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星期一)9時4分至12時2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雪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下午12時42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林俊憲  陳明文  葉宜津  李昆澤  徐榛蔚  陳素月  蕭美琴  陳雪生  李鴻鈞  劉櫂豪  顏寬恒

   委員出席12人

請假委員:陳歐珀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Sra.Kacaw  江啟臣  趙正宇  呂玉玲  邱志偉  黃偉哲  馬文君  黃國書  李彥秀  孔文吉  施義芳  吳焜裕  鍾孔炤  周陳秀霞 周春米  羅明才  Kolas Yotaka     劉世芳  廖國棟Sufin.Siluko

   委員列席19人

列席官員:

交通部

部長

賀陳旦

 

      路政司

司長

陳文瑞

 

      航政司

司長

陳進生

 

      會計處

處長

張信一

 

      觀光局

局長

周永暉

 

 

副局長

陳淑慧

 

            國際組

組長

鄭瑛惠

 

            旅宿組

組長

陳瓊華

 

      公路總局

局長

陳彥伯

 

      臺灣鐵路管理局

局長

鹿潔身

 

      民用航空局

局長

林國顯

 

      桃園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蕭登科

 

      航港局

副局長

劉志鴻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主任秘書

蘇明通

 

財政部賦稅署

副署長

吳蓮英

 

      國庫署

組長

馬小惠

 

      國有財產署

專門委員

胡曉嵐

 

      北區國稅局

副局長

翁培祐

 

                花蓮分局

分局長

黃慧英

 

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

副處長

呂登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組長

黃光熙

 

                  保險局

副組長

陳映秀

 

行政院主計總處

科長

林秀春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副處長

蘇文玲

 

 

科長

謝國鐘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

經理

吳桂霞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副總經理

洪素珍

 

 

經理

高淑惠

 

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

董事長

賴坤成

  席:蕭召集委員美琴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楊蕙如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就「花蓮0206震災後觀光振興政策」提出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由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及觀光局局長周永暉報告後,計有委員鄭寶清、林俊憲、陳雪生、李昆澤、陳素月、徐榛蔚、葉宜津、蕭美琴、李鴻鈞、鄭天財、劉櫂豪、邱志偉、黃國書、施義芳、周春米及Kolas Yotaka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趙正宇、陳明文、顏寬恒及陳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6項:

一、歷史上花蓮與日本的淵源相當深,這可以從花蓮各個鄉鎮遺留下的建築便可窺見,像是光復的糖廠、林田山的林場、吉安的布教所(慶修院)、鳳林與豐田的菸樓等。當時日本看見了花蓮的開發潛力,發起了一波移民活動,也吸引商社移民的進駐,分別在吉安、鳳林、豐田打造純日式的移民村。花蓮不僅有美麗風景,亦有相當豐富的歷史文化能吸引日本旅客至花蓮旅遊。然而,近年日本旅客至花蓮旅遊的人數大幅減少,爰此,要求觀光局加強整合日本歷史文化相關旅遊資訊並辦理踩線行程讓日本遊客重新認識花蓮,增加到花蓮旅遊意願,達到花蓮觀光產業產源多元化的目的,辦理情形請於2週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鄭寶清

二、0206花蓮地震嚴重影響花蓮觀光產業,但其實這次地震災區主要集中在花蓮市斷層帶周邊,其他鄉鎮幾乎都沒受到太大影響。為能多方鼓勵民眾至花蓮觀光旅遊,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與人事行政總處比照先前高雄氣爆、台東風災,持國民旅遊卡到花蓮消費時,放寬使用限制,鼓勵公務員持國旅卡到花蓮消費,辦理情形請於2週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葉宜津  鄭寶清  陳素月

三、政府因應107年2月6日花蓮地震影響,推出許多觀光相關的優惠補助措施,鼓勵民眾前往花蓮旅遊,以協助振興花蓮當地觀光。有鑑於政府提出的相關措施及民眾的協助,好不容易讓到花蓮觀光的人潮有逐漸起色的現象,但因為蘇花改尚未全線通車,加上目前鐵路仍是旅客來花蓮的主要交通選擇。爰此,建請臺灣鐵路管理局研議比照春節加開列車運輸滿足專列申請之可行性,或是增加西部嘉義台中彰化往花蓮列車平日團體票比例之可行性,評估結果請於2週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葉宜津  鄭寶清  陳素月

四、據觀光局統計,106年韓國來台旅遊人數已達百萬,但是據韓國業者表示韓國團至花蓮旅遊的模式,大部分皆為只來花蓮觀光但不住宿的樣態,這樣不僅會排擠花蓮民眾買臺鐵車票的機會,亦對花蓮的觀光收益貢獻有限,無法真正達到振興花蓮觀光之目的。爰此,要求交通部積極洽談韓國業者改變旅遊型態,改變為在花蓮過夜的旅遊模式,辦理情形請於2週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葉宜津  鄭寶清  陳素月

五、0206花蓮大地震重創花蓮觀光產業,原本農曆春節前後、正是花蓮地區外出工作者返鄉、外國旅客來觀光的高峰期,但經統計顯示,107年春節期間花蓮旅宿退訂高達八成,讓花蓮旅遊相關業者損失慘重,急需相關紓困措施。為了協助花蓮受災企業取得銀行重建資金,經濟部向花東基金申請20億元保證專款,可提供200億元貸款總額度。爰此,建請觀光局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政策方案,加強銀行對旅遊業者之貸款意願,協助振興花蓮觀光產業,辦理情形請於2週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葉宜津  鄭寶清  陳素月

六、有關交通部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管制區內C/D區設置綜合免稅商店招商案,擬加收市區預售中心權利金1.5%乙節,尚有適法性疑慮,爰要求依促參法檢討招標方式,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雪生  陳歐珀  陳明文  陳素月  鄭寶清  蕭美琴  葉宜津  李鴻鈞  施義芳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詹婷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報告。

詹主任委員婷宜:主席、各位委員。謹就今天議程,報告如下:

壹、前言

根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條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之立法精神,本會提出「建構及維護公平競爭、健全發展、多元普及之優質通訊傳播環境」之願景,並以「以寬頻社會驅動數位轉換,帶動數位經濟的典範轉移與穩健發展」為施政目標,致力完善優質數位環境,以支持政府施政、產業發展、及社會生活新境界。

本會積極規劃前瞻性寬頻建設計畫,以普及化、升級高速網路為目標帶動新興服務成長,使架構在基礎通訊路網上的網際網路與各種應用服務能蓬勃發展。至106年12月固定網路寬頻家戶普及率約為66.1%,而有線電視數位化占比已達99.46%(106年第4季);在行動網路方面,我國成長快速,至106年12月4G服務用戶數已達2,259萬,4G電波人口涵蓋率已達99.61%。

目前本會正積極規劃5G頻譜,也持續關注國際間行動網路發展趨勢,致力構建資源合理使用、促進市場參進,使IP化網路基磐建設能夠更有使用效率與彈性,並適當採取輕觸管制鼓勵創新,帶動產業、政府與社會整體的數位轉換動能。以下本會謹就本會期重要業務及施政計畫提出報告。

貳、建構寬頻基礎環境,驅動數位經濟發展

一、辦理行動寬頻業務釋照,強化優質4G服務

本會積極辦理行動寬頻業務後續釋照,加速4G基地臺佈建,提供民眾優質的4G服務品質。為辦理此次釋照,行政院前於106月4月18日公告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新增1800MHz頻段(1770-1785MHz、1865-1880MHz)及2100MHz頻段(1920-1980MHz、2110-2170MHz)供行動寬頻業務使用。

本會為落實開放前述頻段的政策,並依據上述一覽表,積極進行動寬頻釋照規劃,陸續於106年7月11日完成「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修正,將3G服務平順轉移及鼓勵偏鄉建設納入考量,並於106年7月19日開始受理申請行動寬頻競價,至9月1日截止受理申請。

本會後續經過1個半月之審查,於10月18日公告合格競價者名單及行動寬頻業務競價作業日期,並於10月31日開始正式進行行動寬頻業務競價作業,經過4天38回合之數量階段程序,決定各競標者之得標頻寬。

本會復於11月15日辦理行動寬頻業務競價作業位置競價,決定各得標者之得標標的,並於同日公告得標者名單、得標標的及其得標金,得標金共新臺幣282億6,500萬元,完成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執照屆期後續釋照作業,期將帶動我國數位建設與促進偏鄉地區寬頻網路均衡發展,奠定我國數位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

二、推動行動寬頻網路建設,便捷行動數位生活

本會參與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規劃「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辦理運輸場所公共場域4G行動通信服務品質的改善、行動寬頻網路布建的推動、電磁波教育宣導的舉辦及共構共站行動通訊平臺的推動等方案,以加速4G網路基礎建設,增進民眾對4G網路效益的認知,以利建構行動寬頻友善環境,讓民眾皆能隨時隨地使用行動寬頻上網服務。

(一)高鐵及臺鐵沿線及車站為我國重要行動通信服務場所,為讓所有民眾搭乘時能享受優質且順暢的高速行動寬頻服務,本會積極與行政院、交通部、高鐵局、臺鐵局、鐵改局等公務機關通力合作改善鐵道運輸場所4G行動通信服務品質。至106年底止,高鐵全線12處隧道區段的訊號改善及優化,並持續針對臺鐵北迴線沿線22座隧道,進行訊號改善。此外,桃園機場捷運及高速公路的部分都已場勘完畢,今年6月底之前就可以把相關的通訊做得更為完善。

(二)依據行政院103年8月訂頒「推動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績效評量原則」,本會定期召開「無線寬頻基礎建設小組」會議,並積極並持續邀請相關部會及縣市政府等公務機關(構)、電信產業協會參加,就架設基地臺法規鬆綁、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公有建物及土地供架設基地臺的管考獎勵辦法、基地臺站點協調與出租收費等事項進行討論。自102年12月至107年1月底,已召開64次會議,公有建物或土地新增釋出設置基地臺或由既有基地臺3G升級4G站點已達516處。

(三)為促進觀光旅遊之品質,及強化災變事故提供緊急通信之必要,本會協調電信業者及相關機關,於國家公園區域等山區增設行動通信基地臺,加強通訊信號的涵蓋,保障遊客安全。至107年1月底,本會已邀集相關機關及業者,召開提高行動電話通訊涵蓋率協調會議達33次,完成擎天崗遊客服務中心等20站的新設行動通訊基地臺。

(四)為推廣電磁波正確知識,使國民瞭解政府對基地臺安全的相關管制規範,本會106年度已辦理169場公務與地方電磁波知識說明及溝通座談會,宣導人次達10,383人。此外,為加強基地臺融入景觀,維護整體環境,本會持續督導業者進行基地臺共構及美化,至106年12月底,3G基地臺共站比例合計達61.9%,4G基地臺共站比例達66.5%。

(五)為協助加速4G基地臺基礎建設,本會除加快基地臺架設許可審核速度,並由專人管控申請案件的審查及核發進度,確實掌握4G建設時程,落實本會協助加速4G基地臺基礎建設政策。至107年1月止,本會共發出5家業者電臺執照4萬7,354臺,另尚有基地臺架設許可3,042臺,合計基地臺建設總數5萬0,396臺。

三、促進有線電視數位化,開闢智慧家庭新平台

推動有線電視的數位化,不僅可讓民眾享有更多樣寬頻匯流服務及高畫質節目內容,也能透過頻寬的有效運用,使有線電視形成第二條高速寬頻網路,進一步帶動我國智慧家庭與整合娛樂、物聯網與各式生活應用服務的發展。

至106年12月底,我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的整體系統頭端和傳輸網路數位化比例已達100%,家戶端滲透率達99.46%,相較於101年第4季數位化普及率23.32%,已大幅增加76.14%,相關具體作為如下:

(一)105年9月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引導有線電視產業數位升級,搭配2臺機上盒供訂戶免費借用,調整數位切換條件及強化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二)協請地方政府審酌各地有線電視業者數位化程度,納入費率審議考量,期能結合本會數位化政策及地方政府鼎力支持,督促業者加速推動數位化工作。

(三)持續運用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提供誘因,補助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的數位化建置費。

(四)藉由整合中央及地方政府資源擴大宣導,並透過跨部會合作,宣導有線電視數位化政策。

綜上,這就是要讓看電視不再只是看電視,而是如何去用電視。另外,有關促進有線電視產業數位化的成效,截至106年12月,除極少數偏遠及離島地區,全國已有56家業者達成100%全數位化,而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地區的既有跨區及新進業者,其在新北市、臺北市、高雄市及彰化縣等亦以全數位化的技術,提供結合有線電視數位化後的高速寬頻上網服務,包括醫院、學校、長照等等,推出各式數位視訊內容、雲端應用及物聯網等創新應用服務,將可推動我國智慧家庭的發展。未來,本會將持續運用既有行政措施促進產業加速數位化進程,例如:於費率審議、換照、評鑑等重大審議案時,具體要求業者進行數位化投資,並督促產業提升有線電視纜線的價值,讓消費者享有更多樣寬頻匯流服務及高畫質節目內容。

四、完備物聯網資源規劃,迎接萬物聯網時代

為促進國內物聯網發展,帶動各項創新應用服務,本會基於技術中立、業務開放原則及促進消費者選擇,推動能夠符合未來需求頻譜政策,並與國際接軌,以完備物聯網應用發展所需的電信號碼供用及頻段規劃。

有關電信號碼之供用部分,物聯網是5G之主要應用,於5G之巨量機器通訊(massive Machine Type Communications, mMTC)商轉到位前已先行熱身,鑒於物聯網的服務與市場屬於全新且應用型態尚在發展,為鼓勵產業發展,已於106年9月11日起陸續核配040字首物聯網專用門號共計900萬門供中華電信、遠傳電信及台灣大哥大等行動業者使用。

有關完備物聯網應用發展所需的頻段規劃及整備,區分為電信級與非電信級物聯網競合發展所涉商用頻譜的整備,在非電信級物聯網所使用的免執照頻段部分,除原已開放2.4GHz及5GHz等頻段外,更於106年2月再新增920-925MHz供低功率物聯網使用,讓使用LoRa及SigFox技術的經營者能儘早投入非電信級物聯網的服務;另在800MHz頻段,已規劃部分頻率(839~851MHz)供智慧型電表基礎建設(Advanced Metering Infrastructure,AMI)試驗使用。

至於電信級物聯網頻率部分,規劃使用行動業者透過競標取得的700MHz、900MHz、1800MHz、2100MHz、2600MHz頻段,具有較高的服務品質(QoS),考量物聯網的廣域網路需求及電波涵蓋特性,仍會以1GHz以下頻譜為主,但未來5G時代的高頻部分亦可能藉由先進技術提供輔助支援。

未來本會將持續密切掌握物聯網最新發展動態,為5G/IoT技術與應用發展提供足夠的頻譜資源,並適時提出相關興利政策方案及目前已持續檢討之相應法規修正案,以迎接萬物聯網時代的來臨。

五、持續強化電信業者資通安全機制、推動相關資通安全檢測,優化網路環境

通訊傳播攸關人民生活基本需求,亦是產業發展重要基礎,更是國家安全的關鍵環節,近年來通訊傳播環境的資通安全議題引發各界重視,且世界各國無不加強關注此議題,本會為建立電信事業關鍵基礎設施資安防護能量,於106年5月22日修正發布「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以完備資安法規環境,建構安全網路環境,提供可靠通傳服務。

為查核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電信機房管理及資通安全,降低固定通信業務資安事件肇生可能性,透過實施行政檢查措施,以積極之作為督導經營者確實辦理機房安全措施,於106年11月完成年度機房行政檢查預定查核機房數(16座),且機房抽檢結果全數合格,合格率100%,有效提昇固定通信業務之資通安全防護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為推動智慧型手機內建軟體資安檢測,本會業於106年3月3日公告「智慧型手機系統內建軟體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並函請手機製造商及相關電信事業,鼓勵積極自主送測,以確保智慧型手機出廠時符合基本資安規範。復為符合民間自主推動之原則,本會已責請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簡稱TTC)負責推動。

TTC為擴大民間參與,邀請中華民國資訊安全學會(簡稱資安學會)協助推動手機資安檢測業務,並自106年4月20日起提供手機內建軟體資安檢測服務。另為保障消費者權益,TTC及資安學會業依本會指導,於智慧型手機系統內建軟體資安檢測專區網頁公布經智慧型手機系統內建軟體資通安全檢測審定合格之手機,其資安級別及相關資訊;並於106年10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證明標章,以作為民眾選用手機之參考,同時達到督促業者重視手機資安之目的。

截至107年1月底,已有2家實驗室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為智慧型手機內建軟體資安檢測實驗室,1家實驗室刻正向TAF申請中;另有1款智慧型手機通過中級檢測。

另外,也非常謝謝交通委員會,去年預算審查時也給了我們一些空間,未來我們也會有一項專案報告,就是針對整體資安(IoT)匯流之後的狀況進行報告。換言之,政府去年已宣示資安及國安的政策,所以我們有去爭取相關的經費,畢竟在資安旗艦計畫中,NCC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而這裡面就包括資安防護計畫、固網、衛星等資安監測防護,協同業者針對DDoS要如何防範等等。總之,謝謝交通委員會的支持,因為過往NCC並沒有把這塊列為重點業務。

六、規劃無線廣播電臺釋照,引進廣播產業新動能

本會基於廣播產業之現況考量,及朝向落實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條及第5條立法意旨的政策思考,依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提升多元文化,以及維護人性尊嚴、尊重弱勢團體與均衡多元文化發展等項原則,就第11梯次廣播電臺釋照的政策目標、如何協助廣播市場結構改善以及釋照方法等,於105年11月本會委員會議通過釋照規劃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議,並經106年2月行政院邀集文化部、交通部等相關部會研商後,決議原則同意本會修正方案。

本會依上開行政院核定之「第11梯次廣播電臺釋照規劃」,並已修正完成「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於106年7月26日發布施行;且另於107年1月31日完成「申請經營廣播事業須知」及「廣播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案審查作業要點」之審議,依法制作業程序於2月9日公告開放受理申請;後續將據以辦理各項審查、抽籤、競價等程序,以完成釋照作業。

本次釋照除考量廣播特性、頻率分配力求普遍均衡、聽眾權益,以及部分地區仍有之近用需求,而依產業現況調整釋照張數及保留既有產業升級空間外,為引導產業因應數位發展,特別亦規劃請申請人於營運計畫中思考數位新媒體應用事宜;另本會後續也將就我國廣播於後數位匯流時代之發展形貌及相關政府機關可能協助之途徑研析評估,以引導廣播產業運用數位科技所帶來的優勢,從整體事業之經營思維、營運模式進行調整,改善經營體質,並提供聽眾高價值內容為核心的服務,活絡廣播市場。

另外,本會前於105年4月將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成立全國性廣播電臺規劃案,業經行政院於105年8月邀集本會、原民會、客委會等相關部會,就此議題進行討論並決議,以原則同意規劃之方式由原民會及客委會分別設立全區性的原住民族廣播電臺及客家廣播電臺,並收回中廣音樂網及寶島網兩網的頻率保留予該二會申請使用。

本會隨即於105年11月審議通過客委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原文會)籌設全區性廣播電臺的頻率指配申請案,並於105年12月分別核配中廣寶島網、音樂網現用頻率予客委會、原文會所設立的全區性廣播電臺,自106年3月1日起於籌設許可區域使用,且分別於106年6月、8月發給客委會、原文會廣播執照,其中講客廣播電臺與原住民廣播電臺分別於106年6月23日及8月9日開播。

七、促進國際交流,強化各國治理合作

(一)106年9月18日至19日本會郭委員文忠率團赴泰國曼谷出席太平洋電信協會舉辦「頻譜未來(Spectrum Futures)」2017年會,並擔任「5G from a Developed Market Perspective:What We Plan to DO」座談會與談人,探討頻率共享、免執照頻段、毫米波、5G頻譜及5G發展之因應規劃等議題進行交流,會後並與越南、印尼之電信監理機關進行交流。另郭委員於9月19日拜會泰國國家傳播及電信委員會(NBTC),雙方就有線電視市場發展、頻譜中長期規劃、2G終止等議題進行交換意見。

(二)106年9月30日至10月7日本會組團赴加拿大多倫多出席「倫敦行動計畫(LAP:London Action Plan)」國際會議,會中就訊息濫發防制及網路安全防護之機制與趨勢議題進行討論,會後並與日本總務省(MIC)及數據通訊協會(JADAC)就垃圾郵件防制的最新訊息及未來進一步的作法與規劃進行交流。

(三)106年10月7日至15日詹主任委員婷怡率團赴比利時布魯塞爾參加2017年國際通訊傳播協會(IIC)舉辦之「管制者論壇及第48屆年會」,並在管制者論壇上,以「富饒世代下的媒體多樣性」為題發表演說,說明我國影視媒體產業在數位經濟下的挑戰與機遇;另在年會開幕式中,則以「迎向數位化的優先要務與政策」為題發表演說,分享我國已啟動數為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本會致力於提升寬頻連結與基礎建設,促進數位服務及資訊社會健全發展。另於10月10日與比利時郵政與電信管理局進行雙邊會談,就兩國通訊傳播市場發展現況,及媒體與電信服務管制如何因應匯流趨勢等議題廣泛交流。

(四)106年10月20日至27日本會派員赴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出席「歐洲網路資訊中心(RIPE)第75次會議」,會中就IPv6轉換情況、IP地址政策、域名系統(DNS)及網路互連之發展及管理等議題進行討論。

(五)106年10月21日至27日本會派員赴美國紐約出席「物聯網資訊安全高峰會(IoT Security Summit)」,議題包括物聯網互通性及資安標準、物聯網基礎設施保護、消費性及工業物聯網防護、5G物聯網應用及運用人工智慧等新興技術保護務連網服務等,並聚焦於物聯網安全技術及隱私討論保護討論。

(六)106年10月26日至11月5日本會組團赴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阿布達比參加「第60次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ICANN)會議」,討論重點包括各工作小組報告(含人權及國際法小組、服務未及地區小組、公共安全小組等)、對董事會提出建議、新通用頂級網域域名(New gTLDs、未來政策及域名保護政策、政府諮詢委員會(GAC)運作原則的修訂、GAC參與賦權社群、GAC秘書處及GAC新版網站等議題。

(七)106年11月12日至17日本會派員赴新加坡參加「網際網路工程工作小組(IETF)第100次會議」,討論議題包括物聯網軟體更新、安全議題、網路管理、IPv6運作、IP網路基礎設施之安全運作能力等。

(八)106年11月14日至19日本會派員赴德國柏林參加「隱私與個資保護高峰會」,為因應歐盟即將自107年5月25日起實施更嚴格的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DPR),影響層面包括各國監理機關,會中就GDPR內容及實施前的準備、加速對資料的保護、以及個資保護官員角色的轉變與組織變革等議題進行討論。

(九)106年11月21日至25日本會詹主任委員婷怡受邀並率團赴日本東京,拜會情報經濟社會推進協會(JIPDEC)、軟銀(SoftBank)集團及NTT武藏野研究中心,就日本推廣個資保護機制、5G通訊技術與New Radio(NR)發展、物聯網、AR/VR及AI創新應用等議題進行交流。

(十)106年11月28日至12月3日本會派員出席於美國聖他克拉拉舉行之「北美物聯網技術博覽會」,會中討論議題包括物聯網發展及物聯網創新與科技等兩大議題,以掌握產業發展之最新趨勢。

(十一)106年12月3日至8日本會郭委員文忠率團赴美國華盛頓出席國際通訊傳播協會(IIC)「電信及媒體論壇」,討論議題包括縮減數位落差、物聯網、隱私與安全、匯流經營模式,以及國際通傳政策的影響等,會後並與各國代表、產業界人士說明我國通訊傳播市場發展現況、本會所推動促進寬頻普及政策作法,以及近期頻譜釋照情形等議題廣泛交流,有助於提升我國的國際能見度。

(十二)106年12月10日至12月15日本會組團赴泰國曼谷出「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電信暨資訊工作小組(TEL54)會議」,發表我國電信市場與法規政策近況、災害管理架構及災防告警系統、執行符合性評鑑暨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MRA)專案現況、後市場稽查及電子化標籤以及因應MRA夥伴的法規變更等經驗。

(十三)106年12月11日至14日本會派員出席「Capacity Asia 2017」會議,會中討論內容包括行動通訊發展所帶來的影音內容、國際市場趨勢、亞太地區海纜佈建、雲端資料的處理、數位時代消費者信任等議題。

參、提升多元文化發展、強化網路治理能力

一、鼓勵廣電產業自律多元發展,健全傳播環境

本會透過評鑑、換照及辦理相關研討會,並精進傳播申訴機制,強化媒體自律,以及推動無線電視及廣播產業整備計畫,使無線電視及廣播產業尋得新的發展利基,提升產業自我治理效能,相關作為分述如下:

(一)辦理廣電製播規範研討會,輔導產業發展,強化媒體自律

1.電視內容製播暨營運發展交流研討會:

為讓業者熟悉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並提供產、官、學及公民團體間對話交流機會,本會於106年10月2、3日辦理「電視內容製播暨營運發展交流研討會」,邀請學者專家、電視業者、產業公協會及公民團體代表共同探討媒體製播涉及性別議題與身心障礙者權益的內容呈現,並檢視具體個案,與電視從業人員進行面對面討論,共同督促各頻道業者提升節目品質,強化媒體自律,善盡社會責任。根據106年研討會問卷調查發現,有96.24%的媒體人員認為研討會對提升專業知能有幫助,有益於促進媒體自律。107年度將持續規劃辦理。

2.106年廣播內容暨製播規範研討會

本會於106年9月至12月間,在花蓮、臺中、高雄及臺北召開「106年廣播內容暨製播規範研討會」,課程內容包括探討廣播節目如何呈現性別平等、兒少、身障等多元文化議題,以及在數位匯流趨勢下,造成廣播產業面臨載具不斷推陳出新、聽眾流失,廣播產業應如何調整等主題。本研討會邀請各區廣播業者、節目製作業者及公協會代表參與,期藉由產官學界互動及經驗分享,為廣播產業創造新的發展契機。根據106年研討會問卷調查發現,有91.64%之廣播業者認為研討會對提升專業知能有幫助,有益於促進媒體自律。107年度將持續規劃辦理。

(二)精進傳播申訴機制,革新傳播內容申訴網

為營造媒體積極自律並對公眾負責之政策規管環境,並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3條第3項規定媒體業者應即時處理訂戶或視聽眾申訴案件、主管機關得要求業者答覆之相關規定。本會業依法律授權針對受理民眾申訴流程進行革新,自106年12月11日起將部分電視申訴案件轉予業者處理,將參考使用者回饋意見優化系統,期本會申訴網朝向「公民與媒體對話平臺」之目標邁進。

透過該平臺,頻道業者及本會可即時處理申訴案件,民眾可查詢業者或本會回覆的內容,並有再申訴的機制,此係為增加媒體業者有先行處理、即時改進的自律空間,並加強民眾與業者、民眾與本會及本會與業者的互動性,以落實「三律共管」(co-regulation)思維。

(三)因應數位匯流趨勢,推動無線電視及廣播產業整備計畫

針對我國目前無線廣電事業面臨廣告營收逐年下降、收視(聽)占比下滑等諸多困境,本會從法規面、產業結構面及政府輔導獎勵措施等面向,研議政策方向並徵詢各界意見,作為無線電視產業資源共享、擴大協作,以使無線電視及廣播產業在數位匯流趨勢下,尋得新的發展利基。

為扶助廣播事業發展,本會研議將朝鬆綁法規及規劃開放釋照方向推展,期以提供廣播事業整合及經營彈性,活絡廣播市場。針對無線電視發展議題,本會於106年間辦理無線電視整備計畫共5次會議,並邀集專家學者暨無線電視經營者共同研商,107年並就國外無線電視發展及監理政策辦理委託研究案,研究結果將作為本會相關法規研修的依據。

二、促進本國及多元文化均衡發展,維護視聽眾權益

(一)增加本國自製節目播出平臺,扶植國內節目製作,創造就業機會

為提升本國自製戲劇節目製播誘因,本會於105年12月27日發布、自106年1月8日施行「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其中除規範無線電視頻道主要時段播送本國自製戲劇節目應達同類型節目50%外,並規定其新播率應至少達到40%;至於衛星頻道,則針對有助於提振影視產業及創造文化價值之節目類型,包括戲劇、綜藝、電影(包含紀錄片)及兒童四類型節目,規定其本國節目比率在指定播送時段至少應達25%,且同時要求其新播比率,本會依法每半年查核一次。

經本會查核106年上半年執行情形,多數電視頻道符合規定,其中無線電視事業查核結果,計有2頻道予以警告,境內衛星頻道查核結果,計有2個頻道予以警告,13個頻道分別核處罰鍰20萬元。另本會刻正查核無線及衛星電視頻道106年下半年執行情形。

本會除擴大本國自製節目播出平臺,挹注相關活水外,考量文化部執掌影視音內容製作的獎補助、輔導及行銷推廣業務,並負有維護本國文化之責,因此仍須搭配該部獎勵輔助措施、人才培育及推廣行銷等工作,以共同提升本國節目製播質量,本會已與文化部建立溝通平臺,透過監理與獎勵並進的作法,以有效振興本國影視產業發展。

(二)核發講客及原住民族廣播電臺廣播執照,保障少數族群的媒體近用權

臺灣為多元族群社會,客家及原民族群相對傳播資源獲配不足,國家應基於普遍均衡原則,核配適當頻率供兩族群為言語及文化的保護以實現社會正義。講客及原住民族廣播電臺相關籌設規劃經行政院原則同意後,客委會及原文會依據廣播電視法、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等規定向本會申請籌設許可,經完成分期建置後,本會於6月22日核發講客廣播電臺執照,於8月4日核發原住民族廣播電臺執照;該兩電臺已分別於6月23日、8月9日正式播音,實踐設置全區性客家及原住民族廣播電臺的政策,以服務客家及原住民族群。

(三)推動身障者通訊傳播近用權益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通訊傳播近用權,本會於106年9月11日核定「推動無障礙通訊傳播近用環境行動方案」並發函各部會積極辦理,本會刻正彙整各部會106年度執行情形,同時於106年12月26日邀集無線電視學會、無線電視業者、相關部會(衛福部、文化部及勞動部)及口述影像團體,召開口述影像製播溝通協調會議,協助無線電視業者提供口述影像服務,目前無線電視業者將於107年配合辦理。

(四)協助兒童媒體近用,辦理「適齡兒童電視節目」評選活動

為鼓勵電視業者製播適齡兒童節目,並協助家長為其未成年子女選擇合適收視的電視節目,本會辦理「適齡兒童電視節目」評選活動,每半年公布適齡兒童電視節目名單。106年度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辦理「適齡兒童電視節目」評選活動,已於106年11月25日公布下半年獲得適齡兒童電視節目標章的節目名單,計有24家電視臺83個兒童節目獲得適齡標章。

(五)補助廣電事業辦理媒體識讀教育活動

為提升社會大眾媒體識讀素養,鼓勵廣播電視事業、大專院校及相關民間機構等單位,共同強化國人近用通傳媒體的觀念和效能,包括增加認識媒體、解讀媒體等知能,以及尊重性別平等、不同族群、身心障礙者傳播權益等議題,本會於106年2月公告媒體識讀教育研習活動補助申請作業,總補助經費新臺幣80萬元整,106年度增訂申請者位於偏遠地區、東部、離島等列為優先補助對象,以及為鼓勵更多民眾可透過網路進行遠距媒體識讀學習,擴大識讀成效,新增「數位教材推廣費」補助。106年度計補助12件,總撥付補助金額計新臺幣73萬1,805元;參與媒體識讀研習課程學員總人數為1,769人,參與通傳近用或媒體識讀正確觀念檢測學員計2,053人次(因部分受補助單位係採隨堂檢測方式,故受檢測人次超出活動總參與人數),檢測及格計1,950人次,及格率達95%。

(六)完備我國影視內容分級制度,建構友善收視環境

在保障言論自由及尊重創作自由前提下,為維護視聽眾及多元權益,並促進傳播產業健全發展,本會於105年12月公布修正「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並自106年6月施行。

為讓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民眾等更瞭解「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新修正內容,本會於106年7月及8月辦理業者教育訓練,於9月及12月辦理2場民眾宣導活動,以提升業者及民眾對於電視節目分級標識的識別度,落實節目分級觀念,並強化業者及民眾媒體素養能力。

(七)挹注產業活水,訂定電視及廣播的置入贊助管理辦法並視執行成效適時調整

本會於105年11月公布「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及「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讓目前影視產業環境能挹注更多活水,有利廣電事業實務運作及資源運用。另為配合本會訂定的本國自製節目相關辦法,使本國自製節目能有更多活水挹注,以提升節目品質,本會亦於「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中規範,電視事業於每日晚間8時至10時播送的非本國自製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並自106年5月11日起施行,以期能夠導引相關資金投入本國節目產製。

為瞭解相關法規施行成效,本會刻正函請電視業者提供置入贊助相關資金挹注之資料,本會亦將適時邀集學者專家、公協會及業者檢討現有規定。

三、透過評鑑、換照機制,提升業者治理效能

(一)藉由評鑑、換照機制,檢視業者表現作為

廣電事業的營運情形,除財務狀況的表現,其製作節目的品質,是否能符合目標視聽眾需求,亦為廣電事業經營應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本會於廣電事業的定期評鑑及換照時,就廣電事業的人事結構、經營計畫、節目規劃、財務結構、設備概況、行政指導及處分事項的執行情形等皆列為審查項目,並針對前列各項目綜合評斷後提出建議,以供廣電事業改善的參考,必要時可考量將前述廣電事業財務狀況表現不佳、未能依營運計畫製播符合目標視聽眾需求節目等問題列為限期改善事項,使廣電事業能維持節目品質,並適度調整相關成本費用支出,或增加傳播管道維持營業收入,以健全廣電事業之經營體質。

本會透過評鑑、換照等監理機制,檢視廣播電視的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藉此積極督促業者提升營運績效,促進產業健全發展及保障公眾視聽權益。106年7月至12月,共辦理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案件21件、換照案件44件,及辦理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評鑑案16件。

(二)制(修)定法規,強化內控機制

為推動媒體建立並落實內部控管機制,本會已檢討現行媒體新聞倫理委員會的運作,前於105年6月發布訂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要求所有製播新聞及財經新聞的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均應制定編採製播標準作業流程、訂定新聞編採守則,並設立內部自律組織(倫理委員會),納入外部學者專家,並得調查製播內容違反倫理及自律規範的情事,自律組織成員並擁有違規事件審議權與提案權。頻道事業除應將觀眾申訴案件及處理情形彙報至內部自律組織外,並應將每次內部自律組織的決議紀錄、觀眾申訴辦法、各項倫理規範等,於網站對外界公開。

於105年7月訂定發布「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評鑑機制綜合考量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頻道經營與內容編排、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等執行情形及財務狀況等事項,其中將「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的執行情形」列為最重要之評鑑審查項目之一,倘若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因為內控或自律組織運作的執行情形經評分為不合格,其整體評鑑即為不合格,本會將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情形列為下次換發執照時的重點審查項目。藉由評鑑制度的改良,強調內控機制的運作良窳與評鑑合格與否息息相關,促使頻道事業重視內部自律控管,避免違規情事發生。

另外,本會於106年7月修正發布「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業者於提出換照申請時,應檢具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及未來六年營運計畫書,就市場定位與頻道規劃、內部控管機制、財務狀況與收費標準、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等事項提出報告,並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換照諮詢會議提供諮詢意見,以敦促業者強化內控機制及提升節目製播品質,維護視聽眾權益。

本會並自106年10月起,依據監理實務檢討修正申設、換照及評鑑審查辦法,以合理性及合義務性的原則,簡化申設、換照及評鑑相關作業及程序性規定,鬆綁優化法規以便民興利。

四、持續凝聚跨部會跨產業影音OTT共識,帶動新媒體生態多元內容發展

隨著科技進步和寬頻提升,帶來各種創新服務的契機。我國與先進民主國家體制相同,對於網際網路秉持自由、民主、開放、自律等原則,促進保障數位人權、維護數位通訊傳播自由流通及建立自律基礎為重點。

網路世界乃實體社會之延伸,面臨數位化的新時代來臨,應先行援引實體社會既有法令或制度介接。OTT並非指涉一種特定的服務,而是提供服務及傳輸的模式,屬於後匯流時代層級化架構中的上層應用層,當中包含所有可能的政府施政行為、產業生態系統及個人社會行為等。

影音OTT是媒體市場中的破壞式創新力量,也是後匯流時代中帶動國家整體數位經濟發展的重要動能,但服務與內容提供之傳輸方式並未利用國家稀少資源,而是透過無服務品質(QoS)保證的開放網路提供;參酌國際發展趨勢及民主先進如美國、加拿大、日本、歐盟等國家,為鼓勵產業發展、尊重使用者選擇權,也考量影音OTT與傳統廣電媒體在本質上的差異,我國未以執照制度監管OTT,係積極朝向鼓勵業者自律、協助引導產製更優質多元本國內容、保障正版業者與消費者權益的方式努力,至於其內容是否符合實體社會法規的規範,諸如以著作權法規範侵害著作權行為、以兒少福利與權益相關法令去保護兒少接觸網路,依照民刑法去處理侮辱、造謠或傷害罪嫌則是以各該法令分別適用管理,如有違法則由相關法令主管機關查處,而本會所擬定之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也規範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應公告其服務條款,包含隱私權保護作法、聯繫方式、通報檢舉與相關回復管道、揭示不得有侵害智慧財產權或違反兒少保護等違法行為。

影音OTT之創新服務也帶來新的挑戰,外界關切OTT發展議題範圍廣泛,例如與傳統視訊業者的競爭與合作關係、消費者保護、智財保護、租稅、自製內容不足、人才流失等諸多議題,涉及文化部、經濟部、經濟部智慧局、財政部、勞動部、各地方政府消保單位與本會等機關權責,各機關應依其主管法令、權責與所保護的法益,因應匯流時代趨勢變化修訂相關法令與政策措施,並賦權給網路社群發聲機會,形塑各機關組織相互協調,與公私協力的網路治理模式,使整體政府執行效能提升發揮。

本會近期優先與文化部等跨部會協調合作,以及透過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方式,作為OTT治理模式,期能進一步凝聚未來發展與治理共識:

(一)辦理數位經濟下新媒體發展趨勢論壇

本會於106年10月1日與24日分別在臺北、高雄辦理「數位經濟下的新媒體發展趨勢論壇」,邀請業界代表、學者專家與相關政府機關擔任引言人與講者,分享新媒體產業發展最新的動態與相關議題的看法與經驗,釐清急需面對的問題與解決方向,作為政策擬定參考。

(二)建立「臺灣OTT交流平臺」

為透過網路治理機制凝聚各界對國內影音OTT發展,協助新媒體業者發展,與文化部共同成立「臺灣OTT交流平臺」,邀請業者與相關機關共同討論相關議題,自106年迄今已召開5次會議,目前主要討論線上影音著作權保護議題,由經濟部智慧局、文化部與本會提出相應政策與措施,並聽取業者意見。

(三)辦理「國內影音OTT之商業經營模式與收視聽衡量機制之初探」委託研究

影音OTT平臺作為一種新興的媒體形式,國內相關經營模式不斷在演化中,尤其對於影音點擊率、觸達群眾的衡量與調查,更直接影響到外界對平臺「績效表現」的印象,本會預計於107年透過本研究蒐集整理國內較具代表性的影音OTT的商業經營模式與收視聽衡量機制,分析我國相關產業政策對國內影音OTT商業模式建構的利弊影響,並提出相關政策擬定建議與當前可行的OTT收視聽衡量機制建構或調整方式。

五、促進利害關係人協力合作,營造友善網路環境

為強化兒少上網安全機制,營造友善的網路環境,本會已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委託民間團體成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106年辦理成果摘要如下:

(一)定期提供國內外免費過濾軟體及國內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包括固網及行動通信業者)過濾服務的資訊,推廣民眾選擇使用。

(二)深入各級學校校園宣導保護兒少上網安全相關概念,106年截至12月底,已至37所各級學校辦理宣導,累計宣導人數共計8,097人次。

(三)iWIN 106年共受理民眾申訴案件9,865件,其中9,368件涉及兒少身心健康議題,iWIN接獲民眾申訴後,依照個案性質函轉國內外相關單位或團體處理,請網路平臺業者協助下架移除等,平均可在4至5日內回覆申訴民眾。

(四)為擴大公民參與、廣納社會多元觀點,並鼓勵多方利害關係人透過對話,iWIN定期召開「多方利害關係人諮詢會議」,自106年迄今已召開3次會議,首次會議於7月19日舉行,計邀請30餘名學者專家、社會團體、產業界出席,說明會議之宗旨及任務,並就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0條適用問題、爭議案件之處理模式與判斷標準等議題,進行廣泛討論。第2次多方利害關係人諮詢會議於10月19日舉行,就「直播業者自律推動、兒少私密照外流」等議題進行討論。第3次「多方利害關係人諮詢會議」則於107年1月23日辦理,針對「106年度iWIN年度工作成果報告及近期爭議案件」等議題進行討論。

(五)106年11月3日督導iWIN與Facebook合辦「亞太網路安全高峰會」,同日亦安排Facebook全球網路安全總監Antigone Davis、香港及台灣公共政策總監陳澍拜會本會,討論兒少網路安全及網路社會健全環境議題。

(六)106年分別於台北資訊月、花蓮文創園區、高雄台鋁市集及台中草悟廣場辦理宣導。現場藉活動與遊戲,搭配文宣行銷推廣網路安全觀念,累計參與體驗人數達48,568人次。

六、接軌國際趨勢,聚焦網路治理新興議題

網路世界乃實體社會之延伸,面臨數位化的新時代來臨,先行援引實體社會既有法令或制度介接。然面對跨域服務的挑戰時,國際間認同之網際網路治理,以透過政府建立公眾諮詢和參與機制,落實開放政府的理念,建構網際網路的基本規範,強化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的平等關係,確保服務資訊能夠充分揭露,消費者有權進行救濟並與國際接軌,具有鼓勵產業創新之效益,本會將持續觀察新興媒體之發展趨勢,以助產業發展及消費者權益之衡平。

(一)辦理「跨境網路內容治理政策」委託研究

近年連網載具日益普及,上網人口節節攀升,「網路治理」議題在國際間也愈發受到重視。惟因網路具有跨國界、匿名及快速散布等特性,資訊來源管理不易,許多有害網路內容紛紛出現。在尊重意見自由前提下,如何為網路使用者建構安全的網路環境,是政府應當思考的課題。本會於106年委託台經院辦理「跨境網路內容治理政策」委託研究,從跨境網路治理觀點蒐集整理歐盟、美國、英國、新加坡、韓國及中國等6個區域/國家之網路內容治理政策及做法,包含智慧財產權、網路影音內容治理及兒少上網保護等議題探討。此外,為蒐集國內各界意見,亦召開三場焦點座談,再綜整比較國內外跨境網路內容治理政策,提出具體建議。

(二)本會定期派員參與ICANN及APNIC等國際網際網路治理平臺會議,以瞭解網域名稱(Domain Name)及網路位址(IP Address)的新技術、新管理制度,並就網路安全、網域名稱與IP位址查詢系統(Whois)的個資保護、新頂級域名開放、IPv6推動等網際網路衍生議題交換各國因應方式及國際間各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意見,運用所得資訊檢視國內網域名稱管理制度,推動我國IPv6基礎網路建設,累積我國參與國際網際網路治理平臺的能量。

(三)本會派員參加2017年於泰國曼谷召開的亞太地區網路治理論壇(APrIGF),與出席人士探討亞太地區各項重要的網路治理議題,包含網路犯罪的監管與法律;網路治理對社會、文化、經濟的衝擊;消除數位落差;被遺忘權,以及涉及兒少保護、隱私權、網路騷擾、網路平等使用權等數位人權問題議題的討論。此行所帶回諸如科技法律訂定、數位人權保障、數位經濟發展等豐碩資料,將有助於未來相關政策與法令擬定。

(四)本會積極派員參與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ICANN)政府諮詢委員會(GAC)國際會議,討論網際網路號碼指配職能(IANA)移轉後GAC的角色定位、新通用頂級網域域名(New gTLDs)開放工作、GAC如何參與賦權組織、GAC運作原則的修訂、GAC秘書處運作經費討論等議題,累積我國參與國際網際網路治理平臺的能量。

(五)本會於106年3月與4月間邀請大型網路平臺業者、公民團體、專家學者與國內第三方查核機制開發者等召開2場分享諮詢會議,促成平臺業者、公民團體、專家學者與國內第三方查核機制開發者建立起溝通合作平臺。台灣並列為FB全球首發提示機制12國之一。例如:2017年資訊月活動,本會協同衛福部等部會共同督導成立的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參展,展現政府支持兒少網路安全、推動電視節目分級的決心,以建構一個安全的網路社會及健康傳播環境。

(六)106年6月Facebook於香港辦理之媒體素養工作坊,並邀請台灣NGO團體與會參與。另一方面,面對網際網路的議題,NCC持續督導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辦理兒少網安宣導活動、強化兒少不宜內容申訴機制,並透過促進多方利害關係人溝通的方式加強平臺業者自律與爭議案件處理共識。

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改隸,強化域名、網址之政策與管理業務

行政院於106年9月25日核示由本會擔任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之主管機關。本會隨即依指示積極辦理該中心之章程變更及第7屆董事、監察人遴選作業;該中心之章程變更於106年10月13日獲第6屆董事會通過,並於106年12月22日完成法院登記;第7屆董事、監察人遴選名單於106年11月24日獲第6屆董事會通過,第7屆董事於106年12月28日召開董事會議,選出卓政宏董事擔任第7屆董事長、黃勝雄博士擔任執行長。

該中心106年除日常之「.tw」網域名稱及IP位址註冊之業務外,配合本會將其納入A級資安責任等級財團法人,除了進行網段切割、佈署相關資安設備等強化措施外,另執行A級應辦事項,包括每年定期內稽、BCP演練、社交工程演練、情境式演練、通報演練、APT防護、SOC監控、辦理弱點掃描、滲透測試及健檢、資安課程訓練、維持國際資安專業證照等。

該中心106年已協助本會「通訊傳播網路資通安全防護中心」計畫建置DNS監控子系統建置,內容包含:頂級域名、次級域名之DNS及各主要ISP之Cache DNS之主動即時服務監控以供本會隨時掌握國內DNS之現況,成果已於「106年府會資安週」公開展示。107年該中心新領導團隊也將在推廣IPv6普及、提升網域相關國際事務參與效能、DNS資安防護能量、我國各相關組織機構網路治理能量等方面,率領該中心與本會協力促進臺灣通訊網路發展並帶動數位轉換及數位經濟。

肆、致力平衡城鄉差距、建構數位包容社會

一、辦理前瞻基礎建設,加速提升偏鄉寬頻應用服務環境

本會運用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逐年提升偏鄉固網寬頻接取普及服務12Mbps以上之寬頻涵蓋率已超過96%;惟因高速傳輸頻寬的需求日益增加,為加速滿足消費者對寬頻應用服務之需求,並優化偏鄉之網路涵蓋率,本會推動前瞻基礎建設─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計畫(政府8億,民間8億),藉由政府補助部分建設費用並搭配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以落實平衡城鄉差距。

本會106年共計受理60件業者提出之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計畫補助申請,包括20件Gbps等級固網寬頻網路到偏鄉、20件100Mbps等級固網寬頻電路到偏鄉村里主要聚落、10件擴展Wi-Fi熱點頻寬及10件建置偏鄉行動寬頻高速基地臺,刻正辦理審查作業。

二、提升偏鄉離島有線電視數位化,整備完善數位建設基礎

(一)本會運用既有行政措施,結合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等政策誘因,透過補助業者有關有線電視系統數位化建置費等方式,提高業者自主將經費與人力資源投入有線電視數位化的意願,促成偏鄉離島有線電視數位化建設的發展。

(二)本會106年與8家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簽訂行政契約,建置偏鄉、花東地區、金門及馬祖等離島地區數位有線電視網路,核定補助金額總計新臺幣6,503萬6,000元,並有效提升花東地區數位服務訂戶普及率,由105年底46.61%提升至106年75.23%以上,金門地區完成數位化60%以上,馬祖地區可完成數位化20%以上。

三、推動網站無障礙認證標章檢測服務

本會推動網站無障礙認證標章檢測服務,可促成我國無障礙網路空間的形成,期能建立身障者友善近用的網站環境,促進身障者的網頁近用,以期建構數位包容的社會。

有關推動網站無障礙認證標章檢測服務,本會辦理如下事項:

(一)本會已於102年底建置「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103年7月正式啟動受理無障礙網頁檢測服務,持續辦理無障礙網頁檢測及諮詢工作,並於104年將身心障礙者納入參與抽測,且於105年更進一步增加身心障礙者抽測比例並進行實地訪查,並於106年進行公部門網站之無障礙化程度清查,以推動網站無障礙認證標章檢測服務。

(二)本會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並參酌全球資訊網協會(W3C)發布的「網頁內容可及性規範2.0版(WCAG 2.0)」,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座談會,共同研擬符合國際網站可及性規範發展及本國檢測、稽核實務需要的無障礙網頁開發指引,於106年2月15日修正發布「各級機關機構學校網站無障礙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並增訂「網站無障礙規範2.0版」,以推動數位包容社會。

(三)本會亦持續擴大推動公私立機構網站無障礙標章申請登錄及檢測工作,同時加強推廣「網站無障礙規範2.0版」,提供網站開發與維護人員可依循的無障礙網站設計準則,並持續針對政府各級機關、學校及廠商辦理「網站無障礙規範2.0版」推廣說明會及設計課程,也製作12小時數位課程並拍攝宣導影片,置於網站上供網站設計者開發參考使用。

伍、維護國民通傳權益、保障消費者利益

一、檢討電信批發價格管制機制,活絡市場機能

檢討電信批發價格(調降中間批發價格),有助於降低市場參進的門檻,活絡電信服務市場的競爭,並有助於推動我國數位經濟的發展。

有關檢討電信批發價格管制機制,本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參考先進國家朝向中間批發價格管制的模式,以及我國產業發展的實務現況,本會於106年3月委員會議通過「第一類電信事業電信資費價格調整係數」案,係以批發價格管制為核心,輔以零售價格管制為手段,本次針對市場主導者的固網零售xDSL電路月租費進行調降,調降幅度為3.19%減物價指數,並考量高速寬頻網路投資佈建誘因;其他含市內、長途數據電路、網際網路互連頻寬費用等5項批發服務,調降幅度為5.1749%減物價指數,期望中間批發價格的調降帶動電信服務競爭並降低參進的門檻。調整係數管制期間為3年,自106年4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止。

(二)於106年4月核定市場主導者(中華電信)資費,調降其電路月租費及中間批發價格等資費項目,將帶動電信市場競爭,並兼顧消費者權益的保障,讓消費者能夠以較以往優惠的價格獲得更高速的上網服務。

(三)為強化行動通信市場競爭環境,本會於106年11月份公告訂定「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接續費上限」,將行動接續費由105年每分鐘1.15元逐年下降至109年每分鐘0.571元之合理區間,期望透過降低行動通信網路接續費率,提供各電信業者推出更優惠資費的機會,並引導產業持續投資新技術,以更有效率、更低成本的網路來提供創新服務,嘉惠廣大的通信消費者。

(四)此外,市場主導者之網際網路雙方互連(Private Peering)批發價除依電信資費價格調整上限制調降,本會亦要求市場主導者配合每年亞太地區互連費率檢討雙方互連(Private Peering)批發價費率,將有助於促進匯流發展、增加頻寬效率,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二、提昇寬頻上網服務品質,促進匯流服務便利生活

本會督導業者加強建設基地臺、擴大訊號涵蓋範圍,及每月公布固定通信寬頻網路裝機統計速率等,以提升我國寬頻上網服務品質,相關辦理事項如下:

(一)為提升固網寬頻上網服務水準,本會持續督導業者公布每月固定通信寬頻網路裝機統計速率,並責成業者每年定期辦理廣告速率達成率服務品質項目自評作業。

(二)督導行動寬頻業者落實依事業計畫書規劃,建設網路系統及基地臺,並鼓勵業者導入先進技術,解決未來大量頻寬傳輸速率的應用需求,並要求業者就取得的頻譜,發揮最大效率,及加強基地臺的建設,擴大基地臺的涵蓋範圍,以提供民眾優質的寬頻上網服務品質。

(三)督導行動寬頻業者落實依事業計畫書規劃,建設網路系統及基地臺,並鼓勵業者導入先進技術,解決未來大量頻寬傳輸速率的應用需求,並要求業者就取得的頻譜,發揮最大效率,及加強基地臺的建設,擴大基地臺的涵蓋範圍,以提供民眾優質的寬頻上網服務品質。

三、關注消費者心聲,維護使用通訊服務權益

(一)公布電信業者消費爭議、督促業者改進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本會持續定期召開「討論業者客服處理申訴案件事宜」會議,並按月公布電信業者消費爭議數量、申訴類別,統計106年8月至12月通信申訴案件數總計共3,782件,依其電信項目進行分析,以行動通訊類申訴案件居多(共3,243件、占85.75%),本會針對消費者申訴最多的業者,列為重點輔導對象,要求提出改善措施。另外,本會每月定期公告通訊消費申訴監理報告於本會網站(https://www.ncc.gov.tw/chinese/news.aspx?site_content_sn= 3156&is_history=0)期以資訊公開透明方式,促進通訊服務市場有效競爭,並加強消費者保護。

(二)2G行動電話業務終止後力求平順移轉、保障消費者權益

1.因應行動通信技術的演進,為有效利用稀有且有限的頻率資源,極大化國家整體利益,我國行動電話(2G)業務於106年6月30日依法屆期終止;為保障2G用戶能平順移轉、相關服務能延續提供,本會於105年9月委員會議通過「行動電話業務終止用戶權益保障行動方案」,該方案揭櫫平順移轉的政策目標,要求電信業者提供優惠資費方案、契約移轉簡便作業、終端設備警語提醒、媒體強力宣導、保證金退還、偏鄉及弱勢族群接近宣導及透過公部門、機關協力等措施,2G用戶數已由105年10月31日的47萬2,315戶下降至106年6月30日的7萬6,796戶,整體用戶數下降83.7%。

2.為保障未及移轉用戶的權益,本會請各業者提供各項措施,包括引導客服善後處理機制、2G業務免付費客服專線、網路平順切換、號碼保留6個月緩衝機制等續行處理措施,2G業務終於106年6月30日完成其階段性任務,正式退出我國行動通信舞臺,相關用戶可依其意願移轉,持續享有電信服務,同時也有效降低業者網路營運成本及節能減碳,我國也邁向行動寬頻服務新紀元。

3.為因應第三代行動通信(3G)業務將於107年12月31日依法屆期終止,本會於107年1月3日通過「因應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終止用戶權益保障行動方案」,於107年12月31日3G業務終止前逐步落實,在「零衝擊、無爭議」之原則下,達成「服務完全移轉」之政策目標。換言之,我們會陸續針對需要檢視的法規以及需要要求消費者的部分來著手,同時我們也跟行政院消保處及消基會有著非常密切的連絡,總之,我們會非常關注3G業務的終止是否能夠平順的移轉。其實3G到4G的部分還好,因為2G到3G是語音到數據,可以3G到4G則是採異質網路的方式,所以相關網路的使用,甚至相關法律的修正,事實上是可以協助業者及消費者在這個部分不會有權益受損的情況發生。

四、執行電波監測,提昇頻率使用效率

由於頻譜資源的稀有性,有必要掌握其實際使用情形,以進行頻譜有效管理並提升頻率使用效率,提升無線電通信品質,排除非法電波干擾,因此本會規劃並進行新世代電波監測系統的建置,強化電波監測,相關辦理事項如下:

(一)為能維持電波秩序,排除非法電波干擾,維護合法申請者的權益,本會參照國際電波監測最新作法及技術發展趨勢,並根據我國通訊傳播產業實際發展的需要,積極規劃並進行新世代電波監測系統的建置工作,本系統預計於107年6月底前建置完成。該系統完成建置後,可強化現有電波監測能量,執行我國地區頻率範圍200kHz至26.5GHz無線電頻率的監測任務,確實掌握頻率使用狀況,保障合法通信的品質,適時處理電波干擾問題,提供無干擾頻譜資源,以期協助建構更友善的數位創新、研發環境。

(二)新世代電波監測系統的建置,除維護我國空中電波秩序外,亦能研究與監測頻率佔用率與利用率,以利本會找出未被充分利用的無線電頻率,本會同時可深入研究適合我國的動態頻譜共享機制,提升我國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效率,活化頻譜資源。

五、完善防救災通訊及災防告警系統,提升抗災救援效率

如何強化防救災通訊能力及災防告警系統,協助民眾迅速防災、避災、離災,保障生命財產安全,為本會重視的施政重心之一。

有關強化防救災通訊能力方面,本會辦理如下:

(一)近年來,隨著尼伯特等颱風先後侵襲臺灣,導致我國通訊傳播基礎建設受到嚴重損害,且經統計調查,103年至105年災害期間,電力中斷係電信業者基地臺無法通訊之主要原因,其次則為傳輸中斷。有鑑於此,為配合「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之「建構有利數位創新之基礎環境」項下「加速超寬頻雲端基礎建設」之「完備我國防救災行動通訊建置」,本會首先針對基地臺電力中斷的問題,推動「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補助計畫」,並向科技部申請「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定補助經費新臺幣9,820萬2,000元,計畫期程自106年4月至107年6月止。

(二)此計畫係針對災害潛勢區或偏遠地區,並參考地方政府防救災計畫所列之主要疏散收容地點、災害應變中心或其他重要地點,以優先擇定鄰近之既有站點為原則,補助電信業者建置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及相關基礎設施。截至107年1月,本會業受理電信業者所提79案建置計畫(含建置完成33案、已核定28案、審核中18案),已核定之補助經費計7,502萬5,676元。

(三)另為完整規劃我國整體防救災行動通訊建置,本會依行政院106年7月7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推動「強化防救災行動通訊基礎建置計畫」。此計畫主要先分析近年來造成行動通訊基地臺服務中斷之原因,並參考地方政府之災害防救計畫,通盤檢討我國行動通訊之脆弱點。針對上開分析結果,本會以災害潛勢區或偏遠地區為優先考量,並衡酌地方需求後,評估及擇定亟需強化行動通訊基礎設施之區域,補助電信業者新建定點式防救災行動通訊平臺,或就既有站臺強化其抗災及備援能力,並採滾動式檢討評估調整建置區域,期提升災變後基地臺存活率為96%。

(四)另考量我國災害發生地區與災害造成損害之不確定性,此計畫亦補助電信業者建置機動式防救災行動通訊平臺,於面臨災害時,得針對突發性、急要防救災通訊需求之地點,機動性馳援提供緊急通訊服務,期提升機動性馳援緊急通訊服務整體能量為1.5倍。截至106年12月,本會業受理電信業者所提6臺定點式及10臺機動式之建置計畫,目前刻正辦理審查。

關於災防告警系統方面,本會配合辦理如下:

(一)災防告警系統已建置完成,於公路總局公路封閉警戒、水保局土石流警戒、水利署水庫放流警戒、疾管署疫情通知、內政部警政署萬安40號演習、921國家防災日活動,及中央氣象局地震速報和地震報告,災害防救業務機關發送之告警訊息皆能推播給示警區域內之4G用戶手機。

(二)106年921國家防災日進行災防告警訊息演練測試時,因部分地區4G用戶無法收到地震測試訊息,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與本會業已針對該測試結果召開專案檢討會議,並提出精進作為。本會依該精進作為督請中華電信公司於106年12月22日辦理全區性災防告警訊息發送測試作業,測試結果該公司皆成功發送測試訊息,並完成缺失改善;本會亦督導5家行動通信業者於107年1月17日下午4時至4時3分,利用測試頻道進行全區發送災防告警測試訊息,測試結果5家行動通信業者皆能全區正常傳送測試訊息。

(三)有關民眾宣導部分,本會官網業已設置災防告警服務宣導專區,提供Q&A、宣導影片、可接收完整災防告警訊息之手機型號,及OTA如何更新下載等資訊,並將操作範例影片上載於YouTube網站。另本會於105~106年電磁波知識宣導座談會中,辦理宣導共計公務機關宣導73場次、各縣市對民眾宣導276場次,並將於107年持續辦理。

六、積極防範電話詐騙,保護民眾財產安全

(一)強化跨部會橫向聯繫提升防制功效

參與行政院治安會報、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網際犯罪偵防體系跨部會協商平臺、防制電信詐欺與網路犯罪工作平臺等跨部會工作平臺,強化機關間橫向聯繫,提升防制電信詐騙功效。

(二)研析詐騙手法並督導業者配合執行防制對策

邀集警政單位研訂對策、督導電信業者配合採行防制措施,包含:電信小額付費功能預設關閉、民眾臨櫃辦理服務開通、交易須經雙向簡訊認證、使用者自行設定專屬「安全碼」、電信業者網頁宣導詐騙態樣及防範措施、電信小額付費帳單與電信服務費用帳單分立等措施,終於有效遏止手機惡意簡訊的電信小額付費詐騙危害擴大。

(三)防制小額付費詐騙的執行成效

電信業者配合刑事警察局發送反詐騙宣導簡訊,106年共發送6,073萬餘次。依刑事警察局提供資料,手機簡訊惡意連結小額詐騙發生案件已從103年6月最高的468件逐月下降至106年12月發生件數為7件,相關措施確已達到防制的成效。

七、維護有線電視產業競爭秩序,兼顧產業發展與收視戶權益

本會為兼顧有線電視收視戶的權益及有線電視產業的發展,並維護產業競爭秩序,辦理下列事項:

(一)成立跨部會溝通平臺,維護消費者收視權益

為維護消費者的收視選擇權益,本會持續要求各頻道代理商、頻道商與申請跨區經營的業者洽談頻道授權時,考量企業永續發展及消費者實質受惠,並應注意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積極進行洽談、建立互惠機制,必要時可依有線廣播電視法向本會申請爭議調處,儘速達成授權協議,創造業者與消費者雙贏。

本會受理爭議案件的調處申請後,將斟酌相關事證,依公平合理原則審酌爭議事件,盡力居中協調雙方當事人,以促成雙方就爭議解決方案達成共識。本會期望藉由建立調處溝通平臺,以平和且有效率化解紛爭,有利傳播產業市場的健全發展。

(二)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區調整

為促進有線電視產業發揮經濟規模與效率,增加消費者選擇,改善自我國有線電視經營區自83年公告分為51個經營區以來,過去多呈現獨、雙占的經營結構,本會於102年5月補充公告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劃分及調整,以及有線廣播電視法105年1月修正公布施行,該法第6條及第7條亦規定,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服務,並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地區受理申請。

至106年12月底止,已有15家業者取得籌設許可。目前於臺北市、新北市、彰化縣及高雄市等地區,已有新進或跨區業者參進市場,提供消費者全數位化及多元服務的選擇,將有利於建構數位創新的寬頻基礎環境。

(三)公告「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之範圍」

本會已於106年1月公告「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之範圍」,除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頻道代理商不得對公告範圍內的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MOD)等平臺業者給予頻道授權差別待遇外,系統經營者或其關係企業亦不得以不正當方法促使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為之。無論是參進市場競爭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是MOD經營者,在公告後,即應受到與其他平臺公平競爭的保障。

(四)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納入協商機制

為保障收視戶收視頻道節目品質、尊重既有的收視習慣,以及創造和諧的頻道上下架秩序政策目標,本會審議頻道變更時,將要求系統經營者應與頻道供應事業就節目授權先行協商,期降低節目授權的紛爭,維護有線電視產業競爭的秩序。

八、增進消費者多元選擇及維護基本收視權益

為因應有線電視發展的挑戰與契機,在保障消費者基本收視權益、增進消費者多元選擇、健全平臺產業發展及導引製播優質內容之政策目標下,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1條及第44條規定,研議建立有線電視價格嶄新機制與營運模式,於106年12月27日第781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有線電視多元選擇付費機制規劃」草案,期能有助於調整長久以來有線電視成批收視僵化產業型態,促使生態鏈融入創新思維,讓消費者得以享有基本收視與多元選擇的機會,系統經營者也能找回失去的收視族群,頻道內容亦能提升製播能量,爭取訂戶青睞,形成產業正向循環,讓數位紅利全民共享。

該規劃草案要求系統經營者至少提報2組基本頻道讓訂戶選擇,其中1組為僅依法應播送之基本頻道(依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至少13個,費用上限200元),並搭配付費套餐或單頻單買頻道讓訂戶加購。另外,為提升內容製播能量,原則尊重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事業協商,提供多組付費套餐及單頻單買頻道之服務,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頻道業者自行訂定付費套餐或單頻單買價格;以及促進系統經營者提出保障基本收視權益之基本頻道組合及在節目授權成本上有利於挹注頻道業者提升節目內容,並列為核定審核收視費用之重要考量。

為期周延,近期將陸續辦理公開意見諮詢並於1月31日召開公聽會,俾集思廣益,以作為本會政策推動之參據,並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及相關法規。

九、督促通傳產業保障消費者個資隱私,引導產業轉型朝數位經濟發展

數位經濟政策近年來為各國政府重要施政重點,在推動數位經濟的同時,隱私與個資保護絕對是其中非常重要議題,而所謂的資料運用也必須在適法適足性具備的前題下才有進一步研議的可能性,本會將就個資保護與資料運用高度關注監理之通訊傳播產業之法遵落實,並持續觀測國際立法與合作之趨勢發展。

於105年11月9日本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訂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為督促監理之通訊傳播事業保護消費者個資隱私,除會內成立「個資保護及資料運用工作小組」就相關議題召開5次會議持續研析之外,也進行盤點通訊傳播事業遵循個人資料保護與安全維護執行情形調查,依調查結果,據以瞭解通傳產業在個資與隱私保護與風險控管機制等配套,是否符合法遵之要求,以及研議未來如有資料運用之可能性,應採取何種適法及適足性之要求與措施。

至於國際間就個資保護需要高度關注的發展為美國在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也為了在加強隱私權保護的前提下,促進區域內資料跨境自由流通,以促進由網路、雲端、AI所構築的新經濟時代,提出「跨境隱私保護規則體系(Cross Boarder Privacy Rules system,CBPRs)」的倡議。

我國於去年底在APEC表達加入CBPRs之意願,由經濟部擔任主政機關,法務部擔任主要協辦單位,偕同包括本會在內之其他相關部會等共計15個部會共同列為CBPRs的隱私執法機關(PEAs),對業者而言,通過CBPRs認證以獲取認可並強化客戶信心,雖有助於推展跨國業務,但如何符合產業需求,在個資國際保護的平衡要求下,加速產業對於個資的保護與適法利用以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將是產業所面臨的重大挑戰。

與此同時,歐盟於2016年通過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將於今(2018)年5月25日生效實施,該法規對於涉及歐盟成員國民個資跨境傳輸,係採取「原則禁止、例外開放」,第三國須已達到「適當之保護水平」,始得傳輸之。適當保護水平之適足性評估,包括「企業自我約束」、「標準契約條款」、「行為準則」及「認證機制」,這項發展也亟需國內相關產業因應。

為提前檢視監理事業於CBPR或GDPR規範措施法遵之能量,以便進而適時提供協助及引藉相關配套措施,未來通傳會在修訂相關主管法規或通傳事業隱私保護規範時,除希望將電子商務與資料跨境流通的需求與風險納入考量,並應密切注意與國內外相關法規的調合及積極參與國際合作,以因應無疆界的網際網路應用發展。

陸、建構匯流法制環境,鼓勵產業創新競爭

一、推動電信管理法草案

自民國85年電信法修訂以來,電信法已歷經二十餘年未有重大修正,為了回應現今技術進步帶來創新匯流服務與數位轉型的產業趨勢,活化我國電信產業發展,解決迫切問題,讓電信產業從高度管制走向鼓勵參進。本會已於105年12月底完成「電信管理法」草案,該法草案將改變現行特許時代下高度管制的思維,改採層級化管制架構,以「許可」與「登記」制為主,放寬電信事業於基礎建設層與營運層面的限制,希望能引導產業升級轉型。

鑑於無線電頻率為無線通訊必要媒介,亦為全體國民共享資源,隨著5G及物聯網等新興技術的蓬勃發展,萬物聯網已成未來發展趨勢,對無線電頻率需求與日俱增,故無線電頻率之使用仍必須妥為管理,以發揮其最大之公共效益。復考量通訊傳播基本法所揭示之技術中立、公眾便利性及必要性等原則,並致力與國際接軌,該法草案特改變過去頻率釋出方式,賦與主管機關依頻率之特性及使用目的,得以拍賣、公開招標或其他適當方式彈性釋出頻率,並預留因應新技術發展之相關措施,如頻譜共享機制及免授權使用頻率等,以促進頻率之使用效率,以鼓勵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

該法草案經106年4月本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業於106年4月18日函請行政院審議,行政院則於106年11月16日第3576次會議決議通過,目前已於106年11月20日將草案報請大院審查中。

二、推動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

本會於105年12月底完成「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該法草案是思考網際網路的無國界特性,於匯流法制中建構以多方利益關係人參與進行相互溝通與協調、尋求符合多數利益並尊重少數的「網際網路治理」模式,透過引入公眾諮詢及參與機制,落實開放政府的概念,使全民能於完善法制環境下,共享科技匯流帶來的豐碩果實。

另外,目前我國正積極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The 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因應通訊傳播科技匯流及產業趨勢,兼顧數位經濟之發展,尤其濫發垃圾郵件等相關規定符合CPTPP精神,有助於我國全力推動加入CPTPP。

該法草案經106年4月本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業於106年4月18日函請行政院審議,行政院則於106年11月16日第3576次會議決議通過,目前已於106年11月20日將草案報請大院審查中。

三、推動研議廣電三法修正草案

我國目前規範廣電媒體之法律,主要依照媒體之屬性,按其傳輸方式為地面無線、衛星及有線線纜,分別立法管理。但前揭法律制定時期不一,管制密度亦有差別。近年來,由於科技創新產生通訊、傳播匯流,不同傳輸技術已可提供相同之內容服務,造成現行管理模式受到衝擊,在世界先進國家紛紛檢討修正其通傳媒體管制架構,以符合匯流趨勢發展之同時,本會於匯流法制環境架構之革新,除「數位通訊傳播法」及「電信管理法」兩法草案研擬推動外,亦已就104年廣電三法於立法院三讀過程中朝野未形成共識而未及修正之部分,重啟工作小組積極再研議。

目前研擬之廣電三法修正草案架構以及整體傳播政策綠皮書(Green Paper)將正視數位經濟之崛起,因應匯流典範移轉的趨勢發展,進行目前廣電三法管理規範之整併思考之研議。除將研議導入層級化管理思維與調和內容管理機制,以增加產業經營彈性與管理效率、推動內容產業創新發展外,亦將透過「提升內容多元價值」、「合理鬆綁現行管制」、「黨政軍條款只修不廢」、「促進公平競爭」等法制革新策略,協助廣電產業更能因應未來產業及環境之變化。

目前本會已就此修法架構召開21次工作小組會議進行重要議題研析,並同時就廣電產業目前所遭遇之問題(如:政府政黨退出媒體、多元付費方案及必載等項),本會亦規畫短期修法作業,著手研擬修正相關現行法規,續將儘速提出相關修正草案,以諮詢各界意見。

四、研析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制

本會於105年8月成立「媒體壟斷防制專法」工作小組,積極審酌當前國內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情境及國際同類議題發展的趨勢,並參採各界對媒體壟斷議題提出的相關建議,重新進行研擬適合我國的媒體壟斷防制專法,截至106年7月底止,已召開12次工作小組會議、8次晨報及4次委員會議討論,並於3月辦理兩場內部專家諮詢會議,提出「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以下簡稱本法草案)。

本法草案經106年7月5日第755次委員會議審議後,已於106年7月12日至9月10日公布於本會全球資訊網及「眾開講─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進行60日之公開意見徵詢程序,期間亦於7月31日辦理公聽會,廣邀產、官、學、研各界參與:另外,本會亦積極參加產學各界所舉辦之各類研討會,聆聽各界想法。

公開意見徵詢程序結束,本會共收集超過百餘則之意見,目前已就各界提供之意見進行彙整研析,截至107年1月底已召開5次工作小組會議,後續將持續進行內部溝通及草案相關調整。

柒、結語

為因應後匯流時代帶來的各式社會與經濟變化,本會就各項數位化環境相關政策積極推動如前;此外,通訊傳播產業與市場需有對應的上位法規架構,本會調適政府新的規管方向,包括促進產業轉型與升級,兼顧廣電媒體未來發展,並將網路治理精神帶入數位經濟;目前本會已研擬「數位通訊傳播法」與「電信管理法」兩項草案,並經行政院審議完成函請大院審議。未來,本會將全力與大院朝野各黨團說明,爭取支持,並持續與產官學各界對話,期盼早日完成立法,以建構符合國際潮流與產業發展的通訊傳播匯流法制;本會各項執掌工作亦必本於審慎務實精神持續精進。

主席:謝謝詹主委非常周延的準備,我看你剛才都沒有看稿,對業務非常嫻熟,剛才你提到偏鄉離島的問題,我覺得很好,但是還有一些邊邊角角、山上、海邊,還有國軍部隊駐守的軍事區,請幫我注意一下,謝謝。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宣告以下事項:

一、委員質詢時間本會委員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其他委員會委員為4分鐘,必要時得延長1分鐘。

二、暫訂10時30分,休息10分鐘。

三、委員發言登記於10時30分截止。

四、各委員如有提案請於10時30分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進行彙整。

五、中午原則上不休息。

請鄭委員寶清發言。

鄭委員寶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凱擘申請換台,移動頻道,NCC的態度是什麼?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最後針對凱擘申請頻道變更,我們已經在兩週前的委員會作成決議……

鄭委員寶清:決議是同意他更換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於他最後申請的頻道,我們有同意。其實它最主要就是在同一個綜合台,事實上他是播放比較多的體育頻道,但因為其屬性還是綜合台,所以我們還是把它納入原來綜合台的區塊裡面。

鄭委員寶清:3G今年會確定退場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因為是執照到期,不是我們要他退,他原來3G的業務執照就是到今年底,到期就一定必須終止。

鄭委員寶清:就是年底要換4G,對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他所有相關服務的態樣會變成4G,可是他用的頻段、技術,基本上因為我們現在有允許他網路的存在,所以事實上應該說他其實比較不適合用3G服務終止,而應該是使用3G執照到期,這樣的說法可能比較精準一點。

鄭委員寶清:對,我知道,問題是你有可能在今年之內全部更換成4G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部分應該沒有問題。

鄭委員寶清:我看主委說得信誓旦旦,但是2G退場就處理了三年多,你知道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跟委員說明一下,為什麼2G到3G的變化比較大是因為2G是傳語音,3G是數據,而3G到4G其實也是數據,只是速率快一點、頻寬寬一點。

鄭委員寶清:我看到你們的統計資料,每一季最多只有120人退場,其他甚至只有幾十萬、十幾萬、二十幾萬人,這有可能在年底全部完成嗎?因為3G到4G有很多牽涉到費率的問題,如果移轉之後還要花很多錢,人家就不願意,所以有很多人都屬於電話族群,不要什麼數據傳播,只是用來講電話,所以你們現在如果換成這樣的話,他們願意來參加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update幾個資訊,第一個到今年二月底為止,大概是543萬戶……

鄭委員寶清:所以到四月底是七百多萬戶?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到今年二月底是543萬4,682戶,另外我們現在的方案,到今年已經成立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中止用戶權益保障小組,我們規劃由業者自主將他的3G系統導入4G業務作為網路的使用,所以在這邊我們也要求業者所提供的資費方案必須要優於原來的方案,他至少一定要跟現在的方案一樣要能夠選擇,所以對消費者的權益來說是不會有什麼……

鄭委員寶清:我知道,以前2G配獎時用很多衛生紙,衛生紙漲價可能跟這個有關。

詹主任委員婷怡:那是業者本身行銷的手法。

鄭委員寶清:有很多業者送衛生紙,要求把2G轉換,總共花了10萬袋的衛生紙,主委知不知道?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我知道,還好跟最近衛生紙漲價隔了半年以上的時間。

鄭委員寶清:我想,不要這次升級又要再靠衛生紙。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次其實不會造成這麼大的衝擊,為何?因為評斷並無改變。

鄭委員寶清:講到評斷,現在有很多媒體擔心七休一問題,譬如記者跟著小英總統出國訪問,一次就要兩個禮拜,所以就遇上七休一的問題。依規定,七休一的鬆綁行業需要主管單位同意,請問NCC管哪一方面?

詹主任委員婷怡:針對廣電媒體……

鄭委員寶清:平面報紙誰管?文化部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但我們與文化部、經濟部有……

鄭委員寶清:經濟部管的是網路媒體,是不是?

詹主任委員婷怡:網路媒體屬於資訊服務業。

鄭委員寶清:但很多公司並非只從事單一項目,如東森在電視播新聞的同時,也同時進行網路傳播,請問他們該找誰鬆綁七休一?

詹主任委員婷怡:凡與廣電有關者,一定與我們有關。我update一下我們目前的作法,針對勞基法修正通過後的例外部分,我們與文化部有討論過這問題。基本上,既然是例外,就應該從嚴解釋,且必須尊重勞工權益。以勞動部2月2日所公布的例外情況來看,並未包括平面媒體及廣電媒體。之後我們收到衛星工會來函,表示因工作型態特殊,故提到如何如何等問題。對此我們非常慎重,並於上禮拜召開會議,討論廣電媒體是否適用勞基法的例外型態?我們邀集了勞動部、文化部等相關部會……

鄭委員寶清:經濟部?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還包括工會在內,討論勞動權益問題。會中大家的意見很多元化,尤其衛星工會來函提到很多不確定狀況,但既然是例外,就要非常嚴格地檢視。所以這問題我們會繼續討論,也一定會從關注勞工權益……

鄭委員寶清:換句話說,NCC負起協調責任?

詹主任委員婷怡:依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認定來看,NCC負責廣電,而我們也會把相關資訊提供給文化部及經濟部,大家一起來討論。

鄭委員寶清:NCC確實應該要有這種肩膀,否則一件事限制這個又限制那個,實在很奇怪!有時候一家公司可能什麼都有,有報紙、有雜誌、有電視台,還有網路,請問業者該找誰解釋?最後就變成主管機關互推責任!也因此,我認為NCC要負起更大的責任。

詹主任委員婷怡:容我補充說明一下,現在事業經營的型態本就非常多,所以個資和隱私保護也是一個問題。我們非常重視廣電媒體是否洩漏user的個資,但不同的目的事業會有不同的主管方向,如同時從事網路購物……

鄭委員寶清:但民眾看待政府機關不會分散來看,他認為政府就是一個,只要你們負責就好了!

詹主任委員婷怡:所以我們一定會協調,不會造成多頭馬車的情況出現。

鄭委員寶清:我希望NCC能承擔責任。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

鄭委員寶清:現在即將從4G時代跨入5G,但4G發生了很多嚴重的流標事件,在即將走向5G的時刻,請問頻率使用費的政策是否需要改革?

詹主任委員婷怡:針對頻率使用費我們一直有在精進與處理,也會多多與業者溝通。

鄭委員寶清:2G只收頻率使用費,而3G、4G則需要投標取得,所謂羊毛出在羊身上,標的費用越高,經營的困難度也會提高。既然2G只收頻率使用費,那麼5G除了投標金額以外,也收頻率使用費嗎?有這種改革方向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預算法規定,針對希有資源應採拍賣或相關方式為之,這是一個大前提。但委員所提也是我們所關注的,即拍賣價金是否合理?頻率使用費是否能在我們的職權範圍內做彈性的差別處理?

鄭委員寶清:所以除了標金以外,理當有其他的評價方式,而非僅以金額作決定?

詹主任委員婷怡:其實2G除了特許費外,還有其他的費用。至於這次4G的option裡,針對偏鄉人口的涵蓋率,其頻率使用費就有不同級數的差別。至於標金,我們也透過二階段釋照方式來得到一個比較合理的標金。

鄭委員寶清:我知道美國、英國、德國除收取頻譜管理費用外,尚有其他的行政及維修費用,不像我們是用標的。因為一旦頻譜釋出得少造成搶標,那麼標金就會標得很高。做生意總是將本求利,既然花很多錢標到,怎麼可能任其虧損?這是不可能的事!在5G時代即將來臨之際,我想NCC必須用更多的智慧去思考,看如何才能讓費用與價金合理,這樣才能真正讓產業得到發展。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問題相當重要,不過因為預算法規定必須以拍賣為之,所以我們只能在拍賣制度上做合理的規劃……

鄭委員寶清:可以限制最高量……

詹主任委員婷怡:針對釋照方式我們會有合理規劃。

鄭委員寶清:希望主委加油。

詹主任委員婷怡:謝謝委員。

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消費者權益的把關,NCC負有重要責任,102年時由於本席提案之故,NCC成立了電信服務消費爭議處理中心。該中心成立後,102年處理了7,633件消費爭議,其後每年都處理了八、九千件,106年甚至突破萬件,代表行動通訊的消費爭議非常多,比例非常高!在行動通訊爭議中,比例最高的是通訊連線品質,民眾認為這點所涉及的權益與爭議很多。102年時消費爭議約占32%,也就是在電信服務消費處理中心所處理的案件中,有32%都和通訊的連線品質有關。在106年更從32%上升至46.95%,接近47%民眾對於這樣的通訊連線品質是非常不滿的,有關消費者權益的保障,請主委簡單說明一下NCC有什麼具體的措施?

詹主任委員婷怡:一方面當然我們在委員的督導跟督促之下有爭議處理中心,事實上我們跟消基會也有非常密切的聯繫,因為以申訴量來說,不管原因是怎麼樣,NCC在這方面確實是重點單位。我們就這個部分再去歸納分析之後,確實是在通訊連線的品質方面,那我們做的部分就是,只要有消費者的爭議,我們就立即要處理。其次,因為這中間也牽涉到3G跟4G,4G開台之後,它的電波涵蓋率是不是能夠到那個……所以從去年開始我們也公布了量測,業者知道這個結果對他們來講,不管在行銷或各方面,他們的品牌都有……所以他們在促進基地台的布建以及涵蓋率上面都有加把勁。更重要的是,從今年開始我們也會把中斷率加入量測的項目。

李委員昆澤:麻煩主委,電信服務消費爭議處理中心每年都要處理超過1萬件以上的行動通訊相關爭議案件,人力的部分必須要再補充。有很多的消費者有提到處理的速度可能緩慢了一點,因為每年的案子超過上萬件,人力不足,當然同仁的工作負擔會比較重,這個請主委注意一下。

另外,105年的時候我們也要求針對行動上網的速率必須要站在具公信力的立場,由NCC來做量測,並且向社會大眾公布。106年相關的報告裡面只公布了上半年的量測結果,下半年為什麼不公布?有做但是沒有公布,請主委說明一下。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部分跟委員說明一下,我記得去年我們公布之前也有一段時間,其實有一、兩年的時間,那時候大概還沒有公布,因為4G開始在建置,初期的建置怕說那個公布會有一些bias,去年我們決定在7月公布,那時候是預計是以1年的時間再來公布一次,為什麼會是這樣子?因為去年下半年才做4G第3波的釋照,同時我們也透過政策導引業者要到偏鄉多做一些建設,其電波涵蓋率要完足,去年下半年對於業者,包括高鐵、臺鐵這些我們都持續在推動。我們相信在這樣一個變動比較大,同時業者加緊在提升涵蓋率以覆蓋更廣的情況之下,今年再做1年的量測,相對來講比較客觀、完整……

李委員昆澤:一年還是要做兩次。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我們還是會做,但我們是一年公布一次,同時在這個過程當中……

李委員昆澤:這個我就不太贊同,我認為有做量測你就應該要公布。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

李委員昆澤:要站在消費者的立場,讓大家知道整體的上網速率,針對各家進行比較。因為由政府、NCC來做是具有公信力的,讓消費者能夠依據這樣一個具有公信力的數據說明來選擇能夠保障自己權利的方案,就是NCC的責任,為什麼兩次要變成一次,這個我不太能接受。有做量測就要公布啊!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委員會有討論過這個議題,因為去年到現在大概也有些國際評比機構公布一些量側結果,我們是希望我們的量測方法也要精進,所以會要求做網際網路端的測速量測,這個是新增的,另外還有通訊中斷率的量測,也是新增的。這樣的話可以更完整的讓消費者了解……

李委員昆澤:本來你們一年做兩次,現在說一年只要公布一次,就消費者看來,NCC的聲望跟公信力是不是也打了折扣?應該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因為這種量測只會愈做愈多,民眾相信的程度也才會更高,怎麼會愈做愈少,而公開的宣布只有一次呢?這個請NCC確實再檢討一次。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我們委員會會再討論,但是我們的量測方法只會愈來愈精進,同時參考國際的作法,至於什麼樣的時間公布,由委員會來討論。

李委員昆澤:我還是堅持一年至少要兩次。

另外,107年度「4G行動上網速率與通訊中斷率量測」,這個部分我是要肯定NCC,因為增加了國道以及鐵道運輸系統相關的中斷率量測,包含臺鐵、高鐵、捷運等等。我要請問一下,在移動測量裡面,我們可以看到4G上傳速率最低的地方依序是中和新蘆線、臺61線、高鐵全線;而4G下載速率最低的地方依序是高鐵全線、臺65線、臺88線。這一些行動上網速度比較慢的地方,NCC要有專案、相關的措施來改善啦!請主委簡單說明一下。

詹主任委員婷怡:委員剛剛提到的,當我們做了更完善的量測時,確實還是會有一些盲點,包括我剛剛在業務簡報裡頭有提到,比如就高速公路來講,以桃園機場到臺北為例,這中間其實是會有一些盲點的,所以針對臺鐵訊號的改善,還有像高鐵沿線訊號的改善,經過全面量測之後的盲點,我們特別針對這部分都已經履勘完畢,會再做加強。

李委員昆澤:已經量測出來這一些地方的上傳跟下載速率比較偏低,我希望NCC能夠在3個月內提出具體的政策措施,要求相關業者做改善,請主委去努力,好不好?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沒有問題,因為我們都已經有相關的辦法,而且有時程。

李委員昆澤:好。現在請教主委有關資安的問題,未來的裝置跟晶片安全是資安的重要議題,臺灣是晶片製造的重鎮,也是世界資安的一個重要中心。網路資訊的安全非常重要,攸關數位國家跟創新經濟未來發展的基礎,現在對資安的攻擊,不管是在電子信箱、社群網路、金融服務,或者是其他相關惡意程式的攻擊,還是假借他人身分來取得相關資訊,這都是重要的議題。有關資安的部分,我們有3個重要的單位在處理,一個是國安會資安辦公室;一個是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另外就是NCC,而NCC成立兩個單位,一個是資通安全防護中心,還有資通安全分析管理平台。請教一下主委,資通安全防護中心裡面有一個即時動態牆,是掌握全部網路的資安狀況,這個部分請你簡單說明一下。

詹主任委員婷怡:謝謝委員給我這個機會說明,這個部分其實就是我剛剛談到的,很感謝交通委員會在我們編列預算的時候給予特別的支持,因為這並不在我們原來公務相關的工作當中,前年是1億元,而去年我們大概編了2億元的預算,就是在做這個東西。其實資安在某種程度上是基本的網路環境應該要配備的,資通安全防護中心跟資通安全分析管理平台就是在monitor包括固網、行網、海纜、衛星、DNS以及有線電視此一整體網路安全無虞的通暢環境,到目前為止我們是建置於濟南路的一個辦公室,但今年底之前就會移到北區處,就是小南門那裡。去年做資安工作重點成果報告的時候也有對外邀請一些……我們會再安排請委員到那邊去看。

李委員昆澤:好。

詹主任委員婷怡:電視牆的話就可以看得到什麼地方的網路受到什麼攻擊,比如金融機構,金管會所主管的銀行收到的DDoS的攻擊,這個時候電信業者ISP就能夠怎樣去協防,所以平常這個分析管理的平台就同時要能夠協同業者做防護的計畫,這些就是這個計畫本身希望能把基礎環境完備的重點工作。這個是資安旗艦計畫,在資安處那邊會統籌。

李委員昆澤:好。召委,我借59秒。我再請問一下,因為NCC相關的組織沒有擴編,這也是外加的一個業務,然後預算也沒有增加,NCC在相關人力沒有增加的狀況下,對於資安的部分,我們希望NCC要承擔起更大的責任。我現在有幾個具體的建議,請主委能夠具體的掌握,我們對於資安防護的具體建議,包括盤點跟修訂通傳業務有關的資通安全管理法規、落實電信機房資安的稽核、落實電信關鍵基礎設施防護的演練、整體通傳網路運作訊息掌握的自動化,此外,資安通報應該要自動化,還有物聯網安全標準導入及檢測,這些有關網路資安防護的提升,我們希望NCC能夠掌握更多的狀況,來保障相關的網路資訊安全,這對國家未來成為數位國家,以及整體經濟的發展,透過數位傳播系統的資安建置,能夠讓國家經濟更為提升,這個請主委多費一點心。

詹主任委員婷怡:謝謝委員,我花30秒很快講一下。

李委員昆澤:好,給你一分鐘。

詹主任委員婷怡:其實這幾點工作就是我們非常關注的重點,這裡面有些是有階段性的,我們現在就可以做,譬如通傳業務資通安全法規,在我們的固網管理規則、行動通訊網路管理規則相關跟資安有關的部分,我們都已經修了,所以現在我們針對機房的資安稽核等等這些工作,我們有定期在做,但在母法的電信管理法裡面,這個就相當重要。然後關於關鍵基礎設施的防護演練,還有運作訊息的掌握,就是剛剛講的電視牆還有防護演練,這部分非常感謝交通委員會的委員,讓我們有一兩億元的預算,我們是由通傳會基礎處羅處長主導,但是我們是委由TTC跟我們一起來工作,所以TTC也扮演關鍵的角色。

至於通報應變自動化,這就會牽涉到協防,包括跟CERT、跟SOC、跟其他部會怎麼去協同合作,這個部分原則上都是由行政院資安處來做coordinating,到目前為止,我們也是每個禮拜都有資安的例會。然後物聯網安全的標準也是在那個計畫中,裡面有一個IoT物聯網的資安檢測,會在TTC裡面設置一個資安檢測中心,那個部分其實是要培養民間有資安檢測的能量,所以我們會培養4到5個資安檢測服務的提供者,但是我們是跟國際的標準介接。這個部分我們跟經濟部必須要分工,因為經濟部也有管非常多資訊跟設備,而我們跟經濟部工業局都是同步工作的,分工已經非常清楚,相關的標準也會儘量的一致化,跟國際的標準介接。

李委員昆澤:好,謝謝主委,也謝謝召委。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在去年12月27日通過有線電視多元選擇付費機制規劃的草案,我先直接這樣問,請問這個所謂的多元付費,也就是分組付費的意思,什麼時候要開始實施?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個部分……

葉委員宜津:時間有限,我的問題很多,多元付費的問題也很多,我就請你直接回答什麼時候要開始實施。

詹主任委員婷怡:好,因為這個東西牽涉到我們委員會這邊可以討論的收費標準,還有如果要把原來多元付費的這些概念,包括頻道自主都要一起能夠放進去的話,也牽涉到廣電三法。我們會在今年想辦法把法規完備,希望可以在明年開始推動實施。

葉委員宜津:好,今年把法規完備,明年開始實施。

詹主任委員婷怡:希望,預期。

葉委員宜津:主委,廣電三法在2015年12月就通過了,而且那時候是說6個月內研定付費相關辦法送立法院審查,已經delay很久了。好啦!沒關係!總算要開始了,今年把法規完備,明年開始實施,所以我們就要來好好討論了,第一、宣導怎麼宣導?

詹主任委員婷怡:就這個部分,事實上我們現在還在跟頻道業者、系統業者、地方政府及消費者團體討論,等這個方案明確確定的時候,我們的辦法會公告,然後同時我們會跟消保的團體討論要如何合作,此外因為費率的審議會牽涉到地方政府,所以到時候我們會有完整的宣導機制。

葉委員宜津:有宣導?有完整的宣導機制?

詹主任委員婷怡:到時候我們會透過剛剛講的……

葉委員宜津:到時候是什麼時候?你明年要實施了耶!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有,我們現在還沒有收費辦法,現在還在凝聚各方的共識當中。

葉委員宜津:你不是預計明年要實施嗎?我一開始就問你了。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

葉委員宜津:所以應該現在就要開始宣導吧?

詹主任委員婷怡:現在其實外界都已經知道明年應該會有相關付費辦法的改變,等到這個辦法明確之後,我們所有的管道都會開始宣導。

葉委員宜津:那我告訴主委宣導的重點在哪裡,我們還是永遠都要站在消費者這一端來要求,這是一個全新的改變,所以要有鑑賞期,因為不論你再怎麼宣導,消費者可能一時沒有辦法真的做好他的選擇,所以是不是可以有鑑賞期?

詹主任委員婷怡:委員提到的是消保法裡面的相關規定?

葉委員宜津:是。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到時候應該可以參採。

葉委員宜津:請記下來,這是一個重點。第二、消費者能不能更換他的選擇?這就是我剛講的讓鑑賞期長一點,要不然他可能他選了分組付費或者多元付費,後來他覺得不滿意或是他希望有所調整的時候,要怎麼樣才能保障他的權益,這也是消費者權益,請考量看看。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部分我們可能就會規範在他的營業規章,或者是跟消費者的合約中。

葉委員宜津:因為其實我們做過統計,現在年輕人比較少看所謂的系統台了,所以大部分我們看到的報告,都是40歲以上、年齡比較大的人。高齡的收視習慣跟他們的要求、跟他們的選擇、跟他們想要嘗試的,都是你們特別要考量的,好不好?

詹主任委員婷怡:如果是這個部分的話,譬如吃到飽的這一包,可能我們還是會希望業者要有這個東西,他不能沒有這個,因為有的時候像是單頻單選,可能對老年人來講就會太複雜。

葉委員宜津:對於你們多元要分成幾元,我沒有很大意見,只是……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與他的收視習慣有關。區塊化頻道還是會在這個方向上,這與他的選台習慣有關。

葉委員宜津:是,沒錯,就是要考量。再來,我們除了站在消費者立場以外,台語有句話叫做「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沒人做」。我看到其他舊資料顯示,我們現在選擇系統頻道的一共有幾戶?我如果沒有聽錯,你說有543萬戶,對不對?我們更保守一點來看,只用450萬戶來計算就好,其實我相信會有很大一部分的用戶,他們會想要用多元付費中最便宜的方案。你們規定最低的方案費率是200元,現在一律吃到飽的方案是500、600元。以現有450萬戶來算,我們只要算其中十分之一的用戶會購買200元的A案費率,那麼系統業者一年減少收取的費用達到15億多元。主委,我擔心他們減少收費收入之後,會影響到品質內容。

詹主任委員婷怡: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會非常關注給消費者多元選擇的同時,我們很希望相關的費用能夠挹注品質和內容,所以在這個部分,我們一定……

葉委員宜津:他的收入減少了,你想他們會改善品質和內容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其實目前已經提供的多元付費方案有188及200元,但是可以看得出來,消費者選擇這塊的非常少,因為200元的套餐只有必載的頻道,如果他要看更多的東西,事實上,為什麼還要保留……

葉委員宜津:主委的意思是我的評估錯誤嗎?我們不談543萬戶,我覺得450萬戶中會有十分之一的用戶選擇。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這個情況當然有可能發生,所以我剛剛前面有講,我們一定要預先防範這個狀況。

葉委員宜津:本席就是要問你怎麼防範?有什麼風險評估嗎?有什麼因應做法呢?

詹主任委員婷怡:但是在這個部分,我們只能跟系統業者多所溝通,再來,這裡面牽涉到,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能夠再加入什麼樣的活水、能夠挹注頻道業者的內容產製。

葉委員宜津:非常好,其實我全程參與這個過程,我當初可以說服系統業者也願意接受這樣,因為他們一直看到的就是會減少收入這一塊,而我一直遊說的就是他們可以把天花板打開的那一塊,他們可以引進更好的頻道,除了現有的吃到飽以外,將來有新的、更好的頻道進來,它可以打開本來你們設定的天花板,可以往上多收一點錢,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也許也有很多人為了要提高收視及視聽品質,願意多付一點錢彌補下面這一塊的不足,或因為選擇最低收費所減少的損失,這個地方也要多鼓勵他們。

但是問題來了,我又開始擔心了,為什麼?因為就市場機制而言,頻道業者本來想像的是可以引進更多、更好的頻道,可以打開天花板,結果,我發現頻道業者竟然開始放棄頻道代理,這表示他們不看好,怎麼辦?最大的凱擘、富邦統統明白地跟系統頻道業者說,我放棄當頻道商。

詹主任委員婷怡:其實委員講到重點,剛剛這幾個問題確實是連環的,所以沒有辦法用單一政策達到整體產業健全,我們並不反對業者做頻道代理,只是它有沒有利用市場地位去濫用頻道代理的身分,所以目前還是有一些業者在做頻道代理的業務,因為有時候談判的成本,透過頻道代理是可以降低的,而且可以有一些頻道組合。

葉委員宜津:主委,NCC會介入這個談判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基本上,如果是商業機制的談判,我們不會介入,但是針對上、下架和排頻,我們需要訂定最基本的遊戲規則,這個部分還是必需有一個遊戲規則,但在這個遊戲規則之上,如果牽涉到授權、金額及商業談判的條件等,NCC就不應該介入,我們會透過調處或是相關的機制來……

葉委員宜津:這件事就像你說的是環環相扣,你前面講你不擔心,你覺得選擇最低收費200元的很少,可是頻道業者不這樣以為,富邦的頻道代理商一年20億元的市場,它卻說它要放棄!

詹主任委員婷怡:它應該也有評估過,不過我相當同意委員最後講到這句話,就是配套的方案,所以我剛剛在簡報中也提到,委員也可以看到,第一個,先打開跨平台,之後針對分組付費、頻道的移頻、上下架等等相關規定,這幾個因素都要一併通盤考量,不是用單一的分組付費可以達成這樣的結果,我們一定要好好控管時程。

葉委員宜津:我今天要多用一點點時間跟你討論的是,我更擔心「劣幣驅逐良幣」,如果這樣下去,優質的頻道會不會反而被洗出市場?NCC有沒有做過評估?

詹主任委員婷怡:就是剛剛委員提到的移頻動作,我們會擔心可能會牽涉到內容的產製,再加上頻道的位置,所以在審查相關……

葉委員宜津:這就完全背離了多元付費的精神。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因為在多元付費方案的4個政策目標中,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就是要能夠提升優質內容產製的能量,所以我們一定會關注這個議題,包括頻道放在什麼地方?有沒有自製的比例?如何挹注活水讓它能夠做更多的內容……

葉委員宜津:主委,頻道商能不能自組套餐?能不能自己訂價?

詹主任委員婷怡:在我們現在公告徵詢的方案中有這個規劃,但這個部分牽涉到廣電法的修正,剛剛跟委員提到的配套中,收費辦法的部分,如果母法沒有授權,我們能做的收費辦法還不能放到主組頻道這一段,但是在廣電法修法之後……

葉委員宜津:這在MOD就有,對不對?

詹主任委員婷怡:但是管制的整套法規不一樣,所以我們會參採這樣子的意見來做收費辦法以及母法……

葉委員宜津:你有準備要這樣做的意思?

詹主任委員婷怡:目前為止,我們接受各界公告的意見中有這樣的想法。

葉委員宜津:接下來,請問要怎麼拆帳?要比照MOD以2:8的比例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部分會牽涉到是不是有一個具有相當公信力的rating機制,我們在研議用什麼標準來判斷,確實它到最後會是一個關鍵。

葉委員宜津:主委,我今天所問的問題,你從頭到尾沒有一個有明確的答案,沒有關係!我還是把問題提出來。

詹主任委員婷怡:委員,因為很多東西……

葉委員宜津:我知道……

詹主任委員婷怡:全部都是環環相扣的,委員提點的都是非常重要的關鍵……

葉委員宜津:我知道。你都沒有實質回答,但是沒有關係,我知道還需要一點時間,可是我是要告訴你,我已經把問題都提出來了,不要到時候又沒有準備好來因應。

最後,照你剛剛所說的,假設明年要開始實施,在去年時,3年一次的頻道上架系統授權金才剛剛談判完成,如果明年就要實施,那舊約怎麼辦?還有2年,你又要談判新約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如果明年這個部分能夠順利往前推動,它其實是讓系統和頻道業者有更多元的選擇,它不是強制性的,也就是既有合約可以去換約,或是在既有的規定下進行2年後再去做多元組合,因為只要符合最低的200元和最高的,讓消費者可以多元選擇,甚至頻道自主等,在合理條件下把price cap打破。這樣的情形,其實不是強制他們一定要按照這樣的規定,而是在這樣的基礎上進行,我相信一方面是具有商業多元性,每個業者有推出不同方案的可能性,同時又有一個最基本的遊戲規則可以遵循。

葉委員宜津:主委,這些問題都要非常小心因應,這是一個重大改變,我們要讓它朝好的方向走,所以針對這些問題,你都要事先想好因應方式,好好與消費者和業者溝通。

詹主任委員婷怡:謝謝委員。另一個部分是我們可以看到當廣告費越來越低時,其實頻道的收入來源不一定來自於與系統業者的拆帳,我們也會鼓勵他們,如果做了更多、更好的優質內容,也可以從授權或其他置入等等有收入,這些辦法也都有一起在考慮。

葉委員宜津:非常好,我們拭目以待。

詹主任委員婷怡: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葉宜津委員。

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今年的2月6日在花蓮經歷了一個大地震,之後還有很多餘震,這時候我們的手機地震速報系統,當然對有些人而言,手機不斷地發出各式各樣警告,尤其在餘震期間,我們走到哪裡去,群眾都會聽到大家的手機開始嗶嗶作響,所以它當然有扮演到一個警告的功能。但是,我發現有些人收到的時間比較快、有些人比較慢,甚至地震已經過了30秒或是1分鐘後,訊息才會出現,也有人完全沒有收到,完全沒有收到的人就會認為國家是不是放棄我了?所以沒有傳送警告。

當然,手機業者、NCC、地震中心和氣象局等,大家在這當中各自都有角色和分工,今天就針對NCC的部分,因為當氣象局發出訊息之後,NCC還需要幾秒的時間做轉檔再重新發送,以地震來說,因為目前全世界的科技都無法做出非常早的預測,所以可能就只有那短短十幾秒或二十幾秒的時間,如果NCC的流程中又拖了幾秒鐘,它是自動化的設定,等它再發出去,可能是一些人的逃命時間,或是到達一個安全地方可能也就需要那幾秒的時間,如果我們可以加快警告訊息到民眾手機上的時程,也許因為那幾秒鐘,我們就可能救了一條寶貴的生命。所以,要如何加快資訊轉檔的轉換時程,尤其是在NCC的這個流程中,我被告知目前大概需要5秒的時間,我不知道既然是自動化的,為什麼還需要這麼長的時間呢?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委員談到的內容,其實相當清楚整個上下游之間的關係,當然撇開測試的速度或其他,有人有收到、有人沒收到,這情形還有另一個原因,也就是它是速報的種類?還是告警的種類?依照現在氣象局的分類,有些是事先會發送,有些是事後5分鐘才會報告,因為震級可能不到速報的程度。另外,還有依照發送的區域會不一樣,譬如花蓮的地震,可能就是發送宜、花地區,其他西部地區可能沒有收到,那麼應該如何讓消費者更清楚這個部分,我會再與氣象局就它的分類來進行。

委員提到的是後端到這個平臺,也就是我們與科技部建置的NCDR,從平臺再介接到業者,目前為止,我看的數據確實也是平均大約5秒,但是也有2、3秒,它會牽涉到設備問題,這部分倒是沒有再轉檔的問題,其實是一到平臺後就自動送出去的時間,這個時間有時候要到5秒,是不是能夠拉進到平均2、3秒,我們會就機器設備等等再來看看,但是,目前為止客觀上的數據,從4G系統算出去,確實有的會需要到5秒。

蕭委員美琴:我想現在是科技時代,我們網路的很多訊息其實都是同步在發生的,如果是在設備上、技術上做調整或是設備更新,我不相信臺灣沒有這樣的技術能力和技術規格,人命關天,希望能加快相關系統的改善和建置。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會來看看這部分,另外,委員剛剛還有提到可能同一個區域有人沒收到,這情形有幾個可能性,我們從系統建置以來,就一直與業者在做測試,去年921時是大規模測試,結果很遺憾的就剛好有電力業者發現了問題,馬上改善之後,我們從去年到現在,其實都有要求業者每個月做一次測試,那是以不打擾消費者為原則,消費者端是關閉的,目前客觀上看來,系統發出去的部分應該都是OK的,那麼為什麼還有人沒有收到?可能是手機端的設定,也有這個可能性……

蕭委員美琴:如果是手機端的設定,我看你們有與電信業者在營業處所做一些宣導,是不是可以針對天然災害比較頻繁的地區再進一步加強?因為你們在營業處所的宣導是被動式的,人來了才知道有這麼一回事,所以,也許可以透過一些地方媒體廣告或是地方系統台來進一步宣傳,如果有疑問可以協助解決。尤其是我們偏鄉地區很多長輩,還有獨居長輩、銀髮族等等,他們對於手機等現代科技的調整和運用不是那麼熟悉,看看有什麼資源管道可以協助,讓大家都能順利調整手機設定,取得救命相關的訊息。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也有在思考,如果已經做到這樣還有人沒收到,那麼我們要如何改善這一塊?除了剛剛委員提到的,我們協同電信協會和五大電信業者在他們的門市做這件事之外,我們的處長剛剛跟我說,今年也會在有線電視播送系統裡再做宣導。

蕭委員美琴:宣導的部分是針對已經有手機的人,是不是也可以與電信業者合作,以後在購買新機時就把它預設在裡面,因為現在很多商業軟體,其實都會自動預設在我們手機裡,這個是人命關天的,也希望未來手機業者在預售手機的過程中,就可以把它設為預設值。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應該是可以參考……

蕭委員美琴:可以讓長輩們不需要再去手動調整。

詹主任委員婷怡:另外還有一個就是我們剛好在上週有討論到行動通訊品質,我們委員會要訂一個作業規則,我們的委員也有提到,在這裡也去要求PWS的正確率或送達率。在整個行動通訊品質裡,我們也透過這樣來做要求。

蕭委員美琴:另外,你們在做這些測試時,有從用戶端做feedback嗎?也就是用戶端自己知道時間的落差?有收到或沒收到?與別人的差距如何嗎?你們有什麼技術是可以多少有點feedback的?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現在的feedback都是在系統上看得到的,比如送端確實有送出去,同時也有觸達,比較多大概是在這方面,我想後續……

蕭委員美琴:所以針對這5秒的時間差,你們是從系統端觀察到的?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

蕭委員美琴:那麼我覺得臺灣的科技這麼進步,應該可以有改善空間,也希望我們能更積極處理這個問題。

另外,你在業務報告中有提到,而我也曾經質詢過,就是行動載具的行動通訊品質問題。我知道你們在高鐵的部分已經改善了好幾個地方,但是我們不希望在台鐵的部分是二等公民,而是希望國家能有同步的基礎建設和改善,尤其北迴線沿線都是比較偏僻的山區,我們更希望有安全和穩定的通訊軟體。前幾年有一次我搭台鐵,遇到暴雨淹水導致火車無法前進,像那樣在荒郊野外或山區沒有任何通訊的地方,萬一有什麼意外要怎麼對外聯繫?事實上,這種情況會造成乘客的恐慌,所以我們希望能以高鐵的規格加速台鐵一些隧道或偏遠地區通訊系統的服務及緊急時刻需要對外聯繫系統的訊號穩定度,如果涉及國家公園需要做基地台的建置,因為涉及人民的基本安全問題與國家基礎建設,則國家公園應配合辦理,至少在北迴線軌道系統比較偏遠的地區,尤其是西部地區前後沒有鄉鎮的山區路段,更應該加速其建置期程。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從去年開始有定期做觀測,包括宜蘭縣在內,北迴線就是指宜蘭到花蓮。另外還有台東,甚至包括南迴,因為南迴還牽涉到鐵路電氣化,所以它有另外的議題在處理,但就北迴線宜蘭到花蓮段來說,我們現在在全部履勘,同時我們也列出了全部的時間點,今年6月前18個隧道就會完成訊號涵蓋,10月以前剩下的4個隧道也會完成訊號涵蓋,像這些都有列出工作時程。

蕭委員美琴:也就是說22個隧道在今年10月底前會完成涵概率。

詹主任委員婷怡:按照目前的規劃,我們每兩個星期會開一次會,需要協調的單位包括交通部、台鐵局等等,且會議是由我們的副主委主持。

蕭委員美琴:你是不是可以將時程、工作分配表等細節以書面提供給我們?

詹主任委員婷怡:好,我們會提供給委員。

蕭委員美琴:北迴線上除了隧道之外還有一些地處偏遠收訊不良或收不到訊號的地區,希望也能一併考量。

詹主任委員婷怡:會用到其他公務機關用地或國家公園的地方,可能還需要委員幫忙協調。總之,我會將工作時程等資料提供委員。

蕭委員美琴:好。謝謝。

主席:顏委員寬恒發言完畢休息5分鐘。

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網路中立性、公平一致性,即net neutrality在中文上如何翻譯比較好?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網路中立性是直接翻譯過來的,一般是說網路流量管理的政策。

林委員俊憲:意思就是說電信業者不應該對用戶端─不管是個人、公司行號、企業或網路業者,不能因為不同的價錢而提供不同的網路流速,即不能因為用戶端負擔得起、繳的錢比較多就享受比較快的網路速度,所以目前很多國家都禁止這種做法,這叫做網路中立性。美國現在好像在討論要取消這個規定,歐巴馬政府明文規定了網路中立性,不能因為價錢不同而對用戶端提供不同的網路流量或速度,但去年12月,美國FCC以3票對2票通過廢止網路中立性,台灣電信業者也立刻公開呼籲NCC取消這個規定,主委的看法如何?

詹主任委員婷怡:謝謝委員提出這個問題,這個議題牽涉到網路流量管理政策,全世界各國都很重視這個問題,但把它直接拿出來用一個獨立的立法來規定絕對的中立性,目前就是美國在做這件事情,即當初他們有這樣的動作,但所謂的中立性其實是由絕對到相對,有各種不同網路流量的管理措施,也因此當美國提出要廢除這個規定時就引起相當大的爭議,雖然FCC做了這個決定,但美國各州有很多不同的意見,對台灣來講,在電信法中本來就有相對的網路中立規定。

林委員俊憲:台灣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我們的精神是傾向於網路中立性,歐盟各國也是一樣,如果因為價錢不同就提供不同的網路速度,這樣會產生幾個問題,比如臉書、Google等網路業者那麼有錢,再高的價錢他們都付得起,但一些新創公司恐怕就會面對不利的競爭環境,所以基本上很多國家在網路的流速上是維持中立性的精神。美國FCC在去年有了廢除這個規定的動作,台灣業者也立刻跟進,請問NCC是不是有遇到類似的遊說?台灣大哥大就公開喊出台灣也應該廢除。我大概瞭解一下後發現,新的法律中也沒有明文規定,只是精神上傾向如此,你們有沒有考慮直接寫得更清楚一點?

詹主任委員婷怡:基本上在這一塊我們還是依照現在參採的精神,特別是對significant market power的提案,我們會有一些管制措施,所以到目前為止,台灣在網路中立性精神的參採上,這樣的規定是足夠的。雖然電信業者有提出這個看法,但自我們的草案公布到目前為止,他們並沒有對這個有什麼意見,再來就看委員會審查時他們會不會有一些遊說的動作,至少對我們來說,電信法的精神和電信管理法草案就是以這樣的方式推動。

林委員俊憲:如照主委所說的,NCC的態度應該很清楚的是持續的維持這樣的精神,不應該受到美國廢除的影響,也不會因為電信業者給予壓力而受到影響。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要搭配資訊揭露,歐盟也是採取這樣的方式,也就是說所有的網路的條件與管理政策必須資訊充分揭露,這是從消費者保護的觀點出發,除了參採網路中立性的精神外,資訊揭露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點,這些都有入法。

林委員俊憲:現在很多電信業者也經營自己的OTT網站,一旦沒有了中立性的精神,這些電信業者一定會提供自己的網站有更快的速度和流量,這樣會形成不公平的競爭。

另外就是很多民眾發生的消費糾紛,就是電信的小額付費,比如以手機APP在手機上做消費,這筆消費可以用信用卡或ATM轉帳等方式,也就是說有的網路消費款項可以附在電話費帳單中,但按照目前的規定應該是要分開吧?事實上,現在這種付款方式產生了很多消費糾紛,有民眾陳情說一些未成年者因為沒有信用卡,他們在網路上購物時就直接請電信業者charge在帳單上,按照規定,電話費和其他消費是要分開的,但目前並沒有這樣做以致產生很多消費糾紛,所以請主委注意這種狀況,主委瞭解這種狀況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透過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來做是一種數據的方式,我們從103年開始就要求電信業者對電信服務和非電信服務的帳單予以分列,業者必須這樣做,因為NCC已經有這樣要求了。

林委員俊憲:最近已經產生幾十件的消費糾紛了。

詹主任委員婷怡:為什麼會產生爭議可能是在於付費的預設功能。

林委員俊憲:那是電信業者的理由,比如當初申請手機號碼綁定契約時就說明了不能開放這樣的功能,也就是電話費帳單中只有電話通信費不能有其他購物帳單附在其中,但有些電信業者會推說是你們自己把這個功能打開了,所以究竟是電信業者或使用者打開了這個功能,根本無法查證。

詹主任委員婷怡:最近一次與行政院消保處的會議中,我們也有……

林委員俊憲:未來的電信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會有這方面的規定,我希望你們寫清楚帳單要分列,而且不能因為小額消費的錢沒有付而予以斷訊,這是不可以的。

詹主任委員婷怡:通話是基本的功能,所以不會做這樣的事情。

林委員俊憲:目前的法律沒有這樣規定以保護消費者。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有要求業者不可以這樣做。

林委員俊憲:你們現在只是要求而已,既然未來要制定電信管理法,這部分就要寫清楚。

詹主任委員婷怡:應該是有清楚的規定。

林委員俊憲:希望主委特別關注這點。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

林委員俊憲:另外我要肯定NCC,我在去年質詢時要求NCC公布電信業者的上網服務品質,以往NCC都予以拒絕,其實每年大概都有編列一千萬元左右在做這樣的測試,但以前的測試結果一直都不公布,我們不知道哪一家電信業者提供的上網速度是真實的、是最快的、最好的。每家電信業者在台灣各區域的網速都不一樣,有的是在北部比較強,有的是在南部比較強,而做得到網速測定的只有NCC,你們都是委託TTC辦理,每年經費大約有一千萬元,你們甚至可以詳盡的做到每個鄉鎮、區、里的測試,這只有NCC才做得到。據了解,主委上任後有公布這部分的資料,但去年只公布了一次,不知道下一次什麼時候公布?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預計今年6月會再度公布,且我們今年會更精進,因為這牽涉到量測的方法,我相信委員也很關心這個問題,有些國際評比機構……

林委員俊憲:這牽涉到量測方法和量測設備,現在業者說提供的手機是上網速度最好的,但台灣的消費者根本不會使用這種手機,也就是2CA、3CA這種比較專業的手機,台灣業者百分之六十使用的是市面上的手機,都是非CA的手機,如果業者提供的手機硬體不是一般市面上民眾使用的手機,那麼測出來的數據就會失真,即和消費者的體驗是不一樣的。

今年你們可能還要加測主要網站的開啟時間、雲端下載的速率,另外還有手機在高速公路和鐵道運輸系統中的中斷率,也就是在高速或鐵路上使用的上網品質。NCC有考慮到這幾個新的測試點,這方面做得不錯,但我希望你們最好一年能公布兩次。

詹主任委員婷怡:委員會有討論過這個議題。

林委員俊憲:你們編列的1,000萬元也是納稅人的錢,不能把報告做出來就放在抽屜中,我們也不知道。

詹主任委員婷怡:去年剛好遇到4G第三波釋照,業者也在加速布建,且我們對高鐵、台鐵各個不同的環境也都有加速的要求。

林委員俊憲:你的意思是業者在改善中,所以等業者改善完成再測一次,然後再公布。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還是會定期公布,包括增設新的量測方法。

林委員俊憲:我希望你們固定在上、下年度各公布一次。

詹主任委員婷怡:好,謝謝委員的建議。

主席:請顏委員寬恒發言,等一下陳委員明文發言完畢休息10分鐘。

顏委員寬恒: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你們預定在今年6月底前可以有效改善台鐵東部幹線、機場捷運沿線、往返機場捷運、國道之間的區間通話品質及網路的涵蓋率,這是一件好事。我們每天搭高鐵往返台中、台北,我們實際上的感受是收訊不良,網路訊號常常都是斷線的,基本上我們無時無刻不在使用通訊軟體,包括在場的各位委員也是一樣,全體國人一定也都有這樣的感受。目前鐵道運輸工具在網路4G的服務品質上,還有一些地形、地貌、施工不易的路段,確實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主委在報告中提到106年6月開始進行改善,到目前為止改善的狀況如何?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委員提到的議題確實是我們去年的重點工作,委員剛才也談到好幾個和交通運輸有關的場域,每個部分的狀況都不一樣。本會現在是每兩個星期定期檢視一次,且所有工作時程都有列出來,現在我很快的將不同場域的狀況向委員update:第一個是高鐵的部分,高鐵是使用iTaiwan Wi-Fi,去年7月是到嘉義以北,去年12月則是到達全線,即高鐵在Wi-Fi上網的部分都有相當程度的改善。當然整體上可能還會有一些盲點,這部分我們再另外加強,但到12月底之前,高鐵全線大概是這樣的狀況。

另外台鐵的部分就牽涉到宜蘭線、台東縣、南迴線、北迴線,每個階段都不一樣,以北迴線為例,第一個階段是在今年6月之前隧道和通訊不良的地方會完成布建,在10月之前剩下4個隧道的進度也會往前,包括會勘等等工作時程都已經排出來了。

此外,針對桃園機場到台北的區段,包括高速公路、桃捷的部分在農曆年前也會勘完畢,在6月之前會予以改善。至於快速道路,今年的4G量測除了剛才我對林委員質詢的回應外,包括中斷率等等,總之,我們對快速道路的部分也會加強。

我們依照各個不同的交通運輸工具場域的客觀現實狀況都有相對應的配套,同時針對整體之外的一些盲點也會加強,如果有牽涉到交通場域之外基地台場地的要求,可能就要拜託委員幫我們協調,總之,目前基本上就是這樣的狀況。

顏委員寬恒:雖然主委手上的資料是這樣,但使用者實際的感受是比較清楚的,我們每天都在跑行程,經過什麼路段訊號、網路會中斷,我們都很清楚,比如我正在講電話,但到了一定的路段,我可能會跟對方講等一下會斷訊,請對方重撥一次,即我們是未卜先知,知道等一下會斷訊。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趕快向委員瞭解一下,依委員的經驗,有哪些區域是收訊不良的。

顏委員寬恒:你們有提出改善計畫,也有和各地方及相關機關協調,這樣很好,立意良善,但也要瞭解實際的狀況。

詹主任委員婷怡:好,剛才委員提到的資訊非常重要,請委員一定要提供我們做參考。

顏委員寬恒:比如高鐵列車長一定知道哪個路段訊號不好,服務人員或許比較忙,比較不瞭解;很多官員也是每天都搭高鐵,有很多人都搭乘台鐵,而且也有很多人在各地巡視,應該很容易找出收訊不良的地方。

另外,大陸拋出惠台政策,其中有台灣人士參與大陸廣播電視節目及電影、電視的製作可以不受數量控制;大陸電影發行機構、廣播電視台、視聽網站、有線電視網引進台灣生產的電影、電視劇也不做數量的限制,此外還放寬了兩岸合作拍攝電影、電視劇,主創人員的比例、大陸元素、投資比例等等限制全部放寬,主委可否以很短的時間清楚的告訴我們,這對台灣的影視產業會造成多大的影響?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很簡短的就我們所職掌的部分向委員說明。整體影視產業如果是和內容本身有關,那麼很大一部分是歸文化部主管,通路的部分尤其是電視頻道的部分則是NCC主管的事項,不管世界各國有什麼樣的政策,重點是我們自己的產業環境夠不夠好,我們自己的產業夠不夠堅強。事實上,前年我們到NCC之後,針對自製節目的比例和通路都有加強,研究如何讓我們的影視內容能有更好的露出的機會,對NCC職掌的部分,我們有相關規定的修正及通過,目前已經實施一年了,我們現在也在持續的檢討。整體而言,相關的政策重點還是在我們自己的產業夠不夠堅強,而我們也會和文化部密切合作。

顏委員寬恒:3月16日行政院提出了一個反制的辦法,就是強化文化影視產業的四項措施,即政府推動雙軌制,在國發基金原有的40億文創基金外,另外又加了60億元,以100億元的規模扮演點火的功能,希望能夠讓在地產業興盛。我要請教,這樣的做法到底是一道四神湯或是一帖還魂湯?它到底是吃巧的還是吃補的?如果是吃巧的就像吃四神湯或點心一樣,吃了只是稍微解一下燃眉之急,實際上沒有什麼效果。如果是還魂湯,吃了能夠氣定神足,讓整個產業重啟動能、注入活水,這樣做就有效嗎?100億元的資金就有辦法這樣做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剛才委員提到的整體政策都是文化部主管,事實上文化部有做整體的關照,剛才提到的60億元到100億元是屬於國發基金投資的部分,此外,文化部還有輔導金的發放、人才的培育等等,都有整體的配套措施。

從NCC的角度來看,我們提高了電視節目自製比例後,我們發現其實是有這方面的需求,只要有更多內容可以製作出來,包括給予資金的挹注讓他們能夠做更多的內容,其實我們這邊的需求是很急迫的,像電影台需要有電影的節目,電視公司需要有電視節目,在這個比例上面就可以符合我們的規定和要求,所以我相信文化部針對內容產製的規劃有相當的注意,因為我們這邊的通路打開了也有做基本的要求了。

顏委員寬恒:這是看得到吃不到。如果做得好,可以有文化輸出的功能,從過去韓劇的大長今到現在大陸劇的軍師聯盟,很多人在追劇,到處都很風靡,除了軍師聯盟,大陸劇甄環傳不知重播了幾次還在重播。在這樣外來劇大舉入侵的情況下,本國的影視戲劇到底有多少可以輸出?我們自己國內捧不捧場?有多少輸出到國外?像嘉義縣張花冠縣長自己都角色扮演,你就知道她追劇追得多認真。

詹主任委員婷怡:影視產業上游內容的製作到下游的通路真的要是要整體的配套,台灣現在面對的問題是沒有什麼退路,我們一定要想辦法讓我們的產製環境更好。其實台灣有很好的能量,但相對來說我們沒有好好的讓我們的內容產製有露出的機會,我們有很好的產製人但卻到別的地方去了。當我們規定電視節目的自製比例以及電影如何更活絡、有更多資金可以挹注之後,就有去年的通靈少女和很多電視節目的案例出現,所以除了政府再繼續加碼投資外,國際平台和頻道也會和台灣內容的製作者合作,同時,我們也會針對節目的自製比例做滾動式的檢討。我相信這東西需要時間,過去長期以來我們沒有特別重視這個問題,我相信我們必須往前去做台灣的內容和文化,這樣我們才會有自己的話語權,這是我們一定要繼續往前努力的。

顏委員寬恒:沒錯,市場會決定存廢,如果有好的元素和戲劇,就一定會有人願意接受,但不只是這樣,政府到底有沒有擔任幫助的角色?現在最大的市場在大陸,文化相同性最高的也是大陸,為什麼大陸劇可以進軍台灣?我剛才舉的兩部戲劇只是一個例子,台灣人都知道這兩部戲,為什麼大陸那麼多人不知道台灣的戲劇?台灣市場有兩千多萬人口,他們的人口是我們的七十倍,為什麼台灣的戲劇不能過去?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牽涉到一些談判,他們對於內容有很多管制措施,文化部會有通盤的考量,不過,在我們的職權範圍內我們一定會協助做這些工作。

顏委員寬恒:我們一定要做實質面的討論,這樣才能幫助我們的產業,講一些場面話都沒什麼用。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謝謝委員。

主席:向委員會報告,陳委員明文發言後休息10分鐘,休息10分鐘以後處理臨時提案。

請陳委員明文發言。

陳委員明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電信業者3G業務特許執照將在今年12月31日屆期中止,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對,沒錯。

陳委員明文:目前國內4家電信業者的3G用戶數量很大,到目前為止沒有轉換的還有多少?

詹主任委員婷怡:到2月底為止還有543萬戶。

陳委員明文:我手邊的資料是到1月份,圖表很清楚的顯示,一個月大概是34萬戶,如果照這樣推算到12月31日,大概每個月需要有50萬戶轉換才來得及在12月31日關台,但現在轉換的速度不夠快,一月份和二月份轉換的速度大概都是三十幾萬戶,像現在這種情況要怎麼辦?到時是不是還會強制關台?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就牽涉到3G中止服務後提供4G的服務是什麼樣的狀態,我稍微說明一下。3G業務終止之後,手機還是可以以4G的異質網路提供的正常訊號,因為它頻段沒有改變,現在內部的一些規定就是把消費者的換約動作……

陳委員明文:不會影響3G用戶的權益就對了?

詹主任委員婷怡:原則上是這樣。

陳委員明文:也就是說12月31日要將3G強制關台,基本上3G用戶的權益不會受影響,但你們還是要持續的輔導他們趕快轉換4G。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錯,這會牽涉到業者會不會趁此機會多收錢等等問題,所以我們會要求4G服務方案對整體消費者來說要優於3G。

陳委員明文:你的業務報告中提到「致力平衡城鄉差距,建構數位包容的社會」,同時在報告中特別強調,總共有60件業者提出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計畫,這個計畫的內容是否有規劃嘉義偏遠地區及山區的部分?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先跟委員說明這個計畫的屬性,細節的部分稍後請處長說明。

處理偏鄉寬頻的計畫是通傳法非常重要的政策目標,所以NCC過去處理與偏鄉有關的問題是用電信普及服務管理基金,業者必須逐年分攤偏鄉不經濟的費用,然後要做相關的建置。去年因為有前瞻基礎建設,我們也向中央爭取前瞻基礎建設經費,也就是說在普及服務管理基金外再有一些政府經費的挹注讓建置更為加速,比方說,單以普及服務基金來做可能要8年才能做到某個程度,有前瞻基礎建設經費的挹注就可以加速,可能兩年或三年就可以達到同樣的程度,我們現在就是這樣推動、執行。針對嘉義的部分……

陳委員明文:我要瞭解一下類似嘉義阿里山的偏遠地區在這次計畫中有沒有規劃進去?阿里山是有名的國際觀光景點,很多國際觀光客都會去,但到了阿里山,不管是行動寬頻或網路都會被斷線,這對觀光品質而言是非常不好的,我們也希望阿里山的部分要加強。阿里山的原住民部落屬於偏鄉地區,所以在這次的六十幾件中是否有被納入?

詹主任委員婷怡:整體計畫有要求每個村里都要達到100M,無論如何不可能偏廢哪些地方,所以這部分我們會去瞭解。

陳委員明文:所以你不了解就對了,這是你寫出來的業務報告,我要瞭解的是這個計畫內容有沒有更進一步的計畫。

詹主任委員婷怡:要建置什麼地區是由業者提出申請,然後我們給與補助,我們不會偏廢任何地方,而且我們會特別針對觀光或重點區域請業者加速進行。

陳委員明文:總是有個計畫出來了。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

陳委員明文:是不是在會後將此一計畫的內容以書面送給我?

詹主任委員婷怡:好,謝謝委員。

陳委員明文:我們幾位委員特別關心的是電信業者最被詬病的交通運輸沿線訊號品質最差的問題,那應該不只是有盲點而已而是訊號都不穩定與涵蓋不足的問題。主委提到不管是高速公路、高鐵或台鐵,你們都有一個改善計畫,大概多久時間可以改善完成?

詹主任委員婷怡:高鐵、臺鐵和高速公路的狀況不太一樣,高鐵全線應該是到去年12月底,但現在還剩下一些盲點,我們會再去蒐集資料。

陳委員明文:在高鐵上使用電話是品質最差的,不只是盲點而已,訊號都不穩定,反觀日本新幹線全線通話和上網的品質都很穩定,台灣高鐵卻是經常斷訊,我沒有特別注意是哪一個路段,剛才林委員特別提到這個問題,主委是說3個月就可以改善完成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講的是高鐵的Wi-Fi,另外我說3個月是指高速公路從機場到台北市區的區段。

陳委員明文:高鐵呢?我們使用比較頻繁的是高鐵沿線。

詹主任委員婷怡:依我的理解,我們每兩個星期檢測一次,Wi-Fi上網的部分差不多已改善完成。

陳委員明文:下一次我會提出是哪一個路段訊號不良給主委做參考,畢竟我們每天都在搭乘。

詹主任委員婷怡:不必等到下一次,我們馬上向委員請教,委員的經驗是怎麼樣,我們隨時改善。

陳委員明文:每天都覺得不穩定。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哪幾個路段?

陳委員明文:你們實際去瞭解一下,不需要我提,我覺得好像都不太穩定。

最後一點,黨政軍條款有其時空背景,非常奇怪的是被黨政軍人士購買股票的媒體要被處分,惡意購買媒體股票的黨政軍人士卻沒事,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黨政軍條款確實有其必要性,通傳會組織法中也規定NCC必須謹守黨政軍的規定,但立法技術上用這種方式是否可以達成原來的目的呢?去年換照的處分因為處罰的對象不是購買人而是被購買者,這幾個被處分的頻道去訴願之後,處罰都被行政院訴願委員會給撤銷了,所以即使我們要遵守黨政軍的精神,但還要考量立法技術上要如何加強。

陳委員明文:他們以行政訴訟的方式讓處罰撤銷,這表示你們當初的處罰是不對的,這個立法精神和執行單位的處罰是相違背的,我特別在此提出黨政軍條款的目的絕對不是這樣處理的,黨政軍條款的目的是要避免黨政軍實質的控制媒體,這點大家應該都很清楚。對於一般公司的認定應該是防止實質的掌握多數董監事或者是擔任總經理等等,這才是黨政軍條款的目的,現在卻是認定購買一張股票就會影響權益,實在非常不公平,你應該很清楚這一點,但是你們要拖到什麼時候才解決這個問題?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會期最重要的電信管理法和數位通訊傳播法正在委員會審查,同一時間我們就在討論廣電三法中包括黨政軍在內的條文,甚至還有一些更要優先處理的,這些我們馬上就會……

陳委員明文:今年你們只提出電信管理法和數位通訊傳播法嗎?這兩個是優先法案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我們會加速處理。

陳委員明文:你們應該主動提出黨政軍條款的修正才不會被扭曲、濫用,當時的黨政軍條款有其立法的時空背景及目的,然現在時代又不一樣了,在網際網路時代來臨之際,類似以這樣的方式來規範是否合理,我希望你們能夠儘速來做處理,好不好?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內部都有進行相關草案的研議,應該在很快的時間內就會提出來。

陳委員明文:好的。謝謝。

主席:休息後我們就來處理臨時提案。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

進行第1案。

1、

有鑑於老年人習慣透過有線電視系統收看各類節目,不像年輕網路原生族群大部分會以手機或電腦透過OTT服務收看,老年人對於有線電視的依賴性高,收視習慣不易改變,而我國老年人口已於82年超過7%,已經邁入「高齡社會」,到今年2月底止,65歲以上老年人口更已佔總人口數的13.99%,即將跨過14%「高齡社會」的門檻,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估計,預計到民國115年老年人口比例更會高達到20%的「超高齡社會」指標。

為保障老年人口在「有線電視多元選擇付費機制」實施後的收視習慣與權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要求系統業者在多元選擇付費機制中,提出符合老年人收視習慣的組合,其費率並應低於現有的收費費率。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李昆澤  蕭美琴  陳素月  陳明文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2案。

2、

案由:國內影視內容業者仰賴收視費來穩定營運,但是國內影視產業之收視費多數由系統業者收取,內容業者只能收取些許的版權費及廣告費作為收入來源,然而近年廣告流向網路的比例大幅提高,三年來每年皆以30%的比例流向網路市場,更加深內容業者的經營困境,造成國內影視產業產值萎縮,工作條件無法提升,導致國內人才外流。鑑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應改善影視內容產業流通過程之產業結構,建立一個有利於影視內容業者製作優質作品的市場,制訂影視保護政策,保障國內影視內容業者。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陳素月  李昆澤  蕭美琴  陳明文  鍾佳濱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3案。

3、

案由:為了提供民眾一個穩定的通信系統,東部偏遠地區的鐵路及公路的通信統急需改善。爰此,要求NCC加速建置東部交通建設一個穩定的通信系統。

提案人:蕭美琴  李昆澤  陳素月  陳明文  鄭寶清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臨時提案已處理完畢,如果有委員對上述提案補簽的話,列入紀錄。

現在繼續請陳委員素月發言。

陳委員素月: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台灣的媒體界有一個大新聞,就是進軍台灣17年的壹週刊即將停止發行紙本,這項消息主委知道嗎?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我有看到相關的報導。

陳委員素月:回想一下2001年5月壹週刊進軍台灣,然後2003年發行蘋果日報,而壹週刊、蘋果日報發行之後對台灣電子媒體帶來很大的衝擊,主委可知他們帶來什麼影響呢?

詹主任委員婷怡:包括素材選擇的方式、報導的手法以及委員方才提到的部分。

陳委員素月:的確,他們掀起狗仔的風潮,主導台灣很多的新聞議題,然後對台灣媒體生態也造成很大的衝擊,可是現在壹週刊將要停止紙本的發行,主委知道未來它要朝哪個方向發展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想這也是目前全世界各國,不管是傳統的廣電媒體或是新的資訊服務業者,他們其實也都在看,就是在整體匯流環境之後,一種訊息提供的新型態及商業模式,從報導上來看,屆時可能就是會透過網路的通道來做各種不同訊息的提供。

陳委員素月:網絡的訊息真的是非常即時又非常快速,且影響也會非常的大,過去出版法廢止之後,對於平面媒體就無法可管,只能要求業者自律,但是廣播、電視、有線電視系統等等,政府可以透過廣電三法、兒少法等法律,對於脫序的報導進行事後的處罰,我們可以看到2009年壹傳媒推出「動新聞」,即用動畫的方式描述犯罪的現場,還有性侵的社會事件等等,當時引起社會譁然,之所以造成社會的反彈,就是因為「動新聞」不僅在電視上可以播出,而且也在網路上播出,對於不適宜兒少觀賞的網路內容,NCC有什麼具體的管制作為?

詹主任委員婷怡:如果是針對各種不同通路的內容,比方說以廣電執照來看,這部分還是由NCC來做處理。但是這裡面有一個共通點,即還是會以那個內容本身侵害的法益是什麼來做處理,比方說,如果是侵害到兒少保護的法益,則這個法益本身的主管機關,其相關的法規怎麼去適用,然後不同的部會該怎麼去合作等等,基本上就是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換言之,跟兒少、霸凌等等有關的,兒少法中就有相關的規定,如果這是在電視上呈現,則我們就會做一定的處理,但如果是在網路上,我們現在就是協助衛福部、經濟部、文化部還有警政署等單位,有一個所謂iWIN的防護機制。也就是說,在網路上流通的各種行為,不管是經濟行為或是社會行為,還是必須看各該適用的法律所保護的法益,然後相關部會必須一起來合作。

陳委員素月:這樣會不會造成多頭馬車?依主委這樣的說法,過去「動新聞」的報導,應該就是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去約束,可是如果閃避掉法律的規定,比方說沒有接受揭露被害人的身分,則NCC也罰不到他啊!

詹主任委員婷怡:因為相關法益分屬不同主管機關所執掌的範圍之內,即這個東西可能牽涉到性侵害防治、兒少的保護或者說網路的侵權行為等等,本來就不可能由單一的主管機關去管理所有網路上的行為,所以一定是各部會積極的就其職掌的法律範圍內來做一個處理。再舉一個例子,如果有股市名嘴在電視節目上說了一些話,而這個東西影響到金融秩序,這時主管機關其實也是在金管會,在金管會做成一定處分之後,我們NCC就會在換照評鑑時,依此針對這個節目做出一些處分,也就是說,頻道本身不會有什麼違反金融相關法規或是賣這個化粧品有什麼不實廣告等等,這些都還是必須由主管部會來做處理,然後通路的部分或許之後我們在換照評鑑時也會做出一些處分,所以所有網路上的訊息,其實還是要看其違反的是什麼樣的法律,然後保護的是什麼樣的法益,唯有如此我們才能夠有一個既維持流通又保護言論自由、又將各項法益所職掌法規具體落實的網路環境。

陳委員素月:隨著網路的蓬勃發展,我們看到影音頻道或是直播視訊軟體如雨後春筍般的出現,所以許多光怪陸離的影音內容屢見不鮮,加上未來壹週刊要轉往網路發展,所以過去壹傳媒從壹週刊、蘋果日報到動新聞所引發的一個社會爭議,如果未來在網路上重新出現,則這個現象真的很令人憂心,而我們也看到NCC報告中,網路治理也是未來你們很重視的部分,可是依照主委方才的回覆,我覺得好像也沒有一個很具體或是可以去落實的方法。

接著我們來看一段影片,最近有一位網紅直播主,他的名字叫「呱吉」,主委認識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知道。

陳委員素月:他最近有一則網路直播,訪問的對象就是網路聲量很高的柯市長,關於這段報導,不曉得主委有沒有看過?現在我請各位看一下這段影片。

(播放影片)

陳委員素月:這段影片是從晚間9點直播到晚上的10點半,當時在線上觀看的就多達1萬4,000多人,不曉得主委看過之後的感想是什麼?

詹主任委員婷怡:現在直播是一種傳遞言論的型態……

陳委員素月:傳播的速度很快,幾乎是在第一時間。

詹主任委員婷怡:關於網路直播在資訊服務業管理的部分,我們有跟經濟部工業局討論過這個議題,包括現在滿多從事線上直播的業者,大概都是資訊服務業,針對相關的內容,如果有侵害到兒少,或是像現在很紅的「館長」,其實他的言論也相當受到歡迎,我現在不是指他,而是overall來說,與網路言論有關的如果牽涉到兒少,則衛福的團體、衛福部主管機關還有我們及iWIN,其實都相當程度,甚至隨時都會在網路上觀看這些事情,無論如何,就是先看它侵害的法益是什麼,然後主管機關必須一起出面來處理這個事情。

陳委員素月:事實上青少年觀看網路的比例是愈來愈重,可見網路的影響真的是無遠弗屆,方才我們看到柯市長接受直播訪問,其實之後他也有接受媒體的訪問,但對於直播訪問時飆粗話一事完全不以為意,而且還說他平常講得更多,如此造成的影響,其實是很不好的,對於在網路上影響兒少的直播視訊或是影音頻道,NCC到底能有什麼作為呢?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部分有沒有影響到兒少還是以兒少相關保護的法益為主,如果大家覺得在網路上兒少的保護……

陳委員素月:可是這讓人覺得觀感不好啊!

詹主任委員婷怡:觀感不好跟有沒有違反法律可能還是有一些些的距離,的確,隨著時代的演進,那些觀感不好的會不會有一天大家認為其實應該用法律來約束,這部分我們會跟衛福部來討論,看看衛福部就兒少保護的觀點會有什麼看法,換言之,畢竟我們並不是兒少保護的專家,但問題是這個環境讓兒少保護受到相當程度的侵害,所以我們可以找衛福部一起討論,針對網路上相關言論對兒少的侵害是不是應該要有一些加強的措施,我想這倒是可以來做討論的。

陳委員素月:目前我們也正在積極推動電信管理法跟數位通訊傳播法,可是在這個部分,NCC應該去考量如何在未來的法令中要有所約束啊!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跟委員報告,這兩部法律最重要的就是不會去管上面談到的言論,這兩部法律就是方才林俊憲委員講到的,我們要維持一個通訊暢通跟網路中立性的環境,這是NCC最重要的職掌,至於它上面是什麼樣的行為、什麼樣的經濟模式或是什麼樣的東西,這就必須靠侵害到哪一種法益的主管機關來處理,而NCC最重要的任務是要維持通訊的品質還有網路中立性的概念、精神及資安,大概就是如此,即我們要讓這個環境是暢通的,但在這個環境下有人認為有一些言論是不適合的,或許在當下覺得某一個個案有需要來做處理,可是就長遠來看,對於一個國家的言論自由跟通訊傳播的環境,其實反而有相當程度負面的影響,所以針對這一塊,雖然其他行政機關對網路的環境不是那麼熟悉,則我們仍然可以大家一起來討論,看看要怎麼處理,但哪些東西是屬於什麼樣的侵害、侵害到各該主管機關掌管的法益,這確實還是需要主管機關去做解釋,至於怎麼樣可以讓環境更好,我們會協同行政機關一起來努力,基本上,全世界各國也都是這樣在做的。

陳委員素月:雖然現在是言論自由時代,但是我覺得網路負有教育的影響力。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這部分相當重要,但不應在主管通訊傳播跟網路中立性、讓它暢通的環境裡去放這些應該要被保護的法益或是法律所規定的東西,那可能會讓整個制度及我們與國際的接軌,產生相當程度的影響,可是委員提到的問題確實很重要,所以我們才說網路治理各部會都應一起來。

陳委員素月:另外,在今天的報告叫中,主委對於提升國內電視產業自製率一事也是非常的重視,可是在今年春節的時候,原本過年的時候會有很多賀歲的節目,今年卻變少了,甚至不見了,像華視甚至是用多啦A夢來陪伴大家渡過除夕夜,對於這樣的狀況,不曉得主委是否有注意到?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有看到相關的報導,如果確實他們是有這樣的決定,從站在鼓勵台灣應該要有一定自製及新播比例的立場來說,這樣的狀況確實是令人遺憾的,但是因為這牽涉到節目怎麼排播,可能涉及電視臺本身的決策,當然我們會加強自製及新播節目的比例,而且也會去看這樣的情況整體來說有沒有違反相關的規定,雖然有的個案表面上看起來是沒有違反的,但仍有類似的狀況發生,這時我們就會透過一些方式來督促,儘量避免這樣的狀況發生。

陳委員素月:NCC希望提升節目自製率一事已經談了很久,然我們卻看到國內電視台基於成本的考量,改買中國、日本或是韓國的戲劇在台灣播放,關於這個部分,未來NCC在換照的時候,是不是有辦法透過一些方式來要求無線電視台或是衛星電視台盡到他們應盡的義務跟責任?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其實不是只有喊喊而已,而是有直接做成處分的,至少我們去年查核106年上半年度執行情形時,無線電視台就有兩個頻道被我們提出警告,因為他們沒有達到一定的要求,所以我們不是只有喊喊而已,而是直接做成處分。另外就是境內衛星頻道查核結果,也是給了兩個頻道警告、13個頻道罰款,就比例來說,大部分的業者都有達到要求,可是該處分的我們還是有處分,而106年下半年度查核的結果也已經出來了,我們會看看他們是否有做具體的改善,至於這項辦法有沒有修訂的必要,我們也都會一起來考慮。也就是說,扶植國內內容產業也不是只有文化部,因為通路如果沒有配合的話,砸再多的錢其實相對來說仍是會比較辛苦,所以我們知道身為影視產業一份子應該要做的職掌跟工作。總之,我們會努力來做。

陳委員素月:主委辛苦了,NCC的業務確實非常的龐雜,除了行動通訊之外,還有網路、國內無線電視台、衛星電視台及有線電視台等等,所以在電信管理法跟數位通訊傳播法推動的過程中,也希望主委多多用心,然後多多參酌各方的意見。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主委是否有每天看電視新聞的習慣?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我上網看的比例比較高,然後如果有連結個別的……

邱委員志偉:不管是網路新聞或是其他的新聞……

詹主任委員婷怡:當然都有看。

邱委員志偉:不管是有線或是無線的電視台,幾乎都有新聞台,則主委是否聽過三器新聞?

詹主任委員婷怡:有。

邱委員志偉:是哪三器?

詹主任委員婷怡:監視器、行車紀錄器還有……

邱委員志偉:警察的密錄器。關於這部分,之前我也曾質詢過警政署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基本上,偵查所需的資料是不得公開的,但從每節的新聞來看,你會發現某些時段高達8成都是三器新聞,三器新聞對於國民知識的增長或是資訊的取得有沒有任何幫助呢?對此,我個人是頗為憂心,如果每天都是三器新聞輪播24小時,我會覺得好像我國的治安是敗壞的,因為每天都是發生車禍、搶案或是槍案,所以針對這部分NCC可以有什麼作為呢?

詹主任委員婷怡:委員提到的問題……

邱委員志偉:你也注意到了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但這牽扯到整體的環境,包括閱聽人的素質、媒體的素養等等。

邱委員志偉:所以你覺得我們的素質不夠?

詹主任委員婷怡:應該說這是一個供需的問題……

邱委員志偉:消費者絕對沒有選擇提供資訊的權利或是能力,都只能被動接受,可是像NHK、BBC等其他國家的新聞頻道,縱使有三器新聞,比例仍是非常的低,三器新聞牽涉到公權力、執法不公開,甚至是偵查不公開,這部分是警政署要負的責任,但是你做為一個媒體環境的塑造者、引導者或是維護者,你應該有積極的作為才對,換言之,你知道有這個問題,但不能說因為消費者有這樣的需求,所以他們才提供,換個角度來說,如果他們很容易取得這些新聞畫面,比方說警政機關提供了新聞畫面,則他們就不用積極去跑新聞了,所以這部分的成本是非常廉價的,但是對於閱聽人、收視的民眾,到底是正面影響比較大還是負面影響比較大呢?

詹主任委員婷怡:方才我的意思並不是委員提的那個意思,現在委員比較focus在治安等相關的訊息,但偵查不公開跟電視節目選擇編排則另外一個議題了。

邱委員志偉:違反了偵查不公開,那就是警政署的責任,但是很多行車紀錄器的影像也是交通隊在處理過程中取得的畫面,甚至救護車、救護人員前去急救等畫面,也都變成新聞的一部分,所以很多跟公權力行使是相關的,你也是公部門,對於這種資訊的提供違反了個資或是破壞了媒體環境,你們也應該有所作為才對啊!

詹主任委員婷怡:就這個部分來說,NCC的任務是要讓傳播環境維持通暢,如果是新聞節目甚至是戲劇節目的選擇跟編排,這個東西其實我們不應該介入。

邱委員志偉:戲劇節目的部分是很主觀的,這部分我也質詢過,且之後很多家長都在我的臉書留言,表示我質詢的事情很重要,希望能夠繼續鞭策警政署或是NCC,讓他們採取積極的作為,以改變目前新聞的取材方式或者新聞的播報方向,不要每天都是播那些三器新聞,請問這對知識的增長或是資訊的取得有幫助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應該這樣講,NCC還是必須遵守一個前提,就是新聞播報跟新聞節目內容的選擇跟編排,我們應該是不可以介入的。

邱委員志偉:這是大原則,但基本上你還是可以跟這些新聞頻道業者去溝通、協調、討論,畢竟除了法之外,還有情和理。

詹主任委員婷怡:委員談的這個部分,至少去年在有線電視業者還有頻道業者的相關研討會跟溝通會議中,我們有特別把三器新聞還有腥羶色等等,跟大家都做了滿多的溝通。

邱委員志偉:這部分我會提案,希望你們能夠重視這個問題,同時也請會同警政署等相關單位,以討論這個問題。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

邱委員志偉:這個部分應該做一些調整,的確,基於新聞自由他們要如何編排,這是業者他們的權利,但我們希望新聞環境能夠更優質化,讓我們可以藉由看新聞獲得資訊或是知識。

再來,上會期本席跟召委曾有一個臨時提案,要求中華電信「不得直接、間接或委託之方式經營頻道」、「不干預頻道營運商之內容、服務、規劃與組合」、「符合公平原則、無差別處理」等規定,以符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MOD開放平臺之本質。不得有循私或圖利特定頻道業者之行為。基本上,這是臨時提案,仍具有拘束性,然中華電信回文表示「有關貴委員關心之事項,說明如下:本公司民營化後已非國營事業,經營行為不受國會監督,只受董事會監督,立法院職權並未涉及對民營事業之監督,本公司謹遵國營事業管理法的規定……」,他們居然說公司經營行為不受立法院監督,只受董事會的監督,中華電信何德何能,竟變得如此之大啊!對此,請主委評論一下!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還沒有看到這個函……

邱委員志偉:待會我可以提供給你。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要向委員報告的是,中華電信在經營業務上要遵守的法律很多,至少我們這邊所主管的,包括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還有依照……

邱委員志偉:它是否受國會監督?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要看一下國營事業相關的辦法,才知道它是否需要到立法院來備詢,而那是另外一件事情,但是對NCC來講,與我們相關的規範他們都必須要遵守,而現在這些規定中有些就是可以落實方才委員關心的議題,包括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還有我們要求它訂定的營業規章,當然他們一直希望MOD的業務可以有一些不一樣的……

邱委員志偉:那是另外一個議題,可能要再花一些時間來做討論,我現在談的是它對自己角色定位的混淆,即中華電信表示它只受董事會監督,國會對它的所作所為無所置喙,也就是沒有辦法對它有任何的舉措、在政策上有任何的監督,有這種道理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可能要看政府對於國營事業整體通盤的考量……

邱委員志偉:其實在經濟委員會或是財政委員會,有很多轉投資,甚至已經是上市公司等等,都會來列席,像中鋼也有來列席啊!總是要有一個慣例及通則,結果他們就發了一個函,表示並非歸國會監督,不需要對國會負責……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部分我會建議中華電信……

邱委員志偉:你應該去了解一下。

詹主任委員婷怡:不是我去了解它,而是它要去了解整個國營事業相關的監督管理辦法。

邱委員志偉:但很多事項是歸你們所主管,本席建議你們去找他們談一談,否則他們是有藐視國會的嫌疑。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會來做一個了解……

邱委員志偉:如果不受國會監督不是屬實的,本席會發出一項譴責聲明,表示中華電信嚴重藐視國會的監督。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這樣處理好不好?就其相關業務跟NCC職掌法規的部分,我們一定會要求他們嚴格的遵守各種相關的法規。另外,因為這是交通部代表政府持有它百分之三十幾的股份……

邱委員志偉:董事長是誰任命的?董事長是投票產生的,還是由民股產生的?

詹主任委員婷怡:交通部是它的股東。

邱委員志偉:董事長當然是交通部決定的,結果董事長可以說中華電信不受國會監督?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的部分就依方才提的來做處理,另外的部分我們會來了解整個國營事業整體一致的做法,然後建議交通部,身為中華電信的股東,看看他們應給中華電信什麼樣的建議。

邱委員志偉:希望你們能找中華電信聊一下,這種狂妄的言論,我想立法院應對中華電信的藐視國會,提出嚴厲的譴責。

詹主任委員婷怡:與我們相關的規定,我們一定會要求他們要具體遵守。謝謝。

主席(李委員鴻鈞代):請陳委員雪生發言。

陳委員雪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要接續邱志偉委員的發言,的確,中華電信真的很糟糕,不光是這件事,還有其他很多的事情,據今日報載,你們要組改嗎?變成你們是主管機關嗎?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從目的事業來講,我們現在已經是主管機關,應該這麼說,從監督電信事業的立場來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用再改,就是我們NCC了。然後電信法相關的固定業務管理規則、未來的電信管理法,還有資費等等,通通都必須依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訂定的辦法,以前、現在都一樣、都不會改變。

陳委員雪生:以前我對他們的印象還滿不錯的,但是現在我覺得他們只會批評別人,不會檢討自己,其實有很業者是受害的,而且據說中華電信的客戶起碼跑掉二、三十萬戶……

詹主任委員婷怡:方才邱委員提到的,雖然它不是法律定義上的國營事業,但是它有百分之三十幾的股份是政府持有的,且目前是由交通部代政府來擔任這個部分的股東,所以透過董事會要怎麼去討論,可能要看……

陳委員雪生:他們編列硬體建設的預算,照理就要進行基地台的投資,但他們不去投資,反而任其荒蕪,然後再把這些預算拿去當收益、當盈餘,有這樣的事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去年公布行動量測之後……

陳委員雪生:下次安排中華電信相關議程時,我再來好好問一下。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相信中華電信應該會加速相關的建設。

陳委員雪生:哪有在加速啊?事實上並不是這麼一回事,不過有機會的話,你們應該要監督一下。

詹主任委員婷怡: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立場來看,其很多業務都跟通傳會有關,所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來加強相關的監督。

陳委員雪生:我們早上聊了很多,像陳明文縣長就提到WiFi的問題,所以不管是高鐵或是捷運,我建議你們派人整條線從北到南、從南到北進行量測,的確,我們常常碰到一個狀況,就是打電話時若剛好進了山洞就會發生斷訊的情況。

詹主任委員婷怡:不只是WiFi,聽起來還有4G通訊的品質,這些我們會一起來做處理。

陳委員雪生:請你們一併檢討,而且確實有這麼一回事,而不是沒有。

詹主任委員婷怡:好。

陳委員雪生:早上主委提到了偏鄉、離島,我覺得很好,但我們還是有一些路段的通訊品質不良,比方馬祖芹壁村等地方,在那裡就是收到就是中國聯通、中國移動的訊號,本席是住在很偏遠的四維村,但我常常連到中國移動的訊號,常常讓我不曉得電話費要怎麼繳,像我在馬祖打電話到臺灣,居然還以國際電話費率計算。怎麼會發生這樣的情況?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就變成國際漫遊。

陳委員雪生:對,請主委多注意此事,並予以協助。

詹主任委員婷怡:針對偏鄉電信通訊涵蓋率的問題,我們會再……

陳委員雪生:不過,NCC主委對金門與馬祖地區民眾所做的努力有目共睹,無論如何,你都建立起公司的制度,現也有進行輔導。對不對?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

陳委員雪生:我認為這點做得非常好,但是,目前數位電視都尚未建置完成,我們可以看到,現今全台灣本島及金門、澎湖等外島居民均可收看國會頻道系統,但直到現在,馬祖居民仍無法收看國會頻道。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我要向委員updata……

陳委員雪生:本席對此提出質詢,為何全臺灣本島及金門、澎湖等外島的居民都可以收看國會頻道系統,但馬祖居民卻看不到我在質詢的過程?

詹主任委員婷怡:事實上,去(106)年我們就要求業者先從播送系統先轉型為有線電視系統取得得受補助的身份,所幸現在他們都已經取得這樣的身份,所以我們自去年起至今(107)年,業者得受補助的身份改變之後,即可獲得有線電視基金補助,這些部分我們都會來加強。

陳委員雪生:是的。請同仁注意此事。好不好?

詹主任委員婷怡:好的。謝謝。

陳委員雪生:此外,早上有人提及電視節目多元選擇的問題,尤其針對老人的部分。雖然我不算老,但也不年輕,每每我打開電視頻道,卻看不到幾台節目。坦白說,臺灣自製節目沒什麼好看,畢竟製作費實在很少,所以本席請NCC應注意節目整體結構與成本的問題。倘若節目製作的成本不夠,譬如製作一集節目的成本只有三、五十萬元,試問要如何製作出優良的節目?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反觀,現今電視頻道都在播送日劇、韓劇及大陸劇,我們都可以看到大陸劇的場面非常壯觀,觀眾當然會想收看,因此,本席建議NCC在這方面應該建立配套機制,否則未來電視台都不再製作電視節目了。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委員講到了重點,其實這裡面好多議題都連在一起。當然,我們可以透過多元選擇付費機制讓消費者可以有多重選擇,其中還牽涉到這些費用有沒有可能在合理的範圍之內,也要補助頻道業者?

此外,我們還有觀察到一個現象,如果大家都繼續擠在一起分配那些廣告,事實上,現今廣告量不斷地下降,這時候要不要另行開拓一些財源,讓數位內容的業者可以有多一點的可能性?比如說,其他可能投資的挹注或置入等等,我們都會做通盤考量。就算有這樣的多元付費機制而要改變遊戲規則,但如果大家都在擠那個廣告的potion,整體廣告量在有線電視上是會萎縮的,大家等於還擠在哪裡分配逐年下降的廣告量,所以這其中具有許多複雜的因素。

陳委員雪生:上次本席詢問有關廣告的問題,到底播送廣告有沒有時間的限制?往往我們趁著播送廣告時間如廁,結果等我們上完廁所回來,節目還在播送廣告,播送廣告時間未免也太久了吧!

詹主任委員婷怡:現在我們針對廣告時間都有加以限制,通常以六分之一來計算。

陳委員雪生:我看到大陸節目都有告知觀眾,此段廣告播送時間為五或六分鐘。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是以節目的六分之一計算……

陳委員雪生:我不知道臺灣播送廣告的情況,我只知道大陸都會讓觀眾告知播送廣告的時間,螢幕上還設有讀秒機,如此可讓觀眾預估廣告還剩下多久時間,節目就會繼續播送。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是有規範的……

陳委員雪生:如果我想看廣告,就會繼續待在電視機前;反之,如果我不想看廣告就會閃開,通常我們在廣告時段都會轉台,結果電視轉來轉去都在播送廣告,這段廣告時間真的很長。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針對廣告時數都有加以規範,而且有些節目也不可以……

陳委員雪生:你們有派專人注意節目廣告的時數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花滿多的人力在做這件事情。

陳委員雪生:你們有對每家電台都進行監視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

陳委員雪生:如果你們有這麼做,那就很好,但如果廣告超過秒數,你們有沒有處罰的機制?

詹主任委員婷怡:有。

陳委員雪生:你們有對業者開罰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在廣告諮詢委員會有很多這樣的案子……

陳委員雪生:你們如何對廣告業者開罰?你們要對外公布,否則大家都不知道。

詹主任委員婷怡:此一問題,請電台與內容事務處黃處長說明。

主席:請通傳會電台與內容事務處黃處長說明。

黃處長金益: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我們都有將資訊放在網站上,以去(106)年廣告超秒屬於我們所規定的第二種類型,最高類型是廣告與節目的部分,接下來則是超秒的部分,總計處罰金額為350萬元。

陳委員雪生:你們要公布哪幾家電視台的廣告有超秒的情況,你們公布這些資料沒關係吧?

黃處長金益:對,我們都有公布在網站上。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些都是公開資訊,我們可以把連結資訊提供給委員。

陳委員雪生:好。目前有關建置馬祖有線電視的情況如何?你們能否請陳處長簡單回覆本席?

詹主任委員婷怡:去年要達到20%,還是多少?

陳委員雪生:因為我不清楚相關細節,所以請陳處長說明。

主席:請通傳會平臺事業管理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國龍: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基本上,在馬祖有線電視建置方面,馬祖祥通有線播送系統數位化的部分,在本月底之前很快就會針對頭端機房的部分……

陳委員雪生:好,陳處長的回答是在這個月底之前。

陳處長國龍:對。另外,有關鋪設數位機上盒的部分,他們承諾會做好20%的機上盒,其中有一家會有比較多台……

陳委員雪生:這是有2台或3台?

陳處長國龍:這必須視看民眾的需求而定。

陳委員雪生:這些經費均由祥通公司吸收。對不對?

陳處長國龍:對。以上是目前馬祖地區祥通有線電視建設的情況。

陳委員雪生:智慧城市與你們有關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智慧城市的基礎建設與我們有關。因為要發展智慧城市或智慧家庭,它一定需要寬頻的布置,比如說,上禮拜大家應該都有看到一則新聞,即是有些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會與長期照護、醫院相互合作,如何說明這件與智慧城市有無關聯?我認為凡是與建置寬頻環境有關部分,一定會與我們有關。

陳委員雪生:現今工業局好像要與中華電信業者合作,若他們在這方面有需要幫忙之處,請NCC給予協助。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的,這點沒有問題。包括我們在3月24日有舉辦智慧城市的展覽,其中包括本會與廣電業者有許多新的應用服務,屆時我們都會展覽會場中進行展示。

陳委員雪生:好的。謝謝。

詹主任委員婷怡:謝謝委員。

主席(陳委員雪生):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本席非常關心原住民地區通訊網路方面的基礎建設,當初NCC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有加速提升偏鄉寬頻應用服務的環境。請教詹主委,現在你們有一些經費來推動相關計畫,以落實平衡城鄉差距,目前在原住民族地區的寬頻網路設有行動寬頻網站的普及率是多少?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委員所垂詢的問題,本人說明如下:在前瞻建設計畫中有關整體數位國家的部分,我們希望在4年內各村、里網路速度都要達到100M,至於相關細節的部分,再請處長做補充說明。

以原鄉來說,就我印象比較深刻的部分,比如說桃園市復興區有百分之七、八十是泰雅族的居民,針對這部分我們就在這裡……

孔委員文吉:復興區也只是我們全國原住民55個鄉鎮市區中的一區……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我只是舉例說明……

孔委員文吉:現在我要請問主委,現在你們有沒有把復興區的模式普及應用到其他的原住民鄉鎮,目前有多少鄉鎮已經申請相關計畫?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於委員所垂詢的問題,稍後我會請處長補充說明。我們的做法是,當我們規劃前瞻建設計畫之後,我與本委員會同仁一起拜會各縣市政府,我們要瞭解各縣市政府在這部分有哪些積極的想法?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會協同電信業者在普及各村里……

孔委員文吉:據我的瞭解,現在只有規劃復興區的部分,還沒有其他鄉鎮也有像復興區的相關規劃?譬如建置超高頻網路、提升網路流速方面的服務?還有沒有其他鄉鎮也有申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這筆經費?現在你們就是算不出來,全國原住民鄉鎮地區行動偏鄉寬頻網路的涵蓋率是多少?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有相關村里的資料,因為這部分前瞻建設計畫也牽涉到業者要提出申請,抑或是我們如何與地方縣市政府合作,我們確實知道各縣市政府都有提出計畫,我們也會請他們加強針對原住民地區,能否更積極落實寬頻網路的建設?

孔委員文吉:對,這就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職責所在。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的。

孔委員文吉:那天復興區開幕我也有到場,但問題在於,除了桃園市復興區之外,其他的鄉鎮市區有沒有……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可能會牽涉與地方政府的合作,我要向委員報告原因,假設這其中會有一些不同之處,因為它會牽涉很多基地台的選址,所以必須與當地的原民局或社會局人員共同協助處理,其實在原鄉地區包括原民會,我們都與他們在前瞻基礎建設中有合作,這其中應該都有符合相關要件,所以各縣市應該多提出申請……

孔委員文吉:原民會在前瞻建設計畫中只有設置文化健康站,請NCC於會後提供相關資料給本席,好不好?

詹主任委員婷怡:好的。謝謝。

孔委員文吉:最近我前往原住民的鄉鎮會勘,我們最常遇到就是行動基地台的問題,譬如南澳鄉武塔村希望將行動基地台設在鹿皮段的地號上,這部分我們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予以協助。另外,桃園市復興區霞雲里、奎輝里通訊不良,希望能夠新建基地台。請問通傳會可以做哪些協助?

詹主任委員婷怡:向委員說明接下來本會針對此事的做法。第一個,就通盤而言,我們還是會繼續與地方縣市政府合作,如果個案只要有任何的需要,我會請同仁研究如何與業者協調,並瞭解有哪些適當的經費可以挹注,我想我們就通案與個案都可以來看……

孔委員文吉:這兩個案子,通傳會都有……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會請同仁與委員聯繫,然後看看……

孔委員文吉:這個部分是我碰到的兩個個案,一個在南澳鄉,另一個是在復興區。

詹主任委員婷怡:但有可能到時候會需要協調基地台的選址,屆時還要拜託委員幫忙。謝謝。

孔委員文吉:好。最後,目前原住民電視台的數位頻道的進度如何?現在原住民電視數位頻道是否仍設置在第16台,有沒有辦法轉成數位頻道?請問NCC有給予哪些協助?

詹主任委員婷怡:此一問題,請本處黃處長回應。

主席:請通傳會電台與內容事務處黃處長說明。

黃處長金益: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原住民電視台是透過公共電視本身的協助進行播放,至於無線電視的部分,在原民會也有希望能夠給配一個無線頻率提供他們使用。目前從法律上的規範來看,第一個是原民會要針對現今情況做整體的規劃,還有滿重要的是,有關黨政軍的部分必須要適當的處理,最後……

孔委員文吉:換言之,原住民電視台的數位頻道,等於還是在規劃階段。

黃處長金益:對,可以這麼講。

孔委員文吉:現在問題是,你說原民台要提出什麼計畫?

詹主任委員婷怡:委員,這個問題由我做回應。這個問題可以分為兩部分:第一個是說頻段要在什麼地方?這部分可能要由NCC準備好,但是,整體上要經營一家電視台,就需要有營運計畫、需要有經費的來源等等,這就要包括像之前原、客廣播電台,其實也是原民會與客委會就其為經營的主體,還是它營運的內容,這部分可能會期待原民會有沒有一些什麼樣的想法,至於頻段或頻道設在什麼地方,這部分我們會來處理。

孔委員文吉:好的,我希望你們能夠積極地與原民會協調合作。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方才我在前面已經傾聽幾個委員的質詢內容,綜合來看,前面有委員提及我們在電視新聞上面所看到的報導,無論是所謂的行車紀錄器或監視器所拍攝的畫面等,這些都是廉價新聞,包括也有提到在新年跨年期間結果看到黃金時段播映「多啦A夢」卡通影片。主委的回答是,只要業者不違背播放內容,其實這是他們自己的選擇,就NCC的立場是無權干預業者播放這些影片,這些都是方才主委的回答。但我們要從另一個角度而言,你必須要看到的是,第一、它整個是採用package的方式,這是百姓一次支付觀看所有頻道的費用,因為這其中沒有淘汰機制,業者就不會被淘汰。因此,業者在整個過程中當然就不需要改善節目品質,也不需要努力改善播放節目的品質,畢竟這些都是整體附帶在裡面的,這個淘汰機制就產生不出來。也就是說,我們的媒體在整個播放過程中,包括當然媒體要具有競爭力的話,就必須要砸錢,唯有砸下錢,並花到一定程度的金額,才能夠製作品質優良的好節目,但是,以現今媒體環境而言,無論是新聞節目、電視或電影,現今的媒體環境幾乎比以前還要落後!我們必須好好地檢討這個問題會出在哪裡,這也正是NCC必須看到問題的癥結。憑良心講,即使你們實施分組付費的方式,這些問題還是存在,那麼我們應該回歸到其本質上的問題,我們究竟要如何做處理?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前面談到的是,我們在消極面可以做什麼?當然,這不是只有消極面,其實政府對於節目與影視產業,我們還要與其他的部會一起合作,但是,我剛剛是就NCC對於新聞節目製播的部分,我們大概能夠做的部分就是這樣,但不代表這樣做就已經足夠。誠如委員所言,整體產業環境要好,其實這其中要有許多配套的措施,而且這些配套措施也沒有辦法遽然就……

李委員鴻鈞:現在我們打開電視頻道,可以分為有線電視,還有所謂的中華電信MOD……

詹主任委員婷怡:在型態上是稱之為IPTV,即是中華電信的MOD……

李委員鴻鈞:這些就是網路新聞。現在還有所謂APPLE機上盒,此外,還有那個所謂小米機上盒,你知道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以傳輸平台而言,大概就是有線電視的平台,還有IPTV的平台,即是MOD,另外還有所謂影音類的OTT。

李委員鴻鈞:這就是指OTT。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至於它要使用機上盒加以連結,這屬於技術上的問題……

李委員鴻鈞:對,這屬於技術上的問題。換言之,即使不需要機上盒,也可以使用OTT轉接直接上網,這顯示未來電視平台的多元性,也不需要再墨守成規。我也講真的,像現今年輕人只要稍微有點電訊常識,我根本就不需要收看這些有線電視,這也是事實啊!對不對?我要使用OTT或透過上網,而且現在我們的4G要轉換成5G,未來這些電視平台會更為廣泛,畢竟未來5G的上網速度會比現在增快將近9倍之多。就整體來講,這是我們所謂的電視革命、媒體革命,也可以算是一個新的旅程。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我想委員有談到重點,也就是說,現在跨平台的選擇,甚至跨境、跨域的傳輸確實是有多一點的選擇,這也是為何過去我們在推動有線電視市場結構的改變相對困難,可是最近一、二年,我相信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和頻道業者也體認到這樣的狀況,未來的競爭不會只是在單一平台上競爭,未來的競爭會在於誰能提供更好的內容和服務。

李委員鴻鈞:所以我點出這個也是要讓主委了解,如果再這樣下去,有線電視被淘汰不是不可能,講真的,我花500元看這些有的沒有的內容,還不如透過OTT看,可以看得更多,而且要挑什麼電影或要看什麼節目,都非常自由。

這又回到之前談的反媒體壟斷法及黨政軍條款,今天我們看到反媒體壟斷法和黨政軍條款都已經跟不上現今媒體的發展,憑良心講,大家不要讓媒體窩在這個地方,對於這個部分,我在交通委員會已經談論好幾屆!事實上,媒體有媒體自己的競爭力,沒有真正的大財團主導的話,資金也無法挹注,這是事實,但是我們怕它被壟斷,又怕有黨政軍條款的情事,結果讓我們的媒體綁在這個地方將近10年。如今媒體不斷發展,不只有傳統平台,還包括網路平台、影視影音平台,媒體的生態也在改變,但是我們的法令還在以前的階段,這是NCC必須好好檢視、檢討,且必須好好面對的問題。

我們知道,其中有些涉及政治問題,可是當政治已經將台灣媒體發展的空間和視野全部綁住時,難怪台灣進步不了!這也是事實。現在很多人在講,人家國外、中國大陸可以做那麼好,為何台灣一直發展不出來?因為有些地方被法令綁住,有些地方則被系統業者綁住,譬如我們預計5G大概再二年會上路,到時就不是傳統媒體的世界,但是現在我們既有的系統業者還在這個地方你爭我搶,結果受害者都是全國百姓。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委員關心的這個問題確實相當重要,所以現在我們的作法是如此,因為NCC也必須負起整個產業環境的責任,所以我們先處理委員會能處理的部分,包括讓跨平台的競爭更公平、讓多元付費的方案多一點選擇、扶植內容產業等等,當然我們沒有其他的輔導工具,只能從規定處理,譬如要求自製節目等等,可是這些還無法真正達到目的,所以我們還要和文化部合作。

至於剛剛委員提到的黨政軍議題,這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我們必須謹守這個規定的精神……

李委員鴻鈞:我知道……

詹主任委員婷怡:只是現在這個規定有沒有達到目的,又……

李委員鴻鈞:這在10年前的媒體環境、20年前的媒體環境是需要的,現在這卻是讓媒體綁在這個地方,而且要的話,趕快讓它通過,不管黨政軍條款的門檻要訂4%、5%或6%,都趕快讓它通過,如果這個部分不趕快通過,讓我們的媒體永遠綁在這個地方……

詹主任委員婷怡: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已經有相關的草案,包括之前交通委員會的一些方案,還有外界的意見;另外,壟斷也是必須關注的議題,因為跨境傳輸反而有更多新型態的壟斷可能產生,所以我們就這一塊也會與時俱進……

李委員鴻鈞:我們還是要講,何謂壟斷?以報紙媒體而言……

詹主任委員婷怡:其實這還是涉及到市場的定義……

李委員鴻鈞:最近我們看到「壹週刊」經營不下去了!這讓我們想到以前蘋果新聞剛來台的時候,現在他們的閱報率與之前相比簡直是大幅下降;反觀現在隨便一則網路新聞一登載,就是上萬、十萬、二十萬、三十萬的點閱率,可見整個媒體生態已經改變!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我還是跟委員說明,關於壟斷和黨政軍條款,我們會通盤考量,而未來的壟斷型態可能不是在結構,可能是在誰擁有data、誰擁有什麼等等,還有很多新議題……

李委員鴻鈞:我知道。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都是值得關注的。

李委員鴻鈞:最主要是NCC要幫助台灣的媒體往前走。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

李委員鴻鈞:而不是讓我們的媒體綁在這裡,往後退。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錯,我們同意這個方向。

李委員鴻鈞:這才是重點。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

李委員鴻鈞:謝謝主委。

詹主任委員婷怡: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曾委員銘宗、吳委員志揚、呂委員玉玲、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林委員德福、廖委員國棟、黃委員昭順、陳賴委員素美、李委員彥秀、張委員宏陸、張委員麗善、鍾委員孔炤、蔣委員乃辛、周委員春米、姚委員文智、何委員欣純、周陳委員秀霞、羅委員明才、鍾委員佳濱、黃委員偉哲、呂委員孫綾及陳委員歐珀均不在場。

登記質詢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另作以下處理:委員陳歐珀、劉櫂豪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委員陳歐珀書面意見:

一、請教詹主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去年底針對有線電視多元選擇付費,也就是分組付費進行討論,初步提出將解除行之多年600元費率上限,同時也要求業者必須提出單頻單買、多元付費頻道套餐等,提供消費者更多自主選揮。據悉,對於分組付費何時上路,各界仍有不同意見,NCC僅表示還是要先「凝聚共識」。而NCC擬於今年一月底舉辦公聽會,請問公聽會結論為何?貴會有關分組付費之作業進度,目前進行到哪?是否會在明年法制化完成,就如期上路?另外,針對NCC擬解除行之多年600元費率上限,也就是有些民眾擔心以後吃到飽方案會變相漲價?對此,NCC會有甚麼因應措施,而能確保消費者之權益?

二、第五代行動通訊網路(5G)將帶來新的一波離革命,甚至外界形容「5G關鍵到你不可想像,會整個顛覆你的生活、影音娛樂、人機交互、社交方式整個改變!」,主委您一直在強調要為台灣打造成一個更便利創新的5G匯流環境,讓國人儘早體驗各項新興服務,請問NCC目前有規劃5G何時釋照嗎?辦理情形如何?有電信業者指出,「如果全球2018年是5G元年,那到底執照台灣是2019年發、還是2020年發?怎麼個發法、頻譜又是在哪個段落?現在各國都有自己對於大小、區段的看法,而台灣政府的想法又是什麼?業者要有所遵循才能佈局。現在我們都只能看別人、可是我們看不到自己。」針對業者對於政策不明的疑慮,NCC未來會如何因應?

三、另外,據報載3G年底終止後,有部分手機例如Nokia3310不能用,去年上市後曾在台造成一陣復古旋風的購機潮,屆時手機能打電話嗎?手機可以上網嗎?NCC是否有準備好相關的消費者保護措施?而不致影響民眾權益!請主委簡單說明。

四、第五代行動通訊網路(5G)將帶來新的一波科技革命,未來車聯網、物聯網、自動駕駛與智慧城市等需求,也將大幅驅動5G發展。目前業界皆在布局所謂的物聯網,這對將來應用於智慧城市計畫非常重要,但外界常質疑台灣有物卻沒有聯也沒有網?身為電信監理主管機關,主委如何看待此事?在您今天報告中提到目前送交立法院要審查的電信管理法,是否能跟得上時代的數位脈動,也諝主委做簡單重點式的說明。

五、再來主委在今天的報告中,另提到已送交立法院待審的重要法案「敷位通訊傳播法」,有關網際網路治理議題,主委強調網路治理精神是協力共管,請教主委要如何協力共管?對於消費者保艱個資未來會如何處理?

委員劉櫂豪書面意見:

花東地區對外聯絡主要鐵路運輸無論是北迴線或南迴線,都因沿線偏僻經過山區及隧道等無法接收通信訊號,造成沿途旅客之不便。過去本席及許多立委在交通委員會向NCC反映,也向交通部建議,要求儘速改善台鐵東部及南迴沿線之通訊品質,這不僅是提昇服務品質而已,更是能在抗災防災中,提高應變能力。去年底在NCC主導下推動行動寬頻訊號涵蓋台鐵東部幹線協調會,當時會中指出北迴沿線有22處隧道區段需進行改善,而南迴部分電信業者先針對19處平台站點會勘,其中5處訊號不良需改善,同時將與鐵工局配合研擬南迴全線訊號改善計畫,配合電氣化工程,分階段完成沿線訊號之改善。

在NCC主導協調,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鐵路改建工程局的配合下,以及業者用心經營東部訊號的改善,陸續解決電纜佈設、電力系統、夜間施工等問題,使得目前台鐵沿線行動寬頻訊號的改善已按照期程陸續辦理中,部分區段為配合鐵改局電氣化施工,將於今年中下旬以後方能陸續完成。

過去本席一再強調東部的居民跟本島其他縣市都繳一樣的通訊費用,因此通訊服務品質不應地處偏遠而被打折扣,過去行動寬頻速率調查,東部曾名列後段班,經本席一再要求以及NCC的努力,近年來東部的行動寬頻速率都維持在平均以上,顯然NCC有將照顧偏鄉納入業務的重點。過去無論是在NCC頻譜釋照或是釋照完成將要審驗事業計畫書時,本席都一再要求NCC必須將偏鄉的建設納入優先辦理的範疇,以維護基本的數位人權,減少數位落差也是NCC應有的設立宗旨。因此我們期待NCC未來能像解決台鐵沿線通訊品質一樣,督促業者做好偏遠山區的通訊品質改善,讓每一個地方的民眾都能享有一樣的通訊服務品質,成為數位之島,數位傳播的科技大國。

主席:針對今日會議,作如下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現在休息,星期三繼續開會,謝謝。

休息(12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