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星期五)上午9時2分至9時42分、10時至12時13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35分

10月31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下午1時30分、2時36分至5時9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盧秀燕  陳歐珀  黃昭順  王惠美  林德福  柯志恩  孔文吉  吳志揚  江啟臣  羅明才  陳宜民  張麗善  林麗蟬  林岱樺  吳琪銘  何欣純  吳秉叡  鄭天財Sra.Kacaw  羅致政  邱泰源  吳玉琴  蘇治芬  陳曼麗  郭正亮  林為洲  李麗芬  陳賴素美 尤美女  曾銘宗  吳焜裕  林昶佐  林靜儀  洪宗熠  葉宜津  賴士葆  蔡適應  趙天麟  林淑芬  段宜康  蔣乃辛  劉櫂豪  陳明文  高志鵬  李俊俋  張宏陸  蕭美琴  陳素月  施義芳  張廖萬堅 Kolas Yotaka    余宛如  黃國書  莊瑞雄  黃秀芳  吳思瑤  蔡培慧  許智傑  周春米  陳 瑩  林俊憲  蔡易餘  江永昌  柯建銘  蘇嘉全  鍾佳濱  趙正宇  洪慈庸  劉世芳  許毓仁  黃偉哲  李鴻鈞  鄭運鵬  陳雪生  管碧玲  鍾孔炤  蘇震清  邱志偉  王育敏  徐志榮  蔣萬安  鄭寶清  費鴻泰  王榮璋  姚文智  呂孫綾  蘇巧慧  徐榛蔚  馬文君  蔡其昌  賴瑞隆  邱議瑩  周陳秀霞 徐永明  廖國棟Sufin.Siluko 李彥秀  高金素梅 楊鎮浯  呂玉玲  楊 曜  許淑華  陳怡潔  王金平  顏寬恒  陳亭妃  陳其邁  王定宇  劉建國  陳超明  李昆澤  黃國昌  陳學聖

委員出席 111人

請假委員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委員請假 1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賴清德

 

行政院秘書長

卓榮泰

 

行政院發言人

徐國勇

 

(交通組)

 

 

交通部部長

賀陳旦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宏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詹婷怡

 

(司法及法制組)

 

 

法務部部長

邱太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施能傑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

 

 

勞動部部長

林美珠

 

衛生福利部部長

陳時中(請假,由何次長啟功代表列席。)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李應元

(列席時間:交通組:10月27日上午9時2分至9時42分、10時至12時13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15分

司法及法制組:10月27日下午5時19分至5時35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10月31日上午9時至下午1時30分)

 

院長

蘇嘉全(10月27日上午9時2分至9時42分、10時至12時13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35分、10月31日下午2時36分至5時9分)

 

副院長

蔡其昌(10月31日上午9時至下午1時30分)

秘書長

林志嘉(10月27日上午9時2分至9時42分、11時26分至12時13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35分、10月31日下午2時36分至5時9分)

 

副秘書長

高明秋(10月27日上午10時至11時26分、10月31日上午9時至下午1時30分)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秘書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第一百九十條之二及第一百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行政區劃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擬具「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6人擬具「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契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石油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委員來函撤回)

決定:同意撤回。

十六、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自動駕駛車輛測試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9人擬具「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第九條之二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0人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蔡培慧等31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8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民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2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0人擬具「公益信託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4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1人擬具「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宣誓條例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行政院函,為有關經濟部於本(106)年9月19日公告修正「暫停特定國家或地區或特定貨品之輸出入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一案,請予以追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九、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電業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定自106年10月15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財政部函,為修正「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一條、第六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一、財政部函,為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二、財政部函,為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三、財政部函,為修正「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財政部函,為修正「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五、財政部函,為「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名稱修正為「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五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及「會計師防制洗錢注意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廢止「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九、中央銀行函送公告「攜帶及寄送新臺幣出入境之限額」,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修正2014年11月20日簽署之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間核能和平利用之核能與輻射安全管制合作備忘錄」英文影本及其中譯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七十一、教育部函,為修正「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國家教育研究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七十二、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5年度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四、文化部函送「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文化部函,為修正「博物館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司法院函,為修正「司法院處務規程」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七、司法院函送「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八、司法院函,為修正「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九、司法院函,為修正「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法務部函,為修正「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及治療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一、法務部函,為修正「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編制表」等54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地下水管制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商品免驗辦法」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修正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適用植物種類『仙履蘭』名稱為『拖鞋蘭』」,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比利時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一定期間及動物傳染病之特定種類」,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七、內政部函,為修正「國籍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消防服制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住宅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內政部函,為修正「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內政部函送「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第三條條文及「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四、交通部函,為修正「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五、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所採納MSC.391(95)、MSC.395(95)「國際船舶使用氣體或其他低閃點燃料安全章程增訂案」之決議案,修正「貨船安全構造證書」、「貨船安全證書」及「中華民國國際航線客船安全證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六、交通部函,為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附件一及附件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七、交通部函,為修正「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八、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公告「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客製化電腦輔助型顱顏骨固定系統為全民健康保險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類別」,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公告「生物急毒性檢測方法─細菌冷光法(NIEA B301.10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國防部函,為廢止「國軍服務作業單位及國軍英雄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行政院函,為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各警察機關執行大型活動或重要勤務人員獎勵金核發所需經費不敷2億1,452萬1,000元,動支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六、行政院函,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所屬中北稽徵所及中南稽徵所進駐志清大樓所需裝修及搬遷等經費不敷5,850萬4,000元,動支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行政院函,為財政部關務署辦理海運X光貨櫃檢查儀汰舊換新計畫經費不敷1億870萬8,000元,動支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科技部函送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新竹生物醫學園區興建第二生技大樓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臺南及雲林榮家家區設施環境總體營造中程計畫備選之成本效益分析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文化部函送106年1至5月份該部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一、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6年第2季查察民生物資價格波動之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未於預算書中揭露財產目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交通部函,為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補送106年度之財產清單一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交通部函,為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就所持有資產之運用管理作業檢討強化,以維其財務業務之健全發展一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法務部函送矯正署「矯正機關自營商品展售商城網路行銷改善及拓展電子商務銷售管理計畫」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05年度疫苗接種計畫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05年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食品安全保護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臺灣水土保持教育研擬相關課程及教材相關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一一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全臺屋齡30年以上房屋是否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或其他地震險,以及研擬提高民眾投保住宅地震險意願之策略方法一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一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應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現有資源重新妥善規劃,進行整合並設置金融消費者專線,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部分上市(櫃)公司股票成交量與市值較低等股市結構性問題提出因應之道」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股市面臨交易量大幅衰退等結構性問題之振興股市具體措施」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樂陞股票公開收購無法完成交割及復興航空停飛解散事件,應徹底檢討改進並落實監督查核之責」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與財政部應配合督促中國輸出入銀行對於事前審慎評估、事後監督控制及稽核機制之建立與施行,檢送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業督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完成檢討修正「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應就如何提高視障語音ATM機器分布率與降低各縣市視障語音ATM機器設置數量之差異性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七、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庫署所編補助派駐歐洲復興開發銀行人員之房屋補助費未敘明其細項,檢送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八、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國有土地開發運用之具體策略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九、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地價稅繳款書以顯著方式加註稅額計算式及計算明細,標明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要件提醒納稅義務人依限申請乙案,檢送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第85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一、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增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之稅收影響評估,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二、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賦稅署已編列經費提供專家學者諮詢費、出席研討會、派員參加國際會議及補助同仁至大專院校進修等,該署同仁應有自行研究所得稅之能量,實無委外研究需求,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三、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賽鴿賭博逃漏稅案件查核,加強與警察及檢察機關建立橫向連繫平台或主動通報機制,負責聯繫、溝通查緝逃漏稅所需查核方式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四、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關務署「關務服務資源整合計畫」計畫進度與逐年預算配置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五、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違反規章經海關處分予以沒入貨物之銷毀相關費用研議追償機制一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六、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請關務署會同農政機關積極查緝魚貨走私,檢送相關措施,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七、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關務署應儘速投入適當資源,積極改善緝毒犬之選訓事宜乙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八、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關務署對於來自日本進口之廢五金、廢塑膠及廢紙貨櫃,應積極建置門式輻射檢測設備,並在其他港口完成建置前,賡續以手持式偵檢器進行輻射偵測乙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九、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政部釋股效益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日前中國蒜頭混充泰國等地蒜頭闖關進口,凸顯中國農產品走私猖獗,應儘速檢討農產品檢測機制,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一、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兆豐遭美裁罰案行政院督導小組工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二、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通盤檢討遺產稅及贈與稅實物抵繳制度以妥為處理抵稅實物乙案,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三、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請該部核實重新計算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收益乙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四、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政部國庫署106年度預算編列菸酒查緝獎勵金之妥適性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五、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督促中國輸出入銀行對於事前審慎評估、事後監督控制及稽核機制之建立及施行乙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六、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請該部強化董事會功能及加強重大事件通報乙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七、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請該部檢討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釋股收入編列妥適性及修正股權管理規範乙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八、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請該部就強化公股管理、有效監督董事會功能及訂定重大事件通報機制,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乙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九、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政部檢討『直轄市、縣(市)政府獲配公益彩券盈餘運用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情形』與現行『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指標及評分標準表』妥適性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政部研議改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公益彩券經銷商人頭戶查核業務可行性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102-104年度我國遠洋漁船觀察員人數未增加,致赴太平洋及印度洋作業之小型鮪釣漁船之觀察員涵蓋率不足5,檢送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農業生物科技園區進駐廠商不足,檢送提高園區廠商進駐率及前店後廠後續推動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農業生物經濟與智慧科技農業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四、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為健全工廠管理機制,建請經濟部應加強相關輔導措施,降低未登記工廠可能引發潛在威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五、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際經濟合作近5年成果與未來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六、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毛巾業面臨之結構性困境召開解決會議,並展延反傾銷稅之執行」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七、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市集品牌塑造暨競爭力提升計畫加強招商與市場管理、環境衛生及空間規劃檢討改善方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八、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保護合法企業,提振國內民間投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九、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曾文水庫各項觀光遊憩設施改善擬具相關計畫」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東地區自來水普及率提昇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一、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水利雲相關系統使用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二、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簡易自來水水質改善強化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六三、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高供電、供油及供水民生公共設施抗災標準因應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四、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我國會展產業國際地位」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五、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出口效益、振興內需市場、商品多元化」解決方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六、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被投資企業有高達8成皆集中在北部區域,檢送改善方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七、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兩岸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合作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八、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執行情形改善方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九、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所編列新南向政策用於中小企業預算無法滿足廣大中小企業」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七一、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被投資企業連續虧損2年及3年產業數逐年上升,檢送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二、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工程執行檢討暨進度管控措施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三、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離岸風力發電推動政策精進作為」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四、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台塑六輕海水淡化廠推動情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五、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國內水庫觀光旅遊計畫」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六、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庫優養化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七、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塭用電計算方式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八、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整合農業與太陽光電業的落差,確保農業生產不受影響之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七九、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為加強我國國營事業績效管理及人事制度之探討,檢送檢討方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無法參加搭橋會議可能造成之衝擊等相關問題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一、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外投資對台裹足不前,盡速謀妥解決方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二、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商業科技發展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與東部推動智慧商業科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三、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經濟部水利署配合環保署辦理河川污染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四、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效能標準及自願減量誘因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五、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產業轉型及低碳生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六、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製造業減量目標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七、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深層海水復水進度及產業推動成果具體改善工作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八、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於1個月完成台東大堤水覆蓋工程,維護東部應有之清新空氣,讓台東脫離『砂城』的名號」一案,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九、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針對第1目『中小企業科技應用』及第3目項下分支計畫『02創新輔導活絡產業經濟』近3年度預算執行之細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一、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駐外商務人員會議成效並擬定積極對外經貿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二、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東部產業發展輔導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三、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未來儲能設備系統建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四、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輔導東部業者產品行銷及拓展國際市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五、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速發展綠能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六、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促使工業部門耗電率降低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學歷青年失業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請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環境保護署對「生態基本資料調查」與「地方環境治理評量工具」進行相關規劃,檢送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全面檢討現行我國對於軌道運輸計畫之規劃及審議作業,並強化工程執行及履約管理之監控機制」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管考縣市政府基本設施執行標案進度,督促縣市政府有效執行補助計畫,採取積極作為,並提出具體方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教育部函,為「繼續凍結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第2目『青年發展工作』第1節『青年生涯輔導』中『辦理青年生涯輔導業務』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二、教育部函,為「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下『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繼續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三、教育部函,為「繼續凍結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大學評鑑制度』5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四、教育部函,為「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下『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大學產學研合作能量』繼續凍結1,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五、教育部函,為「繼續凍結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02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六、文化部函,為本院繼續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6年度「廣播電視事業輔導」1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七、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移民署」項下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建請將委員江永昌等17人及委員吳玉琴等24人擬具「住宅租賃管理及發展條例草案」等2案自該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審查完竣之行政院函請審議「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草案」案,併案協商,請查照案。

決定:委員江永昌等17人及委員吳玉琴等24人擬具「住宅租賃管理及發展條例草案」等2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資料」等2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業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等14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一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預算凍結3,000萬元,請安排報告」等14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一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七日至二月二十一日止,禁止花蓮縣水禽運往其他直轄市、縣(市)屠宰」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一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成本效益分析及自償性研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文化部制定藝術品檢測國家標準方法,研擬藝術品科學履歷的建置方法與程序標準化,並成立國家鑑定中心或國家認可的鑑定組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文化部制定藝術品檢測國家標準方法,研擬藝術品科學履歷的建置方法與程序標準化,並成立國家鑑定中心或國家認可的鑑定組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志恩就鑒於有九成以上大學之學生須通過校外私人檢定機構外語能力測驗方可取得畢業證書,針對各大學「英語畢業門檻」適法性之疑慮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志恩就鑒於有九成以上大學之學生須通過校外私人檢定機構外語能力測驗方可取得畢業證書,針對「大學英外語畢業門檻」之適法性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國中教育會考舉行期間考生權益保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解決高雄港閒置高壓岸電設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改善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典藏空間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蕭委員美琴就「再造歷史現場」計畫提出應輔導地方政府推動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促進青年就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辦理政策影響評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深入了解東協整合內涵、目標、困難及挑戰,切實研擬出與東協各國的交往對策」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我國現行防災救災法制與體系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客運業者調整票價及穩定物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可行性及環境影響評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相關建設未納入南投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減免農業用電費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加強眷村治安管理與文化保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住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通盤研議杜絕黃牛之有效作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本(106)年我未獲邀出席第70屆WHA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參與世界衛生大會及兩岸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留才攬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因應中國大陸打壓我國際參與空間調整外交策略及提出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靜儀就106年度至107年度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水環境建設-水與發展-加強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計畫」未能納入永續精神及保障離島居民權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賴委員瑞隆,鑑於今(106)年10月12日海軍陸戰隊九九旅於林園靶場實施實彈射擊訓練時,流彈擊傷1.5公里外中國石油化學公司小港廠民眾,造成該民眾右肩中彈,另發現1枚流彈擊破轎車車窗,其餘3枚彈頭散落於廠區內,顯示該靶場射擊訓練出現嚴重問題,爰要求國防部應於一個月內提出本次事件之完整調查報告,並將林園靶場比照林口六六旅靶場,改為「遮板式靶場」,確保周邊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二、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台灣農村青年大量流失,實際從事耕作的農民,普遍年齡老邁,農業嚴重缺工,農委會擬推動台灣青年農村打工度假,計畫讓中高年齡失業者進到農村當農工,以解決農村缺工問題,顯然典型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作法,本席建議應從農業轉型及改善產銷做起,設法增加農民的收益,才能吸引年輕農民投入新農業人力市場增加誘因,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去(105)年因颱風肆虐致蕉價飆破每公斤百元,導致農民搶種;今年卻因生產過剩,蕉價跌谷底,蕉農苦不堪言,希望政府拿出有效的解決方案來,就品種改良、生產技術、病害防治、儲藏運輸、國際市場開拓、產品多元開發與行銷等方面做全面提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台中火力發電廠的燃煤發電,9部機組全部滿載燒煤,造成中部地區排碳量增加,空污日形嚴重,導致民眾罹患肺炎、支氣管炎疾病比率逐年攀高,中彰投居民身心健康遭受重大威脅。本席要求台中火力發電廠立即降載至少百分之二十,生媒使用107年起每年減少10%直至減40%止,以徹底改善中部地區空污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政府繼開放泰國人來台免簽之後,「新南向政策」為拉攏觀光客的旗號,又要對菲律賓免簽,讓我國「門戶大開」,不僅泰女以假觀光、真賣淫來台人數創10多年來新高,逾期停留、四處流竄各地應召站,忽略邊境管理的實質問題,衍生國內治安社會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腳踏車專用道啟用至今,人車爭道情形繁多,交通事故之意外頻傳,建請政府加強宣導人車分道,標示清楚,自行車專用道設計亦應符合行人使用習慣。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鑒於國道施工人員因肇事車輛未注意前方路況或未保持安全距離等多項原因,讓事故發生層出不窮,造成無辜生命犧牲。雖長期加強駕駛人行車教育並嚴加懲處,然於道路施工交通管制之硬體設備明顯簡陋與不足,亦使意外發生不斷之因素,故希可透過更為嚴密之規劃與設備,減少不幸事件。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對於道路施工交通維護應更加嚴謹規範,保障人民之生命安全,不可輕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台中市截至今年8月2日,人口數達到277萬8,182人,首度超越高雄成為全台人口第2大城市。惟106年中央普通統籌分配款,六都中台中市僅分配到245.66億元,遠低於新北市及高雄市。國庫署亦表示,明年統籌分配款的變數也不會太大,台中市所分配的金額短期內尚無法超過新北市及高雄。本席認為台中市現已成為台灣第二大城市,統籌分配款應隨之增加以維護台中市市民權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九、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當中,編列了1,455億元作為高雄黃線捷運經費。鑒於捷運路線延伸對高雄發展之重要,建請行政院盡速通過黃線延伸案,並提出具體時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經濟部首長聲稱台中火力發電廠產生的PM2.5占全台中市總量不到1%,立刻被台中市政府打臉,提醒蔡政府官員;不要為了替錯誤的能源政策護航,口不遮攔地置人民健康如草芥。據稱台中市政府對外的說法,中火是中部地區最大的汙染源,PM2.5占全市的14.5%、硫氧化物占6成、氮氧化物占4成。如果經濟部首長說的是實話,那麼各地方政府要禁止燒生煤、環保團體的抗議、當地民眾感受的空汙,都是無理取鬧了;而且既然汙染非常輕微,蔡政府的能源政策,又何必要花大錢把燒煤的電廠改為天然氣呢?是存心浪費公帑嗎?其實;究其根本原因,還是為了支持蔡政府2025的無核家園政策,擔心在綠電尚未提升尚無法無縫接軌時,就冒進地要全面廢核,而為了補足電力缺口,只能拚命增加火力發電。而已被視為中部最大汙染源的中火,號稱全球最大的燃煤火力發電廠,為了怕缺電,幾乎都要滿載發電。這還不夠,蔡政府還計畫要在中火再增加兩部機組。若再加上台南台積電3奈米新廠的電力需求,屆時台灣人均碳排放量勢必世界第一。顯然;蔡政府為了達成2025年全面廢核目標,又要避免缺電,只能努力增加火電,至於人民的健康、空汙增加、排碳上升早巳不再重要,一個號稱最注重綠色環保的政黨,讓民眾只能在缺電或汙染增加中二選一。這種能源政策,難道還不該剴切檢討修正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台灣女人連線公布「母嬰同室」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有70%的產婦希望母嬰同室能由產婦自己選擇,親子同室反而會讓她們備感壓力,許多媽媽們也表達了自己血淚經驗,在台灣已然的少子化困境,特籲請主管機關應予正視,不要讓女性朋友更不想生育。「母嬰親善醫療院所」政策,至今已實施16年,該政策的原意本來是希望提昇母乳哺餵率及延長母乳哺餵,另一方面也訓練產婦自我照顧及育嬰技能。該政策列入醫院評鑑的項目之一,時至今日,187家醫院有產婦親子同室照護。然國內討論此問題時,或因時空因素及大環境轉變,讓衛福部初始的美意已有掉漆之勢。事實上;觀察現在台灣醫院實施產後親子同室的情況,或囿於有限醫療資源分配,造成空間限制,許多家庭安置在同一個空間,導致互相影響,使產婦更不能休息,或未有足夠的醫療人員來協助親子同室的家庭照顧嬰兒,導致產婦個人過於疲累。惟本席以為;推廣母嬰同室政策,政府不能只是績效導向的來給表面評鑑,探究真正的原因與理解困境,才是需要國健署重審政策的重點。例如母嬰同室僅實施於產婦住院期間,美其名為推廣產婦親餵母乳,實為虎頭蛇尾,產婦出院後就沒下文了。而如果再回到職場,有多少比例的產婦親餵母乳呢?政府不應該一昧地想衝高母乳哺育率的數字,而是應該要提供媽媽們真正需要的哺乳環境與專業照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蔡政府上台後,從聖多美普林西比、巴拿馬到日前又傳出的中南美洲其他國家,及雜音從來未斷的教廷。不可諱言在國際現實下,馬前政府時期為什麼沒有發生讓國人鎮日擔心的外交緊張,是因為兩岸之間有著程度的默契,然以前外交休兵時,被外界指責為外交休克,現在證明是不對的,而今的外交關係卻因為蔡政府讓兩岸關係冰凍,才真使得我國外交趨漸休克。據新台灣國策智庫的民調數據顯示,65.4%支持蔡政府「必須調整維持現狀」的兩岸政策;有46.3%民眾認為是大陸違背和平發展承諾,但也有35.5%認為是蔡總統不接受九二共識導致的後果。兩岸情勢逆轉,除了外交生變的「撼獨」效應之外,陸客不來的負面經濟效應愈來愈顯見,政府亟欲以新南向補網的效果又未如所期,意識形態治國的結果,真正辛苦、擔心受怕的是人民。如果大陸新一波便利台胞、台商、台青的措施和進一步落實國民待遇政策奏效,則對國內已岌岌可危的人才流失、內需不振將更是雪上加霜。民進黨政府的冬烘腦袋是不是可以清醒的面對現實?蔡總統若真為國家發展、為生存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的人民福祉著想,請趕快懸崖勒馬。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繼續質詢(10月27日及31日上午,委員個人質詢)

(10月27日:交通組由委員陳雪生、陳歐珀、邱志偉、蘇震清、孔文吉、黃昭順、羅明才、張廖萬堅、李鴻鈞、蘇巧慧、吳琪銘、呂孫綾、趙正宇、施義芳、鄭寶清、余宛如、陳賴素美、徐榛蔚、莊瑞雄質詢。

司法及法制組由委員尤美女、江永昌、楊曜質詢。

10月31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由委員陳宜民、吳焜裕、洪慈庸、周陳秀霞、鍾孔炤、吳玉琴、王榮璋、江永昌、李麗芬、林岱樺、黃偉哲、林麗蟬、劉建國、廖國棟、徐志榮、陳雪生、楊鎮浯、楊曜、王金平質詢。)

決定:一、將各委員發言紀錄及書面質詢函送行政院,請就未答復部分予以書面答復。

二、已提出之書面質詢尚未登載公報者,一律補刊。

討論事項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85案:「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陳英鈐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朝建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周志宏、蔡佳泓、許惠峰及林瓊珠均為委員,請同意案」之院會決定,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照第4會期第1次會議原作決定處理。【經在場委員55人,贊成復議案通過者0人,反對者55人,全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

二、(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營業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交通委員會106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議:併案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次會議二讀時,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各單位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

三、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修正通過。(二讀時,行政院提案及委員許毓仁等提案第二十條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3項附帶決議:1.雇主聘僱的外國專業人才是否符合專業人士,以往均採文件審查,行政機關並未實質審查,是否為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恐導致由假專業人士之名行勞動人力之實。目前囿於行政機關人力及專業人力有限,應考量由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之最高工商業團體,倘有能力進行實質面之審查,亦符合法律賦予其受委託政府機關、團體委託服務事項之法定任務者,應研議以行政委託委由其協助認證文件。2.有關第19條核發尋職簽證人數應有總量管制,並送立法院備查,須於首年實施後視人才需求申請狀況,評估檢討尋職簽證核發人數,每年滾動專案檢討,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3.鑑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立法目的係為延攬及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及生活,填補國內人才及技術缺口,以因應我國面臨人才外流及國際間人才競爭之激烈挑戰,故本法應係為吸引具備專業知識之人才。惟查至民國106年間來台工作外籍人士教育程度仍大專程度占多數,高中及以下學歷占16.80%;大學學歷占62.32%;碩博士學歷分別占16.20%、4.69%,從上述數字難以看出外籍專業人士具備何種台灣人才所無之專業程度及知識,且僑外生在台工作薪資實際逐年下降,自101年薪資中位數4萬8,000元降至105年之3萬6,025元,顯現近年來台工作之外國人才未必具有台灣本地人才所無專業能力,反而因其整體薪資逐年下降恐生排擠我國青年投入勞動市場之效應。主管機關雖對外公布首年尋職簽證僅開放二千名,並限學有專精之人士,但草案第二十條僅見概括授權行政機關決定來台尋職簽證之人數及條件,此等授權方式雖可使政府因應企業用人需求而彈性調整開放條件,但若有相關調整時應注意避免排擠本國青年就業之機會,並送至立法院備查。)

四、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21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25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余宛如等3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定於11月3日(星期五)進行處理。

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王定宇等22人及委員呂玉玲等16人分別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為照顧基層軍官意旨,顧及軍官留營機會,爰提議延長尉官服役期限2年,延長服役期限至17年;另為促成編現比達標及維持兵力充足,在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前提下,爰提議全軍開放延役申請1至3年,以達成去蕪存菁、優秀尉級軍官服役達20年支領退休給與及栽培軍事人才願景。)

六、本院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案。

決議:「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修正通過。(二讀時,照審查會結論「中文文本協定名稱及內文於中華民國之後均加註(臺灣)」通過。)

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十、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太極拳是適合全民從事的養身運動,許多熱心的太極拳教練在全國各鄰里間義務教學,推廣太極拳,讓有興趣的民眾可以參與學習。本席認為健康是人生最大的財富,而運動能讓人更健康,只要經常保持良好運動習慣,不但能紓解壓力,更能遠離疾病。可見義務教學教練除了對「推廣全民運動」有幫助外,更間接有助於減少健保與長照支出。爰提案建請教育部體育署頒發獎狀,以鼓勵義務教學教練推廣全民運動(例如:太極拳),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二、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校園營養午餐開辦的初衷,是「幫助無法為孩子送餐的雙薪家庭,讓他們的孩子也可以吃到剛出爐的美味營養餐點。」農委會在106年3月底宣布,於該年9月起,學校午餐食材必須全面使用國產食材,且必須符合四章一Q規範。如今事隔不到兩個禮拜政策再度髮夾彎,從「強制」變「鼓勵」,使得目前尚有多個縣市未表態加入試辦。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將全國各縣市政府納入四章一Q政策,以維護孩子們「美味、安全、營養」的基本人權,同時啟動改善營養午餐品質,又可挽救農村經濟危機,提昇糧食自給率,並拯救台灣生態環境,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三、本院委員吳志揚、許毓仁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影視創作者籌措資金拍攝時,常因無人投資或資金無法到位而陷入停拍狀態。而就現階段國內自製電影市場,無法提供金融產業所注重之票房收入、資金回收與投資報酬等數據分析,以致於金融與創投業者無意願投資國內自製影片,故此為不讓電影創作者承擔過多財務風險,更能盡情發揮其創作力,建請政府相關單位研擬及評估「電影創投基金」之設立,政府以公正客觀方式,選出五到十部好電影,買斷其版權給予創作者合理利潤,由政府負責後續行銷等,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四、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4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近年來發生多起瘋狗浪意外,包括在不同海域多名釣友落海死亡及百名釣客受困於基隆港東岸防波堤等事件,顯示出相較於地震土石流,民眾對海洋的知識不足,欠缺防災素養。雖然教育部在國中、小的海洋教育已經落實,但對於成人教育推動成效,還有進步的空間。並且氣象局雖已發布「長浪即時訊息」警示民眾,但僅侷限在全台近海十七處浮標。爰此,建議教育部應與相關協會合作,辦理更多防災宣導活動;並且建請氣象局可擴展發布即時訊息的地域範圍,提升至鄉鎮級,並研發針對海域活動的海氣象app,提供各海水浴場精確度較高的資訊,降低意外的發生率,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五、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家事勞工多在家庭處理家務、照料家庭成員起居、從事看護工作等,其工作型態具個案化及多元化以及工作形態、工作時間等勞動條件,與受僱於事業單位之勞工明顯不同且不易釐清。截至106年8月社福外勞總人數為24萬6,485人。爰建請行政院應正視家事勞工的工作環境與勞動條件,保障家事勞工之勞動條件權益,並搭配喘息照顧服務資源等配套措施,來紓解家事勞工的勞務負荷,以達到提升照護品質的目的,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六、本院委員張麗善、呂玉玲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今年九月十一日在國道一號北上岡山段,阿羅哈客運司機因閃車急切到內線車道,撞上護欄,造成六死十一傷之重大車禍,肇事原因為客運司機疏失,顯示客運司機管理問題,建請交通部研議增設駕駛員安全檢查之藥物檢測,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七、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國內電動機車在電池、充電器與車身間的接頭未有統一規格,造成國內電動機車廠商各自採用不同規格的接頭,既不便設置共用的充電站,又不利使用者維修,導致市場難以發展,爰建請經濟部研擬電動機車電池接頭、充電器與車身間之規格標準化相關辦法,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八、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數位經濟與電子支付已為全球趨勢,建請行政院邀集各部會,由政府機關、國營事業及泛公股事業帶頭發展數位經濟並實施電子支付,以有效提升政府行政效率並促進國家經濟發展,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九、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鑒於斥資逾200億元的南港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今年七月份經濟部旗下的法人機構生物技術開發中心,預計於明年五月完工,廠商進駐後將對南港研究院路一、二段交通造成強烈衝擊。過去擔任中央研究院副院長陳建仁副總統過去在地方說明會上,跟居民承諾生技園區大概2,000人進駐,但中研院又對外宣稱能提供4,000到5,000個就業機會,數字倍增。現行研究院路1、2段路寬只有27公尺,目前已經是南港、汐止共用的聯外道路,如果為數眾多的通勤人口進駐,恐怕將成為南港人的交通惡夢。台北市長柯文哲也於今年三月與里長座談時,承諾討論解決相關問題。且目前國家生技園區之交通動線以研究院路2段12巷為主要出入口,該巷原為社區型服務道路,依此為園區主要出入動線,恐嚴重衝擊周邊居民生活。爰建請中央研究院主動聯繫台北市政府及相關單位,研議重啟規劃、討論原本忠孝東路七段與國家生技園區聯外道路之交通規劃案,避免重大國家建設興建造成周邊居民不便及民怨,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轉請中央研究院研處。

二十、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1人臨時提案,針對台中市屯區(大里、太平、霧峰)人口及產業急速成長,市區與屯區軌道運輸規劃串連有其必要性。故建請交通部儘速核定「捷運藍線延伸至屯區」,讓軌道路網橫跨山、海、屯各區,完整大臺中軌道路網,帶動區域整合,縮短城鄉差距,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一、本院委員羅明才、徐志榮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三條有關政府舉辦之獎券(包含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獎額已近38年間未經調整。又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40歲以下年輕人的薪資收入調查倒退到19年前的水準;而消費者物價指數則較38年前成長142.36%,薪資所得負成長與消費者物價指數不斷攀升的情況下,不斷壓縮民眾實質可支配所得。爰此,本席建請財政部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將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獎額免稅門檻由現行的新臺幣二千元調高為新臺幣五千元,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二、本院委員蔣乃辛、王惠美等15人臨時提案,針對衛福部資料顯示,目前照顧服務人力嚴重不足,包括照服員、社工、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等長照人力合計42,517人,若全面推動長照2.0後,上述長照人力預計缺少將近21,106人,而專家也指出,一旦202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台灣長照人力更將缺5到7萬人,不速謀解決之道,將造成國家、社會與家庭嚴重的照護問題。同時學者研究指出,台灣長照人力不足與無法久任,主要是因為低薪、高工時、照顧責任繁重及升遷機會少等因素,導致過去十多年政府培訓12萬以上照服員,僅3萬多人留在長照職場。有鑑於台灣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人口高齡化與少子化已是難解的國安問題,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儘速研擬改善照服員工作條件與環境,讓她們願意繼續奉獻心力在長照工作,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106年10月31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請各黨團於11月7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將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提案,送至財政委員會。

二、財政委員會收案後,交各該常設委員會整理付印相關提案後,於11月10日(星期五)前,提供各黨團參考。

三、請行政部門先行向提案委員及黨團進行雙向說明,落實溝通,俾利後續11月13日(星期一)協商之進行。

貳、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葉宜津等21人、委員陳亭妃等22人分別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分別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19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盧秀燕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三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0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

參、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案。二、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4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請審議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四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0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

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48人及委員許毓仁等17人分別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五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0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

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六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59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

陸、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七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0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6)】

柒、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八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0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7)】

捌、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委員蘇治芬等18人分別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陳明文等21人分別擬廢止『集會遊行法』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九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0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8)】

玖、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有鑑於時代力量黨團已於去年(2016)6月13日正式提出『《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於同年6月17日院會完成一讀程序。且無論是總統於今年10月10日國慶典禮上之發言與朝野各黨團之呼籲,均希望儘速展開憲改工程。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於本會期(第4會期)結束前由院長籌組修憲委員會,針對各委員提出之憲法修正草案、修憲程序及議程制訂等,進行實質討論及審查。』請公決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十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0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9)】

拾、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本次會議討論事項變更如附表:

附表

序號

議案名稱

1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報告事項第185案「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院會所作之決定提請復議案。

2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營業部分)。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交通委員會106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3

本院經濟、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案。

 

4

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21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25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余宛如等3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2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本院外交及國防、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案。

7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配合台巴經濟合作協定)案。

8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9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草案」案。

11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外交部及駐外館文件證明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13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周春米等25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16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06年度預算書案。

17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彥秀等20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20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8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曾銘宗等17人擬具「災害防救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9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0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交通部組織法刪除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21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廢止「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案。

22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7人擬廢止「交通部臺中港務局組織條例」案。

23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7人擬廢止「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案。

24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7人擬廢止「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案。

予以通過。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一案國民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0人

反對者:5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賴瑞隆  陳賴素美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2)「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3)「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4)「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三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5)「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四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6)「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五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7)「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六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8)「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七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9)「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八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