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星期五)10時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秘書 林志嘉

林秘書長志嘉:出席委員44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6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宣告:第6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蔣絜安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蔣絜安等19人擬具「客家基本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蔣絜安等19人擬廢止「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訴願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7人擬具「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9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8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8人擬具「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8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2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如下決定:本案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二十八、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6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如下決定:本案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一、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如下決定:本案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二、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五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如下決定:本案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三十三、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9人擬具「財政紀律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李麗芬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國防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107年度預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大陸委員會函送107年度第3季「大陸委員會補(捐)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大陸委員會函送「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107年第3季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大陸委員會函送「兩岸協議協商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內政部函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都市更新案107年第3季推動情形及進度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7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7年度第3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十三點、第十四點及第十五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內政部函,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名稱修正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內政部函,為廢止「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及部分附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內政部函,為修正「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內政部函,為修正「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海洋委員會函送「海洋委員會海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客家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7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客家委員會函送「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客家委員會函送該會「107年度第3季補助情形」上網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客家委員會函送「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7案至第16案投票結果公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財政部函送該部所屬機關107年第3季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財政部函送「打造車身及拖車通常價格表」及「打造保溫車車身通常價格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財政部函,為修正「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及「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四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財政部函,為修正「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財政部函,為修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財政部函,為「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名稱修正為「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財政部函送金融機構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名單,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中央銀行函,為修正「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八、中央銀行函,為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名稱修正為「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廢止「會計師防制洗錢注意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商業銀行設立標準」部分條文及「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解釋令」及「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投資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應遵行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07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3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修正「統計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該院107年7至9月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教育部函送該部主管107年度第3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總表及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九條之二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七、教育部函,為「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實施辦法」名稱修正為「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並修正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九、教育部函,為修正「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教育部函,為修正「專科以上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一、教育部函,為修正「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二、教育部函,為「大型運動設施範圍及認定標準」名稱修正為「大型運動設施範圍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三、教育部函送「教育部獎助出國攻讀碩士博士學位及從事博士後研究甄(選)試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四、教育部函送「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五、教育部函,為「教育部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名稱修正為「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六、科技部函送產業創新旗艦計畫107年第3季執行情形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科技部函送「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各項財務改善措施之執行成效」107年第3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科技部函,為「科學工業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九、科技部函,為「科學工業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名稱修正為「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科技部函送國家型科技計畫107年度第3季成果摘要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科技部函,為修正「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科技部函,為「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並修正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科技部函,為「科學工業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並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科技部函,為「科學工業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名稱修正為「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科技部函送「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科技部函,為「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中央研究院函,為廢止「中央研究院公用儀器設施提供場地設備使用及研究服務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文化部函,為修正「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文化部函送107年1至10月該部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文化部函,為修正「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第三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1點第1項及其附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第四點、第七點及第八點,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八、經濟部函,為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訂定發布之「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定自107年10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九、經濟部函送「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經濟部函送「應施檢驗燃氣用金屬可撓性管、燃氣用塑膠軟管、燃氣用鋼絲強化橡膠管及管組合件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一、經濟部函,為修正「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二、經濟部函,為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及美國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電動輔助自行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三、經濟部函,為修正「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四、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五、經濟部函,為修正「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公司發行新股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限制報酬及相關事項辦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六、經濟部函送「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七、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八、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九、經濟部函,為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經濟部函送「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三項之外文種類」,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一、經濟部函,為「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名稱修正為「公司登記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二、經濟部函,為修正「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三、經濟部函送「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四、經濟部函,為修正「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五、經濟部函,為修正「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六、經濟部函,為修正「商品免驗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七、經濟部函,為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美國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自行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八、經濟部函,為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用貨品清單」,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九、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門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經濟部函送「法定度量衡器(衡器及體積計)所涵蓋種類及範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一、經濟部函,為修正「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二、經濟部函,為修正「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三、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開飲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四、經濟部函送「輸配電業線路設置費計算公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五、經濟部函,為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已依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公告之日算至第3日(即107年12月2日)起失其效力,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六、經濟部函送「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檔卷資訊交換相互合作備忘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七、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7年9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八、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7年10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九、經濟部函送工業局107年度第3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經濟部函送該部及所屬單位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之相關廣告截至107年第3季彙整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一、經濟部函送本院第9屆第5會期各委員會會議所通過之臨時提案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二、經濟部函送科技專案研發成果各項績效評估指標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三、經濟部、法務部函送「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國家級投資公司經營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投資情形107年第3季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編制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七、國防部、內政部、教育部函,為修正「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內政、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八、國防部函送「107年度第3季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調查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九、國防部函送「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僑務委員會函送該會107年度第3季「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一、外交部函送該部107年第3季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宣導廣告情形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二、外交部函,為「中華民國政府與史瓦濟蘭王國政府孕產婦及嬰兒保健功能提升計畫協定」業完成換文修約,檢送相關影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三、(密)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兩國國民互免簽證協定」我方輪先中英文版影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四、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07年10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五、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07年11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六、交通部函,為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交通部函送「採用二零零六年海事勞工公約(MLC)二零一六年修正案,及附依該公約訂定之『海事勞工證書』」公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八、交通部函,為修正「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九、交通部函,為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三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交通部函送「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一、交通部函,為修正「商港港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二、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委託辦法」第二條及第二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三、交通部函,為修正「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四、交通部、財政部函,為修正「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五、司法院函,為廢止「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六、司法院函,為廢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七、司法院函,為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定自107年11月30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八、司法院函,為修正「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九、司法院函送該院及行政院共同撰擬之「司法改革第二次半年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司法院函送該院主管107年度第3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八一、司法院函送「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第一八二案至第二五九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一九二案、第一九六案、第二二六案、第二二八案、第二四五案、第二五○案、第二五二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二四二案、第二四三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除以上提案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外,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一八二、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採多元化方式倡導民眾索取統一發票及訂定公益團體受贈統一發票遴選標準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三、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運用方式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四、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8家公股銀行取得網站無障礙標章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五、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國輸出入銀行107年未編列官息紅利繳庫預算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推動數位金融交易所需單一硬體憑證機制之可行性」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條碼行動支付風險管控辦法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銀行局協調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加強連帶保證人權益保障自律規範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九、審計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專案查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公益信託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專案強化技轉業者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一、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審慎評估科專計畫之研發方向與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研擬原住民族地區實施混農林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研擬原住民族地區試行混農林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林業管理─野生物保育」預算編列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執行進度落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研議林班地租約問題解決方案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群網站違反藥事法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廣告之查緝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家庭托顧服務可收托人數及給予不同給付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照顧服務員人力缺口及留任率偏低等人力問題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社工人員證照化之影響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新增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佈建小規模多機能服務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無法獲得妥適社福資源照顧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兒少性剝削個案需求之寄養家庭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106年度醫療財團法人訪視調查表」等內容統整公布於網站,業經研處竣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檢討辦理身心障礙者楷模選拔表揚(金鷹獎)及國際身心障礙者宣誓活動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檢視各縣市近3年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補助經費申請與撥款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加強落實未立案老人福利機構輔導立案及追蹤轉介機制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加強推廣安寧緩和醫療政策並納為施政重點一案業經研處竣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施政重點納入「安寧緩和醫療之推廣」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一案業經研處竣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持續重點推動「安寧緩和醫療之推廣」提升臨終生命品質一案業經研處竣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兒少收出養服務與業務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台美交流業務及提升醫療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手語翻譯暨同步聽打服務之現況及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儘速制定新版之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台各縣市失智照顧現況進行盤點及儘速制定新版之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解決親屬安置困境之配套支持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檢討公立兒少安置機構之預算編列基準等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救助及福利津貼資格檢討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全民健康保險婦女生育醫療整合照護論人支付制度試辦計畫」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公布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範圍及格式等業經研處竣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於兒少福利機構中引進金錢教育及理財課程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癌症防治策略-肺癌防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針對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停業、歇業之規範內容進行檢討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六、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二十六)研議夜間免收費常態化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七、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十七)深化相關蘇花改通車對於其他瓶頸路段之影響及後續交通改善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八、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通過決議(三十四)近十年我國飛航事故不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九、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二十七)民航局應積極完備相關法制作業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八)軌道技術研究暨驗證中心預算於該中心組織法送立法院前不得執行之書面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一、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5項決議()「攜子入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三二、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5項決議()「少年輔育院改制少年矯正學校」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三三、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三)「矯正機關應持續辦理自主監外作業,引進資源充實職業訓練課程及研議監外職訓」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三四、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5項決議()矯正機關收容人環境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三五、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5項決議()「強化少年矯正機關特教知能、互動技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三六、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新增決議()「施用毒品收容人之矯正有檢討之必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三七、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5項決議(十二)「連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導入金錢教育及理財知識課程」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三八、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再檢送所屬銓敘部「近10年身心障礙公務人員考績等第分析檢討及預期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三九、行政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各地區聯合服務中心研議發揮整合功能,促進各機關間之橫向聯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行政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任務編組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應就花東兩縣花東基金之計畫所需中央補助配合款全力協助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修法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完善網站資訊,提出相關法規配套及因應措施」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四)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五、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小學性別平等教育適齡課程教學與教材之配套作法」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六、科技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發展》月刊「未來之刊載內容、實質宣傳及實質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七、科技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打造適合我國兒少領域閱讀之科普讀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八、文化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決議(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九、文化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六)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預期績效指標過於保守消極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一、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服裝類『消耗性補給品』補給作法精進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五二、經濟部函送台電公司「民營電廠購售電合約最適期限探討專案報告」,請惠予同意台電公司與民營發電業購售合約可採行20年以上之長約機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五三、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7年度預算案審查報告決議第1、2、3、7、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五四、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案「推展華裔青年及國際文化交流」預算凍結38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五五、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案「僑務研討與講座活動」預算凍結1萬2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五六、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案「推展華僑教育事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五七、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案決議第4項「人事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五八、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案決議第5項「人事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五九、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案「業務支出」項下「管理費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第二六○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請宣讀。

二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該會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經費繼續凍結4,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乙案,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六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立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歲出部分決議()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等7案,處理結果:「均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二六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1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3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1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 詢 事 項

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各校不得以外文檢定限縮學生畢業資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報告院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變更議程之提議,並截止收案。

我們依提案先後順序處理。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之提議變更議程案共4案。宣讀第一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一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改列討論事項第一案,內容如下:

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草案」案、本院委員吳思瑤等31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等7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6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上午10時59分20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6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繼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第二案。請宣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二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內容如下:

 

行政院函請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委員蘇治芬等18人分別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陳明文等21人分別擬廢止「集會遊行法」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陳委員明文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上午11時01分35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1

贊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林淑芬

主席:繼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第三案。請宣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三案:

本院時代黨團針對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院會,擬請將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名稱、第八十七章增註二十及增註二十一修正草案」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黨團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上午11時03分41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3)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63  棄權人數:0

贊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繼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第四案。請宣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四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院會,擬請將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定假日法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黨團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上午11時05分44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4)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63  棄權人數:0

贊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請宣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院會將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李俊俋  鄭運鵬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訂於本日下午2時30分繼續進行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管碧玲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18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分別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草案」及委員吳思瑤等31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74501830號

附件:如文,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1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70704041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7年11月14日上午舉行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吳召集委員焜裕擔任主席、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醫事司司長石崇良、法規會參事高宗賢、法務部參事劉英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門委員王慧秋、終身教育司專門委員許嘉倩、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組長蔡鴻義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三、行政院之書面提案要旨: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依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十二月三日施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並兼顧兒童少年最佳利益,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第八十一條修正草案,就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或工作人員曾犯之罪之種類,明確規定其範圍;另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並兼顧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本法涉及對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之就業限制規定予以檢討修正,並強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客觀認定機制。

四、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就行政院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

()背景說明:

1.依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第5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103年8月20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12月3日施行,促使我國依照CRPD之精神及規範,由各級政府機關全面檢視及調整各項法規及行政措施。

2.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本部就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中之法規予以檢討修正。本次修正之16部法律案,均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即對涉及以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為就業限制之規定,參採「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原則」修正。

()行政院提案版本重點:

1.第26條之1:業經大院於107年11月2日三讀通過,明定居家托育服務提供者消極資格中曾犯罪的種類;並對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者的就業限制規定檢討修正,刪除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等標籤化文字;強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客觀認定機制。

2.第26條之2及第81條:係參照前揭第26條之1修正草案體例,檢討修正有關居家托育服務提供者共同居住之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工作人員之消極資格相關規定。

3.另考量「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業於106年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為避免違反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之罪者成為漏未規範,爰於增列曾犯該條例之罪者為消極資格要件,以周延對兒童少年之保護。

五、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各條文第一項各款(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均刪除條文中「身心狀況」等字後,修正通過。

六、爰經決議: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吳焜裕補充說明。

七、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現行法

說明

(修正通過)

第二十六條之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五、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

前項第五款之認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五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第二十六條之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五、有客觀事實認身心狀況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

前項第五款之認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五款原因消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第二十六條之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五、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前項第五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一、第一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考量所定「曾犯妨害性自主罪」,依刑法罪章名稱及規定,無法涵蓋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八條之結合犯,爰修正為「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以資明確;「性騷擾罪」為期明確,亦一併修正。另為周妥對兒童及少年之保護,增列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為消極資格。

(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對涉及以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限制就業之規定予以檢討。另考量兒少自身保護能力薄弱,提供居家托育服務者因狀況不佳,恐使兒少處於生命、身體健康及安全之危險,仍有必要適度限制工作權,以符兒少最佳利益,爰將第五款之「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並將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機制移列第二項規範。

(三)考量家庭暴力施暴者,在施暴 後短期內立即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兒童安全恐有疑慮,宜令其一定期間內不得從業,爰增列第七款。

二、第二項認定機制由第一項第五款移列規範,並強化地方主管機關客觀認定機制為「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

四、現行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審查會:

本條文第一項第五款刪除條文中「身心狀況」等字後,修正通過。

(修正通過)

第二十六條之二 與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共同居住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提供到宅托育為限:

一、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

二、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前項第二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事實消失,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仍得依本法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

第二十六條之二 與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共同居住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提供到宅托育為限:

一、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

二、有客觀事實認身心狀況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前項第二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事實消失,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仍得依本法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

第二十六條之二 與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共同居住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提供到宅托育為限:

一、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

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有妨害托育服務提供之虞

前項第二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事實消失,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仍得依本法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

一、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說明一(二)及二。

二、第二項未修正。

審查會:

本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刪除條文中「身心狀況」等字後,修正通過。

(修正通過)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前項第三款之認定,應由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是否有第一項第一款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證。

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客觀事實認身心狀況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前項第三款之認定,應由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是否有第一項第一款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證。

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是否有前項第一款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證。

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說明一(一)、(二)及二。

二、參考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增列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三款之原因消失後之回復機制。又原因消失後之認定亦得比照第二項之審查機制辦理,併予說明。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為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第三項移列第五項,內容未修正。

審查會:

本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刪除條文中「身心狀況」等字後,修正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吳召集委員焜裕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二十六條之一。

第二十六條之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五、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

前項第五款之認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五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主席:第二十六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六條之二。

第二十六條之二  與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共同居住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提供到宅托育為限:

一、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

二、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前項第二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事實消失,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仍得依本法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

主席:第二十六條之二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十一條。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前項第三款之認定,應由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是否有第一項第一款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證。

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主席:第八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章第四節節名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74501831號

附件:如文,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章第四節節名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0月03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41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章第四節節名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章第四節節名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7年11月14日上午舉行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吳召集委員焜裕擔任主席、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醫事司司長石崇良、法規會參事高宗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簡任執行秘書王東良、法務部參事劉英秀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三、行政院之書面提案要旨: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於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後,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依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十二月三日施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爰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章第四節節名修正草案,將所定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殘廢」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

四、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照案通過。

五、爰經決議: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吳焜裕補充說明。

六、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章第四節節名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節名

行政院提案

現行節名

說明

(照案通過)

第四節 身心障礙給付

第四節 身心障礙給付

第四節 殘廢給付

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殘廢」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

審查會:

本節節名照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吳召集委員焜裕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章第四節節名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四章第四節節名。

第四節 身心障礙給付

主席:第四章第四節節名照審查會節名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第四章第四節節名(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章第四節節名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洪宗熠等21人擬具「人體研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74501832號

附件:如文,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1人擬具「人體研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6年5月31日台立議字第1060701604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委員洪宗熠等21人擬具「人體研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委員洪宗熠等21人擬具「人體研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7年11月14日上午舉行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吳召集委員焜裕擔任主席、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醫事司司長石崇良、法規會參事高宗賢、法務部參事劉英秀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三、委員洪宗熠等21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鑑於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制定「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將「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主管機關調整應配合法律修正,爰擬具「人體研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茲將詳細情形說明如下:

()行政院制定「衛生福利部組織法」並於102年6月19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3日施行。

()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應配合法律修正完成管轄權之變更,遂修正人體研究法第三條將「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四、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就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及內政部社政業務已於102年6月19日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故本部主管之法規,亦應配合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五、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照案通過。

六、爰經決議: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吳焜裕補充說明。

七、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人體研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委員洪宗熠等21人提案

           

           

照案通過)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以下簡稱研究主持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研究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以下簡稱研究主持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研究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以下簡稱研究主持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研究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審查會:

本條文照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吳召集委員焜裕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人體研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以下簡稱研究主持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研究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人體研究法修正第三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人體研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6人及委員何欣純等19人分別擬具「血液製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2、1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74501842號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血液製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血液製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6年12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60704943號、107年02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6070550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血液製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血液製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併案審查報告

一、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血液製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血液製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經分別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7年11月14日上午舉行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吳召集委員焜裕擔任主席,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醫事司司長石崇良、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司長李美珍、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代理副司長陳青梅、法規會參事高宗賢、社會及家庭署署長簡慧娟、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吳秀梅、國民健康署副署長陳潤秋、法務部參事劉英秀等分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三、委員吳琪銘等16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鑑於行政院推動組織再造,「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調整後已將原「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唯「血液製劑條例」中有關主管機關之名稱仍未配合修正,爰擬具「血液製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茲將詳細情形說明如下: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於102年6月19日公布,同年7月23日施行。業將原「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相關法令中有該原組織名稱者依法應配合變更。

()「血液製劑條例」迄未配合將原「行政院衛生署」進行修正,爰擬「血液製劑條例」第二條修正案,將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四、委員何欣純等19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自101年行政院組織改造開始施行,「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於102年制定完成後開始施行,行政院衛生署正式改組為「衛生福利部」,為我國最高衛生及社會福利行政機關,負責全國衛生及社會福利行政事務。然法規內容中針對主管機關卻未隨之調整,為完備法制程序,爰提出「血液製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該法所稱主管機關由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說明如下:

102年5月31日「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制定,102年7月23日正式施行,將「行政院衛生署」改組為「衛生福利部」,然而法規中針對主管機關之條文未隨之調整,為完備法制程序且避免民眾混淆,爰提出「血液製劑條例第二條修正草案」。

五、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就各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血液製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血液製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修正重點為因應政府組織改造,修正法規之中央主管機關。

()本部意見: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業務已於102年6月19日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故本部主管之法規,亦應配合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本部支持委員提案。

六、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第二條照案通過。

七、爰經決議:

()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吳召集委員焜裕補充說明。

八、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血液製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審 查 會 通 過 條 文

委員吳琪銘等16人提案

委員何欣純等19人提案

現         行        法

說                  明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吳琪銘等16人提案:

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委員何欣純等19人提案:

10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正式施行,將行政院衛生署改組為「衛生福利部」,為完備法制程序且避免民眾混淆,將條文主管機關配合修正。

審查會:

本條文內容照委員吳琪銘等16人及委員何欣純等19人提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吳召集委員焜裕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血液製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血液製劑條例修正第二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血液製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及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分別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4會期第121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74501843號

附件:如說明二, 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6年05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60701553號、107年02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6070549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併案審查報告

一、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經分別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7年11月14日上午舉行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吳召集委員焜裕擔任主席,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醫事司司長石崇良、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司長李美珍、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代理副司長陳青梅、法規會參事高宗賢、社會及家庭署署長簡慧娟、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吳秀梅、國民健康署副署長陳潤秋、法務部參事劉英秀等分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三、委員莊瑞雄等16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有鑑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之主管機關已因政府推動組織改造而變更,唯該法條文卻未同步進行修正,致法規與實務顯有落差。故提出「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維主管機關管轄之正當性與通法性。因政府推動組織改造,目前「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之主管機關已由行政院衛生署更改為衛生福利部,支配合修正本法條文。

四、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鑑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改造,「行政院衛生署」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爰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就各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修正重點為因應政府組織改造,修正法規之中央主管機關。

()本部意見: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業務已於102年6月19日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故本部主管之法規,亦應配合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本部支持委員提案。

六、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第二條照案通過。

七、爰經決議:

()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吳召集委員焜裕補充說明。

八、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審 查 會 通 過 條 文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提案

現行法

說明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

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提案:

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改造,「行政院衛生署」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爰修正原條文,以符合實況。

審查會:

本條文內容照委員莊瑞雄等16人及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提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吳召集委員焜裕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修正第二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74301356號

附件:附件0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0月11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510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案係本院於第9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貳、本委員會分別於107年11月15日、11月26日召開第9屆第6會期第14次、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本案,會議由召集委員周春米擔任主席,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范光群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書案審查結果: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預算:

()總收入:14億6,226萬3千元,照列。

()總支出:14億6,226萬3千元,照列。

()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3,956萬9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000萬元,照列。

七、通過決議5項:

()法律扶助基金會自107年4月始針對扶助律師之訴訟表現製作「法律扶助案件問題通報單(院檢專用)」,供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使用,以及透過司法院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取得其中對扶助律師之評量資料供作扶助律師評鑑之參考。為提升通報單及評量系統對扶助律師評鑑之效用,爰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討研擬相關之評鑑處置,或研議公開相關之評量資訊,並於108年9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許智傑  李俊俋  尤美女  

()法律扶助基金會自98年3月2日起,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委託辦理「勞工訴訟扶助專案」,由勞動部每年編列4千萬至5千萬元預算,提供勞工法律諮詢、訴訟代理、撰寫書狀等服務。至今已實行10年,已有近3萬名勞工申請專案扶助,其中有八成判決結果是對勞工有利,計為受扶助人爭取回新台幣18億元。此外,我國目前第一審法院每年受理勞資爭議事件數量合計約6千至7千件間,本專案每年扶助勞動事件扶助近3,000件,將近一半比例,使用程度及民眾反應良好,值得肯定。

《勞動事件法》於107年11月9日三讀通過,大幅降低勞工的訴訟障礙,包含:擴大勞動事件範圍、成立勞動專庭或專股、由具勞動專業的法官及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勞工可在勞務提供地應訴、工會或財團法人得到場輔佐、降低起訴費用門檻、勝訴後的執行更加容易、調解及訴訟都限時、減輕勞工舉證責任、強化保全處分的功能等。

該法預計於公布後1年施行,勢必會對本專案造成影響衝擊,未來應如何做相應調整,包含:預估將有多少案量適用本專案?勞動部每年4千萬至5千萬元的預算補助是否足夠?現有勞動專科律師308人是否足夠?此外,勞工申請扶助的門檻,現為每月月薪低於8萬元、總資產低於300萬元,未來是否於資力部分再做調整,以更符法扶基金會「扶助弱勢」的精神?

爰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司法院民事廳、行政院勞動部進行檢討評估,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扶助對象,規範在《法律扶助法》第1條及第5條第4項,除「無資力」外,亦包含「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的民眾,也就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涉及重罪(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具原住民身分、身心功能損傷或不全、少年事件等,又未選任辯護人或輔佐人,法扶基金會得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其扶助範圍與《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辯護案件」類型大致相當,審判長於該類案件中,應為未選任辯護人之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或法扶律師,為其辯護。據106統計資料顯示,法扶基金會當年承接的強制辯護案件高達1萬4,000多件。由於毋須審查資力,許多有資力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到法扶律師的協助,與基金會「扶助弱勢」之精神有違,造成社會觀感不佳,並引發強制辯護案件是否應排除部分案件類型,或應審查資力的檢討浪潮:

1.強制辯護之扶助應排除部分案件類型?

為回應各界質疑,法扶基金會依據《法律扶助法》第16條規定,已修正《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3條規定,將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白領金融犯罪」,排除在扶助範圍之外,包含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證券交易法》、《銀行法》、《保險法》等14類案件。草案已於107年9月28日經基金會決議通過,目前報司法院核定中。由於上開案件明顯多屬有資力者;即使為無資力者,審判長亦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義務辯護律師予以協助,方向上值得贊同。惟:是否宜將強制辯護案件之排除規範訂定在「法規命令」層級?抑或應回到法律層級,於《法律扶助法》明文訂定,以資明確?

此外,亦有論者認為排除範圍應更加擴張,尤其毒品案件1年高達4,600件,為刑事扶助案件的最大宗,耗費資源相當可觀,應排除在扶助範圍之外。然而,目前毒品案件多為「小規模」施用、轉讓、販賣情形,多數屬較為弱勢之被告,甚少毒梟巨頭及供貨上游。即使將其排除在扶助範圍之外,毒品案件因多為強制辯護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仍會大量回流至公設辯護人及義務辯護律師。對此,制度上是否有辦法負荷?

2.重罪案件之扶助應審查資力?

目前法扶基金會承接的強制辯護案件,大約分為「原住民」、「身心障礙」及「重罪」幾種類型。前二者基於文化特殊性及弱勢身分,符合扶助精神,較無爭議;後者於106年度共計有7,916件,占強制辯護案件半數以上。惟,分析重罪案件被告及犯罪嫌疑人背景,其中身心障礙者、外籍人士、國中教育以下、無業者之比例相當高,多為社會經濟地位相對弱勢者。據估計,審查資力後符合受扶助門檻之案件數量,應該還是相當可觀。

此外,未來重罪強制辯護案件若要審查資力,仍應考量幾項配套措施:

(1)106年需審查資力之案件,高達21,000多件,占總扶助案件的四成;若再加上重罪案件近8,000件,或更有論者主張所有類型之強辯案件皆應審查資力(1年約14,000多件),法扶基金會行政查核所需之人力、物力成本,是否足堪負荷?司法院需再投入多少預算?

(2)重罪案件被告多為「在監、在押」狀態,法扶基金會進行資力審查、調取資料等程序相當不便,將耗費大量行政成本、拖延查核進度。就此,是否應提供法扶基金會財稅電子閘門等相關配套管道,以便查核?

(3)為符法扶「弱勢扶助」精神,或可參考日本法「有償制」做法,國家為有資力的強制辯護案件被告指派律師,除最終判決結果無罪外,被告須負有償還律師酬金之義務,以求衡平。

綜上所述,強制辯護案件之扶助範圍應如何設定,以及重罪案件之扶助是否應審查資力,仍應審慎評估。建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司法院研擬相關修法方向及配套措施,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若涉及法案修正,應一併提出。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法律扶助基金會自93年成立至今,受理原住民扶助案件已逾20,000件,並於102年受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辦理「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由原民會每年編列約4,500萬元預算,提供訴訟代理、撰寫書狀、調解糾紛、法律諮詢、檢警陪偵等服務。本專案近年來每年扶助案件高達3,000多件,成效良好,值得肯定。

鑑於原住民族語言、傳統慣習、文化與價值觀的特殊性及差異性,在具「文化敏感性」的原民案件,尤其是採集、狩獵及土地利用上,可能會涉及違反森林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土計畫法等相關法規。為集中資源,法扶基金會於107年3月12日在花蓮成立「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聘請專職律師,統一專辦上開高度文化專業案件;同時廣辦教育訓練,培訓宜、花、東地區律師承辦相關案件。

近期各界對於原住民法律扶助議題多有討論,有論者認為應加入資力審核的考量。惟應特別注意的是,原住民受國家法律扶助,有其深刻及複雜的文化歷史背景,並非僅基於弱勢因素加以保障;即使具有資力,亦不一定能找到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如文化、傳統領域爭議)的律師為其辯護。就此,法扶基金會在評估調整原民扶助門檻時,仍需審慎考量原住民族傳統慣習與國家法治衝突之因素。

對於原住民族法律案件的扶助,國家扮演責無旁貸的角色,尤其在涉及傳統領域、文化與國家法治衝突的部分案件,更牽涉到原民轉型正義的一環,國家對此更應謙卑,提供充分的法律資源服務。爰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辦理法扶律師相關教育訓練,並強化法律扶助中心的效能,使其發揮專辦文化敏感性案件之成效,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之代表吳志光代理董事長,曾在106年11月9日於法扶107年度預算審查的詢答時,在面對法扶原始設計的扶助對象為何之詢問,表示「當然就是無資力的民眾;基本上是弱勢、無資力的;基本上當事人要是弱勢」等定義回覆。

更甚,同日司法院呂太郎秘書長就受到法扶之扶助者當中,有60.93%為有資力者,亦答覆「法扶基金會也在檢討這個問題」。顯見,經過充分討論後,法扶之扶助對象的界定,以及扶助資源之有效運用,這些問題俱已獲得各方認識,並可被有效解決。

但是,在107年卻發生有關具資力之公眾人物,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至法扶申請法律扶助乙事,則凸顯了法扶就受扶助者於上述原始設計及扶助對象有效界定之落實,皆在檢討及解決上的效果未有明確彰顯。

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肆、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伍、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出席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周召集委員春米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宣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書。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預算:

()總收入:14億6,226萬3千元,照列。

()總支出:14億6,226萬3千元,照列。

()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3,956萬9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000萬元,照列。

七、通過決議5項:

()法律扶助基金會自107年4月始針對扶助律師之訴訟表現製作「法律扶助案件問題通報單(院檢專用)」,供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使用,以及透過司法院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取得其中對扶助律師之評量資料供作扶助律師評鑑之參考。為提升通報單及評量系統對扶助律師評鑑之效用,爰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討研擬相關之評鑑處置,或研議公開相關之評量資訊,並於108年9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許智傑  李俊俋  尤美女  

()法律扶助基金會自98年3月2日起,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委託辦理「勞工訴訟扶助專案」,由勞動部每年編列4千萬至5千萬元預算,提供勞工法律諮詢、訴訟代理、撰寫書狀等服務。至今已實行10年,已有近3萬名勞工申請專案扶助,其中有八成判決結果是對勞工有利,計為受扶助人爭取回新台幣18億元。此外,我國目前第一審法院每年受理勞資爭議事件數量合計約6千至7千件間,本專案每年扶助勞動事件扶助近3,000件,將近一半比例,使用程度及民眾反應良好,值得肯定。

《勞動事件法》於107年11月9日三讀通過,大幅降低勞工的訴訟障礙,包含:擴大勞動事件範圍、成立勞動專庭或專股、由具勞動專業的法官及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勞工可在勞務提供地應訴、工會或財團法人得到場輔佐、降低起訴費用門檻、勝訴後的執行更加容易、調解及訴訟都限時、減輕勞工舉證責任、強化保全處分的功能等。

該法預計於公布後1年施行,勢必會對本專案造成影響衝擊,未來應如何做相應調整,包含:預估將有多少案量適用本專案?勞動部每年4千萬至5千萬元的預算補助是否足夠?現有勞動專科律師308人是否足夠?此外,勞工申請扶助的門檻,現為每月月薪低於8萬元、總資產低於300萬元,未來是否於資力部分再做調整,以更符法扶基金會「扶助弱勢」的精神?

爰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司法院民事廳、行政院勞動部進行檢討評估,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扶助對象,規範在《法律扶助法》第1條及第5條第4項,除「無資力」外,亦包含「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的民眾,也就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涉及重罪(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具原住民身分、身心功能損傷或不全、少年事件等,又未選任辯護人或輔佐人,法扶基金會得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其扶助範圍與《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辯護案件」類型大致相當,審判長於該類案件中,應為未選任辯護人之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或法扶律師,為其辯護。據106統計資料顯示,法扶基金會當年承接的強制辯護案件高達1萬4,000多件。由於毋須審查資力,許多有資力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到法扶律師的協助,與基金會「扶助弱勢」之精神有違,造成社會觀感不佳,並引發強制辯護案件是否應排除部分案件類型,或應審查資力的檢討浪潮:

1.強制辯護之扶助應排除部分案件類型?

為回應各界質疑,法扶基金會依據《法律扶助法》第16條規定,已修正《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3條規定,將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白領金融犯罪」,排除在扶助範圍之外,包含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證券交易法》、《銀行法》、《保險法》等14類案件。草案已於107年9月28日經基金會決議通過,目前報司法院核定中。由於上開案件明顯多屬有資力者;即使為無資力者,審判長亦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義務辯護律師予以協助,方向上值得贊同。惟:是否宜將強制辯護案件之排除規範訂定在「法規命令」層級?抑或應回到法律層級,於《法律扶助法》明文訂定,以資明確?

此外,亦有論者認為排除範圍應更加擴張,尤其毒品案件1年高達4,600件,為刑事扶助案件的最大宗,耗費資源相當可觀,應排除在扶助範圍之外。然而,目前毒品案件多為「小規模」施用、轉讓、販賣情形,多數屬較為弱勢之被告,甚少毒梟巨頭及供貨上游。即使將其排除在扶助範圍之外,毒品案件因多為強制辯護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仍會大量回流至公設辯護人及義務辯護律師。對此,制度上是否有辦法負荷?

2.重罪案件之扶助應審查資力?

目前法扶基金會承接的強制辯護案件,大約分為「原住民」、「身心障礙」及「重罪」幾種類型。前二者基於文化特殊性及弱勢身分,符合扶助精神,較無爭議;後者於106年度共計有7,916件,占強制辯護案件半數以上。惟,分析重罪案件被告及犯罪嫌疑人背景,其中身心障礙者、外籍人士、國中教育以下、無業者之比例相當高,多為社會經濟地位相對弱勢者。據估計,審查資力後符合受扶助門檻之案件數量,應該還是相當可觀。

此外,未來重罪強制辯護案件若要審查資力,仍應考量幾項配套措施:

(1)106年需審查資力之案件,高達21,000多件,占總扶助案件的四成;若再加上重罪案件近8,000件,或更有論者主張所有類型之強辯案件皆應審查資力(1年約14,000多件),法扶基金會行政查核所需之人力、物力成本,是否足堪負荷?司法院需再投入多少預算?

(2)重罪案件被告多為「在監、在押」狀態,法扶基金會進行資力審查、調取資料等程序相當不便,將耗費大量行政成本、拖延查核進度。就此,是否應提供法扶基金會財稅電子閘門等相關配套管道,以便查核?

(3)為符法扶「弱勢扶助」精神,或可參考日本法「有償制」做法,國家為有資力的強制辯護案件被告指派律師,除最終判決結果無罪外,被告須負有償還律師酬金之義務,以求衡平。

綜上所述,強制辯護案件之扶助範圍應如何設定,以及重罪案件之扶助是否應審查資力,仍應審慎評估。建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司法院研擬相關修法方向及配套措施,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若涉及法案修正,應一併提出。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法律扶助基金會自93年成立至今,受理原住民扶助案件已逾20,000件,並於102年受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辦理「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由原民會每年編列約4,500萬元預算,提供訴訟代理、撰寫書狀、調解糾紛、法律諮詢、檢警陪偵等服務。本專案近年來每年扶助案件高達3,000多件,成效良好,值得肯定。

鑑於原住民族語言、傳統慣習、文化與價值觀的特殊性及差異性,在具「文化敏感性」的原民案件,尤其是採集、狩獵及土地利用上,可能會涉及違反森林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土計畫法等相關法規。為集中資源,法扶基金會於107年3月12日在花蓮成立「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聘請專職律師,統一專辦上開高度文化專業案件;同時廣辦教育訓練,培訓宜、花、東地區律師承辦相關案件。

近期各界對於原住民法律扶助議題多有討論,有論者認為應加入資力審核的考量。惟應特別注意的是,原住民受國家法律扶助,有其深刻及複雜的文化歷史背景,並非僅基於弱勢因素加以保障;即使具有資力,亦不一定能找到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如文化、傳統領域爭議)的律師為其辯護。就此,法扶基金會在評估調整原民扶助門檻時,仍需審慎考量原住民族傳統慣習與國家法治衝突之因素。

對於原住民族法律案件的扶助,國家扮演責無旁貸的角色,尤其在涉及傳統領域、文化與國家法治衝突的部分案件,更牽涉到原民轉型正義的一環,國家對此更應謙卑,提供充分的法律資源服務。爰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辦理法扶律師相關教育訓練,並強化法律扶助中心的效能,使其發揮專辦文化敏感性案件之成效,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之代表吳志光代理董事長,曾在106年11月9日於法扶107年度預算審查的詢答時,在面對法扶原始設計的扶助對象為何之詢問,表示「當然就是無資力的民眾;基本上是弱勢、無資力的;基本上當事人要是弱勢」等定義回覆。

更甚,同日司法院呂太郎秘書長就受到法扶之扶助者當中,有60.93%為有資力者,亦答覆「法扶基金會也在檢討這個問題」。顯見,經過充分討論後,法扶之扶助對象的界定,以及扶助資源之有效運用,這些問題俱已獲得各方認識,並可被有效解決。

但是,在107年卻發生有關具資力之公眾人物,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至法扶申請法律扶助乙事,則凸顯了法扶就受扶助者於上述原始設計及扶助對象有效界定之落實,皆在檢討及解決上的效果未有明確彰顯。

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主席: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8年度預算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報告院會,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書(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報告院會,上午院會進行到此為止,下午2時30分,請各黨團幹部至議場三樓進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之協商,現在休息。

休息(11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