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檢討非行少年處遇服務之困境與修法展望」公聽會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星期三)9時1分至12時2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王委員育敏
主席:今天舉辦「檢討非行少年處遇服務之困境與修法展望」公聽會,首先非常感謝各個出席單位的代表以及專家學者,有關非行少年處遇服務所遇到的問題和困境,以及未來修法的展望,今天特別邀請大家共同來探討。就司法院以及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最新報告的立法計畫,未來少事法要進行修法的工作,在進行修法之前,有必要聽聽各界的意見,對於目前法令不足的地方,也歡迎各位提供意見。
有關非行少年的處遇,實務上的確還存在著一些困難,特別是非行少年的議題涉及到司法、社政和教育,目前各個體系之間的轉介和服務是否順暢?存在什麼樣的問題和困難?藉由今天的機會邀請大家來,讓大家充分的表示意見。
另外一個議題在過去也討論非常多,即司法體系到底要不要設置社工的議題,過去台灣社會工作的發展,除了社會福利建置了保護的社工體系之外,學校也建置學校社工,醫療也有所謂的醫療社工,司法體系所處理有關非行少年的議題,諸如將來要不要建置司法社工、朝什麼樣的方向建置以及建置的期程為何等等,今天在座每一位都是非常關心少年議題的朋友,我也希望藉由今天的討論,大家可以充分的表示意見。
今天出席的人比較多,有15位專家學者,還有政府部門代表,每一位發言時間是8分鐘,如果有未盡事宜,可以登記第2輪發言。
首先請基隆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王以凡主任發言。
王以凡主任: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這場公聽會開得比較急,原本我們有邀請臺灣高等法院謝靜慧庭長參與,可是因為他今天早上開庭,他就把自己的意見提供給我,由我向大家說明。
兒少權益一向是少年司法工作者所關心的,庭長提及他擔任士林地方法院庭長時曾經遭遇到的事情,即法官在開庭時,通報社工協助一個不適合收容、也沒有辦法責付給家長(因母親重病)的個案,該法官是希望責付給社會局,可是社工卻以督導認為少年需要先經過3天的評估程序才能夠決定。最後不得已,法官只好把少年暫時收容在少年觀護所。鑑於這樣的案例,庭長就會想起兒權法以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中所強調的「兒少保護無漏洞原則」,一旦少年涉有非行,包含虞犯行為,即使不是重罪,這個無漏洞原則往往變成有漏洞原則了。他認為社工人員不就是在父母沒有辦法在孩子身邊善盡保護孩子時候提供協助的嗎?因此,在面對今天所討論的議題,不管是少事法還是兒權法,庭長會比較希望我們要面對這些孩子的需求和這些時間,找出一個修法的良方。實際上,我們在實務經驗所面對的一些案例,如果這個孩子在進入司法之前已經具有兒少保護個案身分的時候,我們自己的實務經驗,社工都是態度非常積極,他們對於小孩的所有需求也會努力配合;相反的,如果這個孩子在進入司法之前沒有兒少保護個案身分的話,是進入司法之後再由我們通報或是轉介,我們往往面臨的是要有一個比較高的開案條件,多數的小孩是沒有辦法被社政接受或開案的。
事實上,我所要強調的是,很多觸法少年長期是被社政列為比較忽略的對象,常常淪為社福孤兒,到最後如果法院再轉介或是通報時,社政如果不開案,我們必須要讓他成案,讓他背負一個少年前科,他才有辦法從我們根本已經資源不足、且不是社福主管機關的司法身上得到一些協助。我們這邊的觸法和虞犯少年最大的困境有兩個面向,一個是安置輔導處分,沒有機構願意收我們的小孩;另外一個是兒權法最近要修法,即有關毒品兒少,社政長時間比較排斥毒品兒少。講到這些毒品兒少的辛酸史,我們看到過去因為新北市的社工在101年陳情,立法院的臨時提案要求,兒童局在102年定了一個通報案件篩檢分類分級處理機制,用這樣的行政規定去排除服務施用毒品的兒少。後來雖然因為政府開始重視毒品問題,社政的態度也隨之轉變,可是仍然不改分類的服務方法,目前社政真的只有針對施用三、四級毒品的未在學少年,並沒有全面性的完整服務。其實在這樣的狀況之下,我們可以感受到社政其實對於毒品兒少的理解是有限的,有時候甚至會有一些排斥,他們並不認為這是他們基於本分該做的事情。現在社政有很多種做法,譬如說用電訪或家訪的方式來服務,其實這種方式的效果有限,人力損耗很大,可是因為社政還沒有去面對毒品兒少的問題,以至於他們很難從內部去檢討並提出改變政策的建言。其實我會有所期待,因為社政有他們的專業,由他們提出未來要如何改進應該是比較妥適的。
針對兒少的轉變,由於兒少施用毒品的時間是比較短的,大部分都還沒有成癮,所以我們應該不要放棄他們,積極的提供服務來拉回每個小孩子。我有針對這個部分提出一些建言,第一,社政現在是用毒品等級或就學與否的分類處理方式,我建議他們要修正,改用長期個案管理的方法來進行輔導。另外,就是改變讓每個社工單打獨鬥的方式,統整各部會相關部門的資源去規劃一些方案,包括毒品戒癮方案、衛生教育課程、人際交往和情緒調適課程、職業訓練和職涯發展課程,我覺得用團體作戰的方式比較能夠達到效果,而且可以節省人力。
第二,我建議主管機關建置整合各系統所通報的資訊,因為可能家長或家庭其他成員也有一些問題,例如自殺通報或毒品人口,也有可能是兒虐個案。我希望能夠整合資訊,讓社工能夠在第一時間透過查詢系統來了解那個家戶所有的狀況,就可以比較精準的判斷出個案有什麼問題。
第三,就是加強對社工的教育訓練,同時也提升通報單位的專業知能。
第四,我認為目前行政部門的分工太細了,不管是中央、地方甚至在衛生福利部,對於兒少的服務切割為很多部門的業務,是不是可以整合為一個團隊,重新討論如何合作並發揮團隊力量?
我還要提出實際的案例,從案例來看我們現在所碰到的困境,並建議修正兒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擴大自立生活適應方案,讓這些沒有接受機構處遇的社區少年也納入服務範圍。再者,因為我們常常碰到特殊個案的衝突狀況,需要進行緊急安置,讓我們有充裕的時間去處理問題。
最後,我要來談司法與社政合作的保密議題,我認為其實司法要跟社政合作並不難,不同的區域、不同的保護官、不同的社工及不同的案例,一定可以找出一種合作的方法,可是目前司法在跟社工合作時,其實大家比較在意的是保密問題,如果今天我們的對象是兒少保護社工的話,因為他們是依法執行業務,所以比較沒有個案隱私外洩的疑慮。我從昨天媒體報導苗栗小六男童的那則新聞來談保密議題,也提出幾個問題希望大家來思考。在這個報導裡面完整的揭露了這個兒童的所有資訊,尤其是他的非行資訊,這樣他根本就沒有辦法回到學校或返回社區,因為他觸法的資料和紀錄都全部呈現出來了。當法院跟社工合作的時候,我們在通報時是否需要完整的呈現他的非行紀錄,還是只要提供他的行為和受害情狀的資料?再者,我們跟行政部門開個案研討會的時候,法院是否適宜在會中報告兒少的非行紀錄?據我所知,像苗栗這個兒童的資訊可能就是從這樣的會議流出去的。還有,民間社工團體為了宣傳或募款等目的,讓曾經受輔但已成年個案以揭露面目或身分之方式接受訪問是否妥適?這個問題是我們在選擇合作對象的時候必須要去思考的,因為揭露小孩的相關訊息,即使他後來已經成年了,可是他年紀還輕,他還不知道未來會怎麼樣,那麼早就讓媒體知道他的紀錄,讓他被曝光了,等到他四、五十歲的時候人生有一些機會,可是或許因為被人肉搜索而得知這些紀錄,甚至可能影響到他的未來,我覺得這是值得深思的問題。
我看到昨天這則新聞以後有感而發,所以提出以上這些意見,謝謝。
主席:王主任提到現在有一些吸毒少年沒有安置的去處,而且目前只有處理三、四級,沒有處理一、二級,今天有很多社政單位的人來,其實都可以針對這些問題表示意見。
現在請台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黃瑞杉組長發言。
黃瑞杉組長:主席、各位委員。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指派我來出席今天的公聽會,希望能夠表達我們的意見,在兒童及少年保護這個系統裡面,針對保護性社工或有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為不當對待,在未來就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修法時修訂非行少年這個部分,如果少年虞犯或非行少年進入到社政系統裡面,可能會產生的衝擊或政策性的影響,我們也做簡單的說明。剛才也有專家提到,社政機關跟少年法庭或少年法院也共同服務同一批對象,就是少年這個階段。其實兒童保護的屬性是強調協調和合作的網絡,也都會跟各縣市政府、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家事法庭的法官合作,這種合作本來就已經存在,但是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的立法意旨就是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為不當的對待,並以此做為通報的發源,任何人對於兒童的不當行為都會進入家庭暴力的服務系統裡面,在衡量主體跟客體的利益時,雖然是以保護兒童為考量,但是國家對父母親權的介入,包含兒童這個主體,太過於強調由社政機關來介入,這個過程會讓大量的案件進入保護系統裡面,會分散稀釋掉,其實在兒童服務的系統裡面,在一個家庭裡面共同生活,家庭具有隱蔽性、不可揭露性跟資訊系統的隔閡。一個家外的事件或在家庭外所發生對兒童不當對待的事件,相對於家庭內部而言,這種資訊是比較容易被揭露的,可是家庭內部的事件如果沒有在第一時間由相關人員介入甚至長期去了解、陪伴,並在這個過程當中建立關係,其實我覺得在服務的量能上,如果未來讓這一類案件進入到社政系統甚至兒童及少年保護這個系統裡面,其實會分散掉原本屬於家庭應該介入的服務空間。另外一部分由少年事件的立法,未來進入到少年事件處理的程序,以現行這兩三年來強調行政先行的口號、精神跟原則都是源自於兒童權利公約,希望兒童盡可能不要進入司法系統為優先的一個思考,這是立意非常良善的部分,而原本就有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其立法的原則、立法的精神,針對觸犯法律的少年或是少年虞犯都有法律明定及法律保留的原則。未來如果這一類型的案件全面進入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法的系統中,兩相競合之下,對於少年本身在兒童福利的部分是強調對福利的請求、行政上的請求權,意即在行政過程中,從支持性服務、替代性服務到福利供給的角度出發,並非強制性,甚至干預家長的親權行為,除非有違反法令、透過法院裁定的保護安置或是親權停止這類型的屬性,所以少年刑事的司法轉向,如果全面都由行政機關先行,尤其是社政先行的狀態下,基本上,在法律保留的原則上是比較缺乏的。
其次,剛才王主任也有提到,希望社政機關在少年司法轉向過程中,成為法院交付、責付的對象,在監察院人權委員會也特別提到,對兒童人身的限制,甚至是兒童的保護,雖然以保護為出發、以保護為基礎,但是這個保護為基礎的思考,對於父母的親權到底有沒有造成侵害?又,這段時間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如何作一釐清?尤其當法院將孩子責付給社工後,社工與父母之間權利義務的關係到底為何?目前,對兒童的保護安置有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依法安置,以及第六十二條與家長簽訂行政契約的委託安置,都是法有保留的、法有明定的,包括保護安置的處所及保護安置的規範,因此,在責付過程中,未來少家、少年法庭及社工單位遇到這樣問題,甚至是警方協尋到失蹤少年的時候,如何面對一個少年的照顧方案,未來希望有一個法令能確保這中間的過渡處理,這也是很重要的部分。
除此之外,現行兒少保護的社會福利系統裡面,已涵括社會安全系統、社會救助、社會津貼跟社會保險等。在兒童福利裡面也特別強調支持、補充、替代跟保護性服務等訴求,這當中兒童跟少年也在社政的服務範圍裡面,誠如剛剛王主任提到的,這個過程中資訊要如何揭露與如何勾稽?如果兒童已經有社政機關、保護機關或其他福利服務中心的人員提供協助,相關的資訊要如何做有效的串聯,在這過程當中主要是採用網絡強化的服務理念,這在後修法的家事事件法,及其所成立的家事事件服務處,如何結合家事法庭的法官,對於保護令及家暴預防的部分已經有卓著的成效,未來少年事件能否有同樣的設計,也能有網路合作的思考,雖然法立的比較前面,但是,事實上在執行的部分相對來講是比較缺乏整合的力量,像是結合不同的系統,包括衛政、毒品危害防治中心、社政系統及少年司法轉向等系統,我覺得這部分非常重要,剛剛有提到的是說在家事事件法的系統、服務的立法,以及家事服務處的設立,其實剛剛王主任跟今天的資料裡都有提到,所以少年司法社工或是少年司法服務處的經費、未來籌設的部分,也可以在未來的修法過程中回歸業務法規,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中設置,包括籌措預算、人力編制等,藉此將兩者從社政跟少年的服務能夠做有效的結合,這是我以上的報告,謝謝。
主席: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游章能少年保護官發言。
游章能少年保護官: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非常感謝委員,在制定政策時能傾聽基層實務工作者的聲音,我才有機會在這裡報告,今天本來是邀請少年法庭姜麗香法官,因為她已有既定的行程不便變更,所以臨時派我來報告。首先要轉達姜法官對於兒權法第五十三條通報制度增修條文的意見,她表示在兒權法第六十七條已有明定,它的精神是依少事法進行所有程序的兒少及其家庭,應該要確保每一位都有社政的社工提供福利服務,這是底線也是前提,如果增修條文能夠確保此一前提,則我們就同意這個增修條文,如果有絲毫的疑慮或是動搖,我們就反對。
接下來,藉此機會報告少保官的心聲,這幾年毒品入侵校園危害年輕世代,甚至化身為各種零食、飲料來引誘青少年吸食,導致毒品吸食的年齡不斷地下降,三、四級毒品非常地氾濫,在在顯示青少年施用毒品問題的嚴重性,是當前社會的一大危機,因為一旦碰上毒品要戒除真的是很困難。中央政府一再宣示,反毒是治安防制的重點工作,對於不涉及販運的毒品成癮者,應該視為「病人」、「被害者」,不能只是以定罪、處罰、排斥的方式對待,不惜長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幫助他們遠離毒品,回歸社會,不論是這些問題還是這些宣示,大家都已經耳熟能詳,但是一直沒看到一個落實的策略與政策;在五十三條通報制度剛開始的時候,我們通報給社政單位會接到社會局來電,確認案件由法院依少事法處理,社會局就會結案,這樣的方式讓我們感到一頭霧水,但是與市府協調之後,社會局開始對於沒有社工服務的少年開案輔導,並且每季召開聯繫會議,到現在還持續地進行當中,並且將毒品危害中心列進來,其爭取經費辦理獨特少年計畫,接受法院轉介需要戒癮的個案,處遇內容包括定期門診、採驗、心理諮商、親子團體,甚至規劃安置戒毒等。
市府同仁轉達了市長的決心,表示市政府的經費無上限,為了有效的整合資源,他們現在正在努力地建置台北市局處之間的資源網路平台,因為很多單位都有社工,像是教育局、社會局、少年隊都有社工,但是哪些少年有哪些單位在服務,其實不能完全掌握,藉由這個平台就能夠解決問題,也能夠解決重複通報的議題,我們真的很佩服他們的用心,現在我們跟市府間已有良好的溝通與共識。至於,兒少保通報系統案量的增加,並非全部都是重複通報的問題,要克服重複通報及減少人力浪費固然非常重要,但是我們更關心兒少施用毒品問題的解決對策,案量增加的現象也凸顯兒少施用毒品問題的嚴重性,既然有這麼大的案量存在,危機就是轉機,現在正是需要政府投入更多人力物力去關注及解決問題的時候,如果只把問題限縮在法院的範圍內解決,也不是有效的方法。
二十世紀美國犯罪學三大理論之一的社會控制理論認為:大部分的人之所以不犯罪,是因為其內心及外部都有良好的控制因素,我們需要做到內在控制與外在控制雙管齊下,才能夠確實阻隔犯罪。司法是外在控制,社政輔導是內在控制,兩者缺一不可,而且三、四級毒品是少年施用主流,只是虞犯行為,所以社政單位是責無旁貸。十年前,為了「未入法」的性侵害小行為人,跟社會局有一段溝通的經驗,為了爭取他們能夠接受輔導教育跟心理治療,雖然雙方都有共識,但是要爭取未入法少年能夠接受處遇是非常地困難,在非常有限的資源下,每年只能提供一個梯次的心理治療團體;在此,提出一個重要的建議,「依法行政」是行政機關與公務人員的天職,為了落實保護兒少權益,我們建議兒少毒品通報的規定,從五十三條分割出來成立五十三之一條,比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的模式,在兒少權法中建構一套司法、社政及衛生部門可以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對毒品兒少實施包括調查分級、輔導教育、親子團體、醫療介入,甚至隔離戒毒等處遇的標準化作業流程,完成立法,有法源依據之後,各單位自然可據以編列預算、人力及訓練等資源解決問題,並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以上意見懇請委員重視。
主席:其實,游少年保護官所提的是很具體的修法意見,不過是建議在兒權法五十三條之一,是不是要在兒權法或少事法,我想後面再繼續聽大家的意見,不過,目前為止大家有一個共同的認知,就是政府投入的資源不夠了,無論是司法體系或是社政體系、學校體系,特別是現在毒販少年的議題,大家都非常地關注,我想大家共同的目標與看法是一致的,至少到目前為止我聽到的是這樣。
接下來請新北市汐止少年福利服務中心李君儀主任發言。
李君儀主任: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本人代表台北市基督教教會聯合會參與這個會議,我們服務的地區是台北、新北及基隆等北部三個縣市,在此分享與少年工作的實務經驗提供大家參考。今天提到非行少年,首先讓大家瞭解我們對兒少服務的類型,本會在新北跟台北都有承接少年中心,所以我們的社工會接觸這兩個地區的社區少年,這些少年不論是在外展或是在家庭裡,只要有服務的需求都會開案,這些少年我們稱作是做危機少年,可是當危機少年觸法或是有虞犯行為進入司法體系,就會改稱作非行少年,這是社工們對孩子的稱呼,當然不會跟孩子這麼說,非行少年也就是今天我們要討論的範疇。
接下來就服務過程中所遭遇的工作瓶頸,跟大家做簡單的說明。首先,我們接觸這些非行少年後,第一個合作的單位會是法院系統,而最常接觸的就是士院,板院、北院及基隆地方法院,由於每個法院的審理模式不盡相同,在社工最先接觸的階段是調查階段,最近會發現在調查階段中,如果遇到的是毒品問題,社工就會比較擔心,因為毒品少年的用藥是持續的,當他們在警察局做完筆錄、完成通報後,還要等法院調查庭的開庭,等待的過程還需要一段時間,這段時間社工在社區面對這群孩子是無力的,尤其當社福資源或是我們的輔導已經用盡的時候,而這些孩子仍然處於脫序、失序的狀況,由於這個案子還沒有進入審理階段,我不曉得法律的規定是否允許依少年的狀況作調整,比如少年的狀況若處於危機狀態能否先跟調查官或是法院討論召開臨時庭,或是把孩子在社區用藥的狀況反應給法院,總之就是跟法院的合作能夠提前,而不是在審理階段才開始,這是在面對毒品的部分,可是我知道法官在法律上有一些考量,這是我們實務上遇到的第一個困境,就是時程的部分。
第二個部分是在審理階段中所遇到的一些狀況,就像剛剛王主任所說,孩子自己沒辦法進入所謂的少觀所,也可能家庭也不適合回去,如果把孩子放在少觀所等於變相的懲罰孩子,所以能否有簡短安置的服務提供給有需求的孩子,因為這些孩子有一些自立的需求,像在新北市的自立對象已經擴展到危機少年或是非行少年,都可以適用在自立生活的方案,也就是在審理階段的服務過程中,社政的資源算是滿豐沛的,接下來如果進入保護管束、司法安置階段,像是司法安置的資源就相對不足,可能有些觀護人跟社工共同評估後有共識,認為採司法安置對這個少年來說是好的,但司法安置的空間、床位就是不夠,在那個情況之下,可能就會裁定送感化教育,變成是一個不得不的選擇。或者他已經被送到司法安置的院所,可是他逃離機構,這時候又遇到一個問題,因為他有逃離的紀錄,其他安置機構要收他的話就有一些疑慮,通常都會婉拒不收,所以最後他又會回到桃少輔、彰少輔等感化教育院所,好像孩子最終都是走向感化教育那一塊。
最後,如果他們接受完感化教育要離院,須回到社區服務至少滿1年,但在司法後追這一塊,目前新北市、臺北市都委由少年中心或是以一些方案的方式在做,但對我們來說這樣是不夠的。之所以會進到感化教育院所,可能在社區的互相連結上即有很大的問題,包括在家庭方面,他進入感化教育院所了,但對於其社區或家庭方面的問題其實都沒有人去處理或解決。因此我們期待的是,孩子進入感化院所後能否有社工或是專責的單位去處理這些事情?比如就他在院所的適應狀況,或是跟他討論離開院所回到社區之後他想要做什麼。如果表現良好,1年半左右就可以離開院所了,並不是一定要待到3年,所以孩子在裡面都極力表現。但這1年半的時間內,就他的家庭、社區方面的問題沒有人去處理,他們待在院所裡面,而依現在的規定社工又不是那麼容易進得去,這1年半應該是一個很好的輔導時機,可是卻有空窗期。我們只能等待,在孩子要離開院所的前3個月社工才能進去跟他接觸。出院前有一個轉銜會議,但司法後追部分要接手的社工並沒有參加,以致於他手上沒有資料,不論是書面或是跟孩子談的資料都並不完整,如果司法後追部分的社工能夠提前參加出院的轉銜會議,也會更快得到孩子的一些資訊,如此在讓孩子回歸到社區的時候,有助於司法後追部分的社工做一些準備,包含資源的整合。有些處於司法後追階段的孩子離開院所回到社區,但並沒有一個家庭在等著他,可能是由於家庭破碎、爸爸媽媽是遊民或在其他監所,如果在他進入院所的這1年半內可以做一些預備或處理,我覺得那個服務會比較有效。以上是我的簡單建議,謝謝。
主席:謝謝李主任就他的實務經驗跟大家分享意見及看法。請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陳淑娟主任發言。
陳淑娟主任:主席、各位委員。我今天來參加這個公聽會主要是代表臺北市政府,也就是縣市主管機關,針對非行少年處遇服務的相關措施,以及大家所非常關心是否要有責任通報跟重複通報的議題跟大家交換意見。
剛剛聽到很多先進的意見,包括非行少年處遇服務之困境及實務運作上的一些困難,目前司法體系跟主管機關的合作狀況,可能各縣市有不太一致的情形。我是代表臺北市政府,尤其在吸毒此一社會問題上面,臺北市政府也配合行政院的新世代毒品計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一,對於縣市政府要設立的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我們在104年11月9日修正了臺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將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主任設為室長,由室長親自召集及督考中心的業務。室長常跟我們講解決問題的第一步就是面對問題,依法律規範相關的體系有其職權、應辦事項,當各單位局處各司其職會產生一個困境,就是沒有辦法整合或聯繫協調,大家只有分工而沒有合作的話反而會耗弱行政效率。在非行少年的服務上面,目前各縣市或我們彼此之間沒有一致性作法之相關法律規定,亦即至少要做到怎麼樣的程度,或者缺乏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所以過去在實務上面的第一個困境就是整合困難的問題,對於非行少年的處遇服務端視縣市主管機關的分工以及資源多寡而有所不同。大家都認為臺北市的資源很多,所以可以做得到,而到底能不能做得到,對於毒品問題之因應是我們未來很大的一個挑戰。剛剛很多先進及主席都提到要整合相關的法律,包括兒少權法、少事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吸毒兒少要如何處置都有相關的規定。
另外一個,不管是縣市主管機關、社政單位或者是司法單位,將少年轉向安置的部分,其實後送資源的欠缺也是大家共同的困境,不是說交給社政單位的社工安置,社工就有辦法把他們安置進去,因為我們都同樣找不到安置機構。就算找到安置機構,有些時候我們的個案也還沒有能進入安置體系的法源依據,家長亦不願意委託安置,而司法單位可能覺得只要予以保護管束就好了,還不需要轉向安置的方式。再者,就保護服務方面,也還沒有達到危及人身安全而要向法院聲請保護安置的程度,對於安置非行少年或兒童部分,有很多法源,目前所碰到的一些個案我們也同樣承認他的家庭功能有缺損,但其非行行為或虞犯行為,甚至是觸法行為都不足以讓他得到安置,他在外面也一樣生活得很好,還沒有立即人身安全的時候,剛剛台中的先進也有提到,對於少年安置人身自由權的部分,其實過去監察院也有提到,對於兒少的安置,其實也是一種人身自由權要去做考量的部分。所以社政單位或者是社工都必須戰戰兢兢,而且都要符合法律的規定,這大概是後送資源欠缺的部分,是我們的第二個困境。
剛剛也有提到第五十三條到底要不要責任通報的事情,其實以兒少權法目前的規定來看,如果大家有看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及第五十五條,其實它的主詞都直接在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要提供這些兒童少年必要的福利服務。對於這個福利服務,大家可能會認為這就是社會局的社政單位,或者是有關福利事項的主管機關來做處理,所以在這個部分的話就變成是,如果第五十三條進入責任通報,之後我們要經過調查,調查的時間大概是一個月,問題是這些吸毒兒少或藥物濫用兒少的部分,他應該是很快進入第六十七條跟第六十八條福利服務的提供,而不是責任通報進來之後,還要經過一個月的調查,然後可能最後才跟他說他還不需要這個保護服務,所以反而不開案。這個就是我們所擔心的一個部分,就是重複通報的問題,他進錯了管道,他其實從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就可以進入這個輔導的支援體系裡面。至於第五十三的部分,其實是針對你知道你要去通報這件事情,那跟後續我們在處理這些有需要縣市主管機關職權去提供福利服務、教育、就業協助或職業訓練等等,這個在本來的資源配置中,依照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就是由縣市主管機關來做處理。
主席:謝謝台北市陳主任,他剛剛提到台北市的柯市長很重視這件事情,所以毒防中心是由他跳下來擔任主任,或許其他縣市也可以參考。特別是他後來提到的,到底現在的兒權法裡面,是不是要通報之後,社政單位才會提供服務,還是其實不用通報,社政單位一樣可以依照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來提供服務,我想這個可以做一個釐清,也可以讓大家瞭解。基本上,在兒少法裡面並不是只有第五十三條才提供服,兒少需要服務的樣態非常多,就算沒有經過第五十三條的通報,還是有其他的也一樣在持續提供服務,我想這個部分也有必要做一個澄清跟瞭解。今天任何的修法,我想大家的目的一定是讓兒少的保護能更周延,不會是透過修法而讓兒少的權益受損,這個絕對不是在座的任何一位會去做的事情,在座的每一位都非常關心兒少的事件,我們都是想辦法讓整個體系的建構更完整,資源可以投入更多,避免資源的重疊,然後可以更有效率,這是我們要追求的目標。
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林瑋婷研究員發言。
林瑋婷研究員:主席、各位委員。我比較從民間關注司法改革的角度來看這個事情,我們的角度是從兒童權利公約出發,因此一開始就會提到必須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從這個角度出發其實有一個重點,就是如果可能的話,就儘量避免少年過快的進入司法系統裡面,至於詳細的條文,大家可以看我的書面報告。我講一下為什麼是這樣子,第一個是少年司法其實會有一定程度的污名效應,不一定是在定罪時才發生,有時候可能被納為處理對象時就有這樣的情形。再來,少年司法無可避免帶有懲罰或者是痛苦的性質,這種狀況就算是用「保護處分」為名,其實還是會如此,最終其實是用「自由的喪失」來做威嚇。我比較擔心的是,看臺灣司法的發展過程,有時候公共政策或行政政策會有所謂比較強的應報或者是安全感的問題,這種時候就很容易讓兒童的最佳利益被讓渡出來。最後,如果涉及比較多自由剝奪的話,它本身會帶給兒少的一些傷害,就是跟社會隔離之後,他會從父母、同儕和鄰里中被剝離,在將來他一定會身處的社會中,他們就無法學習發展、面對生命中的挑戰。再來就是釋放之後會產生很多問題,就是會有一些污名所帶來的就學、就業狀況。
如果從這樣的角度出發,其實會希望社服這邊有一個比較早就進入的機會,也就是常常在談的行政先行問題。至於施用毒品兒少在通報的時候怎樣被篩掉,剛剛以凡已經有大概的說明,我就不再重複。基本上的狀況就是,我們知道社福單位其實在這邊有滿多困境,這件事情也有其他人在跟我講,就是他們的人力不足,會有這樣的狀況,所以我覺得其實那個問題不是說社服就不要處理,而是怎麼樣能夠有比較多的資源去投入這件事情,讓大家能夠去處理這件事情,我的想法其實跟前面幾位朋友們講到的東西是一致的。至於用非行的概念是不是好的,這是另外一個問題,因為非行有時候是看到兒少行為的面向,還有對社會的傷害,可是如果換個方式來看,其實他可能是一個需要保護和脆弱的狀況,所以有時候我們會用另外一個概念,像是vulnerable children或children in need的概念來看。
至於兒少到底需要什麼樣的服務?前面也有先進提到要引進司法社工,司法社工其實是一個非常廣泛的概念,只要涉及到被害人,需要保護被害人的時候,就會跟社工有關,並不是設在法院體系下面的社工才叫司法社工,像是汐止的朋友李主任,其實某種程度來講也可以叫做司法社工,所以你要看的是,社工到底透過怎麼樣的設計才能發揮其功能,這才是整個事情的關鍵。
我們有提到的是司法社工要設置,那到底要設置什麼?還有一個重點是司法社工如果要廣義的設置,不管是設置在矯正體系或是法院,都可以再討論,可是它與另外一件事情是不衝突的,就是社福這邊可以有比較好的社工資源提供兒少服務。所以我要講的是,有時候大家都講非A即B,可是如果從兒少的需求來看,應該是怎麼樣去設置才可以提供他最好的服務,或許不同體系都需要有安置等類似的資源,所以我們看相關的倡議或是立法院的建議,譬如兒童相談所的建議,在前端有一個行政先議的權,然後比較整合性的去提供兒少服務,以及在後面的矯正機關,甚至也需要設置社工,這就是剛剛前面李主任所提到的,就是在少年矯正機構裡面設置社工,這些都算是廣義的司法社工。
最後,如果要提供比較完善、整體性的兒少服務,那該怎麼做呢?其實有時候讓社工很無力的是,他不知道該怎樣面對這樣的兒少,其實這就需要培訓,而不是說他們就沒辦法處理,我們應該儘量讓大家都有辦法、都有資源去協助這些兒少。還有一個角度可能是之前各位朋友比較沒有提到的,到底是服務還是控制?有時候是想要很強烈去控制兒少,但並非要解決他們的需求或困境,因而在毒品方面就會有一些特殊狀況,比如他們可能還會有持續用藥的情況,這方面就必須暫時幫他們解決,當然也會變成有時候在考量到底該怎麼辦?
有關這次一直不斷討論到團隊合作的問題,其中有很多困難,比如不同的體系及地方就會遇到不同的需要去解決的問題。首先,或許就是法的盤整,現在可能不是在修兒權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而是要看兩個法之間的關係是否要一齊調整,甚至要納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因此就要看相關法律的配套要如何去調整。再者,就是社工向我提到的通報問題,我知道的狀況可能與陳主任的不一樣,也許是不同的人而有不同的訊息,對第一線的社工而言,並不是拖太久,而是他們必須在很短時間內去處理兒少通報的問題,所以他們的壓力是很大的。還有資源排擠的問題,他們的資源不夠,但還想投入家內虐待事件,這裡就會有通報是否需要升級及去處理呢?比如有些狀況真的很急或是不急的,那就可以分別去處理,之後才會有後續的服務進來,因此要有更好及更符合兒少利益的通報及相互聯繫機制,這是我希望大家可以去思考的部分。我認為目標設定非常重要,真的是為了兒少而去協助他們,而不是為了不同體系的KPI!
主席:今天召開公聽會的目標是一致的,就是以保障兒少最佳利益為最優先的原則,這正是每一位從事兒少服務者的中心思想,包括司法體系的人也是一樣。在此前提之下,我們才會召開今天的公聽會,大家可以用更寬廣的角度來探討,包括哪邊體系的資源不足、哪裡需要加強及哪些法律需要修正等,我們可以用此當成目標來追求兒少的最佳利益。
請臺灣大學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兒少暨家庭研究中心張淑慧執行長發言。
張淑慧執行長:主席、各位委員。針對此議題有一很重大的要點,就是我們的司法體系有非常多困擾,比如孩子送不出去、無法安置、社政無法合作及教育體系高分裂等。在我通報出去後,社工應該幫我做,但學校要做什麼呢?只能等社工,然後勞政又是高游離,那我到底要不要做兒少就業呢?桃竹苗分署有做保護性少年的就業輔導,中彰投分署說那不是我們的事,我們只做成人的部分,可見這是高游離的狀況。在這種狀況之下,就是小社工、大量能,很多通報案件,包括3日及30日調查,還有24小時調查等,所以社工很好用,當然社工就會被濫用及錯用,最後就變成無用!當臺大發生案件時,這也是社工的問題,任何東西都是社工的問題,我想就教於各位,社工的中心職能是什麼?這可能要思考一下。
其次,少事法本身是保護主義及國家親權主義的概念,後者是政府部門應該代替父母親,或是父母親失責時,國家應該介入,而非社工來介入,這部分還要釐清一下。針對非行少年及虞犯少年等也要予以釐清,我覺得夥伴們常常會拿毒品少年來代表所有的非行少年,毒品行為是孩子多重偏差行為、多元行為及樣態中的一種。
有關實務上的困境,這兩天我想了很久,發現確實有很多困境,因而發展出4D的模式,第一就是除罪化,CRC告訴我們,兒少不應該有身份犯的問題,現在我們常講的是應報模式及正義模式,台灣有沒有去做醫療模式、矯治模式及社區模式呢?沒有嘛!因此在除罪化過程化中,我們就會將其視為問題,而做社會排除了,屆時就會變成一個足球場。第二是轉向,每個人都想轉給別人,專業本位也是一部分的問題,比如進入司法前轉向,還是在警察體系轉向,到底是哪個階段的轉向呢?如果是轉給安置機構,可是安置機構一間間在關,因為完全沒有配套措施,大家都嚇到了!有沒有相關的配套措施呢?還有孩子的安置是多重行為,可能併發毒品、霸凌、詐欺行為、竊盜及車手等多元問題,請問該由誰來處裡,還有相關的人力、經費、身心鑑定、職訓及就業呢?第三是去機構化,國際上都在強調要去機構化,紐約州在2年前終於關掉最後一家兒少安置機構,因為孩子不適合放在機構裡。因此有關安置認知、法規限制、缺乏社區處遇模式及矯正場域人力不足等,這些都是必須去注意的問題。第四是正當程序的部分,而通報及非行少年等部分,我就不再贅述。
針對我的建議部分,首先要請大家去思考,我們有沒有去看看相關的法規?台灣有一個法規,就是「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當我們談到行政先行時,這項法規有沒有進來呢?第11條有少輔會的規定,台北市有48人,新北市有20人,桃園市在吳志揚市長任內大力支持下,而有16人,台中將近有20人,這些人都在做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可是我們的系統有動到法規嗎?這條辦法有沒有確實落實呢?另外,就是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今年做了非常有趣的修改,比如性交易改成性剝削,我認為法務部等三個會銜單位,你們是不是應該去思考一下內容呢?第一是辦了很多一次性的活動,這對孩子的幫助大不大呢?第二是一般預防、特別預防及再犯預防,全部都是輔導極大化,有沒有專責單位及配套措施呢?沒有,就是輔導一句話嘛!所有的家庭處遇都是將弱勢家庭邊緣化,家長到底該如何獲得相關資訊呢?既然弱勢家庭已經失去功能,那又將如何被修護呢?還有醫療資源的缺位,即三級預防中沒有醫療資源,而專責機構及互動平台也都是缺乏的。
目前行政院只有一個兒權推動小組,我們希望能請求到行政院層級的委員會,因為這涉及跨部會的整合,並非司法院或衛福部就可以彙整各部會。其次,很多在談我們要不要有跨專業的對話,各縣市每3個月都要召開兒少權益委員會,其中是否能做一個對話平台,這是可以再思考的部分。有關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及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有沒有辦法落實,以及再修正得更為踏實一點呢?還有一個部分是經費,兒少的經費是最少的,人力挹注也不足。剛才很多人談到司法社工,這包含刑事、法院、矯正、復歸這四大環節的社工,目前矯正單位雖有社工,但人力不足。社工的工作應該包括專業評估、分類調查、輔導處遇、資源整合等等。
再來談個管模式,大家都希望彼此做個管,保護官可以做個管,跟系統合作。通報部分有三類,第一部分是性侵害、性剝削,法規有所重複,其實可以修掉,第五十三條是可以修。第二部分是浮濫通報,基層社工最大的困擾就是腳踏車摔傷、泡麵燙傷都來通報,這方面包含成案率的檢討、醫療兒少保護中心及專輔人員的過篩,學校系統是否也要過篩?其實目前各系統都有資訊系統,彼此應相互勾稽,才不會重複通報。
接下來是轉向的部分,我們在想有沒有可能監控和醫療輔導雙軌合作,如果孩子不配合社工的輔導就應該回到法院,因為社工沒有公權力,法院會是最後一道防線,當孩子3個月找不到時,他就應該回到法院系統。
關於先議權,轉向應該在警察機關作微罪不舉的概念,有沒有可能警察機關執行轉向處分的權限?還有轉向審議,誰能決定轉向?這不是一個人可以決定,有沒有跨專業團隊包含社工、心理、醫療等等來作身心評估,並擬定轉向標準,制定個案的轉向計畫。除了轉向制度的SOP,轉向制度務必經過轉向機構的同意。
至於轉向可分為三種,第一個是警察未接觸少年前的轉向,包括社區轉向、家長請求、外展服務、學校轉介等等。第二個是警察移送法院前的轉向,警察可不可以有先議權?我篩選出美國相關資料,篩出轉向的參考值。第三個是法院收案,審理前階段的轉向。
最重要的一點是家庭修復和收容安置,我建議少事法比照澳洲和紐西蘭作輕微事件的修復式司法,避免孩子過早進入司法處遇。家庭教育法、兒少法、少事法都有親子教育,要如何融合?另外,我建議團體家庭的法規要鬆綁和立法,目前兒少安置機構的法規對難置兒真的很困難,是否有可能發展團家的法規和收容安置的激勵措施?
在矯治與復歸方面,我建議矯正單位、法務單位思考多元的社區觀護處遇,例如假日監護、周日返家、親子假日共居等等,這在國外都有。另外是矯治系統與福利系統、就業系統的橋接,復歸階段的職業重建、友善商家資料庫提供等等。另外在孩子出來之後,不一定回得了家,他需要中途之家。
最後,我們希望建立整合的工作模式,大家都說要以兒少最佳利益為主軸,但我們是以兒少最佳利益還是專業最佳利益為主軸?這點請大家慎重思考。
主席:謝謝張執行長整理了非常詳細的資料,我想以兒少最佳利益還是大家的主軸,也是大家要確立的方向,我們可以撇開各自專業的框架或是迷思。今天會開這場公聽會,大家都認知到現行的體系是不夠完整的,對於這些非行少年的處遇還可以做得更好。所以我們的確有改善的空間,有制度系統的改善空間,有政府資源投入不足的改善空間。未來修法時,這些法律都可以攤開來看,思考如何調整,如何做到最好。
接下來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盧映潔教授發言。
盧映潔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接到公聽會通知的時間比較短,所以沒有準備書面資料,先致歉!
關於今天的議題,我有幾點意見,首先,我國少事法的立法有點先天不良,也就是早期社福體系沒有完整的建構,所以會把虞犯少年和不是很嚴重觸法的少年全部都放在司法體系,導致他們被貼上司法少年角色的標籤。後來雖然現行的福利體系逐漸在建構,但是福利體系會把少年區分成社福少年跟司法少年。釋字第664號之所以認為把虞犯少年放進少觀所、少輔院來拘束人身自由是違憲的,因為他們其實是屬於需要社福去扶助的對象,但是你卻用拘束人身自由的手段去處理,這就是我們立法上的先天不良。現在綜使少事法第三條,還有剛才提到行政先行,對於虞犯少年和輕微觸法的少年仍然給予司法少年的身分,而社福體系對司法少年在做服務、在開案的時候,就會跟社福少年有不同的標準,甚至認為後續會有司法程序的處理,所以比較不需要去提供社福體系的服務。我覺得這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先天問題,再怎麼修改還是會有這樣的問題,就是這部分沒有把它移出少事法。
第二點,我原本以為這個公聽會想要處理的是兒權法第五十三條有關社工通報的問題,我認為社福體系的保護措施跟司法體系中少年法院對於少年的介入措施是並行不悖的。剛才許多先進提到,之前司法國是會議時,我們第五組也意識到,不管是社福體系或司法體系,同樣都感受到他們想要的非拘束人身自由那些措施是非常的不足。剛才社工界的人就表示,即使他們想要給予暫時的措施也找不到地方,司法保護官也同樣表示根本找不到地方,所以少年法官只好含淚把他送進少觀或少輔。可是,如果你們真的看過少觀與少輔的狀況,就知道其實比成年監獄還恐怖。大法官做出釋字第664號解釋之前,就看過少觀與少輔,結果真的嚇到。他們都是我的老師,他們告訴我,他們嚇壞了,才會做出這樣的解釋,在少年階段,真的很不適合送往少觀與少輔這樣的手段。
但我們也看到社工與社福體系真的很無力,因為沒有足夠的資源支撐他們,無論是從事暫時的安置也好,或是其他輔助措施也好,這些部分真的都很欠缺。其實,修法的方向並非在於減少社工的通報與否,畢竟有通報,才會開案、才會有服務,就算是司法少年,其實也需要服務,服務不只針對他個人,也包括他的家庭與學校。許多相關法令之間固然沒有相互整合,但我們也不贊成只靠兒權法第五十三條的通報方式,從表面解決,真正的問題其實在於整個支持少年的體系,不管是司法少年、虞犯少年,其實整體支持資源都是不足的,而且不論是前端或後端,資源都不足。光從安置這件事來講,我們就可以看到,安置機構一間接一間關閉,所以,光是安置這件事,問題就很嚴重了。
剛才陳主任主張兒權法第五十三條減少通報,理由是就算沒有通報,一樣會有兒權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提供服務,但我認為陳主任似乎誤會兒權法第六十七條與第六十八條,兒權法第六十七條在談的其實是對於司法少年的家庭服務,第六十八條規範的是當司法少年進入司法體系,法官決定不付審理時的安置服務。這些都不代表不需要通報,而是已經進入司法體系後的情形,所以不是不用通報也會處理。這是兩件事情,所以並非有了第六十七條與第六十八條,就不需要第五十三條所規範的通報,這本來就是兩件事,所以我認為兒權法的通報規定仍然有需要存在,問題是如何檢討通報機制,減輕社工的實際負擔,而不是因此完全不須通報。以上,謝謝。
主席:請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少年福利科劉科長發言。
劉倩如科長:主席、各位委員。我代表新北市政府,我先說明一下,聽到現在為止,其實我滿認同剛才張執行長所講的,其實,在這樣的討論中,不同領域之間的確會有高困擾與高焦慮的狀況,大家要如何在這個部分通力合作?我們是要探討社政領域對社工角色的定義與功能要發揮到什麼樣的地步,還是要透過整個網絡來解決?我要做三點分享。第一,大家討論到現在,不論來自哪個網絡或哪個領域,都提到資源不足,包括前端與後送,也包括人力、經費、服務方案與措施,還包括網絡彼此之間的連結管道不足。我以地方政府在第一線的實務工作經驗來說,這些情況會造成強大的壓力。的確就像前面幾位先進所講的,重點不只是所謂的通報、轉介,而是大家對於通報、轉介之後的期待是什麼、能解決什麼、能不能彼此溝通與進行網路之間的合作,而不是只把問題丟出來,另外一方的責任就比較輕了。在銜接上,我們以為安置機構是唯一之道,但放在安置機構對孩子來說真的最好嗎?安置機構的能量夠嗎?我們應該給安置機構什麼樣的協助與資源?我覺得這些問題都顯示資源不足與欠缺溝通管道。是不是要由地方政府或社政單位一肩扛起這樣的個管或服務量能?我認為應該以政府的角度與體制處理,就像剛才執行長所講的,應該整理所有法規,要談非行少年,不能只單看兒權法或少事法,而是要把所有相關法規都納入考量;也不只是司法與社政體系的問題,如同剛才提到的,還涉及教育、勞政、警政、少輔會等許多體系,這樣去看問題,每個單位才不會出現剛才執行長所說的「高焦慮、高恐懼」的現象。非行少年絕對不是靠單一單位或單一職能角色就能處理的,也不是短期間就能看到成效或改變的,這樣的壓力只放在社政嗎?不是,應該大家一起合作,至於在合作時,大家對彼此的期待是什麼、又希望做到什麼,真的需要對話,因為大家對於彼此的期待真的都太高了。以上是第一點。
第二,很多人提兒少法第五十三條只專談毒品,但是談非行少年如果真的只講毒品,那就太狹隘了。我們先限縮到第五十三條,也就是所謂的通報機制與轉銜,不管是社政體系或通報,對我來說,通報比較偏向行政概念,任何網絡或單位,凡收到通報,資料庫就會進案,就會有紀錄,就要有處理過程,差別只在於處理過程的深淺度,可否有開結案的自行標準。談到轉介,在我們社政領域的服務過程中,這是我們習慣的作法,是出於合作概念。在前端服務網絡的服務過程中,如果需要其他網絡的支持與合作,只要詳細地說明服務過程概況以及需要哪個單位服務等方向,就能比較明確地處理。
針對第五十三條,談到其他兒少保通報,其資料與人身安全保護流程,我們比較了解,所以這點沒有問題,因為行之多年,其行政與接案、調查以及後續SOP程序都已經建立得相當完備,我們也在不斷檢討與修正。但是將毒品通報問題放在第五十三條,經過幾年的實施,其實令我們感到一些困擾。在實施毒品通報後發現,這些孩子未必有福利需求,施用情形也不見得到成癮程度,而是有不同類型與狀況,也有不同的家庭危機,但在第五十三條中,把毒品和其他兒保類別放在一起,歸類使用同一種通報系統時,就被硬性規定了,包括一定要在4日與30日內各提出調查報告,當然,我們認為這個問題不是立即性的,所以就適用30日內提出調查報告。但是在我們自己操作以及與民間單位合作的過程中,就會產生困擾,那就是會不會產生重複通報的情況?當然會重複通報,因為以現行的毒品案通報方式來說,大部分來源是警政,畢竟是在第一線查緝,再來,教育體系可能是第二多。若由警政處理,最後應該都會進入司法體系,至少一、二級部分會進入司法體系。但是進入司法體系就不用通報嗎?其實不確定到底該不該通報?一旦通報,就又跟前面提過的單位重複通報了。
我的另一個困擾就是調查報告,在我處理的社政、兒保領域,調查報告是詳盡的,安全評估與保護性評估也非常完整,但在處理毒品案時,司法體系對於調查報告會很嚴謹地看待,例如以觀護人調查報告的標準去了解與分析。但是坦白說,經過社政接觸,我們發現問題在於能不能在30日內接觸這樣的孩子或找到他,還有,他跟你談的內容、反映的問題,其資訊的正確性與可信度可能只有一、兩成,例如我們問他有沒有吸毒、什麼時候開始吸毒,孩子都會回答沒有、絕對沒吸毒。問父母知不知道他們的小孩有沒有吸毒,父母也會回答孩子沒吸毒等等,所以在資源與行政上發生重複性的浪費。我們認為應該從根本處理,接獲通報之後最快的方式應該是馬上、立即接觸與服務,以及如何與網絡之間已接觸或未接觸的單位合作。剛才游保護官建議修正第五十三條,把毒品部分獨立為第五十三條之一,擬定單獨思考處遇的流程,我也覺得應該與兒少保處遇作脫鉤思考。
我要提的第三點是司法社工。坦白說,這當然是我們社政單位的期待。司法社工不只是職稱或名稱,而是一種服務概念,可以稱為保護官或者在戒治所找到某一個職稱,但是,我覺得司法社工的強化也是很重要的,包括保護官的人數,或是保護官其實也有個管、功能與方案執行的能力,我甚至看過部分觀護人自己辦理家長團體,畢竟不只社政或NGO組織能辦家長親職教育。剛才李君儀主任也提到涉及感化教育轉銜的兒少權法第六十八條,其實中央已經協助且跨部會之間也銜接得很好,但我們介入的這3個月,只能與孩子共同摸索、建立關係。所以矯正機關裡的輔導人員或輔導室人員若能提供更多資訊,或是做很好的溝通與轉銜,發揮很好的司法社工連結或轉銜功能,才能強化功能,達成我們的期待的目標。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新北市社會局劉科長,她非常具體地表達了她的意見與看法,特別是在司法社工建置方面,這是今天與會者也可以討論的議題。
請中華民國全國家長會劉琴滿理事長發言。
劉琴滿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在開始說明之前,我要向委員們提出二點呼籲,第一,教官不該退出校園。在高級中等學校,目前教官是學生們最親近的對象,學生把他們視為長兄或長姊,教官在這個區塊所扮演的角色是很重要的,所以我要呼籲一下。第二,全國家長會要感謝新北市衛生局,在這5年以來,他們入班宣導愛滋與毒品,每一年都逐班對國一新生進行宣導,還願意付出這麼大的財力培訓志工老師,這是內政部、法務部與衛福部也應共同協助的部分,尤其是法務部真的可以透過緩起訴金,在預防上多用一點心。
接下來我要討論的也是前面幾位一直強調的家庭功能,何謂家庭功能?我今天要針對釋字第664號解釋,討論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未觸犯刑法等法律的區塊。前面的學者專家討論的都是已經觸犯法律的情況,為什麼不是預防勝於後續輔導呢?我有提供書面資料,雖然給我的資訊很短促,但是我也很用心地在書面資料中粗概、大概地陳述了目前校園內的一些基本狀況。每年9月開學,我都被家長追著跑,為什麼?因為國小升國一與國三升高一學生不適應學校生活的情況非常嚴重,學校就會馬上無預警將這一批孩子貼上標籤。各位委員,我擔任教育志工20年,但我今年在海山高中附屬國中部處理一個案子時,當我進入校長室後,卻被校長通報警衛,下令把我趕出校園,完全不做任何溝通。這起案件起因於1名導師在開學時同意孩子請事假2個禮拜,後來導師反悔了,不願意讓學生請這2個禮拜的事假。孩子原本就有精神上的異常,經過這樣的刺激,每天被學務處找去罰站,導致他的精神異狀更嚴重地復發。我想我們應該站在教育的立場思考,這些逃學的孩子是從何而來?我們可不可以從校園第一線就抑制這樣的行為?目前家長會的功能完全沒有應用到,為什麼?因為家長一直推動的家長參與學校教育法,99年曾經被送入立法院,卻沒能三讀通過,在一讀就停擺了,我建議恢復家長參與學校教育法,家長才能在學校注入關懷以及輔導,當孩子尚未觸犯刑法時,我們可不可以用家長會、家長團體的力量來輔導逃學、逃家的孩子,這總比等他們觸犯刑法,再由社工介入,更有機會減少孩子觸法的行為或事件。
現在的社會面臨少子化,請問各位長官有沒有統計過,少子化之後,犯罪率有沒有減少?沒有,反而在增加中,為什麼會增加?可見重點在於制度與策略如何在校園落實。舉例來說,目前國小教育大多是無照代課教師多於有照教師,為什麼?因為政府為了少子化,要嚴格控管老師名額。無照老師本身面對教育,只是講完課就拍拍屁股離開,不會關心在座每一個孩子的心理狀況與精神狀況,這就是我們比較擔憂的。尤其在國中教育上,學生正值叛逆期,既然各校家長會有愛心、志工又很多,我們可不可以利用家長會的力量,先從這個區塊加以預防?
我們尤其感謝蔡坤湖法官,蔡法官所提供的書面資料提到「對非行少年,應盡量減少法律干預,應是採取家庭、志工、學校、民間團體或社區機構等資源,以有效、公平及人本方式處理。」我也非常認同,畢竟孩子還小,我們不應該老早就為他貼上標籤,因為孩子會翻不了身。在貼標籤之前,我們可不可以先行挽救?1個孩子不算少,讓我們大家以充分尊重人權為先決條件,而不是動輒用觀護方式處理孩子們的犯罪。其實孩子真的很單純,尤其是國小、國中的孩子,我已經處理過很多這樣的個案,當他們和我進行訪談的時候總會心生膽怯,第一次都不敢開口,經過我的輔導以後,他可以和我有說有笑。因為孩子覺得每個大人都是一樣的態度,只會約束他要做什麼,為什麼不能聽他們說?所以我只能再呼籲,我們要儘量聆聽孩子的聲音,只要鼓勵多於責備,孩子會進步的,謝謝。
主席:謝謝劉理事長從家長的角度出發,以她在學校的經驗和大家分享,我們並沒有要標籤任何少年,而且大家都覺得兒少方面的工作非常重要,所以我們要盡所有可能提供他們資源、協助和輔導,因為他還有被改變的機會和可能。接下來我們要邀請第一位登記發言的吳志揚委員,他從上午一直陪我們到現在。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不好意思,現場有很多本席的老師要發言,本席到現場就是為了聽大家的意見啦!因為本席對這個議題不是很熟悉,而且關係到的法律很多,也不是以前上法律系課程主要學的科目。但是現在針對這件事有這麼多單位在負責,顯然需要很多橫向聯繫,本席一邊聽一邊回想好幾年前擔任縣長的時候,這些事情本席到底是怎麼處理的,或是碰到什麼樣的問題,剛好張淑慧執行長就是本席當時的社會局長,不過如果她說錯話了,不代表本席說錯。
其實是這樣的,說到通報,本席有一個意見,就是不管由哪裡通報,一旦立案以後,拜託大家一定要把個案追蹤到底,不要急著把它抹滅掉,就算已經超出你的職權範圍,也麻煩你確認下一個該接手的人已經接好了,確認有人服務以後再撤案。為什麼?因為以前發生過幾件事情,最後倒楣的都是首長,首長一定會被罵,但是他根本就搞不清楚是什麼狀況,這些事情太細了!
第一個,不管是學校的霸凌事件通報、性侵的通報,或者毒品的追蹤、暴力事件等等,目前大概有這幾種通報,尤其是針對兒少的部分,因為我們儘量不要讓他們進到司法機關,所以這些個案會在很多地方政府機關裡面竄來竄去,當然,事情做久了,大家一定多少會有本位主義,覺得這個個案已經從自己這邊踢出去,球已經丟出去了,所以就不關我們的事。本席不知道會不會有重複通報的問題,但是本席覺得一旦有通報,拜託不要輕易把它消除,一定要跟好。
像苗栗的事件就是這樣,還沒有確定有地方收,就先把他放出去,而且是放回他家,照理說即使只有他家可以收容,但這總是一個風險,社福單位就應該注意他的家庭狀況,而不是等到又施暴以後再通報一次,這是第一件事情。第二件事情,本席覺得以人權的角度來說,既然是少年,我們儘量不要讓他進入司法機關,就本席的想法,這件事還是要回歸到家庭功能,但家庭功能能做到多少?教育部有一份報告,當然是有關通報以後該如何處理的問題,各地方教育局有一個單位,以前本席搞不清楚,為什麼要設家庭教育中心,它到底做了多少事情?這是因為家庭教育很重要,親職教育也很重要,其實這些都是通報以前應該做的。接下來就是學校,儘量不要讓他脫離學校,如果必須脫離,要把他送到所謂的機構,那個機構也要管好,最後才是實在不得已,一定要進監牢,大概是分成這幾個部分。
我們對這個議題只有一個概念,就是不能放棄任何一個少年。本席一看到這個題目,當時心裡就在想,現在地方政府至少有社會局、衛生局、警察局、教育局等幾個單位負責這件事,其實可能還有別的單位。法律當然規定的很細、很複雜,但是本席也要建議地方政府,這件事不一定要由市長主持,不過至少要由負責軟性業務,就是屬於非工程建設類的副市長層級負責,一定要由他親自調合這件事,有些事其實不見得要由法規規範,例如在本縣,現在是市,我們這幾個單位就是用這種方式聯繫。大家可以說清楚,如果這個模式很好的話,其實也可以提供其他縣市參考,再研究一下那個模式是否可以立法。總之,剛才有人說到,不能把它當成足球場,彼此踢來踢去。
另外,本席有注意到一件事情,本席覺得孩子是大家的事情,不要認為這是社會局或社福單位的事情,因為我們的社工人數有限,以前本席就知道社工是屬於高風險的人,因為他工作過勞,要管那麼多個案,而且接觸的都是人生比較不快樂的事情,所以他本身是屬於高風險的個案,當時我們就有這種感覺。
後來本席到立法院的時候發現,很多法律好像有意無意的,例如為了彰顯我們重視某某公約,我們是很先進的,而且重視專業,所以很喜歡把社工的角色放進去。換句話說,社工要參加或是需要協調的會議變的很多,有時候也會讓其他機構覺得因為有社工在,開完會之後,這件事情就交由社工輔導,結果所有的事情都丟給他們。
如果要這樣做,其實也很好啊!因為我們就是一個社會福利國家,那我們在制度上有沒有給予社工支持?社工在社會上是不是應該要有很好的地位、很好的待遇或很好的條件?還有大學的社工系,應該也是大家覺得未來發展很好的職業才對。從中央到地方,既然我們要賦予他們那麼多責任,而且是好事的話,那我們在財政資源、預算上給他們多少員額?如果沒有,本席覺得把事情都丟給社工其實是理想化了。
而且我們也不應該解除其他單位的責任,因為這些事情也和他們有關,例如本席剛才說的教育、警政、衛生,這些都是相關的局處。至於細節的部分,本席會再聽聽大家的意見,以上簡單表示本席的想法,謝謝。
主席:非常謝謝吳志揚委員,他過去有實質治理地方的經驗,的確也看到一些問題,在一個政府體系裡面,部門之間的分工合作是非常重要的,絕對不是一個單一體系可以撐起少年的問題,或是解決所有少年的問題。接下來繼續邀請今天出席的專家學者發言。
請臺灣大學法學院李茂生教授發言。
李茂生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直接進入本題,其實今天問題的核心應該就在切割,如果大家沒有因為不想做事情,因而切割業務的話,應該就不會發生今天的問題。首先我們來看社工是怎樣切割的?你們看衛福部這一次出問題的行政命令,這是101年的行政命令,當時是怎麼規定的?當時就是不管法律如何,直接用行政命令把法律的一部分停掉,這種行政命令可以逾越法律的現象,在臺灣應該很常見,所以也不能怪衛福部,只是如果法律學養不行的話,應該回去學校重新學習法學緒論。
為什麼會有釋字第664號?這件事問何明晃就知道,何明晃提出這個釋憲案的主要原因是什麼?因為高雄的某個學校根本就不管逃學少年,直接把人送到司法機關,何明晃一接到這個案子就很火大,他覺得學校怎麼可以不管呢?所以就提出釋憲案。因為何明晃沒有把訴之聲明寫的很清楚,結果搞到最後就是由少家廳帶大法官們去看少觀所,而且是看最爛的少觀所,其實少觀所沒有好地方,不管看任何一個地方都會覺得很難過,所以才會有釋字第664號。
我們再看另外一個社工的切割,就是救世軍,為什麼法官會把小孩子送到救世軍?你們問今天坐我對面的人就知道了,他們把小孩子送到救世軍,最主要的原因是什麼?就是其他的社福單位不收,所以只好送到救世軍,難道這些法官不知道救世軍是怎麼管小孩子的嗎?當然知道嘛!但他們還是繼續送,因為沒有地方可以送。
我們來看看,社工這樣切割以後,我們的司法是怎麼切割的?第一個,林雅鋒委員的報告已經提出來了,令狀或是同行書等等,本來應該由少年法官來簽發,結果某一個地方法院全部都推託給檢察官,檢察官也不管,令狀就直接開出去,這是在破壞整個法制的制度,但是法官經常這樣做。另外,這一次司法院提出的行政先行,開會的時候,當時蔡坤湖沒有反對,就是我和李麗華兩個人反對。行政先行對這個部分而言,在某種程度上代表什麼?就是學校不先處理,只要是你們不需要的就全部送到我們這邊,這樣我們當然不接受,所以就會要求學校要先處理,如果你們處理不了,我們才接手,但是司法一接手以後,行政部門就說我們已經處理過了,但是沒有效,所以我們就不支援了。結果最後怎麼樣?就是後續司法接手的時候,竟然沒有任何資源可以用,因為司法體系只有法官、調查官、保護官、法警,其他的什麼都沒有,連錢都沒有。
問題解決的核心在什麼地方?我們必須再度解釋一下,從司法的觀念來看,因為我是學司法的,從司法的觀點來看的話,什麼叫做全件移送?這個議題我們必須先搞清楚,為什麼會有全件移送這個原則?第一個,消極面就是隔絕吃案,先議權這個東西要先搞清楚,我們怕有些案件在前面的階段就被吃掉,如果被吃掉,我們司法根本就不知道有這種事情,這是消極的部分。
比較積極的全件移送是什麼?因為司法是最後關卡,最後的關卡應該是所有力量全部集中的地方,所以當你發覺情況不對的時候,也就是到最後關卡的時候,全部都要送到司法單位,你不要自己吃案,因為司法做為最後的手段可以集結所有的力量,這叫全件移送。但是自從民國86年新的少事法修訂以後,全件移送幾乎沒有人重視,很多人為了自己的方便,就把全件移送原則架空。
全件移送的原則為什麼會被架空?這件事大家都在討論,首先就是標籤的疑義,請問一下什麼人可以貼標籤?標籤的作用是什麼人給的?其實任何人都可以貼標籤,法官可以貼標籤,培力團體可以貼標籤。這次的案件是法院給的標籤還是社福單位給的標籤,其實大家心裡都明白。你們不要整天說司法貼標籤,說實在話,不管是哪個單位都有可能貼標籤,即使是老師也會貼標籤。我曾經嘗試過幾次,我貼了一個學生標籤以後,那個學生過了半年還扶不起來,為什麼?因為我權勢太大了。現在問題出在哪裡?關於司法標籤這種東西,你們不要管別的地方貼標籤和標籤去除的問題,事實上至少事法的部分還有一些限制,我們還有什麼東西?就是對於隨便提供者還有刑責。
而且針對少年司法的問題,大家都說不要有虞犯的規範,但是你們仔細看看虞犯條文,這部分有形式規定,也有實質規定。也就是說,當形式、實質都符合的時候,下一步就是犯罪,一腳就會踏入犯罪的境界,這時候你還說什麼不要貼標籤,難道要讓他掉下去以後,我們再來貼標籤嗎?這是很奇怪的一件事情。
關於標籤這種東西,其實就某種程度上來說,大家已經把司法視為一個標籤製造機器。沒有錯,其實我自己也會貼別人標籤,所以我教出來的人也會貼標籤,那就算了,可以吧!但是在社工那方面,因為老師不貼標籤,所以學生也不貼標籤,如果真的要這麼說的話也就算了。假如我們可以去除標籤這個問題的話,你們可以發覺一件事,就是不管少年是已經踏入犯罪,還是尚在前一步,這時候我們必須做什麼?就是必須救他,它是最後的一個手段。
司法和福利在最後階段必須配合,司法是一個強制的托盤,如果不把小孩子的行動和人身拘束起來的話,這些資源根本沒辦法到位。但是司法有沒有資源?司法沒有資源,等一下各位可以問問少家廳就知道司法有沒有資源,他們根本就沒有資源。這時候必須做什麼?這個托盤上總要有菜嘛!對不對?不管是水果、牛排、奇異果或其他東西,總要把東西放進去才可以,由誰放東西呢?其實就是社會福利。
不管是托盤,還是托盤裡面的食物,都必須有足夠的人力和專業才做得到,不要再和我說什麼司法社工,然後又是家庭社工、某某社工等等,又要再一次切割,其實我們應該全方位支援這個小孩子才對,不要再推給所謂的司法社工,如果指定司法社工的話,其他人可能就會說他們不是司法社工,所以他們就不管了,其實這些分工根本是騙人的。除了專業和人力以外,最重要的是什麼?就是每個人的認知要對,情緒也要對,這些事情再說下去不得了,所以我們就先不說了。
以目前的觀點來看,大家可以看到,現在我們的少年司法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有一定的架構,從請求、移送、報告、進來,進來之後不管是調查還是審理過程,我們會做什麼?我們會責付給適當之人、緊急付託給適當之人及試驗觀察給適當之人等等,這些適當之人都是福利設備,現在的問題是這些福利願不願意進來。至於審理結束以後,進入後面的執行,也就是司法行政這個部分,我承認司法行政這個部分確實規定的不太好,行政資源不容易進來,這一點確實沒有錯,這部分的問題就在這裡,但這是可以改的。
關於社福少年的部分,我們也有一套制度,通報、處遇、支援、後追。說實在話,通報這個部分,我們把它分成教育單位和社政單位,再把司法少年整個切割出去,所以這不是法制的問題,而是我們行為準則的問題,我們的專業問題。在支援這個部分,大家都知道,現在根本沒有橫向支援,大家可以看看臺北市和新北市在嘗試做什麼事情?就是網絡,這種網絡能不能成功,我們拭目以待。一個是中央集權,一個是地方分權,因為這兩個地方有資源,所以他們做得到。但是到了後面的後追,千萬不要只是打電話而已,即便每天打四、五通電話,其實一點意義都沒有,更生保護的概念一定要帶進去。現在司法少年的更生保護也是扯爛污沒有錯,更不用說社福少年這方面,更生保護這個部分一定要做好。這些都不是修法的問題,而是整個概念改變的問題,謝謝。
主席:謝謝李教授提供的建言。
請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社會工作處黃慈忻專員發言。
黃慈忻專員:主席、各位委員。我今天一方面代表家扶基金會,另外一方面,因為我本身曾經是臺北市家防中心兒少保組的社工,所以我擁有兒少保社工的經驗,很幸運的是,我本人也在美國擔任臨床社工,所以我接下來會提供一些意見,除了來自我自己在臺灣實務場域的學習觀察,另外一方面,我也想要提供大家一些經常引用的經驗,特別是臺灣現在的兒保制度,或者是我們在處理一些虞犯少年,以及所謂的非行少年,甚至是等一下要說的藥物濫用這件事情,其實我們有很多經驗是來自於歐美國家。
首先回到當初我受邀參加這個議題討論時,其實那時候我就在確認,我們現在要討論的重點是放在非行少年這麼大的term嗎?也就是說,舉凡少事法裡面規定的都包含在內,還是會再細分?我獲得的訊息是,對,非行少年是一個最大的term,但是其實我們最關注的,就像剛才前面幾位專家學者提到的,就是用藥的孩子。
在這邊,我不太傾向說吸毒的小孩,因為這是一個很清楚的觀念,這也是我接下來想要說的,在剛才很多的討論當中,我覺得各位專家學者都已經就自己的專業提出非常多看法,我自己也覺得頗為受教,但是我想要再補充一點,當我們說到關於用藥的孩子時,我覺得臺灣很缺乏一個概念,就是我們一直沒有加入所謂的精神衛生概念。其實在美國已經叫做SAMHSA(濫用藥物和心理健康服務管理)了,直接把Substance Abuse和Mental Health合併在一起了。也就是說,談到用藥時,要仔細去思考孩子為什麼要用藥?相信在座所有人都同意,孩子用藥一定有他的需求所在,這個需求是來自於什麼?可能是來自於過去的創傷,或是為了當下的滿足,包括娛樂或只是純粹想要開心get high,這是一個大家都可以理解的term。在美國2013年的報告當中,已經發現18到20歲的孩子在過去一個月有用藥的佔了22.6%,將近四分之一的比例。用藥的層級當然就很多,一級與四級都是用藥,但一級會不會成癮?四級會不會成癮?他們到了什麼地步?是偶一為之還是經常用之?他可不可以維持正常的生活作息?這個也是有非常多的討論空間。所以今天在講「非行少年」時,甚至進一步在講用藥的孩子時,應該把思維拉得更大。也就是說,不能只有聚焦在18歲以下,因為假設這個孩子過了今天凌晨滿18歲,18歲又1天,請問他有瞬間變得非常成熟嗎?可是現行的制度上,很多時候因為他滿了18歲,從此就成了一個系統不管的狀態。
剛剛各位先進都已經提到了,如果真的要仔細去討論,關於台灣如何針對用藥孩子的處遇服務或是資源給予的話,我覺得在思維上面,一定要把mental health(心理健康)放進來。因為我自己曾經是台北市家防中心的社工,所以很清楚我在台北市找得到各式各樣我想要的資源。如果今天這個孩子本身就有用藥的狀況,已經是一個在家外成天和朋友鬼混的孩子,他根本不會有在家被施暴的狀況,甚至有時候媽媽會告訴我,孩子回家不高興時,甚至是會去打媽媽的情形,此時就可以很放心地把這個案子先轉給少服中心或者是少輔組。但我發現以家扶基金會而言,在南投、雲林、花蓮,都有司法轉向的孩子,但每次跟這些孩子討論完之後,我都會想:孩子離開安置機構,下一步他們要去哪裡?以南投為例,在座有些法官或保護官把孩子放在我們南投的家扶學園,但我會想,當孩子到了台中或彰化,他有沒有就近的資源可尋求協助?光是藥物濫用這件事,我們知道孩子一旦用藥,特別是他不只是娛樂性的用藥,而是成癮性的用藥,就不會只是一天、兩天,或是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甚至是一年、兩年就可以戒掉。如果今天這個孩子已經17歲,回到社區裡面,社區有沒有這樣的心理衛生中心,或是rehab center(康復中心)?沒有!出了雙北市外沒有!甚至我可以更大膽的說,出了台北市,如果住在金山、雙溪、萬里等地區,要尋求這樣的資源,也根本就不可能!因為我帶的孩子在雲林,實際上已經有藥物成癮的問題了,要帶他去哪裡?去彰基?去嘉基?雲林有台大分院,但是沒有專門在藥物成癮這方面的兒童心智科醫師。
一開始我們是在講第五十三條之一,身為一個兒保社工,我可以很肯定的跟在座諸位講,我很感謝當時在台北市家防中心的時候,因為不用花更多的心思去學習藥物濫用的問題,可以專心把兒少保的專業培育起來,因為這完全是兩個不同的取向。就像同樣都是小兒科,但在座各位一定都可以認同小兒神經外科和小兒內科是完全不同的。同樣的道理,在社工訓練的方面,各行各業都可以有社工的介入,但社工絕對需要不同的訓練及專業,要把社工當作是一個專精的發展,而不是一個通才的發展,因為到最後社工就會變成是一個奴才。前面的先進已經談了很多,目前面臨的狀況就是,經過通報進來後,台北市可以做分案、分級的處理,但是雲林、花蓮或南投有沒有可能去做這樣分案、分級的處理?沒有!就我自己的了解,先不講離島,只講六都就好了,在其他縣市政府如台南的社會處社工所要處理的,就已經是兒少保、成保、性侵害,光是要去找到一個孩子後,就必須花30天去和他會談,然後才能寫一個完整的報告,不知道這是否會有資源排擠的問題,現在已經面臨這樣的處境了。
回到家扶基金會的立場,我們當然不希望從犯罪的立場去看這些孩子,其實不論是CRC(兒童權利公約)或是已經行之有年的「兒少福權法」,其實都期待不要先把這些孩子看成是所謂的犯罪人,因為這本來就應該要切割來看的,孩子今天會用藥,第一個要去討論的是他為什麼會有藥?藥源到底在哪裡?這是警政署確實可以下去追的,因為很多時候是可能關涉到trafficking(人口販賣)的問題,但另一方面更需要去聚焦的是,孩子到底為什麼會用藥?剛才很多先進都已經有提到了,不只是學校要處理孩子的部分,很多時候用藥的孩子已經離開學校了,他17歲開始用藥,一直到18、19、20、21歲,但台灣現在都還沒有專業的少年服務資源,少輔組有,少年服務中心也只有雙北有,但是其他縣市呢?我覺得這是在修法的時候要考慮的,修這個法很簡單,但是修正後的行政作為,我覺得這才是大家要去思考的。以上,謝謝。
王委員育敏:謝謝家扶基金會黃專員,從她個人的實務經驗,提供給大家一些意見的參考。
接下來請中華民國更生少年關懷協會陳彥君主任發言。
陳彥君主任:主席、各位委員。我是更生少年關懷協會的代表,我會根據實際的體驗,在服務司法少年以及兒少狀況做一些分享。因為我們每星期都會進入到少年觀護所兩次,一年大概會接觸到1,000多位司法少年,九成的孩子其實都有藥物濫用的狀況。我們去年服務的孩子大概1,400多位,今年截至現在為止,是1,037位司法少年。我們在每個班級都會進行個案輔導,還有家長接見室,最重要是孩子出所後的追蹤,這點其實最重要。我們和北三院都有合作,像是假日輔導、勞動服務或是職訓培訓的一些課程。如果孩子在所內和我們建立關係,願意和我們合作,而有就業、就學需要的話,在開庭時法院就會請我們蒞庭,等於我們也和他的家長三方做一個合作,形成一個鐵三角,讓孩子出所回到社區後,不會去鑽這個漏洞。
我們遇到最大的困難,其實是孩子家庭的部分,因為很多孩子出所後回到家庭,他的家庭本身就是有狀況的,父母親可能都有藥毒酒癮的情況,或是來自犯罪家庭,或是親子關係本來就不佳,缺乏親子教養,這樣的孩子出去之後,基本上很快就又會再進到少年觀護所。孩子的行為某種程度是反射了家庭結構的一些問題。在少觀所裡面,九成孩子的家庭其實都是有高風險的狀況,可是可能從以前到現在,沒有社工去介入、輔導。如何加強家庭工作以及親子教育,我覺得這一塊是非常重要的,我們每年會辦理一些家長團體,家長通常會覺得自己的小孩是被別人帶壞的,或是覺得都是孩子自己的問題,不是夫妻之間的問題,所以這些都是需要外部的資源去介入。法院是否能夠強制裁定如少事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親職教育,或是能啟動高風險的家庭服務,讓這些少年在更早的時間點,在家庭方面就做一些預防。
關於通報的部分,我覺得政府只做前端的開案,或是通報後的審理、調查及拍案,而直接服務都是委由民間單位做,但民間單位的社工在資源不足的情況下,沒有得到充分的授權與保護,站在第一線奮戰是非常的辛苦,又沒有任何的武器。為何大部分兒少藥物濫用的通報是來自於警政或是教育,社工人員比較少去通報?主要的原因是所服務的孩子其實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已經移送少年法庭,由法院審理了,社工根本不會重複去通報。其實在社區端的,如少輔組、少年服務中心的社工,也會擔心通報後跟孩子的關係可能就破裂了,關係破壞後,後續的輔導反而是一個障礙。而且社工沒有公權力,也沒有強制性,也不能要求孩子去驗尿,有些兒少的家庭情況可能是比較複雜的,社工要去家訪,人身安全也是非常需要考量的部分。其實要救一個孩子,不是指靠社工,社工不是萬能的,需要各部會各司其職,像教育、警政、司法及衛生等,都要通力合作。
關於社工人身安全的部分,家訪時可否請求警方或少年隊的支持,陪同去做家訪,這樣會比較安全。比較有效的作法是,比如之前和士林地院合作,在孩子移送到少年法庭後,第一時間法院會去統整孩子所有的資源,因為少年的重點不是在於處罰,而是在於處遇,法官有公權力可以做一些裁量,如精神鑑定或驗尿等,也可以去整合如教育、社政等資源,社區可以協助做資源的連結與陪伴,協助孩子可以回到社區與學校。在通報後,我們會跟警察連繫時,很多警察表示在通報時只通報了表一,就是兒少保藥物濫用的部分,因警方也無法評估這些孩子的家庭是否是有狀況,所以沒有通報表二的高風險。很多兒少藥物濫用的孩子,他們的父母都長期進出監院所,或是本身就有藥酒癮。就像很多先進提到,除了台北市之外,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等,我們接觸到的孩子都表示從未接觸過社工,沒有被社工服務過。所以在通報藥物濫用的部分,是否應考量一併通報高風險家庭而做處遇,或是在學校端或更前端就可以先期發現家庭是否有狀況。
我覺得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如果能從社會福利政策下手的話,就能更有效率地去改善少年犯罪的問題,也是所謂的「預防勝於治療」。在行為沒有發生之前,就可以被社會安全網絡接住的話,孩子就不會走到司法這一塊。以上是我的分享,謝謝。
主席: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蔡坤湖發言。謝謝!
蔡坤湖法官:主席、各位委員。我在臺北地院少年法庭擔任法官大概有15年左右,台灣現在每年有1到2萬的非行少年會被送到法院,而且是接近2萬的數字。我記得美國有一個研究,如果一個孩子沒有好好處理,讓他一直在法院、監獄的話,一輩子要花掉國家的經費大概是300到400萬美金,折合成新台幣大概3,000萬。所以我常覺得少年法庭的法官應該要加薪,因為做的是很重要的工作,更不要說這些小孩可能有機會翻轉人生,可以過不一樣的人生,過比較幸福的人生,不要整天在逃警察、法官。我記得103年11月20日兒童權利公約開始施行,主席王召委當時也在總統府,當時剛好司法院是指派我去,我們認為兒童權利公約可以回頭檢視國內的法規是不是有一些要改進的地方。
大家都很清楚,其實國內專家學者對於少年虞犯這塊是有意見,基本上是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四十條的規定。我同意剛才吳志揚委員所說的,台灣現在不是一個社會福利國家,葉秘書長應該也很清楚,以人口比來看,兒少分的預算真的很少,更不用說衛福部在做社會福利的,要照顧很小的、很老的,實在沒有餘力去做其他事情。我的工作經驗和我讀的書告訴我說,司法不要太早介入處理小孩,我想這觀念大家都有,我也很同意這個觀念。衛福部對有偏差行為的少年,包括吸毒及逃學、逃家的孩子等等,就可以用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來提供福利。如李茂生教授說的,他是修法委員,他們有修訂一個辦法,就是將其列為第三級,就是不急的案件,即便通報但不提供後續服務,我可以體諒,因為衛福部保護、社家署司等單位的社工也都很努力,但是國家資源就這麼多,也要分急與不急的程度,但這樣的社會現象和我剛才講的有落差啊!我們認為法院不要太早介入小孩的層面,但少年虞犯是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那應該要拿掉嗎?法院不介入嗎?那誰來接手孩子的問題?我們的保護法沒有建立,這樣會有問題嘛!
其實我有看到一些微光,我覺得公部門也在做一些努力,我也相信小孩會變壞,不是個人的問題,而是和家庭、社會結構及制度有關係。小孩如果沒有公權力機關或其他民間團體扶他一把,是沒辦法站起來的。我看到什麼樣的微光呢?很多年前看到學校把學生造冊送到少年法院來,也就是學校沒辦法處理了,當時我打電話跟校長討論,問他小孩有沒有輔導過?他說其中幾個沒有,所以他們收回去。這幾年教育部在做小孩輔導,教育部其實也有資源的問題,學生輔導法是103年通過,教官要退出校園,人力要補上來。可是,教育部對毒品孩子一直是儘量不放棄的,就是他們不會送法院,而是有專案去輔導,但人力資源還可以再加油。那不是在學學生呢?大家很清楚,毒品少年在高中職最多,這樣的小孩怎麼辦?高中職的輔導體系沒那麼好啊!如果不是在學校的或是中輟生被學校踢出去的,誰要管?誰保護他?目前沒有啊!惟一有看到的微光是雙北市,要說是天龍國也好,或是福利比較好的地方也好,雙北開始提出了一些東西。103年衛福部保護司曾召集各縣市政府開一個會,針對非在學學生如果有毒品問題時,怎麼來幫忙?因為他離開學校系統了,有些縣市社會局願意用社工來做這件事情,此時就回到兒少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來提供服務,我們當然希望可以提供6個月以上的輔導服務等等,但是每個縣市資源不一樣,我知道台北市和新北市有做這樣的努力。
另外,還有少年輔導委員會的資源,剛才吳委員也有提到,當時桃園是張淑慧執行長當局長,當時有到十幾位嘛!台北市從20年前就是48位,沒有再加油。台北市當然也有青少年服務中心,可以加幾個。新北市我要給他一個讚,因為新北市本來是5、6位,後來增加到12位,105年翻倍成為22位,這都是做非行少年輔導的社工。剛才有人提到,毒品問題還需要一些精神醫療的介入,103年在討論的時候,毒防中心有這樣的醫護人員可以進來,早期毒防中心是不做小孩的,我跟他們說:怎麼不在有希望的地方做工呢?小孩子比較有希望,毒品濫用程度還沒那麼嚴重嘛!所以他們也開始願意做。但是我看到的只是一個微光,還不是一個制度,資源投入還是很有限。衛福部現在開始要做長照,表示老人又要吃掉這一塊了,我不是說老人不重要,但是小孩子真的很重要,臺灣現在小孩這麼稀少又珍貴,為什麼對於每年一、二萬這樣的小孩卻不願意提供更多的服務與更多的福利?我相信如果能提供多一點的資源,這些小孩子就有機會可以翻轉。我看到的是在社會資源與社會福利的投入其實可以再加油的,我們的那個模型已經開始了。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請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葉大華秘書長發言。
葉大華秘書長:主席、各位委員。我有提供PowerPoint,現在簡單就今天公聽會的主題向各位表達意見。其實我本以為我們今天要討論劉櫂豪委員等所提修法部分,不過沒關係,因為少事法的修法是個long journey,在立法院也談論很久了,剛好我們在11月20日要進行兒童權利公約的審查,我們希望在國際審查之後,這個部分,包括全國司改會議的結論,都能獲得立法院委員們的重視與推動。
接下來我就進入PowerPoint來跟各位分享我的意見,其實非行少年處遇服務困境,之前的與會先進都談了很多,我大概以過去長年從政策面所看到的現象為脈絡來與各位分享。
第一是少年輔導事務的定位不明,以少年輔導事務為主體的中央層級專責單位目前並不是非常的明確,雖然屬於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的業務,但其業務仍然以保護性服務為大宗。非行少年輔導業無論預算或業務持續被弱化,這與之前有兒童局時代相比是明顯可見,這樣其實是很難因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五十二條特別明定要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落實非行少年權益保障的初衷。
第二是預算編列及專責少年輔導人力長期不足,這個也談論非常久,現在社會多元變化,家庭重組狀況越來越多,非行或觸法少年的需求日益增多,並不會因為少子化而更少。
第三是兒少安置機構缺乏專業分級分流的規劃,這早在我們於民國96年提出的研究案裡就蒐集了非常多第一線安置機構的意見,其實大家都一直不斷呼籲中央對於兒少安置機構要有不同程度的專業分級與分流的規劃,可惜只聞樓梯響,而混收狀態還是可見,導致輔導成效有限,所以在這一、二年看到非常多安置機構出現虐待問題,也造成難置兒少的安置人球問題,從昨天苗栗的少年個案就可以看得出來。
我們從過去就長年關注政府的預算,從兒童局時代我們就做預算分析,在還沒有兒童局時代開始,我們花政府預算是一天每個少年還不到一塊錢,直到有兒童局時代總算有提升了,一天大概也不過是六塊錢,而且絕大部分9成的經費預算都用在現金給付,只有10%是用在軟體的福利服務,剛剛蔡法官也提到政府的經費投資不足。從中央到地方,我們都做了非常多的盤點,包括CRC公約的國家報告都明白點出,占臺灣人口五分之一的兒少,其中有10%是所謂的高風險,甚至是需要輔導的各種類型少年與兒童,但他們的需求所占預算其實很有限,還不到5%,頂多就只有3%的國家預算,所以這個部分已經不是催生政策的問題了,把孩子生下來之後,他能不能安全長大,能不能變成一個成熟的社會公民,這都是我們應該思考的部分。
在民國100年,我們參考CRC公約而大幅翻修的兒少權益保障法其實已經明定了非行少年的權益,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也是劉櫂豪委員提案提到的,針對逃家逃學的少年應該要援引的是第二十三條,對於那個部分我會另外再做說明。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我們對於這一條的修法看法,包括學校社工制度,也是當年民間團體呼籲了十多年後終於好不容易突破建立的,這樣一個專責專業的輔導人力需要社工制度的建立。所以我們在談這些事情的時候,可能要去釐清一下,到底現行相關法令上有沒有相關需要連結、統整與協調的地方,這已經不只是切割與否的問題了,我覺得各個體系應該要積極思考怎麼樣能夠合作,讓這樣一個teamwork的方式可以透過法源來處理。
另外,有關於兒權公約是如何看待逃家逃學少年?我覺得這一點我們真的要予以釐清,也希望未來司法院送進來的法案能參考CRC公約的重要精神。兒童權利公約第四十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的很清楚,締約國對於被指稱、指控或確認為觸犯刑事法律之兒童,應特別設置適用之法律、程序、機關與機構,必要時才會針對此等兒童訴諸司法程序之措施,但也必須充分尊重人權與法律保障。該條第四項更規定「為確保兒童福祉,並合乎其自身狀況與違法情事,應採行多樣化之處置」,這部分也寫的非常明確,多樣化處置包括照顧、輔導或監督裁定、諮商輔導、觀護、寄養照顧;教育或職業培訓方案或其他替代機構照顧之方式,這裡面包含了職業訓練,這也是不可忽視的。
兒童權利公約第十號一般性意見書第二條不歧視第8點談的非常清楚,刑法甚為通常地列入一些條款,將犯有流浪、逃學、出走及其他行為的一些行為問題兒童列為罪犯,而這些問題行為往往是由於心理或社會經濟問題所致。其中很多行為是身分罪,是因為年齡的關係,所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特別建議締約國廢除有關身分罪的條款,依法對兒童和成年人實行平等待遇。所以我們提出的修法建議中,建議修正少事法第三條涉及身分罪範疇,以及已不涉及違法之行為,為免少年因指控而遭污點烙印影響其發展及人權,建議予以刪除,這部分其實可以回歸到兒權法第二十三條,仍然可以提供這些少年協助。另,依據兒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中特別提到保護兒童不致非法使用有關國際條約所訂定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並防止利用兒童從事非法製造與販運此類藥物。這個部分考量到我國的民情與狀況,所以我們建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法法律的這一款,事實上是可以保留的,但應該要採行多樣化措施,即以行政先行於司法處遇。另外我們建議新增一個條文,請大家參考我們提供修法意見的第十八條之一。
我想要談的另外一個要議題是人力缺很大但如何到位?我希望在座的立法委員能夠幫忙,前瞻預算第一年編進去了但沒辦法動,第二年務必幫我們盤點出與少年輔導有關的基礎建設,包括人力、中心及資源配置應該要進行積極的投資,包括要盤點的少年輔導人力,要怎麼進行人力推估,這個不只是少年輔導委員會,還包括各縣市福利或服務中心人力、青少年社工外展服務人力、兒少安置機構社工人力、青少年就業輔導人力等等,還有現在已經設置的專業輔導教師有沒有過多,或是其角色功能該怎麼轉化來協助這群逃家逃學的個案,這個部分恐怕是在談司法社工之前更應該要一併思考的。以上,謝謝。
主席:今天邀請的專家學者均已發言完畢,接下來就請今天出席的主管機關逐一回應,表達意見與看法。因為涉及到這個議題的單位非常多,我希望主責的少家廳先聽完所有單位的意見,最後再發言。
現在先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馬副局長發言。
馬副局長振華:主席、各位委員。本人在此代表警政署表達三點意見,首先是對於主席召開這場公聽會以及今天早上一路以來所提出的很多共識或是所提示的方向,我們表示樂觀其成。另外,對於前面許許多多學者專家先進所指教的意見,儘管大家的意見還有許多地方不太相同,但是大部分的意見我們都有聆聽與紀錄,對此,也表達敬佩之意,將來有可以值得我們警方作參考改進之處,我們樂於來從事。
第二,我要在此強調警察機關在兒童權益福利保障這個重要網絡中所扮演的角色,我們大概有四種角色,第一個是通報的角色,依照兒少福權法、刑法或少事法,大概都賦予警察機關通報的責任,特別是第五十三條規定要通報,如果沒有通報、疏於通報,在第一百條還有罰則,所以通報是一件必須的事情。警察機關所扮演的第二個角色就是行政協助,剛才也有很多先進提到,社工夥伴在進行訪視時需要警察機關提供必要的保護協助。另外,在就醫或緊急的狀態時也需要警察機關到場,這在福權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條都有很明確的規定,我們都會依法執行,這是行政協助的角色。最後一個是我們很不願意見到但又必須依法來做的,那就是移送的角色,要移送到少年法庭去。
第三,今天在此要特別向在座的委員及各位先進提出建議,我們今天所談的修法方向或困境,都必須考慮當下最重要的一個修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目前該條例正在進行修法,行政院有行政院的版本,立法院各委員也有委員的版本,我們比較各相關版本後發現其中的差異還滿大的。最大的差異,也可說是最大的爭議點,就在行政院版草案第十一條之一,將來有關於毒品的問題,針對三、四級毒品,特別是未成年人涉及吸食或持有,單純的吸食或持有到底要不要入罪?是不是行政先行?這個部分將來發展的方向能否依據剛才很多先進提到的兒童公約的精神?最後的發展我不知道,因為這個修正案還沒有送到立法院,立法院將來還會有很多的論述與辯論,最後的審議結果如果是不入罪的話,我們估計將會有數以千計的少年因為毒品案件而進入行政機關,而不是到法院去。我們曾針對最近三年以內四度犯案者做過簡單的統計,草案的規定是三年內或五年內再犯者就要送身心輔導教育,這個身心輔導教育是不是剛才專家學者提到的精神衛生取向的身心輔導我們也不清楚,因為還沒有定義出來,不過三年內四度觸犯法律的人數就已經將近3,000人了,如果法律修正為三年內再犯就要接受身心輔導教育的話,數目可能會更增加,這個部分將來都會變成全社會、政府更應該專注的事情,因此我在此特別提出建議,我們應該全方位的來看待修法。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戴副署長發言。
戴副署長淑芬: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非常的高興來參與這場公聽會,也非常感謝主席跟各位學者專家代表對於非行少年的處遇問題提供很多的高見,教育部在此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立場稍微說明目前在教育體系裡對這些少年的協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童及少年,應依法令配合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以保障其受教權。」所以教育部據此訂定二項法規,分別是「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在這二項法規之下,教育部對於這些高關懷的少年有二個重要措施,第一個是協助他們可以穩定的繼續就學或是學籍相關安置,第二個部分是提供多元適性的教育輔導。
現行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第三條規定「執行兒童及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教養機構(以下簡稱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應於兒童及少年進入機構後十四日至一個月內,評估兒童及少年之身心狀況及學習能力等相關需求,訂定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期間之就學輔導或處遇計畫。」這些處遇計畫必須會同教育行政機關相關人員去訂定的。至於這些孩子的學籍處理,依照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的規定,如果是在國民教育階段(國小及國中),未逾國民教育年齡者是依國民教育法規定進入戶籍所在地或安置輔導機構、感化教育機構所在地學區學校;已逾國民教育年齡者是進入戶籍所在地或安置輔導機構、感化教育機構所在地學區學校或附設補習學校。如果是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則由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專案向擬轉銜及復學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申報學籍,不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申報時間及名額限制。也就說,這些孩子是個案去處理的,是以這個孩子的最佳利益來做考量。
剛才有先進提到有的學校可能沒有依法處理或是有躲避不通報的情況,對此,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第九條規定「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不力致影響兒童及少年受教權益者,由教育部函知學校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懲處。」所以目前對於高關懷少年的轉銜、輔導及學籍安置上,教育人員大致都會配合。
另外,依照中輟復學輔導工作原則規定,少年依法接受安置輔導或保護管束,學校可以為其申請個別的輔導經費。學校的輔導是三級輔導,包括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如果學校願意幫這些孩子申請心理輔導個別計畫或特別適性的教學需求,也可以向國教署特別提出個案輔導的經費需求。
目前安置在這些機構的少年,根據我們的統計,一年約有3,000名左右,提出個別輔導經費需求的每年約有100萬元。剛才有先進提到,目前全國輔導老師人力多少?對此,我在這裡稍微做個說明。國小專任輔導老師目前有766人,國中有1,303人,高中則有1,457人。我們也很希望教育體系能夠與衛福的社家機構、司法單位一起建構一個防護網,共同來協助這些非行少年的服務處遇計畫。以上教育部說明,謝謝。
主席:副署長的說明表達了學校單位是願意跟大家站在一起來協助有關於非行少年後續的處遇與輔導計畫。
接下來請法務部保護司房簡任視察發言。
房簡任視察麗雲:主席、各位委員。聽到與會代表針對非行少年有一些處遇意見,其中有先進提到法務部可以做的部分,包括在緩起訴申請部分,對此,我想要做個說明。檢察機關有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補助作業要點,剛才先進提到有些公益社團在學校進行防制毒品危害、防治愛滋等宣導時很缺經費,我可以向這位先進說明,其實我們補助款的用途,除了法治教育的宣導,也包括一些婦幼保護的犯罪防治宣導,如果有需求的話,可以向各地的檢察機關提出申請。
其次,剛才有先進提到更生保護會的角色跟功能,我向各位報告,更生保護會是法務部督導的財團法人,其保護對象不只是更生成年人,也包括更生少年。也就是說,曾經接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的少年、在觀護人觀護中的少年或是在保護管束執行中的少年等,都是我們協助的對象。如果各位與會先進針對更生保護會的資源投入有意見,我們也會參考各位與會先進的意見,在這個部分做更多的投入。我在此也向各位報告,更生保護會也爭取到一些政府預算,對於更生少年或是更生成年人,我們有爭取到一些自立復歸計畫的預算,目前有17個公益團體向更生保會申請,這些經費包括更生少年的一些外展關懷,還有就業輔導服務,我們在11月9日會進行審查。
至於各位先進對於矯正機關在處遇方面或是在社工人力資源部分的一些建言,今天矯正署代表也有與會,接下來我請矯正署代表就這個部分表示意見,謝謝。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專門委員發言。
黃專門委員上峯: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於修法部分,對於大法官釋字664號解釋與立法院105年11月的修法建議及方向,原則上我們是尊重的,因為這與目前聯合國的相關規章是相符的觀念。例如聯合國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規定,非拘禁措施之失敗不應自動導致拘禁措施,也強調非拘禁措施失敗後,應該採取其他替代性的非拘禁措施,而不是直接轉為拘禁措施。另外,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也規定,將兒少安置於監禁式設施是最後手段,所以時間是越短越好。所以對於相關大法官解釋及修法方向,我們敬表尊重。
就實務面來說,還有哪些需要加強,其所牽涉的面向是滿複雜也滿多,最重要的是人才可以不斷的投入少年矯正的領域,我們要發揮且落實兒少的最佳利益,實現兒少最大的資源,而且我們也要幫工作人員建立安全且有充分支援的執法環境。以矯正人員來講,一般的印象就是過勞,有時候外界的批評指教也比較多,甚至會有一些責任的問題。依照憲法、監察法所提出的糾正,從中華民國行憲以來就一直是建議性質,所以監察法的糾正可否用來認定行政人員的違法失職是值得商榷的。我們到國外參訪時,發現國外的獄政人員都相當有自信與尊嚴。例如德國囚禁男性受刑人的機構有女性執法人員,當我們的同仁詢問她是否會害怕危險時,她表示已接受過相當之訓練,對於可能的危險也都有心理準備,她表現出來是非常有自信與尊嚴的。我們認為過去有過去的困難,未來也還會有很多困難,但是只要有人才持續投入,一些比較不ok的事情或是人事物都慢慢會被稀釋或邊緣化。
另外,有關於少年矯正的法規,未來會繼續參酌兒童權利公約,朝向與國際接軌、提升透明度,強化人道關懷及增加行政資源等幾個方向,我們也會就目前幾個法規再去做整合與提升。目前實務上對於一般成年收容人一年大概是支出二十幾萬的費用,對於少年輔育院的少年是支出三十幾萬的費用,對少年矯正學校的學生則是支出六十幾萬的費用。少輔院跟少矯校的差別在於,少年矯正學校的師資由我們自己來負擔人事成本,而少年輔育院的師資則是由合作學校來負擔人事成本,但是他們的服務都可以完成國中高中的學業,所以對於他們的教育資源,我們也都與地方政府及教育部充分合作,這個部分是比一般成年受刑人要付出更大的資源,我們會努力去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的最大資源投入原則,以落實資源的整合。
我們也希望在進入監所或矯正機關之前的階段,各單位能夠善用處遇模式,彈性化運用,尤其是少年本人跟父母、監護人有沒有參與,專家學者的意見有沒有參與等,我想這個部分是可以考慮的一個方向。
另外,我們最近也有研究日本相關的少年法規,實際上他們的法規確實有值得借鏡的地方,譬如說被害人觀點的參與,被害人能否請求調取相關資料,要如何跟少年未來的健全發展做調和等等,日本法都有相關規定。
這個部分未來的挑戰還很多,我們相信人才持續投入會讓我們的發展越來越正向。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我們希望法務部在這一塊還是要持續投入資源。
接下來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發言。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我就整體來說明,因為時間有限,我不掉入我們到底做了什麼,法律規定我們做什麼,因為早上台中、新北、北市及兒盟、家扶的幾位朋友大概也都談到包括現行法律及我們在福利服務方面的提供,地方代表都說的很清楚了,我就從一個比較大的構面來談這個議題。
剛才葉大華秘書長提到的資源問題,還有蔡法官提到如何讓孩子儘量不要進入司法機關,我覺得對於這樣的概念及CRC的條文,基本上大家都有共識。可是我們一直在強調的是補漏洞,不管是少事法也好,兒權法裡的保護專章也好,都是在講補漏洞、補破網。剛才葉大華秘書長有提到資源的部分,我們就來看看資源的配置,如果要讓我們的孩子不要掉到最後三級,也就是少家廳、法院處理的個案及保護個案,基本上就是希望這個網能夠攔住他們。今天一個孩子會到法院或是到保護體系,中間經過了哪些層層關卡,相信各位都很清楚,包括學校、家庭及社區,應該說家庭、社區與學校每個關卡都有一些資源可以使用,但是我們來看一看,如果光從教育體系來看,我們現在除了主流學校及發展遲緩的特殊學校教育之外,還有沒有哪些教育是提供給這些少年虞犯甚至是所謂用藥的孩子?有沒有相關的資源?而這些資源又在哪裡?我之前在兒童局的時候就一直強調,我希望香港群益學校的模式,也就是學校裡能夠結合教育跟社福,讓一些真的不適合在主流學校或資源班上課的孩子能有一個好的學習環境,不要讓他被隔離,不要讓他自我放棄,不要掉到教育體系之外。對於這個部分,剛才蔡法官說有看到曙光,我們是希望有鉅光。
再來,我們來看社區,大家都知道我們的社服並沒有到鄉鎮,也就是沒有鄉鎮的社福資源,除了一些福利服務的現金給付在社區鄉鎮公所有個窗口能申請之外,其實是沒有任何福利資源的。我不談北市與新北,因為人不能選擇自己座落在哪一個縣市,但除了北市之外,我們有多少家庭支持資源、福利服務及精神衛生的資源在社區?沒有!其實是沒有的!家庭出了一些問題,一定要到我們所說很嚴重的情況,也就是達到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的情況才來通報,也就是我們每個人眼睜睜的讓孩子及家庭出了很大的問題或很嚴重之後才來通報。
我要強調的是,我們的資源配置是有問題的,資源應該要配置在哪裡?當然是前端,而不是在三級,我們今天花了好多時間在談三級,我覺得有關資源的配置,你再給我500人、1,000人、2,000人,還是會有掉出來的問題,因為我們的資源放錯位置了。我常形容我們的兒少保或是少年犯罪,就是上游不做好水土保持,等到狂風暴雨或是地震來襲時,就造成土石流了,我們的兒少保不就這樣嗎?在社區沒有任何資源,等到三級發現,然後通報,這都已經為時已晚,花很多人力都還補不回來,這是我要強調的。
其次,我們來談通報,很多人都認為有通報才有服務,有服務才有資源,這樣的概念真的是這樣嗎?我要強調的是,在現有資源這麼不足的情況下,如果大家都通報會是什麼情況?以一個老師來講,看到學生有用藥,除了要通報給警察及少事法規定的舉發之外,還有兒權的部分,如果這個學生又有一些性議題,還要校安通報。試問,大家一起通報,通報單、舉發單及告訴單全部一起亂飛,如果從孩子的角度來看,這麼多單位一起介入,而介入又都是很表淺的,我們要不要來思考如何讓這些工作做個整合?今天張淑慧執行長談到轉向,我覺得很棒,但是轉向要怎麼操作?如果最後談到整合,如果這個整合又回到社福化,能確實落實嗎?我有帶一位督導在做兒保、性侵及家暴的相關工作,他是一位約聘督導,他曾跟我說「司長,你每次都說要去整合,要請檢察官、法官參加網絡會議,參加高危機會議,但我只是一個約聘人員,誰鳥我啊!」在這麼權力不對等的條件下,如果將來這個整合還是放在社福,我覺得沒有成功的可能。
另外,請參考剛才家扶基金會黃專員所提到的美國、英國的作法,其實兒保就是要由司法、法院來做整合,因為他最有公信力,也最能整合社區的相關資源。今天司法院找我們去開會,早早我就準備好一定會去,因為司法院看見孩子的需要了。到地方,如果法院願意放下身段,不要認為自己只是在做審判,有沒有可能把這些社福的資源到位呢?當然可以!這就是臺灣很現實的一面。如果又把轉向的工作、整合的工作掉到地方,掉到社福,相信10年後我們還是會在這裡討論,只不過那時候我已經退休了。以上我的說法、看法與建議,僅供參考,謝謝。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林代理組長發言。
林代理組長資芮: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針對剛剛大家有討論到轉向安置輔導的部分,做一些簡單的回應。針對司法安置,其實法院對我們的兒少安置機構有非常多的期待,今年我們也開始跟司法院建立一個定期的聯繫機制,希望可以暢通司法安置的合作管道,而且我們現在也在開發安置系統,未來希望可以讓法院查詢一些司法安置的床位,來減少媒合不易的情事。第二個是針對司法兒少安置的部分,我想有很多先進,甚至是少年法院的法官都會期待,因為目前我們的機構的確是用混合收容的方式,大家也期待我們能不能專責,或者是做分類分級。但是就該機構管理的立場來講,當初少事法之所以會增加交付兒少福利機構來做安置輔導,其實是希望這個孩子可以達到社會復歸的目的,也希望可以用融合社會的角度去輔導這個孩子。
所以今天假設我們的兒少安置機構是專責的話,我覺得那就回到少年輔育院,它其實就是少年輔育院的角色。當初為什麼少事法要增列一個交付福利機構去做安置輔導,最主要就是希望它可以做一個融合。所以就我們機構的立場來講,我們還是期待對於這樣的孩子,可以不要一下子讓這麼多個案都擠在一個安置機構,而是可以跟其他類型做一個融合輔導,我相信會比較有幫助於這個孩子來做社會復歸,以上是我的補充說明,謝謝。
主席:謝謝社家署林組長的補充報告。
最後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黃廳長發言。
黃廳長梅月: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我要特別感謝主席對兒少議題的關心,同時非常感謝今天與會的各位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大家共同聚集在這裡,一起為兒少的福祉跟最佳利益嘗試思考看看有沒有更好的方案。我今天僅就公聽會的議題,關於司法院業管的部分做綜合的回應。
第一點是偏差行為兒少的處理,它不適合單純只採取純司法化這樣的思維,當然與會的先進有提到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的司法最後手段性跟兒少多元處遇的精神,那麼我們就可以瞭解,對於非行少年的處理,司法只是最後的手段,並不是唯一的手段,需要福利行政相關部門的相互協力,這才是真正處理非行兒少的良方妙藥。現行兒少法其實有很多條文的規定,都已經在建構防止兒少過早進入司法,同時我們也注意到在警政、衛政及教育的部分,也針對兒少的保護實施很多專案,或者是所謂的行動方案,我想這些其實都是在防止兒少過早進到司法的體系,我覺得這也跟CRC的精神是相符的。
另外,這個月即將有CRC公約的國際專家來審查,所以臺灣的CRC聯盟也建議將還沒有達到觸法門檻的虞犯,以及處法的少年,採取審前轉向的行政輔導機制,這個部分就跟剛剛台少盟的葉秘書長所提到的看法相同,當然也跟全國家長會劉理事長所提到預防重於輔導的觀念不謀而合。再回歸到CRC來講,我們的司法是不是已經介入虞犯少年過多了?要不要適度的來修正路線?這個部分我們會提交給我們院內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研修會來討論,同時我們也會跟行政部門相關的機關一起研商它的可行性。如同剛剛吳委員所提到的,為了少年的最佳利益,我們必須要確認在司法之外,有下一棒可以接手的單位,那麼我們才會放手,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會持續來評估。
第二點是有關非行少年的處遇,我個人認為兒少法要跟少事法充分接軌,要無縫銜接才能符合兒少的最佳利益。剛剛幾位先進也都有提到,其實兒少法的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都有建置一套很完整的整合社會福利支援,來服務非行少年的關懷網絡,所以非行少年在進入司法程序之後,才會由法院依照少事法來處理。但是在少事法處理當中,少年所需的社會福利支援仍然是持續由行政主管機關提供,這樣的一種司法跟行政相互協力的模式,就如同我們是以非行少年為中心,所畫出的一個行政前置,司法中繼,最後再由行政後追輔導的完整的圓。也因為透過這樣一個完整保護的圓接續鼓動,我們才有辦法去圓滿、健全少年自我成長跟有效調整性格的立法願景。我在這裡也特別要轉達我們的實務工作者─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在連結資源的面向所實際面臨的困境,就是投注到非行兒少的相關行政福利資源跟人力,確實是有不足的現象,所以在此也誠懇呼籲行政主管機關,能夠適度增加社工人力跟資源,來做事實的因應。
第三點是呼應剛剛主席及幾位先進所提到的,希望透過公私部門的共同努力,建構以人為本、以少年最佳利益為核心的完整非行少年支持體系。因為大家也都瞭解非行少年,很多是來自弱勢跟高關懷的家庭,為了避免司法過早的介入,形成標籤烙印的效應,所以在進入少年司法程序的前段、中段跟後段,在每一個階段其實都很需要行政主管機關持續輸送相關的輔導、協助跟福利的服務。
今天議題有提到在少年司法程序中設置司法社工的可行性,我也在此提出幾點說明。第一點是司法處理非行少年具有最後的手段性,主要是避免標籤跟烙印的負面效果,也防止少年因為畢馬龍效應導致他自我放棄的漣漪現象。第二點是司法體系固然設有少調官、少保官在少年司法程序中來輔導少年,但是少年的司法處遇跟行政福利服務的性質,以及在功能的設計上,在在都有所不同,這不是司法處遇所能夠替代的。過去其實也有人倡議在少年司法程序中設置司法社工,由司法社工來處理進入司法前的輔導轉向措施,或者是媒合社政資源,進行深化的輔導,避免兒少直接進入司法系統。我想這項倡議主要的著眼點是在避免兒少過早進入司法系統跟被標籤化,但是如果以這樣的立論來看,似乎更不適宜讓社工直接編制在司法體系提供服務,否則它反而會造成司法過早介入的事實跟印象。第四點是司法整體的人力承受到國家總員額的限制,所以司法院跟所屬的機關普遍都面臨人力不足的現象,目前我們已經沒有多餘的容額可以來增設司法社工,所以在此我也要建請行政機關能夠擴編預算,適度增加輔導偏差行為少年的社工人力,來落實執行兒少福利服務與非行少年的相關規定。
今天與會先進指教的還有幾點,是不是能容許我簡短的回應,台北市的陳主任及台大兒家的張執行長,有呼籲要建立一套有效進入司法程序之前的審前轉向制度,其實從國外的立法例來看,英美也有類似的轉向制度,而歐陸國家像德國、法國、瑞士及瑞典,他們的司法是完全不處理少年保護事件的,這個部分我個人認為相當符合兒少的利益,也認為是可以思考的方向。其次,台大兒家的張執行長提到少事法有沒有納入修復式司法的可行性,矯正署的代表也提到被害人參與少年司法的可行性,這個部分我們都併同國是會議委員的建議,我們會提請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研修委員會來進行討論。至於秀鴛司長剛剛有提到建議建構香港群益學校模式的輔導處所,這個也符合少年多樣化處遇的一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我們是樂見其成。以上簡短回應,謝謝。
主席:非常謝謝司法院少家廳的黃廳長,他最後針對今天與會大家的意見,有做出回應,不曉得今天出席的專家學者,還有沒有人最後要補充意見或說明?如果沒有的話,今天我要再次感謝我們來自於民間……
請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葉大華秘書長發言。
葉大華秘書長:主席、各位委員。我還是想請教一下衛福部對於安置機構分級分流的部分,這個其實已經談了很久,請問可不可以積極來處理?因為這一兩年安置機構發生的問題太多了,而且現行的安置機構裡面,針對少年的安置比例過低,產生很多系統排除跟不利於司法少年的處遇問題,在有限的空間裡面安置這麼多司法少年,基本上很容易造成一些侵害的問題,對此應該要更積極來呼籲。而且現行這麼多的不同的專項,像是長照都在做分級分流制度的建立,我覺得兒少這一塊更應該要積極處理,所以很希望在這個部分可以聽到公部門有一個具體的回應。
主席:剛剛葉秘書長問這個問題,請問是……
請衛福部社家署林代理組長發言。
林代理組長資芮: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安置機構分類分級的部分,因為我們現在大部分實務上都是在各縣市,所以可能我們必須匯集主管機關,還有一些機構實務現場操作的意見,我們再來做討論。以上,謝謝。
主席:麻煩社家署持續研議這個議題,也跟民間團體保持溝通。有關今天整個公聽會的議程,我要再次感謝今天出席的每一個單位代表,還有我們政府部門的人員,我想今天一個上午的時間都待在現場沒有離開的人,大家都是非常關心少年議題的朋友,從今天大家各自的發言當中,也可以確認幾件事情,第一個是我們現在整體投入少年,特別是非行少年的資源是不足的,這個議題其實也是長期被忽略的,所以無論是來自司法體系的呼籲,或者是社政單位看到的困難,都是中央政府、行政院責無旁貸的責任。
剛剛看到張執行長或台少盟也特別提到人力跟資源的問題,那行政院是不是應該要設置這樣的一個組織?可以真正發揮跨部會的功能來理解這個問題,而且能發揮協調的功能,我覺得公聽會的建議,就是我們立法院要行文給行政院,請他們參考。大家也有提到缺乏一個單位統一來整合的問題,個人覺得很遺憾的是,過去我們有兒童局,包括張司長也當過兒童局的局長,對於兒童局被裁撤的這件事情,事實上是我們對兒少權益保護很大的退步,當時我還在民間,我們也是極力呼籲不應該是走倒退的路線。今天也聽到大家都希望有一個單位可以出面,很完整地整合跟兒少議題有關的這些事項,結果很遺憾的是,我們現在中央政府的體制變成是衛福部,然後衛福部下面是司長或署長而已,就是非常分散,沒有辦法達到一個專注,然後投入人力跟資源,來為兒少爭取他們該有的權益,這個是在組織體制上我們的遺憾。這是我們的現況,未來如果有機會,因為我們是要回應現在少子化的議題,未來組織部門如果有機會,可以讓兒少回到一個比較重要的專屬地位,而且是專一的組織,像恢復過去兒童局這樣的組織,我覺得也是在座大家可以共同去追求的未來目標,因為包括兒少健康聯盟他們一直在倡議的就是,他們認為讓兒童局消失的事情是倒退的做法,所以未來在這件事情上,我想大家還是可以繼續去爭取跟努力。
但是在沒有一個專門組織的情況底下,針對非行少年議題的處理,我們應該怎樣發揮目前司法單位跟社政單位的分工合作,我想這個還是大家要去面對的問題,畢竟它每天都在發生。如果是針對非行少年,剛剛廳長其實有提到需要社政單位的幫忙,其實社政單位並沒有卸責,有一些的確是需要幫忙的,但是誰來發揮整合的角色,這個要很明確,而且很需要被明確化。剛剛衛福部也特別提到以現行的位階來講,如果只針對非行少年個案,由一個社工督導出面,跟由一個司法體系的法官出面,那個力道是不一樣的,所以我請廳長回去再跟法院的法官們溝通,如果是針對非行少年,由司法院的庭長出面來發揮整合的話,我相信在效果上的確會比一個小社工的能量更強大,畢竟我們整個社會其實是很尊重司法體系的,司法體系的一聲令下,我覺得很多人就不敢造次,也覺得應該要配合。但是一個社工人員的一聲令下,我覺得那就是很實際的問題,我們必須要來面對。這個無關乎卸責,只關乎誰來做這件事情,才能讓能量發揮到最大化,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是一個很合理的訴求。廳長也在現場,我希望廳長也能把這個意見帶回去。
今天現場也有很多人擔心社工這邊要切割,然後就擔心這些少年會得不到服務,我想這樣的情況並不會發生,但是大家也必須體認到一個問題,就是整個社政資源也很有限,特別是24小時的兒保系統,它建構起來是為了家內的這一些兒保事件,所做的積極處遇跟輔導,如果我們就緊急通報的概念,或就通報的概念來講,他們應該花更多資源在家內的這些體系。但是對於大家非常關心毒品兒少的問題,他們也並沒有卸責,如果司法單位接手之後,大家剛剛反應到的,後續感覺社工體系好像就是切割福利少年跟司法少年,然後司法少年就不管,我想也不至於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如果有這樣的情況發生,我想這也是社政單位要去檢討的,但是這個跟通報相比,我個人還是認為這的確是兩件事情。
其實我已經可以感受到司法單位焦慮的是,吸食毒品的兒少或用藥的兒少得不到後續社政的資源,這其實是整個處遇跟後續轉介的問題,這跟前面的通報其實真的應該是兩件事。如果前面通報要處理的真的是希望在緊急發生的狀態下,這些兒少需要緊急介入調查,然後需要提供一些到位支援的服務,我認為這兩個議題可以切割開來。今天保護官提出士林地院的意見,我覺得也滿值得參採,針對第五十三條之一的毒品問題,你們另外有一個立法的意見,我覺得這個具體的修法意見,其實也還滿值得參採的,我會再多請益各方的意見之後,才會做出修法的定論。至於未來整個少事法的修法,今天台少盟具體提出他們的意見和看法,我也希望司法院在未來少事法的修法上,能多聽聽實務上的意見和看法,配合現在CRC倡議的未來主流,我們怎麼去標籤化、避免更多的少年進到我們的司法程序或司法處遇?在這樣的情況底下,變成前端的配套要做得很好,要不然只會流於一個口號,沒有讓我們的少年得到任何幫助,如果在這樣子的概念架構底下,未來譬如司法社工到底要不要建置,建置在哪裡?或者要去強化,整個中央政府要把所有的資源和量能給社政部門,希望給社政部門更多的支援,是不是要往這樣的方向?還是某一部分在司法體系也可以強化它的資源與建構能量,讓這個體系可以長得更完整,這個是大家後續還可以繼續去思考的議題。
今天真的再次謝謝各單位出席的代表,我覺得兒少議題長期就是一直會被邊緣化的,一直都不是社會的主流,所以所有關心兒少議題的朋友,大家更應該結合在一起,我們也共同去思考,怎麼以兒少最佳利益,我們現在可以做的支援,或是該跟中央政府去爭取的,大家結合成一股聯盟的力量,讓我們積極地跟社會發聲,而且也共同來爭取。今天真的謝謝各位的意見和參考,我們希望以後還有類似的議題再邀請大家來發表意見,今天大家的發言、書面意見都會列入紀錄,刊登在立法院的公報,最後會製作公聽會的報告,送交給立法院全體委員,還有今天出列席的人員參考。公聽會到這邊結束,謝謝大家!現在散會。
散會(12時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