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土地活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8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68)

許委員就土地活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促進投資拚經濟是政府重要政策之目標,目前已由「經濟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擔任供需媒合單一窗口,以強化媒合機制,並針對廠商需求,主動排除投資障礙,提供投資前中後單一窗口全程服務;同時亦提升層級跨部會排除投資障礙,針對投資案涉及其他部會或地方政府重大投資障礙者,經濟部將召開跨部會之「協助民間投資案件排除投資障礙協調會」,以解決地方政府治理權限不足,並依地方需求滾動式辦理土地活化。

二、為因應產業缺地,政府透過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三大策略,釋出產業用地,短期釋出用地約604公頃,中期供地441公頃、長期供地397公頃,預估至民國111年提供產業用地約1,442公頃,以滿足廠商設廠需求。其中針對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方面,政府規劃運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在地型園區,連結在地產業需求,提供合理價格之設廠用地,預估釋出128公頃用地;另針對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方面,亦規劃運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興闢或改善園區公共設施,增加廠商進駐意願,強化土地約435公頃,將有效帶動地方產業發展。

三、另經濟部已於104年7月31日訂定「政府機關與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合作開發產業園區處理原則」,協調各國營事業機構參與產業園區開發,以合作開發方式取得新設產業園區土地,並規定保留產業園區土地20%只租不售;如無法達成協議需以徵收方式取得者,將要求需用土地人提出部分土地只租(設定地上權)不售,或政府優先買回未使用土地等機制,俾使產業用地能永續供產業利用,以避免再生閒置或投機炒作致價格上漲情形,亦避免社會輿論質疑浮濫徵收情形,落實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又,倘因公益需要,確實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用地,而需使用徵收手段取得產業所需用地,現行「土地徵收條例」已明確規範需用土地人應踐行相關行政程序後向內政部申請徵收。復因產業用地屬特定興辦事業,為提升審議效率,將由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組成專案小組,聯席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區域計畫委員會聽取簡報,於徵收審議前階段即參與,避免相同議題重複提出,加速用地取得時程。

四、又,政府針對閒置土地已採取下列輔導措施:

(一)政府開發之產業園區,針對閒置土地控管採多元式措施,包含優先輔導、限期改善、罰鍰及協商等先行機制,促其儘速完成建築使用,公開強制拍賣則作為最後手段之控管機制。

(二)產業園區開發設置目的,應爭取時效作產業使用,為防止蓄意閒置,促使產業土地活化採取之行政管制措施,符合社會義務性且查估市價審定合理價格,以保障財產權,無侵害私產疑慮。

(三)行政院核定「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時,經濟部即已與地方政府研議加徵空地稅及房屋稅,並實施加徵公共設施五倍維護費,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等措施,提高廠商持有成本,促其使用;如宜蘭縣政府現已訂定相關法令據以加徵空地稅。

五、再者,為避免土地炒作,針對已開發園區,政府透過單一窗口媒合、金融管制手段、維護費加收及空地稅等手段加強持有土地負擔,並以土地資訊公開及專案仲介方式,加強以實價媒合。又,為提高產業用地綜合利用效率,政府推動全國工業區用地清查,已盤點座落區位及所屬產業別,對於工業區內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提出策略措施,以活化產業用地。

六、此外,為使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發揮實質篩選開發行為功能,提升審查效率,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已針對環評制度修正方向提出短、中、長程之精進策略,包括推動調整行政程序措施、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子法,以達成於6個月至1年間完成環評審查之目標。經統計自105年5月開始執行「廣徵當地民意、盤點納入審查」、「落實初審會議以3次為原則」及「調整委員審查意見表格」等行政措施後,迄今所召開之初審會議,均於3次以內獲致建議結論,顯示環保署所執行之精進策略,除具實質篩選開發行為功能,亦具有提升審查效率之效果。另針對修法作業方面,該署已於本(106)年3月及4月預告「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並於4月至8月間召開多場公聽研商會,復於9月20日預告「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草案,且於11月間分別於北、中、南、東區召開公聽研商會廣蒐各界意見,持續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子法之修正作業,俟修正完成後,將可建構更明確及有效率之環評制度。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空氣污染及能源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8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70)

許委員就空氣污染及能源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改善臺灣當前空氣品質,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刻推動「14+N」空氣污染防制策略,於移動污染源管制上,積極推動包括淘汰二行程機車、淘汰一二期柴油大貨車、推動三期柴油車加裝濾煙器、推動電動蔬果運輸車、提升公共運輸使用人次,提升軌道貨運運能、港區運輸管制等措施,並與地方政府齊心協力,以改善移動污染源造成之污染排放。又該署刻正研修「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規定,考量交通工具動力系統或污染控制元件衰退年限約8年至10年,為避免交通工具嚴重排放污染物,影響空氣品質,爰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10年以上之交通工具加嚴排放標準,以促使使用人或所有人更換或安裝有效污染控制系統,改善使用中車輛之污染排放情形。

二、由於目前秋冬季節東北季風盛行,造成中南部空氣品質不良容易發生於此時期,地方政府為減少當地移動污染源排放並改善空氣品質,向環保署提出創新、有效、積極措施之空氣品質改善與維護相關補助計畫,該署原則上均予以支持。依「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規定,嚴重惡化分為三級、二級、一級;三級即PM2.5達150.5μg/m3,該署經評估以三級嚴重惡化之150.5μg/m3為依據,採行措施實施期間AQI>150(54.5μg/m3)之紅色警戒日數占實施期間日數之比例,作為估算補助經費比例之基準,高雄市政府提出之「106-107年度秋冬季節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票價優惠或免費措施補助計畫」將依上開原則估算補助,該署並將持續嚴陣以待,與地方政府多管齊下進行污染減量,達成改善空氣品質之目標。

三、有關發電廠燃煤相關問題:

(一)環保署於民國103年12月1日修正發布「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嚴燃煤電廠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與燃氣電廠排放標準一致,與美國、歐盟等國家管制規範相當。該署已與經濟部合作,優先推動國營事業空氣污染減量,以加速推動空氣污染改善工作。經盤點台電公司既有電廠防制設備效率,其脫硫設備效率介於55%~99%、脫氮設備介於45%~80%,將持續推動其進行改善至符合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二)以台中發電廠為例,該廠1號至4號機組已投入92億元進行增設空污防制設備,改善內容包括鍋爐設備(如修改粉煤機、火上風門等)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包含更新排煙脫硫設備、靜電集塵器及排煙脫硝設備),預計109年完工時總懸浮微粒每年可減少61公噸排放,硫氧化物每年可減少503公噸排放,氮氧化物每年可減少2,154公噸排放。該廠亦投入140億元興建3座容納50萬噸以上之棚式煤倉(室內生煤堆置場),預計於113年完工時總懸浮微粒每年可減少12公噸排放。此外,該廠將針對5號至10號機組,於107年提出空污改善評估結果。

四、有關天然氣第三接收站相關問題:

(一)「離岸式」接收站即國際上所謂之浮式接收站,惟因臺灣海峽天候條件,以及液化天然氣儲槽容量、存量天數法定規定之需要,經中油公司評估,浮式接收站有礙於穩定供應天然氣予使用者,並不適合長期使用。

(二)目前觀塘第三接收站之新建因藻礁生態議題延誤,中油公司刻正規劃採行其他迴避替代方案,以不破壞藻礁及維持海水自然交換為原則,並積極與環保團體進行溝通,期能儘速完成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審查。

(三)經濟部將督促中油公司如期完成既有接收站擴建計畫:包括臺中接收站二期儲槽擴建、臺中接收站至通霄站陸管鋪設、臺中接收站第二席碼頭、永安接收站五期儲槽擴建,以增加備援調度能力。

五、為達成108年起電力備用容量率15%、備轉容量率10%之穩定供電目標,政府刻正全面性推動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等能源轉型政策,除全力規劃台電公司及民間電廠擴建,自本(106)年至114年止燃氣機組增加889.6萬瓩,燃煤機組增加100萬瓩,另為全力達成再生能源2025年占比達20%之目標,以太陽光電及離岸風電作為主要發展項目,分別推動「太陽光電2年計畫」(規劃於105年7月至107年6月間達成新增1.52 GW目標)及「風力發電4年計畫」(規劃本年至109年達成1,334 MW累計設置量);此外,刻正研擬地熱發電、生質能發電、燃料電池等各類再生能源發展策略,逐步落實能源結構轉型,期於2025年達成20(再生能源)-30(燃煤)-50(燃氣)之潔淨能源發電結構配比,為下一代打造低碳潔淨能源供給,並兼顧穩定電力供應。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能源政策及空氣污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8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72)

許委員就能源政策及空氣污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民國91年通過之「環境基本法」,明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之政策方針。在全球經歷3次重大核災事件,以及國內面臨核廢料處理議題下,政府重新檢視核能發電之定位,體認儘速達成非核家園之必要性,於105年宣示2025年非核家園目標,並於本(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電業法」明定「核能發電設備應於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

二、考量臺灣能源進口依存度達98%,且囿於海島地形限制,屬於獨立電力供應系統,為努力達成2025非核家園目標,政府業啟動能源轉型與電業改革,全面推動包括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等具體策略面向措施,同時於本年5月對外說明能源轉型路徑:

(一)再生能源:以技術成熟可行、成本效益導向、分期均衡發展、帶動產業發展及電價影響可接受為原則,擴大設置再生能源,目標為105年發電量占全國總發電量比例4.8%,於109年提高至9%,並於114年達成20%。

(二)燃氣發電:推動新建或擴建天然氣電廠並採高效率複循環機組,同時新設或擴建液化天然氣卸收、輸儲設備,並確保如期完工運轉,目標為105年發電量占全國總發電量比例32.4%,於109年提高至36%,並於114年達成50%。

(三)燃煤發電:為確保能源轉型過程中電力供應穩定,燃煤發電作為重要基載電力,於未來能源結構維持適度燃煤,同時透過燃煤電廠汰舊換新採超超臨界高效率機組,並以彈性調度,逐步降低燃煤發電占比,目標為105年發電量占全國總發電量比例45%,在109年降至43%,至114年再降至30%。

(四)核能發電:推動既有核電廠(核一、二、三)不延役,依新修正「電業法」第95條規定,核能發電設備應於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另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定,於預定永久停止運轉前3年提出除役計畫,同時核四不啟封、不運轉,於114年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三、除積極推動能源轉型,政府亦全面推動火力電廠短中長期減碳及降低空污之具體作法,說明如下:

(一)短期:

1.線上監測空污排放管控機制:國內既有火力電廠皆須通過環評審核,並設有線上空污排放監測系統,地方環保局可立即監督電廠排放情形,確保電廠發電排放皆符合環保標準。

2.配合空污嚴重時降載:當區域空氣品質部分時間嚴重惡化時,在不影響電力穩定供應下,依經濟部「PM2.5高污染事件日之因應原則及通報機制」,以燃氣機組優先燃煤機組進行調度,進行發電降載措施,藉以降低當地污染排放濃度。

(二)中長期:

1.提升發電廠空污防制設備效能:包含台中電廠1號至4號機空污改善計畫及興建室內煤倉,大潭電廠1號至6號機、通霄電廠1號及2號機及南部電廠1號至3號機空污改善等計畫,確保防制設備去除氮氧化物能力等。

2.電廠汰舊換新採最佳可行技術:依「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要求新設或擴建電廠須採最佳可行技術(如燃煤機組採超超臨界高效率機組,效率可達45%,既有燃煤機組平均效率僅38%)。

3.推動能源結構轉型:2025年達成20(再生能源)-30(燃煤)-50(燃氣)之潔淨能源發電結構配比,期能為下一代打造低碳潔淨及安全之能源供給,並兼顧穩定電力供應。

四、因空氣污染來源眾多,無法靠單一污染管制措施獲得成效,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刻積極推動「14+N」空氣污染防制策略,採獎勵與限制並行方式,規劃投入365億元,以多項防制措施,從電廠等大型污染源、中小型鍋爐、營建工程、老舊柴油車、二行程機車、農業廢棄物燃燒、民眾生活習慣改變等多面向進行,並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積極推動,發揮管制成效,全力改善空氣品質,以期達成細懸浮微粒(PM2.5)紅色警戒日數(PM2.5日平均濃度≧54微克/立方公尺),本年減少20%,108年內減少50%(相對於104年)。

五、「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公布時,已於第4條訂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民國 139 年(西元 2050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 94 年(西元 2005 年)排放量 50%以下」。為逐期達成減碳目標,環保署已研訂短程減量目標,目前將採先緩後加速之減碳路徑,設定我國西元202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較2005年(基準年)減量2%,2025年相較基準年減量10%及2030年較基準年減量20%為努力方向,減量責任由我國六大部門共同承擔。同時,我國電力排放係數在新能源政策推動下,將由2016年0.529公斤CO2/度首度降至2020年0.492公斤CO2/度,並努力朝向2025年0.394公斤CO2/度邁進。

六、由於溫室氣體減量工作涉及能源轉型、消費行為及產業結構轉變,各國多進行長期策略來審慎規劃與推動。我國現有新能源政策與節電運動,在初期能源轉型過程雖有陣痛期,溫室氣體排放量雖有少許增加,但長期來看,在國內各部門共同承擔減碳責任並持續努力下,期能逐步落實國家長期減量目標(2050年較2005年基準年減量50%)。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我國加入「泛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提供農業與弱勢產業適當方案及足夠資源進行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601038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381)

許委員就因應我國加入「泛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提供農業與弱勢產業適當方案及足夠資源進行調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加入CPTPP,行政院農委會持續分析CPTPP各會員對我關切之農業議題與產品項目,研擬我談判立場與因應對策,爭取我農產品開放調適期及關稅配額、進口防衛等保護措施。另將加速產業、勞動力與水土資源之結構調整,運用優質產品與技術,創意加值與行銷,擴大新市場與深化國內市場需求,期能減低負面衝擊,並掌握農業外銷契機,具體策略說明如下:

(一)推動農業加值,拓展國際市場:成立小農為主之大型生產組織,從生產、加工、包裝至行銷之垂直整合,並運用新形態通路,開拓網購商機;建構外銷導向之農業產業價值鏈,開拓臺灣農產品外銷新興市場。

(二)推行地產地消,促進市場區隔:建立規模化安全生產基地,加強農產品源頭、用藥、檢驗與防疫管理;推動農產品認驗證制度及產地標章,擴大農產品生產追溯制度,建立消費者對國產農產品之信賴感;強化國產品牌、行銷及國人食農教育,認識國產農產品並增加消費。

(三)加速結構調整,試辦對地綠色環境給付措施:推動農業產銷專業區、活化休耕地及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提高農業水、土資源運用效率;逐步調整稻米收購制度及試辦對地綠色環境給付措施,確保農民收益。

(四)發展六級化產業,提高農業收益:以優質國產農產品,結合特色農產與加工、在地文化特色之農業旅遊等,提升農業附加價值,擴大收益範圍。

(五)強化檢疫檢驗,維護優質環境:加強檢疫與農業生產環境監控管理,降低疫病害蟲入侵與環境污染風險,並維護農業生產與生態安全。

二、面對加入CPTPP等貿易自由化之影響與契機,行政院農委會將妥善運用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除落實辦理前述對策之相關計畫與工作外,並將持續監控重要農產品進口數量與價格,適時提供穩定價格與救助措施,以降低農民可能之損失。

三、另行政院已於民國99年2月核定「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針對國內可能受影響之工業及服務業進行輔導,減少其可能受到之衝擊與損害,適用對象包括加強輔導型產業、受衝擊產業、受損產業。又輔導措施包含加強輔導型產業及勞工,提供技術輔導、融資信保、市場拓銷、勞工就業等協助;對於受衝擊產業及勞工,提供個別調整輔導、低利融資、就業安定及轉業再就業等協助;對於受損產業、企業及勞工,採取關稅提高或設定輸入配額等邊境措施、提供專案調整措施、協助轉換業種與產品融資,以及提供就業服務、穩定就業、轉業及再就業等協助。

四、又,政府將加強進口貨品監管及協助企業運用救濟機制,持續針對進口貨品進行監測,在國內產業受到大量且低價進口產品衝擊時,啟動相關救濟措施,避免產業受損;同時將協助企業運用救濟機制,受損企業可申請採行相關貿易救濟措施,政府將依國際慣例,運用平衡稅、反傾銷稅及貨品進口救濟等制度,並透過提供資訊、訴訟費用協助等措施,協助國內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衍生之進口威脅。

五、此外,政府針對中小企業推動下列相關輔導計畫:

(一)產業服務:推動中小企業透過跨境電子商務拓展外銷,依中小企業個別需求提供輔導,協助發展網實整合行銷,與國際電子商務平台合作,運用智慧科技工具,結合金物流業者共同拓銷,並透過培育電商專才講座、論壇與通路商機媒合活動,強化中小企業國際行銷力,進軍國際市場。

(二)金融服務:為協助中小企業拓銷海外市場,針對赴海外投資且在國內仍有營業實績之中小企業提供「外銷貸款優惠信用保證方案」等融資保證措施及融資保證諮詢服務。

(三)人才服務:運用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開設「電商服務業」學程,協助培育廠商所需人才,課程包含「打造電商團隊迎戰物聯網時代來臨」、「行動商務與第三方支付」等趨勢課程,幫助欲拓展平臺串聯之廠商增長知能,將品牌精神與世界接軌,發展多元競爭力。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偏鄉、原鄉與離島等非六都的地區,需要更具彈性的人力分配、交通時間及符合照顧人數與時間之合理薪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395)

許委員就偏鄉、原鄉與離島等非六都的地區,需要更具彈性的人力分配、交通時間及符合照顧人數與時間之合理薪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人力配置與招募

(一)照管人力:

1.修訂照管人員進用及薪資,107年1月1日起調整如下:

(1)調整進用資格條件:除原有任用資格外,增加具應考社工師資格或老人照顧相關科系畢業,並具一定年資以上相關照顧工作經驗者,可擔任照管專員;在偏遠地區則再調整上述資格條件中所需相關工作經驗年資(均較一般區減少1年),行政人員進用資格調整為高中畢業且具2年工作經驗者(一般區則為大學畢業)。

(2)調整薪資標準:照管專員及督導均提高2級敘薪,且勞、健保費、公提儲金或公提退休儲金及年終獎金另計。

a.照管專員:每月新臺幣(下同)37,783元-49,409元(原為33,908~45,534)。為鼓勵人力投入偏遠地區服務,偏遠地區照管專員薪級則再調高自43,596元起薪(相當於一般區照專的第4級);為鼓勵現有偏鄉長照據點照專繼續留任,如由長照據點照專轉任者,則直接以45,534元起薪(相當於一般區照專的第5級)。

b.督導:每月43,596元-55,222元(原為39,721~51,346),偏遠地區亦再調高自49,409元起薪(相當於一般區督導的第4級)。

2.考量偏遠地區地理環境特殊,幅員廣闊且交通不便,為強化原鄉民眾長照服務之可近性,本部規劃辦理偏遠地區佈建照管分站計畫,補助照管分站設施設備費及1名行政人員,協助處理行政事務,以強化照管人員深耕偏鄉地區在地資源開發及連結。

(二)照顧服務員:

1.本部目前針對偏鄉、原鄉等交通不便之處,考量因個案居住地點分散,照顧服務員奔波於不同案家之路況差且耗時,導致所需交通成本較高,影響服務投入之意願。基此,自106年度起增訂居家服務照顧服務員轉場交通津貼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調增原住民鄉、離島及偏遠地區照服員交通費由原來的1,500元,增加為每月3,000元,再加給每人每月獎勵津貼3,000元。

2.另為發展偏鄉、原鄉之在地長照資源,本部業自106年度起針對任職於原住民鄉、離島及偏遠地區日間照顧中心及托顧家庭之照顧服務員,增列每人每月工作獎勵津貼3,000元,以提升照顧服務員就業意願,留任在地人力。

二、原鄉長照機構土地取得部分:

(一)考量原住民族地區文化特殊性,機構土地取得不易,為滿足原住民族地區民眾長照需求,本部業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19條規定:「原住民族地區依本標準規定設立長照機構有困難者,得專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原住民族代表或專家學者共同審查,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

(二)另為利原民地區發展長照資源,本部業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鬆綁原鄉地區建物管制相關規定,依該辦法第16條規定,於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之原住民族地區且未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照機構,並符合(1)未設有公、私立長照機構,且因地理條件限制,難以覓得符合長照機構設立要件之場地及長照機構設立標準所訂各類專業人員,或(2)已設有公、私立長照機構者,因地理條件限制,長期照顧服務對象難以至該長照機構接受長期照顧服務等條件之1者,在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前,得以經開業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工程科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及經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查驗合格之簡易消防安全設備配置平面圖替代之,並每年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另應檢附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得以戶籍證明文件、門牌編釘證明、繳納水費、電費或房屋稅籍證明替代之。

三、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ABC)資格條件:

(一)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自105年起開始辦理,以標準化、規格化為原則,建構服務模式,截至106年11月總計結合117個鄉鎮市區佈建80A-199B-441C,為讓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推動辦理,本部自106年10月起,邀集各界代表召開多場會議,依據各界推動經驗與意見,滾動調整,包括:(1)由縣市政府以更富彈性多元之方式辦理;(2)放寬ABC辦理門檻,讓更多服務單位參與,加速佈建綿密服務網絡;(3)提升地方政府行政自主,統籌規劃佈建期程,自行審查核定ABC服務單位,強化行政量能;(4)結合社區基層組織辦理巷弄長照站,提供延續性照顧服務。

(二)本部自107年起調整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辦理資格,地方政府合法立案之組織/機構,且具辦理長照服務之經驗者,可向地方政府申請辦理。本部鼓勵偏遠地區具有專業量能之服務單位投入辦理,並針對原鄉、離島地區個案管理費、長照服務訂有加成設計,俾利鼓勵偏鄉地區發展長照服務,嘉惠當地長者,滿足照顧需求,減輕家庭照顧負擔。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政院主計總處調查統計,有關非典型就業勞工創十年新高,非典型就業勞工連續十年持續成長,除了廠商僱用型態因素外,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研究其他原因,才能幫助非典型就業勞工脫離赤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400)

許委員就「行政院主計總處調查統計,有關非典型就業勞工創十年新高,非典型就業勞工連續十年持續成長,除了廠商僱用型態因素外,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研究其他原因,才能幫助非典型就業勞工脫離赤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非典型就業似已是全球發展趨勢,雖依主計總處人力運用調查顯示,臺灣非典型就業有上升趨勢(105年非典型就業佔就業人口7.04%),然而相較於OECD國家仍為低。由於當前全球盛行分享經濟、平台經濟,也更加深化未來就業趨勢走向多元化。惟非典型就業人口未必與低薪貧窮劃上等號,對於非典型就業者人口特性與薪資水準等需要進一步了解,例如:在學青年、自願提前退休再就業之中高齡者、高所得家庭者等族群非屬邊際勞工,此類族群應被排除於非典型就業造成低薪之探討對象。有關非典型就業與低薪的關聯,未來可從家戶所得進行更深入研究。

二、另對於非典型工作者勞動權益保障部分,說明如下:

(一)政府對於非典型就業者之所得安全之維護,在近幾年基本工資調整政策尤以得見,每月基本工資已由102年19,047元調整為107年2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由102年109元調整為107年140元。

(二)查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並未排除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適用。為保障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勞動權益,本部業就包括工資、休假及請假等要項,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並配合法令之修正,二度修正前開應行注意事項,為更細緻化的規範。事業單位如違反相關規定,回歸各該條文處罰。另訂定「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供勞雇雙方參考使用,以強化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

(三)另查派遣業者係屬人力供應業,自87年4月1日起已適用勞動基準法,爰派遣勞工之工資、工時、休息休假、資遣費、退休金及勞工保險等事項,均受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之保護,與一般工作者並無差別。為保護派遣勞工之工資權益,本部刻正規劃於派遣勞工保護法制研擬均等對待相關規定,使派遣勞工與要派單位所僱從事相同工作性質、內容及職務之勞工,得具同工同酬與平等對待之保護。又於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完成前,本部將持續辦理勞動派遣專案檢查及派遣業者勞動法令教育講習,以督促派遣業者遵守法令,維護派遣勞工之權益。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在美國川普政府強調「美國優先」與「公平貿易」之保護主義傾向下,將使用替代國價格,中國大陸及臺灣產品將面對反傾銷及反補貼措施之風險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403)

許委員就在美國川普政府強調「美國優先」與「公平貿易」之保護主義傾向下,將使用替代國價格,中國大陸及臺灣產品將面對反傾銷及反補貼措施之風險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中國大陸於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其入會議定書第15條(a)項(ii)款允許其他會員對源自中國大陸之產品進行傾銷調查時,如受調查之廠商不能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製造、生產及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得不採中國大陸國內價格資訊,改採替代國之資訊計算反傾銷稅。此規定使中國大陸廠商獲判較高反傾銷稅,被視為中國大陸之「非市場經濟地位」條款。

二、另中國大陸入會議定書第15條(d)項規定,前揭條款之規定將於入會後15年,亦即2016年12月11日終止。中國大陸因此主張2016年12月11日之後,WTO會員對中國大陸進行反傾銷調查時,須以中國大陸產品之國內價格計算反傾銷稅,不得再使用替代國價格。

三、對此,美方則強調該條文之終止,未自動賦予中國大陸市場經濟地位,中國大陸政府仍干預市場運作,需進行必要之改革,才能證明其為市場經濟,改採中國大陸產品之國內價格計算反傾銷稅。且查歐盟先前之反傾銷法規亦將中國大陸視為非市場經濟國,歐盟新法規預計於2017年12月20日生效,不再建立非市場經濟國清單,惟經歐盟判定受調查之國家產品所屬產業別有國內市場嚴重扭曲情形,仍得使用替代國價格計算反傾銷稅。

四、中國大陸已向WTO爭端解決機構控訴美歐之反傾銷法規,未來判決結果尚難預測;另由於美方高度重視本案,視其為重大利益,即使美方敗訴,是否會依判決修改其反傾銷法規,或仍維持現有法規,亦待觀察。

五、依據目前美國1930年《關稅法》之規定,被美方依其國內法標準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國家」者,其進口產品受反傾銷調查時,美國商務部不使用該國之價格及成本進行傾銷差額計算,而採用「替代國」之價格及成本。由於我國並未被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因此我國產品接受美方反傾銷調查時,係使用我國之價格及成本進行傾銷差額計算,與中國大陸是否取得「市場經濟地位」無關,美國之現行作法不影響我國產品受調查方式。

(八)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志恩就行政院106年10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798號函回覆「大學英語門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385)

柯委員就行政院106年10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798號函回覆「大學英語門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大學在「維持學術品質」的前提下,大學教師應於具有學術專業知能之下,負有考核之責。各校有關「大學英語畢業門檻」之規定乃大學將考核學生英語能力交由校外業者執行,本部如何確定此方式「具有學術專業知能」以「維持學術品質」?此方式之適法性如何?說明如下:

(一)有關大學訂定英語畢業門檻及實施方式之適法性乙項,依據大學法第28條、大學法施行細則22條規定及學位授予法等規定,有關學生成績考核、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各大學應列入學則並本部備查,爰大學對於畢業條件及考核規定既享有自治權,自得以其自治規章,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並實施。爰學校為確保學生在畢業時具有一定外語能力之水準,參照國際英語能力檢定標準所訂定學生英語檢定門檻並據以考核,自符合大學法授權大學自治範疇,並無適法性之疑義,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26號、第380號解釋闡釋甚詳,另亦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9號判決可循,詳參行政院前於106年10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798號函復說明。

(二)至大學所訂英語畢業門檻考核方式之妥適性乙項,查現行大學所訂英語畢業門檻,係基於大學人才培育之目標及各學術專業衡量基準,透過大學英語課程與教學實施並輔以國際通用多元英語能力測驗或學校自訂考核方式作為學生英語能力衡量之工具,屬於大學協助提升學生英語能力整體措施之一環,且採多元英語檢測工具以提供學生選擇;另一方面現行大學所採計之多元語言測驗工具廣泛為國內外學術機構認可並使用(如:高中英語聽力測驗、全民英檢、多益、托福、IELTS、FLPT..等),爰大學基於學術及專業,並參酌國內外通用標準所訂學生英語能力提升及考核方式標準,尚無不妥。惟如有學校規定學生須接受特定外語補習班課程方予畢業,而未秉持學術專業提供學生英語教學及學習輔導資源之情況,自有未妥,如有確實案例,本部將督導改正。另本部前於105年9月10日以臺教高(二)字第1050111306號函函知各大學校院,申明本部未強制學校以通過英語檢定作為畢業門檻,爰各校應衡酌參採英文檢定作為畢業門檻之適切性,有效與英語教學輔導機制結合。

(三)105學年度設有全校性英語能力畢業門檻之學校數,一般大學校院56所(如附件1),技專校院為72所(如附件2)。

二、有關大學法相關規範之「備查」之效力及程序等項,說明如次:

(一)「備查」係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爰「備查」並非大學依法所訂定之學則等規範之法定要件,大學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即生效力,報部備查為法定報上級知悉之程序,大學依法必須踐行,至大學學則報部之時程及程序,本部前於98年7月15日以台高(二)字第0980122690號函(諒達)知各校略以,有關學則及教務相關章則等條文修訂程序,應俟學校相關會議通過並完成公告施行等校內行政程序後,再報部備查。且為保障學生權益,學校完成校內行政程序後,應儘速報部備查,合先敘明。

(二)依大學法規定,大學學則修訂完成校內程序並公告後應報部備查,如未依法辦理,雖未影響學則實施效力但屬學校行政疏失,本部將依法督導;至所詢如學則修訂經本部「不予備查」之適法性疑慮,查本部就大學學則係檢核其內涵是否符合所涉本部相關法規命令後作為備查與否之依據,如學校學則未符法令規定,則本部將函請學校調整修正後再報,爰學校學則並非因本部不予備查而不生效力,而係因未符相關法令規定,而致該部分學則條文不具法定效力。

(三)另所詢勤益科技大學進修二技及四技收費方式,本部不予備查乙項,查該校係因其學雜費調整程序中,未符本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9條規定之公開程序,爰本部就其未符規定處要求其修正,並非因本部不予備查而使該校內規定不生效力,係因該特定規定未符法令規定而無效。

(四)至所詢有關本部99年6月4日台陸字第0990092149號書函疑義,查該函文屬本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以下稱本要點)之補充函示規定,本要點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規定訂定,依據條例規定,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本部申報,經本部核定後始得辦理。原依本要點第10點規定:「申報案件經本部通知不予同意者,申報學校得就不同意部分修正後再提出申報;其經本部審查同意後,如有變更或另行簽署其他書面約定書,應再行報本部同意。」;復依本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學校應依核定內容簽署,於雙方簽署後,將書面約定書影本函送本部備查。爰依照該要點之規定,雙方合作之行為係依法須經本部核定同意後始得進行合作契約之簽署,完成簽署後學校始依要點規定將合約書報部備查(知悉);而本部99年6月4日台陸字第0990092149號書函說明第2點所稱:「茲請轉知所屬,嗣後如未依規定報經本部同意即先行簽署者,將不予備查,並予警告處分……」,係要求學校報本部備查之書約影本,須為已獲本部核定之書約,若非本部核定之書約,依法律規定不具有效力,因此此處之「不予備查」係指未依上揭法令簽署之書約,依法即未生效力,並非係因「不予備查」而未生效力,其意旨同說明(三)。

(五)所詢得否依學則授權另訂英檢門檻辦法或規定乙項,誠如前述,依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等規定,大學對於課程設計及畢業條件既享有自治權,自得以其自治規章,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自行訂定與安排課程,及訂定相關畢業條件,不生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而大學學則係就前揭大學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所定事項予以規範,因所涉項目眾多,故僅於學則訂定共通性原則,至於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大學在不違反大學自治之範圍內,得另訂內部規章予以規範。爰有關畢業須通過外語能力檢定,係屬細節事項且涉及不同專業系所能力養成的標準不同,有賴校內補充規範,爰學校為確保學生在畢業時具有一定外語能力之水準,於學則訂定或授權另訂辦法據以實施,具大學自治規章性質之規定,無違再授權禁止原則。

(六)有關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報本部備查之定義及法律效力乙項,查包括大學組織運作規定、招生委員會、修業期限、學生修讀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採認、學則及獎懲規定、特殊專業領域學分學程、轉系及雙主修等大學本於學術自主事項,其「備查」之定義及法律效力同前開說明二、(一)點規定。

(七)依司法院釋字第563號,大學可以制定畢業條件,惟應循大學法第28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2條將畢業條件列入學則並經本部備查。因大學學則各校均定期檢討修正,並於一定時間函報本部備查,爰為確保資料之正確性,有關各大學將英語畢業門檻納入學則之名單,將另案調查彙整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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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20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20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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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志恩就行政院106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799號函回覆「大學英語門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386)

柯委員志恩就行政院106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799號函回覆「大學英語門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部分大學設立英語畢業門檻似有違反「本部推動英語能力檢定測驗處理原則」第3條規定「各機關學校推動英語能力檢定測驗時,……避免採用單一或少數檢測標準」,以及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政府採購法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說明如下:

(一)查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校四年制學生英文修讀規定係依「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四年制學生英文必修領域課程修習辦法」,該辦法已於106年6月6日重新修訂,先予敘明。該辦法無論修訂前或修訂後皆未採用單一或少數測驗工具作為衡量學生英文能力之標準。現行採認之測驗包含:多益英語測驗(TOEIC)、全民英檢(GEPT)、雅思測驗(IELTS)、托福(TOEFL)、劍橋博思職場英語檢測(BULATS)及劍橋國際英語認證(Cambridge Main Suite)等。依目前辦法入學前英文能力以CEFR語言能力等級為指標。

(二)另查該校目前現行辦法,已取消畢業會考之規定。學校修訂前之修習辦法實施3年至今,學生悉數通過入學分級會考以及畢業門檻會考,或以修習英文課程方式通過,並未出現因畢業門檻會考或入學分級會考而影響畢業之情形。且該校除與產學合作機構合作,由該機構依合作事項提供免費代測,學校或學生均未支付測驗機構任何價金,亦無對價關係,尚無政府採購法適用之問題,非屬勞務委外或承攬關係。學校目前亦無委託任何語言測驗機構代測英文分級會考情事,皆由學校語言中心自行施測,參加之學生無須支付任何測驗費用。

(三)有關英語能力檢定測驗,係屬民間機構辦理,因民間英語能力檢定測驗版本眾多(除全民英檢、多益測驗外,尚有雅思、托福……等),功能多元,本部從未認可任一項英文檢定機制,依「本部推動英語能力檢定測驗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請各機關學校推動英語能力檢定測驗時,依測驗對象、目的及需求,選擇適宜之測驗工具,並避免採用單一或少數測驗工具。

二、所詢本部未調查統計設有單一標準作為英語檢測工具之大學與其他英檢替代方案,說明如下:

(一)「其他英檢替代方案」係指各校訂定之未通過全校性英語能力畢業門檻之補救措施,例如輔導參加線上英語文課程或參加校內自辦之英文輔導課程等。

(二)本部尊重大學自治與專業,其中有關英語能力之評量,須考量其信度、效度及鑑別度,並無規定單一檢測,外部語言或其他能力測驗廣泛於國際使用,仍有其實用及參考價值,各校亦可依個別需求參酌訪間英文檢測項目,如:高中英語聽力測驗、全民英檢、多益、托福、IELTS、FLPT..等。

(三)綜上,本部擬引導大學實質改革大學英語教育,並制定以學生為主體、以學習成效為導向之個案式診斷方式,要求學校以分級能力加值進行教學與輔導的方式強化學生英外語能力,並未強制學校以通過英語檢定作為畢業門檻。

(十)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志恩就行政院106年10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800號函回覆「大學英語門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387)

柯志恩委員就行政院106年10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800號函回覆「大學英語門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大學法第35條規定:「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教育部須依「專科以上學校學費收取辦法」第7條審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試者負擔能力」,並依同辦法第9條之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程序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以監督大學之收費與學校設立其他英檢替代方案一案,說明如下:

(一)其他英檢替代方案一節經由本部技專校院校務基本資料庫學校填報資料,彙整如下:(學校填列時間:106年10月)

1.南亞技術學院:需檢附未通過測驗之成績證明,方可修習零學分二小時之英文(五)課程,通過者始得畢業。

2.朝陽科技大學:四年級學生檢附入校後參加之未通過之英檢成績登記輔導課程,課後參加校內外語能力測驗,總成績達60分等同。

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英文訓練(畢輔)課程。

4.臺北城市科技大學:1.通過JLPT N5級以上;2.通過英文輔導班;3.通過英文或日文能力測驗;4.英語系所由該系輔導。

5.德明財經科技大學:無。

6.南臺科技大學:可於大三或大四下結束後之暑假選修「英語能力課程」,非英語系學生亦得報考本校舉辦之「南臺全球英語測驗」。

(二)有關龍華科技大學外語能力檢定報名費用一節,說明如下:查「龍華科技大學學生外語能力畢業門檻實施要點」已於106學年度修訂。其中關於考試次數方面已全面降低為參加該校認可之「外語能力檢定」考試成績不及格證明達3次者,得選修「外語檢定」補救課程。同時,為減輕學生暑修負擔,在大四寒假及下學期皆加開「外語檢定」課程,學生可以免費修課。委員質詢提及報名費用事宜,乃學生直接至網站報名與繳費,學校並未代收任何費用。且學校未限定學生僅能考TOEIC,學生通過任一具有公信力的外語檢定考試皆可通過畢業門檻。

二、龍華科技大學僅為一例,問題癥結在於大學法第35條針對一個「合理且可負擔」的大學收費設下監督界線,對學生畢業「無可迴避的費用」的監督乃本部之職責。在此前提之下,請本部具體說明如何適用大學法第35條一節,說明如下: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380、563、626 號解釋理由:「大學自治為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事項,享有自治權,其自治事項範圍包含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司法院釋字第380 號、第450 號、第563 號解釋參照),俾大學得藉以篩選學生,維繫學校品質,提升競爭力,並發展特色,實現教育理念。」「大學課程之自主,既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屬學術之重要事項,自為憲法上學術自由制度性保障之範圍。大學課程之訂定與安排,應由各大學依據大學自治與學術責任原則處理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26 號解釋理由及第380 號解釋闡述甚詳。

1.大學對於課程設計及畢業條件既享有自治權,自得以其自治規章,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自行訂定與安排課程,及訂定相關畢業條件,不生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

2.爰學校為確保學生在畢業時具有一定外語能力之水準,訂定具大學自治規章性質之規定。

(二)學校基於鼓勵學生提升外語能力,培養未來全球化職場競爭力的立場訂定外語能力畢業門檻,立意良善;並且每年投入大筆經費開設外語(含英日語)輔導班,從未要求學生至校外補習。訂定畢業門檻乃基於激勵學生努力達到一定的外語水準,以期提高學生之就業競爭力。

三、回函內容所稱「如僅以學校開設語言課程成績作為表述,難以取信於外界」。請本部明確說明何以我國大學之所有學科均以學校開設之專業課程成績作為表述以取信於外界,而英外語必須是唯一的例外?再請本部明確說明,何以全世界之大學均以學校開設之語言課程成績作為表述取信於外界,而臺灣必須是唯一的例外一節,說明如下:

(一)學生在求職時,企業在其求職條件如有外語能力者,則大多會要求提供具有公信力的語言檢定證照。全世界非英語系國家大多都會借助專業機構所辦理的語言檢定考試,如TOEFL或TOEIC,來取信於外界。此點從赴英語系國家求學或在國內外企業求職所面臨的情況可以證明。由於各個國家和各個學校的語言課程成績並無一致的評量基準,具有公信力的專業機構所舉辦的標準化測驗有其必要性。

(二)學生到英語系國家求學或深造時,各學校皆會要求申請者提供TOEFL、IELTS等專業機構所辦理之語言檢定成績,並且皆訂定一定的入學標準,即入學時就有英文入學門檻標準,另查美國賓州州立大學亦以英文TOELF iBT 80分以上、IELT分數6.5以上為畢業門檻。(參考網址http://gradschool.psu.edu/prospective-students/how-to-apply/new-applicants/requirements-for-graduate-admission/)

四、本部明確公告「本部從未認可任一項英文檢定機制」,卻認可大學以坊間業者訂定之英外語檢定,認為其公信力高於本部認可之大學專業課程成績一節,說明如下

(一)依大學學士學位之授予,仍應依大學法第26條、學位授予法第3條及第7條之1等相關規定辦理,前揭法規內容略以:碩士學位與博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所需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二)本部已於106年獎勵大學教學卓越延續性計畫修訂相關指標項目為:建立全校性基本能力指標(如語言能力、資訊能力等)及輔導措施。語言係為促使學生走向國際社會之必要工具,強化英語及其他外語能力、資訊能力等為本部相關政策之重點,然本部從未強制學校設立任何門檻或干預大學自治,相關政策訂定雖有引導效果,惟仍需持續與學校溝通,並漸進修正。

(三)綜上,本部擬引導大學實質改革大學英語教育,並制定以學生為主體、以學習成效為導向之個案式診斷方式,要求學校以分級能力加值進行教學與輔導的方式強化學生英外語能力,並未強制學校以通過英語檢定作為畢業門檻。

(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鑒於租屋意外頻仍,積極拆除不良違建,卻造成許多學生及上班族無房可租情事,建請加速社會住宅興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410)

邱委員就鑒於租屋意外頻仍,積極拆除不良違建,卻造成許多學生及上班族無房可租情事,建請加速社會住宅興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壹、有關加強違章建築管理1節:

一、按建築法第25條第1項及第86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違反第25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另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前項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二)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已有明定。

二、本部本於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督導權責,業成立「內政部處理違章建築督導考核組」督促地方政府辦理違建相關事宜,並依據督導考核計畫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違章建築處理績效評比,及赴考核成績不佳之地方政府實地訪視與輔導改善。並建請各地方政府首長將違建處理納入該府公共安全會報積極推動。

三、本部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拆除計畫」,優先拆除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建及訂定「新違章建築劃分日期」、「新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規定」、「新取得使用執照之複查機制」相關管理機制,並請積極增加編列年度違建拆除經費,辦理即報即拆之開口合約,以提高執行效率與辦理能量,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及居住安全。

四、另為正本清源,有效遏止違章建築新增案件之發生,本部已完成檢討修正建築法相關規定,以違建戶自行回復原狀之義務及罰鍰規定,取代公部門執行拆除之思維模式,以積極推動處理違章建築事宜。並於102年6月11日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第8屆立法委員屆期不續審。目前本部刻正再收集各地方政府意見,將俟意見回復續辦後,再送請行政院審查通過後提請立法院審議。屆時尚請貴委員協助推動。

貳、有關加速社會住宅之興建1節:

一、為保障社會經濟弱勢者及無力購屋民眾的居住權利,政府積極推動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政策,本部「社會住宅興辦計畫」業奉行政院於今年3月核定,將朝興建12萬戶,包租代管民間空餘屋8萬戶之目標推動,第一階段目標預定於109年達成政府直接興建4萬戶及包租代管4萬戶,計8萬戶;第二階段目標於113年達成政府直接興建12萬戶及包租代管8萬戶,計20萬戶。

二、為掌握各興辦計畫執行進度及了解地方政府執行困難,本部營建署自104年度8月份起每月定期召開進度管考會議,並請各地方政府每周更新執行情形與遭遇困難,以利控管個案辦理情形,針對地方政府執行困難盡力給予協助。此外,本部營建署於今(106)年起,每2個月一次,與六直轄市合作輪流舉辦「社會住宅推動聯繫會報」,由主辦城市分享推動經驗、執行困難及解決方案,亦邀請實際參與社會住宅推動之建築師及專家學者進行分享。

三、直接興建社會住宅部分,截至106年12月15日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105至109年計畫推動119案42,721戶,包含臺北市39案16,590戶(占總計畫數38.8%)及新北市21案9,794戶(占總計畫數22.9%),雙北市政府已積極推動社會住宅。

四、另為協助無力購屋的家庭居住於合適的住宅,及活化利用現有空屋,採包租代管方式提供弱勢家庭及就業、就學青年租屋協助,本部營建署106年度補助6直轄市先行試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1萬戶,由該6直轄市政府委託民間業者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民間租屋及代管等服務,藉以改善租賃住宅品質,保障承租雙方權益。

五、有關委員提及「訂定資格更彈性之租金補貼」1節,本部營建署104年度起租金補貼資格自「家庭年所得50%分位點以下且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3.5倍」調整為「家庭年所得20%分位點以下或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1.5倍」,以照顧所得更低之弱勢家庭,因此,租金補貼計畫戶數自2.5萬戶提高至5萬戶。此外,配合住宅法106年1月11日修正放寬一定條件之非合法住宅承租戶亦可申請租金補貼,營建署自106年起租金補貼申請案中已有218件非合法住宅承租戶提出申請,已訂定資格較為彈性之租金補貼。

六、至於所提不可只追求拆除違建之效率,反使學生或上班族無房可租,甚至變相使房東調漲房租1節,查本部為維護人民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特制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本條例業經總統106年12月27日公布。本部將透過租稅優惠及租賃制度專業化,增加房東委託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提升租賃住宅市場供給量,滿足民眾租屋需求;另將積極提升租賃住宅租金行情資訊透明化,將租賃住宅服務業定期報送之租賃資訊,不定期分析及揭露租金行情,避免租金哄抬造成租金上漲之疑慮。

七、本部將持續與地方政府合作,積極推動社會住宅。此外,在社會住宅興建的過程中,亦將透過租金補貼及包租代管的社會住宅,協助民眾居住。

(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年輕學者養成計畫」之「哥倫布計畫」及「愛因斯坦培植計畫」申請成效不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391)

邱委員就「年輕學者養成計畫」之「哥倫布計畫」及「愛因斯坦培植計畫」申請成效不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科技部查復如下:

一、推動年輕學者養成計畫,填補科研世代斷層

(一)近年世界主要國家如歐盟、德國、澳洲等都在積極協助年輕學者獲得更多研究資源,反觀國內高教教師平均年齡自101年至105年間已從48.3歲提高到50.4歲,年齡40歲以下的助理教授以上人員更以平均每年550位左右的速度減少中(詳附圖1),年齡層呈現逐年高齡化的情況。另觀察近8年科技部計畫主持人年齡分布,50至65歲以上的人數急遽增加,但40至49歲及30至39歲的人數卻持續大幅下降,顯示出我國亟需補充新生代的年輕科研人才,填補未來科研人力的缺口。(詳附圖2)

(二)考量在全球競相爭取及培植年輕學者的潮流下,我國若未即時跟進,恐出現研究人才外流、結構高齡化,甚至出現科研世代斷層的情況。因此,藉由推動年輕學者養成計畫,提供長期且充分的資源,加速培養下一世代的具創新性、國際性的研究人才,也幫助大專校院爭取國際級年輕人才。

二、參考相關統計數據,擬定計畫申請限制

(一)考量計畫目的為培植及爭取下一世代的年輕科研人才,所以年齡是關鍵因素之一,太高則無法達成計畫目的,太低恐導致大多數年輕學者無法申請。因此,哥倫布計畫以35歲以下的研究學者為補助基準;愛因斯坦培植計畫則以32歲以下為補助基準,並可於執行結束後申請以銜接至哥倫布計畫。

(二)另為求審慎,科技部統計105年補助計畫各年齡計畫主持人及博士後研究人員之申請人數(詳附表1),各領域在35歲以下均各有300~500人左右,在32歲以下也均有70~200人左右(不含人數占比相對較少之科教領域)。此外,計畫特別開放符合年齡但未任職於國內公私立大學(包含任職於國外、即將取得或剛取得博士學位)的博士級研究人員得以申請,因此各領域可申請人數應較上開統計人數更多。

三、兩類計畫共計318件申請案,皆吸引相當多年輕學者申請

(一)自106年9月20日開始受理申請,至106年11月21日截止,補助名額分別為30名及50名,共計有318件申請案,其中愛因斯坦培植計畫108件,哥倫布計畫210件,尚無申請數不如預期之情形(詳附表2及附圖3)。

(二)在申請人年齡部分,愛因斯坦培植計畫申請人最低年齡為28歲,哥倫布計畫申請人最低年齡為29歲,各領域皆吸引相當多符合資格之年輕學者申請(詳附表3及附圖4)。註:圖表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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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新店國民運動中心啟用後,亦應比照往例提供民眾免費試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413)

羅委員就新店國民運動中心啟用後,亦應比照往例提供民眾免費試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查新店國民運動中心係由新北市政府併同新店區行政生活園區公辦都更案辦理,有關羅委員建議新店國民運動中心啟用後,亦應比照往例提供民眾免費試用一節,本部業以106年12月25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60041698A號函請新北市政府納入評估辦理。

(十四)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新北市捷運環狀線工程進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414)

羅委員就新北市捷運環狀線工程進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臺北捷運環狀線(第一階段)刻由臺北市政府捷運局辦理施工中,該計畫近日函報本部第3次修正計畫,表示因面臨民眾陳情抗議、配合政策及便民措施、管線遷移及地下障礙、安全顧慮或天然障礙等不可抗力因素,對工期造成影響,原預訂之105年完工期程已無法符合,爰須將完工期程調整至107年底(計畫期程至109年底),本部業於106年12月18日轉陳行政院審查中。

二、臺北捷運環狀線(第一階段)因全線於新北市境內,目前刻由新北市政府與臺北市政府商談後續營運事宜中,有關委員所提試營運期間供民眾免費搭乘乙節,將由新北市政府納入考量。

(十五)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廣設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據點,並積極輔導業者辦理退稅服務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392)

鍾委員就廣設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據點,並積極輔導業者辦理退稅服務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促進外籍旅客來臺購物消費及提升旅客購物退稅服務品質,本部參考國際作法,自105年5月1日起推動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服務,在24處機場港口設置e化自動退稅機具、退稅服務櫃檯,並於臺北101大樓等4處設置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檯,由民營退稅業者派員駐點提供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服務。實施以來,廣受旅客好評。

二、為便利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並促進其增加消費,本部積極輔導營業人加入特定營業人行列,並鼓勵特定營業人開辦現場小額退稅服務,便利現買現退,領到退稅後繼續消費,創造觀光財。截至106年12月15日,特定營業人共1,986家,其中開辦現場小額退稅家數229家,便利來臺旅客購物退稅。

三、為借鏡日本7-11免稅店實施經驗,本部於105年8月30日邀集4大超商及連鎖業者召開說明會,並請民營退稅業者與各地區國稅局協助該等業者加入特定營業人行列。目前康是美、屈臣氏、日藥本舖及家樂福等連鎖藥妝店、大賣場旗下分支機構陸續加入特定營業人行列及開辦現場小額退稅服務。

四、為建構友善便利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環境,促進我國觀光國際競爭力,本部將賡續積極輔導國內優質商家加入特定營業人行列。

(十六)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農委會預告『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修法內容攸關漁船船員權益甚鉅,然於預告修正前未見相關機關進行宣導等事務,且部分修正內容亦欠參酌漁民實際作業情形,恐有未盡周詳之處」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388)

徐委員就「農委會預告『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修法內容攸關漁船船員權益甚鉅,然於預告修正前未見相關機關進行宣導等事務,且部分修正內容亦欠參酌漁民實際作業情形,恐有未盡周詳之處」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普通船員必需經基本安全訓練合格,始得核發漁船船員手冊(以下簡稱船員手冊),作為具備隨漁船出海從事漁撈作業之資格,故船員手冊核發之目的係供專業漁民搭乘特定漁業漁船從事海上工作之基本證件。據統計,目前持有有效船員手冊者達11萬人,而我國漁船仍需仰賴外來勞動力補充,顯示持有船員手冊者,多數未實際從事海洋漁業,因此也衍生加入漁會甲類會員、參加勞健保、從事休閒海釣及為特定目的進出港通關使用等管理問題。

二、本次修法主要在避免無意願上漁船工作者參加訓練取得船員手冊,造成政府資源的浪費,並使有意願從事漁船船員工作者,參加訓練能趨於正常化、合理化及透明化;另為因應「1995漁船船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簡稱STCW-F公約)已生效實施,除要求船員應具備基本安全訓練之最低知識要求(含求生、滅火、急救及救生筏操練等專業訓練課程)外,並要求船員應有一定海上經歷,以保持專業技能熟稔度及確實從事漁撈作業,爰基於保障漁船船員海上作業安全,經檢討確有需要將查核船員之海上經歷(每5年至少有1年,或最近1年至少有3個月經歷)納入規範。

三、本會漁業署為求修法完備,本修正草案前已邀集海岸巡防署、直轄市、縣(市)政府、漁會及產業團體召開研商「漁船船員管理規則」修正草案會議,會中與會單位並未對修法內容提出不同意見。

四、本修正草案完成擬訂即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預告,接受各界檢視並提供意見,期間漁會及產業團體陸續表達修正意見,本會除蒐集各界反應意見,後續為利漁民充分瞭解本次修正之重點與變革,本會將向漁民充分說明與溝通,俟獲得共識後,再據以公告推動。

(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偏鄉、原鄉與外離島地區需要更具彈性的人力分配、交通時間及符合照顧人數與時間的合理薪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405)

黃委員就偏鄉、原鄉與外離島地區需要更具彈性的人力分配、交通時間及符合照顧人數與時間的合理薪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人力配置與招募

(一)照管人力:

1.修訂照管人員進用及薪資,107年1月1日起調整如下:

(1)調整進用資格條件:除原有任用資格外,增加具應考社工師資格或老人照顧相關科系畢業,並具一定年資以上相關照顧工作經驗者,可擔任照管專員;在偏遠地區則再調整上述資格條件中所需相關工作經驗年資(均較一般區減少1年),行政人員進用資格調整為高中畢業且具2年工作經驗者(一般區則為大學畢業)。

(2)調整薪資標準:照管專員及督導均提高2級敘薪,且勞、健保費、公提儲金或公提退休儲金及年終獎金另計。

A.照管專員:每月新臺幣(下同)37,783元-49,409元(原為33,908~45,534)。為鼓勵人力投入偏遠地區服務,偏遠地區照管專員薪級則再調高自43,596元起薪(相當於一般區照專的第4級);為鼓勵現有偏鄉長照據點照專繼續留任,如由長照據點照專轉任者,則直接以45,534元起薪(相當於一般區照專的第5級)。

B.督導:每月43,596元-55,222元(原為39,721~51,346),偏遠地區亦再調高自49,409元起薪(相當於一般區督導的第4級)。

2.考量偏遠地區地理環境特殊,幅員廣闊且交通不便,為強化原鄉民眾長照服務之可近性,本部規劃辦理偏遠地區佈建照管分站計畫,補助照管分站設施設備費及1名行政人員,協助處理行政事務,以強化照管人員深耕偏鄉地區在地資源開發及連結。

(二)照顧服務員:

1.本部目前針對偏鄉、原鄉等交通不便之處,考量因個案居住地點分散,照顧服務員奔波於不同案家之路況差且耗時,導致所需交通成本較高,影響服務投入之意願。基此,自106年度起增訂居家服務照顧服務員轉場交通津貼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調增原住民鄉、離島及偏遠地區照服員交通費由原來的1,500元,增加為每月3,000元,再加給每人每月獎勵津貼3,000元。

2.另為發展偏鄉、原鄉之在地長照資源,本部業自106年度起針對任職於原住民鄉、離島及偏遠地區日間照顧中心及托顧家庭之照顧服務員,增列每人每月工作獎勵津貼3,000元,以提升照顧服務員就業意願,留任在地人力。

二、原鄉長照機構土地取得部分:

(一)考量原住民族地區文化特殊性,機構土地取得不易,為滿足原住民族地區民眾長照需求,本部業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19條規定:「原住民族地區依本標準規定設立長照機構有困難者,得專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原住民族代表或專家學者共同審查,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

(二)另為利原民地區發展長照資源,本部業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鬆綁原鄉地區建物管制相關規定,依該辦法第16條規定,於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之原住民族地區且未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照機構,並符合(1)未設有公、私立長照機構,且因地理條件限制,難以覓得符合長照機構設立要件之場地及長照機構設立標準所訂各類專業人員,或(2)已設有公、私立長照機構者,因地理條件限制,長期照顧服務對象難以至該長照機構接受長期照顧服務等條件之1者,在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前,得以經開業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工程科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及經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查驗合格之簡易消防安全設備配置平面圖替代之,並每年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另應檢附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得以戶籍證明文件、門牌編釘證明、繳納水費、電費或房屋稅籍證明替代之。

三、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ABC)資格條件:

(一)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自105年起開始辦理,以標準化、規格化為原則,建構服務模式,截至106年11月總計結合117個鄉鎮市區佈建80A-199B-441C,為讓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推動辦理,本部自106年10月起,邀集各界代表召開多場會議,依據各界推動經驗與意見,滾動調整,包括:(1)由縣市政府以更富彈性多元之方式辦理;(2)放寬ABC辦理門檻,讓更多服務單位參與,加速佈建綿密服務網絡;(3)提升地方政府行政自主,統籌規劃佈建期程,自行審查核定ABC服務單位,強化行政量能;(4)結合社區基層組織辦理巷弄長照站,提供延續性照顧服務。

(二)本部自107年起調整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辦理資格,地方政府合法立案之組織/機構,且具辦理長照服務之經驗者,可向地方政府申請辦理。本部鼓勵偏遠地區具有專業量能之服務單位投入辦理,並針對原鄉、離島地區個案管理費、長照服務訂有加成設計,俾利鼓勵偏鄉地區發展長照服務,嘉惠當地長者,滿足照顧需求,減輕家庭照顧負擔。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應主導成立專案小組,接手偵辦慶富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393)

許委員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應主導成立專案小組,接手偵辦慶富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有關慶富造船公司涉嫌詐貸案,目前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積極偵辦中,該署自106年8月9日起迄今,已多次傳喚被告及相關證人,並對被告諭令具保,以及搜索慶富公司等相關處所,務求釐清案情。本案偵辦程序中,承辦檢察官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本於公正客觀、積極審慎立場,全力查辦,不因涉案層級高低或案情複雜而受影響或干涉,對於各界揣測及建議亦小心謹慎求證,務求偵查結果之獨立公正,以昭公信。由於本案深受各界矚目,最高法院檢察署顏檢察總長已指示高雄地檢署成立專案小組,並親往高雄地檢署督導偵辦,亦於106年12月13日二度召開獵雷艦專案會議,相信在最高檢的指揮督導及高雄地檢署群策群力的團隊辦案下,應可儘速查明本案,釐清真相。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國內經濟「雙元結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399)

許委員就改善國內經濟「雙元結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我國產業動能,經濟部以促進投資為首要政策重點,打造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的經濟永續成長模式。另為提升廠商投資意願,經濟部盤點重點產業與重大經建計畫、示範性及功能性補助計畫(如智慧城市、離岸風力發電),配合產業及經濟發展之需求(如ICT與半導體相關產業需求),篩選可供廠商投資之重要商機,期藉由系統性招商方式,擴大廠商在臺投資。此外,為協助國內外廠商加速落實在臺投資案,促進國內經濟發展及提高就業機會,經濟部於民國105年10月設置「經濟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提供專案專人專責之單一窗口服務,包括投資前之諮詢服務、投資中之障礙排除、投資後之安商服務,經統計自106年1月起至12月13日止,5億元以上重大投資服務案件計86件,投資金額約3,441億元。

二、產業結構改革須考量國家長期戰略及產業創新,且產業政策係針對未來需要,點燃創新之火苗,帶動全面性產業創新,達成經濟成長之目標。爰此,政府選定「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綠能科技」、「生技醫療」、「國防」、「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重點產業,推動「5加2」產業創新計畫,透過「三大連結」及「四大策略」,激發產業創新風氣與能量,進而帶動產業全面轉型升級。說明如下:

(一)整體產業發展部分:「5加2」產業創新計畫係在既有之ICT產業基礎上,期藉由發展應用服務帶動產業創新之風潮,因相關計畫之產業關聯性很高,隨著計畫逐步推動與擴散,可惠及之行業將相當廣泛,如行政院業通過「亞洲.矽谷推動方案」及「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係在臺灣既有之半導體、精密機械等優勢產業基礎上,推動軟硬整合及跨領域整合,進一步發展各項應用服務,其中涉及物聯網、半導體利基型設備、智慧機器人、智慧車輛等發展,對整體產業創新轉型,具有關鍵性作用。

(二)地方產業部分:「5加2」產業創新計畫係以現有地方產業聚落為基礎,藉由引進產業發展所需人才、資金、技術,讓產業在轉型過程中提升技術水準,並創造質量兼具之在地工作機會,振興地方經濟。而相關創新產業之研發能量與成果,亦可外溢至國內其他地區,例如:以臺南為核心之綠能科技,俟技術成熟後,將可在離島等具有合適風場地區設立風力發電場域,為在地創造新商機。

(三)中小企業部分:「5加2」產業創新計畫均是以在地市場需求為起點,結合地區優勢及發展條件,發展創新產業聚落,協助中小企業掌握未來產業新興商機。以「亞洲.矽谷」為例,將透過完善之創新生態體系,打造物聯網試驗環境,而新型態之物聯網應用服務多由新興中小企業提供;再以「智慧機械」為例,中臺灣之機械、材料、模具及工具機等供應鏈業者大多為中小企業,透過智慧機械之推動,將有助於中小企業發展關鍵技術及整廠輸出。

三、政府刻正努力翻轉臺灣經濟及產業結構,全力解決企業界反應之「五缺」問題,「5加2」產業創新計畫亦已進入加速階段,目前國內外廠商投資臺灣之意向與金額都持續攀高,期能加快臺灣產業之升級與轉型。另政府推動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更期以公共部門之投資帶動私人部門之投資,後續搭配軟性建設如法規鬆綁、留才攬才等配套,俟產業與建設均到位,即能邁向綠色永續、數位國家、國際連結等國家發展願景。

四、至有關外資以國際熱錢炒作而造成股市波動一節,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已訂定市場監視制度辦法,對有價證券執行監視查核,如發現任何人涉有證券不法交易情事,即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投資大眾權益。另金管會將持續注意外資於臺股買賣超及匯出入情形。

(二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建議因應「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通過,政府應儘速扣押流落民間政治檔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390)

邱委員建議因應「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通過,政府應儘速扣押流落民間政治檔案所提質詢,敬答復如下:

一、依民國106年12月27日制定公布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促轉條例)第2條規定,轉型正義相關規劃、推動事宜,係由本院設置二級獨立機關「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負責規劃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等事項。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及第6項規定,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者,應通報促轉會,經促轉會審定者,應命移歸為國家檔案;政治檔案之徵集、彙整、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等事項,除本條例有規定外,另以法律定之。配合促轉條例完成立法,為加速推動轉型正義相關工作,本院賴院長已請羅政務委員秉成負責督導籌設促轉會,期在最短時間內成立運作。有關將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一事,將俟促轉會成立後,由該會依促轉條例相關規定積極辦理。

二、另因應促轉條例完成立法,原於本院審查中之「政治檔案法」草案亦應配合重行檢討。本院已於106年12月20日函請國發會重行研議修正「政治檔案法」草案後再報院審查。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廢玻璃回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411)

邱委員就「廢玻璃回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本署考量廢玻璃容器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成本、再生料市場價值、稽核認證作業成本及基金財務狀況等因素,並經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訂定廢玻璃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單色1.85元/公斤及雜色1.55元/公斤,其中處理業補貼費率為1元/公斤,回收業補貼費率為單色0.85元/公斤及雜色0.55元/公斤。該補貼費率係本署補貼回收、處理業者回收、處理廢玻璃容器之費率,非回收業者向民眾收購廢玻璃容器之費率。

二、回收業者向民眾收購廢玻璃容器之價格,係回收業者自行依據市場需求、營運成本、出售廢玻璃容器之價格……等等因素決定。目前單色回收價格約0.9元/公斤,雜色約0.4元/公斤。

三、廢玻璃容器回收管道包括:超商、超市、量販店、社區、學校、村里資收站、各公共場所回收筒及清潔隊……等等。我國105年共回收20萬4,617公噸廢玻璃容器。102年至105年廢玻璃容器平均回收率達86%,回收成效良好。

四、本署為提升廢玻璃容器回收成效,除提供回收清除處理補貼外,每年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回收玻璃容器兌換日用品或加值金活動,如桃園市-回收物換「桃樂卡」儲值金、新北市-資收物換新北垃圾專用袋等。本署並自105年起推動各縣市設立村里資收站,提供民眾實質回收誘因。目前已有1,001站,未來將持續擴增回收站數。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速投資臺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396)

許委員就加速投資臺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為中型開放經濟體,且國際處境特殊,推動貿易自由化向為政府之重要政策。行政院於民國106年12月4日由賴院長親自主持召開「行政院國際經貿策略小組」會議,並指示相關部會除持續推動貿易自由化,亦應賡續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多邊相關活動,搭配區域雙邊協定,如「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等,持續貿易談判工作。同時,新南向政策必須本於雙向互惠及多元發展原則,擬定策略性計畫及目標,以達到臺灣與新南向國家雙贏之目標,並運用「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APEC)進行合作,與新南向政策互相發揮加乘效果。

二、我國目前已與新加坡、紐西蘭簽署「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及「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與中南美洲瓜地馬拉、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宏都拉斯及巴拿馬等五國簽署四個自由貿易協定(FTA),並於106年7月與巴拉圭簽署「中華民國(臺灣)與巴拉圭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以及於同年12月7日完成更新簽署「臺菲投資保障及促進協定」(BIA),未來亦不放棄任何洽簽FTA之可能。另歐盟於103年10月14日「歐盟貿易及投資政策文件」中指出歐盟將探索與香港及臺灣展開投資談判;復於106年9月13日「貿易政策報告期中檢討文件」中明確表示,「歐盟正準備與香港及臺灣展開投資談判」。今後,我國仍將持續與歐盟進行非正式溝通,就投資環境、投資限制項目及措施等交換意見,同時積極爭取歐盟會員國對臺歐盟BIA之支持,俾早日展開正式談判。

三、我國囿於國際政治現實因素,無論推動洽簽雙邊經濟合作協議(ECA)/FTA,或加入區域經濟整合協定過程中,均可能面臨許多挑戰。然而推動與主要貿易夥伴洽簽FTA、參與區域經濟整合,係政府一貫之目標及努力方向,現階段政府除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外,同時藉由雙邊(官方或民間會議)、WTO及APEC等各種國際場域,多面向開展與主要貿易夥伴(如美、歐盟、CPTPP及RCEP成員等)之合作關係,以深化雙邊互惠連結;未來亦將持續推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簽訂雙邊投資、租稅等協定,並積極與主要貿易夥伴洽簽ECA或個別項目經濟合作,以厚植加入CPTPP及RCEP之基礎與能量。

四、政府勠力促進對外貿易之際,行政院亦持續召開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誠實面對投資所遭遇之困難,逐項解決影響產業發展所面臨關鍵問題,並責成相關部會依會議決議積極辦理。目前專案會議已討論提升公共建設及國營事業績效、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建置綠能屋頂、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精進都市計畫及土地徵收審議機制、完備促參環境,以及法規鬆綁等,並就僑外資直接投資議題提出對策,說明如下:

(一)經濟部已預告「外國人投資條例」與「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刻正徵求公眾意見,行政院賴院長已裁示應儘速參酌外界建言進行研議,若涉及其他部會事項,應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務求提升審議透明度及時效。

(二)有關開放外資跨業經營,行政院賴院長亦已裁示為因應人工智慧(AI)時代來臨,臺灣應運用最有競爭力之高科技產品所製造優勢,結合國內外創新觀念,以及醫療、教育等產業之優秀人才,推動智慧醫療、智慧運輸等相關產業之創新。各特許事業主管部會應檢討主管法令,開放外資投資及跨業經營。

(三)對外資、陸資分流管理之意見,目前包括歐、美、澳洲等國對於併購或投資關鍵技術產業、關鍵基礎建設,均考量國家安全因素,加強審查強度。

(四)針對5+N產業創新之臺灣重點發展項目,提供廠商投資商機及示範場域,積極篩選產業鏈所需之國際關鍵技術擁有者吸引來臺投資;另盤點重大經建計畫、示範性及功能性補助計畫(如智慧城市、離岸風力發電),配合產業及經濟發展之需求【如資訊與通信科技(ICT)及半導體相關產業需求】,篩選可供廠商投資之重要商機,作為招商誘因,並透過招商活動,系統性發掘並引進僑外商投資臺灣。

(五)經濟部於105年10月轉型設置「經濟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提供專案專人專責之單一窗口服務,包括投資前之投資諮詢服務、投資中之障礙排除、投資後之安商服務,經統計自106年1月起至同年12月13日止,5億元以上重大投資服務案件計86件,投資金額約3,441億元,協助國內外廠商加速落實在臺投資案,促進國內經濟發展及提高就業機會。又,為使該中心提升促進民間投資效能,本(107)年除持續提供前開投資服務外,並將強化下列招商作法:

1.客製化招商說帖:針對招商目標廠商,擬定協調各部會招商策略與客製化說帖,主動爭取廠商來臺投資。

2.洽訪已在臺投資外商:主動洽訪已在臺投資外商,關懷及瞭解在臺投資營運情形,並協助處理營運問題,以鼓勵外商擴大在臺投資。

3.鏈結各機關及團體加強招商合作:結合地方政府、駐臺單位及會計師及律師等中介機構等,整合招商資源,擴大招商綜效。

4.協調駐外單位招商活動:針對招商目標,提供駐外單位客製化說帖,邀請外商高層訪臺投資考察,協助安排及陪同外商考察投資環境。

五、有關離岸風電以高額保證收購價格吸引外資一節,針對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經濟部每年皆召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定期檢討躉購費率,以因應再生能源技術發展及成本變化。另以確保民生基本用電330度不漲為政策方向,並建立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中規劃設定電價調幅限制、設置電價穩定基金等措施,維持電價穩定。又,為打造我國優質投資環境,政府針對供電問題提出下列因應策略:

(一)多元創能增加供給:

1.強化機組平時運轉維護:妥善維護日常運轉中之機組,並加強管控大修工程,準時完成大修,同時加強電網定檢。

2.如期如質完成新發電機組興建計畫:提出安全可行之要徑表,並全力規劃台電公司及民間電廠擴建,自106年至114年止燃氣機組增加889.6萬瓩,燃煤機組增加100萬瓩。

(二)積極節能全民參與:

1.推動新節電運動方案:推動強化效率管理與節能推廣工作,使節電成為全民運動,預計於本年達成22.28億度,抑低需求38.69萬瓩。

2.產業部門:透過公告能源大用戶104年至108年之年均節電率應達1%、20類指定用戶(約22.4萬家)須遵循冷氣不外洩、禁用白熾燈泡及室內冷氣溫度限值、能源大用戶(契約容量超過800kW之用戶)節能計畫之核備與實地查核,抑低產業用戶能源使用。

3.住商部門:藉由用電器具的強制性最低耗能基準(MEPS)及能效分級標示、自願性節能標章方式,促使用戶改善用電效率。

4.政府機關:推動政府機關節能計畫,加速政府機關及學校螢光燈具及老舊冷氣汰舊換新,降低用電。

5.推動公用動力設備效率提升:補助動力設備汰舊換新,協助業者提升能源使用。

(三)靈活調度智慧儲能:

1.運用火力機組彈性,改善區域空污:彈性運用火力發電容量因數,於區域空氣品質不良時進行環保調度,並利用燃煤及燃氣機組之發電特性,調整機組運轉時間,以燃煤70%~75%、燃氣50%~55%之容量因數作為規劃方向。

2.加速布建智慧電表,結合儲能,以充分運用再生能源:短期透過抽蓄水力,長期結合再生能源與區域儲能系統,有效利用電網電力,同時於106年啟動區域儲能設備示範驗證計畫,進行實場驗證。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協助青年就業、創業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404)

許委員就協助青年就業、創業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據人力資源調查統計,民國106年1月至10月我國15歲至19歲、20歲至24歲及25歲至29歲之青年失業率,分別為8.93%、12.48%及6.61%,其中20歲至24歲失業率為總體失業率之3.3倍,惟就3個歲組而言,除15歲至19歲失業率較105年同期略增0.12個百分點,其餘20歲至24歲及25歲至29歲失業率,分別較105年同期下降0.14及0.17個百分點,顯示整體青年失業率情形已有改善。

二、為協助青年就業、創業,有效降低青年失業率,相關機關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推動「青年就業領航計畫」:教育部推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鼓勵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先就業再升學,並自106年8月起實施;勞動部於上開方案中規劃「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結合企業提供工作崗位訓練,提升高中職畢業生就業能力,補助參與之青年每月1萬元,3年共計36萬元。

(二)提供青年創新創業基金:國發基金以補助、投資與融資等多元方式與協助措施,辦理包括「創業天使計畫」、「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及「加強投資策略性製造業實施方案」等專案投資方案,並提供13項政策性貸款及撥付信保基金26億元辦理貸款信用保證,協助青年取得創業資金。

(三)提升青年就業能力:為縮短學用落差及提升青年職場競爭力,勞動部推動「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15歲以上青年參與訓練課程,以提升青年就業相關技能。另教育部與勞動部擴大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產業學院計畫」、「雙軌旗艦訓練計畫」、「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及「產學訓合作訓練」等相關計畫,協助青年提早瞭解產業動態及汲取實務知能,並有效結合企業用人需求,由企業自行設計實務訓練課程及辦理工作崗位訓練,以達即訓即用之目的。

(四)彙整協助青年就業各項措施及資源:勞動部整合「職涯輔導」、「職業訓練」及「就業媒合」等專業體系,包括運用實體及網路資源協助青年職涯規劃、開辦多元職業訓練課程、辦理就業博覽會與校園就業媒合活動、提供跨域就業津貼以協助降低跨域就業障礙、設立創客基地以鼓勵實現創新創業夢想,以及設置臺灣就業通「青年好康照過來」專區等,以利青年查詢及運用各項就業措施及資源。

三、至所提有關提供更好勞動環境一節,為有效保障勞工權益及給予資方經營彈性,打造安全彈性之勞動環境,106年11月9日函送貴院審議之「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以「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原則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等「四不變」維持勞工權益,並以「加班彈性」、「排班彈性」、「輪班間隔彈性」及「特休假運用彈性」等「四彈性」賦予企業經營及勞工工作安排彈性。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電力能源能否因應電動車普及化所需用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394)

許委員就臺灣電力能源能否因應電動車普及化所需用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於民國103年10月1日核定修正「智慧電動車輛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規劃於103年至105年由經濟部、交通部及行政院環保署等跨部會合作推動電動大客車及電動機車,並提升關鍵零組件國產化及品質精進。

二、經濟部依據前開行動方案推動智慧電動車先導運行計畫(已於105年底屆滿),共推動國內353輛小客車及82輛電動大客車加入「經濟部先導運行專案」,於全國各地上路運行。現經濟部推動電動汽車產業已初具效益,惟考量國內電動車輛市場及產業現況,後續將以推動電動機車為電動車輛政策主軸,俾利集中經費資源有效應用。至後續推動電動汽車之政策規劃如下:

(一)鼓勵電動大客車品質性能提升並拓展外銷,持續運用如經濟部工業局「產業升級創新平臺輔導計畫」等科專資源,鼓勵國內業者研發自主技術及開發高性價比之整車及關鍵零組件。

(二)推動電動大客車安全智慧化及服務整合化,促進行車安全與服務品質,持續推動國產電動大客車搭載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AS)及智慧車載資通資訊系統等,並搭配智慧監控平臺整合應用服務商業營運模式,完成電動大客車加值智慧化、促進行車安全及提升乘客滿意度。

(三)推動國際合作,提升國內電動大客車產業能量,推動國內車廠與具關鍵技術及銷售管道能量之外商合作共同開發,以強化國內車廠之國際競爭力及國產化,並行銷至中南美洲、東南亞及南亞等市場。

(四)輔導車輛產業落實在地化,持續協助交通部進行電動大客車補助要點附加價值率要求審查,推動進口組裝車廠在臺投資設廠並落實關鍵零組件國產化,實現以政府公共運輸補助款帶動國內車輛產業發展之效益。

三、經濟部已持續與臺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及國內各車輛製造廠商,就行政院「為降低國內空氣污染應思考燃油車退場時機」之指示加以研商。俟掌握國內各製造廠商生產新能源車之規劃及所需政府配套措施後,將與交通部及行政院環保署等相關機關全面檢視國內車輛管理、空污減量及產業發展等各層面之政策展開方式,以加速推動國內新能源車上路運行。

四、依據交通部就2030年全面改用電動機車之規劃,粗估增加用電量較2017年約增加10至12億度,由於該估算尚未考慮技術進步之影響,未來實際增加用電可望更低。另依目前電力系統備用容量率之預測,2025年在供給端再生能源推廣及擴大燃氣機組設置下,加上各種節電及需求面管理作為,備用容量率可望提升至16.3%(合理規劃值為15%)。又,針對2030年整體用電需求,包含電動車所需用電,經濟部將持續滾動檢討經濟發展、人口成長及氣溫等影響電力需求成長之重要參數,評估未來電力需求成長趨勢,並推動各項電源開發計畫,確保電力供應穩定。

五、有關電動車基礎充電設施部分,交通部未來將配合經濟部電動(機)車相關計畫,於長途大眾運輸場站、郵局場地設置充(換)電站;另為提供電動車友善之停車環境,將與地方政府協調依當地電動車之數量因地制宜調整電動車專用停車位之設置比率、逐步提高公有停車場電動車停車位比例,並在前瞻基礎建設停車場補助要求一定比例之電動車停車位。又,為配合政府智慧電動機車產業推動規劃及執行,自本(107)年1月1日起針對新領牌照之電動機車核發專屬號牌,其代碼第1個英文字母均為「E」(electric),代碼代號均為前3後4(如EMB-5678),號牌規格、顏色、材質、防偽辨識及字體樣式等,均與現行號牌相同,僅於號牌上方加上「電動車」字樣。未來電動汽車專屬號牌亦將依原號牌規格樣式、顏色不變,僅加「電動車」字樣之方式作規劃、製作,以因應配合未來電動車普遍化之號牌核發。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強化失智症患者及照護者之支持,就新版失智症政策綱領,及失智照顧據點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415)

徐委員就強化失智症患者及照護者之支持,就新版失智症政策綱領,及失智照顧據點規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新版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

(一)為減輕失智症對社會及家庭的衝擊,提供失智者及其家庭所需的醫療及照護需求,本部102年8月公告台灣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且結合跨部會各機關訂定行動計畫並於103年9月公告執行,於105年底完成階段性任務。

(二)世界衛生組織(WHO)2017年5月29公布「2017-2025年全球失智症行動計畫」,包括(1)失智是公共衛生重點項目、(2)應增加民眾認識與關注、(3)降低罹患風險、(4)診斷治療及照護支持、(5)強化對照護人員支持、(6)發展資訊系統、(7)促進研究與創新等。是以本部參酌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1.0(103~105年)、相關團體意見及世界衛生組織2017-2025全球失智症行動計畫,訂定7大策略;每一策略訂有中、長期目標、行動方案及衡量指標,實施期程為107-114年。

(三)為廣納多方意見,本部於今年9-11月召開5次專家諮詢會議,包括11月22日邀請失智者、家庭照顧者與失智相關領域專家、民間團體等17名委員及教育部、勞動部等10個部會召開「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2.0」規劃諮詢小組會議;另委託辦理線上公民意見蒐集,共計2,228份回覆。

(四)本部已依相關意見或建議進行修訂,並再請規劃諮詢小組與部會協助審查,於106年12月29日公布於本部長照政策專區已廣徵各界意見,預計107年2月完成跨部會具體工作項目。

二、失智症照護服務規劃

長照2.0已將50歲以上失智者納入服務,且考量失智與失能照顧階段需求明顯差異,長照2.0失智照護政策之推動,以提升失智長照服務能量,擴大失智照護資源佈建,強化社區個案服務管理機制等為主。執行策略包括:

(一)廣設「失智社區服務據點」:提供個案及照顧者支持服務,如認知促進、互助家庭、關懷訪視、家屬照顧訓練及支持團體等;至106年已設134處,預計109年設置368處,且107年社區服務據點服務時間將由半日延長為全日。

(二)創新設置「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協助未確診失智個案於半年內完成確診;協助照顧者於個案不同失智程度照護需求及支持協助,提供引導、相關資訊及轉介等支持服務;連結醫療資源,提供個案醫療照護相關服務,及傳播失智健康識能,營造友善社區環境等。106年設置20處,預計109年設置63處。106年-109年目標於4年內將台灣失智症確診率由目前的3成提升至5成,社區識能率於15-64歲人口數達成5%。

(三)增設機構住宿式服務,如機構失智專區、小規模多機能、團體家屋等創新多元服務項目。目前本部積極盤點本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長照等機構空間,鼓勵設置失智日照服務據點或日照中心。

(四)建置失智照顧者支持服務網絡:如1966長照服務專線、失智症關懷專線(0800-474-580失智時,我幫您)、家庭照顧者諮詢專線(0800-507272 有您,真好真好),提供照顧者個別或家庭協談、輔導諮商、轉介服務資源。

(五)建立失智專業人才系統性培育機制,並邀集專家學者及失智民間團體研議,規劃107年前提出失智照護人才培訓制度與認證制度。

三、花蓮縣內失智症照顧機構不足一節,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刻正透過專案補助、跨部會溝通及法規鬆綁程序等,強化資源佈建:

(一)本部東區老人之家設置失智症照顧專區計12床,截至106年10月底止,收容率100%,並配合院舍施工期程將再新設失智床24床,以滿足花蓮縣老人入住機構失智症照顧專區之需求。另106年起運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補助設置機構失智症照顧專區,並納入護理之家、部屬醫院及醫療機構,擴大參與設置專區之機構類型,積極提升失智症照顧服務資源之普及性及可近性。

(二)除失智症照顧專區外,花蓮縣內尚有社區式長照機構,包含:1家專門提供失智症者照顧服務之團體家屋,可服務18人,至106年12月止,實際服務15人,收容率為83%;並有3家日間照顧中心(含一家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中心),計可提供109名失智或失能長者照顧服務,實際收托61人,收容率為56%,亦刻正規劃3家失智及失能混合型日間照顧中心,預計於107年度開辦,屆時可再增加收托76人。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僱勞工爭議及其與其他公司整併申請國發基金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389)

林委員就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僱勞工爭議及其與其他公司整併申請國發基金投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昇陽光電)因解僱勞工所生爭議一案,業經新竹縣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調解,調解已成立。

二、另有關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昇陽光電等3家公司規劃合併籌組聯盟,申請國發基金投資一案,目前仍處審議階段,國發基金除將評估審議3家公司合併之可行性與未來發展性外,亦已將合併後之勞工權益保障列為綜合審議評估重要考量事項。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以「政府開發援助」(ODA)模式,支援邦交國及新南向國家進行海外工程合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406)

黃委員就以「政府開發援助」(ODA)模式,支援邦交國及新南向國家進行海外工程合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協助工程產業爭取海外公共工程商機之機制設計,其精神與目標為提升我國工程業者爭取海外工程之能量,帶動經貿出口商機,並增進與各國之實質關係。爰初期以爭取1,000億元(約35億美元)之海外商機為目標,並以邦交國及債信良好之新南向國家為目標對象,透過有償或部分有償之貸款方式,以通過政策與專業評估之海外公共工程及基礎建設案件為主,為工程業者創造商機。

二、外交部將責成外館成立單一服務窗口,主動蒐集案源或協助業者向駐在地政府爭取承包當地公共工程案,由業者主動爭取到之案源亦得納入本機制進行評估考量。另在融資資金方面,鑑於目前我國金融機構自有資金十分充沛,相關資金將源自金融機構自籌或聯貸之方式,而非源自政府預算或動用外匯存底,惟承作銀行如有資金融通需要,得依據「中央銀行法」等相關規定,檢具足額擔保品向中央銀行申請融通;至政府所編列之利息補貼預算,對象係針對金融機構就新南向國家工程案所產生之利息差額予以補貼,非用於補貼工程業者。

三、為保障金融機構之權益,我國在案源評選方面,將嚴格選擇債信良好國家作為承作對象,並設計嚴謹之政策及專業評估程序,審核機制力求透明,過程中並廣徵金融及工程業界意見。又我國承作銀行與借款國政府簽約時,均會要求業主國(借款國)政府出具保證,並設計爭端解決機制,貸款作業亦將透過商業保險產品降低承作風險,俾有效提供金融機構最大保障。

四、針對海外公共工程個案,金融機構將視工程執行進度,直接將工程款撥付我國工程業者,業主國須在承作銀行開立專戶,依約償還貸款金額,俾使風險降至最低。另我國工程業者依工程期程執行完畢,並經業主國政府驗收通過,借款國通知承作銀行付款,相關工程款項將由我國金融機構直接匯入工程業者,而非將款項交付借款國政府,亦即我方掌握工程金流,確保我國金融機構及工程業者之權益。

五、另選商過程將參考國際作法,行政院工程會將撰擬相關招標文件,提供業主國作為對外招標工程依據。工程業者招標結果將保證由我業者相互公平競標,得標者據以執行,廠商投標後於評選階段,將要求廠商於招標文件就我國採購之比率進行說明,並將該部分納入評分項目,以確保我產業及經濟利益。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M型社會」所呈現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407)

黃委員就我國「M型社會」所呈現經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民國106年以來,我國整體物價走勢雖屬平穩,惟食物類及交通類等部分民生商品價格變動幅度較大,加深中低所得家庭對物價波動之感受,經濟部已責成台糖公司配合穩定物價,桶裝沙拉油價格維持市場最低經銷牌價,小包裝民生用糖則維持價格穩定。另為降低因物價波動而影響中低所得家庭生活,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持續密切關注,各部會通力合作維持物價穩定;經濟部亦不定期召開「重要商品及原物料市況監理小組」會議,並適時與製造業及連鎖通路等相關公協會進行聯繫溝通,促成業者穩定物價,如發現有異常情形(如聯合或壟斷行為),將由公平會進行查處。

二、為促進國家經濟成長,增進全民福祉,政府正全力推動下列具體措施,優化投資環境,激發產業創新能量,以加速投資臺灣、投資未來,創造產業商機與就業機會,進而帶動國人薪資提升,讓全民共享經濟成長之果實。說明如下:

(一)促進薪資成長,擴大內需:本(107)年軍公教薪資待遇將調升3%,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調薪亦將比照辦理,期能透過政府帶頭加薪,帶動國內企業為員工加薪。此外,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自本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至2萬2千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至140元,將有助刺激景氣、擴大內需,邁向經濟成長之正向循環。

(二)優化賦稅制度,提供企業租稅優惠:

1.政府已啟動稅制改革,「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送請貴院審議,透過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之稅負,並適度調降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稅負,以提升企業在臺投資意願,帶動經濟發展及提供更多就業機會。

2.「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於105年1月6日公布,溯及自同年月1日施行,明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中小企業調高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員工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凡中小企業符合法定要件,106年5月即可申報抵稅;另相關子法經濟部並會銜財政部於105年7月25日完成發布。

3.「公司法」第235條之1於104年5月20日公布,明定企業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此外,經濟部目前研議之該法修正案,研擬再增訂員工獎酬工具(如員工庫藏股及認股權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章程可訂定及於從屬公司員工。

(三)促進產業創新:政府已規劃「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透過連結在地、連結全球、連結未來,加速國內產業創新升級,並創造投資商機。同時,國發基金已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與民間共同投資有意進行轉型之中小企業,以加速國內產業轉型升級,創造就業機會。

(四)改善所得分配:為使所得分配更趨公平合理,政府積極推動「改善所得分配具體方案」,透過推動各項社會福利措施,以強化弱勢照顧,保障其基本生活,並減輕弱勢家庭育兒負擔。另針對偏鄉或弱勢家庭學生提供教育協助,落實教育機會公平均等,並推動社會企業發展及就業促進相關措施,積極協助弱勢及偏鄉民眾就業,以提升就業水準及收入穩定性。

三、另為協助中小企業及青年創新創業發展,政府亦積極推動下列相關措施:

(一)協助新創企業方面:

1.建置青年創業圓夢網,匯聚政府及民間創業輔導資源,涵蓋創夢啟發、圓夢輔導、投資融資、創新研發等四大面向,設置創業服務單一窗口,搭配免費諮詢專線,使創業者更便利取得創業輔導資源及服務資訊。

2.推動我國育成中心轉型創育機構生態系統,將民間機構國際化,學校機構技術化,地方機構在地化,打造臺灣成為「亞太創業首站」及「在地創新基石」。

3.未來規劃將世大運選手村形塑為國家級國際創業聚落,以物聯網應用及創業實證場域為主軸,結合企業供應鏈,吸引國際人才聚集交流與激盪創新,並推動跨域創業與育成,以加速我國創新創業動能,創造產值及就業機會,提升臺灣國際創業能見度。

(二)提升中小企業創新研發能力方面:

1.推動「新一代SBIR方案」,其中創業型計畫聚焦新創企業建構3階段獎勵補助,創新型計畫針對既有企業依不同產業特性,主題引導提供補助協助。

2.「創業型SBIR」:聚焦獎助新創企業,建構「一條龍」3階段獎勵補助,簡化核銷,協助新創業者在創業早期加速創意轉成創新。

3.「創新型SBIR」:針對既有企業提供補助,依不同產業特性與成長模式,透過中央政策與地方資源連結,以主題引導方式(例如「5+2」產業),達到產業積極轉型之目標。

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透過提升偏鄉企業數位行銷應用能力計畫,針對中南部、青年族群及中小企業進行數位化輔導,提升數位行銷觀念,導入多元資訊與通信科技(ICT)工具,並透過群聚輔導方式整合資源,促進業者間相互扶持,凝結力量團體作戰,透過網路無遠弗屆之力量,協助業者產品不受地域環境之限制,推廣至全國,帶動在地經濟發展,創造數位商機。

(三)協助中小企業資金取得方面:

1.有關「企業小頭家貸款」及「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新增設立未滿5年之新創事業,提高保證成數為九成,以強化新創事業融資保證。

2.開辦新南向信保融資,外銷貸款優惠信用保證額度提高至6千萬元,赴新南向重點國家額度內免保證手續費。

3.信保基金於106年8月9日設置東部服務中心,強化對東部地區之中小企業服務能量。

4.辦理中小企業固本、傳承、創新之「中小企業創新優化投資方案」,加速企業整合優化及升級轉型。

(四)增進中小企業國際競爭力方面:

1.積極推動中小企業運用跨境電商網實整合拓銷南向市場,以及發展智慧創新服務模式,並依中小企業發展需求提供企業短期診斷諮詢服務及輔導中小企業群聚運用跨境電商行銷海外,以聯合行銷共同開創海外市場帶動出口商機。

2.持續透過國際多邊及雙邊等合作平臺,推動中小企業國際交流,協助優質新創及中小企業拓展國際市場,深化國際合作,培養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精神並提升國際競爭力。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農舍興建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409)

黃委員就農舍興建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經營農業者放置農機具及居住,以便利農事工作,惟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屬許可行為,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

二、另「農業發展條例」於民國89年修正後取得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之規定,係以往政府進行農地重劃時,規劃標準農地坵塊之重要考量,且自臺灣農家經濟調查報告及農業所得資料等計算耕耘機作業效率,0.25公頃亦為較理想之農業經營面積,故要求擁有一定之農地面積始可申請興建農舍,係維持優良生產環境之必要措施。

三、又,依行政院農委會104年2月12日函略以,實地勘查確有建築物(以坐落農業用地上為限),而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者,不論實施建築管理前後,均應請建築物所有權人先辦理「建築物第一次登記」或補辦建築物「使用執照」,並於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欄註明用途,以釐清是否為農舍;相關法規訂定前已興建之農舍,得經上開程序進行認定後,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辦理重建。

四、此外,坐落於農業用地上之原建築物全部拆除,並重行建築農舍者,仍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或第3條審查申請人資格。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經濟發展及面臨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397)

許委員就我國經濟發展及面臨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促進國家經濟成長,使全民共享經濟成長之果實,政府正全力推動下列具體措施:

(一)促進薪資成長,擴大內需:本(107)年度軍公教薪資待遇將調升3%,期望透過政府帶頭加薪,帶動國內企業為員工加薪。此外,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自本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至2萬2千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至140元,將有助刺激景氣、擴大內需,邁向經濟成長之正向循環。

(二)優化賦稅制度:政府已啟動稅制改革,「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送請貴院審議,透過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之稅負,並適度調降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稅負,以提升企業在臺投資意願,帶動經濟發展及提供更多就業機會。

(三)促進產業創新:政府已規劃「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加速國內產業創新升級,並創造投資商機。同時,國發基金已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與民間共同投資有意進行轉型之中小企業,以加速國內產業轉型升級,創造就業機會。

(四)改善所得分配:為使所得分配更趨公平合理,政府積極推動「改善所得分配具體方案」,透過推動各項社福措施,以強化弱勢照顧,保障其基本生活,並減輕弱勢家庭育兒負擔。另針對偏鄉或弱勢家庭學生提供教育協助,落實教育機會公平均等,並推動社會企業發展及就業促進相關措施,積極協助弱勢及偏鄉民眾就業,以提升就業水準及收入穩定性。

二、鑑於中小企業不論在生產力、出口及提供就業機會方面,均扮演穩定臺灣經濟之重要力量,政府為積極協助我國中小企業拓展國際市場,除加強拓展新南向市場外,並兼顧先進國家、新興市場及中國大陸市場之布局,逐年選定重點市場加強拓銷,並針對不同市場特性,擬具適地化出口拓銷策略及推動作法,具體推動作法如下:

(一)短期作法

1.鼓勵中小企業參加各項展團及洽談會活動:經濟部透過外貿協會等相關法人團體及補助公協會籌組之海外拓銷團、參展團,協助中小企業以團體戰方式開發海外市場;另為降低中小企業遠赴海外拓銷之成本,亦動員駐外單位,洽邀海外買主來臺採購,安排貿易洽談會、採購說明會及參訪工廠,協助中小企業爭取商機。

2.鼓勵中小企業參加臺灣精品獎選拔推廣其品牌:經統計申請參與選拔臺灣精品獎之業者中,中小企業比重占70%,獲獎產品將刊登於臺灣精品網站,並可參與經濟部「臺灣產業形象廣宣計畫」辦理之各項國內外推廣活動,藉以提升中小企業品牌曝光及知名度。

(二)中期作法

1.提供國際行銷諮詢服務:為強化中小企業國際行銷能力,經濟部委託外貿協會執行「中小企業國際行銷成長茁壯方案」,已自民國105年10月起成立「國際行銷諮詢中心」,針對中小企業拓展海外市場所面臨問題,如資金、人才、資訊、認證輔導或品牌推廣等,由專家顧問群提供客製化、一站式專業諮詢服務,並量身推薦政府拓銷資源予業者運用。

2.國際企業人才培訓與媒合:經濟部委託外貿協會開辦國際企業經營班、各項國際市場開拓、國貿實務及國際行銷之在職培訓課程等,協助中小企業培訓人才,並依據不同產業需求,協助中小企業媒合所需人才。

3.建立數位行銷管道:因應數位時代來臨,考量中小企業投入電子商務之資金、人力及技術等資源不足,經濟部委託外貿協會維運臺灣貿易總入口網站「台灣經貿網」、辦理視訊採購洽談、策略聯盟國際知名B2B及B2C電商平臺等作法,提供中小企業低成本、易操作且無進入障礙之電子商務平臺,提升我中小企業競爭力。

三、另為協助中小企業及青年創新創業發展,政府亦積極推動下列相關措施:

(一)協助新創企業方面:

1.建置青年創業圓夢網,匯聚政府及民間創業輔導資源,涵蓋創夢啟發、圓夢輔導、投資融資、創新研發等四大面向,設置創業服務單一窗口,搭配免費諮詢專線,使創業者更便利取得創業輔導資源及服務資訊。

2.推動我國育成中心轉型創育機構生態系統,將民間機構國際化,學校機構技術化,地方機構在地化,打造臺灣成為「亞太創業首站」及「在地創新基石」。

3.規劃將世大運選手村形塑為國家級國際創業聚落,以物聯網應用及創業實證場域為主軸,結合企業供應鏈,吸引國際人才聚集交流與激盪創新,並推動跨域創業與育成,以加速我國創新創業動能,創造產值及就業機會,提升臺灣國際創業能見度。

(二)提升中小企業創新研發能力方面:

1.推動新一代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方案,其中創業型計畫聚焦新創企業建構3階段獎勵補助,創新型計畫針對既有企業依不同產業特性,主題引導提供補助協助。

2.創業型SBIR聚焦獎助新創企業,建構「一條龍」3階段獎勵補助,簡化核銷,協助新創業者在創業早期加速創意轉成創新。

3.創新型SBIR針對既有企業提供補助,依不同產業特性與成長模式,透過中央政策與地方資源連結,以主題引導方式(例如「5+2」產業),達到產業積極轉型之目標。

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透過提升偏鄉企業數位行銷應用能力計畫,針對中南部、青年族群及中小企業進行數位化輔導,提升數位行銷觀念,導入多元資訊與通信科技工具,並透過群聚輔導方式整合資源,促進業者間相互扶持,凝結力量團體作戰,透過網路無遠弗屆之力量,協助業者產品不受地域環境之限制,推廣至全國,帶動在地經濟發展,創造數位商機。

(三)協助中小企業資金取得方面:

1.「企業小頭家貸款」及「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新增設立未滿5年之新創事業,提高保證成數為九成,以強化新創事業融資保證。

2.開辦新南向信保融資,外銷貸款優惠信用保證額度提高至6千萬元,赴新南向重點國家額度內免保證手續費。

3.信保基金於106年8月9日設置東部服務中心,強化對東部地區之中小企業服務能量。

4.辦理中小企業固本、傳承、創新之「中小企業創新優化投資方案」,加速企業整合優化及升級轉型。

四、又,為協助國內弱勢產業、中小企業及服務業因應貿易自由化衝擊,勞動部依「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及「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辦理各項協助勞工就業之調整支援措施,如補助參加職業訓練、職務再設計、創業、就業及待業協助等,以協助勞工穩定就業及轉業及再就業,因應貿易自由化所帶來之衝擊。此外,為積極促進青年就業,勞動部推動就業與技術傳承之世代合作,整合「職涯輔導」、「職業訓練」及「就業媒合」三大專業體系,協助青年做好職涯規劃與就業準備,建構訓用合一模式,提升青年就業技能以順利接軌職場。另有關中低收入戶之就業協助,勞動部透過一案到底個別化之就業服務,評估個案就業能力及需求,提供就業諮詢、職涯探索、就業促進研習活動,運用免費職業訓練、臨時工作津貼或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工作機會等就業促進工具,協助個案重返職場,穩定就業,脫離貧窮循環。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企業之風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402)

許委員就臺灣企業之風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公司治理與公司善盡法令遵循義務向為「公司法」及經濟部所追求之目標,且公司治理亦有助於股東保護及利害關係人權益之維護,而法令遵循即為公司治理之基石。又,為有效提升「公司法」之品質,經濟部於修法之前,即密集與相關工商團體及專業人士交換意見。本次「公司法」修正草案研擬迄今,已進行7場次公聽會及8場次專家學者會議,並於主管機關網站上蒐集相關興革建議,期能將所有相關企業之意見納入考量。此外,在法令施行上,經濟部將考量不同規模企業之調適與法遵能力,拉長過渡期間,並且積極宣導及輔導相關企業,期提升企業之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以有效減少企業成本與風險。

二、另為積極協助產業保留與吸引人才,行政院業就留才與攬才方面提出因應對策,說明如下:

(一)留才面

1.優化稅制並新增企業獎酬管道:

(1)修正「所得稅法」:將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自45%調降為40%;將獨資合夥組織盈餘直接課個人綜所稅,不必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本項法案刻由貴院審議中。

(2)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將「員工獎酬股票」於取得當年度依時價計算500萬元限額內,可選擇延後5年繳稅(緩繳)規定,修正為可選擇「實際轉讓時課稅(緩課)」;將「技術入股」可選擇延後5年繳稅(緩繳)規定,放寬為可選擇「實際轉讓時課稅(緩課)」,有助新創事業之發展。本項修正法案已於民國106年11月3日經貴院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月22日公布施行。

(3)研擬修正「公司法」:本修正草案刻由本院審查中,擬將員工獎酬工具(庫藏股、新股、認股權憑證)之發放對象擴及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員工。

2.創造青年發展機會:

(1)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符合一定要件者,可適用「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優惠;新創事業個人天使投資人,對同一新創公司投資金額達100萬元,投資金額50%限度內可自所得額中減除,每年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

(2)打造新創友善創業環境:包含提供融資協助、青年創業優惠貸款;國發基金匡列10億元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借重天使投資人專業經驗,共同投資,提供新創企業創立初期營運資金及後續輔導諮詢與網絡連結;設立北、中、南新創基地及單一窗口,提供媒合、交流及創業空間。

(二)攬才面:

1.延攬外國專業人才:

(1)「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於106年10月31日經貴院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11月22日公布,重點如下:鬆綁聘僱及居留期限,從3年延長至5年,並取消取得永久居留每年須在臺183日規定,放寬為5年未入國者,始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之配偶及子女申請永久居留門檻,並允許符合條件之成年子女取得個人工作許可,以及放寬直系尊親屬探親停留期限由6個月延長至1年;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得適用勞退新制、公立學校教師得支領月退休金,以及外國專業人才之配偶及子女納入健保免除6個月等待期;提供租稅優惠,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年薪300萬元以上部分,個人綜合所得稅3年減半,海外所得免計入基本所得稅額;核發就業金卡四合一(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重入國許可),提供自由尋職及轉換工作之便利性。

(2)「Contact Taiwan」網路媒合人才平臺提升至國家級之單一攬才入口網:該網站於105年6月28日啟動,作為對外攬才及外國人才來臺服務之國家入口網,同時連結實體之專人專責服務,宣傳臺灣產業優勢,便利友善就業環境。

(3)鬆綁「5+2」產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之雇主資本額或營業額限制規定:修正令釋規範,透過「通案會商」方式,新增「5+2」產業之企業納入免除資本額、營業額之限制,俾利中小企業延攬人才。

(4)增設公立高中及國中小學雙語實驗班。

2.吸引海外國人專才回流:

(1)推動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讓海外人才「進得來」、「留得住」,並放寬海外國人及其第二代回臺居留、定居條件。

(2)鬆綁跨國企業外籍幹部調臺任職及受訓,建立新南向人才雙向交流機制,在調臺任職方面,勞動部將研擬修正令釋,透過協調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於新南向業者,放寬「跨國企業」認定標準,協助新南向跨國企業幹部回臺任職;調臺受訓方面,則由經濟部會商勞動部研議放寬代訓外國員工之訓練期間原則最長6個月鬆綁為1年,並新增在臺設有營運總部、研發中心之外資企業亦得申請代訓外國員工。

3.爭取優秀僑外生留臺:鬆綁僑外生留臺尋職期間,由6個月延長到1年。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醫療院所施打公費疫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04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422)

鍾委員就醫療院所施打公費疫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對於國內醫療院所協辦公費預防接種工作之付出,本部深刻瞭解亦極為重視,故多年來持續不斷爭取經費,惟囿於政府財源有限,直至105年11月終獲同意,自106年1月起,醫療院所為兒童接種1歲以下之常規疫苗共12劑7診次,每診次補助100元接種處置費,每年所需經費約1.4億元,由疫苗基金支應,並已納入107年預算編列。

二、考量醫療院所辦理各項公費疫苗接種,均需執行接種前之健康評估及衛教、疫苗冷運冷藏管理、接種資料之登錄及上傳資訊系統等繁複之處置工作,基於提高醫療院所提升接種服務品質,確保高接種完成率,本部於106年12月22日與臺灣兒科醫學會召開「兒童預防接種及醫療品質討論會」,就接種處置費議題進行討論,決議未來醫療院所協助辦理公費疫苗接種工作,將同時補助接種處置費,補助範圍除兒童常規疫苗由現行之1歲以下擴大至學齡前外,及將已實施之75歲以上長者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納入,並爭取為每劑補助100元,刻正簽核陳報行政院。

三、為確保國家預防接種政策能永續推行,本部已將公費疫苗接種補助處置費納入刻正陳報之「充實國家疫苗基金及促進國民免疫力第三期計畫(108-112年)」草案,持續爭取基金財源,期能依計畫順利穩定推動各項疫苗接種政策。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因應少子女化現象應評估調整相關政策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04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421)

鍾委員就因應少子女化現象應評估調整相關政策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使國人「願意生、顧得好」,國家發展委員會協調相關部會推動「完善生養環境方案」,強化家庭、社區、雇主、政府間的合作機制,落實執行3大策略:

(一)教保公共普及化:建構以社區為基礎的托育教保服務,將幼兒園之公私比例,由目前的3:7,提升至109年的4:6;另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編列預算,加速營造友善育兒空間。

(二)衡平職涯與家庭:研議符合員工需求之工時或育嬰假規定,建構工作與家庭平衡環境。

(三)支持家庭生養:盤點學齡前兒童現金給付措施,整合各界資源與補強育兒經濟支持,並研議未來以實物給付為主與強化高胎次的育兒措施,以降低國人養育負擔。

二、為從國家整體發展角度,討論人口結構變遷所面臨的課題,務實且即時解決我國人口、人才問題,定期由本院賴院長主持召開「育人攬才及移民政策專案會議」,就生育、養育、培育、留用、延攬及移民等議題進行討論。其中育人政策部分,以0至2歲及2至5歲的幼兒為對象,提出「生生不息」之有效生育政策,以使我國到2030年總生育率能提高至1.4人、人口不低於2,000萬人。重要措施包括:

(一)0至2歲幼兒:持續推動社區公共托育,並提出幼兒照顧津貼, 減輕家庭負擔。

(二)2至5歲幼兒:持續推動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並邀請私立幼兒園加入政府公共化政策,比照公立幼兒園收費及調高幼教老師薪資,以持續發揮私立幼兒園服務功能,透過公私協力達到照顧幼兒責任。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強化防火管理制度落實執行消防安全檢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04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426)

黃委員就強化防火管理制度落實執行消防安全檢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所詢去年(2017年)發生火災的次數較往年大幅提高1節,由於過去我國火災認定標準是採較嚴苛作法,為了達成與國際接軌、提升便民服務、真實呈現火災統計數據等效益,重新修正「火災認定標準」及「火災案件判斷流程圖」,並增訂「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因火災認定標準不同往年,導致今年火災件數高於往年數據。

二、百貨公司、電影院、商業大樓等人潮眾多的公共場所火災傷害更大及建議加強消防安全檢查1節,本部業於106年10月26日以消署預字第1060501294號函請各消防機關針對消防安全事項,全面清查人潮出入眾多之場所(百貨公司、大賣場、電影院、PUB、舞廳、三溫暖、KTV、MTV等)、遊樂場所(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及飯店(旅、賓館)等場所之消防安全。其檢查含括所提消防栓箱被貨品遮蔽、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故障、滅火器擅自移位,以及安全梯間、逃生通道堆積雜物等,加強查核或協助查報,並追蹤複查至改善為止,本部將賡續強化百貨公司、電影院、商業大樓等建築物之消防安全檢查。

三、加強消防宣導,教導民眾正確防災防火知識1節,鑑於全國火災發生以住宅火災為主,為有效消弭該等火災,本部要求全國消防機關依「住宅防火對策執行計畫」落實推動住宅防火相關宣導措施,針對轄內高危險群之住宅優先訪視宣導,以防範住宅火災發生,106年度截至11月份合計總宣導166萬9,115戶次、316萬8,108人次。並積極規劃「住宅防火對策2.0」,戮力提升家用電器設備、電線本質安全、建構不易起火及易於避難之居住環境、製作科學化行銷資料,提高防火宣導強度、普及住宅用消防設備、營造防止縱火環境並發展防火宣導組織,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許多吃到飽相關餐廳,食物過剩太多又因為確保食物安全,必須全數銷毀,導致食物浪費嚴重,請行政院應與民間組織合作,確保食物可以妥適回收利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04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425)

邱委員就許多吃到飽相關餐廳,食物過剩太多又因為確保食物安全,必須全數銷毀,導致食物浪費嚴重,請行政院應與民間組織合作,確保食物可以妥適回收利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超市、賣場、餐廳賣不完的食物,常被當成廢棄物扔棄,食物浪費已變成全球關切之議題,我國每年剩餘的食物數量驚人,近年來全球也興起反剩食活動。

二、食品業者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及相關規定,包括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中,除規範業者衛生管理應注意之事項,以避免食品發生腐敗等不可再供食用之浪費情形外,亦要求倉儲管理應符合先進先出原則,避免因囤積早期進貨產品而造成逾期浪費。此外,本部亦公布「理想食品及農產品通路商企業指引」,並出版及發送「食品及農產品通路商企業指引手冊」,輔導業者在不違反食安法之前提下,增進食物利用性、減少食物浪費,並嘉惠有需要之人群。

三、為減少全球金融海嘯對弱勢民眾生活之衝擊,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經濟弱勢族群維持基本生活需求,在政府預算有限的情況下,結合民間資源設置食物站或發放食物券等方式協助弱勢家庭,配合鄉(鎮、市、區)網絡的連結及支援,對符合低(中低)收入戶資格、經濟陷於貧窮的邊緣戶,提供飲食、日常用品及衣物等相關扶助,其可分為實物倉儲(食物銀行)、食物券、資源媒合等方式,106年度計有32項方案,服務60萬餘人次。

四、實物給付專章已納入社會救助法草案修法,其重點包括:縣市主管機關結合民間資源辦理實物給付服務並建立物資管理運用及調度制度;捐贈物資需符合衛生安全規定、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績效優良者予以表揚。期地方政府建構因地制宜的服務模式,引導更多民間資源投入,提供彈性、立即性的服務。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埤塘設置太陽光電環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04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416)

陳委員就埤塘設置太陽光電環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29條第1項第7款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位於國家重要濕地,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同條第3項規定,第1項屬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500瓩者,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二、埤塘、滯洪池、水庫、魚塭等水域空間,考量其性質、功能、規模、區位等條件各有不同,宜由該水域空間之主管機關針對設置太陽光電研訂共同規範,例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06年12月22日召開會議研商「農田水利會埤塘設置太陽光電設施管理原則(草案)」,如已研訂共同規範可避免自然生態資源及水域環境遭受嚴重破壞,尚未必須納入環境影響評估程序。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新店焚化廠回饋設施增設溫水游泳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412)

羅委員就新店焚化廠回饋設施增設溫水游泳池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本署補助興建新店垃圾焚化廠於83年11月完工後,產權已依規定移轉新北市政府(前臺北縣政府)接管營運。

二、本署依「申請補助興建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經費作業規定」(以下簡稱作業規定),於興建階段補助地方政府回饋設施經費,依作業規定新店廠以焚化廠主體工程費之5%補助額度,於84年1月核定補助回饋設施經費約新臺幣1.867億元。

三、新店垃圾焚化廠設有「新北市青少年圖書館」之回饋設施(本館前身為新店區「安康綜合大樓(新店區安康路2段151號)」,由新店區公所於95年12月12日建造完成,100年9月起新北市政府就本大樓重新規劃使用功能),業於100年1月完成結案,目前使用狀況良好。

四、爰此,新店垃圾焚化廠已由新北市政府接管營運多年,當地民眾如有營運階段回饋設施之需求,新北市政府可依其財政狀況編列預算或以營運階段之回饋金,興建溫水游泳池等設施,以回饋當地民眾。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促進環境永續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04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427)

許委員就「鑒於第3屆聯合國環境大會(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Assembly, UNEA)的結論,建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應加速著手進行相關管制與立法,希望能以更嚴格的措施,進行改善作為,面對污染問題,希望能減輕環境的負擔,創造永續發展的生態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本次UNEA大會主題為「Towards a pollution-free planet」,結論籲請各國共同致力清除海洋(岸)垃圾及塑膠微粒、減輕與管理空氣污染、預防水體污染、及減少含鉛油漆與電池對環境的污染,以促進環境永續發展。

二、為呼應聯合國及國際對前述議題的重視,並促進環境永續發展,本署積極推動無塑海洋、清淨空氣、關懷大地、及循環經濟四大政策,相關措施簡述如下:

(一)自107年1月1日起擴大新增7大行業別限制使用購物用塑膠袋、新增管制6項含塑膠微粒產品不得製造、輸入等二項重要措施。期從源頭進行把關,避免污染海洋環境。

(二)本署研修空氣污染防制法並積極推動「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協同政府各部會藉由國營事業的減排降載、發展電動車產業、船舶切換低硫燃油、岸電充電、及禁止農廢稻草的露天燃燒等,以強化空污防制的能量與力道。

(三)藉由「水體與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及「前瞻基礎建設」,積極推動削減生活污水、嚴格管制事業廢水、畜牧糞尿資源化利用、及河川水質現地處理設施

(四)本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公告應回收汽機車的廢鉛蓄電池;研議並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俾利管理含鉛油漆的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含量限值,以減少含鉛電池與油漆對環境的污染。

(五)為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17「永續發展目標全球夥伴關係」,本署亦與創始夥伴美國環保署共同合作,啟動「國際環境夥伴計畫」,並與新南向國家及全球其他夥伴國家共同合作,達到改善全球環境的目的。

三、「Towards a pollution-free planet」亟需結合所有人的力量,共同計畫性的減低環境污染,促進環境永續發展。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398)

許委員就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第11屆世界貿易組織(WTO)部長會議於民國106年12月10日於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我國由行政院鄧政務委員振中率團參與,除積極參與多邊談判會議、雙邊協商及周邊活動外,亦拜會多位他國國會議員。雖因以印度及非洲集團為首之開發中國家集團與已開發國家對杜哈回合談判之歧見,導致本次部長會議多項議題未能獲得共識,亦未發布部長宣言,惟各國仍在服務業法規透明、促進電子商務、幫助小國順暢通關流程、建立貿易政策對話機制,以及削減非法/未報告/未管理(IUU)之漁業補貼等議題,同意未來應持續推動相關工作,是WTO談判功能雖有受損,惟並未消失。

二、我國為外貿導向經濟體,WTO對我國之重要性不可言喻。本次部長會議中,我方在各種不同場合發言時,均秉持對WTO之支持,主張所有討論均應能促進更多貿易及滿足企業界之需求,並多次公開支持削減對IUU之補貼、促進電子商務及協助中小企業參與貿易。此外,我國亦積極參與場邊活動並連署下列各國多項提案:

(一)參與支持加拿大提倡之女性經濟賦權。

(二)參與智利等80餘國提倡擴大微中小型企業參與貿易討論,並於會後發表共同宣言。

(三)參與紐西蘭促進永續發展之削減化石燃料補貼之提案,並參加其舉行之記者會。

(四)參加歐盟與澳洲等70餘國電子商務倡議提案。

(五)廣泛參與投資便捷化、服務業法規透明化、貨品貿易相關之標準與檢疫法規透明化等超過20餘場討論,充分參與國際事務。

三、目前WTO之運作雖因美方態度不明而受影響,惟各國仍透過於場外尋找志同道合之國家形成小團體方式,持續推動中小企業及電子商務等新議題合作,爰各國於WTO場域針對各項國際貿易重要工作之討論熱度並未降低。另現階段政府除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外,同時藉由雙邊(官方或民間會議)、WTO及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APEC)等各種國際場域,多面向開展與「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成員之合作關係,以深化雙邊互惠連結,不排除未來與這些會員洽簽雙邊自由貿易協定之機會。又,政府為積極加強我國未來加入區域經濟整合之準備工作,將從下列四方面著手:

(一)更新影響評估:鑒於CPTPP協定中,就規範面有暫免執行之事項,以及涵蓋國家已不包括美國,經濟部將與相關單位就現有之影響評估重新檢視並進行必要之修正。

(二)國內體制調整:先前我國為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所進行之修法已有部分生效實施,惟部分仍在貴院審議。針對不涉及CPTPP暫緩實施項目者,各法規主管部會將持續推動,請貴院儘速審議;針對涉及CPTPP中暫緩實施項目者,將由相關機關進行通盤檢討。

(三)持續辦理國內廣宣及溝通:對各界於法規調適過程中所產生之不同意見,政府將持續進行溝通,以凝聚公眾共識。

(四)爭取國際支持:政府將持續透過雙邊及參與APEC、WTO等國際場域,爭取會員支持我國之參與。

四、鑑於貿易係驅動我國與全球經濟之重要動力,政府將積極參與WTO未來各項討論與活動及尋求加入CPTPP,並將持續透過跨部會協調機制、與產業及利害關係人保持溝通,以及與各國保持密切聯繫,研商我國之工作方針與談判策略,爭取我國最大之經濟與產業利益。

(四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考試時程過近,影響考生準備考試情緒,導致舟車勞頓,有損考生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04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424)

邱委員就考試時程過近,影響考生準備考試情緒,導致舟車勞頓,有損考生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研究所階段屬學術專才教育,向由各校單獨招生,各校各系所考試方式及科目由大學之招生委員會依其師資專長、課程規劃、發展方向等因素而有不同規劃,學生可思索自身興趣及優勢選擇所想報考之學校和科系。

二、目前全國有一百多所學校研究所考試皆於第二學期舉行,考試日期衝突確有部分重疊,且依外界反映,部分學生立場期望選考學校考試日期能不衝突,以增加上榜機會;但有學生認為,擇一報考可避免重覆錄取,影響升學機會。

三、委員建議協調各校考試時間間隔明確,提供考生應試緩衝時間等節,鑒於107學年度各校研究所考試簡章皆已陸續對外公布,倘目前更動研究所考試日程,恐產生考生未能掌握正確考試日期資訊、產生招生連動效應致考試日期紊亂、招生作業之專業性及公正性受到大眾質疑等疑慮,爰本部業建議各校可固定於每年某時段內常態舉行,讓學生能有所預期及安定感,亦較能做好應試準備;並將此議題提送公私立大學校院招生檢討會議研議,避免因考試日期每年變動而令考生無所適從,影響應試權益。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勞基法遊行事件結果脫序,造成交通混亂,事後警方處理又有爭議,請就抗爭處理,訂更明確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04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437)

邱委員就勞基法遊行事件結果脫序,造成交通混亂,事後警方處理又有爭議,請就抗爭處理,訂更明確標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106年12月23日反勞動基準法修法引發之集會遊行活動,依據集會遊行法第3條規定,集會遊行主管機關為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或警察局,爰本案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負責轄區全般治安及交通秩序維護相關事宜。

二、本案主辦單位宣布活動結束,部分群眾拒不離去,持續進行一連串脫序違法行為逾7小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始終採取柔性勸導方式,惟群眾肆意違法四處流竄,甚至企圖衝向火車站,嚴重危害交通秩序與公共安全,始依據集會遊行法第25條完成警告、命令解散及制止程序,經先予圈圍防阻,並依據該條第2項以最柔性之強制力─「安全帶離」,才防止不法抗爭繼續擴大,執法過程適當、必要,符合比例原則。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04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432)

陳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去(106)年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分發部隊,確實增加役男部隊演訓及實務經驗;囿於今(107)年停止徵集義務役役男,為提升後備部隊戰力,達「訓用合一」之目的,並同步使常備部隊專注戰訓本務,本部自今年起,重新調整訓練單位,由新訓旅、幹訓班及兵監訓練指揮部(中心)負責施訓,將軍事訓練16週訓期,自入伍、專長、進階至組合、戰鬥綜合訓練,以全程一貫方式執行,在訓練課目、時數及質量上,都不會有所改變。

二、另「中級專長」由2-3週,調整為11週,使役男精熟武器實作技能,奠定教召訓練基礎,俾於戰時滿足後備部隊動員專長選充需求。

三、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採「整梯、整訓、整退、整召」方式,確立動員母體單位,使役男平、戰時在同一連隊訓練,後續將配合「同心演習」驗證,確保後備部隊戰力不墜。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北屯圳中游段整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04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420)

盧委員就北屯圳中游段整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經查北屯圳中游河段(太原路至天祥街間)渠段位於「臺中市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範圍內,臺中市政府已納入重劃工程辦理整治。經洽該府表示該重劃工程預計於本(107)年4月開工,110年4月竣工。

二、有關北屯圳後續整治,臺中市政府已將各渠段納入該府相關計畫辦理中,未來如仍需中央協助並提出申請時,本部水利署將配合研議處理。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408)

黃委員就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第11屆「世界貿易組織」(WTO)部長會議於民國106年12月10日於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我國由行政院鄧政務委員振中率團參與,除積極參與多邊談判會議、雙邊協商及周邊活動外,亦拜會多位他國國會議員。雖因以印度及非洲集團為首之開發中國家集團與已開發國家對杜哈回合談判之歧見,導致本次部長會議多項議題未能獲得共識,亦未發布部長宣言,惟各國仍在服務業法規透明、促進電子商務、幫助小國順暢通關流程、建立貿易政策對話機制,以及削減「非法/未報告/未管理」(IUU)之漁業補貼等議題,同意未來應持續推動相關工作,是WTO談判功能雖有受損,惟並未消失。

二、我國為外貿導向經濟體,WTO對我國之重要性不可言喻。本次部長會議中,我方在各種不同場合發言時,均秉持對WTO之支持,主張所有討論均應能促進更多貿易及滿足企業界之需求,並多次公開支持削減對IUU之補貼、促進電子商務及協助中小企業參與貿易。此外,我國亦積極參與場邊活動並連署下列各國多項提案:

(一)參與支持加拿大提倡之女性經濟賦權。

(二)參與智利等80餘國提倡擴大微中小型企業參與貿易討論,並於會後發表共同宣言。

(三)參與紐西蘭促進永續發展之削減化石燃料補貼之提案,並參加其舉行之記者會。

(四)參加歐盟與澳洲等70餘國電子商務倡議提案。

(五)廣泛參與投資便捷化、服務業法規透明化、貨品貿易相關之標準與檢疫法規透明化等超過20餘場討論,充分參與國際事務。

三、目前WTO之運作雖因美方態度不明而受影響,惟各國仍透過於場外尋找志同道合之國家形成小團體方式,持續推動中小企業及電子商務等新議題合作,爰各國於WTO場域針對各項國際貿易重要工作之討論熱度並未降低。另現階段政府除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外,同時藉由雙邊(官方或民間會議)、WTO及「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APEC)等各種國際場域,多面向開展與「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成員之合作關係,以深化雙邊互惠連結,不排除未來與這些會員洽簽雙邊自由貿易協定之機會。又,政府將持續推動自由化相關工作,特別是與國際法規接軌部分,過去2年我國已參考「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高標準規範進行體制調整,奠定基礎,期能加速未來在參與區域整合或雙邊協定之談判。

四、鑑於貿易係驅動我國與全球經濟之重要動力,政府將積極參與WTO未來各項討論與活動及尋求加入CPTPP,並將持續透過跨部會協調機制、與產業及利害關係人保持溝通,以及與各國保持密切聯繫,研商我國之工作方針與談判策略,爭取我國最大之經濟與產業利益。

五、至兩岸關係部分,政府盼雙方務實溝通及處理兩岸關係發展所面臨之各種議題,並積極維護兩岸官方互動及兩會制度化協商機制,持續主動就重要緊急事項與陸方聯繫,盼在既有平臺上,繼續處理兩岸經貿議題,以確保雙方利益,亦將努力維持兩岸既有聯繫機制,賡續執行ECFA早期收穫計畫之貨品降稅及服務業市場開放,為兩岸經貿環境創造良好氛圍。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南向政策推動策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1049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401)

許委員就新南向政策推動策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新南向政策秉持「長期深耕、多元開展、雙向互惠」核心理念,整合各部會、地方政府,以及民間企業與團體之資源與力量,從「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與「區域鏈結」四大面向著手,並聚焦於「5大旗艦計畫」,包括「產業人才發展」、「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產業創新合作」、「區域農業發展」及「新南向論壇與青年交流平臺」,並在公共工程、觀光、跨境電商等三大新南向具潛力領域,擬定推動計畫,期盼集中資源與力量,加強紮根及佈局,以深化與新南向國家之連結。新南向政策推動迄今已1年餘,各項交流均持續明顯增加,包含我國與新南向目標國家之雙邊貿易額、新南向目標國家之來臺旅客及來臺學生等,經統計自民國106年1月至10月止,我國與新南向目標國家貿易額較去年同期成長約17.2%;新南向18國來臺旅客人次逾175萬人次,較105年同期成長31.8%;另新南向國家105學年度來臺學生總數為3萬1,531人,較104學年度2萬8,741人,增加2,790人。

二、為加強我國與駐在國之經貿合作關係,新南向政策推動作法說明如下:

(一)民間主導、政府支持: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於經濟部支持下成立「亞太產業合作推動委員會」,共同討論重點合作產業、合作模式與推動策略,促成產業實質合作。106年10月11日至12日舉辦首屆「玉山論壇」,外交部即以「民間主辦、政府參與」方式,邀請亞太地區15國各界重要人士約800人共同參與,以創新之區域對話平臺推動臺灣與鄰近國家間之區域鏈結。

(二)選定重點合作國家:綜合考量「經濟成長率、市場規模、製造業發展程度、與臺灣產業連結度、人力資源」等因素下,選擇印尼、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度、越南等6國作為優先推動產業合作之國家。

三、另為加強我國與新南向國家之經貿合作關係,政府於106年度推動下列新措施:

(一)舉辦新南向臺灣形象展:依據我優勢產業及當地市場需求規劃形象展,並結合商機媒合會、產業合作研討會、文化表演、記者會等,協助業者拓銷同時促進新南向國家深入瞭解臺灣經貿及人文實力。106年度首次在印尼、越南、菲律賓及馬來西亞等4國辦理「臺灣形象展」,對當地政府、業者與消費者進行整合行銷,並協助我商拓展當地內需市場、強化與新南向目標國家產業合作、爭取基礎建設及系統整合商機。

(二)辦理新南向巿場及產業商機調查,掌握當地需求:106年上半年外貿協會派遣巿調人員深入新南向國家,蒐集及研析當地市場、產業與競爭力情報,並辦理新南向商機研討會,幫助我商掌握新南向巿場商機需求;同年下半年市調以產業面為主軸,篩選我國具出口優勢及目標國具進口潛力之產業,深入具有拓銷潛力之市場作系列性調查,辦理扣件、汽車零配件、清真市場商機、工具機、食品通路及綠色產業等6項產業調查,並據以規劃各項拓銷活動。

(三)成立機械買主聯盟,瞭解新南向目標國家買主需求:為深化我機械業者與新南向目標國家買主交流,106年度經濟部已委託外貿協會於菲律賓、越南、馬來西亞、印尼、印度及泰國辦理13場買主聯盟活動,邀請324家買主參與,介紹我國機械產業最新資訊,促成當地買主、臺商與國內機械廠商交流及商機媒合。

(四)建立電子商務策略聯盟:於知名電商平臺設立臺灣館,與新南向目標國家貿易機構之電子商務官網建立策略聯盟,以「台灣經貿網」作為我國與東協國家電商合作之B2B平臺,先以平臺對平臺之合作模式為基礎,再逐漸擴大為兩國電子商務合作;此外,跨境電商平臺之合作則透過「台灣經貿網」協助我商與新南向電商平臺如印尼blibli、越南TIKI、印度Tradeindia、泰國PChome Thai及澳洲ebay等電商合作,提供我商入駐優惠及上架輔導,布建新南向電商銷售網絡,強化我商在新南向目標國家在地經營能力。

(五)成立臺灣清真推廣中心:經濟部委託外貿協會於106年4月21日成立該中心,以推動建構穆斯林友善環境、輔導業者取得清真認證、培訓清真產業人才、與國際清真認證機構交流合作及辦理國內外拓銷活動。

(六)提供業者投資諮詢服務:透過聘請熟稔中文及當地語言之專人,結合政府與專業會計師事務所團隊,提供有意前往布局之廠商當地投資法規、稅務、勞工、環保等一般性投資諮詢服務,掌握在地產業資訊與商機,引介當地國投資服務機關及運用在地資訊網絡,促成合作商機。

(七)蒐集新南向重點國家之我出口優勢產業法規:透過駐外單位協助蒐集法規,已蒐集我國具有出口能量之化妝品、醫療器材等產業,新南向重點國家新加坡、澳洲、越南、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印尼、菲律賓等之法規提供業者參考;另運用經貿對話機制解決貿易障礙,協助保健食品業者解決輸往馬來西亞驗證證明。

四、我國為中小型開放經濟體,對外貿易係我國經濟發展命脈,政府將打造追求永續發展之新經濟模式,第一步即在強化我國經濟活力與自主性,加強與全球及區域鏈結,積極推動參與多邊、區域及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談判。現階段政府除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外,將持續加強與「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及「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各會員的雙邊關係,藉由雙邊官方或民間會議、「世界貿易組織」(WTO)及「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APEC)等各種國際場域,多面向開展與重要貿易夥伴之溝通及合作管道,以營造支持我國參與RCEP及CPTPP之友善氛圍。

五、至有關簽證放寬措施一節,我國給予泰國、汶萊及菲律賓等國國民免簽證待遇均屬試辦性質,試辦期滿將視辦理成效及違常情形決定是否延長辦理。另外交部針對給予各國之免簽證待遇及簽證放寬措施係不定期進行滾動式檢討,並與負責國安、警政、移民管理、經貿等業務之相關機關密切聯繫,持續就新南向簽證放寬措施進行控管,倘相關評估顯示可能對我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或就業市場造成負面影響,外交部將會同相關機關研商,隨時據以調整我對新南向國家之簽證待遇。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空氣污染防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700804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428)

許委員就空氣污染防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由於空氣污染來源眾多,非僅依靠單一管制作為改善或環保單位可獨立面對,需透過交通部、經濟部及行政院農委會等跨部會共同合作。行政院近期密集邀集相關部會檢討研議後,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通過「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將擴大整合跨部會量能,強化中央與地方夥伴關係,加速解決國內空氣污染問題。方案內容著重於細懸浮微粒之削減,提出更具體之行動,包括要求國營事業達到超低排放(全世界最嚴標準)、全面禁止烏賊車上路、加強餐飲業油煙、道路、營建工程及河川揚塵之管理等。為達到上述目標,除修法加嚴標準或加重罰則、擴大處分對象等行政手段外,政府亦將提供優惠貸款以鼓勵業者汰換高污染之老舊大客貨車。

二、台電公司目前燃煤及燃油比例偏高之電力產出模式問題,未來政府電源開發將朝「低碳減煤」之方向規劃,即提高再生能源及燃氣發電占比,降低燃煤發電,採行之具體執行策略包括:

(一)全力擴大再生能源以達成114年占比達20%目標:政府積極擴大產業與住商建置屋頂型及地面型太陽光電,加速推動離岸風電,同時推動地熱、小水力及沼氣發電。另台電公司將於同期間積極推動設置離岸及陸域風力、太陽光電、地熱發電及小型、微型水力等再生能源,並持續創造綠能友善併網環境,協助民間申設再生能源。

(二)積極擴大天然氣發電:自106年至114年止,台電公司電源開發計畫僅施工中之大林、林口及深澳更新計畫為超超臨界燃煤機組,其餘皆為燃氣機組,計有大潭電廠增建機組計畫、通霄電廠更新改建計畫、協和更新改建計畫、興達複循環更新計畫、臺中電廠增建機組計畫等。預估增加燃氣機組889.6萬瓩,另因國內天然氣接收站營運量已達上限,擴大天然氣發電須增建天然氣接收站及管線設備,爰中油公司正積極推動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台電公司亦規劃於臺中港區及協和電廠旁自建接收站,屆時全國天然氣發電之使用量可望續為增加,並提高供氣穩定性及供電安全性。

(三)降低燃煤發電占比:在電力系統供電無虞之前提下,台電公司已檢討既有燃煤機組提前除役之可行性,目前規劃興達燃煤1、2號機將於112年提前除役,然而因燃煤安全存量可達30天以上,成本波動性亦低於天然氣,為兼顧能源供應安全,並增進發電成本穩定,未來燃煤仍須具一定比例。為因應秋冬之際空污問題,在確保電力系統供電無虞前提下,台電公司配合行政院環保署於空氣品質不良區域,進行燃煤機組降載調度,未來天然氣卸收能力及再生能源發電量逐漸提升後,將可再進一步擴大燃煤發電降載空間,降低燃煤之使用。

三、除上述台電公司低碳減煤之電源開發規劃外,為因應2019年紅害減半目標,經濟部具體措施如下:

(一)中鋼企業(含中龍)針對主要排放源增設防制設備,採用最佳可行技術。

(二)中油公司推動製程尾氣回收取代重油為燃料。

(三)工業鍋爐補助規劃將與地方政府合作,補助業者改用低污染燃料,預估本(107)年及108年分別完成700座及1,390座工業鍋爐改善補助;另將輔以污染防制技術輔導,協助業者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加嚴標準。

(四)餐飲業油煙管制將訂定抽油煙機及其控制設備、油煙處理設備國家標準及研發油煙處理技術及設備。

(五)河川揚塵防制將透過水覆蓋、綠覆蓋與其他揚塵防制工法施作,降低懸浮微粒污染物之產生。

四、石化業重度污染產業調整方面,為配合國家安全、效率、節能、減碳、永續循環及科技發展,並維持國內石化產業合理成長,行政院已於106年7月3日核定經濟部所報「石化產業發展綱領」,階段性降低石化產業碳排等各項污染排放:

(一)第1階段控制污染排放總量不增加:在相關配套機制法規尚未完備前,維持總量管制區之排放總量不增加,使產業有足夠時間依市場機制自行調適投資轉型。

(二)第2階段推動石化業者加速降低各項污染排放:推動石化產業投入汰舊換新等新科技措施,落實減少排碳、排污與排廢量,與國際接軌。

五、另行政院環保署及交通部將在「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法通過後,就使用中車輛部分,加嚴出廠10年以上交通工具排放標準,劃定空品維護區禁止或限制高污染車輛進入,以抑制對國民健康有明顯影響之二行程機車及一、二期柴油貨車使用,減少高污染燃油車輛持有,並鼓勵民眾搭乘公共運輸,包括持續優化公車路線、設置計程車招呼站,鼓勵智慧化叫車,減少空車里程、二行程機車只汰不換等行動,以持續鼓勵民眾汰換燃油車輛。又各先進國家如德、法、英均已宣布2040年後禁售燃油車,車輛電動化為國際趨勢,國內汽車大多數為進口車輛或國外技術原廠授權在國內製造車輛,與國際禁售期程接軌應可減少產業及市場衝擊,經濟部亦將持續調整與輔導國內車輛產業轉型電動化,具體作法如下:

(一)為達成行政院新售車輛全面電動化之期程目標,經濟部已持續與國內汽機車業者溝通相關配套措施,業者建議政府應朝「加速老舊車輛汰換」、「補助民眾購置新能源車」及「完善充電設施建置」等三大方向提供配套措施。

(二)國內汽機車業者已投入電動車輛產業布局多年,國產電動汽車部分已有電動大客車(華德動能、唐榮車輛)、電動小客車(納智捷)及電動小貨車(中華汽車)陸續推出;國產電動機車部分更有包含中華e-moving、睿能創意Gogoro等廠商推出超過50款車型並全數通過「電動機車性能及安全測試規範」(TES);另我國電動車零組件廠商已直接或間接成為Tesla及BMW之供應商(如富田電機之馬達、和大工業之減速齒輪、貿聯之電力線材)。

(三)在行政院已明訂新售車輛全面電動化之期程目標後,國內車輛業者將加速發展電動車輛,並使國內已具實績之電動車輛關鍵零組件產業(如馬達、含控制器、動力電池、電池管理系統及充電系統)加速發展。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大林蒲遷村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700804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417)

陳委員就大林蒲遷村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選定以高雄市大林蒲地區為核心之310公頃用地設置,除協助大高雄地區廠商共同推動資源永續循環利用,創造產業循環經濟產值,帶動產業升級轉型外,並期能完成大林蒲遷村,解決大林蒲居民長期面臨之環境議題。

二、嗣經濟部於民國106年11月1日提報「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至行政院爭取公共建設類公務預算,經國發會同年11月23日邀集相關部會召開研商會議,經濟部復於12月14日提報有關前開計畫106年及107年工作項目及經費,擬請同意先行動支經費,其中106年度預算編列1億3,160萬元,均屬委辦費,主要係辦理區域能源供應中心之可行性評估規劃及高雄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之用地取得查估作業(即本案大林蒲遷村相關事宜)等,經行政院同年月26日函核復同意,惟107年經費仍應俟完成預算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爰經濟部工業局據以委託高雄市政府辦理大林蒲遷村先期調查及評估作業等,並於28日與高雄市政府簽訂委辦協議書,委辦計畫期間追溯自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後續經費撥付及執行之監督考核,將由該局依委託協議書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大林蒲遷村意願普查一節,贊成遷村者約占9成,不贊成者約占1成;又,不贊成遷村者中,主要係認為「遷村條件不明確」,希望遷村條件能更明確或多元,尚非絕對反對遷村,相信在政府重視居民訴求且核定安置專案計畫後,贊成遷村比例將再提升。至遷村條件部分,目前規劃朝向原住商區建地以一坪換一坪、建築物採專案方式辦理,政府將持續與不贊成遷村民眾進行溝通協商,並保障其權益。此外,有關遷村籌備部分,高雄市政府已於106年9月17日召開遷村籌備暨地上物普查說明會,刻正辦理地上物普查作業,預計本(107)年3月底完成。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強化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公共安全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700804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431)

羅委員就強化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公共安全對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衛福部考量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服務對象多為重度失能者,屬公共安全高風險重要場所,為加強渠等機構消防與公共安全,維護機構住民權益,採取下列輔導管理措施包括:(一)規範機構應符合建管及消防相關法規規定;(二)督請地方政府落實無預警不定期輔導查核,如有不合格機構,應依法限期令其改善、罰鍰及停辦等,並追蹤列管至改善為止;(三)將公共安全項目納為機構評鑑一級指標,如經評鑑有未符合者,不得列為優、甲等;(四)督導機構落實每年辦理2次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並會同內政部消防署辦理示範觀摩教育訓練;(五)辦理跨部會聯合公共安全督導抽查,並列入年度重點工作賡續辦理。

二、為強化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防災避難及公共安全效能,衛福部業會同內政部及相關部會擬具「強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推動方案」,並經行政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核定在案,該方案依建築消防設施、機構設立之樓層與區域、防災教育訓練及演練,政府監督管理等4大面向,研提25個工作項目、48項具體改善作為,期有效提升機構消防及公共安全效能,保障機構住民安全與權益。重要具體作為包括:檢討機構設置樓層及公共安全相關規定;要求機構定期接受用電設備維護檢查;輔導機構落實運用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自主檢核表;強化機構照顧服務員與外籍看護工防救災教育訓練,並落實夜間值班人員防災實境演練;鼓勵機構納入防災社區計畫並共同參與演練;落實各級政府網站公開評鑑與平時輔導查核結果等資訊,以利民眾查詢;研議獎助輔導機構改善消防及公共安全設施設備(含自動撒水設備等)。另為加強機構設備具初期滅火功能,內政部消防署業將主管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增列自動撒水設備及119火災自動通報裝置,檢討救助袋及緩降梯等避難器具在長照機構之合宜性,以及防火區劃與逃生動線之相關規劃,並研議機構設置等待救援空間之可行性。

三、衛福部將會同內政部督導協助地方政府,共同加強機構各項硬體及軟體之配備,有效提升機構消防及公共安全效能,於預定時程內積極推動辦理所定各工作項目及具體改善作法,並配合執行成效賡續滾動檢討,在最短時間內強化機構防災應變能力等,減少事故發生,讓受照顧者及家屬都能安心。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700804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429)

許委員就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世界貿易組織」(WTO)第11屆部長會議於民國106年12月10日至13日於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有超過千位代表參加,並包含其他WTO之觀察員或重要國際組織,例如:

世界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IMF)等,巴西、巴拉圭、烏拉圭及阿根廷等4國總統亦親臨會場致詞,顯見絕大多數會員仍重視多邊貿易體系及其功能。本次會議因開發中國家集團與已開發國家在農業、漁業、新興議題上立場仍對立,致使原先有望獲致成果之若干議題,如「糧食安全目的公共儲糧計畫」(PSH)、削減對「非法/未規範/未報告」(IUU)漁捕行為之補貼,最終成果有限或破局,且會後未發布部長宣言,惟在服務業法規透明及促進電子商務等部分議題,各成員仍達成不同程度之共識,或同意未來應繼續推動相關工作。

二、我國國際環境特殊,且為仰賴貿易發展之中型開放經濟體,在互惠共贏、形塑共同未來之目標下,追求最大化之自由貿易,是我國政府因應策略之核心理念。當前多邊貿易體制進展雖有限,惟我國仍持續積極進行雙邊、區域性或多邊貿易談判之推動工作,並未停歇。例如,本次部長會議中,我方在不同發言場域均多次強調我對WTO之支持,主張所有討論均應能促進更多貿易及滿足企業界之需求。此外,我國亦積極參與場邊活動並連署下列各國多項提案:

(一)參與支持加拿大提倡之女性經濟賦權。

(二)參與智利等80餘國提倡擴大微中小型企業參與貿易討論,並於會後發表共同宣言。

(三)參與紐西蘭促進永續發展之削減化石燃料補貼之提案,並參加其舉行之記者會。

(四)參加歐盟與澳洲等70餘國電子商務倡議提案。

(五)廣泛參與投資便捷化、服務業法規透明化、貨品貿易相關之標準與檢疫法規透明化等超過20餘場討論,充分參與國際事務。

三、目前我國已與新加坡、紐西蘭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106年7月簽署「中華民國(臺灣)與巴拉圭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ECA),同年12月與菲律賓更新「雙邊投資協定」(BIA)。惟囿於國際政治現實因素,我國無論推動洽簽雙邊ECA/FTA,或加入區域經濟整合,均面臨許多挑戰;如美國川普總統經貿政策強調公平貿易,認為所簽署FTA對美不公,造成美國工作機會流失及貿易赤字,故退出「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並展開「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美韓自由貿易協定」(KORUS)重新談判。考量NAFTA及KORUS重新談判之結果可能成為美國日後對外洽簽雙邊貿易協定之標準範本,我國將密切關注美國各項對外貿易協定後續發展。至於臺歐盟部分,同年9月13日歐盟執委會公布「貿易政策報告期中檢討文件」,表示歐盟正準備與臺灣展開投資談判,我國將與歐盟持續就投資環境、投資限制項目及措施等進行非正式溝通,並積極爭取歐盟會員國支持臺歐盟BIA,俾早日展開正式談判。

四、現階段政府將持續加強與「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及「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各會員之雙邊關係,藉由雙邊官方或民間會議、WTO及「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APEC)等各種國際場域,多面向開展與重要貿易夥伴之溝通及合作管道,以營造支持我國於未來參與RCEP及CPTPP之友善氛圍。另政府亦將持續推動法規與國際接軌之調整工作,做好與各國進行雙邊或多邊經貿談判之準備。

(五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病歷中文化推動應研擬相關具體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700804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430)

許委員就病歷中文化推動應研擬相關具體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醫療係以西方醫學為主流,專業養成教育多採用英文教科書,致醫事人員日常使用之手術名稱、檢查檢驗項目、醫療處置措施等,亦均以英文為主;又國際醫學新知發表及學術交流亦以英文為共通語言,台灣的醫療水準能與國際接軌,其中之重要因素即是國際性語言交流及溝通無障礙。

二、醫事人員書寫病歷,係為治療及照護病人之需要,所留下之紀錄,以使對病人之治療及照護有延續性、整體性。病歷之製作與書寫需考量醫療專業人員之專業性與長期習慣性,並尊重醫事人員臨床實務,選擇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尚不宜以法律強制規定書寫方式。

三、為保障病人知的權利,本部係以「以病人需求為中心之資訊中文化」為目標,並採循序漸進方式進行。目前已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99年3月12日增訂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9條之1,明定提供病人病歷摘要,應主動以中文方式提供。同年底,將「應依病人要求,依法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納入醫院評鑑基準1.5.7之評核項目。

(二)訂定應以中文書寫之病人常用資訊表單格式及範本,包括手術說明書、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中文病歷摘要、中英文併列之檢驗報告範例、各項檢查報告之結論範例、中文轉診單、轉診救護紀錄單等,並責成地方衛生局輔導醫院推動。

(三)架設醫學專有名詞中英對照線上查詢網站(http://mrc.hatw.org.tw),並陸續完成3萬餘字常用醫療專有名詞之統一中文譯名,方便民眾及醫事人員查詢。

(四)與國家教育研究院合作,出版「醫學名詞中譯手冊」並收錄於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詞彙、學術名詞暨辭書資訊網」(http://terms.naer.edu.tw/),便於各領域查詢專業詞彙。

四、綜上,病歷為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之重要工作紀錄,並作為跨領域工作團隊成員間之重要溝通工具,應尊重該類專業人員之共通習慣,以避免斷然改變,造成解讀錯誤甚而危及病人安全。惟為維護就醫病人權益,本部已積極推動各項措施以強化醫病溝通,並於官網設置病人醫療資訊中文化專區,宣導病人權利並持續責成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輔導醫療機構落實中文化醫療資訊表單之提供。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太陽能、離岸風電成本與費率間的關係應合理」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700804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433)

陳委員就「太陽能、離岸風電成本與費率間的關係應合理」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民國98年7月8日公布施行,我國採再生能源電能躉購制度,由本部每年依本條例規定組成審定會,檢視及訂定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固定價格長期保障收購20年之方式,給予業者投資誘因。

二、有關躉購費率之審定,為因應再生能源技術發展及成本變化,審定會綜合考量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平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及相關因素,參考具公信力及客觀性之資料來源及數據,並以市場實際成交價格為主,據以合理訂定躉購費率。

三、針對107年度躉購費率部分,審定會已於106年12月14日召開第3次會議完成審定,本部亦於本(107)年1月8日依行政程序進行公告,期間共歷經3場次審定會、9場次分組(太陽光電、風力發電、生質能及其他再生能源發電3個分組)會議,並進行草案預告及2場次聽證會議,邀請專家學者、設置廠商、公民團體及民眾等出席,充分陳述意見,採嚴謹之程序形成審定會之決議,權衡技術發展情形及合理誘因。

四、另有關全民承擔再生能源發展費用部分,再生能源隨技術進步,價格逐漸下降,可減少對電價之衝擊,為達成照顧民生目標,本部以民生基本用電330度不漲為政策方向,並規劃電價調幅之限制及電價穩定機制,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民生經濟之衝擊。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國防部營區安全防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04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434)

陳委員就國防部營區安全防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國防部「三軍部隊同駐一營區」指揮管制規定,對同駐一營區國軍部隊,藉由指揮、管制與督導權責律定,明確規範與整合營區國軍部隊,強化指揮管制權責,以杜絕管理罅隙,確保各項任務正常運作與部隊安全。國軍將賡續戮力警衛勤務職責,負責營區安全責任。

二、另內政部役政署前署長林國演對於座車進入營區執行公務通哨誤解引發爭議問題,已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親赴成功嶺向當日值勤之哨兵及衛兵致歉,同年12月27日並向內政部葉部長請辭獲准。

三、又,內政部對於平時執行勤務,捍衛國家、保護人民安全之軍、警、消等同仁,一貫立場與態度皆是應給予最高之尊重與敬意。本次事件之處理確實有需改進之處,該部會虛心檢討;另內政部與國防部平時有相當多需要互相協勤之處,未來也會繼續協調、精進,持續共同推動重要業務。

四、此外,國防、內政兩部同在一個營區內上班,有關成功嶺通哨機制經內政部役政署與國防部陸軍十軍團初步協商結果略以,爾後內政部役政署公務車進出成功嶺,替代役訓練班將先行通報陸軍104旅,經哨口完成人車確認及前置物箱及後行李箱檢查後通行。至未來通哨機制與作業細節,內政部役政署近期將儘速邀集國防部、陸軍十軍團與陸軍104旅協商確認,加強溝通協調,以避免誤會及爭議再生。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碳排放額度核配交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04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435)

陳委員就碳排放額度核配交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為能朝向我國長期減量目標邁進,本署已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達成第一期階段管制目標(草案)共識,於106年12月26日向行政院函報本署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第11條第2項擬具之我國第一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草案)。該目標採先緩後加速的減碳路徑,設定我國西元202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較基準年西元2005年減量2%,亦即到西元2020年我國溫室氣體淨排放總量降為260.717百萬噸碳當量,到西元2025年則較基準年減量10%及西元2030年較基準年減量20%為努力方向;減量責任由我國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部門共同承擔。

二、另依溫管法第1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總量管制應先建置盤查、查證、登錄制度,並於建立核配、抵換、拍賣、配售、交易等制度後,由本署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已明定總量管制之實施要件。本署依法推動建置法規制度之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實施盤查登錄制度,建立管理基線

1.盤查及登錄排放量可瞭解排放源之排放情形及減量空間,本署現已完成盤查、查證及登錄制度,計列管281家業者(發電、鋼鐵、石油煉製、水泥、半導體及光電業等;及燃料燃燒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者),約掌握我國燃料燃燒排放量之87.6%。

2.本署另規劃擴展盤查作為至運輸部門及住商部門,以掌握更多減量空間。

(二)建置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法規制度

1.管制目標與對象:總量管制需搭配排放交易,本署現正就總量管制目標、納管範疇及門檻(對象、製程範疇、氣體種類、一定規模以上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等進行研析,初步規劃國家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將與總量管制目標具相關性,採已列管應盤查申報排放量之業者作為總量管制基礎,進行後續制度之規劃。

2.核配排放額度:為避免業者現階段之減量作為趨緩,本署目前已規劃參考歐盟,以產品標竿值作為核配排放額度之依據,現正安排訪視排放源,蒐集所需之製程細節及能源使用資料。

3.金融管理與交易制度:排放額度之管理、交易、拍賣及配售等涉及金融管理之事項,已同步配合綠色金融行動方案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商交易制度之規劃方向。

(三)促進技術發展,建立經濟誘因制度

1.為鼓勵排放源進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本署參考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之作法訂定「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鼓勵業者以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或能源整合方式進行減量工作,並給予碳權。目前計有25件通過完成註冊,通過註冊之預估總減量為507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

2.發布「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以獎勵排放源於總量管制前進行溫室氣體減量,初步優先推動對象包括工業及能源部門。

三、綜上,本署刻正依溫管法推動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減量推動方案及各部門之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及配合擴大推動再生能源及節約能源工作,並同步辦理總量管制與碳交易之法規建置工作,規劃於109年前完成總量管制法規建置後,依溫管法第18條規定參考國際情勢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委員建議「碳排放額度核配交易辦法」以及藉由市場機制以進行減碳,本署將依前述說明持續完備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以達成溫管法所定之長期減量目標。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興達漁港土地標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700804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423)

陳委員就興達漁港土地標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興達漁港遠洋泊區原係為解決前鎮漁港內遠洋漁船停泊空間不足問題擴建,惟因遠洋漁船作業及國際規範調整,民國86年完工啟用迄今少有遠洋漁船停泊,自98年起由行政院工程會列管屬低度利用漁港,要求應積極辦理港區閒置設施活化工作。

二、另興達漁港自94年底公告為地方管漁港,現由高雄市政府權管,惟該府遲未完成土地撥用作業,港區內多數土地仍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經管,該署除每月定期召開活化閒置設施會報外,亦將本案招商情況通報該會公共工程推動會報及行政院工程會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會報。102年11月20日該署及高雄市政府達成「興達漁港土地開發原則」之共識,包括「位於漁港計畫修造船廠區之土地以可以容納100噸級以上修造船廠為原則」、「港區BOT案均同意委託高雄市政府共同辦理」等,並持續依上開共識推動活化工作。

三、又,103至104年間雖有民間自提興達漁港遠洋泊區促參案,惟均因故無法成案,其中亦包含慶富造船公司;考量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引進民間資金活化之方式尚無進展,且促使漁港轉型利用之意見不斷,行政院農委會於105年8月9日邀集遠洋漁業各產業公會及漁會針對「高雄市興達漁港遠洋漁業及整體發展需求確認」進行討論,綜合與會者意見略以,遠洋漁業產業仍有使用興達漁港遠洋泊區之需求,且需提供遠洋漁船整補維修空間,始有意願進入該區停泊,爰該會漁業署於105年10月7日會同高雄市政府海洋局至有意投資之慶富造船公司,說明土地開發相關法令。

四、此外,針對遠洋漁業產業及土地活化工作需求,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係依據「國有財產法」、「漁港法」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等辦理興達漁港修造船廠土地「公開標租」作業,投標條件除須具備「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資格外,並無其他限制,標租底價亦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設定為「基地年租金率不得低於5%」。嗣本案於106年1月17日開標,僅有慶富造船公司參與投標,並以年租金率8%得標,租期自同年5月31日至115年5月30日,計9年,該公司已於106年6月23日將第1年租金441萬2,660元繳交該署,程序透明合法,國防部亦無協助該公司取得興達漁港土地;至輿論所關注之不法疑慮,檢調單位已介入調查,該署亦將全力配合。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落實分組付費的訂戶選擇權,建立良善之有線電視商業體制,儘速改正目前有線電視廣播法之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700804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418)

鍾委員就落實分組付費的訂戶選擇權,建立良善之有線電視商業體制,儘速改正目前有線電視廣播法之規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現行費率審議之法令依據:為有線廣播電視法(下稱有廣法)第44條之規定,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等規範。審議標的包括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裝機費、復機費與移機費在內之收視費用,而此所謂基本頻道係指訂戶定期繳交基本費用始可收視、聽之頻道。系統業者每年應定期申報供審議,惟基本頻道並未以一組為限。107年度收視費用審核,本會代行審核臺南市4家有線電視業者,其於技術可行之前提下,同時規劃多組基本頻道組合,以更有效利用頻寬資源,亦能增加基本頻道廣告收益。消費者除可依其喜好選擇想收看之基本頻道組合外,系統業者更可彈性訂價納入優質頻道,以吸引、滿足消費者之視聽需求,本會即依法審查。

二、104年12月立法院審查有廣法之朝野協商結論,提出附帶決議:「依104年12月4日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決議,各黨團同意有線電視『分組原則』,其相關辦法由本會於6個月內訂定,送立法院審查。」足見立法院認為有線電視應實施分組付費,並且要求本會應訂定分組付費之相關辦法。本會其後將「有線電視分組付費辦法行政計畫」送立法院,並經立法院存查。

三、分組付費主要涉及「頻道規劃」及「收視費用」。有廣法44條第1項「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8月1日起1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此外有廣法第11條規定「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營運計畫應載明事項包含:……五、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同法第29條則規定,若有變更內容屬公司登記事項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後,始得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以上述規定觀之,有廣法對於收視費用並非僅只於系統經營者申報收視費用,由縣市政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公告。因為收視費用與頻道規劃及其類型息息相關,而頻道規劃及其類型以及收費及計算方式均為系統經營者於其營運計畫應載明之事項,營運計畫經核准後,系統經營者依據有廣法第29條規定,應依經核准之營運計畫營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有變更時,系統經營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

四、有廣法第44條規定,係地方政府據以核定轄管之系統業者,其年度應定期申報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方案,包括新進系統業者,採數位化技術申報3組以上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方案。政府推行有線電視數位化政策過程,亦有領先完成數位化之系統業者,自主規劃提報3組以上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方案,供訂戶多元選擇;本會亦有代行審核臺南市系統業者年度應定期申報之多組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方案。故截至107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已實施基本頻道多元選擇付費方案者,計有臺北市之北都、新北市之全國數位、數位天空、新北市、大豐、新竹市之新竹振道、臺中市之大台中數位、群健、台灣佳光、彰化縣之新彰、嘉義市之世新、臺南市之雙子星、三冠王、新永安、南天及高雄市之新高雄等16家。

五、為周延規劃及凝聚共識,本會於106年9月起陸續拜會消基會交換意見,召開系統業者、頻道業者、消保團體、地方政府及專家學者焦點座談會,後續將賡續參考各界意見,並再行提出有關方案及配套規劃,透過公開意見徵詢並完備相關配套法規之法制作業程序後,適時推動有線電視多元選擇付費方案。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臺中市鐵路完成高架化後,原有鐵路之土地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04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419)

盧委員就臺中市鐵路完成高架化後,原有鐵路之土地規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臺中鐵路高架工程第一階段已於民國105年10月16日通車啟用,刻進行第二階段工程施工作業。有關臺中鐵路高架化後原有鐵路之土地規劃作業,交通部臺鐵局(以下簡稱臺鐵局)自100年3月起即進行鐵路高架橋下空間多目標使用申請之規劃作業,並於103年7月17日檢送「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車站、高架道路下層空間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申請計畫」予臺中市政府審查,期間並召開多次地方說明會,以及辦理相關現勘、公聽會及座談會等,聽取地方活動需求調整申請計畫內容。臺中市政府已於106年11月22日函復原則同意上開申請計畫,臺鐵局刻據以辦理後續招商(標)前置規劃作業,俾儘速提供民眾更為完善之公共空間。

二、至鐵路完成高架化後,如有涉及都市計畫之調整變更,俟臺中市政府將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及相關文件報內政部後,該部亦將迅速協助完成變更都市計畫之法定程序。預期鐵路完成高架化後,將有助提供都會區域快鐵之便捷交通,並消除原鐵路沿線兩側地區發展之阻礙,均衡都市發展,增加經濟活動力,提升整體都市土地利用價值。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外交部第二代晶片護照,內頁將桃園機場舊第一航廈誤植為美國杜勒斯機場。重發護照將浪費公帑,建請行政院提出檢討報告,避免類似不當情形發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700804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436)

邱委員就外交部第二代晶片護照,內頁將桃園機場舊第一航廈誤植為美國杜勒斯機場。重發護照將浪費公帑,建請行政院提出檢討報告,避免類似不當情形發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事件經過: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簡稱領務局)於發行第二代晶片護照之次(106年12月26)日上午,接獲外交部李發言人憲章電詢,有媒體記者指稱有網友在爆料公社貼文質疑第二代晶片護照內頁誤用華府杜勒斯機場航站圖像,因所指第二代晶片護照該頁設計係以桃園國際機場為主題,且中央印製廠(簡稱央廠)曾於與領務局第7次會議工作報告說明各內頁圖案已取得相關授權,該局爰未對該內頁圖案有所質疑,並於第一時間回復外交部公眾會對外說明:「第二代晶片護照內頁圖案係以臺灣各縣市具特色之景點、地標、風土及民情為主題,以充分展現“活力臺灣”為風貌。此次護照內頁之一的機場圖樣係桃園國際機場,並非民眾所稱杜勒斯機場」。惟鑒於外界質疑聲浪不斷,該局爰再自行上網查證,經比對杜勒斯機場圖片確與護照內頁桃園機場圖案相似,旋即請央廠陳總經理永輝來局說明,央廠始改口稱係考量版權問題,爰依據該廠人員「親自拍攝」之舊桃園機場照片為底圖,另為豐富原圖設計,加上塔台及飛機等圖像,並參用網路上被誤植成桃園機場照片繪製;領務局爰於26日晚間召開記者會據此對外說明並向社會大眾表達歉意,並將收回已發出之2百多本護照。

二、改以印製「護照防偽貼紙」加註旅安宣導之緊急處理措施,護照無須重印:在維護國人申辦護照之權益及降低國庫損失二大前提下,領務局與央廠決定以設計「桃園機場新圖樣」的「護照防偽貼紙」加註旅遊安全宣導事項,貼在誤植之加簽頁上處理,護照無須重印,且不會影響護照安全性和防偽功能。預計第二代晶片護照可於農曆年前發行。

三、本案檢討:

1.建立標準作業程序(SOP):本案發生固因央廠未確實依會議決議洽妥每頁版權,領務局亦基於歷次改版經驗及多年合作信賴關係,認為央廠係國家級之印製廠商,承攬業務包括鈔票、郵票、有價證券及各項安全文件,內部亦有專司負責安全文件規劃設計及鑑定之單位,可提供令客戶絕對安心之服務,故於知悉該廠已函洽交通部觀光局版權,並於第7次工作會議報告各頁圖案已取得相關授權後,即未再請央廠書面確認每頁圖樣來源及授權資料,亦有疏失。爰日後將就護照改版相關作業與央廠合作內容建立書面之標準作業程序,尤其將有關護照內頁各頁圖案需該廠提出書面授權乙節納入,以避免再次發生。

2.回應媒體務經確認後再對外說明:外交部對於未能在第一時間外界質疑護照內頁圖稿時立即查覺有誤乙節,亦深切檢討,自即日起,凡媒體詢問一律要求業務單位務必先經確實查證相關事實或規定後,始可對外回應與說明。

3.本部領務局相關人員均將受到懲處以示負責:本部領務局為護照發行機關當負監督不週之責,本部已將該局陳局長華玉降調外交部參事,前局長龔大使中誠調部辦事。第二波懲處名單近期亦將公布。本部對本案採取嚴肅、認真及負責態度,已確切檢討作業流程,並會妥善處理後續相關事宜,尤其以確保人民權益為要,務使第二代晶片護照如期在農曆春節前順利發行,不容有「空窗期」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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