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開會(14時47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之保留條文。依協商結論,保留條文處理前由各黨團各推派一位代表進行發言,每人發言時間3分鐘,發言完畢後即進行處理。針對本案之保留條文,各黨團若有修正動議,原則上就循過去的慣例讓在野黨的提案先進行處理。

現在進行第二條,亦即保留條文的第一條。依黨團之共識,本條先表決許委員毓仁等提案條文,再表決審查會通過條文。

現在宣讀許委員毓仁等19人提案條文及審查會通過之條文。

委員許毓仁等19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公司或農民團體。

三、有限合夥事業:指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事業。

四、天使投資:指對於創新產業初期階段之投資,作為公司啟動之資金。

五、股權投資:指透過投資擁有被投資單位之股權,成為被投資單位之股東,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權益,並承擔責任,以併購或專案融資之方式,協助企業轉型升級或重整。

六、無形資產:指無實際形體、可明辨內容、具經濟價值及可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涉之資產。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有限合夥事業:指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社團法人。

三、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公司或農民團體。

四、無形資產:指無實際形體、可明辨內容、具經濟價值及可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涉之資產。

主席:現在進行針對本案各黨團所推派代表之發言。

首先請李委員鴻鈞發言,發言時間為3分鐘。

李委員鴻鈞:(14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基本上,產業創新條例的出發點、動機是非常好的,可是在整個修法過程中,我們必須通盤、全面性來看整個國家的產業發展,還有分布於全國各地過多、過剩的工業區究竟何去何從。在整個上位上、最上位的部分,就是整體的產業結構,如何讓其健全發展?像工業區,它有閒置的、荒涼的、熱門的、炒地皮的,如何對此做完整的區隔及劃分?我想這些都必須通盤來檢討,而不是單一一個法令一刀兩斷就可以解決很多問題。

目前國內工業區的閒置土地將近有747公頃,這747公頃荒涼的土地也好,熱門的土地也好,其實都有它的因、果在,究竟它是因為環境的污染?環保的問題?炒地皮的問題?還是因為整個政府的政策跟地方的政策有不協調的問題?其實這些問題非常多,並不是單一的問題,甚至在熱門地區,比方說南港工業區,在工廠的名目下,做為住宅的又有多少?在台中工業區,因為它很熱門,所以在短短幾年當中,其土地是如何翻倍上漲?相關問題真的非常多,這也是非常嚴肅的問題。

今天要修這個條例,包括執政單位、行政單位、立法院的同仁們,必須通盤來看這個問題,而不是單一一項來看這個問題,應該是如何讓我們的工業區能夠活絡起來,對於閒置或是偏遠地區,像彰南工業區、彰濱工業區、沿海的工業區、荒廢的工業區,如何建構出讓他們能夠更活絡的誘因?在熱門地區,如何杜絕所謂的地皮炒作?政府、經濟部、工業局如何來統籌?而不是讓土地開發商去做任何土地的炒作,對於這些問題,如果能夠全面性把它整合出來,這個法才是一個完整的法,我想今天這個法應該會過,我們希望這個法能夠更嚴密、周縝,要好好做一檢討,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14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一個國家的產業要進步,除了政府的效能要增加以外,法律也要跟著進步,本席從進入立法院以來,一直強調、推動「科技帶動立法,立法帶動創新」,所以在這次產創條例修法上,本黨團包括本席、蔣委員萬安、鄭委員天財都各自提出修法版本,希望藉由這次朝野廣泛的討論,可以為臺灣的產業創新注入一股重要的活力。朝野在討論時是先把有爭議的項目擱置一旁,希望在現在國家要進步的這個時間點上,我們可以步伐一致,一起前進,所以本席所提修正草案第二條特別強調天使投資、股權投資和租稅穿透,作為產業新創所關注最重要的一股活水,天使投資入法有其時代意義及里程碑,如果臺灣可以藉由這次產創條例的修法,把天使投資作為早期資金投入新創產業的點火動能,把這部分納入法案裡面,那是代表我們的政府對於新創企業的重視,還有對於新創企業動能的加強。

另外,把天使投資的定義入法,我們也可以藉此吸引世界上一流的天使投資基金,還有世界上一流的投資人到臺灣來設立基金。而本席所提出來的版本是參考以色列所提出的天使投資法(Angel Investment Law),藉由這樣的法案,希望臺灣可以在亞洲的資本市場上樹立一種新的新創動能的典範。事實上,這也是過去這幾年來新創界的心聲,尤其是過去五年內,臺灣的外國直接投資FDI已經降到非常低的狀況,去年是全球第五,如果可以藉由這次修法讓全世界知道,中華民國政府不分朝野,對於新創事業是全力支持的,我相信這對全世界是有一個重要的時代意義,所以本席在此懇求朝野可以支持第二條的修正案,讓天使投資基金可以入法,作為一個重要的宣示,謝謝。

主席: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何委員欣純:(14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通過產創條例修正草案,代表政府確實有決心也有這樣的政策要來協助新創事業的發展。方才許委員有提及所謂天使投資的條文要入法,本席代表民進黨黨團認為,「天使投資」是創投圈的術語,它不是法律用語。方才許委員也提及以色列有專法,未來當臺灣的新創事業更成熟時,是否要有一個專法?其實本席也不反對,但是目前在產創條例裡面,我們要針對的並不是只有天使投資這一項投資行為。新創事業初期的失敗率很高,投資人的投資意願低或高,所以業界慣稱這一類投資新創公司的人是天使投資人,這個是術語,這個不是法律用語。事實上,這個跟一般的投資也沒有任何差別,目前世界各國對於這樣的法規,也不會特意去定義何謂天使投資。在這次產創條例裡面,對於「天使投資」這樣的術語、對於投資人的租稅優惠條文,事實上,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已經有把這樣的行為納入適用的條件、門檻,也就是說,我們也對於所謂的天使投資即初次投資的行為給予租稅優惠,既然實質的利益已經達到,而且世界各國對於天使投資這樣的用法,並沒有明文或是用法律來界定,基此,本席建議第二條還是維持委員會審查的版本。其實投資的樣態很多,而且也不斷在改變,特別在法規裡面定義投資行為,未來反而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困擾,所以本席呼籲大家支持審查會的審查版本,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4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謝謝院長。本席在這裡報告時代力量對此次產創條例修法的立場,時代力量黨團絕對支持賴院長拚經濟的想法,關於解決工業區土地囤積的問題,我們認為這個方向是應該支持的,只是我們較大的疑慮在於,修法的條文在實務上的可行性及是否會遭遇某些問題,這些我們都會在第四十六條之一的發言中再加以闡述。

再者,時代力量在此次修法上有另一個更重要的立場,就是希望能把公開透明及公民監督這部分放進來。各位,我面前這塊手板上寫的是,去年根據產創條例規定所抵減的稅額有112億元,這些錢不屬於這些企業,這是人民的錢,本應屬於人民,應在國庫裡。抵減的動機是為鼓勵企業創業或向上研發,有關這一點我們支持,不過是否能公開透明讓大家都知道是哪些企業獲得抵減、其表現為何、其抵減的稅額又有多少?其實經濟部工業局在法案審查過程中,一直說這是商業機密問題,一旦公開將會妨礙他們的競爭力,可是我們去看經濟部根據產創條例補助的大大小小的計畫,每個計畫的金額及獲得補助的公司名稱,都可在他們的網站上取得這些資料,等於是補助給誰可以公開透明,抵減稅額的對象及內容卻無法公開透明,我想這是人民不能接受的。2014年修法時增列了第七十條的規定,針對那些在公安、勞安及環保出狀況的公司,追回當初抵減給他們的稅額,可是各位知道嗎?自修法以來,第七十條有被採用過嗎?其成效為何沒人知道?因為都是黑箱操作,所以時代力量的立場是希望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條都能增列公開透明、公民監督之機制,也就是將取得這112億元的公司名稱、取得數額及單位等資訊都公開在網站上,讓人民知道他們荷包裡的錢究竟跑到哪裡去,如果這些公司發生違法,違反公安、食安及環保之情事,政府是不是真有確實將錢追回來?我相信提供誘因是必要的,予以適時的監督、懲罰也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在創新及創業這個經濟發展的大帽子之下,應該繼續維持我們公開監督的這個方向。謝謝。

主席:謝謝徐委員。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之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我們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案子之表決。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7分鐘)

主席:報告院會,葉委員宜津聲明今天因公假,對上午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處理第二條,先表決委員許毓仁等19人提案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委員許毓仁等19人提案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4人,贊成者21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委員許毓仁等19人提案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1人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二、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1人

許淑華  

主席:現在處理審查會通過之條文。請問院會,對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十條。宣讀各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財政部每年應定期公布前年度依第一項規定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公司名稱及抵減稅額,並揭示於財政部網站,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委員余宛如等25人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或產業經營模式創新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且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六條之規定,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產業經營模式創新之認定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郭正亮等17人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出資成立創新育成中心、公司投資或銀行融資新興產業,其支出金額,得適用前項之研究發展支出,抵減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第二項新興事業之適用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情節重大情事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財政部每年應定期公布前年度依第一項規定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公司名稱及抵減稅額,並揭示於財政部網站,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代表之發言。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5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2014年我們在這個地方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的修正草案,那個時候整個台灣社會都在問,我們為什麼每年花上百億元的租稅抵減,竟然去給一些無良廠商污染台灣的環境、傷害台灣人的食安、傷害台灣勞工的權益?那個時候在朝野各個立委紛紛提案下,我們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的修正草案,要求過去三年有違反食安、環保、勞工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可以再申請租稅抵減。

但是那個時候所有舉手投票的立法委員大概沒有想到,實行到今天的結果,經濟部認定沒有任何廠商違反勞工權益的保障情節重大,也沒有任何廠商違反食品安全情節重大,這些廠商繼續每年領取高額的租稅扣抵,這是當初我們立法所想要達成的目的嗎?這麼離譜的結果,台灣社會知道嗎?不知道。

為什麼不知道?因為這一個機制從通過以後到現在,就在黑箱當中運作,經濟部用一個從來沒有送到立法院所頒布的要點,自己去定義情節重大的嚴格程度,導致台灣沒有任何廠商違反勞工權益情節重大,及違反食品安全情節重大,過去這三年違反勞動基準法將近20次,罰款超過360萬元的宏達電,繼續在領高額的租稅補貼、租稅優惠,這是把人民當傻子嗎?當初修法是在打假球嗎?如果不是的話,拜託大家共同支持我們的草案,讓陽光照進這一個黑暗的角落,謝謝。

主席:請郭委員正亮發言。

郭委員正亮:(15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產業創新條例的本質就是要鼓勵產業創新,希望把經濟的餅做大,現在是知識經濟,我們鼓勵新創事業要勇敢地來進行創新跟研發,事實上,競爭主要就是在競爭技術、營業秘密與knowhow,所以全世界有關研發抵稅的補貼,沒有政府在事先公告,因為只要公告就容易造成對手知悉,對手可能會趁虛而入來抄襲這些本來勇敢的第一家廠商,他努力去做試驗,結果反而被對手抄襲,導致他的成果流失。

剛剛時代力量質詢的是執行面,沒有錯,對於過去如果有重大食安、環保、勞工問題的公司,我們也認為他不應該接受租稅補貼,所以要勇敢揭發,事實上大家也看到有些人已經做了一些揭發,因此這個根本問題是,當兩個價值都追求的時候,我們要回歸這個政策的本質是什麼?這個政策的本質是要鼓勵創新,把我們經濟的餅做大,而不能夠因為你去揭露公司的名稱、他補貼多少,而讓對手有機可乘,造成一種競爭不公的狀態,我覺得我們要掌握這個主要目標,至於實際執行的落差,我們也願意跟所有的在野黨團一起來監督、揭露,把這些無良產商做必要的處置,所以請大家來支持行政院版,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之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表決順序為:一、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二、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三、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四、委員余宛如等提案;五、行政院提案;六、委員郭正亮等提案。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案之表決。

現在開始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6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6人,贊成者62人,反對者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第十二條之一。宣讀各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之一  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但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就本項及第十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擇一適用。

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該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作價抵繳股款當年度依法規定計算之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認股年度次年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擇定後不得變更。但於延緩繳稅期間內轉讓其所認股份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者,應於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年度課徵所得稅。

前項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讓與或授權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但於實際轉讓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作為該轉讓年度之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前二項所稱轉讓,指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因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者。

個人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之所得,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按其收益或作價抵繳認股股款金額或轉讓價格之百分之三十計算減除之。

股票發行公司於辦理作價入股當年度應依規定格式及文件資料送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始得適用第二項或第三項之獎勵;其認定結果,並副知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第一項研究發展支出自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範圍、第六項之規定格式、申請程序及所需文件資料,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延緩繳稅或緩課於所得稅申報之程序、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之一  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我國個人或公司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兩百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但公司得就本項及第十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擇一適用。

我國個人或公司以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該個人或公司作價抵繳股款當年度依法規定計算之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認股年度次年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擇定後不得變更。但於延緩繳稅期間內轉讓其所認股份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者,應於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年度課徵所得稅。

前項個人或公司讓與或授權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但於實際轉讓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作為該轉讓年度之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轉讓,指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因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者。

個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計算之所得,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按其收益或作價抵繳認股股款金額或轉讓價格之百分之三十計算減除之。

股票發行公司於辦理作價入股當年度應依規定格式及文件資料送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始得適用第二項或第三項之獎勵;其認定結果,並副知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第一項研究發展支出自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財政部每年應定期公布前年度經准依第一項以研究發展支出自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之公司名稱及其減除之應課稅所得額,並揭示於財政部網站,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範圍、第六項之規定格式、申請程序及所需文件資料,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延緩繳稅及緩課於所得稅申報之程序、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委員余宛如等25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之一  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我國個人或公司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兩百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且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之規定。但公司得就本項及第十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擇一適用。

我國個人或公司以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他公司自行使用,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該個人或公司作價抵繳股款當年度依法規定計算之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轉讓年度課徵所得稅,擇定後不得變更。

前項所稱轉讓,指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因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者。

個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所得,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按其收益或作價抵繳認股股款金額或轉讓價格之百分之三十計算減除之,但公司減資銷除股份以彌補虧損時,所得以零計。

股票發行公司於辦理作價入股當年度應依規定格式及文件資料送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始得適用第二項之獎勵;其認定結果,並副知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第一項研究發展支出自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範圍、第五項之規定格式、申請程序及所需文件資料,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延緩繳稅及緩課於所得稅申報之程序、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之一  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但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就本項及第十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擇一適用。

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但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前項所稱轉讓,指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因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者。

個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所得,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按其收益、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之百分之三十計算減除之。

股票發行公司於辦理作價入股當年度應依規定格式及文件資料送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始得適用第二項之獎勵;其認定結果,並副知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第一項研究發展支出自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財政部每年應定期公布前年度經准依第一項以研究發展支出自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之公司名稱及其減除之應課稅所得額,並揭示於財政部網站,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範圍、第五項之規定格式、申請程序及所需文件資料,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於所得稅申報之程序、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之一  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但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就本項及第十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擇一適用。

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但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前項所稱轉讓,指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因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者。

個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所得,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按其收益、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之百分之三十計算減除之。

股票發行公司於辦理作價入股當年度應依規定格式及文件資料送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始得適用第二項之獎勵;其認定結果,並副知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第一項研究發展支出自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範圍、第五項之規定格式、申請程序及所需文件資料,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於所得稅申報之程序、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首先請郭委員正亮發言。

郭委員正亮:(15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實際上第十二條之一的基本邏輯跟第十條是很類似的,公開透明與獎勵創新都是我們追求的價值,可是產創條例主要的目的是獎勵創新,如果我們堅持要強制他們在政府網站公開,導致營業秘密之外流、導致不良的競爭對手因此趁虛而入,我覺得反而會違反本法的原始目的,我們不應該強制要求用在政府網站公開的方式,導致沒有辦法真正落實這個法的目的,所以我還是支持行政院版,在此謝謝大家。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5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就營業秘密、商業機密,大家知道在委員會一開始在問慶富聯貸案的時候一銀董事長是怎麼回復的嗎?他說這是商業機密、這是營業秘密啊!這有多少錢?200億元啊!馬政府時代總統府給行政院用的是密件哪!為什麼有這麼多秘密?我們從慶富案學到的教訓還不夠嗎?我們還需要用秘密、機密的方式嗎?我不是說我們有意去掩護,而是要形成這些空間嗎?剛才說不要讓業者的商業機密流出去,我手上拿的是經濟部工業局105年度獎勵補助公開資訊的資料,裡面所根據的很多都是產創條例的補助辦法,包括產業升級轉型行動方案,有1億4,000萬元,當中是否公開獎勵補助企業的名稱?是的。是否公開補助企業的金額?是的。總共有6個補助計畫,金額高達20億元。請問各位,如果一個法律沒有雙重標準、是一致的,請問這些補助的資料,包括公司及金額為什麼要公開?這裡就沒有商業機密嗎?這裡就沒有營業競爭的問題嗎?這些資料可以公開,112億元的部分卻不能公開!他們是「得」申請,不是我們拿著槍逼他們來申請的。當我們在訂定法律的時候把這些條件都公開透明化,以後就不會有慶富案的情形啦!以後我們就不會有道德風險的問題啊!一方面補助宏達電,其實這家公司後來又賣掉了。請問就道德風險而言,我們需要以營業秘密、商業機密為由去幫他們處理嗎?從慶富案我們學到的教訓還不夠嗎?今天我們制定這個法律,還要幫人家考慮商業機密嗎?慶富案是200億元,這個才112億元,公布在網頁上面讓大家知道哪些公司拿到了錢,不應該嗎?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之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表決順序為:一、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二、民進黨團修正動議;三、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四、委員余宛如等提案;五、行政院提案。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案之表決。現在開始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許毓仁  

二、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7人,贊成者62人,反對者2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二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25人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二。

蘇委員治芬等修正動議及余委員宛如等提案均已撤回。

針對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二,委員蘇治芬等修正動議及委員余宛如等提案均予撤回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劉櫂豪  何欣純

主席:宣讀各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之二  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三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二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二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該個人適用本項規定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

前項個人之資格條件、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持有期間計算、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委員蔣萬安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之一  具投資或產業經驗之個人或營利事業投資經主管機關認定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達一定投資金額以上,得以其取得該新創事業股權後繼續持有之第二年度,以其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額度內,抵減其該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或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抵減金額,以不超過該個人或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或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第一項具投資或產業經驗之個人及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之認定、投資抵減之一定投資金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委員許毓仁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之二  為鼓勵對經濟發展具重大效益且風險性高之新創事業之創立,投資人直接投資或經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之天使投資事業轉投資於國內創新型新創事業公司,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權或轉換債權,持有達一定期間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三年之當年度所得總額中全數減除,得減除金額合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不足抵減者可延至次年度抵減。但經由天使投資事業轉投資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創新型新創事業係指設立未滿一年或滿一年但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之事業。

第一項所稱持有一定期間係指下列事項:

一、指持有至該被投資公司股份滿三年。

二、指持有至該被投資公司公開發行。

三、指持有至該被投資公司清算解散。

四、指持有至該被投資公司受購併。

適用第一項投資人之資格條件、創新型新創事業公司範圍及資格條件、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持有期間計算、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三條之二  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二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二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二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該個人適用本項規定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

前項個人之資格條件、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持有期間計算、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代表之發言,首先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15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台灣的經濟亟需轉型,但政府卻常把經濟轉型與企業轉型混為一談,甚至是劃上等號,這真是天大的誤會。真正的經濟轉型,多半是靠挑戰者、創新者帶來的,而那些已經營得非常良善和穩固的大型傳統企業,在實務上都很難避免被顛覆的情況,如果台灣的經濟真要轉型,我認為在政策上就要大力地向新創傾斜,而不應繼續鄉愿地扶植已自我邊緣化的傳統大型企業,並不是說傳統企業的轉型毫無機會,但那只是例外而不是主流。一個國家的資源不應浪擲在例外上,國家的命運也不應該押寶在這些逆勢而為的工作上。如果真的認知到台灣要有未來,經濟就必須轉型,轉型的重點就在企業與產業必須新陳代謝,所以政府不應一直幫老企業買呼吸器。

今天本席提出產創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就是希望政府能提供相當誘因,將資金投入並挹注到這些草創初期、亟需資金又非常辛苦的創業團隊,因此在我的提案裡面,除了個人以外,也應給企業相當誘因,把資金投入到新創事業裡。不只是我,還有很多委員,包括行政院的版本的確都參考了許多國外的例子,諸如英國的企業投資計畫、新加坡「天使投資者減稅計畫」等。我認為除了個人也要給營利事業相當誘因的原因在於,我國上市(櫃)公司滯留在海外第三地沒有匯回來的獲利,在2016年底高達4.2兆元,相當於四分之一的國內生產毛額,而國內的游離資金其實也過剩,這些資金多半都流入股匯市與房市,對台灣新創事業的投資並沒有任何幫助,導致我們整體的經濟成長動能減緩,而無法帶動國內經濟長期的發展。因此,我的提案就是希望能夠提供相當足夠的誘因,亦即個人或企業,只要符合天使投資的要件,投資金額的20%就能抵減其所得稅額,並不單單只是如行政院的版本那樣,只能扣除所得額。以上希望大家支持,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王委員榮璋:(15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三條之二是為了鼓勵投資較高風險的新創事業公司所新增的租稅優惠之規定,本條的主要爭點有二:其一是適用對象除了個人以外,是否要擴大到營利事業;另一是關於租稅優惠的方式,是採用所得減除還是扣抵稅額。民進黨的修正動議是參考新加坡天使投資人租稅扣除計畫,把可以享受的租稅優惠投資人限定在個人,並且採用所得減除的方式提供租稅優惠,在這邊規定投資在新創公司達100萬元以上的個人,他的投資金額的50%可以從個人所得額中減除,它的上限是300萬元。這樣的金額和新加坡的作法比較起來,已經相對更為優惠。

蔣萬安委員提到的版本則主張租稅優惠的適用對象除了個人以外,還要擴大到營利事業。但是我國的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已經有營利事業轉投資收益免稅的規定,既然盈利事業轉投資新創事業的投資收益已經不列入所得計算,如果再依照蔣委員版本中抵減稅額的設計,那麼營利事業可以投資金額的20%抵減該年度50%以內的應納營所稅,將導致我們的政府沒有課到稅,但是又有退稅的可能,那麼本項的稅損金額將過於龐大,嚴重影響政府的財政,也在有營利實業轉投資標的這個部分造成水平上的不公平。

考量租稅優惠能夠達到鼓勵的效果,又要避免過度優惠,產生租稅上的不公平,敬請各位委員同仁能夠支持民進黨團的修正動議。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之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我們表決的順序為:一、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二、委員蔣萬安等提案條文;三、行政院提案條文;四、委員許毓仁等提案條文;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案之表決。

現在先處理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2人,贊成者61人,反對者2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二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1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21人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李麗芬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  蔣乃辛  蔣萬安  柯志恩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第三十九條。委員陳超明等提案撤回。

委員陳超明等提案:

陳委員超明第39條、第42-1條、第46條均予撤案改附帶決議不予增訂。

附帶決議:

案由:針對產業創新條例第42-1條之修正係鑑於公有土地承租人務農耕農,因開發產業園區用公有土地而被迫喪失耕地,恐影響農民保險資格,致其生活失據,使得多數承租人傾向不支持開發計畫,爰為保障開發設計產業園區內之公有土地現耕地承租人之權益,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應於本條例通過後六月內研議協調公有土地主管機關就開發產業園區需用之公有非公用土地訂定處理原則。

提案人:陳超明  林德福  柯建銘  劉櫂豪  何欣純

主席:第三十九條維持現行條文。

現在處理增訂第四十二條之一。委員陳超明等提案撤回,改列附帶決議。第四十二條之一不予增訂。

現在處理第四十六條。委員陳超明等提案及委員鄭天財等提案均撤回。

委員鄭天財等提案:

委員鄭天財等提案第46條、第47條、第68條均予撤案,另第68條由民進黨提修正動議。

協商結論:

本院鄭委員天財等17人所提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第47條及第68條修正條文,其中,第46條及第47條修正條文不予處理,第68條依106年10月24日高委員志鵬召集之朝野黨團協商通過條文為:「本條例施行前,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鄭天財  林德福  柯建銘  李鴻鈞  劉櫂豪  何欣純

主席:第四十六條維持現行條文。

現在處理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委員周春米等提案撤回。

委員周春米等17人提案增訂第46條之1予以撤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宣讀各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修正動議條文:建議不予增訂。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六條之一  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設置之產業園區,土地所有權人無正當理由已持續閒置土地相當期間,除與主管機關另有契約約定或依相關規定處理者外,如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閒置土地認定基準,各該主管機關得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於二年期限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各該主管機關並得隨時輔導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於期限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

各該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限期完成建築使用時,應囑託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註記登記。二年期間不因土地所有權移轉而中斷,效力仍及於繼受人。土地所有權人因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遲誤之期間,應予扣除,如有正當理由者,並得請求延展之。

於前二項期限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囑託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塗銷註記登記;屆期未完成建築使用者,各該主管機關得處以土地所有權人該閒置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並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各該主管機關於接獲改善計畫後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商,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接獲進行協商之通知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協商。土地所有權人未遵期提出改善計畫或屆期未與各該主管機關完成協商者,各該主管機關基於促進產業園區用地合於立法目的使用及發展國家經濟防止土地囤積之公共利益,得作成書面處分並載明該閒置土地依查估市價審定之合理價格後,予以公開強制拍賣。

前項強制拍賣,各該主管機關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辦理之,其程序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前二項強制拍賣之閒置土地,如投標無效、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查估市價審定之合理價格,或不符合其他拍賣條件者,不得拍定。

前項情形,各該主管機關得以同一或另定合理價格,依前三項規定囑託重行拍賣。

經拍定之土地,不適用土地法或其他法令關於優先承買之規定,並應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通知土地登記機關塗銷註記登記、他項權利登記與限制登記,及除去租賃後,點交予拍定人。各該主管機關認無繼續拍賣之必要時,得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撤回囑託,並囑託土地登記機關塗銷註記登記。

前七項閒置土地與完成建築使用認定基準、公告及通知事項、不可歸責事由扣除期間與請求延展期間之事由、囑託登記之事項、查估市價審定之方法、程序及應遵行事項、強制拍賣應買人之資格及應遵守取得土地之使用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代表之發言。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6時8分)主席、各位委員。工業區土地長期閒置,被特定廠商拿來養地,牟取暴利,完全違反當初工業區設置的立法目的,也讓當初投入許多公共資源在工業區的目的沒有辦法達成。對於行政院賴清德院長希望通過強制拍賣制度,解決工業區土地閒置甚至囤地、牟利的立法意旨,時代力量敬表同意。但是我必須非常嚴肅的說,作為一位從二十二歲就開始教授強制執行法的學者,我完全沒有辦法同意。今天行政院提出的條文版本在整個立法設計上,完全沒有顧慮到既得權的尊重以及跟現行行政執行制度、強制執行制度兩者之間的接軌,特別是在設計原始取得的拍定效果及目前整個強制執行競合的體系,我在這邊清楚的預告,一定會出現非常嚴重的法律問題。這個條文一旦三讀通過後,我也可以在這邊預告,將成為各大學法律學系行政執行法及強制執行法最佳的負面教材,因為它完全沒有考慮到跟現行制度的接軌,想要把應該用法律處理的事情全部塞到行政命令當中,不僅僅是治絲益棼,而且接下來所產生的法律解釋適用會非常嚴重。相關的法律觀點,我已經在委員會裡面一再地表明,但在朝野協商時,竟然行政院還是堅持用這樣的條文,我們贊成立法的精神,但是對現在所提出來的條文,時代力量沒有辦法背書。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16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產創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的增訂主要就是針對政府在工業區缺地的情況,其實現在看起來,根據全省的統計,廠商登記後送到經濟部的案件,實際只缺580公頃,但是全省統計,現在閒置的工業區土地有700多公頃,政府採取這種強制作為,這些土地又不涉及債權與債務的關係,政府憑什麼要用強拍的方式來處理?今天如果是因為債權、債務的問題而強拍,那當然沒問題,還可以進行第二拍、第三拍。但是你強拍了第一拍之後,第二拍呢?我認為這個問題很大,不能因為政府缺地,就鼓勵這些廠商進駐工業區,並用非常手段,因為憲法裡面有保障人民的財產。今天你用這種處理方式,我認為這有時空環境的不同,過去幾乎所有工業區都是先向開發商借錢,然後再賣土地來還錢。現在當然時空環境不一樣了,目前的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及農業生技園區,開發後幾乎都是只租不賣,但是我認為政府用這樣的作為,等於是侵犯人民的財產,而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所以我認為目前不能急就章。你要提升經濟,我們都支持,但是你用這種非常手段來做這樣的處置,我認為不宜又不妥,所以今天我們站在國民黨團的立場,有提出一個案子,希望本院同仁都能支持。我一直認為我們還是要依法行政,不能違背憲法的規定,所以今天才提出這個案子,要是以強制方式來做表決,我相信到最後一定會有很多憲法官司,絕對是有後遺症。我們呼籲所有在朝、在野,大家應該要理性,要依法行政。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16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討論產創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可能要從政府設置開發產業園區的目的來切入,也就是為了要增進國家發展、要促進產業升級,有它的公共利益存在。我想各位委員都很清楚目前產業缺地的問題,也都知道產業園區的土地有囤地、養地的問題,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有責任要來解決這個問題,這是責無旁貸的,所以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有其制定的必要性及正當性。

剛才國民黨委員關注是否有合憲或是侵害人民財產權的問題,我想這個可以從法制面來觀察。第一個,在我們79年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三十八條,當時就規定閒置土地沒有開發的話,有強制收回、強制收買的問題。這個條文也在大法官會議第515號解釋裡面確認是合乎憲法的,確認這樣一個限制自由處分的行政管制措施是合乎公共利益所必要的,我想在法制面是有合憲性存在。

另外,現在這個條文的設計,只是限制他的財產自由處分權,並沒有剝奪或侵害他的財產所有權,這個部分我們有先設計須符合三大要件,第一是產業園區的土地;第二是有持續閒置一段期間;第三是你沒有相當的理由;你要符合這三項條件,才會進到所謂我們來處理的問題。而且我們在處理這個問題時,不是馬上就走到強制拍賣的手段,我們有先做行政輔導,我們有先做一些協商、先做一些處罰,最後才走到強制拍賣的手段。也就是說,強制拍賣不是唯一的手段,強制拍賣也不是主要的手段,強制拍賣是最後的手段,在手段與目的之間是符合比例原則的。

剛才黃國昌委員關注在執行程序部分,他認為將來會有很多疑義,我以一個實務工作者22年的經驗,依我個人來看,是沒有這麼大的疑問。他所謂的法律競合方面,第一,這是一個特別拍賣的程序,我們就先來看產創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的規範;第二,我們有明確的授權,就是子法;第三,執行程序就是一個特別拍賣程序,我們準用行政執行法,最後如果行政執行法沒有準用的話,才回到強制執行法。這些部分的規範將來在子法或者在實務運用上面,依我個人的經驗是沒有疑義的。大家都在跟時間賽跑,請大家支持。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之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要進行處理。表決順序為:一、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二、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案之表決。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2人,贊成者20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0人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許毓仁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二、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4人,贊成者62人,反對者2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四十六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22人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第四十七條。

委員鄭天財等提案撤回,第四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

現在進行第六十八條。委員鄭天財等提案撤回。

宣讀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主席:針對第六十八條,到現在並無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六十八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十八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七十條。宣讀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條  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

公司或企業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獎勵或補助,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條例申請所獲得之獎勵或補助。

依前項規定認定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獎勵或補助之企業及應追回之獎勵或補助,財政部每年應定期公布其名稱及應追回之內容,並揭示於財政部網站,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七十條  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

公司或企業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獎勵或補助,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條例申請所獲得之獎勵或補助。

依前項規定應追回獎勵或補助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追回之處分確定後,於其網站公開該公司或企業之名稱;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停止並追回本條例之租稅優惠者,財政部應於該停止並追回處分確定年度之次年公布其名稱,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七十條  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

公司或企業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獎勵或補助,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條例申請所獲得之獎勵或補助。

依前項規定認定應追回獎勵或補助之公司或企業,財政部每年應定期公布其名單及應追回之內容,並揭示於財政部網站,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

首先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16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處理產業創新條例第七十條,民進黨有提出再建議修正條文,這個條文主要是針對我們在產業創新條例中為了鼓勵企業去進行產業創新,有一連串的獎勵或補助措施,但是如果企業在獎勵期間嚴重的違反了環境保護、勞工及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的話,主管機關就必須要把這樣的獎勵及補助追回,時限是3年內。我們並進一步增訂第三項,規定追回獎勵跟補助的中央機關應該要在追回的處分或判決確定後,在機關的網站上公開該公司或企業的名稱;由於獎勵及補助的單位並不限於財政部,還包括交通部、農委會,所以我們在條文的架構上有作一個分類,後段規定如果是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去追回本條例的租稅優惠,就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關於個人隱私權保護的限制。民進黨團提出的修正動議條文架構,就是把主管機關再作分類,有財政部所主管的租稅減免優惠,也包括其他各部會所進行的優惠或獎勵。我相信這樣的一個條文基本上跟時代力量黨團主張應該把這樣的資訊公開是一致的,同樣是要達到資訊公開的目的,只是我們認為這部分除了財政部之外還有其他機關,所以我們提出再建議修正條文,請各位委員接受並同意我們民進黨團所提出的再建議修正條文,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6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產創條例提供每年上百億元的租稅扣抵,當時代力量黨團的第十條修正條文被否決了以後,在民主審議的程序上,我們必須尊重,但是我必須再次的表達高度的遺憾。這僅僅是執行落差的問題嗎?鼓勵大家勇於揭露,我想請教在場所有的委員,有哪一位知道擁有這種工安紀錄的宏達電有沒有接受產創條例中租稅的扣抵?我相信大家都不知道,為什麼不知道?因為是秘密,我連它有沒有接受租稅扣抵都沒有辦法知道,你要人民如何監督?你要國會如何監督?這一切的一切,假營業秘密之名,都在黑箱當中運作。

我所尊敬的王榮璋委員,一樣在這個會場當中對行政院提出這樣的質詢時,我是非常的敬佩。但是我相信今天這樣的結果,有很多人都充滿了高度的無奈,我只能再說,在這個殿堂內,每位委員所做的決定要對選民負責、對歷史負責。

第二部分,我也想再次說明,為什麼我認為行政院所提出的第四十六條之一具有高度的法律問題?我不講抽象的事情,只講具體的,第四十六條之一毫無條件地把所有法律規定的優先承買權全部去除掉了,正當性基礎在哪裡?我本來在法律裡面有的優先承買權,就這樣把我除掉了。第二個問題是拍定以後原始取得,請問,原本就土地上的地上權有抵押權的人,當你把地上權除去以後,我的抵押權失其附麗,憑什麼這樣侵害抵押權人的利益?講一個道理出來,告訴全國的律師、全國法律系的學生,這是什麼理論基礎?從何而來?我說過,今天通過的這個條文,將會成為各大學法律系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非常好的教材。我們接下來都要共同面對的,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之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表決順序為:一、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二、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三、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案之表決。

現在開始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5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6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61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陳委員宜民聲明下午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2人,贊成者62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0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第七十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提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之二條文;刪除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之一、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現作以下決議:「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之二條文;刪除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並將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之一、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針對產業創新條例第42-1條之修正係鑑於公有土地承租人務農耕農,因開發產業園區需用公有土地而被迫喪失耕地,恐影響農民保險資格,致其生活失據,使得多數承租人傾向不支持開發計畫,爰為保障開發設置產業園區內之公有土地現耕地承租人之權益,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應於本條例通過後六個月內研議協調公有土地主管機關就開發產業園區需用之公有非公用土地訂定處理原則。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之內容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2分鐘。

首先請余委員宛如發言。

余委員宛如:(17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很感謝今天在大家的支持下,產創條例能夠三讀通過。在臺灣,有非常多的年輕人,他們有很好的創業能力,但是他們沒有富爸爸。同時,臺灣患了一個天使罕見的疾病,所以有非常多的年輕人在創業的初期很難拿到投資的資金。

小英總統上臺之後就非常強調創新、就業及分配,而我身為國會的議員也積極地關注新創產業的發展,我發現法規是最大的問題,也因此,為了要完善新創的生態系,我開始提出了產創條例的修法。

從產創條例上路7年以來,產業事實上發生了一個全球的巨變,在產創條例上路的時候,全球甚至根本沒有金融科技產業,由此可見產創條例的落後、落伍,亟需整套法規的修繕。同時,全球創業觀察也表示,臺灣是全世界創新國家的第23名,非常地落後。

所以自我到任以來一直積極向財政部爭取天使投資的稅賦抵減,希望能夠為年輕人尋找第一桶金。尤其在這次修法裡面,我們辦公室更是依據OECD、歐盟的創新指導guideline來促進產業創新條例的修法。我們估計因為這項法規的通過,未來3年會有100個天使投資的俱樂部出現,大約60億元的天使資金會來投資臺灣的青年新創,再加上國發基金的天使投資40億元,未來3年會有100億元的活水投入臺灣的新創事業。

我們相信臺灣的年輕人值得一個更好的舞臺。產創條例在2年之後就會落日,我們期許政府能夠在2年之後提出一套更有創新、更有遠見的產業創新法規,加速臺灣的創新轉型,給年輕人更多的機會。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17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堅持天使投資入法,臺灣需要全新的產創思維。產創條例修法在今天通過了,本席在此要肯定行政院賴清德院長帶頭衝刺,讓這項法案列為本會期的優先法案,也感謝蘇嘉全院長主持朝野協商,在朝野立法委員共同支持、擱置爭議的情況之下,讓這部重要的新創法案可以在今天順利三讀完成。

毓仁從新創圈進入國會,時時刻刻把新創圈遇到的困難,包括人才、資金、技術、市場,還有最重要的法規,放在心上。今天這些重要的條文三讀通過,將為創新帶來動能,為投資帶來抵稅、減稅,並為土地的取得獲得比較好的紓解。

另外,毓仁也參考了以色列的天使投資法,特別提出天使投資入法的重要意義,很遺憾地,這次由於在多數黨的反對之下,這個天使投資沒有辦法列入這次產創條例的修法。本席認為,如果臺灣可以把天使投資列為重要的法源基礎,將來不但我們可以吸引世界一流的天使基金,也可以讓更多國際級的天使投資人能夠來到臺灣,協助臺灣的新創團隊走到國際、走到世界上。

一個國家的經濟要進步,不但要節流,更要開源,鬆綁不必要的法規,才能對外資創造有利的環境,希望這次產創條例的修法可以為新創帶來一條康莊大道。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本日會議到此為止,11月7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處理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7時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