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116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116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各校不得以外文檢定限縮學生畢業資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院臺專字第10701330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0-170)
邱委員就各校不得以外文檢定限縮學生畢業資格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大學訂定英語畢業門檻適法性乙項,依據大學法第28條、大學法施行細則22條規定及學位授予法等規定,有關學生成績考核、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各大學應列入學則並教育部備查,爰大學對於畢業條件及考核規定既享有自治權,自得以其自治規章,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並實施。爰學校為確保學生在畢業時具有一定外語能力之水準,參照國際英語能力檢定標準所訂定學生英語檢定門檻並據以考核,自符合大學法授權大學自治範疇,亦屬憲法學術自由制度性保障範圍,並無適法性之疑義,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26號、第380號解釋闡釋甚詳,另亦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106年度訴字第169號判例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88號判例可循,先予敘明。
二、復依前述107年度判字第488號判決意旨,雖未否定大學訂定英語畢業門檻之適法性,惟就學校所訂定之校內外語進修課程之要件需先參與校外外語能力檢核後始得參與課程學習乙節,認有制度設計上未合理之處,應予改善,並與學校教學措施相結合。
三、為敦促大學,避免其過度倚賴校外英語能力檢定結果,忽略對於學生英語教育的責任,落實對不同程度之學生實施英語能力之考核與輔導,本部持續關注且精進提升學生英語能力之策略,前以105年9月10日臺教高(二)字第1050111306號函知各大學校院,重申本部未強制學校以通過英語檢定作為畢業門檻,惟各校應衡酌參採英文檢定作為畢業門檻之適切性,輔以完善之英語教學機制,以利學生強化外語能力;此外,本部另以107年4月27日臺教高(二)字第1070061530號函知大學校院,有關提升英語能力相關策略請融入高教深耕計畫目標一「厚植學生基礎能力」,重點推動多元語文、增進國際視野,以增進學生之英語能力;並於高教深耕計畫第二部分以全校型計畫之方式,衡酌學校定位及整體發展方向提出「國際競爭」之目標,提供更多學生赴海外交換學生或短期研修,修讀雙聯或共頒學位之機會,以增進專業課程英語能力,以及專業性之國際溝通能力,追求相關學術領域之世界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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