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3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星期一)9時4分至12時5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賴委員瑞隆

主席:出席委員8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3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6年12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下午6時33分

106年12月21日(星期四)上午9時5分至下午4時46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林麗蟬  洪宗熠  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吳琪銘  張宏陸  顏寬恒  趙天麟  賴瑞隆  Kolas Yotaka        姚文智  陳怡潔  陳其邁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高金素梅 孔文吉  蕭美琴  鍾孔炤  蔣乃辛  陳歐珀  李彥秀  林為洲  徐榛蔚  陳雪生  陳 瑩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蔡易餘  李麗芬  葉宜津  鄭寶清  尤美女  段宜康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官員:

12月20日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政務副主任委員

伊萬‧納威Iwan Nawi

 

       政務副主任委員

汪明輝tibusungʉ'e vayayana

 

       常務副主任委員

鍾興華Calivat.Gadu

 

       綜合規劃處處長

王瑞盈

 

            科長

曾興中

 

       教育文化處處長

陳坤昇

 

       社會福利處處長

王慧玲Iling Dawa Panay

 

       經濟發展處處長

王美蘋Akiku.Haisum

 

       公共建設處處長

阿浪.滿拉旺Alang.Manglavan

 

       土地管理處處長

杜張梅莊

 

       主計室主任

劉維玲

 

       人事室主任

毛進益

 

       政風室主任

林衛民

 

       秘書室主任

宋麗茹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主任

曾智勇

 

內政部戶政司司長

張琬宜

 

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

周文祥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

葉燕妮

 

               執行長

Yedda Palemeq

 

               副執行長

Kacaw.Fuyan

 

               文化行銷部經理

Milian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羅莉婷

 

       基金預算處科長

王儷倩

 

12月21日

 

 

內政部部長

葉俊榮

 

  戶政司司長

張琬宜

 

    副司長

翟蘭萍

 

    民政司司長

林清淇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副司長

顏寶月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科長

黃仁良

 

   領事事務局科長

金家琦

 

法務部法制司副司長

陳大偉

 

      檢察官

周文祥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副廳長

簡燕子(上午)

 

         調辦事法官

張筱琪(下午)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處長

高美莉(11:40前)

 

          科長

陳宗蔚(11:40後)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劉嘉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專門委員

李美惠

 

銓部簡任視察

高玉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科長

林淑皓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小月

 

        企劃處處長

胡愛玲

 

        文教處處長

華士傑

 

        經濟處處長

葉凱萍

 

        法政處處長

蔡志儒

 

        港澳處處長

杜嘉芬

 

        聯絡處處長

許君如

 

        秘書處參事兼代處長

盧長水

 

        人事室主任

林翠玲

 

        政風室主任

林廣明

 

        主計室主任

周杏春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

柯承亨

 

        秘書處處長代理主任秘書

黃國瑞

 

          文教處處長

劉克鑫

 

          綜合處代處長

彭顯鈞

 

          人事室兼會計室主任

楊秀蓮

 

          經貿處副處長

饒仁宏

 

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副董事長

張天欽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劉嘉偉

 

       基金預算處科長

林秀春

主  席: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

專門委員:張禮棟

主任秘書:鄭光三

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專  員 喻 珊

   薦任科員 林佩瑩

   辦事 鄧瑋宜

12月20日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1案。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決議,凍結該會「文化行銷業務」2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部分。

三、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部分。

四、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五、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案。

六、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共5案。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5年度第2季「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明細表」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5年度第3季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5年度第4季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明細表」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6年度第1季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明細表」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6年度第2季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明細表」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七、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4案。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與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5年度第3季廣告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含附屬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5年度第4季廣告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含附屬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6年度13月(第1季)廣告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含附屬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6年度4至6月(第2季)廣告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本次會議採綜合報告及詢答,經委員Kolas Yotaka說明提案要旨,並經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葉燕妮報告;委員黃昭順、林麗蟬、陳其邁、曾銘宗、張宏陸、陳怡潔、鄭天財Sra Kacaw、賴瑞隆、吳琪銘、高金素梅、孔文吉、蕭美琴、Kolas Yotaka、洪宗熠、姚文智、徐榛蔚、陳瑩、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8人提出綜合質詢,均經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及所屬、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葉燕妮及所屬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廖國棟、顏寬恒、趙天麟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議:

壹、報告及詢答完畢。

貳、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參、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1案。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決議,凍結該會「文化行銷業務」2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准予動支。

肆、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2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55萬元,照列。

第13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5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9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無列數。

第10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2,730萬2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3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608萬5千元,照列。

第14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97萬2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3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3,015萬元,照列。

第14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64萬3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8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80億7,261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4項: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書,於大部分分支計畫中,都加上「推動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之字樣,讓人看見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之決心,然107年度預算書中,原住民族委員會卻將各分支計畫中之「推動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等字刪除了,令人質疑是否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推動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之態度已有所鬆動。然,推動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為蔡總統之競選政見,原住民族也期盼能儘速落實原住民族之轉型正義,原住民族委員會態度至關重要。爰凍結原住民族委員會所有業務費預算1%,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作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動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經費」部分有兩大問題:

首先,關於推廣國際交流合作,列有「辦理地方原住民族行政人員出國考察觀摩委辦費」及「原住民族行政人員出國考察旅費」,分別編列308萬9千元及21萬5千元,一般出國考察旅費較少有針對其之委辦費,兩者關係究竟為何?且該出國考察預計天數5天,擬派人數3人,其拜會內容僅表示「依據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以每兩年編列辦理地方政府原住民行政人員考察觀摩費用」及「配合新南向與東南亞國家就原住民族經貿、文化等雙向交流」,究竟地方行政人員如何透過該出國考察達成此目的?並未見相關說明。

其次,關於推動台灣原住民族與大陸地區少數民族交流事務33萬1千元,編列有13萬1千元為「參加第16屆中國國際農產品交易會(簡稱農交會)」,在其計畫工作內容提到此參加會議之目的為「拓展台灣優良原住民族農產品海外市場、進而增加國外買家採購台灣原住民族農產品意願」、「展覽期間將以原住民族農產品展示與貿易洽談為主,零售為輔」,有兩問題:其一,該工作內容與中國少數民族交流並無關係,何以編列於此?其二,其旅費預算分別為:交通費2萬4千元、生活費7萬7千元、辦公費僅3萬元,然而若欲於國際展場推廣相關洽談,甫以零售其相關規劃籌備,應有設攤位,才能達成相關目的。然而辦公費用僅3萬元實不足以供應洽商之用,更遑論5,000家參展企業、24個國際採購商,僅2名職員可以應付,因此其工作內容目的是否能達成,存有討論空間。基此,為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升相關出訪參加會議之效益,並敦促其應嚴謹編列預算,爰凍結1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編列「綜合規劃發展─建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業務費─一般事務費」,所需經費1,809萬2千元,相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394萬5千元,增加1,414萬7千元,鑑於國家財政日益困窘,宜撙節支出,爰凍結18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凍結3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其計畫內容包含綜合規劃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辦理原住民族轉型正義,還有推動原住民族自治,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等,然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其須配套制定之子法,尚有五個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之法規尚未制定完成,包括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原住民族土地受限制所生損失補償辦法及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為保障原住民族之權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二)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由熟稔部落歷史文化之民眾製作部落概況訪查表,據此公告並徵詢民眾之意見,進而完成部落核定。惟上開要點規範部落概況訪查表應載明「共同生活區域範圍」及「部落範圍之相關圖文」,從未曾從部落核定資料知悉上開文件,並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該辦法僅要求舉辦說明會,未見與相關利害關係部落之徵詢同意機制或同意核定部落之比率,導致屢生爭議。又因上開部落核定作業略顯鬆散,惟原住民族委員會未能予以改善或積極與中央及地方政府溝通。如: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之部落有3個8人以下之部落,至少者僅5人;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花蓮縣之部落數為183個,而花蓮縣自行核定之部落數為206個,其中13鄉鎮市之部落數高達9個部落數與中央核定數不一;又內政部主管之標準地名譯寫準則導致部落名稱之羅馬拼音與地名呈現之發音不一致等狀況。綜上,部落為原住民族主體之基礎,且為部落公法人進而原住民族自治之基石,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規劃健全部落核定與通盤檢討之機制並建構以部落為單位之資訊整合系統,以維護原住民族之權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陳其邁

(三)新政府為了回應過去殖民者來到西部平原而首當其衝的平埔族群,彌補過去荷蘭、鄭成功乃至清朝等殖民政權對他們所做的屠殺和經濟剝削,將回復平埔族群應有的權利和地位,提出「尊重平埔族群自我認同權,歸還民族身分及完整民族權利。」而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的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中,又擬以專法將平埔族群權益排除於現有原住民族之外(新增第2條第1項第3款:「……平埔原住民之民族權利,另以專法定之」),引起平埔族群的譁然。擬定過程,是否有與各平埔族群代表充分商議,否則治絲益棼、良法美意,無法落實,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提出說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綜合規劃原住民族政策與制度經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605萬8千元,經檢討偏高;為避免無止境浪費、消化預算,政府資源虛擲,並期將資源能用在最需要地方,做最有效之運用。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陳怡潔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3年12月開始成立官方粉絲團,並於去年5月開始委外,但臉書的經營績效、觸及人數仍成效未彰,且相關經營績效資訊未納入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外經營績效考核項目或業務報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臉書營運成效,建立定期公開檢討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賴瑞隆  Kolas Yotaka

(六)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編列「綜合規劃發展─建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業務費─委辦費」經費330萬元,相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250萬元,增加80萬元,增幅32%。鑑於國家財政日益困窘,宜撙節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七)鑑於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蔡總統亦一再強調國家財政困難,民眾應共體時艱;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建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1,809萬2千元;經檢討偏高,且經查較上(106)年度預算394萬5千元,遽增1,414萬7千元;為避免無止境浪費、消化預算,政府資源虛擲,並期將資源能用在最需要地方,做最有效之運用。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陳怡潔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綜合規劃發展─建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編列931萬4千元推動原住民族自治。「原住民族基本法」已於104年12月16日增訂第二條之一,創設部落公法人制度;惟按「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規定,法規命令應於法律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發布,「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迄今卻仍僅止於法規預告階段,進度嚴重落後,更使總統對外承諾跳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完整規劃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九)原住民族委員會舉辦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至今已第八年,其目的在於促進原住民族文化慣習與法學界、實務界的對話,進而推動原住民族法治的發展。然今年會議的討論中居然多次出現因發表人和與談人未對原住民族文化及歷史有基本的了解,以致於在論文及談話內容中不時出現對原住民族基本概念錯誤傳達,如手冊第4頁提及「藉著提升『少數民族』的就業與競爭能力……形成『國家民族統合』之目的」、第179頁也寫到「現有傳統民族計12類」。原住民族委員會身為主辦單位儘速檢討內部機關及承辦單位於資訊錯誤傳達的缺失,確保往後相關類型之活動不應再出現同樣之錯誤,同時,為了促進政府機關在族群主流化意識之推展,原住民族委員會也應研擬鼓勵政府機關參與相關研討會之措施(如納入公務人員研習必修),以此強化政府機關對原住民族之基本認知。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十)有鑑於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原轉會)隸屬於總統府,且為總統府之諮詢委員會,其與原住民族委員會並無業務重疊,且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建全原住民族法制作業尚有諸多事項亟待處理,為使預算有效利用,故應由總統府編列預算支應原轉會所需之經費。此外原轉會本身僅有諮詢性質,並無實質調查及處理轉型正義之權力,對於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之落實上有很大改進之空間,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提出更完整之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林麗蟬

(十一)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編列「綜合規劃發展─推動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經費─業務費─委辦費」,所需經費1,294萬5千元,用於加強原住民族國際人才培育、辦理地方政府原住民族行政人員出國考察觀摩等工作。經查106年度預算案編列209萬6千元,107年預算大幅增加,似有浮編預算之虞,鑑於國家財政日益困窘,宜撙節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十二)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編列「綜合規劃發展─推動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經費─業務費─國外旅費」88萬1千元,用於參加臺紐經濟合作協定原住民合作專章協調會議、洽簽與加拿大之原住民族事務合作備忘錄、辦理地方政府原住民族行政人員出國考察觀摩等工作。相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40萬3千元,增加47萬8千元,增幅達118.6%,鑑於國家財政日益困窘,為撙節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十三)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動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經費」之「辦理原住民族部落活力計畫」編列2,300萬4千元,其中包含「推動臺灣原住民族與大陸地區少數民族交流事務」33萬1千元。惟近年來兩岸關係急凍,兩岸相關對等協商機制逐漸失靈,尤我國盛大主辦各項交流活動期間,例如「世大運」等,對岸亦未派員參與,為配合政府當前政策,且符合「107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及「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7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等相關規定,更因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避免資源虛擲,撙節預算運用。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兩岸關係解凍,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本計畫之必要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十四)有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去年10月參與中國第十屆2016杭州文化創意產業博覽會遭中國方面的主辦單位以「不能出現原住民這三字」為由,將我方設置的原住民族文創館「原住民族委員會」機關全銜拆除。原住民族委員會雖已於事件當下聲明嚴正抗議,並退出該場博覽會,但中國仍屢次透過各種場合、模式,對我打壓。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模擬如何因應中國打壓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賴瑞隆  Kolas Yotaka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凍結2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比較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及107年預算,雖經濟發展業務減列4,739萬9千元。惟「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開發經費」及「規劃輔導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及文化創意經費」,分別增加編列1,408萬元及2,513萬元。「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開發經費」主要增加之部分,為形塑原住民族產業創新育成機制─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四年計畫;「規劃輔導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及文化創意經費」主要增加之部分,為保護原住民族傳統知識及文化經濟活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四年計畫。兩者均為行政院專案核定之中長期計畫,惟前者之委辦費占「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開發經費」之「業務費」之97%;後者之「委辦費」占「規劃輔導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及文化創意經費」之「業務費」之98%,幾乎同等於行政院專案核定之計畫外包辦理。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上開計畫委託辦理之必要性及可行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陳其邁  洪宗熠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經費3億0,906萬6千元。其中計畫新增列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107-110年)」,總經費27億1,040萬元,第1年經費2億8,074萬1千元。原住民族委員會自99年度起辦理「原住民族經濟及產業發展3年(99年至101年)計畫」、103年度賡續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103年至106年)」。本計畫多具有跨域之性質,以「產業供需調研」之工作項目為例,內容包括建構經濟產業發展管理資訊平臺、經濟產業發展資訊平臺等,考量經濟部105年度已設立「地方產業資源管理平臺」,目前已經彙整多個部會之計畫。原住民族委員會推行經濟產業發展資訊平臺時,應善加利用已有的資訊平臺,避免預算資源重複配置。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已辦理多期經濟產業發展計畫,應避免資源投入後成效不彰。為深化跨域資源應用,應積極追蹤上開計畫後續發展。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相關期程或辦法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賴瑞隆  Kolas Yotaka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開發費」,關於「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推廣中心」之費用有兩筆,分別是「辦理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推廣中心維護管理」240萬元(為今年度新增委辦費),以及「辦理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推廣中心整修工程及相關設備投資費」151萬3千元,總共達390萬3千元。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推展中心為發展原住民經濟及產業,期藉由該中心活絡原住民農特產品及傳統手工藝品之產銷管道而設置,從2013年至2015年度決算數看,營運收入均低於日常維運金額及相關增購金額。此外,參觀(使用人次)2015年雖較2014年增加三萬人次,但營業收入卻下降,2015年度平均一人參觀使用人次所帶來營運收入竟只有1.20塊新台幣。該份資料係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給立法院預算中心,其參觀使用人次如何計算?是否有虛報;另觀其平均使用人次帶來效益極低,亦應檢討。最後,逐年增加相關軟硬體設備費及委辦費,其效益、目的為何實無法從過去數據得知。基此,為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升原住民族文化產業發展中心效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編列「經濟發展業務─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開發經費─業務費」,所需經費3,040萬3千元,相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1,548萬6千元,增加1,491萬7千元,增幅達96.32%,似有浮編預算之虞。鑑於國家財政日益困窘,宜撙節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五)鑑於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蔡總統亦一再強調國家財政困難,民眾應共體時艱;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開發經費」之「委辦費」編列2,960萬元;經檢討偏高,且經查較上(106)年度預算1,060萬元,新增1,900萬元;為避免無止境浪費、消化預算,政府資源虛擲,並期將資源能用在最需要地方,做最有效之運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陳怡潔

(六)「建立文化經濟自治體─發展地方產業模式─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4年(107-110)計畫」業經行政院106年8月17日院臺原字第10600027055號函同意,核定公務預算總經費19億0,920萬元,107年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定第一年預算1億6,813萬5千元,用以辦理()基礎環境佈建─產業供需調研及知識倉庫管理;()產業人才培育─產學合作串聯;()通路品牌建構─品牌形象塑造推廣;及()產業示範亮點─產業特色型塑及群聚鏈結。然經查107年度同一計畫下之「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開發經費」設有「型塑原住民族產業創新育成機制─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107-110年)計畫」,並編列第一年經費4,700萬元。鑑於此二項計畫內容雷同,有資源重複配置之虞,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敘明二項計畫須分立辦理而無法整合之理由,並檢視二項計畫是否有重複編列經費之辦理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Kolas Yotaka

(七)鑑於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蔡總統亦一再強調國家財政困難,民眾應共體時艱;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原住民族技藝研習中心營運管理經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512萬4千元;經檢討偏高,且經查較上(106)年度預算396萬5千元,遽增115萬9千元;為避免無止境浪費、消化預算,政府資源虛擲,並期將資源能用在最需要地方,做最有效之運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陳怡潔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編列「經濟發展業務─原住民技藝研習中心營運管理經費─一般事務費」512萬4千元,相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396萬5千元,增加115萬9千元。鑑於國家財政日益困窘,宜撙節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六、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凍結5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其立法目的係為「恢復傳統自然資源之使用,促進民族自主發展」、「在國家需用原住民族領域土地時,如國家公園、水資源用地、森林用地等,應建立原住民族與國家共同經營管理的合作模式,以尊重該部落或民族的自主地位」、「融合當地原住民傳統文化及傳統智慧,融合多元文化及生物多樣性之概念,達到保育與文化雙贏之目標」「管理階層人員進用一定比例之當地原住民」等。查現行「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僅屬諮詢性質,並未依立法理由訂定實質共管之規定。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通盤檢討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林麗蟬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項下「原住民族土地規劃經費」之辦理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草案及相關子法推動所需人力及業務經費編列250萬元,自2013年至今已編列巨額經費。自2013年至2018年預算案,編列相關經費已累計2,050萬元,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草案自上一屆一讀,因屆期不連續而延後至本屆送出後遇相關爭議而撤回。然而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使用、相關海洋文化重建(例如:重建南島語系太平洋航海帆筏),受限於海洋法規四散各部會,且遇其他部會仍有海防、海禁思想,而處處受制肘,影響原住民族使用海洋、重塑親海文化之權利,相關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草案之爭議,應積極與團體、各方意見協調,並建置友善原住民族海洋使用權益法規框架,儘速推動。基於相關草案推動已編列鉅額經費,並為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加速並完善推動該法草案,弭平協調爭議,落實原住民族海洋權益與文化重建復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三)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條第4項規定:「公、民營企業或未具原住民身分者(以下簡稱非原住民)申請承租開發或興辦,應由鄉(鎮、市、區)公所先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原住民申請時,始得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公、民營企業或非原住民得申請承租公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或興辦事業,查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定型化契約中未區分公、民營企業或非原住民開發、利用資源所得利益或其開發、利用資源種類而訂定差異性租金。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原住民應得分享公、民營企業或非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土地開發或資源利用之利益,故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視承租人利用原住民保留地之類型,適當訂定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差異性租金。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出租公有原住民保留地相關規定,訂定差異性租金標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林麗蟬

(四)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為前項開發或興辦,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時,應檢具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俟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興辦文件後,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依原規定程序申請續租。」次按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查該款所稱「上級法規及規章」,依內政部94年6月10日公布之台內民字第0940005234號函,係指「法律授權之中央法規命令及縣自治條例而言」。故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作業須知(行政規則)授權縣市政府核准出租開發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應屬違法授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本於原住民族利益並以公有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機關之立場,善盡管理人義務立即取消授權縣市政府核准出租開發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權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林麗蟬

(五)106年土地相關關鍵策略目標以原住民族保留地權利回復為原則,惟未以每年度申請案件及其面積為母數,未知實際成效,且每年舉辦年終檢討。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相關統計系統定期更新每年申請之案件數及其面積,並據此為各年度衡量標準。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歷年編列約250萬元,僅以立法院尚未有共識停擺辦理相關說明會,原住民族委員會難辭其咎。惟其他重大法案如原住民族自治法立法業辦理8族12場次徵詢會議。爰請積極推動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之制定並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各鄉(鎮、市、區)至少各1場次之說明會完竣。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2項業明訂:「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惟原住民族委員會未本於權責主動協調涉相關機關,森林法及水土保持法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原則解釋及適用事項,竟函復表示事屬他管,認事適法,殊難理解。是以,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於三個月內完成前開法規之解釋與適用。另原住民族委員會本於特別之信託關係,立於類似監護人之地位,為原住民族之利益使用、管理原住民族土地,據此與原住民間之原住民族土地糾紛應以和解之方式處理為妥,諸如:太魯閣族與台灣電力公司、公所,泰雅族人與國家公園、林務局之紛爭。

綜上,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基於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立場,就上開事項確切檢討、規劃並辦理完竣。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吳琪銘

(六)「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案件民眾申辦進度查詢系統」有助於申請族人了解審查案件進度,使得審查程序更為公開透明。惟查,系統查詢畫面過於簡略,僅顯示目前處於何階段,未能看出其他具體資訊,例如收文日期、文號、承辦人等。蓋此等資訊關係申請人遇問題時得洽商之對象,並瞭解辦理時程是否有延宕情事,以利後續採行救濟措施。是以,前揭系統所呈現資訊仍有改進必要。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七)為研商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原住民族委員會多年以來編列經費為之。去年八月一日蔡英文總統道歉,顯現政府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重視,並提及將提出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查106年度編列執行預算250萬元,但原住民族委員會未有召開商討會議,至今未提出版本,況且多年來亦有編列相關經費,卻未有進一步執行成果,故應予檢討。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八)原住民保留地係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所設,70年代政府曾辦理公有土地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但或因宣傳、資訊不足,當時許多族人漏未申請。而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自實施以來尚有許多土地經申請但未辦理會勘,延宕情況影響眾多原住民之土地權利。為保障並回復原住民之土地產權,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建立積極監督機制,以加速增劃編保留地申請之審查時程。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九)按行政院蘭嶼核廢料貯存場設置真相調查小組設置要點第1條規定:「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調查核廢料貯存於蘭嶼之相關決策過程,釐清真相,落實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特設蘭嶼核廢料貯存場設置真相調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經查蘭嶼核廢料貯存場設置真相調查小組設於行政院下,惟設置要點第12條規定:「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行政院欲落實蔡總統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文之內容,卻要原住民族委員會匡列預算,使原住民族相關預算受到排擠。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上開經費提出更完整之計畫,將相關預算編列移列行政院編列,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林麗蟬

(十)原住民保留地違法轉租、轉用情形嚴重,並曾於104年遭監察院糾正,然原住民族委員會迄今仍未建立一套有效的防堵措施。為減少違法轉租、轉用情況,防止原住民族土地流失情況更為嚴重,原住民族委員應建立適當的控管機制。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十一)鑑於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蔡總統亦一再強調國家財政困難,民眾應共體時艱;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項下「原住民族土地地權經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540萬元;經檢討偏高,且經查較上(106)年度預算385萬元,遽增155萬元;為避免無止境浪費、消化預算,政府資源虛擲,並期將資源能用在最需要地方,做最有效之運用。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陳怡潔

(十二)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原住民保留地設定他項權利滿五年後,得取得土地之所有權。而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權利回復須經多階段的行政程序,為有效控管各階段情況以利申請順利進行,應定期彙整各階段之統計數據(例如提出申請、鄉(鎮、市、區)公所初審、通過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駁回等),並敦促遲延案件之處理。然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並未定期彙整是項資訊,未控管延遲情況,亦未建立機制為適當之控管與處理,致許多族人至今仍未能回復土地權利。然查,至今仍有39,520筆原住民保留地(面積約17,132公頃),已設定他項權利滿五年,但卻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給原住民,其中尚有民國60年間已符合規定但卻未移轉者。是以,為確保族人之土地權益,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改進現行控管相關機關的作業程序,並設立延宕案件的處理機制,俾提高辦理成效。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十三)原住民族委員會今年度於羅列「土地規劃與管理利用業務」計畫之目標與預期成果,包含「尊重原住民族與其土地的獨特關係,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下設四項細項成果,皆與原住民保留地相關,其中第三項為「擬定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劃及土地使用管制」,用以配合國土計畫施行;特定區域計劃乃延續區域計畫法修正與全國區域計畫原定規劃,使原住民族土地得以特定區域計畫模式,使相關管制與使用規範更能符合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生活需求。

依國土計畫法第6條之國土計畫之規劃第九項基本原則所示:「國土規劃涉及原住民族之土地,應尊重及保存其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並建立互利共榮機制。」同法涉及個別分區使用管制之第11條、第20條、第23條及第36條,亦以明文規範須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為依歸,並應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辦理。

原住民族土地權利除「原住民保留地」外,原住民傳統領域實為原住民族生活與文化傳承重要基礎,然「原住民族土地與海洋法」尚未完成三讀程序,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亦甫於今年度下半年開始實施與劃設,迄今申請劃設部落僅三分之一,且皆尚未完成劃設。

今原住民族委員會僅以「原住民族保留地」為限,排除原住民傳統領域劃歸原住民特定區域計劃,即委外辦理「擬定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劃及土地使用管制」,實屬不當。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實施與規劃程序,提出政策評估與相關配套措施,以尊重原住民主體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十四)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點及第6點之2規定:「依第六條第三項附表一之一規定於海域用地申請區位許可者,應檢附申請書如附表一之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依上開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業於105年度申請惟尚待補正,迄今未完成,顯有怠惰且申請法條有誤。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補正為原住民族鄉親爭取海域用地,保障原住民族傳統海域權利。又原住民族基本法應配合修正之法規「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原住民族委員會僅以預計6年後國土計畫法將予以取代為由結案。惟該6年期間非都市土地內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保障措施,仍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賡續邀集相關機關修正相關法規或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2項解釋法規,予以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綜上,為保障原住民族傳統土地及海域之權利,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補正海域用地之申請並積極邀集相關機關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研議規劃並完成相關事項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吳琪銘

(十五)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係國土計畫法通過後,處理原住民族土地使用合法化之重要措施。雖目前推動中的計畫有依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諮商取得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但計畫仍是由行政機關作成。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即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之土地慣習而管理使用,故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若能由原住民族或部落自行擬定、提報送審,或更能符合尊重原住民族自主之精神。因此,就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之擬訂,部落有應提列適當經費並提供必要協助。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十六)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於106年7月公布申請計畫,依據相關辦法傳統領域劃設得由地方鄉鎮市公所或部落自組劃設小組申請之。惟相關程序不甚周全,地方鄉鎮公所之申請未能確實與部落進行溝通,致生許多爭議。是以,有關申請劃設程序應予檢討,以符合尊重部落自主之精神。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十七)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自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已逾12年,然而原住民族委員會卻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3條規定:「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及同法第34條第1項:「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制定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此種行政不作為,違背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意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3條及第34條第1項規定,於3個月內將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送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林麗蟬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凍結3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同法第2項規定:「政府為辦理前項業務,視需要得設置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另定之。」。次按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11月9日原民建字第1060069850號函,說明二指稱,「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暫無設置之必要」。查原住民族地區之建設,從各方面數據而言皆與非原住民族地區差距盛大,舉例而言原住民族地區與非原住民族地區自來水普及率落差高達10.4%、原住民族地區與非原住民族地區家戶上網率落差更高達24.38%。惟原住民族委員會卻認為無需設立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此舉除違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5條及第34條規定,更屬行政怠惰推託之詞。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5條及第34條規定,訂定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收支及運用管理辦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林麗蟬

(二)原住民違建聚落戶常見於大都會的邊緣,而新北市的三鶯部落遷建打造三峽原住民族文化生活社區,由原住民族人以自力造屋的精神興建家屋,可作為全國都會型原住民聚落遷建典範。原鄉留不住青年,非得到都市謀生,而原住民族雖擁有特殊的文化、習俗及社會結構,但卻框架在臺灣主流社會的價值、法令制度下,限制了原鄉的發展及就業環境,不得已到都會,住的問題很重要。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正視此問題並及早因應研擬都市原住民族住宅政策,協助原住民適應都市新生活。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Kolas Yotaka

(三)鑑於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蔡總統亦一再強調國家財政困難,民眾應共體時艱;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項下「原住民族住宅業務經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780萬元;經檢討偏高;為避免無止境浪費、消化預算,政府資源虛擲,並期將資源能用在最需要地方,做最有效之運用。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陳怡潔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項下「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編列業務費1,657萬7千元。此計畫分為四期,第一期經費為6億5,475萬元。前期計畫自103年度起辦理初期之執行率偏低,直到105年度執行率達91.19%,已見提升,惟因原民鄉鎮地處偏遠較易流標,致延誤作業期程,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與相關機關近年來均持續投入經費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地區)道路補助事宜,允宜針對以前年度相關計畫執行缺失,應謀改善對策並建立原住民族部落道路資料庫,並揭露與管考政府歷年來相關資源之投入情形,以利於瞭解計畫執行全貌與待強化區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五)鑑於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蔡總統亦一再強調國家財政困難,民眾應共體時艱;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項下「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經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1,549萬6千元;經檢討偏高,且較上(106)年度預算1,399萬6千元,遽增150萬元;為避免無止境浪費、消化預算,政府資源虛擲,並期將資源能用在最需要地方,做最有效之運用。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陳怡潔

(六)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項下編列「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07-110年)」第1年經費6億5,475萬元。其辦理工作項目包括:(1)原住民族地區道路政策研究、進度督導及品質考核等4,000萬元;(2)特色道路或橋梁改善之可行性評估、地質鑽探、規劃設計及改善工程等29億6,000萬元,合計計畫總經費30億元。經查因原民鄉鎮地處偏遠較易流標,延誤作業期程,導致計畫辦理初期之執行率偏低,截至106年度11月底執行率僅為81.33%。準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宜逐步建立原住民族部落道路資料庫,並揭露政府歷年投入原鄉道路建設情形,以全盤掌握計畫執行全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賴瑞隆  Kolas Yotaka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項下「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造景計畫經費」編列7,625萬元,惟該計畫僅著重在部落環境與聚會所之改善,未能實質達到環境資源永續發展之目的。尤其原鄉部落飽受缺電之苦,每逢天災經常淪為能源孤島,因此相關計畫應同時考量部落能源自主,發展綠能以建立永續且具有韌性之家園,而非僅止於環境與景觀改善而已。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修訂相關計畫內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八)鑑於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蔡總統亦一再強調國家財政困難,民眾應共體時艱;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項下「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造景計畫經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391萬4千元;經檢討偏高;為避免無止境浪費、消化預算,政府資源虛擲,並期將資源能用在最需要地方,做最有效之運用。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陳怡潔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凍結1,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預算編列20億1,802萬7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4億1,238萬6千元,增加6億0,564萬1千元,問題如下:

1.「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預算編列16億2,608萬1千元,獎補助費高達13億8,459萬4千元,占本分支計畫預算的85.15%,其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亦高達5億4,695萬1千元,而其他補助及捐助為7,620萬元,故其捐補助之執行單位、計劃內容以及捐補助成效等資訊,應更公開透明,以利國會及社會大眾監督。

2.「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預算編列3億9,194萬6千元,其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高達2億5,044萬2千元,問題同前述;其次,有關平埔族群相關計畫預算僅2,100萬元,應予以加強。

基此,為撙節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每年編列大筆預算,推動培育原住民族人才,107年度預算更較上(106)年度預算增加了6億0,564萬1千元,然根據教育部最新統計發現,大專校院階段之原住民學生粗在學率僅51.2%,與一般學生之85.1%,差距高達33.9%,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在推動培育原住民人才上,尚有很大努力空間。為讓公帑能獲得有效運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三)鑑於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蔡總統亦一再強調國家財政困難,民眾應共體時艱;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之「委辦費」編列8,014萬4千元;經檢討偏高,且經查較上(106)年度預算5,300萬3千元,新增2,714萬1千元;為避免無止境浪費、消化預算,政府資源虛擲,並期將資源能用在最需要地方,做最有效之運用。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發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編列3億9,376萬元辦理「培育原住民人才」業務。惟據統計,105年度原住民學生於高等教育階段僅佔全體受教學生1.95%,且多集中在「民生」、「醫藥衛生」及「商業及管理」等學門(合計超過51%);碩博士生佔比更低,分別只有0.8%(碩士)、0.4%(博士),顯見我國原住民高等教育人才培育在質量上均遠遠落後,欠缺妥善規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五)查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院校院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旨在「鼓勵就讀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努力向學並協助經濟弱勢者」,除了設籍蘭嶼及具經濟弱勢證明之申請者有所保障外,其餘申請僅以成績的排名作為獎學金($22,000)與助學金($17,000)的區別。兩者的差異在於,助學金之立意包含給予學生經濟支持,故在設計上採工讀之方式,要求須服務一定之時數後才可領取,然現行申請門檻僅以成績作為排序,實與助學金之立意不同,應將家戶年所得或其他家庭經濟情況之證明納入評分標準,才不失原住民族委員會設立此助學金之美意。

再者,現行獎助學金之比序標準僅列入課業成績與排名,等同於將課業以外之學習排除在實施要點中「鼓勵努力向學」之定義,然鼓勵努力向學應包含鼓勵學生對整體課業與生活的學習與經驗積累,例如參與社團、社會實踐經驗、文化經驗等。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將前述經驗納入比序時得酌予加分,使獎助學金的審核標準應更加多元、更加符合「鼓勵努力向學」之意旨。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通盤檢討原住民大專校院生獎助學金之申請門檻與審核標準,以完善此獎助學金設立之宗旨,也應將評分結果透明化,強化此獎助學金之公信力。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六)國立政治大學於今年五月時舉辦90週年校慶創意啦啦隊錦標競賽,其中一組以電影「海洋奇緣」作為主題參賽,但表演服裝是否適宜,引起政大校園廣泛的討論。政大原住民族學生社團搭蘆灣社表示:「女生的表演上衣雖與阿美族的服飾類似,但頭飾的羽毛與下身卻不是阿美族,整體混搭的方式會讓原住民族感到很不被尊重。」

大專校院的校園之中有不少社團、系所等單位在表演呈現上會加入原住民族文化的元素,但未必每個表演在呈現前都會善盡資訊確認的責任,以致於原住民族文化在呈現上被誤用的情形頻頻發生,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建置校園內的諮詢機制,促使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成為資訊確認的管道或媒介,並且鼓勵學校開設文化相關課程,以期營造校園內部的族群友善環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之MAKAPAH美術獎至今已第四屆,其用意在於透過比賽來行銷臺灣原住民族群之美,讓民眾以不同的角度了解原住民族文化。然每年比賽幾乎都會發生參賽作品在呈現原住民族文化時,過於草率或是攝影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等,今年的作品至少就有兩起爭議:()繪畫類優選作品之一所呈現之阿美族服飾有誤;()攝影類佳作之一並未取得當事人同意即參賽。對此原住民族委員會強調為了避免類似情況,已在評審中納入原住民藝術人才,也在參賽簡章中「提醒」參賽者應取得當事人之同意。然而爭議仍持續不斷,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擔起責任,建立更完善的審核機制(如要求攝影作品要取得相關同意書)及爭議發生時的處理機制。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之「補助人民團體辦理社會教育及研習活動〈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編列335萬1千元。惟此計畫據審計部年度中央政府審查報告揭示:「其業務性質,非僅以原住民族為對象,與原住民族教育法第4條規定未盡相符」。該會應定期檢視辦理成效,予以妥善整合相關資源之運用,避免資源虛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鄭天財Sra Kacaw

(九)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5年建置的原住民族語言線上詞典網頁受到不少族語工作者的質疑,認為線上詞典中並未包含各族的所有方言別,僅以單一方言作為該族群語言之代表,然而同一族群內之各方言別所使用的語彙不盡相同,原住民族委員會不但缺少對各族方言別的基本尊重,也將導致非原住民對原住民族各族語錯誤認識。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盡速改善線上詞典的缺失,增設各族方言別以利使用者查閱族語字詞。再者,手機已成為現今大眾普遍使用的載具,為了增加大眾使用線上詞典之便利與接觸族語的機會,原住民族委員會亦應盡速將已上線的線上詞典網站轉換為手機可操作之APP。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十)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其中「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編列16億2,608萬1千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振興計畫(103-108年)」經費5億902萬3千元,活化原住民族語言,落實語言權基本人權之實質內涵。據查培育原住民族語言師資執行情形,顯見近幾年報名人數及結業人數皆持續減少,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加強宣導,提升報名及結業人數並加強招收教師師資,以利經費允實編用,確實將資源使用予原住民。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賴瑞隆  Kolas Yotaka

(十一)有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置之原住民族語言線上辭典各族語言僅有布農語、鄒語、雅美語、太魯閣語提供逐詞註解功能。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各族語言間缺少基本尊重,且民眾使用原住民族語言線上辭典功能時,出現功能不一造成查詢不便的窘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原住民族語言線上辭典功能統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陳怡潔

(十二)鑑於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蔡總統亦一再強調國家財政困難,民眾應共體時艱;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8,188萬4千元;經檢討偏高,且經查較上(106)年度預算2,512萬元,遽增5,676萬4千元;為避免無止境浪費、消化預算,政府資源虛擲,並期將資源能用在最需要地方,做最有效之運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十三)105學年度原住民族教育調查報告,資料顯示,國中一年級學生有28.92%通過族語認證,20.14%未通過族語認證,50.94%尚未參加族語認證;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學生有46.25%通過族語認證,21.49%未通過族語認證,32.26%尚未參加族語認證,和103年、104年度相較,除國中一年級稍進步外,高中職一年級反降。原住民族族語認證在國高中的推廣仍有待加強。為維護與傳承原住民族傳統語言文化,原住民族委員會今年增列辦理振興原住民族語言等經費3億4,786萬6千元,已見問題的嚴重,但要如何振興?應提出相關可行之計畫。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Kolas Yotaka

(十四)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之「辦理原住民族部落活力計畫」編列2,300萬4千元。惟此計畫辦理經費之內容,與原住民族教育尚非直接相關,與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未符。為避免資源虛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十五)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之「辦理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文化、歷史及語言小組調查研究計畫」編列200萬元。惟此計畫辦理經費之內容,與原住民族教育尚非直接相關,與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未符。為避免資源虛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十六)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之「保障族人收視權益及縮短城鄉數位落差,協助5家無線電視台數位頻道及公視HiHD頻道上鏈」編列5,000萬元。惟此計畫據審計部年度中央政府審查報告揭示:「核與其辦理經費之內容,與原住民族教育尚非直接相關,與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未符。」該會應定期檢視辦理成效,予以妥善整合相關資源之運用,避免資源虛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十七)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之「保障族人收視權益及縮短城鄉數位差距,協助5家無線電視台數位頻道及公視HiHD頻道上鏈」編列5,000萬元。因正值數位匯流時代之際,政府本來就不能漠視原住民族權益,所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本應正視原住民族電視台數位頻道之問題,莫讓原住民再落入資訊弱勢、詮釋權旁落、族語及文化流失的處境。且本筆預算與原住民教育推展之關聯性薄弱,各相關法定預算應回歸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編列,原住民族委員會有必要據法力爭,提出相關之說明,而不是自編預算吸收。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十八)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發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編列2億3,394萬2千元辦理「營運原住民族廣播電臺及增設南部、東部分台及轉播站」。惟原住民族廣播電臺於106年8月開播,設有綜合類型、音樂娛樂、美食烹飪等15種不同類型的節目內容,卻不包括政論節目,恐損及原住民族之媒體近用權,剝奪原住民參與公共事務、表達意見之機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十九)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之「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計畫」編列2億3,394萬2千元。行政院核定於106年4月10日辦理原住民族廣播電臺之籌設及營運規劃,將增設44轉播站,而原住民族廣播電臺已於106年8月9日正式開播。本計畫預定之設置轉播站地點,尚須協調相關所有權人之同意,若協調過程不順利,則需考量是否設置其他轉播站替代,以補強含概率等,故其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以及風險評估作業,均至為重要。然而本計畫依前開規定製作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辦理風險評估,亦未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將備選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以及相關財源籌措與資金運用說明,送立法院備查。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二十)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編列經費20億1,802萬7千元。其中分支計畫「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編列3億9,194萬6千元,新增辦理「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第1期(105年─108年)計畫」經費2億3,394萬2千元,106年度所需經費係以動支第二預備金2億1,280萬5千元方式辦理。經查該計畫不僅未依相關規定製作替選方案分析及風險評估,更違反預算法第34條:「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之規定。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賴瑞隆  Kolas Yotaka

九、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

(一)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原住民族委員會旋即於106年10月12日於行政院公報刊登地方通行語公告,其中竟出現「桃園市關西鎮」,足見法制作業及文書校正未能確實。另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3年3月26日完成組織改造,人事室原有人力為6人,組織改造後擴編為8人,違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頒布之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事業機構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表所計算之6人甚鉅,排擠其他業務單位預算員額,影響原住民族委員會整體業務推動。綜上,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人事超編員額之合理基礎及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陳其邁

(二)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4項規定:「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原住民族委員會本於原住民族基本法授權於105年8月3日預告訂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草案,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包含私有土地。查行政院105年11月17日研商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會議記錄中記明行政院法規會、內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均認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授權應訂定之範疇為「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其周邊一定範圍之公有土地」,亦即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包含私有土地。但因在當日會議中總統府副秘書長姚人多表示:「相關爭議點主要有三:劃設範圍?是否含私有土地?由誰劃設?由誰核定?希望貴院妥善處理。」故主持人張景森政務委員違法裁示:「初期先不劃入私有土地」。總統府及行政院違法越權侵犯原住民族基本法賦予原住民族委員會之職權,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6年2月18日訂定之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明定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不含私有土地,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本於身為原住民族基本法主管機關之地位,修正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將私有土地納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曾銘宗

(三)有鑑於蔡總統對原住民族政策主張:四、尊重原住民族與其土地的獨特關係,立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且於105年8月1日對原住民族道歉文中提到:「我們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等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因此,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3項規定:「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立即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送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且行政院於105年7月6日及同年月14日,向立法院報告時皆稱,將於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結束前,函請立法院審議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惟至今(第9屆第4會期)仍未送交立法院,此種行政怠惰,違背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意旨。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3項及第34條第1項規定,於2個月內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送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四)有鑑於蔡總統對原住民族政策主張:四、尊重原住民族與其土地的獨特關係,立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政府應依法成立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完成調查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海域,並盡速立法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並且於105年8月1日對原住民族道歉文中提到:「我們有相當進步的『原住民族基本法』,不過,這部法律,並沒有獲得政府機關的普遍重視。我們做得不夠快、不夠全面、不夠完善。為此,我要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因此,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其組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政府應成立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然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11月17日原民土字第1060072678號函,竟以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拒絕設立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顯見政府仍不重視原住民族基本法,且將蔡總統對原住民族政策主張棄之如敝屣,況論,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皆係成立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後,更是架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顯見政府對原住民族大小眼,完全不重視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問題。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2項及第34條第1項規定,將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送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編列「一般行政─設備及投資─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經費346萬6千元,相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80萬元,增加266萬6千元,增幅達333.25%。鑑於國家財政日益困窘,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十、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於「綜合規劃發展」計畫科目項下編列「建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2,580萬6千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該法施行後3年內完成相關法令之修正、制定及廢止作業,立法院亦曾多次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盡快完備「原住民族基本法」之配套法制,然該法公布施行迄今已逾12年,尚有部分子法(令)仍於研擬(商)階段,截至106年8月底止,仍有10種法規未完成配套法制作業程序,其中5項係屬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之法令。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3個月內通盤檢討及擬定相關子法之制定時程,並就配套法案之推動執行情形定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十一、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自行訂定之施政績效指標,其中「部落會議」的設置率需達50%,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6年度施政績效辦理情形指出:106年5月前已召開三次會議及四場專家學者諮詢會,對現行「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作通盤檢討,以「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取代原「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似將部落會議限制於「諮商同意權」之行使;然現行「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以及預期頒布或刻正審議之「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原住民族自治法」等重要辦法與法律,皆須奠基於部落會議的組成、發動及運作,故現有辦法之命名並不妥切;又部分部落人口外移嚴重、組織動員能力較低,或者內部既有組織分立嚴重,仍需原住民族委員會研擬更完善配套措施;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重新研議現行辦法名稱之妥適性,並研擬推動部落會議運作之配套措施,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十二、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編列「綜合規劃發展─建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2,580萬6千元。然查「原住民族基本法」於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該法第34條第1項明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3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按其立法理由,係為確立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母法地位、保障原住民族之生存發展、有效推展原住民族事務,並避免行政及立法機關怠惰,故採取限期立法規定。即,相關主管機關(包括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原住民族基本法施行後3年內,依該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

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資料顯示,應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修正、制定或廢止之法規計85種,截至106年8月底止,尚有10種法令未完成配套法制作業程序,如下:

一、法律: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國家公園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

二、法規命令:原住民族土地受限制所生損失補償辦法、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原住民族採取傳統領域土地森林產物管理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其中未完成配套法制作業程序,屬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之法令者,計有5項,包括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原住民族土地受限制所生損失補償辦法及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

為期原住民族權益能因法規完備更臻完善,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就各未完成配套法制作業程序之法令,提出相關說明報告,並加速推動完成立法程序。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林麗蟬  黃昭順  徐榛蔚

十三、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編列「綜合規劃發展─建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2,580萬6千元,其中,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所需經費編列931萬4千元,用於部落公法人推動與輔導業務計有621萬4千元(業務費200萬元,其他補助及捐助421萬4千元)。

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5年5月19日已完成「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預告,陸續召開12場「部落公法人諮詢座談會」及5場「重大政策諮詢座談會」後,又進行草案條文研修作業,並於106年10月27日─12月26日辦理第2次法規預告。

然部落公法人完成相關立法作業,係落實原住民族部落自治之重大推進,但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於綜合規劃處項下之部落公法人網頁,並無資料可供民眾查閱,且後續配套措施亦應先行規劃,始能避免有心人士利用法制可能疏漏之處,掠奪部落資源,反使立法美意蕩然無存。爰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完善網站資訊,加強民眾知權,並就部落公法人相關法規配套、與可能造成影響之因應措施提出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林麗蟬  黃昭順  徐榛蔚

十四、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自99年度起辦理「原住民族經濟及產業發展3年(99年至101年)計畫」及「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103年至106年)」,107年度亦新增編列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107年至110年)」第1年經費2億8,074萬1千元,為避免投入資源僅發揮短暫性效果,宜定期追蹤各期計畫之後續效應。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上述計畫於半年內提出相關產值與就業率提升效益之後續追蹤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十五、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於「公共建設業務」計畫科目項下編列「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該計畫總經費30億元,分別由中央政府公務預算支應27億元,地方政府配合款支應3億元。

原住民族委員會自103年度起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計畫期程自103年度起至106年度止,第1期計畫103及104年度之執行率偏低,主要係因計畫審查與評比作業原則遲至103年8月4日始經行政院備查,原訂年度工作事項遞延與壓縮辦理,及部分地方政府發包落後等所致;原住民族委員會近期已加強執行該項計畫,105年度執行率達91.19%,已見提升。惟因原民鄉鎮地處偏遠,屢發生多次流標而延誤作業期程,致須辦理保留作業等情形。

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與相關機關近年來均持續投入經費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地區)道路補助事宜,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針對以前年度相關計畫之執行缺失,妥善擬定相關對策,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十六、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新增編列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07-110年)」第1年經費6億5,475萬元,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多年來持續辦理補助原住民族部落聯外道路或特色道路計畫,且交通部公路總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等其他部會亦有針對原住民族部落辦理道路補助或分攤,為通盤瞭解計畫執行全貌與待強化區塊,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擬建置原住民族部落道路資料庫,以揭露與管考政府歷年來相關資源投入情形,並於半年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十七、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自103年度起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其中第1期計畫103及104年度之執行率偏低,主要是因計畫審查與評比作業原則遲至103年8月4日始經行政院備查,原訂年度工作事項遞延與壓縮辦理,及部分地方政府發包落後等所致;原住民族委員會近期已加強執行是項計畫,105年度執行率達91.19%,已見提升,惟因原民鄉鎮地處偏遠,屢發生多次流標而延誤作業期程,致須辦理保留作業等情形。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研擬改善對策,並於3個月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十八、鑑於教育部統計,104學年度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之新增休學率與退學率分別高達8.0%及10.6%,均高於一般學生,為維護原住民學生受教權益與實踐教育機會公平均等,原住民族委員會允宜深入瞭解關鍵因素,與教育部共同檢討相關教育政策。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妥謀改善對策,並於半年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十九、為保障原住民族之教育權向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施政目標及重點工作之一,依該會107年度預算案總說明,107年度中央政府共計編列原住民族教育經費47億5,645萬4千元,其中由教育部及所屬機關編列35億2,823萬9千元、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12億2,821萬5千元。

但依教育部統計資料顯示,104學年度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新增休學率為8.0%,較一般學生高2.1個百分點;並於105學年度調查原住民學生之前3大休學原因依次為「學業志趣」占21.2%、「工作需求」占17.6%及「經濟困難」占11.0%。另104學年度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退學率為10.6%,較一般學生高4.1個百分點;而教育部調查105學年度原住民學生之前3大退學原因依次為「逾期未註冊、休學逾期未復學」占55.6%、「志趣不合」占16.5%及「學業成績」占13.3%。

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針對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之新增休學率與退學率較高之問題及其關鍵原因,與教育部共同研討並提出改善此現況之計畫。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針對此情形提出改善方案,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二十、據105學年度原住民族教育調查統計,105年度大專以上原住民學生,新增辦理休學比率高於全體學生新增辦理休學率,104學年度第二學期大專以上全體學生新增辦理休學人數共30,443人,占就學人數的2.28%;原住民學生新增辦理休學人數共830人,占就學人數3.20%。不論在全體或原住民學生的情況上,大專以上新增辦理休學原因前三名皆是工作需求、學業志趣不合、以及經濟困難。

同資料,大專以上原住民學生退學率高於全體學生退學率。104學年度第二學期大專以上全體學生退學人數共34,548人,占就學人數的2.59%;原住民學生退學人數共1,239人,占就學人數的4.77%。不論在全體或原住民學生的情況上,退學原因前三名皆是逾期未註冊、志趣不合、以及學業成績。

原住民學生於高等教育階段僅占全國受教學生之1.95%,明顯偏低,近年來原住民大專校院學生數雖呈逐年成長之趨勢,惟原住民學生於高等教育階段之比率仍相對較低,且在學率亦遠低於一般學生,為提高原住民族年輕學生就讀大專以上之人數,俾達成維護原住民學生受教權益與實踐教育機會公平均等之施政目標,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前揭之問題,提出檢討報告與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Kolas Yotaka

二十一、根據教育部統計處統計,104學年度大專院校原住民學生新增休學率為8.0%,較一般學生高2.1%;此外,104學年度大專院校原住民學生退學率為10.6%,較一般學生高4.1%。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研討降低原民休退學率方式,並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Kolas Yotaka  趙天麟

二十二、目前國內共有二十六班原住民專班,其中有二十班由私立大學開設,而只有六班為國立大學所設立。原住民專班為原住民受大學教育之有利途徑,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研議如何提供國立大學開設原住民專班之誘因,並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Kolas Yotaka  趙天麟

二十三、有鑑於各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社團辦理「民族教育活動及相關業務」行之有年、頗有效益(例如:臺灣大學之原聲帶社、輔仁大學之努瑪社、政治大學之搭蘆灣社、世新大學之拿珊瑪谷社)。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結合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以鼓勵原住民大專校院學生社團活動參與、激發學子返鄉以所學回饋部落。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通盤檢討上開獎助學金要點,以促進民族教育之發展與原住民族文化之傳承。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曾銘宗

二十四、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傳承、發展、使用及研究等事項,並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之地位。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5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應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推動有關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預估全國應至少設置135位專職族語推廣員,並將協助16族語別成立族語推動組織,惟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已通過半年,仍未見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相關計畫之具體作為。有鑑於此,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三個月內邀集各界學者、專家及原住民族代表針對設置專職族語推廣員及成立族語推動組織,研議相關計畫之具體內容、施行方式及未來期程,積極貫徹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之精神,加強相關政策之推動力道。

提案人:Kolas Yotaka  陳其邁  洪宗熠

二十五、鑑於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原文會)成立迄今遲未擁有文化傳播營運基地,此為具體落實總統競選承諾,及原住民族電視臺及廣播電臺永續營運發展需要。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督促原文會於107年3月前完成董事會討論「原住民族電視臺及廣播電臺營基地選址評估計畫」,送請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審定,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陳 瑩

二十六、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7年度新增編列辦理「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第1期計畫」所需經費2億3,394萬2千元,惟該計畫未依相關規定製作替選方案分析及風險評估,且未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將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與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送立法院備查,實須檢討改進。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一年內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提交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計畫辦理情形。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二十七、原住民族廣播電臺於106年度籌備並初步建置完成,惟相關基礎設施及軟硬體設備尚需與相關單位或行政機關協調租借或授權使用。原住民族廣播電臺成立在於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並肩負傳承原住民族族語之目的,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目前積極推廣原住民族族語之政策方向一致。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權責範圍內積極協助,俾利完善原住民族廣播電臺之建構與族語傳承之平臺。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陳其邁

二十八、有鑑於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和原住民族電視臺屢屢遭受各界政治力不當介入,有損其作為原住民族公共媒體之獨立性,原住民文化事業基金會和原住民族電視臺必須要回歸其專業媒體的業務。因此為建立公共監督制度,且能加強傳播的普及性及節目製播獨立性,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未來無論於預算執行、新聞報導、節目製播、人才培育、文化傳承,以及族群服務等,均應公正、公開且透明,拋開黨派成見,獨立專業報導和製作,以杜絕各界政治力不當之介入。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孔文吉

二十九、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於「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計畫下編列「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第一期(105年─108年)計畫」經費2億3,394萬2千元,惟該計畫未依相關規定製作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及辦理風險評估作業,亦未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將上述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與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送立法院備查。為強化資源分配效率,提升風險管控與因應能力,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三個月內針對上開計畫提出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與風險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三十、有鑑於目前有少數原住民族部落,為維護族人健康,自主推動「無菸酒運動」。此運動,對於族人健康及原住民族之文化形象,亟有正面成效,將積極給予協助、獎勵,並推廣至全國。本運動,事涉國民健康事務與原住民族範疇。針對原住民族部落,協助確實落實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外,對於「部落無菸酒運動」,積極研擬獎勵機制及相關鼓勵、宣導與推動觀光等措施。

由於原住民傳統文化裡,「酒」在各族群祭典及儀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將以尊重部落在地的意願,由下而上的推動方式,用「鼓勵」以及「獎勵」等作法,以避免標籤化及弱化促進健康之重要目的。為期規劃完善,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與衛生福利部一個月內提送精進作法表揚計畫,擬定「健康部落獎」。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三十一、根據106年第二季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顯示,原住民部分時間工作者佔所有原住民勞工的12.02%,遠高於全國統計的3.65%。而在非典型就業方面,原住民的非典型就業佔了所有原住民就業的16.59%,也高於全國平均的7.04%。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研擬降低原住民非典型就業,且不提高原住民失業率之對策,並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Kolas Yotaka  趙天麟

三十二、自原住民族委員會於99年因原住民族失業率過高遭監察院糾正以來,失業率確呈顯著下降趨勢,自98年的8.69%,降低至105年度的3.95%,與全國平均失業率已差異甚微,然失業率降低卻未顯著改善原住民族家庭經濟弱勢問題,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3年公告之原住民族經濟狀況調查分析報告顯示:該年(103)統計原住民族低收入戶戶數為10,824戶,貧窮戶數比率達7.3%,仍遠高於全體家庭的貧窮戶數占比1.79%。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族長期陷於經濟弱勢原因進行調查分析,並提出配套規劃,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Kolas Yotaka

三十三、原住民族委員會雖對原住民族音樂創作已有相關推動規劃及補助,但至今卻未針對原住民族音樂文化之歷史脈絡做深入研究,應避免音樂文化之流失或斷層。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全面性研究各族之各類傳統音樂、歌謠,並做完整影音記載,另有關原住民族音樂文化之演進,應邀請專家學者、部落耆老、部落音樂工作者,共同針對原住民族音樂本身之結構、音律、節奏、和聲……等,完整研究其起源、意象、演變之過程,深入研究原住民族音樂文化之演進,並於107年度開始執行計畫,以利紀錄原住民族文化之完整性。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陳 瑩

三十四、查「花東地區發展條例」於民國100年制訂通過,其中第8條更敘明,「縣主管機關針對花東地區原住民族生存保障與文化保存,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擬訂相關計畫,納入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辦理;並應推動原住民族之人才培育、輔導原住民參與自然資源維護與經營管理,提供相關就業機會。」。花東兩縣為推動縣內原住民族事務,完善原住民族權益,皆積極擬訂計畫並推動,以花蓮縣為例,現有如:土地耕莘計畫原住民文創產業計畫、萬榮溫泉產業計畫、海洋環境營造計畫、原鄉深耕計畫、原住民樂舞人才培育暨扶植團隊發展計畫、原住民族山海劇場暨加路蘭廣場興建計畫、部落聚會所計畫、原住民族傳統藝術豐羽工程計畫等,業已通過花東基金審查;為期花東兩縣所推花東基金計畫,不因資源分配問題而可能產生排擠效應,甚至未來可能因中央經費短缺而發生未獲核定等情形,爰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就花東兩縣花東基金之計畫所需中央補助配合款全力協助,以使花東兩縣非都會區原住民族,亦能獲充足資源,長遠發展無虞。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林麗蟬  黃昭順  徐榛蔚

第9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億4,745萬9千元,照列。

伍、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17億3,550萬8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28億4,450萬7千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11億0,899萬9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公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7年度編列「其他業務收入─其他補助收入」國庫撥補13億5,638萬元,預計該基金107年底之現金及流動金融資產餘額81億5,605萬3千元、基金餘額100億564萬9千元、淨值95億3,794萬4千元。但依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近年度之財務狀況顯示,該基金之資產配置係以現金為主,預計107年底現金占基金資產與淨值之比率分別為78.8%及85.5%。然該基金任令鉅額資金閒置之情形,應思考其提升基金運用效益之計畫,俾達國家整體財務之效率性。因近年來政府持續撥補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致該基金餘額自105年底起已達百億元,惟107年底預計現金餘額81.56億元,占資產之比率達78.8%,顯示該會之餘裕資金龐鉅,然預計財務收入之利率僅0.49%,該會應強化餘裕基金運用效益,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針對此情形提出改善方案,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二、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預計之107年度財務收入利率僅0.49%,考量到近年來國庫收支失衡,國家財務窘迫,而原住民族發展基金之餘額已達百億元,不應閒置而不多加利用。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檢討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運用,並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Kolas Yotaka  趙天麟

三、截至106年8月底,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之逾放比率攀升至13.15%,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檢討審核貸款之流程,研擬逾放問題之對策,並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Kolas Yotaka  趙天麟

陸、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共5案。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5年度第2季「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明細表」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5年度第3季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5年度第4季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明細表」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6年度第1季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明細表」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6年度第2季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明細表」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議:以上各案均准予備查。

柒、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4案。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與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5年度第3季廣告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含附屬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5年度第4季廣告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含附屬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6年度13月(第1季)廣告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含附屬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6年度4至6月(第2季)廣告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議:以上各案均准予備查。

捌、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預算凍結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玖、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第10目、第11目及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第2目預算照列,另請主管機關依各預算提案之內容函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全體委員,並副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拾、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部分均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函送財政委員會處理。

拾壹、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函復財政委員會處理。

拾貳、107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預算書案,另定期處理。

拾參、討論事項第六案、第七案均准予備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12月21日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國籍法」:

(一)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2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請願文書2案。

1.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決議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國籍法」之請願文書。

2.劉泓志君等為要求增訂「國籍法」第20條之罰則及追回薪水之法律依據請願文書2份。

二、審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一)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九)請願文書1案。

1.高雄市議會為使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制度之運行能與時俱進,建請大院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條文」請願文書乙份。

三、繼續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收支部分。

四、繼續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五、繼續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07年度預算書案。

六、繼續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共2案。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4季該會補(捐)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106年度第1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補(捐)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七、繼續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4案。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4年第4季辦理政策溝通說明相關廣告彙整更正表,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5年第4季辦理政策溝通說明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6年第1季(13月)辦理政策溝通說明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6年第2季辦理政策溝通說明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八、繼續審查「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9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鄭寶清、曾銘宗、鄭天財Sra Kacaw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葉俊榮報告;委員曾銘宗、黃昭順、張宏陸、陳怡潔、吳琪銘、洪宗熠、林麗蟬、孔文吉、賴瑞隆、李彥秀、李麗芬、趙天麟、顏寬恒、尤美女、鄭天財Sra Kacaw、姚文智、陳其邁、蔡易餘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葉俊榮及所屬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Kolas Yotaka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議:

壹、報告及詢答完畢。

貳、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參、「國籍法」部分:

(一)請願文書2案:各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二)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肆、「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

(一)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4人、委員黃昭順等5人所提第七條修正動議,一併討論。

(二)第七條,條文如下:「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三)第八條及第九條,均維持現行法條文。

(四)第十條,條文如下:「

第十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五)請願文書1案:本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六)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伍、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收支部分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8項 大陸委員會,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3項 大陸委員會1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9項 大陸委員會66萬9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9項 大陸委員會3萬6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4項 大陸委員會原列8億8,957萬5千元,減列「委辦費」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億8,857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5項: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107年度預算,「委辦費」共計編列6,508萬元,然委辦費絕大多數皆是委託專家學者或學術及研究機構,針對當前兩岸情勢召開研討會、座談會或是撰擬研析報告等,然此類預算連年編列,卻看不出其實際成效,且以當前兩岸情勢而言,召開再多的會議或是撰擬再多的研究報告都於事無補,根本閉門造車、徒耗公帑,爰凍結「委辦費」5%,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百分之十,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4億1,108萬4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4億2,442萬8千元,減少1,334萬4千元,減幅約3.24%,主要減列人事費及辦公區域維護及整修等經費。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一般行政」中「人事費」被刪減50萬元、「業務費」被刪減1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雖然107年度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一般行政」預算已較上年度減少,但盱衡目前兩岸關係發展以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運作現況,包括加班值班費和業務費應可再檢討,以回應外界要求。爰凍結「一般行政」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二)兩岸關係急速冷凍,相關溝通機制近乎停擺,許多計畫執行現況易陷入僵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負責之業務量雖未明顯降低,但亦不至於增加。然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此情形下擴大人員編制,其必要性顯有疑慮。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擴編人員編制需求,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顏寬恒

(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編列8億8,957萬5千元,其中由原蒙藏委員會「一般行政」科目移入626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書對蒙藏委員會業務及經費之移撥表達過於簡略,致無法瞭解配合蒙藏委員會裁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增加業務項目及計畫經費內容。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提出具體業務項目、預定達成指標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陳怡潔  黃昭順

(四)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編列8億8,957萬5千元,其中由原蒙藏委員會「藏事業務」科目移入100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書對蒙藏委員會業務及經費之移撥表達過於簡略,致無法瞭解配合蒙藏委員會裁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增加業務項目及計畫經費內容。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具體業務項目、預定達成指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陳怡潔  黃昭順

(五)兩岸關係急速冷凍,相關溝通機制近乎停擺,許多計畫執行現況陷入僵局;赴中考察之行程是否順利成行,甚有疑慮。又蔡政府執政一年有餘,兩岸關係仍未能突破僵局,考察是否能有所成效,亦值考量。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考察計畫具體內容及預期目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顏寬恒

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企劃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企劃處掌理事項包括:關於大陸政策之研究及綜合規劃事項;關於大陸情勢之研判事項;關於與國外研究中國大陸機構之聯繫事項;關於大陸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資源利用、開發之綜合規劃事項;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企劃事項,故知企劃處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重要政策研究幕僚單位,可說是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內部一個小型的智庫,107年度企劃業務編列2,407萬元,存有下列問題:

1.查107年度「企劃業務」各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內容與前幾年大致相同,然中共「十九大」前後,中國大陸對臺系統知美、知臺重要人士陸續擔任要職,例如國臺辦副主任劉結一、北京社科院臺研所所長楊明杰以及全國臺研會會長戴秉國,之前皆有國際關係背景或對美工作經驗,因此,大陸委員會企劃處未來工作重點應與時俱進並適時調整;其次,諮詢委員名單亦可據此予以調整。

2.企劃處每年委託學術及研究單位進行兩岸、中國大陸對臺及區域等相關議題之研究,其研究成果若不屬於機密性質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將研究報告置放在官網中供外界參考;其次,企劃處亦委託辦理國內學術團體,在美國等國家舉辦國際研討會或座談會,邀請國際智庫、學者就兩岸關係、中國大陸發展、區域情勢相關議題進行探討;以及與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在國內舉辦中國大陸情勢及兩岸關係相關議題之國際研討會;而這些會議若屬公開性質者,企劃處亦應重點整理,將會議相關資料、結論等置放在官網中供外界參考。

綜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企劃業務」項下「兩岸情勢評估」編列經費781萬5千元,經查係為審酌兩岸、大陸及區域情勢變化,透過多元方式蒐析及研判相關情勢,提供政策決策與因應策略參考。惟經查;自105年5月20日蔡政府施政以來,兩岸關係不進反退,未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出任何實質有助兩岸關係改善之具體有效辦法,陸客不來對國內民生經濟衍生的種種衝擊,不但未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祭出什麼有效的積極因應對策,反還消極以待,只會重復跳針,期盼未來兩岸關係走向正面與積極、期盼對岸釋善意。近來我國人李明哲遭陸方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遭判刑一事,就是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無能力提供國人在大陸有效協助之最好例證。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出具體有效改善兩岸關係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鄭天財Sra Kacaw

(三)兩岸關係急速冷凍,相關溝通機制近乎停擺,許多計畫執行現況陷入僵局;赴中考察之行程是否順利成行,甚有疑慮。又蔡政府執政一年有餘,兩岸關係仍未能突破僵局,考察是否能有所成效,亦值考量。爰此,凍結「企劃業務」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將考察計畫具體內容及預期目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顏寬恒

(四)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未編列「企劃業務」項下「兩岸政策研究預算」。依照107年度預算書描述,此計畫係為辦理兩岸關係發展相關研究,評估規劃政策及因應策略,強化談判團隊培訓,推動兩岸關係良性發展。但兩岸關係過去一年多以來,始終未能有正面進展;甚或多有言語交鋒等情形出現,於此情形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如何達成「推動兩岸關係良性發展」此一目標,令人質疑。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兩岸政策研究計畫具體內容及預期目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顏寬恒

(五)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企劃業務」項下「國內外智庫合作」編列498萬元,用以推動與國內外重要智庫對話,蒐集兩岸、國際與中國內部情勢動態發展,作為政策規劃參考,並掌握兩岸議題話語權,惟近年來,兩岸官方交流停擺,對岸打壓不斷,壓縮我國國際空間、拉攏我國邦交國,我國並無有效突破困境之方法與論述,有鑑於此,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改善兩岸困境之方法、突破外交困境之具體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吳琪銘  姚文智

四、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有鑑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施政目標及重點略指,欲深化兩岸經貿交流及合作,擴大臺灣參與區域經濟整合能量;加強兩岸產業合作互利優勢,提升臺灣在全球經貿體系地位。查大陸地區於2014年起規劃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一帶一路),主導的跨國經濟帶。次查我國並未因應大陸地區一帶一路政策,規劃如何參與借用大陸地區一帶一路政策,提升臺灣在全球經貿體系地位。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如何與大陸地區協商合作及利用大陸地區一帶一路政策以改善我國全球經貿體系地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編列2,609萬3千元,係辦理加強兩岸經貿政策諮詢與溝通,動態調整兩岸經貿政策。經查,有關歷年設定績效指標,105年為「鬆綁兩岸經貿法規執行情形」,106年及107年修正績效指標為「兩岸經貿政策及相關議題,與相關機關、學者、智庫、業者及民間團體進行政策研商、諮詢及溝通之次數」目標值為10件、15件,因修正績效指標致無法與先前業務成果進行比較,亦非明確績效指標,不符107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要求:「各機關須確立施政目標,衡量可用資源訂定具體計畫。」,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績效指標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陳怡潔  黃昭順

(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計畫編列2,609萬3千元,主要工作是研擬兩岸經貿互動策略、強化臺商聯繫及輔導工作。經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近年將「加強兩岸經貿溝通及臺商服務工作,提升臺灣經濟發展動能及產業競爭力」作為重要施政目標,再從1991-2017年9月台灣投資全球累積金額來看,中國大陸地區高達1,710億美元(59.2%),其中在中國大陸投資之行業別以電子零組件製造業與電腦(投資金額約307億美元,占總金額18%)及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約236億美元,13.8%)為大宗。從上述可知,臺灣對外投資過度集中於中國大陸,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更加強化在陸臺商輔導及協助,以分散風險並提升產業競爭力。另一方面,近年來兩岸關係發展趨緩,我方送陸方協處機制案件顯著下滑,導致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臺商服務功能受限。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針對兩岸經濟、產業及臺商可能造成影響與衝擊進行研析,協助臺商分散投資經營風險。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賴瑞隆  姚文智  張宏陸

(四)有鑑於2017年1-6月我國核准對外投資(含對中國大陸投資及補辦)件數共計531件,金額為98.2億美元。近年企業赴中國大陸投資件數及金額增加趨勢雖略為趨緩,惟同期間對中國大陸投資44.4億美元,占我核准對外投資總額45.3%,仍位居第一。自1991年至2017年6月底止,臺商對中國大陸投資總核准件數累計4萬2,315件,金額達1,690.4億美元,占我核准對外投資總額59.5%,位居首位。近幾年中國大陸經濟成長趨緩及調整經濟結構,臺商面臨員工薪資調升、五險一金政策增加人事成本與房價高漲,加以各種環保條款、轉型動能不足及政策限制等因素衝擊,許多企業因營運成本提高、壓縮獲利空間而面臨發展困境。近年隨著兩岸關係新情勢發展,中國大陸臺商尤其是中小規模企業,於內外環境夾擊下倘若無法有效轉型調整升級,未來恐將面臨嚴峻之考驗,故政府宜加強關注臺商發展困境並協調陸方落實投資保障協議,調整對臺商包括貿易、投資、融資、資金管制及經營等諸多掣肘之處。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大陸地區政策改變,臺商投資權益如何保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五)去年度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已編列研擬兩岸經貿協商整體策略及經貿政策規劃等委辦費用382萬餘元,今年針對同樣計畫內容再度編列預算,且較去年增列100餘萬元。相同計畫內容連續兩年編列且預算編列數額越來越高,亦無見到具體實質進展。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相關計畫提出具體說明並解釋為何有增列預算數額之需求,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顏寬恒

(六)有鑑於臺商在中國大陸投資之行業別以製造業為主,其中並以電子零組件製造業與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造業等為大宗;以2017年1-6月為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投資金額7.0億美元,占總金額15.8%)、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6.2億美元,13.9%)、批發及零售業及電腦(5.8億美元,13.2%)、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5.6億美元,12.6%)等。查我國對外投資與出口高度集中於中國大陸,其中又以資通訊產業、電機與設備及其零件等為大宗,鑑於近年陸方積極推動製造業結構調整與優化升級,積極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提高自主創新及科技發展能力,未來可能對我國產業(如面板、手機及半導體等)造成威脅;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宜就兩岸產業分工轉變、我方特定產業技術之優勢可能面臨挑戰、兩岸科技合作與競爭關係轉變等審慎研析,適時調整我國戰略性產業結構,以資因應。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如何輔導臺商產業轉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五、當前兩岸情勢,無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是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對改善兩岸關係已無實質功能,實無需補助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大筆預算,為節省政府公帑,爰凍結第4目「法政業務」之「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預算百分之十五,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106年度使用辦公房舍位於香港力寶中心第一座40樓、11樓06及09室、九龍辦事處海華服務中心等4處辦公室,該局2011年起承接過去自1956年起成立之中華旅行社,位居香港精華區豪華辦公大樓,105年起雖減少承租面積,每年租金仍居高不下。107年度有關港澳官舍、館舍及停車場租金預算編列8,614萬2千元,應有檢討空間。另「港澳業務」項下分別編列「辦理國人在港澳地區急難救助相關服務工作等經費」160萬元、急難救助欠款追償依規定應繳納各項規費及訴訟費用8萬元,對此,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往年度辦理急難救助借款業務,部分借款人欠款多年遲未償還,截至106年8月底急難救助借款待追償案件數為59人、63筆借款,待追償借款總額新臺幣40萬1,962元及港幣1,496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積極依規定持續辦理追償,以維國庫權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業務」項下「港澳交流事務之協調與執行」編列1,076萬3千元,用以強化臺灣與港澳各項交流活動、辦理國人在港澳急難救助相關服務工作等,經查,若於港澳地區考察、推廣商務、求學等,遭遇緊急困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得依「國人在港澳地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之規定,提供每人最高港幣5千元之借款,而自立約日次日40日內,即應主動還款,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統計,截至106年8月底,急難救助借款追償案件數共有59人、63筆借款,待追償借款總額達新臺幣40萬1,962元及港幣1,496元,追償之借款中,又以101年度前所借之款項居多數,顯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對於追償借款上,有所不足,造成政府權益受損。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上述缺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吳琪銘  姚文智

(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業務」項下「強化臺灣與港澳溝通及磋商機制」編列696萬5千元,其中包括捐助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以下簡稱策進會)協助政府處理臺港相關事務之「獎補助費」450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策進會工作計畫內容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轄業務重疊性高,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9條規定,該業務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港澳處掌理,並於107年編列1億6,303萬9千元辦理業務,顯有疊床架屋,徒增行政成本,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出對策進會具體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陳怡潔  黃昭順

(四)依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第7點規定:駐港澳機構協助轄區內遭遇急難國人時,經確認當事人無法立即於短時間內依前點方式獲得財務濟助,且有迫切需要者得提供當事人於候機、車、船期間之基本生活費用借款。審計部業調查截至106年8月底急難救助借款待追償案件數為59人、63筆借款,待追償借款總額新臺幣40萬1,962元及港幣1,496元。綜上,鑑於待追償借款中屬於101年度以前借款者逾八成,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審慎研謀並妥善規劃追償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洪宗熠

(五)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業務」項下「臺灣與港澳交流及服務工作」編列業務費1億4,064萬6千元。主要是針對國人赴港澳地區考察研習、推廣商務、求學進修、旅遊或過境時,倘如遭遇緊急困難能獲得必要之救助,如機、車、船票款和基本生活費用借款,依規定最高以每人港幣5千元為原則,且自立約日次日起40日內應主動將借款歸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然而部分借款人欠款多年遲未償還,宜積極依規定持續辦理追償,以維國庫權益。此外104年度迄至106年度8月底止,年度新增借款人數偏低,試問是否政策宣導不當,以致國人得知此項政策資訊偏低,使國人無從求助等現象。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賴瑞隆  姚文智

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聯絡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聯絡業務編列4,419萬9千元經費,經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近年度「聯絡業務」計畫主要工作項目包括運用網路平臺、電子及平面等媒體,對兩岸各項政策議題之研議、推動及後續各階段與民眾雙向溝通、意見分享,以增進民眾對兩岸關係發展重要議題之關注與瞭解等。惟查105年度上開預算實際執行率僅45.73%;且截至106年7月底止,105年度「聯絡業務」計畫尚餘保留數888萬2千元待執行,然107年度「聯絡業務」計畫預算案數,卻又較105年度決算數增加680萬4千元,增幅逾18%,顯有商榷之處!國家財政已然拮据,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審酌近幾年度執行量能核實編列,並考量運用公益託播等方式辦理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業務,以撙節政策宣導費。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出具體因應對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鄭天財Sra Kacaw

(二)有鑑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聯絡業務編列4,419萬9千元,較106年度預算數減少411萬7千元(減幅8.52%),惟較105年度決算數則增加680萬4千元(增幅18.19%)。查截至106年7月底止,聯絡業務尚有104年度及105年度保留數321萬餘元、888萬餘元待執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宜審酌執行量能核實編列107年度聯絡業務預算。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聯絡業務經費如何如實核銷及編列,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4年度、105年度「聯絡業務」計畫預算截至106年7月底止,分別保留321萬餘元及888萬餘元待執行;且107年度「聯絡業務」計畫預算數4,419萬9千元,較105年度決算數增加680萬4千元,增幅逾18%,有鑑於近兩年執行量能未符合預算編列,爰提案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提高執行量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趙天麟  洪宗熠

(四)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聯絡業務」編列4,419萬9千元,對照105年度決算數,今年度增加680萬4千元,增幅高達18.19%,主要是執行包括運用網路平臺、電子及平面等媒體,與民眾維持兩岸相關議題的雙向溝通等工作。經查105年度「聯絡業務」計畫決算數3,739萬5千元,占當年度預算數4,589萬4千元比率為81.48%,105年度實現數僅2,098萬8千元(扣除該會配合兩岸政策推動進程辦理之跨年度合約10案保留數1,640萬7千元),預算實際執行率僅45.73%,目前104年保留數321萬元則遲至今年8月才執行完畢,而105年度「聯絡業務」計畫尚餘保留數384萬元,顯見預算執行效益不佳,預算編列合理性應全盤檢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依計畫執行量能核實編列經費,撙節政府財政為宗旨,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審酌編列計畫預算經費,可考量運用公益託播方式辦理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業務,以降低政策宣導費。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賴瑞隆  姚文智  張宏陸

(五)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因業務需求派員出國考察,107年度預計派員出國計畫共5項,其中「向海外僑學及各界說明兩岸政策及參加對兩岸情勢交換意見之會議」考察計畫擬派16人、天數9天,所需旅費高達217萬8千元,約佔107年度所編列預算5成;另107年度預算較105年度「國外旅費」科目之決算數233萬8千元,增加222萬9千元,增幅高達95.34%。爰凍結部分預算,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審酌近年國外考察計畫執行概況,於出國考察計畫之出國人數、天數及所需旅費應切實說明需求及內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洪宗熠

(六)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4年度「聯絡業務」計畫預算保留321萬餘元;且107年度「聯絡業務」計畫預算數4,419萬9千元,較105年度決算數增加680萬4千元,增幅逾18%,應審酌近幾年度執行量能核實編列。107年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聯絡業務項下「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編列2,844萬8千元,應考量運用公益託播等方式辦理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業務,以撙節政策宣導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近年度「聯絡業務」計畫主要工作項目包括運用網路平臺、電子及平面等媒體,對兩岸各項政策議題之研議、推動及後續各階段與民眾雙向溝通、意見分享,以增進民眾對兩岸關係發展重要議題之關注與瞭解等。惟鑑於政府財政拮据,各項消費支出應確實秉緊縮及節能原則辦理,故除於電視等傳播媒體付費頻道購置廣告時段外,宜研酌以較具經濟性方式(如:考量運用公益託播等方式)辦理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業務,期能降低政策宣導費。綜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聯絡業務」項下「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編列2,844萬8千元,用以針對政策議題及後續各個階段進行雙向溝通說明,並透過網路平臺,加強與網友互動溝通,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的youtube影音平臺,訂閱人數的成績並不理想,僅有602人,相較其他政府機關如外交部有3,278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有3,427人、經濟部有778人、內政部發言人室有811人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的訂閱人次有待加強,此外,影片之觀看次數,過去半年,25部影片中,一千次以者共有20部,比例達8成,顯見在透過網路平臺與國人之互動,有相當大的進步空間。有鑑於此,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上述缺失,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吳琪銘  姚文智

(八)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連絡業務」編列「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2,844萬8千元,用於增進各界對政府兩岸政策及相關情勢等議題之瞭解,並強化相關之溝通說明及對話互動,透過多元政策溝通平臺,針對攸關民眾權益或關切議題,在政策規劃及執行等各個階段,加強與各界之溝通說明,保障民眾權益福祉之立場。近年兩岸關係多有更迭,無論是政策或是法令,皆應針對兩岸各項政策議題之政策內涵及推動進程,透過多元傳播管道與互動模式,深化與民眾溝通對話。目前我國陸籍配偶已達35萬人,然平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相關可能影響陸籍配偶權益之法令與政策調整,溝通說明或蒐集意見之平臺仍有不足。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充分了解陸籍配偶對兩岸關係及相關政策之意見,以利政策規劃參考,亦將可能影響我國陸籍配偶權益之相關法令變動,正確傳遞給陸籍配偶。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出針對陸籍配偶之固定政策溝通說明及蒐集意見之平臺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顏寬恒

八、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文教業務」主要有四大分支計畫,分別編列「兩岸文教議題之研究與策略規劃」402萬1千元、「文教交流活動之輔導與推動」1,588萬7千元、「兩岸資訊對等交流之推動」1,712萬2千元以及「中國大陸臺商子女教育之輔導」410萬元。其中「文教交流活動之輔導與推動」提到「協助兩岸民間團體交流,彰顯臺灣民間社會活力;強化兩岸青年學生交流,促進兩岸青年學生對臺灣社會發展的體認與分享」,這些計劃對於中共積極推動「三中一青」、「一代一線」對臺工作是否發揮一些作用?以及面對中共涉臺單位每年大量舉辦臺灣學生赴大陸之夏令營、冬令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有何因應作法?另「兩岸資訊對等交流之推動」,其中委辦費編列1,321萬元,然在說明欄中卻未明確說明委辦單位及相關內容?其次,對於兩岸記者駐點採訪,在自媒體廣泛多元興起之後,相關規定宜應進行檢討。

中國財政部官網今年10月公告「臺灣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列出首要條件為「認同一個中國,擁護祖國統一」。對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張小月表示:「這不是臺方想看到的狀況」。對於近來對岸不斷單方面公布對臺政策,包括宣稱要給臺灣人民「國民待遇」、招攬臺灣教師、鼓勵臺灣青年赴中國創業等等,日前又公告「臺灣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若獲得獎學金的學生有反對「一個中國」的言行,校方須取消其資格並向上級報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對此應提出因應措施。綜上,爰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九、查行政院訂於106年9月15日裁撤蒙藏委員會,並將原有業務及人員整併移撥至文化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外交部等機關。據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完善各項籌備作業,及就調整移撥業務與經費明確劃分,俾利預算資源妥適規劃,並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書中完整表達,以利立法院審議預算時能充分瞭解是否妥適規劃配置。惟107年度預算書「預算員額明細表」及「人事費彙計表」等,並未揭露蒙藏委員會裁撤後移撥多少預算員額以及107年度預算案人事費之影響等,難以判斷是否業因配合此次組織調整檢討業務實需及消長情形,合理配置現有人力。爰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前述疑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洪宗熠

十、依行政院所定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7年度概算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緊縮經常支出規定中:「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107年度編列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二者合計數以不超過該科目106年度預算合計數為原則」,因此國外旅費應嚴格控管。經查107年度就國外旅費科目編列456萬7千元,較106年度預算數454萬5千元,雖僅略增2萬2千元,惟與上開規定未盡相符。且相較105年度決算數233萬8千元,增加222萬9千元,增幅達95.34%,宜審酌近年執行量能並緊縮經常支出原則辦理。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編列「國外旅費」事項,核與行政院所定「國外旅費以不超過106年度預算數為原則」規定未盡相符,應妥適檢討並精減計畫支出,於二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Kolas Yotaka  趙天麟

十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書對蒙藏委員會業務及經費之移撥表達過於簡略,致無法瞭解配合蒙藏委員會裁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增加業務項目及計畫經費內容。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書,僅於「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略述:「本科目上年度法定預算數931,841千元,連同由原蒙藏委員會『一般行政』科目移入6,260千元及『藏事業務』科目移入1,000千元……。」,以及「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中「港澳業務–港澳政策研究規劃及蒙藏情勢蒐集研析」計畫之說明欄第2及5點簡略提到「蒙藏」二字帶過,除無法獲悉蒙藏委員會106年度移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一般行政」626萬元及「藏事業務」100萬元之用途別科目,亦無法瞭解配合蒙藏委員會裁撤並移撥部分原有業務及員額後,對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業務項目及計畫經費內容之影響。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將蒙藏委員會裁撤後原有業務、經費及人員移撥至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部分,針對此計畫提出完整內容,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十二、107年度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企劃業務」經費編列2,407萬元,欲達成維護兩岸現有機制,遵循臺灣民意,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之績效指標。惟查績效指標中有關規劃、評估暨推動兩岸事務主管機關互動與溝通聯繫、兩會制度化協商等相關作業,以及兩岸相關議題民意調查等次數106年目標值為17次,至106年6月底實際值僅辦理民意調查3次,達成原定目標值17%;105年目標值為20次,實際值為22次,遠低於105年之成效。107年仍維持目標值17次,爰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07年該會具體規劃,並說明未達成目標值之影響。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陳怡潔  黃昭順

十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107年度預算案「經濟業務」計畫編列2,609萬3千元,較106年度預算數2,901萬2千元,減少291萬9千元,但相較105年度決算數2,327萬2千元,則增加282萬1千元,該會辦理包括經貿政策及互動議題之研擬推動、掌握中國大陸經濟及兩岸經貿資訊、加強對臺商及經貿團體之輔導、聯繫、溝通、服務與協助等事項。

「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以下簡稱投保協議)於102年2月1日正式生效後,臺商於大陸地區遭遇投資等糾紛時,若透過臺商會、臺辦等管道仍無法處理時,可經由投保協議之行政協處機制進行協處:依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統計,受理臺商申訴案件,其中105年與106年1至7月臺商財產法益投訴案分別僅139件及54件,較103年與104年之312件及392件明顯減少。

因105年起兩岸關係發展趨緩,我方送陸方協處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受理之臺商財產法益投訴案件均大幅減少,除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臺商聯合服務中心功能有弱化之虞外,且部分案件因雙方歧見深致時日甚久仍未有結果,亟待積極協助臺商與陸方政府部門進行協商,並定期檢討投保協議執行情況,以落實該協議保護臺商之目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針對此情形提出改善方案,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十四、107年度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經濟業務」2,609萬3千元,辦理加強對臺商之輔導、聯繫及服務工作。經查新北市與台北市等地方政府為招商需求,研議要赴中國設辦事處進行事務性為主的地方交流,以彌補現今聯繫官方制度中斷問題。為協助當地臺商與招商需求,爰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研擬地方政府設立辦事處之因應對策,俾落實保障我方民眾之合法權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陳怡潔  黃昭順

十五、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案持續將「依循普遍民意推動兩岸關係,致力維護兩岸既有機制,增進民眾權益福祉」、「配合整體兩岸政策及交流情勢變化,檢討兩岸交流規範,落實協議執行,維護交流秩序」列為年度施政目標。

107年度於「法政業務」計畫下「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編列1,392萬6千元,較106年度預算數減少219萬4千元,辦理包括保障人民權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司法互助,聯繫協調有關機關、團體,協處兩岸人民往來之緊急、突發及重要事件等業務。經查:105年度國人經陸方通報人身自由限制人數達1,085件,較前幾年度每年約4、5百餘件遽增及近年度陸方應我方請求之通緝犯緝捕遣返人數呈減少趨勢

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宜研究原因並提出改善方案,以維護國人之人身自由及合法權益。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十六、觀察國人經陸方通報人身自由限制人數,105年度1085件,相較過去104、103、102、101年分別為559、444、487、419件下,人數遽增近一倍。再觀察陸方應我方請求之通緝犯緝捕遣返人數,101年起至106年6月止,我方共提出1263人,陸方僅完成遣返我方刑事犯(含嫌疑人)共計470人,以通緝犯緝捕遣返比率來看,105年度僅約9%,相較於101年至104年間之36.67%~41.72%,遣返人數及其比率大致呈現逐年遞減的趨勢。綜上所據,一方面近年國人經陸方通報人身自由限制人數增加,另一方面陸方遣返之刑事犯(含嫌疑人)人數則呈現減少趨勢,有鑑於國人一旦於中國大陸涉嫌犯罪或經他國押送至中國大陸,後續人道探視及司法協助等權益並未落實,對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須審慎研擬對應措施,於二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Kolas Yotaka  趙天麟

十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有關近年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屢傳我方民眾在大陸地區人身自由遭限制案件,並105年度及106上半年度通緝犯緝捕遣返人數比率降低,其中部分係因105年4月以來陸續發生肯亞、馬來西亞等國將我國涉嫌跨境電信詐騙之國人(截至106年8月底止共計268名)交由陸方強行押往中國大陸所致。對於陸方未依「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將獲判無罪之臺灣人民移交我方處理,未有積極管道溝通協調管道,致國人之人道探視及司法協助等權益未臻落實問題頻傳。爰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現行遭陸方通報人身自由限制者之人身自由及合法權益妥善因應政策。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陳怡潔  黃昭順

十八、近年度我國報請中國遣送而經中方遣送回臺人犯數偏低,導致我國人犯潛逃中國者仍多,此外,相較我國協助中國提供犯罪情資,中國對於我國情資協助請求較為消極。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105年度我國報請中國遣送人犯數計161人,中國已遣送人犯數為13人;今年至8月底止,我國報請中國遣送人犯數計62人,中國已遣送人犯數為9人,遣送比率僅14.51%。今年至8月底為止,我國請中方提供犯罪情資共328件,中國僅提供43件,比例為13%,然而中國請求我國提供情資41件,我國全數提供。對於中方未依「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對等提供我方提出之請求,爰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三個月內提出協調與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姚文智  趙天麟  洪宗熠

十九、今年是兩岸交流三十年,卻發生了李明哲在中國被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五年徒刑、褫奪「政治權利」二年。爰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相關營救、要求陸方提供人道探視、以及接返(移管)之各種方法加速與中國溝通協調,協助李明哲早日返回臺灣。

提案人:姚文智  趙天麟  洪宗熠

二十、我國國民李明哲於2017年3月19日進入中國後,隨即遭到中共的逮捕,後於11月28日時,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李明哲判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政治權利2年,惟臺灣是一個民主且擁有言論自由的國家毋庸置疑,而李明哲批判中共的言論,既是在台灣所為,按照我國「憲法」之規定,李明哲的言行並無不妥,理應受到保障,中共的作法不僅不尊重我國的政治體制,也否定了臺灣的社會制度,侵犯國人人權。有鑑於此,為避免雷同的事情一再發生,爰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國人赴中國之人身自由安全保障,研擬相關對策,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國人之權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吳琪銘  姚文智

二十一、107年度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法政業務─兩岸法政事務研析規劃與協商推動」592萬6千元,辦理為完善相關交流政策,研議兩岸法政事務協商溝通議題之整備與規劃,賡續推動兩岸法政類協議之執行與處理。經查,有關105年以及106年績效衡量達成情形分析,雖均辦理14項協議,惟105年所執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之執行情形,均未持續於106年執行;106年執行兩峽兩岸海運協議、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之執行情形,亦未於105年執行上開協議,對於兩岸協議全部執行情形應完整揭露,爰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104-106年兩岸協議之具體執行情形提出完整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陳怡潔  黃昭順

二十二、107年度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法政業務─兩岸法政事務研析規劃與協商推動」592萬6千元,辦理為完善相關交流政策,研議兩岸法政事務協商溝通議題之整備與規劃,賡續推動兩岸法政類協議之執行與處理。經查兩岸兩會自97年起共舉行11次高層會談,簽署協議共計23項(已生效者21項);惟部分已生效之協議內容尚未完全落實執行,影響國人權益,如中國大陸廈門港貨輪因颱風漂至金門海域擱淺漏油污染、大陸船舶於金門海域盜採海砂與越區捕魚、對臺商於大陸地區投資糾紛案件、臺灣柑橘、檸檬等外銷至中國大陸出現檢疫卡關等事件。爰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除透過官方正式溝通管道嚴正抗議外,允宜與相關主管機關研擬後續因應對策,俾落實保障我方民眾之合法權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陳怡潔  黃昭順

二十三、依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第七點規定,駐港澳機構協助轄區內遭遇急難國人時,經確認當事人無法立即於短時間內依前點方式獲得財務上經濟援助,且有迫切需要者,上述機構得代購近航期直接路線之單程經濟艙機票或車、船票,協助其返國或返回居住地,並簽訂借貸契約書,同意於立約日次啟40日內主動將借款歸還。經查截至106年8月底急難救助借款待追償件數為59人、63筆借款,其金額共計新台幣40萬1962元及港幣1496元,有鑑於待追償借款中屬於101年度以前借款者逾八成,顯示隨著借款人未清償期間越長,收回欠款越困難,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積極持續辦理追償,並提出有效的方法,於二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Kolas Yotaka  趙天麟

二十四、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企劃業務」編列2,407萬元,其中有將近1,500萬元主要皆作為邀請專家學者會議、座談會、研討會,或是委託學術及研究單位進行兩岸相關議題之研究等,然此類計畫根本是閉門造車,對兩岸當前情勢並無助益。再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送交立法院之預算書,於歲出機關別預算表中敘指:「兩岸政策研究經費編列400萬元,較106年度增列委辦研究費15萬7千元。」然經查發現,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預算中之企劃業務,根本沒有兩岸政策研究之分支計畫,顯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編列之「兩岸政策研究」分支計畫為新增之分支計畫,又不敢明寫刪除「兩岸互動與協商」分支計劃,行政院各機關應送交預算至立法院審查為憲法明定,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將106年度「兩岸互動協商」分支計畫改以107年度「兩岸政策研究」替代之情形,提出補充說明。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二十五、鑑於新住民之就業管道與機會低於國人,又我國政府現行法規允許外國人參加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而目前在臺灣居住之新住民人數已突破五十二萬餘人,且近年來由於兩岸交流頻繁,締結婚姻因素態樣變化甚大;許多大陸地區人民長期生活在臺灣且具備高學歷以及專業知識,但受限法令規定而無法學以致用。爰此,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於臺灣地區未設戶籍但已取得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應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特定類科之施行可能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顏寬恒

陸、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審查結果:

「107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書」: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一)總收入:2億6,446萬4千元,照列。

(二)總支出:2億6,424萬3千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22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支出部分)凍結20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是由政府委託指定執行公權力的民間機構,擔任中介角色,在兩岸關係發展中之重要性不言而喻,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對107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提出4項問題,茲說明如下:

1.多餘基金以銀行利息為主,應配置基金投資標的,提升基金效益並降低對政府補助依存度:107年度「業務外收入─財務收入」編列1,200萬元,同106年度預算數,較105年度決算數1,703萬9千元,則減少503萬9千元(減幅29.57%),係定存12億元、以年利率1%估計之利息收入。

2.設備費預算編製內容簡略應改善;前2年度經主管機關查核已採購個人電腦214部,107年度應撙節辦理,以免設備閒置浪費:107年度預算案編列「設備費」667萬元,包括「資訊設備費」580萬元、「雜項設備費」87萬元,較106年度預算數613萬8千元,增加53萬2千元,增幅8.67%。

3.近年兩岸兩會交流、協商業務多有停滯,赴大陸地區旅費應依執行量能核實編列:107年度預算案編列派員赴大陸計畫10項(與106年度同),所需大陸地區旅費790萬5千元,較106年度預算數820萬5千元,雖略減30萬元(減幅約3.66%),惟相較於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提供之105年度赴大陸地區旅費實際數48萬7千元,則增加741萬8千元,增幅達15.23倍。

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公大樓近700坪閒置空間迄至106年8月尚未完成出租,應加強推動招租作業,以利資產有效運用增加收入:107年度預算案編列「其他業務外收入」3,603萬元,較106年度預算數700萬元增加2,903萬元,主要係因107年度全權委託收入預算數較上年度成長1,040萬元(增加全權委託投資額度1.25億元及提高預期報酬率),並新增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公大樓3樓及4樓租金1,610萬元所致。

基此,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案編列派員赴大陸計畫共計10項(與106年相同),所需大陸地區旅費790萬5千元,雖較106年度預算數820萬5千元略減30萬元(減幅約3.66%),但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所提供之105年度赴大陸地區旅費實際執行數48萬7千元對照下,則增加741萬8千元,增幅達15.23倍。經查105年度編列12項派員赴大陸計畫實際僅執行5項,大陸地區旅費實際數僅為48萬7千元(預算數為1,125萬元,執行率僅4.33%);106年度編列10項計畫截至8月底止僅執行1項,大陸地區旅費實際數13萬5千元(占全年預算數820萬5千元之1.65%),預算執行率偏低。鑑於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近年交流、協商業務多有停滯,應審酌近幾年預算執行情形與未來業務實需,撙節編列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及經費。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賴瑞隆  張宏陸  姚文智

(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7年度預算「處理兩岸事務」項下「兩岸溝通、協調、聯繫及交流業務」之「業務費」970萬元, 因前年度決算數僅7萬1千元,足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已無法發揮兩岸間互動及交流之功能。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顏寬恒

(四)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7年度支出明細表「設備費」編列667萬元,較上(106)年度預算數613萬8千元增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內相關說明僅略述金額,無法獲悉107年度預計採購資訊軟硬體設備及購置辦公事務設備之項目內容、數量、金額等。依主管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實地查核104年度及105年度補(捐)助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相關計畫結果,發現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4年度及105年度洽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採購內外網個人電腦設備分別152部、62部,採購數量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實際員工人數約百人顯有不符。鑑於兩岸關係久未見好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均未有能讓民眾見到有感的積極處理作為,為考量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避免資源虛擲。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鄭天財Sra Kacaw

二、依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案編列「設備費」667萬元,其中分為「資訊設備費」580萬元、「雜項設備費」87萬元。依行政院主計處訂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對於「設備費」均應詳細列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之規定。經查,該「資訊設備費」580萬元中,政府支付540萬元(逾九成政府補助),惟其預算編製內容簡略,致無法獲悉107年度預算採購資訊軟體設備及購置辦公事務設備之項目內容、數量、金額等,與上開規定未盡相符,不利預算審議及監督。據此,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檢討並詳列各項目內容、數量、金額後,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Kolas Yotaka  趙天麟

三、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為妥善運用北安路辦公大樓空間並發揮資產價值,於102年1月規劃出租3樓及4樓辦公空間(原面積計686.88坪,106年間重新規劃改為698.98坪),並函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審查,同年6月經同意該基金會得出租,惟自102年7月11日至102年7月24日辦理第1次招租(每坪稅前1,800元),迄105年2月24日至105年3月24日辦理第6次招租(每坪稅前1,250元),皆因無「政府機關」或「公設財團法人」投標共計6度流標,導致該大樓3樓及4樓餘裕空間迄至106年8月底尚未完成出租。爰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應視市場行情規劃具競爭力之合理租金標準,並積極加強尋覓適合客源,以利儘速完成招租作業並妥善利用該資產並增裕收入。

提案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洪宗熠

柒、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審查結果:

「107年度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預算書」: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一)總收入:479萬6千元,照列。

(二)總支出:512萬5千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32萬9千元,照列。

捌、繼續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共2案。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4季該會補(捐)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106年度第1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補(捐)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議:以上各案均准予備查。

玖、繼續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4案。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4年第4季辦理政策溝通說明相關廣告彙整更正表,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5年第4季辦理政策溝通說明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6年第1季(13月)辦理政策溝通說明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6年第2季辦理政策溝通說明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議:以上各案均准予備查。

拾、有關107年度「歲出機關別預算表」工作計畫「企劃業務」說明欄,與上年度比較部分,因分支計畫名稱變更,為利於同一基礎下之比較,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供補充說明資料。

拾壹、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大陸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均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函送財政委員會處理。

拾貳、107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天財Sra Kacaw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拾參、討論事項第六案、第七案均准予備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拾肆、「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部分: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都市更新條例: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李俊俋等26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五章章名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一)審查委員陳其邁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請願文書5案。

1.謝評全君為建請審酌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競選活動規定及課予違反者行政制裁請願文書。

2.台灣革命黨為選舉保證金制度違憲,建議應予廢止請願文書。

3.江富滿君為建請修法禁止參選人沿路拜票發廣告請願文書。

4.吳舜安君等為徹底杜絕賄選,建議提高基層選舉檢舉賄選獎金或市長改為官派,並廢除鄉鎮市民代表會請願文書。

5.吳萬固君為建議取消政黨補助款及每票補助費30元請願文書。

三、審查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建築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有委員要求程序發言,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同仁。今日我們要審查的法案是何等重要!包括都更條例、公職人員選罷法及重要的建築法規等等,加上今日所有媒體的最大版面統統是與內政委員會相關的事,既然如此,你們能不能告訴我們,為何今天部長不用出席備詢?

主席,這兩、三日還發生幾件很重要且都與內政相關的事,包括23日的勞團遊行,政府以那種方式大舉侵犯人權,還有22日役政署署長想要以那種方式大剌剌進入營區等等,然後我看到的是內政部部長拿著大刀拚命砍向婦聯會,用這樣的方式對待人權,又不出席委員會備詢。

今天部長不到委員會備詢的原因為何?立法院審查重要法案時,部長一定要到場,這是非常重要的,你們能不能跟我說明今天部長不到場的理由?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黃委員昭順:主席,他有跟你請假嗎?

主席:他有跟我請假。

黃委員昭順:他的正式請假單有送來嗎?我剛剛問的結果是都沒有。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部長待會會到場,他正在主持一個役政署的重要活動,他待會就會到。

黃委員昭順:他在主持役政署的何種活動?

花次長敬群:一個結訓的活動。

黃委員昭順:在什麼地方?

花次長敬群:在台北。

黃委員昭順:主席,既然如此,我們等部長到場。今天役政署的結訓活動與立法院審查都更法案的會議二者何者重要,大家心裡都有一把尺,如果我們不斷容忍部會首長將立法院當作立法局,每次都會發生這種情況,以前行政部門從來不敢有這種作為,為何如今狀況會是如此?現在我們就休息嘛!

主席:跟黃委員說明,部長之前已經先跟我請假,他表示他很早以前就答應移民署這件事,因為移民署之前發生過一些狀況,所以他希望幫他們加油打氣。部長也表示,他會在詢答之前趕到。況且花次長非常熟悉都更條例,待會提案委員……

黃委員昭順:(在席位上)部長對此不熟,是不是?

主席:他們都熟,我的意思是待會提案委員也要進行提案說明,我們是不是先進行提案委員的提案說明和行政部門的報告,之後的詢答等部長到場再開始,好不好?如此可以不耽誤到整個會議的進行。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同仁。我贊成等部長到場再開始質詢。

另外,就我的理解,除部長以外,今天內政部到場備詢者除花次長和營建署署長外,警政署呢?役政署呢?跟各位報告,以前我在財政委員會時,部長或主委到場備詢時,各局局長也會列席,或者至少副局長會到場。今日我們要審查都更條例,我覺得不可以只有營建署署長列席,其他各署署長卻不用列席,這是尊重立法院的表現,因為今天媒體的報導可能與役政署相關,委員要問役政署,或者報導與警政署相關,委員要問警政署,所以我覺得今天不可以只有營建署署長到場,我要求至少要副署長以上的人來,假設是次長或是部長來,要保證部長能夠全部答復立法委員的問題,次長來的話,我也尊重,但是你要保證你們都有辦法對答如流。假設是花次長來,至少各署副署長以上都要來,第一,這是對立法院的尊重;第二,是對內政部次長或部長的尊重,否則到時候部長答不出來,在這裡出洋相,真的不合適。謝謝。

主席:我跟各位委員報告,今天我們審的是都市更新條例、公職人員選罷法、建築師法及不動產估價師法,基本上是由部長或次長代表,相關的幕僚人員會來,因為其實這個業務非常繁多,如果每一個行程都綁在這裡……

曾委員銘宗:是不是今天只能問那些,其他的項目都不能問?

主席:因為今天我們主審的是這些……

曾委員銘宗:No,你可以問其他委員會,就是這樣,這是對花次長的尊重,也是對委員會的尊重。

主席:部長及次長需要什麼樣的幕僚來,我們尊重部長及次長,因為今天主審的是這部分,部長及次長能夠答復的,我相信他們一定會答復。

曾委員銘宗:好,但是我要要求部長及次長一定可以答到。

主席:當然能夠答復,如果不能答復就……

曾委員銘宗:上個禮拜我問地價公告的事情,部長兩手一攤,說他今天沒有準備資料;我跟你說,我是客氣,是尊重葉部長,我要是不尊重葉部長,就會要求暫停。上個禮拜已經一次了,我問「六都的地價在1月要公告,部長要不要講一下?」,部長兩手一攤,說沒有帶資料。當時你看到了,我是尊重葉部長,我要是不尊重葉部長,我就說暫停,等幕僚人員來;你上個禮拜看過,上個禮拜已經發生過一次,我不願意看到這個禮拜相同的情況又再發生,我等一下可能就問警政署,這兩天警政署的業務發生很多問題,上個禮拜我是臨時請警政署副署長來,不可以再發生這種事情。

主席:謝謝曾委員,我想我們就尊重部長及次長,好不好?他們能答復的,他們自然就會答復,如果有需要幕僚協助的,他們會請幕僚們過來,好嗎?

黃委員昭順:雖然今天是講都更,但是我記得,我想大家也都應該記得很清楚,文林苑都更案的時候發生很多問題,當發生問題時,還是警政署派了很多警察處理,所以怎麼會說都更和警政署沒有關係,主席能不能先跟我說明?包括苗栗張藥房也是一樣,因為今天的法案在審查過程中,一定是跟警政署有關的,您能不能現在通知警政署?

主席:黃委員,我尊重委員會,如果大家覺得有需要,我們就請署長或副署長來,好不好?

黃委員昭順:當然有需要。

主席:這個我尊重委員會大家的決定,如果大家認為真的有需要。

黃委員昭順:請主席去通知。

主席:那就請內政部通知,署長能來是最好,如果署長有事不能來,就請副署長過來一下。

我們現在就繼續進行,以讓會議更順利。

現在進行提案說明。先進行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的提案說明。請提案人尤委員美女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尤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吳委員玉琴說明提案旨趣。

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都市更新條例自87年11月11日公布實施之後,歷經8次修正,最近一次是在99年5月12日。因為102年4月26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宣告本條例部分條文違憲失效,進而啟動第9次修法,從上一屆到這一屆,歷經滿長的時間,這個條例一直在人權、效率與公益之間擺盪。

都市更新長期以來一直被批評為「容積濫發之個別建築改建制度」,不具有公益性、正當性與必要性,更導致強拆爭議頻傳、濫發容積破壞景觀環境、都更僅位於高價地段,真正需要依照第六條優先劃定及第七條迅行劃定更新地區反而淪為紙上談兵,都更不起來。本席希望此次修法能讓都更制度回歸合理機制,強化政府主導之都市更新,保障民眾權益,落實公共利益。

在強化政府主導之都更方面,本席的主張有兩個主軸,第一個是新增各級政府得視都市重要發展需要,提出策略性都市更新地區,並由行政院都更委員會核定。(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第八條之一、第八條之二)第二個是為強化執行彈性,並健全政府主導都更機制,確保私部門參與政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案之權益,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實施都更的其他機構,得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代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以增加執行彈性。(修正條文第九條)

在健全都市更新執行機制及保障人權方面,我也提出幾個條文,希望能列為重點:一、落實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之連結,並強化都市更新計畫應擬定之內容。(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八條)二、避免自劃都更過度浮濫以及引發公權力過度介入之疑慮,予以緊縮,且設立落日條款。(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三、自行劃定都更者,應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以避免政府代拆問題發生。(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四、多數同意戶採協議、少數不同意戶採合建模式,恐有違反憲法財產權保障之虞,建議刪除該條文,終止協議與權變的雙軌亂象。(第二十五條之一)五、規定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不得預售,並搭配罰則,以保障購屋消費者之權益。六、為兼顧容積獎勵明確性與適切性,改善現行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浮濫及審議之不明確,規定容積獎勵明確原則及上限,並授權各級主管機關訂定明確計算標準。七、調和文資保存與都更衝突,在都更基地如有須保存之建物,予以容積獎勵、保存之建物免計容積、放寬建蔽率等誘因,以調和彼此衝突。八、對於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因都更致無屋可居住者,除已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更計畫予以安置者外,應由政府或實施者提供必要之協助。

我們這一屆肩負起都市更新條例要完成修正的使命,希望我們積極面對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認為違憲的解釋,讓此次都更過程中能兼顧照顧弱勢、維護歷史建物、創造公設、避免過度的容積獎勵、開創都市的新風貌,希望所有委員一起加速這次都更法案的審查。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尤委員美女說明提案旨趣。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鑑於現行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侵害人民財產權及居住權,經司法院大法官第709號解釋宣告部分條文違憲;且現行都市更新條例對於公共利益及必要性之認定非常模糊,卻以都市更新公益性及必要性之名,凌駕既有都市計畫規範,導致都市發展失控,都市承載量加劇,以及都市社區紋理的破壞與縉紳化的現象,已悖離其增進公共利益之精神與改善居住環境之目的;甚至有部分條文混淆都市更新實施過程中之公法關係及私法關係,以致造成民眾救濟困難、屢生實務爭議,爰提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

一、都市更新回歸都市計畫體系:為避免都市更新繼續朝向以零碎化、破碎化之「孤島式」都更方式推動,規範更新地區應經地區整體評估後於細部計畫中劃定,並應訂定都市更新計畫,作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上位指導計畫。

二、強化民眾參與及知情權利保障,補正正當法律程序:都市更新涉及諸多程序與法令規定等專業技術,於資訊不對等之情況下,民眾難以確保自身權益,為促進資訊公開及程序正義,增訂聽證、通知及公開展示等規定。

三、提高同意門檻,尊重相關人之財產權與居住權。

四、調整權利變換制度,以促進較公平之利益分配。

主席: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部分,請提案人蔡委員易餘說明提案旨趣。

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人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條文的修正草案,主要係針對候選人的消極資格。根據現行選罷法所列之消極資格,判刑確定者之刑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能登記為候選人,但在實務上我們看到另外一種態樣,就是候選人雖經判刑確定,但因規避執行而逃亡或種種因素,即使犯罪行刑權之時效已經消滅,仍然一直沒有被執行,導致選罷法的規定呈現一種未定的狀態。法務部認為此種態樣不屬於尚未執行,也不屬於執行未畢,而是獨立的第三種態樣,亦即行刑權因時效消滅而未執行,不符合選罷法第二十六條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消極資格。在我們的想像上,這是非常誇張、離譜的,因為逃亡而沒有接受犯罪制裁的人可以登記為候選人,但是乖乖接受執行、只是執行尚未結束的人卻不能登記為候選人;換言之,相對行為重的人不能登記為候選人,行為輕的人卻可以登記為候選人。我覺得這種法律評價是錯誤的,所以提出相對應的條文修正草案,將因為行刑權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的第三種態樣也列為選罷法第二十六條消極資格的規定,希望各位委員可以支持。謝謝。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報告。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推動的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感謝之意,今天貴委員會開會審查行政院、大院委員以及親民黨黨團所提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共10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共2案、建築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共計4項草案,本部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有關行政院、大院委員以及親民黨黨團所提上開法律修正內容,謹將修正重點及本部意見說明如下,供委員參考:

壹、行政院、大院委員以及親民黨黨團擬具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

一、修法緣起

「都市更新條例」自87年立法以來,雖歷經8次修正,但實務上面臨實施者與所有權人缺乏信任、與都市計畫連結不足、政府無設置爭議協商平台、民眾參與不足、審議程序冗長、誘因不夠、公部門量能不足、金融服務面向不夠全面、弱勢戶需協助、違憲條文待處理等議題,無法全方位推展,亟須透過全面修訂,方能有效解決。

二、行政院提案修正重點

為解決都更執行困境,本部與地方政府、相關部會、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等進行多次溝通、協調,全面檢討都市更新實務課題,提出第9次修正草案,條文從67條修正為84條,已於106年11月29日由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期待透過這次修法改進現行都市更新執行機制,落實加速推動都市更新之政策目標,進而提升國人整體居住環境品質。

行政院針對都市更新條例之修正,計分8大面向,說明如下:

(一)增強都更信任:明確化容積獎勵標準,由中央統一訂定建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並擴大賦稅減免範圍;修正權利價值鑑價規定,由現行實施者選定3家鑑價機構查估,修正為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選定,以確保鑑價的公正性。

(二)連結都市計畫:增訂更新地區劃定應併同提出都市更新計畫;更新單元劃定基準須先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精進爭議處理:強化落實程序正義,增訂主管機關於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如有爭議,皆應舉辦聽證;改進代為拆遷機制,明定計畫核定後,實施者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時,主管機關應先進行協調後訂定期限執行。

(四)簡明都更程序:落實程序簡化,全體同意者可簡化相關作業,並擴大得採簡易變更程序的適用範圍。

(五)強化政府主導:增訂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構)可公開評選民間都更事業機構實施都更,各級主管機關也可設置專責法人機構協助都更推動,擴大政府主導都更能量。

(六)協助更新整合:適度提高同意門檻,明定危險建築物得迅行劃定為更新地區。

(七)擴大金融參與:為提高都更財務可行性,新增得以都市更新基金提供實施經費信用保證機制,並放寬銀行法對都更建築融資上限之限制。

(八)保障民眾權益:加強經濟或社會弱勢戶安置及法律扶助措施。

三、大院委員及親民黨黨團提案修正重點

本次併同審查大院委員提案包括許淑華委員等16人、姚文智委員等17人、江永昌委員等18人、黃昭順委員等16人、立法院親民黨黨團、李俊俋委員等26人、江永昌委員等20人、尤美女委員等20人及吳玉琴委員等22人提案等共計9案,其修正重點及本部研析意見如下,請大院委員參考:

(一)許淑華委員提案,建議全面檢討都市更新制度,與本部研修方向大致相同。惟有關建議規定政府代為拆遷前,應先調處,不服調處,可提起行政救濟,並俟結果確定後始能執行之修正,考量取得多數所有權人同意之權利變換計畫既經主管機關審議其公益性及必要性予以核定實施,如於拆遷前須經行政救濟確定始能執行,則都更要落實實施將遙遙無期,故為衡平考量人民權益維護與計畫執行效率,建議以現行代為拆遷機制為基礎,個案如遇有爭議,再由政府建立之協商平台協助化解爭議及訂定期限執行。

(二)姚文智委員提案,建議全面檢討強化都更體制,並加強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連結,與本部研修方向大致相同。惟有關代為拆遷機制之修正,與上開許淑華委員建議相同,經檢討仍建議以現行代為拆遷機制為基礎,個案如遇有爭議,再由政府建立之協商平台協助化解爭議及訂定期限執行。

(三)江永昌委員提案,有關提升公共安全、防災都更及強化地方政府監督管理機制等建議,本部已完成「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立法,給予適當容積獎勵及賦稅減免,有關危險建築物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以加速都更事業推展之意見,亦與本部研修方向大致相同。另有關建立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查之機制,查現行第六章已有監督管理機制,業已一併檢討強化。

(四)黃昭順委員提案,主要係針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宣告違憲條文之修正,除有關建議增訂實施者應提供諮詢服務及資訊揭露、重要事項之通知送達等意見,本部已納入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修正,並於103年4月25日修正發布施行,建議免予訂定外,其餘條文之修正對於排除違憲、落實正當行政程序均有助益,與本部研修方向大致相同。

(五)立法院親民黨黨團提案,其中建議針對老舊建物耐震不足給予一定耐震係數以下之地區優先劃為更新地區及給予適當容積獎勵,對於防災都更之推動有一定的助益,與本部研修方向大致相同;至於更新案遇有重大爭議由中央政府介入協調乙節,查現行第六十一條之一已有類似規範,建議免予訂定。

(六)李俊俋委員提案,其中建議成立「都市更新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有關爭議及審議事項,與現行各級主管機關成立之「都市更新爭議處理審議會」功能相同,建議免予修正;至於建議增訂強制拆遷應取得所有權人同意書,考量取得多數所有權人同意之權利變換計畫既經主管機關審議其公益性及必要性予以核定實施,如於拆遷前還須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則都更要落實實施將遙遙無期,故為衡平考量人民權益維護與計畫執行效率,建議以現行代為拆遷機制為基礎,個案如遇有爭議,再由政府建立之協商平台協助化解爭議及訂定期限執行。

(七)江永昌委員提案,主要係放寬金融機構融資之貸款期限及授信額度之限制,以利各級主管機關推動都市更新之融資需求,與本部研擬擴大金融參與、提升財務可行性之修法方向大致相同,已參採納入修正。

(八)尤美女委員提案,主要係針對違憲條文、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之關係及實施過程中之公法關係及私法關係,進行全面檢討。有關違憲及與都市計畫關係之修正方向,與本部修法強化程序正義及與都市計畫連結方向大致相同。至有關代為拆遷機制,建議按政府或民間主導方式之不同,分依行政執行、民事執行處理之修正,考量都市更新係為實踐公共利益,本為政府應負之責任,惟實務上因政府量能不足,須透過公私協力方式實施,而政府仍負有最終推動之責任,故經檢討建議仍維持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後,如遇有爭議,再由政府介入協調訂定期限代為拆遷機制,以落實計畫執行。

(九)吳玉琴委員提案,所提兩大修正重點包括「強化政府主導之都市更新」及「健全都市更新執行機制」,與本部檢討修正之方向大致相同。惟有關代為拆遷機制之修正,與上開許淑華委員及姚文智委員之建議相同,經檢討仍建議以現行代為拆遷機制為基礎,個案如遇有爭議,再由政府建立之協商平台協助化解爭議及訂定期限執行。另有關為調和文化資產保存與都更衝突,建議須保存建物,賦予容積獎勵誘因之修正,查現行都市更新法令已有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之調和機制,建議免予增訂。至有關緊縮民間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機制、刪除部分協議合建、部分權利變換機制等修正,實務恐有窒礙難行之處,宜再參酌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意見予以通盤考量。

貳、大院委員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陳其邁委員提案,增訂曾犯與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以暴力妨害他人競選罪及賄選罪等構成要件相同或罪刑相當之罪,經判刑確定,以及犯內亂罪、外患罪、貪污罪及賄選相關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於緩刑期間者,均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基於賄選行為以及暴力妨害他人競選行為對投票結果的正當性具有危害,及受緩刑宣告者,所宣告之罪刑仍在,為端正罪刑觀念,並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所訂候選人消極資格體例一致,本部敬表贊同。

二、劉世芳委員提案,建議增列曾犯國家安全法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經判刑確定,以及陳委員、蔡委員提案建議行刑權因罹於時效而消滅者,均列為候選人消極資格之規定,其法律效果將造成該等人員終身不能參選,如大院對於修法具有共識,本部予以尊重。

參、王榮璋委員等17人擬具建築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王榮璋委員提案,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保障身心障礙者有選擇職業之自由,爰將建築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不得充任建築師之規定刪除。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現行建築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時方予撤銷或廢止建築師證書,且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於原因消滅後即得再請領建築師證書,並無影響身心障礙者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

二、茲因建築師為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與建築物安全關係至大,為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對於建築師之管理宜持更審慎態度,爰建議仍維持現行管理制度,以維護公共安全。

肆、王榮璋委員等17人擬具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八條條文修草案

王榮璋委員提案,主要為刪除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不發給或註銷其開業證書之規定。鑑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之意旨,並參考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二條、會計師法第六條規定,尚不適宜以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情事來認定當事人不具備可勝任工作之專業技能,如不動產估價師身心狀況已達不能執行業務情形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仍可依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規範,委員提案有助於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本部敬表同意。

以上謹針對行政院、大院委員以及親民黨黨團所提法律修正內容,作扼要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5分鐘,得延長1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葉部長有必要在這裡澄清及說明幾件事情。第一,關於役政署署長是不是真的有闖入成功嶺營區的事件,部長能不能對外說明一下?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就大家的了解,成功嶺裡面有替代役的訓練中心,所以署長當天是趕著去主持典禮,所以當然也是公務,在進去營區的過程中,從署長的說明可以了解到當時要進入的過程中可能哨兵要求的不一樣,要求比較嚴格的檢查。

曾委員銘宗:部長,你覺得哨兵執行勤務有無不當?

葉部長俊榮:我覺得他是很忠實的要去執行他的勤務,尤其是當天有典禮,對於一些協勤的單位,他們平常都與役政署都合作得非常好,所以役政署署長在進去時是否有好好的通報?以及過去在執行勤務上是否協調得不完整?這些都可以再作考量,不過我要講的重點是,當時如果牽涉到言語上的不得體,甚至比較出現焦躁的說法,這些都必須要再檢討。

曾委員銘宗:您認為署長在言語方面合不合適?

葉部長俊榮:其實署長只是希望趕快進去主持典禮。

曾委員銘宗:那署長司機的部分呢?

葉部長俊榮:看起來是言語有所不當,這部分我們應該要檢討。

曾委員銘宗:謝謝部長提出看法,我的看法其實是內政部與國防部是平行的單位,通報要事前做好,且事後在執行的過程中應互相尊重,尤其是他已經出示通行證,這是第一個;第二個,他已經表明他是役政署署長,所以基本上我覺得哨兵在值勤的過程中也有待檢討之處,部長是否贊成我的說法?

葉部長俊榮:未來確實內政部與國防部在很多方面是相互銜接的,尤其是兵員的徵集,特別是替代役這方面的銜接,未來我們不希望這樣的事情再發生,所以要多作協調。

曾委員銘宗:另外,林署長的司機言行並不適當,我覺得這部分內政部要做適當的處理,您是否有處理?

葉部長俊榮:對於言語上表現出任何不適當的部分,我們都要檢討。

曾委員銘宗:另外,國防部相關的官員也在外面接受採訪,我覺得這樣的表現並不合適,他們力挺他的哨兵而且還說要依法處理,對這樣的說法,部長是否贊成?假設辱罵哨兵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他們這麼嚴重的講法,你是否贊成?

葉部長俊榮:我覺得內政跟國防兩部會在處理許多兵役的議題本來就是相互支援與協助,其實彼此一直合作得很好,我不認為這樣一個單一事件會影響到兩部在處理這件事的品質和作法,我們會再作協調,希望這整件事情留給我們的是舉辦任何典禮都要通報清楚,包括到哨兵這邊也都要通報清楚。

曾委員銘宗:這件事情涉及到你們內政部役政署的署長,所以你會找機會跟馮部長溝通嗎?

葉部長俊榮:會。

曾委員銘宗:再者,現在婦聯會的主委已經正式改選,新的主委已經出爐,部長對於後續婦聯會相關財務問題的處理,你所持的基本立場是什麼?

葉部長俊榮:針對婦聯會,我們作出撤換主委的決定,要求十日內進行改選,他們很快的就配合改選,關於這點,我們予以肯定,對於改選的結果我們予以尊重,我們未來的方向還是一樣,對於勞軍捐的流向要有合理的交代,這裡面也包括這段期間以來跟婦聯會大家秉持解決問題、共同面對歷史以來議題的誠意,我們認為原來的協商基礎,包括將大部分的資產捐給國庫,另外就是組織轉型、民主轉型、公共監督等原則之下,能夠在原來的基礎之下進一步地把這件事情做合理的解決,我們心胸是開放的。

曾委員銘宗:對,基本上大方向我是贊成,其實部長也非常清楚,婦聯會的成立有它歷史的淵源,它的財源幾乎不是來自政府,也不是來自一般民眾,而是來自出口商一定額度的捐獻,所以既然新的主委已經選出來了,我希望部長要給他一段處理的時間。部長,你可以給他多久的時間來處理後續的事情?

葉部長俊榮:我想我們方向清楚之後,加上婦聯會內部的障礙已經有所澄清,我想我們會用比較明快的方式進一步處理這樣的課題,讓事情一直拖下去,經歷漫長的協商,這並不是我們的方向,我們希望原來長時期已經建立非常好的基礎能夠透過改選主委之後,能夠柳暗花明、找到問題真正的核心作明快的解決,以回應我們一般社會的期待。

曾委員銘宗:第一,基本上我贊成該會仍然朝向原來社會公義的方向。第二,應該讓它的運作能夠更公開透明,有必要把一部分捐給國庫,這三個處理方向我非常贊成,但是我要求部長要給他一定的時間,因為新的主委已經配合內政部的命令重新改選,在他重新改選之後,您在行政的處理上要讓新任主委有一定的處理時間,請問部長,您大約會給他多久的時間讓他處理後續的事宜?因為選上之後,他必須先了解狀況,之後才可以配合您剛才所講的三個方向進行處理,請問部長,您可以給他多久時間來處理這件事情?

葉部長俊榮:據我了解,會裡面以我現在所看到比較正面的方向,他們也很希望趕快處理這項課題,因為過去內部組織領導系統的問題,以至於他們絕大部分想要走的方向受到阻礙,我相信許多的討論、議題,其實大家都心知肚明,也大概都有些方向,現在只等待明快的決策,透過這樣組織調整之後,如同我剛才所提到的,就是將障礙搬開,然後柳暗花明,我相信將來的處理原則會建立在原來長時期努力協商的結果上,並會從那個角度出發。

我相信婦聯會本身很希望能趕快將問題解決,大家也都會朝這樣善意的方向來共同面對這個課題。針對委員的關切,個人認為我們的作法並不是特別要去追殺或譴責某個團體,我們的態度是要解決問題。

曾委員銘宗:沒錯,本人很贊同部長開始所說「心胸是開放的」,假設能達到剛才部長所提的三項目標,基本上我是贊成的。請問部長,可以給他們至少兩個月或半年時間處理,沒問題吧?

葉部長俊榮:應該不會拖這麼久,我們以前的討論基礎其實是滿扎實的,就看是不是……

曾委員銘宗:要看他有沒有誠意處理,假設有誠意處理的話,希望你能給他一定的時間處理,這沒問題吧?

葉部長俊榮:如同剛才委員所說,我們態度上是開放的,婦聯會本身也很想趕快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會以此方向來協助婦聯會提出適當的解決方案。

主席: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聖誕節快樂!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聖誕節快樂!

陳委員怡潔:一早你沒有過來,大家以為你去過聖誕節或去交換禮物了,是嗎?

葉部長俊榮:因為今天移民署移民班有141位移民新血要結業加入移民陣容,他們很期待我能親自去給他們鼓勵,所以去參加典禮。如果因此有所耽誤,在此跟大家抱歉。

陳委員怡潔:我想很多問題是需要先瞭解部長的態度,因為都市更新的院版非常重要,另外,包括婦聯會的事情及勞團假日抗爭的問題,都希望能聽到部長正面的回應以及處理的態度。

葉部長俊榮:所以我很快直接就趕過來了。

陳委員怡潔:如果因此被誤會去交換禮物或是去過聖誕節,這對你來說也是不公平。

葉部長俊榮:不是。

陳委員怡潔:另外,想跟部長討論的是有關役政署長座車闖陸軍成功嶺營區,駕駛辱罵衛哨事件,內政部真的認為現在只要撤換駕駛,就可以了事了嗎?你覺得這是一個處理的態度和方法嗎?對於署長有沒有拒絕攔查及耍官威,其實這相對非常重要,因為他有跟衛哨「唱聲」說他比指揮官大等等這些行為,請問部長,你到底有沒有實際去做瞭解?

葉部長俊榮:我跟署長通過電話,他也有向我解釋,整件事情需要檢討的部分,我們會持續檢討,不過,以目前我們所瞭解到的……

陳委員怡潔:外界對他的描述,譬如說恐嚇及耍官威,到底署長的態度有沒有疏失?因為外界現在認定署長的態度確實是有疏失,部長,你身為大家長,覺得這一部分應不應該要調查?如果真有這樣事情發生的話,署長應不應該出面道歉?

葉部長俊榮:過去不管我在立法院裡面或外面,我的要求都是這樣,基本上我認為人在表達言論時,要儘量平和,不要去講一些不雅甚至於讓人情緒產生影響的話語,對於當中有講的那些話,我想我不要重複。

陳委員怡潔:沒錯。

葉部長俊榮:我們認為這些是不當的,該檢討的地方就要檢討,不管這司機有多急,急著要把他的長官趕快載到那個地方主持典禮,不管面對程序可能耽誤多少時間,原則上那些話都不應該講出來。

陳委員怡潔:所以部長你認同署長是沒有錯的,錯的是司機?

葉部長俊榮:我覺得如果有任何言語表達上的不當,都應該要檢討。不過,我現在看到比較嚴重的是司機本身,我可以理解,因為我們常常在跑一些行程……

陳委員怡潔:可是署長坐在裡面,對於司機的態度他應該要立即給予更正,或是可以出來當和事佬,但看起來似乎不是這麼一回事。

葉部長俊榮:署長縱使有更正,我們也聽不到,那是發生在幾個小時前的事情,我們現在都是事後去詮釋,我們應該尊重當事人本身是怎樣來詮釋的。

陳委員怡潔:我們之所以探討這個問題,其實最擔心的是內政部現在只有懲處司機,最後這個司機會不會成為代罪羔羊?這才是我們很擔心的問題。

葉部長俊榮:任何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管其職位高低,從署長的角度是這樣,從司機的角度也是這樣,我在內政部對大家的要求就是我們既然是在服務人民,在每一個面向都要注意到我們該有的態度。

陳委員怡潔:如果調查結果署長真的有問題的話,是不是應該要對他的行為賦予相對的責任?

葉部長俊榮:現在大家對署長的指責就是他說話怎麼樣,但誰瞭解署長說了什麼話?我們要給予他一些尊重及瞭解當時的狀況是怎麼發生的,很多都是一些事後的傳述。

陳委員怡潔:所以你選擇在這當下是相信署長嗎?外界說他耍官威等等,有可能只是轉述或傳述?

葉部長俊榮:我選擇在這當下要堅持一些原則,就是如果……

陳委員怡潔:那你相不相信部下所為?

葉部長俊榮:我對我的部下一向都非常相信,但是我會從我們所認同的一些原則,跟同仁互相鼓勵,而且要支持他們做該做的事情,對於做不好的事情,我一向都會要求他們要作檢討,這是基本的態度。

陳委員怡潔:部長,我希望你能秉持你現在的心念,如果事情釐清後,署長是真的有問題,希望署長能負起相對的責任,因為現在外界對他的看法,不論是誤傳或是有其他因素等等,所謂無風不起浪,希望部長到時候能秉公處理。

葉部長俊榮:至少我不認為他是強闖或誤闖這樣的事情。

陳委員怡潔:但說真的,大門哨是最大的,他是負責營區的安全,所以,不認識的人本來就應該出示證件。我覺得署長不應該讓這樣的爭議發生,一旦爭議發生了,基本上,署長就有問題。

葉部長俊榮:我們不認為這樣,應該要作比較完整的瞭解跟檢討,甚至有些地方還要再協調。

陳委員怡潔:請部長不要刻意包庇!

葉部長俊榮:整件事情如果在言語上或表達上有任何不雅或不當,我們一定要檢討。

陳委員怡潔:如果檢討出來是真的有這樣的狀況發生,你會要求署長出面道歉或負起相對的責任嗎?

葉部長俊榮:署長在相當程度內也有對我表達。

陳委員怡潔:不是對你表達,而是要如何面對社會大眾。

葉部長俊榮:他對外也有表達對這件事情……

陳委員怡潔:我覺得固然不需要擴大解釋,但也不應該過於包庇。

葉部長俊榮:你剛剛講的那兩個字,我絕對不會,基本上我們是以非常開放的心胸去直接面對問題,有任何言語上的不當,我們都會檢討。但是署長是在做他本來該做的事情,他要去那邊主持替代役的……

陳委員怡潔:我覺得署長的態度非常重要。

葉部長俊榮:而且那個地方本來就跟役政署有長期合作的關係,所以,他不是突然去那裡。

陳委員怡潔:其實,包括進出哨口通關機制也可能需要做檢討,因為他絕對不是第一個。

葉部長俊榮:我們來協調一下,這樣子……

陳委員怡潔:以前署長沒出示,為什麼今天林署長要出示?或許有可能是軍方欺人太甚,可是看起來似乎不是這麼一回事,還是外界認為的林署長特別了不起,所以軍方要特別破例放行或給他方便,這要清楚地界定出來。

葉部長俊榮:以往的機制是有一定的處理方式,因為這次要求不同,所以才會產生這樣事情。

陳委員怡潔:希望部長處理這件事情不要「和稀泥」,要認真面對及釐清。

葉部長俊榮:委員你有很多的形容詞。

陳委員怡潔:這是外界的感受!

葉部長俊榮:對,我知道有這樣的說法。坦白說,我們對當天發生的狀況還沒有完全都瞭解清楚。

陳委員怡潔:所以,我只在這裡要求,如果今天責任釐定清楚,署長也做了或說了一些在他的位置上或高度上不應該說的話,我希望部長能秉公處理,好嗎?

葉部長俊榮:原則上,對這樣的說法我是認同的。態度應該是這樣也沒有錯,任何不對的地方,我們都要檢討及面對。

陳委員怡潔:另外,有關上週六勞團大遊行,後來包圍臺北車站,導致周邊交通不便,有媒體也聲稱是臺北市長柯文哲以集會遊行不該阻擋交通幹線為由,要求警方排除陳抗民眾。陳抗行動雖然一直持續到半夜,但最後也落幕了,柯市長坦承驅離是他下令的,請問部長認不認同柯市長的作法?

葉部長俊榮:我尊重地方首長對警察的職權行使,這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的同仁非常辛苦,在此要特別對他們的辛苦表示肯定,大家在過程中也都儘量秉持保障大眾權益的心態處理各種狀況,尤其是不要擋住路,以免影響太多用路人的權益。所以不管是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或警政署相關保安警員的投入,對於他們的辛苦,我感佩於心。

陳委員怡潔:請問部長,在事前有沒有接到相關單位的情資?提到這次遊行可能有一些暴力或衝突等等,所以才決定要提前做出比較嚴格的防範措施?

葉部長俊榮:每次的遊行或陳抗,對作為維護大眾安全及交通順暢的警方而言,事先必須很認真地去瞭解有什麼樣的狀況會發生,才能根據相關的情資預作研判。不管是阻材要到什麼程度或是維護秩序的人力如何調度,都不是盲目布置的,而是要有一些基本上的情資跟溝通。

陳委員怡潔:對於柯市長這次下令驅離,你覺得合不合理?有沒有違反比例驅離?還是應該會有更好的作法?其實很多律師在記者會上控訴警方現在連律師都敢逮捕,感覺好像是威權復辟、警察國家,你現在都敢對律師這麼做,如果對於一般民眾,他們質疑警察甚至會拿出更「威」的作法,請問部長對這部分有什麼看法?。

葉部長俊榮:我們不是逮捕,有時候一些說法會造成大家的誤解。他們並沒有去逮捕律師,整個是按照法律的制度,事實上是做一些排除和管束。

陳委員怡潔:在進行驅離時,有沒有違反比例的原則?

葉部長俊榮:如果有用任何的排除的行為,都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以避免進一步的危害,我們是從那樣的角度採取的必要性措施。

陳委員怡潔:所以你也認為這次驅離行動沒有違反比例的原則?

葉部長俊榮:我的判斷是當天已經逸脫了原來集會遊行的地點及時間,在過程中確實有一些顧慮,例如臺北車站會不會被占領或影響隔天民眾上下班的權益,也就是說,我們在做法上都要做周全的思考和考慮。

陳委員怡潔:所以你覺得星期六勞團大遊行柯市長下令驅離是合理的,沒有違反比例的原則?

葉部長俊榮:我要利用這機會,明明白白且很清楚地公開肯警察機關,不管是臺北市政府或警政署系統所有同仁的辛勞。

陳委員怡潔:我們認同啊!

葉部長俊榮:他們在過程當中,一方面要維護大眾的權益,避免交通受阻,避免有人受到危害;另一方面,又要採取柔性的措施,不要造成任何損害,在過程中,有些說法認為警察人員值勤中有些地方需要進一步改進,我們當然都會要求他們進一步做改進。事實上,警察機關已經付出那麼多的心力,並勇於承擔社會本身的紛擾。

陳委員怡潔:但我覺得警察的作法,好像有點想造成社會上的對立,部長覺得如何?。

葉部長俊榮:他們的目標就是儘量避免社會對立,或是減少對立的情況,進而對一般大眾不要造成影響。

陳委員怡潔:那你覺得他們有做到這一點嗎?

葉部長俊榮:他們有做到。

陳委員怡潔:有做到?所以不是如外界所說……

葉部長俊榮:而且他們一直努力要往這個方向前進以減少衝突點,但也不要讓它過度擴散,以免影響到一般民眾上下班或是正常的生活。

陳委員怡潔:這次警察在執法時都穿沒有臂章的外套,會讓民眾覺得這到底是不是真的警察在值勤,對於對警察值勤疑慮這部分,請問部長有什麼看法?

葉部長俊榮:我們警察機關確實是菩薩心,在這過程中,目標只有一個,就是儘量減少任何……

陳委員怡潔:警察值勤時應該都要戴上臂章,不是嗎?

葉部長俊榮:他們都有戴啊!

陳委員怡潔:外界很多說法都指警察穿的外套上是沒有臂章的。

葉部長俊榮:因為警察有各種不同的任務,所以……

陳委員怡潔:所以很多是埋在裡面的。

葉部長俊榮:有些是蒐集情資,有些是實際排除,我們了解到警察機關的辛苦,呼籲民眾應該多給他們肯定。

陳委員怡潔:我們想要檢討這個部分,就是希望不要再去製造社會上更多的對立。

葉部長俊榮:他們的目標就是要減少社會的紛爭,他們真的很努力地做到這一點,請大家給他們多多鼓勵和支持。

陳委員怡潔:你肯定部下所做的行為,我們也給予高度認同,但總不能矇著眼說瞎話,希望你有時候能站在民眾的立場來感同身受一下。

葉部長俊榮:感同身受是對的。

陳委員怡潔:同樣事件的氛圍,我覺得你會有不同的解讀方式。

葉部長俊榮:謝謝委員的關心,大家一起來支持警察。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大家都很關心內政部的事,所有各大媒體的最大版面也都是在報導內政部的事情,本席想就剛才幾位委員提到的幾件事來和部長作一討論。

首先,針對在集會遊行法,過去民進黨陳菊市長曾說,只有少數國家在集會遊行時設有禁制區,即使德國有禁制區規定,也僅限於國會或憲法法庭等少數機構。現在的文化部長鄭麗君在擔任立委時曾說,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如果遭到公務人員妨礙,就可以請政府求償。

針對12月23日勞團大遊行,剛才部長對警方有一定程度的肯定,可是有幾件事我必須要提出來,請問部長,第一個當天共動用了多少個警察?警察同仁共執行了多少時間的勤務?這部分是警察人員應該有的保障。但是我們看到當天晚上,第一個他們抓捕律師,第二個有民眾被迫丟包,甚至被載到郊區放生,在這過程中,有電視媒體訪問他們,甚至於有許多民眾直接了當地跟警察說他們要回家,但我們在電視畫面上看到,警察並沒有對他們做身分清查,而是把他們全部丟包,所以本席也想瞭解,到底被丟包、被放生有多少人?到底放生到哪裡去?這樣的過程中,整個SOP是什麼?能不能請部長跟我們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因為今天是審查都更條例,本來不是質詢這一類的議題,所以我手中沒有這些資料,警政署有來,我請警政署副署長跟你說明。

黃委員昭順:部長,你也不能講都更警政署不用來,都更警政署還是要來,不管是文林苑還是張藥局,警政署都動用了多少人!

葉部長俊榮:對,所以在大家要求之下,副署長來了。

黃委員昭順:本來是應該署長來的,請副署長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邱副署長說明。

邱副署長豐光:主席、各位委員。據台北市報告,1223專案總共使用1,930名警力。

黃委員昭順:請你回答我剛才的問題,在抓捕律師及把民眾強行放生的過程當中,你們放生多少人民?

邱副署長豐光:第一,現場指揮官在1223最後階段,經過警告、制止、命令解散,走完這個程序以後,在東三門仍有部分群眾滯留不離開……

黃委員昭順:副署長,請你針對我的問題來回答,我剛才問部長的問題你都沒有聽嗎?還是你在耗費我的時間?

邱副署長豐光:是,我講快一點。

黃委員昭順:你們SOP是什麼?為什麼有民眾被丟包、被放生?丟包、放生到哪裡?總共有多少人?

邱副署長豐光:東三門最後階段執行驅離,利用警備車載離現場的民眾一共有64名。

黃委員昭順:放生到哪裡去?

邱副署長豐光:動物園、關渡、大湖公園、南港展覽館四個地方。

黃委員昭順:動物園?部長,你認為這樣是合理的嗎?真是受不了他們!

葉部長俊榮:看你從哪個角度去解釋,依現場狀況,選擇一個對當事人最少傷害的方式,因為現場是激烈的……

黃委員昭順:整個SOP沒有辦法讓我們的人民心服,而且在當下,我看到許多人民跟你們說我要回家了,而且還有女生,你們深夜把他們放生到關渡、動物園等郊區,這樣對嗎?符合比例原則嗎?當時已經沒有任何捷運系統,統統都沒有,還有女生被弄得衣衫不整,我們看了不忍心,這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所以本席想瞭解整個SOP是什麼?能不能請部長告訴我?因為你是大家長。

葉部長俊榮:整個勤務最大的原則,就是儘量減少大家的……

黃委員昭順:再怎麼減少,這樣放生的狀況是不符合比例原則,過去民進黨高喊人權治國,你看陳菊市長講得多漂亮,我特別把文化部長及高雄市長兩個人講的話拿出來,你們怎麼會違背當時的主張呢?也顯然違背你擔任教授時的主張呢?

所以,本席今天……

葉部長俊榮:就是保障民眾權益,避免任何損傷,維護最大公益,採取最溫和做法。

黃委員昭順:今天我們看到這樣的狀況,尤其是那些女生衣衫不整被你們放生到那裡,天氣那麼冷,萬一發生狀況,你們又何以自處?這是第一個本席要講的。

第二個,為什麼會抓律師?他已經表明律師的身分,當然你說沒有逮捕他,但你們的確也把律師抓去放生了,為什麼會放生律師?

葉部長俊榮:我請我們的同仁跟大家說明,當中不是……

黃委員昭順:部長,你是法律專家哦!

葉部長俊榮:當中不是真的去抓律師或是逮捕律師,並沒有,許多律師也是自願上去幫忙,所以中間不是大家……

黃委員昭順:所有律師會在這種場合出現,都是在做溝通及協助的角色,過去大家在罵國民黨,說集會遊行法有多爛,我們再怎麼樣都不敢去動律師,今天你們把律師……

葉部長俊榮:我們不管對警察執行勤務有什麼樣的期待,但基本上要忠於事實,而不要做太多沒有合乎事實的聳動性的指控……

黃委員昭順:我們不是聳動性的指控,部長你不可以偏袒這個部分,我們看到民進黨對於集會遊行法……

葉部長俊榮:我們必須忠於事實來呈現,警察機關真的是「石磨仔心」啦!

黃委員昭順:怎樣「石磨仔心」都一樣,民進黨當初主張人民有集會遊行的權利,所以希望把集會遊行法改成集會遊行保障法,我們大家都同意了,結果民進黨打假球,到今天為止不敢拿出來三讀,陳菊市長曾說,除了憲法法庭以外,大家都不能動,今天大家在現場已經表明律師的身分,結果你們用這種方式去處理,難不成你們連溝通的管道都不要了嗎?是這樣嗎?

葉部長俊榮:這當中牽涉到相當多溝通……

黃委員昭順:就是因為要溝通,所以我希望你明確告訴我們整個SOP是什麼?為什麼你們會選擇關渡、動物園、南港展覽館、大湖公園放生?這四個地點都非常郊區,你們考慮過整個安全性嗎?整個安全性是什麼?你們的評估點是什麼?為什麼選擇這四個地點?

葉部長俊榮:委員剛才提到SOP,其實現場狀況是很動態的,以我對當時事實的瞭解,我們警察同仁本來就不希望一直擴大,最後擴大到台北車站,本來就不需要,而且已經到深夜了……

黃委員昭順:我們支持幹道不能被人民所占住,但是……

葉部長俊榮:我們大家同理心來面對警察執行勤務啦!

黃委員昭順:警察執行勤務,我們可以給他們鼓勵,但這已經嚴重違反比例原則,也嚴重違反民進黨當時一直講的人權治國,你們怎麼會選擇這樣的做法?尤其是對律師的部分。

葉部長俊榮:我主張在事實比較完整瞭解的狀況之下,我們去檢討……

黃委員昭順:我想律師的部分……

葉部長俊榮:包括你所關心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這些討論,但我主張事實比較完整呈現的狀況之下,去做這個檢討。

黃委員昭順:從去年五二一直到現在,尤其是新的警政署長上來以後,不管對任何陳抗,你們都是用優勢警力,包括上次我們在審一例一休,你們動用多少警察!上次蔡英文到高雄,你們動用900個警察封山,你們把我們的警察當什麼?警察也有人權,你們不可以用這種態度。

葉部長俊榮:警察就是保障人民權益。

黃委員昭順:再怎麼保障,但是你們根本違反我們整個人權的保護,你們怎麼連律師都去動?我認為我們從以前到現在……

葉部長俊榮:我可以跟委員說明,我們要求警察值勤時一定要重視人民表達意見的權利,而相關的手段及作法也要合乎最小侵害原則……

黃委員昭順:我們從來不會動律師,因為律師是人民有問題時,一個非常重要的管道,沒有理由用這種方式,也沒有理由將他們被動式的放生、丟包到如此郊外的地方,尤其當時是深夜,還有許多女生在其中,我們在電視上看到都感到非常不忍。而且你們總是動用優勢警力,包括上次本席提到蔡英文總統到義大的那次,你們動用了900位警力,卻連一個抗議的人都沒有,顯然在這個過程中,你們也沒有掌握狀況……

葉部長俊榮:委員所說的部分,我同意,大家共同努力,儘量不要常常讓警察必須動用警力,大家這麼辛苦……

黃委員昭順:我希望民進黨不要老是打假球……

葉部長俊榮:許多社會爭議的問題,大家在源頭時就處理好……

黃委員昭順:都說什麼以人權治國,結果今天用這種方式處理,我們沒有辦法接受。

葉部長俊榮:不要到最後才出現很多問題,讓警察同仁去面對,造成執法上、爭議上的困難……

黃委員昭順:執法本來就是要守法!部長這樣的說法,我沒有辦法接受,警察人員執法一定要守法,這是非常基本的原則。

葉部長俊榮:不只守法,而且要守住最小侵害原則……

黃委員昭順:所以現在我根本看不懂你們的SOP,而且根本就不符合比例原則,你們用這種方式,本席在此提出嚴正的抗議!

葉部長俊榮:我們了解完整事實後,再做評判,但是比例原則、相關程序都是正當的。

黃委員昭順:部長今天來這裡本來就應該要了解,從星期六到現在,如果部長跟我說,你還是不了解整個狀況,我認為……

葉部長俊榮:委員,我非常了解狀況,我可能比你還更了解狀況。

黃委員昭順:那麼你就在這裡報告,你為什麼說要等到了解後再怎麼樣?

葉部長俊榮:因為今天不是……

黃委員昭順:部長今天來這裡就應該非常清楚知道我們一定會問這個問題,這個沒有辦法……

葉部長俊榮:我只是手中沒有數據,但是我非常了解,而且警察同仁也隨時向我報告狀況。

黃委員昭順:你應該很清楚知道,他們在執法過程中,有許多部分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包括律師的部分,任何一個……

葉部長俊榮:我跟委員同樣關心這樣的問題。

黃委員昭順:你不是只有關心,因為你本來就是法學專家,你比我更清楚這些法律。

葉部長俊榮:對,我更清楚。

黃委員昭順:所以在這樣的狀況下,你不應該有所處置嗎?怎麼會對……

葉部長俊榮:所以我們才主張要對事實更完整的了解,才做評判,我們基於……

主席:黃委員,時間超過5分了。

黃委員昭順:我知道我的時間到了,但因為部長在狡辯,所以我又再提出問題。

葉部長俊榮:謝謝委員。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大家都在談比例原則,事實上憲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非常清楚,請問副署長,那天勞團抗議,你們幾點幾分將他們載走?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邱副署長說明。

邱副署長豐光:主席、各位委員。跟鄭委員報告,關於1223專案的最後階段,現場指揮官做了狀況的研判及處置……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幾點?我問你幾點幾分?

邱副署長豐光:因為是一直連續的……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第一次帶走丟包是什麼時候?

邱副署長豐光:第一車應該是零時四十五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那時候是三更半夜,有妨礙到誰的自由嗎?有妨礙到誰的行車嗎?如果要去坐車,那時候有車嗎?當時高鐵、台鐵及捷運都沒有車,如果真的是為了相關行的自由、人的自由、一般通行的自由,應該更早進行,而不是在三更半夜丟到完全沒有交通工具可以回來的地方。其實今天談的是比例原則,無論從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或是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但我們從這個事件可以發現,選擇的方法完全不符合憲法及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針對這部分,真的要深切地檢討,而且丟包丟到關渡這麼遠的地方,如果要坐計程車回來的話,還不見得有計程車。部長,是不是應該好好的檢討?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針對您所提的每件事情我們隨時都會列入檢討,其實執行是為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如果真的要執行,應該要更早,而不是這個時間點!

葉部長俊榮:基本上比例原則就是你原來的行政目的是什麼,為了達成這個目的而選擇最小侵害的……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部長,我們不談這個……

葉部長俊榮:而最小侵害的判斷,這件事情本身……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沒有錯!法律已經定得很清楚,你們只有兩個時間點,第一,更早;第二,在第二天的清晨4時或5時,也就是開始有公車的時間。

葉部長俊榮:委員,我具體回答你這樣的說法,你說時間要更早或更晚,早的時候是希望大家解散,不是丟包,所以如果要更早一點,照理來說下午應該就要解散了,因為集會遊行的目的達成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部長,這個常常超過時間的部分,已經不是第一次了。本來就要研判好比例原則,最好的時間其實是4時或5時的時候,過去都是這樣執行的,並不是在三更半夜。

我們看螢幕上的畫面,這是12月17日的立法院,那天是星期日,有軍人年改的遊行,只不過是遊行,並沒有要侵入立法院,但你們卻把立法院弄成這樣!我要進來是這樣通行的,正好我後面有一個小朋友要進來,你看這個小朋友要這樣進來,而且那天不是只有我跟這位小朋友,還有更多的小朋友,因為立法院在12月19日舉辦聖誕音樂會,這些小朋友來立法院練習,你想想看,帶著小提琴要怎麼進來,這叫比例原則?過去軍人有過多次年改遊行,況且那天不是上班日,將立法院團團圍起來,我們就要用這種方式進來,這樣的畫面是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部長,我希望不要再發生這種事情了!

接下來討論土地的部分,有關行政法學上的雙階理論,這部分部長是內行、是專家。大法官釋字第540號解釋意旨為:「國家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其因各該行為所生爭執之審理,屬於公法性質者歸行政法院,私法性質者歸普通法院。」及「主管機關直接興建及分配之住宅,先由有承購、承租或貸款需求者向主管機關申請」,申請後這種契約「係為推行社會福利並照顧收入較低國民生活之行政目的,所採之私經濟措施」。但後段的解釋是這樣的:「至於申請承購、承租或貸款者,經主管機關認為依相關法規或行使裁量權之結果不符合該當要件,而未能進入訂約程序之情形,既未成立任何私法關係,此等申請人如有不服,須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係另一問題。」,可見審查是否符合資格是一個公法的行為。

我之所以要談這個問題,是因為行政官署依台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將公有公地放領於人民,其因放領之撤銷或解除所生之爭執應由普通法院管轄,內政部地政司一直以此為藉口表示這是私權爭執、私權關係,這就和上述情形一樣,契約的部分是私權,但審核是否符合國宅的條件、是否符合公地放領的條件則是公法行為,這沒有錯吧?

葉部長俊榮:委員談的問題,如果是教行政法的話大概是教好幾個禮拜還教不完的議題,公法和私法的區分、歸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審理的議題本身,是法院透過許多個別案例慢慢形成,然後在理論上做相互稽、不斷演變的結果,到現在為止並不是每個問題都已經有標準答案,往往還要對實際的內涵做進一步的討論。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和大法官會議第540號解釋有直接關係,我們可以直接認為可以這樣處理。

葉部長俊榮: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有主論和旁論,旁論就是順便帶到的。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們可以看看相關的案例。民國50年5月12日第一次土地登記為國有,這筆土地是整個區域第一筆有登記地號的國有土地,因為某人要承租,承租之後要公地放領,已經設定好了目標,所以在54年11月22日就公地放領了。那是一個非常偏遠的地方,位於成功,當時還沒有台11線,這個人不是原住民但在原住民的部落開雜貨店,他是朝中有人,不見得是多高的官,可能是縣政府或地政事務所的人,他就拿原住民的土地去申請地號,然後承租,最後就是公地放領。這件事情有沒有證據?還好這件事情正好有證據,有個教會在1952年也就是民國41年就蓋在那裡,後來遇到颱風被吹壞了,之後又重建。還好有照片為證,1957年也就是民國46年,也就是50年前教會就在那裡了,公地放領之後也不可能把教會趕走,後來這個人的小孩繼承土地,小孩是在那裡出生長大的,所以小孩知道不可能把教會趕走,也知道土地不是他的,於是將土地賣掉,接著又轉了好幾手。花蓮壽豐、鹽寮、東明段也有這樣的情況,那些地方都是靠海的好地方,有很多民宿,我們很多鄉親的土地就是這樣被拿走的。現在說要促進轉型正義,但我們土地的問題沒有獲得解決,部長請地政司好好的研究這些案子,不要再跟我說這是私權爭執,原住民怎麼打官司呢?現在的土地所有權人都是善意第三人,當然我們必須要予以保護,但這是國家犯的錯誤,政府犯的錯誤,應該還原住民一個公道。

葉部長俊榮:這確實是典型的法律、歷史轉型正義的課題,確實需要做很仔細的研議。剛才委員提的很多意見、很多想法都很寶貴,我們一起來面對、研議,看看這個事情是什麼樣的狀況。

主席(趙委員天麟代):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婦聯會選出新主委雷倩,部長對此有何看法?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尊重婦聯會此一經過內部討論的決定,婦聯會在我們做出撤免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後很快的配合改選,我們對此表示肯定。

賴委員瑞隆:之前雷倩有參加過相關的協商會議,她的態度怎麼樣?

葉部長俊榮:我認為她是屬於願意理性解決問題的人,相對於……

賴委員瑞隆:潘維剛嗎?

葉部長俊榮:相對於某些委員的一些做法,她算是非常明理,而且很快的掌握狀況,其實婦聯會中這樣的人不少。

賴委員瑞隆:看來她是比較傾向於改革,比較支持行政簽約的方案。

葉部長俊榮:她比較能瞭解問題的本身,比較不會和社會的期待、理念及做法上有明顯脫節的現象,她不會。

賴委員瑞隆:這樣看來雙方應該已經有共識了,原先都是他們來談完後回去被辜嚴倬雲否決了,雷倩以6比0的票數贏得主委的位置、得到肯定,看來內部常委多數是支持她的,這樣應該很快的會有結果,常委問對這個案子顯然是有共識的,只是每次都被辜嚴倬雲打回票。

葉部長俊榮:我們希望如此,過去也是因為這樣的障礙,辜老太太人不在台灣,在理解議題上有諸多障礙,婦聯會本身很多人都非常著急,我在很多場合也不斷的釋出這是有機會的訊息,其實我們也是建立在這樣扎實的基礎上,但婦聯會當時的主任委員沒有辦法掌握狀況,最後不得不予以撤換,我們希望撤換的做法能帶來更多積極的處理。

賴委員瑞隆:照這樣講應該很快的會有結果,其實談的結果已經出來了,只是被辜嚴倬雲否決了。

葉部長俊榮:對,這是很可惜的,但我們很快面對、處理了。

賴委員瑞隆:剛才有些委員說還要兩個月的時間,這件事情已經拖延很久,經過5次的延期、14次的內政部發文,現在還需要這麼長的時間嗎?

葉部長俊榮:原來討論的基礎都已經相當完整了。

賴委員瑞隆:看來新主委雷倩已經就被否決的部分和內政部取得一定的共識,應該很快會有結果,明天黨產會有可能做出最後的決定,你們今天會繼續談嗎?

葉部長俊榮:我們會努力。

賴委員瑞隆:今天是一個黃金時間。

葉部長俊榮:新團隊有向我們做正面的表達。

賴委員瑞隆:他們有表達希望今天就談嗎?雷倩主委有表達很正面的想法,所以今天應該會談,因為明天可能當場就做出決定。

葉部長俊榮:今天應該會。

賴委員瑞隆:有約了嗎?

葉部長俊榮:他們也是採取比較正面、積極的做法。

賴委員瑞隆:今天應該會處理,今天是最後的關鍵時間,再不處理的話,明天黨產會處分下去,恐怕更沒有空間再談。

葉部長俊榮:所以召委要給我時間,不要要求我一直在這裡,跟委員拜託一下。

賴委員瑞隆:我給你很多時間,不過其他委員有不同的意見,我也必須尊重委員們。

如果婦聯會是採取拖延戰術,大家是無法接受的,因為已經經過5次延期、14次的發文,總共經過了一年多的時間,再拖延下去是令人無法接受的。另外,有6位常委支持,部長知道是哪6位呢?

葉部長俊榮:我們不要在這裡公布。

賴委員瑞隆:看來雷倩、朱淑賢、林澄枝、錢田玲玲是支持的,至於秦舜英、陳幸、徐林秀、史美暢、孔如明、閻初、章育慈,其中有幾位似乎是辜老太太那邊的,不一定是支持的,其他多數委員是支持的,部長的瞭解是不是也是這樣?

葉部長俊榮:委員剛才唸的幾位委員中有很大的比例我都有機會和他們討論過。

賴委員瑞隆:你和他們接觸過,他們都是支持的嗎?

葉部長俊榮:我分次和他們接觸過。

賴委員瑞隆:我剛才唸的是常委的名單,你瞭解的是不是多數是支持的?

葉部長俊榮:我不是全部都有接觸,但我和大部分比例的委員有詳細的討論過,從幾位常委表現出來的態度來看並不是有很大的問題。

賴委員瑞隆:我們期待這件事情的處理過程能在歷史留下正面的評價。

葉部長俊榮:大家都充分感受到我們在處理這件事情是抱持幫大家解決問題的態度,而不是要對這個團體或個人打壓、追殺,大家都充分體會到我們這樣的用意。

賴委員瑞隆:認為這樣的大概是辜嚴女士和辜家。昨天辜嚴倬雲發了一個聲明稿,部長有看過嗎?部長認同這樣的聲明稿嗎?

葉部長俊榮:我覺得她錯估情勢,也不完全瞭解時代脈絡,做為婦聯會此一受到社會高度關注組織的領導者,在此過程中卻沒有適時的扮演起她應該扮演的角色,這是令人感到可惜的。本來我們對她有一些期待,希望她能在此一關鍵時刻,一方面緬懷過去婦聯會曾經做過的貢獻,但我曾經表達過,在現在這個時代能做出決斷性的處理以解決婦聯會的問題,同時也能夠維護員工的權益,這才是最大的貢獻,也才是做為婦聯會負責人應有的胸襟和態度。過去我們不斷的給予這個機會,到最後不得不採取這個做法,希望從此雲過風輕,能夠往正面的方向走。

賴委員瑞隆:她在聲明中提到,政府可以粗暴的拿走頭銜和金錢,拿不走的是正義和勇氣,我認為她最缺的正好是這兩個東西,正義和勇氣應該是在這個關鍵時刻將國家的資產還給國家,這才是正義和勇氣的作為,部長同意我的看法嗎?

葉部長俊榮:如果她能早一點採取該有的承擔和決定,事實上就不必做這些動作。我相信大家看在眼裡應該可以理解,我們也不願意和辜老太太再有什麼對話,我們是為了解決問題。

賴委員瑞隆:婦聯會的資產幾乎都來自國家。

葉部長俊榮:應該說是來自於人民。

賴委員瑞隆:來自人民的資產還給人民、還給國家是理所當然的,但辜家卻死守著這筆資產,辜家在這個過程中不斷的死守這樣的資產不願意還給人民,辜嚴倬雲身兼華興董事長、聽障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社會福利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振興醫院董事長,過去40年來,她的親戚章育慈擔任常務委員,侯天儀委員也是她的家族成員,另外還有辜懷如、張安平等等。

對於所有相關的資產,我們現在能查到的只有聽障文教基金會,其他的基金會我們查不到,這也是我們不斷要求資訊公開的原因。唯一可以查到的聽障文教基金會的資產,在100年時還有8.8億元存在中國信託銀行,據此推估,我們可以想像婦聯會有相當多的資產和辜家資產是牽扯不清、混在一起的,過去以來,婦聯會的財務和辜家混雜在一起,部長認為是不是這樣的原因導致辜嚴女士無法作出重要的決定?

葉部長俊榮:我們不想作過多的揣測,我們真的是以處理問題為念,以全民福祉為念,有任何違背常規的事情本來就是我們要面對、處理的,包括無法詳細說明資產的流向,只呈現出一筆、一筆的定存,我們終究還是面對這樣的情境,無論如何,我們還是要採取行動,資產本身要回歸國庫,組織本身也要受到監督,我們採取幾個全盤配套的方式來面對這樣的困難。

賴委員瑞隆:後續的部分還是要持續的追蹤。我們努力的尋找才調出婦聯會的相關資料,從95年到105年,婦聯會的會費大概是一年1,000元,其利息收入在105年是2.4億元,97年高達8.5億元,光是利息收入就這麼龐大,這麼龐大的資產過去的支出流向不清、不明,所以這個部分和剛才提到的部分絕對是必須處理的,而且在時間上不應該再持續的拖延,不應該再無止境的拖延,問題已經釐得非常清楚了,要不要做的關鍵只在於要不要簽約而已。新主委雷倩已經確認了,看起來她態度是比較開明的。

葉部長俊榮:拖延絕對不是我的選項。

賴委員瑞隆:如果到最後還是遲遲無法解決的話,解散婦聯會確實是選項之一嗎?

葉部長俊榮:我們現在朝正向走。

賴委員瑞隆:雖說是往正向走,但還是要做最壞的打算,因為我們對雷倩還是要聽其言、觀其行,如果最後婦聯會仍然抗拒把資產交還人民,部長還是要做好解散婦聯會的準備。

葉部長俊榮:對,解散、撤換負責人不是我們的終極目的,我們的終極目的是要解決這個問題。

賴委員瑞隆:我們認為這是在解決歷史的問題。

葉部長俊榮:對,要解決這個議題。

主席(賴委員瑞隆):請顏委員寬恒發言。

顏委員寬恒: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審查都更條例,大家都知道都更最重要的一項就是考量安全的問題,行政院宣布綠能屋頂政策在2020年要達到2GW的裝置目標,地面部分是17GW,樓頂部分是3GW,所以要透過地方政府整合各家屋頂達到一定的規模,但是最讓大家議論紛紛和質疑的,就是一些違章建築也包含在內。那些違章建築的屋頂加蓋並未經過合法程序,現在要在違法加蓋的房屋上面裝太陽能裝置,是不是會就地合法?因為這樣等於變相就地合法,讓符合規範的民眾如何看待一國兩制?本來是違章建築,但是配合政策加裝太陽能發電裝置就變成合法,這邊是……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應該不是這樣,不會因為加裝太陽能裝置就能就地合法,這是兩回事,違章建築歸違章建築處理,綠能歸綠能處理,這兩個議題不會放在一起討論,例如裝了太陽能裝置,本來是違章建築就變成合法,不會……

顏委員寬恒:對啊!現在就是讓人詬病、質疑。

葉部長俊榮:這部分要說清楚,並不是這樣。

顏委員寬恒:第二個,如果要在這些加蓋的屋頂上裝置太陽能面板,裡面有違章,也有沒有違章的,但是以屋齡來看,有些的確老舊,例如現在都更牛步化,為什麼會牛步化?其實有好多原因,追根究柢就是都更戶不願意參加都更,導致參與都更的比例太低,所以如何提高比例,這也是內政部的責任,為什麼參與率那麼低?

老舊建築更新牛步化,導致都市更新的步伐整個停下來,根據我們看到的數字,經過核定,工程已經在進行中的總共有一千七百多件,但是已經完工的只有三百多件,本席不記得確切數字,大概是百分之二十幾,只占了四分之一左右,如果以這個數字均質化,一年大概只有二十幾件都更案通過,這和我們目前的需求呈現很大的差距,你們要怎麼改善這樣的情況?因為時間的關係,等一下再一起回答。

剛才提到政府的能源政策反覆不定,像你剛才說的,在屋頂上加裝太陽能裝置,會不會讓民眾以為本來被列管的違章加蓋,加裝太陽能發電裝置之後就可以合法?這是第一點。第二點,這些老舊建築會不會因為加裝太陽能裝置,反而產生更大的危險?這又是另外一個問題,這就不是違章的問題了,這些40年、50年、60年的老房子,在屋頂上加裝這些裝置,第一個,有沒有經過非常嚴謹的考量?有沒有經過建築師簽證,由他們去實地勘查?

如果是新成屋,或是10年、15年內的建物,或者是九二一地震後完工的建物,而且也沒有違章的情況之下,我們大概還可以接受,本席不是反對這件事,大部分的委員也不會有太多意見,但是如果連一些老舊建築都要歸納進來,就算屋頂沒有違建、沒有違章,或者只是一般的鐵皮,只要把鐵皮拿掉之後就可以加裝,這個老舊房屋是否能夠應付、支撐這樣的重量?這又是另外一個問題。

為了能源政策,為了總統和行政院長一句話,內政部就用這樣的方式大開方便之門,其實電夠不夠用並不是內政部的問題,老實說這是經濟部的問題,是經濟部應該負責的,也是經濟部應該承擔的,但是本席看到的,卻是內政部為他們大開方便之門,不管是我們或是民眾,並沒有看到經濟部採取積極的作為,反而是環保署,環保署本來應該是空氣污染的管理、監控機關,但是他們卻跑到台中火力發電廠,為中火的燃煤發電不會影響空氣污染提出保證,等於是替他們背書。

環保署替經濟部、中火背書,根本就是本末倒置、權責不分,現在發電也是經濟部的責任,但是第一個,我們沒有看到經濟部的積極作為,卻看到內政部為他們大開方便之門。本席可以想像啦!因為這件事一定是跨部會處理嘛!總統的一席話,院長的決策公布之後,各部會都要動起來,大家都要思考怎麼讓這個政策能夠推行,這個部分本席當然可以想到,也可以理解。

但是在都更這個部分,內政部是主管機關,結果卻讓這些正在進行都更或是有都更需求的人質疑,他們認為政府等於是球員兼裁判,都更的案件審議牛步化,沒有辦法如期推動,而且你們能夠提供給都更戶的條件,以及如何保障他們的居住權利、居住自由等等,也都沒有落實,讓這些人不願意參加都更,因為他們認為只有部分比例的人同意,例如只要百分之十幾、百分之二十幾的人同意,這個都更案就可以進行,這樣就違反多數參與的精神。像這樣的情況屢見不鮮,我們常常可以看到,大法官第709號解釋文也說了,違憲的部分包括第十項……

葉部長俊榮:同意比例,還有聽證等幾個違憲的部分。

顏委員寬恒:對。這個部分大法官也做出解釋,同時要求於一年內進行更正、調整,不然的話,時間一到,這個法律自然就喪失效力。

葉部長俊榮:剛才委員提到的第一個問題,違建和屋頂加裝太陽能裝置,那是兩回事,不能因為裝了這個之後,違建就變成合法,這是兩回事。政府確實是一體的,本來這個業務並不屬於內政部,內政部固然要協助推動綠能,但是不能違反我們的原則,我們第一個原則,違建還是要處理,而且也有相關的處理機制,我們不能對這個部分讓步。

第二,安全也很重要,所以未來加裝時,要經過地方政府的審查程序,沒有安全疑慮的才讓它裝上去,不是誰想裝就可以裝上去,還要經過地方政府的結構簽證,這是我們堅持的。所以地方政府在推動這些事情的時候,不能明知房子的結構已經很糟糕,卻又在上面加裝這些裝置,有些可以裝,有些是不可以裝的。

我們固然是行政一體,彼此要互相協助,這一點沒有錯,但是我們不能失去該堅持的一些原則,第一,安全,第二,建築管理的部分,有些原則我們還是要堅持。所以基於政府一體的關係,我們會協助,但還是要把原來關注的這些課題做好,委員剛才關心的那些問題,我們都有注意到,也會扮演這樣的角色。

顏委員寬恒:部長,你剛才有提到地方政府會依照個別結構要求,請建築師去做結構簽證。

葉部長俊榮:對,還要有結構簽證、要發許可,還要經過……

顏委員寬恒:對,這麼做是最好的,但是有時候內政部所規範的事情,地方政府不見得會照單全收,反而可能會各行其事,你也看到了,很多事……

葉部長俊榮:有些方向是不能各行其事的。有些可以各行其事,滿足地方的個別差異,但是有些部分,例如牽涉到安全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必須做到的。

顏委員寬恒:對啦!部長,你剛才提的本席都認同,這些都要做到,尤其是安全的考量和公平,最主要是公平,要維護這些住戶的公平原則。但是怎麼做才能讓都更的同意率提升?怎麼符合多數、擴大參與的基本精神?這是你們的責任,是內政部……

葉部長俊榮:對,所以我們要活絡都更,但是也要合乎程序,要照顧各方面的權益,必須在這樣的基礎之下把事情做好,所以我們的照顧是全面的。

顏委員寬恒:當然,部長,我們希望看到這些事情有在進步,因為都更牛步化這個問題已經談了好幾年。

葉部長俊榮:對,你看我們這次提出的法案,其實有非常多亮點,有很大的進步,大家可以一起討論,我們也會再做說明。

顏委員寬恒:我們希望可以看到實際的成果,好不好?謝謝部長。

主席:待會吳琪銘委員詢答後,休息10分鐘。

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婦聯會的議題,賴瑞隆召委真的是從頭追蹤到底,其實本席滿敬佩他的,在這方面投入那麼多心力,是民意代表重要的模範、表率。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對,非常專業。

趙委員天麟:不要說婦聯會裡面有鷹派和鴿派,立法委員也有鷹派和鴿派,但是大家的心意是一致的,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例如比較強硬派的,剛才賴委員說得很傳神,他說我們內部也有不同意見,有的人認為基本上就是依法行事,我們可以用雷厲風行的方式直接處理婦聯會的問題,不管是資產不明的部分,或是萬年負責人的部分,只要依照相關法令,不管是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或是相關的人團法,其實都可以處理,所以對於您堅持用相對和諧的方式做行政協商,也有一些不滿,當然也會有不同意見。

您剛才也有提到,這是一個歷史的過程,他們過去對國家有所貢獻,但是在轉型正義之後,他們也成為沒有轉型正義的一部分,所以你希望用行政協商的方式達到相對圓滿的結果,讓他們可以制度化。本席當然是傾向後者,所以一直支持您這樣做,但是我們看今天自由時報總編輯鄒景雯所寫的特稿,其實你也可以發現,現在大家的忍受程度越來越低了,社會在看待這件事情時,總是覺得可以協商、溝通,但即便是接受這樣的做法,也不可能接受無限制的拖延。

葉部長俊榮:沒有錯。

趙委員天麟:而且也不能接受他們提出一些不合理的條件,可是政府好像為了和他們達到一個相對圓滿、和諧的結果,所以就不斷退讓。當然,本席知道您不會這樣做啦!您只是希望給你們更大的空間,在處理這件事情的過程中,基本上還是希望讓社會大眾或是不同政治立場的人,讓大多數的人可以接受這個結果,本席知道您的心意是這樣。

葉部長俊榮:對,我一向認為面對各種糾結時,當然包括這種歷史發展過程當中的糾結,我心中總認為前面有一條路,而且這條路要越走越寬,不要越走越窄。有一種做法看起來很強勢、很有決斷,也很有威嚴,但是會讓原來的組織把門越關越緊,因為門關得很緊,所以只派出律師在法院對壘,這是我不願意看到的,而且我認為在處理具體個案時,一定要避免發生這樣的事情。

這麼做可能會滿足很多人的心理,好像我們很強勢、很有魄力,做了很多動作,但這是得不到結果的,也是我不願意見到的,所以我願意辛苦一點,直接面對問題思考該怎麼解決。因為過去做了這樣的選擇,所以現在婦聯會的門終究打開了,不是他們本來就把門打開,而是我們花了很多力氣才把這扇門慢慢打開。其實就某種程度來說,我們相信組織裡面確實也有一些人願意處理這些課題,但是我們必須給他們一個台階,讓他們去處理這個課題。

我們的做法就是提供一個台階,在相當程度內尊重大家,讓大家能夠務實認清這些議題的本質,而且把大方向、大原則說得非常清楚,這就是我們過去一直在做的事情。大概在一、兩個月前,本來這些事情已經快要結束了,事實上辜嚴女士過去一段時間在自己主持的會議裡面,曾經同意我們那三個原則,連捐多少、組織要怎麼監督等等,都已經談得很清楚,這些都是她親自主持的會議,也是在大家認同的基礎之下所做的決定。

但是後來發生了一些變化,這些變化當然也值得我們好好關注,因為後來面臨這些困難,所以我們也很決斷的處理,當我們給他們一些時間討論,發現真的不行的時候,我們該決定時就要決定,所以上個禮拜我們就很斷然的做該做的事情,也就是撤換負責人。撤換負責人並不等於事情就結束了,還是要繼續回到原來處理事情的大方向,只是期待因為這樣的轉變,能夠將事情導向正軌,現在也是在這樣的基礎之下往前走。

我們當然期待能圓滿處理這件事,也覺得這是處理臺灣歷史糾結的一種做法,當然,我們不認為這是唯一的做法,不過我們認為在處理婦聯會這件事情的時候,這是我們應該採取的方式,也希望最終能夠走出來,讓臺灣社會有更多信心。我們解決這一類的問題時,不要糾結在當中走不出來,應該多發揮一些正面的力量,讓這些問題一個、一個解開,而不是用相互對立的方式處理,面臨這種問題時,我們不必對立成那個樣子,用一種不是你贏就是我輸的方式,最後由贏者勝出。

其實我認為真正要顧慮的是最大的利害關係人,也就是我們的人民,這些錢來自民眾,雖然當時並不是編列預算,而是來自民眾,而且不是只單純來自產業,例如做進出口、外匯等等,其實這些都是人民的錢,從這個角度來看的話,當然應該回歸人民,但是回歸人民的做法有很多種,我們希望透過這樣的方向真正解決問題,提供處理問題的一種新模式。

趙委員天麟:因為您是著名的公法學者,也是自由派,當然也是民進黨執政團隊的一環,所以您用盡各種方式,最後行使撤換權,之後也必須再繼續進行行政協商,這些我們都支持,因為這些的確都應該歸於人民。對本席個人來說,不管再怎麼溫和、再怎麼贊成你們採取行政協商的方式,這個大理念都沒變,我們都是一樣的想法。

但是本席覺得在進行轉型正義的過程當中,要怎麼達到蔡總統所揭諸的,轉型正義其實是社會和解的開始,這是最高的境界,在臺灣這種淺碟、對立的社會並不容易做到。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有的法律就像您說的,是位於極端的兩端,當兩車對撞的結果,很有可能就是漫長的司法攻防,但司法攻防會導致兩敗俱傷,第一個,實現轉型正義的時間會拖得很長,被改革的一方,基本上就會進入最不符合社會期待的拖延狀況,這樣的結果就是讓社會更對立,但是我們想要的結果卻不一定能發生。

所以本席才會說,確實,我們的確應該試著走出一條新道路,因為接下來我們會有一段很長的轉型正義的路要走,所以您對這方面的處理方式或許也是一個實驗,如果實驗成功了,或許我們可以達到一種境界,我們可以緬懷過去婦聯會在那個特殊歷史時期所做的貢獻,藍綠都可以一起緬懷,大家也可以一起肯定,但是在綠色執政、全民執政情況之下的轉型正義,被改革的一方也要投入,最後達到真正回歸公共利益的結果。

如果是這樣的話,在臺灣這樣的華人世界,唯一的民主國家,本席是滿期待這種典範的,所以要給您這樣的期許,既然您的態度是「吾道一以貫之」,我們就希望能夠有美好的結果。

其實以上本席所說的話,也是向雖然意識型態和我們完全不同,但是相對溫和的雷倩女士進行喊話,因為她在這樣的攻防中勝出擔任主委,馬上就要和你們談,剛才就是讓您闡述你們的理念,對您提出的質詢,其實也是本席想對她說的話。

在這個歷史時刻,她以及現在她所領導的新團隊,其實也可以建立一個典範,這些事會在歷史上留下一個很重要的紀錄。剛才賴委員一直在追問的,其實也就是這兩天的事了,對您來說,您會審慎樂觀看待這個結果嗎?

葉部長俊榮:我們會積極面對,而且態度確實很重要,我們要把這樣的原則和態度放在心上,去面對各種不同的期待,或是產生的糾結,這樣的方向有時候是孤獨的,但是這樣的孤獨才能夠得到更多人的認同。剛才委員的許多期許,我們都覺得很溫暖,而且也是正向的,我們一定會朝這樣的方向繼續努力,一刻也不會放鬆,會一直往這個方向走,不管再怎麼辛苦都要抓住對的方向,以穩健的步伐繼續往前走才行,臺灣需要這樣的努力。

趙委員天麟:好,謝謝。第一個,本席支持您對警方的慰勉,他們要如何柔性的執法,但是又不會造成整個交通大動脈的破壞,本席認為他們那一天應該是使盡全力,而且身心俱疲,應該要找個時間好好獎勵他們。這件事的所有過程,只有一點大家可能會有點疑慮,就是對律師的處置,所以請你們回去檢討看看,律師到底是來協助的,還是領導人之一?有時候真的讓人分不清楚。

你們宣稱沒有逮捕,這一點沒有錯,但你們畢竟還是有限制他一定程度的自由,把他帶到其他地方,這個部分可能是到目前為止大家有點擔心的地方,所以律師公會也有提出一些提醒,這一塊請你們回去再仔細想一下,看看怎麼處理比較好。

葉部長俊榮:對,這一類的提醒,對我們而言也是一種鞭策,我們該改進、該做好的都應該做好,當然也需要大家的諒解,警察機關值勤時絕對不會抱著不好的心態,或者故意去做什麼事,其實他們卡在中間真的很像「石磨仔心」。

趙委員天麟:對啊!

葉部長俊榮:但是有一點可以確定,就整體而言,本來就是要避免任何損害,要把損害降到最低。當然,在這個過程中容易產生一些誤解,例如衣服脫掉那件事情,其實真的不是警察機關值勤時把他的衣服脫掉,但是網路上卻傳成這樣,都非常為警察機關難過,我們還是要重視真實啦!我們也會利用這個機會隨時反省,如果有哪些地方還可以再精進的,我們也會隨時精進。

趙委員天麟:好,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吳委員琪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花次長,早上有很多委員提出問題,不管是針對婦聯會或是集會遊行,但我今天要討論的議題是都更,本席對都更的議題很重視,尤其是雙北,因為雙北屬於地層敏感帶,包含地震的標準、土壤液化等等,都會關係到新北市未來的都更。

本席這邊有一項資料,超過30年的房屋將近400萬戶,未來改建的工程量非常龐大,雙北的老舊建築物要如何處理?針對地質的部分,研究單位也充分掌握狀況,雙北地區發生淺層地震的機率非常高,尤其土質液化會影響老舊房屋的安全問題,所以有很多專家認為屋齡超過40年就要強制都更,這樣才能確保民眾的生命安全,請問花次長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對這個議題的重視,因為臺北是一個盆地,所以臺北市、新北市在土壤液化或是對抗地震的部分,確實有一個非常大的潛在風險。因此去年底我們就提出危老條例草案,今年初也感謝大院三讀通過,這個條例是要銜接前年0206地震之後的安家固園計畫,因為當時只針對耐震評估,希望能夠加強這個部分。危老條例通過之後,我們給安家固園計畫一個往後銜接的機會,制定危險老舊房屋加速重建的配套機制,從容積獎勵、租稅優惠等部分著手。

現階段我們也看到各地方政府已經陸續開辦危老條例的重建計畫申請,也看到市場上或是社會上,大家對這個法案的支持和熱衷,接下來的都更條例,我們也會搭配處理這些問題。因為危老條例有一個很重要的要件,就是社區必須取得100%同意,但很多社區沒辦法達到100%同意的門檻,所以我們希望透過接下來的都更條例修法去做這樣的銜接,讓沒有辦法取得100%同意,但同樣屬於危險老舊的房屋,也可以透過都更條例的軌道繼續往下走。

透過這個完整的機制,包括現階段行政院也核定了一些方案,後續在耐震評估的補助部分,不管是從初評到詳評,我們能夠給予更多資源、幫助,我們也會請民間的專業團體協助這些危險老舊社區,幫忙診斷、提出重建計畫或都更計畫,這部分我們也有補助。所以現階段假設都更條例能夠順利完成三讀修正的話,加上都更專責機構也能夠進場,其實整套制度就會相對完整。我相信大家就會在有信心、知道該怎麼執行,且在有相對補助或是誘因充分的情況下,未來都更或者危老房屋改建的推動應該可以非常快速增加,這些制度都是為了積極面對臺灣的問題,不管是土壤液化或者是容易地震的風險,政府一定要擔起責任。

吳委員琪銘:對,次長,剛才你說的,不管是誘因也好,或是其他的協助也好,但是我們還有一個問題,關於都更,尤其在都市裡面,常會碰到釘子戶的問題,所以沒辦法像你剛才說的取得100%同意,這是不可能的,未來還是需要公權力介入。根據中時電子報的報導,賴院長也說過,未來都更計畫還是要送都委會,要經過都委會的公開審議,只要有一人反對,還要強制辦公聽會,由地方政府在60天內協調,但是最後也可以強拆釘子戶,是這樣嗎?

花次長敬群:其實所謂的釘子戶或是不同意戶的議題處理,當然是都更審議過程中大家很在意的課題,但是對於這件事情,我向委員報告幾個重點,第一個,因為剛才您提到地震或是危險的背景,所以政府在面對危險老舊房屋或是都更的時候,我們應該以更積極的態度面對,要把都市更新視為公共事務,如果都市更新的推動過程有爭議,政府有責任解決這個爭議,這是我們這次修都更條例一個很重要的態度轉變。

當然,針對這個部分,我們也認為預防重於治療,也就是說,為了避免因為不同意戶或者所謂的惡意圈地,導致沒有必要的抗爭或衝突,如何降低這些事情的發生率,其實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工作。所以我們在修正都更條例時,也提出都市更新要和都市計畫做充分的連結,我們會要求所有縣市政府,未來要積極、趕快去做兩件事情,一個是劃定都市更新地區,另外一個是制定都市更新計畫,希望未來的都市更新單元,絕大多數是在政府劃定的都市更新地區內。

這樣一方面可以和政府公權力或責任銜接,一方面和都市計畫銜接,第一個,可以避免發生所謂的不當圈地問題,當然之後還有別的措施,例如一旦有爭議就要求強制辦理聽證,把誰對、誰錯說清楚、分辨清楚。再來是如果還有疑慮,我們會在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針對這些爭議進行更進一步的處理,處理完才會核定那個都市更新案件。

最後,對於拆房子這件事情,如果最後拆除過程還有爭議,包括拆除方式、期日或是相關事務,以及地方政府介入協調的過程,都要再做最後確認。經過剛才說的三加一程序,實質上我們對於不同意戶的處理,一方面能真的做到預防重於治療,另外一方面,必要的法律程序,我們也會把程序進行澈底,更重要的是釐清到底誰對、誰錯,因為我們要保護對的那一方,也要對錯誤的一方有所抑制。以上。

吳委員琪銘:次長,依照行政院版,或是賴院長所提出的宣示,針對這四道關卡,例如60天內協調強拆釘子戶的問題,其實對一些都更案來說,在他們面對的問題當中,釘子戶的問題的確是存在的,但我們也應該保障這些人的權益,畢竟現在的景氣不好,有的人奮鬥一輩子才有那間房子,所以我們也要顧慮他們的權益,這一點還是要注意。

花次長敬群:是的。

吳委員琪銘:還有一點,現在社會住宅推動的成效如何?

花次長敬群:預計到明年年底,新建的部分,就是完工加興建中的大概是1萬5,000戶,如果加上包租代管的部分,大概可以到2萬5,000戶,今年年底左右大概會破1萬戶。實際上相關進度都是按照我們預定的程序在努力往前走,各地方政府也都很積極的配合。

吳委員琪銘:好,謝謝,我們都加把勁,大家一起努力,謝謝。

花次長敬群:謝謝吳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花次長,本席今天主要針對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二十六條和您討論,因為現行的相關規定,如同本席上午的提案說明,在候選人的消極資格這一塊,以第四款來說,包括執行未畢或尚未執行,卻沒有把已經過了行刑權時效而至死不能執行的狀況列入,實務上中選會認為這樣的候選人是可以參選的。次長,你覺得這件事情的本質合理嗎?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您提到的這個狀況,實務上確實真的發生過,所以就像您剛才提到的,輕重……

蔡委員易餘:輕重是失衡的。

花次長敬群:所以就這個提案方向,站在主管機關的立場,我們當然樂見這件事情能夠處理。但是我剛才的口頭報告也特別提到,這個標準定下去之後,這個人真的會面對終身不得參選的狀況,原則上我們尊重委員的提案。

蔡委員易餘:次長,你說這個人可能會面對終身不得參選的事實,但這個前提是他犯了罪,應該要被執行刑罰,結果他卻逃亡,因而沒有執行刑罰。

花次長敬群:是。對,了解。

蔡委員易餘:所以他終身不得參選是因為逃亡在先。我們希望制定這樣的體例,是因為這個人既然被判刑,他就要接受刑罰的執行,執行完畢後,這個人當然就有再參選的權利,但是他不去執行,結果行刑權失效之後又可以參選,這樣應該是不對的吧?

花次長敬群:是的。所以我才會說,就您說的那個面向,已經去執行的,當然這樣的規定就會顯得輕重失衡,因為這樣規定會連帶影響到我剛才提到的終身不得參選,這件事情會因為這樣而連帶發生,所以當然要就整體狀況一併考量,應該是從這樣的角度思考。所以關於這個部分,我們確實一時無法具體說明綜合加減乘除之後的結果,到底該怎麼規定才是最完整的。因為進行逐條討論的時候,委員們也會再表達意見,以內政部的角度來說,原則上我們尊重委員討論的結果,我們也會配合。

蔡委員易餘:本席還有看到另外一個提案,這是陳其邁委員所提的,他認為只要犯了罪,緩刑期間也不得登記為參選人,針對這樣的修法,內政部的意見如何?

花次長敬群:這部分我們敬表認同,因為它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標準一致化。

蔡委員易餘:就是讓它的體例一樣。因為緩刑是指緩刑結束後,他的刑之宣告才會消滅,所以在緩刑期間,表示這個刑還是存在的,本席覺得這樣的修正應該是符合我們對公職人員最基本的期待,以上是本席針對公職人員選罷法部分的意見。回到上午大家討論很熱烈的都更問題,本席覺得關於都市更新,現在最主要是因為臺灣的市容不佳,尤其是臺北市,真的看起來非常老舊,如果你到別的國際化首都去看看,幾乎很少看到像臺北市這樣市容又老、又舊的狀況。

次長,事實上針對這一塊,你一直很積極在推動,包括最後要成立的住都中心,你們也希望讓它趕快三讀。可是面對市容的老舊問題,而都市更新又呈現遲緩不前的狀況,次長,你們到底要怎麼承諾,利用都更條例的修法、利用住都中心的成立,你們就真的能改變這樣的狀況嗎?

花次長敬群:從都更到整個市容的調整,當然需要一段時間逐步建構,所以現階段就都更的部分,我們一方面讓民間趕快啟動危險老舊房屋的改建,同時透過都更條例的修法,讓更多社區能夠更積極的進行改建。其實這裡面還有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用所謂的都市再生或公辦都更的角度,這裡面當然包含姚文智委員提到的一些公辦都更的構想,或是住都中心的成立,這部分也謝謝蔡召委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給我們的協助。

當這些制度有成功的案例,且逐步形成規模之後,我相信整個社會對於都市發展或者是都市更新,大家的思考和態度會開始出現質變。過去大家面對都更時,實質上大家考量的是能夠一坪換幾坪,或者開發商、實施者可以賺多少錢,我們不能說這樣的角度完全錯誤,但是它缺乏委員剛才提到的,有關都市環境、都市美觀,甚至都市競爭力的再現,或是建構這樣的大目標。

為什麼我們在修都更條例的時候,就內政部主管機關的立場,我們不敢像社會住宅一樣,提出8年20萬戶這樣的大戰略、大計畫目標?因為我們就連滾動、啟動的開始,其實都還沒有建立。

蔡委員易餘:對,次長,本席認為現在都更的力道是很弱的。

花次長敬群:對,所以要等它動起來之後,我們才可以建立大戰略目標。

蔡委員易餘:尤其是臺灣社會遇到釘子戶的時候,基本上都會給這些被拆遷戶更大的社會同情,所以你們面對、處理都更時,反對都更的人,因為他們要面對被拆遷這件事情,所以政府和這些人的溝通永遠沒辦法很順暢,人民也沒辦法信任政府。本席覺得這件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所以這個修法也是很重要的,謝謝次長,請你們繼續努力。

花次長敬群:好的,我們也希望能夠儘速處理,謝謝委員。

主席: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王委員榮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兩星期前我們討論過關於地政士法中地政士專業資格的部分,今天感謝主席幫我排入兩案,一個是建築師法,一個不動產估價師法。在不動產估價師和兩週前通過的地政士的部分,為了配合CRPD國內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同意取消歧視性的相關規定和要求,但是以今天的口頭報告來看,你們似乎是反對建築師法的修訂,請問原因為何?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並不是反對,我們內部經過評估、討論之後,覺得建築師所執業的工作會涉及到一定程度的公共安全,當然不是因為一定會涉及到公共安全,就不能把這個條文取消,雖然我們今天口頭報告上的說法是比較建議保留原條文,但其實我們過去也與委員做過幾次私下討論,就像上次的地政士法,記得委員曾在經濟委員會質詢過我,我也回應過這個課題,所以這部分我們仍然願意再思考看看,如果拿掉這樣的條文規定,是不是可能真的會對建築師或公共建築的工安造成比較明顯的影響。

王委員榮璋:我們就進一步地來做討論、來釐清這個問題,其實相關意見也是主管單位──營建署所提出來的。我們姑且同意建築師的職權很大,基於肩負人命和財產安全的考量,所以他必須身心健全、神智清晰才能執行這樣的工作,我們姑且假設如此。如果是這樣的話,請問在建築師考照的部分有沒有要求所有應考人都要做精神鑑定或體格檢查?現在有嗎?

花次長敬群:沒有。

王委員榮璋:那考上以後、發照之前有嗎?

花次長敬群:沒有。

王委員榮璋:也沒有,換句話說,你們並不知道取得證照的人是不是有精神疾病或身心違常?

花次長敬群:是。

王委員榮璋:其次,有關我們所稱的精神疾病,上次我也向次長說明過,按照精神醫學辭典的記載,精神疾病有1,500多項,是不是一旦有精神疾病的病史就完全不可以擔任建築師?

花次長敬群:因為這部分過去確實也沒有執行過,所以實務上還真的……

王委員榮璋:也不是嘛!所以你們也不是按照這部分確實嚴格執行。另外,身心違常就更沒有定義了,「違常」相對的就是「正常」,身心正常的定義和標準是什麼?在座有誰可以號稱自己完全身心正常?至於身心違常,更沒有定義或標準。退萬步言,假使這部分真要執行的話,剛剛次長也說明過,這與之前地政士一樣,自立法以來從來都沒有執行過。

花次長敬群:是。

王委員榮璋:再假設他有這樣子的必要,請問你們要怎麼執行?第一,如果你們懷疑建築師有身心違常或有精神疾病,誰可以來發動撤銷執照或是進行下面的調查工作?署長可不可以說明?你們想像中,是部裡的同仁、地方主管機關、公會、業主、鄰居,還是任何人都可以檢舉?然後你們就開始進行調查工作?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許署長說明。

許署長文龍: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建築師的處理,原則上還是地方,如果地方政府認為有不妥之處,可以提到中央來,所以有兩極的處理。

王委員榮璋:有處理過嗎?

許署長文龍:沒有,從來沒有發生過。

王委員榮璋:所以從來沒有處理過,也從來沒有發生過?

許署長文龍:是。

王委員榮璋:假使地方主管機關懷疑某位建築師有精神疾病,他就可以進行相關的處理,是這樣子嗎?

許署長文龍:對於建築師法的監管大概是採這樣的方式,包括他的設計……

王委員榮璋:你們過去之所以沒有處理過,是因為你們從來沒有懷疑過,還是建築師一旦考取建築師執照之後,永遠都是身心健康?

許署長文龍:是從來沒有地方政府提出這樣的處分。

王委員榮璋:從來沒有是指從來沒有注意過、在意過這件事情,還是建築師只要考取執照,永遠都不會有精神疾病?目前建築師一共有多少人?

許署長文龍:大概8,000多人。

王委員榮璋:請科長說明,以精神疾病的罹病率和發生率來說,8,000人中大概會有多少人會罹患精神疾病的可能?

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賴科長說明。

賴科長淑玲:主席、各位委員。如果以重大精神病來說,大概是千分之六,不過精神疾病的範疇很大,所以類似失眠……

王委員榮璋:重大的部分就有千分之六,所以合理懷疑在8,000人中就可能有48人有重大精神病,但是地方從來沒有執行過。假設地方政府發現這樣的情況,執行了之後,你們在這裡提到要徵詢兩位專科醫師,請教署長,是什麼樣的專科醫師?

許署長文龍:專科醫師就是指領有精神科醫師執照的醫生。

王委員榮璋:依你們的想像,你們要怎麼諮詢他們?我是要求要把那位被懷疑的建築師送去做鑑定,精神鑑定有兩種,即司法鑑定及行政鑑定,所以你們是要送去做相關鑑定,還是把你們所看到或感覺到的徵狀拿去問醫師說,他這樣適不適合再擔任建築師?

許署長文龍:據我們了解,就像一般人認為有精神疾病一定要強制到精神病院療養等一樣,我想這應該是有一定現有的施行機制。

王委員榮璋:所以依你的想像,是要進到強制就醫的地步?

許署長文龍:不是,我的意思不一定是這樣,這要看兩位精神科醫師的認定。

王委員榮璋:所以你的意思是,要經過精神科醫師的鑑定?

許署長文龍:對。

王委員榮璋:如果當事人即建築師不配合,有什麼強制力?你們要如何強制他去做鑑定或是強制他去醫院給心理醫生看?如果醫生沒有看到當事人,你覺得他可以做出決定嗎?

許署長文龍:以這個問題來講,我只是假設性,因為從來沒有發生過,譬如說,剛好有位建築師在承攬……

王委員榮璋:所以你連想像都沒辦法想像,這件事要怎麼做?

許署長文龍:假設有位承攬公部門或私部門工程的建築師在施工、監造時出錯……

王委員榮璋:如果他出錯了,就會造成人命財產的損失嘛?

許署長文龍:對。

王委員榮璋:過去有沒有建築師出錯過的經驗?不管他有沒有精神疾病或身心違常,有沒有出錯過?

許署長文龍:當然有。

王委員榮璋:結果呢?

許署長文龍:也有處罰。

王委員榮璋:如果他蓋出一個比比薩斜塔還斜的房子,造成人命財產的損失,還是在這個過程中,你們有審查等等的機制,其實是可以偵錯的嘛?

花次長敬群:報告委員,這部分我們確實會了解,也會往這個方向再重新檢討,如果訂這個條文,其實在實務執行上有窒礙難行之處,如果沒辦法執行,那麼訂這個條文本身的意義……

王委員榮璋:所以你們是自己嚇自己,然後就以未知或無知的恐懼訂了一個規定和辦法,或者是訂在法律裡,但是根本沒有辦法執行,然後你們卻相對的用這樣的方式去剝奪建築師的工作權利,更遑論你們在回答裡提到,他的原因消滅之後,恢復其資格,再重新請領執照,在這個過程中,你們更沒有相關的做法和辦法等。因此,這部分我希望部裡能夠好好檢討,在後天主席要處理時,你們再重新思考是否要繼續保持這樣無法執行的規定,這部分應該要審慎檢討。

花次長敬群:好,我們回去再檢討,謝謝委員。

主席:因為星期三會處理,請內政部及相關部會再研議。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姚委員文智發言。

姚委員文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非常感謝主席在本會期末的最後一週排入這個議程,讓我們可以針對都市更新條例做澈底討論。大家都知道我長期關注都市發展的問題,及其與都市更新條例之間的牽扯,我一直期待我們能夠建立一個可以保障人民權益、實現居住正義又能夠促進都市發展的環境,同時擺脫剛剛蔡委員易餘所說的,我們的城市總讓人家看起來像是一個無法進步、甚至是落後、甚至在網路上被評為跟第三世界國家一樣的城市。這其中有一些關鍵,當然我們在進行逐條時會再討論,不過我還是一直認為這是政府的責任,我們思考這麼久以來,為什麼都市更新總是推動不了?為什麼總是滋生很多問題?為什麼總是紛紛擾擾,沒有辦法突破?我一直覺得政府的角色是關鍵,而政府的角色裡,當然包括法律的制訂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執行。也非常感謝蔡委員,他也協助我們通過了國家都更中心,上會期我們也通過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請問次長,我們的都更現在是三法還是四法?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是三法。

姚委員文智:所以現在就剩下最後一個,我本來是期待四法,不過你們把它併在一起,主席說週三再討論,沒關係。到底是政府主導都更或是都市再生條例,我知道下午的公聽會裡有很多學者對此有意見,我想拿一個案例來討論看看究竟要如何實踐,因為我們講那麼多,結果回頭一看,一件更都案仍要費時10年,現今全國大約有300、400萬戶的這樣的房子,全部改建完需要2,000多年,修法到底能否解決這樣的問題?能否兼顧財產權保障及讓都市發展突飛猛進這兩件事?花次長好像已經預告都更的量能一年要500件?

花次長敬群:那是危老條例,都更還沒有算……

姚委員文智:都更還不止這個數字?

花次長敬群:都更還沒有算進去,因為法案尚未三讀,所以我們現在不敢多說。

姚委員文智:要看法案最後三讀的內容才能知道量能有多少?

花次長敬群:是。

姚委員文智:我們看一下這段影片,看看今天的修法能不能協助這樣的構想得以實現?

(播放影片)

姚委員文智:畫面左邊是淡水河岸,現在是俯角畫面,底下有車子的道路是環河北路。這個構想是做一個水岸平台,架設在環河北路之上,這是仰角的畫面,這是結合旁邊的堤防及私有地主參與的都更案改變而成的水岸平台,希望創造淡水河的親水性及實現周邊老社區都市改造的一個構想。

次長,淡水河岸一直無法改造,其親水性受制於環河北路的阻礙,導致台北西區因為這種種因素長期淪為都市邊陲之區。不管從水岸風華來看,抑或就西區軸線翻轉政策而論,這個問題遲遲無法獲得解決。過去歷任市長皆說要推展淡水河系曼哈頓藍色公路計畫,但是你只要上船一看,即使河川沒有臭味,船隻可行,但周遭景色根本沒有吸引人的地方,現在上船者一上船都只看蘆洲或五股那一帶的景色,這就是台北市的問題。

次長,在此次修正的新法裡,你認為這樣的方案可以怎樣的方式來推動?

花次長敬群:就整個規劃設計構想而言,這個案子當然非常精彩。本人在台北長大,其實長期以來,為基隆河及淡水河沿岸景觀與防洪、治水功能兩者間尋找更好介面銜接規劃的這件事,確實是每個在台北成長者一直很關心的課題。當然這件事在設計上是一個大戰略,這個大戰略的背後涉及到資金、人力、專業,甚至是權利人銜接等課題,我想這部分確實有很多工作要做。不管從都市再生的概念或從都更條例中公辦都更專章的邏輯來看,本質上並未限制它可以做到這樣,我們要考慮的是,我們有多少量能及做這件事時可能會面對多少必須處理的問題,就方法上及條文的限制下,我們現在……

姚委員文智:法條未修之前,有沒有辦法做?

花次長敬群:未修之前也不是完全沒有辦法做。

姚委員文智:也是可以做?

花次長敬群:對。

姚委員文智:修正之後是不是更具可行性?

花次長敬群:沒錯。

姚委員文智:在你們新增第八條的修正案中,提到政策性的都更及都會區水岸邊。

花次長敬群:是。

姚委員文智:但它必須由政府主導,對不對?

花次長敬群:對。

姚委員文智:所以你們加了一章政府主導都更的部分,這跟我原來所提的都市再生條例的想法相近,這個應該由政府哪個層級來執行?國家都更中心可以執行嗎?還是由地方政府來做?

花次長敬群:都可以,國家都更中心或台北市政府都可以來做。

姚委員文智:你們所提第十一條的修正案,是政府可以自行實施或選任實施者實施,對不對?

花次長敬群:是。

姚委員文智:我特別提到這一點,是因為我覺得此次的修法尚有三個部分要釐清:第一是政府的角色要更積極及清楚,要扛起這個責任。因為政府的責任不只有推動修法而已,這背後還涉及預算及相關機制,甚至是帶動城市運動,我個人認為說這件事沒有帶動城市運動是不可能的。第二是我們會討論到如何建立公私協力機制,其實可在條文裡處理這些事,只是這項機制能否更清楚或召喚公私伙伴、私部門能夠納入這項機制,變成私地主、實施者、代理實施者或中央、地方機構願意標示出這樣的合作機制,讓整體權利變換或參與者可以看到公共利益的遠景,並在短期的時間內,覺得只要參與,不管是公益或私益都能夠得到實現,帶動改造的動能。有的學者認為這是另一種BOT案,也有人覺得這是PPP,就是公私伙伴關係,而我覺得是這個角色的釐清,當然不一定要表現在條文裡面,而是透過何種方式或透過剛通過的國家都更中心的實踐,至少在中央政府可以起一個示範的作用。第三其實就是容積的問題,容積問題必須在更都更條例修法中取得一個互信的機制,這個機制必須保護我們想要維護的古蹟,雖然說在文資法裡有規定,但在都市發展中,我舉個例子,像芝山岩的歷史古蹟或生態保護區,次長,你可能不知道……

花次長敬群:我知道。

姚委員文智:我是說你可能不知道我接下來要提的事情。你可能不知道所有的民意代表只有我主張限高,這個主張得到地方很大的……

花次長敬群:是,我瞭解。

姚委員文智:地方對我有很大的反彈,但是該不該限高?我認為該限高,因為那是台北市非常難得的歷史遺跡,假如那個地方無限制地往天空發展,未來絕對會無法收拾。所有的民意代表只有我主張那裡要限高,都市哪裡該限高,讓其發展權透過容積的移轉、轉讓或其他制度獲得保障,就像日前俞大維先生故居等幾個古蹟,這個案子也一樣,過去投入都更的業者或地主花費將近10年心力,最後仍然血本無歸,這中間我所謂的容積信賴能否獲得處理?他們也可以透過這個信賴去保障古蹟不致遭人縱火焚燬或任意在暗夜被移除,我覺得這些都是我們在都更條例中要處理的,謝謝花次長及內政部團隊的努力,這項條例已逐漸成形,但有幾項關鍵的機制,希望在處理條文時,能夠將我們的觸角及配套做得更完整,讓這個相隔19年後的修法真的成為推動都更的動能,讓這個都市能被澈底改造,實現居住正義的法律治理模式,讓我們一起來創造這個模式。謝謝。

花次長敬群:謝謝姚委員。

主席:謝謝姚委員及花次長。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Kolas Yotaka委員、鄭委員運鵬、孔委員文吉、高委員金素梅、廖委員國棟、洪委員宗熠、陳委員雪生、周委員春米、陳賴委員素美、鍾委員孔炤、何委員欣純及葉委員宜津皆不在場。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今天我們審查都更條例,這應該是四法中最後一個法案。希望能夠儘快審查通過。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

吳委員玉琴:內政部這陣子應該滿辛苦的,各個法都已經陸續到位。你知道因為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09號解釋文,我們認為都更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的第三項有違憲之虞,都是有關為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事實陳述意見之機會,規定與憲法要求之正當程序不符。另外,缺乏分別送達之規定,也不符合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之前已經做出這樣的提醒,在此次行政院提出的補償程序上,大概也都有訂定正當程序的規定,但其實更核心的問題還是要來面對,為何有這麼多的地主不甘被都更,甘願走上冗長的訴願、行政訴訟及大法官會議解釋等程序之路?這應該是我們要面對的問題,而非只要解決大法官會議解釋文這件事而已。

近幾十年來,都更這件事常常變成是建商圈地都更取得超額利潤的途徑,不僅是單一一宗土地的住戶會被牽扯進來,連連接的公有非公用土地,不論面積占比為何,也常會被強制納入都更的單元,而且政府還有代拆的機制。雖然今天內政部對代拆機制有一些說明,但我還是要提醒,許多的都更單元都不是在政府劃定應實施都更的地區,我現在要強調的是,在自行劃定都更單位的民間單位來實施自劃部分,本席還是有三個建議:第一個,我覺得自行劃定的都更單元,除應由都審會審議通過外,這個亂象應有3年的落日期間;第二個,根據第二十二條規定,自劃都市更新單元實施者,於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的事業計畫報核後,應經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建築物所有權人全數同意,因為你們還是有放寬的一些條件;第三個,最重要的是,自劃都更的單元不得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要求政府代拆。不過本席的主張好像跟行政院版的條文不一樣,請問次長的意見為何?因為你一直說代拆是為了行政程序或時間等因素所實施的不得已手段,可是這裡的代拆有其強制性,會讓政府陷入困境。

花次長敬群:其實過去因為很多的縣市政府未積極落實都市更新地區或計畫,導致許多都更案件因政府未劃設都市更新地區,但自身又有更新之需,最後只能走自劃更新單元這個方式。當然此次的修法,就會要求地方政府要全面地將都市更新地區及計畫做出來,所以未來絕大多數的案件,都會在政府劃設的都市更新地區……

吳委員玉琴:你的意思是說,民間自行劃定的部分就會變少?

花次長敬群:對,未來民間自劃更新單元的比例會變少,而且政府確實不大可能全面照顧到所有需要被更新的地方,所以還是要保留自劃更新單元這個路徑,只是這部分在未來仍然規定其劃設準則要由都市更新委員會審議通過,必須符合那個原則,案子才可以進入到都更審議委員會去審議。昔日因地方縣市政府所劃設的都市更新地區太少,導致都更圈地問題,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自劃更新單元被醜化了,其實這項機制並沒有大家傳說的這麼糟糕,所以您剛剛提到的3年落日、百分之百同意及不能代拆等主張,我覺得這樣反而會限制了一些被政府遺漏的部分,您這樣的看法反而是落井下石的作法,未來他們想推動整個更新案時,將會更加困難。

吳委員玉琴:到底是否真的是自劃都市更新的部分會變少?就像你剛才說的,對整個都更未來情境其實並不清楚,我們還是擔心日後會不會因為放任民間業者小規模小面積的都更,而變成假都更、真合建的情況。

另外一個爭議點就是權利變換及協議合建部分,現在還是用多數同意戶採協議合建、不同意戶則採權利變換方式處理,我們覺得其實混和兩者的作法導致爭議不斷,為何不廢除呢?

花次長敬群:合建這個模式,其實是台灣長期以來,地主與建商合作開發的既定模式,所以在實務上,此時大家對合建會比較熟悉,對權利變換確實比較沒那麼熟悉,但後者會是一個相對資訊較為透明、也是我們積極推動的作法,我認為在權利變換或估價、都更開發財務評估體系等機制尚未落實到位前,實在不宜貿然認定合建就是一項不好的機制,其實它是多數人依賴的方式。

吳委員玉琴:你覺得還是要雙軌進行?

花次長敬群:是,沒錯。

吳委員玉琴:最後,有關都更容積獎勵部分,我們是150%,可是你好像沒有考慮到其他容積移入的來源,包括像依都市計畫的40%,還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的50%及水利法的40%,如果這些全加進來,最大的容積可能會達到280%,這可能導致整體都市更新容積嚴重超載,影響整個都市景觀及都市計畫的宗旨。有關這部分,在我所提第四十四條修正案裡,在該條第一項有要求容積的部分,也就是應該要有容積獎勵的原則沒錯,可是應該有個限定,比如我建議到200%,不應該高達280%,這個部分看來你們沒有限制移入容積數的規定,你對這方面的看法為何?你們不擔心整個容積都被灌進來,造成景觀更醜?

花次長敬群:如果大家覺得應該訂定一個天花板,我們願意討論,為了避免大家有過度的疑慮,這是有必要的。

吳委員玉琴:好,我想逐條審查時再進行細部的討論。謝謝。

主席:謝謝吳委員及花次長。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已經離開了嗎?

主席:對。

尤委員美女:所以本席就沒有辦法質詢一些事情,本席現在有幾個問題請教花次長,其實,都更條例在上一屆立委任內就已經審了一半,後來沒有完成審查,這一屆又再提出新的條文,按照你們的說法,這次新的條文會更精進並且設了三道防線,但是原來內政部所寫的條文後來送到行政院,有些反而是更退步,包括所謂的強拆條款,以前所發生的文林苑事件,就是因為現行都更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中強拆條款,才會造成那麼大的事件,最後還讓大法官做出第709號解釋文。

事實上,這個條例主要是牽涉到私權與公權的問題,今天我們若要進行都更,並以公辦都更的方式,那麼全部都是以國家的高權及公權力進行處理,或是在窳漏、危險地帶有需要進行公益性與必要性的地區進行都更,若有人不服從,當然就可以使用國家的高權進行強拆,但在這裡面你們又允許所謂的自行劃定更新地區,且實施者可以委託民間去做,也就是說,有實施者要進行拆除的時候,他可以委託國家的公權力幫忙代拆,這樣就會變成公、私權力不斷地在相互糾纏;如果國家有高權並且是使用公權力,絕對可以進行強拆,但若是屬於私權的部分,又怎麼能委託政府幫忙進行強拆?這次你們說在新提出的條文中有多設置了協調的機制,事實上,目前的情況也是有在進行協調,只是協調不成時就會像文林苑一樣被強行拆除,才會引起那麼大的民怨!

原來在內政部的條文當中有給二個月的時間進行調處,若調處不成時就可以直接去進行,但這部分有行政救濟的程序,也就是說,今天賦予政府有這樣的權力,老百姓對行政處分就需要有行政救濟的程序,至於你們設立的協調也不是行政處分,而是請雙方出來談一談,接著公權力就介入幫忙代拆,這樣一來公、私權完全是混淆的,本席知道內政部的條文已經過行政院核定,所以內政部要再做修改可能有困難,但事實上,這裡面的確是公私權沒有明白劃清楚,請教次長,該如何處理?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都更這件事,我們整個思考的過程不只是單純在財產權這部分,它並非是一個核心的命題,我們現在所面對一個更大的壓力是,現階段全台已經被列入危老系統的房子將近有400萬間,未來20年之後,全台灣可能有80%以上的房子都會面臨必須拆除重建,或是面對耐震能力不足的問題,這是攸關全國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課題,而不只是單純的財產權或是公私權的問題。

當政府面對這樣一個集體且是一個全面性、具有迫切性並牽涉到生命安全的課題時,整體立法的角度、政府所站的位置要更高,而且我們還要動員全民所有的力量才可能做到這件事情,這是需要經過20年或甚至是30年漫長的時間才可以解決的問題,我們認為這是牽涉到一個取捨以及如何拿捏平衡的課題。

尤委員美女:所以,這部分就是公辦都更,而且你們現在也要設立一個住都中心,對不對?

花次長敬群:其實,這不是用「公辦都更」四個字就可以涵蓋,而是要全民總動員,積極地將政府的量能拿出來,民間的能力也要讓它充分發揮出來,這個問題才可以被處理;所以,這已經不是價值觀論述的問題,而是一個國家面對重大急難時,政府必須要有擔當及積極的態度來全面解決問題,在這個價值觀的取捨底下,我們當然希望如果能在財產權的處理上越精緻,公私權限也劃分得越加完整,政府介入的層次當然就是完全承擔起責任,我們真的希望能夠做到這樣,問題是以目前政府的量能是不可能做得到,所以我們必須要把……

尤委員美女:政府現在既然不可能辦到,所以你們設有住都中心,也可以透過委辦的方式,只要是公權力可以行使的地方就可以處理。

花次長敬群:例如韓國也有LH,人力為6,000位專業人力,在這樣的人力之下能做的也相對有限,至於我們的住都中心,一開始成立規劃是60人至70人之間,長期可以達到200人的規模,相對於韓國6,000人的規模,我們算是小朋友,所以,我們所面對的壓力比韓國還要大,這都不是好像有什麼機構或組織就可以解決問題,其實,我們現階段面對這個課題的沉重,負擔問題的嚴重性,都不是大家表面討論公私權應劃分清楚的議題可以相互對應的。

尤委員美女:我們所擔心的是,該都更的地方沒有利潤,不該都更的地方利潤才大,目前都更所出現的問題也就是不該都更的地方進行都更與劃地,這是目前都更出現問題的所有根源,如果把該都更的地方去進行都更,它的公益性與必要性本來就很足夠,若有違反的情況,本來就應該強拆。

現在我們所擔心的是,假必要性與公益性之名行圈地之實,這是大家所害怕的地方,除非你們自己有一套機制將來可以控管這一塊,有關這個問題,我們等討論到相關條文時再來談。

另外,要請教警政署副署長一個問題,就是這個禮拜六警察在執行勤務時出現一些問題,我們常講台灣與中國最大的不同就是在於人權,中國逮捕了幾百位維權律師,台灣最引以為傲的就是我們不會去逮捕律師,結果這個禮拜六在東三門所發生的事件,這件事情跟在道路上占據重要幹道完全是兩回事,不要混為一談,東三門事件的律師一如太陽花學運一樣,因為當事人的需求,他們必須前去協助當事人維持他的權益,結果竟有一部分律師被強制送上警備車並且被丟包到外面,這顯然已經違反律師執行職務的權限,針對這部分,請問副署長,你們能不能好好處理這件事情?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邱副署長說明。

邱副署長豐光:主席、各位委員。是。

尤委員美女:請問需要多久的時間可以提出檢討報告?

邱副署長豐光:目前我們已經請台北市提出相關的檢討報告,之後我們再把書面資料呈送尤委員參考。

尤委員美女:因為現在所有的問題都出在指揮上,上次舉辦世大運的時候也是整個指揮系統出了很大的問題,根據基層員警的說法,他們當時所得到指示,根本無從知道何種情況可以進行排除,致造成該排除的不敢排除,不該排除的卻逕行排除,這次發生同樣的狀況,對靜坐在馬路上的人群,你們不敢排除,卻強力圍堵在東三門搭車的乘客,連律師、新聞媒體記者也都被圍住,並強制丟包,我們認為,現在所有基層員警遇到類似的陳抗事件,究竟什麼事情應該排除,什麼樣的事情又需要做細緻處理,他們已經完全搞不清楚狀況,處理時甚至了無章法;這次聽到上層指示強力排除所有阻礙交通的人群,他們就不分青紅皂白地一律排除,但事實上,該排除的又沒有排除,或許以前所做的訓練都是根據戒嚴時期的訓練方式,現在我們已經是民主國家,所有的處理陳抗事件的SOP必須重新訂定,對這部分,希望你們全面進行檢討,畢竟現在不是要究責哪位員警做了什麼事情或是執法失當,而是希望你們好好面對從世大運到這次所發生的問題,未來類似的陳抗事件也會越來越多,但是你們的紅線到底要劃在哪裡?所有的基層員警,尤其是外地徵調過來的員警,由於上層的指令不清楚,導致他們根本搞不清楚狀況,所有的員警都是長官一個口令、他們就做一個動作,當指令不清楚的時候,他們就無所適從了,在這種情況之下,導致離譜的執法到處可見,希望你們能針對這個問題全面進行檢討,痛定思痛,我們不允許下一次還會有類似的事件發生,可以嗎?

邱副署長豐光:可以!

主席:未來你們提出的檢討報告除了給尤美女委員之外,也請提供給所有內政委員會的委員。

接下來請陳委員歐珀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現在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辜嚴倬雲昨天發表一則聲明,指稱內政部將婦聯會羅織構陷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意圖誣衊栽贓、橫奪資產並操控組織。請問內政部對以上聲明的內容有何看法?你們同不同意她的看法?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當然不同意她的看法,事實上,反而是她們在羅織我們的罪名。

陳委員其邁:該聲明中有特別提到我們不顧時代久遠、資料闕如的實際困難,並且一再地追索及不斷的攻訐,令人心痛,把她們列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撤換主委與解散組織等不當的手段威脅、恐嚇,意圖逼迫婦聯會就範。按照辜嚴倬雲的想法,認為內政部的做法是在恐嚇取財,她只要接受政府的條件就可以免於被誣衊攻擊,但這樣就成為不正當轉型正義的幫兇,表明內政部現在是推動不正當轉型正義,她不願意成為幫兇,所以,她才拒絕跟我們談。

花次長敬群:婦聯會長期以來以勞軍捐的名義累積高達900多億的資金,如今國家給予高密度的監督,基本上反而是負責任的做法,所以,對於辜嚴倬雲女士的說法,我們表達高度的不認同。

陳委員其邁:我們非常遺憾,辜嚴倬雲女士竟然還活在過去的時代,不論是大宅院或是仍留有威權體制的遺緒,過去婦聯會的財產不論是勞軍捐或其他的政府捐助,幾乎全部都是來自於政府基金的挹注,今天竟然這樣顛倒黑白,不僅內政部對他仁盡義至,甚至把內政部的苦口婆心都吞下去,所以,本席沒有辦法接受辜嚴倬雲女士的這種顛倒黑白、不當的指控,同時,我也希望內政部還是要堅持,推動轉型正義就是該查的就必須查清楚!

花次長敬群:是。

陳委員其邁:新任主委為雷倩女士,她已就任主委一職,下午馬上就要進行談判,不曉得談判的結果如何,但這已經衍生出一些問題,最重要的問題就是說婦聯會的體系架構,本席先跟內政部進行說明,婦聯會現今有總會與國內外分會、社會福利基金會、聽障文教基金會、華興育幼院、振興醫院、華興中小學及私立復興中學,現在內政部把婦聯會的董事長與幾位常委進行撤換並進行改選,但其他包括育幼院、華興中小學、振興醫院的董事長現在如何處理?以上組織團體的董事長還是辜嚴倬雲,所以在她旗下還有三大基金,不論是做公益信託也好,或者將其轉變成透明化、公開化並接受政府監督,婦聯會相關300多億元的現金及財產如何移轉到這些基金會?

花次長敬群:希望未來這一些獨立的基金會都能夠整併到婦聯會底下的系統,由大家三方共同監督。

陳委員其邁:但是她現在根本不理你,內政部也只是婦聯會的主管機關,你們也拿她沒轍,這些基金會也不歸內政部所管轄,請問這要如何處理?

花次長敬群:對這部分,在下午協商時應該還是會做一些思考。

陳委員其邁:在她旗下的殘障基金會、福利基金會及華興育幼院的章程當中,都沒有說明是由婦聯會指派或由主委兼任,請問次長,章程有沒有這樣規定?本席沒有看過章程,從頭到尾都不知道章程的內容究竟為何,是不是可以提供3份基金會的章程給國會參考?

主席:請內政部民政司鄭副司長說明。

鄭副司長英弘: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婦聯會宣稱對於華興育幼院、華興中小學及振興醫院這些機構組織已沒有絕對的控制力。

陳委員其邁:你的意思是說婦聯會對這些機構還是有絕對的控制力?

鄭副司長英弘:他們已經沒有絕對的控制力。

陳委員其邁:那接下來該怎麼辦?對這3個基金會,我算了一下,發現振興醫院的不動產加上動產總共640億元,華興中小學大概有67億元,其中現金16億元,至於不動產的部分,按照市值估算至少有51億元,所以總共有67億元,復興中學總共294億元,現在好像換了主委也沒有真正解決問題,請問該怎麼辦?

鄭副司長英弘:這部分原來就沒有列入目前協議的內容。

陳委員其邁:你好像聽不懂我的意思。本席的意思是原來主委同一個人比較好辦事,她只要一簽字,你們就比較好處理,現在婦聯會跟這3個基金會已經切割,現在婦聯會主委為雷倩,其他3個基金會卻都還是辜嚴倬雲,所以婦聯會沒有辦法指揮控制,甚至早就失控。原來的成員都是同時兼任婦聯會、育幼院、華興中小學及振興醫院的職務,這些名單幾乎都是重複。過去婦聯會從頭到尾都在說謊,光是從名單多為重複這一點來看,顯示婦聯會對於這些相關的基金會仍存有控制力,你們到現在怎麼還說她們沒有控制力?本席最擔心的就是在撤換主委後,其他3個基金會就如同脫韁野馬,內政部完全沒有辦法掌控,所以我認為下午你們應該好好針對這部分進行討論,是不是?

花次長敬群:是,我們會儘快將這個訊息回報給部長。

陳委員其邁:現在婦聯會的主委雖然已經撤換,但在原來主委旗下所掌控的基金會金額不小,剛剛我列舉的財團法人振興醫院,它的土地面積就有五萬多坪,不動產的價值大概是517億元左右,真的是天價!既然要推動轉型正義,我們就不僅僅要求婦聯會而已,今天她既然不想談,在明天黨產會的會議中,你們必須同步將這3個基金會全部認定為附隨組織,因為從人事結構、過去資金的捐助、所有的財產、人事實質控制力,按照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規定,它就是附隨組織中的附隨組織。同樣的道理,本席要求這3個基金會應由黨產會作個認定,拜託內政部今天跟婦聯會進行協商時一定要解決這個問題。你們可以看到,這些人事跟婦聯會幾乎都是重疊,即使他們現在已經換上不同的主委,但對基金會仍然沒有辦法掌控。從本席一開始發言所唸辜嚴倬雲的聲明,從頭到尾看起來她都是以拖待變,從頭到尾都在說謊,也從頭到尾都在敷衍政府,可以說一點誠意都沒有,打從骨子裡她就認為內政部是在進行政治鬥爭,所以她抗拒改革,請問次長,是不是如此?

花次長敬群:是,確實如委員所說,沒有錯。

陳委員其邁:本席當然希望新任婦聯會主委有誠意要共同解決過去歷史所遺留下來的一些問題,我們也會支持內政部好好跟現任常委進行溝通,也許你們今天沒有辦法談出個結論,大概經過個兩天到七天,不能拖延太久的時間,我沒有辦法接受到時候又變成另外一個拖延戰術,換言之,我們支持內政部推動轉型正義的決心,包括未來婦聯會相關下游財產的追查,使其能朝向更公義、更民主、更透明的民間組織來運作,這是我們期待政府努力的地方,所以也要拜託內政部。謝謝。

花次長敬群:謝謝委員指教,我們會努力。

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發言。(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

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報章媒體都提到役政署署長闖成功嶺崗哨的這件事情,不知道內政部內部有調查了嗎?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有,我們昨天就很積極的跟役政署進行溝通及了解,掌握相關訊息。

張委員宏陸:結果到底是怎樣?

花次長敬群:其實成功嶺營區裡面也有役政署的新兵訓練中心,所以這十幾年來,基本上役政署的同仁是每天都在進出那一個門,所以長期下來,他們已經有一定的運作規則跟模式。至於22日當天的狀況,就我們的了解,營區進出的管制作法上可能有一些調整,役政署可能沒有接收到調整的訊息,所以本來是一個長期以來的日常運作方式,突然有一些狀況的改變,當然最大的問題是在署長的駕駛出言不遜,導致一個平常的狀況變成闖崗哨的問題,事實上署長是進去我們役政署的單位處理公務,所以他倒不是闖崗哨。

張委員宏陸:這種說法其實我不太認同,什麼樣的官員會帶出什麼樣的人來,我在行政機關也十幾年了,而且我以前也是當民政局長,兵役業務也是我的業務之一,我們去任何一個營區都是照規定來,役政署有比較大,可以不用按照規定來嗎?

花次長敬群:沒有,跟委員報告……

張委員宏陸:就算裡面也有役政署的新兵在受訓,營區就是國防部的營區,那是國防的重地!

花次長敬群:不是,不一樣,因為那裡面是役政署的營區……

張委員宏陸:沒有什麼不一樣!你們要經過人家的大門,本來就應該配合人家。

花次長敬群:這不像我們平常去參訪或者是某一個國防的營區,成功嶺營區裡有一定的範圍是役政署辦公和訓練的地方……

張委員宏陸:沒有錯,這個我知道。

花次長敬群:這是每天都在進出的,十幾年來也都有它正常的運作模式,所以會產生衝突,一定就是過去的這個運作模式被改變了,而這個改變,可能訊息沒有充分傳遞,於是導致擦槍走火的意外。所以這絕對不是大家用連續劇的模式所說的,好像他是一個很惡質的官員,帶了一個很惡質的司機,然後硬闖了一個他不該去的地方,絕對不是如此。

張委員宏陸:我不認為司機就是惡質,我是覺得役政署署長這個官員本身的心態不對,他以為他的官很大……

花次長敬群:這都是媒體渲染出來的,我覺得委員不需要再去渲染這件事情。

張委員宏陸:有沒有渲染,社會自有公評。

花次長敬群:是。

張委員宏陸:可是我覺得雖然內政部有替代役在成功嶺受訓,可是畢竟整個成功嶺大門的管制,國防部也是有一套的規矩,對不對?

花次長敬群:所以我才會說這是十幾年來每天都在運作的業務,因此,會出現那樣的衝突,一定是某些遊戲規則被片面改變,才會出現這種問題,否則他們是每天都在進出。

張委員宏陸:什麼叫做片面改變?說真的,那也表示你們內政部跟國防部沒有溝通協調,如果國防部有改變崗哨的作法,你們役政署會不知道嗎?

花次長敬群:所以我說這就是溝通上面出了問題,我們正在了解,也試圖去解決這個問題。

張委員宏陸:那到底了解了什麼?事發至今天,如果我是次長或部長,在3個小時內,我就要知道所有的真相,不可能到現在還不了解真相,那真相到底是什麼?

花次長敬群:就是某些動作被改變,而沒有被告知。

張委員宏陸:次長說某些動作被改變而沒有被告知,是指國防部片面更改這個崗哨的作法嗎?內政部不能從事發至今,好像什麼事都要輕描淡寫地帶過,我覺得這樣不對。

花次長敬群:我絕對不會輕描淡寫,我們非常嚴肅在看待這件事情,因為確實我們也要避免,它造成的是內政部跟國防部的爭議,這是絕對不應該的,也不是我們所樂見的,所以我們希望能妥適的處理這件事情。

是否容我請同仁來說明當天的狀況?

張委員宏陸:好,我聽他講。

主席:請內政部役政署替代役訓練班蔡執行秘書說明。

蔡執行秘書清治:主席、各位委員。當天的狀況是因為署長在禮拜五要參加區隊長的結訓典禮,原來就國防部跟內政部高層的高司單位,兩邊的溝通協調是相當OK的,而實務單位的部分,有關104旅的哨兵這部分,其實這5年多來,署長、駕駛以及車輛都是沒有變動的,以前哨兵看到這部車,檢視之後大概就會讓署長的座車通行,當天可能在程序稍微嚴謹一點,譬如看到了車證,又請司機登錄,因為司機的年紀比較大,在緊急的心態之下,可能出言稍微不遜。當然就司機出言不遜的部分,我們也表達歉意,而且署長也立刻將他撤職,但是最主要會發生這樣的狀況……

張委員宏陸:講重點!

蔡執行秘書清治:104旅的哨口本來有這個規定,但是在執行面上,因為署長進來,以前可能是看到車就知道這個是署長,所以通關的速度比較快,當天的狀況則是稍微比較繁複,因而產生這樣的誤解,我了解的狀況是這樣。

張委員宏陸:所以你們的署長就是很大嘛!就是耍官威嘛!

花次長敬群:請委員千萬不要這樣說,這樣就扭曲了事實。

張委員宏陸:而且事情發生之後,把一個司機調職,然後叫司機代替他受過……

花次長敬群:跟委員報告,真的不要這樣扭曲,因為出言不遜的就是司機而不是署長……

張委員宏陸:我跟你講,我認為應該配合人家的,就是要配合……

花次長敬群:我必須把這件事情跟您溝通清楚,不要這樣子扭曲,這樣是不對的!

張委員宏陸:沒有什麼不對。你們署長這種作法就是官威,我認為就是官威!去到哪裡,人家都會認為是耍官威……

花次長敬群:我認為我們不要編故事,我們並不在現場,我們不要編故事。

張委員宏陸:沒有什麼編故事!剛剛執行長講得很清楚,平常就是因為沒有嚴格執行,而在那一天嚴格執行之後,你們署長就不高興……

花次長敬群:這是十幾年來的默契,大家就是這樣執行。委員,真的不要這樣……

張委員宏陸:我覺得任何事情不能用「默契」帶過,我覺得不論當官當得多大,該有的規矩就應該要遵守,不是官大就以十幾年來的默契為由,而不遵守規矩……

花次長敬群:不要把日常的工作做連續劇式的描述,其實事後不應該再這樣渲染……

張委員宏陸:不是連續劇。我覺得事情絕對不是這樣的。

花次長敬群:我們就把事情釐清……

張委員宏陸:你們不能一昧替你們的署長說話……

花次長敬群:我沒有要為署長說話……

張委員宏陸:有錯就是錯,該怎麼處理,你們就要處理,我認為應該是這樣!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林麗蟬、洪宗熠及Kolas Yotaka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另以書面答復。

另外,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建築師法修正草案及不動產估價師法修正草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委員林麗蟬書面意見:

1.為解決都會地區房價不當偏高問題,興建社會住宅幾乎已成為政府解決房市問題的主要摸式,若以目前的房市政策來看,政府現行政策是在8年內修建20萬戶社會住宅。然而,在人口老化與少子化的影響下,臺灣人口越來越少,若再大量興建社會住宅,只會讓原本供給過剩的空屋問題更加嚴重,相關單位對此有無相關配套政策?

2.都市更新是針對當時缺乏都市計畫、建物老舊的城市,來做全面性或部分性的更新計畫。藉由都更進行老屋管線重整、馬路拓寬及打造公共空間來提升整體環境品質並符合該都市的需求。惟現今完成都更之案例,多以小區域甚至獨棟建築的方式來完成都更,對上述管線重整、馬路拓寬及打造公共空間並無實質幫助。爰此,建請內政部相關單位針對上述,提供相關說明與整體計畫推行目標及作法。

委員洪宗熠書面意見:

主旨:本院洪委員宗熠,鑒於106年12月25日內政委員會審查「都市更新條例草案」,提出相關意見如下:

一、資料顯示在2017年8月底,我國老年人口(65歲以上)已達320.5萬人,占總人口13.6%。而全國三十年以上建築約384萬戶、約8萬6,000棟,若依公有建築物耐震評估經驗推估,其中未能符合耐震標準者約有3萬4,000棟,且多數沒有設置電梯,使得行動不便者出門將成為極大阻礙;另一方面,在2018年全球氣候風險指數報告中,台灣的風險指數從51名已經躍升到第7名。由於台灣地狹人稠,人口過度集中在都會區,加上氣候變遷關係,若不加速都市更新,恐成為都市發展隱憂。正由於都市更新及改造迫在眉睫,政府正積極推動「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的「都更三法」,期望透過法制化,來活化都市機能、建設防災都更、更能滿足老人化社會需求,以及發展國內經濟等目標。目前僅剩下「都市更新條例」最後一塊拼圖尚須補上,但針對其條文修正是否完備,仍需進一步詳加討論。

二、本次行政院版「都市更新條例」雖規定實施都更需要百分之百所有權人同意,但只要有一個人反對就須強制辦理聽證程序,如此設計是為避免重蹈過去民辦都更案有實施者惡意圈地的情形。但是也授權政府,再經過一定程序後爭議卻無法解決時,在基於公共利益維護的情況下得執行代為拆遷,以完成都市更新事業的最終措施。在設計上,賦予主管機關可以做出強制參與之行政處分;另一方面,不同意戶若最終被迫強制參與,若對該處分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訴訟,讓人民有最後的行政救濟措施。倘若不同意戶最後於行政訴訟中取得勝訴,而房子已為不可回復狀態。請教內政部面臨此種狀況該如何來處置?要透過何種機制給不同意戶一個合理的賠償呢?

三、此外,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賦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住都中心)行政法人的地位,係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其中一項業務就是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但是住都中心成立後,究竟是以「公辦都更」來擔任實施者,還是私法方式擔任實施者?如果是公辦都更,應限縮於「主管機關自行辦理」,也就是讓對都市計畫事務進行「強制執行」力的地方政府進行拆除,否則代拆的爭議仍舊存在。

四、過去「都市更新條例」就有公聽會、公開展覽及公開審理制度的設計,卻受2013年4月26日釋字第709號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2項,及第19條第3項前段違憲之影響,使得過去內政部所提出的修正草案僅停留在「正當程序」是否完備之討論,例如:以「聽證」來取代「公聽會」。但若回歸「都市更新」的本質來探討,都市更新目的應是在復甦整體都市全面性功能,不僅僅只是居住品質提升而已。為此,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法必須建立在「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的論證基礎上,不能僅討論如何「補充行政程序」來完備都更程序。畢竟居住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不應以發展為前提過分讓公權力介入而罔顧人民基本權利。

委員Kolas Yotaka書面意見:

壹、有關今日審查之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查前開條例有關拆遷戶之安置之相閼條文,臚列如下:

一、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變更,得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但不得減損其他受拆遷安置戶之權益。

二、都市更新條例第35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視其實際情形,有其拆遷安置計畫。

三、都市更新條例第5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於爭議時,應就拆除或遷移之期日、方式、安置或其他拆遷相關事項予以協調,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

四、都市更新條例第80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年前,對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有居住事實,且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者,在一定條件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有一定之義務,如依住宅法規定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

貳、上開條文提供之相關安置較為概要性,惟安置之需求乃起因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等相關措施之啟動,主管機關或實施者,本應有其義務完善之辦理安置等相關配套措施。如:更新計畫階段是否即需有配套之安置對策、事業計畫中之安置計畫、拆遷戶被委置資格與認定方式、主管機關與實施者間取得社宅安置拆遷戶之義務分配、安置事項之協調方式及原地或異地安置與補償金機制,上開事項是否需更為完善之架構拆遷戶之配套措施,尤其拆遷戶為經濟弱勢或資訊落差之人民。

參、又都市更新條例第80條中安置資格居住事實較為寬鬆是否,是否容易造成安置戶之遺漏或浮報;提供的安置條件也較無保障,地方政府因社宅存量不足,實務上僅能只有租金補貼。就上開事項,爰請內政郜於推動都市更新條例時,能予以全盤思考相關之配套措施,並提供相關書面報告,俾利未來都市更新之推動及保障相關人民之權益。

主席:討論事項編列5件請願文書案。請宣讀。

1.謝評全君為建請審酌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競選活動規定及課予違反者行政制裁請願文書。

2.台灣革命黨為選舉保證金制度違憲,建議應予廢止請願文書。

3.江富滿君為建請修法禁止參選人沿路拜票發廣告請願文書。

4.吳舜安君等為徹底杜絕賄選,建議提高基層選舉檢舉賄選獎金或市長改為官派,並廢除鄉鎮市民代表會請願文書。

5.吳萬固君為建議取消政黨補助款及每票補助費30元請願文書。

主席:5件請願案係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陳情,請委員於審查相關法案時參考,5件請願案均不成為議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送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上午議程進行至此,現在散會。

散會(12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