰換。

王委員育敏:今年開始?現在已經10月了!

沈副署長榮詳:像X光機那部分今年估計汰換15台。

王委員育敏:如果你們要因應現在他們這種日新月異的手法,他們可以把這些機組挖空然後將毒品塞進去,讓緝毒犬完全聞都聞不到、從外觀上看都看不出來,那我覺得你們就是要翻新你們的手法、要強化。

沈副署長榮詳:是,那部分我們有一直在努力,不僅是機具的汰換,而且對於高風險來源地區國家的貨物,為提高……

王委員育敏:本席覺得截毒於關口這件事情非常重要,就是把它阻絕於境外嘛!所以無論是我們的港口、我們的航空,我覺得這個力道都要加強,必要的時候你們跨部會之間要整合出一套更嚴密的方法,就是因為這些毒犯真的很厲害,為了這些巨大的黑心利益,他們是不擇手段的啊!所以他們連殺頭的生意都敢作!

沈副署長榮詳:跟委員報告,因為東南亞地區來的地方確實是高風險地區,所以我們的官員才會鍥而不捨地去查察;只是因為它的影像只有一個深淺判斷,不是說……

王委員育敏:我知道,但今天委員要告訴你們的就是說,連深淺──你知道料敵從寬、禦敵從嚴啊!

沈副署長榮詳:是。

王委員育敏:你們以這一次的個案為教訓,你就知道他們的手法,如果都可以躲避你們的查緝,那他們是很高明啊!那麼你就要精進你的技術,還有你要增加你的判斷力啊!過去深淺部分你們可能就放過了,覺得這好像沒看到,未來有一點點風吹草動,我認為你們都應該要繃緊神經!好不好?

沈副署長榮詳:謝謝,謝謝委員的指教。

王委員育敏:好,謝謝。

主席(王委員育敏):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我想毒品氾濫是國家的國安問題,這個無庸置疑!歷任總統都要宣示反毒,今年林全院長也宣示反毒,當我們條例中基金部分修正通過的時候,部長當然是責無旁貸的!這個問題本身本來就是一個很嚴重的社會問題,是要跨部會處理的,今天我們純粹就法來看法,整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實上總共修3條、有4個版本。本屆在立法院裡面,包括第十一條之一等等個別提案的修法,在本委員會也處理過很多次,但是出委員會以後就還沒有繼續處理,坐在我旁邊的蔡易餘委員也有提出他的版本。

當然我們今天就修法的角度來看,我覺得這個比較重要,在這四個版本裡面,談的不外乎兩個事情,一個是重量、一個是刑度。在重量裡面又分為純質重量和淨重,這裡面當然各委員的版本看法是不一樣的。趙天麟委員的版本把一、二、三、四級全部改為淨重,王育敏委員的版本大概只有一、二級的改為淨重,這是重量的問題。至於單位有多少公克的部分,郭正亮委員的版本是把「20公克以上」改為「10公克」,親民黨黨團的版本是「5公克」。在刑度上面當然有加重其刑的規定,最嚴苛的當然是親民黨黨團的版本,把第三級改為無期徒刑;郭正亮委員的版本裡面刑度也有修正。

整個看來,我的看法就是今天我們在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當然法是很重要,但法只是一部分,我想大家都很清楚。法如何修得好?這部分我倒是覺得,這一屆以來,在修的時候,大家詢答完畢以後,就沒有再往下走。所以我針對今天這個版本,我想請教部長,因為剛才我發現司法院在報告的時候有提到社會勞動的問題,而社會勞動是屬於刑法和刑訴法上面的規定,那這邊是改為行政法。請問誰要回答這個問題?在王育敏委員的版本裡面有社會勞動,這個社會勞動將來是誰來執行?他們的配套是怎麼樣?我看這個很清楚嘛!她說要落實,那執行機關是什麼?部長你的看法怎麼樣?因為法裡面有談到社會勞動的問題。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誠如柯委員所提到的,關於社會勞動這個部分,法務部是持保留的態度,主要是說到底它要由誰……

柯委員建銘:保留的態度嗎?

邱部長太三:對,因為主要是說到底誰來負責這個執行啦!它後續相關的配套機制怎麼來處理,這個恐怕要先說清楚,才能夠理解它的效果會是怎樣。

柯委員建銘:社會勞動過去在立法院裡面刑法、刑訴法都修過,我記得是在黃世銘當次長的時候、2008年以後,今天我之所以把這些以不同的法來看待,當然第一個,我們要肯定立委修法的熱心以及他們在法制上的看法,而在這裡我認為比要重要的是:法務部以及行政院的態度比較重要啦!

邱部長太三:嗯!

柯委員建銘:因為這一屆以來,我剛才講的都是委員個人提案,法務部對於整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的進度是怎麼樣?我知道羅秉成政委是有在處理的。

邱部長太三:10月16日召開過1次會議,下個禮拜大概會再召開第二次……

柯委員建銘:下禮拜?

邱部長太三:明天上午會再召開第二次會議,應該在……

柯委員建銘:要開幾次會議?

邱部長太三:應該在明天開完之後,大概就可以全部定案了。

柯委員建銘:那什麼時候能夠……

邱部長太三:應該下個月就可以送到大院來。

柯委員建銘:假如下個月能夠送來立法院的話,因為法務部對整個法比較清楚、瞭解,知道整個配套應該怎麼樣,這裡面要考慮到比例原則、謙抑原則嘛!

邱部長太三:確實。

柯委員建銘:還有可行性啦!當大家都建議要把它修得最嚴格時,這個謙抑原則、比例原則也是要顧慮,所以我對於今天的修法提出個人看法,在過去很多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法都出了委員會以後,請法務部你下個月一定要送來。

邱部長太三:好。

柯委員建銘:這個沒問題吧?

邱部長太三:不是,我們已經送到行政院,現在是……

柯委員建銘:送到立法院嗎?你還要經過院會。

邱部長太三:下個月一定要送到立法院來了。

柯委員建銘:這樣的話我建議主席,我們是不是今天詢答就好了,下次送來時全部併在一起審?等行政院版本進來之後併在一起看待,這才是比較完整的處理啦!

邱部長太三:對。

柯委員建銘:把所有委員的版本併案也沒有關係,就等行政院的版本送來之後再併在一起,今天只進行詢答,這樣在處理修法上可能會比較周延、比較正確。

邱部長太三:對,可以的話是這樣,因為這主要是有兩個因素的變動,第一個就是司改國是會議裡面分組會議也有作了很多決議,最後被總結會議接納的,那我們要把相關的條文……

柯委員建銘:你要把司法國是會議裡面的決議放進去嘛!

邱部長太三:對,我們也一併在這一次提出。

柯委員建銘:最主要是哪一項?

邱部長太三:它主要是在於到底「五年後再犯才要再適用」我們是否要把它修正為「三年」的問題,這是因應司改國是會議的修正案。

柯委員建銘:好。對於今天的修法,我個人的看法是一定要修,但是有很多不同的版本,可能是基於立委的考慮和行政部門的考慮不同,可能要把整個法大修,因為我們今年6月才修過基金的部分嘛!

邱部長太三:對。

柯委員建銘:基金那部分是……

邱部長太三:那是很重要的。

柯委員建銘:現在編列多少?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目前是預計在毒危條例修法通過之後,我們會跟主計總處報告這個基金大概要設計的這些規模,照目前情形來看,院長已經講到未來4年每年要增加25億元,4年總共100億元。

柯委員建銘:每年25億元?

邱部長太三:對。

柯委員建銘:那很好啊!

邱部長太三:在編列預算的時候,除了今年是用第二預備金,明年的預算大概也已經提高了,就我們法務部所統計的,大概有二十幾億元了。

柯委員建銘:當初立法院是提議至少20億元嘛!

邱部長太三:對。

柯委員建銘:王育敏委員也有提這個案嘛!基金的案子,尤美女委員也都有嘛!

邱部長太三:對,到時候請委員對於基金的設置給我們多多地支持。

柯委員建銘:另外,我在這裡談一個比較重要的事情。我們今天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實上有一個法已經通過,就是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在去年12月9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

邱部長太三:對。

柯委員建銘:當然那個是很重要,我們通過的還有資恐防制法嘛!

邱部長太三:對。

柯委員建銘: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這兩個法裡面,尤其洗錢防制法也是在這一屆通過,當初這個法案由法務部送來的時候,在立法院也修過,因為我們是APG會員嘛!

邱部長太三:對。

柯委員建銘:要滿足FATF的4項建議嘛!

邱部長太三:對!

柯委員建銘:因為我們被列為追蹤名單,我們現在修了以後,我們要面對第三輪,第三輪是在2018年,假如沒有過的話,臺灣會變成經濟孤島,所以我們基本上應該已經通過了嘛!

邱部長太三:對。

柯委員建銘:這裡面很重要的是洗錢防制法,在它通過以後,毒品危害防制跟洗錢防制應該併在一起看,因為洗錢防制法的前置犯罪規定已經從「五年以上」改為「六個月以上」了,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六個月以上」,對。

柯委員建銘:既然前置犯罪從「五年以上」改為「六個月以上」,那所有的統統都包起來了嘛!我認為我們一直在談毒品販賣的行為,從金額查最快!現在洗錢防制法已經把所有金流的軌跡都非常透明化了,而且洗錢防制法也已經公布了,它包括律師、銀樓、地政士、仲介業者等等全部來,由錢來追人最快啦!

邱部長太三:對。

柯委員建銘:我覺得這一塊比較重要。

邱部長太三:對、確實。

柯委員建銘:我現在問一個很簡單的問題:洗錢防制法通過以後,不管是調查局或是警察局乃至於法務部,有沒有利用這個洗錢防制法以錢追人來辦過案子?

邱部長太三:確實有,因為各位委員都知道……

柯委員建銘:辦了幾件?

邱部長太三:這個具體數字恐怕我再回去請調查局提供。

柯委員建銘:沒有,我認為這個到目前為止,在這方面從調查金流去抓到毒品……

邱部長太三:因為毒品販賣就是暴利,那暴利當然就會有金錢的流向,目前……

柯委員建銘:按照金流去查,這個關卡是最重要啦!

邱部長太三:對。

柯委員建銘:部長,好不容易通過洗錢防制法,前置犯罪已經改為「六個月以上」了,所以在這方面,警政署、調查局乃至於法務部,有沒有確實去查這些東西,然後用洗錢防制法去移送過毒品案件?有沒有用洗錢防制法去移送過毒品案件?

邱部長太三:目前基本上大部分都是查獲了之後,為了要溯源上去,大概就會從它的金流去查,這也是輔助的調查對象之一。

柯委員建銘:違反洗錢防制法被抓到以後,刑度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可以再加上去的,所以我在這裡要特別點醒:用金流去查毒品販賣者是最好的方法,而且現在法已經成立了

邱部長太三:對,特別是向上溯源的時候,金主是誰也是一個很重要的線索。

柯委員建銘:所以我請調查局或警察局注意,刑事警察局劉局長在這裡,要從這個角度去抓毒品!好不好?

邱部長太三:好,謝謝委員的提醒。

主席:請鍾委員孔炤發言。鍾委員發言完畢之後我們休息5分鐘。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特別排了一個毒品防制相關策略與執行成效的報告,剛剛這麼多的委員都提出意見,包括國安會報也特別提到這個,其實就是要從境外去拒毒、防毒,另外就是從海關裡面怎麼作攔截,接下來則是在國內(內陸)上的緝毒,也就是說境外的防堵、境內的管制再加上海關的攔截,我想對於我們未來相關的防制策略或者後續的執行成效,可能才會有所幫助。相對地,從毒品在製造、運輸到販賣的過程中,其實衝擊到的不只是整個社會治安的問題,當然家庭因素或者是校園,統統都被淪陷之,所以我們今天委員會才會排了這個議程,討論對於兩岸毒品犯罪的打擊或者毒品的防制,以及未來緝毒的方式等等。

剛剛這麼多委員也特別提到,會不會因為政黨輪替之後的兩岸關係,相對地使兩岸對於毒品犯罪的打擊陷入停頓?關於這部分,誰可以作回應?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兩岸單純就毒品的部分,我在今天的報告裡面大概也有引了一個統計數字,去(105)年我們大概跟國際合作的案子有18件,其中有4件就是跟對岸合作的;今年1~8月有13件,大概跟對岸合作的也有3件。

鍾委員孔炤:部長,我們在98年雖然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但是面對目前的共同打擊犯罪情形,在你寫的報告書裡面,我們與對岸的合作會因為政黨輪替之後而停頓嗎?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沒有停頓,但是在熱度上面是有減低。

鍾委員孔炤:熱度上?

邱部長太三:在熱度上譬如說兩邊的互動交流,這個是有減緩的趨勢,另外是層次的問題。

鍾委員孔炤:所以對於犯罪的司法並沒有因此而有任何的……

邱部長太三:沒有停頓啦!基本上都還是持續,就像我剛剛講的……

鍾委員孔炤:都還是繼續?

邱部長太三:單純就打擊毒品案件來講,去年國際合作的18件當中,就有4件是跟大陸合作的。

鍾委員孔炤:不管是在100年、102年、103年,從98年制定防制條例之後到現在,我們的相關作業包括司法作業的程序,並沒有因為這一次的政黨輪替而改變?

邱部長太三:對,當然有變化,但是沒有停頓。

鍾委員孔炤:它的變化大小當然就會影響到我們未來在境外的防堵!

邱部長太三:嗯!

鍾委員孔炤:因為我們都說最大宗的來源是來自於中國大陸、香港。

邱部長太三:沒有錯。

鍾委員孔炤:如果是因為這樣,毒品來源是以大陸為大宗的話,那我也要就教於陸委會。陸委會今天有來嗎?我們除了呼籲雙方撇開成見之外,不要因為政治的因素,而切斷兩岸對於打擊犯罪的合作與交流。在這一段時間內,陸委會有沒有其他的相關作為?

主席:請陸委會林副主任委員說明。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主席、各位委員。對陸委會來講,我們可以看得到與司法互助相關的事項,包括今天是李明哲被關押7個月的日子,從3月19日到今天是10月19日,除了人身自由的限制、除了電信詐欺在第三國第三地所帶來的有關於兩岸在司法互助的合作空間是不是縮小或層級被降低,當然也包括毒品的部分。

鍾委員孔炤:所以從李明哲案來看司法的案件,在陸委會的報告書裡面,其實雙方的互動是熱情或熱忱已經降低了,對不對?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是。

鍾委員孔炤:所以面對未來的毒品問題,原來陸委會所扮演的角色,是如何作好和法務部、財政部等相關部會的橫向連繫,這些陸委員會本來就有分配到的業務分工,會不會因此而停頓?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跟委員報告,我們可以看得到中國大陸國臺辦對於跟我們的連繫,即使是在有關於毒品管制的部分,還是有一些疑慮,但是中國大陸除了國臺辦之外,包括它的公安部、財政部的海關總署,都認為這個議題應該是可以跨越邊境、跨越海峽,應該……

鍾委員孔炤:其實我的重點是在於相關部會裡面的資料庫要怎麼持續投入跟建置,目前看來我們大概都是用行政命令去授權嘛!部長,現在包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和它的施行細則,尤其是未來還要建立反毒情報網……

邱部長太三:嗯!

鍾委員孔炤:其實之前都已經講過好多年了,這些目前大概都是用行政命令來授權嘛!

邱部長太三:對!最主要是政府的政策,因為它涉及到……

鍾委員孔炤:我想請問部長,這個位階是不是要提高?因為你如果是用行政命令去授權,如果法律沒有去訂定相關的授權條款,就算你之前成立了一個什麼防毒運作中心……

邱部長太三:嗯!

鍾委員孔炤:後來也是無疾而終?還是說現在還有?

邱部長太三:你是說……

鍾委員孔炤:防毒運作中心,因為事涉相關部會嘛!當時有簽了反毒的策略,包括首要降低需求,然後是平衡抑制供需,當時分了好幾個部會,而且也參酌要點,所以它有一個分工,防毒的監控就分給衛福部,拒毒的工作就給教育部,那緝毒的合作就給法務部,至於毒品的戒治當然就回到衛福部,而綜合規劃分組裡面,到底是把召集人的權責機關放到哪一個低位階上?

邱部長太三:不會啦!報告委員,事實上行政院有由院長親自主持的防毒會報,這個防毒會報就是由剛剛您所提到的這些權責主管部會,要到那邊去把所有遭遇到的問題或者跨部會的合作事項,報由院長作裁示,所以院長是召集人。

鍾委員孔炤:照部長你這樣提的話,現在相關反毒策略的統一專責機關是在行政院嘍?

邱部長太三:對,事實上是有這個會報的機制,由院長親自主持,各權責部會會根據它的事項去作,而我們是作綜合規劃,我們會先跟他們作討論。

鍾委員孔炤:部長,其實上一次的報告你也特別提到,在監獄人滿為患之下,其實占比50%的都是毒癮犯嘛!都是毒犯嘛!監獄如果說有1萬人,大概有五千多人都是毒犯……

邱部長太三:對,大概49%。

鍾委員孔炤:而且再犯率很高嘛!

邱部長太三:比一般的犯罪高。

鍾委員孔炤:比一般的犯罪率高嘛!因為在司改會議裡面,其實就我知道的,有一位醫師就特別提到用法律強制規定販毒者去作個案治療的成效,因為在緩起訴之後,強制他去作治療,效果會比較好。

邱部長太三:對。

鍾委員孔炤:但是在這個個案中,他因為不合作的關係就被撤銷了緩起訴嘛!也許他因為毒癮比較重,可能療程要3個月,但是前面一個月他很認真來作,第二個月可能因為家庭因素或者怎麼樣他就跑掉了,不來作之後,我們當然就撤銷他的緩起訴,就直接抓去關了嘛!

邱部長太三:嗯!

鍾委員孔炤:這樣的話,會不會把之前所作的努力給否決掉了?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我想是這樣……

鍾委員孔炤:那浪費這麼多錢?因為要作一個毒犯的治療,不只是一個醫生,可能還有社工師、法官、護理師、心理治療師等等,這些人都在協助、幫助他怎麼去脫離毒品,未來不再吸毒也不再犯,我想這個在司改會議的時候也有特別提出來,面對這個議題,我不知道法務部有作了哪些相關的努力?

邱部長太三:對,所以我們在司改會議裡面有承諾建置「緩起訴命戒癮治療機制」,這個就是跟您剛剛所提到的專業社區處遇機制一併結合在一起,會按照個案情形審慎來決定。

鍾委員孔炤:部長,用專業的實質來看,在現在的緩起訴治療模式過程當中,你認為有沒有彈性?

邱部長太三:有沒有彈性?基本上「緩起訴命戒癮治療」就是希望有彈性,不然的話,大概基本上我們現在只要……

鍾委員孔炤:像我剛剛講的,在治療過程當中,如果他因為某種原因例如家庭因素或是怎樣,可能就沒有辦法去配合的時候,他就要被抓去關嘛!

邱部長太三:對,這個就只好按照個案情形來作綜合的考量,看看要不要在撤銷緩起訴之後進入到所謂的刑事程序。

鍾委員孔炤:那這個可能就是未來司法機關要怎麼樣去作衡量和裁決了,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對。

鍾委員孔炤:不然的話如何呢?所以我會提出建議,其實在美國有一個藥物法庭嘛!

邱部長太三:對,毒品法庭。

鍾委員孔炤:那個藥物法庭其實可以供作我們參酌啦!

邱部長太三:其實我們的緩起訴制度某一個程度就是跟這個機制有一點類似。

鍾委員孔炤:如果有這個機制,現在要在這個機制底下,也能夠讓毒癮犯者不再犯的話,是不是請部長可以再把相關的機制加以改進?也許我們只取擇了一部分,現在隨著環境、時代的變遷,可能有哪些部分是可以適用到我們相關法令的時候,是不是把這個機制也納進來?

邱部長太三:對,委員的建議很好,所以特別是在後續有一些戒治的部分,我們也希望衛福部能夠包括社工人員、專業精神科醫師等等,都能夠一併來作這樣的輔助。

鍾委員孔炤:好!謝謝部長、謝謝在座與會長官、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鍾委員。我們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本席的詢答內容,等一下就看哪一個單位適合回答,就請哪一個單位來回答。

今天我主要想請問關於毒品危害防制的議題,我們有要修法,我們知道毒品氾濫恐怕是21世紀全世界非常重大而且非常棘手的問題,你也可以說它是「毒品氾濫」,另外一個名詞叫做「藥物濫用」,這個有時候是很接近的,因為它會侵害人的身心,更重要的是它的依賴成癮性,可以超越人的控制能力,我們實在很難抵抗毒品嚴重的依賴及成癮特性,那是無法用意志或是用身體來對抗的,它會嚴重侵害到人的基本價值,就是人的自由意志以及決定自己要作什麼事情,這是非常深層的對人性的侵害,這個問題非常嚴重!如果要加以防制,雖然方法想了很多,但是到目前來講,成效並不很好,今天我要特別針對青少年還有新興毒品這方面來就教於各位。

首先,蔡總統宣示了要實施新世代反毒策略,行政院當然也通過了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將投入4年100億元預算來防毒、拒毒、緝毒、戒毒等等,其中辦理毒品有關案件為檢察司重要工作之一,在你們送到立法院的107年預算裡面,有沒有什麼特別的新興計畫嗎?相關的策略已經宣示了,但是實際作為呢?在107年的預算裡面,法務部檢察司這邊有什麼特別的新興計畫嗎?我好像都沒看到耶!所以宣示是一回事,然後是實際上你們要作什麼,我們好像也看不到你們有什麼樣特別的計畫,這個部分可不可以回答一下?

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

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委員的提問,關於委員關注的新興毒品問題,這部分我們行政院還有法務部所屬的所有夥伴也非常重視,我們有採取了幾項策進作為,一個就是經過大院在6月通過關於特定場所的通報責任制度,因為很多新興毒品都是在相關的特定場所裡面出現,例如汽車旅館或KTV……

林委員為洲:知道、我們瞭解,有通過相關的法律。

張次長斗輝:有規定這部分的通報責任。

林委員為洲:對於處所的擁有者……

張次長斗輝:是,我們加重他們的通報責任,也邀集相關單位開過好幾次會議,我們預計在今年年底就會把子法訂定出來。

林委員為洲:這是法律層面。

張次長斗輝:對。第二個問題就是新興毒品的種類推陳出新、非常的多,目前依照聯合國相關的新興物質調查資料,這裡面有七百多種,而我們目前所列管的有三百多種,關於列管的速度,這部分我們也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正草案中,預計要仿效日本的立法方式,把類似的物質能夠一次性地加以列管;本草案內容在上個禮拜也經過政務委員的審查,明天會再進行下一波的審查,如果順利的話,預計下個月就有機會送到大院來進行相關的審議。

這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正,幅度非常大,我們估計大概有將近一半左右的條文會作相關的調整;另外對於新興毒品的檢驗,以往比較缺乏量能,這部分行政院也有考量到這樣的問題,今年有動支第二預備金一億七千多萬元,把新興毒品……

林委員為洲:106年的?

張次長斗輝:對,106年的第二預備金動用了一億七千多萬元,提供刑事警察局、調查局、法醫研究所建置新興毒品檢驗儀器及業務經費之用,另外還有一些人力,我們預計在11月左右相關的儀器就會採購到位,預計從明年1月開始,能夠就這些新興毒品進行相關檢驗,而且對於以往因為沒有檢驗所產生的黑數,我們希望能夠把它降到最低,這樣有助於對新興毒品的防制。

林委員為洲:你好像沒有回答到我的問題,你說對於新興毒品要提高檢驗的能量,因為種類繁多,而且它的成分恐怕跟傳統的毒品不太一樣,傳統的毒品篩檢機器或方法未必能夠篩檢出新興毒品,所以一定要有相關的配套設備、專業人員,結果你跟我講你是用106年的第二預備金,但是我要問的是107年你要作什麼!既然已經宣示說要花幾百億元,而且行動綱領都出來了,那你編列的預算跟你的行動之間到底是配合什麼?你的action是什麼?

張次長斗輝:這部分是屬於查緝面,我們的六大系統已經就這部分進行整合,針對新興毒品的查緝或是校園的查緝,我們會去加強;另外,這些檢驗我們預計從明年1月開始,檢驗之後當然就會有相關的業務經費,這些整個的量能都會提升出來,而且明年度行政院的預算比今年還要多十幾億元,我想這部分也是要用在我們毒品的防制上。

林委員為洲:用力一點啦!

張次長斗輝:是。

林委員為洲:大家都很期待!像防毒這件事情,你們如果提出計畫來,在需要的經費方面,不管是從總統的宣示、行政院的宣示到不分黨派,大家都是支持的!所以我覺得你們有一點太過保守,從107年的預算裡面,看不出來你們有像宣示內容那麼強的企圖心,想要去解決毒品的問題。

因為時間的關係,我要指出這個問題在校園裡面其實還滿嚴重的,年輕世代使用新興毒品的情形相當嚴重,所有的資料都顯示,最近在103年新興毒品的使用調查中,青少年首次吸毒的年齡大概都在14歲左右,其實這個對青少年的殘害很嚴重,通常那個年齡的青少年大概都在校園裡面就學,所以等於是跟校園和學生的關係很密切。之前我都有提到校園篩檢這件事情,到底我們有沒有辦法有智慧地想出一個方法來處理,不侵害人權也不影響到學生?如果學生有使用毒品,到底他應該被揭露還是不應該被揭露?這個你個人的想法是怎麼樣?就是深(重)度使用者我們先不管,關於校園裡面這些十幾歲、剛剛開始接觸毒品的青少年,是我們更關注的。你知道吸毒者大概都怕人知道,除了他們自己共同在使用的那些人、小圈圈以外,通常都怕外人知道的,關於被揭露這件事情,對於我們防制毒品來講,你覺得到底是正面還是負面?

張次長斗輝:嗯……

林委員為洲:你知道嘛!你知道這種情形啊!甚至家裡的人他都怕他們知道嘛!每個人都怕別人知道自己使用毒品,如果這件事被揭露、被知道,到底對我們防制毒品有什麼影響?當然這個從社會觀點或是從對他個人觀點都要去考慮;對他的幫助或是對社會的影響都要去考慮。關於被揭露這件事情,你覺得如何?你的觀點是怎麼樣?

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有關於學生、少年這部分,其實是宜教不宜罰,對於其中的黑數我們希望能夠找出來,但是在找出來之後,我們也要立基於保護這些學生的立場,我們的揭露不是對外揭露,這部分我們法務部在兩個月之前,有會同內政部還有國防部……

林委員為洲:這有多嚴重?現在針對新興毒品使用者有一個調查出來,他們平均致死的年齡已經降到28歲多,就是說在使用這些新興毒品的人口裡面,平均壽命急速地下降,降到28歲多,對於我們的下一代來講,我們已經少子化了、下一代的年輕人越來越少了,結果還被毒品所侵害!所以關於這個問題,恐怕我們要針對學生初次或是一開始接觸毒品的情形去思考,到底我們有什麼方法來保護他們,而且他們如果是一時誤入歧途的,不要一下子就毀壞了他們的前途,所以就不予揭露。而以往這樣子的作法,到底可不可以有效地幫助他們,也幫助這個社會?我覺得都要去思考啦!也不是沒有國家有這樣的措施,以我所知道的,美國有的學校並不是規定要針對毒品篩檢,而是要求身體檢查,而且是包括身心的身體檢查,比如說一年、二年要作一次,就像我們去就業一樣,有時候也要提供公立醫院的身體檢查資料,去當兵的時候也要。

我們一起來思考,如果一直以維護人權的考量,卻因為他是黑數,而不被知道與不被揭露,連家裡的人、最親密的人都不知道,尤其是青少年自制力比較低,還需要被監護。基於要保護他的目的,卻連監護人都沒有辦法在這方面去監護他!這樣的情形到底對防制毒品是不是正面的?

張次長斗輝:委員,不是要去對社會揭露,其實要對相關的人員……

林委員為洲:那不一定,至於揭露的程度、相關的人員的部分我們一起來思考這個問題。

張次長斗輝:我們共同努力,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要針對海關誤放毒品的事件及毒癮戒治的問題,就教於各位。放下一張。剛才鍾孔炤委員稍微有提到,就是聯合國針對毒癮的防制,有三大策略:上游,希望能夠減少供應,這是緝毒的部分,是法務部、警政署及各部會負責。中游的部分,是希望能夠減少需求,減少需求當然是由教育部主政,希望減少用毒的人口與拒毒,衛福部可以負責戒毒。下游也非常重要,為什麼要跟諶司長談這個問題,就是因為減少傷害是非常重要,有關替代療法、針具交換計畫以及諮商輔導等部分。本席今天看了各個部會的報告,首先要針對你們提出了台灣目前的緝毒成效卓著這部分。根據警政署的報告,從今年1月到9月,緝毒都較去年同期件數增加了11%,人數增加12%,更驚人的是,毒品增加了130%。當然這代表你們成效好,可是另外令本席覺得很憂心的,就是用毒人口顯然是增加了,因為有市場和需求,才會有進口。當然進來了之後,也有可能會轉出口。轉出口的部分,今天的報告都一直在講菲律賓,本席其實比較擔心的是到日本或到其他地方去。本席也曾經是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委員,是由台灣公共衛生學會推薦擔任4年的委員。當時常有警政署委員談到,所查緝的安非他命等原料都是要出口到日本的。我們不希望台灣成為毒品使用國,甚至變成轉運站。接下來談到消失的毒品,之前很多委員都問過了,但有一個問題還是沒有釐清。根據剛才財政部關務署提出的報告,當初緝毒犬到進口的機器旁邊時,並沒有發覺異樣,你們的報告都說沒有異樣。那為什麼當初聯合報的報導說緝毒犬是有坐下的呢?是否請教關務署沈副署長,廖超祥署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回應:「這批機具從曼谷來,移給航警局X光機做檢查,緝毒犬嗅聞沒有毒品反應跡象,跟毒品沒有關係。」報告裡通篇都說緝毒犬沒有坐下,但是為什麼報紙記者說:「根據可靠消息指出,海關緝毒犬若有嗅到有機物,會以『坐姿』打暗號告知海關人員,當時狗『已坐下』打臉廖超祥」。這篇報導的標題是:「緝毒犬發覺有異仍放行大量毒品?駕駛:整車的貨已被偷」。

主席:請財政部關務署沈副署長說明。

沈副署長榮詳: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調出7月6日緝毒犬的值勤報告,是正常的。

陳委員宜民:對,你們是調出報告?

沈副署長榮詳:是正常,那至於……

陳委員宜民:報告是正常,那有調出現場的錄影帶嗎?

沈副署長榮詳:沒,就後續的……

陳委員宜民:沒有調?那就不行了。你們這是包庇啊!警政署的官員在哪裡?這件事情是不是應該去查扣關務署海關的錄影帶?因為司機已經說貨品全被偷了嘛!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劉局長說明。

劉局長柏良: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全案由桃園地檢署在指揮偵辦。

陳委員宜民:是。那本席的建議,你們有聽到嗎?

劉局長柏良:聽到,我們會轉給檢察官。

陳委員宜民:好,要確實督導與執行,好不好?當然是在偵辦中,但不要浪費我的時間,好不好?不要只是偵辦中。本席今天已經提出來,有沒有監視錄影帶?現場有沒有監視器?甚至是不是應該對帶著緝毒犬的海關人員都要予以詳細詢問,好不好?不要只是因為你的署長要包庇下屬,所以你們就什麼事情都不做。官官相護,不行的。

沈副署長榮詳:跟委員報告,這部分的調查是由……

陳委員宜民:不要講了,下一張。一樣的道理,7月發生這個,8月又發生台北關消失的鸚鵡牛,從剛果進口,經馬來西亞進入台灣,這些灰色的鸚鵡全部都消失。這些鸚鵡來自疫區,也還沒檢疫,就全部不見了。副署長知道這件事情嗎?

沈副署長榮詳:知道。

陳委員宜民:能不能說明一下?

沈副署長榮詳:跟委員報告,這件事是台北關在第一時間就發現東西不見,調出監視錄影帶,發現是報關人員勾結……

陳委員宜民:所以這個是有調出錄影帶?

沈副署長榮詳:對。

陳委員宜民:那前面那個就沒有調錄影帶?

沈副署長榮詳:現場馬上就查察。

陳委員宜民:我知道啊!所以問題在這邊啊!

沈副署長榮詳:查察以後,馬上……

陳委員宜民:你們為什麼前一個案子就只是看看報告,然後就放行,說緝毒犬沒有坐下,反而這件還會調出錄影帶來看?

沈副署長榮詳:這個是台北關當時第一時間……

陳委員宜民:這是不是差別的待遇啊!

沈副署長榮詳:在場的官員第一時間就已經去做處理。

陳委員宜民:我覺得這要很小心回答,好不好?那現在查的結果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報關行的人的問題?

沈副署長榮詳:報關行和貨站業者有勾結。

陳委員宜民:報關行和什麼?

沈副署長榮詳:有勾串的行為。

陳委員宜民:報關行和誰?

沈副署長榮詳:貨站的管理人員。

陳委員宜民:貨站的管理人員?貨站的管理人員也是歸你管,不是嗎?

沈副署長榮詳:這個地方是歸倉儲的……

陳委員宜民:倉儲是歸誰管?你們還是他的上級,不是嗎?

沈副署長榮詳:是。

陳委員宜民:你們只是委外去做倉儲嘛!對不對?

沈副署長榮詳:我們也會加強倉站的巡查……

陳委員宜民:本席覺得這事非常嚴重。毒品放行了,危害的是使用的人,還可能可以追回來。鸚鵡放行了,如果是有疫病的,又來自於疫區,還沒做檢疫的動作,牠如果把傳染病傳進來怎麼辦?不管是流感或伊波拉,那怎麼辦?那這就會造成很嚴重的問題。

沈副署長榮詳:是,第一時間台北關有移送給管檢局和司法機關偵辦。

陳委員宜民:我覺得是螺絲鬆了啦!要栓緊一點啦!除了要去好好調查一下,紀律一定要嚴明。倉儲如果有問題,你可以跟別家簽啊!對不對?如果都是臨時人員在管理,這是不行的,就會內神通外鬼啊!是不是?

沈副署長榮詳:是。

陳委員宜民:好,下一張。我們看到台灣整個毒品泛濫是非常的嚴重。我之前在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時一直在討論,甚至向衛福部6次的提案,希望K他命能夠列為二級毒品。為什麼沒有辦法列為二級毒品?就是因為監所容量不足,以及教育部一直反對,認為如果是國中生初次觸法,就會留下前科,將來就會受到很多同儕的壓力,會被歧視。所以,諮商輔導就變得非常重要,當然緝毒方面還是應該要做。

主席,請再給我1分鐘的時間。其次,現在你們在提供諮輔導時,各縣市都有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很多也都採用緩起訴,而新政府一直希望將使用毒品能去罪化,去罪化其實不是把它放掉,而是必須要接受諮商、輔導與講習。好,問題來了。縣市罰鍰的金額有這麼多,台北市104年度有1億多元,現在可能更多。新北市7千多萬元,包括高雄市都有4千多萬元,但真正花在毒品講習班的錢真是九牛一毛。舉一個例子,以本席所創辦的減害協會為例,本人是該協會的第一任理事長,2005年時,為了因應海洛因進入台灣,毒癮者因為共用針具會得到HIV感染,所以成立了減害協會。該會協助新北市舉辦講習班時,一年要面對三、四千個用藥的毒癮者,講習班的委辦費只有60萬元,原因就是錢沒有花在刀口上,錢收來都進入了市庫,沒有專款專用在繳罰款的這些用藥者身上。想請問次長,有什麼解決的方案可以提供參考嗎?

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

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罰鍰,首先我們會去加強行政執行署的……

陳委員宜民:加強什麼?請接近麥克風,我要聽清楚。

張次長斗輝:以往罰鍰的繳納率是從59%逐漸……

陳委員宜民:不是在講繳納率,我是在講經費的使用是不是可以專款專用?法務部可以要求各縣市政府來達到這樣的目標嗎?

沈副署長榮詳:我們希望可以,另外我們毒防中心……

陳委員宜民:不要講希望啦!好不好?要用策略啦!

沈副署長榮詳:我們希望毒防中心來提高……

陳委員宜民:那現在你對這個問題不太了解,是否可在一週後,給本席一個專案的檢討報告?

沈副署長榮詳:我們再提出書面資料送給委員。

陳委員宜民:上個會期我也提了,當然上會期不是你啦!可能是陳次長吧!他現在去當大法官了,現在輪到你,我再講一遍,希望這件事情好好處理。

主席:我們是不是就請法務部提供報告給陳委員?

陳委員宜民:好,最後一張。謝謝主席安排這個機會,能夠跟法務部做意見溝通,因為我是衛環委員會,但是我們覺得這很重要。首先是關務署的內控問題要徹查。第二,法務部今年多編14億元來進行毒品防制工作,但錢要花在刀口上。矯正署應該要提供員額以招收心理諮商師與臨床諮商師,並以適當的比例提供諮商輔導給受刑人。次長,這點可以做得到嗎?

張次長斗輝:這部分我們會再努力。

陳委員宜民:好,那也麻煩在一個月內給我一份書面資料報告,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蔡委員易餘發言。今天上午在尤委員美女發言結束後休息,下午1時繼續開會。

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但是國人最關心的是現在查緝非法進口毒品的狀況。從法務部今天提供的資料看到,105年6月至106年8月查緝的毒品狀況是增加了3,596公斤。我還沒有看到細部的資料,但是我要跟法務部先討論。我們先看第1頁的數據,依照105年毒品犯罪防制工作年報的數據,105年查緝的毒品數量總額有增加。104年是4,800公斤,到了105年,增加到了6,596公斤,但實際上去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的狀況,105年是57公斤,和103及104年數字差不多,可是在102年,海洛因的進口是288公斤。如果以第二級毒品來看,去年所查獲大麻或安非他命的數量還是比104年少。第三級毒品也是呈現這樣的狀況,104年是1,700公斤,到了105年K他命的狀況是1,200公斤。第四級毒品反而增加,尤其是所謂的「先驅原料」,在102及103年都還沒有紀錄,到了104年後開始出現紀錄。所以,104年有2,400公斤,105年有4,600公斤。從這些數據顯示,查緝毒品有增加,但大部分增加的數字來自於所謂的「先驅原料」。我想就教次長,這個「先驅原料」到底是指什麼?

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

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於「先驅原料」這部分,就牽涉到新興毒品。根據聯合國的列管資料,新興原料、物質共計七百多種,目前我們國內列管的是三百多種。「先驅原料」未來有可能會用在第四級毒品,尤其是現在……

蔡委員易餘:那「先驅原料」只會做第四級毒品嗎?

張次長斗輝:也有第三級,就是三、四級。

蔡委員易餘:所以它有可能會變成第三級?

張次長斗輝:對。

蔡委員易餘:那有沒有可能再往上,變成第二級或第一級?

張次長斗輝:要看有沒有列管,如果有列管的話,就會是一、二、三、四級,通常「先驅原料」是到第四級跟第三級。因為是合成的,都一直在推陳出新,這次提報到行政院,也是希望「先驅原料」能夠……

蔡委員易餘:換言之,從104年開始列管後,才發現現在進口最可怕的就是這個「先驅原料」?

張次長斗輝:對,所以我們也正視這個議題,這次的修法是準備把「先驅原料」的類似物質納入,以往我們是單項列管,現在希望能仿照日本的立法例,把這些所有的類似物質一次列管。如此對於未來防制毒品,可能會有所助益。尤其是新興毒品的泛濫,從101年法醫所的解剖資料顯示,體內只有1.9種的毒品,今年已經增加到4.2種毒品。這部分我們非常正視,希望能夠有效加以解決。

蔡委員易餘:我想請問的是,以今年的查緝狀況來看,也和這個數據雷同嗎?還是今年有什麼樣的變化?

張次長斗輝:目前也還是在高峰。

蔡委員易餘:高峰是指什麼?

張次長斗輝:就是以「先驅原料」製成的毒品,所查獲的數量還是非常龐大。

蔡委員易餘:所以,我想要提出兩點。第一點,依據你們的工作年報,104年及105年海洛因進口量已經很少,我不知道到底是查緝得少,還是它進來的量少?如果依照報導,7月時100公斤的海洛因跑進來,這件事很嚴重哦!已經超出你們一整年的數量了哦!

張次長斗輝:其實我們在今年5月份,高雄地檢署查獲走私的海洛因高達500多公斤。

蔡委員易餘:對,那次是非常大的,今年已經查獲那一次。所以我要強調的是,法務部或警政單位一定要想辦法去查緝毒品,但問題是,現在不管怎麼查緝毒品,還是沒有辦法遏止這些人進口,因為那是暴利。對法務部而言,最大的麻煩就是,雖然在查緝到的時候就已經把量控制住,卻揪不到源頭。因為賣毒的人事先就已安排好萬一出事由誰來承擔了,所以抓到的永遠都是出來擔罪的那個人。事實上,在上個會期就已經通過了洗錢防制法,有擴大沒收、對第三人沒收的部分,為的就是要把源頭抓出來。我想就教法務部,在洗錢防制法三讀通過後,因為擴大沒收、對第三人沒收,而揪到毒品防制來源的有多少件?

張次長斗輝:這部分目前我們沒有詳細資料,我們會後再整理送委員參考。不過,有關洗錢防制法通過擴大沒收這部分,但未來毒品不見得就適用洗錢防制法,我們希望未來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法中,能夠引進類似洗錢防制的觀念,將毒品犯的擴大沒收機制放進來。

蔡委員易餘:刑法的擴大沒收就可以適用於毒品犯了,刑法也有擴大沒收啊!

張次長斗輝:但是,毒品犯中,這部分如果還有……

蔡委員易餘:所以認為這部分還是要透過……

張次長斗輝:對,我們目前的修法是有提出這樣的建議。

蔡委員易餘:那你們要趕快修啊!因為現在國人都知道販毒有暴利可圖,所以販毒者就找個人頭去擔罪,事實上後面的源頭還是繼續享受毒品的暴利啊!

張次長斗輝:溯源是目前負責緝毒的相關單位,在修法及實際上要共同努力的一個目標,希望能夠有效溯源,這部分我們會加強努力。

蔡委員易餘:好,接下來還是想要請教法務部。如同本席一開始所言,現在毒品進口的最大宗是「先驅原料」,尤為嚴重的是,所販賣的都是混合式的毒品,會用茶包或咖啡包的方式。這就涉及兩層次的問題,第一,這種以混合包的方式,同時有三級和四級毒品的狀況時,若是被查緝到,應如何科以刑責?用最重的罰則?還是用一行為犯兩罪的規定?

張次長斗輝:如果裡面驗出來有二級和三級,當然就會從二級去處斷。另外,因為混合包的致死率非常高,如果是單獨吸食安非他命,容易知道其藥性,但若以混合包的形式,它的致死率很高。截至今年9月份止,法醫研究所已驗出的死亡人數裡,因新興毒品致死者已有87位。所以,希望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法中,對於販賣混合式毒品能夠加重刑責二分之一。

蔡委員易餘:加重二分之一?我也有提出一個修法,但希望法務部的立場要趕快進來。最後,我想提到毒品法庭。這次在司改國是會議中也有毒品法庭的議題,而且看起來司法院也要朝這方面來著手。未來如果毒品法庭可以成立的話,法務部有沒有辦法針對毒品犯罪事件也設立專責檢察官來因應?

張次長斗輝:毒品法庭這部分,除司法院外,還牽涉到行政院相關部會,以及社政、衛政、勞政等相關資源。這部分我們跟相關單位……

蔡委員易餘:你們已經不能再講資源不夠了。我們成立了毒品防制基金,每年編列的預算會超過20億元,希望法務部能統合所有資源來打這場反毒戰爭,不然給你們那麼多錢要做什麼?未來真的很不希望聽到法務部在毒品防制這件事情上,還在講資源不夠、要整合其他各部會等等。整筆基金都給你們了,就沒有立場去講這句話。毒品法庭現在最重要的是,毒品犯會再犯,會碰到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的處斷。醫師一開始可能認為這個人有戒治的可能,但再犯後,下一個法官可能判他去監獄執行,這會讓毒品醫療前功盡棄。因此,設立毒品法庭的精神在此,而法務部也要有相對應的作為以因應。我希望這部分是大家都要一起來研議的,好不好?

張次長斗輝:好。

主席:接下來請楊委員鎮浯發言。

楊委員鎮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毒品防制與海關疑似誤放事件,不管是檢警調、海關及社會各界對毒品造成治安的危害都高度重視。本席也認為相關單位對毒品不可能心存僥倖,一定也都全力去查緝、防堵。但是,儘管有高度共識,我也認為你們都很認真在做,但事實就是事實,必須很務實地來面對這中間的每一個環節,因為毒品對社會與下一代的危害是非常巨大的。所以,不能只是扛著一個「我們很重視」的旗子,而不去正視、面對這中間環節的疏漏,這個心態首先要有。今天的檢討並不是要否定你們對毒品的重視,而是希望毒品查緝的整體作為讓國人更有信心。在今天的條文也有不同的版本及爭議,譬如是要用「純質淨重」或「淨重」,待會在逐條討論時,會進入到這個部分。在此建議應該還是要有統一的標準,否則若是採「淨重」的標準,可能會造成危害大的反而刑責輕,危害小的反而刑責重。譬如,純度高,只要一點點,它的危害就很大了。可是如果採「淨重」來計算,它的刑責就很輕了。當然不同等級的毒品,刑責也不一樣,但還是要採用同一個標準。這個沒有問題,待會在逐條討論的時候,還可以再討論。

我現在先來請教陸委會有關「兩岸共打」的部分,蔡總統多次宣示對大陸的善意不變。但誠如張主委常講的,兩岸關係畢竟還是兩岸關係,不是單向的。所以,任何涉及到兩岸的部分,都是需要協作、合作。就你的認知而言,在前陣子賴院長失言風波後,就今天會議主題有關毒品防制的部分,我們跟大陸的合作狀況,以及對方的善意,到目前有沒有什麼改變?

主席:請陸委會林副主任委員說明。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最重要的是對於上游資訊的掌握,那是最大的關鍵。假如我們對於兩岸之間毒品、走私等資訊掌握能夠相當強的話,中國大陸在過去這16個月,還是有跟台灣,包括調查局……

楊委員鎮浯:主委,請你簡單講。大家都知道上游的資訊當然很重要,但我要問的是,你覺得目前的態勢樂不樂觀?或者對方的善意有沒有改變?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在過去這3至4個月,針對兩岸毒品,包括在6月時法務部……

楊委員鎮浯:從去年到現在,你覺得對岸在兩岸協作上的善意有沒有改變?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在毒品的合作、資訊的交換,以及法務部和調查局針對情資的相互交換,中國大陸的確是有相當的善意。此外,針對情治犯的部分,它也通知我們到中國大陸直接押回來。

楊委員鎮浯:好。大家都知道這個部分的重要性,但我一直想要請教你的是,「兩岸共打」從去年的520到現在的具體成果,以及對岸是否有善意?按照陸委會自己的說法是「成果豐碩」,在報告也說兩岸共同打擊毒品成效不錯。本席想請教,這些成效是指在98年兩岸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協議之後,一直到今年9月的成果,是嗎?你們的報告裡面有寫到。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我們在報告裡面有提到,在民國103年和104年,陸委會和其他相關各個部會……

楊委員鎮浯:那我請教你,在105年5月之後,在「兩岸共打」上,有哪些具體的成果?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剛才向委員所報告的,他們通知我們,我們到澳門,接著到河南鄭州……

楊委員鎮浯:好。你們的報告讓我感覺,好像兩岸交流停了,毒犯交流也停了,毒犯似乎還很有兩岸意識,兩岸不交流,毒犯也不交流了,是不是?

我給你看一下數字。到105年3月,「兩岸共打」共計71案,查獲人數422人,包括海洛因重量等都有相關數字。如果是從「兩岸共打」開始,一直到今年9月,相較於去年3月,整整一年半的時間,「兩岸共打」案件數只有1件,成果只有1件,查獲人數是23人。比較奇怪的是數字兜不起來,安非他命的查獲重量還縮水了。我很好奇的是,是陸委會的解讀和一般國人的常識不同嗎?整整一年半查獲1件,遠低於以前一年大概8件至10件的平均值,這叫成效頗為顯著。還是陸委會不僅與大陸不交流了,其他毒犯也響應陸委會的號召,也不來跟台灣交流了?是你們的解毒、認知有問題?還是真的成效卓著?關於這點,陸委會的意見如何?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在我們所提的報告當中,有關司法互助協議架構之下的雙方高層次官方交流是受到推遲,但是一些工作階層還是持續,並沒有中斷。至於緝毒的結果……

楊委員鎮浯:不要跟我講這些嘛!具體數字體現出來,就是這個樣子!講什麼情報互換、有成效,大家都還是很重視,但問題是體現出來就是這個數字。這個數字只有3個可能,第一是陸委會關起門來,自我感覺極度良好,跟社會一般觀感完全不同;第二個可能是你們閉著眼睛講話,粉飾太平,不願意面對現實;第三個可能就是,兩地的毒犯響應陸委會,也不交流了。是哪一種可能?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我們根據的是法務部彙整各執行機關所提供的資料。到今年9月底……

楊委員鎮浯:那是從開始共打到現在嘛!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是。

楊委員鎮浯:那個資料是從開始共打到現在的資料,我說的是這一年半的具體數字,幾乎是微乎其微,而且我向你們索取去年520之後迄今「兩岸共打」實際成效的相關資料,連各委員辦公室跟你們要,都沒有提供具體的數字。這些都還是自己去耙梳,找總數來梳理的,這有什麼見不得人的嗎?數字不能給嗎?為什麼跟你們要都不給?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應該是我們也必須要由調查局與政府,以及其他相關的部會……

楊委員鎮浯:陸委會在會前連這些基礎資料都還沒有去要,那來開這個會幹嘛?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我們的確有去要,而且是要最近的資料。

楊委員鎮浯:是人家沒給你們,還是你們要到了,我們去要,你們不給?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我們能要到的就是最新的資料,調查局的緝毒有六大系統,陸委會並沒有包括在這六大系統,但是……

楊委員鎮浯:「兩岸共打」你們一定有嘛!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兩岸共打」當然是有,但我們只是政府團隊的一部分,所以我們……

楊委員鎮浯:如果照你們這個說法,你推給他,他推給他,連國會議員要一些基礎資料,都沒有一個單位可以提供。陸委會職司兩岸事務,要一個「兩岸共打」的成效,都拿不出數據來。現在可以告訴我,從去年5月到今年的具體數據,你有嗎?有或沒有就好。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有關共打的資料?

楊委員鎮浯:對,因共打而破獲的具體成效,有或沒有?你剛才講那麼多,回歸到最根本的有或沒有嘛!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剛才法務部部長說會另外提供,不過,有關請求情資的交換,在今年共有2件,其中1件還包括菲律賓的部分。

楊委員鎮浯:我相信所有國人和本席一樣,就是看數字。為什麼在98年開始共打以後,它呈現的是這樣的一個數字?可是從去年到現在的一年半,它的數字卻是微乎其微?儘管你講得天花亂墜,但事實上就是兩岸交流的大環境也影響到了兩岸的毒品共打。這個你不能否認嘛!數字會說話。你還是要在那邊強辯說沒有影響嗎?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我們報告並沒有說沒有影響,我們報告只有講……

楊委員鎮浯:但這影響也太大了!成效幾乎是沒有,到現在為止,你還不無法提供「兩岸共打」從去年5月到現在的具體數字和具體成效?到底可不可以給?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坐在我右邊的法務部是主要彙整機關,我們所有的資料一定在這個裡面……

楊委員鎮浯:我問你,那你今天來開會前,有沒有跟法務部要?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當然有跟法務部要。

楊委員鎮浯:那法務部有沒有給?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法務部所提供的資料就是在報告中所提到的,是累計的資料。

楊委員鎮浯:只有累計的嗎?法務部沒有人力做出從去年5月到現在的嗎?

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答復。

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問題,這部份我們會後提供。

林副主任委員正義:那就你知道,從去年5月到現在破獲的成效如何?

張次長斗輝:其實在今年1到8月我們就……

楊委員鎮浯:去年5月到現在!

張次長斗輝:相關的數據資料我們再來提供。

楊委員鎮浯:坦白講,這個數字不好看,對不對?

張次長斗輝:是沒有以往的……

楊委員鎮浯:所以現在提出需要正視的是什麼?不要粉飾太平。本席剛才有說,並沒有要抹滅各單位對於查緝毒品的重視與努力,但光有重視與努力不夠,要很務實地面對。今天兩岸關係不好致使這部分出現缺口,但不能因毒品資訊交流不充分,而危害到國人的健康與社會的安定、秩序。這不是政治議題,要去正視它。同樣地,包括海關的部分,你們說緝毒犬沒有辦法百分之百查到,緝毒犬真的可以百分之百嗎?財政部可以這樣講嗎?那天在財委會說緝毒犬沒有聞出來,事實上,我們隨手一抓,有多少案例是緝毒犬沒有聞出來,實際卻有破獲的!這沒有錯吧?

主席:請財政部關務署沈副署長說明。

沈副署長榮詳: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地方是不同的情資,還有緝毒犬、X光等各方面……

楊委員鎮浯:我不是要苛求,也不是要苛責,我只是在提醒,今天出了這個狀況,當然這個事情還沒有水落石出,誰都無法指責說裡面就是毒品,大家只是合理懷疑,而且是社會高度共識的合理懷疑,對於這樣的事件,大家要很務實的面對。整個查緝毒品,不管從兩岸、國際合作,乃至社會治安的種種環節,任何一個漏洞都要去彌補,而不是粉飾太平,這就是剛才我為何要跟陸委會談的重點,不是在指責你們,而是說你們要務實面對,如果你們只是用這些粉飾過後的數字來欺騙國人,其實國人現在都很聰明,對你們這種作法是不會滿意的。希望與會各單位能很務實的面對查緝過程中的每個環節,提高國人對政府施政的信心,好不好?

沈副署長榮詳: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針對剛才楊委員所要的數據,你們是否下午就可以提供?法務部是不是有現成的資料?從105年5月到目前為止的資料,麻煩你們在下午1點開會時就提供。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發言完畢之後就休息。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這在此次司改國是會議中也是一個重要議題,會中並做了一些決議。剛剛我們看到國安局的報告,提出對於打擊毒品就是要「拒毒於境外、截毒於關口、緝毒於內陸」。我們希望防制毒品,我們也知道在監所內幾乎有4成都是吸食毒品的毒品犯,有6成是出獄又再犯的,而今天的修法中有人談到對於吸食犯或毒品持有者加重刑責,在此第一個要探討的可能就是毒品罪「一罪一罰」的問題。民國94年修法時將連續犯的部分刪除,96年最高法院判決吸食毒品採「一罪一罰」,結果就是罪刑越來越重,監獄人滿為患其實跟吸食毒品者越來越多有關。我們之所以用「一罪一罰」來處罰,非常重要的因素是他有自由意志要犯罪,所以才要懲罰他,可是這些吸毒者很多是因為成癮,而成癮就是一種慢性病,他自己本身已經無法控制;對於一個無法有自由意志去控制的人,你把他吸食一次就算一罪的罰下去,這樣能否達到刑罰的目的?所處刑罰與他造成的侵害有沒有不成比例的問題?所以此次司改會議中,大家就提出對於「一罪一罰」的部分是否應全面檢討,法務部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

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毒品是否一罪一罰的問題,我們有邀請相關單位討論,但因這牽涉到目前刑法整個是一罪一罰,如果毒品犯不是一罪一罰,整個刑法體制是否變成要通盤檢討,我們目前還在研議。因為毒品一定要查獲才會論斷,如果自白而沒有相關事證,基本上還是只就那一次做相關處罰,而且實務上,即使是好幾個罪合在一起的量刑,在一定範圍內,跟以前連續犯的刑責影響不是那麼大。有關一罪一罰部分,我們會跟相關單位審慎考量到底要不要改變。

尤委員美女:對於毒品,當然必須要雙管齊下,一方面是對於製造、販賣、運輸者,要嚴格懲治,另一方面就是治療的部分。關於嚴格懲治方面,牽涉到製造、運輸、販賣、持有,但這幾種情況其實有很多是重疊在一起的,譬如我吸食毒品,我要不要持有?當然要持有。如果把持有罪弄得很重,因為吸食者當然就會持有,而由於持有,罪就被判得很重。此外,我吸食毒品除了可能持有之外,也有可能會將少量毒品賣給同僚,因為我可能不是一個人吸食,會找幾個好朋友一起,我也不可能都請他們吸食,所以就賣給他們,這樣又涉及販賣。今天你們的報告也提到,雖然罪刑其實滿重的,譬如製造、販賣者可以判到死刑或無期徒刑,但法官判決時其實都滿輕的,大家會覺得法院為何都判那麼輕?問題是你抓到的是什麼人?我們要重判的是毒梟,可是毒梟抓到了沒有?毒梟幾乎從來都沒有抓到,被抓到的都是底端的吸食者或是最小咖的,他們有沒有販賣?當然是有,可是他們販賣的可能就是一、二小包,大家一起吸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要是製造、販賣、運輸,罪就很重,問題是應該判處重刑的大咖都抓不到,只是抓到小咖的吸食者,他們因為持有、販賣,或者是因為要到高雄幾天,所以攜帶一些毒品從臺北坐車到高雄,在實務上,這是不是就構成運輸?還是不算運輸?所以針對所謂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之間的重疊性與關連性,在此次修法時能否全面檢討?因為不是重刑化就可以解決問題。

張次長斗輝:關於這部分,司改國是會議中也有討論,我們邀請相關單位就整個司改國是會議結論進行研議,因為這部分牽涉得比較複雜,包括委員提到的大毒梟或是小額販賣要不要做區別,其實政委也注意到這個問題,我們在後續的司改國是會議相關討論中,會提出審慎研議。

尤委員美女:這些吸食者可能是慢性病,目前有所謂緩起訴的附命戒癮治療,只要他沒有去戒治或是有再吸食,就馬上進入觀察勒戒、戒癮治療,接著就是到監獄去了。今天衛福部心口司也有來,其實這些吸食者成癮之後,做成癮治療不是那麼容易,要拉到很長的時間,此次修法對於再次吸食者就馬上進入撤銷緩起訴,是否能夠放寬?因為重點應該回到前面所謂治療的部分。

張次長斗輝:我非常認同委員的意見,其實誠如委員所提的,那些受到緩起訴處分者有一些成癮性,戒癮不是那麼簡單,今年毒品犯戒癮的比率已經從11%提升到17%,這是很高比率的提升。因為戒癮不是那麼容易,如果他只是偶爾吸食,我們也會要求應斟酌醫師的意見、社工的意見或是整個保護相關同仁的意見,再決定要不要撤銷,不是一有吸食毒品行為就馬上撤銷,這部分我們希望能多元的處遇,協助吸毒成癮的這些人戒除毒癮,我們會朝這個方向努力,而且相關函釋也給檢察署做為參考。

尤委員美女:此次也成立了毒品防制基金,這就涉及基金的錢怎麼用的問題,我們知道整個成癮治療還牽涉到健康醫學、公共衛生,甚至勞動等等,是跨領域的結合。外國在社區成癮及處遇評估機制方面,其實個案的成癮治療應該「以人為本」,他今天為何會吸食?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問題在,可能是失業問題、可能是家庭問題,也可能是情感問題,有各式各樣的類型,這些問題如果沒有解決,只是在後端將他關起來,或是在後端給他投藥,是沒有用的,最重要的是前面的問題有沒有解決。請問心口司司長今天在嗎?

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張副司長說明。

張副司長雍敏: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司長今天去台南出差,我是副司長,由我代表。

尤委員美女:好。我們上次辦公聽會,提到所謂的「醫療前置」,就是如果他吸食的是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或者是初犯,不應該馬上就把這些人標籤化,讓他們進入監獄體系,而是應該做前面的成癮治療,其中非常重要的是要評估、瞭解他為什麼會吸食,為什麼會上癮。誠如總統所說的,我們不應該讓社會的安全網有破洞,所以要如何把它撐住,這需要跨部會領域的結合,不知道心口司對此有何看法?

張副司長雍敏:謝謝委員非常關心這個議題,如同剛才諸位先進講到的,今年我們有個「新世代反毒策略」,針對想要戒癮的人有一些策略與方法,我們現在已經把所有醫療前進到監所,在監所提供一些戒治,一旦出獄後,我們有八大策略,包括:成立戒癮示範中心;增設中途之家;當他們到社區之後,我們也有發展一些社區的處遇模式,除了大家熟知的法務部茄荖山莊之外,未來還希望在北、中、南成立一些社區處遇模式;此外,還會讓這些人比較方便的拿到美沙冬,譬如目前在花東地區很難approach,所以我們會多增加一些點;除了硬體的infrastructure提供比較有效的設施之外,我們還會有些人才培育,希望在人的方面能用更有效的方法,就是誠如剛才委員說的「以人為本」,提供他們最好的backup。

尤委員美女:其實每個人的問題都不一樣,所以處遇要非常多元,更個別化,且是以人本為主,才能從源頭解決問題,否則可以看到很多人到監獄去之後,就跟藥頭形成更多網絡。當你一開始就給他標籤化時,其實他就進入藥頭的網絡,原本他可能只是小咖,後來變得越來越大,所以這些吸食毒品犯者都不斷進出監獄,我們要在前面就加以協助,社區評估非常重要,所以社區戒癮及處遇的多元評估機制可能要建立起來。

張副司長雍敏:謝謝委員,我們會這樣做。

主席:剛才本席已經宣告尤委員發言完畢就休息,但是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又來到現場,我因為有事無法繼續主持,所以請尤委員美女暫代主席。

主席(尤委員美女代):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比較在意的是法務部提供的專案報告中有關毒品滲透偏鄉的問題,其實對本席而言,這也等於是毒品進入原鄉的問題。我只要隨便搜尋有關原住民、吸毒、毒品等關鍵字,就有洋洋灑灑非常多的新聞標題出現,譬如「山老鼠以毒品誘惑原住民盜伐」、「山老鼠用毒品誘未成年原住民犯案」、「藥頭侵入原鄉部落」之類的聳動標題。我自己在接觸原鄉一些相關社福機構人員時,他們也很感慨,覺得現在毒品進入原鄉有嚴重氾濫的問題。但不論是過去原民會推動的「促進原住民心理健康暨藥物濫用防制守門人培訓計畫」或是行政院頒布的「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其中對於原鄉毒品是有著墨,這個我知道,但是目前國內原住民吸毒或濫用藥物的情形到底有多嚴重,可否請次長回答我?

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

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毒品滲透偏鄉的問題,當然,這個偏鄉有包括原住民居住的偏鄉,有的也可能不見得是原住民的偏鄉。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所以你們沒有區分到底是原住民的偏鄉還是其他的偏鄉?

張次長斗輝:其實是有,但是統計資料沒有呈現出來。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能不能具體的就原住民做一個聚焦的統計?有這個數據嗎?

張次長斗輝:這部分內政部會比較瞭解,不知道內政部有沒有相關資料。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劉局長說明。

劉局長柏良: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可以跑資料給委員參考。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們跑資料是針對前端的查緝,還是後端的矯正?

劉局長柏良:我們只有查緝的部分。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們只有前端的查緝,後端的矯正是在法務部嘛!

張次長斗輝:這是在衛福部的心口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所以你們有真正具體整合這樣的資料嗎?因為我覺得現在大家都憑印象認定原鄉毒品氾濫,用直接的感受就說現在毒品氾濫。我們看到新聞說毒品氾濫、毒品新聞頻傳,可是我去查了資料,譬如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的毒品罪案件統計或是法務部的統計系統,都看不到相關數據統計,甚至原民會過去有做健康研究報告,也沒有相關統計。在原民會過去做研究計畫時,也曾跟法務部尋求此一分析,那是100年度的事。換言之,有計畫才有這個資料,我們原鄉地區或原住民藥物氾濫的問題,在既有統計系統是沒有具體統計資料可以佐證的。我們從其他國家文獻可以看到,有些相關研究原住民的問題,譬如加拿大、美國、南美,他們研究出來有比較高比率的用藥行為問題。但我們沒有這個基礎資料,缺乏相關統計數據及實證研究,我們如何解決過去原住民健康不平等的問題、解決我們原鄉自己感受到原鄉毒品氾濫的問題?我講我自己實際的經驗,在部落,我的叔叔跟我說,橋頭底下是治安的死角,有很多年輕人在那裡吸毒,以前在部落是夜不閉戶,我們晚上不關門、不鎖門的,可是現在要鎖門。原因在哪裡?你們有統計出來嗎?你們如何設置相關的安全網?你們連網在哪裡都不知道。針對原鄉使用、濫用藥物的原因跟脈絡,你們又要如何防止這些毒品進入部落?還有,要如何防止毒品殘害我們原住民?是要透過社會關懷嗎?還是要透過哪些單位,是原民會、法務部,或其他相關的司法機關?如果你們只知道亡羊補牢,這樣永遠不足,若是要檢驗國家防止毒品進入原鄉的成效應該要有基礎的統計,次長能不能做到現在開始進行相關的統計,並且展開研究做長期的追蹤調查?

張次長斗輝:有關這份統計資料我們可以把它統計出來,會後再請我們統計處提供相關的數據給委員參考。其實我們非常重視原民及偏鄉的問題,會夥同所有反毒的工作伙伴就除了查緝之外如何協助及防堵的部分進行研究,這部分我們會加強合作。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今天已經有分析資料了,為什麼不整理出來?你們要去設置一個平台,或是提供一個完整系統,讓我們隨時可以監督,可以去調查、去處理。

張次長斗輝:我們可以單獨把這個列出來。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相關的統計及展開研究,次長能不能做到?

張次長斗輝:統計絕對沒有問題,研究方面我們也會跟其他相關單位一起努力。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次長可否協調其他相關部會一起成立一個平台,做長期的追蹤研究?

張次長斗輝:謝謝委員,我們朝這個方向努力。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有沒有同意要去做這件事情?

張次長斗輝:因為我們要找原民會、內政部等相關部會進行討論,會朝著委員建議的方向努力。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當你找這些部會討論之後,什麼時候可以將期程或是計畫、規劃告訴本席?

張次長斗輝:我們回去就會邀集相關單位,但是具體的期程因為要了解相關部會的意見,所以下個月可以答復。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好,謝謝次長。

主席:現在休息,下午1時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王委員育敏):現在繼續開會。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還是要請教關務署副署長,在今年7月份誤放的這批貨,到目前為止看起來是羅生門,但現在整批貨是被失蹤的狀態。

主席:請財政部關務署沈副署長說明。

沈副署長榮詳:主席、各位委員。現在由檢察官指揮偵辦中。

李委員彥秀:對,但我看來就是被失蹤的狀態,不見了、找不到了。

沈副署長榮詳:是。

李委員彥秀:但我覺得有幾件事還是需要釐清,這批貨是C3的查驗通關物,在關務署的網頁中標明C3的通關物是指整批貨應該是經過海關查驗估價的貨物才能放行,我有幾個問題請教副署長,這批貨當時有無申請廠驗?

沈副署長榮詳:有,是後來申請廠驗。

李委員彥秀:那是根據哪個標準申請廠驗?因為廠驗有一定的標準跟要求。

沈副署長榮詳:我們的廠驗準則是卸存到工廠查驗,在我們的預報手冊中第一個是保稅工廠的貨物……

李委員彥秀:它是屬於保稅工廠加工區跟……

沈副署長榮詳:不是,第二個是專案核准的貨物,所以……

李委員彥秀:好,這批貨是專案核准的,那我請問何種標準可以申請廠驗?當時這批貨由海關專案核准,其標準是什麼?到底有沒有這個標準存在?不是每一批貨都可以申請廠驗的,特別這批貨是要求C3的通關方式,也就是需要比較高標準的檢視過程才能決定要不要放行,既然是以專案核准的方式,請問其標準為何?決定用專案核准的方式是由誰批准的?有沒有任何的壓力?

沈副署長榮詳:應該沒有,就是台北關當時的作業。據我們了解,因為這是一個彎板機,所以它的鋼板是非常厚的……

李委員彥秀:副署長你沒有回答,我只問三個問題:是誰決定核准?誰批的?標準是什麼?

沈副署長榮詳:是台北關的驗貨課長。

李委員彥秀:有沒有壓力?有沒有任何人打過電話關說這批貨?

沈副署長榮詳:目前瞭解沒有。

李委員彥秀:不是目前瞭解有沒有,是到底有沒有?

沈副署長榮詳:沒有,這部分目前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中,所以有一些調查事項……

李委員彥秀:根據本席的權責,你該說清楚的應該說清楚,調查不公開我尊重,但是我只想知道有沒有壓力?有沒有人關說這批貨?是誰核准?是否按照標準的SOP核准?

沈副署長榮詳:也沒有。

李委員彥秀:因為我時間不多,你說這批貨是廠驗的……

沈副署長榮詳:報告委員,它原來是在貨站內初步查驗,貨名、數量都相符,進一步以X光及緝毒犬嗅聞查驗……

李委員彥秀:有經過X光是嗎?

沈副署長榮詳:是。

李委員彥秀:X光片可否拿出來看?

沈副署長榮詳:X光片我們已送給桃園地檢署。

李委員彥秀:你自己有沒有看過X光片?

沈副署長榮詳:我們初步看過。

李委員彥秀:看得出來有沒有問題?以你的專業從X光片看不看得出來有東西?

沈副署長榮詳:報告中有跟委員說明,就是有一些深淺顏色不一樣。

李委員彥秀:那就是可以看得到呀!

沈副署長榮詳:不是,那是因為穿透力,有的地方比較薄、有的比較厚……

李委員彥秀:用一般的標準看這個X光片,是否需要第二步再檢查?

沈副署長榮詳:如果有很明顯的異常反應,比如已經看到有機品了,因為今天是一個機器產品,應該是無機的……

李委員彥秀:所以以你的專業判斷,如果是你檢查這批貨,你看完X光片,你會不會覺得有異狀要再檢查?我只問這件事情。

沈副署長榮詳:因為沒有有機的反應,所以沒有……

李委員彥秀:所以按照你們的標準流程、基本判斷是不需要再檢查?

沈副署長榮詳:這是一個判斷,其實有機、無機與穿透力的部分是已經檢查到這個程度了。

李委員彥秀:有檢查到有問題?

沈副署長榮詳:沒有問題。

李委員彥秀:沒有問題?

沈副署長榮詳:是。

李委員彥秀:這批貨變成是同意它用廠驗的方式?

沈副署長榮詳:是。

李委員彥秀:有關後續的處理方式,你們到底有沒有放行?

沈副署長榮詳:後續是押放,台北關是以貼封條的……

李委員彥秀:押放流程照理說應該是先查驗貨物,包括廠驗的部分,如果完成廠驗沒有問題,才有可能進行下一個像分估員估價、後續課稅等等程序,這才是標準流程。我看你的新聞稿是說這批貨是沒有完成放行的,那到底有沒有完全放行?按照你講的,是完全放行的呀!完成廠驗沒問題後就是放行的狀態……

沈副署長榮詳:還沒有完成,就是在貨站區已經初步查驗完畢,從X光影像也沒有發現異常……

李委員彥秀:副署長,我今天其實不是要瞭解檢調調查的問題,我從新聞整體看到你的說法、書面報告及你的回應是互相矛盾的狀況,若你跟我說X光初步的專業判斷是沒有問題的話,我也尊重,但是你之前的新聞稿是說沒有放行,但你剛才的回答又說已經放行,後面只剩下估價、課稅的程序。

沈副署長榮詳:它是以稅則未決壓款的方式放行,所以是一個暫時放行的狀態。

李委員彥秀:暫時放行是因為它有壓款嗎?

沈副署長榮詳:對,有壓款才放行。

李委員彥秀:但你的新聞稿為什麼寫是沒有放行的?如果這批貨完全都沒有問題,那我就很訝異為何驗貨課課長會因為這件事調職?顯然是你們內部也覺得他有疏失。我尚未完全瞭解整個流程你們到底是怎麼做,但是我從你的新聞稿、媒體報導以及今天的書面報告,加上你現在的回答,相關邏輯我是兜不起來的,你瞭解我的意思嗎?

沈副署長榮詳:這個地方就是……

李委員彥秀:如果你覺得整個關務署的SOP流程是沒有錯誤的,為什麼驗貨課課長因為這件事需要調職?可見邏輯上是你們覺得中間有人為疏失,這疏失到底在哪裡?但從剛才你的回答是有按照標準,X光片也看不出有問題,我也尊重你的判斷,因為你們有自己的專業判斷。關於這件事我要強調你們的邏輯我是看不懂的。

另外,最重要的是,關於這件事我還有建議,關於查驗的部分,我覺得還是要保障基層同仁,未來你們的查驗有一個叫做破壞性查驗的部分,我絕對尊重也支持破壞性查驗,請問查驗這件事有沒有國賠?

沈副署長榮詳:如果沒有查到不法的貨物,是要國賠。

李委員彥秀:如果基層公務員比較謹慎要多查的話,背後會不會有責任?

沈副署長榮詳:這部分會簽給長官核定。

李委員彥秀:副署長,我要提醒你,只要基層同仁覺得有一點點疑慮需要破壞性的查驗,當然這對民眾或廠商來說是一種傷害,但是為了要保障更多同仁,不要發生類似這樣的狀況,我覺得如果他要更仔細檢查,未來真的是產生國賠,站在公部門的立場,我們就要支持同仁。

沈副署長榮詳:謝謝委員支持。

李委員彥秀:也不能因為這件事而影響考績,他只是看得比較仔細而已,雖然出來的結果是沒有問題的,變成我們要國賠,這不能影響他的考績,因為他是非常仔細要去檢查貨物。

沈副署長榮詳:是的。

李委員彥秀:副署長,這是我的提醒,而這整件事從你們的回答我還是兜不起來。

沈副署長榮詳:委員,剛才所說的放行是押管放行的作業,不是完全脫離放行的狀態。

李委員彥秀:押管放行還是屬於後續,這等於是前面的檢查完全沒有錯,但是你的新聞稿是說沒有放行,我覺得這件事情關務署的態度怪怪的,你覺得沒有問題卻又懲處人員,你之前說沒有放行又說是押管放行,變成已經是放行,你越講越讓我兜不清楚,我強調看不懂整件事情的邏輯是什麼。

沈副署長榮詳:謝謝委員。

主席: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張副司長,在整個新世代的反毒策略的業務是不是明年度從各縣市的毒防中心轉由衛福部負責督導?我想要跟副司長討論關於現在毒防中心的情況,我從資料上看到105年度各地方毒防中心個案人數共有6萬9,014人,106年度上半年有3萬3,880人,由此可知,去年跟今年平均每年大概是6萬多的毒癮個案是需要毒防中心來協助的,請問副司長知道目前各縣市的毒防中心有多少的個管人員跟督導?

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張副司長說明。

張副司長雍敏:主席、各位委員。就我所掌握的資料,目前全台的個管人員是241名,我們接手後,因為經費增加,所以預計增補105名個管,督導會再增加17名,原來的個管是36名。

李委員麗芬:以105年來說,每個個管師平均追蹤人數大概是277人,你剛才講到個管人數會增加105名以及督導增加17名,可是你們在相關計畫中有提到你們認為合理的個管量應該是1:30,這樣的人數加上去有達到目標了嗎?

張副司長雍敏:誠如委員所講,目前還沒有,不過我們會逐步改善,目前是1:150,我們希望在107年可以降到1:100,慢慢改善其品質跟量。

李委員麗芬:所以降到1:30要用幾年的時間?因為你說要合理,但目前至少到明年度也只能到1:150。

張副司長雍敏:1:100。

李委員麗芬:你們自己提出的合理人數應該是1:30,目前預計要用幾年的時間調到1:30?

張副司長雍敏:現在大家都在講的新世代反毒計畫是到109年,等於剛才我講的1:100是到107年,我們希望逐步來……

李委員麗芬:就是4年內要達到1:30。

張副司長雍敏:對,這是我們希望的。

李委員麗芬:因為我看到你們在107年度的預算書中,有關毒品防制預算達到9億多元,這些經費你們會如何使用?比如你們要給毒防中心多少?以及整個戒治工作中,包括建置北中南東4個整合示範中心、社區的戒治中心,及社區的庇護家園,目前規劃的情形如何?

張副司長雍敏:我剛委員一一報告。現在有所謂的8大策略,總共經費是9億多元,第一、我們會有示範中心,北中南東至少各1家……

李委員麗芬:4個嘛!

張副司長雍敏:是,預定是一點多億元,從最大的示範中心到中途之家,我們希望有一些經費也差不多是1億多元,再來是戒治所,之前有跟法務部……

李委員麗芬:社區型的嗎?

張副司長雍敏:不是,這是之前在戒治中心的示範計畫,目前兩個部會還在協商盤整要哪家戒治所,預算大約是2億多元左右。再來就是大家都知道美沙東的替代療法,比如白天我在新北市上班,晚上我回家去其他地方,希望能有跨區給藥以增加便利性,預算是9,600萬元左右。再來就是委員所關心的毒防中心是2.35億元,最重要的還有一些人才培訓,大概是幾千萬元不到1億元,全部加起來大概是這樣。

李委員麗芬:我現在比較關心的是現在整個戒治網絡的機制好像建立起來了,可是我想特別詢問有沒有針對兒少提供相關的服務?就是你們現在的對象,我知道以前在毒防中心協助的個案都是以一、二級為主,可是現在兒少可能以三、四級的毒品是比較多的,目前你們整個防制的機制中,有沒有把這些使用三、四級的兒少部分納入提供相關協助?

張副司長雍敏:我們看病人是不分年齡,所以兒少當然是其中一部分,比較值得一提的是在以前所謂的茄荖山莊,我們都focus在一、二級,近年來也會針對三、四級尤其是青少年……

李委員麗芬:因為你們成年人可能還是以一、二級為主,現在兒少的重點應該是在三、四級,那現在這樣協助的服務工作到底有無納入這9億多元的經費中?

張副司長雍敏:一定是有的,因為我們不會去分年齡……

李委員麗芬:沒有分年齡,但是會分級別,所以三、四級到底有沒有進來?

張副司長雍敏:當然有進來。

李委員麗芬:本席有提案修法,就是我們希望在三、四級的兒少部分要納入縣市政府提供協助,要以這樣的方式來做,我只是要確定這部分有納入,因為你們在相關報告中很少去著墨兒少部分,我聽到的講法都還是這些兒少在學校是教育部負責,在社區是衛福部負責,這是我之前聽到的講法,我不知道現在是否有整合到這樣的系統。

我要特別講的是這些吸毒兒少三、四級的部分真的不可以把所有的工作放在教育部,我去看教育部相關老師的毒品課程當中,其實他們才上過3個小時的知能課程,他們只是從認識毒品開始做起,所以衛福部這塊系統一定要把三、四級的兒少納入,這樣可以嗎?你們再回去看,也希望能有針對兒少進行一些特別的服務方案,我相信兒少的協助和成年人有些方案不一樣,所以我期待在這9億元當中,你們能夠針對兒少有些特別的服務方案,這樣可以嗎?

張副司長雍敏:是的,遵照委員指示辦理。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劉委員世芳、徐委員榛蔚、呂委員玉玲、邱委員志偉、蔣委員乃辛、何委員欣純、張委員麗善、蕭委員美琴、陳賴委員素美、賴委員瑞隆、顏委員寬恒、羅委員明才、周陳委員秀霞、王委員惠美、鍾委員佳濱、徐委員永明、黃委員偉哲、鄭天財委員及段委員宜康均不在場。

登記質詢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在此補充說明一下,本席手上的這個是方才法務部提供的資料,所提供的是關於105年6月1日到106年9月30日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跟司法互助協議的案件統計表,其中特別提到從去年520之後到現在,兩岸合作查獲毒品的案件數總共是3件,就只有3件!這個跟往年你們的數字比較起來,大概是差多少?104年你們查獲毒品案件數是多少?

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當然是比較多一點,但520之後,兩岸合作主要還是在共同打擊犯罪……

主席:我是說104年兩岸查獲的案件數是多少?

張次長斗輝:這部分我們還要整理相關資料。

主席:法務部,你們這樣子不行耶!這種統計表一定要有歷年及累計的數字,這是基本的統計報表一定會做的,你們現在做的就是沒有分年,所以委員要你們提供哪一年到哪一年的資料時你們再去抓,是不是?這樣不行,你們要改變表格,應該要有分年的統計,例如102年、103年、104年該年的案件數分別是多少、累計又是多少?這樣委員一問,你們才知道那個數字啊!

張次長斗輝:我們回去之後會提供相關資料。

主席:所以從去年520至今,查獲3件,這個跟過去相較是很少的嘛,對不對?

張次長斗輝:我們認為還有再努力的空間。

主席:對啊,明眼人一看,現在毒品如此氾濫,而且法務部還說主要的輸入第一名是來自於中國大陸,結果這樣子合作的案件查獲件數才3件?這個比率實在是太低了。我們希望會後法務部再補充歷年的這部分,本席要求的是你們從100年開始到101年、102年、103年、104年各該年的查獲案件數,好不好?你們的統計要加油。

本日所有登記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委員劉櫂豪、廖國棟、段宜康、徐榛蔚等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劉櫂豪書面意見:

蔡英文總統國慶演說發表提及民眾關心的毒品議題,強調未來會推動修法,成立防制基金,再次宣示反毒決心。法務部也對外說明,已研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該修正重點包括3、4級毒品原為行政罰,也無法強制處分,修正案則有刑罰,另附加強制治療等;加重提供、販售給兒少毒品的刑責,調高罰金;混和式毒品盛行,化學製成容易、包裝不易辨識,修法後也會加重這方面刑責;並規劃成立毒品防制基金,以提昇基層檢驗人員及設備,尤其現今基層檢驗人員、設備不足,導致部分毒品檢驗時間較慢,雖有4年100億公務預算來加強執行,但若需長期永續強化,亟需有基金使經費取得及運用更有彈性。在專案報告內亦提及「本部業已擬具該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修正草案,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始以刑罰處罰之標準調降為5公克以上」,另又針對累犯部分提及「本部業已擬具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之修正草案,對於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依其違反之次數,分別規定前2次係裁處毒品講習及罰鍰,對於第3次違反者,則命其參加6個月之身心輔導教育,對於參加滿4個月經認表現良好者,並得免除剩餘之執行。對於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完成身心輔導教育或於首次違反時予以裁處後3年內4犯以上者,增訂刑罰規定,即採行先行政後司法之措施,對於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之行為應有積極之防制效果」。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施用第三或第四級毒品僅於第11-1條第2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也就是施用第三或第四級毒品並不用被判入監執行,除非依第11條持有第三或第四級毒品超過純質淨重20克以上者,第三級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級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依法務部研議修法草案提高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累犯之刑罰,降低持有之淨重規定,此修正方案雖有嚇阻效應,但恐因此增加執行入監之人數。依法務部最新統計截至106年6月底矯正機關總收容人數61,978人,惟矯正機關之核定容額僅56,877人,目前已超額收容5,101人,超額比率約將近1成;因此在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未來施行後,法務部應儘速擬訂相關配套因應,以避免過於超額的收容,影響矯正機關預期矯正偏差行為之功能!

委員廖國棟書面意見:

毒品防制策略與執行成效

前言

根據聯合國《2014年世界毒品報告》指出,2012年全球15至64歲的人口中,約有3.5%至7%的人口(約1億6千萬至3億2千萬),一年內至少吸食過一次毒品,並約有0.004%(約18萬)的人口,因吸食毒品而死亡。美國高中校園有將近50%的高中生接觸過少量類型的毒品,毒品一旦入侵校園,可能導致青少年吸毒及販毒的現象,甚至導致青少年輟學、犯罪,嚴重影響年輕一代的教育及健康。非法毒品氾濫對國家發展的傷害不容小覷。

台灣個案通報藥物濫用以海洛因為最多

衛生福利部105年藥物濫用案件暨檢驗統計資料分析結果,105年通報個案藥物濫用之品項排名,以海洛因為最多,其他依序為(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MDMA;濫用藥物年齡層分布以「30-39歲」為最多,首次用藥年齡則以「20-29歲,為首位;29歲以下濫用藥物的種類以「愷他命」為主,30-69歲濫用藥物的種類以「海洛因」為主,70歲以上則以「佐沛眠」為最多。濫用藥物原因以「藥物依賴」為首位,而取得濫用藥物場所及藥物來源分別以「朋友住處」、「藥頭/毒販」為最多,濫用藥物方式則以「非共用針頭」為主。

尿液檢驗以嗎啡最多甲基安非他命次之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送檢項目以嗎啡最多,甲基安非他命次之。尿液中檢出濫用藥物成分總陽性數之前4項分別為:(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嗎啡及MDMA。

吸食毒品數逐年攀升

在衛生福利部105年藥物濫用案件暨檢驗統計資料顯示,新入所觀察勒戒年齡層以「30-39歲」占最多,新入所受戒治人則以「40-49歲」為最多,毒品案件裁判確定有罪與毒品新入監受刑人使用之毒品皆以「二級毒品」居多。

又依據法務部法務總計摘要毒品案件統計,發現不管是新入監受刑人數、在監毒品受刑人數以及毒品案件辦理情形均逐年攀升。另外105年台灣地區檢、警、憲、調等司法機關緝獲之毒品共計約6,608.3公斤,較104年增加1767.1公斤(增加36.5%),緝獲數量排名前五位為:氯假麻黃鹼(安非他命毒品原料)、愷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麻黃鹼類原料藥(包括麻黃鹼、甲基麻黃鹼、假麻黃鹼及去假麻黃鹼)、安非他命。氯假麻黃鹼於105年緝獲量超過愷他命高居首位,顯示國內安非他命濫用情況有增加趨勢。

 

毒品案件辦理情形表

 

新收

偵查

件數

偵查終結

有罪

人數

裁判

確定

執行

人數

新入監

受刑人

人數

在監

受刑人

月(年)底

新入所人數

起訴

件數

起訴

人數

觀察

勒戒

強制

戒治

 

102年

66,712

38,019

40,305

36,096

27,705

10,434

26,779

6,700

664

103年

62,842

35,943

37,779

34,672

27,199

9,681

26,683

5,978

609

104年

75,620

40,788

42,364

35,960

29,484

9,740

27,007

6,715

623

105年

89,038

48,510

50,179

40,625

33,972

10,933

27,745

7,714

710

105年1-8月

58,176

31,120

32,170

26,876

22,333

7,241

27,814

4,935

444

106年1-8月

64,440

31,654

32,803

29,136

24,620

7,906

28,246

4,501

431

 

較上年同期增減%

10.8

1.7

2.0

8.4

10.2

9.2

1.6

-8.8

-2.9

 

問題

1.台灣的毒品盛行率與國際間相較之下,台灣的毒品盛行率低於平均值(全球盛行率5.2%,台灣1.29%)。在一級毒品方面,雖然有較穩定的控制,但在安非他命與搖頭丸兩項毒品上稍顯嚴重,高過於許多已開發國家與亞洲鄰近國家;更重要的是,愷他命毒品濫用的盛行率急遽升高,且集中在年輕族群,政府應針對目前上開三類正在台灣流行的主流毒品,加強防制措施。

2.依據法務部統計資料105年新入所觀察勒戒以30-39歲(2,618人)為最多,占33.9%,其次為18-23歲(1,589人),占20.6%,顯見40歲以來藥物濫用勒戒占了5成以上。又各級毒品嫌疑犯之分齡統計,一級毒品及二級毒品均以24歲以上之成人為最多,分別占98.1%及80.8%,三級毒品則以18~23歲青年占多數,對於藥物濫用年輕化的問題,法務部跟教育部、衛福部有無合作杜絕?目前的做法有一些?初步成效如何?

3.從「不同學制學生藥物濫用歷年通報人數表」資料顯示,105年通報人數最多為高中(職)583人(58.0%),國中361人(35.9%)次之、大專居第三位57人(5.7%)。相較104年數據,105年各學制通報人數皆減少,其中以大專院校減少49.6%為最多。此一數據資料明顯有違常理,大專院校可能存在大量毒品犯罪黑數,事實上存在的數量與比例多高?有多少黑數未被發覺?為何不容易發覺?是否與大學自治,校園管制力量薄弱有關?該如何有效因應等問題?法務部有無與教育部共同研究?

委員段宜康書面意見:

案由:鑒於近年毒品濫用問題越益嚴重,僅由司法介入並無法有效解決問題,為遏止毒品氾濫情勢,法務部應積極評估運用各種機制解決毒品濫用問題。

說明:

一、毒品濫用及其衍生之相關問題受到國民高度關注,政府投入龐大資源防制毒品犯罪,以期有效降低毒品危害,然而依數據顯示,民國105年度違反毒品危害條例的查獲件數及嫌犯人數為5萬5千件及近6萬人,此一數據創6年來的歷史新高,顯見毒品濫用問題日益嚴重。

二、另查受刑人出獄後再犯情形,追蹤至104年底毒品罪受刑人出獄後再犯比率為58.4%,較非毒品罪受刑人(43.4%)高出15個百分點。毒品罪受刑人入監矯治後其再犯比率甚高,顯見只有司法介入將毒品濫用者關入監獄並無法有效解決毒品濫用的問題。

三、依上開意旨,毒品濫用問題僅由司法介入並無法解決問題,為有效遏止毒品氾濫情勢,法務部應積極研擬運用各種機制解決毒品濫用問題。

委員徐榛蔚書面意見:

一、毒品防制大餅,實際成效在哪裡?

1.蔡英文從上任後曾經說,「新政府要向人民宣示,我們要建立完整的社會安拿網,反毒就是第一個最重要的任務,因為這幾年社會發生很多案件,都牽涉到毒品。」還說,「只要做總統的一天,毒品防制就是政府的第一要務。」。

2.今年5月11日行政院也提出了「新世代反毒策略」,計畫內容,希望能藉由防毒、拒毒、緝毒、戒毒和修法配套等五大面向去改革,結合了檢警調憲海巡及關務等六大系統進行毒品的查緝;同時也說要寬列預算,改以「人」為中心的基本思維,做為查核、溯源機制,希望在未來的防毒工作做得更完整。

3.本席請教,全國監所的毒品犯占49%,之前的統計資料更顯示,再犯回籠率近9成,凡是一般竊盜、搶劫、性侵或殺人等刑案,過半都是與毒品相關,毒品問題能夠解決,其他犯罪事件相對也會跟著下降。本席看到,法務說,政府自106年到109年度投入反毒策略經費100億元,並預定從即日起到107年底為強力掃蕩期,108年至109年起進入全面掌控吸毒人數的控制期,希望到110年毒品犯罪人口數逐年減少,使毒品新生人口及其他衍生犯罪有效下降。大家都曉得,近年查獲毒品嫌疑犯都是逐年增加,本席只看到相關單位不斷地畫餅,不斷地宣示,但數據會說話,實際的成效卻沒有出來,請問部長,100億元經費如何分配?請給本席詳細的資料。

4.請教法務部長還是內政部長,哪一位能夠回答本席,目前毒品查緝的分工是怎麼進行?檢警調憲海巡及關務,六大系統是分進合擊、還是互相撞線?橫向聯繫的狀況?

5.本席看到一份報導,裡面就列表了近年重大緝毒撞線的案例,人家都說,親兄弟明算帳,大家到底是互相合作居多呢?還是暗自較勁、兄弟爬山,各自努力?

6.政府防制毒品的宣示言猶在耳,現在我們看到什麼,菲律賓總統杜特蒂直接點名,菲律賓的毒品來自台灣的幫派,在更之前,媒體甚至點名,「台灣淪為亞太毒品轉運中心」。

7.雖然這些指責台灣為毒品輸出國、轉運中心的言論,法務部後續都出來澄清,甚至還自豪打臉對方,但我們來看,政府劃了大餅說要防制毒品,近幾年政府查緝毒品的能量相信也不小,但是毒品的問題確是越來越嚴重,法務部的報告指出,台灣因毒品罪入獄者,從2011年至2016年間,已多了2557人,以犯罪比例來看,監獄中每2名收容人,就有1人是因毒品罪入獄。出獄後因為毒品再犯入獄的比例,也有近9成。請教法務部,現在監所的矯正作業如何進行?全國各監所有規定一定要施行的課程嗎?還是各自的典獄長決定矯正的方式?

二、吸毒年齡層下降,吸毒犯多元處遇機構應更多元

1.甚至,新興的毒品不斷進來,吸毒年齡層也下降,根據警政署之前的數據顯示,台灣未成年人首次使用毒品的平均年齡只有12.5歲;而12到17歲的未成年者,第一次在學校吸毒有23%,有15.4%是在家裡和娛樂場所,另外毒品取得對象有38.5%來自於同儕和毒販,有23%是從陌生人手上拿到毒品。這些數據不僅顯示染毒人口年輕化,而且也看出學子取得毒品來源更為便利。請問部長您有正視到毒品入侵校園、使用者年齡層下降的嚴重性嗎?

2.在今年4月20日的司改國是會議也討論了緝毒政策、毒品重刑化政策、改良吸毒者戒癮治療等元處遇模式等議題。除了刑罰處罰之外,其實大家都建議,政府投入更多的資源,去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回歸社會,也希望主管機關,像是衛福部、法務部,鼓勵民間設置成癮者多元處遇機構,並且寬列預算補助相關機構,來鼓勵民間參與。現在依照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的規定,是把吸毒者視為藥癮者,是一種精神疾病,所以在輔導機制上,其實就限制於醫療院所或部分的團體,但其實民間能提供協助的機構很多元,但因為法規受到限制,是不是能請法務部能會同衛福部一起,研議開放讓更多的民間機構共同參與?

*註:

精神衛生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二、專科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

三、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

四、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五、社區精神復健:指為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心理重建、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等之復健治療。

六、社區治療:指為避免嚴重病人病情惡化,於社區中採行居家治療、社區精神復健、門診治療等治療方式。

三、警政署「全國毒品情資資料庫」應用狀況?

警犬發展,獨漏東部?

1.再來,請內政部,本席看到從去年開始,警政署應用大數據等科技,規劃建置了「全國毒品情資資料庫」,未來將透過大數據分析毒品流通、交易網絡,向上溯源以瓦解毒品犯罪集團。請教這個資料庫目前應用的狀況?有沒有跟全國各地的警局連線、合作?

2.還有,本席看到,警政署現在正著手規劃警犬的發展藍圖,預計爭取預算,將狗警察納入正式的保警編組,是嗎?

3.本席很認同警政署的做法,之前本席也曾提過,希望能夠擴編緝毒犬,現在看到警政署有更大方向的規劃,值得嘉許,但就本席瞭解到的,警政署好像只規劃在北、中、南建置警犬基地?東部有沒有規劃?

*註:根據實驗測得,狗的嗅覺靈敏度是人類的40到50倍,經過訓練的專業犬,甚至高達200倍以上。所以在大型的活動場合,像是世大運、北市花博都有防爆犬出現,甚至今年「五月天」在台北市大安森林舉辦露天演唱會,也出動警犬到場「防爆防恐」,維護湧入的三、五萬人安全。

四、兩岸關係未來方向?

1.本席看到數據,調查局從2006年開始和中國合作25件緝毒案件,其中24件是在中國偵破,兩岸關係急凍之後,兩岸在各類型的打擊犯罪都停滯了,是嗎?

2.今天陸委會的代表是法政處處長,請教處長,昨天中國19大開幕了,習近平提了6個任何,陸委會的回應?未來兩岸打擊犯罪,就是一個政府不願打開的結了?

*註:習近平19大發言

我們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絕不容忍國家分裂的歷史悲劇重演。一切分裂祖國的活動都必將遭到全體中國人的堅決反對。我們有堅定的意志、充分的信心、足夠的能力挫敗任何形式的台獨分裂圖謀。

絕不允許任何人、任何組織、任何政黨,在任何時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塊中國領土從中國分裂出去。

主席:接下來我們要審查法案,跟法案無關的部會可以先行離開,相關部會留下即可。再次謝謝今天出席的官員。我們現在就要就討論事項所列議程個案綜合進行大體討論,如果委員同意的話,我們是不是就不做大體討論,直接進入委員提出來的版本來進行審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好,那我們現在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條文。

委員郭正亮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委員趙天麟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委員王育敏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十天以上三十天以下社會勞動,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前項裁罰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少年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六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定之。

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劉委員櫂豪:主席,因為現在院版還沒有送到委員會來;事實上院版應該是這個月就會在行政院院會通過,送到院裡面來,而且有些條文是環環相扣的,所以我建議是不是等院版送來再進行法條的審查?

我們今天都詢答完畢了,接下來就只剩下法條的審查,我想,打擊毒販這件事情我們大家都有非常高度的共識,所以是不是等院版的條文送來之後,我們再做整體的討論?這樣才不會掛萬漏一,好不好?

今天詢答完畢,改天主席再排一次議程,我們就直接審查,這樣可能會比較周全一點,好不好?謝謝。

葉委員宜津:主席,就如同早上我詢答的時候說的,我認為這個條例應該要與時俱進、要大修了,而不是只就量的部分等等來區分,這樣的修法其實並沒有辦法遏止日益猖獗的毒販,所以我比較希望能夠大修。早上質詢時,部長說他們有大修,而且馬上要送進來了,所以我比較希望能夠等行政院大修的版本送進來再一起來看,今天這些已經宣讀過和詢答過的部分到時候就併案一起來處理,我認為這樣比較恰當。謝謝。

主席:還有沒有其他委員要表示意見?

請尤委員發言。

尤委員美女:今天早上詢答的時候,其實裡面還有很多問題,包括是不是要一罪一罰,以及製造、運輸、販賣和持有彼此之間的關聯如何等等,我想這些部分都必須全面修改,而且這裡面也牽涉到整個毒品的刑事政策是不是要全面重刑化,我想這些都必須慎重思考,所以我建議還是等行政院,因為他們已經有一個比較完整的修法,所以是不是等他們的版本送進來再一起討論?

主席:還有其他委員要發言嗎?

先請鍾委員發言。

鍾委員孔炤:剛剛三位委員已經大概表達過意見,主席早上有針對易服社會勞動提出相關的意見和看法,法務部也提出了他們的不同見解,我想今天大家可能已經對相關條文有了基本的共識,就是請行政院儘速把他們的版本送進來。從製造、運輸到販賣,在法務部的報告裡面,我們也看到中國大陸反而是一級、二級毒品比較少,三級、四級的才是最大宗,一級主要是海洛因。這部分的罰則和相關刑法的問題是不是要再做進一步、更細膩的處理?所以我建議主席針對這些條文是不是等行政院的版本送進來,包括主席也有提版本嘛,之後大家再重新針對條文進行修正?因為我們大家都覺得,現在毒品氾濫的情形非常嚴重,希望能夠更慎重一點,也代表我們委員會對這個條文的重視。以上說明。

主席:請蔡委員發言。

蔡委員易餘:謝謝主席。主席今天排審的法案比較著重在第十一條的相關修正,其中包括三、四級毒品的刑責加重,以及持有三級或四級毒品重量的部分,還有早上詢答時提到的第十一條在同時間修正中可能會牽扯到混合式的毒品。我的修正草案是寫從重處罰,可是早上法務部表示還要更重、還要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我想這部分對第十一條的處理也是相當重要的。所以,既然今天的修法重點在第十一條,我們何不就要求法務部儘速提出他們對整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進行盤整之後,認為必須修正的條文,再一起來處理?

主席:在場委員都發言完畢了,本席在這邊說明為什麼今天要排這個案子,而且只有第十一條的部分。之前包括蔡召委在處理的時候,其實大家都知道關心毒品問題的立法委員非常多,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提出的修正條文也非常多,事實上我只擷取了其中之一;而當時蔡召委在處理的時候,也只特別擷取了場所通報和基金的部分。這主要是因為整部法的修法可能會曠日廢時,所以大家只好擷取相對比較有共識,而且不涉及其他條文的部分,先把它抽出來,如果這個部分可以先通過,就率先完成修法,而且可以啟動實施,譬如法務部的基金為什麼現在可以用?就是當時先修法,如果我們一直等行政院的版本,到現在基金還沒有過啦!講老實話就是這樣子。

當然,我尊重各位委員的意見和看法。今天我會排這個案子,也是覺得毒品有很大的問題,經過早上的討論,大家都有共識,認為這個問題真的是越來越嚴重,法務部也承認所有的查獲量一直降不下來、完全沒有減少的跡象。而且早上大家也非常關注為什麼現在連海關都沒有辦法把它攔截在關口,因為這些犯罪者的犯罪手法日新月異,甚至運用銅牆鐵壁的方式來遮掩自己所要挾帶的東西。所以這件事情我想朝野大家都有共識,認為一定要打擊這些不肖的販毒者。

今天的修法特別著重持有和販賣的部分,希望將現行持有部分的20公克予以降低,本席的提案是降為10公克,但是剛剛聽到法務部的標準更嚴,希望降為5公克,這就表示大家有共識,也就是我們修法是要趨嚴,希望毒品不要再氾濫了。我本來的想法是,如果大家對持有的部分有共識的話,說不定這一塊就可以先行。剛剛有很多民進黨的委員提出來說希望等法務部,當然也可以,但是這個等是等多久呢?是一個禮拜進來、兩個禮拜進來,還是一個月呢?

劉委員櫂豪:請法務部說明一下好不好?

主席:就像為什麼之前我們蔡召委要切割處理,就是不知道要等多久嘛!今天法務部說已經到了行政院院會,那麼我希望本委員會做成決議,要求法務部在什麼時候必須把案子送到立法院,不然再等下去,我覺得等到明年都有可能,這樣我們是沒有辦法接受的。

請葉委員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因為這個案子現在是在行政院院會,所以也沒有辦法問他們到底什麼時候要過,但是我認為我們大家關切、關心,而且有它的急迫性,希望行政院院會趕快慎重地處理,因為事實上他們也要討論。我也同意像主席所講的,這件事也不能再這樣拖下去,所以我想把我們的意思充分讓行政院瞭解。而且我們也應該尊重召委,特別是他自己也有提案。所以我想在王委員擔任召委的這個會期內,我們一定要把這個案子處理完,因此讓你有這個彈性,就是如果行政院院會再不趕快處理、趕快送到立法院來的話,這個會期內我們就會再把它拿出來,因為我們今天已經詢答完畢,隨時可以拿來處理了。這就讓召委自己去斟酌,我們很清楚地讓行政院知道,我們今天是在等他們的版本,不然就已經通過了,但是我們不能一直等下去,所以必須在這個會期內送過來。

主席:我想還是請法務部給我們一個比較明確的時間。次長知不知道現在行政院院會進行到什麼程度?還有沒有歧見?還是共識已經很高了?如果共識很高,我們可以等,如果你告訴我歧見還很大的話,恐怕就不能等了。

張次長斗輝:感謝主席的關注,有關這個部分,羅政委上個禮拜已經召開過一次會議,與會者包括司法院及相關部會和地方政府代表的意見有高度共識,當然也有一部分要做文字上的處理。另外我們還有幾個最新的條文,就是因應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如何做多元的處遇,包括五年內三犯要不要調降,這部分我們也把它納入這次的修法;明天羅政委會就這個部分進行審查,我相信應該會很順利。羅政委也會儘速提報行政院院會審議,而且毒品問題不只是犯罪的治安問題,還是國安問題,所以行政院非常重視,我相信會以非常快的速度進行審議,接下來就能很快送到大院進行後續的審議。

主席:好,就我所知,行政院如果要快其實是可以很快的。

還有要補充說明的嗎?

李調辦事法官東柏:因為羅政委特別重視,其實這個禮拜一才開了第一次會議,再來就是第二次會議。基本上就如同剛剛次長所講的,各部會基本上沒有太多的歧見,所以我們現在是在做最後的文字修正,另外把司改的這幾個條文一併做個審查,明天是第二次審查會議,雖然我們不敢替行政院做這個保證,但是我相信行政院應該會很快來處理這件事情。以上報告。

主席:這樣聽起來,我覺得一個月的時間應該沒問題。對不對?你們明天就開第二次會了嘛,也沒什麼爭議,如果羅政委下個禮拜再開一次會,就可以定案了。接下來就把定稿送到行政院,行政院送到立法院也很快啊,他們禮拜四開行政院院會,一送馬上就進來了嘛!所以本席希望你們在一個月之後送進立法院好不好?給你們一點壓力才會加快啦!賴院長說他是做實事內閣,我相信他重視的事情一定會快馬加鞭,而且這是朝野立委大家都有共識的事情,都已經差不多了,我覺得一個月可以啦!在場委員是不是可以同意?差不多啦!我們等你一個月,如果一個月再沒看到的話,我們到時候就來看啦!對啊,一個月差不多了啦,如果都已經是差不多的法案。

會很困難嗎?請次長回答一下。

張次長斗輝:因為這個部分要送行政院院會,我會把主席的意見跟羅政委報告。

主席:對啊,我們這邊的壓力也能幫你催促行政院快一點嘛,好不好?

張次長斗輝:明天羅政委審查的時候,我們會把主席的意見……

主席:就說是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這邊要求一個月就送進來,我可以等你們一個月再併案審查。好不好?

葉委員宜津:主席,我認為這件事情真的沒有辦法說他們。我相信沒有人會故意拖延,但是我剛剛也很明確地說,大家真的覺得這件事情很重要,希望趕快透過修法來改善現在毒品猖獗的狀況。你是本會期的召委嘛,這點再清楚不過了,我們非常尊重你的關注,所以你就看著辦,也不是只能有一個月,當然我們是希望他們越快越好,你可以做成決議要求他們,但是我們沒有辦法跟你一起這樣做,因為我們不知道,也許他們會說因為你這樣逼迫,所以原本要去做個什麼研究或者是怎麼樣又沒有辦法做了。總之,如果這個會期之內他們沒有送來,我認為你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直接把它排進去,而不必計較那一個月或兩個月。

也就是說,我們充分讓行政單位瞭解我們非常重視而且這個案子有它的急迫性,我們希望能趕快送,所以給他們一點壓力我同意,但是你不要要求我們跟你一樣主張一個月,這種要求我沒有辦法做百分之百的同意啦!

主席:這是主席這邊要求的,我想大家都知道行政單位的步調,對他們來講重要的事情太多了,他們可以舉別的例子告訴你說哪件事情也很重要。所以本席就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職權……

葉委員宜津:我同意它重要,但是因為司改國是會議和他們實務上的……

主席:我覺得總要給他們一個時間,如果不給時間……

葉委員宜津:OK嘛,給一個時間就是叫他們儘快嘛!而且告訴他們……

主席:是啊,所以我說就先等一個月,希望他們一個月內送來啊!

葉委員宜津:沒有,是儘快!而且告訴他們說:如果再不送來,我們就自行處理了。自行處理的忍耐度就是……

主席:是啊!所以剛剛本席的意思就是,因為我有問過他們的意見,他們自己也講得很清楚,基本上現在有共識的條文都差不多了,只剩下一點點而已,加上你們說羅政委也很積極,一個禮拜開兩次會,所以就再積極一點,一個月之內完成我想不是太困難的事情嘛!所以我想就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要求,希望你們一個月之後可以送到立法院來,這樣應該是一個合理的期程安排,一個月之後如果看不到下文,也都沒有進一步的消息,你們也要給個交代和說明啊!按照現在的進程核算起來是沒有問題的事情,如果一個月之後沒消沒息,既沒有來,又找個理由胡亂搪塞,那就不能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了。

我們很有誠意,也等了一個月,希望是一個完整的修法,因為毒品的事情是全國高度矚目的,大家也都在看行政院和立法院可以做出一些有成效的立法和方法。別忘了進到委員會之後還要討論喔!並不是進到委員會就過了,以今天早上的狀況,我們看到委員也有不同的態度,有的人還認為不可以往加重刑罰的方向走,所以屆時在委員會可能要再花不少時間討論,然後再進到院會,而且這只是本委員會,說不定其他委員還會有意見,所以我們希望可以抓緊這樣的期程,就是這個會期要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而不是出委員會就好。三讀通過才有意義,法才真正實施,光委員會審查是沒有用的。所以本席的意思也是希望催促一下行政部門,如果覺得重要的事情就加快去做。

總之,我們就等行政院的版本,希望一個月之後儘快送到立法院來,最理想的情況就是併案審查,如果你們手腳太慢,我們只好基於自己的職權,認為可以先行的部分就先通過了。那就拜託你們明天一定要把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意見轉達給羅政委,希望一個月後送進來。

張次長斗輝:今天就轉達。

主席:好,馬上轉達!展現效率!

現在補充宣告:劉世芳委員也提出書面質詢。

委員劉世芳書面意見:

毒品防制是政府重要工作。蔡英文總統於本年國慶演說更強調:「人民所關心的毒品問題,是政府施政最重要事項。我們會整合跨部會、跨縣市的資源,用整個國家的力量,全力來推動反毒。所有相關部門都會動起來,共同執行國內防毒、拒毒、緝毒、戒毒的工作。同時,我們也展開跨國合作,從源頭共同來打擊區域內生產、販毒的集團,將毒品阻絕在境外」。爰此,本席質詢:

1.根據法務部今日專案報告述及,105年6月至106年8月毒品查獲公斤數增加62%;毒品來源以中國佔35.1%、香港佔21.2%,達56.3%。查台灣與中國已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協定,然中國卻是最大宗毒品來源國,此事實實為諷刺。就此,相關部會將如何加強查緝境外毒品輸入台灣?

2.反毒是跨部會的工作,而反毒宣導、查緝等,網絡皆須綿密。根據法務部本次會議之專案報告,本年7月至9月,針對毒品入侵校園、偏鄉、社區、組織性毒品犯罪等,進行多次全國性區域聯防毒品查緝行動。惟似乎尚未納入宗廟或地方藥局等可能之毒品犯罪場所?就此,請相關單位提出強化防制措施。

3.衛生福利部相關單位就毒品防制部分,主要任務較為偏重事後的「戒毒」;而食品藥物管理署之「新興毒品檢驗及防制措施」有二大工作項目,分別為「防止原料藥進入製毒工廠」以及「強化新興毒品檢驗量能」。就此,請提供近一年工作成效,以及未來加強查緝措施。

主席:今天的會議作如下決議: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3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