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星期三)9時5分至10時5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俊憲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11時45分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星期四)上午9時5分至11時24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李昆澤 蕭美琴 林俊憲 葉宜津 陳明文 陳素月 李鴻鈞 顏寬恒 陳雪生
委員出席10人
請假委員:陳歐珀 徐榛蔚 劉櫂豪
委員請假3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江啟臣 馬文君 趙正宇 蔣絜安 孔文吉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林靜儀 黃昭順 邱志偉 蔣乃辛 羅明才
何欣純 劉世芳 吳志揚 林奕華 鍾孔炤
委員列席19人
列席官員: |
11月12日(星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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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主任委員 |
詹婷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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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處 |
處長 |
王德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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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設施事務處 |
處長 |
羅金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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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事業管理處 |
處長 |
陳國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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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頻資源管理處 |
處長 |
陳崇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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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
處長 |
黃金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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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處 |
處長 |
謝煥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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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監理處 |
處長 |
溫俊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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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監理處 |
處長 |
黃琮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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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監理處 |
處長 |
劉豐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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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 |
主任 |
石博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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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主任 |
林文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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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 |
主任 |
林衛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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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
主任 |
陳勁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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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偵查大隊 |
大隊長 |
唐嘉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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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
專門委員 |
廖玉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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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星期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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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主任委員 |
詹婷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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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委員 |
翁柏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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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處 |
處長 |
王德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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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設施事務處 |
處長 |
羅金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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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事業管理處 |
處長 |
陳國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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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頻資源管理處 |
處長 |
陳崇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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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
處長 |
黃金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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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處 |
處長 |
謝煥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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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監理處 |
副處長 |
蔡國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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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監理處 |
處長 |
黃琮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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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監理處 |
處長 |
劉豐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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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 |
主任 |
石博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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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主任 |
林文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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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 |
主任 |
林衛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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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
主任 |
陳勁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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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偵查大隊 |
大隊長 |
唐嘉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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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
專門委員 |
廖玉琳 |
主 席:(11月12日)陳召集委員明文
(11月15日)陳召集委員明文(鄭委員寶清代理)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
專 員 楊蕙如 薦任科員 郭佳勳 薦任科員 林立偉
11月12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
二、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三、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本日會議所列各項議程,合併詢答。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詹婷怡報告後,計有委員鄭寶清、李昆澤、蕭美琴、林俊憲、葉宜津、陳明文、陳素月、李鴻鈞、林靜儀、顏寬恒及劉世芳等11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詹婷怡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劉櫂豪及陳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本日討論事項108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等3案,委員提案截止收件,本週四進行處理。
11月15日(星期四)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
二、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三、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決議: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審查結果,照列或照協商結論通過。
二、108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審查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三、108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另擇期繼續審查。
審查結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7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列3,070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670萬元。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53億2,804萬6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8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94萬6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8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列8億7,842萬4千元,減列:
(一)第2目「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64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二)第3目「新世代通訊技術與網路治理」200萬元。
(三)第4目「一般行政」項下「土地租金」2,074萬7千元。
(四)以上共計減列2,919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億4,922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1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項下「業務費─委辦費」編列1,175萬8千元,委託研究因應5G行動寬頻釋照趨勢及其機制分析、委託辦理媒體識讀推廣─電視節目分級制度推廣計畫及委託研究通訊傳播事業導入隱私保護管理機制與資料加值服務之研析案等。鑑於該計畫之委託計畫項目欠缺具體說明及目的,其中委託辦理媒體識讀推廣─電視節目分級制度推廣計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宣導多年卻執行績效不彰,不斷出現綜藝節目仍有大膽露骨之腥羶色演出,在閱聽大眾譁然,社會輿論批評聲浪不斷的同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卻未能及時掌握甚至有效管理。顯見該項預算流於形式,爰該筆預算凍結三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鄭寶清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1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項下「業務費─委辦費」之委託研究因應5G行動寬頻釋照趨勢及其機制分析委辦研究案編列292萬元,此內容理應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會內人員進行資料彙整與分析,並無委外研究之必要,爰該筆預算凍結三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鴻鈞 鄭寶清 葉宜津 顏寬恒 李昆澤 陳素月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1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項下「業務費─委辦費」之委託辦理媒體識讀推廣─電視節目分級制度推廣計畫案編列217萬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本訂有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該如何推廣本屬權責,並無委外研究的必要性。爰該筆預算凍結三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鴻鈞 鄭寶清 葉宜津 顏寬恒 李昆澤 陳素月
(四)近年來假新聞充斥於媒體,不實與造假訊息嚴重影響社會大眾,權威機構Gartner所發布的「2018趨勢預測」,假新聞已是2017年主要的政治與媒體議題,因為產生出來的數位內容,不是真實、可信的資訊,遠超過新聞的範疇,他們預估到了2022年,多數人所接觸的假資訊將多於真實資訊。為因應未來假新聞氾濫,培養媒體識讀與媒體素養成為社會大眾應有的觀念,透過媒體識讀能分辨假新聞與惡意內容農場,以減少這些惡意新聞帶給社會的傷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媒體識讀推廣計畫,主要目的為電視節目分級制度推廣,107年11月2日立法委員葉宜津國會辦公室舉辦《打擊假消息!建構媒體識讀教育公聽會》,專家學者建議應當儘速推動媒體識讀與媒體素養教育,並且教育部、文化部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三方合作,培養教育師資,認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儘速調整該計畫內容,以因應上述工作,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1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項下「業務費─委辦費」之委託辦理媒體識讀推廣─電視節目分級制度推廣計畫預算217萬元,凍結三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李昆澤 蕭美琴 陳素月 林俊憲
(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1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項下「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編列4,130萬3千元,經查,其捐助的對象主要有兩單位,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以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捐助前者辦理建構彈性化頻譜管理新機制之實測驗證1,095萬元和數位匯流創新基礎環境推動暨產學研鏈結計畫1,606萬5千元,又捐助後者辦理推動IPv4/IPv6雙軌普行方案694萬5千元。
此兩單位之主管機關就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本身,如有研究案件因專業需求而需要委外辦理,對財團法人應採公開招標辦理,否則也該編列至委辦費項目下,而非以「捐助」形式將款項給予此兩財團法人,且對於3個捐助計畫中,都無控管研究與分析成果之產出時程,也未提到如何對政策有所幫助,其研究之內容也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本身業務之執掌。爰為撙節國家開支,第1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項下「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4,130萬3千元,凍結三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1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項下「獎補助費」編列4,130萬3千元,補助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與民間團體等有關彈性化頻譜管理新機制之實測驗證等新計畫。惟查107年度截至10月底「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治革新」預算執行數約2,387萬元,執行率55%。該項補助計畫乃為新興計畫,其補助內容、細節與目的均未能詳盡說明清楚。鑑於過往該類獎補助預算執行績效不彰,且未能充分揭露相關補助資訊,除違反預算編列原則,恐淪為與補助團體私相授受之嫌,容易遭人非議,爰該筆預算凍結三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蕭美琴 葉宜津 鄭寶清 陳素月
(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1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項下「獎補助費」編列4,130萬3千元,用途為捐助對國內團體辦理無障礙數位平權計畫等內容,乃108年度新編列,但對於補助對象、範圍、目的、詳細內容等,無清楚說明,且補助政府財團法人以外之民間團體,預算之編列應更加嚴謹,爰該筆預算凍結三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相關補助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4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編列1,755萬2千元。該項目實際內容包括文康活動,新聞剪報以及機械養護費還有不知內容為何的員工協助方案,由於內容雜項仍有可調整空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仍可在不影響正常業務發展情形下,維持相關運作,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三,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鄭寶清 葉宜津 林俊憲 蕭美琴 李昆澤
以下第1.案併入第(八)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4目「一般行政」項下「一般事務費」之文書作業8人外包費編列339萬9千元,預計新進8名勞務承攬人員,其進用原因僅寫明「文書作業」,未知其雇用之必要與急迫性。
而且,勞務承攬屬於非典型雇用,政府機關應儘量減少此種人力進用方式,又該預算數額與107年度相比,進用人力與預算完全一模一樣,卻未於預算書中說明原因,更應重新檢討,故凍結該筆預算二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人力運用狀況之說明與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3目「新世代通訊技術與網路治理」編列2,250萬元,表示主要是針對新世代5G技術及物聯網智慧管理與網路治理而產生的研究計畫。經查,該項計畫主要包含兩種經費,一種是「委辦費」1,410萬7千元,占計畫總經費62.7%;另一種是「對國內團體之捐助」823萬4千元,占計畫總經費36.6%,這兩項費用就涵蓋整體計畫費用的99.3%。
而「委辦費」的說明欄中,相關委辦包含5G時代之頻譜、通訊法令、國際趨勢與治理能量之研究計畫,此內容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業務職掌,不應過度委外辦理。同時,對國內團體捐助,也無從得知補助對於新世代5G技術發展之可能性。整體計畫案中無控管相關研究與分析成果的產出時程,也並未提到政策制訂之時程,恐難以發揮實質效益,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3目「新世代通訊技術與網路治理」編列2,250萬元,該計畫為108年度之新興計畫,依其預算說明,主要係捐助民間團體辦理IoT設備與eSIM管理機制及規範之研究、5G異質網路下號碼監理政策及規範之研究案;委託辦理新世代通訊技術發展觀測與監理政策及規範之研究、5G時代網路治理觀測與議題交流、推動我國網路治理發展與國際趨勢研析等業務,該等計畫固然有其重要性,然而新興計畫應務求謹慎,計畫說明應更詳盡,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新世代通訊技術與網路治理」之推動期程、預期效果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3目「新世代通訊技術與網路治理」項下「業務費─委辦費」編列1,410萬7千元,占計畫總經費之62.7%,主要委託辦理新世代通訊技術發展觀測與監理政策及規範之研究、5G時代網路治理觀測與議題交流、推動我國網路治理發展與國際趨勢研析等計畫。其中5G時代網路治理觀測與議題交流係針對5G研議內容,顯與推動我國網路治理發展與國際趨勢研析等部分委辦內容重疊,有疊床架屋重複編列之嫌。該項補助費用並未針對補助計畫做出應有的產出時程控管,在資通技術日新月異的情況下,恐難發揮實質效益,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鄭寶清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十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3目「新世代通訊技術與網路治理」項下「業務費─委辦費」編列1,410萬7千元,占計畫總經費62.70%,主要辦理項目有3種,1.委託辦理新世代通訊技術發展觀測與監理政策及規範之研究,以提供我國5G頻譜整備方向之法令參考。2.委託辦理5G時代網路治理觀測與議題交流,掌握治理模式與議題動向,以促進我國網路治理政策發展符合國際趨勢。3.委託辦理推動我國網路治理發展與國際趨勢研析,培育我國多元專業人才,提升參與國內外網路治理能量。
上述委辦項目未清楚說明委託計畫數量與委託機關,說明過於簡易,資通訊技術變遷快速,5G產業進入快速起飛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當控管相關研究與分析成果之產出時程,適時提供政策制訂之參考,才能發揮實質效益,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李昆澤 蕭美琴 林俊憲 陳素月
(十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3目「新世代通訊技術與網路治理」項下「業務費─獎補助費」編列823萬4千元,占該計畫總經費之36.6%,乃為捐助民間團體辦理IoT設備與eSIM管理機制及規範之研究、5G異質網路下號碼監理政策及規範之研究案等。鑑於5G、IoT之演進與國際網路治理發展趨勢,實屬資通技術變遷快速,應該密切控管相關研究與分析成果之產出時程,然該計畫捐助對象、時程與預期效益等皆未充分揭露,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鄭寶清
(十四)鑑於臺鐵、高鐵為國人重要交通運具,為滿足國人搭乘相關運具之通訊需求,應加強4G及WiFi之連線品質,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協調相關業者,持續加強臺鐵、高鐵沿線通訊品質,以滿足消費者需求。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十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計進用47名勞務承攬人力,鑑於政府應為表率,進行勞務承攬務必保障相關人力之勞動條件,保障其工作權益,並且逐年檢討相關人力之任用狀況,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就外包勞務承攬人力之勞動權益保障、人力外包的必要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十六)鑑於台灣社會假新聞橫行,已對社會和諧及安穩造成不小之傷害,其中假新聞最大來源為網路媒體,然現行法規卻無法約束網路媒體,嚇阻其繼續散播危害社會安全。假新聞該如何認定、由誰認定等重大議題目前尚待釐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作為國家電信通訊和廣播電視等訊息流通事業之最高主管機關,對打擊假新聞責無旁貸。為維社會秩序及穩定,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本於權責,儘速針對假新聞防範事宜之檢討、修法建議及改善方案措施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蕭美琴 葉宜津陳素月 鄭寶清
(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土地租金」編列2,074萬7千元,係該會濟南路辦公室大樓土地租金,惟查,濟南路辦公室無償使用國有建物,卻需支付建物所在地之土地租金,該建物座落土地為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所有,土地租金則以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10%為租金費率標準,與臺灣港務(股)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公司等機關申報地價年息2-7%相較,顯見該會租金負擔過高。事實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濟南路辦公室,雖無償使用國有建物,惟該建物座落於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土地上,該建物若非現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使用則屬閒置,故不宜繼續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編列土地租金支出,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儘速與相關機關(構)協調適宜房地作為辦公廳舍,以節省租金支出,並充分運用閒置辦公房舍資源。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十八)因應5G時代之來臨,頻率使用費計算方式已面臨亟需改革之狀況,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4G行動頻譜標售結果,曾發生流標之情形,顯示各業者已理性評估現況,更為審慎分布資金投入各方面建設。
現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仍源自2G時代尚未有競標頻譜機制之計價方式,3G、4G採行競標機制後,仍須繳納高額頻率使用費,恐有重複收費之嫌,且此龐大成本資金,將不利於5G之產業推動與發展。
為消費者長遠利益及國家資通訊基礎建設與產業發展,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審慎檢討現行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參酌國外先進國家作法,凡以拍賣方式釋出之商用頻率,研議回歸「填補管理成本」理念,並研擬專款用於頻率管理之規劃與管理,及早為將來5G之建設與發展構築良善之法規環境。
提案人: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十九)近日廣電媒體散布、製播不實消息之情形嚴重,對於境外勢力的蓄意操弄,刻意造成台灣社會動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主動研議遏止之策略,並會同其他相關部會進行可能方案之討論。
「衛星廣播電視法」在105年已經修法通過,於第27條中已明確要求業者在製播新聞,應注意事實查證,並規定若有違反,以致損害公共利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可依法處20萬元至200萬元罰鍰,並可停止該節目或廣告,情節重大者,應依法予以撤照。但修法至今,針對目前蓄意散布不實消息之廣電媒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卻從未開罰,以致假新聞遭廣電媒體推波助瀾,越來越猖獗,嚴重傷害台灣社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主動承擔主管機關職責,對於已證實之不實消息,應要求廣電媒體停止散布、主動澄清、下架,並依情節考量裁罰之可能。同時,如廣電媒體製播、刊登之不實消息已影響台灣民主選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主動偕同中央選舉委員會,要求廣電媒體應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9條之規範,對於各候選人之新聞製播應公正、公平,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否則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對違反之廣電媒體進行懲處。
提案人:鄭寶清 葉宜津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蕭美琴
(二十)近期地方選舉與公投議題為國人所關注,許多選舉新聞媒報導疑似無公平原則與無平衡報導,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所述,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公平原則及平衡報導,並規定若有違反以致損害公共利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可依法處以罰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當在選舉前要求媒體達到平衡報導與公平原則,以符合法規規範。
提案人:葉宜津 林俊憲 蕭美琴 陳素月 李昆澤
通過臨時提案2項:
一、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收入來源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分配收入,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收取通訊傳播監理相關規費之7%,分配撥入基金。108年度預算分配撥入基金來源4.01億元。該基金期初餘額已逾13億元,足以支應108年度基金用途4.96億元所需,雖然基金108年度預算案編列短絀約0.87億元,近年度決算均為賸餘,且108年度期末基金餘額預估12.22億元,龐鉅資金留置於非營業基金,將影響政府資源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基金交回國庫的金額與期程。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林俊憲 李昆澤 蕭美琴
二、2018年10月初,《彭博商業周刊》引用了17個未透露姓名的公司與個人所提供的資料而進一步報導指出,目前中國的間諜活動,正利用在企業和美國政府機構所使用電腦設備中,進行植入微晶片的方式,來達到蒐集具有價值的智慧財產權,以及貿易和政府相關機密的目的。
然而大量中國製品牌之智慧音箱陸續在台灣登場,繼小米旗下小愛同學、阿里巴巴天貓精靈、中國互聯網巨頭獵豹移動也在107年3月北京舉辦「機器人之夜」發表旗下首款中文智慧音箱「小豹AI音箱」,搭載旗下人工智能公司獵戶星空研發的「獵戶語音OS」,喚醒率高達95%以上,強調在地化結合台灣服務吸引用戶。
上述各型式音箱,均是以人工智慧及語音辨識之功能,針對語音指令透過網際網路(Internet)連接伺服器處理後再送出相關服務內容,包含鬧鐘、智慧問答、音樂播放、資料查找、天氣預報、行程提醒、叫車服務、朗讀電子書、購物及未來新型態服務之連接。而這些人工智慧系統處理相關服務也極有可能是由中國的伺服器處理,如回答台灣是中國的一省、全為大陸用語等即可明證。
但是按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語音內容(包含聲紋)在司法實務上均認定是個資保護之範圍,我國政府不能任由這麼大量之個資及隱私傳遞到中國,更遑論該智慧音箱擺放位置有可能透過語音蒐集到不同等級的商業及國家機密資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應針對市售智慧音箱設備進行審驗,並進行詳細之晶片查驗,有個資及資安外洩至中國之智慧音箱產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會同經濟部暫停該產品之發售及進行回收。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林俊憲 李昆澤 蕭美琴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二、繼續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主席:本日會議討論事項、預算數及委員提案已於本會期第8次會議宣讀完畢。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先處理108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本席建議第1至4案併案處理;第5至7案併案處理;第8至13案併案處理。
處理第1至4案。
請鄭委員寶清發言。
鄭委員寶清:我提的是第3案,即印刷、廣告費的部分,本席以為一次增加太多,其原因究竟為何,請NCC說明。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我在上個禮拜的質詢有提到,這個基金依歷年情況來看,每年都會賸餘十一、十二億元多,像去年就賸餘12.7億元,今年你們可能怕因為賸餘太多、被發現這裡有個小金庫,為了不讓其有盈餘,所以「熊熊」讓支出暴漲。既然是暴漲,也要漲得合理,但你們卻是漲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的部分,本會委員之前一再提及,現在是e化時代,儘量不要再使用紙本,以免浪費,但是你們卻增加了百分之三十幾的紙本印刷費用,其中印刷廣告費增加百分之六十四點多、郵電費用增加百分之五十七點多,這似乎有點奇怪,所以請CNN說明。
主席:請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關於葉委員所提事項,即印刷廣告費用增加最多,是因為大家關心的基地台電磁波一事,明年要開始招標和電視台合作拍片,金額是700萬元左右,而這部分就是用於屆時拿到地方去宣導時使用,詳細的部分,本人請北區監理處處長代為說明。
葉委員宜津:所以主要是用於廣告,而非印刷?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對。
主席:請北區監理處溫處長說明。
溫處長俊瑜:因為未來5G基地台會愈來愈多,甚至與人民居住的環境很接近,所以我們要預做準備,因此,我們打算比照很多部會委託電視公司製播節目的方式,的確,製播節目的方式可以讓民眾真實的接觸到電磁波相關的探討,而我們也會要求電視台在製播節目時,需邀請各個領域的專家學者,比方說醫界、電機界等等,大家一起來探討這方面的議題,讓民眾了解電磁波一些相關真實的訊息,因為網路上真的有太多不實的訊息在傳遞,所以我們希望藉由這個方式來釐清,這個製播完之後還可以加以剪輯,像剛才副主委提到的,把它做成一個宣導片。
葉委員宜津:這個可以,但是還有一個,就是為什麼108年的郵電費跟107年相比增加了57.4%,108年跟106年相比增加了百分之六十幾?
主席:請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郵電的部分是不是請北區處再說明一下?
溫處長俊瑜:新世代電波監測系統原來只有47個站而已,後來今年度擴充,變成64個站。這64個站的資訊回傳到我們的網路中心,過去頻寬都是比較窄頻的,現在有一些環境的資訊都要傳回來,所以需要比較寬的頻寬……
葉委員宜津:好,我了解,這個郵電費現在包括頻寬的網路費。
主席:你們為什麼寫成郵電費?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因為是在那個科目裡面。
主席:你們在說明欄裡面要寫清楚,委員就比較不會誤解。好,對於這樣的說明,大家可以接受嗎?
葉委員宜津:可以。
主席:第1案到第4案就不予處理。
現在處理第5案到第7案。第5案及第6案的提案委員還沒有到場。本席是第7案的提案人,我想請NCC說明一下,「資訊服務資料保護與異地備援架構建置計畫」預算增加的幅度非常大,我的疑問大概跟葉委員一樣,這項預算突然間暴增了1.6倍,請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這部分是因為現在資安很重要,所以本會的資訊系統除了北部的會本部之外,也在南部設立一個異地備援,需要比較多的經費,請委員支持,因為現在資安太重要了,而且各部會也都有做異地備援,不然的話,假使遇到攻擊,一個地方要是被攻擊就shock了。我想請綜規處說明詳細的情形。
主席:請說明。
王處長德威:本會其實是高度資訊化的單位,我們現在的機房只在北部的通訊傳播大樓這一個地方,萬一遇有危險的話,我們擔心全會的資訊就沒辦法運作,所以就提了一個備援計畫。這個資訊的計畫是很重要的,所以還特別報了國發會審定,並於9月份經國發會核定在案。這是兩年的計畫,第一年要編列2,522萬元。
主席:好,其他委員還有意見嗎?如果沒意見的話,第5案到第7案就不予處理。
處理第8案到第13案。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第8案就是我的提案。我們一直在積極推動宣導基地台沒有問題、電磁波沒有問題,公務機關應該要率先做起,所以公務機關要開放建置基地台,這已經講很多年了。但是根據我們的統計,103年度到106年度業者申請在公務機關上面建置基地台的案件數達6,500多件,才同意554件,平均建置率是8.47%,實在太低了。再來,地方政府又更、更、更低,103年度到106年度業者申請了1,081件,同意的件數才37件,建置率僅3.41%,其中有13個縣市政府、地方政府同意的件數是0,沒有半件。我們非常憂慮,現在都是這樣的情況了,將來5G要大量地建置基地台怎麼辦?行政部門,你們這樣的效率……
主席:葉委員這個提案非常好。
葉委員宜津:成效不彰,所以應該要刪減你們的預算。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葉委員說的是。針對5G的基地台,現在中華電信已經跟台北市政府在路燈、電桿上面有合作,尤其是5G的小基地台,未來5G就會用這個模式,請電信業者先跟六都、直轄市洽談路燈、電桿小基地台的共構,這是第一個部分……
葉委員宜津:你確定地方政府會配合嗎?我已經告訴你有13個縣市地方政府的建置率是0耶。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因為就路燈、電桿的部分,地方政府跟電信業者會合作,或許路燈、電桿有一些租金或合作,電信業者會幫忙汰換。
葉委員宜津:這些基地台也都有回饋金、租金啊。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對,沒有錯,回到剛才那個案子,委員提到未來5G要布建很多基地台,所以我們要加強,譬如拍片宣導。中華電信跟台北市政府已經有合作成功的案例,台北市政府裡面總共有……
葉委員宜津:副主委,說實在的,我舉的例子是103年度到106年度共4年,效率都是個位數,你覺得你們用廣告宣導就可以提高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委員講的是,但是這要潛移默化、慢慢地去做,而且我們NCC也要自己去……
葉委員宜津:我們馬上就要推動5G了,你要潛移默化到什麼時候?從103年潛移默化到106年,還是個位數啊。
蕭主任秘書祈宏:在這方面,各地方政府、甚至連中央政府確實做的不夠,NCC其實一直在溝通,這兩年我們也辦了頒獎活動,對於真的有貢獻、願意釋出的,我們都邀請到本會由主委親自頒獎表達感謝。我們承諾一定會再繼續溝通,實際上,我們也只能用管考、溝通的方式來加強,所以委員能不能容許將這個提案改成凍結10%,待通傳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我們真的會努力去做。
葉委員宜津:好啦,但是這樣凍結要凍多一點,凍20%。如果公家機關都不願意做了,人民怎麼能夠接受呢?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我們會努力來推動。
主席:好,就依葉委員的提案凍結20%,並提出書面報告。對於你們剛剛的說明,我也不滿意,為什麼地方政府反對?反對理由的樣態主要是什麼?為什麼中央部會反對?為什麼建置率會那麼低?請你們在書面報告裡面寫清楚,就是為什麼你們的執行成效會這麼差。第8案到第13案就凍結20%,俟NCC提出書面報告後再解凍。
第9案及第10案的提案委員,包括鄭寶清委員,都沒有意見。
繼續處理本席所提第11案,請說明一下資源是不是有浪費的嫌疑。現在是網路時代,但是我看很多公務單位的印刷裝訂費幾乎沒有一個單位是減少的,這是非常奇怪的。而且你們這項項目裡面的雜項非常多。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關於這個項目,剛剛有報告過,這是科目的關係。
主席:你已經寫印刷裝訂費,這還會錯?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剛才我們通案處理的印刷裝訂費就是在處理……
主席:我提了很多項,針對本席所提第11案,請你們一樣提出書面報告,好不好?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謝謝委員。
主席:給我們一個書面說明,好不好?然後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好。
主席:其他的提案委員如果都沒有意見的話,第8案到第13案就合併處理,並依剛剛的決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14案到第16案。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請提案人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我是第14案的提案人。電信法有規定,電信事業提供對偏遠地區電信普及服務,電信普及服務範圍涵蓋語音電信服務與數據通信接取服務,有線、無線的語音與數據(網路)統統包括在內,但是NCC到現在只有以固網語音及數據通信為主,無線語音與數據通信的行動寬頻沒有納入,對偏遠地區來講,其涵蓋率就會比較差,我們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也有特別預算支應,為什麼還是看不到你們有將偏遠地區行動寬頻基礎建設與各種數據接通,以落實均衡城鄉數位的落差,我們看不到,所以我想要凍結你的預算來了解一下。
主席: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這一個議題我倒是要幫NCC講一下,因為最近整個北迴線─花東鐵路沿線的行動數據跟語音都有大幅改善,這也是過去這一年努力的成果,接下來還要針對一些偏遠地區其他的交通要道,像危險性比較高的蘇花公路,以及一些其他偏遠地區的交通要道,也希望不管是遊客或是在地居民都能夠有更好的通信服務,所以這個部分我們要隨時來提醒,但是不是一定要用刪減或凍結的方式,我們大家再斟酌,謝謝。
主席:請NCC說明一下。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首先回答葉委員的問題,我們在今年11月已經修改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把行動寬頻也納入電信普及服務範圍;其次,我們未來會在蘇花公路上面,也就是這些偏遠地方,我一直講一個觀念,不要讓花東沿線的民眾在行動通訊的使用也是二等公民,所以這一次花東沿線甚至這些隧道,NCC要結合所有電信業者來改善所有火車隧道的行動通訊,我們已經做完畢了,但還是有一些零星要改善,我們會持續來努力,剛才蕭委員講到蘇花公路的部分,我們會即刻來進行。
建議委員會是不是可以不要凍結,因為我們這個已經提出了,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已經修訂,並且已經在預告,很快就會把4G行動寬頻也納入偏遠地區電信普及服務。
葉委員宜津:很快是多快?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今年年底,我們會提一個書面報告給委員。
葉委員宜津:今年年底就下個月耶!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是。
葉委員宜津:好啦!
主席:第14案不凍結,但還是請通傳會以專案來做報告。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就是我們把書面的報告……
主席:對,你用書面來做報告。
處理第16案。
本席向大家報告,我提出的原因是因為專業服務費突然間增加2,000萬元,2,000萬元就是做5項研究計畫,等於做5本研究計畫報告,一個案件要400萬元,而且都寫一些一般人看不懂的名詞,為什麼每年研究案都花那麼多錢?我真的是強烈懷疑其必要性跟合理性。第一個,它有沒有必要性,一個案子你怎麼去估算,每個案子都那麼多錢,2,000萬元去換5本報告,每年各單位那麼多研究案,到底能研究出什麼東西來,是不是有浪費的嫌疑,所以我建議該預算刪減500萬元。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我先說明一下,第一個,有關行動通信網路的接續成本,這部分為什麼要持續再研究,就是因為我們行動通信的接續費,從本來每分鐘2.15元降到1.15元,甚至明年會降到0.57元,就是透過這個研究方案……
主席:好,你不用說明,省點用,我們可以刪多少?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我們建議是不是可以酌修刪減100萬元?
主席:200萬元好不好?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是。
主席:第16案刪減200萬元,剛好連署委員都在場。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跟委員報告,我們行動通信接續費研究,可以讓業者的接續成本大幅下降……
主席:第16案刪減200萬元。
陳委員明文:刪減不是目的,主要是……
主席:處理第17案至第20案。
第17案,提升社會大眾媒體識讀素養列入年度列入年度關鍵指標,你怎麼去做這個指標?你怎麼知道大眾媒體識讀素養有提高?你怎麼去評估?花那麼多錢去做這個事情,有什麼意義嗎?我看到網路都是在互罵、霸凌啊!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我們原則上……
葉委員宜津:要一起,還是要一案一案?
主席:葉委員發言完,再請NCC一起來做說明。
葉委員宜津:我還是要說一下,媒體識讀非常重要,因為現在除了極少數可以查證假新聞假消息以外,其實從社會大眾媒體識讀素養就可以大幅提升,也避免這些假消息假新聞對民主制度的傷害,NCC算是這一方面最高行政的官方單位,所以你們做媒體識讀素養不是只有用檢測及格率為衡量的目標,你們教育研習活動近三年補助金額不多,參與活動人數累計五千多人,如果用全國來講,五千多人實在非常少,不要說全國2,300萬人,全國15歲以上2,048萬人,普及率不到萬分之二,這樣看起來就很少,但是這方面應該是結合所有從教育、從學校,現在學校媒體教育都是教電腦打字、寫電腦程式,這樣很不好,其實媒體識讀更重要。
所以必須跨部會要求,法務部、衛福部、教育部、內政部除了做自己的以外,你們這部分檢測的師資應該是講師級的檢定,因為很多教育單位,包括那天我們開公聽會,教育部都已經說了,各部會都覺得他們有心要去推,但是竟然沒有人可以教,所以這一筆經費我不會刪,但是我希望你們不是像現在這種做法,你們現在的做法會被質疑2,000萬人才做到五千多人,因為檢定過的人,也有人沒有來上你的課,人家就檢定過了,他有媒體素養,譬如說媒體從業人員有這方面的素養,他就可以檢定過,不一定要到你們那裡去上講習,你可以辦講習,但是你講習的程度是講師的程度,檢定出來的也是相當有講師或是指導員的程度,讓這些種子散播出去,教導大家認識媒體識讀,這樣才對,所以我並不是要刪減這筆預算,但我認為你們現在的作法更要upgrade,以提升層級。
主席:請通傳會翁副主任委員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葉委員講的對,現今參與課程的對象僅限於廣電媒體及民眾,我們會朝著媒體素養師資培育與檢定的方向執行。
主席:請通傳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黃處長說明。
黃處長金益:我再補充說明,因為這個項目所包含的範圍滿大,有一部分要提升現有廣電媒體本身的專業素養,另一部分要讓民眾了解媒體的整體運作情況等等,所以我們focus在比較弱勢或兒少的部分,並將主軸放在葉委員所講的5,000人那一塊。事實上,自108年起,我們另有編列500萬元經費,方才主委也有做過說明,我們會依照葉委員的指示,這部分會與教育部等相關機關共同合作,師資培育將會成為我們重要的主軸。
葉委員宜津:好。
主席:再請教黃處長,這部分都是委外辦理嗎?
黃處長金益:因為這部分所包含的範圍非常大,有些是委外辦理,另有一部分是我們自己……
主席:因為這與補教業務有關,應該會與補習班結合。對不對?
黃處長金益:不是的,一般我們是以採購案的方式執行,譬如今(107)年委由電腦公會辦理,但是,他們辦理的那一項叫做分級辦法……
主席:如此說來,你們還是要委外辦理,NCC能夠辦理相關的講習活動嗎?哪些人會報名這些講習活動?
鄭委員寶清:這部分他們花了好幾百萬的經費,結果僅有一千多人參加講習課程,我認為這樣只有花錢而已,並無法達到效果……
主席:這樣的報名人數也太巧了吧!譬如有一年是一千多人……
鄭委員寶清:這只是對小眾進行媒體識讀教育,這樣的成效一定很有限,本席建議你們應該對大眾進行媒體識讀教育。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方才葉委員提及,我們透過媒體識讀教育的師資培育……
葉委員宜津:不是的,他們想做大眾教育,但是,這實在無法單獨由NCC來做起,譬如我們要從學校或執法人員(包括法務部或內政部等公部門)開始做起,但是,這些師資從何而來?其中有一大部分是媒體從業人員,這些媒體從業人員最了解媒體。有時候學校想要安排媒體識讀素養的課程,但是他們不會教,我認為這不是指老師的資格,而是指媒體識讀素養的資格,所以這部分應該由NCC來做。由NCC來做會有下列兩種情況:一種是他們可能需要做一些師資培訓,讓真正具有這種概念的人才能夠出去教學,至於這些老師到底有沒有這樣的概念,則需要透過相關檢測。對於這些檢測人員一定要透過受訓嗎?這就不一定。講一句比較沒輸贏的話,因為你們有些是屬於技術人員,甚至有些一般人士都比NCC人員更具有媒體素養,對不對?對不起!我講得比較直白。我可以接受通傳會所列預算,至於一般大眾的部分,只有針對弱勢。方才NCC人員所做的解釋,我完全接受,所以我要幫他們講話。在一般大眾方面,他們只有針對弱勢,但其他部分則是對比較專業的……
主席:請鄭委員寶清發言。
鄭委員寶清:主席,委員針對這部分都有提出刪減或凍結預算案,我想這就用最簡單的方式通過,即是凍結十分之一的經費,請通傳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在書面報告中詳細說明,這樣我們比較能夠清楚了解。好不好?
主席:好。請問各位,對鄭委員寶清提案有無異議?譬如通傳會舉辦媒體識讀教育研習活動,從參加活動人數來看,104年度有1,779人參加研習活動,總核撥補助金額才73萬元,每人平均花費400元。難道每人平均花費400元就可以提升社會大眾的媒體識讀素養嗎?好,這就依照鄭委員寶清所提修正動議……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第17案至第20案併案處理,相關經費凍結10%,俟提出書面報告後……
主席:這部分先凍結十分之一的經費,俟通傳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接續併案處理第21案至第23案。
本席為第23案的提案人,由我做說明,請大家參閱第23案。事實上,106年度通傳播監督管理基金的執行率很差,相關執行率僅達到46%,不僅明(108)年度預算沒有減少,還增加20%的經費,即使我們給你們錢,你們也做不好。為何基金執行率還不到一半,竟然明年還要增加兩成的預算?我認為相關預算恐有浮編之嫌,我們沒有刪減你們的預算就已經很不錯了,然而,你們還要增加經費。本席認為這部分就比照今(107)年度的預算,應該刪減增加的經費,所以我建議刪減300萬元預算。
溫處長俊瑜:報告委員,能否容許我說明?
主席:請溫處長說明。
溫處長俊瑜:因為今年我們正在建置新世代電波監測系統,在建置電波監測系統的過程中,我們與原先簽訂維護系統的廠商解除合約,以致我們省下相關的執行經費,等於我們解除舊系統的維護合約……
主席:你們省下這些經費就表示,這筆預算不用花了。
溫處長俊瑜:正因如此,才會有委員提及基金執行率偏低……
葉委員宜津:召委,這部分由我做說明。因為我們在週一前往NCC考察,本來他們省下維修舊系統的經費,所以今年度NCC相關的預算就沒有用掉,但明年度增加經費則是購買新世代電波監測系統,所以他們必須增列相關預算。換言之,因為整套新世代電波監測系統都是新的,所以他們還要增加新的軟體與維護經費。
主席:對,我看到這部分有增加兩成的預算。
請通傳會翁副主任委員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報告委員,我們一方面要擴充相關設備,另一方面要撙節支出,所以個人建議相關經費能否刪減100萬元?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21案至第23案照修正動議刪減100萬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針對決議案進行逐案審查。
處理第24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同意。
主席:好,第24案通過。
處理第25案。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報告委員,能否依照那天委員所提出的建議,我們在3個月內將5G規劃與釋照的期程,以及開放計畫整備的詳細報告……
陳委員明文:NCC在3個月內提出的書面報告,是否包括你們已經釋照了幾張……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對,我們提出的報告包括5G釋照時程與方式的整體計畫。
陳委員明文:你們所稱「在3個月內」是指什麼時候?你們不在本會期提出報告,而是等到下會期才提出報告,對不對?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對。
陳委員明文:等於你們在下會期提出業務報告時,同時也會將5G釋照的時程與方式列為你們的報告重點。對不對?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對的。
主席:針對第25案,我們文字修正為3個月內提出報告。
處理第26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蕭主任秘書祈宏:我們建議第26案倒數第二行文字修正為:建議通傳會應參考審計部之審核意見。
主席:為何這要改成「建議」兩字?難道審計部不提出審核意見,你們就不會參考嗎?
蕭主任秘書祈宏:報告委員……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好啦!就這樣子。
主席:我們也不懂你們計較「建議」兩字是什麼意思?
第26案就照案通過。
處理第27案。第27案提案人李委員昆澤有提出文字修正。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第27案不是電費,而是固網寬頻專線費用,所以我建議文字將「電費」修正為「固網寬頻費用」。
陳委員明文:這部分的文字修正為:是否能有優惠固網寬頻費用?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是的。
陳委員明文:所以請你們修改相關文字。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對,我們會做文字修正。
主席:我們已經將提案人李委員昆澤所提出文字修正發給在座委員,請大家參考。
葉委員宜津:第27案提案人李委員昆澤有做文字修正,這部分已經不是電費,而是修正為相關費用,本席認為文字修正為「相關費用」應該可以。
主席:第27案文字修正為:專線電路數量增加及其頻寬提高及相關費用等等。請問各位,對第27案有無異議?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同意。
主席:第27案依修正通過。
處理第28案。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沒問題。
主席:第28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29案。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沒問題。
主席:第29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30案。
陳委員明文:沒問題喔?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沒問題。
葉委員宜津:沒問題就是通過。
主席:第30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31案。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同意。
主席:第31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32案。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同意。
葉委員宜津:你們對蕭委員特別好都同意。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因為花東沿線的電訊系統設施要改善。
葉委員宜津:我們很高興,對同意都很滿意。
主席:接下來,進行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及附屬單位預算,現在休息10分鐘,再進行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處理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部分相關提案。
葉委員宜津:主席,在處理之前我突然想到一個重要議題,要特別在此再次提醒NCC,也留下一個紀錄。今天禮拜三,再過兩天就要投票選舉了,我要在本委員會特別正式的再次要求NCC,在整個選舉過程中不可以有任何閃失,不可以有斷電的情形,任何地方發生斷電也要馬上有預備的電源,因為現在已經是完全e化的時代,這對於維護人民對民主制度的信心不能有任何動搖和打折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請NCC在此再次公開保證整個選務系統的傳遞是沒有問題的。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是,昨天我們特別找中華電信來,就所有投開票所的專線電路要求一定要有備援,他們甚至準備了四套的網路備援,包括電力備援和寬頻網路備援。
葉委員宜津:好,非常好。
李委員昆澤:你講的備援是電力備援有四套,是不是?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除了電力的備援外,還有路由的備援。總共有四套的路由備援,還有電力備援。
李委員昆澤:目前有兩套還是……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電力備援是兩套,但是路由備援是四套。
葉委員宜津:好,非常好,那我們可以進入預算審查了。
主席:現在進行第1案,提案人不在場,請NCC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本案我們同意,就是這部分我們有按照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在每年8月31日將上年度的款項撥給地方政府,我們也會把考核結果納入撥付款項的參考,因為我們已經修正了有線電視廣播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馬上就可以處理。
陳委員明文:所以你的意思是一個月內可以提出檢討改善報告,是吧?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是。
陳委員明文:你們要提出的內容是什麼?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內容重點就是有廣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的精神,主管機關應切實依照修法精神撥付地方政府經費,應按照輕重緩急來補助,而非一律依收付式的分配,這就是那時候葉委員修正有廣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的精神。不然,有些縣市有線電視系統的用戶很多,但是獲得的……
葉委員宜津:有錢的越來越有錢,沒錢的越來越落後。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是,沒有錯。
主席:NCC有看清楚鄭寶清委員的提案嗎?他是要求凍結30%,一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是,這個我們已經在做了。
陳委員明文:沒問題。
李委員昆澤:請教NCC,有線廣電基金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撥付地方政府1億4,469萬元,另外在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考核地方政府基金運用執行情形8萬4,000元,相關款項依法應該用在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的舖設及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或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的地方公共建設,過去交通委員會的委員一向都非常關心相關議題,就是偏鄉地區應有的建設和補助,這部分NCC有沒有掌握重要偏鄉地區的執行狀況?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委員講到了重點,其實這個很重要,偏鄉地區有些無線電視數位改善站的電費,就是由有線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來補助,因為坦白講像花蓮、嘉義、台東、屏東偏遠地區很多,為了要保障偏鄉民眾的收視權益,我們蓋了很多無線電視數位改善站,這些改善站最重要的支出就是電費,可是有些縣市政府真的沒有辦法支應,就是由有線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來補助,我們也根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來處理。
李委員昆澤:此外還有一個題外話,順便也請副主委簡單說明一下,就是有些偏鄉地區還是只能用到3G,大概有兩、三成的偏鄉地區4G的使用狀況還是非常不理想,請簡單說明一下。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4G的部分,剛剛我提到的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下個月就可以公布了,就可以把行動寬頻的4G也納入電信普及服務,這是第一點。第二、我們有透過頻率使用費的誘因,讓電信業者建設偏鄉的4G。以上兩個部分的成果,我會提出書面報告給委員參考。
主席:NCC對於本案還有意見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可否改為書面報告?就是最後一行是否可以改為「1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的書面報告後,始得解凍」?
主席: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第1案就照修正文字通過,請NCC一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是。
主席:處理第2案。
本席想請教NCC,基金有2億5,000萬元要補助給公視及各地方政府,其中40%要給地方政府,但是你們每一年都是9月下旬開會,簡單講就是你們已經決定下年度如何分配這些補助給各縣市,分配完之後再檢討上年度的執行狀況,在邏輯上是否應該改變?就是你們應該先檢討前一年度的執行狀況,然後再決定年度的分配,這樣才對吧?否則,你們就不必檢討啦,因為下一年度已經分配完畢了,萬一前一年度執行得很糟糕,那檢討有什麼意義?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委員講到重點了,我們這次修正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就是按照委員剛才講的精神,其實我們現在不是齊頭式平等,就是剛剛葉委員講的概念,我們有20%可以按照執行成效來彈性分配給各縣市政府,也就是今年的經費就是依照去年執行的成效來核配,有20%可以彈性調整,就是按照委員所講的精神來處理。
主席:可是你們這樣怎麼來得及?你們是9月開會討論上一年度的執行狀況?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對。
主席:可是下一年度的經費早就分配完畢了。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請陳處長說明一下。
陳處長國龍:報告委員,有線基金的檢討議程調整,我會遵照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提前在撥付前進行,這一點在收支保管及運用管理辦法實施要點上面……
主席:對,翁副主委剛剛沒有搞清楚,雖然是按照辦法的精神,問題是時間上安排得不對啊!
陳處長國龍:有關這部分,我們在議程的安排上絕對會遵照委員會的指示處理。
陳委員明文:你可不可以進一步說明一下依據什麼補助、如何補助、補助內容為何、成效如何?
主席:請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我們不是齊頭式平等,而是有輕重緩急區分,像剛才提到的有些縣市,如花蓮縣、嘉義縣、台東縣、屏東縣等偏遠縣市,這些地方都有建一些無線電視數位改善站,譬如嘉義里佳就有無線電視改善站的興建,那種都沒有……
葉委員宜津:這個我要幫NCC講一下話,大家都知道,如果是會賺錢的地區,有線電視業者自己就會去改善,就會做很多措施,而這個基金,就是把這些人賺的錢拿一些來做不足的、偏遠的地區的改善工作。
陳委員明文:但事實上現在嘉義地區還是有很多地方沒辦法接收到有線電視訊號啊!
葉委員宜津:沒有辦法一次完成。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我們是用發展基金來補助,以嘉義縣為例,我們用這個基金補助國聲有線電視業者在山美,甚至十字路更進去的大阿里山地區,建設相關的收訊改善站,不然就會像剛才葉委員講的,大家都蓋在城市裡,因為有錢賺,而不願意去偏鄉建設,因此,我們向有線電視業者收取基金,來讓……
陳委員明文:梅山山區就沒有啊!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梅山有啊!如果沒有的地區,我們會即刻處理。
主席:嘉義優先來處理啦!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是。
陳委員明文:太興地區上次才來反映。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沒關係,我們立即去處理,要求國聲用這個補助基金趕快去建設,等建設完成之後,不只可以看有線電視,也可以看……
陳委員明文:但是梅山鄉大坪以東地區,基本上還是有些有線電視是看不到的啊!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報告委員,梅山大坪一帶,我下個禮拜就去看。
陳委員明文:好。
主席: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因為這是同一個項目,而我的提案是第3案,所以一併提出我的看法。我們要求有線電視經營業者要提撥其營業額1%作為基金,但以花蓮為例,我們只有一家業者,這家業者去年提撥了457萬元作為發展基金,如果這個基金是以改善偏遠地區服務為目的的話,理論上,偏遠地區業者提撥的基金就應該用在偏遠地區,可是目前看來,你們是按比例分配,撥給花蓮縣的只有183萬多元,也就是說,花蓮的業者給你450多萬元,但是混在全國基金裡後再分配給花蓮縣的卻只有180多萬元,這是第一個不合理的地方,請你們說明。
第二個疑問是,這個錢不是給有線電視業者改善偏遠地區的infrastructure,而是給縣政府,但縣政府拿到這筆錢後,你們有沒有後續監管機制去follow縣政府是不是用在該用的地方?你們說依法地方政府要用在有關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上,但就我了解,過去縣政府很多公務資源都拿來做為縣長個人造神及宣傳之用,譬如在地震之後,他做了一個個人光碟寄給大家,這800多萬元的製作費、郵寄費,居然是用身心障礙業務的經費!個人造神和宣傳費用,都可以使用身心障礙經費,那平常跟地方媒體做置入行銷,購買個人廣告,甚至還去做個人專題造神的這些廣播費用,有沒有用到這個該照顧偏鄉地區改善無線電視服務的費用呢?
主席:我和蕭委員意見一致,就是你們的相關考核是假的,因為你們在考核去年經費有沒有好好運用時,第二年的經費早就分配完了,所以你們的時間點要更改啦!
蕭委員美琴:對啊!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花蓮縣洄瀾有線電視提撥1%的營業總額當作基金是457.7萬元,按照40%比例分配給花蓮縣政府是183.8萬元,那是去年的經費,今年之後,我們會改變……
蕭委員美琴:即使以現在的算法,也不是40%喔!你們回饋給花蓮縣的經費是低於40%。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我們已經修改了管理辦法,就像剛才召委提到的,我們會更改,未來40%經費中的20%,會依據其基金執行狀況再來決定是否繼續補助,也就是說,不是40%一下子都給他,而是保留40%的20%,視考核成效後再決定是否補助,這是第一部分。
第二,這個2億多元的基金,其中30%是由NCC使用差不多有8、9,000萬元,只要洄瀾有線電視願意建設偏鄉,我們會視情況補助洄瀾有線電視去建設花蓮偏鄉的有線電視收視改善及寬頻建設改善,這些都是可以的。
蕭委員美琴:你現在說都可以,但是你還是沒有直接回答我的問題,我們先不管縣政府怎麼使用這筆錢,以去年為例,花蓮地方有線電視業者繳了457萬元給你們,按照比例,應該會有40%撥給各地方縣市,可是花蓮拿到的額度不足40%,所以我要知道的是,你們把花蓮的錢拿去給哪些縣市使用?是不是有哪些縣市比我們還要偏遠,所以錢撥給他們使用?是嘉義、澎湖嗎?還是哪裡?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他們繳來的錢有450多萬元,而40%的比例是訂在有廣法第四十五條裡。
蕭委員美琴:對啊!是40%啊!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40%給縣政府,30%撥補給公共電視,30%由NCC留下來,做為偏鄉有線電視普及化的建設經費,這是明定在法律上的。
蕭委員美琴:你們撥給縣政府經費後,有沒有追蹤縣政府的錢是怎麼使用的?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是,這就是剛才召委講的,這部分我們會在管理辦法中規定,就是提早審核縣市政府執行的情形,不能讓……
蕭委員美琴:過去審核的狀況如何?我要知道你們給了這麼多年的錢,到底錢是花在哪裡。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坦白跟蕭委員報告,其實過去真的比較沒有審核使用情況……
李委員昆澤:只負責給錢,但是都不知道執行狀況!
蕭委員美琴:你們給錢,地方政府都不需要向你們回報使用情況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所以最近我們修了管理辦法,因為母法已經有法源,就是事業發展基金保管及運用管理辦法,未來我們會把考核也列入管理辦法中,也就是縣市政府執行情況會列入考核,而40%中的20%會在考核完之後,再決定發不發放。
蕭委員美琴:過去他們把錢拿去用在哪裡,你可不可以告訴我?這個錢既是你們給的,你們總要追蹤後續使用的情形啊!
陳處長國龍:就基金的使用情形,基金管委會的委員都有一些審核意見,也有相關評比,像台南市就是優等……
主席:花蓮呢?
陳處長國龍:花蓮目前是列為「良」的等級。
蕭委員美琴:既然是「良」,表示他有用在對的地方,那到底是用在哪裡,請你告訴我。
陳處長國龍:細節部分,是不是書面提供給委員?
蕭委員美琴:好,請把過去3年回饋金的使用情形向本席說明,到底有沒有用在改善偏遠地區有線電視的服務上?相關報告,請你們提供書面給本席。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最近3年,有線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執行情形,包括花蓮的部分或整體使用狀況,我們會提一份報告給蕭委員。
蕭委員美琴:好。
主席:你剛剛很老實,因為過去都沒有在做,所以未來要做。沒關係,過去就當成過去了。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過去收支保管及運用管理辦法是因為105年有廣法剛修正,讓我們有一個法源。
主席:我們過去就當作算了,拜託未來要確實負起責任。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報告委員,我們建議不刪減,改凍結五分之一,提書面報告。
主席:好,凍結五分之一。第2案及第3案合併處理,都是凍結五分之一,並請NCC就第2案及第3案提出書面報告。
現在處理第4案。請問提案委員陳明文有沒有要補充說明?
陳委員明文:請說明一下。
主席:請NCC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委員關心的是整個電視內容製作產業的部分,就「新播」與「首播」這部分是應該加強,委員一直提到有的節目已經播了十幾年了,還一直在播,收了600元的有線電視收視費,但是他們所看到的節目內容都是舊的,這部分我們會提出調整「新播」與「首播」的修法時程規劃報告,是不是可以這樣處理?
陳委員明文:這個議題我在委員會也提很多次了,事實上一直沒有改善,包括到今天為止也都沒有改善,坦白講,這是有線電視最直接影響消費者權益的部分。我們回到家裡最大的享受就是轉電視機而已,卻看到周星馳25年前拍的片現在還在播,為什麼NCC的監督功能沒有辦法發揮?我覺得很奇怪!到現在為止,一直沒有辦法改善的原因是什麼?這不是有線公司地方台的問題,系統台本身就是這樣子在處理,不是嗎?
主席:陳明文委員的提案非常好,很多委員都在關心,很多消費者也都在反映,NCC有沒有任何的強制手段?這個狀況也講了好幾年,一點改善的跡象都沒有,請NCC說明。
黃處長金益:委員在這部分的提案事實上是很有創意的,但是考量我們現有的一套費率機制,是否容我們進行一些評估?跟委員報告以下理由,第一、現有的頻道分成很多種,有一些甚至一開始的營運計畫寫的就是經典台,它就是以播放老片為主,另外,如果以連線來定義「新播」與「首播」,馬上會面臨一些可能衝擊,這些衝擊也容我們進行一些評估。我們會多從消費者端、產業健全及相關有線電視費率等等考量,因此我們需要一些時間,我們會對於委員提出的建議進行修正,但是請容我們有一些時間來研究,謝謝。
陳委員明文:有關時間的問題已經講了很久,坦白講,我已經講了一年多了,其實是你們沒有作為,請問你們是怎麼跟地方政府配合的?地方政府現在只有調高費率的權限,你們怎麼處理這部分的問題,如果節目內容精采的話,要消費者繳錢是理所當然,但是現在看起來不是這樣子,我認為這部分應該好好處理一下。
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過去我們已經針對相關的電視節目,不管是本土製作的比例,或對於首播、新播都有一定比例的規定,之前都已經做過處理了。關於黃金時段冠名費的問題,在與NCC協調過後,也基於保障本土的影視產業,加強並鼓勵本土影視產業的製作,目前冠名費時段是晚上7時到11時,還是6時到12時?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現在的黃金時段是8時到10時,我們會延長。
李委員昆澤:我之前已經有跟NCC溝通過,相關的冠名必須是以本土的新製節目為主,這是之前就跟NCC討論過的,當初從8時到10時的時段也是我向NCC爭取的,但是我認為應該要更保障本土的影視產業,也應該要延長相關時段,NCC已經跟我回報說要延長,可是現在卻跟我說你們還在研議?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本土節目冠名贊助的時段從8時至10時延長為7時至11時,這個部分已經快實施了,馬上要實施。
李委員昆澤:已經快實施?然後又說馬上要實施?到底是什麼時候?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因為我們要修正管理辦法,修正後已經預告完了。
李委員昆澤:之前還是8時至10時的時候,我後來有跟NCC相關官員溝通,希望大家基於保障、鼓勵本土的影視產業,你們也有說要再延長時間,也經過一段時間了,你們現在執行的狀況到底如何?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冠名時段從8時至10時延長到7時至11時的部分,我們在修正管理辦法後已經預告完畢,現在剩下提到我們內部委員會審議後就會實施了。
李委員昆澤:現在對於新播、首播有一定比例的要求,已經有相關的辦法和規定了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有。
李委員昆澤:請說明一下。
黃處長金益:現在所謂的「新播」是指在不同平台上,第一次在中華民國這塊土地上播出的,我們稱之為「新播」;「首播」是針對第一次在這個頻道播出的,我們稱之為「首播」,目前的定義是這樣,並沒有把連線納進來。剛剛委員所提的那一塊,我們會再行研析。
李委員昆澤:NCC有初步擬出一套新播、首播一定比例的規定,也就是在這些相關的電視台播出時有一定的比例,這個比例是有的啊!
黃處長金益:有。在無線台部分,本國節目至少要達70%,其中有關戲劇節目部分,本國的戲劇至少要達50%。
李委員昆澤:對,這是我當初跟你們要求的。本國製作的影視節目要有一定的比例,而不是充斥著廉價買來的陸劇、韓劇或是一直重播相關的節目,其實翁副主委對電視台的收費非常清楚,其相關的收費及如何分利潤給這些頻道商,如何分給他們都有一定的潛規則在,副主委很清楚。所以這些頻道商收到的相關費用,買100部新的影片也是收這樣的錢,買一部或是一直重播舊的也是收這樣的錢,這就是所謂「唐伯虎點秋香」播了800次的原因,主要的原因就在這裡。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這個部分就是牽涉到分潤,剛才……
李委員昆澤:這是分潤的制度、潛規則的狀況。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是。
李委員昆澤:反正我就是分這麼多錢,我買100部新的片也是分這麼多錢,買100部新的片讓大家看也是領到這些錢,我不買新的片,一直播舊的片也是領這些錢,所以這些業者會買新的片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所以我們也在研究是不是要用收視率來分潤,如同中華電信的MOD就是用收視率來分潤,用收視率分潤的話,頻道業者就會買一些新的內容……
李委員昆澤:除了用收視率分潤之外,其他針對這些電影台在新播、首播的比例有沒有一定要求?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有,這個部分請處長說明。
黃處長金益:在本國自製節目的部分有規範,但是如果其他非本國自製節目的部分就沒有,我們是扣連現有的評鑑換照來做要求,也會看它的營運計畫來做要求。
主席:請問現在業者違反規定的狀況是不是很嚴重?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我們每半年檢視一次。
主席:有沒有違規的情形呢?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半年大概有五、六件左右的違規,因為有五、六件,我們就會進行……
李委員昆澤:召委說到一個重點,目前你們有要求這些有線電視或無線電視的業者,請問他們的「首播」與「新播」,以及播放本土製作影視節目等等之比例都有符合規範嗎?執行狀況如何呢?
黃處長金益:我們執行到現在,第一年大概有6家違規,第一年下半年降低到三、四家左右,這是概況。無線的部分比較好,無線的業者都有符合規定,剛剛講的衛星部分,我們會針對這部分持續進行相關檢視。
主席:我對於這部分很質疑,因為它與一般消費者的反應差很多,照你這麼說,這些業者根本沒人違規,才兩、三家而已,如果如你所說的執行狀況那麼好、都沒人違規,翁副主委何必修改收視率?既然無人闖紅燈,你又何必改規則呢?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所以我們要……
主席:你們不要睜眼說瞎話,你們有沒有真的執行取締、有沒有真的計數?業者都隨便播放影片,如同李昆澤委員所說的,業者為了降低成本當然會一直播放舊片。
黃處長金益:這一塊……
主席:你們沒有執行、沒有監理,何必要改制度?因為你們沒在執行,所以收視率怎麼改都沒有用,公權力不見了。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我們每半年都有就這些……
主席:請你們把違規狀況送到委員會來,我們來檢視你們到底有沒有執行,我不相信只有兩、三家違規,全臺灣有那麼多有線電視業者。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另外,剛才……
主席:「唐伯虎點秋香」也點到了8台,只有1台沒有點到而已。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關於「新播」與「首播」比例的提升,請給我們3個月時間,我們會提出一份報告。
陳委員明文:你們是什麼單位,還需要3個月嗎?
主席:請你們在一個月內把報告送過來。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因為修法程序要有一些……
陳委員明文:我們在上個會期就說過這件事了,到了這個會期,你們也沒做改善,我們現在正在談論你們在這個會期應該怎麼做,也正在審查你們的預算,你們卻說要下個會期才要做,這樣對社會是無法交代的,你們應該好好檢討這件事情,不能再拖延了,請你們立即處理,好不好?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是。
主席:我們來做決議……
蕭委員美琴:主席……
主席:請蕭美琴委員發言。
蕭委員美琴:我要再提出一個建議,我知道在商言商,有時候因為成本考量,這些有線電視業者對於本土戲劇或是製作本土戲劇、本土節目的意願及品質其實都會大打折扣,所以除了在制度上做一些懲罰性的強制要求之外,能不能有一些正面誘因?因為現在有線電視競爭者不是只有其他有線電視的提供者,像國外的系統提供者,例如Amazon、Netflix都有製作自己的戲劇,如果他們進入市場變成新的網路影視平台,都會成為有線電視業者的競爭者。
如果我們可以從支持本土戲劇的製作角度,在制度的設計上給予這些有線電視業者一些特別的誘因,讓他們去投資、製作,把本土戲劇的品質提升,使一些頻道能有自己的連續劇、本土戲劇。甚至,我們要求的不只是一般戲劇,而是有競爭力的戲劇,也就是好看、吸引人,甚至具備潛力去做國際競爭的節目。
至於誘因應該如何設計,除了負面的懲罰性措施及強制性要求,正面的誘因和做法,能否請你們連同主席裁示的書面資料一併提供給我們?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像蕭委員提到的Netflix,我們現在可能要慢慢開始要求他,就像歐盟有要求他要在某個國家播出時,就要去購買該國當地內容的節目在他的平台播出,也就是讓我們的本土內容節目可以在那個平台播出,Netflix也要購買我國本土內容的節目,這是第一點。
第二,就是有關我們現在正與文化部研提的影視內容發展基金,有機會讓制度不是只有懲罰,我們可以與文化部合作來補助這些內容的產製業者,提升他們的製作能量。
第三,陳委員剛才說到的是重點,我覺得「新播」與「首播」的比例提升真的要即刻來修訂,不然就會如同陳委員所說的,業者一直都在播放舊的內容,對消費者……
葉委員宜津:時間短一點,不要四、五個月。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是不是可以給我們3個月?
主席:我來裁示,陳委員的提案合併決議,陳委員的提案是全數凍結嗎?
陳委員明文:坦白說,我覺得沒有成效之前,預算就不要執行,所以你們如何能有具體做法?這是我要凍結的目的。
主席:針對提案中「新播」與「首播」部分,剛剛陳委員在補充發言中有提到,現行已經有一個規定,可以依照現行規定的比例執行,只是他們現在沒有執行而已。
陳委員明文:不是沒有執行,他們有要調整「新播」和「首播」的比例,但是去年就跟他們說過了,業者說三十年前的節目就是沒有播過,所以現在是「首播」,這沒有意義嘛!
主席:但是「新播」和「首播」在現況是有定義的,只是他們沒有嚴格要求與執行。
陳委員明文:他們就是沒有處理,所以我的意思是這件事情對於業者而言完全沒有約束性,而且他們故意在那裡……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請給我們2個月的時間,好不好?
主席:那就折衷為2個月。
陳委員明文:1個月。
主席:1個月嗎?
陳委員明文:2個月與1個月的意義就是在這個會期處理或是下個會期處理,這個會期結束之前,你們要來做報告。
主席:好,那就1個月,因為你們1年花幾千萬元經費做委外研究……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我們在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陳委員明文:報告完後始得動支。
主席:處理第5案。
請葉宜津委員發言。
葉委員宜津:第5案有兩個項目,一個是「有線電視普及發展」,另一個是「災害復建補助計畫」。「災害復建補助計畫」有503萬元,我對這部分沒有意見,但是「促進有線電視普及化」是3,897萬7,000元,我認為應該要刪減。
這裡有些數據,是107年度第2季與去年第4季有線電視訂戶增減數,全臺灣有線電視訂戶都是減少的,只有連江縣增加了2戶,其中基隆市減少2,000多戶、臺北市減少2萬1,000多戶、新北市減少1萬5,000多戶,桃園市減少4,000多戶、新竹減少1,000多戶、臺中市減少6,000多戶、臺南市減少6,000多戶、高雄市減少3,000多戶、花蓮縣減少1,000多戶,其他縣市都是減少幾百戶。全臺灣有線電視訂戶是明顯減少、下降的,所以有線電視的推廣上,顯然沒有推廣而是倒退的、下降的,所以我認為這部分應該可以刪減10%。
他們的收視戶數明顯在下降,如果自己還不長進,不提高HD畫質,不提高節目品質,那麼很快會被網路、全球智慧電視或衛星廣播節目所取代。我想每一家有線電視業者看到這數字都很清楚,事實上,每一家有線電視業者究竟少了多少收視戶,他們自己最清楚,所以他們必須努力提升品質,這和NCC推廣與否無關,且由你們來推廣也不合時宜。該給你們的錢我會給,你們甚至可以把錢用到其他方面,但我認為有線電視推廣顯然成效不彰,且現在你們的重點也不該在這裡,你們還有更重要的事要做!這裡的預算刪減之後,其他預算我沒意見。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所謂有線電視推廣一項,指的是偏鄉地區,若非偏鄉地區則不補助,這也是在回應蕭委員美琴所說的……
葉委員宜津:一項業務分成兩個預算項目?這樣不符合預算法規定吧?
蕭主任秘書祈宏:對於補助到偏鄉建設的有線電視業者一事,確實由NCC來執行,剛剛陳委員也提到嘉義有一些地區迄今都沒有有線電視業者。但也誠如委員所說,目前有線電視用戶數確實在下降,因此在面對其他平台,如OTT、Netflix的競爭,需要業者自行努力改善,他們甚至必須考慮是否採用4K、8K畫質問題等等,這些都是我們必須push他們去處理的。
葉委員宜津:所以你們的預算項目不符合規定!因為你們的項目寫的是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及發展相關經費……
蕭主任秘書祈宏:這是以前的科目,也就是業者不願意到山區或離島地區建設……
葉委員宜津:剛才我們已經給了一條用作偏鄉建設的經費,這裡又用偏鄉為名目,無怪乎蕭委員要說基金並未真正回饋到偏鄉身上。你們甚至把在花蓮收到的經費用到其他地方去了,現在居然還是用偏鄉做名目!我同意你們可以補助偏鄉做建置,但明年不要再用這個科目了!
蕭主任秘書祈宏:是。
主席:葉委員講得非常有道理,也請你們在說明欄裡寫清楚,這得限制於偏鄉專款專用。
蕭主任秘書祈宏:科目明年會改。
主席:第5案不予刪減。
現在處理第6案,陳委員明文有無補充意見?請副主委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這就是普及率問題……
陳委員明文:現在講的是普及發展問題。其實現在有線電視的占有率正在下降中,但南投、嘉義、雲林、台東、花蓮甚至未達五成。坦白說,有線電視業者已經吃香喝辣很久了,若他們再縮減成本,對消費者來說是很不公平的。我認為占有率下降屬自然現象,如果業者自己再不努力的話,很快就會被網路所取代。這推廣固然屬NCC業務,但站在監理角度來說,你們也必須從消費者立場來監督他們,進而提升其播放內容,這才是你們應該做的。再說,嘉義、雲林、南投等縣市普及未達一半的請問怎麼辦?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普及率較低者,如梅山鄉的太興、太平等地區,我們會以基金補助業者,讓業者可以前往建設,畢竟當地收視戶也想看有線電視,這是第一點。第二,誠如葉委員所說,有線電視業者自己也要爭氣,最好能提供HD畫質節目,畢竟其他影音平台已經興起。第三,關於陳委員提到的配合頻道業者首播、新播比例問題,我想他們必須給頻道業者一定分潤。
主席:請副主委針對委員問題答復即可。關於偏鄉問題……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我們會看看究竟該如何設置。
主席:陳委員的意見呢?
陳委員明文:我認為NCC應提出有效促進有線電視普及措施報告後始得動支,這樣可不可以?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同意。
主席:有時間限制嗎?萬一他們三年後才提呢?
陳委員明文:真的三年後才提報告,那麼預算也不用撥了!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我們會儘快。
陳委員明文:只要你們報告內容不錯,經我們審查同意後就可以動支;如果你們一直不提……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一個月內可以嗎?
主席:請NCC於一個月內提出報告,否則預算會被凍結喔!
第6案修正通過,請NCC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計畫。
現在處理第7案。本項預算雖然不多,但我想請各單位撙節預算,特別是開會支出。其實委員沒提案刪減就算很好了,結果你們還增加30%?你們為何會增加30%?所謂的開會不就是虛應故事,大家一起來吃吃喝喝而已?
李委員昆澤:這到底是什麼政策宣導交流研討?
主席:這種預算沒刪減就很不錯了,你們還逐年偷偷增加?而且明年增加了30%?
陳處長國龍:今年度我們舉辦國際有線電視研討會,不論是業者或學者專家都踴躍與會,也在會中充分進行國際經驗交流。過去我們沒有舉辦過這類會議,今年舉辦後我們發現,交換相關經驗對我們很有幫助,並非想藉由開會做什麼什麼,這是國際研討會。
主席:但原本預算就兩百多萬了,這樣還不夠交流嗎?
陳處長國龍:那是歷年與地方政府、有線電視業者……
主席:副主委,這項少一點,你們撙節一些。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我建議刪減20萬元,這樣可以嗎?
主席:好,你們要節省一點。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我們也需要吸取國外經驗。
主席:第7案改為刪減20萬元後通過。
現在處理決議案。
請問各位,對第8案有無異議?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同意。
主席:第8案照案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9案有無異議?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同意。
主席:第9案照案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10案有無異議?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第10案在通案部分已經處理過了。
蕭委員美琴:第10案在之前處理預算時處理過了,現在是決議,但在精神上應無不同之處。
主席:請NCC一併寫入報告中提報,第10案照案通過。
(協商結束)
主席:協商完成,現在作以下宣告:今日協商結論免予宣讀,授權議事人員整理作為決議,列入紀錄;如有委員對於提案補簽,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針對本日會議作以下決議:第一,本日預算審查結果照列或照協商結論通過;第二,108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均審查完畢。
散會。
散會(10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