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111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111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焜裕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68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4151號 施政報告質詢22號)
吳委員就博士班招生名額調控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博士班招生名額調控問題:
(一)嚴格控管博士班招生名額:自民國101學年度起,招生名額原則應由學校既有博士班招生名額調整,不再擴增,並依整體博士班培育現況於105學年度至本(107)學年度統一調整學年度博士班招生名額,教育部並鼓勵學校主動調減(寄存)名額。
(二)授權學校配合國家政策及學校發展統籌分配:教育部自108學年度取消博士班統一調控政策,並保留博士班招生名額之30%授權由學校配合國家重大政策(例如「五加二」產業、AI及物聯網產業、半導體、資訊安全、食品安全、東南亞等面向)及學校發展方向統籌分配。
(三)審慎審查博士班之增設:各校博士班之增設調整屬特殊審查項目,各班之增設除各項教學資源、課程設計及學術與師資條件應達相關標準外,就業輔導規劃、畢業生流向追蹤、回應社會人才需求及國家高階人才培育亦為審查重點。
二、關於博士班品質強化問題:
目前除已持續透過學習成效檢核機制、論文指導責任、學習歷程檔案、畢業輔導及流向分析、名額調配等機制,積極對現行各校之博士班培育加以課責外,為由本質上改變大學培育博士生之模式,活絡多元出路,教育部自103年開始陸續推動產學合作培育研發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及國際共同培育博士計畫,均要求申請單位必須建立學習歷程檔案及學習成效檢核機制,期學校或教授須引導學生學術生涯發展,並控管培育品質。相關方案,說明如下:
(一)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人才計畫:引導學校與企業合作培育,將論文研究方向與產業趨勢結合,博二之前在校修課,博三、博四赴企業從事研發並完成論文,由教育部提供博士生每人每年20萬元獎助學金。
(二)國際共同培育人才計畫:引導學校與國際學研機構建立合作培育模式,透過共同研究、共同指導方式,精進國內學術研究品質並擴大學生國際移動能力。
(三)大學產業創新研發計畫(RSC孕育機制):為鼓勵學校師生團隊衍生新創研發服務公司(RSC公司),教育部於本年推動旨揭計畫,由教授帶領博士級研發人才與產業針對「五加二」產業創新方案、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文化創意產業科技創新、晶片設計與半導體產業,以及其他創新應用等領域,共同合作研發及進行高階人才培育。
三、關於博士人才發展問題:
(一)在全球競爭環境下,充沛及優秀之人才為臺灣立足世界及躍升國際之重要資產,我國規劃博士科研人才培育將以「人才流」思維,打造短、中、長期人才出入之訓練,開展各項策略,以提升科研環境競爭力,厚實學術量能,並帶動產業發展及轉型,增加國際競爭力。為確保我國高階科學研究人才量能,將依科技部本年10月1日召開之科學發展策略諮議會議決議,進行跨部會討論,就博士生培育,包括建立國家層級之高教人才資料庫、掌握博士級人才流向與供需狀況、設立博士生研究獎助金、引導企業資源投入校園等,共同研商具體可行作法。
(二)目前教育部與經濟部、勞動部除已每2個月召會研商外,並規劃於108年第1季分領域召開10場座談會,媒合產業及周邊大學就課程合作及開設產博、產碩專班進行討論,將作為各校辦理產博及產碩之重要參據。另教育部自本年度起並推動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其中特色領域研究中心計畫,旨在持續強化大學研究能量,培育重點領域國際一流人才。教育部並與科技部合作,透過重點投入補助方式,鼓勵學校提出以國家發展為目標之研究規劃,以解決國家重大議題或發展重點產業技術領域為導向。本年度共計核定65個研究中心,著重高階研發人才共同投入研究,培養博士生具國際研究經驗及提升國際競爭力,俾強化研究成果對產業或社會發展之貢獻。
(三)又,教育部積極推動「玉山學者」方案,藉由核給玉山學者高薪資待遇及學校提供研究資源等配套措施吸引國際人才,並對我國高階人才發展性提供助益。學校延攬對象將不分國籍,分為玉山學者及玉山青年學者,且由大學提出延攬國際頂尖人才需求,延攬對象若為玉山學者,則必須與我國年輕學者共組研究團隊,期使學術在地扎根,讓延攬人才與校務未來發展進行連結。玉山計畫後續將依本年執行成果滾動修正,以增進該計畫之留才、攬才效益。
(四)此外,有鑑於高階科研人才為科技發展原動力,科技部對博士生將積極推動各補助措施,包括:參與專題研究計畫、博士生赴國外研究、國內研究生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任務導向型團隊赴國外研習計畫等,以及推動雙邊協議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國研習方案及雙邊協議人員交流/PPP計畫(鼓勵博士研究生參與)。在高階科研人才多元發展方面,科技部亦致力推出相關方案,包括:「重點產業高階人才培訓與就業計畫」,協助博士畢業生銜接至業界;「年輕學者養成計畫」,強化產業界研究發展能量,搭建年輕學者嘗試創新構想之舞臺,本年4月並赴舊金山、洛杉磯、紐約及波士頓等城市攬才,為國內增添年輕學者新血;另積極推動「台灣-史丹福醫療器材產品設計之人才培訓計畫」(STB)及「臺灣生醫與醫材轉譯加值人才培訓計畫」(SPARK TAIWAN)等,以鏈結國際,匯聚人才量能。
(二)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68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4151號 施政報告質詢17號)
王委員就臺南市歸仁區沙崙國中改制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臺南市歸仁區沙崙國中改制問題:
(一)為吸引科技人才進駐臺南及提高其居住意願,本(107)年5月25日行政院召開「配合海外攬才政策完善子女就學規劃及配套措施」會議,已提示臺南市政府配合「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政策,規劃設立雙語學校,招收科學城內就業人員子女及在地學生,並由教育部全額補助所需經費。目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已規劃將該市沙崙國民中學改制為K(幼兒園)至12年級,性質係為包括本國課程及外國課程之全雙語學校。
(二)教育部本年已全額補助臺南市政府規劃設計費(約1,500萬元);至108年度及往後年度所需經費(約7億元),將另由教育部國教署「補助改善或充實公立完全中學教學設備及修繕工程」項下預算予以補助,該部後續將積極與科技部及臺南市政府會商研議該校改制之相關作業。
二、關於國立交通大學(以下簡稱交大)臺南分部籌設智慧暨綠能學院教師員額問題:
(一)考量大學校際間資源整合與「公教分離」政策,行政院向對大學員額採行「總量管理」概念,並以行政院92年7月28日函規定,自94年度起僅核列經費及總員額,不再個案核予員額,國立大專校院、系所員額調整由教育部就國立大專校院總員額內調整運用,行政院不再就個案審查。
(二)有關交大規劃於臺南分部籌設綠能學院,並請增教師預算員額62人部分,本案原則仍將由交大及教育部先於現行國立大專校院預算員額總量額度內合理調整因應,如仍有不足時,再請教育部報請行政院核議,行政院人事總處將視全案整體進度及教育部人力運用情形適時予以協助。
三、關於中研院南部院區興建工程問題:
(一)查「中研院南部院區綜合規劃」報告於106年7月14日業經行政院同意,南部院區整體建設預定為110年12月完工驗收及點交。中研院已完成本案之環評審查及都市設計等工作,並於本年5月取得南部院區第一棟研究大樓之建照,6月起進行招標工作。
(二)另行政院工程會為瞭解前開第一棟研究大樓之工程採購情形並提供必要協助,爰於本年8月29日訪查中研院並進行意見交換,經瞭解係鋼筋等物料上漲及實驗設備非屬營造廠之專業等緣故,致多次招標仍無廠商投標。嗣經中研院提出調整招標項目、數量及履約期限等因應對策,針對第一棟研究大樓部分,目前已於本年10月18日決標,工程預計109年3月完工、5月底取得使用執照。
四、關於長榮大學增設神學系博士班之必要性問題:
(一)依「私立學校法」第8條及「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所設立之宗教研修學院所,係屬宗教界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之管道,宗教團體倘基於教務發展需要,在具備申設及後續營運相關條件下成立有關博碩班,內政部向予以尊重。惟博士班係國內最高學術研究階段班別,其申請增設須經教育部專案審查(含形式要件審查及專業審查),須俟通過專案審查後始得設立。考量國內少子女化趨勢,針對相關宗教研修資源之投入部分,宜請各宗教相關團體或機構自行審慎評估,至相關博士班申設案則將由教育部予以專業衡量。
(二)經查長榮大學係於106年11月向教育部提出申請增設108學年度神學系博士班案,案依專案審查程序進行,符合形式要件初審條件並進入專業複審,惟於專業複審時並未通過,主因係該博士班規劃師資趨於高齡且不足,另在博士學位取得之規劃、師資研究領域重複及圖書資源等方面亦有疑慮,爰審查結果為緩議。本案建議學校得參酌教育部108學年度就神學系博士班申請案之專業審查意見進行修正回應,並於該部受理109學年度博士班案期程時再行提出申請(約於本年12月底或108年1月辦理,確切時間將由教育部通函各校)。
(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院臺施字第107013069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4151號 施政報告質詢32號)
吳委員就國道3號增設北土城(清水)交流道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國道3號增設北土城(清水)交流道問題:
(一)交通部高公局(以下簡稱高公局)於民國106年2月20日就本案召開可行性研究報告之審議會議,目前已原則通過,惟尚有需新北市政府處理事項,嗣後該政府交通局已據以辦理修訂作業,於本(107)年10月19日召開可行性研究報告修訂作業之審查會議,高公局並建議該府確實依審議結論辦理,亦將持續與該府保持聯繫,並適時提供協助。
(二)本案俟新北市政府修正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並經高公局送請審議委員複核確認後,交通部將儘速陳報行政院核定,以利進行後續國道3號增設北土城(清水)交流道之規劃、環差及設計等作業。
二、關於打造客家特色火車問題:
(一)為宣揚臺灣多元族群文化之美,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針對不同目標市場,已持續製作各種臺灣之主題宣傳影片及文宣,內容並涵蓋自然風光、冒險旅遊及文化美食等範疇,該局亦於世界各國利用網路、交通運輸工具車廂、主要車站、電視與媒體等通路,強力行銷臺灣,吸引全球消費者來臺旅遊感受人文風情。
(二)在運用大眾運輸工具推廣客家及原住民族文化部分,客委會於本年4月26日業與交通部臺鐵局及易遊網合作,以臺三線客庄意象彩繪環島之星列車,每日順、逆行環島各1列次。該會未來將針對國內多元大眾運輸工具(如北捷、機捷及臺鐵等)評估進行客庄意象彩繪,以擴大宣傳效益,俾有效帶動客庄旅遊。另原民會亦積極配合交通部研議相關方案,將透過大眾運輸工具持續推廣原住民族文化及部落觀光。
(三)又,觀光局駐紐約辦事處已致力透過當地大眾運輸工具積極行銷臺灣特色,例如前於紐約地鐵刊登臺灣觀光彩繪列車廣告,地鐵車體外觀採用臺灣旅英當代原住民族藝術家優席夫創作之原住民歡笑圖像象徵臺灣友善好客,車體內裝臺灣客家花布背景,展示臺灣旅遊景點、離島、小鎮及美食,天花板則為臺灣地圖,座椅以臺灣三星蔥布設,均使臺灣觀光品牌高度露出,可有效加強國外人士對臺灣人文風情之印象。
三、關於「擴大土城都市計畫(土城彈藥庫附近地區)」問題:
(一)有關本案所涉「土城營區」列管土地部分,為協助司法園區(土城看守所遷移等)之相關推動工作,國防部已配合於96年間完成部隊調遷作業。嗣經法務部及司法院於106年11月完成確認需地面積範圍,現已由新北市政府依權責推動「擴大土城都市計畫(土城彈藥庫附近地區)案」,俾取得用地提供司法機關搬遷。目前該府正進行都市計畫草案擬定作業,並將辦理草案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俟該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將再報請內政部都委會完成都市計畫審議程序,以利展開區段徵收等相關作業。
(二)另前揭司法機關所需機關用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得由新北市政府依財務計畫需要決定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如為有償撥用,其撥用價格則依同條文第4項規定,以開發總費用為基準,按其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件之優劣估定之。針對該等用地未來是否按以地易地方式處理,因事涉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及擬定機關權責,仍須由新北市政府通盤評估決定。至本案倘涉及國有土地處理部分,財政部亦將依法予以協處。
(三)又,有關臺北看守所及臺北女子看守所之遷移將促進新北市土城區再發展等規劃,法務部樂觀其成,惟現階段因考量前開草案所劃設之兩所機關遷移用地(機十八)內,實屬高低落差山坡地,且部分係不可開發建築之四級或五級坡,爰致該等機關用地未符矯正機關設置需求(平坦方正原則),影響戒護管理安全,故法務部矯正署於本年10月12日已函請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釋示相關疑義,期所需用地能符合矯正機關之設置需求。
(四)綜上,本案將俟新北市政府妥善完成都市計畫擬定發布及後續之區段徵收、基本整地及公共設施建置程序完竣後,法務部始能提報後續中長程個案計畫或編列預算進行相關遷建工程(含土地購置、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雜項整地工程及主體建築興建工程等)。法務部並將積極與新北市政府溝通協調,期案內遷建計畫順利推動,俾使司法園區得以早日落成。
四、關於自來水水價問題:
(一)新北市市區之自來水供應因歷史與地理因素,目前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與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分別經營供水,兩個自來水事業因經營環境、設備使用年限、供水加壓成本、原水處理支出等因素之成本不同,故致其水價不同。
(二)另自來水水價尚包括基本費及用水費,台水公司基本費較便宜、用水費較貴,北水處則是基本費較貴、用水費較便宜。有鑑於兩者之水費仍有結構差異,爰水價需視用戶之用水量、水表口徑之基本費而定。以一般用戶常見之水表口徑25mm而言,每月用水量18度以內之用戶採台水水價較為便宜,超過18度之用戶則採北水處水價較為便宜,故並非所有用戶採用北水處之水價較為便宜。經濟部已將台水公司板新地區之用戶(81.6萬戶),依其用水量及水表口徑進行統計分析,約有40%用戶(32.7萬戶)採用台水公司收費標準較為便宜,若改採北水處收費標準將對其產生衝擊。
(三)至若採取全臺同一水價,亦須將北水處及台水公司整併為一個自來水事業,使其營運成本合併計算,調整為單一水價表。惟自來水事業之供水區域調整、是否整併及權責統一等問題,事涉北水處與台水公司組織、法律、政治、經濟、財務及技術等整體層面,均應縝密評估為妥,經濟部目前將就各項議題詳予檢討,俟與社會各界完成充分溝通後,再依共識推動。
五、關於林務政策問題:
(一)為簡化認定原墾農作業,有關補辦清理計畫,國有林地舊有濫墾地之清理部分,行政院農委會係依58年行政院核定之「臺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以58年5月27日為占用清理訂約之基準日,核准面積約1萬2,872公頃。嗣因農民陳情山區交通不便,有逾期未申請情形,66年及78年專案陳報行政院核准辦理2次,核准面積分別為568.8公頃及414.8公頃。另97年農民復以上開相同理由陳情,經陳報行政院核備,農委會再以58年5月27日為基準日,發布「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占用事實證明放寬以第一版航空照片(拍攝日期約為65年至71年)判釋認定,並辦理第4次濫墾地清理,期程2年,完成訂約者385件,核准面積約170.1公頃。
(二)經考量原墾農迭有前開陳情表示仍有漏未清理之情形,為期有效解決該等符合補辦清理要件,惟未能及時提出申請之個案,以及針對占用案件清查第一版航空照片,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業於本年10月15日及18日召開2次研商會議,就簡化舉證文件、戶籍地條件不符、新增建物或位置偏移者等研議有利於民眾之做法,林務局預定於本年底前再次擬訂補辦清理作業要點陳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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