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關軍備武器系統的資安防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8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6-144)
許委員就有關軍備武器系統的資安防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國軍各類武器系統採獨立運作或運用專屬網路實施連網作業,與網際網路(民網)採實體隔離,並於各類專網部署防毒軟體及防火牆等資安防護設備,且定期執行密碼更換,以防止駭侵及資料遭竊。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本次美國財政部的「美國主要貿易對手國總經及匯率政策報告」,雖未將中國大陸列入匯率操縱國,惟報告內容顯示美方不排除未來將放寬認定一國為匯率操縱國標準,恐波及台灣,故建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務必密切觀察後續發展,謹慎以待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9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6-147)
許委員就本次美國財政部的「美國主要貿易對手國總經及匯率政策報告」,雖未將中國大陸列入匯率操縱國,惟報告內容顯示美方不排除未來將放寬認定一國為匯率操縱國標準,恐波及台灣,故建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務必密切觀察後續發展,謹慎以待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銀行查復如下:
一、目前美國財政部依據「1988年綜合貿易暨競爭力法案」與「2015年貿易便捷化暨貿易執行法案」,每半年須向美國國會提交「美國主要貿易對手國總經及匯率政策報告(以下簡稱匯率政策報告)」,評估主要貿易對手國是否操縱匯率,其檢視標準主要為根據「2015年貿易便捷化暨貿易執行法案」設定之3項量化門檻。本(2018)年10月美國財政部匯率政策報告指出,沒有任何國家同時符合前述3項量化檢視標準,惟將中國大陸、日本、德國、南韓、瑞士及印度等6國列入觀察名單。
二、本次匯率政策報告美方以較大篇幅闡述中國大陸對美鉅額商品貿易出超與近期人民幣貶值的現象。對此,美方列舉並批評中國大陸長期採行不公平與非互惠貿易之手段,主要有:(1)1990年代初期,中國大陸曾刻意引導人民幣大幅貶值,且之後人民幣匯率長期釘住美元不動;(2)2005年起,中國大陸雖允許人民幣匯率浮動,惟官方仍干預匯率,亦未充分揭露外匯資訊;(3)中國大陸長期採行非市場機制(non-market mechanism),妨礙外國人進入當地市場,保護本國企業經營。美方並於本次報告中對近期人民幣貶值表達嚴重關切,強調將密切觀察未來6個月人民幣走勢。
三、儘管中國大陸自2016年10月起迄今已連續5次僅符合美方匯率政策報告1項量化檢視標準,惟因中國大陸對美貿易存在鉅額出超,且占美國總貿易入超不成比例,故仍持續被列入觀察名單。此外,美方於本次報告中釋出擴大觀察指標之意向,欲藉由「1988年綜合貿易暨競爭力法案」較廣泛的認定標準,如考量貿易對手國之匯率走勢、匯率機制、外匯存底覆蓋倍數、資本管制及貨幣政策等項目,評估是否其有操縱匯率之行為;近日美國財政部長Steven Mnuchin亦表達支持此一調整方向。本次匯率政策報告另提及將密切觀察中國大陸等主要貿易對手國,是否進行「僅阻升不阻貶」的不對稱干預,且似有意將類似「美墨加貿易協定」之禁止競爭性貶值條款,運用在未來貿易談判上。
四、本次美方匯率政策報告中,我國僅經常帳順差對GDP比率超過檢視標準,已連續4次僅符合1項標準,連續3次未列入觀察名單,央行將持續密切關注美方相關政策變化對我國之影響。
(三)行政院函送高金委員素梅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院臺施字第107012913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3865號 施政報告質詢3002號)
高金委員就「新南向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有關上開問題未答部分,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新南向政策」問題:
(一)「新南向政策」係為拓展臺灣對外經貿關係,透過促進臺灣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18個國家之經貿、科技、文化等各層面之連結,共享資源、人才與市場,創造互利共贏之新合作模式。「新南向政策」展現臺灣有意願、有能力與區域各國在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及區域鏈結等領域進行廣泛對話及合作,推動迄今已成功促進臺灣與新南向國家全方位、多面向之交流合作。
(二)另「新南向政策」旨在提升我國對外經濟之格局及多元性,並非要取代或對抗及擺脫中國大陸市場,政府已積極透過各種管道,與新南向國家及中國大陸溝通,致力化解政治及認知上之分歧。鑑於兩岸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之經濟合作,各具不同條件及優勢,為利政策務實推動,政府亦不排除在適當時機,就相關議題及合作事項,與中國大陸展開協商及對話,當前並持續尋求各種合作與協力之可能性。
(三)目前中央相關部會均積極參與「新南向政策」各計畫之推展,其中108年度總預算新南向政策經費編列31.3億元,連同營業與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39億元,共70.3億元,較本(107)年度相同基礎增加0.02億元,約增0.04%,主要為經濟部辦理國際市場開發及海外公共工程貸款利息補助計畫等經費25.7億元;教育部辦理優質教育產業及專業人才雙向培育等經費16.4億元;交通部辦理新南向目標市場廣告及公關計畫等經費7.7億元;科技部辦理區域學術合作及科研人才交流培育等經費4.5億元。行政院將依實際推展情形,滾動調整方向與經費,並聚焦旗艦及潛力領域計畫、加強與夥伴國之合作,以及建立制度性關係等業務,按相關進度持續管控各部會經費之執行情形。
(四)現階段「新南向政策」已在各領域獲致成果,如衛福部於本年6月正式啟動「一國一中心」策略,展開與泰國、馬來西亞、印尼、印度、菲律賓及越南6個新南向夥伴國在醫衛人才培訓及醫衛產業等領域之合作;行政院農委會於本年8月透過在印尼建立農業示範區,導入臺灣優良肥料、農機、種苗及農業經營管理技術,創造兩國雙贏。另在經貿合作方面,我與新南向國家民國106年貿易額達1,108億美元,較105年成長約15.4%。觀光方面,106年新南向國家來臺觀光之旅客已逾228萬人次,較105年成長約28%。至新南向國家來臺留學生於106學年度達4.1萬人,亦較105學年度成長約20%。
(五)又,為加強我國境安全管理作為,以避免若干東南亞國家人士藉來臺從事犯罪活動或造成治安隱憂,內政部持續透過國際合作管道,交流偵查情資,並造冊列管異常旅客名單,以精進執法技巧,加強國境線上口詢。針對已入境之具疑慮旅客,亦由專勤隊實地加強聚集處所查察,凡經查獲違規(法)者,將管制一定期間不得來臺,具疑慮者亦列入不適用免簽證名單。政府將密切關注外籍人士以免簽證來臺發生違常事件之數量與樣態,並定期檢討免簽證措施對我國經濟、觀光、社會治安等層面之影響,並由外交部等機關通盤評估免簽證措施之推動。
(六)此外,在交通部觀光局積極邀請新南向國家等國外旅遊業者來臺考察部分,經查係該局為搭建同業洽談平臺,以開發契合新南向國家不同族群旅客喜愛之旅遊行程,並增加接待新南向旅客經驗,俾利輔導我國觀光產業轉型,爰有關網路謠傳所謂由政府補貼新南向國家人民來臺旅遊等情事,絕非事實。
二、關於政府開發協助(ODA)問題:
(一)為協助業者拓展海外工程市場,掌握新南向國家商機,政府參考日、韓等國作法,建立ODA模式,由各相關部會共同參與辦理,以協助業者爭取海外工程商機,開創經濟新動能。ODA合適案件目前除由各駐外館處持續蒐報外,業經行政院工程會協助各部會籌組之五大輸出團隊(電廠、石化、智慧型交通運輸ETC、都會捷運及環保工程)及該會拓點計畫補助之廠商開發案源,現已有業者回報捷運、防洪、污水處理及興建高速公路等潛在案源,刻進行初步評估中,未來亦將積極開發案源。政府係秉持「踏實外交、互惠互助」原則,務實推動「策略性融資機制」,旨在促進友邦國家建設發展,強化我國與友邦合作關係,並有效開拓臺灣工程產業之國際商機。
(二)有關ODA預算動支部分,經濟部本年編列10億元預算,作為相關利息差額之補貼、專家諮詢與協助經費、組團考察與可行性評估作業經費等,目前該部已支用相關預算用於組團考察具合作潛力個案,並完成聘僱財務、工程、法律等3個專業諮詢團隊。針對ODA海外公共工程融資案進度,經濟部未來將規劃逐案上網公告。至高金委員所稱央行負責1,000億元新南向ODA海外公共工程融資案部分,查該1,000億元係指ODA承攬之工程目標,爰與政府預算無涉。另新南向授信方案之推動係依商業貸款條件,由各銀行依授信審核5P原則(借款戶、資金用途、償還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及風險管理政策等考量,按實際個案情形審核評估,金管會亦未就新南向ODA海外公共工程或其他專案融資編列利息補貼之相關預算。
三、關於「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規劃留用僑外生問題:
(一)依「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之規劃,未來僑外生欲留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須符合一定薪資水準(該職類別總薪資第70分位數額加權平均計算),且應具備專業證照(明),再由雇主申請留臺工作,並非來臺念書者均可留用。另該草案針對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含僑外生),訂有每年總量管制及產業別配額之機制,旨在改善我國產業所需求之技術人力缺口。
(二)未來僑外生獲准留臺從事工作,依「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之規劃,須工作滿一定期間,且符合相關條件後,始得取得永久居留資格。上開人員如欲取得身分證,尚須依「國籍法」及相關規定,在臺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並具相當之財產等法定要件,且若非具備特殊條件(如取得高級專業人才身分),均須放棄原有國籍,始得申請歸化為我國國籍。
(三)有關教育部自106學年度起所推動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係為鼓勵技專校院配合新南向國家產業需求,與企業合作開班,爰補助開班經費,並非提供學生獎學金。惟為避免仲介剝削學生,該部已嚴禁學校透過仲介招收學生,並要求學生在臺就學期間工讀均須遵守「就業服務法」規定,向勞動部申請工讀許可,且工作時數每週最長至20小時,並落實相關查核作業。教育部配合「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之推動,未來將持續強化對企業人力需求之徵詢,調整開班課程,俾使本國技職教育體系所培養之具實作技術能力僑外生續留臺灣。
(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Viagogo二手票券交易平臺消費糾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8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6-134)
邱委員就Viagogo二手票券交易平臺消費糾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Viagogo網站資料顯示,其係設於臺灣境外之公司,主要提供民眾得購買世界各國之體育賽事、音樂會或娛樂活動之門票。全球買家得透過信用卡、簽帳卡、PayPal帳戶或銀行帳戶向Viagogo支付購買款項。提供其信用卡刷卡服務之收單機構為國外金融機構,非屬金管會所轄金融機構,爰該會尚無監理管轄權以要求國外金融機構對Viagogo爭議案予以處理。
二、金管會近期接獲與Viagogo有關之陳情案件多係民眾於該網站以我國發卡機構之信用卡購買門票所衍生之消費糾紛,期我國發卡機構協助處理。依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倘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時,應先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若無法解決時,應於繳款截止日期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請求發卡機構就該筆交易以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是以,倘持卡人刷卡所衍生之消費爭議符合上開情事,得依契約請求發卡機構協助處理。
三、另所提Viagogo於臺灣有辦公室,就其犯罪行為,銀行應禁止其提款一節:
(一)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得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帳戶;按同辦法第5條第1款第2目規定,當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銀行應即通知聯徵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
(二)Viagogo提供之購票服務是否涉及網路詐騙情事或有其他犯罪行為,宜由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進行調查,並由該等單位依案件需要將Viagogo在臺之帳戶認定為「警示帳戶」,我國銀行自將依規配合暫停該帳戶之全部交易功能。檢察機關偵辦網路詐欺案件認有必要,檢察官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禁止處分。
四、又鑑於網路詐欺犯罪日趨嚴重,法務部先後修正「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等以完備法制,使詐欺集團得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並加重處罰,以遏阻此類犯罪。現行檢察官偵辦此類案件與網路業者之合作管道暢通,並積極因應不斷翻新之網路犯罪手法,以共同打擊網路詐欺之不法犯罪行為。
此外,內政部警政署一旦接獲民眾遭詐騙,將針對施行詐騙主嫌調查偵辦,若發現有社團或平臺施行詐騙情事,警察機關亦主動蒐證偵辦,統合偵查、防制、管理等面向,機動性調整各項打詐策略,以減少網路成為詐欺犯罪滋生溫床。
(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二手票券交易平臺網頁未標示非官方售票網頁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8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6-135)
邱委員就二手票券交易平臺網頁未標示非官方售票網頁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二手票券交易平臺所售票券多樣,包含藝文、體育及其他商業活動票券,非僅限於藝文票券。有關是類交易平臺網頁未標示非官方售票網頁等問題,行政院消保處前於民國106年11月8日、本(107)年1月24日、3月2日及3月21日召開相關研商會議,會議結論略以,請相關二手票券交易平臺改善下列事項:
(一)改善網站之文字及圖片,避免消費者誤認為特定演唱會授權售票之官方網站。
(二)改善消費者因限時購票壓力及資訊未充分揭露(例如未充分揭露總金額及相關之運費、稅金及預訂費合計超過30%以上)及重要資訊難以注意其存在(文字過小且不明顯),而倉促於網站購票刷卡付費所引發之消費爭議。
(三)請於網頁充分揭露演唱會票券之區域位置及官方網站之銷售價格,以利消費者運用。
(四)消費者於網站購票,需事先詳填個人資料,惟卻未能提供賣家訊息(如郵寄門票之託運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均未揭露),建議提供消費者相關賣家資訊。
(五)請於網站充分揭露「無法提供門票」或「門票被演唱會官方網站註銷」時,將提供相同條件之門票;倘無法提供相同條件門票時,將全額退款。另對於上開2種以外情形而衍生之解約退款爭議案件,仍須妥適處理。
二、為回應藝文表演活動近年之多元發展趨勢,文化部於本年5月16日修正施行「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退換票機制,新制有4種退換票方案,包括原方案加上3種新方案,使活動主辦單位衡量藝文表演之性質,從中選擇1項適合之方案,於售票時預先告知消費者,期透過退換票機制之修訂,逐步導引商業模式之改變,使熱門場次之餘票可及早釋出,減少囤票及惡意掃票之現象,保障真正喜愛藝文表演之消費者,能以合理票價欣賞表演。退換票新制施行後,該部亦持續關注各方案之適用情形。
三、又鑑於網路詐欺犯罪日趨嚴重,法務部先後修正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等以完備法制,使詐欺集團得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並加重處罰,以遏阻此類犯罪。現行檢察官偵辦此類案件與網路業者之合作管道暢通,並積極因應不斷翻新之網路犯罪手法,以共同打擊網路詐欺之不法犯罪行為。
(六)行政院函送鄭委員寶清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05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3966號 施政報告質詢8號)
鄭委員建議重新檢討目前浮動油價公式是否有修改、調整之空間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重新檢討目前浮動油價公式是否有修改、調整之空間問題:
(一)現行指標油價「7D3B」:意即Dubai與Brent計價原油之採購比率分別為70%與30%,惟目前實際購油比率並非固定為「7D3B」,因Brent油價通常較Dubai高,近年中油公司購買以Brent計價之原油比率提高(目前約54D46B),倘油價公式實際反率購油比例,因而調高Brent之比率,將墊高指標油價,對消費者不利。
(二)稅前批售價隨國際油價變動幅度之80%浮動:
1.目前油價公式係假設購油成本占總成本固定為80%,惟隨著國際原油價格起伏,購油成本不會固定在80%(目前約84%)。
2.倘將稅前批售價拆解為油料成本與營業費用,實際反映油料成本,油價漲跌幅度可能較大,對消費者而言,不一定有利。
(三)國內售價與購油成本之時間差問題:
1.目前國內油價係與國際原油前1週均價連動,當下加油站銷售之汽柴油係中油公司於9週前採購之原油所煉製(原油從採購、運輸、煉製至銷售約9週時間)。
2.倘將國內油價改成與國際原油9週前單週均價連動,企業與民眾可推估未來9週之油價,恐發生囤油行為,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四)關於油價公式,會考量如何精進,惟浮動油價公式之修訂涉及消費者權益,將委由第三方公正機構進行審慎檢討評估,並與消費者團體充分溝通。
(五)另為減輕民眾負擔及避免物價波動,經濟部於本(107)年5月11日公布油價平穩措施,自同月14日起生效之中油公司汽柴油價格開始適用,訂定95無鉛汽油每公升零售價30元、32.5元及35元等3個緩漲門檻,當95汽油零售價上漲超過各門檻之部分,由中油公司分別吸收25%、50%及75%。
(六)此外,配合政府平穩物價,中油公司於本年10月7日宣布凍漲機制,以同月1日之汽柴油公告零售價為上限(92汽油每公升30元、95汽油每公升31.5元、98汽油每公升33.5元、超級柴油每公升28.2元),暫時執行油價凍漲至本年底止。
二、有關政府公營事業或投資民營事業持股之公司發出之績效獎金,應給予各績效獎金核發之決策單位績效評鑑之權限問題:
(一)依行政院訂頒之「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以下簡稱待遇授權原則),公營事業員工待遇係授權由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查行政院前配合貴院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作成之決議,為適度控管國營事業績效獎勵金(含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發放標準,於待遇授權原則明定績效獎金須有盈餘(按,係指總盈餘)始得發給,且由各事業主管機關修訂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規定各事業機構依當年度考成成績、經營績效情形與所屬人員貢獻程度,發給經營績效獎金,並就事業類別設計具差異性之獎酬結構,檢討納入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相關規定辦理。
(二)現行各事業機構主管機關於其薪給管理要點中明定得提撥績效獎金2.4個月之高限,並依所屬事業機構經營型態及績效表現,規劃績效獎金提撥月數之基準及上限、調整級距及衡量指標;其績效獎金之分配,則由各事業機構視單位績效及員工貢獻差異程度,按合理比例發給。是以,各事業機構可按各單位績效及員工貢獻程度為差異化之設計,行政院現行規定並未限制各事業機構員工績效獎金之發給月數。
(三)另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持股之公司因非屬公營事業機構,且渠等所發績效獎金非屬軍公教員工待遇事項,涉及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權責,宜由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妥處。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05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3966號 施政報告質詢4號)
黃委員就我國經濟成長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我國經濟成長問題:
(一)國內經濟已突破過去僵局,展現新成長動能:
1.我國經濟基本面佳,行政院主計總處預測本(107)年、108年經濟成長率分別為2.69%及2.55%。「國際貨幣基金」(IMF)預估我國本年、108年經濟成長率分別為2.7%及2.4%。
2.本年1月至9月出口2,501億美元,創歷年同期新高,年增8.1%;失業率3.71%,創近18年同期新低。
3.本年1月至8月實質經常性薪資3萬8,134元,創近10年同期新高,年增0.95%。
4.國內投資加速成長,知名國際大廠微軟、亞馬遜、Google來臺設立研發中心,半導體大廠投資動能延續,以及「五加二」產業新興投資逐漸展現。
(二)為促使國人薪資水準能與經濟同步成長,政府將持續從經濟基本面切入,短期強化投資動能,中長期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轉型,創造更多高薪工作;同時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加強與企業溝通,鼓勵企業為員工加薪。
二、關於雙語國家問題:面對全球化及國際化之浪潮,擁有國際溝通能力與國際化視野,係提升國家競爭力之重要一環。新加坡及印度,甚至羅馬尼亞均因當地人民具有良好英文能力,而爭取到許多跨國企業進駐,提供當地人民許多優質工作機會,促進經濟發展。
臺灣打造雙語國家,植基於我國在產業鏈之優勢,將可進一步強化我國家競爭力,促進跨國企業來臺從事商業活動,讓年輕世代均可於家鄉有更好之發展機會,整體薪資水準上升,進而帶動整體經濟繁榮。
三、關於母語教學問題:
(一)臺灣社會擁有多元族群,為多元語言、多元文化之國家。為落實憲法對多元文化肯定之精神,應尊重各族群之語言,國民使用語言時,不應遭受歧視或限制。
(二)依「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規範,國民小學階段本土語文或新住民語文之課程實施,應依學生實際需求,選擇閩南語文、客家語文、原住民族語文或新住民語文其中一項進行學習;國民中學階段之本土語文或新住民語文課程,學校應調查學生之選修意願,若學生有學習意願,即於彈性學習課程開課。上開課程綱要所指「本土語言」並非等同「母語」,係指使用較為廣泛之在地語言,其學習之內涵除語言之學習亦含括文化之認識,透過結合歷史、地理與藝術等文化層面推展,以培養學生熱愛鄉土之情懷。
四、關於中國大陸居住證問題:
(一)在中國大陸之臺灣民眾領用居住證,若未在中國大陸設籍或領用其護照,尚無違反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之規定,無立即被註銷戶籍之問題。惟該證印有象徵中共政權之圖徽、給予類比公民之身分編碼,提供趨近已設籍身分之社會生活便利待遇,單方面將我國國人納入其戶政管理,實質改變以往將兩岸人民身分區隔處理之作法,其政治圖謀極為明顯,我政府與國人必須嚴肅面對。
(二)政府理解國人因經濟或生活便利而持有中國大陸之居住證,會寬容予以對待,但對居住證背後隱藏之政治意圖,政府必須嚴加防範。為有效因應中共對臺統戰作為,並降低對於國家安全所帶來之風險,陸委會已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徵詢學者專家與社會各界意見,積極研議採取限制領用居住證者擔任公職等嚴密之安全管理作為,並秉持「兼顧民眾權益、尋求社會共識」之原則,在政策面及法制面進一步建立更為完善之國家安全防線。
五、關於臺海情勢問題:
(一)美國副總統彭斯(Mike Pence)於本年10月4日在哈德遜研究所(Hudson Institute)發表演說,肯定臺灣民主發展成就,政府誠摯感謝美國政府對臺灣之堅定支持。未來中美互動如何發展,攸關臺海及區域之和平及穩定,我政府亦高度重視中美關係發展可能帶來之各種影響,將以「求穩、應變、進步」之原則謹慎因應,以維護臺灣人民自由民主之生活方式,維持臺海和平與區域穩定。
(二)中美貿易戰係美國對中國大陸產製產品加徵關稅,尚不致對臺灣有直接衝擊,惟部分在陸臺商係採購我中間財加工後輸美,可能間接影響我出口表現,在臺生產線未外移之業者則較不受影響。我國將以自身貿易利益與國家整體利益做為政策執行之考量,持續對外溝通,確保我貿易利益不受影響。面對新國際情勢及經貿環境,我政府高層已多次宣示盼與美國簽署「雙邊貿易協定」(BTA),並於許多雙邊及公開場合與美方表達我方訴求,建議在此協定架構下深化合作,政府將持續促請美方與我國早日展開相關工作。
六、關於南海情勢問題:
(一)南海諸島屬於中華民國領土,我政府將堅定捍衛我在南海之領土主權,以及我國對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享有國際法及海洋法上之權利。
(二)為強化太平島防務及維護主權,國軍配合海委會海巡署以「等同陸戰隊堅強戰力」之標準,每年實施人員代訓、戰備輔訪及實彈射擊等作為,協助有效確保防區安全。另為防範南海可能發生之軍事衝突,國防部除依「國軍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加強、雷截情監偵,嚴密掌握海、空動態外,針對可能發生之軍事衝突,已完備空中、海上馳援(衛疆)計畫,俾利突發狀況應處。
七、關於募兵制問題:
(一)世界各國兵役制度之設計,均係配合國情,而有其不同特性,我國推動「募兵制」仍維持憲法國民兵役義務,並非採取其他國家「全募兵制」方式。
(二)國軍兵力總員額為21萬5,000員,扣除維持員額(學生、入伍、受訓、住院調療及留職停薪)1萬9,000員及文職、聘雇(8,000員),常備部隊正式軍職編制計18萬8,000員,以計畫補充目標90%計算,需16萬9,200員,迄今現有志願役人力已達15萬3,000餘員,編現比81%,補充目標非總員額數21萬5,000員。
(三)國軍人力補充採每年逐次分批招募方式,逐年提升編現,108年計畫招募2萬1,000餘員,預期109年底志願役人力達成90%目標後,人力補充改採退補平衡方式實施招募,每年招募降為1萬餘人。
(四)國軍將持續精進「募兵制」配套措施,積極推動招募及留營工作,滿足志願役人力需求,有信心達成國軍常備部隊以志願役人力擔任之政策目標。
八、關於高雄楠梓交通問題:
(一)有關楠梓陸橋交通:
1.楠梓陸橋匯集台1線高楠公路、台22線旗楠公路、楠陽路及加昌路等主要道路之車流,目前該處已由高雄市政府辦理「高雄市楠梓陸橋行車安全改善計畫」規劃案,並已於本年8月底施作完成短期交通改善方案,後續將持續進行中、長期改善方案,交通部高公局將視高雄市政府後續需要配合辦理。
2.交通部道安委員會為協助高雄市政府加速改善楠梓陸橋交通安全,業於106年10月24日核定補助300萬元辦理「高雄市楠梓陸橋行車安全交通工程(大型標誌、標線、反光標記)改善」案,高雄市政府已於本年8月底辦理完成,該府將視短期改善成果,再行評估辦理後續改善方案。
(二)有關左營以北(楠梓、橋頭、岡山)鐵路地下化之可行性:依據「鐵路平交道與環境改善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鐵路立體化工程需由高雄市政府依據當地發展需要及都市遠景藍圖,研議北高雄地區都市計畫遠景,並就都市發展藍圖審慎擇定鐵路立體化範圍,先行辦理可行性研究後再循序提報審議。本案俟高雄市政府提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後,交通部將儘速依上揭要點辦理審議作業。
(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05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3966號 施政報告質詢6號)
陳委員就應對美中走向戰略競爭風險意識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應對美中走向戰略競爭風險意識問題:
(一)近來美中關係出現許多複雜之變化,在雙方貿易摩擦未歇之際,軍事方面亦見波瀾,我政府將以「求穩、應變、進步」之原則因應,持續強化國家安全、經濟實力及社會安全網,厚植實力,以提升臺灣在國際上之不可替代性,捍衛中華民國之永續發展。
(二)美中衝突持續擴大,若美國針對其餘2,670億美元中國商品增課關稅,此將對全球貿易及供應鏈產生廣泛影響,經濟部已成立「美中貿易衝突因應專案小組」持續密切注意未來局勢發展,提供業者必要協助,鼓勵臺商回臺投資及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
(三)臺灣是印太區域不可或缺之成員,我政府將增加國防投資,加速推動國防自主,持續提升臺灣之自我防衛能力,善盡區域成員責任。此外,我國亦將積極與美國及所有理念相近國家共同致力促進印太區域之和平、穩定及繁榮。至有關日前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報導,美軍將在本(107)年11月在南海及臺灣海峽進行軍事演習一節,經國防部洽詢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公室聯絡組表示,美國海軍軍艦雖航經臺灣海峽,該水道屬國際公海,所有船隻均享有自由航行權利,且有關軍事行動相關資訊,因涉及保密不便對外透露。另有關中共是否在我國舉辦選舉前後進行軍事演習一節,國防部官兵戮力戰訓本務,對於當前中共機、艦活動均有效監控,目前無顯著徵候顯示中共在臺海周邊執行軍演。
(四)國家安全會議每年執行「政軍演習」,想定狀況均採臨機性、無預警方式下達,其目的在磨練各部會及政府首長之危機應處能力。行政院在全案規劃下參與演習,並置重點於跨部會危機應變與協調合作,俾應對任何型態之危機挑戰,確保國家與人民安全。
二、關於捍衛民主,團結臺灣,維護臺海和平穩定問題:
(一)面對當前複雜多變之東亞情勢與美中關係,政府始終致力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及捍衛國家主權利益。近年來陸方在政軍及外交各領域對臺極限施壓及滲透分化,嚴重傷害我國家尊嚴及臺灣人民權益。中華民國係一主權國家乃客觀事實,非中共片面主張即能改變。我政府再次呼籲對岸勿低估我捍衛國家主權及臺灣民主自由體制之堅定意志,唯有正視兩岸現實及認清國際局勢,透過不設前提之溝通對話,化解兩岸分歧,方為有利各自永續發展之正確途徑。
(二)政府根據「中華民國憲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此一立場堅定且一貫。面對兩岸關係之外部複雜環境,蔡總統國慶談話強調將以「求穩、應變、進步」為政策主軸,亦將建立臺灣不可取代之區域戰略重要性,強化國家安全布局,以確保2,300萬人之生命財產安全。
三、關於對等尊嚴,捍衛臺灣民主自由問題:
(一)有關兩岸交流應尋求「對等尊嚴」方面:目前兩岸交流實況,呈現極不對稱發展。
陸方以政治干預手段阻撓我官方人士赴陸,亦限制陸客與陸生來臺,已干擾兩岸旅遊及文教交流。政府一向支持並鼓勵兩岸間進行正常、有序之交流與往來,並認為陸方片面設置兩岸交流前提,無助雙方增進瞭解,應以務實、理性之態度與我方進行對話交流,促進兩岸間之良性互動關係。
(二)有關確保年底地方選舉及公投順利舉行方面:
1.關於選務工作籌備部分:
(1)本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為9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第2度合併舉行投票,且有10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同日舉行投票,其規模、重要性與選務工作複雜程度,均甚於歷次選舉與公民投票。為期各項選務工作順利進行,中選會已於本年1月10日、5月24日、6月7日召開3次選務工作協調會議,並於8月10日召開選舉業務會議,針對本次選舉各項選務重要工作,溝通觀念與作法,並督導各地方選委會依所定選務工作期程循序辦理各項選務工作。
(2)本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係首度與全國性公民投票合併同日舉行投票,亦係本年1月3日「公民投票法」修正後首度舉行之公民投票,對於我國未來地方自治及民主政治發展極具重要性。中選會自當秉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公開辦理選舉及公民投票之超然立場,以積極審慎之態度,循序辦理各項工作,以順利完成本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相關選務工作。
2.關於維安部署規劃部分:
(1)強化維護候選人安全:各警察機關為確保各候選人之安全,候選人提出申請,即派遣隨護警衛予以保護。
(2)加強投開票所安全:全國投開票所計有1萬5,886所,共規劃部署警衛人員1萬6,307人,義警民防協勤民力2萬3,901人,合計4萬208人,全力投入投開票所秩序維護。
(3)維護政見發表會、造勢活動及公投意見發表會安全:為確保相關活動平安順遂,除將全面實施場地偵檢,運用阻材或警力區隔不同陣營候選人支持群眾,協調並配合管制會場及路線使用鞭炮等危安物品,發現違法脫序及暴力行為嚴正執法,另要求各警察局配合選監人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嚴審申請案件並落實競選活動時間管制,避免假藉各集會遊行活動造勢,以維護選舉及公投之公正性。
(4)警力全面動員:地方政府警察局部分,除規劃投開票所警衛人員外,已視轄區治安狀況規劃一般例行勤務、機動處理、立即反應及後續支援警力。另內政部警政署將視危安預警情資,對於選情激烈或易生衝突區域增派警力,俾利突發事故即時應處。
3.關於防範有心人士散布特定「假訊息」部分:
(1)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惟「假訊息」透過網路擴大散布,在世界各國,特別是言論自由國家,已成為相當大之社會問題,觀察國際發展趨勢,有關網路「假訊息」之處理,多採共治模式,鼓勵多方利害關係者多方合作、共同參與,進行溝通與協調。另依據歐盟執委會由高階專家工作小組(high-level group of experts,HLEG)所作成之獨立報告認為,對抗不實訊息應採取強化事實查核機制、鼓勵優質新聞媒體、利用科技與技術掌握不實訊息傳播,以及強化媒體識讀等長短兼具、多管齊下之政策措施。
(2)通傳會參照國際民主國家對於「假訊息」之處理作法,於民國106年3月30日、4月28日及本年5月29日分別邀請大型網路平臺、通訊軟體、社群媒體、公民團體及學者專家,召開3場分享會議,建構網路「假訊息」處理機制之溝通管道,並獲致促進平臺自律、鼓勵建置民間第三方查核機制,以及推動媒體識讀等共識。
(3)通傳會做為廣電媒體監理機關,依照「廣播電視法」與「衛星廣播電視法」對於廣電媒體內容進行監理,鑑於電視事業為主流媒體,於製播與公共事務相關之新聞或評論時,若能快速有效掌握正確資訊,除可降低該等不實或爭議訊息因媒體轉載擴大對社會甚至國家安全所造成之傷害,肩負中流砥柱之角色,更有利於維護視聽眾對廣電媒體之信賴口碑,共創優質傳播環境,該會將協助利害關係人(各部會)行使「更正答辯權」,以及督促廣電媒體製播新聞落實「事實查證」。
(4)為嚴防本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網路「假訊息」案件影響選舉公平性,內政部警政署前已規劃由中央及地方成立「查察賄選防制暴力專案小組」,落實偵辦黑函誹謗及網路「假訊息」案件,並因應近期輿情,遏止網路違法言論充斥,爰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成立「查緝假訊息專責小組」;法務部調查局亦針對各外勤處站所提供情資過濾篩選鑑研,對於涉嫌觸犯選罷法第104條或其他刑事犯罪者,報請有管轄權之地檢署偵辦;最高檢察署亦於本年10月22日邀請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各地方檢察署等相關機關,研商如何有效偵辦違反選罷法第104條案件。
(5)「假訊息」對國家及社會秩序之影響,乃數位時代不可避免之重要議題,各國均予以高度關注。通傳會對各國不實訊息之作為已有掌握,並提供相關部會參考;另行政院已請羅政委秉成督導、協助各部會共同研商防制「假訊息」之危害。
4.關於防範外部勢力介入臺灣選舉、組織犯罪,以及透過洗錢進行不當政治獻金或賄選之具體成果部分:
(1)為防制組織或幫派介入年底選舉,臺灣高等檢察署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規劃執行2波「全國同步掃黑行動專案」,共逮捕幫派犯罪組織105個(含暴力介入選舉之犯罪組織2個)、犯嫌846人,其中具特定政黨身分9人;另行動期間組織首惡聲押獲准率80.7%,並查獲各式非法槍械43支、查扣不法金流796萬餘元。
(2)為加速可疑資金流向之清查,並嚴防境外資金介入選舉及公民投票,臺灣高等檢察署於本年9月15日至20日止,以及9月21日至30日止,執行2波專案查緝違反「銀行法」及「洗錢防制法」之經營「地下通匯」業者及洗錢犯罪行為者。
經2波執行累計查緝案件共24案,涉案人數計76人,分別以違反「銀行法」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人數計16人,法院裁定獲准羈押人數15人,交保人數18人,查扣及凍結犯罪所得約2億1,667萬餘元;匯兌總額約321億2,443萬餘元。
(3)為查緝賄選,各警察機關蒐報各類賄選情資774件,其中禮品253件,旅遊63件,餐會87件,現金買票257件,幽靈人口79件,選舉賭盤4件,其他29件;各警察機關移送各類賄選案件86件689人,其中禮品54件496人,餐會3件25人,現金買票24件144人,幽靈人口3件22人,其他2件2人。
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105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105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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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院函送陳賴委員素美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05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3966號 施政報告質詢9號)
陳賴委員就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開發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以下簡稱第三接收站)開發問題:
(一)有關第三接收站設置區域對於藻礁、柴山多杯孔珊瑚及二級保育類小燕鷗之棲地後續維護作為方面:
1.第三接收站係為供應大潭電廠新增燃氣機組於民國111年7月陸續商轉用氣需求,以及北部新增民營燃氣電廠(IPP)、工業用戶改用天然氣等新增用氣需求,具有必要性及急迫性。在觀塘設置液化天然氣(LNG)接收站,可就近供應大潭電廠及北部用氣,降低南氣及中氣北輸風險,確保全臺供氣穩定及安全。因此,第三接收站扮演2025年達成非核家園能源轉型目標之關鍵角色,其推動有絕對必要性及急迫性。
2.第三接收站在環評審查期間經專案小組審查、專家會議及環評委員會議,環團及公民團體均充分表達意見,政府主管機關及中油公司亦逐一答復說明,並納入建站可行性評估參考,為回應環評委員及環團訴求,更友善藻礁生態棲地保育,採「迴避替代修正方案」,工業區開發面積進一步縮小為23公頃,不到原方案十分之一。計畫內容僅使用既有填區,避開裸露藻礁及柴山多杯孔珊瑚,維持G1、G2、G3區現狀,並保留自然海岸,工業港採離岸開放式布置,讓海水自然流通。經委託國立成功大學水工試驗所進行數值模擬評估結果,建站不會對當地生態環境有負面影響。
3.為承諾對藻礁生態系之保育,中油公司將投入人力、物力維護原棲地生態,除修改公司組織章程,將環保處改為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處,增設生態保育組,並成立「觀塘工業區(港)生態保育執行委員會」主導生態保育之審議,海委會海洋保育署已薦派人員參加該委員會,密切監督大潭藻礁一帶之海洋環境保育狀態;同時為減輕對紅肉ㄚ髻鮫及小燕鷗棲地之影響,中油公司將致力於棲地營造。
4.另行政院農委會已委託中央研究院等學術單位,就大潭藻礁生態系統進行研究,該計畫預定於108年3月執行完畢,海委會將依行政管轄權變更公告接續辦理。
(二)有關第三接收站之興建恐對於觀音、新屋一帶漁業資源產生影響方面:
1.對於當地海域漁業資源之補償,除政府為辦理「觀塘工業港、觀塘工業區及大潭電廠」工程計畫所需海域,已對中壢區漁會專用漁業權完成徵收補償,並經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於90年6月20日公告撤銷,另中油公司已委託專業機構於施工及營運期間對當地漁業之經濟損失進行評估,將於施工前與當地漁會協商漁業經濟損失補償事宜。此外,天然氣乃清潔能源,不會對居民健康造成影響,在觀塘設置第三接收站,亦可為地方帶來發展及工作機會。
2.「桃園市觀塘工業區(港)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業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第340次會議,審核修正通過,中油公司除依據環評承諾將成立「觀塘工業區(港)生態保育執行委員會」,並依上開報告進行施工及營運期間環境監測計畫,其監測內容包括「漁業資源」、「海洋生態」、「海域水質」等項目。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將俟中油公司辦理情形及研究團隊之調查成果,持續追蹤對漁業資源之影響。
(三)有關召開與第三接收站開發案有關之天然氣缺口聽證會,重啟對話平臺方面:
1.為達成114年燃氣發電占比達50%目標,天然氣需求將大幅擴增,政府積極推動新(擴)建天然氣基礎設施,若各投資計畫均如期如質完工,預計114年國內將有5座天然氣接收站,屆時供應能力將可滿足用氣需求,並使接收站利用率由現行103%降低至87%。
2.能源轉型已辦理相關公眾徵詢程序:
(1)「能源發展綱領」為能源轉型上位綱要指導方針,推動機制中明訂政府需訂定「能源轉型白皮書」,規劃未來能源發展目標與具體推動措施。
(2)政府已提出「擴大天然氣供應與穩定計畫」,為「能源轉型白皮書」重點推動方案之一,內容涵蓋接收站興建、未來天然氣供需缺口之盤點與天然氣基礎設施等議題。
(3)民間團體多次強烈要求重啟對話平臺,在環評審查期間經多次專案小組審查、專家會議、現地勘查及環評委員會議討論,環團及公民團體均已參與討論並充分表達意見,政府機關及中油公司亦逐一答復說明,所提相關建議該公司已納入規劃之參考。
(4)白皮書強調公民參與、共同協作,並分為3階段辦理撰擬程序,包含預備會議、共同協作及公民對話,撰擬歷時超過1年,各界參與情形相當踴躍,計逾1,500人次參與,並獲致逾1,300則意見。
二、關於桃園市楊梅區及新屋區無自來水地區比例甚高問題:
(一)經濟部水利署已將「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以下簡稱本計畫)納入前瞻基礎建設項下辦理,合計編列85.46億元,以擴大改善之規模,期加速改善偏遠地區民眾之飲水品質及用水安全,預期可改善6.3萬供水戶,加速改善偏遠地區民眾飲水品質及用水安全,並提高全國自來水普及率至94.5%。
(二)目前本計畫針對不同區域及使用類別,已有分區分級制度,說明如下:
1.為擴大落實改善偏遠地區供水,考量同一鄉鎮市區自來水普及率仍具差異,已檢討調整普及率因子由「鄉鎮市區」修正為「村里」普及率,將能有效增加偏遠地區核定案件數。
2.考量不同居住區位住戶之環境不同,已檢討評估計畫經費按普及率較低(偏遠離島地區)35%、水庫周邊(集水區、水質水量保護區)25%、公共利益(受污染受災區域、學校)15%、補助地方政府(簡水改善、用戶外線)15%及原住民族(原住民族部落)10%,分別按比例分配經費,各自評比,以提高弱勢地區獲核機率。
3.為協助解決一般住戶接水問題,針對普及率低於70%地區用戶,其外線20公尺以內費用全額補助(以往申請戶需負擔三分之一),餘由申請戶負擔三分之一用戶外線費,並可採最高3年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另如屬政府認定之中、低收入戶,用戶外線費用則由政府全額補助。
(三)據桃園市政府統計資料,目前楊梅區行政區域戶口數5萬8,089戶,已使用自來水5萬2,043戶,尚有6,046戶未接用自來水,供水普及率為89.59%,新屋區行政區域戶口數1萬6,287戶,已使用自來水1萬5,245戶,尚有1,042戶未接用自來水,供水普及率為93.6%,略低於桃園市平均自來水普及率95.44%。
(四)為保障民眾飲用水權益,經濟部水利署自104年起至本(107)年底止,已核定桃園市楊梅區及新屋區自來水延管工程共34件,受益戶數282戶,經費約5,201萬元,後續楊梅區及新屋區民眾如有接用自來水需求,申請戶或由當地里長協助造冊後,可向所在地附近台水公司營運所、桃園市政府及區公所(本計畫窗口)登記申辦,該機關受理後將依本計畫相關規定辦理,經濟部水利署亦將盡力協助,期能逐年改善,務必使民眾飲用優質、安全、衛生無虞之自來水。
三、關於桃園市社子溪、埔心溪整治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問題:
(一)有關社子溪辦理情形方面:
1.經濟部已於本年2月21日核定社子溪第一期工程「社子溪斷面68-斷面72-2D護岸新建工程」,經費1.4億元,桃園市政府正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預計108年底完成,工程部分6,000萬元需俟用地取得後始能發包施工。
2.桃園市政府社子溪後續第二期工程約需1.97億元,建請桃園市政府先完成用地取得等先期作業,後續經濟部水利署將於前瞻基礎建設第二期特別預算優先協助爭取納入計畫辦理。
(二)有關埔心溪辦理情形方面:經濟部已於本年2月21日於第1批次核定1件治理工程「埔心溪斷面12至斷面64護岸改善工程」,經費3億元;本年8月3日於第2批次核定1件治理工程「埔心溪下中福支線斷面15.1至斷面18護岸治理工程(含改建無名橋6及黃厝橋)」,經費約0.7億元。上述批次核定治理工程,桃園市政府皆刻正辦理發包作業中。
四、關於桃園市沿海地區配電線路地下化問題:
(一)台電公司於桃園市沿海區陸續完成地下化及施工中路段區域,共計54.7公里,已完成47.9公里,餘6.8公里持續辦理中。
(二)除前述路段外,依據歷年風災造成線路設備損壞情形評估,台電公司已編製「強化配電線路防災韌性計畫」分106年度至108年度推動,該計畫中桃園市沿海地區地下化工程約27.21公里,投入工程經費約4.8億元。
(三)有關研議增加桃園海線配電線路地下化經費及長度部分,台電公司將視「強化配電線路防災韌性計畫」至108年之執行情形後,持續滾動檢討推動地下化工程。
五、關於紅火蟻入侵桃園地區之後續防治預算安排與作為問題:
(一)入侵紅火蟻係威脅生態環境、人類健康與公共安全之重大害蟲,目前主要分布於北臺灣(雙北、桃園、新竹)及金門,苗栗局部發生、另嘉義、臺南、高雄各有1件個案,全臺發生面積約7萬5,850公頃。因其危害場域包括農地、學校、公園、軍營、機場、道路旁綠地等多樣環境型態,防治工作仰賴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推動,行政院農委會前於93年時依行政院指示成立跨部會「中央防治紅火蟻工作會報」,針對防治、監測、移動管制、醫療處置、教育宣導等事項劃定各部會與地方政府之權責,並持續分工推動至今。
(二)現階段行政院農委會設定之防治目標為「圍堵」,期將入侵紅火蟻圍堵於新北市淡水河(北防線)與新竹縣頭前溪(南防線)之間,避免向臺灣中南部與東部蔓延,若於防線外調查發現紅火蟻,則全力予以撲滅,對於防線內之發生熱區(如桃園),則以降低紅火蟻密度、減少對人身危害為目標。
(三)近年中央入侵紅火蟻防治經費逐年遞減,為達到抑制紅火蟻發生密度之目的,108年度行政院農委會已向行政院爭取增加預算獲編列3,000萬元,加計該會防檢局編列1,186萬元,合計4,186萬元,尚足支應熱區防治、強化圍堵及其他措施所需費用。後續預算安排及工作重點如下:
1.推動跨縣市共同防治作業(2,268萬4,000元):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成立防治藥劑及勞務共同供應契約,供各部會及地方政府農業機關與公所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防治作業,並由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協助繪製工作地圖、修整施藥軌跡、核算覆蓋率等分析與施藥品質監督,並針對新北市及桃園市高風險傳播地區灌注防治,以協助地方政府落實防治作業。
2.強化南防線圍堵防治(1,377萬6,000元):為強化圍堵效果,由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針對新竹縣及苗栗縣(南防線)進行3次全面防治工作,零星點即時投藥緊急防治。
3.執行苗圃檢查與營建基地檢查及土石方移動管制(192萬元):由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及地方政府組成檢查小組,實地檢查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及苗栗縣苗圃業者,公布紅火蟻檢查合格證明業者,限制不合格業者之高風險種苗植栽移動,並輔導其完成防治;另針對發生紅火蟻之工程基地,配合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輔導業者完成防治與監測並辦理會勘,兼顧防疫與公共建設。
4.擴大辦理教育宣導及種子教師防治技術培訓(96萬元):針對各部會、地方政府與公所之防疫承辦人員及村里長、苗圃業者與民眾等不同對象規劃紅火蟻防治講習與宣導,加強與教育部、交通部、衛福部等機關合作推動校園防疫種子教師培訓、交通電子看板宣導、防護衛教講習等措施。
5.監測及防治效果評估(252萬元):進行紅火蟻分布偵察調查與發生點監測,以掌握其分布動態與評估桃園市防治效果,擴大辦理苗栗縣零星發生區全面偵查,鄰近新竹縣地區進行高密度偵察,冀能及早發現零星蟻丘即時撲滅,遏止紅火蟻擴散。
(四)紅火蟻之防治工作屬中長期施政項目,需要技術與財政支援,更仰賴各中央部會、地方政府與全體國人共同參與。行政院農委會將持續扮演統籌之角色,協調各機關落實各項防治與監測作為,同時透過教育宣導,提升民眾通報觀念與自主防衛管理之技能,透過全民參與提升防治與圍堵成效。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世界經濟論壇」(WEF)全球競爭力評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701302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7-155)
許委員就「世界經濟論壇」(WEF)全球競爭力評比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WEF全球競爭力評比,可視為對國家經社的總體檢,作為政府持續發展經濟及改善施政的參考。今年的評比顯示臺灣在總體經濟穩定度及創新能力等方面表現備受國際肯定。關於委員所提政府債務及五缺問題部分,謹說明如次:
一、由於近兩年國內經濟動能帶動稅收成長,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規模首次突破2兆元,惟政府仍本於堅守財政紀律原則,嚴守公共債務法債務管制,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債務舉債占整體歲出總額不得超過15%之上限,及累計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不得超過40.6%之上限。
二、為排除投資障礙,本院在去年11月提出相關政策,逐一解決企業投資所面臨的「五缺」問題。目前已有初步成效:
(一)缺地:推出「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及「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等三大策略,並強化媒合機制,預計至111年,可釋出1,470公頃之產業用地。
(二)缺水:以開源、節流、調度、備援四大對策,讓北、中、南、東各區域及科技園區、工業園區不再缺水。107年底及108年,每日可分別增加73萬噸及27萬噸水源,供水穩定大幅提升。
(三)缺電:提出「非核家園、穩定供電、空污改善」三大政策方向,確保穩定供電,108年起可達成備用容量率15%、備轉容量率10%以上之目標。
(四)缺工:藉由「媒合就業,開發勞動力」、「改善低薪,創造友善職場」、「產學雙贏,縮短學用落差」三大改善對策,提升勞工投入缺工產業之意願。
(五)缺人才:透過「留才、攬才、育才」三大政策方向,解決產業人才不足問題。目前已陸續完成修法作業,提供員工獎酬股票租稅優惠、啟動「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以及推動新經濟移民立法等,均有助於建置友善環境,吸引國內外人才在臺工作。
三、為協助臺商因應美中貿易戰,政府刻正持續傾聽產業界需求,研擬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持續優化臺灣投資環境,厚植臺灣未來產業發展實力。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政府應確保臺灣在技術上居於領先,在供應鏈上處於關鍵地位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701302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7-156)
許委員就建請政府應確保臺灣在技術上居於領先,在供應鏈上處於關鍵地位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面對國際趨勢與我國產業結構變遷,政府以科技專案強化產業創新需求之關鍵技術研發、深耕產業核心技術與布局新興科技等,厚實我國產業技術研發能量。透過法人研究機構之研發成果技轉給產業,提高我國產業創新能量、解決產業技術供需落差。以近三年(104年至106年)而言,科專衍生成立118家新創事業,補足我國產業鏈缺口,帶動58.43億元資本投入,平均每年科專研發成果技術移轉超過千家廠商,協助廠商運用科專成果建立具競爭力的關鍵技術,擴散產業應用。
二、協助我國廠商強化國際專利布局,提升技術自主比率,降低技術輸入依賴,提高產品保護力與企業競爭力,取得市場先機。例如以科專成果提供我國廠商國際競爭之訴訟攻防利器,近期工研院即匯集國內外百餘件機器人室內定位技術專利,協助台灣松騰實業公司成功反訴美國掃地機龍頭廠iRobot,獲得交互授權和解並接獲國際大廠訂單,成功提升全球50%市場占有率。
三、科專研發成果以國內產業使用或製造為優先,提供我國企業國際競爭之堅強後盾。依本部訂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6條,科專補助研發技術優先供我國研究機構或企業在國內製造或使用,落實臺灣研發製造能量。若需於區域外使用,尤其競爭對象,則需報部核准。
四、政府以產業需求為核心,規劃整體科專計畫之投入、產出及運用流通管理規範,以實質的政策工具協助我國產業在技術上可具有創新前瞻之優勢,以利爭取國際供應鏈之關鍵地位,期許未來我國可成為營運的樞紐。
五、本部亦致力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將我國產業發展由「效率驅動」轉換為「創新驅動」,為經濟成長注入新動能。5+2產業的創新驅動力量來自「連結未來」、「連結國際」及「連結在地」等三個連結。在連結未來上,我們推動產業價值鏈從硬體代工擴展至軟硬整合,鼓勵業者投入系統整合或應用服務等的領域技術。在連結國際上,除加強臺灣與歐美先進國家的技術連結外,亦透過新南向政策與南向國家建構應用市場連結關係。在連結在地部分,中央政府將透過前瞻基礎建設協助完善地方投資環境,引進國內外產業資源,營造有利地方產業及技術發展的創新生態系。
六、5+2產業創新計畫包括「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生技醫藥」、「綠能科技」、「國防產業」、「新農業」和「循環經濟」等七大面向,在近兩年努力下,相關領域的產業創新轉型已逐漸上軌道,並成功吸引微軟、IBM、Google、思科、AWS(亞馬遜)、艾司摩爾(ASML)、西門子、洛克威爾、達梭、默克等重量級國際企業來臺設立研發或創新應用中心,更加確保臺灣在國際產業供應鏈上的關鍵地位。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查明臺鐵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原因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9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6-146)
許委員就查明臺鐵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原因相關問題所提質詢,敬查復如下:
一、為查明本(107)年10月21日臺鐵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之原因,本院已於同年月22日成立院層級之「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由吳政務委員澤成擔任召集人,邀集相關機關(單位)代表及具公信之學者參與,秉持公正、客觀、公開、透明之原則,展開各項調查工作,期能有效釐清及解決相關問題,確保普悠瑪列車行駛安全無虞,並將於完成調查後,儘速公布行政調查報告。另成立小組,針對交通部臺鐵局(以下簡稱臺鐵局)進行澈底總體檢,由張政務委員景森督導,將就臺鐵局之「人」、「車」、「路」、「管理」及「財務」等面向進行全面檢討。此外,本院已規劃將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改制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獨立公正調查航空、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建置更完全及完善之運輸環境,組織法修正草案經本院會議討論通過後,將儘速函送貴院審議。
二、有關所提前瞻計畫車輛汰換預算排除採購傾斜式列車一節,經交據交通部說明略以,臺鐵局購車計畫除因應老舊車輛汰舊換新之需求外,亦均同時考量雙鐵運輸發展政策,以避免不當競爭。此次新購城際客車主要考量高鐵服務未及之東線、北半環(彰化─花蓮)、南半環(臺中─臺東)及南迴線等營運路線,以達雙鐵共榮發展目標。因傾斜式列車最大特點為車輛通過曲線時可減少離心力對旅客之影響,提高乘坐舒適度,未考量採購傾斜式電聯車之原因,係配合環島路線改善(南迴電氣化、東線雙軌),除路線改善完成後路線平坦,傾斜式列車較無急切需求外,亦因傾斜式電聯車最佳編組方式為8輛,此次城際客車之規劃係採12輛組成一列車,以擴大運輸能量,而傾斜式電聯車不適用此編組方式。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創新科技投資不足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8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6-137)
許委員就創新科技投資不足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107)年世界經濟論壇(WEF)全球競爭力評比之結果,顯示臺灣在改善企業投資環境與落實產業創新等方面備受國際肯定,這是政府與民間產業界共同努力之成果。為建構有利創新之基礎環境,落實創新驅動產業發展,將創新能力有效轉化為經濟實力,相關機關已積極推動下列工作:
(一)提升資通訊軟實力:因應數位經濟來臨,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DIGI+)及「5+2產業創新計畫」等相關政策,引導企業投入數位經濟與智能科技發展,並研擬「臺灣AI行動計畫」及「綠能科技產業創新推動方案」等,結合前瞻研究、人才培育、法規鬆綁與科研計畫,建立具全球競爭力並引領產業掌握創新轉型之新商機。
(二)協助將創新技術落實為商品化與可獲利之經營模式:行政院已通過「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透過充裕新創早期資金、人才發展及法規調適、政府成為新創好夥伴、提供新創多元出場管道、新創進軍國際市場等政策,預計2年內孕育至少1家獨角獸新創事業,帶動未來5年相關新創事業獲投資金額每年成長50億元為目標,協助臺灣新創業者走向國際,並吸引國際一流新創業者來臺投資。經濟部民國106年8月規劃推動「新一代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計畫)」,其中創業型SBIR針對新創企業規劃3階段一條龍機制,提供獎補助金,鼓勵新創團隊提出創新構想,將創意落實成為產品或商業模式。另該部亦積極促成具產業關鍵技術外商來臺協助新創企業發展,包括全球處理器架構大廠英商Arm在臺成立全球創投基金,並在AI及物聯網等領域加強與臺灣合作;法國新創公司Sfly將在循環經濟領域於我國設廠;瑞士諾華創投在臺推出導師計畫,協助我生技醫藥產業發展;美國AI新創公司Graphen將設立AI研發中心;智慧物流新創廠商Boxed將與我潛力廠商洽談投資合作事宜等。
(三)營造友善法規及優質投資創業環境:國發會已建置新創法規調適平臺,協助釐清法規適用疑義,以擴大新創事業發展空間,各機關並已積極檢視業管法規命令,並檢討鬆綁之必要性。另經濟部規劃設立國際創業聚落「林口新創園」,除提供優質投資創業環境予國際加速器與新創外,亦提供獎勵補助、免費進駐或租金減免、一站式專人服務與投資抵減等服務措施,加強與國際新創生態系連結,以創新驅動產業轉型,有效提升臺灣新創產業並帶動經濟發展。
(四)加速推動新南向政策,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拓展創新產業商機:為避免貿易對象過於集中,將加速推動「新南向政策」,以提升臺灣對外經濟之格局、多元性及競爭力。CPTPP各成員國已於本年3月完成協定簽署,預定明(108)年初生效後可開放新會員申請加入,我將持續進行國內體質調整、更新影響評估及國內廣宣及溝通,爭取會員對我申請第2輪加入之支持。
二、另有關所提積極與他國簽訂貿易關稅協定及貿易對象過度集中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我國除與中美洲國家已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外,並已與紐西蘭簽署「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與新加坡簽署「臺星經濟夥伴協議」(ASTEP),與巴拉圭簽署「臺巴(拉圭)經濟合作協定」,以及與史瓦帝尼簽署「臺史(瓦帝尼)經濟合作協定」。另針對日本、美國、歐盟等重要貿易夥伴,推動個別經濟合作協定(ECA)章節內容洽簽協定之「堆積木」策略,為展開全面性ECA談判奠定基礎,例如與美國持續透過定期「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對話機制,討論雙方關切經貿事項;與日本已陸續就投資、電機電子產品檢驗相互承認合作、電子商務合作,以及避免雙重課稅等議題簽署相關協議;歐盟執委會於106年9月13日「貿易政策報告期中檢討文件」中表示歐盟正準備與我展開投資談判,我將持續與歐方進行非正式溝通,並請歐方支持與我儘速洽簽雙邊投資協議(BIA)。
(二)為促進我國出口市場及產業之多元化發展,經濟部衡量國際經貿情勢變化,配合國內產業發展政策及業界需要,兼顧先進國家、新興市場及中國大陸市場之布局,並協助5+2產業、優勢產業及潛力發展產業加強海外拓銷。在市場布局方面,除推動新南向政策,深化我與新南向國家之雙向市場連結外,亦積極拓展非洲市場及強化經營歐美日市場,該部未來將結合民間資源力量,朝擴大連結海外市場及切入國際產業供應鏈等方向推動,並加速全球市場多元布局,以促進我國外貿穩定成長。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智傑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05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3966號 施政報告質詢11號)
許委員就「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加速臺灣產業轉型升級,政府打造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追求永續發展之經濟新模式,並透過「連結未來、連結全球、連結在地」3大策略,激發產業創新風氣與能量,提出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綠能科技、生醫產業、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作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之核心,為經濟成長注入新動能。
二、有關智慧機械涉及高雄部分,說明如下:
(一)科學園區具備產業群聚、外溢效果、先進技術、人才集中等優勢,科技部已完成「科學園區未來10年規劃藍圖」,未來在高雄園區將強化半導體、智慧機械及航太供應鏈與智慧生醫聚落之布局。另高雄市橋頭新市鎮擬由內政部營建署循原新市鎮程序進行計畫變更,並委託高雄市政府執行開發工程,再由科技部納編為科學園區;科技部已於本(107)年8月16日委外辦理可行性評估及籌設計畫,預計民國108年3月31日完成可行性評估。
(二)科技部於106年至109年推動為期4年之南科智慧製造產業聚落推動計畫,鼓勵在地產學研合作發展創新技術,針對節能創新產品技術開發、智慧製造關鍵模組製程設備開發,建構產業聚落發展生態環境,並成立智慧製造服務平臺,分析廠商自動化與智慧製造程度,協助廠商透過國際技術合作媒合及尋找合作夥伴,提供投資、產銷、材料、代工、研發、資源、人才、認證等客製化之媒合服務,提升園區廠商競爭力與產值,帶動南部周邊產業轉型高值化,打造南科智慧製造聚落。
三、有關亞洲.矽谷涉及高雄部分,說明如下:
(一)國發會規劃於高雄推動物聯網資安場域試煉,與高雄在地廠商合作,蒐集物聯網相關資安事件資訊,透過分享以達成資安聯防,降低物聯網資安事件衝擊,協助在地企業提升資安防禦能力。
(二)經濟部規劃於108年透過高雄軟體園區南部晶片培育中心,建構智慧物聯產業,催生產業物聯轉型,推廣在地智慧物聯廠商特色產品並開發海外新市場應用商機。
(三)交通部透過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於本年補助高雄市政府辦理包括自動駕駛電動巴士系統試運行計畫、車路協同設計與實作計畫、都市偏鄉多元運具行動服務計畫等,以促進高雄智慧交通之發展。
四、有關綠能科技涉及高雄部分,說明如下:
(一)配合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鋼投資約34.21億元於高雄興達港成立「興達海洋基礎公司」,興建離岸風力發電之水下基礎生產廠房,於本年4月15日動土,預計108年底完工,聯合數家高雄業者生產水下基礎,年產值約130億元以上,其中興達海洋基礎公司預計可新增242個就業機會,高雄在地之水下基礎中上游公司則預計增加400個就業機會。
(二)另有關離岸風力發電之海事工程,台船公司與比利時GeoSea合資6億元成立台船環海風電工程公司、穩晉公司與沃旭能源簽署10億元之陣列海纜鋪設工程合約,均有助於帶動高雄產業轉型升級。
五、有關生醫產業涉及高雄部分,說明如下:
(一)衛福部辦理「生醫產業創新推動方案」,涉及高雄地區之計畫內容為推動蚊媒傳染病防治,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1.已於臺南、高雄與屏東佈設誘卵桶及誘殺桶,協助地方政府監控蚊媒密度,開發客製化防疫資訊平臺,建置病媒蚊調查管理系統與孳生源調查作業系統APP及高風險場域分析系統。
2.協助廠商開發鑑定四型登革病毒篩檢套件,現正開發實用之感染蚊體檢測套件。
3.後續將持續積極推動蚊媒傳染病之產學合作案,建立無人載具及捕殺蚊媒防疫之新科技,以帶動我國相關防疫產業之發展。
(二)科技部自98年起推動南部生技醫療器材產業聚落計畫,目前聚落廠商有56家,投資額為95.5億元,就業人數為1,061人,106年營業額為28億元,產值逐年提升中。106年起配合「五加二」產業創新,定位於智慧、精密與高附加價值之醫療器材產業,首先以現有牙科、骨科、醫美等產業推動數位化,結合共同之關鍵技術平臺,未來逐步推動微創手術器械,並導入資通訊技術,發展智慧健康照護服務產業,吸引新創公司及現有醫材及資訊軟體公司進駐。
六、有關國防產業涉及高雄部分,說明如下:
(一)國防航太:國機國造從新式高教機到下一代戰機開發,國防航太採購商機約4,800億元,預估未來30年將可創造民間投入達2,400億元,軍民用航空產業關聯效益可達1.2兆元,同時可協助高雄地區晟田、駐龍、長亨、嘉華盛等公司開發機體結構、發動機之精密加工、精密鑄造、特殊製程等能量,未來3年可創造航太及其相關產業300人之就業機會。
(二)國防船艦:國艦國造為國家20年船艦科技及產業之長程規劃,預估未來20年創造民間投入約達1,100億元,船舶產業關聯效益約5,700億元,未來20年釋商金額達1,000億元以上,同時帶動技術扎根高雄地區,擴大內需市場,未來3年可創造船艦及其相關產業300餘人之就業機會。
七、有關新農業涉及高雄部分,說明如下:
(一)整合產銷體系與區域加工:規劃於高雄國際花市、仁武國有糧倉等建置區域冷鏈物流中心,完善產地至消費地批發市場冷鏈交易體系;輔導甲仙區農會辦理果乾加工設施改善暨產能提升計畫,提升加工量及產值,整合農民約64人,契作面積達366公頃,加工量1,280公噸,年產值達3,000萬元。
(二)運用跨域前瞻科技:
1.自106年起推動設施型農業計畫,輔導興設結構加強型溫網室設施,至本年9月底止,輔導高雄市設施結構加強型溫網室設施55公頃,優化生產環境,提升農業防災效能,穩定產銷供應,促進農業加值升級。
2.推動毛豆產業智慧科技研發與應用,建置毛豆外銷專區優質安全生產體系,提升產品品質,並建立外銷農產品供應鏈,強化溯源資訊聯結,促進毛豆外銷專區精準耕作農業。
八、有關循環經濟:經濟部目前已研擬「循環經濟推動方案」報院審查,規劃推動「循環產業化」、「產業循環化」兩大推動主軸,同時藉由落實循環產業園區及研發專區,將相關經驗及能量推廣至企業、產業及其它產業園區,加速國內產業朝循環經濟方向發展。
(十五)行政院函送張前委員麗善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06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3966號 施政報告質詢12號)
張委員就菜價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相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菜價問題:
(一)每年5月至10月汛期期間,為颱風襲臺之高峰期,進而影響夏季蔬菜供應,易有菜價波動情形;本(107)年氣候平順,無颱風襲臺,氣候相對穩定,國內各類蔬菜生長良好且品質優良,市場供應量充足,平均交易價格較颱風年低且親民,屬正常市場機制。
(二)臺北果菜市場近5年(102~106)蔬菜年平均每公斤交易價格,介於24.3元~28.0元之間,本年截至10月31日止,蔬菜年平均每公斤交易價格為25.6元,與歷年交易價格相較,尚屬合理範圍內。
(三)蔬菜批發運銷通路多元化,且零售價格係由產地價格加上運輸、貯藏、包裝等運銷成本,以及零售商之管銷費用及損耗組成,因此,各地零售價格依其不同品種、等級及銷售地點而有不同之價格,運銷業者須負擔運送過程之損耗、經營通路,加上一定利潤,消費端與產地端間之價差必然存在。
(四)雲林縣政府期透過規劃完善之農產品冷鏈物流,發展農產品冷鏈物流技術,發揮農產品產業群聚效益,行銷當地農特產品,增加農民收益,並在適當時機執行調節機制,減輕農產品產銷壓力及穩定市場價格,行政院農委會農糧署業於本年10月2日核定雲林縣政府農產品冷鏈物流中心整體規劃計畫。
二、有關對地綠色補貼問題:
(一)為調整稻作產業結構及提高國產雜糧供應,行政院農委會自本年起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透過實施「稻作直接給付與公糧保價收購」雙軌並行制、獎勵種植進口替代、外銷主力、重點發展等具競爭力轉(契)作作物與維持同一田區每年限辦理一次生產環境維護等措施,輔導農友適地適種及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二)本年全年二個期作申辦情形如下:
1.稻作面積為27萬2,641公頃,較民國106年減少2,064公頃,其中一期稻作面積較106年同期減少283公頃。
2.轉(契)作面積計13萬7,547公頃,較106年增加4,386公頃;主要為增加重點發展作物2,671公頃、大豆901公頃、硬質玉米641公頃。生產環境維護面積計7萬6,864公頃,較106年減少201公頃。
3.生產環境維護面積計7萬6,864公頃,較106年減少201公頃。
(三)本年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預算編列86.31億元,「對地綠色環保給付計畫」各項措施獎勵金需經基層單位現地勘查合格後,始得據以造冊核撥,截至本年9月底止,實際支用37.1億元。
三、有關農田水利會改革與新農業問題:
(一)行政院農委會遵循「創新、就業、分配及永續」施政原則,持續推動「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發展十大重點政策,在建立農業新典範、建構農業安全體系及提升農業行銷能力等三大主軸展現突破性作為。
(二)農業內容廣泛且多元,施政須因應國內外環境、情勢調整,與時俱進。行政院農委會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糧食安全,改善全國68萬公頃可供糧食生產之農地,尚有37萬公頃未納入農田水利會灌區管理,同時解決農田水利會公權力不足,致灌溉水質受污染無法即時防治,爰規劃以二階段方式辦理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以達建構國家水資源公共化管理體制、擴大對農民服務、建構專業化農田水利組織與提升服務水準等政策目標。
(三)農田水利會改制將有效提升農業水資源利用效率,並將灌溉服務推廣至全國適宜耕作農地,提高糧食自給率,改制後之機關亦賦予公權力裁罰灌溉水質污染案件,灌溉水質可進一步改善,有效保障農產品安全。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行政院農委會將以農業水權國家調配之角度,發揮水資源最好利用效率,保障農業永續發展,在新農業納為「農業資源永續利用」之重點政策。
(四)至「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十大重點政策之施政成果,除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部分已說明如前述,其餘部分說明如下:
1.穩定農民收益:建構四大農民福利體系,包括已公告補助11個農業保險品項,並持續擴大;採行「人、地脫鉤」模式,以口頭約定承租他人農地之實際耕作者,得申請參加農保;試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已規劃整合農保、老農津貼及國保等社會保險及津貼,建構農民年金制度。
2.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為掌握農地利用現況與面積,行政院農委會進行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作業,並建置「農業及農地盤查作業」公開圖臺;另針對盤查結果屬於農地供工廠使用者約1.3萬公頃,業已提供經濟部進行清查全國違規工廠態樣,作為研訂整體規劃及處理方案之基礎。
3.推廣友善環境耕作:輔導有機農業驗證面積已達8,472公頃,友善耕作面積2,074公頃,合計已達1萬546公頃。另「有機農業促進法」業於本年5月30日公布,並自公布後1年施行。
4.提升畜禽產業競爭力:推動傳統豬肉販售業者以溫控方式販售生鮮豬肉,本年1月至10月有屠宰場10場、屠體運輸車輛46輛、傳統肉攤108攤申請通過冷藏設施現勘作業;蒐集沼氣再利用(含發電)養豬場之豬隻總頭數達107萬頭。
5.科技創新強勢出擊:推動智慧農業4.0,透過10大領航產業建置與開發智慧農業之核心技術,已完成毛豆產業、稻作產業2個示範智農聯盟成立,促成農漁畜業者累計投入金額逾1億7,000萬元。
6.提升糧食安全:累計增加建立國產雜糧集團產區58處、採後處理中心10處,增加栽種面積6,913公頃;本年9月擴大至全國(含離島地區)辦理學校午餐採用四章一Q食材,約3,506校、186萬學生受惠。
7.確保農產品安全:針對高風險產品加強抽驗,提升農產品安全水平,農漁畜產品藥檢累計3萬9,357件,其中農產品抽驗1萬4,281件(合格率96.0%);畜禽產品2萬6,563件(合格率99.92%);養殖魚塭未上市水產品1,517件(合格率99.01%);批發魚市場水產品1萬9,927件(合格率99.96%)。
8.增加農產品內外銷多元通路:規劃於屏東科技園區設置「國際保鮮物流中心」;成立台農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農發公司),已與日本、中國大陸、馬來西亞、韓國及中東市場等新興且具規模之大型通路業者議定訂單外銷。另推動新南向政策,本年1月至9月我國與新南向國家農產品貿易金額為45.2億美元,較106年同期成長4.5%;其中我農產品外銷金額為10.9億美元,較106年同期成長10.9%。
9.提高農業附加價值:本年度規劃推動區域加工中心,漁產集貨加工處理中心1處,農產品加工中心4處,其中花東地區2處,建立區域洗選集貨物流中心共2處。
(五)有關「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之預期目標與績效檢討部分:
1.農業施政涵蓋農、林、漁、畜等,範疇廣泛且多元,指標須務實滾動調整改進,另訂定年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績效指標以檢視施政進度,如增加具綠能發電設施之養豬頭數、溫(網)室生產設施累計總面積、培育新農民人數、安全農業推廣面積、辦理大糧倉計畫加強推動進口替代雜糧種植累計面積等,106年度共有18項關鍵績效指標,行政院列管其中7項指標,4項達到績效良好之評比,3項達到績效合格之評比,顯示新農業已有初步具體成果。
2.有關「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106年至109年)各項指標推動績效及檢討說明如下:
(1)農業產值:105年為5,176億元,106年為5,455億元,已增加279億元,已達成預定目標(434億元)之64%。
(2)培育新農民人數:推動「新農民培育計畫」輔導青年農民轉型為專業農或農企業,預計每年培育3,000位新農民,106年至本年9月底止,已培育新農民超過5,100人,將持續精進相關配套措施,鼓勵青年從農,朝10年培育3萬名新世代農民目標推進。
(3)糧食自給率:105年為31%,106年為32.3%,國人主食稻米可維持完全自給(107.9%);蔬菜、水果及肉類則約有八成自給水準,水產品自給率則長期維持在100%水準以上,可知我國糧食自給率偏低,主要與進口大宗穀物(如小麥、玉米、黃豆等)有關。糧食自給率與農產品產量直接相關,行政院農委會將研議檢討糧食自給率計算方式,參考國際趨勢納入營養、熱量、安全及價格等質量並重之糧食安全指標,以作為未來我國評估糧食安全議題與施政之參據。
(4)農產品海外新興市場出口占比:因106年全球景氣復甦,我農產品外銷量值均成長,前10大出口國家除香港及印尼外,均呈現正成長。在推動農業新南向政策方面,106年我國外銷新南向國家金額較105年增加7.4%,其中我國肥料、農藥外銷新南向較105年增加33%,未來將透過與新南向國家農業積極合作,爭取我農產品及農業資材、機械設備等外銷新南向等新興國家,以提高新興市場之出口占比,創造農業商機。
四、有關台農發公司106年經營評估報告問題:
(一)業務推動成果:
1.積極與產地農民團體與業者溝通外銷觀念,並積極尋找合作對象,已與日本、中國大陸、馬來西亞及中東市場等地新興且具規模之大型通路業者議定訂單外銷,出口品項包括香蕉、鳳梨、鳳梨釋迦、芒果、結球萵苣及胡蘿蔔等,皆由國內農民團體供貨。
2.為建構完善外銷供應體系,由財團法人台灣香蕉研究所(以下簡稱蕉研所)承租台糖公司土地12公頃,訂定標準化作業流程,招募新蕉農投入農業,生產資材由蕉研所共同採購並統一規劃施用,所需費用由契作業者─台農發公司支應,農場所生產果品全數歸契作業者辦理外銷,俾建立穩定之外銷契作關係,預計將於108年第1季收成。至不合格果品,將提供原料與食品加工廠及研發單位合作發展多元加工,以創造農業加值。
3.為提升臺灣農產品國際市場競爭力,於屏東生技園區設置「國際保鮮物流中心」,建置生鮮蔬果出口前處理、鮮切、催熟、冷凍加工及產銷調節儲放空間;第一期處理存放品項以香蕉、鳳梨、洋蔥為主,檸檬、火龍果、荔枝為輔,預計108年初即進行土木工程動工,109年完工。
4.為因應臺灣夏季期間常因天然災害造成蔬菜供應短缺,導致蔬菜價格急劇波動,供需失衡之現象,台農發公司於106年7月自越南進口大宗蔬菜1櫃(約20公噸),於災害期間調節釋出供應臺北第一、第二果菜批發市場,協助政府調節國內市場蔬菜供應量及菜價,期達穩定物價之目標。
(二)成效評估:
1.台農發公司在「避免與民爭利」之前提下,選定適合出口之「戰略性農產品」,或對於現有已成功外銷之農產品,開拓海外具潛力之新興市場(如中東、東協國家等),擴大全球市場占有率。另為把握供應量,公司亦整合生產端,輔導小型生產農戶轉型為共同契作之合作生產模式,再藉由國外穩定訂單支持該契作模式,並完善從生產端、集貨端、物流端至銷售端之「供應鏈體系」,創造供應穩質、穩量「臺灣精緻農(特)產品」之國家隊品牌形象。
2.行政院農委會將持續與台農發公司進行討論與研議,並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設定新興目標市場,擴大全球市場占有率,輔導台農發公司順利推動相關業務,並提升臺灣優質農業與農產品之競爭力,帶領農民及外銷業者擴大外銷市場。
五、有關籌建旗艦物流中心問題:
(一)因應智慧農業及冷鏈物流時代來臨,行政院農委會規劃在北中南設置3大旗艦冷鏈物流中心,設置地點包含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南區國際保鮮物流中心、中臺灣高科技農業產業園區─中區國際保鮮物流中心,以及桃園農業物流園區─北區國際保鮮物流中心。
(二)其中中區國際保鮮物流中心將建置於規劃中之中臺灣高科技農業產業園區內,該園區之設置係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並穩定我國農產品品質及市場供需,有必要建置強固型溫室,用以推廣設施蔬果栽培及作業模式,並導入智慧化、自動化、精準化作業模式,打造科技創新強勢出擊之產銷基地,爰選定彰化縣埤頭、溪州及竹塘鄉交界之台糖水尾農場建置中臺灣高科技農業產業園區,並將由行政院農委會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籌備處進行開發,基地面積約95公頃。
六、有關臺西綠能專區問題:
依據雲林縣政府提送「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第一次變更可行性規劃報告(臺西區)」,經濟部說明如下:
(一)臺西綠能專區可行性評估:
1.符合上位計畫指導─全國國土計畫:本案開發依循國土空間發展定位,在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管制下,發展永續性土地使用規劃,保護及管理環境敏感地區,降低開發行為產生污染,面對氣候變遷下,研擬土地使用調適策略。
2.符合中央及地方政府發展政策:
(1)中央政策上,本計畫區係配合國家能源政策轉型作綠能使用。
(2)地方政策上,雲林縣政府積極推動綠能產業,已成立「綠能推動專案辦公室」,並積極籌備成立電業公司,朝「綠能首都」目標邁進。
(3)依據經濟部「綠色能源政策目標、未來規劃及執行現況」,太陽光電採「初期以推動屋頂型設置,並逐步推動地面型大規模開發」之策略,進行中央綠能發展政策內容,達成目標之策略包括:
A.嚴重地層下陷區之不利耕作農地設置太陽光電專區(彰化、雲林、嘉義等)。
B.發展水面式太陽光電技術,推動滯洪池、水庫等設置太陽光電。
C.配合雲林縣推動臺西工業區轉型綠能專區。
3.臺西區發展綠能產業之適宜性分析:
(1)雲林縣具備天然綠能優勢日照及好「風、光」天然綠能優勢條件,太陽光電總裝置容量至106年4月底止,累計達317.33MW,占全臺比率28.3%,連續4年累計同意備案裝置容量全國第一。另平均日照約3.51小時,換算每年發電度數高達1,300度,太陽光電發電容量因子亦居全臺第二,高達14.46%,非常適合發展太陽光電系統產業。
(2)具發展地面型專區之基礎條件:本計畫區為國內既有陸域面積最大、尚未開發之產業園區,且區內現況為養殖使用,已有道路、排水、自來水、用電等設施,對於園區開發建設已具基礎,可縮短開發時程。
(3)列為國家再生能源專案:106年3月24日行政院召開「再生能源六大專案執行進度檢討會議」結論略以,臺西區部分請經濟部工業局協助雲林縣政府加速完成綠能專區開發計畫擬定相關作業。
(4)以專區模式設置綠能設施,符合國土與產業政策方向:現臺西區配合政府推動乾淨能源之政策方向,由雲林縣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取得土地,引導綠能設施以專區形式規劃利用,以整體規劃及分期分區開發方式整合私有土地,再提供再生能源業者進駐,符合國土與產業政策方向。
4.廠商投資意願高:雲林縣政府於本年4月9日舉辦「臺西綠能專區廠商說明會」,邀請中華民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商業同業公會及相關電業廠商參加,依該說明會發放問卷調查成果,94%廠商表達有投資意願。
5.經濟效益:依臺西綠能專區第1期開發區評估試算,再生能源開發商預估投資額約120億元,另本計畫施工期間,約可增加約18億元之營建市場工程量,對於政府稅收及鄰近地區社會環境發展將有所助益。是以,本計畫之開發,將產生投資、產值等直接經濟效益,以及產業轉型、土地增值等諸多有形及無形之間接效益。
(二)進行景觀影響評估: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規範太陽光電設施之開發應做視覺景觀分析,並提供維護整體風貌及視野品質之辦理原則,配合等高線與既有地形、地景及相鄰基地之景觀特色,塑造和諧之整體意象,並利用景觀改善措施,減低對周邊環境之影響。
(三)廢棄太陽光電模組回收:
1.台灣太陽光電產業協會已成立模組回收委員會,該協會將配合提供不同型態模組之回收或再利用處理方法予行政院環保署,供研訂回收費率參考。未來模組業者將思考自行向下投資或與現有回收業者合作,成立廢棄模組處理廠。
2.經濟部及行政院環保署刻正研議躉購費率納入回收處理費用參數之處理模式及其他相關配套措施,規劃108年開始收取回收基金。
(四)太陽光電模組清潔:廠商會定期巡視及系統檢測進行太陽光電設備維護,清洗太陽光電模組時,主要係使用清水搭配刷子直接清除太陽光電模組玻璃面板上之異物,並非使用酸性洗劑清洗,故不會造成周遭環境污染。
七、有關麥寮工業專用港改制雲林國際商港公投問題:
(一)工業專用港與國際商港設置目的不同:工業專用港與國際商港於設置目的、法令依據、管理體制、設置功能、服務對象及投資模式均有顯著差異;放寬工業港專用目的,將衝擊國際商港營運發展定位及影響整體港埠資源有效利用。
(二)麥寮維持工業專用港係多方討論之結果:本案於99年間經朝野各界人士多方研討後,已確定麥寮工業專用港應維持工業專用港之目的,爰後續仍以既有之臺中、高雄等國際商港,滿足雲林縣等中南部地區貨物進出口需求。
(三)國內商港能量尚足:目前國內各商港服務能量仍有餘裕,倘再開放麥寮工業專用港之使用限制,徒增商港競爭對象外,恐致既有商港設施閒置、投資浪費、經營權管理及相關從業人員失業等不利情形。爰建議後續仍依各港功能定位提供服務,以維我國港埠競爭力及產業永續發展。
(四)對國際商港競爭力及既有產業之影響:
1.與麥寮工業專用港相近之臺中港、安平港及高雄國際商港發展定位分別為兩岸客貨運及產業加值、能源、大宗物資儲轉港及臨港工業發展基地等。
2.臺灣港群設施尚有餘裕作業能量可供客、貨運輸及港埠相關產業使用,臺中港及高雄港已足以容納中南部地區貨物進出口需求。
3.倘麥寮工業專用港變更其專用之目的,可預見近年貨物裝卸量成長已呈趨緩之原臺中港貨源,恐移轉至麥寮工業專用港,將衝擊臺中港相關產業生計,並影響各國際商港分工與整體競爭力,且易造成既有臺中港等國際商港投入資源之浪費。
八、有關雲林縣垃圾處理問題:
(一)為協助減少雲林縣垃圾,行政院環保署協助雲林縣垃圾轉運外縣市焚化處理,截至本年9月底止,處理量為3萬4,262公噸。
(二)另為處理堆置垃圾問題,行政院環保署補助「雲林縣設置移動式垃圾全分選場及產製RDF-5計畫」,本計畫已於本年10月1日開始產製,每日可處理100公噸垃圾,所產製RDF-5規劃送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做為混燒固體回收燃料(SRF或RDF)。
(三)雲林縣運回之底渣(焚化再生粒料)4萬7,891.34公噸,均由雲林縣環保局統一進行管控,載運焚化再生粒料之清運機具,車輛裝置有GPS系統,可即時追蹤監控。自106年12月陸續於縣轄內公共工程,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替代碎石級配,摻配於CLSM(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掩埋場覆土及無筋水泥製品,截至本年10月,已使用3萬6,282公噸,並持續使用中。
(十六)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05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3966號 施政報告質詢5號)
趙委員就長照機構消防安全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答復如下:
一、關於長照機構消防安全問題:
(一)鑑於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等長期照顧機構服務對象多為重度失能之避難弱勢者,係屬公共安全高風險重要場所,為加強該等機構消防與公共安全,維護機構住民權益,衛福部持續強化相關管理措施,包括:規範機構應符合建管及消防相關法規規定;督請地方政府落實無預警不定期輔導查核,如有不合格機構,應依法限期令其改善、罰鍰及停辦等,並追蹤列管至改善為止;將公共安全項目納為機構評鑑一級指標,如經評鑑有未符合者,不得列為優等或甲等;督導機構落實每年辦理2次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並會同內政部消防署辦理示範觀摩教育訓練;辦理跨部會聯合公共安全督導抽查,同時列入年度重點工作賡續辦理。
(二)在長照機構防火避難設計部分,衛福部前所函頒105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中,「C2.3疏散避難逃生系統設置情形」基準說明4已規定,設有等待救援空間,應具防火區劃及排煙功能,以限制火災範圍及提高存活率。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之1就防火避難設計訂有規範,以作為長期照護機構改善設置等待救援空間之參考。為積極提升各長照機構之消防安全,並降低機構內感染風險,衛福部已邀集相關部會、專家學者、地方政府及團體機構代表等召開會議,研商修正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研議將寢室隔間高度應與樓板密接納入規範,刻正進行草案研修及預告作業,將就各界反映意見研議調整,進行後續法制作業。該部並將持續會同內政部督導加強各長照機構之防火避難設施,期有效提升各機構消防及公共安全效能,並強化防災應變能力,減少事故發生,讓受照顧者及家屬均能安心。
二、關於公有建築耐震補強問題:
內政部推動「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對公有建築物之耐震補強、拆除重建之經費,係由年度公務預算、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及地方政府自籌款等,逐年編列經費執行,財源不足,又因各地方政府財務能力不同,且獲分配之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額度差距甚大,使公有建築物耐震能力之改善期程拉長(特別是財力等級較差之縣市),致公有建物耐震補強作業有未能如期執行情形。
為改善上述情形,加速推動公建築物耐震能力,內政部已提出「前瞻基礎建設-城鄉建設-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計畫』」於民國106年7月10日經行政院核定,並於本(107)年8月16日修正實施,擴大編列公務預算及特別預算,協助中央及地方機關編列公有建物耐震能力評估、補強、拆除重建經費。從106年開始推動「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計畫」後,已加速提升公有建築物耐震補強作業,總體耐震補強比率已提升至近7成,其中中央機關之補強比率達83% ,地方機關補強比率為65%。本方案要求各機關於114年完成補強作業,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督促地方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本方案相關工作,並協助管考執行進度。
三、關於路口監視器整合問題:
(一)查交通部公路總局於轄管省道易壅塞路段、觀光風景區重要聯外道路、國道易壅塞路段之省道替代道路及重要橋梁等路段,現已建置約1,309支閉路電視攝影機設備(CCTV),具有路況(隧道)監看及邊坡水位(橋梁)監控等功能。上開設備除邊坡水位(橋梁)監控外,業全部整合開放於省道即時交通資訊網頁,俾利用路人點選觀看,目前均以開放資料庫方式(open data)提供各單位介接使用。
(二)另在治安要點錄影監視系統(以下簡稱錄監系統)部分,因錄監系統屬地方警政或警衛事項,係由各地方政府警察局,依轄區特性、治安、交通流量等狀況因地制宜,規劃錄監系統之規格、功能、建置地點及數量,爰所需經費為各地方政府每年就自有財源編列預算,支應建置、維修及汰換錄影監視系統等經費,並逐年循「中央對地方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經費」方式,向中央申請經費補助。
(三)為有效提升前開各錄監系統之雲端整合率,以加速辦案效率,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已持續要求各警察局主動向所屬地方政府爭取經費,期採用較高品質之錄監系統,並按轄區治安狀況規劃建置,逐年汰舊換新。警政署並提出「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治安要點錄影監視系統介接雲端影像調閱系統建議作法」,期作為採購或添置錄監系統之參據,並已建議錄監系統影像格式及通訊協定統一採用開放格式,俾利雲端影像調閱系統之互通互連及介接使用,以強化地方政府跨區情資共享及協同辦案能量。
(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查明臺鐵普悠瑪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是否具備遠端監視功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701302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7-151)
邱委員就查明臺鐵普悠瑪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是否具備遠端監視功能問題所提質詢,敬答復如下:
一、有關1021普悠瑪事故案,本院已於本(107)年10月22日成立院層級之「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以下簡稱行政調查小組),展開各項調查工作。為瞭解臺鐵普悠瑪列車及其它列車ATP、ATP隔離開關遠端監視系統之建置、功能、運作及改善情形,行政調查小組召集人吳政務委員澤成本年11月7日會同張政務委員景森,邀集原廠商日本車輛製造公司、住友商事株式會社、龐巴迪公司、三商電腦公司等車輛製造及ATP與監視系統代表到場說明及討論,並獲致結論如下:
(一)關於普悠瑪列車缺少ATP隔離開關遠端監視功能,日本車輛製造公司坦承雖有將遠端監視功能納入普悠瑪設計圖,但在製造階段未按照設計圖對遠端監視接線施工,致交車時即缺少遠端監視功能。而交通部臺鐵局(以下簡稱臺鐵局)在後續驗收階段,並未將遠端監視列為測試項目,且於營運後未及時發現與改善該項問題。另之前各列車配置之ATP遠端監視系統,由於傳送過多非必要之無關行車安全之警告訊息,造成調度人員判讀及執勤困擾,致有不信賴該系統之可能,而對普悠瑪列車營運後未傳送ATP監視訊息一事,廠商未獲要求改善。
(二)日本車輛製造公司同意於本年11月11日前,依臺鐵局要求完成18組普悠瑪ATP隔離開關遠端監視功能之線路接線作業,並由臺鐵局於1個月內完成測試及驗證運作,以提升行車運轉安全。
(三)至於ATP遠端監視經常傳送非必要之運轉警告訊息,臺鐵局將會同廠商三商電腦公司於本年11月16日前提出後續改善計畫(含期程),以期降低非必要警告訊息影響第一線人員調度監控之頻率,確實發揮安全監視功能。
二、另本院本年10月26日成立之「臺鐵大體檢專案小組」,已於11月9日召開第3次專案會議,會中針對「普悠瑪ATP及監控系統連結之診斷」進行討論,除請臺鐵局於11月底前完成遠端監視系統配線銜接及檢測工作,儘速研提改善訊號過多之期程外,並檢討如何提升ATP妥善率及研提其他可行之配套措施。
(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10月21日普悠瑪列車出軌翻覆,交通部應當立即採取有效的改進措施與確實檢討,全面檢視普悠瑪號的安全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701302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7-165)
黃委員就10月21日普悠瑪列車出軌翻覆,交通部應當立即採取有效的改進措施與確實檢討,全面檢視普悠瑪號的安全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本案普悠瑪事故已成立院層級的「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由吳政務委員澤成擔任召集人,邀集部門代表及具公信力之外部學者參與,就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迄今所蒐集的調查資料與比對情形進行討論,就可能的事故原因逐一檢視,並陸續展開相關當事人訪談,釐清相關業務權責。為求謹慎並了解事件發生的結構性因素,將於完成調查後再公布。有關個人責任問題,則由地檢署調查偵辦中。另為保障旅客行車安全,自10月30日起普悠瑪及太魯閣列車已執行雙人乘務。
二、交通部臺鐵局將配合司法體系及「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查明事故原因,亦會在行政院張政務委員景森督導下,就「人、車、路」等面向進行大體檢,以強化各項經營管理作為,期許未來持續提供國人更安全及有效率的鐵路運輸服務。
三、交通部已依照行政院指示,正配合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研擬「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及作用法草案中。
(十九)行政院函送洪委員宗熠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05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3966號 施政報告質詢10號)
洪委員就「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問題: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發展,行政院農委會推動「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積極辦理提升糧食安全、產業結構調整、穩定農民收益、應用創新科技及加強水資源管理利用等,各項工作說明如下:
(一)推動大糧倉計畫:以整合群聚式集團產區,導入契作契銷、農企業經營及鏈接加工產業等策略,推動稻田轉作雜糧,重建雜糧產業鏈。截至本(107)年8月底止,已建立雜糧集團產區58處,面積約4,486公頃,導入契作產銷資訊化管理系統,並建構代耕體系,補助購置雜糧自動化機具150部以上,擴大集團規模;輔導理(集)貨中心10處,辦理稻田轉作雜糧示範種植30場次,推廣國產雜糧產業發展與行銷活動20場次,媒合有機通路採購國產雜糧,強化通路拓展,發展質優、多樣化與替代進口之國產雜糧,提升本土雜糧產業發展與國產雜糧自給率,確保我國糧食安全。
(二)推廣強固型設施農業:為降低氣候變遷衝擊,強化蔬果防災調適能力,提供高質化產品及穩定產銷供應,截至本年8月底止,已輔導設置結構加強型溫網室設施512公頃,技術交流媒合會8場次,導入智慧環控及自動省工設備,結合產銷履歷、有機及友善耕作,穩定供應市場高質化及安全蔬果產品。
(三)農糧產業調整及擴大對地綠色環境給付:為調整稻作產業結構及提高國產雜糧供應,民國105年第2期作起試辦稻作直接給付與公糧保價收購雙軌並行,自本年起全面實施「對地綠色環境給付」,透過獎勵種植進口替代、外銷主力、重點發展等具競爭力轉(契)作作物、實施「稻作直接給付與公糧保價收購」雙軌並行制與結合有機及友善環境補貼等措施,輔導農友適地適種,強化農業生產環境之調適能力,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四)擴大試辦農業保險:為降低農民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建立農漁民所得安全網,行政院農委會自104年開始試辦高接梨保險,至本年已陸續開發辦理梨、芒果、釋迦、水稻、水產、石斑魚、虱目魚、禽流感、農業設施、蓮霧及木瓜等11項保險。截至本年9月底止,農業保險累計總投保件數1萬6,490件、總投保金額27億5,488萬元、總投保面積2萬7,991公頃、投保家禽65萬隻。行政院農委會將持續開發香蕉、鳳梨、甜柿及文旦柚等品項,提供農民更多保險保障選擇。
(五)擴大農田水利會服務範圍並維護灌溉用水水量及品質:
1.為提升農業水資源利用效率,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將鄰近水利會灌區生產力較高之農地優先納入農田水利會灌溉服務範圍,於105年底訂定「非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納入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作業程序」,並請各農田水利會積極辦理。106年計納入臺東縣池上鄉、花蓮縣玉里鎮、南投縣埔里鎮等地區,總計1,858公頃農地;本年於高雄、屏東、花蓮、宜蘭、南投等地方約2,000公頃農地可完成納入。
2.加強農田水利建設,擴大辦理灌區外農田水利設施興建及改善,穩定灌溉水源,提升農業灌溉用水效率。本年截至8月底止,核定改善灌區外既有灌溉渠道約45公里、水工構造物201座,受益面積約2,905公頃,受益農戶1,940戶。
(六)運用科技發展創新農業:針對天然災害防減災,落實農業科技研發成果應用,並因應天然災害科技勘災需求,建置航照、衛星及無人載具影像共用處理、流通及管理等農業資訊整合系統。另亦提升農漁畜產品耐抗逆境能力,改進設施設計、環控技術及設施生產體系,穩定國內糧食生產,提升農業防災能力。
二、關於「中臺灣高科技農業產業園區」問題:
我國設施農業軟硬體技術成長快速,近年已具國際競爭力及國內外市場發展潛力,爰行政院農委會選定彰化縣埤頭、溪州及竹塘鄉交界之台糖水尾農場,建置「中臺灣高科技農業產業園區」,期導入智慧化、自動化精準之智慧農業技術,打造科技創新強勢出擊之產銷基地,帶動農民投入強固型溫室栽培模式,並拓展新南向國家市場,內容說明如下:
(一)基地規模:園區基地面積約95公頃,包含高科技農業生產區(45公頃)、農業設施展示區(10公頃)、新農創育生產區(10公頃)、蔬果農產冷鏈物流及加工中心(10公頃)、公共設施區(20公頃)。
(二)開發期程:規劃3階段期程,預計108年5月完成行政院核定、109年3月取得開發許可、111年底開發完成。
(三)產業性質:基地之蔬果農產冷鏈物流及加工中心將導入專業物流及通路業者營運,收費服務園區內外之農企業、農民或貿易商,進行蔬果採收後處理、包裝、冷鏈倉儲、物流及加工,期增加我國農產品內外銷多元通路,降低農產運銷過程之耗損與風險。園區兼具產銷調節功能,將建構農業安全體系與農產品現代化物流營運模式,提升農產品運銷效率,並穩定農產品供需品質,增進消費者對農產品安全之信賴。
(四)成本效益:預計投入約30億元,整體開發完成後,估計每年可帶動直接經濟效益達20億元。相關效益及影響則包括:強化產銷調節,實質穩定農民收益;導入智慧農業,打造科技創新強勢出擊之產銷基地;結合物流業者通路,增加農產品內外銷多元通路;打造青農創育基地,培育農業新血;以高科技園區打造品牌形象,提高臺灣農業附加價值;設施農業示範展示銷售,結合國際大廠進軍新南向市場;結合農業科技園區農企業,創造建設加乘效益;引領資金投資彰化,繁榮在地經濟。
三、關於臺灣季節性缺水因應問題:
(一)水資源為國家生存發展之基礎,與全民福祉及社經發展攸關,有鑑於臺灣面臨季節性缺水,且氣候變遷及澇旱頻率增加等環境變化日益嚴峻,行政院業於106年11月宣示推動開源、節流、調度及備援四大穩定供水策略,並已積極搭配水庫清淤及精緻水資源管理,同時透過前瞻基礎建設及相關重要公共建設計畫加速推動,預期執行完成將增加全臺供水每日183萬噸、節水306萬噸及備援水源30萬噸,總計可提供每日519萬噸水源,可滿足至120年各地方各項用水需求。
(二)前開相關改善工作刻正積極推動中,現階段已完成桃園中庄調整池、雲林湖山水庫,臺南曾文水庫加高蓄升、金門海水淡化廠擴建及鳳山溪再生水廠1期,另南投鳥嘴潭人工湖已完成設計並開工,本年亦將完成高屏溪大樹10萬噸伏流水。預計於108年可完成臺南高雄水源聯通工程(提升每日20萬噸支援能力)及板新二期計畫(新北巿板橋12個行政區可全部由翡翠水庫供應),並將擴大增加每日30萬噸伏流水取水工程,目前由台水公司設計中,預計於108年或109年完成。
(三)又,經濟部刻正加速辦理全國自來水減漏之相關作業,目標將從106年底自來水平均漏水率15.3%,120年改善降至10%。本年4月1日起,為加強生活節水,經濟部已規範市場上僅可販售具有省水標章之馬桶及洗衣機;並要求工業用水大戶強化水循環再利用,用水回收率由70%提升至80%。在農業節水部分,業透過老舊圳路改善及推廣省水灌溉等多種方式,提升農業用水效率。
(四)綜上,經由前述開源、節流、調度及備援各項穩定供水工作推動後,可大幅減輕季節性缺水問題對農業用水之影響,將於水文狀況不佳或極度枯旱時仍有調度農業用水之可能。至有關「中臺灣高科技農業產業園區」後續所需用水部分,俟該開發案用水計畫書送審後,經濟部水利署亦將積極予以協助。
(二十)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玉琴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06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3966號 施政報告質詢4015號)
吳委員就社福空間等問題所提質詢,除於本(107)年10月16日貴院本會期第4次會議,吳委員對本院長施政報告質詢時,由本院長及內政部徐部長國勇即席答復外,有關社福住宅與社會福利用地共構問題未答部分,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茲因社會福利設施須視地方實際需求,於容許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使用方式,多元彈性規劃設置,內政部營建署已持續函請各地方政府就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作業時,優先檢討調整高齡化社會發展衍生之社會福利設施用地需求,以及於公共設施改建或新建時,優先共構結合社會住宅及社會福利設施使用。
二、另經衛福部提出建議,內政部業於本年8月14日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增訂「長照服務機構」為容許使用範圍。在都市計畫地區部分,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為例,現行住宅區、商業區內建築物均可做為社會福利設施;乙種工業區內屬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者亦同;保護區、農業區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准,亦得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
三、又,內政部已全力推動「8年20萬戶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積極協助弱勢族群及年輕人之居住安穩,並完成「住宅法」之大幅翻修,以建立穩定可行之社會住宅執行機制。為提升社會住宅運用效益,內政部已採多元方式興辦社會住宅,除單獨新建外,並持續與其他公共設施規劃結合,例如新北市永和(秀朗派出所)社會住宅及(中正橋派出所)青年社會住宅,即就原老舊派出所拆除後新建,屬全國首創與派出所共構之社會住宅,除能作為青年社會住宅向有需求民眾招租外,並可供婦女協助專案使用。
四、此外,在推動校園閒置空間活化部分,為督請地方政府妥善運用學校空餘空間,教育部國教署於民國106年3月13日業函頒「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校園(舍)空間多元活化注意事項」,其中社會福利設施用途包括規劃托嬰中心、老人日間照顧、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機構、兒童與少年之托育、早期療育、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及其他社會福利場所等。教育部並已建置國民中小學整併後校園空間活化再生資源網,將持續公開待活化校舍資料,積極提供有需求之機關團體上網查閱,期有效媒合目標,發揮公共資產效益。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局)普悠瑪列車事故及台灣中油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油品不合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1302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7-160)
許委員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局)普悠瑪列車事故及台灣中油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油品不合格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臺鐵局普悠瑪列車翻覆事故已進入司法程序,肇事責任將尊重調查結果。行政院於本(107)年10月22日成立「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邀集部門代表及具公信力之外部學者參與,調查事故發生原因;同時並已成立跨部會臺鐵體檢專案小組,由張政務委員景森召集,由交通部、國發會等有關機關,以及國內軌道運輸機電、土建、營運、管理專家針對臺鐵未來安全營運事項澈底檢討,交通部將依據該體檢結果與建議,督導臺鐵局進行改善,期釜底抽薪,防範事故於未然。
二、另有關中油公司桃園煉油廠發生95無鉛汽油銅片測試超過標準事件,經桃園煉油廠追蹤其汽油摻配料,發現係所產之輕質摻配料品質不穩定所致。復經中油公司檢討出廠油品與加油站樣品化驗結果有部分差異之原因,係桃園煉油廠取樣作業流程有分裝動作,易使高揮發性物質逸散,導致化驗結果誤判。為確保油品品質,桃園煉油廠已檢討標準作業流程,改採容器密閉且未經分裝之取樣程序。相關改善精進措施說明如下:
(一)加嚴源頭管理與末端查核機制:
1.摻配端之源頭管理:為確保生產油品品質,所有摻配料(7種至8種)皆進行陶氏快篩試驗,可快速檢測是否有輕質含硫物質,若發現不合格,立即通知摻配工場改槽,不可當摻配料。
2.成品發貨槽之末端查核:除國家規定銅片試驗外,另增加敏感度高於銅片之銀片腐蝕試驗,提高檢驗標準。
(二)檢討、修改取樣方式:
1.進行銅片試驗之汽油樣品,以單獨取樣並密封,避免輕質成分揮發。
2.同時在成品槽及灌口均加強檢驗,確認全部合格後始出廠發貨。
(三)修正品保標準作業程序,並要求員工充分瞭解各項油品檢驗項目。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日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1302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7-161)
許委員就臺日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今年適逢日中締結和平友好條約40週年,日本首相暌違7年後正式訪問中國,安倍首相曾稱此行目的在力促日中關係進入新階段,習近平亦回應日中關係在雙方努力下重回正軌。日中兩國確有逐步改善雙邊關係的跡象。在美中貿易摩擦之國際客觀環境下,雙方均有意改善「政冷經溫」關係。
二、我政府樂見任何有助於改善區域安全、和平及穩定的作為,對於日中兩國透過高層訪問交流進行對話與合作,相信有助緩解區域緊張情勢,促進東亞區域和平及經濟繁榮。惟日中雙方在東海及歷史等問題上仍存根本歧異,關係改善恐尚需時日,我方將持續密切關注後續可能發展。
三、日本安倍首相長年來立場友我,多次表示臺灣與日本是共享自由民主基本價值觀的重要夥伴與珍貴友人。日方亦多次向我國強調,對中及對臺政策非屬零和關係,與中國發展關係之同時不會停止推動臺日關係,從近期臺日互動觀之,臺日友好關係仍將穩定發展。因此,今後我政府仍將秉持「踏實外交」原則,持續加強推動更緊密的臺日全方位夥伴關係。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政府應積極與「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組織建立密切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8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6-139)
許委員就我政府應積極與「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組織建立密切關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亞太經濟合作」(APEC)經濟領袖會議定於本(107)年11月18日在巴布亞紐幾內亞舉行,蔡總統於本年10月3日宣布,我國APEC領袖代表由台積電創辦人張忠謀先生出任,並交付2項任務予張領袖代表及代表團:第一,透過與各國代表之建設性對話,充分掌握經濟局勢,發掘合作機會;第二,向國際社會說明臺灣在數位經濟時代中,擁有之實力及經驗,以及我國對於擁抱數位未來之願景及理念。
二、APEC成立宗旨為藉由亞太地區各經濟體之對話協商,帶動亞太地區經濟成長與發展。APEC是我國在國際社會中難得以正式會員身分參與,且具高度國際能見度之舞臺,本次峰會期間,我國將積極配合APEC推動區域經濟整合工作。另由於RCEP16國中有12國為APEC會員,我國在APEC亦將積極爭取會員支持我加入RCEP,並支持將數位經濟等下世代貿易及投資議題納入。
三、現階段我政府除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並極力爭取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第2輪談判。CPTPP與RCEP有7個成員重疊,包括新加坡、馬來西亞、汶萊、越南、日本、紐西蘭、澳洲。我國將與RCEP成員建立更緊密夥伴關係,同時持續透過雙邊(官方或民間會議)、多邊(世界貿易組織)及APEC場域,建立溝通管道及經貿對話機制,以強化我國與RCEP成員之雙邊關係;另亦將持續進行與國內產業溝通等工作,建立經貿自由化之「對等開放」思維,預為因應並營造我國加入之有利條件。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法院已作出裁定,各校不得以外文檢定限縮學生畢業資格。建請政府應盡速追蹤各校系所落實該判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學位授予法,大學學位之授予,經過修完要求之學分便可獲得學位。然而時至今日,大學門檻的限制越來越多,最為人所詬病者,便屬外語檢定。雖然今日已屬國際化的地球村時代,然而,要求畢業生必須具備外語程度固然不過分,但這應該是大學教育之工作,而非外包予民間機構承辦。
二、今年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政治大學要求學生必須參與民營機構所舉辦之外語測驗,及格者方可畢業,不及格者須參加校內補救課程且不授予學分。但畢業生之外語能力,把關者應為各大專院校而非民間單位。要求畢業生須參加測驗方可畢業,更屬不當。之後政治大學已廢除該規定,然而根據媒體報導,仍有近百間大學系所採用民間外語檢定測驗作為畢業標準。但外語能力應該是由大學把關,民間機構長期壟斷外語測驗地位,實不利政府對國民外語能力的掌握度,以此標準斷論學生去留,更屬不當。
三、建請政府應該盡速檢視各校,必須調整畢業要求,而非將學生外語能力外包測驗便宜行事。確保大學讓學生校內上就可培養學生外語能力,方才為政府第二外國語的成功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