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20分、10時2分至12時11分、下午2時32分至5時40分

3月27日(星期二)上午9時1分至12時41分、下午1時50分至1時56分、2時35分至5時44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柯志恩  呂玉玲  郭正亮  鍾孔炤  廖國棟Sufin.Siluko 林昶佐  黃昭順  孔文吉  吳志揚  陳宜民  李彥秀  賴士葆  李昆澤  羅致政  李俊俋  何欣純  段宜康  周春米  洪宗熠  柯建銘  邱泰源  莊瑞雄  蔣乃辛  管碧玲  蕭美琴  趙天麟  李麗芬  陳超明  蘇震清  林淑芬  施義芳  蔡培慧  鄭運鵬  吳秉叡  陳曼麗  葉宜津  陳雪生  林為洲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Kolas Yotaka    林俊憲  余宛如  吳焜裕  蘇巧慧  林靜儀  黃國書  呂孫綾  高志鵬  蔡易餘  尤美女  許智傑  林岱樺  馬文君  黃秀芳  盧秀燕  蔡適應  張宏陸  鄭寶清  吳思瑤  江永昌  林德福  陳 瑩  蔡其昌  蘇嘉全  鍾佳濱  林麗蟬  吳玉琴  黃偉哲  姚文智  許毓仁  蔣萬安  費鴻泰  江啟臣  黃國昌  羅明才  陳學聖  徐永明  高金素梅 洪慈庸  王榮璋  徐志榮  吳琪銘  顏寬恒  邱議瑩  蘇治芬  劉世芳  賴瑞隆  王育敏  陳其邁  王金平  陳亭妃  周陳秀霞 趙正宇  李鴻鈞  許淑華  陳歐珀  王惠美  陳素月  楊 曜  楊鎮浯  陳賴素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王定宇  張廖萬堅 陳怡潔  陳明文  張麗善  劉櫂豪  徐榛蔚  邱志偉  劉建國  

委員出席 112人

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賴清德

 

行政院秘書長

卓榮泰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發言人

徐國勇

 

(經濟組)

 

 

經濟部部長

沈榮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聰賢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美伶(3月23日下午5時至5時40分請假,由邱副主任委員俊榮代表列席。)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美瑛

 

(財政組)

 

 

財政部部長

許虞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顧立雄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朱澤民

 

中央銀行總裁

楊金龍

 

(教育及文化組)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

 

文化部部長

鄭麗君

 

科技部部長

陳良基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林正儀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主任委員

謝曉星

 

(交通組)

 

 

交通部部長

賀陳旦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澤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詹婷怡

 

(列席時間:經濟組:3月23日上午9時至9時20分、10時2分至12時11分、下午2時32分至5時40分、3月27日上午9時1分至12時41分

 

      財政組:3月27日下午2時35分至3時56分

 

      教育及文化組:3月27日下午4時1分至4時34分

 

      交通組:3月27日下午4時40分至5時44分)

 

主  席

院長

蘇嘉全(3月23日)

 

副院長

蔡其昌(3月27日)

  席

秘書長

林志嘉(3月23日)

 

副秘書長

高明秋(3月27日)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秘書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獸醫師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9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趙正宇等20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6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8人擬具「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8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保險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0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三條及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公共場所廁所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林昶佐等20人擬具「政治檔案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三、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廢止「國史館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文化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刪除第五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三、經濟部函送「電業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一定裝置容量」,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能源供應事業及能源用戶達應辦理能源管理法規定事項之能源供應數量、使用數量基準及應儲存之安全存量」,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經濟部函送「能源供應事業應申報經營資料之項目與申報期間」,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根本不足支應」最新評估結果,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等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貸款部分檢討改善及還款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未揭露及追蹤查核回饋金運用情形及結案情況等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金額是否嚴重低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回饋與睦鄰經費改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行政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發展委員會擬具「院長承諾事項追蹤管考制度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行政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及司法院共同撰擬之「司法改革首次半年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及行政院共同撰擬之「司法改革首次半年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選舉權行使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國性不在籍投票相關修法意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兩岸經貿協商整體策略及經貿政策規劃等委辦費用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八)博物館人才培育合作計畫相關補助作業規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九、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獵雷艦聯貸案對投資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歲入預算影響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調降當日沖銷交易稅之稅式支出評估方案報告」及「研商調降當沖交易證券交易稅實施期間及適用對象範圍」公聽會會議紀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併「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處理。

七十一、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水庫清淤改善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七十二、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三、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處預算凍結第3目「中小企業發展」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四、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地質調查所預算凍結第3目「地質調查研究」449萬2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五、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能源局預算凍結第1目「能源科技計畫」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六、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商業司「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預算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七、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興建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離岸風電未來建置期程及目標」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離岸風力環評進度說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推廣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制度」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八十一、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桃園、臺中、臺南)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八十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歲出科目「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十分之一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歲出科目「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十分之一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業者重複違規情事檢討分析原因癥結研謀善策解決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八十五、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防範傳銷違法吸金行為維護多層次傳銷交易秩序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八十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重大公共建設執行檢討改善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八十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編列補助費之計畫、對象及金額等資料有欠明確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民政業務」經費凍結六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九、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第2目項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維護案」經費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第2目項下「建構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經費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九十一、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擬消防人員組織工會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第2目項下「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等經費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三、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經費凍結6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民政業務」經費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五、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第2目項下「各專勤隊、國境事務大隊、服務站及收容所之人員服裝費」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六、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歲出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歲出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除人事費外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及所屬歲出第6目項下「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經費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九、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歲出第1目「一般行政」除人事費外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歲出第7目項下「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經費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歲出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百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歲出第2目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研究所歲出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凍結5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決議(一)第2目項下「辦理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凍結百分之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新增決議(二)第2目項下辦理「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歲出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預算凍結六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捕蜂捉蛇業務回歸專業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補足人力、增加裝備、將捕蜂捉蛇回歸專業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業務簡化及強化專精訓練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第2目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經費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一、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第2目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之「物品費」凍結十分之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二、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所屬單位歲出預算第11目「社會行政業務」凍結六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三、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凍結六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四、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歲出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凍結百分之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五、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及所屬歲出第1目至第8目除人事費外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洋巡防總局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八、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預算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洋巡防總局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凍結10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預算第2目「海岸巡防業務」凍結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第2目「海岸巡防業務」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一般行政業務經費六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四、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聯絡業務經費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五、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文教業務經費六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文教業務經費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委辦費經費百分之五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八、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經濟業務經費2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一般行政業務經費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企劃業務經費2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企劃業務經費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法政業務經費百分之十五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經費百分之十五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四、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港澳業務經費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五、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港澳業務經費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聯絡業務經費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七、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第2目決議(五)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三八、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第2目新增通過決議(一)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三九、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第1目決議(三)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四○、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第6目決議(七)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四一、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第1目決議(四)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二、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第4目新增通過決議(二)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二)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四、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9項第2目決議(一)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四五、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九)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四六、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4款第1項決議(十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四七、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第7目決議(八)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四八、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8項第2目決議(一)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四九、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0項第4目決議(一)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司法院秘書長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第7目新增決議(三)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五一、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二、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目項下「房屋建築養護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三、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項下「訂閱外文期刊、報章雜誌、購買與業務相關之書刊及輿情資訊研蒐等費用」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四、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目項下「資訊處理」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五、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委辦費」凍結4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六、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項下「臺灣日本關係協會經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七、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項下「外交使節會議」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八、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項下「外交領事人員進修」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九、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項下「製作國情資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項下「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一、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領務局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二、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5目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中「業務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三、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5目項下「對外之捐助」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四、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凍結第2目「外交管理業務」1,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五、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第2目第1節項下「外交領事人員訓練」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六、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凍結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1,2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七、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項下「一般事務費」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八、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5目項下「駐外技術服務」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九、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5目項下「對外之捐助」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94萬1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一、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凍結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二、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凍結第5目「國際合作及關懷」4,4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三、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領事事務局預算凍結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2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四、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決議(十)第3目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800萬元,請安排秘密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五、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項下「出國訪問」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六、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二)第6目第2節項下「駐外單位汰換公務車」凍結4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七、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5目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中「獎補助費」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八、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領務局第2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九、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領務局第2目項下「印製晶片護照費」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一、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5目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凍結3,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二、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中「業務費」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三、(密)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目項下「鞏固雙邊及多邊關係」凍結3,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四、國家安全局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情報行政」項下「行政管理」之「業務費」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五、國家安全局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情報行政」項下「行政管理」之「資訊服務費」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六、國家安全局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情報行政」項下「行政管理」之「其他業務租金」8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七、國家安全局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情報行政」項下「行政管理」之「設備及投資」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八、國家安全局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情報行政」項下「情報建築及設備」之「設備及投資」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九、國家安全局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情報行政」6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際貿易局「一般行政」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一、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投資業務處「107年延攬海外科技人才」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二、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園區產業升級」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三、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預算凍結5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五、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決議(九)強化選舉違規監察及提升裁處效能等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六、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11項新增決議(一)凍結第2目「選舉業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七、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11項決議(二)第3目項下「兼職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八、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11項新增決議(二)第2目項下「選務策進」有關選舉罷免叢書、蒐集選舉資料等費用凍結2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九九、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11項新增決議(三)第2目項下「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凍結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11項決議(一)第2目「選舉業務」凍結2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一、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一般行政」項下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二、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以業務費進用臨時人員、勞務承攬人力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三、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歲出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四、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歲出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五、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除人事費外經費凍結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六、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5,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七、法務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凍結第6款第1項該部項下計畫預算百分之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條文及相關附表等5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藥標準規格準則」第三條附表三之一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九條附件二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六條附件四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三條條文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等2案」等30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一、本院陳委員超明,鑒於台灣人才的專業與實力受到世界肯定而頻頻被挖角海外,行政院卻只專注於雇用外籍專業人才而忽略本土人才的培養與留用,作法明顯本末倒置。此時正值大陸用惠台措施準備大舉吸收台灣人才之際,本席建請行政院應擱置意識形態的對抗,以理性與務實之態度,正視台灣產官學各界人才出走的危機,厚植台灣軟實力,創造生存的空間與機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陳委員超明,鑒於我國財政收支制度長年不公,獨厚直轄市而排擠其他縣市,導致台灣城鄉差距惡化;現正值行政院重啟修法之際,本席建請行政院應秉持務實而公平的原則與價值,提出對台灣下一代負責任的財政制度,尤其應衡量各縣市對於國庫之稅收貢獻,公平地回饋給地方政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陳委員超明,鑒於語言乃是國家文化的象徵之一,繼去年行政院長賴清德要求教育部研議將英語列為我國第二官方語言後,執政黨立委日前再度要求教育部應該廢除注音符號教學,宣稱學習羅馬拼音可以與國際接軌,上述舉措不僅引發教育與文化界人士的反彈,語言教育方針的混亂也讓台灣的家長無所適從。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陳委員超明,鑒於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公布的「2018年貿易政策議程與2016年年度報告」,再一次對於台灣禁止含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以及美國牛雜進口一事,表達關切;而時值美中台關係劇變之際,民進黨政府亟欲聯美制中,卻又遲遲不願意公開承諾將不會出賣台灣農民利益與民眾食品安全健康來換取台美FTA,導致台灣民眾人心惶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陳委員超明,鑒於中國大陸公布31項惠台措施,針對台資、台商、台生乃至台胞提供產業、財稅、用地、金融、就業、教育、文化、醫療、影視等多領域等同大陸國民之待遇,對於台灣形成巨大磁吸效應;然而,行政院僅秉持一貫之政治基調,強調陸方長期以來推出多種類似措施,都是企圖以經濟利益換取我方政治認同,卻沒有針對如何留住台灣的資金、企業與人才提出具體解決辦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陳委員超明,鑒於台北農產運銷公司農曆春節自2月16日休市5天,2月24日至26日再休3天,致使年後蔬菜到貨爆量、拍賣價暴跌,嚴重損及農民生計與權益。但事發後卻只見身為全國最高農政機關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把責任推給地方政府,這種推諉卸責的心態,本席期期以為不可。為照顧廣大農民權益,本席建請農委會應研議對農民之賠償,並就現有過量貨源進行全面促銷,同時承諾往後不會再犯下同樣之錯誤。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陳委員超明,鑒於台日漁權爭議多年未解,但日方卻一而再、再而三地片面禁止台灣漁船前往漁權未定海域作業,形同佔地為王。日前再度發生台灣海釣船東半球28號於台日重疊經濟海域內,遭到日方水產廳的漁業取締船以水砲攻擊一事,在在顯示出行政院及外交部、農委會等相關部會,對於台灣漁民權益受損一事視若無睹,明顯失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民生物價飛漲,使人民不堪其擾。建請行政院就民生物資要嚴管價位,亦要注意變相漲價之相關情事,嚴控物價方能使人民生活安定。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中共日前內部權力結構出現重大變化,未來終身制主席可能成形。此中國又推出所謂惠台政策,政策凌厲,請政府務必反守為攻,主動出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新竹縣湖口鄉、新豐鄉近期無預警停電,造成工業區設備耗損、產能損失以及住戶諸多不便,然台灣電力公司目前仍未妥善了解狀況,新竹縣湖口、新豐、竹北、新埔及竹北等皆是工業區重鎮,無法經起一再無預警跳電之損失,建請經濟部儘速了解新竹縣區域供電狀況、供電設施穩定性以及輸電設備汰換之必要性等,並妥善處理後續賠償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鑒於近年來依據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統計資料顯示,貨運業者違規超載罰則比例相當高,不僅如此,違規超駛者更以拒絕配合過磅方式規避重罰,造成國人生命安全嚴重損失;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正視交通安全,落實取締違規超載大型貨卡車輛,並依行政院106年7月1日起施行車輛行經高速公路地磅站時,確實依規定過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過去申請文建會補助「讓世界看見台灣藝術風華與內蘊─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利用藝術家對政府名器之信任,誤導國內藝術家簽定同意書一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國軍自本(107)年起停徵一年期義務役,及募兵實況是否真已能無縫接軌上我國防安全之應有兵力及戰力,籲請國防部應務實面對及因應。國軍為因應組織精實及軍事戰略的需求,已從60萬縮編到不到22萬,原徵兵制的義務役兵源也自此終結。是否從此以後不再徵兵?國防部並未說明,但是;107年國防部自訂的志願役官兵編現比目標卻僅為81%,距離國防部宣稱部隊有效發揮戰力的9成標準,還差3萬人力的缺口。而這只是以數量來估的人(力)員落差,還不含括募兵召募不符預期所肇致的兵源不穩定、國防部募兵先求有再求質的荒謬,及因軍人年改所引發對政府不信任、三軍官、士校不但報考人數不足,甚至還得降低進校門檻的窘境,真是情何以堪!本席提醒蔡政府,國防安全首在堅實戰力,無論軟、硬實力其最關鍵的問題還是在人,近來大陸多次放出未來三年、或2025年武統台灣的訊息,就蔡政府故意製造兩岸關係急凍、刻意去中國揚台獨等等作為,擦槍走火恐難避免!孫子兵法有云:「勿恃敵之不來,恃吾有以待之」,以國軍現況戰力罅隙言,真能達成「防衛固守,重層嚇阻」的戰略目標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大陸公布「惠台31項措施」的開放力度之大、範圍之廣、涉及部門之多而言,籲請政府不可小覷並應儘速有所至當回應。對岸這波攻勢,蔡政府在第一時間除仍是宣稱係「統戰技倆」外,實看不出有任何積極面對態度,行政院賴院長被問急了居然說;九二共識或惠台措施本質上都是「利中」,最後目的都是要「併吞台灣」。此一邏輯令人啞然,主政者的應對思維,竟然還停留在如此表面的層次!不知是故意還真是茫然以應!「惠台31項措施」讓蔡政府驚懼的,其實不在於其力度、廣度或深度,而在於它思維上的突破!自前(105)年520以來,因無「九二共識」,迫使兩岸關係「相靜如冰」,不管是否對岸已無耐性,現今主動遞出橄欖枝,不再視台灣人民為有別於大陸人民的另一群體,而是榮辱與共的構成者,即已擺明在對台進行「撤除邊界」的具體行動。對岸必然發現,兩岸因內戰形成的政治對立,已不再只是歷史恩怨或意識形態仇恨,而是兩岸人民長期殊異的生活方式所造成的互斥認同。而這複雜迥異的認同問題,絕不可能光靠兩岸高層的政治協商或談判解決,而是必須從根源化解。「惠台31項措施」就是一例,目的在拆除兩岸數十年分隔所築起的心靈藩籬。蔡政府是要抗拒到底,還是藉力使力,為國家發展人民福祉再造契機?相信全台灣2,300萬人民及海外華人都睜大了眼睛在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退輔會主委邱國正表示,他不贊成月退俸設天花板,並引述美國前總統林肯的話,「不能以殲滅富有的人代表我們幫助貧窮」,籲請蔡政府不要小覷軍人年改對退役軍人的權益侵害,及對國軍整體戰力成長的殺傷力。國防部部長才於不久之前向當局提出警訊稱;軍人年改處理不好會是「國安危機」,這兩位分別代表目前主管現役及退役事務的首長,才甫上任不久,即提出此種與民進黨欲藉年金改革整飭軍公教的反向說辭,除一因退役軍人繆德生上校前時陳抗年改不公不義,於攀爬樓房時不慎墜落死亡有關,更重要的是它代表了絕大多數退伍軍人內心真正的憤怒與不滿!民主制度的可貴,就在於它給了每個人立足點平等的公平機會,在不同的努力過程和際遇後,自然會產生不同的結果,擔任愈高的職位自然權力愈大薪資愈高,但相對的責任也愈大。軍公教的退休俸除了是公職人員與政府間的契約外,也是政府對其任職期間奉獻國家的回饋,如還另設天花板的話,那不就成了共產國家的齊頭式平等?若是如此;那麼為什麼正、副總統卸任後還有特別的禮遇?不是也該跟所有一般公職人一樣嗎?本席要求蔡政府,對軍人年改上應慎重考量它役期無能自主、職務夙夜匪懈及無自由等的特殊性,從優從寬,也才有利國軍整體戰力的鞏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去(106)年來台外國旅客人數為1,074萬人,較2016年成長極微,籲請政府應思突困之道。就事論事;我國觀光人數能夠逾越千萬門檻,主要係拜前時兩岸熱絡互動的陸客所致,而今兩岸陸客來台人數急速下滑,蔡政府期藉新南向政策客源補強陸客流失的缺口,從人數上來看似乎勉可維持,但問題是觀光產值的經濟成果是否等同?如果是確實成長,那為何觀光及周邊產業沒有掌聲?反而是多數觀光景點因遊客銳減而歇業甚或關門!觀光產業已成為全球經濟成長的重要支柱,其中大陸觀光客不但人數成長迅速,消費金額更是可觀。爰此;縱使兩岸關係不如過往,政府仍不應輕言不重視陸客市場。惟在預估未來陸客持續下滑下,如何積極開拓有產值的其他客源,實為政府觀光政策重要課題。例如;日本旅客消費能力最強,且日本一直是僅次於大陸,為來台旅客的第二大來源,然近年來的成長亦已經明顯趨緩。又如;東南亞旅客雖有成長,但主要仍是以華人為主,政府若要廣拓客源,則必須積極拓展東南亞國家中的穆斯林旅客。總之;針對不同國家地區,可以客製化方案來展現台灣特色,及開發更多元性觀光資源等整體性規劃著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大陸國台辦宣布31條惠台政策中,有12條是提供台資企業與大陸企業的同等待遇;另外有19條提供台灣同胞與大陸同胞的同等待遇;也就是說,大陸的惠台政策最基本的精神就是提供台灣企業和人民與大陸企業和人民相同的「國民待遇」。由於大陸惠台政策開放的項目和範圍非常廣泛,未來對於台商和台灣人民赴大陸投資和工作,必然會產生很大的吸引力;令人感到擔憂的是,我國人才、資金和技術的流失。同時從整個國家的角度來看,是否會因此造成國家安全上的疑慮?針對大陸政府如此大幅度的開放,我們政府應該如何因應,是否由行政院呈請總統就大陸惠台政策針對台灣國家的安全,召開國家安全會議研擬因應之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陳委員超明,鑒於行政院針對日前市面上各大通路販售之各家廠牌衛生紙聯合漲價引起民怨沸騰一事,經調查後,卻認為只是單純的廠商行銷手段失控所導致,此一結果完全無法令國人信服,尤其在多間知名連鎖餐廳與手搖飲料店相繼漲價後,物價已經成為國安問題。本席建請行政院應誠實面對,勇敢認錯。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陳委員超明,鑒於政府正大力推展有機農業,並開辦有機農業補貼,減輕農民驗證與生產成本,惟,媒體上屢屢傳出假冒有機產品、販售高價的不法情事,降低消費者購買有機農產品的意願,嚴重打擊有機農友的熱情,本席建請行政院應針對有機農產品認證標章建立稽核機制,以重建台灣消費者信心,鼓勵農民能夠持續發展有機農業。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陳委員超明,鑒於民進黨政府刻正推動農業新南向政策,將我國農業相關產品及技術銷往新南向國家,惟,106年台灣跟新南向國家農產品貿易金額57.6億美金,但是其中只有13.3億美金是台灣出口外銷,顯見農業新南向政策並未落實雙向互利的目標,嚴重損及台灣農民權益,卻未見民進黨政府務實地檢討調整,繼續堅持把新南向政策當成拒絕中國的替代方案,進行意識形態治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陳委員超明,鑒於台北農產運銷公司經營決策不當,導致近期菜價崩跌,雲林縣政府為照顧當地農民,鼓勵農民進行耕鋤,並向農委會爭取預算補助,每公頃補助7萬5千元。惟,耕鋤乃是將可食之農產品重新埋入土中作為綠肥,不僅暴殄天物、更是食農教育的負面案例。因此本席認為,政府補助農民耕鋤,雖立意良善,但卻是作法錯誤,應重行檢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陳委員超明,鑒於台灣面臨少子化危機,行政院預計將補助幼兒就讀私幼的家庭,每人、每年2萬到7萬元學費,初估首年中央加地方經費共300億元,解決0~5歲幼兒托育問題。但幼托機構與私人保母虐童事件頻傳,如何鼓勵安心生育。本席認為台灣當前面臨生育意願低落的問題,除了幼托機構數量不足以外,嬰幼兒托育品質的監督及管理機制更有待加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委員個人質詢)

(3月23日:經濟組由委員黃偉哲、林德福、蔡培慧、呂玉玲、羅明才、賴士葆、蕭美琴、郭正亮、羅致政、吳思瑤、徐志榮、吳琪銘、顏寬恒、蘇治芬、周春米、許毓仁、葉宜津、陳曼麗、管碧玲、鄭運鵬質詢。

3月27日:經濟組由委員趙天麟、賴瑞隆、陳超明、費鴻泰、馬文君、廖國棟、高志鵬、王惠美、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李俊俋、陳雪生、楊鎮浯、楊曜繼續質詢。

財政組由委員黃國昌、林德福、費鴻泰、吳秉叡、高志鵬質詢。

教育及文化組由委員鍾佳濱、黃國書、林昶佐、林靜儀、羅致政、吳思瑤、周春米質詢。

交通組由委員黃偉哲、吳琪銘、黃國書、李鴻鈞、呂玉玲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繼續進行交通組之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3人臨時提案,鑑於台灣本島居民平均每七百人可分配到一位醫生,蘭嶼居民則是一千八百人才可分配到一位醫生,如有重症急救的患者也只有黑鷹直升機及船運兩種後送台灣本島醫院的方式,常常會錯過黃金治療。而今(107)年2月5日更發生黑鷹直升機從蘭嶼後送重症病患至本島,途中因天候等因素而失事墜機,再次凸顯當地醫療及後送的問題。蘭嶼應即刻設立醫療大樓來提升蘭嶼醫療品質,並舒緩離島醫療資源的貧乏與困境。建請衛生福利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著手規劃醫療大樓的研擬方案,設立蘭嶼醫療大樓,以保障蘭嶼居民的健康與生命安全,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4人臨時提案,鑑於客家基本法已明文規定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應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服務於該地區之公教人員,應加強客語能力。但實際上有近四成的重點發展區未落實公事客語的服務。去年度國家考試首度納入「客語口試」項目,為擴大公事客語服務的能量,落實客家基本法的精神,爰此,要求相關國考錄取人員應優先分發至客家重點發展區域中還沒有推動「公事客語」的行政區。而針對尚未推動「公事客語」的行政區,也應鼓勵公務員報考客語認證或進修客語,並廣納熟悉客語的民眾擔任志工服務,以擴大公事客語的應用比例,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臨時提案,針對美國非營利組織Orb Media,自5大洲抽檢259項瓶裝水,結果發現僅7%(19瓶)不含塑膠微粒,有高達93%(240瓶)含有聚丙烯、尼龍和聚酯粒(PET),其中有瓶裝水最多被驗出超過1萬個塑膠微粒。調查公布後,世界衛生組織(WHO)已立即進行健康影響評估,而這些知名瓶裝水在台灣都有販售,本席呼籲政府應重視此一研究。同時專家指出,這些塑膠顆粒和某些癌症、精蟲數量稀少、過動症和自閉症有關,而民眾喝下瓶裝水,塑膠微粒可能跟著淋巴游走全身或堆積於肝臟,長期飲用會影響身體健康。另學者警告,塑膠對生態和人類都有害,人類不應該再生產塑膠瓶裝飲料。為維護民眾飲用安全,要求行政院針對進口塑膠瓶裝水訂定塑膠微粒安全含量標準,並研究及防制塑膠微粒對人體影響與危害,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四、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國內約有十五萬名單耳聽障者,因聽力缺損使生活不便,求學、就業都碰壁,例如在較吵環境中無法聽清楚別人講話,還會因為耳鳴造成頭暈、失衡、躁鬱,然現行身心障礙者認定規範下,無法認定單耳聽障者為身障者,導致他們無法跟正常人一樣生活,卻也不受國家社會福利制度協助與保障。爰此,要求行政院應儘速研擬將單耳聽障、單眼視障人士納入身心障礙者保障對象,以健全社會福利照護體制,確保民眾權益,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1人臨時提案,根據研究指出若餐飲業及小型零售商,增加1%的信用卡消費支出可提高加值型營業稅稅收最多達1.56%。同時,為刺激行動支付使用率,財政部於近期針對小規模營業人提出相關租稅優惠措施。唯營業額透明化,無法避稅,被視為小規模營業人不願導入行動支付的主要原因,實有施政效果大打折扣之疑慮。因而為擴大店家使用行動支付的誘因,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於半年內儘速評估相關電子支付減稅政策(例如:商家端減免營業所得稅、消費者端減免綜合所得稅)之可行性,以為施政有效延續,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六、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1人臨時提案,針對我國近日托嬰中心虐嬰事件頻傳,然依據衛生福利部制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顯示,對於托嬰中心設置標準,並未規範須安裝監視設備及調閱規範,導致嬰幼兒受傷時,家長及托嬰中心無法獲得明確證據或解釋,造成雙方質疑不斷引起抗議,進而影響托嬰品質。爰此,本席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二個月內研議將監視設備及調閱規範納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以保障家長、嬰幼兒、托嬰中心三方之權利,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七、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106年12月27日金防部本部連於營區內執行車輛動力測試訓練時,一輛悍馬車在營區內不慎擦撞邊坡,車輛翻覆,車上27歲上尉副連長傷重不治,21歲的駕駛受傷。悍馬車意外事件頻傳,從2003年至2017年以來,悍馬車意外至少有8起事故,官兵折損共有4人死亡,25人受傷。為儘速釐清車禍事故,本席爰提案要求國防部應檢討悍馬車及相關軍用車輛加裝行車記錄器,以維護國軍執勤安全及保障人民權益,讓軍眷得以了解意外事故原因,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八、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3人臨時提案,鑒於市區公車受限於既定行駛路線與公車站牌定點位置,常常出現公車靠站後,因接續行駛路線之路口與站牌位置距離太近,若公車路線設計為該路口左轉時,常因反應距離不夠而出現公車橫跨二車道甚至三車道的現象,若於交通尖峰時期則往往險象環生,亦易造成其他用路人的不便。爰此,本席建請交通部會同各地方縣市政府檢討各市區公車站牌設置地點與公車行駛路線,以改善公車行駛環境暨友善其他用路人,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九、本院委員李麗芬、呂孫綾、Kolas Yotaka及蘇巧慧等19人臨時提案,我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下稱本計畫)略以,為因應我國社會經濟、家庭等結構改變而衍生問題,藉整合衛政、社政、教育、勞工及警政等各該主管機關共同推動本計畫,據以健全我國社會安全網絡,提供弱勢群體及族群所需服務。查本計畫係以弱勢族群為服務目標,我國社會、教育、勞工等多項政策均將原住民族列為主要重點服務對象之一,又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6條條文規定政府應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惟本計畫權責機關未列原住民族委員會,實有不宜。爰此,建請行政院應立即修正本計畫,增列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共同推動機關,以期相關工作得基於應備多元文化意識及須備之工作方法,推動合宜及適切之服務,並以全民為對象建置社會安全網絡,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