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星期四)9時1分至14時29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賴委員瑞隆
主席: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6年12月13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11時56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張宏陸 林麗蟬 鄭天財Sra Kacaw 賴瑞隆 洪宗熠 吳琪銘 姚文智 Kolas Yotaka 趙天麟 陳其邁 黃昭順 顏寬恒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吳志揚 江啟臣 鍾孔炤 劉世芳 周陳秀霞 陳賴素美 孔文吉 羅明才
委員列席9人
請假委員:陳怡潔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
李仲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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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劃處處長 |
林欽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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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防處副處長 |
黃民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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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 |
廖雲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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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處處長 |
張忠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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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主任 |
吳明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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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專門委員 |
陳建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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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察 |
王一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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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會執行秘書 |
胡清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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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防總局副總局長 |
謝慶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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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 |
陳鵬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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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總局總局長 |
許績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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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簡任技正 |
廖文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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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專門委員 |
陳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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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署專門委員 |
陳再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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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聯合作戰處聯合作戰參謀官 |
張漢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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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綜合規劃司專門委員 |
呂虹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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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門委員 |
王慧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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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礦務局組長 |
林健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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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局副組長 |
盧文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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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科長 |
陳世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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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委員會管理師 |
陳吟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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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研究中心組長 |
劉建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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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政司簡任技正 |
盧清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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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局科長 |
王博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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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古物遺址組組長 |
姜博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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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司長 |
吳俊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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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副處長 |
劉瑞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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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副署長 |
王正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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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 |
王瑞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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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處科長 |
洪 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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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處科長 |
高文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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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簡任技正 |
徐旭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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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懷 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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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 |
周文祥 |
主 席:賴召集委員瑞隆
專門委員:張禮棟
主任秘書:鄭光三
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林佩瑩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3 人擬具「海洋基本法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海岸巡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李仲威報告;委員曾銘宗、張宏陸、林麗蟬、賴瑞隆、洪宗熠、吳琪銘、趙天麟、鄭天財Sra Kacaw、吳志揚、劉世芳、姚文智、陳其邁、Kolas Yotaka、黃昭順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李仲威及所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副署長王正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副處長劉瑞祥、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古物遺址組副組長劉明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懷敍、內政部營建署簡任技正廖文弘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林德福、顏寬恒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第一、二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
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有委員登記程序發言,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同仁。我早上看了開會資料,總共有19案要在今天全部討論完畢,主席,你不覺得這樣議程的安排很血汗嗎?其中有幾個是非常重要且具有爭議性的案子,第一個是合作社法,各方對這個法案有相當多不同的意見,第二個是警察法,第三個是地政士法,在上次「地政士法」覆議案表決時,國民黨的陳學聖委員就不惜一切跑票,結果被停權一年,這件事大家應該都記憶猶新,事實上,法案的內容的確對地政士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擾。
我看了今天出席機關首長的名單,不知道內政部長是不是因為去參加行政院會所以沒來?警察法的修正案很重要,居然警政署長也沒來;還有,關於下水道法的修正,主管的營建署長也沒來,不知道是今天的主席比較小,還是內政委員會的委員比較小?
今天本委員會要審查19個法案,如果從早上9點開到晚上12點,大概平均一個小時或半個小時就要通過一個法案,這中間還要經過詢答的程序。如果就7個法案,援例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一位委員只能發言8分鐘,那麼,每個委員針對一個法案只能講1分鐘,我覺得這很血汗。
另外,還有幾個案子我覺得應該要召開公聽會,例如合作社法、地政士法,在此我們應該多聽聽大家的聲音,而不是整個聲音都沒有了,然後今天就這樣混過去,這是不對的。
建議合作社法及地政士法也要抽出來排公聽會,相關首長都應該要出席,今天不論部長或署長都沒有出席,這是主席答應的嗎?還是內政委員會沒什麼用呢?
主席:立法院是開會決定事情的地方,其實,過去立法院議事效率不彰,迭為大家所詬病。開會就是要來討論問題或法案,也不一定每件事大家會有共識,但是至少必須進行這些相關的工作。院會常有幾百案在排,今天排這麼多法案,有些案子如果大家有高度的共識,其實很快就處理完畢,希望能讓整個議事的進行是有效率的,如果有些法令需要修改,也希望能儘快進行,所以黃委員的擔心應該不會有問題。
如果在整個審議討論的過程中,大家覺得不適合或是需要再做更多討論,其實稍後整個溝通過程中也不見得最後這些法案都會出委員會,到時候還是會再做處理,所以請黃委員及大家不必太擔心。
過去大家比較擔心的是立法院議事不彰,排案部分是召委的權限,而召委都是依法進行,也請各位能給予尊重,我希望儘量完成該做的事情,立法院是解決問題的地方,有些事情該處理的,還是要儘快做處理。
待會程序發言完,因為今天有好幾位提案委員已到達現場,還是要讓他們做說明,接下來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審查很多內政部主管的相關法案,但是只有役政署長出席,警政署卻由組長出席,我等一下就要詢問警政的問題。
其實,我去過幾個委員會,像財政委員會在審查財政部或金管會相關法案時,即使局長或署長不來,也會派副署長以上層級出席,如今警政署只派兩位組長出席,我覺得不合適,其他各署至少要有副署長以上層級的人員出席,不然怎麼知道內政委員會的委員要問哪一個部門的問題。
在程序上,今天行政部門列席人員的狀況,讓我覺得這是對召集人、委員會及委員都不尊重,在其他委員不會發生這種事,所以我很嚴正的跟召集委員報告,這樣對召集人真的不合適。
主席:今天有處理到警察法的部分,花政次有來到現場,如果需要補充的話,花政次可以來作說明。待會討論警察法時,是不是請署長或副署長來現場備詢?
曾委員銘宗:(在席位上)現在就要來!
黃委員昭順:(在席位上)現在就要來!像營建署也一樣。
曾委員銘宗:我覺得召委你不用做到這麼低調,委員會開會至少要有署長或副署長列席說明,今天他們派組長來是對你、對委員會及對委員都不尊重,召委你要硬起來啊!
主席:請相關人員現在就通知署長或副署長趕過來。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同仁。洪宗熠委員提的地政士法修正,其實大家對這個案子都已經關心一段時間,包括地政士到底該怎麼做,結果內政部報告第7頁提到建議委員提案修正部分,必須和平均地權條例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併同通盤考量,暫不予修正。所以,今天我也為洪宗熠委員叫屈,我們當然尊重主席排案,可是有些法案在看的過程當中就發現有可能產生很多爭議,像陳學聖委員在行政院覆議案中跑票,被國民黨停權一年,當時我們很多委員都支持他。如果像這樣的法案,我們在審查過程當中,事先有舉辦公聽會,然後把政府相關意見做一個調整,在法案的審查中,也會比較順暢。
另外,今天要修下水道法,營建署早上派處長,下午派副處長,連署長都沒來,我覺得不僅對主席、對內政委員會不尊重,對我們委員也不尊重。
昨天我很認真看了這些法案,看完後發現,怎麼一天要處理19個案子,而且都是很重要的法案,其中有幾個又具有爭議性?這樣整個審查的效率會比較低,所以本席建議幾個比較有爭議的法案,如合作社法與地政士法,可不可以排公聽會,早上及下午可各排一場,然後再彙整大家的意見?如此在審查的過程當中才會比較順暢。
主席:請洪委員宗熠發言。
洪委員宗熠:主席、各位同仁。首先,先肯定主席的用心,今天一共排了19個案子,同時也感謝黃委員和曾委員為我叫屈。雖然地政士法送出來修訂,但我目前不知內政部的態度,我希望今天能聽到內政部修法方向或是哪個時候會有一個具體的方向。
建議主席可不可以休息幾分鐘,讓我們幾位委員討論一下?包括黃委員和曾委員提到今天列席的行政官員是不是具有代表性的問題,我覺得這些問題都可以協商。
因為很多委員都很重視今天排出來的19個法案,而提案的王委員及顏委員現都在現場,我們是不是來聽一下其他委員的意見?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還有沒有其他意見?我還是希望委員同仁能尊重召委的排案權,如果這是完全依法進行,希望委員在委員會的支持下予以尊重。
至於要不要排公聽會,因為時間有限,立法院本來就是討論事情的地方,如果大家討論過後認為有必要,當然可以擇期召開。我認為很多事情還是必須先經過委員間的討論,如果連討論的機會都不給的話,直接要求召委排公聽會,我覺得這會影響到提案委員的權益,所以希望這件事情各位委員還是能給予尊重。
剛才洪宗熠委員提到希望能做協商,各位委員還有沒有其他意見?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同仁。我想大家應該要尊重主席排案的權力,因為如果在院會或委員會浪費很多時間在處理案子,結果不符合人民期待也不是辦法,所以我們當然支持召委排案的權力。
黃委員剛提醒召委請相關人員出席,請警政署長及營建署長儘快過來,不要耽誤大家的時間。等一下委員做提案說明大概需要花半小時或一小時,為了不浪費時間,建議召委限定一個時間內請相關首長趕快過來,這也是尊重委員會。不過,我們還是全力支持排案是召委的權力。
主席:請通知警政署及營建署署長或副署長在半小時內能趕到現場。因為現在已有好幾位提案委員都到了現場,稍後先做提案說明後再進行詢答。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洪宗熠等18人擬具「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人民團體法」:
(一)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賴瑞隆等21人擬具「人民團體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委員陳其邁等30人擬具「人民團體法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審查「合作社法」:
(一)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請願文書2案:
1.台中市議會為建請修正「合作社法」,以保員工及社員權益請願文書。
2.臺灣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會為對行政院之「合作社法修正草案」提出建議,請於該法修正時納入審查,俾利合作事業未來發展請願文書2份。
參考意見:以上2案請委員於審查「合作社法」時參考。各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四、審查委員羅致政等21人擬具「民防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地政士法」:
(一)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地政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洪宗熠等18人擬具「地政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洪宗熠等20人擬具「地政士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請願文書2案。
1.桃園縣第一地政士公會為(一)建請行政院考慮撤回有關地政士法第51條之1覆議案;(二)建請立法院能否決有關地政士法第51條之1覆議請願文書。
2.周月琇君為「地政士法」無法約束不肖地政士妨害不動產交易安全,建請修法請願文書。
參考意見:以上2案請委員於審查「地政法」時參考。各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六、審查「警察法」:
(一)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警察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警察法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替代役實施條例」:
(一)委員賴瑞隆等26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6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陳怡潔等21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主席:現在進行修法說明。請洪委員宗熠說明提案旨趣。
洪委員宗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感謝賴瑞隆召委排案審查本席等所提的「地政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於不動產交易法令繁雜,地政士作為政府與民眾溝通的重要橋樑,最重要的功能是協助民眾辦理有關土地稅務及土地登記的事項,透過公私協力的模式來提升地政業務服務效能,協助政府推動重大政策,其中地政士協助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的實施,協助政府平抑房價,就是一個例子。
實價登錄地政三法自102年8月1日實施迄今已五年,包括地政士法、平均地權條例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因本制度設計,讓地政士承擔申報實價登錄的義務,造成權利人如未據實告知卻使地政士受罰的弊端。
從地政司提供的數據顯示,自實價登錄地政三法開始實施至106年9月底,直轄市、縣市裁罰的案件共853件,其中地政士受罰的有626件,不動產經紀業者達到217件,權利人只有10件,顯見權利義務關係嚴重失衡,使原本政府以公私協力共同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的美意因此受到打折,爰希望透過此次修法來加以改正。
另外,本席等所提之「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為我國地下水道建設率偏低,據營建署106年10月份統計資料,我國目前地下水道建設率只有達到百分之五十五點三三,跟去年的百分之五十二點八七相比,只有成長百分之二點四六,顯見下水道建設還是嚴重緩慢。
因此,本席在此提出修法,也希望透過刑事訴訟這個緩不濟急的部分,改以行政處罰來提高罰緩金額,對於造成嚴重災害的案件,能予以嚇阻。
至於「地政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提出,將可健全地政士專業證照制度,並維護不動產交易市場的安全,「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提升下水道污水處理率,俾迎頭趕上先進國家,希望各位委員給予支持,讓本法順利修正通過。
主席:請王委員榮璋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榮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國已於103年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規定,列於優先檢視清單內的法規及行政措施如有不符公約規定之處,應於今年12月3日完成法規之修訂。然而至今法定期限已過11日,卻未見內政部提出修正草案。爰此,主席賴瑞隆委員與本席等17位委員共同提案,刪除地政士法中對於身心障礙者之歧視性規定。
本案修正重點在於刪除第十一條中「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只要經地方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即可撤銷或廢止其地政士開業執照之規定。因為此條已經嚴重違反公約中第二十七條工作就業之權利,限制身心障礙者擔任地政士的工作。
精神疾病與當事人作為地政士的專業表現並無直接關係,且精神疾病之範圍非常廣泛,樣態又多元,無法概括認定。再者,身心狀況違常未有明確定義,也沒有相關評估標準。因此,以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概括認定當事人不具備勝任工作的專業技能並不適宜。
本院已於去年通過記帳士法、會計師法修正案,同樣刪除其中的歧視性規定,因為我國不應於法律文字上明訂排除特定族群,帶頭歧視身心障礙者,以此剝奪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權。另外,行政院105年已經核定法規優先檢視清單,然而我國上個月進行國家審查報告時,國際審查委員對我國修法期程感到相當疑慮,於結論性意見第9號中指出,台灣應該加速檢討法規、政策與實務用語。如今地政士法中尚存之歧視性條款遲未修正,此為行政怠惰的結果。敬請各位委員同仁支持刪除地政士法中歧視性之規定。以上,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瑩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項修正草案於本席擔任第7屆立委時期即已提出,惟之後本席未擔任第8屆立法委員,法案修正因此拖延,然而第9屆立委競選期間,其他候選人亦以此作為其政見,可見本項修正草案相當重要。
長期以來,原住民族部落因經濟發展弱勢,人口大量外流,原住民青年就學、就業大多需要離開部落,加速部落人口空洞化、兩極化,部落裡大多只剩老人與小孩。青壯人口的欠缺造成部落活力停滯,民族成長動力受挫,為減緩原住民族青壯人力大量外流,加深原住民青年與部落間之聯繫,同時推廣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本席等因此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一般替代役中之原住民族部落役別,並增訂原住民族役男得依其志願優先申請服原住民族部落替代役,俾使原住民族青壯人力回歸部落,補充原鄉人力資源,且藉此機會參與部落人文、產業、生態或社會發展,深化原住民青年與部落間的連繫,以強化民族認同與有效支援原住民族社會發展。
雖現行兵役政策之下,部落替代役恐因兵源不足或其他原因無法分配到役男,但我們仍希望通過這項修法,以備日後兵役政策倘若再度調整時,可供役男選擇。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琪銘說明提案旨趣。
吳委員琪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眾捷運系統路網陸續建置完成,捷運路網將橫跨行政區域,使得捷運警力勤務調配成為一大難題。
以大台北捷運路網為例,現行台北市捷運警察隊編制290人,實際僅為165人,新北市捷運警察隊則仍在規劃中,然而截至105年3月止,雙北捷運站點已有117站,待捷運路網陸續建置完成後,捷運警察的勤務量更將大幅增加,因此這應由警政署統一規劃調配警力勤務。
現行警察法第五條明定全國性警察業務,其中第六款並未納入大眾捷運系統,爰此,本席等提案修正,將大眾捷運系統納入。希望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另外,有鑑於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中全民健康保險之辦理機關因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而有所變更,該法條文卻未同步修正,導致實務與法規有所落差,爰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拜託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請問有無其他委員要說明提案旨趣?既然無其他委員要說明提案旨趣,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的關注與指導,今天 貴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大院委員建議修正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合作社法第33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防法第6條及第16條條文修正草案、警察法第5條及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共2案、地政士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共3案、替代役實施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共8案、人民團體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共3案之提案共計19案,本部應邀前來報告並備詢,深感榮幸,並對於委員關心本部業管相關議題表示敬佩與感謝。
壹、洪委員宗熠、呂委員孫綾等18名委員提案修正下水道法第8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及第34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有關修正下水道法第8條條文本部尊重大院委員提案內容。
二、下水道法第31條主要為遏止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以免影響下水道運作;考量行為人有事業及個人之不同,建議將罰鍰額度提高為新台幣10萬元至300萬元,並增列向行為人請求償還修復費用之規定。
三、有關修正下水道法第32條第1項規範下水道用戶之相關行為,考量大部分之用戶均為一般家戶,且尚非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罰鍰額度建議調整為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以利行政裁量。
四、有關修正下水道法第33條條文內容,本部尊重大院委員修正意見;第34條、第35條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貳、蘇委員治芬等22名委員提案修正合作社法第33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目前合作社理事主席之產生,係依據合作社法第32條及第53條規定,由社員(社員代表)選出理事後,再由理事互選理事主席,其選舉方式符合民主程序。至於合作社理事主席連任次數之限制,如有其他法律特別規定者即應依法辦理,倘無法律規定但個別合作社認為有限制之必要,合作社也可透過章程對理事主席之連任事項予以規範,故該職務之選舉及連任規定,均可由社員以民主方式自行決定,且在實務上運作並無窒礙難行之處,亦未見合作社界學者、專家要求於法條中增加理事主席連任之限制。
二、合作社法於104年修法後,針對理、監事或理事主席之連任規定均已賦予合作社更大的彈性,不再強行規定該等職務應「連選得連任」,而是可以由合作社自行以章程範定,以符合社會大眾對當前民主法治及人權保障之期待,並保障社員之權益。惟未來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透過教育訓練及宣導,使合作社能夠知悉相關法規,並協助其考量自身社務、業務的需要,由社員在民主原則下共同訂定符合合作社需求的理事主席連任規定。基此,考量法人自治原則及各界尚無共識,建議維持原條文不宜修訂。
參、羅委員致政等21名委員提案修正民防法第6條及第16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委員鑑於民防法適用人員之規定欠缺彈性,難以對應國防政策調整時之變革,提案將民防法第6條第1款及第16條第1款規定「服軍官役、士官役、常備兵役現役、替代役及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均修正為「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
二、查民防法第6條第1款及第16條第1款,係參照兵役法之役別規定,分別列舉「服軍官役、士官役、常備兵役現役、替代役及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為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及不得徵用之對象。有關委員提案以概括規定並予簡併修正為「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避免日後兵役制度再有變革,民防法又須配合修法,本部敬表同意。
肆、吳委員琪銘等18名委員提案修正警察法第5條條文、羅委員致政等20名委員提案修正警察法第5條及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有關委員提案因應捷運路網日益完整,捷運路線橫跨行政區域,由單一捷運地方主管機關設置警力維護捷運安全,恐無法負擔;另提案因應警察機關已趨於專業化,並將相關業務及職權調整至海巡署、衛福部、經濟部、環保署、本部移民署、營建署及消防署等機關,刪除已調整移撥該等機關之業務,分別增「大眾捷運系統」及「國道警察」為本部警政署掌理之全國性警察業務。
二、我國警察法自民國42年6月15日公布施行以來,其間雖曾於75年、86年、91年5月及6月進行4次修正,但均僅為因應其他法律制定而配合文字增修。近年來,消防、海巡及移民等機關陸續由警政署移出,且我國的政經情勢及社會環境已發生明顯變化,加上國際恐怖攻擊事件遽增,現行警察法規定內容與現實狀況已有不符,亟待檢討修正。另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提案5:「為能合理化警察績效制度,提升執法效能,以維護社會安全,應儘速研修『警察法』等等相關任務條款、業務法規,以因應時代之變遷」案,已獲通過。
三、本部警政署已於本(106)年1月起著手規劃研修警察法相關事宜,期間成立「警察法研修專案工作小組」,分別於4月27日、6月30日、8月28日及11月3日辦理4次分組座談會,邀請警政、公共政策及法律等領域專家學者,與該署相關單位共同研討,現已作成結論與建議。本部將比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研修方式,成立「警察法研修委員會」,除針對警察法顯不合時宜之法條予以修改外,考量現行警察法規範之警察任務範圍過於廣泛,與國家任務及整體行政機能相當,而今各層級政府機關已步入常軌,各項行政法規也燦然完備,必須重新釐定警察任務;另按司法院釋字第570號解釋意旨,警察法僅具組織法之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之性質,欠缺行為法之功能,不足以作為發布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警察命令之授權依據,故有關警察任務及職權等必須調整修正。
四、目前本部刻正辦理該法全文修法事宜中,考量本案委員提案,並無急迫性,爰建請由本部納入一併研酌。
伍、地政士法
一、洪委員宗熠等18名委員提案修正第16條、第26條之1、第44條、第51條之1及第59條條文:
有關委員提案條文主要為修正將代理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明定為地政士得執行之業務(第16條);刪除地政士應限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第26條之1);增訂違反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之懲戒規定(第44條);刪除違反申報登錄義務之處罰規定(第51條之1);另配合增訂修正條文自公布後3個月施行(第59條)。
按實價登錄制度係透過地政三法(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建構,為避免權利人、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三者重複申報,故於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申報義務人之順序。為精進該制度,本部刻正積極辦理通盤檢討及三法修法作業,期望下會期能提送大院審議。目前規劃修正重點包括:調整實價登錄買賣案件以買賣雙方為申報義務人、預售屋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後30日內申報登錄、自行銷售預售屋者亦應申報登錄等。另代理申報義務列為地政士之法定義務,則僅限地政士得代理申報登錄,恐影響其他民眾意定代理申報登錄之權益,為維持實價登錄制度整體性,建議委員提案修正部分宜與平均地權條例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併同通盤考量,建議暫不予修正。
二、洪委員宗熠等20名委員提案修正第49條及第50條條文:
有關委員提案條文主要為修正非地政士代理土地登記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代理人為申請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者,登記機關得不予受理及擅自執行地政士業務者,按件處罰(第49條);修正未具地政士執業資格而執行地政士業務之處罰(第50條)。
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雖為地政士得執行之業務,惟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民法之代理制度並無強制土地登記之申請應委任地政士為之。為落實地政士專業證照制度及兼顧民眾自行申辦土地登記之權益,參依司法院訂頒「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第3條規定意旨,建議調整非地政士代理土地登記事務之代理人得為三親等內親屬。又因本修正案涉及各直轄市、縣(市)登記機關受理土地登記案件送件審查代理人身分技術性問題,尚須會商地方政府意見,建議配合實價登錄三法修正作業辦理。
三、王委員榮璋等17名委員提案修正第11條條文:
有關委員提議修正第11條,刪除現行條文第1項第2款關於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不發給或撤銷開業執照之規定。鑑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之意旨,並參考精神衛生法第22條、會計師法第6條規定,尚不適宜以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情事來認定當事人不具備可勝任工作的專業技能,如地政士身心狀況已達不能執行業務情形,經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仍可以現行條文第1項第3款規範,委員提案保障身心障礙者有自由選擇職業之權利,本部敬表同意。
陸、替代役實施條例
一、賴委員瑞隆等26人提案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
(一)本提案修正刪除有關「產業訓儲替代役」之規定,與行政院核定本部所報「107至109年替代役類別及員額實施計畫」案之政策方向相符。即基於82年次以前出生役男多數為研究所以上學歷,選服產業訓儲替代役意願甚低;且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除得以家庭因素或宗教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外,餘將全數回歸接受國防部實施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爰報經行政院核定准自107年起停止辦理產業訓儲替代役。
(二)惟基於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自105年實施以來,已有兩年度公告錄用之役男699人服役中,考量其法定役期為3年,為維護渠等服役役男及用人單位權益,並期主管機關之管理權責有所依據,有關替代役實施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相關法規命令中,涉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規定部分,尚有暫予保留實施之必要,本案宜俟上開人員退役後再予辦理修正事宜,較屬妥適。爰本案建請暫緩修正。
二、陳委員瑩等16人提案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條及第5條條文暨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等16人提案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條、第5條及第17條條文:
(一)本提案修正增列「原住民族部落役」之規定,茲為因應國家整體兵役政策調整,國防部自107年起停止徵集82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服常備兵役,及為儲備動員戰力,83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應回歸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以提升役男軍事基本技能,遂行戰時防衛作戰任務。本部訂定「107至109年替代役類別及員額實施計畫」並報經行政院於106年8月7日核定在案。
(二)為集中有效運用82年次以前出生役男,以協助提升社會安全、社會福利及產業研發之效能,107年除規劃將人力集中投入一般替代役警察役、消防役、社會役及研發替代役外,另特別保留其他施政重點之役別(列入公共行政役範疇)2,000人,以銜接需用機關替代役人力之缺口。至於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在替代役兵源受限情形下,仍保留家庭、宗教因素3,000人申請服替代役,以照顧弱勢家庭及落實宗教人權保障。
(三)為配合兵役政策調整及82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可徵人數逐年遞減,107年度考量原住民族委員會係屬施政重點業務,爰仍分配該會18名公共行政役,惟自108年起將無員額可資提供;另107年起83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僅得以家庭及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警察役及消防役),未來亦已無員額可供實施原住民族替代役,爰建請委員再審酌本修正草案於一般替代役新增「原住民族部落役」役別。惟如確有修法必要,俟通過後,相關所需替代役員額將再與國防部協商釋出常備兵役軍事訓練部分員額,俾利辦理。
三、馬委員文君等16人提案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0條條文:
有關委員提案修正第20條規定,參照國軍「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21條規定,於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0條第1項第6款增列發給贍養金,以妥適照顧因公成殘之替代役役男1案,符合替代役與常備役權益衡平原則,本部敬表同意。
四、馬委員文君等17人提案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38條條文:
有關委員提案修正第38條規定,替代役役男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請求權時效為10年1案,按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於102年5月修正,將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由5年修正為10年,且軍人撫卹條例第33條條文業已修正撫卹金請求權時效為10年,為使替代役役男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請求權時效與義務役士官兵一致,以維法體系之一致性,有關本項提案,本部敬表同意。
五、吳委員琪銘等16人提案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1條條文:
有關委員提案修正第41條規定,將中央健康保險局等文字修正為中央健康保險署1案,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業於102年7月23日改組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茲為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本項提案將「中央健康保險局」等文字修正為「中央健康保險署」,本部敬表同意。
六、馬委員文君等18人提案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3條及第45條之1條文:
有關委員提案修正第43條及增訂第45條之1規定,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應比照義務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之軍人保險規定,增列眷屬喪葬津貼保險給付項目1案,符合替代役與常備役權益衡平原則,本部敬表同意。
七、陳委員怡潔等21人提案增訂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4條文:
有關陳委員怡潔等21人提案增訂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4規定,增列用人單位違反其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所訂定之服勤管理規定,致役男權益受損,處以罰鍰之規定1案,係增加主管機關對於用人單位之管控機制,並藉以達到維護役男權益,本部敬表同意。
柒、人民團體法
一、賴委員瑞隆等18名委員提案修正人民團體法46條之1及第49條第2項條文:
有關修正人民團體法第46條之1,政黨「應」依法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1節,查政黨法第9條業規定,依法完成備案之政黨,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爰本條已無修正必要;至有關修正人民團體法第49條第2項規定,要求總資產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之政治團體,應比照政黨辦理法人登記1節,依提案說明,主要係規範政治團體解散後,得以依民法接受主管機關之業務監督與遵循解散後之清算程序,考量政治團體之公益性及對整體社會之影響較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為高,爰委員之提案,本部予以尊重。另查政黨法第43條第2項及第3項業規定,已立案之政治團體應於2年內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修正者,本部得廢止其立案,並應依同法第32條規定辦理解散及財產清算,即應依章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始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爰2年後依政黨法解散之政治團體亦有相關處理機制,併予敘明。
二、賴委員瑞隆等21名委員提案增訂人民團體法49條之1條文:
有關增訂人民團體法第49條之1,要求曾接受政府捐補助或依法收受非會員捐款及政治獻金之政治團體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應全數捐贈予政府機關之規定,考量政治團體之公益性及對整體社會之影響較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為高,為使政治團體之經費確實用於促進公益,爰委員之提案,本部予以尊重。另政黨法第43條就2年後依政黨法解散之政治團體亦有相關處理機制,併予敘明。
三、陳委員其邁等30名委員提案增訂人民團體法第59條之1條文:
(一) 現行人民團體法有關人民團體解散後之清算程序與財產歸屬,僅見諸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該辦法第22條雖有規定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準用民法清算規定辦理,以及社會團體章程第33條團體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惟就法律位階及其適法性尚有疑義。有關增訂本條文第1項至第3項規定部分,本部予以尊重。
(二)考量政治團體成立目的為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其公益性及對整體社會之影響較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為高,且政府給予補捐助或社會大眾捐款,係對團體達成特定目的有所期待。為使政治團體之經費確實用於促進公益,爰有關增訂本條文第4項規定部分,本部予以尊重。另政黨法第43條就2年後依政黨法解散之政治團體亦有相關處理機制,併予敘明。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花次長的說明。
接下來,請陳委員其邁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的提案是認為政治團體具有高度的公共性,幾乎所有的政治團體都是如此,一來臺灣的民主進入民主鞏固時期,所有政黨的經費來源應該來自於募款與黨費收入,不應該來自於其他的營利事業收入,換句話說,未來政黨法通過以後,整個政黨的經費或政治團體經費的來源,應該是來自於一般大眾,所以當政治團體解散、清償債務之後,它的財產應該要歸屬於公庫,這樣才是比較合理的。
另外一個論點則是,我有看到內政部的說法,主張法律位階及其適法性是有討論的空間,不過本席認為這個理由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既然涉及到不管是法人也好,或是人民團體財產權的處分、移轉,這些都是涉及到人民的權利義務事項,本來就應該在法律位階予以明定。再有論者說,以後政治團體會歸屬到政黨,但這是屬於未來,包括政黨法或其他法令修正之後,在法令還沒有修正,人團法還沒有修正以前,這部分本來就是屬於人團法規定的範圍,所以這部分的財產還是要在人團法中予以明定,才不會衍生未來在法律銜接、法律競合上的一些困擾,所以本席等的主張是認為,在這一次人團法的部分,尤其有關政治團體解散後財產的歸屬或處分部分,希望能夠在這一次人民團體法的修法過程中予以明定。以上簡單說明。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綜合詢答,本委員會委員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委員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得延長1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我知道你對這方面的業務很熟,不一定需要署長、副署長的協助,但基本上請他們過來,主要是基於對委員會及委員的尊重。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是。
曾委員銘宗:本席第一個問題是這一、兩天比較熱門的話題,警員開槍擊斃嫌犯遭起訴,最近可能會被判刑確定,但是昨天他出庭的時候,原台北市萬華分局的警員張景義表示「國家給他槍,當然要用」,因為他認為2013年8月間,有一位小偷開車要撞他,於是他使用槍枝兩次,第一槍打到不同的地方,第二槍打到那個人的腹部,中彈死亡。其實在這整個過程當中,後來他被起訴了,不過張景義員警表示,國家既然發槍給他,在必要時,當然要去使用,請問次長的看法是什麼?對於他的說法,你有沒有什麼評論?還是要請副署長來回答?
花次長敬群:這個問題我請副署長回答。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邱副署長說明。
邱副署長豐光:主席、各位委員。本案萬華分局張姓員警開槍案已經纏訟多年,警察局及警政署也動用相關的訴訟費用全力給予支持。關於他個人的意見,認為國家給他槍他就應該要用,這句話仍然要以警械使用條例為準……
曾委員銘宗:當然,但必要時他仍然可以正當防衛,其實他是把它簡化掉了,必須是正當防衛,而且要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依法去使用。
邱副署長豐光:是。
曾委員銘宗:但是你們不能讓基層員警暴露在緊急時刻還沒辦法使用槍來還擊、保衛自己的情況下,這樣的看法你贊不贊成?
邱副署長豐光:警械的使用每年都有很多起,我們的教育訓練對於警械使用情況的急迫時機──使用的時機及使用的方式,因為警械使用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都有很嚴謹的規定。
曾委員銘宗:我贊成,但是有時候很多事情是事後判斷,因為當場的緊急情況,有時候是非常動態的,而且在1秒內可能會有很大的變化,瞬息間就有很大的變化,有些人是事後做判斷,但現場是沒辦法還原的,所以我覺得我們寧可從寬,而且要合理,不能夠說讓很多基層員警暴露在危險的情況底下來保衛國人的安全,因為有時候那種動態的情況是沒辦法還原的,如果用現在的情況、靜態的情況去還原它,有時候是不盡公平的,但是我還是要強調,還是要依法使用警械,但同仁的權益要給予合理的兼顧。
邱副署長豐光:是的。
曾委員銘宗:下一個問題還是要請副署長回答,所以我們請你過來確實是對的,我要問你今天被騙了沒有?也要問在座很多官員「您今天被騙了沒有」?我當然知道近年來詐騙的手法層出不窮,警政署也好,內政部也好,也很重視這個問題,警政署將它列為重要的施政項目之一,而且警政署早在105年就已經成立打擊詐欺犯罪中心,全力打擊詐騙,包括利用大數據的分析、警示帳戶交易來提供縣市政府警察局加強規劃相關勤務,還有與金融機構、四大超商合作,加強詐騙關懷提問等工作,也利用平面、電視、電台等大眾傳播網路來做相關的宣導,但本席想要請次長及副署長看一下,發生的件數、受害的人數、嫌疑犯人數從101年一路往上飆升,105年發生的件數是2萬3,191件,受害人數是3萬5,512人,嫌疑犯人數是2萬1,576人,為什麼在政府採行相關的措施之後,詐欺案的相關件數、嫌疑犯人數還是持續大量增加呢?
邱副署長豐光:詐欺案件是目前政府當前在掃黑、掃毒、打詐上的三大項目之一,尤其以詐欺案件最為重要,所以我們是從國內面及國際面、兩岸面三個面向同步進行,目前也制定了很多相關辦法,我們絕對會全力以赴來打擊、壓制詐欺案件增加的趨勢。這裡面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要跟曾委員報告,近年來針對跨境詐欺的部分,警政署刑事局會同調查局等相關單位全力打擊,目前發現詐騙機房有逐漸遷回臺灣的趨勢,這叫做鯊魚返鄉……
曾委員銘宗:鯊魚返鄉?這樣對於臺灣社會來說可能會發生更多的詐欺案件哦!因為機房又移回臺灣了。
邱副署長豐光:是,目前在偵查與預防的部分,我們發現有部分案件出現鯊魚返鄉的情形,將機房移回臺灣,我們對於跨境詐欺的打擊一向都是不遺餘力,所以有這種狀況發生,這也是造成詐欺案件有部分上升趨勢的原因,所以我們現在正針對這個部分全力去做打擊,我想很快就會看到成效。
曾委員銘宗:我希望警政署能夠拿出具體的辦法。
邱副署長豐光:好。
曾委員銘宗:因為過去幾年,這部分是列為施政最重要的項目,但無論是受害者人數、嫌疑犯人數、詐欺案件數,仍然是在大量增加當中,請問副署長,你認為多久之內可以有具體的效果,讓案件數、受害者人數、嫌疑犯人數可以很明顯的降下來?你預估需要多久的時間?
邱副署長豐光:這件事絕對不是可以立竿見影的,所有作法都沒辦法立竿見影,但是我們有信心,目前相關的對策在半年內一定可以看到成效。
曾委員銘宗:半年內?
邱副署長豐光:是。
曾委員銘宗:所以在明年6月底之前?
邱副署長豐光:是。
曾委員銘宗:副署長,你有沒有被詐騙過?
邱副署長豐光:我個人沒有。
曾委員銘宗:你的親戚朋友有沒有?
邱副署長豐光:沒聽他們講過。
曾委員銘宗:那就厲害了,次長有沒有被詐騙過?你有沒有接過詐騙電話?
花次長敬群:電話有接過,但沒有被騙。
曾委員銘宗:老實講,我也接過這一類的電話,那種感覺非常差,我大概在一、兩年前接過詐騙電話,對方表示我的小孩在他手上,然後電話中出現小孩一直哭的聲音,那種感覺非常、非常差,至今我還記憶猶新,我希望內政部、警政署能夠趕快拿出具體的措施,不要再有那種受害人的感覺,雖然我後來並沒有被詐騙成功,但是那個過程、感覺非常的差,我的感覺是為什麼會發生這種事,而且情況非常普遍。那是因為次長很厲害,接過電話但並沒有被詐騙,我也接過電話,也沒有被詐騙,但是那種感覺非常非常差,希望內政部及警政署能夠拿出具體的措施,明年6月底以前,可以讓我們看到具體的績效,謝謝。
邱副署長豐光:謝謝。
花次長敬群:謝謝委員。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警察法修正的問題,我發現次長及警政署的立場都是持反對的立場,理由部分本席等一下再做討論,因為本席現在想要知道一件事,就是我們的警力調配問題,因為昨天又發生一件令人傷心的事情,海山分局的偵查佐29歲就走了,這件事應該是昨天或前天才剛發生的,難道副署長不知道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邱副署長說明。
邱副署長豐光: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
黃委員昭順:從去年一直到現在,我們在警力的調配上,讓我們覺得我們會痛,上星期天蔡英文到高雄去的時候,請問你們動用了多少警力去做封山的動作?
邱副署長豐光:高雄市對外公布的警力數是900人。
黃委員昭順:900人?
邱副署長豐光:是。
黃委員昭順:之前在處理一例一休的時候,當天你們動用了優勢警力,在幾分鐘內就把所有勞團給清除掉,請問動用了多少警力?
邱副署長豐光:對不起,我沒有帶相關的資料。
黃委員昭順:你沒有帶相關的資料?
邱副署長豐光:是。
黃委員昭順:沒關係,你們這裡應該有人會……
邱副署長豐光:我再補書面資料給黃委員。
黃委員昭順:我要的不是書面資料,今天我為什麼會在這裡一而再、再而三的討論這件事?當天在義大世界根本沒有任何一位陳抗人士出現,那一天主席也有在現場,可是你們卻動用了900名優勢警力去做封山動作,而且還攜帶衝鋒槍,我自己有將現場的情況照相。今天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課題,請副署長告訴我們,這一年來,在所有陳抗活動的過程中,你們總共動用了多少警力?
邱副署長豐光:跟黃委員報告……
黃委員昭順:其實有很多,請你告訴我動用了多少警力,一例一休那天你在立法院動用多少警力?用了多少時間把那些勞團從路上清除掉?你們動用了多少警力?
邱副署長豐光:剛才黃委員所指上週一例一休時的警力配置,是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來執行的。
黃委員昭順:動用多少警力?
邱副署長豐光:警政署有做適度的支援。
黃委員昭順:警政署當然要支援,因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也是隸屬於警政署啊!
邱副署長豐光:這兩天都是600多人。
黃委員昭順:兩天都是600多人?
邱副署長豐光:對。
黃委員昭順:上一次從今年一直到現在,你們總共動用了多少警力去做陳抗事件的處理?包括立法院陸陸續續、林林總總,從1月到現在,你們總共動用了多少警力?
邱副署長豐光:我在台北市政府服務的時候,根據我的記憶,我們一年針對陳抗所使用的警力都超過1萬人次以上。
黃委員昭順:副署長,你是從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被迫調來警政署擔任副署長,不過當時調動的理由讓我有一點聽不進去,請問那個理由你有聽進去嗎?你是服從呢還是?你自己服氣那樣的理由嗎?
邱副署長豐光:公務員當然要服從上級的命令。
黃委員昭順:所以是服從嘛!但是你心裡還是覺得很不平,對不對?心裡應該還是覺得很不平,用那種理由將你調到警政署這邊來。
邱副署長豐光:我想很多事情都有討論的空間啦,不過公務員的基本原則……
黃委員昭順:你認為的討論空間是什麼空間?
邱副署長豐光:台北市……
黃委員昭順:他說你世大運期間做得不好啊!所以將你調到警政署,次長當天應該也有參加記者會才對,對不對?今天本席要講的是,我們用了這麼多的優勢警力,來對抗一些可說是手無寸鐵的民眾,甚至還擺出一些不該有的拒馬、刀片等等,事實上,蔡英文一直說要跟大家溝通,我舉最簡單的例子,高雄那天居然是用封山的方式,可是連一個陳抗的人都沒有,我們需要用到這樣的警力嗎?所以我們在整個警力上的運用,當然我也要替你叫屈,因為你被調來這裡心裡面一定是不服氣,尤其是用這種理由來調動。事實上,整個警察人員值勤的任務已經遠超過他們可以負荷的程度了,你同意我的講法吧?
邱副署長豐光:同意。
黃委員昭順:所以一個29歲的年輕朋友就這樣走了,我覺得這是非常可惜的一件事。雖然你被用這種方式調離原來台北市局長的職務,今天署長沒有來,我知道署長最愛用優勢警力,你不用笑,你同意我的講法吧?
邱副署長豐光:跟黃委員報告,陳抗事件一年到頭有很多件,每一件都要看情資,如果情資失準,有時候警力的使用就會……
黃委員昭順:副座,現在幾乎每一場都失準。現在的署長和以前署長的做法不一樣,不要把人民當做你們的敵人,很多東西是需要溝通的。如今民進黨執政了,都不做溝通的工作,今天我經過行政院時看到刀片拒馬感到非常難過,我覺得不應該是這樣的狀況,這是第一個,我要求副署長回去跟署長說。
邱副署長豐光:好。
黃委員昭順:可以溝通的要好好溝通,而且你們的情資就是有問題,這是第一個我要講的。第二個,剛才曾銘宗委員提到警械的問題,我們為那位警察叫屈,上次質詢時本席就已經提出來,我們花4億元買的槍枝生鏽了,廠商同意要換,但是換了沒有?
邱副署長豐光:現正在進行中。
黃委員昭順:什麼時候可以還給大家?什麼時候可以把槍枝全部換掉?
邱副署長豐光:驗收完畢以後立刻發放基層使用。
黃委員昭順:本席要知道的是什麼時候可以換?
邱副署長豐光:我再將最新進度向黃委員報告。
黃委員昭順:副署長,警員用槍的時機都在千分之一秒,幕僚有資料嗎?能不能現在說明?
邱副署長豐光:跟黃委員報告,到109年4月25日為止,第三批手槍1萬6,800枝已經在5月1日辦理下訂,10月份開始交貨驗收。
黃委員昭順:現在在驗收的過程?
邱副署長豐光:是。
黃委員昭順:什麼時候可以完成?這件事牽涉很廣,每一枝槍械的使用都是分秒必爭,如果我們花了4億元買的是豆腐渣的槍,不僅是對警察生命安全造成威脅而已。大概多久時間可以完成?
邱副署長豐光:整個時程到驗收完成要到109年4月25日。
黃委員昭順:109年?
邱副署長豐光:分批。我們已經將黃委員剛才所指的瑕疵部分送到國外檢驗。
黃委員昭順:我們的警察不應該是白老鼠。
邱副署長豐光:是的。
黃委員昭順:在執勤過程中應該得到什麼樣的保障是很重要的,所以我希望時間能夠再縮短。
邱副署長豐光:是,謝謝。
黃委員昭順:報告第6頁提到警察法僅具組織法之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之性質,欠缺行為法之功能,不足以做為發布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警察命令之授權依據。我覺得限制人民之自由及權利是刀之兩刃,本席想知道現在警政署對這部分的主張是什麼?
邱副署長豐光:今年元月開始警政署邀請公共政策學者及法律專家舉辦了4次分組座談會,我們建議內政部對於警察業務職掌及職權要比照社維法研修方式成立警察法研修專案工作小組。
黃委員昭順:我提醒副署長一件事,人民的權利和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命令兩者是刀之兩刃,民進黨當年主張要廢除集會遊行法改為集會遊行保護法,但是到今天為止他們不敢動,現在我看到報告裡這樣寫,你們在基礎上反對這個修法,對於國道警察的部分尚未正式討論,但是我也要提醒副署長,中華民國是人民作主、人民自由的國家,你在這裡提到要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我們是很擔心的,這是刀之兩刃,希望你們在修法過程中能夠再多開幾場公聽會,讓外界聲音能夠進來,否則每次在這裡都沒辦法處理,我覺得非常可惜。以上,謝謝。
邱副署長豐光:謝謝黃委員。
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看到婦聯會一案又要延期到12月26日再討論,請問次長是什麼原因?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26日應該是不當黨產委員會要開會討論是否為不當黨產,和本部比較沒有直接關係。
張委員宏陸:我當然知道不是內政部的事情,可是內政部不是一直要簽契約、簽協定嗎?所以對於26日的事,內政部是尊重黨產會?
花次長敬群:針對婦聯會的問題,葉部長確實非常積極在溝通協調,希望能夠有一個全民樂見的善意結果,現階段我們也會在有限時間之內繼續努力,如果在過程中真的沒辦法達成一個好的結論,我們也尊重黨產會最後的決議。
張委員宏陸:我之前就有請教過,我覺得這個問題要說複雜很複雜,說不複雜也不複雜。促轉條例通過了,黨產會就有權調閱婦聯會所有資料,是不是?
花次長敬群:確實沒有錯,但這是一個長期的問題,這段時間以來我們不斷向婦聯會要求取得早期的資料,現在看來,他們內部能否掌握到歷史上完整的資料,可能都是一個有待釐清的課題。
張委員宏陸:我了解次長和內政部的立場,可是我覺得婦聯會的問題來來回回要簽行政契約已經很久一段時間了,我個人認為不宜再拖,黨產會本來就有權行使權力,部裡是不是要退出居於次要角色,就讓黨產會拿出該有的魄力,依相關法令趕快處理?不知次長的看法如何?
花次長敬群:葉部長已經對外宣布在今年年底之前內政部會有最終的決議和定案,那個時間和黨產會開會時間差異不大,所以到時候內政部和黨產會應該都會有對這件事情的最後處理方案,並且能夠對外正式說明。
張委員宏陸:我個人認為黨產會應該是處理婦聯會的主要單位,待處理到一個程度,內政部就回歸到社會團體法對社團管理的角色扮演,不然現在外界會認為好像是在「撨」事情,卻又「撨」不出個所以然,到底是怎麼「撨」的也沒有人知道,我覺得這個觀點比較不好。次長,你是否覺得內政部應該扮演我剛剛所說的角色?
花次長敬群:報告委員,內政部其實是站在比較理性的轉型正義角度面對婦聯會一案的處理,就法的管理,我們是基於人團法的角度面對這件事情。在這段時間我們採取希望能夠簽定行政契約讓婦聯會合理轉型,將財產捐回給政府,這一切也是仿效國外對這類團體的轉型正義比較溫和但合理、進步的模式。
張委員宏陸:說得都沒錯,法理什麼的都可以說,不過既然是不配合到這種程度,我覺得也是要講法理,對不對?
花次長敬群:是。
張委員宏陸:我覺得內政部這個角色應該可以退了,當然不是完全退出不管,只是誰扮演前鋒、誰扮演後衛的角色,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花次長敬群:基於人團法,內政部仍然有工具可以對婦聯會做必要的懲處。
張委員宏陸:我知道,可是你們沒有做啊!
花次長敬群:我們當然希望能夠有個好的結果,如果真的沒有辦法,該硬起來的時候內政部絕對會硬起來。
張委員宏陸:如果該談判也該告訴他們,到什麼時候還不做的話就下最後通牒。
花次長敬群:是,沒錯。
張委員宏陸:但是現在的通牒是一次又一次的延,說真的,這不管是在談判還是什麼,都會讓人家看出來內政部沒有很積極的作為,也沒有硬起來。
花次長敬群:應該不是這樣講,葉部長已經很明確指示,我們會在最短時間之內做出必要決定。
張委員宏陸:我說的是社會對這件事情的看法,如果你不是次長,你每天在社會走動,我相信你就會知道大家有這種看法,我要提醒你的是社會對內政部會有這種看法,這是不爭的事實。
今天難得次長來,我就請教次長一些有關建築的問題。虛坪這個問題是台灣長久以來很讓人詬病且在購屋時無所適從,部裡有沒有想辦法要解決這件事情?
花次長敬群:虛坪的問題確實是長期以來國內土地登記、建築物登記、營建法規共同糾結出來的一個結果,我們希望持續朝向讓虛坪暴增的事情先止血,然後逐步變小。整體來講,我們有朝向不動產登記法草案的概念思考,但這涉及現存於台灣1,000萬間房子、人民對財產權認知的概念,也涉及未來陸陸續續蓋出來的房子,所以現階段我們至少先對屋簷、雨遮做緊急處理,明年1月1日起新蓋的房子就不可以再登記這部分的面積,我們會妥慎和民眾溝通、逐步修正。
張委員宏陸:屋簷、雨遮只是虛坪當中的一小部分。
花次長敬群:是。
張委員宏陸:我剛剛請教你的是對於虛坪、實坪制的問題,我覺得部裡應該有一個看法、有一個定見,我個人認為一個有魄力的政府應該要求建商除了扣掉一些法定的部分,其他的就要求實坪制。要買豪宅的人去買豪宅,要買一般住宅的就買一般住宅,民眾可以很清楚知道自己的房子有多少坪,我覺得應該要朝這個方向做才對。
剛剛次長提到雨遮,如果我沒有記錯,明年1月開始就不得登記,這樣一來,次長知道以後的謄本登記會有幾種情況發生?
花次長敬群:會有3種。
張委員宏陸:民眾買房子要如何判定這3種的差別?
花次長敬群:一方面差異範圍不是太大。其次,未來我們會在實價登錄資訊發布時更明確讓民眾了解標的物實坪是多少、虛坪是多少、總面積是多少,避免過去只有總面積的概念,而無法掌握實坪、虛坪。
張委員宏陸:我的問題是:我是一個民眾,我要買房子,我要如何分辨其中的差別?
花次長敬群:民眾在買房子的時候其實是很容易掌握的,因為其中包含登記和計價兩個論點,而計價是一個假議題,謄本是可以看得到的。
張委員宏陸:一般民眾對這個並沒有很了解,有可能在同一個區段有不同的登記,就謄本來看一個55坪和一個50坪的房子,實際室內面積其實都一樣,但是55坪和50坪的房子開價就差了好幾百萬元,對不對?
花次長敬群:謄本裡面會明確寫出屋簷、雨遮有幾坪,有寫、沒寫會很清楚,所以不是只有總面積,是會有細項的。
張委員宏陸:我知道,問題是有的民眾一輩子才買一次房子,他們並不像我們這麼專業,今天我要講的是在這個過渡時間當中,登記時是不是應該直接備註?我覺得這是可以做得到的。你現在這樣講是因為你非常了解,但是民眾並不了解,謄本分3種情況,又再透過仲介,是很有可能在之後發生一些糾紛,因為仲介說的是一回事,實際狀況又是一回事,部長不要笑,你要知道有的人連謄本都不一定搞得很清楚,你不要以台北人的觀點去看,我覺得這個問題很有可能發生,我們應該研究如何讓民眾一目了然,你就不用說那麼多。
花次長敬群:買賣房地產會有不動產說明書,裡面都寫得非常非常清楚,不是只有謄本的資料可以參考而已。
張委員宏陸:我知道,但以新北市實際例子來講就好了,有的人可能不像你我,他是辛苦工作的藍領階級……
花次長敬群:我想這樣的舉例其實是極端的例子。
張委員宏陸:不是極端例子,因為你沒有真正了解新北市的狀況。我必須要講,一個政府不管是對極端例子或是多數例子都要去預防,然後設想如何防範,這才叫做一個政府。尤其次長是這方面的專業,我覺得內政部應該想辦法把這個問題補起來。
花次長敬群:我們會加強宣導。
主席:請洪委員宗熠發言。
洪委員宗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知道內政委員會今天到底有幾個案子希望審查嗎?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有7種法律、19個案子。
洪委員宗熠:如果所有案子都請教你,你可以答復嗎?
花次長敬群:我當然已經盡力去了解,大致上都可以。
洪委員宗熠:一開始我們有在爭議是不是案子太多,列席的官員位階不夠,本席認為花政次那麼專業,所以每一項都應該可以問你。針對地政士法的部分,地政士需要專業知識,還是抄抄寫寫就好呢?
花次長敬群:地政士絕對是法律素養相當專業的證照團體。
洪委員宗熠:一般民眾都可以勝任嗎?
花次長敬群:當然不是。
洪委員宗熠:他們經過國家考試才能從事這項業務。
花次長敬群:是。
洪委員宗熠:針對「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擅自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者,其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之文件,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請次長說明一下。
花次長敬群:過去以代理為業的說法,長期以來也是既有的操作模式,剛才在報告時已經特別說明,希望未來在法律修訂時,對非地政士執行地政士業務的部分,我們同意委員提出來的修法方向。當然我們也希望能夠比照律師執業的規定,大概是三等親之內,允許不具地政士資格者能夠作為代理人,而非委員提到的二等親。
洪委員宗熠:方向上可以再研究。
花次長敬群:是。
洪委員宗熠:有關實價登錄的部分,地政士認為你們對他們太苛刻,你應該知道吧?
花次長敬群:前天地政士全國聯合會辦理會員大會,我們在會場上很清楚說明讓他們可以瞭解,在實價登錄開始施行時,我們擔心民眾比較不瞭解這項業務,因此透過法制讓地政士擔負比較重的責任。現在在實價登錄三法的修法之下,我們已經調整了方向,即回歸到買賣雙方為登錄義務人的規定。
洪委員宗熠:所以未來就是該土地所有權人的義務應由他們自己承擔,而非將這些責任丟給地政士,我想你有聽到這種聲音,也相信這是未來的修法方向。
花次長敬群:是。
洪委員宗熠:前天次長有參加地政士公會舉辦的功能研討會,事後有地政士向本席反映,他們表示次長很有誠意,也有許下承諾,請說明你的承諾為何?
花次長敬群:當天已經將修法方向非常清楚傳遞給公會,比如過去法律是以地政士為最優先的登錄義務人,我們同意轉換為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人來作為登錄義務人。基本上,地政士只是代理者的角色,而非義務人的角色,這部分完全沒有問題,我們在法制上已經做了這樣的調整。
洪委員宗熠:今天剛開會時有委員提出質疑,就是這樣來處理會不會太快,或是還要舉辦公聽會呢?前天你有許下承諾,即下會期可以通盤做檢討,包括地政三法等,請次長再說明一下。
花次長敬群:有關地政士法、平均地權條例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地政三法,我們大概已經將條文草案研擬好了,並進行內部的法制程序,希望下會期就可以納入部裡及院裡的優先法律,以儘速來處理這些條文。
洪委員宗熠:他們向本席反映,他們還滿肯定次長,也希望你的承諾可以履行,因為他們願意再等半年。
花次長敬群:如果大家同心協力的話,這件事情一定可以做得更好。
洪委員宗熠:11月1日在內湖發生火警,還有11月22日也在新北市的中和發生重大火警,接著12月初在台北市八德路又發生火警,上述都是所謂違建部分的火警,內政部對此有沒有什麼具體方案來處理呢?
花次長敬群:我們有做一些事情,請王副署長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王副署長說明。
王副署長榮進: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違建火災的問題,我們有邀請各直轄市及地方縣市政府來討論,同時也訂定一項指導綱領,建議各地方政府將高危險性的違章建築列為優先處理的對象,包括屋頂違建垂直超過2層樓或整棟違建作為營業場所,以及被隔成多數房間來出租使用,目前地方政府也依照此一結論正在積極處理當中。
洪委員宗熠:連續發生違建火災之後,我們非常重視這個問題,不過本席擔心過一陣子後,大家又忘記了,假使未來又發生同樣的事情,屆時仍然會被拿出來討論。我認為你們的宣示還是不夠的,比如影響公共安全的部分必須優先處理,可是只有這樣講也沒有去落實啊!
王副署長榮進:我們在後續上都會有延續性的督考作為,比如要求地方政府每年4月要將上半年的執行情形報上來,而在7月也要將全年執行的情形報到部裡來,我們每年都會進行實地督考,並要求地方政府要落實執行。
洪委員宗熠:本席不希望在每次發生重大災害及人命傷亡時,這種問題一而再、再而三被拿出來討論,這都是你們該做的事情。
王副署長榮進:是,謝謝。
洪委員宗熠:謝謝。
主席(洪委員宗熠代):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提出人團法的修正動議,部裡支持嗎?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是。
賴委員瑞隆:有關婦聯會這樣的政治團體,其章程部分與人團法是不一樣的。全台灣差不多有6萬多個人團法所規範的團體,可是婦聯會這樣的政治團體卻不須照人團法的規範,我認為這是非常不合理的狀況。其實,我認為這是一個霸王條款,當時在威權時代下所訂定,讓它可以超脫人團法的規範,我們認為這方面必須做一些處理。政黨法已經三讀通過了,在2年內會做轉換,有可能有些部分不一定會走到政黨,不過在這2年裡也都應該要受到規範,次長同意這樣的看法嗎?
花次長敬群:這部分會尊重委員的提案,在政黨法通過後,我們會儘速輔導政治團體,並進行讓其可以轉換身分的工作。如果委員有這樣的建議及方案,我們都予以尊重,也確實能補強人團法在這段時間的不足之處。
賴委員瑞隆:在這2年的空窗期間,他們有可能不完全照人團法及政黨法的最新規範去走啊!
花次長敬群:沒錯。
賴委員瑞隆:當初訂定這樣的霸王條款,你同意超脫一般法律規範的霸王條款嗎?
花次長敬群:我請民政司回應。
主席:請內政部民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清淇:主席、各位委員。當初訂定人團法的環境,對於政黨及政治團體有特別考慮是沒有錯的,就是政府機關不應該去干涉到政黨及政治團體,所以才會有第十九條的規定,即由其章程來訂一些財產等的規範,這部分在那種時空環境下……
賴委員瑞隆:對,它其實具有霸王條款的性質,超脫人團法的規定。
林司長清淇:是。
賴委員瑞隆:我們不管它的歷史因素,現在大家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政黨和政治團體取之於國家資源更多,更應該要遵守相關法令的規範,但它反倒超脫這些規範,這是非常不合理的。
我們看一下它和人團法的差異,關於會員的產生,婦聯會的要求是只要經過推舉,在常委會通過就可以聘任,而人團法要求必須是選出,後者是更嚴謹的規範,婦聯會則是更寬鬆。再如理事長的任期,人團法要求連任以一次為限,婦聯會等政治團體的連任次數則不受限制,所以現在的理事長從92年持續連任至今,做到老、做到他不想做為止。我們認為這是非常不合理的,完全超脫人團法的規範。對於會員大會,人團法要求一年召開一次,婦聯會的章程卻規定四年召開一次,在這四年期間完全由這九十幾人作決定,甚至是理事長一個人作決定,這都非常不合理。預決算的編列都有規範,人團法要求經過會員大會報主管機關核備,可是婦聯會的章程卻規定不用,所以完全不用上報。我認為這部分在未來政黨法會作規範,但是在這兩年的過渡期間也應該納入規範,請問次長同意這樣的看法嗎?
花次長敬群:原則上我們同意委員的修正案。
賴委員瑞隆:本席提案建議修正,對於第四十九條霸王條款,我們要求任期、經費等等應依本法於章程中另外定之。政治團體資產1,000萬元以上者應比照作法人登記,我想這樣才能更完整地保障這些資產確實地運用。次長都同意吧?
花次長敬群:我們同意。
賴委員瑞隆:本席提出的第四十九條之一是針對解散之後,過去這部分沒有明定,由於它沒有作法人登記,解散之後資產如何處理會成為很棘手的問題。有些政治團體資產比較少,不會產生問題,但是像婦聯會這麼大的政治團體,目前為止有384億元的資產,有沒有隱藏的不知道,但光是報給內政部的就有384億元。現在會員人數是92人,平均每位會員價值是4.18億元。如果我們無法作有效的規範,這些過去從勞軍捐拿來的錢、從國家拿來的錢,假如這兩年內它解散了,這些資產恐怕會引發非常大的爭議,等同一個人可以處分掉4.18億元,這大家能接受嗎?
花次長敬群:當然不能接受。
賴委員瑞隆:所以我們要求修法,對於資產有來自於政府的捐助部分,將來政治團體解散時,剩餘的資產必須回歸國家所有,必須捐贈給政府。次長同意這樣的看法吧?
花次長敬群:這方向我們原則上一定同意。
賴委員瑞隆:我想這樣比較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我們希望今天有機會能處理這個條文。
再來是前兩天救國團科學營引發一些問題,我們不是說它不能辦科學營,而是台電補助救國團舉辦科學營的經費是一年155萬元,根據財團法人核能資訊中心的資料,活動內容是參觀核能發電、核一相關電阻等等。如今新政府的政策已走向非核家園,這也是國家的高度共識,在此時用這樣的名義跟救國團結合做這樣的事情,我想是具有爭議性的。更何況我們都知道,台電在102年補助94萬元,到了104年補助155萬元,我們認為這具有很大的爭議性。而且它的處理方式是,相關補助給學生的部分,旅費是學校補助來做,活動期間的旅宿等等才是由救國團來做。不管它的目的性或是為什麼給救國團這麼高的經費,光是專案補助來做這件事情,恐怕就具有高度的爭議,台電這個時候不該還在做這件事情。一般來說,幾萬元的補助都不算少了,更何況是160萬元,而且每年做這件事情。
救國團是人民團體的一部分,它的總資產到目前為止有54億元,每年還有29億元的資產收進來。另外從教育部高教司、國教司、中辦,到外交部、農委會、國防部,再到台電、中油、台糖,從補助經費、委辦經費到建物的補助,加起來超過10億元,累計出現在的54億元資產。而它每年還有收入,包括青年活動中心的旅宿,這是非常具有爭議性的,因為用青年活動中心用地,地有相關的問題,經營旅宿業又可以免稅,另外還經營補習班。每年賺了29億元,但支用的項目裡面很多不清楚,只編列人事費6億元、辦公費幾億、業務費10億元,完全不知道使用的細項。內政部竟然也接受這樣的報告,我們是無法接受的,不知道次長對此有什麼看法?
花次長敬群:救國團相關活動就業務歸類是屬於教育部和交通部觀光局管轄,內政部站在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的立場,我們願意召集教育部和交通部針對救國團業務內容的適法性狀況或是財務報表的內涵一起開會研商。
賴委員瑞隆:什麼時候要召集?
花次長敬群:昨天我們內部已經在討論,會儘快……
賴委員瑞隆:大概什麼時候?今年12月底前可以召集嗎?召集這件事沒那麼困難吧?
主席:請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陳主任說明。
陳主任茂春: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儘量啦!
賴委員瑞隆:對於這件事情,你們身為主管機關應該積極處理,不然這樣的機關用國家這麼多資源,財務還這麼不公開透明,請問年底前可以召集嗎?
花次長敬群:好,我們年底前……
賴委員瑞隆:開個會沒那麼困難吧!把教育部等相關部會找來,把這件事情談清楚,了解未來到底應該如何處理。身為人民團體的主管機關,應該更積極,我希望在年底前有方案提出來,對救國團的亂象能更有效地處理。我講的其實在內政部的權限範圍內,希望內政部至少能做到,要求他們的財務必須是透明公開的。一年29億元的經費完全不知道花在哪裡,收了這麼多錢,用了國家這麼多資源,卻不知道花在哪裡,這讓人無法接受啦!我們必須知道他們的業務費實際運用在哪裡、相關的費用用在哪裡,好嗎?
花次長敬群:好,我們會做。
賴委員瑞隆:年底前喔!
花次長敬群:好,謝謝。
賴委員瑞隆: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吳委員琪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次長報告提及大眾捷運和警察法第五條第六款,本席認為現階段這個問題非常地急迫,因為大眾捷運都是跨縣市的,現在桃園、台中、彰化、台南、高雄都在興建捷運,很多都是跨縣市的。現在雙北的捷運都是台北市的捷運警察隊負責,我認為層級一定要拉高,所以這個修法絕對有必要性和急迫性,請問次長有何看法?
主席(賴委員瑞隆):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捷運確實是重要的警力配置的地方,但是我們考量到現階段的捷運只有在台北、新北、桃園、高雄是實質上在運作,並非全國一致的。如果要設立捷運警察局,它涉及到整個警政署的組織和人力的重新調配,所以它也會跟組改有關聯。另外,剛剛我們在回答黃昭順委員的時候也有特別提到,現在正在針對警察法進行全面大檢討、大翻修的工作,所以我們希望委員同意讓我們就這整個組織的編制和未來工作的分配能夠透過警察法的大翻修來做充分的檢討,而不是突然間新設一個捷運警察局,因為如果這樣的話,在現階段組織的量能或人力的配置之下,也未必能夠順利的因應,反而會造成我們警政署推動的一些困擾。
吳委員琪銘:次長,你們要考慮到一點,在103年發生鄭捷在捷運上殺人的事件,我們真的不想再看到歷史重演了,因為搭乘捷運的民眾以婦女、通勤的學生居多,對他們來講還是有這種威脅存在。現在在新北市的捷運萬一發生事情,還是要由當地的分局、派出所來支援,但是他們沒有這方面的專業,所以本席認為這真的是非常有急迫性,也希望各位委員支持本席的提案,一定要趕快處理這個案子,因為這關係到眾多搭乘捷運民眾的安全,尤其在所有乘客裡面學生、婦女和老人所占的比率非常高,所以請次長一定要加以重視。
花次長敬群:現在台北市和桃園市都已經有捷運警察隊,但是新北市還沒有成立,就現階段的需求,我們先儘快跟新北市警察局溝通協調,看他們能不能有一個比較妥適的處理以彌補現在的缺口。目前新北市在這個部分還不是這麼的完備,可是如果把新北市的單一問題,轉換成是警政署要成立一個捷運警察局這樣一個屬於全國性的處理因應方式的話,就合理性來講或是對於我們整體的組織編制和配套可能衝擊會太大,所以我們才會希望委員能夠幫助我們,就是先不要處理這個條文,等警察法整個修法及警政署的組織再造的結構重新配置之後,我們會一併來處理這個問題。
吳委員琪銘:次長,像高速公路警察局和鐵路警察局是全國性的,而要去調配各縣市的警力來成立捷運警察隊,畢竟沒有那麼的專業,所以一定要用一個專業的單位、一定要拉高層級,這樣才有辦法去指揮,所以這是有急迫性的問題,也拜託次長趕快來促成,好不好?
花次長敬群:好,謝謝委員。
吳委員琪銘:另外,新北市污水下水道的接管率是滿高的,但是根據本席的資料,在偏遠的地方接管的比率並不高,所以本席想請營建署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王副署長說明。
王副署長榮進: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全國污水下水道的普及率平均大概是31.37%,其中比較高的是台北市和新北市,台北市達到76%,新北市大概是51%,像澎湖和嘉義市就相當的低,目前我們每年都有編列100多億元的預算來積極推動。
吳委員琪銘:在81年編列了2,000億元要逐年來做污水下水道,在雙北的普及率滿高的,但是在偏遠地區的普及率並不高,所以我們還是要來檢討,畢竟這是人民的納稅錢,好不好?
王副署長榮進:好。
吳委員琪銘:謝謝。
王副署長榮進:謝謝。
主席:請顏委員寬恒發言。
顏委員寬恒: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104年6月修訂通過的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連選得連任。」今天我們為了理事長的任期再來審查合作社法,我覺得這有一點多此一舉、「食飽換枵」,是多做的啦!因為我們經過了無數次的民主洗禮,包括多次的政黨輪替,在各地方也是一樣,地方政府也有經過多次的政黨輪替,所以民間的人民社團基本上所有的相關規範都已經很成熟了!這個提案要修正為理事長只能連選一任,所以就只能一加一,一共是兩任,但是我想提案的名稱就搞錯了,因為合作社是理事主席而不是理事長,所以對於文字的細節也沒有注意。提案的理由是因為久占其位,如果得連選連任,沒有限期的限制,就可以連做幾十年,變成萬年理事長,會影響團體功能的發揮。本席想要請教一個問題,我們台灣有7,000多個里,很多里長都不只兩任,有的人當了三、四十年,比比皆是,他們算久占其位嗎?他們有影響地方發展嗎?如果他們真的影響地方發展,老實說,他們下次就選不上了。另外,像一些工商業在檯面上的這些工商大老們,他們也是久占其位嗎?有的人當董事長都當了幾十年,對不對?大家還不希望他退休,很多的工商大老都已經七、八十歲了,但是因為他們對企業的管理非常有魄力,所以大家都希望這些大老繼續帶領我們台灣的工商發展。有的人當了幾十年的民意代表,有的人當了幾十年的董事長,但是他們並不算是久占其位,他們還是帶領著整個企業讓企業一直在發展、一直在壯大。次長,既然這樣的話,久占其位和影響團體發展的這種說法是不是不成立?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在書面報告裡面已經有講得很明白了,基本上,我們尊重合作社是在社員民主的原則下來訂定他們自己的內規,就是原則上是照他們章程的規定來走,有委員提案要來限制理事主席連選只能連任一次,我們並不表同意,我們希望還是維持原案就好了。
顏委員寬恒:老實說,如果做不好就會被換掉,包括市長、總統,在經過幾次大選,做得不好,不受人民肯定,最後就會被換掉,所以理事主席也是一樣,如果在年度的理監事會上沒有通過理監事會的考驗還有所有的相關數據,相信他也是會被拉下來,所以我覺得還是照著原來的機制去做。你們的看法就是維持原來……
花次長敬群:維持原來的條文。
顏委員寬恒:但是有很多委員都堅持要修改理事主席的任期,你會不會因為有這樣的壓力而去配合?
花次長敬群:我們會努力的跟委員溝通,因為終究這是一個時代的趨勢。
顏委員寬恒:我們再來談合作社的問題,因為有很多人不太了解合作社,其實合作社經營的業務很廣泛,包括生產、運銷、供給、利用、勞動、消費、公用、運輸、信用、保險,還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而人民團體又分為3種,依人民團體法第四條之規定,有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和政治團體。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合作社是屬於這3種的哪一種?
花次長敬群:基本上,合作社比較是介於職業和人民團體中間,因為它是屬於社員為自己的利益、追求自己的利益,為社員、為社團來追求利益的團體,所以它是介於一般的人民團體、社團法人和營利事業法人之間的一種團體。
顏委員寬恒:如果合作社的理事主席想要連選連任,他必須對整個合作社的業務推廣和經營都要有相當程度的幫助,必須要有他的專業,除了他的專業之外,也要有他的經營方針。
花次長敬群:是的。
顏委員寬恒:次長能否跟我保證,不會因為委員提案修法而去變更他們的任期只能2任?
花次長敬群:站在行政部門的角度,我們絕對會努力說服委員和溝通……
顏委員寬恒:所以你會堅持……
花次長敬群:因為這是在國會,國會有國會的權力,站在行政部門的立場,我們絕對會努力溝通。
顏委員寬恒:本席希望政府不要管太多,因為合作社自主經營已經是一股潮流,國外包括日本、韓國都是由人民團體自主經營,政府管太多反而會妨礙他們的發展。而且他們很多都是無給職,可能只是出席,然後給他顧問費或車馬費,當然有些合作社的經營項目並不能為其社員帶來相當程度的收益,但是它必須維持合作社的發展,還要兼顧到社員,如果它是屬於農業領域的話,包括農業發展或是傳統產業的發展,我想政府應該提供給這些合作社更便利的政策,而不是去插手、限制它的發展、讓它發展更困難,謝謝。
花次長敬群:是,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跟花次長討論的是地政士的公信力,特別是處理到比較偏鄉像原高雄縣或屏東等地方,其實全國各地都有出現一個現象,就是農地套繪所產生的亂象。目前農地面積要達到2,500平方公尺才能蓋農地面積10%的農舍,有這樣建蔽率的要求,我們並沒有要挑戰這個規定,因為我們覺得那是為了保持農地的完整,可是過去的規定比較鬆散,就是可以不用毗鄰、不用連在一起,比方說這塊地借一部分給別人或賣給別人,就是讓比較遠的一塊地當它的比例,然後被套繪、蓋農舍,後來規定就改變了,我也沒有要挑戰這個規定,這是正確的方向,而這個亂象是在哪裡呢?這個亂象在於地政單位如果沒有或是其他相關單位沒有把資料彙整的話,像去年就出現這種情況,就是我有一塊地,我透過代書、地政士去做了解,上面的資料是顯示沒有被套繪,譬如說,申請的土地登記簿謄本上面沒有記載被套繪,但交易完成之後,突然又被通知說這是被套繪的,那就會造成買賣之間很大的糾紛,地政士的權威也被挑戰了,人家會認為你根本就沒有在這部分善盡你的專業,可是這個資料可能是過去很多年前的資料,地方政府在人力上可能無法消化這部分,以高雄市來看,像美濃就占很大的比例,103年才開始做清查,被套繪的區域都集中在原高雄縣區,有一萬八千多筆,美濃就占了八千多筆,去年市政府是說,本來他們有一個查詢的網站,結果那個網站也沒有用,查詢出來的資料也不是正確的,這造成民眾和地政士相當大的困擾,我們有請內政部一起來開協調會,也有說要協助加速作一整理,後來我發現這也不是只有高雄的問題,像屏東也有相當多類似的情況。本席要請教的第一個問題是,目前你們協助地方政府的部分做到什麼進度?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個問題,應該是建管單位對於申請農舍建築的時候,沒有把相關訊息pass到地政單位去做註記,所以才導致後面一系列的問題,這部分在處理上,還是可以倒過來趕快把它補充回來,這是絕對可以做的,只是這個會議可能不是現在在場同仁直接去掌握到的訊息。
主席:請內政部地政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靚琇: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關於這個問題,過去建管單位在核准興建農舍時並沒有把相關的農地訊息直接傳給地政單位,所以地政單位在註記時就沒有這些資料,後來開會後已經要求縣市政府的建管單位應該核實把這個資料給地政單位,一旦地政單位有資料了,如果地政士要去做這些資料的查證時,當然也就有資料可以去處理,這部分還是要地方的建管單位能夠把這個資料整理出來,誠如委員所言,過去一段時間建管單位可能都沒有整理這些資料,然後傳給地政單位,所以他們現在在整理。
趙委員天麟:現在就是不知道整理的情況如何,如果照11月6日的媒體報導來看,好像已經整理很多了,目前還有旗山區、杉林區的農地還沒進行登錄而已,可是我不知道目前登錄的情況究竟如何。
花次長敬群:我們回去整理資料後再提書面資料給委員。
趙委員天麟:在改革的過程中,當然這個方向我們都支持,只是你要想想看這個東西會造成多大的糾紛就好了,可能會造成家庭、親友感情破裂,因為他們會認為當時是好意借你用,後來因為資料不清楚,在買賣的過程中就造成他們很大的困擾。
花次長敬群:對,沒錯。
趙委員天麟:特別是地政士就很尷尬了,因為他們就會顯得沒有辦法去處理了。剛才有提及建管這邊去跟地政那邊整理相關的資料,理論上是這樣,可是當這個進度比較緩慢的時候,所以有一陣子高雄市政府建管處表示他們不願意協助這件事,就是你要自己想辦法去查這個資料,因為他們認為這不是他們的義務、不是他們職權上必須要去完成這樣的協助,後來在我們的拜託下又恢復這樣的服務,我覺得這個情況你們可能要去了解或協助,看看如何能夠加快,當時他們是說人手不足,所以他們沒有辦法把那麼多筆資料在一定的時間內完成,現在已經經過一年了,請你們幫忙去做了解一下。
花次長敬群:好。
趙委員天麟:另外,關於這次的租賃專法,之前新北市發生大火之後,有人曾經提到這部分有沒有相關居住安全的規範?能否強制去做相關的檢查?即進入民宅的部分,之前的討論是沒有把這個規範放進去,當然後來有這樣的事件之後,大家有去討論,就你的觀點這部分有需要再做調整嗎?
花次長敬群:跟委員報告,租賃專法是針對租賃市場的管理和發展,現階段所發生的火災不幸事件,其實是建築管理的問題,它不只限於租賃,自用也可能會發生這樣的問題。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在前兩個禮拜就已經邀集地方政府來討論,對管理機制的強化也有一些共識,後續對建築法中能有效處理違建的條文,我們希望也能夠增強,讓地方政府對有公共危險的房子能加速它的拆除工作。
趙委員天麟:OK。本席最後要說的是,強化管理是有必要的,否則不幸會一直發生;但是像柯文哲市長所宣布的──過去陳水扁前市長所建立的排除年限條款,他不排除要廢除這個行政命令,此話一出,又造成另一種恐慌。就次長剛剛提到的,特別有公共危險的可優先處理,針對這個部分,是否請次長具體說明層次上要如何去分別?
花次長敬群:我請副署長來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王副署長說明。
王副署長榮進:主席、各位委員。依照違章建築的定義,只要依法應申請建照而沒有申請建照,就算是違章建築;違建的形態相當多,比如陽台打出去做個鐵窗,都構成違建。這一次因為數量相當多,大家希望排優先順序,具有高度危險性的違章建築,列為優先執行的對象。哪一些是高危險性的違章建築?在我們與地方政府共同討論之後,以下四種屬於高危險性,第一個是垂直增建超過兩層樓;第二個是占用防火避難平台;第三個是整棟做為營業場所使用;第四個就是這一次在新北市跟台北市發生的──把它隔成多數房間,然後做出租營利使用。這些都要列為優先執行拆除的對象。
趙委員天麟:本席覺得這個部分相當合理,過去是用時間來切,這裡面的漏洞,就是便於未來地方政府的執行,反正之前的就先……
王副署長榮進:跟委員報告,我們規定新舊違建可以由地方政府來做一個時間點的劃分,劃分之後,如果是舊違建的部分,原則上暫緩處理;但它如果有我們剛剛講的這些高度公共危險,還是可以執行的。
趙委員天麟:當然,當然。所以我才強調用時間來切,並不是完全的恰當。
王副署長榮進:沒錯。
趙委員天麟:本來不管新或舊,只要符合剛剛講的4個原則,都應該列為優先拆除的對象。如果你們現在對建築法有了一些修正、調整,是不是以後全國都一體適用?
王副署長榮進:跟委員報告,這個不用修法,我們原來的辦法就規定地方政府可以將這些列為優先執行對象,現行法令就是這樣規定。
趙委員天麟:這樣會不會讓地方政府可做、可不做?
王副署長榮進:我們就是督導他們,要求他們;因為經過討論之後,大家都同意照這個方式來執行。
趙委員天麟:我想在這類公安事件發生之後,大家都能支持這樣的方向;但也不要變成不同縣市長之間的新聞話題,新聞話題熱度過了,又回復到原狀。所以對你剛講督導的強度或是如何成為社會的共識,我覺得應該要再稍微加強。這樣的好處在哪裡?第一個,我們對公安更在意,另一方面就不會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很多人會想慘了,我家有一點點的違建,柯文哲市長說都要拆,而每天惶惶不安,可能也會造成買賣市場上面的壓力。所以我想應該讓它更明確,更強化一下。
王副署長榮進:謝謝委員。
花次長敬群:謝謝委員。
主席: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王委員榮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地政士法第十一條,本席等有提案修正。該法於民國90年10月24日立法通過,中間經過98年跟103年的一些修正。請問,從90年到現在,這16年來,依據現行規定執行的結果,有多少位合格取得地政士資格的人員,因為這一條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是身心狀況違常,經過兩位以上專科醫師諮詢之後,我們撤銷了他的開業執照?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並沒有過。
王委員榮璋:從來沒有?
花次長敬群:從來沒有。
王委員榮璋:16年來這個規定訂了之後,到現在都沒有執行過,未來我們要以什麼樣的方式跟標準執行?第一個是有精神疾病,我們知道精神疾病的類型超過1,500多種,包括囤積症,還有社交焦慮等等都算是精神疾病。未來在這個部分,我們應該怎麼樣執行?
花次長敬群:報告委員,這個部分就內政部的專業能力來看,確實是嚴重的不足,我們也非常同意委員的修法提案,如果今天大家都認同,我們也會支持這樣的修法。
王委員榮璋:因為我的提案,部裡面要檢討,也願意再做修正,這也列在我們的CRPD優先檢視清單。本席要跟次長說明的是,相關類似的規定在內政部主管部分,有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八條、建築師法第四條、地政士法第十一條等法規部分;另外在辦法裡面,如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十四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內政部可否整體來修訂?
花次長敬群:報告委員,我們會逐法來了解實際狀況,可以修訂的部分,我們會儘快來做處理。
王委員榮璋:所以次長覺得還有不可以修訂的?
花次長敬群:因為我們還要針對不同職業者的特性去了解,方向上,我們絕對是朝要修訂。
王委員榮璋:這些都已經列入檢視清單,表示這在105年的時候就已經討論確定過,刑法沒收相關規定也配合做同樣的修訂。同樣在管理這個部分,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五條,我們已經修法了,而且是內政部主動提出來的;會有這樣子的差別考量,究竟是相關負責的部門行政怠惰,怠於執行這樣的規定與要求,還是我們有特別的考量?
花次長敬群:跟委員報告,因為這涉及到部裡面不同機關單位主管的法案,也涉及到不同的職業別,另外就是警察,就內政部的立場,我還是會針對各單位實際的狀況來了解、檢討。
王委員榮璋:次長覺得需要多久時間?
花次長敬群:給我們3個月好不好,下會期我們就來處理這個議題。
王委員榮璋:你們需要3個月的時間來討論這樣單一的問題?
花次長敬群:現在建築師的部分已經送到大院,我們也願意處理。
王委員榮璋:這部分希望在下個會期開議之前能夠完成,好不好?
花次長敬群:好。
王委員榮璋:不過,我要提別提醒次長及在座相關單位,我們在這上面有越多越嚴苛,而且是莫名恐慌的相關規定,它對精神疾病來講,只會延誤他的就醫,他為了要保住他的證照等等,不能有就醫紀錄,若他真的有這樣的疾病,事實上會延誤就醫,你要從這個角度來考慮。
花次長敬群:我瞭解委員的憂慮,這個部分我瞭解。
王委員榮璋: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花次長,信號彈發射後會產生高熱,威力也非常驚人,如果距離很近,朝人射擊很容易造成傷亡。信號彈沒有管制,人人皆可買,信號彈攻擊恐嚇案層出不窮,不斷在社會新聞版面出現,上週又有一群機車騎士在北市、新北市之間的華中橋飆車,甚至有人點燃信號彈。
本席認為內政部主管治安,應該立即檢討法令不足的地方,防止信號彈濫用的問題繼續存在。本席請教花次長,你們現在檢討的進度如何?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關於信號彈部分,我們是以源頭管制為最優先的方向,細節部分是否可以請副署長說明?
林委員德福:請邱副署長簡單扼要回答本席。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邱副署長說明。
邱副署長豐光:主席、各位委員。目前信號彈在各種場合,地方警察機關都依照社維法來處理,不足的地方我們正在檢討,要納入相關法令的管理。
林委員德福:對啊!你們一定要設法管控,現在確實有很多發放信號彈嚴重傷人事件的存在,你們現在是明知且不動,請問你們多久可以把控管方式提出來?
邱副署長豐光:我們了解相關資料以後,再跟委員報告。
林委員德福:我希望你們在最短時間提出來,好不好?
邱副署長豐光:好,謝謝。
林委員德福:我再請問,縱火犯罪有模仿效應,年底跨年活動即將到來,本席請花次長務必要做好維安勤務,避免危害發生。另外,為避免縱火犯再犯,有學者建議應比照性侵犯給予專門輔導。縱火再犯重返社會後,警方也應該要加強列管,甚至訪視。
請問花次長,你是否支持修法,對縱火犯做強制身心輔導或輔導教育?
花次長敬群:這部分我們沒有掌握到研究上面的一些狀態跟輔導資料。
邱副署長豐光:目前縱火案頻傳,警政署已經通令各單位,第一,加強縱火犯的管理,因為縱火犯都納入治安顧慮人口,每個月有查訪的規定,我們要求警巡做加強查訪……
林委員德福:不是查訪而已,他今天再犯的話,表示他本身就有問題嘛!
邱副署長豐光:是。
林委員德福:我認為強制身心治療很重要,甚至要做輔導教育,次長是否認同?
花次長敬群:認同。
邱副署長豐光:認同。
林委員德福:既然認同,你們要做,好不好?
花次長敬群:好。
邱副署長豐光:好。
林委員德福:我要看你的績效!他會再犯,表示他的身心確實有問題,如果今天沒有治療,甚至輔導教育,未來他還是會再犯,就像性侵犯一樣,有的人放出去以後,他又再犯,這都危害社會,很嚴重啊!
最近發生的校園傷害事件,被害女生已被跟蹤5年之久,也曾經向警方求助,但是沒有收到效果。我請教花次長,根據本席瞭解,德國跟日本針對跟蹤行為,有另立法律處理,我國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主要是參考哪個國家的立法?
邱副署長豐光:糾纏行為防制法將在12月18日向部長報告,並且進入立法程序。
林委員德福:我知道,你們是拿哪個國家做參考?借他們的資料為依循呢?
邱副署長豐光:根據法務部跟司法院提供的相關資料,我們是參考美、日以及歐美各國的相關法制。
林委員德福:美、日跟歐美各國?
邱副署長豐光:是。
林委員德福:草案中是否會強制要求跟蹤狂進行心理治療?
邱副署長豐光:關於這個部分,我們警察機關在行為發生時就介入調查,還有限制、禁止,並有法院禁制令的機制。
林委員德福:對!我認為還要有配套、有要求,才會杜絕再犯,好不好?
邱副署長豐光:好。
林委員德福:日本警方曾公布,日本有超過2萬名的跟蹤狂,你們有沒有統計過國內跟蹤狂的數量,是否有掌握跟統計?
邱副署長豐光:有關數據的部分,會後再跟林委員報告。
林委員德福:我希望你們一定要全盤瞭解,以日本為例,跟蹤狂處罰最高可以判6個月徒刑,但是法令沒有辦法有效阻止跟蹤狂再犯,不少日本受害女性乾脆自己找保鏢。據本席瞭解,各地警察局針對婦女夜歸,有提供護送返家的服務,如果民眾有被跟蹤的情況,是否也可以請警方來護送?
邱副署長豐光:跟林委員報告,實際的案例,只要我們各派出所接獲報案,我們立刻會做處理。
林委員德福:我認為警察人力不足的話,你甚至可以請義警、民防加入,讓他們來申請、協助,以避免被有心人士跟蹤騷擾。我認為這個可以公布,你們可以做一些配套,因為這些義警、民防本來就很熱心,願意奉獻、付出,你如果警力不足,這些都可以應用上。本席希望針對這方面,警政署、內政部應該要做一些規範跟要求,來做配套。
邱副署長豐光:好,謝謝。
花次長敬群:謝謝。
主席:請蘇委員治芬發言。
蘇委員治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內政委員會的召委有安排一個議程,就是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條的修正案,這個修正案只多增加了2句話,就是「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次長,你對於修改這個條文的看法是什麼?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站在合作社之管理機關的角度來講,我們原則上還是傾向於尊重合作社的自治,我們希望能夠以這樣的方向來制定相關的法規。原則上,我們還是希望這個部分不要限制理事主席或是理事長連選連任的次數,我們希望能夠回歸到由社員的章程或是內規來做處理就好,不需要強制。
蘇委員治芬:本席為什麼會提出這個問題?因為臺灣的政經有其特殊的狀況,這可能是歷史的共業或是因為過去的黨國結構,所以才會分得不是非常清楚,比如:糖協,其實糖協為台灣糖業公司帶來非常大的困擾,要等到三審定讞之後,台糖才能夠去追回糖協原來屬於台糖的資產。
既然今天談到合作社,國營事業公司原本可能是基於好意,所以就成立了某一個協會,但是後來章程修改後,這個協會就變成合作社了,他們把章程的內容以及組織都做了一些調整跟修正,這個協會過去可能是屬於國營事業的資產,不應該是屬於個人的,但是後來經過修改章程後,這個合作社的體質就變得不一樣了,所以我們是針對這個。這些都是近年來所發生的,就近來年所發生的這幾個案例,我們就可以看得非常清楚,過去他們透過修改章程來改變合作社的體質,把公有的財產變成由私人來掌握,這是一種社會現象,但是對於這種社會現象,就以本席所舉例的糖協來說,次長,對於這個問題你要怎麼樣去防杜?
花次長敬群:報告委員,對於過去這些不好的個案所衍生的狀態,我們還要再想想看,因為這些問題長期以來都無法解決,這也代表著在法的結構下,我們要介入的空間相對有限。我比較擔憂的是,如果這個條文就這樣子修改,那全臺灣其他數量非常龐大的合作社,他們的看法或意見會是如何?因為一旦修改這個條文,它就是全體適用。
蘇委員治芬:對,都將一體適用,這個本席知道,本席當然也有考慮到這一點,但是我們必須要透過這樣子的修法,不管這個修正案有沒有通過,但我們都要把這個現象突顯出來。
花次長敬群:是。
蘇委員治芬:內政部掌管全臺灣所有的合作社,就合作社歷代的更迭所產生的這種社會現象,你還是要想出對策來?
花次長敬群:是。
蘇委員治芬:本席就舉一個很特別的例子,就是台灣蔗農合作社,台灣蔗農合作社成立於六十幾年前,他們現在的土地跟資產粗估至少有十多億元,但是你看現在,其實台灣蔗農合作社一開始成立時,台糖公司還可以掌握過半的席次,可是後來章程更易後,整個情況就不一樣了,現在經過選舉之後,台糖公司可以掌握台灣蔗農合作社的席次情況也都不一樣了,但問題是,他們有那麼多的資產在裡面,那你要怎麼去處理呢?而且就本席所知,過去糖協──就是在台糖還沒有把資產追回來之前,糖協到處地去投資,雖然現在三審定讞了,台糖可以去追回糖協所有的動產及不動產,但問題是,可以追回來的也僅限存於本國銀行的,其他的資產根本就無從追蹤,因為糖協過去可能有把某部分的資產存放到外國,雖然現在法院判定台糖勝訴,但是如果你不曉得資產在哪裡或是他們沒有交代清楚,你還是沒有辦法可以追回。
花次長敬群:了解。
蘇委員治芬:所以像這種過去是由國營事業跟民間所共同成立的服務社,後來又轉成合作社,這樣體質不斷地在改變、名稱不斷地在改變、內容不斷地在改變的這個部分你要怎麼辦呢?如果這個法今天沒有通過,老實講,這個法只有限制理事長得連任一次,當然,這個法也不見得就可以百分之百的防杜。
花次長敬群:對,沒錯。
蘇委員治芬:基本上,理事長就是領導者,由好的領導者來帶領這個合作社,這個合作社就可以往正面的方向去發展,但若碰到不好的領導者,又沒有這條法律可以去規範,他就等於是一個不老的理事長,就是不會退位的理事長。
花次長敬群:是,我了解,但這個部分就實務上來講還是要多元,委員所關注的是真的有問題的那些。
蘇委員治芬:如果內政部基於一體適用而不同意修改這條條文的話,那你的對策是什麼?
花次長敬群:我們擔憂這部分的衝擊會太大。
蘇委員治芬:那請你提出一個對策。
花次長敬群:我們就針對這部分來思考,好不好?因為這裡面可能有好幾種類型,有一些可能在過去到現在的轉型……
蘇委員治芬:如果是100%的民間合作社,那就應該要讓它自由的去發展,但是在全臺灣所有的合作社裡面,如果它的體質、它過往的身分夾雜著國營事業或是有政府的補助或是捐助的話,那這個情況就不太一樣了。
花次長敬群:確實,這個部分我們可以重新思考,用類似──我只能講類似──就是用類似不當黨產的那個概念,看要怎麼樣在裡面創造出一些新的機制來。
蘇委員治芬:用另外一個規範,好不好?
花次長敬群:是,這個部分我們會再檢討,我們會再跟委員報告。
蘇委員治芬:好,次長,你盤整完了之後,比如全臺灣總共有1,000家的合作社,但裡面可能有一成有這樣的體質。
花次長敬群:比例應該沒有那麼高。
蘇委員治芬:本席是假設,假設如果有一成夾雜著這樣的體質,那你有什麼對策?次長,整理完之後的對策可不可以再跟本席講一下?
花次長敬群:好,我們會再跟委員報告。
蘇委員治芬:可以嘛!
花次長敬群:是。
蘇委員治芬:那請儘快,謝謝。
花次長敬群: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合作社跟其他的人民團體、社會團體有何不同?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合作社基本上是以社員的經濟利益為原則,所以它是謀求社員經濟之利益或是生活的改善,所以本質上它不受人民團體法所限制,它另外有合作社法的系統。就特性上,它是介於社團法人跟一般企業中間的這種介面。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它並沒有規範在人民團體法或是現在已經在立法院審查的社會團體法,在檢討的時候,合作社法仍然存在就是因為考量到它是合作事業,它是為了健全合作的制度,這點從合作社法第一條的條文就可以看得出來,它也是在發展國民經濟,它跟一般人民團體法所規範的,其實是有所不同的,它是依照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的基礎上,以共同經營的方法來謀社員經濟之利益,所以它涉及到社員的經濟利益跟生活的改善,在這樣的情形下,後面相關的配套當然就會有所不同,今天有委員提案要修改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條,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條現行的規定是:「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連選得連任」,這是因為考慮到合作事業理事與監事必須要有經驗的累積,經驗的累積很重要,它跟一般的人民團體法相較,人民團體會務或活動都相對簡要跟單純,所以要傳承經驗也比較容易,但是合作社的理事或監事的經驗就需要長期的累積,是不是這樣?
花次長敬群:是,沒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請問合作事業包含哪些類型?
花次長敬群:有十幾種,就合作社法裡面有:生產、運銷、供給、利用、勞動、消費、公用、運輸、信用、保險,還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的,所以超過10種。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它有很多種類型,本席現在要特別請教次長以及內政部負責合作事業業務的人員,請問社員跟合作社是什麼關係?
花次長敬群:其實他們某種程度就是類似股東。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回答得很好,所以他們不是僱傭的關係?
花次長敬群:不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那內政部在跟相關的機關、尤其是在跟勞動部溝通時,你們要堅持你們的立場,要依循合作社法相關的規定來堅持你們的立場,而不是任由勞動部的去做解釋,說他們是僱傭關係的勞工,本席就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內政部的職員跟內政部是什麼關係?
花次長敬群:僱傭關係。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但他們不是勞工,對不對?他們跟內政部是僱傭的關係,但他們不是勞工。
花次長敬群:對,我們是公務員。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你們是公務員,所以你們另外會由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員服務法來規範彼此間的權利關係。內政部雖然是雇主,但公務員卻不是勞工,他是由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員服務法以及其他像公務人員俸給法等等來做規範,但內政部裡面有沒有勞工?
花次長敬群:有。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有嘛!還是有勞工,對不對?那些沒有被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範到的,像駕駛,他就是勞工,所以他就要回歸勞動基準法,這是非常簡單又明瞭的事情,所以內政部要非常的堅持,包括老師也是一樣,他們另外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以內政部做為合作社法的主管機關,你們在跟勞動部溝通時要堅持你們的合作社法,好不好?
花次長敬群:我們了解委員的意思。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接下來我們來看替代役實施條例的修正草案,本席是這個修正草案的共同提案人,依現行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有關替代役類別的區分,一般替代役目前有8目,但是在我們所共同提案的修正條文裡面,特別地增加了原住民族部落役,自然你們的報告裡面也有提到,原民會在民國107年度獲配18名公共行政役,但這畢竟未完全符合原住民族整體的需求,請問次長或是署長,對於我們提案要在替代役實施條例裡面增列原住民族部落役,你們的看法是如何?
花次長敬群:跟委員報告,其實現在最大的難處是替代役的人數逐年在減少,所以未來每年可以提供出來的替代役人數可能只剩下三、四千人或四、五千人這樣的規模,其中又以警察役、消防役和社會役這部分的需求為替代役政策長期以來的方向,加上我們現在沒有辦法掌握原住民族部落替代役可能的需求規模,甚至是它的工作項目,所以我們現在是站在比較保守、比較不敢答應的角度來面對您的提案。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說替代役的人數逐年在減少,而這是政策,對不對?
花次長敬群:它是確定的方向。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它是一個政策,但是它的人數也還沒有變成零。再者,我們原住民族的人口現在不斷地在成長,當臺灣的人口因為少子女化的問題一直在減少時,我們原住民族的人口卻是不斷地在成長,所以對於原住民族部落役,你們還是要慎重考慮,當然,這個提議我們提得太晚了,但是你們不能因為政策要減少替代役,然後就要犧牲掉我們,所以這部分還是要請內政部慎重地來考慮,請署長來回答好了。
花次長敬群:還是由我來說明好了,跟委員報告,其實替代役人數的減少並不是政策讓它減少的,而是自然而然它的數量就減少了,特別是民國83年次以後出生的,會回歸去服4個月的國防訓練,這是服役的基本模式,所以以後每年大概只剩下3,000個名額,這裡面還要分配給各式各樣的單位,而警察跟消防長期以來人力都嚴重缺乏,所以他們是需要由替代役來支援的兩大工作重點,其實這裡面的人力也不斷地在減少。至於社會役的部分,就是對於一些弱勢服務的部分,當然我們會把它涵蓋進來,我是覺得,如果有需要的話,我們可以把您所提到的這類相關需求未來融入到社會役裡面一起評估,而不要再另列一個,因為如果另列一個,未來可以分配到的人數可能只有3個、5個或是20個,這就整個政策來講,反而會零亂,所以真的要拜託委員協助我們做好替代役制度,因為這些年剛好面臨重大改革,像我們的役政署過幾年也要慢慢地變成役政司,因為它整個體系都在縮編,所以這個部分真的要麻煩委員體諒我們的狀況,我們相互來協調一個比較妥適的執行方案好不好?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過你還是要把本席的意見聽進去,替代役人數的減少是一個趨勢,那是臺灣人口政策的問題,所以在我們進入逐條討論前的這段時間,還是希望你們能夠往正面的方向去做協助跟支持,以上,謝謝。
花次長敬群:好,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鍾委員孔炤及羅委員致政均不在場。請張委員麗善發言。
張委員麗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辛苦了!今天針對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條的條文修正,本席剛剛有聽到次長的一些回答,你的回答還算平穩,也有站在所有合作社的立場來表達內政部的意見。
本席要請問次長,這個修法其實在民國104年6月就已經完成了,而且修法的同時也有站在合作社自主的立場來讓他們另訂章程,讓他們能夠依據這個來讓合作社的理事主席可以是榮譽的無給職,但是他仍然要負責整個經營管理,但是本席看到這次的修法,在這個修法的說明裡面,它說要比照人民團體法第二十條,本席在這裡要請教次長,其實人民團體法包羅萬象,包括政治團體、社會團體跟職業團體。雖然它包羅萬象,但每一個團體的立法精神都不一樣,宗旨跟目標也完全不一樣,所以內政部已經進行修法,包括政黨法已經三讀,社會團體法已完成初審,職業團體法則還在研議當中。此一合作社法其實是人團法的特別法,今天可說是走回頭路,要將這樣的特別法比照人民團體法第二十條來修正,這整體的修法其實是退步的,因為人團法即將落日,即將消失,所以你們現在這樣的修法方式,我想提案人大概也不太清楚。
第二個,我要請教次長,就你之前的回答我想你應該知道,所有的合作社甚至只要7個人就可以組成,他們既不完全屬於非營利組織,也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團體,而是由所有社員共同出資成立,這個團體有股金,甚至還要繳稅,未來還要有盈餘的分配,所以其與公益性社團完全不同,我想次長對整體合作社法應該有相當的瞭解。我來自農業縣,你知道現在面臨農業缺工及產銷失衡等問題,面對產銷失衡的窘境,我們卻又鼓勵青年農民回來,甚至是營造一種農業永續經營的形象,讓所有的青年年民認為未來從事農業工作是有願景及希望的,試問合作社本身所扮演的角色為何?你們現在只會極力將你們整體農產品的品質顧好,問題是有沒有一套很好的行銷管道?從以前到現在,合作社設場是逐年增加,次長你知道國內現在合作社大大小小的設場已經設有幾個場?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掌握數字,司長可能比較知道正確的數字。
主席:請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陳主任說明。
陳主任茂春: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國內合作社大概有4,200多家。
張委員麗善:有4,200多場?
陳主任茂春:我覺得這個數字可能有點膨脹,因為有一些正在清算中的我們也都全部算進去,最近我特別要求縣市政府重新再盤點。
張委員麗善:針對農業合作社及合作農場的數量,我提的是農業的部分,當然合作社還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的合作社,農業合作社的數量從2013年的1,224場,如今已達到1,354場,我特別要談的是為何合作社會越來越多?因為大家要共謀經濟利益,甚至要共同運銷,所以必須有一個領導人,這個領導人是榮譽無給職,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全交給專業經理人打理,專業經理人能否讓產品順利行銷出去並創造盈餘回饋社員,這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剛剛次長所說的,我希望你今天站在一個保護所有團體的立場,這些團體到底要怎樣自主?我可以提供國際資料給次長參考,2001年聯合國大會為創造合作社支持性環境而通過以下的內容:他們希望各國政府能重視凡限制合作社設立與經營法規的都要修訂;2002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促進合作社193號建議文,建議各國政府應該提供有助於合作社發展的政策及法律環境;2003年國際合作社聯盟頒布合作社十年藍圖,期望透過支持性的立法架構確保合作社的成長。次長,你們今天站在主管機關立場要如何來協助國內合作社能夠自主管理並擘劃其發展合作的藍圖,真正能夠幫助他們共同行銷合作的業務與社員的權利?他們並不是完全沒繳稅。針對今天的修法,請次長簡單說明你在這方面的看法。
花次長敬群:原則上我們還是希望維持現行條文,不要做這樣的修改。
張委員麗善:謝謝,希望次長能夠真正堅持這樣的立場,我替所有辛辛苦苦的社員感謝你,政府還是要讓合作社能夠自主,自行規劃自身共同的發展計畫及未來的願景。謝謝。
花次長敬群: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張委員及花次長。請KolasYotaka委員發言。
KolasYotaka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星期一的時候我們沒有機會談完,我今天要繼續討論原住民族姓名的問題。去年的3月1日是我才剛剛上任的第一會期,我首先就提出姓名條例第四條的修正,我提出的條文是台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這個是原本條文就有的內容,我的重點是台灣原住民他的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原住民族的文字並列登記,我點出這個時間的意思是,這個是本席還有支持此一政策的原民持續追求十幾、二十幾年的運動所希望可以達到的目標,因此,在本席一擔任立委職務時,隨即提案修正這個部分。這件事簡而言之,就是讓原住民在他的身分證上增列只用原住民族的文字寫上他的名字。我再說一次,像某位原住民她原本被取名為林粉梅,我再此插播談一下,其實根據內政部的資料,這是從內政部的資料而來,在座的大家都會說我們有百家姓,姓徐、黃、錢、孫等等,在台灣的原住民有20%──等於是5個人中就有1個人不是姓陳就是姓林,你可以想像這是什麼樣的狀況嗎?因為我們被迫使用漢名及漢姓,可是大家不識字要怎麼辦?於是任由戶政人員隨便幫我們取名,台灣的原住民每5個人中就有1個人不是姓陳就是姓林,我們發生過親族亂倫的事件,我們發生過表哥愛上表妹因此被迫必須分開的事件,所以原住民取名非常重要,也因為如此,本席一就任立委後,首先就提案修正這個部分。我剛剛給大家看的條文,我要修正的是原住民現有的是漢人姓名,但是第二、三、四欄是現況的欄位,原住民的確可以改原住民的名字,不過,我現在是希望能夠增列最下面的那一種,就是原住民如果要保持第二行、第三行、第四行這種命名的方式也是可以的,不是要改掉,只是針對原住民,並且只是增列只用原住民族的文字在身分證上面寫他的名字,這是本席提案修正條文內容,這是去年3月1日就已經付委的修正案,但經過1年多,內政部都沒有動作,而且在這段時間裡,我間或在某些相關的題目中也都提出過,因為我一直非常注意這樣的問題,希望可以獲得改善。遲至今年9月你們才趕緊發了個文,這份公文在19日發文,卻要各機關在21日回覆,而且我剛才一直強調,我的提案是針對原住民,這件事拖了一年多,戶政司這份公文卻要各機關就立法委員KolasYotaka提案修正姓名條例第二條或第四條的部分表示意見,因姓名是識別個人身分重要的資料,涉及個人資訊的傳遞及流通,考量原住民規劃取得我國籍的國人及國人的姓名,我們看看這份公文的開頭,他們發文是給原住民規劃取得我國籍的外國人及一般民眾,我的提案只針對原住民,你們竟擴大到一般民眾!
我們再看下一張,你們的公文中詢問各機關說,如果全國的人都要一起改,用原住民族的文字來寫會不會有問題,文中提到「對貴管業務有無影響」,你們為了阻擋本席的修法,拿新住民及一般民眾來祭旗!你們目標的設定當然是希望各機關回答你們的答案都是不可行、不可行、不可行!結果卻是偷雞不著蝕把米,你們自己惹得一身腥!你們擴及到新住民及一般民眾,希望大家給你們的回答都是NO,結果反而引發軒然大波,我相信這件事情次長也印象深刻,因為這件事才發生沒多久。上次審查預算時,我也請內政部提供有關你們要各機關寫報告說明可能的影響的資料,結果你們都沒有提出來,直到12月11日因為召委排審姓名條例法案,你們不得不面對,當天才將這份資料拿出來,這份資料寫什麼呢?你們的報告對於要不要修正這一條的報告,你們只引述司法院的說法,你們問了22個機關,其中有11個機關說不會有影響,即便你們設定的問題是,就算全國一般民眾都使用原住民羅馬字來登記姓名,畫面上一整排的機關都回答說無影響,其實沒差,這些機關甚至包含內政部地政司及役政署這些業管役政及土地登記業務的單位,他們都說沒有影響,可是你們的報告卻阻擋本席修正這一條的規定,大幅引用司法院的說法,一直說會有影響,這有何影響?請看看左邊這一排,大部分機關的回應,如果次長及部長有仔細地看這份資料,他們的回應都只有一個相同的結論,就是害怕國人不熟悉,害怕公務員在謄寫時會出現錯誤,我一直想跟次長討論,回顧這段歷史,星期一這天本席沒有機會好好與你討論,而且長久以來,我認為內政部的政務官,包括部長及次長你們被幕僚所誤導,你們的幕僚不斷地給你們非常錯誤的訊息,而且我還要再給大家看這部分,去年5月30日其實我曾經質詢過,同年6月13日,其實你們的回函就是你們今年12月11日也就是前天的回函,一直以來內政部的立場沒有改變,縱使我們不斷地訴說這是一個歷史不正義的過程。最近大家都在講原民轉型正義,其實真正的歷史正義、轉型正義就應體現在這裡,我們其實非常擔心,我想跟次長說,本席一直都很支持內政部各式各樣的政策,因為我是真心地打從心裡認為內政部現在非常多的政策是非常進步的,非常體諒弱勢,也是尊重多元文化,不管是住宅政策或是過去這一年來的移民政策,內政部都做了非常多的改革,可是在面對這項議題時,我卻非常意外地發現內政部怎麼會有這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而且在過去這一年來,我不斷地聽到有人對我說,拜託委員這一條不要修,其原因在於一旦修改,電腦的登錄系統或軟體可能會花很多錢云云,我星期一問你究竟要花多少錢時,事情經過1年多,你們還是答不出來,還說可能會有謄寫的人無法辨識的問題,我不知道為何你們一直引用司法院的例子?說如果要抓犯人而犯人是原住民的話,其姓名若以原住民文字登錄,警察將會無法辨識,屆時通緝書、公文書會發不出來,我覺得這點很奇怪,你們為何要講司法院這個例子?難道不能以性別、身分證字號或出生年月日來勾稽身分嗎?那一疊你們已經夠偏頗及扭曲的提問所產生出的各機關回答的那本書中,其實看來看去大概都是這一類的問題,所以我們再回來看內政部9月發給各機關的公文,你們為何要問大家最後那個匡起來的問題「對貴管業務有無影響」?你們的問題為何不是「若有影響,請問內政部可以如何協助」的問法?我想這是心態上一刀切開非常不一樣的立場,面對原住民族姓名的問題,內政部的立場又是什麼?我剛剛花了一段時間提這件事,沒有機會讓次長來說明,你能不能簡短地再說一次內政部對這件事的立場與你們打算處理的作為?
主席: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在星期一的會議上,我已經跟委員說明過,在方向上越進步的理念及作法絕對是我們要努力的目標,方才看到的資料裡顯示一半的機關認為有影響,一半認為沒有影響,當然我們希望能儘速釐清這部分影響的內涵及調整時所要面對的各式各樣的成本,所以我們在下星期已邀集各單位趕緊來開會研商,我們上次也答應委員說我們要在三個月內向委員報告這項方案。
KolasYotaka委員:請問是下星期幾開會?
花次長敬群:因為今天戶政司人員未出席……
KolasYotaka委員:好,次長,我可不可以鄭重地在這裡邀請您或部長在一週內到本席的辦公室好好來討論這個問題,我要再說一次,其實召委會一直排下去,這個問題是戶政司無法迴避的問題,即便是下個會期,我相信下個會期的召委,至少民進黨籍的召委一定會排審,只要我當立委一天,戶政司就是無法迴避這個問題,我會一直追下去,與其如此,有沒有可能在一週或這會期內,在你們召開各機關會議前,請部長或次長到本席的辦公室來好好討論這件事?
花次長敬群:我們還是希望能將問題梳理得更清楚,因為就算部長或是我到委員的辦公室去討論,其實我們對這件事的背景掌握仍然不是那麼完整,確實不是那麼容易就可以決定這項政策,當然我們會努力,我跟委員保證我們會努力。
KolasYotaka委員:你承不承認過去這一年,內政部尤其是戶政司有行政怠惰之嫌?
花次長敬群:針對這個部分我們真的要表示我們的歉意,確實我們比較疏忽到這項議題。
KolasYotaka委員:這件事已經拖一年多了,我們希望內政部可以正視這個問題。
花次長敬群:是。
KolasYotaka委員:所以你剛才拒絕,不願意在一週內到本席辦公室來?
花次長敬群:因為會議還沒開,所以我們無法完全掌握狀況,我們只處於現階段初步的理解而已,所以我……。
KolasYotaka委員:我們要溝通的是意見或是想法、立場,所以我要求你們在與各機關開會之前,至少部長或次長與本席之間是否能針對這項法案真正的來龍去脈進行討論?我希望讓你們聽見我的觀點,而非幕僚給你們的觀點。
花次長敬群:我瞭解,剛剛委員提到很多,這些我們都瞭解……
主席:次長,就排個時間去聽聽Kolas委員的意見,好不好?
花次長敬群:好,我就安排時間與委員……
KolasYotaka委員:謝謝。
主席:謝謝KolasYotaka委員及花次長。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不在場)周陳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瑩發言。
陳委員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你有常去花蓮、台東的部落走走嗎?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去過幾次。
陳委員瑩:你到部落的時候,放眼望去,你看到什麼樣年齡層的人居多?
花次長敬群:高齡者比例很高。
陳委員瑩:我們原住民族因為經濟發展弱勢,目前有將近一半人口,特別是年輕人都移到都會區去了,人口呈現兩極化,這是一個相當嚴重的問題,原住民青年因為就學或就業離開部落,青壯人口不斷外移,造成部落漸漸失去活力跟動力,所以本席才特別希望原住民青年可以藉由服役回到部落,參與部落各項發展等等,這是我當初提案的初衷。
其實我在第7屆就已經提出這個修正案,你們當時拒絕沒有處理的種種原因,我不曉得經過這幾年是不是有些改變?我知道目前兵役政策的改變,不過我不討論徵兵或是募兵問題,因為本席也瞭解接下來兵源是很少的,替代役只剩下警察役、消防役、社會役及公共服務役四種,但是我認為可以再做個調整,即增加原住民族部落役,我不曉得你們現在的看法如何?
花次長敬群:因為現在替代役兵源快速在縮減,特別是83年次以後的役男,主要就是以四個月軍事訓練來當作服兵役的作為,我們估計未來每年會有3,000人因家庭、宗教因素不服軍事訓練役,要來轉服替代役,或是82年次以前的役男,應該都是碩士級以上,會逐漸朝研發替代役或其他方向走,所以未來每年替代役的量可能縮小到3,000人、4,000人或是5,000人的規模,裡頭還是以警察役、消防役和社會役為主來做分配。
陳委員瑩:我只想知道你們願不願意再重新考慮原住民族部落役的部分?
花次長敬群:我可不可以也請委員協助我們,我們在社會役系統底下增加一項像這樣的工作內容,而不要另外獨立出來一個役別?因為假設人數非常少的話,就整個機制底下,那個輕重、大小不一致。
陳委員瑩:你要怎麼加?
花次長敬群:如果從社會役系統底下,我們挪出需要的人力,那當然一樣……
陳委員瑩:我想你完全誤解本席提案的精神內涵所在,舉例來說,在各族部落裡面,像我們卑南族或是阿美族等等,我們有年齡階層分級制度,每個年齡階層都有特殊任務,但現在年輕階層都是屬於斷層狀態,可是部落裡面很多工作也需要年輕人來處理,所以我們才特別提出原住民族部落役的修正案,因為你剛剛講的社會替代役,應該不會只限定在原住民回到部落嘛!
花次長敬群:當然。
陳委員瑩:我覺得你根本沒有先做功課、沒有瞭解我的提案,就站在備詢台上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我們不是……
花次長敬群:我想不是這樣,因為真的是兵源嚴重不足,需求端已經非常龐大,如果再創造一個役別,我也不知道未來原住民族部落役需要的人力規模會是多大,這個部分如果我們沒有辦法掌握,到時候進來真的是不夠分配。
陳委員瑩:本席可以先不要求一定要到達什麼樣的規模,只是希望能夠製造機會,讓部落年輕人可以回到部落服役,因為畢竟原住民在自己部落或是在熟悉的族群裡面服役,是有相當正面的影響,但是我今天跟次長對話,我覺得你是相當沒有概念的。
花次長敬群:我想不是沒有概念,而是我想確實要去瞭解,終究我們是整套制度,不太可能針對某一個特殊需求,就另外設定一個役別,否則社會各式各樣需求的項目會很多。
陳委員瑩:這不是一個個別需求,如果這只是本席單向思考,我想不會在這次選舉的時候,還有其他原住民參選人提出相同政見,因為這是一個對部落很好的事情,但是你的思考一直集中在整個兵役調度處理上面,嚴格講起來,其實從事警察和消防相關行業的原住民也是不少,所以我覺得你必須要先瞭解整個部落文化、人口結構的狀況,而且你今天是直接否決本席的提案,我們一點討論空間都沒有,我看你的態度是這個樣子。
花次長敬群:我沒有否決權,我只是跟委員報告,整個部落需要協助的量能一定是多元管道,並不是一個替代役管道就能夠提供相當充分的量能,甚至它能夠提供的量能是極度輕微的,如果把這樣的期待放在替代役制度,反而讓整個替代役制度的輕重、大小變得不一致的話,我真的請求委員還是再多評估、考量。
陳委員瑩:這樣好了,如果換個邏輯思考,在既有的替代役役別裡面,我們是不是有一個討論空間?就是在這些替代役役別裡面,讓原住民優先到部落去服役呢?
花次長敬群:這個部分我可以。
陳委員瑩:我們就從這個部分開始著手,但是我不會因此放棄我的修正案,我想在你建立更多對原住民的概念跟瞭解時,我們再來繼續討論。
花次長敬群:是,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劉委員世芳、羅委員明才及李委員彥秀均不在場。
請姚委員文智發言。
姚委員文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散見在各個法條都是內政部的業務,都是有關於政策方向,我先就剛剛陳瑩委員提到的原住民族部落替代役,她希望在第四條清楚劃定一個範圍,你剛剛的答復我也稍微聽到,當然一方面是我們社會需要,另一方面是我們人力是不是能夠負擔?是不是能夠恰如其分地運用替代役來協助國家發展?不過包括像研發替代役、產業訓儲替代役,這些你們都經過檢討,尤其產業訓儲替代役在去年因為「四海遊龍」所以停下來了,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就是整個需求和反應也沒有那麼好,所以我們明年度就停下來。
姚委員文智:我們訂定警察役、消防役、社會役這三個類別,是因為過去我們阿兵哥在協助不管是社會秩序、治安或是防災,所以必須清楚界定,後面開始延伸發展出環保役、醫療役、教育役、農業服務役,就好像行政院各部會一樣不斷擴充,我們現場如果有海巡署,說不定也有海巡役,未來搞不好還會不斷擴展。
我是建議,如果原住民有那樣的需求,原住民年輕人可以藉這個機會照顧部落,這是一個好事情,我想陳瑩委員是希望能夠在替代役裡面,分配一些名額來協助部落做公共服務或是其他項目,不過我認為內政部要往更寬廣的層面,我們有產業訓儲替代役的挫敗經驗之後,未來整個替代役規劃以及這個條文的審定應該不要區分類別,服兵役本來就是基本義務,隨著政事、國家時空環境需要,我們應該給行政部門一個比較宏觀的調控,不要去限定類別,所以我主張就是以行政部門指定的役別,你們有一定的標準辦法,隨著時代需要去做就好。
我記得在前幾年食安問題非常嚴重的時候,大家有各種不同提案,包括食安警察、食安替代役,那時候部長還非常支持,覺得馬上就有人力可以協助,但限於法規及各種彈性不足,時間就過了,因為有些人是讀食品科學,其實很快就可以協助,但就是彈性不夠,因此,未來像研發替代役搞不好都會有爭議,到底什麼是研發?這也是非常廣泛,所以我建議內政部好好研究這方面的行政細節,怎麼樣能夠彈性?怎麼樣能夠讓人力發揮,做出對社會最有效的貢獻?那才是修第四條最重要的目的。
再來是警察法第五條,好像也是同樣的討論,過去有衛生警察的提案,反正事情發生就是警察要管,後來發生鄭捷隨機殺人治安事件,又開始討論是不是需要增加大眾捷運警察?以這個法的發展來講,入出國管理業務已經移交移民署,水上警察業務則是移交海巡署,這部分很清楚,當然要修掉,但是我認為增加大眾捷運警察也是必須的,畢竟現在軌道運輸甚至高鐵都是未來發展的方向,請教次長及副署長,你們現在研究到什麼地步?因為這件事情也發生滿久了,而且本來我們就應該討論,尤其鄭捷事件發生時,大家非常在意大眾捷運管理及治安維護。
花次長敬群:其實捷運警察的部分,現在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都有捷運警察隊,只有新北市還沒有成立,所以就整個捷運警察實質運作的缺口,其實是因為新北市現在沒有專責捷運警察隊,只需要再補強這個部分,就可以滿足現階段的需求。
姚委員文智:所以不需修法就可以進行,對不對?
花次長敬群:對,如果修法,會變成警政署要成立要一個捷運警察局的單位來處理,現階段未必是一個妥適的方式,特別是警察法現在正要準備進行全面大翻修,對於組織和人力調度會再重新做檢討,所以我們希望同步納入警察法整體修法一併來考量。
姚委員文智:這個時程是什麼時候?
花次長敬群:今年已經開始啟動,明年內政部會成立一個專案小組,所以明年就會完成警察法修正草案。
姚委員文智:副署長有什麼要補充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邱副署長說明。
邱副署長豐光:主席、各位委員。新北市和台北市捷運警察隊的問題,是受限於大眾捷運法,因為新北市沒有捷運局,台北市捷運局蓋了117個場站,所以新北市捷運警察隊是由台北市捷運警察隊來共同擔負,但是站體的部分,新北市部分由新北市派出所負責。
姚委員文智:這我知道,但就上次發生那個事情之後,經事後檢討以及搭配警察法的修正研議,現在還是要維持這樣的方向,是不是?
邱副署長豐光:是,因為捷運警察隊是專業警察隊,任何一個專業警察隊的成立,都會排擠到其他警察的經歷,所以這一點也要請姚委員諒解,這個務必要慎重。
姚委員文智:不是諒解,我現在是在問我們的進度,只要這個工作可以做好。
邱副署長豐光:警察法的修正……
姚委員文智:目前台中的捷運也是台北市幫它蓋的,未來也會牽涉到軌道運輸管理、維護、興建以及治安的搭配,這是整體的。
邱副署長豐光:警察法的修訂案,目前已經進行四場分組座談,我們廣納專家學者的意見,明年……
姚委員文智:沒關係,細節不用說。
另外再請問一下,一般有人稱反跟蹤騷擾法,或是你們法案名稱是糾纏行為防制法,現在內政部的方向是另立專法?
邱副署長豐光:是的。
姚委員文智:準備什麼時候研議提出?
邱副署長豐光:目前已經完成簽核,送請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審查……
姚委員文智:所以在部裡面已經送到法規委員會?
邱副署長豐光:對,警政署已經送到法規委員會審查,12月18日跟部長做最後一次報告,就會進行法制作業。
姚委員文智:因為時間關係,不管是叫糾纏行為防制法或是反跟蹤騷擾法,這部分內政部另立專法我也支持,不另立專法,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調整我也不反對,但是這樣的案子層出不窮,相關法令的救濟協助我們也要加快腳步,謝謝。
花次長敬群: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賴委員素美發言。(不在場)陳賴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我要詢問有關婦聯會的問題,婦聯會係屬政治團體,現在我們跟婦聯會在進行協商,有一種情況,假如婦聯會現在就把所有384億元財產全部捐贈給婦聯會的相關社福基金會,你們會怎麼處理?可以這樣嗎?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未來如果不當黨產委員會認定它是不當黨產的話,我們就可以把它追討回來。
陳委員其邁:但是現在還沒有認定,你還在跟它協商啊!
花次長敬群:沒錯!
陳委員其邁:法律沒有禁止,假如他們捐的話,可以嗎?
花次長敬群:我們現在沒有辦法去禁止它。
陳委員其邁:假如你知道他們要捐,你就要通知黨產會就婦聯會的認定程序儘速認定,對不對?沒有錯吧!
花次長敬群:是,沒有錯。
陳委員其邁:現在雙方在協議過程當中,事實上婦聯會長期以來,沒有召開會員大會、財報以及改選等很多違規狀況,早就符合人團法第五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給予警告處分,包括撤換職員、限期整理、廢止許可。他們在走訴願程序,對不對?
花次長敬群:嗯。
陳委員其邁:萬一哪一天他們解散,財產要怎麼處理?384億元到底是誰的?現在的規定到底是什麼?
花次長敬群:我認為解散的部分要回歸民法的組織財產清算過程,如果……
陳委員其邁:章程沒規定啊!
花次長敬群:章程沒規定的話,可能要回歸地方自治團體,也就是地方政府。
陳委員其邁:所以,國家出的錢最後有可能回歸地方政府?
花次長敬群:是。
陳委員其邁:現在處理人團法的規定,內政部的作法是政黨法、社會團體法及職業團體法。社會團體法我們委員會已經審查通過,職業團體法未來也會送到立法院來。
但現在有一個空窗期,我剛剛說明提案旨趣時就指出,政黨法兩年內財產歸屬的問題,我們是依法行政,如果婦聯會的違法狀態一直不改善,它既不召開會員大會,也不理內政部,也不見部長,你推動的這些改革它都不理,依人團法要進行解散時,這個財產就會跑到它登記的地方,應該是台北市!這380億元就送給台北市。這380億元是國人的勞軍捐等收入,所以假如這兩年你沒有把這個漏洞補起來,它有可能會跑到地方政府,對不對?
花次長敬群:瞭解,是。
陳委員其邁:這就是這次我們要推動人團法第五十九條之一修法的原因,本席的提案就是針對政治團體解散後的狀況,人團法對這些相關團體現在都沒有法律規定!
花次長敬群:對。
陳委員其邁:解散後,財產歸屬到底是怎麼走?除非它有做做法人登記,假如它沒有做法人的登記,只是規範在你督導的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但這只是辦法,不是法律規定,所以你一定要把它提升到法律的位階,因為它牽涉到人民財產的處分,所以我們提案要修法。但是你的說明報告怎麼會寫「唯就法律位階及適法性尚有疑慮」呢?
花次長敬群:我講的是您剛剛提到的辦法,而不是您的修法。
陳委員其邁:所以你也贊成我們的修法?
花次長敬群:我們贊同。
陳委員其邁:對,應該要修法把它明訂在法律的位階,否則你也是規定在委員會通過的社會團體法裡面,政治團體也是準用政黨法的規定,你要把它寫在法律的規定裡面,對不對?
花次長敬群:對。
陳委員其邁:第二,當政治團體解散之後,你是否同意它的財產權歸屬要歸繳公庫?
花次長敬群:文字上可能用「國庫」比較精確,因為地方也是公庫。
陳委員其邁:政黨法的寫法是……
花次長敬群:國庫。
陳委員其邁:所以,理論上,政治團體的部分應該要歸還給國庫。
我呼籲本院的委員同仁,這個漏洞應該儘速補起來,俟社會團體法、職業團體法及政黨法兩年後施行時,再做一體的適用。
花次長敬群:是。
陳委員其邁:我再請教一個問題,假如今天婦聯會登記成立政黨,你會怎麼處理?
花次長敬群:那就依照政黨法。
陳委員其邁:你會同意它做政黨登記?你要解散它,還要經過憲法法庭,那怎麼辦?
花次長敬群:這個問題容我想一想,我一時沒有……
陳委員其邁:你沒有想過這個問題?
花次長敬群:是。
陳委員其邁:婦聯會比你聰明多了,它現在是採拖延戰術。司長想過這個問題嗎?
主席:請內政部民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清淇:主席、各位委員。備案的部分,我們依法沒辦法去拒絕它,這是第一個。
陳委員其邁:它登記為政黨,你就不能解散它?
林司長清淇:不是不能解散,因為政黨一定要符合一些要件,政黨法裡面有要推薦或是什麼的要件存在的規定。
陳委員其邁:所以怎麼辦?
林司長清淇:其實政黨法已經有更強烈的監督,我們會加強監督這個部分,現在……
陳委員其邁:那384億元的財產怎麼辦?
林司長清淇:我們正在跟婦聯會談這個部分,其實不管怎麼樣,部裡面會在最短時間內有一個結果出來。
陳委員其邁:不是!你們的結果,我們也不見得會同意,對不對?不是你說好就好,要大家、社會有共識,你怎麼預期一定會有結果?社會能不能接受呢?你們不是應該要符合社會改革的期待嗎?
花次長敬群:葉部長已經對外說明,這個月月底前,絕對會針對婦聯會的部分有一個具體明確的結論。
陳委員其邁:你現在是告訴我,已經有具體結論、是可以期待,是不是這樣?
花次長敬群:如果可以簽行政契約,當然很好;要不然就依照人團法進行必要的裁處,我們也是可以做的。
陳委員其邁:司長,我以不生氣為原則,心平氣和地跟你討論。請你告訴我,到目前為止,婦聯會有那些違法的樣態?是都沒有違法,還是有哪些違法?就這幾年的部分。
林司長清淇:跟委員報告,人團法第四十九條對政治團體……
陳委員其邁:你告訴我,它有哪些違法樣態?我跟賴瑞隆都已經講到「臭酸」了,你告訴我有那些嘛!不知道?你連它有那些違法都不知道?它沒有定期召開會員大會,這樣沒有違法?
林司長清淇:它的章程規定是4年……
陳委員其邁:啊?
林司長清淇:按照現行的人團法,它的章程規定是4年,我們尊重它的章程。
陳委員其邁:人團法規定一年要召開一次啊!
林司長清淇:那是一般的社會團體,政治團體是規範在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有特別的規定。
陳委員其邁:它是4年召開1次,但是它的財報都沒有經過會員大會耶!
林司長清淇:財報的部分,我們有一個申報要點,但是當初訂定這個要點也是輔導性的,所以這次政黨法的立法,我們會有更強烈的處罰部分,這樣才能夠更強力監督這些團體。
陳委員其邁:你現在是告訴我,政治團體的財報不用經過會員代表大會,這部分沒有違反人團法的相關申報規定?都沒有嗎?
林司長清淇:主要是人團法第四十九條的部分……
陳委員其邁:司長,人團法的規定是什麼?你們一直講沒有罰則,怎麼會沒有罰則呢?它的罰則就是第五十八條,這個怎麼不是罰則呢?當它違背人團法相關規定時,你們都沒有按照人團法第五十八條要求它改善。撤免職員、限期整理、廢止許可以及解散,這些都是你的手段,但你們都沒有用這四種手段依法處理,所以沒有罰則是你們造成的啊!人團法怎麼處罰?就是一些行政罰鍰而已,其它一些強制規定就是按照第五十八條處理,不是這樣嗎?你什麼時候有要求它限期改善?你什麼時候有發文?你什麼時候有撤免其職員?有這麼多手段你都不用,所以是你們放縱婦聯會到今天!我聽你的解釋,婦聯會到目前為止都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可以這樣嗎,司長?
林司長清淇:現在大家還在會談當中,我們對它沒有符合民主運作原則的部分是有所要求,這次商談條件裡面,我們要求一定要把組織民主化納入,這部分我們要導正、監督,這是我們非常強烈地一個要求。
陳委員其邁:它違反第四十九條,沒有按照民主原則,可不可以用第五十八條來處罰?
林司長清淇:這部分當然可以用這個來處罰,當到達一個階段我們一定會去處罰。
陳委員其邁:它沒有經過會員大會、沒有如期申報財產的部分,也沒有違法?
林司長清淇:財產申報的部分……
陳委員其邁:這個沒有違反人團法的規定嗎?
林司長清淇:現在我們是著眼於違反公益的部分處分它,上個月警告也是因為它違法公益,沒有提供勞軍捐的這個部分,至於後續的部分,我們也會強力來要求。
陳委員其邁:次長,我對司長這種答復非常不滿意,我必需這樣講。
主管機關基於全民公共利益的立場,這個不是一個小團體,它的資產高達380幾億元,過去婦聯會很多財產都是來自國家或人民的捐助。理論上,在公益原則,這些財務跟它的基金使用或是整個組織的運作,我們必須給予高度的關注跟監督。因為它的財務涉及那麼龐大的公共利益,你們在強度上本來就必須給予高度監督,到現在它有三百八十幾億元,它還捐助其它的基金會耶!
我希望內政部及委員同仁能夠支持這次的修法,讓第五十九條之一有關政治團體解散之後,相關清算程序能夠做一個補足,把這個漏洞補起來。
花次長敬群:這個條文我們會同意。
陳委員其邁: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林委員麗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要針對世新大學跟蹤砍人案請教邱副署長,不知道警政署瞭解之後的情形為何?我想瞭解國內的跟蹤案大概有多少,你們做過統計嗎?也就是你們估計跟蹤犯大概有多少?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邱副署長說明。
邱副署長豐光:主席、各位委員。我現在手上沒有相關數據。
林委員麗蟬:你們有做嗎?
邱副署長豐光:刑事警察局有做相關的統計。
林委員麗蟬:這個數據可以提供給委員會的委員嗎?
邱副署長豐光:可以,會後馬上提供給林委員參考。
林委員麗蟬:第二,我覺得校園跟蹤案或各種跟蹤犯的行為,其實對女性或一般人來講是非常可怕的。我們也知道各國,包括日本在內都針對這樣犯罪做防範、立專法。我們的警政署有考量整個專法的範圍是到哪裡嗎?請具體告訴我們,不要模模糊糊的。
邱副署長豐光:好的。目前警政署已經完成糾纏行為防制法的擬訂,已經送到內政部,準備送法規委員會審查,我們是參照歐美各國及美日相關的立法原則。警察機關在受理報案以後,立刻介入調查,制止及禁止他的行為。另外,還有法院禁制令機制,目前經過內政部邱次長的核批,在12月18日再跟部長做最後一次報告,然後就送請法規委員會進入立法程序。
林委員麗蟬:本席先感謝您,本席希望悲劇不要不斷發生,儘快落實這個部分。
邱副署長豐光:謝謝。
林委員麗蟬:次長,今天本席要針對合作社的法律性質來跟次長請教,您覺得合作社的法律性質是什麼?它是營利團體還是非營利團體?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合作社本質上比較傾向營利團體的方向,是以社員的共同利益為考量。
林委員麗蟬:它是經濟考量,還是大家共同推動某個議題的考量?在合作社法第一條明訂合作社的起源,社員居於生活及生產的共同需求等所組成的,它必須要有經濟考量,在這個部分跟人民團體法、社團法是不是天差地遠?
花次長敬群:完全不一樣。
林委員麗蟬:合作社法令修法的類型是引用人民團體法,你覺得這樣的立法精神對嗎?
花次長敬群:這個部分原則上是尊重合作社的自律自治,比較不宜再做過度的干預。
林委員麗蟬:你也覺得還是要尊重合作社的方式。我們知道,在這部法上次修正時,有修訂第三十三條的部分,當時的修法考量是,給予合作社法人自治的空間,是由社員大會討論是否規定理監事連任的限制,包括明訂在它的章程當中,沒錯吧!
花次長敬群:沒錯。
林委員麗蟬:由他們決定,明訂在章程中。為什麼本席要請教這個問題?其實合作社有大有小,類別都不一樣,經濟規模完全不一樣,7個人就可以成立合作社,他的整個經濟收入跟人民團體不一樣的地方是經費來源,人民團體是從自會員費、理監事費、捐贈費、利息費等等;合作社則完全不同,這個部分本席在你們的報告裡面有看到。
本席認為,在104年立法時,有很多合作社伙伴們開了很多次會,是他們研擬出來的,現在你們匆忙地送過來,我覺得不管是內政部或是個別委員,應該要站在人民生活、經濟發展的需求,考量得更周全一點,這個部分次長贊同嗎?
花次長敬群:我認為還是要回歸尊重合作社自治律的方向。
林委員麗蟬:本席今天會談到這個部分,是因為我跑了很多地方,包括彰化,彰化非常多的合作社,合作社的樣態不一樣,本席希望我們的立法不要干涉太多,不要讓他們感覺備受限制,有關這個部分我覺得次長一定要堅持報告裡面所寫的。
另外,我再補充一下,跟蹤犯防範的部分請內政部不要全部推給警政署,內政部要全力支持,讓這個案子順利、提早落實。
花次長敬群:謝謝委員。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作下決議:「一、詢答結束。二、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另以書面答復。」
現在先處理討論事項所列請願文書4案。請宣讀。
(一)合作社法請願文書2案:
1.台中市議會為建請修正「合作社法」,以保員工及社員權益請願文書。
2.臺灣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會為對行政院之「合作社法修正草案」提出建議,請於該法修正時納入審查,俾利合作事業未來發展請願文書2份。
參考意見:以上2案請委員於審查「合作社法」時參考。各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二)地政士法請願文書2案:
1.桃園縣第一地政士公會為(一)建請行政院考慮撤回有關地政士法第51條之1覆議案;(二)建請立法院能否決有關地政士法第51條之1覆議請願文書。
2.周月琇君為「地政士法」無法約束不肖地政士妨害不動產交易安全,建請修法請願文書。
參考意見:以上2案請委員於審查「地政法」時參考。各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主席:針對合作社法及地政士法之請願案4案,請委員於審查相關法案時參考,4件請願案不成為議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作如下決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送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現在進行法案處理。宣讀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防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地政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警察法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條文及修正動議。宣讀後,我們於1時30分進行處理。請宣讀。
一、法案部分:
(一)委員洪宗熠等18人擬具「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 八 條 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由各該開發之機關或機構建設、管理之。
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但必要時,得由當地政府、鄉(鎮、市)公所或指定有關之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其建設費依建築基地及樓地板面積計算分擔之。
前項應分擔之建設費於申請核發建造執照時,向各該建築物起造人徵收之。建設費徵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毀損以致釀成災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二條 下水道用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期限將下水排洩於下水道者。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檢驗合格而聯接使用,或經檢驗不合格而不依限期改善者。
三、拒絕下水道機構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檢查或檢驗者。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能於限期內改善者。
工廠、礦場或經水污染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經依前項第四款規定處罰三次而仍未能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停止使用或報請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
第三十三條 (刪除)
第三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二)「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賴瑞隆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之一 依前條規定備案之政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法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一、政黨備案後已逾─年。
二、所屬中央、直轄市、縣(市)民選公職人員合計五人以上。
三、擁有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產。
前項政黨法人之登記及其他事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法關於公益社團之規定。
委員賴瑞隆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
前項政治團體總資產一千萬元以上者應比照政黨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辦理法人登記。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之一 曾接受政府捐補助或依法收受非會員捐款及政治獻金之政治團體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應全數捐贈予政府機關。
前項捐贈之對象、分配比例或金額應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並報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團體無故不召開前項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主管機關得命限期召開,屆期仍未召開者,賸餘財產應繳交主管機關辦理繳庫。
委員陳其邁等30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九條之一 人民團體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進行清算。
前項清算程序,準用民法之規定。
解散之人民團體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政治團體解散並完成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歸屬於公庫。
(三)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四)委員羅致政等21人擬具「民防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 六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一、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
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
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
四、列入勤務編組之替代役役男退役。
第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徵用:
一、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
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者。
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者。
四、身心障礙者。
五、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者。
六、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
(五)「地政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王榮璋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撤銷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地政士證書。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撤銷或廢止時,應公告並通知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地政士公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不發、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開業執照。
委員洪宗熠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九、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委員洪宗熠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之一 (刪除)
委員洪宗熠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地政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八款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應予警告或申誡,並限期命其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繼續限期命其改正,並按次連續予以警告或申誡至改正為止。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八條規定、違背地政士倫理規範或違反地政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三、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八款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經連續警告或申誡仍未改正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委員洪宗熠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擅自執行地政士業務者,按件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法律另有規定或代理人為申請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者,不在此限。
非地政士代理土地登記事務,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登記機關得不予受理。
委員洪宗熠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執行地政士業務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正或停止其行為;屆期仍不改正或停止其行為者,得繼續限期命其改正或停止其行為,並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或停止為止:
一、未依法取得開業執照。
二、領有開業執照未加入公會。
三、領有開業執照,其有效期限屆滿未依本法規定辦理換發。
四、開業執照經撤銷或廢止者。
五、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委員洪宗熠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一條之一 (刪除)
委員洪宗熠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五十一條之一,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之一,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六)「警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吳琪銘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司),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左列全國性警察業務:
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
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
三、關於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
四、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
五、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
六、關於防護國營鐵路、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
委員羅致政等20人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司),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下列全國性警察業務:
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
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
三、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
四、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
五、關於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之國道警察業務。
委員羅致政等20人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警察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五、行政執行。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勤區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有關警察業務事項。
(七)「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賴瑞隆等26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三)社會役。
(四)環保役。
(五)醫療役。
(六)教育服務役。
(七)農業服務役。
(八)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委員陳瑩等16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三)社會役。
(四)環保役。
(五)醫療役。
(六)教育服務役。
(七)農業服務役。
(八)原住民族部落役
(九)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三、產業訓儲替代役。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6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三)社會役。
(四)環保役。
(五)醫療役。
(六)教育服務役。
(七)農業服務役。
(八)原住民族部落役。
(九)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三、產業訓儲替代役。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委員賴瑞隆等26人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除依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研發替代役外,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檢查為替代役體位者,服一般替代役。
前項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男,具下列資格者,得優先甄試,並依下列順序決定甄試順序:
一、因宗教、家庭因素。
二、國家考試及格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四、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
前項所定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定之。
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錄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替代役體位徵服一般替代役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陳瑩等16人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除依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研發替代役外,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檢查為替代役體位者,服一般替代役;但具原住民身分者,得依志願優先申請服原住民族部落役。
前項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男,具下列資格者,得優先甄試,並依下列順序決定甄試順序:
一、因宗教、家庭因素。
二、國家考試及格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四、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
前項所稱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定之。
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錄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替代役體位徵服一般替代役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6人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除依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外,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檢查為替代役體位者,服一般替代役。
具原住民身分者,依前項規定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服一般替代役,得按其意願優先服原住民族部落役。
第一項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男,具下列資格者,得優先甄試,並依下列順序決定甄試順序:
一、因宗教、家庭因素。
二、國家考試及格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四、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
前項所定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定之。
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錄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替代役體位徵服一般替代役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賴瑞隆等26人提案條文:
第五條之一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或替代役體位,具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者,得申請並經甄選服研發替代役。
研發替代役之申請與甄選程序、錄取方式、訓練進修、服勤、管理、用人單位轉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賴瑞隆等26人提案條文:
第五條之二 經甄選錄取服研發替代役之役男,其服役期間分為下列三階段:
一、第一階段: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
二、第二階段:自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滿,分發用人單位之日起,至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止。
三、第三階段:自服滿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起,至同條第二項所定役期期滿之日止。
委員賴瑞隆等26人提案條文:
第五條之三 經甄選錄取服研發替代役之役男於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內容應包括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之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書面契約,用人單位應於簽訂後十日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委員賴瑞隆等26人提案條文:
第六條之一 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適用本條例規定。
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其權利義務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一般替代役之規定。
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有關勞動條件及保險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規定;其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委員賴瑞隆等26人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替代役體位或以家庭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與常備兵役同;以常備役體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較常備兵役長六個月以內。
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其役期較常備兵役長三年以內;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改服一般替代役;其所服期間除第一階段按實際日數計算外,其餘期間以四分之一計算,折抵應服之役期。但分發至用人單位之服役期間未滿一年者,該階段期間不予計算折抵。
完成警察人員養成教育且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於接受一般替代役基礎訓練後,三年內未能分發任用或分發後未能履行規定之服務年限者,補服應服之一般替代役役期。
第一項常備役體位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及第二項研發替代役之役期,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者,由主管機關製發替代役退役證明。
研發替代役役男服滿規定之役期者,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採計為服役年資;其餘期間,採計為用人單位工作年資。
委員賴瑞隆等26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之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比照國軍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標準發給;其中主、副食費,得考量實際物價及相關辦伙所需費用調整之;經派往國外地區服勤者,得考量駐在國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等因素,分級發給國外之地域加給。
前項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之發放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賴瑞隆等26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停役原因消滅者,除有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予回役,並回原服勤單位繼續服勤,補足其應服之役期。但服研發替代役者之回役,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類(役)別及服勤單位或用人單位。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停役,得經主管機關審查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免予回役之要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賴瑞隆等26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訓練區分為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
前項基礎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辦理;專業訓練,除研發替代役由主管機關辦理外,一般替代役由需用機關辦理。
宗教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經核定者,應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其基礎訓練併同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辦理。
委員賴瑞隆等26人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膳食,由訓練及服勤單位負責辦理;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膳食,由訓練單位負責辦理。
前項膳食於必要時,得發給主、副食代金。
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替代役役男之役籍管理辦法及一般替代役役男之訓練服勤管理辦法,分別由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部落役役男之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賴瑞隆等26人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之一 用人單位應依業務需要,訂定研發替代役役男工作時間、請假、休假、出差、加班、激勵措施及考核等事項之服勤管理規定,送主管機關備查;其服勤管理規定違反依第五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轉調研發替代役役男至其他用人單位:
一、因計畫變更或裁撤,無法容納現有役男。
二、因歇業、轉讓或停工達一個月以上。
三、對役男有施暴、重大侮辱行為或危害健康之情形。
四、未依第六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繳納研究發展費或產業訓儲費。
五、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分配員額。
六、其他有害役男權益,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應予轉調。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定或主管機關依職權轉調者,用人單位與研發替代役役男原訂契約終止,由轉調後之用人單位與役男重新簽訂書面契約,送主管機關備查。
研發替代役役男因用人單位歇業、轉讓或停工等非可歸責於役男之事由,致不能繼續服役之期間,役期視為未中斷;其屬用人單位應支付之費用,於契約終止後仍由原用人單位負擔。用人單位因故不能支付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以依第六十條之一第二項設置之基金支付,並於支付後向用人單位求償。
委員賴瑞隆等26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替代役役男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享有下列權利:
一、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二、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時,給予公假。
三、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或進入公營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時,得予減費優待。
四、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由政府扶助。
五、服役期間發生病、傷、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經發布通報者,由主管機關發給一次慰問金。
六、替代役役男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役、停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視同國軍退除役官兵,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輔導安置;其慰問金及安養津貼之發給,由主管機關辦理。但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不適用之。
七、因公死亡者,政府負安葬之責。
八、其家屬就醫之補助,比照常備兵家屬就醫相關規定辦理。
九、傷病住院屆滿役期未癒,經主管機關准予繼續治療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照護金。
前項替代役役男權利作業程序、優待、補助、照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第六款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者申請輔導安置之認定程序,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馬文君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替代役役男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享有下列權利:
一、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二、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時,給予公假。
三、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或進入公營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時,得予減費優待。
四、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由政府扶助。
五、服役期間發生病、傷、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經發布通報者,由主管機關發給一次慰問金。
六、替代役役男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役、停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視同國軍退除役官兵,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輔導安置;其慰問金、安養津貼及贍養金之發給,由主管機關辦理。但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不適用之。
七、因公死亡者,政府負安葬之責。
八、其家屬就醫之補助,比照常備兵家屬就醫相關規定辦理。
九、傷病住院屆滿役期未癒,經主管機關准予繼續治療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照護金。
前項替代役役男權利作業程序、優待、補助、照護、贍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第六款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者申請輔導安置之認定程序,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賴瑞隆等26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之研發替代役役男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予請假;其請假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馬文君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委員吳琪銘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替代役役男之保險,業務劃分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由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
二、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由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
三、團體意外保險:由主管機關每年對外公開招標辦理;其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視駐在國國情及醫療水準訂定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委員馬文君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給付項目包括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
前項死亡給付、殘廢給付或眷屬喪葬津貼,以被保險人或其眷屬事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金額為標準計算之。
第一項保險給付如有短絀,應由國庫撥補。
委員馬文君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五條之一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基準,給與喪葬津貼:
一、父母及配偶,給付三個基數。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一)年滿十二歲者,給付二個基數。
(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付一個基數。
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檢證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被保險人之父、養父或母、養母死亡時,其喪葬津貼僅能擇一請領。
委員賴瑞隆等26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三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委員賴瑞隆等26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五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違反生活、訓練及勤務管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罰站、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
罰站,每次以二小時為限,實施五十分鐘,休息十分鐘。但僅限於訓練及輔導教育期間實施。
罰勤,平日以二小時為限,例假日以八小時為限。
禁足,於例假日實施,每次以二日為限。
申誡、記過,以書面為之。累計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論;累計記過三次,得予以罰薪,並得施以輔導教育。
罰薪,扣除薪給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以三個月為限。
輔導教育,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罰站、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由服勤、訓練單位核處;罰薪、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需用機關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委員賴瑞隆等26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五條之二 研發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研發替代役資格,改服一般替代役,補足應服役期:
一、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施暴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二、違反服勤管理規定,情節重大。
三、故意耗用物品或洩漏機密資料,致用人單位受有損害。
四、私自經營與用人單位相關之事業。
五、其他有害用人單位權益,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應廢止其資格。
委員賴瑞隆等26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五條之三 主管機關得對用人單位實施督導考核。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原分配員額、限制其申請之員額或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提出申請:
一、未依第五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書面契約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未依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服勤管理規定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有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對役男有施暴、重大侮辱行為或危害健康之情形。
四、未依第六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繳納研究發展費。
五、其他侵害役男權益之重大事項。
用人單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致研發替代役役男權益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委員陳怡潔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五條之四 用人單位違反其依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訂定之服勤管理規定,致役男權益受損,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賴瑞隆等26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六條 主管機關得邀請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辦理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年度實施計畫、宗教信仰申請案件、限制服替代役類(役)別、役男權益受損重大案件及其他重大爭議案件等事項之審查。
前項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人數之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之二分之一;審查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賴瑞隆等26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之一 用人單位應於研發替代役之第二階段服役期間,按月向主管機關繳納研究發展費或產業訓儲費,為下列各款之運用:
一、研發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主副食費、住宿及交通津貼、保險、撫卹及相關權益等支出。
二、辦理研發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所需費用支出。
三、對用人單位或役男之申請、資格甄審、服勤督考、人員訪談、檢視制度執行及運作等行政與管理費用。
四、延攬及獎助研發替代役役男支出。
五、基金之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研發替代役事項之支出。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應設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第一項研究發展費之繳納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賴瑞隆等26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起徵對象為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有履行兵役義務者,得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
二、修正動議部分:
(一)委員鄭天財等針對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所提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
提案條文 |
第四條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三)社會役。 (四)環保役。 (五)醫療役。 (六)教育服務役。 (七)農業服務役。 (八)原住民族部落役。 (九)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三、產業訓儲替代役。 替代役類別之實施順序、勤務內容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會同需用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第四條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三)社會役。 (四)環保役。 (五)醫療役。 (六)教育服務役。 (七)農業服務役。 (八)原住民族部落役。 (九)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三、產業訓儲替代役。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第五條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除依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外,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檢查為替代役體位者,服一般替代役。 原住民依前項規定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服一般替代役者,主管機關應依其意願優先服原住民族部落役。 依第一項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男,具下列資格者,得優先甄試,並依下列順序決定甄試順序: 一、因宗教、家庭因素。 二、國家考試及格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四、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 前項所定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定之。 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錄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替代役體位徵服一般替代役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第五條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除依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外,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檢查為替代役體位者,服一般替代役。 具原住民身分者,依前項規定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服一般替代役,得按其意願優先服原住民族部落役。 第一項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男,具下列資格者,得優先甄試,並依下列順序決定甄試順序: 一、因宗教、家庭因素。 二、國家考試及格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四、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 前項所定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定之。 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錄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替代役體位徵服一般替代役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第十七條 替代役役男之役籍管理辦法及一般替代役役男之訓練服勤管理辦法,分別由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部落役役男之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七條 替代役役男之役籍管理辦法及一般替代役役男之訓練服勤管理辦法,分別由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部落役役男之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顏寬恒 曾銘宗
(二)委員賴瑞隆等針對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九條所提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四十九條 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應依本法於其章程中另定之。 政治團體總資產一千萬元以上者應比照政黨依第四十六條之一辦理法人登記。 |
第四十九條 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 |
一、鑑於國內部分政治團體依現行條文自行通過組織章程,其組織與運作未符合本法相關規定,爰增訂其組織與運作除依據民主原則外,強調應符合本法相關規定。 二、政治團體之組成以促進國民參與政治為目的,其活動皆涉及公共事務,大型政治團體接受各界之經費來源,所進行之政治活動對國家社會影響深遠,應比照政黨依法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以依民法接受主管機關之業務監督與遵循解散後之清算程序。 |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三)委員顏寬恒等針對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條所提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有鑑於合作社社法第一條所明定之平等原則,互助基礎以及共同經營方法與合作社理事之選任自由至為相關,合作事業之自主及自治有助於發展國民經濟,增進全民福祉,要屬積極性的社會福利事業。爰提出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落實憲法保障合作社事業之基本國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憲法第145條明訂「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列為基本國策。據此,政府乃制定有合作社法暨其施行細則等專業法規,作為輔導管理合作社之依據,並設置合作行政主管機關,負責管理輔導、整合發展合作事業,期達成發展國民經濟,增進全民福祉之目標。合作社之經營管理,自應按專法之規定辦理,此為《合作社法》之設置目的,合作社乃由積極參與政策和決策的社員,自主管理之民主組織,要非一般人民團體或社會團體所可比擬。
二、2002年國際合作社聯盟通過決議,希望各國政府能完全認同、公平對待合作社及合作運動,沒有任何歧視與不利發展的規範。揆諸世界各國有關合作社法之規定,普遍採取高度授權,政府低度干涉之樣態,合作社本於民主管理原則、按交易額分攤盈餘原則、限制股本利息原則,辦理人民聚合之經濟及勞務活動,以改善社員之所得,增進社員之經濟條件。經民主程序所選任之理事,為全體社員考量預期經濟利益自由自主之選任結果,政府介入合作社員自由行成空間,有違世界潮流,國外亦無相同或相似之立法。
三、104年6月修訂通過之合作社法第33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連選得連任。」,已賦予各類合作社自主於「章程」中另訂之依法權責。況且合作社之「理、監事會主席,係由理、監事互選之」。為持續推展合作事業,健全合作機制,積極發展合作經濟,增進社會福祉,實無需再修訂增列「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的不合宜文字規定。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柯志恩 黃昭順 張麗善 林麗蟬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不予修正 |
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連選得連任。 |
為避免適用法條錯誤,造成全台灣近5千合作社(場)適用困難,反不利合作社業務興辦及發展,影響各合作社全體社員在自主活動及自主管理的範圍辦理業務活動,蓋合作社按社員交易額之多寡分配盈餘,與非營利組織有異,亦非公司,為促進合作社達成分配社會化之功能,維繫倫理價值逾不墜,有關理事之連選連任,應踐行合作社法所定之民主程序,並委由法律或章程另行規定,以達團體自治之本旨。 |
(四)委員顏寬恒等針對下水道法第三十二條所提修正動議:
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動議
第三十二條修正為:
下水道用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期限將下水排洩於下水道或排洩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水汙染防治法各管制標準者。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檢驗合格而聯接使用,或經檢驗不合格而不依限期改善者。
三、拒絕下水道機構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檢查或檢驗者。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能於限期內改善者。
工廠、礦場或經水污染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經依前項第四款規定處罰三次而仍未能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報請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
說明:明確規定用戶排放水質不合格之處罰依據。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黃昭順
主席: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報告委員會,今天所審查法案中的民防法、王委員榮璋等所提地政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馬委員文君等所提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馬委員文君等所提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吳委員琪銘等所提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馬委員文君等所提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怡潔等所提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等等,看來行政機關是同意,也沒有意見,這幾個案子就先通過,好不好?如果各位同意,這幾條就先通過。其他的部分,我們就來協商處理,看看大家有沒有什麼意見,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報告委員會,剛剛我們提到羅致政委員所提的民防法、王榮璋委員所提的地政士法,另外替代役實施條例,馬文君委員有三案,吳琪銘委員有一案以及陳怡潔委員的一案,行政機關對這部分好像沒有意見,也敬表同意,而且也是重要的修正意見,如果各位沒有什麼問題,我建議先處理這幾個案子。至於其他部分,我們來討論看看,好不好?
黃委員昭順:我有意見。
主席:黃委員有什麼意見?請黃昭順委員發言。
黃委員昭順:我除了……
主席:有幾個部分是大家比較有共識的。我再說一次,第一個是羅致政委員所提的民防法,第二個是王榮璋委員所提的地政士法……
黃委員昭順:我先請教一下,羅致政委員所提的民防法,就是針對原來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的第一種情形,包括服軍官役、士官役、常備兵役現役等等,這很清楚,等於是正面表列,但是他把它改成這樣……
花次長敬群:比較原則性的……
黃委員昭順:這是原則性?那我覺得正面表列比原則性的……
花次長敬群:因為如果是正面性表列,未來名稱若是有再增減,那麼就要跟著搭配修法,會比較麻煩。如果是用原則性的,那邊修法,其實我們這邊就不用修。
黃委員昭順:其實根本不用修啊!民防法這幾個根本不用修,因為第六條跟第十六條是一樣的,它都是正面表列,正面表列並沒有不好啊!為什麼要把它修成這樣?我不覺得修改成這樣會比原來的好。
主席:黃委員覺得不要,是不是?
黃委員昭順:我覺得不用修啊!
主席:這一條先保留。
黃委員昭順:我覺得民防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都不用修。
主席:好,羅致政委員所提這一案先保留。
王榮璋委員所提的地政士法,請各位委員也看一下。
黃委員昭順:王榮璋委員的這一案,我是沒有意見,就是要方便身障人士……
主席:對一些精障者的權益……
黃委員昭順:對,這部分我沒有意見。
主席:謝謝。王榮璋委員所提地政士法第十一條,我們就讓它通過,好不好?謝謝。
現在處理馬文君委員所提替代役實施條例的部分,請各位委員看一下。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地政士法還有別的。洪宗熠委員的地政士法是等一下……
主席:其他幾位的修正案都先留下來,洪宗熠委員的兩個案子,我們稍後再來討論。我們先處理沒有意見的部分,至於有意見的部分,我們再來討論看看能不能達成共識。
馬文君委員、吳琪銘委員以及陳怡潔委員所提替代役實施條例的部分,行政機關都是支持的。各位委員的看法如何?
黃委員昭順:請役政署說明。
主席:請林署長說明。
黃委員昭順:例如馬文君委員所提的第二十條,有修正跟沒有修正有何差別?
林署長國演:第二十條是加上贍養金,現在國軍有贍養金,但是替代役沒有,所以要增加進來,這樣兩者的權利就平衡了。
黃委員昭順:跟國軍是平衡嘛?
林署長國演:對。
黃委員昭順:但是替代役明年不是有一個大幅度的修改嗎?
林署長國演:沒有關係,因為現在還是有服役的役男,大約還有2萬8,000多人。
黃委員昭順:如果等到制度改了之後,我們再……
林署長國演:還是有3,000元,只要有替代役在,這就對他有幫助。
黃委員昭順:就是未來那少數的人。
林署長國演:這是因為他成傷殘,要給予他們照顧。
黃委員昭順:這是第二十條的部分?
林署長國演:對。
黃委員昭順:再來是……
林署長國演:第三十八條是眷屬喪葬津貼,是不是?
黃委員昭順:請求權5年跟11年,為什麼……
林署長國演:是由5年改成10年,因為撫卹金的請領時效……
黃委員昭順:好,那沒有意見。
另外我想請教,上次高雄氣爆時,有一位替代役,其實當時應該有身障給付。
林署長國演:有,那個都有。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原來就有。
黃委員昭順:可是整個復健的經費為什麼後來是用基金做處理?
林署長國演:我們也有。
黃委員昭順:你們的金額很少。
林署長國演:我們是依照傷亡慰問的方式給付。
黃委員昭順:那個非常少。
林署長國演:有190幾萬元。
黃委員昭順:190幾萬元其實沒有辦法解決他的問題,大家都知道他現在還在復健。
林署長國演:有,那天我們還去看他,他現在在開攝影展。
黃委員昭順:但是他整個的復健還是……
林署長國演:不錯啦!已經慢慢走出來了。
黃委員昭順:當然,我們外界給他很大的力量。
林署長國演:我知道。
黃委員昭順:我們是全力給他支持,他是我們村莊的小孩。所以包括身障給付的部分,這沒有包含復健,當時是因為有很多善款,我們用善款,以另外的方式讓他做復健,因為復健是非常漫長的路。針對這部分,我們在文字上能不能有什麼方式可以處理?
林署長國演:這個應該是以後從總的經費裡面調整,因為它是一筆錢,這個是傷殘給付。
黃委員昭順:190萬元對他而言是杯水車薪。
林署長國演:那個可以在相關等級辦法裡面處理;報行政院提高金額,這樣就能夠涵蓋,不然復健等的細節很難寫進去。
黃委員昭順:最高等級可以給付多少?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們可以提附帶決議。
黃委員昭順:我們提一個附帶決議,好不好?
林署長國演:好。
黃委員昭順:不要在修法的過程中,當做那是一個例外;事實上,他那樣的狀況如果沒有善款的確有困難。當時外界給滿多善款,他媽媽後來也是去做生前契約的工作,非常辛苦。假如我們僅寫死亡給付、殘障給付、眷屬喪葬津貼不夠,因為會發生什麼重大災難,我們很難預測。這個部分我們看看能不能在這裡處理。
林署長國演:好。
黃委員昭順:請寫一個主決議。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附帶決議。
林署長國演:好,我們來執行附帶決議。
主席:各位委員,條文上可以嗎?條文就照……
黃委員昭順:文字上能不能寫得更……
林署長國演:金額部分而已,項目沒有辦法表達。
黃委員昭順:我沒有要講金額,我是講文字上能不能再予以處理?現在學生保險等費用不多,所以這個在文字上能不能再寫得周延一點?役政署想想看,有沒有比較好的文字可以寫上去?
林署長國演:我們這個跟國軍的標準一模一樣。
黃委員昭順:寫的文字呢?
林署長國演:常備兵跟我們一模一樣,至於金額、殘等鑑定我們可以遵照決議調整。
主席:各位委員可以嗎?好。
洪委員宗熠:我們剛剛是在講馬文君的第二十條跟第三十八條,是不是?
主席: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跟第四十三條。
洪委員宗熠: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跟第四十三條都沒有問題,吳琪銘委員的部分只是改機關名稱而已,那個也沒有問題。
主席:對,這個應該沒有問題,是機關名稱的部分。陳怡潔委員的是不是也看一下?
洪委員宗熠:替代役的部分,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目前都可以。
主席:對,再來看第五十五條。
洪委員宗熠:剛剛王榮璋委員的部分也沒有問題嗎?
主席:對,那個OK了。
洪委員宗熠:好,沒有問題的先唸一下。
主席:對,沒有問題的先處理。
黃委員昭順:吳委員只是更改機關名稱,等於沒有修改。
主席:是啦!沒有修改,只是修正機關名稱。
黃委員昭順:更正、補正而已。
主席:更正而已。行政機關本來應該要提出來。
另外,陳怡潔委員的部分,各位委員是不是也看一下?
陳專門委員美杏:第四十一條把中央健康保險局改成中央健康保險署,可是改組之後,我們的機關全銜要加「衛生福利部」,所以是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主席:好,那就再修正,改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我們就照這樣修正通過。
黃委員昭順:你要不要再把全名講一次?文字要加在哪裡?
主席:健保署的全名應該是……
陳專門委員美杏: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前面要冠上「衛生福利部」。
主席:好,那就照這樣修正通過。
各位再回來看陳怡潔委員的第五十五條之四。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我們是不是照陳怡潔委員的條文修正通過?
黃委員昭順:請役政署說明。
林署長國演:我們同意。
黃委員昭順:你們對役男施暴,現在有這樣的狀況嗎?
林署長國演:不是,是第五十五條之四。
黃委員昭順:對啊!
林署長國演:這裡哪裡有寫到施暴?條文是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其依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訂定之服勤管理規定,致役男權益受損,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這個我們同意。是說明欄嗎?
主席:各位委員有意見嗎?
黃委員昭順:我想瞭解現在有這樣的狀況嗎?
林署長國演:這個說明不是我們寫的啦!是委員提案的內容。
黃委員昭順:如果你們覺得說明不妥的話,應該改掉。
主席:好,這一條先保留,委員有意見我們就先保留。
黃委員昭順:不是我有意見,而是說明提到這樣的情況……
主席:如果通過的話就是委員會的文字,還是要修正得更……
黃委員昭順:立法院的文書記載本來就要很確實。
主席:你們看說明欄怎麼修正比較好,待會兒再回來處理。
現在處理大家比較有不同意見的部分,我們照順序,先看洪宗熠委員的下水道法,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行政機關的意見是希望未來整體處理,還是怎麼樣?
黃委員昭順:我今天看到內政部的報告說這樣處分金額太多,應該是第三十一條,對不對?
花次長敬群:下水道法第八條我們同意洪委員的提案。
第三十一條的態樣造成的危害比較大,我們建議再提高罰鍰為十萬元到三百萬元,並增列向行為人請求償還修復費用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是針對用戶,用戶大多數是一般家庭,所以我們建議降低罰鍰到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就好。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要不要維持就好?
黃委員昭順:原來的罰則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千元到五萬元的罰金,為什麼要一口氣增加到這麼高的金額?
陳處長志偉:報告委員,埋下水道的地方其實都滿深的,差不多是十幾公尺,有時候是地下7、8公尺,而且投資下水道的費用都滿大的;再者,損壞大部分都是大型營造業或工程造成的,假如他們不小心毀損的話,會影響下水道建設,所以我們建議罰金可以酌予提高。
黃委員昭順:這個部分我有意見,請行政單位把比較重大的下水道被破壞案例拿出來給我們看。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理論上,如果是行政單位要對這個部分處分,而且要做這麼大的調整的話,正常來講應該是你們自己要提案,但是現在行政單位沒有提案,而是洪委員提案,然後你們還要加碼;洪委員已經加了六倍,從五千元增加到三萬元,五萬元增加到三十萬元,你們現在還要改到三百萬元,是不是?
陳處長志偉:十萬元到三百萬元,原來是三萬元到三十萬元。
黃委員昭順:三萬元到三十萬元是洪委員的修正案。
陳處長志偉:是委員的提案。
黃委員昭順:原來才五千元到五萬元。
陳處長志偉:是。
主席:我覺得黃委員講的也有道理,我建議這個案子請內政部統籌整體思考一下,行政院還是應該提出建議的方案。
黃委員昭順:對,差這麼遠。
洪委員宗熠:我會想提高罰則,是因為下水道是非常重要的工程,如果蓄意破壞的話要加重;當初會改成三萬元到三十萬元,也是希望各位委員一起討論。
主席:請曾銘宗委員發言。
曾委員銘宗:謝謝洪宗熠委員提出罰則的規定。這個本來是刑事,可能要請法務部說明一下。現行法規定「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是刑事,而且有罰金。現在洪宗熠委員這樣改,恐怕要先聽聽法務部說明執行上到底怎麼樣。謝謝。
主席:請法務部說明。
蔡檢察官麗清:關於第三十一條,從刑罰轉到行政罰,部裡認為要儘量審慎使用特別刑法,所以這個立場我們是肯定的,但是這樣修正之後,新舊法可能會有一些問題,因為現行法是限制在毀損下水道設備,縱使按照委員的版本通過,改為處罰行政罰,將來可能還是會構成刑法上的毀損罪。依照先刑事後行政的原則,即使這個條文通過,將來可能還是會回到刑法──普通法的毀損罪章處理,所以這個部分即便規定以罰鍰制裁,可能也沒有辦法達到規範的目的。
另外,我們建議可以試著在說明裡面提一下,這一類行為為什麼會從刑事罰降到行政罰,以及可非難程度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調整。
主席:為了增加會議的效率,因為兩個禮拜後我還有排案的機會,這一段時間是不是請內政部跟幾個相關部會把比較好的文字整理出來,我們兩個禮拜後再來處理,不要花這麼多委員的時間在這邊討論,好不好?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在整理的時候要說明,因為現行法第三十一條有刑事責任,現在修正條文增加第二項,規定為「前項毀損以致釀成災害者致釀成災害」的時候才會有刑事責任。由於是刻意刪除、調整,而且剛剛也有講到是不是會回歸刑法,所以假如沒有在立法說明這樣寫的時候,刑事責任、刑法不見得可以適用等問題就會產生爭議。檢察官或法官不是你當的,我的意思是把它寫清楚,一般輕微的部分回歸刑法毀損罪。草案規定釀成災害的時候才科刑,而且還要看比例,針對釀成災害訂定的刑責跟刑法的刑責比例如何、是不是輕重失衡都必須考量。
主席:請內政部邀集相關單位,我們兩個禮拜後會再處理,請你們整理出文字,包括修正動議的部分。
Kolas Yotaka委員:我也是針對這一條,只是有一點補充。內政部的意見是提高到新台幣十萬元到三百萬元,並且增列向行為人請求償還、修復的規定。這個也要一併思考,就是我們賦予行政機關權利,向行為人請求償還修復費用,這個修復費用有無上限?目前都沒有看到。如果純粹站在人民的角度來看,這個空間會不會很大?是不是到時候一併思考?
主席:謝謝。一併給內政部參考。這個部分兩個禮拜以後再排議程處理。
接下來處理人民團體法,行政機關要不要表達一下你們的意見?
請林司長說明一下。
林司長清淇:有關人團法增訂政治團體的規定,基本上,我們支持這個方向,但是有幾個部分必須跟委員報告。第一個,人團法的政治團體包括政治團體還有政黨,由於政黨已經完全適用政黨法,我們認為這個部分只針對政黨以外的政治團體規範即可。至於主席及陳其邁委員的提案,我們建議整併成一條,用第四十九條之一。我先說明……
主席:有沒有建議文字?
林司長清淇:有,快寫完了,我待會兒給委員。這個部分我說明一下。
主席:司長唸一下建議的文字,好不好?
林司長清淇:我們建議不要修正第四十六條之一,因為本條是規定政黨;現在政黨不分規模大小都要登記為法人,可是這裡規定多少人要登記為法人,跟政黨法會有矛盾。
第四十九條規定政治團體總資產一千萬元以上的情形,我們待會兒看可不可以併到我剛剛講的第四十九條之一。我建議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為,政黨以外的政治團體,總資產一千萬元以上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幾個月內(期間給委員決定)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方法院聲辦法人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這是政治團體要登記為法人的部分。
另外,賴委員提案的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我們建議規定為曾接受政府捐助或依法收受政治獻金之政治團體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應全數捐贈予國庫。亦即不要再給地方政府,也不用開會決定甲地方政府分配多少、乙地方政府分配多少,整個給國庫。這個部分我們建議整併在這裡。再者,陳委員提案的第五十九條之一最後一項規定「政治團體解散並完成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歸屬於公庫。」,這個跟前面的條文一致,所以我們建議本條最後一項拿掉,避免跟前面重疊。
主席:印給各委員參考一下。我跟陳委員都有處理進來嗎?
另外,有個修正動議的部分,關於任期依法要在章程中另定之,即第四十九條的部分呢?
林司長清淇:因為其規定就是章程,我知道委員的修正……
主席:就是要回到人團法的規定。
林司長清淇:這正是主席剛才講的霸王條款,如果訂定在這裡,好像就沒有辦法去排除社團的規定,由於母法的政黨法在12月6日已經施行,必須在2年內要去做處理,而這也是過渡期,不過政黨已經是回到政黨法的規定去處理,所以不會有這樣的問題。目前還有五十幾個政治團體,而有這種情況的大概是婦聯會及同心會等,因為他們有比較多的資產,其他的就比較沒有資產。如果要去訂定的話,就不是依本法,因為可能無法釐清。假使能在這裡呈現出多久要召開會議,這樣才能去規範到這些政治團體,因此依本法……
主席:請寫出來,我認為還是要回到人團法的相關規定,否則這2年的過渡期完全會不受到規範,這樣的狀況也不是很好啊!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覺得內政部不要急著寫,你們還沒有確定你們的立場,國家這樣做是不好的。現在的人團法已經有一個確立的方向,就是政黨法、社會團體法及職業團體法的三個方向去進行,何況社會團體法已經出內政委員會了。我認為國家應該確立方向,不要讓人民不知道國家到底要做什麼。現在既然已經將人團法分成三部分,如果還要修人團法,這是很奇怪的作法啊!針對有所不足之處,你們應該在社會團體法等去訂定落日條款,或是因未考慮到而再去修政黨法,這樣做才是正辦啊!由於大家都知道人團法要分成三個方向,有些已經在進行中或完成了,所以你們應該在那邊去處理。現在在社會團體法公布之後,你們原來的規範就將廢掉,由於你們將其歸納為政治團體,所以才會在政黨法中去制定,而這部分也公布施行了。假使是你們沒有考慮到的話,這也應該去修政黨法才對,如果不是成為政黨,那就必須成為社會團體,也只有這兩條路嘛!
主席:謝謝鄭委員,其實這是在補空窗期,因為這2年對政治團體是沒有規範的,所以才要補強這部分,特別是婦聯會或愛國同心會等,資產達到一定程度以上者,還是要受到相關的規範,包括開會、財務公開透明等,否則這2年不受規範也不是很恰當的作法。
請黃委員發言。
黃委員昭順:人團法在轉型過程當中,我支持鄭委員的意見,我們必須用落日條款來處理,而非在此時提出如此具針對性的條文,這會製造更多的對立及問題。剛才主席特別講到愛國同心會,如果在立法過程當中有這麼大的針對性,何況憲法也規定得很清楚,所以並無這種道理可言,因此我反對這樣的修法。
主席:我補充一下,愛國同心會是司長剛才提到的,資產比較大以上……
黃委員昭順:司長心裡面有這樣的想法,他才會這樣講。我認為原本就不應該有針對性,在這段時間有很多立法,針對國民黨方面的也就算了,為什麼還要對婦聯會及愛國同心會有針對性呢?這樣的立法是不對的。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因為任何一個團體的成立,人民都是相信法律的,由於過去的人團法就是這樣訂定的,現在國家要修正人團法,並分成三個法,有些還在進行中,而有些也已經完成了,容或當初有未考慮到的部分,我認為還是必須就這三個法去考量,何況有些法還在立法院沒有完成修正啊!當初他們成立時,人團法就是長成那個樣子,如果現在你要改人團法,這是我們必須去考量之處,更何況還有黨產會會去處理,假使還要多加一些修正意見的話,我們應秉持民主法治國家的立法精神,對這種修法還是要持審慎的態度。
主席:我再補充一下,雖然政黨法訂定了,政治團體還有2年的空窗期可以轉為政黨,如果我們不在人團法補強這一塊的話,比如今天也有提到4年才開一次會,或超過4年都沒有開,包括理事長等部分都違反人團法的規定,還有財務不公開透明的部分,我認為政黨不分朝野都應該來支持,以使政治團體可以更加公開透明,所以在這2年都不應該有空窗期,這也是一種比較進步性的作法。本席尊重大家的意見。
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政黨法規定政治性團體在2年內要登記為政黨,如果他們去登記為社會團體或職業團體呢?
林司長清淇:他們可以解散去登記為其他團體。
陳委員其邁:他們要解散,也可以將錢全部捐給未來要成立的社會團體,那錢不是全部都跑過去嗎?因此我們堅持這部分一定要過,不管是賴瑞隆委員版本或是我的版本。我們明明都知道有人會走巧門、鑽小洞,為什麼不補起來呢?講白了,就是這樣嘛!有人可能會鑽巧門,所以法律要周延及縝密,除非作一個附帶決議要求他們不會走這一條路。既然會走巧門及鑽小洞,為什麼不補起來呢?這不是針對誰的問題啊!
主席:現在如果以婦聯會為例的話,它有380億元的資產,由於沒有法源等根據,這些資產將來該如何處理,真的會引發很多糾紛。如果能夠在轉型正義中去明確規範,包括解散後資產如何去登記處理、理事長任期及開會時間等,既然還在政治團體的階段就必須去做相關規範。這是一個漏洞,也是過去霸王條款所開的後門,我認為現在應該補起來才對,如此才能建立更好的人民團體秩序。未來的職業及社會團體也可以區隔清楚,然而政治團體在過渡時不應有空窗期,否則漏洞會一直存在,這對未來可能都會產生一些影響,所以我們才會建議要這樣處理。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當初在制定政黨法時,就是要給他們有機會轉型或登記為政黨,因此才會有2年的規定,不然為什麼會有這2年呢?就是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針對解散後的相關財務該如何處理的問題,現在的人團法或民法都有相當的規定,並不是沒有規定啊!在這種情形之下,內政部就認定它為政治性團體,因此在制定政黨法時,才會給所有政治性團體2年的時間,所以是國家法律給它時間去因應。我們對此不能反悔,何況它解散後的財產原本在人團法或民法裡,就有如何處理的相關規定,加上當時人團法是拆成三個法,而相關的法也在處理中,比如社會團體法已經出了內政委員會,所以請大家還是要慎重來處理。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我贊成鄭天財委員的講法,如果今天要針對一、二個政治團體來立法的話,我真的是不贊成。由於內政部及不當黨產委員會已經在處理婦聯會的部分,所以沒有必要在這裡做任何的處理。如果我們在此要進行針對性處理的話,本席認為非常的不合適,謝謝。
主席:先保留,請內政部思考一下,因為文字提得很匆促,我兩個禮拜後還會再排審,希望大家能夠找到有共識的文字。本席認為法律期間不應有空窗期或漏洞,這是非常不宜的,所以請內政部儘速將文字提出來。
本案暫時先保留,現在處理處理合作社法。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保留啦!
黃委員昭順:行政機關的報告中有寫不宜啊!
主席:本案先保留,繼續處理地政士法。
請洪委員宗熠發言。
洪委員宗熠:本席在詢答時,花次長表示下會期再審嗎?
花次長敬群:併地政三法。
洪委員宗熠:我有提修正動議,等一下再處理……
主席:您提的是附帶決議。
地政士法先保留嗎?
黃委員昭順:我建議還是要開幾場公聽會,內政部所寫的報告顯然對地政士不盡公平,相關的權利義務也不應該這樣處理。
主席:多聽各界意見,請內政部再評估一下,今天先保留,下次再處理。
警察法的部分有什麼建議呢?
黃委員昭順:警政署根本就反對嘛!我認為在修法過程中,還是要照顧到人民的權利義務,比如今天行政單位報告的第6頁,按照司法院釋字570號解釋,警察法不能作為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依據,如果是採用處罰的方式,這種觀點就是錯的。其次,我們不要再高度動用優勢警力,這會造成警察的過勞,雖然今天署長沒有來,我還是要一而再、再而三提出這件事情,因為這樣做是不應該的。
主席:請內政部及警政署參考,本案就保留。洪委員所提的附帶決議併黃委員的案子來處理。
針對替代役實施條例有賴委員瑞隆、陳委員瑩及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分別提出修正草案,還有鄭天財委員也有修正案。
花次長敬群:剛才有提到第四條的部分是不宜的,還有原住民族替代役的部分,如果委員堅持的話,我們也不反對。
主席:不反對是今天可以完成嗎?文字是什麼?
花次長敬群:加上第八款。
主席:我在兩禮拜後還會再排,因此建議將文字寫得更清楚一些,兩禮拜後再來處理。
林署長國演:差不多了,只是加個文字……
主席:本席為求妥當,本案就先保留,兩禮拜後再處理。
(協商結束)
主席:報告委員會,王委員榮璋所提地政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須經由朝野協商,好嗎?
黃委員昭順:主席,其實這差不了多久,地政士法這會期修一次,下會期又再修一次。其實洪宗熠委員的提案是非常重要的,要不然……
主席:黃委員,其實沒有差……
黃委員昭順:有差!
主席:因為過了之後也不見得能順利三讀,另外這個案子,我覺得王榮璋委員提得很有道理,他對於一些……
黃委員昭順:我就一直跟你講要開幾個公聽會啊!
主席:不是,這個案子沒有問題,剩下的部分再一起處理。
黃委員昭順:那個是比較重要的,那是很大的一件事。
主席:那個另外再處理,但是王榮璋委員這個案子比較沒有爭議,我覺得這是高度公益性的。
黃委員昭順:我是支持的,因為每天都喝他的咖啡,不幫他講兩句話也不行。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因為那個是通案,其他的……
黃委員昭順:我知道。
主席:對啦!這個很特殊,我認為確實也不需要限制……
黃委員昭順:每個案子都很特殊,哪一個案子不特殊?
主席:我們就不須經由黨團協商了,好嗎?好,謝謝各位委員。
請推一位委員於本案討論時做補充說明。
洪委員宗熠:賴瑞隆委員。
主席:好,請賴召集委員瑞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做補充說明。
另外,有關替代役實施條例,有黃委員昭順等提出附帶決議。
委員黃昭順等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因公傷病或成殘之替代役役男,於退(停)役後仍需長期復健治療,現行替代役醫療補助無法滿足醫療需求,爰建議於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增列復健所需相關費用,並放寬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有關燒燙傷之認定範圍,以減輕家屬負擔,保障因公傷病役男之權益。
提案人:黃昭順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林麗蟬
主席:請問各位,對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馬委員文君、吳委員琪銘以及陳委員怡潔等提案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由黨團協商。
請推一位委員於本案討論時做補充說明。
洪委員宗熠:賴瑞隆委員。
主席:好,請賴召集委員瑞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做補充說明。
其餘各提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洪委員宗熠:我有一個附帶決議。
主席:洪宗熠委員的附帶決議就併到王榮璋委員的提案做處理。請再宣讀一次洪宗熠委員所提之附帶決議。
委員洪宗熠等附帶決議:
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之推動原係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及房地產市場健全發展,目前施行迄今已超過五年,本著健全地政士專業證照制度,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應加以檢討修正。另外,地政士法施行已十餘年之久,但無照業者仍然存在,令合法地政士面臨劣幣驅逐良幣之困境,亦影響不動產之交易安全與秩序,宜一併進行修正。
請行政院應於六個月內針對實價登錄相關法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及「地政士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提出修正草案,於下會期送交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黃昭順 曾銘宗 賴瑞隆 陳其邁 Kolas Yotaka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用詞是不是可以修正一下?提案文字「劣幣驅逐良幣」,我覺得沒有那麼嚴重,用詞是不是含蓄一點?
洪委員宗熠:意思一樣就好了,看怎麼修。
主席:不然我們將文字修改為「面臨困境」,好不好?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
主席:刪除「劣幣驅逐良幣之」文字,好嗎?
洪委員宗熠:好,照鄭天財委員的意思。
主席:我們就照修正文字通過。謝謝各位委員。
本日會議到此結束,謝謝各位委員及官員,大家辛苦了,現在散會。
散會(14時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