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星期五)上午9時2分至9時15分、10時1分至10時13

11月20日(星期二)上午9時12分至11時21分、下午5時1分至5時2分

出席委員 徐永明  曾銘宗  廖國棟Sufin.Siluko      鄭寶清  林奕華  黃昭順  賴士葆  孔文吉  吳志揚  余宛如  黃秀芳  高金素梅 許毓仁  施義芳  陳靜敏  蔣乃辛  李麗芬  吳玉琴  蔣萬安  邱泰源  吳琪銘  郭正亮  王榮璋  陳明文  蔡培慧  張宏陸  陳賴素美 蔣絜安  陳曼麗  林岱樺  賴瑞隆  蕭美琴  何欣純  羅致政  許智傑  許淑華  黃國書  柯建銘  林俊憲  吳焜裕  林靜儀  尤美女  江永昌  蔡易餘  林德福  趙天麟  李俊俋  鄭運鵬  段宜康  邱議瑩  鍾孔炤  王育敏  羅明才  李彥秀  高志鵬  張廖萬堅 徐志榮  林麗蟬  莊瑞雄  陳雪生  陳 瑩  柯志恩  蘇巧慧  蘇治芬  周春米  管碧玲  王定宇  林昶佐  蘇震清  林淑芬  蔡適應  楊 曜  馬文君  陳怡潔  劉建國  蘇嘉全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鍾佳濱  趙正宇  葉宜津  洪慈庸  呂玉玲  陳超明  黃國昌  鄭天財Sra.Kacaw  吳秉叡  陳宜民  林為洲  江啟臣  陳學聖  陳亭妃  洪宗熠  王惠美  周陳秀霞 陳素月  劉世芳  王金平  李昆澤  呂孫綾  邱志偉  吳思瑤  李鴻鈞  費鴻泰  顏寬恒  

委員出席 104人

請假委員 姚文智  黃偉哲  劉櫂豪  陳歐珀  盧秀燕  蔡其昌  徐榛蔚  楊鎮浯       

委員請假 8人

  席

院長

蘇嘉全

  席

秘書長

林志嘉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秘書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8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7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6人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警察獎章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法官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7人擬具「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1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8人擬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特種勤務條例第七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安全局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目「情報行政」項下「行政管理」中「設備及投資」凍結300萬元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第4目新增通過決議(二)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業已處理完竣,決議:「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二)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業已處理完竣,決定:「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三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第1目決議(四)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業已處理完竣,決定:「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三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0項第4目決議(一)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業已處理完竣,決定:「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1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2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十七、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委員張麗善自107年11月2日起辭去立法委員職務,請查照案。

三十八、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委員陳其邁自107年11月3日起辭去立法委員職務,請查照案。

討論事項

一、(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不含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財政委員會營業、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交通委員會營業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交通委員會107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7年度非營業基金(含信託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7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07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非營業(含信託基金)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含信託基金)107年度預算案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議:併案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次會議二讀時,營業部分─財政委員會,非營業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財政委員會,信託基金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各單位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

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郵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郵政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三十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並將第四條、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三十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均予以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三、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Kolas Yotaka、莊瑞雄等18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為鼓勵各界對本基金會之捐助,主管機關應擬具獎勵措施,對法人或社會人士熱心捐助本基金會者,應予獎勵。)

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宗熠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8人及委員黃偉哲等20人分別擬具「工業團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工業團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6人及委員賴士葆等18人分別擬具「票券金融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六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四條之六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分別擬具「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分別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分別擬具「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3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正亮等1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稅捐稽徵法第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委員蔡易餘等提案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二及委員羅致政等提案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均不予增訂;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本院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無人載具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及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曜等22人擬具「漁業法第五十九條之一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二、(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8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玉琴等20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五、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臨時提案,鑒於臺東縣蘭嶼機場、綠島機場目前僅直升機停機坪有設置夜間照明設施,使得蘭嶼、綠島地區居民若發生緊急事故,僅能依靠直升機運輸。然內政部空勤總隊黑鷹直升機於今年2月5日於蘭嶼執行傷患後送勤務時,起飛後不久墜落蘭嶼外海,機上6人失蹤,再次凸顯蘭嶼、綠島機場有必要設置夜間照明設備,提供離島居民更便利、安全的交通運輸,爰提案要求行政院責成交通部於一個月內就臺東蘭嶼機場、綠島機場設置夜間導航設施擬具相關規劃,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六、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近年來,社會上發生多起因照顧者不堪長期照顧親人,而殺害被照顧者的案件,衛福部雖然預計投入3,148億推動長照2.0計畫,但為鼓勵長者居家養老,長照2.0計畫並未補助住宿型機構,而是由政府提供支持家庭照顧的相關服務以及補助。然而,據媒體調查,家庭照顧者向政府申請長照資源,平均要和3.4個政府單位接洽,耗時32天才能完成,十分不便。根據勞動部統計,目前1,153萬名上班族中,至少有231萬正在承受長照壓力,大家都擔心自己會淪為下一個「長照難民」。且2026年,我國將正式跨越超高齡社會門檻,65歲以上人口數,將佔總人口數的20%,而當中有70萬屬於失能人口。如果政府僅一味鼓勵高齡者居家養老,卻不思建構完善的長照制度,且在執行面上未能便民,將使長照2.0成為空洞而不實惠的政策。本席要求行政院立即責成相關部會,以設置單一窗口為方向,簡化長照服務及補助的申請流程,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七、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2人臨時提案,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是臺北市政府的直屬機關,其供水區域涵蓋臺北市、新北市三重區、新店區、永和區、中和區及汐止區7個里。鑒於實務運作中,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對於新北市轄內五個行政區負有供應自來水、調配水資源之責;然而新北市該五行政區的民意代表卻無權出席臺北市議會監督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同時,新北市的民意機關亦無制度上的管道可課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顯然違背民主憲政中「責任政治」與「權責相當∕課責」的精神,是機關制度設計上權責不分的實例。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會同經濟部、臺北市政府、台灣自來水公司,研商推動將新北市三重區、新店區、永和區、中和區、汐止區現屬於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之供水權責納入台灣自來水公司,以解決現狀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違背民主憲政「權責不相當」之處,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八、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鑒於行政院日前宣示將全面推動雙語教學,開放幼兒園雙語學習,並將國民小學雙語教學向下延伸。走向國際雙語教學是合理的發展方向,也是很多家長的期待,但配套措施及相關工作,教育部在規劃政策時仍應該審慎留意,爰建請行政院推動雙語教學時應針對師資培育、課綱規劃調整部分謹慎規劃,並應考量推動雙語教學對於城鄉落差衝擊,鼓勵英語師資前往偏鄉任教,避免偏鄉雙語學習落差,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有關增列報告事項納入議事錄之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進行表決:

一、報告事項

()民進黨黨團提議僅列議事日程草案原列報告事項第一案至第二十七案、第五五八案至第五六六案及增列下表2案。

附表

議  案  名  稱

1

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8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予以通過。

二、討論事項

(一)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委員蘇治芬等18人分別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陳明文等21人分別擬廢止「集會遊行法」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

(二)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增列為討論事項第二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

(三)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為:

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姚文智等22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孫綾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2.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

(四)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為: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草案」、委員吳思瑤等31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4)。

()民進黨黨團提議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及順序,詳如附表。

附表

議  案  名  稱

1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不含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財政委員會營業、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交通委員會營業部分)。

(2)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交通委員會107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3)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7年度非營業基金(含信託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4)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7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5)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07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6)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非營業(含信託基金)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含信託基金)107年度預算案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2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郵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Kolas Yotaka、莊瑞雄等18人與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案。

4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宗熠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8人及委員黃偉哲等20人分別擬具「工業團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6人及委員賴士葆等18人分別擬具「票券金融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8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六條文草案」案。

9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分別擬具「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分別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分別擬具「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3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正亮等1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本院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無人載具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及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

11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曜等22人擬具「漁業法第五十九條之一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1)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4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

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案。

 

14

(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吳玉琴、邱泰源等17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予以通過。

三、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行政院院長等列席報告東部交通輸運問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事項:

依2018年10月22日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決定事項四:「各黨團同意定於1個月內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列席,提出有關1021普悠瑪事故等東部交通輸運問題作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質詢時間由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各2小時、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45分鐘進行,質詢順序依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之順序輪流交叉方式進行,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列席,於2018年11月20日(星期二)上午09:00提出有關1021普悠瑪事故等東部交通輸運問題作專案報告並備質詢。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5)

四、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行政院院長等列席報告東部交通輸運問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事項:

有鑑於台鐵普悠瑪6432次列車今年10月21日於宜蘭脫軌翻覆,造成18死逾百傷的重大傷亡,是台鐵37年來最嚴重事故,重創旅客對國內鐵道運輸信心。行政院雖即成立「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然至今未完成調查報告,依據本院107年10月22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決定:「各黨團同意定於1個月內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列席,提出有關1021普悠瑪事故等東部交通輸運問題作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質詢時間由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各2小時、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45分鐘進行,質詢順序依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之順序輪流交叉方式進行,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為儘速釐清事故原因及責任歸屬,確保鐵路運輸安全,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交通部、台鐵局等相關部會首長於107年11月20日(星期二)至立法院針對1021普悠瑪事故等東部交通輸運問題提出專案報告並備質詢」。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6)】

貳、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名稱、第八十七章增註二十及增註二十一修正草案」,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7)。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2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1

贊成者:4人

林麗蟬  林昶佐  徐永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反對者:4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周春米  許智傑  吳琪銘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邱議瑩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莊瑞雄

棄權者:1人

林奕華

(2)「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43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42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人

徐永明

反對者:4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陳 瑩  管碧玲  蔡適應  陳賴素美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棄權者:0人

(3)「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45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43  棄權人數:0

贊成者:2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反對者:4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棄權者:0人

(4)「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45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43  棄權人數:0

贊成者:2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反對者:4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棄權者:0人

(5)「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行政院院長專案報告事項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45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43  棄權人數:0

贊成者:2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反對者:4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棄權者:0人

(6)「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行政院院長專案報告事項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44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43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人

林奕華

反對者:4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棄權者:0人

(7)「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45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43  棄權人數:0

贊成者:2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反對者:4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