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6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星期五)12時至12時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段委員宜康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9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星期二)中午12時1分至12時19分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Kolas Yotaka 鍾孔炤 邱泰源 陳曼麗 林德福 李麗芬 吳焜裕
施義芳 曾銘宗 陳怡潔 江啟臣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周春米 余宛如 林為洲 陳其邁 李彥秀 段宜康 王育敏
主 席 曾委員銘宗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陳秘書小華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9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事項
一、審定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議程報告事項均照議程草案編列通過;各黨團提議增列部分:(民進黨黨團)(一)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擬具「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5案、(國民黨黨團)(三十六)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等13案及(時代力量黨團)(四十九)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等6案,共計54案全部照列。
議程草案討論事項(四)、(五)、(十九)至(二十二)等6案,院會已通過,予以刪除;議程討論事項編列及順序依民進黨黨團(Kolas Yotaka委員)提案通過;討論事項編列(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草案」案等23案。
討論事項提案:
1、民進黨黨團(Kolas Yotaka委員)提議:議程討論事項編列(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草案」案等23案。(如附件一)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7人,贊成者11人,反對者5人,棄權者1人。)
2、國民黨黨團(江委員啟臣)提議:議程討論事項增列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本(第4)會期諸多重大法案尚待審議通過,建請延長會期至107年1月12日(星期五)止,俾利重大法案儘速完成立法程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案等4案,並列為討論事項第(一)至(四)案。(如附件二)
3、時代力量黨團(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提議:議程討論事項增列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第9屆第4會期之法定會期將屆至,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條之規定,提案建請院會延長會期至2018年1月31日止,並應於處理預算案及法律案時,確切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以完備審查程序,不以表決方式強行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案等15案。(如附件三)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內容及順序已確定,其他提案(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不再處理。】
二、請願案件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2案)
(第1案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1、許善德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有關退休人員每月所得,建議第二款修正為第三款,第三款修正為第二款乙案,再提出補充意見請併案審查案。
(第2案送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2、台灣電子煙產業發展協會籌備處為建請將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有關電子霧化器(俗稱電子煙)之主管機關,由衛生福利部調整為經濟部案。
(二)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第1案係屬應提起訴願之事項,未便受理,函復請願人。
1、洪清鐘為太極門稅務案件歷經21年,違反程序正義之冤錯假案,陳請國稅局撤銷所有違法課稅案。
(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1案至第22案,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
1、彰化縣政府檢送「彰化縣政府爭取立法院南遷彰化」說帖乙份,建請大院納入遷址評估案。(函本院總務處、本院各黨團)
2、屏東縣政府函轉本縣恆春鎮民代表會第二十屆第十五次臨時大會提案1份,為建請向國防部爭取設置三軍聯訓基地訓場週邊裝設隔音窗設施專案補助案。(函轉國防部)
3、楊仕謀為就軍中演習因公一等傷殘,處置不當為三等殘,未獲終身贍養事再陳情案。(函轉國防部)
4、台灣省環境工程技師工會為檢送本會辦理「能源政策對經濟與空氣污染影響國際研討會」會議結論及建議,敬供政府部門作為能源政策檢討之參考案。(函轉經濟部)
5、台灣電子煙產業發展協會籌備處為請提供財政部100/3/9台財庫字第10000085370號函,並建議參考紐西蘭政府設立電子煙、新興菸品及尼古丁傳遞裝置專法案。(函轉財政部)
6、台灣區動物用醫藥保健工業同業公會為建請農委會升格為農業部後,於動物用藥品管理部門能編制藥師案。(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徐豊越為反應救地球做環保的作法:一、抽環保稅;二、要辦認證;三、禁煙、禁酒、禁檳榔等建議案。(擬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新北市淡水區中田寮段演歲埔腳小段24地號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新北市政府)
9、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新北市金山區頂角段半嶺子小段92-1地號等35筆土地、195地號等29筆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新北市政府)
10、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新北市金山區中角(萬西)段1820、2102地號合計共51筆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新北市政府)
11、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新北市鶯歌區大湖段崁腳小段21-79、21-83地號土地、建國段479-3地號等6筆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新北市政府)
12、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新北市新店區安坑段車子路小段120-8地號等10筆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新北市政府)
13、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基隆市安樂區新崙段9地號等17筆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基隆市政府)
14、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桃園市八德區長興路加州社區旁面積1.8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桃園市政府)
15、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桃園市楊梅區楊湖路一段367巷0.85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桃園市政府)
16、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桃園市新屋區石磊子段水流小段315地號土地、322地號等4筆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桃園市政府)
17、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桃園市楊梅區新秀段1106地號等5筆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桃園市政府)
18、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新竹縣竹北市沿河街42號面積2.8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新竹縣政府)
19、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苗栗縣苗栗市恭敬段2313地號等14筆土地、1795地號等6筆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苗栗縣政府)
20、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台中市北屯區大豐段771地號等3筆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臺中市政府)
21、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彰化縣二水鄉二水段44、45地號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彰化縣政府)
22、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花蓮縣豐濱鄉東興段628地號等7筆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花蓮縣政府)
案號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9人、委員蘇巧慧等30人分別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6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蔡培慧等23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分別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28 |
不須協商 |
2.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思瑤等21人擬具「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9人擬具「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3人擬具「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一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34 |
不須協商 |
3.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24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4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31 |
不須協商 |
4.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地政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 |
不須協商 |
5.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案。 |
43 |
不須協商 |
6.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5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分別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32 |
不須協商 |
7.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靜儀等17人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3 |
不須協商 |
8.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林靜儀等1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1 |
不須協商 |
9.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2人、委員黃國書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許毓仁等21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8人、委員蔣萬安等17人、委員趙正宇等19人、委員邱議瑩等18人、委員徐永明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李鴻鈞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8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蔣乃辛等19人、委員許毓仁等18人、委員黃偉哲等16人、委員林為洲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16 |
不須協商 |
10. |
(一)本院內政委員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林為洲等18人擬具「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客家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0 |
交付協商 106.12.15 |
11.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金融創新試驗條例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委員陳賴素美等21人擬具「金融科技創新發展條例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8人及委員許毓仁等29人分別擬具「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 |
27 |
交付協商 106.11.20 |
12.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7人擬具「保險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1 |
交付協商 105.12.23 |
13.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信託業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1 |
交付協商 105.12.23 |
14.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1 |
交付協商 105.12.23 |
15.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期貨交易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1 |
交付協商 105.12.23 |
16.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1 |
交付協商 105.12.23 |
17.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1 |
交付協商 105.12.23 |
18.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1 |
交付協商 105.12.23 |
19.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銀行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銀行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銀行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銀行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13 |
交付協商 105.12.23 |
20.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泰源等22人及委員李彥秀等18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 |
交付協商 106.11.15 |
21. |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
34 |
交付協商 106.12.8. |
22.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趙天麟等17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 |
交付協商 106.5.26. |
23.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11 |
交付協商 106.1.25. |
附件一
案由:針對第9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事項擬請列案順序如下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附件二
附件三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確定。
若委員要登記發言,請到主席台前登記,於議事人員宣讀完畢,我們就截止登記;依登記順序請委員發言,發言後再行處理。
宣讀議程草案討論事項。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至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二案「總統咨,為監察院第五屆監察委員現有缺額11名,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名王幼玲、田秋堇、瓦歷斯.貝林Walis.Perin、林盛豐、高涌誠、張武修、陳師孟、楊芳婉、趙永清、劉文雄(已歿)、蔡崇義11人為監察院第五屆監察委員,咨請同意案」及第三案「總統前於本(106)年3月2日提名王幼玲等11人為監察院第五屆監察委員,請本院同意見復後任命。茲因其中被提名人劉文雄先生病故,爰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提名楊芳玲為第五屆監察委員,咨請同意案」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原件見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關係文書)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
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19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原件見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1121號政府、委員提案第16170、21349、21342、21341、21332、21333號關係文書審查報告見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1121號政府、委員提案第16170、21349、21342、21341、21332、21333號之1關係文書)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行政院函請審議「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原件見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293號政府提案第16171號關係文書)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請蘇院長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經濟、交通委員會)案。
(原件見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887號政府提案第16100號之1關係文書審查報告見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887號政府提案第16100號之2關係文書─另行分送)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討論決議: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外交及國防(含機密部分)、財政、教育及文化、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原件見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887號政府提案第16100號之1關係文書審查報告見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887號政府提案第16100號之4關係文書─另行分送)
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原件見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225號政府提案第16153號關係文書)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21236號關係文書)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21184號關係文書)
(四)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21262號關係文書)
以上四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併案請蘇院長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原件見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686號政府提案第16001號關係文書審查報告見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686號政府提案第16001號之1關係文書)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討論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討論事項已經宣讀完畢,現在請登記發言的委員發言,有3位委員登記發言。
請陳委員曼麗發言,發言時間2分鐘。
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同仁。我要提的案由是,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討論事項,擬請僅列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9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案及第3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案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針對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討論事項擬請僅列「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案及第3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案」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陳曼麗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不發言)曾委員不發言。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同仁。有關這一次召開臨時會,大家都知道臨時會就是要討論重大、優先、急迫的案子,大家都知道這個會期我們就是在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審查報告,既然審查總預算是最重要的事情,為什麼審查總預算的案子不是排在第一案?我在這邊要提出來的就是,真的看不懂民進黨立院黨團的排案邏輯是什麼?如果我們花這麼多時間要召開臨時會,臨時會又排定這麼多議案,照道理來講,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應該是重中之重,而且應該優先來處理的,但是我們看到今天下午要處理的議案,在民進黨的版本當中竟然沒有總預算案,這樣的排案方式本席覺得非常奇怪。
另外這種切割式的,今天的院會就到今天下午結束,下星期一開始又是第二次院會的開始,導致今天的程序委員會今天中午開一次,議事處通知待會兒院會開完又要再開第二次,因為都在今天召開,兩次會議的主席都是段召委,我不曉得民進黨這麼精心設計的安排,到底在議事攻防上用意何在?這個讓大家看了會覺得一切都是算計,在經過精心設計當中,連曾銘宗召委擔任召委的權利都可以被架空。
我先針對今天下午的議案提出來,我們應該針對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查總報告一案,今天下午就針對這一案優先來討論,請大家支持,謝謝!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討論事項建議僅列「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曾銘宗
主席:針對討論事項已經發言完畢,我們先處理陳委員曼麗的提議,對陳委員曼麗的提案,各位同仁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在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委員14人,不包含主席。贊成陳委員曼麗提案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者8人。反對陳委員曼麗提案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者5人,棄權者1人。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4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5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
本次會議討論事項作以下決定:依陳委員曼麗提議修正通過,討論事項修正通過之後,其他提案就不再處理。
跟各位委員說明,今天下午第1次院會結束後隨即於紅樓201會議室召開第2次院會的程序委員會,請各位準時出席。
我跟委員會特別說明,林委員德福上一屆(第8屆)都在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在103年6月13日由吳委員育昇擔任程序委員會的主席,也是中午召開第1次程序委員會,然後下午3點召開第2次程序委員會,也是開了兩次,同樣是因為要處理同意權、要開全院委員會,這在議事程序上必須這樣做。勞煩各位不好意思!但是並不是民進黨發明的,在程序上必須這樣做,謝謝!
現在散會。
散會(12時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