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姚召集委員文智補充說明。(無)召集委員不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委員陳其邁等、委員張宏陸等、委員賴瑞隆等分別擬具政黨法草案經第4會期第1次、第3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上開四案爰於本次會議合併進行討論。

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主持人:蘇嘉全  蔡其昌  

協商代表:林為洲  林德福  李彥秀(代)    柯建銘  劉櫂豪  何欣純(代)    徐永明  陳怡潔  李鴻鈞(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宣讀名稱、第一章及第一條。

政黨法草案(二讀)

名稱:政黨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政黨政治,特制定本法。

主席:名稱、第一章及第一條照審查會名稱、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協商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政黨,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

主席:第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政黨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其組織區域,得設立分支機構。

政黨之主事務所,應設於前項組織區域內。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政黨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政黨使用公共場地、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應受公平之對待,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章章名。

第二章 政黨之設立

主席:第二章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七條協商條文。

第 七 條  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一百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經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圖記及證書。

前項成立大會之召開,應有五十人以上之黨員參加;並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政黨負責人,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意圖漁利,包攬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事務者及其未遂犯、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條之意圖漁利,包攬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事務者及其未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在此限。

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

七、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

八、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政黨申請備案時,其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備案;備案後發生者,政黨應於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並於三個月內重行選任負責人,未函報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重行選任負責人。

主席:第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第八條保留。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依第七條規定完成備案之政黨,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主席: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時,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政黨申請負責人異動備案時,有第七條第三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備案。

已完成法人登記之政黨,其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經主管機關備案後,應向法院聲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於完成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將變更後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主席: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章章名及第十一條。

第三章  政黨之組織及活動

第十一條  國民有加入或退出政黨之自由。

政黨不得招收未滿十六歲之國民為黨員;非基於國民之自由意願,不得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但對黨員為除名之處分者,不在此限。

黨員身分之認定,以登載於黨員名冊者為準。

主席:第三章及第十一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政黨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有簡稱者,其簡稱。

二、有標章者,其標章。

三、宗旨。

四、主事務所所在地。

五、組織及職權。

六、黨員之入黨、退黨、紀律、除名、仲裁及救濟。

七、黨員之權利及義務。

八、負責人與選任人員之職稱、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解任。

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召集之條件、期限及決議方式。

十、章程變更之程序。

十一、黨費之收取方式及數額。

十二、經費來源及會計制度。

十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主席: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新設立之政黨得於申請政黨備案時,同時檢具標章備案申請書及標章電子檔,向主管機關申請標章備案。

已設立之政黨,辦理標章備案或變更標章時,應檢具章程、標章備案申請書及標章電子檔,向主管機關申請標章備案或變更備案。

政黨標章備案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政黨名稱。

二、申請日期。

三、政黨標章設計意涵。

四、政黨標章圖樣。

五、成立大會或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通過日期。

主席: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四條保留。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政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黨員大會至少每二年召開一次。

前項黨員大會,得依章程規定由黨員選出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職權。

主席: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或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一、章程之訂定或變更。

二、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主席:第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政黨應設專責單位,處理章程之解釋、黨員之紀律處分、除名處分及救濟事項。

主席: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親民黨黨團提案第四章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法院、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但在各級民意機關設置者,不在此限。

主席:第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葉宜津等、委員黃偉哲等、委員陳亭妃等分別提案第十七條,均不予採納。

親民黨黨團提案第十六條撤回。

委員陳亭妃等提案第十八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四章章名及第十九條。

第四章  政黨之財務

第十九條  政黨之經費及收入,其來源如下:

一、黨費。

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

三、政黨補助金。

四、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

五、其他依本法規定所得之收入。

六、由前五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

主席:第四章及第十九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政黨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七年;會計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十年。

主席:第二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政黨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

前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規定如下:

一、決算報告書。

二、收支決算表。

三、資產負債表。

四、財產目錄。

第一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應由政黨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通過。但當年度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者,應於書表上加註,並於下一年度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提請追認。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第一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截止後四十五日內彙整列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政黨未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申報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申報;申報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申報、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將其情形註記、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及公開於電腦網路。

主席:第二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十二條保留。

宣讀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並不得從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以外之營利行為。

主席:第二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政黨不得購置不動產。但供辦公使用之處所,不在此限。

主席:第二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章章名。

第五章 政黨之處分、解散及合併

主席:第五章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二十五條協商條文。

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政黨之處分事件、政黨之名稱、簡稱或政黨標章備案疑義之認定及相關事項,應遴聘社會公正人士以合議方式辦理之。

前項合議制之成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總額三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主席:第二十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親民黨黨團提案第二十一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政黨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之情事應予解散者,由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之。

主席:第二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七條協商條文。

第二十七條  政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備案:

一、連續四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

二、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三、備案後一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

主席:第二十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政黨得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

前項政黨解散後,應於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案。

第一項政黨與其他政黨合併而設立新政黨者,應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原政黨之權利義務並由新政黨承受;因合併而解散者,由合併後存續之政黨,依第十條規定辦理,解散政黨之權利義務並由合併後存續之政黨承受。

主席:第二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政黨解散或經廢止備案後,應由主管機關公告;完成法人登記之政黨,應囑託法院為解散之登記。

主席:第二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條協商條文。

第三十條  經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告解散之政黨,應自判決生效之日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

前項經宣告解散之政黨,不得以同一政黨之名稱或簡稱,再設立政黨或從事活動。

政黨解散後,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判決生效之日或主管機關為解散公告之日起,喪失其資格。但其因合併而解散者,不在此限。

主席:第三十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政黨合併者,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資格,不受影響。如有出缺時,依出缺人原屬政黨合併前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

政黨合併者,其各該合併政黨之得票率未達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不因合併後已達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補助。

主席:第三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二條協商條文。

第三十二條  未經法人登記之政黨解散或廢止備案後,其財產之清算,應依章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政黨財產清算後,如有賸餘者,其賸餘之財產歸屬國庫。

主席:第三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章章名。

第六章 罰則

主席:第六章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三十三條協商條文。

第三十三條  政黨辦理負責人、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級選任人員之選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有投票資格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三、對於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四、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政黨辦理負責人、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級選任人員之選舉,應公告其選舉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候選人資格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政黨於選舉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主席:第三十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四條協商條文。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停止經營或投資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主席:第三十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五條協商條文。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轉讓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主席:第三十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六條協商條文。

第三十六條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首謀者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餘參與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主席:第三十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解散該黨團組織,屆期仍不解散者,並得按次處罰。

主席:第三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主席:第三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九條協商條文。

第三十九條  違反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辦理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主席:第三十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條協商條文。

第四十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不為申報或不依法定方式申報,經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申報或補正;屆期未申報者,處政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辦理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主席:第四十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主席:第四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行政院、委員高志鵬等、委員尤美女等分別提案第四十二條、國民黨黨團提案第三十四條均不予採納。

親民黨黨團提案第二十九條、委員黃偉哲等提案第三十二條均不予採納。

親民黨黨團提案第三十三條、委員葉宜津等提案第三十四條、委員黃偉哲等提案第三十五條均不予採納。

親民黨黨團提案第三十一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七章章名及第四十三條。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主管機關得於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撥給政黨補助金款項內,逕予扣除抵充。

主席:第七章及第四十三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備案之政黨,其組織、章程及相關事項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不遵從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備案。

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修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遵從或經修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立案。

前項經廢止立案之政治團體,應予解散,其財產之清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主席:第四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國民黨黨團提案第四十六條、親民黨黨團提案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委員葉宜津等及委員陳亭妃等分別提案第四十二條均不予採納。

委員葉宜津等及委員陳亭妃等分別提案第四十三條均不予採納。

國民黨黨團提案第四十五條、委員葉宜津等及委員陳亭妃等分別提案第四十四條均不予採納。

委員葉宜津等及委員陳亭妃等分別提案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均不予採納。

行政院、委員高志鵬等、委員尤美女等分別提案第四十五條、國民黨黨團提案第四十四條、親民黨黨團及委員李俊俋等分別提案第四十條、委員葉宜津等及委員陳亭妃等分別提案第五十三條、委員黃偉哲等提案第四十二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定書、表及政黨標章電子檔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四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及人民團體法有關政黨之規定,自本法施行日起,不再適用。

主席:第四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親民黨黨團提案第四十二條、委員高志鵬等提案第四十八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第四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上午會議到此告一段落。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保留條文。

現在休息。

休息(11時48分)

繼續開會(14時30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之保留條文。依協商結論,保留條文處理前,由各黨團推派代表進行發言,每人發言時間3分鐘,發完畢後即進行處理。

報告院會,針對本案之保留條文,各黨團若有修正動議,原則上以禮讓小黨之方式進行表決。

現在處理第八條。請宣讀各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

二、於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附加文字者。

三、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者。

四、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

二、於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附加文字者。

三、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者。

四、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政黨之名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登記之政黨名稱、簡稱相同或類似者。

二、於已登記之政黨名稱或簡稱上附加文字者。

三、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者。

四、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委員葉宜津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

二、於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附加文字者。

三、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者。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備案。

委員黃偉哲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政黨之名稱、簡稱或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

二、於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附加文字者。

三、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其他營利或非營利事業機構者。

政黨之名稱、簡稱或標章有違反前項各款規定情形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核備。

委員陳亭妃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

二、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者。

三、政黨之名稱或簡稱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備案。

委員高志鵬等22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

二、於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附加文字者。

三、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者。

四、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委員尤美女等40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

二、於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附加文字者。

三、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者。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委員李俊俋等23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政黨之名稱、簡稱或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簡稱或標章相同或類似者。

二、於已設立之政黨名稱、簡稱或標章附加文字者。

三、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其他營利或非營利事業機構者。

政黨之名稱、簡稱或標章有違反前項各款規定情形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委員陳其邁等29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

二、於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附加文字者。

三、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者。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核備。

委員張宏陸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政黨之名稱、簡稱、標章,應與已成立政黨有明顯差別,並不得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

二、於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附加文字者。

三、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者。

四、其他具爭議事項者。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政黨法草案第八條條文擬具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審查會通過條文

說明

第八條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

二、於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附加文字者。

三、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者。

四、有歧視性或仇恨性者。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保留)

一、政黨名稱乃政黨之重要表徵,不僅作為與其他政黨之區別,且能彰顯其性質及成立宗旨,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九號解釋,對其名稱選用之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爰為第一項之規定。另基於我國政黨活動,使用政黨簡稱情形普遍,為免有混淆情事,併將簡稱納入規範。至所稱已設立之政黨,係指現仍存立,未經解散之政黨而言。

二、第二項規定政黨之名稱或簡稱有第一項禁止規定情形時之處理。

三、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規定,爰提案修正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政黨名稱不得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情形。

四、政黨之名稱或簡稱有無第一項禁止規定情形,係由本法第二十五條內政部遴聘之社會公正人士以合議方式辦理,不予備案者仍可尋求行政救濟。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版

第八條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

二、於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附加文字者。

三、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者。

四、違反憲政秩序、民主價值或侵害他人權利者。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第八條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

二、於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附加文字者。

三、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者。

四、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首先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4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院會對於政黨法即將要完成二讀和三讀,我相信對於我國邁向民主國家,終於能夠在這個時候建立一個符合我國憲政秩序以及民主價值的政黨公平競爭的體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現在我們針對有關條文的爭議,包括第八條政黨的名稱以及簡稱,乃至於接下來第十四條政黨的標章、消極的要件。從目前各政黨所提出來的修正動議來看,原本行政院版規定,政黨的名稱或簡稱不可以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這樣概括的條款,由於這個概括的條款的範圍太過廣泛,所以包括時代力量黨團和民主進步黨黨團,今天都已經提出修正動議,對於政黨的名稱以及簡稱以一定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加以限制,有現實上運作的必要性,但是如果真的是用公序良俗條款來當做一個限制的要件的話,我們過去看到實際的例子,像神明黨、海盜黨這樣的名稱,行政單位都已經明確表明,這將會違反公序良俗條款,也正因為如此,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是:「違反憲政秩序、民主價值或侵害他人權利者。」我相信憲政民主的體制是我們整個民主國家運作的基石,因此,在政黨政治上要求政黨的名稱不可以有違反憲政秩序及民主價值是合理的,另外一方面,我們看到民主進步黨黨團的朋友所提出的反歧視反仇視的限制要件,我們認為這與我們修法的價值及方向是一致的。不過時代力量黨團還加上侵害他人權利也不可以作為政黨的名稱,如果今天有人借用院長的名義成立一個蘇嘉全黨,甚至以總統名義成立一個蔡英文黨,恐怕此時有必要採用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內容,才有辦法有效制止這種不適當政黨名稱的適用。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黃委員。下一位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14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今天終於要討論政黨法,我們希望這個法案能夠順利通過二、三讀。其實有關政黨的部分,這是民主政治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但是長期以來,我們將政黨法規定在人民團體法,也就是把政黨、人民團體及社會團體統統雞兔同籠地在同一個法中予以規範,我們希望能加以區分,讓政黨有公平競爭的環境,真正樹立一個由政黨為基礎的政黨法,以作為相關建立政黨政治最重要的基石。

行政院版的第八條條文確實存在一個問題,條文中有關妨害善良社會風俗的規定,之前在內政委員會曾有多次的討論,第一這是一個不確定的名詞,第二其規範太過廣闊,所以將這樣的概念放入政黨法規中,確實會造成定義不明的情況,進而影響到人民的基本權利。我們在這裡要強調的是,政黨的名稱及標章、標示其實屬於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範疇,所以我們應該建立一個觀念,就是非歧視性及非仇恨性的政黨名稱或標示之概念,這才是我們應阻絕的對象。我們在此鄭重提出針對行政院版第八條條文之修正案,將條文中「妨害善良風俗」改為「有歧視性或仇恨性」部分予以排除。其中最重要的概念在於,憲法原本就保障人民基本結社自由,所以有關違反憲政自由的部分,其實不必在政黨法中加以規範,政黨法制定的目的非常清楚,就是做出讓政黨有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規範,針對時代力量黨團的建議,我們並未與該黨同一陣線,我們仍要強調政黨法本就是規範政黨彼此間公平競爭之方式,更重要的是維護人民集會結社之自由,我們唯一限制的是將具有歧視性及仇恨性的部分予以排除,民進黨黨團建議第八條做以上之修正,希望各位予以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李委員。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之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根據表決順序:一、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二、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三、葉委員宜津等提案;四、黃委員偉哲等提案;五、陳委員亭妃等提案;六、行政院提案;七、高委員志鵬等提案;八、國民黨黨團提案;九、親民黨黨團提案;十、尤委員美女等提案;十一、李委員俊俋等提案;十二、陳委員其邁等提案;十三、張委員宏陸等提案;十四、賴委員瑞隆等提案。依序進行表決,若其中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案之表決。現在按鈴7分鐘。

(按鈴)

主席:現在開始處理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6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5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6人

徐榛蔚  許毓仁  陳宜民  馬文君  顏寬恒  廖國棟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12人,贊成者多數,通過。作以下宣告:第八條照民進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0人

三、棄權者:12人

林麗蟬  徐榛蔚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馬文君  江啟臣  陳超明  廖國棟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處理第十四條。

宣讀各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政黨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

二、有減損已設立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

三、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政黨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

二、有減損已設立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

三、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政黨之標章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委員高志鵬等22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政黨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

二、有減損已設立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

三、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委員尤美女等40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政黨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

二、有減損已設立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

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政黨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

二、有減損已設立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

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政黨法草案第十四條條文擬具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審查會通過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 政黨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

二、有減損已設立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

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者。

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保留)

一、政黨標章乃政黨對外之重要表徵,不僅作為與其他政黨之區別,且能彰顯其性質及成立宗旨,為避免政黨標章產生混淆誤認,爰為第一項之規定。另為保障政黨標章權利,政黨標章備案後,政黨得自行選擇是否依商標法辦理商標註冊;又政黨標章辦理商標註冊與否,均不得有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之情事,以維護商標權及著作權益。

二、第二項明定政黨標章有第一項禁止規定情形時之處理。

三、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

 

 

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

 

第十四條 政黨標章,不得有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

二、有減損已設立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

三、違反憲政秩序、民主價值或侵害他人權利者。

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第十四條 政黨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

二、有減損已設立政黨標章之職別性者。

三、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14時58分)主席、各位同仁。憲法賦予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而民主自由更是臺灣的驕傲,我們認為在政黨法裡應該要充分保障人民的集會結社,不應該有太多限制,在原來的行政院版本第八條及第十四條中,都規定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可以,但是我們認為這樣給予行政部門太大的裁量權,而限縮人民的集會結社。民進黨也非常熱烈在討論,大家甚至覺得整個限縮都應該拿掉,但是後來我們覺得還是需要有相當限制,以免如果有關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該在政黨法要以法律來禁止。譬如今天如果有人成立一個「納粹復興黨」,並用納粹的標章,我們當然要給予禁止;譬如如果有人要找台灣麻煩,故意要來找碴,在台灣成立一個「效忠ISIS黨」,我們要怎麼處理?當然要予以禁止;或者成立「3K黨」、「萬歲黨」,這種我們都要小心因應,特別是在國際局勢艱困的台灣,因此我們才會在這一條裡面,加了包括標章都不可以有歧視性或仇恨性的標章跟名稱,事實上,這樣的修法也符合國際兩公約,希望大家可以支持,我們充分保障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但是我們也不希望有歧視性或是仇恨性的政黨或標章產生,所以才做了這樣的修正,敬請各位支持,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5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第八條及第十四條,尤其對於之前行政院版本裡面第三項「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我想大家都有共識,這個行政裁量權太大了,搞不好會傷害到人民跟政黨的權利,相信大家都同意不應該採取這個方向,我也希望未來在其他法律上面,所謂「公序良俗」這四個字就不要再用了,我們應該更具體從保護人民權利的角度出發。

不過,時代力量在第八條及第十四條都有一個關心,即關於侵害他人權利者,尤其第十四條政黨標章,我們第一項及第二項談的都是不要與已設立之政黨標章相同或減損已設立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可是我們在第三項更關心違反憲政秩序、民主價值或侵害他人權利者,之前黃國昌委員也有提到一個案例,如果叫「蔡英文黨」,其實在目前不論是行政院版本或是執政黨版本裡面,是沒辦法處理的;如果用蔡總統的肖像當作做這個政黨的標誌、標章的話,這很難處理,按照目前執政黨的修法,我們的政黨法是沒辦法處理的。

各位,我拿這杯咖啡來不是要喝,如果有政黨用這杯咖啡的標誌當作標章的話,我們政黨法沒辦法處理,這純粹是立法技術的問題;如果用蠟筆小新當作政黨標章的話,也是沒辦法處理,當然各位會講說,如果用蔡英文的圖像當作政黨標章,可以用肖像權;如果用這家咖啡的標誌當作政黨標章,可以用商標法;如果用蠟筆小新,可以用著作權法,可是如果我們在修法技術上面,按照時代力量第三項的說法:「違反憲政秩序、民主價值或侵害他人權利者」,在立法上面會更為完備,不會因為立了這個法之後,未來又徒生很多紛爭,這個對各政黨或未來新興組成的政黨之權利,都有比較好的保障,更重要的是,不要傷害到他人的權利。

我前面講的這三個案例不是不會發生的,可是我擔心的是,發生了以後,我們新訂定的政黨法卻沒有辦法處理,這個純粹是立法上面周延的考量,沒有藍綠的問題,也沒有政黨大小的問題,純粹是從立法的技術來考量,希望各位能好好接受我們的看法,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之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表決順序為:一、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二、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三、行政院提案;四、委員高志鵬等提案;五、國民黨黨團提案;六、委員尤美女等提案;七、委員賴瑞隆等提案。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案之表決。

現在先進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2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5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4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6人,贊成者多數,通過。作以下宣告:第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0人

三、棄權者:6人

陳宜民  吳志揚  馬文君  江啟臣  顏寬恒  廖國棟

主席:現在處理第二十二條。請宣讀各提案及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三點五以上之政黨,得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

前項補助,依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該政黨得票數計算之,每年每票補助新臺幣五十元,並按會計年度由主管機關核算補助金額,通知政黨於二個月內掣據向主管機關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政黨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補助者,主管機關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政黨依第二項規定領取之補助,應用於競選費用、人事費用、辦公費用、業務費用、政策研究費用及人才培育費用。

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得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

前項補助標準,依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該政黨得票數計算之,每年每票補助新臺幣五十元,並按會計年度由主管機關核算補助金額,並通知政黨於二個月內掣據向主管機關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政黨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補助者,主管機關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逾期視為放棄。

政黨依第二項規定領取之補助,應用於競選費用、人事費用、辦公費用、業務費用、政策研究費用及人才培育費用。

委員葉宜津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對於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得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

前項補助標準,依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各該政黨得票數計算之,每年每票補助新臺幣五十元,按會計年度由主管機關核算補助金額,並通知政黨於二個月內掣據向主管機關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政黨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補助者,主管機關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逾期視為放棄。

委員黃偉哲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對於最近一次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二以上之政黨,得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

前項補助標準,依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各該政黨得票數計算之,每年每票補助新臺幣五十元,按會計年度由主管機關核算補助金額,並通知政黨於二個月內掣據向主管機關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政黨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補助者,主管機關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逾期視為放棄。

委員陳亭妃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得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

前項補助標準,依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各該政黨得票數計算之,每年每票補助新臺幣五十元,按會計年度由主管機關核算補助金額,並通知政黨於二個月內掣據向主管機關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政黨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補助者,主管機關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逾期視為放棄。

委員高志鵬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三點五以上之政黨,得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

前項補助,依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該政黨得票數計算之,每年每票補助新臺幣五十元,並按會計年度由主管機關核算補助金額,通知政黨於二個月內掣據向主管機關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政黨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補助者,主管機關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政黨依第二項規定領取之補助,應用於競選費用、人事費用、辦公費用、業務費用、政策研究費用及人才培育費用。

委員尤美女等40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三點五以上之政黨,得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

前項補助,依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該政黨得票數計算之,每年每票補助新臺幣五十元,並按會計年度由主管機關核算補助金額,通知政黨於二個月內掣據向主管機關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政黨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補助者,主管機關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政黨依第二項領取之補助,應提撥百分之五,用於培育女性、農漁民、勞工、身心障礙、原住民、新移民等多元參政人才,其中用於培育女性之經費不得低於總額之二分之一。

委員李俊俋等23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對於最近一次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三點五以上之政黨,得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

前項補助標準,依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各該政黨得票數計算之,每年每票補助新臺幣五十元,按會計年度由主管機關核算補助金額,並通知政黨於二個月內掣據向主管機關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政黨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補助者,主管機關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逾期視為放棄。

委員陳其邁等29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對於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二以上之政黨,得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

前項補助標準,依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各該政黨得票數計算之,每年每票補助新臺幣五十元,按會計年度由主管機關核算補助金額,並通知政黨於二個月內掣據向主管機關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政黨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補助者,主管機關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逾期視為放棄。

委員張宏陸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國家應每年撥給政黨政治活動補助金,其撥款標準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為依據。政黨之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二以上者,以每人每票新臺幣五十元計,補助政黨,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最近一次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二以上之政黨,得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

前項補助標準,依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各該政黨得票數計算之,每年每票補助新臺幣五十元,按會計年度由主管機關核算補助金額,並通知政黨於二個月內掣據向主管機關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政黨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補助者,主管機關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逾期視為放棄。

政黨依第二項規定領取之補助,應用於競選費用、人事費用、辦公費用、業務費用、政策研究費用及人才培育費用。

政黨依第二項領取之政黨補助金,應提撥百分之三十以上,用於政策研究,並提撥百分之五以上,用於培育多元性別、職業別、族群別、身心障礙等參政人才。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應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

前項補助,依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該政黨得票數計算之,每年每票補助新臺幣五十元,並按會計年度由主管機關核算補助金額,通知政黨於二個月內掣據向主管機關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政黨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補助者,主管機關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政黨依第二項規定領取之補助,應用於競選費用、人事費用、辦公費用、業務費用、政策研究費用及人才培育費用。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代)  陳怡潔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政黨法草案第二十二條條文擬具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審查會通過條文

說明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

前項補助,依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該政黨得票數計算之,每年每票補助新臺幣五十元,並按會計年度由主管機關核算補助金額,通知政黨於二個月內掣據向主管機關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政黨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補助者,主管機關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政黨依第二項規定領取之補助,應用於競選費用、人事費用、辦公費用、業務費用、政策研究費用及人才培育費用。

(保留)

一、政黨係為公共目的而成立,為使政黨事務推動正常化,避免其因財務壓力而受制於特定金權勢力,喪失獨立運作能力以致偏離民意,爰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移列本法規定,明定主管機關應編列年度預算補助政黨與政黨領取補助之要件、標準及程序。

二、現代民主政治即為政黨政治,確保政黨健全、多元發展對於維繫民主制度而言至為重要,為保障政黨多元性,爰調降政黨補助門檻為百分之三。

三、國家對於政黨之補助應以協助政黨從事政策研究及人才培育為主。仿效德國政黨法及韓國政治資金法立法例,爰於第四項明定政黨補助之使用項目。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二以上之政黨,得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

前項補助,依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該政黨得票數計算之,每年每票補助新臺幣五十元,並按會計年度由主管機關核算補助金額,通知政黨於二個月內掣據向主管機關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政黨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補助者,主管機關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政黨依第二項規定領取之補助,應用於競選費用、人事費用、辦公費用、業務費用、政策研究費用及人才培育費用。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三點五以上之政黨,得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

前項補助,依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該政黨得票數計算之,每年每票補助新臺幣五十元,並按會計年度由主管機關核算補助金額,通知政黨於二個月內掣據向主管機關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政黨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補助者,主管機關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政黨依第二項規定領取之補助,應用於競選費用、人事費用、辦公費用、業務費用、政策研究費用及人才培育費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首先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15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政黨補助門檻比例,親民黨的立場認為應該至少調降到3%,因為我國是個多元民主社會,各種聲音都應該被聽見且被尊重,這也是民主政治國家最重要的價值之一,然而我國現行的選舉制度,不僅票票不等值,更不利小黨生存,蔡總統也曾針對憲改議題,明白指出我國選制應該是要「讓政黨席次比例更符合選票比例」、「減少票票不等值」及「讓小黨更有生存空間」,因此今天我們討論政黨領取補助門檻,適度的調降應該是朝野都要有相對的共識才對。

本席要提醒各黨委員,今天我們要制定的「政黨法」是要加註許多管理規定在各政黨上面,其中更明確訂定政黨都要推派候選人參選公職,如果不適度調降政黨補助門檻,勢必會讓小黨更難生存,他們的理念也將因此措施而被社會遺忘,相信這絕非全民之福,因此親民黨站在保障小黨的立場上,提案將政黨補助門檻由3.5%降到3%,相信這樣的調整是絕對合理的。其實針對調降政黨補助門檻,在朝野協商時大家非常有共識的,只是在調降的幅度上,無法聚焦,而親民黨主張的政黨補助門檻3%,相信是大家比較能接受的,畢竟如果政黨補助門檻過低,可能會演變成屬性不同的幾個政黨為了政黨補助門檻而結合,反而讓原本保障小黨的美意變了調,相信這也非全民所樂見的。

最後,本席在這邊要再一次呼籲兩大政黨,應該要敞開心胸,畢竟大黨本身資源相對豐富,但許多小黨雖然在先天條件較差的狀況下,對公共政策的參與積極度仍不遜於大黨,也因此讓他們可以獲得一定比例的民眾支持就相對重要。親民黨為了體現台灣社會多元民主的精神,讓更多的聲音可以持續被聽見,提案下修政黨補助門檻至3%,希望朝野委員都能給予支持,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5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我相信這個門檻下修不是為了現在在院會裡面的政黨所考量,我們都高於這個標準,所以我們有席次。我們考量的對象是,有一定政黨票可是在立法院裡面沒有席次代表的政黨,人民用政黨票表示支持他們的理想跟主張,讓他們能在社會上持續發展,讓我們更多元,我認為這個方向各政黨都會支持,所以我們從過去的5%調到現在的3.5%,現在時代力量希望能在這方面更強化,我們的主張是2%。

各位可以看,其他國家的標準比台灣更低,日本是2%或是5席議員每票補助250日元,折合台幣大概是60多元;法國是1%,這是目前很多公民團體的主張,只要有1%一定人民的支持,我們就應該讓他們的聲音能在這個社會裡面多元呈現;德國的政黨票是跨越0.5%,也是很低的;台灣目前是3.5%。

時代力量認為衡諸民主國家的標準,3%還真的是太高了一點,日本是2%、法國是1%、德國是0.5%,公民團體昨天的訴求是1%,所以時代力量認為的2%,搞不好是各位同仁可以考量的一個標準,可以讓多元聲音在台灣社會有呈現的機會。時代力量成立的時間不長,我們非常清楚作為一個小黨,組織新興政黨的辛苦,沒有錢、沒有人的情況之下,很多主張不一定能充分發聲,我們要感謝台灣人民的支持,我們有幸能在立法院有一定的席次能發聲。可是,我相信其他小黨在目前的情況下是非常辛苦的,他們的主張不是沒有人支持,就像昨天公民團體講的,各小黨有150萬多票,這些票也是人民的支持。所以我懇請各位能支持,讓這個補助門檻下降。至於各位擔心的統促黨,其實我們現在領政黨補助款的政黨,也有兩個是主張統一的啊!所以真的不要擔心,認為政黨補助款下降得太多,這兩個主張統一的政黨領的政黨補助款也相當得多,所以不要劃錯重點,重點是讓多元民主的聲音能夠呈現,謝謝。

主席:下一位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15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政黨補助最低得票門檻,從最早的5%酌降到現在選罷法的規定是3.5%。這一次我們跟親民黨共同提案,希望能夠降到3%,我們主要的依據衡諸國際之間,剛剛徐委員有提到國際之間,其實國際之間高於3%的也有,低於3%的也有,我們認為3%是一個衡平的作法。

我要再提一個理由,即如果把這個政黨補助門檻降得太低,補助門檻一方面可以鼓勵多元聲音,這是我們肯定的,但是如果太低的話,也會讓主張激進的一些小黨有補助款,這也是我們要去考量的部分,就是低到一個程度,任何主張激進的政黨可能拿到補助款,其實這個對整體社會的發展、國家的進步未必是正面的。另外,我還要再提一點,最低門檻的不分區分配席次是5%,如果我們把補助款降得太低跟不分區比例5%的距離拉得太大,其實沒有席次的政黨的代表性是有某種意義,拉得太低之後,會造成它完全不可能有任何席次,但是它每年都可以拿到補助款,基於這以上的幾種理由,我們認為3%是一個比較衡平的補助標準,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15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政黨法在今天終於可以順利三讀通過,民進黨在1993年就提出政黨法的修法,很高興在今天可以順利完成三讀,現在來討論第二十二條,關於政黨補助款的部分,政黨補助款最大用意就是,民主政治的本質就是政黨政治,政黨是為了社會公共目的而存在,為了使政黨可以順利正常化,避免政黨因為財務的壓力被少數特定金權勢力所影響,喪失獨立運作以致於偏離民意,所以政府國家應該編列政黨補助款,但因為這補助款是來自人民的納稅錢,所以不管是怎麼補助,它要有一定民意基礎,我們為了確保這個政黨的健全,保障民主社會的多元價值,民進黨團主張將現行的政黨補助門檻從3.5%降到3%。在各國的比較法上,雖然德國是0.5%,但它們的選制是聯立制;日本雖然是2%,但同時有附帶條件,在國會必須要有5席以上議員或至少有1席議員,然後全國不分區的得票數是2%,所以他們的附帶條件是至少在國會要有1席議員;法國雖然是規定1%,但是該政黨至少要在全國50個選區都推出候選人,才符合所謂1%的要件。由此可以看出不管是日本的2%還是法國的1%,他們都附帶至少在國會要有代表性的要件。

民進黨這一次把3.5%降到3%,一方面是尊重臺灣要有更多元的聲音、讓政治可以更加地活潑,所以調降到3%,符合正當的民意基礎。其次,國家是有義務照顧每一個小黨的生存,所以我們在修正動議裡面強調,只要是達到3%以上的政黨,政府就「應」編列年度的政黨補助金,而不是用「得」的方式,因為用「得」的方式就代表政府還可以去決定,我們用「應」就代表政府是有義務要去做的。所以可以看出民進黨的修正動議才是真正在保護小黨、才是真正在保障臺灣政黨的多元性,而用「得」修正是不通的,反而會讓政府有更多的裁量空間,這是不適當的。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之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要進行處理。表決順序如下:一、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二、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因為兩個黨團所提的內容相同,所以一併處理;三、委員葉宜津等提案;四、委員黃偉哲等提案;五、委員陳亭妃等提案;六、行政院提案;七、委員高志鵬等提案;八、國民黨黨團提案;九、委員尤美女等提案;十、委員李俊俋等提案;十一、委員陳其邁等提案;十二、委員張宏陸等提案;十三、委員賴瑞隆等提案。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案之表決。

現在開始處理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4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8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人

林昶佐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81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徐榛蔚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江啟臣  陳超明  顏寬恒  段宜康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因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分別提出之修正動議條文內容相同,所以現在一併處理。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如果院會不反對,國民黨黨團的修正動議條文也一併納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就不必表決。

請問院會,對親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以及現在院會同意納入的國民黨黨團之修正動議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二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劉櫂豪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提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

政黨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政黨法草案修正通過。」

本法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如有不一致之處,授權議事處調整。

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政黨補助金乃公共資源,應提撥一定比例用於提升社會弱勢與性別的參政機會與能力。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決定: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請尤委員美女發言,時間2分鐘。

尤委員美女:(15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年是解嚴30週年,很高興我們能夠在這30週年的今天通過了政黨法。台灣歷經多次了政黨輪替,民主的道路也越走越穩健,但是威權體制遺緒仍然以不同的形式存在我們的法律之中,其中最為人詬病的就是人團法。人團法這一部法律是在戒嚴時期所制定的,但是解嚴之後仍然繼續存在,一直延續著戒嚴時期的威權遺緒,也成為國民黨過去用來牽制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惡法,不僅違反憲法中人民結社的自由,同時,也多次被大法官宣告違憲。民進黨在2016年行政、立法正式全面執政之後,立即展開政黨法、社會團體法及職業團體法相關法案的立法工作,因為政黨對於民主政治的運作及發展扮演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所以政黨法作為修法的火車頭,絕對有其指標作用。

今天所通過的政黨法具有幾個特色:一、放寬了所有名稱及其標章,不再被限制為所謂的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改以不能夠使用歧視性或是仇恨性的字眼。二、另外下修政黨補助的門檻到3%,以鼓勵小黨。三、開放16歲能夠參政、政黨絕對退出校園及行政機關、政黨財務要公開、不能夠投資營利事業等等,都是為了讓我們的政黨能夠更符合公開、透明、公正的原則。

這一次非常遺憾的是,原本希望能夠在政黨法增訂提供一定的百分比來促進婦女的參政,最後沒有辦法通過,但是我們在附帶決議中提出,期待能夠帶來正面的效益,謝謝。

主席:王委員育敏聲明對今天下午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本日會議討論事項處理到此告一段落,11月14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並請各黨團幹部於同日上午10時至議場三樓協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

現在休息。

休息(15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