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星期四)11時42分至11時55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高金委員素梅
協商主題 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7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寶清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開始協商。其實本案很簡單,只有一條,我先說明一下。這個案子已經審查完竣,並且已經送院會二、三讀,但時代力量有一些意見,所以經院會決定從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且進行協商,今天要協商的其實只有第三十六條。針對第三十六條,請洪慈庸委員說明,然後再請行政部門簡單地回復。謝謝。
洪委員慈庸:我簡單說明一下,我們後來再提的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其實我們上一次針對行為人如果不配合執行處罰的時候,有制定一些罰則,但是後來我們發現有一些漏洞。如果行為人自己是校長,比如這一次公東高工的狀況,行為人自己是校長,他就不會自動提報給主管機關來做任何的罰款,所以我們在第五項新增一個規定,如果行為人是校長,則由主管機關主動進行裁罰,直到他配合法定的處罰為止。再來就是第六項的部分,上一次我們在討論的時候只有討論到行為人,上一次我們也提到因為教育部或是教育局對於私校沒有約束力,所以才會導致公東高工一案處理了這麼久的時間,一直在文來文返的狀況,無法有效的處理,所以我們在第六項的部分,針對學校校長或是私立學校董事會違反規定,不去監督執行對行為人的處罰時,也要對他處以罰款等罰則。大概就是這兩個部分,一個是主動的,如果行為人的身分是校長,則由主管機關主動罰款;另一個是針對私校董事會或是學校校長的部分,我們也規定如果他沒有相關的作為時,也要給予相關的懲處。
主席:請教育部回應一下,有沒有問題?
鄭司長乃文:關於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教育部將它增列在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建議將文字修正為「但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時,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最後一項文字修正為「學校校長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致學校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六項規定,執行行為人之懲處或處置,或採取必要之措施確保行為人配合遵守者,處校長或董事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在金額方面跟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的金額稍有差異,做以上建議。
主席:我手上沒有這份資料。
鄭司長乃文:第六項。
主席:OK,好的。慈庸委員,這樣可以吧?請問其他委員有何意見?
李委員麗芬:有的說是第五項,有的說是第六項,我算的結果應該是第六項,是不是再算一下好不好?因為看起來應該比較是像第六項的行為。
洪委員慈庸:金額的部分,請教司長,為什麼你們會建議修正為1萬元到5萬元?因為你們現在罰公東高工就是10萬元,為何現在在這個法條反而降為1萬元到5萬元?假如只罰1萬元的話,這樣效力應該很低,因為你們都以最低金額去罰。
鄭司長乃文:站在教育部的立場,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目的是希望學校重視性平事件,而不是以處罰為目的,當然我們不希望有類似的個案發生。行為人的部分,我們是罰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鍰,我們希望能具有衡平性,因為行為人的處罰是1萬元到5萬元而已,所以才會修正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柯委員志恩:這個1萬元到5萬元有任何的根據嗎?還是你們自己隨便叫價?還是根據什麼其他的標準?為什麼是1萬元到5萬元,這部分請說明一下。
鄭司長乃文:跟委員報告,行為人的部分,我們是處罰1萬元到5萬元,所以……
柯委員志恩:我了解,是你們教育部的法規上,行為人都是1萬……
鄭司長乃文:就是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柯委員志恩:還是一句話嘛?
鄭司長乃文:對。
柯委員志恩:總覺得犯了這些,雖然本法不以懲罰為目的,可是既然已經違法了,1萬元到5萬元的金額好像不太具有嚇阻效果耶!我知道你是根據前面的規定,那就要追究前面為什麼會定1萬元到5萬元?
主席:1萬元到5萬元的依據是什麼?請回答。謝謝。
鄭司長乃文:我們希望是以輔導學生為主,所以在金額上我們的考量是……
主席:校長不是學生啊!
鄭司長乃文:是。金額的部分,當然我們尊重委員審議的結果,因為這個還要針對個案的處理。
主席:請就金額的部分說明。
林次長騰蛟:跟委員補充報告,有關對校長或董事處罰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這部分,根據教委會已經通過的版本第四項,對行為人的處罰也是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我們修正的目的是為了讓它具有一致性,這是第一點;第二個,剛剛司長也提到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宗旨還是希望能夠以輔導為主,這是比較重要的。當然,除了行為人的處罰之外,本法修正通過後,如果發生的地點在學校內,我們還是有學校內的一些相關的行政處置,比如私立學校法。當時因為這部法裡面沒有這一類的規定,所以才採用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法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如果是這種情形,學校的部分還是可以依照私立學校法去做處理,所以建議此處還是能夠修正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請委員支持,謝謝。
李委員麗芬:針對處罰的部分,我覺得要衡平一點,不要差太多。還有一個問題,目前教育部的版本寫的是「怠於行使職權」,請問這句話明確嗎?何謂「怠於行使職權」?第二個,這個決議應該是董事會的決議,可是因為你要處罰的話只能處罰自然人,所以只能處罰董事,請問你是要處罰全體的董事嗎?我猜想那種情形有可能是董事會怠於職守沒有去做,可是有些董事的主張跟其他董事的主張不一樣的時候,根據本法要處罰的是全體的董事,是嗎?這兩個問題請教育部說明。
李處長嵩茂:請委員看會議資料的第10頁,就是教育部建議條文的第五項,條文的寫法是「學校校長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規範的對象就是校長跟董事,因其怠於行使職權,導致學校沒有積極依照規定做這些事情。針對剛剛委員所垂詢的問題,我們把它討論到最極端的類型,假設在開董事會的時候,有部分董事很積極認為一定要執行,但是因為多數董事為了維護行為人或是校長不願意去執行的時候,事後他如果能夠提出事證,證明自己已經積極行使董事的職權,只是因為人數少而無法產生功能,那我們在處罰的時候,應該可以就事實做認定,認為他並未怠於行使職權的話,就不會處罰他,原則上是這樣。
主席:好。在說明欄寫清楚,好嗎?如果說明欄寫不清楚,大家真的就會有這個疑慮。
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
洪委員慈庸:請問這一項也是連續處罰嗎?如果他不執行的話還是一樣,像公東高工一案,之前還是在文來文返的狀況,你已經罰他,但是他就抗辯。請問這一項能夠連續處罰嗎?
李處長嵩茂:原來的行為人有。
主席:既然行為人有連續處罰,我想在董事這部分就不要堅持,因為我們也很清楚可以看到有些是積極,有些是不積極的,其實這些資料都可以看到,我想外界也會給這些董事很多的批評、批判,好不好?慈庸委員,我希望這個地方我們是不是就不要堅持?
洪委員慈庸:所以他罰了1萬元之後就沒事了?那大家就被罰就好啦!
主席:不會!不一定啦!其實就我的看法,發生這件事情,如果是很嚴重的事件,媒體自然會加以撻伐,所以我覺得連續懲罰並不會比較有效益,洪委員,可以嗎?如果大家都沒有意見,我們就按照你們的建議條文核定了,我們就簽字,請議事人員準備資料讓大家簽字。
我再次強調,這就算是我們的協商,希望下次不要再有任何委員提出一些說明,好嗎?本席建議這次會議結束之後,就不要再提出版本,我們說好不要協商,就讓它能夠二讀、三讀通過,謝謝,感謝!
教育部還要說明什麼嗎?
鄭司長乃文: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要做文字修正。
主席:第幾條?
鄭司長乃文:第10頁,第四項……
主席:大家看一下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第10頁的第四項,是怎麼樣呢?
鄭司長乃文:這裡寫錯了,要改成第二十五條第六項……
主席:我跟你講,這部分議事人員會注意到,你不用擔心,我們議事人員會把項次和條次全部弄清楚。
請洪委員再看一下,名稱都已經修正了,謝謝。
太好了,今天各黨團都已經簽字了,所以我們就讓它三讀,謝謝大家。散會。
散會(11時55分)



主持人:高金素梅
協商代表:李鴻鈞 柯志恩 曾銘宗 吳志揚 江啟臣 柯建銘 鄭運鵬 陳亭妃 李麗芬 鍾佳濱 蔡培慧 吳思瑤 李俊俋 張廖萬堅 蘇巧慧 黃國書 徐永明 洪慈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