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34分、10時13分至12時27分
12月26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1時1分、下午5時至5時5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林麗蟬 曾銘宗 王惠美 柯志恩 李彥秀 陳歐珀 林為洲 林德福 許毓仁 黃昭順 孔文吉 張麗善 江啟臣 吳志揚 賴士葆 呂玉玲 蔡培慧 李昆澤 徐永明 蔣乃辛 鍾佳濱 趙正宇 吳琪銘 陳賴素美 吳玉琴 洪宗熠 邱泰源 林岱樺 王榮璋 鄭寶清 盧秀燕 郭正亮 鄭天財Sra.Kacaw 林昶佐 邱志偉 王金平 楊鎮浯 費鴻泰 王育敏 高金素梅 蔣萬安 施義芳 余宛如 黃國書 陳明文 蘇治芬 趙天麟 劉櫂豪 王定宇 李俊俋 莊瑞雄 吳秉叡 李麗芬 尤美女 蘇巧慧 段宜康 陳超明 黃秀芳 賴瑞隆 吳思瑤 羅明才 徐志榮 鍾孔炤 葉宜津 陳曼麗 呂孫綾 顏寬恒 黃國昌 鄭運鵬 管碧玲 蔡易餘 江永昌 李鴻鈞 何欣純 Kolas Yotaka 張廖萬堅 林靜儀 邱議瑩 楊 曜 姚文智 高志鵬 林俊憲 許淑華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雪生 陳學聖 馬文君 陳 瑩 陳素月 蘇嘉全 蔡其昌 周春米 張宏陸 劉世芳 吳焜裕 黃偉哲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周陳秀霞 蕭美琴 陳亭妃 蘇震清 陳其邁 羅致政 陳宜民 許智傑 蔡適應 林淑芬 劉建國 柯建銘 徐榛蔚 陳怡潔
委員出席 1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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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長 |
蘇嘉全(12月26日上午9時至11時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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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蔡其昌(12月22日上午9時至9時34分、10時13分至12時27分、12月26日下午5時至5時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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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12月22日上午9時至9時34分、10時13分至12時27分、12月26日上午9時至11時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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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高明秋(12月26日下午5時至5時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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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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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郭明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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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
陳小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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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鄭雪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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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尹章中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請同意撤回106年2月21日函送本院審議之「礦業法第六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前送之「礦業法第六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同意撤回。
三、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9人擬具「農藥管理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二條、第九十九條之六及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警察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陳曼麗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3人擬具「陪審團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二、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醫師法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宣誓條例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1人擬具「減碳無煤家園推動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3人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3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9人擬具「醫師法增訂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6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3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吳焜裕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四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2人擬具「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吳焜裕等18人擬具「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俸給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李麗芬等42人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6人擬具「食品循環資源再利用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6人擬具「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6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7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本院委員呂孫綾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教育發展與儲蓄帳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8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本院委員陳怡潔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及第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本院委員陳怡潔等23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銀行法第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本院委員徐榛蔚等17人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2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9人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5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6人擬具「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政治獻金法第二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內政部函,為廢止「都市計畫媒體事業專用區審議規範」,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七、內政部函,為修正「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法務部函,為修正「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司法院函,為修正「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司法院函,為修正「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司法院函,為修正「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二條附表一及第四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文化部函,為修正「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材料分析與技術諮詢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教育部函,為廢止「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教育部函,為修正「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教育部函送「國立中興大學環境敏感地區實驗林地查詢結果通知書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教育部函,為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3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修正國民體育法時,通過9項附帶決議,檢送第2項答覆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教育部、科技部函,為修正「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財政部函送「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一、財政部函,為修正「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二、財政部函送「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授權發布之令,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二、第四十條附件四、第四十二條附件八、附件九,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管制藥品標籤應載明項目」,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送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含有黃樟素等十五種成分之化粧品,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戴奧辛及呋喃檢測方法-同位素標幟稀釋氣相層析/串聯式質譜儀法(NIEA M805.00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修正「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六、經濟部函,為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產業類別」,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三點,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二、外交部函,為修正「外交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條文及「外交部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三三、僑務委員會函,為修正「僑務委員會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一三四、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五、交通部函,為修正「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六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六、行政院函送總統府修正發布之「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三七、行政院函,為廢止「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八、行政院函送民國106年災害防救白皮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九、行政院函,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整體開發國有非公用土地需要,價購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一小段16-2、16-3地號2筆私有畸零地經費不敷1億2,316萬1,000元,動支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科技部函送國家型科技計畫106年度第3季成果摘要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一、交通部函送106年度補助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執行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項目金額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兩岸協議協商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經濟部函送科技專案研發成果之各項績效評估指標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四、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6年10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07-112年)」備選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5-766案「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規劃及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七、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5-342案「建置中小學校園智慧網路計畫推動目標、績效指標及現況調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八、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5-229案「『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與『第三期技職教育再造計畫』應併同控管,俾利技職教育再造整體效益之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沼氣發電之規劃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委辦計畫成本效益評估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近3年經費逐年增加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農產品檢驗及動物用藥、農藥抽驗工作管理機制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修正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以及野生動物破壞民眾栽植之農作物之補償措施,檢送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辦理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及防範盜伐、濫墾及進用在地原住民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大量青年返鄉務農,老農民不願意釋出農地,形成農村高齡化現象,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尚未完成造林之國有出租造林地處理方案暨執行計畫」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團法人退場評估及檢討改進人事任用與薪酬制度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里山倡議生態農法推廣發展園區」相關評估計畫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療育場域規劃、平台建置暨培訓方案之研究」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決議(十八)漁村社區振興相關計畫應否自農村再生計畫中區分、獨立編列預算執行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效管理農地及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台灣國際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資訊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六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不影響國土保安情形下,衡量劃定林業經營區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四一一)對業管露營設施進行清查之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五、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工研院專利之多元應用情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六、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維持東部深層海水創新研發中心研發能量並善用研發成果加強相關產業推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七、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電力部門與產業空氣污染防制之具體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六八、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各主管機關應全面清查財團法人將受法令限制業務移轉被投資公司而原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者,訂定具體解散財團法人時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九、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區污水處理廠污泥最終處置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推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一、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東林─蘆洲高壓電塔底線路地下化工程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二、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區污水處理廠公辦民營(OT)營運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三、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工業區土地使用效能及供需平衡」具體方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七四、考選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及地方特考錄取不足額原因分析及改進措施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五、銓敘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決議(六)「黨職暨相關社團年資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六、銓敘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決議(五)「黨職暨相關社團年資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七、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法院依民法第194條酌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之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八、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四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九、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2項決議(一)最高法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2項決議(二)最高法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一、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三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二、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十四)辦理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三、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三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四、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二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五、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二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六、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三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七、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八八、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八九、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七十八)有關少年輔育院評估改制矯正學校所需之師資、人力及資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死刑案件執行之程序規範、包括被告、家屬及被告委任律師於此程序中應有受告知之權利改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九一、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解決我國毒品犯罪及校園毒品氾濫問題,研謀更積極防制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二、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三、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避免緩起訴制度流於恣意並出現差異性檢討改進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新增通過決議(三十)應於本年提升女性公共參與機會及擴大參與範圍案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5款第3項決議(七)及(八)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3項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七、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立法院院址土地產權移轉及用途變更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八、監察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應定期檢測外部服務網站與資通訊設備,強化整體資安防護縱深機制,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九、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三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九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八十一)覈實檢討各計畫年度預算需求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四)提升東部觀光產業發展及臺灣鐵路管理局收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九十七)提升臺鐵與高雄捷運使用量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四、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九)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五、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六一)公路總局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及所屬新增通過決議(一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五)106年5月份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五)106年6月份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五)106年7月份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五)106年8月份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一、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五)106年9月份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二、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五)106年10月份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三、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五)106年11月份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第3屆董事遴選作業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營運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一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事項涉該會主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一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地區醫療資源盤點暨改善策略」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一八、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二八)「中央與地方徵收土地而閒置不用處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一九、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與地方徵收土地而閒置不用處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二○、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五七)「花東地區養生休閒及人才東移推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二一、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五六)「花東地區養生休閒及人才東移推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二二、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六四)「都市計畫圖重製暨整合應用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二三、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六五)「都市計畫圖重製暨整合應用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二四、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七五)「都市計畫圖重製暨整合應用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二五、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五九)「濕地復育計畫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二六、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高雄駐地直升機棚廠興建工程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二七、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一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二八、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二九、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內政部主管法令未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辦理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五四)「輔導原住民族土地使用合法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一、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二○)「106年度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二、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九)「106年度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三、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四、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106年第1、2季「保障外籍勞工權益,防止失聯外籍勞工人數繼續攀升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五、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106年第3季「保障外籍勞工權益,防止失聯移工人數繼續攀升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六、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課徵各項租稅所為函釋、命令是否違反法治國原則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三七、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06年度菸酒查緝目標值制定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三八、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檢測程序檢討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三九、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營業時間檢討情形暨經銷商管理成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各稅法令檢索系統資料庫與賦稅署法規查詢專區串聯,並將歷年漏未揭露解釋函令補齊乙案,已辦理完竣,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一、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違反規章經海關處分予以沒入貨物之銷毀相關費用研議追償機制乙節,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二、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經管閒置國有非公用土地管理維護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三、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四)儲蓄互助社餘裕資金轉存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四、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構財政雲端服務網計畫」書面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調推廣微型保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ATM訂定無障礙規範及針對語音機種明顯不足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儲蓄互助社餘裕資金轉存金融機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高金融業罰則及罰鍰額度」檢討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關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金融機構辦理振興經濟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要點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五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就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曾任軍職、政務、公職人員或民意代表之調查與統計及加強獨立董事專業監督功能」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五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應於6個月內完成全數「本國銀行APP安全檢測」之執行計畫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五三、中央銀行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股股權管理機制之檢討措施」、「轉投資事業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薪酬管理機制」及「轉投資事業負責人之遴聘機制」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五四、審計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審計部抽查國家安全局民國105年1至8月財務收支相關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五五、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之使用及分配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五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設算制度實施成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五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比照京都禁止『在街道上抽菸』」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兒少收出養服務與業務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醫藥業務」項下「中藥藥事規劃及中醫藥政策發展」之大陸旅費預算實際利用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政策協調溝通具體內容及效益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落實登革熱防治工作,提升防疫效能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六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國人醫療、病因及社會福利統計業務」及「國民醫療保健支出及社會福利調查統計」實際利用計畫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人體生物資料庫查核機制及實地訪查納入106年重點辦理項目研處結果,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六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醫藥業務」常年編列相關預算進行相似研究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農藥與動物用藥殘留跨部會溝通機制及資訊交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六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盤點未來三年內將實現癌症防治新科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六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血液透析及腎臟移植相關推動事項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應研議酌增不定期訪查機制,針對安置機構專業人員強化專業訓練並改善其勞動條件案,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兒少安置資源分配不均致產生兒少跨區安置之情形,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調苗栗縣政府改善苗栗醫療資源匱乏具體策略研處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七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老人福利服務獎補助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巡迴醫療計畫避免巡迴地點設置政黨黨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七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辦理PIF實作訓練課程及化粧品GMP內部稽查管理人員訓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及偏鄉離島區域,發展因地制宜之長照服務業務」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七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開刀房內手術煙霧危害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國醫政研討會及醫療糾紛案件處理與相關法規推廣訓練等計畫之辦理內容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七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藥署檢討臨時補充人力使用情形、委外業務及研究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七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政策溝通具體內容與效益書面報告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際醫療招商相關情事研處結果,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家庭托顧服務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家庭托顧服務資源佈建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一線照顧服務工作者職場安全考量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離職家庭照顧者及在職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原住民部落長照服務設計合於原鄉部落長照計畫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八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居家服務給付項目過於僵化,檢送改進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制定加速培訓合格照顧服務員具體目標及做法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服務」改善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各項社會福利措施及補助制度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八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赴美考察整合社區、居家及機構式照顧服務計畫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解決我國社會福利資源存在分配不均及區域差距問題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九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居家托育人員人力運用及督導提升服務品質」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九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居家托育人員人力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九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參加國際護理會議(CNR)說明及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九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檢討長照十年計畫2.0規劃情形、推動方式、審查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九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綿密長照服務網絡,強化社區照顧服務量能」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九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增加偏鄉、原鄉照顧服務員就業意願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九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視各直轄市及縣市辦理社區整體照顧模式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九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醫療資源提升計畫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九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研擬長照照管制度、護理機構評鑑及相關長照醫事專業人力培訓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應改善照顧管理專員個案量過高之情形,檢送檢討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雙邊國際衛生合作與交流」實際利用計畫執行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請社會及家庭署完成托育人員托育品質指標,暨公私協力托嬰中心設立規格與成本之效益分析之招標採購程序案,業於7月份辦理完竣,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偏鄉護理人力培訓」長遠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五、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不當管教、自我傷害案件分析及精進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六、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修法執行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七、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106年主要訓場影響地方睦鄰捐助經費編列之必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八、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官校士官二專班畢業學生證照獲得比率偏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教官退出校園議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一○、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5-230案「數位建設相關需求盤點及審核機制」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一一、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5-315案「數位建設相關需求盤點及審核機制」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一二、科技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歲出第13款第2項「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項下各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一三、科技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歲出第13款第1項「科技部」項下各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一四、科技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歲出第13款第3項「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項下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一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一、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7目第2節『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二、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7目第2節『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3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三、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終身教育及學習網絡─辦理短期補習班管理輔導等業務』100萬元」書面報告案。四、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體育署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中『推展全民運動』1,000萬元」書面報告案。五、教育部函為「繼續凍結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第2目『青年發展工作』第1節『青年生涯輔導』中『辦理青年生涯輔導業務』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六、教育部函為「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下『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繼續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七、教育部函為「繼續凍結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大學評鑑制度』5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八、教育部函為「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下『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大學產學研合作能量』繼續凍結1,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九、教育部函為「繼續凍結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02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十、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原凍結教育部體育署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中『推展競技運動』十分之一,繼續凍結1,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十一、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第7目第1節之輔助國立東華大學藝術學院及人文學院二館等新建工程繼續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等共計11案,業已處理完畢,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一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該會及所屬105年度第3季無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等4案,業經處理完竣,決議: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三一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等9家財團法人103年度決算書案」等6案,均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一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財源預算編列嚴重不足,恐影響民眾繳費意願,並加重國民年金保險財務缺口,檢送健全國保財務結構之改善計畫報告案」等72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一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教育部函為修正「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第五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防部函為修正「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二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入住收費標準」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二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二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二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於第9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二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於第9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二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1人於第9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二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於第9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二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3人於第9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產業合作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掌握中國大陸擴大開放進口可能商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增加海外信用保證基金之海外服務據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其邁就金管會設立金融科技創新園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廢玻璃回收之價格計算與回收率之統計方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人領用中國大陸一次性護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榮璋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就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申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未針對原住民族日間照顧需求規劃資源布建及團隊運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參與APEC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美經貿合作發展對我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中國大陸與美國經貿關係,強化臺美陸產業鏈合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區域經貿鏈結與整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農藥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產業創新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對參與CPTPP談判寄予厚望,建請行政院應積極改善與美、日、韓及中國大陸的關係,俾利融入區域經濟整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今年8月中旬全臺大停電引發供電不足疑慮,建請行政院對臺中市研擬「電費減半」計價機制,並儘速改善台中火力發電廠之設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促進投資及提振經濟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展協定」(CPTPP)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在修訂一例一休的同時,勞、資、政更應注意低薪一事,如何透過產業政策與獎勵遵守工時規範的廠商,才能做到保護勞工身心健康、避免過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私立大專校院退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技職教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台中火力電廠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被退,若不能在明(107)年2月24日前取得操作許可證,恐造成缺電危機和電價上揚;非核家園必須以火力取代核能,致居民健康受損及台灣生活環境惡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製造業等產業缺工及缺人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選務工作人員兼職費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107年公務人員調薪致部分退休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超過2萬5千元而無法支領年終慰問金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現行研究所甄試入學及考試入學兩種入學方式之考試科目未能有效區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陳賴委員素美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提出誘因以強化留才、攬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發出「酒測攔檢與人權保障界限何在?」新聞稿指出人民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義務,將鼓勵投機酒駕亂象叢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關東協與中國大陸針對「南海行為準則(COC)」展開協商,我國對鞏固南海主權之相關因應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企業併購租稅誘因及其績效追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相關配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推動軍人年金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跨國電商併購傳統零售業帶來新的競爭與挑戰,政府應及早因應協助業者創新轉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留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均衡農地維護及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客家電視收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公路總局人事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高雄地區空氣污染防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杜絕詐騙犯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施委員義芳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及兩岸經貿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網路假訊息氾濫」,建請行政院及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借鏡國際最新的假訊息防堵思維,將「打擊策略」納入國家型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金分離等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增加我國國際識別度及能見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爭取臺灣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政院及其所屬主管機關應重新檢討公宅與租屋政策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爭取美、日支持我洽簽雙邊貿易協定、「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應有效改善兩岸關係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兩岸關係是我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關鍵」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政院應加緊吸引企業投資台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農藥芬普尼於禽蛋殘留容許量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近年兒虐事件頻傳,主政單位應加強改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辛勞度與危險性高的基層警員,應將渠等健檢年齡下修到35歲,並從一般健檢提升為高階健檢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柯委員志恩,針對行政院106年10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798號函回覆「大學英語門檻」之疑義,再次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柯委員志恩,針對行政院106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799號函回覆「大學英語門檻」之疑義,再次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柯委員志恩,針對行政院106年10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800號函回覆「大學英語門檻」之疑義,再次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近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告修正《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其中修法內容攸關漁船船員權益甚鉅,然於預告修正前未見相關機關進行宣導等事務,且部分修正內容亦欠參酌漁民實際作業情形,恐有未盡周詳之虞。建請行政院相關單位應就漁船船員管理規則欲修正事項,對相關單位、人員進行宣導說明,並就未來可能受影響之業務、人員,規劃輔導期程,以免漁船船員因政府未主動進行說明輔導,而對政策異動內容無法充足明瞭,致權益遭受損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新竹縣昇陽光電爆發惡意資遣勞工一案,因程序嚴重瑕疵已造成多名勞工權益受損。106年10月,新日光、昱晶、昇陽光電宣布將進行整併並申請國家發展基金,然根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作業要點》,申請基金須將《員工權益相關事項》納入評估。爰此,本席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及相關部會對該案申請國家發展基金評估需以詳實嚴謹之審議及兼顧勞工權益,避免政府投資不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通過,相關流落於民間的相關檔案應及時扣押,刻不容緩。建請行政院儘速組成專業學者委員會,找出過去無法源依據可以調閱或扣押之證據文物儘速處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科技部推出的「哥倫布計畫」、「愛因斯坦培植計畫」,兩案申請成效不彰,達資格之申請者比錄取名額還少一半。建請行政院設計這類計畫之時,不可好高騖遠,應符現實需求。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鍾委員佳濱,為促進外籍旅客來台觀光消費及提升旅客購物服務品質,要求廣設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據點,並積極輔導業者辦理退稅服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慶富承包獵雷艦衍生的詐貸等多重弊案,疑雲重重,但高雄地檢署偵查步調遲緩,似有一個無形的政治框框限制住檢調的偵查手腳,也保護住某些現職官員不受調查、某些退職官員被放在顯微鏡下檢視。檢察機關經常高掛「證據指向哪裡,案子就辦到哪裡」的招牌,強調檢察機關的公正無私。可是證據如何蒐全,證據如何認定,全由檢察官自由認定。高雄地檢署在相關事證的認定準則上,已經備受外界質疑,後續的案子要辦到哪裡,自然也會受到質疑。從檢察一體的實際體現,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擁有指揮各級檢察機關偵查作為的絕對權力,面對可能的重大弊案,檢察總長顏大和不應僅止於隔空聽取高雄地檢署的偵查報告,零星下達一些指示,而應發揮檢察官摘奸發伏的道德勇氣,下令組成專案小組接手偵辦慶富案。為能完全排除或不理會行政干預,期待顏總長能主導成立專案小組,接手偵辦慶富案,不論藍綠,不管涉案官員層級多高,毫無政治顧忌地把這件弊案查個水落石出,還社會一個公道,也留下檢察官守望正義的職務典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際間禁售燃油車時間表的陸續發布,除了促使電動車競爭更為激烈外,也加速汽車產業生態體系的轉變速度。未來車廠角色將更為多元,除了是製造商之外,也可能搖身一變成為能源服務提供商。在這波禁售燃油汽車風潮下,因應台灣空氣汙染的狀況,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評估全面使用電動車的時程,並對台灣電力能源的供應與穩定性是否能因應電動車所帶來的衝擊做出評估及因應。因為未來不管全面使用電動車時程快慢,台灣未來電動車普遍化將是必然趨勢。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目前台灣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屆時國人平均每五人就有一人是六十五歲以上的老年人。面對老年化的人口,在許許多多的問題當中,非直轄市地區民眾最需要的偏鄉長照廣受各界關注。在缺乏照顧資源的偏鄉、原鄉與離島等非六都的地區,除了需要更具彈性的人力分配、交通時間及符合照顧人數與時間的合理薪資外,更需要國家資源的注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日前行政院召開加速投資台灣專案會議,檢討僑外直接投資狀況,特別是當前台灣被許多上位政策與結構性問題綁架時,小枝小節努力的效果必然被抵銷。這些大的結構與上位政策問題,從經貿邊緣化到兩岸,再到全球產業定位,甚至內部生產要素,如供電危機、人才流失、薪資停滯等問題,都需要先解決。作為一個中小型的經濟體,台灣的內需市場有限,稍有規模的外資來台投資,著眼點其實在出口。但在台灣的貿易競爭對手紛紛簽下各種FTA(自由貿易協定)、加入經貿區域組織時,建請行政院應先從經貿邊緣化到兩岸,再到全球產業定位,甚至內部生產要素,如供電危機、人才流失、薪資停滯等問題,優先解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今年以來出口熱絡帶動經濟的復甦,但多數民眾卻表示無感。物價上漲率不高,但為何卻有不少人抱怨生活壓力大增?背後原因來自M型社會及族群的差異。以前者為例,雖然經濟成長數據轉佳,但其動力來自出口,而占GDP七成左右的內需服務業仍疲弱不振。至於物價的上漲以食物、交通費用上漲較大,這也是中低收入族群消費的大宗,故生活成本陡增。再者,全球金融海嘯後,「三中一青」─中低收入、中南部、中小企業及青年族群受傷較重。因此,除了5+2產業創新、新南向政策等中長期政策的持續推動外,要求行政院應有「同理心」,透過若干短中期政策支持受「悶經濟」衝擊較大的中小企業、中低收入、青年族群渡過難關。此外,5+2產業創新、新南向政策也應加強在地連結,尤其是和中小企業的發展、青年族群的未來加強連結。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第11屆WTO部長會議將於本周日於阿根廷舉行。美國在事前已經放話要各國不要期待太高,使得這次會議的可能成果蒙上陰影。對台灣要靠規則保護的中小型經濟體,當大國都不講規則、不談價值,只看實力時,未來的經貿環境之險惡已不難想像。因此建請行政院應責成所屬相關機關必須有在高風險下的危機意識,積極擬定對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財政部上周公布最新統計,11月出口連14紅,創歷年新高,估計全年出口將重回3,000億美元大關,創歷年次高;但對照強勁出口,今年前三季內需成長率只有1%,民間消費及投資成長率皆創下新低。這些相對落差極大的經濟數據,反映的正是多年來國內經濟的「雙元結構」,也是台灣陷入低成長、低薪困境的最關鍵原因,惟有面對並致力改善「雙元結構」問題,才能打破長期的經濟困局。要解台灣經濟困局,必須打破這種雙元結構,目前政府各項經濟政策多數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治標不治本做法,尤其近來針對「五缺」、促進民間及外商投資的各項對策,仍是鼓勵製造及出口的傳統思維,這不僅解決不了眼前問題,反可能加深結構性失衡。建請行政院,台灣經濟發展問題不僅是在執行力,更在於正確的診斷和處方,惟有致力規劃並推出強有力的結構改革措施,化解雙元結構的矛盾,台灣經濟才看得見明天。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調查統計,國人受僱勞工平均月薪比去年增加新台幣六百餘元,達六年以來的新高,月收入三萬七千七百元,在這亮麗的數字背後,卻有三百零五萬受僱勞工月薪不到三萬元,佔總勞工三分之一以上,另外非典型就業勞工創十年新高,非典型就業勞工連續十年持續成長,除了廠商僱用型態因素外,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研究其他原因,例如勞工就業觀念、職場的需求、勞工專長、勞工家庭因素等等問題,並加以解決,才能幫助非典型就業勞工脫離赤貧,有一固定的全職工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政府大力宣揚台灣在新南向市場的表現,然目前在新南向政策仍有許多盲點,除了部會整合性不足的老問題外;許多政策仍是新瓶裝舊酒,換湯不換藥,屬於短期添柴火的方式,不容易持續。但是其中最大問題是整體定位方向不明確,欠缺具體推動策略,以致事倍功半。新南向政策成功的關鍵在於以人為本,互利雙贏;要求行政院必須由需求面出發,建立與這些國家長期合作夥伴關係。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全球產業經營型態快速變化所帶來的挑戰,台灣企業無疑承受了巨大的壓力,甚至陷入集體焦慮的情境。工商大老在不同場合一再提及的「五缺」問題,抑或針對人才流失、法令規範未能與時俱進調整等不同主題所表達的關切,其實只是從不同角度浮現出冰山的一角而已。總體以觀,關於台灣企業的風險,包括競爭加劇、匯率波動、經濟放緩、未能創新滿足客戶需求、未能吸引或保留頂尖人才、公司治理和法遵的成本增加、市場及地緣政治變化、政治風險、監管與法規的變化,以及商譽受損等,依序被列為企業經營者心目中的前十大風險。建請行政院針對這些可能風險研擬相關措施,逐步解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國政府11月30日向世界貿易組織(WTO)提交了一份長達40頁的法律申請,反對中國自動獲得「市場經濟地位」。這是川普上臺以來美國政府首次正式公開拒絕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對我國而言,儘管中國已經就美國於貿易救濟案件中仍視其為非市場經濟一事訴諸WTO爭端解決,並進入諮商程序,但是短期內難以有平息爭議的可能。特別是在川普政府強調「美國優先」和「公平貿易」的保護主義傾向下,可以使用替代國方法,採取新的替代國方法,都將使大陸外貿難以擺脫反傾銷和反補貼的限制,這些發展都將使大陸和台灣出口的產品面對極大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控訴的風險,建請行政院必須提早審慎因應。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今年3月行政院主計總處推估台灣2015年赴海外工作人數已經超過72萬人,近七年增加6萬多人,25歲到40歲的台灣中、青年比率高於40歲以上,顯示台灣長期的低薪環境,已經讓許多年輕人更加積極到海外尋找機會。勞基法修法的對錯爭論仍沸沸揚揚,但無可否認的是台灣青年的沸騰情緒多少反映了對未來發展的茫然與無助。建請行政院應效法日本,安倍經濟學新舊三箭,提供更好的勞動環境,搶救適應全球化發展的青年人才的失業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蔡英文總統承諾要「提供一個平價、優質、普及的」長照體系,但對於居住在非都市的民眾而言,「普及」二字是可望卻不可及的想像,尤其偏鄉外離島地區。由於幅員遼闊及交通不便的關係,使長照服務成本相對升高,即便是以都市的人事補貼也根本請不到人。再者,如依法限定要找到合法建築才可成立福利設施,但偏鄉常見的三合院、石板屋等,無論是在建照或使用執照上的取得都顯得困難重重。此外;冗長的核銷過程,使得本來經費就已拮据的偏鄉外離島地區之長照服務據點,在行政運作與資金調度上都如雪上加霜,窒礙難行。另在原民部落若要新建設施,更還須考量保留地禁建的問題,故在短期內無法有效建立合法服務據點的限制下,長照2.0政策的推行,如不能因地制宜,恐怕終將虎頭蛇尾,換句話說;對缺乏照顧資源的偏鄉、原鄉與外離島地區,除需要更具彈性的人力分配、交通時間及符合照顧人數與時間的合理薪資外,需要政府注入更多的用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本院委員質疑,中央銀行匡列35億美元,建立「策略性融資機制」,以「政府開發援助」(ODA)模式,支援邦交國及新南向國家進行海外工程合作。這項資金將由央行動用外匯存底支應乙節,要求政府應即釐清,避免以訛傳訛混淆視聽,引發社會不安。本席提醒蔡政府;外匯存底的目的,係為挹注國際收支發生短絀時的外匯需求,目的在於調結供需,維持有秩序的外匯市場。尤須保持高度的安全性與流動性。換句話說;支援邦交國及新南向國家進行海外工程合作,是否合法動用外匯存底先不論,光是「保持高度的安全性」就已是很大的問號?2003年政府擬以「有效運用外匯存底」名義,及2009年在全球金融海嘯侵襲下,為「救經濟」之名欲動用外匯存底,在立法院都引發重大爭議,最後無疾而終。2015年7月因出口大幅衰退,學界及輿論又主張以外匯存底設立主權基金,這一次,央行正式發布新聞稿,重申反對用外匯存底設主權基金的立場。從上端即知外匯存底動用的嚴謹。其實我國可以自由運用的外匯並不多(外資佔九成),萬一那天台灣有個風吹草動,外資完全撤出,外匯存底連500億美元都不到,當外資或國人大量兌換外匯時,類似1997年的「亞洲金融風暴」,台灣亦極可能上演,請問,民進黨政府承受得起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今(106)年以來,出口確實趨見熱絡也帶動了局部經濟的復甦,但為何多數民眾卻依然無感?特表芻議。自2007年全球金融風暴後,全球普遍呈現富者愈富、貧者愈貧的「M型社會」現象,以及年輕族群謀生不易、所得停滯所產生「世代差異」,台灣亦然!在年輕人22K月薪朗朗上口並廣為流傳之際,政府官員立即反駁:「年輕人不只拿22K薪水,有不少人拿23K、24K。」這並無助台灣低薪事實的改變,22K不只是一個平均數據,更是年輕人不滿意薪水太低的代名詞,就M型社會而言,全球金融風暴後,由於利息偏低,高所得者大肆借錢炒作股票、債券等風險性資產,讓財富累積數倍,但對中低收入者或失業或減薪者言,日子反而大不如前,因此,利用平均數據來詮釋經濟問題的本質,容易誤導真相,也會使民眾「無感」,並抱怨政府官員缺乏「同理心」。換言之;政府在釐訂政策、宣導政策時,應時時以M型社會為念,多從中低所得族群、金融風暴的受難者、弱勢的中小企業角度去思考問題,才不致引起反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第11屆WTO部長會議的即將召開,美國卻先放話要各國不要期待太高,及川普政策說得很明白,未來幾年美國只在意雙邊談判,多邊或區域經貿機制都沒興趣。籲請蔡政府不要再心存親美媚日的期待和幻想,國際政治從來都是講求現實和力量。無論美國用意為何,都已對WTO的功能造成衝擊,更破壞了WTO一向自豪的「以規則為基礎」的全球經貿體制,回歸到「以實力為基礎」的運作模式。按照WTO的估計,今(2017)年全球貿易成長率將會是去年的三倍,明後年也一樣看好,因此潛在後果雖然嚴重,但既然貿易持續成長,經濟表現依舊亮眼,加上各國都有國內問題要煩惱,甚至認為憑實力辦事沒什麼不好,就沒有國家想做對抗美國這種吃力不討好的角色。簡單的說,對小國要靠規則保護的中小型經濟體,當大國都不講規則、不談價值,只看實力時,未來經貿環境之險惡自是不難想像。台灣面對這樣一個只講實力的未來經濟體,有本事單打獨鬥嗎?若沒能力又進不了區域經濟組織,還要為了意識型態寧願鎖國嗎?兩岸關係的良性互動,借力使力突破國際現困,才是真正為國家整體經濟發展、長治久安及2300萬人民謀福祉的正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黃委員偉哲,鑒於民眾若有多塊農地,申請興建農舍時土地面積無法合併計算,恐違反保持農地完整性避免零碎化之重要立法精神;另關於原已存在之老舊未登記農舍,其中有安全疑慮者,是否可以准予原地重建一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政府基於租屋意外頻仍,積極拆除不良違建,卻造成許多學生及上班族無房可住之情事。建請行政院就租屋現況做完整調查,尤其應督導雙北市政府,加速社宅興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廢玻璃回收一事,應可以更有創意方式,提高人民回收誘因,費用部分政府應該釐清市價與公定價之落差,並請製造玻璃相關業者負擔回收費用。建請行政院就此發函相關業者,並請業者提供專款,以利回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羅委員明才,鑒於新店焚化廠並無提供其他公共設施回饋附近居民。而所發放的回饋金卻反而造成預算排擠效應,使得安坑地區所獲得之區公所公務預算補助比率不如其他地區。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環保署協助反映地方民意,新店垃圾焚化廠應比照北投焚化廠、內湖垃圾焚化廠、八里垃圾焚化廠等,設置回饋設施溫水游泳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羅委員明才,新店區公所公辦都更案包括匯聚區域行政中心8大機關的「冠德市政廳」以及含有室內溫水泳池與各類球場的新店國民運動中心,預計將於明年(2018)底完工啟用。鑒於以往各地國民運動中心啟用後,皆於試營運期間開放民眾免費入館使用場地設施。爰此,本席要求新店國民運動中心啟用後,亦應比照往例提供民眾免費試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羅委員明才,捷運環狀線已經蓋了10年,完工日期一拖再拖,新北市民眾都在質疑進度太慢,施工地區新店、板橋、中和周邊天天塞車,究竟何時才能完工通車?解除民眾因捷運施工所承受的交通黑暗期。又以往捷運線通車後多有一段試營運期間供民眾免費搭乘,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於捷運環狀線完工通車後,亦應比照往例提供民眾免費試乘,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世界衛生大會(WHA)於今(106)年5月29日通過「2017-2025失智症全球行動計畫草案」,呼籲各國政府積極提出具體國家失智症政策,衛生福利部長陳時中當時亦表示,台灣將支持該全球行動計畫,並於今年提出「新版失智症防治照護國家政策綱領」;於失智人口逐年增加之際,強化對於失智症患者及照護者之支持,係政府重要任務,爰建請行政院及衛福部於提出新版失智症政策綱領之外,更應擬具跨領域整合之短、中、長期計畫與目標,並就照顧據點規劃詳細說明,使失智症患者與其家庭可能遭受之衝擊減至最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顏寬恒等17人及委員羅致政等20人分別擬具「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關稅法第十七條、第八十四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會計師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政府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案。
決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修正通過。
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教育部函送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7年度預算書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7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6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及第九十八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非訟事件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破產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破產法施行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十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強制執行法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十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十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麗善等22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十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國棟等17人擬具「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第三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委員廖國棟等提案條文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增訂第三條之三條文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不予採納【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增訂第三條之四條文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不予採納【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4)】;第八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5)】;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平復受難者原有之財產權利亦為轉型正義之重要面向,然而目前《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針對因二二八事件所致之財務損失,僅「依受難程度」換算基數給予賠償,並以二十個基數(即200萬)為限,且財務損失與死亡或失蹤、傷殘等他款情事合計請領之基數,不得超過六十個基數(即600萬),與平復人民原有權利之轉型正義觀點容或有間。此外,現行制度之設計可能導致受難者或其家屬難以就二二八事件中不動產之損失,請領相當之賠償,因而另覓其他救濟管道,而未向行政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就不動產之損失請領賠償。甚且,《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8條第1項第4款「財務損失」之文字,於九十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前之文字為「財物損失」,解釋上似以動產為限,亦可能影響受難者或其家屬就不動產之損失申請賠償之意願與認知。有關機關以未有此類案例為由,遽認無增訂返還二二八受難者之不動產等相關規定之必要,似有不周。為了解二二八受難者因二二八事件所致之不動產損失情形,俾利後續研擬妥適之處理及賠償機制,爰請內政部,於本法修正公布後兩個月內,針對二二八事件中人民被沒收或侵奪之財產,提出報告。〕
二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6)】〕
決議: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 7)】;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與「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一)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不予審議。
二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修正通過。〔二讀時,名稱及條文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其中第二條至第六條均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8)至(12)】;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派用人員並非經國家考試任用,未具公務人員身分,其原係臨時性質人員,並無身分保障,故其待遇均較一般公務人員為高。惟其後因組織調整,派用人員仍得繼續任職,其於常設之法制化機關任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規定已有身分保障,故其待遇型態不應反較正式公務人員為高。故要求整併後應與其他工程單位衡平考量,以維文官體制之基本要求。〕
二十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金融創新試驗條例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委員陳賴素美等21人擬具「金融科技創新發展條例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8人及委員許毓仁等29人分別擬具「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四、(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7人擬具「保險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五、(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信託業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六、(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七、(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期貨交易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八、(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九、(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三十、(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三十一、(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銀行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銀行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銀行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銀行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三十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趙天麟等17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三十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三十四、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結果推估,103年失能人口計73萬人,其中65歲以上者超過46萬人,惟目前國人對於失能老人之長期照顧服務方式之選擇,除長照計畫外,尚有6萬8,229人選擇機構式照顧,20萬4,733人聘僱外籍看護工,其餘14萬5,101人多由家屬自行照顧,但民眾自行照顧失能長輩時,亦有照顧服務指導與諮詢之需求,因此,衛生福利部試辦家庭照顧者之照顧服務實務指導員計畫,但實際上對家庭照顧者提供之喘息服務,其補助核定額度與服務品質皆未能適足回應民眾需求。爰要求行政院應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喘息服務計畫,進而鼓勵國人投入長照服務,提升照顧服務員之薪資,並滿足家庭照顧者對於喘息服務等之需求,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三十五、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鑒於少子化問題嚴峻,爰建請行政院儘速規劃全方位之少子化對策政策,並考量前瞻基礎建設中原規劃育兒百寶箱計畫喊停後之原有經費1億6,000萬元另做為改善我國少子化之用,積極鼓勵生育並建構合理生育環境,做為「投資未來」策略,緩和人口老化速度,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十六、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臨時提案,鑒於我國詐欺案件逐年增加,建請行政院督導內政部,於一年內提出強化防制措施,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十七、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4人臨時提案,有鑒於我國資訊安全威脅日趨嚴峻,推動國家級資安戰略,捍衛數位國土安全刻不容緩。根據趨勢科技報告指出,台灣遭駭客攻擊名列世界第四;且台灣遭受駭客攻擊比率達百分之六十,遠高於全球平均值百分之十五。另台灣不論在網路攻防競賽或電競賽事上屢創佳績,顯見網路資通電人才輩出。為有效整合軍方、學界與民間的資通安全能量,完善資通電戰力,健全我國資通訊安全防護網,爰提案要求行政院責成相關部會及機關,於三個月內研擬設立資安國防替代役之辦法,並提出具體推動之期程,真正落實讓國軍資安先行,並驅動我國資安產業發展之引擎,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十八、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國內農業從業人數占全國就業人口4.9%,農民平均年齡約62歲,農業勞動力年齡層急速老化,造成農村缺工嚴重,部分缺工老農雇請外勞,代為收成採收,若經主管機關查獲,老農繳交數十萬不等罰金,情何以堪?政府本應對缺工提出有效解決方案,而非消極作為,農民無以為力,本席建請農委會盡速研議農業師徒制可行性方案,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十九、本院委員江啟臣、顏寬恒、馬文君等17人臨時提案,鑑於近年臺灣空氣品質惡化,PM2.5 空污問題頻傳,影響人類健康問題甚鉅。現行法中對於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標準僅要求各級主管機關依特定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於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未將該空氣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列入其中,欠缺健康風險評估之排放標準,難取信於人。爰此,要求行政院於訂定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時,應將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列關鍵因素,以落實空氣污染防制法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之立法目的,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四十、本院委員吳志揚、許毓仁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影視創作者籌措資金拍攝時,常因無人投資或資金無法到位而陷入停拍狀態。而就現階段國內自製電影市場,無法提供金融產業所注重之票房收入、資金回收與投資報酬等數據分析,以致於金融與創投業者無意願投資國內自製影片,故此為不讓電影創作者承擔過多財務風險,更能盡情發揮其創作力,建請政府相關單位研擬及評估「電影創投基金」之設立,政府以公正客觀方式,選出五到十部好電影,買斷其版權給予創作者合理利潤,由政府負責後續行銷等,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四十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1人臨時提案,查國道高速公路警察近40年已有20名員警在執勤中死亡,死亡比率是各警察機關最高,且國道警察102年至106年7月因公受傷人數亦達105人。再者,雖目前已有明確之事故處理標準作業程序,惟國道員警即使依據現行的相關作業規範,於進行道路處理事故時,一方面是處理時間的緊迫,另一方面則是相關裝備很有限,故通常只能做到對車流的「警示」與「區隔」,處理事故的現場並無具體的「防護」措施,如有意外車輛衝撞,相當危險。因而,有鑑於國道警察在執勤安全、國道執法裝備、法制、執行攔檢戒護的SOP未臻完善,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於半年內儘速制定完善的安全警戒與防護規範,及加強員警對風險情境的認知與防護教育。同時針對員警若因意外死亡是否有機會能達到現行撫卹標準較高的「因公殉職」來認定做一可行性評估,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四十二、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臨時提案,根據內政部最新資料指出,去年未滿14歲兒童的交通意外傷害達8,965件,造成16死、9,883傷。另外一份學童道安調查顯示,有高達近6成(111萬)學童覺得上下學路途中充滿危險,2成5(46萬)學童有差點被撞的經驗,1成3(24萬)學童曾經因為交通不安全造成受傷。上述二份資料顯示,台灣學童上下學處於不安全環境。專家指出,造成學童交通意外主因:1.多數小朋友不懂得如何正確過馬路;2.台灣長期缺乏交通安全教育,教育部只要求學校一學期上四小時的交通安全教育,且含在防災教育內;3.車輛不禮讓;4.人行道被機車占用,學童被迫走馬路;5.家長接送車輛校門違停。為此學者批評,台灣正面臨嚴重的少子化問題,政府對投入學童道路安全的經費與努力嚴重不足,導致學童每年發生近九千件交通意外。為確保學童就學安全,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儘速責令各部會共同研商學生平安上下學的有效對策,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四十三、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9人臨時提案,有鑒於台中捷運綠線延伸至大坑線段已規劃多年,依都市旅運需求、土地徵收成本、工程布施等不同面向進行評估,卻始終無具體作為。另外,台中捷運藍線及台中捷運綠線延伸彰化皆於前瞻基礎建設中軌道建設計畫預算內,然捷運綠線延伸至大坑卻未納入其中,造成工程更是無限期延宕;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將台中捷運綠線延伸至大坑工程建造68億元經費納入交通部年度預算,盡速編列讓大台中捷運路網建構更為完整,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四十四、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3人臨時提案,鑒於市區公車受限於既定行駛路線與公車站牌定點位置,常常出現公車靠站後,因接續行駛路線之路口與站牌位置距離太近,若公車路線設計為該路口左轉時,常因反應距離不夠而出現公車橫跨二車道甚至三車道的現象,若於交通尖峰時期則往往險象環生,亦易造成其他用路人的不便。爰此,本席建請交通部會同各地方縣市政府檢討各市區公車站牌設置地點與公車行駛路線,以改善公車行駛環境暨友善其他用路人,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四十五、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臨時提案,有鑑於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於民國103年5月1日修正「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中之「住院」規定,由保險公司自行決定是否將「日間住院」列為除外不保事項,以解決日間住/留院爭議。但對於舊式醫療險保戶言,爭議卻仍然存在,衍生諸多爭訟事件,引發民怨。爰建請金管會就理賠案件中,最容易發生爭議的「住院定義」與「住院必要性」,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73號判決見解,明確定義「住院」,並且清查市面保單條款中的「住院」名詞定義,以免新舊保單定義混淆不清,造成實務認定困難,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四十六、本院委員馬文君、孔文吉等17人臨時提案,鑑於近年來全台空氣品質污染程度日益惡化,尤以中南部地區空氣污染問題越加嚴重,以105年為例,台中、高雄的PM2.5 人均空污量,分別是台北市的82及121倍,對中南部民眾形成巨大威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貴為改善空氣品質的主管機關,對於改善中南部空氣惡化更須責無旁貸,建請儘速研議環保署址及環保部門中央官員遷移中部地區辦公,親身體會空污程度,苦中南部民眾所苦,以全力改善空污,還給人民健康空氣,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原列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第四十二案改列為第二案,並增列報告事項53案,增列報告事項納入議事日程之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討論事項依民進黨黨團及親民黨黨團提議通過,其餘議程均照議事處編擬草案處理。【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進行表決:
一、報告事項
(一)民進黨黨團提議將原議事日程草案第四十二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請同意撤回106年2月21日函送本院審議之「礦業法第六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改列為報告事項第二案,並增列下表各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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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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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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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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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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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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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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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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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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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9人擬具「農藥管理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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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二條、第九十九條之六及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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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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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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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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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一條文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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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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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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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本院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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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警察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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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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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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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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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本院委員陳曼麗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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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3人擬具「陪審團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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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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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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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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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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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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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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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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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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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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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院函請審議「政治獻金法第二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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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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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院函請審議「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 |
(二)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4案(詳如附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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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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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宣誓條例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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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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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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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醫師法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15案(詳如附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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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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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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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員江啟臣等21人擬具「減碳無煤家園推動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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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委員林麗蟬等23人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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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委員林麗蟬等23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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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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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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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委員楊鎮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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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委員楊鎮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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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委員楊鎮浯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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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委員楊鎮浯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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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委員楊鎮浯等19人擬具「醫師法增訂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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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委員楊鎮浯等16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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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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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委員盧秀燕等23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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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以上提議均予以通過。
二、討論事項
(一)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本(第4)會期諸多重大法案尚待審議通過,建請延長會期至106年1月12日(星期五)止,俾利重大法案儘速完成立法程序,請公決案。經提案黨團撤回,本案不予處理。
(二)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11月9日通過勞基法「一例一休」修法草案,此修法雖強調「四不變」及「四彈性」的原則,但事實上卻造成加班工時已增加,而「7休1」已鬆綁,讓勞工最長可以連續工作12天,勞動條件更形惡化,完全違背照顧勞工身心健康的初心,落實當初「周休二日」立法精神,降低工時,解決勞工過勞的現況。行政院忽略勞資關係中權力不平等的本質,想用「勞資協商」鬆綁「7休1」,卻使勞工處在更密集的勞動強度中,傷害了勞工安全、健康與平等的休息、休假、休閒人權。且「一例一休」才上路一年就二度重修,證明當初蔡英文政府強渡關山,標榜是最進步、最照顧勞工的修法,根本是漫天謊言。如今行政院提出的修正版本,「閉門造車」明顯向資方傾斜,遭勞團批評讓勞基法倒退30年、甚至遭台北市政府發函反對修法,應維持現狀,目前八位學者更共同撰文表達反對,呼籲蔡英文政府懸崖勒馬,停止倒退性的勞基法修正。爰要求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長賴清德針對此次「一例一休」之修法至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請公決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3)。
(三)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國民黨黨團對於行政院日前公布行政院獵雷艦專案調查報告後,事件真實情況卻反而越受到外界質疑。一份長達100分鐘的錄音檔上週流出,揭密去年10月7日承造商慶富與政府官員「喬」興達港廠地的過程;國防部為了湊出給慶富的24億元而挪用了國防部105年度的其他科目預算,上述事件均未出現在行政院所寫調查報告中,顯示行政院調查獵雷艦採購過程明顯隱瞞真相,爰要求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賴清德赴立法院就「獵雷艦真相」乙案進行專案報告,請公決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4)。
(四)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盧秀燕等25人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5)。
(五)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6)。
(六)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7)。
(七)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8)。
(八)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啟臣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麗善等2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3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9)。
(九)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1.民進黨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2.委員李應元等17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3.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交接條例草案」、4.親民黨黨團擬具「總統交接條例草案」、5.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6.委員李俊俋等28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7.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8.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總統交接條例草案」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0)。
(十)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1)。其餘國民黨黨團所提增列討論事項均予以撤回,不予處理。
(十一)民進黨黨團提議討論事項列入之議案及其順序詳如附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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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議案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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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及委員羅致政等20人分別擬具「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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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關稅法第十七條、第八十四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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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會計師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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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政府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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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教育部函送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7年度預算書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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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6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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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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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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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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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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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及第九十八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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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非訟事件法第九十三條及一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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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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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破產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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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破產法施行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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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強制執行法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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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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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麗善等22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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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國棟等17人擬具「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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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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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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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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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及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金融創新試驗條例草案」、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21人擬具「金融科技創新發展條例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8人、委員許毓仁等29人分別擬具「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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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7人擬具「保險法增訂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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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信託業法增訂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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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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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期貨交易法增訂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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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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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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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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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銀行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銀行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銀行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許毓仁等17人「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銀行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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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趙天麟等17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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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2)。
(十二)親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
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鑑於知名醫學期刊《刺胳針》於2015年刊登研究,由22萬人的統計資料發現,低社經階層的人們特別容易因為長工時而增加罹患糖尿病的風險;而韓國學者2014年於《環境與職業醫學年報》發表的研究,也指出每周工時超過40小時者,高血壓風險將提高至2.2倍以上。而此次《勞基法》修法中,例如8小時的輪班間距可能造成勞工在32小時內工作24小時的「異常事件」、七休一的鬆綁可能造成勞工連續工作12天且每天工作12小時的「短期工作過重」、加班上限的彈性調整如果搭配四周變形工時,甚至可能創造30天工作336小時的「長期工作過重」,這無疑都是此次修法可能造成的過勞風險。爰要求勞動部應會同衛福部提出此次修法所造成的潛在過勞風險評估報告給本院各委員參考後,再進行朝野協商,請公決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3)。
(十三)親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
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結果推估,103年失能人口計73萬人,其中65歲以上者超過46萬人,惟目前國人對於失能老人之長期照顧服務方式之選擇,除長照計畫外,尚有6萬8,229人選擇機構式照顧,20萬4,733人聘僱外籍看護工,其餘14萬5,101人多由家屬自行照顧,但民眾自行照顧失能長輩時,亦有照顧服務指導與諮詢之需求,因此,衛生福利部試辦家庭照顧者之照顧服務實務指導員計畫,但實際上對家庭照顧者提供之喘息服務,其補助核定額度與服務品質皆未能適足回應民眾需求。爰要求行政院應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喘息服務計畫,進而鼓勵國人投入長照服務,提升照顧服務員之薪資,並滿足家庭照顧者對於喘息服務等之需求,請公決案。予以通過,列為討論事項第三十四案。
(十四)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九案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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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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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金融創新試驗條例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委員陳賴素美等21人擬具「金融科技創新發展條例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8人及委員許毓仁等29人分別擬具「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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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1.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7人擬具「保險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2.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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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1.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2.本院親民黨黨團「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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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1.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銀行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銀行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銀行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2.本院親民黨黨團「銀行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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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1.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期貨交易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2.本院親民黨黨團「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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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1.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信託業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2.親民黨黨團「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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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1.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2.本院親民黨黨團「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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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1.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2.本院親民黨黨團「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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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1.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2.本院親民黨黨團「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上開議案與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十三案至第三十一案相同,均已列入本次會議討論事項,故不予處理。
(十五)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案至第十三案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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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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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48人及委員許毓仁等17人分別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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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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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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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四案為:
行政院函請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委員蘇治芬等18人分別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陳明文等21人分別擬廢止「集會遊行法」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5)。】
貳、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共同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客家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參、本院各黨團共同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十九案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19 棄權人數:2
贊成者:6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19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陳宜民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棄權者:2人
李鴻鈞 鄭天財Sra Kacaw
(2)「討論事項第十九案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委員廖國棟等提案第三條之一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4 贊成人數:24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24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盧秀燕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者:6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3)「討論事項第十九案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三照民進黨團修正動議不予採納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6 贊成人數:61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1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盧秀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25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4)「討論事項第十九案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增訂第三條之四照民進黨團修正動議不予採納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7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2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28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劉建國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5)「討論事項第十九案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八條照民進黨團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7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1
贊成者:6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26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1人
李鴻鈞
(6)「討論事項第二十案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二條條文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62 反對人數:3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30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徐榛蔚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7)「討論事項第二十案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7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江啟臣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27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蔡易餘 李鴻鈞 陳怡潔 徐榛蔚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8)「討論事項第二十二案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31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31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徐榛蔚 羅明才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9)「討論事項第二十二案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2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29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徐榛蔚 羅明才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10)「討論事項第二十二案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7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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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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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討論事項第二十二案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30 棄權人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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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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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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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討論事項第二十二案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6 贊成人數:61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1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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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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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29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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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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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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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2 贊成人數:38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8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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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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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7 贊成人數:33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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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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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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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31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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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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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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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31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1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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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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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31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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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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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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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7 贊成人數:33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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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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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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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7 贊成人數:33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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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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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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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31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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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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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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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民進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討論事項列案之議案及其順序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6 贊成人數:65 反對人數:31 棄權人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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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鄭天財Sra Kacaw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陳賴素美 管碧玲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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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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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親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35 反對人數:63 棄權人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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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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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Kolas Yotaka 段宜康 黃偉哲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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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鴻泰 林淑芬
(24)「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案至第十三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69 棄權人數: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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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陳學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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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孔文吉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賴士葆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蔣乃辛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顏寬恒 段宜康 黃偉哲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廖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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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徐志榮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25)「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四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8 贊成人數:23 反對人數:65 棄權人數:10
贊成者:23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張廖萬堅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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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費鴻泰 徐志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