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97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97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參考新加坡經驗以強化臺灣產業轉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601000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5-229)
黃委員就參考新加坡經驗以強化臺灣產業轉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加速臺灣產業轉型升級,政府打造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追求永續發展之經濟新模式,並透過「連結未來、連結全球、連結在地」等策略,激發產業創新風氣與能量,進而帶動產業全面轉型升級。相關機關刻正加速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及「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並因應全球產業趨勢及考量我國既有產業優勢,規劃推動「數位經濟」、「晶片設計與半導體」及「文化創意產業科技」等創新計畫,期藉由資金、人才、法規及技術等配套措施,集中資源,發揮點火功能,以帶動國內外民間投資下世代產業,打造完善創新生態體系,並帶動服務業發展,有效維持競爭優勢及創造新商機,使整體產業、中小企業及地方產業均能受惠。此外,政府持續完善產業環境及協助既有產業升級轉型,並已針對產業投資障礙之「五缺」問題務實進行檢討,且將提出具體解決方案,以全力振興經濟發展。相關措施如下:
(一)持續完善產業環境:
1.穩定供電:將強化既有機組運轉與維護,加速施工機組併聯發電,並擴大再生能源利用及加速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建置,確保電力穩定供應,同時透過需量競價措施誘因,引導用戶在尖峰時段減少用電。
2.穩定供水:在開源方面,將強化多元水源開發(如加強農業用水利用),盤點並排序優先執行之水利設施建設,並加強開發微水力;在節流方面,將持續檢討解決漏水問題,並採取要求工業用水大戶回收再利用工業用水、設置儲水設備等措施。
3.土地供應:將加強土地媒合利用、研議強制拍賣工業區閒置土地、設置平價園區及配合補助改善公共設施等措施,釋出產業用地供使用。
4.完善留才環境:推動「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協調貴院審議中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早日完成立法,以鬆綁外籍人才來臺工作、居留等限制。
(二)協助既有產業升級轉型:
1.盤點相關智慧系統與晶片技術,建構未來智慧科技創新生態體系,以帶動新形態產業發展,例如智慧系統整合、智慧科技研發等創新應用及商用化。
2.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畫」,遴選具潛力之中小型企業,針對其在技術扎根及邁入國際市場可能遭遇之人才、技術、專利與智財權及行銷品牌等課題,加強重點輔導並提供客製化服務,以協助中堅企業維持競爭力。
3.透過「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及規劃籌組輔導團,提供資金及商業模式調整等服務,以協助企業提升競爭力。
4.提供多元資金管道,例如促進直接保證信保連結及強化創櫃版、群眾募資等籌資平臺功能。
5.推動「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產學大聯盟)」、「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產學小聯盟)」,促使學研機構與企業共同投入研發,以整合產學研資源,深化產業競爭力。
6.推動「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期透過提供產業創新研發補助及輔導機制等誘因,鼓勵業者自主研發,以厚植產業創新研發能力,加速產業升級轉型。
二、至有關所提公務人員薪資僵化及陞遷任免制度改革一節,目前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已建立制度化運作機制,行政院人事總處每年均就民間企業薪資水準、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平均每人國民所得、經濟成長率及政府財政負擔等相關因素進行綜合評估,並提交「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向行政院提出建議,作為調整軍公教員工待遇之重要參據,運作機制已具相當彈性。又公務人員任免及陞遷制度分別涉及「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等規定,屬銓敘部主管權責,行政院人事總處已於本(106)年10月25日函請該部研處逕復。
(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大型重型機車爭取國道路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601000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5-232)
黃委員就大型重型機車爭取國道路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試辦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前配套準備部分,本部運研所及高速公路局刻正委託之專業技術團隊持續蒐集國外大型重機肇事防制及管理經驗及相關法規,並從3E(工程[Engineering]、教育[Education]、執法[Enforcement])方向,於觀察評估期間平行展開相關配套準備:
(一)工程面:檢視國道設施對於大型重型機車騎乘環境是否安全。
(二)教育面:參考本部公路總局既有開放大型重機行駛快速公路之宣導教材與國外經驗,以及高公局陸續將觀察到之不良駕駛行為樣態剪輯成宣導教育影片置於網站專區,持續教育大型重機及其他車種駕駛人應遵守之駕駛行為規範。本部並責成公路總局從駕訓制度等教育訓練方式予以研擬提升民眾駕駛素質及改善不良駕駛習慣。
(三)執法面:由國道公路警察局研擬導入科技執法設備,提升執法效率及安全性。
賡續藉由以上措施謀求不同運具間之良性互動,營造彼此尊重、和諧共處之國道用路環境。
二、未來大型重型機車於國3甲及台64線之秩序、安全、行為等三項指標均同時通過門檻,本部高公局將研議後續試辦及停止試辦機制等事宜。另本部公路總局轄管省道快速公路除6處通車路線末端與高速公路銜接之路段(含台76線東西向快速公路漢寶草屯線八卦山隧道)不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外,其餘路線均已開放行駛,並於該局網站公告周知。
(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臺中捷運綠線延伸至大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601000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5-227)
盧委員就臺中捷運綠線延伸至大坑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延伸線可行性研究」於105年3月31日由本部辦理初審會議,經臺中市政府於105年11月14日依初審會議結論提送修正報告,案經本部於106年3月22日回復審查意見,主要包括臺中軌道建設計畫推動順序、運量問題、部分延伸路線服務範圍不足等意見。
二、前述審查意見經臺中市政府於106年6月7日提送修正報告,目前由本部高鐵局會同相關單位審議中,將於近日內將審查意見函復臺中市政府。
三、本次未納入前瞻軌道計畫之計畫,仍可循現行審議機制提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在後續特別預算分期滾動檢討,或經由年度一般公務預算補助各地方持續推動。
(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內整體經濟及兩岸經貿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601000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5-231)
黃委員就國內整體經濟及兩岸經貿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臺灣是小型經濟體,經濟成長需靠對外貿易,協助業者尋找多元市場是政府努力方向,而推動與美、日等重要貿易夥伴洽簽雙邊「自由貿易協定」(FTA)及新南向政策,均是為業者爭取多元商機,並非取代中國大陸市場;相關政策推動過程中,亦將有效掌握國際情勢並取得對象國之共識,且在與各國洽談過程中,密切注意對國內社會之影響並持續溝通,以取得最大共識。
二、為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加速產業升級及結構轉型,政府刻正加速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將由政府帶頭投資,發揮擴大內需之添柴點火作用,以吸引國內外企業投資臺灣,強化臺灣產業之國際競爭力。同時,政府亦已針對產業投資障礙之「五缺」問題務實進行檢討,並提出具體解決方案,以全力振興經濟發展。
三、中國大陸是我第1大出口市場及進口來源,以及最大海外投資地區,目前兩岸貿易持續成長,本(106)年1月至8月我對中國大陸出、進口分別成長20.82%、10.85%,並未產生停滯現象,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亦持續執行。有關ECFA後續協議之推動,為落實「公開透明、人民參與、國會監督」之原則,對於兩岸相關經貿協議之後續處理或協商,將優先推動「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完成立法,俟完成立法後,再依據該監督條例相關規定,進行後續協商工作。
四、至有關開放赴大陸地區投資晶圓廠一節,依現行規定已開放赴中國大陸投資12吋晶圓廠,其中屬新設者,以3座為限;屬參股者,則無總量限制。未來經濟部將考量我國相關產業發展情形等因素,持續審慎評估檢討。另在陸資來臺投資方面,政府推動兩岸經貿發展,係秉持追求整體對外經貿平衡之原則,審慎規劃運用兩岸經貿之互補互利關係,配合兩岸經貿政策及國內產業發展需求,採穩健、漸進方式循序推動。目前製造業開放幅度已達95%,服務業及公共建設(非承攬)之開放幅度亦達51%。經濟部將採循序漸進開放原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並評估陸資來臺投資對臺灣整體經濟、產業及社會之衝擊與影響,進行相關規範之檢討。
(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臺中市人口成為全臺第2大,統籌分配稅款應增加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院臺專字第10601004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6-243)
盧委員就臺中市人口成為全臺第2大,統籌分配稅款應增加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規定,直轄市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係依營利事業營業額、人口、土地及財政能力等分配指標權重計算之綜合結果,爰各直轄市分配結果係該等分配指標之相對情形計算而得,人口係指標之一。臺中市人口成長,將依分配公式反映於分配結果。
二、為提升地方政府財政自主、激勵財政努力及強化財政紀律,本部刻研擬財劃法修正案。
財劃法未完成修正前,中央為協助地方政府改善財政,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一般性補助款等併同整體考量下,提前釋出財源(以105年度決算數與99年度改制前相較,整體地方政府累計獲增財源近1,000億元),有助改善地方財政。
(六)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國內重大公共工程標案偏好國外建築師,致國際競圖氾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院臺專字第10601000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5-224)
盧委員就國內重大公共工程標案偏好國外建築師,致國際競圖氾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以及同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又「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6條第2項亦規定,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爰機關訂定投標廠商資格及辦理評選作業,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我國建築師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及差別待遇。另「建築師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建築師考試及格者,得充任建築師,以及同法第54條規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建築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建築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建築師業務,應經內政部之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及建築師公會章程及章則。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開業為建築師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用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爰機關採國際競圖方式辦理之技術服務案件,其允許國外建築師投標者,國外建築師應依「建築師法」相關規定經我國建築師考試及格,或與具建築師資格之我國建築師參與投標。
二、至有關提及臺中市政府辦理「臺中智慧營運中心」,因規定國內建築師無單獨投標資格,需與國外建築師合作一節,行政院工程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認為該案有限制國內建築師投標權益及違反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虞,已於本(106)年7月12日函請該府依上述規定檢討妥處,該府旋即於同日更新招標文件,單獨投標部分,已修正可由國內建築師單獨投標,不受限於需找國外建築師合作規定,並依相關規定展延投標期限,亦給予廠商合理備標時間。相關招標文件該府亦已參採工程會範例及建築師公會建議事項,訂定適當招標文件範例。該府業於本年7月20日將上述辦理情形函復工程會。
三、至有關提及工法及材料非國內常見,致成本高昂一節,工程會辦理說明如下:
(一)採購法第26條已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採購,招標文件所採用之技術規格,於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以及第63條第2項亦規定機關應於個案契約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二)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7點已載明機關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機關並應規定受委託之廠商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並辦理審查;且「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0條亦已載明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26條規定者,廠商得要求機關辦理契約變更。
(三)該會於本年9月25日邀集主辦工程機關及地方政府,召開「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相關事宜」,說明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案,應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服務工作項目,且就工作內容之要求合理編列費用,並從源頭要求設計者所提送之成果,預為考量工程施工經費在預算內執行之可行性、工程施工之可行性及施工期程在期程內完成之可行性,未來將納入相關採購契約範本,供各機關採用。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推廣母嬰同室政策,政府不能只是績效導向的表面評鑑,應探究真正的原因與理解困境,及提供媽媽們真正需要的哺乳環境與專業照護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院臺專字第10601005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6-246)
黃委員就推廣母嬰同室政策,政府不能只是績效導向的表面評鑑,應探究真正的原因與理解困境,及提供媽媽們真正需要的哺乳環境與專業照護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實證,哺餵母乳確實有助於母嬰健康,且親子同室為提升母乳哺育的關鍵因素之一,親子同室除促進母親哺乳,亦可讓父母親獲得照顧寶寶經驗。本部國民健康署基於母嬰健康,參考世界衛生組織「成功哺餵母乳十大措施」,推動母嬰親善醫療院所認證,親子同室為其中一項指標;國際愛嬰醫院標準對於住院期間產婦的親子同室標準為80%,我國因考量國情,於國內的母嬰親善醫療院所認證基準中僅要求自然產產婦10%、剖腹產產婦5%,即可達成該項評分,與國際愛嬰醫院標準比較相對低。推動此認證時,並請醫院在執行過程中,尊重媽媽自由選擇之意願,如果媽媽有意願並經醫院評估媽媽及寶寶健康狀況良好,才會同意提供親子同室。本部國民健康署為符合民眾所需,擬召開專家會議調整母嬰親善認證基準將親子同室列為加分項目,而非必選項目。
二、本部國民健康署支持哺餵母乳及親子同室,持續透過相關教育訓練與業務聯繫,加強醫護人員溝通及支持技巧,並強調尊重母親的選擇及自主權,並刻正規劃製作「已經提供完整的資訊以及協助下,產婦住院期間是否要實施親子同室」衛教資訊共享決策素材,希望藉由完整告知及提供足夠協助支持下,提供媽媽選擇,讓寶寶能夠在最佳的環境成長。
三、為提供孕產婦正確母乳哺育技巧與知識,本部國民健康署辦理母乳哺育種子講師培訓及醫護人員相關專業教育訓練,截至105年底計有198位種子講師,強化母嬰照護工作人員專業照護能力。另為使媽媽出院後順利哺乳,本部國民健康署要求醫療院所提供出院前衛教指導,包括:如何持續哺餵母乳、回到職場時持續哺餵母乳之方法,並要求醫療院所設置24小時諮詢電話,提供哺乳方面的諮詢服務,且鼓勵醫療院所成立母乳支持團體,國民健康署亦建置孕產婦關懷網站、提供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870-870)及免費下載「母乳一指通」APP,隨時提供媽媽諮詢及解決母乳哺育問題
四、另為營造母乳哺育親善環境,99年推動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保障婦女於公共場所哺乳權利,並與產學合作鼓勵公共場所及職場廣設哺集乳室,截至106年6月止,全國依條例應設置哺集乳室計2,225處,各縣市自願設置哺集乳室之場所共有1,097處;為鼓勵職場雇主提供職場友善哺集乳空間,推廣健康職場認證及進行職場母乳哺育衛教宣導,並持續結合勞動部推展補助企業設置職場哺乳室及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每日2次每次30分鐘哺集乳時間、加班超過1小時再加30分鐘,及100人以上職場設置哺集乳室之規定。
(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儘速通過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都會線(黃線)延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院臺專字第10601004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6-244)
邱委員就儘速通過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都會線(黃線)延伸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高雄捷運黃線辦理情形,高雄市政府於106年5月19日提報「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都會線(黃線)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書修正版,本部相關單位審查意見已於106年10月5日函復,目前由高雄市政府就車站、運量、轉乘規劃等檢討補充修正中。
二、俟該府確實檢討修正完竣提送報告書後,本部將續依捷運審查作業要點程序辦理初審及審查委員會議,並經該府依審查委員意見補充修正後,由本部核轉行政院審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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