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全院委員會「行使監察委員同意權案」公聽會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星期四)9時至16時46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蔡副院長其昌
秘書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主席:現在開會。各位與會的學者專家、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早!今天舉行監察院監察委員同意權公聽會,係依據本會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所作的決定辦理,監察院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監察法等相關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審計等權,其所扮演的憲政角色,係幫助國家澄清吏治、建立官箴,維持政府的清廉,並避免公務人員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落實政府各部門的人權保障、適時發揮憲政功能,職權不可謂不重大。
因此,本院委員認為對於監察院監察委員被提名人的資格,應以嚴謹的態度進行審查,在座各位學者專家在各自的專業領域內均學有專精,具備豐富的法政學養,並受本院各黨團推薦出席本次公聽會,相信一定能為本院委員提供寶貴意見,在此感謝各位不辭辛勞所做的準備與發言。
針對今天公聽會進行的程序,先作以下宣告:
一、發言時程:每位學者專家發表意見的時間為10分鐘,審查小組委員每位詢問時間同為10分鐘,本院委員發言完畢後,再由學者專家代表綜合答復30分鐘。因此,請各位學者專家發表高見後,也能聽取本院各黨團所推派的委員代表之詢問、發言,最後還要請各位學者專家賜教、答復,等今日整個會議圓滿結束後再離開。
二、發言順序:先由學者專家發言,次由審查小組委員發言,最後由學者專家綜合答復,相關發言順序,請參閱陳列於各位桌上的名單。各黨團所舉薦的學者專家、審查小組委員如不在場,得由各黨團互相調換順序。另外,在發言時間結束前1分鐘會按1次短鈴,發言時間屆至時再按1次長鈴。
現在開始今天的發言,首先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黃嵩立召集人發言,發言時間為10分鐘。
黃嵩立召集人:主席、各位委員。我今天是代表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來發言,並不打算對任何一位特定的候選人發表意見,我希望的是能夠表達作為一個人權團體,我們如何來看待這一次監察委員的補提名,以及我們期待這幾位監委的候選人一旦成為新任監委,他們可以扮演的角色。
公民團體自1999年以來,長期主張我國應該設置一個功能上完全獨立的國家人權機關,在形式上,比較理想的是國家人權委員會。這個人權機關是國家所設立,但並不隸屬於政府(尤其是行政權)組織,它獨立行使職權,主要的功能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監督政府是否落實憲法以及國際人權公約賦予政府的人權義務;第二方面是對政府的人權政策、作為跟措施,提出檢討跟建議。為了達成此目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委員必須有調查、監督、研究及建議等職權。
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和監察院之間不見得要有關聯,事實上總統府的人權諮詢委員會曾經提出把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於總統府、行政院或者不隸屬於五院,結構上完全獨立的一個機關。但是這件事情跟監察院有所關聯的原因在這裡,就是如果我們從歷史上來看監察院的表現,我們可以說過去數十年來,臺灣人權侵害的事件無時不聞,例如在白色恐怖時期軍隊情治濫權、原住民族的權益屢受侵犯、勞工的勞動條件惡劣、工會成立與運作遭受政府打壓,但是監察院在這些事情上,幾乎沒有發表任何意見,也沒有著手干預政府的這些措施。基於監察院的建樹有限,所以國人比較難去認同監察院的作為,甚至有廢除監察院的議論。我們追究其原因,是因為監察院是以依法行政作為他們調查的準則,在惡法亦法這樣的情況底下,監察院其實是難以監督政府的。從2000年政黨輪替之後,我國已經逐漸進入人權法治的時代,監察院的功能必須大幅的改變,以國際人權為標準,才有辦法澈底的監督政府在人權義務上面的奉行與表現。
本聯盟於2017年7月邀請曾經擔任聯合國國家人權機構評鑑委員會主席的Noonan女士帶領三位國際專家來臺進行評估,他認為我國憲法特有的五權架構當中,監察委員行使監察權有相當的獨立性,而監察院透過彈劾、糾舉、糾正等作為,對政府有相當的影響力。因此,監察院在性質上,有某些部分是與聯合國建議的國家人權機關設置與運作的規範(簡稱為巴黎原則)是有類似的地方。在還沒有新憲法之前,在目前政府的架構底下,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在監察院是目前最可行的一個做法。
我們要強調的是,目前的監察院並不完全符合巴黎原則,因此國際專家建議必須大幅改造監察院。他建議的做法包括下面幾項:第一、必須擴充監察院的職權,讓它具有保護跟促進人權的功能;第二、它的職權必須能夠涵蓋我們國家立法院已經通過的各項人權公約,包括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多項權利,並且它的涵蓋範圍必須及於社會中的所有部門,而不僅止於公務員;第三、國家人權機關委員的選任,必須能夠反映社會的多元跟多樣性,而且它的過程必須要公開、透明;第四、委員選任的標準,必須符合具備人權專業的知識與經驗;第五、國家人權的獨立性應該要被法律所保障;第六、國家人權機關的功能應該要包括提供立法、行政、司法跟其他部門的建議;第七、監督國際人權標準在國內的落實情況;第八、它必須能夠經過調查或詢察來對人權侵害案件有所著力;第九、必須能夠推動提供給政府官員與廣大社群的人權教育。
從上述的這些經過看起來,我們認為如果監察委員候選人擔任監察委員,本聯盟期待他們能夠成為改造監察院的推動力量,尤其本聯盟推動的是「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於監察院」,而不是認為在監察院內部組織一個人權委員會。在這樣子的一個要求底下,我們認為監察院新選任出來的組成,必須有相當的分工,促使部分的監察委員角色以人權委員為主,而其他的委員則繼續擔任監察委員的任務。在此分工的前提底下,無論是人權委員或監察委員,本聯盟都希望他們能夠有更明確的工作方式跟調查程序,並以國際人權法為標準,然後他們都能夠向國會負責,並且與公民社會有高度的互動。因此,本聯盟期待的是,新任的監委能夠秉持國際人權法跟國際人權精神,成為改造監察院的一股新的力量,謝謝。
主席:請泰鼎法律事務所葉慶元律師發言。
葉慶元律師: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能來此針對這議題發言。
首先,針對這次提名的11位委員,應該要先回到監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來看。根據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規定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35歲,並符合六款相關資格者,第一款是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省(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第二款是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第三款是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第四款是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第五款是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第六款是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我們看一下這次11位被提名人,符合第一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者有3位,但是符合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者只有1位,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者則是0位,這樣會有什麼問題呢?在監察委員組成裡面,必須富有豐富的公務機關經驗,尤其是要有文官服務經驗的人才合適,可是這次補提名的11位委員裡面都沒有符合這項資格的。至於符合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有2位,這個問題不大,符合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也是2位;另外,符合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有3位。
這就是我們剛剛提到的問題,為什麼符合第六款有3位,顯然有輕重失衡狀況。進一步來看,可以發現這次提名的楊芳玲(前任局長)有一個狀況,就是他適用第六款符合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今天委員好像都不在,各位媒體朋友,我不知道楊芳玲富有什麼政治經驗,如果以簡任文官來說,應該要任職10年以上才有資格,楊芳玲在擔任臺北市法務局局長前後只有3年時間,顯然他在這方面政治經驗是不足的。在這之前他都擔任大學教授,到底有沒有10年以上的資格?或是有沒有聲譽卓著?我想提名委員會應該是認為他沒有符合這個資格,所以,才用第六款,顯然第六款也套用不上,這樣的身分是不是合適,各位委員恐怕要再行衡酌。
再進一步來看,監察委員應該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我們看一下這次被提名的人員中,大家可以輕易的發現,有多位都具有濃厚的黨派色彩。當然,我們可以理解執政黨希望透過監察委員來進行相關的政治酬庸,但是不能接受!既然要提名監察委員,他就必須超乎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和考試院以外獨立而存在,他是站在監核百官的重要位置,這類似古時候的御史柏台,如果具有強烈的黨派色彩,這樣的人到底合不合適?
在這一次被提名的人選中,其中我要點名的是陳師孟(陳前副秘書長),陳師孟教授是以第四款任大學教授被提名,至於是否聲譽卓著這部分,我們沒有意見,他的學術地位我們也不去探討。可是,陳師孟先生在被提名前後,多次發表要淘汰或剔除相關的司法官,提到只要判民進黨敗訴的這些司法官就是黨國餘孽。這樣的人適不適合擔任監察委員?在客觀上是非常清楚的,我認為陳師孟先生如果有這麼濃厚的黨派色彩,根本就不可以出任監察委員,應該要自己辭去被提名的榮銜,如果他不願意自己辭職,展現不出對權利欲望的基本清高,執政黨也應該壯士斷腕,很遺憾的是,我們看到的是蠻橫與鴨霸,就像昨天勞基法修正的狀況是一模一樣的,一個顯然不適合、不適任具有強烈政治色彩的人卻持續被提名。
另外,如田秋堇委員及瓦歷斯.貝林Walis.Perin等等,都是之前民進黨的立法委員,到底這樣的委員合不合適?是不是民進黨把監察委員拿來當作落選立委或現任立委的資源回收桶?我覺得執政黨應該要有一個清楚的說明,不是把一個這麼重要、糾彈百官,可以去影響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決策的位置,交給具有強烈黨派色彩或者是中央立法委員落選人的身上,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
我在任職臺北市政府期間,坦白說,我們受到監察院非常嚴格的監督。在目前監察院行使職權的實務上,只要任何一位委員發動相關的調查案,其他的委員在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的大帽子底下,原則上都會尊重。換言之,只要有一位監察委員發動調查,其他委員都尊重的情況下,一位委員就可以癱瘓一個政府機關,我這不是在開玩笑!之前臺北市政府在郝市長任內曾經收到多次的糾正案,事後去瞭解,可能就只有一位委員堅持到底,或是兩位委員堅持到底,就可以將重大的市政全部癱瘓,讓市政府做不下去!
當我們在審查監察委員的資格時,不要認為監察委員、監察院是一個合議機關,所以,可以放掉任何一個我們覺得有瑕疵的人,不是這樣子的!因為任何一個有瑕疵的委員進入監察院以後,尤其具有黨派之私,他都可以恣意濫用發動監察院的調查權,乃至於糾正權,不斷地要求中央或地方機關針對特定的事項到院說明,進而提出糾正案,要求行政部門每個月都要提出後續改善報告,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如何能放縱執政黨做這樣不負責的提名方式。現在我終於看到有一位委員出現了,不然,我都不知道我們今天來是要講給誰聽的。
我們回過頭來繼續看今天提供給委員的資料,說真的,實在非常有限,基本上只是每一位被提名人的學歷、經歷及自傳,甚至著作目錄,如此而已!我其實不太理解,在這樣的程序下,立法院到底是秉持著什麼心態來進行相關的審查?如果真的是要對提名人進行嚴謹的審酌,應該是把每一個被提名人分開做檢驗,在美國,針對重要文官的提名都是如此,應該不是這樣大鍋炒的方式,對11位被提名人,我們就用一個上午的時間來作審查,所有的資料加起來也不過這麼薄薄的一疊,這到底是真要審查還是只是要放水,從客觀上來看,應該非常清楚。
我會期待秉持著新民意上臺的民進黨、打著要打破黑箱的民進黨,在立法院新的院長與副院長的領導之下,應該要用更嚴謹的方式,廣邀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針對每位被提名人過去的著作及發表的言論,進行縝密的審查,而不是只有召開半天的公聽會來作討論,我想這樣才能符合真正的程序正義!
主席:謝謝葉律師。我身為主席只是主持會議,因為葉律師提到立法院的正副院長,我想正副院長也要依立法院的規矩主持,而立法院各黨團共同決議審查的程序是如此,所以我們就依審查程序處理。我剛才說過,今天是公聽會,還有這星期五及下星期一的兩天審查會,也不是一個早上來審查這11位名單,因此我在此特別再跟葉律師說明,希望葉律師能夠明察秋毫。對於內容我沒有其他意見,因為今天就是公聽會,大家可以暢所欲言。
接下來請中正大學法律學院劉建宏院長發言。
劉建宏院長: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高興有機會能夠來到立法院發言,首先,我肯定這次的公聽會與監察院提名作業,依照憲法第九十條規定,監察院是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要糾彈百官。也就是說在整個憲法制度上,它有一定的歷史定位,而且運作時間也相當地久遠。我想在現行的憲政體制還沒有做大幅度的修改之前,其實也是不適合放任監察院有多位委員懸缺,造成功能不彰之情事。因此第一點就這次補提名的作業我持肯定的態度。
第二點有關這次的公聽會,我認為對於公聽會的舉行方式當然有很多不同的看法,比如如何舉行、場次及程序等等,但至少相較於過去而言,我們對於國家重要機關的人事提名的程序與內容慢慢地建立了一個基本的結構,如果以後要讓程序更為細膩,當然是更好的,不過至少這已是一個很好的開始。召開這樣的公聽會,也讓各界檢視這次監察院監察委員提名的名單或提名的策略,所以針對這一點我也表示支持。
第三點關於監察院的功能,從現階段國家情勢或政府事務而言,我認為監察院的重點應該是對現行社會重要的議題能適時反映民意、人民的需求。
就我的經驗觀察而言,我認為現在可能有幾個比較大的問題,一個是關於司法改革的問題,司法改革問題沉痾由來已久,各界包括政府也都希望改善,除了司法自律、自清,就是從司法院本身的制度面著手之外,其實我想監察院也是一個很好的機制,可以做司法院以外的外部監察行為,針對司法機關本身的功能、部分不適任的司法官進行淘汰或相關的機制,其實我認為這都值得肯定!
另外一個就是關於獄政部分,這也是長久以來關心人權及法治的學者專家長久關注的議題,這個議題在過去的改善幅度也很有限。
第四點我認為就這次的提名,如果不談政治上的色彩或其他特殊背景,僅從提名人的背景來講,基本上我認為是值得肯定的。在這些被提名人當中,多數的被提名人本身都有法律背景,像剛才也有被提到的楊芳玲女士;高涌誠律師長期在民間司改會,司法界對於他在司法改革的努力都是給予肯定的;另外有楊芳婉律師,以及蔡崇義前司法官等等。這些被提名人如果能夠順利到監察院,並且順利行使其職權,針對我剛才說的部分,也就是現在國家重要的議題一直遲遲沒有辦法獲得有效改善的現象,其實有相當的幫助。
最後第五點,我提出一個小小的疑慮,過去監察院行使職權時,尤其是有關司法改革相關的議題,常常與司法獨立、法官獨立審判的問題有些衝突,或是有些模糊不清的地方。所以我也呼籲進行司法改革,希望監察院也能有所著力。但如何能夠不逾越權力分立的界線及不要侵犯法官獨立審判的職權,這可能不是單一的監察委員應該要面對的問題,而是整個制度面的問題。因此未來這次的提名能夠順利進行的話,可能監察院本身也要考量這個問題,如何在監察委員行使職權時不至於影響司法獨立及審判獨立的功能。所以我附帶一提,將來監察院在新的委員進入、行使職權時可能要重視的問題及現象。以上發言,請各位指教,謝謝!
主席:請雲林科技大學法律系吳威志教授發言
吳威志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是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的教授,我提供了書面資料,主要是從兩方面分析:第一、分析民進黨團所提意見,也就是提出名單的原因;第二、整體來看名單,也就是從監察委員的職權來看這些候選人相關的背景。
首先,在資料的第一部分,我必須說民進黨團歷來是主張廢除監察院的,此次補提名11位監察委員名單。對此,我看到黨團總召柯建銘在臨時會表示,現在所有的監委都是馬英九任內所提名,居然就年金改革、清查不黨黨產等立法,替國民黨聲請釋憲,儼然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當然要補提名進去中和一下,並表示如果現任監委全部總辭,民進黨團也不必通過處理監委補提名人事案。以上這段話是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的。就這個問題而言,我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而且牽扯到四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我看到的意思是,這是在說總統不可以壟斷提名。我認為就憲法而言不無道理,所以我們應該要仔細研究憲法,總統的各院委員提名權是不是與公布法律權相同,只是屬於國家元首的形式職權,非實質職權,不然總統怎麼會有這麼大的權力提名這麼多院的委員呢?所以立法院應該儘速訂定總統職權行使法,甚至我認為這些各大院的委員都應該學習英國國會在立法院中,也就是在國會中設置選任委員會,依照最近中央選舉的選票比例分配名額,提出初步的名單,再交由總統核定來公布提名,如此可以藉由總統來獨斷其權力。
第二個部分,我必須說民進黨團質疑監察院可否針對年金改革、清查不當黨產等立法而引起的行政問題提出釋憲案,這部分在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五條所謂中央機關確實包含監察院,其在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有憲法爭議的時候可以提起釋憲案,可是什麼叫做職權爭議?我也認為不無討論的必要,這部分大法官經過將近半年的時間,針對這些案子都沒有處理,也沒有決定或釋憲,顯然監察院的職權還有待釐清,到現在都還搞不清楚職權到什麼地步,所以此時不宜討論增加人手的問題。
第三個,民進黨團質疑目前的監察院替國民黨聲請釋憲,儼然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這更是嚴重!因為立法院黨團本身就具有提案權,指責憲政機關,形同於立法院的提案,這非同小可。所以我建議因為這一句話應該立刻交由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跟檢調單位立即進行澈查,了解監察院是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有沒有解散的必要。更重要的是,這也事關所有被指控的監察委員的名節,所以必須由檢調單位調查有沒有利益輸送。因此,在沒有水落石出以前不宜再討論補選的名單。
第四個部分的層面,民進黨團說這些補提名的名單是要進去中和一下,這已經暗示什麼?我覺得已經暗示這些名單都負有蔡總統或民進黨的政治任務,等於是認為目前所有的監委都是前朝的同路人,而且告知補提名的監察委員個個都是超級打手,為什麼?因為他們將來不會中立!因為他們要進去中和一下,所以我認為如果再解釋監察權獨立的話,反而變成現有的監委跟補提名的監委是兩極的民粹,變成權力鬥爭。將來大家等著看好了,監察院就變成權力鬥爭,或者就是要現在的監委噤若寒蟬都不要講話,讓補提的十一名監察委員的權力超越現在所有,如此擴張的想法,我個人建議不如立法院趕快修憲,提出監察院隸屬在立法院,全部聽由立法院的指揮,我認為這樣反而更好一點。
第五個層面,民進黨團也提出交換的條件,如果現任監委總辭就不必通過現在補提名的監委人事案,顯然在行政權跟立法權上,他們認為其實不必有另外一個權力做制衡,那也顯示不是我黨的其他幾乎都是異類。可是我認為至少應該要特別提出來,到底是哪一位現任監察委員,他的風骨有問題?或是績效有問題?提出證據來證明,哪個監委不獨立,哪個監委不適格,這樣才是一個負責任的做法。所以我非常激賞過去民進黨提出廢除監察院,反而過去的主張還更具理想性。
接下來,第二個層面分析候選人整體名單跟監察院的職權,我也有三點意見,第一點,我們看到檢方宣布陸生共諜案的周嫌結識王炳忠等人,運作燎原新聞網宣揚統一的主張。這裡面有一個問題,到底人民主張共產主義跟台獨有沒有違憲、違法?可是我們看到了候選人陳師孟在民國87年籌組外省人台灣獨立促進會,遭當時人團法認定是違法而禁止,結果聲請釋憲,後來釋憲有了大法官第644號解釋,而且前大法官許玉秀跟林子儀都書面意見表示,如果連闡述共產主義或台獨思想都不能講,就嚴重侵犯到言論自由屬於違憲。所以各位審查委員應該要好好審查,這些候選人對於言論自由的看法,對於這個事件的看法及主張到底是什麼?到底我們國家還要不要言論自由?還要不要主張這些無論是統一還是台獨,都可以各自變成一種思想來傳播。
第二個,歷年來監察院針對人民最需要的再審或非常上訴,我們國家的撤銷率僅僅只有0.5%。監察院從民國88年到現在提出非常上訴總共有136件,可是各位曉不曉得監察院所提出136件裡面,他們認為違背法令的提案居然沒有一件非常上訴成功,連一件都沒有!這136件連一件都沒有,顯然我們目前的法制有問題,也就是我們把刑事訴訟法非常上訴的權力全部交給檢察總長一個人行使,縱然經過十多位監察委員,他們的地位不亞於檢察總長,可是有什麼用?沒有用啊!所以就怪監察院打蒼蠅,然後監察院好不容易通過彈劾案,也只追究政治責任,結果送到司法院公懲會卻追究法律責任,本來認為彈劾案應該要去職,可是公懲會只有申誡、記過。可見監察院不是人數的問題,因為現在已經有二十幾人了,如果再加上11人,人數不是問題,是制度的問題,是立法不周的問題,是權力不對等的問題,故突然增加補選名額其實是沒有辦法解決問題的。
最後,我必須說以往民進黨主張廢除監察院,但是去年總統府公布監委提名的時候,特別強調要強化守護人權,他們要監督政府各部門守護人權。可是現在環境人權─空氣污染這麼嚴重,害得住民的權益受到很大的損害,勞動人權─勞基法的修法損害勞工的權益,請問這些候選人在哪裡?他們為這些人講話的力度到底是在哪裡?如果他們都沒辦法守護人權,這一次同意權我個人覺得是多餘的,謝謝。
主席:請真理大學法律學系林家祺系主任發言。
林家祺系主任: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非常榮幸有機會在此提出審查公聽會的專業意見,我個人比較傾向從功能性的方面提出一些建議。首先,大家知不知道,監察院受理案件的總案件量中,哪兩個領域占最多?我跟各位先進報告,第一個就是政府採購,第二個就是司法案件,這兩個是最大宗占過半數,所以這兩個部分其實是監察委員功能行使裡面,我認為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首先針對政府採購的部分,大概在四、五年前,政府採購每年決標的案件就已經超過1兆2千億元,接近中央政府總預算過半數,其實是已經過半數而非接近。換句話說,這代表每年的政府預算超過一半以上,透過政府採購將國家的公務預算移轉到民間廠商,所以這一塊重不重要?當然重要!但是在這次提名的名單裡面具有政府採購法方面專長或背景的,在候選人自己的陳述裡面大概只有0.5位,為什麼說0.5位?因為只有一位在其中一小部分有提到,而他還是學建築的,這部分我個人認為未來在審查的時候,有關這方面的專業領域可能尚須加強,尤其是每年採購違失的案件量非常多,我也看過許多監察院針對採購違失的專案報告,但是如果監察委員欠缺這方面的專業素養,我就不知道要怎麼進行相關的調查,以作成判斷和決策,所以這是首先要向各位報告的。
第二個部分,監察院行使職權的時候,有個部分非常重要,今天我要講出一個事實,在座學法的人可能會覺得非常驚訝。我們普遍認為自己是民主「法治」的國家,在目前的法律體制下,絕大部分的法律人或是絕大部分的公務體系,甚至是人民都相信行政機關的一切行政作為都有機會透過行政救濟接受司法審查,所以設了行政法院。基本上這樣的理解並沒有錯,可是中華民國的某個領域是司法陽光照不到的,那就是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條文規定在公告金額以下的採購案是不能提申訴,連帶也不能提行政訴訟的,所以各位如果上司法院裁判書的網站進行全面性地搜尋,公告金額以下的採購案一件都沒有機會接受司法審查。也許大家覺得這樣也還好,反正公告金額以下的金額很小,但我要跟各位報告,公告金額是100萬元,它的量體非常大,亦即在1兆2,000億元中所占比例非常高,只是個案沒有超過100萬元。
其實,我長期就這個部分推動行政院公懲會和立法機關的立法,我們不希望有司法陽光照不到的地方,讓行政部門的行政決定未來還有機會在合法的情況下不受司法審查,我個人覺得這種情況非常嚴重。其實公懲會也注意到這個部分了,可是去(106)年他們針對政府採購法所提出的修正草案,只小小地放寬了一個門,也就是在沒收押標金的部分,容許在公告金額以下的採購案件可以提出申訴和行政訴訟,至於其他的則還是沒有開放。從學理上來講,我認為這已達到違憲的程度,請試想,如果你是行政部門,在作行政決定的時候,要是已經知道自己所作出的行政決定,日後不會有機會接受司法審查,就算人民要提告,依法也無法提出訴訟,如此行政部門還會遵守行政程序嗎?相信這是有困難的,既然要守護人權,有關人權最重要的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起碼要加以保障。過去監察院並沒有發揮這個功能,都只針對枝節的部分,像是就被檢舉的採購案進行調查,因此累積了一大堆的調查報告或是彈劾與糾正等,過半數都是政府採購的部分。要正本清源的話,未來的監察委員應該要有這樣的使命,要把法治國的缺口補齊。
其次,我認為行政院公懲會在採購的某方面是與行政法院對抗的,就好像我剛才提到的這個情況,在公告金額以下的採購案,其實最高行政法院不只一次作出判決,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雖然不允許廠商提出申訴,但是廠商仍能循一般的訴願程序救濟,這是最高行政法院講的,但是沒有任何一件有機會進入行政法院進行實體的審查並接受司法的檢驗,最主要的障礙就在行政院公懲會。而過去的監察院也沒有發揮這樣的功能,要求行政院公懲會落實最高行政法院相關的見解而不要與之對抗。監察院的作法是,依訴願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就有義務依職權將它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受理機關,可是行政院公懲會這十幾年來都一樣,在受理關於公告金額以下採購案件的申訴案時是直接不予受理,也不會幫忙移送,根本就沒有執行最高行政法院和訴願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然而,過去的監察院也沒有予以糾正或進行適當地處理,所以這也是我們未來對監察院的期待。
最後,我剛才提到第二大類是司法案件,在這次的被提名人中至少有三到四位都有司法或法律的背景,我想這樣的提名,至少就司法的部分來講是適當的,因為監察委員必須了解正當法律程序,其中包括了行政的正當程序和司法的正當程序,他們都要能夠很嫺熟才行,對於這兩個部分,我相信目前的提名還是適當的,謝謝。
主席:請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李寧修副教授發言。
李寧修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能夠參與這場公聽會,針對立法院行使監察委員的人事同意權提供意見。考量時間的關係,以下將分成三點進行簡要說明。
首先是針對人事同意權行使之程序,因為今天要討論的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其實是蔡英文總統於去年3月就提出的名單,但是直至今日都尚未行使同意權,類似的情況也曾發生在第4屆監察院正副院長和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的行使上,當時立法委員曾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並作成釋字第632號解釋。大法官認為監察院是憲法所設置且被賦予特定職權的國家憲法機關,所以若要維繫整個國家憲政體制正常運行,監察院就是不可或缺的一環。所以,所有憲法機關對於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都有無可旁貸之職責,總統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而立法院也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護監察院正常的運行。
如果再進一步去看監察院組織法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因為第4屆監察委員的任期是到2014年7月底為止,所以這次第5屆的11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的任期雖然是6年,但是只能做到2020年7月底,就目前來說,其任期只剩2年左右。為維繫監察院的正常運作,期待立法院還是能儘速完成人事同意權的行使以維憲政制度運作的完整性,也避免過度壓縮監察委員原本既有的任期。
第二個部分,針對監察委員應該具備之資格及特質,我想提供一般性的意見。首先,雖然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已經明確規定擔任監察委員應該具備之資格及特質,但是如果從憲法賦予監察院享有之權力進行觀察,我們或許更能深入解析監察委員應該具備之資格及特質。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委員享有彈劾、糾舉和糾正之權限,其中糾舉與彈劾和公務員懲戒制度緊密關聯,常被視為「準司法權」之行使;而調查與糾正權則屬於制衡行政之有利手段;監察院之下亦照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分設7個委員會,對行政院及所屬各個部會的工作進行相應監督。在這樣的權力分立制度中,監察院能夠發揮的節制與監督行政之功能應該值得肯定。
由上述監察委員在憲法中扮演的角色觀察,有些特質是我們認為非常關鍵的:其一是獨立性,考量監察委員對於端正政風、確保公務員的清廉正直及公職人員是否妥適迴避利益衝突都有監督權限,他們更應該嚴以律己。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五項也非常強調監察委員必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同時為避免利益衝突,憲法第一百零三條要求,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其二,由於行政分工非常細膩且複雜,各個領域均有其專業,因此,作為監督行政之機關,除具備獨立性之外,他們應該具有相應監督行政之專業能力,熟悉政府體系的運作,這應該也是監察委員必須具備的重要特質─專業性。其三,因為我們對監察委員的期待是希望他們主動行使憲法上的權利,所以監察委員被提名人是否展現充分動能積極履行憲法賦予之任務,應該也是審查時值得觀察的面向。
最後,談到對監察院未來發展的可能性或期待。剛剛我們提到,監察院應該具備獨立性、專業性,其實這也是人民對現行很多行政機關履行職務的期待。而這些職務的履行往往都具有共通性,這個共通性與基本權利的衡平都有非常密切的關係。因此,不論未來監察院如何改造或轉型,作為憲法機關,他們當然應該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為己任。目前監察院下亦設有「人權保障委員會」,這屬於特種委員會類型,其任務主要在於確保基本人權,有效監督政府機關及公務員,防止其侵害人權,並遵行國際人權原則。「人權保障委員會」調查及審議之案件相關廣泛,其中亦得見就50年代白色恐怖政治受害相關案件進行調查,也有要求行政院對受害者受損權利為必要之補救或回復措施,並對外公開相關調查報告。對於現今我們非常重視轉型正義還原真相的工作而言,監察院某種程度上在這個部分也有所助益。有鑑於此,如果監察委員被提名人能具備積極維護人權之意識,關注基本權利於我國實際落實的情況,甚至有相關經驗,這應該會為人所肯定,且是我們樂見的。
以上是我提出的幾點意見,提供各位參酌。謝謝。
主席:各黨團推薦之學者專家均已發言完畢,會議休息10分鐘;休息期間,立法院也為各位學者專家準備咖啡與點心,大家可以就地使用;休息之後,繼續進行審查小組委員之詢問。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審查小組委員的詢問。
第1位請徐委員永明發言,時間為10分鐘。
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我想今天公聽會主要希望專家學者們,針對整個提名,甚至是監察權的行使提供一些意見。作為審查會的成員們,在行使同意權的同時,我們真的想請教對面這些專家學者,就是說,目前關於這次監委提名,大家都著重在監委個人的背景,或是他過去的政治態度或政治參與上,可是我更關心的是,我們的監委是不是真能獨立行使職權。尤其更重要的是,監察院監委的工作中,最重要的是什麼?我想,簡單從民眾的角度出發來說,第一個是打擊貪官污吏,揭露行政不法。但不論我們之前談黃世銘的案子或是亞泥的案子,其實目前監察院監委的表現,真是令人不能接受!
再者,我想國際潮流、趨勢上,大家更關心的是監委能不能防止國家擴權、傷害人民權利,甚至是公民權這一塊?我之所以要提出這個議題,是想請專家學者們也來談一談。監委是由總統提名,但監委的獨立性在於,針對提名他的政府、提名他的政權做錯事,做了引起爭議的事情時,他能夠真的從監察委員的立場來出發,來談。如果他未來真的變成監察委員。
各位,我現在要提出來的這件事,其實是上週末才發生的。時代力量黨團成員到總統府前面,希望總統能夠發揮他的領導權,讓引起很大爭議的勞基法,在臨時會的審議能夠暫停。當時我個人在總統府前面最大的疑問是,在總統府前全部不過二、三十人,天氣比較好的時候頂多四、五十人,但是整個禁制區卻劃得超級大。請大家看我手上拿的照片,這是台權會提供的。按照現行集遊法的規定,這個法很多人已經說是惡法了,禁制區最多也不過300公尺。各位可以看到很多地方已經超過300公尺,甚至到400公尺,把二二八公園整個都涵蓋進去。很多朋友要進來還得翻牆,結果被抓起來了,因為他們翻牆越區。
對於禁制區的劃分,我真的很期待未來我們的監察委員能夠好好去探討。目前集遊法的修法雖然已經出了委員會,但遲遲無法進入二讀,就算是舊的集遊法,舊的惡法對禁制區劃分的規定也不過300公尺。當時我們的警政署,我們的中正一分局,甚至我們的台北市長柯文哲站出來說,這個清除是他下令的。那麼柯市長要不要認,這個禁制區劃這麼大是誰下令的?禁制區劃這麼大有沒有妨害人權?有沒有讓台灣的民主受到傷害?
我為什麼會提出這個問題?因為這是在總統府的禁制區。我們這一屆11位監委是總統提名的,他們敢不敢對總統說不?敢不敢對行政當局說這個禁制區的範圍太大了?很多人說時代力量也很大,可是我覺得其實最大的問題是禁制區太大了!這個禁制區不僅範圍大,而且從禮拜五晚上到禮拜一凌晨,妨礙交通。40個人的遊行或是集會,坐在那裡,竟然會變成這個樣子!我想請問,以監委的角度、監委的職權是否應該去調查這有沒有行政濫權的問題?除了禁制區的劃設之外,就算限制一些參與的人員,也不應該限制媒體,但當天竟然發生只有電子媒體與四大報可以進入的事情,亦即我們的警察在進行言論自由的審查,而且不是針對內容,是針對身分進行審查,如果不是電子媒體、不是四大報就不夠格進入禁制區。請問這有沒有實質審查言論,妨礙言論自由的問題?以前我高中時是教官在審查校刊可不可以出刊,很難想像現在的台灣是警察在審查記者朋友的採訪自由,這樣的事情發生在總統府前,發生在提名這些監委被提名人的總統的所在地。
這張照片裡的人是我,大家覺得我可能感冒了,因為已經泡在水裡兩天,但是醫生不能進來,只能隔著鐵絲網檢查,就算在戰時,也不會攻擊掛著紅十字標誌的醫生,現在卻限制他進入!這張照片裡的是黃國昌,我們在量血糖,看血中的養分夠不夠,會不會倒下去。這些事情發生在台灣,發生在總統府前,我真的不覺得藍綠有什麼重要,我真的很想問,哪位監委敢調查是誰下令醫生不能進去,媒體記者不能進去,律師不能進去?禁制區為什麼劃這麼大?是誰的行政權擴張?是誰下的令?監委的獨立風骨由此可見。
媒體報導指出,他們用「三大招」把時代力量圈得死死的,請問這三大招除了政治攻防之外,有沒有妨礙人權?這是成員睡在水裡面的照片,不是他們喜歡睡在水裡面,他們本來有雨遮,但雨遮被警察搶走,所以他們只好睡在水裡。請問這是誰下的令?我對這一屆新的監委只有一個評價,有誰敢去查這些行政命令是誰指示的?是台北市長嗎?是總統府秘書長嗎?還是中正一分局的局長,或是警政署署長?當天晚上我打過電話給這些人,每個人都說這不是他的權責,台北市警察局說沒有,那是警政署;警政署說沒有,是一分局;總統府秘書長出來看,當然他沒有看到這樣的畫面,但他說:「已經對你們非常寬容了。」我想請問身為Ohio State University政治學博士的總統府秘書長,禁制區超越300公尺是哪門子的寬容?
我們的監委被提名人中有人權律師、有過去的民主鬥士、有在行政部門任職滿久的人,如果他們不願意調查這到底是誰下令的,請問監察院這新一批11位監委的審查有什麼意義?很多民進黨的朋友跟我說,因為監察院很爛,都是「馬友友」,所以現在要讓一些新人進去,他們會做好事。我只有一個標準,請問專家學者們,監委該不該查這件事情有沒有擴權,監委該不該查這樣有沒有妨礙人權?我一直跟台北市長柯文哲說,你是醫師出身,你有看過醫生隔著鐵絲網問診的嗎?後來柯市長喜孜孜的說:「驅離是我下令的,中間選民投我。」撇開政治的考量,一個醫師可以接受這樣隔著鐵絲網看診的狀況嗎?請問專家學者,這件事情監委要不要查?雨遮被拿掉,讓他們睡在水裡,監委要不要查?更不要提他們說驅離的過程和平理性,實際上卻是8個警察把1個委員壓在地上,甚至委員要躲在媒體採訪車的後車廂裡才能進去,請問專家學者們,監委要不要查?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天我們進行審查有關總統提出11名監察委員提名人的公聽會,首先我要指出,民進黨過去的主張就是要廢除監察院,包括陳建仁副總統去年也在提名的記者會上說:「廢除監察院是一貫的主張,沒有改變。」我只請問大家,一個政黨主張要廢除監察院,還在提名的記者會上說要廢除監察院,卻又提出11名監委的人選要立法院來審查、投票行使同意權,這不是非常嚴重的立場前後不一、立場的錯亂嗎?當一個政黨的主張是廢除監察院時,表示他不認同現在監察院的存在及功能,既然你都不認同,怎麼還會提出監委的名單跟人選?我覺得這是一件荒謬的事情,我認為蔡英文總統必須說清楚,你到底要不要監察院繼續存在,還是你堅持應該要廢除監察院?如果你的立場誠如陳建仁副總統去年在提名記者會上所說就是要廢除,你必須撤回這一份名單,因為這與你的主張完全背離,如果你主張要廢除監察院,就沒有資格再提監委的人選,我想這件事情社會自有公評。
除非今天身兼民進黨黨主席的蔡英文總統改變了他的立場,他今天當上總統,他認同中華民國憲法,也認同監察院有其功能,必須存在。所以他對於過去的主張做出立場上的修正,他願意道歉說過去主張是錯誤的,並說:「我現在身為中華民國的總統,我認為監察院必須存在,而且必須行使職權,所以我提出11名監委的人選,請求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我覺得這樣立法院才有繼續審查下去的必要性,我剛才的發言一定要列入紀錄跟公報,也要求總統府必須做出明確的回應,對於監察院的存在支不支持,還是主張仍然要廢除?如果主張要廢除,我想立法院連審都不必審。過去陳水扁前總統擔任總統時,他沒有提名監委的人選,這樣的做法符合過去民進黨一向的主張,所以他讓監察院沒有監委,也沒有運作,這是過去陳水扁總統做的事情;如果今天蔡英文總統仍然堅持要廢監察院,如同剛才提到陳水扁前總統的做法也是民進黨的立場,我想可以比照這樣的做法,就別提名了吧!
第二、監察院的功能到底在哪裡?監察院既然是憲政機關,糾正行政院是它所行使的很重要功能。有關一例一休,最近監察院對行政院提出了糾正,但是很遺憾我們竟然看到立法院院長說,監察院行使其職權有失高度,令外界非常不解。前年一例一休修法所造成的社會爭議,大家看得很清楚。昨天蔡英文總統也道歉了,民進黨執政一年修改兩次勞基法,造成社會紛亂,總統昨天正式道歉。此舉更印證了監察院提出糾正非常有正當性,當監察院提出糾正時,我不理解為什麼立法院院長要跳出來說人家有失高度?我只能說這反映了多數民進黨立委的想法,因為他們過去的一些說法就主張廢除監察院,所以監察院做的很多事情,他們可能都不認同,才會急於在第一時間就作出批判。除了蔡英文總統必須回答他要不要維持監察院的運作及存在、要不要廢除之外,對於監察院可以行使的職權範圍,我認為大家也要有清晰的認識。它是五權分立憲政架構的機關之一,當然就有它的職權,所以才會這樣設計,既然它存在就要行使它的功能。我覺得最近監察院針對一例一休,是勇於提出了他們的看法,也調查並提出了報告,我們應該尊重,而且昨天蔡英文總統道歉也等於認可了監察報告。對於這件事,大家要有共同的認知。
另外,有關監察院可不可以提出釋憲的問題,之前不當黨產條例通過之後,有人希望監察院可以針對這件事進行調查並提出釋憲。這起事件發生時,民進黨也急於批判監察院,並說這不是其職權、不可以這樣做。在台灣解嚴之前,大法官因監察院聲請而做出的釋憲案總共有37案,解嚴之後人民聲請成為大法官釋憲最大宗的來源,但是監察院也還有7次聲請大法官解釋的記錄,所以由監察院提出的釋憲案,解嚴前有37件、解嚴後有7件,總共有44件。當監察院做這樣的事情時,因為民進黨不認同,所以提出這樣的批判。對於這件事社會必須有共識,而不是因藍綠立場的問題,可能監察院幫國民黨做了一些事,就急著抹黑、否定。我們希望它是超然的,不對的事當然就要提出,包括剛剛徐永明委員提到,在抗爭的過程當中,他認為時代力量的人權遭受不當對待,這些都需要監察院從超然的政治立場去行使職權。
至於這次的提名名單,到底這十一名監委可不可以獨立超然行使其職權?讓外界產生非常大的疑義。首先,例如陳師孟先生,他在去年3月5日剛被提名時出席活動就公開表示,司法辦綠不辦藍,上任之後要將迫害陳水扁、郭瑤琪等綠營政務官的法官及檢察官趕出司法體系。這樣的發言、這樣的立場就是明顯的立場偏頗,他已經先入為主了,他覺得司法體系辦綠不辦藍,而且要將迫害陳水扁、郭瑤琪等綠營政務官的法官與檢察官趕出司法體系,這是對司法體系獨立審判很大的傷害。如果監委存在這種立場偏頗、失去公正與客觀性,明顯違反了我們希望監委清廉正直、聲譽卓著及公正客觀的期待與要求,立法院還可以繼續審查嗎?總統提名時就應該優先撤除,不應該列入這樣的人選。
此外,這次的提名人還有涉及賄賂貪汙案與詐取補助案者,過去監委提名沒有出現過。我相信台灣社會還有更多更公正清廉、聲譽卓著的人是值得擔任監委角色,所以我不客氣的說,這一次的提名名單有滿多被提名人不夠格。他們過去的所作所為不適合擔任監委,因為監委將來要對別人提出糾正或彈劾,自己要做得正、要能先接受檢驗。當他們自己沒有這樣的高度、沒有辦法為社會所信服時,行使職權都會倍受質疑。今天的公聽會討論這次蔡英文總統所提出11名的監委名單,我們應該確立幾件事:第一、憲政五權分立的架構底下,如果我們認可監察院的存在,繼續審查才有意義;如果民進黨還是堅持廢除監察院,我建議真的不用繼續審查。第二、我要再次強調,如果要繼續審查,必須認可監察院的職權,不要在監察院行使職權時,做出不當的批評與抹黑。第三、這些監委的名單要經得起社會檢驗,我剛剛提到立場已經嚴重偏頗的、涉及賄賂等案件者,真的不適合。本席希望蔡英文總統可以把這些有瑕疵的名單先撤回,提一份讓立法院可以接受並繼續行使同意權的名單。
主席:主席儘量讓大家把話講完,但是稍微控制一下時間。因為規矩訂了,我還是很希望大家按照規矩來。主席會彈性讓大家把話講完,但請儘量遵守時間,拜託接下來各位發言委員。
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首先,我們所希望的監察院是什麼樣的監察院呢?剛剛聽到幾位學者專家跟委員說,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真的是這樣嗎?憲法本文規定,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選舉出,當時的憲法本文需要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的只有司法院及考試院。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中,監察委員改由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以及後來改由本院行使同意權之後,才加了必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因此,我們非常期待監察院的特質,雖然民進黨主張廢除監察院,且民間很多人都在呼求,但是在目前增修條文憲法體制之下,仍須有這樣憲政機構的角色。是誰在妨礙監察院獨立行使職權呢?很可惜剛剛本院委員說,2004年陳水扁總統拒絕提名監察委員,天啊!2004年杯葛陳水扁總統提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的是國民黨及親民黨,他們拒絕的理由是,這份名單不公正,就與剛剛王委員的口吻很像。見證人之一是在我左手邊的尤美女委員,當年也是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國親兩黨拒絕的理由,就是他曾任前副總統呂秀蓮的訴訟代理人,因為這樣的理由來質疑陳水扁前總統的提名名單而拒絕排入議程。這種悍然違反議事的行為,至2007年8月15日釋字632號解釋出來後,立法院就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進入監察委員被提名人的同意權審查。當時蘇貞昌被提名人已經擔任行政院院長,因此在陳水扁前總統任內並沒有辦法行使監察委員提名權,並送進本院審查,直到2008年馬總統上來之後,才進行第4屆監察委員的提名及任命。
在這種情況之下,之前我也聽到國民黨推薦的學者提到民進黨說:我們要廢除監察院,因為現在的監察委員都是國民黨籍的馬總統提名的,所以現在的監察委員都有藍營的色彩。言下之意,他推論現在民進黨要提名監察委員,就是要去平衡,自然提名的會是綠營的監察委員。我想這樣的推論有點倒果為因,不過我們還是願意誠懇來談一下,到底現在監察院的性質是什麼?在我擔任第3屆國民大會代表時,當時民進黨黨團就是希望將監察權回復到國會,也將行政權回歸到行政院,也就是說,我們的監察院應該去除,而考試院應該廢除。
然而修憲是何等重要的國家大事,目前我們的修憲程序有非常高的難度,包括第3屆國民大會代表延長自己的任期,竟被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很清楚指責為違憲,甚至連第4屆國民大會代表的設計,即採取依立法院政黨比例來產出,也被大法官宣告不能用在另外一個憲政機構,以致於第4屆國代,另外以政黨比例不分區代表投票方式的選舉所產生。所幸在那次修憲之後,國民大會已經廢止,目前監察院仍然是憲政機構,如果沒有調整監察院而要廢止的話,必須有四分之一立法委員提案,並經修憲委員會一讀,且立法委員總額四分之三出席,還要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然後再交由公民投票複決。
在這種高難度層級的修憲方式之下,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監察委員是由總統提名,並由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而監察委員的額度是29人,任期為6年。我們來想想看,在修憲之前如何讓監察院回復到作為國會權的一部分呢?我們可以試著從組織法來調整,目前監察院組織法並沒有涉及到這樣的設計,在此本席重新根據釋字第499號解釋所揭櫫的憲政原理來反推,如果我們認為監察權是國會權的一部分,在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的架構下,監察委員可不可以成為另外一個立法院,假如立法院是下議院的話,那另一個上議院就是監察院,各自有其職權上的分工。
其次,我們來看看監察委員的產生方式,能否從立法院改選的各政黨席次分配來推薦名單,並交由總統從中提名,再由立法院來任命。這樣做是很簡單的,比如當年第4屆國民大會代表是由第3屆國民大會代表建議,可由當次立法委員改選的席次分配來依比例產生,釋字第499號解釋卻認為,當時國民大會仍有國家權力機關的特質,不能援引另外一個憲政機構的改選比例來分配席次。如果我們將監察院視為另一國會權的延伸,其實我們可以考慮依照最近一次國會改選的各政黨席次分配來決定監察委員的席次分配,總統由政黨推薦名單從中來提名,並交由立法院同意,當然這樣做就會比較沒有問題。
有關席次分配的部分,從本屆立法委員民進黨在113席中握有68席的情況來看,我們可以提名6成的監察委員,即29人中可以有17個監察委員席次,總統可以由民進黨所提供超過17人的名單去向立法院提出,由於立法院採取合議制,各政黨都可以有自己的推薦名單,總統也必須在各政黨的提名名單去提名監察委員。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將所謂的政黨之爭合理及清楚轉化為國會權實質在監察院的分配。如果我們將監察院當成上議院,負責彈劾、糾正及糾舉,這是針對中央及地方官吏的部分,也符合其他國家有關國會權可以對行政權執行的監督;立法院則維持原有預算、決算、法案、其他憲政機關的同意權及修憲權力等。
針對任期的部分,我們可以參考大法官任期交錯的原則,未來可以分為三組,第一組為9人,第二組及第三組分別為10人。第一組的任期是2年,第二組是4年,第三組是6年,後續開始後每屆都為6年,因而每2年可以改選三分之一,這也類似美國參議院任期6年,每2年改選三分之二的作法。在這種情況之下,每屆總統都有機會依其所屬政黨,在最近一次國會改選席次就該政黨所擁有的比例,去提名該組次的監察委員9名或10名,並依政黨比例去分配。因此我們就不需要去討論總統是哪個黨籍,他提名的監察委員必然有哪個黨派的色彩,這都根本不用去考慮了,因為這些監察委員的提名名單就是由各政黨提出的,而各政黨也可以在該屆29名監察委員中,有機會每2年根據其政黨在最近一次國會選舉裡,所得到民意付託的程度,來決定監察委員的席次。如此就會非常清楚,監察委員可以回歸為國會權的一部分,因此在修憲的過渡期間,並在不更動憲法架構之下,我們可以對監察院進行改革,也可以不用扭扭捏捏要求監察委員一定要與政黨劃清界線,事實上這也做不到。
我相信剛才國民黨所推薦的學者,他也很清楚在2008年馬總統所提名的監察委員,到底是在什麼情況下順利通過國會的多數審查;現在蔡英文總統所屬的民進黨,在國會握有絕對多數,就必然認定他所提名的人選具某政黨的色彩,針對這樣的推論,如果我們要正視的話,就應該讓監察權回歸到國會權的一部分,並在不更動憲政體制之下,讓監察院變成一個上議院,且與立法院分別執掌其他不同國會權的部分。在這種情況之下,未來也可以在監察院組織法加入任期交錯的原則,以回應當下民意的需求。從長期來看監察院的話,我們仍然主張要廢除監察院。現在至少在本席提出上述體制改變的狀況下,監察委員比較能夠跳脫既有的藍綠及黨派交相攻伐的泥淖中,這也是我們對於未來監察院組織的期許。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鎮浯發言。
楊委員鎮浯: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本席非常榮幸能夠擔任這次人事同意權審查公聽會的審查委員,在討論之前,我有一些重點及想法要先說明一下。事實上,每次在討論監察委員的人事時,大家都習於先討論監察院的存廢問題,監察院的存廢在國內爭議已久,的確也是一項很重要的議題。今天提名人的審查小組,重點應該更近乎於在現行結構及體制之下,針對大家所詬病或功能不彰的部分,是否能夠透過被提名人新的補進,以使這些缺失被看見,或被這些新血們願意去改正及努力去做一些處理。監察院在實務上應不應該被廢除,這部分有很大的討論空間,但是我們畢竟不是一個討論修憲的會議,同時,如果真的不管是哪個黨派覺得對監察院的存在有那麼大的意見,或者其一貫的理念是如此,事實上也可以反映在立法院審查預算的時候,有非常明確的態度出來。既然已經走到了補提名人的審查,存廢的問題就不應該是整個會議的重點,而是應該如同本席所說的,再一次審視是否能夠透過這些被提名人的補進,來改善一些相關且非常明顯的缺點。
監察院的的確確存在一些長期大家所詬病的問題,本席在此僅就一些比較明顯的部分提出看法。第一、在人事的組成、先天的制度上有其缺陷,即便是本次的提名也是有一樣的疑慮。剛才有委員同仁也提到,監察委員的提名,藍綠經常會交相指責,或者大家都糾纏在其中政黨色彩的泥沼等相關的話題上,但是真正掌握提名權的時候,是否又能去正視這個問題呢?事實上過往監察院的職權,我們都曉得包含彈劾、糾舉、糾正、審計等,後來又課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等,這些重要的工作該由誰來做、又是怎麼做比較好?
首先,我們會想到監委提名的機制。監委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通過,而監委主要的監督對象卻是總統所率領的行政團隊。雖然整個內閣團隊名義上是由行政院長帶領,但是就像小英總統在這兩天針對勞基法修改出來道歉時,她自己也說,這是由她所率領的執政團隊,所以就形成一個非常弔詭的現象,也就是由總統自己提名,立法院通過,然而其監督的對象又是她所率領的行政團隊,自己的裁判自己請,當然會被形容成監督不力。不過就像剛才本席所言,制度不是今天討論的重點,重點是這些人選會不會讓這些問題擴大,才是我關心的重點。如果問題擴大了,監察權就會形同虛設。
我們來看這次補提名的11名監委,其中有過半的被提名人曾經擔任過執政黨的公職、黨職,甚至是執政黨的民意代表,當然不能說,因為這樣他在執行權力時就一定會偏頗,但是首先在提名時,坦白說,就已經比較沒有注意到社會的觀感。我相信這些被提名人沒有那麼輕易地當他處在古代所謂的監察御史,即今天的監察委員的位置時,本席還是寧願相信這些被提名人沒有那麼容易被黨意所影響。但是這樣的組成,的的確確讓社會上有很多疑慮,就像目前執政黨批評監察院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同時還說要補一些人進去中和一下。這先天的組成就很奇怪,提名人選又有過半曾經擔任過黨職或黨籍的相關職務,然後執政黨的發言又表示是特地要進去中和一下,我覺得所謂「中和一下」的邏輯,我當然理解執政黨說的話也不能代表這些被提名人,但執政黨的表態會讓敏感的政黨色彩更被突顯出來,也會讓原本大家所詬病的問題疫情擴大。
我一直要提出一件事,不僅是在監委的提名上,在很多方面包含司法及這些敏感議題上,很多執政黨的政治人物率爾發言,事實上只是盡喪社會各界對這些單位原本就已經薄弱的信任基礎。所以一個單位的好壞、執行的優劣,不僅是基於單位的努力,握有執政權相關的執政人物,其實對這些單位發言時更要小心謹慎,除非有一天這些單位真的被檢討,應該要被關門大吉,只要它還存在的一天,其職能就應該被彰顯,其可信度及被尊重性就應該被大家設法維護,這才是真正努力的目標。
另外有關人選的部分,還有一點要提的是,長期以來監委一直被批評是政治酬庸的養老院,有沒有政治酬庸跟剛才所提的政黨色彩?其實是有關的,我就不再贅述。但是這樣的批評在這次的提名中,我們看到從平均年齡上有一點點優化,這一屆的被提名人平均年齡是61.1歲,比現任監委平均65.2歲,坦白說有年輕一點,但也沒有年輕太多,其中不乏有一些提名人接近70歲。按照勞動部的統計,我國平均退休年齡男性是62.8歲,女性則為60.7歲,而這屆的提名除了少數幾位低於這個數字,其他的被提名人在一般民眾眼中仍是屆退或已退人士。本席再次強調這一點,當然資深有資深的好處,不管是在經歷上或在各方面或許有他的強項,本席並非說資深是原罪,也不表示資深不能扮演好監委的角色,但是這樣對社會的既有印象跟觀感其實是無助於改善的。
本席記得在2014年,目前的一位田被提名人在擔任立法委員時,參與當時的審查公聽會,本席接下來所引述當時田被提名人所說的一段話,其實無關政黨,也無關監察院的存廢,是純粹就年齡這一塊,指出被提名人當時的說法,她說:「監察委員不應該是用來養老的,尤其值此人民想要安居樂業都倍感困難之際,如果還要花大錢來侍奉這些監察委員,當然會非常地不甘願。」言猶在耳,本席覺得依然反映出目前的現狀,當時田被提名人是擔任立法委員,在其位置上看到問題所在,但是回頭來看看這次的提名名單,這樣的問題有被改善嗎?似乎是看不到。
除了本身組成的部分有問題之外,本席也覺得監察院的心態有很大的問題,這部分本席更是寄望透過這些新任的監察委員的投入,可以改善這些心態,所謂的心態就是封閉以及資訊不透明。舉例而言,就某些監察院在彈劾或是對行政機關表示糾正的個案當中,已經做出相關的處分,本席向監察院的辦公室索取行政院的回復及改善的狀況,得到的回復竟然是,監察院和立法院是平行單位,所以不願意提供。如果今天一個行政單位對於一件事所做的改善或者相關的措施,監察院都如此保守不願意提供;相反地,我們跟行政單位一要就給,反觀社會大眾又如何能知道已經完成的處分是得到怎樣的回應與重視、以及怎樣的改善?如同很多的相關資訊監察院只供百姓參閱,他必須自己到監察院裡,帶著影印設備或攝影設備去拍照,它完全不提供這些電子檔案或傳上網,這樣的封閉心態,也希望在監察院還存在時能夠透過新的監察委員的補進,讓這些心態能更加開放、更符合全民期待,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剛剛有專家學者提到,為什麼這麼重要的監察委員審查公聽會,立委很少來到現場?其實現在所有的公聽會全部都直播,所有人包括立委在辦公室,也都是透過直播聆聽各位的高見。另外,我們今天舉辦這樣的公聽會,其實目的到底是什麼?為什麼要邀請專家學者?又為什麼要分成兩批,即早上的第一批是針對6位,下午的第二批則是針對另外5位,這樣安排的目的到底是什麼?其實就是呼應全民對於這些被提名人的資格到底適不適合、將來是不是能夠當一個稱職的監察委員等等的期許來進行審查,當然立委的資訊有限、當然立委要去做功課,然後我們也會在明天及下禮拜一來進行詢問,但是我們更期待能去蒐集所有外面的聲音,包括對這些被提名人是否稱職、我們對監察委員的期待是什麼等等。當然我們希望這些人進去之後真的能夠發揮應有的職權,達到我們對監察院、監察委員的期待,所以這些被推薦的專家學者,當然也負有身為被提名人應提出你們自己的看法。因此,對於這6位被提名人他們的資歷、資格、專業、人格等等,適不適合當一位稱職的監察委員,我想這是舉辦這次公聽會最重要的目的。
剛剛專家學者都非常的客氣,大多只是從制度面進行探討,稍後在進行綜合答復時,也希望能夠就這個部分提供一些客觀、中立的看法,讓我們來看看這些被提名人可否稱職的在將來擔任監察委員。
很多人一直在質疑,民進黨不是說要廢考試院、監察院嗎?為什麼還要再提名監察委員呢?的確這是大哉問,其實包括立委也都在質疑為什麼要提名監察委員,大家都知道要廢監察院就是要修憲,也知道修憲的門檻何其高,所以這樣一個修憲其實是我們的未來期待,但在沒有修憲之前,監察院仍然是一個憲政機關,但是這樣的憲政機關我們為什麼會想要廢掉呢?就是因為沒有發揮人民對它的期待,而人民的期待是什麼?方才鍾佳濱委員說得很好,就是以前監察委員並不需要有所謂的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但是後來憲法修改了,希望這些監察委員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能夠發揮所謂御史的精神,若行政部門有任何的違法失職,也能夠發揮所謂打擊的功效,同時也能夠針對政府的一些濫權發揮糾正的效果,但是依他們過去的表現,讓很多人質疑監察院形成無牙的老虎,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不能符合人民的期待,所以大家才會說乾脆將監察院廢掉。
基本上,廢掉監察院要修憲,但現在要修憲是何其艱難,雖然它又是一個憲政機關,當然之前監察院也曾經停擺很多年,監察院中連一位監察委員都沒有,那是阿扁時代所呈現的一個狀況,後來監察委員恢復運作了,也在這次懸缺了11位,而且也懸缺了很久,所以就牽涉到一個問題,面對一個憲政機關,但我們又不能修憲,所以是要讓它空在那裡、照樣撥經費給它,還是希望它能夠發揮一些功效?這就涉及監察院何去何從的問題了。其實已經有人提到,因為我們一直希望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前之所以要求監察院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就是當人民權利遭受侵害的時候,能有一個獨立的機關來替人民伸張正義、保障人民的權利,所以才會希望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但這又是一個大哉問,國家人權委員會到底要設立在哪裡?在總統府嗎?監察院可能就會說,監察院就是在保障人民的權利,而且也是獨立行使職權的,但是人民可能也會說no!no!no!監察院從來就沒有保障人民的人權,雖然有人期待這部分可以設在總統府下,但是可能馬上就會一個聲音出來,說這是總統擴權,既然如此,那是不是可以設在監察院之下呢?據了解,之前曾邀請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及亞洲人權發展論壇3位人權專家,請他們去訪問一些政府單位、民意機構或是NGO的意見,如果台灣要成立一個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到底應該設在哪裡?後來這些專家發現,其實監察院本身就有很強的功能,這些都是憲法賦予的,所以它有人力、有資源,然後又有職權,這麼好的機關,為什麼會變成效率不彰呢?
其實人權的保障包括了兩個部分,一個是消極對個案、違法失職的彈糾,另外一個是積極的促進,即對於人權的保障、整個國家體制、法律制度、司法、教育等等全面性的,有一個促進的功能,這也是屬於人權保障的一塊,所以有沒有可能讓監察院兼具消極的功能,包括對政府官員違法失職的彈劾等消極對個案的救濟。另外一個積極的層面,就是類似國家人權委員會,對於所有的典章制度、人權的教育、概念以及跟國際的接軌等等來做分析、調查,甚至提出積極的建議,在此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講,就像迫遷的議題,在整個國家發展中,若要經濟發展,當然可能就需要進行徵收,甚至不只是徵收,還有所謂的土地重劃或是都更,然後可能就把人民趕出去了,造成人民在自己的土地上流離失所;但是我們也聽到行政院長提到,所有的政府官員都是依法行政,既然是依法行政,當然就不是監察院可以說這些官員是違法失職的,他們並沒有違法,可是對於人民在自己國家的土地上流離失所,他們的居住權到底有無獲得保障呢?我想這個就是屬於所謂積極人權的保障,顯然目前的監察委員是沒有這一項功能的,所以有人就提到,既然一個憲政機關,人民對它不是那麼的信任,又希望把它廢掉,可是我們的修憲又何其困難,所以有沒有可能把監察院轉型呢?一方面讓現任的監委去發揮消極打擊貪腐、針對政府官員的違法失職去行使應有的職權;另外有新的一群人,就是這11位的監委,是不是可以發揮積極保障人權的功能,去調查這些集體性的、破壞人權的狀況,但是不做個案的救援,另外就是去做所謂教育的工作,甚至是跟國際的接軌,用這樣的方式讓整個監察院能夠發揮的,不只是消極的個案救濟,還包括積極的,即整個人權的保障、整個國家制度、法律、人權教育的全面提升,是不是有這個可能呢?
當然這是其中的一個說法,像鍾佳濱委員也提到,可以把監察院變成立法院的上院,這也是另外一種想像,所以希望在稍後的綜合答復中,專家學者也能夠針對這部分提供一些見解。謝謝!
主席:謝謝尤委員。接下來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蔡總統提名了11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今天早上是針對其中的6位來召開公聽會,基本上,我們對他們是有所期許的,本席來自民間,也認為監委應有新的作為,在此先對今天早上審查的6位提出三個方向的期許,第一個方向是有關農地和國土計畫,三年前,亦即104年4月10日宜蘭縣林聰賢前縣長為因應良田不斷變成豪宅、民宿,所以宜蘭縣政府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公告訂定「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辦法中明定限縮農舍的興建,農委會也在同年7月啟動「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的修正,這需要非常大的決心和勇氣,但也引起部分地方炒作農地人士的反彈,讓我國農地流失問題進一步浮上檯面。去年底代理縣長陳金德上台之後,卻推翻前縣長林聰賢的政策,除了放寬農舍不必臨邊、臨路之外,還可以因地制宜的彈性配置。縣政府甚至在上個月還公告「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草案,該草案一公布引起譁然,該辦法把中央原本規定的農舍、農業設施分開審查,改為合併審查,兩者可以占總農地面積40%,這項規定嚴重破壞母法原來規定農舍只能占10%農業面積,反而讓其他農業設施用地面積超過30%,所以我們就質疑辦法中的蓄水設備恐將變成景觀池或游泳池,替豪華農舍進駐大開方便之門。這樣的修法方向將進一步破壞已經嚴重被零碎化的農地,整個農地正鯨吞蠶食的被破壞,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議題。
在國土計畫中,農業是我們一項非常重要的政策,所以在此我要期許林盛豐監委上任後能秉持國土計畫的專業立場,趕快針對宜蘭縣府的措施進行相關調查,搶救快速流失的農地;並督促國發會和內政部成立專責單位儘速展開全國層級的國土基礎調查。
第二個部分是有關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本條所規範的是,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其相關利益。在這樣原基法的立法過程中,最近有一項議題,即亞泥展延礦權20年,經濟部竟宣稱不用取得原住民族知情同意,這項議題在去年年底立法院審議礦業法時,經濟部竟然表示說:「國際上沒有一個國家採礦要經過原住民同意的!」針對這個部分,我們經濟部真的非常忽略原基法在九十四年訂定之後的明文規定。且經濟部在礦業法還沒修正之前倉促通過亞泥公司礦權展延20年,在這一陣子的討論過程中,即使新的礦業法修正通過,亞洲水泥公司還是僅需補做環境影響評估,卻不用補做原住民族的知情同意權與利益分享,造成全體與會委員嚴重反彈,環境保護團體與原住民族權益團體也驚呼不可思議,怎會有這樣的政策見解?原住民族基本法早在民國94年就訂定,經濟部在這次展延的過程中應該要慎重尊重原基法的精神,不應該怠惰以知情同意權窒礙難行為藉口,更何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早就公告有相關同意權的行使辦法,因此經濟部不能連試都不試,公然違法失職,這讓我們不能接受。
再者,蘭嶼核廢場租約已經到期,但未經原住民族同意續租,仍舊非法占用中,1982年原能會在蘭嶼興建核廢料貯存場存放核廢料,其土地租約至2014年底已到期2年多,至今蘭嶼鄉公所並未續租給台電。過去政府曾經承諾2016年核廢料貯存場遷場的承諾更是跳票,因此目前貯存場的使用係屬侵占、竊據之惡意盜用,所有相關作業已屬違法行為。即便是經過政黨輪替,可是現在政府對於蘭嶼達悟族群的人權是持續擺爛沒有作為,在沒有合約的前提下,還繼續無限期地占用原住民族土地放置核廢料。對於這件事,到底有沒有公務人員應該負責?且對國家的怠惰與暴力,公然非法侵害蘭嶼達悟族人的法定保障權益,我們是否應加強調查?因此我期許原住民出身的瓦歷斯.貝林、張武修及長期關注原住民議題的田秋堇、高涌誠律師,希望這些被提名人,上任後能秉持原住民族歷史轉型正義的立場,趕快針對行政院、經濟部、原能會、台電公司的措施進行相關調查,甚至針對失職公務人員應予彈劾。
第三、由於本席出身社會福利,所以關注社會福利政府採購政策應有重大突破和尚待突破事項。近年來,社會福利法規越來越綿密,中央和地方政府有越來越多的福利服務需要透過政府採購過程委託給民間團體辦理,但社會福利的政府採購問題,真的引起許多社福團體和機構非常多的怨言。在技術層面上主要的怨言有1.包括最多人詬病的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和印花稅。因為這些公開採購的業務,均屬法定的業務,原本是政府應該執行,但政府無法執行,才委託給民間執行的業務,卻要求我們要負擔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和印花稅,這對我們承辦社會福利的團體而言,這些錢都是一筆很大的開銷,必須透過募款來繳交,真的非常不合理。2.在採購招標方面,到底是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選擇的標準到底在哪裡?同時對於社會福利的採購價格也沒有協調機制,也缺乏契約仲裁機制。這兩年本席一直督促工程會及衛福部應努力協調,因此去年公共工程會終於在去年7月公告函頒「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採購作業手冊」,8月也公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修正第三條專業服務之定義,增列「社會福利服務」項目;並增訂第九條,機關得依議價廠商合理報價訂定底價並照價決標之情形。看起來,工程會已經有善意的回應,但是否能落實,仍有待觀察。衛福部方面也配合修正相關的委辦事項。本席也特別針對社會福利在採購上面應有的相關規定,提出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五十二、九十九條之一的修正案及印花稅法第六條的修正案,希望能解決社福的議題。
近年來,我們最感痛苦的應該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明明都有預算編列,卻頻頻卡關,一拖就是3個月,有的甚至拖延7、8個月,造成承辦單位簽了約之後,卻遲遲拿不到款項,使得社福團體運作困難。最近有團體投訴,台中市政府招標中心去年底甚至要求委辦單位在簽署簽約書,如預算遭議會刪除或刪減,地方政府可以依採購法相關規定終止或變更契約,且承辦單位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這份切結書引起投標簽約單位及所有社福團體的反彈,卻還是要簽,而無法選擇不簽。這樣切結書的簽訂,一方面凸顯採購方和承攬方的不平等,針對這項議題,我們希望出身社福團體的監委王幼玲女士,也能夠協助我們解決社福團體長期以來政府採購不合理、不平等的問題調查和了解。謝謝!
主席:審查小組委員的發言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綜合答復,每位專家學者發言時間的上限是5分鐘,如果有任何回覆或補充意見都歡迎提出。
現在請黃嵩立召集人發言。
黃嵩立召集人:主席、各位委員。臺灣成為民主國家也不過才20年的時間,當國家的法律對人權的保障規範不夠完善的時候,公務員大可依法來侵犯人民的權利,剛剛委員所提到的,無論是集會遊行法、都更、土地徵收,甚至藉著經濟開發或是藉著防弊的說法,都可以由公務員依法對人民的權利給予種種限制,這就牽涉到監察院是依據什麼樣的法律在監督公務員。
我在這裡要非常強調的是,我們要提醒所有的監察委員,在臺灣依法行政的時候,他們監督的對象除了臺灣既有的法律之外,還包括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因為我們透過施行法已經把公政公約、經社文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以及我們國家已經正式簽署的國際勞工公約等非常多的公約,這些公約都應該是國內法律的一部分,而且根據許多公約施行法的規定,這些公約的條文應該優先適用。所以監察委員在行使職權時,務必把這些公約納為監督公務員是不是克盡保障人權職責時的重要依據,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是,怎麼樣去促使監察院在行使職權時是獨立且又有效的,我覺得有三個方面要強調,第一個是監察委員在行使職權時在政治上的課責性;第二個是在選薦程序時的法律規範;第三個是監察院、監察委員行使職權時職權行使的規範密度。
首先,有關於政治上accountability的問題,現在監察院有非常多的作法,誠如剛剛有委員提到的,他們跟社會溝通的角色是非常薄弱的,他們一方面不必到國會向立法委員進行報告,二方面也跟我們公民社會的互動非常少,這樣的缺點是他們的所作所為不為公眾所認識之外,也沒有辦法讓他的獨立性受到公民的監督。為了達到獨立的效果,我們促使、希望所有的監察委員都可以、願意與國會及公民社會來進行非常多的溝通。
第二個是選薦程序部分,如果選薦程序可以有法的規範的話,讓公民社會可以參與,促成一個非常獨立的選薦小組;如果沒有獨立的選薦小組,我們可以確定就不會有獨立行使職權的監察委員,所以這個選薦小組如何透過法的規範,讓總統在提名之前就已經看到受社會所公評的委員候選人名單,這是需要有相關法律來規範整個選薦程序的。
第三個是監察委員行使職權時,其規範的依據就是監察法,但是監察法相對於司法調查程序以及行政程序,監察法對於監察委員如何去行使職權的規範密度是比較低的,這個地方就引起非常多的民怨,例如有人被約談數百次,有人不知道什麼緣故就被約談等等,對此我都覺得新任的監察委員有必要自己去做反省,怎麼樣在行使職權時訂出一個非常好的規範,以便他所做的事情是有公信力的。我相信從accountability(政治課責性)、選薦程序及職權行使法的規範,可以促使監察院獨立且有效的行使其職權。謝謝。
主席:請葉慶元律師發言。
葉慶元律師: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剛剛幾位委員的發言非常敬佩,我大概簡單的提出一些綜合說明。徐永明委員發言的重點,包括監察委員可不可以查這次他們抗議事件中警力是不是太過浮濫;還有好幾位委員都有提到的,總統提名監察委員,然後又由這些人來監督總統,似乎在制度上是相互矛盾的,我想這的確是個很大的問題。在目前的制度下,身為立法委員或許可以做的,因為立法委員自己也有調查權,諸位立法委員應該很清楚,大法官已經解釋了,立法委員自己就有調查權,可以透過委員會來行使,立法委員還有質詢權、預算審議權及法案修正權,所以我不太理解為什麼會有好幾位委員一直強調,期許監察委員去做什麼或是去調查什麼事件,好像忽略了自己身為立法委員所享有的諸多武器,這是我不太能夠理解的地方。
至於鍾佳濱委員的發言,我感到比較困惑,他說憲法本文沒有要求監委超出黨派,只有增修條文才有規定,但增修條文就是憲法嘛!他又說,現在要把監察院變成立法院的上議院,然後用比例代表制的方式選出監察委員,根本也不用去想這個不切實際的超出黨派。我還是要提醒鍾佳濱委員,既然監察委員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是憲法增修條文的規範,它就是憲法的規定,所以透過修改監察院組織法的方式,甚至要放棄監察委員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的規定的話,就是違憲,這個有一點點天方夜譚啦,在憲法上恐怕是不可行的。
另外楊鎮浯委員與王育敏委員提到的都是比較制度性的問題,認為民進黨身為執政黨,一方面說要廢除監察院,另一方面又提名監察委員,我想這是政治誠信的問題,我就不做評論。
其實比較大的問題是,監察委員被提名人的年紀比較高或是黨派色彩嚴重的問題,基本上,今天早上一開始,在多數委員都還沒有出現的時候,我就已經提過這件事情,其實我後面的劉建宏老師也有提到,他認為司法獨立是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期許監察委員在這個部分要特別小心,但是實際上就我們今天所看到的資料,雖然資料很薄,但是有兩位被提名人提到這個問題,其中陳師孟先生直接說這個司法體系是成為強人政治的附庸,我們要用監察院來外部制衡,顯然看起來陳師孟先生在正式的文書上也不放棄要干涉司法的企圖;另外一位被提名人是田秋堇委員,他也提到司法獨立性好像應該要謹慎,但是我們也不是不能介入案件,反過來是讓我會覺得更加的困惑與憂慮。如果具有濃厚黨派色彩的被提名人,都已經在被提名的文件上明白的提到對於司法要去介入的話,我們如何期待司法權還能夠保持獨立,然後不會也淪為行政權、立法權及監察權的附庸,這是我擔憂的事情。
至於尤美女委員與吳玉琴委員的部分,我先講尤美女委員的部分好了,他提到因為現在有國會直播的關係,所以委員都在辦公室看電視直播,尤委員是比較善意的期許啦!但是昨天我們也看到很多委員就在議場睡覺跟看電影,如果人在議場都可以睡覺、看電影了,我們就很難期待他們在辦公室是不是真的還會看直播,如果真的這樣,我看今天也不用開這麼大的場面,準備這麼多個位子,結果卻空無一人,這是比較可惜的地方,人民選出的立法委員不是讓他在辦公室看電視、睡覺的。
尤美女委員與吳玉琴委員對於監察院有非常多制度上的期許,但容我提醒兩位委員及鍾佳濱委員,諸位都是立法委員,監察院組織法的修法權是握在諸位手上,如果你們有這麼多的想法,應該要趕快提案,而不是跑來跟學者專家說,我其實覺得有點莫名所以。最後,我還是提醒諸位委員,不管針對農舍的事情、礦權的展延也好,核廢料等等的政府採購,你們都有權質詢、修法,謝謝。
主席:謝謝葉律師。
接下來請劉建宏教授發言。
劉建宏教授: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剛才委員的發言,我有兩點意見再提供大家參考。首先第一點有關監察委員要不要提名的問題,這個問題可能在政治上是個議題,不過在法律上它並沒有討論的價值,因為大法官釋字第632號解釋講的很明確,確保監察院實質的存續與正常的運行是所有憲法機關,包括總統、立法院在內的憲法上的義務,所以這個問題在法律上來講沒有討論的價值,這是一定要做的事情,而且應該要審慎的完成它,這是我補充的第一點。
第二點,我個人很贊成剛才尤美女委員的意見,亦即有關國家人權保障委員會的架構或其功能的問題,如果從這幾次社會上比較重大的人權事件來看,的確可以發現我們國家現在的確在人權保障的拼圖上缺了這一塊。有一些相關的事件,比方說大家較為矚目的示威抗議權利的保障等相關問題,在輿論上大家討論的都很激烈,但是現行的體制,包括司法救濟或是由現行的機關來處理似乎都有其盲點,所以我個人也認為如果有一個專責機構「人權保障委員會」,專責從人權角度出發去檢視我們國家在職務上、運行上有沒有問題,這應該是一個非常好的想法。如果考量到現行各個組織的適當性,從功能最適理論而言,我認為由監察院本身來承擔這個職權是一個很有創意的想法。如果真的能夠完成這樣的建構,也可以給監察院這個我們常常批評它是一個比較老邁的機關注入新的生命,給它一個全新的領域讓它去發揮,這一點我個人非常贊成,也很期待在立法的過程當中可以很順利的趕緊去推動或進行實質上的討論。以上兩點補充,謝謝。
主席:謝謝劉教授。
接著請吳威志教授發言。
吳威志教授:主席、各位同仁。謝謝主席,感謝各位立法委員的提問,我針對各位立法委員的問題說明如下。首先,吳玉琴立委特別提到原住民族基本法,也提到亞泥的20年礦權,事實上這就是所謂的「轉型正義」應該落實的部分。我們也看到有一位候選人針對轉型正義提出看法,但是卻未提出相關的原住民轉型正義的法案,至少也應該提出草案。我們看到譬如族跟社的地位,到底它算不算是一個議會,到現在都還是一個問題;原住民的法院、原住民的法庭目前也還有問題;甚至於原住民的慣例法也還有問題,可見原住民的轉型正義確實有必要再繼續推動。
我們看到尤美女立委非常有深度的討論到這一點,我個人認為如果廢除監察院現在做不到,那麼至少改革監察院,甚至改革它的組織法是必然而且必要的可行方向,人民期待監察院發揮功能,但是因為制度的不足,所以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我相信如果立法院修正監察院的組織法,規定遭彈劾者必須去職,那麼監察院絕對是隻老虎;如果規定已通過的糾正就要凍結預算,那麼監察院絕對有功能;若規定通過的糾舉一定要換職務,那麼監察院也會有功能;通過的非常上訴一定直接可以到最高法院審理,那麼它也有功能,所以我個人認為主要是制度上的不足而不是人數的問題。
另外,如何讓它的架構得以保障人權?我們看到北歐的Ombudsman(監察使)制度,他們的人力並沒有這麼多,但是分為中央的監察使跟監察地方的監察使,他們有國會賦予授權而有絕對的力量。因此,未來我們可以考慮,既然我們講監察權的獨立,可以把檢察署直接歸屬到監察院,使它更有獨立的權力。當然我們也必須改革立法院,立法院不應該再稱做「立法院」,它應該稱做「憲政議會」或是「國民議會」,不應該再稱為「立法院」,不然它就負責「立法」就好了,何必再去審預算呢!另外,針對政務官也應該要有好的監督,所以應該訂定政務官責任法,如果政務官沒有盡到應負的責任,監察院就可以按照責任法加以追究,這才是我們真正應該去落實的地方。
楊鎮浯委員也特別提到補提名進去中和一下,我個人也認為這是一個權力鬥爭的狀況,但是我非常認同監察院未來任何的糾正案、任何的彈劾案都應該召開記者會並提供資料,而且應該要有進度報告。到底被糾正的行政機關做到什麼地步?應該要讓全民知道,讓全民幫忙監察院作相關的監督。
鍾佳濱立委特別提到改革的方式,事實上我所提的並不是依政黨比例代表,而是我們要去尊重最近一次中央選舉的選票分配。很有可能未來可能要改變選舉罷免法,選罷法可能要有根本不投政黨的相關規範,不投政黨的比例有多少?很有可能國人沒有參加政黨的比較多,這部分才是真正的獨立,所以按照民意的比例來分配獨立的名額。我認為現在可以改,但是從兩年後立法委員選舉的選票來做相關的分配。
針對徐永明立委所提的部分,彈劾到底要不要經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這部分可以再討論,不過言論自由是必然的,所以應該鼓勵監委多多提出自動調查,為什麼?因為他就是追究違法失職,所以如何去監督行政、監督法律的執行,本來就是監察委員的職責,所以我個人認為現在就要去檢查現行的監察委員任內到底提出多少自動調查?它的效果到底在哪裡?我們都應該追究,而不是只針對現在補提名的11位將來會怎麼做而已。我認為立法委員是代表民意的機構,立法院可以有更大的權力將這部分公諸於國人,讓國人了解目前的狀況。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吳教授。
接下來請林家祺教授發言。
林家祺教授: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剛才委員提問的部分,我有幾個回應的意見,首先,針對徐委員的部分,其實不只徐委員,另外還有委員提及,亦即監察委員受總統提名能不能獨立行使職權的問題。就這部分來講,我相信絕大部分的人都認為監察委員行使的是準司法權,既然是準司法權,我相信不會有人懷疑司法權的行使不用超出黨派,大家都是認為司法權的行使應該超出黨派,所以我相信這一點應該是有高度共識的。問題就出在如何避免被提名的候選人未來擔任監察委員之後,他在執行職務的時候會不會有政黨或政治上的考量?這部分我倒覺得可以參考大法官的作法,大法官提名之後是規定只能做一任,所以就沒有第二任的問題,可是現在監察委員還是有這個問題,就是在被任命之後是否可以連任的問題,如果可以連任的話,可能會在心裡想說,如果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沒有符合執政當局或有關政黨的意志,會不會下次就不再被提名了,我想未來就這個問題可以從制度面透過修法的方式來做適當的處理。
另外也有委員提到被提名人是不是有案底的問題,我在今天的資料裡面並沒有看到,即使是有案底,我覺得也要視情況而定,因為從事政治的人或是從事公職的人多多少少會因為他的政策等等而被告,如果到最後統統都不起訴或是無罪,就不能說他有案底,所以應該要區分情況而定,就是看他的案底到底是怎麼樣的情況來判斷;就好像律師、會計師也有規定一些消極資格,如果他犯了某些罪,就要看是故意犯罪或過失犯罪而做不同的處理,如果是過失,並不是故意的,而是不小心,可能是有一些疏失,所以可以再進一步做更精確的修法。
再者,關於年齡層的部分,我個人認為年齡高或低其實並不是太重要,重要的是被提名人是否在中壯代跟屆退族群有一個平均的分布,如果在通過以後,全部都分布在即將屆退的六、七十歲這個族群,可能就不是那麼的適當,因為這樣一來既沒有專業的傳承,二來也可能因為年齡比較大而影響到體能等各方面是不是能夠勝任這個職務,所以還是要看是怎麼樣的分布。至於之後可不可以擔任黨職,我會建議要退出所有相關的政黨活動,因為已經有明文規定要退出黨派、超出黨派來執行職務。
最後,關於採購的部分,其實我個人長期以來一直都非常在意這個部分,關於吳委員所提到與採購相關的這些問題,我個人都贊成,其實不只是這些問題,還有很多更嚴重的問題。我舉個例子,依採購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廠商申訴成功的話只能請求備標的必要費用跟申訴費,這個跟WTO的GPA其實完全背道而馳,因為廠商申訴了半天,勝訴的結果不是為了拿那些備標費,而是要拿到那個標案,所以我覺得這個規定非常的不合理。採購法還有兩個條文是觀賞用的,我為什麼會說是觀賞用的?第八十二條有規定暫停採購程序,可是我們可以去看看工程會所有的申訴審議判斷,都是說廠商沒有申請暫停採購的公法上請求權,連一件例外都沒有,所以我在上課的時候都說這個條文是觀賞用的條文,可是過去監察院從來沒有糾正過行政院工程會這樣的作法;另外還有一個條文,就是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四,這是規定調解方案之提出,可是這個條文在工程會一次都沒有使用過,所以這個也是觀賞用的條文,我們能不能容許行政部門長期不執行立法院所制定的法律?以上。
主席:謝謝林教授,最後請李寧修教授發言。
李寧修教授: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各位委員剛剛所提出的這些問題,我綜合來做一些回應。首先,有相當多委員都一直強調或是提及監察委員獨立性的問題,我想以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來做判斷的依據,其實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五項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因為在憲法上有這樣的規定,所以這一點應該是非常明確的。但是我們會遇到一個問題,就是因為監察委員具有獨立性,會不會在當選之後就導致一種失衡的現象?也就是依權力分立的體制,通常都會希望各個權力之間要相互制衡,可是這樣的獨立性會不會導致監察委員沒有辦法被制衡,我覺得監察院這樣的制衡機制其實可以透過剛剛提到的資訊公開、程序透明等方式來達到適度的衡平,也可以拉入一些外部監督的力量。我覺得這幾年立法院在國會透明這一塊相當有成果,就這個部分其實監察院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向立法院借鏡跟學習,這是第一個部分。
第二,有相當多委員提到監察院是不是應該要廢除的問題,在尚未實現這樣的政策之前,我們是不是要先暫緩對於監察委員的提名,現在就是有這樣的爭議。我剛剛在前面說明的時候也有提到,其實在以前就已經有這樣的爭議,大法官針對這個問題也有提出一個很明確且具有拘束力的見解,就是釋字第632號解釋,所以我想在監察院的監察委員有缺位的時候,總統應該要適時地提名,立法院也應該要適時地行使同意權,我想這個在我們現在憲法層次的討論上應該是沒有太大的爭議。但是在修憲之前,關於監察院的功能、定位、職權行使之疑義,其實是可以透過一些法律上的修正來解決,因為監察院自己本身也有提出法律案的權限,所以這個部分應該可以透過監察委員還有立法院共同合作來解決,像剛剛也有學者專家提到,譬如監察法或是監察院組織法這些規定,可以在還沒有修憲之前先做一些相關的因應,也讓監察院職權的行使可以更加明確跟完善。
這些可能是短程可以做的事情,但是如果以中長程來看,如果監察院真的要轉型,不管是像剛剛有委員提到的,轉型為國家人權委員會或是其他的型態,我想這個部分應該還是要從憲法去著手,當然立法院才有修憲的權限、才可以提出修憲案,如果大家就這個部分有共識的話,應該也是可以去進行。但是我個人非常支持由監察院來負責人權保障這個部分,像國發會在前幾個月也有提出一個研究計畫,以問卷來進行詢問,其實在我們現在的政府裡面,個人資料保護也是一個很重要的議題,而且一直都有人提出個資保護是不是要交由一個獨立的專責機關負責。其實我們現在很多行政的職權都非常強調高度的獨立性跟專業性,關於這個部分,監察院具有先天優良的體質,也就是受到憲法所保障的獨立性,在有這種組織的情況之下,我們是不是可以去做一個全盤的規劃?以上是我所提出的簡單說明,謝謝。
主席:謝謝李教授,也謝謝各位學者專家,非常感謝大家今天上午在公聽會發表意見,本次公聽會中各位針對監察院監察委員被提名人資格審查所發表的多元意見與見解,將對本院所有委員行使同意權有很大的助益。本次會議發言紀錄將依相關規定分送全體委員參考,並列入本院公報紀錄而成為國會的正式紀錄,再次謝謝大家。
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各位女士、先生、各位學者專家,大家好。現在會議正式開始,今天下午舉行監察院監察委員同意權公聽會,這是依本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所做的決定辦理。
監察委員在憲政上扮演著整飭官箴、澄清吏治、維持國家清廉度,並落實政府各部門強化人權保障、增進人民對政府信賴感的重要角色,本院依憲法付託代表人民行使同意權,針對每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因此舉辦本次公聽會以作為審查的參考。各位學者專家受本院各黨團推薦出席本次公聽會,均為領域內長期努力深獲肯定的代表性人物,感謝各位提供本院委員寶貴的專業意見,謝謝大家。
針對今天下午公聽會進行的程序,先做以下宣告:
一、發言時程及順序,每位學者專家及審查小組委員發言時間均為10分鐘,綜合答復30分鐘,先由學者專家發言,次由審查小組委員發言,最後由學者專家再做綜合答復。
二、各黨團所舉薦的學者專家、審查小組委員如果不在場,得由各黨團互相調換次序。另外,在發言時間結束前1分鐘會按一短鈴,發言時間屆至再按一長鈴,以上跟大家做報告。
首先請劉兆隆教授發言,發言時間為10分鐘。
劉兆隆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個人覺得在行使監察委員同意權公聽會時,我們應該思考到幾個問題。首先,監察權在國外來講,就是立法權對行政權監督的一個延伸,叫做ombusman制度。在我國的體制裡面,對於行政權監督本來就有立法監督、司法監督以及監察監督三種形式存在。
我瀏覽這一次監委的資料以及自傳,我覺得在監察委員同意權行使過程當中應該要思考到幾個問題,第一、過去有過什麼經歷可以證明他可以善盡監委之責?因為監察委員有很多職務,必須要對行政機關有一定程度的認識,這是第一個。第二個,他在特定議題可能必須要有專業,不然,當他涉及相當深入的問題時,可能很難進行有效地監督和審查。
第二、過去有沒有什麼事件足以證明他適任或不適任監委。我覺得在進行審查的過程當中,必須要有履歷資料證明他曾做過什麼,所以是適任的。例如,候選人長期關懷人權或是什麼特定議題工作,因為監委的工作極具專業性,如果只是一個非常空泛的「長期關懷人權」,其實並不足以說明他是否能夠善盡監委的職責,這是第二個。
同時,他在專業性的證明必須要能夠很清楚地闡述他的具體作為跟成就,讓我們在專業性上面能夠對他有所有信任。
第三、他期許未來能夠成為一個怎樣的監委,能夠不受黨派利益去擔任善盡職責的監委。因為這一次的監委基本上是跨好幾個黨派,甚至有的監委過去的政治經驗也非常豐富。毫無疑問,監察院在行使職權的過程當中,必須要黨派超然獨立,依照憲法的規定。如果你是政黨推薦進來或過去長期在政黨工作的候選人,當面對涉及政黨或利益衝突的時候,要如何證明你可以跳脫原本的黨派利益去做一個盡責的監委?我覺得這個部分監委候選人必須要能夠非常有效去證明。第四、過去在監察權的部分,人們的評論都詬病監察權是拍蒼蠅不打老虎,這是第一個。在調查案件進行過程當中,我們發現第二個的問題是,調查過程延時過久,延時過久所造成的問題,就是當事人看苗頭不對,辦退休的就辦退休,這等於是用其他方式躲避監察權相對應的糾正或彈劾。
我也很想瞭解,這些監委候選人未來擔任監委之後,如何有效地增進行使調查權的效率,他的具體作為會是什麼?最後,我期待各位監委能夠試著回答這個問題看看,就是之前蔡英文總統曾經發表對監察院存廢問題的看法,我想聽聽他們的看法。以上是我簡短的發言,謝謝。
主席:請施逸翔副秘書長發言。
施逸翔副秘書長:主席、各位委員。我是台權會副秘書長,我叫逸翔,針對這次蔡英文總統補提名11位監察委員,本人謹代表臺灣人權促進會分別提出以下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補提名監察委員雖然是蔡英文總統的憲法職權,但是蔡總統不應該持續迴避全面憲改以及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政治承諾。蔡英文總統同時也兼任民進黨黨主席,競選期間曾經公開宣示與承諾,擔任總統期間將推動由下而上的全面憲政改革。選前也在這個空間,我們舉辦過憲改藍圖會議,蔡總統有正式簽名承諾這件事情,承諾書裡面說,要在今年年底或之前就要交付公民複決。儘管身兼黨主席的蔡英文總統曾經在去年9月24日民進黨全代會上面再次的政策宣示,要啟動憲政體制改革工程。
另方面,廢除考試院、監察院是民進黨長期以來既定的主張跟政策,但究竟蔡總統跟執政黨具擬的憲改與步驟與期程到底是什麼?憲改藍圖的內容跟架構到底長得怎麼樣?是否真的可以為台灣打造能夠完善運作的民主憲政體系?民間其實有非常多關注憲改跟人權的公民團體,至今都只聽到蔡總統跟民進黨的樓梯響,可是具體的憲改方案至今都還沒有端出來。
再來,有關人權的部分,兩公約的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後,國際審查委員再次、而且以更強烈的口氣呼籲台灣政府應立即成立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機構,蔡總統也在歡送這些審查委員的餐會上公開宣示以及承諾,2017年年底會有一個方案出來。但是,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下文。
現行的監察院究竟是否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機構,一直備受質疑,事實上,去年有3位國際人權專家,包括曾任ICC委員的紐西蘭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Noonan教授,他們也都認為現行的監察院無法符合巴黎原則,它必需要大幅修法跟改造,才有可能符合巴黎原則。無論如何,蔡總統與民進黨政府仍必須負責任地對外說明,這次補提名監察委員,與全面憲改、廢除考監以及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間的連動關係到底為何?總統不能只是不負責任地說「當前修憲有難度,須通過國會四分之三的修憲門檻,所以目前只能走務實路線,補提名懸缺11席的監察委員仍具有實質意義。」但是對於剛剛那幾位民進黨跟蔡總統提出的政治承諾卻都沒有提到。蔡總統當初提名11位監委的時候,甚至把對監委的要求降為只要「對行政部門的運作夠理解」就好!這恐怕會讓監委在人權保障的工作上有所失落。以上這兩個問題是針對蔡總統的提問。
接下來就是針對11位監委候選人的提問,他們會如何回應以下的問題?
一、人權侵害的發動者,除了國家政府之外,跨國企業與財團也可能嚴重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但監察委員主要的職權還是在針對違反失職的政府機關於公務人員。當各監委候選人作為被期待要成為「致力於人權保障的專業人士」,未來若成為監察委員,將如何在現有的監察權底下,積極處理私人企業所犯下的人權侵害,保障國內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包括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女性、新移民、兒童、勞工、跨國移工、尤其是不受到勞基法保障的家事移工與外籍漁工(包括境內聘僱與境外聘僱的漁工)、又比如造成嚴重空氣污染危害人民健康的石化工業?而這次勞基法法案已經三讀通過,過程中引發極大的爭議,監委候選人未來如何因應勞工勞動條件下降,甚至法案本身嚴重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及國際勞工公約不可倒退的人權義務?監委候選人如何因應與面對當前這些對人民非常有感的人權議題?
二、我國政府在1970年就已完成《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批准程序,而直到2009年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至今,已有包括《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在內的五部國際人權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且各施行法無不規定各級政府機關皆應行使職權以符合各人權公約之規範,並尊重、保障、充分實現各項人權,且除了CERD公約之外,其他已經國內法化的國際人權公約也都進行過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審查委員也給予台灣政府非常多切中要害的人權診斷,以及具體可行的政策建議。監委候選人未來若成為監察委員,將如何運用監察權,監督政府履行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義務?
延續剛剛針對蔡英文總統的問題,這11位監委候選人也無法迴避以下三個問題:
一、監委候選人是否同意台灣應該成立一個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機構?長期以來,都有現任監察委員和監察院內人員主張監察院就是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但也有許多批評者表示當前監察委員的選薦過程不夠公開、資格要求並非以人權專業為主要考量、委員組成不夠多元、調查對象是否及於私人機關仍不明確等等面向,仍然未能符合巴黎原則,監委候選人對於這種看法的評論為何?
二、有關全面憲改的議題,監委候選人也必須要表態。民意及執政黨既定的政策都是想要廢除監察院,讓監察院的調查權回到立法院,回歸三權分立。這次監察院補提名人,對此的看法與評論為何?
三、人民大部分都是期待要廢除監察院的,根本原因在於,剛剛劉副教授也提到,人民無法感受到監察院有發揮監察權、促進人權及保障人權的功能,甚至也沒看到監察院就這些重要的人權議題跳出來以促進、保障人權。這11位監委進來以後對監察院的改革,關係到未來監察院的存廢。監委候選人未來若成為監察委員,又將如何推動監察院的改革?
台權會就這一次監委補提名的議題表示以上的意見,謝謝。
主席:吳盈德副教授發言。
吳盈德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大院邀請我針對這次立法院行使監察院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的部分發表個人的一點看法。首先,監察院是否應該繼續維持或廢除,如同剛才施副秘書長提到的,英文總統都把它列為是憲政改革的一個重點了,所以對於這一次的補提名,我個人一直不能夠理解的一點就是,蔡總統既然已經決定要廢監察院了,為什麼還會有補提名這件事情?我試圖替蔡總統找一個解套的方法,因為陳水扁總統任內發生過類似的狀況,大法官會議也做出了解釋,應該是釋字第652號,解釋文裡面已經說得很清楚,如果不提名監察委員、行使同意權的話,對於憲政機關或憲政體制是有所影響的。若從這個角度思考,蔡總統大概責無旁貸、也別無選擇,必須補提名監委。
如果這樣的一個大前提成立的話,第二個要思考就是監察委員的資格部分究竟符不符合當前監察院在任務性質上之所需?11位監委候選人的學經歷當然都非常優秀,但我覺得要擔任監委或許也必須充分思考其個人的政治意識或特定立場。我大概看了11位被提名人的簡歷,對於陳師孟先生自傳的最後一段我實在不能夠理解,他是寫:「臺灣何以經過「第三波民主」,卻又倒退?本人必須歸責於臺灣的司法體系一直沒有民主化。」我不懂為什麼司法體系一定要民主化,或者司法體系究竟跟民主化有什麼關係?再來,他又寫:「本人不得不承認孫中山先生創設五權憲法有其獨到眼光,蓋因西方「三權分立」的基本前提乃是司法權能超然自主,不受政治操控,但這在華人社會無異緣木求魚,司法體系往往成為強人政權的附庸,恰是國家由專制走向民主的最大障礙;好在有監察權可以做為外部制衡的手段,為司法獨立留下一線生機。這就是本人此次樂意參與監察委員補提名的唯一原因。」我個人認為,他前後的論述也有所矛盾,如果照他這樣說的話,是不是監察委員就可以干預司法的審判?也就是說目前的司法根本沒有獨立,司法沒有獨立審判的空間、司法也沒有進行獨立審判,所以需要由監察委員介入嗎?幾次修憲之後,我想在座的各位先進都很清楚,監察院應該已經不是一個司法機關,在不是司法機關的情況之下,它怎麼樣去介入司法的審判?所以如果陳師孟先生在自傳上明明白白的告訴大家,他以後要做的就是這件事情,那麼我個人對於他究竟適不適任監察委員,我真的是持很大的懷疑,更不要說他之前在媒體上所發表的一些言論,對於監察院的存廢,他已經都說得非常清楚了,他說監察院充其量就是一個廢物,所謂的「廢物利用說」。我實在不懂,如果照他自傳所寫,那麼全國的司法機關是不是比廢物還不如?我實在不能理解他這樣的論述模式。因此對於整個補提名的過程中,究竟外界有沒有充分檢視這11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的學經歷背景,我認為或許真的值得大院再重新思考。
第二,有關於監察院的監察權,我認為殷鑑不遠,去年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就國民黨有關於不動黨產委員會以及不當黨產的附隨條例及相關條例提出釋憲案時,民進黨黨團是怎麼說的?民進黨黨團說監察院無權提出釋憲。我的第二個問題就來了,未來這11位被提名人如果真的順利通過同意案,也擔任中華民國的監察委員,那麼他們可不可以提出釋憲案?遭遇類似的事件時,他們能夠公正不阿的提出釋憲嗎?可不可以真的如前面先進所說的,擔任一個人權保障者的角色?我認為這應該也是11位被提名人責無旁貸要回答的問題。再回到剛才我說的這11位被提名人的自傳及簡歷等等,我想都沒有特別看出來每一位被提名人在未來的期許上,他們究竟能夠做些什麼。再舉被提名人田秋堇女士為例,他也是一樣,在他的自傳最後一段特別提到:俗語說「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顯見人民對司法不信任,然鑑於司法獨立性,監察委員在處理司法相關問題時,需要更為謹慎,不能貿然介入司法案件。關於這一點,我認同,但是他後面提到例如江國慶案這些重要的弊案,從這個角度來看,包括我剛才提到的被提名人陳師孟先生也是同樣的狀況,看起來這11位被提名人似乎都認為司法出了很大的問題,他們在接任監察委員之後,都要對於特定的司法案件或是特定的司法問題來發揮。我覺得這可能都不是一個很好的作法,畢竟若真如陳師孟先生所言,國父創設三民主義及五權憲法,監察權就應該有其應行使的職權,它的職權之一一定沒有包含可以干預司法。所以這11位監委被提名人都應該就這部分做充分的回應。
最後我再次呼籲,蔡總統在選舉時的政見已經講得非常清楚,他說要廢除監察院,那麼我實在不能理解為什麼一定要補提監委?既然為了合憲,必須補提監委,我也呼籲蔡總統真的能就這部分,給予一個合理的解釋,這樣補提名這11位監委,是否跟他的政見有所相左?或者是否跟他的立場有所相左?我認為這一點也是非常重要的。我先簡短發言至此,謝謝。
主席:謝謝吳教授。
請張文郁教授發言。
張文郁教授: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可以來這裡參加這一場公聽會。針對監察委員的提名,我個人淺見認為監察權是現在法治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監察權在現代法治國的運作上,基本上還是屬於非常重要的核心權力,至於由哪個機關、如何行使,當然是取決於制憲者代表全民去設計、制定。如果後代認為原始的設計在國家社會變遷的情況下,有難以適應的情形,當然也可以透過相關的修憲程序進行修改,但是並不能認為監察權是一個多餘或是無用的國家權力,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依照目前憲法的設計,監察院是屬於憲法機關,監察委員代表監察院行使相關監察院的權限,因此監察委員的人選就顯得非常重要。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五項,監察委員應該獨立於各政黨之外行使職權。因為監察權基本上被認為是準司法的性質,甚至基本上還列於司法權,從法官法對法官彈劾的制度設計來看,移送的、扮演原告角色的都是監察院,可以看出監察權的行使的確非常具有重要性,所以,獨立行使職權是擔任監察委員最基本的要件,如果一個監察委員沒有辦法獨立於政黨之外,依據憲法以及法律獨立行使權限,顯然他就會有所偏頗,更可能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
關於獨立行使職權有兩種要素,一個是外部的獨立,身為一位監察委員,他必須能夠抵抗外在的影響、外來的因素,保持中立不受其他任何機關、政黨,甚至是民眾的壓力,他必須遵守憲法以及法律的規定來行使其權限。另一個是內部的要素,亦即內部的獨立,身為一位監察委員必須摒除自身的信仰、其意識型態以及其價值判斷,換句話說,一個合格的監察委員只能依照憲法及法律的規定去行使職權,他的彈劾、糾舉及糾正都必須依照法律,而不是依照他個人的價值判斷、個人的政治信仰或是個人所處的或所具有的意識型態去行使權力。如果一個監察委員沒有辦法做到獨立行使職權,那麼他就不具備監察委員的資格。
另外,監察委員必須要具備的第二個要件是必須嫻熟相關的行政法規,這是一個專業性的要求,既然他對行政機關可以糾正,對違法失職的官員可以彈劾、糾舉,行使相關的監察權限勢必具備相當的法律專業,這些法律專業的養成當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達成。如果這些被提名人進入監察院擔任監察委員,他們應該努力進修;假如對行政法不是很熟悉,他們也必須想辦法自己加強相關的專業。
第三個要件,作為一個監察委員,既然要對行政機關行使彈劾、糾正、糾舉等監察權,這些監察委員本身也應該具有相當豐富的行政歷練,必須知道行政機關的運作,還有各機關相互之間,在法規的規定下如何行使權限,從而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要求。換句話說,如果作為一個監察委員沒有相當的行政經歷,他對行政機關或公務員的違法、失職可能沒有辦法立刻明察秋毫,認知公務員行使職權到底有沒有依據法規,這樣在追究行政責任的時候可能會疏漏、縱放。
我剛才講過作為一個適任的監察委員,他必須具備三個基本要件。我個人的淺見認為,在他們沒有作為一位監察委員之前,我們當然不能要求他們一定要具備這些要件,可是只要他通過立法院的決議就任監察委員的話,他就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內符合剛才提到的三個要件,尤其是第一個要件─必須超脫政黨之外,只依照憲法還有相關的法律行使職權。這不只是對監察委員提出的要求,而是對所有司法機關都應該獨立行使職權的期待。我們不是說哪一個機關、公務員、職位一定是為哪一個政黨效勞或執行他的職務,毋寧是作為一個國家的機關或公務員,他效忠的對象是國家,他負責的對象是全體國民。在這種情況下,他不能再一直堅持個人的信仰、意識形態或價值判斷。如果他沒有辦法做到這個程度的話,我個人會認為,他沒有擔任監察委員的基本條件。謝謝。
主席:謝謝張教授。
請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陳顯武教授發言。
陳顯武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接續剛才的發言,憲法的特性大概有兩種層面,一個是最高的法律,是在法律之上的,Carl Schmitt說它是規範的規範。另一個層面,憲法與政治高度相關,是政治的法律。釋字第499號解釋談到大法官可不可以審查修憲案,我們知道該號解釋後來是政治法─憲法變遷最好的例子。對於監察權的行使,我可以從憲法變遷、憲法架構,以及監察法做一點分析,提供個人的淺見,供各位審查委員參考。
首先,在憲法變遷來講,政權屬於國大,治權屬於五權憲法,有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顯然我們可以瞭解當時的監察院還有同意權,但是現在有效的增修條文已經沒有監察院針對考試委員、大法官行使同意權的規定,那是屬於立法權的。我們可以發現,在憲法變遷,訂定增修條文以後,總統提名被提名人,立法院要對憲法機關的成員行使同意權,所以今天大家才會出席公聽會。如剛才張教授所講的,監察院是憲法及增修條文下有效的憲法機關,它的成員─監察委員是由總統提名,而且是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我相信大法官、考試委員也是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我們也知道,這次針對11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行使同意權,是因為之前提名的被提名人沒有通過,現在要補滿,從這觀點來講,就是補提名監察委員。監察法規定監察委員行使彈劾、糾舉跟審計權,審計有審計部負責,所以還有彈劾、糾舉。依照監察法第八條,需要兩名監委提案,九名監委同意,假如提案的兩名監察委員不同意的話,可能還要換一組九個人再次審查,所以如果是二十九個人,九個一組的話,二十七個可以組成三組。現在提名十一位監委來組成的話,監察法的實行、運作可能會比較順暢,所以補提名是道理的。從憲法的高度來看,監察院的組成是憲法和法律的配合,因為它的運作在規則層面需要法律,這個法律的運作要順暢又公正的話,人員的組成可能是一個重點。
另外,各位審查委員可以注意監察法相關規定,就是監察委員配一位助理同進退,這是很簡單的規定,但是不知道這位助理有沒有年資、資格或職業保障?這些都是可以思考的。從這一點來講,對照憲法跟法律,考量到法律的合憲性,憲法與法律一體和諧運作是我們需要考慮的,這是這次憲法機關成員為什麼要再補提名的原因,請各位先進卓參。
監察院是憲法機關,它現在還在運作,剛才也有專家學者提到,這個憲法機關存廢的問題是屬於修憲的層次,要走修憲的途徑。法律人大部分都保守,都在解釋法律,大法官才有權解釋憲法;學者一方面解釋,一方面提供批判的觀點,考察法律的適用與社會是否相符。但是坦白講,現在要修憲,各位假如看到修憲的門檻,就會發覺我們現在的憲法修改為什麼那麼困難,這也可能是以後討論到監察院在憲法的地位時,兩個要討論的問題。第一個是它憲法機關功能的檢討;第二個是修憲用未來的憲法,它是否能容易達成。假如民主政治的社會不能匯集成為共識,我們知道修憲是要高度有憲法共識的,所謂民主憲法的體現,憲法是要有共識的框架原則,然後才能進行。就這一點來講,也要請各位專家學者思考,我們憲法的框架在目前增修條文之下,事實上,運作是人,而制度的框架是可以透過人跟制度的調整相配合,我想這一點就有賴於監察委員的qualification,也就是這個人選的人品及學養。
從憲法系譜的考察,監察委員本來也有言論免責及不逮捕的特權,但現在增修條文裡面認為這兩條已經不適用。雖然不適用,然而他行使職權也是要超出黨派、獨立行使。所謂超出黨派,是不是對於他在任期間停止黨派活動這個要求?我們認為這是可以思考的。除了這個以外,所謂超出黨派的意思,是不是也有在黨派之上、超然公正行使的意思?這一點就值得大家去思考。
我看這11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的閱歷,他們在社會都有一定的經驗及本來設定的條件,加以要求他們超出黨派,雖然提名時可能有黨派,但是等到上任時能夠維持超然的態度,這可能是行使監察職權時受社會信賴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要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講到獨立行使,我就想到德國學者最喜歡講的一句話:「自由之靈魂,獨立之思想。」靈魂假如被關起來就不自由,平常靈魂是在身體裡,所以都是自由的;思考要獨立,就像今天我們專家學者提供的意見,都是對於讓監察委員形成獨立意見有所幫助;我們專家學者參加公聽,也是要讓審查委員獨立、公正的建立他的意見。
監察委員不能執業,他是不是形象好?是不是不能擔任獨董及在外面開公司?這可能都是與會各位可以思考的。另外,我認為監察委員要完成好的彈劾、糾舉及糾正,還是需要很多調查人員的配合,我認為監察院對調查人員的訓練及配合應該要大幅擴充,讓監察委員的經歷可以由調查人員的大力協助之下,做出更有品質的彈劾、糾正及糾舉。監察院近年來的糾正案也在增多,事實上大家都很了解糾正案的重要性,他們有一句話是:「糾正在前,彈劾在後。」以上提供各位先進酌參,謝謝大家。
主席:請林淑雅助理教授發言。
林淑雅助理教授:主席、各位委員。今天來參加這個監察委員同意權行使的公聽會,我對於自己的角色覺得有點不是非常確定。我們先來講監察委員的職責,目前除了對於民意代表之外,他是可以針對行政、司法、考試、監察的人員;而在行政部分,又包含對於中央跟地方的所有公務人員,他都可以進行一些主動的監督工作,還可以對中央各部會所做行政上的事務,進行主動監督的工作。可是長期以來,監察院監察委員的效能一直受到很多質疑,這個信任問題必須從制度、人、成效這三方面逐步建立起來。我們今天雖然是直接針對立法院行使對於監察委員的同意權,可是事實上我們不能夠迴避制度本身的問題,以及這個人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才能夠協助這個制度的改善,甚至對成效本身也可以進行檢討、評估之後,建立一個更好的工作上的原則,或者是對人民的負責。
今天立法院召開這個審查公聽會,我們當然還是非常期待。如果監察委員真的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憲法上面的機關角色,立法院其實有責任把這個審議過程制度化,讓它更嚴謹的有一個程序出來。此外,除了專家學者,是不是應該讓地方上的公民團體能夠有更多的參與過程?如此才能回應我們透過立法院這樣一個間接方式去賦予監察委員的民主正當性。
包括制度、人及成效,在目前我們看到的監察院一直都有一些問題,甚至這個問題在哪裡可能都是有點不太清楚的。今天雖然是針對人來檢驗,我們是不是可以分別在不同的角度當中,透過對於什麼樣子的監察委員的選擇,讓這個制度以及後面的成效可能有改善的一些空間?
剛才很多人都提到,做為一個監察委員,他必須要獨立於黨派,他過去的經歷,包含他在人權事務,甚至立場上面的表達,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現在這些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如果之後可以完全停止參與任何的政黨活動,甚至能夠提出目前社會以及行政體系當中有些什麼樣的重大問題是他認為他將來擔任監察委員可以處理的,這樣會比較容易讓我們的公民社會,包含立法院,在行使同意權時有更多的參考。
除了獨立性之外,在專業及功能的部分,就涉及到監察院本身的制度問題,雖然立法委員本來就不能夠迴避應該提出修憲或是修改監察院組織法或者是如何去思考,再選擇是不是要改制成一個完整的像剛才有代表所提到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委員會,這個方案提出的本身就是非常關鍵的,因為這個方案提出過程的本身,就需要很多公民的參與,而且有很多的討論,甚至可以公開更多關於監察院內部運作的一些資訊。所以這個監察委員被提名人有沒有辦法採取一個比較批判性的思考,去理解在監察院現行制度下,無論是不是叫做監察院,他是不是仍然有功能上面的必要?這種對於人或事在事後主動進行監督的部分,在我們現在的民主社會裡面,除了立法權、除了司法權,如果還真的有這樣的必要的話,怎麼樣才會是一個最好的功能上面的設計?所以對於這些監察委員被提名人,請問他們能不能夠回答現在一般民間社會甚至公務系統裡面,為何會存在對於監察院互相矛盾的評價?比如有人說監察院只打蒼蠅不打老虎,所以成效不彰;但是有些人卻認為監察院在行使職權時,因為他負責的事情非常多,而且又是主動監察,所以有濫權的可能;特別是如果反映在整個公務系統裡面,對於事務官的監督感覺是非常強大,可是對於負責比較大的政策的政務官,在過去的例子當中,監察院介入的空間似乎是比較少的,這樣的功能問題是監察院日後要去思考的,而現在的監察委員被提名人是如何去理解這個問題呢?
另外,監察院本身在職權行使時是有界限的,也就是他必須要思考他跟其他的國家機關之間的關係,這當然包含過去大法官曾經做過一個解釋,裡面提到監察院的調查權是有界限的,也就是它不能直接去指導或介入、具體的去決定一個行政上的政策,甚至也不能隨意的去評價或介入調查,特別是審判當中的法官所表達的法律見解,也不能介入考試院考試委員人事上的評定,甚至檢察機關在偵查過程當中所採取的具體措施,所以監察委員被提名人能不能理解自己在行使權力當中的界線?但是他要能夠節制行政權,又能對個別的行政、司法、考試和監察人員發揮一些節制功能,去彈劾或糾舉其違法失職的部分,他如何去平衡自己的功能及和國家其他憲法機關之間的權限?特別是監察院或監察委員如何去理解他們自己受到什麼樣的監督?目前是有監督機制,還是沒有?他們如何代表人民去監督行政權及其他公職人員,然後向人民負責?另外,在監察委員行使監察權的過程中,有沒有透過正當的法律程序去進行調查?一個為了確保人權或行政上、施政上的完整性去行使的監察權,它會不會在進行過程中,因為沒有理解正當程序的必要性,因此反而成為一個濫權甚至侵害公職人員或其他人權利的角色?
還有關於負責,監察院本身要不要重新建立一個向人民報告的制度?這個報告不只是像現在可以在監察院網站上看到的各種彈劾、糾舉或糾正的調查報告,而是他們能不能向人民分析,當他們去糾正中央行政機關的時候所得到的回應是什麼或不回應是什麼、原因又是什麼?這樣人民才有辦法理解究竟是監察院本身有沒有逾越了它的權限,還是它其實根本沒有做出一個非常好的法制上、個人懲處上的建議,導致行政系統沒有辦法做出好的回應,還是真正失職的是行政系統,那麼人民就應該利用其他的公民權利去影響行政機關。所以,監察院如果要真的能發揮功能,其實就很像巴黎原則在對國家人權委員會所說的,應儘可能廣泛的把它經過調查之後提出的建議、意見公告周知,這是讓我們可以看到究竟監察院能否發揮功能的重要步驟,可是到目前為止我們比較少看到這部分。
另外,就是立法委員其實有義務去提出修憲草案或跟公民社會進行交流、溝通,當然也要跟監察院進行這樣的討論。可是我們也看到目前在監察院一個原本可以發揮但事實上一直沒有讓人民看到極有成效的就是無論是要修憲或檢討、修正、改善監察院組織功能,現在按照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監察委員或監察院本來就應該對於監察權權力行使進行研究和改進,並且做出一些決議,可是過去這麼多年來,面對人民長期的不信任,監察院並沒有提出任何研究、改進,以及如何邁向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比較明確的報告。而且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也提到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特種委員會,如果這一屆的監察委員有心重新去定位監察院的角色和功能的話,請問他們特別成立一個修憲委員會或關於監察院組織法改善和建議的委員會,難道不是必要的嗎?特別是現在的監察院其實已經有跟法制、人權、諮詢意見有關的委員會。
在這一次監察委員11位被提名人當中就有8位都自己陳述在人權保障上具有專長,也可能會著重在這個角色,那我們非常希望當他成為一個監察委員的時候,可以提出檢討、改善、分析,甚至針對監察院改組或憲法提出建議案及修正草案,從監察院行使職權的角度向人民進行報告,我認為這是非常關鍵的。
主席:請張鈞綸律師發言。
張鈞綸律師: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這個公聽會主要是為了立法院行使監察院人事同意權而召開的,個人對於是否修憲的問題,比較不想去著墨,但是我有幾個觀點要提出來。我們可能是因為受到美式教育的影響,所以會認為國家的權力似乎就應該是三權分立,以至於對於目前的五權憲法,會覺得其中有兩個權力似乎是多餘的,但是其實權力分立並不一定要以三權作為大原則。三權分立是18世紀提出來的東西,甚至更早之前就有類似的看法,它對於現在的政治觀點來講,主要目的並不在於分工或一些分類上面的功能,而主要是人民在面對政府、國家的時候,會希望國家的權力能夠被分開,就是separation of power,就是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至於國家權力應該要怎麼樣的切割,當然跟它的功能有關係,但是事實上權力應該被分為幾個,並沒有一個上帝所制定的法則,即使在相當老牌的三權分立國家來講,他們每個權力其實也是有很多的變遷。例如美國的司法權,其實在制憲的時候並沒有所謂的違憲審查,但是他們的司法實務就自然而然的產生了違憲審查,而且這個制度後來也運作得相當順暢,甚至被很多國家效法。到了20世紀,美國也成立了很多既有立法權也有司法權、也有行政權的獨立委員會,目前台灣的NCC也是仿照美國的制度實施的委員會。也就是說其實國家的權力在早期分權到後來的制衡,或者根據功能解釋憲法的方式,然後容許國家在不涉及其他權力的核心範圍之外,能夠讓權力之間彼此有一些所謂的重疊,或甚至是彼此的監督,這是憲法上面一個比較抽象的大原則。
所以對於監察權是不是應該裁併或廢除,個人並不認為一定要如此或一定不要如此,甚至對於監察權是不是因為其效能不彰而應被廢除,我覺得當然很需要討論,也需要監察委員共同去努力,因為他們必須證明這樣一個機關到底適不適合。但是我個人會覺得從這個角度來講,所有曾經在各式各樣場合對監察權發動攻擊,而目前要被審查的監察委員被提名人,他們其實有義務去說明他們進入這個機關後要做什麼,是要消極的怠工還是要積極的發揮他的功能。因為我寧可見到這些監察委員都盡力的去扮演好他們在監察權裡面的角色之後,然後發現這個機關確確實實無法實現我們憲法所賦予他們的功能,再來提出所謂的一個比較公允報告或建議,因為目前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監察院其實是有類似行政院或考試院向立法院直接提出法案的權力,並不需要經過行政院或其他的機關,監察院本身就有發動立法的機會,所以一個監察委員到底是一個怠工的監察委員或是一個積極的監察委員,對於監察院的功能能否發揮,至少要在他被廢除之前的時候有講過:我盡力了、我盡力了,然後發現這個機關確確實實沒有辦法達到憲法所賦予它原本的要求。我覺得唯有在這樣一個真誠的努力之下,然後實在是無法達成所謂任務時再來談存廢,這會比我們在它還沒有發揮功能,我真的不客氣地說或是被一群人共謀以怠工方式使其被廢掉,我覺得對人民所繳的稅金而言,這其實是一種很明顯的浪費。
在任何國家,尤其像監察委員或者是大法官,他們一旦被提名、同意、任命之後,其實已經沒有任何的機制可以讓他們離開他們所在的位置,換言之,總統或立法委員都可能面臨被罷免,可是這些經過立法院同意任命的人,他們其實是沒有這樣一個途徑,但他們又是屬於在憲法上高度地位的一個很重要的職位。在他們獨立行使職權的同時,在沒有人民監督的情況下、在沒有一個機制可以使他們去職的情況下,要如何使他們能夠克盡自己的職責,那今天這個同意權的把關功能就變得非常、非常的重要。所以,在立法委員在行使同意權時,並不應該自我設限說要在哪些問題上面去裹足不前而不去詢問,應該積極地去問他們希望在哪些問題上面有什麼樣的表示,而不只是像機關面試一個新人一樣、想要了解說他到底適不適合我們的工作,然後以面試的態度去處理這樣的任命。在美國,不管是重要的職位或者是大法官提名的任命上,其他們受到了非常、非常多的檢視,因為這是一個很慎重的職位,我們不能夠輕易地讓他們以一個過場的方式通過,儘管可能是因為黨派的緣故使他們在提名上已經獲得了某種保證,但是我認為所有立法委員在這件事上面應該扮演相當重要的一些關鍵角色,即委員們必須了解到這些被提名人的立場是什麼,雖然依照巴黎原則,監察院也自詡為他們是一個要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機關,其實我們的憲法從來沒有沒有阻止監察院往這個方向去努力,甚至於他們也有立法的提案權,在這樣情況下,其實在這個提名的過程中,他們是可以表示出他們打算要在上面做出什麼樣具體的努力,而不光只是說自己過去有多麼輝煌的為人權奮鬥的經歷,但卻不去對自己未來想要在監察院裡面所扮演的角色或想要做什麼樣的努力去做陳述,我覺得這不是一個看自傳的同意權。
當然,我們也知道其中有一些被提名的委員在過去曾有過一些爭議事件,新聞媒體也有一些報導,可能涉及所謂的關說或者是集體收賄等等,雖然目前在法院的判決上有一些是無罪或還沒有被定罪,但是我認為這並不表示委員在行使同意權時這些事情是不能問的,因為今天我們認定一個人有罪與無罪,與他們是否適合擔任監察委員是兩回事。所以我認為任何委員都應該好好的去質疑他們、去了解他們在這個涉及的案件裡面,除了司法之外,他們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因為我們是要把一個具有調查權、彈劾、糾正權等諸多重要權力的職位交給這樣的委員,在我執業的過程中,我也知道有很多的當事人在法院判決不滿意的情況下,他們會再去向監察院檢舉審理其案件的法官在這個處理案件時有若干的不公平或疑似收賄的情況,換言之,法院判決都確定以後,卻還有人想在監察院裡再戰一回合。就像很多人嘲笑大法官說它其實是一個所謂的第四審法院,我認為對於這樣的制度的洞穿,其實是要明確表達他們的立場。
主席:謝謝張律師。各黨團所推薦的學專家均已發言完畢。我們現在要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將由各黨團推派的審查委員繼續發言。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審查小組委員的詢問。
第一位請段委員宜康發言,發言時間為10分鐘。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對於我們在行使監察委員的同意權之前,我個人有幾個問題想要聽聽各位專家的意見。因為這一屆立法院我是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其實監察院和立法院的關係沒有那麼密切,但是我們每年都會審查到監察院的預算,所以坦白講,對於監察院的職權我是有些疑惑,也就是說,對於憲法中所規定,監察委員對於行政部門的違法失職要提出糾正、對公務員要提出彈劾或糾舉的部分。但是我大概知道社會對監察委員有許多期待,這些期待其實有些是互相矛盾的,好比說,我們希望監察委員可能不要有過高的自我意識形態、不能過於強烈,可是我們同時也會期待監察委員要有人權素養等,當然人權素養也是一種意識形態。或是說我們希望監察委員要有專業,譬如說他要有環保或是其它各相關領域的專業,但我們同時也知道,當一個人在某個領域浸淫較久或是研究較深,通常他的主見就會非常強。
因此,我們就回頭來看,到底監察院或監察委員的職權是什麼?我們都習慣說,他們對於公務員或行政部門的違法失職要進行調查,如果有違法或有刑責之時,可能要轉給其他司法調查單位,否則他們就要去糾正違法失職的部分或是對公務員個人要彈劾或糾舉。但是,什麼叫做違法失職?或者再更具體地問,什麼叫做失職?違法可能比較明確,可是什麼叫做失職呢?這邊就會牽涉到監察委員對於自己職權的認知。其實「失職」這兩個字的解釋非常非常廣,我們到底是期待監察委員去擴大解釋行政部門的「失職」這兩個字,還是希望他能更嚴謹一點?如果我們希望他是非常嚴謹的話,恐怕現在許多監察院的調查都是自己去擴大了自己的職權。
其次,監察院的調查除了我們所看到的對個別行政部門或公務員的調查之外,他還會有很多政策的調查,像是每年監察院的各個委員會會有一個「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題目」,這些題目是由各個委員會去決定,然後再進行調查。譬如說,今年國防及情報委員會做了一個通案性調查叫做「國軍提振軍隊紀律成效之檢討」;又譬如說,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在今年做了兩個調查,一個是「我國精緻農業發展方向及推動情形」通案性調查研究,一個是「保險業參與以房養老政策之研析」通案性調查研究。這樣的調查比較接近一般行政部門委託給許多研究部門所做的調查研究,而不是針對行政部門是否涉及違法失職的調查,這個可能是涉及這個政策是否有效的調查,但是卻一樣耗費監察院非常多的資源,這是第一個部分。
其次,監察院的監察委員有自動調查的方式,其實自動調查並沒有任何審查機制,除了要對行政部門提出糾正時必須經過委員會,以及對公務員提出糾舉或彈劾時必須經過院會之外,如果監察委員只是要作調查報告的話,並不需要經過任何的審查機制就可以提出調查報告。過去曾經有一個非常有名的案例,也就是兩位監委針對228進行調查,他們提到當他們向學者進行徵詢時,學者曾提及李登輝前總統可能是日本人的私生子,所以他們在調查報告當中就把這部分寫上去了,同時也將此公告給媒體,所以媒體就大作文章,後來被罵得很慘,因此又把這份調查報告拉下來。究竟監察院自動調查報告或監察權行使的分際是什麼?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監察委員只要持監察證或是派員持監察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相關人員不得拒絕。其實行政部門對於監察委員都非常畏懼,面對監察院的調查都會非常緊張,因為這和立法院的調查不太一樣。面對立法院的調查,當事人可以不提供相關資料,但面對監察院的調查,當事人卻沒有辦法不提供。對於立法院的調查,頂多是部長被叫到立法院來罵一罵,可是監察院對於行政部門的調查卻常常會牽涉到處分。在這種情況下,監察權的行使可以擴大到評斷政策的研究或是政策是否有效、恰當嗎?譬如就近兩年來監察院所提出的調查報告而言,今年他們提出了「我國農地種電亂象叢生」、「政府推動創新產業目標、成效皆不明」、「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限制」,另外還有許多和政策是否恰當相關的調查報告。監察委員個人的認知就會變成一份監察院的報告,然後對行政部門形成壓力,這樣的職權行使其實並沒有被限制,也沒有被檢驗。在這種狀況下,一方面他們擁有行政部門不得拒絕的調查,另外一方面,一旦他們提出調查報告就會對行政部門產生壓力的效果,即使不涉及處分、不涉及糾正部會,它就會造成這樣的效果,顯然監察委員在行使監察權的時候,似乎是擴大了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也就是說,行政部門「失職」這兩個字的範圍就會被拉得很大。但如果我們把這個範圍限縮到很小,也就是就行政部門的失職而言,譬如地檢署在調查案件時,違反了偵查不公開原則,這當然是失職,甚至有違法之虞,如果只是限於類似這種案件範圍的話,是否會符合社會的期待?站在各位的角度,是不是會接受這樣的限縮?如果社會各界對於監察委員的期待,是希望在各個領域都能發揮影響力或產生糾正行政部門不恰當之政策或行為的話,那麼監察院對於自身職權的行使就會無限上綱或是根據自己的理想、使命,然後揮著這把刀砍了很多東西,這就是本席在審查監察委員資格、行使同意權時所遇到的困惑,究竟這樣的困惑是法律上有辦法解決呢?或是我們自己必須去決定我們到底應該站在什麼樣的角度?以上就是我的問題,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謝謝主席及在場的各位學者專家,非常感謝各位撥冗接受本院的邀請,在監察委員同意權行使的公聽會上表達各位的高見,在此也要特別感謝今天費心提出書面資料的學者專家,我知道當立法院行使相關職權、舉辦公聽會的時候,受邀而來的學者專家往往認為不受尊重,所以大家提出書面資料的意願會比較低一點,因為我自己以前也受邀參加過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公聽會,所以那樣的感受我可以完全瞭解。不過有一些委員可能是選擇待在研究室看整個轉播的過程,所以也請今天受邀而來的朋友及先進們不要太介意。
從今天上午到下午,已經有許多學者專家針對監察院在我國目前憲政體制下應有的定位、未來的發展,乃至於和國家人權委員會彼此之間的關係提出高見,譬如如果我們採取三權分立的話,監察院是不是要逐漸轉型為國家人權委員會?對此各位已經提供非常多高見,個人都非常贊成,同時也非常佩服。不過,這部分牽涉到我們自己如何看待我國未來憲政體制的問題,它不只牽涉到由下而上的憲政改革,同時也牽涉到立法部門,不管是對於監察權的行使有困惑,或者是認為監察權的行使不當,乃至於對立法權本身所應該擁有的國會調查權不彰,這些都是立法部門責無旁貸的責任,如果我們覺得有某些地方不對或是認為應該要修改,那就應該要努力推動法律改革,針對相關法律案,該修的就修、該增加的就增加,讓彼此之間的職權能夠更加明確。當然,憲政改革是否能夠順利推動成功所取決的外部因素很多,同時也涉及到每一個政治人物跟台灣社會說自己要推動憲政改革,是不是真的有在做這件事情、是不是真的有在履行政治承諾高度相關,而這也會跟我們今天所討論的監察院定位問題產生互動關係。不過,就明天及下禮拜馬上要上場的監察委員同意權行使而言,這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
針對監察委員同意權行使的過程,在此我想請教在場學者專家一些問題。第一個問題牽涉到立法院行使這項權限時的審查界線,所謂審查界線所指的是就目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來看,其實我們要行使人事同意權的相關關鍵條文是陷於一個立法怠惰的狀態之下,也就是該改的根本沒有改,所以我們跟被提名人要求資料是受到限制的。以時代力量黨團而言,我們發出了問卷,卻有被提名人對我們的問題視而不見,完全空白、不回答。我想請教在座各位學者專家,如果有被提名人出現這樣的現象而沒有附理由、沒有做任何說明的話,是不是可以成為我們行使同意權時的一個責難的重點?因為我們問的是光明正大、可公諸社會、和監察委員職權行使有關的問題,結果對方回覆的問卷是空白的、根本選擇不回答!這樣的態度在我們行使同意權的過程當中應該要給予多重的考慮呢?
第二,我們問到一些具體的個案,有一些被提名人的回答是:因為涉及個案,不便表示意見。事實上我看到這樣的回覆覺得非常困惑。為什麼這樣講呢?我就再講得更具體一點好了,針對2014年3月23日到3月24日在行政院發生的集團性國家暴力行為,我們問了非常多的監察委員被提名人:你們一旦成為監委,要不要承諾會主動調查?因為個人對於這件事情非常失望,它造成這麼多人的傷亡,如果監察委員的職權是在調查違法失職、有無濫用國家權限,是在維護人權的話,為什麼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給社會大眾和在那次事件當中遭受嚴重傷害,甚至還包括前立法委員在內的人任何交代?我們要求他們表態,詢問他們受命成為監察委員以後,要不要調查這件事情。請問這樣的問題適當嗎?他們拒絕回答,請問這樣的態度妥當嗎?
我要進一步請教的是,個人和時代力量的委員打算在明、後天的監察委員同意權行使過程當中,具體詢問他們:請你告訴社會大眾,一旦讓你當上監察委員以後,你要如何行使你的職權?不要講空話。不要講空話就是,你要告訴社會大眾,你上任以後,第一個要調查的案子是什麼?或者是你認為最重要的3個案子是什麼?你要把你的時間花在什麼地方?你對於自己權限的行使、對於自己的調查,要把國家和監察院的資源花在哪些具體的個案上?這些被提名人是不是有責任、有義務在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過程當中具體表明?
我再更進一步地講,譬如說,除了剛剛提到的2014年323和324那個國家集團性的暴力行為,還有我們時代力量今天參與公聽會的審查委員徐永明委員所說的,上個週末竟然超出集遊法,在台北市出現違法、超大的禁制區,還禁止律師、醫師進入這個區域,這沒有侵害人權之虞嗎?這件事情監察委員不應該調查嗎?我們有沒有這個立場、這個地位,要求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在被行使同意權的過程當中清楚地表態?
甚至我個人非常關心,也是我對於現在的立法院非常失望的事情,就是慶富獵雷艦弊案。針對慶富獵雷艦弊案,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和財政委員會敲鑼打鼓,成立了2個調閱小組,正常會期已經過去了,這2個調閱小組生產出了什麼東西?什麼都沒有生產出來啊!我指的當然是「小組」的名義,既然成立了調閱小組,調查以後的結果是什麼,不用跟社會大眾報告嗎?按照調查的結果,在立法權的範圍之內,對於預算的刪減產生了什麼實際的效果?要求行政部門進行究責,特別是求償,行政部門卻採取消極、相應不理的態度時,立法部門應該如何處理?可是這2個調閱小組到目前為止,只交出一個空白的成績單!下個會期會怎麼樣?我不是很確定。會不會繼續下去,還是虎頭蛇尾?監察委員是不是應該接續調查,針對這些違法失職的人,發動彈劾、糾舉、糾正的權限?這個部分也希望今天到場的學者專家能夠提供寶貴的建議,做為我們立法院接下來行使同意權的重要參考。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黃委員。接下來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舉行的是公聽會,其實我們另外還有審查會可以進行詢問,那是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審查。在今天的公聽會當中,我們更希望與會專家學者本著學術或專業良知,提供意見供本院委員在審查時的參考。畢竟立法委員在公聽會中說的任何一句話、所留下的任何紀錄,經常會被認為是代表政黨的立場在發言,所以我們特別希望在公聽會當中,能有專家學者提出超越政黨的不一樣的言論。
既然出席這個公聽會,我就必須講,各位學者專家看到這樣的被提名人名單,應該會非常、非常遺憾,因為監察委員行使監察權,他suppose應該要非常公正,可是感覺上這整個名單很明顯的有比較一致的意識形態,這其實不利於整個官箴的整頓,反而會有言論集中的現象。
首先是監察委員被提名人陳師孟先生,我相信大家一定都覺得他的爭議是最大的,並不是說他這個人不好,而是他這個人適不適合擔任監察委員,尤其是他過去這段期間的發言,實在令人難以苟同。以下我引述幾段他講過的話,他曾經說:目前的司法體係仍然是辦綠不辦藍,服從黨意的恐龍法官做出的判決,對政治體制有反淘汰效果,所以要成功制衡司法,要透過監察院行使彈劾權。另外他也說過,過去一些辦阿扁總統、交通部長郭瑤琪等人的恐龍法官,他們劣績斑斑的行徑造成很多的冤獄,應該用除垢法把他們清除掉,否則會讓人死不瞑目。
我覺得這可以是他個人的感受,但他身為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卻講出這種完全是玷污司法的話!對於他這樣的言論,司法院也曾經正式提出抗議。我想,司法當然是可以監督的,而且的確可以透過彈劾權的行使,對司法進行一定的監督,但是我們不可以帶著有色的眼鏡來看待法官,對一些案子不能有先入為主的想法。
針對個案,他的基本想法是有很多法官辦綠不辦藍,這還是比較抽象的,但是他已經明確指出具體的案件。我想請問:他有什麼機會能夠接觸到卷證的實際資料,讓他有這樣的確信?因為他已針對個案做批評,而且給這些曾經參與的司法人員心理壓力,請問這到底是制衡司法,還是干涉司法?這是我比較不能接受的。
其次,陳師孟先生本來主張廢除監察院,後來他發現監察院還有一些職權可以使用,就是剛剛講的,對於他認為不肖的法官,監察院可以彈劾,所以他說監察院是「廢物利用」,這句話讓我們聽得非常、非常地訝異,既然認為監察院是廢物,為什麼還要接受監察委員的提名呢?打從心裡瞧不起它、否定它,卻又想利用它,我想請問:認為這個職務是廢物、還想廢物利用的人,適合來當監察委員嗎?陳師孟先生過去是很有名的教授,在學術界也非常有名,他有他的政治的理念,我們也都尊重他,但他如果這樣想,作為一個有風骨的人、有肩膀的人,是不是應該不要接受監察委員的提名,因為他根本認為它是一個廢物?
另外,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的規定,監察委員必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三條還要求監委必須保有高尚的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但是我從剛剛引用他的一些說法,就以上各條條文來看,他是不適任的,沒有資格接受提名,我對這樣的人事案非常、非常有疑慮。如果陳師孟被提名人真的當上監察委員了,將有多少的法官會因為這種意識形態的審查被陳被提名人來彈劾呢?又有多少還沒審查的案子、這些法官會因為有這樣的顧忌,而不敢公正地處理涉及政治人物的司法案件?我不敢想像,他可能真的會造成司法的寒蟬效應。
最後,就廢除監察院這一點,我必須講,其實沒有一個制度是完美的。我們認為一個制度不好,在法制修正以前,我們應該儘量讓它發揮效用。三權分立的憲政體制是民進黨長期一貫的政治主張及選舉訴求,很多民進黨人士對於考試院、監察院過去都做了非常嚴厲及無情的批判、甚至羞辱;沒想到得到政權之後,即對這兩院的委員馬上提名要來遞補,所以我們覺得這真的是非常奇怪的一件事,可見他們只是把這個位子當做酬庸的工具,並沒有想要依照憲政賦予這兩個機關的職權去慎選一些適合的人來擔任。
我要提醒,縱然司法的民調非常低,但是無論司法再如何令人不滿意,司法獨立還是我們臺灣民主的基礎及大家所共同相信的價值,也是民主政治最後的一道防線,所以我們不應該讓將來承辦案件的司法官遭受到任何政治上的壓力,這是一個很基本的要求。
關於監察院存廢與否,我想應該依照現在的機制做調整,所以我不希望任何要來當監察委員的人,自認為是任務型的監委,沒有打算好好做好監委的職務,他當上監委是來羞辱監察院或者是來廢除監察院,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不需要讓他來坐這個位置。監察院如果要廢除,一定要透過民主機制來廢止,而在廢止以前,如果監察院真的被修憲結束它的功能,其功能一定會被移動到其他機關,包括國會或是另外一個所謂的特別委員會;但是在透過修憲把這個功能移到國會或特別委員會之前,監察院就是有整頓官箴的憲法任務存在。希望所有被提名人要體認到他是依照這個憲政的規範來擔任監察委員,不能依照自己的喜好任意解釋這個機關應該要做的事情,然後胡亂濫用這樣的權力,成為政治的打手,我們堅決地反對!
當然還有很多被提名人或多或少都一些值得大家探討的地方,本席今天的發言主要是提醒所有被提名人,不要當監察委員,自己又廢掉監察院的武功,尤其是陳師孟被提名人,他的言行真的不適合擔任監察委員。
請各位繼續給我們建言,我們明天及禮拜一都還有全院的審查會,謝謝大家!
主席:王委員定宇的發言以書面提出,列入紀錄。
王委員定宇書面意見:
1.監察院屬政府一環,監察委員依法行使職務,無論調查、彈劫、糾舉或糾正案件常涉及社會公益,為何結案報告不公開,請問各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如經本院同意擔任監察委員,如何達到資訊透明?另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政治獻金資料公開,並未全部上網,且須到監察院付費申請查看或列印,監察院現行運作方式不利公民監督及資訊公開,各位受提名人能否承諾上任後改進?
2.監察委員行使職權限制為何?
按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
調查案件被調查人之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調查。但其行政責任應以犯罪成立與否為斷而認為有必要者得停止調查。
偵查或審判中案件承辦人員,與該承辦案件有關事項,在承辦期間,應盡量避免實施調查。但如認為承辦人員有貪污凟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加調查者,仍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顯然監察委員行使調查權不受該案刑事司法程序之限制,然監察權固然被稱為準司法權,但於權力分立上仍與司法權有所不同,請問各位被提名人,如就任監察委員之後,就不干涉司法個案及監察權行使之間如何拿捏?就監察委員之調查權行使v.s.司法偵查審判權之界線又是如何?請各位發表看法。
3.過去監察委員行使職權,對於轉型正義略有著墨,如於司法冤錯案的個案糾正也多有貢獻,最著名如江國慶案。2016年台灣第三度政黨輪替後,民進黨政府在國會也獲得過半席次,得以完成多項轉型正義法案,如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不當黨產條例等。本席想請教各位監委被提名人,以現行監察院得以行使的職權,在台灣長達半世紀威權統治之後,相關法案立法完成後,監察委員能夠在轉型正義工作推動扮演什麼角色?
4.民主進步黨長期以來主張廢除考試監察兩院,監察權回歸立法院,請問各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贊不贊成廢監察院改三權分立?贊成或反對理由為何?據本席了解這次受提名監察委員的人選中,有幾個是贊成廢除監察院的,那為何又接受總統提名來擔任監委,理由為何?
5.最近監察院行使監察權被質疑逾越憲法分際,如調查不當黨產條例並為國民黨提出釋憲案;另外最近對106年修正勞基法對「行政院」提出糾正案,請問各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有何看法?
主席:審查小組委員詢問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綜合答復,每位專家學者發言時間為4分鐘。
請張鈞綸律師發言。
張鈞綸律師: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剛剛幾位委員的發言,個人都覺得非常有啟發性,其實美國國會行使同意權的時候,對於被審查人、特別是職務越重要的人,被資格審查的深度其實是越來越高的。像美國重要的官職都是由參議院同意,應該說很大多數的文官都是由參議院同意,所以很多時候比較不重要的職務通常都是以包裹的方式去同意,但是對於很重要的職務,例如大法官,都需要很深入的調查,在事前就準備了很多。我們也見過有些大法官被提名人在被提名了以後,爆出曾經涉及性騷擾或性醜聞的危機而辭去或不願意再被提名。
我認為從釋字第325號、第585號到第729號這幾個大法官解釋都已經很明顯地賦予立法院調查權的職權行使,立法院實在不應該再自我裹足不前,因為就任何國家來講,國會調查權或任何機關都有調查權,因為調查權並不是獨立的權力,不能為調查而調查,但是為了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司法有司法調查權,行政也有行政調查權,立法委員有立法調查權,至於監察院,我們的憲法也直接賦予其調查權。所以我認為調查權本來就是一個工具性、輔助性的權力,為了達成憲法機關的功能,它必須有需要這樣的權力。
至於這個權力會不會侵害人權,這是由法律來規範,我認為任何權力當然必須以人權作為界線,這是無庸置疑的,但也不能因為如此,我們就賦予一個沒有強制力的調查權。像美國的調查權機關可以發傳票,也可以要求任何的文件,所以我覺得我們立法院不應該如此地裹足不前。像釋字第729號解釋都已經提到了立法院可不可以調閱檢察官手上的卷證,我甚至知道有些監察委員會調閱法院已經判決的案件,先不論能否調閱法院判決的案件,因為請求監察院調查的陳情人其實就是案件當事人,當事人到法院把所有卷證印出來是沒有任何問題的,而他也當然會提供給監察委員參考,看看該名法官在辦案過程中是不是有瑕疵。基於權力,如果立法院認為有一些想知道而無法知道的事,那麼理當先問問立法院是否能將自身的調查權更體制化,並經常使用。實則大法官乃至國家已經給立法院這樣的權力了,所以我很期待立法院能把調查權使得虎虎生風,這畢竟涉及黨派與國家政治進步。謝謝。
主席:請劉兆隆教授發言。
劉兆隆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簡單就所能回答的部分來回答,特別是針對剛剛幾位委員的問題,我只簡單回答第一個,就是當立法院在審查監委資格時,所提出的各種具體說明、了解、調查均基於立法院權限,也都理所當為,包含具體事件或抽象的意識型態,或對個案的看法都是如此。以意識型態來說,並無法認定其為自由主義或保守主義,這是他說了就算的,所以不如請他說明對特定個案或事件的看法,這是應該做的。
其次,剛剛黃國昌委員提到,如果被提名人不願意回答特定問卷或議題時,就某個程度來說,確實對立法院不夠尊重,甚至形成審查過程中的障礙與問題。
再者,監察院的自動調查是否不受監督?以國外三權分立架構來說,監察權係為輔助立法權而存在,至於立法權本就為監督行政權而存在。但在我國體制下,監察院的自動調查往往淪於機槍亂掃,以致產生各式各樣的情況。這種狀況除非修憲,否則真的難以面對與處理。
最後,關於要求被提名人說明想調查的前三個案子為何這點,我覺得這一點滿有創意的,就這問題來說,會讓個別監委被提名人陷入一種困境。簡單說,太過具體的案件會變成立場選擇,但有必要做到這種程度嗎?所以這是可以再思考的,謝謝。
主席:請施逸翔副秘書長發言。
施逸翔副秘書長:主席、各位委員。謝謝主席,也感謝剛剛三位委員的提問,我在此綜合回應如下:
剛剛幾位委員都提到,過去一些監察委員往往以個人喜好來行使職權,甚至讓外界以為他是在黨派或政治意識形態下在行使職權,從而造成問題。從人權組織的角度來看監察院的存廢,我們認為,如果要轉型,就必須轉型為國家人權機構;如果要廢除,也必須思考透過立法甚或修憲來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換句話說,民間及人權團體對於人民在面對國家機器或財團巨大力量的侵害時,非常期待能有基於人權價值的超然獨立委員來保障人權,進而促進人權,甚至捍衛人權!
剛剛段委員提到,監察權到底該擴大或限縮?我想這問題還是回到以人權為基礎的監察委員職權上。這不是意識型態,因為貴院已經透過立法讓非常多的聯合國人權標準成為我國的法律,所以監察委員也可以依公約、依法律來行使職權,並監督政府機關及私人財團侵害人權。對此,段委員提到很多案例,我也再舉兩個例子來說明。
有一部分監察委員非常認真在調查監所改革、調查矯正機構乃至無國籍人球案件,我想這是值得肯定的。但也因為監察院要求各機關清理國有土地,以致這些國有土地上非常多由於歷史因素而居住在此的移民、社區和聚落被侵害了,如華光社區就是因此被清理,華光社區居民居住權也就被侵害了。再如祥安專案,這是監察院要求各機關處理逃跑外勞而有的,而行政部門也匯集軍警之力到處抓逃跑外逃,以致發生了越勞阮國非案!
由此可知,監察院有時會保障人權,有時其調查卻是侵害人權的。誠如委員所說,監委職權必須有明確定位,個人認為就是定位在人權上。
最後我要回應黃國昌委員提到問卷未被回應一事,臺灣守護民主平台的建議是,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行使聽證程序,也就是說在行使同意權之前,並非先召開公聽會,而是先透過聽證,以在行使同意權之前先採行更多元、更有意義的程序,好讓各界檢視這些監委被提名人是否符合資格。謝謝。
主席:請吳盈德教授發言。
吳盈德教授: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剛才委員所垂詢的問題,我在此做簡單說明。首先,段委員提到監察院的功能,長久以來,民進黨一貫主張廢除監察院,也對此做過非常多的討論,監察院的定位究竟為何?其功能又該如何明確化?這其實是非常困難的,畢竟憲法規範得非常清楚,所以監委也就擁有這樣的權力。我想或許我們可以從監委人選上來做思考,這點剛才吳委員志揚、黃委員國昌都有提到,所以是不是就從這11個監委人選上再做審慎思考?但因蔡英文總統已經提名,且大院通過的機率是非常高的,如此,我不免要呼應剛剛施副秘書長所說的,這樣的公聽會實質功能究竟何在?黃委員剛才說已經把書面資料給了特定被提名人,但不知該被提名人是有意或無意迴避了特定問題不予以回答,這樣立法院在行使同意權時是不是要直接就同意他呢?我想這個或許是大院各位委員先進應該要去思考的問題。唯有選出比較合適的監察委員人選,或許在功能上就比較不需要去擔心他會不會有濫權的問題。
第二就是特定的,當然我並沒有要針對特定的人,我在上一輪的發言時就曾提到,有特定的被提名人其觀點或政治立場,甚至是對監察院定位的態度如果已經非常明顯的話,是不是真的就這麼合適來擔任監察委員,我也覺得應該要再重新思考。
我仔細看了這十一位被提名人的簡歷,包括他們所附的書面資料及相關學經歷背景,我覺得這次蔡總統所提名的王幼玲、高涌誠、張武修、楊芳婉及蔡崇義等幾位被提名人在資格上是比較合適的,不論是在特定學術領域有專精,或是擔任司法官,或是長期從事特定的婦女、婦權運動或相關保障,從這些角度來看,他們的確比較能夠落實監察委員的職權。除了這些以外的呢?以前擔任過立法委員或是有特定鮮明立場的人不代表就不可以,只不過在相關問答及詢答的資格審議上,是不是可以再更加去思考。以上我所提出來的這幾點意見,或許可以提供大院參考。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吳教授的回答,接下來請張文郁教授發言。
張文郁教授: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審查委員的幾點提問,個人簡短回答如下。第一,監察院的設置是憲法的問題,而今天公聽會討論的焦點是監察委員的同意權,所以基本上還是比較著重於人選的部分。第二,監察委員權限的行使涉及到憲法與監察法的規定,監察委員應該依憲法及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除了憲法規定以外,是由立法院制定的法律來規範,所以監察委員如何行使權限,立法院本身是可以去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來加以規範。至於被提名人的資料提出及相關程序,立法院自己應該考慮設一個SOP相關的法規,立法院對很多文武官員享有同意權,所以自己本身應該要制定相關的規範。
另外,監察委員是否濫權的部分,如同我剛才的報告,監察委員是國家機關的委員,他對國家及全體國民負責,應該要獨立於黨派及個人意識形態之外來行使職權。就職以後是否應該要自我節制,有沒有什麼制度上的規範,可以再由立法機關和監察機關互相去協調、制定。
最後,關於監察委員行使的權限,既然是屬於憲法及法律授予的權限,在合法的範圍內是不受規制的,可是反過來說,如果違法或違憲的話,這種權限的行使還是有可能構成違法,只不過現行對監察委員職權行使的節制,應該由哪個機關來行使?相關的法規又應該怎麼訂定?我相信立法院應該可以自己去選擇。
主席:謝謝張教授,接下來請陳顯武教授發言。
陳顯武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現在就綜合回答一下委員及學者專家的問題,剛才有審查委員提出對法官或公務員的違法失職,其中違法比較容易,我們都知道違法部分假如成為刑事案件的話,就已經是司法在負責偵辦,至於失職部分確實是比較困難一點,因為失職一定要看公務員所適用的不同領域的職權行使法,這就牽涉到解釋的問題。監察院的同仁也曾經寫過監察院彈劾法官,早期想要彈劾法官,失職的案件是比較多一點,近期法官遭彈劾幾乎都是因為違法的關係,所以,失職在法律上的定義是非常困難的,大法官可能將其解釋為這種是屬於有評價空間的概念,或是所謂的行政法上不確定法律概念,它是立法上可理解,法律效果可預見,最後司法可以審查的,所以這個緊張關係就會變成是司法與監察的關係,因為如果失職的人不服,是不是也應該要給他救濟?
我認為監察院監察法這麼嚴格的行使,要依第八條由兩個人提起,然後九個人審查,假如這兩個人有異議,又要依第四條由另外一組九個人來審查,而且還要經由懲戒法院,透過這個正當法律程序,用程序來保障他的職權行使,這也是入門在講的正當性透過程序,所以監察院如果提出彈劾,監察委員彈劾通過,為什麼還要由懲戒法院(以前的懲戒法庭)來做出處罰?我想最主要就是說自己調查自己不能判刑,所以在這裡,它的司法制度又好像是彈劾有一點控訴的方向,然後還是要由法官來審理,也要讓被告、被彈劾人有一個申辯的機會,這剛好是體現我們的人權展現。
另外,大家提到監察院應該要重視人權的維護,所以監察院設有陳情,陳情就是需要用調查,而監委會去主動調查,至於調查的效力及調查是不是有彈劾,這個一定要看個案的情況才能知道,因為人民的陳情有很多種,如果各位有去看過陳情的人,有的人是1年365天都在陳情,那他怎麼辦?有人則是陳情後,馬上就發現有重大的違法失職,這時候監察院就要主動調查。再來,我認為監察院的人員配備、調查官等調查人員的素質,還有他的配備,假如監察院要更加強人權維護的話,可能調查人員的素質及財力必須要增加,不然的話,以案件的複雜性,想要發揮調查權,事實上還要還是給予相關的配備。
至於監察人選的審查,當然是立法院的職權,所以憲政機關─立法院有同意權,同意權的行使就是體現我國是個民主法治國家,國會就是法治國的論辯、民主實踐原則的場所,所以我相信立法院一定會進行嚴格的審查,我們應該支持立法院,讓它能對監察委員的同意權行使進行嚴格的審查。謝謝。
主席:謝謝陳教授,最後請林淑雅助理教授發言。
林淑雅助理教授:主席、各位委員。針對一開始的問題,因為監察委員是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他們無論在判斷違法或失職的時候,都必須要說出在法律上怎麼樣是構成失職的部分,雖然如剛才部分學者提到的,這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但是監察委員必須在做完調查後必須要去闡述及舉證,包含他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中的什麼相關法規,或如果是實體法上的話,他是不是違背了某個實體法?如果還不涉及到違法的話,如果還不涉及到違法,那麼關於實體法的立法意旨本身是否有相牴觸?或者是說,無論跟部會機關的整體或是個人,就是他在組織功能上是不是有些功能沒有被發揮?那才能夠符合實質的狀況,所以不是無限制的就監察委員自己的意見來看。當然就制度上來看,目前的制度是機關是有答復的機會。
另外,我們必須要非常注意的是,剛才段委員也提到這個問題,我覺得之所以監察委員對於自己所行使的界限非常重要,是因為行政院畢竟是對立法院負責,不是對監察院負責,所以如果監察院自己去做出一個關於具體政策上的研究,就是他想要提什麼建議,而這是在目前的行政機關當中並沒有去推行的,可是他這樣做又對行政機關構成壓力的話,其實反而會造成監察院和立法院之間權限上的問題,就是權力分立或是互相節制當中一個非常不明顯的狀況。剛才段委員所提出一些相關的問題,我相信有些確實可能有點逾越了監察委員的界限,但重點就是監察委員能不能知道,或是立法院能不能透過監察院相關的法規,讓監察委員非常清楚自己的職權在哪裡,如果我們可以在法制上更明確列出的話,也許可以降低這些問題的可能性。特別監察委員是事後的,關於政策執行上,他確實有可能在有效性、適當性甚至適法性上面做事後主動的監督,那是因為不管是立法或是行政,已經有了一套也許像政策上的決定,他可以去看事後的執行狀況。如果要超出現有的,不管是司法在組織上或是在行政上某些規範,或者是在法律的部分,如果監察委員要涉入的話,我覺得我們可以去思考設計,他只能以現有的人權法當作判準,也就是,當他要做精緻農業的調查時,請問究竟在立法和行政當中,到底是哪一個部分因為他沒有做到,沒有出現一個適當的法律、法規範或是政策,導致侵犯了什麼樣的人權標準。如果是這樣的話,而且透過立法院把它寫在監察委員相關的法制當中,也許我們可以釐清這樣的問題。
特別我剛才在前面提到,也許監察院本身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有關它的正當程序,因為這個正當程序的設計本來就必須要去結合監察委員的功能和職權,這就是我們在提無論是修憲或是修法的時候,立法委員跟現有監察職權的調查報告如何成為好的修法建議,這是非常重要的。
另外,剛才也有委員提到,我們是不是會擔心審查或是個別法官透過政治立場等等,我必須要強調,當我們在對法官的個別法律意見不去介入的時候,並不表示我們無法對法官整體的作為去做監督,比如現在法官法有法官評鑑,可以淘汰不適任的法官,監察委員在已經有這個法律制度、已經有這樣的司法組織和程序的過程當中,事實上他可以去監督司法系統以及行政系統是否可以合理去執行這樣的政策。如果不行的話,就整體的制度面,有在司法的組織和立法的建議上面,他可以提出相關的表達,這些都是監察委員可以做的。
至於人事同意權的部分,我也同意剛才有學者提到,其實這就是立法院本身如何透過立法院的職權行使法去確立一個更嚴謹的人事同意的過程,因為即使這是政治上的決定,也許每一個立法委員可以自行去進行裁量,但是我們除非修正,去明列出一個肯否或是同意及不同意的標準,否則目前仍然留待每一個立法委員自己的判斷。至於提名人有沒有義務去回答一些非常具體跟個案的狀況,立法委員當然是有權力可以提問。但是我們要看的是這個被提名人本身的智慧,如果他可以提出他所關切的主題跟那個領域,他可能可以去提出在某些個案當中可能涉及的人權侵害或者是違法狀況,其實都不需要他立刻表態他要不要主動調查或者是他一定要主動調查哪些個案,但是他可以讓包含立法委員在內以及公民團體知道。我們的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到底知不知道在某一些個案當中有可能發生的人權侵害以及行政或者是司法系統當中有可能有違法失職的狀態,因為那不是他最終立場、最終意見的表達,但是他應該可以從他在職權行使上面在違法,或者是人權的保障上面應該要能夠提出一些方向。所以,立法委員如果看到我們的被提名人是從一個比較通案或是方向上去回答的話,那當然會是扣分的,謝謝。
主席:謝謝林教授,也謝謝各位學者專家,綜合答復的部分就進行到此。今天下午的公聽會非常感謝各位學者專家以及審查小組委員發表意見,各位在本次公聽會針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之資格審查所發表的見解,對於本院所有的委員在明天及下週一所舉行的全院委員會行使被提名人的資格審查,以及下週二上午院會行使同意權的投票,將有偌大的助益。本次會議的發言紀錄將依相關規定分送全體委員做參考,並列入本院公報紀錄,作為歷史的重要見證。
再次謝謝大家,現在散會。
散會(16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