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9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9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透過大學法人化及強化產學連結,以解決人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2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50)
許委員就透過大學法人化及強化產學連結,以解決人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教育部自民國94年起曾將國立大學法人化納入修法規劃,惟因外界對於「教職員去公務員化」、「教師退撫」、「國有財產歸屬」等重大問題仍有疑義,尚須凝聚共識。為營造大學更自主環境,提升大學競爭力,教育部已於105年度起每年檢視相關法令及政策之合宜性,研議各項鬆綁措施,於招生、教學、人事、經費及校務經營等面向逐步賦予學校彈性,由學校負起辦學責任,爭取社會各界支持。另為留住國內頂尖人才及延攬國際人才,該部規劃於107年度推動「玉山計畫」,預計每年度將投入最高56億元預算,協助學校留才及攬才,以提高我國高教競爭力及國際能見度。此外,為建立及強化大學與產業之長期產學合作關係,縮短學用落差,教育部已積極推動下列工作:
(一)建置大專校院系所增設調整及招生名額調控機制:每年度提供各部會對於重點領域人才培育之建議,使學校瞭解社會產業發展人力需求,並納入規劃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之參考。
(二)推動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鼓勵學校依特色及區域重點產業,擇定優勢或重點產業研發領域,以碩博士5年一貫或博士4年研發方式,提供學生每人每年20萬元獎助學金,企業提供研究經費,以培育博士具備產業研發能力。
(三)推動產業碩士專班計畫:鼓勵企業與學校合作研擬課程,並適度延聘產業技術專業人才擔任授課,以推動產學長期人才培育合作計畫,儲備企業所需之專業人才;計畫所需培訓經費由企業與學校共同支應,學生畢業後負有至合作企業就業之義務,企業則須聘用7成以上畢業生。
(四)推動技專校院教學創新先導計畫:本(106)年補助82校推動本計畫,辦理設計思考及問題解決導向課程,培養學生跨域整合之創新創業能力,並引導學生以實作實踐創意。
(五)推動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引導各大學將經費落實於教學現場,以學生學習成效為主體,針對社會趨勢及產業需求進行教學方法之創新,並配合政府核心產業政策,開發課程或建構實驗室,培養學生關鍵基礎能力及就業能力。
(六)推動大學智慧財產與產業融合:為激發大學豐富研發能量,讓大學智慧財產與產業融合,邁向國際化,已規劃建立國家級智財平臺,由智財經理人團隊提供大學一條龍式之專業智財服務,並輔以校際間智財資源串連及國際合作等媒合機制導入,促進大學智財加值;另為放寬大學成立全資擁有智財管理公司,刻正研修「大學法」相關條文,期能排除「國有財產法」及「國營事業管理法」等相關限制。
二、另為協助產業解決人才短缺問題,政府已提出留才、攬才及育才等三大面向21項策略,重點如下:
(一)留才方面: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貴院審議,將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降為40%,以及將獨資合夥組織盈餘直接課個人綜所稅;「產業創新條例」已於本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未來員工獎酬股票及技術入股可選擇「實際轉讓時課稅(緩課)」,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可適用「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優惠,以及新創事業個人天使投資人得享租稅優惠;打造新創友善創業環境,包含創業貸款、創業天使投資、設立新創基地等,以擴大人才在臺發展機會;研擬修正「公司法」,將員工獎酬工具之發放對象擴及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員工。
(二)攬才方面:制定公布「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將「Contact Taiwan」網路媒合人才平臺提升至國家級單一攬才入口網;推動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放寬海外國人及其第二代回臺居留、定居條件;鬆綁僑外生留臺尋職期間,由6個月延長到1年;鬆綁跨國企業外籍幹部調臺任職及受訓之規定,強化與新南向國家人才雙向交流;鬆綁「五加二」產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之雇主資本額或營業額限制規定;增設公立高中及國中小學雙語實驗班,解決外籍人才子女教育問題,讓海外優秀人才及國人能「進得來、留得住」。
(三)育才方面:強化產學連結,精進契合式人才培育,針對特定產業需求,學校相關科系招生名額外加;鼓勵企業協力教學,促進會員廠商提供學校所需業師、教材、設備;推動產業自主互助預訓人才,促進產業投入資源與學校合作培育所需人才,政府於政策、法規面全力支援;擴大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將針對重點政策產業需求,強化產業人才運作機制與規範;養成千人智慧科技菁英,透過大學、法人培養,並促成企業在臺設立AI研發中心;培育萬人智慧應用先鋒,積極推動大學跨域學生智慧科技應用技能培育,並開辦AI學苑及認證機制,加速培訓企業員工具備科技應用技能;推動人才轉換方案,鼓勵學校開設第二專長或提升技能課程等對策,期為產業找人才,使產業安心永續發展。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必須正視在勞基法修法中,勞工工作條件更彈性,但也可能惡化的問題,必須建立明確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8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84)
許委員就「政府必須正視在勞基法修法中,勞工工作條件更彈性,但也可能惡化的問題,必須建立明確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週休二日新制施行後,各界仍有希望適度調整法令,例如加班時數限制、例假安排及特別休假規定的修法建議。為使勞動基準法務實可行,本部在保障勞工權益之前提下,堅持勞工權益「四不變」:即「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同時考量勞動現場之實際需求,務實地給予勞雇雙方適度彈性,增加「四彈性」:即「加班彈性」、「排班彈性」、「輪班間隔彈性」、「特休運用彈性」,提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使勞雇雙方有合理適度協商調整之空間,有助週休二日新制等規定進一步落實,全案業於106年11月9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並函送大院審議。
二、有關延長工時規定,仍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46小時為原則。另考量勞工身心健康,在總工時不增加的前提下,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加班時數以每3個月為區間總量管制,單月加班時數上限適度放寬為54小時,惟每3個月總時數仍不得超過138小時,給予勞資雙方適度彈性的空間。另考量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的企業影響層面較廣,該類企業採加班時數總量控管者,併增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機制。
三、本部已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所定「過勞預防條款」,公告「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並積極研訂相關服務工具,提供業界推動過勞預防之參考與運用。為強化法規落實,現行除已針對高風險行業實施勞動檢查外,亦已規劃於107年擴大實施專案檢查及部會聯合稽查,以督促雇主落實職安法及勞基法有關過勞預防與工時相關規定。另為推動企業辦理職場過勞風險評估,將持續督促大型企業透過其依法配置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執行過勞預防措施;針對資源較缺乏之中小企業,亦將透過已委託建置北、中、南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與區域服務資源,主動入廠輔導,協助教導企業辨識過勞高風險族群與提供勞工健康諮詢等服務,並提供經費補助企業推動工作環境改善及勞工身心健康措施,強化相關預防作為之落實。
四、為提升勞工在勞資關係中的弱勢地位,本部透過「增進勞工團結權與強化工會功能」及落實「勞資會議運作」等行政作為,以達到前揭目的:
(一)事業單位勞工籌組工會及召開勞資會議,對於企業勞資和諧及經營運作確有助益。因此,事業單位成立工會及召開勞資會議均列為本部重要工作項目。為提高工會籌組率,本部已於105年起召開工會法修法座談會,朝向修正工會法不合時宜限制規範,使勞工更便於籌組工會;並透過補助工會辦理工會教育,提升會員勞動權益知能。且亦訂定相關補助措施,協助勞工籌組工會及補助成立未滿一年的新興工會辦理教育訓練,以提升新進工會會員對勞動相關法令的認識。並與地方政府合作積極協助其轄區內勞工籌組工會。
(二)為能落實勞資會議機制,目前與各部會共同合作,例如將勞資會議召開列為上市櫃審查項目之一,並責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積極推動轄內事業單位依法召開勞資會議等;另製作「成立」與「召開」勞資會議流程圖(SOP),並設置勞資會議業務專區於本部官網,提供事業單位、工會及勞工參用;同時,提升勞動檢查判別勞資會議相關文件檢查技巧,以落實勞資會議合法運作,保障勞工權益。
(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青農貸款償還本金及利息負擔沉重,建議青年從農創業貸款延長優惠貸款及週轉金之年限、寬限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8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59)
徐委員就青農貸款償還本金及利息負擔沉重,建議青年從農創業貸款延長優惠貸款及週轉金之年限、寬限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現行「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之額度、期限及寬緩期如下:
(一)經本會遴選為百大青農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貸款額度1,000 萬元,資本支出貸款期限最長為15年,寬緩期3年。
(二)一般青年農民:貸款額度500萬元。資本支出貸款期限最長為10年,寬緩期3年。
(三)上開對象之週轉金貸款額度各為200萬元及100萬元,期限則依作物生長週期為3-5年,寬緩期1年。
二、鑒於部分一般青農反映貸款期限10年,還款壓力大,已研議比照專案輔導青農由10年延長至15年,刻正循法制程序辦理相關規定修正中。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目前司法機關對於第一線執法之員警,於法制面上似有未支持之情事,致員警不敢行使公權力乙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2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44)
許委員就目前司法機關對於第一線執法之員警,於法制面上似有未支持之情事,致員警不敢行使公權力乙事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警察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因此,於法制面上如無法支持警察行使公權力,將造成執法員警擔心被告,進而產生寒蟬效應,不敢行使公權力,社會治安無法維持,最終受害為全民大眾。是對於挑戰公權力之犯罪行為,刑法妨害公務罪章(第135條至第141條)設有明文以資規範。檢察官對於此類妨害員警執法之妨害公務犯罪,向來秉持勿枉勿縱及澈底究責之精神,依法偵辦。觀諸近3年(104年至106年10月)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之妨害公務案件,如以案件偵查終結人數統計,其中以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之比率僅占12%至18%,而絕大部分都是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詳參附表),足見檢察機關對於公務人員或機關於執行公務遭至妨害之情形,都全力支持第一線執法之員警,對員警執行職務亦給予最大協助與保障。
二、警察執法不容挑戰,對於任何妨害警察執行公務的行為,本部已責請檢察機關從速、從嚴訴追,以維護警察執法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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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速提升國內部門的經濟動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2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49)
許委員就「加速提升國內部門的經濟動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國際預測機構IHS Markit今(106)年11月預測,106年全球經濟成長3.2%,明(107)年動能持續成長3.2%;另IMF預測明年全球貿易量增加4.0%,已連續兩年高於全球經濟成長率,加以車用電子、物聯網、人工智慧及高速運算等新興應用趨勢興起,我國出口動能可望延續。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今年11月最新預測,今年我國經濟成長2.58%,較今年8月預測上修0.47個百分點,明年預期成長2.29%。
二、從內需成長動能來看,明年隨基本工資及軍公教待遇調高,有助推升消費意願;民間投資方面,國內半導體領導廠商先進製程投資留在國內,帶動國內相關供應鏈業者擴大投資,加上政府積極排除投資障礙、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改善投資環境及落實各項產業創新發展計畫,均有助民間投資增溫,行政院主計總處預測全年固定投資實質成長3.78%,優於今年0.92%。
三、我國貿易表現:
(一)今年我國累計1至10月出口2,590億美元,較去年同期成長13%;進口2,132.2億美元,較去年同期增加13%。
(二)我對主要地區出口累計今年1至10月均呈現擴張,其中對中國大陸及香港(15.9%)、東協(14.8%)與歐洲(10.4%)皆呈現兩位數成長,而對美國和日本則分別成長9.6%和5.8%。
(三)累計今年1至10月我主要出口產品中,除電機產品成長9.3%外,其餘主要出口貨品皆為兩位數擴增,包括電子零組件(14.9%)、資通與視聽產品(12.5%)、基本金屬及其製品(18.8%)、機械(20.8%)、塑橡膠及其製品(14.7%)、化學品(11.9%)、光學器材(11.5%)、礦產品(10.8%)等。
(四)截至今年10月為止,我出口已連續13個月成長,且今年下半年以來金額均維持在每月270億美元以上,顯示我出口情勢仍然穩健,隨著年底傳統旺季來臨,全球電子、機械產品需求強勁,應可樂觀看待我國後續出口表現。
四、為協助廠商掌握全球景氣復甦契機,本部持續規劃各項拓銷工作,推動成果如下:
(一)截至今年10月底,本部已辦理202項海外推廣活動,包括美國消費電子展、歐洲工具機展、新南向臺灣形象展(印尼、越南及菲律賓)、中南美利基產業拓銷團、非洲市場貿易尖兵、海外超市通路設立臺灣食品專區、海外購物中心臺灣精品體驗行銷活動等,服務廠商逾37,000家次,全年辦理24場買主採購洽談活動(包括全球採購夥伴大會),逾2,200家次買主來臺採購,爭取商機超過75億美元。
(二)根據中國輸出入銀行統計,截至今年10月為止,針對廠商優惠輸出保險與出口貸款服務,合計申請約11,800件,金額及件數較上年同期分別成長7.95%及21.68%,其中出口至巴基斯坦、緬甸及寮國之輸出保險承保金額及出口至印尼及馬來西亞之貸款金額均有兩位數成長,顯見本計畫對於協助廠商拓銷海外市場,尤其在新南向國家已發揮效益。
五、針對業界所關注之「五缺」問題,政府已就各項問題逐一盤點,並提出因應對策及具體作法,說明如下:
(一)缺地:相關措施包括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輔導及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等,立法院於今年11月三讀通過之《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閒置土地強制拍賣規定,遏止廠商囤地行為。另依據產業發展趨勢預估,至111年仍有1,266公頃之新增產業用地需求,未來將務實推動相關措施,預估提供產業用地約1,442公頃,以滿足廠商設廠投資之產業用地需求。
(二)缺水:透過「開源」、「節流」、「調度」、「備援」等策略作法解決缺水問題,相關供水策略亦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與水資源開發及管理計畫;期以全國自來水漏水率降至10%為長期目標;另針對水源充足但區域用水不均衡之北部區域,將採水源調度方式滿足需求,同時亦增加備援水量,降低缺水風險。
(三)缺電:做好日常運轉中機組之維護及大修工程管控,準時完成大修,同時加強電網定檢;要求如期如質完成新發電機組興建計畫,提出安全可行之要徑表,全力規劃台電公司及民間電廠擴建,期全力達成再生能源2025年占比達20%之目標。
(四)缺工、缺才:
1.透過「攬才」、「留才」、「育才」等途徑解決人才問題,目前「Contact Taiwan」網路媒合人才平台已提升至國家級的單一攬才入口網,並提供多國語言服務,強化就業媒合與諮詢功能;為留住人才,政府已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員工獎酬股票、技術入股等相關租稅優惠。
2.政府成立重點產業及重大投資跨部會(本部、教育部、勞動部)人力供需合作平台,以專案媒合產業人力,明年預計辦理智慧機械、鋼鐵、半導體、資通訊、航空、造船、離岸風電、綠電創新材料、健康福祉、保健食品、智慧紡織等場次。同時針對產業之技術、管理、薪資、執行力、企業社會責任升級,本部將積極爭取經費擴大辦理研發補助或輔導,協助廠商導入自動化或智慧製造,建立精實彈性生產模式。
六、政府已規劃振興經濟六項具體措施,為解決投資面臨的課題,自今年9月27日起,行政院賴院長親自主持5次「加速投資台灣專案會議」,從企業需求的角度,陸續就強化招商投資服務中心的功能及架構、國營事業重大投資計畫與民生相關鏈結、法規鬆綁等廠商關切議題,以研議解決之道並落實執行,建立更友善的投資環境,帶動廠商投資。針對目前重大投資計畫說明如下:
(一)本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自105年截至今年12月13日累積服務5億元以上案件計156件,持續服務中案件共計86件,投資金額為新臺幣3,441.48億元;今年落實之重要投資案件包含:
1.全球記憶體領導廠商美商美光將亞洲其他廠區記憶體製造之封裝測試集中遷移至中科后里園區。
2.臺商好好立和國際物流於臺北自貿港區成立全國第二大國際物流中心。
3.衛浴金屬零組件大廠臺商橋椿金屬於中科建置智慧生產工廠。
4.臺灣最大蛋白質生產藥廠聯合生物製藥設置新竹藥廠等。
(二)國營事業重大投資計畫則包括:
1.台電公司林口電廠更新擴建計畫:投資總額為新臺幣1,525億元,在原僅容納2部30萬瓩既有機組之林口電廠廠址,擴建為3部80萬瓩超超臨界機組,由國內中鼎工程公司與日商三菱公司共同承攬,將對擴大內需與增進國內就業機會有相當大之助益。
2.台中液化天然氣廠二期投資計畫:計畫經費為新臺幣184.82億元,完工後將滿足大潭電廠及北部地區新增用氣需求,穩定電力供應。
3.台水公司自101年起配合水利署湖山水庫興建,投資新臺幣130億元,預定今年底全部完成,將可改善集集堰原水高濁度問題、有效減緩雲林地區地層下陷問題,及滿足雲林地區未來公共用水需求,並支援彰化、嘉義部分地區公共用水。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高齡社會失智症病患人數大幅增加,多數國人對失智症認知有限,忽略預防及早期症狀發現,建請行政院加強失智症防治教育,並積極推動失智症防治工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8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79)
許委員就高齡社會失智症病患人數大幅增加,多數國人對失智症認知有限,忽略預防及早期症狀發現,建請行政院加強失智症防治教育,並積極推動失智症防治工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依據本部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及世界衛生大會(WHA)「2017-2025失智症全球行動計畫」,推動失智症預防工作重點包括:
一、提升民眾對失智症之正確認知及警覺性:
(一)印製手冊及單張:編印失智症相關宣導單張、媒體宣傳字卡、失智症資源手冊,配送22縣市社會局、衛生局及提供民間團體協助發送民眾。另辦理阿公阿嬤動起來健康促進競賽全國總決賽活動,亦分送與會高齡民眾參考。
(二)開發開發失智症相關線上學習課程:包括「認識失智症及其徵兆與預防」、「失智症之照護與社會支持」、「失智症衛教技巧」(共3門),提供基層醫護人員、公衛人員及一般民眾可上網自由學習。
(三)將失智症防治議題納入補助縣市辦理高齡友善城市推動計畫之擴充計畫主要議題,要求縣市政府結合當地民間團體,辦理失智症宣導衛教活動,提升社區民眾及長者對失智症的認識,每年約4萬多人參與。
(四)配合交通部實施之「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制度」措施內容,加強失智症十大警訊宣導,及加強宣導運動、飲食、不抽菸、三高預防等,以降低失智症危險因子,並於高齡友善城市網站建立高齡駕駛人駕照管理制度懶人包相關連結,及配合國際失智症月,與民間團體、醫學團體、地方政府衛生局與醫療院所合作,舉辦全國性多元宣導活動。
(五)結合國際失智症月發布「健康五招遠離失智症,護腦又強心」新聞稿,透過媒體擴散效應,請大家一起關懷周遭失智患者,也提醒民眾,預防失智可以從健康生活做起,透過健康五招(戒菸、多運動、維持健康體重、均衡飲食、不過量飲酒),遠離失智症,也可以降低心血管疾病風險。
(六)持續輔導推動22縣市高齡友善城市及高齡友善社區,未來將納入失智友善社區,發展相關教材,營造友善關懷城市及社區。
(七)以22縣市衛生局(所)、社區單位及志工、鄰里長等社區實務工作者為對象,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編製「失智症友善社區環境手冊」及「失智症友善居家環境手冊」,持續推展失智友善環境,提升社會大眾對失智症的正確認知,使失智症患者與其照護者能得到支持及照護,以維持其尊嚴、自主及平等。
二、加強基層醫師有關失智症教育訓練,提升發現早期疑似個案之敏感度:
(一)於基層醫事人員之「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訓練課程」,納入失智症議題,提升醫事人員對失智症患者照護需求之認知,強化對失智症之認識、防治等專業知識,以提供適當轉介服務。
(二)持續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訓練課程,並宣導推廣各醫學會及醫師公會等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訓練課程」及「以實證為基礎的預防醫學課程」,並將課程網路化,以提供學員更多元的學習管道。
三、結合民間團體辦理相關宣導活動,如:財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國際失智症月開幕記者會」,廣邀一般民眾及失智症團體、機關學校共同參與,提升社會大眾對失智症的正確認知;財團法人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利基金會「阿嬤妮動畫第三季-自我管理與活出健康新書發表」,邀請一般社會大眾共同參與,以喚起大眾對失智長者的關懷。
四、透過地方衛生局(所)、社區醫療機構,結合健康城市、社區健康營造、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等,依社區老人特質與需求,以影響老人健康、預防失能五個重要議題─促進身體活動、認知/情緒支持、均衡飲食、口腔衛生、慢性病預防,辦理老人健康促進活動,維護老人獨立、自主的健康生活,降低老人依賴程度,並能積極參與社會與持續貢獻。107年並將失智症防治議題納入補助縣市辦理高齡友善城市推動計畫議題之一,要求縣市政府結合當地民間團體,辦理失智症宣導衛教活動,提升社區民眾及長者對失智症的認識。
五、研擬推動國家心血管疾病防治計畫,因應近年心血管疾病負擔增加趨勢、人口快速老化,多重共病人數攀高,為使我國能全面防治心血管疾病(下稱CVD),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心血管疾病防治指引、美、英、澳等國防治計畫,研擬我國CVD防治介入策略架構,本部業多次邀請國內專家進行諮詢及研議,預定12月中召開專案審議會議。
本部國民健康署未來持續推展失智友善社區,提升社會大眾對失智症的正確認知,使失智症患者與其照顧者能得到支持及照護,達到「病得少」、「老得慢」、「活得好」健康的老年生活。
(七)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建請政府對兒童用高腳椅商品應積極查驗,並針對不合格產品之業者應限期回收改正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8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62)
王委員就建請政府對兒童用高腳椅商品應積極查驗,並針對不合格產品之業者應限期回收改正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兒童用高腳椅商品係屬本部標準檢驗局公告強制性檢驗商品範圍,採用國家標準CNS 15017「兒童用高腳椅」執行檢驗,依商品檢驗法規定,凡輸入或產製前述商品皆須完成檢驗程序,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本部標準檢驗局不定時執行市場購樣檢驗,倘發現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有關本次兒童用高腳椅市場購樣檢測不符合規定者,本部標準檢驗局業依據商品檢驗法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商品。
二、關於兒童用品之國家標準,本部標準檢驗局於本(106)年制修訂公布CNS 11676「家用嬰兒床及折疊嬰兒床」等13種相關國家標準,供各界參考依循,未來亦將持續關注國際上兒童用品相關標準之動態,並適時訂定相關國家標準,以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
三、為保護消費者之健康安全,本部標準檢驗局不定期辦理市購兒童商品檢測計畫,並適時發布檢測結果,對於品質安全不符合規定非屬強制性檢驗之商品,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輔導銷售者辦理下架及進口商/製造商進行回收改善,以避免品質不良之商品流入市面。
(八)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肺癌為國人癌症死因之首,為落實「早期發現、早期治療」原則,政府應研擬低劑量電腦斷層掃描(LDCT)篩檢之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8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63)
王委員就肺癌為國人癌症死因之首,為落實「早期發現、早期治療」原則,政府應研擬低劑量電腦斷層掃描(LDCT)篩檢之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肺癌防治本部一向非常重視,早期篩檢與早期治療很重要;且行政院賴院長過去推動癌症防治法立法,上任後親自召開中央癌症防治會報,亦非常重視肺癌篩檢議題。
二、美國預防醫學委員會(USPSTF)於102年提出對55-79歲吸菸史為大於30包─年(如一天一包達30年),且持續吸菸或戒菸小於15年者進行低劑量電腦斷層掃描(LDCT)篩檢,篩檢肺癌之建議評級為B,意即有相當實證顯示利多於弊,建議用於合適受檢者(重度吸菸者)。目前國際上雖有許多肺癌篩檢的研究,分別以不同吸菸包年史或年齡層等條件為研究對象,總數多寡亦影響其解釋力,其中以美國國家肺癌篩檢試驗(NLST)發表在新英格蘭期刊是國際醫學學會間公認最具實證效力,其結果顯示可降低重度吸菸者肺癌死亡率。
三、然LDCT篩檢肺癌的利弊及成本效益仍有爭論,特別是偽陽性率高,後續需再以LDCT追蹤,侵入性檢查併發之氣胸風險、長期輻射暴露,以及陽性個案在健保確診和治療上衍生費用等,不容忽視。而國際上現僅美國Medicare及Medicaid支付,其他國家僅執行相關評估或前趨研究。
四、對重度吸菸者以LDCT篩檢肺癌雖已有實證,惟其成本效益仍有爭議;而,針對非吸菸者部分,本部自103年起補助台灣肺癌學會執行「以低劑量電腦斷層掃描篩檢台灣不吸菸肺癌高危險族群之研究」,目前已提供近9千人次服務,現研究尚在進行中,惟對此族群以LDCT篩檢之實證及方法學尚未有定論,推動前仍有待釐清之重點議題,包括肺癌早期結節自然史及進程、篩檢何種高危險群、篩檢間隔及方法學等,尚需後續研究支持。
五、本部業於106年11月24日召開「肺癌防治專家會議」,專家表示肺癌防治工作中,菸害防制、空污改善應優先於肺癌篩檢,且肺癌學會建議上述研究計畫結束獲致結論後,再據以規劃未來篩檢計畫如何進行;環衛專家亦建議肺癌學會之研究可再擬問卷蒐集個案過去累積的空污資料,並探討個案與其居住地區空氣品質(如1994年PM10、2006年PM2.5)之相關性,發展本土的實證研究。
六、本部將在評估整體經濟效益及負擔之前提下,研議肺癌防治政策。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政院必須正視未來臺灣人才流失爆增嚴重性,以及人才斷層缺口帶來的隱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8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69)
許委員就行政院必須正視未來臺灣人才流失爆增嚴重性,以及人才斷層缺口帶來的隱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全球化趨勢下,國際人口移動漸增,在高薪等磁吸效應下,我國人才也傾向前往薪資較高或市場發展潛力較大的地區就業。雖然人才赴海外工作有助於人才循環,進而帶回新技術或帶動母國商業發展,然而人才外流過於嚴重亦可能衝擊經濟發展。分析我國人才外流原因,主要與我國投資動能趨緩、薪資不具競爭力、新興市場吸引人才及各國競相挖角有關。
二、為協助產業解決人才短缺問題,行政院已就留才、攬才及育才三大面向,提出因應對策,針對留才部分說明如下:
(一)優化稅制並新增企業獎酬管道
1.修正「所得稅法」,將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自45%調降為40%;將獨資合夥組織盈餘直接課個人綜所稅,不必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本項法案刻正由大院審議中。
2.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將「員工獎酬股票」於取得當年度依時價計算500萬元限額內,可選擇延後5年繳稅(緩繳)規定,修正為可選擇「實際轉讓時課稅(緩課)」;將「技術入股」可選擇延後5年繳稅(緩繳)規定,放寬為可選擇「實際轉讓時課稅(緩課)」,有助新創事業的發展。本項修正法案已於本年11月3日獲大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月22日由總統公布。
3.研擬修正「公司法」,將員工獎酬工具(庫藏股、新股、認股權憑證)之發放對象擴及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員工。本項修正法案刻正由本院審查中。
(二)創造青年發展機會
1.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符合一定要件者,可適用「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優惠;新創事業個人天使投資人,對同一新創公司投資金額達100萬元,投資金額50%限度內可自所得額中減除,每年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本項修正法案已於本年11月3日獲大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月22日由總統公布。
2.打造新創友善創業環境:包含提供融資協助、青年創業優惠貸款;國發基金匡列10億元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借重天使投資人專業經驗,共同投資,提供新創企業創立初期營運資金及後續輔導諮詢與網絡連結;設立北、中、南新創基地及單一窗口,提供媒合、交流及創業空間。
三、除前述留才措施外,政府亦致力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及擴大內需,茲說明如下:
(一)號召投資臺灣:行政院賴院長親自主持「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逐項解決影響產業發展的關鍵問題,排除各種投資障礙,並針對「五缺」問題提出對策,以吸引企業投資臺灣。
(二)推動法規鬆綁:優先盤點鬆綁財經法規,以服務取代管制,並鬆綁攬才、留才法規,以提高企業競才條件。
(三)加速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包括軌道建設、水環境建設、綠能建設、數位建設、城鄉建設、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食安建設及人才培育等八項,由政府帶頭投資,發揮以財政政策刺激經濟成長的作用。
(四)促進薪資、所得成長,擴大內需:107年度軍公教薪資待遇將調升3%,期望透過政府帶頭加薪,帶動國內企業為員工加薪,刺激景氣、擴大內需,邁向經濟成長的正向循環;優化賦稅制度,修正「所得稅法」,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的稅負,本項法案刻正由大院審議中。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完備災害防救體系及落實防救災整備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2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38)
許委員就完備災害防救體系及落實防救災整備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自民國99年度起,每年均於防汛期前動員全國22個地方政府辦理全國災害防救演習,迄今已連續辦理8年,有效提升及落實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災害防救支援與合作機制。另為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國家防災應變能力,自89年起,每年辦理國家防災日活動,以本(106)年國家防災日為例,除首度透過「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發送國家防災日地震告警訊息至民眾手機,並在全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進行地震避難掩護演練,共計完成12項主軸活動及4個地方政府在地特色活動,提升民眾之防災避震意識。此外,為因應日益極端之天候挑戰,政府已透過前瞻之防災思維,並輔以防災科技,逐步推動防救災雲端計畫、防救災緊急訊息傳送服務、災害應變決策支援系統、建置偏鄉無線電專用通報網路及空間情報災害勘查運作機制等計畫,以建置各級政府堅實之軟、硬體防救災設備,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為因應都會區可能發生之大規模地震災害,科技部與內政部已針對大規模地震災害進行情境模擬及研提策略,並提報本年12月7日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37次會議。行政院已請內政部以此情境為基礎,統籌中央及地方政府,檢視相關緊急疏散、收容安置及各項維生基礎設施之緊急應變能量是否充足,並提出具體因應作為及措施,納入地震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持續落實推動。另請科技部結合國家實驗研究院及地震相關研究中心,投入專業及預算資源,對各活動斷層之震源情境模擬及災損推估,進行系統性之應用研究,且將研究成果彙入資料庫平臺及建立有效SOP,作為中央與地方政府於地震減災預防及整備演練之參據。
三、至所提有關地震、海嘯之預警及國軍協助救災等節,相關機關已有下列作為:
(一)為強化地震、海嘯與火山之監測與預警能力,提升我國地震觀測設施基礎建設,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持續推動並執行前瞻基礎建設「數位建設-建構開放政府及智慧城鄉服務」之「海陸地震聯合觀測網」計畫,積極辦理擴建海纜觀測系統、強化大屯火山觀測設施、升級地震與地球物理觀測站及資料管理系統等相關設備建置。
(二)科技部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災防科技中心)整合國內地質與地球物理之科學調查與研究成果,結合臺灣斷層與地質剖面特性應用圖資,並介接氣象局地震報告,於震後立即產製地震情資分析圖資,以提供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情資研判作業參考,相關成果並已實際應用於105年之0206地震應變。另災防科技中心協助建置之災防告警細胞廣播系統,目前已包含地震速報、地震報告及海嘯警報等13項災防告警訊息。此外,災防科技中心之「災害示警公開資料平臺」彙整各項災害示警公開資訊息,目前已提供24項示警資料及15種輔助開放資料。
(三)內政部消防署運用衛星、微波,整合各機關救災通訊頻道,確保救災通訊正常,近年來更強化偏鄉地區災害通報專用無線電系統、災害預警與偏遠地區廣播通報系統等,以確保災時救災通訊無障礙。
(四)國軍秉持「救災就是作戰」精神,於各作戰區每年結合演訓驗證,掌握災害潛勢區及救災資源,於重大災害時,統一指揮轄內三軍部隊,第一時間投入救援工作。另亦積極辦理救災機具、收容、醫療與衛勤等各項防救災整備及籌購兼顧救災之作戰裝備,並將災防課目納入平日專長施訓,以強化國軍救災能力。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少子化現象需改善低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8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71)
許委員就少子化現象需改善低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改善我國低薪問題,政府從促進投資及產業升級、改善勞工薪資待遇、強化勞工就業能力3大面向著手,主要做法如下:
(一)促進投資及產業升級:行政院賴院長親自主持「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逐項解決影響產業發展的關鍵問題,排除各種投資障礙,並針對「五缺」問題提出對策,以吸引企業投資臺灣;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以強化臺灣研發創新能量生態體系,並可做為國內外資金之優質投資目標。
(二)改善勞工薪資待遇:為鼓勵企業善盡社會責任,編製及公布臺灣高薪100指數;推動「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公司應於章程明定年度獲利依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落實「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加薪抵稅之規定;調升基本工資,目前我國每月基本工資為21,009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33元,自107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升至140元。
(三)強化勞工就業能力:加強推動「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15歲以上在職勞工參與經認證之訓練單位所提供多元實務導向課程費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機制,邀集企業共同依據產業職能基準,規劃檢定與測驗機制並優先面試或聘用獲證者,以提升其技術能力,增加勞動生產力,提高勞工調薪機會。
二、為使國人「願意生、顧得好」,國發會協調相關部會推動「完善生養環境方案」,強化家庭、社區、雇主、政府間的合作機制,落實執行三大策略:
(一)教保公共普及化:教育部推動「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建構以社區為基礎的托育教保服務,將幼兒園之公私比例,由目前的3:7,提升至109年的4:6,另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編列預算,加速營造友善育兒空間。
(二)衡平職涯與家庭:研議符合員工需求之工時或育嬰假規定,建構工作與家庭平衡環境。
(三)支持家庭生養:檢討各類育兒相關津貼補助機制,整合各界資源與補強育兒經濟支持,以降低家庭育兒負擔。
三、為從國家整體發展角度,討論人口結構變遷所面臨的課題,務實且即時解決我國人口、人才問題,定期由本院賴院長主持召開「育人攬才及移民政策專案會議」,就生育、養育、培育、留用、延攬及移民等議題進行討論,形成決策,據以施行。
(十二)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近日發生違建出租套房火警意外,住屋公共安全出現嚴重漏洞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8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61)
王委員就近日發生違建出租套房火警意外,住屋公共安全出現嚴重漏洞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自用住宅出租場所應依法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查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不屬於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一般住宅場所管理權人應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下簡稱住警器),基於「自己財產、自己保護」原則,住警器設置係屋主自我責任範疇,應主動設置,保障承租人生命安全。鑑於106年11月22日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頂樓加蓋公寓火災及106年12月5日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樓民宅火災造成人命傷亡案例,本部消防署已於106年12月13日函請全國消防機關加強宣導租屋及違章建築之用火用電安全及主動設置住警器。
二、強化租賃住宅消防安全
查立法院106年11月28日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健全租賃住宅專業服務,保障國人住宅租賃權益,為強化租賃住宅消防安全,擬加強宣導租賃住宅服務業者落實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請屋主依法設置,或為代管代租之住宅設置住警器,提供承租人安心的居住環境。
三、按建築法第25條第1項及第86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違反第25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另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前項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二)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已有明定。
四、本部本於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督導權責,業成立「內政部處理違章建築督導考核組」督促地方政府辦理違建相關事宜,並依據督導考核計畫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違章建築處理績效評比,及赴考核成績不佳之地方政府實地訪視與輔導改善。並建請各地方政府首長將違建處理納入該府公共安全會報積極推動。
五、本部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拆除計畫」,優先拆除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建及訂定「新違章建築劃分日期」、「新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規定」、「新取得使用執照之複查機制」相關管理機制,並請積極增加編列年度違建拆除經費,辦理即報即拆之開口合約,以提高執行效率與辦理能量,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及居住安全。
六、另為正本清源,有效遏止違章建築新增案件之發生,摒棄公部門執行拆除之思維模式,賦予違建戶自行回復原狀之義務及罰緩規定,本部已完成檢討修正建築法相關規定,以積極推動處理違章建築事宜。並於102年6月11日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第8屆立法委員屆期不續審,目前內政部刻正再收集各地方政府意見,將俟意見回復續辦後,再送請行政院核審通過後提請立法院審議。
(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全國語文競賽傳出舞弊情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8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66)
邱委員就「全國語文競賽傳出舞弊情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全國語文競賽舉辦原則」及「106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之規定,直轄市應以行政區為範圍分二區域辦理複賽,並以該辦理複賽區域為參加決賽單位。案經全國語文競賽大會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確認臺中市「將同一學校分屬不同競賽區報名」及「未依辦理複賽區域參加決賽」等明顯違反規定事證,申評會爰取消臺中市7名競賽員資格。本案申評會業依其權責妥處,臺中市違規部分,該市已說明及檢討疏失責任,並組成調查小組,將進行內部懲處。未來本部會嚴加輔導各縣市政府務必遵守規定。合先敘明。
二、案經大會於106年11月29日下午召開申評會處理後續事宜,決議略以:本案因縣市因素導致競賽員被取消競賽資格,故被取消競賽資格之競賽員個人及團體分數皆為0分。惟申評會考量本次違規不得歸咎於競賽員,為保障其權益且在不影響其他競賽員權益前提下,同意依其原評定成績及所得名次,以外加方式給予獎狀及獎座。
三、本案事涉全國語文競賽信譽,本部將嚴正面對,擇期召開「106年全國語文競賽檢討會議」,就整體賽制研議改進措施,以維持賽事之公平、公正。全國語文競賽辦理時間久遠,自100年改由本部主辦後,即彙整各界意見,並邀集相關學者專家開會通盤檢討,研訂《全國語文競賽決賽評判遴聘原則》等相關規定。未來本部將持續就全國語文競賽相關事項等措施進行評估並適度調整,以維持賽事公正、公平。
(十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電動代步車等輔具納入機慢車輛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8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58)
徐委員就電動代步車等輔具納入機慢車輛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電動代步車」種類繁多,非全數以醫療器材管理,須符合「藥事法」第13條醫療器材之定義,並依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附件一分類分級品項「O.3800醫療用電動代步車」,用途符合「醫療使用之汽油燃料或電池動力式醫用器材,供行動不良的人作為戶外交通工具,其最大速限為10公里/小時」方以醫療器材列管。另以醫療器材列管之「醫療用電動代步車」或「動力式輪椅」產品,屬第二等級醫療器材,衛福部係依據「藥事法」第40條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15條、第17條規定,審核醫療器材最終成品之安全、效能及品質,並核發醫療器材許可證;藥商取得該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方得合法製造、輸入或販賣。
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規定,慢車種類計有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現行相關業者販售之醫療代步車,如係經衛福部公告認定屬前開醫療器材者,因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目前係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其於道路上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為有效管理,交通部將請運輸研究所蒐集歐、美、日等國家對前開醫療器材之管理法規資料後,再審慎研議相關管理措施。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服務業鬆綁、產業化及結合公益配套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2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32)
許委員就服務業鬆綁、產業化及結合公益配套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促進國內服務業發展,政府積極推動產業創新計畫及優化經商環境,並從法規面檢討服務業鬆綁與產業化之可能性。相關重點工作如下:
(一)持續推動服務業鬆綁:教育、醫療、長照等產業兼具提升民眾福祉與經濟安全,以及擴大國內產業規模與創造就業之可能性,將在穩健發展之前提下,盤點現行規範並參考國外做法,推動各項產業之創新與鬆綁。為加速建置長照量能,「長期照顧服務法」已開放民間單位(含公司、商號)申請設立居家式或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另本(106)年9月1日函送貴院審議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已賦予住宿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組織及管理之法源,使保險業得以擔任長照社團法人社員方式,出資參與投資長照機構,未來將可引導國內保險資金進入長照產業發展。
(二)積極革新各項經商法制:為優化國內經營環境,已推動各項經商法制之鬆綁與革新,並有初步成效。「科學技術基本法」及「產業創新條例」均已完成修法,並完成「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立法,將可形塑更友善之攬才留才環境,有助於提升服務業競爭力,並引入新商業模式與商機。此外,已全面檢視國內法規、資金及人才現況,積極尋求產業五缺問題之解決方案,並建置「新創法規調適平臺」,以單一窗口模式,處理業者法規適用疑慮。
(三)擴張醫療產業海外市場:我國醫療水準國際有目共睹,管理經驗亦可輸出海外市場,協助包括東協等國際地區提升醫療品質,嘉惠當地民眾。為協助業者打造智慧解決方案,並複製成功案例,擴展海外商機,經濟部工業局已舉辦第1次智慧城市徵案,共計11案獲得推薦,其中與新南向政策相關者有2案,包括富鴻網規劃與泰國醫院合作推動智慧醫療、敏盛醫院將赴馬來西亞推動智慧醫療整案輸出等。
二、至有關醫療產業化並結合公益配套一節,衛福部已推動以下作為:
(一)檢討修正「醫療法」,強化醫療財團法人之公共監督及董事會治理機制,促使其財務資訊公開透明,並要求其善盡社會責任及擴大公益投入,有效解決醫療財團法人治理問題。
(二)辦理醫療服務國際化推動計畫,目前臺灣國際醫療會員機構家數已由民國97年之20家成長至74家,服務之國際病人遍及全球,門、住診皆穩定成長。截至本年8月底止,新南向國家病患來臺就醫人次已達5.5萬人,占全部國際醫療病患28.26%,創造關聯產值25.2億元。
(三)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已成立醫管服務專案辦公室,推動「臺灣醫管服務暨醫療照護中心」認證,認證項目包括國際醫療中心、輔具科技中心、人工生殖中心、關節置換中心等,截至本年10月止,計有15家醫院及59個中心取得授證。
(四)執行「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建置新南向國際健康產業服務管理中心及服務平臺,將我國醫療品牌優勢及管理服務模式推向國際,提升臺灣優質醫療之國際形象。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相關機關與慶富公司解除契約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2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53)
許委員就政府相關機關與慶富公司解除契約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依「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規劃建造28艘100噸級巡防艇,民國102年5月30日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富公司)以最低價標37.42億元得標,並於102年7月19日簽約,預計108年11月30日完工。另為確保船廠履約品質及交貨期程,該局落實履約管理作為如下:
(一)定期追蹤管制工程進度,履約期間計召開25次管制會議。
(二)舉行品質管理會議,履約期間計召開16次品管會議。
(三)主動催告船廠趕工,履約期間計行文催告21次。
(四)嚴謹辦理驗收程序,交船之13艘巡防艇,均已取得驗船單位及航政機關檢驗證書,並正常執行各項海上勤務。
(五)依約計罰逾期違約金,慶富公司無法如期交船部分,依契約規定每日按各艇價金千分之一計罰逾期違約金。
二、又,慶富公司自104年4月首艘交船迄本(106)年11月26日中午12時解除契約為止,100噸級巡防艇業驗收交船13艘,施工中8艘,未開工7艘。該公司自本年8月份起爆發財務危機,連帶影響本案執行進度,出工率持續下滑,原訂本年4月30日交船之第14艘PP-10068巡防艇,經展延工期119.5日,完工日期修正為本年8月28日中午12時,截至本年11月26日中午12時為止,已逾完工期限90天,符合解除契約要件,且行政院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為海上執法機關,迫切需要提升海域執法能量,經參酌該公司後續履約能力,依契約規定,已於本年11月26日與該公司解除契約,並將其刊登為不良廠商。解除契約後,依契約規定,不予發還相關保證金,另已交船之13艘巡防艇後續保固及未交船之15艘巡防艇將另行招標,所增加之費用,亦將向該公司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三、此外,行政院已於本年11月2日完成「獵雷艦專案調查報告」,就採購招標、審標、決標及履約過程檢討缺失與責任,研提「建立軍事採購標準作業流程」、「強化巨額軍事採購稽核」及「研議建立三方合約及照會制度之可行性」等未來改進方向,並請國防部檢討改善現行採購作業如下:
(一)建立軍事採購標準作業流程:
1.改善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1)遴選適當之採購評選委員及召集人。
(2)妥適擬定評選項目及配分。
(3)評選結果評分或序位相同時之處置方式。
(4)全部評選項目都可採行協商措施。
(5)掌握評選委員出席狀況。
(6)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7)確實審認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是否有明顯差異。
2.強化履約管理:依「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2項規定,主辦機關可於廠商履約過程,辦理分段查驗,及時瞭解廠商履約情形及進度,採行管控措施。
3.建立採購審查小組機制協助審查。
(二)加強巨額軍事採購稽核:
1.稽核監督範圍:針對採購金額達巨額以上之武器採購,由該部採購稽核小組於決標後及履約期間內逐案辦理專案稽核。
2.採購稽核團隊組成:
(1)依機關採購標的特性,核派或遴聘各類型之稽核委員及稽查員,並增加非國軍體系(含退役)之外聘人數,以公正執行稽核監督。
(2)稽核委員及稽查員須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3)該部採購稽核小組辦理武器採購之專案稽核,得視需要邀請行政院工程會派員出席,提供稽核意見。
四、國防部依前揭專案調查報告,已完成相關人員疏責檢討,刻研擬「精進武獲暨採購作業流程作法」,檢討精進。另按「政府採購法」及契約規定,該部已於本年12月13日函告慶富公司解除獵雷艦採購案契約;有關後續方案,將由海軍實施專業估評後,循「國軍武器裝備獲得建案作業規定」辦理。
五、至有關慶富公司涉嫌詐貸案,高雄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於本年8月9日起迄今,已進行多次搜索,並傳喚慶富公司董事長陳慶男等多人。目前全案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組成專案小組積極偵辦中,務必秉於毋枉毋縱原則,就社會大眾質疑之事項及疑點,謹慎、積極查明。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在美國川普總統的經貿政策下,如何提升臺美貿易及投資關係,以及未來臺美在新興產業的合作策略及模式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8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67)
許委員就在美國川普總統的經貿政策下,如何提升臺美貿易及投資關係,以及未來臺美在新興產業的合作策略及模式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美國是我重要貿易夥伴與主要出口市場,為協助業者拓展當地市場,進而深化臺美經貿關係及產業鏈結,本部今(106)年度持續辦理拓銷活動,邀請買主來臺採購,建構廠商出口能量,提供海外據點服務,並運用多元整合行銷傳播工具,提升我國產業優良形象。本部已於今年針對美國市場之智慧製造、機械、生技醫療及內需等商機規劃15項海外拓銷活動,並補助40家公(協)會參加美國52項國際展,另針對我優勢產業規劃包括美國商機日等12場買主來臺採購洽談活動。
二、近期本部對美經貿工作亮點:
(一)企業領袖訪美團:總統府何國策顧問美玥今年6月份赴訪休士頓、華府及舊金山並出席「選擇美國投資高峰會(Select USA)」,我代表團為全球第二大,深獲美方重視,已有效傳達臺美產業供應鏈互補、互利,擴大經貿合作共創雙贏之正面訊息。
(二)深化臺美產業連結訪美團:本部工業局今年8月率團赴訪西雅圖等地產業聚落,並拜會微軟、波音等多家美方企業及州政府,並簽署多項合作備忘錄。將我國各項產業鏈結美國先進技術與創新產業聚落,為臺商在美國合作布局注入新動能
(三)美洲招商團:本部王常務次長美花今年8月率團赴訪加州矽谷及紐約等地,鎖定5加2產業創新及我國相關重點產業為目標,針對擁有關鍵技術之僑外商推動來臺投資,帶動我國產業升級及轉型,推升整體經濟繁榮與成長。
(四)美國商機日:今年8月29日於臺北舉行,共邀請美國夏威夷州、新墨西哥州、猶他州及賓州等州政府代表出席活動,及13家美國買主來臺採購,2家賣主來臺拓銷,總計辦理150場次洽談,商機達1,455萬美元。
三、美國為我重要經貿夥伴及主要技術來源國,面對川普總統各項政策之轉變,例如強調公平、互惠貿易以降低貿易赤字,鼓勵製造業回流,頻繁運用貿易調查等,本部將持續關注臺美貿易赤字變動情形,與我業者合作因應美政府對我相關產品展開之貿易調查,及研商於「5加2產業創新方案」下推動與美國擴大雙邊產業合作。此外,持續關注美國經貿政策,掌握川普經貿新政為臺美關係帶來之新契機,並在與美聯邦政府已建立之良好關係基礎上,加強與美國各州經貿關係,以擴大美國友臺基礎。
(一)有關美國稅改促使廠商增加赴美投資問題:
1.為促進國內經濟發展及提高就業機會,政府仍持續鼓勵廠商擴大在臺投資,並協助排除投資遭遇之困難。惟國內廠商為因應美國新的能源政策或為掌握美國零組件供應鏈需要,如廠商對美國有投資需求時,本部將視廠商需求提供協助,以爭取有利之投資條件,以降低投資風險。
2.本部已責成美國各駐館單位密切蒐集掌握相關資訊,以報知本部研析,並隨時將資訊放置於本部投資業務處各國商情網頁,以提供廠商對美國投資及臺商在美國營運之研參。另對有意願赴美國投資廠商,本部亦視其需求,透過美國駐館單位協助安排投資環境考察及與相關政府部門洽商,以協助爭取有利投資條件。
(二)有關未來臺美在新興產業的合作策略與模式,將配合我國5加2產業創新政策,加速臺美產業合作,並由過去「全球代工OEM/ODM」轉為新興「產業聚落鏈結」,相關策略模式如下:
1.深化臺美產業合作連結,重新定義關係:
從過去的單純代工,轉型加入美國在地價值鏈體系,增加臺灣與美國的創新連結,並從中獲取創新的能量。
2.化被動為主動,融入美國產業鏈,形成策略聯盟:
主動提供美國製造業回歸解決方案,臺美雙方以軟硬體系統跨領域結盟策略合作,發展次世代創新技術,共逐全球市場。
3.官方建平臺、產研一起來:
結盟美方在臺重要單位如美國在臺協會、美國商會、美國各州政府與駐臺代表處等,串連國內現有臺美交流合作平臺,包括本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各產業推動小組、駐美經濟組等,並鏈結臺美廠商及產業聚落,建構關鍵資源平臺,以策略性作法推動雙方實質合作,建立夥伴關係。
(三)有關結合美國系統整合及自動化軟體業者,共同為當地企業自動化生產提供服務方面,說明如下:
1.目前我國智慧機械方案,即以協助國內機械業者,發展整合智慧化軟硬體的智慧機械系統為目標,並透過連結國際方式,辦理國際論壇及國外訪團,如:今年8月訪美團赴美國自動化軟體及系統整合商洛克威爾(Rockwell Automation)參訪交流並促成MOU的簽署,以推動國內機械業者和國外軟體及系統整合業者合作,促進國內智慧機械海外市場拓展。
2.以樺欣機械工業進入美國市場為例,該公司於今年即與美國洛克威爾(Rockwell Automation)進行合作,開發塗佈智慧生產系統。由於洛克威爾為美國該領域最大業者(市占率超過60%),因此本合作案將有利於樺欣智慧塗佈設備進入美國膠布製造業市場。
四、政府將續盤點各部會對美經貿工作計畫,密切關注美國貿易政策演變,同時各部會亦將密切合作,以開創臺美經貿關係新契機。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通過稅改法案將對全球經濟造成衝擊,及對電動汽車租稅補貼取消後對我產業供應鏈之打擊應積極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8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83)
許委員就美國通過稅改法案將對全球經濟造成衝擊,及對電動汽車租稅補貼取消後對我產業供應鏈之打擊應積極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美國聯邦眾議院於本(106)年11月16日通過《減稅與促進就業法案》眾議院版本,聯邦參議院於12月2日通過參院版本,本案後續將由參眾兩院召開聯席會議協商共識版本,待兩院通過共識版本後,將呈交川普總統簽署,預計自107年起開始實施。
二、對於美國川普政府推出之各項稅改及投資等資訊,本部業責成駐美國各商務單位密切蒐集掌握,隨時報知本部研析,並即時將資訊放置於本部各國商情之網頁,以提供廠商對美國投資及臺商在美國營運之研參,另對有意願赴美國投資之廠商,本部亦視廠商之需求,透過駐美國商務單位協助安排投資環境考察及與相關政府部門洽商,以協助爭取有利投資條件。
三、關於取消租稅補貼打擊電動汽車產業之因應措施:
(一)國內廠商透過直接或間接方式成為美國電動汽車大廠Tesla之供應商,使Tesla能運用臺灣低成本高品質之零組件在美國組裝製造,大幅增加其電動車產品之競爭力。
(二)在本部的協助下,Tesla已於105年3月在國內設立臺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105年9月設立第一個銷售據點,今(106)年8月11日成立臺灣營運總部,主要業務為規劃新車導入、銷售及維修體系之建立。
(三)美國停止電動汽車補助對我國電動車供應鏈廠商之影響:
1.經查Tesla 106年第三季新車交付與生產數據,較105年成長4.5%,亦較106年第二季成長17.7%,國內供應鏈廠商之出貨情形亦穩定。
2.另依據美國產業分析報告,Tesla現行及未來預定推出之電動車款,即便享有政府補助,其售價仍超過多數美國民眾能力負擔的範圍,因此就算政府停止補助,應不致大幅影響民眾購買意願。
3.為避免我國產業僅倚靠單一市場而易產生風險,後續本部將持續協助我國電動車輛零組件廠商拓展國際市場,打入其他國際車廠(如歐洲BMW、VW等),並厚植我國電動車輛產業實力,朝向綠色運輸、節能減碳之目標努力。
(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兩岸司法互助情形,要求明確統計臺灣人於中國之司法待遇,並定期提出報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8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65)
邱委員志偉就兩岸司法互助情形,要求明確統計臺灣人於中國之司法待遇,並定期提出報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就兩岸司法互助情形之統計,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執行,有賴兩岸間之合作。惟目前囿於兩岸整體情勢,共同打擊犯罪之合作、協查、緝捕遣返及官方高層交流均受影響,自105年4月起包括合作協查、緝捕遣返、罪犯接返及官方交流參訪等,均有遲延情形。然而本協議之執行並未中斷,例如司法文書送達、調查取證、人身自由受限制通報等,迄今仍屬正常運作,案件數量也未有顯著變化。迄106年10月底止,雙方相互請求10萬1036件。其中人身自由受限制通報,迄106年10月底止,我方提供4,948件;陸方提供5,091件。非病死及可疑非病死通報,迄106年10月底止,我方提供161件;陸方提供734件。
二、就國人在大陸受審及關押狀況等司法待遇及相關統計,我方對於大陸強將臺籍嫌疑人從第三地押往中國大陸等情,除一再向大陸表達此舉無助於瓦解跨境電信詐騙集團,只有雙方共同合作,始有可能追溯犯罪集團首腦,根除此類犯罪外,亦要求陸方就涉嫌之臺籍嫌疑人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相關事項儘速通報,並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12條規定,要求陸方同意並協助家屬探視,並維護彼等人身安全及相關訴訟上權益,尤其彼等選任辯護人之權利。目前就在境外涉嫌電信詐騙,遭第三國遣送至大陸地區之臺嫌人數,自105年起迄106年11月底止,共計13案,288人,大陸均已踐行渠等人身自由受限制之通報。
三、未來本部將持續與大陸司法互助協議之聯繫窗口,就整體國人於大陸地區涉案與關押狀況之人權保障事宜,與大陸保持密切聯繫與溝通,並及時反映我方關切之事項,促請陸方注意並回報我方處理情形。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產業多元發展及拓展對外貿易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2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46)
許委員就強化產業多元發展及拓展對外貿易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近年國內經濟雖呈現復甦態勢,惟力道偏弱,主要係因投資動能不足,政府將致力改善投資環境,加速產業結構轉型升級,並扮演領頭點火角色,期透過振興投資找回成長動能。相關重點工作如下:
(一)號召投資臺灣:由賴院長親自主持「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面對企業投資遭遇之困難,務實協助解決問題,並以服務導向協助廠商排除投資障礙。另外針對產業界普遍關心之「五缺」問題,亦分別提出改善對策,落實執行。此外,為提供國內外投資者個案處理服務機制,經濟部已設置「經濟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提供單一窗口全程暨專人專案專責投資服務,以促成投資案早日落實。
(二)加速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包括軌道建設、水環境建設、綠能建設、數位建設、城鄉建設、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食安建設及人才培育等8項,由政府帶頭投資,發揮以財政政策刺激經濟成長之作用。
(三)持續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持續執行「亞洲.矽谷」、「生醫產業」、「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產業創新計畫,強化臺灣產業群聚、系統整合之量能,打造下一世代臺灣產業主力。
(四)國發基金提供資金協助產業提升競爭力:由國發基金匡列1,000億元成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與民間資金共同以股權方式參與企業進行合併、收購、分割或體質改造等有助於產業創新轉型所辦理之募資,以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創造就業機會。
本(106)年國發基金亦與經濟部共同延攬海外有豐富工廠管理經驗者,規劃籌組「輔導團」,提供資金、商業模式及工廠管理調整等服務,以協助企業提升競爭力。
二、政府在拓展海外市場之總體策略上,係以全球布局為策略方向,除加強新南向市場外,亦兼顧先進國家、新興市場及中國大陸市場之布局,協助業者爭取中國大陸內需市場商機,並逐年選定重點市場加強拓銷,本年選定之重點市場除印尼、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與印度等新南向國家外,亦包括美國、德國及中國大陸。另為積極協助各產業廠商拓展海外市場,經濟部已透過委託外貿協會、相關法人團體,以及補助公協會團體及個別廠商等方式,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與力量,辦理多元拓銷活動,並透過海外駐點,運用整合行銷工具推廣臺灣產業國際形象,協助廠商建構出口能量。此外,針對具競爭優勢之工具機、紡織品、綠色產品、系統整合輸出等產業,推動專案計畫提供客製行銷服務,促進出口產品多元化。
三、我國為高度外貿導向之小型經濟體,參與國際及發展雙邊經濟整合至關緊要,加入區域經濟整合亦為長期重要工作,包括推動與重要貿易夥伴洽簽雙邊自由貿易協定(FTA)。
政府持續推動經貿體制改革,並參考國際規範、標準及其他國家間之協定,俾能與國際接軌,強化競爭力,以迎接新世代高標準國際貿易體系之挑戰。目前政府正推動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並密切關注亞太自由貿易區(FTAAP)之發展。
四、至所提有關兩岸關係一節,目前有關兩岸經貿交流,雙方均依「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早收計畫,執行關稅減免及服務業市場開放,自民國100年早收生效至本年9月,我方及陸方早收產品獲減免關稅估計分別為48.29億美元及4.44億美元。未來政府將努力維持兩岸既有聯繫機制,持續執行ECFA早收計畫之貨品降稅及服務業市場開放,為兩岸經貿環境創造良好氛圍。同時,希望中國大陸能展現彈性與善意,思考雙方互動新模式,儘速恢復制度化協商溝通,以有效化解分歧,促使兩岸經貿能互利雙贏、共同發展。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其邁就「加速興達電廠既有燃煤1至4號機提前除役,並同步規劃替代燃氣機組興建,及大林電廠1、2號機將更新改建,預期增加空污排放量」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8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64)
陳委員就「加速興達電廠既有燃煤1至4號機提前除役,並同步規劃替代燃氣機組興建,及大林電廠1、2號機將更新改建,預期增加空污排放量」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興達電廠部分:
(一)既有燃煤機組之除役時程將從113年提前至112年,並加速推動更新改建計畫,將既有亞臨界機組改建為高效率超超臨界機組。
(二)台電公司刻加速推動興達電廠燃氣機組更新改建計畫,規劃設置300萬至390萬瓩(3部)燃氣複循環機組,新燃氣1號機原預訂於113年7月商轉,惟為因應112年電源供應緊澀,已將商轉時間提前至112年7月。
二、大林電廠部分:大林電廠新1、2號機係採用高效率之超超臨界機組,並搭配先進環保設備,使其空污排放接近燃氣機組,並維持整廠空污排放總量不增加,以達到環境友善之目的。
三、為確保供電穩定,本部將持續督導台電公司加強供給面與需求面管理,持續強化機組平時運轉維護,如期如質完成新發電機組興建計畫,持續擴大需量反應措施抑低量及時間電價等需求面管理措施,同時呼籲社會大眾共體時艱節約用電。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海軍獵雷艦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8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75)
黃委員就海軍獵雷艦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針對海軍獵雷艦案,行政院已於本(106)年11月2日完成「獵雷艦專案調查報告」,經查核有「未確保慶富有相當財力足以承辦本採購案」等5大缺失,除由國防部依上開專案調查報告,完成相關人員行政疏責檢討,另就採購招標、審標、決標及履約過程檢討缺失與責任,請該部檢討改善現行採購作業如下:
(一)建立軍事採購標準作業流程:
1.改善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1)遴選適當之採購評選委員及召集人。
(2)妥適擬定評選項目及配分。
(3)評選結果評分或序位相同時之處置方式。
(4)全部評選項目都可採行協商措施。
(5)掌握評選委員出席狀況。
(6)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7)確實審認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是否有明顯差異。
2.強化履約管理:依「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2項規定,主辦機關可於廠商履約過程,辦理分段查驗,及時瞭解廠商履約情形及進度,採行管控措施。
3.建立採購審查小組機制協助審查。
(二)加強巨額軍事採購稽核:
1.稽核監督範圍:針對採購金額達巨額以上之武器採購,由該部採購稽核小組於決標後及履約期間內逐案辦理專案稽核。
2.採購稽核團隊組成:
(1)依機關採購標的特性,核派或遴聘各類型之稽核委員及稽查員,並增加非國軍體系(含退役)之外聘人數,以公正執行稽核監督。
(2)稽核委員及稽查員須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3)該部採購稽核小組辦理武器採購之專案稽核,得視需要邀請行政院工程會派員出席,提供稽核意見。
二、又,貴院已成立「獵雷艦調閱專案小組」,國防部每日責成專人攜帶本案相關資料,赴貴院配合專案調閱作業;監察院亦開始本案調查工作,該部刻彙整建案文件與採購相關資料移送,並將持續配合調查與調閱工作,期能消弭國人對本案之疑慮。
三、此外,慶富造船公司獵雷艦聯貸案授信餘額約154億元,該公司於本年8月23日向經濟部申請債權債務協商,經最大債權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評估該公司無力履行協商條件,於本年10年25日宣告該公司債務協商不成立,並已對該公司提出申請假扣押及查封借保戶財產等債權確保作為。金管會已對案關銀行進行金融檢查,將依檢查報告發現之事實,依相關規定處理。
四、至有關慶富造船公司涉嫌詐貸案,高雄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於本年8月9日起迄今,已進行多次搜索,並傳喚該公司董事長陳慶男等多人。目前全案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組成專案小組積極偵辦中,將就社會大眾質疑之事項、疑點謹慎、積極查明,並儘速釐清事實真相。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透過改善經濟結構及產業競爭力,促進國內就業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8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77)
許委員就透過改善經濟結構及產業競爭力,促進國內就業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促進國內產業轉型升級及改善國內投資環境、擴大內需,並激發勞工薪資成長動能,促進優質就業機會增加,政府持續推動下列重點工作:
(一)號召投資臺灣:由賴院長親自主持「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面對企業投資遭遇之困難,務實協助解決問題,並以服務導向協助廠商排除投資障礙。另外針對產業界普遍關心之「五缺」問題,亦分別提出改善對策,落實執行。此外,為提供國內外投資者個案處理服務機制,經濟部已設置「經濟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提供單一窗口全程暨專人專案專責投資服務,以促成投資案早日落實。
(二)加速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包括軌道建設、水環境建設、綠能建設、數位建設、城鄉建設、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食安建設及人才培育等8項,由政府帶頭投資,發揮以財政政策刺激經濟成長之作用。
(三)持續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持續執行「亞洲.矽谷」、「生醫產業」、「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產業創新計畫,強化臺灣產業群聚、系統整合之量能,打造下一世代臺灣產業主力。
(四)107年度軍公教薪資待遇調升3%及優化賦稅制度:透過政府帶頭加薪,帶動國內企業為員工加薪,刺激景氣、擴大內需,以促進經濟成長;並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本(106)年10月13日函送貴院審議,以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之稅負。
(五)持續加強國人就業協助措施:包括提供更專業友善之求職平臺,強化人才供需媒合,以及規劃工作卡制度,透過工作卡彙整記錄求職者服務歷程、職訓及證照等個人就業能力,以利精確媒合服務,並協助求職者做好職涯規劃與就業準備。
二、至保障非典型就業者勞動權益一節,勞動部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派遣業者係屬人力供應業,自民國87年起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受該法及相關勞動法令之保護,與一般工作者並無差別。惟勞動派遣具有僱用與使用分離之特性,現行以規範傳統勞雇關係為主之勞工法令,無法杜絕企業濫用勞動派遣及充分保障派遣勞工權益,已持續蒐集勞動派遣運用及派遣勞工權益情形,廣泛聽取勞雇團體意見並進行溝通,將於凝聚立法共識後,儘速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作業;法制完成前,亦將持續辦理勞動派遣專案檢查及派遣業者勞動法令教育講習,以督促派遣業者遵守法令。
(二)有關部分工時勞工,勞基法及相關法令並未排除適用,為保障此類勞工之勞動權益,已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事業單位如違反相關規定,將依法裁罰;另訂定「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供勞雇雙方參考使用,以強化部分工時勞工之權益保障。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速汰換老舊燃煤機組減少燃煤對臺灣環境及空氣損害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8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80)
許委員就加速汰換老舊燃煤機組減少燃煤對臺灣環境及空氣損害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民國91年通過之「環境基本法」,明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之政策方針。另在全球經歷3次重大核災事件,以及國內面臨核廢料處理議題下,政府重新檢視核能發電定位,體認儘速達成非核家園之必要性,於105年宣示2025年非核家園目標,並於本(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電業法」明定「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
二、目前國外陸續提出廢除燃煤電廠構想,惟時程多設定在10年甚至30年後,顯見電廠燃料變革,仍需時間按部就班推動,始能穩健過渡到低碳與綠色能源時代。另政府刻推動之能源轉型政策,係全面性推動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等具體策略面向措施,在需求面全力推動節能及抑低電力需求成長外,經濟部更於105年底提出新節電運動計畫,加速地方配合能源轉型推動工作,共同促進我國低碳能源轉型,並於供給面推動於2025年達20%(再生能源)、30%(燃煤)及50%(天然氣)之低碳潔淨之發電能源配比目標,以兼顧過渡期及中長期減碳之空污降低配套。此外,行政院環保署於103年12月1日修正發布「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強管制燃煤電廠各項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與國際嚴格管制規範相當。
三、政府除積極推動能源轉型,亦全面推動火力電廠減碳及降低空污之具體作法如下:
(一)短期部分:
1.線上監測空污排放管控機制:國內既有火力電廠皆須通過環評審核,並設有線上空污排放監測系統,地方環保局可立即監督電廠排放情形,確保電廠發電排放皆符合環保標準。
2.配合空污嚴重時降載:當區域空氣品質部分時間嚴重惡化時,在不影響電力穩定供應下,依經濟部「PM2.5高污染事件日之因應原則及通報機制」,以燃氣機組優先燃煤機組進行調度,進行發電降載措施,藉以降低當地污染排放濃度。
(二)中長期部分:
1.提升發電廠空污防治設備效能:包含台中電廠1至4號機空污改善計畫及興建室內煤倉,大潭電廠1至6號機、通霄電廠1至2號機及南部電廠1至3號機空污改善等計畫,確保防治設備去除氮氧化物能力等。
2.電廠汰舊換新採最佳可行技術:依「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要求新設或擴建電廠須採最佳可行技術(如燃煤機組採超超臨界高效率機組,效率可達45%(既有燃煤機組平均效率僅38%)。
(三)加速汰換老舊燃煤機組部分:
台電公司已積極評估既有燃煤機組提前汰舊更新計畫,包括興達電廠1、2號機由原規劃113年10月除役,提前至112年10月;興達電廠3、4號機則由原規劃116年1月提早至115年1月,皆提早1年除役,台電公司將持續評估燃煤機組提前除役之可行性。
(四)加速投資電廠污染改善部分:
1.除台中電廠1至4號機空污防制設備進行改善及升級,亦持續評估台中電廠5至10號機空污防制設備改善工程,另辦理台中電廠興建2座室內煤倉,未來台中電廠將新增2部燃氣機組,使現有燃煤機組將有更大之降載空間。
2.台電公司未來新機組將配合電源開發之進度裝置最先進之防制設備,在不增加整體空污總量之原則下進行規劃,且新設燃煤機組以天然氣發電排放標準為目標進行努力,並能有效降低燃煤機組空污排放量。
四、空氣污染來源眾多,無法靠單一污染管制措施獲得成效,本年4月13日行政院通過行政院環保署規劃之清淨空氣行動(14+N),採獎勵與限制並行方式,規劃投入365億元,以多項防制措施,從電廠等大型污染源、中小型鍋爐、營建工程、老舊柴油車、二行程機車、農業廢棄物燃燒、民眾生活習慣改變等多面向進行,並與各部會以及地方政府積極共同推動,發揮管制成效,全力改善空氣品質。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景氣燈號之季節調整事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8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73)
許委員就景氣燈號之季節調整事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總體經濟之時間數列資料,受自然氣候、風俗習慣、生產週期或假期等因素影響,具季節性變化,由於該變化對時間數列資料將產生嚴重干擾,導致進行跨年比較時,無法真實反映原貌,爰在不扭曲經濟變數之時間數列之趨勢性,以及保留隨機變動之不規則性前提下,以統計計量方法加以調整,使總體經濟數據能更精確反映景氣循環之變動狀況,便於研究分析比較,此即季節調整。為利即時掌握景氣轉折與變化趨勢,政府財經部會發布之經濟數據多經季節調整數列,並採未經季節調整及經季節調整資料並列之發布方式,俾提供外界更多參考資訊,如物價指數、失業率、工業生產指數、海關進出口、貨幣供給量、國內生產毛額(GDP)等。
二、國發會每月編製景氣指標與景氣對策信號時,除股價指數與金融業隔夜拆款利率不具季節性外,每項構成項目都先進行季節調整,自民國105年起係採用美國普查局(Bureauof Census)發布之X-13ARIMA-SEATS2季節調整方式。另有關本(106)年9月、10月海關出口年增率劇烈波動一節,係颱風、彈性放假等交易日數及中秋節移動假期等因素交互影響所致,該等情形在過去亦屬罕見,倘未加以調整,將無法真實反映海關出口應有之趨勢,致高估或低估出口成長動能,造成解讀景氣變化時出現誤解。
三、鑑於國際間季節調整之方法與工具演進快速,各種經濟變數之季節性亦隨各國國情及經社環境變遷不同,為檢討精進,主計總處於本年上半年舉辦6場季節調整研討會,邀請曾與美國普查局共同研究解決農曆年季節調整問題之東華大學財務金融系林金龍教授指導,以及請經濟部、財政部及國發會等機關派員,共同學習最新季節調整理論與工具發展,並進行實例研討,以提升季節調整品質。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開放自行車附載幼童及確保自行車行車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8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60)
王委員就開放自行車附載幼童及確保自行車行車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目前自行車之安全管理,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檢局)已於本(106)年6月12日訂定CNS 15978「兒童照護用品─自行車兒童座椅」國家標準,該標準適用於安裝在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兩輪以上自行車之兒童座椅,承載體重為9至22公斤(年齡約為9個月至5歲),且無須輔助即可乘坐。有關自行車(含電動自行車)附載幼童之相關法規,交通部刻正參考國外相關管理規範積極研擬中,將朝有條件開放附載幼童,未來亦將協調標檢局將自行車幼童座椅納入應施檢驗商品,以確保相關產品安全。
二、另為提升自行車行車安全,交通部之「全國自行車友善環境路網整體規劃及交通部自行車路網建置計畫」已針對自行車環島族群進行路網規劃建置,採用標誌標線系統串聯自行車廊帶,並增設慢車道,以與快車、行人區分路權,透過路權分享提供自行車、其他車種及行人相對友善之行駛空間,且以識別性概念指引用路人相關資訊,以維自行車騎乘之安全空間。另交通部公路總局已於隧道、彎道、上下坡、車道寬度變化等路段設置警告標誌,提醒車輛駕駛人當心自行車,並於設置全國自行車路網相關標誌、標線時,配合當地環境進行交通工程手段改善,以有效降低各路段自行車肇事風險。此外,為加強自行車交通駕車禮儀,交通部賡續透過道安體系加強宣導,以提升行車安全。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臺灣空氣品質嚴重惡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8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76)
一、我國空氣品質容易因氣象影響而有所變化,如本(106)年11月30日北部地區主要受到偏東風之影響,西半部擴散條件差,上午在雲嘉南及高屏地區出現污染累積,下午則受風場變化致污染向北傳輸,造成北部地區空氣品質轉差,達到紅色警示等級。又中南部地區除境內污染源影響外,近期受到東北季風南下,發生多次河川揚塵影響,造成雲林以南地區空氣品質指標(AQI)明顯上升;為強化河川揚塵應變,中央與地方政府依清淨空氣行動(14+N)分工辦理河川揚塵防制工作,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河川揚塵防制工法與河川灘地管理,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辦理防風林新植與撫育,行政院環保署協同地方政府辦理河川揚塵預警通報、宣傳推廣、防護演練及環境清理。
二、為加強空氣污染應變工作,行政院環保署業於本年6月9日修正「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當空氣品質超過標準(AQI>100橘色等級)即啟動應變管制措施,包括協調並鼓勵工廠等污染源採取減產或降載等減少排放措施,加強二行程機車及老舊柴油大客貨車攔檢並宣導勿行駛於空氣品質預警警告區域,增加露天燃燒及營建工地稽查頻率等。透過工業源、交通源及逸散源多管齊下加強管制方式,減少空氣品質超標情形。另針對電力業管制工作,行政院環保署業於民國103年12月1日修正發布「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嚴台中發電廠等燃煤電廠各項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與國際嚴格管制規範相當,並要求台灣電力公司依據實際備載等因素調度調整,台中電廠及興達電廠啟動超效能運轉與減排降載等機制,避免空氣品質惡化。又為加強有害空氣污染物之管理,行政院環保署於本年9月29日預告「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管制包含重金屬等燃煤排放物種,以保護受體端之民眾健康為考量,並以降低人體在環境中暴露濃度為原則,納入健康風險及採取容許環境濃度值之概念,依據健康風險評估結果及防制技術可行性,訂出各項有害空氣污染物之製程排放標準。惟因空氣污染來源眾多,無法靠單一污染管制措施獲得成效,本年4月13日行政院通過清淨空氣行動(14+N),規劃投入365億元,採獎勵與限制併行方式,從電廠等大型污染源、中小型鍋爐、營建工程、老舊柴油車、二行程機車、農業廢棄物燃燒、民眾生活習慣改變等多面向進行防制措施,並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積極共同推動,發揮管制成效,全力改善空氣品質,以期達成細懸浮微粒(PM2.5)紅色警戒日數(PM2.5日平均濃度≧54微克/立方公尺),本年減少20%,108年內減少50%(相對於104年)。
三、目前國外陸續提出廢除燃煤電廠之構想,惟時程多設定在10年、甚至30年後,顯見電廠燃料變革仍需時間按部就班推動,方能穩健過渡至低碳與綠色能源時代。為確保我國能源安全及電力供應穩定無虞,短時間內要廢除燃煤尚有困難,惟在能源轉型期間,政府將持續強化各項污染行為之排放標準,以嚴格管制污染排放,並針對空氣污染採行下列具體作法:
(一)短期作法:
1.線上監測空污排放管控機制:國內既有火力電廠皆須通過環評審核,並設有線上空污排放監測系統,地方環保局可立即監督電廠排放情形,確保電廠發電排放皆符合環保標準。
2.配合空污嚴重時降載:當區域空氣品質部分時間嚴重惡化時,在不影響電力穩定供應下,依經濟部「PM2.5高污染事件日之因應原則及通報機制」,以燃氣機組優先燃煤機組進行調度,進行發電降載措施,藉以降低當地污染排放濃度。
(二)中長期作法:
1.提升發電廠空污防制設備效能:包含台中電廠1至4號機空污改善計畫及興建室內煤倉,大潭電廠1至6號機、通霄電廠1至2號機及南部電廠1至3號機空污改善等計畫,確保防制設備去除氮氧化物能力等。
2.電廠汰舊換新採最佳可行技術:依「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要求新設或擴建電廠須採最佳可行技術,如燃煤機組採超超臨界高效率機組,效率可達45%(既有燃煤機組平均效率僅38%)。
四、政府將持續透過多元創能增加供給、靈活調度智慧儲能及積極節能全民參與等三大策略達成「非核家園、穩定供電、空污改善」之政策目標,並積極推動空污減量與逐期落實減碳目標。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以「政府開發援助」(ODA)模式支援邦交國及新南向國家進行海外工程合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8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82)
許委員就以「政府開發援助」(ODA)模式支援邦交國及新南向國家進行海外工程合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協助工程產業爭取海外公共工程商機之機制設計,其精神與目標為提升我國工程業者爭取海外工程之能量,帶動經貿出口商機,並增進與各國之實質關係。爰初期以爭取1,000億元(約35億美元)之海外商機為目標,並以邦交國及債信良好之新南向國家為目標對象,透過有償或部分有償之貸款方式,以通過政策與專業評估之海外公共工程及基礎建設案件為主,為工程業者創造商機。
二、外交部將責成外館成立單一服務窗口,主動蒐集案源或協助業者向駐在地政府爭取承包當地公共工程案,由業者主動爭取到之案源亦得納入本機制進行評估考量。另在融資資金方面,鑑於目前我國金融機構自有資金十分充沛,相關資金將源自金融機構自籌或聯貸之方式,而非源自政府預算或動用外匯存底;至政府所編列之利息補貼預算,對象係針對金融機構就新南向國家工程案所產生之利息差額予以補貼,非用於補貼工程業者。
三、為保障金融機構之權益,我國在案源評選方面,將嚴格選擇債信良好國家作為承作對象,並設計嚴謹之政策及專業評估程序,審核機制力求透明,過程中並廣徵金融及工程業界意見。又我國承作銀行與借款國政府簽約時,均會要求業主國(借款國)政府出具保證,並設計爭端解決機制,貸款作業亦將透過商業保險產品降低承作風險,俾有效提供金融機構最大保障。
四、針對海外公共工程個案,金融機構將視工程執行進度,直接將工程款撥付我國工程業者,業主國須在承作銀行開立專戶,依約償還貸款金額,俾使風險降至最低。另我國工程業者依工程期程執行完畢,並經業主國政府驗收通過,借款國通知承作銀行付款,相關工程款項將由我國金融機構直接匯入工程業者,而非將款項交付借款國政府,亦即我方掌握工程金流,確保我國金融機構及工程業者之權益。
五、另選商過程將參考國際作法,行政院工程會將撰擬相關招標文件,提供業主國作為對外招標工程依據。工程業者招標結果將保證由我業者相互公平競標,得標者據以執行,廠商投標後於評選階段,將要求廠商於招標文件就我國採購之比率進行說明,並將該部分納入評分項目,以確保我產業及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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