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4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4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產業合作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7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289)
許委員就兩岸產業合作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推動兩岸產業合作,經濟部推動兩岸產業搭橋專案,並為兩岸產業交流合作奠定良好互信之共通平臺,迄今已辦理中草藥、LED照明、通訊、資訊服務、車輛、車載資通訊、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風力發電)、電子商務、連鎖加盟、物流、精密機械、食品、生技與醫材、紡織與纖維、數位內容、電子廢棄物回收利用、金屬材料、顯示、展覽服務、工業論壇等共計20項產業、69次之兩岸產業搭橋會議,國內廠商經由此交流平臺提升產業品牌知名度,成功拓展中國大陸市場商機。另在兩岸民間產業交流平臺方面,目前兩岸企業家峰會扮演重要功能,該峰會定位為「以兩岸企業家為主體之民間最高層次經貿交流平臺」,下設有宏觀經濟、資訊家電、能源石化裝備、金融、中小企業、生物科技與健康照護及文化創意等7個產業合作推動小組,不定期召開對接會議,針對各項產業合作議題進行廣泛研究並達成合作共識。
二、對於未來兩岸產業交流合作,政府支持兩岸產業優勢互補、互利共榮,並以維護臺灣在兩岸互動之產業利益與爭取最大商機為前提,加速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協助產業升級轉型及拓展商機,以提升臺灣在全球產業競爭力與價值鏈之地位。另在連結國際以擴展全球市場方面,將持續深化與日、歐、美等地區之產業合作,並推動「新南向政策」,強化與此區域之國家在資源、人才與市場方面之合作。此外,經濟部持續推動網實整合創業服務,並精進育成中心政策,提供創業過程不同階段之各項支援,以協助中小企業創新與升級轉型;未來亦將結合民間加速器及募資平臺等跨界資源,積極強化國際鏈結,協助新創事業打入國際市場,打造「亞太創業首站」,吸引各國青年來臺,讓創新及具潛力之新創發想在臺灣實踐。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掌握中國大陸擴大開放進口可能商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7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275)
許委員就掌握中國大陸擴大開放進口可能商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106)年1月至9月我對中國大陸出口計633億美元,已較105年同期成長22.8%。政府衡量國際經貿情勢,配合國內產業發展政策與業界需要,已擬訂各項措施協助廠商拓銷,除加強拓展新南向市場外,並兼顧先進國家、新興市場及中國大陸市場之佈局,逐年選定重點市場,針對根留臺灣且具競爭力之重點產業,加強深耕拓銷。本年度已選定美國、德國、馬來西亞、印尼、越南、菲律賓、中國大陸、印度等8個重點市場,配合當地市場相關措施,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力量,協助廠商拓展海外市場。
二、為深耕中國大陸市場,經濟部每年均以委託外貿協會籌組參展團、拓銷團、洽邀買主來臺採購、辦理通路行銷活動,以及補助公協會、個別廠商參加當地各類相關國際展覽等作法,積極加強拓銷當地市場。針對中國大陸將於民國107年11月5日至10日於上海國家會展中心舉辦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以擴大進口,外貿協會規劃組團參加該展並設立臺灣館,以產業形象區徵集業者參展,協助我商爭取商機,目前已透過該會北京駐點聯繫主辦單位洽商參展相關事宜。此外,有關中國大陸有意降低部分日用消費品,如熱水器、咖啡機、刮鬍刀、彩色電視、冰箱等家電類用品關稅,外貿協會將鎖定中國大陸之虛擬及實體通路,規劃辦理下列推廣活動:
(一)本年12月6日於臺北國際會議中心舉辦「2017年全球潛力市場商機媒合會」,已透過該會駐點廣邀中國大陸家電類消費性用品通路商及電商來臺參加洽談會,期能協助業者儘速打入中國大陸市場。
(二)107年度規劃針對降稅日用消費品,加強洽邀中國大陸時尚生活類百貨通路、經銷商買主或電商平臺業者來臺採購,並安排與我業者進行一對一採購洽談會,視買主及供應商需求安排客製化訪廠或採購政策說明會,以協助我消費品產業爭取中國大陸降稅商機。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增加海外信用保證基金之海外服務據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8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293)
許委員就增加海外信用保證基金之海外服務據點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經查目前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於新南向11國有合作據點,13國曾有保證案件,承作案件在越南、泰國較多,主要係因臺商近年考量經商環境而前往該等國家投資較多所致,其他7國(不丹、斯里蘭卡、尼泊爾、巴基斯坦、孟加拉、汶萊及紐西蘭)無銀行據點,係因臺商前往投資較少,我國銀行未前往開設分行或該等國家對我國銀行未採開放政策所致。惟該基金為加強提供海外僑臺商融資管道,已採取由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提供貸款保證之措施,同時亦請駐外單位及臺商會推薦當地適當銀行與基金洽商合作。僑委會將繼續督促該基金積極拓展增加海外銀行服務據點,以服務各地僑臺商。
二、另金管會為執行「新南向政策」工作,促成僑臺商投資布局東協、南亞及紐澳市場,業擬訂關鍵績效指標及具體作法,落實執行金融支援,除協助企業取得業務發展資金,包括中國輸出入銀行增加輸出融資、保證及保險;鼓勵本國銀行擴大對國內企業與當地臺商授信外,同時亦協助本國銀行於新南向國家增設據點。
(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7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286)
邱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國軍主要武器裝備妥善率係依裝備使用時間、頻率、壽限、戰訓需求、修護支援能力及國防預算等考量因素編訂;幻象戰機透過「華法長期支援協議」簽訂服務內容,對法廠家進行品質控管,維持器材供補流暢;另支援修護所需器材亦納入法四廠家開放式契約(BOC)採購,籌補情況正常,機隊近年平均妥善率均達部頒標準,可有效支援飛訓及防空戰備任務。
二、未來將賡續藉合約規範,提升空軍修維護能量,管制續約簽署及法廠家服務品質,以維持器材供補流暢,確保飛訓安全及滿足戰備需求。
(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其邁就金管會設立金融科技創新園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8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325)
陳委員就設立金融科技創新園區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創業及人才培育,本會在104年9月請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下稱金融總會)設立「金融科技發展基金」。該基金於105年啟動「金融科技創新基地」,迄今已培育金融科技新創團隊共40家。該「創新基地」係為共同建立金融科技創新生態圈,及提供媒合輔導與共創實驗空間之虛擬平台。
二、本會已請金融總會尋找適當地點建立「金融科技創新園區」實體聚落,與前揭「金融科技創新基地」結合,協助金融科技之創新創業及培育金融科技人才,以培養更多新創的活水加入,提供新創公司初期營運的資源,同時計畫與產學研合作,加強國際鏈結,共同建立金融科技創新生態供應鏈。
三、因金融總會資源有限,目前金融科技創新園區選址,以當地有多數已接受輔導之金融科技新創業者,及地方政府可配合提供相關場地,與產業輔導資源為優先考量。
四、現金融科技發展基金「金融科技創新創業與人才培育計畫」已與高雄2所科技大學產學合作,本會業與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成立溝通聯繫窗口,討論設置高雄實體金融科技園區相關事宜,未來如園區設立,本會可協助引進有意願接受育成及輔導的金融科技新創團隊進駐。
(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廢玻璃回收之價格計算與回收率之統計方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8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312)
邱委員就「廢玻璃回收之價格計算與回收率之統計方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廢玻璃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係依回收清除處理成本扣除資源回收收益計算,並經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現行廢玻璃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為單色1.85元/公斤及雜色1.55元/公斤。
二、本署為提升廢玻璃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誘因,除提供回收清除處理補貼外,每年補助各地方環保局辦理回收玻璃容器兌換日用品或加值金活動,並設置村里資源回收站,提供民眾實質回收誘因。
三、廢玻璃容器回收率計算方式為回收量/產生量,產生量則依各玻璃容器責任業者(即以玻璃容器裝填本署公告內容物之製造或輸入業者,例如: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營業量或進口量計算。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人領用中國大陸一次性護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8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305)
黃委員就國人領用中國大陸一次性護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民眾有雙重身分,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情事。另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規定,旅行業經營者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之行為。有關民眾因旅遊意圖而領用中國大陸一次性護照,鑑於中國大陸一性次護照非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立法當時設想之類型,且法律效果對民眾權益有重大影響,為周延處理,行政院陸委會已於本(106)年11月6日、7日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並決議朝「未來不容許此類行為,但以往案例不處罰、完備相關法制」之政策方向處理。
二、內政部已於本年11月16日通報外交部及臺中市清水區戶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恢復當事人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相關權益;交通部觀光局亦於11月14日函請各旅行業公協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應配合國家政策及現行法令,循正常管道與流程先為旅客辦妥簽證,始得辦理此類邊境旅遊行程,後續如有旅行業違反規定,將依法查處。
(八)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榮璋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院臺施字第106010236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4483號 施政報告質詢35號)
王委員就「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所定政府應辦事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修正情形方面: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0條規定,衛福部於民國104年12月函請各級政府辦理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並於105年8月邀集專家學者、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召開4場審認會議,經同年11月14日「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第1屆第5次會議核定,計674條條文列入優先檢視清單,其中由行政院所屬部會推動修正之條文計630條。目前除有116條法規及行政措施須配合母法進行增修外,其餘514條法規及行政措施由權責部會進行增修。截至本(106)年10月底止,已有145條(占28%)法規及行政措施完成增修,369條(占72%)法規及行政措施刻正修正中(包含已送行政院、貴院等)。
(二)衛福部刻正運用國發會「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GPM)填報系統,請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每季填報,以掌握實際修法進度。未來將持續請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加速溝通,儘速完成法規及行政措施之增修。至於部分列管條文因其法規及行政措施之修法須配合母法或相關法規,以及部分法規用語須與其他部會及相關單位、民間團體等再行研議確認之條文,衛福部亦會透過GPM填報系統掌握進度,於108年12月3日前完成全面性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二、有關身心障礙者基本權益遭受侵害時之法律扶助方面:
(一)依據「法律扶助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特制定本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基金會)對於一定資力以下之身心障礙者,於權益遭受侵害時提供法律扶助。
(二)另衛福部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8條第2項規定,刻正參採勞動部及原民會委託法扶基金會辦理之法律扶助業務,訂定高於現有法扶基金會資力標準之法律扶助計畫,提供未來辦理法律扶助業務之准駁依據,以擴大扶助對象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
(三)法律扶助計畫之開辦,係包含業務軟體建置、相關法律人員之教育訓練與意識提升等,上開前置作業實須耗費相當時程,衛福部持續與法扶基金會研擬開辦事宜及期程。至關於身心障礙者基本權益遭受侵害時之法律扶助及法扶基金會辦理CRPD法律扶助之成果等相關事項,屬於司法院之職掌範圍,法務部已將王委員質詢內容函請司法院參處。
三、有關專門職業人員法規對精神障礙者之歧視性規定方面:
(一)衛福部部分:涉及剝奪精神障礙者擔任專門職業人員資格之法規,共計15部列管於優先檢視清單,包括:醫事司權管之「醫師法」、「心理師法」、「呼吸治療師法」、「語言治療師法」、「營養師法」、「職能治療師法」、「物理治療師法」、「醫事放射師法」、「醫事檢驗師法」、「藥師法」、「聽力師法」、「驗光人員法」;照護司權管「助產人員法」及「護理人員法」;社工司權管「社工師法」。上揭法規修法進度如下:
1.醫事司:
(1)「醫師法」、「心理師法」、「呼吸治療師法」、「語言治療師法」、「營養師法」、「職能治療師法」、「物理治療師法」、「醫事放射師法」、「醫事檢驗師法」、「藥師法」、「聽力師法」、「驗光人員法」等法規,並未禁止身心障礙者辦理執業登記,而是拘束主管機關對於身心狀況違常或罹患精神疾病者,必須經過認定程序,確認不能執行業務時始得命其暫時不能執行業務。
(2)經主管機關認定暫時不能執行業務者,仍得於不能執行業務之原因消失後,依法律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3)前開法律並無對身心障礙者採不利之對待,無需修法。
2.照護司:
(1)基於醫療照護主要服務對象及專業能力之需求,且具有保護維護個案生命健康之職責,故有關「助產人員法」第10條及「護理人員法」第9條之不予發給、撤銷或廢止職業執照之規範對象,與其他醫事人員相關法規一致。
(2)依「助產人員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及「護理人員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需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後,確定確實無法執行業務者,始予以撤銷或廢止其職業執照;並於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法重新申請執業,未有刻意排斥及影響身心障礙者權利之情事。
(3)為維護民眾健康及病患安全並兼顧專門執業人員權利,爰若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消失後得申請執業,且衛福部亦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法進行認定時,應審慎與客觀,避免影響身心障礙者之執業權利。
3.社工司:
(1)「社會工作師法」第7條及第10條,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撤銷或廢止其證書及執業執照。惟該法施行迄今,實務上因缺乏認定標準,未有社會工作師因上述規定而遭撤銷或廢止其證書及執業執照。
(2)為維護受服務對象之權益,「社會工作師法」第7條第1項第3款已規範社會工作師受監護或輔助尚告,尚未撤銷,其身心狀況已達無法執業之情形,作為限制其執業之依據。又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已於102年刪除對於身心障礙者擔任公務人員之歧視性規定。爰將彙整各界意見預計於107年召開「社會工作師法」修法研商會議,並儘速辦理後續法制作業,以配合修正刪除該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第1項第3款對於精神障礙者之就業歧視。
(二)教育部部分:
1.教育部前已檢視1,113個法規及行政措施,目前尚有25個法規(8個法律及17個行政命令)需要再予檢討或修正。
2.教育部為落實督導執行CRPD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辦理相關事務概述如下:
(1)本年6月28日由政務次長召集組成CRPD專案小組,處理法規檢視、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等事宜。
(2)本年7月31日邀集民間團體及相關行政單位召開CRPD教育部法規檢視會議,就應檢討之25個法規予以分類並擬訂初步處理原則。
(3)有關衛福部函詢各部會檢視相關法規對精神障礙者就業是否有歧視規定及其在職期間疾病治療之工作保障措施,教育部於本年10月13日函復,說明公務人員之任用無限制進用精神障礙者之規定,其他員工則依各相關人事法規進用,如有精神障礙者需就醫治療,則依各該進用法規之規定辦理請假。
(4)本年10月18日召開CRPD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針對涉及精神障礙者工作權法規修正事宜,修正教育部法規檢視修正建議處理原則,請各相關單位據以檢視修正。
(三)交通部部分:交通部已積極邀集身心障礙團體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檢視轄管法規,重要法規辦理情形如下:
1.「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0條辦理情形:
(1)「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係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為維護遊客安全,……;其禁止、限制、保險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授權訂定。該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傷害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殘廢給付:每一遊客250萬元……,事涉本案CRPD專案追蹤。
(2)該辦法規定業者應投保傷害保險,相關文字係參酌「保險法」第131條(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所訂定。經查「保險法」目前尚未就傷害保險規定進行修正,爰該辦法尚無法辦理修正作業;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將持續關注「保險法」修正情形,俟「保險法」修正後儘速辦理該辦法之修正作業。
(3)另觀光局將研議修正「發展觀光條例」,刪除第60條第2項有關「傷害保險」規定,俟修正通過後,該辦法即可據以刪除第10條第3項有關傷害保險「殘廢給付」之規定。
2.近期已完成研修「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將「患有精神疾病致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為船員體格或健康檢查不合格之規定,修正為「經相關專科醫師鑑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不堪勝任工作」,俟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完備後即可發布實施;另「船員法」及其配套法規「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第4條等規定,刻依身心障礙聯盟建議,將原條文所訂「殘廢」之文字調整為「失能」,經邀集相關單位通盤檢討並獲致共識,後續將依規定辦理法規修正事宜。
3.至「船舶法」、「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有關驗船師及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之規定,考量營業用動力小船之船上駕駛僅有1人,負責船舶航行及乘客之安全;另驗船師工作具備高度專業性,且驗船工作具高危險性之工作環境,現行條文已明確規範罹患精神疾病及身心狀況是否適合執行業務之認定,須經由專科醫師判斷,並無概括所有精神疾病及身心障礙者不得為驗船師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尚無歧視及限制精神疾病患者及身心障礙者工作權之虞,為確保驗船師及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適任性,現階段尚宜維持現行規定。
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2條、第64條、第64條之1、第78條(後續增列)、第120條辦理情形:本案所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業於本年10月31日邀集相關單位(含身障團體)開會研商,惟與會單位對法規修正用語仍存歧異意見,會議決議經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另行召會研商尋求共識後再議。
(四)勞動部部分:
1.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列管勞動部主管計有「勞動基準法」、「工廠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3項法律及「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等7項法規,共計18條條文。
2.為落實CRPD所揭示平等與不歧視之規定,以避免法令之用語對身心障礙者造成歧視,刻正依相關法制作業程序積極辦理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55條、第59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第8條、第23條、第24條)。另因「勞動基準法」已施行多年,幾已取代「工廠法」原相關條文,勞動部前已著手檢討是否廢止「工廠法」,將儘速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3.另「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等3項,業已依CRPD精神完成修正;其餘4項法規因係援引法律(母法)之文字,需俟法律(母法)修正完成後,再予修正。
(五)經濟部部分:
1.「專利師法」:經濟部智財局於本年4月10日召開CRPD諮詢會議決議,邀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師及相關團體進行諮詢討論,並函詢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臺灣總會等相關團體意見。經該局綜合考量後,研擬刪除「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作為充任專利師及擔任專利代理人之消極資格限制,並已研擬修正草案且於本年8月14日於機關網站辦理法律草案公告周知60日,以及相關法制作業程序。
2.「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1)經濟部礦務局分別於105年3月22日及9月14日,發函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說明前述法規之立法精神,並無工作與就業上之歧視;於105年5月9日經王委員國會辦公室邀集研商修法事宜,該局已明確說明爆炸物危險性及避免影響公共安全等多方面因素,有需要限制參訓與遴用資格,王委員國會辦公室表示瞭解,將檢視其他部會主管法規後酌作修正,再請主管法規機關表示意見;其後該局復經數次與身障聯盟電話講通說明,表示無歧視,應予保障避免涉入危險作業場所;本年5月至6月該局經洽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海巡署及國安局相關任職及考試前體檢規定,均認為涉及槍械彈藥及炸藥,應予保護心智障礙或精神疾病者。
(2)經該局內部研議結果認為,現行條文有其公益暨公安上之需要,亦為維護管理及使用爆炸物之人員自身及周遭環境安全上考量,並無工作與就業上之歧視,宜維持原條文。未來將適時邀集民間團體代表與專家學者進行研議,確認是否違反CRPD或無須修正。
(六)法務部部分:由「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核定之優先檢視清單中,法務部有3項法規涉及規範精神障礙者擔任專門職業人員,分別為「律師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17條第1款及「律師法」第5條第1項第5款,目前該3項法規皆在積極檢討研議修正中。
(七)文化部部分:
1.按95年1月18日公布之「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立法目的,係為處理政府、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持有民營無線電視事業之「股份」,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並提升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效益,以追求優質傳播文化。
2.然而影視發展日新月異,為使我國公共媒體之發展更符時勢變遷與社會期待,落實公共媒體資源整合及提高經營效率,文化部將全面盤點公廣集團之資源與人才,釐清公廣集團定位及發展願景,重新審視法規內容,儘速提出修正草案。
3.目前文化部刻正蒐集各界意見,並邀請學者專家召開諮詢會議中,有關「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13條及第14條條文內容對身心障礙者之歧視性文字,將與「公共電視法」一併修正,落實CRPD之精神,以尊重及保障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
(九)行政院函送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就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申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未針對原住民族日間照顧需求規劃資源布建及團隊運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8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331)
高潞委員就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申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未針對原住民族日間照顧需求規劃資源布建及團隊運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所屬19家醫院為配合長照十年計畫2.0,提供民眾長期照護需求,達成在地老化目標,規劃發展以社區為基礎的整合照護服務體系,布建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爰申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公共服務據點整備-整建長照衛福據點計畫」計畫經費補助,合先敘明。
二、本部業於106年11月7日、11月14日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本部相關單位召開上開計畫審查會議,會中審查委員亦建議本部所屬醫院應調查服務區域內原住民族日間照顧需求並規劃資源布建與團隊運作,本部業已函請各申請醫院確依審查委員意見修正計畫內容,亦要求各申請醫院將服務區域內原住民族日間照護需求納入評估。
三、各申請醫院計畫書修正後,本部擬辦理計畫書複審作業,以求計畫更臻妥適。對於位處原住民族地區之本部所屬醫院,並轉知渠應加強對原住民族之各項醫療與長照服務之提供。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參與APEC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7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288)
許委員就我與APEC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我國出席本(106)年「亞太經濟合作」(APEC)年會成果部分:
(一)本年APEC「年度部長聲明」及「經濟領袖宣言」經過充分討論,各會員體(包括美國及中國大陸)終於達成協議,同意支持「以規則為基礎、自由、開放、公平、透明與包容的多邊貿易體系」,共同合作改善WTO功能,另通過有關「APEC 2020年後願景」、「區域經濟整合能力建構」、「電子商務」、「中小企業」、「糧食安全」等內容涵蓋廣泛之12項新倡議,俾作為APEC日後推動相關工作之基礎,充分展現APEC會員體仍珍視APEC此一平臺,並願繼續支持APEC推動促進貿易與投資自由化,強化區域經濟整合,以及執行永續發展與應對全球挑戰等工作。
(二)宋領袖代表楚瑜於本年APEC經濟領袖會議期間分別與日本首相安倍晉三、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及美國國務院政務次卿尚農等進行雙邊會談,並與美國總統川普等各經濟體領袖進行場邊晤敘,也與受邀出席之柬埔寨、寮國及緬甸等東協國家領袖互動交流,在談話中融入我國「新南向政策」內涵,從人力資源發展、微中小企業、糧食安全、衛生及災防等面向,切入區域間共同關切之APEC議題,尋求與其他經濟體合作之契機。
二、有關強化我參與APEC之角色部分:
(一)APEC是我國推動亞太區域合作重要平臺,政府相關部會每年出席約200場APEC會議,與各經濟體在各專業議題領域相互交流,進而拓展雙邊及多邊合作機會。近年來,我國持續推動有關創新創業、婦女賦權、糧食安全、人力資源發展培訓,以及緊急應變能力建構等促進多邊合作之倡議,獲得APEC會員高度肯定。
(二)我政府各部會將持續透過APEC場域與其他經濟體進行交流合作,以實質貢獻提升我國在亞太地區之能見度與影響力,進而爭取參與其他區域經濟整合機制,以及拓展雙邊關係。
三、有關我推動參與亞太經濟整合機制目標部分:
(一)日本等11國「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成員之貿易部長於本年APEC峴港年會期間,達成共識將TPP改名為「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展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以展現持續支持區域經貿自由化之決心。日本政府目前以明(107)年2月完成簽署CPTPP,並於下(108)年生效為目標,加速推動後續協商。由於CPTPP大致維持原TPP內容,僅凍結20項目,並保留美國重新加入之空間,有助提升亞太區域經濟整合動能。我國樂見CPTPP在日本發揮影響力下,展現新面貌及獲致具體成果。
(二)CPTPP 總經濟規模達10兆美元,占全球GDP之13.6%,11個成員中,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及越南4國是臺灣前10大貿易夥伴,我國宋領袖代表在本年APEC年會期間向多位亞太地區國家領袖表達我國支持亞太地區經濟自由化之意願與決心,獲得亞太地區領袖高度肯定與迴響。由於CPTPP成員也都是APEC會員,我國可以藉由APEC平臺,持續與主導CPTPP之經濟體如日本、澳大利亞、紐西蘭等理念相近國家加強雙邊對話,持續積極推動加入CPTPP。
(三)經濟部將積極加強我國申請加入CPTPP準備工作,包括:
1.持續推動法規調適與國際接軌:行政院各部會過去為加入TPP,已參考TPP之規範進行經貿體制調整,完成第一階段法規落差檢視。雖然CPTPP暫緩實施原TPP協定中某些條文,然長期而言這些規範內容仍符合國際趨勢,因此政府仍會繼續推動法規調適。
2.爭取國際支持:政府將持續透過雙邊及參與APEC、WTO等國際場域,爭取CPTPP會員對我參與之支持。過去已獲得日本等會員之正面回應。
3.持續辦理國內廣宣及溝通:法規調適過程中會產生各界之不同意見,因此政府會持續進行國內溝通活動,以凝聚公眾共識。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美經貿合作發展對我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8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318)
許委員就中美經貿合作發展對我影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國大陸於本(106)年10月18日「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由國家主席習近平發表十九大之政治報告,報告顯示中國大陸未來在經濟成長方面轉向品質提升,企圖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並持續推動中國版之全球化,有效管理對外經貿磨擦。另美國總統川普與中國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於本年11月9日見證15項商業合作協議之簽署,總價值達2,453億美元;此連同前美商務部Wilbur Ross部長與中國大陸國務院汪洋副總理見證19項價值達82億美元協議之簽署,川普總統此行共見證2,535億美元商業協議之簽署,項目含括天然氣、有機農產品、金融保險、服務業合作及對美投資等。惟據瞭解,美中企業所簽署之商業協議多為不具拘束力之意向書或備忘錄(MOU),相關合作項目亦缺乏具體措施且合作時程長(部分為20年),未來如何落實及對我產業有何影響,仍待觀察。相關機關將密切關注美中經貿互動對美中臺三方經貿關係之影響,與美方就此議題保持密切聯繫,並持續推動在中國大陸之拓銷活動及臺商服務,協助業者爭取中國大陸內需市場商機。
二、為推動我國雙邊及多邊經貿關係全面發展,在對美經貿部分,我將善用既有之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會議與「數位經濟論壇」(DEF)等溝通平臺,與美方持續就雙邊經貿議題進行協商,另透過駐美國代表處積極與美白宮、商務部及貿易代表署等部門建立互動,配合我對美國國會之整體遊說策略,進一步強化臺美經貿關係。另在多邊關係拓展部分,亦將密切關注相關區域經濟整合之發展,協助瞭解國內外法規差異,以強化我未來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展協定」(CPTPP)等區域經濟整合之基礎。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中國大陸與美國經貿關係,強化臺美陸產業鏈合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7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287)
許委員就因應中國大陸與美國經貿關係,強化臺美陸產業鏈合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美國川普總統於本(106)年11月8日至9日訪問中國大陸期間,雙方表示將繼續致力於互利共贏之中美經貿合作,同意充分利用中美外交安全、全面經濟、社會和人文、執法及網路安全4個高級別對話機制,共同努力推動對話機制取得更多成果。期間雙方簽署總金額高達2,535億美元之商業合作協議,項目涵括天然氣、有機農產品、金融保險及服務業之合作,以及對美投資等。惟未來如何落實及對我產業有何影響仍待進一步觀察。政府將持續密切觀察美中經貿關係之後續發展走向及影響,並協助廠商審慎因應。
二、美方現正積極推動製造業回流、先進製造計畫等再工業化政策;我方則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涵蓋亞洲.矽谷、綠能、生技醫藥、智慧機械、國防、循環經濟與新農業等產業。考量我國與美國產業間具有高度互補性,後續將善加利用雙方推動重大經貿與產業政策之契機,深化雙方產業鏈夥伴關係,包括美國擁有之創新與研發能量,以及臺灣之高效率製造與人才優勢等。如積極推動與美國華盛頓州西雅圖(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加州矽谷(晶片設計與半導體)、德州奧斯丁(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等重要產業聚落結盟,加速我國產業升級轉型,深化臺美產業合作連結,強化雙向投資與產業合作,相互布局全球產業鏈,共創雙贏。
三、另隨著中國大陸供應鏈逐漸升級,兩岸經貿已由互補走向競合,臺灣廠商面臨更多挑戰。為因應此情勢,政府將推動重點創新產業,促臺灣產業朝高技術、差異性、區隔性方向發展,以協助廠商強化競爭力,降低美商從臺灣轉單至中國大陸之可能。此外,政府亦將努力持續促使兩岸產業朝向良性競爭,發揮彼此優勢,並推動與中國大陸在區域及全球經濟發展之合作,建構互利共享之兩岸經貿環境。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區域經貿鏈結與整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8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303)
許委員就強化區域經貿鏈結與整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加強與區域暨全球之鏈結,為臺灣推動經濟結構轉型之重點工作。政府將持續推動多邊場域之交流,參與區域經貿整合,並加強臺灣與美國、日本、歐盟等雙邊合作關係,以擴增我國際能見度,提升國際地位。
二、為拓展臺灣與其他國家之經貿關係,協助國內廠商布局全球市場,政府已積極採取下列措施:
(一)積極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會議,掌握相關議題發展,並利用其爭端解決機制,為國內業者爭取權益;此外,透過出席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資深官員會議、部長會議期間,與經貿關係密切會員進行雙邊會談,促進實質關係。
(二)「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已更名為「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展協定」(CPTPP),我國將依其後續進展,持續推動法規調適等各項準備工作,並爭取會員國支持,以期參加CPTPP第2輪談判;另與「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成員國建立溝通管道,並密切關注其談判進展。
(三)推動新南向政策,計劃藉由區域農業發展、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產業人才發展、產業創新合作、新南向論壇及青年交流平臺等五大旗艦計畫,以及跨境電商、觀光、公共工程等三大潛力領域,創造與新南向目標國互利互贏經貿合作關係,以逐步建立經濟共同體。
(四)透過雙邊年度諮商會議、官員互訪等對話平臺,爭取各國支持與我展開經濟合作協定(ECA)或自由貿易協定(FTA)談判,並藉由可行性研究,探索雙方洽簽ECA/FTA之經濟效益及發展方式;其中對美國、日本、歐盟等重要貿易夥伴,採取「堆積木」方式,推動洽簽對雙方均有利之個別經貿協議,為展開全面性ECA/FTA談判建立基礎。
三、過去1年來透過政府、產業及各界之努力,已逐漸有具體成果,部分國家已表達歡迎之意並盼與我國合作,臺灣及新南向國家本(106)年1月至10月貿易額達918億美元,較去年同期成長19%;出口至新南向國家金額為554.2億美元,較去年同期成長13.8%。本年1月至9月對新南向國家投資金額30.9億美元,成長96.27%;新南向國家來臺投資2.9億美元,成長24.88%。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農藥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8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310)
許委員就農藥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針對農藥之核准及訂定殘留容許量標準,係由行政院農委會依據「農藥管理法」受理業者申請核准登記農藥,經評估後,公告核准農藥使用之作物對象及使用方法,並將建議資料提送衛福部進行安全評估,由該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訂定相關標準,以確保農產品安全。
二、另依「農藥管理法」第33條規定,使用農藥者,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農藥;農作物或其產物上市前之農藥殘留量經檢驗結果,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標準者,應經複驗或重新抽樣檢驗合格,始得販售。是農藥之使用者仍應確認所生產之作物符合衛福部之標準,目前行政院農委會於核准農藥使用時,相關資料均經衛福部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審查完成及依行政程序辦理殘留容許量標準預告公告後,始正式發布,近3年因國內農藥核准使用由該部增修訂之殘留容許量計1,097項,為我國田間用藥殘留管控依據。
三、又,本(106)年3月15日公告農藥氟派瑞用於茶類殘留容許量議題引起社會關注,為利周延及充分溝通,衛福部及行政院農委會已於本年11月27日召開聯席諮議會討論殘留容許量制定事宜,未來亦將持續透過跨部會協商及聯合審查機制解決上開問題。
四、此外,現行農產品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訂定方式除由行政院農委會依據申請農藥登記之田間試驗結果,擬定草案,亦可由國外政府或業者檢具相關資料向衛福部提出申請,就現行殘留容許量標準非來自於國內農藥核准使用部分,該會已於「農藥管理法」中針對初次違反使用規定但符合殘留容許量者,實施安全用藥教育,並持續依市面產品劑型、藥效、田間殘留消退及實際病蟲害發生紀錄等,進行檢視及評估,倘符合國內需求及殘留容許量標準者,經審查通過後公告核准使用,俾提供農民更多安全用藥指引。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產業創新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8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328)
許委員就臺灣產業創新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產業發展需要思考國家長期戰略及產業創新,政府目前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案內各項計畫係以臺灣之優勢產業為基礎,且具有一定國內需求,以藉此帶動新投資,推升產業發展層次,並有效結合地區優勢及發展條件,打造創新研發產業聚落。例如行政院已通過之「亞洲.矽谷推動方案」及「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涉及物聯網、ICT軟硬體整合、半導體利基型設備、智慧機器人、智慧車輛等發展,對臺灣整體產業轉型升級具有關鍵作用。另政府亦積極投入資源,提升國內研發創新能量,民國107年科技發展預算額度為1,178億元,較本(106)年之1,044億元成長12.8%;通過10億元「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成立100億元「國家級投資公司」及1,000億元「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等,以協助國內企業轉型升級。
二、為健全產業發展所需基礎建設,讓政府成為產業發展之殷實後盾,政府正積極推動前瞻基礎建設,並由賴院長親自主持「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以穩定供應產業發展所需之水、電、土地等資源,並完善攸關新世代產業發展之寬頻網路等,有效優化國內經營環境,解決產業五缺問題。另為提振國內投資,政府已啟動法規鬆綁,全面檢視國內法規、資金及人才現況,並提升環評行政審查效率,以有效排除各項投資障礙。未來政府將以服務取代管制,給予新興商業模式更大發展空間,並保持規範之彈性。此外,政府除建置新創法規調適平臺,處理新創業者相關法規適用疑義外,亦已推動多項法規修正,以營造國內創新環境,例如已完成「科學技術基本法」、「產業創新條例」之修正,並完成制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期能在各界共同努力下,逐步健全臺灣產業創新環境。
三、另政府對於兩岸經貿關係相當重視,亦支持兩岸產業優勢互補,並持續瞭解兩岸產業發展現況,協助我企業配合整體產業發展政策,有效掌握兩岸及區域市場商機,以發揮產業優勢,提升競爭力。兩岸經貿交流攸關產業利益,兩岸均有責任透過既有溝通對話機制,協助兩岸產業合作及發展,我方呼籲中國大陸應務實體會我方善意立場,回到兩岸既有互動與聯繫管道,共同推動兩岸經濟發展與合作。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對參與CPTPP談判寄予厚望,建請行政院應積極改善與美、日、韓及中國大陸的關係,俾利融入區域經濟整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8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330)
許委員就「政府對參與CPTPP談判寄予厚望,建請行政院應積極改善與美、日、韓及中國大陸的關係,俾利融入區域經濟整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在亞太區域供應鏈上扮演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政府一直致力於與所有貿易夥伴分享經濟發展經驗,也有高度意願與相關成員建立自由貿易關係。
二、目前除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並藉由雙邊(官方或民間會議)、世界貿易組織(WTO)及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APEC)等各種國際場域,多面向開展與主要貿易夥伴(如美、歐盟、CPTPP及RCEP成員等)之合作關係,以深化彼此互惠連結,加強透過經貿對話機制以逐步推動洽簽投資保障協定(BIA)及經濟合作協定(ECA)。
三、惟美國川普總統經貿政策強調公平貿易,認為所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FTA)對美不公,造成美國工作機會流失及貿易赤字,故於106年1月30日宣布退出「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其餘11個TPP會員在日本主導下,自106年5月起仍持續推動TPP11儘早生效,會員國並於106年11月11日出席APEC會議期間召開記者會將TPP更名為「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宣布CPTPP大部分內容已達成共識,待少數事項確認後即可簽署。
四、我國過去為加入TPP,已就以下三方面進行準備工作:
(一)法規落差檢視參考TPP的規範進行經貿體制調整,完成第1階段法規落差檢視;針對我國法律與TPP不符合之處,已提出11項修法草案,仍有8個法案在立法院待審。
(二)爭取國際及會員國支持我國政府透過雙邊及參與APEC、WTO等國際場域。
(三)國內廣宣及溝通法規調適的過程中會產生各界之不同意見,將持續進行國內溝通,以凝聚公眾共識。
五、有關委員關切政府應積極改善與美、日、韓及中國大陸關係,以利融入區域經濟整合一節,相關作法說明如下:
(一)強化與美國經貿關係:美國為我重要經貿夥伴及主要技術來源國,面對川普總統各項政策之轉變(強調公平、互惠貿易以降低貿易赤字,鼓勵製造業回流,頻繁運用貿易調查等),本部將持續關注臺美貿易赤字變動情形,與我業者合作因應美政府對我相關產品展開之貿易調查,及研商於「五加二產業創新方案」下推動與美國擴大雙邊產業合作。另本部持續關注美國經貿政策,掌握川普經貿新政為臺美關係帶來之新契機,將在與美聯邦政府已建立之良好關係基礎上,加強與美國各州之經貿關係,以擴大美國友臺基礎。
(二)強化與日本經貿關係:日本長期以來一直是我國最重要經貿及投資合作夥伴,雙方經貿關係密切友好。105年日本是我國第3大貿易夥伴,我國為日本第4大貿易夥伴,日本是臺灣第4大外資來源國;為加強與日本經貿關係,目前雙方共同合作推動拓展東南亞等第三地市場計畫。
(三)強化與韓國經貿關係:韓國為我重要經貿夥伴,雙方在經貿方面保持穩定關係,並定期舉辦雙邊官方及民間經貿對話會議;目前我刻推動與韓洽簽租稅合作等經貿協定,以強化雙邊經貿與投資關係。
(四)維持兩岸經貿互動:政府一向主張善意溝通,維持既有聯繫機制,處理兩岸經貿問題;目前兩岸民間經貿往來正常,未來政府將繼續執行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早期收穫計畫,維持經貿聯繫交流工作,為兩岸氛圍創造往來順暢條件。
(十七)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今年8月中旬全臺大停電引發供電不足疑慮,建請行政院對臺中市研擬「電費減半」計價機制,並儘速改善台中火力發電廠之設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8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308)
盧委員就今年8月中旬全臺大停電引發供電不足疑慮,建請行政院對臺中市研擬「電費減半」計價機制,並儘速改善台中火力發電廠之設備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政府於105年宣示2025年非核家園目標,同時啟動能源轉型與電業改革,並於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電業法」,明定「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
二、未來將在「非核家園、穩定供電、空污改善」三大政策方向下,規劃建立務實且安全可行的路徑,透過嚴格管控各項電廠開發案,務必使各項計畫如期如質完工商轉,兼顧穩定供電及改善各區域空氣品質前提下,達成備用容量率15%、備轉容量率10%的目標。因此,在「社會共識、安全無虞、窮盡一切力量」等三條件未完備下,重啟核能機組暫不列為穩定供電之選項。
三、電力供應攸關民生、產業及經濟發展至鉅,政府啟動能源轉型,全面推動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等面向措施,同時推動加速台電機組設置及機組延後除役、IPP擴建等供給面措施及強化用戶需量管理、時間電價等需求面措施,確保電力穩定供應。為確保電力供應穩定,積極採行之因應措施包括:
(一)「多元創能增加供給」:主要執行策略為強化機組平時運轉維護,合理歲修排程;對各新設電廠進度嚴格管控,以求如期如質完工商轉;107年2月完成通霄新#1機商轉;107年3月及7月大林新1、2號機商轉;108年7月林口新3號機商轉;108年7月通霄新2及109年7月通霄新3號機併入系統發電;110年7月大潭7號機及111年7月大潭8號機商轉;興達更新1號機由113年提前至112年商轉;台中新1、2號機由115年提前至114年商轉等。
(二)「積極節能全民參與」:透過政府帶頭、產業響應、地方共推及全民的參與方式推動新節電運動方案,並針對能源大用戶進行節電查核,確實管控產業用戶能源使用;此外,亦加強推動用電器具「最低耗能基準(MEPS)」節能分級標示,加速燈具及老舊冷氣之汰舊換新,促使民眾改善用電效率以降低用電。
(三)「靈活調度智慧儲能」:採用擴大推廣需量反應措施,並以逐步拉大時間電價的尖離峰價差、增訂高壓電力以上四段式時間電價、住戶與小商家,以及低壓電力三段式時間電價等方式,提高尖峰時段用電之抑低量;而針對空污改善上,除持續進行降低發電機組污染排放外,並運用火力機組調度彈性,於區域空氣品質不良時進行環保調度,以改善區域空氣品質;同時,亦積極規劃儲能設施,以充分運用再生能源與區域儲能系統結合的效益;且加速智慧電表布建,期建立智慧電力系統,充分運用電網彈性。
四、關於就受電廠影響之民眾提供電價減半優惠問題說明如下:
(一)考量用電量越多所若享受優惠越多,恐變相鼓勵民眾增加用電,反產生更多污染排放,不利節能減碳之推動。
(二)台電公司為推動電力建設,歷年來均依公司自訂之「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管理辦法」,針對發電廠及輸配電設施鄰近地區,依電力設備之裝置容量或發電度數提供一定比例之協助金,作為敦親睦鄰使用。
(三)106年1月26日修正之「電業法」第65條已就電力開發協助金賦予法源依據,明定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並由地方政府就其使用方式及範圍查核,按季上網公布運用情形等相關資訊。
(四)有關依上開電業法授權應訂定之「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本部能源局刻進行草案研擬,將俟與各地方政府及業者討論達成共識後,即辦理預告及公告等相關行政程序。
五、台電公司為改善臺中地區空氣品質,持續精進台中電廠空污改善措施,分為短、中、長期三階段執行,各階段改善方式說明如次:
(一)短期階段,空氣品質不良期間執行降載:為改善臺中地區空氣品質,自104年起至106年11月2日止,於電力系統供應無虞之前提下,執行台中電廠燃煤降載減排計達23次;另為配合行政院環保署於106年6月9日發布修正之「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台電公司業於空氣品質不良之預警階段,即執行降載減排作業,自106年11月3日起實施,至106年11月22日為止台中電廠計執行6次降載減排作業。
(二)中期階段,既有機組進行空污改善工作及興建室內煤倉:
1.露天儲煤場室內化:興建兩座室內煤倉,預定分別於110年及113年完成。
2.第1至4號機組空污改善:第1至第4號機組既有空污防制設備進行改善及升級,進一步降低空氣污染物排放,改善期程自106年開始,預計於109年完成。
3.第5至第10號機組空污改善:啟動空污防制設備改善可行性研究評估,並於評估期間,第5至8號機組,先行於大修期間辦理粉煤機、低氮氧化物燃燒器及靜電集塵器改善升級,提升防制效率及降低空污排放。
(三)長期階段,規劃於台中電廠新建兩部燃氣機組:為開發高效率機組及潔淨能源,規劃於台中發電廠新設兩部燃氣機組,預訂於114年商轉。
六、綜上所述,目前台中電廠仍為我國重要之基載電源。本部將督導台電公司確實執行相關空污改善措施,配合行政院環保署於空氣品質不良期間適時降載減排,及配合臺中市政府減少火力電廠之生煤使用量,期能通過許可證展延之申請,符合臺中市政府要求,另亦逐年滾動檢討修訂長期電源開發方案,俾利持續提供穩定電力、促進產業經濟發展與兼顧環境品質。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促進投資及提振經濟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8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315)
許委員就促進投資及提振經濟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近年國內經濟雖呈現復甦態勢,惟力道偏弱,主要係因內需動能不足。為改善國內環境,增加投資機會,促進國家長期經濟成長,政府正全力推動以下6項具體措施,以有效提升國內需求動能,挹注經濟發展能量:
(一)政府帶頭加薪:明(107)年度軍公教薪資待遇將調升3%,期透過政府帶頭加薪,帶動國內企業為員工加薪,以刺激景氣、擴大內需,邁向經濟成長之正向循環。
(二)優化賦稅制度:行政院已將「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貴院審議,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之稅負,並適度調降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稅負,縮小內、外資不公平差別待遇,以期活絡資本市場、促進產業升級。
(三)號召投資臺灣:由賴院長親自主持「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面對企業投資遭遇之困難,務實協助解決問題,並以服務導向協助廠商排除投資障礙。另外針對產業界普遍關心之「五缺」問題,亦分別提出改善對策,落實執行。此外,為提供國內外投資者個案處理服務機制,經濟部已設置「經濟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提供單一窗口全程暨專人專案專責投資服務,以促成投資案早日落實。
(四)推動法規鬆綁:優先從財經法規著手,鬆綁阻礙企業投資或營運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函釋,建立便民效能之法制環境;建置新創法規調適平臺,協助釐清法規適用疑義。
(五)加速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包括軌道建設、水環境建設、綠能建設、數位建設、城鄉建設、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食安建設及人才培育等8項,由政府帶頭投資,發揮以財政政策刺激經濟成長之作用。
(六)持續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持續執行「亞洲.矽谷」、「生醫產業」、「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產業創新計畫,強化臺灣產業群聚、系統整合之量能,打造下一世代臺灣產業主力。
二、至所提兩岸關係發展及人才外流問題一節,目前整體而言,兩岸經貿交流係呈穩健發展,惟隨著中國大陸經濟情勢轉變及供應鏈崛起,兩岸經貿已由互補走向競合,臺商勢將面臨更多挑戰。面對兩岸經濟結構之變化,政府正打造經濟發展新模式,推動重點創新產業,朝高技術、差異性、區隔性之產業發展,兩岸經貿政策亦將配合進行調整,以積極協助臺商強化核心競爭力。另為營造良好之留才、攬才環境,改善人才外流問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於本(106)年11月22日制定公布,未來將持續鬆綁留才、攬才法規,並藉由稅制優化,新增企業獎酬管道,提高企業競才條件,以留住海內外人才。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展協定」(CPTPP)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8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317)
許委員就我國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展協定」(CPTPP)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為強化經濟活力及自主性,積極參與多邊與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談判,只要對經貿發展有利,均為洽簽對象;在CPTPP成員國達成繼續推動之共識後,政府已表示將展現最大企圖心加入,並由相關部會及早作好準備,持續加強與相關國家經貿合作及推動法規調整等自由化措施,同時呼籲中國大陸應尊重我國加入區域經濟組織之權利及意願,勿片面設置政治框架,阻撓我國參與之權益。
二、另日本長期為我國重要經貿及投資合作夥伴,據統計,民國105年雙方貿易總額達602億美元,在投資方面,日本為我國第4大外資來源國,截至本(106)年10月累積投資金額約196億美元,我國對日投資則超過85億美元;該國已多次對我國參與CPTPP之意願表示歡迎,政府將與主導CPTPP之政界人士及官員加強聯繫及洽商協助,使其瞭解我方之決心及準備,進而採取有效作為支持。
三、又,自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起,為確保該國輸入之食品安全無虞,政府已採取相關作為如下:
(一)嚴格檢驗日本輸臺食品輻射值及查驗日本食品之證明文件,自100年3月15日至本年11月止,已於邊境查驗日本輸入之產品共計11萬餘批,輻射值均符合標準,故消費者仍能安心購買日本輸入食品。
(二)衛福部食藥署委外辦理執行「日本水產品輻射風險評估」及「受輻射影響食品之人體健康風險評估」等計畫,並上網供外界參閱,可作為後續研擬風險管理之參考依據。
(三)秉持保障國人健康及食品安全之最高原則,以臺灣邊境檢驗數據、日本政府監測情況及國際間對日本食品輻射安全管理資料等為基礎,參考國際規範、趨勢及多數國家之管制措施,持續就食品安全、經濟及外交等層面進行跨部會協調及溝通,並透過各種管道讓民眾獲得正確資訊,同時以上開資料作為管理日本食品輸臺之依據,並未設定調整管制措施之時間。
四、此外,目前我國仍有83.5%之農產品稅項(共計1,535項稅則8位碼)課徵進口關稅,平均稅率約17%(不計算非從價稅),其中稻米、花生、紅豆等16項重要農產品實施關稅配額,並針對14項農產品實施特別防衛措施;上開重要農產品計30項,約占農業總產值之44.5%,加入CPTPP可能須取消或調降關稅,恐對我農業有所影響,行政院農委會已規劃產業因應措施如下:
(一)加強創新加值及產業結構調整,以提升農業之國際競爭力,因應策略包括「推動農業加值,拓展國際市場」、「推行地產地消,促進市場區隔」、「加速結構調整,試辦對地綠色直接給付措施」、「發展六級化產業,提高農業收益」及「強化檢疫檢驗,維護優質環境」等五大面向。
(二)持續編列「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除掌握加入CPTPP之契機,加強國際行銷計畫外,並辦理產業調整、適時採取進口損害救助及短期價格穩定等措施。
(三)以提升農業競爭力、維護農民利益為目標,透過各項積極因應作為,調整產業結構,並開創新經營模式與新市場。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在修訂一例一休的同時,勞、資、政更應注意低薪一事,如何透過產業政策與獎勵遵守工時規範的廠商,才能做到保護勞工身心健康、避免過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2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41)
許委員就「在修訂一例一休的同時,勞、資、政更應注意低薪一事,如何透過產業政策與獎勵遵守工時規範的廠商,才能做到保護勞工身心健康、避免過勞」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目前薪資低落問題錯綜複雜,本部將持續落實各項勞動政策,賡續檢討基本工資、培育工會協商能力、提升勞工職能,並鼓勵事業單位善盡企業社會責任,致力提升勞工薪資,改善勞工勞動條件權益,以增進勞工福祉。
二、針對加班工時上限疑義,有鑑於社會經濟變遷,事業單位經營型態多元,各界對於現行延長工作時數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規範,多有應允勞雇協商彈性增加之建議。考量勞工身心健康,在總工時不增加之前提下,仍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上限46小時為原則,例外新增勞工集體協商機制,雇主於經過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加班時數以每3個月為區間總量管制,單月加班時數上限適度放寬為54小時,惟每3個月總時數仍不得超過138小時,給予勞資雙方適度彈性之空間。
三、為預防勞工因長時間工作、輪班、夜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本部近年已積極加強查核雇主是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規定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並已公告「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及研發「過勞風險評估及個人健康管理系統」,提供事業單位推動過勞預防之參考與運用。同時,亦委託建置三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與區域服務資源,就近輔導中小企業辨識過勞高風險族群與提供勞工健康諮詢等服務;並透過多元宣傳管道,提升各界對過勞預防之重視,以加強勞工健康保護。
四、近年因工作型態改變,部分勞工有長時間勞動及高工作壓力之情況,致於遭遇異常事件、短期工作負荷過重或長期工作負荷過重而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即俗稱過勞),過勞之認定,係考量腦心血管疾病高風險勞工若長期睡眠不足,其疾病促發風險將增加,是否屬職業促發,須整體評估個案是否歷經異常事件、短期或長期工作負荷過重等三項危害因子;除工時是重要因素外,尚須考量工作型態(如不規律、夜/輪班、作業環境…)及精神負荷等其他因子,由專科醫師就工作與疾病發生之因果關係綜合評估判斷。
五、本部為保障勞工職業災害給付權益,參考日本過勞認定基準及召開專家會議研議,訂定我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即過勞認定參考指引),相關認定標準與日本一致。本次勞動基準法修正,雖然總工時未增加,但對於我國過勞認定參考指引是否可從積極預防的角度從寬訂定,本部將於近期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共同研議,再行檢討相關認定基準。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私立大專校院退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2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42)
許委員就私立大專校院退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善盡管理及監督之責,解決高等教育供過於求的現象,本部制定「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鼓勵學校配合現有特色及條件,調整經營模式,並強化辦學績效不佳學校之監督機制,例如公告專案輔導學校名單、專案輔導學校應將設校基金及不動產交付信託、公告財務資訊、並由主管機關加派公益董事及監察人等。
二、為課責學校法人董事會負起辦學經營及財務改善之責任,「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規範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大專校院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者,法人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不得支薪專任;董事會各項經費支出,除不得逾主管機關之規定外,並應撙節支用。
三、私立學校辦學期間,本部已給予私立學校獎勵及補助等款項,相關法規亦給予私立學校免稅優惠,且現行董事已非創辦人或出資董事,學校退場後校產處置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之規定,係衡酌整體社會資源分配之立場,以杜絕私立大專校院變賣土地及惡意倒閉之情形。
四、為提供各界整體性的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及便利的查詢系統,本部於104年建置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台,公開資訊分為「教學」、「學務」及「財務」三面向,包括學生教師數、生師比、註冊率、畢業生薪資概況、學雜費收費基準、助學金學生數、休退學人數、收入支出情形等資訊。透過適度公開學校重要資訊,讓學校負起績效責任,同時消弭學校與學生資訊不對稱現象,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五、本部自103學年度起公開各大專校院新生註冊率,106年底前將首次公布各校106學年度全校新生註冊率,並配合公布各校系所更多相關資訊,將招生不佳、體質不良及財務惡化之學校相關辦學資訊公開,俾使民眾瞭解各校辦學概況與經營特色,以適性選擇學校就讀。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技職教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8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327)
許委員就技職教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已於本(106)年3月公布「技職教育政策綱領」,教育部並規劃技職教育中長程計畫如前瞻基礎建設一人才培育促進就業之建設「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等;另行政院已於本年11月10日召開解決產業缺工、缺才問題記者會,提出因應對策。
二、教育部為強化技職教育、縮短學用落差,已規劃推動相關因應措施如下:
(一)推動「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及「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技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著重落實教學創新、提升教學品質及高教公共性、善盡社會責任、協助大學發展多元特色,並培養技專校院學生專業實作、創新與跨領域等能力;「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針對國家重點創新產業所需人才,持續完善學校教學實作場域,投入相對應設備與資源,並結合產業共同培育符合產業需求之專業技術人才。
(二)排除企業投資缺人才、缺人力問題之精進措施:強化產學連結,精進契合式人才培育;鼓勵學校開設第二專長或提升技能課程,推動技職校院學生校外實習,聚焦產業人力需求;推動「五專展翅計畫」,鼓勵五專學生畢業後先就業;修正「學位授予法」,放寬現行雙主修及輔系規定等,引導大學校院建構跨領域學習環境,培育學生跨領域能力;規劃彈性學習制度及開放式大學,提供學習者(包括上班族、二度就業者、銀髮族等)隨進隨出學習機會。
(三)建立高職畢業生先就業後升學之彈性入學管道:鼓勵高職畢業生先投入就業市場,引導高職重視實務教學,縮短學用落差。
(四)研議實作評量及推動技術選才:規劃技術型高中實作評量,落實技術型高中專業類科學生實務能力。
(五)建立彈性系所調整機制,因應產業人力需求變動:推動以學院為核心教學單位試辦計畫,引導學校藉由學院整合系所師資及教學資源,達成師資彈性調度、教學資源流通、開設跨域整合課程及招生名額彈性調整之目的,俾利培育產業人力需求。
(六)建置「跨院系實作場域」及「類產業環境工廠」:提供實習實作場域及技能強化與產業接軌之訓練,培養具就業力之跨系所、跨領域多元人才。
(七)國際合作:持續鼓勵各校推動國際合作交流,並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鼓勵學校與東南亞大學校院加強交流與雙向連結,配合臺商因應新南向政策所需人力需求,吸引東南亞優秀人才來臺就讀,並於畢業後至臺商企業就業。
三、另經濟部為配合產業升級轉型之人才需求,已規劃多項措施如下:
(一)跨部會平臺合作,對接需求與供給:由該部與教育部及勞動部,建立次長層級溝通平臺,協力解決學用落差與學生實務能力不足問題。
(二)設立專責窗口,強化企業參與:推動重點產業公協會設立產學訓專責窗口,彙整會員廠商產學訓合作需求,並主動投入師資、教材、設備等資源,縮短學用落差。
(三)推動產業人才扎根:針對基礎工業技術人才,媒合產業與大學校院建立產學合作案,並協助企業與學校產學合作,培育學士級實務技術人才,俾契合產業所需。
(四)促進教訓考用良性循環:結合產業共同訂定人才能力規格需求(職能基準),並據以辦理鑑定考試,以企業優先聘用及加薪獲證者為誘因,鼓勵在校生及相關領域從業人員報考,進而引導學校與培訓機構調整教學方向,培育符合產業需求人才
四、又勞動部為提升青年就業技能,於青年在校階段辦理「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產學訓合作訓練」及「大專就業學程計畫」,協助青年提早瞭解產業動態,並汲取實務知能;針對已畢業之離校待業青年,推動「青年就業旗艦計畫」,運用先僱用後訓練之工作崗位訓練模式,以做中學方式加強青年專業知能與就業技能。另因應產業缺人問題,依產業發展及就業市場需求,規劃辦理多元就業導向職前訓練,亦運用「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產學訓合作訓練」等產學合作措施,培訓產業所需人力,就企業特殊人力需求,則依企業提供優質勞動條件職缺,協助招募與辦理職業訓練,結訓後企業即應依承諾之勞動條件僱用,以紓解產業缺人問題。
五、此外,國發會亦於本年11月24日邀集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專家學者及產業公協會代表,就技職教育與產業有效連結議題,召開協商會議,會中針對我國現有產業人力需求及技職教育政策成效等進行研商,未來各部會亦將積極推動相關措施,俾回應外界期待。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台中火力電廠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被退,若不能在明(107)年2月24日前取得操作許可證,恐造成缺電危機和電價上揚;非核家園必須以火力取代核能,致居民健康受損及台灣生活環境惡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8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320)
許委員就台中火力電廠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被退,若不能在明(107)年2月24日前取得操作許可證,恐造成缺電危機和電價上揚;非核家園必須以火力取代核能,致居民健康受損及台灣生活環境惡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台中電廠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經臺中市政府要求補正資料一節,台電公司將配合臺中市政府檢討後依規定限期內提出相關補正資料,期能通過許可證展延之申請,俾利降低電力供應衝擊。
二、政府已宣示2025年非核家園目標,規劃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為確保再生能源目標達成,將積極推動以下工作:
(一)以太陽光電與離岸風電為主要推動項目,114年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為20 GW、離岸風電裝置容量為3 GW。
(二)核定「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及「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以「短期達標、中長期治本」為推動策略:
1.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目標2年內推動國內完成1.52 GW太陽光電設置,其中屋頂型以推動中央公有屋頂、工廠屋頂、農業設施、住家、商用、縣市公有屋頂為主;地面型以推動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鹽業用地、水域空間(包含水庫、滯洪池、埤塘)及掩埋場進行設置。
2.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短期厚植推動基礎,在4年內達成風力發電累計1,334 MW設置目標(陸域814 MW、離岸520 MW),並建立中長期治本措施,積極協助國內業者建置成功案例以累積實績及技術能量,並規劃從行政法規協調及基礎設施建置等角度切入,帶動內需與就業,建構風力發電友善發展環境,進而達成114年4.2 GW設置目標(陸域1.2 GW、離岸3GW)。
(三)本部業成立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單一窗口,統籌辦理相關配套措施,並提供專業技術與諮詢服務;同時透過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進行跨部會協調作業,加速再生能源推動。
三、在穩定電力供應方面,本部將採行「多元創能增加供給、積極節能全民參與、靈活調度智慧儲能」執行策略,以穩定電力供應,達成108年起備用容量率15%、備轉容量率10%的穩定供電目標,說明如下:
(一)多元創能增加供給
1.強化機組平時運轉維護:落實日常運轉中機組之維護,做好大修工程管控,準時完成大修,同時加強電網定檢。
2.如期如質完成新發電機組興建計畫:全力規劃台電公司及民間電廠擴建,自106年至114年止燃氣機組增加889.6萬瓩,燃煤機組增加100萬瓩。107年2月完成通霄新1號機商轉;107年3月及7月大林新1、2號機商轉;108年7月林口新3號機商轉;108年7月通霄新2號機及109年7月通霄新3號機併入系統發電;110年7月大潭7號機及111年7月大潭8號機商轉;興達更新1號機由113年提前至112年商轉;台中新1、2號機由115年提前至114年商轉。
(二)積極節能全民參與
1.推動新節電運動方案:推動強化效率管理與節能推廣工作,使節電成為全民運動,預計於107年達成節電22.28億度,抑低需求38.69萬瓩。
2.產業部門:透過公告能源大用戶104年至108年年均節電率應達1%、20類指定用戶(約22.4萬家)須遵循冷氣不外洩、禁用白熾燈泡及室內冷氣溫度限值、能源大用戶(契約容量超過800kW之用戶)節能計畫之核備與實地查核,抑低產業用戶能源使用。
3.住商部門:藉由用電器具的強制性最低耗能基準(MEPS)及能效分級標示、自願性節能標章方式,促使用戶改善用電效率。
4.政府機關:推動政府機關節能計畫,加速政府機關及學校螢光燈具及老舊冷氣汰舊換新,降低用電。
5.推動公用動力設備效率提升:補助動力設備汰舊換新,協助業者提升能源使用。
(三)靈活調度智慧儲能
1.加強需求面管理措施:
(1)擴大需量反應措施抑低量:106年需量競價等措施已達121萬瓩,107年將再積極擴大抑低量增加20萬瓩(合計約達3部台中電廠機組發電量)。
(2)擴大時間電價方案:配合電價調整持續逐步擴大時間電價尖離峰價差,並推動更具誘因時間電價方案;包括增訂住戶及小商家的標準型及低壓(便利商店)電力三段式時間電價(尖離峰價比3.4倍)。
2.運用火力機組彈性,改善區域空污:
(1)彈性運用火力發電容量因數,於區域空氣品質不良時進行環保調度。
(2)運用燃煤及燃氣機組之發電特性,調整機組運轉時間,靈活調度,改善區域空氣品質。
3.加速布建智慧電表,結合儲能,以充分運用再生能源:
(1)短期透過抽蓄水力,長期結合再生能源與區域儲能系統,有效利用電網電力,同時於106年啟動區域儲能設備示範驗證計畫,進行實場驗證。
(2)自106年起推動低壓智慧電表,預計107年20萬戶、109年100萬戶、113年300萬戶。
四、有關穩定電價作法,本部將依循下列原則辦理:
(一)基本民生電價不調漲
1.民生基本用電330度不漲,保障人民生活基本用電權益。
2.用電量較大的用戶,則依用電量合理反應成本,促使節約用電。
(二)電價調幅限制:電價公式設有電價漲幅及降幅上限(每次不超過3%),以維持電價穩定。
(三)電價穩定機制:將依行政院指示由台電公司設置電價穩定準備管理,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民生經濟之衝擊。
五、為因應燃煤電廠可能造成之空污影響,本部刻正多方面規劃推動各項燃煤電廠空污防制作為,包含:
(一)短期推動措施
1.線上監測空污排放管控機制:國內既有火力電廠皆須通過環評審核,並設有線上空污排放監測系統,地方環保局可立即監督電廠排放情形,確保電廠發電排放皆符合環保標準。
2.配合空污嚴重時降載:當區域空氣品質部分時間嚴重惡化時,在不影響電力穩定供應下,依本部「PM2.5高污染事件日之因應原則及通報機制」,以燃氣機組優先燃煤機組進行調度,進行發電降載措施,藉以降低當地污染排放濃度。
(二)中長期推動措施
1.提升發電廠空污防制設備效能:包含台中電廠1至4號機空污改善計畫及興建室內煤倉,大潭電廠1至6號機、通霄電廠1至2號機及南部電廠1至3號機空污改善等計畫,確保防制設備去除氮氧化物能力。
2.電廠汰舊換新採最佳可行技術:依「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要求新設或擴建電廠須採最佳可行技術(如燃煤機組採超超臨界高效率機組,效率可達45%(既有燃煤機組平均效率僅38%)。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製造業等產業缺工及缺人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8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296)
許委員就臺灣製造業等產業缺工及缺人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臺灣當前產業人力短缺之主要原因為「勞動力供給不足」、「工作條件不具吸引力」及「學用落差、技能不合」,為有效解決產業缺工問題,相關機關已積極辦理下列措施:
(一)媒合就業,開發勞動力:成立跨部會合作平臺,針對重點產業及重大投資案,由經濟部、勞動部、教育部共同投入專案協助招募員工;補助跨域就業,獎勵勞工投入缺工產業。另針對青年族群,將擴大設置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提供青年職涯諮商輔導;中高齡者,將研擬中高齡就業專法,禁止年齡歧視,並支持中高齡者延後退休;二度就業婦女,將獎勵自主學習,以協助其專業能力與時俱進,並以開放式大學提供上班族、二度就業者及銀髮族隨進隨出之學習機會。
(二)改善低薪,創造友善職場:以擴大辦理研發補助、企業診斷諮詢及產業人才能力鑑定等方式,從技術、管理、薪資、企業社會責任及執行力等面向協助產業升級,並提供專家團隊輔導及經費補助,協助3K(骯髒、辛苦、危險)產業改善工作環境,以提升勞工投入缺工產業之意願。另藉由發布就業市場薪資資訊,引導求才廠商提供市場行情以上之職缺;協助健全企業內部培訓機制與辦訓資源,強化育才能量;透過推廣製造業優質工作形象系列活動,深化民眾對製造業工作環境之認識,引領勞動力回流製造業。
(三)產學雙贏,縮短學用落差:以產業發展之人力需求,作為審查學校科系招生調整之依據,並針對缺工產業所需技術領域,開放學校以「外加名額」方式擴大辦理各類產學合作專班之招生規模。另將持續提高農業及工業系科招生名額,以及修正「學位授予法」,放寬雙主修輔系規定,以利學生發展成為產業急需之跨領域人才;推動「引導五專畢業生投入就業職場展翅計畫」,鼓勵學生畢業後先就業;鼓勵產學合作推動學生校外實習,並改善實習環境;透過辦理契合式人才培育專班計畫、多元職類及客製化之職業訓練,培育產業所需專業技術人才。
二、另為協助產業解決人才短缺問題,政府已提出留才、攬才及育才等三大面向21項策略,重點如下:
(一)留才方面: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貴院審議,將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降為40%,以及將獨資合夥組織盈餘直接課個人綜所稅;「產業創新條例」已於本(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未來員工獎酬股票及技術入股可選擇「實際轉讓時課稅(緩課)」,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可適用「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優惠,以及新創事業個人天使投資人得享租稅優惠;打造新創友善創業環境,包含創業貸款、創業天使投資、設立新創基地等,以擴大人才在臺發展機會;研擬修正「公司法」,將員工獎酬工具之發放對象擴及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員工。
(二)攬才方面:制定公布「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將「Contact Taiwan」網路媒合人才平臺提升至國家級單一攬才入口網;推動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放寬海外國人及其第二代回臺居留、定居條件;鬆綁僑外生留臺尋職期間,由6個月延長到1年;鬆綁跨國企業外籍幹部調臺任職及受訓之規定,強化與新南向國家人才雙向交流;鬆綁「五加二」產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之雇主資本額或營業額限制規定;增設公立高中及國中小學雙語實驗班,解決外籍人才子女教育問題,讓海外優秀人才及國人能「進得來、留得住」。
(三)育才方面:強化產學連結,精進契合式人才培育,針對特定產業需求,學校相關科系招生名額外加;鼓勵企業協力教學,促進會員廠商提供學校所需業師、教材、設備;推動產業自主互助預訓人才,促進產業投入資源與學校合作培育所需人才,政府於政策、法規面全力支援;擴大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將針對重點政策產業需求,強化產業人才運作機制與規範;養成千人智慧科技菁英,透過大學、法人培養,並促成企業在臺設立AI研發中心;培育萬人智慧應用先鋒,積極推動大學跨域學生智慧科技應用技能培育,並開辦AI學苑及認證機制,加速培訓企業員工具備科技應用技能;推動人才轉換方案,鼓勵學校開設第二專長或提升技能課程等對策,期為產業找人才,使產業安心永續發展。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選務工作人員兼職費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7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281)
許委員就選務工作人員兼職費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辦理,係為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之本旨,相關選務作業由中選會及所屬直轄市、縣(市)選委會規劃辦理,至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係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由直轄市、縣(市)選委會於鄉(鎮、市、區)設置,受直轄市、縣(市)選委會指揮監督,辦理投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事項、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派事項、選舉、罷免票之點領、轉發、保管事項,以及選舉法令宣導等工作。因中選會編制員額得配置專任人員有限,致多數選務工作人員均係向有關機關借調對選務工作具密切關係與實際經驗之現職人員兼辦。為鼓舞工作人員士氣,兼任人員之車馬費(現改為兼職費),經行政院民國69年9月13日函核復同意中選會兼任人員車馬費於選舉期間,按軍公教人員兼職酬勞支給標準之2倍支給,選舉事務結束時,應即改按一般規定標準辦理;又上開兼職酬勞支給2倍之期間,經行政院87年5月14日函規定,以「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方式」規定之「法定期間」內實際調兼期間為限,不含籌備與結束期間。
二、至選舉期間兼職人員支給加班費部分,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審酌中選會業務性質特殊,選務工作屬重大任務且需於短期內完成,為顧及兼職人員超時工作之事實,爰採專案方式以78年10月17日函同意該會於選舉期間,兼職人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加班費,另於88年經邀請有關機關開會獲致結論,並以88年5月25日函同意省(市)、縣(市)選委會辦理選舉期間兼職人員依上開原人事局78年函規定支給加班費。
三、審酌中選會業務屬性特殊,選務工作之順利推動有其重要性,且該會組織架構與一般行政機關不同,多數職務於選舉期間需調兼其他機關現職人員,並仰賴是類兼職人員協助推動選務工作,為利選務工作順利推動並兼顧該會選舉期間兼職人員權益,並提高兼辦選務工作之意願及士氣,渠等兼職費及加班費爰特予另外規定。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107年公務人員調薪致部分退休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超過2萬5千元而無法支領年終慰問金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2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33)
陳委員就107年公務人員調薪致部分退休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超過2萬5千元而無法支領年終慰問金所提質詢,經交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復如下:
一、查「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發給對象為依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法規,按月支(兼)領(含軍職支領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以下之各級政府退休(伍)人員;其兼領月退休金者,應以原全額月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同條第2項規定略以,前項第1款基準數額,本院得參酌國民所得、消費者物價指數及中低收入戶生活費等經濟指標變動情形,於當年度4月底前公告調整。復查106年度基準數額業經本院於106年6月16日公告為2萬5千元。
二、茲以年終慰問金係按年度發給,並於每年春節前10日發給上一年度之年終慰問金,故支領月退休金人員領受106年年終慰問金之基準數額係以退休人員106年支領之月退休金金額為判斷準據,尚不因107年度公務人員調薪而受影響。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現行研究所甄試入學及考試入學兩種入學方式之考試科目未能有效區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2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35)
邱委員就現行研究所甄試入學及考試入學兩種入學方式之考試科目未能有效區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3點,目前碩、博士班招生,得以甄試或考試入學方式辦理;其條件,由各校定之;有關考試科目、評分方式及各項所佔成績比例均由大學之招生委員會依其選才需求、課程規劃、發展方向等因素自行規劃,並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二、復依前開作業要點中亦敘明,各學制班別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爰各校得參採考生在校成績、競賽/證照表現等書面資料或辦理口試,利用不同考科搭配設計做為入學選才方式,考生得考量自身優勢參考簡章規定選擇報考學校與系所。
三、為避免現行部分學校辦理甄試入學及考試入學時因考試科目相同,產生二招之虞,本部業於103學年度全國公私立大學校院教務主管聯席會議提案進行討論並做成決議,建議學校應區辨「甄試」及「考試」等兩種入學方式之選才目的,並研議採不同之考試項目,以達到招生管道分辦之目的。
四、本部將深入分析各校招生現場之執行情形,並持續與各校研商及宣導,期許學校透過不同考試科目之設計,以符應不同入學方式之選才目的,有效延攬具獨立研究及分析能力之學術研究專業人才。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陳賴委員素美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院臺施字第106010236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4483號 施政報告質詢27號)
陳賴委員就桃園鐵路地下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桃園鐵路地下化問題:
(一)依據「鐵路立體化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鐵路立體化路段之需求與範圍係由地方政府依其都市發展需要而提出,須由地方政府辦理可行性研究後,再提報交通部依該要點循序審議。
(二)是以有關桃園鐵路地下化第2階段平鎮至楊梅路段部分,仍需由桃園市政府依前揭要點規定,衡量地區整體都市發展規劃、財務、交通及環境等方面後提出可行性研究循序審議。
二、關於台66(國一往觀音方向)全線高架化問題:
(一)交通部已於民國94年委託專業顧問公司辦理本路線平交路口改善規劃作業,並於96年完成本路線之短期交通工程改善。
(二)本路線長期改善以第三路段(市114線至國道1號路段)最具急迫性,業於99年4月7日納入「東西向快速公路健全路網改善計畫」辦理,其中台66線主線4車道高架跨越桃102線改善工程已於103年5月13日竣工通車,台66線以高架跨越桃81線、桃79線及台31線工程亦已於本(106)年1月9日完工通車。
(三)至有關本路線之第一路段(台61至市115)及第二路段(市115至市114)部分,因交通量較低,現有服務水準良好,交通部將持續觀察當地交通運轉情形,適時檢討評估立體化需求。
三、關於軌道技術研究暨驗證中心等問題:
(一)交通部在推動軌道技術研究暨驗證中心計畫之同時,亦將蒐集研析軌道檢測驗證相關國際標準,進而制定我國軌道國家標準,規範產品在設計、製造、測試、使用等過程,能符合安全性、功能性、耐久性等一致性之品質要求,並與國際標準銜接與調和,經取得全國認證基金會及國外相關認證機構之正式認可或相互承認後,即可檢測驗證國內外廠商之軌道產品,除有利於國車國造之目標外,亦有利於輸出海外市場。
(二)交通部為藉由軌道建設引導國內產業積極參與並提升自主技術,將從軌道系統規劃、興建、營運維修、重(增)置之全生命週期角度,提出全面性軌道產業發展策略,說明如下:
1.由本院工程會、經濟部及交通部組成跨部會之「軌道產業推動會報」,研擬軌道產業發展策略及軌道系統採購作業指引,推動車種簡化、規格標準化及擴充相容性,由上而下引導地方政府選擇最適合永續經營之系統型式,並提升軌道工業技術與擴大相關產業供應鏈。
2.推動建置「軌道技術研究暨驗證中心」,作為國家級軌道專責技術機構,以發展軌道技術基礎研究及設備檢驗驗證,協助軌道產業提升技術能量。
3.提升軌道維修零組件自主生產比例,盤點在地生產需求,由下而上釋放商機促成供需媒合,進而擴大市場規模及供應鏈體系。
(三)前述軌道技術研究暨驗證中心計畫將以「不重複投資」、「不需一次到位,分階段建設」之原則辦理,又該計畫目前於高雄燕巢之建置規模,雖相較國外專責機構仍顯不足,然倘未來執行成效良好,屆時可再視產業需求及技術發展趨勢,於其他地區建置分支機構。尤其桃園地區已有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等專業機構,以及臺鐵富岡車輛基地、機場捷運青埔與蘆竹維修機廠等營運機構維修資源,再加上鄰近新竹地區亦有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台灣車輛公司及其他軌道零組件廠商,倘能有效結合當地產業、營運及學術機構,將有利於帶動軌道產業及區域發展。
(四)經濟部將配合交通部推動之跨機關軌道產業政策委員會及軌道產業專案小組所擬定之整體發展方向,針對「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軌道建設商機,引進國外技術。後續亦將結合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及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等法人系統整合與測試能量,建置複合材料、牽引動力及供電等關聯產業系統之設計、生產及測試能量。另將強化在地廠商能量(如桃園之東元、泰元、華城及亞力等在地廠商),以扶植關聯產業與發展軌道科技、完善軌道技術之自主能力,推動軌道產業並逐步達成國車國造政策之目標。
四、關於設置自動駕駛車研發暨驗證中心等問題:
(一)新興無人載具之應用與產業發展係由行政院科技會報督導,期能整合跨部會資源,以整體性戰略構思正確發展方向,整合無人車、無人船、無人機等陸海空無人載具,發展具我國特色之無人載具應用情境,並分別就法規、產業、技術、環境四個構面進行跨部會合作。
(二)有關無人車技術研發,因涉及包括電子、資訊、通訊、光電、車輛、機械等跨領域,經濟部將積極整合國內車輛領域相關產、學、研機構進行技術開發,分別針對無人車之三大領域「感知系統技術,智慧決策系統,整合控制系統」進行技術開發與精進,逐步推動深化落實無人車技術,協助國內傳統燃油系統車輛零組件業者轉型,並導入我國優勢資通訊產業進入新興車輛應用領域,協助扶植產業發展並競逐國際市場,逐步建立整車與次系統自有品牌。
(三)為鼓勵無人載具之科技創新發展,科技部刻正研議「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規劃於本年底前報院。該部另刻正積極規劃於沙崙綠能科學城建置封閉式之自駕車場域,以作為技術試驗與測試之場域,進而蒐集相關試驗資料,俾加速後續應用,並將研究成果與國內相關業者合作,期能找出我國在自駕車系統供應鏈中,最佳之關鍵應用技術切入點與發展利基。
(四)交通部另已於「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本年至109年)」中特別規劃「自動駕駛車輛示範計畫」提供各地方政府申請計畫執行,藉以推進國內自動駕駛車輛領域之進程,強化相關產業發展,促進國際技術合作。
五、關於桃園機場準點率問題:
(一)桃園機場到場航班因受到起飛機場當地航管、地勤作業及天候等因素之影響,造成部分航班未能準時起飛,以致抵達桃園機場時已產生延誤,因而影響後續起飛班機之航機準點率;至於離場航班部分,除到場航班因來機晚到致影響接續航班及機場運作外,桃園機場亦常以最大運載、旅客權益及配合航空公司作業為考量,而須適時彈性調整航班起飛時間,致影響離場航班準點率。
(二)為協助桃園機場改善準點率,交通部將持續督促該部民航局及桃園機場公司落實推動各項改善作為,以確實提升桃園機場準點率及服務品質。後續將透過時間帶協調方式儘量分散尖、離峰航班需求,並透過航管相關措施,讓航班起降更有效率;另機場準點率與機場設施、航空公司、地勤公司、海關、證照查驗、安檢等單位息息相關,未來桃園機場公司將積極與各駐站單位密切合作,共同研商改善服務流程及提升作業效率等相關措施。
六、關於機場回饋住民問題:桃園機場公司已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規定,提撥機場回饋金予桃園市政府辦理回饋工作,回饋金之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由桃園市政府定之;提撥噪音防制費予該府辦理航空噪音防制工作及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使用;並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提列盈餘公積後,將公司盈餘18%提撥予桃園市政府自行運用,應足以達協助地方建設之目的。
七、關於高鐵公司應落實在地經營等問題:推動高鐵桃園站特定區開發,引入適當產業及生活機能,向為交通部高鐵局努力之目標,並積極持續與台灣高鐵公司評估共同合作開發之機會。對於陳委員建議台灣高鐵公司將總公司遷到桃園營運總部合併辦公,以帶動周邊商業及生活機能,並有助於特定區站區開發進度及減輕該公司資金壓力之建言,交通部將轉請該公司納為考量。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提出誘因以強化留才、攬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3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55)
黃委員就提出誘因以強化留才、攬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為協助產業解決人才短缺問題,行政院已就留才、攬才及育才三大面向,提出因應對策,針對留才與攬才部分說明如下:
一、留才面
(一)優化稅制並新增企業獎酬管道
1.修正「所得稅法」,將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自45%調降為40%;將獨資合夥組織盈餘直接課個人綜所稅,不必計算及繳納 營利事業所得稅,本項法案刻正由大院審議中。
2.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將「員工獎酬股票」於取得當年度依時價計算500萬元限額內,可選擇延後5年繳稅(緩繳)規定,修正為可選擇「實際轉讓時課稅(緩課)」;將「技術入股」可選擇延後5年繳稅(緩繳)規定,放寬為可選擇「實際轉讓時課稅(緩課)」,有助新創事業的發展。本項修正法案已於本(106)年11月3日獲大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月22日由總統公布。
3.研擬修正「公司法」,將員工獎酬工具(庫藏股、新股、認股權憑證)之發放對象擴及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員工。本項修正法案刻正由行政院審查中。
(二)創造青年發展機會
1.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符合 一定要件者,可適用「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優惠;新創事業個人天使投資人,對同一新創公司投資金額達100萬元,投資金額50%限度內可自所得額中減除,每年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本項修正法案已於本年11月3日獲大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月22日由總統公布。
2.打造新創友善創業環境
(1)提供融資協助、青年創業優惠貸款:推動「青年創業及 啟動金貸款」,協助20至45歲之創業青年,提供貸款最高1,800萬元,最高9.5成信用保證措施;推動「企業小頭家貸款」協助員工人數未滿5人之事業,週轉性支出貸 款最高500萬元,資本性支出貸款最高不超過計畫經費之 8成等信用保證措施;另就設立未滿5年之新創事業,提 供9成信用保證。
(2)國發基金匡列10億元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借重天使投資人專業經驗,共同投資,提供新創企業創立初期營運資金及後續輔導諮詢與網絡連結。
(3)經濟部設立北、中、南新創基地及單一窗口,提供媒合、交流及創業空間:設立新創基地,結合「青年創業圓夢網」及免費服務專線,推動一站式網實整合創業服務,匯集政府及民間創業資源,提供顧問業師諮詢輔導及轉介服務,共同活絡創業生態圈。
二、攬才面
(一)延攬外國專業人才
1.「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於本年10月31日獲大院三讀通過,並於本年11月22日由總統公布,重點如下:
(1)鬆綁聘僱及居留期限,從3年延長至5年,並取消取得永久居留每年須在臺183日規定,放寬為5年未入國者,始 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
(2)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之配偶及子女申請永久居留門檻,並允許符合條件之成年子女取得個人工作許可,以及放寬 直系尊親屬探親停留期限由6個月延長至1年。
(3)取得永居之外國專業人才得適用勞退新制、公立學校教師得支領月退休金,及外國專業人才之配偶及子女納入健保免除6個月等待期。
(4)提供租稅優惠,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年薪300萬元以上部分,個人綜所稅3年減半,海外所得免計入基本所得稅額。
(5)核發就業金卡四合一(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重入國許可),提供自由尋職及轉換工作之便利性。
2.「Contact Taiwan」網路媒合人才平臺提升至國家級的單一 攬才入口網:精進經濟部Contact Taiwan網站營運模式與效能,作為對外攬才及外國人才來臺服務之國家入口網。
3.鬆綁5+2產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的雇主資本額或營業額限制 規定:修正令釋規範,透過「通案會商」方式,新增5+2產業之企業納入免除資本額、營業額之限制,俾利中小企業延攬人才。
4.增設公立高中及國中小學雙語實驗班。
(二)吸引海外國人專才回流
1.推動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讓海外人才「進得來」、「留得住」,並放寬海外國人及其第二代回臺居留、定居條件。
2.鬆綁跨國企業外籍幹部調臺任職及受訓,建立新南向人才 雙向交流機制,在調臺任職方面,勞動部將研擬修正令釋,透過協調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於新南向業者,放寬「跨國企業」認定標準,協助新南向跨國企業幹部回臺任職;調臺受訓方面,則由經濟部會商勞動部研議放寬代訓外國員工之訓練期間原則最長6個月鬆綁為1年,並新增 在臺設有營運總部、研發中心之外資企業亦得申請代訓外國員工。
(三)爭取優秀僑外生留臺:鬆綁僑外生留臺尋職期間,由6個月延長到1年。
(三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發出「酒測攔檢與人權保障界限何在?」新聞稿指出人民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義務,將鼓勵投機酒駕亂象叢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3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57)
黃委員昭順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發出「酒測攔檢與人權保障界限何在?」新聞稿指出人民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義務,將鼓勵投機酒駕亂象叢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關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交通裁決事件(106年度交上第247號判決)之認事用法等相關事項,屬於司法院之職掌範圍,本部已將所詢內容另以106年12月7日法檢決字第10604526800號函請司法院秘書長參酌處理。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關東協與中國大陸針對「南海行為準則(COC)」展開協商,我國對鞏固南海主權之相關因應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8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324)
許委員就有關東協與中國大陸針對「南海行為準則(COC)」展開協商,我國對鞏固南海主權之相關因應作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蔡總統指示已公開重申政府會堅定捍衛我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並針對南海議題提出「四點原則、五項作法」。在上述原則及作法之指導下,我相關部會積極爭取與區域內國家加強互動交流,並採具體作為展現維護主權的決心,包括:(1)人道救援方面,去年我政府於太平島進行「南援一號」人道援助演習專案,推動建設太平島為南海海域人道救援中心;另積極研議與政府間國際組織(IGO)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INGO)合作,共同進行海上救援;(2)國際科研合作方面,為持續推動環境保護,我計劃於東沙島設立溫室氣體監測站;本年9月我科技部邀請來自美日等國之24位學者赴太平島進行跨國性之生態、地質及氣候變遷等科學研究。
二、另本部已通電相關各館處密注「南海行為準則(COC)」談判進展,蒐報最新情資及研析我國因應作為;另與相關部會(如:內政部、海巡署、科技部、陸委會等)密切配合,積極參與亞太地區多邊會議、爭取與南海區域國家建立雙邊協商管道及持續與美方進行海事對話,以期完整表達我政府立場,爭取各國之重視。
三、本部將持續透過各種可能管道蒐集相關資訊,並適時重申我政府立場及相關諮商不應將我排除之一貫訴求,俾妥善維護我國在南海地區之利益。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企業併購租稅誘因及其績效追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8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321)
許委員就企業併購租稅誘因及其績效追蹤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優化我國創新創業發展環境,政府將推動企業投資或併購新創事業、提高新創事業上市櫃彈性、引進國際智慧資本來臺、建立新創法規調適平臺、持續推動修正「公司法」,以及鏈結海外華人資源等相關作法,以加速新創事業拓展國際市場。行政院賴院長已於本(106)年11月14日召開之「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中指示相關機關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及推動期程,以落實推動上開各項工作;未來亦將由國發會加強追蹤管考及跨部會協調,以確實掌握執行成效。
二、另有關研議企業併購之租稅誘因及績效追蹤一節,財政部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蒐集國外相關租稅規定,研議於不重複獎勵原則下,提供合宜租稅獎勵措施,鼓勵擁有資金之大企業透過併購之「以大帶小」方式,扶植有創新技術但缺乏資金之新創事業,使大企業資金與新創企業創新能力結合,以達加速投資臺灣之政策目標。
(二)目前各機關於主管法規增訂租稅減免措施時,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應注意事項」及「稅式支出評估基本規範格式」等相關規定,提出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並應定期掌控預期效益之達成情形及檢討成效公開於機關網站。財政部將督促各主管機關確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相關配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8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322)
許委員就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相關配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為改善新創事業早期資金募集不易之問題,引導民間資金挹注初創期新創事業,並保護投資人權益,相關機關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提供多元資金:推動「亞洲.矽谷計畫」,協助新創業者取得所需資金,如經濟部「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創業概念海選計畫、國發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國家級投資公司、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等,提供新創事業種子期、A輪、B輪、上市櫃等各階段資金。另亞洲.矽谷執行中心於InnoVEX、Meet Taipei創新創業嘉年華活動期間舉辦投資媒合會,邀請矽谷等國內外創投與新創事業洽談,促成新創事業獲得國際資金挹注。此外,「產業創新條例」已於本(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增訂個人(天使投資人)投資成立未滿2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得適用投資額50%於所得額減除,以及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符合投資新創事業公司等適用條件者,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等規定,並規定公司員工取得獎酬股票500萬元內得選擇於股票轉讓時課稅、學研機構創作人(如教授、研究人員等)取得技轉股票,亦得選擇於股票轉讓時課稅,以利新創公司延攬人才,並透過產學合作強化公司技術能量。
二、提高上市櫃彈性:目前國內上市櫃所需資本額,獲利能力等條件,已不足以因應數位經濟產業特性,為打造有利新創發展之資本市場,金管會將調整國內上市櫃相關規範,以提高首次公開募股(IPO)彈性,讓上市櫃門檻更符合數位經濟時代需求。另經濟部已訂定「經濟部提供係屬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產業具市場性意見書作業要點」,提供科技事業相關意見書,以利證券交易所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後續審查時之參考。
三、充分揭露正確資訊:為維護公平之證券交易秩序,金管會持續改善資訊揭露制度,已增訂「提前媒體報導澄清時限」、「優化年報與公開說明書應揭露事項」等措施,透過充分、正確且及時地揭露公司財務狀況、風險等資訊,提供公開而透明之投資環境,以保障投資人權益;同時藉由資訊透明化,降低投資人蒐集資訊之成本。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推動軍人年金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8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326)
許委員就政府推動軍人年金改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確保年金制度永續發展,同時保障國人老年經濟安全,政府自民國105年6月起推動國家年金改革,相關權責部會已參考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議及國是會議之意見,研擬年金改革修法草案,自本(106)年3月30日起陸續送請貴院審議。其中,貴院於本年6月27日、29日及30日分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並於本年8月9日由總統公布。公教退撫新制將使制度回歸公平合理,基金至少可再維持一個世代(30年)財務穩健,同時建立定期檢討機制。另「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尚待貴院審議。
二、有關軍人年金改革方案,考量軍人服役特殊性,係採單獨辦理。國防部已於本年11月14日公布2017年軍人退撫新制草案重點,該方案係以「促進招募、穩定現役、安撫退員」為目的,並參考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軍人退撫制度進行規劃,主要包含「國軍從優照顧」、「節省經費挹注基金,可運作30年無虞」及「調高提撥率與公教一致」等3項重點,使軍人退撫新制能符合軍人職業特性,並促進軍人退撫基金永續運作,後續1個月期間,國防部、輔導會將設置專責諮詢窗口,與現役、退役人員進行溝通,彙整意見列為參考,再進行修法作業。政府推動軍公教人員退撫新制度,係以穩定退撫基金制度與財務永續,考量國家安全層面及穩定軍心士氣的前提下,將軍人制度與公教分開設計,其目的為從優照顧軍人,讓現役軍人退伍後,能穩定維持生活基本保障。
三、又,現階段年金改革係針對基金預估將於未來15年內用盡之「軍公教退撫制度」、「勞工保險制度」及部分特殊對象退休所得之不合理設計等,併同進行改革,以使各年金制度之內涵趨於一致,拉近不同職業別所得替代率之差距,並延長基金壽命。下一階段將研議提升基金管理績效、提升保障相對不足人口群之年金給付,並依最新人口結構及財務狀況滾動式定期檢討,以建構永續穩定之制度,持續保障國人老年經濟安全。
四、此外,為確保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及兼顧年金制度之永續,行政院已提出勞保年金改革法案送請貴院審議,草案規劃先就制度面進行必要之調整,並將政府撥補及負最後支付責任入法明定,且訂定至少每5年財務檢討機制,以逐步建構永續穩定之制度。勞動部將配合貴院審議進度,持續推動修法,未來在審議過程亦會就各界意見作通盤考量。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跨國電商併購傳統零售業帶來新的競爭與挑戰,政府應及早因應協助業者創新轉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2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37)
許委員就跨國電商併購傳統零售業帶來新的競爭與挑戰,政府應及早因應協助業者創新轉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國內零售業與支援性整合服務業(如物流業、金融科技業、資訊服務業等)善用智慧商業科技,以消費者為核心,推動創新購物服務模式與體驗,本部業透過創新方案研發與補助措施,協助國內業者導入科技與推動規模擴散,並培訓商業科技應用實務人才,帶動整體零售產業創新轉型,推動作法如下:
(一)創新商業服務:推動電子禮券核銷整合與紅利點數累兌服務,提供消費者便利支付;利用光通訊與影像辨識技術,協助消費者於大潤發、橡木桶洋酒等門市購物時快速取得商品資訊;另整合國內主要物流業者(如新竹物流、統一速達等)與硬體布建者(如中華郵政等),推動包裹智取站共用服務,提供消費者更為方便的隨時寄取貨服務。106年度共整合460家業者導入上述創新服務方案,帶動民間1.6億元商業投資。
(二)廠商補助措施:補助黑橋牌等21件智慧商業服務應用提案,促成3,300個商業據點導入智慧科技應用,帶動40億元商品銷售及服務營收,與10億元的商業服務投資。
(三)商業科技應用人才培訓:與8個產業公協會合作,針對數位行銷、大數據與物聯網等商業服務科技應用開設培訓課程,共計263人次取得結業資格及435人次種子師資講授分享。
二、我國內需市場有限,隨著電子商務之發展及無店面零售交易型態快速成長,跨境電商將有助於突破內需市場規模不足之侷限。因此本部亦投入資源輔導臺灣跨境電商業者強化國際市場競爭力,目前主要推動作法如次:
(一)跨境電商市場開發:於海外市場舉辦跨境電商媒合活動,輔導我電商業者開發當地合作夥伴。
(二)協助經營跨境市場:強化臺灣電商平臺業者經營跨境電商市場的能力,完善跨境電商營運生態體系包含商品、平臺、社群、金流及物流的運作順暢。
(三)擴大海外市場商品銷售:輔導電商平臺結合臺灣明星商品,在目標市場舉辦聯合行銷活動,提升臺灣電商平臺及明星產品知名度,發揮電商的通路角色帶動品牌業者出口。
三、為使廠商可在網站刊登產品並向全球展示,海外買主也可以直接向我國廠商發送採購詢問函,促成網路採購商機。本部委由外貿協會經營我國最大之B2B產品資料庫及貿易總入口網站「台灣經貿網(Taiwantrade)」。目前計有7萬家出進口廠商資料、展示逾60萬項產品型錄、每年瀏覽約3,400萬人次。「台灣經貿網」亦藉由同業與異業之策略聯盟,提供廠商多元及優惠的物流、金流、第三方認證等服務。相關推動作法如下:
(一)「台灣經貿網」與跨境電商平臺合作:「台灣經貿網」與全球各電商平臺介接,協助我商透過跨境電商布局海外市場。
1.於新南向國家電商平台設置臺灣館:為協助我商拓銷新南向重點市場,於印尼blibli(已於106年9月試營運)、越南TIKI(預計106年12月試營運)、PChome泰國分站(預計106年12月試營運)、Tradeindia成立臺灣館,增加我商拓銷管道。
2.協助廠商上架販售:與ebay合作,輔導我商上架至英、美、澳分站銷售。
3.知名電商平臺結盟:與印度第一大B2B Tradeindia、美國最大Amazon Business、美國3CB2C平台Newegg、日本第一大B2B iPROS等平臺合作,提供進駐優惠,橫向擴大業務範疇。
4.電商服務媒合:邀請國際電商平臺來臺與我商媒合及採購洽談,106年邀請之平臺包括:騰訊台灣、福建嵐台通、新加坡蝦皮、越南Lazada、緬甸Shwe7、泰國TV Direct、馬來西亞Logon等。
(二)提升「台灣經貿網」知名度:
1.以在地語系網站推廣我國產品:選定資通訊、汽車零配件、機械、手工具及綠能等多項臺灣優勢產業,在「台灣經貿網」建置俄語、印尼語、越南語、泰語等10個在地語系子網,以貼近當地買主並強化交流。
2.簽署電商合作備忘錄:「台灣經貿網」已與越南、哥倫比亞、美國、日本、德國、印度、新加坡等國家之貿易推廣組織或網站簽署備忘錄,互相推廣商品及提供貿易資訊。
3.藉由社群媒體操作,提高臺灣商品之國際能見度:「台灣經貿網」透過FB、twitter、Linkedin與Youtube,強力推廣臺灣產業訊息,另於FB投放圖片式產品廣告,加強曝光臺灣廠商及產品。
四、在運用產學合作深耕電商人才方面,本部以「台灣經貿網」為跨境電商實作場域,透過辦理「台灣經貿網校園電商競賽」,與臺北商業大學合作優化廠商網站內容,以及提供學生至「台灣經貿網」實習機會等作法,協助我國廠商解決電子商務運作人才不足的問題及提升企業網站營運績效,同時提升學生網路行銷實務經驗。
五、為協助中小企業建構電商能力,本部每年辦理電商研習,包括線上教學、電商總裁班、在職人才培訓班等課程,並邀請全球知名電子商務及網路業界重要人士來臺分享產業趨勢,例如:今年9月27日至28日辦理「DATE SUMMIT 2017數位商務大趨勢-國際匯壇」,邀請包括Line、Facebook、可口可樂、Google、Mircrosoft、Amazon等11國27位知名電商企業代表來臺演講,參與廠商1,500人次。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留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2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40)
許委員就留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產業解決人才短缺問題,行政院已就留才、攬才及育才三大面向,提出因應對策,針對留才與攬才部分說明如下:
(一)留才面
1.優化稅制並新增企業獎酬管道
(1)修正「所得稅法」,將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自45%調降為40%;將獨資合夥組織盈餘直接課個人綜所稅,不必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本項法案刻正由大院審議中。
(2)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將「員工獎酬股票」於取得當年度依時價計算500萬元限額內,可選擇延後5年繳稅(緩繳)規定,修正為可選擇「實際轉讓時課稅(緩課)」;將「技術入股」可選擇延後5年繳稅(緩繳)規定,放寬為可選擇「實際轉讓時課稅(緩課)」,有助新創事業的發展。本項修正法案已於本年11月3日獲大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月22日由總統公布。
(3)研擬修正「公司法」,將員工獎酬工具(庫藏股、新股、認股權憑證)之發放對象擴及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員工。本項修正法案刻正由本院審查中。
2.創造青年發展機會
(1)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符合一定要件者,可適用「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優惠;新創事業個人天使投資人,對同一新創公司投資金額達100萬元,投資金額50%限度內可自所得額中減除,每年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本項修正法案已於本年11月3日獲大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月22日由總統公布。
(2)打造新創友善創業環境:包含提供融資協助、青年創業優惠貸款;國發基金匡列10億元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借重天使投資人專業經驗,共同投資,提供新創企業創立初期營運資金及後續輔導諮詢與網絡連結;設立北、中、南新創基地及單一窗口,提供媒合、交流及創業空間。
(二)攬才面
1.延攬外國專業人才(1)「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於本年10月31日獲大院三讀通過,並於本年11月22日由總統公布,重點如下:鬆綁聘僱及居留期限,從3年延長至5年,並取消取得永久居留每年須在臺183日規定,放寬為5年未入國者,始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之配偶及子女申請永久居留門檻,並允許符合條件之成年子女取得個人工作許可,以及放寬直系尊親屬探親停留期限由6個月延長至1年;取得永居之外國專業人才得適用勞退新制、公立學校教師得支領月退休金,及外國專業人才之配偶及子女納入健保免除6個月等待期;提供租稅優惠,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年薪300萬元以上部分,個人綜所稅3年減半,海外所得免計入基本所得稅額;核發就業金卡四合一(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重入國許可),提供自由尋職及轉換工作之便利性。
(2)「Contact Taiwan」網路媒合人才平臺提升至國家級的單一攬才入口網:精進經濟部Contact Taiwan網站營運模式與效能,作為對外攬才及外國人才來臺服務之國家入口網。
(3)鬆綁5+2產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的雇主資本額或營業額限制規定:修正令釋規範,透過「通案會商」方式,新增5+2產業之企業納入免除資本額、營業額之限制,俾利中小企業延攬人才。
(4)增設公立高中及國中小學雙語實驗班。
2.吸引海外國人專才回流
(1)推動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讓海外人才「進得來」、「留得住」,並放寬海外國人及其第二代回臺居留、定居條件。
(2)鬆綁跨國企業外籍幹部調臺任職及受訓,建立新南向人才雙向交流機制,在調臺任職方面,勞動部將研擬修正令釋,透過協調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於新南向業者,放寬「跨國企業」認定標準,協助新南向跨國企業幹部回臺任職;調臺受訓方面,則由經濟部會商勞動部研議放寬代訓外國員工之訓練期間原則最長6個月鬆綁為1年,並新增在臺設有營運總部、研發中心之外資企業亦得申請代訓外國員工。
3.爭取優秀僑外生留臺:鬆綁僑外生留臺尋職期間,由6個月延長到1年。
二、除前述留才措施外,政府亦致力改善國內投資環境、擴大內需及協助產業升級,茲說明如下:
(一)號召投資臺灣:行政院賴院長親自主持「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逐項解決影響產業發展的關鍵問題,排除各種投資障礙,並針對「五缺」問題提出對策,以吸引企業投資臺灣。
(二)推動法規鬆綁:優先盤點鬆綁財經法規,以服務取代管制,並鬆綁攬才、留才法規,以提高企業競才條件。
(三)加速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包括:軌道建設、水環境建設、綠能建設、數位建設、城鄉建設、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食安建設及人才培育等八項,由政府帶頭投資,發揮以財政政策刺激經濟成長的作用。
(四)促進薪資、所得成長,擴大內需:107年度軍公教薪資待遇將調升3%,期望透過政府帶頭加薪,帶動國內企業為員工加薪,刺激景氣、擴大內需,邁向經濟成長的正向循環;優化賦稅制度,修正「所得稅法」,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的稅負,本項法案刻正由大院審議中。
(五)持續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並支持重點領域發展:政府已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以強化臺灣研發創新能量生態體系,並可做為國內外資金之優質投資目標。同時亦透過預算的挹注,支持重點領域發展,例如:107年科技發展預算額度為1,178億元,較106年的1,044億元成長12.8%,將投入物聯網、AI、自駕車、生技醫藥、半導體等前瞻科技之研發。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均衡農地維護及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8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319)
許委員就均衡農地維護及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基於非常時期國外農產品輸入受阻時,國內仍可種植稻米、甘薯等主要糧食作物,以提供國人基本熱量之需求,以及考量氣候變遷對農業生產影響日益嚴重,且農地一旦變更使用,將難以回復農用,故國內農地存量應有儲備之風險準備;行政院農委會以國人基本熱量需求評估全國農地總量面積應以74萬至81萬公頃為目標值,現行作為農業生產之土地於轉換「國土計畫法」時,均應依土地資源條件,核實依據農業發展地區各分類劃設條件進行評估及劃設。
二、另為落實「國土計畫法」立法目的,內政部會同經濟部、行政院農委會及有關部會共同研擬「全國國土計畫」草案,除納入前述全國農地保留總量,並納入民國125年產業用地需求3,216公頃,以及研訂能源、水資源、重要公共設施等部門空間發展策略及各類型土地(包含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及城鄉發展地區)土地使用指導事項,內容已兼顧保育及發展面向,並非僅有農地政策。
三、又,就國土功能分區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劃設,恐導致農地流失轉用之情形,政府已配合研訂處理機制如下:
(一)依「國土計畫法」第9條及第22條規定,國土功能分區係由地方主管機關劃設,劃設原則由內政部訂定,地方主管機關劃設完成後,並應送該部核定,並會同行政院農委會檢視劃設結果是否符合農業政策目標,故農地面積是否符合農業發展需求,除經地方主管機關務實劃設,並由中央有關機關審慎把關。
(二)就違章工廠處理部分:
1.行政院於本(106)年10月核定「保護農地─拆除農地上新增違規工廠行動方案」,未來「國土計畫法」第38條亦將提高行政罰鍰額度(針對違規情節之輕重訂定不同額度),以遏止不當土地使用違規情形。
2.為務實處理舊有群聚大規模產業聚落之現況,「全國國土計畫」草案保留規劃彈性,於不影響國土保育、全國糧食安全等原則下,經地方政府評估具可行性者,類此聚落得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2之3類,以輔導其合法化,惟其開發利用除繳交生態補償回饋,並應繳交國土保育費及開發影響費,非就地解編。
3.未登記工廠輔導合法政策,內政部將提報該部國土計畫審議會,由經濟部說明目前未登記工廠分布區位、產業類型等發展現況,並提出後續預定輔導產業類型、區位、規模、時程及相關配套措施等事項。
四、此外,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是否劃入農業發展地區,考量部分土地具有農業發展地區第1類劃設條件之優良農地性質者,係屬糧食安全確保之重要場域,故「全國國土計畫」草案針對符合上開條件且未有都市發展需求者,得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5類,惟該地區依據「國土計畫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仍依「都市計畫法」相關法規實施管制,並未改變其管制方式。
五、再者,內政部刻正研擬「全國國土計畫」草案,業請經濟部提出經濟相關產業之政策、目標及課題等建議,並訂定產業用地發展總量(推估110年至125年新增產業用地需求為1,005公頃),以因應未來產業發展需要;各地方政府倘有產業發展需求,於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過程,亦應妥予考量環境敏感條件、農地資源分布情形後,劃設城鄉發展適當區位、規模及範圍,引導土地有秩序發展。
六、至許委員所提受管制不得移作他用之土地應予適當補償問題,依「國土計畫法」及司法院釋字第440號解釋意旨,倘受管制不得移作他用,係屬建地變更為非建地,將給予適當補償;倘屬土地使用強度改變,並非將其可建築用地變更為不可建築,後續並無補償機制。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客家電視收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8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292)
許委員就客家電視收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客家電視委託山水民意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作成「客家電視臺收視質研究計畫」調查報告,觀察民國104年至本(106)年第3季期間接觸度變化(詳附件表1),各年齡層收看客家電視之接觸度均逐年提升。其中,20歲至29歲年輕觀眾接觸度由104年之28.3%提升至本年之38.8%,成長最多(成長率37.2%);10歲至19歲青少年觀眾亦有14.7%之成長率;30歲至39歲中壯年觀眾之接觸度由104年之34.3%提升至本年之42.6%,成長率亦佳(成長率24.1%)。顯示客家電視觀眾雖與其他綜合頻道相同,皆以年長者居多,惟中壯年觀眾、青少年觀眾已逐年穩定成長。
二、另依前開調查報告,臺灣地區觀眾滿意度連續3年持平,客庄地區則有微幅成長(詳附件表2)。針對民眾滿意度相關問題,客家電視亦曾於收視質研究諮詢會議中向與會學者專家請益,綜整學者看法,客家電視整體滿意度持續在80分左右微幅擺盪原因,應係受研究調查天花板效應影響,分數不易突破高分端;再加上現今電視媒體面臨頻道林立、行動影音環伺與威脅等,競爭較過往激烈,高分值易向下離散。此一現狀應為時下各電視頻道普遍現象(尤以綜合頻道為最)。此外,客家電視顧問群亦反映,由於客庄鄉親對客家電視臺「愛之深、責之切」,客庄觀眾對客家電視臺之標準較一般收視群眾嚴格,應可合理解釋客庄地區滿意度略低於臺灣地區滿意度。
三、經評估檢討本年執行成果,客家電視製作之「鬧熱打擂台」以客語歌曲競賽形式廣受客庄觀眾喜愛,基此,客家電視107年將計畫製作全新「鄉親同樂會」節目,打造零門檻之表演平臺,將更具在地化及貼近客家民眾,展現客家鄉親之才藝及熱情,並藉此更深入觸及客家庄、描繪客家鄉親之生活臉譜;亦將透過具「生活感,零距離」之節目及行銷方式,加強與客庄地區有線電視業者結合,走進客庄與鄉親們積極互動,並提供不同視角之節目內容與經營理念,期成為最貼近客家鄉親生活、最「在地化」之族群媒體。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公路總局人事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3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54)
盧委員就公路總局人事制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公路總局屬行政機關,惟人員進用尚沿用交通資位制,原規劃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改制為簡薦委制,惟因組改時程不如預期,為解決該局部分資位制新進人員敘薪低,留不住人才等問題,爰先進行該局人事制度改制事宜。
二、公路總局組織法自105年11月1日完成立法程序,同年11月16日總統公布後,該局及所屬機關(構)改制後相關組織法規、編制表草案報送過程簡述如下:
(一)該局於105年12月19日函報本部,本部於106年1月19日轉陳行政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於4月28日召開審查會。
(二)該局依審查會決議於106年6月3日函報本部,本部於6月20日轉陳人事總處;本部又於10月23日函轉人事總處10月19日審查意見。
(三)該局依審查意見檢討修正並於106年11月2日重新報送本部,本部於11月16日轉陳人事總處審議中。
(四)另為期改制順利,公路總局陳局長、人事室馬主任、承辦科科長等人曾多次赴銓敘部及人事行政總處溝通說明。
三、公路總局職員編制近5,000人、17個所屬機關(構),機關改制須配合修訂組織法規及編制表,因該局業務大量成長,職責程度亦大幅提升,惟目前仍沿用省府時期組設及編制,造成業務推動之困境,爰本次改制該局除依業務需要檢討內部單位組設、職務結構及職稱合理配置外,尚有改制後待遇問題尚須解決,又待遇尚涉及工程、監理等機關,致權責機關審查較費時,該局均積極與相關權責機關溝通說明。
四、本次改制攸關全體同仁權益及組織整體之長遠發展,該局需審慎妥善處理,以爭取合理之編制及待遇,另考量轉任年資提敘、考績及待遇調薪等因素,規劃於107年1月獲行政院核定施行。
(四十)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院臺施字第106010236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4483號 施政報告質詢29號)
羅委員就無人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無人車問題:
(一)鑑於自動駕駛車輛之發展趨勢為各界所關切,交通部於「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106-109年)」已特別規劃「自動駕駛車輛示範計畫」,俾供各地方政府申請計畫執行,藉以推進國內自動駕駛車輛領域之進程,並強化相關產業發展。目前高雄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已分別向交通部提出2年期(106年至107年)之「自動駕駛電動巴士系統試運行計畫」與「無人車試驗計畫」申請,該部核定高雄市政府計畫本(106)年補助經費500萬元,匡列民國107年經費800萬元;另對桃園市政府計畫則核定本年補助經費37.5萬元,匡列107年經費500萬元,後續年期並將持續開放申請。
(二)藉由前開兩案計畫之推動,預期將可獲得自動駕駛電動巴士道路運行測試、建立道路環境數位地圖圖資、提出廠商可合作事項、國內法令之檢討、促進車聯網、ITS及自動駕駛車輛相關技術發展、提升民眾科技認知、降低交通事故、減少車流壅塞、優化路徑與環保節能及促進嶄新大眾運輸規劃等效益。交通部並積極研擬無人車道路實測申請作業要點,期使國內無人車測試之法規依據更為完備,以利地方政府與業者得提出申請上路實測,並奠定合宜之無人車發展環境。
(三)另為鼓勵國內產業投入無人載具創新應用,以建構友善創新發展之法規環境,行政院業指定科技部擔任主管機關研擬「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將引用國外創新「監理沙盒」概念,透過制定特別法,打造安全、風險可控管空間,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得於實驗期間暫時排除或豁免於相關許可或要求,提供產業彈性實驗機會,以測試無人載具科技創新產品或服務。科技部已積極規劃於沙崙綠能科學城建置封閉式之自駕車場域,將作為技術試驗與測試場域,進而蒐集相關試驗資料,加速後續應用。其研究成果將與國內業者合作,以找出我國在自駕車系統供應鏈中之最佳切入點與發展利基。
(四)又,經濟部刻正積極推動國內車輛領域相關法人機構進行技術研發,並整合國內廠商共同參與研究開發工作,期分別就無人車之3大領域(感知系統技術、智慧決策系統、整合控制系統)進行技術開發與精進,以協助規劃無人車實車測試驗證場域,逐步深化無人車技術,促使國內傳統燃油系統車輛零組件業者轉型,同時導入我國優勢ICT產業進入新興車輛應用領域,俾利扶植臺灣產業發展,並在國際市場競爭。
(五)此外,有關未來無人車正式上路後所涉管理及路權定義與規範,尚須視無人車領域整體發展進程,以配套修正或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條文因應,內政部警政署後續將積極配合交通部等相關部會之修法規劃,並評估相關執行措施。另金管會保險局為因應未來自動駕駛汽車之發展,前已函請產險公會及保發中心蒐集國內外無人車相關資訊,以預為因應,並將協助開發相關新保險商品,期使市售汽車保險商品規範更周延完備。
二、關於電動車及改善空污問題:
(一)經查目前德國、法國、荷蘭、挪威及印度等宣告未來將禁止販售燃油車之國家,提案出發點係以降低碳排放及空氣污染為要,並須搭配後續相關配套措施,始利於推動禁售年限目標。至現階段電動車仍難立即取代燃油車之障礙,主要在於電池設備,其中電池重量與續航力尚屬電動車發展瓶頸,國際上就該等車用電池規格亦乏統一標準。另充電技術能否有效克服或突破,以助電動車大幅降低充電時間,尚屬車商是否投入之重要考量。且目前研發電動車之車廠均有其所屬專利,以上諸項仍有待持續觀察未來發展趨勢及UN/ECE車輛安全法規調和情形,以利務實推動我國電動車相關策略,營造我國低污染之優質環境。
(二)另電動車政策規劃須衡量「交通管理」、「能源規劃」、「基礎建設」、「民生需求」及「產業發展」等多個層面,鑑於我國目前燃油機動車輛之使用比例仍高,未來是否訂定禁售燃油車期程,應經各方研議及尋求共識。初步可由「推」與「拉」策略,以創造有利條件,其中推力係指完備電動車輛或其他能源車輛之使用環境,廣設能源補充設施及提供使用費率誘因,進而吸引民眾改變既有使用運具,並搭配稅費減免及補助,以提高使用率。拉力則指於管制面加以強化,例如劃設空氣品質淨化區,逐步限制燃油排放標準低之車輛進入及停放,並檢討提高汽車燃料使用費等,階段性實施污染改善措施,以減少政策衝擊。
(三)目前行政院環保署正積極補助國人購買電動車,以助降低污染並改善臺灣空氣品質,具體措施如下:
1.補助民眾新購電動二輪車每輛2,000元或4,000元。
2.補助民眾淘汰二行程機車並購買電動二輪車每輛5,000元或7,000元。
3.補助離島居民購買電動機車每輛7,000元或1萬6,000元;補助離島租賃業者購買電動機車每輛1萬6,000元。
4.與交通部合作補助客運業者汰換柴油公車為電動公車:該署每輛補助最高150萬元。
(四)又,有關國營事業應逐步減排及增加環保標準改善製程部分,行政院環保署與經濟部已於本年7月4日及8月30日召開兩次會議討論國營事業之污染防制設備改善,由國營事業說明未來改善計畫,並邀請桃園市、臺中市及高雄市之環保局提出改善建議,上開改善計畫業經行政院環保署審認,刻正由各國營事業據以推動辦理中。另有關加徵工廠及中小企業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部分,污染防制設備及操作維護成本固屬企業生產成本,惟改善空氣品質於國人健康及優化環境甚有裨益,故行政院環保署本年5月31日公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擬開徵粒狀物之空污費,期業者提高防制設備效率,降低粒狀污染物排放。經濟部工業局將持續輔導及宣導,協助各企業降低污染排放量,以降低所繳納之空污費。
(五)此外,有關空污費成本是否將轉嫁至電價部分,查調整電價均由電價費率審議會依電價公式進行檢視及審議,空污費雖屬電價成本中「稅捐及規費」項目,惟占電價成本比例不高(約0.1%),燃料成本則為影響發電成本之主因,占總成本五成以上。以臺中火力發電廠為例,105年台電公司總營運成本約5,000餘億元,若徵收粒狀物空污費,1年需增加空污費約1億元,對總成本增加幅度極低,台電公司已說明不致影響電價。惟為維護人民生活之基本用電權益,政府將確保基本民生用電330度不漲,至用電量較大用戶,將依用電量合理反應成本,以促使其節約用電。
(六)至有關路況及空污App是否整合部分,茲因天候因素內主要影響行車安全者為風、雨、霧等,空氣品質監測情形並未達影響交通程度,且路況App介面如功能過於繁多,易使視窗內提供雜亂資訊,反致用路人不便查看,肇生危險。交通部高公局(以下簡稱高公局)當前均已向該部氣象局介接或透過自建設備進行偵測,以就路況有關氣候資訊登載於「高速公路1968」App,俾利用路人即時查詢路況及注意天候。高公局仍將持續關注App使用情形,並依使用者之建議適時新增功能或改版更新。
三、關於臺鐵票價調整問題:
(一)有關臺鐵票價部分,依貴院院會通過之「鐵路客貨運運價計算公式」決議事項,除有特殊情形外,臺鐵票價每兩年應檢討一次。交通部臺鐵局(以下簡稱臺鐵局)均考量整體運輸環境,就服務對象、旅運環境及需求評估適當票價及優惠配套措施,以提出票價調整建議。上開建議並經「鐵路法」所定程序報交通部擬議,俟該部邀集專家學者研商後,始轉陳行政院核定,據以公告實施。目前於研議票價調整前,亦須先完成「提升服務品質」及「改善售票系統」,並應將定期票優惠及公路轉乘優惠等多元優惠配套措施納入票價調整規劃案,配套措施確定公告前,則應送貴院交通委員會備查,爰全案均符合法定程序,審慎辦理。
(二)有關臺鐵票價是否影響其他運輸或客運業者價格部分,經查現行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之運價計收及其調整機制,係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5條規定,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及相關工會依「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擬訂,再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另考量油價浮動情形,公路客運部分尚有「公路客運路線費率臨時調整機制」,俾使運價及時因應油價漲跌狀況。綜上,汽車運輸業之各項運價調整與否,係依其各項營運成本變動而定期檢討調整,與其他運具票價(含鐵路)並無直接關聯。
(三)有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軌道建設部分,臺鐵局目前共負責有6項計畫,合計311.7億元,計畫內容及總經費如下:臺鐵成功追分段鐵路雙軌化新建工程15.4億元;高鐵彰化站與臺鐵轉乘接駁計畫18.92億元;高鐵左營站轉乘臺鐵至屏東地區服務優化計畫2.46億元;臺鐵電務智慧化提升計畫306.1億元;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10.74億元;臺鐵集集支線基礎設施改善計畫23.63億元。
(四)有關臺鐵局員工待遇部分,其因屬公務人員待遇制度之範疇,向係配合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通案調整,茲因行政院已公告107年軍公教員工待遇將通案調整,爰該部分業由行政院人事總處併同通案研處,臺鐵局將依行政院核定結果辦理。另行政院於本年5月18日核定臺鐵營運獎金併入專業加給再調整方案及擴大危險工作津貼適用範圍案時,業考量相關調整恐增加臺鐵人事成本負擔,為期避免臺鐵財務加速惡化,行政院已請交通部積極督導臺鐵局開源節流,務須提升經營績效及財務負擔能力,並應於1年內就現行資位制待遇結構如何與其營運體制、組織及業務調整規劃之整體待遇制度接軌等提出評估報告。
四、關於捷運延伸至深坑、石碇問題:
有關捷運延伸至深坑、石碇之進度部分,經查新北市政府辦理之「深坑線輕軌運輸系統暨周邊土地開發可行性研究」報告書,業由交通部高鐵局105年5月10日辦理現勘及初審會議完竣,因尚有運量偏低、系統型式研選、替代方案研析、加強計畫之功能定位及必要性等議題待釐清修正,嗣經新北市政府檢討修正,業於本年3月23日再陳報交通部。目前交通部已於10月30日將審查意見函復新北市政府,刻正由該府修正中。
五、關於捷運環狀線問題:
有關捷運環狀線何時通車部分,經查本計畫臺北市政府刻正施工中,該府本年6月12日函報第3次修正計畫,完工期程擬調整至107年底,另通車後續尚須辦理驗收及保固作業,爰計畫期程已調整至109年底。本案臺北市政府於本年10月17日業提送修正計畫案,交通部同年月25日已函送各相關單位審查中。
六、關於捷運安坑線問題:
(一)依「大眾捷運法」第4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於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故有關捷運安坑線延伸之路線規劃及可行性等資料,依程序應由新北市政府先行研擬,經交通部評估可行後再函報行政院。另有關未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部分,均可循現行審議機制,俟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納入特別預算滾動檢討,或可於年度公務預算考量。
(二)有關捷運安坑線延伸至新店三城、錦繡、五城等地區部分,經查新北市政府辦理之「安坑線輕軌運輸系統暨周邊土地開發綜合規劃報告書」,業經行政院104年6月8日核定,新北市政府刻正施工中,預計110年完工。另安坑輕軌續延伸至五城地區部分,因尚須配合安坑一號道路第二期之工程期程,爰新北市政府將視期程進度及當地發展評估,並適時納入規劃考量。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高雄地區空氣污染防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7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285)
賴委員就高雄地區空氣污染防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要求航商使用岸電系統、進出港減速及港區使用燃油含硫量降低一節:
(一)高壓岸電部分:
1.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已專案成立「港區岸電擴大使用推動小組」,並於本(106)年9月15日邀集長榮公司及高明貨櫃碼頭公司就本年啟用第四貨櫃中心岸電碼頭設施之推動方式進行協商,會中達成本年底前將進行測試使用作業之共識。
2.針對岸電試辦初期,為提供經濟誘因以提高航商使用意願,港務公司已同時啟動跨部會協商,前於本年9月11日會同台電公司,就岸電使用初期之電費計價專案及電力供應情形相關議題交換意見,初步已獲得台電公司允諾支持提供優惠電價,以提高航商使用岸電之意願,並已草擬船舶使用岸電費率,將函報交通部核定後據以辦理。港務公司將依「臺灣港群岸電設施推廣使用計畫」高壓岸電之長期目標,推動岸電使用率目標為50%。
(二)船舶進出港減速部分:
1.港務公司積極向各公會及航商業者等,宣導請蒞港船舶配合於進出港口時執行船舶減速措施,並利用各種會議、座談會或航商拜訪行程等,以及利用船舶自動識別系統每隔3小時自動發送請船舶配合減速措施訊息,藉由多種管道積極宣導,推動航商業者共同維護港區空氣品質。港務公司船舶交通服務中心隨時監控船舶航速,異常立即提出警示,並依各航商業者配合船舶減速達成情形,於每年航海節時頒發獎牌進行表揚。
2.港務公司已獲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提供1,000萬元補助金,並研擬完成「107年度船舶進出港減速獎勵計畫」草案,將邀請各航商業者以船隊為原則主動參與船舶減速計畫,以期有效提升整體減速達成率,相關計畫內容預計於107年度開始執行。依「推動港區船舶進出港減速計畫」,港務公司轄下臺灣港群7大國際商港之平均船舶進出港減速達成率以80%為目標。
(三)港區使用燃油含硫量降低部分:
1.依國際海事組織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附錄六第14條規定,其適用航行各港口國間國際航線之船舶,於2020年1月1日起非排放管制區域內船舶燃油硫含量要求以重量計應不超過0.5%。
2.配合國際環境變遷,交通部已於民國102年7月29日公告採用前揭公約,並委由中國驗船中心配合國際公約時程,實施相關檢驗與核發「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其相關因應作為及時程如下:
(1)宣導:2020年1月1日前,藉由技術通報、通告及研討會等方式向船東宣傳。
(2)檢驗:2020年1月1日後,查驗船上送油單內硫含量數值是否符合規定、油料紀錄簿是否按規定登載加油資訊。
(3)發證:配合「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附頁項次2.3船舶燃油硫氧化物之限制資訊,針對各船舶現況於證書內勾選適當欄位,必要時將於施行日期之前通知更換證書。
3.泊靠我國港口之國際航線外籍船舶應遵守「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並依法由我國港口國檢查人員辦理查驗,中國驗船中心依據公約時程持續辦理檢驗發證事宜。
4.國內航線使用低硫燃油之規定及排放污染物標準係屬環保署權責,目前該署刻正進行「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法,並以該法修正草案第40條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規定為法源依據,國內航線之船舶亦配合該署修法及空氣品質維護區排放污染物標準規定辦理。
二、有關國營事業改善空氣污染措施一節:
(一)台電公司大林電廠3、4號機組已於本年11月3日正式除役,不再啟用;另大林新1、2號機組採用超超臨界鍋爐,並已裝設高效率袋濾式集塵器,粒狀污染物排放量監測約6mg/Nm3,遠低於法規要求20mg/Nm3。另在兼顧減碳目標、能源供應安全及供電成本考量下,未來電源開發將朝向增加燃氣及再生能源,降低燃煤占比之政策方向進行。
(二)中油公司為減少污染排放及增加經營效益,已執行回收尾氣計畫,將製程尾氣在進入燃燒塔前,設置廢氣回收壓縮機進行管末回收,並將回收之尾氣經脫硫處理後,導入廠內燃料氣系統供製程使用,作為各煉製工場加熱爐與鍋爐燃料,桃園煉油廠、大林煉油廠(含林園石化場)分別已於104年12月及105年1月完成燃燒塔廢氣回收系統,目前回收系統均正常運轉。
(三)中鋼公司煉焦爐濕式淬火塔已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泰勒環捕集粒狀物,改善幅度達85%,粒狀物排放濃度已可少於15mg/Nm3,排放係數為26.1g/ton-coal,明顯優於美國AP-42排放係數(150g/ton-coal),為進一步降低粒狀物排放,將於濕式淬火塔頂加裝噴水設備,預計本年12月完成。
三、另,為改善高雄地區空氣品質,環保署已實施相關管制策略,包含修正固定源排放標準、公告新車排放標準、推動使用清潔燃料、補助購買低污染車輛等各項污染管制措施;另因空氣污染來源眾多,無法靠單一污染管制措施獲得成效,行政院於本年4月13日通過環保署規劃空氣污染防制策略,將採獎勵與限制並行方式,規劃投入365億元,以多項防制措施,包含電廠等大型污染源、中小型鍋爐、營建工程、老舊柴油車、二行程機車、農業廢棄物燃燒、民眾生活習慣改變等多面向,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積極共同推動,發揮管制成效,全力改善空氣品質。該署並已與經濟部合作,優先推動國營事業空氣污染減量,以製程為單元,逐一深入盤點其原物料投入量、產品產量、空氣污染物產生量、防制設備裝設情形、操作效率及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等資料,評估要求達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之可行性,並要求排出改善計畫及更新期程,以加速推動空氣污染改善工作。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杜絕詐騙犯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7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271)
陳委員就杜絕詐騙犯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洗錢防制法」已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於本(106)年6月28日施行,依該法第3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3之罪均屬該法所稱之特定犯罪,而為可追訴洗錢之犯罪。復依同法第15條規定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車手條款」,亦得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復查本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其中第2條第1項後段,使刑法第339條之4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以符合本次修正該規定後段犯罪組織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之定義,俾使刑法第339條之4之電信詐騙犯罪,可依新修正之規定嚴懲。另行政院亦已於本年11月29日會銜司法院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函送貴院審議,該法可規範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及國際組織進行刑事司法互助之事項範圍、執行請求時所適用之法律等,其中特別就外國請求我國協助沒收等對物強制處分時之要件、程序及其救濟詳予規範,明定沒收犯罪財產之分享、大陸及港澳地區之準用等事項。
二、為處理兩岸跨境詐騙案件,法務部與內政部、外交部、行政院陸委會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5年6月3日成立「處理兩岸跨第三地電信詐騙案件跨部會協商平臺」,持續研商強化打擊跨境電信詐騙犯罪之各項作為及達成多項決議,交由各主辦機關規劃推動與執行。自實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下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起至本年9月底止,雙方相互請求共計達10萬0,373件、合作完成計8萬2,369件;大陸依協議管道,將潛逃至大陸地區通緝犯逮捕解送回臺之人數達474人;人身自由受限制通報,我方提供4,918件,陸方提供4,988件,兩岸司法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人身自由受限制通報等,仍持續運作;法務部亦在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架構下,就跨境電信詐騙犯罪各項業務持續與陸方推動與執行。另內政部警政署亦已於本年9月21日至26日應陸方邀請赴大陸上海市及四川省等地,共同研商打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並相互建立個案聯絡人員,機先掌握犯罪行動相關情資,以利後續打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
三、至提及開放東南亞免簽,造成國際犯罪集團湧入臺灣一節,按外交部針對我予各國之免簽證待遇及簽證放寬措施,將不定期進行滾動式檢討,並與負責國安、警政、移民管理、觀光、經貿等業務之相關機關密切聯繫,持續就新南向簽證放寬措施進行控管,倘相關評估顯示可能對我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或就業市場造成負面影響,該部將會同相關機關研商,及時據以調整我對新南向國家之簽證待遇措施。另內政部警政署於國外派駐警察聯絡官與當地警察及執法機關保持緊密合作,加強情報交流;目前已完成洽簽警政合作或共同打擊跨國犯罪協議包括:越南、泰國、菲律賓、史瓦濟蘭、聖克里斯多福、聖文森、貝里斯、帛琉及索羅門等國。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施委員義芳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院臺施字第106010236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4483號 施政報告質詢30號)
施委員就前瞻基礎建設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水環境建設等問題:
(一)有關智慧用水部分:北北桃地區供水已建立聯合機制,由經濟部水利署統一調度供配,並建立跨區域支援機制,包括水庫水位、區域水情與相對應支援量,完善配套措施與成立聯繫平臺以機動調整供水策略,進而落實總量管制有效執行,降低北部地區供水風險,提供良好及穩定之用水環境。
(二)有關水資源循環經濟部分:經濟部為落實「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已積極媒合臺中、臺南、高雄等6座再生水示範廠,如高雄市鳳山溪污水處理廠已於民國105年8月完成簽約興建,預計108年完成,將成為我國第1座放流水回收再利用之萬噸級再生水廠。
(三)有關親水部分:將藉由「水環境改善計畫」跨部會協調整合,集中資源以整體性及系統性方式,辦理河川、排水及海岸環境營造、污水截流、放流水補注、水源淨化、溼地營造、滯洪池休憩景觀、生態復育及污水處理等設置,營造自然豐富親水空間與生態棲地,打造一縣市一親水亮點,恢復水岸生命力及永續水環境。
二、關於綠能建設等問題:
(一)有關電力結構分配及調整部分:政府刻正推動能源轉型,積極多元創能,促進潔淨能源發展,於2025年達成20(再生能源)-30(燃煤)-50(燃氣)潔淨能源發電結構目標。
(二)有關土木基礎設施強化部分,業由臺灣港務公司提報「臺中港離岸風電產業專區(臺中港離岸風電作業碼頭興建工程計畫)」,並經行政院於本(106)年7月核定,預計分別於107、108及109年逐步完工。
(三)有關產業鏈結及核心技術轉移部分:
1.我國推動離岸風電產業短期仍先以技術相對成熟之水下基礎及關鍵零組件為發展重心,未來並歡迎國際業者投入臺灣離岸風電市場,與在地業者交流國際先進技術經驗,針對高階核心技術共同合作創造雙贏互惠之成果。
2.我國擁有完整之太陽光電產業供應鏈,是世界第二大太陽電池生產國,具備光電技術人才及豐富之製造管理經驗,且正積極推動太陽光電設置,系統廠商具備豐富之設置經驗。未來可協助引進國內外資金及鼓勵廠商朝擴大海外系統市場推動提升國內太陽光電產業整體能量。
(四)有關環境影響評估部分:
1.為推動我國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於104年起推動「離岸風電區塊開發政策環評」,於105年底通過環評大會,業於本年5月1日經行政院環保署備查政策環評定稿本,完成政策環評程序。
2.行政院環保署另於105年12月28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就經濟部「離岸風電區塊開發政策評估說明書」作成徵詢意見,具體盤點離岸風電開發之共通性環境議題及因應對策,將納入後續開發行為規劃及環境影響評估之參考基準,以達上位政策指導之效。
(五)有關航道安全評估部分:能源局與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業於105年6月至本年1月間辦理6場次「離岸風電與航行安全共存」座談會,並邀集相關單位進行多次討論,獲致航道調整共識,並循序辦理公告事宜,該等航道座標點資料業由航港局於本年8月函請能源局送各離岸風電開發單位,以利規劃及申請開發審查事宜。
(六)有關官方及民間投資部分:
1.政府推動能源轉型政策,在風力發電部分,114年累計裝置容量達4.2GW(十億瓦),其中陸域風力發電1.2GW,離岸風力3GW,估計帶動總投資額達6,135億元。
2.為促進民間投資,行政院已責成國發會邀集經濟部、財政部、金管會等機關,成立再生能源發電業金融推動小組,協助建構國內業者共同商議解決對策。
(七)有關電網補強及智慧電網配置部分:行政院已於101年9月3日核定「智慧電網總體規劃方案」,依電網結構分成6個構面(發電與調度、輸電、配電、用戶、產業發展、環境建構)推動,以20年3個階段(前期布建、推廣擴散、廣泛應用)進行,並考量再生能源之特性予以電網總體規劃,以達到確保穩定供電、促進節能減碳、提高綠能使用、引領低碳產業等4項目標。
(八)有關售價及電價檢討部分:經濟部已依「電業法」第49條辦理訂定「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相關事宜,於本年10月17日完成電價公式60日預告程序,未來將依公式辦理電價檢討事宜。
三、關於「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問題:
(一)都市更新實務上面臨公私部門都更量能不足、公權力未彰顯、審議程序冗長、弱勢戶須協助、違憲條文待解決等議題,亟須透過都市更新條例之全面修正,方能有效推動都市更新。
(二)另根據內政部統計,目前臺灣計有850餘萬戶住宅,屋齡超過30年以上者接近400萬戶,約占總數一半,顯示國內現有建物大多已逐漸老化,防災、抗震等能力均不足,為加速都市更新,以保障人民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質,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
(三)內政部擬具之「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已於本年5月16日陳報行政院審查,本次全面性檢討,著重社會所關注之議題及落實加速推動都市更新之政策方向,提出「增強都更信任」、「連結都市計畫」、「精進爭議處理」、「簡明都更程序」、「強化政府主導」、「協助更新整合」、「擴大金融參與」、「保障民眾權益」等八大修正方向,除強化憲法所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加強民眾權益保障,並增加各項獎助措施及簡化程序,對提高民眾參與都更意願及縮短都更實施期程,具有正面效益,對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實現居住正義,以及產業經濟發展,都有重大意義。該條例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會議通過,並於本年11月29日送請貴院審議。
四、關於新南向政策工程產業海外拓展問題:
(一)在資金方面:
1.金管會為鼓勵本國銀行授信,已訂有「獎勵本國銀行加強辦理於新南向政策目標國家授信方案」,截至本年8月底止,本國銀行對新南向國家之授信總餘額較105年底增加728.88億元,累計總餘額為8,495.2億元。
2.為縮短聯貸作業時程,財政部已督導中國輸出入銀行建置「系統、整廠及工程產業輸出聯貸平台」,金管會亦已訂定「獎勵本國銀行參與『系統、整廠及工程產業輸出聯貸平台』方案」,該平台截至本年9月底止,已促成新南向國家69案,貸款及保證金額49.5億元。
(二)在海外公共工程之案源開發方面,外交部已責成外館成立單一服務窗口,主動蒐集案源或協助業者向駐在地政府爭取承包當地公共工程案;經濟部自104年起委託外貿協會執行「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專案」,透過辦理案源開發團、系統說明會、提供備標補助及籌組競標團隊等方式,協助我國工程公司爭取國外公共工程標案。
(三)在租稅協定方面,我國目前生效租稅協定共32個,包括新加坡、印尼、澳大利亞、紐西蘭、越南、馬來西亞、印度及泰國等新南向政策目標國家。財政部將持續透過國際會議、雙邊經貿諮商場域或外交管道洽詢尚未與我簽署租稅協定新南向政策目標國家相互洽簽租稅協定意願。
(四)在積極參與國際組織方面,行政院工程會每年均補助中華台北亞太工程師暨國際工程師監督委員會,出席國際工程聯盟大會(IEAM)、太平洋工程組織聯盟(FEIAP)之相關活動及會議,以及亞太工程師(APEC Engineer)相關會議,促使我國工程組織與國際組織密切交流。
(五)在促進廠商資訊互通及經驗交流方面,行政院工程會已委託工程產業全球化專案辦公室,每年定期召開3次以上工程產業全球化策略聯盟會議,針對產業界關心之課題,進行跨業別間之交流互動,並分別就海外輸出經驗、相關商情蒐集及租稅協定相關內容進行分享,有效提升工程產業赴海外發展之信心與競爭力。
五、關於軌道建設等問題:
(一)在扶植軌道關聯產業方面,交通部將從軌道系統規劃、興建、營運維修、重(增)置之全生命週期角度,提出全面性軌道產業發展策略:
1.由行政院工程會、經濟部及交通部組成跨部會之「軌道產業推動會報」,研擬軌道產業發展策略及軌道系統採購作業指引,推動車種簡化、規格標準化及擴充相容性,由上而下引導地方政府選擇最適合永續經營之系統型式,並提升軌道工業技術與擴大相關產業供應鏈。
2.推動建置「軌道技術研究暨驗證中心」,作為國家級軌道專責技術機構,以發展軌道技術基礎研究及設備檢驗驗證,協助軌道產業提升技術能量。
3.提升軌道維修零組件自主生產比例,盤點在地生產需求,由下而上釋放商機促成供需媒合,進而擴大市場規模及供應鏈體系。
(二)在培養人才方面,經濟部已配合教育部「大專院校資源加值與活化計畫」,透過「軌道產業產學研資源活化與加值研資源整合學程」,促成台灣車輛股份有限公司與明新科技大學、大葉大學及清華高中簽訂「企業夥伴策略聯盟」備忘錄,培養未來製造生產及營運維修人才。
(三)在運輸系統整合方面,交通部將強化軌道與公路系統之整合與分工,藉由軌道骨幹結合綿密公路轉乘網絡,希望能將臺灣交通系統打造成為友善無縫、具有產業機會、安全可靠、永續發展之運輸服務。
(四)另有關高鐵南延屏東部分,交通部刻正辦理「高鐵延伸屏東新闢路線可行性研究」,就市場、法律、土地、經濟、環境及初步財務規劃等各種面向進行可行性研究,並將續往東部延伸之線形需求納入考量,預計本年底完成報告。
六、關於桃園機場第二航廈將封閉整修問題:考量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自89年啟用迄今,時有設施不敷使用狀況,影響機場服務品質,是以桃園機場公司刻正規劃進行第二航廈整建,期澈底改善航廈設施及降低異常事故之發生率,惟為避免因航廈整建影響旅客、航空公司及各駐站單位之權益,桃園機場公司將俟完成與各駐站單位獲取共識等配套措施後,再行研議推動。
七、關於數位建設等問題:
(一)在扶植本土廠商方面:
1.科技部為提供國內產業創新所需之共用設施,發展我國自主人工智慧高速運算平臺,透過與國內業界合作設計,建構國家級人工智慧(AI)研發與雲端服務基礎建設,推動產學研進行智慧科技與大數據前瞻智能應用研發,進而培育國家新世代相關人才。
2.另配合國內半導體產業未來發展布局所需之關鍵儀器,科技部、中研院與經濟部亦共同推動高階關鍵儀器設備之國內自主研發與應用,帶動創新科研應用,與開創下一世代產業之未來發展契機。
3.此外,科技部亦鏈結我國精密機械產業研發能量,藉由現有產業聚落優勢,建置園區智慧機器人創新自造基地,發展AI機器人聯盟,培育跨領域創新人才,同時促使我國機械產業邁向智慧機械發展,加速園區轉型與孵育下世代臺灣旗艦型產業。
(二)在預警系統及救災行動通訊方面:通傳會已協助推動「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系統」,未來災害發生時,防災單位可透過該系統在數秒內大量傳送災防告警訊息,讓民眾能即時掌握應變時機。截至本年度8月底止,已發送大雷雨、地震速報、地震報告、公路封閉、土石流、水庫放流、疫情通知、萬安演習與緊急支援等警戒訊息計10,791則。
八、關於城鄉建設等問題:
(一)為避免計畫浮濫,行政院工程會前已通函請各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於擬訂相關公共設施興建計畫前,應先行評估能否優先使用既有閒置公共設施,以活化使用取代新建為原則,避免政府資源浪費。
(二)在涉及公共安全之危險建築物方面:
1.內政部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將針對88年12月31日以前設計建造,具防救災任務之公有建築物及供公眾使用公有建築物,進行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拆除重建,預計於本年至110年內辦理744棟公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900棟公有建築物耐震補強(含增、改、修建)及31棟公有建築物拆除重建工程。
2.另教育部自98年起陸續協助地方政府國中小及高中職校舍進行耐震改善,其中105年報院核定「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本年至108年)」預計辦理1,702棟補強及246棟重建工程,加速於3年內完成老舊校舍改善工作。
(三)在結合鄉鎮風貌,活化在地產業方面,以鹿港國家風景區為例,內政部將協助彰化縣政府結合型塑舊市區里街巷道整合公共空間(綠帶)、鹿港溪與親水河岸(藍帶)提供周邊居民與觀光客遊憩場所,重新塑造老街人文與環境意象,並輔以觀光與文創,促進鹿港與臨近鄉鎮觀光與在地文化之發展,經營城鎮品牌,活絡地方發展動能。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及兩岸經貿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8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316)
許委員就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及兩岸經貿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為一高度外貿導向之小型經濟體,參與國際及發展雙邊經濟整合至關緊要,加入區域經濟整合亦為長期重要工作。政府持續推動經貿體制改革,並參考國際規範、標準及其他國家間之協定,俾能與國際接軌,強化競爭力,以迎接新世代高標準國際貿易體系之挑戰。目前政府正推動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並密切關注亞太自由貿易區(FTAAP)之發展。重點工作如下:
(一)CPTPP:配合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與部分CPTPP成員國建立更緊密之關係,將持續透過加強雙邊關係,以及雙方在行政、國會、企業、學界等多面向之接觸交流,累積爭取各國支持我加入CPTPP之動能;同時透過多邊管道,包括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APEC)及世界貿易組織(WTO),爭取相關國家支持我國加入CPTPP。
(二)RCEP:將持續提升我與亞太各國雙邊經貿關係,以「堆積木」策略,推動洽簽各種經貿協定,累積推動爭取支持我加入RCEP之基礎。主要包括對RCEP成員國各部門之遊說工作,期能全面強化與RCEP成員雙邊關係,逐步累積整體推案動能。
(三)FTAAP:本(106)年APEC領袖宣言重申,APEC將持續促進FTAAP之最終實現,並鼓勵APEC經濟體持續推動相關工作,以提升各經濟體未來參與高品質、全面性自由貿易協定談判之能力。我國樂見FTAAP早日實現,亦曾參與「FTAAP共同性策略研究」之撰擬,並將密切關注其未來發展。
二、面對區域經貿局勢變化及中國大陸崛起可能帶來之商機,政府除密切關注相關變化外,亦持續協助業者拓銷中國大陸市場,提供在地臺商服務,以掌握中國大陸內需市場商機;同時,亦積極尋找新動能及新發展模式,發展多元之對外經貿關係。有關兩岸經貿交流,目前雙方均依「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早收計畫,執行關稅減免及服務業市場開放,自民國100年早收生效至本年9月,我方及陸方早收產品獲減免關稅估計分別為48.29億美元及4.44億美元。未來政府將努力維持兩岸既有聯繫機制,持續執行ECFA早收計畫之貨品降稅及服務業市場開放,為兩岸經貿環境創造良好氛圍。同時,希望中國大陸能展現彈性與善意,思考雙方互動新模式,儘速恢復制度化協商溝通,以有效化解分歧,促使兩岸經貿能互利雙贏、共同發展。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網路假訊息氾濫」,建請行政院及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借鏡國際最新的假訊息防堵思維,將「打擊策略」納入國家型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1028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0-329)
許委員就「網路假訊息氾濫」,建請行政院及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借鏡國際最新的假訊息防堵思維,將「打擊策略」納入國家型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致力於打造「連結」的數位經濟環境,創造多元及鼓勵創新: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是本會組織法所賦予的重要使命;而在面臨數位轉換迎向數位經濟的時代,核心的概念就是「connectivity」,連結之面向包括跨業、跨域、跨國、跨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跨層級等,此不僅是所有產業解構及因應數位化重組的表徵,也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與機會;因此目前世界主要國家咸認已無法透過單一的控制機關或管制手段去因應快速變遷的環境,而必須讓受決策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個人、產業界、非政府組織、研究機構與政府內部各機關等,多方合作建立生態系統(ecosystem),進而創造多元及鼓勵產業創新,這也正是本會的理念與努力推動的方向。
二、對於業者與第三方組織協力建構網路信任度指標,樂見其成:有關馬庫拉基金會所成立的「信任專案」,經查係由業者及第三方團體共同組成,而非由政府涉入主導,成員包含谷歌(Google)、臉書(Facebook)、微軟(Microsoft)、推特(Twitter)、美國的華盛頓郵報(Washington Post)、新聞網站Mic、獨立新聞評論(Independent Journal Review)、加拿大的環球郵報(Globe and Mail)等75家新聞組織。因此上該作法亦與本會於106年3月30日與4月28日邀請大型網路平臺、社群媒體、通訊軟體等業者召開2場分享會議所獲致意見方向一致。前揭與會之業者、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咸認政府不宜過度介入,應透過業者與民間團體共同協力健全新聞事實查核機制;此外專家學者盼相關國際業者應落實在地化企業社會責任,與臺灣公民社會更緊密合作,並呼籲業者盡快引進國際所建立的事實查核機制。
三、民間團體與業者在國內所推動相關措施之成果:
(一)臉書與我國民間團體合作發布提示機制:透過前述分享會議,除瞭解業者在國際間因應網路爭議訊息之作法提供我國參考;同時邀請關心本議題之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參與,讓網路平臺業者與公民團體建立起溝通對話橋樑,協力健全事實查證機制。而社群媒體業者臉書也因於前述兩場分享會議後,邀請財團法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媒觀)與新聞小幫手共同合作,於106年4月13日推播「不實報導的辨認訣竅」提示機制,教育民眾辨識網路不實報導,台灣並列為臉書全球首發提示機制12國之一,同時也提升台灣民眾對網路爭議訊息的關注度。
(二)媒觀推出「網路新聞評鑑標章」調查機制:經查媒觀為提升網路新聞品質,仿效香港中文大學執行媒體公信力的調查機制,提出「網路新聞評鑑標章」,將透過建立指標與評鑑方式,邀請民間團體、廣告主、網路平臺業者(如:Google、Facebook及Yahoo等)共同響應。藉由媒體公信力的排行與認證,鼓勵新聞產製者做出優質的新聞,促進媒體良性競爭,與此同時,也提供閱聽人參考,選擇更好的新聞。另外,評鑑結果也可提供廣告主參考,鼓勵其將廣告投注於優質的網路新聞媒體,而平臺業者更可以對得獎的優質新聞媒體進行鼓勵與推廣,不但可以使平臺業者及廣告主提升企業形象,同時也可以使新聞媒體品質有效提升。
(三)g0v零時政府建構「新聞小幫手」、「真的假的LINE BOT」APP:相較建構網路信任度指標係從專家系統對真實性查核的角度切入,目前國內民間團體「g0v零時政府」則自行建構「新聞小幫手」、「真的假的LINE BOT」APP,透過群眾協力方式,開放讓大眾協作,一起標示訊息真實或虛假,達到所謂「前人google、後人乘涼」的效果。
四、網際網路具有去中心發展之特性,基於維護網際網路自由開放的前提,因此建構網路環境的信任指標或網路事實查核機制,除非涉及違反實體相關法令,須由政府以公權力介入外,宜由業者與民間團體共同協處,因此對於我國民間團體與業者所推動之相關措施,本會樂觀其成,亦會予以協力,以實踐網路共治之精神。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金分離等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2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47)
委員就產金分離等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產金分離政策:
(一)金管會推動產金分離政策之目的,主要是考量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經營波動風險可能擴散至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而影響其健全經營,為保障存款人權益及社會公益,應避免產業與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過度密切連結。非金融相關事業之公司或其大股東如同時控制產業與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使社會之經濟資源不當集中於個別集團,亦可能影響整體社會資源分配及產業內之公平競爭。
(二)為落實產金分離政策,金管會已定有相關法令規範,包含:
1.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董事長及總經理不得擔任非金融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
2.限制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對單一產業之投資比率不得超過5%。
3.擬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股權超過10%須經主管機關審查,產金分離也是審核原則之一。
(三)金管會將持續透過前述法令之執行,及大股東適格性之審核,達成保障社會公益及資源公平分配之政策目標。
二、有關同一集團投資數家金融機構之監理原則:
(一)銀行法第35條之1規定,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 遵行事項準則」第4條第4項規定,除因合併需要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不得擔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
(二)上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負責人競業禁止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基於該等金融機構負責人因參加公司之經營,瞭解公司業務狀況與策略,並掌握客戶資訊,故若其於其他金融機構亦有擔任職務,將產生利益 衝突。故為落實上開規定,企業集團(含實質負責人)本身或指派代表人擔任不同金融機構之董事及監察人,亦為金管會監理上需關注之範圍。
(三)任何集團對於金融機構之投資,如持股比率未逾10%,且不取得董事席位介入經營,金管會對單純財務投資行為,無特別限制,須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6條及銀行法第25條等相關規定申報;如欲取得金融 機構董事席位介入經營,需有營業秘密保護、避免違反競業禁止及利益衝突之情形。
三、有關公股金融機構,因其大股東為政府,而行政機關係受立法機關所監督,故財政部對於公股行庫之持股增減,均須依預算法等規定,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爰行政機關擔任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大股東之適格性,仍回歸立法機關之監督,非屬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銀行法欲規範之範疇,故相關大股東之持股規範,均明定有關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之股東適格審查及申請程序等規定,對於政府為股東者,不適用之。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增加我國國際識別度及能見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2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34)
邱委員就增加我國國際識別度及能見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國際傳播工作旨在配合國家總體外交,宣揚臺灣民主自由、均富繁榮及人權發展現況,形塑優質國家形象,營造國際輿論友我氛圍,同時以文化軟實力強化我外交工作之積極內涵,並自文化主體上與對岸作出區隔,以爭取國際社會對我國之認同與支持。
二、本部積極運用臺灣主體意涵作為宣介我形象之主軸,其中包括提高訪臺外媒文化軟實力面向之參訪比重、以臺灣特色行銷國情簡介小冊,並以紙本外文期刊、數位化資料及電子版新聞報導、網路平台及社群媒體經營等方式,多方宣介我文化底蘊經久淬煉後之嶄新風貌,提高臺灣國際識別度。相關文宣作為茲扼陳如下:
(一)以平面文宣搭配數位資訊,強化臺灣獨特形象,積極爭取國際認同:
1.國際媒體邀訪:本部本(106)年共籌組20個外媒記者團來臺,其中除文化軟實力記者團係以文化、藝術及觀光行銷為主、我國政、經發展現況為輔外,其餘訪團均設定文化軟實力參訪項目占總行程項目25%以上,以彰顯臺灣主體意識並提高我國國際能見度。
2.平面文宣報導:透過本部英文《台灣評論》(Taiwan Review)雙月刊、《台灣光華雜誌》(Taiwan Panorama)中英文版及越、印、泰3語文版雙月刊,撰文報導我傳統與創新兼具之多元文化及藝文盛事,甚或搭配形象廣告輸出,以視覺行銷提高訊息觸及率,有效區隔兩岸文化差異,形塑國際社會足以判別之獨特臺灣意象。
3.國情小冊製作:本部自102年起陸續以野柳燭臺石、臺灣廟宇龍形雕飾、國家文藝獎得主林磐聳「看見·臺灣」系列之「百合臺灣」及元宵燈會民俗活動等獨樹一幟之人文地景,設計12語文版「中華民國一瞥」(含紙本及網路版)之封面及內頁,運用臺灣在地元素呈現與眾不同之識別符號;相關內文強調臺灣豐沛文化係融合傳統與現代之多元複合體,隨時代演進被賦予各種風貌,並與音樂、舞蹈、藝術、美學設計及在地文學相結合,融入人民生活日常。
4.數位網路行銷:
(1)運用《今日台灣》(Taiwan Today)英、法、西、日、德、俄6語文版電子報撰刊文化宣介專文,並依據關鍵意見領袖名單(KOLs)主動寄發電子新聞信,以提高我國文化軟實力之國際能見度。
(2)於《台灣光華雜誌》中英文版及該雜誌越、印、泰3語文版網站同步上載紙本版報導,擴大對外文宣綜效。
5.網路平台及社群應用:本部自104年7月開設YouTube「潮台灣」(Trending Taiwan)頻道,嗣於該頻道及其「臉書」專頁提供豐富、多元之外語短片及國情簡介資訊,成功吸引各國網友關注,迄今瀏覽人數已逾百萬人次。本部除每年規劃拍攝數部臺灣軟實力主題影片外,更以「全民潮台灣」短片徵件競賽吸引國內、外網友競相投稿,以影像紀錄臺灣美好風光及在地人文故事,讓世界看見臺灣、臺灣走向世界。
(二)以藝術展演宣介臺灣豐沛文化內涵,強化公共外交效能,並樹立鮮明臺灣意象:
1.辦理《臺灣當代藝術展》:為落實蔡總統「善用文化軟實力重返國際社會」之文化政策,本部本年透過「行政院文化會報」與文化部「藝術銀行」計畫合作,由駐新加坡代表處、駐紐約辦事處藝文中心及華府雙橡園等3間指標性駐外館處擔任藝文交流平台,分別辦理「未來寓言」及「所見為何?」兩項為期一年之臺灣當代藝術展。本案除有助臺灣青壯藝術家開拓國際空間、彰顯我當代藝術創作豐沛能量外,亦有助於增進各國人士對我國文化及社會發展之瞭解,取得國際認同。
2.規劃年度舞蹈展演活動:文化外交向為我國外交工作重點之一,亦為國家軟實力輸出之重要策略。本部繼辦理「十鼓擊樂團」、「台原偶戲團」及「廷威醒獅團」等赴國外巡演案,本年委請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舞蹈學系「大觀舞集」赴「新南向政策」重點目標3國(印度、印尼及馬來西亞)4地(新德里、清奈、雅加達、吉隆坡),以融合臺灣多元特色之舞碼進行《舞動臺灣情》5場次巡演,有助推動以人為本之雙向交流,凸顯臺灣主體意涵。
3.辦理《臺灣廟會民俗文化展》:本部本年以臺灣普遍民間信仰-「媽祖」為主題,於荷蘭「東方博物館」、法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心」展出鎮瀾宮文物複製品、遶境360度影片、廟宇照片及畫作等,兼具藝術性與知識性,並以多媒體互動體驗增添趣味性,多元呈現傳統廟會民俗信仰之熱鬧豐富。明年度本案將接續於法國巴黎、我駐德國代表處大廳及英國OXO藝廊展出,將臺灣重要民俗類「國家無形文化資產」推介至海外,宣揚我國文化多樣性風貌。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爭取臺灣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2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36)
許委員就爭取臺灣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係亞太供應鏈之重要夥伴,經貿政策係以與各貿易夥伴基於互惠共贏原則,擴大貿易為主軸目標,追求最大之自由貿易,採取透過複邊、區域及雙邊方式同步擴大貿易機會。另現階段政府持續藉由雙邊官方或民間會議、世界貿易組織(WTO)及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等各種國際場域,多面向開展與重要貿易夥伴之溝通及合作管道,積極解決雙邊經貿議題,以營造對我國之友善氛圍。
二、在美國退出「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後,由日本接續主導推動CPTPP,故日本係我國加入CPTPP須積極爭取支持之重點國家。政府除將持續推動法規調適與國際接軌外,並將持續透過雙邊及參與APEC、WTO等國際場域,爭取CPTPP會員對我參與之支持。過去已獲得日本等會員之正面回應。另日本雖曾透過雙邊溝通平臺,多次向我國就福島等5縣食品輸臺之管制措施提出關切,惟食品安全及國人健康係政府首要考量,因此絕不可能拿食安交換經貿利益。此外,政府將根據臺灣邊境檢驗數據、日本政府監測情況、國際間對日本食品輻射安全管理資料,與我國風險評估等科學證據為基礎,參考國際規範、國際趨勢及國際上多數國家對日本食品調整進口管制措施等,作為管理日本食品輸臺依據,以保障國人健康及食品安全。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政院及其所屬主管機關應重新檢討公宅與租屋政策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2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43)
許委員就行政院及其所屬主管機關應重新檢討公宅與租屋政策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住宅法修正案業於106年1月11日公布施行,明定社會住宅興辦方式中,可採包租代管方式,活化及利用現有空屋,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家庭(例如:
身心身障礙者、老人、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等11類弱勢家庭)及就學、就業青年租屋協助,以減輕各地方政府直接興建社會住宅財政負擔。藉由引進民間業者協助各地方政府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民間租屋及代管等服務,除可保障承、出租雙方權益外,亦扶植住宅租賃服務產業發展。
二、按建築法第25條第1項及第86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違反第25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另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前項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二)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已有明定。
三、本部本於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督導權責,業成立「內政部處理違章建築督導考核組」督促地方政府辦理違建相關事宜,並依據督導考核計畫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違章建築處理績效評比,及赴考核成績不佳之地方政府實地訪視與輔導改善。並建請各地方政府首長將違建處理納入該府公共安全會報積極推動。本部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拆除計畫」,優先拆除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建及訂定「新違章建築劃分日期」、「新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規定」、「新取得使用執照之複查機制」相關管理機制,並請積極增加編列年度違建拆除經費,辦理即報即拆之開口合約,以提高執行效率與辦理能量,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及居住安全。
四、另為正本清源,有效遏止違章建築新增案件之發生,摒棄公部門執行拆除之思維模式,賦予違建戶自行回復原狀之義務及罰鍰規定,本部前已完成檢討修正建築法相關規定,以積極推動處理違章建築事宜,並於102年6月11日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第8屆立法委員屆期不續審。目前刻正再收集各地方政府意見,將俟意見回復續辦後,再送請立法院審議。
(五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爭取美、日支持我洽簽雙邊貿易協定、「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應有效改善兩岸關係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2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48)
許委員就爭取美、日支持我洽簽雙邊貿易協定、「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應有效改善兩岸關係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囿於國際政治現實因素,洽簽雙邊自由貿易協定(FTA)有其困難性。CPTPP及RCEP會員皆非我邦交國,我國僅與紐西蘭及新加坡洽簽經濟合作協定(ECA),因此,無論推動洽簽雙邊ECA/FTA,或加入區域經濟整合協定過程中,我國均可能面臨挑戰。另政府一向主張各國應在互惠共贏、形塑共同未來目標下,追求最大化之自由貿易。無論是雙邊或區域性多邊貿易談判,均應予以鼓勵及擴大,不應排除任何一個有意願參與之成員。又,我國在亞太區域供應鏈上扮演不可或缺之重要角色,一直致力於與所有貿易夥伴分享經濟發展經驗,亦有高度意願與相關成員建立自由貿易關係,包括CPTPP、RCEP等區域經濟整合。行政院將持續密切注意各種區域經濟整合之進展,不放棄任何可能參與機會。此外,現階段政府除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外,同時藉由雙邊(官方或民間會議)、世界貿易組織(WTO)及亞太經濟合作(APEC)等各種國際場域,多面向開展與主要貿易夥伴(如美、歐盟、CPTPP及RCEP成員等)之合作關係,以深化雙邊互惠連結,不排除未來與這些會員洽簽雙邊FTA的機會。
二、美國為我重要經貿夥伴及主要技術來源國,面對川普總統各項政策之轉變(強調公平、互惠貿易以降低貿易赤字,鼓勵製造業回流,頻繁運用貿易調查等),經濟部將持續關注臺美貿易赤字變動情形,與我業者合作因應美政府展開之貿易調查,以及研商於「五+二產業創新方案」下推動與美國產業鏈結,掌握川普經貿新政為臺美關係帶來之新契機。另並將在與美聯邦政府已建立之良好關係基礎上,加強與美國各州之經貿關係,以擴大美國友臺基礎。又,「印太戰略」係日方所提外交戰略,日前已獲美國川普總統公開支持,雖內容尚未具體化,惟大致可歸納為加強美國、日本、印度及澳洲等4國在安全及經濟二面向,其中經濟層面目前係以日、印間就基礎建設合作計畫較為具體。鑑於美、日、印、澳等4國之經貿戰略及開放程度互異,未來合作方式尚待我方觀察。
三、對兩岸經貿互動,政府一向主張善意溝通,維持既有聯繫機制,處理兩岸經貿問題。近年來兩岸貿易呈現平穩趨勢,受到全球景氣復甦影響,本(106)年兩岸進出口貿易亦呈現兩位數成長,目前雙方均依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早收計畫執行關稅減免及服務業市場開放,自民國100年早收生效至本年9月,我方及陸方早收產品獲減免關稅估計分別為48.29億美元及4.44億美元。政府將繼續執行ECFA早期收穫計畫,維持經貿聯繫交流工作,為兩岸氛圍創造往來順暢條件。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兩岸關係是我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關鍵」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3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56)
黃委員就「兩岸關係是我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關鍵」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加入CPTPP部分,我國囿於國際政治現實因素,洽簽雙邊自由貿易協定(FTA)有其困難性。CPTPP會員皆非我邦交國,我國僅與紐西蘭及新加坡洽簽經濟合作協定(ECA),因此,無論推動洽簽雙邊ECA/FTA,或加入區域經濟整合協定過程中,我國均有可能面臨挑戰。另政府一向主張各國應在互惠共贏、形塑共同未來之目標下,追求最大化自由貿易。無論是雙邊或區域性多邊貿易談判,均應予以鼓勵及擴大,不應排除任何一個有意願參與之成員。又,我國在亞太區域供應鏈上扮演不可或缺之重要角色,一直致力於與所有貿易夥伴分享經濟發展經驗,亦有高度意願與相關CPTPP成員建立自由貿易關係。行政院將持續密切注意CPTPP之進展,不放棄任何可能參與機會。
二、另現階段政府除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外,同時藉由雙邊(官方或民間會議)、世界貿易組織(WTO)及亞太經濟合作(APEC)等各種國際場域,多面向開展與CPTPP成員之合作關係,以深化雙邊互惠連結,不排除未來與這些會員洽簽雙邊FTA之機會。又,行政院在過去不間斷推動自由化相關工作,特別是與國際法規接軌部分,過去2年我國已參考TPP高標準規範進行體制調整,以便打好基礎,去試探各種可能性。未來在參與區域整合或是雙邊協定談判時,將可談得更快。
三、又,對於兩岸關係,政府一再向陸方重申用意良善兩岸政策主張,盼雙方務實溝通及處理兩岸關係發展所面臨之各種議題,我方已持續向陸方表達溝通誠意,期突破僵局,並積極維護兩岸官方互動及兩會制度化協商機制,持續主動就重要緊急事項與陸方聯繫,盼在既有平臺上,繼續處理兩岸經貿議題,以確保雙方利益。
四、此外,臺灣是小型經濟體,經濟成長需靠對外貿易,協助業者尋找多元市場是政府持續努力方向,中國大陸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提供巨大商機,為掌握中國大陸內需市場商機,政府亦持續協助業者拓展中國大陸市場,提供臺商諮詢服務,並持續執行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早收計畫執行關稅減免及服務業市場開放,增加業者在中國大陸市場競爭力,自民國100年早收生效至本(106)年9月,我方及陸方早收產品獲減免關稅估計分別為48.29億美元及4.44億美元,今年來兩岸進出口貿易亦呈現兩位數成長。政府將繼續努力維持兩岸既有聯繫機制,持續執行ECFA早期收穫計畫之貨品降稅及服務業市場開放,為兩岸經貿環境創造良好氛圍。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政院應加緊吸引企業投資台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2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45)
許委員就行政院應加緊吸引企業投資台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全力排除產業投資障礙,營造優質投資環境,是政府施政的重點之一。為此,行政院自106年9月27日起定期召開數場「加速投資台灣專案會議」,由賴院長親自主持督導,以逐項解決影響產業發展所面臨的關鍵問題。另,經各機關盤點各項問題後,賴院長再於11月6日起一連召開4場記者會,向國人說明政府排除企業投資障礙的因應對策及具體作法,期打造我國優質的投資環境,吸引國內外企業加速投資台灣,並提高受僱人員報酬。相關措施摘述如下:
一、吸引企業投資臺灣
(一)排除產業投資障礙:包括以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政府開發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等策略,解決產業缺地問題;以多元創能增加供給、積極節能全民參與、靈活調度智慧儲能等策略,穩定並安全提供電力;以開源、節流、調度及備援等策略,確保產業用水供應穩定。人才與勞動力方面,將從留才、攬才、育才三大面向,提升臺灣產業人力素質;並以媒合就業開發勞動力、改善低薪創造友善職場、產學雙贏縮短學用落差三大面向,解決產業缺工問題。
(二)簡化僑外投資審議程序:經濟部已提出「外國人投資條例」與「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朝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的方向修正,以簡化現行外國人來臺投資審核程序、提升法規透明度,減少外人來臺投資障礙,並滿足對外人投資審查及管理之需要。
(三)強化招商績效:政府刻正研議調整經濟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的組織架構,未來將強化僑外投資與國內產業升級需求的連結,並以能夠帶動國內創新產業發展、提升國內技術水準、創造就業機會者,做為重點招商對象;此外,由於國內保險業或金融業資金仍多,政府也會陸續提出計畫,引導資金在國內投資,進而帶動就業,促進經濟成長。
二、提高受僱人員報酬
(一)促進產業升級: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以激勵投資,創造薪資較高之就業機會。
(二)改善勞工薪資待遇:編製及公布臺灣高薪100指數;落實「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加薪抵稅;調升基本工資,自107年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2,000元、時薪調升至140元;行政院主計總處設置薪情平台、勞動部建置「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導航」查詢系統,以提升薪資透明度。
(三)強化勞工就業能力:加強推動「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及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機制,促進在職勞工參訓,以提升其技術能力,增加勞動生產力,提高勞工調薪機會。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2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51)
許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依國防法第22條「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推動國防自主,有效結合民間產業能量,支持國防科技工業發展。
二、現階段推動「國艦國造」專案,期以國防需求帶動國防產業發展,將成熟之國防科技研發成果產業化,擴大產業經營規模,創造經濟效益與成長動能,使國防預算支出從過去一般人認知的消耗轉變為投資,形成「國防科技帶動產業發展,產業能量支持國防科技」的良性循環。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農藥芬普尼於禽蛋殘留容許量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2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52)
許委員就農藥芬普尼於禽蛋殘留容許量標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據國際動物性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評估指引,如聯合國世界糧農組織(FAO)、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之說明,畜牧動物倘有暴露於藥劑而殘留組織之可能,即需評估是否訂定殘留容許量標準(限量標準),目前聯合國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已公告157種農藥(含芬普尼)於動物產品之殘留容許量標準;至各國訂定芬普尼於禽蛋之殘留容許量標準,美國為30 ppb,Codex、日本、韓國及澳洲為20 ppb,歐盟為5 ppb。
二、另行政院農委會為研修飼料中農藥殘留標準,本(106)年委託該會藥毒所蒐集相關資料及規劃檢驗國內120件單一成份飼料及複配飼料中農藥殘留情形作為背景調查,至本年11月22日止,已完成110件飼料採樣,其中1件糙米飼料檢出芬普尼,檢出值為1 ppb (藥毒所檢驗配合飼料與大宗原料芬普尼之定量極限為0.001 ppm,即1 ppb),顯示我國畜牧動物攝食之飼料確有芬普尼殘留之情形。
三、又,考量我國畜牧動物攝取飼料多來自國外,以及據飼料監測數據顯示,有可能造成動物性產品殘留芬普尼,行政院農委會經計算與評估後訂定符合我國情況之芬普尼於禽蛋殘留標準為0.01 ppm (10 ppb) ;由於該會已於本年9月6日公告4.95%芬普尼水懸劑為禁用農藥,經評估刪除相關作物之容許量,其植物性產品估算攝取總量將由55.4%每日容許攝取量(ADI)降至低於40% ADI,上開新訂禽蛋中芬普尼容許量為0.01 ppm (10 ppb),占動物性產品估算攝取總量2.47% ADI,合併估算芬普尼於動植物產品長期取食風險結果仍低於40% ADI,且低於估算攝取總量小於80% ADI之管制要求,故可排除長期取食風險疑慮。
四、此外,本年11月27日衛福部「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與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農藥技術諮議會」召開聯席會議,討論情形如下:
(一)依據現行科學證據,考量飼料中芬普尼殘留之可能性,同意增訂家禽蛋中芬普尼之殘留容許量為0.01 ppm,並刪除芬普尼於紅豆等5項產品之殘留容許量,另由行政院農委會持續追查國內蛋品檢出芬普尼之來源及原因,以消除消費者疑慮。
(二)針對本年3月13日預告修正農藥殘留量標準草案議題,除國人估算攝取總量偏高(>70% ADI)之藥劑及致癌性C級藥劑共12種88項均保留,由行政院農委會進一步評估其必要性,其餘29種農藥共265項殘留容許量,經彙整各項農藥之延伸使用案由來源(申請者、用藥需求等)、增修訂原因及參考依據、國際致癌性分類等,並由該會說明「農藥延伸使用規範及辦理原則」,考量小葉菜類於灰黴菌防治上尚無迫切性且非重要害物,故保留農藥白克列於香椿等小葉菜類共12項之殘留容許量,其餘無疑義部分共29種253項,先行辦理標準發布事宜。
五、訂定禽蛋中芬普尼之殘留容許量及修正作物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係為確保蛋品及作物之安全,並建立適當之行政管制標準,以保護國人飲食之健康安心,並非放寬標準;衛福部後續將依行政程序預告禽蛋中芬普尼殘留容許量標準草案,廣徵各界意見,並持續與行政院農委會密切合作,以兼顧食品安全及國內農業生產。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2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39)
許委員就「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以下簡稱行業標準分類)係供行業別統計分類之用。為利國際間統計資料之比較分析,主計總處參酌聯合國「國際行業標準分類」(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All Economic Activities,簡稱ISIC)之分類架構與定義,以「場所單位」實際從事之「主要經濟活動」為分類基礎。另為使行業別統計資料適時反映經濟結構之變遷,行業標準分類每5年修訂1次,最新版為民國105年實施之第10次修訂版。
二、另鑑於各機關行政管理重點不同,適用之行業業態、業種互異,難以單一行業分類滿足各方差異性需求,多有依業務管理所需自訂之行業分類,如財政部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經濟部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以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此外,我國以往亦有若干機關依其需要自訂統合性產業分類,並建置衛星帳者,如交通部觀光局自90年起即著手進行我國觀光衛星帳編製方法之研究,參考國外經驗及我國觀光活動特性,範圍涵蓋住宿服務、餐飲業、運輸業等多個細類,自98年起並按年統計觀光產業之生產總額、中間投入、附加價值、就業人數及觀光支出之直接與間接效果等,各界應用甚多;另衛福部亦正著手規劃編製國民健康帳。
三、有關文化創意產業之定義及分類一節,文化部辦理情形如下:
(一)已於103年至104年盤點及重新檢視-「文化創意產業法」,參考國外案例及立法趨勢,將文化創意產業分類逐漸朝向整併之作法,刻正規劃辦理修法公聽會,廣徵產、官、學界之修法建議。
(二)建議主計總處辦理第10次行業標準分類修訂時,將新媒體、數位技術等趨勢納入考量,並配合修訂相關行業名稱及定義;另亦於本(106)年提出增列線上影片及節目製作、播送業等建議。
四、有關新創產業上市櫃分類一節,金管會辦理情形如下:
(一)現行「五加二」產業之上市櫃類別,係依照公司主要營業收入來源,並依行業標準分類予以歸類,執行迄今尚無爭議;至於電子商務產業,通常為各行業眾多交易行為之一,尚不易認定,而未納入行業標準分類。
(二)為增加投資人對電子商務產業之認識及瞭解,並參酌實務經驗,倘未規範行業定義,掛牌公司可能會因產業類別之本益比高低,主張及選擇其擬掛牌之產業類別,爰為利明確電子商務產業類別判斷基礎,已督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參酌主計總處及電子商務協會之定義增訂「電子商務」產業類別。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近年兒虐事件頻傳,主政單位應加強改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8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78)
許委員就近年兒虐事件頻傳,主政單位應加強改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近年兒少保護通報量逐年攀升,主要為兒少保護宣導與教育成效提升,促使社會大眾漸具兒少保護意識,加上網路通報及113保護專線推廣,社會大眾能透過直接且方便之管道進行通報,故通報量有逐年增加趨勢。為使通報案件得以更精確的分流與篩選,本部102年起推動兒少保護通報案件分級分類機制,通報案件依危險分級及類型分類,並著重處理家庭成員施虐之兒少保護案件,服務真正有需求之受虐兒少;據統計分析,106上半年兒少保護家內通報案件計10,906件,占所有通報案件36%。
二、為能更早發現並關懷疑似受虐待或遭不當照顧兒少,本部推動「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將有服務需求、可能受虐的6歲以下兒童均納為主動關懷對象,包括父母入監所服刑、未按時預防接種、戶所逕為出生登記、未納健保及領有生活扶助之兒童,本方案結合戶政、衛生、警政、教育等網絡成員力量,期各個政府單位執行有關兒少福利相關業務,皆應主動了解兒少受照顧狀況,使兒少保護安全網能更為即時並發揮預防功能。
三、在重大兒虐案件策進作為部分,針對嚴重兒少虐待或虐待致死案件,本部與地方政府定期召開跨部門檢討會議,由社政、衛生、教育、警政及相關部門共同檢討各案件在預防及處理過程須再改善之環節,針對各部門須改進政策措施並積極列管追蹤。另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小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本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推動小組等平臺,亦由關心兒少保護議題之學者專家持續提供建議及具體改進作法,本部將持續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兒少保護服務工作。
四、在兒少保護宣導與預防部分,本部與各地方政府持續運用各種大眾傳播媒體及社區宣導模式,提升一般民眾共同關懷周遭兒少之意識,本(106)年1至8月各地方政府辦理之兒少保護觀念宣導、正向親職教育及社區通報宣導活動合計6,951場次,有1,461萬1,316人參與。
五、為加強網絡成員責任通報意識、並促使網絡積極溝通進行兒少保護處遇,本部及各地方政府持續透過召開網絡聯繫會議、辦理個案研討會及辦理責任通報人員訓練方式,強化與網絡人員之合作,本(106)年1至8月各地方政府辦理之責任通報人員訓練合計2,350場次,共有11萬280人參與。
六、除強化網絡成員通報、合作意識,為將社政、警政、教育及醫療等兒少保護成員串連,形成更為綿密周延的兒少保護網絡,本部刻正研擬「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透過整合兒少保護與高風險家庭服務、成立兒少保護醫療中心、將多重問題兒少保護個案納入家庭暴力安全網等策略,以積極結合網絡力量,維護受虐兒少權益。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辛勞度與危險性高的基層警員,應將渠等健檢年齡下修到35歲,並從一般健檢提升為高階健檢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8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74)
黃委員就辛勞度與危險性高的基層警員,應將渠等健檢年齡下修到35歲,並從一般健檢提升為高階健檢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由於警察人員勤務特殊性異於一般公務人員,面臨沈重工作壓力易影響身體健康狀況,本部警政署前以106年4月19日警署人字第1060071880號函建議給予警察人員每年1日公假自費健康檢查,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復以,未來如有修訂法規之必要,將納入考量。
二、本部警政署為確保員警身心健康,維持體能最佳狀況,已請各警察機關落實員警健康自主管理、提高體適能檢測、主動關懷輔導,並協調公益信託警察醫療及照護基金諮詢委員會,自106年度起補助各警察機關(構)辦理「身心健康諮詢服務」、協助同仁進行「好發性心血管疾病健康檢查」及購置「體適能相關器材」等事項。
三、至將警察人員健檢年齡下修到35歲並從一般健檢提升為高階健檢(含超音波或電腦斷層)部分,事涉法規修正及國家財政等因素,本部警政署將俟機建議主管機關從優考量,以維護警察人員身心健康。
68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