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4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勞動基準法最主要的立法目的是要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亦即要保障勞工的權益,在105年年底我們在這裡,民進黨用人數的多數暴力強行通過一例一休的勞基法修正,更是以人數的暴力把我們國民黨的立委排除,因此讓勞動基準法所謂的一例一休經過這樣的多數暴力予以通過。很遺憾,既然要修法,就要修得更好,更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立法的目的,也就是要保障勞工的權益。但是我們看到的是修惡的勞基法,因為無論是鬆綁7休1、輪班間隔11小時改為8小時、延長工時,這樣的修惡,我們在委員會時就沒辦法充分的討論以及交換意見,而在昨天開始的協商,雖然讓在野黨的立委充分發言,但是行政院或是民進黨黨團並沒有聽進去,對於我們原住民族的勞工而言,更是一個過勞的法律修正,因為原住民的勞工有很多從事製造業、營造業,我們有更多的女性勞工都是護理人員,因此今天修惡的勞基法對原住民而言,過勞人數的比例是相當高的,修惡的勞基法讓原住民受害人數的比例也非常高,原住民的職業災害高於一般勞工的7.91%,很多都是因為過勞所引起的,希望大家能予以重視,不要修惡勞基法。反對修惡勞基法!

(台下:反對修惡勞基法!勞權已死,民主之恥!)

主席:謝謝鄭委員。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在處理之前向院會報告,委員會審查時保留協商之委員陳曼麗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吳玉琴等、委員陳瑩等之修正動議均撤回,不予處理。

另外,時代力量黨團於昨日協商會議時撤回所提修正動議。再者,本日陸續有委員表示撤回所提之修正動議及再修正動議,撤回部分均不再處理。

現在進行第二十四條。

宣讀提案條文、修正動議條文及再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委員陳宜民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其薪資按實際工作時數二倍計算,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委員林淑芬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資計算,工作時間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依勞工實際工作時數,核實計算。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四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二分之一以上;工作四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二倍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計算,依勞工實際工作時數,核實計算。

委員黃昭順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一又二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二倍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三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二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至八小時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二倍以上,第九小時至十二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三倍以上。

前二項延長工作時間所生之工資額,雇主預先使勞工拋棄工資請求權並轉換為休假者,無效。

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四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工作四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二以上。

委員許淑華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一又二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二倍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三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二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至八小時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二倍以上,第九小時至十二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三倍以上。

前二項延長工作時間所生之工資額,雇主預先使勞工拋棄工資請求權並轉換為休假者,無效。前段工資請求權,雇主經勞工同意後,得轉換為特別休假,並應以各該延長工作時間之加給比率折算之。

委員林麗蟬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於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前款延長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再延長工作時間,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其薪資按實際工作時數二倍計算,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委員林麗蟬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於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其薪資按實際工作時數二倍計算,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委員林德福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工作時間在四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工作四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二以上。

委員林德福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工作時間在四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工作四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資計算,工作時間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

委員王育敏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委員王育敏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給標準如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以十二小時計。

委員徐榛蔚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其薪資按實際工作時數二倍計算,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委員吳志揚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二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二又二分之一以上。

委員吳志揚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與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委員吳志揚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與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委員吳志揚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二以上。

委員張麗善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四分之三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六分之五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四分之三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六分之五以上。

委員張麗善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五分之四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七分之六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五分之四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七分之六以上。

委員張麗善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五分之四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五分之四以上。

委員張麗善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二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四分之三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二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四分之三以上。

委員陳宜民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前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經勞資協議改採事後補假休息者,應按第一項各款比例加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其薪資按實際工作時數二倍計算,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委員陳宜民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前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經勞資協議改採事後補假休息者,應按第一項各款比例加給休息時間。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其薪資按實際工作時數二倍計算,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委員黃昭順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二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四分之三以上。

委員黃昭順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二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委員黃昭順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四分之三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委員黃昭順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委員賴士葆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日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工作時間,除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但書所定之情形外,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委員林麗蟬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於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要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及再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前款延長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再延長工作時間,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其薪資按實際工作時數二倍計算,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委員林德福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並應事後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工作時間在四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工作四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資計算,工作時間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

委員陳宜民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前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經勞資協議同意按第一項各款比例加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其薪資按實際工作時數二倍計算,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委員陳宜民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前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經勞資協議後,改採事後補假休息者,應改採事後補假休息者,應按第一項各款比例加給休息時間。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其薪資按實際工作時數二倍計算,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委員王育敏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二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休息3分鐘,休息之後進行第二十四條逐條討論發言。

休息(15時2分)

繼續開會(15時6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第二十四條,依登記順序發言,首先請鍾委員佳濱發言,發言時間3分鐘。鍾委員發言結束之後,截止登記。

鍾委員佳濱:(15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勞基法第二十四條修正,可說是各項民調當中社會共識度最高的。至於關鍵條文,各黨的版本也同意修正上次修正後的內容,也就是所謂的「做一給四、做五給八」。照理說,勞資雙方為公平起見,勞工加班多少時間,雇主就應給多少工資。之所以前年(105)年勞基法修正時會加上這樣的機制,就要從勞基法本身的限制說起。

勞基法將工作時間及休假分列於兩條規定中,勞基法第三十條規定,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工時,在104年、馬總統時期就已經達成每週工作40工時,但勞基法對勞工休假的規定是每7日應有1天休息做為例假,規定在第三十六條,當年馬政府卻沒有跟著調整,以至於105年民進黨執政希望落實週休二日,不只是每週工作40小時,而且這40小時應該集中在5天,留給勞工兩天完整的休息日。後來發展結果卻變成國民黨硬要把這兩天休息日強制規定為例假日,而勞基法規定例假完全禁止加班,如果7天當中有兩天是休息日,還可以允許加班,如果完全不得加班,會影響整體企業與勞工運作。因此,民進黨不傾向二例,而傾向維持一例假,另外一天仍維持為休息日。

為了避免休息日被惡意資方濫用,所以限制休息日時,如果企業要求勞工上班,不能只要求做一個小時並給一個小時工資,以避免惡意資方欺凌勞工。當然這樣的用意、構想,是希望保障勞工,但是去年實施之後,發現勞資雙方均有不能適應之處。事實上,在沒有這個規定之前,遇有休息日而資方要求勞方工作時,勞資雙方多數都有一些彈性權宜措施。比如維修業,如果企業老闆要員工在休息日維修提款機,不會只依勞工實際工作那半小時來計算,通常會將前後所花費在維修的時間也算入,如此一來,當初這樣的設計就妨礙了勞資雙方的信任與和諧。

基此,民主進步黨在此再次提出修法,將本條條文後半段「做一給四、做五給八」不合於公平認知的部分拿掉。我們希望未來讓勞資和諧,不須將資方定義為慣老闆,而希望勞資和諧、共同努力。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15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我們聽到民進黨的委員回溯前年一例一休的修法,不過有個部分他顛倒了事實,當時急著否定國民黨提出一例一休的是民進黨自己先提出來的,並不是國民黨提了什麼法案後,他們才相對跟進,我希望鍾委員把時間順序弄清楚。當時在國會否定國民黨每週四十小時工時的就是民進黨,你們否定這部分,認為是不夠的,所以要求落實真正的週休二日,連蔡英文總統都這樣說,這是她開出去的支票,她說要落實真正的週休二日,所以民進黨提出一例一休。結果大家看看,剛剛鍾委員花了很多時間回溯過程,但是大家有沒有越聽越奇怪?如果當時你要落實真正的週休二日,所以提出了「做一給四、做五給八」這樣獨步全球的修法內容,而且也通過了,為什麼不到一年的時間,既然你認為這個方法及工具可以有效落實週休二日,為什麼要撤退?為什麼要違背你的理想?為什麼要違背蔡英文總統所開出來的支票?我只問如果當時你提出這樣的做法,認為可以達到週休二日的目的,請問你現在的撤退代表什麼?代表落實週休二日不再重要了,是不是這樣?這是民進黨要回答的問題。

我們從剛才的發言到現在,一直在問民進黨委員幾個問題,他們都沒有答案。首先,對於不到一年的短短時間要再修法一次,應該要跟社會道歉,但他們不回答也不道歉,民進黨的委員自己都提出來了,請問今天的修法是進步還是倒退?如果你前年號稱這是一個進步的法案,今天再修的話是再進步還是倒退?沒有答案嗎?勞團已經告訴大家了,這次的修法是一個倒退。其次,你到底是給資方彈性還是給勞工彈性?到底這波修法,攤開民進黨這些再修正動議的內容,你是要給資方彈性還是勞工彈性?是對資方更好還是對勞工更好?這個問題可以給大家一個解答嗎?剛剛也有民進黨的委員提出意見,請問過去民進黨堅持跟勞工站在一起的理想還在嗎?現在我們正在討論的就是第二十四條,也是前年民進黨修法時提出來的,是他們認為最有特色、最能抑制假日或休息日加班的「做一給四、做五給八」,結果今天要把它修掉了,要退回原點,我只問民進黨一個問題,今天修掉後的配套在哪裡?用其他什麼樣的政策工具及方法去避免勞工在假日加班?落實所謂真正的週休二日?你的配套在哪裡?沒有!這就是荒謬的地方。

當前年他們振振有詞地說這個方法可以抑制加班,然後迅速通過了,現在卻說這個方法不好,要取消就取消了,有任何的配套嗎?我請問民進黨有提出任何的配套嗎?到現在還是看不到!待會發言完畢之後,就要進行表決,在此,我建議我們的表決採不記名表決,這次的修法不分藍綠,讓民進黨委員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如果他要堅持理想的,就可以投出贊成或反對票。請問民進黨黨團敢不敢開放不記名投票?在這次勞基法修法當中,我們來看看有多少民進黨委員還堅持當時的理想,願意跟勞工站在一起,而哪一些會跟資方靠攏?可不可以用最民主的開放不記名投票?如果民進黨敢做出這樣的決定,那我們就尊重所有投票的結果,因為從剛才的發言已經聽出來,民進黨裡面有些委員不認同這次的修法,他想要堅持跟勞工站在一起的理念跟主張,可不可以請民進黨不要動用整個黨的機器,用黨紀來懲罰這些想要跟勞工站在一起的委員們?讓這次的投票真正超越藍綠,採不記名投票,這是我在這裡提出的建議,希望民進黨黨團可以參考。

主席: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15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任何一個法的施行一定要等它一段時間,才有辦法發酵,才知道成效到底如何,而我們來看看這次修法的第二十四條,當初政府的一例一休修法,不是要讓勞工能提高工資,而是要勞工可以充分休息,所以才會在休假日例外出勤時,規定雇主應該給勞工較高的加班費,包括在工時的計算上是做四算八,以上類推。不要忘記這些都是為了以價制量,不要讓雇主無謂要求勞工在休息日來加班,特地落實週休二日的政策。現在院版的修法草案又要改為核實計算,表面上說是要給企業經營的彈性,讓有意願在休息日加班的勞工有班可以加,可以賺更多錢,但你不覺得這有點自相矛盾?打個比方,比如政府要求最低的時薪是140元,但是資方認為140元太高,站在企業節省成本的理由上,乾脆不要請人,難道政府就要為了讓勞工有工作,所以把140元變成100元,這樣資方就願意再請人了,按照這個邏輯,他找到工作了,時薪卻從140元變成100元,我們就要給政府拍拍手嗎?其實以這樣的邏輯推斷的話,第二十四條是有這樣的意涵。

今天我特別無法想到的是,這樣的修法是完全犧牲勞工的權益,如果勞基法是保障勞工最基本的工作條件,前年底已經給勞工這樣的權益,今天要把它取消就是違反過去的承諾。我們承認上次的修法有關工時的計算,例如滿4小時未滿8小時以8小時計算,確實在國際上沒有先例,但不代表這樣的立法原則完全沒有道理,當時為什麼有這樣的設計?剛才鍾委員佳濱也稍微談論到,除了以價制量的目的之外,我們以滿8小時未滿12小時以12小時計算,讓各位看看,勞工如果做了10小時,你給他12小時,難道真的不合理嗎?他是為了資方休息日才來加班,扣掉他的通勤時間,只剩下幾小時能安排完整的休假,所以你給他多一點補償,其實是不為過的,我們強調這是在加班日的時候,才有這樣應對的措施,或許在方法上我們可以作一個改變,但是絕對不是像行政院這次的修法,名為核實給付,但是勞工的權益卻受到非常嚴重的損害。我前面特別提到,勞工在休息日出來加班,除了加班費應該優渥給予外,在工時的計算上,扣掉通勤的時間成本以及沒有辦法完整運用假日的補償,以4小時做為完整補償是絕對合理的,但是依目前的修法來看,加班給付的標準沒有改變,但是工時的計算取消以4小時為整數的標準,改採核實計算,這對勞工權益來說絕對是縮減的,基本上,所有的法應該要教育資方、教育勞工以及教育消費者,如果要為勞工好的話,大家要忍耐所謂的不方便,我們不能每次都說台灣有多方便,但他們從早上7點做到9點,而禮拜六、禮拜日我們可以做任何的事情,今天如果要以勞工為主的話,所有的消費者以及所有的資方,我們都必須再教育,不要以勞工的方便當作是個人的方便。針對第二十四條,我們堅持該給勞工的權益,絕對不能有任何的縮減,修法才過了一年,我們希望能有更多的時間再來看看這中間會有什麼問題,所以本席堅決認為,若要拿掉第二十四條中的這個部分,請告訴我們你們的配套在哪裡,如果沒有配套的話,我們還是認為第二十四條應以勞工的權益做為最高考量原則。謝謝。

(台下:反對修惡勞基法!勞權已死!民主之恥!)

主席:謝謝柯委員。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15時21分)主席、各位同仁。蔡總統英文於就職演說時強調,「改變年輕人的處境,就是改變國家的處境」、「我們年輕人處於低薪,他們人生動彈不得,對未來無奈茫然」、「年輕人沒未來,國家必定沒未來」,但以目前媒體披露之勞基法院版修正重點觀之,不論是七休一鬆綁、特休假可遞延1年、加班費核實計算,抑或調整每月加班總工時上限及輪班間隔時數,比對周休二日修法沿革,將與我國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並降低工時之初衷相違背,倒退30年!

勞動部公布的工時資料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各國工時統計,去年全球主要國家勞工全年工時最長的國家為新加坡,計有2,366小時;南韓為2,069小時,排名第4;我國是2,034小時,排名第6,較去年下降一名,但仍名列前茅;日本以1,713小時排名第23,而德國1,363小時則是最少的。

但是,現在民進黨政府施政方向卻朝著「延長每月加班總工時」、「降低加班費」、「增加加班時數」等方向走,恐將加劇我國勞動人口外移、勞工低薪高工時、少子化、勞資關係緊張等嚴重之國安問題。

之前行政院對外宣稱要「以價制量」,透過休息日加班費「做一給四、做五給八」,讓勞工得到應有的酬勞與休息;而今,行政院卻將「以價制量」、「做一給四、做五給八」的規定予以刪除,這是保障勞工權益嗎?

因此,本席提案主張休假日工時、工資核實計算部分,加班費應雙倍支付,昨天政黨協商的時候,其實我們也有討論到,如果不能夠加倍支付,至少原來1.34倍的部分,為了方便計算,尤其很多南部的朋友都在反映,算到小數點第二位實在很不方便,有沒有可能變成是1.5倍?而1.67倍的部分,也可以改成2倍,換句話說,就算加班核實計算,但1.34倍、1.67倍可以分別用1.5倍及2倍計算,讓勞工可以得到應有的加班費外,也能夠得到充分的休息,這才是保障勞工應有的基本權益!今天在此修法除了要反映勞工朋友的心聲外,很重要的就是防止惡老闆的產生,在此情況下,希望大家能夠支持在這次的修法中,如果是可以鬆動的部分,大家應基於合理的角度來進行協商。謝謝。

(台下:反對修惡勞基法!勞權已死!民主之恥!)

主席:謝謝陳委員。接著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5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其實也是這次勞基法要再重新回頭修正最主要的條文之一,當初第二十四條在修法的時候,主要的內容是加班時數的換算是做一給四、做五給八,但結果變成我們的勞工看得到、吃不到,也變成資方遇退不補、臨時雇員增加,也就是變成勞資雙方雙輸、皆輸,現在好不容易要走回頭路,當在走回頭路的時候,也就是修法的時候,我們並不是在修一個光譜的兩端,即當初明明是非常好的一端,今天你們改成核實計算,又把它修到最壞的一端。勞工為什麼叫做勞工?他的基本薪資本來就非常低,當你用核實計算時,簡單來說,一個領30K的人,1小時的薪水才一百多元,在此情況下,光是他的通勤,包括一般說的用餐費,根本就不夠用,所以在這種方式、這種情況下,你又把它推到另外一個極端去,基本上,修法不是用這種精神在修的。

這兩天在進行朝野協商,大家好不容易靜下來談,無論是在野的立委或是執政的立委,也認為核實計算其實也不符合現在勞工該有的基本權益及福利,大家應該往光譜的中間靠攏,朝野都有這樣的共識,既然如此,為何不朝這個方向走,為何還是要落到光譜的另外一個極端去,結果讓勞工沒有辦法得到更好的權益?所以親民黨認為,既然不走兩個極端,就應該儘量往中間拉,拉到讓勞資雙方都能夠接受的方向,所以在加班上,我們把前4小時的加班費率改成1.5倍,然後把4小時以後的加班費率改成2倍,這樣可以讓勞方、特別是最基層的勞方,讓他們至少可以得到最基本的尊嚴。謝謝各位!拜託各位!

(台下:反對修惡勞基法!勞權已死!民主之恥!)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15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一年前民進黨很堅持用他們的版本通過第二十四條的修正,但因為覺得有問題,所以有了這次的修法,記得以前他們曾經講過,他們修了一個對台灣勞工最好的法,為什麼現在又要重新再修?而今行政院的版本,亦即民進黨的版本,好像更偏向資方,所以今天很多人都在講,蔡英文曾說勞工是他心裡最柔軟的那一塊,他是否覺得最柔軟的這一塊最好切、最好吃,也最好欺負?昨天晚上有勞團前往台北車站臥軌抗議,而稍早時代力量的5位委員也在總統府前的禁制區抗議,相較之下,他們卻沒有用同樣的手段對待晚上有點違規的勞團,為什麼蔡英文會有如此兩種不同的標準?對待時代力量的立委就可以用溫柔勸離的方式,讓他們上車離開且沒有把他們移送法辦,然而卻對我們幾位臥軌的勞工朋友用那麼狠的態度,兩種截然不同的標準,讓人民看到蔡英文眼裡只有5位時代力量的委員,顯示他對900萬勞工是漠視的,甚至他們還用詐術不讓他們跟律師見面,我真的不知道這樣的政府、這樣的總統,還能撐多久?民進黨口口聲聲說你們所修的這部法民意調查有60%、甚至有更高的民意支持,既然有高度的支持你還怕什麼?我們多少委員在這邊呼喊、在這邊提醒,不要把台北市尤其是立法院、行政院、總統府變成世界級笑話的大籠子,光是刀片拒馬就有3層,有哪一個國家是用這種方式?你們心中有那麼害怕這些勞工向你表達心聲嗎?我們在此也要呼籲警政署長與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長不要做民進黨的劊子手,你們利用這些很無奈的警察來欺負我們的勞工,曾幾何時,你們一定會有報應的;蔡英文,我真的再告訴你,讓民進黨的立法委員們用這麼殘暴的手段來欺負我們的勞工、對待我們的人民,人民一定會給你們教訓。

主席:謝謝費委員。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台下:反對修惡勞基法!)

李委員彥秀:(15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辛苦了,這兩天在朝野協商的過程中,國民黨團以及包括其他的在野黨派的委員們,我還聽到幾位民進黨籍的委員,針對這次修法大家都提出許多具體的意見,我個人認為勞基法的修法代表每一個政黨對於勞基法的重要政策及重要核心價值,也因此在這次朝野協商的過程中國民黨堅持不缺席,我們要求把所有條文中我們認為有疑義、有爭議的版本或是將來在執行面上會有問題的條文,都希望能透過好好的論述,來讓勞動部更清楚的知道。既然民進黨完全執政,所以最後的表決結果,當然應由民進黨承擔最大的責任,但是我憑良心要告訴民進黨,一年修一次的版本,對整個勞資的矛盾、不信任與對立,其實已經造成很大的衝突,回過頭來,如果這次勞基法的修法是比上次更進步的修法,那為什麼這次民調結果仍有將近半數的民眾對這次行政院修法版本仍有疑義?當時第二十四條說要以價制量,做一給四,做五給八,蔡英文曾說勞工是他心裡最柔軟的那一塊,要解決台灣是世界OECD國家中排名前五名工時最長國家的問題,我們要透過以價制量的手段,所以才提出第二十四條,創造了一例一休,是希望透過這樣的方式讓勞工可以減短工時,讓資方不敢隨便要求加班,請問現在即便我們要做核實的計算,整個配套措施在哪裡?請問民進黨對於勞工政策──降低總工時有沒有任何配套措施?在這次勞基法修法的版本中,我沒有看到民進黨的版本、行政院的版本為了降低總工時做了任何準備,我們只看到一路走來,民進黨只是軟土深掘,或許賴清德院長訂定了一些原則,處理了一些資方的問題,解決了五缺,雖然對於最後執行結果,我仍舊有很大的疑慮,但我卻看到勞工在這整個政策過程當中,自從民進黨上任之後,對於社會、勞權的倒退是非常嚴重的,我必須再次誠懇的提醒民進黨回頭是岸。今天已經是民進黨上任第二年,如果在不久的將來,發生過勞的勞工狀況越來越多,或者我們不幸看到有更多過勞死,那民進黨就要為勞工的過勞負最大的責任,我相信這不是在現場的你我所希望看到的結果。

當初第二十四條是希望以價制量,並曾提及要降低總工時,而在這次修法的所有版本中,請問賴清德院長、蔡英文總統,我更要請問林美珠部長,所謂你們心底最柔軟的那一塊,降低總工時的版本在哪裡?你們有沒有提出任何的手段來解決台灣工時過長的問題?在整個版本中,我們只看到所有的彈性給了資方,但是在勞資天平不平等的狀況下,所有的版本只賦予資方彈性,最後卻損失了勞工的權益,這就是我看到勞團或勞工們對這次修法有很多意見的最主要原因。我仍舊希望透過論述,期望在野黨所有的版本能夠讓行政部門好好聽到,也請蔡英文總統不要把自己關在象牙塔裡面,用大型拒馬把自己鎖在裡面,眼睛不看,耳朵不聽,這跟過去從社運、學運出身並與社運、學運團體站在一起的民進黨不一樣,其實你們現在已經完全變了一個樣,你們過去的核心價值在哪裡?過去你們的轉變……

主席:謝謝李委員,已經多給你3分鐘了。

請顏委員寬恒發言。

(台下:反對修惡勞基法!)

顏委員寬恒:(15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第二十四條加班費的修正,本席有以下三點意見,第一,要簡化現行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不管是平日、休息日和例假日的加班費的計算,都要再做簡化,行政院提案的版本太過複雜,不僅增加企業主作業的困難,連勞工也不容易搞得清楚。

第二,平日加班費的加給費率應該計算到每分鐘比較合理,加班費的計算,現行法是採用每日每小時計算,但加班不滿一小時就無法請求核給工資,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現在勞工上班大部分都是用打卡,上下班的時間都有很明確的紀錄,所以計算加班時間到每分鐘,以及累計每日加班不滿1小時的分鐘數,是比較合情合理的制度改變。現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將平日加班分拆為前兩小時與後兩小時的作法,不利於計算每月平日不滿1小時的加班分鐘數,所以建議折衷採每小時加班費加計50%以取代現行的三分之一及三分之二,讓加班費的計算更為簡化與合理。

第三,基本工資時薪的換算應該要與加班費計算方式一致,才能更加保障勞工的權利。我國時薪的工資計算在最近兩次的基本工資發布之後,產生了一些很奇怪的現象,以月薪3萬元的勞工為例,按照目前除以30天再除以8小時的計算結果,其時薪是125元,低於基本工資的時薪140元。時薪計算關係到加班費,如果採每週工時40小時,乘以52週,換算成全年總工時就是2,080小時(40小時乘以52),再除以12個月,得到的每月平均工時是173.3小時,同樣以月薪3萬元的勞工來計算,其薪資時薪應該是173元,比125元多出了48元,比現行算式高出了38.4%。勞動部應該公布時薪的計算方式,為何在計算加班費時是採用除240倍的算式?但是基本工資的關係上,月薪2萬2,000元為何在計算加班費時,卻是採除224倍的算式?但是基本工資的關係上,月薪2萬2,000元,時薪140元,二者的關係是157倍,既不是240倍,也不是173.3倍,如何得到157倍的算式?是不是套用在時薪的計算上應該要很明確的交代?以3萬元的勞工為例,如果採157倍的關係去計算,時薪將會變成191元,比125元多出66元,也比現行算式高出52.8%,如果一下子沒辦法全部解決,勞動部至少應該要先處理的是,以目前解釋令提及的月薪3萬元勞工其計算的加班費時薪125元低於基本工資時薪140元的適法性為何?且按照目前的算式,月薪必須高於3萬3,600元,以240倍的算式才能得到140元的時薪,這樣才會符合基本工資時薪的要求,要不然就是修正解釋令,月薪低於3萬3,600元的勞工,其加班費時薪應該要以140元來計算。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台下:反對修惡勞基法!勞權已死!民主之恥!)

蔣委員萬安:(15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四條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規定,這是前年一例一休修法最關鍵的條文,也就是民進黨自創的休息日,其立法目的是以價制量,做1給4、做5給8就是要讓雇主顧及到人事成本,讓勞工不要在休息日出勤,這是最關鍵也是最核心的立法目的。

今天因為一例一休、休息日的上路,造成社會上很多的民怨,當初訂定這個休息日的最終目標是希望勞工不要出勤,達到民進黨朋友所講的週休二日,我們叫一例一休,到底成效如何不是我們在這邊隨便講講,所以我詢問過勞動部到底有沒有評估報告,到目前為止雖然只有一份37頁的評估報告,但沒有問題,我說的話有憑有據。勞動部的評估報告,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在一例一休、休息日實施之後加班工時有沒有減少?因為希望能達到週休二日,答案是有的,加班工時減少了0.2%。可是今天民進黨朋友說,這次修法是因為有很多勞工朋友希望休息日能加班賺取加班費,但沒有辦法,加班費從去年1月到8月增加了7.41%,所以實際上是加班工時減少、加班費增加,事實上是有達到成效、達到目的的。為什麼現在又要修法改為核實計算呢?

根據監察院報告,我從委員會質詢到昨天的協商,勞動部到目前為止,一直沒有提出嚴謹、完整的評估,所以你把做1給4、做5給8拿掉,改為核實計算,在未來到底會不會讓勞工朋友真的如你們所願能夠在休息日拿到加班費?還是能夠讓他們充分的休息?兩種選擇,你們到底是要勞工朋友在休息日加班,還是要讓他們充分休息?這是一個立法政策與價值的選擇,不要再說讓想要加班賺加班費的勞工朋友可以去賺加班費、想要休息的勞工朋友可以去休息的這種鬼話!如果勞工朋友可以這樣來決定,就不需要有勞基法這個最低限度的保障了!

沒有完整的評估,非常危險,如果你把它改成核實計算,將做1給4、做5給8拿掉,但是現在休息日還是可以給他二又三分之一、二又三分之二的加成加班費,沒有很嚴謹、縝密的去做調查,就說老闆們會讓勞工在休息日來加班,真的確實能夠拿到加班費嗎?還是老闆反而會顧及到二又三分之一、二又三分之二的加成加班費,不讓他們在休息日過來加班?所以你們現在想要改成核實計算的理由就不存在了。我們不預設立場,但是請勞動部拿出嚴謹的評估出來,如果沒有,會非常危險。今天一旦三讀通過,未來如果實施下去,會讓勞工朋友的加班工時增加但其加班費拿不到,而且還會減少,這是非常危險的。所以最終的結果,我們不希望再一次看到相隔不到一年,馬上又要進行第三度勞基法修法。本席希望執政的民進黨好好三思,請勞動部提出完整的調查──法律衝擊及評估報告出來,不然就只是偏聽一方的聲音,沒有注意到廣大勞工朋友的權益,這樣子修下去,如果最終的結果真的不如我們的預期,難保不會要再次進行第三次的勞基法修法。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台下:反對修惡勞基法!)

許委員毓仁:(15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於延長工時,也就是所謂的加班,雇主必須要付出對應的成本,這是一條很重要的條文,因為臺灣充滿了慣老闆,而慣老闆喜歡用一句責任制就逼勞工做好、做滿,讓勞工過勞,也就是因為在這樣的企業文化底下,去年的此時,民進黨通過了一例一休,做1給4、做5給8。這一部號稱「最進步的勞動基準法」在實施不到一年內,現在要大舉的修法,我要請問第一個,當初推動這部法的所有立委們,你們在想什麼?一部法實施一年,到現在又要改,請問人民如何相信你們執政所提出來的任何政策?如果接下來的2、3年我們國家都是面對這樣的執政態度,都是面對這樣的執政邏輯,反正我就是先修法,別人跟我講什麼我就馬上先搞,搞出問題了我再修法?反正現在我有國會多數,我全面執政,搞砸了,我繼續修法?像一列火車一樣碾過去、不留痕跡,請問這是一個負責任的執政態度嗎?這是一個負責任的執政態度嗎?

第二十四條處理一個非常重要的核心價值,就是我們的社會、我們的政府希望我們的勞工享有何種生活品質。臺灣的勞工過勞而且低薪、長工時,讓勞工失去生理健康,這樣的惡性循環也讓勞工失去與家人互動的時間,更讓許多勞工的家庭沒有辦法造成社會的流動。本席認為如果要落實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的立法精神,就必須守住最低的底線,也就是「以價制量」的原則。每一次加班,每一次延長工時,加班費的計算都必須要以高級距的累進才能夠打破臺灣慣老闆動不動就叫勞工做好、做滿的心態。只有讓慣老闆付出太多會覺得心痛,才能夠遏止這樣漠視人權的不正常現象。今天的勞基法修法第二十四條又要回到從實核銷,請問我們的勞工有辦法再有一個良好的生活品質嗎?答案是沒有辦法的。

第二點,本席認為也許有些勞工朋友希望有充分的休假日可以外出散心,讓身體還有心靈可以獲得充分的休息,所以為了保障勞工加班後的權利,應該讓勞工自由的選擇是要領取加班費或補休。如果是選擇加班換補休的制度,補休時數、天數的計算必須按照加班費的計算方式進行累計加成,不讓臺灣的慣老闆再有巧門可以鑽。

今天臺灣的經濟是靠著一百多萬中小企業、九百多萬勞工共同撐起來的,外面的天氣很冷,所以懇請各位用同理心來看待這個問題,為勞工著想。最後,再懇請執政黨,過去的一年你們定下了一個修法,說這是一個最進步的勞動法,一年不到,你們卻推翻你們自己當初定下的立法,請問這樣的立法處理方式,你要叫人民如何把國家交給你們?

主席:謝謝。接著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台下:反對修惡勞基法!)

林委員為洲:(15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四條條文主要在規範延長工時,也就是所謂加班費率的計算,包括平日的加班以及休息日、例假日的加班,各自的加班費率的計算方式。上一次就是在前年勞基法一例一休修訂時增加了最後一項條文,就是關於當時勞動部所發明的一例一休,全球獨創的一例一休的休息日,關於休息日除了費率的計算之外,還有它的延長工時時數的計算方式。原來的條文最後一項特別提到,在休息日的時候,如果資方要勞工上班,為了確保週休二日的立法精神,所以「以價制量」,只要做1小時以上就要以4小時來計算加班費用;如果超過第5小時,就要以8小時的時數來計算加班時數。

當時執政黨信誓旦旦說這是最好的立法,我還聽過說叫做「最漂亮的立法」,因為這可以確保一方面週休二日,但是如果真的必要的時候,又可以給勞工比較高的加班費率,計算的時數又對勞工有利,所以是非常、非常漂亮的立法!結果,用不到半年,行政院勞動部告訴我們,資方不滿意,勞方不滿意,消費者也不滿意,我們真是豬頭啊!105年12月所有的立法委員,各位跟我們一樣都在這裡,為了第二十四條那一個最漂亮的立法,我們還在打架!你們打贏了,民進黨的委員打贏了,所以通過了全世界最漂亮的立法,關於第二十四條休假日加班費率的計算方式以及時數的計算方式,結果今天呢?今天我們來這邊再把那個最漂亮的立法中,最後一項關於休假日加班費率以及加班時數的計算方式,再把它最漂亮的那一段去掉,把它割掉,那我們今天在做什麼?我們105年12月份又在做什麼?

所以我說先道歉嘛!我們105年做錯了事情,而且欺騙了,不管你是有意還是無意,欺騙了勞工、欺騙了全民!因為你們說這是最漂亮的立法,然後我們今天再來修法,我聽到勞動部長還是在講那一句,他說我們這一次會把它修得更漂亮,我沒有辦法再一次相信,今天或是明天我們要通過的這個勞動基準法會更漂亮,我實在不敢再相信。我們只知道……

主席:好,謝謝,謝謝林委員。

林委員為洲:勞工的權益在這次的修法會再一次的被剝奪,除了正常工時之外的、要耗費勞工體力的延長工時,它的費率計算也好,它的時數計算也好,都會被再減低,會損及勞工的權益,這就是我們到目前為止看到這一次修法最明顯的意義。

主席:請張委員麗善發言。

張委員麗善:(16時)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是第二次為了勞基法再次的修法,我們回想在105年的時候,你們說因為休息日所有的勞工出來上班,所以要做1給4、做5給8,這是要以價制量、要真正落實週休二日,而今天你們反過來說要核實計算,以前給了勞工非常大的利多,現在要把這個利多收回去了!今天為什麼勞團大力的反對?我想在場的民進黨委員必須要自食惡果,因為在全台灣將近1,000萬的勞工朋友中,大概有超過三分之一即超過300萬人的薪資達不到3萬元。主計總處公布今年的經濟成長率預測上修到2.29%,甚至預測在107年的經濟成長率要達到2.27%,所以蔡英文總統在去年12月非常大言不慚的說,台灣的企業絕對有能力為勞工加薪,基本薪資要達到3萬元。但是今天我們看看,你們說的是一套、做的又是一套,你們說基本薪資要達到3萬元,我們卻看到不但是說謊,甚至還要剝奪所有勞工的加班費,加班時數要核實計算。

現在就是吃定勞工、占盡勞工的便宜,我們說在休息日無論是出來加班1個小時或2個小時,休假日就已經被破壞了,所以必須要加倍給予。今天本席要問的是,所有勞工在出勤的時候可能要花1個鐘頭或2個鐘頭的交通時間,那對這些交通時數是不是也應該要核實補貼?這樣對勞工朋友才公平。也就是說,第二十四條要核實計算,是不是連交通時數的補貼也要核實給予?不要占盡勞工朋友的便宜,甚至讓勞工朋友只有出來加班卻沒有得到實質的回饋。你們今天喊勞工朋友的薪資太低了,絕對要提高他們的薪資,但是連他們用自己的勞力、犧牲休假日付出心血,都沒有辦法拿到實質的加班費。很多行業是要靠加班費的,因為薪資不到3萬元,所以必須要付出更多的時間、更多的勞力來加班以拿到實質的加班費。

民進黨從執政到現在一直都這樣,為什麼你們在推動政策的時候不好好的仔細思考、不好好的仔細做好所有的評估,卻是說一套、做一套,難道全面執政不必全面負責嗎?今天我們國民黨所有的委員是真摰的要幫所有弱勢的勞工並代表他們發聲,本席希望今天我們在這裡絕對不是只有陪公子讀書,也希望執政黨不是只有要過水而已,對於我們所提的每一個論述、每一個意見,希望你們字字句句都能夠聽得進去。我們今天修法的方向是為了台灣的整個經濟成長,讓勞資雙方有更好的互動,共同為台灣的經濟成長來努力。如果勞資雙方不能夠平衡,沒有辦法公平的對待勞工,那經濟成長率還會繼續下修,我們已經比不上日本跟韓國,連日本的經濟成長率都達到4%,甚至大陸都達到6.4%,你們還大言不慚的說可以保2。但是說的是一套、做的又是一套,一方面說要提高薪水,一方面卻連加班都不願意多給一點加班費,你們不要公然欺騙我們的勞工朋友,也不要公然說謊,這是一個詐騙的政府!

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台下:反對修惡勞基法!勞權已死!民主之恥!)

羅委員明才:(16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沒有錯,今天大家在開會,可是我們都覺得對於勞基法根本就沒有共識,特別是這次修法嚴格講起來是不合法的,在不對的時間召開不適當的臨時會,在這裡即將要強行通過,過去民進黨在1年多前所號稱全世界最棒的一例一休這個制度,就在今天又要翻盤了!本席在剛剛聽到了一個消息,等一下即將有委員提出停止討論的動議,這代表什麼?這就代表硬生生的把勞工權益踩在腳底下,在沒有充分的討論之前,你們就又要再次的強行通過。當然,執政的人有拒馬、有警察、有警棍,手上還有槍,但是你們對得起這900萬勞工嗎?我們在這邊開會,有幾個立委在現場?執政黨的立委跑光光,因為他們心裡知道,如果投下了這一票,就等於是背棄勞工;投下了這一票,就可以預見下一次又要第三次進行勞基法的重修。在第二次的時候,你們已經被當了一次,今天讓你們有重考的機會,你們又要繼續被當!

各位同仁,如果真正要討論,就應該要多聽聽勞工的心聲,我們本來積極的主張要再多開幾場公聽會,讓各行各業辛苦的勞工階層講出他們的心聲,為什麼會過勞?為什麼很多的惡老闆不斷的欺壓我們、不斷的壓榨我們?台灣過去的經濟成長不就是靠這些勞工大軍流著汗、流著血;一滴、一滴累積出來的嗎?我們現在正在討論第二十四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的問題,其實如果是有智慧的執政黨,應該要思考的問題就是如何大幅提升普遍的薪資結構。我們來看看一些相關的產業,在台灣可能領不到3萬元的薪水,可是在香港可能是6萬元、8萬元,你有聽說他們有一例一休的相關問題嗎?沒有!因為國家的政策方向正確,因為經濟發展途徑是讓大家可以信賴的。但是我們臨時會現在討論勞基法的問題,把我們全部人層層包圍在這個地方,就草率、隨便、任意出賣勞工的權益,即將在這個大廳裡面訂下未來勞工的權益,這是何等殘忍!為什麼不多聽聽勞工的聲音?你們有讓他們進來講話嗎?他們想進也進不來,就連立委要進來都是困難重重,必須經過層層阻隔,幾千名警力圍在外面。勞基法是經濟相關的議題,有什麼不能討論的?有什麼不能坐下來好好溝通的?一天不行就講兩天,兩天不行就講三天,事情總是可以講到有一個好的方案嘛!

本席主張我們要真正落實修法,就應該把外面的拒馬全部撤掉,而且立法院裡面有那麼多會議室,就請各行各業的勞工朋友來說說他們的心聲。我們就分組、分批陪著勞工一起檢討,找出真正的方法,再拿到院會來表決,這個才是真正好的方案。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台下:勞權已死!民主之恥!過勞缺德!罪在英德!)

黃委員昭順:(16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早上在廣泛討論的時候,本席要求蘇院長必須要先撤拒馬,我只能講蘇院長真的是睜眼說瞎話。記得在太陽花運動的時候,民進黨痛批馬政府架起拒馬,說是戒嚴心態會讓觀光客以為到了共產國家、是赤裸裸的暴政等等,但我們今天看到難道我們是在鐵幕國家嗎?我特別把師大黃教授宣布退出民進黨的一段話拿出來讓民進黨委員去思考一下,他說:「我選擇在民進黨全面執政、全面背棄人民的時刻退出民進黨,在我心裡面那個為民主犧牲的黨已經死了,從此我們不是同志,而是拒馬對立的兩邊。」。

各位民進黨的委員,請你們不要打假球。當時在集會遊行法討論的過程中,所有現在坐在現場的內政委員會委員們,包括姚文智委員、陳其邁委員、趙天麟委員都說立法院是接受人民請願的地方,不應該有這些拒馬。今天面臨國會自主的狀況下,我只能說蘇院長真的不如王院長,請撤拒馬再開會!請撤拒馬再開會!請民進黨不要打假球。

第二,我要說的是早上鍾孔炤委員發言時,我非常認真的聽,鍾孔炤委員曾經是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局長,他的第一段話說到落實週休二日、降低工時是我們為勞權努力最重要的方向。但是,請鍾孔炤委員摸著良心,你在講最後那段話時,我特別聽了一下,你說距離理想非常的遠,我給你鼓掌。我在這裡要呼籲柯總召,等一下表決時能不能採不記名表決?能不能不祭黨紀?我們一起為勞權努力、不分藍綠好不好?我們一起為勞權努力、不分藍綠好不好?

在我們進行一讀的時候有一位北醫護理師猝死,在我們要召開臨時會之前又看到有一位37歲的鐵路局駕駛猝死,這兩位都激起我們一定程度的良心,再加上昨天勞團的臥軌,如果這3件事還不能喚醒民進黨,我想民進黨就像那位黃教授所講的自尋死路。我在這裡還是要重申,請撤拒馬、請停下我們的腳步,接受人民的聲音,讓勞權能夠往前走,而不是「倒退攄」。我希望等一下投票的時候,我們能夠看到民進黨有良心的委員站出來一起為勞權努力。

一個國家的勞動基準法如果沒有辦法讓工人休息8小時,這樣有良心嗎?所以我再次呼籲民進黨的委員,等一下我們一起把黨紀擺在一邊,把勞權放在第一位,我們一起為勞工努力,謝謝。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台下:反對修惡勞基法!勞權已死!民主之恥!)

曾委員銘宗:(16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修勞基法,從早上到現在有諸多委員在這裡發言,除了國民黨在大聲疾呼之外,我也看到林淑芬委員確保他的立場、堅持他的立場、大聲講出他的理想,我要再次對他表達肯定的意思,大家鼓掌好不好?民進黨裡面的朋友沒有人像他,只有林淑芬委員,我們對他的理想表達感佩之意。

另外要跟各位委員報告,第二十四條現行條文是有關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給付標準,總共有3個類別。第一個是平日的部分,「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第二類是依照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全部都是給勞工多一倍的薪資。第三類是「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這是給付的標準。另外,現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明文規定「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這是民進黨去年修一例一休的重點,結果實施剛滿一年又把它修掉,要改為核實計算,難怪會被監察院糾正,被糾正之後,民進黨還說監察院指指點點,更誇張的是看到行政院推給立法院,民進黨也悶不吭聲。

這一次的修正草案,行政院推出草案要把這一條修掉,但本席認為應該保留「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之規定,假設沒有辦法全項保留,至少我主張四小時以內的部分要保留,因為許多工廠及服務業加班的時間常常是一至三個小時,非常的普遍,且應予考量他出勤加班來回車程的時間。因此,本席建議本條第三項假設沒有辦法全部保留,至少保留「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之規定,敬請在座民進黨有良心的委員,尤其是長期為勞工權益奮鬥的委員,拜託各位支持這樣的條文。謝謝。

(台下:反對修惡勞基法!過勞缺德!罪在英德!勞權已死!民主之恥!)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16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要修第二十四條條文,各位都知道該條文規定「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這是當初執政黨的立委在修法時所訂的「以價制量」,當時純粹是站在勞工的立場,而現在要改為核實計算,就完全是站在老闆的立場。過去發現有發生你們所講的因為做一算四、做五算八而老闆不給加班的情況,結果現在卻要做一算一、做二算二、做五算五,把員工扒光光,員工都不要加班了!從一個極度偏勞工的人,全部轉到偏資方,這次的再修法有太多資方的元素,太少勞工的考慮,也是這次修惡勞基法最讓人詬病的地方。

其實,臺灣的問題在於薪資太低,反觀韓國以前跟我們並列四小龍,甚至還輸我們,但是今年預估國民所得會超過3萬美金,臺灣才2萬出頭美金,差韓國這麼多!而且今年的工時還要降為1,800個小時,臺灣卻是超過2,000個小時!

我們真的要照顧勞工,就應該給這些懶惰、惡劣的老闆痛一次,所以這一條不應該修,就是做一算四、做五算八,強迫老闆、強迫臺灣的企業要升格及提高附加價值,不要老是靠壓榨勞工獲取利潤,而是要靠頭腦創新來獲取利潤。我認為原來的一算四、五算八,這可以讓勞工真正受到照顧,也可以強迫企業轉型,臺灣不僅是血汗之島,聽說血汗立法院,今天也要連續處理36小時不斷電,統統都是血汗!血汗勞工!血汗工廠!血汗學校!血汗醫院!血汗立法院!血汗立法委員!36小時不斷電!大家都怕死了!全世界沒有一個國會不給人睡覺的,全世界的先進及民主國家,包括北韓國會也沒有不休息的啊!各位,我們現在就要做這件事情,當立法委員經過36小時不斷電之後,你認為我們能修出一個什麼樣的法?我相信大部分執政黨的委員根本搞不清楚要怎麼修,到時候舉手就對了!你們在發言時很有良心,站在勞工的立場,但是看到等一下按鈕的時候,你們還是跟著黨意走,這就是我們的悲哀啊!我們喜歡抱美國的大腿,但像美國等先進國家,其國會議員的自主性很高,不像臺灣的國會議員很悲哀啊!講的是一套,投票時又是另外一套!

(台下:反對修惡勞基法!勞權已死!民主之恥!過勞缺德!罪在英德!)

主席: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徐委員榛蔚:(16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勞基法到底要保障的對象是誰?當然是勞工,但第二十四條卻完全向資方傾斜,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給予辦法及標準,原本規定做一給四、做五給八,這個本來就是在保障勞工,讓一例一休得以以價制量,也讓勞工得以有休假,並保障勞工的身心健康及休假權得以被重視,還有勞工權益得以被尊重。

本席真的非常欽佩林委員淑芬,剛才聽到他的發言,以民意為先,不背離民意,跟民意接軌;也聽到鍾委員孔炤語重心長說理念、價值、信仰,我們發現其實他也已經鬆動及開始搖擺了,因為他對於理念、價值、信仰開始存疑,究竟民進黨的理念、價值、信仰在哪裡呢?本席在這裡說民進黨現在已經以黨意為先,完全拋棄民意,上週六蔡英文總統聽取基層民意,拜會證嚴及與黨工座談,行程不公開,此私人行程在搭乘空軍一號來到花蓮之前,他們用C-130將兩輛總統座車運到花蓮,以前所有國家元首,從來沒有把自己的座車用運輸機調到各地跑行程,請問我們的總統,您在怕什麼呢?

原本我們認為拜會證嚴的行程,應該是受到勞工團體在街頭抗議影響,以及520後這麼多人走上街頭,我們的蔡英文總統終於有點頓悟了、終於有點心了,所以才去拜會證嚴。結果,仍是執迷不悟,到現在依舊把勞基法繼續修惡下去。這是聽取基層民意嗎?原來民進黨黨工的民意才是基層民意,原來這就是民進黨的基層民意,民意就是黨意、黨意就是民意,只有民進黨黨工的民意,沒有其他全國人民的民意,這就是民進黨!

行程全程保密不公開後,被拔蔡總部、統促黨追隨,結果報導這麼寫:「所幸國安單位採取調虎離山之計,讓三十多名寫著怒字的隨行抗議人士撲空。」,還這樣沾沾自喜,真的是一國元首如過街老鼠,還與民意、全國國人捉迷藏,這算是國家的元首嗎?還勞動這麼多警力,我們真的無法想像現在的民進黨是在執行一人的意志嗎?這麼多民進黨委員,剛才在台上不是都有登記,為什麼都沒有說呢?你們乾脆簽署不監督同意書就好了,立法委員的職責是監督政府,我們的民進黨委員完全摒棄民意,除了林淑芬委員。

(台下:過勞缺德!罪在英德!反對修惡勞基法!勞權已死!)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16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很多同仁都希望我們審查勞基法時,先把立法院外的鐵絲網和拒馬清除,不知道能不能做到?這是我們大家的希望,我更希望立法院外的鐵絲網和拒馬被清除的同時,也請蔡英文總統把他心中的鐵絲網和拒馬一併拆除,不要躲到鐵絲網和拒馬裡,走出來和勞工在一起及聽聽勞工的意見。

蔡英文總統,請你回想還沒當總統時怎麼批評別人?你是怎麼講的?你說你是最能溝通、最能傾聽的,請問你現在有出來溝通嗎?我們的勞工朋友,這幾天晚上正承受下雨、寒冷、飢餓,你在哪裡?你有出來聽聽他們的聲音嗎?你有跟他們溝通嗎?沒有,你只用冰冷的鐵絲網、拒馬和強力的警察與他們溝通。我們希望蔡英文總統,先把你心中的拒馬和鐵絲網拆除,所有人民都應該是你心中最軟的,不是只有你自己才是你心中最軟的。

同樣地,我們記得勞基法第二十四條在去年修法時,民進黨政府告訴勞工,修法完全是站在勞工的立場,也是為勞工著想,勞工在休息日加班1小時就可以拿4小時的錢,加班5小時就可以拿8小時的錢,加班9小時就可以拿12小時的錢。這是朝向週休二日的方向,在要求勞工加班時要付出這麼多工資時,讓雇主思考要不要要求勞工加班,這樣才能減少過勞。

可是,今天行政院和民進黨的版本,把第三項拿掉了,而且是核實計算,現在變成員工要思考是否加班,如果要加班只能核實計價,如果他不願意加班,請問他有權利決定不加班嗎?如果員工不想加班時,他的心中會不會想到如果不加班會面臨什麼後果?會不會事後算帳?逼得員工不敢不加班。現行條文是讓老闆不敢讓員工加班,修正的新法卻是讓員工不敢不加班,請問這是保障勞工權益的勞基法嗎?

所以,我們在此呼籲,馬上要表決了,希望民進黨委員站在勞工的立場想一想,也要替勞工發聲,按鈕的時候心中要有勞工,希望民進黨能做到這一點,也希望蔡英文總統能把心中的鐵絲網和拒馬撤掉,想到勞工的權益及他當時替勞工著想的權益,馬上跟柯總召講,等一下表決時能恢復現行的第三項,謝謝。

(台下:反對修惡勞基法!勞權已死!民主之恥!過勞缺德!罪在英德!)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不發言)葉委員不發言。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16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反對修惡勞基法,更反對在拒馬裡面來修法,請立法院的主席、大家長告訴相關單位,請把拒馬撤走,外面天氣這麼寒冷,上百、上千位警察在那邊顧、在那邊守,讓我們來修惡勞基法嗎?這樣子的畫面是情何以堪!不只違背所謂民主的道理,更造成附近店家的困擾,連小老百姓的生意都受到立法的影響,所以請立法院的大家長,請你告訴相關單位把拒馬給撤走,讓我們能夠好好地理性來討論這一次的修法。

再來要請問勞動部對這一次勞基法的修法到底準備好了嗎?準備夠了嗎?我們在105年12月6日才在爭議中完成一例一休的修法,結果在106年7月中勞動部林部長還表示,沒有修法的打算,甚至這一部105年12月所修的法都還沒有全部落實、實施,我們的勞動部長自己在當時也說沒有打算要修;到106年10月份時,勞動部長針對修法還說正在蒐集資料當中;但是在10月31日的時候,勞動部正式預告修法的不同選擇的案由,而且修法條文的內容還不斷地更動,但是至今我們沒有看到勞動部拿出具體、詳實的任何官方數據,來顯示修法的必要性跟可能帶來的衝擊、影響。在第一次105年12月份的修法沒有給我們評估、數據、影響、衝擊就算了,這一次的再修法,我們也沒有看到這樣的修法之後對我們可能帶來的影響,不管是產業勞工,乃至企業或者整個消費,還有對經濟的影響,甚至在相關的核定條件上面,根本都沒有相關的準備。所以請問勞動部、行政院,你們真的做好修法的準備了嗎?在我們看來,這樣的修法根本沒有準備好的。在沒有準備好的狀況底下,又要強行來公布,再一次修正這樣的勞基法,請問蔡總統,勞工永遠是民進黨心裡最軟的那一塊,這一句話是講真的還是講假的?還是只是文青式的語言?我必須講,這樣子的語言雖然真的擄獲不少勞工的心,但是兩次的修法我相信也讓很多勞工心碎了。執政黨打算在今天不斷電的來表決,不管是七休一的修法,還是加班時數的上修,輪班間隔改為8小時等等,這些被勞工認為是勞權倒退的惡法,在目前缺乏社會共識、朝野共識的情況底下,又要如此地暴衝,這個修法多數暴力式通過之後,相信又為臺灣製造對立、衝突,我們的修法的目除了保障勞工,也希望勞資可以和諧,而不是修一個法來製造勞資的對立、社會的衝突,這個我相信以民主治理來建黨的民進黨,這應該是違背你們建黨的宗旨,我們在這邊再次呼籲執政黨,這一次的再修法請問蔡總統、請問勞動部部長、請問行政院長,你真的準備好了嗎?這是要負責任的,我們正在對歷史負責,請立即停下來,好好地再討論,不要強勢表決來通過這樣子的惡法。謝謝!

(台下:反對修惡勞基法!勞權已死!民主之恥!過勞缺德!罪在英德!)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6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早上我們談到,每次我們要審重大法案的時候,我們的立法院周邊一定都有上千名的警力,還有3層的拒馬,所以這一次我再次呼籲,當我們審勞動基準法的時候,可不可以先請我們的院長來撤除拒馬?讓我們上千名警力回到他們的轄區去服務,讓我們能夠在議事殿堂公開透明之下來進行逐條審查跟討論。這一次勞動基準法的修正,讓我回想前年的12月,當時民進黨是用怎麼樣的暴力方式來通過這個法案,當時我在主席台後方跌倒,我也不想指名那位委員是誰。你們當時為了勞工的權益通過這個法案,不到一年又把這個法案改回來,第二十四條是對勞工權益的大倒退、對資方利益大讓步,因為這一條可以幫財團、資方省下它的勞動成本,這一條讓我們勞工加班了也沒有辦法賺到錢。

前年(2016)勞基法修法中設計出休息日加班「做一算四」、「做五算八」的規範是透過以價制量的方式,來降低勞工的加班時數,是落實全面「週休二日」的過渡手段。若貿然改為「核實計算」,將完全破壞落實週休二日之修法目的,導致休息日與一般可加班的休息時間沒有什麼差別,也無法降低工時、改善勞工過勞的效果。我們完全可以預見台灣工時必然會再度增加,過勞現象必將急遠惡化。

對於行政院賴清德院長、勞動部林美珠部長,先前頻頻在面對媒體時聲稱,修法是要給企業彈性,也想讓要加班的勞工有彈性可以賺錢。本席要問賴清德院長、林美珠部長,你們給了資方彈性,會讓勞工多加班賺錢嗎?這是做不到的。所以本席建議,我們這一條讓勞工能夠改善他的加班費、繼續給他們「做一給四、做五給八」,讓他們能夠願意來加班,改善我們勞工的勞動條件。最後本席還是希望蘇院長是不是能夠考慮先讓拒馬能夠撤除,這些上千名警力從星期天到現在已經值勤多久了,讓他們回到自己的轄區去服務吧!我們不需要重重拒馬、重重警力來審法案。

(台下:反對修惡勞基法!勞權已死!民主之恥!過勞缺德!罪在英德!)

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不發言)劉委員不發言。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16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我們在喊的口號裡面讓我最動容的一句話就是「勞權已死、民主之恥」!這一天來,我站在前面一再看我過去熟悉的一些民進黨的朋友,我覺得我有一點模糊了,因為我出道的時間比較早,在戒嚴時期就開始跑新聞,跑過在座各位年輕時候、學生時代的身影,也跑過你們的前輩;從來沒有看到在這麼一個重大的關鍵時刻,你們背棄了你們自己的盟友。雖然我不認為國民黨在這次勞基法修法過程當中,會因為我們的轉身而獲得勞團的信任,但是我會繼續堅持下去;而我也相信民進黨因為這一次修法的翻臉,勞團將會棄你們而去,原來你們可以棄朋友於不顧,可以那麼快、那麼迅速地翻身、翻臉、翻到讓大家覺得不可思議。

我在戒嚴時期跑過台鐵罷工、台汽罷工,也跑過計程車司機為了脫行風波,集體罷駛,當年從黨外時期到民進黨時期,有多少你們的前輩還有你們青春時候學生的身影去抗爭。如果真的戒嚴這麼好,相信家父制度給你們的,就是你們要的,為什麼還要相信由下而上,包括校園裡面老師來治校?連高中生都可以參與課綱的審查?因為我們相信這個民主制度是共享的,不是家父制的,不是專制的,不是獨裁的。可是今天民進黨少數委員上台發言的時候,強調你們要給大家一個多美好的夢想,如果這個夢想真的那麼好,外面的勞團在淒風苦雨當中,為何還要抗爭?他們為何不接受你們給的最好的禮物?這跟當年戒嚴時期,我認為戒嚴是對台灣最好的保障,為什麼台灣要解嚴?因為台灣要學習進步,要學習由下而上的民主制度。但是今天在這個場合裡面,真的看到了勞權已死,再看到最大的反諷──民主之恥!

我希望我曾經熟悉過的在座各位,你們年輕的身影不要因為今天得到權勢以後,開始模糊了!不要忘掉你的初衷,我們有一天都會離開,再回頭看我們自己曾經在這邊作過的抉擇,如果你不想讓自己後悔過,請在此時此刻讓民進黨黨中央開放給你們投票!呼喚你們年輕的身影,呼喚你們不要再墮落。我曾在國民黨的重大投票中投反對票而受到黨紀處分,但是我覺得國民黨也給了我空間。在座民進黨的朋友,呼喚你年輕的心靈,召喚你年輕的歲月,不要墮落了!我不希望看到我曾經熟悉的臉孔,從今天開始我不再認得了。

主席: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台下:反對修惡勞基法!勞權已死!民主之恥!)

林委員麗蟬:(16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辛苦了!在外面的勞團朋友在電視上傳訊息跟麗蟬說,其實他們來到街頭或許會被惡老闆看到,可能連工作也不保,我在這邊也表達對你們的關心。針對第二十四條,我們所要修的就是休息加班日的計時。我記得原條文就是做一給四、做五給八,現在要變成核實計時。之前改了之後,我也問過身邊很多的勞工朋友,他說剛開始老闆會覺得真的很困擾,因為計算問題,可能整個系統要更改,過了一陣子,有些老闆也落實了,我們也很感謝他;或許有一些在彈性上面,勞資雙方有相當多的意見,當時我也認為一休一例是需要去做改正的,可是我們現在如果把它改成核實計算的話,要如何去落實當時我們在修一例一休所主張的做一給四、做五給八這樣的制度?也就是蔡英文總統在選總統時對勞工所提保障裡面的其中一項──落實週休二日的主張。當初你們修一例一休的時候,是要用這個制度來落實實質的週休二日,現在改成核實計算,到底要用什麼樣的制度、什麼樣的工具,來落實你在選舉時候對勞工的承諾,也就是週休二日的這個目標?

雖然勞動部說它有很多相關的制度,但本席認為,你沒有完善的制度,如何來談落實週休二日?這代表著你在選舉選時期開的是空頭支票。當時你只是在計算選票,而不是在計算勞工需要什麼東西!如果這樣子的話,就向我們的勞工朋友道歉!

對於我們所要落實的週休二日,不僅在野黨,甚至執政黨的委員也提出很多的意見。在委員會,我們的意見沒辦法很完善的表達清楚,在協商的時候,委員也都在那裡表達。很多朋友問我:「你們表達完了,這個法能修正到我們真的想要的嗎?」,我跟他們說,我們表達完了,執政黨和召集協商的蘇院長只是把它當成過水而已!我們的意見,甚至很多專家學者的意見,甚至他們黨籍委員真實的意見,也都只是記錄協商過程而已,在整個修法裡面,並沒有任何的變動,因為它在蔡英文總統和整個民進黨命令之下,就這樣處理!儘管其黨籍委員有不同意見,也都沒辦法做修正。對於這樣一個制度,你們當時修的做一給四、做五給八,現在要另外提出一個方式─核實計算,請問要如何落實週休二日?本席希望在還沒有表決之前,請大家好好思考現在所修的有沒有辦法落實,這樣才不會浪費國家的資源、人民的期望。

主席: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在台下:反對修惡勞基法!勞權已死!民主之恥!)

許委員淑華:(16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去年公布9月薪資與生產力統計,我們扣除物價後,1月至9月實質經常性薪資僅3萬7,785元,這與2001年的3萬8,362元相較都是不如預期的,等於我們的實質薪資倒退16年。不僅如此,我們1月至9月的平均每月工時為169.3小時,相較去年同期反而增加0.3小時,外界也都一再提醒,如果新版勞基法三讀通過,恐怕每月工時的數字還會不斷地再飆升。這就是民進黨承諾的「改善勞工環境」嗎?

另外,我們從勞動部自己的整體報告就可以看到,許多勞工的心聲是:「因家庭生計有加班賺取加班費的需求」、「新制規定導致薪資減少」、「傳統產業希望排除7休1,以維持生計」。哪個勞工不想減少工時?但這前提必須要滿足家庭生計,否則長期低薪的困境,勞工只能指望靠加班費貼補。

現在民進黨一直被批評是「資進黨」,勞動部被批評是「資動部」,也就是去年的修法除了回到原點之外,我們看不到對勞工有任何的好處,尤其這一年來整體評估報告有提到,勞工願意將加班上限提高為54小時,也希望加班的費率可以提高。如果我們要平衡勞資雙方的權益,除了我們要放寬加班工時上限,同時我們也要提高加班的費率,否則一例一休實施後造成一波波的物價上漲,導致現今物價已經回不去了。

勞基法修法公聽會我們有聽到許多的律師也做出提醒,即是休息「日」的「日」,概念上與例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日」的「日」概念相同。也就是說,如果要讓勞工恢復疲勞的話,應該以「日」為單位。因為休息日工作,無論工作時間長短都讓勞工無法利用「休息日」這天,獲得完全休息。但現行法做一給四、做五給八,又會造成計算加班工時上的諸多不便,再加上雇主也會要求勞工做滿4小時或8小時,其實這對勞資雙方都有不利之處,這正是上次倉促修法的後遺症。

上次勞基法畢竟已經完成立法程序,但是,行政院的版本「做一給四、做五給八改為核實計算加班費」,和上次修法相比,絕對是不利勞方的修法,所以有學者指出,行政院的版本根本就有違憲之虞!因為現行勞基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簽訂的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現在由我們訂定比本法更低的勞動標準,事實上這是說不過去的。

最後本席要強調一點,為了落實「週休二日」的立法美意,也達到以價制量的效果,我們可考慮比國定假日加班的費率稍高一些,例如我們也提出建議,最好是「另再加給1.5倍」,和平常日加班做出一些區隔,讓辛苦在休息日加班的勞工有多一些的收入,如果確實沒有必要,也抑制雇主在休息日要求勞工出勤。民進黨一直強調要給企業彈性,但取消「做一給四、做五給八」和彈性根本沒有關係,許多雇主都說很願意給加班費,只要可以讓他們應付急單和旺季的需求。

我認為針對加班的費率應進行通盤的調整,如我前面所言,勞工最擔心的還是低薪的問題,眼前既然蔡總統對基本工資調到3萬元如果還在做夢階段,至少要讓勞工有看得到且吃得到的加班費,可稍微緩解低薪問題。謝謝。

(台下:反對修惡勞基法!勞權已死!民主之恥!過勞缺德!罪在英德!)

主席:請馬委員文君發言。

馬委員文君:(17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記得在上一次修另一部法的時候,有執政黨委員在台上提到,在他看過「我只是個計程車司機」這部電影後有很深、很深的感觸,其實這一段時間以來,每次我們經過立法院或進入立法院,我們就有那種感受。韓國當初在年代這麼久遠之前發生光州事件,韓國政府為了要封鎖而架設層層的拒馬,警察還動不動就問東問西,現在的立法院正是這樣。我從小到大不曾有過這樣的經驗,立法院周遭架設如此眾多的拒馬,而且是放置那麼多層的刀片式蛇籠,在如此嚇人的情況之下,還要動用如此眾多的警力,我們不知道為什麼?既然派出這麼多的警力,又架設這麼多刀片式的拒馬、蛇籠之外,為何又把所有的門都關閉起來?大家的通道有幾個?在座的所有委員,你們到哪一個地方是需要這樣?你到哪一個國家是需要這樣?甚至連經過海關都不用!大家都怕什麼?我們還是在此要求,請你們傾聽大家的聲音,先將外面的拒馬撤掉,這沒有那麼可怕嘛!

記得1年前勞基法剛修法通過時,我在一個餐會的場合碰到一位老闆,他說現在立法院通過勞基法之後,老實說,現在加班費的計算確實很複雜,因為勞工加班費在2小時以內,雇主必須給一又三分之一的薪水;2小時至4小時又要再給多少分之多少。萬一老闆沒有好好的計算,並不是他們故意不給,而是計算錯誤,他們還要被罰。因為這位老闆擁有很多的員工,在政府修改勞基法之後,老闆還要請一位專人計算員工的加班費,因為大家這麼草率修法,現在你在短短的一年就認為這樣不恰當了,為什麼?正因為你們的草率而勞師動眾,並讓大家都增加很多的成本。不只勞工有這麼多的困難,資方也是如此,所以到現在勞基法才會走得如此窒礙難行。今天不要草草的再次修法,因為這是之前你們把這部法給改壞的,那你現在又改得更壞。難道勞工的工時增加,就真正能夠賺到加班費嗎?我們的重點是,如果我們的勞工需要靠加班費才能夠養活他的家人,也才能夠讓自己生存下去,那也是我們政府的錯!現今問題癥結在於台灣勞工是低薪,而不是加班費,如果大家要花很多、很多的時間與生命去賺得加班費,我們在此修改勞基法,大家都愧對所有的勞工,所以希望政府能夠修更好的法,而不是更惡的法。因此,本席在此呼籲,把外面的拒馬撤掉吧!

(台下:反對修惡勞基法!勞權已死!民主之恥!過勞缺德!罪在英德!)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17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有關第二十四條加班費的修正,本席有下列三點意見:第一,我想應該要簡化現行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不管是平日、休息日或例假日,勞工加班費的計算都要做簡化,然而行政院提出的版本太過於複雜,不僅增加企業主的作業困難,連勞工也不容易搞得清楚!平日加班費加給費率,應該計算到「分鐘」也比較合理,因為加班的計算,現行法是採用每日每小時計算,但是加班不滿1小時就沒有辦法請求核給工資,所以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現在勞工上班大部分都是打卡或刷卡,上下班時間都有明確的記載,所以計算加班時間到分,累計每日加班不滿1小時的分鐘數是比較合情合理的制度改變。現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二款把平日加班分拆為前2小時和後2小時的做法,不利於計算每月平日不滿1小時的加班分鐘數,所以建議折衷採取每小時加班費加給50%,以取代現行的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讓加班費的計算更為簡化與合理。

第三點,基本工資時薪的換算,應該和加班費計算的方式一致,以更加保障勞工的權益。這一次的勞基法再修訂,其實我們看到大家非常反對鬆綁七休一,也反對11小時改8小時,我想這已經變成一個惡法,而且在整個修法的過程,我們看到現在的執政黨政府要求所有的警政單位,把那些三層的拒馬,甚至是有刀片的拒馬,都圍在立法院的周圍,其實讓人民真的很反感。過去民進黨在野時候所講的,跟現在所做的幾乎都是迥然對立且不同的,因為蔡英文總統說勞工是他心中最軟的那一塊肉,曾幾何時,講了才多久,現在勞工在外面呼喊、在外面抗議,但是民進黨政府卻當成沒有看到一樣。甚至還有最挺民進黨的教授把黨證剪掉,直接寄到中央黨部,說他認清了民進黨的作為。其實水能載舟,也能覆舟,我們呼籲現在的執政黨,既然已經全面執政,最起碼勞工的心聲你們要多聽一聽,而不是只有偏向資方。很多勞工及人民把民進黨說成是資進黨,這是何其諷刺啊!我們呼籲現在的民進黨政府,應該要好好思考這次勞基法的修訂,也要好好聽聽勞工們的聲音,看怎麼修才能讓大家能夠接受。

主席:請陳委員素月發言。

陳委員素月:(17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是勞基法第二十四條的修正討論,本條是針對加班費的費率,還有加班時數計算方式的討論。我要在此強調的是,這一次勞基法的再修正,對於加班費的費率部分是不變的,我要再次的強調,這一次勞基法的修正,對於加班費費率的部分是沒有異動的,所以對勞工的權益沒有影響,我們只是在最後面的部分,就是有關加班的時數,即做一算四、做五算八的部分,把它改成核實計算。

事實上這個部分我們在地方辦座談會的時候,也有邀請我們的廖政次下去,跟地方工業區的勞工與企業家老闆一起座談,有勞工就很直接的說,核實計算很合理,他也不想占老闆的便宜。事實上會加班一個小時的不是常態,也不是普遍的現象,所以一般的企業加班,通常還是會加班4小時或8小時。可是勞工也親自說了一個狀況,他說今天來加班,上了一個多小時的班,如果家裡臨時來電話說小孩子發燒,他必須趕回去,可是當他要請假的時候,老闆也許會認為他是故意要請假,這樣就會引起勞方跟資方的不信任。

我想我們當初在立這個法的時候,出發點是立意良善的、出於美意的,可是在實際施行的時候,卻引起了爭議,造成勞工的不便,我想這個不是我們的本意,所以我也願意對這個部分再做一個檢討,我們也確實有聽到勞工的聲音。我不曉得在場的在野黨委員們,是否有親自到地方,跟企業家、跟勞工、跟所有的鄉親們做過座談會、聽他們真實的聲音?但我要再次強調,去年3月財訊雜誌就針對一例一休施行之後的民意反映做過調查,當初就有高達7成的人反映需要做適度的調整,最近這個禮拜的今周刊也做出民意調查,整體上也有高達54%的人認為需要做彈性的調整。因此,我們希望在沒有太大爭議的條文上,可以平心靜氣的來做討論,謝謝。

主席:請何委員欣純發言。(不發言)何委員不發言。

請黃委員國書發言。(不發言)黃委員不發言。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17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2016年一例一休通過的時候,國民黨南投縣的縣長林明溱第一個帶頭跟勞動部唱反調,公開表示他不執法,所以我在這裡呼籲國民黨的立委,國民黨一路走來是否挺勞工,社會自有公評,所以這個時候不需要吃我豆腐,也不需要牽扯到我。

為了讓勞工有完整的休息日,我們本來是要爭取落實週休二日,也已經犧牲掉7天的國定假日,如今資方卻以一例一休污名化的效應,要求改為核實計算,減免加班費的支出,甚至以勞工想加班當理由來合理化爭取降低資方的加班費成本。對雇主而言,休息日出勤,勞工只是提供一、兩個小時的勞務,但對勞工而言,他已經失去了一個完整的休息例日,甚至為了這一、兩個小時,他要負擔通勤的時間和費用的成本,而這些都是固定的,甚至我們在講國安危機少子化的時候,有更多的年輕職業婦女,他們還必須要請人去臨時托嬰,這些成本也都是固定的。

就算我們再退一萬步來想,不敢奢求以價制量、不再奢求能夠週休二日,但是我們在這裡只請求,不要讓休息日出勤勞工的固定交通成本、托嬰成本和所有的成本計算下來,只有核實計算加班費,然後造成勞工要去倒貼這個出勤的成本,因此,我們的版本希望至少可以做一給四,之後再核實。

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不發言)吳委員不發言。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17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勞基法第二十四條修正的重點在第二項與第三項,這是上次審查一例一休時民進黨的版本,認為這樣可以以價制量,減緩勞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反彈。試想,既然名之為「休息日」,在休息日工作不是很可笑嗎?所以休息日本身就不應該工作。如果說無法立馬落實週休二日,就採一例一休的方式以價制量,那今天要修改條文的話,應該要往哪個方向修?當然要增加以價制量的價碼,因此只有兩個部分可以改變,其一是於第二項再增加休息日工作的加班成本,絕對不可以核實計算,做一分鐘就是四小時,做四小時零一分鐘就是八小時,就是要用這種做一給四的方式,再加上增加加班的成本,才能夠真正地以價制量。之所以要以價制量,就是希望雇主真的會感受到員工有休息的權利與需要,在安排休息日工作的時候才會比較有感受,因為有這樣的感受就比較不會隨便要求員工加班。另外,我認為做一給四、做五給八、做九給十二的這一條不可以刪掉,重點並不是在讓加班的勞工不當得利,反而是讓老闆要員工在休息日加班前要考慮清楚,不要隨便要求員工上班,如果只要員工來做個一、兩個小時,就別這樣要求,要有完整的規劃,要加班就來做半天,不然就做一天,如此就不會讓老闆認為勞工超領加班費了,所以維持原來的現行條文就是最好的修正方法。

請把第二項規定的加班費再往上調,讓以價制量的效果更明顯,這才是今天修法的重點,怎麼會變成加班費的額度沒有增加,反而要把做一算四,做五算八的規定改成核實計算呢?這完全是倒退,完全是讓雇主把休息日要求員工加班一事合理化、常態化,如此怎能叫做落實週休二日呢?所以我在此呼籲大家要仔細審查這一條,現在審查的第一條就非常重要,關係到是不是能真正落實週休二日,請大家三思。我認為還是要做一算四、做五算八、做九算十二。其次,第二項關於加班薪資的計算,大家應該再考慮調高,讓以價制量的效果更明顯也更清楚。

(台下:反對修惡勞基法!勞權已死!民主之恥!過勞缺德!罪在英德!勞權已死!民主之恥!)

主席:請林委員俊憲發言。(不發言)林委員不發言。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不發言)陳委員不發言。

請林委員靜儀發言。

林委員靜儀:(17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這次修法,我覺得有幾個部分還是要先提出:第一個,今天很多委員一直在提,前年修完勞基法後,造成三輸,有的委員則表示,這是四輸;既然如此,現在我很不清楚,如果大家堅持前年修完的勞基法修得不好,現在又反對修法,大家的意思是要讓全台灣一直輸下去?還是要如何?

第二個,如果大家覺得前年修的勞基法是比較好的版本,但是前年修法時,我們很多委員甚至受到暴力對待,現在大家要不要對當時這樣的作法提出道歉?給當時被暴力對待的委員,包含柯總召及當時被辱罵的林全院長一個公道。

第三個,待會我們會討論到7休1等條文,我們也聽到前面很多委員提到,一定要7休1,各國法規都規定要7休1、7休2。我對此也非常認同,能有足夠時間休息是好事。不過,若是如此,在今天共200多份的修正動議和修正版本中,為何我看不到任何一位委員,針對現在4週彈性工時和8週彈性工時有任何的修法提案?如果每個委員都認為所有勞工只能工作5天就要休息2天,如同現在我們所說,所有勞工一定都要在7天之內至少休1天,不可以超過,為何今天我沒有看到這200多個提案裡,有針對4週彈性工時和8週彈性工時的修法?而4週彈性工時和8週彈性工時都已經沒有在7天休1天或7天休2天的規定內。

回到現在討論的第二十四條,我們討論到工資,當勞工必須在休息日出勤時,站在我們希望能夠減少醫療人員勞動工時的立場,我非常支持他們可以在週末都不要開診,讓所有醫護人員都可以休息,但是如果這樣,我相信很多委員又要抱怨,星期六看不到門診,星期日也看不到門診。事實上,很多基層診所都有一個困擾,當病人在11時45分進來,醫師看診看到12時5分,這時護理師已經下班,藥師也已經下班,如果要他們加班,依做五給八的規定,對於這幾分鐘,我們要不要再多給他們4個小時的加班費?這造成基層醫療院所非常多困擾!

最後,我再補充,前面很多委員都表示,不同意工作時間延長。不過,我看到陳宜民委員對第三十二條提出的動議是1個月可以達到50小時的加班。請問這樣到底是減少還是增加?我覺得大家可以討論看看,謝謝。

(台下:反對修惡勞基法!勞權已死!民主之恥!過勞缺德!罪在英德!)

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不發言)鄭委員不發言。報告院會,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本案無審查會條文可供比較旨趣遠近,所以本案表決順序依再修正動議條文、修正動議條文、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進行處理,依序進行表決後,如果其中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王委員育敏:(在台下)你要不要講一下為什麼按照先後啊?

主席:我已經講了!

王委員育敏:(在台下)修法按照先後嗎?

主席:我已經講了!過去我們就是這樣處理的。

王委員育敏:(在台下)哪有過去的案子是按照先後?以前的修法不是按照先後,不要這樣……

主席:我們以前就處理過了,好不好?

請問院會,對第二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

王委員育敏:(在台下)主席,你先回答為什麼這是按照送案的先後處理?不是按照旨趣的遠近?

主席: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王委員育敏:(在台下)請說明,請說明啊!為什麼這是按照送案的先後,不是按照距離這個案由的旨趣遠近?講不出來吧!為什麼你會講不出來?太奇怪了吧!遊戲規則都是你們說了算,是這樣的嗎?以前處理是這樣的嗎?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違反議事規則!

(台下:違反議事規則!)

王委員育敏:(在台下)主席有責任要說明清楚。現在我們提出異議,請說明,為什麼是按照送案的先後?什麼沒有審查會版本?有沒有行政院版本?你說啊!有沒有行政院版本?只要有行政院的版本,當然是依行政院的版本為旨趣,不是嗎?請交待清楚,請議事人員解釋清楚,這次的修法有行政院的版本,為什麼用送案的先後,而不是按照距離現行條文的遠近?這一點議事規則是你們迴避不了的,講清楚!如果今天沒有行政院的版本,統統都是委員的版本,你可以這樣子做,但今天在特定的條文都有行政院的版本,有行政院的版本就要按照旨趣的遠近,這是修法的原則,不是民進黨說了算!

不要用硬拗的,有行政院的版本,就要按照旨趣的遠近。這是議事規則的規範,把議事規則拿出來看,我們修過那麼多的法,我們有議事規則的。

陳賴委員素美:(在台下)議事規則有麥克風可以拿進來的嗎?你們麥克風先拿出去再說。

王委員育敏:(在台下)主席要先處理,請先解釋清楚。太難看了喔!有行政院的版本喔!

費委員鴻泰:(在台下)主席要公正喔!不公正……

王委員育敏:(在台下)這是法律案,有行政院的版本,要按照旨趣的遠近,這是非常清楚的議事規則,你們要弄清楚。主席要說明啊!議事人員要說明啊!大家都知道這次修正勞基法有行政院的版本,如果有行政院的版本,要按照旨趣的遠近,絕對不是送案的先後。

莊委員瑞雄:(在台下)行政院的版本沒有審就出委員會了!

王委員育敏:(在台下)行政院的版本在不在?

莊委員瑞雄:(在台下)行政院的版本沒有審啊!

王委員育敏:(在台下)有行政院版本的先處理……

行政院的版本在不在?議事人員說啊!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委員會有行政院的版本……

行政院送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就是以那個為版本,用遠近來審查,不是嗎?難道有立法委員自己的中央政府總預算嗎?

莊委員瑞雄:(在台下)不然每天排案是排假的嗎?

蔣委員乃辛:(在台下)主席應該依照議事規則來處理,對不對?這個應該有依據,馬上就要答復,而不是現在才找議事規則說到底符合哪一條。主席應該馬上宣布依照哪一條議事規則!行政院版本……

莊委員瑞雄:(在台下)議事規則就是你們不要拿麥克風進來,也不要敲電話!

蔣委員乃辛:(在台下)主席應該馬上說明!

黃委員昭順:(在台下)「拗蠻」!

莊委員瑞雄:(在台下)大力一點!你們國民黨過去執政用的拒馬比現在更多!

王委員育敏:(在台下)請議事人員解釋!有行政院的版本就應該按照法律提案旨趣的遠近來表決,大家回想一下之前審的所有法律案,是不是這樣?剛剛民進黨的委員說行政院的版本沒有審,行政院的版本現在有沒有在會議資料裡面?

主席:請王委員把麥克風收起來,好不好?先依照規矩,把麥克風收起來,大家以前就有共識,好不好?這時候就叫我不要按照議事規則。我剛剛已經講過了,各位卻要拿麥克風在吵,所以沒有聽到。沒關係,我現在再講一次。

陳委員宜民:(在台下)你不要轉移焦點!

主席:陳委員,你要不要聽?

陳委員宜民:(在台下)我在聽!

主席:你就聽我講,我正要講,好不好?因為本案沒有審查會條文可供比較旨趣遠近,所以本案表決順序以再修正動議條文、修正動議條文、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進行處理。我們以前都是如此處理,因為無審查會條文可供比較。既然剛剛大家要求請議事人員說明,我現在就請他們說明。

高處長百祥:主席、各位委員。議事規則第十一條規定,院會討論法案,對同一事項如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應就其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提付表決;無距離遠近者,則依其提出之先後。所謂原案指的是審查會審查的東西。

主席:已經說明完畢。現在進行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四條之表決,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四條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王委員育敏:(在台下)議事規則沒有你剛剛講的這一條,不要亂講!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在台下)裡面也沒有寫再修正動議,沒有再修正動議!

蔣委員乃辛:(在台下)議事規則第十一條,哪有你們剛剛講的那種方式?沒有!只有遠近、沒有先後,有這樣寫嗎?第十一條哪有?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2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35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尤美女  王定宇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35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4人

劉建國  鍾孔炤  林淑芬  趙正宇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案,針對本次會議1月9日至10日提出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2案處理完畢,再行休息。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1月9日至1月10日)之會議時間,因議事未畢,擬請院會同意延長時間至討論事項第2案處理完畢,再行休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劉櫂豪  何欣純

主席:請問院會,對於民進黨黨團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王委員育敏:(在台下)反對民進黨粗暴處理勞基法。民進黨在急什麼?民進黨不想聽所有在野的意見,只想表決通過它的版本,那麼多的版本裝作沒看見,只宣讀不處理,請問是什麼意思?自己說因為案子先送就只處理它的再修正動議,其他的版本統統封殺了,請問是誰發明的遊戲規則?那前面幹嘛宣讀所有的版本?既然宣讀又不處理,有這樣的處理方式嗎?以後就變成立法院是民進黨開的,只有民進黨的再修正動議可以被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3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35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有國民黨黨團要求重付表決。

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沒關係,大家照規矩,如果要許委員離開,大家麥克風也收起來,都按照規矩。沒有關係,我可以請他離開,麥克風也收起來好不好?大家都按照規矩,我可以處理,我請民進黨團離開,國民黨團也把麥克風收起來好嗎?這是大家的決議,這是立法院的規矩,好不好?

王委員育敏:(在台下)民進黨不惜24小時開會,也要通過這個惡法,民進黨急著修法,不惜排除所有的修正動議,只表決它的版本,就是要快速通過這樣的修法,涉及全國900萬勞工的權益,請問立法院的處理過程可以這麼粗暴嗎?可以這麼獨裁嗎……

主席: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6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3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本案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本次會議1月9日至10日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2案處理完畢,再行休息。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31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第三十二條,請宣讀提案條文、修正動議條文及再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委員林淑芬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連續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前項之突發事件,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得連續三個月總量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單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且不應連續兩季。單月超過四十六小時但在五十四小時以下之延長工時,除加倍發給工資外,並應給補休。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第三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委員王育敏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委員王育敏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相當之休息。

勞工於坑內工作者,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委員吳志揚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休息時間。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委員吳志揚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委員吳志揚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委員陳宜民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加倍之休息時間。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委員陳宜民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十二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委員陳宜民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加倍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委員陳宜民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其間隔再上班應有至少十一小時以上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委員王育敏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之延長,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委員王育敏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事後雇主應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時間。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委員陳宜民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二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為之。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委員陳宜民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其間隔再上班應有至少十一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主席:黃委員昭順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何委員欣純發言,發言時間3分鐘,何委員發言結束即截止登記。

何委員欣純:(18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二條談的是我們一直在說的總量管制的概念,在三個月的總加班工時總量不變的情況之下,我們願意透過修法給予勞資一個彈性的空間,什麼彈性空間呢?也就是說,在三個月的總加班工時不變的情況之下,既不影響勞工工時的權益、安全,又能夠兼顧當產業界有急單或者有淡旺季、大小月時,可以透過勞資協議由雙方約定在三個月內到底每個月分別要加多少小時的班,比如說三個月的總加班時數是138個小時,如何在三個月內去分配每個月各自的加班時數。最重要的是一天工作時間不超過12小時的前提下,允許在加班時數上可以由勞資雙方協商挪移勻支。如同我剛才講的,有些產業有淡旺季、大小月之差異,可能第一個月加班30小時,第二個月加班54小時,第三個月加班54小時,這個54小時就是透過勞資協商,在三個月總加班工時不變的情況之下,授予勞資雙方彈性協議單月的加班時數可以有條件的提高,在總加班工時不變的情況之下,可以解決很多目前實務上的問題。

比如說勞基法規範各種不同多元性的行業,包括農、林、漁、牧等等,很多從事農業生產的農務工作者也適用勞基法,而農產品的生產有其生產季節及採收季節,當集中採收季節也就是所謂的「旺季」,勞工可以多加一點班、多賺一點錢,也能夠順利地讓農產品得以完成採收。又比如說中部地區最多的中小企業來自於機械手工具、汽車五金零件等等,他們因應外銷出口而有淡旺季,所以我們希望在第三十二條修正通過之後,能夠授權勞資雙方協議,給他們彈性,讓他們自己去協調月加班時數。我再強調一遍,勞工的安全跟權益還是不變,總加班工時還是不變。在保障勞工安全的前提下,我們希望能夠給予勞資更多的彈性去解決淡旺季、大小月的問題,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18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剛剛主席所宣告的,今天處理所有勞基法的修正案都是按送案的先後來進行表決,本席要表達抗議跟反對的聲音。首先,我要指出來,依我們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對修正動議的處理是要按照什麼?主要是要按照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然後依次提付討論;其無距離遠近者,才是按照提出之先後。我們這一次是在審議勞基法,請問勞基法是現在不存在的法令嗎?應該是存在吧!既然包括行政院、立法委員在修正的都是勞基法,怎麼會失去了主旨、失去了主體性呢?剛剛民進黨的委員說,因為委員會都保留,送進來院會就沒有法律的主體性了,所以只能按照先後,這是謊言,勞基法是真真實實存在的法令,有行政院的版本、有我們委員提出來的版本,怎麼會無從比較起呢?怎麼可能無從比較起呢?本來應該是要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按照與原案旨趣距離的遠近來審查,卻硬生生的予以剝奪,然後說只能按照提案的先後,本席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也在挑戰我們立法院是不是一個專業的法案審議機構。

本席要特別提醒議事處所有的同仁,請你們拿出自己的專業來,我在這裡具體的要求,過去我們處理所有的法案,只要有行政院的版本,即使是在被保留的情況之下送到院會處理,請問是不是按照與原案旨趣距離的遠近來處理?關於這一點,我要求主席和議事處要把所有的紀錄整理出來攤開給大家看,讓大家來談清楚,明明是可以比較的東西、有距離遠近的東西、可以去分析比較跟現行勞基法旨趣距離遠近的東西,卻硬生生的要說沒有,只能按照送案先後的順序,這是非常、非常荒謬的事情。我認為立法院不是為了服務哪一個政黨而存在,立法院的議事規則必須清楚而且專業,才不會在未來政黨輪替的時候被任何政黨扭曲並加以操作,我們不允許發生這樣的情況。針對剛剛主席所宣告的內容,這一次的修法因為在委員會全案保留的情況之下,只能按照先後的順序,本席提出強烈的抗議和譴責,我認為這完全違反了我們對於議事規則的理解,我只請教大家一個簡單的問題,今天民進黨主張修法按照先後……

主席:謝謝王委員,時間到了。

王委員育敏:然後他們一口氣提出修正動議和再修正動議……

主席:我們對於時間是有規定的,大家就守規矩,好不好?拜託啦!謝謝。

王委員育敏:我只請問大家,如果今天我們發現民進黨的再修正動議有問題,我們都在這邊開會,如果民進黨的再修正動議內容出現問題、文字需要再修正的話,請問在野黨沒有權利提出嗎?連民進黨自己都沒有權利提出嗎?只能按照當時送進來的法案表決通過嗎?是這樣嗎?大家要不要想清楚?是這樣嗎?

主席:我們大家是不是就守規矩,照規定的發言時間3分鐘好不好?

王委員育敏:審查法案的程序應該越周延越好,今天主席宣告的……

主席:我們大家是不是就遵守規矩?

王委員育敏:如果按照這套原則,發生錯誤都不能修正,有這回事嗎?

主席:時間到了啦!也多給你2分鐘的時間了,好不好?謝謝!

王委員育敏:我只問,民進黨的版本如果有問題都不能修正嗎?都不可以再提出修正動議嗎?

主席:謝謝王委員,我待會再請議事同仁跟你說明,好不好?

王委員育敏:主席一定要回答這個問題,這是專業的問題,這件事情必須要被處理,而且請大家正視這個問題,尤其民進黨的幹事長劉櫂豪委員是學法律的,這個法律的問題不容扭曲,是怎樣就是怎樣。

主席:謝謝王委員,如果王委員不明白,我還可以請議事同仁私底下再向王委員說明。同時我們也要遵守規矩,好不好?大家就把麥克風收起來啦!好不好?

幹事長,拜託一下,大家都守規矩,我多給你們一點時間講沒關係,但是立法院發言時間就是3分鐘,大家都要講規矩,你們就把麥克風收起來,但我儘量讓國民黨同仁發言,這樣可以嗎?你們要講規矩,自己卻又不守規矩。

繼續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18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接下來這幾個條文都是這次勞基法修法關鍵中的關鍵,我們慢慢來到深水區了。

第三十二條條文主要是提高工時上限,過去十多年來,產業界、企業界不斷提起希望有工時帳戶的問題,國民黨執政的時候認為工時帳戶的使用要特別嚴謹,如果沒有一定的配套措施、如果沒有一定的勞檢,未來這個工時帳戶有可能被濫用,這就是在這次勞基法修法當中勞工有特別的疑慮。在勞資天平不是平等的狀況之下,再加上所有勞資會議有可能是造假,在這邊我要提醒大家,現在全國企業界中有組工會的不超過6%,也就是說,將近94%要靠個人自己和雇主去談。試問,如果勞資不平等,送上來給主管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的都是備查,請問這樣的狀況、這樣的協商對勞工哪裡有一定的保障程度?

我們在委員會審查時,徐國勇發言人、林美珠部長都說我們應該相信所有資方、所有老闆都會是一個好老闆,我就提供大家一個數據,根據過去這麼長時間的所有勞檢狀況看來,違規最多的就是違反工時的部分,包括違反加班工時的上限規定、違反勞基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勞基法第三十九條有關例假日工作的規定,這幾條都是跟違反工時有一定程度的關係。還有監察院的報告也提到,如果沒有足夠的勞檢,所謂給勞資雙方彈性說得很漂亮,但都是給資方彈性,我們現在說的勞檢,全國中小企業走完一趟要12年。今天的修法如果沒有足夠的工會、沒有足夠的勞檢,勞資天平不夠平等的狀況之下,我們今天修法的結果當然是過勞,我請問現場民進黨的委員,勞動部並沒有具體改善現在全國所有勞工職場的工作氛圍,在這一次修法的過程當中,也沒有給我們任何具體的配套措施承諾。因此,我個人認為這個工時帳戶可能會造成勞工過勞的狀況,而且勞資會議有可能是造假的狀況,現在勞資會議是送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不是核定,核備是事後再交上來都可以的,請問勞工的保障到底在哪裡?

現在已經慢慢來到關鍵條文的修法,我希望民進黨委員翻開過去51勞動節時,你們跟勞工站在一起的承諾,現在修法的方向事實上跟過去是南轅北轍,如何解決勞工過勞的問題、如何讓現在的工時下降,是我們現在勞基法修法最主要的目標,但是第三十二條的修法卻是增加加班工時的上限,從46小時增加到54小時,這哪裡是為勞工好的勞基法修法?請問民進黨,你們跟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實在是有太大的差異。

主席:謝謝李委員彥秀。主席已經給你多兩分鐘,謝謝你。

李委員彥秀:這一條深水區的條文,在最後關鍵時刻,請民進黨的委員、行政院再去思考看看,不要只有賴清德的意志、蔡英文的意志,而忽略勞工的權益。

主席:謝謝。接著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18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林委員靜儀提到本席的第三十二條,在這邊我要提醒林委員,不是講話比較大聲就對了!本席在第三十二條的部分總共有6案,都是配合黨團的運作,但是在今天下午,我想議事處的同仁也可以作證,就在你講之前,其實我已經撤案了,請你自己要注意,而且是你提出來之前,就已經撤案。更不要講,這也是在野黨僅剩的最後手段,否則國民黨還有什麼辦法讓民進黨可以坐下來好好談?

面對全國勞工密切相關的民生法案,如果不是林委員跟執政黨強行在衛環委員會通過勞基法的修正案,因為審查過程不讓在野黨說話,而在網路上被網友笑稱為「林靜音」,在所不惜硬要通過勞基法,我們國民黨又何必早上5點鐘起來到立法院阻擋法案,到半夜還不能回家?林委員,你就是勞基法修惡的始作俑者,全國勞工會永遠記得你對財團的貢獻,你怎麼好意思提到運用議事策略配合黨團運作的在野黨!拜託一點!

前年,民進黨挾立法院多數席次的優勢,強力修法,意欲展現新政府的魄力,落實蔡總統在競選期間對勞團所作減少工時的承諾。在修法過程中,缺乏充足的勞資溝通,最後在勞方無力回天、執政黨一步不讓之下,依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一年來衍生諸多問題,甚至勞資雙輸,政府的信譽與執行力也賠了進去。針對上次修法,民進黨團發明了「一例一休」,上週監察院公布調查報告,指出行政院和勞動部都負有重大的疏失,並透過對勞動部和行政院的糾正案。監委指出,勞基法修法影響廣泛,修法前應做審慎評估,然而勞動部在2016年和2017年將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時,對成本與效益的評估卻只有簡略文字敘述,沒有評估物價上漲之成本,也沒有評估對勞工和企業可能造成衝擊的程度,缺少質化及量化數據的分析說明,有違「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認為勞動部有所怠失。

而且,勞動部送案審查前未做審慎評估,但行政院竟能在七天內完成審查,審查速度之快並非是重大法案尤其是爭議性甚高法案的作業期程,造成社會各界質疑和爭議。且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的數據,不論是2017年9月單月工時或2017年1月至9月之平均工時統計,皆比2016年同期工時增加,修法顯已背離政院縮減勞工工時的目標!

監察院的諍言猶言在耳,民進黨仍恣意蠻幹,置之不理!行政院勞基法第三十二條草案中的「加班總工時不變」,是指三個月為一週期計算,但單月加班時數上限則放寬到五十四小時,這樣將可能造成勞工連續四個月每月加班五十四小時的過勞情況!

所以,在此之前,本席也有連署林淑芬委員的版本……

主席:謝謝陳宜民委員……

陳委員宜民:希望每三個月改成連續三個月,而在昨天黨團協商時,我們也花了將近五分鐘時間再教育,才讓我們的蘇院長瞭解「連續三個月」和「每三個月」的差別,連這個都搞不清楚狀況。本席在此呼籲,懇請政府再次檢視勞工的處境與心聲,回顧修法的初衷,考量勞工長期處在高工時、高過勞之風險環境,努力降低年總工時才是修法的目標,而非置勞工於過勞血汗情境中!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8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二條其實就是把加班工時時數四十六小時拉高到五十四小時,我們回顧整個勞基法的內容,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具爭議性的也就這麼幾條而已,我們這兩天很努力的進行朝野協商,過程中讓我感受到執政黨或在野黨有一定程度的共識,可是最後的結論,這個共識居然無法出現平衡點,還是由執政黨決定用他們原來的方向。

我們再一次回頭修正勞基法,應該要呼應當初修出來的問題,也就是造成勞方、資方、全民皆輸的三輸局面,現在我們回頭來做就更應該好好面對。譬如第三十二條提及的五十四小時,我們可以看到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12月22日所公布之10月份薪資與生產力的結果,在106年10月的加班工時時數平均為8.1小時、106年1-10月的加班工時平均為7.9小時,包括在105年時,有四成四的勞工是有延長工時的,他們平均每月延長工時是8.8小時,根本用不到54小時,那麼,今天修法的目的又在哪裡?更何況之前通過的勞動基準法裡面根本也沒有這個條文在,這一次回頭修這個條文,又把它擺進來、增加進來,動機跟目的又何在?所以我們真的要呼籲行政院,既然要從善如流,就應該好好地聽聽各界的,包括朝野各黨大家都已經看到的問題,你就應該是要好好的來面對問題,可是你再一次的強制通過的話,到時候社會的輿論也好,包括勞資雙方皆輸的情況再出現的話,你還要再回頭修法的話,那就為時已晚。我們真的再一次呼籲執政黨,應該要好好地省思這個問題,面對這個問題。謝謝!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8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是有關勞工加班時間的限制,該條的第二項明文規定,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連同正常的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假設沒有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個小時。基本上它的立法用意是希望給企業更多的彈性,但是我要跟在座的各位先進報告,這樣的修正會帶來以下幾個嚴重的問題,第一點,我國勞工工時已經太長,105年我國勞工全年工作時間是2,034小時,與全球其他國家比較排名第6高,僅次於新加坡的2,366小時、墨西哥的2,255小時、哥斯大黎加的2,212小時、南韓的2,069小時、希臘的2,035小時。顯然我們工時已經過長,不宜再延長工作時間。

第二點,這樣的結果過勞的情況會更形嚴重,依照勞保局的統計,100年到104年我國共有163人被認定為過勞死,但有更多的人數是沒有被認定到這163人裡,也就是平均11天就有1人過勞死,假設再延長加班時間,過勞的情況會更形嚴重,將直接影響到勞工的生命安全。

第三點,勞工真正面臨的問題是低薪的問題,延長加班時間不能解決低薪的問題,依照勞動部的統計,105年我國勞工平均的月薪是4萬8,790元、新加坡是11萬3,280元、南韓是9萬0,700元、香港是5萬9,231元。跟各位委員報告,延長工作的時間真的不會解決低薪的問題。另外執政黨的委員提到有很多的把關機制,但是跟各位報告,這些把關機制做不到,即使成立工會,工會還是處於相對的弱勢,另外勞檢根本也沒有發揮它應該有的效果。這樣的把關機制形同虛設,如果寄望它的話,真的是緣木求魚!所以我要利用這個機會,呼籲在座各位先進,也要呼籲民進黨政府再聽聽各界的意見,要讓企業有更大的彈性,本席贊成,但必須有完整的配套;等配套拿出來之後,我們再來修正條文,免得修正的結果,將彈性留給企業,過勞卻給了勞工,我們真的是於心不忍!相信在座各位先進跟我應該會有相同等想法!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18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二條有關加班工時上限單月從46小時,增加到54小時;是不是要調高到54小時,就要看有沒有這樣的必要性。我們來看106年1月份至8月份平均加班工時,包括大家認為比較高的加班工時,製造業平均單月14.7小時,電力燃氣工業單月加班時數也就12.1小時,運輸跟倉儲業是大家認為比較密集、過勞的行業,單月平均加班時數9.2小時。亦即現行法律規定每個月加班時數不能超過46小時,可是我們看這些我們認為勞力密集、比較可能過勞的行業,他們在106年1月到8月的平均單月加班時數,也都落在15-14小時。所以,為什麼現行單月加班限制46小時還不夠用,非得要把它調高到每個月加班到54小時?這是第一點,它的必要性到底存不存在?

第二,民進黨的提案是一個月調高加班54小時,3個月自由平均之不要超過138小時,所以會造成第一個月30小時,接著4個月都是54小時,最後第6個月30小時。連續4個月加班都54小時的情況,不要說這是極端的例外,只要有這種情況發生都不允許!但是從委員會審查開始到昨天的協商,勞動部都提不出任何的解決辦法。如果你要看日本或其他國家的做法,日本單月加班時數不超過45小時,每3個月不能超過120小時,而且每兩個月不能超過81小時,才能避免可能連續4個月同時加班到達上限這樣的情況。

最後,民進黨的這個版本說把關機制交給工會,沒有工會就交給勞資會議,行政院也在記者會上說:彈性安全、安全彈性!今天安全彈性做得最好的這些北歐國家,包括瑞典、挪威,他們的工會組織率都超過7-8成,台灣工會組織只有5%,這樣的情況下,還要放寬我們的加班時數上限嗎?如果安全做不到,遑論所謂的彈性!前提沒有,又開後門,而且在沒有修法的必要性之下,到底為何我們非得要把它調高?如果勞動部跟你說,有些企業確實有特殊的需求,你們就要盤點出來,並一一地告訴我們,哪些行業有這樣的特殊需要,結果你們也提不出來,今天就非得要限期讓勞基法通過修法,這是我們最不解的。我們一再提出質疑,要求勞動部提出,或是今天你就告訴我們有哪些行業,你們逐一列舉出來,如果他們確實有特殊需求,我們可以一起解決,不管你們是透過函釋把它特別排除在例外裡面或是如何,並不是把它入法,而且要適用各行各業,讓每個行業的單月加班時數調高50小時,所以不應該因為極端的少數,而忽視或損失廣大勞工朋友的權益,這是我們最不願意看到的。

主席: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徐委員志榮:(18時36分)延長工時即是所謂的加班,我相信勞工也不是很喜歡加班,主要是勞工加班就可以加薪。如果我的薪水可以養家活口的話,我可能也不是很希望加班,但很遺憾的是,去年某中央部會徵臨時工,網站所列的待遇為月薪2萬1,009元,連1元竟都如此吝嗇,這正是採用最低的基本工資徵臨時工,所以小英總統一直希望企業讓勞工加薪。本席要拜託你,雖然中央部會徵求的臨時工並沒有很多人,但至少請你當一個領頭羊,要起帶頭作用,中央部會不應採用最低工資徵才。

勞基法第三十二條規範中有關延長工時的部分,這是要經過勞工工會及勞資會議的同意,但是,大家也知道現今勞工工會組成率可能6.8%,還不到7%,勞資會議更是有名無實。目前勞資會議在實務上有五個問題:第一,沒有罰則,即便公司不召開勞資會議,行政部門也沒輒。第二,會議紀錄沒有明確的規範,所以不需要將紀錄送地方政府、勞工局備查。第三,會議紀錄只給出席和列席的人員,所以大部分的員工根本不知道究竟勞資協議的內容為何?第四,依照辦法規定,至少每3個月要舉辦一次勞資會議,但是,少有公司依照規定召開勞資會議。第五,全國只有13%左右的事業單位或公司有召開勞資會議,召開勞資會議的比例過低。為了加強勞資會議的效率,以確保勞動權益,建議行政院應該先行修正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俾使勞資會議成為真正有效並且能夠照顧到勞工權益的勞資會議,而不是專門幫資方背書保證的勞資會議。同時建議修正應該將有關勞資會議的紀錄,必須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而非備查。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18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勞工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於延長工時數,也就是加班的時數,雇主必須受到法律之限制,這是一條很重要的條文,所以原本第三十二條規定延長工作的時間,1個月之內不能超過46小時、1日不得超過12小時。本席原本認為這樣的立法應該是符合臺灣目前的狀況,但是現在的修法想要把它提高為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3個月不得超過138個小時。行政院在之前的記者會裡面說,為了因應社會變遷、事業單位經營型態多元,各界對於現行延長工作時數,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規範,應該要有重新再調整的機制。請問一下,這種講法的根據是在哪裡?從46小時增加到54小時就能符合時代的變遷還有新經濟的發展嗎?然後為了平衡勞資雙方的權益,讓勞資會議可以再放寬加班時數的上限,我們難道不知道臺灣勞資會議的造假嗎?我們難道不知道長久以來勞方就是站在一個手無寸鐵、毫無可以跟資方談判的一個空間嗎?臺灣的勞工有能力跟雇主在談判桌上平等協商嗎?我相信是沒有的,如果有的話,今天我們的立法院外面不會還有勞工冒雨抗爭。

而且在修法裡面,有說這些協商都要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注意!是備查,主管機關還沒有審查的權利,請問一下,如果今天有一個勞資糾紛,這件事情在工作場所已經被擺平,事後資方可以再造假一份文件,然後報當地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也就是告訴主管機關說這些勞資會議我們已經做了。主管機關是自我閹割自己的權力,主管機關連審查的權力都沒有!如果這樣的立法是讓資方能夠有空白授權,而剝奪掉政府原本該扮演的中介者角色,那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失敗也是非常退步的立法。

本席認為如果要落實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的立法精神,就要守住最重要的底線,也就是身體的健康不能用錢來買。有關加班上限的放寬,過去一年一例一休的立法,只實施一年現在就要來改,而這樣的加班上限,會不會不到6個月又要改?甚至有更多的企業可能說他們需要接更多的單,然後需要更高的加班時數。我再次強調,如果一個政府的立法信用已經失去人民的信任,那這樣的立法就失去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精神,就是捍衛人民的福利,希望各位委員們能夠三思。

主席:請張委員麗善發言。

張委員麗善:(18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勞基法第三十二條,原本每個月的加班時數46小時,現在因為彈性放寬可以延長到54小時、每3個月不要超過138個小時。我們今天質疑的是,所謂的彈性,這個月的54小時會不會與下一次的另外3個月的54小時重疊,而讓連續4個月的工時都是54小時?請各位看一個數字,假設每個月的加班時數超過54小時,平均起來就是每天要再多加2.7個小時的班。如果每天工作11個小時,所謂「職業病」包括罹患心肌梗塞等疾病的風險就是一般人的2.44倍;如果每天工作12小時以上,所有醫護人員面對醫療疏失與職災的風險就會高出37%。所以我要告訴各位,如果今天放寬了這方面的彈性,把彈性給企業,就會增加勞資的爭議。

台灣的勞工不是給民進黨騙好玩的,你們從上台到現在已經騙了勞工兩次,第一次說要將雙週84小時的工時降為每週40小時,所以勞工就把7天假還回去了,但最後給的卻是一例一休,不是實行全面的週休二日,不過勞工為了上班、為了家庭還是吞下去了。勞工在休息日加班原本是做一給四、做五給八,現在也要核實計算,這兩次的修法,將休息日的加班費改為核實計算,連員工期待加班多賺點錢的夢也破碎了。

今天除了把工時累積到每月54小時外,我還要告訴各位,我們還有每週可能高達9.7小時的隱性工時,另外還有工時黑數,如此累積下來,勞工的身體健康是深受影響的,但是今天的行政院版卻說,可以透過工會協商或是勞資協議把關。我要告訴各位的是,這次要修正的每個條文幾乎都賦予勞資會議但書,讓勞資會議的功能凌駕在勞基法的規定之上,不管是勞方還是資方都無所適從,簡直就像拿一把刀子讓勞資雙方互砍,難道這就是政府的責任嗎?政府可以把這樣重要的事情,把勞資雙方的爭議推給勞資雙方嗎?因此監察院已針對勞動部提出糾正,監察院認為勞動部的勞動檢查覆蓋率僅僅只有27.45%,原因就在勞檢人力嚴重不足,在沒有勞檢、沒有監督的指導下,讓勞資會議凌駕勞基法的設計,該如何執行才沒有糾紛?

今天我們看到的每個法案都說要透過工會與勞資協商進行,但我要告訴各位,如果加班時數可以無限地任3個月超過54小時,再累積到下一個中期的54小時,萬一勞方出現了健康的問題,最後是要向誰究責?請今天在這裡立法的所有同仁,都一定要給勞工健康最高的保障,站在勞工的權益上為他們謀福利、爭取應有的權利,如此才是修法的最高原則。

主席:請許委員淑華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