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星期三)9時7分至13時31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費委員鴻泰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6時52分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3時9分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4時55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10月23日、10月25日)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10月26日)

出席委員:黃國昌  吳秉叡  林德福  盧秀燕  賴士葆  余宛如  王榮璋  郭正亮  施義芳  費鴻泰  江永昌  陳賴素美 羅明才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蕭美琴  王惠美  鍾佳濱  曾銘宗  李昆澤  呂玉玲  林俊憲  黃偉哲  鄭天財Sra.Kacaw  吳志揚  黃昭順  何欣純  徐榛蔚  蔣乃辛  邱志偉  鍾孔炤  許毓仁  李麗芬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呂孫綾  王定宇  張麗善  劉世芳  蔡培慧  吳焜裕  陳亭妃  黃國書  江啟臣  賴瑞隆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委員列席31人

 

列席官員:

106年10月23日(星期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顧立雄

 

綜合規劃處

處長

林志吉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國際業務處

處長

賴銘賢

 

資訊服務處

處長

蔡福隆

 

秘書室

主任

張吉富

 

人事室

主任

陳美智

 

主計室

主任

黃凱苹

 

政風室

主任

徐世通

 

銀行局

局長

邱淑貞

 

證券期貨局

局長

王詠心

 

保險局

局長

吳桂茂

 

檢查局

局長

王儷娟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雷仲達

 

 

總經理

林銘寬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劉連煜

 

 

總經理

邱文昌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修銘

 

 

總經理

孟慶蒞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董事長

陳永誠

 

 

總經理

蘇郁卿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董事長

邱欽庭

 

 

總經理

呂淑玲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董事長

鍾慧貞

 

 

總經理

張麗真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董事長

劉燈城

 

 

總經理

林棟樑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董事長

郭建中

 

 

總經理

張國銘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董事長

洪茂蔚

 

 

院長

黃博怡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總經理

邱瑞利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董事長

陳明仁

 

 

總經理

侯自維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董事長

林國彬

 

 

總經理

謝良瑾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董事長

桂先農

 

 

總經理

金肖雲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董事長

李滿治

 

 

總經理

張冠群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劉嘉偉

 

106年10月25日(星期三)

 

 

 

中央銀行

總裁

彭淮南

 

 

副總裁

楊金龍

 

 

副總裁

嚴宗大

 

業務局

局長

陳一端

 

發行局

局長

施遵驊

 

外匯局

局長

顏輝煌

 

國庫局

局長

陳玉敏

 

金融業務檢查處

處長

蕭翠玲

 

經濟研究處

處長

林宗耀

 

秘書處

處長

梁建菁

 

會計處

處長

黃桂洲

 

資訊處

處長

張俊鴻

 

人事室

主任

洪志誠

 

法務室

主任

吳坤山

 

中央印製廠

總經理

陳永輝

 

中央造幣廠

廠長

徐兆魁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趙揚清

 

 

總經理

林國良

 

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陳建文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專門委員

黃秀容

 

106年10月26日(星期四)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朱澤民

 

綜合規劃處

處長

張惟明

 

公務預算處

處長

李國興

 

基金預算處

處長

呂秋香

 

會計決算處

處長

許碧蘭

 

綜合統計處

處長

葉滿足

 

國勢普查處

處長

陳 憫

 

主計資訊處

處長

潘城武

 

人事處

處長

游金純

 

秘書室

主任

李錫東

 

政風室

主任

張福長

 

主計室

主任

周文玲

 

審計部

審計長

林慶隆

 

 

副審計長

王麗珍

 

第一廳

廳長

李順保

 

第二廳

廳長

曾石明

 

第三廳

廳長

林汝玲

 

第四廳

廳長

林榮國

 

第五廳

廳長

李奕勳

 

業務研究委員會

執行秘書

郭大榮

 

覆審室

主任

李香美

 

總務處

處長

蕭瑞泳

 

人事室

主任

劉永慧

 

會計室

主任

吳鈞富

 

政風室

代理主任

楊華興

 

交通建設審計處

處長

葉盈池

 

教育農林審計處

處長

林日清

 

臺北市審計處

處長

洪嘉憶

 

新北市審計處

處長

李錦常

 

桃園市審計處

處長

林建志

 

臺中市審計處

處長

賴政國

 

臺南市審計處

處長

吳錦祥

 

高雄市審計處

處長

江上進

 

基隆市審計室

主任

 

宜蘭縣審計室

主任

黃美蘭

 

新竹縣審計室

主任

洪春熹

 

新竹市審計室

主任

林建成

 

苗栗縣審計室

主任

皡隽

 

彰化縣審計室

主任

張漢卿

 

南投縣審計室

主任

謝淑芬

 

雲林縣審計室

主任

賴恒宗

 

嘉義縣審計室

主任

陳正鏞

 

嘉義市審計室

副主任

張明

 

屏東縣審計室

主任

陳三民

 

花蓮縣審計室

主任

楊一芳

 

臺東縣審計室

主任

李維銘

 

澎湖縣審計室

主任

王文助

 

金門縣審計室

主任

張志乾

主  席:郭召集委員正亮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林上民

紀  錄:秘 書 郭錦貴 編 審 汪治國 科 長 蔡明哲

   專 員 黃姵瑜 科 員 高珮玲 科 員 謝禎鴻

106年10月23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顧主任委員立雄率所屬機關首長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監管相關機構有關之財團法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董事長、總經理列席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討 論 事 項

審查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部分。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顧主任委員就業務及預算案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黃國昌、吳秉叡、林德福、盧秀燕、賴士葆、余宛如、王榮璋、施義芳、費鴻泰、郭正亮、江永昌、陳賴素美、曾銘宗、李麗芬、許毓仁、羅明才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顧主任委員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決議:

審查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預算案部分,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含臨時提案1案)

106年10月25日(星期三)

邀請中央銀行彭總裁淮南率所屬單位主管暨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列席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討 論 事 項

審查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

(經中央銀行彭總裁就業務及預算案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吳秉叡、賴士葆、盧秀燕、林德福、黃國昌、余宛如、施義芳、郭正亮、江永昌、費鴻泰、陳賴素美、羅明才、曾銘宗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中央銀行彭總裁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王榮璋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中央銀行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中央銀行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決議:

審查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案,有關行政院主管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預算案,審查結果如下:

壹、營業部分

甲、行政院主管

一、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3,641億8,380萬7千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137億9,936萬元,減列中央銀行「業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30萬元、「管理費用」40萬元(含「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10萬元、「公共關係費」30萬元)、「營業外費用」20萬元(含「修理保養與保固費」10萬元、「公共關係費」10萬元)、中央造幣廠「製造費用」之「專業服務費」30萬元、「業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1萬6千元、「管理費用」之「水電費」10萬元、「研究發展費用」之「使用材料費」10萬元、中央印製廠「勞務成本」20萬元(含「專業服務費」10萬元、「使用材料費」10萬元)、「業務費用」70萬元(含「旅運費」5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萬元、「專業服務費」10萬元)、「管理費用」30萬元(含「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萬元、「專業服務費」20萬元)、「研究發展費用」23萬1千元(含「旅運費」13萬1千元、「專業服務費」10萬元),共計減列294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37億9,641萬3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503億8,444萬7千元,增列294萬7千元,改列為1,503億8,739萬4千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3億7,043萬3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有鑑於中央銀行107年度預算案內,「營業外費用」項下「優存超額利息」編列6億6,775萬元,查其退休員工享有500萬元退休金優存利息及行員優惠儲蓄存款之福利,其13%優惠存款並非法律明定之給付,其公平性與合法性長期飽受社會質疑。另雖推估人數較106年度增加,但較106年度法定預算增加1.02億元,比例顯不相當。爰此,凍結二分之一,待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其合理性及公平性至符合社會期待之改革方案定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王榮璋

(八)通過決議6項:

1.為促進金融穩定,中央銀行於必要時,得辦理金融機構業務之查核及或相關業務之專案檢查,以落實對貨幣、信用、外匯相關規定的執行成效。而金融科技(FinTech)的發展,為政府帶來創新與監理的兩難挑戰,透過新科技進行的金融服務,在實現跨時空、跨維度的價值交換的同時,會在何時、何處產生風險無法事先得知,而這對於監管者與受監管的業者而言,都是極為巨大的挑戰。中央銀行的金融檢查除了查核金融機構是否有按照標準程序進行業務外,亦應與時俱進針對不斷更新的金融科技發展,提出金檢因應措施,確保「監管科技」應用得以發展。建請中央銀行提出「金融創新下的金融監管」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羅明才

2.隨著金融科技(Fin Tech)日新月異,電子信用卡、電子錢包、電子轉帳等行動支付方式迅速崛起。另外,電子型態的貨幣,諸如:比特幣、萊特幣和PPCoin等虛擬通貨雖不具法償地位,但卻已實際用於交易。未來伴隨互聯網、雲端運算、終端安全存儲,以及區塊鏈(Block chain)等技術的創新,數位貨幣有可能為商業交易帶來革命性的演變。尤其當資源進入全球共享的時代,有需求的人很容易透過建構綿密的網路,在各種虛擬的交易平台中,得到多樣化的滿意供給,甚至是跨國性的交易就在瞬間完成。雖然商品或服務的交付,還需要一些繁複的運作,但是貨幣價值的最終結算才是交易的重中之重。五到十年後的金融市場,有可能會出現與現在完全不一樣的變化,中央銀行須事先面對問題,爰建請中央銀行研議「金融科技下的貨幣管理」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羅明才

3.區塊鏈應用因為比特幣而受到矚目,隨著愈來愈多不同領域的應用,漸漸有著不可抹滅的重要性。區塊鏈對商業應用將有巨大的影響力,其最大功效在於跨國、跨界、跨產業的特性,因此能使交易清算更安全、成本降低,24小時不受限,速度與效率大幅提升。為使我國金融機構能透過區塊鏈技術進行跨行業務,爰建請中央銀行提出「金融區塊鏈應用」,規劃完整的短中長期計畫,說明區塊鏈所帶來的產業經濟效益、法規監理變革等,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羅明才

4.發行及調解貨幣、穩定幣值是中央銀行的重要功能,但數位化已是不可逆轉的趨勢,也是產業轉型創新、經濟成長的新引擎,電子支付、無現金社會已成為各國政府推動的重要政策。數位貨幣能夠替代實物現今,降低傳統紙幣發行、流通的成本,提高支付結算的便利性,並增加經濟交易透明度,減少洗錢、逃漏稅等違規犯罪行為,提升中央銀行對貨幣供給和貨幣流通的控制力。爰建請中央銀行研議「我國應用區塊鏈發行數位貨幣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羅明才

5.鑑於近年金融科技創新(FinTech)發展快速,各種電子貨幣支付平台林立,經查,金管會於2015年11月曾提出「電子支付比率5年內倍增」之策略規劃,並由衛福部領頭支持醫療電子支付平台,其中由誠品醫院管理顧問公司提供之醫療支付行動平台「醫指付」APP在2017年4月上線,並由中央銀行投資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37%股份;經查原訂目標為於2017年年底前協助100家醫療機構加入計畫,但目前加入之機構,據統計為22家,公立醫療院所僅有4家,且中心層級以上之醫院如台大醫院等均未加入,讓人懷疑是否宣導不力或支援不足;爰此,為達成「電子支付比率5年內倍增」之計畫目標,請中央銀行督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各公立醫療機構加入,俾有效提升就醫便利性,以達到維護醫療平權之目的,並請中央銀行督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將如何協助公立醫療機構加入此計畫之建議,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

提案人: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羅明才

6.鑑於中央造幣廠所提供之流通幣、紀念流通幣以外各項產品之存貨與產量情形,產品發行量與實際銷售數量相差甚大,此外,亦具有發行紀念金幣、銀幣數萬枚卻因滯銷而花費公帑融掉回收國庫之前例。無論滯銷、回收均造成國庫負擔,顯見中央造幣廠在做相關產品設計、規劃、銷售等均有相當之提升空間;爰此,為改善相關產品存貨量、滯銷量之問題,請中央銀行督促中央造幣廠於1個月內將改善方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

提案人: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106年10月26日(星期四)

討 論 事 項

審查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主計總處。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朱主計長、審計部林審計長就預算案分別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吳秉叡、黃國昌、林德福、賴士葆、盧秀燕、王榮璋、施義芳、余宛如、郭正亮、費鴻泰、陳賴素美、曾銘宗、羅明才、江永昌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朱主計長、審計部林審計長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計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決議:

審查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主計總處。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審查結果如下:

通過決議1項:

(一)數位化時代來臨,隨著電子發票普及率越來越高,政府鼓勵民眾使用共通性載具不列印紙本發票、高鐵公司亦可透過T Express手機購票,直接將高鐵票存於手機通訊軟體(APP)中,不用再使用紙本高鐵票。節能減碳是政府的政策,唯現行公務機關報帳仍需檢附相關單據,與政府一直高喊的電子化政府背道而馳,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與審計部檢討現行報帳制度,研議透過雲端資料庫與電子發票系統、各種電子票證系統相連,以達成申報經費無紙化目標,並於3個月內將相關計畫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通)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林德福  羅明才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項 主計總處無列數。

第61項 審計部無列數。

第62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6項 主計總處20萬元,照列。

第56項 審計部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39萬1千元,照列。

第68項 審計部73萬7千元,照列。

第69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2萬5千元,照列。

第70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1千元,照列。

第71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千元,照列。

第72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6千元,照列。

第73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2千元,照列。

第74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77萬7千元,照列。

第67項 審計部65萬3千元,照列。

第68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第69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第70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1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2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2項 主計總處原列12億1,367萬元,減列「通訊費」20萬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00萬元、第1目「一般行政」30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物品」20萬元、「一般事務費」10萬元)、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20萬元(含「辦理綜合統計」之「一般事務費」10萬元、「辦理家庭收支統計」之「一般事務費」10萬元)、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項下「普查資訊供應管理及發展」之「一般事務費」10萬元、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之「資訊服務費」150萬元、第9目「一般建築及設備」之「其他設備」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0,737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對於各部會所提各計畫未能滾動檢討預算執行,並適時減少或停止預算之編列,爰凍結107年度預算案「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2,865萬7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近年中央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預算呈逐年擴增現象,106年度預算規模更高達1,285億元(占總預算數比率約為6.51%,相較100年度之575億元成長123.48%;倘加計特別預算則金額將更形龐大,或因地方政府執行能量不足,或因事前規劃審查不完備具體成效不彰,允宜檢討。(詳附表一、二)

2.舉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城鄉風貌型塑整體計畫」(含城鎮風貌型塑計畫、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計畫)分析,自95年度起辦理迄至106年累計已編列預算137.15億元,近三年之核定件數平均逾300件,核定補助金額也逐年攀升。

3.該計畫之提案審查程序先期審核作業授權各地方政府自行辦理,再將結果彙報營建署接辦評審流程,惟各該案皆係地方政府所提,先期審核恐有「球員兼裁判」之慮;而後續之營建署審查評比著重圈選決議核定補助案件,未就各所提補助計畫評定成績,並排定優先順序,以致部分補助案件執行不佳,甚至有因推動窒礙難行而撤銷(詳附表三),並且發生部分補助案件經費核銷有延遲情事,造成營建署需要列管之情。

4.本計畫推行超過10年,投入近400多億元資源,然民眾對於住宅周邊環境滿意度調查並未提升,顯見該計畫審核補助及編列預算容有改善空間。(主2)

【附表一】100-106年度中央政府對各級政府計畫型補助款統計表  單位:百萬元

年度

總預算

對各級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

特別預算

對各級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

預算金額

占總預算比率

預算金額

占特別預算比率

100

1,788,412

57,513

3.22%

203,266

53,687

26.41%

101

1,938,637

102,078

5.27%

21,833

20,419

93.52%

102

1,907,567

105,108

5.51%

8,541

5,363

62.79%

103

1,916,228

115,310

6.02%

3,323

300

9.03%

104

1,934,636

118,753

6.14%

9,326

5,284

56.66%

105

1,975,866

122,242

6.19%

14,099

540

3.83%

106

1,973,996

128,455

6.51%

15,724

8,919

56.72%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

【附表二】「城鎮風貌型塑計畫」各年度預、決算統計表        單位:百萬元

年度

90-93

94-97

98-101

102

103

104

105

106

合計

計畫名稱

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第一期

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第二期

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第三期

城鎮風貌型塑計畫

 

預算數

6,462

5,506

8,170

1,405

760

1,365

961

1,216

25,849

決算數

4,212

5,140

7,691

1,232

716

1,018

916

 

20,927

資料來源:營建署 立法院預算中心製表

【附表三】「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近年補助計畫撤銷統計表    單位:件

計畫名稱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計畫

19

7

3

17

城鎮風貌型塑計畫

5

6

14

7

資料來源:營建署統計至106年4月 立法院預算中心製表

提案人:施義芳

連署人:郭正亮  余宛如  羅明才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107年度預算案「通訊費」編列1,071萬9千元,有鑑於其用途皆為公務所需電話、數據通訊及郵資等費用,在科技日新月異、各類通訊及網路技術不斷進步情形下,實有檢討如何降低通訊費使用之必要。為撙節政府支出,俾利國家資源有效分配及使用,爰刪減20萬元後,再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降低通訊費用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主3)

提案人:黃國昌  盧秀燕  江永昌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107年度預算案「會計及決算業務」業務計畫編列派員抽查各機關決算及會計制度實施狀況之國內旅費5萬6千元、國營事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決算及會計制度實施狀況之國內旅費3萬5千元;另「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及「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各編列抽查相關所需差旅費35萬元及2萬3千元。經查103年度至105年度部分主管機關預算賸餘數、賸餘率及歲出應付保留數呈逐年增加之趨勢、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計畫執行率未達3成、國營事業重大興建計畫之工程進度落後,亦未針對預算編列未盡覈實或執行率偏低之機關(基金)進行查核。次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中,亦曾就上述問題通過決議,該總處會後於書面報告陳述「請各機關於編制未來年度預算時,應檢討減列歷年預算賸餘數偏高之項目」等云云,有鑑於該總處針對前揭預算編列,未盡善盡職責予以查核及督導,爰凍結該總處「國內旅費」預算532萬9千元之五分之一,計106萬6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提升實地抽查效能之檢討與解決方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主4)

103年度至105年度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出預算賸餘摘要表

(單位:件、新台幣千元)

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出預算賸餘數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預算賸餘數

賸餘率

預算賸餘數

賸餘率

預算賸餘數

賸餘率

合計

62,641

 3.27

38,904

 2.01

 35,918

1.82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黃國昌委員國會辦公室整理。

提案人:黃國昌  盧秀燕  江永昌

(四)行政院主計總處107年度預算案「派員出國計畫」編列91萬4千元。經查,該總處104年至107年每年均編列91萬4千元派員出國參與定期及不定期會議,藉以精進該處內部稽核、國際最新普查調查及編算法及電子資訊化能力升級等職能。查該總處網站「統計專區─國富統計」資料,其部分統計項目仍以77年國富調查資料為基礎,參採當期國民所得統計、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等資料,利用基點插補法編算,未與時俱進參考美國等先進國家普遍所採用之永續盤存法編製。有鑒於該總處每年均花費近百萬經費派員出國參加會議與考察,卻未能汲取專業知識及國際經驗、及時精進職能,爰凍結20萬元,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就派員出國參訪歷年具體成效進行檢討及提出改進方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主5)

104至107年行政院主計總處派員出國計畫預算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計畫項數

法定預算數

年度核定/預計人*天

104

6

914

70

105

6

914

59

106

7

914

78

107

6

914

137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書。

提案人:黃國昌  盧秀燕  江永昌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107年度預算案「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計畫編列377萬6千元。係為辦理中央政府總預算之核編,並控管預算執行以有效控制歲出規模。惟近年來部分主管機關歲出預算賸餘數過高,顯示政府資源未做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影響政府施政效能及資源分配效率,行政院主計總處卻未能加強督考。爰凍結「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維持政府施政效能及資源分配效率督考報告」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主11)

提案人:黃國昌  盧秀燕  江永昌  費鴻泰  林德福  施義芳  郭正亮  余宛如  羅明才  

()行政院主計總處107年度預算案「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計畫編列187萬元。係為辦理特種基金預算之核編、編印與執行。行政院主計總處已於104年1月修正「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立及存續原則」,即為加強特種基金管理。惟非營業基金存有整體短期債務無總量管制,不利監督亦恐引發資金調度之風險;且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計畫之執行率未及3成,已影響各該基金設立目的之達成。爰凍結「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預算二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各基金運用效率,以及存續必要」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主19)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林德福  羅明才

()行政院主計總處107年度預算案「會計及決算業務」業務計畫編列221萬1千元,係為促使各機關及特種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以掌握各機關預算行情況。惟部分機關因事前規劃欠周導致預算編列未能核實;或因執行能力欠佳、未能積極,導致計畫進度落後。爰凍結「會計及決算業務」預算二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落實預算籌編及執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主22)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林德福  羅明才

()行政院主計總處107年度預算案「綜合統計業務」計畫編列62萬2千元辦理統計行政與統計標準。我國統計法已40多年未進行修訂,且隨著時代的變遷,政府所需之相關政府統計較以前更廣泛。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現行統計法制、統計標準分類之改進」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主24)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林德福  羅明才

()行政院主計總處107年度預算案「綜合統計業務」計畫編列1,275萬9千元辦理綜合統計業務,包括國民所得統計、性別統計等。行政院主計總處雖於官網中增加視覺化查詢專區,將冷冰冰的數字資料以圖像化的方式呈現,惟因各項統計指標的類別不同,因此呈現的方式亦不一致,民眾在利用上較不方便。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統計業務視覺化查詢專區查詢作業一致性之可行性」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主25)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林德福  羅明才

()行政院主計總處107年度預算案「綜合統計業務」計畫,編列1,319萬1千元辦理家庭收支統計業務。公務統計原始目的與如今的用途不盡相同,因此在運用時有其侷限性,隨著網路日趨普及,公務統計取得的資料愈來愈豐富,政府統計部門除了致力於傳統的調查工作,更應精進公務統計的運用,以探索台灣經濟社會的成長所面臨的問題。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大數據下的家庭收支統計規劃與應用」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主27)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林德福  羅明才

(十一)行政院主計總處107年度預算案,「綜合統計業務」項下「辦理綠色國民所得統計」編列100萬4千元。綠色國民所得帳又稱為「環境與經濟帳」,主要用來觀察在發展經濟時,自然環境及資源的耗損情況。惟因為政府草率的能源政策,在能源政策上非但未能減少污染,反而增加更多的空污問題,顯見主計總處所做的綠色國民所得統計未能達到示警作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待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主28)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林德福  羅明才

(十二)行政院主計總處107年度預算案「主計訓練業務」計畫編列1,564萬4千元辦理主計人員訓練。主要是透過主計人員基礎、養成等訓練班與稽核理論及實務、政府內部控制作業管理系統等專業研習班,以提升主計人員之價值與能力。惟主計人員訓練班及各一級主計機構參訓人數呈現逐年減少趨勢,且107年度「提升主計人員核心能力」關鍵績效指標之預計參訓人數較103年度及104年度實際值減少甚多,應檢討改善,以客觀辦理績效評估,並提升主計人員之專業知能。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精進主計訓練業務」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林德福  羅明才

(十三)行政院主計總處107年度預算案「主計資訊業務」項下「經費結報及薪資管理系統建置與維運」編列1,562萬2千元,此項經費係依據行政院105年1月18日「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106年度至109年度)」辦理。但對此經費結報系統及薪資管理系統各年度優化情形資料付之闕如。為求有效監督,減少資源重複投入,爰凍結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7)

提案人:陳賴素美 施義芳  余宛如

(十四)行政院主計總處107年度預算案「營建工程」項下「設備及投資」編列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結構補強工程1,716萬5千元,經查自107年度至108年度總經費3,625萬5千元,107年度編列約占總經費一半,審酌107年度尚須設計規劃以及整體施工進度,編列預算數額比例待酌,爰凍結預算15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陳賴素美 施義芳  余宛如

(十五)行政院主計總處107年度「營建工程」項下「設備及投資」編列辦理廣博大樓廁所整修工程260萬元,說明內容空泛,無法具體了解整修內容,本於撙節預算原則,爰凍結預算5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9)

提案人:陳賴素美 施義芳  余宛如

(十六)行政院主計總處「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其他設備」編列1億4,723萬1千元,參照中央各主管機關編制107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對於購置電腦機房或開發資通訊系統如需新購或汰換資訊設備,應優先檢討改用雲端基礎設施服務之精神。惟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6年度、107年度預算中,對於個人電腦、螢幕、筆記型電腦、印表機、投影機、伺服器等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各編列620萬元及728萬1千元進行汰購。為期政府帶頭響應雲端運算,推動資訊設備虛擬化,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本於撙節原則進行汰購,爰此,凍結預算100萬元,提出汰購相關設備之必要性暨雲端化設備,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4)

提案人:江永昌  陳賴素美 施義芳

(十七)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為落實2011年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特設相關要點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推動總處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經查,該專案小組於2016年11月11日第17次會議達成決議,請該總處之國勢普查處於辦理2020年人口及住宅普查試驗調查時,研議納入多元性別或同居伴侶相關問項之可行性。爰此,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儘速就上開決議進行研議及評估,提出具體執行方案及詳細時程規劃,並於107年年底前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2)

提案人:黃國昌  盧秀燕  江永昌

(十八)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工業及服務業歷次普查皆採派員地毯式實地訪查方式辦理,雖已於95年導入網路線上填報系統,然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顯示,目前全臺企業自行上網填報家數只有11萬7千餘家,僅占8.7%,普查拒訪率亦約有3%;次查,2017年10月18日行政院召開《統計法》修法討論會議,該總處提出之修正方向,就辦理「國勢調查」、「指定統計調查機關」項目,拒絕、故意為不實答覆或故意阻撓者,經要求限期改善而未為者,加重其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科技日益發達,各機關電子化作業已是政府多年推行政策,惟近年詐騙事件頻傳,個人隱私意識抬頭,雖的確增加統計調查執行難度,但網路填報系統低度利用、拒訪率無法有效降低、提高罰鍰而未見其他配套措施等現象,在在顯示該總處對於如何提高普查效率及正確性,以及如何強化資安使國人安心使用系統等問題,並未有通盤檢討及就現有普查相關問題進行整體規劃。爰此,為提高統計資訊品質,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儘速就上開議題進行整體分析及提出具體解決方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63)

提案人:黃國昌  盧秀燕  江永昌

(十九)107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國勢普查業務」計畫編列9,326萬3千元,預期成果包括「辦理105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資料處理、母體資料檔案更新、初步報告編印與攤販經營概況調查等相關作業。」等項目。經查,該總處工商服務業母體係以前次普查資料為基礎,蒐集相關公務及調查資料進行更新產製普查名冊。該項普查主要運用稅籍檔更新母體之廠商基本資料,並參考營所稅及營業稅統計資訊,作為普查名冊編製及資料檢核基礎,惟尚無法取得原始稅務資料以簡化普查項目。然查該項普查有關企業收入、支出、資產及薪資等財務項目,稅捐稽徵機關已有詳實資訊,在去識別化或確認資訊安全無虞之前提下,可研議修法參採美國及澳洲等國家做法之可行性,由統計機關依法定期由稅捐機關取得企業營所稅、薪資及企業主檔等資訊,整合工商普查母體檔來源。爰此,為減少企業重複填報或漏(短)報之缺失,並提高統計效率及增進資訊之正確性,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儘速就上開議題與財政部開會研議,並與財政部將開會結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64)

提案人:黃國昌  盧秀燕  江永昌

(二十)鑑於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與其他關於邀請講者各項費用支出之標準,現行講座鐘點費之價碼最高價為2,400元,即使為國外講者也一樣,此價碼相關費用支出與現今社會普遍演講價碼落差甚鉅,於此情況下公務機關難以邀請優秀講者授課。爰此,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個月內將各項邀請講者費用支出標準改善方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5)

提案人:江永昌  陳賴素美 施義芳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2項 審計部原列10億2,848萬5千元,減列「國內旅費」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一般行政」40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房屋建築養護費」10萬元,其餘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30萬元(含「營建工程」20萬元、「其他設備」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2,738萬5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有鑑於審計部於107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計畫項下「一般事務費」編列509萬8千元,其中「文康活動費」項目編列145萬8千元。有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此,提案減列145萬8千元,避免損及國家之財政。(審3)

提案人:黃國昌  盧秀燕  江永昌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有鑑於審計部於107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預算878萬5千元,其中「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155萬元。但查欲汰換項目之「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均為106年度法定預算中已編列汰換之項目。有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該經費編列有浮濫之嫌。爰此,凍結「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審計部所有個人電腦及筆記型電腦詳細清冊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審6)

提案人:黃國昌  盧秀燕  江永昌

連署人:羅明才

()審計部107年度預算案「中央政府審計」計畫編列「中央政府審計工作」預算2,986萬3千元,主要為完成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及半年結算查核報告。惟審計部每年完成之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中央政府審計工作」預算五分之一,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審7)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林德福  羅明才

()有鑑於審計部於107年度預算案「中央政府審計」計畫編列「通訊費」190萬9千元,用途皆為公務所需電話、數據通訊及郵資等費用。在科技日新月異,各類通訊及網路技術不斷進步之狀況下,實有檢討如何降低通訊費使用之必要,藉以最有效率地分配及使用有限之資源。爰此,凍結「通訊費」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未來如何降低通訊費用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審8)

提案人:黃國昌  盧秀燕  江永昌

連署人:羅明才

()審計部107年度預算案「中央政府審計」計畫編列「審計訓練」277萬5千元。政府審計為政府財務監督體系及公共治理重要之一環,為減少各機關不必要之浪費及防止弊端,審計機關應強化查核工作,尤其105年度逾9成財務(物)上違失案件屬於內部稽核疏失,顯示部分機關內控制度確有加強之必要,爰凍結「審計訓練」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加強審計人員內控制度查核能力」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審13)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羅明才

()審計部107年度預算案「縣市地方審計」編列預算966萬6千元,主要為完成各縣市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每年完成之各縣市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縣市地方審計」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審14)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林德福  羅明才

()審計部「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營建工程」編列4,231萬2千元,參照106年3月7日「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及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等新建辦公廳舍計畫」執行情形報告之規劃,「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新建辦公廳舍計畫」預於106年6月底前申辦建造執照,於107年12月底完工驗收啟用。惟經查,本計畫於106年9月5日、14日、18日重新辦理開標,仍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而流標,截至106年度8月底累積預算執行率僅6%。進度已嚴重延宕,卻於107年度仍續編1,542萬元,爰此,凍結「營建工程」中「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新建辦公廳舍計畫」預算1,542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流標原因與改善執行進度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審16)

提案人:江永昌  陳賴素美 施義芳  羅明才

()審計部107年度預算案「營建工程」項下編列「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新建辦公廳舍計畫」預算1,542萬元,但截至106年8月底累計預算執行率僅6%,預算執行進度嚴重落後。爰凍結「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新建辦公廳舍計畫」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審17)

提案人:賴士葆  盧秀燕  費鴻泰  羅明才

()有鑑於審計部107年度預算案「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其他設備」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523萬元,然計畫內容中之「汰購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已於「一般行政」計畫編列,而106年度法定預算亦有編列。有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該經費編列有浮濫之嫌。爰凍結該預算經費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審計部所有個人電腦及筆記型電腦詳細清冊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審20)

提案人:黃國昌  盧秀燕  江永昌

連署人:羅明才

()104年12月9日修正公布之審計法第36條規定「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但經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整體評估中指出,105年度中央政府每季平均193個機關重新傳送資料,重傳率達22%,第4季則因歲末為傳輸資料量高峰,致重傳率比高達50%。

為考量減輕審計人員之書面審核工作負擔,且相關資訊檔案之品質攸關查核工作之進行,爰凍結「一般建築及設備」中「其他設備」項下「審計業務電腦化系統更新」預算523萬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審21)

提案人:江永昌  陳賴素美 施義芳

()審計部編列預算之「忠孝東路舊大樓改建計畫書」雖已獲行政院同意,然該部修正計畫遲未獲行政院核定,致計畫迄未執行。審計部雖屢從財務可行性等面向,敘明倘忠孝東路舊大樓改建完竣而交通建設審計處遷回進駐後,該處原房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署接管,其房地市值已大於改建成本等,但行政院考量面向顯與該部有異,僅重申總統指示優先運用現有閒置廳舍整建原則而未予同意,爰建請審計部調整計畫修正方向,並將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以解決資產長期閒置問題。(審18)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羅明才

(十一)公益信託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依據信託法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設立。目前共有內政部、教育部、文化部、勞動部、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等11個部會,已訂定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依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之統計資料,105年第4季為止共有207個公益信託帳戶,信託財產規模約為761億元。其中信託財產規模在5千萬元以上者有37個,信託財產總額約748億元,占整體規模98%;信託財產規模1億元以上者有25個,占整體規模97%。由於現行公益信託制度規範密度不足,致使部分公益信託存有公益目的欠缺、公益事務行使比例偏低等問題,且有淪為稅捐規劃工具之疑慮。

據了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許可公益信託設立後,並未善盡信託法第72條規定的監督責任,甚至有部會從未比照對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監督強度,進行定期查核。且有72個公益信託帳戶,係以辦法授權由地方政府許可並監督。

爰要求審計部專案查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之公益信託業務,除列入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之重要審核意見,並應於107年6月底前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22)

提案人:王榮璋  施義芳  郭正亮

(十二)鑑於日前美方溢領國防部駐美採購組帳戶金額;慶富獵雷艦案又爆詐貸案,公股銀行連帶損失恐高達百億元,又是全民買單;審計單位功能全失!另,以往幻象機、拉法葉艦等購案之佣金索賠案,又持續打官司迄今;且查審計部過去三年均無赴國防部駐歐採購組視察,為強化審計功能與責任,掌握國家經費合法支用。因而建議,未來審計部每年必須派員赴國防部及外交部駐外單位,進行公務經費稽核,並完成稽核報告;未來如上述單位仍有經費支用不法事宜,審計部應追究責任。(審23)

提案人:賴士葆  盧秀燕  林德福  羅明才

第3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原列6,822萬8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812萬8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卻於業務費中編列文康活動費,實有浪費公帑之虞。6款3項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31萬9千元,其中內屬文康活動費原列10萬6千元,提案減列10萬6千元。(北市審2)

提案人:黃國昌  盧秀燕  江永昌

本項通過決議1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107年度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91萬3千元,該單位之年度施政目標包括「推動績效審計,加強考核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督促政府提升施政效能」。惟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針對臺北市若干重大公共建設延宕之問題,未考核其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針對臺北市政府第二預備金使用情形亦未進行後續追蹤改善情形,如何落實績效審計。爰凍結「審計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北審4)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林德福

第4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原列5,747萬8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742萬8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卻於業務費中編列文康活動費,實有浪費公帑之虞。6款4項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32萬1千元,其中內屬文康活動費原列9萬2千元,提案減列9萬2千元。(新北市審3)

提案人:黃國昌  盧秀燕  江永昌

本項通過決議1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107年度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80萬元,主要為完成新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每年完成之新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審計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新北審2)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林德福

第5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原列4,686萬9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681萬9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卻於業務費中編列文康活動費,實有浪費公帑之虞。6款5項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32萬4千元,其中內屬文康活動費原列7萬元,提案減列7萬元。(桃審2)

提案人:黃國昌  盧秀燕  江永昌

本項通過決議1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07年度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94萬元,主要為完成桃園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每年完成之桃園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審計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桃審3)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羅明才

第6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原列5,885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880萬1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卻於業務費中編列文康活動費,實有浪費公帑之虞。6款6項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57萬8千元,其中內屬文康活動費原列9萬元,提案減列9萬元。(中審2)

提案人:黃國昌  盧秀燕  江永昌

本項通過決議1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107年度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51萬4千元,主要為完成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每年完成之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審計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台中市審3)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林德福  羅明才

第7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原列6,007萬2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002萬2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卻於業務費中編列文康活動費,實有浪費公帑之虞。6款7項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82萬4千元,其中內屬文康活動費原列8萬8千元,提案減列8萬8千元。(台南市2)

提案人:黃國昌  盧秀燕  江永昌

本項通過決議1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107年度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60萬6千元,主要為完成臺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每年完成之臺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審計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台南市審3)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林德福  羅明才

第8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原列7,056萬2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046萬2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卻於業務費中編列文康活動費,實有浪費公帑之虞。6款8項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75萬元,其中內屬文康活動費原列11萬4千元,提案減列11萬4千元。(高雄市2)

提案人:黃國昌  盧秀燕  江永昌

本項通過決議1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07年度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53萬8千元,主要為完成高雄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每年完成之高雄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審計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高雄市審3)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林德福  羅明才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通過臨時提案5案:

()行政院主計總處為強化政府內部控制機制、強化機關自主管理,既已要求各機關簽署內部控制聲明書,並督促各主管機關針對所屬機關內部控制實施情形,採取例外管理。惟政府推動實施無紙化作業許久,各單位會計、主計處室經費核銷流程依舊繁複。以核銷會議餐費為例,竟要求單位檢附購買便當單據、明細、拍照存證、簽名表、商家立案證明等。爰此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共同研議,簡化行政單位核銷作業流程與文件,落實無紙化作業。。

提案人:羅明才  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鑑於過去稅改造成大量稅收損失,但政策效益不彰,爰請審計部對「歷年重大稅改措施」(如87年兩稅合一制度、88年金融業營業稅率調降等),進行專案政策評估,包括稅收損失、政策效益及相關利弊分析等,並於半年內函復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林德福  盧秀燕  賴士葆  羅明才  曾銘宗

()有關國防部2016年預算執行中,自當年度編列之空軍司令部「F-16A/B型戰機性能提升計畫經費」中流用14億2,657萬8,300元至海軍司令部「籌獲獵雷艦第二階段計畫經費」以支付廠商第二期款項,如此流用方式之合法性與相關預算法制下之檢討,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江永昌  陳賴素美 羅明才

()有鑑於國防部現行以公務預算執行之採購案多委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執行,卻傳出中科院則以行政法人自居,不循政府採購法令、程序,甚至有指定廠商情事發生。國防部與中科院疑藉此規避監督。爰提案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計部對此進行瞭解,此行徑是否合乎相關法令,請於1週內提供書面報告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並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江永昌  郭正亮

()政府唯恐815大停電事件再次發生,鼓勵民眾「用愛發電」,行政院在賴院長上任後,更推動全民參與綠能屋頂,拍板定案家戶屋頂型太陽能光電建置費用補助四成,偏鄉補助五成,經費估計將高達600億元。甚至鼓勵違建戶加入,形同讓違建戶就地合法,未來恐發生中央補助屋頂違建戶但地方政府以違反建管法令強制拆除,相關費用又是全民負擔,爰要求審計部必須在此計畫定案後,針對行政部門施政方向之可能發生潛在風險事項,提出預警性意見於各該有關機關;併同行政院主計總處就是否符合經費核銷程序,於補助計畫提出後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參考。

提案人:費鴻泰  羅明才  賴士葆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本院委員黃偉哲等39人擬具「記帳士法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本日會議審查「記帳士法修正草案」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先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並請財政部及金管會分別回應。

請提案人黃委員偉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

請財政部許部長就黃委員偉哲等39人擬具「記帳士法修正草案」提出報告。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審查大院黃委員偉哲等39人擬具「記帳士法修正草案」,本人承邀列席,深感榮幸。謹簡要說明如下,敬請指教。

現行「記帳士法」名稱,源自司法院釋字第453號解釋,商業會計事務係屬專門職業,依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其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行政院前於87年擬具「報稅代理人法草案」函請大院審議,歷經貴委員會第3屆、第4屆及第5屆會期審查,期間外界容有不同聲音,嗣經邀集相關團體開會討論及朝野協商結果,於92年12月29日大院第5屆第4會期貴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修正法案名稱為「記帳士法」。

考量外界對於「記帳士法」修正為「稅務士法」有不同意見,為使多元意見充分溝通、和諧對話,建立溝通平臺尋求共識,本部於106年8月22日以「稅務代理制度」議題舉行座談會,邀請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相關專家學者與會充分溝通討論,並將會議紀錄函送上開公會與專家學者。

鑑於現行「記帳士法」係經大院決議所獲共識,且行之多年,外界對記帳士與會計師之業務分工及屬性具有普遍認識,是否修正宜審慎考量。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就盧委員秀燕等17人擬具「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報告。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第9屆第4會期貴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大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承貴委員會邀請提出報告。以下謹提出本會該條文修正草案之意見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為加強保障投資人權益,本會於98年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修正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明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相關參與機構對於善意相對人所受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且發起人、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及其負責人,不得以舉證方式免除賠償責任。

考量公開說明書之內容係來自於各參與機構所提供之資訊,各參與機構未必得以確認其他參與機構所提供資料之真實性;且發起人與公司有價證券發行人之角色不同,公開說明書記載內容並非全部皆由發起人所提供,因此本次委員提案修正調整相關參與機構之責任分配,並刪除發起人不得以舉證方式免除賠償責任之修法方向,本會敬表贊同。

惟為兼顧證券化參與機構責任與投資人保障之衡平,並考量受託機構係不動產證券化之發行人,於申請募集發行前應確保投資標的及公開說明書之適法性、真實性及合理性。爰建議修正該條第一項明定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該條所列之人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受託機構負連帶賠償責任,並建議修正條文第二項明定受託機構不得以舉證方式免除賠償責任,以合理保障受益人權益,及促進不動產證券化市場之健全發展。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與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顧主委。

在開始進行詢答之前,本席作以下幾點宣告: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今天上午10時截止發言登記。本次會議委員若有修正動議或臨時提案,請於詢答階段送至主席台,方便議事人員彙整。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星期五我召開一場記者會公開質疑土地銀行在2015年下半年已經清楚知道慶富集團出現嚴重問題,卻還閉著眼晴繼續放款給他們,在該場記者會裡,本席已經公開提出財政部、土地銀行以及金管會的問題,並請你們預作準備;結果過了兩天,在財政部的官網上出現一份土地銀行的聲明,說明整筆貸款從頭到尾並無不法,都有按時繳息。請問財政部許部長,你們把土銀的聲明放在財政部的官網上是想要幫他們背書嗎?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不是背書。

黃委員國昌:不是背書,那放在財政部的官網上代表什麼?

許部長虞哲:根據國庫署的說明,所有的都會放在我們財政部網站。

黃委員國昌:土銀是100%的國營銀行,國庫署對於土銀這樣的聲明是否贊成?其聲明內容是否真實?有無虛偽、隱匿情事?在上禮拜的記者會,我已經公開講過,請你們預作準備,不要想在今天繼續拖時間,你們是否贊成土銀所作的聲明?有沒有虛偽?有沒有隱匿?

主席:請財政部國庫署阮署長說明。

阮署長清華: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子在……

黃委員國昌:我現在只問你,對這個聲明你贊不贊成?有沒有虛偽?有沒有隱匿?

阮署長清華:該案監察院已經在調查……

黃委員國昌:監察院調查是監察院的事,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不可以針對國營銀行的案子進行監督嗎?你把整件事推到監察院幹什麼?這項聲明有無虛偽不實?國庫署的立場為何?請你大聲的跟大家講。

阮署長清華:基本上這個案子我們自己也在進行瞭解……

黃委員國昌:聲明內容是否正確?有無虛偽不實?我再問最後一次,你從頭到尾都在浪費時間。

阮署長清華:跟委員報告,它其實在履約管理方面的確有一點疏失的問題。

黃委員國昌:有一點疏失?在聯貸契約裡明訂不可以償還自己股東往來的款項,他們有沒有償還利害關係股東的款項?有,還是沒有?

阮署長清華:跟委員報告,這部分是他們內部的……

黃委員國昌:有沒有?如果不知道就說不知道。

阮署長清華:這個我不清楚,因為這是他們內部的……

黃委員國昌:你不知道?我已經公開問了,你到今天還說不知道!我再問你,昨天土銀有沒有到財政部開會?有沒有?

阮署長清華:昨天開會並沒有針對這件事情。

黃委員國昌:你們找了土銀來開會,這麼大的事情,到今天你們都還覺得沒關係。你身為國庫署的署長,今天竟然繼續在財政委員會跟大家說你不知道!好,沒有關係。

其次,聯貸契約規定每3個月要定期查核報告,土銀有沒有做?

阮署長清華:這部分的確也是值得檢討的地方。

黃委員國昌:什麼叫做值得檢討?它有沒有做?

阮署長清華:也就是說,它在履約管理,譬如工程進度……

黃委員國昌:它沒有做嘛!對不對?你直接跟大家講這個答案有這麼困難嗎?動用300萬元要經過海科館同意,他們有沒有經過海科館同意?

阮署長清華:這部分沒有。

黃委員國昌:你還敢說只有一點點疏失!到今天你們還在包庇!慶陽海洋跟豐國造船在2015年下半年總共簽了3份契約,在簽約之後,就因為土地銀行的縱容,讓他們不斷的從專戶裡面搬錢出去。你看,這是2015年7月15日所簽訂的契約,在2015年7月17日再簽訂一份契約,12月又簽訂另外一份契約,結果導致的狀況是什麼?這個戶頭裡面的資料你看過沒有?請你仔細看著電腦螢幕回答問題。今天我具體的把它秀出來。上禮拜五我敢開記者會,說裡面全都是關係人交易,他們把錢全部洗到關係人的戶頭,如果沒有證據,我不會講這樣的話,這些數字你看過沒有?

阮署長清華:這在監察院調查時,的確有提到這個數字。

黃委員國昌:這樣你還敢說「只有一點點疏失」?你具體跟大家講,這些你口中所謂的一點點疏失,你們是什麼時候知道的?

阮署長清華:這是在監察院進行調查的時候……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你們是什麼時候知道的?大聲跟大家講。

阮署長清華:大概是上個月監察院約詢的時候……

黃委員國昌:是10月才知道嗎?

阮署長清華:應該是9月份。

黃委員國昌:你們9月才知道,那你們採取什麼步驟?

阮署長清華:因為基本上,這個聯貸案……

黃委員國昌:我只請教你,你們採取了什麼步驟?

阮署長清華:這部分我們希望他們將來要能落實相關的……

黃委員國昌:就是要他們改嘛!結果現在那些聯貸專戶裡面的錢被搬得乾乾淨淨,使得國家求償無門,結果管理土地銀行的財政部所持的立場竟然是認為「只有一點點疏失,以後改善就好了」,那這些錢誰來補?

阮署長清華:跟委員報告,我們是股權的監理機關,所以對其內部的聯貸案,基本上我們是不介入的,所以相關的細節要由……

黃委員國昌:股權管理機關,對於公股行庫在放款的過程中所出現的重大缺失毫無作為,何況董事也是你們指派的,然而到今天,你卻還在推卸責任,難道董事不是你們財政部派的嗎?你們不需要對國家負責嗎?

阮署長清華:我跟委員報告,該案沒有提到董事會,是提到常董會。

黃委員國昌:什麼時候提到常董會的?

阮署長清華:這個時間點……

黃委員國昌:你到今天還搞不清楚,沒有關係,我們會繼續追下去。

阮署長清華:聯貸案的時間點是在102年……

黃委員國昌:我現在跟你講的是2015年下半年我剛剛所舉出的那些違失,你已經承認統統都有違失,你剛剛說是提到常董會,請你跟大家講,何時提到常董會的?

阮署長清華:聯貸案應該是102年時成立的,履約管理部分……

黃委員國昌:我的老天啊!請你停下來!

阮署長清華:是。

黃委員國昌:我剛才問你的是2015年下半年那些疏失何時提到常董會的,結果你跟大家說102年。我再問一次,2015年下半年的疏失何時提給土銀常董會?

阮署長清華:那部分,我可能還要再查一下。

黃委員國昌:你到今天還是不知道?沒關係,我繼續請問金管會顧主委。

金管會於9月13日發了一份密件給土地銀行,請問編密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編密件,我問過相關的同仁,就是檢查內容如果涉及到一些個資或是……

黃委員國昌:請問顧主委,這裡面有涉及個資嗎?我上次就跟主委講過,我是一個很守法的人,你敢編密件,我就把它遮起來再作討論。你們金管會一天到晚用密件來遮掩你們檢查出來有問題卻不採取任何行動的案子,請問以黑色遮蓋的這部分有涉及個資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以後類似像這樣的案子,在我們監理的階段必須採密件,這部分沒有問題,現在是進一步已經發函要求改善或要求處分的相關部分,在核實……

黃委員國昌:好,請問金管會……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部分,我會作一個澈底全方位的檢討。

黃委員國昌:我相信你的檢討。

請問你們接下來要採取什麼處分?5月有人提出檢舉,9月你們發函確認,的確存有疏失,我剛才講的那些疏失應該都存在,沒有問題嘛!金管會打算作什麼處分?

顧主任委員立雄:你剛才提到的內容就是這個函裡面的內容……

黃委員國昌:沒有錯,你打算作什麼處分?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現在請他們提報到董事會……

黃委員國昌:他們提報了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大概說明一下幾個部分,第一個就是說……

黃委員國昌:顧主委,對不起!剛剛財政部沒有辦法回答他們有沒有提報到董事會,你們要求提報,請問主委知不知道土銀提報董事會了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部分的資訊,我還沒有能夠拿到。

黃委員國昌:我昨天請土地銀行提供今年度召開的董事會、常務董事會的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我為什麼要求提供這個?因為5月就有人檢舉了,早就知道有疏失!結果金管會發的函裡面,沒有處罰、沒有裁處;叫他們提董事會,他們到今天都沒有提!我要求他們提供今年度召開之董事會的會議紀錄、出席名單,因為我要看財政部所派的公股行庫代表有沒有負起責任,結果……

顧主任委員立雄:跟委員報告,我們主要是看他們有沒有改善,但是……

黃委員國昌:請你聽我把問題講完。結果土地銀行回覆,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基於法令規定保密義務未能提供。請問財政部長,董事會的會議紀錄、出席資料跟銀行法的規定到底有什麼關係?

許部長虞哲:我想董事會裡面討論的不只是……

黃委員國昌:到現在還在遮掩。

許部長虞哲:不是啦!因為它還有很多其他家客戶的存款……

黃委員國昌:沒關係!你可以把客戶名單遮起來!但董事會的紀錄不肯拿出來接受公眾檢驗,看土地銀行是怎麼包庇的,還用可笑的銀行法說有保密的義務。部長,董事會的會議紀錄要不要交出來?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假如……

黃委員國昌:2016年、2015年、2014年、2013年董事會的會議紀錄都在上面,董事會的決議也在上面!到今天還在騙!你們以為隨便搬一個銀行法糊弄大家,全部都是密件、全部都是保密,都不用接受公眾監督!有這麼離譜的事情嗎?部長請回答!董事會跟常董的會議紀錄要不要交出來?涉及貸款人、商業秘密的事項,全部用黑色遮蔽,我沒有關係。今天我只要確認一件事,你們派的官股代表有沒有真的好好地開董事會,你們究竟有沒有檢討這件事情?

許部長虞哲:假如金管會確認這部分都沒有任何疑慮的話,只有那部分,其他遮起來的話,假如金管會認為沒有……

黃委員國昌:前面發一個函跟我說基於銀行法這是機密,後來卻發現前面每年的董事會紀錄都在上面,你們真的當大家是笨蛋哦!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部分我們一定會確實要求他們改善……

黃委員國昌:顧主委上星期答應我會提供有關2014年永豐金的調查報告,我昨天請教貴會同仁,結果只給我2行字!我相信你在這裡作的承諾!

顧主任委員立雄:跟委員報告,書面的報告已經給我,我要求要由政風去調查……

黃委員國昌:請顧主委回去看一下,上星期是怎麼跟我說的?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知道,現在的問題是提供給你的書面屬於我們已經完成的內部報告,還是什麼樣的報告,我那天也許沒能理解委員清楚的意思。因為我們的內部報告,畢竟還沒有經過我作最後的認可,我想也不適於將這份內部報告提交出去,但是我會……

黃委員國昌:我只提醒你這件事情,請你回去看上星期我們在這邊的對答,你沒有提供資料給我,是不是你食言?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媒體報導,賴院長和民進黨立委達成共識,由立委提案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給予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每年最高可減除所得額新台幣300萬元,請問財政部對於租稅優惠的內容有沒有不同的看法?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其實這不是委員提案,當初是行政院的提案,由經濟部提出,財政部也同意……

林委員德福:你也同意?

許部長虞哲:由經濟部送給行政院,行政院送到大院的。

林委員德福:由經濟部提起的?

許部長虞哲:是的,因為產業創業條例是它主管。

林委員德福:有關300萬元所得額部分,為了提高國內投資,是否考慮再調高金額?

許部長虞哲:當初我們是參照新加坡的制度,新加坡制度大約是1.25,我們調整為1.3,事實上比新加坡還來得優惠。

林委員德福:比新加坡還要優惠?

許部長虞哲:是。

林委員德福:部長,符合天使投資人的條件或門檻是什麼?

許部長虞哲:在我們的規定裡面,第一個,新創事業未滿2年、投資以後要滿2年,才可以適用。

林委員德福:基於發展國內投資及租稅優惠的考量,你認為天使投資人的門檻應該採寬鬆還是嚴格?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是參考新加坡的制度,因為本條例將施行到108年12月31日為止,施行屆滿後要再延長的話,我們會看它實施的情況要不要酌予修正。

林委員德福:財政部有沒有評估過天使投資的租稅優惠會造成多少的稅損?

許部長虞哲:經濟部要提出稅式支出評估報告……

林委員德福:所以你們目前還沒評估?

許部長虞哲:應該是有……

林委員德福:有沒有?

許部長虞哲:因為剛開始實施,金額還不是很大。

林委員德福:你們評估會有多少金額?

許部長虞哲:會後再提供給委員參考。

林委員德福:請提供書面資料。

許部長虞哲:好,就是經濟部做的評估報告。

林委員德福:主委,前行政院林全院長在9月以前拍板公司法的修法方向,經濟部和金管會協調引進英美法系國家的「公司秘書」制度,請問主委,院版修正案的進度如何?

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院版部分將在星期五做進一步討論。

林委員德福:星期五怎麼樣?

顧主任委員立雄:要討論。

林委員德福:當國際洗錢防制規格要求愈來愈高之際,主委認為是不是應該通過「公司秘書」制度,來提升公司治理的嚴謹程度?

顧主任委員立雄:要看秘書相關的制度跟洗錢防制之間的關聯如何,還是說它跟公司治理比較有關聯,可能要再思考一下。我的理解是,「公司秘書」跟公司治理比較有關聯,現在的問題在於要不要擴大適用於所有非公開發行公司跟公開發行公司。

林委員德福:主委說華銀的洗錢通報機制未能符合美方的標準,目前華銀也花了很大的成本請美國的律師、會計師等團隊做危機處理。請教主委,兆豐銀57億元的罰款,現在繳了多少?如數繳清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我理解,好像都繳了。

林委員德福:全部都繳了?

顧主任委員立雄:是。

林委員德福:就你了解,其他國家的銀行是不是也有被罰的案例?

顧主任委員立雄:有,位於紐約的德意志銀行也被罰。

林委員德福:知不知道被罰了多少?

顧主任委員立雄:印象中好像是2億多美元。另外一家巴基斯坦的銀行也因此而被罰。

林委員德福:被罰多少?

顧主任委員立雄:6億多美元。

林委員德福:本席也質疑,這整個過程中,這些分銀是不是因為沒有提供相關資料(像肥咖等等)而被罰。這57億元的罰款最後是全民買單,如果沒有處理好,未來是不是還會發生這樣的狀況,華銀還是未知數……

顧主任委員立雄:跟委員報告,基於對洗錢防制的加強與要求,所以銀行對於洗錢防制的警示、監視系統要透過一定的程式設計、制度設計,讓警示、監視系統能夠有效,這部分需要一點時間來建置,像兆豐銀要等到明年第1季……

林委員德福:主委,這些事件幾乎都發生在紐約,請問我們的公股國銀在紐約有幾家分行?

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應該有9個銀行,8家是公股銀行,1家是中國信託。

林委員德福:國營銀行在美國紐約應該有10家分銀。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的理解是9家,8家公股銀行、1家中國信託。

林委員德福:部長,總共幾家分銀?

許部長虞哲:公股銀行有8家。但是有的規模比較小,比如今年剛到紐約設分行的台企銀只做聯貸,不做基本存款。

林委員德福:經過兆豐、華銀事件,各家公股銀行已經有兔死狐悲的感受,連財政部也請公股行庫評估是不是要退出美國的市場,或縮小在當地的業務範圍。主委贊成退出美國市場的作法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金管會不負責這部分的評估,金管會的立場是監理在海外有據點的都要符合當地的監理法令,我們在海外的據點也務必要做得到,以求……

林委員德福:部長贊不贊成?

許部長虞哲:我想應該不是退出整個美國市場,目前比較嚴格的是紐約……

林委員德福:我知道,像兆豐營運7年多,一次罰款就全部泡湯了,這些都是民脂民膏。

許部長虞哲:沒有錯,在美國紐約分行賺的錢可能一下就泡湯了……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這是釜底抽薪還是捨本逐末?

許部長虞哲:畢竟是公司治理,由他們評估要不要在紐約設分行,現在有1、2家發生問題,我們會請他們謹慎評估要不要縮小執行業務的範圍。

林委員德福:國銀在美國共有23家分行,其中在紐約設立的就有9家,如果全體撤出美國會有什麼利弊?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想銀行在海外設立據點一定有它業務上的考量,就支援台商或服務客戶的立場,我們還是儘量鼓勵他們在海外擁有據點,才能支援實體產業金融上的需求。

林委員德福:所以你認為可以縮小業務,但就是……

顧主任委員立雄:沒有,我的意思是他們要自行評估,而我們的立場關注監理的有效。

林委員德福:最重要的就是在當地一定要配合美國法遵的要求,國內所有往來銀行是不是也應該同步提高標準?

顧主任委員立雄:比如洗錢防制的部分,要因應明年APG所做的查核,我們希望建置的洗錢防制的警示功能要跟國際接軌;在監理上,我們也希望掌握國際金融資訊,儘量跟國際能夠一起……

林委員德福:本席一直認為兆豐、華銀這種事件的連環爆,正凸顯了金管會海外的監理有不少漏洞,海外分行的業務是「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還是「天高皇帝遠」的自主管理?

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海外有該國的監理機關,所以它要符合當地監理法令的要求……

林委員德福:我了解。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這邊也會要求總行實質地督導所有的海外據點,以達到當地監理法令的要求……

林委員德福:因為這些都發生在紐約……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也會分批派人去檢查。

林委員德福:因為外界也質疑,公股行庫的董座定期性的巡迴海外分行,難道如大家所猜測、所看到的一樣,就是出國度假?兩位怎麼看這些舊習慣?

許部長虞哲:他們去國外考察當地分行,當然要實地去看他們的業務是不是跟從書面所了解的一樣,因為海外分銀的資料會送到總行,所以要實地去了解一下。

林委員德福:我認為最重要的是,不要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這些問題,因為這些全部都是民脂民膏,希望兩位不管在監理方面或是對各分行都要好好督促、處理,這些都是大家的血汗錢,一次罰57億元實在很扯!

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

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年各公立醫院陸續開放刷卡付費,以前繳診療費、住院費都是抱現金去,現在各公立醫院陸續開放可以刷卡,但在刷卡的同時,民眾自己必須負擔數十元的手續費。換句話說,如果是一千元的診療費,繳現金就是一千元;刷卡的話,還要付手續費,可能是一千零十元或二十元等等,大家都覺得非常不合理,也有30位委員在衛環委員會要求衛福部解決這個問題,衛福部說最近要跟金管會開協調會,希望銀行能夠自行吸收、免手續費。本席一向最關心小市民財政,既然衛福部想跟金管會協調,由銀行自行吸收手續費,請問顧主委的作法是什麼?

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一般刷卡收取手續費是依金額2%的比例,委員剛才提到公立醫院、公部門的是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並非按照繳費金額的比例來收,而是固定的金額,大概是0元至20元。現在有31家發卡銀行加入這個平台,其中9家銀行沒有收費,5家收10元,1家收15元,16家收20元,所以它是固定的,沒有因為刷卡金額高,就按那個比例。

盧委員秀燕:這個我知道,只是有人沒收、有人減半收、有人收全部,我想請問,您要不要出來協調銀行自行吸收手續費?因為有的銀行不收啊!

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這個部分收單銀行已經不收,清算機構也不收,現在是發卡銀行有一個固定的金額,這個部分如果衛福部來跟我們協調,我們再來設法跟這些銀行做協調。

盧委員秀燕:你們樂觀其成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個部分因為鑑於發卡銀行提供這樣的服務有一定成本,對於發卡銀行是不是收取手續費,在這一點上面法律沒有強制,要求說……

盧委員秀燕:你要努力達成,因為我看到金管會的回應是,手續費收取與否,由銀行自行決定,好像即使衛福部找你們協調、拜託你們的話,你們恐怕只是個形式協調,不會真正替病患或是國人來爭取,是這樣意思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會跟這些銀行做溝通瞭解,因為確實有一些銀行考量他們的經營策略,沒有向持卡人收費,其他有收費的部分又有不一致的情況,也許我們協調看看,看是不是能夠有一個……

盧委員秀燕:你們會努力爭取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會努力有一個比較一致性的作為,好不好?

盧委員秀燕:是。再請教許部長,光是你自己的八大公股行庫,兆豐、華南就不收,其他六家──台銀、彰銀、土銀、合庫、一銀、台企銀都有收,尤其台銀這一、兩年信用卡也衝得不錯,因此我想請問一下,光是八大公股行庫在公立醫院刷卡就一國兩制,所以在顧主委協調國銀的過程當中,你自己的八大公股行庫要不要先努力?你要不要先拜託其他六家?

許部長虞哲:我想等到金管會──因為發卡銀行不限我們這八家公股銀行,其他民營銀行還是比較多,這一部分我們可以來配合金管會,假定……

盧委員秀燕:我在講八大公股行庫,你不用管其他銀行,你自己所管的八大公股行庫要不要先協調?現在一國兩制啊!

許部長虞哲:沒有,事實上主委剛才提過,譬如刷卡,因為對其他對象都有收費,假如其他都沒有收費,為什麼只對公立醫院收費?這就不合理,所以我們當然會配合瞭解,並召集公股銀行去瞭解他們有沒有什麼困難。

盧委員秀燕:其他6家你會努力爭取嗎?

許部長虞哲:對,我們想辦法來瞭解一下,其他家假如沒有……

盧委員秀燕:你們兩個如果沒有爭取成功,就不要回來啦!你們不努力積極爭取最好,在野黨最高興,政府的制度混亂,一國兩制,一樣是八大公股行庫,2家不收、6家要收,而且台銀、土銀又是百分之百國營事業,連公立醫院你自己都要抽一手,還要抽病患的錢。第二個,衛福部推給金管會,金管會歸給衛福部,大家推來推去,就不會照顧病患的權益,造成在公立醫院刷卡,公股行庫反而要收手續費。你們如果要建立這樣的觀感,站在私人立場,我覺得隨便,雖然我是在野的委員,還是希望你們努力為民眾爭取。所以再給你們最後一個機會,你們要不要努力爭取?這是你的宣示。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會努力來協調,好不好?

盧委員秀燕:所以沒有協調成功就不要回來了!

顧主委,你最近放寬不動產資本計提風險權數,就是要把放款放寬,可以釋出1.8兆元資金,其實當初之所以提高到100%資本計提風險權數,是為了打擊房市投機客,是金管會自己在民國100年4月20日提的,結果你一上任就放寬,所以外界就在問,政府不打房了嗎?政府是認為現在房價很低,所以在放款風險上不需要再嚴格管理嗎?請你回答。

顧主任委員立雄:其實這樣的放寬與房價漲跌,我個人不認為有因果關係,我們這一次的資本計提主要是在於跟國際接軌之後,它的資本適足率的計算跟國際標準是一致的,每個銀行跟外國銀行的資本適足率標準一致的情況下,就會在同一個基礎上來看,但……

盧委員秀燕:當然要跟國外一致,但是那不重要,每個國家有自己房市打不打房的政策啊!

顧主任委員立雄:但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的……

盧委員秀燕:你這樣是在宣示政府停止打房政策。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現在提供的資金利率已經相當低,資本計提的放寬確實會讓提供資金的成本降低,沒有錯,但我認為這跟現實市場上的貸款利率升降不一定成等比。

盧委員秀燕:你覺得現在房價合理嗎?我只問你,政府會不會繼續打房?還是覺得現在房價已經夠低,不要再打了?

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你問我房價的部分,我會比較贊成彭總裁當時來財政委員會所表達的看法,就是已經是一個軟著陸的狀態,所以我們這個部分的放寬,坦白講,我不認為跟房價的漲跌會有密切關連。

盧委員秀燕:我聽懂了,表示政府覺得現在房價已經夠低,這跟民眾的觀感是不是一致,我覺得值得公評。

另外,銀行團為了慶富案有向你們求救,昨天的新聞是說金管會還沒有收到銀行團的求救函,剛才你回答前面的委員說,沒有什麼函不函的問題,我想請問一下,到底銀行團有沒有向金管會求救?有沒有這樣的函件?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也是看到新聞才知道,就我的瞭解,本會還沒有收到啦!

盧委員秀燕:這個政府怎麼回事?不只是衛福部跟金管會之間,許部長,銀行團的主辦行就是公股行庫一銀,所以銀行團就是一銀帶頭在辦理,一銀有沒有向金管會求救,希望他們出面協調?你是財政部長,也是一銀的主管機關,請問有沒有要向金管會求救?你現在告訴主委,有沒有?

許部長虞哲:這一部分我們沒有獲得銀行團有跟金管會求救的訊息,我也是今天看到報紙才知道。

盧委員秀燕:所以一銀及銀行團沒有向財政部及金管會表示要求救,這個事情就擺爛,然後變成「爛尾艦」,這樣的損失就是公股銀行、全民大家一起來吸收,是這樣嗎?反正大家也不求救,主管機關財政部跟金管會也不管,大家就推來推去,然後讓這個……

許部長虞哲:不是,當初是希望我們跟國防部能夠有一個協調機制,是有提到這一個,並沒有說要跟金管會求救。

盧委員秀燕:瞭解。

最後,顧主委,聽說民進黨對於雙北的選情很擔心,你在兩年之內從不分區委員變成黨產會主委,又變成金管會主委,聽說民進黨現在規劃你參選台北市長、徐國勇參選新北市長,請問是不是有這樣的訊息?你是不是會參選台北市長?你個人的意願如何?

顧主任委員立雄:沒有這樣的規劃,我也是看到報紙,才跟你一樣看到有這樣的新聞。

盧委員秀燕:你看到報紙的反應是什麼?

顧主任委員立雄:沒有任何人跟我告知有這樣的規劃。

盧委員秀燕:不過我聽說你是忠誠黨員,黨叫你去哪裡,你就去哪裡,叫你當委員,你就當立法委員;叫你當黨產會主委,你就當黨產會主委;叫你當金管會主委,你就當金管會主委,所以如果要派你,你個人意願如何?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現在沒有這樣的意願。

盧委員秀燕:現在沒有,黨到時候拜託你、徵召你、要求你,你會配合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應該也沒有這樣的意願。

盧委員秀燕:好,那我們就拭目以待,謝謝。

顧主任委員立雄:好。

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金管會顧主委和財政部許部長,我們來釐清幾件事情,慶富是什麼時候由第一銀行主辦聯貸貸款給它?

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105年2月。

吳委員秉叡:106年2月,還是105年2月?

顧主任委員立雄:105年。

吳委員秉叡:就是2016年的2月?

顧主任委員立雄:對。

吳委員秉叡:為什麼會去做這個聯貸案?主要的原因是不是它得到國防部獵雷艦的標案?這個標案造價三百多億元,所以才有這個聯貸案對不對?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應該主要的考量是一銀看到慶富跟國防部簽約。

吳委員秉叡:現在最被批評的是這一點,第一點的質疑就是,2015年是前朝,國防部當然會推卸責任說,它認為它的標案沒有問題,可是當時的慶富從資本額5億元,為了得標增資到40億元,40億元資本額去投標三百多億元的標案,很多人質疑,這樣子等於是小孩玩大車,資本額不高,結果去做這麼大的標案,你認為這個有沒有問題?

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我看到的資料是,當時一銀有要求慶富要去增資到70億元,在一定的時程之內。

吳委員秉叡:它有增資到70億元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它最後一期好像沒有增資到位,另外有人質疑,就是它增資的款項是另外由子公司的銀行用十足的擔保去跟一銀借款,然後再去做增資。就這個部分,我想這樣子的資本額公司,在要求它的資金進一步擴張,然後要到位,這一點上,一銀應該確實的督導……

吳委員秉叡:一銀為什麼會要求慶富增資?就是認為它的資本額不夠,連它的貸款銀行都認為它的資本額不夠,為什麼國防部會讓資本額這麼低的公司標到這麼大的標案?而且這個還是評審,據媒體的報導,慶富跟台船兩個公司成績相同,最後決定交給慶富做。今天的媒體報導你有沒有看到?2015年8月慶富有向馬總統陳情,馬總統就用公文、公函發給各個部會,把這個陳情的內容轉給各部會,當然從表面看起來是說你們就照你們的法令辦理。2015年8月之前,銀行有一次評估是不同意貸款的對不對?不同意聯貸對不對?部長。

許部長虞哲:對,起先也找了好幾家銀行,包括兆豐、合庫、臺銀等等。

吳委員秉叡:2015年8月之前都不同意它貸款,認為它的資本額太低、貸款有風險,為什麼2015年8月慶富向馬總統陳情,總統府用公文通知幾個部會請他們考慮,到2016年2月條件都沒有變更的狀況之下就同意聯貸了?還是2015年8月到2016年2月這半年中間,慶富的體質或有什麼重大改變,使得一銀的評估發生改變?有沒有?就你所知,2015年8月到2016年2月貸款的條件等等有沒有什麼大規模的改變?

許部長虞哲:應該是沒有什麼重大的改變。

吳委員秉叡:沒有,為什麼原來的銀行不願意貸款,到2016年2月趁著選舉選輸,520要交接之前這幾個月就趕快貸款?今天國人在質疑的是質疑這個,現在事情發生了之後,如何避免銀行團更大的損失,有賴大家繼續一起努力,但是我覺得兩位很可憐,你在這個地方天天被砲轟、被問,都在為前人擦屁股。所以要「持其志,無暴其氣」,如何把前面留下來的爛攤子好好處理,讓臺灣這些公股銀行的損失能夠減少?部長有信心做到嗎?

許部長虞哲:對的,根據第一銀行的評估,假如獵雷艦能夠持續做下去,我想他們的損失會比較少一點。

吳委員秉叡:我覺得持續下去的可能性不高了吧!

許部長虞哲:當然這一部分國防部也會評估,或者找人接手。

吳委員秉叡:你要知道,現在慶富已經破產了,不是完全它做,底下也有包商,它的包商再去做這個工作,短期間要拿到錢的可能性不高,然後去購買一些設備來組裝,可能也困難。所以你說這個要繼續做下去,我覺得那個機會不大,由慶富繼續做下去的機會不大,但是如果由其他有能力的人來接手,國防部願意繼續付款,付款之後就指定交付工作做,然後有多出來的錢就還給銀行,這才有可能,所以要往這方面努力。

再來我要請教顧主委,我認真看媒體的報導,貸款貸出來之後,它沒有把錢用在獵雷艦上面,而是挪去做中國其他的投資,使得資金的缺口跑出來,變成沒有支付能力,是不是這樣子?

顧主任委員立雄:對,就是它的款項有沒有給國防部?其實目前知道有一個設備供應商的名單,就這個設備供應商的名單,一銀與國防部之間似乎沒有一個查核的機制。

吳委員秉叡:我們先講現在所發現的事實,慶富貸款得到的錢,是不是私底下挪用這個款項去填補它整個集團裡面其他投資計畫的虧空?就是錢貸到了,但是沒有拿去用在造艦上面啦!

顧主任委員立雄:對啊!它是不是付款給獵雷艦的設備供應商,還是付給關係人,然後去做其他的用途。

吳委員秉叡:這一點就是要拜託你嘍!因為就我所知,銀行團做大筆的貸款,它的錢要做什麼用,應該都有很嚴格的控制啊!不是隨便貸款給你之後,錢就變成你家的、隨便你搬了,應該這樣才對吧?

顧主任委員立雄:他們有徵提發票,現在我們金管會來看這個案子的看法是說,查核機制要建立,那個發票上面所列的款項……

吳委員秉叡:顧主委,你說查核機制要建立,好像以前沒有,現在才要建立?我不是這個意思,我的意思是說,以前就有制度,我舉一個例子,如果一個營造商去銀行做建融,你要建築多少成績之後,我才撥款啊!而不是你有一個建築融資之後,錢可以隨便拿走,結果不拿去蓋房子,拿去賭博,不可以這樣啊!

顧主任委員立雄:照慶富提供給一銀的資料,就是它的這些款項都是拿去為了造艦而去買了需要的設備,在這一點上面,一銀現在主張說,他們也是被……

吳委員秉叡:被慶富詐欺?

顧主任委員立雄:被慶富詐騙。

吳委員秉叡: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我覺得這個查核的能力真的很低。主委,建融很好查,它的建築物蓋到幾樓、樓地板或地下室施工都要放樣,也要有工地的會勘,很容易查證建到哪裡;像這個購買東西的,如果照這個樣子,以後這種貸款都很危險,航空公司說要貸款去買飛機,結果錢沒有拿去買飛機,拿了一堆發票說,這都是買飛機的。

顧主任委員立雄:所以我們一直以來就已經有建議,重大的軍事採購案在有保護國防機密的前提下,如何建立三方合約、建立一個能夠保密又能適時查證的制度,是有必要的。

吳委員秉叡:行政院賴院長已經指示一定要組一個專案調查小組,而且絕對追查到底、勿枉勿縱,現在查到什麼程度了?有沒有進度?

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是由副院長在主持這個專案小組的會。

吳委員秉叡:有沒有開過會了?

顧主任委員立雄:有。

吳委員秉叡:會中的內容當然不用在這邊公布,但是有沒有進度呢?可不可以告訴我說有進度?國人在等這個消息,這個案子愈滾愈大,我覺得這個案子將來會愈燒愈嚴重。

顧主任委員立雄:當然有進度,現在應該是說,有正在撰寫這個報告當中。

吳委員秉叡:對,但是我覺得每個階層什麼時候發生什麼事情、哪個單位應該負責、再來要做什麼事情,都應該要講得清清楚楚,因為很多人看媒體只看標題,好像以為這是你們兩個搞出來的,這樣冤枉就大了,所以這部分也要講清楚,好不好?

顧主任委員立雄:是。

吳委員秉叡:希望你們加油!謝謝。

顧主任委員立雄:謝謝委員。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新聞有一個大消息,就是金管會顧主委要調降銀行承辦的房貸風險係數,包括BIS部分,一般預估這會增加股市及房市的資金動能;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就是把銀行投資創投的比率從5%提高到100%。在這種情況下,我想請教顧主委,對於打房,我們打到現在是房價跟房租脫鉤,也就是房價跌,可是房租漲。一般在納入信用體系部分,如果我是貸款的,就會納入信用體系,但如果是繳房租的人就沒有,所以我第一個問題要請教的是,你把銀行承辦房貸的風險係數調降,會不會促成另外一波的房價上漲?會不會?

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我剛剛也回答盧秀燕委員同樣的問題,我個人是認為不至於,主要是因為我們這一次放寬風險權數,讓資本計提放寬,最主要就是要跟國際接軌,讓銀行的資本適足率計算可以跟國際一致。至於資金本身的充沛,我覺得跟這個放寬與否沒有關係,我們的資金本來就很充沛,利率水平本來就已經在一個很低的點,所以資本計提放寬以後,對銀行資金成本會降低是事實,但是我看利率也不至於再降到哪裡。

賴委員士葆:我現在問你一個跟房子有關的問題,最近我們看到房價跌,但是房租一直漲,付房租的人沒有納入信用體系,但是付貸款的人就有納入信用積分,針對這部分,有沒有可能考慮以後把交租金的、買不起房的,也納入他的信用體系,有沒有可能?

顧主任委員立雄:有關交房租這一塊,我舉個例子說明,這就跟你去電商買東西一樣,也是一種信用,這有點像是非典型信用的pool,可以透過一些機制去建構這樣的信用。

賴委員士葆:你們要不要列入研議的議題?去研議一下,因為這個對他們來講是不公平的。

顧主任委員立雄:對!但是委員也要知道,現在聯徵中心的信用來源,當然是跟整個金融體系的交易而產生,所以有關交租的部分要如何納入這個資訊池裡,讓它成為一個可靠的係數,這部分需要有一個來源,就像每一個做不同行業的人都有他對不同客戶的數據分析……

賴委員士葆:我想這個概念許部長可以同意吧!因為現在很多收租金的是不把租金收入拿去報稅的,如果可以這樣子修正,那你們的部分就更透明了!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假如你租給公司或租給執行業務者,這部分一定會被扣掉。

賴委員士葆:當然有,對!我知道。

許部長虞哲:只是租給個人部分,其實現在內政部也推出一個負責平台來負責貸款,然後出租,稅務上我們也會給他一些優惠,將來這方面大概……

賴委員士葆:許部長,針對這部分,你們可以研究一下嗎?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事實上內政部已經有推出一個法案。

賴委員士葆:我再請教顧主委,你們把創投部分從5%增加到100%,有沒有考慮不如重新開放工業銀行?現在一般創投都是快要到上市時才去買,基本上承擔的風險很低,而且商業銀行要發債的話,也都是短期的,工業銀行則可以發長期債,所以就有人提到這部分你們等於只做半套、為德不卒,不如就重新開放工業銀行,讓他真的對這些產業創業有幫助,這點,你怎麼看?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並沒有不鼓勵工業銀行,但是委員也知道,現行的兩家工業銀行都轉型成商業銀行,所以我們並沒有說……

賴委員士葆:我的意思是你們要不要重新鼓勵設工業銀行?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涉及到它的存款來源及經營業務型態不如商業銀行來的靈活、多元,所以這是市場機制,現在兩家工業銀行都轉型成商業銀行,就是市場機制造成的,因為現在沒有工業銀行,所以我們才會希望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放銀行投資創投的比率,也等於扮演了某一部分工業銀行的角色。

賴委員士葆:我剛剛已經講了,這大部分都是比較短期的,而且國內一般創投都是買最後端,沒辦法在前端就進來,因為不願意承擔風險啊!

顧主任委員立雄:跟委員報告,它到底要在前端投入,或是中端、後端投入,我想這由創投公司自己來決定。

賴委員士葆:對啦!但是你要了解一下生態嘛!生態都是看後面的,他們不太願意承擔太大的風險,我們都很清楚啊!政策上你就應該鼓勵他們可以在前端就投入,這樣對產業才有幫助啊!對不對?

顧主任委員立雄:是,這需要有一些租稅方面的鼓勵,這也是鼓勵產創的一種方式。

賴委員士葆:許部長,他又在打你主意了,說要租稅鼓勵啦!你要不要鼓勵一下?

許部長虞哲:跟委員報告,事實上,這次我們在產業創新條例裡已經增訂了對天使投資人的一些租稅優惠。

賴委員士葆:統統免稅嗎?

許部長虞哲:沒有啦!我們是仿照新加坡的制度。

賴委員士葆:減多少?

許部長虞哲:大概是300萬元。

賴委員士葆:這部分可以再提高一點,300萬元其實不能做太多的事情。

另外,我想請教兩位長官,我們到醫院看病刷信用卡,請問使用者到底是醫院,還是民眾?現在有9家銀行,包括兆豐、星展、北富銀等等,決定一毛手續費都不收,其他有的收10元到20元不等,我們思考一下,消費者到任何店家消費刷卡,手續費並不是消費者要付,而是店家要付,那為什麼到醫院看病刷信用卡,變成是消費者要付手續費呢?對許部長來講,財政部不是在推動電子化,希望大家儘量使用行動支付、電子支付工具,對不對?但是你會發現,醫院現在的作法跟許部長的作法是完全不一樣。請教顧主委,你怎麼看這個事情?這是你們管的業務,手續費應該要怎麼收?

顧主任委員立雄:公務機關繳費平台收單時手續費的收據和一般的收據是不一樣的,就如同委員講的,一般交易收單手續費2%是向特約商店收取,但是公務機關繳費平台是不收取收單手續費的,因此收單銀行沒有收費的問題,清算機構也沒有收費,現在唯一的就是發卡銀行,發卡銀行的收費也不是按刷卡金額比例來收,而是有一個固定的費用,大概就如同委員剛剛提到的,有的銀行是0元,有的銀行是5元、10元、20元不等。

賴委員士葆:最高到50元。

顧主任委員立雄:有人是20元,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再來協調銀行看看,銀行在發卡上確實面會有些成本,但是這一個部分能不能協調出一個讓大家比較有一致性的作為,我們再來努力協調看看,好不好?

賴委員士葆:至少財政部的公股銀行可以帶頭,例如非消費行為,包括看病、繳學費、水電費等等,這些手續費統統都改成0,幹嘛還收手續費?特別是醫院。許部長,從公股銀行做起,可以嗎?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我們來協調一下公股銀行好了。

賴委員士葆:公股銀行可以做的,顧主委也講了,就像我剛才講的,例如我到喜來登用餐,刷卡付了1,000元,這筆手續費是誰來付?喜來登付,不是我付。為什麼我到醫院看病的時候,這筆手續費就要由我來付?現在醫院是要我付,台大醫院就是如此,其他還有很多情況都是如此。就是不讓民眾付這個手續費,但銀行不肯,不肯的結果又阻礙了我們不斷推動的無貨幣交易。我們很多政策都像這樣,左手打右手,台大醫院也是國立的,這些都是你們可以去協調的,但是,現在老百姓很氣,自己是因為生病了才去醫院看病,結果看病繳了兩、三萬元,手續費還要自付,心裡當然就「XXX」,這是一定的,因為不便民。

許部長虞哲:目前像台大醫院是收金融卡,沒有收信用卡。

賴委員士葆:一樣,這個是debit card,它還收取手續費!莫名其妙!這是我的錢,還收我手續費,莫名其妙!

許部長虞哲:金融卡的部分可能不能延期付款而已。

賴委員士葆:所以,我稍後會提一個案,請兩位長官能夠支持。就是非消費行為的手續費統統不用收,包括上醫院看病、繳水電費,這部分的金額真的很少。還有包括繳學費、繳稅,繳稅的部分,財政部就可以先答應,我繳稅給你,還要付手續費?我現在用信用卡繳稅,要不要付手續費?

許部長虞哲:沒有、沒有,那部分沒有。

賴委員士葆:就類似這樣的概念,其實只要顧主委跟銀行打個招呼就可以了,發卡的確需要成本,但本席提到的是非消費行為、繳給政府的部分,而非吃喝玩樂這部分,希望主委認真思考。可以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覺得金管會似乎沒有這個權限可以……

賴委員士葆:不是權限,你去協調一下。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先就公務繳費的平台來協調看看。

賴委員士葆:你去協調一下,以降低人民的負擔,這是有需要的。謝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稍後林委員岱樺質詢完以後,我們就休息10分鐘。

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王委員榮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針對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進行修正,先請教主委,我們目前的不動產證券總共有幾檔?

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你是指現存的還有幾檔?

王委員榮璋:對。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記得只剩下5檔。

王委員榮璋:你覺得是什麼原因造成現在只有這樣的數量?

顧主任委員立雄:目前不動產證券化大致分成兩種,一個是投資信託,另一個是資產信託。前者就是先拿到錢後再做不動產的投資,後者則是先有標的再做。

王委員榮璋:分別是REIT和REAT。

顧主任委員立雄:是,就這兩個來看,到現在為止,從統計上來講,REAT大概就9檔,REIT是8檔,看起來這個確實不是一個很好的狀態。不過這當然有很多的原因……

王委員榮璋:主要的原因是什麼?有人說今天修訂這個條例很重要的一個目的是我們賦予相關的人太多的責任,以致於在這部分造成上述的情況及結果,您同意是這個原因嗎?這就是我們今天要修訂第四十六條之一的原因?

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法制面而言,有人說這個是原因之一,但是,我不認為它是一個非常主要的原因……

王委員榮璋:為什麼?

顧主任委員立雄:就相關的責任而言,它當然是要有公開說明書不實的情況嘛!

王委員榮璋:是。

顧主任委員立雄:所以如果它沒有公開不實的狀況,產生的責任也沒有說……

王委員榮璋:現行第四十六條之一啟動的充分必要條件就是它的內容有虛偽或者是隱匿,簡單來講,它就是一個惡意的行為,因為它有虛偽或隱匿,所以本條所列的有關人等必須負擔起賠償的責任。以您的專業跟了解,如果它不是虛偽與隱匿,投資有賺有賠,不是所有投資的人統統都該負起責任,是不是如此?

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我對法律相關的理解,這一次的修正主要是要拿去跟其他相關的法令、特別是證交法等相類似的規定做比擬,所以在我們看起來就是誰應該要負比較大的責任,從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來看,當然應該是受託機構,受託機構有點類似有價證券發行的發行人。至於發起人,因為在資產信託裡面的發起人是提供資產標的者,如果是投資信託的話,是在特定現金的投資,就這個部分而言,他們所負擔的責任跟證交法上的發行人是不同的。

王委員榮璋:證交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就是公司,對照過來的話就是受託機構?

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我們研究的結果認為比較接近、等同於受託機構。

王委員榮璋:所以金管會主張這個修訂應該要把受託機構的的責任仍然……

顧主任委員立雄:比較類似於證交法的有價證券發行人的責任來做類似的規定。

王委員榮璋:好,這是金管會的立場跟主張。

其次,再請教主委,一般來講,如果撇開隱匿、虛偽,不動產證券的風險為何?

顧主任委員立雄:您是指對投資人而言?

王委員榮璋:對投資人而言。

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於投資人來講,不動產證券的標的如果是資產信託,大致上是以固定的租金收益作為收息的來源,假設這個收息是固定的,風險當然就比較低;但假設不動產有出租收益欠佳的情況,當然這個投資的收益也會比較差。

王委員榮璋:如果我們把租金的收益部分視為利息,而這個標的物、建築物本身是不是會增值,就要看其他因素,包括區位、價位、購入房子的時間點……

顧主任委員立雄:其實在房市比較熱絡的時候,反而做這個不動產證券化會比較少,因為可能大部分的不動產業者會傾向於直接在交易市場處分不動產,而不需要透過不動產證券化的方式。

王委員榮璋:當然,這部分所需投注的資金相當高,所以我們在投資基金、不動產證券時是否也同樣適用「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

顧主任委員立雄:當然,所有的投資都有風險。

王委員榮璋:所以,在不動產證券部分,也要鼓勵並期望申購人、投資者應詳閱公開說明書。

顧主任委員立雄:對。

王委員榮璋:因此,公開說明書的正確性非常重要,對不對?

顧主任委員立雄:是的,任何證券化的商品在發行時,其公開說明書是重要的資訊。

王委員榮璋:公開說明書是受託機構與投資者之間最直接的依據,其公開原則其實最主要是用來保障投資人在資訊上的不對稱,而非保障受託機構,是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對,公開說明書主要是在保障投資人。

王委員榮璋:所以,你們對於公開說明書正確的要求及相關人應負的責任,應有相當明確的規定。謝謝顧主委的說明。

接著請教許部長,對於今天所討論的記帳士法修正草案,現在記帳士及會計師有不同的意見及看法,很多委員辦公室都有人來遊說,已有相當一段時間了,包括主席排定今天議程之後,亦有相當的遊說活動,其中各有各的立場及主張,您站在主管機關的立場,如何看待這樣的修訂?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今年8月22日我們舉辦過座談會,邀請雙方及學者參加,最後還是沒有交集。我們當然希望雙方能夠和諧對話、充分溝通最好。

王委員榮璋:今天會到這個情況及地步,就是雙方沒有共識,所以,本席才請問您,站在主管機關的立場,如何看待?目前兩造都無法形成共識,達到協調的結果,主管機關在此事上應該要有看法,而且是提供委員做決定的重要依據。

許部長虞哲:關於這一部分,我們還是尊重委員的意見,因為立法院從第3屆到第5屆,經過了這麼多年,好不容易在92年才有共識,而從92年到現在,我們也有過不同意見,因此關於這個部分,我們認為應審慎處理。

王委員榮璋:所以現在的情況是兩造沒有共識,主管機關亦無法裁定誰是誰非,這中間各有是非對錯,那麼主管機關是否應負起責任,繼續協調、溝通,一方面尋求共識,主管機關也應形成立場,您認為是否應當如此?

許部長虞哲:也可以這樣處理,當然要在一段時間以後,我們再做處理,因為8月才舉辦過座談會。

王委員榮璋:好,我了解您的意思及看法,之後進入內容討論時,我們再討論。謝謝。

許部長虞哲:好,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岱樺發言。

林委員岱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記帳士法修正草案,剛才許部長對王委員榮璋所詢問題的回應,我個人甚為不滿,因為新的政府一直在強調要做個會溝通的政府,何謂溝通?有衝突才需要溝通、有對立才需要溝通,如果您放任對立與衝突,認為還是要讓立法院來處理,這就很清楚了,委員們都是接受民意,雙方都會來找我們說明,所以這裡面還是需要有主管機關的角色,如果用個較為強勢的字眼,就是一種行政指導,畢竟主管機關是政策的執行者。所以我認為部長在面對此種衝突與對立時,並未擔負起協調的功能。

關於記帳士法修正草案,有幾點觀念必須先釐清,第一,記帳士的訴求是希望將職業名稱改為稅務士,假設真的改了之後,與現在相較,他們的業務會有什麼增或減?在業務上,會計師做什麼?記帳士做什麼?就您主管機關的立場來看,他們在業務上會不會有任何的增減或變化?請說明。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現行記帳士法第一條明定,他是協助納稅義務人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

林委員岱樺:本席以表格對照的方式來比較記帳士與會計師的差異:二者皆有經國家考試、統編字號、記帳業務、稅務諮詢,但記帳士不能做簽帳業務,會計師可以做簽帳業務;記帳士不能做行政救濟,會計師可以做行政救濟。這樣的分野,在記帳士改為稅務士之後,會不會有變化?請直接回答會不會有變化。

許部長虞哲:若在修法通過之後,當然就OK。今天要審查……

林委員岱樺:我現在是「實問」,你卻在「虛答」。

許部長虞哲:不會啊!因為……

林委員岱樺:我是在問,若改為稅務士之後,可不可以做簽證的工作?

許部長虞哲:他不能做簽證的工作。

林委員岱樺:記帳士改為稅務士之後,可不可以做行政救濟?還是不可以嘛!

許部長虞哲:複查階段可以,訴願及行政訴訟階段則不可以做。

林委員岱樺:對,所以在業務上沒有變。第二,亞洲大洋洲稅務師協會(AOTCA)是個國際性組織,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是台灣在亞洲AOTCA的正式會員,能成為其會員,並非一蹴可幾,是有遇到困難的,當初在申請進入時,屢遭拒絕,原因是他們將「記帳士」誤認為「簿記員」,經公會持續爭取,讓主辦單位了解記帳士的執業範圍,與日本的「稅理士」、韓國的「稅務士」、中國的「註冊稅務師」等,在稅務的部分是相同的,才於2014年獲准入會。請問部長,您知道這個情形嗎?

許部長虞哲:就這方面,據我了解,會計師公會也想要加入該組織。

林委員岱樺:但在事實上,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確實是其會員。

許部長虞哲:是啊!

林委員岱樺:這是事實,至少這個公會已成為國際的一員,在它的專業上是受到國際認可的,所以,因為未正名,而遭受到矮化國格,窄化台灣國際空間。其實就國家形象而言,先進國家也都在1960年代,陸續將稅務代理人正名為稅務士,或將稅務代理人稱為稅務師。而台灣現在還沿用記帳士這個名稱,已間接扼殺了稅務國際事務與學術交流的機會,因此希望能予正名,使其名實相符。台灣的稅制觀念,其實是落後國際的,在這一點上,我希望許部長能夠正視,在加入國際組織方面,記帳士訴求將名稱改為稅務士,對於他們在努力走入國際的過程中所面臨的困境,請部長要深刻地體認。

第三,您覺得記帳士與會計師是競爭關係,還是合作關係?本席認為,二者並非競爭關係,更多的是合作關係,在公領域上,一般的會計師、記帳士事務所的團隊組成中,為全方面滿足企業業主對稅務、財會的全方位需求,成員包括會計師、記帳士,甚至是律師等多元服務團隊,提供企業界完整的稅務、財會及法律服務,在職場上是密不可分的,係經由細緻分工,提供民眾全方位的服務。在私領域上,許多會計師學養豐富,經常為記帳士授課,是緊密的師生關係,會計師與記帳士的親友方面,亦不乏記帳士與會計師是親屬關係,甚至記帳士的第二代也多加入會計師的行列,是家人關係。再就財會領域各有所長來看,會計師具有財會領域的高度專業,維持簽證的公正性;記帳士是深入了解民眾與企業基層需求,在第一線提供稅務相關的服務,與國家稅務稽徵基層體系密切合作,協助報稅相關事宜,不僅只記帳而已。因此,二者是長期合作夥伴關係,有助於國家經濟與稅務體制的健全發展,由以上論述可知,他們是合作關係。請問您怎麼看?

許部長虞哲:既然誠如委員所言,會計師公會與記帳士公會的關係這麼密切,就應該坐下來談,尋求出一個共識。

林委員岱樺:中間需要有一個協調者,這個公正的協調者就是財政部。

許部長虞哲:我們在8月份也舉辦過座談會,未來還會再繼續。

林委員岱樺:部長,我認為一個溝通的政府,是要有辦法面對衝突、對立,才能稱為有溝通的政府,所以,我希望您在這方面多些耐心並展現智慧去協調雙方,才是一個會溝通的政府。

許部長虞哲:我想我們會再繼續與雙方溝通。

林委員岱樺:不是在拖延,好不好?請協調雙方,得到一個共識。好,謝謝。

許部長虞哲: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郭委員正亮發言。

郭委員正亮: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顧主委,銀行局及證期局可以代答。我想請問金管會對於慶富的貸款及增資的看法,慶富得標金額為352億元,後來的預付款只有15.2億元,不到5%的金額。據我的了解,一般的工程合約預付款多為10%或以上,顧主委對此有何看法?

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郭委員的問題是屬於採購契約的部分……

郭委員正亮:你們是在事後才知道?

顧主任委員立雄:合理性問題,這個我……

郭委員正亮:我當然是問你合理性。此貸款案有好幾個地方,事實上有很多委員都已質疑到了,我現在將其整理出來請教你。第二,慶富後來貸到了205億元,結果在不到一年的期間內,就直接將給付慶富154億元現金,給付率高達近70%。一般人是無法如此貸款的,一定是依照建融比率去付款等。這部分是銀行局的業務,請問銀行局,對於這種大額貸款、重大工程的貸款,銀行局基本上是在事後才會知道嗎?例如一銀承做聯貸,裡面還有其他官股銀行,對於他們如何配置、付款,比如明明貸款總額為205億元,銀行居然一下子就給付了154億元,這樣的行為你們都不會知道,是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不會在他們這個貸款的……

郭委員正亮:不會在當下知道,對不對?

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我們要在事後再去做檢查的時候……

郭委員正亮:事後就是在出事的時候,不然你們怎麼會知道呢?

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於大額的聯貸案,我們也會特別關注。

郭委員正亮:此案就是大額的聯貸案。

顧主任委員立雄:對,但也是在事後做……

郭委員正亮:顧主委,我現在就是在問你,如果不是這個案子出事了,依照它的工程合約,預付款居然只有5%,而其貸款的給付方式是一下子可以給付到七成的現金,這是一個不合理的貸款模式。

顧主任委員立雄:據我的了解,聯貸合約中大概有提到動用到150億元以下,必須有20%的備償;動用到150億元以上,則必須有100%的備償,在事後看起來,這個聯貸案有這樣的設計。

郭委員正亮:我告訴你,慶富真正的付款是保證金17.5億元、預付款15.2億元,除此之外都是銀行給的錢,二者合計只有32.7億元。後來他們領到這筆錢之後就拿到別的企業週轉,不是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所以重點還是在它的財務是比較有問題的。

郭委員正亮:你講的是在出事後,你才會注意到的。我現在只是在問你,金管會或銀行局未來對於這種重大的官股銀行主辦之貸款案,有沒有辦法在第一時間介入,進行一定的管控?例如,這麼大的工程合約,其預付款只有5%,而核撥的貸款居然可以有七成的現金,且在第一年就全部核撥了,這樣合理嗎?你們有沒有辦法在第一時間,做一定的管理呢?你們基本上不管這個。

顧主任委員立雄:以我過去當律師的經驗,我認為這部分金管會只負責事後的監理,基於初期的經營及商業貸款的考量,應該還是要從它的經營……

郭委員正亮:顧主委,那這樣會很麻煩喔!

顧主任委員立雄:但是這個案子我們還是一貫的監督……

郭委員正亮:顧主委,請先聽本席講完,你說你們只負責事後的監理,對不對?但剛才國庫署也說他們不負責第一時間的管理,財政部也沒有辦法做第一時間的管理,意思就是說,它的預付款竟然只占工程合約的5%。

顧主任委員立雄:可是這筆貸款從銀行內部的徵授信、經理部門到最後的董事會都通過了,所以他們當然要負完全的責任。

郭委員正亮:所以你的意思是要等到出事後,你們才會知道;要等到出事後,你們才會來管,對不對?不然就是要訴諸公司治理,你的意思是這樣嘛!所以這裡就沒有所謂的客觀原則了,我們的預付款一般不是都應該要占工程合約的10%以上,但為什麼它可以只有5%呢?你了解本席的意思嗎?就是它到底有什麼特別條件?

本席再問一下證期局,因為這個跟證期局比較有關係,但顧主委也請了解一下。慶富造船在2014年11月的資本額只有5億元,但是到了2016年5月,就是經過一年半後,它增資到40億元,結果後來大家發現,它是向關係企業借款以及做假債權來抵繳款,這些都是事後發現的。本席認為,一家公司只花一年半的時間就可以讓資本額膨脹8倍,難道證期局就這樣過了嗎?你們不覺得有異常嗎?

主席:請金管會證期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詠心:主席、各位委員。它不是公開發行公司。

郭委員正亮:它不是公開發行公司?

王局長詠心:是。

郭委員正亮:所以你們不會知道?

王局長詠心:對。

顧主任委員立雄:不會到證期局。

郭委員正亮:不是公開發行公司是哪個單位管的?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想經濟部……

郭委員正亮:你是說經濟部中辦嗎?不是吧!

顧主任委員立雄:不是,它是一般公司非公開發行的現金增資。

郭委員正亮:顧主委,先讓本席把問題講完,為什麼它要增資得這麼快?很顯然它是為了要符合獵雷艦案的財務指標,因為它是採最有利標。

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我的理解,聯貸行也有這樣子要求它,就是主辦的第一銀行有在貸款合約裡面要求它要在一定的時間內增資到70億元。

郭委員正亮:對,它原來的資本額大概只有十幾億元。

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所以它必須要找到資金來源,將資本額增資到符合銀行團的要求。

郭委員正亮:這是聯貸行跟它之間的合約規定,但本席的意思是,政府對於它的增資過程是否合理、合法、守規矩,基本上是沒有監理的。

顧主任委員立雄:委員,如果你要這樣的往前推的話,國防部在做這個採購案時,他們要採購一個350億元的工程,但這個廠商的資本額只有5億元,對於這個廠商的財務狀況要占他們評分指標多少的比重,國防部當然也要考量。

郭委員正亮:這個本席同意,事實上本席也是在呼應你的講法,這種合約應該要簽三方合同,但國防部一開始就沒有進來。本席現在只是要跟你講我們國家的離譜程度,本席現在是要來跟你探討這個問題要怎麼解決。你看,這個案子就是這麼離譜,它是未上市公司,竟然可以在一年半的時間內增資8倍,然後還可以得標,而且它的預付金竟然可以只占工程合約的5%,這麼離譜的事統統都過關了,如果他現在沒有出事,可能還在家裡吃好的、穿好的,不是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它應該把所有的款項支付在應有的設備上,但是我們現在發現它挪用資金的漏洞這麼大,如果它沒有的話……

郭委員正亮:顧主委,你的意思本席大概知道,如果用白話文來翻譯的話就是,如果它的資金週轉得過來,事情沒有被發現,就算它厲害;但現在不幸出事了,所以我們現在就要拿這些資料來問你了,就是這樣啊!不是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不是,從一開始的採購就應該要考量到它的財務能力,最後到了聯貸的部分,因為有合約作為支撐,整個貸後的管理要確實,則整個風險就可以降低了。

郭委員正亮:顧主委,我們昨天要求,以後官股銀行要承貸這種重大的合約,只要貸款的金額在一定額度以上,就必須要強制簽訂三方合同,這個財政部也同意,本席希望金管會也能夠參與來表達你們的看法,這個應該要有什麼樣的監理?你們應該也要表達你們的意見。

顧主任委員立雄:對,如果一定金額以上的重大採購案以後都能採行這樣的規定,以後類似這樣的國艦國造……

郭委員正亮:許部長說他回去後會研討那個標準流程,希望金管會也能對此表達一下你們的意見。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會本於我們跟銀行公會之間的聯繫,協助銀行公會跟財政部一起訂定三方合約的期程。

郭委員正亮:好,感謝顧主委以及2位局長。

主席:請余委員宛如發言。

余委員宛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遠雄集團的趙藤雄被起訴,社會大眾對此都非常關心,事實上這個事件跟我們財政委員會有關的應該就是它下面的遠雄人壽。顧主委之前一直在講產金分離,本席也非常地認同,但是這個產金分離除了金控業外,是不是也包含保險業?不知道顧主委對此有沒有什麼具體的討論或措施?

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我們已經對遠雄人壽做過檢查了,對於他們實質關係人交易的作業缺失,我們已經陸續裁罰並要求他們改善等等。

余委員宛如:本席想要請顧主委看一下簡報上的這一張圖,因為遠雄人壽的趙信清總經理也被起訴了,本席想要知道保險局對於這件事情有沒有什麼具體的回應或是措施?

主席:請金管會保險局吳局長說明。

吳局長桂茂: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昨天也有看到地檢署的新聞稿,我們昨天就已經去跟地檢署要全份的起訴書文件了,我們會依照起訴書文件上的事實,假如有涉及不法的話,我們就會依照規定來做處理。

余委員宛如:請顧主委看一下,目前遠雄人壽持有遠雄建設7.29%的股份,另外,遠雄也持有大巨蛋14.94%的股份,這2個股份加起來將近40億元,如果今天這2家公司都倒閉了,因為這些錢是遠雄人壽全體保戶所有的,那金管會將會有什麼作為?

顧主任委員立雄:你是說遠雄人壽所持有的……

余委員宛如:這是目前遠雄人壽持有大巨蛋及遠雄建設的股數,其中持有遠雄建設7.29%的股份,金額大約是17億1,400萬元;大巨蛋的部分則是14.94%,金額大概是20億5,000萬元,加起來將近40億元。我們都知道,保險的資金是需要長期經營的,假如這2家公司經營不善或是倒閉的話,金管會會採取什麼措施?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個部分我們這裡有一個詳細的數字,我先請保險局來說明一下。

吳局長桂茂:據我們所知,目前遠雄人壽持有大巨蛋14.94%的股份,原始的投資金額是20億元,但現在帳面上的價值大概是18億8,000萬元,跟原始的投資金額相比略有虧損,我們會持續、密切地注意他們的轉投資情況。

余委員宛如:假設他們不慎倒閉了或是被這個起訴案波及,保險局會有什麼措施?

吳局長桂茂:我們會密切注意它的財務、業務狀況,目前從帳面上的金額來看,跟原始投資金額相比,這個投資略有小虧,金額差了1億元左右,我們會密切注意。

余委員宛如:你們要密切注意,也希望能夠有Plan B。另外,遠雄人壽今年第二季的逾放比暴升到平常的3倍以上,不知道你們有沒有注意到這個現象?這是什麼原因?

顧主任委員立雄:保險局給我的訊息是,它第二季的逾放比之所以會增加,是因為有一個貸款戶在6月底的時候超過90天都沒有繳息,所以他們就把它列入逾放,不過這一筆經過進一步的查證後,9月底已經正常繳息了,所以現在已經沒有突然增加的逾放情況存在了。

余委員宛如:好。針對本席今天所提的遠雄人壽的部分,無論是產經分離或是保險的部分未來你們要怎麼處理,或是對於遠雄人壽持有的遠雄建設及大巨蛋的股份,以及他們最近的逾放比問題,希望金管會都能夠再給本席一份詳細的報告,好不好?

顧主任委員立雄:是,我們會給委員一份報告。另外,我們也會持續來監督、關注遠雄人壽後續的狀況。

余委員宛如:好,謝謝顧主委,請顧主委及保險局吳局長先回座。

本席接下來要請教許部長,本席昨天有看到中央社的一則新聞,新聞稿裡面說,許部長表示這波稅改可能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的稅率從10%降到5%,作為營所稅率從17%調高到20%的配套。你也說,按照工總的說法,降低營所稅可以增加投資,但臺灣過去營所稅率從25%降為17%,應該要增加很多的投資,但事實上並沒有,所以降低營所稅與招商引資有沒有直接關係,各位可以去實證研究。然後你還表示,這樣的稅改趨勢也是OECD的趨勢,所以我們要貼近OECD。本席想要先確認一下,這些內容都是部長您說的嗎?有沒有錯誤?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應該很接近了。

余委員宛如:好,接下來本席想要跟部長介紹一本期刊,部長應該知道,這本「當代財政」是財政部的研究刊物,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是。

余委員宛如:這裡面有一篇文章是財政部賦稅署的蔡科員和另一位所共同研究發表的,我們先跳過很多實證的步驟,直接來看這篇當代財政的文章針對2010年營所稅從25%調降到17%的說詞,這篇研究基本上是支持2010年稅改將25%的營所稅降低到17%的論點,而且還說這跟OECD國家的稅制改革趨勢一致。部長覺不覺得這樣的說詞好像有點似曾相識?我們上一次降稅也說跟OECD的趨勢一致,這次增稅又說跟OECD的趨勢一致,但這中間有一個地方不一樣,就是上次降稅的時候,研究是支持的,但是這次要增稅,研究卻沒有支持,這真的滿讓人疑惑的,本席想要請問一下部長,你認為問題到底是出在哪裡?財政部的政策到底是如何形成的?

許部長虞哲:我首先要說明,這篇研究是個人的研究,因為蔡碧連不負責所得稅,他是負責消費稅的同仁。事實上,將營所稅從25%降為17%,這是折衷後的數字,我們財政部當初的規劃是要調降到20%,一直到行政院的版本都還是20%,後來是經過折衷協調後,到立法院來才降為17%的。

余委員宛如:所以部長覺得這只是蔡科員個人的研究?沒關係!我們再往下看,這是2010年財政部的新聞稿,財政部的新聞稿裡面強調,推動減稅方案要強調2個重點:第一個,降低稅負可以提升企業競爭力,經濟成長可以促進就業,進一步就可以增加稅收;但現在稅改完了,到現在為止,基本上部長你是否定這個的。第二個,以前的稅制有獨厚科技業之嫌,調到17%可以幫助中小企業與傳統產業,提升租稅公平。我們現在的稅改是為了要幫助大企業的股東減少他們的稅賦負擔,但卻要賠上所有的中小企業,將稅率從17%提高到20%,本席現在更關心的是,這次的稅改到底是否有利於我們臺灣的經濟?部長,你有把握嗎?

許部長虞哲:當初營所稅從25%調降到20%、再調降到17%是有配套的,就是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相關的租稅減免幾乎都廢除掉,然後過渡到產創條例,而產創條例也只保留一項租稅減免,就是研發的投資抵減而已,所以這是有整個配套的。

余委員宛如:雖然它有配套,但是在昨天的新聞稿中,部長是否定這樣的配套的,你說這樣真的有促進產業經濟的發展嗎?本席現在想要問部長的是,我們為了要促進經濟、有利經濟,所以我們這一次要稅改,但是,第一,相關的配套在哪裡?第二,部長有沒有把握?因為本席的時間有限,所以這個問題請部長再想一想。本席非常關心這次稅改對經濟活動的影響,本席剛剛也有提到2篇在不同時期、稅改方向不同,但論述卻是一樣的報導,這讓大家很疑惑,所以本席在這裡有一個建議,因為稅改一改就要好多年,但臺灣的經濟不能等,我們沒有再犯錯的機會,所以本席想要先請問部長,我們是不是可以有一個配套來確保這樣子的稅改是真的有利於經濟成長的?

許部長虞哲:我們這次的配套就是未分配盈餘、營所稅的稅率,也是一個配套。

余委員宛如:好。因為大家對於這次的減稅、增稅都有疑義,我們是不是可以試試看這次就直接綁定投資條件?這個投資條件其實很簡單,就是如果有投資或是加薪,未分配盈餘就有再調降的空間,不知道部長覺得這個可不可行?願不願意評估?

許部長虞哲:事實上加不加薪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裡就已經有類似的租稅減免了,就是費用可以加成。

余委員宛如: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是還在修法中,還是已經有了?

許部長虞哲:這是現行的規定。

余委員宛如:雖然是現行的規定,但很顯然並沒有達到加薪的效果,不然我們現在就不用來吵這件事情了。

許部長虞哲:還是有加薪啦!

余委員宛如:既然這樣的配套沒有效,部長,本席還是要問,這一次的稅改我們要綁定什麼樣的配套?是不是可以針對有投資或是加薪者,才可以享有未分配盈餘的租稅抵免或是更低的抵免?是不是可以請財政部來研究看看?

許部長虞哲:行政院認為,等稅改結束以後,他們會思考下一步要怎麼做。

余委員宛如:本席也樂觀其成,但是稅改通過後,臺灣的經濟可是沒有時間可以再等個2、3年。

許部長虞哲:不會,我們不會等2、3年後才檢討。

余委員宛如:本席希望這次的稅改能夠直接把配套都拿出來讓大家看,好不好?再麻煩部長了,謝謝!

許部長虞哲:好,謝謝!

主席:請陳賴委員素美發言。

陳賴委員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顧主委跟許部長,你們認為民調重不重要?民調可以作為施政的參考嗎?

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民調可以作為施政的參考之一。

陳賴委員素美:好,民調可以是施政的參考之一。我們來看一下,簡報上的這個資料是未來事件交易所截至昨天下午5點的內閣滿意度,顧主委排名在前段,位居第7,是前段班的,而許部長目前排名第13,屬於中段班。請教2位,對於這項資料你們有什麼樣的想法?這個成績你們滿意嗎?會不會想要爭取更高的成績?請許部長先回答。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當然,在這部分,我們財政部、尤其是本人有做得不夠好的地方,還需要再加強;不過,我們未來一定會盡心盡力做好事情。

陳賴委員素美:就是還有努力改進的空間?

許部長虞哲:是。

陳賴委員素美:那顧主委呢?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就是努力在我的崗位上做好。

陳賴委員素美:另外,在網路溫度計裡面的時事網路大數據分析中,顧主委的好感度數據是正面25%、負面26%、中立48%,也就是一半、一半;至於許部長的成績,是正面35%、負面43%、中立20%,看起來是負面大於正面。我想告訴兩位,我提出這項數據的原因,並不是要苛責兩位,而是要表達,包括兩位以及本席,還有其他的政治人物,都要被人民打分數,所以必須兢兢業業隨時警惕自己,因為我們領的都是人民納稅錢。也因此,我認為兩位對於兆豐案、慶富案的態度和處理方法,絕對和你們的民調數字息息相關,兩位認同嗎?

許部長虞哲:我想不止這兩件啦!應該是所有都和財政部的施政有關係……

陳賴委員素美:對,都有關係,這兩件也是有關係的。

顧主委,第一銀行董事長蔡慶年口口聲聲說獵雷艦的聯貸案是採國防部的最有利標,而一銀是支持國艦國造的政策,並未袒護慶富。週一在這裡,我也問過許部長,財政部身為公股行庫的主管機關,是否支持一銀的說法?願意為一銀的說法做保證嗎?可惜那天並沒有獲得許部長對於一銀的支持和擔保。請問主委,截至目前為止,你認同一銀董事長的說法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針對這部分,我們已在做檢查,對於檢查得到的相關資料,包括徵授信過程以及貸後管理過程,我們都會提出一些看法及建議。

陳賴委員素美:所以你的看法及建議未必跟一銀董事長的說法一致?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會從監理的角度提出我們認為應該要改善的地方。

陳賴委員素美:一銀在28日發布的新聞稿中提出,慶富涉及詐貸,重創銀行商譽,本案中一銀是受害者,也是原告,並非被告,一銀已對慶富公司採取法律行動,包含民事、包含刑事。對慶富公司相關人員涉嫌以不實單據向銀行詐貸提起告訴,請檢調加速偵辦,務必嚴查、嚴辦、嚴懲。請問兩位,目前財政部、金管會以及檢調單位,已經排除第一銀行蔡董事長具有任何疏失的可能性嗎?

許部長虞哲:我想這要分兩部分來做說明,一個是行政調查部分,行政院現已成立專案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中;另一個是司法調查部分,我們當然是尊重檢調的調查結果,現在還在偵查中。

陳賴委員素美:顯然你的回答是沒有,那我就看不懂這篇新聞稿了!似乎一銀已經自我定調是受害人、是原告,所以沒有任何責任。難道慶富案就只是慶富公司本身的因素就足以發生嗎?這篇新聞稿讓我感覺只有滿滿的公器私用,只是透過公器告訴人民:「我沒有錯!」,這樣的行為讓本席傻眼,而且認為不應該!

請看下一張,如果國防部獵雷艦案不繼續執行,那麼本聯貸案損失大概是124.5億元,這是由全民買單耶!不是一銀或蔡慶年耶!兩位怎麼看?

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於整個聯貸案造成的損失詳細情況,還要看後續採購合約的部分,如果有接手的可能性,能夠繼續建造完成的話,也許損失金額就會降低。因為現在國防部有一筆七十幾億元的預付款保證金……

陳賴委員素美:對,我已經把這部分扣掉了,如果不繼續執行,就會產生124.5億元的損失……

顧主任委員立雄:沒有,因為……

陳賴委員素美:我要再次提醒兩位,賴院長曾經表示,調查沒有上限,該移送就移送、該撤換就撤換。兩位面對這個案件的態度,不僅會影響人民對你們的觀感,而且更會影響對你們的評價,所以我希望兩位多加油。尤其是許部長,就算這是前朝的問題,但既然你現在留下來了,就要積極面對。希望你們兩位以此做為殷鑑,能夠小心警惕,我想這是必須要有的態度跟堅持,好不好?

許部長虞哲:好。

顧主任委員立雄:是。

陳賴委員素美:當然,面對一般銀行可以講公司治理;但是面對公股銀行,許部長若是講公司治理,感覺上就是推卸責任,因為公股銀行的董事長不就是財政部派任的嗎?你能推卸責任嗎?對於這部分,請部長多加小心謹慎,好不好?

許部長虞哲:好,謝謝。

陳賴委員素美:接下來我要談的是金融科技,目前這部分像支付平台、區塊鏈及P2P等,已經是全球金融業的趨勢,也被預期將來會帶來重大商機,所以我要請教主委,到目前為止,銀行業已經投入金融科技的項目有哪些?金額又是多少?金管會有掌握嗎?目前這樣的投資規模是否足夠?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當然還是認為銀行業投入這一塊的規模是不夠的,所以我們希望將來金融科技的部分,能夠透過創投、融資等模式跟科技業者好好合作,也因此,我們想要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園區。

陳賴委員素美:近來台灣金融業例如慶富授信案的弊端層出不窮,顯見銀行授信和風險管理模式有很大的問題。在台灣金融業,尤其是金控投入FinTech的項目研發中,重視的是能夠帶進業務,改善消費者體驗的前端服務;至於徵信這一塊,是比較受輕忽的。所以我要請教主委,台灣金控在數位徵信這部分投入的狀況如何?同時我也要請問部長,公股行庫在數位徵信這部分投入的狀況如何?因為時間有限,兩位可能無法一一回答,但不論如何,我要強調,追求利潤成長的同時,也要兼顧風險管理,以避免金融弊案發生,請主委及部長要嚴加監控。至於剛才問的那兩個問題,也請兩位進行了解之後,在一週內以書面資料送到本席辦公室,可以嗎?

許部長虞哲:可以。

陳賴委員素美:另外,從全球風險金融數據與分析機構的資料來看,過去5年間,全球金融科技融資活動平均增長率達56%,2016年全球金融科技企業的投資攀升到200多億美元,較上年度增長了10%,而亞太地區金融科技的融資規模首次超越北美,其中中國、包含香港,占了亞太地區投資總額112億美元的9成,也就是102億美元。在經濟規模上,我們當然比不上中國,但是就金融科技的整體發展趨勢以及投資意願與比例來看,主委有何想法?

顧主任委員立雄:有關亞太地區的投資成長,就如同委員所言,大部分都是在中國地區;至於融資活動,應該都是P2P lending的……

陳賴委員素美:發展金融科技投資是不可或缺的要素,而中華徵信在10月17日就指出台灣各個金控集團對FinTech拿出為數不少的研發經費,卻很可能只是追著潮流,不具前瞻性。我想政府應該了解,各金控集團必須在FinTech項目中增加前瞻性的投入,不要只是一味複製他國成功的案例,否則台灣的金融科技發展將永遠慢別人一步。針對這部分,我希望財政部及金管會能夠持續加強,好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是。

許部長虞哲:好,謝謝。

陳賴委員素美: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身為金管會主委,在這個位置上,你的一舉一動都會備受矚目,像今天就有人問你對於台北市長的想法,我不是要問這個問題,而是對你另外一個想法很有意見。

10月19日你在這裡說過,你現在的收入相較於過去少了很多,還好你有買投資型保單。現在你的財產也是要申報的,請問你買多少?你可以不答,因為我要問的是,你當時講這番話,是要鼓勵大家去買投資型保單,還是你真的只是說明自己有做這樣的生涯規劃?

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我當時只是就我自己的規劃來做說明。

江委員永昌:主委要小心啦!因為你在這個位置上所說的任何話,大家都會用放大鏡檢視。

今年1到9月相對於去年1到9月,投資型保單是過熱的,到現在已經將近3,000億元了,而且這個幅度超越去年的108%,等於是兩倍耶!這麼過熱的保單,資金這麼龐大,沒有爭議嗎?有!而且有很多爭議,其中最多的是業務招攬爭議,主委有去了解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保險局針對這部分有接受相關申訴,所以應該有相關了解。

江委員永昌:相關了解是什麼?發生爭議的問題都是哪些?譬如對於老人家應該審慎評估,不僅要做KYC,而且要避免不當銷售;還有,一開始的說明文件不能強調報酬率等等。是這樣而已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招攬爭議的型態是多樣的,委員所提大概都是相關爭議裡面的一些,所以金管會已陸續針對相關爭議,以通案或個案方式來做處理。

江委員永昌:其實你們什麼都沒有做!這幾年當中,最難處理的部分就是法院訴訟,因為買保單的人跟保險公司之間只有兩個東西被質疑,一個是到底有沒有審閱期?一個是到底有沒有契約撤銷權?主委是學法律出身,請你說明一下,買投資型保單時,這兩個權利是否存在?局長回答也可以啦!

主席:請金管會保險局吳局長說明。

吳局長桂茂:主席、各位委員。依照目前的規定,它有契約撤銷權。

江委員永昌:所謂契約撤銷權是靠行政指導耶!請問你有給它明確的法律位階嗎?契約撤銷權是金管會覺得保險業者應該要有的,你們也同意這點;但在實質上,你們用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去規範10天的契撤權,為什麼不把它納入你們的辦法中,給它更高的位階?因為法院不一定承認啊!這是你們要的,你們卻沒有做!你們不要的是審閱期嘛!可是我告訴你,消費者保護法當中所謂的定型化契約就是有30天的審閱期。你們對於傳統保單,有給3天的審閱期,但對投資型保單,卻只靠一個壽險業者的自律規範來說明這個不適用定型化契約、不適用消保法,免給審閱期,結果法院判的都是有審閱期啊!對於你們不要的審閱期,你不用法律明定;對於你們要的契撤權,你也不用法律明定,然後你跟我說你有做,我不知道你做了什麼?

顧主任委員立雄:委員今天提出來,我才第一次聽到有這樣的相關爭議,我回去會向保險局了解一下詳細狀況,之後再跟委員報告。

江委員永昌:我最擔心的就是每次都在這裡問你多久之內要給本席答復,這次又是1個月嗎?那我以後問政,就問你前1個月的事情好了!需要1個月,是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回去之後會詳細了解相關法令上的爭議,還有就是委員提到要不要納入相關辦法裡面,我有一個詳細理解之後,會跟委員……

江委員永昌:雖然你自己有買投資型保單,但這不涉及利益迴避啦!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是通案。

江委員永昌:好,謝謝。

其次,我要請教,有關財政部的稅改,現在行政院討論結果是選擇乙案,請問主委了解多少?我先講一件事,大家購買股票的股利所得,現在已從過去的全額設算扣抵改成減半設算扣抵,也就是每個股利都可以有半數設算扣抵,是每個人哦!在財政部稅改的乙案當中,免稅額是每個人都享有;標準扣除額不管是9萬元、11萬元,還是本席提出的12萬元,也是每個人都享有;薪資所得扣除額不管是12萬多元到18萬元,還是到本席提出的20萬元,也是那個戶裡面,每個人都享有。現在問題來了,本來是每個人自己有股利所得,都可享有的半數設算扣抵權,在稅改的乙案當中,只有保障到8.5%的比例,而且上限是8萬元。主委,你跟你太太有買股票嗎?你跟你太太同一戶嗎?現在如果你們兩人有買股票,股利總所得超過94萬元時,仍然享有半數設算扣抵的可扣抵額,但是以後你就會被這個門檻綁住,因為是以一戶來算,不是每個人都享有這個權利,所以在把最高級距從45%變成40%,然後去享受內外資稅差衡平時,並沒有考量到每個人享有的半數設算扣抵,現在變成一戶才享有8.5%,也就是8萬元上限的比例抵減額。對此你有什麼看法?

顧主任委員立雄:夫妻合併的部分造成以每戶為單位的退稅不利益,是否可以請財政部說明?

江委員永昌:證券市場不是你在監理的嗎?我問的是這樣的稅改對後期資本市場的效應耶!如果這是針對鉅額大戶,那我同意內外資衡平啊!因為這是健全財政、優化稅制,我完全同意,可是你不要去欺負原來收入比較偏中低的人嘛!因為這樣他們股利所得稅負反而加重啊!在財政部的方案當中,有一個是他們沒有想到的,也就是說,如果乙案當中的B,跳到分離課稅的26%,那麼原本級距在40%、45%的人,就會跳到26%的稅率來適用,可是8萬元股利的可抵減額卡在那裡,會迫使級距在20%、30%的人,在股利所得超過94萬元時,只好跑去跟40%、45%的人一樣,選擇26%的稅率來分離課稅啊!這個問題沒有考慮到耶!

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8萬元的部分是全額可以退的,在此情形下,跟舊制所謂的半數設算扣抵,到底孰優孰劣?我想這可能要……

江委員永昌:這不止是財政部的事情啦!財政部主要是負責稅收、稅審、稅制優化及財政健全,而主委自己要去考量,在衡平所有投資人當中,前後稅改要給予公平正義的待遇啊!看來你到現在還是不太了解!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的理解是,原來的營所稅……

江委員永昌:不是營所稅啦!

顧主任委員立雄:營利所得這部分的設算扣抵,是為了鼓勵企業繳納營所稅,而現在以股利所得的8.5%來計算,我想這兩者之間的標準不太一致啦!

江委員永昌:主委顯然沒有非常清楚了解細節中的細節,我願意給你時間去看看我提出的版本,裡面就解決了這個問題;當然,我也願意提供公眾來討論……

顧主任委員立雄:以股利所得這部分來看,只要有股利所得就可以,不管這個公司有沒有繳納營所稅,所以我個人認為這兩個設算的……

江委員永昌:顯然主委對細節中的細節還不是很了解。

顧主任委員立雄:是。

江委員永昌:但是這跟資本利得、股票市場有關。我再就教於財政部部長,我問過財政部了,所以這一題請金管會回去研究……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江委員……

江委員永昌:部長,不要回答這一題,因為我的發言時間才剩十幾秒而已。我要你回答的是,這幾年當中花了將近20億元在推動電子發票。從現在電子發票占全體發票的比率看來,電子發票的成績的確慢慢有展現出來,可是投入的經費是20億元。本席發現從105年1月1日開始,公用事業取消了免用發票的限制,所以開始要開立發票,於是公用事業就開立電子發票,對吧?

許部長虞哲:對,就是變動型載具。

江委員永昌:對,它開了5億張。由於公用事業有載具,在那一年度因為公用事業加入了開立電子發票,讓無實體發票在所有發票中占有一定的比率,所以讓你們的成績看起來大幅提升,可是相較於105年,106年完全沒有大幅度的進步,結果與以往年度相較,你們從106年到107年設定的績效指標是大幅的衰退。

許部長虞哲:我們再努力一下,因為委員所指的106年是8月以前的數據,剩下幾個月我們好好來努力。

江委員永昌:簡單總結一句話,扣掉公用事業的無實體發票,在電子發票的努力上,財政部的績效真的是令人恥笑。

許部長虞哲:我們再透過國稅局及財政資訊中心加強。

江委員永昌:待會我把我整理的數據給你,希望你們檢討。

許部長虞哲:好,謝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今天中午不休息,會議延長至本日議程結束為止,請工作人員發放便當。

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羅委員明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顧主委到金管會任職多久了?

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9月8日就任,今天是……

羅委員明才:二、三個月了。

顧主任委員立雄:還不到兩個月。

羅委員明才:時間過得很快,大家都覺得金管會應該多多作為,這段時間好像事件層出不窮,包括我國銀行在紐約的分行出了金檢的問題、國內慶富公司的詐貸案等等,社會都很關注,不曉得這兩件事情的後續發展怎麼樣?

顧主任委員立雄:您講後續的發展是指……

羅委員明才:有沒有控制住?有沒有止血了?如果美國政府對我國銀行紐約分行持續不斷地罰款下去,包括兆豐、華南金控、一銀等等國內的銀行是不是都會撤退?

顧主任委員立雄:跟委員報告,有關海外據點的維持或擴充,應該都由銀行評估,本會的立場還是強調他們要符合當地監理的法令。

羅委員明才:在你上任的前一、二年,10年、20年之間,從來沒有聽過有什麼罰款,如果真的有問題,你們都去拜託央行彭淮南總裁多做溝通,對不對?他也盡了很好的責任,事情都做得很好。以前沒有聽說過罰款的事情,為什麼換了人以後,罰款就不斷呢?你們跟美國那邊有沒有聯繫?有沒有做好溝通的管道?為什麼一次可以罰到57億元?這是一個對等的關係嗎?你們為國內銀行做了什麼幫忙、協助?

顧主任委員立雄:跟委員報告,兆豐發生的罰款應該是我到任以前的事情。

羅委員明才:對,之前的事情。我是說在你到任前的兩年之前,從來沒有聽說過有大額的罰款啊!

顧主任委員立雄:在我到任前的兩年之前?

羅委員明才:對。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想監理的法令、特別在洗錢防制的部分,各國,尤其是美國有越來越高的要求,有設置海外分行的國內銀行應該都要有這個理解。

羅委員明才:金管會的態度是怎麼樣?金管會的態度是鼓勵他們,還是請他們趕快撤?

顧主任委員立雄:金管會不會鼓勵他們撤。

羅委員明才:金管會有沒有做什麼協助?有沒有跟美國什麼單位聯絡過?我看大陸銀行的海外分行出了事情,他們的主辦單位、主辦機關都願意去協商,聽說本來有很多要被處以巨額罰款、一百或兩百多億元,後來也沒有罰。

顧主任委員立雄:跟委員報告,如果您講到紐約,我看到最近德意志銀行被罰了2億多美金,一家巴基斯坦的銀行也因為不符合美國的監理要求而被罰了6億多美金,這些都有。

羅委員明才:主委有沒有覺得國內的金融機構到國外是被欺負的?你剛剛講到德意志銀行,該行的base非常大,所以罰款的金額以比例來講是不對等的。兆豐的股本多大?

顧主任委員立雄:巴基斯坦那家銀行被罰了……

羅委員明才:你剛剛講的是德意志銀行。德意志銀行的股本多大?請問,我們被罰的兆豐金控股本多大?這兩個是不對等的比例啊!

主委在這個職務上要盡你的能力輔導、保護國內所有的銀行、證券、保險相關業者,不要讓他們出了國以後,好像沒爹沒娘一樣,到處被人家欺負,充分印證了弱國無外交,如果是這樣,我們寧可不做,因為做了半天,全部都被罰光了。我希望你能善盡職責。

另外,工作應該先做滿、做好才好。外傳你即將在108年踏入臺北市長或新北市長的選舉。對你來說,金管會主委一職可能只是一個光環、磨練及造勢的跳板,不曉得主委會去參選臺北市長,還是新北市長?

顧主任委員立雄:沒有這樣的規劃存在。

羅委員明才:所以以後你不會去選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沒有這樣的規劃存在。

羅委員明才:是今天沒規劃,或是明天不規劃,還是108年你不會參選?因為這影響很大,所有的金融機構都在看你有沒有把資本市場做好,請你做好、做滿再說吧!

顧主任委員立雄:是。

羅委員明才:所以你有意願去參選臺北市長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沒有意願。

羅委員明才:所以不會去選?

顧主任委員立雄:是。

羅委員明才:好,謝謝。

另外,現在你對銀行界大力放寬,包括開放VC(創投),大概預計會帶給國內多少動能?金額大概是多少?

顧主任委員立雄:跟委員報告,銀行投資創投原來是屬於非金融的相關事業,我們改為金融的相關事業,因此銀行就可以百分之百投資創投的事業。原來金控已經可以投資創投,現在只是進一步放寬到銀行,所以對於這個部分我們另外有做一些風險控管,也有頒布相關的子法。

羅委員明才:銀行吸收的是大眾的存款,負有很大的社會責任。如果無限制地開放,讓銀行投入創投,不是又開了一扇偏門嗎?這個風險非常大。

顧主任委員立雄:所以我們對它的投資有一個淨值3%的限制。

羅委員明才:淨值3%加起來也不少。國內全體的銀行加起來大概總金額最高可以投資多少?

顧主任委員立雄:1,000億元吧?

羅委員明才:金額不小哦!

顧主任委員立雄:所有38家銀行……

羅委員明才:如果都像慶富案出了問題,類似這樣的制度都出了問題,那1,000億元……

顧主任委員立雄:慶富案是貸款,但是這個是屬於投資案……

羅委員明才:對,我知道那個是貸款,我很清楚。就是在流程當中出現很多mistakes,造成很多損失,對銀行的影響也非常大,我想請教一下銀行逾放的情況是怎麼樣?

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銀行的逾放比應該不到0.5%,應該是0.329%,差不多0.3%左右。

羅委員明才:主委覺得還是在可以控制的範圍內?

顧主任委員立雄:對,從國際標準來看,我們的逾放比還滿低的。

羅委員明才:所以現在金融對房屋的貸款也會大幅地放寬?

顧主任委員立雄:今天早上我有回答另外兩位委員一樣的問題,這主要是配合巴塞爾(Basel)公約的標準,與國際接軌,將資本適足率的計算調整成一致的,也就是說,房屋貸款分成自用與非自用,有一定風險權數的降低;另外,投資證券的部分也是跟巴塞爾公約相關的規定互相契合,所以只是為了資本適足率的計算跟國際能夠接軌。

羅委員明才:好,謝謝。在主委對業界及銀行開放的同時,也希望主委能多想想投資大眾,我講的是股民,我們的股民大概有六百多萬人。我們看到大陸的股市不斷飆漲,日本的股市創下新高,美國的股市節節高升,但是臺灣的股市事實上只有蘋果概念股上漲,國內很多傳產股都沒有漲,主委是不是可以考慮開放國內的自然人到香港、大陸及日本去投資?你對業者那麼好,什麼時候對股民也好一點吧!這個部分什麼時候開放?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想有些自然人已經透過很多投信的複委託方式到海外做一些投資了。

羅委員明才:主委,複委託很不方便,你很清楚。複委託在操作上還要委託,費用也比較高,成本比較高。

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也有很多競爭。

羅委員明才:是有競爭,但是要支付額外的費用,因為要經過委託及代理,還要經過別人操作,什麼時候可以直接操作,就像在國內買股票一樣的方便?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覺得這件事情要有一個研議,不是我們單純地說我們今天要人家就可以的問題。

羅委員明才:主委,大概要研議多久?1個月?

顧主任委員立雄:您現在講的範圍很大。

羅委員明才:你的想法是什麼呢?第一個,國內自然人可不可以開放到香港去投資?第二個,國內自然人可不可以開放到大陸去投資?第三個,國內自然人可不可以開放到日本去投資?或者現在網路非常發達……

顧主任委員立雄:委員講的是指大陸,還是指大陸以外的所有其他……

羅委員明才:我問的很清楚:第一,香港什麼時候開放?第二,大陸什麼時候開放?第三,日本什麼時候開放?第四,新加坡什麼時候開放?

主席:請金管會證期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詠心: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目前除了大陸以外,其他自然人要直接投資其他市場,都可以透過複委託或直接到國外開戶的方式就直接……

羅委員明才:現在講起來,大陸還不能投資了?

王局長詠心:目前大陸只有專業投資人才可以透過複委託的方式……

羅委員明才:所以我就問,什麼時候會開放?從以前曾銘宗主委到現在,隔了大概快兩年的時間,如果那時候就開放,搭上大陸這一波股市飆漲的潮流,國內的投資人可以賺很多錢,所以你們讓國內的投資人喪失了投資賺錢的機會。

顧主任委員立雄:跟委員報告,現在已經可以購買基金的方式來投資大陸的股市,但是沒有直接開放到可以直接購買……

羅委員明才:所以我問你們什麼時候會開放?未來會不會開放?

顧主任委員立雄:直接購買大陸的股票嗎?

羅委員明才:是的。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個部分我沒有辦法有一個明確的承諾。

羅委員明才:好,你們需要多久的時間研究?1個月?因為時間有限,我問的很急,主委雖然答的四平八穩,卻答不出我們要的答案。我問一個最簡單的問題可以吧?證券交易所董事長已經懸缺兩個多月了,上次你說要研究,人選什麼時候會正式公布?

顧主任委員立雄:跟委員報告,我們會儘快。

羅委員明才:1個月?

顧主任委員立雄:代理的期間有3個月,好不好?

羅委員明才:好,我覺得這個職務很重要,不要代理太久。李瑞倉有沒有機會?

顧主任委員立雄:他本人已經回答過了。

羅委員明才:他想要嘛?

顧主任委員立雄:沒有。

羅委員明才:變沒有了?

顧主任委員立雄:他很明確回答沒有。

羅委員明才:那有誰想要?

顧主任委員立雄:報告委員,我沒有辦法在這裡回答您這個問題。

羅委員明才:好,等一下跟我講一下。另外,我想提醒財政部許部長,我是一個社會和諧、經濟成長、努力推動愛臺灣的務實工作者,所以我希望部長針對現今記帳士法在國內實施不太穩定的問題提出解決之道。事實上,記帳士法於民國九十幾年做過修法,何況當時修法都經過大家充分溝通與協調,為何今天這件案子在沒有協調的情況之下,我們就要很快地研議修法?因此,我建議部長應責成相關人士居中協調,要讓大家能夠留一口飯吃,如此才可以做到充分的專業分工。部長,你認為是不是這樣?謝謝部長一直點頭。我的發言到此結束,謝謝。

主席(江委員永昌代):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上次財政委員會做成的決議,針對原本你們要提出現在稅改的資料來套用104年的資料,修改之後要送交至財政委員會,直到現在,你們的資料還沒有送到,請你們在今天下午送給本席。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有的。

費委員鴻泰:你們已經通知行政院主計總處要送資料,他們有把資料送過來了嗎?

許部長虞哲:有,他們應該已經送資料來了。

費委員鴻泰:你確定嗎?

許部長虞哲:我確定。因為我們已經收到主計總處所送的資料了。

費委員鴻泰:但是,本席辦公室尚未收到相關資料,請財政部國會聯絡人與本席辦公室助理聯繫與確認,好不好?

許部長虞哲:好的。

費委員鴻泰:請教部長,依照稅改制度的規劃,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加徵10%降至5%,其中稅損的金額是多少?

許部長虞哲:預估稅損約328億元。

費委員鴻泰:你們的功課是做到什麼地步?你認為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降至5%,這將會增加企業多少的投資?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我們因為中小企業或新創企業本身可能無法發行公司債……

費委員鴻泰:換言之,這些企業沒有能力發行公司債,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對。

費委員鴻泰:這些企業發行公司債的能力相對較差,請問部長,如果稅損減少三百多億元,企業會投資在本身的資金額度是多少?請你要根據實際的研究結果向我報告,千萬不要信口雌黃。

許部長虞哲:這主要與營所稅稅率增加3%為配套措施……

費委員鴻泰:部長,這不是配套措施的問題,你不要跟我扯這麼多,我的問題很簡單,只要你據實回答。我只問你,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加徵10%降至5%,請問這將會增加多少的產業投資?

許部長虞哲:我們未針對這部分做過特別研究。

費委員鴻泰:雖然你們沒有做過特別的研究,但是你們已經做出這樣的決定,畢竟你們沒有考慮到稅損的問題,只考慮到這是上級交辦的事情。請問這是上級交辦的事情,還是財政部自己主動提出修法?

許部長虞哲:沒有,這部分我們在行政院……

費委員鴻泰:請部長針對我的問題回答。基於考量中小企業融資較困難,你們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降至5%,請問這是財政部賦稅署主動提出修法的建議,還是上級交辦的事項?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我們與行政院在討論時,業者有提出很多的建議……

費委員鴻泰:部長所指的業者是誰?

許部長虞哲:有滿多的業者。

費委員鴻泰:你就明說是誰!事實上,業者都沒有到財政委員會來跟我們談,就只有跟你們談。到底你指的是誰?

許部長虞哲:因為有工商界的人士有提出建議,我們可以把這些……

費委員鴻泰:就是蔡總統英文交代你們……

許部長虞哲:不是的。因為有工商界……

費委員鴻泰:蔡英文透過行政院交代你們辦理,道理就是這麼的簡單,不然,到底哪一個中小企業業者跟你們來談?

許部長虞哲:他們有發文至財政部。

費委員鴻泰:如果部長認為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降至5%可以促進企業投資,乾脆你們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降至零,就統統不要課稅,這樣做不是比較好嗎?

許部長虞哲:事實上,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降至零,其造成的稅損較大。

費委員鴻泰:這時候你又想到稅損的問題了。

許部長虞哲:沒有,當初我們有考慮到稅損的問題,所以我們……

費委員鴻泰: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加徵10%降至5%,我可以告訴你,一旦實施此項政策,未來中小企業還需要繳稅嗎?屆時他們獲得的股利根本不用繳稅。事實上,國內中小企業除了繳交營所稅之外,其他的稅統統保留在未分配盈餘中,畢竟大部分的中小企業都是個人或家族持股。請問部長,我說的情況正不正確?

許部長虞哲:假如這與上市(櫃)公司相比,這確實是如此。

費委員鴻泰:當然,大部分的中小企業都是個人或家族持股,豈不是政府開放大減稅?這些中小企業相較社會大眾也是屬於有錢人,你們的腦袋裡面有沒有替這些受薪階級想過?事實上,廣大受薪階級者所賺的每一塊錢統統要繳稅,但做生意的人股利所得卻是採用分離課稅,這一點我在禮拜一已經跟你談了很多,譬如股利內外資不同稅,那些都是假的。事實上,我已經把理由講得很清楚,如果部長沒有聽清楚,你可以自行上立法院官網查詢,那些根本都是假的。你現在所有的設計都不考慮稅損,統統在替有錢人設想……

許部長虞哲:針對我們這次整體稅改制度來看,我們的稅損有六十幾億元。

費委員鴻泰:本席手中拿著財政部自行公布的資料,舉例而言,現今綜所稅適用45%稅率總共有1萬2,083戶,這些人平均繳納稅額為4,023萬元,其中股利占3,000萬元,比例將近為四分之三。財政部採股利所得分離課稅,而且內外資不同稅制。前天我在質詢時已經跟你講得非常清楚,以美國人為例,如果美國人國外有所得,等到他們回到自己的國家之後,還要再補稅,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目前確實是如此,但是假如未來他們通過稅改之後……

費委員鴻泰:未來的事情,未來再說,現在他們還沒有通過稅改制度。你怎麼會知道美國一定會通過稅改制度,或是他一定會依照你所想像的方式來做?現在你們所有的稅制設計統統在替有錢人設想,這些稅制經過兩個方向做調整:一方面是將綜所稅稅率由45%稅降至40%,這點我支持,但是我要提醒部長,既然針對股利所得分離課稅,為何不也對薪資所得採分離課稅?

許部長虞哲:報告委員,其實現今對於股利分離課稅……

費委員鴻泰:請部長具體回答我,為何財政部不對薪資也採分離課稅?

許部長虞哲:事實上,目前全世界沒有任何國家針對薪資所得採分離課稅,僅對股利所得採分離課稅。

費委員鴻泰:即使全世界有些國家採用股利所得分離課稅,畢竟也只占少數。

許部長虞哲:沒有,這有二十幾個國家。

費委員鴻泰:現今全世界約有一百七十、一百八十個國家,是不是?

許部長虞哲:但是有一部分的國家……

費委員鴻泰:事實上,這二十幾個國家採股利所得分離課稅,實質稅率比臺灣高很多,你們再這樣搞下去,更有利於一些持有股利的有錢人。我在禮拜一已經詢問部長,持有股利者只占萬分之一,只有613位,結果財政部所有稅制僅為這萬分之一,只為這613位而考量設計。部長,日前財政部提出稅制改革,還是要引用我之前在總質詢時所講的,你們只是給民眾一些小惠,其後真正目的只是在為有錢人做稅制設計。以前我對部長是多麼的尊敬,請你摸著良心想一想:這麼做對一般的老百姓有好處嗎?對在場的年輕人、公務員及受薪階級有好處可言嗎?這實在很差勁!方才我們討論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的問題,你們連研究都沒有做,就說企業一定會投資,你敢保證他們一定會投資嗎?

許部長虞哲:他們可能從加薪或投資等方面……

費委員鴻泰:他們會聽你的話嗎?當政府宣布明(107)年起公務員加薪3%,有多少家民間企業宣布隨同加薪?事實上沒有多少家願意跟進!

許部長虞哲:有的。

費委員鴻泰:雖然有民間企業宣布跟隨政府實施加薪,但這些家數確實很少,畢竟大家從報紙上所獲得的新聞都一樣,我們都知道有多少的民間企業願意加薪。舉例而言,你們不妨詢問現場的媒體從業人員,他們有加薪嗎?

許部長虞哲:我想等到明年……

費委員鴻泰:結果你們統統只講了一堆好聽的措辭,事實上,明天我們就要審查所得稅法,我們傾聽社會大眾的心聲。本席提出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加徵10%降至5%的問題,這部分的稅率就已經下降了一半。我們已經計算出它的實質稅率給部長看了,請你摸著良心想一想,現今公司營所稅17%,如果公司賺100元盈餘就是83元,加上課徵10%就是8.3%,再加上17元稅金就是27.5元。如果將公司的營所稅與綜所稅相較,現今營所稅為17%,未來稅改要調到20%,如果公司賺100元盈餘就是80元,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增加10%降至5%,結果只有加4%,營所稅就是24元,但這些人所適用的稅率不是36%就是40%,你認為他會選擇綜合所得稅30%或40%,還是現在營所稅的24元?我想只要不是呆子,大家統統會選擇營所稅的24元,道理就是如此簡單。部長真的不要騙人!只為了蔡英文的一句話而要求修正稅改制度,你真的會成為社會的罪人。

主席:請鄭委員寶清發言。

鄭委員寶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顧主委,剛才羅委員明才提到現今臺商赴大陸投資要進行管控,但是臺商仍然持續到對岸發展,對不對?

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所指的是什麼?

鄭委員寶清:我指的是資金。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委是指金融業對大陸的投資,還是指……

鄭委員寶清:各方面都有。

顧主任委員立雄:有關兩岸銀行業金融往來的現狀,都有做一些風險的管控。

鄭委員寶清:對。換言之,大陸資金要到臺灣投資都有加以管控,政府會禁止他們來臺投資高科技產業嗎?主委可知有沒有這一回事,還是你不知道?

顧主任委員立雄:委員是指一般高科技業者的投資嗎?

鄭委員寶清:對,我是指中國大陸的資金要投資臺灣,是不是會受到很多的控管?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是由投審會負責的業務,而非我們的業務。

鄭委員寶清:好。如果在中國大陸投資金融業,我們有沒有加以管制?

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中國大陸的資金投資臺灣的金融業,或者是臺商投資對岸的金融業,都必須經過我們的許可。

鄭委員寶清:你們有沒有加以管制?

顧主任委員立雄:兩岸金融業者互設據點都要經過金管會……

鄭委員寶清:現今金管會的態度比較傾向開放或管制?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有一個……

鄭委員寶清:主委,簡單來說,我們希望金管會對陸資來臺能夠採取更寬鬆的態度,唯有我們採取更寬鬆的態度,當陸資來臺灣投資時,重點在於如何控管他們的投資標的。如今我們限制陸資無法來臺投資高科技產業,本席建議金管會應該開放陸資來臺,但不開放他們參與董監事與擁有投票權,應採用特別股的方式管理;同樣地,即使陸資來臺投資金融業,我們也應該採取上述態度,請問主委是否贊成?

顧主任委員立雄:委員方才比擬的是一般公司採用特別股的方式投資,但金融業應該會有互設據點的問題。

鄭委員寶清:對,我的意思就是希望我們在金融管制方面採取寬鬆的態度,好讓陸資來臺投資不會產生不良的情況。

顧主任委員立雄:凡是要赴對岸設置據點的銀行業,其體質本身良好就可以……

鄭委員寶清:現在我所指的情況是,無論是陸資要進來臺灣,抑或是臺商的錢投資大陸,都要經過金融機關的管制,你們即可得知兩岸投資金流往來的情況,譬如你們對於陸資來臺設立銀行加以管制?

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對岸要來臺灣設置銀行,只要現在他們在OECD的國家設立銀行,即可來臺灣設立分行……

鄭委員寶清:我希望你們採取比較寬鬆的態度處理。

其次,方才羅委員明才詢問顧主委,你是否參選臺北市市長?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沒有要參選……

鄭委員寶清:雖然你無此規劃,但我還是要徵詢你個人的意見。你認為民進黨應不應該自行提名臺北市市長候選人?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想這個……

鄭委員寶清:我只詢問你個人的意見,你是否贊成民進黨自行提名臺北市市長?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想此一問題應詢問民進黨的秘書長。

鄭委員寶清:我先詢問你個人的意見。臺北市市長選舉,既然你不參選,你認為民進黨要不要提名候選人參選?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身為金管會主委,不宜發表類似政黨方面的意見……

鄭委員寶清:好,請顧主委回座。

再者,本席要請教部長,令本席感到奇怪的是,今天我們審查記帳士法,而你們給我們的答案實在是很奇怪,譬如參加記帳士考試及格者,我們稱為記帳士;未通過考試者,則稱為稅務代理業人士。

主席(費委員鴻泰):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稱之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鄭委員寶清:令我們感到非常奇怪的是,通過記帳士考試及格者,稱為記帳士;未通過考試者,稱為記帳及稅務代理人,如今他們又要改成稅務士,然而財政部就是不答應他們改名,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我們沒有不讓他們改名,既然相關法案已經送至立法院……

鄭委員寶清:因為從你們給我的報告中顯示,你們就是很保守,還指出相關法案剛協商後通過,並沒有必要再修法。部長,本席認為你們要有擔當,才不會引起社會動盪與紛爭。如果部長有擔當,應該派相關主管來協商溝通。坦白說,原本稅務士是由經濟部主管,但執行時相關業務卻是由財政部負責,這麼做豈有道理?你們是不想管,所以不讓他們改名,是不是有這種心態?

許部長虞哲:沒有,現在我們……

鄭委員寶清:部長,我跟你講這些問題,你們都經不起考驗,通過記帳士考試及格者,稱為記帳士;未通過考試者,稱為稅務代理人。

許部長虞哲:不是的,這是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他們還是要記帳……

鄭委員寶清:既然他們可以報稅,要不然改成報稅士也可以。部長,這其中存在著一項很大的問題,既然我國記帳制度要與全世界接軌,有些國家稱為稅務師、稅務士或稅理士,不但亞洲國家都是採用上述的稱呼,連全世界都是一致的名稱,唯有我們記帳士要參加世界組織時,因不符合稅務代理人的名稱而無法參加世界組織。部長可知確有此事?

許部長虞哲:他們已經加入這些組織了……

鄭委員寶清:我只問部長知不知道有這件事情?

許部長虞哲:我曉得,他們已經加入了。

鄭委員寶清:既然你曉得,為何財政部不處理?

許部長虞哲:我們沒有不處理,他們已經加入相關組織了。

鄭委員寶清:好,既然部長的答覆是要處理,你們就應該立即召集他們來協調。

許部長虞哲:向委員報告,我們有……

鄭委員寶清:你們什麼時候有處理過?

許部長虞哲:我們在今(106)年8月份……

鄭委員寶清:部長應該召集相關單位協商,總不能你們協商後卻沒有結論,所以現在我要求你們提出具體的結論。部長要有擔當,這個社會就會平靜。如果你要將自己的孩子取名為「阿呆」或「石頭」,這些都是你的自由,本席認為這不會造成社會太大的衝突,不會因為改名而改變成侵占其他人的業務範圍,這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部長認為,我說的有沒有道理?

許部長虞哲:對,所以我尊重委員的意見。

鄭委員寶清:部長不要只尊重委員的意見,你明知這其中存在著衝突之處,行政單位理應負責協調。

許部長虞哲:我們有做過協調。

鄭委員寶清:不是只說你會尊重我們的意見,事實上,這個問題是有部分人士贊成,也有部分人士反對,你們應該要召集兩個單位的人員協調,大家清楚劃分職權與業務範圍,不要讓這兩個團體再發生衝突。坦白說,你的孫子要如何命名,這可以由你自行決定,但記帳士團體不一樣,只要他們取的名字不要太離譜,但是,現今許多團體無論所取的名字再怎麼樣的奇怪,政府也都開放他們的命名,根本沒有在管。你知道嗎?

許部長虞哲:我知道,只要他自己願意就可以了。

鄭委員寶清:對,所以這個……

許部長虞哲:這項法案必須經過立法院通過才可以,不是財政部說OK就OK,沒有嘛!

鄭委員寶清:對啦!我知道,財政部要修法,還是要將法案送到立法院審議,我們都知道,你不用告訴我啦!我當過那麼多次立委了,怎麼會不知道?我是告訴部長,你們應該邀集相關單位協調,而且不是有協調就算了,還要有結果,才稱為協調;如果有協調就算了,有沒有成也不管,這不是做事的方式耶!也不是有效率執行國家的政務耶!因此,我拜託部長,趕快邀集這兩個單位協調,等到都協調好了,再將法案送到立法院,我相信這個法案會很快通過。

許部長虞哲:對,我們希望雙方都能有共識。

鄭委員寶清:對,我的意思是我們不要置身於全世界之外,全世界都不稱為「記帳士」,中國稱為「稅務師」,韓國稱為「稅務士」,日本稱為「稅理士」,如此一來,他們可以參加全世界各種國際組織,但是我們現在對他們的命名讓他們無法參加國際組織,政府應該負起這個責任,你們去協調,好不好?

許部長虞哲:我們可以繼續……

鄭委員寶清:你們需要多久時間可以告訴我協調的結果?

許部長虞哲:我們可以協調,但是要有共識的話,雙方一定要有所妥協、折衷嘛!

鄭委員寶清:對啦!你告訴他們……

許部長虞哲:假如雙方各自堅持,就很難……

鄭委員寶清:不是啦!部長就清楚告訴他們,不會因為改名改變他們的業務範圍,也不會因為改名侵害雙方的工作機會,都不會!如果部長出來說這些話,以部長的高度,我相信他們可以接受。對於命名,哪有人管那麼多的,你的孫子要叫阿土或阿呆,也沒人管,對不對?好不好?

許部長虞哲:因為當初這個部分也是經過立法院審議通過……

鄭委員寶清:對啦!我知道啦!因為現在他們又有所反映,所以拜託部長儘量協調,好不好?

許部長虞哲:我們會儘量協調。

鄭委員寶清:盡快協調,好不好?

許部長虞哲:盡快。

鄭委員寶清:好,謝謝。

許部長虞哲: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台灣的稅務專業制度自民國42年開始萌芽,期間大家多次為此名稱爭論不休,包括「報稅代理人」、「稅理師」、「稅務代理師」、「稅務士」等等名稱都被討論過,最後決定用「記帳士」,但是「記帳士」這個名稱到底與他們的業務是否相符,這是非常值得探討的。

請教部長,就「記帳士」這個名稱,你的認知為何?他們負責哪些業務?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依記帳士法第一條,他們是協助納稅義務人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這在第一條規定得很清楚。

王委員惠美:記帳而已,他們的功能只有記帳?

許部長虞哲:沒有啊!還有履行納稅義務。

王委員惠美:履行納稅義務就和稅務相關,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當然。

王委員惠美:部長,你每天與這些業務為伍,當然可以輕易分辨當中差異,可是對於社會大眾和企業主而言,卻是滿滿的問號與誤解,影響所致,面對稅務、帳務問題及困難時,有時會所託非人。

再者,記帳士在考選部網站的英文名稱是bookkeeper,直接翻譯是簿記員,如此造成莫大誤解,各國以為記帳士只是由簿記員組成的公會,與稅務服務業務不相干,正因如此,他們差點無法參與國際會議,後來好在你們發文澄清,他們才能參與國際會議。請教部長,財政部認為這樣單純因為名稱無法與國際接軌之事對於整體稅務體制的健全是正面的嗎?

許部長虞哲:報告委員,105年度記帳士代辦營所稅申報有9萬1,000多件,代辦營業稅申報有20萬8,000多件,他們服務的廠商將近20萬家……

王委員惠美:所以他們實際有在辦理這些業務,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對。

王委員惠美:此外,我聽到你剛剛講尊重委員,可是你們的報告顯示你們有成見,報告指出「鑑於現行『記帳士法』係經大院決議所獲共識,且行之多年,外界對記帳士與會計士之業務分工及屬性具有普遍認識,是否修正宜審慎考量。」顯然你不是很支持!

許部長虞哲:沒有啦!這個法案送到立法院後,當然由立法委員決定嘛!

王委員惠美:由立委決定嘛!

許部長虞哲:是啊!

王委員惠美:你們在這個過程有邀集他們雙方前來會談嗎?

許部長虞哲:有。

王委員惠美:多久之前?

許部長虞哲:今年8月。

王委員惠美:因為雙方沒有共識,所以你們才會表示「是否修正宜審慎考量。」是不是?如果他們雙方有共識,你們就會敬表同意,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當然,雙方之間一定要各有讓步、妥協,才能有共識……

王委員惠美:現在這是名稱的問題,請問部長,除名稱的問題之外,還有哪些部分不能達成共識?

許部長虞哲:主要是名稱的問題。

王委員惠美:名稱而已嘛!

許部長虞哲:對、對、對。

王委員惠美:他們的業務都一樣,只有名稱不一樣,你覺得這很嚴重嗎?都是同樣的業務啊!就像阿貓、阿狗,只是一個名稱而已啊!

許部長虞哲:假如雙方對這個部分有共識,我認為OK。

王委員惠美:沒有共識的話,你要不要扛起你的擔當?

許部長虞哲:沒有啦!這就要協商,因為他們各有堅持嘛!

王委員惠美:現在台灣面臨一個頗嚴峻的問題,就是走不出去。稅務士在他們的工作領域積極與國際交流,讓世界看見台灣,結果卻因名稱問題被人拒於千里之外。請問財政部,政府不幫忙他們走出國際就算了,還要他們自力更生,這樣的政府到底有何價值?部長要說兩句話嗎?

依98年2月20日大法官釋字第655號解釋,記帳士之法定執行業務範圍,包括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營業登記、稅捐申報、稅務諮詢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等業務,顯較商業會計法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商業會計事務之範圍為廣,影響層面更深,不僅涉及個別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權利及租稅義務,更影響國家財稅徵收及工商管理之公共利益。再觀憲法第八十六條,專門職業考試之立憲精神不就是要保障這些經過職業考試者的工作權利嗎?

許部長虞哲:是啊!

王委員惠美:對呀!再者,據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考試院考試而從事本行業的人,原名稱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但是現在已將其名稱修正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他們之間有何衝突?沒有啊!也是各自辦理各自的業務,各自以專業服務特定群組。請問財政部,未經國家考試核可的從業族群名稱卻比考選銓定之「記帳士」名稱涵蓋的範圍更廣,這個邏輯不是很奇怪嗎?他們的業務是既可以記帳,又可以報稅代理,可是現在你們只稱他們為「記帳士」,實際上,他們還是有辦理這些業務……

許部長虞哲:他們記帳也報稅……

王委員惠美:他們只是以前的名字是阿貓,現在要改為麗嬌這個較美的名字而已,你們不能支持嗎?

許部長虞哲:不是不支持,這個法案畢竟經過大院審議,稱為「記帳士法」,如今有委員提案修正名稱,現也在財委會討論,我們當然尊重委員的意見。

王委員惠美:以前民進黨在野時,一直強調「轉型正義」;既是如此,對稅務士而言,將法律規定的正式名稱修正為「稅務士」難道不是轉型正義?政府難道不該還給他們應有的權益嗎?

本次修法過程中,有許多的聲音與擔憂,但是我認為他們所有的聲音,都是因為要建構一個更好稅務系統的建議與期待,對不對?就是為了建構一個更好的系統,只是所處角度不同、認知不同,因而有不同的理解而已,當然你們也有義務把這整個系統穩定下來,給予他們相同的照顧,不是應該這樣嗎?給他們一個名實相符的名稱而已啊!舉個例來講,我知道會計師是經過高考,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是經過普考,高考是做會計、審計工作,而且也是稅務代理;普考的工作就是記帳跟報稅,實際上這兩者之間的分工,財政部到底是站在什麼樣的角色,我們真的看不懂!有些記帳士的業務還要拿回去給會計師簽證,不是嗎?

許部長虞哲:沒有,他不只負責簽證而已,記帳方面事實上也都有在做。

王委員惠美:還是希望你們高抬貴手,在可以的範圍內,盡可能跟他們協調,讓事情可以圓滿,該給人家證明的,我們還是要給人家證明。

許部長虞哲:我們會儘量協調,但最後當然還是要尊重委員的意見。

王委員惠美:最後還是要尊重委員意見!這兩個都是你們所屬相關機關,你也不好意思講什麼,所以最後的結果是委員決定怎樣就怎樣,對吧?

許部長虞哲:因為案子已經提到立法院來了。

王委員惠美:好,證明的這部分還是請你們努力一下。

再者,我要請教有關長照部分,這一次的稅改並沒有納入長照部分的扣除額,我想上班階級賺得每一分錢都要繳稅,都在繳稅範圍裡,可是說真的,現在非常多家庭,家中父母年邁,甚至一對父母幾乎都是在所謂的長照中心,或是要請兩個看護來照顧父母,造成他的壓力非常大,既然政府沒有辦法鼓勵投資,讓我們的薪資可以提升,那有沒有辦法減輕民眾負擔?我想減稅是一種方法,在這部分,部長到底支不支持對於真的有長照需要而聘僱外勞的人,可以給他們一個適當額度的減稅額?財政部的立場支不支持?有沒有研究過?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我們原則上支持,不過因為明年可能會針對大法官釋字第701號解釋提出對應的稅法修正案……

王委員惠美:所以針對這個部分,你們明年會提出稅法修正案,是不是?

許部長虞哲:就是整個扣除額的調整。

王委員惠美:就是你們會再去研究,然後確實提出來,是不是?

許部長虞哲:對。

王委員惠美:我們非常期待喔!因為這是現在社會上很嚴重的問題。

許部長虞哲:對!因為老年化的關係啦!

王委員惠美:那就拜託部長了。謝謝。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立法院審查預算時的主決議,財政部要不要遵守?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當然要。

曾委員銘宗:前兩天報紙登載許璋瑤許政委要接一銀董事長,有沒有這回事?

許部長虞哲:跟委員報告,禮拜一盧委員就曾經詢問過這個問題,我當時回答是第一次聽說,到現在為止,我也還沒有獲得相關訊息。

曾委員銘宗:我要特別提醒部長,去年11月14日本委員會審查貴部預算時,我們曾經作了一個主決議,要求新任董監事、董事長、總經理不得逾65歲。當時你沒有意見,而且也已經通過。根據我的理解,許璋瑤已經超過65歲,假設行政院交辦下來,部長會照辦嗎?還是會依照主決議來辦?

許部長虞哲:我會跟長官反映有這樣的主決議。

曾委員銘宗:對!你要據理力爭。不瞞你說,我當金管會主委時,有些行政院交辦事項,我不一定會照辦,但是不辦的理由要跟行政院講清楚,超過65歲就是不行,我甚至跑了行政院三次,就是不能辦……

許部長虞哲:對啦!上次兆豐真的是特例。

曾委員銘宗:那是特例,其實那也是違反規定,但是也就算了,因為那是在兆豐危急時,本席希望這個主決議行政院及財政部一定要遵守。另外,再請教一問題,財政部是不是有在評估泛公股銀行紐約分行裁撤的事情?

許部長虞哲:不是說裁撤,是請他們評估要不要再繼續留下來?假如要留下來,業務範圍要不要改變?因為這部分我們不能干涉,既然是行政院派任的董事長、總經理,已經授權給他們,我們就只能基於公股管理立場,請他們去評估,因為畢竟紐約分行……

曾委員銘宗:部長,我想你很清楚,金融機構在紐約設立分行,是因為紐約是世界最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設立分行,對大型銀行而言,不只是獲利問題,也是國際業務很重要的象徵。請教部長,你是傾向裁撤?還是保持中性立場?還是不裁撤?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我想兆豐銀行是比較特殊,其他銀行真的要好好評估,基本上,我們是尊重他們的評估。

曾委員銘宗:我希望財政部不要預設立場。

許部長虞哲:沒有,我們沒有預設立場。

曾委員銘宗:因為在紐約設立分行,就表示這家銀行有國際金融上的重要業務。

接著,請教主委,假設這些銀行評估之後,基於獲利情況或基於成本太高,想要裁撤,金管會立場是贊成還是不贊成?

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遵循之前國泰世華裁撤洛杉磯分行的那個案例,就是他們提出申請,我們會審閱他們的分析報告,然後再做決定,但是我們沒有要鼓勵他們裁撤。

曾委員銘宗:主委,你不能放任讓每一家銀行都撤,譬如泛公股銀行,萬一他們評估獲利不好,全部都撤,這對台灣金融業的國際化程度,會有重大衝擊,這不能放給他們每一家銀行自行評估,因為就金融監理政策上,你要有立場,不能放手給每一家銀行去評估。

顧主任委員立雄:從金融監理立場,我們希望他們還是能夠適應當地的監理法令,而對海外據點的設置來講,基本上,我們是鼓勵的立場。

曾委員銘宗:主委,我的結論是,假設這9家分行大部分都從紐約撤離,那人家會對台灣整個金融業的角色有不同的看法,主委,連你都會有影響,我不騙你!在你金管會主委任內,讓那麼多分行撤回台灣,對你形象是不好的,我是善意提醒你。

另外,早上有委員提到獵雷艦及一銀的事,要請金管會介入協調,請問金管會願不願意介入協調?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的理解是,到現在為止,我們並沒有收到任何這樣的函文。

曾委員銘宗:沒有錯,主委,如果你收到,你會介入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他請求我們進行協調,而且有跨部會必須要協調的事項,我想站在全民利益考量,我們應該也不能推託!

曾委員銘宗:不一定,主委,我可以跟你講,歷任超過10任主委,沒有人協調任何個案,這不應該是金管會的職權,應該看主管機關是誰,就回到主管機關去協調,金管會可以列席、可以協助,但不可以當主席,歷年來這麼多的紓困案,金管會從來沒有跳出來協調個案,主委,這是金管會主委和金管會角色定位的問題,你可以請主管機關出來協調,金管會或泛公股的部長、次長派人列席。我在這裡嚴正要求金管會不可以主動介入、主動協調。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會思考曾委員的這個建議。

曾委員銘宗:你可以問問後面的這些事務官,歷年來,哪個主委有介入個案的協調?後遺症無窮,你只要介入第一件,以後第二件、第三件、第五件就收受不完,主委,我這樣要求合不合理?你不能介入個案啊!

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確實沒有收到相關的函,就我的理解,好像銀行團也沒有發出這樣的函,所以是不是誤傳,我們要先去理解。

曾委員銘宗:是誤傳也沒有關係,我們就是要要求你。

顧主任委員立雄:有關於曾委員提到金管會不適宜介入,最多只能協助的這個立場,我們會慎重考慮。

曾委員銘宗:為什麼歷年來10位主委堅持不能介入個案?像立法委員來要求我們協助,基本上,事後、善後,或是個別消費者可能可以,但是對於這麼大的貸款案,金管會真的不適合介入,我在此強力要求金管會不可以介入。

接著,有關後續檢討、一銀相關責任的查核,金管會是不是有在進行?譬如貸款的過程有沒有疏失或不當,金管會有沒有進行調查?

顧主任委員立雄:有,現在副院長有主持一個專案小組,金管會也是成員之一,我們會提出相關資料給專案小組。

曾委員銘宗:金管會有在調查,這部分我是贊成的,但是在這裡我要特別提出來,希望金管會要對高雄銀行進行調查。高雄銀行對慶陽的貸款3億元是最多的,原來的貸款是聯貸,土地銀行金額比他小,為什麼協調當時的土地銀行做聯貸的管理行?為什麼?有哪些外力介入?這是第一點。第二點,高雄銀行個別貸給慶富公司,個案部分借了多少錢?

顧主任委員立雄:你是說就慶陽的聯貸案?

曾委員銘宗:慶富。就是除了聯貸的205億元貸款外,因為當地立法委員及當時高雄市政府的關係,高雄銀行有特別貸給他很大的個別金額,主委知道是多少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高雄銀行除了參與土銀主辦的聯貸以外,其他還貸給慶富的部分是多少錢,目前我手邊沒有確切的資料。

曾委員銘宗:金額不小,所以我建議主委不能只查第一銀行,高雄銀行在相關貸款的過程中,扮演什麼角色,希望主委一併查辦,交給行政院專案小組。

顧主任委員立雄:有,我們這邊是有統計慶富在所有銀行業授信的餘額,這部分我們都會提供出去。剛剛委員指教有關高雄銀行部分,我們的資料顯示是12億元左右。

曾委員銘宗:慶富原來資本額只有5億元,高雄銀行這麼小的銀行,貸給他這麼多金額,一定有外力介入,所以我要求金管會除了查第一銀行的聯貸案外,高雄銀行的個別貸款,希望主委一併查核、了解,可以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會進行了解。

曾委員銘宗: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委員天財及黃委員偉哲均不在場。

請施委員義芳發言。

施委員義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的是記帳士法修正草案,最近本席花了一些時間整理過去的資料,在此想請教部長和主委幾個問題。首先,在職業類型裡,有所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還有會計師、記帳士,當然,過去的時空背景,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因為不用考試,只要過去有一些執業經驗,就可以登錄執業證明,然後換領記帳士證書。記帳士及會計師是要經過國家考試,記帳士必須國家普考及格,而會計師要高考及格,除了這個以外,他們的記帳業務及稅務諮詢是可以互通的,不一樣的是,會計師有簽證業務及行政救濟業務,在這個部分我要請教顧主委,除了會計師法及記帳士法以外,公司法對於會計師的相關業務是什麼?

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主要應該是財簽,就是簽證的部分。

施委員義芳:公司法第七條規定,設立及變更資本額必須經過會計師財務簽證,另外就是實收資本額在3,000萬元以上,也要經過會計師財務簽證。如果是這樣的話,記帳士在執行業務過程中,如果這個公司達到這樣的一定金額,他會怎麼樣去處理?

顧主任委員立雄:你說一定的金額以上?

施委員義芳:對!就是達一定金額,也就是3,000萬元以上……

顧主任委員立雄:一定金額以上,就要交給會計師,因為只有會計師有資格進行財務簽證。

施委員義芳:所以達到3,000萬元金額以上,或是公司在10年盈虧要互抵的情況,都必須經過會計師簽證。好,那我回溯過去立法院的一些資料,立法院第3屆會期時,也就是民國87年,行政院擬具報稅代理人法草案,這個草案僅僅經過大體討論,並未進行逐條審查,後來也就沒有排入議程,然後就結束了。到了第4會期,也就是民國90年,進行了兩次朝野協商,協商將名稱修正為稅務人法草案,91年時二讀廣泛討論後,並沒有排到三讀會;到了第5屆,就是民國91年,行政院又函請立法院審議,這個時候法案名稱叫做「報稅代理人法草案」。民國92年,財政委員會第三次會期時,把名稱修正為「記帳士法」,然後在93年三讀通過,同年6月2日總統公布實施。從第5屆完成立法以後,第6屆、第7屆、第8屆,從來沒有再提出這個法案,記帳士的主管機關是財政部,而會計師的主管機關是金管會,請問兩位首長,在管理實務上有沒有任何困難?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沒有,沒有任何困難。

施委員義芳:顧主委呢?

顧主任委員立雄:沒有什麼困難。

施委員義芳:財政部今年8月22日針對稅務代理制度召開了一個座談會,召集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記帳士全國聯合會就這些議題充分討論。請教部長,這個會議最後有什麼結論或共識嗎?

許部長虞哲:事實上是沒有。

施委員義芳:沒有共識,但是本席認為還是可以藉由財政部的這個平台,雙方持續溝通、持續對話,部長,未來這樣的溝通和對話,有什麼困難嗎?

許部長虞哲:我們當然可以繼續找他們來溝通。

施委員義芳:本席要表達的是,國會不是法院,立法委員不是公親,也不是事主,在兩造雙方沒有達成共識時,今天有一方遊說修法,明天也會有另外一方想辦法再來修法,所以本席認為未來財政部和金管會應該繼續協助他們持續溝通對話,異中求同,取得共識;最後由行政院提出院版,送至立法院審查,這樣是不是比較合適?

許部長虞哲:這個構想很好,總是要有共識以後,我們再提出行政院版的法案。

施委員義芳:請問主委的看法?

顧主任委員立雄:大致看過相關資料後,我認為癥結在於會計師公會擔心記帳士法改為稅務士法之後,他們會不會進一步要求擴張他們的業務範圍,包括稅務簽證、稅務行政救濟(含訴願和行政訴訟)?亦即今天他們先要求更改名稱,以後再進一步要求擴大業務範圍。我想這個心結須要雙方努力化解……

施委員義芳:未來你們和財政部必須扮演溝通的角色,可以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可以。

施委員義芳:另外,請教主委,金管會轄下有何種交易所?

顧主任委員立雄:有證交所、櫃買和期交所。

施委員義芳:主委有聽過「台灣資金交易所」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請我們銀行局說明。

主席:請金管會銀行局邱局長說明。

邱局長淑貞:主席、各位委員。就我們所知,這是向經濟部登記的一家公司。

施委員義芳:所以局長知道嘍!

邱局長淑貞:我們是在媒體上看到有這樣的公司。

施委員義芳:主委,本席要提醒你,臉書上有一個業者自稱是「台灣資金交易所」,他們的標題為「線上核貸,讓資金一次到位,少了銀行高門檻,借貸就更靈活了!」他們的logo也非常有創意,與公家機關的logo大同小異,業者還標榜P2P;本席同時發現只要註冊,立即能取得專屬帳戶,成為會員之後,可以匯款,然後選擇投資標的或進行借貸,最後他們會以標會方式,讓會員在線上競標,取得款項。主委,你如何看待這種業務型態?

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於P2P Lending,我們一向的看法是它只是提供平台,沒有吸金,如果它只是提供平台,目前我們還不會列入監管的範圍。

施委員義芳:業主取名為「台灣資金交易所」,這讓很多民眾誤認是政府經營,主委認為這樣適當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我的了解,如果要以含有「台灣」二字的公司名稱註冊,現在經濟部一般不會允許,所以我們再去了解他們如何能夠註冊;現在想要名稱含「台灣」二字的公司很多,因為一有「台灣」二字,很容易被認為和公家機關有關,所以我的了解是經濟部好像對這個部分的註冊還滿審慎的,我們會去了解情況。

施委員義芳:這個業者還在廣告上自稱是「網路新世代銀行」,當然他們的創意非常好,但是現況並不允許。據銀行法第二十條規定,非銀行不得使用「銀行」的名稱。因為容易讓人誤認它是銀行。之前有一家處理借貸業務的OK Bank正因如此被要求改名。請教主委,這種新型態的公司打著科技金融的旗號,遊走在法律邊緣,自稱銀行,顯然觸犯法令,金管會會如何處理?

顧主任委員立雄:既然委員提出,我們會去了解,就銀行名稱的使用,他們有沒有違反銀行法。

施委員義芳:剛才局長提到,他已經知道這件事,但是都沒有任何處理,請問這何時可以處理?又你們何時可以回報處理情形?

邱局長淑貞:既然現在已有相關資料,我們會依現行法令規定處理。

施委員義芳:現在我已告訴你相關資料了……

邱局長淑貞:是,我們會看看要依何項規定處理……

施委員義芳:你們要多久時間可以處理?一個星期?

邱局長淑貞:我們會就目前蒐集的事實照法令處理。

施委員義芳:主委,你的局長是這樣回答的!這到底要多久時間?

顧主任委員立雄:委員可以給我們一個月的時間嗎?

施委員義芳:好,一個月。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王委員定宇、廖委員國棟、李委員昆澤、何委員欣純、鍾委員孔炤、呂委員玉玲、劉委員世芳、張委員麗善、陳委員亭妃、黃委員昭順、蔡委員適應、陳委員學聖及李委員彥秀均不在場。

今日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詢答完畢,作如下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陳學聖、陳亭妃、李彥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金管會以書面答復;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金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限期內交各相關委員。」

委員陳學聖書面意見:

案由:本院陳委員學聖針對台灣稅務專業制度自建立以來,期間名稱爭論不休,最終定名為「記帳士」。然記帳二字已無法表達記帳士的實際執業內容,應將記帳士正名為「稅務士」。爰此,特向財政部提出質詢。

說明

1.記帳士執照是國內唯一經國家考試及格,取得會計學、租稅申報實務、稅務相關法規、記帳相關法規國家認證資格,並由財政部頒發的執業證書之專業稅務代理人執照。

2.記帳士名稱常造成社會大眾與企業主的誤解,面對稅務或帳務困難時發生所託非人的尷尬情況。甚至引發「記帳=簿記」的聯想,導致專業遭到污名化。正名對相關專業人員的基本尊重。

3.為落實轉型正義及尊重專業從業人員的執業環境,避免各界對於稅務專業的誤解,也符合憲法所賦予以人之自我實現為本質的基本權利,將記帳士正名為稅務士。

委員陳亭妃書面意見:

一、有鑑於記帳士全國聯合會指出,多年來記帳士為營業人處理稅務工作,要求正名只是要工作與職務名稱,能名副其實的基本需求,且記帳士正名修法為稅務士法案,於民國105年已進入一讀程序,惟時至今日,法案一直未排入會期、停滯不前。據記帳士全國聯合會說明,說明正名不是侵犯會計師的業務,且記帳士普考與會計師高考,是完全不同。

二、記帳士的主管機關是財政部,依大法官釋字第655號:記帳士之法定執行業務範圍,包括受委任辦理稅捐申報、稅務諮詢、商業會計事務、營業登記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等業務。

三、其次,記帳士主要工作是為中小企業稅務服務,並非記帳為主,要求正名為稅務士,只是求名副其實,且可與國際稅務服務業通稱接軌。全球各地同樣從事稅務服務工作者,在日本名為稅理士,韓國為稅務士,德國是稅理士,都是稅務相關名稱。

四、爰此,本席除支持記帳士正名為稅務士之外,並建請財政部等相關主管機關推動支持,並且針對上述訴求正視,並列入重要事項予以討論研議。

五、要求財政部等相關主管機關將上述訴求研議後,以書面說明並於一週內送至本席國會辦公室為禱。

委員李彥秀書面意見:

案由:本院李彥秀委員,有鑒於憲法中明訂應扶助並保障中小企業之發展,故中小企業頗為盛行已成我國發展經濟之主要支柱之一,然中小企業通常並無會計專長之員工記帳及報稅,往往係由負責人或其親屬記帳並委由外部人士協助報稅,而考量成本支出通常係尋求記帳士,故記帳士實質負責業務以協助履行納稅義務為大宗,為使相關職業名實相符宜將記帳士法修正為稅務士法,就此提出質詢,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三項「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之規定,國家有扶助中小企業發展之義務。

二、查一般民間小型企業多為家族式企業,其經營模式或員工組成均與稍具規模之公司迥然有異,其負責會計或記帳之部分往往係由負責人或其親屬兼任處理,而無專業職司之人員。

三、又我國公司稅務申報流程繁雜,一般民眾無法詳細了解報稅程序,而會計師主要係處理財務規劃,其費用亦非小型公司可負擔,故往往委由記帳士協助處理稅務申報,而不涉及公司內部之會計運作。

四、故為協助中小企業之發展,政府應提供企業可負擔之稅務申報協助,而記帳士之主要業務既係協助其申報稅務,名稱上自宜修正為與稅務相關之稱呼,以使該證照名實相符,並供民眾得從名稱即準確理解該證照或職業之處理業務範圍。

主席:現在審理法案。請議事人員宣讀記帳士法修正草案、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1案臨時提案。

一、記帳士法修正草案:

委員黃偉哲等39人提案條文:

稅務士法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建立稅務士制度,協助納稅義務人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稅務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稅務士證書者,得充任稅務士。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第 四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充任稅務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稅務士證書:

一、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

五、曾服公職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者。

六、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撤銷或廢止稅務士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稅務士證書。

第 五 條  請領稅務士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同證明資格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之。

前項請領證書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證書發給、換發、補發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六 條  稅務士於執行業務事件,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章 登錄

第 七 條  稅務士於執行業務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稅務士有死亡、撤銷、廢止或自行申請註銷資格或其他不得執業之情形,應註銷登錄。

第 八 條  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稅務士職務。

第 九 條  稅務士執行業務之區域以其登記開業之直轄市、縣市為其執行業務區域。其在其他直轄市、縣市執行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免設分事務所。

第 十 條  稅務士應於其執行業務區域設立稅務士事務所。其事務所名稱,應註明「稅務士事務所」。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備置稅務士名簿,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學歷及經歷。

二、稅務士證書字號。

三、執行業務區域。

四、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開業日期。

六、曾否受過懲戒。

第十二條  經登錄之稅務士,因停業、復業或原登錄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原登錄之機關申報備查。

第三章 業務及責任

第十三條  稅務士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業務:

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第十四條  稅務士接受委任代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

前項委任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人與受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受委任人之證書字號。

二、委任案件內容及委任權限。

三、委任日期。

第十五條  稅務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

第十六條  稅務士執行業務,應設置簿冊,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案件之類別及內容。

二、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三、酬金數額。

四、委任日期。

依前項規定設置之簿冊,應保存五年。

第十七條  稅務士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一、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二、對於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知提示有關文件或答覆有關查詢事項,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遲延。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將執業證書出租或出借。

五、幫助或教唆他人逃漏稅捐。

六、對於受委任事件,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第十八條  稅務士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章 公會

第十九條  稅務士登錄後,非加入稅務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稅務士公會亦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

第二十條  稅務士應組織直轄市及縣市稅務士公會。直轄市及縣市稅務士公會,應組織稅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稅務士公會以一個為限。

第二十一條  直轄市及縣(市)稅務士公會,應由該行政區域內開業稅務士三十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三十人者,應加入鄰近區域之稅務士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第二十二條  稅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及過半數之縣市稅務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及縣市稅務士公會應加入稅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第二十三條  各級稅務士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四條  各級稅務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四、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規則。

五、會員之入會及退會。

六、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

七、經費及會計。

八、稅務士紀律委員會之組織及風紀維持方法。

九、章程之修改。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各級稅務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申報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

一、公會章程。

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三、當選理事、監事簡歷冊。

四、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紀錄。

五、提議及決議事項。

第五章 懲處

第二十六條  稅務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

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稅務士信譽者。

五、違反稅務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

第二十七條  稅務士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稅務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予除名。

第二十八條  稅務士有第二十六條情事時,利害關係人、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稅務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第二十九條  稅務士應付懲戒者,由稅務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稅務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

第三十條  稅務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三十一條  被懲戒人對於稅務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稅務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第三十二條  稅務士懲戒委員會及稅務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  被懲戒人之處分確定後,稅務士懲戒委員會應將其決議書通知稅務士公會及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未依法取得稅務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稅務士業務者,除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受第一項處分三次以上,仍繼續從事稅務士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但每年至少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前項辦理專業訓練之單位、訓練課程、訓練考評、受理登錄之機關、登錄事項、登錄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非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公會亦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公會之組成與組織、理、監事任期、章程之訂立與應記載事項及應申報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

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信譽。

五、違反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

六、違反依第二項規定所發布之辦法及第三項規定。

前項懲戒處分之種類、交付懲戒之程序、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程序,準用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應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加入公會。

第三十六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令取得稅務士證書,並充任稅務士。

外國人執行稅務士業務,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稅務士之一切法令及稅務士公會章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將其所領稅務士證書註銷。

第三十七條  依本法規定請領稅務士證書時,應繳納證書費;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本法規定有關書照簿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二、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盧秀燕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之一  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下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負賠償責任:

一、發起人及其負責人。

二、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及其負責人。

三、安排機構及其負責人。

四、不動產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

五、受託機構及其負責人。

六、發起人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委託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記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

七、受益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八、會計師、律師、專業估價者、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記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

前項之人就其所應負責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或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

三、臨時提案:

1、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鑒於日前金融交易推動數位化,朝向無現金化,且金流透明化,讓民眾於各種支付時便利又安全;故部分電子支付及行動支付之障礙,或民眾使用時之成本,應逐步消除。因而建議未來民眾採用電子支付或行動支付,支應所有非消費性之行為,如納稅、繳學費、繳罰單、於醫院診所看病診療之付費,或於公家機關申辦業務之繳費等(護照申請、地籍證明、戶籍謄本等),皆不應再額外收取手續費。且應由公股銀行率先做起。非消費性之行為範圍則由財政部與金管會協商律定,於一個月內完成本案可行性評估報告提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賴士葆  江永昌  盧秀燕  費鴻泰  施義芳  羅明才  黃國昌  郭正亮  陳賴素美 王惠美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先處理臨時提案。

我們有修正臨時提案的內容,除了各位現在看到的修正外,也請將倒數第二行「衛服部」的「服」,改成福利的「福」。麻煩賴士葆委員以後尊重一下機關,他們不是服務的「服」,是「福利」的「福」。

賴委員士葆:是他們打的,不是我打的。

主席:好,麻煩金管會尊重一下。請問各位,有無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按照修正意見通過。

關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之修正草案,金管會有提出一些建議條文,請問各位,有無意見?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用金管會的建議條文修正通過。

接著處理今天好像爭議很多的記帳士法,聽聽大家的意見好嗎?

施委員義芳:我認為這案子在雙方尚未達成協調以前,今天不要出委員會,也就是說,如果財政部或金管會沒有把這兩個團體找來,並且協商完畢,我想我們不應該公親變事主。

主席:這是你的建議,不過立法委員有權利做這件事,這是我們的職責,也是我們的權利。其他委員還有沒有別的意見?郭正亮委員的看法呢?

郭委員正亮:附議。

主席:好,王惠美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

王委員惠美:我覺得他們實際上的業務並不衝突,就像我們剛剛質詢時說的,它只是換個名字而已,是為了讓它能夠真的跟國際接軌,所以我還是支持的,也就是說,如果大家沒有什麼特別意見,其實就只是改個名字而已,業務沒有改嘛?所屬的也是沒有改嘛?

主席:就如同王惠美委員講的,它執行業務的執掌是沒有變的,雖然它修了很多條,但是其實就是名稱的問題。

請黃國昌委員發言。

黃委員國昌:請問主管機關對於更動名稱的保留或反對意見理由為何?除了會計師反對以外,這個當然是他們的考慮,但除此之外,有沒有什麼法律上或政策上實質、正當的理由,讓主管機關認為不應該改這個名字?

許部長虞哲:從財政部主管機關的觀點來看,我們對改名當然是樂觀其成,但因為今天會計師公會有不同的意見,因為財政部的稅務代理人是由會計師來擔任,所以這部分我們當然要考量他們的意見,所以我認為應該要審慎來考慮。

黃委員國昌:部長,不好意思,您這樣說明我完全聽不懂。您第一句話是說,從主管機關的立場來說,你是樂觀其成,然後第二句話又說,因為會計師有不同的意見,所以你們也要考慮。所以,現在到底主管機關的立場是什麼?是贊成、反對還是還不知道?

許部長虞哲:不是,因為有這麼多不同的意見,所以我們認為還是要繼續協商。

黃委員國昌:所以我剛剛才進一步請教你們實質上具體反對的理由是什麼,可不可以說出來給大家參考?除了會計師反對以外,有沒有什麼實質正當的理由要反對?

許部長虞哲:因為從第一條的業務來看,他是協助納稅人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所以不是沒有記帳,他是有記帳的業務,還有履行納稅的義務,兩者同時都有嘛!因此,假如直接這樣修改,會讓人誤解為他沒有記帳的業務,所以這方面還是建議由財政部和會計師公會的主管機關一起來……

主席:因為會計師和記帳士都要面對財政部,會計師是管公開發行以上的公司嘛?請主委說明一下。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大致跟各位報告,第一,因為現在記帳士的業務大概有兩個,一個是記帳,一個是報稅,記帳不包括稅捐的查核簽證申報及稅務部分的行政救濟(包括訴願和行政訴訟),所以如果現在把名稱改成稅務士法,當然就會產生一種可能的混淆,感覺他會有代理稅務的查核簽證申報及稅務的行政救濟的部分。另外,站在會計師公會的立場,他們大概也會擔心,因為從之前立法的脈絡上來看,原來一開始也不是叫記帳士,原來是叫另一個名稱,後來才改成記帳士,然後現在又要進一步改成稅務士法,因此會計師公會會認為,這樣下一步是不是就要來辦稅務的查核簽證申報及稅務的行政救濟的業務呢?我想這是他們的擔憂,怕會先改名稱,然後再想辦法來遊說去更改業務事項,這是第一點。

第二,如果比較各國稅務士或稅理士的制度,現在日本是稅理士制度,中國有稅務師,其他國家也有相關的職務,可是那部分的稅務代理人其實應該要比擬會計師,而不是記帳士,因為那部分是屬於可以辦稅務代理的業務,所以不能光看那個名稱而用記帳士去比擬別國的稅理士或稅務師的制度,以上兩個大概是比較重要的因素,提出來給委員作參考。

黃委員國昌:剛剛顧主任委員講的理由,可以分成兩個層次,第一個問題是按照目前的法律,不管是記帳士法還是未來的稅務士法,他們能做什麼事、不能做什麼事,法律都有很明確的規範,至於他下一步會怎麼樣或是不會怎麼樣,有必要於現在這個階段去考慮嗎?這是我的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是現實上,對於其他在國際上面的那些組織,是不是我們的會計師全部都有去參與?他們這一群人參與的空間在哪裡?我不曉得主管機關的立場到底是什麼,因為我剛剛聽到包括財政部跟金管會,都是兩邊的意見並陳,好像並沒有一個比較清楚的政策立場出來。當然,在審這種法案時,我還是比較希望能尊重一下主管機關你們在管制上面的立場是什麼,如果你們很明確的認為現在不宜做這樣名稱的更動,是不是也可以清楚的表白,讓大家知道?

顧主任委員立雄:就金管會的立場,是希望維持「記帳士」,如果要明確表達金管會的立場,就是這樣。因為「稅務士」確實會涉及到他業務範圍外的事項的混淆,他現在不能辦稅務查核、簽證、申報及稅務代理的行政救濟。

主席:請施委員義芳發言。

施委員義芳:我談一下「士」,日本的稅理士或是日本的技術士,就是像我們國內的技師,所以他如果是土木技士,其實就相等於我們的土木技師。這個部分我要請財政部查一下,他們去參加的國際組織,是不是用「中國」?因為會計師公會有陳情,說他們是用中國的一個省,叫做台灣,來參加這個國際組織,所以請你們查一下。

第二個問題,如果稅務士是那麼重要的話,由於國內的技術士跟技師是不一樣的,所以這不是更名的問題,把「記帳士」更名為「稅務士」就可以了,而是應該要訂定一個「稅務士法」,規定必須要有什麼樣的考試,因為在會計師的考試裡面,包括有中等會計、高等會計、成管、審計學這一些東西,所以如果是稅務士的考試,你就另定一個稅務士法,來加強這個考試,就像國內的技術士一樣,他也必須要去考試,而那個考試是很嚴格的,這是一樣的道理。但是這個「士」跟日本那個「士」是不一樣的,國內的「士」屬於高中、高職以上就可以,但是日本的「士」必需要有大學那種學歷。我們國內的技師也一樣,要有大專、大學的學歷才可以。

主席:還有哪位要發言嗎?我來講一下,其實我跟這個領域的人,包括記帳士、會計師,我都滿熟的,他們彼此也都認識。這樣好了,我們責成財政部、金管會兩個單位,儘快跟他們再好好談一談。剛才黃國昌委員、王惠美委員及施義芳委員的發言,憑良心說,都各有道理,就從他們談的這些方面去好好交換一下意見,我想也犯不著為了這種事搞得臉紅脖子粗,這樣也不好。今天本來他們三個單位都要來,我說不要來了,大家又不是要打架,來幹什麼呢?所以我的建議是這個案子今天就不繼續審了,留在委員會,好不好?謝謝。

另外,剛才賴士葆委員的臨時提案還要再加幾個字,除了倒數第二行「衛服部」要改為「衛福部」之外,並在其後加上「等有關部會」這幾個字。

(協商結束)

主席:現在協商完成,請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一、討論事項第一案,審查本院委員黃偉哲等39人擬具「記帳士法修正草案」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再審。

二、討論事項第二案,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郭正亮等17人擬具「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照委員盧秀燕等人提案修正如下:

修正第一項序文如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下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受託機構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項修正如下:「前項各款之人就其所應負責部分,除受託機構外,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

其餘照案通過。

三、臨時提案修正如下:

從原提案之「應逐步消除」開始修正如下:「應逐步合理化。因而建議未來民眾採用電子支付或行動支付,例如於公家機關或醫院之繳費等(納稅、繳罰單、於醫院診所看病診療支付費、護照申請、地籍證明、戶籍謄本等)收取手續費之必要性應再檢討,建議由公股銀行率先不收取手續費,於二個月內由金管會邀集財政部及衛福部等有關部會完成本案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其餘照案通過。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就按照協商結論修正通過。

針對審查結果做如下決議:「一、記帳士法修正草案部分:審查本院委員黃偉哲等39人擬具『記帳士法修正草案』案,尚未審查完竣,擇期繼續審查。二、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修正草案部分: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郭正亮等17人擬具『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人補充說明。」

請問各位,對以上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次會議議程已進行完畢,如有登記發言之不在場委員補提書面質詢,一併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另請議事人員協助處理。

現在散會。

散會(13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