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109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109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近期臺美中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0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5-121)

許委員就「近期臺美中關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美中關係近來出現些許變動,我政府高度重視相關情勢發展可能帶來之各種影響,並將以「求穩、應變、進步」之原則因應,持續強化國家安全、經濟實力及社會安全網,厚植實力,以提升臺灣在國際上的不可替代性,並致力維護臺灣人民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捍衛中華民國的永續發展,維持臺海和平與區域穩定。

二、維護臺海及區域的和平與穩定攸關臺灣重大國家利益,除了持續加強我國的自我防衛能力外,我政府一直積極與美國及理念相近國家合作,期能共同落實「自由及開放的印太區域」之目標,同時我國有意願也有能力在區域做出更多貢獻,例如我政府近年來積極推動之「新南向政策」,即在深化與東南亞及南亞國家的互動合作,為區域和平、穩定及繁榮提供正面能量。未來我政府將持續與美國及區域內理念相近國家合作深化各領域之合作夥伴關係,共同促進一個自由、開放及繁榮的印太區域。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鑒於觀塘天然氣接收站案以環評史上最難看的手法低空過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0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5-124)

許委員就「鑒於觀塘天然氣接收站案以環評史上最難看的手法低空過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桃園縣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等2案均屬88年至89年間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審查之案件,本署重視本案開發對環境現況(如大潭藻礁生態系等)可能影響,要求觀塘工業港案依審查結論提出「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審。綜整後續審查過程之關切議題,無論環評委員、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都聚焦於藻礁、柴山多杯孔珊瑚及海域生態系之保護,因此在此一共同保護標的下,本署陸續要求納入「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藻礁生態系因應對策」「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等相關案件併審,促使開發面積大幅降低,過程中並透過9天次環評會議開放民眾團體旁聽發言、4方推薦專家召開專家會議、2次現地勘察等,蒐集盤點民眾團體及專家意見,要求開發單位據以回應,107年10月8日本署環評審查委員會第340次會議決議過程,14位專家學者委員扣除3位迴避、1位出國,其餘10位專家學者委員中已納入8位意見(3位口頭表達、5位書面)納入本案考量。綜上種種環評審查之努力,以及審查過程中秉持之公開透明度,均符合現行環評法令規定,且採最嚴謹的程度辦理。

相較於專案小組初審之開發內容,107年10月8日本署環評審查委員會第340次會議提會審查之環境影響更為減輕,工業區開發面積自原環評通過之232公頃進一步縮減至23公頃,僅使用既有填區設置2座儲槽等設施,生活污水回收再利用零排放,工業港碼頭海堤長度除自2,860公尺縮減為1,688公尺外,再向外海平移20公尺以上,藉開發行為之退縮變更以及因應對策之執行,避開現況調查發現有殼狀珊瑚藻覆蓋及柴山多杯孔珊瑚分布區域,並降低港灣開發對沿岸流海水自然交換等影響程度,再衡酌經濟部所提上位政策及開發必要性等社會及經濟面向後,方決議審查通過。

(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高齡少子化問題,造成勞動力持續下降、稅收減少,導致國家競爭力下降、社會負擔加重,政策面解決之道在於強化經濟轉型,改善低薪困境,並解除青壯人口生活壓力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0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5-128)

黃委員昭順就高齡少子化問題,造成勞動力持續下降、稅收減少,導致國家競爭力下降、社會負擔加重,政策面解決之道在於強化經濟轉型,改善低薪困境,並解除青壯人口生活壓力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政府從國家整體角度,持續透過改善投資環境、提升薪資水準,與推動相關福利政策等措施,務實面對並解決我國人口問題。

一、致力發展國內經濟,積極改善投資環境

(一)提振國內投資:為振興臺灣經濟,行政院自106年9月27日起,賴院長已親自主持24場「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逐項檢視影響產業發展的關鍵議題,包括鬆綁法規、優化新創投資環境,並解決企業土地、水、電、人力、人才「五缺」問題等,務實提出解決機制付諸實行,以提升企業投資臺灣意願,如國內大廠台積電、華邦電、日月光等,均加碼投資設廠,並帶來大量就業機會。

(二)創新成長模式:行政院刻正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透過連結在地、連結全球、連結未來,加速國內產業創新升級。同時,國發基金已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與民間共同投資有意進行轉型之中小企業,激發產業創新能量。

(三)多元拉動內需:政府除了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解決下一世代臺灣基礎建設需求,另推動綠能矽島、危老屋重建及都市更新、社會住宅等有助內需發展計畫,將可創造就業機會,並有利於累積臺灣中長期經濟發展潛能。

二、擬訂「提高低薪族薪資行動方案」,提升薪資水準,降低受薪階級負擔

(一)為提升國內薪資水準,行政院已擬訂「提高低薪族薪資行動方案」,在短期方面,推動公部門主動加薪、薪資列入政府採購之加分項目、鼓勵企業加薪、薪資透明化及提高時薪等措施。中長期方面,將持續增加投資、加速產業升級、降低受薪階級負擔、提升人力素質、縮小學用落差。利用短中長期策略多管齊下,強化經濟發展動能,進而提升企業獲利,創造薪資成長的良性循環。

(二)在上述方案中,為降低受薪者負擔,107年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將薪資標準扣除額自9萬元提高至12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至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則自2.5萬元提高至12萬元,減輕薪資所得者及育兒家庭的稅負。

三、另就高齡少子化議題,亦分別研提對策

(一)為因應高齡議題,目前政府已跨部會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高齡社會白皮書等相關政策,透過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金融服務等不同面向之行動策略,落實推動全方位高齡照顧,並研擬「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法」(草案),以及「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以強化勞動參與、引進並留用優質人才人力,提升國家競爭力。

(二)為回應少子化問題,行政院於107年7月25日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1年)」,以提高生育率、衡平就業與家庭、減輕育兒家庭負擔,並以提升嬰幼兒照顧品質為目標,採多員方式,提出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量、建置準公共化機制,以及友善家庭的就業職場等措施,以減輕家長育兒負擔、營造完善生養環境。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文化部公布之《公共媒體法》草案,是政治干預媒體之展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8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6-136)

許委員就文化部公布之《公共媒體法》草案,是政治干預媒體之展現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本部以前瞻思維建構具公共性、產業性及國際性之公共媒體體系,擴大公共服務範圍,並以更公開周延且權責相符之董、監事選任方式及程序,獨立且穩定之預算經費,確保公媒基金會營運能確實本諸獨立自主精神及落實公共課責,同時有效整合現有包括公視基金會、中央廣播電臺及中央通訊社之資源,強化公共媒體整體規模,引領媒體產業發展並發揮綜效,使公眾享有更高品質之公共視聽服務。

一、《公共媒體法》修法目標

(一)公共性:以擴大公共服務範圍,公平服務公眾,製播符合多元社會發展之優質內容為目標,設有族群頻道專章,未來的公媒集團將保障不同母語使用者的權利,並且積極保障兒少和弱勢團體的媒體近用權,落實文化平權,促進臺灣多元文化的發展。

(二)產業性:公共媒體一直以來都扮演人才培育的功能,未來也將扮演促進臺灣內容產業發展的重要角色,透過與民間共製、委製,甚至國際合製節目,合理分享產業資源,提升臺灣內容產業的製播環境。

(三)國際性:設立國際頻道辦理國際傳播,讓世界看見從臺灣觀點出發的新聞,將臺灣文化內容行銷海外,強化本國文化傳播權,也向國際傳達我國文化與價值。

二、強化公共媒體公共性

(一)公共媒體的自主性來自獨立穩健的財源,本次修法特別在《文化基本法》明定政府應籌設文化發展基金,作為未來公共媒體獨立、自主、穩定的預算來源,擺脫過去預算限制及依賴主管機關每年編列專案預算挹注的情形,提供臺灣公共媒體未來能持續壯大的穩健基礎,並在此前提下確保公媒集團包括新聞在內獨立自主營運的精神。

(二)本次《公共媒體法》的董事選任制度,改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委同意後聘任,比起現行央社及央廣之董事皆直接由行政院長遴聘的作法,將擺脫政府媒體之性質,更具公共性。此外,未來公媒董事將採「交錯任期制」,亦即董事任期4年,但初次提名之董事中,半數任期為2年,以形成2年改選一半之交錯任期,讓每屆行政院及立法院都有行使提名權及同意權的機會,不僅尊重新政府和新國會的民意基礎,也讓未來新舊董事間能有經驗傳承。

(三)在公共課責方面,公媒未來的監督機制,除了監事會審查及內部稽核制度外,也將有行政、立法和面向公眾的社會公共監督等外部機制,打造一個受國民信賴的公共媒體服務。

三、有效整合公共媒體資源

(一)修法完成後,兩年內將整合再造公視、央社、央廣,以強化公共媒體規模,對內服務全民,提供公共資訊並保障多元文化發展;對外,則透過國際頻道進軍國際,向國際傳播臺灣的文化與價值。

(二)整合完成後,原央廣的廣播業務,將結合公視現有之視聽業務,持續提供公共及對外服務。至於原央社業務部分,考量其具有新聞服務及與國際通訊社互動之獨特性,公媒內部將成立一個經營委員會,維持其通訊社功能,以及其與國際組織間的連結。

(三)整合後的公媒,規模雖仍難與日本NHK、英國BBC相提並論,但此將是臺灣建構文化傳播戰略,確保本國文化傳播權的關鍵一步。「國際性」是本次修法最重要的企圖,臺灣身為亞洲自由民主典範的國家,應該成為最受國際信賴的亞洲新興公共媒體;未來的公媒將致力國際傳播,讓世界看見從臺灣觀點出發的新聞,同時也將我國的文化內容行銷海外,打造國家文化品牌,強化本國文化傳播權。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華邦電新DRAM晶圓廠投資後,未來臺灣記憶體產業的發展及對外環境挑戰,請相關單位應研擬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8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6-140)

許委員就「華邦電新DRAM晶圓廠投資後,未來臺灣記憶體產業的發展及對外環境挑戰,請相關單位應研擬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科技部查復如下:

一、臺灣DRAM記憶體產業

(一)臺灣DRAM記憶體產業累積多年的技術經驗跟能力,並具備完整供應鏈,以DRAM製造廠為主軸,相關的封裝測試廠、產品設計公司、上游的供應鏈、下游的銷售鏈,加上金融、服務等,造就數萬直接和間接的就業人口,對於台灣經濟成長作出貢獻。

(二)臺灣DRAM記憶體產業近年來面對三家國際大廠(三星、海力士、美光)的競爭,也面臨中國大陸廠商的市場威脅,國內廠商除提升生產製造及行銷服務之競爭力,以及產品技術的再精進外,也持續推展創新製程技術,鎖定利基型產品,例如南亞科、力晶及華邦電等。

二、園區DRAM重大投資案

(一)南科-華邦電子公司

1.華邦電子為全球利基型記憶體的重要供應商,隨著近年於雲端運算、大數據、人工智慧等創新應用之普及,記憶體需求面臨供應吃緊之情況,為此華邦電子積極尋求增加產能,除增加中科廠的投片及提升製程外,亦於南科高雄園區擴大投資。

2.華邦電子高雄廠占地約25公頃,投資金額達3,350億元,為高雄地區最大的科技產業投資案,後續將導入25奈米製程技術,生產的產品將以「利基型隨機動態存取記憶體」和「快閃記憶體」為主,將可滿足未來於物聯網、智能系統,以及工業自動化領域等市場需求。初期規劃月產能為28,500片,並逐步視市場需求增加產能。

3.高雄廠預計於2020年完工,並於2021年投產營運,預計將可創造超過2,500個高科技人才的就業機會。

(二)中科─台灣美光記憶體公司

1.台灣美光記憶體公司於106年在中科取得廠房,用於興建自有封測廠(已於107年10月26日開幕),結合晶圓製造與後段封測,建立完整連貫的高效製造據點,加快產品生產周期。

2.美光公司目前刻正規劃於既有廠區擴建A3廠,主力為生產300 mm(12吋)晶圓,持續強化國內產能。

三、強化我國半導體產業核心關鍵技術

半導體產業是臺灣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為強化我國半導體產業於人工智慧終端(AI Edge)核心技術競爭力,科技部於今(107)年6月28日啟動「智慧終端半導體製程晶片系統研發專案計畫」(簡稱「半導體射月計畫」),預計4年(107-110年)投入40億元,聚焦於智慧終端之前瞻半導體製程與晶片系統研發,以AIoT(人工智慧與物聯網)應用利基市場為主軸,同時鏈結「5+2」創新產業計畫,以建構半導體產業新生態系,讓臺灣於2022年躍升成為全球AI終端關鍵零組件供應商與人才匯聚地;其推動重點如下:

(一)智慧終端元件系統整合研究:從我國既有領先全球的半導體產業優勢(如晶圓代工及IC封測排名世界第1、IC設計世界第2、記憶體世界第4)切入,投入6大智慧終端關鍵技術研發,包括:

1.前瞻感測元件、電路與系統。

2.下世代記憶體設計。

3.感知運算與人工智慧晶片。

4.物聯網系統與安全。

5.無人載具與擴增實境(AR)/虛擬實境(VR)應用之元件、電路與系統。

6.新興半導體製程、材料與元件。

(二)環境建置:建置人工智慧終端技術所需之晶片設計、前瞻元件製作、半導體製程等環境平台,並與NVIDIA、Synopsys、CADENCE等國際知名企業共同合作,協助計畫團隊將學術研究成果、關鍵技術商業化:

1.提供IC設計人才與提升IC設計技術:由國家實驗研究院晶片系統設計中心(CIC)執行晶片系統設計、製作、量測及系統整合環境建置與服務,支援國內大型研究計畫進行晶片製作及系統整合,以培育實作人才與進行產業推廣。

2.提供半導體元件製造服務與環境:國家實驗研究院奈米元件實驗室(NDL)依人工智慧發展應用於高速運算電腦、車用電子或無人載具、穿戴裝置與各式智能辨識等趨勢,建立具備低功耗、高效能、高度異質整合等半導體元件製造應用於人工智慧的服務技術與驗證平台能力。

四、持續扮演DRAM廠商堅實後盾

有關DRAM廠商所需之土地、水電、人才及人力問題,相關解決策略如下:

(一)政府將持續開發園區土地、強化園區公共設施,且於107年6月6日完成「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對各項子法限制進行鬆綁,以強化園區環境管理,提升園區土地使用效能。

(二)廠商之用水用電需求,將會由專責人員負責並協助洽商台水及台電公司,主動掌握完成水電供應之期程,以利廠商水電之申請,並如期提供質優量足的水電需求。

(三)結合公私部門的資源,各部會針對廠商的用人需求進行評估了解,再據此提供多方人才庫資源,並定期共同辦理徵才媒合活動,滿足廠商人才人力需求。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洋垃圾進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8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6-141)

許委員就洋垃圾進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就媒體報導因中國大陸禁廢造成臺灣淪為世界垃圾場部分,其實際情形為:

(一)廢塑膠每年平均進口量約為20萬公噸,107年上半年進口廢塑膠總量24.5萬公噸,較106年同期增加約15萬公噸。增加部分,僅占中國大陸發布禁廢令前,其廢塑膠進口量之2.93%。

(二)廢紙每年平均進口量約為100萬公噸,107年上半年進口廢紙76.7萬公噸,較106年同期增加約19萬公噸。增加部分,僅占中國大陸發布禁廢令前,其廢紙進口量之1.93%。

(三)依數據顯示,並無媒體所報導之情事。

二、國內產業所需之資源廢棄物,其來源應以國內為優先,不足部分才進口國外物料,為本署不變之立場;進口也應在不影響國內回收市場下,始得進行。

三、此外,就我國廢塑膠及廢紙國內回收量與進口量之比較:

(一)由本署統計報表,104年至106年國內廢塑膠以塑膠容器及其他塑膠製品回收量分別為46.6萬公噸、50.6萬公噸及58.4萬公噸;104年至106年紙類及廢紙容器回收量分別為175.8萬公噸、192.1萬公噸及206.6萬公噸。

(二)由財政部關務署統計資料庫查詢系統,104年至106年進口廢塑膠量分別為22.1萬公噸、17.7萬公噸及20.1萬公噸:104年至106年進口廢紙量分別為55.4萬公噸、67.1萬公噸及107.8萬公噸。

(三)由數據可知,104年至106年間,廢塑膠及廢紙國內回收量與國外進口量比例約為2比1。

四、為提高我國進口產業用料的品質,降低環境負荷,並符合製造產業的實際需求,本署於本(107)年8月13日預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公告事項第一項,調整廢塑膠及廢紙之輸入相關要件,規範其進口的條件限制及品質管控。經蒐集各方意見及社會各界對於進口產業用料造成環境衝擊之關切,並考量中國大陸禁廢政策之影響,為及時強化進口物料品質管控及保護國內資源回收體系,經評估後調整原預告草案內容,於9月5日發布第二次修正預告,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並於9月13日召開公聽研商會,另於9月20日召開部會研商會議,並已於10月4日公告施行。

五、依107年10月4日實施之「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公告內容,廢塑膠及廢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熱塑型廢塑膠,應符合下列要件:

1.於輸入時,其來源為塑膠製造製程產生之下腳料、不良品者,以單一塑膠材質或單一型態為限。

2.於輸入時,其來源非屬前目製程所產出者,以單一塑膠材質及單一型態為限,且其用途係作為塑膠成品或製成塑膠原料而直接供產製為塑膠成品。

3.於輸入時,應由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輸入、使用。

4.不含屬醫療廢棄物或附著土壤者。

(二)廢紙,應符合下列要件:

1.於輸入時,僅限回收且經妥善分類之未漂白牛皮紙或紙板及瓦楞紙或紙板,或由已漂白化學紙漿為主製成之其他紙或紙板,其用途均係供國內業者產製紙或紙製品。

2.於輸入時,應由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之紙或紙製品製造業輸入、使用。

六、除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公告加嚴管制來源及品質控管外,同步搭配輔導輸入至國內的產業用料之進口業者,其於國內再利用,應申請再利用機構檢核,讓輸入者可符合國內再利用規定,並透過每月營運紀錄申報,掌握產品及衍生廢棄物流向。前端由海關協助查驗,輸入後由地方環保局進行現場查核其相關環境污染防制,並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三區環境督察大隊)不定期查察。

七、另本署之中長期規劃係通盤檢討產業用料之輸入規定,考量納入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之修訂。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近期台股受國際股市震盪連動下跌壓力明顯升高,政府及投資人對此情勢之因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8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6-143)

許委員就近期台股受國際股市震盪連動下跌壓力明顯升高,政府及投資人對此情勢之因應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近期國際金融市場受到美國聯準會升息、美中貿易摩擦及地緣政治等因素影響波動較大,台股亦受影響連動,惟查上市(櫃)公司107年1至9月份營收合計約24.61兆元,較去年同期成長9.83%,107年度累計至第2季上市(櫃)公司稅前淨利合計約1.15兆元,亦較去年同期成長20.61%,且台股截至今年9月底本益比約14.57倍,尚屬合理,另現金殖利率達4.01%,顯示台股整體基本面良好。

二、本會前已發布新聞稿表示,我國上市(櫃)公司基本面佳,呼籲投資人理性以對,並採行相關因應措施如下:

(一)鼓勵上市(櫃)公司實施庫藏股:經統計截至10月24日,上市(櫃)公司執行中之庫藏股計有46件。

(二)鼓勵上市(櫃)公司辦理業績發表會: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今年第4季分別規劃12家及18家舉辦主題式業績發表會。另為提升上市(櫃)公司財務、業務資訊透明度,今年第4季預計分別有471家及110家上市(櫃)公司召開法人說明會。

三、後續金管會將秉持促進資本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投資人權益之目標,持續推動各項措施以吸引各類投資人投資我國股市,亦將持續密切關注國外內金融市場變化、新臺幣匯率走勢、國際資金走向、我國股市價量變化及外資進出我國股市情形。

(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本部VR電影認定偏離國際標準及相關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0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5-118)

陳委員就本部VR電影認定偏離國際標準及相關產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一、有鑑於VR應用為科技新趨,其應用層面廣泛,於電影片製作亦為創新嘗試;故為使政策執行與現行電影片技術發展與時俱進,未來若有認定問題,將就目前立法及因應時代發展尋求最大解釋空間,放寬處理分級審議之受理及分級證明之核發。再查,近年本部亦支持台北電影節VR論壇、高雄電影館VR劇院等活動,故未來將繼續支持VR作品播映。

二、有關培育VR人才一節,本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106年起持續補助民間影展機構辦理VR影片論壇及工作坊等活動,以助VR應用於影片拍攝之研究及實際操作。106、107年連續2年補助財團法人高雄市文化基金會辦理VR Film Lab,邀請應用VR拍攝影片之新銳導演分享創作過程,邀請國際影展VR項目策展人進行對談、選映國際得獎VR短片。107年另補助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辦理第20屆台北電影節,其中包括VR單元,選映13部VR影片,並舉辦工作坊及VR現場黑客松等等活動。影視局將持續補助民間團體、學校、企業辦理VR影片專題、工作坊及製作人才培育等計畫。

三、再就金馬獎增設VR相關獎項一節,查金馬獎為華語世界中最具公信力與影響力的電影獎項,自民國79年移交由民間辦理,並由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下設之台北金馬影展執行委員會執行,以其獨立性、專業性及公正性,已作為華語暨華人電影影片製作事業最崇高的榮譽指標。有關金馬獎能否比照英國雨舞影展及義大利威尼斯影展等影展,獨立增設VR相關獎項,本部亦將請金馬執委會參考研議。

四、VR應用屬新興領域,本部近年已有多項計畫支持VR相關產業發展,包括跨域合創計畫及文化內容旗艦計畫補助相關創作。本部未來除將繼續支持VR活動及產業發展外,相關政策及法規亦將一併檢討因應,現行相關獎補助資源皆歡迎創作者申請。

(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於延展任期中,因故出缺而無法辦理補選,嚴重影響農民權益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8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6-133)

陳委員就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於延展任期中,因故出缺而無法辦理補選,嚴重影響農民權益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據現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4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農田水利會第4屆會務委員之任期至109年9月30日止;會務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不辦理補選。是以,會務委員因故出缺,無由據以由原選舉落選頭號者遞補。

二、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為分區選舉產生,並以會議方式行使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8條所定之各項職權。另農田水利會置會長1人,依法令及章程綜理業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農田水利會應在灌溉排水面積2,000公頃以上4,000公頃以下之範圍設1工作站。是以,農田水利會不會也不該因某一會務委員因故出缺,而忽視該委員選舉區會員之權益。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期望政府機關應對虛擬通貨業做完整管理,並有效做到洗錢防制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8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6-142)

許委員期望政府機關應對虛擬通貨業做完整管理,並有效做到洗錢防制等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國際間對虛擬通貨之監理作法

(一)虛擬通貨及ICO(虛擬通貨之初級發行市場,發行之代幣會在交易平台流通)在國際市場進展快速,其具有匿名、全球流動及價值波動等特性,引起各國關注及研究,國際清算銀行(BIS)、金融穩定委員會(FSB)等國際組織均認為虛擬通貨並非法定貨幣或交易媒介,G20亦稱其為「加密資產」。

(二)惟各國對虛擬通貨之監理方式未臻一致,有完全禁止者,例如中國、印尼及南韓;擬立法監管者,例如日本、馬來西亞、泰國及菲律賓;納入研究重點者,例如澳洲及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

(三)國際間關注重點在於虛擬通貨之防制洗錢工作,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於107年10月召開之年會,已決議將虛擬通貨相關活動納入洗錢防制規範。

二、我國對虛擬通貨之洗錢防制及ICO之監理

(一)洗錢防制部分:

1.中央銀行與金管會已於102年共同發布新聞稿,將虛擬通貨(例如比特幣)定位為具有高度投機性之「虛擬商品」,與國際看法一致。

2.金管會並於107年7月27日函請各銀行應從其接受客戶政策確認虛擬通貨交易平台業者已採行實名制,就法幣轉虛擬通貨及虛擬通貨轉法幣進行管控,以達防制洗錢之成效。

3.貴院107年11月2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事業納入洗錢防制規範。本院已召開跨部會議,決議由金管會擔任虛擬通貨洗錢防制之主管機關,並訂定相關規範。

(二)ICO部分:

1.金管會已於107年6月22日發布新聞稿再次提醒社會大眾有關投資ICO之風險,並說明ICO所發行之虛擬通貨是否屬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應視個案情況認定。

2.如投資人認購ICO發行之代幣,後續可取得或認購發行者的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透過相關安排取得經認定具有投資性質有價證券者;或該代幣係屬外國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而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可能被認為係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之有價證券。

3.ICO發行之虛擬通貨如屬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與傳統籌資方式並不相同,金管會將參考國際監理趨勢,於108年6月前研議相關監理規範。

4.至於ICO發行之虛擬通貨性質如未涉及有價證券,目前由業者組成自律組織或聯盟,以訂定自律規範或公約方式要求參與會員遵循。現行部分加密貨幣業者已發布「虛擬通貨交易所會員自律公約草案」,並設立亞太區塊鏈發展協會,及組成「台灣區塊鏈暨加密貨幣自律組織」,並擬建立「區塊鏈產業自律與ICO資訊揭露平台」,以降低ICO發行人與投資者間資訊不對稱之情況。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家庭收支調查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8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6-138)

許委員就家庭收支調查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主計總處查復如下:

一、為瞭解所得分配概況,國際間主要透過家戶面所得調查蒐集資料,並多以可支配所得之吉尼係數作為衡量全體家庭間所得不均程度指標,或以所得占比表達分配情形。另為瞭解高、低所得家庭差距概況,再輔以五等分位差距倍數來觀察。

二、為瞭解我國全體家庭收支狀況,本總處按年辦理家庭收支調查,依前述指標推估全體家庭的所得分配情形。

三、由於財稅資料與家庭收支調查兩者統計範圍有所差異,包括: 「戶」的定義不同與總戶數不同,財稅資料年滿20歲即可為綜所稅申報戶,且不含未申報家庭,2016年總申報戶數為622萬戶;家庭收支調查則以營共同經濟生活者為一戶,且推估全體家庭,2016年為846萬戶;所得內涵亦有所差異(綜所稅資料不含分離課稅所得、地下經濟所得、移轉性收入及免稅所得),因此不適合直接比較。

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研究指出,家戶面所得調查因抽樣及樣本數限制,難以完整涵蓋頂端高所得者,因此無法用以觀察其所得概況,國際間爰以財稅資料計算頂端高所得者擁有的所得占全部所得的比重(高所得者所得占比)來衡量,目前國際上較重要的研究結果是《21世紀資本論》作者法國經濟學家皮凱提(Thomas Piketty),以財稅資料並另行估計未報稅者之所得,據以推估設算金字塔頂端高所得者擁有的所得占比,各國學者以其研究方式,建立全球財富及所得資料庫(The World Wealth and Income Database,簡稱WID),已有包括臺灣在內的50個國家資料,臺灣的資料是由中央研究院研究團隊利用財政部財稅資料所建立。本總處已於2015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附錄刊載WID資料(包括:我國、日、美、南韓及新加坡前10%、5%及1%之所得占比),供各界參考。

五、由於各國國情不同以及調查內容之差異,所得內涵與調查對象、範圍不盡一致,例如:日本2002年才納入單人戶,致2002年差距倍數由2001年4.7倍擴大至6.4倍,之後逐年下降呈震盪走勢,與我國類似;美國則為稅前所得,與我國可支配所得不同。由於統計基礎互異,因此,跨國所得分配差距比較,意義不大。但就變動趨勢觀察,隨全球專業分工、知識經濟發展、人口老化及家庭結構改變,致以家庭為單位衡量的所得差距,各國長期多呈擴大趨勢。我國也是,由1990年代平均5.37倍逐年擴大至2010年代平均6.09倍。

六、為精進家庭收支調查資料品質及減輕調查負擔,本總處已經由連結社會保險公務登記資料以取代相關調查問項,亦蒐集各部會與家庭收支調查有關之資料,作為實地訪查參據與調查結果檢核;並辦理調查研討會、講習會及種子講師訓練,強化調查員訪查技巧及調查工作人員專業知能,以提高資料正確性。另家庭收支調查為各界研究所得水準及消費型態之重要資料來源,本總處為兼顧各界研究需求及個資保護,對外提供之調查原始資料均已去識別化,並通過CNS29100個人資料去識別化過程驗證。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調漲保費及降低給付之前,應依法籌措財源挹注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以落實國保照顧弱勢之意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1302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7-159)

許委員就「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調漲保費及降低給付之前,應依法籌措財源挹注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以落實國保照顧弱勢之意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包括中央政府補助保費、年金差額、保險人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之法定財源依序為公益彩券盈餘(下稱公彩盈餘)、調增營業稅1%(其實施範圍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以及公務預算。因公彩盈餘已不足支應,且行政院基於對整體社會經濟環境之衝擊影響,尚未核定調增營業稅1%,故本部已自104年起編列公務預算撥補前一年度不敷數。為確保民眾年金給付之權益,本部將當年度獲配之公彩盈餘優先支應年金差額,不足部分則經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向國保基金短期週轉支應。惟為使中央應負擔保費及年金差額等款項之財源更為穩定充足,本部將持續依法爭取公務預算或營業稅財源。

二、另查107年完成之精算報告所提之「精算負債」1.09兆元,係指評價日之國民年金保險未來給付精算現值(俗稱之潛藏負債),亦即依評價日(106年10月1日)當時納保、曾納保對象、領取給付人員之繳費年資,預估其未來終身可領取之保險給付總額。本次精算較前次精算增加2,995億元,主要係因兩年來納保與給付人次及被保險人繳費年資增加所致,且國保基金已提存金額(即國保基金餘額)亦隨時間遞增(104年10月1日國保基金餘額為2,178億元,106年10月1日為2,956億元),最近二次精算結果基金提存比率(Funding ratio)均維持約為27%,是以國保財務仍屬穩健。

三、為使國保制度及財務持續維持穩定健全,本部將滾動式檢討修正國保制度納保及給付相關規定,並持續定期辦理國保財務精算,據以評估國保費率調整事宜,以及督請基金運用單位(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採積極多元布局,以增加國保基金投資收益(105年及106年之投資報酬率分別為4.26%及8.04%),確保國保基金財務健全,俾落實照顧弱勢民眾之基本經濟生活。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安基金進場的條件與時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1302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7-164)

許委員就國安基金進場的條件與時機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臺股近期受國際股市影響下跌,國安基金於107年10月11日召開委員會,全體委員共識決議暫不進場,但將緊盯備戰,必要時隨時召開臨時會以為因應。主要理由說明如下:

(一)基本面良好:臺灣進出口實績、經濟成長率及企業營收等均有實質支撐;臺股本益比及殖利率等,亦優於國際主要股市。

(二)尚未符國安基金進場條件:國安基金成立宗旨係因應發生國安危機,穩定金融之緊急應變機制,目前暫未達進場條件(國安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有國內、外重大事件、國際資金大幅移動,顯著影響民眾信心,致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有失序或有損及國家安定之虞)。

二、另泛公股事業是否進場護盤,各事業投資決策係公司治理事項,依據其所訂內部投資審議程序,自行妥適評估資金運用效益及投資風險,財政部原則尊重各事業專業判斷。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立食安管理機制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9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6-145)

許委員就建立食安管理機制相關問題所提質詢,敬答復如下:

一、本院自民國103年10月22日成立食品安全辦公室,即督導、協調跨部會在食品安全會報下成立之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專案小組會議,就蛋品管理部分,共同研議雞蛋與液蛋及其供應源之畜牧場、蛋商、液蛋製造場所等之聯合稽查行動計畫,陸續展開針對畜牧場之藥物管理、用藥期間產蛋處置及藥殘蛋流向管制與紀錄檢查、溯源標示、不良蛋品(破殼蛋、小蛋等)流向紀錄等,以及蛋商、液蛋製售等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符合性等,跨部會協力查核,共同檢討研擬強化管理之精進措施與啟動輔導。在本院協調下,衛生及農業機關建立合作模式,相關查核成果及精進方案提至本院食品安全會報等會議報告,並責請相關部會將蛋品(含液蛋)稽查列為年度例行專案計畫,執行規劃提至衛福部、本院農委會與本院環保署三方共同召開「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協調會報」或其他相關會議列管討論。

二、106年臺灣連續發生戴奧辛雞蛋、蘇丹紅鴨蛋與芬普尼雞蛋,為確保蛋品之溯源標示及追溯追蹤管理之落實性,並提升業者自主管理能力,本院自106年底起,請相關部會盤點檢討雞蛋從畜牧場、洗選場、販賣商至液蛋場之流向紀錄及管理現況,並規劃於相關配套措施完備後,未來將啟動「蛋品供應鏈追溯追蹤演練」,以驗證部會間掌握雞蛋來源與販賣流向情形,藉以減低不良或過期蛋流用製作液蛋之風險。

三、針對本(107)年發生以不良原料製作液蛋(萇記泰安、元山)之食品安全事件,本院於本年9月間邀集相關部會研商重新檢視現行雞蛋與液蛋衛生處理規範之作法,已開始著手針對產業鏈管理研提相關精進措施及具體方案,以健全雞蛋生產及蛋品製造安全體系,將澈底解決雞蛋與液蛋之食安問題。

四、另有關於本年10月發生「乃卡巴精」殘留蛋品事件,本院已協調農業機關執行食品衛生檢驗不合格案件之移送衛生機關裁處流程方式,將提至前述相關部會共同召開「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協調會報」,就目前行政機關互採檢驗結果,聯繫通報、依法處置與裁罰之標準作業流程重新審視,以加強管理。

五、有鑑於食品安全涉及層面廣,仍需由跨部會串連合作,依各職掌法規授權從生產源頭、製造、流通到銷售,進行全程管理,是政府各部門都應做之工作,為落實食安五環政策,本院持續積極督導協調相關部會從源頭管理、生產管理、市場查驗、加重廠商責任及全民監督等五大面向,更透過產業自律、政府管理與查驗及民間參與力量,以及串聯中央地方、民間資源共同向民眾傳遞政府食安政策與食安資訊,緊密政府、廠商與民眾間之合作,建立從農場到餐桌之安全體系,共同保障食品安全。

(十五)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我國進口食品之管理機制及食安問題之危機處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1302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7-153)

趙委員就「我國進口食品之管理機制及食安問題之危機處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中國大閘蟹輸入檢出硝基呋喃代謝物違規事件,我國自95年9月起,逐步提高輸入管理強度(包括加強邊境查驗率及輸入時應檢附檢驗報告)。目前針對活生鮮大閘蟹產品,我國邊境已採取最嚴格之逐批查驗措施,除書面審查外,尚須經臨場查核及檢驗等步驟。其中自中國輸入大閘蟹,限制必須係來自31家合格中國大閘蟹養殖場,並逐批檢附陸官方出具之「動物衛生證書」始得辦理輸入查驗,另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邊境逐批抽樣檢驗65項動物用藥、重金屬及戴奧辛與戴奧辛類多氯聯苯等項目,經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之產品,除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規定,責令業者退運或銷毀,並依據食安法第52條規定,將相關產品資訊公布於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

二、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輸入產品因性質或其查驗時間等條件特殊者,食品業者得向查驗機關申請具結先行放行,並於特定地點存放。又同法第2項規定,前項具結先行放行之產品,其存放地點得由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指定;產品未取得輸入許可前,不得移動、啟用或販賣。食藥署於核准業者申請具結先行放行時,即同時通知衛生局於24小時內前往具結存置地點稽查,確認存置數量及地點無誤。

三、針對本次業者涉違反前述具結先行放行規定一事,全案已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偵辦中,食藥署將配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調查。

四、為確保輸入食品衛生安全,我國已通聯中國主管機關加強源頭管理,確保輸臺產品之食品安全衛生,未來亦不排除針對不合格養殖場採取暫停受理輸入查驗之措施。並持續透過跨機關合作機制,對於申請具結先行放行產品展開不定期及加強查核,一旦查有違法之事證,即刻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嚴懲重罰不肖廠商,以防堵未取得輸入許可之食品流入市面。食藥署亦將持續強化「三級品管」制度,透過政府主動查核,藉由政府管理、產業自律及民間參與,共同保障食品衛生安全。

(十六)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流感疫苗政策決策及疫苗品質管控程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1302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7-166)

趙委員就流感疫苗政策決策及疫苗品質管控程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107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採購三價流感疫苗決策過程考量106/107年流感季,我國公費疫苗使用三價流感疫苗,其B型疫苗株與社區流行B型流感病毒株吻合度不佳,導致疫苗保護力下降,因此本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在107年初規劃107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時,擬提議提供國人保護力較佳之四價流感疫苗為政策選項之一,經提107年3月21日本部諮詢會預防接種組及流感防治組聯席會議討論,考量當時國內外流感流行疫情資訊尚未完整,並慮及計畫執行前置作業急迫性、新疫苗導入時程之優先順序、疫苗供應穩定性及整體財務規劃等因素,決議「採購世界衛生組織建議之2018/2019北半球三價流感疫苗」。

二、我國流感疫苗品質管控程序

(一)所有國內生產或國外進口之公費與自費流感疫苗,均須依據藥事法及「生物藥品檢驗封緘作業辦法」規定,由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逐批查核運送與儲存溫度,並抽取適量樣品進行效價試驗、無菌試驗、異常毒性試驗、不活化試驗、甲醛、pH值、鑑別、外觀、卵蛋白含量、蛋白質含量、細菌內毒素試驗等11項檢驗,全數符合規定者,才會核發封緘證明書,並在包裝加貼藥物檢查證,提供給民眾使用。

(二)食藥署於抽樣現場查核貯運溫度,合格者再依「WHO藥品抽樣指引」抽樣比例,隨機開啟適量箱數檢查無誤後,再由其中抽取所需之檢體。國、內外疫苗製造廠係依照PIC/S GMP規範,將原液均質化後充填,確保每支疫苗品質及效用一致,食藥署依照中華藥典檢驗項目及方法所需之檢驗量,成人劑型(0.5mL/支)抽樣190支、嬰幼兒劑型(0.25mL/支)抽樣280支,進行前述11項檢驗。

(三)為監控藥品上市後之品質及安全情形,食藥署已設置各項通報系統並於食藥署網站建立單一通報入口網頁,供醫療人員、民眾及藥商發現藥品有品質瑕疵、更換其他廠牌藥品出現疑似療效不一致或發生不良反應,或懷疑因藥品引起嚴重不良反應發生時,可立即通報。

(四)食藥署於接獲藥品不良品通報即依風險進行處理,除請廠商依據GMP規定進行調查及改善外,針對較嚴重之品質瑕疵或通報頻率較高之案件,並要求廠商交付調查報告及預防矯正措施,且評估是否啟動回收作業。本次疫苗不良品於接獲通報後,即依流程函請廠商評估該批疫苗是否需回收,並清查國內其他醫療機構、藥局、庫存等是否有類似情形;經評估2起疫苗不良品皆為個案,已要求廠商調查發生原因,以利後續加強改善與預防再發生。

(五)為確保藥品上市後之安全、療效及品質,除建立通報系統,食藥署亦主動監視國內、外藥品安全或品質訊息、進行市售品抽驗及製造廠稽查等,倘發現藥品有新增安全問題或重大品質異常,則啟動安全性再評估或品質調查,必要時,採取風險管控措施,例如發布警訊、修改藥品仿單(說明書)、要求市售品回收,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三、疫苗異常事件處理

(一)疾管署於接獲2劑疫苗異常事件通報時,即發函獲配同批號疫苗之衛生局暫時停用、及收回至衛生局或衛生所/健康服務中心之疫苗室/冰箱集中保管,並於107年11月1日召開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召開預防接種組(ACIP)及流感防治組聯席會議,對於近期公費流感疫苗發生2件異常事件之後續處理進行討論。根據2家廠商目前提供資料、食藥署之初步調查結果,以及疾管署會同2家疫苗廠商全面清查同批號未配送14萬餘劑疫苗均未發現類似情形,研判應為單一事件,並無疫苗品質疑慮,惟為安民心,建議採取最嚴格的標準,出現異常疫苗之兩批號疫苗繼續停用,不提供民眾施打。

(二)對於疫苗異常事件之因應及相關說明,疾管署除發布新聞稿公布,並於1922防疫達人臉書、LINE@疾管家、IG分享衛教單張、懶人包及影片等宣導素材,亦將相關宣導素材同步放置於疾管署網站供各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衛生局運用。

四、本部對近期發生之公費流感疫苗異常事件均採即時公開透明處理之態度,即時發布最新訊息,並持續透過多元管道加強民眾之溝通宣導及進行疫苗安全把關,以降低民眾對疫苗的疑慮,提升民眾接種意願,保障民眾健康。

(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美國總統川普8月重新實施對伊朗的部分制裁,導致國際油價動盪並影響國內油價」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8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6-131)

邱委員就「美國總統川普8月重新實施對伊朗的部分制裁,導致國際油價動盪並影響國內油價」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自美國川普總統於2018年5月8日宣布退出伊朗核子協議(全稱為《聯合全面行動計畫,Joint Comprehensive Plan of Action,JCPOA》),並恢復對伊朗制裁,另受到沙烏地阿拉伯籍記者卡舒吉(Jamal Khashoggi)被殺害事件影響,原油價格自每桶60~70美元攀升至80~90美元。

二、2018年上半年中油公司主要油源來自9個國家,其中中東地區占總進口量之55%,美洲占24%、西非及地中海地區占17%,其餘為東南亞地區占3~4%。為符合煉廠煉製利潤,原油採購策略常隨著市場趨勢而彈性因應,以穩定供應國內油品。

三、中油公司秉持「長期合約為主,兼顧穩定供應及煉製效益」及「油源供應多元化,分散風險」策略,因此原油進口並未因而中斷,致影響國內油品市場的供應;針對本案,本部密切注意後續動態,持續洽請本部駐外機構關注當地經貿情勢變化,即時將相關資訊函報國內,俾利協助我國廠商因應。

四、鑑於2018年11月5日後,持續向伊朗購買石油之廠商,將遭受美國制裁;惟美國政府表示,將與其他主要原油輸出國協調,提供其他替代油源,以維持油價穩定。經查,我國自2018年1月起已停止對伊朗購油。

五、另外,有關美國恢復制裁伊朗措施對臺伊貿易影響:2018年11月5日需取得美國「伊朗購油重大減量豁免」,以維持臺伊清算機制運行;惟美國突於2018年10月17日無預警以伊朗方管理銀行Parsian Bank資助伊朗革命衛隊為由,將其列入制裁名單,兆豐銀行已停止臺伊清算機制運行,目前尚無法透過該機制取款,將持續與美協商。

(十八)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普悠瑪翻覆出軌意外,勞動部應對台鐵、高鐵員工之勞動環境進行全面調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1302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7-152)

蔣委員就「普悠瑪翻覆出軌意外,勞動部應對台鐵、高鐵員工之勞動環境進行全面調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日前發生之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普悠瑪號出軌翻覆事故,除鐵道安全部分應依鐵路法相關規定辦理外,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事故翌日10月22日及24日即派員進行勞動檢查,經查事故列車駕駛為七堵機務段運轉副主任尤振仲(下稱尤員,具有司機員資格),主要擔任內勤工作,當日係支援擔任駕駛工作,經調閱檢視尤員事故前6個月之出勤紀錄,確認該段擔任內勤工作期間,有單日工時逾12小時與連續14日未排定例假之情形,分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情形及第36條規定,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已移請基隆市政府依法裁處。

二、為保障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勞動環境,本部持續執行航空及交通運輸業、儲配運輸物流與汽車貨運業,及國道客運業等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並已將交通運輸業納入一般檢查重點對象,亦透過跨部會協調機制,與交通部公路總局合作辦理相關聯合稽查。

三、為進一步保障鐵路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之勞動條件與安全衛生,本部規劃於3個月內對台鐵及高鐵等鐵道運輸業進行相關專案檢查,強力督促該等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規定,以保障勞工之勞動權益,檢查結果報告將另案函送。

(十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永明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06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3966號 施政報告質詢4016號)

徐委員就中國核發長期居留當地之臺生或臺商居住證等問題所提質詢,除於本(107)年10月16日貴院本會期第4次會議,徐委員對本院長施政報告質詢時,由本院長、陸委會陳主委明通及內政部徐部長國勇即席答復外,有關國道警察危險加給問題未答部分,經交據行政院人事總處查復如下:

一、內政部於本年4月23日以該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各公路警察大隊員警(以下簡稱國道員警)執勤環境具高度危險性,歷年執勤傷亡比例偏高,爰函請行政院同意比照刑事警察按「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以下簡稱警勤加給表)原支等級數額另加6成支給(按,現行國道員警按月支給第一級警勤加給8,435元,且無加成)。經查國道員警近2年因公殉職人員3人,應屬特例,尚非常態。目前國道員警已適用警勤加給表第一級,且渠等人員勤務內容與刑事警察有所不同,尚不宜相互援比,如為妥適處理國道員警執勤環境所面臨之高風險性,宜優先考量改善工作流程、運用科技執法、強化值勤技巧訓練,以及充實安全防護裝備等措施。

二、內政部復於本年9月21日擬具補充說明資料,仍維持原增支6成之擬案再次函報行政院修正警勤加給表,本案刻正由本總處會請相關機關表示意見研辦中。

(二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05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3966號 施政報告質詢7號)

楊委員就軍職及其聘僱人員地域加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人事總處查復如下:

一、關於軍人地域加給年資加成問題:

(一)軍事機關因戰略考量,佈署之離島及選址與公教機關學校不同,艱困情形亦有差異。且因勤務特性、支給考量因素有異,針對軍人駐守之外、離島及公教人員派駐之離島分別評比後之分級、數額規劃亦未盡相同。整體而言,軍人與公教人員地域加給之制度設計,不適合直接援引比照。

(二)為鼓勵軍職人員久任,行政院已針對勤務特性陸續核給不同之獎助金及獎金(如國軍飛行軍官繼續服現役獎助金及國軍特種勤務隊官兵年資獎金等),以提高服滿規定服役年限之官兵,留任原部隊或原單位之誘因,而非以久任某一特定地區為考量,此為軍職人員與公教人員勤務特性不同所為之差異化設計。另為配合募兵制之推動,行政院已核定增支多項志願役軍人待遇(含留營慰助金),實已投注相當之待遇誘因鼓勵官兵久任於部隊。

(三)考量國軍地域加給年資加成之增給,涉及整體國軍戰力調配、影響國軍職期輪調及國防預算經費之增加,須審慎處理,為期「國軍地域加給表」支給更趨合理,行政院自民國103年起已多次要求國防部依軍職人員勤務特性,儘速就「國軍地域加給表」所列各項外、離島之地域加給衡酌因素,訂定細部評量指標,完成各服務處所現地評估後,依各地區服勤實況妥為規劃各地區(外、離島及高山)分級及支給數額,並擬具制度化定期評估方案報行政院核議,未來本總處將賡續配合國防部進行研議。

二、關於國軍聘雇人員地域加給問題:

(一)依行政院79年12月24日函略以,約聘僱人員係適用單一酬金制,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為期依法支俸,不另發給地域加給;惟為兼顧服務山僻、離島地區之約聘僱人員辛勞及羅致人才需要,應由主管機關在同一地區編制內公教員工地域加給之基本標準金額範圍內,衡酌實際狀況,提高其酬金薪點折合率標準,不受行政院訂頒通案薪點折合率最高標準之限制。是以,公部門編制內約聘僱人員亦無地域加給及地域加給年資加成之設計,先予敘明。

(二)至國軍聘雇人員之地域加給支給基準,係國防部基於是類人員與軍職人員勤務特性與整體衡平,爰規劃比照「國軍地域加給表」同一地區加給數額折半支給。又國軍聘雇人員之地域加給制度是否調整,亦由國防部基於與前開約聘僱人員維持衡平原則下,配合國軍地域加給之檢討審慎研議。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1302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7-148)

陳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桃園市政府前於101年召開「航空噪音補助劃定協調會」,由教育局、環保局、區公所及各校代表出席,決議學校為優先補助對象,以嘉惠地方學子,提昇教育品質,本部陸軍司令部依決議事項辦理補助,規劃108年完成學校補助作業。

二、有關居民納入機場航空噪音補助作業,需按補助規定及審議機制辦理,俟桃園市政府召集防制區內區公所及相關代表研議補助方案及額度後,並經本部陸軍司令部年度航空噪音改善計畫書審議會審議核定,由年度預算檢討支應,俾符程序。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查明臺鐵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原因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701302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7-154)

許委員就查明臺鐵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原因相關問題所提質詢,敬答復如下:

一、為查明本(107)年10月21日臺鐵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之原因,本院已於同年月22日成立院層級之「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由吳政務委員澤成擔任召集人,邀集相關機關(單位)代表及具公信之學者參與,秉持公正、客觀、公開、透明之原則,展開各項調查工作,期能有效釐清及解決相關問題,確保普悠瑪列車行駛安全無虞,並將於完成調查後,儘速公布行政調查報告。另成立小組,針對交通部臺鐵局(以下簡稱臺鐵局)進行澈底總體檢,由張政務委員景森督導,將就臺鐵局之「人」、「車」、「路」、「管理」及「財務」等面向進行全面檢討。此外,本院已規劃將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改制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獨立公正調查航空、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建置更完全及完善之運輸環境,組織法修正草案已提本院11月15日本院會議討論通過後,將儘速函送貴院審議。至本案所涉個人責任問題,刻正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成立專案小組依法偵辦中,專案小組將就後續之偵查與蒐證,儘速釐清肇事原因及相關責任歸屬,以安定民心。

二、有關所提臺鐵工會反映員工過勞及人力配置不當問題一節,經交據勞動部說明略以,本案事故發生後,該部已於本年10月22日及24日派員進行勞動檢查,經查本事故列車駕駛為七堵機務段運轉副主任,主要擔任內勤工作,當日係支援擔任駕駛工作,復經調閱檢視其事故前6個月之出勤紀錄,確認該段擔任內勤工作期間,有單日工時逾12小時與連續14日未排定例假之情形,分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6條等規定,該部已移請基隆市政府依法裁處。鑑於交通運輸業之駕駛員可能因排班間隔及路程遙遠等因素,導致疲勞駕駛,進而危及乘客生命及公眾安全,該部歷年均針對包含臺鐵局在內等重點檢查對象,規劃專案檢查,並特別針對駕駛之勞動條件進行查處,未來更將透過「全國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工作會報」,積極就本事故臺鐵局所涉違法情事進行個案研討,列為日後對其實施勞動檢查之重點,並與交通部及行政院工程會等機關合作,實施跨部會聯合稽查,共同進行監督,如發現臺鐵局及所屬單位違反勞動法令時,即通知交通部儘速督導改善。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業缺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701302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7-162)

許委員就產業缺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解決產業缺地問題,經濟部業提出「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政府開發之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及「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等三大策略釋出產業用地,預估至民國111年提供產業用地約1,470公頃,以滿足廠商設廠需求。針對企業缺地問題,經濟部並主動提供必要諮詢服務及設廠用地資訊,由該部工業局北、中、南區處擔任諮詢窗口,提供專業仲介服務,以土地實價合理媒合土地之售租交易,強化穩定供地價格之服務,取得設廠投資適合之土地;同時刻正研擬建置產業用地智能物聯系統,完成後可開放民眾使用,以強化智能媒合服務。此外,為加速產業用地活化利用,經濟部已修法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46之1條強制拍賣及罰款之規定,並訂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據以落實強制拍賣等作業、辦理清查工業區土地,加強實價媒合,避免土地炒作、新設園區用地於租(售)時明訂閒置土地回收機制、運用金融工具控管土地使用及其建廠設廠進度等。

二、行政院不定期召開「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由賴院長親自主持,展現政府拼經濟之決心,會中將逐項解決影響產業發展之關鍵問題,排除各種投資障礙,建構友善之創業與經營環境。另針對涉及其他部會或地方政府重大投資障礙者,由經濟部部長召開跨部會「協助民間投資案件排除投資障礙協調會」協助解決,依各地不同需求予以協助投資,以解決地方政府治理權限不足問題。同時,經濟部已成立「投資臺灣事務所」為單一服務窗口,提供專案專責客製化服務,以強化媒合機制,並針對廠商需求,主動排除障礙。

三、另為強化跨部會橫向聯繫,整合連結各部會開發之產業園區,以達成整體產業發展綜效,國發會審議產業園區計畫時,皆會徵詢或邀請經濟部就園區產業政策與發展提供意見,促進園區間之合作互補。內政部於區域計畫與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亦要求申請機關應事先掌握產業需求、產業群聚情形、確認鄰近地區無適合使用之產業用地等條件,綜合考量國土空間發展。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蘇委員治芬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68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4151號 施政報告質詢14號)

蘇委員就石化產業高值化及轉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民國106年2月20日總統府召開經濟策略顧問小組第2次會議,邀請石化產業代表,聽取臺灣石化產業發展因應對策,經濟部並據以擬訂「石化產業發展綱領」,於106年7月3日經行政院核定實施,未來石化產業發展目標如下:

(一)石油之應用研發應以材料發展為主。

(二)穩固既有大宗石化產品之經濟規模基石,持續推動石化產業轉型高值化,發展綠色創新材料。

(三)不增加整體環境負擔,並朝循環永續方向發展,促進潔淨、安全、健康、科技之生活環境。

(四)對於石化產業轉型高值化之投資案,應協助各方溝通及加速行政審核程序。

二、根據以上目標,經濟部、勞動部及行政院環保署之角色功能如下:

(一)經濟部:

1.強化既有環評協處交流平臺,協助重大閞發案環評審查邀集相關機關及利害關係人釐清既有法規規定及說明政策方向,加強各界意見溝通,消弭爭議,促成共識。

2.階段性降低石化產業碳排等各項污染排放。

3.建立各項排放與能資源交易平臺機制。

4.持續追蹤現有各石化工業區之健康風險評估,空氣污染之盤點,給予民眾安心居住環境。

5.推動石化業能源與資源循環化。

6.鼓勵高值並可減少排碳、排污與排廢量、不增加環境負擔之投資案。

7.持續推動公民營業者投入創新研發。

8.持續推動人才之培育。

9.協助業者接軌國際。

10.以石化產業高值化之推動成果為基礎,導入循環經濟理念,推動業者開發產業創新所需之新材料。

(二)勞動部:

1.協助事業單位實施製程安全評估及落實製程安全管理,辦理高風險事業單位製程安全管理相關計畫,透過臨場輔導、教育訓練及建置危險性工作場所登記與資訊平臺、製程安全管理資訊平臺、事業單位實施製程安全管理相關技術參考文件等,強化事業單位製程安全管理知能。

2.石化工廠管線及生產設備龐大複雜,易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災害,勞動部除加強石化及化學工廠檢查外,並配合經濟部執行大型石化工廠公共安全聯合督導,透過建立基線指標、查驗製程安全資訊之系統化平臺等,協助事業單位汰換舊設備與系統安全升級,以落實製程自主安全管理。

3.藉由與石化業高階主管之安全衛生自主管理座談,溝通機械完整性等製程安全管理議題,強化事業單位執行製程安全管理決心;與台塑企業簽署安全伙伴計畫,透過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督促建置關鍵性危害控制及協助承攬管理與訓練合作等措施,協助其提升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能力,以降低職業災害。

(三)行政院環保署:

1.強化石化工業區環境監測工作,避免對周遭民眾及環境造成衝擊影響。

2.加嚴石化產業之空氣污染管制法規,落實執行空氣污染減量作為。

3.強化石化工業區之空氣污染事件緊急應變作業。

4.持續督導並協助各地方政府加強各石化工業區污染源檢監測及稽查管制工作,加強落實對石化產業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稽查管制工作,強化對石化工業區周邊有害空氣污染物流布環境調查,推動製程污染減量。

三、有關整體石化產業轉型升級之策略,經濟部已建立完整之輔導機制,依照研發5步驟,從研發到量產均提供完整輔導,相關內容如下:

(一)研發五步驟:

1.設立研發中心:鼓勵廠商在臺設立研發中心、發展關鍵技術,培育研發人才,101年至106年協助聯成化學等14家業者完成研發中心之設立。

2.籌組關鍵材料研發聯盟:針對下游強項產業發展所需之關鍵材料籌組研發聯盟,透過輔導計畫撮合並串聯上中下游業者,藉由資源互補提升研發效能,挖掘石化業可開發之關鍵材料。101年至106年已建立「多元醇改質高性能彈性體應用」等23個研發聯盟。

3.協助完成試量產:由於新材料開發具高度風險,為提高產業投入創新材料試量產意願,經濟部工業局於103年起運用「關鍵化學材料缺口鏈結計畫」,補助業者建立試量產工廠及產品驗證評估,加速量產作業。106年已有9家業者投入試量產計畫,另協助12家業者投入產業創新平臺或主題式研發計畫。

4.籌組產品應用研發聯盟:針對試量產開發出之產品尋求更多元之應用,協助業者開發出海口產業,101年至106年已建立「纖維補強複材成型用模具」等37個研發聯盟。

5.完成設廠量產:業者在投資過程中常遭遇困難,包括水電資源取得、雜建照申請、環評審查等,協助業者與相關單位進行溝通,必要時並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101年至106年已協助完成台聚新增投資案等37件投資障礙之排除。

(二)106年度石化產業重大投資案件投資計畫金額達835億元,高值化投資由100年110億元成長2.3倍至105年254億元,企業研發經費由100年77億元成長至105年215億元,研發比率亦從100年0.4%成長至105年1.04%,顯示推動石化產業高值化發展已略顯成效。

(三)未來將以目前石化產業高值化之推動基礎,針對不同程度之研發技術導入循環經濟理念,使產業升級並可永續發展。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段委員宜康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68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4151號 施政報告質詢19號)

段委員就提升民眾檢舉賄選之即時性及便利性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為有效且廣泛蒐集選舉查察情資,本部最高檢察署已於本(107)年10月5日函請各地方檢察署於現行24小時專人接聽檢舉專線0800-024099之外,另研議運用網路或行動裝置等數位科技方式,受理民眾檢舉賄選管道之可行性。

二、目前已有至少8個以上地方檢察署運用LINE官方帳號QR CODE方式受理民眾檢舉,民眾可用手機掃描後加入,即可適時提供檢舉情資,並確保情資提供之隱密性。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美中貿易衝突對臺商投資布局之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8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6-132)

邱委員就美中貿易衝突對臺商投資布局之影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依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統計,民國99年赴中國大陸投資金額占整體對外投資83.8%,截至本(107)年9月止,已逐年降低至58.13%,顯示臺商業已體認赴中國大陸投資之風險,因中國大陸內部及區域各項變局影響而提高。此外,近年中國大陸投資環境不斷惡化,包括限污令、紅色供應鏈興起、勞工成本上漲、反避稅措施等,近期更因美中貿易衝突加重中國大陸臺商經營之挑戰,部分臺商已向政府反映有資金匯回及回臺投資之需求。

二、為因應美中貿易衝突及全球經貿秩序重建之巨大變局,行政院已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協助臺商多元布局生產基地,並透過掌握有意回臺廠商之土地及人力需求,進而提供協助措施,活絡國內投資環境,以重塑產業供應鏈,厚植臺灣未來產業發展實力。具體措施說明如下:

(一)鼓勵臺商回臺投資:

1.單一窗口服務:由經濟部「投資臺灣事務所」擔任投資服務之單一窗口,提供專人專案專責投資服務。

2.推動臺商投資「5+2」創新產業:盤點創新產業投資商機,廣宣臺灣投資機會,推動臺商回臺投資,共享創新產業發展之果實。

3.積極辦理招商活動:配合產業政策篩選具回臺投資能量之臺商,籌組臺商招商團,促進臺商回臺投資。

4.協助因應變革:透過在中國大陸有影響力之團體如臺商協會、產業公會,針對美中貿易衝突所引起之重要投資環境與法令變革,廣宣因應作法。

(二)協助臺商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

1.鏈結產業論壇平臺:引介有意願南向布局之臺商,透過經濟部工業局「產業鏈結高峰論壇」平臺,藉由工業總會等組織有系統地引介布局。

2.提供投資環境資訊:提供新南向18國投資環境簡介、主要國家重點產業資訊、投資稅務法規等資訊,協助臺商初步評估適合作為生產基地之國家。

3.建立互動交流平臺:舉辦投資商機說明會或投資實務講座,協助臺商進一步評估各國作為生產基地之可行性。

4.深化投資諮詢服務:運用在越南、印尼、印度、緬甸、菲律賓、泰國等6國設立之「臺灣投資窗口」(Taiwan Desk),提供臺商投資法規、稅務、土地及勞工成本等客製化之投資諮詢服務,縮減投資設立階段資訊收集之成本與時間。

5.實地考察投資環境:籌組投資考察團或經貿訪問團等,協助臺商實地瞭解當地投資實務,並研析各國設立生產基地之優劣勢,據以篩選適合作為生產基地之國家。

6.協助臺商落實投資:透過經濟部駐外商務單位就近於當地提供有意移轉生產基地之臺商相關協助,包括洽尋適合之工業區、取得投資許可、設立生產工廠及建立產業聚落等,並定期洽訪臺商瞭解經營狀況及投資問題,即時要求當地投資主管機關協助解決。

三、另經濟部國貿局網站已建置「美國301措施專區」,提供美國加徵關稅項目清單及美國原產地認定等相關資訊,供各界查閱參考。面對中美貿易戰衝突等全球貿易之不確定性,政府對內將持續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盡力完善國內投資環境,吸引臺、外商來臺投資;對外除將持續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積極爭取參加第二輪談判,亦將運用「亞太經濟合作」(APEC)會議期間與新南向國家交流,從資源及市場共享角度,透過多元合作,共同打造產業鏈,以協助臺商轉進新南向國家。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確保北部區域的供電平衡和穩定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701302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7-157)

許委員就確保北部區域的供電平衡和穩定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為增加國內投資帶動產業發展,政府已積極推動各項長短期穩定電力供應措施,可確保產業用電不虞匱乏,說明如下:

(一)107年已透過需求面管理措施,搭配供給面加強機組運轉維護及新增機組等,6至12月備轉容量率可維持在6%以上:

1.需求面措施:

(1)擴大推動需量反應措施,以抑低尖峰用電約139萬瓩。

(2)推動強化效率管理與節能推廣工作,使節電成為全民運動,預計於107年達成22.28億度,抑低需求38.69萬瓩。

2.供給面措施:

(1)新機組如期商轉(併聯):大林新1號機、大潭7號機單循環機組及通霄新1號機等,皆於107年上半年如期如質商轉;另大林新2號機、通霄新2號機及林口新3號機等亦陸續進行併聯測試。

(2)大修妥善排程:考慮到近年來5月份氣候炎熱導致用電需求提前增加之情形,本部已嚴格控管各機組大修進度,所有機組原則須於5月底前完成,以確保機組供電能力。

(3)強化機組平常運轉維護:台電透過公司內部健全維護策略及提升人員運維技能,強化機組平常運轉維護,確保所有機組皆能穩定供電。

(二)108年起則持續推動包含「多元創能,增加供給」、「積極節能,全民參與」、「靈活調度,智慧儲能」等措施,備用容量率維持在15%以上、備轉容量率可維持在10%以上:

1.「多元創能,增加供給」:強化機組平時運轉維護、如期如質完成新發電機組興建計畫、擴大再生能源推廣。

2.「積極節能,全民參與」:能源大用戶年均節電率應達1%、住商部門用電器具強制性最低耗能基準(MEPS)及能效分級標示、自願性節能標章、推動政府機關節能計畫、推動動力與公用設備效率提升。

3.「靈活調度,智慧儲能」:加強需求面管理措施、運用火力機組彈性,改善區域空污、加速布建智慧電表,結合儲能,充份運用再生能源。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以核養綠」公投直接挑戰「非核家園」,讓國家能源政策有機會重新調整非核的合理期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701302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7-158)

許委員就「以核養綠」公投直接挑戰「非核家園」,讓國家能源政策有機會重新調整非核的合理期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114年達成非核家園已是法定目標,政府已規劃具體計畫,必須努力達成:

(一)「環境基本法」已明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二)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電業法也已明定「核能發電設備應於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爰政府部門需積極規劃推動能源結構轉型。

二、繼續使用核電衍生的核後端成本、核災風險與核廢料處理問題,對我們更不利:

(一)核後端成本大增:核後端成本(含除役及核廢料處理成本)已由3,353億元(100年核定)大幅增加至4,728億元,且除役方式未定,成本將再增加。

(二)核廢料無處可放:在臺灣沒有地方願意提供核廢料之儲放。

1.臺灣地小人稠,核廢料儲存、處理問題難解。

2.核廢料處置場難覓,沒有地方政府及民眾能接受其在附近。

3.若持續使用核能,核廢料必將由我們的下一代來承擔。

(三)核災風險:臺灣地狹人稠,核一、二廠距離人口稠密的雙北都會區不到30公里,且位處地震帶上具高度風險,無法承受發生核災風險。

三、政府已具體規劃穩定電力供應措施:

(一)107年6至12月備轉容量率維持在6%以上:

1.需求面措施:

(1)擴大推動需量反應。

(2)推動節能極大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推動強化效率管理與節能推廣工作,使節電成為全民運動。

2.供給面措施:

(1)新機組如期商轉(併聯)。

(2)大修妥善排程:本部已嚴格控管各機組大修進度,所有機組原則須於5月底前完成,以確保機組供電能力。

(二)108年起備轉容量率維持在10%以上:

1.多元創能 增加供給:強化機組平時運轉維護、如期如質完成新發電機組興建計畫、擴大再生能源推廣。

2.積極節能 全民參與:

(1)能源大用戶年均節電率應達1%、推動政府機關節能計畫。

(2)住商部門用電器具強制性最低耗能基準(MEPS)、能效分級標示、自願性節能標章、推動動力與公用設備效率提升。

3.靈活調度 智慧儲能:加強需求面管理措施、運用火力機組彈性,改善區域空污、加速佈建智慧電表,結合儲能,充份運用再生能源。

四、天然氣不會斷氣,已分散氣源國採購、新(擴)建天然氣基礎設施並提升安全存量天數,可滿足用氣需求:

(一)分散氣源國採購:106年天然氣採購遍及14個國家,此外中油公司亦與美國及澳洲簽訂天然氣採購長約,預定於108年開始供氣。另已簽署30多紙LNG採購預定契約,可降低天然氣採購風險並確保供氣無虞。

(二)新(擴)建天然氣基礎設施:各接收站計畫若如期完工,至114年接收站數量將達5座,可發揮北、中、南區接收站相互調度備援之功能,增加LNG船之運輸調度彈性及卸儲操作安全,降低因天候因素致LNG船無法靠泊卸收之風險。

(三)安全存量規定:已綜合考量進口中斷、船期延遲與颱風卸收延期等偶發性事件影響天數,並於107年8月27日公告天然氣進口事業於108年安全存量達7天,111年達8天,114年達11天,116年達14天。

五、臺灣電價不會大幅上漲:

(一)我國工業電價為亞鄰國家最低;住宅電價為亞鄰國家次低(僅高於馬來西亞)(目前最新為106年度資料)。

(二)114年能源轉型對平均電價的影響在0.5元/度以內。

(三)已規劃電價穩定機制:

1.基本民生電價不調漲:保障人民生活基本用電權益(本次107年上半年調價針對住宅用電500度以下及小商家用電1,500度以下不調漲)。

2.電價漲跌幅限制:電價公式設有平均電價漲幅及降幅上限(每次不超過3%)。

3.電價穩定準備:依行政院指示由台電公司設置電價穩定準備管理,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企業民生經濟之衝擊,目前已有約780億元額度。

六、深澳電廠停建及替代方案:

(一)考量民眾對於燃煤發電仍有不同意見,爰政府在各種不同的條件下找出可能的替代方式。

(二)天然氣供應評估:中油北部第三接收站年供氣量300萬噸,經換算可供應428萬瓩燃氣機組發電用氣。扣除原規劃供應大潭#7至#9機組共300萬瓩,尚有餘力供應北部地區128萬瓩燃氣機組發電用氣。

(三)北部新增機組評估:經盤點台電公司廠區狀況及IPP潛在業者申設進度,本部評估114年可增加100萬瓩。

(四)有關深澳電廠替代方案具體廠址部分,已初步評估北部台電公司廠區狀況及IPP未來興設潛力,有可行方案待選,目前正針對廠區面積、輸氣管線及輸電線路進行細部評估,尋求最佳可行方案。

七、非核家園達成時程已入電業法規範,政府部門須努力達成:推動能源轉型兩年已有明顯成果,政府有信心在非核、減煤、增氣、展綠的政策方向下,兼顧環境保護、提高能源供應安全、維持合理電價及帶動綠能經濟發展下,於114年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榮璋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69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4151號 施政報告質詢31號)

王委員榮璋就身心障礙者非典型就業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身心障礙者從事典型及非典型勞動狀況問題,經分析本部及衛福部之相關調查,說明如下:

(一)經查衛福部民國105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全國15歲以上身心障礙受僱者中,從事典型就業為78.5%,非典型就業為21.5%,相較103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及100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各項需求評估調查結果,從事非典型勞動比例並無增加趨勢;另依106年5月「人力運用調查」及105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推計從事部分工時工作之身心障礙者約占全體部分工時就業者之6.5%。

(二)以僱用部門而言,受政府僱用者從事典型勞動工作之比例及平均年資均較受私人僱用者為高,且公、私部門僱用身心障礙者從事非典型勞動工作型態不同,公部門以僱用臨時性定期契約工作者居多,主要可能受限於政府員額管控及預算編列所致,私部門以僱用部分工時工作者居多,推估與勞動市場彈性化及人力運用型態多元化有關。

(三)以私部門而言,依據本部「103年委託辦理私立定額進用義務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結果,私立義務機構僱用之身心障礙員工從事典型就業為89.3%、非典型工作者為10.3%,從事非典型就業比例較「103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結果之32.5%為低。又私立義務機構僱用之身心障礙員工平均月薪3萬5,292元,平均年資11.7年,則較「103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身心障礙受僱者平均月薪2萬4,340元、平均年資9.8年為高。

二、有關身心障礙者從事部分工時工作之權益保障問題: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該法並未排除部分工時勞工之適用,部分工時勞工亦受該法之保障。同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復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略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爰工作時間等有關事項,應由勞資雙方於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欲變更,應與勞工重行協商合意後始得為之。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2條規定,所謂勞工,係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此定義尚無聘用期間長短與正式或兼職之別,爰部分工時勞工亦適用職安法規定。另依職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略以,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實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並由醫師依體格(健康)檢查結果,綜合評估受檢勞工之檢查結果是否有不適宜從事之作業,以提供雇主選配工之建議。另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三)身心障礙勞工如因體能因素欲調整職務,向主管反映卻未有適當回應,得向事業單位特約或僱用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尋求協助。若事業單位規模未達應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可洽本部職安署委託建置之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諮詢,其可免費提供勞工個別諮詢評估或到場服務;若身心障礙勞工依醫師專業評估之建議,向雇主提出重新作工作適性之安排,雇主未依前揭規定辦理,勞工得提供單位名稱、地址與事件相關資訊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申訴,相關單位於受理後將可實施調查。

三、為促進身心障礙者適性而穩定就業,本部提供相關措施如下:

(一)整合各媒合通路,積極推動定額進用制度:

1.透過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全國300餘個實體就業服務據點,以及台灣就業通、24小時免付費就業服務專線0800-777888等虛擬通路,提供有就業需求之身心障礙求職者就業機會資訊及媒合服務,並運用就業促進工具,開拓及協助媒合身心障礙者合適就業機會。

2.落實身心障礙定額進用制度,彙整義務單位求才職缺,主動推介適合人選,並爭取義務單位檢視放寬求才條件,提供身心障礙者更多就業機會。對於目前尚未足額進用單位,會同各地方政府加強檢視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困難及提供具體建議,導入身心障礙者多元就業模式、職務再設計等獎(補)助措施,協助排除職場環境障礙、提升工作效能、建立職場支持以強化就業適應輔導,提高就業穩定度。

(二)整合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協助獲得適性就業:對於有個別化職業重建需求之身心障礙者,以積極性差別措施協助其就業,包括以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及就業轉銜服務使身心障礙者獲得連續、無接縫之職涯發展;對志趣不明但具有就業意願之身心障礙者,透過深入之職業評量,協助其確立就業方向;對於就業能力尚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協助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持續密集輔導等就業協助;對於身心障礙生理、心理發展特質,推動專班式職業訓練及融合式職業訓練,擴大其參訓職類選擇,提升就業競爭力等。

(三)為提升僱用身心障礙者意願,提供獎(補)助及支持措施:包括推動職務再設計,鼓勵雇主為其所僱用之身心障礙員工依其狀況及需求進行職場無障礙環境改善,排除職場障礙、提升工作效能,提供僱用獎助津貼、辦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適應及就業準備。另對於身心障礙特考錄取分發人員,主動導入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以提升公部門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情形,促進身心障礙者擔任公職之穩定適應。

四、有關充實身心障礙者勞動統計問題:本部辦理之「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係蒐集整體部分工時者之工作概況,該調查對象學生及家庭主婦占達六成,且調查樣本數為3,000份,經考量樣本規模及統計確度,實有不易訪查到身心障礙者之疑慮,爰已規劃於108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中,除既有從事非典型工作相關問項外,另將納入「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之重要問項,強化部分工時統計分析,以充實身心障礙者勞動統計,以利後續政策規劃。

(三十)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榮璋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68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4151號 施政報告質詢15號)

王委員就微型保險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回應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之需求,以平衡身心障礙者家庭收支,保障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政府致力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年金給付或基本保證年金等,俾使身心障礙者在經濟方面獲得適度協助,提升其生活品質。政府並持續透過金融主管機關推動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微型保險、年金保險等提供多元金融商品服務,以保障其經濟安全。其中,微型保險即為弱勢家庭遭遇意外事故時維持基本生活保障之因應措施之一,金管會已與原民會、衛福部及各地方政府通力合作,積極協助及宣導辦理微型保險,未來並將按實際推動經驗,持續就相關法令及實務運作提出滾動檢討及修正。

二、現階段提供微型保險商品業者共計27家,投保對象包括經濟弱勢者、原住民、農漁業從業者、社福團體機構服務對象、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之家庭成員、特殊境遇家庭成員、身心障礙者等,投保險種為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等3種。符合微型保險投保資格之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者,皆平等享有投保微型保險之基本保險保障之權利,金管會推動微型保險策略係以整體具投保資格之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者進行推廣。身心障礙者為微型保險投保資格之當然對象,藉由投保微型保險可有助於危險分散,另微型保險本質屬商業保險,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身心障礙者仍得向保險業者投保微型保險外之其他商業保險,將有利充分加強保障。

三、各地方政府係結合民間社會福利基金會及保險業者捐助或自行編列預算提供弱勢家庭微型保險服務,目前業有14個地方政府辦理(其中12個運用捐助經費辦理,2個自行編列預算支應),截至本(107)年6月底止,身心障礙者參加微型保險人數共計6萬1,085人,占身心障礙總人口數之5.24%。為能深入瞭解各地方政府推動微型保險情形,以解決所面臨問題,金管會於民國106年及本年均陸續拜會各地方政府,本年9月起並於全國各地辦理「107年度微型、高齡化、地震保險、強制車險宣導活動-全國巡迴講座」,以強化民眾對相關保險之認知,後續金管會及衛福部亦將密切聯繫及宣導身心障礙者微型保險,並協助各地方政府辦理,俾加速微型保險之推動。

四、又,為有效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投保權益,金管會除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明定微型保險得排除財務核保機制、生調體檢標準之適用,並督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檢討修正「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明定不得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且未承保案件應以書面敘明未承保理由並通知身心障礙者外,並採取相關強化措施如下:加強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求壽險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險公會)設置申訴專線、督促壽險公會及產險公會訂定金融友善措施、要求保險業應書面敘明未承保理由、將承保身障者情形納入保險安定基金差別費率基礎,以及責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立相關統計資料庫等。

五、在「金融發展行動方案」所定5年內微型保險累計承保人數目標估算方面,基於106年底微型保險累計承保人數為50.2萬人,近5年(102年至106年)平均年成長人數約9.1萬人,各年度成長人數雖有不一,惟仍呈逐步上升趨勢,爰金管會係以每年增加10萬人進行假設,預估5年內累計承保人數可提高至100萬人。至有關金管會擬修正「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注意事項),以擴大微型保險承保範圍至現行各類對象之家庭成員部分,說明如下:

(一)考量現行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者雖可投保微型保險分散風險,如未將無配偶之經濟弱勢者及部分特定身分族群之家庭成員納入,恐因家中成員發生事故,亦致其經濟生活造成影響,擴大微型保險保護傘,將能有效避免上開情形發生,爰此次修正預期可對微型保險之推廣帶來正面效益。

(二)微型保險旨在增進經濟弱勢者基本保障,並以鼓勵保險業善盡社會責任為初衷。依98年開辦迄今之推動經驗及業者反饋資料顯示,尚存在部分有納入需求卻未予納入之對象(如弱勢族群之家庭成員等),且仍有供需落差情形。鑑於目前國人保險保障亦有提升空間,爰金管會擬修正擴大微型保險承保對象,納入家庭成員,期能照顧有實際需求者,強化保險保護傘,並與該會長期所推動「普惠金融」之政策目標相符,將可有效因應我國社會實際需求,同時提高國人保險之保障效果。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盧前委員秀燕就準公共化托育政策應完善規劃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701309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8-167)

盧委員就準公共化托育政策應完善規劃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查本部為如期推動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政策,自107年5月28日起至7月26日止共召開7場次說明會及7次工作會議,充分向居家保母團體、托嬰中心經營者、托育人員團體、兒福團體、家長團體等代表以及地方政府,詳細說明政策規劃方向、參與合作相關事宜、實務運作流程及資訊系統操作教育訓練,在這過程中也參考各界回饋的建議,不斷修正執行細節與操作方式以更周延,積極納入各界意見。

二、復查本部自107年8月1日起實施托育準公共化政策迄今,私立托嬰中心簽約率86.12%、保母簽約率68.83%,而且持續成長中,顯見政府政策受到托育服務提供單位的肯定,願意與政府合作簽約,本部仍將繼續進行滾動式檢討改善,共同提供有品質且負擔得起的托育服務。

三、截至107年11月9日止,全國簽約居家托育人員1萬6,177人,可收托未滿2歲兒童3萬2,354人;簽約私立托嬰中心639家,可提供2萬2,503名兒童收托;此外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公共托育家園計有156家,提供6,372個收托名額,共計可提供6萬1,229個公共及準公共托育名額。倘以家外送托率10%估算未滿2歲兒童送托數,約有4萬個送托需求,目前供給量實已可滿足多數家長之送托需求。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鍾委員孔炤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68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4151號 施政報告質詢16號)

鍾委員就勞動教育法制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推動勞動教育方面:

(一)為使未來將進入職場之學生對勞動意識、勞動人權、勞動關係、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勞動福祉、職場安全與衛生、就業平等及勞動倫理等概念有所認識與理解,普及並落實勞動教育,教育部自國民教育階段開始進行,從國小教育開始落實與深化「尊嚴勞動」之概念,以建立學生在未來職涯發展中,對勞動觀念之正確認識。謹就教育部開設勞動教育課程情況簡要說明如下:

1.國中小部分:依據現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勞動教育係融入各學習領域課程實施;其中社會學習領域更訂有勞動教育相關能力指標,屬法治教育及公民素養之一環。教育部並於本(107)年5月3日函發「國民中小學推動勞動教育計畫」,鼓勵學校運用勞動部製作之影音及繪本教材進行教學、鼓勵教師參加教案設計競賽及相關研習活動,以及請地方政府協助勞動部邀請劇團進入國民中小學展演。

2.高級中等學校部分:現行普通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公民與社會」課程均列有相關勞動議題。而定於108學年度實施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新課綱),有關公民與社會科之學習內容及各專業科目學習重點,皆已納入勞動法令規章與相關議題。教育部已另委請學科中心針對勞動議題,辦理教師增能研習或協助教師設計開發相關教材或教案。

3.大專校院:已透過開設相關勞動議題通識性課程,提升學生對勞動內涵之認知;另辦理大專在學青年職場體驗活動,於職前講習中向工讀見習學生及用人單位宣導勞動權益。

(二)勞動乃社會與經濟之重要基礎,不論其身分為雇主或勞工皆應對勞動觀念及工作價值有正確之認知,勞動部近年積極規劃以多元方式推動勞動教育向下扎根,具體做法如下:

1.為建立國人正確勞動觀念,從國民教育階段之師生到職場上勞雇雙方,採取多元方式推動勞動教育。包括:辦理劇團進入全國各地國中小及高中職校園展演、舉辦全國高中職及大專校院勞動辯論賽、於大專校院辦理勞動權益座談巡迴活動,以及舉辦「翻玩勞梗.SHOW自己」勞動素材海選等創意宣導活動;針對國小學生編製繪本提供全國各校,傳達重要勞動概念;編製勞權相關手冊、微電影、影音教材及補充教材,置於「全民勞教e網」;並逐年檢視國民教育階段教科書,以達深化勞動權益概念之目標。

2.另勞動部自106年9月起,與教育部、交通部、衛福部等合作辦理「推動提升勞動觀念方案」,以學校師生、遊覽車業者、醫療產業與護理人員等為對象,透過各部會相關資源,積極推廣勞動權益概念。

二、有關勞動教育法制化進度方面:

(一)勞動部於103年7月研擬完成「勞動教育促進法」草案,並報院審查,惟考量立法必要性等因素,於同年10月請勞動部再行評估。勞動部於106年起邀集青年諮詢委員、工會、雇主團體、教師團體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召開2場次勞動教育法制化諮詢會議,聽取各界對法制化相關意見,各界意見不一,惟仍將持續蒐集多方意見,以利後續推動。

(二)另教育部亦將積極配合辦理勞動教育法制化之後續事宜,俾持續落實推動勞動教育向下扎根,以建立學生工作平等、尊嚴勞動與勞動權益保障之基本概念。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蔣委員絜安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69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4151號 施政報告質詢23號)

蔣委員就國家語言教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政府應積極扶助國家語言之復振方面:為保存國家語言,行政院已於本(107)年1月4日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並已函送貴院審議。該法案涉及廣泛,含括國家語言教師以專職聘用為原則、設立國家語言電視專屬頻道等議題。母語保存已為普世價值,不僅政府部門應積極努力復育、保存及推廣,更需全民共同重視及參與。未來,本部亦將依照該法精神,積極推動。

二、有關「本國語文教育推動會」所研擬之本土語言教育策略是否能確實貫徹至地方教育局(處)及各級學校方面:「本國語文教育推動會」前身為「本國語文教育諮詢會」,係因本部為積極推動本土語言教育政策,於民國105年11月籌設「本國語文教育推動辦公室」,並邀集文化部、原民會、客委會及學者專家組成「本國語文教育推動會」,成員包含本部部長、文化部政務次長、原民會副主委、客委會副主委、本部國教署署長及閩、客、原等不同語言之學者專家等計有27名。該推動會之任務為:(一)提供本國語文教育政策、研究及推廣之相關諮詢與建議;(二)作為本國語文教育政策與相關研究、推廣事項之溝通平臺;(三)指導及議決各項本國語文教育政策相關研究及執行事項。至該推動會近期所指導及議決之重點,包括:(一)為喚起各界對本土語言之重視及培養本土意識,辦理多項本土語言相關活動,鼓勵各界參與;(二)因應「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規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學習階段(含幼兒園)國家語言師資(包含支援人員)之供給、培訓及能力提升措施,並研議保障支援人員相關權益(含專職化聘任等)相關辦法,以澈底解決國家語言師資問題;(三)盤整本土語言資源並建置本土語言相關資料庫。

三、有關「本國語文教育推動會」之組織及執行人力恐無足夠能力挽救本土語言流失危機方面:推動會決議之各項計畫主要由本部本國語文教育推動辦公室協調,倘推動會決議之各項計畫涉本部其他單位或部會時,仍依業務權責及專業,分由各權責單位、部屬機關及相關部會辦理或協辦。例如:本土語言師資、課程等相關議題由本部師藝司、國教署主政;建置本土語言資源網及語料庫(如:本土語言辭典)由本部終身教育司主政(部分與資訊相關之業務由本部資科司協辦);鼓勵大專校院開設本土語言通識課程、編輯及出版教材等由本部高教司及技職司主政等,並不因辦公室人力影響執行績效。又國家語言之復振實賴各單位及相關部會通力合作,並持續執行,方能逐見成效。

四、有關專職之原住民族語老師,其薪資以學歷區分方面:經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第14條說明略以,為求教育現場之衡平性,爰參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3條規定之附表薪資,並考量依本辦法進用之專職族語老師僅具備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資格,且符應目前族語流利之原住民族語老師,部分並未具備高級中等以上教育學歷,爰明定專職族語老師之薪資,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副學士、學士、碩士以上等學歷而有別;另考量專職族語老師主要係教授族語課程,為鼓勵渠等人員精進族語能力,明定專職族語老師取得原民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優級合格證書者,每人每月除按薪資支給基準給付薪資外,加發3,000元。至未來本土語言專職師資之整體規劃,除參考現行原住民族語之辦理模式,亦將邀請相關單位共同研議。

五、有關讓具有教師資格、修習客語或原住民族語言學位學程並取得相當客語能力認證者,聘任為國家語言教師方面:因目前中小學本土語文課程師資,以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主、現職教師為輔,依據「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規定,現職中小學教師通過語言能力認證具本土語文領域任教資格,得擔任本土語文教學。爰本部刻正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家語文及原住民族語文)研擬本土語文師資培育課程,俟課程規劃完成,師資生即可修習本土語文科專門課程,並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取得本土語文(閩南語文科、客家語文科、原住民族語文科)教師證書;另國民小學階段則以加註領域專長方式為之。

六、有關幼兒至國小低年級階段為學習母語之關鍵期方面:

(一)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國小一年級至六年級學生,應就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等3種本土語言任選一種修習。國中則依學生意願自由選擇修習。

(二)此外,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課程規劃及說明:1.國民小學階段本土語文課程實施,應依學生實際需求,選擇閩南語文、客家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其中一項進行學習;2.國民中學階段本土語文,學校應調查學生之選修意願,學生有學習意願,即於彈性學習課程開課。另為保障原住民籍學生民族教育之權益,應於彈性學習課程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至少每週1節課,供學生修習。以上各種語文課程,得於假日或寒、暑假實施。

(三)學前教育階段,依據「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13條規定,幼兒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應以統整方式實施,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為促進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之傳承與發展,並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原則」,以鼓勵各地方幼兒園提報課程計畫,營造客語學習環境。

(四)本部與客委會業於106年8月10日會銜發布「客語沉浸式教學推動試辦專案計畫」,於106學年度至本學年度期間,合作推動客語沉浸式教學專案計畫,鼓勵各地方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參與,以提升客語教學之成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適應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69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4151號 施政報告質詢24號)

蔡委員適應就深耕智慧教育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相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持續推動基隆市智慧教育之深耕,教育部業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數位建設」項下之「建置校園智慧網路計畫」及「強化數位教學暨學習資訊應用環境計畫」,核定補助基隆市推動中小學校園數位建設第一期特別預算(106至107年度)共計3,180萬3,000元,第二期特別預算(108至109年度)亦刻正辦理計畫提報及審核作業,以落實數位世代培植。

二、有關營造優質體育環境,全民樂活運動相關問題: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基市府)業於本(107)年3月22日提報「基隆市立田徑場主建築及周邊運動服務設施改善工程」,經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現勘後,基市府於本年4月30日提報修正計畫,體育署於本年5月16日召開複審會議,基於安全考量,爰建議基市府採「主建築拆除重建」方式辦理,並調整計畫為「基隆市立田徑場主建築拆除重建(含邊坡整治)及周邊運動服務設施改善工程」。

(二)基市府業於本年10月2日提報修正計畫送體育署,該署已完成複審作業,決議原則同意修正後通過,俟基市府修正後,辦理經費核定事宜。後續將持續輔導及督促基市府加速辦理應辦事項,俾工程如期如質完成,以提供全民樂活之優質運動環境。

三、有關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以下簡稱海科館)相關問題:

(一)基市府及教育部為擴大海洋教育、觀光、娛樂、漁業等多面向功能,以活化並帶動灣區整體繁榮與商機,目前係以漁港整體性開發進行思考,研議續行採用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招商。

(二)為利後續相關方案之推動,有關海科館與土地銀行協調塗銷地上權、分攤臺鐵深澳支線營運及維修經費等部分,刻正進行相關協調中;另調和街轉運站部分,目前已協調俟基市府興建完成後,交由海科館接續營運。

(三)為推廣博物館教育,教育部將協助海科館維持正常營運及後續相關方案之推動。

四、有關透過「文化部推動藝文專業場館升級計畫」改善基隆市文化中心內部動線、展演設施及管線更新備置等相關問題:

(一)文化中心、表演廳、美術館皆為地方文化發展之基礎建設。過去之行政管理導向,現在各地方不同於場館開始有專業化、分殊化之需求,例如發展專業劇場、社區劇場、兒童劇場、青少年劇場;各地亦開始興建美術館等。因專業化之營運需求,產生更多專業設備之需要,相關場館亦開始重新思考定位及發展新功能。

(二)文化部於推動前瞻計畫時,強調場館邁向專業治理,導入藝術總監及專業策展人,讓專業之營運團隊彰顯在地藝文特色,並且與在地團隊建立夥伴關係,同時重視城鄉平衡,以及以觀眾之角度思考各種需求。文化部已核定基市府本年度至109年度辦理「基隆市文化中心場館升級整建計畫」,共計7,000萬元。有關該府請增經費之需求,建議該府持續加強執行,文化部將參照其前一年度實際執行狀況,整體評估核增補助款之可行性。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尤委員美女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69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4151號 施政報告質詢29號)

尤委員美女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修正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通保法於民國88年7月14日公布迄今,雖歷經4次修正,惟現行規定於實務運作確有窒礙難行之虞,另為因應犯罪類型複雜化、組織化及新興科技之發展,相關條文有配合增訂之必要。為期謹慎,本部先函請國安局、司法院、海委會海巡署、通傳會、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本部廉政署、調查局及所屬各級檢察機關提供通保法自103年6月29日修正施行後實務所遇困難及修法建議。本部並多次邀集學者、專家、司法警察機關及檢察機關代表召開座談會後,進行修法之研議,並於本(107)年3月12日將通保法修正草案報院審查,已於9月5日召開第1次審查會。

二、本次修法已兼顧人權保障與偵辦犯罪所需,並非僅考量偵查便利性。審酌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初次審查後,仍有相關機關提出不同意見,本部將再行協調及召開公聽會,以整合不同意見,並消除外界疑慮。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69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4151號 施政報告質詢26號)

趙委員就註銷車牌繳回狀況不佳及取締機制不全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註銷車牌繳回狀況不佳及取締機制不全問題:

(一)車輛行駛道路應領用懸掛有效之牌照,該等因交通違規(包括逾期檢驗)案件被交通裁決機關裁決逕行註銷車牌之車輛,應不得上路,若車輛牌照已遭註銷仍違規行駛道路或於道路停車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扣繳牌照。

(二)為加強已註銷牌照之收回,本部業於民國102年與103年分別召開2次跨部會「加強防制車輛號牌違規使用措施事宜」會議,研擬包括加強教育宣導、違規執法及監理檢驗等不同面向多項防制措施據以執行。

(三)為有效防制與管控車輛註銷號牌違規使用,強化車輛號牌管理,本部公路總局業於本(107)年1月8日召會跨機關協調內政部警政署、本部高公局及各地方政府停車管理單位共同合作,相關加強措施說明如下:

1.各公路監理機關利用稽核汽車運輸業者之營運管理時,加強營業車輛吊、註銷牌照之追繳。

2.各公路監理機關不定期擴大監警聯合稽查加強註銷號牌查察工作。

3.各公路監理機關結合地方停管單位與警察單位建立註銷號牌即時通報與即時取締機制。

4.公路監理機關亦利用民眾辦理監理業務、代檢廠驗車時,要求繳回其名下尚未繳回之註銷牌照。

(四)監察院103年糾正本部96年至102年仍有23萬4,864輛註銷牌照尚未繳回,經過各公路監理機關努力收繳,截至本年10月底止,已完成15萬1,003輛車之號牌收繳。103年至106年計有18萬1,288輛車遭註銷牌照,截至本年10月底止,各公路監理機關亦完成12萬2,888輛車之號牌收繳。另本部公路總局亦請本部高公局協助篩選註銷未繳回牌照車輛是否有行駛高速公路紀錄,經比對約有50%註銷未繳回牌照車輛未再行駛高速公路。

(五)部分監理所站未提供全國註銷車牌資料係因地方停管單位所使用掌上收費系統無法遠端連線且內部空間無法容納所有資料量,本部公路總局將持續請各區監理所協調停管單位,若無法一次容納全部資料,除該縣市註銷車輛資料為必載外,其餘縣市則用定期輪換方式載入收費員掌上系統。

(六)有關部分地方政府拖吊停放場車輛保管空間不足一節,多項違規取締需移置保管車輛,保管空間不足並非因取締註銷牌照所衍生現象,本部公路總局將請各公路監理機關於各地方道安會報協調提供保管空間供警察機關取締違規應用並檢討保管空間流動性問題。

(七)有關部分地方政府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未限制註銷車牌車輛停放及規範其後續移置保管方式一節,本部將建議地方政府修正其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納入註銷車牌車輛移置保管機制。

二、關於臺鐵車站月臺安全防護及鐵路平交道監視錄影設備仍待加強問題:

(一)本部臺鐵局月臺提升工程之施作涉及車廂改造門框、踏階及旅運通行(月臺旅運嚮導)等界面,為避免肇生旅客通行安全疑慮,故各站月臺施作需經由內部各個單位協調確認車站交付施工期程。爰此,經上述各單位協調後,已將月臺交付之期程分別訂定5階段辦理改善,同時,本部臺鐵局亦不定期召開介面協調會議,隨時滾動調整車站交付期,俾於計畫期程前(111年),完成月臺提升工程;另有關設置月臺閘門部分,本部臺鐵局已於106年6月推動「百福站試辦月臺安全閘門規範訂定及推動委託技術服務」案,研析過程中,因臺鐵與捷運、高速鐵路不同之特性,遭遇現有號誌系統與月臺閘門連動啟閉、車型總類及開口不一、列車進站停準及配合月臺提高工程等困難,目前本部臺鐵局刻正積極解決相關困難,規劃妥適月臺門設置方案,預計於108年中完成「臺鐵局建置月臺安全閘門可行性評估」作業。同時在未完成上述各項計畫前,亦提出下列對應作為:

1.本部臺鐵局責請各站加強月臺廣播,提醒旅客勿超出月臺邊緣警示線候車。

2.加強人員訓練並落實通報機制,發現有危及行車運轉或旅客安全之虞時,及時制止或給予協助,必要時通報鐵路警察協助處理。

3.加速推動月臺無階化,以利後續選擇改善完成之車站,辦理月臺門設置。

(二)另本部臺鐵局於101年建置平交道遠端監控系統,規劃該局環島主線平交道裝設攝錄影監視設備,改善因全時錄影隨時間老化致有設備故障、影像模糊不清等情形發生。鑒於設備老舊與多數支線平交道尚未裝設錄影監視設備,該局業於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項下平交道錄影儲存設備雙重化工程,規劃於既有主線平交道增設錄影儲存設備,並視需要增加攝影機增加監視範圍。另未來將逐年編列預算汰換老舊設備及增設支線平交道錄影監視設備,以強化安全防護問題。

三、關於地方政府對於非法旅宿業者稽查比率偏低問題:

(一)近年觀光市場熱絡、旅宿業蓬勃發展,連帶導致非法旅宿增加,而本部觀光局於考核各地方政府旅宿業管理績效時,將非法旅宿之掌握及稽查列為考核重點項目,隨著取締次數增加,致使經查獲之非法業者隨之增加並列管在案,後續觀光局將再督促各地方政府加強輔導非法業者轉合法或勒令歇業。

(二)有關稽查比例未達本部觀光局99年函釋一節,係因近年非法旅宿業急速增加,而各地方政府稽查人力無法立即隨之增加,爰該局為加強非法旅宿管理,爰訂定「交通部觀光局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要點」,提供地方政府招募協助稽查人力、物力等相關經費,該計畫實為協助之性質,而非獎懲制度,而該局為更進一步協助地方政府加強查處績效,辦理作為如下:

1.執行面:

(1)近年均透過督導、補助、法規研習等方式,協助地方政府提升非法旅宿查處績效,並已於本年9月20日召開「非法旅宿管理督導會報」督促地方政府加強違法旅宿查處工作,後續將持續定期召開該督導會報,以提升整體旅宿業管理績效。

(2)自105年底補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申請縣市已從105年12縣市提升至本年19縣市提案申請補助,並自補助後各地方政府旅宿業查處次數亦有逐年提升,顯見已提升各地方政府非法旅宿管理工作之重視程度,後續亦將持續辦理。

2.法制面:

(1)106年度增訂「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之1非法旅宿刊登廣告罰則,將有效協助地方政府管理非法旅宿刊登廣告事宜,減少非法旅宿銷售管道。

(2)106年度增訂「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之2檢舉獎金制度,並於本年10月22日發布「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後續將督促地方政府落實編列相關預算執行,藉由民間檢舉制度,可更有效協助地方政府查處非法旅宿。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鍾委員孔炤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69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4151號 施政報告質詢30號)

鍾委員就勞工訴訟扶助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勞工訴訟扶助措施問題:

(一)經查本部自民國98年設置勞工權益基金,並於100年訂定「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扶助範圍除律師代理酬金及訴訟期間生活費用扶助外,更陸續增加裁決代理扶助及裁判費扶助。另為提升勞工訴訟扶助措施之效能,本部自98年3月起,已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辦理「民刑事律師代理酬金」,同時由本部辦理「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民事訴訟裁判費」及「裁決律師代理酬金」等,現階段逾七成訴訟結果為對勞工有利。

(二)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工權益基金來源係中央主管機關捐助設置,來源包括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由政府逐年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基金之孳息收入、捐贈收入,以及其他有關收入。目前該基金所扶助裁判費部分,業包含聲請費,截至106年底止,基金餘額共計1億4,018萬餘元。有鑑於「勞動事件法」已朝向降低勞工訴訟相關費用負擔,且勞工權益基金經費規模及執行成本效益尚屬未足,爰本部須視「勞動事件法」施行後,相關勞工案件之數量、勞工需求及經費等整體情形,再行評估是否擴大訴訟扶助範圍。

二、關於「最低工資法」問題:

(一)茲因基本工資審議事項現係定於「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目前尚屬法規命令位階,考量基本工資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為使最低工資之調整能穩定且明確,蔡總統爰提出訂定「最低工資法」之重要勞動政見,期藉由提高最低工資訂定之法位階,並將最低生活所需等社會經濟參考指標入法,俾使制度更為健全。行政院刻正積極推動相關勞動政策,並持續協助弱勢勞工提升所得,將致力讓經濟成長果實由勞資共享。

(二)另本部現階段對於「最低工資法」架構之初步規劃,係將加強現行基本工資不足之處,未來除設置由勞、資、政、學四方委員代表組成之「最低工資委員會」外,並明定委員會定期召開、委員會議事規則及調整指標,同時研擬建立「研究小組」先行評估機制,以利於委員會討論聚焦及強化相關功能。

(三)又,依現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規定,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並研究之指標數據,包括「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國民所得」、「消費者物價指數」、「各業勞工工資」及「家庭收支調查統計」等項。為使該等調整指標更為周延明確,「最低工資法」將就各界有共識之社會經濟指標入法,初步規劃分為「應」參採及「得」參採指標,將由最低工資委員會依「應」參採指標所計算出之特定調幅範圍,再參酌其他相關指標予以通盤討論。至屆時將採納何等指標入法,均須持續徵詢各方意見,以凝聚共識。

(四)綜上,考量最低工資之訂定攸關勞資雙方權益,且對國家總體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並將連動影響多項社會安全制度,爰目前仍俟廣徵社會各界意見,以臻周延。本部將持續就所規劃之架構內容,積極會商各勞雇團體、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俾利推動立法。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周陳委員秀霞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68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4151號 施政報告質詢13號)

周陳委員秀霞就山上淨水廠改善工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山上淨水廠改善工程問題:

(一)行政院業於本(107)年8月6日核定「臺南山上淨水場供水系統改善工程計畫」,總經費25億元,期程為民國108年至112年,利用豐水期玉峰堰多餘水源,增加臺南地區水源供給,南科園區用水需求將依核定用水計畫供水,相關供水計畫已由臺南市政府、內政部營建署及經濟部水利署積極推動中,可如期供應滿足。

(二)有關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廢止及管制規定,將依照「自來水法」綜合評估辦理:

1.山上淨水場改善計畫未涉及曾文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解編,亦不影響維護曾文溪水質各項管制事項或工作。

2.依「自來水法」第11條規定略以,自來水事業得視事實需要,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查玉峰堰上游集水區已由台水公司申請劃定公告為曾文溪水質水量保護區,如自來水供水標的為非供家用及公共給水者,且經自來水事業評估無貽害水質水量之虞者,得免劃入水質水量保護區。

3.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禁止污染性工廠、垃圾掩埋場或焚化爐及以營利為目的飼養家禽家畜等貽害水質與水量之鄰避行為,並無禁限建規定。

(三)保育回饋費每年約550萬元,已優先辦理區內居民水費減收。為爭取民眾認同與支持,各項穩定供水工作皆採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方式推動,讓民眾瞭解施政目的及內涵。

二、有關經濟成長問題:

(一)多項經濟指標客觀且具體證明現在臺灣經濟體質正逐漸強化,具體數據包括:本年第2季經濟成長率為3.30%,已連續4季高於3%;本年第2季商品出口年增率為11.2%,連續7季雙位數成長,累計本年1月至9月底止為2,501億美元,創歷年同期新高;本年9月失業率為3.76%,創近18年同月最低等。未來將持續落實政策,強化宣導施政成果,讓民眾更感受到經濟轉變。

(二)20年來臺灣人均所得穩健成長,106年名目人均GDP為74萬82元,遠高於20年前(1998年)之42萬9,624元;如剔除物價因素以「購買力平價(PPP)」計算名目人均GDP,106年為5萬452美元,遠高於20年前之1萬8,695美元,亦高於日本及韓國。

(三)推動「提高低薪族薪資行動方案」,提高民眾收入:在短期方面,推動公部門主動加薪、薪資列入政府採購之加分項目、鼓勵企業加薪、薪資透明化及提高時薪等措施;中長期方面,將持續增加投資、加速產業升級、降低受薪階級負擔、提升人力素質、縮小學用落差。另為改善服務業低薪,已提高基本工資,108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2萬2,000元調整至2萬3,1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由140元調整為150元,將有助提升服務業打工族群薪資水準。

(四)中美貿易戰之因應:

1.面對貿易戰情勢之詭譎多變,壯大臺灣為根本之因應之道,政府回歸基本面持續打造企業良好經營環境,並積極協助臺商回臺,解決五缺問題。

2.政府將根據美中貿易衝突不同階段之發展,完善各項因應措施,維持總體經濟穩定,確保臺灣在新經貿秩序下競爭優勢,必要時將啟動金融穩定措施,協助受影響之產業族群,亦不排除擴張財政支出,以減緩外部情勢變化之衝擊。

3.行政院賴院長業請國發會陳主委美伶組成專案小組,研擬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內容包括土地、水、電、人力、人才與資金等面向,以協助臺商回臺,帶動經濟與薪資成長。

4.未來政府將全力推動新經濟三大方向,包含前瞻基礎建設、「五加二」產業創新、新南向政策,並持續推動加薪、減稅、鬆綁法令、號召投資臺灣、排除投資障礙、解決「五缺」等具體措施,期透過建構優質投資環境,加速國內外企業投資臺灣,激勵民間投資及促進民間消費,提振國內GDP成長動能,進而帶動國人薪資提升,讓經濟成長果實為全民所共享。

三、有關世界貿易組織(WTO)問題:

(一)我國於2018年9月14日於WTO舉行我國第4次貿易政策檢討會議時,於現場宣示「在WTO未來回合談判,將不要求開發中國家的特殊及差別待遇」,並獲得美國、歐盟及日本等WTO主要會員肯定。此項政策宣示,不影響我產業利益,並有助參與國際經貿整合及WTO改革討論,說明如下:

1.不影響現有WTO權利:我國於2002年加入WTO時,已經比照已開發國家水準開放市場,因此我國貿易體制開放程度已與已開發國家相當;另在過去談判過程中,我曾為農工產品爭取到許多彈性待遇(如為較敏感之產品爭取特別之救濟措施等)。在農業方面,包括農產品降稅及農業補貼削減幅度等,亦比照已開發國家,因此,此宣示對我國現行農產品進口規範、關稅及農業補貼措施等,都不會有所影響。

2.未來工業產品降稅仍可獲得降稅彈性:過去WTO進行多邊回合談判時,即便是針對已開發國家,仍可為工業產品爭取到降稅彈性。

3.食安議題仍以保護國人健康為優先:在WTO協定中涉及食品安全之「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一體適用於所有WTO開發中及已開發會員,沒有任何特殊與差別性待遇。因此,此項政策性宣示不會影響我國之食安管理制度,另關於日本進口食品或美豬、美牛等議題,我政府都將基於保護國人健康為最高原則,並以兼顧國內溝通及國際接軌作法來處理。

4.有助我國參與WTO改革及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可彰顯我國在促進WTO改革可扮演之角色,營造我國參與相關議題討論之有利局勢,亦可讓國際注意到我國推動自由化之決心,創造有利我國參與國際經貿整合(如:CPTPP)氛圍。

(二)有關未來如何因應產業衝擊,說明如下:

1.貿易自由化有助促進國內產業結構調整及活絡國內生產與消費市場,經濟部會協助企業面對自由化可能帶來衝擊,包括透過發展關鍵技術、導入智慧化生產與行銷、開發創新服務等輔導措施,落實產業升級轉型政策,強化企業競爭力。

2.透過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藉由與國際團隊及地方政府合作,以及高階人才、技術之引進,持續提升產業創新能力。

(三)我國農業之因應:

1.持續參與WTO談判以爭取農業利益:在農漁業方面,目前各國聚焦討論包括出口限制措施透明化、特別防衛機制、以糧食安全為目的之公共儲糧,以及漁業補貼等4項議題,但由於各國談判立場差距過大,恐難在短時間內達到共識,我國將持續聯合立場相近會員,維護共同關切之重要立場,以確保我國農業永續發展與農民利益。

2.因應CPTPP高度自由化之挑戰:推動加入超越WTO已開發國家自由化標準要求之CPTPP等區域貿易協定,行政院農委會近年來已積極辦理各項因應準備工作,主要包括:

(1)推動進擊型農業,拓展國際市場。

(2)推行地產地消,促進市場區隔。

(3)加速結構調整,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措施。

(4)發展六級化產業,提高農業收益。

(5)強化檢疫檢驗,維護優質環境。

四、有關非核家園問題:

(一)深澳電廠已完成停建相關行政程序:經濟部業於本年10月12日對外宣布決定停建深澳電廠,行政院復於同年月18日正式函復該部同意停辦該計畫,並由行政院環保署於同年月24日公告廢止環評及環差審查結論。

(二)停建深澳電廠,而使用天然氣,可能造成電價上漲部分:

1.我國住宅電價為亞鄰國家次低(僅高於馬來西亞),104年至105年電價連續調降3次(累計降幅19.23%,近20%),以106年度之住宅電價比較,臺灣為2.48元、日本為6.88元、南韓為3.32元、大陸為2.62元,我國住宅電價仍為亞鄰國家較低者。

2.2025年在能源轉型之發電配比下,每度電價約3.0元,增加燃氣發電對平均電價影響在0.12元/度,而深澳電廠停建改燃氣機組發電,則電價影響將再增加0.03元/度,約再增加1%。

3.對家戶影響:以平均每戶每月用電330度(106年為339度)計算,全年電費將再增加119元(=0.03元/度×330度×12個月)。

4.依主計總處購買者價格交易表,產業平均電費支出占營收比率為1.7%,將電費占比1.7%與前述電價增加1%相乘,計得電費支出增幅0.017%,應不致影響產業成本及競爭力。

(三)台電為何要緊急採購60萬瓩之大潭7號機組部分:為考量國內用電成長及部分核能機組暫停運轉,依經濟部能源局105年10月18日「短期電力供應情勢分析」,確認台電公司在執行既有供給面、需求面及機組延役等措施後,106年夏月仍持續面臨供電緊澀風險,為穩定106年夏季電力供應,乃於105年辦理燃氣單循環緊急發電機組採購案。

(四)確保電力供應穩定部分:

1.短期(本年6月至12月)備轉容量率維持在6%以上:

(1)需求面措施:

A.擴大推動需量反應措施,以抑低尖峰用電約139萬瓩。

B.推動強化效率管理與節能推廣工作,使節電成為全民運動,預計於本年達成22.28億度,抑低需求38.69萬瓩。

(2)供給面措施:

A.大林新1號機、大潭7號機單循環機組及通霄新1號機等,皆於本年上半年如期如質商轉;另大林新2號機、通霄新2號機及林口新3號機等亦陸續進行併聯測試。

B.考慮到近年來5月份氣候炎熱導致用電需求提前增加之情形,經濟部已嚴格控管各機組大修進度,所有機組原則須於5月底前完成,以確保機組供電能力。

C.台電透過公司內部健全維護策略及提升人員運維技能,強化機組平常運轉維護,確保所有機組皆能穩定供電。

2.長期(108年起)備轉容量率維持在10%以上:

(1)多元創能,增加供給:強化機組平時運轉維護、如期如質完成新發電機組興建計畫、擴大再生能源推廣。

(2)積極節能,全民參與:能源大用戶年均節電率應達1%、住商部門用電器具強制性最低耗能基準(MEPS)及能效分級標示、自願性節能標章、推動政府機關節能計畫、推動動力與公用設備效率提升。

(3)靈活調度,智慧儲能:加強需求面管理措施、運用火力機組彈性,改善區域空污、加速布建智慧電表,結合儲能,充份運用再生能源。

3.深澳電廠停建114年替代方案部分,已初步評估北部台電公司廠區狀況及民營電廠未來興建潛力,有可行方案待選,目前正針對廠區面積、輸氣管線及輸電線路進行細部評估,尋求最佳可行方案,114年備用容量率仍可維持15%以上,不會影響未來供電穩定。

4.天然氣安全存量與備援計畫:

(1)為提升能源安全及確保供氣穩定,政府已增訂安全存量規定,並規劃新(擴)建天然氣基礎設施,北、中、南接收站可分區就近供應,並可相互調度、備援,降低營運風險。

(2)在安全存量規定方面:

A.現況:中油公司106年實際存量介於6.3天至13.3天。

B.安全存量訂定考量因素:綜合考量進口中斷、船期延遲與颱風卸收延期等偶發性事件影響天數,以及LNG物理特性與儲槽興建期程(需耗時約6年至8年)。

C.安全存量規定:經濟部業於本年8月27日公告天然氣安全存量108年為7天,111年達8天,114年達11天,116年達14天。

(3)在新(擴)建天然氣基礎設施方面:各接收站計畫若如期完工,接收站數量將達5座,可發揮接收站相互調度備援之功能,增加LNG船之運輸調度彈性及卸儲操作安全,降低因天候因素致LNG船無法靠泊卸收之風險。

(五)跳電頻繁是否因備轉容量率偏低及如何穩定產業信心部分:

1.停電事故係因電線電纜、變壓器等電力設施異常造成,與備轉容量率及降壓運轉無關。

2.惟為避免影響民眾用電權益及穩定產業之信心,經濟部業請台電公司針對事故種類、肇因等詳加盤點,以及透過大數據分析,訂定「配電系統強韌計畫」,該計畫分5年(本年至111年)投資162.5億元推動二次變電所設備更新、智慧變電所建置、配電線路設備更新及饋線自動化設備擴建等4項強韌工程,台電公司刻正積極執行中。

五、有關農業問題:

(一)有關農業再次補辦清理計畫問題:

1.有關補辦清理計畫,為國有林地舊有濫墾地之清理,係依據58年行政院核定之「臺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以58年5月27日為占用清理訂約之基準日,核准面積約1萬2,872公頃。嗣因農民陳情山區交通不便有逾期未申請之情形,分別於66年及78年專案報行政院核准辦理,核准面積分別為568.8公頃及414.8公頃。復於97年農民又以相同理由再次陳情,經報行政院核備,行政院農委會復以58年5月27日為基準日,發布「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占用事實證明放寬以第一版航空照片(拍攝日期約為65年至71年)判釋認定,辦理第4次濫墾地清理,期程2年,完成訂約者385件,核准面積約170.1公頃。

2.復因原墾農迭有陳情表示仍有漏未清理之情形,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為有效解決符合補辦清理要件,但未能及時提出申請之個案,已針對占用案件清查第一版航空照片,於本年10月15日及18日召開2次研商會議。

3.林務局刻就簡化舉證文件、戶籍地條件不符、新增建物或位置偏移者等有利於民眾之做法,研擬補辦清理作業要點,俟報行政院核定後執行。

(二)有關適度開放果樹為造林樹種問題:

1.目前柿子、橄欖、龍眼、檬果等已納入造林樹種,惟須採林業方式經營,不得採農業經營之矮化、嫁接、修枝及施用農藥、除草劑等作業方式,以維林地水土保持及國土保安功能、避免造成樹冠層次不足、截雨功能差、表土裸露受沖蝕及藥劑污染。

2.林務局目前已訂有91種租地造林樹種供民眾選擇,過多之樹種及栽植面積過小致市面上木材使用種類龐雜,不利於林產業利用。

3.為顧及民眾生計,產業發展及兼維森林國土保安功能,104年10月由行政院農委會林業試驗所研究建議,列出具木材經濟價值、菇蕈用材及濱海地區樹種計22種供租地造林人優先選擇,以提高農民收益。

(三)有關農業保險改善措施及「農業保險法」草案部分:

1.為保障農民收入安全,行政院農委會在104年推出第1張高接梨保單,目前已有8家產險公司參與農業保險業務,已陸續開發梨、芒果、水稻、釋迦、養殖水產、石斑魚、家禽禽流感、農業設施、木瓜、蓮霧及虱目魚等11種試辦品項,截至本年9月底止,累計總投保件數1萬6,490件、總投保金額27億5,488萬元、總投保面積2萬7,991公頃、投保家禽65萬隻、農業保險覆蓋率6.93%(以投保面積計)。

未來將持續開發香蕉、鳳梨、甜柿及文旦柚等品項,提供更多農民保險保障。

2.農業保險覆蓋率偏低主要原因在於農民對保險觀念不足,習於領取現金救助,影響投保意願。為提高農民投保意願,相關配套作法如下:

(1)加強宣導,改變農民觀念。

(2)提供保費補助,減輕農民負擔:提供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之保費補助,另部分地方政府亦提供部分補助,降低農民保費負擔,提高農民投保意願。

(3)因地制宜開發符合農民需求之保單:農業型態多元,同一農作物於不同地區生長,所面臨之天候威脅各有不同,為因應不同保險標的特性及農業政策需求,協調產險公司因地制宜開發符合農民不同需求之保單,農民可視其需求選擇投保。

3.考量農業保險執行複雜度高,為求周延,將持續擴大辦理品項、累積試辦經驗,依試辦結果每年滾動檢討精進;另於105年底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推動立法,經擴大試辦,再檢視評估立法,行政院農委會業於本年6月將評估報告等資料函報行政院,刻正進行逐條討論,期於本會期函送貴院審議。

(四)有關青農申請補助需要農保資格及相關補助計畫問題:

1.行政院農委會輔導青年農民,並無要求青農需具農保資格。

2.輔導之青年農民除可申請相關補助計畫外,各項輔導措施如下:

(1)土地部分,與內政部協調修正「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之放租對象順序於106年修正公布,專案輔導青年農民租地調整為第2順位。

(2)在資金面,修正「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重點包括:

A.資本支出貸款期限10年者,延長為15年。

B.貸款利率由0.79%至1.29%,一律調降為0.79%。

C.專案輔導青年農民申貸500萬元免息優惠貸款之期限,由2年延長為5年,500萬元免息優惠期間由3年調整為5年。

(3)在技術面,整合各試驗改良場所,成立14個訓練中心,提供系統性專業訓練課程,本年至9月底止,已辦理117梯次,共3,642人次結業,以及提供75名學員參與農場見習學習農業實務經營能力。

(4)建置育成基地,搭配學研單位提供技術輔導1至3個月,訓後媒合育成學員承租農地實際生產,106年培訓2班19人,本年培訓3班24人。

(5)在地青農輔導部分,提供教育訓練、組織運作及產品行銷,截至本年9月底止,計成立16個縣市青農聯誼會、108個分會,累計4,073位青農加入青農聯誼會。

(6)百大青農輔導部分,提供2年1對1陪伴輔導,穩健及擴大規模經營發展,4屆累計467人。

(7)提供青農申請創新加值經營計畫,並透過青農海外研習團,培育具國際觀、全球市場前瞻趨勢與創新性經營思維,本年前往日本、韓國及澳洲,研習主題包含智慧農業、精準農業、食品加工、物流、六級產業化及農業美學,3團共計38人。

3.有關青農之農保資格,說明如下:

(1)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保審查辦法)等規定,農民應自有或承租符合一定面積農業用地,並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始得參加。

(2)考量青農從農實際現況,以及為保障實際耕作者得申請參加農保,行政院農委會於本年2月12日訂定發布「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由各區農業改良場辦理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事宜。經審查符合資格者核發從農工作證明;農民可持該證明文件,依相關規定向戶籍所在地農會申請參加農保。

(3)另行政院農委會業於本年3月14日修正發布農保審查辦法,將「養蜂農民」及「實際耕作者」納入農保之保障對象。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68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4151號 施政報告質詢21號)

余委員就鼓勵私募基金注資,扭轉企業老化危機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新創事業發展,使國內有限合夥事業與國際接軌,以吸引投資,「產業創新條例」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並增訂第23條之1,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符合一定要件者,得享有穿透式課稅優惠。上述符合一定要件之創業投資事業,係規範其資金運用於境內及投資於我國新創達一定門檻,至其餘資金運用未作限制,亦可自行投資運用於需重整或轉型之企業,協助其升級。

二、政府對於私募基金投資國內上市(櫃)公司,如有利於國內資本市場發展及產業結構之改善,均持開放與歡迎態度,亦尊重市場機制,採取與國際一致之做法,政府亦自106年已放寬及鼓勵金融業者參與投資私募基金。

三、鑒於「產業創新條例」各項租稅優惠將於108年底落日,經濟部及財政部等相關部會刻就現行各項措施實施效益進行評析,有關余委員所提寶貴建議,國發會已於本(107)年11月12日召開跨部會會議,邀集經濟部、財政部及金管會討論可行性。

(四十)行政院函送呂委員玉玲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70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4151號 施政報告質詢5033號)

呂委員就臺鐵普悠瑪列車翻覆事件等問題所提質詢,除於本(107)年10月23日貴院本會期第5次會議,由本院長及交通部王次長國材即席答復外,有關平鎮車站設站進度問題未答部分,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桃園市政府辦理之臺鐵高架改採地下化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行政院於民國106年7月31日核定後,本部於同年10月2日交由本部鐵道局(以下簡稱鐵道局)辦理綜合規劃作業,並於本年1月25日決標,開始辦理數值地形圖及路線測量、環境影響評估及綜合規劃等工作,目前綜合規劃期中報告業於本年9月6日同意備查,正進行期末報告作業中,預計108年第3季將綜合規劃報告報行政院審核。

二、依據可行性研究核定成果,工程終點平鎮端引道坡度為千分之23.83,且距離台66線橋下延平路平交道距離過近(無廢除延平路平交道),恐有營運條件不佳及行車安全之疑慮,為消弭坡度過大問題及加強鐵路行車營運安全,行政院於106年7月31日核定可行性研究時即函示,後續辦理綜合規劃,工程坡度過大問題須一併重新檢討。

三、於綜合規劃作業期間,即積極與相關單位進行研商,惟經檢討後發現,工程終點隧引道坡度主要係受老街溪渠底高程及平鎮站設站位置影響,如要維持平鎮車站位置並達到降低坡度之目的,其工程終點除須再往南延長約1.2公里外,另考量山側多為民房,為避免增加大量拆遷,需調整永久軌及臨時軌線型,惟受影響須拆遷之廠房及建物經估算仍達約30餘棟,工程經費亦需增加12億元以上。因此經多次討論後,於不增加用地面積及建物拆遷量,並兼顧平交道安全前提下,各單位決議將平鎮站北移至環南路地下道以北,使路線坡度降至千分之20,以提升行車營運條件,後續並由桃園市政府配合另案以道路立體化方式消弭延平路平交道。桃園市政府於本年4月25日召開之「鐵路地下化綜合規劃相關議題」專案報告會議討論確認該方案,會議結論如下:「考量平鎮車站北移(約665m)後距離平鎮市區較近,服務區域人口數較多,服務性高,亦較為便民,本府原則同意平鎮車站北移至K69+055,另為避免增加建物拆遷,平鎮出土段應維持原設計設置於延平南/北平交道前,後續再考量以道路立體化消弭相關平交道」。

四、未來平鎮站建置後,原先至中壢站搭乘之旅客將有部分轉移使用平鎮站,經檢討平鎮站北移調整後,站址500公尺服務範圍內較多住宅區,可供服務人口亦較多。此外平鎮站基地位於環南路與新富一街北側,為一地下月台車站,未來地下化鐵路騰空土地,桃園市政府將透過都市計畫處理程序,辦理有關車站周邊聯外公共運輸接駁及私人運具管理規劃,以提升交通服務環境,並帶動產業發展。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臺鐵普悠瑪列車事故原因之調查、檢討及乘客心理諮商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701302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7-149)

陳委員就臺鐵普悠瑪列車事故原因之調查、檢討及乘客心理諮商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查明本(107)年10月21日臺鐵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之原因,行政院已於同年月22日成立院層級之「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由吳政務委員澤成擔任召集人,邀集相關機關(單位)代表及具公信之學者參與,秉持公正、客觀、公開、透明之原則,展開各項調查工作,期能有效釐清及解決相關問題,確保普悠瑪列車行駛安全無虞,並將於完成調查後,儘速公布行政調查報告。另為儘速妥適處理事故之後續善後事宜,行政院已由陳政務委員美伶主持,分別於本年10月22日、29日及11月1日召開3次「1021鐵路事故善後處理事宜會議」,各次會議已就整體善後聯合服務規劃、傷者後續治療、中長期客製化照護策略、勞工就業保障及輔導、學生就學照顧,以及喪葬、就醫、生活與心靈慰助、就學、就業等,進行周詳研議及妥善規劃。政府已規劃每個家庭由一位專責專業之社工予以協助,給予每位受傷及罹難者家屬周全之關懷;未來如有心理諮商等癒後照顧需要,亦將全面專案處理。

二、有關所提儘速協調相關醫療及心理復建單位,主動提供創傷後遺症之追蹤及必要諮詢協助一節,相關機關已積極辦理下列事項:

(一)交通部臺鐵局設立及公布旅客諮詢服務單一窗口,24小時提供諮詢與協助,並針對較多罹難及受傷旅客之臺東地區,特別設立關懷服務小組,由專人專責處理旅客各項善後事務。另於旅客居住及醫療地區各管轄運務段,指派專人協助各項服務,讓家屬安心。此外,配合教育部、衛福部、各地方政府及醫院社福機構等機關(單位),協助提供名單或個案轉介等,為事故旅客及家屬提供心靈撫慰及創傷治療等各項服務。

(二)教育部於事故發生當日隨即啟動安心服務輔導機制,由該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學諮中心)及宜蘭縣、花蓮縣與臺東縣學諮中心之專業輔導團隊,為事故受災師生提供心理輔導、諮商及相關協助,並補助臺東縣學諮中心相關經費及人力,協助安心服務事宜。該部後續將統籌各項資源,持續支援花蓮縣及臺東縣辦理相關輔導工作,並強化各級學諮中心之功能,落實危機事件之處遇。

(三)衛福部於事故發生當日已啟動災難心理衛生服務工作,後續亦召開心理重建工作會議,並將此次事故傷患、死者家屬及有急性壓力反應之乘客,納入該部原補助東區精神醫療網核心醫院辦理「107年度花蓮縣0206震災心理重建計畫」之服務對象,期讓相關人員早日恢復心理健康。另設有安心專線(0800-788-995),提供此次事故受災及救災人員心理重建與諮詢輔導。截至本年11月2日止,計已設置安心關懷站9站次,關懷死者家屬67人次、傷患及家屬410人次;辦理救災人員紓壓座談計4場次,共77人次參與。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臺鐵普悠瑪列車事故之檢討及臺鐵人力配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701302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7-150)

邱委員就臺鐵普悠瑪列車事故之檢討及臺鐵人力配置問題所提質詢,敬答復如下:

一、有關1021普悠瑪事故案,本院已於本(107)年10月22日成立院層級之「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展開各項調查工作。另有關交通部臺鐵局(以下簡稱臺鐵局)之人力進用,臺鐵局近10年之預算員額,由民國97年之1萬4,172人成長至本年之1萬6,452人,計增加2,280人(增幅16.09%);近5年(103年至本年)之運務、工務、機務及電務等類別之預算員額,分別增加645人(增幅13.61%)、592人(增幅27.56%)、624人(增幅12.59%)及363人(增幅34.80%)。為改善員工勞動條件及因應「勞動基準法」修正,本院已同意臺鐵局3年內核增2,818人,本年、108年及109年,分別核增1,907人、352人及559人,有助於補充人力缺口,強化營運效能、行車安全及服務品質。

二、至所提普悠瑪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故障率高一節,本院本年10月26日成立之「臺鐵總體檢專案小組」,已於11月9日召開第3次專案會議,會中針對「普悠瑪ATP及監控系統連結之診斷」進行討論,除請臺鐵局於11月底前完成遠端監視系統配線銜接及檢測工作,儘速研提改善訊號過多之期程外,並檢討如何提升ATP妥善率及研提其他可行之配套措施。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籲請政府正視台灣已入高齡社會,政府應利用公共建設及施政作為,有效營造健康老化的環境,如何打造抗衰老的健康環境已是刻不容緩,讓銀髮族健康有活力,抱持積極生活意義,過著豐富幸福的生活,政府應即縝密周全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701310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8-169)

黃委員就籲請政府正視台灣已入高齡社會,政府應利用公共建設及施政作為,有效營造健康老化的環境,如何打造抗衰老的健康環境已是刻不容緩,讓銀髮族健康有活力,抱持積極生活意義,過著豐富幸福的生活,政府應即縝密周全規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本部國民健康署持續結合地方政府、健康照護機構與社區資源,為建構有利於高齡者健康、安全、參與之友善服務與環境,以達成健康老化、活躍老化,預防與延緩長者失能。推動政策措施,包括:

一、布建活化長者身心社會功能的社區健康促進網絡

(一)發展具實證基礎,可逆轉衰弱之運動介入模式,培育3070位運動保健師資,結合社區團體辦理社區長者健康促進服務,提供包括身體活動、營養教育及認知促進等帶狀課程介入;出版「動動生活」影片及手冊,教導長者從日常生活的身體活動,預防或減緩身體功能衰退。

(二)舉辦全國「阿公阿嬤健康活力秀」健康促進競賽活動,發動全國縣市衛生局,結合各種社區團體,鼓勵社區長輩組隊參加,透過平時練習,互相學習、扶持,為爭取團隊榮譽,重燃熱情與活力,增進老人社會參與及身體活動,延緩老化。至107年已辦理第8年,超過53萬名長輩參與。

(三)建置22縣市社區營養推廣中心,由營養師走入社區提供專業營養服務,推廣長者「三好一巧(吃的下、吃的夠、吃的對及吃的巧)」健康均衡飲食。將每日飲食指南轉換成「我的餐盤」圖像,讓社區長者以更簡單的方式,輕鬆達到均衡飲食。

二、全面免費65歲以上每年1次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及早發現慢性疾病及危險因子,早期介入與治療,每年逾97萬人受檢;推動優質的慢性病照護網,22縣市達255家糖尿病健康促進機構及178家腎臟病健康促進機構。

三、採用世界衛生組織(WHO)高齡友善城市指引,鼓勵22個地方政府整合跨局處與民間資源,改善城市的軟硬體構面,推動兼容、無礙、促進長者活躍的高齡友善城市計畫,並逐步推展到社區,107年補助100個社區推動高齡友善社區計畫。

四、推動高齡友善健康照護機構認證,鼓勵健康照護機構提供符合長者特殊需要的友善、支持、尊重與可近的療癒環境,預防及延緩老年失能的發生,獲致最大健康的機會。目前全國共計498家高齡友善健康照護機構(184家醫院、243家衛生所、70家長照機構及1家診所)。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管委員碧玲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70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4151號 施政報告質詢33號)

管委員就海域污染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海域污染問題:

(一)海委會海保署於本(107)年4月成立,接辦行政院環保署之海洋污染防治業務。有關海域污染,依據行政院民國106年1月3日核定修正「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之分工及應變層級規定,海委會海保署負責主辦非海難造成之污染處理;因海難事件有海洋污染發生之虞案件,則由交通部或其所屬機關(構)負責。事件發生時,兩機關依據案件情況及應變計畫,開設災害應變中心,並通知相關應變機關進駐辦理相關因應工作。

(二)70%至80%海洋廢棄物來自陸源,各國均以源頭減量為主要解決方法,後端則以淨灘、淨海、海廢清除技術創新等多面向尋找解決方案,避免海洋廢棄物嚴重衝擊海洋生物、海洋生態系,以及造成人類活動之經濟損失及糧食安全。有關海洋廢棄物減量,海委會海保署透過補助方式持續與臨海地方政府合作推動淨海工作,本年度補助經費加總超過4,000萬元,包含岸際、海面、海底之垃圾清除作業,宣導海洋環境教育活動,強化港口及船舶污染防治稽查管制作業,並自106年起偕同地方政府號召當地船隻,包含漁船、賞鯨船成立環保艦隊,要求船員出海作業時將其所產生之資源回收物及廢棄物攜回岸上,並協助海上垃圾打撈工作等相關海洋污染防治作為,且結合兌換獎勵機制提高參與環保艦隊之誘因,藉以減少廢棄物進入海洋成海洋垃圾,截至本年10月底止,已累積1,509艘船舶加入環保艦隊,公私合力共同為海洋環境保護盡一份心力。此外,海委會海保署與行政院環保署合作,於行政院環保署創設之海廢治理平臺,與相關單位及民間團體探討海廢議題,從源頭減量到污染管制作為,研商相關處理方案,共同維護海洋環境品質。

(三)有關海域污染檢舉及查核,海委會海保署已與該會海巡署、交通部港務局、各地方政府等相關機關聯合建置海上船舶偷排追查作業,針對海域遭偷排等污染事件,建立民眾檢舉機制(現階段民眾發現可以撥打118或者通報海委會海保署),以利掌握海域污染處理先機。海委會海保署接獲通報會透過查緝行為追查,倘查獲具體事證,將以後續處分以達干預及預警,期有效防止污染持續發生。

二、關於因應九合一大選,應強力掃蕩地下賭盤問題:

(一)本次九合一選舉為防範選舉賭盤造成選舉不公,並衍生選舉暴力,在法務部訂頒工作綱領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強化查賄計畫均有相關策進作為,且最高檢察署並於本年7月6日邀請各查察機關共同規劃選前防止暴力介入選舉事宜,已請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督促所屬,加強提供選舉賭盤情資,於選前計劃性、持續性強力掃蕩,配合各地方檢察署加強查緝選舉賭盤案件,期使遏止選舉賭盤之歪風。

(二)為確保選舉過程順遂,避免不肖分子開設選舉賭盤,進而影響選情,內政部警政署前於本年8月28日至30日辦理查緝「直轄市長、縣(市)長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賭盤」行動專案,由6直轄市、基隆市、嘉義市警察局與該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電偵大隊)共同偵破地下賭博網站案,合計搜索24處、查獲40名犯嫌,查扣電腦主機73臺、螢幕163臺、163萬9,100元等相關證物,統計賭資高達97億2,957萬元。

本次全力掃蕩地下選舉賭盤,期前剷除可能之賭盤盤口,確保選舉能在公平、純淨之環境下舉行。

(三)另內政部警政署已於本年10月12日函請各警察機關加強選舉賭盤案件情資蒐報及查緝,並於11月初再次辦理全國同步掃蕩選舉賭盤行動,針對六合彩、運動簽賭、網路賭博等可能做為選舉賭盤簽注管道之不法業者,強化查緝力道,提升查緝效能。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王委員金平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70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4151號 施政報告質詢5041號)

王委員金平就轉型正義等問題所提質詢,有關上開問題未答部分,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轉型正義問題:

(一)促轉會係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促轉條例)設立,促轉會重要工作之一,係透過帶動社會反省討論歷史議題,弭平不必要之分歧,進而重建社會信任。

(二)依促轉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為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和解,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依本條所徵集之檔案資料,邀集各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第3項規定:「促轉會應基於相關陳述、調查結果及檔案資料,撰寫調查報告,並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其中有關人事清查處置,原意係對於威權時期涉及大規模不法執法行為官員之清查及處置,目的在使其於民主化後不再盤據於政府機關之中,妨礙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正常運轉。惟目前尚無法令可資規範與辦理,還有待日後之評估、規劃及立法。爰促轉會近日擬就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之規劃委託研究,邀請學者組成研究團隊,蒐集外國處理壓迫體制加害者與參與者之相關法規實施情形之資料,並配合該會對威權統治時期壓迫體制之調查結果,提出適合我國之人事清查具體措施建議。

(三)未來促轉會將持續透過檔案徵集與公開、威權象徵與不義遺址調查及處置、司法不法平復、創傷療癒與人權教育推廣等工作,鞏固國家民主根基,追求「社會和解」之最終目標。

二、關於臺海情勢及國防安全問題:

(一)國軍以維護國家領土完整及人民安全福祉為目的,面對當前軍事威脅,秉持「不挑釁、不怯敵」原則,應處各種突發狀況,維護臺海安全,並維護臺海和平,作為國家安全強而有力之後盾。

(二)有關臺海周邊動態,國防部依「國軍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妥適應處,因應作為如下:

1.國軍運用各項聯合情、監、偵系統,加強當面海、空動態注蒐,掌握臺海周邊情勢。

2.三軍部隊已明訂各項緊急應變處置程序及行動準據,以為預應。

三、關於兩岸關係問題:

(一)為維繫兩岸和平穩定現狀,政府之立場一貫,惟中國大陸對臺軍事威懾及外交打壓,一再威嚇臺灣屈從其政治訴求,升高臺海及區域緊張情勢,損害各方利益,為破壞兩岸與區域和平穩定之負面因素。政府感謝美方對臺灣安全保障之支持,臺美擁有長久之友誼及共同價值,期盼美方繼續堅守「臺灣關係法」及「六項保證」之對臺承諾,並深化雙邊合作;亦呼籲中國大陸正視現實,務實溝通化解分歧,方有助兩岸關係良性互動,而維繫兩岸良性互動和保障雙方人民權益福祉是兩岸共同之目標及責任。

(二)中國大陸當前對臺作為並未體現和平與善意,而是霸道與蠻橫,北京當局首要之務是應務實面對中華民國、尊重臺灣主流民意,並透過溝通對話化解分歧,展開善意螺旋,始能促進兩岸關係良性發展。另鑒於國內民意對兩岸互動與發展,仍存在諸多分歧,兩岸和平協議等具高度敏感之政治議題,在未獲國內共識及兩岸未建立足夠互信之前,推動條件並不成熟。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68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4151號 施政報告質詢18號)

陳委員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嚴重超速」定義門檻向下調整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嚴重超速」定義門檻向下調整問題:

(一)查行政院於本(107)年10月4日第3620次會議通過交通部所擬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修正該條例第43條,將「嚴重超速」之規定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主要係鑒於國際上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考量行車速度影響駕駛人之視野寬度、煞車距離及反應時間,速度愈快愈容易造成行車危險,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始列為「嚴重超速」,其規定甚嚴,以市區速限50公里為例,時速高達110公里方得以「嚴重超速」處罰,無法達到警惕效用。另查民國106年度資料,超過最高時速60公里案件僅6,155件,惟超過40公里至60公里之案件高達6萬3,758案件,故有必要加強速度管理,以維護用路人之安全,此次修法並非與民爭利,安全係交通部第一考量重點,冀期使民眾瞭解超速之危險性。

(二)有關評估因本次修法可以增加多少收入進帳一節,因新法推動後可能使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之案件大幅下降,尚難推估相關收入,惟未來法規通過後,交通部將持續檢討相關執行成效,以作為改善速度管理之依據。

二、關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與彰化有關之三大軌道建設問題:

(一)高鐵彰化站已於104年12月1日竣工啟用,使擁有逾130萬人口之彰化縣交通邁入新里程埤,交通部為提升彰化地區之大眾運輸水準,達成高鐵彰化站與臺鐵路線間無縫轉乘方案,已由交通部臺鐵局辦理「高鐵彰化站與臺鐵轉乘接駁可行性研究」,該研究期末報告業於本年9月25日送院審查。

(二)臺中捷運陸續延伸彰化辦理情形:

1.都會區捷運計畫主要係由地方政府規劃興建,依據「大眾捷運法」第4條第2項,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地方政府協議決定地方主管機關,有關大臺中都會區捷運路網之地方主管機關,前於99年期間中彰投地方政府已協議由臺中市政府擔任。

2.有關臺中捷運綠線延伸至鹿港一案,交通部前於104年2月6日函請彰化縣政府與臺中市政府協商納入臺中市政府評估中之臺中捷運綠線延伸線可行性研究報告研議,經彰化縣政府於同月13日函復表示將與臺中市政府研商,並適時納入辦理可行性評估。

3.臺中市政府本年5月所送之「臺中捷運烏日文心北屯延伸線」可行性研究報告書(刻由交通部審查中),其中南段由臺中捷運烏日文心北屯線往南延伸至彰化金馬路,路線長5.33公里,共設4座車站,尚未及於鹿港等地區。

4.另彰化縣政府於本年6月11日提出「彰化縣大眾捷運系統整體路網評估計畫」送交通部審議,目前規劃以輕軌系統由臺鐵高架化後之金馬站(與烏日文心北屯延伸線轉乘)向西行駛至鹿港,該府並已獲交通部同意補助辦理「彰化縣大眾捷運系統鹿港線可行性研究」。

(三)為提升高鐵、臺鐵及集集線區域軌道運輸路網服務水準,提升大眾運輸使用量,開發觀光潛力及促進地方產業發展,交通部臺鐵局業於本年9月27日將「臺鐵集集支線基礎設施改善計畫」報告書送該部審查,預定近期核送行政院審查。

三、關於客運業是否鬆綁7休1之規定問題:交通部公路總局於本年9月28日邀集勞方代表、資方代表及6個直轄市政府與會,針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調整7休1進行討論。

經與會代表表達意見充分溝通後,取得「僅於年節、紀念日、勞動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始得適用原則10休1(工作9天必須休1天),例外11休1;餘均遵守7休1規定」共識。會議共識勞動部將俟交通部提報後,審慎研議。

四、關於彰化埔鹽系統經常塞車,交通部如何改善彰化縣交通困境問題:

(一)交通部高公局已採行國道1號「彰化至埔鹽系統」北上路段假日尖峰時段開放路肩措施,對疏解尖峰車流回堵至員林造成交通壅塞之現象有一定之效益。另將透過匝道儀控等各項交管措施,紓緩交流道交織路段之交通壅塞情形,並研議開放路肩或設輔助車道之可行性,該局將持續關注交通量變化情形,適時採取各項交管因應措施。有關本路段興建高架道路之可行性,目前辦理先期評估作業,預計108年提出評估報告,再依評估結果據以辦理後續作業。

(二)彰化縣境公路系統屬格網式發展,基本生活圈路網架構已建立,可區分為國道、省道、縣(市)道及鄉(區)道等,目前彰化地區各鄉鎮市聯絡路網已大致發展完成。針對彰化地區交通路網發展,彰化縣政府提出公路系統(三橫三縱)說明如下:

1.三橫:

(1)北橫:大埔截水溝堤岸道路、洋仔厝溪堤岸道路工程,已納入生活圈計畫辦理。

(2)中橫:台76線東自國道3號中興系統交流道,西至台19線彰水路埔鹽交流道已完工通車。另「台76線台19以西路段改線工程計畫」,業經行政院本年1月26日核定。上開計畫西起台61線芳苑交流道,經二林精密機械園區及中科二林園區,東至員林大排台19線附近銜接既有台76線,路線長度約20.8公里,建設期程為本年至114年,總經費139.9億元。

(3)南橫:152線拓寬工程已納入生活圈計畫,彰化縣政府施工中。

2.三縱:

(1)西縱:目前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彰化路段已通車至芳苑,芳苑─大城目前施工中,預計108年底完工。

(2)中縱:國道1號已完工通車。

(3)東縱:

A.北段─台74甲線東外環至台76線林厝交流道,彰化縣政府於106年9月已完成評估,長度10.37公里,經費為37.64億元,彰化縣政府已提報納入生活圈計畫(交通部審核中)。

B.中段─由林厝交流道往南至高鐵彰化站,全長9.37公里,總經費35億元,已於本年2月3日全線通車。

C.南延段─由高鐵彰化田中站至彰雲大橋再銜接國道3號,彰化縣政府已於106年11月21日獲交通部核定補助6.84億元,刻正啟動工程設計及用地取得作業。

(三)前開三橫三縱路網完成後,配合既有省道及縣鄉道,彰化地區將有更便捷之運輸服務。

五、關於非都會區有線電視系統之品質與服務問題:

(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系統經營者應每年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政府設置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核准後公告之。」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准系統經營者收視費用時,除參考系統經營者依附件檢送之各款文件外,應考量系統經營者提供之節目頻道表、經營成本、營運現況、客戶數等資料。」

(二)依前開規定,各地方政府乃依法設置費率委員會審查收視費率,另系統經營者依規定申報收視費用時,應檢送相關審議文件,以利費率審查委員會考量系統經營者營運成本、地方特性等因素,進行費率嚴格之管制,給予適當利潤以反映成本,作出公平合理之收視費用。

(三)鑑於數位化為有線電視未來趨勢,可讓民眾享受質量提升之影視音服務,帶動智慧家庭乃至智慧生活之發展,以達成「數位有線電視普及,寬頻影音多元選擇」、「回饋社區數位發展,縮短離島城鄉差距」等目標,通傳會於99年開始推動實驗區行政計畫、102年起運用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補助機制,辦理促進數位普及發展補助計畫,以及104年起辦理花東地區有線電視數位化建置補助計畫,引導業者逐步推動數位化,以落實全面數位化之目標。惟偏鄉及離島地區因受限地理環境及天候等因素,有線電視網路建置較為困難,推動數位化須耗用之人力、物力及財力相對較高,為讓偏鄉及離島地區一樣享有高品質數位有線電視服務,提升收視品質,並具體落實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政策總目標,有關訂戶安裝數位機上盒之比率、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及未來之整體規劃等,亦列入費率審議參酌指標之一,以加速有線電視數位化之進程。

(四)綜上,費率審議委員會應依系統經營者所提供收視服務品質、城鄉差異情形、人口密度、所得與就業情形、頻道數量與品質、投入經營之程度及落實數位化推動進展等指標為綜合考量,併審酌系統經營者經營成本,以及系統經營者對所經營區來年之承諾事項達成情形等,以核定公平合理之收視費用。爰地方政府依職權審議系統經營者所申報之收視費用過程及結果,通傳會予以尊重。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69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4151號 施政報告質詢25號)

黃委員就成立運輸安全委員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業於本(107)年11月15日行政院會議通過「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業函請貴院審議,該法案參照美、日等先進國家運作模式,擴充我國既有飛安會功能,納入鐵道、水路、公路事故調查模組,以獨立、公正、專業調查陸、海、空等重大運輸事故,避免類似1021臺鐵普悠瑪列車之事故再度發生,建構更安全完善之運輸環境。

二、針對臺鐵1021普悠瑪列車事故,行政院於本年10月22日邀集部門代表及具公信力之專家學者成立「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並由行政院吳政務委員澤成擔任召集人,調查小組成立當日即至臺鐵新馬車站現場勘查瞭解事故情形,並持續密集召開小組會議,就路線、車輛、運轉、號誌、行車控制相關系統、通聯紀錄及訪談事故相關關係人之紀錄,交叉比對研析其事故原因。本部將積極配合行政院行政調查小組提供相關調查分析資料,以利該小組行政調查作業,為求謹慎並瞭解事件發生之結構性因素,將俟調查完成後再提出完整說明。

三、另有關普悠瑪列車之行駛安全,本部臺鐵局已於本年10月26日完成全面特檢,普悠瑪及太魯閣列車並於同月30日起改由雙人執行乘務。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69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4151號 施政報告質詢27號)

莊委員就普悠瑪事故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普悠瑪事故問題:

(一)針對本(107)年10月21日所發生之普悠瑪事故,行政院已成立院層級之「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並由吳政務委員澤成擔任召集人,邀集部門代表及具公信之外部專家學者參與,刻正就列車出軌事故蒐集各項資料通盤比對討論。另為謹慎瞭解事件發生之結構性因素,亦展開訪談作業,期有效釐清相關業務權責,法務部及所屬檢察機關並致力相關偵查與蒐證,釐清本案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以安定民心。

(二)為積極保障旅客行車安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局)在行政院張政務委員景森督導下,將就「人、車、路」等面向進行總體檢,以精進各項作為,俾提供國人更安全及有效率之鐵路運輸服務。除上開全面體檢外,本年11月15日行政院第3626次會議業通過「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已函請貴院審議,未來該會以獨立、公正及專業,調查陸、海、空等重大運輸事故,期避免類似事故再度發生,並建構臺灣更安全完善之運輸環境。

(三)有關交通運輸業之駕駛員可能因排班間隔及路程遙遠等因素導致疲勞駕駛,進而危及乘客生命及公眾安全部分,歷年來勞動部均已因應規劃相關專案檢查,其中臺鐵局等單位均屬勞動檢查之重點檢查對象。經查各地方主管機關近3年針對臺鐵局實施勞動條件檢查共計224場,主要缺失包括工作超時、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及未依規定給與特別休假等。勞動部將與各地方政府於「全國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工作會報」就本次鐵路事故檢討研析,並列入日後對臺鐵局實施勞動檢查之加強重點,後續該部將與交通部及行政院工程會等權責機關合作,實施跨部會聯合稽查及監督,未來如臺鐵局及所屬單位有相關違反勞動法令情形時,該部亦將逐案副知交通部據以督導改善。

(四)有關確保台灣高鐵安全性部分:

1.查台灣高鐵係採「失效自趨安全」(Fail-safe)之原則設計,亦即當系統偵測到不安全或不確定狀況時,將自動減速或停車。另高鐵尚有「備援系統」設計,即某一系統或元件故障時,另一備援系統即可遞補,以確保該系統或元件維持正常運作。交通部鐵道局(以下簡稱鐵道局)持續觀察高鐵歷年來行車事故情形,上開「失效自趨安全」之安全設計,可使列車在無進路之狀況下能自動停車,再由行控中心依路線設備狀況,並利於以最安全方式進行應變調度。此等設計雖偶有造成列車誤點情形,惟並無重大影響營運安全情事發生,可證明台灣高鐵系統具有相當高之穩定性及安全性。

2.至台灣高鐵提供自由座服務部分,經查目前日本、德國及韓國之高鐵均有提供類似允許未劃位旅客站立車廂之服務,交通部原則尊重鐵路機構在符合法令及無影響安全之虞下,可依旅客需求及企業經營效率,自主擬訂各項營運策略。為強化旅客站立之穩定度與舒適性,台灣高鐵於靠走道之座椅椅背上方均已設置扶手,鐵道局亦將持續要求加強各車站及列車上自由座之人潮控管及引導,並積極督導台灣高鐵在兼顧自由座旅客便利之基礎上,亦須提供更安全、舒適及便捷之旅運服務。

二、關於屏東交通網問題:

(一)為增進屏東地區軌道建設,鐵道局刻正辦理「高鐵延伸屏東可行性研究」、「東港觀光鐵道可行性研究」及「恆春觀光鐵路可行性研究」;臺鐵局刻正辦理「高鐵左營站轉乘臺鐵至屏東地區服務優化計畫」;另高雄市政府刻正辦理「高雄捷運延伸屏東整體路網、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環境影響評估」等。鑑於完善聯外運輸系統為振興地區發展之重要基礎,交通部積極推動屏東地區鐵道建設,臺鐵高雄─屏東潮州捷運化建設計畫於民國104年8月23日通車啟用後,臺鐵西部幹線已改以潮州站為始發站;鐵道局亦辦理臺鐵南迴鐵路臺東潮州段電氣化建設計畫,積極改善屏東地區鐵道運輸瓶頸與觀光旅運服務。交通部將務實推動屏東地區後續相關方案,期藉由上開各項計畫,以及臺鐵新型列車之採購,達至整體運輸效能目標,並滿足屏東民眾旅運需求。

(二)有關屏東地區公路建設部分,除施工中之「台9線南迴公路拓寬改善後續計畫」(核定經費204.25億元)預計在109年通車外,規劃中案件有「國道10號里港交流道至新威大橋新闢道路工程」(辦理綜合規劃中,概估經費約95.2億元),以及「台9線草埔至新路(460K+300─471K+400)拓寬改善」(辦理可行性研究中,概估經費約28.1億元)。另刻正辦理「國道3號增設鹽埔交流道工程」(匝道部分已於本年10月31日先行通車)、「高雄─屏東間東西向第2條快速公路」;「生活圈道路交通建設計畫104-111年8年計畫」補助屏東縣政府10件新闢拓寬計畫,總經費約16.45億元(其中中央補助合計約13.95億元);前瞻基礎建設─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公路系統),補助屏東縣政府12件,總經費約7.18億元(其中中央補助合計約6.25億元)。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劉委員櫂豪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69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4151號 施政報告質詢28號)

劉委員就花東鐵路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花東鐵路全面雙軌化問題:

(一)花東鐵路雙軌電氣化可行性研究業於民國106年5月2日經行政院核定,目前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綜合規劃期末報告,將儘速循序提報交通部辦理審議。

(二)交通部現正依本(107)年7月26日行政院環保署召開之範疇界定會議結論辦理環境調查及報告書撰寫,完成後即提送該署審議,並加強溝通,以加速專案小組及環境影響評估大會審查作業,以109年3月底獲該署核定為目標。

(三)本案經綜合規劃報告及環評核定後,若工程設計、都市計畫變更、用地取得及工程施工等部分工項採重疊同步進行之方式加速辦理,預估核定7年後可完工。

二、關於臺鐵車輛採購問題:

(一)為確保車輛安全,交通部臺鐵局車輛採購均納入品質管理系統保證(System Assurance)制度,採購過程均確保可靠度、可用度、維修度、安全度及人因工程(RAMSH),以及獨立驗證與認證(IV&V)等工作之執行,以確保旅客安全與乘坐品質,後續亦會將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結果納入採購案考量。

(二)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年至113年)業於104年5月22日經行政院核定,為加強東部幹線及跨線運輸需求,交通部業督促該部臺鐵局積極辦理該計畫之城際客車(計600輛)標案之執行,以提供東部地區便利、快速及舒適之優質旅運服務。

三、關於離島航運問題:

(一)有關航線經營權問題:

1.交通部民航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於「籌設經營離島偏遠航線申請須知」已敘明,若機場條件改善或航線市場客源大幅增加,經評估開放第2家業者進入後,業者皆可達經營規模且有盈餘(即不需政府營運虧損補貼),則比照國內其他航線,尊重市場自由競爭機制。

2.查目前德安航空公司仍持續維持正常營運,民航局亦於「籌設經營離島偏遠航線申請須知」明定,若該公司因故需提前終止營運,應繼續經營至新業者接手為止;如提前終止營運未經交通部核准時,可依「民用航空法」第110條之3及第112條處負責人刑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最高2億元罰金,或處最高1,200萬元罰鍰,另公司部分則處最高300萬元罰鍰。

3.考量離島偏遠航線具公益性,交通部會盡最大努力維持該等航線之營運,若遇緊急狀況,將併請該部航港局協助疏運作業,以維護民眾權益。

4.至有關建議由2家以上航空公司經營離島偏遠航線一節,民航局將於下次評審經營業者時,就當時機場條件、市場環境及最新會計準則等因素,綜合評估及研議更可行妥適之方案。

(二)有關機場跑道設施問題:

1.臺灣地區各偏遠離島機場之功能,以保障當地居民基本交通及搶險救災為主。

目前各離島機場設施均可供1B類(如DHC6-400、DO-228機型)各式航機營運,跑道、航廈、機坪等容量亦可滿足運量需求。

2.民航局將持續辦理離島機場跑道維護與計畫性整建工作,如蘭嶼機場跑道刻正辦理跑道整建工程,計畫經費為9.16億元,預計108年度辦理工程發包施工,於111年完工。另其他離島機場跑道設施亦將納入「2040年全國民用機場整體規劃」案評估,俾期符合未來營運發展需要。

四、關於公務航空器之飛航安全問題:為提升飛航安全,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業於本年度召開之第2次組織設置調整研商會議,檢討修正處務規程,研議成立專職、專責之飛安管理單位「飛安組」,以強化飛安管理機制。

(五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兩岸經貿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701309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8-168)

黃委員就兩岸經貿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目前兩岸貿易仍優於全球表現,依據我國海關統計,本(107)年1至9月兩岸貿易總額1,108.68億美元,較上(106)年同期成長11.45%,優於對全球貿易總額成長9.81%,其中我出口至中國大陸達711.73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加12.48%,優於出口至全球成長8.08%;自中國大陸進口約396.94億美元,增加9.64%,低於自全球進口成長11.92%。針對中國大陸商務部本年10月16日宣布對日本及臺灣立式加工中心機廠商提出反傾銷調查案,政府對於陸方相關調查時程均有掌握,經濟部已請我相關公協會於本案發起調查後,提供業者相關諮詢及協助,並提醒業者把握案件時效,積極填復問卷應訴,以爭取降低稅率,並對我涉案廠商聘請律師、會計師或顧問等費用提供補助。相關機關將持續關注本案後續發展,並加強瞭解我國業者需求及困難,適時研議協處措施,協助業者妥適因應。

二、為審慎因應美中貿易摩擦可能改變全球供應鏈布局,經濟部已成立「美中貿易衝突因應專案小組」,針對產業需求提出具體回應,例如協助臺商回臺投資或移轉生產基地、分散出口市場等,以解決產業遭遇困難,並已規劃多項國內外拓銷活動及重要措施,全力協助廠商拓展海外市場。同時,透過發展多元對外經貿關係,積極爭取參與多邊及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談判,並加速推動「新南向政策」,提升臺灣對外經濟之格局、多元性及競爭力,避免過去依賴單一市場,分散來自中國大陸經濟影響之風險。

三、兩岸互為重要經貿夥伴,相關交流及合作亦有助於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符合雙方利益。

臺灣與美中兩大經濟體有龐大貿易往來及緊密之經濟連結,國內經濟將受到一定程度之影響,政府將持續強化臺灣經濟實力,在美中兩大經濟體間努力維持動態平衡,積極創造自身貿易利益及增進國家整體利益,確保臺灣在新經貿秩序下之競爭優勢。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亭妃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68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4151號 施政報告質詢20號)

陳委員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等涉及臺南市部分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前瞻未來,國家需要新世代之基礎建設,故政府積極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期為臺灣未來30年發展奠定根基。又為加速臺灣產業轉型升級,政府打造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追求永續發展之經濟新模式,並透過「連結未來、連結全球、連結在地」3大策略,激發產業創新風氣及能量,提出「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作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之核心,為經濟成長注入新動能。

二、有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臺南市部分,說明如下:

(一)第1期特別預算及執行情形:

1.截至本(107)年8月31日止,核(審)定臺南市之前瞻基礎建設第1期特別預算共126.024億元,各類別建設預算如下:

(1)城鄉建設核定改善停車問題、提升道路品質建設、城鎮之心工程、開發在地產業園區、文化生活圈建設、校園社區化改造、公共服務據點整備(長照及公有建築補強)、營造休閒運動環境、原民部落營造等9項計畫,計36.896億元。

(2)水環境建設核定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全國水環境改善等5項計畫,計19.081億元。

(3)因應少子化建設核定校園社區化改造-營造友善育兒空間、建構0-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等2項計畫,計1.803億元。

(4)食品安全建設核定食品安全建設計畫1案,計0.226億元。

(5)數位建設核定強化政府基層機關資安防護及區域聯防、普及國民寬頻上網環境等5項計畫,計2.885億元。

(6)軌道建設推動臺南市先進運輸系統第一期藍線規劃作業、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臺南市區鐵路立體化延伸至善化地區計畫規劃作業等3項計畫,計29.950億元。

(7)綠能建設推動沙崙綠能科學城、科學城低碳智慧環境基礎建置等4項計畫,計35.183億元。

2.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整體執行情形,自民國106年9月起至本年9月底止,特別預算執行率為85.48%。

(二)第2期特別預算:

1.包括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74.55億元、臺南市鐵路立體化延伸至善化地區計畫規劃作業0.51億元、臺南市先進運輸系統(藍線、綠線、紅線)規劃作業0.97億元、臺南山上淨水場供水系統改善工程計畫2.25億元、科學城公共建設計畫36.022億元、科學城低碳智慧環境基礎建置25.645億元、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天然氣管路及設施建置工程1.965億元、沙崙綠能科學城-綠能科技產業化技術驗證平臺7.5億元。

2.前瞻基礎建設第2期特別預算除特定區位之計畫外,尚包括城鄉建設及部分水環境建設等競爭性計畫,採取公開透明之評選機制。俟第2期特別預算經貴院審議通過後,再由臺南市政府依程序向各計畫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三、有關「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涉及臺南市部分,說明如下:

(一)科技部:

1.涉及亞洲.矽谷部分:

(1)亞洲矽谷創新創業鏈結計畫(106年1月至本年12月):整合矽谷資源強化國際鏈結、協助研發成果產業化及博士級國際人才培育。預算金額106年1億7,890萬元,本年1億4,929萬1,000元(南科部分),截至本年10月底止,執行率80%。

(2)小蘋果園育苗培育實踐計畫(104年8月至106年7月):科技部配合規劃推動「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穿戴式裝置小蘋果園計畫」暨「雄才大略穿戴式裝置計畫」,旨在整合全國產學研能量進行研發及服務整合,並積極與產業合作以建構國內自主產業鏈生態系統。預算金額105年4,949萬2,000元,106年4,633萬5,000元,截至本年10月底止,執行率91.4%。

2.涉及智慧機械部分:

(1)南科航太關鍵系統技術升級推動計畫(106年1月至109年12月):

A.以建構南部航太關鍵組件供應鏈為核心,協助南部廠商投入航空製造及維修領域,帶動航太業者提升供應鏈位階(Tier N-1)。預算金額106年5,000萬元,本年4,507萬4,000元,截至本年10月底止,執行率74.3%。

B.本案執行1年後,許多廠商反映徵才不易,故加入航太人才培育補助並配合修正相關要點,致本年度計畫遲於本年9月5日始公開徵案,收案至本年10月15日止,目前已進行相關審查作業,後續將進行簽約及撥付第1期款。

(2)強化區域合作-推動中南部智慧機械及航太產業升級計畫(南科分項)(106年1月至109年12月):透過計畫引進智慧製造產業廠商及促成產學研自行或共同研發核心關鍵技術,透過智慧製造服務平臺及3D列印示範場域,鼓勵南部在地產學研醫合作發展創新技術,塑造南科成為智慧製造產業聚落。預算金額106年3,075萬2,000元,本年2,610萬元,截至本年10月底止,執行率86.95%。

3.涉及綠能科技部分:

(1)綠能科技創新研究與服務平臺(106年1月至109年12月):研擬與審議離岸風機支撐結構設計準則、建立相關測試與技術服務平臺,可服務風場開發、海事工程、鑽探調查等業者,提升風電系統興建營運之安全。預算金額106年6,835萬6,000元,本年5,240萬元,截至本年10月底止,執行率71.43%

(2)綠能科技產學研鏈結計畫(106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建構創新加值平臺,由法人鏈結並加值學界研發成果,以加速綠能產業發展動能;透過獎補助案協助旗艦廠商整合上下游及學研能量,由零組件發展至系統,創造產品高值化、差異化。預算金額106年3億元,截至本年10月底止,執行率66%。

4.涉及生醫產業部分:

(1)創新醫療器材計畫(106年1月至本年12月):整合資通訊、精密機械及材料化工相關之技術基礎,推動產學研醫連結,面向全球醫療器材產業發展方向,進行具臨床需求及國際競爭力之高階醫材技術開發,提升國內醫材研發價值。預算金額106年1億3,600萬元,本年1億3,110萬3,000元,截至本年10月底止,執行率79%。

(2)南部智慧生醫產業聚落推動計畫(106年1月至109年12月):藉由補助機制,鼓勵生醫廠商進駐及技術深耕、另透過服務平臺對於廠商提供產品拓銷、輔導育成、臨床法規諮詢、產品驗證檢測、產業人才培訓等服務,並主動規劃提供相關協助及服務。預算金額106年1億50萬元,本年9,082萬1,000元,截至本年10月底止,執行率50.17%(目前正辦理撥款作業,俟撥款完成可達81.03%)。

5.涉及國防產業部分:資安關鍵技術基礎研發計畫(106年1月至109年12月),旨在整合國內外產學研資安研究能量,切合當今產業、國防前瞻資安技術研發需求,共同提升我國資安技術深度與國際接軌,以保障國家產業發展及國家民生安全。預算金額106年1億6,235萬元,本年1億3,000萬元,截至本年10月底止,執行率95.9%。

6.涉及循環經濟部分:循環材料之高值化計畫(106年6月至108年11月),係依據循環經濟之發展模式推動相關產業發展,鏈結產學研各界研創新資源,將廢棄資源及再生資源轉化成高值化材料,共創經濟社會價值貢獻。預算金額106年1億4,400萬元,本年1億3,000萬元,截至本年10月底止,執行率69%(本年第2期案件目前於審查作業中,預計至本年底預算執行率可達100%)。

(二)國發會:

1.透過推動亞洲.矽谷智慧商業服務應用推動計畫,於本年協助臺南Focus百貨應用智慧商業相關技術,進行流程改善及創新加值服務,提高優質購物體驗,推動商業服務創新。

2.經由亞洲.矽谷試驗場域計畫,於本年9月21日至22日,協助臺南AR/VR新創團隊「兔子創意」(Studio2)赴加拿大溫哥華參與VR/AR Global Summit大展,以開拓海外潛在商機等;另將結合臺南沙崙自駕車封閉式測試服務,規劃納入自駕車運行暨資訊整合平臺之驗證場域,以加速發展智慧交通運輸。

(三)經濟部:

1.共計有45項計畫,其中智慧機械計畫計18項、綠能產業計2項、循環經濟計5項、生技醫藥計1項、國防產業計2項、亞洲.矽谷計17項計畫。經查截至本年9月底止,計44項計畫符合進度,僅1項計畫執行落後。

2.執行落後之「綠能科技-科學城公共建設計畫-於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D區建置『綠能科技示範場域』計畫」,本年度預算金額19億8,533萬2,000元,截至本年9月底止,執行率91.51%。落後原因係臺南市政府環保局於本年3月26日始核定環境影響說明書,致影響建造核發及得標廠商之簽約及施工日期;另受7、8月份豪大雨天候因素,影響開挖等工程施作,將調整施工介面及進度,降低天候對施工進度之影響,以如期達成年度目標。

(四)農委會:

1.漁業多元化(漁港工程)、流域綜合治理(105年至本年):漁港設施整建、養殖區進排水路整建。預算共2億1,754萬8,000元,105年至本年執行率分別為98%、99%、51%,本年度因臺南市政府納入預算程序延宕。

2.養豬場沼氣再利用(106至109年):推動養豬場沼氣再利用(發電)。預算共4,684萬元,推動初期遭遇豬農意願不高、設施建置期長等因素,106年執行率為零,本年起除持續輔導沼氣發電外,亦併同輔導如仔豬保溫等其他形式之沼氣再利用,將大幅改善執行率。

3.改善農業缺工措施(106至本年):106年起依臺南地區產業及實際需求,成立農業技術團、外役監團,並於本年與臺南市政府合作,成立人力活化團,提供農事服務。預算共2,114萬8,000元,106年及本年執行率各67%、92%。

4.新農民及青農培育(106年至111年):輔導在地青農,成立臺南市青農聯誼會及14個聯誼分會;辦理交流研習、青農主題講座及協助拓展行銷通路。106年至本年預算計2,114萬8,000元,執行率各77%、84%。

5.新化果菜批發市場遷建(106年至本年):輔導臺南市政府辦理新化果菜市場遷建工程。預算共5億3,900萬元,106年執行率3.5%。該工程標案已辦理3次招標均無單位投標,經臺南市政府重新檢討標案,本年11月15日再次開標,1家投標且符合資格,將續行標案評選等事宜。

(五)衛福部:

1.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聚落之合作體系(106年至109年),計畫總經費(部分運用於臺南地區)106年1億6,625萬元、本年1億3,875萬7,000元、108年及109年各1億4,738萬1,000元,106年執行率100%,本年截至9月底止,執行率72%。

2.銀髮智慧健康照護及科技服務創新模式開發計畫-居家輔具創新應用模式之開發(106年至109年),本計畫以臺南為主要場域,透過資通訊技術跨業整合,協助傳統醫材與輔具產業升級。計畫經費106年1,152萬元、本年911萬4,000元、108年及109年各1,200萬元,106年執行率100%,本年截至9月底止,執行率60%。

(六)國防部涉及國防產業部分,南部地區國防航太產業主要能量為發動機之研發、測試、組裝及模組與零組件供應;國防船艦產業主要能量為造船維修基地、裝備系統研發與生產技術提供。為落實國防產業發展,國防部將持續訂定機艦國造政策,依時程釋出需求,並藉由「關鍵技術研發」、「軍民通用」、「工業合作」等工項,以達國防自主及振興國防產業之目的。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南向政策產業人才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701302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7-163)

許委員就新南向政策產業人才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臺商返臺投資面臨之問題,行政院已多次召開「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掌握有意回臺廠商之投資需求,進而提供協助措施,活絡國內投資環境。經濟部調查臺商返臺投資意願並親訪多家廠商,瞭解其缺工、缺地與人力需求等問題。勞動部依地區分別設立5大臺商回流專案服務窗口,受理企業人才需求;透過勞工就業獎勵、雇主僱用獎助、跨域就業津貼,協助勞工就業及補實企業人力需求;由職前訓練、產訓合作、訓用合一等面向,培育產業所需人才。科技部已成立專案小組,提供客製化專屬服務,提供用地、水電、環保、人才等服務。此外,國發會推動「新經濟移民法」立法,在不影響國內就業機會與薪資水準前提下,積極延攬國家發展所需之人力及人才,解決企業界長期面臨人力及人才不足問題,促進產業升級發展。

二、新南向政策之「產業人才發展旗艦計畫」兼顧我國及目標對象國雙方產業發展之人才養成及技職培訓需求,以達到提供產業南向布局優質人才,加強人才培育與產業鏈結;培育新住民子女,厚植與新南向國家友善社會資本;協助大專校院拓展國際鏈結,提升高等教育國際化;並促成新南向國家優秀學生畢業留臺工作,強化產業人力等預期效益。

從長期人才培育及充實短期人才雙管齊下,厚植我國新南向發展人才資源,同時強化與新南向目標國策略夥伴關係,執行情形說明如下:

(一)新南向對象國人才培育及技術訓練:

1.發揮我國技職優勢,培訓新南向國家青年學子專長:補助國內技專校院辦理新南向外國學生產學合作國際專班,包括學位班、短期技術訓練班(含中高階種子技術人員),依新南向產業發展人才需求,發展客製化課程或學位學程等,提供企業實習機會,以及畢業後就業媒合。新南向產學合作專班106學年共開設92班,2,931人,107學年度第1學期已核定109班,4,150人;第2學期核定13班,530人。

2.提供新南向青年學子來臺短期交流管道:本(107)年補助學校開設專題研習人才班34班、研發菁英人才專班12班、假日學校(含技職)共159場。「來臺短期實習計畫」提供外國青年學子來臺進行不同主題或文化體驗,瞭解臺灣高等教育優勢及畢業後就業機會,本年核定補助539人。

3.擴增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及僑生技職專班學生:配合產業發展需要,積極鼓勵優質學校開設符合海外僑界及臺商企業需求之科別,並前往東協潛力生源地區加強招生宣導。僑委會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本年(第37期)春季班錄取1,492人,1,020人報到;秋季班錄取97人,64人報到。本年僑生技職專班13校參與招生,1,711人報名,錄取分發1,686人。

4.協助新南向發展企業人力培訓:經濟部與勞動部合作,依新南向企業營運所需提供訓練輔導服務,並鼓勵企業將所屬外籍員工納入員工訓練。

5.對象國技術種子師資及專業人才培育:協助東協南亞等開發中國家培育該國經濟發展所需高級專業人才,與新南向對象國辦理職訓機構管理階層互訪交流,或派遣專家就設立職訓中心提供技術支援。補助大學校院在臺開設高階專班,採跨領域別或議題導向、專題研習之短期研習進行。運用Delta MOOCx課程,以線上(虛)及線下(實)課程整合規劃,提供新南向開發中國家有關自動化相關領域在職教師培育。

6.對象國大學師資及官員培育:補助國內大學推動「培英專案」,增設新南向國家大學校院講師來臺留學專案獎學金,吸引東南亞及南亞國家大學講師來臺攻讀碩博士學位,每年提供100名獎學金。同時並推動新南向國家「菁英來臺留學計畫」,與友好國家政府合作選送該國大學講師或政府官員來臺進修,提供單一申請來臺就學平臺服務。

(二)新南向對象國人才留用:

1.僑外生企業實習及學成就業媒合:推動「在臺僑外生專業實習媒合計畫」,以及強化對外攬才平臺「Contact Taiwan」之僑外生學成就業媒合功能。另辦理「僑務委員會東南亞僑臺商攬才博覽會」,提供優秀僑生畢業後留臺或返僑居地工作機會。

2.強化新南向外國人才在臺留用友善環境:持續檢討僑外生畢業留臺工作評點配額制、放寬取得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免經許可即可在臺工作、以及簡化外國人來臺工作申辦程序,以更為快速因應新南向企業攬才需求。

(三)增進本國青年學子對新南向國家之理解及建立雙向連結平臺:

1.新住民二代子女培力方案:鼓勵新住民二代子女參加「返鄉溯根」與「國際職場體驗」活動,本年遴選12組團體組及6組家庭組,參加新住民子女返鄉溯根活動,70名學生至越南體驗學習。另補助學校與臺商企業及技專校院合作,開設新住民子女產學合作專班,建立新住民二代子女升學、企業實習與就業媒合等激勵性措施。

2.本國青年學子新南向發展專業能力及國際視野:民國106年補助超過2,000名學生赴當地國臺商企業、跨國企業或機關(構)進行見習或實習。教育部青年署本年辦理「Young飛全球行動計畫」、「大專校院學生國際體驗學習計畫」及「推動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等計畫,截至本年第3季已鼓勵2,958名我國青年赴新南向國家體驗學習,有助提升我國青年國際移動力並強化職涯規劃之競爭力。舉辦具新南向創新創業意涵之交流活動、座談沙龍,邀請具此區域創業經驗之講者,進行分享經驗,並鼓勵大專校院創業團隊嘗試投入,本年參加人數達916人。

3.於東協及南亞主要目標國家建立產學聯結平臺:補助7所大學於印度、菲律賓、印尼、越南、泰國、馬來西亞及緬甸等7國設立區域經貿文化及產學資源中心,深入當地產業與經貿相關事務,連結當地臺商人才培育需求,舉辦與產業相關活動,架構整合資源平臺,建立人才資料庫,以及協助我國師生赴新南向國家進行田野調查及研究計畫。

4.強化新南向國際鏈結,設置雙向教育交流平臺:於新南向鄰近國家設立8個「臺灣連結」(Taiwan Connection)據點,核定補助泰國納黎萱大學、印尼311大學、建國大學、越南國民經濟大學及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等5校辦理臺灣研究講座計畫,藉由與新南向國家高教或學術機構長期交流之我國學校或機構,建立雙邊教育合作平臺,精進及深化實質之教育夥伴關係,以拓展多元交流。

三、新南向政策為我政府當前重要之區域戰略,目標在尋求與東南亞、南亞及紐澳等國全方位之合作,人才培育與雙向交流實為其中關鍵項目。目前我國有4萬餘名來自新南向國家之大專校院僑外生,未來皆可培養成為經營新南向市場尖兵,做為新南向政策之連結基礎。同時,藉由持續吸引新南向重要國家高階人才來臺留學或培訓,有利於與該國大學及教育主管機關建立友善夥伴關係,以及雙邊國家產業合作及經貿交流發展。此外,在臺新住民及其子女亦是我國與其原生國交流之尖兵,均成為鏈結臺灣與新南向國家關係之重要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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