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二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星期四)9時2分至17時47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席:林委員靜儀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工生殖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5人擬具「人工生殖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就本日兩項議題一併報告,陳部長報告完畢之後,我們進行綜合詢答。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第9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召開第一次聯席會議,時中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今日審查行政院擬具「人工生殖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蔡委員適應等25人擬具「人工生殖法第三條修正草案」、李委員麗芬、何委員欣純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修正草案」等4案,提出本部意見。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行政院「人工生殖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

一、修正重點:配合中華民國刑法已將「沒收」修正為主刑,且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105年7月1日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爰刪除人工生殖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沒收、追徵、抵償」規定。

二、本部意見:

依104年12月30日修正「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刑法修正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該立法意旨在於此次刑法既已整體修正「沒收」規定,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另修正後刑法第五章之一「沒收」,第三十八之一條第三項有「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規定。

查現行「人工生殖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為「所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爰配合刪除回歸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

貳、蔡委員適應等25人擬具「人工生殖法第三條修正草案」

一、修正重點:針對行政院及其直轄機關於101年起陸續完成組織改造,其他未完成組織因立法院第九屆立委改選後,相關組織法草案屆期不連續,審議重新歸零,立法院新會期又面臨新政府入閣,短期內無法完成政府組織改造,爰此特提出「人工生殖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已通過組改機關名稱予以修正。

二、本部意見:有關委員提案第3條修正草案,可使民眾於閱覽法規時,知悉新機關名稱,符合法律明確性,本部敬表支持。

參、李委員麗芬、何委員欣純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有關為強調兒少在性剝削活動之被害人地位,酌修第2條第1項第4款行為定義文字,避免出現「從事……工作」等用詞,尚符合本條例立法精神,本部予以尊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列「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為責任報告人員,建請經濟部表示意見。(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明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電信事業知有本條例第四章情事應通知警察機關,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表示意見。(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為明確賦予主管機關應協助被害人銜接返家生活之權責,於個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安置必要交付家長時、經法院裁定不付安置時、或經安置期滿時,均增列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進行至少半年之輔導處遇之規定,本部予以尊重。(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五、有關增列提供續予追蹤輔導之服務對象,以維兒少權益,本部配合辦理。(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六、增訂觀覽兒童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而支付對價者須接受輔導教育之規定,原則上符合預防行為人再犯之政策目標。(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七、有關將「利用兒童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侍應工作者」之行政處罰修改為「以不法手段或意圖營利而使兒少為前述行為者」之刑事處罰,為能涵括各式違法樣態,建議保留現行條文,有關刑事處罰則另立一條,至於增列之刑事罰涉及刑度與其他法規之衡平性,建請司法院、法務部等機關表示意見。(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八、行為人違反前開刑事處罰經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應接受輔導教育,本部配合辦理。(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

肆、陳委員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有關本條第一項增列「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為避免與「教育人員」範圍重疊,建議酌修為「短期補習教育人員」。本案建請教育部表示意見。

二、有關增訂第七條第二項建立犯罪確定者相關資料庫及查閱事宜,因現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相關子法草案已明定,教育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將短期補習班人員名冊,函送法務部查詢,考量現行機制已建立,爰建議免於本法另訂。

伍、結語

本部承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完成多項法律案,對業務推動,有極大助益,尚祈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支持,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蔡委員適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李委員麗芬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麗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在2014年通過,直到今年1月1日才正式施行,其實之前的修法對兒少確實有相當程序的保護,但本席仍發現還是有需要補足的地方,這次本席所提的修法重點可分為三項。第一,為強調兒少在性剝削活動之被害人地位,從保護的立場出發,將其中之一的性剝削行為定義由「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修正為「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第二,針對24小時、72小時內經社工評估沒有安置必要的兒少,其實我們要瞭解,經評估沒有空置必要的兒少,不代表其不需要接受社工的相關協助,所以本席增訂經社工評估為不需要接受安置輔導服務,但是要接受返家的家庭處遇服務的情況,主管機關應提供這些兒少至少半年家庭處遇的服務,並且加上一年後續追蹤輔導的協助。

第三,為防杜實務上各種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犯罪行為樣態,故配合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來明定罰則。因為目前法律是以行政處罰的方式來處罰業者,可是對於媒介、容留等處置的行為,以及用強暴、脅迫等犯罪的手段,反而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沒有處罰,所以這個法上路之後,我也聽到有些法官反映:為什麼這樣的行為竟然沒有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給予處罰?所以本席也在第四十五條中明定罰則。

以上提案,懇請各位支持。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陳委員亭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列席委員詢答時間為4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委員若有書面意見,請於本次會議散會之前提出,逾期不予處理。

首先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有關長照及幾個法條的問題。蔡總統上任之後信誓旦旦的說要全力推動長照政策,其實全國也有一些想要參與的機關或是有心人士,他們也想配合政策來設置相關的照護機構,當初說是準備好了,而且法規也通過了,但是本席也接到陳情,他們提出申請時發現各縣市積壓了很多申請案,原因是中央到現在都還沒有發布標準,致使積壓了很多的申請案。請教部長,長照機構法人法施行細則有關審查申請案的條文何時可以公告?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要等長照機構法人法通過之後,我們會在最短的時間內公告,目前都準備好了。

陳委員宜民:什麼時候?

陳部長時中:因為法規還沒有通過。

陳委員宜民:所以他們想要申請,但都卡在那邊嘛!

陳部長時中:是,這個法還沒有明確,雖然我們有一些辦法已經先做準備,但大家還不敢動。

陳委員宜民:你們有個時程嗎?什麼時候可以開始?

陳部長時中:向委員報告,只要這個法通過……

陳委員宜民:對啊,那什麼時候會通過?

陳部長時中:一般來講,我們以前訂定,大概是1個月內可以公告。

陳委員宜民:1個月內可以公告嗎?現在都大塞車啊!

陳部長時中:等到這個法通過之後,我們在1個月內會公告相關的辦法。

陳委員宜民:法什麼時候可以通過?

陳部長時中:這我們沒有辦法掌握,法在立法院……

陳委員宜民:可是你們要推動啊!對不對?

陳部長時中:但是那個母法長照機構法人法沒有通過的話,底下就卡在那裡無法動了。

陳委員宜民:瞭解。再者,有關人工生殖法,本席以為你們會好好去修這個法,結果只是修改一些機關團體的名稱。我們也看到,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資料顯示,法規名稱有衛生署的有93個,法條裡面有衛生署的有233個,有些已經調整,但有些還是存在,行政法規裡面都還有衛生署的名稱,這應該要儘快調整吧?

陳部長時中:有些改,有些還沒有改,我們會一併處理。

陳委員宜民:檢討一下,把它改一改,好不好?

陳部長時中:好的,謝謝委員。

陳委員宜民:提及人工生殖法,其實我們一直想推動是代理孕母,有些國家已經在實施了。衛生署在2004年辦理有關代理孕母的全民共識會議,結論是不禁止,但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結果延宕到現在。另外,衛福部在2010年所做的民調顯示,有過半數的民眾是願意接受代孕,2013年甚至有8成以上願意代孕,反映民眾對於代孕的認可度。我們更不要講有些婦女先天就沒有子宮,最有名的就是陳昭姿女士,她當年投書本來是匿名,經媒體揭露了名字,後來她就成為代理孕母的催生者,很可惜到目前為止還是沒有辦法如願。另外一個例子就是小嫻,她沒有子宮而無法懷孕。對於這些先天上比較不幸,沒有辦受自己受孕而需要代理孕母協助者,他們可能認為有小孩才是生命的完成,這也是陳昭姿女士告訴我的話。國健署在去年8月把這個案子送到行政院,但案子被退回了,請問部長現在的態度如何?去年8月是林奏延擔任部長,現在面臨少子化問題,這個案子有可能趕快再送進來嗎?

陳部長時中:這個問題最主要不是少子化的問題,最主要是大家對於婦女權益以及相關倫常的討論。

陳委員宜民:對少子化也是有幫助的。

陳部長時中:對,是有幫助。

陳委員宜民:其中所牽涉到的倫理和科技等等很多議題,我覺得現在時機是成熟了,當然在你們送進來之前,如果要召開公聽會,本席是支持的,我們的主席也是婦產科的專家,他也知道很多不孕的婦女並不是不想生,而是自己生不出來,所以確實是有這樣的需求,很多人就到泰國去,但那邊可能也比較不安全,我們的醫療水準應該比較好。而且現在也有人偷偷在做,本席也看到有一些新聞,甚至有醫生就去找代理孕母,因為假結婚還上了法院。所以我們知道確實有一些狀況,而且現在是結婚了才可以做人工生殖,在在都顯示人工生殖法應該要修法,期待部長要加快腳步,不是只是修名詞而已。

再就兒少性侵防制的部分,今天的報紙就有一例,有一個戀童癖的男生猥褻了十幾個小孩子,他被判決了,甚至其中一個男孩的媽媽為了這事情自責而自殺,這樣的事情令人非常憤慨,也覺得整個防制工作還有改善的空間;另外,也不乏聽聞有一些受虐的重大刑案。實際上,在4年前就有媒體報導113專線太操,社工爆離職潮,當時是由張秀鴛司長回應要改善薪資福利和工作環境,否則這個專線就回不去了。請問部長,4年過去了,世界展望會的約滿之後也不再承攬,問題這麼多,要怎麼樣避免斷線?

陳部長時中:針對113專線,我們第一標就流標了,現在我們跟展望會先談要擴充3個月,期間我們會補足相關福利措施,我們在3個月後會再度招標,把條件訂得比較符合大家的需要。

陳委員宜民:這非常重要,目前專業諮商輔導師不多,民眾對這個專線的需求度也高,希望這個專線能夠繼續維持,同時我們覺得不只是專線重要,也希望各機構能夠做更多的諮商,當然諮商心理師也很重要。

今天我們談性侵害防制,其實本席上次也問過你們是否要補足半套的「梅根法案」,所謂「梅根法案」,就是當性侵犯回到社區時,會依據其嚴重度給予不同方式的追蹤,也就是他的行蹤要上網,在社區裡面是透明公開的訊息,讓關心的家長可以上網瞭解左鄰右舍有沒有性侵未遂犯或是性侵犯,甚至可以看到這個人的照片和知道他住在哪裡。我覺得這很重要,但上次我質詢完之後,你們好像回應不處理,是不是?本席辦公室後來收到你們三個月後的回覆,表示這些事情你們覺得不需要做,就是梅根法案的部分,所以現在要怎麼辦?

陳部長時中:對於公布犯罪侵害者名單,現在大概還是有一點爭議,不過,在政府部門之間,相關資料的流通,我們會予以相當深度的管制,這個我們都在努力。

陳委員宜民:你們真的可以開個公聽會,讓受害者家屬能夠好好講一下話,其實這件事情是兩害相權取其輕,一方面是對於性侵犯人權的保護,可是另外一面是公眾利益,孰重孰輕,這裡面其實是可以考量的,不要忘記了,美國其實也是有人權團體反對梅根法案,可是在兩個州提起訴訟,他們都敗訴,換句話說,法官還是覺得公眾知的權利、公眾安全是凌駕在個人隱私保護上,尤其這些是對社區小朋友可能會有危害的,所以我覺得這件事情應該好好來討論,而不是就這樣子回覆本席說台灣不適合實施,我覺得這個部分,民眾還是對政府有期待的,很多公共政策的擬定,需要大家一起來討論,然後兩害相權取其輕,之後再來做決議。好,最後就是我投影片上所列的這幾點,希望部長可以協助處理。謝謝。

陳部長時中: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部長有關113保護專線的問題,世界展望會沒有想要再繼續續約,按照你剛剛的回答,頂多再延3個月,就是到3月底,3月底之後,如果這個標案標不出去,政府要概括承受嗎?政府全部都收回來自己運作嗎?你的方案到底是什麼?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持續跟展望會溝通,應該不會發生那樣的情況。

王委員育敏:不會嗎?你們現在的溝通有什麼進展?你們有修正什麼條件,讓他們願意允諾再繼續承攬?

陳部長時中:雙方現在就細部條件正在談之中。

王委員育敏:大方向他們現在願意繼續承攬嗎?

陳部長時中:這有兩個方向,第一,基本上,大家都認為這是社會財,需要繼續做下去,所以應該會繼續做。第二,有關他們的相關需求,我們會儘量予以滿足。

王委員育敏:好,這個事件凸顯政府長期跟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委託合約是有不合理之處,從媒體報導顯示,世界展望會凸顯的第一個問題是,為什麼針對社工人力,你們永遠就是在原地踏步,編制人力都是這樣,都不會成長,這個部分未來會改進嗎?社工人力應該要編足的部分,你們會改進嗎?

陳部長時中:會,我們儘量朝這個方向來做,針對整體社工人力,我們現在正在補足中。

王委員育敏:有補足?會補足?

陳部長時中:對。

王委員育敏:好,我覺得政府資源要花在刀口上,跟兒童保護、家庭暴力等相關的這些保護型業務,實是重中之重,這個工作的辛苦程度,外人難以想像,社工所承受的壓力,外人也難以想像,政府資源應該是優先放在這邊,但是我們看到政府現在的資源配置,真的是錯亂,前瞻預算編得這麼多,但被外界批評得也這麼多,而這種保護型的人力長期嚴重不足的問題,政府真的沒有好好重視,加上今天,包括李麗芬委員提出來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案,很多條文都是希望增加社工去追蹤、輔導,這個要不要人力?要啊!相信部長你也看到整個保護型業務的困境,應該給予資源,這是你身為部長的責任,你絕對是義無反顧要向行政院爭取,這才是重中之重,最該花錢的地方。我希望藉由這次世界展望會的案例,不是只有113專線的問題,其他民間團體也同樣有這樣的反映,就是政府跟他們的委託合約,好像就是一種不平等條約,用一個很嚴苛的條件,然後要大家來招標,之後,非營利組織就必須扛起所有的責任,募款也好,縮衣節食也好,或者是最近賴院長講的,做功德也好,就是承攬之後,只好用做功德的心態把它辦完,我覺得這是不對的,社會福利要邁向專業,再也不是做功德的心態,而是要有足夠的人力、預算,加上好的環境,讓優秀的社工人員願意長期在這個體系努力、奮鬥,這樣這個專業才會茁壯。部長,你認不認同?

陳部長時中:委員講得非常對,我們現在要強化社會安全網,接下來連續3年都會補足社工人力。明年大概編列了1,000名的增加人力,增加幅度相當多,我們也體認到未來社工的工作越來越繁重,專業性越來越高,重要性也越來越高,所以對於人力的補足,我們是持續3年都會做。

另外,薪水方面,至少也會提升3%,這部分是已經定案的。相關的一些方案,我們再跟委員報告。

王委員育敏:好,這個部分衛福部責無旁貸,部長,你一定要極力爭取,如果是爭取這一部分,相信不分朝野立委,大家都會挺你,讓你們把預算拿下來,讓我們的社工人員可以安心工作,他們的工作真的非常辛苦。這是第一件事情。

第二件事情,今天要討論兒少性剝削的議題,這個條例是本席104年1月23日擔任召委時,在我的主持下全文修正通過,今天重新有委員提出部分條文修正案,我們可以回過頭來檢視到底哪一些議題應該再強化?首先我們要正視的議題就是網路交友問題,現在網路這個平台,有的透過直播,有的透過聊天室,兒少的裸照、照片就這樣傳送出去;傳送出去之後,他們可能覺得事情不對,也害怕對方騷擾,然後就可能把整個照片封鎖,但封鎖之後卻會導致證據消失,整個照片都不見了,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警方就無法受理。這個議題之前本席就提出來了,技術上真的沒有辦法克服嗎?請問警政署,這件事情到底要怎麼解決?這個其實跟兒少性剝削議題有很大關係,網路科技的興起,不管是聊天室也好,即時通訊軟體也好,都導致兒少陷入另外一種被性剝削的風險,到底我們政府面對這樣的問題,提出方法了沒?要怎麼解決?這個問題我之前已經問過了,今天如果照片被刪除,沒有辦法回復這個刪除紀錄嗎?找不到證據嗎?警方都會說沒有任何證據,他們就沒有辦法往下辦了。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侯副組長說明。

侯副組長木川:主席、各位委員。現行法是有要求業者要保留紀錄90天,供司法機關偵辦。

王委員育敏:有落實嗎?

葉股長碧翠:(在台下)要看業者的配合。

王委員育敏:要看業者配合?這到底是我們的要求?還是只是看業者的意願?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葉股長說明。

葉股長碧翠: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目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有賦予網路平台業者保存相關事證90天的義務,但如果超過90天以上,礙於他們自己的硬體設備,所以目前為止是保存90天,這部分業者都可以配合。

王委員育敏:90天以內會配合,但只要超過3個月就沒有辦法,變成警方在沒有任何證據下,也沒有辦法辦理,對不對?

葉股長碧翠:因為這還牽涉到網路資料儲存及硬體設備的配備問題,所以目前法律的規範就是90天。

王委員育敏:就是90天內,業者都可以配合,也都可以做到?

葉股長碧翠:應該是說國內合法的業者,但像國外一些非法網站,我們就沒有辦法強制規範到國外的網站。

王委員育敏:那現在國外的比例多不多?

葉股長碧翠:以我們目前偵辦的狀況而言,IP設在境外的比例其實非常多,如果我要從事犯罪行為,我就會先躲避國內警方的偵查。

王委員育敏:面對這樣的一個狀況,我覺得警政署還是要持續去想辦法。因為這樣是一個規避的作法,反正把IP設在境外就可以躲避國內的法律,我也不用遵守,你也沒有能力查緝,那我們這一些受害的兒少也沒有辦法透過司法去得到任何的正義。所以,關於這件事情,我希望警政署還是要負起責任。因為網路科技越來越發達,我不希望因為網路科技發達卻使受害的兒少越來越多。

第二件事情,有關毒品的議題,根據105年的統計,兒少遭受性剝削的28人當中,將近一半(13人)都是因為毒品的控制,所以此問題非常的嚴重,請問政府怎麼辦?有什麼防制之道嗎?因為我們的兒少被毒品控制,然後就發生了這種性剝削的情況。

葉股長碧翠:警政署相當重視少年涉毒案件,所以我們在今年度7、8月有實施「青春專案」與「護少專案」,針對未成年遭受毒品控制的部分加強查緝,也向上溯源,查緝少年藥頭與成年藥頭。然後針對這一類型的集團型案件,我們是用加重、核分、然後提高敘獎,也不斷地去宣導。我們也進學校去做宣導,希望這些被害的女孩子不要再次被騙,所以我們都有從預防、偵查、查緝各方面角度去加強、落實。

王委員育敏:本席要指出來的就是兒少性剝削的議題,既然我們已經有訂定專法要來防制,那就要去落實才有意義。該法104年修正通過之後,我覺得各相關部門都有責任,特別是現在網路科技的發達,新興的毒品對他們來講又是加重了另外一層的剝削跟傷害。所以我覺得政府責無旁貸,因為他們都是未成年人,如果防制工作做得越好,他們受到的傷害其實就會越少。所以我希望大家要扛起這一個責任,然後全力的來保護我們的兒少。特別是剛才部長允諾社工人力增加的部分,一定要做到。我覺得我們的社工體系在目前的社會環境當中非常的重要,很多議題都需要他們來承擔、解決,所以不要再叫他們做功德,也不要虧待他們了。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其實我們今天討論的兩個法案相對單純,首先,有關人工生殖法的部分,係因在104年12月有修法,去年公布實施以後,還有一些有關沒收的部分還沒有處理,對不對?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對。

李委員俊俋:原來是沒收,現在變成一個獨立的法律效果,然後也沒有把它刪除有追徵和抵償的部分,是這樣吧?

陳部長時中:是。

李委員俊俋:所以我們整理出來各部會跟這個沒收有關的法律案,在衛福部其實有總共有9個,但只有這個人工生殖法沒有修到,為什麼?

陳部長時中:我想我們應該採更積極主動的態度,整體一併來辦理。

李委員俊俋:基本上,今天的這個案子沒有問題,只是盡早把它補正而已。

陳部長時中:對。

李委員俊俋:我們來看第二個法案,就是今天大家關心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今天李麗芬委員提出的主要都是預防性措施,但其中有些問題,我想先跟部長討論一下。我們看到2017年被性侵害的兒童人數一直都沒有降下來,2017年到目前為止的統計數字,未滿12歲就有20位,這個數字其實是相當恐怖,所以大家要共同來注意這個問題。

關於今天的提案,我質詢向來都只講當天的提案,不會講其他的東西。今天李麗芬委員的提案中第七條提到「電子遊戲業者有通報義務」,這個是希望賦予電子業者有一個通報的義務,請問,僅限於電子業者嗎?部長的看法呢?

陳部長時中:我們在討論這個案子時對相關的樣態也討論得很多,我也覺得要如此一樣一樣列似乎也有其困難。但李委員最大的目的是因為這裡確實有發生問題,所以很針對性對這一類,要特別把它列在法裡面,我們也表示尊重。

李委員俊俋:這部分其實是不止電子業者,在毒品防制條例中,我們曾經規定的是特種營業場所,但有趣的是,特種營業場所這部分的法也公布了,但不知道為什麼,特種營業場所到底有哪些,至今還沒有公布實施。衛福部今天面對同樣一個問題,到底是僅限於電子業,還是要增加比例、場域?可能也是用特種營業場所來討論,但是,特種營業場所的定義到底是什麼?因此本席想要提醒衛福部注意。這裡面還有一個問題,如果發現需要保護的兒少或犯罪嫌疑人,業者就要通報,那兒童是指12歲以下、少年是指18歲以下,而現在光憑肉眼就可以看出他是12歲或18歲嗎?

陳部長時中:當然是不容易看得出來,不過,有這樣的嫌疑的話,基本上他就可以來通報,我們當然也會進一步釐清。

李委員俊俋:電子業特別像是在網咖、電子遊戲場所,基本上都以青少年為主,所以要獲得預防的最好效果應該是在門口就要做檢驗、查核。所以,你賦予電子業者這樣的通報義務,第一,業者就會增加負擔。第二,除了通報義務,後面還有罰則,但有沒有辦法確實做到?

第二部分,第八條提到「知悉資訊有危害兒少之資訊」,除應該先移除資訊以外,現在要增加「通知警察機關」。衛福部對此的態度為何?你們同意與否?

陳部長時中:我們尊重內政部的看法。

李委員俊俋:部長,我看了你們今天的這個報告,實在有點頭痛,你們在報告中提到:有關電子業遊戲場所是否要通報,建請經濟部表示意見;有關電子資訊要移除,是否要通知警方,則是請內政部表示意見;然後,有關被害人返家等等,則是請法務部表示意見。你們統統沒有意見?

陳部長時中:基本上,我們是認同,除非相關的單位有意見,否則我們大概就贊同李委員麗芬的意見。

李委員俊俋:部長,這個法的主管機關還是你們,則你們有沒有邀請這些部會來開過會?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是李麗芬委員所提的版本,……

李委員俊俋:李麗芬委員這個版本應該不是最近這兩天才提的,你們應該早就看過這個案子了吧?部長,基本上大家對這個部分沒有任何爭議,也應該要這樣做。衛福部在一個月內邀請相關機關把這個做定案,可不可以?

陳部長時中:可以,如果今天大家都沒有意見,今天就可以定案。

李委員俊俋:我想大部分的委員都沒有意見,但我要求你們在一個月內要邀請經濟部、警政署及相關部會召開會議,做最後的定案。因為有些細節問題還是有待你們處理。可不可以?

陳部長時中:可以,沒有問題。

李委員俊俋:拜託主席。這部分稍後是否就寫一個決議案來處理?這部分一定要處理。

陳部長時中:好。

李委員俊俋:你們已經看到這個案子,也贊同,這也是歸你們主管,但你們沒有任何意見,然後就說:我尊重其他部會的意見。但其他部會要發言都沒辦法發言。剛才警政署講的90天如何如何,就是這個問題。請警政署官員上台備詢,有關所謂有妨害兒少的的資訊應該先移除,這個是本來就有的條文,跟今天的修法無關。你有沒有常常在App或臉書上看到一大堆跟這個有關的廣告,甚至還大大方方的廣告,而且沒有18歲以下的限制。我給你一個最新的案例,這兩天看到後我嚇了一跳,遊戲名稱是「叫我官老爺」,看起來就嚴重危害兒少的部分嘛!請問你們的通報機制是什麼?這還當成遊戲在出售,這應該是警政署平常就可以看看得到吧?這是遊戲軟體,所以一定要移除,或是一定要有警語表示18歲以下不能玩,但我們沒有看到任何相關的動作!

有關陳亭妃委員的提案,他希望建立犯罪確定者之電子資料庫供人查閱,我看到這個後就開始擔心了,我們學法政的人有過度的龜毛與敏感,電子資料庫與個資法其實會有法律衝突與競合的問題,所以這個部分我比較保留,請問警政署對電子資料庫有什麼意見?不能因為這個法案的主管機關不是警政署,你們就都不關心耶,雖然這是衛福部主管的法律,但你們也要負責啊!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侯副組長說明。

侯副組長木川:主席、各位委員。上次為了女作家的事件,教育部有針對補習教育法規定進行修正,有關資料查閱的部分,對於不適任的業者或補習業者……

李委員俊俋:現在是提供參考而已,但是業者沒有責任,業者也沒有所謂的電子資料庫,現在只是提供參考,但以不肖業者來說,我自己也曾在補習班教書過,他們只要換個名字就好了!

部長,我質詢後一定要有政策的確立,第一,今天的案子大家沒有太多意見,但是警政署、經濟部等其他相關單位施行細則的部分,我希望衛福部在一個月內召開各部會的協調會,趕快把它定案。第二,我在此要求警政署,特別對這種通訊網路涉及兒少問題的部分要如何處理,我先提供你們一個意見,這些東西、這些公司、這些網路、軟體統統都在國外,你們要如何處理?要具體處理,才有辦法落實委員的修法。以上,謝謝。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我們會在一個月內召開協調會。

主席:請邱委員泰源發言。

邱委員泰源: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藉著大家關心青少年的機會,我們應該把一些青少年問題整個檢討一遍,看看有沒有整體的防制方法,因為青少年的問題不是只有健康問題,身心問題與社會問題也都有連結,我知道健康署在這個部分有很多的著墨,這個部分應該要跨部會處理,包括教育部也很重要。

在進入今天的議題前,我先提出二點,然後再進入今日議程的主題。上次質詢時我曾請教過代理孕母的議題,目前社會上還是有滿多人關心這個議題,有關代理孕母的部分,我們的規定是不是仍然沒有進展?過去曾經談過相關議題,請問署長,目前在進展方面有沒有困難?

主席:請衛福部國健署王署長說明。

王署長英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從93年開始召開過公民會議,這幾年中間也進行過20次各種民意調查,我們在102年、103年、105年都有送行政院,去年10月行政院退回給我們,要求我們針對女性的不同意見去做更多的了解,包括代孕者的探視權、親權等權益部分要重新檢視。最近我們也重新召開代理孕母方面的討論,包括性平委員的看法,這幾點在近期……

邱委員泰源:請你們把相關進度在一個月內提供給本席辦公室,看看有什麼困難,我們共同來解決,也許可以幫助這些很想要小孩的受苦民眾。

王署長英偉:好,沒有問題。

邱委員泰源:第二,不孕症是相當重要的問題,不孕夫妻還滿多的,健康署對於這個部分有沒有提供相關的照顧?我覺得醫院裡面治療不孕症的醫師並不是很多,每位醫師都很忙、很累,像台大醫院幾位負責不孕症的教授幾乎都生病了,現在想要治療不孕症可能都不知道要找誰看診。各位都很清楚,不孕症父母真的非常辛苦與難過,甚至有些情況會導致家庭破裂,健康署對於這個部分,有沒有給予經費讓他們去發展與研究?如果要設立不孕症中心,你們應該要給予補助。

王署長英偉:有關不孕症補助的對象,我們對低收入戶是有補助的,也有委員提到希望擴大補助對象……

邱委員泰源:我不是說要補助不孕症的民眾,而是要補助不孕症中心的發展,大家不要以為他們喜歡做不孕症的研究,因為它的成功率並不是很高,還要陪伴不孕症夫妻走過治療的階段,今天的會議主席是婦產科醫師,對這個部分最清楚,那種也是高張力、高壓力的工作,有些人基於職責或是當成做功德而投入這個部分,不然這是一種不太賺錢的科別。現在有很多不孕症專家出來開業,我個人覺得這些是值得照顧與扶植的,不要讓他們因為做不好或是要買高貴的儀器而開不下去。

王署長英偉:好,我們去了解一下他們的需求及未來的研究方向。

邱委員泰源:有關這個部分,未來要看不孕症發展的方向如何,不管是專科發展或什麼,我先注意這個部分,至於一些不孕夫妻是否需要幫忙補助,那是另外一個問題,我先關心的這個部分能不能有好的發展。

接下來是有關於今天的主題,本席要來探討青少年的問題,我們應該要關心青少年整體健康議題,署長算是青少年醫學專家,你覺得現在臺灣青少年有哪些健康問題?

王署長英偉:青少年議題有很多種,包括身體、心理、社會的壓力,身、心、社會三個部分都有。

邱委員泰源:果然是全人全家全社區照顧的高手!臺灣青少年主要的健康問題包括:一、身心壓力上升,正向效能待提升,現在可能很多人都往憂鬱方面去負向思考的模式,教育部或相關單位有沒有在處理這個部分?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他們的行為模式是什麼。二、體適能活動不足,本席這個資料是最新統計的,也代表臺灣在國際上發表。三、事故傷害占死因比率仍高,每次早上看到報紙都會先難過一下,因為可能又發生哪個機車撞倒游泳高手或國、高中生撞到停在路旁的貨車等等,這樣的新聞層出不窮!四、性與生殖健康議題多元,這個與今天的議題比較相關。還有五、多重冒險行為共病症族群的照顧,六、預防保健服務的提供,以及七、整合性照護模式的推展。

針對青少年問題其實有滿多的研究,以螢幕上這張針對國、高中生的「兩性交往與性行為相關問題分布表」來看,國中生曾經發生性行為的比率比較少,大概5.6%左右,這個數據不知道是不是有點錯誤,這是我早上才抓下來的,因為第一次發生性交行為的年齡居然是11歲以前的占最多,高達49.9%,這應該是國健署的資料,你們有這個資料嗎?好,沒關係,我就不去追究這個data了。有關第一次接觸色情媒體年齡的部分,從數據上看起來還滿早的,大概是十二、三歲。請問這個部分要如何管理?十二、三歲的人是在哪些場合接觸色情媒體?

王署長英偉:這個可能跟兒少保護法也有相關,剛好昨天晚上我們有跟青少年醫學會的李孟智教授及詹其峰教授進行討論,我們對他們有很多的期待,也給他們很多未來方向的發展,我們覺得青少年醫學方面是非常重要的議題,包括委員剛剛提到的性教育部分也好,身體問題也好……

邱委員泰源:你有期望很好,但有沒有給他們資源?

王署長英偉:有,沒問題,已經跟他們講過了。

邱委員泰源:螢幕上這張是近10年來警察機關查獲青少年犯罪的主要趨勢,看起來毒品稍微有提高的現象。昨天我剛好與警界的一些朋友聊天,其實青少年被餵毒的機會很多,這個部分不知道是由哪個單位負責的,我們都很關心,大家也都覺得刑法的處罰太輕,這個部分也是一個問題,不過因為時間的關係,這個以後再來追蹤好了。

我剛剛也提過,青少年需要從各個領域去整體性的照顧,除了家庭、學校之外,還要結合社區醫療資源,當然醫院都有青少年保健門診,但是會去看診的人應該很少,這部分還是要靠社區醫療群或當地的家庭醫師,因為他們從小看青少年長大。我上次質詢時曾提過,很多青少年女生只願意給家庭醫師檢查,因為從小就是這個叔叔伯伯看他長大,他們只對家庭醫生有信心,這樣的資源有沒有引進?

王署長英偉:剛好昨天晚上我們有做討論,過去青少年保健門診的功能可能不夠廣與好,未來會分三個階段,一個是所有人對青少年健康都應該要有基本的瞭解,第二是家庭醫師、第一線醫師教育訓練與提供服務的部分,對於這部分,我們已經與青少年醫學會討論過,有給他們一個工作,請他們提出計畫,我們會給予支持。

邱委員泰源:很多青少年女生是不會隨便講出自己的心事,對父母有時候也很難開口,所以如果有更多的支持網絡,就可以prevention,否則等到事情發生後就來不及了,在發生事情前,如果他們心中的想法能夠分享,正向處理與面對挑戰將會更加完整,所以青少年整體性的支持網絡一定要建立。以上,謝謝。

王署長英偉: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徐委員志榮: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長庚的董事會已經改選完成,你認為從6月開始的長庚急診醫師離職潮以來,所衍生出醫療法人的改革問題是否都已經解決了?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還沒有,我們現在才剛起步。

徐委員志榮:貴部11月20日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專案調查報告內容有五大項,包括一、醫療財團法人通則意見,二、醫院急診部門醫療服務,三、董事會運作,四、人事管理,五、財務操作等五大項,針對這五大項,你們都有提出改善建議,總計有十七點建議,但報載貴部的意思好像是還沒有達標,是嗎?

陳部長時中:對,沒有錯。

徐委員志榮:在這十七點建議中,沒有達標的有幾點?

陳部長時中:最重要的是有關於控股公司的疑義,還有家族會議,這兩個是我們希望他們能夠改善的。昨天他們進行有關章程修訂是朝著我們的方向在做,派駐在台塑相關企業的三名董事也正式辭職,這是我們希望的。但是從台塑體系派到長庚體系的董事並沒有辭職,不過這在法律上並沒有明定,對於這個部分,我們希望醫療法的修正能儘速朝這個方向來進行,讓控股公司與家庭治理的情況能夠得到改善。

徐委員志榮:看起來家族會議及財務操作問題方面還有改善的空間,請部長儘速訂定出改善時程表,不然司長每次都要去列席,有這麼多醫療財團法人,司長本身有很多事情要做,還要去列席,所以要請部長儘速訂定出改革的時程,讓全國的醫療財團法人能有所依循。

陳部長時中:對,我們希望醫療法修正案能儘速朝這個方向通過,再拜託立法院。

徐委員志榮:另外,食安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同條第二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但是實務上卻有明顯違規的廣告不斷在發生。例如本席手上這二份報紙的廣告,其實他們販售的東西都一樣,但刊登出來的廣告卻稍有不同。部長,看了這個廣告的介紹後連我都想買了,廣告中提到短時間可以從80公斤減到52公斤,肥肚變凹腹的腰瘦神器,感覺很好賣。以前是禮拜六才會刊登這樣的廣告,現在則是禮拜一到禮拜五都會在報上刊登廣告,表示這個產品可能賣得不錯,部長,這樣的廣告是不是有點誇大?因為這不是健康食品,也不是藥品,只是單純的食品而已,利用平面廣告宣稱其減肥療效,是不是已經違反食安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陳部長時中:對,當然不能宣稱療效,所以台南地方政府已經清查過107次,我們會累進處分。

徐委員志榮:查了107次一共罰了多少錢?

陳部長時中:目前先罰128萬元。

徐委員志榮:查107次罰128萬元,但他們還是繼續刊登……

陳部長時中:接下來會再加重處罰。

徐委員志榮:既然你們處罰128萬元,就表示他們確實是有違法的,是嗎?

陳部長時中:對,是違法。

徐委員志榮:你們雖然有處罰,但他還是一直刊登廣告賣商品,表示罰款一定少於他所賺到的利潤,他才會繼續刊登廣告販售商品,是不是這樣?這是合理的推論吧?

陳部長時中:是,委員指教的是。

徐委員志榮:如果賺到的利潤還不夠繳罰款,他們怎麼還會繼續賣商品呢?所以這就關係到罰則是否太輕了,我甚至講一個例子,都會我是比較沒有看到,但是鄉下時常會看到它也沒有固定的地方,我有時候在鄉下走動的時候,會看到一堆幾乎都是年長者,散場的時候會看到他們手裡都拿著一瓶醬油、日用品或臉盆等等,我們就很懷疑、擔心到底這些老人家在那邊聽什麼、賣什麼?當然我也不敢講它賣的東西一定怎麼樣,因為我沒有在那邊聽,也沒有看,譬如像有這樣的情形,我們要怎麼樣?是不是要反映到當地的衛生局?請他們派一個人來現場聽聽看,到底商人在賣什麼,還是怎麼樣?萬一他賣的東西是不合法、有害身體,還是一點斂財,還是怎麼樣?我們也可以保護那些長者。

陳部長時中:對,這個我們應該要做,現在有主動去查處、被動接受訊息去查處……

徐委員志榮:主動要去查處比較難一點,因為它是移動式的,不是固定在這個地方,一個月、每天都在那裡,也沒有這樣子啦!

陳部長時中:我們會根據地方的訊息、會去看,最大的困難是,現場的主持人反應非常靈敏,他只要發覺有相關的人、覺得懷疑的人,整個講法就變了,所以要取得那個證據相當困難。目前我們希望食藥署與衛福部其他單位動起來,除了媒體的廣告之外,我們希望能夠更加強對於長者、對於相關食品、補品或藥品也好,應該有一個正確的認知,我們希望初步能夠找藥師公會或醫師公會相關的團體一起來做這樣的宣導。

徐委員志榮:一般長者我們也不是批評他們怎麼樣,但是他們受的教育、知識畢竟比較缺乏一點,我們擔心賣的不是真正對身體好的東西,你想像也知道那個賣東西的人一定口沫橫飛、天花亂墜,講得他的東西怎麼樣怎麼樣,所以這些長者就很容易接受去買他的東西,甚至講不好聽一點,就算沒有買也是去拿一些小禮物,去聽了以後就很容易被他打動,像我就有一點被打動,如果真的有這樣子的療效,我相信泰源兄應該也會買來吃。所以我具體地建議,食安法第四十五條,有關違反第二十八條的處罰規定太輕,所以讓廠商不斷地以身試法,部長是不是應該檢討一下?我們要提高食安法第四十五條處罰的規定,才能夠有效地遏止這些不肖的商人。像剛才那個我也不知道他賣什麼東西,我是擔心那些不肖商人而已,是不是可以考慮有關食安法第四十五條的罰則可否適當地提高?

陳部長時中:我們大概第一步,在社政、衛政會議裡面,我們先來統一裁處的原則,把底限往上拉,會產生一些嚇阻的效果。

徐委員志榮:謝謝部長!我們主要目的就是,替我們的鄉親,大家對食品、健康食品或藥品也好,有需要做到把關的責任。謝謝!

陳部長時中: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請教衛福部陳部長,因為我今天有3個大題要問,是不是順便請法務部參事上臺,最後5分鐘我再請保護司的司長上臺,現在先不要。部長,今天我們主要在討論人工生殖法的部分,雖然是討論組織改造與刑法沒收新制的修正部分,但是針對人工生殖法部分,過去這幾年其實媒體有很多的討論,也有很多的關注,我們都知道現在少子化,跟年輕人的生活壓力、經濟壓力、晚婚都有關係,還有一些社會環境的改變,都會造成不孕症的機會。現在人工生殖法跟96年當時立法的精神與狀況又不同,現在勞基法的再修正,可能讓1,000萬勞工的工作壓力、生小孩子的壓力、生小孩子的機會可能又延後了,我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譬如藝人小嫻因為先天性沒有子宮,即使年輕人已經結婚之後,大家還是希望人生的每一個經歷、角色還是有機會經歷過。

我們也都知道,現在人工生殖的新生兒已經占3%左右,比率其實不斷在往上升,目前人工生殖法是不允許夫妻其中一方的生殖細胞借第三者的子宮來受孕,社會各界針對這個議題,當時的爭論是避免我們現在的身體商品化的質疑,當時外界一直有這樣的質疑,我剛剛講了,大環境很多不同的變化跟改變,我們在立法的層面上或者社會各界針對這件事情,如何去避免身體商品化?我們有沒有機會進一步去做更多討論?現在各界的環境晚婚,等到經濟能力足夠了,但是我個人結婚已經38、39歲了,我還算比較幸運,可以生得出來,但是很多人面臨這樣的問題。我個人對這件事情是持開放的態度,如果過去大家的質疑是框在身體商品化這件事,公部門如何去避免,其實應該有很多法規與手段,可以開始進行更多的討論,但是我看到整件事情是停滯在現狀的。部長,你可不可以針對這件事情,我們可不可以再進一步去做一些努力,開始針對這個部分有更多的討論,如何去集中?我也關注到,包括國健署也有一些討論,甚至未來代理孕母要付哪些費用,包括提供照顧、營養品、幫孕母投保等等,我們過去有很多討論,現在的方向是不是延續這個方向、要持續去做討論?還是就停滯在這邊?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持續在討論中,從上一次到現在,國健署大概召開了二十幾次會議,對於相關的都有一些想法,最終就是在人倫、倫常的議題上,很難取得一定的共識。

李委員彥秀:我覺得這一屆的立法院已經針對很多大的議題,很多東西只是經過社會的討論,大家彼此各自立場瞭解,有助於聚焦,我個人是持開放的態度,我想部長應該也是持開放的態度。如果我們一直把它放在under table公部門的討論,沒有打開來讓社會各界慢慢去聚焦、有一些共識、彼此瞭解,這一塊我們永遠是停滯的。我還是希望,除了現在公部門自己的討論之外,有機會這些議題看如何去推動、進行,社會各界如何把問題聚焦、集中,我們可不可以再更積極一點?這是我第一個問題的建議。

包括人工生殖法的架購下,捐精、捐卵要結婚之後才能捐,以林志玲來說她已經40歲了,很多人結婚的年紀都比較晚,我們當時的立法精神有不同的特殊狀況,如果一定要結婚之後才能取精、取卵做冷凍,在法規的層面上能不能有更多積極地討論?因為現在35歲、36歲或38歲才結婚,為了要拚經濟,等經濟條件好一點再結婚,可是他已經過了精子和卵子健康的年齡,這個法規上能不能更積極去做一些鬆綁和討論?

陳部長時中:我們可以來討論,但是好像冷凍不需要先結婚,要使用的時候才需要,現在會流行凍卵就是這樣,大家在還沒結婚前就先行儲存以備將來的需要。

李委員彥秀:包括目前在法規上還有一項10年的限制,就這幾個層面來看,對照當初立法的精神與現在大環境的狀況似乎也在轉變中,所以在此要提醒部長,你們能不能從法規層面先來做個探討,同時,積極了解目前社會各界的狀況與需求,包括年輕人晚婚的狀況等等,等蒐集到相關數據資料,積極處理這幾個議題,並就未來立法的方向提出討論,因為我們的社會現正面臨嚴重少子化的情況,同時,我們也要兼顧到年輕人各方面的需求,所以,在法規上絕對需要適時作一調整,這是本席第二個建議。

第三個建議就是,在今天法規的討論當中有關個資處理的部分,根據個資法第六條規定,個資的蒐集必須非常嚴謹,使用上也有特殊的要求,在此本席就不贅述四項例外的規定,為了配合兒少性剝削條例的規範,未來第六條有關特種個資部分,將開放給不特定人使用或社會人士閱覽,如何確保一些不特定人士閱覽後不會外洩,因為他們不一定都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可能只是一般社會人士,所以,如何確保這些特種個資不會被濫用,這是本席覺得很有疑慮的地方,請法務部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劉參事說明。

劉參事英秀: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個資合理與合目的性的利用的確相當重要,委員提到要如何避免濫用的部分,主管機關當中尤其是公務機關在做蒐集處理利用時,一定要依個資法的目的及相關規定來處理。

李委員彥秀:在這次委員提出的修正條文中有提議未來要公開查閱並讓不特定人士閱覽,包括補教界等等,這顯然已經脫離公務部門調閱的部分,本席對這部分很有疑慮,若僅由公部門使用,我們相信公務人員一定會嚴守個資使用的方法,包括今天所討論特種個資的部分,所以,我相信這部分是有一定的嚴謹度,但對委員提議要公開給不特定人士查閱,就讓我們對其嚴謹度打上一個問號。

劉參事英秀:非公務機關處理個資的部分,也必須依照個資法的相關規定,不論蒐集、處理及利用方面都有一定的規範,至於其他相關法律……

李委員彥秀:所以,非公務機關的嚴謹度也跟公務機關一樣,是嗎?

劉參事英秀:是,兩者的嚴謹度是一樣的,所以,當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法律的部分,我們都會依相對應罰則進行處理。

李委員彥秀:你們如何對非公務機關加以規範?他們若有違反或許會給予罰鍰處理,但對於其蒐集、處理及利用相關個資的人會不會造成傷害?實不無疑問。

劉參事英秀:對這部分,我們一定會要求非公務機關依據法律規定處理。

李委員彥秀:因為今天委員質詢的時間非常短,希望待會討論到這部分的時候,應如何給予保障或是考慮在條文裡增加一些限制的規定,我們確實要好好討論,這是本席要提醒各位的第一個要點。

另外,我要提醒部長的兩個要點是,在處理性剝削條例當中其實已經有安置的部分,但是最重要的是精神還是要讓這些兒少如何回到原生家庭及社會上,包括就業弱勢、課業弱勢或是原本家庭就是屬於經濟弱勢的輔導非常重要,為此我們先要了解社工人員是否足夠?眾所皆知,每個個案的發生其背後都有一段不一樣的背景,社工人員能否針對於這些個案進行完整的評估,以釐清他們到底是屬於課業弱勢還是經濟弱勢,或者是因為家庭出現問題,俾有利於進行更好的輔導,對這部分本席在此再次提醒部長,希望能針對這部分進行處理,本席不希望今天質詢完就算了!

因為今天質詢的時間不夠,所以,請教育部長以書面回答本席;再次提醒部長,未來這些兒少回到社會或是原生家庭之後如何適應,也是本席關注的重點;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現行辦法中對不斷從收容機構逃跑的兒少有給予一些禁閉處分,請問這個禁閉處分會不會打著要保護這些兒少的名義而濫行限制他們的自由,因為他們有些狀況可能比較特殊導致不斷逃跑,而現在的法規並沒有明文規定在什麼樣的條件下才能實施禁閉,所以,未來在法規的訂定上需要思考清楚,否則,讓機構或社工人員打著保護的大旗,最後結果反而變成限制這些兒少的人身自由,這是本席提醒你們要注意的第二點,你們可以不用現在回答,但必須以詳細書面回答清楚。

最後一點是,本席從媒體新聞中得知113專線好像已經流標,請問衛福部,後續你們打算如何處理?

陳部長時中:我們將沿用後續擴充的契約,先維持3個月。

李委員彥秀:3個月當中是都維持24小時嗎?

陳部長時中:對,跟現在一樣都是24小時。

李委員彥秀:3個月之後又如何呢?

陳部長時中:3個月之後我們會進行第二次招標,關於113專線,目前正跟世界展望會協商當中。

李委員彥秀:本席要提醒部長:113專線不能間斷,我們不希望有任何空窗期,也不容許有任何一件令人遺憾的事情發生,之前聽說你們會使用一些包括夜間離峰、尖峰等方法,對招標方式作一調整,但我必須提醒部長,許多家暴事件都是在晚上或半夜發生,所以,你們還是需要提供給青少兒童這樣保護的機制,如果夜間沒有這樣保護的機制,就會失去家暴防治法所要求24小時都要有專線的意義,未來應如何彌補這部分,不論進行再次招標或又流標,反正本席強烈建議這個24小時的專線不能間斷。

陳部長時中:我們現正依據相關法條執行中。

李委員彥秀:這部分即便流標,也要請你們想辦法做妥處善理。

陳部長時中:好,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誠如李彥秀委員剛才質詢時所說,目前的禁閉處分對在安置在機構的孩子們會不會造成人身自由限制,是一個很值得關注的問題,這項規定是今年施行的新法,過去本席在民間團體就主張應視兒少不同的需求及處境來決定是否要給予安置或返家服務,然而在上次修法當中,對返家這一塊所漏缺的家庭處遇,本席在這次修法中給予補上,希望社工人員根據24小時的指標或是72小時後進行評估,根據兒少的需要來決定是由機構安置還是返家安置,這是在上次修法及這次修法當中本席希望能給予補足的地方。過去我們確實沒有看到兒少的需求,就逕自要求將每個孩子都給予安置,所以,後來我們看到一些孩子逃跑,雖然我們覺得這不是一個逃跑的行為,但是他們就會離開安置的地方,有可能選擇一種比較不安全的方式,譬如跳樓等,所以,過去我們也看到一些少女因為這樣而受傷,甚至最終還是失去生命,這次修法就是不希望看到這樣的情形發生,可是本席於今年9月還是看到一位被安置在中途學校的少女跳樓,很幸運地她只有輕微的受傷,她是是透過社政的管道被安置在中途學校,不知道衛福部有沒有去了解這位少女為什麼會跳樓?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相信社政對這一方面應該都會有一些相關的了解,不過,社工對於這些高風險個案都花費了相當多的精神做事後相關處遇。

李委員麗芬:因為時間關係,我就直接切入主題,因為本席相當關心這件事,據我了解,這個孩子是因為有食用毒品,在緊短的時刻被放置在具有療養院性質的緊短中心,可是在那段時間所獲得戒毒的照顧似乎不是那麼適當,所以,後來到中途學校遂產生一些幻覺與精神不佳的問題,今天我要提的是有關毒品控制的部分,在105年、106年各有13名孩子有毒品問題,可是一旦他們被安置在中途中心、中途學校或是緊短中心時,他們在毒品這一塊應該給予什麼樣的協助?因為衛福部明年度的毒品防制預算共編列九億多元,請問衛福部,你們針對安置機構的孩子們在毒品這一塊到底有沒有提出一些比較不一樣的協助計畫?在105年、106年都各有13名孩子有毒品問題,一旦他們到中途、緊短或中途學校,在毒品的部分,你們可以給予他們什麼樣的協助?衛福部明年度的毒品防制預算有九億多元,到底有沒有針對在安置機構裡的孩子就毒品的部分提出比較不一樣的協助計畫?

陳部長時中:當然有,衛生體系體認到戒毒方面醫療的重要性,所以心口司接了戒毒的工作,也因而增加了很多預算,各種不同的醫療和心理輔導、心理諮商一定會進來。

李委員麗芬:我要提醒的第一點是這些資源一定要進入這些少年的安置機構,不管是福利機構或中途學校,這些資源一定要到位,同時也應該要有一個新的服務方案,不然在緊短時也只是用別的藥物控制他們的情緒,這確實是不適當的。

第二點是有關安置的問題,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特別規定對於需要安置的兒少應該比照多元處遇的模式給予多元安置的方式,這也是上次修法一個重要的精神。同時也特別將寄養家庭放進來,在聯合國對兒少的替代照顧中,寄養家庭優於機構的照顧。現行兒少保護是以年紀比較小的孩子為對象做為寄養家庭的招募及培訓的標準,所以我可以理解現行的寄養家庭沒有辦法協助這些十五、六歲的少女,但我們不能因為現行的寄養家庭沒有辦法協助就捨棄這樣的服務模式,我們應該思考究竟要怎麼樣為這些十五、六歲或十七、八歲的少女找什麼樣的寄養家庭,我們要怎麼樣培訓這些寄養家庭增加能力,例如這些寄養家庭的父母親自己可能有小孩子,所以將被寄養的孩子和自己的小孩一併照顧,這些十五、六歲的青少年可能可以和一些退休的人或長者在一起,彼此互相照顧,讓這些少女、少年增加照顧別人的責任,這是一個可以思考的方式,我認為在寄養家庭這部分不要落入過去寄養家庭的想法,在寄養家庭方面是否可以試辦一些新的方式,讓這些少年、少女在不能返家的情況下能夠得到政府最好的照顧,是否可以先這樣做?

陳部長時中:我們對於寄養家庭並沒有放棄,我們都持續的在努力招募、訓練,至於委員所說相關新方案的試辦計畫,我們可以請法務司試試看有沒有新方案讓他們能在社區中而不要隔離在機構內,這樣對相關人員可能都是比較好的事情。

李委員麗芬:好,謝謝部長。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周陳委員發言後休息10分鐘。

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月3日幾家電視台和報紙都報導雲林有位父親泣訴他23歲的兒子要求他就讀高中的女兒脫衣拍攝裸照,他知情後斥責兒子並帶這對兄妹到醫院精神科要求做治療,希望醫師輔導這對兒女。醫院和社工知道這件事情後,因為哥哥的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以依法通報社會處和警方,哥哥因此被函送地檢署,原本非常和樂的家庭因為這件事情導致親情被撕裂,這位父親因此而崩潰、一度想自殺。請問劉參事對這件事情有何看法?

主席:請法務部劉參事說明。

劉參事英秀: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個問題的整個狀況,我請許主任檢察官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許主任檢察官說明。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關心這個個案,我在與會之前曾和雲林檢察署確認過,他們確實有立案調查這個案件,主要是因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將拍攝兒童或少年性交、猥褻圖片或影像定義為性剝削的行為;第七條也規定兒童福利從業人員如果知道有兒少被性剝削的行為,必須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而且此一通報的義務不會因為加害人和被害人的身分而有不同,因為通報的目的除了保護被害人外也希望能預防再犯。

周陳委員秀霞:這一點我們都知道,但通報機制就是為保護未成年被害人而設立的,這個案件是父親主動把他們帶到醫院,我要請問的是,以後遇到這樣的情形,醫院和社工在執法上是不是要做改善,否則未來再陸續發生這樣的情形時,家屬不會願意自動自發的和你們溝通,他們會隱匿不去就醫,這樣的話事情反而會越來越嚴重。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通報主要的目的是在保護,現在檢察官已經立案調查,在12月1日詢問過被害人,所以也瞭解了這個家庭的狀況,這個案子正在偵辦當中,我不方便多說細節,但是我向委員說明,檢察官會全程掌握案情,而且會依照情節做適當的處理。

周陳委員秀霞:請問部長有沒有改善的措施或辦法?

主席:請衛福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第一、這樣的處理方式應該是正確的,主要是為了不要讓事情擴大,預防未來的問題。第二、不會因為帶去看病的人身分不同而做不同的處理。第三、我們要相信法院,法官有一定的判斷力,他們知道怎麼處理相關的事情以達到效果。第四、這裡面最大的問題是新聞不應該披露這件事情,這件事情的起因應該回到源頭,並不是我們處理的方式有問題,而是新聞披露了這件事情,讓家庭在社區中遭受到壓力,產生一些社會的效果,這是我們不希望有的,我們當然希望在整體保護措施和法院的作為上能夠更細緻、更隱匿,以達到真正的保護效果,我們也相信法官會做適當的裁量。最後我們呼籲媒體不要過於聳動的報導這樣的事情,這樣才能達到真正保護相關受害人的效果。

周陳委員秀霞:今年上半年各縣市政府受理拍攝散布兒少性私密影像通報總共有165件,其中有84件遭到外流,這些外流者的身分包括同學、男友、前男友及網友等等,最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外流的影像來源大概有一半是兒童、少年自己拍攝的,原本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立法是要保護兒童和青少年,最後卻變成是一種處罰,其實兒童青少年有時是因為好玩或作秀而違反法律入獄,這不是當初立法的目的,請許主任檢察官就這點說明。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兒少一旦不小心觸法的話,已經有特別的法在處理,就是少年事件處理法,也就是18歲以下觸法者歸司法院少年法庭以保護及輔導的角度處理,而不是以刑法的角度處理。

周陳委員秀霞:希望你們能有更細膩、更妥善的處理方式,他們還小、不懂事,因為愛玩、愛作秀而不小心觸法,結果你們將他們移送法辦,這樣對他們反而是一種傷害。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我們也認同委員的意見,事實上目前也是這樣在做,是由少年法庭的法官在處理。

周陳委員秀霞:部長說醫療財團法人盈餘的5%應用於醫護人員的加薪,我對這點予以支持,但醫療社團法人的部分是否也比照辦理?

陳部長時中:我們現在是修財團法人法,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基本上是不一樣的,社團法人的盈餘是可以分配的,財團法人是公益性的,盈餘已經捐出來了,所以有免稅的相關規定,社團法人只是法人化但沒有免稅相關的獎勵措施,基本上它是一個可以分配盈餘的機構,兩者的屬性有所不同。我們也希望避免血汗醫院,希望能夠在醫療收入中儘量對相關的專業人員多予支持,我們也朝此方向努力,但現在修的財團法人法無法規範他們。

周陳委員秀霞:這筆錢要如何真正的進到醫護人員的口袋裡?

陳部長時中:目前的構想是希望有5%盈餘的專戶,醫院有一個員工組成的薪酬委員會決定這筆費用如何使用,然後向董事會提出建議,經董事會同意後動支,但董事會不能自己動支這筆錢,必須由員工組成的薪酬委員會決定動支的方式。

周陳委員秀霞:本席有一個建議,是不是每年直接發一次績效獎金,這樣比較實在,不要將這些錢用在增聘人員、改善福利措施等等,不然最後加薪會變成一場空。

陳部長時中:現在每個醫院都有績效獎金,所以績效獎金是沒有問題的,我們是希望讓員工有一點自主性,將他們的工作放在他們認為最需要努力和支持的對象,最主要的精神是這樣。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馬英九總統在2014年完成了兒童權利公約實行法的制定,上個月也首次進行了國家報告,總共有5天國際審查的程序,蔡總統在開幕時也說保障兒少的權利是台灣社會重視的議題。話雖沒錯,但有很多兒少團體提出批評,認為這話有說和沒說一樣,有點避重就輕。大家為什麼會失望?從最近的新聞報導來看,今年10月份一對有6個子女的夫妻在逃亡時,其中3個子女不幸被殺害。另外還有彰化火鍋店發生燙傷的事件,也就是說隔一陣子我們就會看到兒少的社會事件,而且是不斷的在發生。衛福部一年的預算高達七千多億元,我們希望政府在鼓勵生育的同時,也能夠對已經被生下來的兒少給予更多的關懷。

在審查會中有幾個委員提出了97個結論性的建議,這些建議都很具體,希望衛福部藉此機會參考這些對國家很具體的建議,然後對問題做一些改善。這些建議中有提到我們現在並沒有成立監督兒童權利的專責單位,衛福部成立後,原本內政部的兒童局就被整併了,我們認為現在國內對兒少的議題缺乏專責單位,希望能成立一個專責單位。部長在新聞上提到自己不同的想法,你認為跨部會的整合比專責單位更重要,我不能說這話有錯,問題出在沒有專責單位很容易造成多個單位互推責任,不知道目前部長是否還維持這個看法?部長還是認為沒有必要針對兒童的部分成立一個專責單位,只要透過各部會的協調就可以完成任務嗎?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應該說是沒有必要,就目前的組織而言,有關兒少的保護主要都在保護司,兒少的專責也在保護司,所以我認為由保護司主責,其他單位配合,應該可以擔起這個任務。

許委員淑華:部長有自己的考量,就像部長還沒有上任時也認為沒有必要成立長照司,但部長上任後發現這種做法確實會造成多頭馬車、難以整合,所以最後還是成立了長照司。對於有沒有必要成立一個兒童的專責中心,或許現在的考量是不必要,但政府應該是預防重於治療,我們希望政府在很多事情上能先看到問題點而成立在前,不要等到發生很多事情後才要成立,到時候又緩不濟急。不過,我尊重部會自己內部的整合,既然部長這樣講,我們希望在跨部會的整合上能夠更加完善,對此我給予尊重,但我還是要提醒不要等到問題出現後才又回頭說要成立兒童專責中心,反正就是不要重蹈長照司的覆轍。

11月底行政院通過兒少發展帳戶條例草案,這好像是蔡總統選舉的政見,不知道到目前為止試辦了多久?已經上路多久了?

陳部長時中:應該是今年6月開始辦理,對象群是105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都可以加入這個帳戶。

許委員淑華:從你們的資料看,到目前合格的人數大概是9,003人,但目前加入的只有2,529人,比例很低,原因可能是由於今年年中才推出,一定是一開始宣傳不足所致,如果要再推出,如何宣傳是很重要的。

我要和部長討論的是我從這個條例草案的條文中看到幾個問題點,這個帳戶是限制低收、中低收及機構的兒童才能申請,你們的概念是一年最多可以存入15,000元,家長存入多少金額,政府也投入同樣的金額給予支持,家長存入10,000元的話,政府也投入10,000元,家長存入最高額15,000元,政府也投入15,000元,用這樣的方式給予支持。現在問題點是什麼呢?除了申請人數很少外,我還看到一個問題點,既然我們的目標及對象是低收和中低收,相對的,有申請低收和中低收本身的生活條件就很困難,他們常常是有一餐沒一餐或打零工,他們有沒有能力存款呢?他們心裡會害怕下個月的資金和生活費在哪裡?他們有沒有把握、有沒有信心可以配合政府共同推動政策呢?這會有一定的困難度,雖然說最高額是15,000元,平均一個月也不過一千多元而已,但對於收入不穩定的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卻有一定的壓力,所以我對於這個計畫推動的可行性存疑。我們再看,以最高額15,000元來說,最多就是存到18歲,從0歲存到18歲,即便在18歲時可以拿到第一桶金也不過是55萬元,但經過18年,就整體通貨膨脹及各種因素考量,這55萬元會不會有實際上的一定作用呢?我不是批評這個政策的立意不好,而是說我們還需要看推動的可行性。我再請教一個問題,他們存了10年或5年後能不能領出來?

陳部長時中:基本上我們不鼓勵這樣做,但如要解約就是原來他們自己所存活期存款的部分可以解約。

許委員淑華:假設他們配合政府存了7年,政府會不會支出?

陳部長時中:不會。

許委員淑華:也就是說除非他們存到18歲,完整的計畫執行完畢,政府才會給他們,假如期間有領出的話,政府就停掉相對的補助。

陳部長時中:對,相對補助就沒有了。

許委員淑華:我們回到我剛才講的兩個問題:第一個是他們或許有助學貸款等等壓力,導致他們是否能等到18歲時再使用這第一桶金的問題,也就是到最後沒有辦法執行完畢的問題。第二個是低收和中低收本身的生活就很困難,能不能完成這項計畫的問題。現在申請的人有兩千多人,到最後整個計畫結束完成的比例會有多少,我非常存疑。請問部長針,兒少帳戶會繼續推動嗎?你們會不會在條件及金額上再做調整?你們有更好的辦法嗎?

陳部長時中:目前我們在繼續推動,這個帳戶有兩個很大的意義,一個是自立脫貧、鼓勵儲蓄,一個是配合社工人員的家訪提供相關福利上的支持。至於存款和計畫不符的問題,其實這是有彈性的,他們隨時可以變更每個月的存款額度,如果他們沒有來存款,家訪人員會去瞭解他們有什麼需求以進一步幫助他們,讓他們有自立脫貧的可能性。當然,委員擔憂得很對,他們沒有錢,相對的,這種存款對他們來說可能是看得到吃不到,將來執行一段時間後,我們再來檢討這個情況。

許委員淑華:這個政策推出到現在不到半年,我提出這幾個問題是因為我在地方待過,有些在實務上是很難做到的,不過你們既然有這個想法,我們就來推動,推動一段時間後再來檢討。

部長剛才提到會讓社工幫他們做一些理財規劃,你們要地方社工人員或基層地方公所人員幫他們做財務規劃及生涯規劃。事實上,早期地方公所業務最多的是內政及民政單位,但現在社會課、社會處的業務都多過其他單位,在這種情況下,有沒有人力再去幫忙他們做生涯規劃?你們要求這些人員幫忙他們做最高金額不過就是55萬元的人生規劃,你們畫的這個餅太大了。坦白講,一個公務人員、社工人員能幫人做什麼生涯規劃呢?寫這些條文實際上是沒有任何意義的。我們真正要做的是如何幫他們脫貧,一來就如我剛才講的金額太少,二來你們又要基層社工人員為這個計畫而耗費這麼多的人力和金錢去幫他們做生涯規劃,至於財務管理,經過十幾年後,4、50萬元的成效並不大。

陳部長時中:我剛才說社工人員的訪視和財務的規劃指的是他們生活上需要幫助的部分而不是幫他們規劃未來可以領取的55萬元,事實上,加上利息後實際的數目大概會有60萬元。我說的並不是幫他們做那樣的規劃,而是說他們目前的生活有什麼需要,我們在福利團體裡盡可能的幫他們找資源,讓他們能夠自立脫貧,我指的是這個方向。此外,社工人員也會增加,社工人員有多重訪視的任務,這是其中的一項任務。

許委員淑華:我並不是在打擊這個計畫,我只是不希望在社工人員業務已經很繁重的情況下再負擔這樣的工作,我希望基層公務人員和社工人員能夠從事更多對他們有幫助的事情。剛才有委員問到113專線的問題,部長答復說會再和世展會溝通是否可以延期對嗎?

陳部長時中:他們願意延期。

許委員淑華:延期多久?

陳部長時中:3個月。

許委員淑華:3個月後停止了怎麼辦?

陳部長時中:我們在3個月內開第二次標,現在我們在討論他們的需要,儘量滿足他們的需要讓這樣的約可以繼續展延。

許委員淑華:有其他備案嗎?我們現在都是以世展會為標的,期望他們能夠繼續承接,假設3個月後他們不願意繼續承接,我們還有其他備案嗎?

陳部長時中:我們可以廣邀其他團體,但我們認為還是先滿足他們的需求,因為他們很有經驗,裡面的人也非常寶貴,怎麼樣讓約能夠延續是我們第一階段在努力的目標。

許委員淑華:我提醒部長,3個月的時間很快就到了,要廣邀什麼團體現在就要非常清楚,不能等到3個月以後再來處理這個問題,現在要廣邀什麼團體都不知道的話,到時會產生很大的空窗期。

陳部長時中:謝謝。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聽起來衛福部對於113保護專線還是沒有備案。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還是希望世展會能用他們對高危的經驗繼續服務。

蔣委員萬安:你們現在就只針對世展會,剛才許委員問你們有沒有備案,那麼113保護專線明年會不會斷線?

陳部長時中:我認為應該不會。

蔣委員萬安:部長也答復說在這3個月內會積極和世展會溝通合約內容,部長知不知道問題的癥結在哪裡?

陳部長時中:一個原因是人力非常吃緊、工作相當繁重,另一個原因是相關的福利、薪水及人員都有所不足。

蔣委員萬安:人力不足、社工流動率高是大家都知道的問題,目前113保護專線社工的離職率大概是多少?

陳部長時中:大概是35%。

蔣委員萬安:離職率這麼高!2012年媒體披露113保護專線社工離職率非常高,當時報導的離職率是3.4%,相較於2009年的1.5%暴增一倍,而現在竟然高達35%。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這段時間,特別是今年,今年的離職率變動比較高。

蔣委員萬安: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部裡有沒有什麼方案或對策以改善這麼高的離職率?

張司長秀鴛:我們屢次和113專線管理單位交換意見,包括他們的人員遞補有沒有備案、新進人員如何訓練、增加外部督導、降低員工對這條專線未來是否會中斷的疑慮等等,我們都在討論當中。

蔣委員萬安:衛福部除了就合約內容和他們溝通協調外,也要積極的給予相關的協助,因為離職率暴增是非常嚴重的問題,113保護專線的社工人員是非常辛苦的,他們要承受非常大的心理壓力,因為他們每天接的電話都是長期處於家庭暴力衝突之中者打來的,而且他們是白天、小夜、大夜三班輪班制,除了身體的負荷之外還有心理的壓力。他們還不能漏接任何一通電話,因為這些電話可能攸關孩童、婦女遭受暴力,甚至受到生命威脅。2016年有12位兒童受虐致死,2017年至第二季已經有10名兒童受虐致死,所以113保護專線是非常重要的。雖然部長願意在這裡具體承諾不要斷線,但應該要更積極的展現出要怎麼樣解決問題。

留不住社工人員的原因之一是薪資的問題,你們去年徵才廣告寫的薪資是30,000元到35,000元,對他們來講實際上是多少?

張司長秀鴛:30,000元到35,000元是做一般社會福利服務的薪資,但對113保護專線接線同仁而言,我們是採保護性社工的工作條件,所以基本上不是這個數字。

蔣委員萬安:就我們所瞭解的,他們的薪資就是落在這個範圍。

警政署一直都有要求警局在接到113保護專線社工人員通報後2個小時內要回覆處理情形,現在是不是還有這樣的要求?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侯副組長說明。

侯副組長木川: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實務上是這樣處理。

蔣委員萬安:現在回覆率是多少?

侯副組長木川:我們的實務單位接到通報一定會回覆。

蔣委員萬安:2012年你們的回覆率只有69.37%,連七成都不到,究竟現在的回覆率是多少?113保護專線社工人員接到電話發現問題要通報警局,警局接到通報後2個小時內要回覆處理情形,如果沒有回覆,社工人員還要主動追蹤後續的情形,這會增加他們的工作負擔,警政署到底有沒有這個數據?衛福部現在積極的要和世展會溝通、協調,但你們有沒有去瞭解他們的問題及處境?他們有沒有辦法承擔工作的負荷?警政署有沒有配合?這個數據到現在都沒有嗎?

侯副組長木川:大概是八成左右。

蔣委員萬安:你說大概是八成,請問有沒有具體數據?是不是可以在會後把這個具體數據給我們。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斯科長說明。

斯科長儀仙:主席、各位委員。警政署一定會有同仁回覆113專線的通報,因為情指中心一定會回覆,如果需要現場同仁回覆的話,我們的現場同仁也會依照個案的狀況回覆113專線,但110一定會回覆我們去查的情形。

蔣委員萬安:是不是社工人員主動告訴警局?

斯科長儀仙:是。

蔣委員萬安:你們說回覆率只有8成。

斯科長儀仙:8成是依照衛福部的瞭解,對於另外的兩成,113專線會追蹤。

蔣委員萬安:所以還是要仰賴社工人員去追蹤,因為你們沒有回報處理情形,所以要由他們代替警政署原本應該負擔的責任去瞭解後續有沒有處理,以及處理的情形如何,這些不是警方要做的嗎?難道社工人員要承擔這樣的責任?

斯科長儀仙:如果兩個小時內我們無法回覆就表示案子還在進行當中,可能還沒有一個初步的結果,113專線的社工就會來追蹤警政處理的狀況如何。

蔣委員萬安:不管處理有沒有結果,你們總是要在2小時內回覆你們有沒有接到這個案子、有沒有人處理,不然社工人員不知道你們有沒有接到這個案子、有沒有人處理,對於這部分你們要做而不是等到處理有結果再回覆。

斯科長儀仙:謝謝委員,我們一定會去處理,至於後面這兩成的部分,我們會請我們的同仁更積極的把握2小時的回覆時間。

蔣委員萬安:不單單是衛福部,包括警政、法務或教育部等相關部會都應該積極面對,今天我們討論的是最核心的問題,婦幼、性侵、家暴等案件在台灣層出不窮,所以我希望警政署能更精確的掌握相關數據。你們說你們要回覆,至少也要回覆113保護專線的社工人員說你們有處理,只是還沒有處理到一個段落。如此一來,就可以避免他們還要做後續的追蹤,他們每天要接這麼多電話,已經承受太多了,所以各部會要相互配合,要有橫向的聯繫。

今天我們討論到社會上層出不窮的性侵案件、家暴事件,部長瞭解所謂的安置機構嗎?

陳部長時中:我知道。

蔣委員萬安:官方的用詞是安置機構,但更常被使用的名詞是育幼院、兒少家園、中途之家。今年3月南投縣某一安置機構傳出院童間集體性侵的情事,近百名被收容的少年在同一時間發生了近10起的性侵案件,原本用於保護孩童的地方卻屢屢傳出性侵的不幸事件,這是很諷刺的。全台灣有121間兒少安置機構,去年通報的性侵案件就有142件,也就是全年總安置人數3,319人,通報的性侵案件就有142件,性侵發生的比例遠高於警政署統計的兒少性侵犯罪比例每10萬人發生18.5件,遠高於社會一般案件的發生率,原本是保護、安置弱勢孩子以避免受到家庭暴力、性侵的地方,結果發生性侵的案例反而比警政署統計的社會一般案件發生率高上幾倍,這不是很諷刺嗎?問題到底出在哪裡?

陳部長時中:一方面是管理上有問題,我們必須加強,另一方面是被安置的小朋友基本上是屬於高風險範圍,所以在同儕之間發生一些不當行為是有可能的,但是既然有這麼高的發生率,我們對於管理方面責無旁貸,我們應該把它做好。

蔣委員萬安:希望衛福部和其他部會針對這個問題提出相關對策,不要讓這些原本應該要受到保護的高風險孩子反而處於最高風險的地方,這和我們設置安置機構的目的背道而馳,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

另外,生活輔導員在第一線照顧孩子,他們要負擔孩子的飲食起居、日常作息、情緒陪伴、矯正偏差行為,他們的工作非常重,他們是24小輪班,但業界平均起薪只有28,000元到30,000元,面對這些不是個案而是常發生的性侵案件,他們的回應都很一致,他們都說這是不能說的,因為這會影響到捐款和政府給機構的補助,這就是現狀。

陳部長時中:我們會正視這個問題,積極在管理層面多多介入教育宣導,未來保護性社工的薪水也會適度予以調升。

蔣委員萬安:安置機構發生性侵案件,他們在實務上最便宜行事的作法就是把性侵加害者跟被害者分開,或是強制予以轉院,當社工轉出孩子之後,繼續隱匿孩子遭到性侵的事實,這就是現狀。本席的發言時間已經到了,我希望衛福部及法務、警政、教育等相關部會能夠好好解決這個問題,我不希望這樣的案例再次發生。

陳部長時中:我們會努力。

蔣委員萬安:謝謝部長。

主席(尤委員美女代):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年7月15日本席到日本去分享113保護專線的成果,日本人非常讚賞113保護專線,因為它是保護工作的單一窗口,讓民眾非常容易記憶,而且分工也非常細緻。不過苦的是承辦單位,其實在102年衛福部剛整併要把老人保護、身障保護工作納進來的時候,就有人來向本席反映業務增加非常多,原本113這條專線只負責兒保的部分,再來是家暴,現在又擴大範圍,各種業務統統都涵括進來了。當然整合是一件好事,但請問衛福部給了什麼資源?就人力來講,113保護專線的工作人員必須輪三班,我覺得輪三班實在太累了,因為他們隨時都處於高壓狀態,另外督導人力也非常不足。對世展會來講,他們承接這項工作真的是在做功德,他們真的是抱持服務社會的心態,本席希望衛福部能夠回去檢視一下標案到底友不友善,像這麼良好而重要的單一窗口絕對不能讓它垮掉,請部長注意一下這個標案是不是不夠友善,讓他們實在撐不下去?據本席所知,他們從102年就開始撐了,當時就有人反映承接這些工作好辛苦,他們可不可以不接?像老人保護的業務他們又不熟,所有的事情都是從不熟到熟悉,所有同仁都必須立即和警政單位及各地方政府聯繫,他們的工作壓力真的非常大。本席建議你們去檢視一下合約,給予比較友善的條款。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這次我們有針對各細項加以檢視,包括相關內容這麼多,有沒有可能加以分流等等,我們都有跟世展會針對113保護專線作進一步的討論。

吳委員玉琴:包括經費、人員及待遇都必須調整,他們的壓力真的很大,之所以會有這麼高的流動性,我相信應該就是因為他們的壓力過大。在此也要請大家體諒,這種保護性的工作,壓力真的非常大。

另外,遭受性剝削兒少乃是被害的對象,以救援、安置、輔導及訪視措施而言,尤其是緊急安置,目前已經規定在24小時之內必須由主管機關社會局來處理,同時必須在72小時內評估有沒有繼續安置的必要,如果有必要的話,就必須送法院裁定,請問法院的裁定時間到底需要多長的時間?

主席: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張法官說明。

張法官筱琪: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在最短的時間之內處理。

吳委員玉琴:最短時間是多久?

張法官筱琪:這要看他們進來的時間是白天還是晚上,如果是晚上的話,最快應該就是隔天。

吳委員玉琴:有這麼快嗎?

張法官筱琪:對,主要是看社會局送過來的資料,如果資料充足的話,我們馬上就會處理。

吳委員玉琴:但是據本席所聽到的反映,時間上好像並沒有那麼快。

張法官筱琪:這必須視資料充足與否而定。

吳委員玉琴:也就是說,如果地方政府所提供的資料夠充足,你們甚至隔天就可以迅速核定是嗎?

張法官筱琪:是的,如果資料充足的話,我們就會儘快處理。

吳委員玉琴:我要請保護司幫我查一下目前法院裁定的時間到底需要多少時間,請將相關資料送給本席,因為據民眾的反映並不是這麼快,我們擔心的是進入保護安置乃是一個封閉性的機構,這會限制孩子的進出,而孩子有就學或就業的可能性,如果安置時間太長的話,對於他們的就業或生活恐怕會造成困擾。

張司長秀鴛:委員聽到的應該是二裁,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要裁定中長期的安置,那部分的時間可能會長一點。

吳委員玉琴:也就是說,法院裁定必須花比較長的時間是不是?

張法官筱琪:就如同司長所講的,第一次裁定的時候都會比較快,如果之後要繼續安置的話,通常那時繼續安置的時間還沒有到,因為法院也是就相關資料加以裁定,所以時間就會再長一點,主要是因為繼續安置的時間還沒有到。

吳委員玉琴:本席必須提醒一下,因為有些孩子已經到達就學或就業的階段,如果缺乏友善的評估,就可能會影響他們的生活,當然這方面必須審慎處理,但是時間也得要掌握一下。本席要提醒的是友善評估,包括地方政府及法院的裁量都能從孩子的利益來思考。

另外,按照原條文第三十條的規定,針對不付安置之處遇者或安置期滿者都有自立支援的設計,期間至少一年或至其年滿二十歲止,而衛福部於102年函頒之「兒少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蹤輔導及自立生活服務作業規定」反而是針對安置後的孩子,對於沒有進入安置的孩子,請問你們怎麼處理?這方面是不是有缺漏?

張司長秀鴛:關於我們在102年函頒的自立方案,按照社家署的規劃的確是針對從安置機構返回社區的孩子所使用的自立支援,這次在進行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法時,我們也發現沒有進機構的孩子是多數,他們在社區需要自立支援,所以這次我們也申請了公彩的指標性計畫,以此作為自立方案的資源,目前我們先採試辦,等到試辦一段時間確定穩定之後……

吳委員玉琴:你們的作業規定應該要修改吧!

張司長秀鴛:它是一個新的試辦方案,但是精神和原來從機構進入社區的內容是一樣的。

吳委員玉琴:也就是必須擴大對於沒有安置在機構的這些孩子的協助,其實這些孩子更需要自立生活的支援,如果沒有生活支援的話,恐怕他們很快又會被更多的誘惑所吸引,包括就學、就業及相關方案都要一起加以協助,在此本席想要提醒你們加強機構外的安置。

張司長秀鴛:好的。

吳委員玉琴:再者是有關中途學校的部分,目前安置機構除社福的兒少機構及衛福部直屬的部立機構外,其實在教育部之下還設有三所中途學校,請問現在中途學校安置了多少兒少孩童?

主席: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李副組長說明。

李副組長黛華:主席、各位委員。根據我手邊的資料,新北市豐珠國中小所核定的收容數為60人,瑞平分校為90人,花蓮南平中學則為120人,但目前都沒有滿。

吳委員玉琴:關於收容人數,本席所聽到的是十來個,請問這項數據有沒有錯誤?每個學校是不是都只收容了十來個孩子?

李副組長黛華:豐珠曾經有十幾個,瑞平的收容人數稍微多一點,大概有二、三十位,南平則是這三所學校當中教容人數比較多的。

吳委員玉琴:請問學校配置多少人力?

李副組長黛華:我們是按照中途學校員額編制準則……

吳委員玉琴:是多少人?

李副組長黛華:這部分我們還必須再統計一下,因為它是按照一般的學校組織,包括學生事務處、輔導室、教務處等等……

吳委員玉琴:所以學校的老師和職員有可能比學生還要多,如果收容人數只有十幾個人的話,可能就會出現這樣的情形。當然我們希望受害的孩子越來越少,就政策而言,中途學校是依照相關法令所設立的,就本席所知,目前的作法比較傾向回歸社區,而不是以安置為主,因為安置對於孩子還是會有生活上的強制限制。現在所強調的原則是不需要安置就不應該安置,而在目前中途學校又有老師多於學生的情況之下,有沒有可能考慮將其轉型?現在兒少的問題並不是只有性剝削的問題,另外還有家暴、吸毒、中輟或學校適應困難等問題,這些有沒有可能成為未來這三所中途學校服務的對象?當然這部分還得要修法,並不是今天就能處理,請問教育部有沒有可能朝這個方向加以調整?

李副組長黛華:其實教育部之前也有針對這樣的問題作過討論,同時我們也都會與這三所中途學校定期開會,我想委員所指教的是未來我們可以努力的方向,我們可以把相關資源用到更有需要的學生身上,這方面教育部很願意配合進行研議及調整。

吳委員玉琴:本席真的很期待,因為我們的社會安全網對於吸毒方面有亟待協助的部分,目前已經設立中途學校,但收容人數卻是越來越少,雖然我們也希望受害學生越來越少,但其他的兒少問題卻是不斷在增加,因此我們必須設法讓學校轉型,以符合更多學生的需要,我希望教育部能夠就此儘快研議,請問你們多久可以研議出來?3個月內可以研議出來嗎?

李副組長黛華:這方面牽涉到修法的問題……

吳委員玉琴:必須修正中等教育法嗎?

李副組長黛華:對,另外還有編制準則及中途學校實施辦法等等,因為它是按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這項母法所成立的,所以可能還需要再給我們一些時間,讓我們……

吳委員玉琴:半年內可以嗎?

李副組長黛華:好的。

吳委員玉琴:謝謝。

李副組長黛華:謝謝委員。

主席(吳委員玉琴代):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今天所要審查的法案當中有一項是「人工生殖法」,這次排審人工生殖法主要是為了配合沒收規定進行小幅修改。本席想就此請教一些問題,上一屆婦女團體已經提出要開放單身女性人工生殖的訴求,不過這方面一直都還沒有結論,這次大法官會議已經就同婚的議題作出解釋,同時也將於2019年5月24日生效,也就是說,在2019年5月24日即將會有合法的同性配偶出現。其實同性配偶沒有辦法生育小孩與異性戀的夫妻不孕是一樣的,據本席所知,衛福部將於今年年底之前召開人工生殖草案專家會議,這項專家會議的主題乃是鎖定在異性戀婚姻代孕的議題,我們都知道代孕的問題在國內已經炒了非常多年,婦女團體對於這部分也一直都有疑慮,擔心代理孕母相關法令一旦通過之後,外籍看護工或外籍女性可能會變成代孕的工具,所以大家一直要求政府必須提出配套措施。當然我們在討論代理孕母的時候是以異性戀夫妻為主,但是大法官會議已經宣告對於同性戀者不能有差別待遇,國家法律倘若基於性傾向而對人民的重要基本權利保障做差別待遇,必須接受較為嚴格的審查,不但要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的,而且所採取的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具有實質關聯。在2019年5月24日之後同性婚姻已經合法化,那麼同性配偶就應該享有與異性配偶同等的權利,如果這時我們所修正的人工生殖法仍然只限於異性戀夫妻而不及於同性夫妻的話,那麼是不是同樣也有大法官所說違背憲法第七條針對平等權的規定?雖然2019年還沒到,但既然衛福部要召開專家會議,那麼你們就應該要未雨綢繆,這包括三個層次,一是單身女性能否適用人工生殖。二是女性的同性夫妻可不可以適用人工生殖,其實她們和代理孕母是無關的,她們只要借精就可以。三是針對男性的同性夫妻,因為他們會牽涉到代理孕母的問題。針對這三個層次,希望你們能夠及時在專家會議當中納入相關議題進行討論,而不是像鴕鳥一樣躲起來,等到大法官會議通過之後才要面對,那時可能就來不及了,屆時可能又會有另外一號的大法官會議解釋說你們違背平等權。本席希望你們能夠將這部分納入專家會議當中去討論,請問可不可以?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專家會議裡面會討論多樣性的議題,這個議題我們當然也會在專家會議當中加以討論。

尤委員美女:本席看到你這次的討論議題限定於異性夫妻,我們一直都希望能夠加入世界衛生組織,包括WHA會議在內,其實世界衛生組織從去年就已經開始納入社會性不孕的概念,思考將單身女性、同性伴侶等納為人工生殖實施的對象,目前已經有許多國家開放單身女性、同性伴侶、同性配偶使用人工生殖方式孕育下一代,而這也是世界衛生組織的趨勢,本席希望你們能夠體察這樣的趨勢,提早作一些因應的準備。

就性別暴力而言,包括家暴、性侵、兒少性剝削等等,相關救助資源的單一窗口應該就是家防中心,家防中心的確做得非常好,在緊急救援、安置、醫療、輔導、法律扶助等方面也都做得不錯,不過在此本席要提出一個問題,這部分希望你們能夠做得更細膩。以前在發通知的時候,信封上面都會大剌剌蓋著「性侵害案件」、「家暴案件」或其他事項,當事人接獲之後根本不知道該怎麼辦。這些受害者可能有創傷壓力症候群,或許他們的心理還沒有準備好,還不想讓人家知道,可是卻突然接到這樣的信件,這樣的信件可能是寄到家裡,也可能是寄到工作場所,當然家人會關心,同事也會關心或好奇,甚至還會有人詢問:「家防中心寄了什麼東西給你?」,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要解釋也不對,不解釋也不對,難道還要掰一個謊言來自圓其說嗎?事實上,有些人經過心理輔導之後,好不容易慢慢在恢復,他們還沒有準備好要告訴周邊的人,但是卻突然接到這樣的信件,因此他們就必須承受所有人的過度關心或異樣眼光,我想這些都會造成他們的壓力,甚至變成二度傷害。本席建議當你們發公文時,信封上面是不是可以不要顯現「家防中心」等字樣?固然依照你們的公文文書處理辦法,當中應該要蓋你們的官銜,但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處理得更細膩一點?

陳部長時中:我們現在就已經沒有蓋那樣的官銜了。

尤委員美女:雖然沒有蓋官銜,但你們卻是用家防中心的信封啊!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如果還在開案中,通常社工去訪視個案時就會用直接送達的方式,也就是用面送的方式,甚至有一些被害人要出庭時,出庭的通訊地址都是寫社工的辦公處所,也就是家防中心,這部分也是透過社工轉給當事人。我們會用這種方式處理,儘量減少用公文書的方式,而且信封也會儘量一般化。

尤委員美女:雖然你們已經很努力了,但還是有一些是用寄送的方式,因此我們就會接獲一些陳情,當事人接獲這樣的信件,他們根本不曉得該怎麼辦,似乎之前的努力又前功盡棄。本席建議如果有必要必須寄公文書的話,是不是可以不要用家防中心的信封,同時也不要蓋官銜,或是設法用其他方式來改善也可以,我相信你們一定有智慧可以處理,既然要保護被害者,就應該把它做得更細膩。在此也要感謝家防中心及保護司多年來在這方面的努力,針對問題,我想大家可以互相切磋、更細膩的處理,這次就麻煩你們了,謝謝。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應刑法第四十條的修正,因此蔡適應委員針對人工生殖法提出修正版本,在此本席要和部長討論一個觀念,就法律的整體性而言,刑法修正之後,行政機關是不是應該要檢討相關條文並儘速提出修法版本,而不用再等委員提出版本。這樣的修法是有必要的,同時也很合理,我認為行政部門應該主動提出才對,基於法律一體性,總不能刑法最主要的規範已經修改了,而相關條文卻不加以修正。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是的,我們應該主動辦理。

楊委員曜:藉此機會我也要跟部長探討一下人工生殖法,目前人工生殖胚胎有以下幾種個情形必須加以銷毀,一是受術夫妻婚姻無效、離婚或一方死亡,二是保存逾10年,三是受術夫妻放棄施行人工生殖。第一項及第二項比較容易認定,就第三項而言,這樣的規定看起來應該是必須經過雙方同意,萬一有一種情況是婚姻還在持續中,而其中一方已經不想再施行人工生殖,請問這個問題該如何解決?

陳部長時中:我請國健署王署長來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國健署王署長說明。

王署長英偉:主席、各位委員。這項立法的精神是針對出生嬰兒未來的成長與發育,如果家庭呈現不穩定的狀態,其實必須重新思考及評估。

楊委員曜:這確實是一個問題,美國也曾經發生過夫妻受術之後還沒有離婚,一方想要將人工生殖胚胎銷毀,另外一方卻不願意的情形。本席只是藉此機會預先提出這個可能產生的問題,希望你們能夠回去研究及思考,如果有定案的話,可能就要提出來一併修法,請你們研究是不是只要一方想要銷毀就可以銷毀好不好?在此本席必須聲明,我對這方面並無一定的立場。

其次,目前各國的人工生殖法令都不一樣,請問有沒有國人是到外國去實施人工生殖的?

陳部長時中:應該是有。

楊委員曜:大概有多少人你們知道嗎?

王署長英偉:因為沒有通報,所以我們並不知道。

楊委員曜:可能有一些國家的法令規定比較寬鬆,把關沒有那麼嚴格,衛福部是不是可以加強這方面的宣導,提醒民眾如果要到國外去受術,必須注意哪一些可能產生的後遺症或相關法律問題好不好?

陳部長時中:好的。

楊委員曜:今天我們同時要修正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在此本席想就一份監察院的報告來與部長探討。針對政府機關遲未積極宣導未成年少女性教育及衛保觀念,導致國內青少年未成年懷孕生子事件頻傳,影響其學業、健康與子女教養,對此監察院在106年11月9日提出報告,報告當中指出衛福部及教育部未確實掌握在學未成年學生的懷孕人數,也沒有建立相關勾稽比對機制,跨部會欠缺資源整合,請問事實是這樣子嗎?

陳部長時中:未成年懷孕的資料其實是很難掌握的,因為裡面的黑數很多,但是有關未成年生產的資料,我們和內政部都很清楚。

楊委員曜:目前未成年生產的人數一年大概有多少?

陳部長時中:大約是3,100多人。

楊委員曜:懷孕和生產之間的差異就是墮胎對不對?

陳部長時中:對。

楊委員曜:衛福部沒有掌握墮胎的相關數據嗎?

陳部長時中:沒有,因為有一些是健保不給付的,有一些是吃避孕丸的,所以我們很難掌握相關數字……

楊委員曜:最主要是因為管道非常多,如果流產手術都是在診所或醫院施行,那你們應該可以掌握才對,目前健保資料庫應該夠完整啊!

陳部長時中:有一部分資料可以掌握住,但是有一部分資料仍然沒有辦法掌握,如果是自己買藥來吃的,那就很難掌握。我們只能以試算、問卷調查的方式去估算一個數目,那和實際生產的數目不同,所以監察院就說我們對於相關數據沒有掌握好,事實上,有生產的部分可以掌握得住,但是有懷孕的人數就很難掌握,目前我們只能用推估的數目,當然那和實際的數目會有不同。就未成年生子的問題而言,其實台灣的狀況還算是好的。

楊委員曜:另外,監察院還提到衛福部和內政部的資料不一樣。

陳部長時中:因為我們所要求的是不同的數目字,「未成年生產」和「未成年懷孕」兩者是不同的。

楊委員曜:每年都有三千多個新生兒是由未成年母親所生,這會造成很多家庭、社會及出生嬰兒教養的問題,本席認為衛福部應該加強宣導,特別是針對未成年的部分,其實大家也不用避諱,我覺得未成年避孕的觀念宣導是很重要的,既然要禁止他們從事性行為是很困難的事情,那麼就必須從學校、家庭及社會共同來宣導並落實避孕的觀念。

陳部長時中:我想我們應該從安全性行為方面去作整體的宣導才對。

楊委員曜:好的,謝謝部長。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2016年國內婦女總生育率只有1.12%,僅高於新加坡及澳門,所以還是倒數第三名,不過2015年及2014年的情況更慘,這方面本席就不再贅述了。再過8年就是2025年,屆時新政府要面對許多挑戰,到時候台灣可能會發生死亡人數多於出生人數的狀況,台灣也會邁入超高齡社會。2025年是一個關鍵的時間點,究竟未來8年的時間內我們該如何因應,我認為衛福部等相關部會必須要有智慧積極來因應,面對人口負成長的情況,請問衛福部有什麼更積極、更好的因應方式嗎?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就相關作為而言,我們在生得安全這方面會做最大的努力,在托育方面也會作相當大的努力。

劉委員建國:就國健署104年人工生殖施行結果分析報告來看,不孕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多種因素占26.9%,請問所謂的多種因素指的是什麼?除了男性因素、卵巢因素、輸卵管因素之外,所謂的多種因素指的到底是什麼?

主席:請衛福部國健署王署長說明。

王署長英偉: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指沒有歸類在上面的原因……

劉委員建國:什麼叫做多種因素?它的內容是什麼?類別是什麼?

王署長英偉:可能是有幾個原因同時存在,譬如子宮因素、子宮內膜的問題……

劉委員建國:不是的,子宮因素已經包括在裡面了。

王署長英偉:那是指兩種以上加起來的因素,也就是並非只有單一因素,有可能是多重因素……

劉委員建國:這張圖表的total是100%對嗎?請問你們也把兩個因素的部分放在裡面嗎?

王署長英偉:除了單一因素之外,就同一位女性來講,她可能同時有幾個因素造成不孕……

劉委員建國:就你們的分析表來講,除了單一因素之外,又把兩種以上的單一因素加起來列為多種因素嗎?

王署長英偉:這並沒有重複……

劉委員建國:請問多種因素包括什麼?

王署長英偉:多種因素就是好幾個因素加起來,所謂的多種因素可能是子宮內膜加上輸卵管因素或卵巢因素等等,如果同一個人是因為三種因素造成不孕,那麼就沒辦法歸類在單一因素裡面,而要列在多種因素當中。

劉委員建國:就只有這樣?

王署長英偉:對,我們調查時的定義就是這樣子,

劉委員建國:針對多種因素的調查,大致上的範圍就是這樣嗎?那麼本席再請教你,把兩種因素或三種因素加起來所占的比率是多少?到底是占26.9%的九成還是八成?

王署長英偉:這部分還必須再作分析。

陳部長時中:因為圖表最後的加總必須是100%,所以它是從人去計算,它沒有辦法從因素去計算,如果從因素的話,算起來一定會超過100%,因為有些人是一種因素,有些人是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因素,如果從因素分配的話,看起來就不會那麼奇怪。因為這張圖表是從人計算,所以多種因素所占的比率就會比較高,這樣反而沒有辦法認清每一樣問題帶來的嚴重度到底有多大。

劉委員建國:本席希望能夠瞭解多種因素所占的26.9%的內容是什麼好不好?這應該可以讓大家知道吧!

王署長英偉:好的,我們再提供資料給委員。

劉委員建國:請問空污會不會造成不孕?其實衛福部早在3年前就已經提到PM2.5和男性膀胱癌有顯著的關係,最近衛福部委託研究的相關資料當中也有提到空污的問題,包括工作壓力、過勞或是PM2.5都可能造成不孕的情況,但是這些都沒有列在這張圖表當中,所以本席覺得有點奇怪。

另外,人工生殖活產嬰兒數逐年在增加,2015年已經達到8,254人,這是1998年的3.56倍,可見目前技術已經成熟,所以人工生殖確實是增產報國的方式之一,但是在台灣不孕症的比率高達15%,等於是每七對夫妻當中就有一對受不孕症之苦,如果不孕症夫妻想要生育,請問衛福部對於不孕症的協助及照顧是什麼?現在政府鼓勵大家生孩子,請問你們如何鼓勵不孕症的人生小孩?

王署長英偉:現在我們針對中低收入戶的部分進行全額補助。

劉委員建國:就只有針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對不對?

王署長英偉:對。

劉委員建國:針對中低收入戶的部分有全額補助嗎?

王署長英偉:目前是補助10萬元,基本上來講,因為他們不需要自行支付差額,所以是補助10萬元……

劉委員建國:對於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都是補助10萬元嗎?

王署長英偉:原則上10萬元就已經足夠支付整個過程的支出……

劉委員建國:10萬元就已經足夠支付整個過程的支出?你們的報告和本席的調查顯然不太一樣。

王署長英偉:我們和九個機構簽有合約,所以相關差額都由機構自行吸收。

劉委員建國:針對這部分,你們是不是可以思考有沒有更好的協助方式或將補助予以放寬?

陳部長時中:我們現在正在思考要將補助放寬,我也認為目前的補助方式並不是那麼妥當,因為目前規定的是費用上限,而且還規定機構不能再收錢,是不是因為這樣的因素,造成簽約的機構很少?目前總共只有九家,是不是能夠用這麼低的費用把事情做好,我們也很存疑。究竟該如何補助、如何擴大補助對象,這些都應該列在思考的範圍裡面。

劉委員建國:麻煩部長將相關研究報告送給本席參考好嗎?

陳部長時中:好的,我們會把相關資料提供給委員。

劉委員建國:就鼓勵生育的角度而言,對於衛福部放寬人工生殖補助的方向,本席必須予以肯定。除此之外,是否可以及於其他合法管道、尋求外界支援?譬如代理孕母的合法化。

陳部長時中:代理孕母其實有其必要性,可是它牽涉到許多倫常的問題,需要進行非常廣泛的討論,這方面必須要有一個有效而且……

劉委員建國:請問目前衛福部的立場是支持還是保留?

陳部長時中:官方的態度是持續討論中,至於個人的態度則是有條件的支持。

劉委員建國:請問這方面什麼時候會有進展?何時會有對外宣布的時間點?

陳部長時中:這方面必須尊重專家討論的結果。

劉委員建國:部長剛才說官方的態度是持續討論中,部長你自己的看法則是有條件支持,我想你們對於這方面應該有更明確的回應才對,持續討論也應該有一個時間性,請問是不是可以按季討論之後給本席一份報告?

陳部長時中:其實我們討論的頻率滿高的,上禮拜才剛開過專家會議。

劉委員建國:但你們開過專家會議之後並沒有對外揭露相關訊息啊!其實你們明天和後天也都可以再召開會議,究竟所謂的持續討論是要討論多久之後才會有比較具體的結論,然後和社會大眾進行溝通?

陳部長時中:我們先就人工生殖的部分來努力,至於代理孕母的部分可能要……

劉委員建國:部長你不要規避這個問題,剛才你說你是有條件支持,既然如此就表示有走出第一步,對此本席予以肯定。請問所謂的持續討論是指3個月後會有結論,還是在下個會期前衛福部對於這件事情會提出一定的方式和態度,藉以回應對此非常期待的夫妻們?

王署長英偉:實際上我們是與持不同看法的單位進行初步的溝通,我們希望能夠找到最大公約數,尋求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式,目前我們還在努力當中。

劉委員建國:這樣仍然沒有回答本席的問題啊!我知道你們很努力,我也知道你們在持續討論與溝通,但總是要有一個時間點吧!

陳部長時中:我們會努力,但這方面需要有共識,所以沒有辦法掌握在我們自己手上,不過我們可以隨時向委員報告相關進度。

劉委員建國:為因應台灣少子化的狀態,部長剛就任時就說希望能夠成立少子化辦公室,藉以鼓勵生育率的提升,2025年確實將會遭遇死亡交叉時間點,其實我們可以從許多管道提高出生率,我相信你們一定會積極去努力,本席認為這方面必須有一定的進度來與社會溝通,在你們和社會溝通之前,最起碼你們內部必須形成一定的共識,而這總是要有一個時間點嘛!究竟這個時間點是在什麼時候?到底是3個月以後,還是半年之後?我覺得你應該要講出這樣的時間點,如此一來,才表示你有魄力想要做這件事情,而且你是一個要求進度的人對不對?

陳部長時中:會後我再向委員報告我們的進度好嗎?

劉委員建國:依照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人工生殖機構每年應主動向主管機關通報受術人次、成功率、不孕症原因以及所採取之人工生殖技術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亦應定期公布上述資料,既然如此,那麼台灣地區人工生殖結果分析報告每年就應該都主動公告,請問目前國健署的資料為什麼還停留在104年?

王署長英偉:那個每年都有公告,可是必須兩年以後,因為需要到前一年的年底,等10個月以後個案出來,我們求證,所以大概時間一定需要到這樣的差異。

劉委員建國:現在106年,我們看到的還是104年的資料對不對?你的意思是這樣?

王署長英偉:對,104年如果算她12月懷孕,可能105年的10月小孩子才會出生的狀況,等到106年我們才可以整理這個報告。

陳部長時中:年報與資料是兩年前的,因為有懷孕的時間在。

劉委員建國:生小孩的時間不一定算得準我清楚,但是這個分析報告應該很多需求者會希望看到這樣子的訊息,能不能再縮短時間?

王署長英偉:因為有好幾個報告已經儘量縮短,我就儘量把這個時間縮短,基本上來講,大概還有一段時間差必須等待的。

劉委員建國:只是一個圖表的數據分析對不對?讓有需求者可以去瞭解,沒有什麼主觀的看法,文字上也沒有改,應該還可以去縮短一些時間吧?好,謝謝!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請黃委員昭順發言。(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秀芳發言。

黃委員秀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部長,部長,從早上要現在滿多委員在詢問113專線,會不會因為整個業務流標,明年113專線就停掉?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絕對不會讓113專線停掉。

黃委員秀芳:你們有去探討113專線,原本世展得標的,為什麼會流標?你們有去探討原因嗎?

陳部長時中:當然有,基本上還是因為薪資、人力、工作負擔、人力的流動,都讓世展會覺得這個事情很難辦;我們針對幾個基本的要求,站在113專線絕對要維護住的前提之下,改善我們標案的內容,符合他們的需要。

黃委員秀芳:針對這個部分你們絕對不會讓113專線明年斷線?

陳部長時中:對,當然。

黃委員秀芳:我們看到整個113專線目前24小時全年無休,其實這是一個非常辛苦的工作,接線的這些社工目前有幾位?

陳部長時中:六十幾位、三班制。

黃委員秀芳:69位,我記得之前好像到228位對不對?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69位是最多的。

黃委員秀芳:一直都是69位?

張司長秀鴛:228位過去是分散在22個縣市接線的人力,後來集中接線之後,就是六十幾位。

黃委員秀芳:以前228位是分散到各個縣市去,集中接線之後人力反而減少,可是服務的個案其實沒有減少啊!所以變成人力是縮減的,接的案件是增加的,難怪這些社工會做不下去,我剛剛有聽到部長說,這些社工的流動率有35%以上?

陳部長時中:對,近來是比較高一點。

黃委員秀芳:流動率真的非常高,社工的工作真的非常辛苦,有時候我們到各地方縣市政府去看一下,到8、9點鐘社工還在辦公室裡面工作;社工的工作第一個,薪水也不高,然後工作時間長,又是一個很危險的工作。

陳部長時中:其實他的專業,還有部分的危險性,超時的工作這些情況,其實公務體系也普遍有這樣的情況。

黃委員秀芳:既然這麼多人關心,113專線真的可以救很多小孩,所以我們希望衛福部這邊能夠正視這個問題;最近我看到很多學校都把113家暴專線深入到每個小朋友的知識、常識裡面,有時候我們在跟自己的小孩談話的時候,他都會說:你再對我兇,我要打家暴電話了。113專線已經深入到每個小孩的心中,如果社工人力不足或經費不足,希望衛福部能夠把這個經費和人力都補足可以嗎?

陳部長時中:沒有問題。

黃委員秀芳:部長,你們在上個會期,我看到你們有針對105年113保護專線講到執行成效,就是你們的人力、物力大精簡,整體效能提高。可是整體效能提高我會覺得有一點諷刺,如果是這樣子的話,為什麼世展會不來標這個案?也許你們人力精簡,可能經費也縮減,可是整體來講,其實事情是沒有做好。

陳部長時中:事情應該是有做好,世展會大概是這樣,覺得他們盡了所有的能力,在最精簡的人力、物力之下達成任務,反而我們在這邊看它達成任務,就覺得這樣的人力、物力是夠用的,所以他們現在不來標來表達……

黃委員秀芳:是一直在撐嘛!

陳部長時中:來表達這個事情的嚴重性,我們現在也深切體會到,讓我們一起來研究改善。

黃委員秀芳:部長有答應明年113專線絕對不能讓它斷線,所以人力、物力與經費還是要把它補足可以嗎?

陳部長時中:是,沒有問題。

黃委員秀芳:其次我想請教,民眾如果第一線打113專線,可能社工就會去做家訪,有時候社工有權力請當地的派出所或警察局這邊來配合?

陳部長時中:也可以。

黃委員秀芳:警察如果不配合可以嗎?

陳部長時中:社工依照兒少法相關的規定,執行保護案件的時候各相關機構或人員都應該予以配合……

黃委員秀芳:如果今天警員說,他手邊還有其他的工作,可能人力派不出來怎麼辦?

陳部長時中:不過這種情形很少,警政署的配合度非常好,不妨請內政部警政署來回答這個問題。

黃委員秀芳:請問副組長,今天社工如果接到一個個案,經過113專線通報的個案,他去做家訪,也許這個家長可能有一些暴力傾向或是什麼,警察可以全力配合,或者當地派出所可能人力也派不出來怎麼辦?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侯副組長說明。

侯副組長木川: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我們警察有備勤的,或者他會請求支援,如果當地派出所基於人力的因素,沒有辦法派出人力立即處理,可能他會透過相關機制,請求相關的警力來支援、做處理。

黃委員秀芳:我就碰到有社工在反映,其實派出所的人力也不是那麼充足,警察的工作也是非常繁雜,家裡面的事情、東西丟掉、車禍等等全部都要找警察,我們也希望有113通報專線;警政署這邊可能也要大力宣傳,如果第一線社工接到的時候,希望警察同仁能夠全力配合,因為通常社工都是女生,她第一線進去家訪的時候,有時候可能會碰到比較不理性的家長,有一些斥責或怒罵,警察如果站出來的話,其實還是有一些遏阻作用,所以我們希望警察同仁能夠全力來配合社工,針對家暴案件。

侯副組長木川:基本上看社工去查訪,如果她本身有人身安全的疑慮,我們警察應該會去做協助,不是每一個案件都有這樣的疑慮存在,如果她本身去執行,已經意識到這個有暴力傾向等等的,這個部分我們警察應該會在我們的人力範圍內去做協助。

黃委員秀芳:再來就是,社工跟兒少保個案的比例,現在大概1比25,其實這個1比25還是滿高的,一般學校的師生比最高也差不多1比16左右,這些社工要處理的都是比較困難的個案,針對這個部分,社工的薪資或人力都應該再增加,真的我們看到這些社工都非常有愛心,我們也不能因為他們非常有愛心,就剝奪她應該有的一些權益。部長,我知道你在社工這個區塊也著墨滿多的,所以我拜託部長,社工站在第一線處理個案有一些人身安全的時候,還有目前社工人力不足、薪資低,真的還滿多問題的,所以我請衛福部這邊能夠再多加注意。好,以上。

陳部長時中:我們在行政院強化社會安全網項下持續3年,大概都會把人力逐項來補足,人力補足之後,相關的工作就能夠更專精,薪資我們會一併來提升,讓社工得到應有的待遇。

黃委員秀芳:好,謝謝!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林委員靜儀):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先請教陳部長,其實我們會看到,最近監察院也提出他們的一個報告,說連續10年我們每年差不多有3,000位少女懷孕,這樣子的情況下,我們就會看到我們勾稽的系統,監察院也希望你們改善,可是行政部門互相勾稽的系統有沒有建構起來?如果我們現在看到所有的統計資料裡面,其實最可以信任的應該是內政部戶政司的資料,每年大概都有2,800到三千多個20歲以下未成年少女生小孩的狀況。這個部分監察院有糾舉,它有糾舉了以後,我們看一下衛福部這邊,衛福部是用推估、問卷的方式調查,推估以後衛福部說,懷孕的大概是三千多位,但是其中有二千五百多位是墮胎,所以生下小孩的衛福部資料大概只有五百多位;我們看到戶政單位的生小孩資料,就是三千多位。表示衛福部在這方面的掌握並不是那麼理想,甚至我在想國健署的系統也可以跟健保署的系統彼此勾稽,大概能夠知道我們的資料準確與否,其實健保單位的資料會很準確,因為要生小孩的話,現在都有健保的一些涵蓋。

其次,我看到教育部這邊,針對高中以下的學生,教育部也會做未成年少女懷孕的處置,可是教育部能夠掌握的人數,如果以104年來說,也只有368位;這樣的一些系統,我們看到資料非常參差,沒有辦法掌握,甚至學校可能也會轉介到衛福部這邊,大概也只有114位、31%。在這種情況下,這個勾稽系統怎麼在她懷孕開始有需要時就能夠幫忙?我不知道為什麼,除了戶政單位顯示出來的事實以外,其他單位掌握的幾乎都是非常低的狀況,應該怎麼做一個平臺,然後讓彼此之間勾稽的系統或通報系統能夠做得更好?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如果要出生數,大家都可以算得很準,這個沒有問題;如果要懷孕數,大家都算不準,這個也沒有問題。因為黑數很多,用問卷的有問卷的盲點在─不願意回答,回答率並不高;用學校調查去勾稽學校在學生、輟學生,學生也不願意講;吃藥的很多,所以沒有辦法去掌握懷孕的數目。這個懷孕的數目,我不知道上面的數目有沒有寫錯,其實懷孕數可能是懷孕生產數、曾經墮胎的人數,這是一個公共衛生學的推估數;一定是最後的生產數,大家都可以掌握很清楚,不管從勞健保來的資料,或是戶政單位的資料也好,那都很清楚、不會錯。但是推估數都會有錯,因為很難掌握這些墮胎的人,以前還比較容易,現在因為有藥物,所以變成相對地困難。

陳委員曼麗:因為時間有限,這個部分可不可以由衛福部來做一個統整?然後邀請各單位包括教育部等相關單位,大家來討論一下,怎麼樣把這個數字能夠兜得更攏一點?我為什麼會這麼說?就是我們看到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我們這幾年一直在推CEDAW,其實公約裡面有兩個know how,都說未成年小孩懷孕的狀況,它說,如果未成年孩子尤其是少女,在懷孕生育的話,其實對她本身的健康會有影響,而且也會妨礙她的學業,甚至影響她的經濟自主;另外還限制她的能力與發展、獨立生活,所以她們未來就業的機會可能會減少,甚至也會對社區或家庭造成不利的影響。在國外的一些公約裡面已經把這個納入,我們不能說因為這個掌握不到或怎麼樣的狀況,所以就找了很多理由。

我們知道,對未成年少女來說,會產生的影響是非常非常多的,像CEDAW裡面有講到一些建議,譬如完成初等和中等教育,這個部分因為我們臺灣實施十二年國教,所以這個部分臺灣比較不用擔心;其實透過學校的教育,是可以讓我們的少女懷孕能夠降低,而且對小孩子有一些幫助。其實我們在這個部分應該有更好的一些平臺,能夠讓我們知道這個少女已經懷孕,或者她有這樣的需求,公部門的資源就可以介入,剛剛我說的那個平臺的部分,能夠怎麼勾稽,幫助需要幫助的人。

再者,如果現在青少女懷孕,之後可能她的小孩要留養或出養,在留養的部分有200、300、五百多人,每年度都在成長,其實大部分少女懷孕之後,她的小孩子大多數希望能夠留下來,留下來以後,我們的國家社會到底是不是有一些資料能夠來幫助她?從懷孕開始,我相信這個年紀懷孕大概都是第一胎,所以他們其實非常害怕或擔憂,甚至可能會怕遭到父母的責難等等之類的,所以她一定會想要去找一些資料,現在因為是數位化的時代,大部分的人找資料會去網站上找,經過電話專線或信件來來往往的也是有的,因為在現在數位化的情況下,我們看到年輕人有用APP、FB或者是用LINE,你們可不可能把數位化的範圍再廣一點,而不是只有設立一個網站。對於這個部分,我們看到衛福部和勵馨有合作做了一個網站,網站裡面詢問最多的都是醫學類的問題,然後第二個才是法律類的問題,像年輕的孩子可能因為性行為而有這方面的需求。依照衛福部的統計資料,有11%的青少年有性行為,你們能否強化相關預防性的一些統計,包括預防性的宣導,或是公部門對於這個部分,能否跟民間單位有更多的平台,把資源整合在一起,甚至提供足夠的支援性服務,給孩子一個更好的解決方法,而不是讓他自己很慌張,然後沒有辦法獨立去面對。對於這個部分,公部門是否也能有預防性的宣傳,然後讓我們的支持服務和支援都能協助到位。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的指教。教育宣導非常重要,其實對於未成年懷孕,應該要有2個很重要的重點概念,一個是安全的性行為,一個是生產的自主性。我覺得自主性很重要,如果他想要生,我們就讓他生,從周產期的照顧到術後,還有社會怎麼樣幫他、小孩子的養育等等,所以我們要從教育宣導中加強大家有一個安全性行為,跟生產自主性這樣的概念,然後社會再給予他在自主性前提下所做的選擇,給他最大的支持,讓他能夠把生育、養育都做好,我們會朝這方向再努力。至於在宣導方面,教育部應該有很多相關的課程,我們有「性福e學園」可以提供性跟醫學的一些相關對話跟指導。

陳委員曼麗:這個我就不先請教育部回答,因為時間已經到了,我最後再提出一點,我們最近有看到一位小妹妹,他在母親同居人的家裡有被不好的對待,後來他也往生了,而他只是4歲的小女孩。因為小女孩的媽媽入獄,於是他就被男方的媽媽照顧,可是在監獄的母親除了沒有好的對待,還說假話、謊報等等。其實我們的社工人員已經發揮很多努力,包括聯繫女孩的外祖母,也聯繫到照顧的那位媽媽,還有取得正確的地址並去按鈴,也請里長、里幹事來幫忙,甚至還打了28通電話。

在這個新聞裡面,我們看到的是他們其實沒有辦法請警方強制介入,因此我們就想到,美國加州的聖荷西有一個家庭及兒童服務部與警察部門的家庭暴力中心,他們對於弱勢的小孩子非常好,而且是以警方為主力的平台。我們也看到這其實是台北市政府在2011年到美國參訪的一份報告,那你們有沒有可能往這個方向去做規劃,然後讓我們的安全網絡能夠做得更加完善?我知道我們有一個社會安全網,雖然社會安全網有把教育系統、社福系統和醫療系統納入,可是對於警政和司法的系統,其實是沒有納入的。因此,有沒有可能讓警政和司法介入這個部分更深一點,甚至因為他們有公權力,他們也可以扮演第一線的重要角色?

陳部長時中:對,社會安全網把警政跟司法視為我們最重要的夥伴,雙方的合作應該是都滿不錯的,但是對於一些聯繫,要如何透過安全網把它做得更細緻化,我會請我們單位跟警政、司法等相關單位一起來研議。

陳委員曼麗:好,那我希望一個月內能把資料送到我辦公室,讓我能夠更加地清楚,謝謝。

陳部長時中:好,沒有問題,謝謝委員。

主席:部長,有關藥物流產,RU486是管制藥,所以你們都非常清楚有多少寄出去,你們大概是年齡沒辦法分,不然的話每年都會有明確的數字,黑數我們不講,我的意思是說,每年都會被有心的團體去操作說有多少多少或幾十萬的數量,其實你們手頭上應該有很明確或是至少是合法使用的數量,不要讓有心團體去操作這個數字,謝謝。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計有委員提出臨時提案4案,請一併宣讀。

臨時提案:

1、

有鑑於新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長照2.0業於106年6月3日施行上路,根據統計長照2.0照護人員人力需求約3.8萬人,現有照顧服務員約2.6萬人,缺口高達1.2萬人。然照顧服務人員工作辛苦且薪資低,勞動環境條件惡劣,即使國內每年訓練近萬名照顧服務人員,實際投入職場者僅有少數,服務能量趕不上人口老化之速度,政府除應積極改善照顧服務員之勞動條件外,更應參酌美國、日本、瑞士等國已推動多年之「時間銀行」制度。「時間銀行」在國內業已討論十幾年,而「台北市天使銀行」、「新北市佈老銀行」及民間團體等也都在推動實施,建請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規劃「國家時間銀行」並制定全國標準,透過志工互助的方式來儲存服務時間,以彌補國內照服人員之不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彥秀  許淑華  蔣萬安  徐榛蔚

2、

經查,衛福部規劃自107年起將提供滿一歲兒童全面施打A型肝炎疫苗;然,前項決議未經ACIP會議審議,亦未經小兒科專科醫學會評估,顯見程序確有疏漏。

爰要求衛福部在確立A型肝炎疫苗全面施打之需求評估、傷害審議及施打及疫苗運送費用財源之前,暫緩實施施打。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尤美女

3、

有鑑於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近10年,15歲至19歲未成年生產者,每年約有3,000人,未見減緩之趨勢,懷孕年齡更有逐漸下降趨勢;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委外營運「未成年懷孕求助站」之網站諮詢留言數持續攀升,且主要集中於法律篇及醫療篇,可見目前法律與醫療宣導嚴重不足;另依據該部國民健康署於104年調查指出,15至17歲在學青少年曾有性行為的比例約為11%(4~5萬人),顯示強化性別教育刻不容緩。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現有之性別教育課程所括概念,例如「性與權力」、「性別與法律」與「資源的運用」,與衛生福利部共同研議針對未成年(就學/未就學)民眾性教育之強化推廣策略,以促進我國未成年民眾安全性行為及社會資源運用之識能,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報告送交至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4、

有鑑於近來受虐兒童事件頻傳且死亡人數逐年上升,例如2017年11月底即發生邱姓女童母親至監所受刑卻提供不實資料,導致社會工作人員無法確實家訪,循線追查至女童母親莊姓男友住所外仍不得其門而入,無法進行後續處遇事宜,有效防止該邱姓女童受虐致死。我國現正遭遇少子化困境,有關單位應盡力保護每一位兒童,使其健康、快樂成長,爰提案建議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參考美國加州聖荷西聖塔克來納郡「家庭及兒童服務部與警察部門家庭暴力中心兒童保護協同合作方案」,將警政及司法系統納入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中,並研議相關跨部門合作方案,以有效保護兒童安全,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報告送交至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主席:現在處理第1案。請問有無補充說明或異議?

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建議第7行改成「政府除應積極改善照顧服務員之勞動條件。應參酌美國、日本、瑞士等國……」,也就是把「更」刪掉。再來,倒數第3行改成「建請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規劃國家時間銀行,透過互助的方式來儲存服務時間,以強化互助的量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主席:提案委員有無意見?

許委員淑華:(在席位上)您剛剛講說倒數第3行的部分,要把「制定全國標準」拿掉是嗎?

陳部長時中:(在席位上)對,然後下一行是把「志工」拿掉,因為志工他們認為就是無償的,並不符合他們自願服務……

許委員淑華:(在席位上)主席,是不是可以先進行第2案,我問一下另外的委員?

主席:好,我們先處理第2案。因為媒體披露滿1歲的兒童要全面施打A肝,我想請問最近這3年中,每一年18歲以下罹患A肝的個案有多少?

請衛福部疾管署羅副署長說明。

羅副署長一鈞:主席、各位委員。2015年18歲以下的小朋友是5例、2016年是27例、今年到10月為止是16例,所以大概在20例左右。

主席:每年18歲以下罹患的大概是20例?

羅副署長一鈞:是。

主席:你們的施打是全面施打嗎?就是21萬或19萬新生兒全面施打嗎?

羅副署長一鈞:是,針對今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小朋友,會預計是明年開始實施。

主席:這樣效益上合理嗎?

羅副署長一鈞:跟委員報告,曾經在……

主席:你們疫苗是多少錢採購的?

羅副署長一鈞:是由寶佳基金會捐贈,所以採購價格沒有揭露,就市價來說……

主席:這種疫苗有幾家廠商?

羅副署長一鈞:目前在市面上有3家廠商。

主席:所以你們因為人家捐贈,所以就不用經過採購,也不用經過比價等等?

羅副署長一鈞:是,是由基金會那邊直接購買疫苗之後,捐贈給我們。

主席:所以施打是由小兒科醫師施打嗎?

羅副署長一鈞:是由基層的醫師、衛生所,還有有在做兒童疫苗接種的合約醫療院所都可以,但大部分是基層。

主席:基層跟我的反應是沒有施打費用的部分。

羅副署長一鈞:是,目前我們是補助1歲以下的7個診次的預防接種費,但因為這個疫苗是滿12個月以後,12到15個月以及6個月之後再接種,所以目前是沒有放在1歲以下7個診次當中。

主席:所以他沒有施打費,你們要叫人家做功德就對了?

羅副署長一鈞:所以我們目前也是依委員的建議,就是我們要重新再檢討整個疫苗接種的時程,跟相關可能要再負擔的一些經費支出,才能讓這個疫苗接種更加完備,讓基層能更充分地執行。包括在疫苗的效益上,讓我們的基層醫師在跟民眾解釋的時候,能有一個更明確的說詞。

主席:所以臨時提案就照這樣通過?

羅副署長一鈞:是,就照委員的意見。

主席:好,謝謝。那第3案有沒有異議或說明?沒有的話就通過。第4案有沒有異議或說明?沒有的話就通過。現在回頭處理第1案的部分,許淑華委員?

許委員淑華:(在席位上)沒問題。

主席:好,第1案通過,臨時提案處理完畢。中午休息,1點40分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陳委員瑩代):現在繼續開會。

請林委員靜儀發言。

林委員靜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針對人工生殖法,很多委員有各種不同的意見,尤其是對人工生殖這個部分,我先請問部長,我國目前是否還有重男輕女的文化?你可以老實回答你的感覺,因為這也不是你的問題。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這樣的概念應該是很輕微,幾乎是沒有了,現在反而覺得大家重女大於重男……

林委員靜儀:你們感覺到危機感是嗎?那我請問部長,人工生殖法有沒有規定不得篩選受精卵跟胚胎的性別?

陳部長時中:當然有規定。

林委員靜儀:所以理論上來說,部長聽過我們講的自然界的性別比嗎?就是在自然狀況之下,活產新生兒的男性跟女性的比例,以女生為100的話,你大概知道這個數字嗎?不知道沒關係,那署長知不知道?

主席:請衛福部國健署王署長說明。

王署長英偉:主席、各位委員。106。

林委員靜儀:男比較多啦!因為在自然界來講,遺傳學有性聯遺傳,所以先天男嬰的異常機率稍稍有一些風險,在自然狀況之下,我看國外或聯合國的一般說法大概是103比100或104比100。剛剛部長有說大家應該會比較想要生女兒,那我們看一下人工生殖的活產數,我還是很開心衛福部其實有非常多很好的性別統計數字,這是早年我們在行政院婦權會的時候,有跟衛福部做了很多要求,所以衛福部做了非常多的性別統計,讓我們可以查到人工生殖的活產,每一年也都有統計活產男嬰跟活產女嬰。部長跟署長可以看到,2007年和2008年都是118比100、112比100,意思就是人工生殖每生出100個女嬰,大概就會生出112、119個男嬰,這個正常嗎?人工生殖比較容易生男生嗎?

陳部長時中:比以前有進步了。

林委員靜儀:我知道,但你看到數字了嘛!在2010年跟2011年的時候,經濟學人雜誌有把臺灣、中國、香港跟印度列為有偏好男嬰的國家,當然中國和印度甚至有屠殺女嬰的問題而台灣沒有。我必須說,我並不喜歡前一任邱署長去追殺婦產科醫師接生了幾個男嬰與女嬰的這個案子,但是國健署當時關注過這個案子,開始針對人工生殖,調查醫療院所有沒有實施所謂的「精蟲分離術」。在從事人工生殖的機構中,署長知不知道「精蟲分離術」的收費標準?你有沒有看過收費標準?

王署長英偉:應該有。

主席:請衛福部國健署陳組長說明。

陳組長妙心:主席、各位委員。醫療機構會與各地方衛生局……

林委員靜儀:我知道,因為那個部分是自費,所以是由衛生局核定的。不過,你們應該要去查他們有沒有違反人工生殖法,該法規定不得挑性別,對此請問你們是怎麼查的?還是你們連它有幾個收費項目和技術項目都不知道?

王署長英偉:有做篩檢的應該不會公開這方面的數據。

林委員靜儀:我告訴你,早前就有一個叫做「精蟲分離術」的項目,後來長官發現精蟲分離術就是在篩Y染色體的精蟲,於是又改成「蛋白質分離術」。如果你們連管理人工生殖機構有沒有篩選受精卵與試管嬰兒的性別時,使用什麼專有名詞都不知道,又怎麼知道對方有沒有違反人工生殖法?

我這樣講好了,這幾年這些又慢慢跑出來了,有些專家提到可能因為環境、污染或是什麼原因,所以男嬰兒的比例比女嬰兒高,但這是人工的結果。如果是正常去做人工生殖的話,應該是最自然的狀況,為什麼會出現從來都是男嬰遠遠地大於女活產嬰兒的狀況?這個部分我們一直在追蹤,雖然不可能特別進行什麼非常強力的查察,但也請監督一下這件事好嗎?

王署長英偉:我們現在都有追蹤,也會給予建議和衛教單張。

林委員靜儀:衛教單張是給誰?

王署長英偉:如果比例異常的時候,我們不是去監督,畢竟這個名詞太敏感,因此這個時候我們就會給予建議,告知他們出生比例有些異常,我們就是以這種soft的方式給予建議的。

林委員靜儀:署長,我當然知道,用此事向醫療院所或孕婦開罰,都是不公平的,就因為社會文化還堅持一定要生一個兒子出來傳宗接代,所以大家所承受的壓力是來自於不正常的社會文化。不過,既然人工生殖法規定不得篩選,相關單位到底是用哪些名詞實施這項篩選技術,你們就應該要知道,並且也要查到。

再者,人工生殖法規定,生殖細胞是不得買賣的,而且是限本人使用,除非是匿名捐給別人,請問生殖細胞可以賣到別的國家去嗎?

陳部長時中:當然不行。

林委員靜儀:我們可以輸出嗎?比方說,我在台灣做了受精卵,然後又說要去美國做,要求寄到美國的醫院去,請問這樣可以嗎?

陳部長時中:不行。

林委員靜儀:可是是有的,向你們申請就好了,只要填寫切結書表示立書人委託某醫療院所輸入或輸出我國的精蟲,且輸出的細胞是我本人的。而且在你們規定的切結書中也寫了,要保證僅供填寫的個人使用,但你們查得到這是他個人使用,還是輸出後給代理孕母使用嗎?

王署長英偉:應該查不到。

林委員靜儀:法規規定個人捐贈的受精卵僅供該對受術夫妻使用,同時法規還容許輸出,只要向醫療院所說好了,填完這個單就出去了,你們要如何知道到了當地之後是自用還是送人,抑或有其他的委託?

陳部長時中:委員提醒的很多點都是應該要改善的,我們應該要召開一次專家會議,把這些相關方式再行釐清。

林委員靜儀:好,謝謝部長。我們在相關的法規裡,對於組織之間(從一個國家送到另一個國家)確實有可以填寫的申請單,但是我相信你們自己也知道,裡面有一些問題,只是過去從未檢查過或糾正過。

今天早上幾乎每位委員都問過113專線的事情,我就不再著墨這一塊,我也相信衛福部對於這麼重要的社福政策,部長一定會處理,所以就不再花時間了。最後,我要問的是已經延宕很久,去年從台中市政府性平會送上來給醫事司的「禁止對同性戀朋友進行性矯正、性傾向扭轉」的文。我們問了你們好幾次,你們也開過會,但你們給我的文是,4月26日已請專家學者審視,請問現在的狀況是什麼?

陳部長時中:我們應該已經宣布了吧。

林委員靜儀:並沒有宣布。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劉專門委員說明。

劉專門委員玉菁: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之前曾預告不得執行性扭轉治療……

林委員靜儀:你們是預告不得執行嘛!

劉專門委員玉菁:預告期間有很多人表達意見,在這些意見中有些還附有科學資料與實證資料,有些則是個人意見。對於有提供具體研究資料的部分,我們已請專業團體審視,所以我們還在進行中。

林委員靜儀:你們從4月26日問專家學者問到現在12月了,專家學者在哪裡?你們是請烏龜幫忙發公文嗎?

劉專門委員玉菁:沒有,我們昨天還進行會議討論……

林委員靜儀:昨天還在問?

劉專門委員玉菁:昨天進行會議的……

林委員靜儀:我們辦公室在10月時還向你們發了一次電子公文,又問了你們一次,你們說還在問團體。4月討論,10月還在問團體,現在12月你們還在問專家,請問到底是哪位專家?哪個專家這麼不得了?投影片上的是2016年12月26日台灣精神醫學會裡提到的「非異性戀傾向沒有治療的必要,任何企圖改變性傾向的作法是缺乏科學證據的」,台灣精神醫學會不是專家嗎?夠不夠專家?

陳部長時中:因為有這些專家的支持,所以我們才會預告,不過我們還在蒐集意見,會再作整理。

林委員靜儀:沒關係。2016年3月世界精神醫學會堅信治療要有實證基礎,沒有明確科學證據證明性傾向可以被改變,所以衛福部現在問的專家是超越世界精神醫學會的專家嗎?

陳部長時中:沒有,我們是就目前提出相關的科學證據進行檢視,看它的article是不是符合……

林委員靜儀:我的意思是,你們現在問的人是比世界精神醫學會更專業的專家嗎?

陳部長時中:我們是檢視人家送來的,看它是不是符合實證醫學的paper,如果不是的話,我們就不予考慮。

林委員靜儀:我們從4月追到現在,你們10月時跟我們說在問專家,現在已經12月了,你們還在問專家。雖然我不知道你們認不認為臺灣精神醫學會和世界精神醫學會算是專家,但是明年部長也要去WHA了,世界衛生組織ICD-10(與衛生有關的健康問題國際統計分類第十版)指出性傾向本身不應被視為異常,ICD-10認為性傾向不是異常所以不用治療,難道這還不是專家嗎?再者,世界衛生組織美洲辦事處也說,同性戀的性傾向沒有治療的必要,難道這也不是專家?請問衛福部請教的到底是哪位專家,居然可以比台灣精神醫學會、世界精神醫學會、世界衛生組織還要專業而權威?而且,我們從4月問到現在12月了,你們還問不出哪位比台灣精神醫學會、世界精神醫學會、世界衛生組織還要專業的專家可以告訴你們同性戀要治療?到底是哪位專家,可以說一下嗎?

陳部長時中:我回去會儘速處理這項議題。

林委員靜儀:部長,因為我不曉得才要問你們,結果你們卻跟我說你們在問專家。我只知道這個案子是台灣精神醫學會、世界精神醫學會與世界衛生組織認定的,但我不曉得你們問到的專家是不是比這些團體還要專業?你們的專家和他們看的書是不是不同本?部長,我就給你投影片上的這句話,請告訴我你們到底是問哪位專家或哪一群專家,可以比這3個組織對性傾向還要專業,這件事我已經從4月問到12月了,結果你們還不知道,也還問不出來,所以我要請你們告訴我,到底是哪一個專家比我們每一年都想進去的世界衛生組織等3個團體還要專家,所以無法告訴我們性傾向可不可以矯正。

陳部長時中:我們會立刻處理這個議題。

林委員靜儀:謝謝部長。

主席(林委員靜儀):徐委員榛蔚改提書面質詢。

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本席要針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正就我的疑慮請教部長。

首先,修正草案第七條特別增列責任通報人員,但是這個機制如何落實?綜觀所有保護服務工作,設有通報責任機制者,主要有家暴法、兒少法、性侵害防治法,還有本條例,其中除課予社工、警察、專業人員通報責任外,甚至訂有24小時內必須通報的要求。本次修正草案第七條特別增列「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請問部長,依衛福部意見,這個部分是不是還要納入其他行業別的從業人員?還是本次的修正條文已經納入你們想到的所有行業別從業人員?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提出這項修正的是李委員的版本,關於這個部分,其實我們很少會特別標示特定行業,而且我們認為原來的條文應該足夠使用,不過,既然委員提出這項修正,這樣的場域也確實存在這方面的高風險,所以我們予以尊重。

鍾委員孔炤:所以部長也同意第七條的責任通報人員納入「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

陳部長時中:對。

鍾委員孔炤:但是我有一個疑慮,請問網咖是不是也是重點之一?但是網咖屬於電子遊戲場業嗎?

陳部長時中:在我們的討論中,電子遊戲場業也包含網咖。

鍾委員孔炤:部長表示,網咖也包含在內。但是行業類別將網咖放在資訊休閒服務業,難道網咖不是很容易發生這類事情的場所?

陳部長時中:它是相對高風險的地方。

鍾委員孔炤:但是它不是電子遊戲場業,它屬於資訊休閒服務業。請問哪個單位可以答復這個問題?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莊專門委員說明。

莊專門委員文玲:主席、各位委員。電玩和網咖屬於不同行業,據相關條例規定,電玩場所禁止兒少進入,違反的話,處20萬元以上罰鍰,比本條例的罰鍰更高。至於網咖,它不是特許行業,所以沒有特別規範。

鍾委員孔炤:所以它的從業人員不須納入這個通報機制?

莊專門委員文玲:我們對此沒有特別意見,到時就是……

鍾委員孔炤:今天我只是就我了解的部分提問,所以我剛剛表示,要特別就教部長。請問你們如何處理網咖的部分?它的從業人員要不要納入這個責任通報機制?不然,這一塊會不會就此疏漏?

這項修正增列「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為通報責任人員,我們也認為網咖好像是「電子遊戲場業」,它們都是打電動的地方,但是實務上,網咖屬於資訊休閒服務業別,業別不同,既然如此,網咖的從業人員能否納入這個責任通報機制,待會部長可以考慮,經濟部也考慮看看。

陳部長時中:好。

鍾委員孔炤:其次,修正草案還要求網站或電訊業者知悉有色情相關資訊之情事,應通知警察機關後,先行移除該資訊且至少保留90天,並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但是網路無國界,即使我們修法讓網路業者負擔這個責任,但是網路資訊流傳非常快速,加上很多網站並不設在台灣,這要如何處理?其中許多下載的資訊可能是兒童不宜,但是它們設在境外,你們如何處理?你們有沒有考慮到這個問題?

陳部長時中:這方面的管理是在NCC,而我們的管理是在管制通報方面,現在委員的意思是國際網站上……

鍾委員孔炤:如果這個網站設在境外,即使有人通報,你們也無法處理,它還是繼續存在,你們也不可能防堵啊!

陳部長時中:這裡指的是相關……

鍾委員孔炤:有鑑於此,面對這類問題,你們有沒有建立跨國處理的機制?重點在此。就像詐騙集團,他們跑到菲律賓或其他國家設站,被破獲後,人家將他們移送到中國大陸,最起碼這還有一個機制,將他們送到中國大陸,但是網路上的這類資訊要如何處理?

陳部長時中:它們是不同的兩塊,這一條是規定通報,對兒少性剝削行為的通報……

鍾委員孔炤:我知道這是通報,但是我剛剛告訴你,網路無國界,很多資訊都可以在網路上搜尋到,如果我們發現這些網站不設在台澎金馬,也許設在東南亞國家,或是歐美國家,你們如何處理?這又如何通報?通報之後,還要保留證據90天……

陳部長時中:委員是問網路上傳播性剝削相關……

鍾委員孔炤:這要如何保留證據90天,並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陳部長時中:這一條是指在這些場域發生性剝削行為時,這些場域的相關人員要通報警察機關;而委員講的是另外一塊,如果在網路上散播性剝削相關文字、圖片或行為者是境外網站,我們該如何處理。

鍾委員孔炤:我比較考量到的是現在小朋友大部分都會使用手機,甚至比我們還厲害,而許多App都有提供影音上傳功能,甚至直播功能。對於這些,你們有沒有相關管制措施?用以保護兒少安全。

陳部長時中:這是另外的,這兩條是不一樣的。

鍾委員孔炤:尤其這兩年直播很流行,連主席也可以直播,現在網紅販售東西也透過直播,這些資訊都可隨時取得。如今這些平台發展這麼蓬勃,不管是電視或看板,到處都可看到,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也都能在無條件、無限制的情況下成為直播主,17歲的年輕人能不能當直播主?

陳部長時中:都可以……

鍾委員孔炤:16歲的年輕人可不可以當直播主?

陳部長時中:所以NCC委託iWIN進行網路平台監控,對於不適當的內容,他們可以要求下架。

鍾委員孔炤:我的想法是這些都是風險所在,既然有風險,我們必須考量如何預防,因為只要是有心人,都可以透過這些和贊助商接觸,才會吸引這些主播啊!NCC對這些有何管理策略?因為你剛剛提到NCC,所以我特別問這個問題。

陳部長時中:就我所知,NCC有委託iWIN公司進行監看,對於不適當的資訊,他們會通報,然後要求下架。

鍾委員孔炤:如果這個網站在境外呢?

陳部長時中:要看NCC接下來如何處理這一塊……

鍾委員孔炤:還是業者自律?

陳部長時中:這個問題是不是請NCC回答?

主席:請通傳會電台與內容事務處林簡任視察說明。

林簡任視察慧玲:主席、各位委員。iWIN是依兒少法由各相關主管機關共同出資成立的民間機構,這個機構受理到違反兒少身心健康的網路內容時,它還是會去看,如果這對兒少身心有妨害,它會提供給衛福部或社政單位,如果這已經到犯罪的……

鍾委員孔炤:所以NCC再通報衛福部?

林簡任視察慧玲:不是NCC通報,NCC是照兒少法第四十六條邀集內政部、衛福部、教育部等機關共同出資委託民間機構成立這個網路內容防護的機構。

鍾委員孔炤:這個機構成立了嗎?

林簡任視察慧玲:這個機構已經成立,它會依受理案件的性質,再區分屬於哪一個單位的權管。

鍾委員孔炤:就剛剛的疑慮和執行效益,你們會後再提供書面資料給我,也提供書面資料給在座委員,好不好?

陳部長時中:這個資料應該是NCC的,請NCC提供。

鍾委員孔炤:好,謝謝。

陳部長時中:謝謝。

主席:林委員淑芬改提書面質詢。

請黃委員偉哲發言。(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林委員為洲改提書面質詢。

請陳委員瑩發言。

陳委員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上次我們在台中匆匆一瞥,話還沒講完。其實我要提醒部長,婦產科醫生向我反映,今年婦產科報考人數有暴增的趨勢,鑒於四大科沉寂已久,既然現在報考人數這麼多,相比以前多出許多,接下來的年度你們可不可以調整這個名額?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名額的設定是根據需要,不是根據報名人數,不過,我們可以再研究,看看這個情況到底是需要量變大,還是只是單純的報名人數更多;再者,我相信去年我們調整重症支付標準應該也造成一些影響。

陳委員瑩:關於這件事,麻煩衛福部了解其中的供需數字,必要的話,這個名額可以調整,畢竟我們常常講四大皆空,如果有專業醫師能夠補充這個人力,也是好事,謝謝。

陳部長時中:好,我們會請醫事司研究。

陳委員瑩:此外,上次本席曾經針對外傷緊急醫療提出臨時提案,關於這個部分,我們非常感謝衛福部已經著手進行,不過,針對同樣的主題,今天我想再提幾個問題。

根據統計,民國98年意外事故死亡的總數是7,358人,102年降到6,019人,但是去年又增加到7,206人。對於這個情況,我請教過一些專家,他們解讀惡化原因之一是政府相關單位不夠重視外傷緊急醫療制度。其中或許還有其他原因,我只是大概反映聽到的聲音,但是我想數字會說話。

我們知道,衛福部一直在推動原住民在地老化,本席對此予以肯定,你們同時編列相當多預算,甚至上百億元預算辦理在地老化,但是由於外傷緊急醫療不足導致腦出血,甚至重度殘障的年老族人、年輕族人也相當多。根據統計,意外事故死亡人數最多的是台東,其次是花蓮,亦即花東在這個項目分別獲到第二名與第一名,但是這並不是光彩之事。由此可知,即使衛福部美意編列上百億元預算在原住民地區辦理在地老化,問題是你們在重大緊急事故方面沒有提供族人很好的醫療,他們又如何在地老化呢?這是相輔相成的。因此,本席有一個訴求,希望衛福部可以比照部落保健室的概念,先行挑選幾個地區或部落試辦部落外傷緊急醫療站,請你們先研議這個政策的可行性。

陳部長時中:報告委員,昨日我們有召開關於原住民健康問題的會議,會中討論的是年輕人這一塊,他們意外傷害致死的人數滿多的。關於這個部分,根據初步研究,我們發覺路燈和道路狀況是一個很重要原因,這個問題也許我們可以和交通部一起討論,看看如何改善原民部落的路燈和道路情況。

陳委員瑩:對於部長講的這個部分,我非常認同,從我們花蓮、台東各服務處回報的消息常常也是如此,不久前才有人回報台11線某路段發生交通事故,由於那裡路太直、太平,人又不多,經過的車輛常常車速都相當快,加上號誌可能設置不足,因為紅綠燈的設置有一個門檻規定,所以你們會同交通部研議時,可以提醒他們,當然我們也會提醒他們,我們一起提醒他們,這個設置門檻要因地制宜,或許需要調整,或許要有其他配套措施。

回到部落外傷緊急醫療站一事,請問部長,這大概需要多久時間處理?

陳部長時中:部落外傷緊急醫療站的設置有相當的困難,不過,我會請醫事司研究如何的基本配備能達到最大效果。

陳委員瑩:本席很肯定部長有相當的決心要在偏鄉原住民族地區推動,我們不要因為這個很難就不做,我相信部長一定會做,本席對你有很高的期待。

陳部長時中:謝謝。

陳委員瑩:再請教部長,我們究竟將外傷緊急事故當作是身體疾病還是事故傷害?因為外傷緊急醫療會惡化的原因包括不知這個部分到底是疾管署或國健署的權管,這個部分的權責不清,我也不希望你們有權責互推的現象。

陳部長時中:這個部分大概不會是疾管署的,至於要由醫事司或國健署主責,這必須看我們的方向要從哪一個地方做,不過,我們不會互推,部是一體的。

陳委員瑩:好,我想每個國家的系統制度都不同,但是我們還是可以參考其他國家的,相對於先進國家我們在這方面已經慢了三、四十年,以美國為例,他們在三十幾年前就已將外傷緊急醫療視為可預防的疾病,所以三十幾年前美國就已經把疾管署視為外傷緊急醫療的專責機關。部長,你今天可不可以告訴我,所謂的「外傷緊急醫療」到底是指身體的疾病還是事故的傷害?衛福部的主責單位到底是哪一個?

陳部長時中:目前國健署的一個工作小組會負責整體意外傷害的預防。

陳委員瑩:美國把相關的資訊掌握得相當清楚,除了有主責的專責機關,還針對外傷緊急醫療建置了非常完整的制度,但台灣比較可惜,不曉得我們有沒有外傷緊急醫療的數據資料庫?

主席:請衛福部國健署王署長說明。

王署長英偉:主席、各位委員。在10年前曾經做過,可是因為遇到了實務上的問題,我們約於一個月前曾請教過高醫自國外回來的陳醫師,他對外傷登錄非常專業,我們下個月會再討論這個部分,所以未來會繼續進行。

陳委員瑩:資料庫的建置是相當重要的,所以本席今天質詢的另一個訴求就是請衛福部參照美國的經驗,針對外傷緊急醫療,明定主責的專責機關,像是該機關是否還要維持在國健署,還是會有所調整?同時還要另外建置外傷緊急醫療數據的資料庫。

陳部長時中:基本上,窗口還是在國健署,醫事司會全力配合。

陳委員瑩:資料庫的建置……

王署長英偉:資料庫的建置事關好幾個部分,不見得都是成功的。10年前的外傷協會曾建置過一段時間,發現有些資料還是不完整,甚至還有須要討論的部分。

陳委員瑩:那是因為建置沒有成功,但卻不代表我們無此需求。

王署長英偉:上週我們曾討論到兩個部分,有關資料庫或流行病學的資料可以進行普查,所以有兩個部分在評估,會看哪一種才是最可靠的。

陳委員瑩:你的流行病學……

陳部長時中:資料庫我們會建置,但方法就請讓我們的專家選擇。

陳委員瑩:這個部分你們比較明確,所以請於會後再向我們辦公室報告。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發言。(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

吳委員志揚改提書面意見,

請吳委員秉叡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本日會議詢答全部結束,現在進行人工生殖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二案之審查,請一併宣讀修正條文及修正動議。

一、人工生殖法部分修正條文

委員蔡適應等25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以詐欺或脅迫之方式使人為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同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條教唆犯及幫助犯罰之。

本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修正條文

委員李麗芬等23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委員李麗芬等23人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第四章之犯罪確定者相關資料,應通報中央社政機關予以核備及彙整,並建立及管理電子資料庫,以提供警政、社政、教育及各級政府機關,以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社會公正人士、教育團體指定專人辦理公開查閱作業。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委員李麗芬等23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第四章之情事,應通知警察機關後,先行移除該資訊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並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前項相關資料至少應包括本條例第四章犯罪網頁資料、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

委員李麗芬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評估被害人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及其家庭保護教養功能,為下列處置:

一、通知父母、監護人或親屬帶回,並為適當之保護及教養。

二、送交適當場所緊急安置、保護及提供服務。

三、其他必要之保護及協助。

前項規定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報告、自行發現或被害人自行求助者,亦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為處置,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輔導處遇,期間至少半年。

委員李麗芬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緊急安置被害人,應於安置起七十二小時內,評估有無繼續安置之必要,經評估無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將被害人交付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經評估有安置必要者,應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後,認無繼續安置必要者,應裁定不付安置,並將被害人交付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認有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安置期間,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被害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安置,並交由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及教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到第二項裁定前,得繼續安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前段或第二項前段規定不付安置者,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輔導處遇,期間至少半年。

委員李麗芬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法院依前條之聲請,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七日內對被害人為下列裁定:

一、認無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並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其為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亦同。

二、認有安置之必要者,應裁定安置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立或委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二年。

三、其他適當之處遇方式。

前項第一款後段不付安置之被害人,於遣返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續予輔導,移民主管機關應儘速安排遣返事宜,並安全遣返。

委員李麗芬等23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被害人經安置後,主管機關應每三個月進行評估。經評估無繼續安置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安置。

經法院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安置期滿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繼續安置之必要者,應於安置期滿四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安置,其每次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但以延長至被害人年滿二十歲為止。

被害人於安置期間年滿十八歲,經評估有繼續安置之必要者,得繼續安置至期滿或年滿二十歲。

因安置期滿、免除或停止安置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該被害人及其家庭預為必要之返家準備,並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輔導處遇,期間至少半年。

委員李麗芬等23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經法院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三款裁定之被害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輔導處遇,期間至少半年。

前項輔導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認為難收輔導成效者或認仍有安置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及敘明理由,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接受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之請求,聲請法院為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裁定。

委員李麗芬等23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之被害人續予追蹤輔導,並提供就學、就業、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其期間至少一年或至其年滿二十歲止:

一、經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處遇者。

二、經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付安置之處遇者。

三、經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屆期返家者。

四、經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裁定停止安置,並交由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及教養者。

五、經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及第三款規定處遇者。

六、經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安置期滿。

七、經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裁定安置期滿或停止安置。

前項追蹤輔導及協助,教育、勞動、衛生、警察等單位,應全力配合。

委員李麗芬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委員李麗芬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五條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委員李麗芬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不接受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因未善盡督促配合之責,致兒童或少年不接受第十五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五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輔導處遇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委員李麗芬等23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五條之罪,經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

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動議:

1.委員李麗芬等修正動議

茲建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再修正如下

 

建議再修正條文

李麗芬委員版

說明

第十五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評估被害人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及其家庭保護教養功能,經列為保護個案者,為下列處置:

一、通知父母、監護人或親屬帶回,並為適當之保護及教養。

二、送交適當場所緊急安置、保護及提供服務。

三、其他必要之保護及協助。

前項被害人未列為保護個案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其需求,轉介相關服務資源協助。

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報告、自行發現或被害人自行求助者,亦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為處置,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輔導處遇,期間至少半年。

第十五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評估被害人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及其家庭保護教養功能,為下列處置:

一、通知父母、監護人或親屬帶回,並為適當之保護及教養。

二、送交適當場所緊急安置、保護及提供服務。

三、其他必要之保護及協助。

前項規定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報告、自行發現或被害人自行求助者,亦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為處置,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輔導處遇,期間至少半年。

一、依據本條文規定,明定應進行處遇評估,採多元處置方式,遂視個案情形交由父母、監護人保護教養,惟經社工評估父母或監護人之照顧功能不彰時,應優先考量是否有兒少認識及信任之合適親屬,爰加入「親屬」選項成為處遇之一;其不適於交由父母、監護人或親屬保護教養者,則安置於適當場所或提供其他協助措施。

二、於第二項增訂第一項被害人未列為保護個案者,不進入保護系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其需求,轉介相關服務資源協助。

第二十一條 被害人經依第十九條安置後,主管機關應每三個月進行評估。經評估無繼續安置、有變更安置處所或為其他更適當處遇方式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為停止安置、變更處所或其他適當處遇之裁定。

經法院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安置期滿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繼續安置之必要者,應於安置期滿四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安置,其每次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但以延長至被害人年滿二十歲為止。

被害人於安置期間年滿十八歲,經評估有繼續安置之必要者,得繼續安置至期滿或年滿二十歲。

因免除或不付、停止安置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該被害人及其家庭預為必要之返家準備。

第二十一條 被害人經安置後,主管機關應每三個月進行評估。經評估無繼續安置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安置。

經法院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安置期滿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繼續安置之必要者,應於安置期滿四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安置,其每次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但以延長至被害人年滿二十歲為止。

被害人於安置期間年滿十八歲,經評估有繼續安置之必要者,得繼續安置至期滿或年滿二十歲。

因安置期滿、免除或停止安置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該被害人及其家庭預為必要之返家準備,並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輔導處遇,期間至少半年。

一、敘明被害人經依第十九條安置者需要定期評估,以有別於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安置之被害人。

二、為滿足被害人安置期間之個別需求,爰於第一項新增經評估「有變更安置處所或為其他更適當處遇方式」,以及聲請法院「變更安置處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遇」之規定。

三、第四項增訂被害人於「安置期滿」或「不付」安置時,主管機關應協助該被害人及其家庭預為必要之返家準備之規定。

 

提案人:李麗芬  林靜儀

連署人:李俊俋  邱泰源

2、委員陳曼麗等修正動議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三條 經法院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三款裁定之被害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輔導處遇,期間至少半年,輔導處遇期間滿半年者,經評估有繼續輔導處遇之必要,應延長,至其年滿二十歲止。

前項輔導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認為難收輔導成效者或認仍有安置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及敘明理由,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接受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之請求,聲請法院為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裁定。

第二十三條 經法院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三款裁定之被害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前往訪視輔導,期間至少一年或至其年滿十八歲止。

前項輔導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認為難收輔導成效者或認仍有安置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及敘明理由,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接受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之請求,聲請法院為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裁定。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3、委員尤美女等修正動議:

陳亭妃委員修正條文

尤美女委員修正說明(底線者

第七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第四章之犯罪確定者相關資料,應通報中央社政機關予以核備及彙整,並建立及管理電子資料庫,以提供警政、社政、教育及各級政府機關,以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社會公正人士、教育團體指定專人辦理公開查閱作業。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二項電子資料庫之公開查閱作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第四章之犯罪確定者相關資料,應通報中央社政機關予以核備及彙整,並建立及管理電子資料庫,以提供警政、社政、教育及各級政府機關,以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社會公正人士、教育團體指定專人辦理公開查閱作業。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一、修正本條文。

二、鑑於少數短期補習及進修教育補習班發生性侵害、性騷擾行為之憾事頻傳,造成社會對於亟少數補習教師的劣行令人痛心。是以,為使我國補教及進修教育環境之監督機制更加完備,致中央和地方教育單位及所有補習班業者負起把關責任。爰修正本法第七條條文,增修「防狼師條款」,即犯罪確定者相關資料,除了應該通報中央社政機關予以核備及彙整,建立及管理電子資料庫之外,並須提供警政、社政、教育及各級政府機關,以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社會公正人士、教育團體指定專人辦理公開查閱作業,以保障優良補教老師之授課權益,杜絕不適任狼師入侵補教與進修相關行業,使家長們安心將孩子們送去學習進修。

三、陳委員提案條文第三項,開放「社會公正人士」可查閱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確定者相關資料,然「社會公正人士」之定義模糊,恐流於認定恣意,建議不予開放。

四、第四章之犯罪確定者相關資料建立資料庫之立法方向應值肯定,然開放查閱之對象定義、申請查閱方式、主管機關提供查閱之方式等作業規定尚須為細部之規定,爰增訂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第二項電子資料庫之公開查閱訂定相關之作業辦法。

第四十五條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四十五條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第四十七條色情等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並於同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設有罰則,其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五條之規範目的相同,故刪除原規定。

二、另為防杜實務上各種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犯罪行為樣態,故配合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性剝削定義規定,於本條明定罰則。

三、為兼顧罰則衡平,將第二項有關「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之刑度提高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並得併科新臺幣一百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第三項對意圖營利而犯第一項至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五、第四項明定前三項之未遂犯亦罰之。

提案人:尤美女  邱泰源  吳玉琴  林靜儀

4.委員吳玉琴等修正動議:

 

修正文字

現行條文

理由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利用兒童或少年拍攝、製造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為避免自行拍攝自己之兒童及少年,也遭到處罰,讓本款文字比照第二款規定回到被動式,爰調整文字寫法。

第十五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評估被害人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及其家庭保護教養功能,為下列處置:

一、通知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帶回,並為適當之保護及教養。

二、送交適當場所緊急安置、保護及提供服務。

三、其他必要之保護及協助。

前項規定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報告、自行發現或被害人自行求助者,亦同。

第十五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評估被害人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及其家庭保護教養功能,為下列處置:

一、通知父母、監護人帶回,並為適當之保護及教養。

二、送交適當場所緊急安置、保護及提供服務。

三、其他必要之保護及協助。

前項規定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報告、自行發現或被害人自行求助者,亦同。

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現行條文修正。

 

第四十五條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二項之罪以為營利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四十五條 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一、本法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擬規定:「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等云,其中以「違反本人意願」為要件,恐礙於被害人因心智未能熟、或受限於不察之脅迫,而對前述犯行表示意願,以為犯罪人脫罪之結果,實有臻進之需,爰擬文字以修正之。

二、本法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擬規定:「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意圖營利」,係同時以犯意與犯行為前提,恐陷於不明確法律概念之弊,增加法院認定之困擾,爰擬文字以修正之。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5.委員吳玉琴等修正動議: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之被害人續予追蹤輔導,並提供就學、就業、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其期間至少一年或至其年滿二十歲止:

一、經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處遇者。

二、經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付安置之處遇者。

三、經依第十六條第二項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屆期返家者。

四、經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裁定停止安置,並交由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及教養者。

五、經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安置期滿。

六、經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裁定安置期滿或停止安置。

前項追蹤輔導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之提供。

項追蹤輔導及協助,教育、勞動、衛生、警察等單位,應全力配合。

第三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之被害人續予追蹤輔導,並提供就學、就業、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其期間至少一年或至其年滿二十歲止:

一、經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處遇者。

二、經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付安置之處遇者。

三、經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安置期滿。

四、經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裁定安置期滿或停止安置。

前項追蹤輔導及協助,教育、勞動、衛生、警察等單位,應全力配合。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 瑩  鍾孔炤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先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人工生殖法部分。

處理第三條。本條主要是主管機關的改變,請問各位,對第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這兩條是有關沒入的規定,也是伴隨修改,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人工生殖法第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作以下宣告: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工生殖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二案業經審查完畢,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林召集委員靜儀補充說明;本案不交黨團協商。

現在處理討論事項第二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

處理第二條。本條有委員李麗芬等提案條文及委員吳玉琴等修正動議條文兩個版本。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我所提的修正動議是修正第一項第三款,現行條文是「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我建議修正為「利用兒童或少年拍攝、製造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明定發動權是在他人,也就是他人利用兒童或少年拍攝及製造。

今天早上我沒有提問法務部一個問題,就是現在我們在實務上碰到一些兩小無猜的情侶在網路上主動提供裸露照片給對方的情況,如果被學校發現,兒少可能會被依第三十八條移送,這個問題當然很令人為難,因為國際上對於持有兒少的色情照片都還是用刑法來處理。我們不希望有這種情形發生,如果兩小無猜的孩子發生這些事,也要受到處罰或滿重的刑罰,這樣對孩子會不會產生一些問題?所以我才提議將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的文字修正為「利用」,也就是說,他人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製造為性交或猥褻之圖片等等情形才是我們要規範的,也請法務部或相關單位協助我們把文字釐清。謝謝。

主席:我倒是有點擔心,如果這裡只限於「利用」,萬一當事人聲稱只是自用或什麼,會不會有規避的問題?針對文字的部分,法務部有沒有什麼意見?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主席,謝謝剛才委員的說明。現行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關於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猥褻圖片的法律適用,在實務上的確有這樣的疑慮出現,就是兒童或少年的自拍圖片所顯現出來的也是兒童或少年的性交或猥褻的圖片,甚至有第一線的社工人員因此通報,造成當事人同時是被害人、也是行為人的矛盾情況;可是事實上從法律的角度,即使用現行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有此自拍行為的兒少也不會成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行為人,因為從第二條本身的序文「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來看,明顯地是在保護兒童或少年不要成為性剝削的對象,所以自拍者顯然就不可能是被害的對象,因為他是自己拍的,法律的適用上目前應該沒有疑義,但的確在執行面、尤其是第一線非法律專業的人看了這款的文字,會認為自拍是不是會落入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的範疇,可能產生兒少同時是加害人、又是被害人的疑義。所以我們認為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將文字改成「利用兒童或少年拍攝、製造」,或許可以進一步解決現行可能產生的疑義,但是誠如剛才主席所提到的問題,我的說明是,目前從法律適用的角度,其實現行法應該不會有這樣的疑慮,自拍的部分會被排除在外。

另外,如果大家認同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的用語,「利用兒童或少年拍攝、製造為」之中的「為」字會不會是贅字?還是需要這個「為」字?因為把「為」字加進去,好像有一點多了一個字,究竟要用「利用兒童或少年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還是「利用兒童或少年拍攝、製造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這個「為」要不要加,也請斟酌。

吳委員玉琴:同項第二款也有同樣的文字,你有沒有看到?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對,但是第二款是設定兒童或少年以外之人,兒少只是被拍攝的對象,所以第二款是規定這個被拍攝的對象做了什麼內容的行為叫作「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但是反過來,如果是利用兒童或少年,需不需要「為」字,就請斟酌。

主席:李麗芬委員的修正版本是修正第四款,在前面增加「使」字,後面增加「行為」二字。剛剛法務部提到,如果現行法沒有「利用」這兩個字的話,自拍的兒少也不會變成犯罪人。我擔心如果用「利用」這兩個字,會不會變成原本明顯是對兒童及少年的性剝削,可是因為增加了「利用」這個詞,使得加害者可能逃脫?會不會有這樣的問題?

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主席,我們在2014年修法的時候,就曾經想過這裡要不要加「利用」兩個字,可是就是怕加了「利用」兩個字,會不會變成有些人……,所以就直接規定「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

剛剛主任檢察官的解釋確實跟我們實務上的解釋是不一樣的,我們認為「拍攝及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的部分,也可能讓兒少變成被規範的對象,可是我們不會去處罰他們,因為兒少的部分本來就是走少事法,可是如果我們把它範定是「利用」的話,可能會發生成年人叫兒少拍攝的情況,也就是說,只要是兒少自己拍,我們都不去做任何處罰的話,大人只要叫兒少拍就好了,大人就沒有事情,這是當時我們在修正這部法律所擔心的事情。基本上,就算在實務上兒少自拍的話,其實還是都回歸到輔導、少事法,不會有刑事的處罰,所以我建議不要把「利用」兩個字加進去。

主席:謝謝李麗芬委員,我們就用李麗芬委員的版本,好不好?

吳委員玉琴:在宣導上面,學校這邊常常在通報自拍的部分,法務部或教育系統如何去協助學校了解這個法的用詞?剛剛提到,他人叫這個孩子自己拍,可是他還有製造啊!後面還是有利用這些圖片、物品,還是有利用的行為,加了「利用」會誤解嗎?或者真的有一群人會逃脫嗎?

主席:如果這個「利用」是利用他們拍,假設是兒童或青少年自拍性交或猥褻影片,而成年人拿來使用,那就不是利用他們,是兒少自己拍,成年人沒有利用他們,是他們自己拍的,成年人只是拿來用。剛剛也提到如果沒有「利用」這兩個字的話,未成年本身可以排除,因為他不會自己剝削自己,但是如果利用的話,會不會有這個危險?

張法官筱琪:剛才聽到各位先進的討論,這兩個版本比較起來,司法院比較傾向原來的版本,它可能包括的層面會比較周全,如果再加了「利用」兩個字,會不會有一些限縮,這也是法院請各位先進再考量的部分。

主席:第二條用李麗芬委員的修正版本通過。

處理第七條。本條有李麗芬委員、陳亭妃委員的版本及尤美女委員的修正動議。尤美女委員是對於陳亭妃委員版本的「社會公正人士」有疑慮。

顏副司長寶月:教育部對於陳亭妃委員及尤美女委員針對將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列入為通報人員部分,我們建議名稱可否改為短期補習班人員,因為在本條文其實已經有教育人員,為了避免外界混淆,所以我們建議把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人員改為短期補習班人員,這樣會比較明確一點,這是第一項的部分。

第二項提到要建立有關於犯罪確定的相關資料庫,以提供相關警政、社政、教育單位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等相關人員查詢,其實早上有提到整個犯罪確定的資料應該在法務部的系統,部裡面依據現行的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的規定,我們已經有一個資料,由於這個資料庫,我們會利用一年5次的時間去做界接,所以這部分倒是沒有什麼問題。但是後面有關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的部分,我們認為後面如果是給人查詢的話,建議以「短期補習班人員」這樣的名稱會適合一點。但是中午大家也有討論到要把這樣的資料庫提供給相關人員查詢是不是符合當時資料庫設置的宗旨,這必須要審酌考慮。

主席:針對這個部分會不會有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這一條的修正主要是為了防狼師進入教育體系,不管是進入正式的教育機構或短期及進修的教育機構,教育部今年在林姓作家的事件後已經修了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還有教保服務人員的條例,裡面都有規定要從事補習及進修教育的從業人員或者教保服務人員,要有一些消極條件,就是不能夠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的行為經判決確定或經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就是說逃亡在外的情況,就不可以擔任教保人員及補教人員。要怎麼確認這個情況呢?目前規劃是比照不適任教育人員的查詢辦法,就是剛才教育部代表所提到的,每一年定期5次做批次的查詢,也就是把從事相關補教業或教保業、教育機構的人員的身分資料送到法務部查詢有沒有我剛剛講的情事,包括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的情況,如果有這些消極的條件,就不能擔任從業人員。我們覺得目前的機制已經可以達到防狼師的目的。

我們再回頭看委員所提供的修正版本,陳亭妃委員所提出的第七條第二項認為這些相關的資料要給中央社政機關來做核備和彙整,還要建立資料庫,這個資料庫要提供社政、警政、教育跟各級政府機關,以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社會公正人士、教育團體所指定的專人辦理公開查閱。我們也看到尤美女委員的修正動議條文提到社會公正人士這樣的查詢人員似乎定義太過模糊,會流於恣意,我們也這樣認為,我前面已經提到目前已經有機制防制,如果建了這個資料庫開放給這麼多人員查核,跟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隱私的保護是不是衡平、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可能還需要斟酌考量,以上是關於陳亭妃委員的提案。

如果委員還是認為有訂定的必要,就條文的內容可能還有一些文字需要再斟酌,例如「犯罪確定者相關資料」這樣的用語,從檢察官或從法務部的角度,我們建的是刑案資料庫,裡面會跟目的相關的可能是判決確定,例如剛才提到的教保人員任用條例或補教法都是規定性侵害、性騷擾這些相關的犯罪判決有罪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到案,這相對是明確,但是委員的版本為「犯罪確定者相關資料」,這個犯罪確定到底是有罪、無罪的確定?接下來「,」底下說「應通報中央社政機關予以核備或彙整」,那誰要通報?好像通報者的責任也沒有加以釐清,再加上後段這些相關可以查閱的人員,我們也認為這個範圍似乎太過廣泛,是不是有違比例原則。

主席:這條如果回到李麗芬委員的版本,比較沒有剛剛所提到的教育部那邊已經處理掉的事情及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關於李麗芬委員版本的「電子遊戲業從業人員」,今天早上李俊俋委員有提到直接使用「特種營業場所」,但是特種營業場所在定義上還沒有訂出來。

邱委員泰源:我看了之後覺得李麗芬委員的提案很好,她知道兒童少年出入哪裡,我個人覺得社會的風氣有沒有到達像自殺防治中心的專線,或是到達7-ELEVEN的弟弟妹妹們都能夠敏感到今天只要不是中秋節,有人買木碳就會撥自殺防治專線?如果有到達那樣的成熟度,我是覺得很好,不過如果電子遊戲場所的話,我不曉得有沒有包括像KTV,也是常常可能發生問題的,還有包廂式的電影院、漫畫出租店,所以其實也有各種變形的場所,是不是要一併列入考慮,不要想到才要再修。

主席:這邊如果直接以特種營業場所,然後再針對特種營業場所做公告,在修法上會不會比較好?

鍾委員孔炤:特種就是有女孩子作陪的。

主席:男孩子作陪的可能也算啊!

吳委員玉琴:有誰可以解釋所謂的特種營業場所,有沒有這樣的定義?經濟部或誰可以說明?

主席:有公告過了嗎?

莊專門委員文玲:像毒品防制條例有訂類似的概念,其實目前的法規沒有辦法去定義什麼叫做特種營業場所,所以經過多次的開會,目前還沒有定案,就是高風險、比較容易有毒品的場域,這個討論的過程複雜到目前沒有辦法解決問題,到底是要用行業別還是用查獲過的,還是要實務經驗?這其實是很複雜的狀況。這邊如果直接納入電玩業者,有些不太恰當的原因在於我們有所謂的電玩條例,電玩條例已經明白規定禁止18歲以下的進入限制型電玩,而且還禁止上課時間及晚上10點以後兒少進入,這都有例行性地查核,而且有處罰規定,處罰金額是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的金額很高。如果我們在這邊又重複規定同樣的概念,這邊是說除了兒少進入之外,還知道犯罪嫌疑人、應該受到保護的兒少,條件又更複雜,但是只有罰6,000元。

主席:所以經濟部的意思是說電子遊戲業的場所本來18歲以下的兒少理論上就不會在裡面,是不是?如果進去的話就要罰。

莊專門委員文玲:有分限制級電玩和普通級電玩,限制級電玩是完全不能進入,普通級電玩是上課時間及晚上10點以後不能進去。

主席:所以只有下課5點半到晚上10點之間。

莊專門委員文玲:對。

李委員麗芬:我們知道很多兒少會去電子遊戲場所,你剛剛提到又分限制型及普通型,限制型的部分18歲以上才能進去,但是你們現在有規定一定要看身分證件才能進去嗎?我相信應該也沒有做到這樣。我知道大家會問該怎麼通報呢?好像很難,但是我們上面還包括移民管理人員、所有的人員,我們只是希望把相關的人都納入兒少的保護網裡面,他們能不能通報這件事,當然我們要加強他們的教育,這是我們要對相關從業人員給予教育宣導,讓他們去辨識可能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應該通報,以及通報要如何進行,這個部分我們會納進來,希望未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這件事情都可以有一些比較具體的做法。我記得在2014年以前是不是有?可能我記錯了,目前這個部分是我們聽到民間團體的意見,他們希望把電子遊戲業的從業人員應該納進來,因為這是兒少會去的地方,所以希望各位可以同意,然後我們來加強這些從業人員的教育宣導,給他們一些資訊,並且讓他們知道要通報的時候該怎麼進行通報。

莊專門委員文玲:我想委員這個提議是很好,會促請大家對這件事情的重視,可是如果兩個法並列會有個問題,就是以後假設警察在電玩店抓到兒少,請問他是要移送衛福單位還是其他單位?例如是要移送衛生局或經發局?他就會混淆。

李委員麗芬:警察救援到兒少一定是社會局,通知社工陪同偵訊,這個部分是通報,是說警察來了之後發現真的有這樣的事實的話,後面就是一連串的保護安置,都跟你們沒有關係,你們只是要針對這些人加強訓練,讓他們知道看到什麼情況應該進行通報。

主席:以經濟部剛剛講的,如果有兒少在限制型電玩裡面的話,反而罰得比較重,他可能還沒有進行我們說的危險行為就會罰得比較重。

李委員麗芬:兩個處罰,一個是按照他讓18歲以下兒少進去的處罰,一個是沒有通報的處罰。

主席:我們問一下法務部和司法院,兩個處罰衝突的時候或兩個處罰並存的時候要怎麼處理?因為是不同主管機關。

劉參事秀英:如果是同一個行為觸犯兩個以上的法律,是法規積極競合,是從一重處罰。可是前提是同樣一個行為,符合兩個以上法規要件的話,是從重處罰。

主席:像我們剛才講到的,如果18歲以下出現在限制型電玩……

李委員麗芬:我覺得這是不同行為……

劉參事秀英:要看有沒有違反同一個義務,如果是不同行為,一個是通報義務,一個是不得進入的義務,就是不同行為。

主席:所以執行上應該沒有問題,我們就用李麗芬委員的修正版本通過,好不好?

顏副司長寶月:因為剛才有提到陳亭妃委員和尤美女委員要把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人員的部分放進來,我們建議改成短期補習班人員,名詞會比較明確一點。

主席:我們是不是用李麗芬委員的修正條文第七條就好了?

莊專門委員文玲:是不是可以不要放電玩的從業人員?因為就過去的案例,沒有感受到電玩會有這樣的色情或什麼之類的,因為你到電玩店去看就是玩電玩……

主席:你太不了解了,今天李俊俋委員才講電玩有限制級的,可是沒有規範,可是你竟然跟我們說你們覺得他們都很安全在玩電玩,你太不了解了,今天早上李俊俋委員是不是才說網路上有一個其實已經涉及性暗示了?

莊專門委員文玲:因為實務上最常發生色情的場所就是旅館,很多行業都沒有列進去,就只有單列……

主席:你真的很不了解現實,光是旅館嗎?去旅館已經很實際要幹嘛了,如果照你這樣講的話,第七條就只要寫旅館通報就好,其他就不用通報了。

吳委員玉琴:經濟部稍微看一下第二條的定義,因為它的定義不是只有這些行為而已,還有照片什麼的。

主席:電子遊戲場裡面要是有兒童或猥褻行為之圖畫,會不會出現在電玩裡面?你敢確定沒有?

第七條用李麗芬委員的修正文字通過。

鍾委員孔炤:我剛剛問的網咖呢?

主席:網咖在定義上是什麼行業?

莊專門委員文玲:資訊休閒服務,就是提供設備讓人家能夠上網玩遊戲,就是網咖。

主席:如果在網咖裡面上色情網站看兒童或少年的猥褻圖片呢?

莊專門委員文玲:網咖的可能性會高於電玩,因為電玩的影片都是經過我們審核過的。

吳委員玉琴:用詞是什麼?

主席:資訊休閒業。

莊專門委員文玲:對。

主席:電子遊戲場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

莊專門委員文玲:這就跟毒品防制條例一樣,在範圍上如果發生一個個案就列一個行業,這樣會弄不完。當然,要籲請這些業者去注意通報是大家應該有的概念,大家發現犯罪的事實,都要有通報的sense。其實這邊一個是宣導的層面,另一個是查緝的層面,它說「知道有」,我覺得這在執行面可能在論罪的過程沒有那麼容易,他會說他不知道。

主席:照這樣講,上面社工人員、教育人員都可以說不知道啊!醫事人員也可以說不知道啊!到底還有誰可以說他知道?

莊專門委員文玲:不知道這一條在過去有沒有處罰的案例發生?

主席:不是,現在要把電子遊戲場業跟資訊休閒業的從業人員都放進去,這些人會接觸到兒少的機會跟保育人員、教育人員相較,甚至比一般教育人員的機率還要高,今天我們都把教育人員、司法人員,甚至觀光業從業人員都放進去,應該要注意到如果有這樣的問題時要通報了,接觸機率比這個高的電子遊戲場業跟資訊休閒產業,這種明顯知道它接觸率很高的不放進去,這樣合理嗎?

李委員麗芬:我贊同鍾孔炤委員的建議,是不是可以把資訊休閒業也放進去?老實說我們的目的都不是要去處罰他們,我們只是希望有更多人來關心這個議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發揮他的角色和功能。

主席:這些就我們剛才說的電子遊戲業與資訊休閒業。

吳委員玉琴:請問資訊休閒業的主管機關是誰?是經濟部嗎?

莊專門委員文玲:它不是一個特許行業,它就是個一般行業而已。

吳委員玉琴:誰管?

莊專門委員文玲:就是只有公司登記,沒有特別的法令。

主席:這樣沒有寫上去的話,漏洞更大。

鍾委員孔炤:其實你不曉得網咖裡面包括販賣毒品都在裡面,青少年吸食毒品、交易也在裡面,沒有人管啊!如果不納入兒少防制法,你又講一堆,改天我帶你去網咖,讓你知道什麼叫網咖,你陪我坐3個小時就可以看盡人生百態。這裡有存證錄音,你覺得你剛才的解釋說明人家會接受嗎?我覺得我們在訂法律的時候要設想周到,因為我們既然要防制,就要把一些可以避免的排除掉或避免掉,如果你的想法都是與你無關,人家問網咖誰管,你不知道,只知道是營利事業登記完就沒人管了。

莊專門委員文玲:不是,我可能沒有講得很清楚,網咖沒有特別的法令,但是地方政府都有定期的稽查。

主席:我們剛才講現在修這條法就是因為這些人有些是比較容易接觸到,在某些場合裡面就是比較高風險,所以我們希望這些人有這個敏感度,針對於可能知道本條例應該保護的兒童或少年,或者知道有犯罪行為人,就應該去報告,我們希望能夠有這個警覺的感覺。剛剛鍾委員講的還很保守,事實上像日本已經出現在外面流浪的少女,有人直接幫她買一個晚上的網咖,就陪那個人睡覺,你確定大家去網咖都只是打打電腦、發e-mail?

莊專門委員文玲:我剛剛沒有說網咖,我是說網咖的風險比電玩高。

主席:原來李麗芬委員的修正文字「電子遊戲業從業人員」再加上「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好嗎?

吳委員玉琴:我再釐清一下,因為我對這個行業沒那麼熟悉,資訊休閒業涵蓋多少範圍?

莊專門委員文玲:就只有網咖。

吳委員玉琴:就單一一個網咖?

莊專門委員文玲:是。

吳委員玉琴:我是擔心萬一各種形式都規範進去,那也是很大的問題。

主席:所以資訊休閒業的俗名就叫網咖,學名叫資訊休閒業,那我們就都納入。

第七條就照修正文字通過。

處理第八條。

侯副組長木川:主席、各位委員、在座機關代表。警政署對這一條有點意見,根據李委員版本,這邊提到知有第四章之情事,都要通知警察機關,業者才去做資訊的移除。因為第四章的情形不光是屬於犯罪的行為,也有屬於行政罰,第四章純粹是罰則,例如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九條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這是行政罰,第五十條都是屬於行政罰。行政罰是主管機關要去處理,警察的部分,如果涉及到刑法就可能會涉及犯罪行為,由我們警察機關來處理。所以這一條第一項的部分建議修正為:「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而知有第四章之情事,應分別通知主管機關、警察機關,先行移除該資訊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並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李委員麗芬:我大概知道警政署的答復,基本上他如果不去接受親職教育這件事情,他不會在網路業者這邊被通報,我的意思是說,在網路業者、相關業者被發現需要他們去處理的事情應該都是刑法的事情,行政處罰的東西不會在這個地方出現,所以我才直接寫警察機關。為什麼要範定進去是因為這個法施行到現在,由於沒有範定進去沒有做任何的通報,因為這些業者不知道通報誰。剛剛講的單一窗口,其實iWIN是處理所有網路對兒少的不當資訊,我們如果已經知道這個資訊違反兒少性剝削的刑法規定,我們為什麼要繞一圈?如果有孩子受到更大的傷害時,請問哪個單位來負起這個責任?所以我覺得我們擔心的行政處罰真的很難出現在網際網路這塊相關的業者。

主席:請衛福部說明。

張司長秀鴛:在罰則裡面包括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跟第五十條,基本上第三十九條實務上查獲絕對是警察查獲,就會用一般的移送,就是直接用公文書移給社政機關,所以沒有問題。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四條是實體的,也不會在網際網路發生。唯一可能的是第五十條,我們目前實務上處理是透過iWIN,也不會有剛才警政署副組長提到的現象,所以我還是比較建議考量用李麗芬委員的建議,比較符合現行實務執行,比較不會窒礙難行,否則網際網路會很混亂,他要先去判斷這到底要通知警察機關或通知社政機關,社政機關又很多,會造成實務執行上的困擾。

主席:請警政署說明。

侯副組長木川:根據剛剛李委員所講的狀況,如果指的是刑罰的部分,我們建議文字上要比較明確,因為第四章的情形是指所有第四章的情事,會比較符合立法上法律明確化的要求,建議第一項修正為「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通知警察機關,先行移除……。」因為一般來講事業者遇到這種情形先把這些資訊移除,才不會繼續污染兒少。

李委員麗芬:可以啊!我覺得加上犯罪可以。

主席:文字應該是「……主管機關而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通知警察機關,」「後」就不要了,請問各位委員,這樣的文字可以嗎?衛福部,實務上這樣可以嗎?

張司長秀鴛:可以。

主席:第九條照修正後文字通過。

處理第十五條,本條有李麗芬委員的版本、吳玉琴委員的修正動議及李麗芬委員的修正動議。

李委員麗芬:我這邊有個修正動議,我們現在把一開始24小時的評估指標做完幾個指標之後,實務上社工人員會去判別兒少是否需要接受相關保護的個案,或是他可能不在這個系統,不用進到這個系統,但是不用進到這個系統的個案其實可能有其他需求,我們沒有引介其他資源進來,所以我們在這個部分希望區分他是否是進到這個保護系統的個案,如果沒有的話,我們社工人員應該看他是不是有其他需求,我們應該轉介、引進其他資源協助他。這是本席所提修正動議的重點。

主席:李麗芬委員和吳玉琴委員的修正動議有個差別是在父母、監護人。

吳委員玉琴:就是第二項的第一款,通知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帶回,並為適當之保護及教養,李委員的提案是「親屬」,她剛剛有跟我說明。我在看這個法條時,其他法條都是用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突然出現「親屬」,好像跟其他條文不一致,所以我才建議修正為「其他適當之人」,這部分是否窒礙難行,也請保護司再說明一下。另外,本條第四項的內容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為處置,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輔導處遇,期間至少半年。」第十六條也有這樣的文字,一直到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我覺得在這過程裡面,這幾項條文中,第十五條是24小時內,第十六條是72小時內,第十九條是法院裁定,好幾個有時間的順序,前面又加半年、半年後來我是修了第三十條,我覺得可否統整在第三十條,針對一開始進入性剝削被害人的對象,我們就應該進行輔導處遇、追蹤輔導,這幾項應該在第三十條就可以處理。剛才李委員有不同意見,也許我們可以一併討論,要分散在各條,或者我們可以在第三十條把文字修得更完整,就是從一開始接案,在24小時的處置期間,社工或相關專業人員就要進來輔導了,而不是分好幾個不同的條文都寫半年,後面又寫一年,也會讓條文有點混亂,我自己閱讀時也會覺得這邊半年、這邊一年,到底差異在哪裡,確實讓我有點混淆,所以我後來才提了第三十條的修正,希望在第三十條把一開始介入,只要他是所謂的被害人,就進入我們的輔導機制及後面的追蹤,一併在第三十條處理。

主席: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我剛剛沒有解釋清楚,當時為什麼這條只有寫父母跟監護人,因為這是24小時要社工去決定這個兒少到底要被緊急安置或讓他的父母、監護人帶回,因為這個24小時是檢警、社工共用,所以為什麼只有這個地方沒有規定「其他適當之人」,因為很難去評估其他適當之人是不是適當。可是如果是父母、監護人,很容易聯繫到,也比較快做這樣的評估,所以當時只有這兩個類型。這次為什麼會加上「親屬」,主要也是現在實務的發現,因為我們知道有些孩子根本沒有父母,監護人可能不是照顧他的人,照顧他的人可能就是一個親屬,例如他的姑姑、阿姨,所以通知到的就是他的親屬,也可以當下做評估,可以讓他就不用進入安置,就讓親屬帶回。所以當時的想法就是再多開一個「親屬」這樣的類型進來。至於「其他適當之人」,確實社工要24小時介入,他可能只有一、二個小時跟孩子談話的時間,我覺得那個確實有它的困難度。

很抱歉的就是,這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確實很複雜,因為從它是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時期就有一裁、二裁,現在又加上一個24小時的評估,所以其實它這是很複雜的,它就是一個24小時的評估,再來是72小時,然後又是三個月,之後在長期安置之後又每三個月都要評估一次,所以其實它在每一個階段要提供的服務,就是在每一個階段去寫,而我這次去補的部分,例如說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半年以上的那部分,都是因為我們在過去讓社工評估完之後,是讓家長、監護人或親屬帶回去,這其實又會落到後續追蹤,是沒有提供他返家的服務。

可是我們知道後續追蹤應該是你服務完之後你要維持他,然後再協助他的整個轉銜,例如說重返社會還是就業等等,那個叫後續追蹤,而你真正的服務應該是家庭處遇或是安置輔導,可是我們在家庭處遇這一塊是漏掉的,就是社工認為他是可以返家的,可是返家這一段時間我們應該還是要給家庭支持,所以我在這次修法裡面都增加了半年、半年的時間,就去補這樣漏掉的地方;在半年之後、結束完之後,他還是一樣回到後追,你要繼續後追他一年來確定這個孩子是穩定的,在這一年當中如果有什麼情況發生的話,社工可以繼續再給他協助。所以確實它是很複雜,因為它整個流程是這樣跑的,所以可能沒有辦法在一個法條裡面把它說清楚。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待會請保護司也再稍微協助說明。確實這中間有24小時、有72小時,然後又來一個評估,有好幾個階段,每一個階段是不是一開始就提供服務了?如果一開始就提供服務,好像前面辦一年、後面又一年,到底是重疊性的,還是重算,也就是半年後再重算一年?這個也會容易混淆。剛剛李麗芬委員跟我提醒,第三十條好像一直強調的是「續予追蹤輔導」,如果我們不用這種名詞,就把前面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24小時就要輔導處遇以及追蹤輔導都放在這邊,是不是一開始進到24小時內需要保護時就開始介入保護了?72小時這部分也一樣,就是一開始就提供服務,而不是分階段,而且那些階段到底是有重疊性嗎?半年完了再一年,還是說怎麼樣?我就是覺得會混淆啦!

主席:吳玉琴委員的意思是說其實第十五條從現在開始算了半年,然後第十六條又有72小時之後算的半年,接著在第三十條又有……

吳委員玉琴:對,第三十條又來個一年。

主席:某個時段之後的半年,所以你那個半年會一直往後拉。

吳委員玉琴:對,所以我覺得應該是開始……

李委員麗芬:那是不同的人。

吳委員玉琴:不會是不同的人,受害人是一樣的,社工也應該是一樣的。

主席:對。

李委員麗芬:24小時評估是說他不用安置,所以他返家,所以24小時這邊是不是有一些人在安置當中?可是安置當中的在待了72小時之後再作一次評估,所以24小時那邊已經分流出去一群人了,而72小時之內有些人返家、有些人繼續安置,所以72小時那邊又有分流一群人返家。而我們現在是針對返家的那一群人提供半年、半年的服務啦!

吳委員玉琴:李麗芬委員你看一下,第三十條其實就是針對第十五條返家的,第二項第一款都是返家的,第三款也是返家的,只有第二款是安置的,所以其實它都是針對返家的這一塊;當然也有期滿的,後面的條文其實你有提到安置期滿的後續追蹤,這個都有,等於是這幾個條文我看下來,它其實有涵蓋了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你提的返家狀態,所以這個部分一開始就要追蹤,因此我想保護司也稍微說明一下你們在執行面的情況是怎麼樣。

主席:請保護司說明一下。

張司長秀鴛:非常謝謝兩位委員,兩位委員其實是我們社工界的先進,對於縣市在操作性剝削案件或是保護個案,其實是相當有經驗的,因此對於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第二十一條及後面的第三十條,基本上李委員講的就是一個分流,我們現在比較建議委員可以思考的,就是我們到底是要半年加一年?還是更務實的就一年?過去就是一年,而在一年裡面,過去就是因為寫成「後續追蹤」,所以讓實務界覺得它就是追蹤,就是密度上很輕微的,甚至手段、方法上就用打電話來處理,造成我們真的需要輔導的孩子都漏掉了,所以有沒有可能我們就朝第三十條把這些要後續追蹤的寫清楚?到底要怎麼樣輔導處遇就把它載明是一年,而這個一年到底是回歸到社工的專業去評估他要做半年還是半年以上或是如何?

我看陳曼麗委員就有提到她認為半年不夠,如果經評估需要繼續輔導的,甚至希望能夠輔導到十八歲或二十歲,這個精神就是回到社工專業,我比較建議是不是可以很明確講是半年加一年還是一年這樣類似的確定數字?至於那個一年的內容,我們可以在文字裡頭再把它說得比較清楚一點,這個可能就是要先決定的。

主席:好。我現在這樣看,第十五條事實上是你24小時內要做什麼事情;第十六條是72小時內你要做什麼事情;第三十條才是你做完前面這些之後,不論前面是到了什麼狀況,你後面要做多久的問題。所以,第十五條跟第十六條我們是不是先考慮看看李麗芬委員的「親屬」或是吳玉琴委員的「其他適當之人」?這兩個照第二十四條的社工的評估會不會有問題?

張司長秀鴛:的確在後面的法條都是用「其他適當之人」的文字,它比較寬、比較廣,它也包括「親屬」,如果李委員擔心這樣放得太寬之後,但是又找到適當之人剛好是社工,因為沒有太多時間評估,然後就把這些車夫或者是控制她的加害人當做適當之人,恐怕也是我們不樂見的,所以基本上不管是親屬或適當之人我們都尊重,親屬是比較限縮的,的確放在這邊有特別規定,我們也認為用親屬會比較明確,它雖然是限縮,但是比較明確。

主席:所以用「親屬」好不好?請問李麗芬委員,第十五條最後一項我們是不是……

張司長秀鴛:另外在第四項的文字我們建議修正,就是「第二項及『第三項』」改成「第二項及『前項』」。

吳委員玉琴:新版嗎?

張司長秀鴛:是、是,李麗芬委員的修正動議這一版的第四項。

主席:李麗芬委員的修正動議第四項「前項被害人……」這個部分是不是?

吳司長秀鴛:對,把「第二項及第三項」中的「第三項」改成「前項」。

主席:為什麼要第二項及前項?

徐專門委員子惠:以一般法制體例來說,前面有一個項次的話,我們就會直接把它稱為「前項」。

主席:所以就是李麗芬委員的再修正建議文字,修正為「第二項及前項」是不是?

徐專門委員子惠:報告主席,可以再精簡一下文字改成「前二項」嗎?

主席:對嘛!好,前二項。所以第十五條我們是不是先用李麗芬委員的修正動議條文,並且將第四項前面的文字改為「前二項規定於直轄市……」?後面輔導處遇這部分的文字我們就先保留好不好?等我們進行到第十六條、第十九條那邊,再回過頭來看要不要留著。

第十六條李麗芬委員的修正版本也是在最後面加上半年這裡,是不是我們這邊也先保留?好。

第十九條是刪掉……

李委員麗芬:我們在別的地方放,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去看它的體例,它通常是在這個階段裡面會寫說要對他做什麼事情。

主席:嗯!

李委員麗芬:第三十條全部在寫後續追蹤。

主席:嗯!

李委員麗芬:就是說雖然看起來法條會比較冗長、比較多,可是本來的體例就是這樣,在這個階段我們要幫他做什麼事情、在那個階段我們要幫他做什麼事情,第三十條就是在做所有的後追。而我會在這裡把它刪掉,是因為我把它改放在第二十三條。以上說明。

主席:所以第十九條最後一項的文字刪除,有沒有問題?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主席,第十九條最後一項刪除我沒有意見,因為其實在第二十三條原條文裡面就在處理第十九條的內涵,所以它有點重複放了;當然待會討論到第二十三條的時候,就要回來問為什麼改成半年?原來是一年,還有至少要輔導到十八歲,這個待會到那一條的時候再來處理。關於第十九條最後一項刪除我沒有問題。

主席:第十九條最後一項刪除,就依李麗芬委員的修正條文通過,可以嗎?好,第十九條依李麗芬委員的修正條文通過。

處理第二十一條。這一條還有一個李麗芬委員等修正動議版本。

李委員麗芬:我說明一下第二十一條,就是把它再寫清楚,因為進入長期安置的期間就是至少一年,這一年當中他每三個月要進行評估,本來的文字只有寫「無繼續安置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安置」,可是有可能他還是有繼續安置的必要,只是要變更安置處所或是其他適當的處遇,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就把這樣的情形加進去,就是也可以聲請法官另作裁定,能夠改變安置的處所還是其他處遇的方式;後面的「因免除或『不付』、……」,就是多加一個「不付」的樣態進去而已。

主席:這是二十一條對不對?好,第二十一條依李麗芬委員修正動議……

請保護司說明。

張司長秀鴛: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是不是要把那個「或」字放在「停止安置」的前面?就是換個位置?不曉得委員在「因免除或不付、停止安置……」中的「或」放在前面,是不是有特別的用意?

李委員麗芬:沒有特別用意。

張司長秀鴛:那就建議放在後面,謝謝。

主席:所以是變成「因免除、不付、或停止安置者……」是不是?

張司長秀鴛:直接「或」。

主席:哦!就直接「或」,所以等於是「因免除、不付或停止安置者……」,前面的其他文字都照李麗芬委員等修正動議是不是?

吳委員玉琴:請問一下,第二十一條只有「被害人經依第十九條安置後……」這樣的前提嗎?我想請問保護司的意見,只有這個前提才需要三個月評估一次嗎?

張司長秀鴛:中長期、二裁後,所以它的第一項寫的方式就是中長期安置之後每三個月要評估一次,評估之後有無繼續安置或者有要變更處所之必要,這個在整個二年內的情形都是同樣的內容。

吳委員玉琴:第十九條裡面的規範是不是?

張司長秀鴛:是、是、是。

主席:第二十一條就依李麗芬委員等修正動議條文修正通過,其中第四項文字有修正,首句修正為「因免除、不付或停止安置者」;第二十一條依李麗芬委員等修正動議文字修正後通過。

處理第二十三條。有李麗芬委員的修正版本以及陳曼麗委員的修正動議版本。

陳委員曼麗:謝謝主席。我看到第二十三條的現行條文中,最後它是講「機關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前往訪視輔導,期間至少一年或至其年滿十八歲止」,在這邊我又看到李麗芬委員的版本把「訪視輔導」改為「輔導處遇」,我認為這樣子很好,因為訪視輔導是輔導處遇的方法之一,輔導處遇可能是更完整、更全面。另外,我這邊會提出來的就是,其實他的輔導處遇期間至少半年,而輔導處遇期間如果滿半年,要評估他是否有繼續輔導處遇的必要,我認為如果經評估是有必要的話,應延長至其年滿二十歲為止,這部分主要是因為他本來是一個兒童及少年,所以我本來是提出到十八歲就好,但是如果是以未成年的概念來講,是不是以年滿二十歲為比較恰當?以上。

鍾委員孔炤:以後投票改成十八歲而已。

主席:對啊!我也覺得以後公民的成年年齡會全部往下拉到十八歲,到時候是不是這條還要把二十歲再拉下來?

陳委員曼麗:我看看是不是大家的意思。

主席: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不好意思,其實我們每次在寫到底要給孩子多少輔導這件事情,會有一些兩難啦!就是到底要做多久?因為有時候做太久對兒少也不一定那麼有利,老實講,因為當你要提供這樣的輔導,每一個部分這些兒少也要一起做一些事情;我們當時想的半年,就是以一個半年的期間,加上後面的追蹤輔導一年,這樣子在實務上應該是比較足夠的。再來就是這邊的半年都是分流出去,就是這些社工已經評估他比較不需要密集的協助,例如是像安置輔導這樣密集的協助,而是回到家庭的協助處遇,那個部分就是經評估家庭的功能是相對比較好一點的家庭,如果再把它拉得那麼長,那是不是有它的必要性?

我們知道陳曼麗委員會希望能夠給這些孩子更多的協助,所以說要「經評估」,那就會變成怎麼去評估?因為只要寫「經評估」,現在我們的保護服務司就要去做評估指標,就會有很多評估指標出來判斷他是不是需要再繼續。我覺得就這個部分,可能保護服務司也要考量一下有沒有實務上的困難?再來是目前相關的社工人力,有沒有辦法負荷到這樣的程度?這方面可能也要請保護服務司做一下解釋。

主席:我也補充一下。因為這些很多都是高風險的壓力,要叫我們的社工去說「我認為沒有需要」、「我評估過,覺得沒有需要」,這個其實壓力還挺大的。

是不是請保護司說明?

張司長秀鴛:是,謝謝委員。之前我們的文字是「前往訪視輔導」,那就建議文字改成「進行輔導處遇」,至於期間,我們比較建議還是維持原條文的「一年或至其年滿十八歲止」。假設在這一年輔導的期間,發現難收輔導成效,認為有安置必要等更高處置的話,就可依據第二項向法院聲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也就是另入處所,直接到安置機構做安置輔導,就可以避免大家剛才討論的這種疑慮。以上說明。

主席:好,請麗芬委員發言。

李委員麗芬:如果我們要維持這樣的條文的話,就是至少「一年或至其年滿十八歲止」,我沒有意見,我贊同,可是前面寫半年那幾條也都必須改成「一年或至其年滿十八歲止」,這樣才有一致性,因為進行輔導處遇並不是後續追蹤。

張司長秀鴛:是,因為後來有看到吳玉琴委員的一個臨時修正動議,如果委員都可以接受,那個文字就會比較具有統整性,也就是至少一年。

李委員麗芬:這是第三十條。司長,輔導處遇與後續追蹤是不一樣的。放在第三十條的話,就會變成輔導處遇至少一年或至其年滿十八歲止,另外還要有後續追蹤一年,所以第二十三條有一個安置期滿的部分必須要拉出來。

主席:請吳玉琴委員發言。

吳委員玉琴:針對第二十三條改成「進行輔導處遇」,我沒有意見,但是期間還是建議至少一年,或是到年滿十八歲,未來憲法也希望降低到十八歲,我覺得十八歲是可以的。剛剛從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到第十九條,輔導和追蹤應該是要從一而終,個案應該是被社工或是政府一直照顧的。半年的話,即使是輔導,我也覺得太短了,因為關係的建立很難,尤其要介入家庭,需要更長的時間。所以建議還是維持一年,而且到某一個特定的年紀,這樣對孩子的保護應該是比較足夠。建議可做文字上的修訂,謝謝。

主席:如果是「一年或至其年滿十八歲止」,這對社工在操作上會比較容易,直接就這樣規定了,否則要再評估的話,會沒人敢評估,因為要負的責任會太大。所以,第二十三條若以李麗芬委員的修正版本做文字修正,原來的「前往訪視輔導」就依李麗芬委員的「進行輔導處遇」,其他文字維持原條文不變?這樣可以嗎?好,那第二十三條就依李麗芬委員的版本,將「前往訪視輔導」變成「進行輔導處遇」,其他的依原條文文字修正通過。

處理第三十條。本條有李麗芬委員版本和吳玉琴委員的修正動議。

吳委員玉琴:我再修正文字。剛剛跟李委員討論過,希望能釐得更清楚。第三十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之被害人提供輔導處遇及追蹤,並提供就學、就業、自立……」,原本寫「續予追蹤輔導」,現在改成「提供輔導處遇及追蹤」,這是我再次修正的文字。第二項的「前項追蹤輔導」等文字看看是否需要保留,如果大家覺得保留會比較明確的話,當然就以「前項輔導處遇及追蹤得包括……」的文字修正內容。也就是說,最後一項建議修正為:「前項輔導處遇及追蹤,教育、勞動、衛生、警察等單位應全力配合」,將所有的輔導處遇跟追蹤一併放在這裡,讓它是一貫的,持續至少一年,到滿……

主席:十八歲……

吳委員玉琴:這邊是滿二十歲,這是原條文,我不知道……

主席:原條文是二十歲。請麗芬委員發言。

李委員麗芬:基本上,如果要把所有部分放在這一條,我不反對,但我還是覺得層次要拉出來。第一個,輔導處遇是要至少一年或到年滿十八歲;第二個,後續追蹤至少一年或到年滿二十歲,這兩個是不一樣的。如果要輔導處遇的話,那會是在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要有輔導處遇加後續追蹤,第六款因為已經在安置機構安置期滿了,所以只有後續追蹤,這部分以玉琴委員剛才的寫法,還是有一些不完備的地方。如果要全部放在第三十條的話,不知保護服務司可不可以寫一個比較完整的條文出來?

主席:保護服務司等一下可以整理出這個文字嗎?請說明。

張司長秀鴛:基本上,第三十條真的就是回歸到社工專業,只是因為孩子的需要,限定從機構或責付家長的各款,都要提供社工處遇。如果委員覺得第一項第一至四款所提供的是輔導處遇,這樣的意旨要寫得很清楚,那就在第二項或第三項直接寫明;第五款和第六款做的是後續追蹤,也可以直接載明。但是以第一線實務的工作同仁來考量,因為這些是屬於實務面、執行面的部分,能否有一個彈性的授權空間?如剛才吳委員所建議的文字,是不是允許在法條裡有一些彈性?以上說明。

主席:我們先休息20分鐘,請保護服務司與委員就第三十條的文字整理一下,看可否同時解決前面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的期間問題,與後面幾個追蹤的條次問題。我們先休息20分鐘溝通,謝謝。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第八條第一項文字重新修正,第二項維持原條文,第一項修正為:「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請問委員與在場官員對於第八條新修正文字內容有沒有問題或意見?第八條是修正第一項的部分,第二項維持原條文。修法對照的說明,麻煩也要在文字上重新整理。

侯副組長木川:報告主席,說明的部分就配合條文修正為李委員的版本關係文書第48頁第4行等文字,修正為:「如知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網路資訊而涉嫌犯罪行為,應通知警察機關,並移除網頁內容及證據保全,而得與後續相關資料之調查順利接軌」,以配合前面的部分。

主席:第八條文字請提供給議事人員做修正紀錄,第八條第一項依修正後文字通過,第二項維持原條文。

回頭處理第三十條,剛剛委員與衛福部保護司有重新調整過文字,內容如下:「第三十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之被害人進行輔導處遇及追蹤,並提供就學、就業、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其期間至少一年或至其年滿二十歲止:

一、經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處遇者。

二、經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付安置之處遇者。

三、經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屆期返家者。

四、經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裁定停止安置,並交由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及教養者。

五、經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安置期滿。

六、經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裁定安置期滿或停止安置。前項輔導處遇及追蹤,教育、勞動、衛生、警察等單位,應全力配合。」

第三十條條文文字修正內容,依剛才重新協調過擬具的文字修正,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有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0條所稱輔導處遇及追蹤,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之提供,請衛生福利部督促直轄市、縣(市)政府落實辦理。

    吳玉琴  林靜儀  李麗芬  鍾孔炤

主席:第三十條以修正後文字加上附帶決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十四條,本條是李麗芬委員的修正版本,有沒有什麼意見?

吳委員玉琴:我想請教保護司,像「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請問你們罰了多少人?沒有人?接下來又要教育,那沒有人要如何教育?

張司長秀鴛:有人就要教育。

吳委員玉琴:到現在為止,實施那麼久,沒有一個人被罰?

張司長秀鴛:是。

吳委員玉琴:那問題在哪裡?

主席:反正有嘛!那第四十四條就以李麗芬委員的修正條文文字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十五條,本條有李麗芬委員的修正版本,以及尤美女委員與吳玉琴委員的修正動議,有沒有什麼意見?

李委員麗芬:過去對於坐檯陪酒這部分,只是在兒少權法中規定對這些色情業者的行政處罰,但是所有兒少性剝削的類型中,都有處罰招募、引誘、容留等等的容留處置行為,也有處罰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等不法手段,可是為什麼在色情行業部分沒有處罰?確實是很奇怪。有法官看到這樣的情形,也在問為什麼不去處罰這樣的行為?我認為這樣的行為對兒少的身心權益已經造成非常大的危害,一定具有可罰性,並非在於行政罰或刑罰的選擇問題,因為從兒少權法的規定移植到這裡來,根本沒有辦法處罰到這些媒介的人,沒有辦法處罰到這種用強暴、脅迫等非常強硬的手段要求兒少去色情行業坐檯陪酒,如此危害兒少身心權益的行為,竟然不去處罰,我覺得這樣實在完全說不過去。

主席:司法院和法務部有沒有要補充的?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很感佩委員提出這樣的修正草案,關注到性剝削態樣中,有一部分沒有列到刑罰的範圍裡面。從第二條看起來,性剝削的確有四種行為態樣:一個是使兒少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就是使兒少為性交易行為;另一個是使兒少為性交、猥褻行為供人觀覽,就是色情的表演;再來就是拍攝製造性交、猥褻的圖片;第四個就是委員關注的這一塊,就是使兒少坐檯陪酒,以及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這四個行為都叫做性剝削的行為態樣。以現行法的罰則而言,前三款包含性交易、色情表演及拍攝色情圖片等,都用刑罰來處罰。針對第四款坐檯陪酒、伴唱、伴遊的部分,依照現行法第四十五條,是用行政法來處罰。所以現行法在政策上已經做了一個抉擇,把應該用行政罰或應該用刑罰的行為態樣,已經做了一個區隔。

基於刑法有所謂刑罰的最後手段性原則與刑罰的遷異原則,涉及到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法益,才會以刑罰來介入,因為刑罰動輒會剝奪行為人的自由,甚至於生命,因為現在還有死刑;甚至於財產權,比如處以罰金等,其實是要非常審慎為之的。所以,有一些行為雖然有可責性,但是在目前政策考量下,會依據其可責性的高低或嚴重性,最低度的可能採取行政處罰,比如說闖紅燈就是開罰單;進一步可能是民事損害賠償,比如弄壞人家的房子要賠錢;最重度的如傷害他人的身體,就會以刑罰來處罰。

回到第四十五條,為什麼目前仍以行政罰來處罰?是因為這個處罰的行為態樣,是坐檯陪酒、伴唱、伴遊,相對於前三款規定性交、猥褻的交易行為、表演行為或拍攝行為而言,第四款的情節是相對較輕的,我們也認為這部分需要處罰與管理,但適不適合用到刑罰這麼強的程度,可能還是提出這個議題,讓在場的與會先進共同思考。因為現行法規已經做了一個決定,就是以行政罰來處罰,如果要從行政罰改成刑罰,可能還要具體說明這個行為要保護的法益是什麼,以及有沒有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達到刑罰可罰性的程度,這是第一層要去思考的部分。

第二,如果各位還是認為這樣的行為以行政罰來處罰是不夠的,需要以刑罰的手段。但我在這邊要說明法務部的立場,我們認為這樣的行為還不到刑罰上可歸責的程度,以剛才所講的刑罰遷異與最後手段性而言,還需要審慎評估。另外,假設各位認為需要去處罰,那麼需要再去斟酌的是,現行刑法沒有所謂的色情的觀念,在第十條第五項有規定什麼叫性交行為;猥褻雖然沒有規定,但是大法官會議針對這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有兩個解釋。所以如果要去處罰所謂的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的行為,可能在構成要件上,還要加以去釐清,何謂「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之行為」。同樣地,其實刑法裡面也沒有坐檯陪酒的觀念。甚至也有人問到,陪喝飲料和陪喝果汁算不算?當然我認為一定都算,如果他是利用兒少這種弱勢的處境,用剝削他的方式,讓他提供一些不應該提供的服務,應該都算。但是在法律適用上,法官、檢察官在判斷這個構成要件的時候,因為要考量最後手段性,影響到的是個人的身家性命,所以會非常嚴格地去解釋這個構成要件。如果我是一個檢察官,要來適用這個法條,就會對何謂「色情」、「坐檯陪酒」有所疑義,這方面可能需要做進一步的釐清與規範。

另外,第一項後段有寫一個「以詐術犯之者,亦同」,類似的條文如以詐術使兒少為坐檯陪酒、伴唱、伴遊的行為。可是請各位注意,在第一項的一開始,就容留的處置而言,包括招募、引用、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最後有一個「或以他法」四個字,那麼「以詐術犯之」算不算「或以他法」,如果已經在「或以他法」的概括範圍內,那麼第一項後段「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有沒有必要規定進去?可能還是值得再斟酌。

再來是關第二條中四款的剝削手段,只有三款有這樣的處罰,包括容留的處置及不法的手段。事實上,如果不用這個修正條文來處理的話,比如說以強暴、脅迫、詐術、催眠術或其他方法,違反本人的意願,使兒童為坐檯陪酒、伴唱、伴遊的行為,其實回歸到刑法,也有相關規定的罰則可以處理。比如說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強制罪,就規定施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人行使權利,它還是有強制罪規定的處罰。基於以上說明,我們還是建議是否考量仍依照當初在立法時已經抉擇的四款剝削情況,其中第四款所謂的伴唱、伴遊的部分是用行政罰來做處罰的方式。剛才委員也特別提醒,這部法從今年1月1日到現在,施行還不滿一年,有沒有那個必要性與急迫性,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把一個本來認為以行政罰處罰的行為態樣,提昇到刑罰的層次?

另外,就刑度的部分,可能大家也要再一次斟酌,委員的版本規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但如果回到刑法的基本規定,有所謂的刑度相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的條文,如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項的製造或販賣吸食鴨片器具罪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比如販賣罌粟種子罪也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可以併科罰金。可是各位可以看到,這樣的犯罪其實是滿嚴重的,因為是製造吸毒的工具,或是販賣毒品的種子。再回到本法第四十五條,是要兒童從事伴唱、伴遊,或是坐檯陪酒的行為,是不是可以等同評價於剛才我舉例的刑法現行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模式,大家也可以斟酌。我們希望刑罰可以有衡平性,就是犯罪的罪質、嚴重性或危害性,如果大概相同就會給予相同的處罰,就是衡平性的考量。從衡平性的考量來看,這個法條所規定的刑度是否妥適,可能也值得再度斟酌。以上是法務部的意見,謝謝。

主席:請司法院表示意見。

張法官筱琪:關於第四十五條的部分,司法院建議針對行為態樣的描述還不夠具體的部分可以先行釐清,其他部分就尊重委員的意見,謝謝。

主席:我自己看原條文,它罰的是業者。新的條文是處有期徒刑,所罰的是業者的負責人還是和他喝酒的那個人?等於是那個招募媒介。

李委員麗芬:招募媒介的人,樣態其實是不一樣的。剛剛法務部也解釋強暴、脅迫也可以用刑罰,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本來也是刑罰的特別法,並不是補充性質的,這樣還要去對應到刑罰嗎?現在是把原來的條文回歸到兒少權法去做處罰,這裡所提出來的兩個樣態跟原來行政處罰的樣態是不一樣的。如果大家覺得第一個招募、引誘的部分刑責太重,要往下修正,這部分我沒有意見。在第二個部分,尤美女委員有一個修正動議,是改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也是同意的。我們一直在說這部分要用行政處罰,可是如果強迫、脅迫一個未成年人去酒店工作,你覺得可以嗎?當然是不行啊!因為刑法裡面就有強制罪了,既然這是一個刑法的特別法,不是用補充的方式來立法,那就把它明定進來,應該沒有什麼樣的困難。

第二個是招募、引誘、容留的這些媒介,當然也是不應該的,在原來第四十五條可能也沒有辦法處罰到他們,難道就要容許有人用很多方式去招募、引誘未成年人在色情行業工作嗎?一般人應該也都不能接受的。所以,刑度要考量往下,我可以接受,可是這兩個的行為還是應該要處罰。另外,講到「以詐術犯之者」,因為這兩條都是抄前面那三個類型處罰的部分,那三個類型全部都是「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我不知道為什麼那時候法務部可以接受,現在放在這個地方就不能接受?我覺得沒有道理,所以不知法務部是否可以不堅持?因為這兩個行為其實是應該被處罰的。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謝謝主席與委員。我們的意見剛才已充分表達,站在刑法主管機關的立場,還是要再次強調最後手段與遷異的思考,不然其實多一個法條,檢察官都可以處理,其實是沒有問題的,但最根本的問題是基於規範的目的與法益的保護性,是否有必要在一年內從行政罰拉到刑罰的角度?這個也請大家再斟酌。

另外還要再補充說明的是,委員的提案除了增加刑罰的條文之外,也認為依照兒少福權法,已有罰則的相關規定,可以涵蓋這個規範,所以就予以刪除。但是,個人提供另一方面的思考,性剝削是處罰四個行為態樣,其中三個是刑罰,另外一個是行政罰,規定在第四十五條。依照這個法體例的完整性來看,我反而認為目前的第四十五條是不是不宜刪除,不然好像第二條規範性剝削的四個態樣,其中第四款好像沒有罰則,而是要再回歸到兒少福權法才能看到相關的罰則。所以我建議現行法應該依照體例來考量,再加上坐檯陪酒、伴唱、伴遊等被認為是性剝削的行為態樣,亦即保留這些罰則在第四十五條,體例上就從第二條看到行為的態樣,從第三十一條之後可以看到相關的處罰,包括刑罰的處罰及行政罰的處罰,這樣體例上會不會比較清楚?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法務部可否再幫忙一下?因為這是特別法,就在這裡講清楚。你說第四十五條保留原來的條文,這裡是一個行政罰,也沒什麼問題。可是,李麗芬委員和我的提案裡面,會針對強度滿強的部分,如招募、引誘、容留與協助,這個有強迫性。第二項是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等手段,其實有一定的強度,和前面的幾個條文應該是有構成了刑法的層次。要請法務部協助的是文字部分,因為它加的是情境,情境是很多強暴、脅迫、藥劑,甚至現在大部分都用毒品來脅迫。已有這樣的強度,還用行政罰嗎?不可能,應該是有刑責,具備刑罰的程度。樣態已經不一樣了,雖然剛才說的第四個樣態「坐檯陪酒」等等,可以處以某些行政罰,可是如果有達到脅迫或用藥劑的強度時,已經不同的樣態,當然就可能進入到刑罰的層次。所以是否在原來的條文和現在提出來的條文之間,再做一些折衷?

主席:所以照剛才法務部的解釋,原來第四十五條應該是行政罰的文字留著,後面再加上麗芬委員的修正文字,這樣可行嗎?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不是不行,我只是表達我們的立場,就是並不支持把這樣的行為態樣拉到刑罰的層次。

吳委員玉琴:可是它的樣態不是只有坐檯陪酒而已,還有強迫、脅迫、藥劑、詐術、催眠等,已經有不同前提去強迫孩子哦!不是只有純粹坐檯哦!坐檯行為如果是出自他自己意願,那可能還在行政罰裡面,但是後面在談的已經有一些強迫性了,所以這是兩個並存的概念。

主席:原來第四十五條那邊是「利用」,利用還有限期改善耶!限期改善就是你不要再做,這樣而已,但那是業者。

李委員麗芬:業者如果請到的是未成年人,那可以限期改善,但現在是有人招募、引誘,甚至強暴、脅迫……

主席:對,這已經有人口販運的問題了,如果是這個部分的話,強暴、脅迫更有這個問題。尤美女委員的版本是依照李麗芬委員的文字,加上五年以下而已,對不對?大家覺得用這個文字可以嗎?對兒童及青少年做這種事情,就沒有所謂的罰太重,只是實際上會不會有衝突或判斷困難的問題?不然對於兒童及青少年以強暴、脅迫、毒品去控制他,叫他去坐檯陪酒,甚至色情伴遊,這樣只要打屁股就好了嗎?不可能啊!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比如委員所提到的毒品控制,其實回歸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我們也查過實際上的案例。業者提供毒品並且販賣,掌控了旗下的應召女子,不管是成年或未成年,讓她們上癮了,所以他一方面剝削他們,一方面還販賣毒品給他們,這種情況若回歸到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追訴,他所受到的處罰反而更重,因為販賣毒品可以判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它不法的手段、態樣很多,是不是考慮回歸到各個法律去做處理,至於單純伴唱、伴遊、坐檯陪酒的部分,是否就維持現行的行政罰來處理?

另外,針對法的體例我再作個說明。我會充分表達我們的立場,我覺得要提升到刑罰,我們持保留的態度,但是我也尊重主管機關以及委員們的意見,如果委員認為還是要加上這個條文,可能在立法體例上還是要考量前後條文的關係,也就是衛福部的書面意見所講的,要不要另立一條?因為如果我們決定現行法第四十五條的行政罰還是要保留,不另立一條,等於把行政罰跟刑罰併在一起。其次,就體例上看起來,相關的刑罰條文的條次列在比較前面,從第三十一條到第三十八條左右,如果一樣堅持要放入刑罰,就體例而言,是否應把它移到前面的刑罰條文之後?依照體例來看,第二條規定了4個行為態樣,這4個行為態樣要處以何種刑罰的規定則是從第三十一條直到第三十八條,如果我們堅持要加入刑罰,雖然這一點法務部並不認同,我們還是持保留的態度,可是如果各位覺得要加入刑罰,條次可能要調整到第三十一條到第三十八條的位置上,這樣看起來體例會比較完整,而且可以對照出第二條這些行為態樣的刑罰罰則從第三十一條以下開始,先規範比較重的刑罰,然後才規範行政罰,如此體例安排是否比較符合相關的法制體例?以上。

主席:如果把這一條列為第四十五條之一呢?

李委員麗芬:沒辦法這樣子啦!何況本席提案的體例就是規定第二條一項第四款的態樣在本條處罰,前面的條文都在規範其他三款的行為態樣,所以我覺得這部分沒有所謂順序的問題。因為原本我們處罰的樣態就是第一個類型有哪些哪些,第二個類型哪些哪些,輪到第四十五條就是媒介坐檯陪酒的處罰就落在此處,所以這部分沒有什麼順序的問題。

法務部這樣講真的很令人失望,今天法務部只是因為覺得這些法條可能增加檢察官的負擔,這樣對於全國兒少的保護工作如何能撐得起來?我真的感到非常遺憾,因為你們用盡所有方式維持行政罰的選擇就是你們不願意進到刑罰,由檢察官來辦這樣的案件,可是不管是第一項、第二項,刑法裡面都已經都可以處罰,特別法為什麼不把它納進來呢?所以我認為你的講法完全沒有辦法說服我,我只是對於法務部門感到失望而已。

主席:麗芬委員,這樣原來第四十五條的條文要留著,然後你的修正條文放在後面嗎?

李委員麗芬:我認為原來的第四十五條其實在兒少權法就可以處理,我相信他們一定可以處理的,不見得一定要留在這裡,所以當時我把它刪掉,因為這個條文就是從兒少權法原封不動地搬來這裡。

主席:請保護司說明。

張司長秀鴛:關於這一條,在部裡面部長已帶著我們討論了一段時間,我們建議增列刑罰的部分,原條文可以留著,因為它的範疇跟兒權法有所不同,兒權法比較空洞,這個比較聚焦;另外,兒權法並無停業的規定,此處有停業的規定。如果第四十五條要保留,我們建議要回到第二條,因為這一款有文字修正,所以第四十五條也要配合修正,把「利用」改成「使」,後面的「等侍應工作者」改成「等行為者」,建請一併修正。

李委員麗芬:也就是說原來的條文保留,修正條文往下放,然後再把「利用」改成「使」,「等行為」那部分已改掉,可是就是「利用」要寫成「使」。謝謝。

主席:第四十五條的文字,前面要跟第二條的修正一樣,變成「使」兒童或少年等等,然後這邊「等侍應工……

李委員麗芬:這個地方比較偏向處罰的概念,所以是「利用」或「以他法」,因為前面第二條是定義,所以用「使」,所以我覺得其實在這裡「利用」或「以他法」反而更明確一點。

主席:對,這邊是「利用」沒錯,對,是「利用」啦!他是被拿來營利嘛!

李委員麗芬:對,沒錯,應該是這樣。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第四十五條原來的文字不動,用尤美女委員的修正動議,也就是加上「五年以下」的文字寫在原來第四十五條的後面,好不好?這部分暫時先保留,如果還有動作,我們等一下再處理。

先接下來處理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因為跟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有連動,所以第四十九條先保留,待會處理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時再一併處理。

現在處理第五十一條,因為我們修第四十五條,所以把第五十一條加進去,這樣第五十一條有沒有什麼問題?

李委員麗芬:第五十一條是不是要等一等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我同意維持原條文,因為我們後來已經把相關規定都移到第三十條,所以就是維持原條文。

主席:好。第四十九條維持原條文,不做修正。

第五十一條等一下第四十五條。請問剛剛第十五條跟第十六條就……

李委員麗芬:就不修正。

主席:有喔,那邊你要增列「親屬」喔!

李委員麗芬:親屬,第十五條是「親屬」。

主席:所以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修正為「通知父母、監護人或親屬」,增加「或親屬」等字;第四款的新增文字就刪除,維持原文字,所以原條文的部分在第二項第一款「監護人」的後面加上「或親屬」三個字,這是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就維持原條文不做修正。

回頭處理第四十五條。

李委員麗芬:對不起,剛才第十五條應該是用我的修正動議條文,所以是修比較多的。

主席:好,對不起!第十五條是用李麗芬委員的修正動議條文,它有兩個部分,第四項一開始的文字變成「前二項規定」,然後第五項的修正文字刪除。這樣可以嗎?

李委員麗芬:對。可以。

吳委員玉琴:剛剛麗芬委員說第四十九條維持原條文可能有點問題,因為原條文是「致兒童或少年不接受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三項已經被我們刪除了,應該回到第三十條才對,是不是?請問保護司,對不對?

張司長秀鴛:是。

吳委員玉琴:第四十九條是不是要回到第三十條的輔導,不是維持原條文,你再仔細看一下,我剛才看到突然想到第三項已經被我們刪除了。

主席:對,了解。

吳委員玉琴: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是不是應該修正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因未善盡督促配合之責,致兒童或少年不接受第三十條之輔導者……」?

主席:對,因為輔導處遇的規定都放在第三十條了,所以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的文字應修正為「……致兒童或少年不接受第三十條規定之輔導處遇……」,換言之,原條文第二項第四行的文字應修正為「第三十條規定之輔導處遇及追蹤者」,後面維持原條文文字。第四十九條照上述文字修正通過。

回頭處理第四十五條……

張司長秀鴛:報告主席,可以回頭再看第四十九條嗎?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的部分,剛才好像有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刪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還是要留著,要跟第三十條的第一項一併保留。

主席:好。回頭再處理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我們用李麗芬委員的修正版本,第二項的後面的文字修正為「致兒童或少年不接受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規定之輔導處遇及追蹤者」,第四十九條照上述文字修正通過。

針對第四十五條,請法務部再說明。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謝謝主席、謝謝委員。我還是要跟各位強調,檢察官的生命在辦案,所以檢察官不會害怕辦案,多這一條或是少這一條,我們的工作也不會輕鬆多少。我只是告訴大家,從刑事政策的角度,因為我們是刑法的主管機關,還是要讓大家思考從行政罰提升到刑罰是否妥適以及刑度的種種問題,當然我們的意見已充分表達。其實我們也非常敬佩委員注意到這個區塊,注意到這個行為的態樣好像沒有獲得一個適當的處罰,但是我也跟各位委員報告,其實犯罪行為的態樣很多,當法律定下來的時候它就是歷史了,法條的規範永遠趕不上犯罪的行為態樣。當我87年到台南服務,第一天當檢察官的時候,當時還沒有所謂的「電信詐騙」,但是那時候檢察官已經討論到可以用幫助詐欺來起訴。檢察官的積極性就在這邊,即使沒有法律規範,但是我們認為某些行為態樣已經達到不法的程度時,我們還是會想盡辦法予以起訴讓法院來判決,所以我還是要跟委員說明,檢察官是不怕辦案的。

針對這個法條,我們的意見剛才已經充分表述,如果各位還是覺得要加以處罰,我們尊重,但是在刑度上,可能要跟各位說明,我們還是要考量刑法的體例。剛才提到第二項要考慮,我們認為第二項規定「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好像沒有上限而只有「三年以上」的下限,如果沒有上限,依據刑法的規定就是以十五年為上限。

主席:這部分尤美女委員的修正動議已經有「五年以下」的規定。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是,好。如果要採用尤委員的修正動議,我還要再跟各位說明,刑法的體例沒有所謂的三上五下,它就是三上十下,當然,我們可以認為這是一個特別法,依照行為態樣認為三上五下是適合的,那就是特別法的考量,但是我一定要站在主管機關的立場跟各位說明,就是刑法沒有三上五下,只有三上十下的體例。

吳委員玉琴:請問許主任檢察官,你剛才也提到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強制罪,它的刑度到底是幾年到幾年?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強制罪應該是二年以下。

吳委員玉琴:二年以下?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對。因為它沒有下限,所以就回歸到刑法的基本刑度,就是以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來做處罰。

針對刑度的部分,當然我們也沒有特別的意見,就是要斟酌它的惡性給予適當的處罰,委員規定三年起跳應該也是比照前三種的犯罪行為態樣,認為它是用不法的手段,所以規定處以三年以上的刑度,上限五年這部分是尤美女委員的建議,跟刑法的體例有一點不符,等於這是特別法創制的刑度體例,各位如果認為適當,法務部就是盡到說明現行刑法體例的責任,以供各位參考。

李委員麗芬:這些行為態樣或是不法手段,其實刑法以及這三個類型都是這樣寫的,你說有什麼不確定,我真的不知道之前那三個態樣為什麼要這樣寫?再來,關於刑度的部分,我說過我不堅持,可是基本上我已經有衡量它的情節較輕,因為第三十三條規範的以強暴、脅迫使兒童或少年從事有對價的性交猥褻行為,它的處罰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在坐檯陪酒這部分,我才規定三年以上,至於整個刑度到底要規定三上五下還是三上十下,這部分可以討論,我並不堅持。我的意思是,刑度這部分我也衡量過,因為以強暴脅迫使兒童或少年從事有對價的性交猥褻行為,它的刑度是七年以上,而此處是三年以上;至於為什麼此處的刑度比刑法還要重?因為這是特別法,我們對兒少的犯罪本來就要加重處罰,所以我覺得第四十五條規定三年以上應該是可以考量的。

主席:請問司法院,屆時法院審判相關案件時,在援引判決的法條上會不會因為有不同的法條而有困難?會不會有剛剛講的刑法跟特別法的競合問題?

張法官筱琪:是,謝謝主席及各位先進。如果把第四十五條定位為特別法,那就是優先適用特別法。

主席:優先適用嘛?

張法官筱琪:是。謝謝。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不是以麗芬委員的版本,就是在原來的第四十五條之後加上麗芬委員的修正版本,尤美女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條文有一個「五年以下」的部分,是不是也將其納入?麗芬委員覺得如何?可以嗎?

李委員麗芬:要看法務部。

主席:他們是提供意見,可是尊重委員的修法啊!

你還要補充嗎?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主席,不好意思,再補充一下。剛才吳委員提問強制罪的法定刑度,我剛才說錯了,我說二年,應該是三年以下。

主席:好。那原第四十五條條文文字第二項之後就是尤美女委員的修正動議文字,因為他的版本是根據麗芬委員的版本再做修正,加入「五年以下」,所以第四十五條保留原條文文字,並加上尤美女委員的修正動議文字通過。

徐專門委員子惠:主席,不好意思再提醒一下。剛剛法務部有提到關於刑事罰跟行政罰的部分,以法制體例而言,確實不適宜放在同一個條文裡面,所以如果要保留原來的行政罰規範,可能行政罰就維持第四十五條。至於刑事罰,以前面條文的排序來說,確實像法務部所說的,應該把它回歸到前面各該條的相關項次之下再加「之一」,這樣調整可能會比較妥適,可是因為現在沒有一個提案條文,似乎沒有辦法直接做處理。

主席:所以請問現在前面有哪一個條文的後面可以加上「之一」的?

李委員麗芬:食安法有這樣的立法例。

主席:有將行政罰跟刑罰……

李委員麗芬:對,行政罰下面再加上刑罰的規範。

主席:醫療法上次針對急救單位暴力的修正條文也是這樣,把行政罰跟刑罰放在一起,去年醫療法修法的時候也有這樣的案例,同一條文前面是行政罰,後面是刑罰。

徐專門委員子惠:可能在當時的立法上並沒有其他相類似的條文,可能就是單純就那一條有行政……

主席:所以一定要跟相類似的條文放在一起嗎?

徐專門委員子惠:如果一開始是就整部法律在修的時候,在排序上面就是會用這個方式來處理。

主席:現在不是整部法律在修嘛!我們是……

徐專門委員子惠:部分條文修正。

主席:我們是部分條文修正嘛!

徐專門委員子惠:是。

主席:是啊!對啊!最直白的問,好,不符體例,可是有這樣的修法先例,我們還是可以這樣做,對嘛?是嘛?

吳委員玉琴:能否再一次請問法務部,原來你們的立場是希望維持行政罰,行政罰這部分我們還是保留,如果有我們提到的這些情事,就是強迫、媒介兒童或是少年在違反他們意願的狀況下去坐檯,刑罰上的刑度大概是如何?另外一個情況,假設今天父親或母親做小生意,現場有唱歌、有賣酒,如果他的孩子坐檯陪酒,沒有涉及色情,因為色情這部分的規定是「或」,可能有違反孩子的意願,這種樣態會如何處罰?就處罰父親或母親刑責?

主席:讓他停業這樣就好了嗎?爸爸媽媽沒有別的問題嗎?如果照原來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爸爸媽媽就只能停業或者是限期改善喔?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不會啊!違反他的意願不就至少有強制罪的問題嗎?另外,委員還提到如果他用比如一些毒品、藥劑,我們有遇到實際的案例,如果用毒品可能就會涉及轉讓或是販賣毒品,那其實是可以處理的。個案的態樣很多,法律也許沒有辦法一項一項明定,因為法律相對是比較抽象的,但是我們如果認為它是刑法可加以處罰的,我們就可以找到相對應的法條來做處罰。

主席:請問麗芬委員的意見?

李委員麗芬:就是照剛剛主席的裁示做修正。

主席:好。玉琴委員還要補充嗎?

吳委員玉琴:再請問法務部,你是覺得這樣規定刑度太重,還是覺得刑法已經有了,所以不要再定了?

主席:可是這是特別法啊!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是。我們會認為刑法已經有了……

吳委員玉琴:所以這邊就不用定?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而且委員講的行為態樣是可以回歸到刑法或者是回歸到特定的一些犯罪類型去做處罰。除了我講的行政罰過渡(提高)到刑罰的部分,另外第二點就是,這個內容涉及很多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而行政罰相對於刑罰,它的認定會比較寬鬆,因為刑罰的構成要件必須符合罪刑法定主義。此處提到的「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其中「伴遊、伴唱、伴舞」或許可以理解,「涉及色情」回歸到刑法,執法者就會認為刑法只有規定「性交」跟「猥褻」的態樣,何謂「涉及色情」?當然,如果立法的說明欄可以例舉或是加以定義,我想執法者會比較有依據,如果沒有,定下來之後只能靠實務案例的累積,來對何謂「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形成一些共識。

因為我可以想像以後檢察官遇到的問題就是說他穿很短的裙子叫做色情嗎?或者是他讓人家亂摸叫做色情嗎?當然摸如果牽涉到肢體有可能是猥褻,就會回歸到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但比較怕的是它也是一個剝削的態樣,但它可能沒有肢體的一些接觸……

主席:等一下,請教檢察官,你們在法條裡面有定義什麼是「猥褻」嗎?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我們有「猥褻」這個字……

主席:我知道有這個字啊!現在法條內有「色情」這個字,你要我定義何謂「色情」,我先請問你,我們知道法條裡面有「猥褻」的規定,你們的「猥褻」怎麼定義?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就是按照大法官會議釋字400多號跟600多號兩次釋憲的定義,它認為猥褻不是性交行為,而是性交行為以外的跟色情有關的……

主席:跟色情有關的?這些文字都有了,你現在又說這邊不能用?

因為時間已經逼近五點半,現在徵求在場委員同意,延長開會時間至法條審查完畢為止,應該快要結束了。

你說「色情」無法定義,可是你們之前「猥褻」也無法定義,結果那個法還是用成這個樣子啊!根據黃帝穎律師查到的資料,「猥褻」的用語是出自大清律令耶!你們連大清律令的中「猥褻」都用了,現在說「色情」不能用?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當然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可以由案例來累積實務的意見,我只是提出來可能會有這樣的疑義。

主席:對。好,那就讓判例去累積好了,好不好?

剛才也講過體例上也不是沒有先例,第四十五條在原條文之後,將尤美女委員的修正動議文字納入第二項以下,往下修正,這樣可以嗎?

吳委員玉琴:我覺得整部法的刑度應該審酌不同的情境做衡平的考量,有的刑度是一年到七年,有的是六個月以上到五年以下,法務部能不能就整體條文檢視一番,以這樣的樣態,它的刑度是否恰當?法務部的態度是什麼?因為我覺得這個……

主席:法務部的態度就是援引別的法律就好了,不要在這邊寫的意思啊!

吳委員玉琴:就是援用刑法就好了?

主席:對啊!

吳委員玉琴:可是現在我們就把它定調了,若是這個文字的話,刑度上有沒有過輕或過重的問題,這部分你們要提出專業的建議啊!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謝謝委員。剛才我有提到刑度的問題,我也舉例說明如果委員的修正版本第一項規定三年以下,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的規範,販賣罌粟種子或製造吸食毒品器具這樣的行為會判三年以下。

主席:你說販賣什麼?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罌粟種子。

主席:販賣罌粟種子的刑度這麼重,可是販賣罌粟種子並不直接等於叫那個孩子去吸食毒品,然後把他推入火坑啊!我們現在是在處理孩子可能會被人利用毒品來推入火坑,這樣刑度不能更重嗎?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我說的只是相對應的刑度,而且剛才所提到的行為態樣其實是要併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轉讓或者是販賣毒品,那個又更重。

主席:問題是我們現在講的部分並沒有轉讓或販賣的問題吧?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是因為主席舉了那個例子,我才跟您說明就算沒有這部法,現行法還是可以做處理。但是如果委員覺得要訂下去才可以衡平,也就是四種行為態樣都以刑罰來做處罰的話,這個部分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只是這涉及法律的變動,從行政罰提升到刑罰,包括刑度的部分和有沒有必要……

主席:今天修正這個法的意思是,我們這個國家對於兒童及少年被性剝削的立場……

吳委員玉琴:主席,是不是可以休息5分鐘,討論一下刑度的部分……

主席:他現在的態度就是不要增加在這裡,而不是三年太多、二年就好,他不是這個意思!他是不要增加的意思啦!

我現在要提醒的事情是,我認為今天我們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前面處理了那麼多部分,包括只要有這樣的危險或可能性,就要有追蹤一年等等有的沒的這麼多規定,結果現在都已經確定這個青少年是被招募、引誘、強暴、脅迫,用藥劑、詐術、催眠等方式要他去坐檯、陪酒了!前面那麼多只是行為上不很安全,我們就已經規定要花一年的時間去輔導他,結果他現在已經被推入火坑了,你卻跟我說:啊,不用啦,你就給它停業就好了!我還是覺得這樣說服不了我耶!

好啦!我們休息5分鐘,你們溝通一下。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第四十五條已經討論完畢,除原條文不動之外,第二項以後加入尤美女委員修正動議的文字。也就是說,現行條文第四十五條的文字為修正後第一項的文字,尤美女委員修正動議條文第四十五的文字變成第二項之後的文字,第二項「……伴唱、伴舞等行為,」以下文字修正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第三項強暴、脅迫的部分是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項及第五項的文字就依照尤美女委員修正動議條文的文字。

以上是第四十五條,修正後通過。

接下來是第五十一條,請問各位,第五十一條是不是就照李麗芬委員的提案文字通過?

吳委員玉琴:第五十一條第一句是「犯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八條」,而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是「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那個部分已經有相關的教育訓練了,這樣會有重疊性,所以是不是將第一句文字修正為:「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後面則維持李委員提案條文的文字,以免兩者重複教育訓練?

主席:所以第五十一條將李麗芬委員提案條文的文字再修正為:「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五條之罪……」,好,第五十一條文字修正後通過。

現作如下宣告: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兩案業經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林召集委員靜儀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因本次會議為衛環與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會期下次聯席會議時間難以預測,所以本次會議之議事錄是否授權本席核定?

吳委員玉琴:沒問題。

主席:好,就由主席核定。

委員段宜康、徐榛蔚、吳志揚、林淑芬、林為洲、劉建國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以書面答復。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求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委員段宜康書面意見:

案由:近年來,我國社工人力不足導致第一線社工過勞,且因社會工作案件之特殊性必須於有限之時間內處理高度複雜之問題,亦造成人力流動頻繁難以久任,衛生福利部應全盤研擬改善社工就業環境及人力不足問題。

說明:

社會工作是「助人的專業」,相對於醫學關注在人類生理運作,心理學關注在個人心理現象,社會工作的焦點在於人類與環境的互動,目的幫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等社會單位發展,解決其社會問題,以及協助陷入困難的人們、家庭、團體、社區、組織,脫離困境。

我國社工人力不足,業務繁重,不論是公部門或私立機構,都面臨工時長、壓大以及流動率高之問題,本應照顧弱勢之社工,卻必須面對難以稱上良善之就業環境,也就無法期待可以有效達成上開所述之目的。近年來,社工角色日漸為社會所倚重,業務量隨同上升,為保障社工人員的權益,使其能在合理的負荷下執行職務,衛生福利部應全盤研擬改善社工就業環境及人力不足問題。

委員徐榛蔚書面意見:

一、家事服務經費仍請加強

1.感謝司法院,在本席今年3月在司法法制委員會向秘書長提出質詢,希望能夠在《家事事件法》或《家事事件審理細則》中,有關法官在審理非訟家事事件時,必須要求父母參與親職教育課程,做為裁判時的參考,以落實子女最佳利益的審酌,本席看到《家事事件審理細則》在5月23日也完成了修正,在第15條裡面,讓親職教育的事項更加落實在法律規範中。

2.但在107年度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的預算經費,與106年度是差不多持平的,地方家事事件服務中心以及民間團體的經費、資源都非常的有限,看來這個情況短期內還是無法獲得紓解。

3.請司法院能給予家事事件服務更多的協助,讓共親職與親職教育的宣導與服務這類的軟體資源可以獲得更多的能量支持。

二、增加律師公益時數,讓父母以調解取代訟爭

1.請教是否瞭解目前各地家事調解委員在調解現場常常遇到的阻力是什麼?

2.目前各地家事調解委員於調解現場遇到阻力之一,就是律師不鼓勵其當事人進行調解,而是鼓勵當事人進入到訟爭,特別是涉及子女照顧事項的案件,進到訴訟審理程序,兩造父母的攻擊防禦,不只對孩子們不利,對於案件結束後,兩造父母是不是能繼續友善與合作,都會造成傷害,是不是能請法務部這邊來研議,效法國外增加律師公益時數的要求,比如一年40小時,進行法律宣導、陪同當事人調解、擔任調解委員等等,都能充做公益時數,由政府來推動、鼓勵父母在面對孩子們的事情,能盡量以調解的方式取代訟爭?

3.現在全國各地家事服務中心的經費都是有限的,但如果我們希望能夠實踐聯合國兒童人權公約、以及落實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保障,都是需要仰賴家事服務中心等單位對國人提供服務,給予充足的經費,才能讓他們在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給予更多的保護,是不是能請司法院、衛福部等等相關的單位,能增加經費編列,讓他們能夠在更廣的層面,協助公眾宣導、親職講座、專業人員訓練以及辦理研討會等。

三、社會安全網破洞補不了?社工人力仍有大缺口?

1.社會安全網的面向非常廣泛,除了社政之外,還需要精神衛生、警政、司法、矯治、以及民間機構等單位共同協力,我們大家都是維護社會安全重要的一員,對於沒有能力自保或是需要政府公權力介入的兒少保護案件,綿密的社會安全網更是不可或缺,這應該是大家都認同的事情嘛?

2.但我們看到,從90年1月13日內政部整合原婦女及兒童、少年保護熱線所建置的113婦幼保護專線,原本一直都是由世界展望會投標承接,但近期世展會反映113專線運作困難,107年無意投標承接,雖然目前衛福部和世展會溝通擴約3個月,這期間衛福部會再重新招標,如果再流標,會再找出其他替代方案,請問替代方案會是什麼?

3.其實我們可以看到,世展會也說明了不願投標的主因在於,合約中的社工人力長期不足,才是他們不願投標的主因。(目前保護專線的社工僅有60多位、採3班制,但必須24小時、全年無休、不能漏接一通電話,導致社工員身心俱疲、流動率極高,甚至連專線的社工督導也有缺額。)

4.第一,本席請教,政府現在有很多的法定服務都是用委辦的方式委託給民間團體辦理,還有多少像113專線這樣的隱形炸彈存在?

第二,本席之前向部長質詢時,部長跟本席肯定的回復,明年會增加社工人力、社工薪資會上調3%,但現在像世展會遇到的問題,社工人力不足,請教增加的人力如何分配?

第三,政府提供的合約和實際服務的內容,衛福部有檢討過嗎?和實際民間團體遇到的狀況,是不是有落差?本席相信是有的,不然也不會發生現在113專線的問題,是不是能請衛福部就所有的委辦合約進行檢討,就需要調整的內容在一個月內提出來,社會工作真的不能用奉獻之名來要求!

四、國人多胖子,是否要課徵糖稅?

1.目前衛福部國健署為了響應聯合國永續發展,正在推動「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的立法作業,希望能透過將SDGs、羅馬宣言以及聯合國營養行動10年的理念,藉由專法的制定,加以落實。

2.在推動健康飲食的同時,其實我們可以看到,根據衛福部9月的最新統計,近年國人整體過重及肥胖(身體質量指數BMI24)人口比率是一路攀升,現在不但男性平均每2人中1人、女性每3人中1人、兒童每4人就有1人過重與肥胖,更已蟬聯多年亞洲「胖胖國」冠軍的寶座。

3.在國人10大死因裡面,其實很多都跟肥胖有關,請問衛福部長,除了推動「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贊同課徵「糖稅」嗎?

4.可以看到,英國為了對抗存在已久的兒童肥胖問題,將在2018年對含糖飲料製造商開徵「糖稅」,但奶類製品和果汁則不在徵稅範圍內,雖然有人說國情不同,課了糖稅也不一定保證降低胖子的數量,但是這些課徵到的錢,是不是能拿來運用在國民健康業務上,不然目前,本席除了「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的推動立法之外,好像沒有看到衛福部在國人對抗肥胖的健康業務上有什麼實際的作為?

委員吳志揚書面意見:

案由:

本院委員吳志揚,有鑑於少數短期補習及進修教育補習班發生性侵害、性騷擾行為之憾事頻傳,造成社會對於亟少數補習教師的劣行令人痛心,狼師議題受到社會普遍關注。是以,為使我國補教及進修教育環境之監督機制更加完備,特向衛福部等相關單位提出質詢。

說明:

政府應保障優良補教老師之授課權益,杜絕不適任狼師入侵補教與進修相關行業,使家長們安心將孩子們送去學習進修。故本席認為為使我國補教及進修教育環境之監督機制更加完備,確實有第七條條文修正之必要,即犯罪確定者相關資料,除了應該通報社政機關予以核備及彙整,建立電子資料庫,並須提供予政府各級機關,以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並提供專人辦理公開查閱作業。

委員林淑芬書面意見:

如何防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1.今天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我們都知道本條例之訂定是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性剝削定義為1

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

2.請教xx,請問今年1-10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數是多少?從過去到現在,兒童和青少年性剝削被害人數集中在哪些月份?(7、8月份)你覺得每年皆在7、8月份大幅成長原因是什麼?社家署或是警政署在防制性剝削是否達到成效?

3.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從2014年到2017年,被害人數是增加的,尤其在今年更是大幅增加。

總人數

總計

年齡

0-11

12-14

15-17

2,158

2014

472

35

437

4

24

7

128

24

285

2015

469

37

432

3

14

16

146

18

272

2016

531

41

490

4

6

20

175

17

309

2017

686

67

619

22

19

29

239

16

361

 

月份\案件數

2014

2015

2016

2017

 

7-8月

197

254

363

526

4.北市一名林姓男子(22歲),剛考上台灣大學醫療器材與醫學影像研究所,因個人性癖好,在網路上用假身分誘騙未成年國中、國小少女,以男女朋友交往、欣賞對方身體為由,要求少女裸露及拍攝猥褻照片並散布,警方初步清查,至少有121名少女受害,刑事局今天在台北市逮捕林男,同時查扣高達120G的少女裸露猥褻照片。2

5.請問在這篇新聞報導的細節中3,警方有辨識出121名受害者並提供輔導嗎嗎?除了林男之外,是否有其他加害者?

6.本席相信這樣的新聞在台灣只是冰山一角,新聞中一個加害者就可以接觸至少121名受害者,被害者都是台灣的國中小學生,這些數字還沒加上沒查獲的,換言之,台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的情形是相當嚴重的,4年累積的受害人數就高達2,158人,還未包含黑數。

7.請問警政署和社家署,網路技術日新月異,在美國聯邦調查局犯罪調查處2017年防制兒童暴力國際任務執法人員案件協調會中,甚至還有討論「加密設備會抑制執行實體偵查的能力,減少發掘其他被害人及嫌犯、分析線索圖像、獲取剝削情資、連結相關網站,延宕偵查作為並導致更多的虐待案件」、「加密設備限制兒少性剝削犯行最重處罰的刑度,因為加密設備導致能獲得更少的證據能得以起訴,然而重要的證據仍然加密中;且在美國持有兒少色情內容的刑度(5年)相較於製造的刑度(最輕15年以少)為輕。」、「加密設備得以讓已知的嫌犯免於法律的追訴,因為起訴所需的證據存在加密的電腦主機或其他設備中,因而,無法取得相關證據,且在少數的案例中,執法單位必須簽結而無法追訴。」,未來針對未成年人的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該如何加強防制?

如何防制加害人藉由直播APP對未成年人性剝削?

1.除了散佈未成年人的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外,目前主管機關應該關注時下流行的直播APP。

2.兒福聯盟4抽樣前五大熱門直播APP,包括「MEME」、「浪live」、「Live.me」、「Up」以及「17」,150位直播主有10位18歲,16、17歲占12位,15歲以下有7位,最小竟然只有11歲,未成年占2成;而當中就有18位粉絲破百,7位粉絲達上千人,當中高達2/3的人在私密房間和陌生人互動,穿著成熟、被網友要求脫衣服等,少女為獲得打賞,尺度越來越大。調查發現,上學期間直播時間約20分鐘,暑假達到62分鐘,足足多3倍。目前盛行的5大直播App都沒分級或過濾制度,登記帳號就能使用,沒有明確的管制機關,只能依照直播內容判斷5

3.根據美國聯邦調查局犯罪調查處提出的「防制兒童暴力犯罪情資報告」指出,美國境內流行利用「LIVE.ME」應用程式來進行傳送「即時串流之兒童色情內容」。LIVE.ME是一種相當流行的即時串流應用程式,鼓勵使用者上傳影片以獲得獎勵,並根據使用者直播的影片數量及觀賞人數,給予點數及禮品。曾發現年紀很小的未成年孩子,自行上傳裸露影片,或者成年人性交的影片。除此之外,這份報告和台灣兒童聯盟相同指出這些APP都「沒有年齡及身分的驗證」。

4.另一報告為「針對應用程式(APPs)可能造成兒童的危險評估模式」,相關內容指出,應用程式本身並不危險,但應用程式相關特性結合在一起時,便會具危險性,結合在一起的特性越多,潛在的危害性越大。應用程式(APPs)的特性包括「透過行動裝置即可獲取」、「串流時影像」、「圖(影)像分享能力」、「私人簡訊能力」、「群組簡訊能力」、使用者自組的群組」。

5.「透過行動裝置即可獲取」的特性包括,允許嫌犯可以隨時隨地與潛在被害人接觸的潛能,兒童可能在設備所在的任何地方被剝削,很多線上上傳的舉動可以被地理地位而暴露被害人真實位置,應用程式採用定位服務導致潛藏被害人可以被即時追蹤。

6.「串流即時影像(Streaming Live Video)」的特性包括,嫌犯可透過與潛藏被害人即時面對面的接觸而置該兒童遭到直接剝削的危險中;嫌犯可以啟動所有其他網絡兒童性剝削,如製造兒童色情內容、性勒索;可以在被害人不知情狀況下,被拍攝色情內容並在網路上廣泛地分享出去;被害人相信他們正私下與另一位兒童視訊串流,可能未察覺到被剝削。

7.「圖(影)像分享能力(Image/Video Sharing Capabilities)」的特性包括,允許嫌犯直接與被害人發送及接收明確檔案(explicit files);發送明確檔案導致被害人極易受到性勒索;在線上分組中分享明顯檔案,將以指數方式地增加被害人的性剝削;明顯檔案對於嫌犯的價值遠勝過圖片。

8.「私人簡訊能力(Private Messaging Capabilities)」的特性包括,允許嫌犯與潛藏被害人的1對1接觸;私人的打字/發布/訊息(private texts/posts/messages)無法被其他人偵測到,除非他們是對話的直接參與者;私人訊息可能不會被服務提供商登入,並且很難(如果不是不可能)攔截或還原。

9.「群組簡訊能力(Group Messaging Capabilities)」的特性包括,群組成員可以一起合作來鎖定性剝削潛在的被害人;與1對1對話的狀況相反,群組內的每個成員都有可能成為額外的嫌犯或被害人;網路線上的群組提供更多的機會來鎖定新的被害人。

10.「使用者所自組的群組(User-created Groups)」的特性包括,使用者所創組的群組通常無法被任何人檢測到,除非特別接收宣傳廣告或受到邀請;群組通常立基於感到興趣的特定主題(例如:誘拐(grooming)技巧、亂倫(incest)等);群組通常自主管理且經常實施特殊的安全協定來阻止執法人員的滲透(infiltration)。

台灣執法單位的改善項目

1.兒童色情圖(影)片散布案件為歐美國家重點查緝工作,現行國內對兒童性剝削犯罪的查緝,實務上,仍多著重於性交易案件的查緝,

然從各國的執法情形觀察,兒童色情圖(影)片散布案件之查緝優先序位,並不亞於性交易案件的查緝。美國聯邦調查局相關研究部門認為,之所以會有兒童色情圖(影)片的製作成品產出,圖(影)片中的兒童或少年,實質上勢必遭受到虐待,故將此類案件類為查緝重點之一。

故建議持續將兒童色情圖(影)片散布案件列為重點查緝工作,以救助潛藏的被害兒童或少年,或防範戀童癖者侵害兒童及少年。

2.點對點網路分享軟體之蒐證程式提供明確的案件線索。

另從目前兒童色情圖(影)片所採取的散布方式,多為利用點對點檔案分享軟體(如:Ares、eMule、BitTorrrent、Gigatribe、Gnutella)及技術,進行兒童色情圖(影)片檔案的分享(散布),故美國及歐洲國家針對該類點對點網路傳輸軟體,投入專業程式設計人力,針對一般人使用的軟體版本,進行修改及開發。再透由執法人員操作相關執法軟體,於檔案分享的網路上,進行搜索及查緝,並採單一來源的下載,可獲得明確具體的散布兒童色情圖(影)片的事證,提供執法人員查緝兒童性剝削相關案件之明確來源。6

               

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

工作。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2【人神共憤】台大研究生成變態「蘿莉控」 誘百少女拍猥褻照,https://goo.gl/NYRXsV

3警方初步統計,發現被害女童全是台灣本地的國中小女學生,初步估計被害少女人數高達121人,若少女被拍裸照後不願繼續配合網愛視訊,林男則恐嚇少女會公布照片上網,警方先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恐嚇罪移送法辦,並循線擴大清查。

刑事局偵九大隊表示,獲報有歹徒在網路上散布我國未成年少女猥褻裸露照片,警方根據po圖者上網地點,5-6月間警方先後逮捕鄭嫌在內6名涉嫌散布裸照者,並查扣未成年裸露猥褻照片、色情影片合計401.1GB等。警方初步分析,被害少女人數約52人,獲利約新台幣50萬元。

偵九大隊發會科技偵查專業,利用科技技術進行網路分析,並對犯嫌的犯罪電腦查扣進行數位勘查後,發現上述犯嫌存放猥褻影像的電腦內,有大量犯罪證據,存放包含國小、國中、高中等未成年少女「裸露身體及猥褻行為照片」,資料夾標上包含被害者年齡、年級、姓名標示的相當清楚。

警方深入追查發現上述受害兒童及少女拍攝性交及猥褻行為圖片之來源,都指向同一來源,手法都是利用LINE、BeeTalk、FB臉書messenger即時通訊軟體,利用軟體、手機攝錄猥褻視訊畫面。

警方獲知上情後,訪談被害人展開調查後,鎖定犯嫌是住在台北市中山區,剛獲推甄率取台大醫學院研究所的林和駿(22歲),發現他利用假身分、假頭像照片利用LINE、BeeTalk、FB臉書messenger等即時通訊軟體,用假帳號專挑未成年少女為目標,並以男女朋友交往、假冒同儕身分等幌子誘騙少女交換私密照,並甜言蜜語誘騙對方拍攝裸露猥褻照片,目前已有多名少女被害。

警方調查,甚至發現有被害少女一時不察,誤傳裸露照片給犯嫌,林嫌便一再要求傳送多張相關照片,以滿足自身特殊的性癖好,少女不從,便以公布照片作要脅,造成被害少女身心受創。

4小小直播主,危機四伏?https://www.children .org .tw/news/advocacy_detail/1789

5「脫衣、露肚、裸露」App直播主 有2成未成年,https://news.tvbs .com .tw/local/749593

6參考報告出自於〈美國聯邦調查局犯罪調查處2017年防制兒童暴力犯罪國際任務執法人員案件協調會〉

委員林為洲書面意見:

代理孕母法制化衛福部態度為何?

前言《人工生殖法》實施10年來,台灣人工生殖活產嬰兒數激增近2.5倍,占整體新生兒人數的3.26%,比例仍不斷攀升中。目前我國人工生殖成功率約三成,技術穩定讓民眾信賴度高為提升活產嬰兒數之原因。

根據衛福部國健署最新出爐的人工生殖施行結果分析報告顯示,人工生殖活產嬰兒數逐年增加,104年達到8,254人,累計過去十八年人工生殖嬰兒已近七萬人。

《人工生殖法》是為保障不孕夫婦能有生養子女之權益,然該法牽涉適用對象例:性傾向、有無婚姻關係;人工生殖技術能否增設代孕方式等爭議,對此衛福部應要說明其政策及立法態度。

問題

1.賴清德院長擔任立委時曾表示精卵買賣、仲介代理孕母的情形很難避免,倒不如開放立法管理。請問部長,針對我國數萬名民眾的人工生殖需求,我國是否適合擴大人工生殖之適用範圍?

2.人工生殖科技雖被視為醫學界里程碑,然卻引發道德倫理之疑慮。例如:以基因篩選胎兒、代理孕母出現、製造多餘胚胎可否消滅等道德倫理問題。請問部長,若放寬人工生殖之門檻限制,該如何進行相關配套?

3.衛福部的人工生殖補助計畫,自2015年起分三階段實施,預期總生育率將由103年的1.055提高至106年1.100,預計補助每對夫妻人工生殖術費用,每年最高核給新臺幣10萬元。請問部長:衛福部補助上限10萬元,執行數卻寥寥可數,請問解決辦法是?

委員劉建國書面意見:

性剝削教育及防制

1.教育部2013年《如果早知道男生也會被性侵》(俗稱:傑哥不要)宣導影片PO上YOUTUBE,影片在2013年7月點閱率達到了近80萬,2014年6月已獲得超過200萬次點閱,創下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單位宣導片的紀錄。

2.這影片的背景,以網咖為背景,凸顯學童沉迷網咖、電腦遊戲,因此遭受有心人士的誘惑,在2013年透過有趣的戲劇方式,達到很有效益的宣導效果。

3.但現已2017年,馬上2018年了,時空背景完全不同於2013年,2015年勵馨基金會就提出,性剝削熱點已經轉移到手機即時通訊軟體上,約43.5%受訪者是使用即時通訊軟體接觸到相關資訊。

4.今年1月,更破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官,利用LINE軟體媒介未成年賣淫,所以性剝削的熱點轉移及型態,各單位有沒有跟上腳步?如何因應這個新型態的熱點?

5.2017年上半年台灣遊戲人口已成長到890多萬人,與去年相比成長約10%。而在台灣遊戲人口中,又以手機遊戲玩家最多,占比80%,而遊戲人口中18歲以下,占約13%,而遊戲比通信軟體更具風險的就是,現在絕大多數的遊戲都是免費暢遊,但如果要虛擬寶物,就要花大量的金錢去「抽」,因此這13%的未成年孩童更容易為了抽虛擬寶物,而以不適當的方式去獲取金錢。

6.()要求衛福部、教育部、法務部、國家通訊委員會等相關單位,針對遊戲業者在遊戲帳號申請及相關年齡辨識門檻,應該要予以強烈的要求,且對於18歲以下,現金儲值異常的帳號,必須負有警覺及通報的責任。

(二)世大運柯文哲找來知名YOUTUBER拍攝宣傳影片,引起熱烈回響,事實上教育部2013年的宣導短片,也確實有不錯的響應,而劇中的演員現也有成為YOUTUBER的,對年輕族群影響力更具強烈,因此相關單位應針對即時通訊軟體、手遊、交友APP,再找YOUTUBER拍新版的系列宣導影片。

7.雲林縣一則新聞「兒拍妹裸照父求醫輔導 遭通報性剝削家庭瀕裂」一名高中少女在哥哥要求下,讓他拍裸照,隔天她把這件事告訴父親,父親怒斥兒子後,帶兒女求助精神科醫師,豈料卻被醫院通報,哥哥將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函送雲林地檢署。

8.對於這則新聞,需肯定家長,願意面對問題,解決問題,這也是長期以來政府宣導的成效,但今天這則新聞出來後,哪個家長還敢主動帶孩子就醫、甚至通報?家長一旦產生「主動帶孩子出來,結果孩子馬上被你移送法辦」的觀念,未來隱匿不報的情況將會越加嚴重。

9.今天不僅是這個個案,不論是涉犯吸毒、妨害性自主、性騷擾等等,這種需要勒戒或治療的個案,如果家長隱匿不報,等到這顆不定時炸彈爆開來,是整個社會最不願意見到的,因此在政府、社工人力有限情況下,更需要家屬、甚至當事人願意主動走出來配合治療。

10.第一:重新檢討整個通報SOP,對於主動尋求輔導、治療之加害者,當完成社政、醫政、司法之通報程序後,應就個案危害及犯行研商,應優先進身心輔導或司法處遇,如本案,是否是針對加害人、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完整的輔導及身心治療後,再行完成相關的司法處遇,讓家屬不至於懊悔自己做出通報,也不讓加害人或被害人去怨懟親屬。

第二:對於這則新聞,衛福部應該了解案情,如有對於案情的錯誤之處,應主動出來澄清,以免家長因此案而產生寒蟬效應,造成犯罪預防的重大漏洞。

委員林靜儀書面意見:

壹、第十五條李麗芬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之說明

一、依據本條文明定,明定應進行處遇評估,採多元處置方式,遂視個案情形交由父母、監護人保護教養,惟經社工評估父母或監護人之照顧功能不彰時,應優先考量是否有兒少認識及信任之合適親屬,爰加入「親屬」選項成為處遇之一;其不適於交由父母、監護人或親屬保護教養者,則安置於適當場所或提供其他協助措施。

二、於第三項增訂第二項被害人未列為保護個案者,不進入保護系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其需求,轉介相關服務資源協助。

貳、第二十一條李麗芬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之說明

一、敘明被害人經依第十九條安置者需要定期評估,以有別於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安置之被害人。

二、為滿足被害人安置期間之個別需求,爰於第一項新增經評估「有變更安置處所或為其他更適當處遇方式」,以及聲請法院「變更安置處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遇」之規定。

三、第四項增訂被害人於「不付」安置時,主管機關應協助該被害人及其家庭預為必要之返家準備之規定。

、第四十五條尤美女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之說明

一、為防杜實務上各種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犯罪行為樣態,故配合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性剝削定義規定,於本條明定罰則。

二、為兼顧罰則衡平,將第三項有關「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之刑度提高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並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第四項對意圖營利而犯第二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五、第五項明定前三項之未遂犯亦罰之。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7時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