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90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90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張委員麗善就蛋類農藥殘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600991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3-219)

張委員就蛋類農藥殘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106)年發生之雞蛋受污染事件,皆屬政府主動積極抽驗發現,非受檢舉後始被動調查,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業督導協調衛福部、行政院農委會及環保署啟動跨部會機制,即時全面調查檢驗、移動管制及下架回收,阻斷受污染產品流通,縮小影響範圍。

二、另為強化食品安全、杜絕芬普尼殘留雞蛋流入市面,行政院農委會業採取相關措施如下:

(一)本年9月6日公告「4.95%芬普尼水懸劑禁止加工、輸入、分裝、販賣及使用」,並廢止該產品之農藥許可證,請業者限期回收,以及聯合地方政府加強市面查緝工作。

(二)本年9月7日召開「國產雞蛋驗出芬普尼事件跨部會處理小組第2次專家諮詢會議」,決議將芬普尼列入雞肉及雞蛋之常態性檢測項目;本年9月底完成蛋雞飼養業者全方位之教育訓練教材編定,本年10月起辦理教育訓練,內容包含生物安全、疫病防治及動物用藥等。

(三)本年9月19日發函各地方政府說明,未來發生雞蛋芬普尼檢測不合格之畜牧場,將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最高30萬元之罰鍰,若1年內再犯者將處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另著手研修「畜牧法」,針對發生重大食安事件者,撤銷其畜牧場登記證書。

三、又,衛福部食藥署亦積極落實食安五環「加強查驗」政策,以「分年分月、風險管控」為原則,選定高風險、高違規及高關注之產品品項,滾動式於特定期間加強查驗;就雞蛋檢測結果與規定不符者,均立即通知販賣業者下架、回收、停止販售及依法處辦,並儘速追查源頭養禽場,使政府確實掌握用藥不當之業者,加強輔導其用藥觀念,進而落實源頭管理。

四、此外,為維護國人健康及飲食安全,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將持續督導協調跨部會共同貫徹「食安五環」改革政策,從源頭環境污染物控管及農業生產過程等,全程全面管理及查察,讓國人食的安心。

(二)行政院函送張委員麗善就政府應針對缺電之相關原因、短期措施、長期措施、能源政策,以及大潭電廠與奇異公司之相關爭議提出說明,以確保815缺電危機不再重演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600991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3-220)

張委員就政府應針對缺電之相關原因、短期措施、長期措施、能源政策,以及大潭電廠與奇異公司之相關爭議提出說明,以確保815缺電危機不再重演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電力供應攸關民生、產業及經濟發展至鉅,評估未來電力需求仍持成長趨勢,短期方面政府部門自供給面及需求面著手,推動相關措施以確保電力穩定供應。長期方面則透過能源轉型政策,善用臺灣自有能源、降低仰賴進口能源,以拓展自主綠能產業、培養系統整合之技術。

(一)短期措施:

1.供給面部分:台電公司將持續強化既有機組運轉與維護、對歲修調度排程進行總體檢,以確保機組可用;針對規劃及施工中之傳統火力電廠汰舊換新為高效率機組(如林口、大林、通霄等電廠更新計畫)確保都能如期完工商轉;此外,本部能源局亦完成修訂「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相關條文,建立緊急增購電力之機制,俾善用汽電共生系統之供電潛力。

2.需求面部分:積極推動多元需量反應措施,台電公司除修訂需量競價措施,並規劃透過建置需量競價用戶平台、公開揭露競價相關訊息、提供用戶線上報價管道,便利用戶參與之外,亦同時規劃時間電價、計畫性減量等措施,於以增加抑低尖峰的效果。

(二)長期措施:

1.達成積極多元創能,促進潔淨能源發展之目的:

(1)為達成再生能源發電於114年占20%之目標,考量技術可行與成本效益面向下,採取分期發展方式帶動國內綠能產業發展。

(2)為達成燃氣發電於114年占50%之目標,將加速完成接收站及輸儲設施之興(增)建工程,俾利穩定供氣。

(3)為因應全球環保議題並兼顧穩定供電,將積極汰換老舊燃煤機組為超超臨界高效率發電機組,目標於114年達成發電占比達30%,以降低電力設施空氣污染排放。

2.積極推動智慧電網與智慧電表布建,加速布局儲能,強化電網穩定度:

(1)因應未來再生能源大量布建後儲能需求,將逐步增加中南部綠電發展區之綠能饋線容量,在搭配大型儲能系統、抽蓄水力電廠等,刻正評估改善既有抽蓄水力電廠設備,增加電力系統調頻能力,強化電網穩定。

(2)台電公司已完成高壓用戶之布建,將儘速解決通訊技術問題及產品模組的開發與驗證,後續並搭配時間電價推動,以低壓用電大戶及都會人口密集區為智慧電表優先布建之對象與區域。

二、政府現階段已完成「電業法」修正,完善電業市場並檢討電價機制,提供能源轉型所需的市場結構與法制基礎,在持續推動能源轉型各項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具體措施下,透過公民參與完成能源轉型白皮書,並於每年提出推動成果,每5年檢討白皮書之具體行動方案。

三、有關大潭電廠與奇異公司爭議:

(一)台電公司原規劃多項因應方案,包含租用日本東京電力公司氣渦輪機組(約23億元)、租用奇異公司移動型氣渦輪機(約66億元)及用戶群代表(Aggregator)服務案(約6億元)。嗣經查東京電力公司所提供之氣渦輪機組發電頻率為50Hz,不適用於臺灣地區,因此租用標的改為日本中部電力公司60Hz氣渦輪機組,經接洽後,評估其機組老舊且閒置已久,仍不符合台電公司需求。

(二)經台電公司多方蒐集各廠家資訊,整體分析後認為租用成本比買斷還高,且需額外負擔機組移裝費用,故改以採購全新氣渦輪機組,並採限制性招標公開徵求方式,共有奇異、西門子、三菱等三家公司投標,本案招標決標相關程序均合於法規之規定。

(三)本案合約施工期僅8個月,工程團隊應用多項管控方法,並採平行作業方式,大幅縮短標準施工期程,惟受天候及測試期間設備整合不順等因素影響,台電公司與統包商工程團隊在安全基礎上加緊步伐努力趲趕工進,2號氣渦輪機率先於106年8月21日完成併聯,1號氣渦輪機於主開關損壞搶修及測試後,亦在106年9月10日完成併聯。

四、815停電事故之相關檢討:

(一)行政院已完成「815停電事故行政調查專案報告」,針對台電公司及中油公司之改善對策與建議事項,本部已請兩公司研提具體改善作為及預定辦理期程,據以管控,俾確實改善。

(二)行政院針對815停電事故成立「電力系統總體檢小組」,由吳政忠政委擔任召集人,邀集專家學者及業界代表擔任委員,本部亦組成對應之檢討小組,將針對發電及燃料系統、再生能源、輸變電系統、配電系統及需求面管理等議題進行討論,並提出改善建議方案,已於106年9月15日召開「電力系統總體檢小組」第1次委員會議,預計於半年至1年內,提出對我國電力系統具體改善建議之診斷報告。

(三)行政院函送張委員麗善就日本牛肉進口管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91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3-221)

張委員就日本牛肉進口管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衛福部於本(106)年7月17日預告荷蘭、瑞典、日本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草案,針對上開國家輸入牛肉及相關產品訂定輸入條件,並預告徵求各界意見,本年9月15日預告期滿、9月18日發布『訂定「荷蘭牛肉及其產品進口規定」、「瑞典牛肉及其產品進口規定」與「日本牛肉及其產品進口規定」』及『訂定「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依據「日本牛肉及其產品進口規定」,日本牛肉輸入我國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為來自通過官方獸醫屠前檢查之健康牛隻,不可為來自罹患或疑似罹患牛海綿狀腦病等疾病之牛隻。

(二)必須來自30個月齡以下之牛隻。

(三)必須於屠宰時去除「特定風險物質」,並避免污染。

(四)必須為合格輸臺工廠生產。

(五)必須每一批產品皆於輸出國官方獸醫監督下生產,確認產品符合輸臺規定。

(六)必須每一批產品皆檢附官方獸醫簽發之衛生證明文件。

二、另除前開管制措施外,日本輸臺牛肉亦應符合我國對於日本食品輻射安全相關管制,包括民國100年3月25日公告,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縣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報驗,以及104年4月15日公告,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政府對於日本福島等5縣之食品管制,目前並無開放之時間表。

三、又,為確保食品安全及資訊揭露,國外進口牛肉係由跨部會採取境外源頭管理、輸入邊境檢疫與查驗、國內市場稽查等3個關卡;日本牛肉輸臺時,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亦將依據現行動物檢疫法規審查日方證明文件,逐批書面審查進出口商資料、屠宰場編號及品項等,並於輸入港站打開貨櫃查驗,確認貨證相符。

四、至張委員針對臺灣日本關係協會會長應赴貴院報告所提問題,因該會為受外交部委託處理我國對日業務之單位,性質屬向內政部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會長非外交部編制人員,尚無該會會長赴貴院報告之前例,對日業務報告向由外交部長或主管次長執行;為利貴院瞭解臺日各項外交工作推動情形,外交部已請駐日大使以「臺日關係發展現況及展望」為題,於本年11月2日赴貴院進行專案報告。

(四)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休閒農業區依法無法設置非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綠能設施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600991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3-222)

張廖委員就休閒農業區依法無法設置非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綠能設施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本會106年6月28日修正公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容許辦法附表所定之各類農業設施,除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者外,得在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前提下,依容許辦法第4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經營計畫應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又依據容許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前項申請應檢附農業經營實績之證明文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且符合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始得依容許辦法第5條規定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二、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雖未訂定得設置綠能設施,但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容許辦法等規定,已就農業用地設置再生能源相關設施或得設置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設施,訂定相關規範。故休閒農業區之農業用地,自可逕依前開規定提出申請,爰依容許辦法得申設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溫室,經公告劃定為休閒農業區範圍後,依然能依容許辦法提出申請,不受影響。

(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交通部及相關部會對相關交管守則訂定嚴謹規範並添購相關緩撞、警示設備,讓國道值勤、施工人員安全得以保障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600991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3-223)

林委員就交通部及相關部會對相關交管守則訂定嚴謹規範並添購相關緩撞、警示設備,讓國道值勤、施工人員安全得以保障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國道施工之交通維持,係依據本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施工之交通管制守則」辦理,該守則係參考美國「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Manual on Uniform Traffic Control Devices, MUTCD)」修訂,並符合部頒「交通工程規範」規定。經查2011年至今,國道因外來車輛闖入造成施工人員死亡事故共有4件;經檢討前揭事故,多屬短暫性及移動性施工,施工交維均符合相關規定,並以清晨與深夜為主要肇事時間,肇因主要為大型車職業駕駛未注意前方施工相關警示或疲勞駕駛所致,高公局將持續透過多種管道呼籲用路人行車務必注意車前狀況,切勿疲勞駕駛,養足精神再上路。

二、有關緩撞設施配置,經參考美國MUTCD,建議於短期性施工時使用,再參考歐盟近期之施工交通維持改善檢討報告,僅建議用於移動性施工,故現行規定之緩撞設施使用時機,尚符合國際趨勢;惟參考前述報告,施工區之安全防護,多以增加前方警示為主,故高公局依實際需求,於短期性及中期性施工之工作區域之近端,將增設標誌車或緩撞車用以加強警示及防範車輛於近端闖入施工區域,至長期性施工已規定設置預鑄鋼筋混凝土活動護欄,尚足夠保護施工人員,故暫不另增設標誌車或緩撞設備。

三、至交通錐間距不得有空隙1節,因尚須考量施工車輛進出工區之空間,故國道施工時仍預留交通錐間距。另查美國MUTCD規定,漸變區段交通錐間距(英呎)不可超過該路段時速(英哩)之1倍,緩衝及工作區段則不可超過2倍,亦即時速100公里時,漸變區域之交通錐間距不得大於約19公尺,緩衝及工作區段則不得大於約38公尺;高公局規定交通錐間隔以不大於10公尺為原則,已較國外規定更為嚴格。

四、經研究國外之先進擺放交維設備之自動化機械工具,於放置交通錐之機具仍有限制,例如交通錐放置後不可移位或傾倒,否則機具無法回收交通錐,另中、短期性及移動性施工之工程時間甚短,較需頻繁變換工區範圍,不利自動化機械工具頻繁進出國道使用,惟高公局將持續研議引進國外施工交通維持之自動化機械工具之可行性,減少施工人員未受機具保護之作業時間。

(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靜儀就106年度至107年度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數位建設-建構開放政府及智慧城鄉服務-建構公共物聯網-空品物聯網產業開展計畫」中針對「空品物聯網產業開展計畫」執行評估與配套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600991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3-217)

林委員就106年度至107年度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數位建設-建構開放政府及智慧城鄉服務-建構公共物聯網-空品物聯網產業開展計畫」中針對「空品物聯網產業開展計畫」執行評估與配套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為推動及資源整合「建構民生公共物聯網計畫」,將委託專業機構在專案計畫下成立管理辦公室(並非機關內正式編制單位),以計畫溝通整合平臺形式,進行國內物聯網計畫橫向聯繫與溝通,提供產官學研交流平臺,執行成效追蹤與管考,促進空品感測器國際認證與接軌。

二、本署已於106年8月21日及10月18日邀集產官學界召開「微型空氣品質感測器數據品質相關議題研商會議」,專家學者建議,感測器設置環境與維護都會影響數據品質,且相關技術研發持續蓬勃發展中,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則表示國際上尚無感測器相關標準及作法,故建議暫不納入公告為應施檢驗商品項目,惟仍由經濟部標準局持續追蹤評估空氣品質感測器納入法規之可行性。另本署刻正規劃環境物聯網感測裝置驗證及品保制度之建置與運作,測試實驗室預定106年12月完成,將可強化空氣品質感測器性能測試、驗證作業及數據品質。

三、本署已於網頁公開空氣品質感測器(AirBox)與標準測站初步比對測試結果,另公布簡問簡答等資訊協助釐清空氣品質感測器使用限制,後續將持續比對每月發布結果,並已將校正方案納入本署布建之空氣品質感測器。

四、本署已著手辦理校園感測器宣導並規劃巡檢校計畫:

(一)106年8月28日、8月29日配合教育部辦理2場次簡易感測器教育說明會,詳細介紹原理與數據使用注意事項,近期更將協同教育部辦理全國北、中、南3場教育說明會。

(二)依前述106年8月21日研商會議決議提供感測器廠商及社團於本署標準測站進行實際場域測試,作為感測器調整參考。

(三)明年度規劃辦理國內教育人員訓練研習會4場次、全國50間校園空氣品質感測器巡檢作業。

五、106年10月18日本署召開「微型空氣品質感測器數據品質相關議題研商會議」,中央研究院說明與教育部執行「空品物聯網產業開展計畫」下強化場域布建及實證工作內容,後續感測器數據品質及管理,將配合未來本署所訂定的感測器性能測試標準及品保驗證作業制度辦理。

(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靜儀就「106年度至107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案有關『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法應用計畫』經費編列、執行內容有所缺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600991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3-218)

林委員就「106年度至107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案有關『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法應用計畫』經費編列、執行內容有所缺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行政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建構民生公共物聯網計畫」係整合科技部、交通部、經濟部、內政部及本署等以水、地、空、災、資訊整合等面向共計7大分項計畫彙整提報,並經行政院106年7月6日院臺科會字第1060179826G號函同意,其中分項計畫「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法應用計畫」為本署辦理。

二、依據「建構民生公共物聯網計畫」第154頁之經費需求表(B005),分項計畫「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法應用計畫」106年及107年預算經費用途,因係用於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整體規劃、感測器電路費用、資料數據傳輸費用及資訊軟體開發及維護費用等,將委託專業團隊辦理,故未能直接對應經常支出之「人事費」及「材料費」、資本支出之「土地建築」及「儀器設備」等表格欄位,故皆列為「其他費用」。

三、本署空氣品質感測器布建工作規劃以工業感測點、社區感測點、交通感測點、鄉鎮感測點(20公里內無大型標準監測站之鄉鎮)等4類區域優先布建。本署將與地方政府合作辦理全國布建工作,並配合地方政府使用需求、地區特性共同選定布建地點,先依區域類型及場域範圍規劃布建場址及布建密度,而具體布建地點等細節則交由地方政府決定。本署已於本署空氣品質監測網(<https://taqm.epa.gov.tw/>)之簡問簡答項下說明空氣品質感測器之布建原則。

四、本署相當重視離島空氣品質,故於89年至92年間分別在馬祖、金門、澎湖等離島地區設置國家級空氣品質標準監測站,係屬於精密監測儀器,監測結果逐時公布於本署網站供民眾查詢。至於離島地區空氣品質感測器布建工作,考量本(106)年為布建工作基礎建置年,先以小規模布建後,作為後續擴大布建之模式基礎,106年先辦理中部地區500點布建工作,107-109年規劃以與地方政府合作辦理方式及前述布建原則納入離島地區需求選定適合地點。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普通高中國文科文言文之課數比率及選文爭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院臺專字第020101654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5-234)

黃委員就普通高中國文科文言文之課數比率及選文爭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課審會審議大會106年度第9、10次會議業於9月23日(星期六)召開完竣,有關普高文言文課數比率之議題,經委員充分討論後共提出6案,經在場委員42人進行第1輪投票,獲票數較高之第1案及第5案,續行第2輪投票後,第5案「文言文除中華文化基本教材外,其課數比率須符合3年平均35%至45%」獲32票,過在場委員半數,決議通過。

二、另有關文言文推薦選文議題委員共提出6案,經在場委員39人進行舉手投票,通過第5案「附錄四推薦選文之篇數刪減至15篇」(委員30人同意、不同意3人);並決議請研修小組參據各分組意見研提15篇目、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條及第20條之立法精神進行編選、選文應兼顧不同文類及本土素材作品為原則,且依學習重點之五大類文本調整,以每個時代最多3篇,並應與當代重要(大)議題連結為原則。針對前開有關文言文推薦選文篇目之附帶決議,係依循審議大會先前針對理念性及原則性決議之處理模式,先由審議大會提出相關原則供研修小組作為研提文言文推薦選文之參考,至俟研修小組研提文言文推薦選文篇目完竣後,仍須再提課審會審議大會議決。

三、本部尊重課審會審議大會審議機制及委員共識,國語文教材所編選之文言文或語體文,皆僅係師生藉以教學之媒材,更重要的是,尚須透過教師進行適切的教學活動設計、選擇並採行合適的教學方法或教學策略、進行多元的教學評量及反饋修正教學活動之設計,才能真正落實達成國語文科目所訂定之基本理念、課程目標、核心素養及學習重點。國文學科中心及中華文化基本教材資源中心,在課程及教材教案設計、教學實施及多元評量上,亦會協助教師增能並提供教學資源予教師選用。

(九)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玉山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院臺專字第020101654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5-225)

盧委員就「玉山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蒐集各界建議對玉山計畫之建議,本部業於106年8月10日邀請校長代表、8月17日邀請協會及學會代表、8月22日邀請資深學者代表、8月23日邀請年輕學者代表及9月5日赴中研院蒐集建議,共辦理5場諮詢會議,並參考各界意見規劃後續作法。各界建議重點說明如下:

(一)應注重相關配套措施、研究團隊及玉山學者提升學校發展之作法及預期效益。

(二)建議釐清玉山學者與既有各獎項,如國家講座、學術獎等性質異同,並進行通盤檢討與定調,解決目前各獎項審查所遭遇的問題,進行完整的設計。

(三)應避免資源重複分配於少數的特定族群。

(四)建議可於計畫中納入鼓勵年輕學者的機制。

二、經聽取意見後,「玉山計畫」之規劃方向說明如下:

(一)玉山學者(國際攬才)

1.藉由核給玉山學者高薪資待遇及學校提供研究資源等配套措施,吸引國際人才,由大學提出延攬國際頂尖人才需求,每年最多核給額度500萬元,並一次核可3年。

2.學校延攬對象分成資深學者或年輕學者(45歲以下),審查方式將由教育部或跨部會組成審查委員會,並依不同學術領域進行審議。

3.學校應提供支持性措施:如研究經費與設備、研究助理人事費、住宿與搬遷費、子女教育協助事項。

(二)彈性薪資

1.學校得運用「高教深耕計畫彈性薪資」經費執行各校自訂之彈性薪資方案,並應達本部訂定之最低支用比率,確保學校彈性薪資能確實執行。

2.本部107年度將另投入3億元補助獲高教深耕計畫第二部分補助之學校辦理彈性薪資,鼓勵學校拉大校內彈薪級距。

3.各校彈性薪資應核予一定比例之副教授以下職級教師,保障一定比率年輕教師獲得彈性薪資資源。

(三)提高教授學術研究加給(6億元)

規劃調增「教授」級學術研究加給10%,將教授學術研究加給每月增加5,445元,擴大教授與其他職級教師間之學術研究加給差距,以提高大專教師升等之誘因,並藉此留任大專校院教授。

三、玉山計畫之推動係為強化延攬國際頂尖人才及留住國內優秀人才,以提升我國教學及研究能量,目前尚在持續徵詢各界就後續執行方式之建議。

四、另為協助大學多元特色發展,實現國際視野及在地關懷之功能,本部業檢討過去高教相關政策,自107年起將推動「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以改善教學品質及提升學習成效為核心,並鼓勵各大學在此基礎上發展多元能量,雖強調全面性關照各大學之發展,惟在經費分配上仍將考量不同的大學有不同的使命及任務,並以「落實教學創新」、「提升高教公共性」、「發展學校特色」及「善盡社會責任」為目標,協助各校依本身優勢發展特色,配合社會趨勢及產業需求進行教學方法創新,引發學生學習熱情,培養學生關鍵基礎能力及就業能力,成就每位學生,以利大學長期穩定發展。

478

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