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星期一)9時1分至12時4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素月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下午2時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下午1時14分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12時45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鄭運鵬  李鴻鈞  李昆澤  洪慈庸  鄭寶清  陳歐珀  趙正宇  黃國書  鍾佳濱  徐榛蔚  陳雪生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江啟臣  吳志揚  黃昭順  葉宜津  呂玉玲  林德福  劉世芳  姚文智  鄭天財Sra.Kacaw 羅明才  孔文吉  周陳秀霞 陳怡潔  賴瑞隆  陳宜民  

張宏陸  鍾孔炤  黃偉哲  陳賴素美 陳明文  蕭美琴  廖國棟Sufin.Siluko  顏寬恒

   委員列席23人

列席官員:

12月4日(星期一)

 

 

 

交通部

政務次長

范植谷

 

 航政司

司長

陳進生

 

 法規委員會

執行秘書

李明慧

 

 民用航空局

局長

林國顯

 

 

副局長

何淑萍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但昭璧

 

 運輸研究所

副組長

賴威伸

 

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作戰參謀官

劉立國

 

聯合作戰處

 

 

 

內政部警政署

副組長

黃藻鐃

 

 

科長

許哲雄

 

 

專員

林瑞萍

 

 航空警察局

副局長

湯明珠

 

 

警務正

蔡豐百

 

內政部民政司

科長

戴淑篁

 

經濟部工業局金屬機電組

副組長

盧文燦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管理師

陳聰楷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維護處

處長

鄧維苓

 

 

飛安諮詢顧問

郭 恒

 

法務部

參事

劉英秀

 

科技部工程研究發展司

副司長

賴宇亭

 

   前瞻及應用科技司

助理研究員

魏子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副組長

陳映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專門委員

胡則華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資深飛安調查官

王興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

所長

管立豪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技士

游思遠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專門委員

吳盛崑

 

12月6日(星期三)

 

 

 

交通部

部長

賀陳旦

 

 

政務次長

范植谷

 

 航政司

司長

陳進生

 

 會計處

處長

張信一

 

 總務司

司長

吳舜龍

 

 人事處

副處長

李玉惠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吳宏謀

 

 

總經理

郭添貴

 

 

執行副總經理

陳劭良

 

 

工程副總經理

張國明

 

 

業務副總經理

蔡丁義

 

 

高級研究委員

劉秋梅

 

 

財務長

張文秀

 

財務處

資深處長

陳素芳

 

業務處

資深處長

陳中龍

 

行銷運籌處

資深處長

張紋英

 

企劃處

資深處長

蘇建榮

 

工程處

資深處長

王錦榮

 

會計處

資深處長

朱碧玉

 

人力資源處

資深處長

洪明山(代理)

 

基隆港務分公司

總經理

劉詩宗

 

臺中港務分公司

總經理

鍾英鳳

 

高雄港務分公司

總經理

陳劭良(代理)

 

花蓮港務分公司

總經理

盧展猷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國明(代理)

 

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沈妙姿

 

航港局

局長

謝謂君

 

 

副局長

劉志鴻

 

主計室

主任

林秀祝

 

港務組

組長

饒智平

 

航安組

組長

戴重仁

 

航務組

組長

賴炳榮

 

船舶組

組長

陶自勵

 

船員組

組長

劉佩蓉

 

企劃組

組長

許堂修

 

秘書室

主任

許懷平

 

資訊室

主任

郭森桂

 

北部航務中心

主任

張德義

 

中部航務中心

主任

邱謙文

 

南部航務中心

主任

余建勳

 

東部航務中心

主任

陳寶如

 

臺灣鐵路管理局運務處

處長

張錦松

 

行政院主計總處

科長

林秀春

 

12月7日(星期四)

 

 

 

交通部

政務次長

范植谷

 

 航政司

司長

陳進生

 

 會計處

處長

張信一

 

 總務司

科長

蔣家榮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吳宏謀

 

 

總經理

郭添貴

 

 

執行副總經理

陳劭良

 

 

工程副總經理

張國明

 

 

業務副總經理

蔡丁義

 

 

高級研究委員

劉秋梅

 

 

財務長

張文秀

 

 財務處

資深處長

陳素芳

 

 業務處

資深處長

陳中龍

 

 行銷運籌處

資深處長

張紋英

 

 企劃處

資深處長

蘇建榮

 

 工程處

資深處長

王錦榮

 

 會計處

資深處長

朱碧玉

 

 人力資源處

資深處長

洪明山(代理)

 

 基隆港務分公司

總經理

劉詩宗

 

 臺中港務分公司

總經理

鍾英鳳

 

 高雄港務分公司

總經理

陳劭良(代理)

 

 花蓮港務分公司

總經理

盧展猷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國明(代理)

 

 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郭添貴(代理)

 

航港局

局長

謝謂君

 

 

副局長

劉志鴻

 

 主計室

主任

林秀祝

 

 港務組

組長

饒智平

 

 航安組

組長

戴重仁

 

行政院主計總處

科長

林秀春

主  席:鄭召集委員運鵬

專門委員:黃輝嘉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楊蕙如

薦任科員 郭佳勳 薦任科員 林立偉 薦任科員 洪翎宜

科  員 黃玉如

12月4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本日會議未進行報告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

(本日會議未進行討論事項)

12月6日(星期三)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

二、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航港建設基金非營業預算。

(本日會議所列各項議程,合併詢答。由交通部部長賀陳旦、航港局局長謝謂君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吳宏謀報告後,計有委員陳歐珀、鄭寶清、李昆澤、洪慈庸、趙正宇、林俊憲、陳素月、黃國書、葉宜津、周春米、徐榛蔚、鍾佳濱、鄭運鵬、陳宜民、陳雪生及賴瑞隆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覆;委員李鴻鈞及林德福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覆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覆。

三、107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及航港建設基金非營業預算,委員提案截止收件,本週四進行處理。

12月7日(星期四)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

二、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航港建設基金非營業預算。

決議:

一、本日預算審查結果,照列或照協商結論通過,臨時提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二、107年度交通部主管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及航港建設基金非營業預算,均處理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一、交通部主管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09億9,903萬4千元,增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0億9,903萬4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41億0,272萬元:

(1)配合營業總收入增列1億元,應隨同修正增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技術合作費及權利金─支付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權利金100萬元。

(2)減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1,200萬元(含「旅運費」20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

(3)減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項下「水電費」及「郵電費」、「材料及用品費」2,100萬元(含「業務費用」項下「材料及用品費」10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

(4)減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維持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100萬元。

(5)減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外費用」項下「什項費用─其他─其他費用」之各項慶典活動費及航港、國會記者聯誼費等500萬元。

增減互抵後,計減列3,8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0億6,472萬元

3.稅前淨利:原列68億9,631萬4千元,增列1億3,800萬元,改列為70億3,431萬4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新增投資3億0,620萬元,照列。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52億5,565萬1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35項:

1.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港灣費用─材料及用品費─用品消耗」項下編列603萬4千元,用於辦公文具用品、報章雜誌、清潔用品、港區植栽及辦公室綠美化,但依據105年度預算編列610萬2千元,惟決算僅使用154萬元,且106年度並未見較往年之特殊需求計畫項目。

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將相關資料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周春米  鍾佳濱  黃國書  鄭寶清  葉宜津

2.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棧埠費用─服務費用─水電費」編列8,666萬7千元,但依據105年度港務公司於該項目編列9,556萬元,惟決算僅使用5,613萬8千元,顯見該筆預算有過度匡列之疑慮。

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將相關資料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周春米  鍾佳濱  鄭寶清  黃國書  葉宜津

3.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郵電費」編列3,219萬9千元,但依據105年度港務公司於該項目編列4,020萬9千元,惟決算僅使用2,317萬3千元,顯見該筆預算有過度匡列之疑慮。

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將相關資料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周春米  鍾佳濱  鄭寶清  黃國書  葉宜津

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3,539萬8千元,雖較106年度預算4,553萬3千元減少1,013萬餘元,惟105年度預算4,891萬6千元,其決算僅2,906萬9千元,執行率不到六成。

雖臺灣港務公司表示主要係推廣郵輪業務及辦理自由貿易港區招商活動,致相關費用增加。爰該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將相關資料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趙正宇  黃國書  李昆澤  林俊憲  鍾佳濱  周春米  鄭寶清  葉宜津

5.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共編列預算3,539萬8千元,相關預算是用於廣告、業務宣導等,然而相關業務並未明顯成長,預算收入甚至較106年度減編,業務宣導之成效有待檢討,爰此,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有關「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就業務宣導成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周春米  鍾佳濱  黃國書  葉宜津

6.有鑑於我國商港進出港旅客人數逐年下滑,特別是臺中港及高雄港郵輪旅客人次大幅下滑,顯見港務公司辦理郵輪行銷未見成效。爰此,針對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業務宣導費」編列2,968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鴻鈞  鄭寶清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黃國書  葉宜津

7.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業務宣導費」編列預算數高達2,968萬元,欲辦理郵輪行銷、招商說明會及國內外業務推展之工作。

惟查我國近年來國際商港進出港總旅客人數呈現減少趨勢,而郵輪旅客來台人數亦大幅下滑,審計部並於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臺中港及高雄港郵輪旅客人次大幅下滑,允宜積極研謀因應對策」之意見。

綜上,港務公司應積極研議解決對策,提出國際郵輪停靠推廣計畫,以帶動國際商港周邊之觀光發展與經濟效益。爰此,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業務宣導費」編列2,968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國際商港旅運人次逐年下滑之檢討書面報告,以及郵輪觀光行銷之具體計畫、業務推廣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黃國書  周春米

8.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為進行自由貿易港區招商及國內外業務推展,於「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業務宣導費」編列2,968萬元使用。然而自由貿易港區營運並無明顯成長,顯見推廣能力欠佳,且過往該項預算過往執行率尚有待加強之虞。爰此,針對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業務宣導費」編列2,968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鴻鈞  鄭寶清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黃國書  葉宜津

9.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業務宣導費」,編列2,968萬元,辦理郵輪行銷、招商說明會及國內、外業務推展等,應提出招商行銷規劃,說明預計辦理招商行銷活動、場次、時程及成效,爰該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107年度招商行銷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鄭寶清  趙正宇  陳歐珀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周春米  洪慈庸  黃國書  葉宜津

10.有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辦理貨櫃航商、碼頭經營業者或倉儲業者等行銷獎勵措施經費6.1億元。經查:由港務公司提供104及105年度客製化行銷獎勵措施預算執行情形得知,104年度預算5.2億元、決算數3.11億元、預算執行率59.85%;105年度預算6億元、決算數3.08億元、預算執行率51.34%。是以,港務公司近2年度客製化行銷獎勵措施預算執行率均未達六成,顯示對於該措施所需經費,似未核實評估業務需求,多有寬列。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經費6億1,364萬8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鄭寶清  黃國書  周春米  鍾佳濱  葉宜津

11.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6億1,364萬8千元,其中6億1,000萬元用於辦理行銷獎勵措施,惟預算書中僅說明「為兼顧穩固既有貨源市場及創造臺灣港群櫃量之港埠發展目標」,無法得知獎勵措施內容及辦理效益。經查港務公司104及105年度客製化行銷獎勵措施預算執行情形,104年度預算5.2億元、決算數3.11億元、預算執行率59.85%,105年度預算6億元、決算數3.08億元、預算執行率51.34%。港務公司近2年度客製化行銷獎勵措施預算執行率均未達6成,顯示對於該措施所需經費,似未核實評估業務需求,多有寬列。故該項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各行銷獎勵措施內容及辦理效益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4及105年度客製化行銷獎勵措施預算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獎勵項目

104

105

預算

決算

預算

決算

1.貨櫃航商客製化獎勵

175,000

105,483

200,000

138,984

2.藍色公路實櫃獎勵

82,000

69,253

50,000

44,026

3.高雄港貨櫃碼頭作業及船舶到港獎勵

95,000

91,308

210,000

118,695

4.其他

168,000

45,199

140,000

6,364

小計

520,000

311,243

600,000

308,069

註:1.資料來源,港務公司提供資料。105年貨櫃航商客製化行銷獎勵尚有案件未審核完成,決算金額為暫估值。

2.其他獎勵項目,104年度包含轉口散雜貨增量獎勵、貨櫃碼頭經營業客製化獎勵及自營櫃場獎勵;105年度包含轉口散雜貨增量獎勵、公用自營貨櫃碼頭獎勵(含安平港獎勵)、船務代理業獎勵及海運快遞獎勵。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黃國書  陳素月  周春米  鍾佳濱  李昆澤  鄭寶清  葉宜津

12.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行銷獎勵措施」6億1,000萬元,較106年度6億元增加1,000萬元,是為鼓勵業者能夠來台增闢航線與增加轉口貨源,辦理「貨櫃航商客製化獎勵」、「藍色公路實櫃獎勵」、「轉口散雜貨增量獎勵」、「高雄港貨櫃碼頭作業及船舶到港獎勵」、「船務代理業獎勵」與「公用自營貨櫃碼頭獎勵」等6項業務所需經費。經查,本計畫104年預算數5億2,000萬,決算數3億1,124萬3千元、執行率僅59.85%,105年度預算數6億元,決算數3億0,806萬9千元、執行率僅51.34%,顯見本計畫立意雖然良善,但港務公司執行能力尚有待加強。爰「行銷獎勵措施」編列之6億1,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參酌其他國家作法,檢討現有獎勵措施及標準,就如何提高本計畫經費執行率、達到業者來台增闢航線與增加轉貨源之預期效益,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鍾佳濱  黃國書  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13.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材料及用品費」編列954萬5千元,辦理業務所需電腦設備零件及辦公用品之採購。

惟查該項預算數係106年度預算數兩倍之多,更較105年度決算數高出770萬2千元,恐有預算浮濫編列之嫌。爰此,為求預算撙節使用,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黃國書

1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研究發展費用」項下「服務費用」編列2,559萬元,其中僅「專業服務費」即編列預算數高達2,350萬元。

惟查該項「專業服務費」之預算數相較105年度的決算數高出3,797千元,又該項預算數擬辦理「海外投資標的可行性分析與投資計畫委託研究」,並未敘明業務內容,且效益亦不明。爰此,為求預算撙節使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研究發展費用」項下「服務費用」編列2,559萬元,凍結400萬元,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趙正宇  李昆澤  黃國書  林俊憲

15.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研究發展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2,350萬元,用於辦理研究碼頭、防波堤之設計基準供工程界使用、擬定安平商港港埠用地計畫、蒐集海外投資標的等。惟為蒐集海外投資標的辦理「海外投資標的行性分析與投資計畫委託研究」是否有其必要,尚存疑慮,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研究發展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2,350萬元,凍結4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該計畫必要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鍾佳濱  李昆澤  周春米  鄭寶清  黃國書  葉宜津

16.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轉投資計畫」項下,新增投資臺灣港務觀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1,420萬元及高雄洲際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2億9,200萬元,合計共3億0,620萬元。詢據港務公司2家轉投資公司事業之籌辦情形,港務觀光公司原訂於103年度成立,104至106年度已累計編列投資2億6020萬元;高雄洲際貨櫃碼頭公司原訂於105年度成立,105至106年度已累計編列投資7億400萬元。然截至106年度11月底2家公司仍在籌備階段,尚未成立,顯見港務公司對於其轉投資計畫之規劃評估作業有欠周延,賡續編列投資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尚存疑慮,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轉投資計畫」項下,新增投資臺灣港務觀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1,420萬元及高雄洲際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2億9,200萬元,合計共3億0,620萬元全數凍結,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周春米  鍾佳濱  鄭寶清  黃國書  陳歐珀  洪慈庸  李昆澤  李鴻鈞  葉宜津

以下第(1)案至第(5)案併入第16.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港務公司107年度「資金轉投資及其盈虧明細表」繼續編列投資台灣港務觀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1420萬元及高雄洲際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2億9200萬元,合共3億620萬元之轉投資計畫。唯此二公司均尚未成立,亦與原預定成立時間,已有數年之久,導致以前年度投資甚且須認列損失。其以前年度所編列此二家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款均先辦理保留,因此二公司成立仍待評估規畫,縱107年度可以成立,原編列保留款亦足支應,實無必要於107年繼續編列投資3億0620萬之理,爰予以刪除此3億0620萬元。

提案人:鄭寶清  趙正宇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周春米  鍾佳濱  洪慈庸  黃國書  葉宜津

(2)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資金轉投資及盈虧明細表」,港務公司轄下共有5家轉投資事業,預計收益3億2,298萬8千元,其中臺灣港務觀光發展公司、高雄洲際貨櫃碼頭公司迄今尚未成立,仍需招攬新合資對象並重新評估投資經營計畫,相關計畫之投資進度明顯落後原訂規劃期程,應審酌107年度預算是否仍有編列3億620萬元之必要性。

爰此,建議凍結轉投資計畫預算數1/2,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兩公司之合資人招募計畫、合作內容、預定期程規劃進行具體說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趙正宇  林俊憲  黃國書

(3)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資金轉投資及盈虧明細表」續編投資臺灣港務觀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1,420萬元及高雄洲際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2億9,200萬元,共計3億620萬元之轉投資計畫。

經查2家轉投資事業之籌辦情形:港務觀光公司籌備處於105年4月取得航港局「民間參與澎湖金龍頭郵輪碼頭綜合開發區投資興建暨租賃經營案」之最優申請人資格,但因與合資方對於碼頭型式及投資經營計畫書修訂內容未能達成共識,也未能於期限內(106年3月11日)完成簽約,目前本案將另行評估規劃。

高雄洲際貨櫃碼頭公司於105年1月28日至4月15日期間公告招募合資人,同年7月經評選小組以共識決方式決議杜拜環球港務集團DPW(DP WORLD LIMITED)為合適投資人,並簽署合作備忘錄,另為爭取新闢轉口貨源及遠洋航線,正招攬其他潛在合資人共同投資中。

因此,至今為止,2家轉投資事業均尚未成立,且計畫執行進度遠落後其投資計畫書所訂期程,港務公司對於轉投資計畫的規劃評估作業,尚欠周延,因此建請刪除預算50%,並請港務公司核實評估107年度續編投資預算之必要性。

提案人:鄭寶清  趙正宇  陳素月  陳歐珀  鍾佳濱  黃國書  李昆澤  林俊憲  周春米  洪慈庸  葉宜津

(4)有鑑於港務公司107年度「資金轉投資及盈虧明細表」賡續編列投資臺灣港務觀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1,420萬元及高雄洲際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2億9,200萬元,合共3億620萬元之轉投資計畫。經查:原訂港務觀光公司於103年度成立,高雄洲際貨櫃碼頭公司於105年7月成立;惟迄今高雄洲際貨櫃碼頭公司之合資方尚未完全確定,港務觀光公司將就合作方式再行評估規劃,相關投資進度顯落後原規劃時程。基此,港務公司允宜核實評估該2家轉投資事業之籌設進度,審酌107年度賡續編列投資3億620萬元之合理性及必要性,避免浪費有限之資源。爰擬刪除該二項計畫合計編列經費3億620萬元其中之1億元。

提案人: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鍾佳濱  鄭寶清  黃國書  葉宜津

(5)有鑑於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澎湖金龍頭開發計畫失敗,未能如預期與外資企業皇家加勒比海郵輪公司及國際郵輪碼頭經營業者簽約。爰此,針對107年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編列投資台灣港務觀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14,200千元提案全數刪除。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鴻鈞  鄭寶清  趙正宇  林俊憲  黃國書  葉宜津

17.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重大之建設事業」項下「高雄港客運專區建設計畫」編列7億9千萬元。經查本計畫工程已執行多年,原訂於102年完工,卻因多次招標未成、土壤狀況評估不足等原因,屢次展延工期長達6年至108年底,且期間擴增經費為原訂之158%,顯見其對工程事前規劃評估及執行尚欠積極確實。爰此,該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陳歐珀  黃國書  林俊憲  陳素月  鍾佳濱  葉宜津

18.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重大之建設事業」項下「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第2年度經費編列14億3,000萬元。交通部自84年起以每5年為一週期規劃訂定我國商港整體發展規劃,第5期「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經交通部105年11月21日核定,計畫總經費398億0,617萬8千元,航港建設基金分攤254億9,270萬8千元、港務公司分攤143億1,347萬元,港務公司並據以編列「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106及107年度預算分別編列17億4,300萬元及14億3,000萬元。

經查,「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106年度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可參考下表),迄106年8月底執行數僅3億1,865萬3千元,尚有高達14億2,434萬7千元之預算待執行,而港務公司也並未於預算書中說明進度落後原因,仍續編如此高金額之預算,實有疑慮,該筆預算凍結5,000萬元,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務必了解進度落後之因,並研謀改善措施,並審酌計畫執行進度,核實評估107年度編列14億3,000萬元預算之必要性,以維公司資源之合理配置。

「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之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彙整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6年度

107年度

預算案數

預數案數

迄106年

8月執行數

1.基隆港西岸貨櫃碼頭整建工程

200,000

48

200,000

2.基隆港物流倉庫興建工程

220,000

2,334

130,000

3.國際商港棧埠裝卸及旅客橋等設備購置

500,000

11,181

-

4.臺北港南碼頭區碼頭興建工程

233,000

5,507

200,000

5.臺中港離岸風電產業專區

540,000

299,583

500,000

6.臺中港貨櫃碼頭興建工程

10,000

0

250,000

7.安平港四鯤鯓散雜貨碼頭興建工程

40,000

0

100,000

8.高雄港大仁商港區碼頭改善工程

-

-

50,000

合計

1,743,000

318,653

1,430,000

提案人:鄭寶清  趙正宇  陳素月  鍾佳濱  黃國書  陳歐珀  李昆澤  林俊憲  周春米  洪慈庸  葉宜津

19.有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重大之建設事業」項下「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106年度預算執行率偏低,顯見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事先規劃不足,導致部分工程發包進度落後。加上過往101至105年實質建設計畫至今諸多工程延宕,為要求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做好規劃與事前準備,爰此針對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重大之建設事業」項下「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編列14億3,000萬元,凍結5,000萬元,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執行改善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鴻鈞  鄭寶清  黃國書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葉宜津

20.有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重大之建設事業」項下「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編列第2年度經費14億3,000萬元。經查106年度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迄106年8月底執行數僅3億1,865萬3千元,尚有高達14億2,434萬7千元之預算待執行。是以,港務公司允宜針對工程落後原因,研謀有效改善措施,並審酌計畫執行進度,核實評估107年度賡續編列高達14億3,000萬元預算需求之必要性,以維公司資源之合理配置。爰該項計畫編列經費14億3,000萬元,凍結5,0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加強工程進度控管之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趙正宇  黃國書  林俊憲  鄭寶清  周春米  鍾佳濱  葉宜津

21.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重大之建設事業」項下「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14億3,000萬元,辦理「基隆港西岸貨櫃碼頭整建工程」等港灣、棧埠營運設施工程及船機購置計畫業務,較106年度17億4,300萬元減少3,130萬元。經查,「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總經費143億1,347萬元,執行期間自106至112年,以期提供航商更為優質的服務。但106年度本計畫所編列17億4,300萬元,截至8月底僅執行3億1,865萬3千元,還有高達14億2,434萬7千元待執行,顯見港務公司執行能力尚待加強。爰此,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重大之建設事業」項下「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編列14億3,000萬元,凍結5,0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本計畫工程進度控管與預算執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鍾佳濱  李昆澤  鄭寶清  洪慈庸  黃國書  葉宜津

22.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專業服務費」之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編列3,550萬元,係因應全球綠色港口及港埠環保發展趨勢,持續配合環保署環保相關政策及法規,實踐綠色永續港口等。但運輸研究所之港研中心,每年亦均有辦理海洋及交通運輸防災技術研究,包括綠色海洋航安發展計畫、港灣環境資訊整合、運輸環境發展研究,其辦理業務亦有港區噪音、空氣品質環境監測、港口區域汙染及水質監測工作,與此之各項計畫均有重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與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港灣技術研究中心,確實釐清此部分權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寶清  趙正宇  黃國書  陳歐珀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周春米  鍾佳濱  洪慈庸  葉宜津

23.有鑑於花東地區因陸客來台驟減受到重創,進而影響花蓮港申請國際郵輪靠泊艘次逐年減少,從104年達到高峰,全年達32艘次申請,觀光客達3萬7,461人,但自105年起,國際觀光郵輪申請靠泊的艘次減少至20艘次,觀光人次降為2萬8,334人次;106年更只剩下18艘次,僅帶來2萬3,698人次。為配合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以及郵輪產業發展策略,彌補花東受創的觀光缺口,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檢討花蓮港國際遊輪申請靠泊案件銳減與旅客人數下降的情況提出檢討報告,並提出具體提升花蓮港國際遊輪申請靠泊艘次,以及觀光旅客人次的政策規劃,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榛蔚  李鴻鈞  趙正宇  黃國書

24.103至105年度間我國各國際商港進出港總旅客人數呈減少趨勢;以104及105年度進行比較,計減少12萬1,630人,減幅達9%;又以各港旅客人數觀之,除基隆港尚呈成長外,其餘各港均呈衰退,並以臺中港及高雄港減少人數最多,分別減少8萬7,276人次、減幅64.92%及8萬7,922人次、減幅42.38%;以航線別進行比較,105年度來自國際郵輪之旅客較104年度減少7萬3,359人次,減幅8.90%;兩岸渡輪減少4萬2,422人次,減幅27.03%;國內航線亦減少5,849人次,減幅1.58%。根據港務公司表示,近年郵輪旅客人數下滑之原因為高雄港及臺中港因部分國際郵輪航線配置重心移往大陸地區及日韓提供免簽優惠,造成來台港澳及陸客人數下滑。爰此,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邀請地方政府、郵輪業者及旅行社等相關產業積極研議並籌辦相關推廣活動,並研謀加強國際行銷及實施國際客船優惠促銷專案等,以吸引郵輪來臺。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鍾佳濱  鄭寶清  周春米  洪慈庸  李昆澤  黃國書  葉宜津

25.有鑑於綠色港口、生態港已經是國際趨勢,港務公司也宣示綠港政策,近年來不少工程皆以改善港口環境為目標,高雄港於2014年10月成為亞太地區第一座通過歐洲海港組織(ESPO)認證之生態港口(EcoPort),安平港也於2017年11月通過生態港口認證,完成全國生態港認證最後1塊拼圖,期待藉此帶動當地城市發展。其中,為「改善運輸貨物於海上及陸上產生之環境汙染」,高雄港自2012年起陸續設置岸電系統,共花費1.79億元設置11座岸電系統,希望船舶停靠碼頭後,可以轉換為電力發電,減少燃油產生的空氣汙染,但許多航商認為電費成本太高,多仍使用燃油發電。爰此,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就如何提高岸電系統使用率、降低進港船舶整體燃油比例研謀短中期推廣措施及長期計畫,以利我國生態環境與港口經濟共存共榮,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鍾佳濱  周春米  鄭寶清  李昆澤  黃國書  葉宜津

26.有鑑於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分年購置5艘拖船計畫4億9,000萬元。然港務公司整體曳船業務於106及107年度預估衰退,且現行部分拖船業務係委由民間辦理,港勤子公司允宜審酌未來營運發展及落實不與民爭利之原則下,定期滾動式檢討所需更新拖船數。爰要求交通部督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未來因應作為之書面檢討報告,以達投資預期效益。

提案人:陳歐珀  趙正宇  鍾佳濱  鄭寶清  葉宜津

27.有鑑於「高雄港客運專區建設計畫」、「高雄港南星土地開發計畫」、「基隆港、臺北港及蘇澳港之港區碼頭及相關設施興建工程」等3項計畫均經2次以上修正計畫展延期程,其中「高雄港客運專區建設計畫」甚至3次修正計畫,除經費由原訂28.51億元擴增至45.17億元,完工期程亦由原訂102年度完工,展延長達6年迄至108年底。顯見港務公司對於港埠營運設施工程之規劃及執行,尚欠積極確實,亟待檢討強化。爰要求交通部督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核實檢討計畫延宕原因並研謀有效解決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書面檢討報告,以維我國港埠營運設施建設之有效推動。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鍾佳濱  鄭寶清  洪慈庸  葉宜津

28.有鑑於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分2年度購置辦公房屋及土地3億元,107年度編列第1年度預算1億9,800萬元,然港務公司自98年度起開始辦理「高雄港客運專區建設計畫」,規劃興建旅運及港務合一之客運大樓,並預計於108年底完工。配合高雄港客運專區建設計畫即將完成,港務公司允應秉持撙節原則及衡酌公司未來發展,核實規劃未來所屬高雄港區各港務辦公廳舍之配置方式;並審酌將港區內閒置、使用率過低之港務廳舍,或詢洽財政部提供臨近現有閒置國有房舍,提供作為港勤子公司新辦公廳舍之可行性,以維港務用地或國有房舍之有效運用。爰要求交通部督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儘速清查高雄港區臨近之港務廳舍使用情形,評估擇用臨近現有閒置或低度使用之港務廳舍或國有房舍,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以維政府資產之有效運用。

提案人: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鍾佳濱  鄭寶清  葉宜津

29.臺灣港務公司所建置之ERP系統,其花費將近2億元,但上線以來,卻無法含蓋其他相關資料系統,導致仍需以半人工方式製作表單。而為整合相關資料的四港合一資訊系統案,卻拖延將近2年仍無法完成,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對此二案加以調查,如有重大缺失,應及時處理修正。

提案人:鄭寶清  趙正宇  陳歐珀  李昆澤  黃國書  林俊憲  陳素月  洪慈庸  周春米  鍾佳濱  葉宜津

30.103至105年度間我國各國際商港進出港總旅客人數呈減少趨勢;以104及105年度進行比較,計減少12萬1,630人;又以各港旅客人數觀之,除基隆港尚呈成長外,其餘各港均呈衰退,並以臺中港及高雄港減少人數最多,分別減少8萬7,276人次及8萬7,922人次。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允宜積極檢討近年郵輪旅客人數下滑之原因,並以各港所具發展優勢,研謀有效之因應對策,以維我國港口之健全營運,進而帶動國家觀光及經濟發展。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黃國書  陳歐珀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周春米  鍾佳濱  葉宜津

31.依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四大國際商港營運碼頭使用情形,近2年除高雄港之使用率達八成以上,其餘各港之使用率均未達七成,花蓮港更低於四成;另自營倉庫使用情形,基隆港未達六成,台中港及花蓮港平均未達三成,使用情形欠佳。依目前海運發展趨勢,許多貨類運輸皆已貨櫃化,倉庫存放需求不大,且該公司自營倉庫較為老舊難以符合業者需求,故使用率不高,建議在不影響業者進儲聯鎖倉需求下,依國際商港整體發展計畫,調整變更為遊憩專區,或改建成現代化倉儲出租予專營物流之公司,以提高資產報酬率。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鍾佳濱  黃國書  陳歐珀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周春米  葉宜津

32.我國於92年公布施行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條例,101年3月參考先進國家港埠經營管理體制改革趨勢,整併四大國際商港成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期以提高我國港埠經營績效,惟港務公司整併成立迄今貨物及貨櫃裝卸總量未見增長,105年自由貿易港區貿易值未隨貿易量增加而增長,自由貿易港區之推動有待加強,港埠經營之規劃及執行,亟待檢討並研謀有效增進措施。另鑑於中國積極推動「一帶一路」,與其他國家合作興建港口建設(例如於馬來西亞麻六甲海峽興建港口),日本亦積極投資興建其他國家(柬埔寨、印度)港口,對我國各商港之衝擊及影響為何。綜上,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如何提升港務公司之營運績效及港口國際競爭力提出書面報告,於2個月內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鍾佳濱  鄭寶清  趙正宇  陳歐珀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周春米  黃國書  洪慈庸  葉宜津

33.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資金轉投資及盈虧明細表」,107年度預算賡續編列1,420萬元投資臺灣港務觀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觀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皇家加勒比郵輪公司(RCCL)及土耳其國際郵輪碼頭經營業業者(GPH)合資成立),係為投資及開發澎湖金龍頭郵輪碼頭,105年4月取得交通部航港局「民間參與澎湖金龍頭郵輪碼頭綜合開發區投資興建暨租賃經營案」最優申請人資格,惟因與合資方對於碼頭型式及投資經營計畫書修訂內容未能達成共識,另皇家加勒比郵輪公司(RCCL)及土耳其國際郵輪碼頭經營業者(GPH),未能如期匯入第二期資金,致未能於期限內與交通部航港局簽約,臺灣港務觀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與合資方後續合作方式尚待評估規劃,投資進度落後原規劃時程,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核實評估107年度賡續編列經費投資臺灣港務觀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之必要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鄭寶清  趙正宇  陳歐珀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周春米  黃國書  葉宜津

34..2009 年2月18日臺北港貨櫃儲運中心開始營運,目前財政部關務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均設立常駐的辦事處及檢疫站,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雖設有台北港辦公室,但沒有常駐人員而採取有貨才驗的不定期服務,若遇有食品緊急通關者,必須裝櫃封存,拉去基隆港檢疫的無效率情況。近期,台北港貨運量已經超越基隆港,達到每天必須派人驗貨的規模,爰要求交通部協調衛生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議補充人力,設立常駐查驗站,以符合臺北港之業務需要。

提案人:鄭運鵬  鄭寶清  陳歐珀  趙正宇  黃國書  洪慈庸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周春米  鍾佳濱  葉宜津

35.有關「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106年8月底執行數僅3億1,865萬3千元,尚有高達14億2,434萬7千元之預算待執行。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允宜針對工程落後原因,研謀有效改善措施,並審酌計畫執行進度,爰要求2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計畫,並核實檢討107年度賡續編列高達14億3,000萬元預算需求之必要性,以維公司資源之合理配置。

提案人:鄭運鵬  鄭寶清  陳歐珀  趙正宇  洪慈庸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鍾佳濱  周春米  黃國書  葉宜津

二、交通部主管航港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85億5,629萬5千元,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審查結果,應隨同修正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港務公司盈餘分配收入」3,092萬6千元、「財產收入」項下「權利金收入」100萬元,共計增列3,192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5億8,822萬1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82億1,268萬3千元,減列:

(1)「港灣建設計畫」3,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2)「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2,000萬元。

共計減列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1億6,268萬3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3億4,361萬2千元,增列8,192萬6千元,改列為4億2,553萬8千元。

(三)解繳公庫:11億3,876萬4千元,照列。

(四)通過決議9項:

1.商港服務費為我國建設國際商港之主要資金來源,航港建設基金107年度預算商港服務費欠費之催收款預計仍高達1億0,429萬1千元,且部分商港服務費欠費多年,尚未完成催繳程序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核欠妥適,要求交通部航港局持續滾動檢討並研謀改進,以提高商港服務費之徵繳效率,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鄭寶清  趙正宇  陳歐珀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鍾佳濱  周春米  黃國書  葉宜津

2.航港建設基金107年度預算書之預計平衡表「其他資產─什項資產」編列1億0,429萬1千元,主要為商港服務費之催收款。經查,商港服務費自91年度開徵到106年8月底止,總欠費案件為6萬6,571件、金額為9,158萬4千元(包括: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行政執行處者5萬7,616件、8,593萬6千元、轉銷為呆帳者1,764件、計29萬4千元,另外還有7,191件、計535萬4千元正在進行行政催收作業)。

另查,按「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6條規定:「商港服務費之繳納義務人應於商港服務費繳納單送達之翌日起14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規費法第20條規定辦理。」,規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對逾期繳納規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致使107年度預算「商港服務費」欠費之催收款預計仍高達1億0,429萬1千元。

鑑於商港服務費為本基金主要收入來源,107年度商港服務費收入47億1,860萬元,占整體基金來源85億5,629萬5千元之55.14%,爰要求交通部持續滾動檢討並研謀改進,以提高商港服務費之徵繳效率,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鍾佳濱  鄭寶清  黃國書  李昆澤  葉宜津

3.航港建設基金107年度預算書之預計平衡表「其他資產─什項資產」編列1億0,429萬1千元,主要為商港服務費之催收款。商港服務費為我國建設國際商港之主要資金來源,107年度預算案商港服務費欠費之催收款預計仍高達1億0,429萬1千元,且部分商港服務費欠費多年,尚未完成催繳程序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核欠妥適。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確實依法並參據立法院決議持續滾動檢討改進,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未來如何精進成效之書面檢討報告,以提高商港服務費之徵繳效率。

提案人:陳歐珀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鍾佳濱  周春米  鄭寶清  葉宜津

4.近2年航運產業低迷,國際商港旅客人數亦呈下降,使航港建設基金商港服務費收入連續2年度(104及105年度)未達預算目標,107年度並預估衰退,復商港服務費為我國國際商港建設之主要財源,近5年平均每年度商港服務費收入約47.35億元,占整體基金收入84.65億元之二分之一以上,惟以平均每年度專案性國際商港建設計畫之經費需求約59.01億元、整體基金支出規模約84.95億元等評估,商港服務費收入已不足支應各國際商港建設支出,基金總收入亦不敷支應基金總支出,105及106年度基金收支呈短絀情形,期末基金餘額亦呈下降趨勢。爰此,要求交通部航港局應積極檢討提升各國際商港之營運績效,並審慎評估各項港埠公共基礎建設計畫之優先順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鍾佳濱  周春米  鄭寶清  黃國書  李昆澤  葉宜津

5.目前旅客商港服務費,係對出境旅客每人收取40元,107年度預估之人數為34萬人,收入金額為1,360萬元。旅客之商港服務費,主要應用於搭乘郵輪之旅客出入境大廳等設施,但目前台灣各港對於郵輪旅客之設施相當落後。由於出境旅客商港服務費係由航港建設基金所收取,其相關建設實應由航港建設基金所負責,但長年此類建設卻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所建設。因此,航港建設基金對於搭乘郵輪之旅客,既已收取出境旅客商港服務費,實應對此部分有所著墨或研議此項收入改由臺灣港務公司收取。而由收入金額來看,此項金額實無法支應郵輪港口旅客服務之相關建設,此部分亦應研議是否相對應提高收取金額,以達收支二平之目的。

提案人:鄭寶清  趙正宇  陳歐珀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鍾佳濱  周春米  黃國書  葉宜津

6.商港服務費為我國國際商港建設之主要財源,但以103至105年度我國商港服務費實際收取情形觀之,已連續2年度(104及105年度)未達預算目標,並較103年度減少,恐不足支應各國際商港建設支出及基金總支出,故交通部允宜積極檢討提升各國際商港之營運績效,俾利推動我國商港建設及維持基金財務健全。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鍾佳濱  周春米  黃國書  葉宜津

7.航港建設基金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水電費228萬7千元、郵電費320萬1千元、國內旅費307萬5千元、使用材料費123萬6千元及用品消耗234萬5千元等經常支出,合計1,214萬4千元,較106年度1,171萬6千元增加42萬8千元,也較104年度決算數786萬9千元增加476萬元,較105年度決算數476萬元增加427萬5千元;另查,航港建設基金主要是辦理商港服務費之收取與運用,但107年度商港服務費收入47億1,860萬元較106年度48億元減少,同時107年度所辦理「港灣建設計畫」等港埠相關公共基礎建設68億8,298萬7千元較106年度84億8,905萬9千元的規模為小,在收入減少、辦理業務縮減的情形下,日常經常支出的經費卻呈現增加的情形並不合宜。爰要求交通部應該衡酌業務量,審慎評估所需,並檢討強化行政流程簡化、資訊化及相關節能措施,力求節約,以撙節基金經常性支出。

提案人:周春米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鍾佳濱  鄭寶清  黃國書  李昆澤  葉宜津

8.根據交通部統計,我國102至106年國際商港貨物裝卸量呈現下滑趨勢,106年10月貨物裝卸量除安平港創近3年新高以外,其餘港口表現普遍不佳,台中港為近3年同月新低、高雄港為近7年同月新低、花蓮港甚至創近21年同月新低,整體國際商港貨物裝卸量總量則創近6年同月新低。根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106年4月研究指出,基隆港、台中港與台北港之作業櫃量,主要由台灣航商與投資航商所帶來的櫃量為主,主要客源為兩岸航商之櫃量與航線,故3個港口彼此存在競爭關係,本國航商櫃量分配競爭情形尤為嚴重。爰此,要求交通部航港局應審慎思考我國各大港口之定位與能量,依各港口特性積極開發新航商與航線,以改善貨櫃作業量下滑趨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鍾佳濱  周春米  鄭寶清  黃國書  李昆澤  葉宜津

9.「港灣建設計畫」主要辦理國際商港及國內商港之防波堤、航道、迴船池、助航設施、公共道路、自由貿易港區之資訊、門哨、管制設施等非專案性之一般公共基礎設施興建、改良及維護等。惟該計畫104及105年度預算執行率均未達六成,平均約三成預算停支未執行,預算執行率欠佳,交通部允宜檢討加強港灣建設計畫之規劃及執行進度之控管,提升我國港灣建設水平。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鍾佳濱  周春米  黃國書  葉宜津

通過臨時提案2項:

一、有鑑於蘇花公路改善工程的谷風隧道於今年10月發生蘇花改施工以來最大坍方事件,坍塌土方多達1萬立方公尺,長達300公尺,引發民眾對於隧道施工品質、通車時程及安全性之疑慮。然坍塌消息時隔2個月才發布顯不尋常,更有民眾質疑此次貫通多時之隧道抽坍,係肇因隧道內鋼拱數量不足所致。蘇花改工程關乎東部地區民眾安全回家之路,影響交通甚巨,然長隧道安全標準更應比一般路段為高,為維護工程施工品質,並達到如期通車之目標,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建請交通部立即成立專案小組調查谷風隧道坍方事件,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榛蔚  李鴻鈞  趙正宇

二、鑑於國道高速公路大型事故頻傳,時有無牌無照車輛行駛上高速公路,危害民眾生命安全,但至今為止交通部卻無積極作為。因查緝無牌車輛之人力物力有限,於道路實務中查緝,確有一定程度之困難,建請交通部積極協調相關部會,研擬討論,在顧及民眾隱私權保障前提下,透過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中之收費紀錄比對是否有無註銷牌照車輛等方式,定期彙整移送相關機關辦理查緝,並於此案通過後,分別於6個月及1年,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報告,以供各委員了解辦理之進度。

提案人:鄭寶清  鍾佳濱  陳素月  洪慈庸  葉宜津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許毓仁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趙正宇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邱議瑩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李鴻鈞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趙正宇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審查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審查委員黃偉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審查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審查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審查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請李委員鴻鈞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鑑於現行遭吊扣、吊銷駕照的主要違規事由以酒駕居多,約占6至7成,加上酒駕者再犯的比率相對偏高,倘若因酒駕遭吊扣、吊銷駕照,卻不知悔改,仍於駕照吊扣期間或駕照已經吊銷後持續駕駛,其無照駕駛的危險性又遠高於一般無照駕駛人員,爰此,本席提案修正,因酒駕遭吊扣、吊銷駕照者,倘若無照駕駛,應加重其處罰二分之一,從原本6,000元至1萬2,000元的罰鍰提高為9,000元至1萬8,000元的罰鍰。同樣的,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駕駛因酒駕遭吊扣、吊銷駕照,仍於駕照吊扣期間或駕照已經吊銷後持續駕駛,比照上述標準,亦加重其處罰二分之一。

另外,今年2月蝶戀花車禍事件發生後,本席即已要求,汽車行駛於快速道路或高速公路時,駕駛及所有乘客皆應強制繫上安全帶。事實證明,倘若當初修法速度加快,9月阿羅哈國道車禍的重大死傷事故便不會發生,爰此,對於大客車行駛於快速道路或高速公路時,駕駛及所有乘客應強制繫上安全帶一事,主管單位應於這次修法積極處理。

綜上所述,希望交通部加快處理這些部分,不要再讓同樣的災難發生,以上建議,敬請公決。謝謝。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說明提案旨趣。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近年來因汽車車輛視線死角造成嚴重車禍,導致死傷慘重之事屢屢發生,本席葉宜津等22位委員因此提案。

現今科技發展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業已具有相當功能,足以輔助駕駛人儘量減少視線死角,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故比照當初制定要求加裝行車紀錄器之立法,對於未依規定安裝及維持正常運作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予以處罰。至於何種車輛應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及相關實施期程,則授權行政機關訂定。爰此,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希望各位支持,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志揚說明提案旨趣。

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案是針對商用大客車,希望強制其安裝電子式行車紀錄器。

今年2月13日蝶戀花事件的發生令大家非常傷痛!它同時是國內史上的重大事故,肇事原因之一疑似該名遊覽車司機過勞駕駛,而行車紀錄器使用於商用大客車的目的正為避免大客車、大型遊覽車駕駛超時工作。

台灣雖於民國96年跟進立法,要求汽車須安裝行車紀錄器,但是對於行車紀錄器的種類並無嚴格規範,而傳統機械式行車紀錄器有易遭竄改、需要專業人員判讀(類似飛機的黑盒子一般)、處理費時、能保存的資訊較少、資訊保存不易等缺點,這些缺點使得政府無法確實掌握駕駛的工時與行車狀況,讓相關單位難以稽查,不管是交通部或勞動部,都非常難去稽查,有礙防範大客車司機的過勞駕駛,故日本與歐盟國家在1998年開始修正法令,規定新車出廠均須強制安裝電子式行車紀錄器。

電子式行車紀錄器對於控管危險性較高的大客車特別重要,我們希望強制大客車安裝電子式行車紀錄器,以精準記錄工時,方便警政單位與勞動檢查機關稽查,避免因大客車駕駛過勞導致的悲劇再次發生,以保障大客車行車安全與駕駛的勞動權益,其實這和現在大家在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討論的一例一休均有相關。以上修正,希望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請趙委員正宇說明提案旨趣。(不說明)趙委員不說明。

請徐委員永明說明提案旨趣。

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委員提案關心的大多涉及促進大型車輛的交通安全問題,本席亦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希望強制大型車輛依規定安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保持該系統正常運作及依規定使用之。

經查,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屬於大型車輛,由於車體結構龐大、車身較長,視線死角相較於小型車輛更多,同時因車體結構之故,在轉彎時,易形成內輪差及視線死角,造成騎乘機車者極大的安全隱憂。

依交通部統計,全台大型車輛超過40萬輛。而警政署統計,105年大型車輛因轉彎不當至少造成44人當場死亡、881人輕重傷;大型車輛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則造成至少9人當場死亡、587人輕重傷。顯見大型車輛導致之行車安全問題亟待改善。

現行交通部修改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七十一點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新型大客車強制安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並另編預算補助5,000輛舊大型車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然前者只針對新型大客車,後者又因全台大型車已超過40萬輛,交通部之計畫僅為杯水車薪,本席因此擬具本條增訂條文,盼加速所有大型車輛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時程。希望各位委員及委員會支持,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吳委員志揚、葉委員宜津、黃委員國書、柯委員志恩、許委員毓仁、趙委員正宇、蔣委員萬安、盧委員秀燕、賴委員瑞隆、邱委員議瑩、徐委員永明、林委員俊憲、羅委員致政、蔣委員乃辛、黃委員偉哲、陳委員素月、林委員岱樺、鍾委員佳濱、鄭委員運鵬、李委員鴻鈞、王委員榮璋等相關委員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25案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敬請指教。

委員提案部分共8大類,有關黃委員國書建議明確定義行車紀錄器;柯委員志恩、許委員毓仁、蔣委員萬安、盧委員秀燕、賴委員瑞隆、徐委員永明提案增訂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罰; 李委員鴻鈞提案修正加重酒駕後無照駕駛之處罰; 林委員俊憲、趙委員正宇、羅委員致政、許委員毓仁及黃委員偉哲等提案增訂大客車之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處罰;陳素月委員提案更明確使用燈光之名詞;林委員岱樺、陳委員素月、鍾委員佳濱等提案修正計程車競業限制規定; 王委員榮璋提案保障視覺障礙者路權;鄭委員運鵬提案限制可指揮交通之人員,以上提案,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有關吳委員志揚提案修正第十八條之一建議大客車有關行車紀錄器之規定,優先適用第十八條之二及葉委員宜津提案修正第十八條之一建議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納入處罰,建議併第十八條之二提案處理;許委員毓仁提案修正第三十一條建議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應設置安全帶感測機制,此部分實務仍須研議其可行性;李委員鴻鈞提案第三十五條之一建議增加違反第三十五條於吊銷駕照或吊扣駕照期間再犯第三十五條者加重處罰,貴會於106年11月30日朝野協商已修正第三十五條針對酒駕累犯者加重處罰;陳委員素月等提案修正第六十七條建議配合第三十七條刪除相關文字,本條106年11月30日朝野協商時已有協商結論;陳委員素月等提案修正九十三條,增列第二項明定本條例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因本條例修正公布後尚有子法須配合修正,自公布日施行有所困難,以上提案均建議不予增訂。

以上謹先摘要說明本部提出報告重點及建議處理意見。等一下再請路政司陳司長向各位委員做詳細的說明。再次感謝各位委員的關心及指教,謝謝!

主席:路政司陳司長說明之前,請羅委員致政說明提案旨趣。

羅委員致政: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與15位委員共同提案,希望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

事實上,所有委員均同意強制大客車、營業計程車等等之駕駛與所有乘客繫安全帶,這是最基本的安全要求,但是大家認為實踐上有困難或疑義,希望透過修正這一條,使之更加明確化。

現行第三十一條規定,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才會處罰該乘客。但是我們認為,現今社會環境下,每個人都該為自己應繫安全帶負起一定的責任。況且現行條文存在一個很大的爭議,駕駛人有無告知要如何舉證?乃至於未來責任歸屬的問題,都存有爭議。

當然我們認為駕駛還是要告知乘客,可是以現今知識普及程度與政府的相關宣導,每個人都應該知道要繫上安全帶,因此,即便駕駛有告知,卻無法舉證,我們仍認為所有乘客都該為自己沒有繫上安全帶負責。爰此,刪除告知義務,讓每個乘客或相關人未繫安全帶時,必須受處罰,如此不但可加重約束每個乘客對自己繫安全帶擔負責任,也可提高要求每個人要自己繫上安全帶。至於如何確認駕駛有無告知,我相信其他委員的提案有提到,未告知要負何種責任等等,但是這不用事後舉證。以上修法建議,提請委員會討論,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說明提案旨趣。

許委員毓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本席提出兩個條文修正草案。

第一個,建議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為減少大客車等大型運輸載具轉彎時之視野死角,我們要求強制其裝設行車視野輔助器。鑒於許多道路交通事故肇因於大型聯結車、大型遊覽車或砂石車轉彎時之視野死角導致駕駛視野障礙,我們希望透過強制裝設死角的視野監視器及輔助器,以避免這類事故發生。此外,這表示駕駛本身也有責任警覺監控四周是否有物體或行人接近,我們希望透過這個強制作法減少不必要交通事故的發生。

第二個,建議修正第三十一條,與其他委員提案有相同看法,本席的提案也希望大客車等運輸載具的所有乘客均能繫安全帶,所以特別提出車輛應該設置安全帶檢測機制。因為駕駛有義務知道所有乘客是否於車輛行駛中繫上安全帶,所以我們可以運用科技方式,借由交通安全帶檢測器,進行了解。當然駕駛除有知的義務外,也有告知的義務,告知乘客未繫安全帶的話,他必須受到處罰。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許委員毓仁的提案說明。

請交通部路政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文瑞: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吳委員志揚、葉委員宜津、黃委員國書、柯委員志恩、許委員毓仁、趙委員正宇、蔣委員萬安、盧委員秀燕、賴委員瑞隆、邱委員議瑩、徐委員永明、林委員俊憲、羅委員致政、蔣委員乃辛、黃委員偉哲、陳委員素月、林委員岱樺、鍾委員佳濱、鄭委員運鵬、李委員鴻鈞、王委員榮璋等相關委員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25案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壹、相關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一、吳委員志揚、葉委員宜津及黃委員國書等3案提案修正第十八條之一,建議明確定義行車紀錄器、另加重大客車未依規定使用行車紀錄器之處罰及增訂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處罰:

(一)吳委員志揚等提案建議大客車有關行車紀錄器之規定,優先適用第十八條之二一節,建議併於第十八條之二處理,本項不予增訂。

(二)葉委員宜津等提案增訂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處罰,建議併於第十八條之二處理。

(三)黃委員國書等提案為避免外界產生誤解,擬將行車紀錄器之功能及其裝設對象設備明定於條文,以利區別,本部敬表同意,文字並建議可酌修。

(四)另本部運輸研究所前舉辦運輸產業產官學座談會,經檢討相關貨運業者公會所提建議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行為應屬管理課題,未涉及設備性能檢驗,應無責令參加臨時檢驗之需要,第4項建議增訂「除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之行為外」等文字,俾符實需。

二、吳委員志揚、柯委員志恩、許委員毓仁、趙委員正宇、蔣委員萬安、盧委員秀燕、賴委員瑞隆、邱委員議瑩、徐委員永明等9案提案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汽車未依規定裝置數位式行車記錄器或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處罰:

(一)有關吳委員志揚及邱委員議瑩建議增訂未依規定裝置數位式行車記錄器之處罰一節,具有連續紀錄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係屬車輛規格設備之一,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本部所訂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已有規定8公噸以上汽車及所有營業大客車等均需依規定裝置,而因應數位化趨勢,強化公司駕駛身分識別ID及駕駛時間管理業務,本部已督同公路總局及審驗機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邀集相關車輛業者公會檢討規劃自110年起新型式大型車新車應裝設符合規定之數位式行車紀錄器,建議無需增訂,由本部據以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相關規定即可辦理。

(二)為降低大型車輛因轉彎視野死角問題致生交通事故,依行政院核定本部辦理「大型車輛裝設車輛安全設備推動計畫」,以強制與鼓勵併行方式要求大型車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安全設備。本部已修正發布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定自107年1月1日起新出廠大型車均應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並自109年1月1日起列為所有大型車定期檢驗項目;本部亦提供經費補助一定名額之使用中大型車加裝相關安全設備部分。

(三)針對委員提案增訂未依規定裝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處罰,本部敬表贊同,另綜合考量現行除可規範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外,部分使用中車輛亦已有主動自行裝設外部近側視鏡、雷達偵測系統等其他安全輔助設備,文字並建議可酌修,可更符合本部推動大型車輛裝設車輛安全設備之目標。

三、李委員鴻鈞提案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建議違反第三十五條酒駕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或吊扣駕駛駕照期間,仍無照駕駛者,應加重罰鍰二分之一:有關增訂違反本條例第35條,而受吊扣或是吊銷駕駛處分,於受吊銷駕駛執照尚未考領前,或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再次駕車,應可加重其處罰,其有助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維護用路人安全,本部敬表同意,文字並建議可酌修「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尚未考領前,或吊扣駕駛執照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者,除依第四項規定處罰外,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尚未考領前,或吊扣駕駛執照期間,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者,除依第二項規定處罰外,處汽車所有人及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四、林委員俊憲、趙委員正宇、羅委員致政、蔣委員乃辛、許委員毓仁及黃委員偉哲等6案提案修正第31條,建議增訂大客車之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處罰及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應設置安全帶感測機制:

(一)基於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對其乘載乘客負有維護生命安全之責,其未繫安全帶所致生風險對應一般駕駛人或乘客應有區別,委員建議加重處罰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未繫安全帶之罰鍰額度,要求駕駛人對自身及所乘載之乘客負起維護安全責任,本部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二)強制大客車乘客應繫安全帶之實施道路範圍,經本部運輸研究所蒐集國際上多數國家係針對無站位設計、行駛高速公路或非屬地區運輸之大客車訂有規定,考量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行駛速度較快,未繫安全帶致生風險性較高,且行駛於非高、快速公路之遊覽車、公路客運或市區客運車輛有核定站立座位之規定,考量對應執法及實務執行之可行性,爰建議針對行駛於高、快速公路之大客車方強制乘客繫安全帶規定。汽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後座未依規定繫安全帶部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三)另針對大客車、大貨車限制乘客繫安全帶之年齡,參考國外相關規定及調和我國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爰針對四歲以上乘客須依規定繫安全帶,四歲以下則無強制義務使用安全帶,惟如其能繫妥安全帶仍鼓勵使用。

(四)考量國外尚無大客車乘客座位安全帶提醒裝置之產品,倘於營業大客車乘客座位配置安全帶提醒裝置,須先由底盤廠另設置可顯示安全帶資訊的螢幕,而車體廠所選用之座椅需配有重量感知器並能提供相關訊號,且車體廠所安裝之安全帶亦須提供訊號,系統再依照所獲得的訊號進行判斷並將結果整合至底盤廠的螢幕系統進行顯示,實務上仍須研議其可行性,建議暫不予增訂。

五、陳委員素月等提案修正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二條,更明確使用燈光之名詞:

(一)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制規則已有汽車行駛高快速公路何時應使用燈光之規定,委員提案第三十三條明確所使用之燈光種類,建議再加入未依規定使用頭燈及危險警告燈,以更臻完備。

(二)另近期有發生高速公路待援車輛逾時停駐於路肩致發生事故之案件,經檢討停駛道路之時間愈長,意外事故發生之機率愈高,爰建議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後段增加「故障車輛逾時停放路肩」之規定,以利高速公路管理機關及執法機關儘速排除逾時停放路肩之故障車輛。

(三)有關汽車行駛一般道路時使用燈光之規定,委員提案第四十二條明確所使用之燈光種類,建議再加入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頭燈及危險警告燈,以更臻完備。

六、李委員鴻鈞等提案修正第三十五條之一建議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導致駕駛執照經吊銷或是吊扣期間駕駛汽、機車再犯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時,應加重其處分二分之一:有關加重酒駕之處罰,本次修正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已有加重違反第三十五條導致駕駛執照經吊銷或是吊扣期間駕駛汽、機車之處罰;另立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朝野黨團協商亦已修正第三十五條針對酒駕累犯者加重處罰,爰本案建議暫不處理。

七、林委員岱樺等提案修正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建議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部分:

(一)依現行公路監理實務,吊銷駕駛執照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經檢討修正改採加倍處罰方式,如再經查獲違反者,並得按次處罰,藉此增加其違規成本。

(二)另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範之汽車駕駛人既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即非屬計程車駕駛人,爰建議一併修正文字。

八、林委員岱樺等提案修正第三十七條,建議第二項及第三項吊銷「駕駛執照」修正為吊銷「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陳委員素月、鍾委員佳濱等提案修正第三十七條,建議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等文字,第三項限縮以計程車駕駛人利用職務之便侵害乘客法益者,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逾6個月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始限制其執業登記資格;鍾委員佳濱等另建議第三項明定犯刑法傷害、妨害風化等罪章特定條文者應限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經一併參考司法院釋字第584、749等號解釋審慎檢討建議如下:

(一)第一項:

1.「經判決罪刑確定」一詞是否包含有罪但免除其刑之情形,易生爭議,建議參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及公司法第三十條等規定修正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亦即經判決有罪但免刑者仍在執業限制範圍內。

2.考量故意重傷之犯行具乘客安全之疑慮,建議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49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之意旨予以增列。

3.公共危險罪部分,建議增列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重大違背義務之交通危險罪(酒駕等)。

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與懲治走私條例包含犯罪情節輕微者,如持有魚槍或非暴力走私農產品者,一律列為禁業範圍,有違比例原則,建議僅針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與懲治走私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等犯罪情節含暴力犯罪或情節重大之罪名者為限。

5.考量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或第六條者,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建議增列該罪名。

6.經統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再犯率高,且有不能安全駕駛之虞;另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等罪,對於乘客仍有一定之安全危害程度,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7.據本部「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資格限制研究計畫案」研究蒐集民國90年與91年間犯禁業罪名之受緩刑人計8,182名,期滿或假釋之出監人計10,733名,其中受緩刑人至第12年再犯禁業罪名者僅1人(占所有受緩刑人0.01%),出監人至第12年再犯禁業罪名者者僅3人(占所有出監人0.027%),爰建議除犯妨害性自主與兒少性剝削等罪者,為避免其於具密閉性且為駕駛人所得以控制之空間內,得以接近潛在被害人(即乘客)觸發再犯之虞,維持終身禁業外,其餘各罪將禁業期間設定為12年,俾符司法院釋字第584號解釋兼顧工作權與乘客安全之意旨。

(二)第二項:

1.「在執業期中」一詞,易衍生是否為「執行業務時」之爭議,考量計程車駕駛人犯第一項之罪並不以執行業務或利用業務上機會為限,建議予以刪除。

2.檢肅流氓條例業已於98年廢止,實務上已無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中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案件,建議將相關文字予以刪除

(三)第三項:

1.委員提案限縮以計程車駕駛人利用職務之便侵害乘客法益者,始限制其執業登記資格,依司法院釋字第74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通盤檢討現行條文第三項所列之罪名,以對乘客安全有實質風險者為限,本部建議對於部分罪名限於執行業務或利用職務上機會犯之者,藉以排除該號解釋理由書中提及與乘客安全無直接關聯之罪(如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佔不動產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第三百零七條不依法令搜索罪等)。又考量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等罪對乘客安全並無實質危害,本部建議參酌第749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之意旨予以排除。

2.委員提案建議犯刑法傷害、妨害風化等罪章特定條文者應限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考量故意傷害、妨害風化等因涉及駕駛人在生理、心理上是否適合擔任計程車駕駛之判斷,本部建議不限是否於執行業務或利用職務上機會犯之者,皆列入禁業限制。又考量計程車空間特性,如曾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對乘客隱私恐將構成重大危害,建議予以增列。另利用職務上機會犯侵占罪,係指侵占乘客遺留之財物者。

3.委員提案建議增列經判決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廢止其執業登記,考量經法院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者,係屬初犯或輕犯者,參考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規定,本部尊重委員會審查結論;另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係告訴乃論之規定,未涉及罪刑態樣,建議酌作修正。

(四)有關委員提案建議將第二項及第三項吊銷「駕駛執照」修正為吊銷「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或予以刪除,經查106年11月30日朝野黨團協商本條例時針對類似之修法提案已有協商結論納入修正,本部尊重委員會審查結論。

九、王委員榮璋等提案修正第四十四條、四十八條增訂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及轉彎時不讓視覺障礙者先行通過,課予較未禮讓一般行人更重罰鍰之規定:委員提案與本部105年8月23日召開「研商保障視覺障礙者通行優先路權相關法規修正事宜」會議之檢討方向一致,本部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十、陳委員素月、鍾委員佳濱等提案修正第六十七條,建議配合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等文字之刪除,一併刪除相關文字:基於106年11月30日朝野黨團協商本條例時針對類似之修法提案已有協商結論納入修正(另配合法制體例一併修正第四項),本部建議不予處理。

十一、王委員榮璋等提案修正第七十四條,建議增訂慢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禮讓視覺障礙者,課予較未禮讓一般行人更重罰鍰,及慢車駕駛人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導致視覺障礙者受傷之罰責部分:委員提案與本部105年8月23日召開「研商保障視覺障礙者通行優先路權相關法規修正事宜」會議之檢討方向一致,另致視覺障礙者死亡者建議一併納入處罰,其餘本部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

十二、鄭委員運鵬、王委員榮璋提案修正第八十二條,增訂未具交通指揮權者,攔阻道路上車輛行進,妨害交通之處罰及增訂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及人行道違規置放障礙物致視覺障礙者受傷之處罰:本部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另鄭委員所提「未具交通指揮權」文字,建議可改為「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以更明確;另王委員提案建議致視覺障礙者死亡者一併納入處罰。

十三、陳委員素月等提案修正第九十三條,增列第二項,明定本條例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以資適用:考量行政部門需於本條例修正公布後進行配合修正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相關子法,調整計程車駕駛人管理資訊系統及公路監理系統,並進行宣導作業;另公路監理機關業依司法院釋字第749號解釋,不再因計程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而吊銷其駕駛執照,並無自公布日施行之急迫性,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貳、結語

綜上說明,本部感佩相關委員之提案,併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尚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先宣告以下事項:一、詢答時間本會委員6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會4分鐘,得延長1分鐘;二、暫定10點30分休息10分鐘;三、委員發言登記於10點截止;四、各位委員如有提案,請於10點30分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彙整;五、中午原則上不休息。

請登記第一位的鄭委員寶清發言。

鄭委員寶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企業管理有個很重要的概念,對一名領導者很重要的就是要有遠見、果敢和創意,當然更重要的是他要有效率、要經得起批評,且永不滿足、永不放棄;同樣地,這也是一個好的政府領導者應有的特質。但是現在政府大概都做半吊子,都沒有堅持下去,我一再地提及一家三口喪命的案件,請教次長,目前未領回即沒有繳交的牌照到底有多少?我們要了幾次資料都要不到,然後給我的資料跟給趙正宇委員的資料也不一樣,我就覺得很奇怪,你們到底在怕什麼?如果連這種事實都不敢去面對,又要如何去改善?目前沒有繳回的牌照到底有多少?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能否請陳局長來說明?

鄭委員寶清:好,請局長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

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各類註銷未繳回的車輛,因為我們在82年有做相關的換照,所以除了82年以前一些舊車牌沒有換的或是車輛已停用繳銷而未來辦理報廢等,這些車輛的牌照目前應該不會在路上使用以外,目前應該去收繳的車輛數大概有1萬3,146輛。

鄭委員寶清:這個數據與有些委員開記者會的內容都不一。這是你們給我的,監察院給我的報告也不一樣,為什麼講二十幾萬輛?

陳局長彥伯:沒有那麼多,所有的……

鄭委員寶清:局長不能亂講,那表示監察院作假?

陳局長彥伯:有關監察院的那些數字,隨著我們每一年在追繳,其數字會一直在變動。

鄭委員寶清:即使有變動,我想你們沒那麼厲害,註銷牌照數49萬輛,未依規定繳回車牌23萬輛,註銷後再有違規情事21萬9,000輛,這是監察院的糾正文,那表示監察院在作假?

陳局長彥伯:這些車輛是103年的狀況,他指的是所有的車輛,包含自用和營業。很抱歉,我剛才提的是屬於營業的車輛。

鄭委員寶清:換句話說,你們要跟立法院報告,就是用一點點告訴我們說這個很少,只有10%,但監察院做出來的卻是47.7%。我想監察院應該不會作假,監察院要糾正你們之前,他的數字一定很清楚,所以次長要負起監督責任,到底有多少沒有繳回來?因為每個都像不定時炸彈,什麼時候會爆炸我們都不知道!

范次長植谷:謝謝委員的指教,剛才陳局長有說明,監察院的糾正案是在103年公布的,這幾年來我們公路監理單位和警政相關單位有針對這部分加強取締。

鄭委員寶清:次長,這不是推託責任啊!

范次長植谷:沒有、沒有。

鄭委員寶清:警政署給我的報告提到,103年撤銷牌照還在路上走的,抓到186輛;到104年變403輛,成長了4倍;105年又增加到721輛,換句話說,他們抓到的件數是愈來愈多,結果你們卻視而不見,而且這指的是有抓到的,沒抓到的還不算喔!次長,這問題你們不能推託,要去面對啦!

范次長植谷:是。

鄭委員寶清:監察院給的數字是二十幾萬輛,你們給我們的雖然是10%,但是加起來數字也是不得了。

范次長植谷:是沒有錯,執行面確實還有很大的加強空間,目前我們分為幾個層面,譬如說,在高速公路上使用eTag去偵測那些已經要註銷或被吊銷的車輛,並且去加強取締。在地方政府的部分……

鄭委員寶清:有找到辦法了嗎?沒有問題了吧?

范次長植谷:有,就是在高速公路上使用eTag。

鄭委員寶清:對於這些違規、違法的要優先處理。

范次長植谷:在地方上,就是在它的公有停車場的部分……

鄭委員寶清:現在開始執行了嗎?

范次長植谷:已經開始了。

鄭委員寶清:所以eTag在不侵犯隱私的情況下,若有違反法令規定者,就統統取締嘛?

范次長植谷:對,不妨礙個資。

鄭委員寶清:希望能夠澈底執行。另外,在警政署給我的「淨牌專案」中,你們到今天早上才給我這個資料,而且把很多東西都混在一起,然後告訴我們沒辦法個別提供我們,警政署是不是要改善一下?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蔡科長說明。

蔡科長宗益: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淨牌專案中有幾個項目,包括偽變造牌照、被吊註銷的、移用他車號牌,這個我們都有……

鄭委員寶清:現在你們把這些都放在一起,不管是變造牌照、未領牌照、註銷牌照、偽造牌照等等,你們統統都放在一起嘛。

蔡科長宗益:今年1到9月份淨牌專案我們有把它區分開來,第一,偽變造的牌照是63件,吊註銷的牌照是1萬5,615件,移用他車號牌是2,233件,未懸掛號牌是1萬0,014件,所以我們有……

鄭委員寶清:次長有沒有聽到,他們光抓到就1萬多件了,所以不是你們講的這麼少,沒有抓到的不算,光抓到的就1萬多件!因為我沒時間了,這部分請次長以書面答覆我。

再談到公車的問題,台南公車兩個月就發生4起過勞意外,次長,這個問題交通部要想辦法解決,不是只有單一公司而已,好不好?

范次長植谷:是。

鄭委員寶清:另外,上次在質詢時提到南韓的滾動式護欄,現在研究的如何?部長答應半年內完成評估,從3月22日質詢到現在,請問有結果了嗎?

范次長植谷:請趙局長來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高公局趙局長說明。

趙局長興華:主席、各位委員。目前評估結果還是不適用,因為……

鄭委員寶清:你們說6個月內會完成評估,結果現在已經……

趙局長興華:有,有書面答覆了。

鄭委員寶清:為什麼不能做呢?你們要想辦法,不能因為太貴,然後說不做就不做了。

趙局長興華:沒有,現在連韓國本身都沒有大量使用。

鄭委員寶清:但我們可以大量使用,為什麼不大量使用?你們把廢輪胎裝上去也可以啊!會很困難嗎?把廢輪胎裝上去,至少可以減少很多摩擦。好啦!這部分你們要想辦法去處理。

再看下一張,日本分隔桿採用鋼式的鋼片、鋼條,其使用結果,同一路段車輛失控衝到對向車道原有45件,裝上鋼絲後只剩1件;死亡車禍從7件變成0件;受傷車禍從6件變成0件。次長,你們是不是要回去檢討、研究一下?

范次長植谷:是,我們請公總來深入了解。

鄭委員寶清:再看看這張照片,他們就是用5條鋼條來吸收,鋼條對一般駕駛來說有很大的警惕作用,這跟脖子被勒到一樣,因為駕駛會擔心,所以就會很小心駕駛,這部分請交通部回去好好研究,其死亡數大幅減少。

最後,請次長注意敬老票的部分,你們對於敬老票都只是鼓勵,沒有罰則,現在日統客運表示要取消老人票,其實老人票本來政府就不可以慷他人之慨、叫別人付錢,既然政府要訂這個制度,就要想辦法編預算,好不好?

范次長植谷:好。

鄭委員寶清:我希望次長回去後要統合一下,召集相關部會做跨部會的研究。

范次長植谷:是,我們會找相關部會,包括衛福部一起來討論這個問題。

鄭委員寶清:要儘快,否則敬老的優待票口惠而實不至,講老半天都沒有要做,客運業者說它賠錢不做就可以不做了,我想這可能要好好研究一下,因為老齡化時代來臨了。

范次長植谷:因為這牽涉到鐵公路等運輸業的問題,我們已經開始在溝通,會儘快……

鄭委員寶清:對啊,要去溝通,政府該付錢的就要付錢,政府很有錢的,坐在金堆銀堆上喊沒有錢。

陳局長彥伯:向委員說明,有關國道客運收費機制,其實它是用票價交叉補貼,所以敬老票的票價在費率結構審查時就已經列入考量,當業者本身在收取票價收入時,老人票的部分他並不是沒有收到錢,至於……

鄭委員寶清:局長,你這樣說不通啦,業者就覺得他沒有收到錢啊!雖然你們用票價審議給他高一點價格,但他卻不認為如此。

陳局長彥伯:對於優待票的相對比例已經在票價這裡頭做考慮了,至於日統在經營時所產生的困境,這部分我們會用另外的方式來協助、輔導它。

鄭委員寶清:你們要儘快找出解決辦法,謝謝。

陳局長彥伯: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趙委員正宇發言。

趙委員正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鄭委員提到一家三口被大貨車撞死的事件,這個問題這禮拜大家講得沸沸揚揚,非常重要,顯示你們吊銷牌照執行不力,讓他們還可以到處趴趴走。記得多年前在我年輕的時候,常常看到警察及監理單位發現牌照被吊銷但還在路上跑的車,他們會馬上把它拆牌,而且每位警員車上都有一個螺絲起子及活動板手,用這兩種道具直接把牌拆了,為什麼現在一直喊說人力不夠呢?另外,這個資料是公路總局給我的,上面寫得很清楚,106年度大貨車吊銷牌照數量是53件,吊銷牌照繳回數量是52件,只有1件沒有繳回,是不是就是這台沒繳回的車造成一家三口死亡的?請公路總局答覆,有那麼剛剛好嗎?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組陳組長說明。

陳組長聰乾: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數據是統計到10月底,包括發生事故的那輛車子已經收繳了。

趙委員正宇:那是之前啊,他還沒有收繳之前就已經車禍啦!是不是?

陳組長聰乾:對,這個數字是……

趙委員正宇:就是那一台沒繳回,所以造成車禍嘛!是不是?

陳組長聰乾:52台是已經包括那一台了。

趙委員正宇:請問他是何時繳回的?11月……

陳組長聰乾:事故後由高雄監理所去收繳的。

趙委員正宇:事後才繳回嗎?去把它拿回來的嗎?

陳組長聰乾:是。

趙委員正宇:你們平常的機制是什麼?是罰單給他,然後叫他繳回,你們從來沒有派人去拆回來,是不是?

陳組長聰乾:對,是有通知他要繳回。

趙委員正宇:如果通知後他不來,你們要怎麼處理?

主席: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

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如果這個車主不繳回牌照而在馬路行駛的話,依照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使用註銷牌照行駛者還要再受處罰。所以從整個機制來講,汽車所有人有主動繳回的義務,當然……

趙委員正宇:他已經吊銷牌照了啊!

陳局長彥伯:是,他車的牌照被吊銷,就應該要繳回來,所以他有主動……

趙委員正宇:但如果他不主動繳回來,你們是不是又用文件去催繳?

陳局長彥伯:他要主動繳回來,如果他沒有繳回而在馬路上行駛的話,就會違反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當然監理機關、各所也會去收繳,現在有很多這種牌照不繳回的情形,尤其是營業車輛,這部分公路監理機關都會積極地收繳。

趙委員正宇:你們的執行力很差耶!

陳局長彥伯:因為剛才特別提到,這裡的車輛有自用車、營業車、大客車等各種……

趙委員正宇:有很多種,有大客車、自用車、大貨車、小客車等一堆,但你知不知道現在有AB牌?

陳局長彥伯:了解。

趙委員正宇:你也了解?怎麼了解,你說明一下。尤其是大貨車,被你們吊銷牌照之後,假使一間公司有10台同車款、同型式、同噸位的車,其中5台的牌照被你們吊銷了,另外5台就把它做AB車,就是兩台車掛一樣的車牌,要怎麼分辨呢?兩台車一個跑北部,一個跑南部,這兩台車是同樣號碼,如果被你們照到超速違規了,要怎麼分辨它是南部的車還是北部的車?這個議題最近大家討論很多,就是在牌照上面加個牌照框,牌照框就是假的那台,即B車,如果在南部被照到,一看那個車牌有牌照框,就知道它是B車、是違規的;至於正牌的、原本的車牌則是沒有加框,如果在北部跑,他們兩個從來不會強碰。業者的花招非常多,所以繳交牌照的時候,後面的狀況要如何處理?如果他的車子沒有牌照,是放在公司裡面嗎?放在車庫裡面嗎?他會不會拿出來做AB車使用?局長,這種情形要如何防範?你們要不要配合警政署一起不定期去查核那些公司?

陳局長彥伯:其實警政署也有和各地方政府合作淨牌專案……

趙委員正宇:警政署怎麼處理AB車的問題?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蔡科長說明。

蔡科長宗益:主席、各位委員。一般執行淨牌專案可分為兩部分,一種是跟監理機關聯合稽查,另一種是在各縣市的轄區境內,如果地方有很多無效號牌,我們會編排勤務去取締。若碰到AB車的情形,我們會先做辨識,無法辨識時,我們會請……

趙委員正宇:尤其像大貨車這種職業或公司行號,你們要主動去它的公司查,看看當初吊銷牌照的車子是否還在那裡,警政署認為有沒有道理?這個非常重要!

另外,上次部長說7分鐘eTag就可以知道,到底現在可以連線了嗎?確定了嗎?沒問題了嗎?你們當初說eTag只有收費的機制,並沒有查吊銷牌照的功能,趙局長,現在可以了嗎?

主席:請交通部高公局趙局長說明。

趙局長興華:主席、各位委員。eTag的部分是有跟刑事警察局建立犯罪偵防的程式,也就是說,如果有輸入500組範圍的車號,它可以在7分鐘之內就通知公警單位去攔查。

趙委員正宇:國道公路警察局可以馬上抓到嗎?有沒有馬上通知你們?

蔡科長宗益:針對eTag的資料,高公局會定期把那些吊註銷牌照的資料會警察機關……

趙委員正宇:如果用eTag輸入500組車號,然後你們發現這台在路上跑的車就是這500台被吊銷牌照之一的話,你們會不會通知相關單位?尤其是高速公路,因為速度比較快。因為被吊銷的車沒有驗車,他可能用AB車在跑,你們有沒有馬上通知國道公路警察局去攔截?

蔡科長宗益:目前如果涉及刑事案件的話,大概都會做處理,如果一般……

趙委員正宇:所以如果沒有涉及刑事案件就不管了,就是一樣?

蔡科長宗益:因為現在是沒辦法即時回傳給我們。

趙委員正宇:沒辦法即時?

蔡科長宗益:是。

趙委員正宇:我想國道公路警察局都有固定在每個地點派車在監督、排除狀況或巡邏,這種機動性的公路警察非常認真,如果這部分有配合到整個系統連接的話,他們馬上就可以去攔截,科長認為有沒有道理,是不是?

蔡科長宗益:是。

趙委員正宇:所以系統建立的部分你們還是要回去研究,看要如何配套,讓國道公路警察局、警政署及高公局這三個單位聯合來處理這件事情,有沒有問題?

蔡科長宗益:是,我們願意配合。

趙委員正宇:另外,次長,剛才有委員提到台南客運發生過勞問題,其實現在幾乎都一樣,有的客運司機4點就要起床,為什麼?因為起床後還要梳洗、還要路程,5點大概就到公司開車,很多乘客都是早上6點就開始出來,甚至有的是5點多,出來之後這個路程相當遙遠,就開始要坐大眾交通系統,尤其是公車,他們的過勞問題很嚴重。次長,你現在要如何處理這些狀況?而且他們的加班費非常低,工時也非常長!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第一,事實上管理規則有限定每日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每4小時要有30分鐘休息。第二,像今天就要討論行車紀錄器,這些將來要數位化,馬上就可以執行。

趙委員正宇:就可以知道了嘛?

范次長植谷:對。

趙委員正宇:還有,一例一休他們已經這麼累了,七休一的話,他們不是更累嗎?

范次長植谷:是的。

趙委員正宇:交通部一定要特別重視這個問題。

范次長植谷:瞭解。

趙委員正宇:尤其是客運業者,他們為了賺錢,往往造成司機過勞,這個問題非常嚴重。

另外,我們對酒駕的處罰是全世界最高的,對於這麼重的罰責,現在不是有一個酒後代駕制度嗎?請問這到底怎麼算?從300元到2,000元,每種價錢都有,請問交通部是不是應該有一個規範?就像大家坐計程車,根據里程數來計算價錢,應該要建立一個制度才對,這樣民眾才知道自己去哪邊吃飯、可能會喝一點酒,回來時代駕大約是多少錢,而不是任由對方漫天要價,這樣大家就會認為代駕都是隨便喊價,加上中國人又有冒險的精神,便寧可自己冒險開車,也不要叫代駕。

范次長植谷:這個部分我們已經在研議了。

趙委員正宇:研議的速度要快一點!

范次長植谷:謝謝委員。

主席: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趙委員有講到客運司機過勞的問題,這次勞基法修法現在已經送出委員會,進入黨團協商的階段。客運司機之所以需要這麼長的工時,也是因為他的底薪很低,如果不是因為底薪太低,我想大家應該都不願意加班。本席認為,在保障乘客之前,必須先保障大型車的駕駛員,對此,交通部應該要有自己的態度,不要行政院提出一個版本,大家就什麼話都不敢說!這點上次我也提醒過部長。

針對勞動這一塊,我想問一下次長,你知道上週五華航懲處了三位工會幹部,包括解僱、調職和記過嗎?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我不是很瞭解,但就我目前所知,這部分還沒有做成決定。

洪委員慈庸:還沒做成決定?

范次長植谷:是的。

洪委員慈庸:這三位工會幹部被懲處的訊息大家應該都接到了,請問次長知道是什麼理由嗎?

范次長植谷:好像是這幾位空服員有轉傳一些照片,公司大概是認為他們有擴大宣傳這個事情,但是當事人都不承認。

洪委員慈庸:針對這次解僱或記過等處分,公司對外講了一些理由,我不知道是真的還假的,說是這幾個人常遲到、沒有戴名牌或是沒有報到,請問次長覺得這是不是真的?

范次長植谷:比較細的部分我不是很清楚。

洪委員慈庸:我希望次長回去好好瞭解一下這件事情。

10月13日,勞動部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曾經認定華航處分這些幹部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這件事情你知道嗎?

范次長植谷:大概知道一些。

洪委員慈庸:你是什麼時候知道的?

范次長植谷:就是上禮拜在討論這件事情的時候,華航有人在談。

洪委員慈庸:上禮拜他們要懲處這三位工會幹部之前,有先跟交通部報告嗎?

范次長植谷:沒有,我們只是想瞭解而已,並沒有直接涉入,因為他們是開他們內部的人評會,所以我們也不好干涉。

洪委員慈庸:次長,你不要說你不好干涉,因為華航是我們的國家航空……

范次長植谷:我瞭解。

洪委員慈庸:你們是大股東。現在工會幹部被打壓,而且華航被勞動部判定違反工會法,我覺得這件事情非同小可!勞動部已經做成這樣的決議了,而交通部是大股東,發生這樣的事情,華航有沒有來跟你們報告?次長覺得這樣OK嗎?

范次長植谷:我們目前的態度是基本上要尊重公司治理,但是如果涉及相關法令,我們還是會協調勞動部等等,做一個比較妥適的處理。

洪委員慈庸:這次勞動部的裁決講得非常清楚,公司事後去做約談、威脅、懲處等動作,明顯是針對這些參與工會活動的幹部,這不只是最嚴厲的懲處,而且會造成這些申請人很大的心理壓力,並引起寒蟬效應;這是對於工會幹部的不利對待。勞動部已經針對這樣的事情做出裁決,一個月後華航竟然還是針對這些人做出同樣的懲處,我認為這不只是藐視勞動部,同時也藐視交通部!

這陣子大家都在討論勞基法修法的問題,政府一直說未來要讓工會來跟雇主協商,希望把彈性打開,讓工會或這些員工自己跟老闆談,但交通部是華航的大股東,我們的國家航空竟然這樣藐視勞動部的裁決,你覺得這樣合理嗎?這樣要怎麼說服大家,以後工會是有能力跟雇主談判的?今天交通部是大股東耶!

范次長植谷:我跟委員報告兩點,第一,就我所瞭解,上禮拜五這個人評會並沒有做出最後的結論;第二,勞資協商不管就哪個行業來講,站在主管機關的立場,我們都會積極鼓勵,希望勞資方面能夠取得平衡。

洪委員慈庸:如果如你所說還沒有決定最後的懲處,我希望你回去好好做個瞭解。

范次長植谷:會的,我會把委員的意見……

洪委員慈庸:政府正在鼓勵大家組工會,希望把法令放寬,給雇主和勞工彈性,但是你要同時讓大家相信工會有它的效力存在,現在連政府身為大股東的國家航空都沒有辦法以身作則了,要怎麼樣去期待一般業者?這個部分交通部真的要回去好好瞭解,在一週之內來告訴我們這個事情的完整經過。另外也請你們關心一下華航,不要說你們不干涉他們的公司治理,因為你們是最大股東,又是政府單位,所以本席認為你們有這個責任。

范次長植谷:好,瞭解。

洪委員慈庸:接下來我想請問一下有關今天修法的問題,行車視野輔助器的部分是107年的新車未來都要加裝,109年的時候會列為大型車的定檢項目,這是新車的部分。大家都會關心舊車的問題,之前審查預算的時候,其實很多委員都對這一塊有很多質疑。因為現在舊車大概有20萬輛,政府每年大概可以補助到5,000輛,有沒有這麼多?

范次長植谷:每年的補助有限額,是鼓勵性的。

洪委員慈庸:就是金額很高,但是補助的數量很低。如果大家都不來裝,那麼未來訂定罰則之後,對於不裝的車輛,你們有魄力全面開罰嗎?

范次長植谷:舊車的部分原則上是兩年內要根據剛剛委員提到的那個109年的部分一併做改善。

洪委員慈庸:所以以後如果真的沒有裝的話,你們就全面開罰了?

范次長植谷:是的,因為大貨車的安全是最重要的。

洪委員慈庸:大家對你們的補助方法都有一些疑問,也希望你們……

范次長植谷:報告委員,我們沒有辦法全面補助,所以現在開始是採鼓勵性質,安全觀念比較強,或者是認為有急迫性的就會來申請。我們是用鼓勵的方式,不可能全面補助。

洪委員慈庸:但是你們也要想到,時間過得非常快,到109年你們要全面開罰的時候,會不會有一大堆車輛都還沒裝?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范次長植谷:這個部分公路監理單位會做全面宣導,也會跟業者、車商協調。

洪委員慈庸:前面兩位委員都有提到被註銷牌照的車輛還是在路上走,這樣的車輛如果是大貨車或大客車,背後都有車行,車行怎麼可以用沒有駕照的駕駛或是沒有行照的車輛?請問你們對這些車行是怎麼進行管理跟稽查的?

范次長植谷:這個部分我請陳局長來說明。

洪委員慈庸:好。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

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汽車運輸業的管理包含兩個部分,一個是所謂的定期稽核,由公路監理機關對各行各業的「業」來做稽查,另外一個方式是,如果是這種車輛的稽查,有的也會在相關的路邊進行監警聯合稽查的工作。當然,這個事件凸顯出在監理機關的相關管理方面,應該對這種重點式或者風險極高的汽車運輸業加強稽查,這部分我們已經責令相關監理所對於這種有很多註銷牌照卻沒有繳回的公司加強查核,有必要的時候就依公路法的相關規定來做處罰。

洪委員慈庸:大型車,也就是大客車和大貨車本來就是需要高度監理的對象,我剛剛講的是它的公司、車行應該也要相對負起責任,請問現在對於這樣的公司、車行有沒有所謂的連坐處分?

陳局長彥伯:委員,我剛剛提到的不是連坐,而是用公路法相關規定對該公司課責的機制,也就是說,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時是個人行為的處罰,但是在公司管理方面,我們也會做相關的查核。

洪委員慈庸:現在的罰則足夠嗎?

陳局長彥伯:現在的罰則應該是可以的,就是要加強稽核,當然……

洪委員慈庸:現在可能還有很多像這樣沒有牌照的車在路上跑耶!

陳局長彥伯:這就牽涉到爾後我們管理上如何有效,而且能夠區隔開剛才講到的這種高風險業者,對他們加強查核。至於如何找到他們,我們也有相關系統正在做預警的制度。

洪委員慈庸:局長,你們要加油,不要讓那些沒有牌照的車輛在路上跑,萬一肇事會造成很大的傷亡,這是大家所不願意看到的。至於稽查怎麼做,我覺得你們還是有必要跟大家做個說明,因為大家還是不曉得你們稽查的實際執行狀況和稽查結果,所以你們兩、三個月內做完一批大的稽查,可能就要跟我們所有的委員做一個書面報告。

陳局長彥伯:是的,我會積極辦理。

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目前只有小客車的後座乘客要繫安全帶,其他車種只要前座的駕駛跟前座乘客繫安全帶,請問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目前的規定是不是如此?請簡單說明一下。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

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是的。如果是委員圖片中秀出來的大客車,原則上走道的那個位置還是要繫安全帶。

李委員昆澤:對,現在我們要修正的是大客車的後座乘客也都必須繫上安全帶。2012年開始實施小客車後座乘客也必須繫上安全帶,但是取締後座沒有繫上安全帶的件數卻沒有增加,最主要是取締困難,因為目前都是採取拍照的方式,可是拍照只能照到前座的駕駛和乘客。這點請警政署蔡科長簡單說明一下。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蔡科長說明。

蔡科長宗益: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目前很多車輛都會裝隔熱紙,導致擋風玻璃顏色變得比較暗,即使有拍到……

李委員昆澤:就算有拍到,也是前座而已,後座是拍不到的嘛,因此很難確定。所以主要還是在發生事故或是臨檢的時候,才會知道後座乘客有沒有繫上安全帶,平時取締真的比較困難。

對於修法規定大客車後座乘客都必須繫上安全帶,我有兩個建議,第一,目前還是要靠客運公司的駕駛或是他們的服務人員去勸告這些乘客必須繫上安全帶,像宜蘭的首都客運,他們必須確認每個人都繫上安全帶之後才能上國道,這是一個很負責的做法,所以客運評鑑項目也必須納入公司是否確實監督乘客繫上安全帶。針對本席這項建議,請局長說明一下。

陳局長彥伯:我覺得委員這樣的建議很好,我們會研究看如何在評鑑項目裡面課予客運公司這樣的責任。

李委員昆澤:其實有些客運公司的安全帶非常老舊,我們要求乘客繫上安全帶,但是有些安全帶會頻頻卡住,或者有的太緊、有的太鬆,甚至有的過於髒污,因此我們希望安全帶的使用舒適度或方便程度也應該納入客運公司的評鑑標準。請簡單說明一下。

陳局長彥伯:我跟委員報告一下,安全帶沒有所謂的舒適度,因為安全帶就是要安全、能夠使用,對於委員剛才講的卡卡等等的,其實是要去確保……

李委員昆澤:也有失效的。

陳局長彥伯:是的。要確保安全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果是舒適度,其實就是大家經常在講的三點式安全帶。三點式安全帶就法令的規定而言,108年在所有新形式的車輛上,剛才講到的幾個重點位置上都要繫,但是剛才委員提到這個安全帶是不是要有一定的安全保護裝置,或者它是不是可以作動的部分,爾後我們會將其列為評鑑的一個項目。

李委員昆澤:另外一個問題就是,現在大型車不管是大型客車或是大型貨車,全國大概有20萬輛,針對這20萬輛大型車,我們這次修法也加入大客車、大貨車必須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因為大型車(大客車、大貨車)的視野死角比較多,過去屢屢發生騎乘自行車或機車的朋友因為視野問題,和大客車碰撞或是被捲入車輪底下的不幸事故,所以這次要將大客車的視野輔助系統納入修法重點之一。

目前交通部對視野輔助系統訂有相關的時程,在106年1月1日,所有新型式的大客車都必須裝有視野輔助系統,既有形式,就是通過檢驗但是還沒有生產的車輛,在108年1月1日也要裝設視野輔助系統;大貨車則是107年1月1日開始就要有視野輔助系統,既有形式也是108年1月1日要裝;問題更大的是,目前使用中的大型車在109年1月1日就要納入定檢項目。

剛才我們也提到,對於這些大型車的視野輔助系統,交通部公路總局訂有相關的補助辦法,可是只補助5,000輛,而且要用抽籤的方式,我認為這樣是有問題的,應該要設定一個補助標準才對。現在只設定5,000輛,而且好像樂透一樣用抽籤的方式,對於使用中的20萬輛大型貨車和客車,要如何讓他們去加裝這些視野輔助系統?公路總局除了開罰之外,有其他的輔助或輔導措施嗎?請簡單說明一下。

陳局長彥伯:我跟委員報告一下,委員剛才提到的5,000輛……

李委員昆澤:會不會增加補助名額?

陳局長彥伯:這是在行政院核定這個計畫的時候,我們依交通部轉下來的計畫執行的,所以這5,000輛依我們目前的瞭解是已經在執行中了。至於上次相關委員會中,葉委員及其他委員提到的是不是在109年底之前有一定的計畫,能夠讓普遍要裝的人都有機會的部分,據我的了解,部裡正在研議中。

李委員昆澤:好,這個必須加強輔導。另外,我要請教有關酒駕代駕的問題,全國一年大概有10萬件的酒駕違規事件,其中有6萬2,000件以上是屬於嚴重違規的公共危險罪,等於全國每年大概有將近10萬顆盲目飛彈在大街小巷亂竄,造成很多重大傷亡事件。現在警政署要求全國每個月至少要有4次酒測臨檢,另外地方政府也要求必須有2次臨檢,所以每個月至少有6次臨檢,之前我也要求警政署必須加強酒測次數,請問現在警政署有任何規劃嗎?

蔡科長宗益:目前交通執法中,酒測應該是最綿密的,其實警政署雖然有這些規定,地方還是會……

李委員昆澤:員警非常辛苦我們清楚,不過我還是具體要求要增加酒測次數,而且對於員警的安全,也必須做好萬全的規範和準備,保障員警執勤安全。

有關代駕服務,日本、韓國都做得很好,讓他們的酒駕肇事傷亡人數大幅減少。目前我國的計程車業,主要是按照公路法授權制定汽車運輸業相關審理細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或者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經營相關申請辦法,但是對於代駕卻沒有相關法令規範。現在的計程車違規事項也都明定在道交條例,但對於相關代駕服務管理,我們都還沒有明確完善的基本規範。代駕業者是否要負監督管理責任、代駕收費標準、代駕駕駛是否需要職業駕照,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相關賠償和保險問題等等,這些都必須明確立法,這部分交通部有什麼具體規範?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簡單跟委員報告,委員對現況非常了解,目前運輸研究所已經針對代駕法制化問題,以及給予有系統管理研究了一段時間,在今年年底之前,相關報告就會出來,屆時我們再來做後續決策的參據。

李委員昆澤:2017年年底,台灣相關代駕服務法令草案才會出爐,你知道日本是什麼時候開始的嗎?日本2001年就已經制定汽車代駕業相關法律,實施之後,因酒駕造成的死亡事故減少非常多;再看看韓國,韓國在明確法令規範之下,目前至少有7,000間代駕營運公司,10萬名駕駛員,每天至少服務70萬客戶,而且到了週五晚上,他們的營業量會增加三成以上,也就是增加百萬的客戶在使用代駕服務,我們的步伐實在太慢了!這個部分,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趕快制定明確的代駕相關法律規範,駕駛的責任、管理的責任、收費的標準、賠償的責任、保險的問題等等,都極須趕快明確訂定。這個部分,我們已經一再督促交通部,希望陳局長要負起責任,好不好?

陳局長彥伯: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希望可以儘快,剛才局長答覆李委員時表示還在研議,請問要研議多久?已經都快一個月了,我希望儘快讓願意提早裝設行車紀錄器的大型客車、大型貨車裝設行車紀錄器,讓這種安全保障的美意可以趕快落實,請問還要研議多久?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

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還牽涉到預算問題,預算部分還需要跟交通部共同討論……

葉委員宜津:次長,請你協助一下,因為預算已經編列,我也沒有要增加你們的預算,我只是覺得你們之前對少數人的補助,恐怕會引起誤會,大家都是「怨無不怨少」,所以建議有意提早落實者,你們就應該予以補助,不要只是給予特定的人百分之百補助,結果是有的人沒糖吃,有的人吃到飽,不要這樣子,請你們趕快去做,請問還要多久?局長說還要送交通部,所以現在是在你們交通部這邊,不是在他們身上,要趕快去做,好不好?年底以前完成這項工作,因為明年度要實行預算了,12月月底前要完成,好不好?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會積極繼續研議,年底以前……

葉委員宜津:12月月底之前,可以把辦法弄出來吧?不要說繼續研議,不要給我那種模稜兩可的答案,拜託!局長都已經點頭了,但是點頭沒有紀錄,請你回覆一下,因為是明年的預算,所以年底以前研議出辦法來,可以嗎?

陳局長彥伯:可以。

葉委員宜津:這個早就該明確回答了。再者,謝謝司長的指教,我的法案中行車紀錄器的定義可以比照黃國書委員的提案,就是一定重量以上的汽車裝設具有連續紀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的,叫做行車紀錄器,這樣可以嗎?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文瑞:主席、各位委員。是。

葉委員宜津:除了很多委員提到的,要求強制大型車輛裝設行車紀錄器或行車視野輔助器,以減少視野死角所造成的傷害以外,希望交通部公路總局除了法律規範外,要加強宣導讓小客車、機車、自行車等駕駛人了解什麼是大車的死角,同時駕駛人自己也要有一點警覺意識,就是防禦性行走或駕駛的宣導也非常重要,好不好?

陳司長文瑞:是,沒問題。

葉委員宜津:請各位要去做,好不好?

陳局長彥伯:我跟委員報告一下,有關於委員剛才特別提到宣導視野的部分,我們的監理機關其實做了很多宣導,而且還有……

葉委員宜津:至少要裝三個,就是兩側和後面都要裝設,即使裝了六個,就是前後左右都裝了,但防禦性的概念還是很重要。

陳局長彥伯:是,要讓他們了解,所以我們甚至會有實體的人站在死角區,讓他們親自了解。

葉委員宜津:多做這方面的宣導,我在網路有看過……

陳局長彥伯:是,還有像VR也是,我們會加強宣導。

葉委員宜津:畫那個圖形,多做宣導,可以保護自己。

陳局長彥伯:是。

葉委員宜津:有些人也不知是不知道還是什麼原因就會故意往那個死角鑽。好,局長請回座。

最後我要問一下經濟部標準局,有關行車紀錄器,現在規範的還是限於大客車,但有很多自用小客車也自行裝設,除了可以保障自己的安全外,有一部分是為避免紛爭。明明是對方來撞我的,但是往往爭論半天也爭不清。現行法令只針對大型車的行車紀錄器有規範,小車都沒有規範,標準局,你們都沒有對市面上販售的產品有所規範,任由他們隨便賣,是這樣嗎?

主席:請經濟部標準局陳科長說明。

陳科長秋國: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目前行車紀錄器是列入我們應施檢驗的產品,即我們要檢驗的範圍。

葉委員宜津:好,你們真的有檢驗嗎?檢驗的標準是什麼?

陳科長秋國:我們是檢驗它會不會對汽車的電子零件產生干擾。

葉委員宜津:原來你們只檢驗這個,所以它的解析度不好也沒關係?模模糊糊、一遇雨天就看不清楚也沒有關係?

陳科長秋國:這當然牽涉到價格的問題。

葉委員宜津:是,科長,現在市面上的行車記錄器從幾千塊到上萬塊都有,一般的民眾又不是要拍電視、拍電影,也就不用買那種上萬塊的解析度等級,但以兩、三千塊錢的而言,有些真的是不堪用!連車牌都照不太清楚,你們也是讓它賣了!還有,還有我要講自己親身遇到的例子,行車記錄器的記憶體,你們也不管,對不對?

陳科長秋國:記憶卡沒有,但讀卡機有。

葉委員宜津:好,問題就來了,我有一次跟人家發生小擦撞,是對方的錯,然後,我想說沒關係,我有行車紀錄器,結果開到警察局後,紀錄沒了!原來是之前的紀錄被蓋過去了,它的記憶體只能紀錄5分鐘、10分鐘,警察就告訴我說,當下要抽出那個記憶卡,誰會知道當下要抽出那個記憶卡?這個也在賣耶!你們至少有一點標準吧?這是一般大家會使用的東西,它的廣告上面也寫可以如何如何,結果它沒有告訴我記憶體只有5分鐘、10分鐘,也沒有告訴我解析度有問題。你們要不要稍微規範一下?我沒有要求你解析度要高到拍電影的程度,但至少要可以清楚的照到車牌吧?我沒有要求你的記憶體可用到三個小時,但是至少要有半個鐘頭,讓車主可以開到警察局吧?

陳科長秋國:現在記憶體的容量是越來越大,所以這部分應該會慢慢改善。謝謝。

葉委員宜津:我把具體的實務經驗告訴你們,希望標準局要真的有一點標準,既然叫做行車紀錄器,至少要真的能夠記錄。

陳科長秋國:好。

葉委員宜津:最後一個很重要,這是跟安全有關,這方面我也有實務經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是一條莫名其妙的帝王條款,因為所有的駕駛事故一遇到這一條,標準全部模糊掉,這個叫做「應注意未注意、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這樣規定下去,沒有什麼是非了,也沒有什麼規則了!全部都是讓這個鑑定委員會去隨便鑑定了,這個非常不好。請看,明明是右方先行,結果A車沒有讓右方先行,B車就叫做未注意前車狀況,問題是它明明就先行,我告訴你一個實際的例子。我當留學生的時候,有一次在美國,有一個留學生左轉時被前面一輛車撞到,對方完全沒有減速地撞下去,還好人沒事,結果他還要賠那輛來撞他的車。路口完全沒有減速,你知道為什麼?因為直行的是幹道,要轉彎的車要讓它,自己要注意有沒有來車,交通規則是這樣。我們當時覺得這是種族歧視,白人撞黃人,所以白人都對。後來我方留學生的保險公司清楚的說,沒錯,交通規則就是對方優先,所以對方不必減速,這個在臺灣可能嗎?不可能,因為我們有那個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帝王條款。次長,不要光是點頭,我們要不要把這一條去掉?

范次長植谷:向委員報告,類似這樣的鑑定狀況……

葉委員宜津:例子一大堆,這裡又有一張,上面這張是原裁決,內容在此,「駕駛車輛未注意前方狀況,依交通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他明明沒有錯,但這一條叫他要注意,我就告訴你有行車紀錄器、什麼輔助器都沒有辦法注意到那麼多了,你就照著交通規則走,他要闖紅燈,你還要注意他?有道理嗎?

范次長植谷:基本上,這是屬於路權的觀念,當然,……

葉委員宜津:這一條就是大家所說的大車撞小車、大車就要賠小車這種莫名其妙的規定啦!

范次長植谷:這個也值得商榷,不應該是這樣。

葉委員宜津:好,既然值得商榷,請拜託研議一下第九十四條第三項是否應該廢除,我們完全照交通規則來走才對。謝謝。

范次長植谷:好,謝謝委員。

主席:在請鄭委員運鵬發言之前,我們先請林委員岱樺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岱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召委及鄭運鵬委員給本席一個說明的機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現在對於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或經法院判刑相關的處分確定後,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重點是在於「吊銷其駕駛執照」,而駕駛執照分兩種,一個是自用車,一個是職業用執照。本席認同如果是經相關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或有其相關前科,那就依規定不該擔任計程車駕駛人、即不可領取這樣的執照。但是不應該限制他在其人身自由上的權利,包括大法官會議也做出了判決。對於已經法院判刑或者是依相關規定已經吊銷其執照者,在他的人身自由上來講,不應該限制其自用車駕駛執照的使用。爰此,基於一罪不兩罰的精神,也依據大法官的解釋提出這樣的修正案。以上,謝謝主席與鄭運鵬委員。

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司長,道交條例近的修正在這幾年似乎日益頻繁,我要跟司長討論一下,現在的處罰會不會有以下的這些問題,主要還是對於乘客的部分,這部分稍後再討論。最近我們在處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時,我比較關注安全帶的問題,之前我們處理的是影響公共安全造成他人傷亡的部分,其實安全帶比較容易釀成自己傷亡,不太會造成他人傷亡,所以有沒有必要罰得那麼高?抑或是造成罰太高卻罰不到的情況?

今天排定的議程共計有7大主題,這在你上午提出的報告有講到,事實上另外還有30個案子有可能因為共識還不夠多或是還有些爭議,所以還沒有放進來。道交條例從民國57年到105年11月為止的修正,我們發現從100年之後就修正得很頻繁,可見交通行為、交通的量及密度都不一樣了。修正得這麼頻繁顯示我在質詢部長時就講過的,立委大量提案修正,通常所提出來的修正都是要提高處罰,因為整個態樣差不多。提高罰則是在反應我們台灣是交通劣等生,然而我們是治安優等生,死亡事件大都不是因為槍擊等治安事件,而是死在交通事故上,所以立委提案反映在處罰上面,顯示有些罰則不盡合理,或不符合現在的交通狀況。

我們的交通事故太多,死亡人數太多,我們如果統計我們的罰單等交通事故並加以比較的話,我們會發現影響生活的或常遭到抱怨的,不管是被檢舉達人檢舉或是被開單的,其實已經處罰得差不多了。10大違規事項被開單的總數其實就占了92%,像是違規停車、行車速度超速被照相機拍到的,還有行經路口不依規定轉彎或變換車道、闖紅燈直行左轉,這些問題其實一般都看得到。大部分會被開罰單處罰的大多是累犯,92%都處理完了,只是擔心有一些部分我們是否罰得不夠,不然現在每年三十幾萬件的交通事故,其實已經處理得差不多了。

繼續我們來看交通事故發生的10大原因,其實真的都不好抓,在事故發生之前如果有受到違規處罰,其實就不會發生事故,這些大約占了40%,像是車輛未依規定禮讓、轉彎不當,以及位居第6名的酒駕造成失控、不當超速或減速造成失控,其實這10大原因占了整個事故40%左右。我們再看罰款額度最高的前10名,從6萬元到9萬元這部分,其實大部分我們覺得它應該是職業性的,他在職業上本身應該要注意而沒有注意,所以惡性重大。再者是平常就不遵守規範,像是不過磅、不檢查或被吊照卻繼續上路者、酒駕吸毒等罰款才會被罰得那麼高。可是我們現在如果頻繁修法,罰則會越修越高,有很多都會往高的地方移動,所以本席擔心會有這樣的問題。

之前對於拒絕酒測的處理,為什麼我們會把他們跟酒駕一樣來處理,並且要加以累計,是因為拒絕酒測會發生更多的公安意外,所以我們才把罰則提得那麼高,可是像繫安全帶這種自己受傷自己死亡的,我們根本罰不到,所以本席認為不宜罰太高。你們只要加以宣導,表達一下意思就好,告訴大家要繫安全帶以保護自己安全,其實並不用罰太高,我是朝向這個方向來看。現在我用數據來跟大家說明,如果數據有問題,請司長跟我講一下。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文瑞:主席、各位委員。是。

鄭委員運鵬:104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為1,696人,受傷的人數有四十幾萬人,人數很多,而轉入刑案死亡的才520人,扣掉轉到刑案的人數,因車禍導致自我死亡的人數有1176人,這些人大部分都因為安全問題而自己死掉,並沒有造成別人死亡,所以造成自己傷亡的部分要不要罰那麼高?我覺得這跟我們之前說的拒絕酒測跟酒駕是不一樣的態樣,我們修法的目的應該要注意是降低事故、減少傷亡,依公平原則來處理,所謂公平原則就是拒絕酒測應該要跟酒駕一樣,甚至處罰得更重,這樣才合乎公平原則。而我們今天修法有沒有辦法達到目的,我覺得是各委員應討論並朝向這個方向提出意見。

至於罰則太高的問題,我們今天有很多委員提案在營業大客車行駛的過程中,不管在高、快速道路或平面道路,就連乘客也都罰進去,一般道路未繫安全帶是處罰1,500到2,000元,高速公路罰到3,000到6,000元,可是如果高速公路處罰3,000到6,000元,那就與我們道交條例的第三十三條危險駕駛行為一樣,不是嗎?

陳司長文瑞:高速公路一般違規依照第三十三條係罰3,000到6,000元,不過……

鄭委員運鵬:這是指駕駛的危險駕駛行為,所以如果乘客沒有繫安全帶也要一併受罰,你認為合理嗎?但其的確只有影響自身安全,在這兩年發生過的三起大客車重大交通事故中,如果有繫安全帶,其實結果的確會差很多,除了火燒車那次以外,總共死了幾十個人,因此如果有繫安全帶的確是保護自己,不是保護別人,可是到最後你不繫安全帶,罰則卻是跟第三十三條的危險駕駛一樣,這不是很奇怪嗎?

陳司長文瑞:現行一般車輛未繫安全帶,依現有條文確實是罰1,500元,高、快速公路當然就是……

鄭委員運鵬:那是罰駕駛人……

陳司長文瑞:對,高、快速公路確實因為速度快,其實所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的目的確實如委員所提到的,的確不是以處罰為目的,在每次修正時,我們也都了解維護交通安全其實有好幾個手段,除了教育、工程之外,執法也是我們所講的3E工程Engineering、Education、Enforcement的手段之一,所以希望能透過相關的罰則,將這樣的危險行為降低。我們希望這次修法之後,未來我們還會持續再作相關的統計。

鄭委員運鵬:我覺得修法的方向應該是從注意別人的危險駕駛行為到注意自己的安全行為也要開始做處分,我是建議宣示要大於處罰,所以修法或罰乘客也沒有關係,但因為未繫安全帶因為不涉及公共危險行為,所以我建議罰則比照行人違規調到最低的300元,你覺得合理嗎?

陳司長文瑞:因為現行條文針對一般車輛未繫安全帶就處罰1,500元,所以若要動的話,現行條文也要跟著要連動。

鄭委員運鵬:本席現在所要討論問題的癥結點在於根本罰不到,第一是現行條文在103年修正汽車後座未繫安全帶要被罰之外,本席認為除了計程車真的會被罰之外,小客車這幾年這項違規的罰單有幾張?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蔡科長說明。

蔡科長宗益:主席、各位委員。後座未繫安全帶被罰的部分沒有特別統計。

鄭委員運鵬:在你印象中有沒有開出罰單?

蔡科長宗益:我們只對總數有做過統計……

鄭委員運鵬:所以根本罰不到。其次,如果要針對市區大客車未繫安全帶進行處分,因為市區公車有站票,所以沒有辦法罰,因此還是會有問題的。第三、在高速公路上車之後,就算有人站起來,就算有人沒有繫安全帶,因為在高速公路上不可能攔檢,倘若真的遇到攔檢,他立即繫上就好,你也不知道他原本有沒有繫,你也不可能調閱錄影帶,所以還是罰不到。再者,如果真的不幸發生事故,這些沒有繫安全帶的人在高速公路上非死即傷,你還是罰不下去。

所以今天對無論是對小客車或大客車乘客的處分,我認為宣示和教育才是重點。如果是商業客車,罰駕駛人,我覺得也應該,但對於市區營業的大客車和小汽車的乘客部分,只罰前座罰300元,因為遇到事故前座比較可能飛出去,但對於後座要不就不罰或是罰300元,其實現在計程車駕駛都會用影片來提醒乘客注意,至於私家小客車,則根本沒有在處分。所以我認為罰則無須定得太高,因為根本罰不到,還有人以為修法就是達到目的,其實並不是如此,這點請注意一下,好不好?

陳司長文瑞:以市區營業大客車,如公車而言,本來就有站位,所以不受此次修法所限,這次是針對行駛高快速公路的大客車。其實針對行駛高快速公路的大客車之前已修正運輸業管理規則,讓客運業者做宣導……

鄭委員運鵬:我知道,現在做得還不錯。

陳司長文瑞:之所以修法,目的也是為了保障乘客安全,畢竟不只客運業者,一般乘客其實也必須注意自身安全。

鄭委員運鵬:所以教育與宣示的作用還是大於處分,畢竟根本處分不到。如果路政司有計程車或小客車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被處分的統計資料,請給我們辦公室一份好不好?謝謝。

陳司長文瑞: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議題與道路行車安全有關,也就是修正道交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並規定大客車乘客必須繫安全帶,而很多委員對此都很關心,畢竟不久前才發生過重大車禍,釀成重大傷亡!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當時車上很多乘客都沒有繫安全帶。其實國人乘車很少有繫安全帶的習慣,故需修法予以勸導,而非處罰,希望所有搭乘大客車的乘客都能有所警惕,繫上安全帶,也讓執法單位在開罰時於法有據。在未修法前,賀陳部長曾說,繫安全帶是需要宣導的,故先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要求業者宣導?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文瑞:主席、各位委員。對,目前已經修正通過運輸業管理規則,要求大客車駕駛必須宣導或採其他方式告知乘客需繫安全帶。

林委員俊憲:這是有罰則的,如果業者未向乘客宣導需繫安全帶的話罰多少?

陳司長文瑞:違反公路法規定者罰九千至九萬元。

林委員俊憲:業者有宣導嗎?你們有沒有開罰過?

陳司長文瑞:監理機關對相關業者……

林委員俊憲:應該還沒!

陳司長文瑞:有相關要求。

林委員俊憲:我是問有沒有開罰過?難道所有業者都遵守規定?我想應該還沒,陳彥伯局長也說都沒有,所以今天討論的就是修法問題,直接由法令來規定。剛剛鄭運鵬委員確實指出問題,也就是重點不在於罰了多少,有沒有罰到,重點在於讓乘客了解到,為了自身安全,搭乘大客車就是必須繫安全帶。但只要不處罰,很多人往往不會放在心上,我看交通部也是贊成修法的?

陳司長文瑞:是,沒錯。

林委員俊憲:既然交通部也同意修法,那麼修法後又要如何執行呢?且執行成效又是如何?請問你們罰得到嗎?

陳司長文瑞:這件事關乎乘客自身安全,基本上有點類似騎機車戴安全帽,或小型車輛繫安全帶……

林委員俊憲:一開始都希望大家能慢慢習慣、慢慢瞭解,問題在於人性!所以,除了安全以外,還得要讓大家知道,不繫安全帶是會被處罰的,畢竟大家沒有那麼好的習慣。爰此,我希望修法後交通部與相關單位能確實執行,以收成效。

陳司長文瑞:以小型車未繫安全帶而言,一年舉發的件數在六萬多件至七萬件,至於大型車未繫安全帶件數,以105年度而言,大概也有一萬一千多件。

林委員俊憲:對於大型車未繫安全帶者目前有罰則嗎?

陳司長文瑞:有,針對大型車前座……

林委員俊憲:只有第一排?

陳司長文瑞:對。

林委員俊憲:罰3,000元至6,000元?

陳司長文瑞:在尚未修法前,針對一般未繫安全帶者罰1,500元。

林委員俊憲:那是小客車。

陳司長文瑞:是一般車輛。

林委員俊憲:那是小客車,搞清楚!誰上來講清楚,陳司長搞不清楚狀況!大客車是針對第一排及前排無座椅者才會處罰,這才是現況!這部分有罰到一萬多件嗎?

陳司長文瑞:有,目前大型車的統計件數……

林委員俊憲:你們有罰到一萬多件嗎?搞清楚,別亂說!

陳司長文瑞:我們有統計數字,會後再提供給委員參考。

林委員俊憲:你們根本沒有挑出來,對大客車竟然可以執行到一萬多件?可能嗎?既然如此,剛剛其他委員在質詢時,為何不如此回答?

陳司長文瑞:針對大型車輛未繫安全帶者……

林委員俊憲:大概只針對第一排,因為第一排特別危險。

陳司長文瑞:對,就是車門前方。

林委員俊憲:還有就是大客車駕駛,大客車駕駛未繫安全帶也是罰3,000元至6,000元,現在則是針對乘客,是不是?

陳司長文瑞:是。

林委員俊憲:如此的修法是為了安全起見,也希望能好好導正大家的乘車習慣。

其次,之前曾討論過大客車出廠日期認定問題,請問現在是底盤出廠就算嗎?抑或待其車體完成,並到監理所驗車才算?

陳司長文瑞:目前以底盤出廠日期為主,而公會對此也有建議。我們正在蒐集國外的相關資料,看國外對登記出廠日期是如何認定的。

林委員俊憲:現在大概只有臺灣還認定以底盤出廠日期為主,問題是,只有底盤要怎麼使用?一部車輛要進入可以使用的狀態,必須車體打造完成,並到監理站驗車合格准予使用才算出廠吧?為何公路總局會以底盤出廠來做認定呢?只有底盤要怎麼用?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

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剛才陳司長也提到,對於車輛出廠日期認定必須先蒐集世界各國法規……

林委員俊憲:這是個老問題,不是新問題。

陳局長彥伯:為何會以底盤出廠日期為主?因為底盤完成後並非馬上就打造車體,可能底盤完成很久後才進行車體的打造。一旦消費者取得車輛,或許放了四、五年……

林委員俊憲:我認為可以有兩個註記,而且你講的是非正常狀態,一般人就算買了底盤,難道會不用而放著任憑日曬雨淋?還是放著擺爛?一定有特殊原因存在。我認為車輛進入使用狀態,並經監理站驗車完畢來起算出廠日期,這樣才合理,世界各國大部分也都是如此認定。

陳局長彥伯:對於監理機關驗車完畢後何時登記領牌,我們會再與交通部討論,看如何做註記。

林委員俊憲:你既然要參考世界各國,我可以告訴你,大概只有台灣是這麼奇怪的認定方式!

陳局長彥伯:是,我們再跟部內同仁共同來研究。

林委員俊憲:這是個老問題,不是新問題!你們為什麼一定要底盤出廠就認定算成整車已經出廠?有受到什麼壓力?

陳局長彥伯:據我們了解,相關國家對於出廠日期的註記應該跟我們現在的作法是一樣的!委員提到……

林委員俊憲:你自己在講什麼,你聽得清楚嗎?你知道自己在講什麼嗎?

陳局長彥伯:我知道!我要跟委員說,這樣的問題……

林委員俊憲:因為我質詢時間的問題,會後我們再來討論這個問題。

陳局長彥伯:好,順便跟委員報告,委員一直很關切的是有關以往營業大客車到底有沒有取締駕駛人及前座未繫安全帶,在我們的公路監理機關稽查,從104年到106年之間,雖然不是很多,但是也有240件的稽查。

林委員俊憲:104年到幾年?

陳局長彥伯:106年。是不容易做,但還是有……

林委員俊憲:3年取締240件?

陳局長彥伯:是屬於聯合稽查的,就是監理機關……

林委員俊憲:1年才80件。

陳局長彥伯:監理機關出去稽查,占所有稽查的大概百分之……

林委員俊憲:難怪沒有什麼嚇阻作用啊!

陳局長彥伯:但還是有在做!

林委員俊憲:今天立委這麼辛苦在這邊修法,如果修法以後,你們還是這樣的執行方式,這個法令一點效果也沒有!

陳局長彥伯:誠如剛才鄭委員所講的,我們其實很多的處罰當然……

林委員俊憲:司長,所以不是一萬多件,沒有這麼行啦!若有一萬多件,大家都怕死了!

陳局長彥伯:我們還是希望修法不是要來罰大家啦!是修法後,希望大家能夠遵守、確保交通安全。

林委員俊憲:謝謝。

主席:謝謝林委員俊憲。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審查道交處罰條例的修正案,鍾委員佳濱跟我有提一個關於道交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的修正規定,主要是源自於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49號。請教司長,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49號是6月做的解釋,它規範吊銷個人駕照的部分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就失其效力,限制吊銷執照3年內不得再考領部分,也併同失效。請教交通部在這半年的時間,有做什麼樣的研究或相關的數據調查嗎?抑或就照著大法官會議解釋這樣的指示下去修法?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文瑞:主席、各位委員。大法官於6月2日解釋之後,吊銷駕照的部分立即失效,現在公路監理機關都沒有在做了;另外,這一次的……

周委員春米:沒有在做是什麼意思?

陳司長文瑞:因為它立即失效了,所以原則上他不是違反這些禁業規定的話,基本上不是把他所有的駕照都拿掉,他至少還可以開一般自用的車輛。

周委員春米:就是他一般自小客車的執照。

陳司長文瑞:是,沒有錯。這一次大法官的解釋有幾個重點,包括現行的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其規定是不是跟計程車乘客安全有關係?

周委員春米:有關係。

陳司長文瑞:比如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等等,有些部分其實是比較輕微的,我們就把它排除掉,只就比較重的幾個條款……

周委員春米:你們在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84號的部分好像有做一些研究,其實像懲治走私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我上次質詢有提到持有刀械的罪是非常輕的,但是也同樣被排除,是不得去考領的。

陳司長文瑞:沒有錯。

周委員春米:我希望你們將第三十七條從第一項到最後一項通盤檢討;從幾個方向來看,現在的條文是「在執業期中」,這個時間很長,從開始以駕駛計程車為業,他就受到這些規範;我們的提案是利用職務上機會或駕駛計程車出租載客的機會去犯案,我覺得兩者都有它各自的立法目的,但確保安全還是最重要的,是不可取捨的一個方向。

我現在確認你們是不是會像先前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84號那樣做一個調查,就12年前的緩刑者再犯率為何,事實上那個比例是很小的。

陳司長文瑞:很低的。

周委員春米:這一次也是牽扯到安全,即我們乘客的安全,以及駕駛人執業上的自由和權利,我建議你們要整個通盤來考量,從第一項到最後一項做研究,不要常常修來修去的;還有對於所犯的罪的範圍要再明定清楚,有關聯性的才限制,沒有聯結的就不要做不當的聯結。

陳司長文瑞:沒有錯,跟委員報告,這一次交通部提出來的對案版本就像委員所提到的是通盤檢視,所以相關……

周委員春米:你們還有就這個部分有一個對案版本?

陳司長文瑞:有,這一次交通部提出來第三十七條的部分。

周委員春米:是你們做的修正動議?

陳司長文瑞:是。

周委員春米:對於這個部分,我還是有一點意見啦!因為我覺得你們可能還沒有做很實證的研究,只是根據大法官會議解釋做一些修正而已,是不是?

陳司長文瑞:大法官解釋相關的意旨就像委員所提到的,哪一些違反的行為必須要明確,有一些我們在第三十七條沒有規定的,而且是比較重的,其實這次我們也都納進去……

周委員春米:好,我們星期四再討論這個部分。接下來,我要跟司長討論機車如果沒有停放好,依照道交處罰條例是要處罰的,但是機車怎麼停放,事實上每個縣市都不一樣。比如第一張圖,停車格劃這麼大,因為大家覺得空間不敷使用,所以停了兩輛車進去,這是合法的嗎?其次,機車的車頭是不是要一樣的方向?在新北市是規定你的後車跟後輪要跟建築線是一致的,所以每個地方的停放跟停車格的劃設要點是不一樣的,就以上內容,我的理解有沒有錯誤?

陳司長文瑞:一般來說,機車跟汽車的停車格,它的寬度跟長度在我們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有規定,當然它是有一個彈性的範圍,不過就停放的方向性……

周委員春米:你說有,是在哪一個規定?

陳司長文瑞: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對於停車格位的長寬有規範。

周委員春米:有一定的規範。

陳司長文瑞:所以長寬的規範沒有問題,現在各縣市政府對於停放機車有沒有方向性的限制……

周委員春米:我簡單把我的問題點出來,停車沒有符合相關地方政府的規範,事實上他們開罰之後,高等行政法院把該判決給撤銷。它的理由是道交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明文規定授權訂定命令的機關是「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而現在該處罰條例並沒有交通部、內政部再委由地方的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跟警察機關再去訂定補充處罰條例處罰要件的明文,也就是我們的法律規定是授權交通部跟內政部,並沒有授權給地方政府。但是現在都是依照地方政府的停車位置跟停放的要點來開罰,所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6年度交上字第34號認為其違反法律保留,而把整個行政處分撤銷。

我覺得有點可惜,而且會造成人民不解到底要遵守什麼樣的法律?這個法律到底有沒有明確、有沒有方向,讓人民知道怎麼停才是對的。每個縣市政府的規範,每個縣市政府的要求都不一樣,人民也無所適從,最後這個行政處分移到法院之後又被撤銷,也影響大家對法院的信賴度。所以我希望路政司可以就停車格的規劃或是機車要如何停放,做一個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或規定,可以嗎?

陳司長文瑞:跟委員報告,處罰條例中將停放的相關規定授權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至於格位則是規定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因為地方政府對於違反停車規定的取締、移置、保管或拍賣,他們有一個自治條例……

周委員春米:我現在提出我的問題,因為時間有限,我還有兩個問題要請教。

陳司長文瑞:是,這個部分我們會再瞭解這個判決……

周委員春米:請你們瞭解過後以書面答覆,最後這個判決是把行政處分撤銷,這樣會造成不公平,有的人被處罰、有的人沒處罰,大家對於法律是如何規範也不是很清楚。

最後,請問司長,電動代步車是不是「車」?它在道安、道交處罰條例算是什麼?現在小英政府鼓勵發展這個產業,而且老人與殘障者也有這樣的需要,但是其規範要明確。

陳司長文瑞:代步車不是「車」,它其實是行人的一個代步輔具,其實在衛福部有一個相關規範,基本上,使用電動代步車要遵循一般行人的規定。

周委員春米:它要照一般行人的規定,但是它造成的損害或它被侵害的可能性,事實上又比一般的行人要來的大,因為它不是「車」,所以它也沒有所謂駕駛強制險的問題,若它造成人家的損害也沒有強制險理賠的問題。

陳司長文瑞:其實衛福部對於電動代步車這種產品有相關的規定,例如速率,它的速度不能太快,一般來說,在使用上……

周委員春米:所以是交通部的政策太多,還是電動代步車不是車?

陳司長文瑞:它不是「車」。

周委員春米:你們還是堅持它不是「車」,當然,它若是「車」也有一定的危險,只是它不是「車」的話,相關的一些權利保障是不是也應該設計出來?不然,我們現在鼓勵這個產業。

陳司長文瑞:這個部分,我們未來也會跟衛福部討論,這個產品是否可以不要取名為電動代步車,讓人家覺得它是「車」,其實它是比較慢……

周委員春米:這個部分請你們再給我們一個書面意見。

陳司長文瑞:好。

周委員春米:這個部分可能還是要明確。

接下來,請問行人在道路上到底可不可以任意奔跑?就像慢跑,兩、三個人在路上跑,可不可以?會不會開罰?

陳司長文瑞:行人有他行走的路權,例如他應該行走在人行道,慢車道的部分不是行人可以用的。

周委員春米: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行人應在劃設的人行道行走,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我們都鼓勵大家運動,雖然現在有空污,但是還是有很多的慢跑愛好者會在路上跑,交通部對於路跑的行為到底怎麼取締?也沒辦法取締啊!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樣在法律上的權威及執行面是不是有問題?要怎麼樣規範?如果路跑的行人與機車、汽車發生事故,其責任的歸屬為何?因為這已經有法院判決,行人被機車從後面追撞,但是法院判決認為這不是行人的路權,行人是有過失的,會有這樣的一個法律責任的認定歸屬。

陳司長文瑞:一般路跑來說,主辦單位必須要申請路權……

周委員春米:不是路跑活動,是一般的休閒運動。

陳司長文瑞:行人行走的路權其實就是在人行道和人行通道,車道的部分是屬於一般汽、機車或慢車行駛。

周委員春米:現在是行人在人行道上奔跑,他不會跑到慢車道,慢車道當然沒有路權,我們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寫,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所以要法律解釋成他們在慢跑,不是任意奔跑嗎?要這樣子辯解嗎?回去研究一下吧!不然到時候如果他們在道路上奔跑發生事故,他們在民事上是與有過失責任的,請路政司研究後再給我們書面意見,謝謝。

陳司長文瑞:謝謝。

主席:補充報告,今天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提案先做詢答,星期四再做逐條審查與提案審查,謝謝。

接下來,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處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每一次的修法都是愈修愈罰愈重,一定是這樣子,但是我們可能要思考修法重罰,罰了以後,如果被罰的民眾不繳錢要如何處理?我舉一個案例,這是幾天前的新聞,這位仁兄聽說在高雄很有名叫做「高雄走路草」,他騎摩托車不戴安全帽,都戴草帽,很多人都認識這個人。10年來他已經收到超過100張罰單,他收到罰單以後就是撕掉、丟掉,且公開對媒體講他如果有錢,寧願把錢花在女人身上及喝酒,就是不要繳給政府。這是新聞媒體的報導,當然我們不希望民眾這樣子挑戰公權力,這是無視法紀,請問次長,是不是?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是。

黃委員國書:請問是誰來執行?由地方政府執行嗎?

范次長植谷:這個應該是行政執行署要做強制執行。

黃委員國書:高雄市的交通裁決中心主任說警方開出罰單以後,過了繳納期限,裁決所會在3個月內依規定進行裁決,對於未繳納罰單者則移送到行政執行署進行強制執行,可查封其名下的財產,是不是?但是他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啊!案子就放著!我們可能要瞭解台灣到底還有多少這樣的呆帳沒有執行?請問次長及陳局長,公路總局有沒有掌握道交條例處罰的罰款,民眾都還沒有繳的到底有多少?有沒有這樣的數據?要怎麼執行呢?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

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需要確切的數據資料,我現在手頭上沒有。

黃委員國書:沒有沒關係,我有資料可以給你看。

陳局長彥伯:會後……

黃委員國書:不用,我現在就可以給你看。根據行政執行署的統計資料,未結的件數總共有三百多萬件,因為道交處罰條例積欠的罰款不繳就是不繳,現在還有三百多萬件沒有繳,待執行的金額高達58億多元。站在交通部的立場,是把它當作呆帳放著?還是讓這個數字繼續累積?

范次長植谷:委員大概有看到新聞,最近eTag沒有繳費的部分,是由行政執行署會同各相關單位進行集中的執法及處理,我覺得這部分應該做定期的清結才對。

黃委員國書:應該要吧!你們要有一些做法吧!

陳局長彥伯:因為處罰條例的裁決工作以往都是在公路監理機關的裁決所,現在因為改制為六都以後,像高雄、台北、台中等都有裁決機關,裁決業務就變成地方政府與公路監理機關共同合作,但是催繳是一定都會去做的。

黃委員國書:催繳沒有用!

陳局長彥伯:催繳沒有用以後,就需要強制執行……

黃委員國書:沒有用啦!名下沒有財產,行政執行署要怎麼強制執行?怎麼辦呢?

陳局長彥伯:所以這個就變成硬是不繳的,強制執行到最後面大家可以看到有管束,但是這樣也不是辦法。

黃委員國書:管束?

陳局長彥伯:意思就是說,還是有相關的規定程序在作業中。

黃委員國書:我們希望交通部特別是公路總局,你們應該針對這些積欠待執行的罰鍰要有一些積極的作法,跟地方政府有一些研議,不然大家就這樣放著,雖然我們修了法罰得更重,但是大家還是不繳,所以沒有約束力。剛剛次長講,ETC欠費不繳就送強制執行,因為我們也有遠通的壓力,有來自民間的壓力,所以我們就去處理,政府機構的我們就慢慢來不處理。現在桃園市政府有一個作法,車主欠停車費他們就優先執行了,公開、公告、道德性的勸說,至少他們有一些作法,所以我在這裡建議,針對58億元這麼高的金額,還沒有執行處理的,我們希望交通部一定要拿出作法出來。我們現在面對空污,空污基金一年總收入大概也只有70億元,所以這58億元不是一個少的數字,對政府而言,如果58億元變成呆帳,可惜啊!所以我建議你們要去處理,不然政府消極的執法,民眾會有僥倖的心理導致惡性循環,所以我建議交通部跟地方政府一個月內去全面盤點,對於這些拒繳罰單的案例,你們要有一些積極的作法,你們跟地方政府提出一套解決的作法出來可不可以?

范次長植谷:我們會同意來辦理。

黃委員國書:現在面對空污,空污的問題當然非常棘手,我們的政策在鼓勵電動機車或電動自行車,現在坊間當然有非常多類型的電動機車或自行車,大概幾個月之前,臺灣製造的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不需要考證,也不需要牌照號碼,但是必須有一個合格的標章。臺灣人生產的電動自行車在歐美國家非常受歡迎,而且品質也非常好,他們想要把那個東西引進到臺灣來,可是就碰到一個問題。這是歐美國家電動自行車合格標章的尺寸,設計非常小,但是臺灣的規定必須這麼大,業者的車只能放這麼小,這麼大以後就放不進來了,所以這個很麻煩。

之前我也跟司長、科長討論過這個問題,我們總不能叫業者把它折彎成這個樣子吧?我們是不是可以想一些作法,我們現在是要鼓勵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一些都會區是非常好利用、使用,可不可以建議交通部路政司,你們去商量、討論、研擬一個作法,看能不能有彈性的作法?不然的話因為這個合格標章的尺寸,讓一些品質非常好的,而且是國人製造生產的,在歐美國家很受歡迎的產品進不來,那就太可惜了!面對空污的時候,我們對一些電動運具非常小的規定,可是卻造成一個大阻礙,這樣子的問題我們可能也需要去盤點一下。

范次長植谷:好。

黃委員國書:當然我也希望針對電動車的鼓勵,你們也要有一些相關的措施出來,降低這些移動污染源對空污的影響,這個給你們建議,還是……

范次長植谷:剛剛委員提到電動自行車號牌的問題,他們說星期三要開會。

黃委員國書:星期三要開會解決?好,非常感謝!

范次長植谷:移動污染源的部分,現在各部會都動起來了,我們可能在這一次的院會通過以後,馬上會送到大院這邊來。

黃委員國書:好。

范次長植谷:我們會來辦理。

黃委員國書:好,謝謝!給你們參考。

范次長植谷:謝謝委員!

主席: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徐委員榛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部長,從香港到花蓮好近,從臺北到花蓮好遠,回家的路好遠!上禮拜在花蓮有瑞穗鄉的鄉親在臺北醫院醫治,最後要善終他想要回到花蓮,但是因為蘇花公路的114K還在階段性的管制,所以車是一路長鳴才能回到瑞穗;同樣是瑞穗鄉的鄉親,因為他在臺北動了髖骨手術,然後他要出院回到瑞穗來休養,他花了2天的時間才回到花蓮,一樣是非常高齡的老人家,所以回花蓮、回家的路好遠好遠!

現在我要再說,上星期三蘇花改發生史上最大抽坍事件,交通部也沒有對外說明任何理由、原因、解決方案,星期三當時本席也請部長來看看花蓮及谷風隧道的狀況,星期五邀請他到現地會勘,但是很遺憾的是,部長沒有來、次長沒有來、局長也沒有來。難道你們都只報喜不報憂,只會到大南澳陸橋去剪綵,在南澳段貫通的時候去剪綵,然後又到台61線去剪綵,所有的剪綵,大家蜂擁而至,但是只要有事故、坍方的時候大家漠不關心,而且還不公諸於世,讓工程人員的尊嚴被議論紛紛。因為你們掩蓋了將近2個月,地方鄉親、地方輿論及大家心中的疑慮,交通部沒有表示態度,讓第一線的工程人員心裡非常焦慮是不是?你身為交通部的大家長,你應該站出來、說明清楚。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對整個工程的部分,部裡面都有在掌握。

徐委員榛蔚:沒有關係,部裡雖有掌握,但是為什麼不能公開呢?不能告訴所有鄉親、國人呢?星期五我們到現場去會勘,交通部完全沒有辦法拿出對策、方案,抽坍上面100公尺的大空洞也沒有辦法解決,上萬立方公尺的土石也沒有辦法解決,還有60公尺的水一直洩下來像水濂洞一般,也沒有辦法解決,水往何處引?這100公尺的空洞怎麼填補?都沒有方案出來,這不是二個多月的調查還是停擺嗎?你沒有方案是不是?

范次長植谷:上個月(11月)14日一早公路總局就對外發布一個很詳細的新聞稿,同時上個星期也把這個資料送到委員的辦公室。

徐委員榛蔚:很詳細的新聞稿?什麼叫做很詳細的新聞稿?蘇花改工程處說,完全不是偷工減料的問題,是因為大雨,所以發生了施工以來最大的坍方。不是偷工減料,這叫什麼?還要蘇花改工程處自己跳出來講,然後12月10日又說,蘇花改抽坍逾200次,谷風隧道是最難處理的。我們看看下面的資料,他們說在興建隧道之前都有做過詳細的地質鑽探報告,至於谷風隧道發生抽坍,是因為有幾處沒有被發現的碎石、岩層及地下水脈。我們都知道,從去年(105年)10月兩邊貫通,當時林全前院長、賀陳部長也都來到這裡看過,到現在已經超過一年的時間,你們才說施工前並未發現有碎石、岩層及地下水脈,這不是太離譜嗎?請問這到底是人為疏失抑或是天然災變所導致的結果?你們有沒有針對原因去做一確認?你們說預計本月中旬提出地質補充調查報告,接著再展開抽坍的處理工程,這顯示你們的地質調查報告還沒有提出來,解決問題的方法也沒有提出來,由此可見,你們到現在根本不曉得如何解決碎石、岩層及地下水脈的問題。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

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在施做隧道工程之前,一定都要做好地質鑽探的工作,以了解所面臨的到底是一個什麼樣地層,以作為訂定相關工進的依據。一如委員剛才提到,去年隧道的兩邊已經貫通,之後我們就要開始進行相關的支撐與開挖,當然在此施做過程中還是會遇到因為岩盤鬆軟或是地下湧水而導致抽坍的情況,到明年第一階段即將貫通的蘇澳至東澳段,其實已歷經204次大小規模不等的抽坍。

至於委員提到的谷風隧道,從貫通到現在北上線共發生15次的抽坍,南下線也有2、3次的抽坍,面對這樣的抽坍情況,就一個專業的工程主管機關而言,他們一定會尋求相關解決的方式,而且最終也會逐一克服。

對於剛才委員所講的問題,我在這裡一定要跟委員講清楚,當10月24日發生抽坍以後,相關的資訊我們在11月14日就已經在我們的網站上做充分揭露……

徐委員榛蔚:本席發言的時間實在不多,但我還是要在此指出,既然你們可以將抽坍的情況在網站上做充分揭露,那麼,也請你們將地質調查報告上傳。

陳局長彥伯:這些相關的資訊,我們都可以提供給委員參考。

徐委員榛蔚:其實,去年在整個施工過程當中,我們就已經知道抽心坍塌已經有一百多公尺,而且,去年10月兩邊貫通後那個路段的岩層還一直不斷滲水,當你們發現這種情況後為什麼不趕快施做襯砌?局長剛才說谷風隧道往北的路段發生二十幾次的坍塌,但現在谷風隧道往北的路段,已經完成襯砌的施做,那一天我們現勘時也經過這個路段,看到現場乾乾淨淨非常好。至於南下的部分,因為去年開始貫通之後,到現在已有一年的時間,陸陸續續發現滲水的情形,我們不明白工程人員為何沒有非常警覺地趕快把襯砌做起來?

陳局長彥伯:隧道工程在貫通之後必須往下開挖,在開挖的過程中難免會發生滲水的情形,這些情況都已在我們監控下進行相關的處置。

徐委員榛蔚:現在坍塌下來的土石方已經有上萬方,在隧道段的上方有100公尺這麼巨大的空洞,請問你們如何進行修補?再者,後續增加的工程經費,你們又如何籌措?有沒有報部或報院處理?殊不知滲水所導致的坍塌,已使得所有鋼拱扭曲變形,甚至還整個損壞剝落,這是何等嚴重!你們對這些狀況的發生總是輕描淡寫、欲蓋彌彰,要不然就請你們光明磊落地告訴國人:我們國家公共工程的品質一定會讓所有用路人安心!

主席,我的電腦螢幕突然沒有畫面,可否等一下……

主席(鄭委員運鵬代):徐委員是不是踢到電腦線?

徐委員榛蔚:沒有。

主席:委員會是不會消音的;應該是電腦沒電,現在重新開機,請徐委員稍等一下。

徐委員榛蔚:局長……

陳局長彥伯:對每一次抽坍的進行,我們都會有專案小組負責應變,每一次抽坍也都累積我們相關的經驗……

徐委員榛蔚:但這次確實是工程史上最大一次的抽坍,有上萬方的土石……

陳局長彥伯:據我們所了解,這的確是一次最大的抽坍,但在北方相關的工進,我們已經開始在進行當中……

徐委員榛蔚:上禮拜三部長告訴我們已經展開調查,請問現在調查結果如何?當時本席就提出要加入第三方公正單位的要求,我們都知道,在隧道工程的施做過程中難免都會發生坍塌的意外,一如雪隧就發生過無數起坍塌事故,包括TBM都被掩埋的情況,對這些困難的情形,我們都可以理解,但你們應將過程中所發生的狀況對外公布,俾還給工程人員一個清白,不要讓他們蒙受不白之冤,是不是?

陳局長彥伯:我們在11月14日即已將此情形對外說明有抽坍的情況發生。

徐委員榛蔚:你所謂的對外說明大概僅止於網上的對外,請問有多少民眾會上你們的網站去看,這叫什麼對外說明?

陳局長彥伯:針對整個蘇花改工程的相關資訊,在我們的網站上都有做充分揭露,俾讓民眾能有所了解。

徐委員榛蔚:請問局長,到底會有多少民眾會上你們的網站去看?

陳局長彥伯:除在網站上有揭露這方面相關的資訊,像抽坍這件事是屬於我們工程組主管的部分……

徐委員榛蔚:本席具體提出以下幾點要求:一、對於谷風隧道坍塌的部分,到底是天然災害抑或是人為疏失所造成,你們一定要究責。二、針對谷風隧道抽坍的部分,你們應成立專案調查小組,且該小組應有第三方公正單位加入鑑定。當然,這不是由貴部或承包商自己去邀請,而是由交通部發文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等3個民間專業機構加入,鑑定結果報告送交通委員會。三、針對已完成的蘇澳至東澳間的路段,你們有必要對整個工程施工過程進行總體檢,以確保這個路段的安全無虞。因為明年農曆年前這個路段就要開放通車,若不在這個時候對整個工程做個總檢討,一旦發生坍塌造致危險時又該怎麼辦?

陳局長彥伯:這次谷風隧道進行抽坍之後,我們已經邀集相關的專家學者對整個施工過程進行檢討,這樣的檢討會議已開過4次,如果委員會認為有需要,後續我們會將相關檢討報告送交委員會。

至於蘇澳至東澳段的工程總體檢……

徐委員榛蔚:局長,你們關起門來自己檢討、自己做調查,試問:這有公信力嗎?

陳局長彥伯:參與檢討的部門不是只有我們工程單位,另外還有專家與學者,他們都是在這方面學有專精者,所以,相關調查的工作一定是很嚴謹的。

徐委員榛蔚:好,就你們所邀請的專家學者之外,本席建議再增加邀請第三方公正單位一起組成專案調查小組,至於鑑定結果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並提出專案報告,俾使工程人員重得殊榮,重新找回自己的尊嚴。

陳局長彥伯:我們會把檢討的相關書面報告送交委員會。

徐委員榛蔚:請問交通部能否跟國人保證:國家公共工程的品質是可以讓國人安心的,同時,也確保用路人的安全。請問你們敢這樣做嗎?

陳局長彥伯:有關書面檢討報告,我們一定會送給委員會,此其一……

徐委員榛蔚:本席拒絕用書面。

陳局長彥伯:其次,有關蘇澳至東澳段的工程,我們目前已經召開專家學者安全的諮詢會議,所以,對於確保通車之前的安全,我們是有信心的。

徐委員榛蔚:但對交通部所邀請的專家學者,我覺得一定還要增加邀請公正的第三方一起參與鑑定,這是本席的要求,相信也是東部人的要求,相信也是未來要走這條路的人的要求。這一定要公布,不是你們自己開會開了算!

范次長植谷:報告委員,整個工程過程本來就應該公開、透明化。現在除了工程單位甲方和施工單位乙方外,我們另外邀請第三方學者專家來進行鑑定和評鑑,並提出處置方式的建議。這個工作過去就有SOP,沒有什麼好隱瞞的。等到一個階段以後,我們一定會把整個檢查的結果……

徐委員榛蔚:次長,你說的專家學者,我們都可以理解,但不能只是你們來邀請專家學者嘛,是不是?

范次長植谷:我們也歡迎委員推薦。

徐委員榛蔚:現在這個空污法,邀請專家學者時就全數摒棄反對那一派。怎麼可以這樣呢?這要公諸於世人!

范次長植谷:委員如果有更好的人選,我們也歡迎。歡迎你推薦。

徐委員榛蔚:你只要行文我剛才講的這幾個協會、公會,讓他們派人到交通部來共同鑑定,共同成為專案小組的組員……

主席:徐委員,後面還有2位委員等著要發言。如果你還有其他的具體要求,稍後私下再跟他們建議,好不好?

徐委員榛蔚:主席,這涉及全國用路人的安全……

主席:這我相信。但你有什麼具體建議,等一下再跟他們說,好不好?

徐委員榛蔚:主席,是不是可以請交通部讓第三方的公正人士加入?然後之後跟所有國人報告,以昭公信,可以嗎?

主席:這個請交通部等一下再跟你說明,好不好?

徐委員榛蔚:主席,可以嗎?

主席:這部分是你的要求,交通部剛才有說明。後面還有2位委員在等,是不是詢答的時間……

徐委員榛蔚:我當然理解,但這是國家的重大工程,也是我們交通委員會……

主席:我做說明,你也不一定會接受……

徐委員榛蔚:這是我們重大的工程,是交通部重大的工程。對於我們東部鄉親的重視,如果……

主席:你表達得很完整了。

我是跟你說明,後面還有2位委員在等,你的質詢時間已經超過1倍了,如果你還有具體的建議,剛才次長也接受了你提出來的方向……

徐委員榛蔚:但是交通部一直沒有給本席具體的回答。交通部沒有具體回答本席,對第三方公正單位這部分,願意行文給這3個公會,讓他們加入鑑定,然後究責。這是本來就應該做的,否則現在納稅人還要再多繳經費進來嗎?你們增加了預算編列,是不是?

主席:關於3個公會的部分,請次長責成交通部,好不好?剛才徐委員有提到3個公會,你們再私下請教是哪3個公會。

徐委員榛蔚:行文給這3個公會,而且所有的公文也要給我們交通委員會,可以嗎?請次長回答。

范次長植谷:會後我會去瞭解,到底是哪3個公會。

徐委員榛蔚:我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范次長植谷:我們剛才已經跟委員報告過……

徐委員榛蔚:大地工程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和土木技師公會。

范次長植谷:我不太瞭解現在公路總局邀請來的學者專家,是不是……

李委員鴻鈞:(在席位上)你們稍後私下跟他談,談不攏的話……

范次長植谷:好,我們私下跟委員報告。

主席:徐委員,李委員的意見也是一樣啦,後面還有2位委員在等。

徐委員榛蔚:請你們行文,好嗎?

范次長植谷:我要強調,這個工程是公開、透明化,沒有什麼好隱瞞的。

徐委員榛蔚:請你們公開、透明化,在網路上公告是沒有透明化的。

范次長植谷:而且我們在上禮拜,第一時間已經把報告送到委員辦公室了。

徐委員榛蔚:請行文給3個公會,以及我們各個委員,讓我們知道這個專案調查小組是公開、透明的。所有的進度狀況也讓我們交通委員會知道,因為交通委員會每位委員都要承擔蘇花改工程的安全和品質。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陳委員素月發言。

陳委員素月: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首先要針對春節疏運問題跟交通部提出建議,雖然離春節還有2個月的時間。最近本席接到鄉親陳情。他是從馬祖嫁到我們彰化縣社頭鄉,近來準備規劃初二回娘家的行程,所以想買機票。經詢問後才知道立榮航空只飛週一、三、五、日,可是因為工作輪班的緣故,他沒有辦法在這幾天回娘家,一定是休假的時候,就是初二才能回去,但初二沒有航班。這個情形對於離島鄉親想要返鄉,可能比較不方便。

請教次長,這部分是不是可以提早規劃,因應、協調航空公司增班?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我跟委員報告2點。第1,春節期間的航空訂票,從12月7日開始就統一開放訂位了。以目前的資料來看,訂位率最高的日期也還沒有超過5成。大概是2月16日年初一,台中往南竿的訂位率42%,是最高的。

剛才委員提到的這件事,我們會責成民航局……

陳委員素月:因為他沒有休假,沒有辦法剛好在有航班的時候回去。他只能初二才能回去。

范次長植谷:是,我們會責成民航局,實際掌握整個需求和供給面的問題,並且視情況要求航空公司加班來因應。

陳委員素月:好。其實除了離島的航班之外,國內的陸運也都要提早做因應。

范次長植谷:是。我們對離島的運輸非常重視,都有A、B、C三個計畫來互相因應、應變。

陳委員素月:謝謝。

其次,今天我們主要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進行討論,有很多委員提出修正提案。當然這些修正提案都希望讓交通安全更有保障,降低交通事故。剛才鄭召委也提到,除了法令的制定外,其實教育宣導也非常重要。我們知道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很多因素,人的因素占了很大部分。包括我們制定交通規則之後,駕駛人、用路人到底清不清楚這些相關法令,或在道路上行駛時是否能確實遵守等。我們也經常看到很多車禍事故的發生,有可能是超車不當或是逼車造成的,這些也應該透過教育的管道去宣導和落實。

本席要針對慢速車的法令部分,先請教陳局長。

范次長植谷:如果是高速公路的部分,請趙局長來說明。

陳委員素月:我們知道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都有速限,所以一般用路人可能知道,車速超過多少會被罰款。但慢速的話,有多少用路人知道開太慢也會被罰款?這部分請趙局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交通部高公局趙局長說明。

趙局長興華: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國道部分,基本上把速限的上、下限都在國道沿線做了標誌的佈設,提醒用路人。現在所有國道的最低速限都在每小時60公里以上─除了雪隧是70公里,其他部分都是60公里。這部分都有對外的規範。

陳委員素月:我們知道,其實很多塞車情形是因為有些人開車太慢,或是使用車道可能不是很清楚所造成的。

趙局長興華:是。

陳委員素月:像內側車道就是超車道,所以有些車行駛的速度如果太慢的話,占用內側車道也會造成塞車。

趙局長興華:這部分有取締。

陳委員素月:剛剛局長說,在公路沿線才有最高、最低速限的標示。可是有時候這樣的標示,並不是每位駕駛人都會很清楚地看到。

趙局長興華:報告委員,我們一定是讓大家都看得到,所有的車輛,一上高速公路一定有這個標誌。

陳委員素月:中線車道的速限,局長可以說明一下嗎?

趙局長興華:中線部分,基本上,正常的話,對大型車來講它是大型車的超車道,對小型車來講是可以依照速限行駛的車道。

陳委員素月:按照法律規定,中線車道的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80公里。

趙局長興華:對,法令上是規定這樣。

陳委員素月:有多少人知道呢?

趙局長興華:報告委員,在中線部分的取締比較少,我們主要以內線來取締。

陳委員素月:所以即使有這個規定,你們也沒有去執行,沒有取締嘛。

趙局長興華:因為高速公路流量非常大,大部分時間要達到那個標準可能有難度。

陳委員素月:有些法令的訂定其實應該還是要考量實際上的習慣,不然定了也是白定。因為我們知道在高速公路上的規定是中間車道不得低於80公里,外側車道不得低於60公里,有這樣的規定,但要怎麼落實?甚至在考取駕駛執照時的題庫,你們在出題時有沒有針對這樣的法令……

趙局長興華:有這樣的……

陳委員素月:也有這樣的題目。你們有這樣的考題,可是考完試後在實際上路時也未必會落實、執行,所以我覺得這樣的法令形同具文。

趙局長興華:我們還是希望能這樣執行,但有一些現實面的條件,因此,我們針對最內線的部分優先處理。

陳委員素月:其實我們是不是可以參考其他的國家的做法?譬如在ETC的柵欄上或橋樑上,可以在每個車道很清楚地標示內側車道、中線車道或外側車道的最高速限和最低速限,可以讓用路人很清楚知道道路的速限,不然有時候他們被罰了也會覺得很冤枉。剛剛局長有說到中線的部分很少取締,現在國道高速公路警察也是可以開單的,是不是?

趙局長興華:我們現在還是以最內線的部分優先取締。

陳委員素月:我知道,你是說「優先」,可是我是說假設有駕駛人在中線車道開車時速低於80公里被開了單,也是於法有據的,但用路人可能會覺得很冤枉,因為這樣的規定並不是很多人知道。

趙局長興華:所以,我們在宣導還不夠時還是先取締最內線的,因為在最內線的部分是沿線都有相關標誌,指示最內線為超車道,避免他們來……

陳委員素月:所以宣導和教育的問題是很重要的,不管任何一條法令的訂定或修訂,宣導的部分都非常重要;也要提醒公路總局在駕駛人考取駕照時的題庫,是不是也要隨時隨著修法來做更新?請局長說明,如果我們這一次交通處罰條例修正後,你們在多久之後會更新題庫?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

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按照以往經驗是看法條修正的多寡,原則上3個月至6個月內需完成,因為爾後要施行,所以施行之中我們就要做相關題庫的更新。

陳委員素月:在這部分,提醒公路總局也要隨著我們修正法案通過後,隨時修訂考照的題庫,因為教育宣導非常重要,不要法令修訂後,一般人還是不清楚。另外,我再請教有關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部分,這次修法主要重點就是新增大型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計程車駕駛人禁業資格檢討及大客車全車乘客繫安全,大概是這3個重點。針對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部分,我知道目前編列1.6億元來執行,大概可以補助5,000輛車,每輛可以獲得多少補助?

陳局長彥伯:前面的2,000輛車是3萬2,000元的全額補助,接下來的3,000輛車是以8折來補助。

陳委員素月:是今年度嗎?

陳局長彥伯:是,而且相關額度大概都已經申請完了。

陳委員素月:其實這樣的補助辦法,因為是僧多粥少又無法全面補助,同一個年度又有兩個不同的補助額度,真的會造成很多人的抱怨,而且補助的對象是用抽籤的?

陳局長彥伯:是。

陳委員素月:所以在整個實施的過程中,希望你們要檢討如何可以落實或推動這樣的政策,因為在這個修正案通過之後,未來就是要強制執行,是不是?

陳局長彥伯:對。

陳委員素月:舊車的部分如果沒有安裝是要被處罰嗎?

陳局長彥伯:對,它在109年度去檢驗時,就會變成檢驗不合格。

陳委員素月:在這一段期間你們要考量,如同剛剛葉委員提到的「怨無不怨少」,因為剛開始的2,000輛車可以獲得全額補助,之後的就依次遞減,很多車主可能就會覺得很不公平。所以,在未來的補助辦法上,你們要再仔細研擬,如何可以具有一致性、公平性,也可以讓這樣的法令落實。這當然是基於交通安全的考量,希望大貨車與大客車都可以裝設行程視野輔助系統,在這個立意下要能讓這些車主都樂於去裝設這樣的系統,而不是不甘不願地且沒有裝要被罰。

陳局長彥伯:後續相關的補助辦法,我們會在年底前研擬出來。

陳委員素月:那就請局長和交通部費心,謝謝。

陳局長彥伯:是。

主席(陳委員素月):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徐委員榛蔚在質詢時,我在台下聽起來其實感觸滿深的。當初在規劃蘇花改時,我就一而再、再而三提醒與呼籲,長隧道的部分,雖然我們已有一條雪山隧道的經驗,可是要施工一條長隧道,對於它的整個地質探測是非常難的,特別是將近10公里左右的長隧道,在世界上也很少見。那時我就一而再、再而三提醒,特別當遇到破碎帶時,大量的湧水幾乎都可以預估,所以,他剛剛說現在坍塌100公尺其實一點都不奇怪,本來當初就一而再、再而三提出了。

這與回顧到當初的雪隧一樣,那時候雪隧開始時完全是門外漢,用的工法也完全不對,這種硬的岩盤卻用Big John去挖,當然挖不動,塌下來當然就埋起來了,所以雪隧花了多長的時間,可是契約訂了。我還記得那時我跟林部長陵三說:「不改變工法,雪隧永遠也打不掉」,所以後來工法改變了。

我們有這樣的經驗,應該要把它移用到現在的長隧道,之前我就一直呼籲,如果真的硬要做,地質鑽探點一定要多,可是也做不出來,那是很難的。講真的,這是在好久以前、還沒開始前,我就已經提醒過的事情,一定會碰到的。

相對的,光我們現在雪隧的排水道,你們知道一天排出去的水有多少嗎?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請趙局長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高公局趙局長說明。

趙局長興華:主席、各位委員。我現在手上沒有資料,但是我們每天都在紀錄。

李委員鴻鈞:雪隧下面的水道所排出去的水量是非常驚人的,那些都是乾淨的水,就這樣排掉了,其實我那時候已經跟你們講過很多次,可是也沒有好好去做。相對的,這幾條長隧道出來以後,未來導下的水量都是累積上百年的水,是上面的山累積下流的水,水質既乾淨又好,可是我們就這樣丟掉。未來幾條長隧道的水,現在還是這樣大量地排掉,影響到我們的生態,影響的生態不講、浪費的資源也不講,但這些在未來都是大問題,不是單純的把一條隧道打通就好。我在雪隧時已經提醒過了,現在施工也沒有朝這個方向做,只是想辦法打通就好。打通後,明知道破碎帶和整座山的水是這樣導下來,是長期累積、上百年的水,下雨循環要花多少時間才能循環得到?這問題都很嚴重,未來整個生態都會改變,做隧道不是單純用工程角度去看這個問題而已,次長知道現在雪隧排出的水、未來幾條長隧道導出的水,要如何讓生態恢復到它的平衡?真的拜託一下!

現在打隧道用的工法其實以前有過經驗,問題是出在根本不知道打進去時的地質會是什麼?簡單說就是這樣,所以才會出現這個問題。一個山的隧道是千千萬萬的,更何況十公里的地質變化是隨著距離而不同,根本不知道往前挖的下個1公尺是什麼地質,所以才會出現這樣的現象,這都是可以預見的。我也可以跟你們把當初在檢討蘇花改時就已經講過的話,今天再重新再講一遍,所以,剛剛聽到徐委員的發言,我坐在下面真的感觸很大。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

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是這方面專家,剛剛您特別提到隧道開挖時前方地質的情形,我們其實也有記取以往的經驗,現在每個輪進要開始推動時,都有地質師會先去確認前面的地質情況,再決定如何開挖……

李委員鴻鈞:我跟你說,在工法上的水量……

陳局長彥伯:但不諱言的,一定有無法偵測到的。

李委員鴻鈞:水量的部分,特別是碰到破碎帶是最難做的,因為大量的湧水不是可以想像得到的,是會冒著生命危險的。

陳局長彥伯:還好這一次有相關監測,所以人員是即時的……

李委員鴻鈞:我現在要跟你說的就是關於工法上的克服及未來這些水如何處理,不是就這樣把它導掉,這樣很浪費,而且未來整個花蓮山區的生態全部都會改變。我不會騙你,短時間內看不到,過個幾十年你們就知道了,不過你們也都不在了。

趙局長興華:有關新的工法,在國道4號目前開始開挖的部分會考慮隧道施工中遇到的水,在施工後不讓這些水排出,也就是用全包覆的方式處理。

李委員鴻鈞:這樣最好,現在雪隧出來的水也要想辦法,好不好?

趙局長興華:因為過去的工法無法這樣處理。

李委員鴻鈞:今天的主題之一是酒駕和安全帶,我有時候真的很想說,委員會在今年4月份時就把道交條例審查完畢了,為什麼偏偏要拖到這個時候,我不知道你們在憂什麼心、也搞不清楚你們在作什麼梗?我們看酒駕的情形,看到現在有些法官也真的讓人受不了,有位駕駛酒駕開車,警察要臨檢,他把門鎖起來不讓警察測、也不下車,罰他9萬元,結果法官判他無罪。所以,我們在法的修訂上應該要積極,結果4月份在委員會審查完畢卻到現在才在處理這個問題,為什麼拖這麼久?你們從中在杯葛什麼?在反對什麼?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文瑞:主席、各位委員。4月份時所討論的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酒駕部分,後來在5月12日黨團朝野協商時,其實因為對……

李委員鴻鈞:據我所知,你們要朝野協商的主持人儘量能拖就拖。

陳司長文瑞:沒有,是因為酒駕和累犯到底要哪一種方式計算,在那一次協商時沒有結論,後來在11月30日的協商,酒駕部分的條文已經達到共識了。

李委員鴻鈞:酒駕現在包括吊銷駕照和吊扣駕照的部分,現在它的累計資料,在103年,吊扣案件是1萬7,000件、吊銷案件是1萬1,000件,到去年是2萬多件,都是成長的,所以這才是你們要看到的問題。在吊扣駕照案件裡,酒駕案件占6成;在吊銷駕照案件裡,酒駕案件占7成,是逐年成長而不是下降,所以這真的是我們要很嚴肅看待的問題。如果是逐年下降,那又另外一個層次,但它是逐年成長,所以我們更應該要積極處理這個問題。本席覺得應該要提高、加重罰鍰,因為現在大家是罰不怕的,結果被這些酒駕者撞死的那些無辜的人、受傷的人,他們去找誰訴願?所以更應該嚴格處罰。

陳司長文瑞:第三十五條有關酒駕處罰的部分,在11月30日黨團協商時都有加重了,就是對於酒駕和拒測。

李委員鴻鈞:包括扣點也一樣,現在闖紅燈扣點的部分,如果扣3點,在半年內只要不犯錯,是不是又恢復了?那酒駕者只要忍耐半年就好了,我覺得這些都太輕了。扣點是為了要有處罰機制,結果我們只有3個月,在日本是3年耶!有沒有必要再把時間拉長?這也是我們必須要去考量的。今天這些問題、處罰、違規如果有下降是表示有效的,但沒有下降,我們就要去檢討原因在哪了。

同樣的,2月份發生的蝶戀花事件,那時就一再提醒,國外大型巴士上高速公路時,強制規定必須繫上安全帶,結果你們也怠惰、不處理,不知哪邊給你們壓力,結果9月份時阿羅哈事件又死了多少人?如果當初快速立法,阿羅哈事件就不會死那麼多人,因為它最主要的原因是沒有繫安全帶。明明2月份時在委員會裡就已經提議修法、提議你們去做,結果你們也不動,我不知道你們的壓力在哪邊?快速道路、高速公路上強制繫安全帶有那麼難嗎?非拖到現在(12月)。說真的,該修的、該做的,今天我們是因為看到了問題、要來解決問題,或許有些壓力給你們,可是那不叫壓力,因為已經一而再、再而三有類似、雷同的問題出現,站在行政單位的角色上就更應該積極的立法,好不好?

陳司長文瑞:是。

李委員鴻鈞:好,謝謝。

范次長植谷: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雪生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王委員榮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次長,知不知道這是什麼?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應該是手杖。

王委員榮璋:是什麼樣的手杖?在座行政部門各單位代表知道這是什麼的,請舉手好不好?魏子容科長知道,知道的人有限。

范次長植谷:衛福部的同仁知道嗎?

王委員榮璋:次長,這是導盲杖,是視覺障礙者在使用的,在座知道這個手杖的人很有限,了解它的功能及使用方式的人,想必就更有限。事實上,它有一定的尺寸、一定的標準,並不是隨便做的,基本上它都塗了白色反光漆,上頭部分有紅色的反光漆。主要作用有兩個,一是供盲人、視覺障礙者的導引之用,讓他探測前面的道路上面有沒有障礙物,有沒有坑洞等等,受過定向行動訓練的視覺障礙者就可以使用導盲杖在道路上面行走。除了導引作用之外,還有一個很大的作用,就是提醒警示的作用,讓其他的用路人、其他的車輛駕駛知道他是視覺障礙者。從剛剛簡單的調查來看,一般民眾對它普遍的認識是否足夠?

范次長植谷:是不太夠。

王委員榮璋:可想而知,很多人不知道持用者是處在什麼樣的狀況。我們換一個角度來看,行人在使用道路的時候,無論在人行道或行人穿越道上面,一旦發生肇事責任時,對他的責任釐清這個部分,通常我們會用什麼樣的標準?

范次長植谷:通常在經過人行穿越道的時候,汽車、慢車都要暫停,讓行人通過。

王委員榮璋:這是一個原則,但大家不一定真的照這樣做,包括我們在人行道上面,同樣都是行人的時候誰要讓誰?就更不用提一些慢車如自行車行駛在人行道的時候,我就常常遇到自行車在人行道上的時候,按鈴要我讓路給他們。對視覺障礙者來講,很重要的一點是他跟其他用路人不一樣,他沒有辦法知道道路的情況,也就是他沒有辦法察覺危險的存在,需要其他用路人、其他的車輛駕駛能夠主動了解這位正在穿越道路,或是在人行道行走的障礙者,他對周遭問題的察覺能力是比較差的。

本席這次提出的白手杖條款在美國30個州以上,還有日本跟荷蘭都有相關的內容,他們的白手杖條款裡面,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對視覺障礙者在路上行走的優先權。對於這個部分,本席也和交通部有過非常多的討論,本席想知道交通部在這一次的修正上,是否支持這樣子的提案?

范次長植谷:針對委員所提問題,去年交通部、衛福部及警政署大概都有討論,初步決定都會納入今天的修法裡面。我請司長來說明一下好嗎?

王委員榮璋:好的,另外在我的提案裡面還有加重處罰的部分,本席想知道交通部的立場、態度如何?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文瑞: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這部分的修法方向,跟我們邀請相關單位開會討論的方向是一致的。透過這次的修法,將會有更多的教育及宣示的意義,委員主張的修法方向,我們都支持。

王委員榮璋:既然支持,想必在禮拜四處理的時候可以通過;但是,本席不希望民眾在不知道的情況下,侵犯了視覺障礙者的權益,所以宣導很重要!對白手杖的認識將會是宣導的重點。另外,處罰的加重、加倍部分,事實上也應該是宣導的重點,不要讓其他的用路人、駕駛,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觸相關規定,對於這個部分,交通部可否承諾會再加強,並且做到?

范次長植谷:這個沒有問題,我們遵照辦理。

王委員榮璋:謝謝次長。

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幾天針對蘇花改谷風隧道坍方事件,地方上有許多民眾向我反映,說他們聽到有人指控這個工程有偷工減料,認為政府刻意隱瞞抽坍這件事情。本席認為,無論是偷工減料或隱瞞黑箱,都是非常嚴重的指控。如果有偷工減料的可能性,就應該要調查;如果沒有這個可能性,也應該盡速的、積極的來讓外界了解。畢竟這一條是花蓮人長久以來所期待的安全回家的路,好不容易才在多年前核定了這項工程,當然這個過程也非常的辛苦,但如果會延伸到後續─不管是工程進度的問題或是日後安全上的疑慮,都應該儘速對外說明,化解外界的疑慮。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上禮拜我就已經在第一時間在本委員會做了初步的報告,當天也應徐委員的請求,讓公路總局將相關資料送給他;今天早上針對外界的質疑,公路總局也發了新聞稿,我想這個部分,我會請公路總局持續來做,盡量在公開透明的原則下來跟民眾、跟外界多做溝通。

蕭委員美琴:我們都知道這個工程的難度是非常高的,剛剛工程專家─李鴻鈞委員也這樣提到,不只是地質、湧水等問題,包括它的施工安全都需要列為最優先的;如果讓外界有不當的猜想或疑慮,對整個政府的信任就會大打折扣,其實花蓮鄉親都非常希望蘇花改能夠早日通車。

針對抽坍問題,你們對外的發言中提到,你們找了一些學者專家成立抽坍處理小組;根據公路總局對外的說明,其實過去也發生過上百次大大小小的抽坍,達200次之多。甚至上一次我到蘇花改隧道去會勘的時候,也才剛發生過抽坍的事情,我知道你們在這方面的處理也都非常有經驗。本席想知道,這一次由學者專家組成的抽坍小組跟過去有何不同?它的組成都是什麼樣的成員?對於外界質疑會有包庇、黑箱或是對工程品質有打折的指控,我們如何透過這個專業小組,來對外形成一定程度的公信力?

范次長植谷:我請陳局長來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

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委員剛剛提到抽坍這件事情,在工程施作上,我們是不樂意見到的;但是發生以後,我們的蘇花改工程處大家都很有經驗,也都會由專家學者成立小組來進行相關的評估、檢討及後續怎麼做……

蕭委員美琴:所以你們這次的SOP跟過去都一樣?

陳局長彥伯:我們會針對不同的情形,像這一次我們有北科大的教授、中興顧問社的專家。剛才同仁也跟我說,我們後續會再去找一些技師及相關的專家一起來檢討。

蕭委員美琴:這次的檢討,有哪些地方是有別於過去的抽坍處理?抑或過去也都是照這樣的流程及SOP?

陳局長彥伯:像即將通車的蘇澳到東澳這一段,就有過200多次了,所以它有一定的SOP流程。

蕭委員美琴:所以是照過去處理的經驗,照這樣的一個SOP,在這過程當中,你們有刻意隱瞞什麼嗎?有刻意去封鎖消息嗎?

陳局長彥伯:是沒有的,而且相關的抽坍訊息在11月14號蘇花改相關網站上、平台上,就已經對外說明有這樣的事情,我們沒有好隱瞞的,我想相關的工程在那裡施作,大家也都了解,隧道會有抽坍的情形。

蕭委員美琴:後續在處理過程當中,包括這些專家顧問們的一些具體建議,是不是也能夠一併以資訊公開的角度呈現在相關的網站上面,來強化民眾對整個蘇花改工程的信心?另外因為地質問題,我們也很擔心後續的工程安全問題,你們也有一定的監測機制,這個監測機制對於過去幾次的抽坍、湧水也都發揮了預警功能,對於這些沒日沒夜,非常辛苦在隧道裡面工作的人員,我們要如何強化他們的安全?

陳局長彥伯:跟委員報告,我們對每一個要施作的材料,都會經過檢測,進去的時候,監造單位也要再去確認是不是合乎規定的。所以,偷工減料的情形,我們的了解是不可能發生的。至於每次在挖掘的時候,相關工程在前進的時候,我們也都有監測,像這一次抽坍的時候,就是因為有良好的監測,讓我們可以在事情發生的當下,就判斷會發生危險,讓人員馬上撤離,所以就避免了一些……

蕭委員美琴:所以這次本來有人在裡面進行工程的施作,因為預警顯示接下來可能會有湧水跟抽坍的問題,而全部撤離,所以人員平安。

陳局長彥伯:是。

蕭委員美琴:我想未來整個工程安全還是首要的,雖然大家都急著要趕快來完工,但是在安全的前提下,大家全力以赴,真的非常辛苦。我覺得這一些指控,對辛苦工作的人也不是很公平。相關的資訊未來如果可以更積極的呈現在網路上面,讓全民監督,更了解整個工程進度,包括你們這一次對抽坍事故說明它的緣由,也能夠進一步讓民眾知道,應該是比較好的。

陳局長彥伯:委員的建議,我們會加強辦理。因為蘇花改相關的訊息本身就有所謂的網路平台,我們會強化網路平台資訊的公開。因為這次的抽坍屬於工程上的困難,是工程主管機關要去做的事情,所以我們對外來講,這個工程是不會影響108年的通車目標,因為它屬於工程計畫的一部分,不會有所展延或怎麼樣;就交通部而言,部、次長他們也都能充分掌握這樣的工程計畫期程。

所以整個來講,不論是站在工程主管機關的立場或是部裡面監督的立場,大家都充分知道這樣的工程目前進行的情形。

蕭委員美琴:所以局裡面是要到一個會影響整個通車進程的狀況,你們才會知會部、次長嗎?

陳局長彥伯:因為相關的工程屬於工程主管機關要去克服的,剛剛也特別提到抽坍就有200多次,對於相關的工程,都有一個計畫在控管,計畫都有一個關鍵的控管里程碑,假設相關的工程推進上,影響了這個里程碑,我們站在計畫執行機關的立場上,就有必要跟各級機關來報告。

蕭委員美琴:意思是,過去200多次,七座隧道的抽坍的處理經驗,你們對這次的抽坍是有信心來克服的?在工程技術面,是可以克服的?

陳局長彥伯:在安全可靠的情況下,還是要達成108年通車的目標。

蕭委員美琴: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偉哲、林委員德福、孔委員文吉、鄭委員天財、張委員麗善、黃委員昭順、蔣委員乃辛、羅委員致政、顏委員寬恒、陳委員歐珀、施委員義芳、何委員欣純、賴委員瑞隆、陳賴委員素美、蘇委員震清皆不在場。

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道交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特別提到,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就本席所知,法務部在98年即已廢止檢肅流條例,交通部在報告中建議刪除,法務部跟警政署沒有任何相關意見嗎?從98年到現在106年,我們都沒有任何的橫向聯繫或是互相溝通的行為嗎?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初步討論,詳細狀況是不是請法務部或警政署來報告?

主席:請法務部劉參事說明。

劉參事英秀:主席、各位委員。是,的確檢肅流氓條例在98年已經廢止了,在上個月朝野協商的版本第三十七條的部分,已經把現行第二項檢肅流氓條例交付感訓處分的文字……

鍾委員孔炤:你們有提這個案子要刪除沒有錯,我只是想說98年到現在106年,這麼多年了,難道交通部跟法務部都沒有互相告知這個法條已經刪除,結果交通部還癡癡等到上一次的委員會,大家提出來之後才發現原來法務部在98年就已經刪除該條文,但是交通部的條文卻還保留著。該條文於98年就廢除,到106年共8年的時間,造成多少人的不便!

范次長植谷:謝謝委員的指教。確實這部分……

鍾委員孔炤:我最主要就是要跟次長提醒未來相關的各部會間的橫向聯繫,而不是閉門造車啊!

范次長植谷:是。

鍾委員孔炤:不然這邊已經廢止了,那邊還繼續照走!同樣地,請問次長,針對早上洪委員慈庸也特別提到有關華航先前發生一些勞資爭議相關的問題,最近為了勞基法的修正,特別加強在於勞資會議未來的互動跟信任,交通部認為華航這幾次的作為,從上次罷工到現在,總共有幾次被勞動部判定是不當裁決行為?再重複一次,華航已經有幾次被勞動部判決是不當勞動行為?

范次長植谷:是……

鍾委員孔炤:這樣問你可能也太為難了!因為你不可能知道得這麼清楚!總共5次,但是它依然故我!如果勞動部已經判決它所做的裁處行為是不當裁決,不當裁決的行為違反公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但是華航還持續做進一步的處理,而你的回答是由公司管理自治。請問次長,公司管理自治可以繼續任意恣為?

范次長植谷:基本上還是要依照相關的勞動法令來做,依法……

鍾委員孔炤:我再問次長,如果它都沒有依照勞動法令做,你們怎麼處理?

范次長植谷:這部分,我想我們會積極跟勞動部再來做進一步協調……

鍾委員孔炤:勞動部已經裁決了!不當裁決行為已經判定了!現場勞動部沒有人在,沒關係!如果已經非常明確且也有正式公文,但它還是一樣依然故我,你今天代表交通部做這個回應,你覺得妥善嗎?

范次長植谷:是,我了解……

鍾委員孔炤:而且它還給你預計懲處名單,結果在前兩天真的就懲處,把一個人開除,另外兩個人一大過兩小過兩申誡。這個案子,勞動部在10月份就已經判定華航是違反不當裁決行為,結果到12月6日還是一樣,做了這些懲處。

范次長植谷:是,我們會根據今天兩位委員質詢的內容,確實轉知華航要依法辦理。

鍾委員孔炤:華航本來就是要依法辦理!如果連我們自己的華航都不能依法辦理,你們如何去要求民間企業要遵守法令?

范次長植谷:是,我們會要求它確實辦理。

鍾委員孔炤:接下來,未來的一例一休在修法的過程當中也一直強調勞資要和諧,交通部還有一個規範,未來的休息時間到底是11個鐘頭、9個鐘頭、10個鐘頭或8個鐘頭,你們訂定的交通規則是幾個小時?

范次長植谷:我們現在的管理規則是10小時,目前8小時跟11小時……

鍾委員孔炤:跟現在有沒有抵觸?如果未來設定8小時,你們會支持嗎?

范次長植谷:當然這部分要跟著修啊!因為目前8小時跟11小時,有109年的落日條款,這一部分我們會遵照新的勞動法令做必要的修正。

鍾委員孔炤:你應該是要尊重這些未來大眾運輸的司機朋友們,他們開一部車,背後是很多條生命掌握在他們手上。

范次長植谷:是,委員講得很對!我們了解。

鍾委員孔炤:你要顧慮到是這個,而不是其他的!如果法令規定6小時,你也會同意嗎?不會吧?

范次長植谷:不會。

鍾委員孔炤:對啊!所以你們還是要依據實務的狀況;勞動的生產力,確實是要有一個足夠的休息時間,讓他足以確保未來乘客的安全,這是交通部應該賦予的使命。

范次長植谷:對,同時兼顧人力補充的狀況,來做最適當的處理。

鍾委員孔炤:好,謝謝次長。

范次長植谷: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徐委員永明及許委員毓仁均不在場。

登記質詢委員均已發言完畢,陳委員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委員陳歐珀書面意見:

20171211交通委員會:審查一、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五、委員許毓仁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六、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七、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八、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九、委員趙正宇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十、委員邱議瑩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十一、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十二、委員李鴻鈞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趙正宇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黃偉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四、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五、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5案。(以上25案合併詢答,並進行逐條審查)(12月11日及14日二天一次會)

一、請教(交通部)部長及(公路總局)局長,10月底國道發生一起嚴重車禍,一家三口首次出遊,卻遭對向拖板車撞上,讓車上3人不幸喪命。根據調查,肇事駕駛無照上路,該拖板車已被註銷牌照卻仍上路橫行;更恐怖的是,據統計全台灣有超過2萬台牌照被註銷,卻沒繳回的營業用大型貨車,然各地監理所卻無所作為,猶如國道上的不定時炸彈,隨時可能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對此,未來會有甚麼管理作為來避免憾事不斷發生?並請積極查處各地監理所管理人員是否涉有人謀不臧、不法勾結之情事,若查證屬實,本席要求嚴懲,請於二個月內向本席提出相關因應檢討及調查之書面報告。

二、承上,此次肇事駕駛的吊牌車並非單一案例,聘僱駕駛東俊仁的旗聯交通公司設籍高雄,長期沒有繳納稅款、強制險和罰單,公司名下共有18輛大貨車,有10輛是牌照被註銷卻沒有繳回的無牌車,當地監理單位明知該公司問題重重,卻始終無所作為,直到出事才急忙查扣該公司車輛,命其停止營業2個月,亡羊補牢為時已晚,再也喚不回三條寶貴人命。又牌照被註銷,但依然掛著早已作廢的牌照滿街跑的幽靈車,竟然到處都有;根據公路總局統計,登記在案的共有7萬1千台營業用大貨車和曳引車,不過卻有4萬6千台大貨車被註銷牌照,其中2萬2千台沒有繳回牌照,未繳回比例高達47%。這些幽靈車已成公路上的嚴重威脅,且被註銷牌照未繳回比例之高,突顯公路總局長期來的嚴重失職,本席要求交通部與公路總局正視,不要再以人力不足為藉口,並即刻就本案組成專案小組,儘快徹查全台牌照被註銷的大型車輛,在最短時間內改善此不良狀況,別再放任「幽靈殺人車」持續橫行;也重新檢視相關稽查人力是否有不足現象,儘速盤整各監理站之人力配置及職務分配,避免業務上之漏洞、杜絕人為之疏失!

三、今日本委員會安排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多數提案提出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相關修正,主因是大型車的「內輪差」所造成的視覺死角,是最可怕的道路殺手,每年奪走許多條寶貴生命。為此,從明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的大客車與大貨車,應裝設合於規定的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已領牌的大型車則必須在109年一月一日起裝置,經由鏡頭、影像、雷達警示等系統,減少駕駛人視野死角,提高安全性。此一良善之交通管理立法即將上路,為求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將來確實發捕功能,本席要求交通部及公路總局應評估將此一裝設列為未來車輛定檢項目,以落實相關之稽查,並請於二個月內向本席提出相關評估報告及如何落實管理之說明。

主席:針對本次會議作如下決議: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覆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覆。三、討論事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25案,本週四進行逐條審查。修正動議及臨時提案於本週四一併處理。

現在休息,星期四繼續開會。謝謝。

休息(12時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