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46項 勞動部149萬4千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50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0萬元。

第147項 勞工保險局1億6,333萬4千元,照列。

第148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32萬9千元,照列。

第149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1億0,600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2,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000萬元。

第150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40萬元,照列。

第179項 衛生福利部465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衛生福利部關於「罰款及賠償收入」已連續3年皆編列465萬元,惟依照105年度決算數卻高達597萬元,該一決算數高於歷年原編預算數近30%,顯見此項歲入過於寬列,爰建議該部107年度應設法增加公庫收入,如在財產活化及場地出租等各項歲入項目予以努力以提高收益,期可紓解國家財政困窘。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第180項 疾病管制署450萬元,照列。

第181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147萬2千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7萬2千元。

第182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6,758萬9千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958萬9千元。

第183項 國民健康署24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關於「賠償收入」編列4萬6千元,不僅較106年所編11萬1千元大幅減少,其106年半年結算之實現數已達37萬2千元,又105年度決算高達101萬6千元,顯見此項歲入預算不僅連年降低,又過於寬列。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說明此項預算編列主要係考量一般賠償收入性質為廠商違約逾期交貨之各項罰款及違約金,涉及各採購案廠商實際履約情形,難以估計,又考量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現行資訊系統運作均為例行性維護,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加強採購案履約管理,以免致生高於預估之罰款及違約金。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第184項 社會及家庭署,無列數。

第185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5千元,照列。

第186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2,562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32萬元。

第187項 環境檢驗所500萬元,照列。

主席: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規費收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18項 勞動部2,401萬3千元,照列。

第119項 勞工保險局2千元,照列。

第120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億5,578萬5千元,照列。

第121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3億3,348萬5千元,照列。

第149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1億3,104萬元,增列第2目「使用規費收入」900萬元(含第1節「資料使用費」800萬元及第2節「場地設施使用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004萬元。

第150項 疾病管制署1億2,402萬1千元,照列。

第151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2億7,032萬5千元,照列。

第152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2億1,701萬5千元,照列。

第153項 國民健康署,無列數。

第154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2,062萬7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62萬7千元。

第155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906萬7千元,照列。

第156項 環境檢驗所1,013萬4千元,照列。

第157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176萬1千元,照列。

主席:第3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財產收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60項 勞動部1萬6千元,照列。

第161項 勞工保險局38萬元,照列。

第162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684萬7千元,照列。

第163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無列數。

第164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6千元,照列。

第165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80萬元,照列。

第194項 衛生福利部369萬9千元,照列。

第195項 疾病管制署62萬6千元,照列。

第196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50萬元,照列。

第197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181萬6千元,照列。

第198項 國民健康署16萬1千元,照列。

第199項 社會及家庭署50萬元,照列。

第200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無列數。

第201項 環境保護署62萬9千元,照列。

第202項 環境檢驗所2千元,照列。

第203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2千元,照列。

主席:第4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部分。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0項 衛生福利部,無列數。

第11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1億2,000萬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主席:第5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其他收入」部分。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57項 勞動部6萬元,照列。

第158項 勞工保險局78萬1千元,照列。

第159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20萬3千元,照列。

第160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無列數。

第161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無列數。

第162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萬元,照列。

第189項 衛生福利部5,403萬9千元,照列。

第190項 疾病管制署46萬9千元,照列。

第191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6萬1千元,照列。

第192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64萬2千元,照列。

第193項 國民健康署8萬3千元,照列。

第194項 社會及家庭署3億6,403萬7千元,照列。

第195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29萬5千元,照列。

第196項 環境保護署579萬4千元,照列。

第197項 環境檢驗所,無列數。

第198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無列數。

主席:第7款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15款「勞動部主管」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

第1項 勞動部原列1,242億7,598萬元,減列:

()「宣導廣告費」15萬元。

()第1目「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10萬元。

()第2目「一般行政」55萬元,包含:

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5萬元(含「設備及投資」5萬元)。

2.「統計業務管理」10萬元。

()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160萬元,包含:

1.「強化國際事務」項下「業務費」40萬元(含「大陸地區旅費」3萬5千元、「國外旅費」中「觀察國際勞工組織(ILO)會議及其他周邊會議」及「參加國際勞工組織(ILO)國際訓練中心(ITC)研習」36萬5千元)。

2.「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60萬元。

()第4目「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20萬元。

()第5目「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13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27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42億7,325萬元。

本項提案7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7年度勞動部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4,381萬4千元,存在下列問題:勞動部沒有家。勞動部組改之後,勞動力發展署及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勞動檢查處)遷至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而勞動部部本部從過去至今,尚未擁有屬於自己的辦公處所,長期以承租方式使用該辦公室,1年租金花費5,846萬1千元,顯有浪費之嫌,長期而言應規劃購置,俾符合成本效益。有鑑於勞動部沒有家,106年度審查勞動部預算時,有一主決議要求勞動部與其他部會合作,尋找適合建築物(含雲林地區),評估以無償撥用、參與都市更新、調配其他機關搬遷後空出之原有辦公廳舍或合理價格租用等多元方式處理,在顧及政府財政的前提下,儘速解決勞動部辦公廳舍問題。惟勞動部106年4月7日勞動秘管字第1060115515號,並未針對雲林地區作出評估,有藐視國會之嫌,故辦公廳舍搬遷所需經費6,028萬6千元,在未對雲林地區作出評估之前,恐有不宜。陳情抗議屬於言論自由的層次,勞動部新址並未劃設陳抗區,顯有逃避陳抗之情事。鑒於國軍實施「精實案」後,兵員供給超過需求,且為運用人力資源投入社會治安與服務領域,擴大青年服務範疇,替代役制度爰自89年5月起施行。該制度實施後,替代役人力運用形同需用機關人事費及外包業務費之隱藏,且經費大幅增加,並且已成為機關慣性。當役期或可用員額變動時,恐將影響需用機關業務運作。以106年起徵集83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為例,其役期縮短一半,機關內替代役男異動情形將大為增加,且以長期趨勢而言,少子化亦將使未來可徵集役男數漸少,機關可用員額遞減,均可能造成機關業務銜接問題與作業衝擊。為有效運用替代役役男,允應妥為分配以避免浪費,且為避免嗣後役期變動或可用員額減少時,造成需用業務運作問題,宜預先評估長期趨勢,籌謀因應措施,因此,替代役役男專業訓練及管理幹部訓練36萬元宜全數減列。綜上,爰減列「租用辦公大樓租金」及「替代役役男專業訓練及管理幹部訓練」合計5,882萬1千元,凍結「辦公廳舍搬遷所需經費」6,028萬6千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二)107年度勞動部於「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編列118萬2千元,用於辦理研修勞動基準法規等業務。惟勞動部於106年底提出之「勞動基準法」修法草案,雖受到勞動部內部法規委員及外部專家學者、勞工團體及基層勞工質疑,將導致我國勞動條件惡化,勞動部視而不見、充耳不聞強行推出,罔顧我國勞工權益之保障,顯有怠忽職守之嫌,爰減列是項預算60萬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許淑華 

(三)107年度勞動部於「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健全合理工時制度」編列75萬元,用於檢討現行法定工時制度,落實周休二日等業務。我國年總工時偏長,105年全年工時2,034小時,全球第六長,104年全年工時則為2,103.6小時,全球第四長。勞動部身為勞工的行政主管機關,理應致力於提升勞動權益,保障勞工身心健康,然而,勞動部於106年底推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使我國改採延長工時帳戶制度,可能形成勞工連續4個月每個月加班54小時之情形,且經朝野立委多次質詢、國內專家學者勞工團體連番質疑將導致我國勞動條件惡化,勞動部仍視而不見、充耳不聞強行推出,罔顧我國勞工權益之保障,顯有怠忽職守之嫌,爰是項預算全數減列。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許淑華 

(四)107年度勞動部於「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健全合理工時制度」編列75萬元,近年來勞動法規修訂頻繁,「勞動基準法」不及1年就進行兩次修訂,且前後政策矛盾引發強烈勞資對立,勞資關係緊張,社會輿論多所批評,除去(105)年為了刪除7天假而增加一例一休相關規定,勞動部於今(106)年度再次提出修法,意圖放寬七休一、輪班間隔等關係勞工身心健康之重大修法,對於勞工權益造成重大侵害,且我國勞檢覆蓋率低、資方違反「勞動基準法」工時條款比例高,為長期未能解決問題,勞動部以健全合理工時制度為項目編列相關預算,更顯諷刺。爰減列是項預算70萬元,並凍結5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輪班制勞工如運輸業及醫護過勞問題具體計畫口頭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徐志榮 蔣萬安 

(五)107年度勞動部於「勞動法務業務」項下「勞動法制」編列119萬7千元,本次「勞動基準法」相關工時規定修法程序粗糙,修法預告時間僅7天,許多修法意見未能納入,修法評估報告竟在草案送立法院審查時未能一併提出,針對企業需求也未能合理解釋,面對勞工強力抗爭,首長答詢僅不斷跳針回覆,連部內法規委員都走上街頭反對本次修法,顯見立法過程粗糙,爰是項預算全數減列。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徐志榮 蔣萬安 

(六)107年度勞動部於「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編列141萬元,由於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為蔡總統重要政見,但迄今仍未有具體進度,爰凍結是項預算70萬元,俟勞動部將「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送行政院院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徐志榮 蔣萬安 

(七)107年度勞動部於「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編列118萬2千元,近年來勞動法規修訂頻繁,「勞動基準法」不及1年就進行兩次修訂,且前後政策矛盾引發強烈勞資對立,勞資關係緊張,社會輿論多所批評,除去(105)年為了刪除7天假而增加一例一休相關規定,勞動部於今(106)年度再次提出修法,意圖放寬七休一、輪班間隔等關係勞工身心健康之重大修法,對於勞工權益造成重大侵害,且我國勞檢覆蓋率低、資方違反「勞動基準法」工時條款比例高,為長期未能解決問題,勞動部以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為項目編列相關預算,更顯諷刺,爰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四,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勞工過勞及避免資方未依法給付加班費之計畫之口頭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徐志榮 蔣萬安

本項通過決議59項:

()107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編列124萬8千元,用於改進就業保險規定、健全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財務等業務。惟根據「勞工保險基金」財務101年精算報告指出,勞保將於107年出現收支逆差,並於116年破產。然而,隨我國人口加速老化,勞保提前於今(106)年即發生收支短絀之情形。面臨全國千萬勞工退休金權益,勞動部時至今日卻尚未針對勞保年金之財務狀況提出改善政策,形同將全國勞工權益置於危險之中,爰凍結是項預算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上述議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許淑華 

()107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預算編列5億3,800萬6千元,近年來勞動法規修訂頻繁,「勞動基準法」不及1年就進行兩次修訂,且前後政策矛盾引發強烈勞資對立,勞資關係緊張,社會輿論多所批評,除去(105)年為了刪除7天假而增加一例一休相關規定,法規複雜勞資皆無法依循,今(106)年又大刀修法,甚欲廢除七休一規定,縮短輪班間隔11小時等關係勞工身心健康之基本法條,增加勞工過勞風險,顯見勞動部已然無法堅持勞動專業立場,愧對全國勞工,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萬元,請勞動部儘速完成「最低工資法」草案、「中高齡就業專法」草案、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及修正「工會法」送行政院審查,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徐志榮 蔣萬安 

()107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1億4,381萬4千元,增進再生能源使用並逐步穩健邁向2025非核家園,是我國政府既定政策。基此,行政院在105年6月間成立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宣示推動全國公有房舍屋頂裝置太陽能系統。全台公有房舍屋頂預計推動目標值為281,364千瓦,勞動部目標值則為3,225.11千瓦。惟查勞動部截至106年6月30日僅招標442.65千瓦,且併聯發電容量更僅有53千瓦,達成率均不及1.6%。勞動部對推行再生能源使用極為怠惰,無視我國所面臨之能源轉型進程事實明確,爰凍結是項預算10萬元,俟勞動部於107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推動期程進度、執行困難處及未來規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靜儀 陳曼麗 吳焜裕 

()107年度勞動部於「綜合規劃業務」編列預算1,818萬2千元,勞動部應與民間團體溝通並接納其意見,切實調整「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將各類通譯人才,以專長分區、設立考核制度,分級分類給予適當的報酬,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連署人:林麗蟬 

()107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編列7,187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編列7,187萬7千元,為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強化團體協約,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建立迅速有效勞資爭議處理機制、推行勞動教育,強化勞資對話、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經查:(1)台灣有140餘萬家企業,企業工會總數卻只有919家,勞工企業/產業工會組織率僅7.3%,涵蓋率非常低,台灣的工會籌組率不足,門檻過高,員工加入企業工會的比例也僅有5%。又依今(106)年第2季底最新統計,僅72,000家企業有勞資會議,亦即在「勞動基準法」早就規定各種加班情況都須經勞資協商下,卻只有約5%企業開過勞資會議,等於其他95%的企業不是未曾加班就是非法加班。(2)「勞動基準法」修法較以往增加需要勞資協商的部分,勞動部對於工會之補助應敘明實際效益、對於如何創造有利勞資協商環境,應敘明目標、對於勞動派遣勞工之保障如何周延入法……等。(3)華航於「6月23日運輸業工時大體檢─反過勞、要休息」罷工記者會後,先後在7月6日、12月8日召開評議會,評定工會3人參與抗議的行動是「傷害勞資關係」,決議將1人解雇,2人記過。華航由官股持有,國家卻帶頭踐踏工會,勞動部如何確保「勞動基準法」修法後勞資協商過程中,勞工/工會不會受雇主打壓?(4)103年勞動部正式擬出「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不過由於各界對企業任用派遣上限比例不一,勞團喊出零派遣,雇主團體最高則喊到20%,最終該草案於105年年初被退回勞動部,勞動部應積極推動派遣法令,蒐集各界意見進行完整討論。爰此,為撙節政府支出,且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勞資協商,允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效益,並衡酌實際進度編列,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2.107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編列7,187萬7千元,依該項計畫之預期成果為輔導工會組織,發揮工會功能、促進勞資對話與合作,保障派遣勞工權益、妥速處理勞資爭議,有效維護勞工權益等。然近期發生華航工會幹部因參與「交通部工時大體檢」活動,事後即遭資方秋後算帳,以資遣、懲處等手段懲罰工會幹部,又華航公司為交通部官股投資公司,官方卻帶頭違法,而勞動部竟無能為力。另外近期北捷、政大等單位之外包清潔包商,嚴重苛扣派遣勞工等等,屢屢登上媒體版面,顯見勞動部無法保障派遣勞工之權。綜上,顯見勞動部已無法發揮保障勞工權益功能,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許淑華 李彥秀 蔣萬安 周陳秀霞

3.107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編列7,187萬7千元,勞動關係業務工作計畫內容主要有六大項: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強化團體協約,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建立迅速有效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健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推行勞動教育,強化勞資對話;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惟存在如下問題:(1)台灣企業與產業工會組織率僅7.3%,遠低於日、韓,另一方面,顯見台灣的企(產)業工會組織率不足。再者,雖然企(產)業工會組織率不足,勞動部卻欲以「勞資會議」來補充工會不足處,但是勞資會議涵蓋率也僅10.73%,亦即絕大多數的企業及公司都未召開勞資會議,縱然有召開勞資會議,其所作成的決議之法律效力不明確。由於勞資處於不對等的地位,勞資會議徒具形式,未具保護勞工之效。台灣勞資會議制度尚未成熟,可見勞動部有關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仍有努力空間。(2)華航再度爆發不當解雇之事件。去(105)年6月,有3位華航空服員,參與勞工抗爭運動後,遭到華航人事評議,討論懲處。後經仲裁,勞動部已經於今(106)年10月判定華航公司進行評議懲處,已屬不當裁處行為,並且處以罰款,不料該3名空服員仍於今(106)年12月遭到懲處。雖然勞動部認定中華航空已違反「工會法」,將開罰華航至少3萬元罰款,但是參加工會活動最後卻被不當解雇,顯見勞動部改善及穩定勞動關係發展,預防不當勞動行為之發生,強化勞資對話,仍有待加強,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4.107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編列7,187萬7千元,勞動部應針對「勞動基準法」修法內容,與勞工團體說明重要勞動法規變動內容,以達成健全勞動教育觀念、保障勞工勞動權益之目標,並弭平社會分歧意見,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目標達成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連署人:林麗蟬 

5.107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編列7,187萬7千元,按行政院及勞動部多次主張放寬勞動條件限制、鼓勵勞資協商,然而我國工會覆蓋率僅7%,而勞資會議功能不彰早為民眾所詬病,近期又陸續發生美光、華航、大榮貨運等大型企業藉故整肅工會代表,甚至無視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結果,顯示目前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完全無法保障勞方權益,而勞動部身為最高勞工主管機關卻無法保障勞工基本權益,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就健全勞資爭議處理機制、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及不服裁決之制裁手段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周陳秀霞 劉建國 洪慈庸  

()107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團體協約,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預算編列406萬5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團體協約,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預算編列406萬5千元,根據行政院主計處105年公布的「人力運用調查」報告,104年全台從事臨時性或派遣人力工作者已達歷年新高,達42萬餘人。相較91年全台派遣勞工人數僅約7萬6千人,成長五倍之多。派遣業者違反「勞動基準法」問題普遍且嚴重,勞動部98年「勞動派遣勞工權益專案檢查報告」指出,違反勞動基準法令之派遣業者高達近九成,包含濫用定期契約、未給加班費、勞保投保薪資低報等問題。然而,勞動部時至今日仍未就派遣勞工勞動權益之保障提出相應之政策,放任派遣業者違法,影響勞工權益,有違勞動部身為中央主管機關之職責,爰凍結是項預算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許淑華 

2.107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團體協約,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預算編列406萬5千元,近年來勞工法規修法頻繁,勞資關係對立日趨嚴重,且如依照本次執政黨修法意見,團體協約重要性日益提高。為避免勞工身心健康將可能因「勞動基準法」彈性放寬受到嚴重衝擊,輔導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應為修法通過後勞動部重要工作項目。又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多有爭議,未見具體進度,爰凍結是項預算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增加團體協約簽訂及派遣勞工保護法制之規劃進度口頭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徐志榮 蔣萬安 

3.107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團體協約,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預算編列406萬5千元,據105年人力運用調查統計,105年5月從事部份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為79萬2,000人,占我國就業者之7.04%,相較於104年度之5.52%增加1.52百分點;近年企業為因應全球化之衝擊,人力資源管理二元化(企業傾向以臨時或派遣人力取代非核心員工),非典型就業人口數量急劇攀升,然派遣勞工之勞動市場議價能力低落與保障明顯不足,成為台灣低薪之重要主因。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具有勞雇關係,而要派公司對於派遣勞工,則僅就其所提供之勞務有指揮監督權,兩者間不具有勞動契約關係,因此勞動派遣之三方關係與傳統之勞雇關係容有差異。

勞動派遣人力已存在我國勞動市場多年,近年來企業之人力資源管理趨向二元化,然而勞動派遣之三方關係與傳統之勞雇存有差異,現行勞動法令制度以傳統勞雇關係為前提之設計,對於勞動派遣勞工之保障恐未盡周延,爰凍結是項預算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可實際強化保障勞動派遣人力的薪資與勞動條件規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107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推行勞動教育,強化勞資對話」預算編列448萬2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推行勞動教育,強化勞資對話」預算編列448萬2千元,勞工選擇部分時間工作的原因,除了無法獲得全時工作機會之外,亦因為其工時較短、較具備彈性,以滿足勞工兼顧家庭照顧或農忙的需求而選擇之。因此,就中齡婦女重返職場,或農業地區勞工閒暇任事,部份時間工作有一定的吸引力。就部份時間工作者之權益事項,現今勞動部對部分工時勞動者之權益固然有「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以及「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以為政策施行之宣導措施,但是,我國社會尚普遍對部分時間工作缺乏一定的認知,多將之誤以為:雇主可不經協商任意縮短工作時數、雇主可任意解除聘僱關係、或以為該勞工休息日出勤不須給付加班費。這種錯誤的認知行之有年對勞工權益極具傷害,同時也破壞產業之穩定。這種錯誤的認知係為勞雇雙方皆存在的法律知識落差,政府應有更積極的教育宣導對策以應,爰凍結是項預算1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事業單位合法聘僱與解雇法律知識之指導手冊,重點在於各式聘僱制度歧異之釐清,其內容至少應包括:(1)定期契約適用之對象與條件,尤其釐清部分時間之工作不等於定期契約。(2)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勞動條件與解雇條件之差異。(3)全時與部分時間工作者勞動條件之差異。(4)月薪制與時薪制等薪資制度之差異。(5)非法解雇或解雇爭議事件之處理方式與申訴管道。該手冊於編纂完成後,應於107年以電子文件方式提供給全國所有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以利廣泛宣傳,並且上傳網路以供民眾隨時點閱,手冊電子檔並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確定上傳網路、以電子郵件傳遞給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劉建國 陳曼麗 

2.107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推行勞動教育,強化勞資對話」預算編列448萬2千元,全民勞教e網從98年開始營運至今,瀏覽人次僅達9,823,906人,提供約140門線上課程、各類主題專區、期刊電子書等等資料相當豐富。然而,各類課程閱覽人數卻遠遠少於總累計瀏覽人次的一半,更新速度也未能及時反映社會所需,且本網站與勞動力發展署的「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網站部分內容重疊,兩網站定位不清,民眾搜尋不便且易混淆。全民勞教e網亦有推出APP與粉絲專頁,前者下載次數僅1,000人次,雖獲得高分評比但互動率低;後者有舉辦抽獎活動貼文才能達到2,000多的按讚數,其餘相關貼文按讚數僅有十位數甚至是個位數。近年隨著勞動意識抬頭,民眾對於勞動法令亦相當關心,勞動教育刻不容緩,應儘速全面化與數位化,爰此勞動部應重新檢視數位化的勞動教育推廣之成效,凍結是項預算1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全民勞教e網與其相關系統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107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631萬1千元,合併凍結8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631萬1千元,目前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勞工尚有12萬6千家企業,128萬名勞工人口,其老年經濟安全依賴政府查核雇主是否有依法開立專戶及足額提撥,惟適用舊制勞工退休金之勞工一旦離職即喪失舊制退休金資格。亦有不法雇主以成立新公司,將勞工移轉至新公司名下規避舊制退休金提撥。但對勞工而言,工作地點與工作內容並未改變,不易察覺自己的投保單位已變更。為確保舊制勞退之勞工老年經濟安全,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責無旁貸,應會同勞工保險局共同研議提醒勞工權益配套措施,爰凍結是項預算8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蔣萬安 

2.107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631萬1千元,主要係輔導事業單位建置員工協助方案機制,另結合勞工志工推動勞動事務,並每2年辦理「全國績優勞工志工表揚」,爰凍結是項預算8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許淑華 周陳秀霞 李彥秀 蔣萬安 

()107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58萬5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58萬5千元,「勞動基準法」1年之內,針對勞工加班時數、輪班間隔、特休假運用方式、例假調整鬆綁等勞工重大權益修法兩次,造成勞工權益嚴重受損,民怨四起,顯見勞動部對於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健全合理工時制度等業務事項,未能盡到應盡職責。其所欲達成之健全勞動基準法制、保障勞動者工作權益、檢討工時相關規定、健全合理工時規範等相關目標,於「勞動基準法」1年連修兩次的情形下皆未能達成,爰凍結是項預算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連署人:林麗蟬 

2.107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58萬5千元,其主要工作係健全勞動基準法制,保障勞動者權益,然105年底執政黨強行通過「勞動基準法」,新法適用未滿1年,未能與勞資雙方好好溝通,日前又強行進行修法,且行政院賴院長於本次修法程序未完成前竟又要啟動下一階段修法,連年大修「勞動基準法」,致勞資雙方關係愈來愈惡劣。執政黨玩弄法令破壞勞資雙方信任基礎,勞動部一昧趨承上意,無法保障勞動權益,爰凍結是項預算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許淑華 李彥秀 周陳秀霞 蔣萬安 

3.107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58萬5千元,有關醫師是否納入「勞動基準法」及其適用時程乙節,相關部會已研商多時,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5年6月6日召開「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具體時程」公聽會,目前擬於108年9月1日將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國家政策應配合保障醫療勞權的趨勢,因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除牽涉醫師人才培育規劃及醫院人力配置調度外,更攸關民眾就醫權益,勞動部應與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及銓敘部積極協調,並充分與外界溝通,俾以建立完善配套制度,爰凍結是項預算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107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預算編列280萬6千元,用於促進職場就業平等及性騷擾防治等業務。我國推動職場平等多年,然女性因懷孕遭資遣、解聘、惡意調職、不續聘等時有所聞。105年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中與懷孕、生育有關歧視超過三分之一,顯示職場對女性懷孕、生育仍存有歧視,顯見勞動部推動職場平權有待強化,爰凍結是項預算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許淑華 

(十一)107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預算編列280萬6千元,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今(106)年2月公布統計資料,105年女性工作者平均薪資是男性工作者的86%,亦即女性工作者的薪資普遍低於男性工作者約一成以上之多。折算天數,女性工作者若要達到與男性工作者相同之薪資,就必須要比男性多工作52天,且懷孕歧視、育嬰留職停薪遭職場刁難情形時有所聞,甚至被執政黨拿來作為拒絕延長合理產假至國際勞工組織建議14週之理由。面對少子化問題嚴重,勞動部顯然在職場性別平權及提高婦女勞參率上未有具體作為,爰凍結是項預算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善職場生育環境,檢討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制度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徐志榮 蔣萬安 

(十二)勞動部編列出國經費應依撙節原則編列及妥善運用,並應審慎評估該國際會議之出席國家、會議規模、效益及必要性等,爰要求勞動部落實出國經費之內部審核機制,並掌握出國報告繳交情形,以發揮經費支用最大效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十三)請勞動部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儘量爭取正式員額,並具體檢討相關業務內容,確實遵守勞動部本部零派遣之承諾,避免派遣人力之運用。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徐志榮 蔣萬安 

(十四)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災醫療給付。又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1月4日勞保2字第0980140438號函釋,若被保險人於退保後1年內申請並領取失能給付者,其後請領老年給付時,仍應准予給付,不得將其原領失能給付收回。惟若領取老年給付後始請領失能給付者,則不予給付。惟實務上因職災給付需待症狀固定後,常見被保險人因失能給付需待治療6個月以上,症狀固定後,方得認定失能等級並請領失能給付。被保險人若屆領取老年給付之年齡,因職災失能後無法工作,常見因經濟壓力不待失能症狀固定,即直接請領老年給付,而後於退保1年內失能症狀固定時,卻因前述98年函釋喪失請領失能給付之權利,形成「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所無之限縮。爰要求勞動部會同勞工保險局就該號函釋於3個月內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許淑華 

(十五)為加強保障職災勞工權益,職災保險制度之改革有其急迫性,且屬蔡總統政見,惟勞動部迄今仍無具體進度。基此,請勞動部應儘速推動職災保險單獨立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職災保險立法(含與相關單位、團體會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 吳焜裕 

(十六)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再投入職場,雖得由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僅參加職災保險,然多年來投保率偏低,造成渠等權益保障之缺口。基此,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就領取老年給付後再投入職場者之職災保險加保狀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許淑華 

(十七)勞動部與其轄下單位分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多個不同地點,公文交換及傳遞耗費時間且增加碳足跡。請勞動部及所屬加強辦理公文電子交換及線上簽核作業,提高電子公文使用率及降低公文碳足跡,以達到行政院推動政府電子化之目標。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 吳焜裕 

(十八)106年「勞動基準法」修法過程引起社會重大爭議,行政院更在立法院審議期間宣布要啟動下一階段「勞動基準法」之修法,忽視修法所需之完整性、嚴謹性,亦造成勞資關係不斷惡化。為化解勞資雙方因「勞動基準法」修法造成衝突,並促進社會和諧,提升國人對政府施政之信心,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對外宣導說明修正後「勞動基準法」內容,以使各界充分瞭解勞動政策推動的目的。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許淑華 周陳秀霞 李彥秀 蔣萬安 

(十九)近年來勞動法規修訂頻繁,「勞動基準法」不及1年就進行兩次修訂,造成勞資無法依循、關係緊張,爰要求勞動部除應運用各種管道適時對外說明及宣導勞動政策外,另應與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加強溝通與聯繫,以達勞動政策落實執行,順利推展之目的。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徐志榮 蔣萬安 

(二十)我國「勞動基準法」自105年底修正三讀實施後,創建獨樹一幟之「一例一休」制度,造成勞資衝突加劇,且該法既經公布實施,理應立即生效、執行,然勞動部卻又採「宣導期」、「輔導期」、「檢查期」等三階段執行。又「勞動基準法」三讀未滿1年,政府又以勞資皆蒙受其害,旋於106年底啟動第二次修法,為免勞資雙方因不瞭解再次修正「勞動基準法」內容,持續造成社會衝突與對立,爰要求勞動部加強對外宣導修正後「勞動基準法」,亦請加強與地方政府溝通、聯繫,以確保勞動部所推動的政策均能落實執行。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許淑華 

(二十一)107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計畫管考」編列203萬7千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編訂施政計畫及施政報告、施政績效各項專案之管考、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為民服務品質評鑑與獎勵及自行研究評獎等業務,請勞動部就蔡總統政見有關勞權法案之執行進度,加強控管頻率,以確實發揮管考功能。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徐志榮 蔣萬安 

(二十二)107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人力資源規劃」編列預算339萬元,辦理人力資源議題諮詢、研究、研討會,提供人力資源規劃參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人力資源議題之諮詢與研析,推展婦女勞動、就業與經濟相關業務。為提升女性勞動力之人力資源政策規劃,以支持鼓勵更多女性投入勞動市場,請勞動部研析我國女性在地化勞動參與發展及相關成功案例,以期提高女性勞動參與。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徐志榮 蔣萬安 

(二十三)依勞動部統計,105年度勞資爭議案件數為25,587件,爭議人數為36,582人,皆較104年度增加,其中爭議類型中以工資爭議最多,計11,355件,顯見爭議情形仍然有增無減。爰要求勞動部應針對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執行勞資爭議調處業務情形持續進行調查分析,內容應包括調解件數、成立數與和解率,以及相關調查指標與分析,未來如何落實迅速、有效之爭議處理機制等作法,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周陳秀霞 徐志榮 蔣萬安 

(二十四)查截至106年第2季底我國之工會組織率僅33.5%,其中企業工會及產業工會之組織率甚至未達8%,且自103年底迄今全國勞工工會組織率竟不升反降,面對此一現象,勞動部更應邀集各相關工會及專家召開研商會議,確實檢討既有輔導、協助勞工籌組工會之措施加以改善,並就如何提升我國工會組織率研商確實可行之作法,使我國企業及產業工會會員數每年皆朝向具體增加目標,以強化我勞工之團結權,改善勞動條件。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楊 曜 陳曼麗 吳焜裕 

(二十五)工會是勞資雙方協商勞動權益的主要力量,惟目前我國工會組織率未見提升,且修正工會法尚未有實質進度,造成勞工與雇主協商力量日趨薄弱,面對此一現象,勞動部應積爭取提高工會培力補助經費,及研議提升工會組織率之相關配套措施,並提出書面報告,以強化我國勞工之團結權,改善勞動條件,進而提升勞動權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徐志榮 蔣萬安 

(二十六)今(106)年10月20日國立臺灣大學校園內發生派遣保全遭校外人士以酸液潑灑,進而造成該名保全受重傷至今仍在加護病房急救中。此案例再一次以非常哀傷的方式向社會大眾與政府傳達派遣勞工之相關保護嚴重不足的現況。勞動部自105年8月開始研擬「派遣專法」立法至今,已過1年有餘,惟相關專法仍未送入立法院審議,勞動部應為推動派遣專法不力負責。爰要求勞動部儘速完成聽取工會等相關團體意見,俟凝聚共識後,完成勞動派遣法制化作業,並將前述立法進度提供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 吳焜裕 

(二十七)「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有關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之設立目的,在於避免雇主以其經濟優勢的地位,對勞工於行使團結權及團體爭議權時,採取反工會組織及相關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並能快速回復受侵害勞工之相關權益,勞動部應就雇主反工會之不當勞動行為提供工會幹部及勞工實質之協助,並為預防之措施,建立勞資雙方協商之管道,以穩定勞資關係。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許淑華 

(二十八)近年發生多起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之重大案件,包括美光公司解僱工會幹部案、慶富造船積欠薪資案、昇陽光電解僱案、遠東航空解僱案等皆調解不成立,調解人能力良莠不齊,造成勞資爭議處理結果不一,又司法院刻正推動「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期更有效藉由訴訟程序處理勞資爭議。爰要求勞動部應持續辦理調解人認證與回流訓練等,並加強各該人員因應「勞動訴訟專法」施行後所需法令知能,以提升其專業與協處技巧,確保勞工法定權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許淑華 

(二十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3條所聘之15位委員,其中8位為律師、5位是勞動法教授,以第3種專家身分擔任裁決委員者只有2位,結構明顯失衡,偏重法律專業,且集中於勞動法領域,委員普遍對於勞動現場欠缺基礎認識;同時裁決委員會依法應依職權,主動調查事實,但過往實際赴現場調查情形十分稀少。勞動部應於新聘委員時檢討調整委員背景組成比例,並強化進入現場調查次數。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 鍾孔炤 

(三十)104年2月4日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底檢視與估算次1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人數及所需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截至106年12月,足額比率已達97.2%,雖未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事業單位家數及金額已有下降,仍有約3千餘家事業單位未符合足額提撥規定,爰要求勞動部仍應繼續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查處並輔導事業單位依法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以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

提案人:周陳秀霞 徐志榮 蔣萬安 

(三十一)107年度勞動部編列「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落實勞工退休制度」之「業務費」預算213萬4千元。惟我國現行事業單位會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比例雖已達九成五,然目前仍未足額提撥之事業單位多為5人以下之小公司,此類小公司經營風險較高,一旦關廠歇業,易發生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等爭議,形成「勞動基準法」第56條施行上之漏洞。爰要求勞動部應持續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查處輔導,事業單位足額提撥比例繼續提升,以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許淑華 

(三十二)勞動部的法規政策影響評估報告,並未看到勞動部針對此次要修正的「勞動基準法」5條修正條文,在經濟面向、社會面向、財政面向的影響跟評估的內容。再者,受影響的勞工會有多少?對於不同類型的勞工分別會產生什麼影響與衝擊?若改採核實支付,勞工會因此減少「實際工時」還是增加「實際工時」?勞工的工資會增加還是減少?最後,勞資會議成效不彰,會對勞工帶來多大影響?如何防弊雇主造假?這方面,在法規政策影響評估報告都並未寫到。對此,勞動部有嚴重瑕疵。為確保勞工權益不因此次修法受損,爰要求勞動部未來應針對此次修法實施情形持續關注,並強化事業單位合法召開勞資會議之配套機制,加強政府把關機制。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三十三)「勞動基準法」條文應淺顯易懂且能確切執行,惟目前延長工時計算複雜,部分條文未有成效且部分函釋內容未能協助勞工,爰建議勞動部針對前述理由提出具體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三十四)今(106)年11月遠東航空企業工會在影音網站上傳「空服員的告白:你所不知的航空公司真相」,陳述在擔任空服員時期,被公司要求穿著制服助選、遊街以及被要求幫廠商倒酒,這類職場不平權,因性別遭剝削情形存在許多行業,只是尚未揭露,勞動部應對加強職場平等及性別平權之教育提出具體策略,以建立友善的工作平權環境;又12月8日南韓連鎖百貨宣布,明年起每週工時從40小時縮短為35小時,但不會削減工資。「勞動基準法」修法呼應企業與勞工需要工時有彈性,但主管機關應參酌國外企業作法,與國內企業協商,建立合理的工時規範,以維護勞工身心健康,爰要求勞動部強化事業單位合法召開勞資會議之配套機制,並加強政府把關機制,以促使企業與勞工協商合理之工時。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三十五)依內政部74年12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57972號函「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第1項規定,值日(夜)係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第5項規定,值日(夜)津貼應由勞雇雙方議定,並應遵守同工同酬之原則。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58號民事判決見解,認定值班是加班、應給加班費。此外,該函釋發布時期未有基本工資政策,即便勞動部認定非正常工作之延伸,也不應任由勞資雙方議定,甚至訂出低於基本工資情事,勞動部應儘速邀集勞資雙方及專家學者研商檢討,並於4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蔣萬安 

(三十六)107年度勞動部項下「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編列118萬2千元,目的在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惟勞動部推出鬆綁七休一、提高加班上限等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顯然無法保障勞工權益,爰要求勞動部強化事業單位合法召開勞資會議之配套機制,並加強政府把關機制,以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周陳秀霞 徐志榮 蔣萬安 

(三十七)按「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次按司法院釋字第726號解釋理由書:「中央主管機關之公告與地方主管機關之核備等要件,係為落實勞工權益之保障,避免特殊工作之範圍及勞雇雙方之約定恣意浮濫。……勞方在談判中通常居於弱勢之地位,可能受到不當影響之情形,(核備程序)亦可藉此防杜」。綜前,核備程序乃是因勞資權力地位不對等,為避免雇主濫行要求勞工簽訂第84條之1書面約定進而規避「勞動基準法」之責任所特設之核備程序。然目前中央主管機關僅訂定2種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且各縣市政府審核標準不一,致使第一線之審查者難以實質把關。爰要求勞動部持續檢討適用責任制規定之工作者,並加強與地方政府溝通,要求地方政府於審核第84條之1書面約定時,就其工作特性及勞動密度予以審核,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福祉之前提下審慎核處、嚴格把關,以確保勞工權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林靜儀 陳曼麗 吳焜裕 

(三十八)當今「勞動基準法」所訂定事業單位如擬實施二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行使同意權。經查勞動部101年11月27日所發勞動2字第1010088029號函,內容所提如勞資會議就上開事項未附同意權期限(日)者,因認允已完備前開法定程序,嗣後,事業單位勞工縱已組織工會,雇主就前開各事項,得免再徵得工會同意。因勞資會議舉行當時未附期限,恐造成勞資會議決議無期限展延之爭議,縱使事業單位內部勞工群體歷經退休、離職、重組與新進勞工重組工會,亦無法推翻舊有之勞資會議同意效力。爰要求勞動部強化事業單位合法召開勞資會議之配套機制,檢討101年函釋,並引導勞資雙方就「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約定同意期限,若已組工會,應重新協商,以促進集體協商之發展並維護勞工權益。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三十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適用之工作者必須經由勞動部核定公告、地方政府核備後才可實施。過去台灣勞工長工時之現況,不受「勞動基準法」工時保障限制的第84條之1規定,又被戲稱為「奴工條款」,目前仍有67種類型工作者被歸為適用第84條之1工作者。蔡總統政見認為應採納各界意見,修法限縮。為實踐蔡英文總統政見,爰要求勞動部持續檢討目前仍適用該條規定之工作者,以確保勞工權益。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四十)107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編列「加強工資與特別保護法制之落實」84萬7千元,然日前行政院賴清德院長與工商團體早餐會時,工商團體具體提出基本工資5年凍漲,及要求政府不得要求企業加薪等訴求,令人擔憂接下來之基本工資會議將成為形式,無法依據現況實質針對基本工資進行調整。由於基本工資影響近200萬邊際勞工生活及經濟安全,如基本工資審議會議淪為形式,恐加劇本國貧富差距,甚或加大我國社會安全網破洞,爰要求勞動部儘速提出「最低工資法」草案送行政院審議,並檢送國際基本工資審議情形供提案委員參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徐志榮 蔣萬安 

(四十一)107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編列「健全合理工時制度」75萬元,目的健全合理工時制度。惟勞動部推出鬆綁七休一、提高加班上限等「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顯然無法保障勞工權益、落實週休二日,爰要求勞動部加強政府把關機制,以落實週休二日進而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周陳秀霞 徐志榮 蔣萬安 

(四十二)「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即俗稱責任制工作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然此彈性並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之適用。觀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辦公室之技工、工友,秘書長辦公室工友與立法委員公務座車駕駛係屬勞動部核定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惟查除公務座車駕駛外,技工、工友早已適用週休二日,與其他正常工時之勞工無異,有重新檢討公告之必要。爰要求勞動部針對目前仍適用責任制規定之工作者持續檢討,以確保勞工權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 鍾孔炤 

(四十三)勞動部訴願決定書,攸關民眾救濟權益,決定書內容所引據之相關函釋,為訴願決定之參據。對於引用之函釋,應建置於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公開供民眾查詢,以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並保障人民行政救濟權利。對於立法院立法委員之勞動法律提案,勞動部應予審慎研議及加以分析,充分說明可否採據之理由,並提出可行之法制建議,以周延勞動法制及維護勞工權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四十四)勞動部應積極配合司法院推動建構勞動事件審理機制,以協助勞工降低訴訟障礙。另為保障勞工行政救濟之權益,應儘量使訴願人及勞工保險爭議審議申請人有到會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增進訴願及爭議審議審理之效能。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四十五)近年來,隨著資訊技術發展與公共行政思維演進,政府開放資料已日漸成為施政之重要原則、方針,亦逐步展現其有助公眾參與治理、提升行政效能等諸多正面效益。按勞動部做為全國勞工行政最高主管機關,執掌勞動力市場治理業務,施政牽動整體社會、經濟發展,影響勞工安全福祉甚鉅,自應妥為資訊技術、資料科學之應用。惟查目前,勞動部之政府開放資料殘缺且資料建置不足,以致眾多應用受限;諸如各地勞檢裁罰記錄之公告格式不一、函釋查詢缺漏、職業安全傷病之各相關資料庫欠缺整合,均有改進餘地。綜上,為強化我國勞工行政效能,精進服務、治理,爰要求勞動部就推動政府開放資料事宜成立專責工作小組,並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團體,共商於107年度辦理「勞動黑客松」活動;以引入民間專業社群力量,提升政府開放資料質量,激發創新應用。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李彥秀 邱泰源 

(四十六)對勞動現狀之了解,乃勞工保護之基礎。然新住民與未滿18歲之受雇者,常受雇於規模極小之事業單位或處於非典型勞動,致使難以透過勞保資料等勞動統計資料,了解其勞動現況。致使此類族群之勞動權益易受侵害。做為勞動主管機關,勞動部應與相關單位如內政部移民署、大陸委員會、教育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等共同研議如何建立新住民與未滿18歲之受雇者勞動條件之調查、盤點機制。上開機制可設法結合既有之其他調查,或相關群體之服務措施,以提升調查之效率。

提案人:陳曼麗 劉建國 林靜儀 

連署人:李麗芬 

(四十七)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定有明文。另按勞資3字第1010126744號令關於設置糾察線的定義,係指工會為傳達罷工之訴求,於雇主營業處所之緊臨區域設置罷工糾察線,勸諭支持罷工,及設置糾察線時的各種應注意事項。惟觀106年11月於新竹發生之勞資爭議事件,工會經法定程序宣告罷工後,於現場設置罷工糾察線,地方警政人員未經詳查即強行執法逮捕,恐有法治教育不足之虞。自100年勞動部(原勞工委員會)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研擬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處理原則後,後續之宣導亦應有其必要。爰請勞動部持續與內政部警政署合作,積極辦理宣導課程與建立相關之勞資爭議處理原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 鍾孔炤 

(四十八)我國工會組織率常年偏低,100至105年企業及產業勞工工會組織率分別為7.0%、7.1%、7.4%、7.3%、7.3%、7.3%。工會組織率未能提升導致勞資關係無所潤滑,導致勞資糾紛增多。又現行我國以職業工會為大宗,然職業工會協調勞資關係之能量偏低,常見以勞保加保為其主要業務,無法有效發揮勞工工會之功能。爰要求勞動部研擬提升我國工會組織率至OECD平均組織率16.9%,及強化工會及勞工勞動意識能量之目標及政策,加強勞工工會能量,確保工會自主運作,以實現勞動權益之保障。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許淑華 

(四十九)據105年「人力運用調查」統計,105年5月就業人數為1,124萬7,000人,從事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為79萬2,000人,占全體就業者之7.04%,較104年度增加1萬1,000人,其中從事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與部分時間工作者具重疊性)62萬1,000人,為全體就業者之5.52%。顯示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有增加趨勢。勞動部自103年即進行「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研議,至今遲未完成草案。為保障派遣勞工權益,勞動部應儘快溝通凝聚共識,完成勞動派遣法制化作業,確保派遣勞工權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曼麗 陳 瑩 

(五十)鑑於勞動派遣人力已存在我國勞動市場多年,近年來企業之人力資源管理趨向二元化,然而勞動派遣之三方關係與傳統之勞雇存有差異,現行勞動法令制度以傳統勞雇關係為前提之設計,對於勞動派遣勞工之保障恐未盡周延,要求勞動部應儘速完成聽取工會等相關團體意見,以完備勞動派遣法制化作業,以確保派遣勞工之勞動權益。

提案人: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五十一)「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之。本規定乃為保障勞工「知」的權利,使勞工得以預為安排,於被解僱前先行接受職業訓練、尋求就業輔導,甚至著手蒐集資料、保全證據,以備將來與雇主協商或訴訟之需。此外,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將對當地之區域安定及就業市場造成相當之衝擊,本規定亦旨在使主管機關及早預知大量解僱情事之發生,以便即時採取相應措施。實務上,事業單位往往漠視前開規定,在毫無預警之情形下大量解僱勞工,除使主管機關無法預為因應外,亦導致被解僱勞工之家庭頓失經濟來源、生活銜接出現困難,更因事發突然,致使本即處於弱勢地位之勞工身陷更為被動之處境,難以向雇主爭取合理權益。例如去(105)年底發生的復興航空解散案,以及今(106)年初的立益紡織關廠案,雇主儼然並不畏懼最高僅50萬元之罰鍰,寧可罰錢了事亦不願依法踐行預告程序。

觀察近5年事業單位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1項裁罰案件統計(如附表),可發現違法件數未有顯著減少趨勢,今(106)年1-8月累積件數甚至已超過104年全年總和,每月平均違法件數更僅次於103年。以裁罰金額而言,5年來平均金額僅10萬元出頭,今(106)年截至8月為止,更是全部僅以法定最低金額10萬元裁罰。依法定最高罰鍰金額50萬元裁罰,對許多事業單位而言都已經不痛不癢了,區區10萬元罰鍰,又能有多少遏止違法之效果?主管機關顯有裁量怠惰情事。

附表:近5年事業單位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1項裁罰案件統計

 

年  度

每月平均

   

罰鍰總金額

每件平均

罰鍰金額

102

50

4.167

5,100,000

102,000

103

59

4.917

6,300,000

106,780

104

36

3

3,700,000

102,778

105

44

3.667

4,700,000

106,818

106(1-8月)

39

4.875

3,900,000

100,000

 

總 計

228

4.071

23,700,000

103,947

籲請勞動部檢討並強化大量解僱預警機制,細緻化各項預警指標,以期有效減少突襲解僱之違法件數,並確實督促各縣市政府勞動局依個案違法情節裁罰適當金額,而非一概逕依最低金額裁罰,導致遏阻成效不彰、法規形同虛設。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五十二)勞動部現行(74)台內勞字第357972號函釋指出,值日(夜)係指事業單位為因應其業務需要,經徵求勞工同意後,所安排勞動於工作時間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因非正常工作之延伸,得不認屬工作時間,不須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由勞雇雙方就值日(夜)津貼自行依「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協商議定。前述函釋係民國74年公告,近年勞動意識高漲,勞動條件改善之呼聲不斷。值日(夜)時間所從事者雖非勞動契約內約定之工作,而係收轉文件或電話、巡邏事業場所等業務,惟難認其於前述值日(夜)期間內不受雇主指揮監督,而得自由支配其時間運用。又值日(夜)之津貼若由勞雇雙方自行依「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協商議定,易因勞資關係不平等及前述應行注意事項不具拘束力,而導致勞工權益受損。爰要求勞動部邀集國內勞資及專家學者代表共同研商檢討前述函釋,以實現勞動權益之保障。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許淑華 

(五十三)我國醫師預計於108年9月正式納入「勞動基準法」,惟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尚未就住院醫師之每週工時上限、每日工作時間上限等諸多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項進行釐清及協調。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除牽涉醫師人才培育規劃及醫院人力配置調度外,更攸關民眾就醫權益,爰要求勞動部應與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及銓敘部等機關積極協調,並與外界溝通,以順利於108年9月如期納入,以改善醫師勞動條件並兼顧民眾就醫權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許淑華 

(五十四)我國醫療工作人員工時過長、過勞之情形普遍,然而根據105及106年衛生福利部醫療機構身心健康保護專案檢查,分別有51.2%及36.5%之受訪醫療機構未落實過勞預防措施。又根據據勞動部103至105年進行之醫療院所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各年處分率各為58.25%、32.28%及19.21%,醫療院所前五大最常違反之規定分別為「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第32條(延長工作時間)、第30條第6項(記載勞工出勤情形)、第36條(例假日)及第30條第5項(置備出勤紀錄)等,顯示勞動條件仍有待改善。爰要求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檢討、改善醫療院所勞動條件,並依醫療機構之特殊性質提出勞動條件建議,以保障醫病權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許淑華 

(五十五)鑒於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除涉及醫師勞動權益之維護外,亦與醫療體系之健全發展密不可分,更攸關民眾醫療品質,要求勞動部應持續與外界溝通解決爭議,並洽商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銓敘部等部會協調處理,並循序推動。

提案人: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五十六)我國現行勞動基準法之罰則部分,其額度與手段是否能夠節制惡劣資方,頗有疑慮。多家重大違規之大型企業營收與罰款金額不成比例,導致部分資本雄厚之惡質企業有恃無恐,屢勸不聽,嚴重侵害勞工身心健康並造成勞資雙方關係緊張。如著名零售、交通、電子、保全和物流業者,違法次數連年高居排行榜,勞工過勞致身心健康巨大傷害、工安事件等頻傳,顯見罰則對於企業並無拘束力,現行法規無法確實保障勞工之工作安全。有鑑於勞動基準法將往「彈性」方向開放,對於勞工「安全」的保障也應予提升。爰要求勞動部全面檢討勞動條件法規,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罰則部分,如加重罰金/鍰、勒令停工等手段,儘速研擬並修法,以警惕不良資方、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許淑華 徐志榮 

(五十七)我國生育率長期偏低,近10年平均生育率僅1.1,少子化問題已嚴重影響國家發展。其原因之一乃隨我國經濟發展,婦女勞動參與率提高,然而關於母性保護及保障懷孕婦女之相關法制仍落後國際標準,造成女性擔憂職場懷孕或育兒歧視等原因而致。現行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婦女產假日數僅8週,然而依「國際勞工組織母性保護公約」,關於產假規定已自12星期提升至14星期,甚至於「母性保護建議書」進一步建議各國將產假提升為18星期。此外,我國雖提倡男女平等,男女共同分擔育兒成本。惟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僅訂有5天之陪產假,仍有不足,爰要求勞動部研議增加現行產假及陪產假日數之可行性,以促進完善職場生育環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許淑華 

(五十八)我國生育率長期偏低,近10年平均生育率僅1.1,少子女化問題已嚴重影響國家發展。其原因之一乃隨我國經濟發展,婦女勞動參與率提高,然而母性保護及保障懷孕婦女之相關法制尚有不足,造成女性擔憂職場懷孕或育兒歧視等原因而致。現行我國產假日數僅8週,然而依「國際勞工組織母性保護公約」,關於產假規定已自12星期提升至14星期,甚至於「母性保護建議書」進一步建議各國將產假提升為18星期。我國雖提倡男女平等,男女共同分擔育兒成本,惟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僅訂有5天之陪產假,不利男性參與產婦之產後恢復、新生兒之照顧。爰要求勞動部持續檢討現行產假及陪產假日數不足之處,以促進完善職場生育環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許淑華 

(五十九)107年度勞動部單位預算「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中編列業務費280萬6千元。查「辦理協助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返回職場之措施」所提供的資源包括:職業訓練、就業服務、法律諮詢及訴訟扶助。然根據105年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關懷調查計畫之統計結果表,勞工對政府提供職業訓練資源之認知、需求及使用情形;勞工對政府提供就業服務資源之認知、需求及使用情形;勞工對政府提供法律諮詢及訴訟扶助之認知、需求及使用情形,顯示平均僅有四成民眾知悉前開資源,亦有近七成表示沒有需要該項資源,其中表示有需要者,亦僅有5%的民眾有使用相關服務,顯見勞工對該項資源之認知仍貧乏,勞動部實有加強宣導之必要。次查,相同之樣本數下,僅有四成的人知悉前開資源,卻同時有八成民眾滿意之情形,顯示問卷設計不當,難以凸顯民眾對於該生活及衡平的資源需求及其滿意程度,有修正之必要。據上,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修正「辦理協助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返回職場之措施」調查內容,研擬改善方案以提升民眾對該項資源之認知,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李彥秀 陳曼麗 邱泰源 

第2項 勞工保險局30億9,959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107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4億1,654萬8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4億1,654萬8千元,相關預算之固定支出預算增減幅度大,預算實際需求不明、網路申報業務成效不彰,應加強檢視軟體使用者體驗以及宣導作業,以增加民眾繳費便利性。綜上,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2.107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4億1,654萬8千元,在我國產業界普遍缺乏勞動法律觀念的現狀裡,勞工發生傷病、職業傷害、或職業病,往往同時因為請假、醫藥費、薪資補償等問題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甚至有在傷病後遭受非法解約的問題。而在此情境下,各縣市勞工保險局的窗口,往往是傷病勞工可能針對相關權益問題詢問的對象。係因該等勞工不一定因為傷病問題求助於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的諮詢,卻因為申請相關給付之需,至各縣市勞工保險局拿取表格。實務上,便有勞工於職業病發生後,至勞工保險局拿取相關的申請表格,但感受到局內志工人員的態度冷漠、嚴厲。並勞保局櫃台人員,往往提供錯誤的知識,導致勞工錯估爭議處理方向,而導致放棄爭議,自願離職等結果,權益受損。因此,勞工保險局臨櫃人員應有整個傷病與職業災害的調處經驗,以能夠更準確的提供勞工相關訊息、與提出可能可以提供協助的資源建議,例如告訴民眾:訴訟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動關係諮詢與申訴,找縣市政府勞工局處勞動關係科、勞動條件的諮詢與申訴,找縣市政府勞動條件科。為督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人員提升相關知識,爰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各縣市勞工保險局承辦人,應接受在職訓練,訓練內容至少應包括:a.勞資爭議處理。b.勞資關係、勞動條件、勞工法律訴訟之相關單位。c.一般傷病、職業災害發生後勞工權益保障與雇主的補償義務。d.禮儀訓練。各縣市勞工保險局志工,應接受2小時之禮儀訓練。就前述第一點之a.b.c.內容編印文宣供民眾索取。且該訓練計畫應於107年3月1日前提出,預定整個訓練課程於107年9月30日前完成,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劉建國 陳曼麗 

()107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億8,945萬9千元,目前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勞工尚有12萬6千家企業,128萬名勞工人口,其老年經濟安全依賴政府查核雇主是否有依法開立專戶及足額提撥,惟適用舊制勞工退休金之勞工一旦離職即喪失舊制退休金資格。亦有不法雇主以成立新公司,將勞工移轉至新公司名下規避舊制退休金提撥。但對勞工而言,工作地點與工作內容並未改變,不易察覺自己的投保單位已變更。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作為勞保加退保作業第一線,應研議提醒勞工權益配套措施,爰凍結是項預算1,0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蔣萬安 

()107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為推動各項業務,運用各類媒體、活動及其他相關政策溝通說明等費用」編列965萬9千元,經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其他業務預算皆有編列政策溝通宣導經費,無重複編列之必要。且隨著政策制度改變與新媒體興起,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政策宣導遠不及民眾需求與制度改變,應當重新檢討宣傳成效,使得各年齡層的民眾皆能知道各項政策。綜上,爰凍結是項預算6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改進方案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107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之「設備及投資」中「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4,999萬9千元,作為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之用。然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針對勞工實際所得與勞保投保薪資落差,導致高薪低報或低薪高報情形仍持續發生,顯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業務仍有檢討空間,爰凍結是項預算16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口頭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徐志榮 蔣萬安 

()107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編列3億6,995萬4千元,其中配合資訊業務推動,租用伺服器、微縮軟片閱讀機、個人電腦、印表機、雲端服務建置等等,然電腦資訊服務業汰換速度快,降價空間高,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辦理租用各該軟硬體設備時,應考量國家財政困難,確實評估相關租金,以撙節預算節省公帑。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李彥秀 許淑華 

()107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之「勞工服務躍升計畫顧問費」編列292萬2千元,然國人對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給付、加保、稽核等相關服務抱怨時有所聞,顧問案應就如何強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系統安全、提升資訊系統服務效能、提供更便捷之為民服務資訊平台等方面妥善規劃,讓計畫案能發揮最大功能,提高民眾滿意度。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徐志榮 蔣萬安 

()為規劃考核為民服務業務、提升保費收繳成效、覈實、迅速、安全核撥勞就保給付,惟近年勞保黃牛不法案件頻傳,為避免民眾受黃牛話術誆騙或誤導,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積極宣導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勞保制度安全與保障民眾權益。又因應多元繳費方式興起,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加強宣導便利超商信用卡與行動App繳納保險費等行動支付方式,以增加民眾繳費便利性。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107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農民保險業務」編列780萬2千元,辦理農民加退保、資格審查及給付等業務。目前各地農會於審查農民保險資格時辦理現地勘查等事項,倘發現不符加保資格條件與規定者,則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報退保。該局辦理農保業務,除積極查核不符資格者予以取消資格,另為確認申請人的農保資格,在申請保險給付時亦予以查核保險資格始核發保險給付。另依該局資料示,農保被保險人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之農業就業人口有落差,非從事農業工作卻參加農保或領取老農津貼者有待清查,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配合主管機關加強農保資格之查察。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為提升原住民族被保險人了解社會保險相關權益,降低因資訊落差造成權益受損,並有效增加原住民族加保率及繳費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考量原住民族使用媒體習慣,於原住民族比率較高之地區,加強宣導社會保險相關規定,以保障原住民族社會經濟安全。

提案人:陳 瑩 吳玉琴 陳曼麗 

()有鑑於勞工退休金新制中,勞工個人可於每月工資6%以內自願提繳,並配套設計可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之租稅誘因,且規範自願提繳退休金亦適用2年定期存款利率之保證收益。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可適度增加退休所得替代率,惟目前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人數僅達42萬6千人,亟待提高其提繳意識,以提高勞工老年經濟生活之保障程度,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加強宣導勞工退休金新制個人自願提繳業務。

提案人:陳宜民 李彥秀 蔣萬安 

(十一)現行勞工保險保險費繳納方式,主要為金融機構臨櫃繳納、轉帳代繳、便利超商持單繳納及網路繳費4大類。有鑑於勞工保險保險費收繳攸關勞保基金規模及收益,為減少民眾攜帶現金繳金之不便,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研議辦理開發多元繳費管道及方式,並積極運用媒體宣導,提供投保單位更為便捷之繳費管道,促使投保單位按時繳納保險費,增加保費收繳率,健全勞保基金並保障被保險人權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十二)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近年來符合請領退休金條件尚未請領者及勞工死亡遺屬尚未請領者人數及金額持續增加,截至106年8月底本人年滿60歲尚未請領者47.5萬人、858億2,915萬元;勞工死亡遺屬尚未請領者5.9萬人、22億5,994萬元。該局雖已採主動通知等程序,惟仍有逾請求權時效之情事,該局應持續通知及加強控管,俾協助勞工及其遺屬於時限內請領勞工退休金。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十三)勞工退休金為勞工之老年經濟安全保障,惟仍有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或其遺屬未能及時領取,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已採取相關措施通知勞工或其遺屬,提醒應於期限內具領新制勞工退休金,但仍有為數不少逾請求時效之案件,爰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持續通知及加強宣導,以協助勞工及其遺屬於時限內請領勞工退休金。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十四)依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符合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資格之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又依同條例規定,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請求時效為5年,逾5年未請領者,該款項轉為勞工退休金基金之收入。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近年來符合請領退休金條件尚未請領者及勞工死亡遺屬尚未請領者人數及金額持續增加,截至106年8月底本人年滿60歲尚未請領者47.5萬人、858億2,915萬元;勞工死亡遺屬尚未請領者5.9萬人、22億5,994萬元。又累計至106年6月底,已有1萬6,701人因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逾5年請求權時效,未領取死亡勞工勞退新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餘款2億4,992萬元,並因而轉為新制勞工退休金基金之收入,影響民眾權益甚大。爰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年度目標,持續通知及加強宣導,俾協助勞工及其遺屬於時限內請領勞工退休金。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許淑華 

(十五)104年2月間修正施行之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28條,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範圍由原有之工資項目,擴大至雇主未依勞基法(舊制)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及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給付之資遣費。勞基法第2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0條之4係於104年間修正,該基金104至106年度截至9月底實際墊償支出逐年增加,分別為7,330萬6千元、1億5,988萬3千元及2億2,295萬5千元,為應該基金日後之財務負擔,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加強控管基金財務狀況,並持續辦理催收,以維該基金之財務健全。

提案人:陳宜民 李彥秀 蔣萬安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原列17億0,634萬6千元,減列: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557萬元。

()第1目「一般行政」50萬元。

()第2目「勞動力發展業務」第1節「綜合規劃」20萬元、第3節「就業服務」80萬元。

()第4目「技能檢定中心管理」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5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757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億9,877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107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億8,560萬1千元,截至106年10月底,我國外籍移工人數已經突破67萬人,該署負責跨國勞動力引進之規劃、評估、督導與管理,近年產業外籍移工人數增加迅速,然而根據該署統計,多數產業外勞列為「3K」產業,與一般民眾認知事實相差甚大。再者,面對國會詢問相關資料時敷衍推託,有時僅提供法條回覆,甚至妄引資訊公開法拒絕提供資料,顯有逃避監督之嫌,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周陳秀霞 劉建國 洪慈庸

()107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億8,560萬1千元,查「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8條規定,就業安定基金委員會設置委員19至29人,任期2年,其組成包含政府機關11人,其餘勞工團體、雇主團體代表各2至5人,專家、學者4至8人等,均為無給職。次查「就業安定基金」規模超過200多億元,其設置目的,是為解決因聘僱外籍勞工所產生對本國勞工就業及社會安定之影響,藉由推動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等相關措施,提升勞工就業力,進而協助本國勞工於國內就業市場就業,並加強推動外籍勞工管理措施。惟該基金用途,包含辦理提升勞工福祉計畫、技能檢定、職業訓練等等,委託對象、申請者亦為勞工團體與雇主團體等,惟其聘僱準確沒有任何限制,僅團體推薦送交勞動部核定即可,恐有利益衝突問題。此外,部分委員遭媒體披露,委員代表有詐領就業安定基金前科、任期內會議全數請假缺席還能獲得續聘資格弔詭現象,凸顯基金運作管理機制不健全,淪為攏絡特定團體的酬庸管道。勞動部應立即追究行政責任,並訂定外聘委員遴選標準。綜上,爰除人事費外,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以及就業安定基金委員會之外聘委員遴選標準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蔣萬安 

()107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行政」合計編列2億8,560萬1千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1)立法院審查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案決議()()()(十五)均作成應檢討改進之決議,茲列示決議()如下:「106年度預算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正式人力1,039人,加計辦理「就業安定基金業務」29人,合計1,068人;而106年度預計進用臨時人員、勞務承攬及派遣人力各為534人、1,472人及712人,非典型人力合計2,718人,是正式人力的二.五四倍。勞動部為勞動力之主管機關,但所屬勞動力發展署僱用非典型人力之比重過高,顯然不符合社會期許。106年人力規劃雖符合部長承諾「……有比較多派遣人力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明年起每年減少3%」,惟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機關(構)仍應全面檢討非典型人力之運用,並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的老問題,至今仍未改善。(2)107年度預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正式人力1,023人,加計辦理就業安定基金業務29人,合計1,052人;而以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支應非典型人力各為77人及2,766人,合計2,843人,包括臨時人員534人、承攬人力1,554人、派遣人力755人等(詳附表1),達正式人力之二、七倍。(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勞動力之主管機關,但聘任非典型人力之比重過高,顯然不符合社會期許,惟該署及所屬應全面檢討非典型人力之運用,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容易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多年來未曾改善,宜儘速改進,並積極研擬改善方案。基於上述理由,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附表1: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人力運用概況表

單位:人

預算編列處

正式人力

非典型人力

臨時人員

勞務承攬

派遣人力

合計

公務預算

1,023

8

62

7

77

安定基金

29

526

1,492

748

2,766

合  計

1,052

534

1,554

755

2,843

資料來源:勞動力發展署提供。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107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綜合規劃」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247萬7千元,明(107)年度勞動部於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預預算(包含勞動部及勞動力發展署及其所屬)共編列4億1,793萬元。然對照106年度預算至6月,平均預算執行率僅18.58%,上項預算執行率只達0.33%,且歷年來該項業務執行率皆有檢討必要,爰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綜合規劃」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徐志榮 蔣萬安 

()107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訓練發展」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591萬2千元,明(107)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預算(包含勞動部及勞動力發展署及其所屬)共編列4億1,793萬元。然對照106年度預算至6月,平均預算執行率僅18.58%,上項預算執行率只達15%,且歷年來該項業務執行率皆有檢討必要,爰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訓練發展」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徐志榮 蔣萬安 

()107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就業服務」編列1億7,298萬3千元,長照產業屬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之第2類事業第8類「醫療保健服務業」具有中度風險者,為最容易受傷的工作環境之一。以美國的經驗,長照人員的受傷率為6.5%,遠高於建築業、製造業、列居第二名。而整個產業的第一線工作者,即是照顧服務員。且以社會福利服務業而言,居家服務工作以中高齡者為多,而女性從事該工作的比例又比男性為多。實務上,該勞工離開職場的原因有三:(1)因勞工體力衰退不堪過度勞力工作,績效不彰,以致自願離職或遭受雇主逼退;(2)因發生職業病,傷後體能衰退無適合的工作以回到原來的職場;(3)退休。

於長照人力迫切補足的當下,對於長照人力流失的問題應有對策以避免之。尤其對遭受職業傷害及職業病,傷後返回工作崗位應有更積極的作為,爰是項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就(1)建立職業災害(包括職業傷害及職業病)後續追蹤機制,依據勞工保險職業傷病給付之申請資料,追蹤照顧服務員傷後是否重返原工作崗位,以及未返回工作的原因。(2)建立社會福利服務業職病再設計之輔導辦法。(3)責付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轄之各分署就前述申請職業傷病給付之勞工所屬事業單位,包括:居家式機構、社區式機構、住宿式機構(含老人福利機構和護理機構)。並主動提供職務再設計之專業意見。(4)於107年度追蹤本案進度,年度追蹤至少兩次,並將該成果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存查。俟將第一次的成果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查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劉建國 陳曼麗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因業務所需,大量運用編制外人力,相關經費主要由「就業安定基金」及「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編列經費辦理;包括臨時人員534人、承攬人力1,554人、派遣人力755人等,致編制外人力共計2,843人。編制外人力過高不宜成為常態,對於長期賡續推動勞動力發展相關業務極為不利。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運用之編制外人力,應由勞動部積極向行政院或人事行政總處反應此一不合理之人力配置結構,並爭取合理之編制及預算人力。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其中富含許多資料可供民眾查詢與使用,該網站今(106)年已全面改版,使用介面相對於改版前較親民,也便於民眾使用,然而改版至今約已有半年,仍有資料尚未全面更新整併,應該儘速更新完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相當多且同質性高,例如:台灣就業通、青年好康照過來、青年圓夢網、青年創業及圓夢網等等,因網站過於類似,恐使民眾不易使用,應當重新檢視各網站效益與民眾使用情形,把預算花在刀口上,讓資源發揮最大效用。基此,要求該署應加強評估各網站使用效益,並以民眾使用便利為考量整合類似網站。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訓後就業率已逐步提升,惟委託或補助民間職訓機構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之訓後就業率仍有偏低情事,請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周陳秀霞 徐志榮 蔣萬安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各項身心障礙者促進就業措施,已發揮相當成效,惟撥交地方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分配款之相關作業,請於6個月內完成法規修正預告程序,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陳秀霞 徐志榮 蔣萬安    

(十一)107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綜合規劃」之「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編列121萬7千元,,進行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惟查教育部與勞動部106年起共同推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與「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鼓勵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先進行職場學習體驗,協助青年提升技能與媒合就業,立意良善,惟該計畫截至106年8月31日媒合錄用人數與預計完成媒合目標差距甚大,爰為使該等政策順利推動及經費有效用於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加強相關計畫之進度管控,確實掌握執行情形。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十二)以106年8月底為例,我國之平均勞參率為59.01%、男性與女性之勞參率各為67.26%及51.15%,男性及女性之間存在明顯差距,其中,女性勞參率51.15%雖略高於105年度之50.8%,然卻低於日本51.5%、韓國53%、香港55.3%、美國57%,顯示女性勞參率容有提升空間。而105年我國中高齡勞參率為62.42%,雖較104年度61.89%微幅上升,惟105年中高齡不同年齡層之勞參率,仍低於韓國、日本及美國等國。其中,我國45-49歲之勞參率,與其他國家之差距尚不明顯;惟50-54歲之勞參率71.4%,日本、韓國及美國則各為86.1%、79.4%及78.4%;我國55-59歲之勞參率55.7%,日本、韓國及美國則各為81.9%、72.8%及71.5%;我國60-64歲之勞參率僅36.4%,而日本、韓國及美國仍超過50%,分別為65.8%、61.5%及55.871%,整體而言,年齡愈高之組別,勞參率與其他國家之差異愈明顯。值得有關單位重視,勞動部應即早提出因應對策。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十三)鑑於政府機關運用人力雖力求精簡化及彈性化,然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易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建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運用非典型人力之比例甚高,應參照立法院決議全面檢討人力資源配置,建立派遣人力之控管機制。

提案人: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十四)105年度我國中高齡勞參率為62.42%,雖較104年度61.89%微幅上升,惟105年度中高齡不同年齡層之勞參率,仍低於韓國、日本及美國等國。其中,我國45-49歲之勞參率,與其他國家之差距尚不明顯;惟50-54歲之勞參率71.4%,日本、韓國及美國則各為86.1%、79.4%及78.4%;我國55-59歲之勞參率55.7%,日本、韓國及美國則各為81.9%、72.8%及71.5%;我國60-64歲之勞參率僅36.4%,而日本、韓國及美國仍超過50%,分別為65.8%、61.5%及55.871%,整體而言,年齡愈高之組別,勞參率與其他國家之差異愈明顯。法國國家健康與醫學研究發現,每晚1年退休,失智風險可減少5%;英國經濟事務研究所2013年發表的研究亦指出,退休後自覺健康良好的比例下降四成、四成的人退休後出現憂鬱症狀,可知工作久一點,對維持健康也是好事。但「受僱員工動向調查」卻指出,國人的平均退休年齡未及60歲,相較於日韓、新加坡等鄰近國家,特別是日本,其男性實際退休年齡為69.1歲,女性66.7歲,台灣顯然有「早退」現象。

觀日本自59年即注意高齡人口之勞力運用,讓有勞動意願同時兼具有勞動能力之再就業者能退休後繼續為企業所聘雇,並研議出相關配套政策,用以保障高齡就業人口之勞動人權。台灣如今面臨勞動人口結構改變,中高齡勞動力彌顯珍貴,除體能上不如以往,其經驗、歷練皆不容忽視。綜上,建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07年強化我國中高齡勞動參與時,將如何促進中高齡就業與世代經驗之傳承應列入強化中高齡勞動參與之政策對策中,並於108年度預算提案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十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改善青年就業問題,持續推動相關計畫,以提升青年就業力,惟包括青年就業讚、明師高徒等計畫執行數年即終止,而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實際成效與預期目標差距甚大,顯示規劃恐未見周延或未切合青年需求,要求勞動部應隨時檢討各方案實施情形,有效協助青少年投入職場。

提案人: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 

(十六)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雖於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編列預算,以執行協助婦女及中高齡者提升就業能力之相關措施,雖近年來婦女及中高齡勞參率略有提高,惟仍低於世界主要國家,爰要求勞動部應持續對促進婦女及中高齡就業研謀對策。

提案人: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十七)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之執行,有助民眾創業與促進就業,惟進用人員重返正常職場再就業及民間團體成長自立或轉型之輔導有待賡續強化;另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預算執行率偏低,且獲貸個案停歇業比率近四成,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周陳秀霞 徐志榮 蔣萬安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7億4,020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5項:

()107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預算編列3億4,443萬1千元,較106年度增列之職員及聘用人員合計15名,惟該15名人員卻編列3,281萬5千元之預算,平均一名人員之人事費高達200萬元,為撙節國家預算,爰凍結「人員維持」預算3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增列人員之工作要求、屬性及合理薪資評估,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吳玉琴 陳曼麗 

()107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3,641萬9千元,勞動部職業安全署放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之前,未進行任何評估報告,爰凍結是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前述評估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陳秀霞 徐志榮 蔣萬安    

()107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3,643萬8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3,643萬8千元,該署日前修改「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規定,如將原先「建築物高度在50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改為「建築物高度在80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即未來80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才需要就工程風險評估送交文件資料進行事前審查。以1層樓3公尺來計算,等同於26樓以上才需做危險評估報告。若僅為簡化文書審查程序而放寬標準,實與該署維護勞動權益及強化勞動場所安全健康之責任相悖。為讓勞工享有安全之工作環境,爰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全面檢討其下所有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政策,並提出修正之方向及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吳玉琴 陳曼麗 

2.107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3,643萬8千元,落實勞動檢查為落實「勞動基準法」的前提,因此勞動檢查員被賦予重大的責任。惟其從事工作間多涉有過度勞動、交通與檢查場所的潛在危險性,因此,勞動檢查員多為因應職業風險,自行購買商業意外保險產品,以為風險分擔措施,惟因為超時工作、勞累所造成的身體負擔,往往被輕忽。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略以:「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一般健康檢查;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另同法第22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該項規定應落實於勞動檢查員;更應該透過定期、公費之健康檢查,為在職期間之勞動檢查員做健康管理。並該健康管理之情形應搭配職務調整之措施以維護勞工健康,爰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要求各用人機關應聘用檢查員,確依人事法規相關規定參加健康檢查,並給公假。(2)建立勞動檢查員健康管理措施,協助勞動檢查員定期追蹤各項檢查檢查結果。(3)訂定職務調整辦法,每兩個月調整一次工作量,就健康狀況需要警戒者,進行職務調整。(4)訂定職務調整辦法,每兩個月調整一次工作量,就健康狀況需要警戒者,進行職務調整。本方案應於107年7月1日前實施,並將實施之期程與相關規劃以書面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劉建國 陳曼麗 

()107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5,130萬8千元,依據自殺防治中心104年自殺高風險個案通報資料顯示,職場中堅族群25至44歲者被通報人數佔總通報人數的43%,其中15%自殺者的自殺原因為「工作壓力」。查我國自98年訂定「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針對精神疾病可歸因於工作提供職業傷病補償。其中醫學評估與鑑別標準,客觀認定標準必須是前6個月有精神科醫師追蹤診斷。次查,中央研究院99年研究自殺者就醫紀錄,研究發現在自殺前3個月內看過醫生的自殺死亡者占58%,但通常是看其他醫生而不是精神科,只有13%的自殺死亡者看過精神科。換言之,政府的客觀醫學認定標準反而成為阻卻其職業傷病補償的障礙,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儘速檢討指引。此外,亦有醫生指出霸凌會增加受害者罹患精神疾病的可能,增加將近五倍的自殺風險。根據公衛學者分析99年的受僱者調查資料,發現男女勞工自覺曾遭職場暴力的比例分別為肢體暴力0.81%與0.48%,言語暴力6.8%與7.48%,遭受恐嚇、威脅、惡意排擠、孤立等心理暴力者則有3.39%與4.06%,顯然職場霸凌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危害不容忽視,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提供申訴管道與資源協助勞工。綜合上述,爰凍結是項預算3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參考外國立法資訊修正指引,以及提出職場霸凌申訴機制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蔣萬安 

()107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預算編列5,420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預算編列5,420萬元,該項計畫主要作為勞檢訓練等各項業務所需,「勞動基準法」經過多次修法,勞資對於法令認識始終不足,勞檢員面對多樣化勞動樣態的的法令適用也經常招致勞資雙方批評,然勞檢為勞工權益保護重要業務工作,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檢訓練改善方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徐志榮 蔣萬安 

2.107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預算編列5,420萬元,根據105年度政府審計年報調查結果指出,雖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千人率已降至千分之4以下,但我國職業災害死亡千人率仍較部分先進國家高,發生重大職災案件中有近六成事業單位未曾受檢,八成是未達50人的小型事業單位。又日前亦發生青少年打工職災問題,顯見我國職災問題仍有顯著改善空間,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檢訓練改善方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徐志榮 蔣萬安 

3.107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預算編列5,420萬元,我國勞工過勞情形嚴重,自103年起至今(106)年8月止,每年請領腦心血管疾病職業病現金給付之件數分別為67人、83人、68人、58人,其中為死亡給付者分別為19人、26人、15人及23人。然而,勞動部於106年底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法草案,其中包括鬆綁七休一,雇主得要求勞工連上12天班、改採延長工時帳戶,可能形成勞工連續4個月每個月加班54小時之情形、輪班間隔得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縮短為8小時等。國內專家學者質疑如此將有加重過勞情形之疑慮,惟勞動部修法草案評估隻字未提相關科學評估,僅表示將有機制把關。為避免我國勞工身心健康受損,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本次修法草案對本土腦心血管疾病職業病之勞工健康影響評估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吳玉琴 陳曼麗 

()107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之「業務費」預算編列3,456萬元,石綿為世界衛生組織認定之一級致癌物,已證實引發石綿肺症、惡性間皮瘤、肺癌等多種疾病。94年起,日本、韓國與歐盟各國均已禁用石綿,我國則預計自107年起全面禁用。然而,針對國內現存,以建材為大宗之大量石綿製品,台灣仍未有完善處理機制,對民眾、勞工健康構成極大威脅。石綿製品之拆卸、清理程序繁雜,包括石綿建物、廢棄物偵測與位置登記,以及拆卸和最終清理。而在拆卸、清理過程中,若無確認安全無虞之工具、防護器具與標準工法,所揚起石綿粉塵將造成高度危害。是以,為保障石綿拆卸、清運工作者與民眾健康,實有必要建立工作之安全防護準則與標準流程。目前,我國石綿拆除,僅有內政部營建署頒「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可資施作參考。然查上開規範之內容過於簡略,諸如石綿拆卸所需各項防護具之具體規格,以及詳細作業流程等重大事項,當中均無明確說明、規定,實不足保障民眾、勞工之健康無虞。綜上,為保障民眾、勞工健康,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石綿拆除、清理工作之職業安全衛生防護,制訂防護用具規格與標準工法、作業流程之詳盡規定;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李彥秀 邱泰源 

()營造業職業災害約佔全產業一半,其中小型營造工程,規模小、管理資源少,且具有臨時性、移動性及短暫性的作業特性,雇主為求趕工,常有忽略安全衛生設施情形,造成勞工於不安全的工作環境下作業。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規劃中小型營造工程檢查及輔導至少3,000工地次,以協助雇主重視職業安全衛生,保障勞工作業安全,並於107年底前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陳 瑩 吳玉琴 陳曼麗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負責全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惟經查現行尚存在下列問題:(1)燿華電子連續勞檢仍接連發生職災,對此類職災應查明原因,加強宣導與稽查,避免再發生。(2)因應「勞動基準法」修法,部分行業可能透過勞資協商增加工時,該署應秉持職業安全考量,明列不得超時加班之行業,或積極修訂高風險事業風險評估基準值(如:噪音暴露、有害化學物質暴露、高危險機械操作等)。(3)醫療院所勞工過勞情況甚為普遍,且醫療院所違反勞動條件相關規定之比例不低,允宜確實督促醫療院所落實相關勞動法令,以保障勞工權益。(4)勞工健康檢查之成效,除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列31類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被保險人外,因應國人普遍高工時工作,影響健康甚鉅,對一般勞工健康檢查是否確實執行應積極應對。又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06年「非典型就業者」達80.5萬人,亦是一般勞工健康檢查被忽略之對象。(5)勞動部職安署雖致力推動事業單位參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自願性認證及通過績效認可,惟近年來參與之事業單位成長趨緩,允應研謀改善對策。為保障勞工安全健康與權益,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上述事項進行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近來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勞動部官方人力資源與人力運用調查等數據顯示,我國15歲至19歲青少年勞動參與率自103年7.98%逐年提升至105年8.6%,且有約6成之青少年是從事工作較不穩定且勞動條件較差之非典型工作,其中更有相當比例之青少年受雇於4人以下非強制納勞工保險之雇主,青少年一旦發生職災除造成終生遺憾外,求償無門之機率亦較高。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青少年職災預防予以檢討及改進,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許淑華 

()勞動部公告修正「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2條條文,將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事前送審規範建築物高度自50公尺提高為80公尺、開挖深度自15公尺改為18公尺等,鑑於營造業為我國職災千人率最高之行業,勞動部對於危險性工作場所應有事前審查及事後檢查等多方面把關,以守護勞工作業安全,爰要求勞動部對於調整危險性工作場所事前審查範圍應有評估及後續防災作為,並於107年3月底前將評估報告及防災作為等書面資料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許淑華 

(十一)我國工時名列世界前茅,目前「職業安全衛生法」雖已訂有過勞預防條款,然職業健康服務涵蓋率不足,且實務上企業未盡配合相關規範,無法落實法規,有效預防過勞。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檢討及研擬強化過勞預防條款相關推動計畫,於3個月內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按季提交執行成果。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許淑華 

(十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負責監督執行勞動檢查業務,藉查察雇主是否落實「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以保障勞工法定權益。惟查現行勞檢人力嚴重不足,ILO建議已開發國家勞檢員對勞工數比為1:10,000,但目前我國在職檢查人力僅800多名,加以全國中小企業數高達138萬多家,尚不包含大型企業,能否徹底執行勞動檢查任務不無疑慮。又勞檢員大多數係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考量檢查實務工作環境與內容往往處於高壓狀態,且在當前以強化勞動檢查為施政方向下,檢查員的工作負荷將大幅提升,為保障渠等勞動權益,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提出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十三)查「勞動檢查法」授權訂定之「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所列相關類科及科系一覽表中,雖已列舉理、工、醫、農、管理等相關科系,惟目前大學科系名稱多元,所列科系是否涵蓋所有涉及安全衛生及勞動權益者,仍待商榷,為避免有志從事勞動檢查工作之國人向隅,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於3個月內檢討評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靜儀 陳曼麗 吳焜裕 

(十四)查勞動部自104年起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勞動條件檢查業務,並訂有目標檢查次量,惟仍有部分縣市未能達成預計目標,恐影響勞動檢查之實際成效。此外,地方政府針對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案件,各自訂有行政裁罰標準,造成各地裁處尺度不一,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加強督導各縣市政府完成勞動檢查目標場次提出檢討報告,並按季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許淑華 

(十五)107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營建工程」預算編列201萬3千元,作為興建該署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合署辦公之工程營建費用。由於目前該署自89年起向國泰人壽公司承租現有辦公廳舍,每年租金560萬8千元,本次興建時間控管影響業務銜接、搬遷規劃相關時程安排及現有辦公空間租用租金及租約規劃,應落實進度管控。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7年12月31日前提出興建計畫及進度管控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徐志榮 蔣萬安 

(十六)我國各行業種類繁多,工作場所面臨之危害一大不相同,為有效保護工作者安全及健康,需要有效率之公務體系支援。惟經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自3年前改制成立後,至今未有效整合原編制機關人力,意味對組織整體進行檢討,對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發展、政策制定及勞動檢查之執行造成巨大影響,爰要求勞動部就職業安全衛生署之組織架構、人力配置、業務職掌等進行審慎評估及調整,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吳焜裕 

(十七)近期社會上屢次發生職場不法侵害事件致勞工遭致傷害,然相關計畫項下所編列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人員實務訓練、職場勞工健康保護工作及工作相關疾病預防之研習活動,無法突顯因應作為,勞動部對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有關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不法侵害之預防相關規定之落實,應有積極作法,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就「如何降低工作者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積極規劃及推動因應作為,於3個月內將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吳焜裕 

(十八)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每年編列「獎補助費」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個案慰助服務,依「勞動部辦理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家屬慰助注意事項」規定,每名職業災害死亡勞工發放慰問金10萬元整。查107年度針對未加保職業災害勞工之「獎補助費」預算額度僅編列840萬元,較106年度之900萬元、105年度之990萬元大幅減少,且屢有預算不足支應致未能儘快發放之情形,使政府關懷職業災害勞工家庭之美意大打折扣,爰要求勞動部應檢討該項慰問金預算編列相關事宜,妥為規劃財源,俾及時發放慰問金予罹災勞工家屬。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 

(十九)我國石化及化學工廠以上、中、下游集中,並朝成立大型產業聚落之方向發展多年,造成相關災害防護規劃與風險評估複雜度提升,無法以單一工廠或單一製程方式進行。另該等工業發展,我國雖參考多種不同已開發國家之經驗,惟技術、器械,相關規格、度量衡體系及相關安全防護設計基礎均不同,更增加對執行該等製程安全評估與健全職業安全之複雜度。綜上,我國亟需針對石化工業之職業安全建立之基線建立資料庫。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7年3月底前,針對「建立我國石化工業以ISO 55000及ISO14224為基礎之製程安全管理基線資料庫」規劃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吳焜裕 

(二十)勞動部為保障職場工作者安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所訂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制度,業於104年1月1日施行,迄今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登錄之產品已逾16,300筆,確實阻止不符安全標準之輸入品進入我國市場,減少使用者傷害;惟該法第8條涉及國際貿易所須遵循之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WTO/TBT)協定,仍未正式施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8條所定源頭管理制度,預定於107年7月1日實施進口及國內產製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之型式驗證制度,擴大保護勞工免因使用該等不合格電焊機致受感電意外發生之風險,爰要求勞動部於107年12月底前將制度推動執行情形初步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二十一)107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編列預算推動系統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業務,經查自106年起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事業單位規模,對於顯著風險事業已由300人降至200人以上,並增加500人以上中度風險事業,惟通過TOSHMS認證之家數,仍維持在9百多家,並無顯著成長,顯示推動績效明顯不彰。考量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水準之提升,對勞工之安全與健康保障影響甚大,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積極研擬擴大事業單位參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認證之改善對策,於3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二十二)依近3年(103-105年)重大職業災害統計資料顯示,公共工程每年重大職災死亡人數約35人,占全產業重大職災將近22%,且106年公共工程職災似有上升趨勢,有必要採行防災對策。公共工程為營造業領頭羊,應帶頭示範,引領民間工程一齊朝零職災方向努力,以顯示政府照顧弱勢勞工的決心。勞動部應督促公共工程落實工地安全衛生自主管理,及強化公共工程施工團隊及人員防災能力,以提升公共工程之施工安全衛生水準,爰要求勞動部107年應辦理工程主辦機關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參加人數至少需達500人以上,另應加強勞動檢查及輔導量次供應達15,000場次,並於107年12月底前將執行情形初步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李彥秀 蔣萬安 

(二十三)依據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統計資料,105年職災人數計29,885人,其中勞工因操作機械不慎發生「被夾、被捲」及「被刺、割、擦傷」等災害,合計達12,888人,占總給付件數43.1%,相較其他災害類別發生頻率高,且事業規模以中小企業居多,需採取積極作法,以保障勞工職場安全。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除加強實施勞動檢查外,應擴大宣傳,並針對中小企業提供個案式輔導,提升事業單位防災知能,以強化其安全防護設施及自主管理能力,預防機械切割夾捲等災害,並於107年3月底前將計畫規劃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宜民 李彥秀 蔣萬安 

(二十四)勞動檢查方針已將事業單位依法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管理單位,列為一般勞動檢查事項,惟部分事業單位仍未依法辦理,有待勞動檢查機構加強督導,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

提案人:周陳秀霞 徐志榮 蔣萬安    

(二十五)為防止勞工過勞,103年7月1日新增施行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2款已增列對於勞工「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依勞動部105年、106年勞動檢查方針,亦均有將過勞預防條款納入檢查重點項目;為查105年針對教學醫院進行醫療機構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專案檢查,共檢查82家,其中違反過勞條款者有42家(違反比率約51.2%),又106年專案檢查結果雖有下降,但違反比率仍達36.5%,顯見醫療院所勞工過勞情況普遍。另護理人員如過勞,將容易出錯,亦可能直接影響就醫民眾身心健康風險;另今(106)年度亦也發生多起大客車司機因過勞而發生車禍之案例,為保障相關業別勞工身心健康及大眾安全,實有必要持續加強相關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並督促雇主注意,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檢討相關檢查方針,於3個月內將檢討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李彥秀 許淑華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1億8,908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107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897萬8千元,依107年全球經濟展望與勞動基金投資規劃,該局於國外投資委任方面,將辦理「絕對報酬股票型」之委任,該委任採用絕對報酬之指標,期許經理人能控制投資組合之波動度,提供基金下檔風險保護,並在靈活之操作彈性下,為基金提升長期運用效益。查勞動部預計完成新制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國外委任投資方針,新增衍生性金融商品項目,放寬國內外資產管理業者之操作限制,並增加其操作空間。次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提及衍生性金融商品具有高槓桿及高風險之特性,稍一操作不當即可能產生巨額損失,參與者須對市場及商品多加了解。綜合上述,勞動基金開放投資高風險金融商品,若造成巨額損失不利於勞工老年經濟安全,爰凍結是項預算四分之一,待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蔣萬安 

()106年7月底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經管新制、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部分(以下簡稱勞保基金)委託投信業者操作額度各為9,671億餘元、3,624億餘元及2,441億餘元,合約型態包括相對報酬型及絕對報酬型。該局已於日前正式上網公告勞動基金明年第1次國外委外投資招標作業,主要針對絕對報酬股票型委任,由勞退新舊制基金及國保等三大基金共同委外投資28億美元(約合新台幣848億元),預計明年上半年可完成選任作業。在該局運用之新制、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中,不同委外操作合約類型之報酬率存在差異,應迅速因應市場趨勢,審慎靈活配置委外契約類型,力求在衡平市場風險下,創造穩健合理報酬。爰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審慎建擘基金最適配置,以獲取基金長期穩健收益,並持續強化相關委外工作之規劃管理,以維護基金權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之投資運用業務,且勞動基金規模日益龐大,確實需要增加人力協助業務推動,107年度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預算「一般行政」項下編列「業務費」220萬4千元,作為勞務承攬及派遣人力所需費用。惟勞動部為國家勞動政策最高機關,又勞動基金運用局職司勞退、勞保及國保等基金投資管理運用,各相關業務極具機密性,有關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運用,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將未涉及政策決定及公權力之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及「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妥善規劃,並逐年檢討下降進用非典型人力。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徐志榮 蔣萬安 

()社會責任型投資(Socially Responsibility Investment,簡稱SRI)是一個為了因應永續經濟發展而產生的產物。藉由整合多面向的考量(社會正義性、環境永續性、財務績效)於投資過程中,使得「社會責任型投資」可以同時產生財務性及社會性的利益。社會責任型投資已為國際趨勢,105年,歐洲議會通過了一項重要決議,要求勞工退休基金的投資,必須考量環境(氣候變遷、水資源利用)、社會(人權、勞工管理、供應鏈管理)與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反貪腐),也就是ESG這三大面向的投資原則。在一般性原則、風險評估、資訊蒐集皆設有明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負責勞動基金投資運用業務,在兼顧基金收益下,應視全球社會責任投資發展情況,逐步推動社會責任投資。在國內投資部分應積極尋求永續經營相關指標為國內委外標案投資之參考指標,並將該指標成分股納入自行投資股票之評估項目。此外就自行投資股票之公司,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基於公部門投資者的角色,應積極提出例如勞工退休準備金確實提撥之社會責任投資內容等股東會提案,以兼股東行動主義與社會責任提倡之效(尤其是與勞工權益相關者)。另在國外部分除於106年辦理全球社會責任投資混合指數股票型委任投資案,未來應逐年持續增加投資金額,以落實社會責任投資。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靜儀 陳曼麗 吳焜裕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運用多元投資策略,獲取勞動基金穩健收益,惟間有中長期運用績效相較於其他同類型基金為低,年度運用績效未如預期,及委外經營運用績效多低於自營績效等情事,爰應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持續強化投資策略,因應市場情勢妥適布局調整,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周陳秀霞 徐志榮 蔣萬安    

()勞動基金投資績效攸關全國勞工之經濟生活保障,然而近年全球金融市場投資趨勢快速變遷,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有效掌握全球各主要國家退休保險基金之投資管理趨勢,提升基金投資運用成效。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過去各年度,為派送人員參加退休基金業務相關之國際會議,均由公務預算編列業務費支應,其參加國際會議之交流經驗至為重要,然於該局資訊網頁均未有相關之出國報告揭露,應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資訊網頁逐年揭露公務出國報告或連結。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自79年起,西方先進國家日愈重視「企業社會責任」;相應,「社會責任投資」(或稱「永續性投資」、「倫理投資」)亦隨之興起,主張除獲利能力外,投資人也應將企業之人權、環境表現納入投資考量。進一步,更有「股東行動主義」概念,強調投資人應積極介入公司治理,而非僅止於資金出入。在上述潮流下,諸如美國TIAA-CREF、CalPERS與荷蘭ABP,均為採行「社會責任投資」與「股東行動主義」原則之知名公共退休基金。按我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已於民國105年,簽署臺灣證券交易所發布之「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肯認上開社會責任投資與股東行動主義原則。惟實務上,該局採用以為社會責任投資依據之「高薪99」、「就業100」指數,似過於形式化而不足鑑別投資對象之企業社會責任表現。至於股東行動主義方面,經查105、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僅有一次,於「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股東提案權;而包括近年頻傳職災、工安事件之「耀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內,針對該局其他持股1%以上,滿足「公司法」第171條之1第2項所規定股東提案門檻者,則未有任何股東會提案記錄,顯具改善餘地。綜上,為促進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加強履踐社會責任投資與股東行動主義原則,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6個月內擬定相關作業規範,明文所持股之企業發生重大違法或爭議事件時(其中須包含重大職災與不當勞動行為),彙整各相關主管機關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意見,採取股東行動主義相關社會責任投資作為之程序;另要求勞動部未來遴聘勞動基金監理會委員,應有社會責任投資、股東行動主義方面之學者專家;以助提振國內社會責任投資與股東行動主義風氣,督促上市櫃公司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李彥秀 邱泰源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經管新制、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勞保基金,委託投信業者操作額度各為9,671億餘元、3,624億餘元及2,441億餘元,合約型態包括相對報酬型及絕對報酬型。經查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所經營或代管之基金國內投資長期績效偏弱,以勞保基金國內委外操作為例,100年至105年5年期平均投報率未達2%;雖106年至7月為止絕對投報率達11.71%,然對於基金長期穩健成長仍需努力。爰建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管理局適時檢討國內外投資策略及法令,慎選委託之投信業者,注意市場系統性風險,藉以提升基金長期穩健投資績效。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106年7月底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經管新制、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部分委託投信業者操作額度各為9,671億餘元、3,624億餘元及2,441億餘元,合約型態包括相對報酬型及絕對報酬型。相對報酬類型與絕對報酬類型之委託經營合約有其特性,於多頭或空頭市場各有優缺點,建請應迅速因應市場情勢動態調整,審慎靈活配置委外經營合約類型,以創造穩健合理報酬。

提案人: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原列3億2,345萬3千元,減列第2目「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345萬1千元(含「辦理勞動與職業安全衛生展示、研發成果推廣與國際交流」110萬元、「優質物聯網人才培育和新創職場安全健康服務產業推廣計畫」235萬1千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2,000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107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一般行政」編列9,100萬8千元,本次「勞動基準法」修法,包含放寬七休一,縮短輪班制勞工休息時間等影響勞工職業安全及身心健康修法均未見該所提出相關研究報告作為反對或支持修法例證,顯有怠忽職守之嫌。且所長代理人選屢傳難產,違法破格升任,又臨陣脫逃等荒謬情事,顯見該所整體行政工作仍有待改善,爰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提出行政效率改善報告,及針對放寬七休一及縮短輪班制勞工對勞工身心安全影響之相關評估報告後,始能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徐志榮 蔣萬安 

()107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編列2億2,682萬5千元,除人事費外,合併凍結6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編列2億2,682萬5千元,勞動與職業衛生相關研究是保護工作者健康、福祉相關政策擬定之基石,亦是提升我國整體勞動力品質之重要基礎。對此,政府本應依科學與務實精神,參照我國所面臨之相關問題,進行相關研究規劃,並讓研究成果能以轉譯的方式對我國相關勞動政策作出貢獻。然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身為從事我國勞動與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之公務機關,卻長期處於研究人力招募、培養困難的窘境。其首長甚至於今(106)年年中出缺後,至今仍未能補實,令人錯愕。以上種種在在顯示該研究所相關組織已不足以負荷其所應執行之業務,亟需進行組織再造。惟查,該研究所對此釜底抽薪之計興致缺缺,如此拖延之態度,將使我國相關研究業務推展造成負面影響,爰是項預算除人事費外,凍結6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針對「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未來研究量能提升及組織活化再造」完成規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 吳焜裕 

2.107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編列2億2,682萬5千元,該所之執掌為:(1)勞動市場、人力資源及就業安全之研究、(2)勞動關係、勞動條件及勞動福祉之研究、(3)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及管理之研究、(4)職業傷病危害評估及管理之研究、(5)研究企劃管理及成果推廣、(6)其他有關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事項。其研究及工作項目事關我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之擬定及落實,對於廣大勞工朋友之權益影響深遠。於人事規劃上,實應優先考量長期、穩定聘用之研究人力,以持續評估短、中、長期產業與經濟趨勢,衡酌社會狀況及未來發展需要,以確保政策之周全性及延續性。惟查,107年度該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除新增之「優質物聯網人才培育和新創職場安全健康服務產業推廣計畫」外,其餘6項分支計畫皆納用研發替代役男從事相關研究。如由員額配置觀察,該所計有一般行政人員69人、人員維持費8,802萬7千元,研發替代役男則有33人、相關人事費用成本2,157萬8千元,亦可見該所對於研發替代役人力具有相當程度之依賴。研發替代役役期僅3年左右,是否符合前述「長期、穩定」之人力需求已有疑義,且未來替代役員額將逐漸減少,役別亦可能限縮於警察役及消防役,研發替代役恐非長遠之人力選項。爰是項預算除人事費外,凍結6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研發替代役男之工作項目與成果提出說明,並針對人力配置提出檢討及必要調整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107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經常性支出)」編列2億0,762萬5千元,中高齡者就業係為延緩老化、紓解老年貧窮、並善用我國人力資源之重要政策措施。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105年男、女性中高齡勞參率分別為75.48%、49.88%。而其勞參率隨著年齡層之增加而遞減,105年45~49歲者為81.68%、50~54歲71.44%、55~59歲55.67%,60~64歲降至36.35%。可見中高齡女性就業率上有很大的落差,並高齡者就業率不盡理想。在眾多提升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與退休後再就業的措施裡,安全而友善的工作環境是最重要的項目之一,即促進安全避免意外傷害發生之安全設施。惟政府對中高齡職場作業環境安全的相關研究甚少,在政府推動中高齡及高齡者再就業專法的當下,實應儘速開啟相關研究以彌補,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的中高齡及高齡者職業環境安全設施之研究計畫報告,並最晚於107年6月30日啟動研究,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劉建國 陳曼麗 

()107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資本支出)」編列1,920萬元,適逢行政院大力推動長期照顧政策之際,對於照顧服務員的職業安全問題應有對策。首要工作,應儘速進行輔具研究與使用規劃。長照產業屬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之第2類事業第8類「醫療保健服務業」具有中度風險者,為最容易受傷的工作環境之一。以美國的經驗,長照人員的受傷率為6.5%,遠高於建築業、製造業、列居第二名。而整個產業的第一線工作者,即是照顧服務員。照顧服務員因工作場所分為:到案主家中服務的「居家服務」與在機構服務者之於人因性傷害保護措施應有所別。具輔具使用的對象而言,可分為兩類,即:工作中的輔具,如站立移位機;個人保護的輔具,如護腕、腰帶等。並依據失能者失能程度的不同,所需要的輔具各有不同。今政府對這方面的研究尚且缺乏,因此難以頒布指引、準則等行政措施,以作為輔導長照機構對勞工施行保護措施的依據。因此本項研究實刻不容緩,爰凍結是項預算1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的長照產業輔具研究計畫報告,並最晚於107年6月30日開始啟動研究,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劉建國 陳曼麗 

()107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勞動市場趨勢與就業安定研究」編列3,474萬3千元,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市場研究組計畫產出無完整績效評估機制,預算執行率及研究成果應用於政策與法規參採之比例偏低,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前敘理由提出具體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107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辦理工作生活平衡與友善職場研究、勞資關係與勞動條件研究」編列2,208萬1千元,合併凍結13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辦理工作生活平衡與友善職場研究、勞資關係與勞動條件研究」編列2,208萬1千元,該所勞動關係研究組計畫跨年度的比率偏高,106年度未能產出具體研究成果,致對於重大法案修訂未能提供即時建議與參考數據,爰凍結是項預算13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前敘理由提出具體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2.107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辦理工作生活平衡與友善職場研究、勞資關係與勞動條件研究」編列2,208萬1千元,本次「勞動基準法」修法,包含放寬七休一,縮短輪班制勞工休息時間自我放棄勞動單位維護勞工職業安全權責,將勞工休息的彈性交由工會、勞資會議、勞資協商等機制。均未見該所提出相關研究報告說明目前勞資關係現狀,更未對修法後影響工作生活平衡提出相關研究作為反對或支持修法例證,顯有怠忽職守之嫌。且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今(106)年2月公布統計資料,105年女性工作者平均薪資是男性工作者的86%,亦即女性工作者的薪資普遍低於男性工作者約一成以上之多。折算天數,女性工作者若要達到與男性工作者相同之薪資,就必須要比男性多工作52天,且懷孕歧視、育嬰留職停薪遭職場刁難情形時有所聞,甚至被執政黨拿來作為拒絕延長合理產假至國際勞工組織建議14週之理由。面對少子化問題嚴重,該所作為勞動政策研究幕僚單位顯然未提供勞動部針對職場性別平權及提高婦女勞參率政策提供研究意見,爰凍結是項預算13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放寬七休一、縮短輪班制勞工休息時間,勞工工作生活平衡,及產假延長、育兒留職停薪制度總檢討研究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徐志榮 蔣萬安 

3.107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辦理工作生活平衡與友善職場研究、勞資關係與勞動條件研究」編列2,208萬1千元,係辦理僱傭關係、勞資關係等研究費用。近年來勞資關係不平等,傾向資方,顯示該計畫科目績效不彰,形同虛設。且107年度還加研發替代役4人,經費卻反較106年度減少9千元,顯示此預算應有檢討調整之必要。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辦理工作生活平衡與友善職場研究、勞資關係與勞動條件研究」預算13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李彥秀 蔣萬安 

()107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機電、營造、化工安全技術及安全管理研究」之「業務費」編列3,092萬3千元,用於辦理勞動條件及基準等研究。查該所之執掌係調查、掌握國內外產業及勞動市場、勞動條件法規及職場安全發展之趨勢,並用作我國勞動政策擬定之參考依據。營造業長年為我國職災千人率最高之行業,近10年營造業之死亡千人率均較製造業或全產業高出四至五倍之多。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雖每年針對營造等高職災率之行業進行安全管理研究,然而其研究成果及建議政策是否能為我國勞動政策及法令採納不無疑問,勞動條件關乎我國勞工生命安全,宜加強研究成果與政策之連結,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許淑華 

()查青少年族群職業災害比例有所下降,但其職業災害情形差距甚大,如於餐飲業被熱燙潑濺,與替換瓦斯導致全身燒傷差異極大。近年傳出之青少年職災事件,103年雲林北港工地擋土牆崩塌一死一傷、106年少年超商遇強匪險斷手及106年彰化火鍋店氣爆等事件,上開案件皆可能與青少年對危險之辨識能力有關。即在同樣情況下,職場經驗較豐之成年人或可發覺風險而及早趨避,但少年欠缺相關經驗,未作趨避而導致職災。為釐清相關案件,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就重大青少年職業災害案件(當事人死亡、重傷者)獨立於輕微案件進行分析,探討其成因與職場風險因素,並對如何加強職業安全措施及勞動教育提出建議,請將具體研究成果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相關委員辦公室。

提案人:陳曼麗 劉建國 林靜儀 

連署人:李麗芬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市場研究組計畫產出無完整績效評估機制,預算執行率及研究成果應用於政策與法規參採之比例偏低。爰請該組於研究規劃時,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密切溝通及協調,尤其是針對我國外籍勞動力的運用與評估等部分,以提高研究的行政應用效益,並於107年3月底前完成上述相關作業,將規劃內容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查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之執掌,係調查、掌握國內外產業及勞動市場、勞動條件法規及職場安全衛生發展之趨勢,並用作我國勞動政策擬定之參考依據,惟研究成果對於勞動政策之形成,未有顯著績效,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將107年度規劃研究計畫清單、成果行政運用採納程度等作成研析報告,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許淑華 

(十一)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計畫未見創新技術專利申請,且缺乏技術移轉;對於過勞等社會重大關注議題未見調查研究,導致研究成果實務應用成效偏低。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就社會重大關注之新興職場健康危害議題,提出勞工健康風險之危害因子評估研究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規劃報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十二)107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有害物風險評估、控制技術及健康管理研究」之計畫科目,僅呈現研究業務範疇,仍未能釐清研究計畫與提升勞工健康保護之關聯性。為強化勞工職業病預防研究之效能,有效減少勞工暴露於高危害化學物質,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就高風險行業提出勞工流行病學與職業病預防研究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李彥秀 蔣萬安 

(十三)勞動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研究是保護工作者健康、福祉相關政策擬定之基石,研究成果應有系統的整理成學術報告,並視我國勞動及安全衛生當前問題及產業需求,將研究成果及技術,轉換成淺顯易懂的宣導、展示素材,讓各層面的勞工知悉,以提升國人的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意識,擴大研究成效應用面並對強化勞動品質作出貢獻。過去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未能即時提供報告資料,且未能及早規劃全國巡迴展示活動,對於勞工教育宣導成效不佳。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針對「全國巡迴展示活動」提出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十四)根據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指出,雲林麥寮許厝分校學童尿液中含有大量的硫代二乙酸,與附近的台塑六輕有其關聯性。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為勞工安全衛生研究之專業機關,基於六輕附近已有學童有害物暴露事實,站在保護勞工的立場,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針對台塑六輕作業員工之健康風險評估提出調查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十五)107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新增「優質物聯網人才培育和新創職場安全健康服務產業推廣計畫」,本計畫以石化業為主,石化業本就已嚴格要求職場環境管理,且本計畫已執行1年,並已完成多種物聯網與職安衛等核心課程及教材規劃設計;考量目前民眾環保意識逐漸抬頭,勞工於戶外作業時,暴露於PM2.5、PM10之空氣污染之危險環境中,應將本計畫已完成之成果與資源用於保障廣大戶外作業勞工,以提供勞工暴露於空污之相關警示及健康照護。基此,為妥善運用經費,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研提本計畫應用於戶外作業勞工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主席:第15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19款「衛生福利部主管」部分。

第19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1,824億8,606萬8千元,除第1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2億0,949萬4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派員出國計畫」100萬元、第2目「科技業務」第1節「科技發展工作」除「對臺灣省各縣市之補助」外1,630萬元(含「營造健康幸福社會及統計應用計畫」中「辦理營造健康幸福社會、建構智慧健康生活計畫之性別暴力防治子計畫」之「設置反性別暴力資源網」30萬元、「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100萬元)、第2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健康老化之高齡醫學及健康福祉研究」200萬元、第5目「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中「建立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制度」之「大陸地區旅費」1萬元、第8目「醫政業務」650萬元(含「替代役」50萬元、「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500萬元)、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中「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250萬元(含「業務費」200萬元)、第11目「中醫藥業務」中「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50萬元、第13目「國際衛生業務」1,510萬元(含「雙邊國際衛生合作與交流」中「大陸地區旅費」10萬元、「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1,5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4,39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24億4,215萬8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12項: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編列1,191萬元,上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派員出國計畫」本年度預算數1,191萬元,較上年度806萬5千元大幅增加。其中有關(1)馬來西亞中醫藥交流考察。(2)病人分類系統國際研討會。(3)與美國官員專家進行衛生福利交流會議及論壇,接觸建立人脈關係。(4)國際培訓總會所辦理人力資源發展相關會議,國際培訓總會所舉辦之各項專題演講、研討及經驗分享。(5)美洲雙邊衛生交流,臺灣參與國際衛生合作與交流之相關拜會活動、洽助、參與會議或考察,與美洲地區國家衛生專家或衛生官員互動。(6)美、日、歐盟等先進國家辦理之國際醫療衛生人才研習或訓練,選送機關內中高階人員,參加國外學術或醫療衛生相關機構辦理之國際衛生短期研習或進修相關課程。(7)前往香港考察志願服務,拜訪大陸政府與民間單位。上述預算,常年編列類似項目,台美交流會議高度重疊,任意匡列預算,並欠缺具體內容。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爰「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200萬元,俟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2.107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編列1,191萬元,較106年度806萬5千元成長一、五倍,允宜審慎評估考察、視察、訪問實質效益。為撙節政府支出,避免預算監督不易,爰上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邱泰源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預算1億7,380萬5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為解決偏鄉離島缺醫及補足內、外、婦、兒、急診等科「五大皆空」問題,衛生福利部再度啟動「公費生培育」計畫編列1億7,380萬5千元,規定公費生於畢業後需到指定之偏鄉或離島服務,惟公費生常在期滿後就離開,輪替率高,造成偏鄉離島的醫病關係難以建立,使得這些地區之民眾常感覺像二等公民。又公費生培育下之「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105年度原規劃招收100人,實際僅招收87人,顯然政府想用「量」的填補來解決偏鄉離島缺醫問題也未能如願。鑒於政府改善偏鄉離島醫療這麼久,投入經費也不少,惟偏鄉離島缺醫問題始終無法獲得完善之解決,爰凍結107年度「公費生培育」業務經費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如何穩固偏鄉離島醫病關係、公費醫師續約率的關鍵績效指標、善待公費醫師、調整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醫事人員待遇……等等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邱泰源 黃秀芳 

2.「公費生培育」計畫編列1億7,380萬5千元,長程目標為:(1)培育重點科別醫師人力,如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及急診醫學科,解決專科別人力不均。(2)均衡偏遠地區醫療資源分布,縮短城鄉差距。公費生制度存在下列問題:(1)「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未達預期規劃目標。(2)4大科別(內外婦兒)核證人次及比率均較100年度減少,其中105年度內科醫師核證人次僅達100年度之六成。(3)公費生常在期滿後就離開,輪替率高,造成偏鄉離島的醫病關係難以建立。

鑑於政府長年投入預算改善偏鄉離島醫療,惟偏鄉離島缺醫問題始終無法獲得完善之解決,爰凍結107年度「公費生培育」業務經費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如何穩固偏鄉離島醫病關係、公費醫師續約率的關鍵績效指標、善待公費醫師、調整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醫事人員待遇……等等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劉建國 

連署人:邱泰源 

3.偏鄉高齡化及護理人員短缺已成為棘手之問題,造成城鄉醫療資源嚴重失衡。老年化社會已經來臨,偏鄉護理資源需求只會增加不會減少。盼「偏鄉護理菁英計畫」編列經費5,131萬元,補充偏鄉護理資源不足,蓋其計畫說明未臻明確,爰針對衛生福利部歲出預算「公費生培育」計畫編列1億7,380萬5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偏鄉護理菁英計畫自104年實施起至今狀況及未來實施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劉建國 陳 瑩 呂孫綾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預算編列7億7,830萬9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1,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衛生福利部於「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編列7億7,830萬9千元,包括業務費2億5,142萬5千元,設備及投資7,793萬9千元,獎補助費4億4,894萬5千元。辦理:推動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與管理、健康醫藥生技轉譯臨床推動計畫、營造健康幸福社會及統計應用計畫、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福利服務行動躍升計畫等,歷年之技術研發成果已逐漸彰顯,長年推動相關研究與統計,應積極提出新型態研究與主題,並向外界彰顯研究成果。計畫推動多年,預算經費累積可觀金額,卻未呈現研究計畫具體內容關鍵新穎研究計畫。此外,預算內容包含辦理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與管理業務及相關會議等所需行政費用,計列508萬3千元;參與籌辦國內外學術、產業科技展覽,推廣相關法規或環境建置成果等業務及相關會議,計470萬8千元等,相關會展預算監督不易,欠缺具體效益,且行政管理費用亦應縮減。為撙節預算,發揮最大效益,爰除有關「對臺灣省各縣市之補助」項目之經費及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500萬元,俟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2.107年度衛生福利部於「科技發展工作」編列7億7,830萬9千元,其中分支計畫「營造健康幸福社會及統計應用計畫」編列5,330萬9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1)我國推動脫貧措施,主要係由各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或結合民間團體資源辦理,其中脫貧方案始於台北市政府89年7月推出之「台北市家庭發展帳戶」實驗方案,不少地方政府亦陸續跟進辦理類似計畫。

(2)為消弭類此世代貧窮之社會現象,鼓勵經濟弱勢家庭以儲蓄來累積資產,衛生福利部辦理「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推動方案」,是以,自行政院105年11月核定該方案迄今近1年,該方案已自106年6月推動實施。惟尚未完成法制化,應儘速推動。

(3)綜觀過往衛生福利部就推動脫貧措施之說明,目前各地方政府所提報之脫貧措施成果報告內容,未就參與脫貧方案者後續脫貧情形予以追蹤及統計,爰目前有關脫貧措施成效之評估指標及統計資料仍未建置。鑑於脫貧措施有助於協助經濟弱勢民眾自力更生,衛生福利部應儘速建立相關指標與統計資料,以作為推動相關政策之依據。

爰上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於「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營造健康幸福社會及統計應用計畫」中,編列「辦理衛生福利資料整合與加值應用服務之研究與開發」2,251萬9千元。

衛生福利部統計處主管之資料科學中心內管理各種調查、健保……等資料庫,其中亦包含死因統計檔(以下簡稱死因檔)。死因檔係為當年度死亡者之死因資料卡或死亡證明書註碼情形之編整,其中統計項目包含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因分類碼……等欄位,資料年度自民國60年至今。死因檔由於「以非現生存之自然人資料」為主,且其間不涉及其他現生存之自然人資料,因此非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故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現行許多學術或臨床的追蹤型研究,因難以取得死因資料進行死亡比對與確認,而發生許多追蹤聯繫後才發現病人或個案已過世的情形,對於死亡者家屬造成不必要的打擾。既然死因檔內僅含非自然人之死亡資訊,為免死亡者家屬之二次傷害,統計處應研議將死因檔全面外釋之可行性與期程,切勿無限上綱,以死亡者資料可能推論之現生存之自然人,而將死因統計檔以不必要之管制機制造成死亡者家屬與研究者之困擾。

爰凍結「辦理衛生福利資料整合與加值應用服務之研究與開發」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死因統計檔資料庫擬定資料原始檔外釋機制並公告施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劉建國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工作計畫項下「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分支計畫下「業務費─資訊服務費」科目編列2,904萬元,其中為辦理電子病歷雲端化整合應用計畫之基礎設備與資安強化(包括醫事憑證管理中心)、技術支援服務及偏鄉衛生所電子病歷雲端閘道系統擴充與技術服務,計列2,131萬元。惟查電子病歷跨院所查詢調閱功能使用量不佳,院所多僅查詢病人用藥紀錄。

(1)首查山地離島地區衛生所電子病歷調閱功能及健保雲端藥歷運用情形,渠等大多運用健保雲端藥歷查詢就醫病人用藥紀錄,惟有關電子病歷跨院所查詢調閱功能,除少數衛生所外,餘僅有零星調閱紀錄,或未曾運用該項功能,未能發揮系統原有建置效益。

(2)衛生福利部於98年起,即開始辦理「加速醫療院所實施電子病歷系統」計畫,計畫期程自99至101年,預計至101年時,全國醫院實施電子病歷比例要達80%,即400家、可提供跨院查詢電子病歷之醫院比例,則要達至少60%,即約300家,現雖已有400餘家醫院加入電子病歷交換中心,然此數據多重於加入之醫院數,而忽略實際調閱用量,而無從具體評估計畫成效。

(3)病歷因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之特種個資,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始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目前病患至醫院初診時,醫院均會交予數份同意書供其簽名,惟囿於醫院人力及時間,過程中是否確實得使病患(尤其年長者)瞭解其權利義務,不無疑問,恐使個人資料同意書淪為形式,亦有研謀如何兼顧病患權益與醫院行政效率之餘地。

為使電子病歷系統發揮預期效益,爰凍結「資訊服務費」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績效評核指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預算除人事費用外,合併凍結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上項科目預算係全數對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獎補助費,然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剩餘數比率為3.06%,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且105年度此預算科目有13個分支計畫,106年度僅剩8個分支計畫、107年度僅剩5個分支計畫。然預算卻增加4億2千萬元。

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2.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獎補助「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預算編列27億3,859萬元,經查編列在其他業務收入科目之技轉金,有編列不實之虞。在107年度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書第7頁,清楚預計技轉金收入為2億元,然而在其收支營運預算表之其他業務收入(第197頁),卻僅編列3千多萬元。低於上年度預算金額1億多元,更遠低於105年度決算金額2億多元。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長期少編列技轉金收入,以規避開發技轉金財源之責任與義務,實不可取。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經過多年投入大量政府補助之研究經費,現在績效漸漸提高,技轉金收益有顯著增加,應該努力尋求技轉機會和財源,在政府財政困難之際,減縮對衛生福利部獎補助金之依賴。爰凍結「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預算5,000萬元,以敦促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提高技術研發效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陳曼麗 黃秀芳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之「國民年金保險管理」預算,合併凍結4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衛生福利部於「社會保險行政工作」計畫下「國民年金保險管理」編列454萬7千元。國民年金保險制度將在明(107)年開辦屆滿10年,第一期保險費的「10年補繳期」將屆期,目前仍有將近100萬人欠費,顯見國民年金繳費狀況亟待改善。由於國民年金保險為不具公保、勞保、軍保、教保身份之國人,往往為無特定職業、收入之弱勢族群,繳交保費儼然成為另一種生活壓力,國民年金制度設計淪為弱弱相助,導致國人信賴度不足,惡性循環之下恐難建立長久制度,應儘速研議改革方向,爰將衛生福利部編列「國民年金保險管理」預算454萬7千元,凍結4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政策改革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2.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行政工作」計畫項下之「國民年金保險管理」編列454萬7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270萬3千元,包括行政所需費之「一般事務費」21萬4千元及辦理推廣國民年金各項政策說明及推廣等編列248萬9千元。然該項政策說明及推廣費用系連年編列,具體內容不明,且稽查追繳未繳費人數過低。另國民年金對於本人未繳費,如是單身則不罰,但對有配偶之人卻處罰配偶,政策不公造成民眾怨懟,顯不適宜,爰凍結「國民年金保險管理」40萬元,俟社會保險司提出政策說明及推廣之效益評估及近3年之成效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3.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項下「國民年金保險管理」預算454萬7千元。根據勞工保險局統計,我國國民年金即將於107年10月屆滿10年,第一期保險費亦將面臨「10年補繳期」大限,若仍未繳納欠費期數將無法納入國民保險年資。惟我國歷年繳納率僅約五成,目前仍有約100萬人尚未繳納第一期保險費,將影響民眾請領老年、生育、身心障礙、喪葬給付等,影響甚鉅。又國民年金保險法第15條定有配偶連帶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義務,惟觀諸我國各社會保險均未有「本人不繳罰配偶」之制度,且以婚姻關係作為遲繳罰金與否之判斷標準,其手段及目的間難認有實質關聯。爰凍結「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項下「國民年金保險管理」預算4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10年補繳期催繳策略並研擬「國民年金法」第15條制度修正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徐志榮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於「社會救助業務」計畫下編列「督導辦理各項救助」業務預算8億3,711萬5千元。其中包含「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內容。「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為蔡總統重要政見,然而近年虐童、殺童案件甚或隨機殺人案件仍時有所聞,顯見社會安全網補強仍待精進。上列預算強化社會安全制度包含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脫貧方案家庭服務人力,皆著眼於補助弱勢兒少經濟安全,對於福利發放後的個案加追蹤管理仍有不足,如何以福利發放制度,完備兒少人身保護作業也未有敘明,且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條例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應儘速推動。爰將衛生福利單位預算編列「社會救助業務」計畫下編列「督導辦理各項救助」業務預算8億3,711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口頭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工作計畫中「督導辦理各項救助」項下之「臨時人員酬金」編列165萬2千元,惟依照預算說明,其中一名臨時人員僅編列63萬6千元,另一「臨時人員酬金」係放在「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中,其酬金卻編列101萬6千元,兩者差距近一倍,顯不洽當,爰凍結「臨時人員酬金」預算3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臨時人員之雇傭、酬金給付標準之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計畫下編列「辦理急難救助」預算2億6,325萬9千元,其中包含「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之急難救助紓困專案,「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為蔡總統重要政見,然而近年虐童、殺童案件甚或隨機殺人案件仍時有所聞,顯見社會安全網補強仍待精進。上列預算將急難救助列為強化社會安全計畫,但對於福利發放後的個案加追蹤管理仍有不足,如何以福利發放制度,完備善社會安全網,避免急難救助家庭落入生活困境,並做好後續個案管理也未有敘明,恐淪為一次性救助,而無健全社會安全網功能。爰將衛生福利部於「社會救助業務」計畫下編列「辦理急難救助」2億6,325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口頭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一)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預算1億6,265萬9千元,合併凍結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社工與社區發展計畫,欲推動社會福利社會化,以關懷及照顧社區中之老人,有助於進一步完善長照2.0之政策;然未見結合相關社區醫療資源之配套,若能結合全台基層醫療之能量,將可提供全人、全家、全社區式的預防保健、居家等照護,以完善社區發展規劃。

爰針對「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預算1億6,265萬9千元,凍結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之計畫報告,確認該計畫能強化社區發展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陳曼麗 黃秀芳 

2.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指出,104年社會工作人員及社會工作師共6,273名,然依據呂寶靜(99)「眺望2020年台灣社會工作專業發展之趨勢」研究推估指出,104年至少應有10,499名社會工作人力,嚴重短缺4,266名社會工作人力,直到105年年底全國仍僅7,099名社會工作人員及社會工作師,離104年低推估所需人力仍有極大距離,因此造成臺灣現今社會工作人員業務」繁重,社會安全網之不足。爰針對「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預算1億6,265萬9千元,凍結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擴充社會工作人力計畫及確切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十二)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保護服務業務」編列4億0,413萬4千元,該科目預算係辦理推展性別暴力防治及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相關業務所需費用。然該科目預算於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38)說明此計畫科目較上年度增列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等經費1億1,494萬3千元;然於計畫概況表(P.85)卻無法說明,顯有規避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保護服務業務」計畫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十三)107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0,013萬7千元,而增進再生能源使用並逐步穩健邁向2025非核家園,是我國政府既定政策。基此,行政院在105年6月間成立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宣示推動全國公有房舍屋頂裝置太陽能系統。全台公有房舍屋頂預計推動目標值為281,364千瓦,衛生福利部目標值則為7,891千瓦。惟查,衛生福利部截至106年6月30日僅招標1653.12千瓦,且併聯發電容量更僅有499.96千瓦,達成率為6.3%。衛生福利部對推行再生能源使用極為怠惰,無視我國所面臨之能源轉型進程事實明確,爰凍結上項預算1,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公有房舍屋頂設置太陽能系統達成率」之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黃秀芳 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十四)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6億0,592萬1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合併凍結8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近年來美容醫學診所蔚為潮流,讓國人除了擁有健康的身體之外,也可透過醫療行為以改變面貌,追求外在的美麗。然現今仍有許多不肖診所讓美容師或美容助理違法進行雷射治療等醫療行為,美容醫學醫療爭議事件頻傳與此等事件具相關性,經查臺北市美容醫學相關醫療爭議案件占總醫療糾紛案件量34.9%,顯見衛生福利部於「醫療業務督導管理」部分成效不彰。爰「醫政業務」預算6億0,592萬1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8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本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2.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6億0,592萬1千元,辦理「醫政業務」宣導等8項計畫,惟長庚醫院自今(106)年6月發生急診醫師集體離職事件後,雖衛生福利部專案小組對長庚醫院訪查後提出4大缺失,然又陸陸續續爆發多起醫療事件,顯見衛生福利部對於管理不當之醫院無計可施,爰上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8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五)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醫政業務」共計6億0,592萬1千元,其中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下編列「辦理醫療法人管理監督等費用」計列13萬3千元。有鑒於大型財團法人醫院廣開接駁車載客到醫院看診,如同流刺網拉客恐衝擊基層醫療的亂象引發各界關注,衛生福利部業於105年11月發布的「分級醫療六大策略」的「策略六/加強醫療財團法人管理」規範醫院不得以交通車載送方式不當招攬病人。惟依據衛生福利部提供之「醫療財團法人醫院社福金使用情形」資料顯示,國內共有8家設有醫學中心的財團法人醫院中,就有長庚、新光、彰基、徐元智(亞東)、奇美5家,是利用醫院依法應編列的社福金,來支應醫院接駁車費用;另有馬偕1家因為未揭露相關資訊而無從得知。爰凍結「辦理醫療法人管理監督等費用」計列13萬3千元,俟衛生福利部全面清查所有醫院接駁車路線與所用經費科目之合理性,並邀集專家及社福醫改團體,研議如何參考美國有百年歷史,並長期研究及發展醫療社福金認定標準的非營利組織CHA(The Catholic Health Association)對照美國國稅局(IRS)社區公益免稅項目,所發展醫院接駁車是否屬於社區公益費用之認定建議,藉以訂出我國之社福金動支認定標準規定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十六)有鑒於國家為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建立救濟機制,確保產婦、胎兒及新生兒於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及時救濟,減少醫療糾紛,「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業於105年6月30日起正式實施。惟日前爆發長庚子宮鏡導致死胎事件,引發各界對於該案是否依法事發後通報,還是等內部爆料上媒體政府才知情之疑慮。對照鄰國日本產科醫療補償制度,會將檢討除錯的根本原因分析(RCA)報告上網公開學習,我國卻無相關機制。此外,現行條例規定僅針對未設置院內關懷小組訂有罰則,卻沒有對未於法定兩個工作日內提供關懷之院所訂有罰則,且關懷小組亦未針對醫護人員進行關懷輔導,顯有改進空間。爰要求於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項目下,「辦理全國醫療管理事務政策推展與應用、醫療糾紛案件處理及相關法規推廣訓練計畫等費用」324萬8千元,凍結四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完成下列事項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針對長庚子宮鏡導致死胎事件進行調查,瞭解事發當時是否有依法進行生產事故事件通報、分析根本原因報告。

(2)統計公布本條例通過後,依法完成之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報告件數、改善方案件數、通報及查察之案件數等3項數據,並研議在符合匿名、保密、共同學習且不以處分或究責為目的之原則下,於衛生福利部官網之「生產事故救濟專區」,公布根本原因分析(RCA)報告。

(3)研議是否要求院內關懷小組同步對醫護團隊進行關懷或員工支持方案、是否針對未於法定兩個工作日內提供關懷之院所另訂罰則。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十七)近年醫院醫療管理問題層出不窮,雖有辦理醫療財團法人財務報告審查、衛生財團法人事務輔導等相關業務、醫院及教學醫院評鑑實地審查作業,然未見改善,引發社會與民眾嚴重不滿,顯見衛生福利部督導不周,未善盡考核、監督之責。

爰針對「醫政業務」項下「醫療業務督導管理」預算1,409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曼麗 陳 瑩 

(十八)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療業務督導管理」之「辦理醫療法人財務報告審查作業」等,編列1,137萬8千元,合併凍結五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醫政業務」共計6億0,592萬1千元,其中「醫療業務督導管理」下編列「辦理醫療法人財務報告審查作業、衛生財團法人事務輔導等相關業務、醫院及教學醫院評鑑實地審查作業」,計列1,137萬8千元。有鑑於今(106)年先後爆發長庚醫院急診醫師離職潮及董事會治理爭議,後又出現馬偕醫院董事長是否涉及前往中國投資醫院或採購疑義,凸顯醫院治理及評鑑等醫政管理未臻健全,相關調查報告也沒完成公開。另查衛生福利部歷年雖以勞務委託計畫委託專業團體或專家,進行醫療法人輔導訪視及財報審查作業,並曾彙整財報審查意見上網公開,惟自104年度起改成只在各醫院財報揭露,恐讓各醫院失去同儕學習機會及社會監督之功能。爰凍結前開「辦理療法人財務報告審查作業、衛生財團法人事務輔導等相關業務、醫院及教學醫院評鑑實地審查作業」經費五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完成下列事項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報告後,始得動支。

(1)上網公開長庚案及馬偕案調查報告,並公布針對長庚各醫院進行「即時評鑑」之各項人力數據及對應評鑑項目之成績。

(2)提出針對醫療財團法人歷年前往境外之各類投資與合作案,進行金流、物流及人流之清查報告,並訂出更嚴謹的審查管理規範,以免屬於台灣社會的財團法人醫院公益資產不當外流至境外。

(3)上網公布104年度起各年度「醫療法人輔導訪視及財報審查作業」計畫報告,並彙整各醫院財報缺失與治理問題之專家審查意見供各界監督。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2.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為改善醫療財團法人醫院治理的弊端,已於106年4月7日提出「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06年5月17日完成初審並業已通過派任公益監察人及揭露租金及市場行情之比較分析於年度財報條款,以落實社會公益責任的監督、杜絕捐助母群體透過土地房產租賃等方式,收取高額租金將醫院財產洗回母企業等關係人交易弊端。整部法案雖尚未三讀通過,然各界對於醫療財團法人的盈餘管理與繳稅情形、醫療法第43條增加員工代表進入董事會、以及第46條增加搶救血汗醫護條款,極為關切。綜上,爰針對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醫政業務」下「辦理醫療法人財報審查作業等費用」1,137萬8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邀請醫院經營者、專家學者、醫事人員團體、基層醫護團體、醫改團體等共同研議是否將「106年度醫療財團法人訪視調查表」中「參、財務管理」、「肆、會計處理及租稅負擔」的法人最近3年之租稅負擔、辦理有關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之項目及支出金額,以及「伍、目的事業辦理情形、員工薪資福利現況及改善策略」等內容列入醫療財團法人年度財報編製準則,並公開上網一併揭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十九)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5億2,616萬6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醫政業務」下編列共計6億592萬1千元,其中分支計畫「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5億2,616萬6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1)依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作近5年統計資料,101至105年全國每位西醫師平均服務人口數,分別為566人、554人、542人、532人及521人,確達上開目標且有逐年下降情形,表示我國醫師人力指標有改善趨勢。惟依該會統計,我國105年醫療資源缺乏(每位醫師服務人口多於6千人)鄉鎮共20個,每位醫師服務人口數為全國平均數521人之十一倍以上,其中嘉義縣大埔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甚至無醫師人力,亦即「無醫鄉」,顯見偏遠地區之醫療資源極度不足,亟待強化,另105年度醫療資源缺乏之鄉鎮雖較104年度減少1個,惟仍較103年度增加3個,醫療資源城鄉不均之情形允宜積極改善。

(2)雲林縣為台灣老化速度第二名的縣市,縣內老人人口眾多,但是家醫專科醫師與老人專科醫師均嚴重不足,此為醫療資源分配不均,應予改善。其中要辦理居家安寧跟家醫專科醫師息息相關,雖然近3年安寧費用都逐年增加,但雲林的老人也是逐年增加,但是為什麼雲林的家醫師人數卻逐年下降?

爰凍結「第八期醫療網計畫」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5年底醫療資源缺乏之鄉鎮醫師人力分布表    單位:人

縣市別

鄉鎮別

醫師數

人口數

每位醫師服務人口數

新北市

坪林區

1

6,538

6,538

石門區

2

12,496

6,248

台南市

將軍區

3

20,051

6,684

高雄市

田寮區

1

7,340

7,340

新竹縣

芎林鄉

3

20,165

6,722

寶山鄉

2

14,378

7,189

橫山鄉

1

13,298

13,298

苗栗縣

三灣鄉

1

6,884

6,884

造橋鄉

2

13,166

6,583

彰化縣

福興鄉

5

47,479

9,496

埔鹽鄉

5

32,782

6,556

溪州鄉

5

30,391

6,078

芳苑鄉

4

34,039

8,510

雲林縣

大埤鄉

3

19,480

6,493

嘉義縣

大埔鄉

0

4,610

無醫鄉

屏東縣

崁頂鄉

2

15,916

7,958

金門縣

金沙鎮

2

20,312

10,156

金寧鄉

5

30,006

6,001

烈嶼鄉

2

12,568

6,284

烏坵鄉

0

669

無醫鄉

近3年雲林縣家醫專科醫師數

年度

103

104

105

家醫專科醫師數(人)

141

139

133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2.「第八期醫療網」係建構於開創全民均等健康照護計畫之基礎,經查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醫政業務」中「第八期醫療網」編列5億2,616萬6千元,占整業務預算比重高達86.84%,足以顯示此計畫為衛生福利部重大醫政政策,但於整體「第八期醫療網計畫」,未見能明確有效構築在地化、連續性、整合性之公共衛生醫療服務網絡的規劃,如此何以落實分級醫療,提升醫療照護品質;且對於偏遠地區醫療資源不足的解決方案尚停留於僅依賴公費生培育,目前國內醫療人力分布實呈現不患寡而患不均,宜妥擬改善策略。

爰凍結「第八期醫療網」預算經費之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之計畫報告,並確認該計畫能強化醫療資源配置的均衡性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陳曼麗 黃秀芳 

3.為推展醫療爭議關懷服務,有助消弭醫病爭議,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4條明定:「醫院應設置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於生產事故發生時2個工作日內,負責向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該條例並於105年6月30日起正式實施,衛生福利部亦委託衛生局輔導醫院辦理「輔導醫療機構成立醫療糾紛關懷小組」計畫。但依據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針對醫糾民眾調查發現,高達83%病家表示事件發生後,院方未曾派員關懷或協助,可見醫病雙方對於關懷小組運作成效顯有落差,實有必要追蹤調查申請生產救濟的病家,事故發生2日內是否確實接受到院內及時關懷;並從現有結構面的成果,進一步分析過程面與成果面的數據來體檢本項機制之成效,始能真正落實院內關懷來解決醫糾爭議。

爰要求於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醫政業務」下辦理「第八期醫療網計畫」之費用編列5億2,616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下列事項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分別就申請「生產事故救濟」、「衛生局醫療爭議」案件進行分析調查,瞭解申請生產救濟案件或衛生局調處之醫糾民眾,有實際接受院內關懷之比例與滿意度,並公布區域級以上醫院之相關數據。

(2)研議將上述關懷小組過程面與成果面的數據,列入衛生局督導考核及醫院評鑑之評比計分依據。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4.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第八期醫療網」預算9億4,620萬7千元(該部及所屬合計編列9億5,765萬8千元),預算編列情形詳附表1,經查:

(1)「第八期醫療網」係建構於「開創全民均等健康照護計畫」之基礎上,以充實醫事人力為目標之一,致力於整合醫療照護服務輸送體系,連結社會福利、預防保健、長期照護及精神健康等相關體系,適度結合地區資源,建構在地化、連續性、整合性之公共衛生與醫療服務網絡,並全力均衡醫療照護資源,以落實分級醫療,充實醫事人力,提升醫療照護品質。

(2)根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作近5年統計資料,我國105年度醫療資源缺乏(每位醫師服務人口多於6千人)鄉鎮共20個,每位醫師服務人口數為全國平均數521人之十一倍以上,其中嘉義縣大埔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甚至無醫師人力,亦即「無醫鄉」,顯見偏遠地區之醫療資源極度不足,亟待強化。

「第八期醫療網計畫」允宜將改善該等地區醫療資源列為計畫目標,並訂定年度績效目標值據以衡量,俾強化醫療資源分布之均衡性。故針對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5億2,616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醫療資源不均衡現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附表1: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第八期醫療網」預算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工作計畫

107年度預算案

辦理事項

公費生培育

200

辦理補(捐)助公立醫學院教學用設備及醫學系公費生106學年度下學期1名與107學年度學期1名公費生待遇。

一般行政

9,542

研發替代役。

「醫政業務」

526,166

辦理健全醫療衛生體系、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

「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

329,916

辦理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以及辦理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偏遠及離島地區急重症傷病患轉診後送等業務。

綜合規劃業務

6,336

辦理衛生福利政策交流會議等業務。

「國際衛生業務」

17,955

主要辦理台灣國際醫療衛生人員訓練中心計畫、台灣全球健康論壇計畫及辦理醫療器材援助平台計畫等。

衛生福利資訊業務

16,794

主要辦理建立醫療機構內資訊整合機制及擴展醫療智能服務產業應用等。

醫院營運業務

39,298

建置1家所屬醫院智能醫療照護示範中心之自動化醫療照護系統,以及補助所屬偏遠地區醫院充實醫師人力計畫。

合計

946,207

 

資料來源: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邱泰源 

(二十)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之「辦理健全醫療衛生體系」編列8,995萬8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醫政業務」共計6億0,592萬1千元,其中「第八期醫療網計畫」下編列「辦理健全醫療衛生體系」所需經費,計列8,995萬8千元。惟依據衛生福利部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提供各醫院安寧病床數與占床率數據顯示,全國安寧病床之占床率在105年僅52%、106年1-6月僅56%,且不同層級與不同縣市之醫院占床率落差極大,醫學中心平均占床率達七成以上,但區域醫院平均僅四成多;基隆、雲林及彰化等縣安寧病床平均占床率更不到四成。另據部分醫護人員及專家申訴反映,部分醫院恐視安寧病床為賠錢貨,僅為應付評鑑而設床,評鑑過後出現空有病床卻苦無足夠人力或未確實開床收案等弊端,讓亟需安寧療護病人需要排隊等床數月以上,善終淪為善後。爰針對「辦理健全醫療衛生體系」所需經費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邀集安寧專業學會團體、病人團體及相關醫事團體開會研議檢討修訂安寧病床所需專職人力之評鑑標準,並按週監測各醫院安寧病床占床率及等床時間等數據並公開於衛生福利部官網的「全國安寧療護資源一覽表」網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2.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醫政業務」共計6億0,592萬1千元,其中「第八期醫療網計畫」下編列「辦理健全醫療衛生體系」所需經費,計列8,995萬8千元。其中落實在地醫療安寧療護體系為本期計畫重點之一。惟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安寧療護之醫療團隊統計,全國有12縣市出現沒有安寧病床資源的次醫療區(生活圈)、4縣市出現沒有安寧共照的次醫療區,其中臺東縣更有2個次醫療區連居家安寧的資源都沒有而形成安寧沙漠。爰針對「辦理健全醫療衛生體系」下「辦理健全醫療衛生體系」建構整合性社區健康照護網絡等所需經費,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無安寧病床、共照及居家服務之次醫療區研議擬定跨區支援計畫,或指派當地公立醫療院所參與提供服務,並於本項應援計畫未完成前在衛生福利部官網的「全國安寧療護資源一覽表」網頁增列跨區最近可前往接受安寧服務之院所資訊指引地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3.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醫政業務」共計6億0,592萬1千元,其中「第八期醫療網計畫」下編列「辦理健全醫療衛生體系」所需經費,計列8,995萬8千元。台灣歷年各期醫療網計畫下推動緊急醫療網多年,惟今(106)年10月底仍爆發被評定為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理應全年度提供急性心臟病救治的基隆長庚醫院,因假日無人力進行心導管導致病婦轉送台北而延誤治療喪命。此外,今(106)年亦發生承接衛生福利部「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離島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緊急醫療照護服務獎勵計畫」(以下簡稱醫中計畫)的林口長庚、高雄長庚於計畫期間中斷派出急診專科醫師支援麥寮長庚急診室事件。為避免醫學中心或重度急救責任醫院未善盡職責,導致非都會區民眾面臨「同(健保)卡不同命」之命運,爰凍結對「辦理健全醫療衛生體系」所需經費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下列事項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報告後,始得動支。

(1)全面清查檢視各醫學中心是否確依醫中計畫合約規定支援急重難症業務,除合約規定因為天災等因素得終止外,其他無故中斷支援者應予處罰,並公布處理結果。

(2)針對醫療網各次醫療區進行急重難症資源盤點,如果30分鐘車程無醫院可提供緊急救治者,應指派醫學中心支援,並上網公布相關急救責任醫院與相關資訊,讓各地院所及民眾清楚瞭解。

(3)修訂醫學中心任務指標與評鑑基準,將醫學中心處理急重症能力與量能、是否承擔醫中計畫之支援任務列為必要項目或至少應占總評分比重50%,以導引醫學中心回歸急重難症任務。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二十一)107年度辦理「第八期醫療網計畫」之分支計畫「辦理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中「辦理器官捐贈喪葬補助管理系統、安寧緩和與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更新及維護、病人自主權利系統建置」相關計畫,共編列814萬4千元。依安寧緩和條例第6條之1第1項規定,末期病人及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簽具意願書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註記於健保卡上,且註記須經由醫療機構、衛生機關或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法人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後,始得於健保卡註記。

據查,簽署安寧緩和及器官捐贈意願書須由兩位具完全行為能力之見證人;次查,前開意願書之資訊檢核機制不彰,竟有見證人資訊錯誤卻未查察之情事,恐生後續法律糾紛,且意願書表格設計不佳,易使民眾誤解,降低申請率。又查,審核流程約需22個工作天,然實際案例共需耗時約兩個月,遠高於所官方預計之天數,且於註記手續辦理成功後未能及時以任何方式通知意願人,顯見安寧緩和與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之申請及檢核流程,有檢討之必要。

綜上,爰凍結107年相關經費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相關檢討報告、改進計畫及具體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二十二)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分支計畫編列5億2,616萬6千元,其中為「辦理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計列8,785萬1千元。惟目前衛生福利部固投入相當資源改善偏鄉醫療,然醫療資源缺乏鄉鎮仍達20個,且新竹竹東、屏東恆春、台東關山及花蓮鳳林、玉里等次醫療區亦乏中度及以上急救責任醫院。尤有甚者,對於非都市地區、非偏鄉地區之地方,則因無偏鄉資源挹注、亦無都市地區般之先天環境,醫療資源更是窘困。

(1)查目前新竹竹東、屏東恆春、台東關山及花蓮鳳林、玉里等次醫療區,仍乏中度及以上急救責任醫院,急重症處置能力有所不足。衛生福利部雖已投入相當資源挹注偏鄉醫療,惟醫療資源缺乏鄉鎮仍達20個,應有續為加強改善之空間。

(2)另如前所述,偏鄉地區之醫療資源,衛生福利部設有諸多計畫、經費刻正謀求改善,然對於非偏鄉、山地、離島,亦非都市之地區,反而恐成為醫療資源之缺口,例如據報載南投縣中寮鄉衛生所醫師一度長達一年半無人遞補,全鄉嬰幼兒疫苗施打或民眾死亡行政相驗均找不到醫師處理。台東縣,台東市、卑南鄉及達仁鄉衛生所醫師今(106)年起也出缺,公告徵求醫師,但乏人問津。

爰凍結「辦理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升各地區急重症處置能力之具體規劃,及加強非都市地區、非偏鄉地區之地方醫療資源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三)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編列5,073萬2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醫政業務」預算數6億0,592萬1千元,包括業務費2億9,268萬6千元,設備及投資1,818萬5千元,獎補助費2億9,505萬元。新增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總經費16億7,084萬5千元,分4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2億9,173萬8千元,分配本科目編列5,073萬2千元。經查,衛生福利部各單位及所轄各署幾乎皆已於業務範圍內編列新南向之具體計畫與經費,「醫政業務」之新南向計畫包含辦理國際健康產業新南向佈局、建置新南向國際健康產業服務管理中心及服務平臺計畫、國際醫療服務機構管理、建構外籍人士友善醫療服務計畫、國際醫療網站更新與維護、針對新南向目標國家辦理國際醫療政策及宣導,計列3,700萬元(「委辦費」)以及辦理國際健康產業南向佈局計畫,計列50萬元(國外旅費)等等。惟「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缺乏實質具體內容,並欠缺明確與合理之績效指標,有浮編預算之疑慮。爰針對「醫政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0萬元,俟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2.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下編列共計6億0,592萬1千元,其中分支計畫「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鍊發展中長程計畫」5,073萬2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1)該分支計畫主要為辦理建置新南向國際健康產業服務管理中心及服務平台計畫、國際醫療服務機構管理、建構外籍人士友善醫療服務計畫等。惟新南向夥伴國市場環境多元而分歧,必須因地制宜,才會有成果。

(2)醫療是全球共通人權,台灣醫療發展處於全球領先地位,而且更是中國大陸無法取代的產業。台灣醫療的高水準在國際上頗具口碑,諸如生殖醫學、癌症治療、心血管治療、關節置換手術、減重手術、肝臟移植等器官移植、幹細胞治療及骨髓移植、顱顏整形、腹腔內器官等重建手術……重症、高技術性之醫療,均屬臺灣醫療的強項,且更能凸顯臺灣的醫療水準。

(3)CNN電視上每天播放著泰國曼谷某國際醫療醫院的廣告,精緻的廣告內容讓人印象深刻,這家醫院稱擁有幾十種語言能力,每年國際病人的營收達數十億美元。但政府對於醫療新南向行銷經費不足,能應儘速成立跨部會機制整合行政資源,進一步推廣台灣的醫療品牌。

(4)國際醫療屬於跨部門業務,但我國國內推動國際醫療的位階僅在衛生主管機關下設工作小組,應仿效泰國、新加坡等在行政院成立一個跨部會的「委員會」,這樣的層級才足以整合衛生福利部、外交部、交通部觀光局、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等各相關部會。

(5)國內並未設置醫療轉介的辦公室,致使台灣空有領先亞洲的醫療技術和團隊,卻無法賺到每年在新加坡、泰國、韓國等國就醫的國際病人醫療消費。

爰上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3.新南向國家包含東協10國、南亞6國,以及澳洲、紐西蘭等18個國家,政府自去年起開始籌備,惟於衛生福利部辦理國際健康產業新南向佈局之計畫中,並未見衛生福利部針對各國不同市場之特性及需求提出佈局計畫,另就預計增進之醫療產值均未見衛生福利部有詳細之評估。有鑑於新南向不只是個口號,要創造互利共贏的新合作模式,應對各國家有充分的瞭解,爰針對「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相關評估報告及具體計畫內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邱泰源 黃秀芳 

4.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醫政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預算5,073萬2千元,主要目標為與新南向國家「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與「區域鏈結」等四大目標。惟此「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係為推展新南向醫衛經貿發展,然其計畫績效指標及衡量基準卻為來台受訓人數、醫療個案來台人數等,與合作及拓展醫衛市場目標達成間似無實質明顯關聯。爰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本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徐志榮 

5.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醫政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預算5,073萬2千元,該科目預算係辦理新南向政策相關業務所需行政費、「委辦費」、國外旅費與資訊「設備費」等。然此科目預算扣除「委辦費」與獎補助費後,剩173萬2千元,占3.4%,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

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醫政業務」─「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二十四)我國積極拓展新南向各合作項目,醫療衛生亦涵蓋其中,針對衛生福利部所辦理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中,執行內容提及「建構外籍人士友善醫療服務計畫」其中重點執行之區域及國家說明未臻明確,爰針對衛生福利部歲出預算「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中編列「委辦費」經費3,700萬元,凍結8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建構外籍人士友善醫療服務計畫」其中重點執行之區域及國家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劉建國 陳 瑩 

連署人:呂孫綾 

(二十五)107年度衛生福利部於「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計畫及強化藥癮治療服務」計畫編列14億9,365萬8千元,其中編列「毒品防制」經費9億0,328萬6千元,較106年度增加8億2,270萬6千元,主要包括:辦理發展成癮防治人才培訓制度、成癮治療相關調查,補助辦理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補助建置整合性藥癮醫療示範中心、補助增設治療性社區(含該部草屯療養院)及擴大補助中途之家、補助成癮治療模式(含戒治所成癮醫療模式)開發及試辦推廣,以及補助強化替代治療便利性方案等。中央政府對於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之督導權移轉到衛生福利部,又依行政院對於反毒策略之規劃,日後反毒工作將由法務部主導轉為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等部會共同合作之模式,基此,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除因避免業務移轉之空窗期及輔導中案件之承辦中斷之外,亦應審慎運用鉅額預算,並負起督導之責,以達成反毒策略目標。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編列「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經費5億1,136萬2千元,包括:「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國民心理健康計畫及強化藥癮治療服務─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5億1,134萬2千元,以及「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撥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購置暴力防治處遇計畫所需設備)2萬元。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國人105年度自殺標準化死亡率仍高達12.3人,未達年度目標值11.8人,且較102至104年度微幅成長,另精神疾病人數亦逐年遞增,允宜研議因應對策;針對男性之自殺死亡率明顯高於女性現象之改善作法,允宜依性別預算精神,擬訂具體策略並妥為因應,以促進國人身心健康。

爰此,為撙節政府支出,避免預算監督不易,針對「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階段性成果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邱泰源 

(二十六)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計畫及強化藥癮治療服務」之「業務費」預算1億5,765萬2千元。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5年我國自殺人數達3,765人,自殺粗死亡率為每10萬人有16人。然而65歲以上自殺死亡人數卻高達976人,占比超過四分之一,粗死亡率是一般人的二倍、為每10萬人有32人。其中,久病厭世、長期憂鬱和經濟狀況,皆是老人自殺的主要原因之一。又近年來,我國新興毒品混用情形嚴重,且有施用年齡層下降趨勢。依法務部統計,100至104年新興毒品致死案例,平均死亡年齡僅27.7歲,平均一名死者施用4.2種毒品。又根據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調查,12至17歲未成年族群有約23%人口首次施用毒品地點即在校園內。目前校園針對染毒高危險群推動毒品快篩,然而,毒品快篩片無法及時建立新興毒品檢驗標準,加以新興毒品演變快速,屢以奶茶包、咖啡包、軟糖等形式出現,成分亦不斷改良,導致新興毒品防治漏洞,不利青少年身心健康。爰凍結上項預算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高齡者自殺防治政策及加強青少年「毒品防制」策略,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徐志榮 

(二十七)經法務部統計,100至105年受觀察勒戒之人出戒治所半年內之再犯率為12.1%,探其原因之一係受限於觀察勒戒期間為2個月,新收調查後,實務常於40天後即可陸續出所,致在輔導部分無法受到完整之個別輔導。此外,醫療院所就成癮醫療雖有不少治療方法,然因無強制力等固定回診之制度,致部分成癮治療者無法受完整有效之治療療程。為有效幫助當事人接受完成之相關療程,爰針對「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計畫及強化藥癮治療服務─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辦理毒品防制」預算9億0,328萬6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如何提升醫療院所之回診率與療程留滯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鍾孔炤 

(二十八)行政院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由衛生福利部落實執行新興毒品檢驗及防制、成癮醫療等各項反毒工作,並於107年度增列8億2,357萬7千元辦理相關之事項。惟預算書中,107年度施政目標與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均未有相關之說明。經查,國內藥癮戒治機構162家,提供替代治療醫院111家,藥癮戒治機構看似很多,但真正運作或具專業性的機構實則有限。又,國內受過成癮治療訓練的醫師有393人,專業且直接投入成癮治療領域者則不到10人,顯見國內成癮治療人力及專業度不足。為有效執行各項反毒工作,爰針對「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計畫及強化藥癮治療服務─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辦理毒品防制」預算9億0,328萬6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如何提升成癮治療之成效提出書面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鍾孔炤 

(二十九)兒童口腔健康檢查、口腔衛生教育和就醫治療尤為重要,盼得確實落實於學齡前兒童。為兒童口腔健康預防及治療之落實,蓋其計畫內容未臻明確,爰針對衛生福利部歲出預算「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編列之「加強口腔健康促進」經費3億5,705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針對兒童口腔保健部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劉建國 陳 瑩 

連署人:呂孫綾 

(三十)107年度衛生福利部於「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編列3億8,961萬1千元。衛生福利部於102年8月公告「臺灣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其行動計畫亦於103年9月公告執行,執行與管考期程至105年底。我國高齡化趨勢嚴峻,輔以失智症盛行率計算,失智症人口甚為可觀。因此,於「臺灣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到期前,即應規劃並提出後續之規劃與政策方案。然106年至今,衛生福利部尚未提出後續因應政策。現行衛生福利部雖提出「失智症照護服務計畫」,其中包含失智症據點與失智症共照平台中心,未來亦將持續拓展據點與中心,然是否與現行之長期照顧據點設置之規劃疊床架屋,應予釐清。再者,共照中心對於個案管理之服務期限為1年之政策設計,在針對後續計畫修訂時,應有更完整的討論與規劃。另外,失智症患者中、重度之機構式照護需求現階段僅有1千多床,未來雖預計再增加1千床,仍遠不及需求,未來之相對因應刻不容緩。

爰凍結「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1)提出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公告長程具體綱領與方案,(2)將現行長照與失智症政策進行檢討統整,(3)檢討106年度失智症照護服務計畫之規劃與執行,強化107年度失智症照護服務計畫之內涵,(4)提出因應中重度失智症人口之照顧政策方針,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劉建國 

(三十一)衛生福利部為使偏鄉離島居民獲得完善醫療與照顧,更以「在地優質醫療及照顧」為目標,惟自93年7月1日成立護理科及山地離島科至102年組改後的原住民族及離島健康科,迄今已是106年,除占了六成以上原住民居民的南迴地區連一家醫院都沒有,嘉義縣大埔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甚至還成為「無醫鄉」。政府每年編列大筆預算用在「偏鄉離島醫療照護八大政策」包括:離島醫療在地化、本島偏遠地區醫療在地化、醫學中心支援、醫療資訊化、完成建置電子病歷、健保IDS計畫及巡迴醫療、健保及公務預算保障醫療資源不足地區、育才留人培育計畫及陸海空緊急醫療後送等政策。只是十幾年下來,一昧的預算支持,造成「在地優質醫療及照顧」對偏鄉離島居民而言一直都是口號,無感的政策,更讓當地居民覺得醫療人權被分級及剝奪。為促進偏鄉離島居民之醫療與照顧,真正落實在地優質醫療及照顧,爰針對衛生福利部之「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3億8,961萬1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醫療資源城鄉不均之情形徹底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積極及具體之改善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邱泰源 黃秀芳 

(三十二)護理人員是各醫療場所中提供醫療服務之重要專業人力。惟查在各中央及地方政府所屬醫療機構中仍有大量持有護理師證書之護理人員因預算員額等問題,以「高資低用」的方式,規避原應以師級資格任用而改以士級任用。此等作為,不僅是技術性降低大多數護理師應領之薪俸,更是對護理師專業能力的詆毀。衛生福利部作為護理人員之主管機關卻未有積極作為,坐等護理師護士公會全聯會以己力向銓敘部陳情,如此絕非專門技術人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應有之舉措。且讓衛生福利部「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計達成之護理專業提升及品質提升淪為一紙上空談,原預計用在基層護理人員之預算全無達成,對基層護理人員無絲毫助益。爰此,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3億2,991萬6千元,凍結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會同有關機關就「中央及地方政府所屬醫療機構聘用之護理師全數恢復師級聘用」在3個月內完成規劃,在全數完成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黃秀芳 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三十三)107年度中醫藥業務編列預算6,490萬3千元,中藥品質的安全,並加強取締不法藥物乃為其預期成果之一。但查民眾因使用坊間中藥行私製草藥膏後,常對民眾健康安全造成危害,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臨時提案:「……要求中醫藥司研議相關專案,以查核民眾或中藥行私製黑面馬藥膏販售或贈予已涉及偽藥或密醫行為(包括偽藥與販售),並進行宣導,以避免民眾身體健康受損。」

據上,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凍結「中醫藥業務」200萬元,中醫藥司3個月內針對中藥品質,如:常用草藥及常被濫用之固有成方,研擬改善方案及具體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成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三十四)107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編列772萬4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合併凍結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編列772萬4千元。該科目預算係辦理新南向政策相關業務所需行政費、「委辦費」、國外旅費與資訊「設備費」等。然此科目預算扣除「委辦費」與獎補助費後,剩138萬4千元,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中醫藥業務─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計畫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2.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中醫藥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預算772萬4千元,主要目標為與新南向國家「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與「區域鏈結」等四大目標。惟此「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係為推展新南向醫衛經貿發展,然其計畫內容卻多為人才交流、新南向國家傳統醫藥事務考察、相關法規研討會等,與目標達成間似無實質明顯關聯,爰上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5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徐志榮 

(三十五)107年度衛生福利部於「綜合規劃業務」項下編列8,170萬9千元,依照C型肝炎盛行率推估,國內約有55萬名C型肝炎病患,但現階段確診病患接受干擾素治療比例偏低,主要係由於干擾素治療有許多治療後不適之案例。106年度C型肝炎口服新藥納入健保給付後,令C肝病友們燃起一線希望,並應藉此機會對於國家整體肝炎防治進行全面性檢視、檢討,再以此為基石提出國家整體肝炎防治計畫及方針,以達成C型肝炎根除之願景。

爰凍結107年度「綜合規劃業務」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1)提出國家整體肝炎防治計畫,(2)針對C肝口服藥給付政策實施至今之患者服藥遵從性進行檢討,並(3)針對口服藥政策上路後對於原先干擾素治療之C肝治療醫療費用替代效益進行分析,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劉建國 

(三十六)107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編列1億3,336萬4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合併凍結1,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國際衛生業務」預算數1億7,268萬6千元,包括業務費1億2,335萬4千元,設備及投資166萬4千元,獎補助費4,766萬8千元。其中,除了定期參與國際性醫療與衛生會議以外,新增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鍵發展中長程計畫總經費16億7,084萬5千元,分4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2億9,173萬8千元,分配本科目編列1億3,336萬4千元。經查,衛生福利部各單位以及各署,皆已制定具體明確之新南向合作計畫,例如:心口司負責心理衛生人員交流與會議,以及牙材之提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具體研議有關醫療器材與藥品之提供,以及經驗交流與人員互訪研擬具體計畫;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針對疾病管制經驗,擬具新南向國家之合作計畫。因此國際合作組之「國際衛生業務」,僅需負責既有之出國會議以及定期人員交流,不應重複編列新南向計畫之相關國際會議經費。相關經費欠缺明確與合理之績效指標與具體內容,預算有浮編疑慮,難以監督實際使用。為撙節預算,爰「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500萬元,俟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2.107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下編列共計1億7,268萬6千元,其中分支計畫「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鍊發展中長程計畫」1億3,336萬4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1)該分支計畫主要為辦理新南向醫衛資源整合平台、推展新南向衛生醫療合作與產業鏈發展、新南向智庫與研析計畫等;捐助國內民間團體辦理我國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之產官學研合作計畫、國際會展、課程或研討會、醫衛經貿外交跨領域人才培訓、參與新南向醫衛相關會議、研討會或活動等。惟新南向夥伴國市場環境多元而分歧,必須因地制宜,才會有成果。

(2)醫療是全球共通人權,台灣醫療發展處於全球領先地位,而且更是中國大陸無法取代的產業。台灣醫療的高水準在國際上頗具口碑,諸如生殖醫學、癌症治療、心血管治療、關節置換手術、減重手術、肝臟移植等器官移植、幹細胞治療及骨髓移植、顱顏整形、腹腔內器官等重建手術……重症、高技術性之醫療,均屬臺灣醫療的強項,且更能凸顯臺灣的醫療水準。

(3)CNN電視上每天播放著泰國曼谷某國際醫療醫院的廣告,精緻的廣告內容讓人印象深刻,這家醫院稱擁有幾十種語言能力,每年國際病人的營收達數十億美元。但政府對於醫療新南向行銷經費不足,能應儘速成立跨部會機制整合行政資源,進一步推廣台灣的醫療品牌。

(4)國際醫療屬於跨部門業務,但我國國內推動國際醫療的位階僅在衛生主管機關下設工作小組,應仿效泰國、新加坡等在行政院成立一個跨部會的「委員會」,這樣的層級才足以整合衛生福利部、外交部、交通部觀光局、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等各相關部會。

(5)國內並未設置醫療轉介的辦公室,致使台灣空有領先亞洲的醫療技術和團隊,卻無法賺到每年在新加坡、泰國、韓國等國就醫的國際病人醫療消費。

爰上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3.107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編列1億3,336萬4千元。該科目預算係辦理新南向政策相關業務所需「行政費」、「委辦費」、「國外旅費」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等。然此科目預算扣除「委辦費」與「獎補助費」後,剩567萬3千元,占4.25%,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

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國際衛生業務』─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三十七)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醫院營運業務」項下「醫院營運輔導」,編列38億3,367萬9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衛生福利部於醫院營運業務項下編列「醫院營運輔導」預算38億3,367萬9千元。查「醫療法」第29條第2項明載:「公立醫院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扣除費用後餘額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承擔本項醫療公益責任,惟各部立醫院營運狀況多所差異,恐出現弱勢民眾較多、位居非都會區、營運較艱困的部立醫院,依據年度醫療收入餘額來提撥醫療救濟或社福金的費用反而不敷使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必須依醫療法相關規定,確實提撥一定比率賸餘做為社會救助基金,並多方妥為媒合,爭取社會公益團體與民眾捐款,以更多元財源提供救助服務,並凍結「醫院營運輔導」項目經費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近5年所屬各部立醫院社會救助基金收支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劉建國 

2.查「醫療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公立醫院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扣除費用後餘額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8條亦規定,公立醫院辦理本法第29條第2項規定事項,應按年訂定具體計畫實施。然而有關委託民間經營之公立醫院(包含部立醫院),是否應依醫療法規定比照辦理,包含提撥結餘辦理醫療救濟等事項一節,政府卻未明定,依據衛生福利部於104年12月11日以衛部醫字第1041668849號函詢各公立醫院主管機關結果,竟出現一國多制,甚至台北市政府直接援引衛生福利部91年5月28日衛署醫字第0910034773號函釋原則,認為不應認屬公立醫院而免讓公辦民營醫院承擔醫療公益責任。為匡正公立醫院經由外包後,反將公立醫院應承擔之醫療公益任務卸責之亂象,爰凍結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醫院營運業務」之「醫院營運輔導」項目費用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下列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針對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採委託民間經營者,其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等經費及成果提出專案檢討。並應要求其確實依據「醫療法」第29條第2項、「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辦理相關醫療公益任務。

(2)針對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之醫療社福金補助資訊,及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擬定之年度計畫,應彙整後公布於衛生福利部官網明顯處,供各界查詢利用。

(3)衛生福利部應立即重新檢討相關法規與函釋,以明確規範各公立主管機關委託民間經營之醫院,均應承擔「醫療法」第29條第2項規定之公益責任,以維護醫院之公共性及公益性角色。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三十八)有鑑於社會各界關心之醫療機構評鑑人力相關規範部分,衛生福利部應就各職類人力標準全面進行評估檢視,並於108年開始之新一輪醫院評鑑中,納入基準研修時研議考量,落實「病人安全」和「醫療品質」,並改善醫事人員過勞問題,以達三贏局面。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三十九)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係為特定政策目的,咸具公益性之本質,允應有適當之監督。而董事會為財團法人之最高決策中心,其組成結構影響運作之良窳,宜定期適度替換成員,以活絡董事會對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機制,避免組織僵化及職能弱化。是以,部分財團法人存有多位董事連任次數過多之情形,衛生福利部允宜督促財團法人依檢討改善,俾利財團法人法立法通過後,順利銜接因應,另就董事連任次數過高之法人進行輔導訪視,查核工作計畫及財務報告,以健全組織運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邱泰源 

(四十)「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未達預期規劃招生目標及部分地方養成公費生無法返鄉服務影響留任意願,衛生福利部應檢討改善重點科別公費生招收情形,提升公費醫師留任,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四十一)107年度衛生福利部辦理「科技發展工作」計畫之「營造健康幸福社會及統計應用計畫」分支計畫中,有關「建構智慧健康生活之性別暴力防治子計畫」中設置反性別暴力資源網,共編列預算275萬2千元。經查,衛生福利部保護司所設置之反性別暴力資源網其辦理內容扎實,並定期蒐集專家學者之建議更新數位平台內容;然,整體計畫推廣成效不佳,入口網站連結難覓,尤其相關電子報之點閱數僅為個位數,顯見整體規廣度有待加強。綜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反性別暴力資源網及電子報宣導推廣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四十二)有鑑於我國醫療資源分布不均,城鄉醫療差距情況逐年嚴重,尤其苗栗近來發生多起重大車禍,病患因就近送至苗栗醫療院所發現無法救治後,再轉送他縣市重度級責任醫院急救,然因多轉送一次致急救時間延宕,造成病患死亡之憾事。為加強苗栗地區醫院之緊急醫療照護品質,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計畫規劃(包括遴選標準、補助項目、執行方向及期程規劃等),輔導現有全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之其中一家醫院,於2年內達成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重度級標準。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四十三)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預算逐年減少,研究項目逐年增加。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撙節預算使用,並在有限資源下發揮最大預算效益。並應於本會期內,檢送如何精進研究成效控管研究成果得以轉譯為法規政策等實質效益,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四十四)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出國預算逐年減少,參加會議應確保出國成效,以發揮最大預算效益,了解國外社保經驗。並應於本會期內,檢送如何精進出國成效,控管相關成果得以轉譯為我國法規與政策等實質效益之制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四十五)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社會保險行政工作」共計2,934萬4千元。有鑒於健保一般費率於105年由4.91%調降至4.69%,補充保險費費率由2%降至1.91%,導致一年少收200多億元,預估健保財務到108年底將出現虧損。另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比對財稅資料發現今(106)年至少有3,237人高薪低報,甚至出現診所醫師應以最高投保金額18萬2,000元申報,卻用最低投保金額4萬3,900元申報,每月就少繳6,781元,另依據韓幸紋等學者研究,二代健保上路後,健保水平公平反比一代健保惡化15%,若將現行補充保費雙軌制改成家戶總所得制,公平性則能提升91%。衛生福利部雖提出三代健保構想,但迄今未公開提出推動時程與修法草案。建請衛生福利部於107年4月底前研議以結算、總所得為目標之未來健保財源規劃與時程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劉建國 

(四十六)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行政工作」計畫項下之全民健康保險管理編列464萬1千元,惟其中「一般事務費」較106年大幅增加133萬元,雖分攤教育部專案計畫140萬元,然其「一般事務費」仍有180萬,為避免費用編列之用途不明,恐有浮編之虞,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持續遵循撙節原則執行預算。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四十七)107年度衛生福利部於「社會保險行政工作」計畫項下「全民健康保險管理」分支計畫下,編列「一般事務費」320萬元,其中部分用以進用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人員。惟為避免行政機關以勞動派遣人力辦理涉及核心業務,應落實非核心之行政業務委外化,減少人力負擔,爰請衛生福利部確實將合於勞務承攬之工作項目委外辦理,使其勞雇關係更為穩固,並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範,以維護勞工權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四十八)107年度「社會救助業務」下編列共計13億1,431萬7千元,其中分支計畫「督導辦理各項救助」編列8億3,711萬5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1)依據內政部之統計資料,截至106年6月,我國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人數為394萬3,788人,約占總人口數之16.74%。同期間,我國低收入及中低收入家庭(以下簡稱經濟弱勢家庭)戶數、總人數及戶內未滿18歲兒少人數分別為14萬902戶、31萬5,636人、11萬829人;11萬2,334戶、33萬6,588人、12萬9,085人。由此可悉,該類經濟弱勢家庭兒少合計23萬9,914人,約占兒少總人數之6.08%。經濟弱勢家庭兒少人數不在少數,約占總兒少人數之6.08%。

 

戶 數

總人數

戶內未滿18歲兒少人數

低收入家庭

14萬902戶

31萬5,636人

11萬829人

中低收入家庭

11萬2334戶

33萬6,588人

12萬9,085人

總計

25萬3236戶

64萬2,224人

23萬9,914人

(2)為消弭類此世代貧窮之社會現象,鼓勵經濟弱勢家庭以儲蓄來累積資產,衛生福利部辦理「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推動方案」,是以,自行政院105年11月核定該方案迄今近1年,該方案已自106年6月推動實施,仍未完成立法程序,並在是否修「社會救助法」與立專法之間,態度未明,主管機關應儘速完成後續立法程序,俾利經濟弱勢兒少未來之發展。

(3)在亞洲,新加坡很早以前就進行二代脫貧計畫,衛生福利部今(106)年也編列16萬7千元的國外旅費,準備去韓國考察,為什麼選擇去韓國?該預算計畫並未說明。

(4)另外,編列辦理「脫貧方案家庭服務人力」─「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1,374萬元及「捐助民間團體辦理社會救助及自立脫貧方案(含教育脫貧)」88萬元,合計1,462萬元,該部將「增加經濟弱勢人口自立比率」列為107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一,並於年度施政目標之「營造互助祥和社會,完善保護服務體系」項下,宣示保障弱勢族群經濟生活,以協助自立脫貧。惟近年低、中低收入戶人數占總人口數比率約3,反映自立脫貧政策對降低貧窮人口數之效果有限,且脫貧措施之受益人次亦逐年減少,反映政府推動脫貧政策之效果有限。

(5)衛生福利部主要係透過相關法令之制定、修訂,並考量申請計畫內容可行性、創新性及效益與資源多寡等因素,運用公務預算及公益彩券回饋金補捐助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衛生福利部(內政部)103至105年度補捐助辦理脫貧措施預算數,分別為1,900萬5千元、1,355萬元及1,321萬2千元,決算數1,569萬6千元、1,083萬6千元及1,072萬6千元,執行率分別為82.59%、79.97%及81.18%,受益情形分別為4萬8千餘人次、4萬2千餘人次及3萬9千餘人次(表一),呈現逐年下滑之趨勢。是以,近年度該部脫貧措施之執行狀況,除預算執行率約八成,尚有提升空間外,其受益人數亦呈逐年下降之趨勢,宜待探究原因加以改善。

表一、衛生福利部脫貧措施103年度至106年度預、決算數及受益人次

單位:新台幣千元;%;人次

 項目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執行率

受益人次

公務

預算

公彩回饋金

合計

公務

預算

公彩回饋金

合計

103

1,400

17,605

19,005

1,202

14,494

15,696

82.59

48,131

104

1,170

12,380

13,550

408

10,428

10,836

79.97

42,643

105

945

12,267

13,212

160

10,566

10,726

81.18

39,337

106

7,800

12,091

19,891

245

10,062

10,307

-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106年度統計截至6月底。

爰建議衛生福利部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立法進度、出國考察及脫貧方案等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四十九)為使兒童減低因家庭經濟狀況或緊急變故而影響學業、就業或居住等問題,衛生福利部執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以協助弱勢兒少避免因貧窮背景而減少未來發展機會。蓋其計畫申請辦法及現況說明未臻明確,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計畫執行進度及現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劉建國 陳 瑩 

連署人:呂孫綾 

(五十)小康計畫精神病患收治自計畫開辦起已執行多年,蓋其計畫成效說明未臻明確,為瞭解計畫執行成效,爰請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審查通過後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黃秀芳 劉建國 陳 瑩 

連署人:呂孫綾 

(五十一)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計畫下「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共編列1億3,350萬1千元,包含「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進用社工人力366名。有鑑於社工人員是社會福利政策的輸送者,強化社工人力為重要工作,為持續推動社會安全網工作,並確保民眾所接受的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品質,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研提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五十二)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計畫中之「建立社會志願服務制度」編列1,059萬3千元,惟其連年辦理衛生保健志工訓練、志願服務聯繫會報、國際志工表揚活動等,其業務範圍過於空泛、流於形式,亦無法產生實質效益。為撙節預算,並避免浮濫編列,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提出執行成效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五十三)鑒於國人對公益勸募內涵仍不清楚,又有部分公益團體有挪用勸募經費作為他用之嫌,屢遭社會大眾質疑,顯見勸募管理仍有精進空間。請衛生福利部應於107年預算審議通過後3個月內,提出勸募管理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五十四)107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編列4億0,413萬4千元,進行「保護服務業務」宣導等工作,惟今(106)年以來發生多起重大事件、包括女作家自殺、台大潑酸案個資過度揭露、外國狼師等等,卻未見保護司有任何積極作為,同時保護司亦錯誤解讀法條、誤導媒體或是揭露被害者個資、違背保密原則等等,顯見保護司面對有關之重大業務事件,其心態消極,以及對於主管法條不熟悉。

另依照審計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全國兒童少年安置及追蹤個案管理系統登錄資料欠缺完整,未能有效發揮其功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加強主管公務員對家庭暴力被害人相關保護機制、應保密之事項、應嚴守之義務之教育宣導機制,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五十五)107年度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業務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用途別科目編列6,358萬4千元,其中為辦理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被害人相關保護扶助、相關強化網絡以及大眾宣導等性別暴力防治業務計畫委辦費用1,661萬3千元。惟106年10月間,國立臺灣大學內發生潑酸兇殺案後,衛生福利部無視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中之「案主保密原則」,竟洩漏當事人曾遭受親密關係暴力,更鉅細靡遺描述如何擬定當事人之人身安全保護計畫、建議就醫等,已然失去其專業超然之立場、更悖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被害人權益之立法目的,顯見連主管機關亦對於家庭暴力被害人相關保護機制相當陌生。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加強主管公務員對家庭暴力被害人相關保護機制、應保密之事項、應嚴守之義務等之教育宣導機制,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五十六)行政院於105年內湖發生「王景玉隨機殺人事件」後即宣示將強化社會安全網,並責成衛生福利部提出「「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草案)」,然林全前院長聽取衛生福利部簡報,指示請衛生福利部再修正,現在衛生福利部仍處理,尚未報院,也無既定行程。對照事件發生已經過1年餘,日前有再次發生台大校園潑酸事件,顯見強化社會安全網仍應為衛生福利部重點工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加速規劃於今(106)年底前將草案報院,強化我國社會安全。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五十七)107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分支計畫編列2億0,965萬7千元,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與性剝削防制之法制研修、調查評估、家庭處遇、強制性親職教育、訓練、推廣、配合辦理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網路與媒體安全推廣教育及服務等,計列620萬1千元。惟就家庭處遇而言,目前仍有部分個案未能依限提出家庭處遇計畫,其中更有81件及126件案件逾6個月及9個月提出家庭處遇計畫,影響兒少權益甚鉅,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敦促地方政府積極改善,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五十八)107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分支計畫下「業務費─般事務費」科目編列1,413萬5千元,其中預計進用勞動派遣1人46萬元。惟據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勞動派遣應限於公文傳遞等事務性、重複性及機械性行政服務工作,且非屬核心業務,復依同注意事項第6點,各機關應持續檢討評估賡續運用派遣勞工之必要性。據衛生福利部106年之預算書,其為「保護服務業務」,預計進用勞動派遣1人,與107年度擬進用之人員總數相同,應檢討是否具繼續以派遣勞工方式進用之必要,爰請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檢討派遣人員運用情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五十九)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制員額共110名,其中職員僅93名,職員數明顯較低、平均預算執行數偏高,請衛生福利部檢討及調整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現有人力及編制員額情形,並於107年4月30日前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李麗芬 

(六十)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業務,編列高額研發替代役人力預算,研發替代役應應發揮實質意義,非僅作一般行政工作,否則喪失制度原意。並應於本會期內,檢送研發替代役工作內容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六十一)雖然衛生福利部規劃於108年9月1日起將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並擬定十項配套措施逐步推動,已公告「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但媒體近來卻報導醫師108年納入勞動基準法的政策支票可能跳票,許多長期反對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的醫院資方趁機出來表示勞動基準法衝擊過大,衛生福利部也表示考慮以醫療法代替,更說醫療法對過勞醫師職災勞工的補償可優於勞動基準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以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為前提,兼顧醫療實務運作與醫師勞動權益,於108年9月1日起將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

提案人:周陳秀霞 李彥秀 陳宜民 蔣萬安 

(六十二)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工作計畫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分支計畫之工作重點,包括醫政管理業務及醫政管理法規製作。查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業於106年8月9日修正,惟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之修正、有條件開放遠距醫療規定及檢討心理師第42條第3項所稱「從事心理輔導工作者」具體意涵等,均待盤點、檢討及修正,應請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完成檢討修正。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六十三)為利民眾了解醫療財團法人運作狀況及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之範圍及申請補助作業規定等事項,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完成下列事項,並函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說明辦理情形:

(1)上網公開106年度各法人填答之「106年度醫療財團法人訪視調查表」。

(2)將現行醫療財團法人辦理醫療法第46條規定之個別附屬醫療機構的聯絡窗口、醫療費用減免對象或補助標準等內容,統整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網站,供有需求之民眾或相關病友團體等協助申請運用。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六十四)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工作計畫項下「醫療業務督導管理」分支計畫編列1,409萬7千元,其中為辦理衛生財團法人業務督導管理所需行政費用,計列117萬元。惟部分財團法人半數以上董事連任3次以上,不僅與近來衛生福利部大舉加強法人監理之政策相左,亦與行政院提出之財團法人法草案第40條第1項或第48條第6項本文等規定不符,亟有檢討改善之必要,爰衛生福利部應依「財團法人法草案」加強輔導衛生財團法人,俾利財團法人法立法通過後,得立即順利銜接因應。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六十五)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分支計畫下「業務費─委辦費」科目編列1億9,592萬6千元,其中為安寧緩和醫療推廣、推廣病人自主權利,分別列計250萬元及82萬8千元。衛生福利部應於107年6月前公布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範圍及格式,並辦理針對醫師、護理師、藥師、營養師、心理師及社工師等進行病人自主權─預立醫療照顧計畫相關種子人員訓練之專業訓練課程,以及對民眾加強宣導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方式,俾利「病人自主權利法」於民國108年1月實施後進行受理諮商與註記作業。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六十六)為強化醫療人員勞動權益、改善其執業環境,衛生福利部責無旁貸。惟揆諸目前醫院評鑑標準,固有將醫師、護產人員、藥事人員、醫事檢驗人員、醫事放射人員、營養師、物理治療人員、職能治療人員、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等10類人力列為必要項目,然呼吸治療師、心理師及社工人員卻未遭列為必要項目,兩相比較顯失均衡。而醫療行為既多仰賴團隊合作,彼此間不應偏廢,爰衛生福利部應於108年開始之新一輪醫院評鑑中,研議優先將呼吸治療師、心理師及社工人員列為必要項目,納入考量,並於3個月內提出規劃期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六十七)目前內科、外科、兒科、急診醫學科等醫師人數,仍未達推估需求數,爰請衛生福利部應研擬吸引新進醫師投入五大科之策略及指標,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六十八)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6年l月9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提報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106至110年)」,計畫涵蓋內容廣泛,包含降低國民口腔疾病盛行率、降低65歲(含)以上國民無牙比率、推動成人口腔保健知能……等相當豐富。然而,107年度衛生福利部之口腔健康業務相關經費並無明顯增長外,多數投注於兒童塗氣與窩溝封填項目,顯見成人之相關政策挹注缺乏。「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既已核定,卻未編列相應之預算落實政策方案,將使該計畫淪為口號式政策,實難見國家對於口腔健康之重視,且在人口老化的現況與趨勢下,口腔健康與老年人身體機能衰退、失能、吸入性肺炎等均影響甚鉅,因此相關政策經費之需求不容忽視。爰此,衛生福利部應積極爭取相關經費,挹注成人口腔保健政策,以維護我國國人口腔健康。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劉建國 

(六十九)有鑑於近來心理健康不佳導致社會案件頻傳,衛生福利部規劃於107年度推行「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經查該計畫經費依照所屬業務分別編列於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保護服務司、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然,強化社會安全網不僅應從家庭經濟安全、保護性社會工作及家庭支持服務著手,心理健康保護以及自殺防治也應納於此計畫內,才得以達成此計畫之最大效益。衛生福利部說明「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已涵括心理健康保護及自殺防治業務,爰此,針對衛生福利部所規劃「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除充實政府各服務體系專業人力外,應加強服務體系整合,以綿密安全防護網絡。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七十)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衛生福利部於102至105年推動「國民心理健康促進計畫」,並於106年起再推出「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計畫為期5年,總經費高達50億1,761萬元,惟全國105年自殺死亡人數3,765人(男性2,559人、女性1,206人,性別比2.12);自殺粗死亡率每十萬人口16.0人(男性21.8人、女性10.2人),與104年(每十萬人口15.7人)相比上升1.9%,顯見衛生福利部國民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工作有待改善。為有效促進國民心理健康,減少自殺案件,爰請衛生福利部結合相關部會(門),針對重點標的人口群,精進各項心理健康輔導及自殺防治策略。

提案人:陳 瑩 邱泰源 黃秀芳 

(七十一)107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編列19億0,655萬2千元,其中有關「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和補助醫療機構、民間團體等,辦理藥、酒癮戒治服務等」經費為1億4,098萬6千元。雖刑罰加重處罰酒駕行為,然酒駕行為仍層出不窮,尤其酒駕者有三分之一是累犯,顯見很高比例的酒駕者已達成癮階段。衛生福利部除補助、捐助各單位外,更應積極思考應否對連續酒駕者進行強制酒癮戒治。經衛生福利部說明,該部針對酒駕個案已配合相關部會研修酒駕處置措施之法規,並藉由各項補助方案,強化酒癮防治作為,建請衛生福利部應賡續擴大辦理,並加強酒癮治療資源之宣導及補助方案之推動。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七十二)為提升高國中生對心理健康之認識,健全兒少心理健康之預防措施,並參酌兒童青少年精神疾病之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建議,及早發現與尋求專業醫療協助,可降低個人、家庭及整體社會的負擔。請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研議跨部會合作機制,並連結醫療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高國中生心理健康推廣課程,以健全兒少心理健康之預防措施。另請衛生福利部積極結合教育部,推廣心理衛教資源手冊,建立心理健康服務資源轉介機制,並健全兒少心理健康之預防措施。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李麗芬 

(七十三)107年度衛生福利部於「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工作計畫項下「國民心理健康計畫及強化藥癮治療服務」分支計畫下「獎補助費」科目編列13億1,656萬9千元,其中辦理「毒品防制」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項政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計列2億3,535萬1千元。惟原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業務由法務部主責,嗣於106年下半年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督導,此一過程代表毒品危害防制政策,已轉向重視非機構處遇之重要性,然如何提高非機構處遇之成效,給予毒癮者社會支持,協助其復歸社會、脫離既有不良交友圈,以及持續追蹤戒癮治療成效等,均有賴衛生福利部繼續謀畫。經衛生福利部說明,該部已於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中,結合法務部及勞動部,提出協助成癮者醫療及復歸社會之具體策略,建請衛生福利部依行政院核定之各項「毒品防制」策略行動方案,結合相關部會落實執行。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七十四)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醫療衛生政策之訂定及推行,常忽略原住民在生活上、文化上及地域上之特殊性,致政府相關醫療衛生政策未能貼切原住民之需求,甚至有些政策及規定在原鄉部落窒礙難行。為使有關業務之同仁熟稔原住民文化、風俗及生活習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派相關業務之同仁透過部落健康營造或其他原鄉部落服務之機會多至原鄉部落與原住民交流及學習,以俾利提供原住民更優質之健康照護服務。

提案人:陳 瑩 邱泰源 黃秀芳 

(七十五)臺灣中藥材約85%來自中國大陸,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衛生福利部應加強中藥材源頭管理,就進口中藥材實施邊境管理,並持續強化市售品抽驗。另外,針對臺灣中醫藥產業在國際市場上的拓展應體察情勢,以因應調整國內政策方向,扶持產業強化競爭力。並應規劃參與中醫藥國際會議,增進國際及兩岸中醫藥科技交流與了解中醫藥法規最新發展及中藥(材)之品質管理規範,促進臺灣中藥品質管理之競爭力。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七十六)我國中藥製造業外銷方面約占整體產值7%,其中南向國家占中藥整體出口額達26.24%,世界各國對傳統醫藥管理方式亦未盡相同。因應國際貿易競爭,建請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推展新南向中藥產業發展,協助中藥產業全球化策略布局,強化中藥法規技術雙向交流合作,輔導中藥製藥業者提升國際競爭力,並研議建置東南亞天然物(含藥用植物)藥庫(drug library)內容及研究之可行性。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七十七)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包含促進台美交流業務之政策規劃,以及提升醫療品質之政策研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促進實質成效,並提出書面報告,說明107年度重要政策研議方向。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七十八)有鑑於我國醫療資源分布不均,城鄉醫療差距嚴重,以苗栗地區而言,急待提升該地區醫院之緊急醫療照護品質,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計畫規劃(包括遴選標準、補助項目、執行方向及期程規劃等),輔導現有全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之其中一家醫院,於2年內達成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重度級標準。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七十九)有關107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其中辦理推動參與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經貿之衛生福利相關研究及法律諮詢計畫,係相同計畫年年委辦,而政府此種年年皆有的委辦計畫,長久下來已變成機關業務大量外包以及法人業務化、政績公關化等現象。為避免上述現象,建議衛生福利部應審慎評估委託辦理之必要性,並於委託辦理各項計畫時,確實落實監督與管理,以利在有限資源內,發揮最大之效益,並將上述委辦計畫之工作內容及成果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八十)新南向政策計畫主要目標係促成人才合作與經貿發展,以積極發揮我國醫療領域之特長,於新南向國家推動交流合作計畫,然為達政策目標,衛生福利部應研議增列相關具體合作項目(包括:社區醫療、家庭醫師制度、安寧緩和醫療等),以彰計畫推動成效。

提案人:邱泰源 陳曼麗 黃秀芳 

(八十一)公立醫院是政府為民眾健康把關之最重要服務單位,隨科技之發展,以病人需求為出發點,醫療院所應提供更高附加價值的應用服務,透過藉由醫療服務與資訊科技的整合,提供有效率與品質的醫療服務,並簡化護理流程與節省人力,以增加醫護人員照顧病患時間,進而提高醫護人員之工作效率和正確性,提升病人醫療品質,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推動所屬醫院建置智能醫療照護服務模式,於107年以苗栗等4家醫院執行並廣為推廣,提升病人安全及醫護人員工作效率,以發揮相關預算編列之最大效能。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八十二)為提升偏遠地區部立醫院醫療服務效能,並提供適切醫療服務,以達成公醫使命及完成偏鄉離島及弱勢族群的照護責任,鑑於衛生福利部偏遠地區現有醫療資源及人力有限,為提升醫療服務品質,所編預算實有需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對於申請「偏遠地區醫院充實醫師人力計畫」之受補助醫院,應積極執行相關預算,並發揮該預算編列之最大效能,落實政府照顧偏鄉國民之醫療任務。

提案人:黃秀芳 劉建國 陳 瑩 

連署人:呂孫綾 

(八十三)為保障「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後續之規劃與執行順利,除參考文資保護、工程建築等專業意見外,應廣納院民意見,以符合院民為規劃主體之程序正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對107年度特種基金補助中「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之歷史建築調查研究及修復計畫預算編列經費1億6,821萬元,計畫執行規劃過程中,應邀請院民代表及青年樂生聯盟參與,廣納院民意見;做為未來設計及施作執行階段之具體參考,達成兼顧文化、醫療、人權教育與生態保育之目標。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八十四)社會福利基金、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均屬特別收入基金,惟渠等基金之特別收入來源如菸品健康福利捐、遺贈稅及菸稅等項目,缺乏穩定性及成長性,長期恐不敷支應基金用途所需經費,而需仰賴國庫撥補挹注資金;鑑於中央政府財政狀況頗為困窘,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綜合考量整體稅制及政府財務資源配置,尋求可長可久之財源,以維持各基金之長期穩健經營。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八十五)鑒於「第八期醫療網」延續「開創全民均等健康照護計畫」精神,尚保留「醫事人力培育及人才羅致規劃」策略,惟「開創全民均等健康照護計畫」執行多年,我國偏遠地區醫療資源仍待強化,爰建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宜將改善中南部地區醫療資源列為計畫目標,並訂定年度績效目標值據以衡量,以強化醫療資源分布之均衡性。

「第八期醫療網」執行期間為106-109年度,總經費40億7,640萬元,依計畫書內容,該計畫建構於「開創全民均等健康照護計畫」(102-105年度)之基礎上,致力於整合醫療照護服務輸送體系,連結社會福利、預防保健、長期照護及精神健康等相關體系,適度結合地區資源,建構在地化、連續性、整合性之公共衛生與醫療服務網絡,並全力均衡醫療照護資源,以落實分級醫療,充實醫事人力,提升醫療照護品質。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八十六)107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編列1億3,336萬4千元辦理新南向醫衛資源整合平台、推展新南向衛生醫療合作與產業鏈發展、新南向智庫與研析計畫;捐助國內民間團體辦理我國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之產官學研合作計畫、國際會展、課程或研討會、醫衛經貿外交跨領域人才培訓、參與新南向醫衛相關會議、研討會或活動……等等。有鑑於醫療衛生為臺灣最具競爭力之強項,而過去南向政策多著重於越南、印尼、泰國及馬來西亞……等東南亞國家,為督促新南向政策有別於過往,爰要求衛生福利部107至110年「國際衛生業務」下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應因應新南向18個國家之個別市場及需求,提供相關國際衛生合作事項。另針對新南向國家中有原住民族之國家,建議參照「臺紐經濟合作協定」第19章原住民專章模式,逐年簽訂原住民醫療衛生合作協議或備忘錄。

提案人:陳 瑩 陳曼麗 黃秀芳 邱泰源 

(八十七)受到過去幾年一般公費醫學生減招及停招之影響,近幾年必須至偏遠地區服務之公費醫生有逐年減少之情形,將讓偏遠地區醫師不足之情形更加嚴重。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增加原住民公費醫學生之招生名額,或考慮於學士後醫學系招生中增加原住民公費醫學生之名額,以解決偏遠地區醫師不足之情形。

提案人:黃秀芳 劉建國 邱泰源 

連署人:蕭美琴 

(八十八)據查,衛生福利部設有諸多補助要點,如: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運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補助辦理長照十年計畫2.0補助項目及基準、公益彩券回饋金申請主軸項目及基準……等等。又查,各項相關補助規定,衛生福利部每年皆會邀集各地方政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共同討論,以期國家社會福利資源得以有效運用。

但查,如「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涉及全國社工等基層工作者勞動條件甚鉅,然該補助作業要點之研修會議,卻皆從未邀請相關工會或任何勞方擔任會議代表,此舉不僅已造成基層勞工無法反映其實際勞動狀況之困境,更遑言得以獲得重視或解決,甚者,將導致相關人力大量流失,且嚴重影響原立意良好之相關政策及措施難以推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研商各項補助規定之會議,應設置勞方代表,且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李彥秀 陳 瑩 邱泰源 陳曼麗 

周陳秀霞 蔣萬安 王榮璋    

(八十九)衛生福利部近年來透過補捐助各縣市政府、民間團體推動弱勢民眾自立脫貧政策,惟脫貧措施之受益人次卻逐年減少,成效有限,允宜檢討改善,以落實積極性社會救助精神;另目前針對脫貧措施成效之評估指標及統計資料仍未建置,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儘速建立相關指標與統計資料,作為推動相關政策之依據。

(1)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之「督導辦理各項救助」項下,編列辦理脫貧方案家庭服務人力─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1,374萬元及捐助民間團體辦理社會救助及自立脫貧方案(含教育脫貧)88萬元,合計1,462萬元。再者,該部將「增加經濟弱勢人口自立比率」列為107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一,並於年度施政目標之「營造互助祥和社會,完善保護服務體系」項下,宣示保障弱勢族群經濟生活,以協助自立脫貧。

(2)我國推動脫貧措施,主要係由各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或結合民間團體資源辦理,其中脫貧方案始於台北市政府89年7月推出之「台北市家庭發展帳戶」實驗方案,不少地方政府亦陸續跟進辦理類似計畫。94年社會救助法修法時,正式將「自立脫貧」一詞明訂於條文中,同年內政部出版「自立脫貧方案操作手冊」,引導地方政府發展因地制宜方案。又社會救助法在後續修法歷程中,分別增訂第15條之1與第15條之2,將地方政府辦理協助低收入戶脫貧措施及提供渠等社會參與機會予以明文規範,衛生福利部並於105年據以訂定「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辦法」,該辦法第4條明定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脫貧措施方式包括教育投資、就業自立、資產累積、社區產業、社會參與及其他地方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發展之創新、多元或實驗性服務,目前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脫貧措施方式,大抵未逾前揭範疇,且將近半數服務對象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子女。

(3)我國近年經濟每年均有所成長,103至105年度實質GDP呈現逐年上升趨勢,分別為15.5兆餘元、15.6兆餘元及15.8兆餘元,經濟成長率則為4.02%、0.72%及1.48%;復依衛生福利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人口統計資料,同期間全國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人口合計數各為70.7萬人、69.9萬人及69.0萬人,占總人口數比率分別為3.0%、3.0%及2.9%,顯示我國實質GDP規模雖有成長,然經濟弱勢人口數與其占全國總人數之比率並未顯著減少,反映政府推動脫貧政策之效果有限。

(4)衛生福利部主要係透過相關法令之制定、修訂,並考量申請計畫內容可行性、創新性及效益與資源多寡等因素,運用公務預算及公益彩券回饋金補捐助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衛生福利部(內政部)103至105年度補捐助辦理脫貧措施預算數分別為1,900萬5千元、1,355萬元及1,321萬2千元,決算數1,569萬6千元、1,083萬6千元及1,072萬6千元,執行率分別為82.59%、79.97%及81.18%,受益情形分別為4萬8千餘人次、4萬2千餘人次及3萬9千餘人次,呈現逐年下滑之趨勢。是以,近年度該部脫貧措施之執行狀況,除預算執行率約八成,尚有提升空間外,其受益人數亦呈逐年下降之趨勢。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九十)雖兒童權利公約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均規定以落實國內優先收養原則,然103至105年度跨國境出養人數均高於國內出養人數,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檢視各項法規及制定,並強化各社福機構橫向聯繫機制,以營造更有利國內出養之環境,以符合國內優先收養之原則。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九十一)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公益勸募管理」編列104萬8千元,係辦理公益勸募管理及委託辦理稽核勸募活動款項使用情形等所需經費。查99至105年度申請之勸募活動中,迄今仍有1百餘件未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結案。鑑於目前公益勸募條例對善款流向資訊揭露之規範難謂周延,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檢討該條例實施逾11年來之闕漏與失衡情形,儘速研議推動該條例之修法作業,俾保障捐款人權益。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九十二)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職司全國遊民輔導及收容相關業務,但對於遊民業務之管理卻付之闕如,尤其就遊民「統計方法」而言,對於具有流動性高特性之遊民未定有統一之規範,致使地方團體遊民輔導方式各自為政,因此無法就遊民有全國性的統籌規劃。舉例言之,依照衛生福利部社工司提供歷年遊民處理情形,104年度新北市受理或查報遊民人數共771人次,105年卻暴增至4,606人次,約近六倍,且除新北市外,其他縣市之遊民人數並無顯著增加情形。社會救助及社工司雖以該年度通報服務對象擴大與多元化、陳情案量增多及受極端氣候影響理由回函,然與他縣市相較,該些理由非新北市所獨具,顯不合理。故請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仍應就遊民「統計方法」訂有齊一之範本,俾利於全國遊民政策擬定與施行之參考。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 

(九十三)107年度衛生福利部歲出單位預算之「保護服務業務」下,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與性剝削防制之調查評估、家庭處遇等計列6,20萬1千元,預期有效督導並提升兒少性剝削防制工作之服務品質,惟對於兒少性剝削個案之寄養家庭服務缺乏相關規劃,未能完整落實遭受性剝削兒少的保護。

按「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工作基準」及各縣(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之規定,係以兒少保個案為主所設計之服務方案,建請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應考量兒少性剝削之特殊情況,如兒少年齡偏高、社區危險因子等因素,研議兒少性剝削個案需求之寄養家庭之可行性評估,並請於107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李麗芬 

(九十四)107年度衛生福利部歲出計畫針對「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共編列經費2億111萬6千元,用於強化我國社會福利安全網絡之佈建。為確實了解社會安全網之推動模式相關評估工作研發訓練之內容,應針對最弱勢之兒少進行相關之規劃。我國於103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用以協助我國政府檢視相關政策應依據「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擬定。因此應依據兒童權利公約之規範,包括針對保護性工作推動模式、保護性社工人員人力增補、提升被通報個案服務量能、加強保護社工專業訓練之在職課程內容及未來新增之預算額度等項目,均應於新社會安全網之計畫詳加規劃以及訂定。以利未來妥適推動我國保護服務相關工作,以確實建立新社會安全網之架構,建構兒少之安全網絡。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李麗芬 

(九十五)107年度衛生福利部歲出計畫針對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與性剝削防制相關工作,共編列經費620萬1千元。為確實推動兒少保護之業務,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推動下列業務:

(1)為確實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條文之各類兒童及少年保護事項工作,應研議規劃建立整合性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之通報系統,供工作人員填報相關保護工作紀錄、統計數據(含目前已公告之相關統計數據)、後續追蹤輔導作為等;並應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統計之兒少保護相關統計數據及計算方式,如兒少受虐之統計係數,以增進國際之比較,做為我國未來政策規劃之依據。

(2)就家外安置處遇模式,雖衛生福利部業於106年1月25日召開「106年度各地方政府推動兒少保護業務重點項目研商會議」,針對兒少保護個案之親屬安置策進作為提案討論,並請辦理親屬安置比率未達10%之縣市及親屬安置費用低於寄養安置費用之縣市提出具體改進作為,惟尚未見其成效。為利各地方政府確實依法推動親屬安置業務,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利用足編預算補助各地方政府推動親屬安置業務之可能性,以利各地方政府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安置兒童及少年應循順序原則),優先推動親屬安置工作;同時,並應確實研議解決親屬安置困境之配套支持作為,以利地方政府確實推動相關業務。

綜上,建請衛生福利部於107年8月31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李麗芬 

(九十六)截至105年5月,台灣65歲以上老年人口比例為12.78%,而雲林縣老年人口比例為16.72%,為台灣第二老的縣市,105年老化指數134.9,亦為全台第二高。從出生到死亡,醫療為個人一生最需要的事物,有好的醫療才擁有好的照護,有好的照護,才擁有好的老年生活品質。

為兼顧偏遠地區及醫療不足之醫療水平,現行醫學中心任務指標分為(1)提供急重難症醫療服務、(2)肩負公益責任提升區域醫療、(3)落實全人照護之醫學教育、(4)創新研發提升醫療品質、(5)配合國家政策參與國際衛生等五大任務,恐有重新討論空間。爰此,衛生福利部應研修醫學中心任務指標,藉此提供各地區醫療水準,讓醫療資源得以平均分配,並減少偏遠地區及醫療不足地區民眾跨區就醫情況。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九十七)衛生福利部近年來推動調整住院醫師訓練容額等措施,期改善五大科醫師人力供給問題,增加年輕醫師投入意願。據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報告,90至101年間五大科均呈現年輕醫師所占比例愈來愈低趨勢,恐不利醫師長期人力供給,105年度外科及婦產科平均執業年齡仍達51歲及55歲,分別較所有科別平均年齡49歲高出2歲及6歲,尤以婦產科為甚,若未能有效引進年輕醫師以減緩中高齡化情形,將不利未來婦產科醫師人力之供給。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有效引進年輕醫師以減緩中高齡化情形,以利未來醫師人力之供給及醫療品質之維持。

以各科年齡區間分布情形,外科及婦產科高齡化問題最嚴重,75歲以上仍在執業者,分別高達214人及104人,各自占該科別之3.55%及4.23%,而婦產科65歲以上執業醫師21.34%,亦即專責接生任務之高齡婦產科醫師超過二成,至於內科及兒科之65歲以上執業醫師比率亦近一成。資深醫師固具備豐富臨床經驗,惟執業醫師年齡過高恐影響臨場認知及反應能力,若未能設法培育新進或年輕醫師,我國高齡醫師比率恐居高不下,尤以著重於複雜手術及臨場判斷之外科及婦產科為甚。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九十八)我國自98年間開始推動安寧緩和醫療政策,歷經近8年僅總人口數之1.71%,以安寧抉擇簽署人數之現況觀之,該項政策之推廣仍待加強;又衛生福利部106年度以前將「推廣安寧緩和醫療之觀念,建構友善臨終照護環境,以提升相關照護品質」納為施政重點。為提升臨終生命品質,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持續推動。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九十九)鑒於我國罹患腎臟病人數逐年成長,盛行率及發生率亦排名全球之冠,而罹病須長期接受透析治療人數及耗費健保醫療費用亦日漸增加,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針對國人高罹病率檢討原因提出報告,以促進全民健康以減輕健保財務負擔。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施政目標,包括擬定整合連續性之公共政策,期能提供完善且一體之服務,以促進全民健康與福祉為使命。查美國腎臟登錄系統(USRDS)105年報,臺灣末期腎病之發生率為每百萬人口455人,盛行率為每百萬人口3,219人,上開發生率及盛行率均高居世界第一,顯示我國民眾罹患腎臟病情形之嚴重程度。

又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資料,96至105年度國內洗腎人數自5萬8,653人大幅增至8萬5,118人,淨增2萬6,465人,平均每年淨增2,941人,使由健保支付之總額協定支出數自每年285億餘元,增加為近355億元,約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給付」之6.25%,又105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計算每位洗腎病患之平均透析支出約達42萬元(尚不計及其他併發症醫療部分),形成全民健康保險之重大負擔。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一○○)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對於健保給付之指示用藥,應否逐步退出健保給付政策顯有分岐,尚未達成共識,然如果指示用藥驟然排除健保給付,是否對於民眾之用藥行為、健保的財務衝擊(包括是否會增加處方用藥用量)、以及是否會增加民眾自費造成弱勢家庭負擔等問題尚未釐清,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謹慎研議該項政策,並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政策分析評估報告後再逐年檢討、分階段實施。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一○一)有鑑於今(106)年流感疫苗自10月1日開打,僅3個星期就接種超過300餘萬針,超過今(106)年採購公費疫苗數五成以上,顯見國人已越來越願意接種流感疫苗。然因疫苗保護期有限,且近年氣候異常,再加上今(106)年擴大施打對象及公費疫苗施打率高等種種因素,今(106)年公費疫苗是否足夠,不無疑問。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加強宣傳並定期檢視公費疫苗施打量,同時研議期限內公費疫苗施打完後,施打對象中未施打者欲施打公費疫苗,衛生福利部如何協助等配套措施。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一○二)中央政府對於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之督導權,日後將由法務部改由衛生福利部,且依行政院對於反毒策略之規劃,日後反毒工作將由法務部主導轉為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等部會共同合作之模式,基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應避免業務移轉之空窗期及輔導中案件之承辦中斷情事,以發揮部會合作之綜效,並達成反毒策略目標。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一○三)我國自96年起陸續擴大口腔預防保健,並提供兒童牙齒塗氟暨臼齒窩溝封填等服務,致12歲兒童恆齒齲蝕指數從85年3.67顆降至101年之2.5顆,已達WHO所訂3顆以下目標值,惟與100年全球均值1.67顆(189國)、日本1.4顆、韓國1.8顆及新加坡0.6顆(詳附表14)相較,我國對於降低兒童齲齒仍需努力。但兒童牙齒塗氟等計畫之公務預算從104年起不增反減,挖健保補公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從108年度起應編足。

各國(地區)12歲兒童之恆齒齲蝕指數

單位:顆

國家別

年別

齲蝕指數

臺灣

2012

2.5

美國

2004

1.2

日本

2011

1.4

韓國

2012

1.8

香港

2011

0.4

荷蘭

2002

0.8

新加坡

2011

0.6

資料來源:WHO Oral Health Country/ Area Profile Programme.106/6/29

兒童牙齒塗氟等計畫

衛生福利部公務預算

實際支出金額

104年

4億3885萬8千元

每年大約5.5億

(健保先代墊)

105年

3億9566萬5千元

每年大約5.5億

(健保先代墊)

106年

3億5431萬1千元

每年大約5.5億

(健保先代墊)

107年

3億5431萬1千元

提案人:周陳秀霞 李彥秀 陳宜民 蔣萬安

(一○四)衛生福利部106年4月28日公告出院準備友善醫院獎勵計畫,該計畫預計獎勵200家醫院,衛生福利部宜加速執行該計畫並鼓勵醫院參與,並責成照護司、社會保險司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6個月內研議於健保總額內增加誘因,以鼓勵醫院辦理出院準備服務,俾利符合長照2.0收案對象且有意願接受服務者,出院後儘速銜接長照2.0服務。

提案人:周陳秀霞 李彥秀 陳宜民 蔣萬安

(一○五)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政策目標為每一縣市成立2至3處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單位。截至106年4月,19縣市擁有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單位計40家,從各縣市設置情形以觀,前4大縣市分別為台南市(5家)、台北市(4家)、新北市(4家)、高雄市(4家),合計17家,占整體家數之42.5%;但除提供該類服務之家數外,進一步觀察其提供量能,105年度實際接受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人數為916人,前3名之縣市分別為台北市145人、台南市112人及新北市100人,合計357人(占比38.97%),另居家服務計138人、臨時住宿計163人。惟迄至106年4月,實際提供服務、居家服務及臨時住宿對象仍為既有之916人、138人及163人,無新增服務對象。是以,服務量能實有待進一步提升。另台南市雖有5處小規模多機能服務提供單位,較台北市4家為多,然該市105年服務人數112人僅為台北市145人之77.24%,顯示在資源配置或服務推廣上,恐需詳加審視及考量,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單位之家數仍顯不足,不利提供民眾更普及可近及多元之照顧服務,其服務量能有待進一步提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改善方案,並具體執行。

提案人:周陳秀霞 李彥秀 陳宜民 蔣萬安

(一○六)家庭托顧從103至105年,每年平均僅185位失能者受惠,且迄105年度提供服務單位亦僅25處。為提升該項服務之量能,衛生福利部應於6個月內研議出針對不同失能狀況,是否調整家庭托顧提供單位最高可收照人數及給予不同給付,以及是否調整相關政策內容及給付標準之方案,以朝向在地老化之目標。

提案人:周陳秀霞 李彥秀 陳宜民 蔣萬安

(一○七)加強及提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之醫療保健服務為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主要業務。由於原住民族在文化及生活方式與漢人有所差異,故若要能有效提升原住民族的醫療保健服務,必須瞭解原住民族之生活習性、文化及需求。

為能有效提升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同仁瞭解原住民族文化、風俗、生活習性及需求,並提升原住民族就業機會,爰建請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107年度從事原住民族相關業務之勞務承攬人員應為原住民或熟稔原住民族文化、風俗、生活習性及需求之人。

提案人:陳 瑩 邱泰源 黃秀芳 

(一○八)我國公共長期照顧體系資源長期不足,長照十年計畫1.0自民國96年開辦至105年止,其涵蓋率均未及四成。為改善長照服務量能不足情形,長照十年計畫2.0計畫自106年正式實施,除延續原長照十年計畫1.0之服務對象外,亦擴大照護對象、增加服務項目,並由菸酒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得稅法、房地何醫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共310億餘元,較106年經費成長一倍。惟依衛生福利部估計,107年長照十年計畫2.0人口服務涵蓋率僅20%,預估服務人數較106年成長僅27%,服務效益略顯不足。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長照服務效益目標,並提出各地區長照據點布建日程及定期公布布建進度達成率。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徐志榮 

(一○九)長照十年計畫2.0計畫自106年正式實施,除擴大服務對象外,並將「出院準備服務」納入服務項目。病患出院後是否能及時銜接長照服務,是減輕長期照顧經濟壓力及照顧壓力之關鍵。惟目前出院準備服務量能不足,截至今(106)年8月,65歲以上患者獲得出院服務之比例僅6%。而根據台灣護理學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與台灣長期照護學會共同調查,僅半數受訪者知道可至縣市照顧管理中心申請長照服務,顯見長照服務申請程序之宣傳度及銜接率皆低,不利我國長照體系發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出院準備服務涵蓋率提升期程,並使出院後銜接長期照護平均等待天數降至一週以內。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徐志榮 

(一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我國居家式托育供給覆蓋率僅12.24%、機構式照顧供給覆蓋率僅7.28%,共計僅19.52%,明顯不足。又依衛生福利部委外研究,兒童托育費用應低於家戶所得10~15%,方能有效減輕經濟負擔,鼓勵生育。惟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調查,目前我國居家托育費用占比高達20%、私立托嬰中心費用占比約17%,均超過標準。而公私協力托嬰中心費用占比約11%,雖較接近提升生育之標準,然公私協力托嬰中心家數不足,收托名額過低,無法確實發揮成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公私協力托嬰中心各縣市107年度布建目標及布建期程。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徐志榮 

(一一一)有關可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中醫藥委員會(中醫藥司前身)前曾公告215種可同時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彙整表,該表絕大多數為雞鴨魚蔬果等一般食品原料,非真正之中藥材。另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亦有可供食品使用原料一覽表,其中有123種可供食品使用原料之中藥材,惟其作為食品原料使用之原則為不得單一使用,不得涉及固有成方及其加減方。目前對於中藥材產品是否屬中藥管理或食品管理之機制,莫衷一是,因此修正藥食兩用品項及健全相關規範有其必要性,方能解決目前已核准之市售產品,基此,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6個月內依(1)「酌量、分期」為原則,增加「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開放品項。讓中藥廠有所依據,投入研發更多可供食品使用之產品,消費者有更多選擇,使用更安心。(2)加強原有215藥食兩用品項之類別、外文名稱、學名、部位、規格限制(如符合台灣中藥典)及備註(詳列食用限量、限用產品型態及警語等相關規定)等管理模式,以確保民眾需求及安全原則。(3)研議部分安全性高,可提供食用藥材從進口端就建立分流管理制度,食用中藥材規格符合食品規範,藥用中藥材規格符合藥典規範及異常物質管理規範,提出具體可行性方案。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一一二)鑑於全台石化工業區空污事件備受重視,但相關研究計畫已於104年計畫期滿,惟空污持續惡化,為持續照顧國人健康,及持續進行石化工業區附近學童健康影響追蹤世代研究,以進行環境污染物之監測、健康流行病學調查研究、健康風險評估等面向之健康危害評估,實有繼續執行該計畫之必要,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協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爭取相關預算,以持續執行相關研究。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第2項 疾病管制署原列55億4,299萬元,減列「委辦經費」1,000萬元、第1目「科技業務」1,700萬元(含「防疫科技發展研究及科技管理」中「委辦費」200萬元、「新世代智慧防疫行動計畫」370萬元、「禽傳人之流感防控技術」30萬元)、第2目「一般行政」及第3目「防疫業務」中「強化邊境檢疫及境外防疫第一期計畫」2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7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5億1,579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派員出國計畫」相較106年度大幅增加。建請仍應撙節使用,並發揮最大效益。此外,針對107年度新增旅遊醫學考察項目,以及針對如何研議將出國成效得以轉換為具體政策與法規之管控機制,上述兩議題應於本會期中,檢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107年具體出國計畫之內容與預期效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項下「防疫科技發展研究及科技管理」編列「物品費」3,635萬4千元,相較106年所編物品費2,961萬8千元,增幅高達22.74%,雖係因應整體計畫需求,而增加購置研究所需之檢驗試劑,但因防疫科技發展研究及科技管理計畫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重點執行項目。為持續精進傳染病防治策略,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針對各項署內及委辦研究計畫進行嚴格審查及管考,逐年檢視研究計畫之執行成果,滾動式修正研究內容,俾提升研究經費之運用效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項下「防疫雲2.0計畫」編列900萬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惟相關編列過於簡略,未能具明主要採購項、數量、年度預算數額等,不利立法院監督,且計畫說明部分內容與105年同,是否需連年購置等不無疑問,為避免浮編預算,並撙節經費,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妥善規劃執行項目,並審慎運用經費且嚴謹追蹤執行進度,避免浪費公帑。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有關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巨量資料於感染相關監測及防治策略之應用計畫」與「氣候變遷相關傳染病對國人健康及防疫影響之評估」計畫編列所需衛教品、競賽活動、數位學習課程及媒體製作等費用同質性高,應予區隔清楚。因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針對各項科技研究計畫,進行嚴謹的需求研議及審查,並訂定嚴謹完善的管考制度,期能在國家財政拮据下,依撙節經費之原則妥善運用,加強呈現相關效益與成果,確保能以實證研究提供疫病防治解決策略,並做為擬定政策的參考依據。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有關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巨量資料於感染相關監測及防治策略之應用計畫」與「氣候變遷相關傳染病對國人健康及防疫影響之評估」計畫編列所需衛教品、競賽活動、數位學習課程及媒體製作等費用同質性高,應予區隔清楚。鑑於抗藥性問題日益嚴重,為保障我國民眾健康,應落實各項抗生素管理及感染管制措施,包括提升民眾及醫護人員的正確認知,才能有效防堵抗生素抗藥性微生物之蔓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妥善運用經費,確實辦理抗生素抗藥性衛教宣導相關工作。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中新增「新世代智慧防疫行動計畫」經費1億0,176萬4千元,占「科技業務」預算之28%,顯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對於防疫業務應用科技的重視。惟未來在發展這些智慧防疫系統時,務必要考慮到使用端之使用需求,因此要求在規劃智慧防疫系統時,應考量與醫療院所端相關系統程式之語言架接與交換問題,避免造成醫療院所使用端的系統不相容或增加使用上的困擾,另亦應運用於旅遊醫學計畫的改進。由於本計畫經費龐大,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再審慎評估並補強研究計畫內容,且做好計畫執行之管考,以確保計畫的執行成效。

提案人:邱泰源 陳曼麗 黃秀芳 

()查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列「辦理多元宣導平臺與大眾對政府在新型A型流感防治信心度結果評估相關費用」741萬3千元。有效防疫、篩檢,能提高民眾信心,並有效達成防疫目的,因此多元宣導平臺建置有其需要,但在信心評估調查方面,為使調查結果確實具有參考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對調查設計妥為規劃,另應持續加強向民眾宣導新型流感的傳染途徑及防範措施,避免民眾在境外感染,同時防止新型流感傳入國內。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107年度新增之強化邊境檢疫及境外防疫第一期計畫,檢疫人力質量不足,沈痾未能依計畫改善、智慧檢疫系統設置恐難按計畫進度辦理、績效指標設置周延性及積極性不足及相關資本支出編列過於簡略不利監督。爰請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積極運用新資訊及科技,提升檢疫工作效率及改善人力質量。另相關績效指標應進行滾動式檢討、適時修訂,以有效提升國家檢疫整體能量,爭取國內防疫整備時效及紓緩國內防疫壓力,為國家撙節醫療支出及減少社會、經濟層面之衝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為改善愛滋醫療費用欠款問題,已完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法,且以前年度欠款已於今(106)年開始編列還款,但未來仍須由公務預算支付之兩年內愛滋醫療費用部分,應足額編列預算,以避免積欠款項再持續增加。另外,雖然我國近年結核病新案發生率逐年下降,但仍與日、美先進國家相距甚遠,顯示防治結核病感染成效尚有相當的進步空間。為免危害國民健康,影響國家競爭力及國際形象,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進一步結合WHO及國際建議之防治策略,引進新檢測技術、藥物等,縮短診斷延遲、及早發現個案及避免感染者發病,以阻絕傳染途徑與協助提升個案治療品質,有效降低發生率。

提案人:邱泰源 陳曼麗 黃秀芳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之「傳染病防治及應變規劃」編列2億7,611萬4千元,惟相關編列過於簡略,從計畫說明中無法辨別各組別之業務費,不利立法院監督,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嗣後年度預算案之提報,應於各說明欄內詳細註明執行單位,以利立法院監督。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一)107年度「防疫業務」辦理高屏區傳染病防治業務及海空港檢疫相關業務,計列881萬9千元。查105年9月發生高雄小港機場捕獲一隻錢鼠,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送驗後發現有漢他病毒,未立即通報航站相關單位之情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此為鑑,確實修訂工作手冊、作業流程及落實執行,並應提升管理層級及強化查核機制,確保國際港埠防疫安全。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十二)我國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屬第二類法定傳染病,係由A型肝炎病毒感染所造成之急性肝臟發炎疾病,主要傳染途徑為受污染之食物或水、人與人接觸傳染(含潔手不當傳播、性行為傳播)及血液傳染等。經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該病症以往發生率約為每10萬人口0.5人,105年則劇增為每10萬人口4.8人,雖然106年1至9月累計病例326人已較105年同期病例數864人下降62%,疫情已逐漸趨緩,仍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持續密切注意疫情發展,檢討及精進各項防治工作,讓疫情確實有效控制,維護民眾健康。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十三)「防疫業務」項下「強化邊境檢疫及境外防疫第一期計畫」為5年期的新興計畫,經費達6億2,000萬元,107年度僅編列4,977萬6千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爾後本計畫經費務必詳實編列,並依實際執行所需,詳加規劃執行策略,落實執行,以能確實達到計畫目標,使預算發揮其最大效益。同時針對外籍勞工進行匿名篩檢調查,以瞭解疫情。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十四)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危險因子中,注射藥癮者為其中重要之因子,故清潔針具之提供自得有效減少藥癮注射所生交叉感染機會。然104及105年清潔針具計畫之來訪人次及回收針具比率同呈減少,尤以105年來訪人次較上年度減少31%。雖然國內注射藥癮者愛滋疫情已有控制,發針數量亦未減少,但請衛生福利部仍應積極監測針具發放及回收情形,避免疫情上升。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五)「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加入WHO2035消除結核第一期計畫」預算科目係作為結核病監控與管理所需經費,雖於94至105年間,防治肺結核已有成效,國內結核病例通報數已下降四成,惟我國仍應呼應WHO提出之消除結核目標,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以國際建議之防治策略,強化防疫基礎建設與預防策略,引進新檢測技術、藥物,縮短診斷延遲、及早發現個案及避免感染者發病以減少傳染源,並妥善運用編列之經費,發揮最大防治效益,以保障全民健康福祉。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十六)經查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分支計畫編列2億8,029萬元,做為流感大流行之因應準備工作。惟105至106年流感季,至6月時季節性流感確診數仍未降低,有別於之前以每年1至2月為高峰期之狀況,且105年流感併發重症疫情為近年新高。雖然季節性流感之防治並未包含在前開計畫內,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仍應確實推動季節性流感疫苗接種、抗病毒藥物之使用及強化民眾風險溝通與衛教宣導等因應策略,以確保新型流感大流行來臨時能有效因應。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七)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以防疫技術服務為核心,規劃於107年成立「防疫技術轉殖中心」及「新南向人員健康服務中心」,以強化我國與新南向國家因應未來更多傳染病跨境傳播之挑戰,共同建立區域聯合防治網絡,防範疾病跨境傳播,確保國人健康。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妥為規劃執行細節,確保計畫能有效執行,並應對受託單位的執行能力審慎審核,並確實監督。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十八)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以防疫技術服務為核心,規劃於107年成立「防疫技術轉殖中心」及「新南向人員健康服務中心」,以強化我國與新南向國家因應未來更多傳染病跨境傳播之挑戰,共同建立區域聯合防治網絡,防範疾病跨境傳播,確保國人健康。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妥為規劃執行細節,且審慎嚴選受託單位並確實監督,以確保能將我國的防疫技術有效輸出,並對前往新南向國家的人員提供良好的健康服務。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十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營建工程預算,鑑於部分建物已超過50年,應加強耐震作業,並應逐年檢視相關建物之安全品質,以確保民眾與我國防疫關鍵基礎設施之安全性。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二十)結核病防治是世界衛生組織長期持續進行之疫病防治重點工作之一,迄105年底我國經積極防治11年,相關防治雖有初步成果,惟疫情相較先進國家仍呈嚴峻,復有相關非本國籍者新發病例呈增加趨勢,應注意改善,避免疫情擴大,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及早因應我國人口老化環境,儘早發現及治療重發案病人,以增防疫成效。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二十一)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4年台灣結核病防治年報顯示,「104年新案發生以年齡來看,個案年齡主要以大於65歲為多,約占總個案數55%,且隨著年齡增加,發生率亦隨年齡增加而上升。」再者,亦有研究指出隨著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長外,疾病高發生率依然存在,再加上其他慢性病及共病症之影響,治癒成功率恐難確保,因此對於不同族群規劃不同的防治策略有其必要。65歲以上失能長者通常需藉由照顧者協助生活起居,曾有照顧服務員反映照顧結核病長輩時,因對於疾病不了解而心生恐懼。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加強結核病之衛生教育宣導,令長期照顧服務提供者對此疾病有正確認知,以作為社區發覺結核病病患的警覺者,有利及早發現病患,進而儘早協助個案確診及提供後續照護和追蹤,避免結核菌之持續傳播。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劉建國 

(二十二)鑑於我國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屬第二類法定傳染病,105年染患者劇增且迄今疫情仍待降溫,顯示近期防治成效欠佳,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儘速檢討改善,105年病例多集中於都會區,感染者主要為年輕人,另有境外移入病例大幅增加情形等,均應注意檢討成因,重點宣導衛教,並加強預防注射等,有效改善,以維護國人健康。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二十三)為避免流感大流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參採新進國家作法,將流感大流行疫苗預購協議(APA)機制之建立,納為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二期計畫之執行方法,惟原規劃以「疫苗基金」作為預算來源,但因「疫苗基金」財源不足,APA採購規劃方式乃暫緩辦理,恐影響流感大流行期間取得新型流感疫苗之即時性。為避免增加疫情擴散及防治成本升高等風險,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儘速研擬對策,以妥善因應可能之流感大流行。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28億0,897萬7千元,減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00萬元、「委辦經費」300萬元、「派員赴大陸計畫」20萬元、第1目「科技業務」800萬元(含「委辦費」300萬元)、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3,216萬1千元﹝含「委辦費」300萬元、第1節「食品管理工作」1,166萬1千元(含「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及「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100萬元、「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中「大陸地區旅費」74萬1千元、「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600萬元、「委辦費」中「輸入食品管理法規符合性研究及跨領域溝通與諮商人才培訓」192萬元)、第2節「藥粧管理工作」1,750萬元(含「委辦費」300萬元、「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藥物檢驗、藥粧基礎資訊管理、藥粧安全風險管理、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50萬元、「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4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4,436萬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億6,461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8項: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編列6億2,607萬4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科技業務」項下許多委辦計畫相似度高,毋須分別羅列,且與「食品管理工作」、「藥粧管理工作」內委辦計畫具重複性、難以窺知具體內容,且應重視藥粧、醫材、食品業者自主管理之責,不應政府單獨為之。又醫藥品法規研析、諮詢輔導、教育訓練及宣導相關計畫數量多、預算高,亦未明確說明具體需求。爰此,為撙節國家支出,避免預算浮濫編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劉建國 

連署人:邱泰源 

2.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編列6億2,607萬4千元,然相較於106年以前各年度之預算書說明,107年各子計畫之說明過於粗糙、內容過於省略,尤其委辦計畫未見詳細說明,恐有浮編之嫌,並不利立法院審議,爰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7年預算編製作業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3.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104至107年度「科技業務」中之「委辦費」,並未於預算書中完全揭露分支計畫下有那些委辦計畫,而107年「科技業務」下編列「委辦費」3億8529萬1千元,爰「科技業務」項下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科技業務」104至106年委辦成果後,始得解凍。

提案人:周陳秀霞 李彥秀 陳宜民 蔣萬安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編列2億2,109萬8千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辦理食品中危害物調查及攝食資料庫發展計畫、食品安全評估與管理策略精進計畫、產品監測計畫及高風險偵測及監控預測研究等,然其成效不彰,應提出科學性根據,進行資料之串聯及評估,並跨部會逐步建立食品中危害物含量資料庫,以優先管理高風險食品,爰凍結上項預算4,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調整規劃內容,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黃秀芳 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建置計畫」編列6,007萬5千元,合併凍結1,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建置計畫」預算係辦理食品安全相關之資訊軟硬體費用。然此科目預算較106年度增加了229萬4千元,然106年度資訊「設備費」列2,973萬1千元,107年度又編列3,496萬1千元購買資訊軟硬體設備,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科技業務」中「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建置計畫」1,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2.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工作計畫下「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建置計畫」編列6,007萬5千元,欲辦理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及產品通路管理系統等資訊系統開發與維運,然近年食安事件仍層出不窮,食品及通路追溯成效不彰,需進行業者食品資訊更新,並使中央與地方食品安全網絡串聯。爰凍結上項預算1,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調整規劃,提出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詳細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黃秀芳 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3.自建置食品雲相關系統至今,雖欲防止非食品級原料流入食品,但非在國內生產之特定化學物質,則食品雲及經濟部生產特定化學物質系統系統並無資料,無法達到建置食品雲本應達到之預警效果,且食品業者如蓄意使用非食品級添加物,也不會將非法添加物登錄於食品添加物系統,食品雲無法達到提供預警的功能,防範非法之功能薄弱。舉例而言,今(106)年9月份台中市抽驗糯米腸3件含防腐劑、「采棠肴鮮餅鋪」遭檢出蛋黃酥的鹹蛋黃含不得使用在食品的「蘇丹色素四號」,8月份台北市政府在河粉檢出不得添加的防腐劑己二烯酸,7月份驗出鳳梨每公斤超過1克的甜味劑環己基(代)磺醯胺酸,就是俗稱的「甜精」、台中市饅頭驗出防腐劑丙酸,5月份鹼粽檢驗出含硼砂等等。上述僅為查獲並被新聞揭露之案件數,相較實際非食品級添加物及特定化學物質流竄應為冰山一角,也顯示食品雲目前之制度設計無法有效防堵非食品級添加物及特定化學物質流入食品及達到預警效果,爰凍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建置計畫」預算1,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本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4.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科技業務」項下編列「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建置計畫」6,007萬5千元。經查,為確認跨部會間系統介接資料匯流及應用實際效果,由輸入、販售及使用流入食品業的情境,交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實際演練,透過跨部會系統介接資料分析產出風險清單,協助聚焦稽查對象,並成功建立分析模式。用以協調與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及教育部等部會攜手合作,分析出更具參考價值的資訊,強化風險預警機制,並提供相關部會勾稽可能的問題產品,達到落實食品安全監控與即時反應。然而,近來食安問題仍不時發生,既不見食品安全有因巨量資料建置而有所改善,更不見有食品安全即時反應之情形,相關計畫顯有改善檢討空間。爰凍結「科技業務」項下「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建置計畫」預算1,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相關指標及跨部會介接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劉建國 

5.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科技業務」項下「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建置計畫」預算6,007萬5千元,主要用於維運及判讀食安五環中「食品雲」系統之分析。食品雲計畫自103年起開始管制,104年起由衛生福利部主管,並於106年1月起強制食品添加入上傳流向,以建置跨部會資訊系統,透過追蹤追溯非食品級原料流向,製作食安預警資料。惟自食品雲於103年開始管制食品添加物及104年介接經濟部化學物質系統至今,工業用添加物流入食品製程者仍層出不窮。且若不肖業者蓄意添加非食品級食品添加物,自無登錄食品雲系統之可能,易形成食安預警漏洞。爰凍結「科技業務」項下「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建置計畫」1,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安全署提出因食品雲預警系統不足而無法及時防堵食安問題之案件檢討,並提出改善食品雲預警系統漏洞且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徐志榮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編列7億5,875萬5千元,合併凍結五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一般行政」預算數7億5,875萬5千元,包括人事費7億2,551萬6千元,業務費3,222萬7千元,設備及投資50萬元,獎補助費51萬2千元。新增經費6,546萬8千元進行中藥健康精進計畫,相關計畫內容與中醫藥司和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相關計畫有所重疊內容有相似之處,欠缺具體效益,監督不易,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預算五分之一,俟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2.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我國食品管理政策規劃、執行及法規研擬執掌機關,又為食品、藥品生產流程管理、輸入查(檢)驗、流通、稽查、查核及輔導之單位,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食品安全之107年度計畫及預算編列,並未確切針對相關問題提出改善計畫及加強人力稽查,落實行政檢驗管理把關工作,如過期食品、改標高風險食品的稽查改善,以及審查農藥殘留容許量,對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之委員意見之忽視,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委辦費」編列8億0,644萬3千元,鑑於國家資源有限,基於資源整合的原則,委辦內容相似或目的雷同的計畫應該予以整併,以防人力物力資源之浪費。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度開始執行強化食品藥物安全資訊之監測機制與處理策略計畫,105年續以「提升食品藥物安全資訊之監測預警機制」委託科技研究計畫,106年度再以強化食品安全資訊監測與預警策略模式再度執行,然藥物食品安全資訊監測之業務已分別在各委辦計畫納入需求辦理,上開計畫顯有重複編列預算之虞。爰「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委辦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業務費」編列4,418萬5千元。近年台灣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包括黑心豆芽菜、芒果及雞蛋等食品安全問題更是自今(106)年年初起延燒至今,包括潤滑油包子、過期乳瑪琳、石灰冬瓜磚、戴奧辛雞蛋、過期肉品改標、過期糕餅改標、過期原料製作零嘴、過期牛肉改標、工業漂白劑豆芽菜、芬普尼雞蛋、蘇丹紅鹹蛋黃等事件,其中甚至一度傳出芬普尼超標雞蛋流向無法追蹤等爭議事件,導致國內人心惶惶。惟衛生福利部至今未公布任何食安爭議事件下游流向,即各級量販零售商店、超市、傳統市場及使用到相關問題食品之餐飲業者等,導致民眾無法掌握國內食品安全狀況,可見食安檢驗與管理有相當疑慮。爰凍結「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業務費」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全年度食安問題檢討報告及相對應之改善政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徐志榮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編列4億1,266萬6千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管理工作」工作計畫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欲辦理邊境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之衛生安全品質委託檢驗、輻射檢驗及邊境事務委託等計畫,然鑑於民眾對於輻射食品議題之關心,應強化輻射檢驗流程之透明度及品質管理,以增加民眾對政府決策之信任。爰凍結「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調整規劃並提出詳細預算執行內容,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黃秀芳 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編列2億3,670萬3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合併凍結3,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管理工作」工作計畫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2億3,670萬3千元,欲辦理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規格標準之評估計畫、食品添加物依據國人膳食習慣所為之評估計畫、輔導食品添加物及特殊營養食品業者建立自主衛生安全品質監測及管理計畫以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計畫,然其應建立完整風險評估程序以制定最大殘留安全容許量,並擴大調查業者有無使用未核准之食品添加物,持續嚴格稽查非法食品添加物。爰「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合併凍結3,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調整規劃並提出詳細預算執行內容,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 

2.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食品管理工作」項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預算2億3,670萬3千元。近年台灣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包括黑心豆芽菜、芒果及雞蛋等食品安全問題更是自今(106)年年初起延燒至今,包括潤滑油包子、過期乳瑪琳、石灰冬瓜磚、戴奧辛雞蛋、過期肉品改標、過期糕餅改標、過期原料製作零嘴、過期牛肉改標、工業漂白劑豆芽菜、芬普尼雞蛋、蘇丹紅鹹蛋黃等事件,其中甚至一度傳出芬普尼超標雞蛋流向無法追蹤等爭議事件,導致國內人心惶惶,顯示我國食品安全政策全面破功、各部會橫向聯繫不足,無法有效保障我國食品安全。又檢視103至105年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地方政府食品工廠檢查不合格率分別為12%、15.9%、18.5%,106年至8月底則達19%,逐年升高,顯見我國食品安全日漸惡化。爰「食品管理工作」項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合併凍結3,000萬元,並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全年度食安問題檢討報告及相對應之改善政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徐志榮 

3.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管理工作」工作計畫項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分支計畫編列2億3,670萬3千元,其中為辦理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及食安五環所需行政費用,計列1,582萬元。惟邇來食品安全問題頻傳,食安五環中將十倍查驗明列其中,即可見行政機關期藉由加強查驗量能作為食安管理之重要手段。然目前查驗人力極為缺乏,查驗量能難實質有效提升,倘欲貫徹食品安全管理決心,編列高額預算外,更須增加查驗能力,方得克盡其功。爰「食品管理工作」項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3,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爭取增加稽查人力及改善渠等勞動條件之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編列6億9,655萬4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粧管理工作」編列6億9,655萬4千元,然相較於106年以前各年度之預算書說明,107年各子計畫之說明過於粗糙、內容過於省略,尤其委辦計畫未見詳細說明,恐有浮編之嫌,並不利立法院審議,爰「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7年預算編製作業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2.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粧管理工作」編列6億9,655萬4千元,相較於106年度6億4,607萬1千元大幅增加。其中,包含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相關計畫與科技研究計畫,有關辦理藥品科技發展與法規科學研究,完善藥品製造源頭、臨床試驗管理機制;健全上市前、上市後藥品管理體系;用藥安全宣導暨建構完善用藥安全環境及國際合作法規協和環境建置等,辦理藥品科技發展與法規科學究等業務及相關會議所需行政費用等。兩者部分計畫內容有相似與重疊之疑慮。此外,新增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具體內容不明,僅以法規研究為主,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醫粧管理工作新增之計畫,並未發揮實際效果。預算內容欠缺具體效益,經費監督不易,爰「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0萬元,俟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邱泰源 陳 瑩 

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1至106年委託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CDE)辦理計畫相關資料及成果」、「101至106年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託辦理計畫之經費支應派員出國相關資料」等所有委辦CDE計畫的資料,101至105年共計有86項,其中65件CDE必須提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足以作為參考並採納的完整意見資料,然在這65件中,卻有20件無法供該署參考、採納,必須詳加檢討。另外45件計畫雖已提供參考、採納意見資料,卻有跨年度作相同項目者或預告或公告(發布)實施項目及日期與計畫名稱、目的及執行成果摘要無關聯性等事件數起,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似有巧立名目編列委辦計畫,實非得宜,又在專家審查計畫執行時,未有效的適當監督機制,似有行政怠惰之嫌。

惟因上開委辦CDE計畫,橫跨藥品、醫療器材、食品、化妝品各項業務。爰「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對於經費之運用是否得當,人力聘用是否合宜,予以檢討提出相關改善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工作計畫「藥妝管理工作」項下,分支計畫「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中「委辦費」辦理「加強中央及地方藥物違規廣告監控」編列1,054萬1千元。現今科技日趨發達,廣告販售之型式亦隨民眾使用習慣改變,不單於傳統媒體傳播方式,網路媒體樣態多元,社群工具使用者者眾,尤以臉書、Line為甚。各樣新型態之網路販賣商品行為,以社群網站為媒介販賣違規商品之相關案例層出不窮,有心人士於網路上販賣具有宣稱醫療效果與不具療效之違規產品,種類多樣、稽核查緝困難。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供之105年度之查核資料,總案件量為10,628件,確認違規之案件為1,090件,違規案件達監控總量之十分之一,可見違規產品充斥,確有危害民眾健康之虞,又計畫中監測項目只針對國內中文網站或購物網站進行監控,且查該項目之查核內容並無針對社群媒體之具體稽核辦法。然社群網站使用者眾,實有加強稽核之必要性。綜上,針對「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之「委辦費」用於「加強中央及地方藥物違規廣告監控」預算,凍結2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提出針對運用社群網站販賣違反藥事法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商品之查緝方案,並於半年內提出具體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 吳玉琴 

(十一)芬普尼雞蛋事件,顯示食安五環政策破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市售雞蛋抽驗,未將芬普尼列入常規檢驗,且未能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合作進行食安管控,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明本案,行政院業責令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儘速完成雞蛋芬普尼殘留標準訂定之法定程序,使畜牧業者能有所遵循。本次蛋品事件是政府主動監測發現,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確認源頭畜牧場後,通報3部會署(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啟動聯合稽查機制,聯合各縣市政府,掌握源頭資訊,控制影響層面。為確保民眾蛋品食用安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地方政府衛生局應加強執行市售雞蛋抽驗,並將芬普尼列為常態檢測項目。衛生福利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均能相互合作進行食安管控,且相關預算確有實需,允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建立農場到餐桌安全體系」相關方案書面資料。

提案人:周陳秀霞 李彥秀 陳宜民 蔣萬安 

(十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鑑於除了經常性會議外,相關部會定期之國際研討與交流活動有其必要,但應提出書面報告,於本會期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如何建置出國成效審查機制,並說明107年「派員出國計畫」預算之具體內容,避免出國效益不彰。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邱泰源 陳 瑩 

(十三)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下「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編列539萬9千元之「資訊服務費」,主要用於藥品食品化妝品優良實驗室管理資訊系統、檢驗管理系統、藥品查驗登記線上送件系統、輸入藥品國外製造廠e化管理系統、人體器官保存庫線上申辦填報系統、醫療器材及化粧品數位學習網、科技計畫管考系統之管理維護。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強化上述業務資訊系統之功能,並妥善維護以利順暢運作及提升效率。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四)為提升藥品品質及維護國人用藥安全,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確實執行藥品安全監視體系提升計畫、強化藥品管理法規科學研究,並精進藥品臨床試驗品質及維護病人權益,以建構完整的藥品管理體系,確保藥品品質及安全。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五)鑒於中華藥典為我國藥品品質管理及藥品產業之遵循依據,為因應藥品之分析方法及檢驗技術隨著醫藥科技之急遽發展與進步,新儀器設備與新分析方法推陳出新,我國藥典亦需與時俱進,應加速藥典增修頻率,與國際接軌。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加速進行中華藥典編修作業,縮短與歐美先進國家之差距,逐步邁向國際化,以符合產業及管理需求。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六)生醫研發加值暨產業鏈結推升計畫係鼓勵我國新興產品的研發、輔導國產業者拓展外銷市場,推廣台灣生技醫藥產業的品牌形象,藉此提升我國生技產業的全球競爭力,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藉由跨部會的橫向合作,積極推廣台灣生技醫療產品高品質、高價值品牌形象,促進生技醫藥產業之國際化。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七)鑑於107年度「科技業務」項下之健康醫藥生技發展計畫編列房屋建築養護費,主要用於實驗室之抽風管路、環境空調溫溼度設備及水電照明設備等維護,相關新興生物藥品品質及醫療器材產品檢驗驗證平台之研究檢驗工作皆需在良好的實驗室環境下執行。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妥善維護實驗室環境設施,以利醫藥品相關實驗室能有效運作,確保實驗數據之品質。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八)資訊系統發展以蒐集資料為基礎後進行分析,待事件發生時可快速追蹤;事件之後可累積經驗建立模型,作為預警之利器,在人力嚴重不足的情形下,資訊系統相形重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大數據運用及勾稽預警已有初步成效。未來應持續精進系統預測功能,根據已發生事件及經驗,強化系統之勾稽預警機制,透過跨機關之資料整合應用加強風險管控、提高稽查之能量以提升管理效率,確保國人食品安全。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邱泰源 

(十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食品安全流向預警及追查等業務,在人力嚴重不足的情形下,應朝向資訊化管理,善加運用資訊系統協助業務推展,雖業管範圍持續增加,仍應將有限之資源,做最大化之應用,以確保國人食品安全為目標,持續精進各項資訊系統。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二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我國重要之食品及藥物管理單位,國內重大食安或藥品安全議題,該署扮演政府部門相當關鍵之管制角色。107年度該署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研發替代役共計113人,費用6,546萬8千元,茲考量國人對食品及藥物之安全日漸重視,該署進用之研發替代役對於食品、藥品、醫材、化妝品等產品之管理多有助益,允宜妥善運用經費,落實研發替代役之管理,以廣納更多優秀人才並發揮晉用研發替代役之最大效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邱泰源 

(二十一)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管理工作」項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編列4億1,266萬6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為執行食品查驗相關之費用。然此科目預算與第一期前瞻特別預算中「強化食安稽查及檢驗量能」編列1億元7,500萬元,二者應有明確分工,確實執行之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撙節並合理使用各項經費,落實食品查驗業務,以保障食品衛生安全。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二十二)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爰請衛生福利部應監督地方主管機關,遇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時,應確實依法辦理,以達嚇阻不法之目的。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三)鑑於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食品管理工作」項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路計畫」預算1億3,709萬1千元,以分群分眾為考量,迅速且大量地透過各式媒體通路提供最正確之食品藥物安全資訊,執行謠言澄清及加強食藥安全議題之宣導,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加強政策推廣、法規宣傳及正確食藥資訊傳播,以維護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四)目前國內依規定取得認證資格之驗證機構僅2家,較難負荷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5項之驗證量能,然二級品管之第三方驗證其性質屬行政程序法之行政委託,為公權力作用之一環,驗證公正性及驗證執行品質為首要考量重點,且經查現有驗證機構稽核人數足以因應現行及近期二級品管驗證之需求。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將落實驗證機構之監督,並提升驗證品質;另應儘速就預告期間各方所反映之意見進行溝通與解決,並於108年底實施。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五)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消費者衛生教育媒體宣導通路業務」編列「委辦費」預算450萬元,為因應各類食品突發緊急事件及民眾高關注議題,提供最正確之食品藥物安全資訊,執行謠言澄清及加強安全議題之宣導,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加強計畫執行效益,以達維護國人食之安全。

提案人:周陳秀霞 李彥秀 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六)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網路加值計畫」編列「委辦費」預算200萬元,為運用新媒體通路強化政策宣導,提升消費者信心,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加強計畫執行效益,以達維護國人食之安全。

提案人:周陳秀霞 李彥秀 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需聘請182名臨時審查人員辦理藥品、醫療器材及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以及藥物製造工廠查核等業務。爰請該署因應科技發展趨勢及實際技術應用所需,滾動式檢討臨時審查人力制度,建立完善管理機制,加強考核督導該渠等人員業務績效,使渠等人員發揮最大效能,確保查驗登記品質及時效,落實製造廠製造品質管理,保障民眾健康安全。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二十八)有關辦理指示藥品與成藥管理之業務,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97年第一次全國藥品政策會議就已通過「推動說明書用語明確化與簡明易懂」之決議。並於105年3月8日公告「西藥非處方藥仿單外盒格式及規範」,參考先進國家規定,考量民眾閱讀習慣及視障、銀髮等之族群需求,規定外盒QR Code應提供的品名、用途(適應症)、用法用量、藥品劑型及形狀等可供辨識藥品之資訊、諮詢電話等項。惟距105年底已時隔1年,目前仍有多數民眾反映到藥局購買各類暢銷感冒或消炎止痛藥仍拿到舊包裝,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也無法清楚查到哪些指示藥品尚未完成換裝等資訊做為選購之參考。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4個月內清查並公告今(106)年所規範之胃腸制劑、綜合感冒劑、鎮咳祛痰劑,未完成換裝之藥品清單。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二十九)藥品上市後之安全及品質監測對於國人用藥安全實屬重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建立相關監測機制,應積極把關、持續確實執行,以監測藥品未預期之風險或品質異常情形,必要時採取相關風險管控措施,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三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宜參考國際非處方藥管理情形,檢視現有成藥基準表與指示藥品審查基準,研擬非處方藥品政策之修訂與配套措施。並使國內產業瞭解醫藥先進國家的非處方藥品管理,提供國內業者類別變更案件輔導服務,促進非處方藥市場之發展。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三十一)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粧管理工作」項下「藥品及管制藥品計畫」編列1億4,565萬9千元之業務費,其中編列42萬1千元之「大陸地區旅費」,因其編列目的係為透過實地查核確保向我國申請新藥查驗登記所附大陸地區臨床試驗數據之真實、可信,以保障民眾用藥權益;並由實地瞭解大陸地區藥物濫用概況及防制運作,強化藥物濫用防制。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我國新藥品質安全療效嚴格把關,加強對國際毒品氾濫流通管理及我國藥品濫用防制,並撙節預算,發揮最大預算效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三十二)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粧管理工作」項下「毒品防制」編列4,377萬4千元,其中「委辦費」及「設備及投資」共編列3,041萬7千元,主要運用快速鑑定儀器(即拉曼光譜分析儀),於邊境查驗藥品原料藥及藥廠稽查,以防堵製毒原料假冒藥品原料藥進口至國內,阻絕毒品於境外;國內新興毒品氾濫,實有強化新興毒品檢驗量能之必要,透過籌獲新興毒品及新興成分之標準品,並建置毒品檢驗所需之標準品質譜圖,使國內各鑑驗實驗室可即時準確檢出新興毒品,並擴充「管制藥品濫用通報資訊系統」,建置新興毒品之毒性資料庫,提升通報即時性,防杜其濫用,保障國人健康。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我國藥品原料藥進口嚴格把關,加強國內新興毒品檢驗量能,發揮最大預算效益。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三十三)我國近年致力於醫療產品外銷外貿,惟103至106年8月底止醫療器材製造廠檢查不合格率分別為10.73%、22.5%、22.57%及23.02%,其中105年國產醫療器材檢查不合格率更高達25.1%,顯示我國醫療器材製造廠未合法規情形日趨嚴重。經查,前述不合格率為初次檢查之結果,不合格廠商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給予2個月改善時間後,最終複檢結果之不合格率為2.9%(105年)及0.7%(106年),未有逐年增加趨勢。另目前醫療器材生技產業之蓬勃發展,醫療器材製造廠之檢查案件每年漸增,未能如期執行醫療器材製造廠之檢查業務,恐影響醫療器材產品上市,延誤民眾取得最新醫療器材時機,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確已積極從法規說明輔導、技術標準更新及實地查核等不同面向同步持續輔導與監督,以協助國產醫療器材製造廠之法規遵循能力,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未來仍須持續加強辦理廠商檢查說明會及法規標準研討會,協助醫療器材製造廠之品質提升,並能提高醫療器材製造廠之法規遵循能力,保障民眾使用產品之安全及效能。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徐志榮 

(三十四)近3年醫療器材製造廠不合格率有增加情形,顯現衛生福利部未能積極檢討並強化我國醫療器材製造廠之法規遵循能力,經查,前述不合格率為初次檢查之結果,不合格廠商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給予2個月改善時間後,最終複檢結果之不合格率為2.9%(105年)及0.7%(106年),未有逐年增加趨勢。另目前醫療器材生技產業之蓬勃發展,醫療器材製造廠之檢查案件每年漸增,未能如期執行醫療器材製造廠之檢查業務,恐影響醫療器材產品上市,延誤民眾取得最新醫療器材時機,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確已積極從法規說明輔導、技術標準更新及實地查核等不同面向同步持續輔導與監督,以協助國產醫療器材製造廠之法規遵循能力,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未來仍須持續加強辦理廠商檢查說明會及法規標準研討會,協助醫療器材製造廠之品質提升,並能提高醫療器材製造廠之法規遵循能力,保障民眾使用產品之安全及效能。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三十五)今(106)年台灣雞蛋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包括戴奧辛雞蛋、芬普尼雞蛋、蘇丹紅鹹蛋黃等事件,甚至一度傳出芬普尼超標雞蛋流向無法追蹤等爭議事件,導致國內人心惶惶。惟雞蛋因屬生鮮食品,市場端及農場端分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管理,跨部會合作不易,易生漏洞。又目前我國散裝雞蛋占雞蛋市占率約六成,惟目前散裝蛋僅規範於塑膠箱外張貼溯源標示標籤,然而民眾購買回家後即無法查詢個別雞蛋來源,一旦發生雞蛋食安問題,民眾無法得知其購買來源蛋場有無受影響。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商研議逐步推動每顆雞蛋溯源標示之可行性。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徐志榮 

(三十六)近年台灣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包括黑心豆芽菜、芒果及雞蛋等食品安全問題更是自今(106)年年初起延燒至今,包括潤滑油包子、過期乳瑪琳、石灰冬瓜磚、戴奧辛雞蛋、過期肉品改標、過期糕餅改標、過期原料製作零嘴、過期牛肉改標、工業漂白劑豆芽菜、芬普尼雞蛋、蘇丹紅鹹蛋黃等事件,其中甚至一度傳出芬普尼超標雞蛋流向無法追蹤等爭議事件,導致國內人心惶惶。惟衛生福利部至今未公布任何食安爭議事件下游流向,即各級量販零售商店、超市、傳統市場及使用到相關問題食品之餐飲業者等,導致民眾無法掌握國內食品安全狀況,徒增恐慌。日後若再發生食品安全事件,衛生福利部應確實公布爭議食品下游流向,並上網公告,以利民眾查詢。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徐志榮 

(三十七)查「非核家園」為政府既定能源政策,國人對於日本311東日本大地震後產生核能輻射災害,遭受輻射污染之「福島」及周遭4縣市「茨城、櫪木、群馬、千葉」地區之食品目前雖然臺灣禁止進口,然對於目前狀況如何,仍有疑慮。查「食安」為國人最重視的議題,鄰近國家韓國已經自行派員赴日採樣,自行完成調查報告,然臺灣卻僅採用日本檢驗報告及數據資料,實難讓臺灣民眾信服。考量民眾食用安全及健康保障絕不容任何退讓,衛生福利部應派員實地赴日本福島、群馬、櫪木、千葉、茨城等核災5縣實地採樣、抽驗及檢測當地食品、水產品及其生產環境之輻射數值,並提出完整調查報告並上網公布,讓臺灣民眾瞭解日本核災5縣市目前食品是否仍受輻射污染、受污染程度等情況。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徐志榮 

(三十八)鑑於我國食品工廠不合格比率未能有效降低,顯不利於食安保障,亦難從源頭為民眾食安把關,為避免減損源頭保護食安之成效,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積極與地方政府共同研謀善策改進,以保障民眾食安。

(1)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科技業務」「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食品管理工作「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及「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合計編列3,560萬6千元,辦理食品工廠查核。

(2)檢視近年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地方政府查核我國食品工廠情形,其中103至105年度檢查家數分別為9,093家、1萬2,105家及9,164家,檢查率依序為70.62%、119.17%及84.8%。雖逾七成,惟不合格率分別為12%、15.9%及18.5%,亦明顯提高,顯示我國食品工廠不合規定有惡化趨勢。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缺失屆期仍未改善之食品工廠,採取罰款、停業或移送法院之處罰方式,若我國食品工廠不合格比率未能有效降低,顯不利於食安保障,亦難從源頭為民眾食安把關。

(3)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新興計畫「建構安全的食品體系:供應鏈之透明化」,期能重建我國食品供應體系之安全性及消費信任,邁向國際,惟106年我國食品安全事件頻傳,如鹹蛋黃驗出蘇丹色素四號、市售雞蛋含芬普尼、食品廠使用逾期原料等,對於我國食品產業外銷恐有不利影響,應加強源頭管理。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第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55億5,372萬8千元,減列第1目「科技業務」500萬元、第3目「健保業務」中「健保政策規劃與推展」1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5億4,772萬8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1項: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2,227萬6千元,惟查針對年度施政重要事項設定之關鍵績效指標,卻未能評估個別醫療品質因素之優劣,例如:優化分級醫療制度、保障弱勢就醫及確保健保財務穩健等,致無法完整評估個別醫療品質之績效並展現政府具體作為,爰凍結「科技業務」預算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李彥秀 許淑華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之「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預算編列1億1,158萬1千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89年起,為應學術研究團體與日俱增之需求,以公開招標方式委託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建置管理「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提供健保資料加值服務供學術研究使用。然,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委託案於105年6月28日終止,同年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署內設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應用服務中心)」。同為衛生福利部轄下所主管之資料提供中心,但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用服務中心收費高於統計處資料科學中心外,且未將「違反作業規定案件及人員處理程序」明定,有損使用者之權益。爰凍結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1)應用服務中心收費標準進行檢討調降,(2)將「違反作業規定案件及人員處理程序」明定且上網公開,並(3)針對在衛生福利部統計處資料科學中心已廣設分中心之現況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是否仍需設立對外開放服務進行中心的定位檢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劉建國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推動醫審及藥材作業」編列1億1,698萬3千元。有鑑於全民健康保險已邁入第23年,國內推動醫藥分業亦已歷經20年,隨著台灣人口老化與多重共病的慢性病患逐年增加,如何鼓勵病情穩定病人利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到厝邊有品質且手法的健保特約藥局領藥,創造醫病藥及健保財務之四贏局面,實為當前重要課題。然20多年來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卻從未針對上千家健保特約藥局進行品質資訊指標之監測與公開,導致民眾無從有效透過健保品質公開資訊挑選藥局,醫界也無從參考選擇可信任合作之夥伴來推動慢箋開立與釋出。爰凍結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下之「推動醫審及藥材作業」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事前蒐集相關藥局品質指標建議、邀集相關醫藥、病友、消費者與醫改團體研議增列健保藥局品質指標並公開上網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健保政策規劃與推展」科目編列2,214萬8千元,其中「辦理全民健保業務宣導認知情形調查、顧客服務滿意度調查成效評估及網路素材製作委辦計畫」計列253萬5千元,辦理宣導與網路宣傳,效益不明,難以評估成果,卻編列高額預算。另新增參加中國大陸「第九屆亞洲華夏藥物經濟學論壇」,以及美國「健康學術年會」,前述會議參加效益不明,未交代具體預期成效。相關健保業務推動經費使用難以監督,應撙節利用。爰「健保政策規劃與推展」項下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萬元,俟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邱泰源 陳 瑩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健保政策規劃與推展」科目編列2,214萬8千元,經查安寧緩和醫療政策推動近8年時間,惟安寧抉擇簽署人數僅占全國總人口之1.71%,近年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將「推廣安寧緩和醫療,並註記於健保卡」列為年度關鍵指標,107年度預算揭櫫將推展社區安寧照護,但並未將推廣安寧緩和之推廣列為重點施政項目,且自106年起即不復見相關績效指標,應宜持續推動該項政策,以提升臨終生命品質,維護國人臨終尊嚴。爰凍結是項預算經費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之政策持續推動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陳曼麗 黃秀芳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提報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計畫」,107年度委辦經費增加之主因係新增「優化健保給付機制提升精準醫療運用」之相關計畫,計畫主要執行內容係為使新醫療科技納入保險給付機制能具有透明與系統的實證評估過程,導入多準則決策分析(Multiple Criteria Decision Analysis, MCDA)方法,進行健保給付機制之優化,並建立低效益醫療退場機制,改善無效醫療的介入與處置,提升精準醫療之運用,使有限的健保資源能達到有效配置,極大化健保資源價值。鑑於「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計畫」係為在有限的醫療資源下,持續提供高品質的醫療服務,以保障民眾就醫權益,編列相關預算確有所需,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嚴格審視受委託研究機構之計畫執行進度與成果,發揮最大效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編列6,873萬5千元,其中辦理院所初級照護內涵計畫,編列137萬3千元。惟目前分級醫療之策略,多重視如何引導醫院為急重症醫療,然對於如何將輕症病患疏導,下轉至基層診所,則欠缺政策配套,恐影響分級醫療之實施成效。是辦理初級照護內涵研究固然重要,但更重要者為主管機關得藉由何種手段,將該意涵內之患者留於基層診所或鼓勵醫院下轉。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研擬鼓勵醫院下轉之誘因,並於專款或其他預算編列基層因應醫院下轉衝擊所需之風險費用預算,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之「健康雲2.0」計畫,編列4,196萬元,該計畫辦理推動各項健保資料加值運用、建構整合性之健保資訊流及雲端平台等等。建置醫療雲係為避免醫師重複處方及病人重複用藥、提升用藥之安全與品質,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2年開始建置以病人為中心之健保雲端藥歷系統,並自103年開放各層級院所線上查詢權限及批次下載病人用藥紀錄,同年又建置健康存摺系統以供民眾下載,做為自我健康管理之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獎勵醫事服務機構上傳病人醫療資訊,惟基層醫事服務機構上傳意願有欠理想,並已影響系統資料收載完整性,更導致健康存摺查詢結果產生缺漏,最終將損及民眾信賴度,不利後續之推廣。為避免上述情形發生,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積極改善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作為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鑒於107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之「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係依行政院以院臺科會字第1050000364號函核定「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數位計畫」,再配合立法院核定之各年度法定預算數、行政院核定之各年度預算數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之分配等結果,進行經費滾動修正送立法院審議,推動之計畫為建構智慧醫療服務之重要科技發展計畫,以因應高齡化社會之醫療需求,確有執行之必要,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撙節使用各項預算費用,發揮最大效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基本工作維持預算,包含文康活動、區域維護等經費。鑑於監督不易,應撙節預算使用,並研議逐年減少委外人力與派遣人力。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邱泰源 陳 瑩 

(十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負有審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之責,近年辦理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查核結果,違規比率甚高,105年度訪查比率尚低於103及104年度,稽查方案及嚇阻效果仍待加強,方能有效杜絕詐領健保給付之弊端、提升健保醫療資源之合理運用、維護保險對象就醫安全與品質,並建構公平合理之醫療經營環境。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加強訪查深度及廣度,以達到杜絕詐領健保給付之弊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邱泰源 

(十二)依據衛生福利部出版的106年度總額協商指標要覽資料,西醫基層101年「就醫者平均每人門診就醫費用點數」是4,998點,但醫院部門是14,961點,到105年差距更大,基層是5,411點,醫院是17,776點,相差近三倍。另依據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的分析,單純只看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門診病患,在醫學中心平均每人醫療點數就比地區醫院多出56%,影響分級醫療推動甚鉅。此外,西醫診所星期六平均看診率從過去85%已逐漸降至82%,星期日平均看診率從23%降到20%,如果假日基層看診率持續下降,恐迫使民眾得到大醫院看急診,反讓分級醫療破功。究其原因實肇因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未落實健保法第42條同病同酬規定、第44條建立論人計酬之家庭責任醫師制度所致。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針對下列事項提出報告:

(1)針對在基層就可以處理的常見門診照護項目進行分析,掌握院所申報情形,並研議開放於基層申報,以落實分級醫療下壯大基層之目標。

(2)針對假日基層看診率較低的地區,鼓勵建立輪值模式,並研議考慮將健保藥局加入家醫群計畫來輪值合作,減少診所無法於假日請到藥師而無法看診給藥的難題。

(3)提出如何開放有6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家庭,優先申請加入家醫計畫之方案,逐步讓全民都有家庭醫師團隊照顧的理想實現。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十三)107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之「推動醫審及藥材作業計畫」編列1億1,509萬2千元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考量現行審查量能僅占申報件數約千分之六,且健保特約院所每年申報費用成長率約6%至7%之情況下,恐難以維持審查品質及確保健保支付的合理性,鑒於所編列預算確為執行業務必要所需,同意所列,惟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撙節使用各項費用,發揮最大效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四)有鑑於現行衛生福利部正推行分級醫療制度,社區基層診所係屬基層醫療網中最重要之一環,然而目前許多社區基層診所環境充滿障礙,導致許多身心障礙者無法順利就醫,只能前往較多無障礙設施之大型醫院就醫,喪失分級醫療之精神。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將無障礙診所資訊公布於「全民健康行動快易通」APP以及官方網站,並行文告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十五)107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之「健保資訊服務」計畫,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預算5,521萬4千元。鑒於該項經費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係為辦理「健保資訊系統作業發展計畫」編列,用以精進健保資訊核心系統功能,提升便民服務,俾利健保資訊系統能即時因應當前及未來所需,所編列預算係執行業務必要所需,時值國家財政困窘之際,仍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撙節使用各項經費,發揮最大效益,並因應委員之需求隨時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六)第一代健保從93年發卡至今,每年因破損、遺失等原因補發數量可達到上百萬張。健保IC卡原先設計壽命為7年,現已用了13年,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因此規劃二代卡,除可節省成本,未來將不需要專屬讀卡機,一般市售讀卡機即可適用。但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行政院提出二代健保IC卡計畫,主張「健保卡無法與身分證合一」,但被打回票,要求說明理由。而有鑑於健保卡和身分證合一的風險太大。因為健保為全民納保,幾乎每人皆持有,身分證則是年滿14歲才全面持有;健保納保對象還包括外國人,若兩卡結合,將提高資安及洩漏更多個人資料之風險,爰要求二代健保IC卡應單獨發行,不得與身分證合一。

提案人:周陳秀霞 李彥秀 陳宜民 蔣萬安 

(十七)106年4月為落實分級醫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實施經轉診至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就醫者,調降門診部分負擔;未經轉診至醫學中心者,調高門診部分負擔;另為紓解急診壅塞,調高醫學中心急診檢傷分類為3、4、5級至550元。分級醫療機制立意良善,然而對於少數疾病患者卻缺乏相應之配套,例如:乾癬患者於診所接受照光治療之可近性極低、腎臟病患者於非固定就醫診所之藥物劑量過重問題、免疫系統疾病患者高燒於非固定就醫診所無法獲得症狀緩解,後因持續高燒回到醫學中心就診……等,應當有階段性配套因應。

另外,家庭醫師制度自92年試辦實施,95年起列為正式專案計畫,至今已14年,共斥資130億元,收案人數截至106年6月底共計413萬人。該計畫目前仍以「醫院資源高利用者,尤其是不當耗用健保資源者」為主要收案對象,然而家庭醫師為分級醫療落實之重要基石,舉例而言,若免疫系統疾病患者於高燒時先至家庭醫師診所就醫,家庭醫師評估後立即轉診,將可降低病患與健保之整體資源耗用、避免延誤就醫,亦使病患得以最有效益的方式獲得治療。

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提出家庭醫師與分級醫療未來整體制度相應規劃之檢討,並針對免疫疾病患者、乾癬病患、腎友……等不同需求之少數族群提出分級醫療之相應配套機制。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劉建國 

(十八)為了強化醫院重症醫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將106年度醫院部門總額非協商因素預算89億7千萬元,其中60億元用於調整重症項目支付標準,對於重症醫療有何影響,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本調整方案生效實施滿半年後提供影響評估。

提案人:陳宜民 李彥秀 許淑華 

(十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特約醫療院所申報醫療費用之管理機制,包括行政輔導、費用審查及違規查處,而查處違規醫療院所之目的在於揪出蓄意不實申報費用者,藉以督促全體醫療院所覈實申報醫療費用,維護健保制度之正常運作;惟查近年辦理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查核結果,違規比率甚高,且105年度訪查比率尚低於103及104年度,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加強訪查深度及廣度,以達到杜絕詐領健保給付之弊端。

提案人:陳宜民 李彥秀 許淑華 

(二十)全民健保自民國84年開辦至今已20餘年,已達到了全民納保,不僅國內民眾滿意度高,於國際間也獲得高度肯定;然健保制度實際仍存有許多結構性之問題,如以藥師之「藥事服務費」為例,健保施行迄今已20餘年,隨著時代之演化變遷,藥師之工作型態,由早年單純之調配行為,逐步調整、轉型為協助病人進行用藥適當性評估及判斷藥物治療問題,並提供詳細的用藥指導及諮詢服務,繁雜之服務項目再加上物價指數大幅成長與人事成本及店面租金逐年攀高,僅賴調劑藥品之所得根本不敷成本,基此,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整體規劃合理調整藥事服務費,讓藥師之專業服務獲得合理之給付。2.有關偏鄉藥師之藥事服務費,鑒於偏鄉因數量及運費關係,取得藥品之成本較高,為鼓勵藥師照顧偏遠、離島地區民眾及80歲以上老人,並比照醫師診察費有偏鄉加成乙節,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併納入考量。3.建議藥事服務費應調整為固定點值,並將「項目代碼05223B、05206B、05210B之門診藥事服務費─慢性病處方給藥(13天以內)、(14-27天)、(28天以上)」均提升10點,讓藥師之專業服務獲得合理之給付,維護全體國民健康。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二十一)衛生福利部近來積極推動分級醫療與落實雙向轉診,希望藉由分工合作的照護方式,依醫療專業建議病患接受分流及轉診,讓各層級醫療院所各司其職,也使病患獲得迅速妥善的治療,避免健保資源不必要的耗費。由此可知,醫療人員的妥善分工,在分級醫療的推動上也是重要的一環。據了解,中華民國藥師全國聯合會執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診次藥事居家照護計畫」至今已8年,在降低民眾看診次數及改善民眾重複用藥上有顯著成效;然而,該計畫係依據就醫次數設定執行對象,現實中卻有更多有多重用藥情形之民眾需要藥師協助改善其用藥,是故,倘藉由臨床藥師在病患門診或住院階段發揮專業,為民眾用藥把關並給予建議,不僅可提升醫療照護品質,亦能為健保減省許多醫療費用,且其減省之醫療費用也遠高於藥師所獲得之服務費用。基此,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倘獲適當預算,新增「臨床藥事照護」給付項目,(1)對於已有實證之4項臨床藥事照護費用,應立即編列預算及規劃時程,逐年實施,第一年至少進行「重症加護住院臨床藥事照護給付」,2年內完成其他3項:「一般住院臨床藥事照護」、「抗凝血藥師門診臨床藥事照護」、「癌症病人化學治療首次療程指導管理」。(2)未來參考日本保險藥事照護給付規範,進行全面臨床藥事照護規劃及費用給付。鼓勵藥師拓展專業並提供完整的臨床藥事照護,讓民眾獲得更加完善之醫療照護,進而降低民眾對於健保資源的使用耗費。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第5項 國民健康署原列22億3,936萬5千元,減列第1目「科技業務」800萬元、第2目「一般行政」1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9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3,036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編列1億0,097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以委託辦理建置衛生保健電話調查計畫,該預算係運用電訪調查辦理國人吸菸行為、健康促進業務現況與成果,以及健康危害行為等衛生保健監測調查。惟,現今國人使用行動電話情形普遍,又著重個人隱私的意識與日劇增,現行電訪方式的信度與效度恐有疑義,成效未明確。再者,台灣7、8月份,台北動輒出現37度、38度的高溫。氣象局也多次發步「即時天氣訊息」的警示措施,政府對於「熱」,並沒有SOP,還停留在「熱傷害」,衛生福利部對於暑災的危害,但仍只把它視為一種傷害,而不是災害。若再以委辦計畫─我國民眾熱傷害健康識能之評估及調查與傳播策略發展計畫為例,當政府對於熱傷害的觀念尚未到位,怎又能有合理的期待,認為民眾對於熱傷害有足夠的認識。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針對「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預算1億0,097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2.107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編列1億0,097萬7千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所主管之「中老年身心社會生活狀況長期追蹤調查(以下簡稱中老年長期追蹤調查)」第一波自78年開始收案,其後每3至4年再調查一次,至101年底已完成7波調查,無論對於公務或學術單位,都是我國彌足珍貴之長期性調查資料。其目的係為瞭解台灣地區中老年人的家戶狀況、居住安排及社會支持情形、工作及經濟狀況、休閒活動與退休前後之生涯規劃,以及健康狀況、衛生行為、及醫療保健服務利用情形,並比較不同背景特徵之中老年人在上述健康與生活狀況之差異,藉以估算未來高齡人口在醫療保健與生活支持的需求。中老年長期追蹤調查係屬調查資料,與全民健保資料庫仍有機敏性之本質差異,合先敘明。該調查最初雖以公務作為蒐集目的,但資料供學術界廣泛使用,以利未來國家政策之規劃基礎,亦為一大重點。現況而言,該項調查資料之公務運用除常規性報告外,進一步之延伸性研究鮮少,對於政策規劃助益有限,但公務機關之業務繁重可想而知,也因此更應以開放態度將資料供學界多元研究,以利未來政策發展。近年因受限於資料保護,中老年長期追蹤調查各波可串接資料不再提供學術外釋之申請,自此之資料使用比率、相關研究發表大幅度下降,值得檢討。再者,經多次協調,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始終認為各波資料串接後恐有個資外洩之可能,僅以去識別化驗證後方能外釋作為唯一回應,可是去識別化之風險訂定為何,是否大幅度弱化資料價值,仍有相當疑慮。爰凍結「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經費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針對其主管之各種調查資料進行歷年利用率提出檢討,(2)並會同衛生福利部統計處「針對長期性追蹤調查資料去識別化風險訂定召開相關會議,廣納各領域學界使用者建言,完成外釋」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劉建國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科技業務」中「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編列預算5,049萬4千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99年度開始癌症個案管理師之相關研究與計畫,99年度「癌症個案管理師之資格、角色與功能、臨床實務運用現況」及「民間團體與醫院合作提供癌症病人資源服務先驅計畫」、101年「醫院推動腫瘤個案管理服務之成果評估」,及106年「腫瘤個案管理師實施成效評估計畫(第一年)」……等。107年度「腫瘤個案管理師實施成效評估計畫(第二年)」內容為「了解腫瘤各管施照護對癌症病人醫療照護品質與生活品質的改善、病人及主要照顧者滿意度及腫瘤個管師制度介入前後,健保資源耗用差異及其效益,提出此項照護服務成本計算及給付建議方案」。腫瘤個案管理師制度自國民健康局99年相關計畫至今已7年,應有階段性制度設計規劃說明。

爰凍結107年度「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腫瘤個案管理師相關業務,提出該制度推動至今之完整報告與未來展望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劉建國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科技業務」項下「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之「委辦費」編列預算4,238萬4千元,係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辦理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等各項相關監測與調查費用。此分支計畫名稱與106年度有所調整,其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13)說明表示,較上年度減列辦理資料庫整合與加值分析暨專案管理計畫等經費1,435萬5千元。然於分支計畫說明中委託資料庫整合與加值分析暨專案管理計畫列1,967萬7千元,顯示此預算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科技業務」項下「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委辦費」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107年度「科技業務」項下「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中編列4,641萬1千元,欲辦理「健康永續」工作,然目前國內捷運系統未遍及各縣市,且公車站設置體重計或血壓計成效有限,民眾匆促乘車之際,難期測得正確且具醫學參考性之血壓值,因此應重新研擬鼓勵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方案。再者,「建置高齡友善智慧社區之建構中老年智慧健康生活管理與疾病管控模式」工作,需重新研擬如何教育中老齡者使用智慧裝載裝置之方案,以提升中老齡者健康生活管理及使用率,爰凍結「科技業務」項下「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預算33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出詳細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 

()107年度「科技業務」項下「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中編列4,641萬1千元,係辦理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所需費用。此分支計畫名稱與106年度有所調整,其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13)說明表示,較上年度減列辦理提升全民媒體健康適能計畫等經費212萬3千元。然106年度該委託計畫列594萬元,二者數目不合,顯示此預算規避監督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科技業務─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 45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107年度「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編列6,576萬8千元,辦理各項行政事務工作推展,然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近期所推出之吉祥物命名徵件活動,與其推展業務工作無關,更有可能影響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形象,爰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兒童青少年保健及油症患者健康照護」編列2,053萬元,合併凍結二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衛生福利部統計近年國人整體過重及肥胖人口比率仍一路攀升,現不但男性平均每2人1人、女性每3人1人、兒童每4人就有1人過重與肥胖,更已蟬聯多年亞洲「肥胖國」冠軍的寶座。肥胖與糖尿病、高血壓、惡性腫瘤、心臟病、慢性下呼吸道疾病、腎炎、腎病症候群及腎病變、慢性肝病及肝硬化等其他名列國人十大死因排行榜疾病具有高度相關性,然第二型糖尿病及高血壓亦有年輕化的趨向,兒時肥胖延續為成人的肥胖機率相對高,也會增加相關心理疾病的產生。綜上顯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肥胖防治成果未盡理想。且從100年開始的健康體重管理計畫,雖歷年上執行成績優異,但105年結束此計畫後,卻不見任何替代或新的計畫產生。為協助國人擺脫肥胖帶來的威脅,爰凍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兒童青少年保健及油症患者健康照護」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出檢討報告與具體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2.據調查,台灣已經成為亞洲最胖國家,成人43%過胖,甚至國中小學童肥胖比例也高達三成,顯見肥胖問題已成為我國嚴重的公衛問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該議題除公告數據、委辦研究案外,缺乏進一步改善肥胖問題之具體措施。且公告肥胖指標長期以來僅以BMI指數及腰圍絕對值為最高指標,忽略身體脂肪分布、身高等其他重要因素。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作為國民健康管理最高機關,不應侷限於委外研究、公告、給予柔性建議等工作。爰凍結「兒童青少年保健及油症患者健康照護」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出具體改善方向,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鍾孔炤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預防保健服務」編列16億4,493萬1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工作計畫項下「預防保健服務」分支計畫編列16億4,493萬1千元,為委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預防保健服務等業務。惟105年度預防保健之實際服務人次,孕婦產前檢查為181萬2千人次、兒童預防保健為107萬5千人次、成人預防保健為181萬6千人次,實際執行經費分別為6億6,406萬9千元、2億9,033萬4千元及10億8,031萬3千元,合計20億3,471萬6千元,遠高於107年度預算編列規模。然包括孕婦產前檢查、兒童預防保健等,均為少子女化社會中不可或缺之重要政策,更不容擅減縮原有服務規模,爰凍結「國民健康業務」項下「預防保健服務」預算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為何逐年縮減預算規模之說明,及相關預算缺口應如何補足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2.107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預防保健服務」編列16億3,394萬8千元預算,依據審計部審計報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補助醫療院所辦理兒童預防保健業務,並委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醫療給付相關業務,然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卻未依規定審查跨院重複申報情形,致溢付補助費用,造成鉅額公帑損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年年編列鉅額公務預算,將法定職掌之預防保健服務審查業務委託廠商辦理,復任由廠商未檢核跨院重複申報情形,且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未就預防保健服務對象更換健保IC卡,醫療院所無法查詢已施作預防保健服務紀錄,研擬相關措施因應,致無法杜防跨院重複申報情事。爰凍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預防保健服務」預算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下列107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委辦經費」共1,437萬7千元,其中:「科技業務」項下「(17)研擬高齡飲食營養健康促進方案」(197萬8千元)、「(24)建置高齡營養監測機制,瞭解老人營養狀況、飲食型態及相關因素」(922萬8千元)、「(25)老年人營養狀況及飲食型態與各種老年症候群相關研究」(188萬2千元)、「(27)針對不同營養狀態、飲食型態,研發適合老年人之飲食指引,以供選材、備參之依據」(128萬9千元):高齡飲食相關計畫,委辦經費總計1,437萬7千元,計畫項目多、經費分散,可能造成研究範圍狹隘、抽樣結果不具代表性,行政機關應妥善規劃再行編列。

「科技業務」項下「(12)資料庫整合分析及資料加值分析暨專案管理」(1,344萬元)、「(14)建構本土性活躍老化指標架構」(197萬8千元)、「(15)高齡友善環境監測」(351萬4千元)、「(22)活躍老化資料倉儲及決策支援系統建置計畫後續擴充」(672萬元)、「(23)活躍老化資料倉儲與決策支援系統之需求規劃暨監造管理計畫」(192萬元):活躍老化,相關「委辦費」總計2,757萬2千元,然國人不健康需依賴他人存活之年數,從97年度8.3年增加至104年度9年,顯示國人老化但無法活躍時間反而增加,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相關計畫未切中問題核心,允應重新檢視。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分別提出高齡飲食相關計畫報告及活躍老化政策規劃。

提案人:黃秀芳 劉建國 

連署人:邱泰源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工作計畫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分支計畫編列1億0,097萬7千元。惟我國急、慢性腎臟病每年約耗健保費用483億元,洗腎人口亦高達8萬5千人,若未研謀減緩國人罹患腎臟疾病之機會,並改善國人飲食習慣及生活型態,洗腎人口定將再創新高,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研議及落實減緩國人罹患腎臟疾病,改善腎臟疾病成因之對策,並透過跨司署合作加強基層醫療院所服務功能,落實分級醫療照護,以有效控制腎臟病之發生,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一)107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編列8,786萬元之委辦經費,包括8項新增委辦計畫,其中「國人三高狀況追蹤調查及分析計畫」預計925萬2千元,「四癌篩檢經濟效益評估」預計56萬8千元,然「國人三高狀況追蹤調查及分析計畫」係我國91年及96年曾進行「臺灣地區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盛行率調查」,因人口結構、不健康飲食及民眾生活型態改變等因素而需重新調查。另「四癌篩檢經濟效益評估」係99年擴大似癌篩檢後,缺乏實施前後成效評價探討,爰該二政策之經濟效益似值評估。另考量三高及四癌篩檢研究係針對既有政策進行經濟效益評估,倘菸捐收入銳減恐限縮財源而影響癌篩推行,宜將財源受限納入考量,並提供政策排序建議納為研究計畫之參考。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委辦計畫「青年世代健康行為長期追蹤研究計畫」自103年開始執行至今,已編列529萬6千元進行前驅研究作業及建立收案標準流程,然未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研究結果提出具體施政方針與作為,106-108年度續編列1,020萬元,106度執行仍未見實質效益。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積極檢討「青年世代健康行為長期追蹤研究計畫」執行成效,針對自103年以來長期追蹤研究成果,於107年底前召開會議,進行政策轉譯,提出具體施政方針與作為,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劉建國 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十三)107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編列5,049萬4千元,然相較於106年度以前各年度之預算書說明,107年度各子計畫之說明過於粗糙、內容過於省略,尤其委辦計畫未見詳細說明。為避免浮編並為落實科技研究經費使用效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於2個月內將107年度「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各子計畫規劃說明,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四)107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科技業務」之「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編列5,049萬4千元,其中「委辦費」4,238萬4千元。107年度針對「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編列「委辦費」4,238萬4千元,包括12項委託研究計畫,其中為「四癌篩檢經濟效益評估」234萬6千元及「國家癌症防治成效評估研究計畫」129萬6千元為107年度新增計畫,其餘「資料庫整合與加值分析暨專案管理」等10項計畫,分別自103至106年度開始,107年度為續行研究。

「四癌篩檢經濟效益評估」主要係因99年度擴大提供四癌篩檢服務迄今,並未進行經濟效益評估,爰擬於107年度進行子宮頸癌及乳癌,108年度進行口腔癌及大腸癌篩檢之經濟效益評估。至於「國家癌症防治成效評估評估研究計畫」則為瞭解行政院所核定第三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103至107年)之執行成效而建立衡量標準,並對第四期國家癌症計畫提出建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1年度亦曾就第二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102年屆期)委外評估成果及效益,並提出建議,以供第三期計畫規劃之參考。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致力推動活躍老化相關措施,期能降低高齡長者失能率、依賴率,延長並普及「健康餘命」,為使上述委外研究之評估成果及效益能落實在提升不同健康程度老人之活躍程度,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於2個月內將具體計畫及效益說明,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十五)107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新增「探討校園學童及教職人員之健康體位管理識能評估量表發展及調查」201萬6千元,以及「辦理兒童及青少年保健及兒童肥胖臨床指引相關計畫」195萬1千元,國小學童均為兩項研究之研究對象。第一項計畫將發展教材提供教育介入,亦與第二項研究將製作分齡肥胖防治教材、指引及單張,供醫院、健康促進學校運用等,有相似重疊之處。爰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於3個月內提出兩個計畫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十六)107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分支計畫編列686萬2千元,其中為辦理臺灣地區三高之追蹤調查研究所需行政費用,計列451萬元。惟就三高追蹤調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另有於「科技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國人三高狀況追蹤調查及分析計畫」,兩者計畫內容、研究對象等是否重疊,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就調查結果研提具體防治策略,並透過跨司署合作,減少因三高疾病及相關之心血管疾病之健康危害,提升國人健康,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七)107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工作計畫項下「兒童青少年保健及油症患者健康照護」分支計畫編列2,053萬元,其中為兒童及青少年保健及兒童肥胖臨床指引相關計畫,計列204萬7千元。惟國小學童過重及肥胖率為28.7%、國中生過重及肥胖率為29.2%,而小學時期之肥胖,於成人後有60%到70%仍然肥胖;國中時期肥胖者,更有高達70%至80%將來為肥胖成人,由此可知,兒童期肥胖往往延續至成人期;肥胖對兒童健康之影響,包括增加罹患糖尿病、代謝症候群等慢性疾病風險。爰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正視兒童肥胖問題預謀改善,並於3個月內提出減少兒童肥胖比例之方針,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八)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數據,自民國96至105年間國內洗腎人數自58,653人大幅增加至85,118人,10年間成長145.12%,健保支出由每年285億元增加至近355億元,占整體全民健康保險保險給付之6.25%,形成全民健保之重大負擔,且依據美國腎臟登錄系統(USRDS)105年報指出,台灣末期腎病發生率為全球之冠。綜上,基於國人健康,衛生福利部應針對國人高罹病率探究原因,擬定改善政策,俾以促進全民健康。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有效改善策略報告,並確認該計畫能有效降低腎臟病發生率。

提案人:邱泰源 陳曼麗 黃秀芳 

(十九)有鑑於中部、南部石化工業區空氣污染事件備受重視,但是有關執行工業區空氣污染與健康危害之相關研究之計畫,已於104年計畫期滿,惟空污持續惡化,為持續照顧國人健康,及持續進行石化工業區附近學童健康影響追蹤世代研究,以進行環境污染物之監測、健康流行病學調查研究、健康風險評估等面向之健康危害評估,實有繼續執行該計畫之必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必須爭取經費,以執行相關研究。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二十)104年12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完成保健雲計畫下之「健康妙管家」APP開發及上線,並於105年底完成新增結合GPS與運動健康管理、空氣品質監測服務之APP功能。「健康妙管家」所涵蓋之資訊相當豐富,然目前在運行上仍經常有「運行時顯示資料庫繁忙中」之系統異常現象,且於健康自評中並無使用者回饋與比較機制……等,仍有更新檢討之必要。

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2個月內針對「健康妙管家」進行更新檢修,提升APP運行效能、降低「APP運作時顯示資料庫繁忙中」現象,並於健康自評中設計回饋或比較機制,以強化使用者之便利性與誘因。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劉建國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原列186億1,196萬6千元,減列第1目「科技業務」150萬元(含「健康福利e點通」50萬元)、第4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450萬元﹝含「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中「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入口平臺與系統功能增修及相關設備購置」50萬元、「推展家庭支持服務」400萬元(含「獎補助費」1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6億0,596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1項: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編列2,769萬2千元,其中包含辦理「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巨量資料及ICT之加值應用」計畫,經費711萬元,用以辦理「健康福利e點通」,應用巨量資料及醫療與產業研發能量等業務,計列68萬元。建置「全國福利決策資源整合平臺」及購置系統開發所需硬體設備等,計列643萬元。然「健康福利e點通」民眾使用率欠佳,未發揮實質效益。有關建置「全國福利決策資源整合平臺」之軟體建置費用有過高之疑慮。107年度並新增辦理精進托育資源中心服務品質管理,經費462萬8千元。鑑於相關服務品質精進與管理,具體精進內容與委辦計畫不明,費用編列有過高之疑慮且相關預算監督不易,具體效益不明,爰於「科技業務」項下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萬元,俟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邱泰源 陳 瑩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項下「強化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臺功能計畫」編列396萬1千元,然目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刻正推動的身心障礙換證及需求評估作業,各縣市政府落實狀況不一,部分持有永久身心障礙手冊,不可回復之身心障礙者對於新制仍有疑慮,且換證手續繁瑣之抱怨迭有所聞,顯見強化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功能計畫仍有精進之處。爰將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位預算「科技業務」計畫下「強化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功能計畫」396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口頭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項下「社會福利科技發展與績效管理」編列463萬1千元,係社會福利科技發展與績效管理等經費。原106年度列「營造健康幸福社會(4年計畫)」計畫下,而今是否繼續?且此科目預算「委辦費」達424萬3千元,占91.62%,但卻還有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0萬元,顯示此預算編列顯有浮濫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科技業務」項下「社會福利科技發展與績效管理」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項下「輔具補助方式多元化與相關資源整合實施計畫」編列366萬3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在「科技業務」中編列「輔具補助方式多元化與相關資源整合實施計畫」366萬3千元,然而輔具資源網建置至今,網頁直覺性操作差、相關查詢竟跳出「本查詢資料庫僅適用IE瀏覽器」、以及「目前新北市的輔具評估進度無法查詢,敬請見諒。」,等相關系統支援及連結的問題,且作為輔具資源網站,網站僅支援無障礙網路空間AA,且網站字級對「大」的支援性差,有些項目的字級亦不會隨著字級選擇而變大,顯見整個網頁在對身障者的使用上極為不友善,故為撙節政府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改善網站相關軟體支援、連結各縣市資源及取得AAA無障礙網路空間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2.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項下「輔具補助方式多元化與相關資源整合實施計畫」編列366萬3千元,係辦理輔具補助方式多元化與相關資源整合實施計畫等經費。原106年度列「健康醫藥生技前瞻發展計畫(4年計畫)」計畫下,而今是否繼續?且此科目預算「委辦費」達259萬2千元,占70.76%,顯示此預算編列顯有浮濫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科技業務」項下「輔具補助方式多元化與相關資源整合實施計畫」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有鑑於原住民地區長照資源嚴重落後,長期照顧計畫2.0所設置之原住民族長期照顧專章,規劃「一鄉一日照」為長期照顧最基本之服務,但設定達成目前時間卻需10年,雖衛生福利部今(106)年10月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口頭允諾,擬將「一鄉一日照」時程由10年改為4年,106年度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預算審查時亦已要求落實。經上述,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竟無視立法院要求,逕自創設「日照服務=日照中心+日托據點」,解釋「一鄉一日照」所指「日照」為「日照服務」,延長55個日照中心完成之期程,明顯惡意扭曲立法院決議。爰針對「特別費」科目預算15萬8千元,凍結三分之一,俟計畫改為4年完成「一鄉一日照(日照中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原規劃:目前55個原住民地區「一鄉一日照」進度(日照:日照中心)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111年

112年

113年

114年

115年

累積設置間數

6間數

11間數

16間數

21間數

26間數

31間數

37間數

43間數

49間數

55間數

 

計畫修改後:55個原住民地區「一鄉一日照」進度(日照服務:日照中心+日托據點)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111年

112年

113年

114年

115年

 

累積設置間數

10間數

22間數

37間數

55間數

60間數

65間數

70間數

75間數

80間數

85間數

 

提案人:陳 瑩 邱泰源 黃秀芳 

()105年衛生福利部函請各縣市應將55歲以上原住民老人納入老人福利保障對象,但「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卻未落實,加上各地方政府則視財政狀況,調整補助對象與模式,導致全國各縣市補助原住民老人裝置假牙之年齡規定不一,新北市、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等7個縣市,55歲原住民老人即可依規定申請補助裝置假牙,其它縣市必須65歲以上,反觀55歲以上的原住民老人,有四成以上居住在台東縣、花蓮縣,卻必須65歲以上才可依規定申請,造成原住民老人福利「一個國家、二個世界」。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6條之規定,政府應「特別保障」原住民老人在社會福利的相關權利。爰針對「設備及投資」預算335萬2千元,凍結三分之一,衛生福利部應立即修改「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將55歲以上原住民老人納入補助對象並且公告實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邱泰源 黃秀芳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位預算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編列預算24億6,412萬9千元,其中包含身心障礙新制、身障需求評估暨證明核發系統、需求評估新制服務諮詢專線等計畫,然身心障礙換證及需求評估作業,各縣市政府落實狀況不一,部分持有永久身心障礙手冊,不可回復之身心障礙者對於新制仍有疑慮,且換證手續繁瑣之抱怨迭有所聞,爰將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位預算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預算24億6,412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口頭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預算24億6,412萬9千元。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及第106條規定,持舊制身心障礙手冊者應於108年7月10日前完成換發新制身心障礙證明,且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其後需每5年重新評估換發。新制每5年換發之設計,雖係為透過定期評估使身心障礙者得依據不同階段身心變化獲得適當協助,然對於屬於「不可逆疾病」,例如唐氏症、腦性麻痺和罕見疾病等之身心障礙者,每5年換證一次除造成財力、物力及人力上之負擔外,更使得身心障礙者面臨一旦無人協助每5年申請換證,即面臨無法使用相關政府協助之困境,爰凍結上項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主動協助」不可逆之身心障礙者每5年換證之計畫,例如至身心障礙者住居所進行評估等,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徐志榮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計畫」之「委辦費」編列2,057萬3千元。主要係辦理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鑑定等業務,然各項委辦計畫之具體內容不明、部分計畫年年委辦是否得宜,亦值得商榷,爰凍結「委辦費」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位預算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編列預算67億4,561萬2千元。公共托育資源及兒童照顧津貼政策為目前政府改善少子化重要政策方向,然幼兒照顧津貼因各縣市政府財政規劃及政策中適度不一,產生縣市政府幼兒照顧津貼落差問題,無助提高生育意願,卻造成準爸媽多方評估比較,為了獲得較高幼兒照顧津貼遷移戶口,甚或有民間團體認為照顧津貼不應該以未就業家庭為限等建議,我國兒童照顧津貼政策仍有調整空間。爰將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位預算「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口頭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一)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編列67億4,561萬2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我國生育率逐年下降,所造成的少子化儼然成為「國安議題」,如何提供國人能有安心生養下一代之環境已成為熱門議題,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所提供各縣市居家式托育服務供需資料顯示,至106年8月收托率未達五成,由此凸顯出供需失衡;此外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符合資格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行政管理、專業服務及其他服務項目進行評鑑,根據前次評鑑結果全國受評鑑之社區保母系統總計56個,其中11個未達及格標準,即有兩成左右之社區保母系統亟待改善;同時具保母證照但未提供托育服務之比率有逐年上升趨勢。綜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媒合、輔導、管理機制尚有相當改善空間,應有更積極作為,以落實政策美意,爰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黃秀芳 陳曼麗 

2.「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略以:「……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我國目前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規定,由行政院設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執掌推動兒少福利保障政策之權,必要時並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惟僅於106年8月10日首次邀請兒少成員參與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會議。具思想及感知能力之權利主體,應對其有影響之事務應享有表示意見之權利,且該等意見應獲適當考量及重視。然查106年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相關活動或會議,落實兒少表意權者僅3-4場活動,明顯兒少參與之量能不足。綜上,爰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解決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李麗芬 

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依照兒少法對兒少安置機構有輔導、監督、檢查、獎勵等職權,並且辦理每3年一次之評鑑。然兒少機構內暴力、性侵等案件仍時有所聞。現行機構評鑑機制所能達到的監督輔導效果顯然有其限制,爰針對「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鍾孔炤 

(十二)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位預算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編列預算23億3,730萬6千元,其中包含收出養媒合服務督導、評鑑、專業訓練、收養資訊中心相關設備充實、軟體維護等預算經費。然以近3年被收養兒少數據看來,每年跨國出養人數均高過國內出養人數,由於兒童及少年出養國外,必須面對種族、文化及語言適應問題,依兒童權利公約第21條,於確保兒童最佳利益為考量前提,應以國內收養為原則。顯見我國收出養媒合制度仍有改善之處,爰將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位預算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口頭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三)由於家庭結構改變,雙薪家庭比例增高,托育需求也日漸增加。自104年起開始執行「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然該計畫說明未臻明確,爰針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歲出預算「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中「推展家庭支持服務」項下「獎補助費」經費23億1,525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自104年實施起至今狀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劉建國 陳 瑩 呂孫綾 

(十四)在「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中編列「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1億7,300萬元,其中直轄市補助1億1,946萬2千元,對各縣市補助為5,245萬2千元,在本席「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針對第六條中原規定「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考量現今社會物價、經濟及就業狀況變遷,3個月內要使發生重大特殊狀況家庭完全回復到正常生活恐有困難,因此建議修改為「由社工師在緊急生活扶助屆滿3個月前,評估個案生活實際狀,認為其生活尚未穩定,仍需繼續扶助者,得再展延一次」,然而直轄市分配資源本就比一般縣市多,未來修法通過後特殊境遇家庭得展延一次,對地方縣市勢必會有財政上的壓力,但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的預算分配上並未見到對一般縣市的公平正義,故為落實資源有效分配,爰凍結「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口頭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十五)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派員出國經費雖低,但仍應撙節使用並發揮最大效益。此外,多次發現該署於預算審查後,任意變更原定計畫與經費使用,有侵害立法院預算審查職權之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檢討改進,並研議如何將出國成效得以轉換為具體政策與法規之管控機制,並於本會期中檢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107年度具體出國計畫之內容與預期效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邱泰源 陳 瑩 

(十六)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位預算於「科技業務」計畫下編列「福利服務行動躍升計畫」預算292萬8千元,其中包含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暨兒童少年福利資訊系統維護及功能強化等工作。然特殊境遇家庭長照問題無法解決,造成弒親自殘或是虐童甚或殺童之社會案件仍時有所聞,顯見上述資源系統仍有精進空間,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完成系統介接提升審查效益,以利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效提供特殊境遇家庭相關扶助。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七)政府組織能量有限,目前公共化托育皆有賴於非營利組織承辦。政府在積極推動托育公共化的同時,皆需仰賴民間非營利組織協助、承辦,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該積極培力相關非營利組織,提高民間組織量能,鼓勵承辦公共托育、教保機構,並應該嚴格審查,維持公共托育品質。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八)有鑑於立案老人福利機構管理不當,導致今(106)年機構內居民傷亡事件層出不窮,顯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無有效管理及追蹤未立案老人福利機構之機制,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加強落實未立案老人福利機構之輔導立案及追蹤轉介機制。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十九)現行國際間身心障礙者研究趨勢「社會模式觀點」指出,身心障礙者之所以遇到障礙,係屬社會環境對於障礙者之不友善,因此現行相關障礙者福利服務應朝向改善社會環境對於身心障礙者之友善度,而非鼓勵身心障礙者努力於不友善之環境中生存。然身心障礙者楷模選拔表揚已與現行身心障礙者權利觀點背道而馳,且僅辦理國際身心障礙者宣誓活動,對於改善現行社會環境之成效仍待商榷,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於辦理身心障礙者楷模選拔表揚(金鷹獎)及國際身心障礙者日等相關活動時,強化社會模式觀點,使社會大眾了解身心障礙者應有之權利。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二十)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科技業務」計畫,辦理「輔具補助方式多元化與相關資源整合實施計畫」,計列經費366萬3千元。現階段針對聽障者之助聽器輔具補助,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最高提供1萬5千元補助金額;然市售助聽器價格差異甚大,又兒少聽障者之輔具需求恐應年齡增長而有所變化,致使部分聽障者及其家庭難以負擔助聽器購置。

我國於103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其中公約第4條要求締約國應促進身心障礙者人權,使其不受歧視;我國同年施行之「兒童權利公約」第24條,亦要求締約國應確保兒少之健康照顧。綜觀各年齡層聽障者之需求,包括學齡前與學齡教育發展、成人就業,乃至老年安養等階段,助聽器確為連結聽障者與社會互動之重要輔具,惟購置單套助聽器反成沉重負擔。

為保障聽障者之健康與發展,爰請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司針對助聽器輔具,進行實物給付或租賃制度之政策研究與規劃,綜合聽障者、醫師、聽力師、學者與廠商等各方意見,統計我國聽障者之年齡、人數、需求及數量,分析適宜之制度,並參酌他國現行相關政策之執行與利弊,提出助聽器多元給付方式之完整研究報告,以作為未來政策研議之參考依據。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李麗芬 

(二十一)107年度衛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歲出單位預算之「科技業務」新增「托育資源中心執行效益與幼兒照顧津貼政策評估研究」經費539萬9千元。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今(106)年5月提出3策略5作法,3策略包括「教保公共普及化」、「衡平職場與家庭」及「支持家庭生養」等;5作法則包括:教育部推動公共化教保服務;衛生衛生福利部檢討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制度,朝公共化發展;衛生衛生福利部與相關部會研議各類育兒補助機制,研議將來以實務給付為目標;勞動部檢討生養各階段的親職假;內政部持續辦理育兒家庭優先獲得住宅補貼,或優先入住社會住宅。為避免相關研究與國家未來方向不符,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考量國家發展整體規劃後,再行研擬本案之研究方向。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李麗芬 

(二十二)現行具醫療照顧需求之極重度身心障礙兒童(癲癇、氣切、吞嚥不良、鼻胃管、胃造口管等)家長,在生活上往往因孩子照顧頻率高、需經常性進行口腔分泌物清潔以確保呼吸暢通……等,而難以聘任願提供服務的照顧服務員。目前衛生福利部於106年8月23日發布函釋(衛部醫字第1061665751號),其中說明「照顧者抽痰業務適法性」,並載明「為應居家、特殊教育學校……早期療育機構等之重症與身心障礙者照顧需求,口腔內(懸壅垂之前)或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或移除,未涉及醫療專業判斷,僅係個案身體照顧服務,非屬醫療業務之行為,得由非醫事人員執行」;近日亦將完成「口腔(懸壅垂之前)或人工氣道內之分泌物抽吸之標準化課程及訓練單位規定建議事項」,未來將可提供非醫療專業人力參與,以強化提供照顧服務之專業。

然而,未來是否能夠培育出足夠提供極重度身心障礙兒童居家服務之照顧服務員仍屬未知,因而極重症兒童家長之照顧服務訓練專班之開辦,除能夠做為重症兒童照顧之基礎人力,亦可作為未來長期照顧之人力來源之一。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4個月內針對重症兒童家長,開辦照顧服務員訓練及「口腔(懸壅垂之前)或人工氣道內之分泌物抽吸」課程訓練之假日專班,並協調委託受訓單位之重症兒童照顧專業人力及空間,以此強化照顧人力之訓練,亦有利重症兒童家長間之互助照顧。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劉建國 

(二十三)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歲出計畫針對兒童及少年辦理法規研擬修訂及綜合性法制工作,共編列經費90萬元。有關「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內容,宜針對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停業、歇業之規範內容進行檢討修正。建議法規研商檢討修正參酌下列方向:第一,應備文件之內容要項及程序,例如參酌「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兒少後續安置計畫應徵詢兒少意見並妥為處理後,始得提出申請;第二,地方主管機關應建立審核私立兒少安置機構申請文件之機制,例如邀集學者專家、社會工作人員、兒少代表等人員共同審核相關文件;第三,私立兒少安置機構未妥適安排院生後續安置計畫時,院生之申訴管道及救濟措施等。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7年7月31日前完成上揭作業,俾健全我國兒少保護之原則,以及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保障內容。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李麗芬 

(二十四)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歲出單位預算之「對國內團體補(捐)助兒童及少年安置與教養機構辦理輔導工作等」4,780萬9千元,為有效運用社會福利資源與政府相關部會資源之結合,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協助相關政府單位,如國軍退役軍人,設計一套金融知識及理財課程,用以強化金融教育宣導與普及金融知識,以提升社會未來生存之能力。

衛生福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我國弱勢兒少之主管機關,應針對弱勢兒少提供上述課程,以增強未來兒少於社會之能力,避免再次落入貧困之列,而造成無可逆轉之惡性循環。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進行資源連結及合作,於兒少福利機構中引進金錢教育及理財課程,以協助兒少學習金錢管理,並建立健全的金錢價值觀。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7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規劃內容或成效報告。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李麗芬 

(二十五)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歲出計畫針「對補(捐)助兒童及少年安置與教養機構辦理輔導工作及年節膳食等」,共編列經費4,651萬9千元。經檢視本預算經費之編列基準,有關公立兒少安置機構之基本生活項目之預算補助額度,均未符現行社會物價水準,且經確認至少已十餘年未進行檢討修正。

爰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保障我國弱勢兒少之生存及生活權,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檢討我國公立兒少安置機構之預算編列基準,且應提出未來2年之編列預算額度及研議未來滾動修正之機制,建議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未來各年度精算公立兒少安置機構所需費用,並應以優先補足為目標。

另中央主管機關補(捐)助私立兒少安置機構推動本項工作相關事項之經費,亦宜朝研議提高並彈性補助之方向,如參酌行政院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每3年辦理之「最近1次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聯合評鑑結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辦理之「最近1次財務管理查核結果」等各項標準評估補助額度,並朝針對財力分級級次最高縣市、評鑑成績較佳、財務管理較為妥適之機構,審酌核予申請經費至少90%以上之經費,俾保障弱勢兒少之基本生活權益。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7年8月31日前完成上開工作之初步研議,以保障我國弱勢兒少照顧工作之推動。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李麗芬 

(二十六)衛生福利部在101年開始實施「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政策,每月發放2,500元,可領取長達兩年,認為這項發錢的政策不僅沒有「建設性」(並未建置托育服務系統),亦形同鼓勵台灣年輕父母放棄職涯回家育兒,還極為昂貴。該津貼政策在101與102年已分別燒掉41.7億元與52.5億的政府預算,每年都需動用中央政府的第二預備金才足以支應,值得深思,衛生福利部針對「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政策,宜審慎考量。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二十七)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編列預算17億4,196萬2千元,用於推展居家托育管理以及補助之業務。依據106年6月衛生福利部統計,106年6月底居家托育人員有24,869人,實際收托23,697人,收托率是47.64%。機構式照顧服務106年6月底為止,全國共有851家托嬰中心,核定收托29,573人,實際收托21,761人,收托率73.58%,顯示托嬰中心收托率是高於保母的收托率。

我國於97年推展「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到104年第二期推動「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至今已屆9年之久,然至今全國居家托育收托率卻不到五成,分析其原因,105年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委託研究「105年度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之成效評估方案」針對居家式托育,大約有四成的人願意信任的理由,是「因為保母有專業教保能力」(39.63%)、以及「因為家庭式照顧符合自己期待」(38.25%),「不同意」及「非常不同意」僅約兩成到兩成五。「因為托育環境、設備良好」而信任保母的滑落到三成(33.36%);「因為政府有在管理」而願意信任保母的人,更滑落到25%,整體而言,不認同「政府有在管理」陳述的填答者,更提高到超過三成(33.53%);「常有托育意外、事故」,主觀同意此事,而無法信任保母的填答者高達51%。

顯示針對居家托育品質或是其他項目,亟待政府提出解決方案,建請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研議108年續推之「居家托育費用補助計畫」,應針對上述不到五成之項目,納入下一階段之計畫目標,以提升居家托育之品質,建構友善的居家托育環境。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李麗芬 

(二十八)107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列23億3,730萬6千元,用以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6月底之統計,居家托育覆蓋率是12.24%,機構式供給覆蓋率是7.28%,共計19.52%。然而為解決少子女化之國安危機,106年8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規劃8年內提高托育覆蓋率為24%,並希望減輕家長負擔家庭托育支出降到總收入的10%到15%。

然而,依據衛生福利部政策之目標,提高托育覆蓋率並未等同是提高公共托育率,若不計算居家保母供給率,只計算公辦民營托嬰中心供給率,僅約1.1%,顯示我國公共托育比率過低。究其原因,係因我國0-2歲公共化之定義模糊,且衛生福利部政策推展不明所致。參酌教育部規劃2-6歲幼兒園的公私比,政策目標已從「三比七」提高為「四比六」並以「五比五」為最終目標。但衛生福利部0至2歲托育,各種正式托育型態照顧人數的公私比,卻是公私協力托嬰:私立托嬰:私人保母=1:3:6。換句話說,綜合公私比形同「一比九」,公共化的平衡發展程度,可謂嚴重落後教育部主管2-6歲的公共化幼兒政策。

因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參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計畫執行方向及工具,擬定0至2歲公共化托育之政策目標,並以此推行多元化托育服務,以解決少子女化之危機。並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7年6月30日前提出初步的政策規劃方向。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李麗芬 

(二十九)目前各縣市政府推動之公共托育中心投入資源多,收托人數有限,雖立意良善,但是往往淪為樂透政策,等候人數大排長龍。公共托育中心平價、優質有餘,普及度嚴重不足。主管機關應因地制宜並考量地方政府財源,提高現有公私協力托育中心量能。此外,公共托育中心場地需求門檻高,推動不易,105年衛生福利部已核准台北市政府試辦「公共家園」,推動社區化、小型化鄰近居家便利性高之公共托育家園,更可以善用現有小型閒置學校及社區空間,做為社區托育之選擇,讓公共托育更加普及多元,然前瞻計畫中該項計畫僅增加1,440個托育名額,覆蓋率提高不到1%。且對照其他社福資源,政府每年預計投入330億元作為長照經費,但每年投入托育經費僅不足20億元,差距甚大,應加速投入政府資源,提升多元公共托育量能。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三十)北歐國家推動公共居家保母制度多年,成效卓著。以丹麥政府為例,77年制定全面性托育政策由政府直接雇用托育人員,就業家長僅需負擔25%就可以享受由政府輔導管理之公共托育,我國托育政策應以此為發展目標。目前我國居家保母可收托5萬名2歲以下兒童,但目前實際僅收托23,611名兒童,使用率低於五成,人力資源未能有效運用。居家保母托育費用高,對於年輕家庭負擔重。除目前雙薪家庭之托育補助3,000元外,如無法進入公私協力托育中心或公共家園收托,由特約公共保母收托者,應該考量另行建立補助制度,積極推動公共居家保母,降低育兒負擔。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三十一)105年我國兩歲以下人口為42萬1,880人,家外送托比例仍只有9.43%。顯示我國兩歲以下照顧,仍以家長或親屬照顧為主。然目前對於親屬照顧的支持仍有待加強,都會地區縣市考量財政及首長政策,迭有設置親子館之政策方向,立意良善。中央政府應該以具體政策鼓勵地方政府發展區域特色之親子活動空間,並且加強以社區互助形式之親子活動空間,透過軟硬體建設讓托育環境更加友善,並考量提供育兒支持系統及臨時托育服務,建構友善親屬照顧環境並平衡城鄉資源差異。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第7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1億3,520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主要掌理中醫藥研究、實驗及發展等業務,該所應積極提升與國內、外各學研機構有關中醫藥方面之交流,藉由參加相關之學術研討會,與各界分享有關台灣本土藥用植物研究、傳統中藥方劑之療效評估、中西醫整合醫療、中醫藥預防醫學、基礎醫學及醫療數據資料庫分析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並於會議後進行效益分析,主動拓展至民眾應用。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主席:第19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0款「環境保護署主管」部分。

第20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1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38億2,937萬2千元,減列:

()第1目「科技發展」1,000萬元。

()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530萬元(含「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30萬元)、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400萬元(含「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項下「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100萬元、「營造友善城鄉環境」300萬元)。

()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202萬1千元(含「大陸地區旅費」7千元、「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7千元、「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7千元)。

()第5目「水質保護」200萬元(含「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不含離島海漂(底)垃圾清理等工作費用)」100萬元)。

()第6目「廢棄物管理」450萬元(含「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100萬元、「事業廢棄物管理」150萬元、「資源循環再利用」200萬元)。

()第7目「環境衛生管理」112萬元(含「公共環境衛生管理」項下「考察觀摩日本公共廁所硬體建設及優質如廁文化旅費」12萬元、「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100萬元)。

()第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100萬元。

()第9目「環境監測資訊」810萬元(含「環境監測規劃管理與品質保證(不含離島海漂(底)垃圾清理等工作費用)」100萬元、「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200萬元、「規劃設計環境保護資訊系統」300萬元、「操作及維護環境保護資訊系統」1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3,804萬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7億9,133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91項:

()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業務費」6億6,672萬2千元,其中「委辦費」就有4億2,060萬元,占了63%,表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核心業務,超過一半都是委外辦理,削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身的功能。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要朝向「委辦費」低於「業務費」50%的方向努力,爰凍結「委辦費」2,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106年度「委辦費」預算執行具體績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解凍。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 

()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96萬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共96萬元,該「派員赴大陸計畫」共6項,包含兩岸環保事務交流合作會議、兩岸協商金門連江海漂垃圾污染防制方式、兩岸空氣品質監測合作研商及交流會議等,特別是我國境外污染源占三成,就國人關心之空氣品質防制而言,必須內外兼籌。然自去(105)年政黨輪替以來,兩岸關係急凍,官方互動陷入停擺並無任何交流,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未赴大陸地區出席相關會議,應加速與對岸建立起相關溝通管道,提出考察時程及具體合作目標,並確保能順利參與該會議。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許淑華 蔣萬安 

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赴大陸計畫」合計有6項計畫,預算數為96萬元:「兩岸環保事務交流或合作會議」、「兩岸空氣污染管制策略及技術交流會議」、「兩岸協商金門連江海漂垃圾污染防治方式」、「兩岸因應氣候變遷學術研討會大會籌備諮詢會議」、「兩岸空氣品質監測合作研商及交流會議」,去(105)年有編列預算卻未能執行。而當前兩岸關係,與中國進行官方交流會議可能性不高且欠缺實際效益,相關交流建議由學術單位或民間單位執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審視檢討赴中國出訪之必要性與效益性。為撙節預算使用,減少非必要或無效之會議,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7,916萬6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數7,916萬6千元,包含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室內外長期檢測技術及光污染防制,需「委辦費」960萬元。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細懸浮微粒污染源鑑認與控制策略研究,「委辦費」1,920萬元。細懸浮微粒碳同位素分析技術之發展與應用研究計畫,「委辦費」387萬1千元。產品碳足跡資訊揭露服務計畫,「委辦費」576萬元等。計畫皆為委辦研究,相關研究效益值得商榷。此外,經查預算法第39條:「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及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7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14項:「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由各機關依事實情形於總預算書『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與單位概(預)算書列明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107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法定預算數總數(含動支預備金)外,並於單位概(預)算書之『跨年期計畫概況表』表達,以供立法院審議參考。」與107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有關「概算應編書表格式及注意事項」各機關跨年期計畫概況表規定:「凡屬計畫期程跨越1個會計年度以上,總經費5,000萬元(含)以上,經行政院、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或監察院核定有案之計畫,均應填列本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各單位科技計畫,部分超過5,000萬元之跨年期計畫,以未經行政院核定為由,未納編跨年期計畫概況表,有失計畫全貌,亦凸顯有規避揭露之空間。委辦預算監督不易,欠缺具體效益。為撙節預算,發揮最大效益,爰「科技發展」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0萬元,俟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 

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7,916萬6千元,其中除環境奈米科技知識平台計畫外,其餘皆與106年度之科技業務計畫相同;又相同計畫年年委辦,長久下來已變成機關業務大量外包以及法人業務化、政績公關化等現象,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辦計畫中,其得標廠商有過於集中現象,以及大部分計畫之考核僅召開會議審查、並無派員現場查核等問題。為避免上述現象,爰上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年來科技發展計畫多為延續性計畫,幾乎全數委外進行,又同一計畫隔年又微調計畫名稱、計畫經費分列不同單位承辦,未完整敘明逐年進度及預計成效,難以窺見計畫全貌,有規避監督之空間。而針對空氣污染相關委辦內容缺乏細懸浮粒子與人體健康關聯性之研究,亦無檢討空品監測站設置地點之適切性、能否反映民眾實際健康風險。

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審視檢討科技發展計畫之必要性及執行成效。且為撙節預算使用、避預算編列過度寬鬆,建議就「科技發展」預算編列之7,916萬6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4.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7,916萬6千元,其中編列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細懸浮微粒污染源鑑認與控制策略研究「委辦費」1,920萬元,存在下列問題: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布之104年空氣品質監測結果摘述指出,自95年起空氣品質不良百分比及懸浮微粒、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及細懸浮微粒(自動)年平均濃度均逐漸下降;又105年度之空氣品質監測結果亦指出,分析近10年監測數據顯示,自96年起懸浮微粒、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及細懸浮微粒年平均濃度均逐漸下降,顯示我國空氣品質逐年改善。但是根據105年2月《遠見》針對國人空污觀念進行大調查:「半數民眾不滿空氣品質66.9%認為將更糟。」調查顯示,28.4%受訪者認為和3年前比較,居住環境的空氣品質「變壞很多」,且六成七的人認為未來空氣還會更糟。顯示我國空氣品質監測結果與民眾觀感呈反差現象,許多民眾認為,關於有沒有空污,眼睛看到和鼻子吸到的和官方數據「根本不吻合」,因為「數據都過於優化了」。此調查顯示相關空氣品質監測作業之允當性,以及數據摘述之適切性,容有檢討空間,俾提高監測數據之公信力。爰「科技發展」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5.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7,916萬6千元,係辦理環境保護科技發展業務之「委辦費」及「一般事務費」。然此預算科目「委辦費」占98.77%,該科目計畫內容與106年度完全雷同,與分支計畫級用途別科目「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完全無關。更甚者,「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室內外長期檢測技術及光污染防治」106年度列878萬6千元、107年度增列為960萬元;「飲用水新興污染物研究與水質管理」106年度列1,000萬元、107年度增列為1,153萬元,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科技發展」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 

()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於104年公布空污與健康關聯相關研究,指出PM2.5是地球上最大環境健康風險因子,空氣污染每年在台奪走逾6000條人命,引發國人對於空污現況的重視。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布104年空氣品質監測結果後,有媒體針對台灣20縣市、20歲以上民眾做出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國人對於每天呼吸之空氣品質非但不滿意,更一面倒悲觀認為很難改善,逾半數民眾不滿空氣品質,有66.9%認為將更糟;又在105年空氣品質監測成果後,環保團體指出相關數據與民眾實際感受背道而馳,並云:監測站的設置地點,與監測方式都可能會影響結果,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能認真檢討空污問題,而非單拿出好看的數據來掩蓋事實。是以,空氣品質監測結果能確實反映民眾觀感。且針對空氣污染相關委辦研究計畫內容並無研析細懸浮粒子與人體健康之關聯,實屬不當。

爰凍結「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之「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等」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新檢討空氣品質監測作業之允當性,以及數據摘述之適切性,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空氣污染對人體健康危害風險評估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尚未妥善完成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妥善規劃、塑膠微粒之環境調查、有效提升廚餘回收比例、資訊公開未完整等作業,爰針對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行政」預算7億9,547萬7千元,凍結(不含人事費)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106年度之預算凍結案及決議案完成具體檢討改善,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蔣萬安 黃秀芳 陳曼麗 

()賴清德院長於106年10月17日立法院總質詢時,當場承諾蔣萬安委員在第四會期會將「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然迄今「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仍在行政院院會審議中,未能送進立法院審議。查「空氣污染防制法」攸關全臺灣民眾身體健康法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有更積極作為,爰就「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特別費」94萬4千元,全數凍結,俟「空氣污染防制法」經行政院院會通過,送進立法院審議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許淑華 陳宜民 

()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之「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中「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預算20萬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之「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中「業務費」預算編列641萬元,其中就「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0萬元,以辦理出席兩岸環保事務交流或合作會議,然因目前官方交流均處於中斷狀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該預算無任何執行成效,爰凍結是項預算1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許淑華 陳宜民 

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之「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中「業務費」預算編列641萬元,其中就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0萬元,辦理出席兩岸環保事務交流或合作會議業務。然自民進黨政府上台後迄今,兩岸目前官方交流仍處於中斷狀態,故編列該項預算顯無法成行,爰凍結是項預算1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 

()環境影響評估施行是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今(106)年8月31日公告施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意見陳述會議及現場勘查計畫」中,廣徵意見之範疇列有:(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評審查委員、專案小組成員;(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單位;(3)當地及毗鄰之鄉(鎮市區公所);(4)當地民意機關;(5)當地村里長;(6)開發單位。

然,開發標的之環境影響範圍不僅在地理界線毗鄰之鄉鎮市區域,意見徵詢範疇卻只有毗鄰之鄉鎮市區域,以至現行「陳述會議」無法有效對開發標的彙整完整意見;「陳述會議」意見主動徵詢對象,應包含開發行為「實際影響區域」之鄉鎮市區公所、當地民意機關代表等,如開發標的在一地質敏感區(或內政部營建署公告各類環境敏感地區)上,意見徵詢範疇除了毗鄰之鄉鎮市區域,應擴其該環境敏感區帶上連帶之鄉鎮市區域,又如開發標的涉及水域上下游生態影響,亦須以「實際影響區域」之鄉鎮市區域為「陳述會議」主動徵集意見之對象。

綜上所述,陳述會議及現場勘查為重要開發評估基礎,執行缺失影響國民權益,爰針對「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之「環境影響評估」之預算2,524萬1千元,凍結50萬元,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提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意見陳述會議及現場勘查計畫」檢討、修正,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陳 瑩 

()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之「環境影響評估」中「業務費─委辦費」預算1,212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環境保護與產業發展間之衡平,為各國在經濟發展產業轉型途中無可迴避之議題,而環境影響評估作為一良好衡平二者之方法為多國所採用。我國自83年制定「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來經過多次修正,惟現行之環評制度仍存在多處缺陷,使環評無法發揮原本該有之機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在105與106年召開多場與民間溝通環評法修法會議,並展開對環評法子法之修正,但母法之修正一直處於「只聞樓梯響」的狀況,修法進度十分牛步。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環境影響評估之主管機關卻不斷推遲「環境影響評估法」之修法流程,拖延我國環境影響評估進步之腳步,實非國民之福。爰針對「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之「環境影響評估」中「業務費─委辦費」預算1,21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 

2.環境影響評估為衡平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重要制度,其各項書類及會議紀錄之公開,對於維護該制度之透明度至關重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建置線上環評書類查詢系統,並在其中張貼會議期程、通知、紀錄及相關書類,但該系統所取得之文件均無法以電子軟體進行文內檢索,同時該等系統所保有資料除會議紀錄外亦未以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一版之授權方式開放給公眾使用。上述狀況,使我國在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透明度推動上功虧一簣。綜上,為敦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提升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透明度,開放各項資料予公眾使用。爰針對「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之「環境影響評估」中「業務費─委辦費」預算1,21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升環境影響評估資料開放」專案報告後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 

()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7,666萬1千元,合併凍結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7,666萬1千元,垃圾問題對魚類和其他海洋生物的危害都不斷上升,研究發現有9%的魚曾吞下塑膠物。近期國際科學家對各地垃圾帶裡的環境進行分析,在採集到的671隻魚中,有35%曾吞食塑膠屑。海洋本身不會產出垃圾,海洋垃圾主要來自陸域隨河川流入或在岸際被丟棄的固體廢棄物。以台灣的淡水河為例,全球排名第16名骯髒。淡水河平均每年流入海洋的塑膠垃圾約1萬4,700公噸,相當於每天40公噸。

今(106)年10月台中市松柏港產業觀光發展協會公布資訊,該協會成員至外海捕漁,流刺網上卻掛滿塑膠袋等垃圾,推估主因為河川上游等民眾隨意棄置垃圾,大雨沖至海洋,不僅造成污染,導致魚類減少,漁民的漁獲量減少,漁網上掛滿塑膠袋、塑膠杯等垃圾,上岸後還需清除整理,十分費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此毫無對策,應積極監督辦理。爰凍結是項預算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7,666萬1千元,補助地方政府執行:(1)推動近自然河川營造、辦理河川水質改善、污染整治及源頭污染減量工程、污水截流處理及現地處理設施永續經營之調查、規劃、設計及設置5億7,441萬元;(2)推動畜牧糞尿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工作3,432萬1千元;(3)辦理水源水質保護、污染源稽查管制、非點源污染管理,推動河川教育及民眾參與等3,493萬元;(4)執行海洋污染防治工作,強化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能力,提升海上污染查緝能力,查核船舶廢油污水排放管制等海洋污染3,300萬元。「獎補助費」較106年度增加2億3788萬1千元,然直轄市、縣市補助增幅卻大不相同,須說明補助幅度為何差異如此大?補助縣市需求差異為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優先輔導重點河川流域內(如彰化縣以南畜牧污染比例較高之縣市)之畜牧業者參與,並設定在108年前完成畜牧糞尿沼液沼渣施灌農地之畜牧場家數為150場,但並未訂定畜牧廢水資源再利用比例及目標,亦未建立其削減污染量之目標值,不利考核其減少污染河川水質之效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設計削減污染量指標,並參採國內學者建議訂定畜牧廢水資源再利用比例及目標,俾有效發展循環經濟。

公務預算中僅此科目編列河川環境教育獎補助費,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亦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河川水體水質調查改善與自然水質淨化處理之規劃及河川環境教育宣傳推廣等所需經費2億4,000萬元」。環境教育應由環境教育基金支應,宜與其他環境教育同由基金編列。爰針對「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凍結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3.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7,666萬1千元,係作為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水污染防治相關計畫之用。然此加強基層環保建設科目預算105年度之決算保留數比率為25.33%,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33)說明此計畫科目較上年度增列經費2億3,038萬1千元;然於計畫概況表(P.62)卻未交代清楚,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4.有鑑於二仁溪的污染已逐年改善,但二仁溪中度及嚴重污染長度仍為52公里(全長62.5公里),但因二仁溪為臺南市與高雄市之界河,分由二市管轄,非可由臺南市單獨治理,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7,666萬1千元,凍結1億元,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會同相關地方政府提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陳秀霞 李彥秀 蔣萬安    

5.臺南市轄內主要有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曾文溪及八掌溪等5大河川流域,均屬於事業、生活污水及畜牧業污染的混合型污染河川,近年來台南市環境保護局積極推動生活污水源頭減量與處理、加速推動流域內生活污水處理、加強推動轄內流域沿岸事業及下水道系統稽查管制等河川整治相關措施,但經審計部查核105年度執行情形,核有:(1)部分河川整治後,污染情形未見明顯改善;(2)未針對嚴重污染河川訂定相關水污染總量管制計畫,允應積極辦理,並透過區域合作平台,協同鄰近市縣擬定水質改善方案,以有效提升河川水質;(3)排放許可有效期屆滿或已逾展延期限案件,未督促申請展延或補申請,並依規定裁罰;(4)部分應列管事業漏未納入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5)部分營建工地已完工案件,未有提報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紀錄,或已提報計畫並已完工,未解除列管等等缺失。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7,666萬1千元,凍結1億元,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方案督導台南市環境保護局改善以上缺失,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陳秀霞 李彥秀 蔣萬安    

6.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7,666萬1千元,其中5億0,021萬8千元係補助直轄市政府。據查桃園市政府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可,已宣告實施河川污水總量管制,然中壢工業區被劃入一級管制區,卻未考慮上開工業區係在流域面積廣闊之埔心溪、新街溪流域之源頭,造成不受一級管制之工業區,卻被劃入排放標準等同灌溉用水的一級管制區之奇特現象,反而造成對河川流域之污染。為避免上述情形發生,爰針對「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凍結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蔣萬安 

(十一)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2億3,704萬8千元,合併凍結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截至105年底,全臺68處營運中垃圾掩埋場之剩餘容量僅392萬9,469立方公尺,占總設計容量之12.04%,其中,苗栗縣竹南鎮、雲林縣莿桐鄉、土庫鎮及斗南鎮等11處掩埋場已飽和無剩餘容量。截至105年底,24座營運中垃圾焚化廠有19座之廠齡超過15年,多數垃圾焚化廠之使用年限將屆。且105年全臺營運中垃圾焚化廠之一般廢棄物實際進廠處理量僅占正常焚化處理量之58.93%,部分垃圾焚化廠甚介於25.14%至50.67%之間,有年久失修、低度利用之情形,又部分縣市因未啟用或未設置焚化廠,間有垃圾無處可燒之困境,其供需調度亟待媒合。

「垃圾費隨袋徵收措施」涉及民眾接受度、清理機具及設備需求因回收分類行為改變而增加,以及徵收成本上升將影響地方財政、禁塑政策下,企業專屬環保兩用袋之價格是否合理等問題。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檢討持續與地方政府溝通,改善垃圾處理之區域合作機制,力求公平與可行;亦應檢視垃圾隨袋徵收措施相關績效指標及目標值設定之妥適性及合理性,並強化地方垃圾費隨袋徵收之事前可行性評估。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2億3,704萬8千元,凍結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2.我國廢棄物處理政策雖已朝「焚化為主,掩埋為輔」之方向調整,但仍有部分廢棄物不適焚化須以掩埋方式處理,但我國之可用掩埋容量已不足,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將部分掩埋場重新活化再利用之議。查該計畫是以開挖無剩餘容量之掩埋場,創造可用容量以負荷可能之天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產生之大量不可焚化廢棄物。次查該計畫以跨年度計畫方式編列,但卻無提供任何之執行效益與進度報告,實有迴避監督與績效審視之虞。再查,該計畫107年度編列之對地方獎補助費高達1億9,950萬元,卻未有任何補助成效之詳細報告,實有浮編預算之虞。末查,該計畫要求各參加之地方政府加入區域合作機制以達成跨縣市調度可利用容量之目的,但對該機制可能遭遇之反對阻力幾無應對措施。綜上,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2億3,704萬8千元,凍結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計畫進度及區域合作機制運作」專案報告、「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執行至今之檢討」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 吳焜裕 

3.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2億3,704萬8千元,係作為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垃圾減量相關之用。然此加強基層環保建設科目預算105年度之決算保留數比率為25.33%,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33)說明此計畫科目扣除已完成的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4億2,872萬3千元後,較上年度增列經費3億7,174萬8千元;然於計畫概況表(P.62~P .65)卻未交代清楚,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4.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2億3,704萬8千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1)105年全臺24座營運中垃圾焚化廠之年設計總處理量為899萬7,250公噸,若考量年度歲修、例行性維護等計畫性停爐因素,則年度正常焚化處理量降至724萬8,481公噸;倘再將設備異常故障、天然災害及垃圾量不足等非計畫性停爐因素納入,則年度可用焚化處理量減至684萬7,139公噸;而105年全臺營運中垃圾焚化廠之一般廢棄物實際進廠處理總量為427萬1,180公噸,僅占年度正常焚化處理量之58.93%,顯示台灣垃圾處理量能相當充裕。(2)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涉及政府未來年度負擔經費明細表」中「雲林縣垃圾委託焚化處理契約」編列36億7,264萬6千元,當時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主決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得再編列,於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中,也已無相關預算編列。(3)台灣目前焚化爐尚有餘裕,預算書中也未再編列相關預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也應依林內焚化爐環評早已被撤銷,亟需因應處置,研擬相關方案向行政院提報。爰凍結是項預算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十二)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預算編列1億1,358萬1千元,辦理垃圾源頭減量及產品友善化、強化分類及回收等相關工作,然查104~105年期間,我國焚化爐中塑膠垃圾占比居高不下,且有逐年攀升之趨勢,顯見垃圾中塑膠品分類及回收績效不彰。

94~105年我國焚化爐中塑膠垃圾占比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占比(%)

13.8

14.6

17.1

17.3

16.7

16.6

15.7

15.6

16.6

16.6

15.6

16.6

爰針對上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降低我國焚化爐中塑膠垃圾占比有效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十三)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補助地方政府推動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回收措施等」預算編列2,054萬5千元,然雙北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已有多年,台北市自89年起(新北市自99年起)全面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成效相當卓越,垃圾量較開辦時減少七成左右。台北市在99年時,每日人均垃圾量為1.007公斤,推行一年後,90年則降到0.771公斤;到104年,則是0.287公斤;新北市則是99年時每日人均垃圾量為0.45公斤,推行一年後的100年則降到0.28公斤,在106年7月統計資料,則更減至0.164公斤,可見的確達到了減量效果。反觀各縣市之每日人均量,四都在106年7月的統計,台中0.355公斤、台南0.366公斤、高雄0.362公斤,桃園更高達0.513公斤。與雙北兩市相比,的確明顯有減量空間。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至今並未提出雙北之外直轄市隨袋徵收政策明確時程,爰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許淑華 蔣萬安 

(十四)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預算編列7億0,916萬7千元,合併凍結7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以台東縣台東垃圾焚化廠為例,自94年完工後至今已12年未營運,廠內已多處結構與設備有鏽蝕之狀態,如需將其還原至可用狀態尚須耗費數億元之修復經費,故現行將垃圾跨區轉運至其他縣市焚化處理。跨區轉運是為不得已的臨時替代方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協助輔導地方政府,將可用設施還原運作並協調當地民眾,降低民眾疑慮。我國垃圾去化能力已面臨挑戰,應整合運用現有可行資源予以因應,而非採取飲鴆止渴方式掩飾問題所在。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未朝此方向努力,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預算編列7億0,916萬7千元,凍結預算700萬元,俾以敦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妥善經費運用,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偕同地方政府提出具體可行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預算編列7億0,916萬7千元,用以補助(1)民有民營焚化廠攤提建設費用(包括桃園市、台中市、苗栗縣)及台東縣廠緊急備用設施補助款等相關費用約5億6,147萬1千元;(2)南投縣、花蓮縣、新竹縣等配合焚化廠停建縣市之垃圾跨區轉運費及區域合作調度等相關費用約1億4,769萬6千元。然台東縣垃圾焚化廠及雲林縣垃圾焚化廠雖亦分別於93及94年間完工,但因與得標廠商有履約爭議等因素而未啟用,為近年來國內多個縣市相繼陷入垃圾處理危機,近來亦有地方政府抗議跨域代燒垃圾須回運大量底渣之區域合作機制不公,造成大量垃圾堆積如山之情況,96年近159萬公噸,增加至105年之217萬多公噸,凸顯區域合作機制有檢討改善空間。爰凍結是項預算7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許淑華 蔣萬安 

(十五)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預算編列2億0,841萬4千元,其中存在以下問題:(1)台灣垃圾政策確立以焚化為主、掩埋為輔的目標已久,因此藉天然災害知名,行掩埋場擴增之實,究竟是否符合目前台灣現在真正的需求,值得深思。(2)天然災害所產生之廢棄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應進行回收分類,而非發生天災而爆發大量垃圾危機就逕自掩埋,又以天災所致生的廢棄物多為建材、家具及大型物件,更應以分類後回收再利用,而不應以掩埋作為處理的方式。(3)掩埋場之取地不易,容易引發附近居民反對,因此造成主管單位選地便宜行事,不顧廠址的相關適法性,又缺乏溝通,致生眾多紛爭。綜上理由,台灣現今是否有急迫性,需要繼續施行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爰凍結是項預算3,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十六)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5,000萬元,合併凍結1,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5,000萬元,辦理廚餘生質能廠興設之先期作業、興設工程及提升環保設施效能等相關工作,然查94~105年期間,我國焚化爐中廚餘占比居高不下,長期來看有逐年攀升之趨勢,顯見廚餘回收績效不彰,且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屬競爭型計畫,然目前計畫興設廚餘生質能廠之縣市,過去廚餘回收績效均不理想,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該競爭型計畫並未有公平之評選機制。

94~105年我國焚化爐中廚餘占比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占比(%)

38.2

34.6

32.9

30.6

37.4

35.7

39.2

38.3

35.1

37.6

40.4

38.0

爰凍結是項預算1,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降低我國焚化爐中廚餘占比有效對策及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評選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0年起開始推動家戶廚餘回收再利用工作。其中源頭減量及回收率是廚餘回收再利用工作是否有效推動之重要關鍵指標,亦即廚餘占垃圾量之比率愈小,代表廚餘之源頭減量愈成功,廚餘回收率愈大,則意謂廚餘回收工作成效愈佳。然而,國內廚餘回收工作自100年推動迄今,國內廚餘占垃圾量之比率未見顯著減少,甚至不減反增,回收率則僅止於一成左右徘迴,近4年(101~104年)更是逐年下降,凸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廚餘回收問題沒有提出具體有效的對策,導致廚餘產出量始終高居不下,回收率卻反呈現下降趨勢。此外,目前焚化廠處理量只占設計量的七成,105年進焚化廠的垃圾有37%是紙類,38%是廚餘。源頭分類回收顯然還有很大改善空間。

另一方面,台灣處理廚餘的方式太落後。世界各國對於線性經濟的思考已經轉為循環經濟、循環社會。就飲食習慣相近的韓國、香港為例,因都市廚餘多(達一定規模),堆肥資源化不易(用地與臭味),所以集中推動生質能源化廠(厭氧發酵電廠),以產能發電、發熱或是作為燃料。以韓國為例,102年政府投資7,823億韓圜,興建17個厭氧發酵設施,以及4個每年可將18萬8,000公噸有機廢棄物,轉化為燃料的污泥乾化設施。且韓國於87~101年間建立了「廚餘回收基本計畫」,規定廚餘應要和其他廢棄物分開丟棄。綜上所述,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5,000萬元,凍結1,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有效提升廚餘回收率(107年上半年廚餘堆肥量較去年同期成長20%)、有效降低廚餘占垃圾量比,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蔣萬安 黃秀芳 陳曼麗 

3.「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計畫期程為102至106年度(分別辦理「建構永續物料管理系統」、「垃圾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精進策略」、「推動環保再生材料或產品利用」、「垃圾焚化廠轉型為生質能源中心示範」及「興設離島生質能源中心」5項子計畫),然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無針對離島提出「在地化永續自主垃圾處理」相關政策,僅於「多元垃圾處理計畫」置入「離島縣垃圾轉運計畫」,自106至111年編列5億元為離島垃圾轉運之用,澎湖地區垃圾妥善資源化處理等環保永續措施無以為繼。

綜上所述,執行缺失影響國民權益,且「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政策目標明訂為「提升既有環保設施效能並輔導設置在地多元化處理設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了補助垃圾轉運外,應提出「在地化永續自主垃圾處理」政策,積極作為。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5,000萬元,凍結1,500萬元(不含垃圾轉運支出),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6個月內,提出離島「在地化永續自主垃圾處理」政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4.全台24座焚化爐中,截至105年為止已營運達15年以上的垃圾焚化廠共計19座,焚化爐的運轉或隨著營運年數增加或操作負荷導致效能逐漸下降、老化等問題。為了維持焚化爐的效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預計升級整備延役焚化爐。焚化爐的重建、新建及延役等經費龐大,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應依實際成本收費」及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之機具、設備、設施、復育成本等,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專款專儲。」換句話說,縣市政府應依實際的廢棄物(垃圾)處理成本實際收費,並足額提撥至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以備相關設施如焚化爐的延役或升級,並落實污染者付費清神。

實際上,部分直轄市、縣(市)對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仍沿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年公告費率進行徵收,致使徵收所得無法實際反映執行清除處理成本所需。且部分地方政府之徵收費用未依法令提撥足額費用至基金,也有基金支用項目未符合專款專用等規定。各縣市的垃圾清除處理成本不一,清除處理成本約落在2,555元~11,808元/公噸之間。但是各縣市的廢棄物清除處理徵收費用卻只占清除處理成本的25.9%~32.7%左右。

多數縣市又即將面臨焚化廠升級、掩埋場活化等工程需要龐大經費支出,另一方面長期的垃圾處理費用又處於短收狀態,違反使用者付費精神。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5,000萬元,凍結1,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如何因應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未依成本課徵及未足額提撥之因應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蔣萬安 黃秀芳 陳曼麗 

(十七)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營造友善城鄉環境」預算編列3億0,236萬5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營造友善城鄉環境」預算編列3億0,236萬5千元,本計畫宗旨在辦理無毒家園、降低毒性化學物質事故危害風險、營造永續優質環境衛生計畫,但計畫卻是在蓋公共廁所、撿狗大便,甚至路面無坑平坦化都成了補助的項目,並非言公廁與遛狗清潔排便不重要,而是友善城鄉環境應有更多重要、急迫應該去做的,如綠美化、無毒環境、親水設施等,但本計畫卻多流於補助公廁、寵物排遺的計畫,甚至有停車場的建設,與本計畫根本背道而馳,且已經是交通部的相關業務。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新制定本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營造友善城鄉環境」預算編列3億0,236萬5千元,該署推動建構寧靜家園計畫至今已有5年,惟經了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營造友善城鄉環境計畫裡辦理之拔尖級和精進級等所謂「補助進行環境衛生改善、維護」,多數經費是以補助鄉鎮市區進行公廁興建維護,如此狹隘之補助範圍是不可能提升我國之相關環境衛生、美觀美化、塑造優質生活環境。此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此一跨年期計畫之相關成效與相關補助作法未有詳實報告,令國人無法接受。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針對補助進行環境衛生改善、維護之成本效益、未來短期具體提升作法、地方政府及各權責管理機關之分工及其督考機制」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 吳焜裕 

3.根據行政院102年5月31日院臺環字第1020032026號函核定之「建構寧適家園計畫」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工作計畫,皆明文補助縣市辦理營造友善城鄉環境(拔尖級)推動14項環境衛生永續指標之10項以上指標工作,與補助友善城鄉環境(精進級)推動14項永續指標之3項以上。

然107年度相關工作計畫降低推動之標準,分別為7項與2項即可補助,且相較於106年預算編列成長53%,實屬不當。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營造友善城鄉環境」預算編列3億0,236萬5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修正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十八)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1,126萬4千元,合併凍結十分之一(應優先凍結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固定空氣汙染源管制、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制等計畫後,始得凍結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計畫),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編列1,126萬4千元,其中有關「大陸地區旅費」共編列20萬元、辦理出席兩岸空氣污染管制策略等會議。然自民進黨政府上台後迄今,兩岸目前官方交流仍處於中斷狀態,故編列該項預算顯無法成行,另「空氣污染防制法」被行政院列為立法院第四會期優先法案,然該法案迄今仍在行政院審議中,遲遲未送立法院,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管制防制空氣污染之決心不夠,無法捍衛人民自由呼吸之基本權,爰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檢討報告及明確之立法時程並向立法院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 

2.環境管制法規中,包括「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環境用藥管理法」、「噪音管制法」等法規都有明訂行為人違反環境管制相關法規「情節重大」的法律要件及效果。除此之外,外部法規,例如產業創新條例中也有規定,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中小企業研發投抵辦法等補助辦法中,也皆有針對未違反環境保護等法律之公司或企業,給予相關補助。因此,「情節重大」的定義非常重要,因為這不但關係到如何公正的「裁罰」,更關係到政府優惠的「權利」。然而,現行「情節重大」的定義與實際的法律執行上,卻有很大的問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關於事業違法之「情節重大」要件定義並不具體,導致第一線稽查人員不敢輕易認定污染事業是否屬於情節重大並受到其對應的行政處份。此外,由於定義不清,負責第一線稽查的各地方政府稽查人員判斷尺度不一,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編列1,126萬4千元,凍結是項預算十分之一,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空污法「情節重大」之定義於半年內啟動檢討研商,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蔣萬安 黃秀芳 陳曼麗 

(十九)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預算10萬元。該赴大陸地區出差計畫為「出席兩岸空氣污染管制策略及技術交流會議」,由於近年來我國來自大陸地區之境外污染物影響每年越趨嚴重,造成臺灣空氣品質每況愈下、空污指數頻頻「紫爆」,嚴重危害國人健康。爰凍結是項預算二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報告,確定該交流會議確實能達到解決境外污染物之目的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陳宜民 

(二十)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固定空氣汙染源管制」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預算10萬元。該赴大陸地區出差計畫為「出席空氣污染防制暨細顆粒物(PM2.5)治理技術研討會」,由於近年來我國來自大陸地區之境外污染物影響每年越趨嚴重,造成臺灣空氣品質每況愈下、空污指數頻頻「紫爆」,嚴重危害國人健康。爰凍結是項預算二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報告,確定該交流會議確實能達到解決境外污染物之目的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陳宜民 

(二十一)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之「業務費」中「委辦費」預算1,001萬元。綜觀我國交通車輛使用狀況,不難發現我國機動車輛數量較高發展之鄰國高出許多。而該等機動車輛運作所排放之廢氣所產生之空氣污染亦應為交通廢氣管制之標的。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遲未對相關機動車輛在怠速時所產生廢氣之粒狀污染物有良好之稽查方式,使我國對於交通廢氣之防制淪於口號。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管制空氣污染維護民眾健康之主管機關,卻不斷推遲相關粒狀污染物之稽查、檢驗方式之自主研發,使我國對機動車輛空氣污染之管制原地踏步,實非國民之福。爰凍結是項預算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進行我國機動車輛怠速時粒狀污染物稽查減量」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 

(二十二)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588萬9千元,除減列數額及離島海漂(底)垃圾清理等工作費用外,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預算數2,588萬9千元,包含辦理畜牧糞尿資源化利用規劃及推動計畫,需「委辦費」500萬元。行政院於100年5月核定「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總經費56億9,400萬元(中央公務預算:53億4,900萬元、水污染防治基金3億4,500萬元),計畫期程101-106年,嗣因104年5月起開徵水污染防治費,以及因應環境變遷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來組織重整等因素,該署爰提出「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修正計畫,在總經費維持不變下,將原計畫期程延長2年至108年,並新增推動畜牧糞尿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106-108年)。為減少畜牧糞尿排放河川水體而污染水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本計畫推動畜牧糞尿厭氧發酵後沼渣沼液作為農地肥分利用,並優先輔導重點河川流域內畜牧業者參與,該署設定在108年前完成畜牧糞尿沼液沼渣施灌農地之畜牧場家數為150場。惟此將沼渣沼液作為農地肥分利用,因而減少畜牧廢水排入河川量之貢獻究有多少,該署並未訂定畜牧廢水資源再利用比例及目標,亦未建立其削減污染量之目標值,不利考核其減少污染河川水質之效益。相關預算監督不易,具體效益值得商榷。為撙節預算,為發揮最大效益,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588萬9千元,除減列數額及「離島海漂(底)垃圾清理等工作費用」外,凍結「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100萬元,俟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工作項下核定有「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項下「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總經費53億4,852萬元,分8年辦理(101~108年度),107年度續編7億8,745萬3千元,其中「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科目項下編列2,588萬9千元,執行工作項目包含水庫活化、水體水質整治成效評估等。

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環境水質監測水質─水庫水質監測」第三季採樣數據顯示,離島28座水庫(澎湖、金門、馬祖)除5座水庫為普養狀態外,23座水庫皆為優養化狀態,占82.14%;107年度第二季優養化水庫比率更居高88.88%。水庫優養現象,水體中藻類與浮游生物過度繁殖不僅嚴重貽害水質,易產生臭味,增加淨水處理成本,也影響淨水廠的處理能力及效果,直接影響離島居民用水品質。另外,水庫優養化造成有機質與遺骸沉降量增加,底泥的增加大量消耗深水層溶氧量,造成水庫內部污染源,更會減少蓄水容量,縮短水庫可用年限。自101年起至107年離島水庫優養化狀態未見改善,凸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該計畫執行6年間,未能正視改善離島生活用水品質,保障離島居民用水權益。綜上所述,爰就107年度「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3個月內通盤檢討離島水庫優養化現況,提出「離島優養化水庫整治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3.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2,588萬9千元,辦理河川污染整治、水質改善工作等。惟我國河川污染嚴重,尤其鄰近工業區之河川污染常遭不肖廠商蓄意排放未經處理之污水,多年來並未改善,造成生態浩劫,嚴重影響周邊居民環境及健康權益。例如桃園埔心溪長期遭工業區重金屬廢水污染,環境髒亂,甚而出現「綠牡蠣」現象。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清點台灣長期受污染河川及各河川之污染整治、水質改善及預防再污染政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陳宜民 

(二十三)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水質保護」項下「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預算804萬元,辦理工業區污水排放管制、污水下水道管制等業務。然目前公共污水廠並未納入自動連續監測,形成污水排放管制漏洞。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公共污水處理廠納入自動連續監測之法規修定發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陳宜民 

(二十四)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水質保護」項下「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預算20萬元,合併凍結二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計畫項下之「海洋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編列2,572萬9千元,其中有關「大陸地區旅費」共編列20萬元。然自民進黨政府上台後迄今,兩岸目前官方交流仍處於中斷狀態,故編列該項預算顯無法執行,爰凍結是項預算二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 

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水質保護」項下「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預算20萬元,用於研商金門、連江及澎湖等海域海漂垃圾兩岸協商事宜。惟自民進黨政府上台至今,兩岸官方交流中斷,眾多兩岸合作事宜均無法推動,故此大陸地區旅費之編列顯無法執行,考量國家財政窘迫,宜撙節開支,爰凍結是項預算二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許淑華 陳宜民 

(二十五)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6,104萬8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6,104萬8千元,為強化事業廢棄物流向追蹤管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列管清運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管理運作已久,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欲建立客製化追蹤器,整合現有事業廢棄物即時追蹤系統平台及GPS車機技術,期盼達到同時追車及追物之效果,預期能強化國內廢棄物流向追蹤掌控情形。然而有關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逸脫追蹤系統,肇生有害事業廢棄物、大型事業廢棄物,未行處理或隨意棄置的情況屢屢發生。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委辦計畫詳細說明有效作為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鍾孔炤 

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6,104萬8千元,主要係辦理資源及事業廢棄物零廢棄政策相關工作,然公民營掩埋場剩餘容量漸趨飽和,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開發設置又不如預期,且部分一般事業廢棄物後端再利用成效不彰,一般事業廢棄物恐面臨無最終處置設施之困境,再利用產品亦因無法去化,所以偶有遭任意棄置之情事發生,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行事業廢棄物管理政策不當;又民營處理機構焚化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餘裕能量不足,多數仍須要進入全國24座垃圾焚化廠進行焚化,加以「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6項修正後,垃圾焚化廠須優先處理一般廢棄物,故一般事業廢棄物恐無處焚化之問題將更形嚴重,然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任何積極作為,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 

3.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6,104萬8千元,用以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管理現況與策略檢討工作,並強化產源管理,以提升事業廢棄物管理效能。經查:(1)「廢棄物清理法」修正後,各執行機關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應於處理一般廢棄物後,仍有餘裕處理能量,始得為之;又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統計資料庫資料顯示,我國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垃圾焚化廠焚燒之進廠量自96年約158萬公噸,攀升至105年217萬公噸,占垃圾焚化廠進廠總量之比率亦自26.10%上升至33.70%。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量能將備受考驗。(2)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料,截至105年底我國68處營運中垃圾掩埋場剩餘容量僅12.04%,故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協助業者開發設置最終處置設施,惟迄民國106年2月24日止,開發中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計5家,其中4家因環境評估或民眾抗爭等因素,仍未取得許可設置。須採掩埋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恐因掩埋場容量即將飽和及最終處置設施開發未如預期等因素,將面臨量能不足之困境。(3)我國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頻傳,嚴重污染山坡地、水源地、農田等,顯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之管制有很大漏洞;又廢棄物流向追蹤預算幾乎都是委外辦理,是否對委辦計畫未克盡監督之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進行通盤檢討、健全管理機制之必要。(4)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截至民國106年1月24日止,依各清除機構許可證登載之車輛數核算計有14,369輛,扣除依規定已裝置GPS者計7,534輛,餘6,835輛係屬依規定尚無須裝置GPS之清運機具。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研謀妥善清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使清除處理量能平衡,並預防污染事件發生。故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4.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6,104萬8千元,包含辦理推動資源及廢棄物管理政策,檢討現況及推動相關再利用工作,辦理資源再利用管理資訊系統維運等工作,需「業務費」214萬6千元(含「委辦費」168萬9千元)。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包含管理現況、政策推動、宣導、執行輔導查核流向及擴增系統資料庫等工作,需「業務費」1,284萬9千元(含「委辦費」1,220萬6千元)。參與「巴塞爾公約」相關會議,掌握國際發展趨勢,需「委辦費」350萬元。「廢棄物清理法」範疇研析,委託清理之責任界定、違法結果裁量基礎之分析等工作,需「委辦費」350萬元。非工業類之事業廢棄物管理及相關策略檢討及推動,強化事業廢棄物管理效能,需「委辦費」350萬元。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查核管理、輔導申設、座談會、許可管理法規研修、研訂許可審查作業指引,並精進清除處理服務管理資訊及宣導等工作,需「業務費」286萬8千元。掌握資源化產品使用現況,檢視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成效及資源再利用推動成效,健全廢棄物處理機構資源化產品管理機制,推廣資源化產品用途,需「業務費」750萬元。出席臺日韓事業廢棄物交流會議,出席臺美或臺歐盟或臺荷或國際環保夥伴合作計畫(IEP)之永續物料管理及技術研發與循環經濟會議等。高額「委辦費」進行法規研修,效益值得商榷。出國會議與資訊系統維護經費亦有撙節空間,相關預算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發揮最大效益,爰針對「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萬元,俟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 

5.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6,104萬8千元,目前台灣一般家戶垃圾量,從立法院預算中心資料,96年以來,量都維持大約400多萬公噸上下,並且透過資源回收的宣導,垃圾量是有再降低的,然而相對事業廢棄物這些年不減反增,甚至擠壓一般家戶垃圾的量,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善事業廢棄物排擠一般家戶垃圾量,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6.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6,104萬8千元,係作為事業廢棄物管理等相關業務經費。該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36)說明此計畫科目較上年度增列共通性事業廢棄物管理再利用等經費689萬4千元;然於計畫概況表(P.76)共通性事業廢棄物管理再利用「業務費」為1,284萬9千元,未交代清楚,且查106年度預算書並無此計畫,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7.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6,104萬8千元,然包括下腳料與廢棄電子產品在內的廢印刷電路板,為近年來全球各國都面臨處理困難的重要環保議題。如何妥善處理、防堵違反巴賽爾公約的跨國運輸,已成為跨國界必須共同嚴肅面對的重要課題。然101年6月中國海關破獲荷蘭有毒工業廢棄物委由台灣公司承接、進口大陸事件。此外,今(106)年在國際間所發生重大環保事件~NGO追查非法電子廢棄物流竄,台灣竟也赫然在列!我國際環保形象,一再遭到嚴重傷害。身為地球村的一分子,這樣的環保污名,亦有礙我國際發展。為解決合法掩護非法、不符輸出規定,以轉口名義流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檢討改進,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許淑華 蔣萬安 

(二十六)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6,099萬5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編列「業務費」1,911萬1千元,用以辦理廢棄物資源化產物用途推廣(426萬7千元)、推動相關資源化產品再利用工作(134萬4千元),以及持續辦理廢棄物減量、資源循環、再生及再利用等工作(1,350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行垃圾焚化廠焚化灰渣再利用政策多年,惟執行以來間有焚化底渣再利用率呈下降趨勢、底渣產出與流向管理尚待精進,以及底渣再利用產品之去化追蹤管理功能未有效發揮等情事,允宜檢討提升底渣再利用率、加強底渣產出之流向管理,並確實督導追蹤再利用產品之去化通路,以確保環境安全及底渣資源化產品之正常使用。

行政院於106年7月7日核定「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該計畫期程為107-111年,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編列第1年經費4,188萬4千元,用於「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規劃及推動工作計畫(1,295萬7千元)」、「一般廢棄物延伸生產者責任及資源回收策略檢討與推動工作計畫(1,800萬元)」。(1)「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規劃及推動工作計畫」旨在鼓勵重新設計產品,以及推動一次用產品減量、包裝減量等措施,俾促使源頭減廢;以「垃圾清運減量率」作為源頭減廢及產品友善推動計畫之績效指標,是否能真實反映源頭減量之執行成效?此績效指標宜再行檢討、調整。(2)限塑政策涉及民眾接受度、清理機具及設備需求因回收分類行為改變而增加,以及徵收成本上升將影響地方財政、禁塑政策下,企業專屬環保兩用袋之價格是否合理等問題。(3)「一般廢棄物延伸生產者責任及資源回收策略檢討與推動工作計畫」旨在強化一般廢棄物分類及回收措施、檢討評估新增回收項目及作業,及鼓勵推動業者自辦回收管道,以強化垃圾分類及回收效果;以「資源垃圾回收增量率」做為績效評估指標,恐不盡完善,不知後續處理結果,無法反映後續循環利用之成效。(4)上述兩項新興計畫署內承辦單位分配之專案費用較其他計畫皆高出十倍以上,業務單位應敘明預算配置差異、及業務單位執行與委外執行之計畫。爰針對「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6,099萬5千元,包含(1)辦理廢棄物資源化產物用途推廣、施工規範及管理、研議配套措施、規範及召開研商說明會議等相關工作,需「業務費」426萬7千元(含「委辦費」381萬7千元)。(2)推動相關資源化產品再利用工作,落實產品品質把關、流向管理及監督查核機制,並建立供料模式及應用技術規範,拓展相關資源化產品通路,需「業務費」134萬4千元(含「委辦費」127萬7千元)。(3)持續辦理廢棄物減量、資源循環、再生及再利用工作,需「業務費」1,350萬元。高額「委辦費」用效益值得商榷。

此外,相關預算用以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管理現況與策略檢討工作,並強化產源管理,以提升事業廢棄物管理效能。經查: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依賴一般垃圾焚化廠處理日益加深。是以,「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修正後,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量能將備受考驗。截至105年底,我國68處營運中垃圾掩埋場剩餘容量僅12.04%,故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協助業者開發設置最終處置設施,惟迄民國106年2月24日止,開發中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計5家,其中4家因環境評估或民眾抗爭等因素,仍未取得許可設置。故須採掩埋方式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恐面臨量能不足之困境。相關政策推動不力,高額「委辦費」用進行研商會議等,效益值得商榷。為撙節預算,發揮最大效益,爰針對「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五分之一,俟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 

3.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6,099萬5千元,用於廢棄物資源化產物用途推廣等業務。惟我國垃圾焚化底渣再利用率未見顯著提升,且底渣以掩埋等其他處理方式之比率仍居高不下,顯見底渣再利用業務之推廣仍有亟待提升之處,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俟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許淑華 陳宜民 

4.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6,099萬5千元,底渣去化是全台灣立即需面對的急迫問題,全台灣底渣去化沒有統一制度,以台北市為例,台北市堅持底渣不落地,因此台北市底渣全部外運至處理廠,高雄市則是以清運底渣協助代燒等方式去化,導致全台底渣處理及相關品質受到各界質疑,另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相關宣導及地方溝通不足,因應地方疑慮意見時反應緩慢,無法達到溝通以及讓民眾放心的效果,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的底渣品質與管理方法,並於107年於各縣市辦理各一場底渣產品再利用之說明及宣導的公聽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5.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6,099萬5千元,係作為廢棄物循環再利用等相關業務經費。該計畫科目之「委辦費」占59.11%、「一般事務費」占36.39%。依據主計總處所頒布之「中央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其「一般事務費」係指: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非屬前述各專項費用,如押金、印刷、獎牌製作、廣告、環境佈置、清潔、保全……,而高達36.39%「一般事務費」,顯有寬列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6.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6,099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廢棄物資源化產物用途推廣等相關工作,惟全國垃圾焚化底渣再利用,雖歷經多年推廣,然底渣採掩埋方式處理或暫置垃圾掩埋場之比率,仍有大幅攀升情事,以及無法有效追蹤控管底渣資源化產品流向、底渣再利用資訊查詢系統內容未盡周詳等,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底渣資源化之宣導不夠。為改善上述情事,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7.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6,099萬5千元,其目的為擘畫我國未來的廢棄物處理、回收再利用的作法及推動我國相關資源回收車輛之汰舊換新。此等計畫立意良好,惟查此計畫全無相關之細部規劃,且其推動資源回收車輛之汰舊換新亦未考慮使用電動車輛之可能性。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推動」及「推動我國資源回收清運車輛電動化」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 

8.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於今(106)年7月份修正,但其管理方式仍有很大改善空間。現行底渣交付再利用機構處理前,垃圾焚化廠應就戴奧辛、重金屬及可燃物進行檢測。再利用機構處理後,再生粒料使用前,也需再次檢驗重金屬,符合標準才可進行再利用。在這兩階段的重金屬檢測上,我國採取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進行檢測。但TCLP原先是用於模擬掩埋場之溶出情形,而該掩埋場更包括不透水的防滲設計,顯然這個設計的情境是用於廢棄物最終處置,然而台灣卻便宜行事地沿用於棄置廢棄物有害與否的認定方式與評估廢棄物再利用的檢測方式,以致於我們無法得知重金屬及有害物質於各式情境下的溶出資訊。

我國TCLP檢測方式中所使用的檢測「萃取液」採用醋酸。最初TCLP模擬「垃圾」在掩埋場掩埋,長時間滲出水類似醋酸成分,所以以醋酸進行模擬。但現在是針對「底渣」品質及標準進行檢測,成分已和垃圾完全不同,且沒有有機物質,以「醋酸」作為萃取液根本無法實際模擬底渣溶出的狀況。TCLP此類批次短期溶出試驗,也難以評估長期環境及土壤釋入量。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6,099萬5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半年內檢討及啟動修正「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蔣萬安 黃秀芳 陳曼麗 

9.行政院106年7月7日院臺環字第1060018493號函核定「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新增執行期間107至111年跨年度連續性預算推動再利用措施,針對推動廢棄物回收清理再利用技術研析及管理策略檢討與推動,107年度配合編列2,260萬元。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辦理廢棄物資源化產物用途推廣、施工規範及管理、研議配套措施、規範及召開研商說明會議等相關工作,推動相關資源化產品再利用工作,落實產品品質把關、流向管理及監督查核機制,並建立供料模式及應用技術規範,拓展相關資源化產品通路,持續辦理廢棄物減量、資源循環、再生及再利用工作,亦有另編經費。渠等業務推廣似有業務執行重疊、經費重複編列之疑慮。

況我國焚化爐底渣資源化運用推廣成效與循環經濟產業通路未見穩固,縣市之間回運底渣堆置無法有效去化問題尚存。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主動提出相關預算執行成效以及未來精進作為,以利後續推廣成效提升、確立再利用管道。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6,099萬5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鍾孔炤 

10.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6,099萬5千元,查目前各縣市焚化爐底渣去化出現問題,常常在各縣市堆置,有造成土壤污染以及水源污染的疑慮。105年民間最大的焚化爐底渣再利用處理業者映誠公司,也因涉嫌將底渣濫倒在台南市安南區的魚塭,而遭到起訴。歷年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投入很多經費,也有許多的委辦案,但是顯然成效不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至今無法有效解決焚化爐底渣的再利用以及去化問題。因為委託民間業者處理,底渣再利用還是常常出現問題,日前台南市政府,透過自建底渣處理廠,將品質嚴格控管的底渣,投入公共工程使用。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縣市政府自建再利用廠為方向,重新規劃未來底渣再利用的政策。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要求各縣市政府逐步朝向自建底渣再利用廠之方式及期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評估規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二十七)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計畫編列7,818萬2千元,經查:(1)分支計畫01、02中,「一般事務費」、國內旅費、運費大增,應說明預算遽增之原因。(2)計畫中包含推動公廁清潔維護、公廁精進計畫(新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98年起列管公廁進8萬間,建立公廁評鑑分級制度,截至105年底,優等級公廁達99%以上,但民眾觀感卻不然,是否評鑑制度只是參考用?不具實質意義?(3)分支計畫編列「國外旅費」12萬元赴日考察,然國人對日本公廁管理及優質如廁文化並非一無所知,關鍵仍在於國人相關生活教育,該預算編列之合理性不甚充足。(4)分支計畫編列「大陸地區旅費」24萬元,查此會議3年內有編列但皆未成行,且考量當前兩岸關係,相關會議宜由學術交流或民間交流形式進行較為合宜。爰凍結「環境衛生管理」預算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二十八)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698萬7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698萬7千元,包含辦理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發展,辦理相關法規及制度研修之諮商、說明、公聽、研討會以及相關宣導事宜等,需「業務費」15萬7千元。推動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管理策略及彙整陳報部門排放管制成果,需「委辦費」870萬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獎勵機制及總量管制先期整合機制,需「委辦費」870萬元。研提縣市層級溫室氣體管制與因應策略評估,需「委辦費」919萬元。出席兩岸因應氣候變遷學術研討會大會籌備諮詢會議及相關活動等。相關法規及制度研修之諮商、說明、公聽、研討會,高額「委辦費」用效益值得商榷。為撙節預算,發揮最大效益,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500萬元,俟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 

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698萬7千元,係作為溫室氣體減緩等相關業務經費。該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36)說明此計畫科目較上年度減列經費109萬7千元;然查106年度預算書並無此分支計畫級用途別科目,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3.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698萬7千元,其中有關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4萬元、辦理出席兩岸因應氣候變遷學術研討會等業務。然自民進黨政府上台後迄今,兩岸目前官方交流仍處於中斷狀態,故編列該項預算顯無法成行,另外,行政院雖已核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歷經半年餘方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草案,行政院何時核定尚無法得知,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檢討及進度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 

4.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698萬7千元,辦理溫室氣體減量管理策略等業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將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設定為2020年較基準年2005年減量2%、2025年較2005年減10%、2030年減20%,及2050年減至50%以下之目標。然而,我國碳排放量從96年每年2.98億公噸逐年下降至104年2.84億公噸,105年卻反向升高至2.89億公噸、106年再成長至2.93公噸,創下十年新高。究其原因乃現行政府採取非核家園政策,大量採用火力發電彌補發電缺口,導致溫室氣體排放量不斷上升,與我國溫室氣體減量之長期政策相斥。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能源相關產業減排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陳宜民 

(二十九)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預算24萬元,用於出席兩岸因應氣候變遷學術研討會大會籌辦諮詢會議及相關活動。惟自民進黨政府上台至今,兩岸官方交流中斷,眾多兩岸合作事宜均無法推動,故此大陸地區旅費之編列顯無法執行,考量國家財政窘迫,宜撙節開支,爰凍結是項預算二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及進度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許淑華 陳宜民 

(三十)根據美國非營利組織Orb Media在今(106)年9月份的調查報告中指出,從採集的飲用水平均有83%的水源受到塑膠微粒的污染。該組織的調查人員分別在美國、歐洲、印度、印尼、黎巴嫩、烏干達、厄瓜多等國的不同地點採取159份飲水樣本,在美國採取的樣本,甚至包括美國國會山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公總部、還有紐約川普大樓,高達94%的飲用水含有塑膠微粒。過去塑膠微粒的研究偏重於海洋中的塑膠微粒,因人類吃海鮮而吃下間接食用塑膠微粒。而本次的研究則指出,人類會直接從飲水中把塑膠喝下肚。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預算編列2億8,317萬1千元,凍結是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半年內檢討及啟動含飲用水在內的塑膠微粒於水環境中之環境流布調查,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蔣萬安 黃秀芳 陳曼麗 

(三十一)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編列1億3,446萬7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6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編列1億3,446萬7千元,包含辦理全國空氣品質監測站網維運,辦理監測規劃、資料分析業務、監測品保作業與操作維護及業務宣傳,需「業務費」96萬8千元。加強我國環境監測與國際接軌,需「業務費」32萬4千元,以及空氣品質監測站網計畫等。經查,監測站的設置地點,與監測方式都可能會影響結果,空污檢測並非僅提出數據。空氣品質監測結果似與民眾觀感呈反差現象,相關空氣品質監測作業之允當性,以及數據摘述之適切性,容有檢討空間。高額維運與「委辦費」用效益欠佳,為撙節預算,發揮最大效益,爰針對「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600萬元,俟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 

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編列1億3,446萬7千元,預算係作為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等相關業務經費。該計畫科目「機械設備費」列1億3,317萬5千元、占99.04%,經查106年度亦編列8,989萬元,顯有浮濫之嫌。且迄今仍無法做到即時顯示空氣品質狀況,連越南都可以做到5分鐘更新一次,台灣停留在每小時更新一次。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6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 

3.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編列1億3,446萬7千元,面對台灣空污日益嚴重,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監測站擴增,仍然未見到積極與決心,尤其以東台灣為例,宜蘭縣兩個測站點,一個是宜蘭市區以及冬山,然而宜蘭縣空污重災區,應屬冬山、蘇澳,因此監測宜蘭市的空氣品質意義絕對不會比監測冬山、蘇澳大,而龍德工業區也無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連線,人民無從得知龍德工業區之資訊。以此為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應掩耳盜鈴,應該連線之工業區或廠址就該要求,而該予以設站就應積極佈站,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6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擴增佈站的計畫,另擴增佈站計畫需開2場專諮會,邀集環保團體及縣市環保局,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4.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編列1億3,446萬7千元,其中有關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2萬元、辦理出席兩岸空氣品質監測合作研商與交流會議等業務。然自民進黨政府上台後迄今,兩岸目前官方交流仍處於中斷狀態,故編列該項預算顯無法成行,另本科目編列1億3,000餘萬元之機器設備費,辦理汰換空氣品質監測設施相關設備系統及空氣品質監測品保查核車,然卻未見相關欲汰換機具等資料,不利立法院審查,爰針對「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6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目前機具之採購年份、使用年限、欲汰換之機具項目及汰換後之效益分析,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 

5.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編列1億3,446萬7千元,查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行應用計畫,已經納入前瞻計畫,明(107)年的特別預算也已經通過審查。但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即將布建的空氣品質的感測點,能夠感測的項目以PM2.5為主,和目前AQI指數的整合上會有歧異。所以布建感測點之後,AQI指數還是要以原來的空氣監測站的資料為主來發布。這樣感測點所測得的PM2.5數據,是否會單獨公布?目前感測點有應用於觀音工業區,也查到偷排的廠商。除此之外,因為空污狀況對於教育機構以及醫療機構會有更直接的影響,感測點的設置上,應該優先考慮在各教育機構以及醫院設置。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600萬元,俟感測點所測得的空污數據,其中PM2.5的指數,應單獨公布。並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物聯網感測點未來的布建計畫,其中應包含各教育機構以及醫療機構等敏感族群聚集的地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 

(三十二)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預算12萬元,用於兩岸空氣品質監測合作研商及交流會議。惟自民進黨政府上台至今,兩岸官方交流中斷,眾多兩岸合作事宜均無法推動,故此大陸地區旅費之編列顯無法執行,考量國家財政窘迫,宜撙節開支,爰凍結是項預算二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許淑華 陳宜民 

(三十三)隨著科技的進步與複雜化,環境風險充滿不確定性。政府環境資訊公開與透明,是落實環境治理的基礎要件,也確保民眾對於環境資訊的取得知的權利。特別是可能會危害到生活環境、身體健康的環境資訊,民眾更應有權利得知。為落實環境民主,聯合國也於1998年通過公布「奧爾胡斯公約」,此公約強調,為確保每個人的健康生存權利,民眾必須擁有環境資訊請求權、參與環境決策程序權和環境事務司法請求權。我國現行環境資訊揭露不夠完整,杜文苓(100)等學者批評「只講處理方式,不針對問題公布污染資訊與原因」的行為模式通常是環保機關處理污染事件公開的常態。以現行環境資訊公開系統來看,列管污染源資料查詢系統(PRTR)裁處資訊中,僅載明違反時間、法令、裁罰金額、裁處公司等,卻未公開最重要的違反事實,民眾無法得知該次污染之主要之相關污染訊息,包括主要污染物、特徵污染物、排放方式、超標狀況等。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規劃設計環境保護資訊系統」預算編列5,412萬6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半年內公開列管污染源資料查詢系統「一般公開資訊」中增加事業主要污染資訊,「裁處資訊」中增加主要污染物、特徵污染物、排放方式、超標狀況等違規事實及後續改善狀況,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蔣萬安 黃秀芳 陳曼麗 

(三十四)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預算編列8,773萬5千元執行區域環境管理相關工作:諸如通訊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水電、物品、資訊軟硬體設備預算皆與106年度相同,未落實零基預算原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及「區域環境管理」計畫合計編列預算2億0,841萬4千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全方位體檢規劃並評估既有垃圾掩埋場,使其活化再利用,惟該計畫自105年度執行以來,因垃圾掩埋場活化之事前評估未盡周延,致預算執行進度不佳,並衍生二次污染疑慮及產生鄰避效應而阻卻推動,恐影響預期效益,允宜改善活化進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垃圾焚化廠轉型生質能源中心政策,因各地方政府無法配合計畫期程及受限於環境、料源及財務等因素,相繼取消或變更計畫,以致我國垃圾焚化廠轉型為生質能源中心迄今無營運發展,其可行性評估未盡周延。「多元垃圾處理計畫」偏重垃圾焚化廠延役及環保設施效能提升,允宜審慎評估各焚化廠營運效能,針對營運效能較低之屆齡焚化廠,進行生質廢棄物再生能源中心示範與驗證工作;營運效能較高者,則進行延長壽命、提升設備功能等財政負擔較低之措施,以確保技術驗證期間廢棄物妥善處理能力。赴丹麥考察生質廢棄廢棄物能源化推動現況及應用技術,經查近5年內雲林縣、宜蘭縣、高雄市都有同樣考察行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能擷取近期考察經驗。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核實編列預算,區域環境管理工作應滾動式檢討,以避免執行效益不彰。爰凍結「區域環境管理」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三十五)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執法及策略」預算編列1,224萬4千元,包含辦環評監督執行措施及作業支援專案工作計畫「委辦費」350萬元。環評監督實務及專業技能研習活動、環評監督業務宣達說明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工程顧問機構及代檢驗業者之環評監督追蹤業務交流講習座談會「業務費」100萬元。環保稽查處分管制系統功能提升及推廣維護專案工作「委辦費」230萬3千元。臺美環保技術合作協定「環境法令遵循及辦法」項目研習訓練活動等,需「業務費」96萬1千元。精進環境執法及督察專業訓練計畫,辦理國內環境執法專業訓練及國際環境執法研討會,需「委辦費」98萬元。上述稽查項目計畫,高額「委辦費」用效益不明,無法交代難以自辦之原因,且台美環保技術協定相關業務是否應由稽查總隊進行,亦值得商榷。為撙節預算,發揮最大效益,爰凍結「推動環境執法及策略」預算100萬元,俟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 

(三十六)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執法及策略」之「辦理環評監督執行措施及作業支援專案工作計畫」預算編列350萬元,委辦內容為:「得標廠商除協助辦理環評監督、監督委員會議召開及環評書件管理系統之作業支援外,為分享及驗證環評監督執行成效,辦理執行環評承諾績優開發單位表揚計畫、環境監測執行成果研究分析及環評監督技術作業指引撰寫等,以期達到環評監督之施政目標,呈現環評監督管制對守護環境之績效。」

「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法草案中新增條文:「第三十四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開發行為,其開發單位應成立監督小組及其運作期限,並應每年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提出監督報告。……」民眾普遍認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法落實監督開發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人力又嚴重不足,多數通過環評的開發案污染環境都是靠民眾、環團檢舉,得標廠商如何履行環評結論,應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責建立監督機制。「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法草案都還沒有通過,由得標廠商自行監督是否可行?都還在未定之天。對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這項委辦計畫,欲補助得標廠商分享環評監督執行成效,於理不合。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三十七)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預算編列4,846萬5千元,包含辦理垃圾焚化廠經營管理及空氣污染排放(含戴奧辛)檢測項目之查核評鑑等工作,並辦理探討高瞻處理技術提升垃圾焚化廠效能暨查核評鑑專案工作需「委辦費」129萬4千元。赴丹麥考察生質廢棄物能源化推動現況及應用技術,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及施工品質督導查核等工作計畫需「委辦費」718萬元。研析廚餘等生質廢棄物再生能資源化效能提升及評鑑輔導計畫需「委辦費」420萬元。環保設施升級整備計畫之督導管理專案工作委託計畫需「委辦費」297萬5千元。

多項計畫進行委辦,費用高昂,效益值得商榷。赴丹麥考察是否有其具體效益,以及是否符合「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3)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4)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等規定,亦有疑慮。為撙節預算,發揮最大效益,爰凍結「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預算200萬元,俟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 

(三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之「新世代環境品質監測及檢測發展計畫」為102至109年度跨年度計畫,應於1個月內就108及109年度計畫整體預算經費規劃說明,提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陳 瑩 

(三十九)為強化產品碳足跡資訊揭露平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強化產品碳足跡計算平台,提升業者申請碳標籤及減碳標籤誘因,降低國內產業碳足跡盤查所需時間與成本。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 

(四十)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行政」項目下編列「設備及投資」79萬1千元,應本於撙節預算原則,衡酌設備使用年限及不堪使用程度後再行汰換,以符合使用需求,避免浪費情事。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 

(四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經費辦理替代役管理、宿舍房屋修繕及替代役備役役男演訓召集等業務,為配合現行國防政策,108年度起無環保替代役人力,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妥善分配運用107年度環保替代役於各服勤單位,以協助推動環境保護工作。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四十二)我國於環境保護上經過多年之努力,相關環境保護技術與科技已大幅度領先周邊各國,若政府有計畫性的與周邊國家合作進行交流合作,除可把我國面對環境污染之應對經驗傳授給其他國家,更可增進邦誼。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加強推動國際環境夥伴計畫促進與新南向國家之環境保護交流合作」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 

(四十三)鑑於污水下水道建設緩慢,影響河川水質改善。為提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經費使用效益,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提出針對地方政府推動興建污水下水道建設進度之監督機制,對於未提出或未積極推動興建污水下水道之縣市,將逐年酌減河川水質改善工作經費。相關監督機制內容,應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四十四)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解決地方遭遇不可抗力因素、處理設備及協助地方政府辦理污染場址改善、水污、環境衛生等相關環保工作」,編列獎補助金6,480萬元。近年民眾抗爭事件有逐年成長趨勢,各地焚化爐調配和管理問題,中南部爆發垃圾大戰,要如何有效率推動垃圾減量,才是關鍵。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研擬「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草案」、執行「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及「垃圾跨區轉運費及區域合作調度」等相關補助外,更應與民眾積極溝通。同時強化污染場監督及考核機制,俾提升污染場址管制之有效性,降低環境再度受污染之風險,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許淑華 蔣萬安 

(四十五)為強化電磁波管理,使民眾瞭解環境中電磁波曝露情形,請環保署積極建置環境中電磁波區域性曝露資訊,並針對試辦區域選定原則、量測程序規範、量測資訊呈現方式及民眾風險溝通程序等項目,研訂具體標準作業程序並積極辦理,以提升環境中電磁波曝露管理成效。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四十六)查移動污染源中PM2.5排放以柴油車輛貢獻最多,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使用中之柴油車輛排氣定期檢驗委請交通部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然目前公路監理單位執行上有場地、設備及人員等困難,致無法落實執行柴油車輛黑煙排氣定期檢驗;另地方環保單位亦受限人力難全面執行柴油車輛排氣稽查,致使用中柴油車輛排氣污染造成管理漏洞,嚴重影響國人健康。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依106年6月27日環署空字第1060048301號函所提規劃時程,落實委託交通部執行柴油車輛黑煙排氣定期檢驗,以維護國人健康。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四十七)為強化電磁波管理,使民眾瞭解環境中電磁波曝露情形,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建置環境中電磁波區域性曝露資訊,並針對試辦區域選定原則、量測程序規範、量測資訊呈現方式及民眾風險溝通程序等項目,於6個月內研擬標準作業程序說明文件,以提升對民眾健康保障及環境中電磁波曝露管理成效。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 

(四十八)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編列「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1,372萬6千元,包含研析列管事業放流水處理水質,檢討影響衝擊及管制作法,修訂事業廢水管理指引,蒐集國際管制趨勢,評估管制項目之必要性,需「委辦費」530萬3千元。辦理水污法相關法規、管理制度等業務及其探討、座談、說明、諮詢、研商,需「業務費」107萬2千元。相關預算監督不易,具體效益值得商榷。為撙節預算,為發揮最大效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本會期中提出書面精進改善報告,並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 

(四十九)作為海洋國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升海洋污染防治管理之能力,尤其綠島爆出油污偷排污染海岸事件,亦顯見我國海洋污染防治及緊急應變機制有待加強。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確實檢討相關預算執行,並針對上述問題確實提出改善措施。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五十)「台北市牙醫師公會廢牙冠回收再利用計畫」自推行以來,捐出近3千萬的善款,幫助過200多個弱勢團體,讓家扶孩子有更好的照顧,讓原住民的少棒隊可以揚名國際……等許多公益事蹟,卻爆發廢假牙回收單位尚未取得再利用許可,亦非屬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依法不得處理或再利用廢假牙,廢假牙回收單位發送傳單或至院所回收廢假牙,以致回收作業混亂。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3月底前與衛生福利部完成協商,解決廢牙冠處理問題。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許淑華 蔣萬安 

(五十一)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需於107年1月底之前進行下列之檢討與修正,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整理並分析各國檢驗底渣之利弊,並透過各國不同之底渣檢驗方式,檢測我國底渣特性,以評估我國底渣於不同底渣檢測方式之溶出狀況與未來之檢討方向。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底渣於大型基地填築、路堤填築之規範與管理措施,提出檢討方向及條文草案。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焚化再生粒料使用地點,進行限縮檢討並提出修正條文草案。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蔣萬安 黃秀芳 陳曼麗 

(五十二)台南市環境保護局為辦理環境消毒及病媒管制,統一購置環境用藥後分配予各區公所辦理噴藥作業,但經審計部105年度查核其執行情形,核有1.部分區公所領用環境用藥及空瓶繳回作業,未依規定辦理簽收、未於期限內繳還及數量不符等缺失,未能有效控管發放藥劑數量及流向;2.尚未依法要求病媒防治業者辦理施作計畫書申報,無法有效控管病媒防治業者施藥情形等情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督導台南市政府依病媒防治業之管制提出報告。

提案人:周陳秀霞 李彥秀 蔣萬安    

(五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度提出「全面提升優質公廁精進計畫」,預計107年度由「建構寧適家園計畫」經費支應3億3,300萬元,108至113年由「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支應45億7,000萬元推動公廁汰舊更新。此公廁精進計畫透過成效評比給予獎勵,也列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相關補助計畫評分之參考,成效評比項目包括公廁全面建檔、稽查成效、推動認證成果、特優場所稽查成效及其他加分項目等。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詳細列出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廁所之各式不同廁間設計,供公共建築物設計友善多功能廁間使用。

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及其他行動不便者之廁間使用權利同樣受到保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計畫執行第一年起「成效評比項目」中加入「行動不便者使用廁間」之評比,並於計畫執行第一年研擬針對「多功能友善廁所」之評比,並於計畫第二年起加入評比。上述「全面提升優質公廁精進計畫」之評比原則,請於第一年計畫實行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衛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蔣萬安 黃秀芳 陳曼麗 

(五十四)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以落實公廁管理並持續推動優質如廁文化之教育為優先,蒐集日本實際推動公廁清潔維護作法,包括推動如廁教育、公廁環境營造成功案例及相關規定等,汲取實務經驗與具體成效,以作為我國努力的借鏡,成為推動優質如廁文化之重要參考,力求符合國人對於優質公廁的期待。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五十五)「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之「建構寧適家園計畫」辦理營造友善城鄉環境衛生計畫,友善城鄉環境應有更多環境衛生改善工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督導縣市政府強化偏鄉環境衛生指標改善工作,如公廁管理潔淨化、清溝除污通暢化、空屋空地綠美化等。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五十六)近5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施政(工作)計畫之完成度較中央政府各機關低,105年度甚僅完成42.86%,影響當年度施政目標之達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機關107年度編定30項工作計畫,合計編列48億9,394萬8千元預算,執行進程堪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強化預算執行之控管,以確保施政目標之達成及施政效能之提升。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五十七)為提升公害糾紛處理效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宣導「公害糾紛處理資訊系統」網站,提供民眾方便查詢公害糾紛受理窗口與鑑定單位、各污染類型影響受體徵狀資訊及司法裁決案例,並能容易了解公害糾紛處理程序,協助民眾得以確保自身權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五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處理資訊系統」近期已重構並強化資訊揭露功能,其提供民眾查詢公害糾紛受理窗口與鑑定單位、各污染類型影響受體徵狀資訊、司法裁決案例及公害糾紛處理程序,並以生動活潑及卡通Q版親民方式設計相關程序、圖表,讓民眾容易了解。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後續積極加強宣導並結合地方環保局推廣,提升瀏覽率,協助民眾透過使用該網站查詢資訊得以確保自身權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五十九)「環境水體水質監測」為國家水質保護工作之重要基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法規,編列「環境監測資訊」預算執行相關環境水質監測業務,考量監測資料無法回溯補建,且業務執行需大量人力與分析儀器設備配合,至全國各地環境水體進行採樣、送樣、分析及數據品管之最佳方式及經濟效益,因此委託民間專業機構辦理實有其適切性,方能對於民眾所關心河川、水庫、海域、地下水等環境水質定期採樣監測,將環境水質資訊透過網路及大眾傳播媒體等管道公布,提供民眾即時、最新環境品質資訊,維護民眾親水、用水之安全。另直接效益在於建立水體品質相關資訊,藉由對歷年監測資料的統計分析,可以評量政府部門環境保護施政作為之成效,甚而提供法規政策研訂之參據,並提供環境水質變異預警功能,預防水質惡化;另考量建構民生公共物聯網及智慧城鄉,為我國持續積極推動之業務,歐洲環境物聯網規劃與發展考察經驗,可供我國借鏡規劃與後續執行,請秉持撙節預算原則辦理;為提供民眾瞭解周遭水體環境品質,及維護民眾親水、用水之安全,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持續依權責加強辦理環境水體水質監測,並將監測成果主動發布,保障民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且提供各界及環保單位作為水質改善績效評估之依據。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 

(六十)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務預算「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編列「機械設備費」,用以辦理「新世代環境品質監測及檢測發展計畫」設備汰舊更新,鑒於國人對於細懸浮微粒污染情形特別關注,應優先汰換PM2.5監測儀器,提供更精準即時資訊。為提供民眾即時訊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在106年12月底前,於空氣品質監測網提供氣態污染物分鐘數據供民眾查詢。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 

(六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之「新世代環境品質監測及檢測發展計畫」自102年起開始辦理,應於3個月內研提階段成果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適時據以對外說明計畫推動績效。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 

(六十二)107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1億3,446萬7千元,辦理全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資料分析業務等空品監測業務,並於107年賡續辦理「新世代環境品質監測及檢測發展計畫」以加強空污監測,惟空氣污染非僅影響單一縣市,為求監測之資訊即時反應中部區域之實際空品狀況,除臺中市微型感測器布點應持續滾動辦理外,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等縣市亦應儘速規劃設置,俾利中部區域民眾有效掌握空品資訊,及時採取因應措施。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洪慈庸 

(六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務預算「環境監測資訊」項下「規化設計環境保護資訊系統」編列「設備及投資」經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了網頁上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小時資料,應於年底前提供每5分鐘測站氣體污染物監測數據即時值展示查詢。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 

(六十四)我國現行廢棄物管理政策以資源循環零廢棄為施政優先方向,至105年已達到81.93%的再利用率,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強化事業廢棄物管理已建置「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對於廢棄物之清理流向(產出、貯存、清除、處理情形、再利用等)進行監控與稽查。惟迄今非法棄置案件仍頻繁發生,105年全年度已查緝到重大非法棄置案件多達9件,對國人健康及自然環境造成重大威脅。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6個月內提出事業廢棄物通盤檢討處理改善報告,強化廢棄物清除、理機構管理,確實掌握廢棄物及其再利用物之最終去處,並落實稽查以杜絕非法棄置事件發生。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六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配合垃圾多元化處理計畫推動,107年度於「區域環境管理」項下編列「環保設施升級整備計畫之督導管理專案工作委託計畫」,協助審核地方補助計畫及建置督導工程進度系統等工作,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將計畫執行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六十六)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情形仍時有所聞,顯示部分業者缺乏法治觀念,常假再利用之名,行廢棄之實。致使非法棄置案件仍頻繁發生。依審計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全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理及再利用,雖已建置資訊系統及增修相關法規進行流向追蹤管理,惟在處理量能、制度管理及稽查處分等方面,間有部分事項尚待研謀提升執行效能,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再檢討強化廢棄物清除處理管理措施,以確實掌握廢棄物及其再利用之最終去處。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強化事業廢棄物管理及「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制系統」,對於廢棄物之清理流向(產出、貯存、清除、處理情形、再利用等)進行監控與稽查,並通盤檢討健全再利用管理機制,強化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確實掌握廢棄物及其再利用物之最終去處,以杜絕非法棄置事件發生。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六十七)近年中部空污重大災情頻傳,經查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目前編制僅有8個車組,顯然無法及時因應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金門縣等6縣市環境保護之執行事項。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現行編制進行檢討及調整,充實稽查人力,以提高轄內重大污染源督察稽查頻率,遏止環境污染情形惡化,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洪慈庸 

(六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法規多有違反相關規定「得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日連續處罰」之規範,然因部分法律見解,近年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陸續將「得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日連續處罰」之規範改成「得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然環境法規本來就有按次處罰之權利,對於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之事業單位,仍按次處罰顯然並無嚇阻作用,況例如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期限完成清理者,或廢污水因設備功能不足致排放廢污水超出排放標準限期未完成改善者,二者在未完成改善前所造成之環境傷害是分分秒秒都在發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因噎廢食,不加思索如何精進稽查技巧,提升證據力,抹滅按日連續處罰精神,實有不妥之處,更遑論追討廠商之不法利得。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就「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適用按次處分違反之相關法條,分別評估其是否適用按日連續處罰規範,並將評估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檢視全國環保法令規範之合理性。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六十九)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經濟部能源局,針對下列問題召開協調會(1)廢輪胎作為輔助燃料,應該適用再生能源條例當中的再生能源熱利用規定,透過經濟部能源局給予補貼,幫助更多業者願意使用廢輪胎等廢棄物為輔助燃料而能有更好的去化管道。(2)目前焚化爐的發電,都是以汽電共生的價格收購,而不是以再生能源中的廢棄物能的價格收購。這使得目前推動焚化爐延役計畫時,焚化爐都不願意投資增加發電機組,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能源局研議,至少要以迴避電價收購焚化爐的發電,使焚化爐延役時,提供誘因增加焚化爐的發電機組。(3)目前離島發電成本非常高(主要是柴油發電),在推動離島自主處理垃圾時,若以廚餘發電或是廢棄物發電時,應以離島的迴避電價增加15%收購,才能鼓勵離島地區有足夠經濟誘因發展生質能發電或是廢棄物發電,以部分取代目前昂貴的柴油發電。(4)目前焚化爐發電收購費率,夏季比較高,冬季比較低。所以焚化爐都集中於冬季歲修,容易造成台灣各縣市垃圾調度出現問題,發生垃圾大戰。請政院環境保護署與經濟部能源局會商調整垃圾焚化廠發電躉購費率或改採單一費率,以紓緩垃圾處理壓力,並爭取調高離島垃圾或廚餘處理發電設施售電收購費率,以協助離島建立自有處理設施。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 

(七十)目前焚化爐灰渣比例高達15%,但是理論值應該為5%-7%,這表示目前進焚化爐之前,垃圾分類以及不可燃物的篩分不夠確實。為了減少底渣比例,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焚化爐進爐前,提高破袋檢查的比例;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提出增建各焚化爐進爐前篩分場的評估案,以有效減少不可燃物進入焚化爐,減少飛灰底渣比例。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七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垃圾焚化廠轉型生質能源中心政策,因受限於環境、料源及操作能力等因素,相繼取消或變更計畫,以致我國垃圾焚化廠轉型為生質能源中心迄今無營運發展,其可行性評估未盡周延,而另案研提之「多元垃圾處理」計畫則偏重垃圾焚化廠延役及環保設施效能提升。允宜審慎評估各焚化廠營運效能,針對營運效能較低之屆齡焚化廠,進行生質廢棄物再生能源中心示範與驗證工作,以確保技術驗證期間廢棄物妥善處理能力,俾達成產能、節源、減碳等多重實益。相關規劃政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 

(七十二)為解決部分地方政府垃圾無處可燒之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度編列「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分支計畫,但因有履約爭議等因素而未啟用;部分縣市則因民眾抗爭等因素迄未設置焚化廠。是以,營運中垃圾焚化廠低度利用,而部分縣市則未啟用或或未設置焚化廠,供需調度亟待媒合。顯示垃圾處理之區域合作機制仍有改善空間,俾發揮區域合作機制之互助互惠功能。相關規劃政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 

(七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行垃圾焚化廠焚化灰渣再利用政策多年,然執行以來間有焚化底渣再利用率呈下降趨勢、底渣產出與流向管理尚待精進,以及底渣再利用產品之去化追蹤管理功能未有效發揮等情事,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檢討提升底渣再利用率、加強底渣產出之流向管理,並確實督導追蹤再利用產品之去化通路,以確保環境安全及底渣資源化產品之正常使用。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徐志榮 陳宜民 

(七十四)鑒於我國垃圾掩埋場及焚化廠容量瀕臨上限或使用年限將屆,然垃圾處理設施之興建計畫迭有地方民眾抗爭、用地取得困難、環境評估有重大影響之虞等情事,爰我國除持續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方案之外,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及早研謀因應,並長遠規劃垃圾處理政策。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徐志榮 陳宜民 

(七十五)截至105年底,我國垃圾掩埋場總計378處,營運中68處、復育196處、封閉81處、停用31處、未使用者2處,總面積1,707.36公頃,總興建經費概約206億餘元。按垃圾掩埋場容量達飽和,無剩餘容量供掩埋廢棄物時可進行封閉,然其封閉後15年間仍可能持續產生滲出水,即便停止使用,猶對環境產生如土壤流失、滲出水外溢、廢氣溢散惡臭,以及引發火災等環境傷害。惟截至105年底,我國垃圾掩埋場計有81處封閉,其中28處甚已封閉超過15年,面積合計80.39公頃。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宜督導各地方政府全面評估已封閉掩埋場土地再利用之安全性、可行性及效益性,以提升國運用效能;另針對已復育掩埋場,宜研謀提高土地再利用效能及復育效益;至已停用及未使用掩埋場,宜探究其原因並督導擬定檢討改善方案。相關規劃政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 

(七十六)垃圾掩埋場及焚化廠容量瀕臨上限或使用年限將屆,惟興建計畫迭有用地取得困難等窒礙情事,截至105年底,全臺68處營運中垃圾掩埋場之剩餘容量僅392萬9,469立方公尺,占總設計容量3,264萬6,998立方公尺之12.04%,11處掩埋場已飽和無剩餘容量。亟待預為因應,長遠規劃垃圾處理政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 

(七十七)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範設有連續自動監測之排放管道,其粒狀污染物「每日」不透光率以6分鐘監測值超過20%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惟「每日」以時間24:00做為日與日之區分點,致恐發生每日24:00前後成為超標排放之高峰點,短時間之集中超標排放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此亦與民眾抱怨廠商利用夜間偷排描述現象一致。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年內將「每日」不透光率6分鐘監測值超過20%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之規定,評估改成「任何連續24小時之內」,並下修不合格排放累積時間之可行性。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七十八)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空品感測物聯網布建測點及數據,除應用於污染稽查外,應於107年6月底前評估相關資訊可提供民眾查詢或介接應用。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七十九)鑒於「碳揭露專案(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簡稱CDP)」分析全球22大化學業,結果因應低碳轉型方向的政策完整度在總分排名當中,台塑排名倒數第一,在能源密集度、排放密集度、水資源消耗、減量目標與作為、生態創新等評比,都只拿到D或E的評價。又大型重工業具有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等三高的特性,於現行能源結構下,含有燃燒設備之製程本身就會產生如NOx、SOx、PM2.5、VOCs等大量污染有害物質,設備老舊更導致能源效率低落,代表著大量能源被浪費,對於臺灣能源轉型相當不利,更產生高度的外部成本。然而,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官方資料顯示,台塑六輕園區測出各種固定污染源濃度遠小於排放標準,所有檢測數據都合格,與普遍大眾感受顯有落差。據此,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各大型石化產業提出「1.加強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檢測公正性及稽查抽測機制、2.於鍋爐及焚化爐製程排放管道安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或是3.運用無人機或手持式分析儀等高機動性監測儀器,採取短期不定時之監測,以獲取可供參考之定性數據」之具體作為,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規劃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林淑芬 黃秀芳 蘇治芬 

(八十)有鑑於臺灣空氣污染嚴重,空氣污染源三分之一來自於移動污染源。雖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防制空污,推出空氣污染防制「14+N」策略,然就「改善柴油大貨車污染排放」策略,淘汰一、二期柴油大貨車8萬輛及三期車加裝濾煙器3.8萬輛之目標,然目前僅汰換4000多部柴油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需拿出更積極有效之補助或鼓勵策略,並訂立考核追蹤目標,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汰換大貨車8萬輛、三期車加裝濾煙器3.8萬輛訂立目標及期程,並每3個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進度,以維護國人身體健康。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許淑華 陳宜民 

(八十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十一、關於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相關事項。」鑑於全台石化工業區空污事件備受重視,但相關研究計畫已於104年計畫期滿,惟空污持續惡化,為持續照顧國人健康,及持續進行石化工業區附近學童健康影響追蹤是帶研究,以進行環境污染物之監測、健康流行病學調查研究、健康風險評估等面向之健康危害評估,實有繼續執行該計畫之必要,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明(108)年度編列相關預算,以持續執行相關研究。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八十二)作為海洋國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海洋環境教育方面長期忽略,在海漂(底)垃圾處理的預算編列上也非常不足。為宣導海洋保護以及不將垃圾丟入海中,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確實檢討現行清理海底(漂)垃圾相關預算,提出多元爭取相關經費之報告,內容應包括清除之人力及機具需求、離島轉運及後端處理經費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也應逐年編列足額預算執行,使海洋水體變清淨。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 

(八十三)針對台灣沿海以及離島地區,海底垃圾及海底沉網的問題106年澎湖海域已清理1萬公尺的海底沉網,至少還有2萬公尺的沉網),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於3個月內,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召開協調會議。內容包括海底沉網的清除計畫及經費、海底沉網上岸之後的處理(破碎、轉運回台灣進焚化爐等問題)、提高海底資源回收垃圾的補貼、漁網材質的重新檢討、對漁民宣導漁網不要棄置於海底的相關宣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 

(八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解決澎湖海域海底污染,僅於公務與基金預算於105-109年共編列6160萬元,給予縣政府雇工清理海底沉網。此外,於前瞻預算中,亦僅爭取約2億餘元給予水利署統籌,由地方政府,提出計畫補助清除海底沉網。台灣海域面積廣大,特別於離島縣市,海洋生態為民眾生活之唯一命脈管,主管機關應多元爭取相關補助計畫,俾利清除海底沉網與相關污染物之工作進行,維護海洋永續發展。相關未來海洋污染清除之政策規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 

(八十五)為減少畜牧糞尿直接排放河川水體污染河川水質之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新增推動畜牧糞尿厭氧發酵後沼渣沼液作為農地肥分利用工作,惟未訂定畜牧廢水資源再利用比例及目標,並建立其削減污染量之目標值,而係以預計辦理之畜牧場家數替代,不利追蹤考核其降低污染河川水質之效益,允宜設計削減污染量指標,並參採國內學者建議訂定畜牧廢水資源再利用比例及目標,俾有效發展循環經濟。相關規劃政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 

(八十六)我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率高達八成以上,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強化事業廢物管理已建置「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制系統」,對於廢棄物之清理流向(產出、貯存、清除、處理情形、再利用等)進行監控與稽查,然非法棄置案件仍頻繁發生。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通盤檢討健全再利用管理機制,強化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確實掌握廢棄物及其再利用物之最終去處,以杜絕非法棄置事件發生,維護國人安全潔淨之生活空間。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徐志榮 陳宜民 

(八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資源垃圾回收增量率」之目標值過低,恐未能達到強化分類及回收之效果,政府施政關鍵績效指標(KPI,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之設計,時有外界批評所設計KPI有不關鍵、不績效及不指標等情形,故施政績效指標之設計允宜與欲達成之計畫目標相扣合,並訂定合理目標值,始能達成績效考核之目的。惟「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以「垃圾清運減量率」作為源頭減廢及產品友善推動計畫之績效指標,恐未能反映源頭減量之執行成效;另所訂「資源垃圾回收增量率」目標值偏低,亦恐未能達到強化分類及回收之效果;且計畫中有關促進地方垃圾費隨袋徵收措施存在民眾接受度、地方財政負擔等問題。允再檢討相關績效指標及目標值設定之妥適性及合理性,並強化地方垃圾費隨袋徵收之事前可行性評估,俾達成預期成效。相關規劃政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 

(八十八)鑒於環保標章產品大幅增加,但標章產品之續約率不高,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再檢討現行環保標章制度及其產品規格標準之妥適性,以提升廠商續約意願,另宜持續加強檢視驗證通過產品品質之符合性,並強化市場管理強度及頻率,以確保消費者對環保產品之信心。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徐志榮 陳宜民 

(八十九)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擴大蒐集電磁波量測數據並標定熱點,以建置環境中電磁波區域性暴露資訊,故預計委外建構區域性非游離輻射監測資料與資訊管理計畫。由於現行非游離輻射之管制按其發射源有不同主管機關主政,爰該署允宜跨域整合現有非游離輻射監測資源,並建立長期監測資訊,以提高政府經費運用效益。相關規劃政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 

(九十)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擴大蒐集電磁波量測數據並標定熱點,以建置環境中電磁波區域性暴露資訊,預計委外建構區域性非游離輻射監測資料與資訊管理計畫。由於現行非游離輻射之管制按其發射源有不同主管機關主政,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跨域整合現有非游離輻射監測資源,並建立長期監測資訊,以提高政府經費運用效益。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徐志榮 陳宜民 

(九十一)台南七股鹽山是著名的觀光景點,但自從91年6月雷達設置以來,許多漁民疑似受到電磁波影響,5年後出現較多癌症、殘障、中風病例。96年7月村民北上中央氣象局陳情要求遷移雷達,至今10年已過,氣象局長也換了三任,雷達遷移還是遙遙無期,而今(106)年11月16日此事終於出現轉機,中央氣象局在當地舉辦說明會,計畫將雷達遷移到原雷達站西北方約1.5公里處,預計108年底遷移完成。而4年前氣象局也曾經承諾過,後來因遇到「濕地保育法」通過,遷移地點需做環評,又拖到現在。這次是否能依承諾遷移成功,不到最後一刻居民都無法放心。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雷達站108年底遷移應進行監測,並公開監測數據。

提案人:周陳秀霞 

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 

第2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原列7億1,436萬5千元,減列:

()第3目「綜合企劃」100萬元。

()第5目「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毒性化學物質事故技術開發與訓練」1,0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1,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0,336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下「委辦費」預算編列9,363萬6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9,363萬6千元,係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之相關「委辦費」,「委辦費」占86.74%,較106年度預算科目84.82%還增加,顯有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化學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 

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9,363萬6千元,毒性化學物質應建立即時性追溯系統動態管理,中央及各縣市之毒性化學物質流向也應串聯及整合,以確實監控化學工廠有無流通毒化物至食品工廠。爰凍結是項預算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提出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 

()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毒性化學物質危害諮詢與監控」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10萬元,合併凍結5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毒性化學物質危害諮詢與監控」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10萬元,然自民進黨政府上台迄今,兩岸目前官方交流仍處於中斷狀態,故編列該項預算顯無法成行,爰凍結是項預算5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化學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 

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毒性化學物質危害諮詢與監控」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10萬元,我國許多重大公安事故產生,例如震驚國人高雄氣爆事件,源自於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評估技術、管道洩漏檢測與安全預警不足,除設備安全強化外更需倚賴全面性安全管理來保證事故不再發生。105年我國第一大進口來源為中國大陸(含香港),占整體進口比重19.6%,應加速與對岸建立起相關溝通管道,然自去(105)年政黨輪替以來,兩岸關係急凍,官方互動陷入停擺並無任何交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考察時程及具體合作目標,並確保能順利參與該會議。爰凍結是項預算5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提出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許淑華 蔣萬安 

()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項下「化學物質資訊整合規劃建置」之「化學雲」中「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服務平台應用計畫」預算編列2,236萬8千元,擬導入雲端跨域合作,運用巨量資料、機器學習等概念,彙整化學物質事件發生情境涉及之資料,建構化學物質追蹤追溯等功能。經查,106年「化學雲─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服務平臺應用計畫」契約價金共為1,406萬元,其中人事費用為1,318萬5,900元,比例過高,且至104年6月起執行至今共花費約4,567萬元,成效部分,雖為延續性計畫,未對歷年成果做具體描述,無法得知化學雲在食品安全及化學物質管理上的實質效益。爰凍結「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服務平台應用計畫」預算200萬元,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1個月內,提出化學雲歷年化學物質追蹤追溯成果報告與執行改善之期程(106年計畫成果及107年計畫規劃內容),確實精進台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管理,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項下「化學物質資料勾稽檢查」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40萬元,計畫目的為精進食安風險化學物質製造、販售、使用等業者及相關公會之自主管理。食安五環是目前政府重要政策之一,其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之任務即是第一環源頭控管,提升化學物質販售、使用業者之正確使用知識與管理觀念,避免化學物質被誤用,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環境保護。輔導業者及相關公會是落實政策之重要關鍵,理當為政府之責任不該委託辦理的方式執行。再者,未來委辦單位可能由業者、學校、研究單位或民間團體承辦,如沒有相關監督機制,恐不利於政策落實。爰凍結是項預算十分之一。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1個月內,提出因應計畫與執行改善之期程、說明與部會間合作辦理事項,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為保障民眾健康及強化食安源頭控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6年度配合工作規劃及推展,採分批進用臨時人員,107年度應賡續依據各項業務規劃,妥善運用預算進用具毒理學、化學品風險管理等知識技能之專業人力,並精確掌握臨時人員任用人數,以推動並執行我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工作。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毒性及化學物質科學研究」新增編列補助款485萬元,此預算為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及民團體辦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成立後推動綠色化學向下扎根,傳達正確之化學知識,與「循環經濟」密不可分,為國際新興主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就執行本案補助申請方式、補助範圍、辦理期程等,於3個月內提出規劃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 

()經查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編列捐助民間團體或學校辦理相關科學研究經費,係考量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及民間團體編列教材辦理「綠色化學議題」研討會、研習營或宣導活動,並將相關活動成果彙編教材提供大專校院課程使用,傳達正確之化學知識,推動綠色化學向下札根,是治本而非治標的執行策略方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就執行本案補助申請方式、補助範圍、辦理期程於1個月內提出規劃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之「化學雲」項下「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服務平台計畫」自104年6月建置至今,雖已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完成「非登不可」及「非追不可」系統資料的介接,加強食品業者化學物質運作廠商及流向之掌握。但毒性化學物質應建立即時性追溯系統動態管理,中央及各縣市之毒性化學物質流向也應串聯整合,以確實監控化學工廠有無流通毒化物至食品工廠。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自107年起分年逐步推動化學物質流向追蹤追溯管理,有效管理化學物質,降低食安風險。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 

()芬普尼雞蛋污染事件突顯政府機關用藥管理對食安維護的重要性,且持久性污染物監控也是國際上非常重視議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彙整芬普尼及持久性污染物跨部會監、檢測調查資料並規劃分別建置資料庫,建立資訊分享機制,以作為相關部會擬定有關管制政策及風險管控參據,及利後續規劃執行環境介質、農產品、市售食品流布調查計畫之參考。另應依環境用藥風險,加強證照管理及施藥人員訓練措施,以降低施作過程可能產生之風險或危害。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 

()舉行災害事故模擬演練及與毒化物運作業者辦理講習,是毒化災防制業務中相當重要的工作,國內尤其是廠商較多、毒化物運作量大的工業縣市如:彰化、雲林、新竹縣及桃園市等,需審慎評估增加舉辦場次,另離島地區如澎湖等,也要視其特殊性舉辦相關的演練與講習,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持續檢討實際需求,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運作毒化物業者加強辦理講習及演練,落實毒化災整備與演練工作,有效培植災害事故之應變能力。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 

(十一)國內工廠有相當多來自東南亞的外籍移工,政府卻僅提供英語及西語等外語版本應變指南供雇主及防救單位下載。為避免將來成為毒化災潛在防堵的漏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於半年內蒐集印尼、泰國、菲律賓、越南語言版本之毒性化學物質安全應變資料,置於該局網站供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參考下載,並督導業者辦理教育訓練,以加強對外籍移工安全保護。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 

(十二)數年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建置之毒性化學物質諮詢、監控中心及7個環境事故技術小組,協助落實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預防管理與事故緊急應變處理,已為國家災害防救體系重要一環,並累積相關專業技術及現場應變能量,獲各界肯定。有鑑於耀華電子廠大火,多位地方消防隊員因不知廠內儲放硫酸負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主動整合消防防災資訊及工廠配置圖,做為未來提供緊急災害應變時,現場存放化學物質相關資訊,不應要求消防人員於災害發生,緊急危難時主動連繫,研議與消防單位精進現行合作模式,降低消防人員之危害。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 

(十三)數年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建置之毒性化學物質諮詢、監控中心及7個環境事故技術小組,協助落實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預防管理與事故緊急應變處理,已為國家災害防救體系重要一環,並累積相關專業技術及現場應變能量,獲各界肯定。惟隨著國內毒性化學物質列管種類增加,及災害事故益趨多元與複雜,第一線應變人員面臨挑戰及壓力亦相對升高,致部分成員異動頻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須檢討改善,除應保障成員權益外,並加強應變經驗傳承,提昇其防救災專業技術與能力,與時俱進維持國內毒化災應變能量。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十四)參與國際性毒化災應變技術與預防管理會議,可以瞭解國際預防減災最新作法與發展趨勢,並廣泛性學習全球性議題且汲取各國的經驗;出席在中國辦理製程安全會議CCPS(China Conference on Process Safety),與先進國家交流化工製程安全設計及災害預防管理議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宜評估參加效益與目標,妥善規劃期程。另應積極參與歐、美先進國家舉辦的專業會議及國際性活動,進行相關技術交流,以提升國內環境事故預防、應變與復原技術及智能。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 

(十五)為防杜部分化工原料被不肖業者參入食品中獲取暴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對已列為毒性化學物質者,除依法稽查與管理流向外,對未公管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加強相關業者之輔導與專業訓練。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與地方政府及相關產業工會與協會等合作,於107年度至少達成1,000人次的講習與訓練。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 

第3項 環境檢驗所原列2億8,586萬2千元,減列450萬元(含第1目「科技發展」4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8,136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檢驗業務規劃管理」項下「提升全國環境檢測及應變能力」編列預算欲購置氣相層析質譜儀、感應耦合電漿質譜儀等設備,該所應妥善運用此等精密儀器,以加強環境污染之追蹤與檢測。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 

第4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6,434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理之環保專業訓練,以各級環保機關人員為大宗,而事業機構環保從業人員參訓人次則逐年下滑,凸顯相關訓練課程內容恐不符實需。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未來應配合環保政策、訓練資源及需求適當調配訓練課程,提高事業機構從業人員參訓比率,維持年度總參訓人次20%以上,俾利環保政策推動與執行。並提出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於本會期結束前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 

()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理之環保專業訓練,以各級環保機關人員為大宗,而事業機構環保從業人員參訓人次則逐年下滑,不利各項環保政策之推動與執行。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未來應配合環保政策、訓練資源及需求適當調配訓練課程,提高事業機構從業人員參訓比率,維持年度總參訓人次20%以上,俾利環保政策推動與執行。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