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公開募股(IPO)家數設定KPI及多數股票股價低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35)
許委員就公開募股(IPO)家數設定KPI及多數股票股價低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企業申請IPO,係社會經濟發展之綜合體現,與整體環境關係密切,除涉及總體經濟景氣循環外,並與產業結構及發行公司本身上市櫃意願攸關。
二、臺灣資本市場具有產業聚落完整且對中小企業友善及上市櫃公司基本面佳且公司治理水準高、外資青睞、現金股利殖利率高、中小企業在臺灣掛牌較容易受投資人關注等優勢,為持續積極推動擴大資本市場規模並維持競爭力,本會已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一)配合企業因應經濟發展所產生之營運模式,並參酌美、日及臨近亞洲各國上市條件,研議多元上市櫃條件,及持續辦理海內外招商,以吸引不同營運規模之企業在臺上市櫃。
(二)另為增進標的股票流動性,本會亦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持續辦理海內外引資、主題式業績發表會並鼓勵公司辦理法人說明會等,以提高企業曝光度,增進投資人持有台股的信心與意願。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鑒於民眾感嘆物價高漲,但主計總處所公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始終是平穩,不動如山,造成兩造之間落差的原因很多,有感覺上的問題、有算術上的問題、還有調查項目上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38)
許委員就「鑒於民眾感嘆物價高漲,但主計總處所公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始終是平穩,不動如山,造成兩造之間落差的原因很多,有感覺上的問題、有算術上的問題、還有調查項目上的問題。」所提質詢案,經交據本院主計總處回復如下:
一、CPI總指數為所有家庭購買消費性商品及服務價格變動的平均情況,為一項重要總體經濟指標,但由於每個家庭購買的內容及頻度不同,且可能差異懸殊,總指數變動與個人對物價漲跌的感受,常有落差,此種現象各國皆然。為提供更符合民眾需求之資訊,政府不斷精進與細緻化CPI之編布作業,如:(1)發布368個項目群指數,提供更細緻資料供各界參考;(2)編布購買頻度別指數(分每月、每季至少購買1次及其他3種)及設計個人CPI體驗區試算平台,以貼近民眾感受;(3)編布所得層級別CPI,藉以觀察物價波動對不同所得家庭之影響。
二、各國CPI均依聯合國與國際勞工組織(ILO)等共同制定之規範(CPI手冊)編製發布,用以衡量家庭購買消費性商品和服務之價格變化,查價範圍包含住宅所提供之服務價值,然排除房價(房屋購買屬資本財);因自有住宅服務價格的衡量較為困難,致使部分國家CPI編製範圍未含自有住宅服務價格(如南韓),或編製有含及未含該項價格之2種指數(如英國CPI和CPIH),惟目前未見有任何國家之CPI編製範圍包含房價。另有關自有住宅服務價格之衡量,我國與美國、日本、英國等主要國家相同,皆採「租金等價法(rental equivalence approach)」估算。
三、107年1-2月平均我國CPI較上年同期上漲1.5%,其中權數占14.3%的住宅租金上漲0.8%,另亦編布不含自有住宅服務之CPI總指數(即不含設算租金之CPI總指數,107年1-2月平均漲幅為1.7%),供各界參考。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供資金協助年輕族群創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40)
許委員就「提供資金協助年輕族群創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國發基金為提供各領域創新、創意者創業所需資金,自102年起分5年投入10億元辦理「創業天使(補助)計畫」。截至107年2月底,共計審議3,215申請案件、通過336案,累計核准輔導資金逾9.92億元。
二、國發基金考量「創業天使(補助)計畫」將於今(107)年到期,提早因應通過「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以達各計畫無縫接軌。該方案匡列新臺幣10億元,藉由與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方式,提供新創企業創立初期營運資金,優化新創企業經營環境。國發基金未來將透過強化國際創投合作、加強新創企業投資及主動積極拓展案源等三大構面,持續提供資金協助年輕族群創新創業。
三、另國發基金亦以結合民間力量方式,共同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台杉投資管理顧問公司),積極促成投資國內五大創新產業,驅動台灣產業成長動能,為台灣經濟注入活水。該公司已於106年底募集完成第一檔物聯網產業投資基金,規模46.5億元,並將研議強化與國際創投事業合作機制,引導國際資金投資台灣,以協助國內年輕族群投入新創事業發展。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106年稅收僅較105年稅收微幅成長,106年編列稅收預算過於樂觀,加上施行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及長照支出逐年驟增,恐導致財政狀況惡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29)
許委員就106年稅收僅較105年稅收微幅成長,106年編列稅收預算過於樂觀,加上施行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及長照支出逐年驟增,恐導致財政狀況惡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期合理編列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本部每年籌編預算期間,均綜合考量國內、外經濟情勢,參採行政院主計總處、環球透視(Global Insight)發布預測之經濟成長率,並考量各稅目特性、近年稅收實徵情形、稅法修正、稅制調整及相關配套措施可能造成稅收增減等因素覈實推估編列,尚得適度反映實徵情形,惟預算執行期間可能發生國內、外經濟情勢變動或遇重大事件影響全球經濟發展、民間消費、商品進出口及營利事業獲利狀況,或政府政策造成私部門行為改變,致稅收徵起高於或低於預期,爰預算編列數與實際執行結果或有落差,尚屬合理。
二、近年政府推動財政健全措施,稅制調整措施效益顯現及景氣回溫,稅課收入執行優於預期,103年度至105年度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較預算數分別增加新臺幣(下同)721億元、1,457億元及938億元,加上歲出節餘,各該年度歲入歲出差短決算數較預算數分別縮減820億元、1,479億元及1,093億元。106年度中央政府稅課收入初估實收數1兆5,228億元,較預算數1兆4,693億元增加535億元,併同非稅課收入及歲出節餘考量,預估歲入歲出差短決算數較預算數縮減逾1千億元,有助減少債務舉借。
三、為提升國家財政健全,落實稅制稅政改革,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107年1月1日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藉由提高綜合所得稅4項扣除額額度,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使一般民眾獲得減稅利益,增加可支配所得388億元,可直接刺激消費,間接誘發投資增加,帶動企業營收成長,未來並透過建立具競爭力之稅制稅政環境,協助企業轉型升級及留攬優秀人才,增加投資臺灣意願,創造就業及提升薪資水準,促進經濟成長,將對稅收產生正面效益。
四、為國家永續發展,政府推動前瞻基礎建設及長期照顧等重大政策,其中施行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增加公共支出、擴大內需,帶動整體經濟動能,對稅收具正面效益;建設經費來源雖編列特別預算以舉債支應,仍嚴守財政紀律,管控施行期間債務流量及存量。
因應國內長期照顧經費成長,政府擴大長照財源,包括納入部分菸品健康福利捐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收入,並新增菸稅、遺產及贈與稅調增之稅收挹注,106年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增列長照基金財源規定,於同條文第4項明訂應於施行2年後檢討,屆時將配合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研議檢討,確保財源穩定。
五、財政穩健為國家政務推動之基石,本部將會同各部會持續推行開源節流措施,並配合整體政策規劃妥籌財源支應,期縮減中央政府年度歲入歲出差短,有效控制債務成長,維持財政永續。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統計部門應在循附加價值編製貿易統計方面多做努力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33)
許委員就政府統計部門應在循附加價值編製貿易統計方面多做努力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去(2017)年我國出口景氣復甦,擺脫連續2年負成長,規模回升至3,173億美元,僅次於2014年(3,201億美元),為歷年次高,年增率13.2%,雖有低基期因素,惟如與同樣歷經連2年衰退後反彈主要國家比較,低於南韓之15.8%,明顯優於美國6.6%、中國大陸7.9%、新加坡10.4%。
二、隨著全球化分工盛行,中間產品多次進出不同國家加工製造,確會膨脹全球及個別國家之進出口貿易規模,惟海關通關資料無法掌握各國出進口之附加價值含量(簡稱附加價值貿易),目前OECD、歐盟等國際機構主要結合運用各國貿易、國民所得及產業關聯表等統計資料,建立全球投入產出表,據以間接估算個別國家之附加價值貿易。前述估算架構受到資料時效落後(例如OECD最新資料僅到2011年)、假設條件簡化、涵蓋國家及產業不夠廣泛等因素制約,雖可提供觀察貿易活動另一視角,但並不能取代傳統貿易統計,亦即其定位仍偏向於研究性質;美國、日本、德國等官方統計均無發布附加價值貿易統計。
三、根據OECD最新編算結果,2011年我國出口來自國內創造之附加價值占比56.5%,與韓國5
8.4%、新加坡58.3%相當,不及美國85.0%、日本85.3%、中國大陸67.9%。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所得稅制改革及採擴張性財政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22)
許委員就所得稅制改革及採擴張性財政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鑑於各國稅制及經濟環境不同,推動稅制改革均有其欲達成之政策目標,改革內容自有不同。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且符合國際稅制趨勢,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修正重點及效益如下:
(一)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
1.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標準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9萬元提高為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增幅達33%至56%,受益戶數達542萬戶。
2.綜所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名子女2.5萬元大幅提高為每人12萬元,減輕國人養育幼兒負擔,因應我國目前少子女化現象,鼓勵生育。
透過前揭調整,社會新鮮人年薪40.8萬元(月薪30,000元以下)、雙薪家庭年薪81.6萬元、雙薪4口之家(扶養2名5歲以下子女)年薪123.2萬元,可免納所得稅,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稅負。
(二)有利留才攬才,提高國際競爭力
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為40%,調整後我國綜所稅最高稅率低於OECD國家之平均最高稅率(42.47%),有助企業留才攬才及投資,提高國際競爭力。
(三)提高投資意願,創造就業機會
1.訂定個人居住者(內資股東)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個人股利所得計稅方式按下列2種擇一擇優適用:
(1)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下者可全額計算可抵減稅額。
(2)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2.合理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稅率結構
(1)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採分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以後始按20%稅率課稅,落實照顧獲利較低企業之政策。
(2)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協助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
3.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適度調高為21%。
(四)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免徵營所稅,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
二、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措施自107年度施行,民眾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所得稅時適用,透過所得稅負分配結構性調整,以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適度調高營所稅稅率及提高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之稅收,合理用於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與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稅負,且增加一般民眾可支配所得388億元,可直接刺激消費,間接誘發投資增加,帶動企業營收成長,未來並透過建立具競爭力之投資稅制環境,協助企業轉型升級及留攬優秀人才,直接增加投資臺灣意願,創造就業及提升薪資水準,促進經濟成長,將對稅收產生正面效益。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應針對美國稅改研提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45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2-3)
許委員就我國應針對美國稅改研提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美國與臺灣經貿往來密切,美國此次稅改方案,勢必對臺灣經濟有所影響。為掌握美國稅改的可能影響並預為因應,行政院於106年12月及107年1月已召開2次跨部會會議,國發會爰依會議結論會同相關部會共同擬定對策,提報107年1月4日行政院院會。有關美國稅改對臺灣之影響及因應策略重點如下:
壹、對臺灣之影響
一、總體經濟
(一)美國稅改有助提振在美投資誘因,惟效果仍待觀察:美國調降企業所得稅固然增加企業赴美投資誘因,惟企業投資尚須評估市場需求、產業聚落、勞動供給等諸多面向,其效果仍待觀察。
(二)美國民間消費及經濟成長升溫,有助提振我國出口:美國稅改方案有助提升個人可支配所得,帶動美國民間消費增加,進而可能提高我對美出口。
(三)美國稅改吸引企業設廠,創造我國機器設備出口商機:企業在美投資、建廠需機器設備,加以美國吸引自動化製造業回流,可望帶動我國相關產品對美國出口。
二、海外臺商
(一)部分廠商赴美投資投資設廠機會提高:臺商若為美國企業供應鏈上下游、使用美國原物料生產或以美國為消費市場,則赴美設廠投資的機會將提高。
(二)美中角力有助於改善臺商過度聚集中國大陸:美國指控中國大陸享受巨額貿易出超,並對其多項出口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加上美國稅改因素,部分臺商可能將投資移至美國、東南亞或回流國內,有助改善臺商過度聚集中國大陸。
三、租稅面
(一)美國雖調降企業所得稅率,惟未調降非居住者股利扣繳稅率,制約臺商赴美投資誘因:雖然美國調降企業所得稅率至21%,可能增加我國企業赴美投資誘因,惟臺商赴美投資設立子公司,因美國稅改未調降非居住者股利扣繳稅率(仍維持30%),其股利總稅負54.5%降為44.7%,仍屬偏高,臺商赴美投資誘因可能受到制約。
(二)美國「稅基侵蝕及防杜規避稅(BEAT)」對我企業影響不大:由於美國對臺投資設立之關係企業以商品製造為主,大多為美國銷貨成本,BEAT稅基排除銷貨成本,故尚不影響美國公司對我國關係企業之採購活動。
貳、因應策略
一、優化國內投資環境
美國降稅後雖增加企業在美投資誘因,惟企業投資尚需考量各國投資環境。政府正積極排除投資障礙,確保國內生產要素之穩定供應,強化法規鬆綁,簡化僑外投資審議程序,並強化招商功能,以創造吸引國內外企業在臺投資的有利條件。
二、拓展對美出口商機,營造優質經貿關係
政府將積極協助企業融入美國在地價值鏈體系,以利接近當地市場;幫助企業掌握赴美設廠衍生之機械設備需求;加強拓銷美國市場;營造優質經貿關係;持續對美國進行重大產品之採購等。
三、創造臺灣在地內需商機與新興投資機會
政府持續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長照2.0計畫、社會住宅、「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與「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提升人民生活品質與居住安全,並帶動內需產業動能。另,推動「亞洲.矽谷」,持續發揮在地優勢,透過物聯網應用,改善製造生產,打造下一世代新興產業的投資機會。
四、推動洽簽租稅協定及優化稅制
政府持續透過各種管道,積極推動洽簽租稅協定,以解決人員、資本、技術、商品自由移動面臨之雙重課稅障礙,俾利促進臺美雙邊投資貿易發展。同時,推動優化稅制,包括:運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提供國際人才租稅優惠;利用「產業創新條例」提供技術作價入股緩課所得稅;修正所得稅部分條文等,以降低美國稅改對我國之影響,並吸引企業投資臺灣。
(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安樂死合法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45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2-6)
陳委員就安樂死合法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答復如下:
一、目前各國對於安樂死的定義,分為主動安樂死與被動安樂死2類,前者係指醫師依病人之要求,刻意給予某種過量具毒殺作用的藥物、氣體或其他作為,為病人結束生命;後者則是停止療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維生系統或讓病人停止服藥,使其自然死亡。目前各國對於安樂死的立法情形,多以後者為主,如南韓近日試行之「維持生命醫療決定法」即屬之。
二、我國於98年公布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醫師對於不可治癒之末期病患,得在尊重其意願之情形下,不施予積極性之治療或急救,僅提供減輕或免除其痛苦之緩解性、支持性醫療照護措施,讓病患可以有尊嚴地度過其生命的最後一程。此外,我國105年公布之病人自主權法,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意願人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協商」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該法雖因部分執行細節尚須規劃討論,於108年方正式施行,惟我國於安寧善終之相關政策及立法,已較多數國家先進。
三、主動安樂死係主動縮短他人生命行為,其合法化仍有侵犯他人生存權、牴觸憲法之疑慮,且相關討論涉及醫學、哲學、宗教、倫理學、社會文化、法學理論等相關面向,目前社會各界尚未形成共識。因此,本部將待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一段時間後,再行檢討研議立法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45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2-8)
陳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本事件資淺學弟不服資深學長領導,轉由家長出面施壓,徑而導致學生管理幹部反抗之舉,此舉雖極不可取,但對於官校認真管理的學生幹部,應予以鼓勵,惟反映之方式未循體制內所規範的程序,同時亦反映出資淺學生無法承受壓力之危機,此事件全校師生需了解、體認到領導統御層面顯然已出現危機漏洞,全校必須裡裡外外、從上而下反覆思考,以端正學生觀念。
二、為端正學生觀念,海軍司令黃上將於106年12月29日赴海軍官校對學生實施精神講話,鼓勵學生勇於接受專業的軍事化教育,肩負保家衛國之責。
(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碳排放額度核配交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45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2-11)
陳委員就碳排放額度核配交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為能朝向我國長期減量目標邁進,本署已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達成第一期階段管制目標共識,行政院於107年1月23日核定本署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第11條第2項擬具之我國第一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該目標採先緩後加速的減碳路徑,設定我國西元202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較基準年西元2005年減量2%,亦即到西元2020年我國溫室氣體淨排放總量降為260.717百萬噸碳當量,到西元2025年則較基準年減量10%及西元2030年較基準年減量20%為努力方向;減量責任由我國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部門共同承擔。
二、另依溫管法第1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總量管制應先建置盤查、查證、登錄制度,並於建立核配、抵換、拍賣、配售、交易等制度後,由本署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已明定總量管制之實施要件。本署依法推動建置法規制度之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實施盤查登錄制度,建立管理基線
1.盤查及登錄排放量可瞭解排放源之排放情形及減量空間,本署現已完成盤查、查證及登錄制度,計列管281家業者(發電、鋼鐵、石油煉製、水泥、半導體及光電業等;及燃料燃燒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者),約掌握我國燃料燃燒排放量之87.6%。
2.本署另規劃擴展盤查作為至運輸及住商部門,以掌握更多減量空間。
(二)建置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法規制度
1.管制目標與對象:總量管制需搭配排放交易,本署現正就總量管制目標、納管範疇及門檻(對象、製程範疇、氣體種類、一定規模以上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等進行研析,初步規劃國家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將與總量管制目標具相關性,採已列管應盤查申報排放量之業者作為總量管制基礎,進行後續制度之規劃。
2.核配排放額度:為避免業者現階段之減量作為趨緩,本署目前已規劃參考歐盟,以產品標竿值作為核配排放額度之依據,現正安排訪視排放源,蒐集所需之製程細節及能源使用資料。
3.金融管理與交易制度:排放額度之管理、交易、拍賣及配售等涉及金融管理之事項,已同步配合綠色金融行動方案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商交易制度之規劃方向。
(三)促進技術發展,建立經濟誘因制度
1.為鼓勵排放源進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本署參考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Mechanism, CDM)之作法訂定「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鼓勵業者以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或能源整合方式進行減量工作,並給予碳權。目前計有25件通過完成註冊,通過註冊之預估總減量為507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
2.發布「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以獎勵排放源於總量管制前進行溫室氣體減量,初步優先推動對象包括工業及能源部門。
三、綜上,本署刻正依溫管法推動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減量推動方案及各部門之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及配合擴大推動再生能源及節約能源工作,並同步辦理總量管制與碳交易之法規建置工作,規劃於109年前完成總量管制法規建置後,依溫管法第18條規定參考國際情勢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委員建議「碳排放額度核配交易辦法」以及藉由市場機制以進行減碳,本署將依前述說明持續完備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以達成溫管法所定之長期減量目標。
(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調派警力時,應著重員警身體健康為導向,檢討派遣規定,讓陳抗規模與警力支援合乎比例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45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2-13)
陳委員就調派警力時,應著重員警身體健康為導向,檢討派遣規定,讓陳抗規模與警力支援合乎比例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主管機關綜合評估危安狀況,審酌規劃部署依集會遊行法,集會遊行活動主管機關為轄區警察分局(或警察局),相關使用警力部署均由各轄區警察分局(或警察局)依危安預警情資、陳抗激烈程度、妨害交通秩序及可使用警力能量等因素,予以審酌規劃、妥適部署,本部警政署尊重主管機關依權責部署,惟其警力或安全護欄不足時始提出支援申請。
二、提供必要支援以周延安全維護、減少影響員警勤休鑒於近期陳抗團體為凸顯訴求,採取分進合擊、化整為零方式分化警力,屢有違法脫序之行為,又因憲政機關周邊集會遊行活動頻仍,轄區警察機關勤務負荷繁重,為避免影響員警勤休,周延機關安全維護,本部警政署警力規劃以保安警察第一、四、五總隊輪替調派支援為原則,俾利調節員警體力以維持身心健康。
三、未來持續依下列原則撙節警力,確保運用適切必要
(一)以最少警力完成任務
(二)不影響地方治安維護
(三)兼顧員警輪休權益
(四)重視勞逸平均
(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臺南市玉井、楠西地區棗因107年1月低溫受損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45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2-15)
黃委員就臺南市玉井、楠西地區棗因107年1月低溫受損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107)年1月低溫(遲發性)造成臺南市轄內棗損失案,本院農業委員會業於107年2月2日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農民得自2月3日至2月12日止至當地公所申請。
二、救助項目經基層公所派員實地勘查認定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每公頃9萬元救助額度予以救助。
(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本(107)年2月3日入冬最強寒流報到,連續寒流又造成沿海虱目魚凍死,此次寒流持續時間長……就本次虱目魚寒害災損農委會應提出相關補助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45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2-16)
黃委員就本(107)年2月3日入冬最強寒流報到,連續寒流又造成沿海虱目魚凍死,此次寒流持續時間長……就本次虱目魚寒害災損農委會應提出相關補助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查臺南市政府提送本年「2月低溫養殖水產物災害速報」結報資料,災損為文蛤池混養之虱目魚、專養虱目魚、鱸魚、午仔魚及石斑等,被害面積為162.25公頃,損失程度5-20%,換算面積共10.76公頃,損害重量約72.795公噸,估計損失金額376萬元。
二、本會漁業署業於本(107)年3月5日洽詢臺南市政府,該府表示因1月低溫災損已達現金救助標準(本會於107.2.5公告臺南市七股、北門、將軍及安南4區為文蛤混養之虱目魚及專養虱目魚為1月低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該府已完成勘災作業,預計於3月9日函送本會漁業署辦理現金救助撥款事宜;2月低溫災損程度因未達現金救助標準,尚無救助需求,該府將彙整所轄各公所查報資料後,函送2月低溫養殖水產物災害詳報。
三、本會漁業署業主動與各地方政府及養殖團體保持密切聯繫,於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規定時,即啟動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措施,以加速漁民復養;另受災養殖戶救助對象應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且短期作漁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漁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107年1月、2月低溫造成臺南市新營、鹽水、後壁等區洋香瓜受損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45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2-17)
黃委員就107年1月、2月低溫造成臺南市新營、鹽水、後壁等區洋香瓜受損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天然災害發生後7日內,得視農業損失程度,將救助地區及品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必要時,得商請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協助勘查認定農業損失。但農作物災情無法於天然災害發生後7日內顯現者,應於3個月內完成提報。
二、本案本院農業委員會業以107年02月22日農授糧字第1071060251號函及107年3月5日農授糧字第1070990185A號函請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儘速完成農作物受損勘查認定掌握災情,倘因低溫造成損失,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107年1、2月低溫造成臺南地區一期稻作受損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45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2-18)
黃委員就107年1、2月低溫造成臺南地區一期稻作受損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天然災害發生後7日內,得視農業損失程度,將救助地區及品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必要時,得商請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協助勘查認定農業損失。但農作物災情無法於天然災害發生後7日內顯現者,應於3個月內完成提報。
二、本案本院農業委員會業以107年2月22日農授糧字第1071060251號及107年3月5日農授糧字第107990177A號函請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儘速完成農作物受損勘查認定掌握災情,倘因低溫造成損失,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地區於通勤時段鐵路運輸之龐大壓力,造成桃園地區民眾通勤及通學之不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48)
陳委員就桃園地區於通勤時段鐵路運輸之龐大壓力,造成桃園地區民眾通勤及通學之不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考量臺鐵局部分車站月台長度不足,目前僅能編掛至多8節車廂行駛,以維旅客安全,桃園地區通勤通學時段之區間車,皆已滿編8節車廂行駛。
二、另臺鐵局區間車EMU500型陸續進廠進行無階化改造,故現階段編組運用緊湊,考量旅運需求,臺鐵局在目前有限之車輛編組運用上,已加開早上竹南─汐止及下午汐止─竹南各1列次EMU500型12節長編組區間車(停靠站較少),以紓解桃園地區通勤通學時段人潮。
三、為提升服務品質,臺鐵局刻正積極辦理新式通勤電車採購案,未來俟新車到位後,將通盤研議列車運行計畫,屆時將視旅客需求調整列車班次、編掛輛數,以提昇整體運輸服務效率。
(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建請教育部5歲幼兒免學費就學補助向下延伸至2到4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45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2-10)
陳委員素月就建請教育部5歲幼兒免學費就學補助向下延伸至2到4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具體減輕家長育兒負擔,本部自100學年度起全面實施5歲幼兒免學費(以下簡稱免學費),參照國民中小學免繳納學費概念,由政府補助其學費,至經濟弱勢者再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2項補助合計,經濟最弱勢者,得免費就讀公立,就讀私立者,每生一學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至2歲至未滿5歲者提供中低收入戶幼兒就學補助。
二、5歲幼兒免學費推動迄今每學年就學補助經費約69億元,106學年度受益人數20萬餘人,整體及經濟弱勢5歲幼兒入園率均達96%以上。
三、倘向下延伸補助年齡,依目前各年齡人口數及預估就學情形,延伸至2歲1年需外加經費約239億元(4歲77億元、3歲78億元、2歲84億元)。事涉龐大經費支出,且不同團體對幼兒教保資源分配方式尚有不同見解,仍須審慎研析及評估;爰現行以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為施政主軸,朝增設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之方向辦理,縮短公私幼比例,減輕家長負擔。
四、少子女化為國安議題,本部刻正依行政院交議再就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及減輕家長負擔研提可行方案,以支持家長育兒並達成平價、質優之教保服務品質。
(十八)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應鼓勵公股企業調薪以帶動民間企業調薪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45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2-9)
賴委員就「應鼓勵公股企業調薪以帶動民間企業調薪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本部所屬事業107年度調薪案:
行政院完成有關軍公教調薪之相關法令修正作業後,於107年1月31日函知相關部會,經本部於107年2月6日函請所屬各事業提報調薪計畫;各事業所擬調薪計畫於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函報本部審查,目前正在加緊作業中。
二、有關本部直接投資事業之調薪:
本部5家直接投資事業單位均為上市櫃公司,107年度調薪幅度,將依各投資事業營運狀況而定,本部尊重各投資事業董事會議決之調薪幅度,且各事業單位均依歷年調薪作業流程辦理。目前各直接投資事業單位調薪情形如下:
(一)漢翔公司自107年1月1日起平均調薪3.58%。
(二)中鋼公司調薪案仍在勞資協商階段,勞資協商完成後將提報董事會通過,自107年4月1日起生效。
(三)台船公司因106年度大幅虧損,公司正戮力撙節支出改善虧損情況,目前尚無調薪規劃。
(四)唐榮公司已於106年6月1日調升從業人員薪給,107年度調薪與否將視106年獲利及公司營運狀況再行評估。
(五)台鹽公司107年度調薪將視106年獲利情形並經勞資協商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我國目前仍未列管『卡痛』(Kratom)此種類鴉片產品,且可輕易從網路上購得。新興毒品持續殘害國人健康,然而政府對於新興毒品之掌控及研究效果仍不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46)
林委員就「我國目前仍未列管『卡痛』(Kratom)此種類鴉片產品,且可輕易從網路上購得。新興毒品持續殘害國人健康,然而政府對於新興毒品之掌控及研究效果仍不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卡痛(Kratom)乾燥葉主要含有影響精神物質帽柱木鹼(mitragynine)及7-hydroxymitragynine等,為鴉片類受體的促進劑,因此濫用具有成癮的危險。卡痛葉使用後可能發生心跳過快、意識混亂、嘔吐、血壓升高等不良反應,過量也會導致死亡。但至今未有足夠臨床試驗以瞭解卡痛葉的藥理作用,因此世界各國皆未核准用於醫療用途。
二、毒品之管制,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來規範;管制藥品以「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管理,係規範「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故合於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合法藥品方為管制藥品,否則即為毒品。
三、「卡痛」目前尚未經法務部列管為毒品,且無核准之醫療用途,爰目前相關產品尚未列為管制藥品。若評估有需要列管,則由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審議評估;若列為毒品,有科學使用需要,再由本部「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列管。
四、為避免民眾濫用造成健康危害,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已請法務部評估將卡痛(Kratom)列為毒品,並於107年2月14日發布「網購卡痛葉,小心花錢又傷身」新聞稿,提醒民眾如有疾病問題,應儘速就醫,勿自行網購使用。
五、食藥署除持續監控濫用資料、蒐集國際間新興毒品列管最新資訊,以適時提供預警功能外,並正積極收集卡痛(Kratom)相關毒性及濫用資訊,以提供予法務部作為毒品列管審議之用。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經貿戰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45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2-2)
許委員就我國經貿戰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我國為外貿依存度較高之中型經濟體,面對快速轉變之國際經貿情勢,政府將持續推動經貿自由化、加入區域經濟整合及新南向政策,並妥善處理臺美經貿議題;另亦將針對所有國際貿易案件與產業界密切溝通,不放棄任何我國在國際組織及各場合應享有之權利,保護我國經貿利益。說明如下:
一、積極推動加入區域經濟整合:
(一)我國係亞太區域供應鏈上不可或缺之重要角色,向致力於與所有貿易夥伴分享經濟發展之經驗,亦有高度意願與相關成員建立自由貿易關係。再者,推動加入區域經濟整合係我國重要經貿政策,我國將與重要貿易夥伴建立策略夥伴關係,以及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等區域經濟整合,透過我國過去多年經濟發展累積之軟實力,加強與區域建立鏈結關係。政府將持續密切注意CPTPP及RCEP之進展,不放棄任何可能之參與機會。
(二)現階段政府藉由雙邊(官方或民間會議)、「世界貿易組織」(WTO)及「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APEC)等各種國際場域,多面向開展與CPTPP及RCEP成員之合作關係,以深化雙邊互惠連結,積極爭取未來與這些會員洽簽雙邊「自由貿易協定」(FTA)之機會。
(三)政府為積極加強我國未來加入區域經濟整合之準備工作,將從下列面向著手:
1.更新影響評估:經濟部及相關部會刻正就現有之影響評估重新檢視並進行必要之修正,預計完成初稿後,續由專家協助審視。
2.國內體制調整:我國先前為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已進行法規落差盤點,並向貴院提出12項修法草案,除藥事法專利連結制度實施日期未定,遠洋漁業等4項修正案已施行,另尚有8項法案於貴院審議中。
3.持續辦理國內廣宣及溝通:對各界於法規調適過程中所產生之不同意見,尤其敏感項目之產業,政府將與利害關係人妥為溝通,並持續進行國內宣傳及溝通,以凝聚公眾共識。
4.爭取國際支持:政府將賡續透過雙邊及參與APEC、WTO等國際場域,爭取會員對我參與之支持。
二、持續推動新南向政策:
(一)民國106年已辦理臺灣與印尼、泰國、菲律賓、印度、越南及馬來西亞等6國之產業鏈結高峰論壇,並簽署69項合作備忘錄,深化雙方產業鏈對接、技術交流、人才培訓合作,促進與該等國家產業之夥伴關係,期能藉由與目標國家之合作,加強與我國產業連結,為臺灣在國際社會重新找到有利地位。
(二)106年與新南向國家雙邊貿易額達1,109億美元,較105年成長15.6%,並高於我國與全球貿易總額成長率(12.9%)。此外,106年臺商在新南向國家投資金額為36.8億美元,成長54.5%,顯示新南向政策在中央及地方政府、企業與民間團體之通力合作下,已有初步成果。
(三)本(107)年新南向政策將聚焦執行「5大旗艦及3大潛力領域計畫」,經濟部亦將鎖定「產業創新合作」及「跨境電商」等領域推動相關計畫。
(四)另就重點產業及個別國家策略方面,目前已鎖定醫療、石化及農業等產業規劃與東南亞及南亞國家進行產業鏈結,並將印尼、越南、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度及澳洲等8國列為重點合作對象,強化交流與合作。後續經濟部將持續在既有基礎上,務實推動各項工作,深化與新南向國家間之經貿關係、產業合作及人才交流,並協助業者投資布局,創造互利雙贏之經貿合作關係。
三、妥善處理臺美經貿議題:
(一)配合「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解決雙方經貿關切議題,例如:智慧財產權、藥品及醫療器材等。另持續與美方智庫及全國性公協會對話,爭取其等對我支持。
(二)推動「5+2產業創新方案」下之臺美重要企業及產業聚落結盟,加速我國產業升級轉型。此外,經濟部將持續籌組企業領袖團出席相關活動(如「選擇美國」(SelectUSA)),並到美國各州訪問,尋求互利之合作機會。
(三)美國利用各種救濟工具處理貿易問題,我業者十分關注美國各項貿易救濟調查進展,包括美國刻正對我23項輸美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及1項平衡稅,另對4項產品刻正進行反傾銷調查。此外,針對全球輸美之太陽能產品防衛措施201調查及鋼、鋁國安232調查等,已對我輸美產品造成影響。經濟部將隨時與我業者密切溝通,瞭解業界立場,俾續透過臺美雙邊管道表達我業者訴求,另我將保留WTO會員之一切權利,以維護我商產品輸美權益。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立吹哨者保護制度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25)
許委員就建立吹哨者保護制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了健全金融機構與市場的吹哨者制度,期望執行更為周延,希望主管機關或銀行公會建立吹哨者保護制度的範本,作為金控公司與銀行業參考乙節:
(一)鑒於吹哨者制度對於防制企業舞弊案件之發生,及促進經濟金融體系之健全發展有所助益,惟該制度之有效運作,涉及保密制度、工作權益保障及人身安全保護等多個專業領域。本會已積極建構金融機構吹哨者制度,未來將配合法務部等機關強化相關機制。
(二)囿於金融機構之行業性質、組織結構、營業規模均有所差異,且因範本有其單一侷限性,爰難以做為個別業者建構其吹哨者保護制度之參考。
(三)本會為進一步強化金融業之公司治理,業將吹哨者制度由自律規範位階提升至法規命令層次,並研議於「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增訂相關規定(該草案於107年2月5日完成法規預告,刻正依行政程序辦理中),內容包括業者應建立檢舉制度並設立受理檢舉及調查之單位、檢舉案件應有標準作業流程、檢舉內容之保密及檢舉人工作權之保護等。業者如未遵守或未落實,本會得依違反上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予以裁罰。
二、本會有必要提高獎勵金額以提高檢舉誘因乙節:
(一)以本會近年受理民眾檢舉案件之實際情況觀之,檢舉獎金與檢舉誘因之間尚無必然之關聯性。查本會於99年5月曾調降檢舉獎金金額,民眾於其後101年至104年檢舉案件數並未因檢舉獎金金額調降而減少,反而有大幅增加之情形,另實務上亦有相當多之民眾係以匿名方式檢舉,亦即無意領取獎金,顯示檢舉獎金高低應非影響民眾檢舉金融不法案件之主要因素。
(二)另美國華爾街改革法案及我國衛生福利部給予高額檢舉獎金之作法,其中美國之檢舉獎金係由美國證管會投資人保護基金支付,設立時美國證管會投入約452百萬美元之裁處款作為該筆基金原始收入來源,日後其可藉由投資等方式確保該基金之後續財源及運用;至於我國衛生福利部之檢舉獎金來源,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另有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之,財源無虞。
(三)本會受限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收入來源有限,且該基金用途除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外(檢舉獎金之預算係編列於本項下),尚須用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金融資訊公開、金融監理人員訓練與國際金融交流等計畫及解繳公庫,該等用途項目對於維持金融秩序有其重要性及必要性,尚不宜偏廢。
(四)綜上,本會檢舉獎金受限於預算,如大幅提高,易排擠其他金融制度等之推動及研究發展,又依過去實際檢舉情形,檢舉案件之多寡與檢舉獎金之高低無顯著相關,且多有以匿名檢舉者,亦即無意領取獎金,顯示檢舉獎金之高低並非檢舉者之主要考量因素。
(五)鼓勵民眾檢舉不法案件,以實際發生之案件觀之,除給予檢舉獎金外,檢舉者身分之保密、人身安全及工作財產安全、相關罪責之減免等,亦為影響民眾檢舉不法案件之重要考量因素。為提升對檢舉人之保護,本會業於106年12月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下稱檢舉獎勵要點)第11點,增訂對檢舉人身分等應保密之規定;本會未來將持續關注檢舉獎金發放情形及檢舉獎勵機制之妥適性,適時檢討修訂。
三、建議本會修正證券交易法,將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法制化,鼓勵此種公益檢舉,增加對於洩漏檢舉人與事項者負有刑事責任,並且保護檢舉人的人身與工作安全,同時給予檢舉人適當的獎金乙節:
(一)本會業訂定檢舉獎勵要點,已針對違反本會主管之各作用法相關規定之案件,倘檢舉人及檢舉事項符合相關要件,經本會審核後給予檢舉獎金,並要求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個人資料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此外,為強化上市櫃公司治理,本會已要求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修正「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並辦理公司治理評鑑,以推動上市上櫃公司設置檢舉管道及建立檢舉人保護制度,並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控管。
(二)考量對洩漏檢舉人及事項者課以刑事責任,及對檢舉人人身與工作安全之保護等相關事項係涉及法務部職掌,且106年8月2日該部並將「推動吹哨者法案,保護公、私部門揭弊者,建立清廉政府與健全經濟秩序」列為其工作重點,故由法務部統一推動公、私部門之揭弊法律草案,更能完善揭弊法制,本會將配合法務部立法時程協助辦理。
四、有關建議本會要求一定規模的保險業將吹哨者制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實施乙節:為協助保險業建立誠信、透明的企業文化及促進健全經營,鼓勵知情員工主動舉發不法案件,在案件程度擴大前即速予妥為處理,達到防微杜漸之效並避免損及商譽,以達保障公共利益之目的,爰就保險業應建立檢舉制度,由總機構指定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單位負責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及就檢舉制度中對檢舉人之保護應包含身分保密及工作權保障等,本會已納入「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制度實施辦法」第32條之2修正條文草案,並於107年3月6日對外進行法規預告(預告期間30日,至107年4月9日止)。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小店家配合政策導入行動支付申請適用租稅優惠,不但沒有任何實際好處,反倒只有增加繳納營業稅及綜所稅負擔,甚至補稅及罰鍰疑慮,小店家配合意願可能很低,因此要求財政部和相關單位必須設定時間滾動檢討,不要等到3年後才發現成效不彰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27)
許委員就小店家配合政策導入行動支付申請適用租稅優惠,不但沒有任何實際好處,反倒只有增加繳納營業稅及綜所稅負擔,甚至補稅及罰鍰疑慮,小店家配合意願可能很低,因此要求財政部和相關單位必須設定時間滾動檢討,不要等到3年後才發現成效不彰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我國數位經濟規模,普及民眾數位生活服務使用率,行政院積極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其中行動支付比率以114年達成90%為目標。考量外界時有反映,營業稅採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為避免增加稅負成本或使用統一發票,接受行動支付意願偏低,本部於107年1月12日訂定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鼓勵經營實體商店之小規模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付款,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09年12月31日,得由稽徵機關依行動支付業者提供使用其金流服務之銷售額資料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減輕其營業稅負擔。
二、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規定之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惟經民眾檢舉或查獲平均每月銷售額達前開標準者,稽徵機關依法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前開規範發布後,小規模營業人經申請核准適用租稅優惠者,其銷售額如逾20萬元,仍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與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按5%稅率報繳營業稅業者相較,仍具優惠效果。
三、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後,其所得稅維持現行課稅方式,小規模營業人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僅須按其全年銷售額依規定純益率計算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直接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營業人倘導入行動支付致營業額增加,獲利自然增加並反映於營利所得,該營利所得與其他類別所得合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依規定稅率課徵綜所稅,符合租稅公平及量能課稅原則。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不影響稽徵機關以前年度查定之銷售額,爰無稽徵機關查核以前年度案件補稅及處罰之情形。
四、提供租稅優惠措施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主要目的在消除導入之租稅障礙,避免銷售額達開立發票門檻而增加營業人租稅負擔。就營業人端而言,行動支付提高消費者購買動機及消費頻率與金額,可提高銷售額並提升經營效率,減少收受現金遭竊風險及保管困擾,亦可使政府掌握各項金流及稅收來源,減少地下經濟規模並降低政府稽徵成本等,對徵納雙方均具效益。本部將賡續研議相關租稅措施,並適時滾動檢討,以利推廣行動支付,增加民眾使用普及率,對稅源培養及總體經濟發揮更大效益。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施政應提振內需市場及提升外貿產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28)
許委員就政府施政應提振內需市場及提升外貿產值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近期國內經濟指標持續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預測今(107)年我國經濟成長率為2.42%,續呈穩健成長。其中,民間投資與消費等內需增溫為推升今年經濟成長之主力。
二、為改善國內環境,增加投資機會,促進國家長期經濟成長,政府正全力推動以下具體措施,優化投資環境,促進經濟結構調整,以加速投資臺灣、投資未來,讓下一代看得見美好的願景及未來。
(一)軍公教人員加薪:107年政府調升軍公教薪資待遇3%,包括全國各機關的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在內。許多民間企業已跟進響應,加薪態度轉為積極,將可望增加消費、擴大內需並活絡經濟。
(二)排除投資障礙:行政院已啟動「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將誠實面對廠商投資遭遇的困難,化被動為主動,積極排除投資所面臨的障礙,吸引外人來臺投資;此外,國營事業也會扮演領頭羊角色,提出長遠計畫、積極投資,並如期如質完成,帶動經濟發展。
(三)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經濟部、科技部等部會善用海外人脈,擴大引進國際加速器,積極協助新創團隊開拓國際市場,強化對新創計畫的支持;國發基金強化與國際創投合作,以及金管會增加新創上市櫃彈性,以協助新創事業籌資;提出政策誘因,鼓勵大企業資源與創新創業結合,並積極推動國營事業及相關法人帶頭示範與新創合作。
(四)推動法規鬆綁:各相關部會積極檢討鬆綁阻礙企業發展的財經法規令函,確實提出讓民眾有感的法規鬆綁成果,以加速釋放民間投資動能;國發會建立「新創法規調適平臺」,統籌協助新創業者釐清法規適用疑義,增加新創事業投資意願。
(五)促進產業創新:政府已規劃「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加速國內產業創新升級,並由國發基金參與投資國家級投資公司(台杉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引導民間資金共同投資;同時,以前瞻基礎建設槓桿民間投資,透過綠能及數位等建設帶動公民營企業投資。
(六)完善留才環境:政府已提出「留才、攬人、育才」三大政策方向,因應產業投資及經濟持續發展所面臨的人才短缺問題;推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加強延攬及吸引外國專業人才。
三、我國作為一個以出口為導向的經濟體,如何積極進入國際經貿體系,是持續成長的關鍵。
(一)相關部會將積極參與WTO、APEC等國際經貿組織的多邊相關活動,搭配區域及雙邊協定,持續拓展貿易,並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擴大國際合作。
(二)政府加強推動新南向政策,將秉持雙向互惠及多元發展原則,持續深化、擴大與新南向國家的合作,為彼此帶來經貿上的利益,達到臺灣與新南向國家雙贏共榮的目標。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鑑於台灣一度被列入美國財政部匯率報告的匯率操縱觀察名單,對政府而言是省思低匯率政策的好時機。此外,在川普政權反對貿易逆差的政治態度下,產業界與政府要如何應對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32)
許淑華委員鑑於台灣一度被列入美國財政部匯率報告的匯率操縱觀察名單,對政府而言是省思低匯率政策的好時機。此外,在川普政權反對貿易逆差的政治態度下,產業界與政府要如何應對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銀行查復如下:
一、央行維持新台幣匯率動態穩定,並未採行單向升值或單向貶值的匯率政策
(一)原則上,新台幣匯率由外匯市場供需決定,但若有不規則因素(如短期資金大量進出)與季節因素,導致匯率過度波動(excess volatility)或失序變動(disorder movements),而不利於經濟金融穩定時,央行將本於職責維持外匯市場秩序。
(二)央行調節匯市,旨在減緩匯率過度波動,而非扭轉趨勢,並未採行單向升值或單向貶值的匯率政策。長期以來,新台幣名目有效匯率指數大致維持在過去36個月移動平均值上下5%範圍內,維持動態穩定。
二、過去一年來新台幣匯率轉強,主要係國際美元走弱、台灣經常帳順差創歷史新高及外資淨匯入所致;2017年6月以來,新台幣實質有效匯率指數(REER)大致呈下降趨勢,顯示台灣出口價格競爭力相對貿易對手改善
(一)過去一年來,國際美元走弱,且 2017年台灣商品貿易出超及經常帳順差均創歷史新高(分別為580億美元及841億美元),以及外資鉅額淨匯入(根據金管會證期局資料,2017年1月至本(2018)年1月外資淨匯入買超台股139億美元),使得外匯供給大於需求,構成新台幣升值的力量。
(二)由於國際美元走弱,包括新台幣在內之主要貨幣均對美元升值。本年3月12日與2016年底相比,新台幣對美元升值10.2%,惟升幅小於歐元(17.4%)及韓元(13.0%);新加坡幣、人民幣及日圓則分別對美元升值10.1%、9.9%及9.9%。根據國際清算銀行(BIS)最新公布之名目有效匯率指數(NEER),本年3月5日與2016年底相比,新台幣升值2.1%,升幅亦小於日圓、韓元及人民幣等主要貿易對手貨幣;且若與2017年底相比,新台幣NEER貶值0.8%。
(三)依據BIS編製之REER,2017年6月以來,新台幣REER大致呈下降趨勢,反映台灣出口價格競爭力相對貿易對手改善。
三、川普總統之貿易保護政策(例如美國將對鋼鐵及鋁製品進口課徵25%及10%懲罰性關稅)造成全球貿易主義升溫,可能影響國際資金移動及干擾外匯市場穩定,政府與業界應持續關注其後續影響。台灣因應對策主要包括:
(一)轉型加入美國在地的價值鏈體系,強化產官學界合作。
(二)擴大內需(如落實政府的「五加二」產業計畫),提振國內投資,增強經濟成長動能。
(三)央行將持續密切注意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變化,維持新台幣匯率之動態穩定。
四、企業宜強化避險操作,並提高產品競爭力,以降低匯率波動的影響
在全球金融危機之後,先進國家貨幣政策的外溢效果,導致各主要貨幣對美元之波動度擴大。企業仍宜強化避險操作,並提高產品競爭力,並進行跨國或跨業聯盟,強化與客戶間長期夥伴關係,以降低新台幣匯率波動的影響。
五、PPP不宜做為判定一國貨幣幣值高估或低估的標準
(一)「購買力平價計算之人均GDP」相對「以美元表示之名目人均GDP」之比率,係反映美國與其他國家間之物價差異,不是判斷一國幣值高低估之標準
1.美元表示之名目人均GDP並未考慮各國民眾生活費用或購買力的差異,加上一國生產的商品及服務,包括許多不易在國際間流通的非貿易財,其價格不受國際貿易影響,故以單一匯率換算其貨幣購買力可能失真,因此IMF與世界銀行等國際機構編製購買力平價(purchasing power parity, PPP)計算之人均GDP,進行跨國比較。
2.「PPP計算的人均GDP」如高於「以美元表示之名目人均GDP」代表與基準國(美國)相同一籃子商品與服務組合,該國物價水準相對低於美國。
3.世界銀行認為,PPP不宜做為判定一國幣值高估或低估的標準;且國內外幾無運用上述比值直接進行分析。
(二)2017年台灣名目人均GDP較南韓低5,503美元,惟以PPP計算的人均GDP,台灣則高出南韓10,439美元,顯示台灣物價水準相對南韓低,尤其台灣健保制度完善,醫療費用相對較低,加上水費、電費、學費及交通費均相對低廉,使得生活成本相對較低,因此PPP計算的人均GDP相對較高。
(三)推論質詢文第九點所指國會聽證會應為2017年5月18日舉辦之聽證會,經查,該場聽證會似未談及台灣名目GDP與PPP計算之GDP相關議題。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經貿政策影響美中臺三方經貿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39)
許委員就美國經貿政策影響美中臺三方經貿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美國及中國大陸均為我國重要貿易夥伴,且三方具產業供應鏈及三角貿易關係,如果美中發生貿易戰,將連帶影響臺商在中國大陸之營運與布局、兩岸產業供應鏈及臺灣進出口。美國貿易政策將牽動美、中、臺三方間之產業供應鏈關係,為避免美中貿易戰對臺商造成衝擊,經濟部等相關機關將加強臺商諮詢及輔導,提醒臺商可能影響,並持續密切觀察美國之經貿政策走向、美中貿易互動與發展情形,並就可能對臺灣供應鏈及經濟造成之連帶影響,研擬相關因應對策。
二、為因應美、中爆發貿易戰之潛在風險,政府鼓勵臺商將市場及投資由中國大陸轉往新南向國家、中東及非洲等新興市場,並透過辦理海外展團拓銷、廣邀買主來臺採購、海外通路行銷活動、機械買主聯盟,以及強化臺灣經貿網服務廠商功能及跨境電商行銷效能,以協助廠商主動出擊,爭取海外市場交易機會。此外,亦輔導臺商返臺投資,協助在臺建立生產供應鏈,並提高研發力度及輸美產品之附加價值。
三、臺灣擁有高素質之人力資源、完整產業鏈、敏捷靈活之中小企業、優異工程整合能力、快速市場反應,以及健全之智慧財產保護。經濟部因應全球貿易情勢之變化,將積極配合「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聚焦智慧機械、綠能科技、晶片設計與半導體、亞洲.矽谷及生技醫藥等產業,以加速我國產業轉型升級,並積極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強化臺商布局全球產業鏈之動能,提升經濟發展與人民福祉。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政院必須立刻在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興建與燃煤電廠排汙改善二項能源議題做出成績,才能讓企業對供電穩定吃下定心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36)
許委員就「行政院必須立刻在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興建與燃煤電廠排汙改善二項能源議題做出成績,才能讓企業對供電穩定吃下定心丸」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興建問題
(一)為保護第三接收站附近瀕臨絕種保育類動物柴山多杯孔珊瑚,中油公司已改採原址迴避方案,開發面積由232公頃縮小至39公頃,廠區配置完全避開裸露藻礁及多杯孔珊瑚範圍,藻礁生態影響將降到最低。
(二)行政院環保署於107年1月23日針對原址迴避方案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決議請中油公司於107年4月30日前依各委員意見補充修正,並就本案開發對大潭藻礁生態系統可能影響及因應,召開專家會議討論。中油公司將儘速修正及補件後送該署續行審查,積極協調並爭取環評委員認同,以期儘速審查通過,同時積極研擬加速工程推動、縮短工期方案及供氣配套措施,期使未能如期開工之影響降到最低。
二、燃煤電廠排污改善問題
(一)台中電廠興建室內煤倉計畫方面,台電公司原於106年9月完成招標文件,106年12月22日第1次開標,因不足法定3家廠商投標宣告流標,嗣於107年1月3日第2次開標,因廠商標價超過公告預算金額宣告廢標。爰該公司分別於107年1月10日召開廠商公開說明會、107年1月29日召開流標檢討報告會議,目前刻正積極檢討及研擬招標文件內容,預計於107年4月重新公告招標、107年7月底前決標,俾於既定期程內完成煤倉設置。
(二)台電公司刻正推動執行大潭電廠空污改善(1~6號機組)、台中電廠空污改善(1~4號機組)、台中電廠空污改善(5~8號機組)、興達電場空污改善(1~2號機組)、大林電場空污改善(5~6號機組)及南部電廠空污改善(1~4號機組)等6項排污改善計畫,分別於106年至113年間逐項完成,目前各項計畫皆依照期程推動執行。
三、本部將督促國營事業依計畫期程積極辦理污染防制設備改善及第三接收站興建計畫,滾動檢討縮短各項計畫期程並加強控管,以展現國營事業逐步減排,積極改善空污之決心與誠意。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將投入243億元發展綠能建設、銀行將提供1.2兆元融資電廠及開發商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37)
許委員就政府將投入243億元發展綠能建設、銀行將提供1.2兆元融資電廠及開發商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綠色能源融資風險控管:
(一)本部訂定合理躉購費率,保障收購20年: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本部組成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審定費率,綜合考量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平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及相關因素,參考具公信力及客觀性之資料來源及數據,據以合理訂定躉購費率。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力,由公用售電業(台電公司)以固定價格長期保障收購20年之方式,提供發電長期穩定現金流,給予業者投資誘因並促進金融機構長期穩定融資發展。
(二)本部能源局建立再生能源設備登記與查核、太陽光電模組與變流器產品登錄、專業技師簽證:訂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範發電設備之查核方式、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又,太陽光電設置建有模組、變流器產品登錄機制,產品需符合國際認證規範;系統設置需取得專業結構及電機技師簽證,以及台電公司檢驗等,把關產品、結構及發電安全。
(三)本部能源局辦理「太陽光電金融人才培訓」、中小企業處建立「中小信保基金承作太陽光電系統機制」,標準局建立「第三方驗證機制」協助金融機構評估融資風險:本部能源局自102年起每年辦理「太陽光電金融業務人才培訓專班」,迄今共14個班次,協助金融業掌握太陽光電政策、產業及技術脈動,累計已培訓近550名以上囊括銀行、保險、租賃、證券投顧、中小信保及農會體系等金融業種子尖兵完訓。另本部中小企業處建立「中小信保基金承作太陽光電系統機制」,後續持續協助強化銀行授信擔保;本部標準局刻正推動「再生能源投(融)資第三方檢測驗證中心計畫」,建構第三方驗證機制協助金融機構掌握評估融資風險。
(四)行政院核定金管會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穩健推動綠色金融,且銀行授信需符合金融法規:金管會為配合我國非核家園、能源轉型、環境減排等重大政策,研議「綠色金融行動方案」,行政院已於106年11月6日核定,該方案內容涵蓋授信、投資、資本市場籌資、人才培育、促進發展綠色金融商品或服務深化發展、資訊揭露、推廣綠色永續理念等七大面向,穩建推動綠色金融發展。此外銀行受理融資業務需符合「銀行法」之授信權責,並受主管機關金管會監督管理。
二、發展綠能可擴大內需促進國內太陽光電業者轉型及強化我國業者競爭力:
(一)綠能投資具有在地化特性,國際公司來臺投資需於臺灣進行相關物料及零組件採購,並聘請本地勞工進行電廠建設,將國際大型電廠建置、維運及管理經驗帶入臺灣,有助於提升本國業者能力。
(二)藉由國內發展綠能發電,可創造太陽光電內需市場成長機會,協助國內太陽光電製造業轉型系統整合,培育電廠級太陽光電系統業者,並有助於協助業者開拓國際市場,以系統整合輸出帶動產業鏈發展強化本國太陽光電業者競爭力。
三、電力開發成本確係能源轉型之重要考量之一,惟基於整體能源供需調度同時兼顧環境生態與資源永續之考量,尚有許多無法量化之隱藏成本,諸如環境與生態協調、社會共識及電廠故障或意外所造成風險等,亦須一併納入評估。
四、再生能源具有潔淨無碳與環境友善等特性,其開發成本在全球市場上亦已陸續出現下降趨勢,顯見推動廉價且普及之再生能源應用,已是國際普遍共識。
五、非核家園為全民共識,以綠能取代核能已是政府努力推動之願景,惟能源轉型政策所規劃整體能源配比規劃,尚涉及降低燃煤比例至30%等措施,仍須仰賴離岸風電等再生能源之貢獻,爰再生能源對降低空汙情形確有助益。本部將持續推動我國再生能源發展,達成既定114年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20%目標。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升國內薪資及保障勞動權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45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2-1)
許委員就提升國內薪資及保障勞動權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改善我國低薪問題,政府除帶頭加薪外,亦已從改善勞工薪資待遇、補助及獎勵加薪企業,以及積極促進產業升級,帶動薪資成長等面向著手,積極採取下列措施:
(一)軍公教人員加薪:本(107)年政府調升軍公教薪資待遇3%,包括全國各機關約聘僱及臨時人員,許多民間企業已響應跟進,加薪態度轉為積極,可望帶動國內薪資成長。
(二)改善勞工薪資待遇:勞工每月基本工資自本年1月1日起調升至2萬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升至140元;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勞動部已分別設置薪情平臺及「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導航」查詢系統,以提升薪資透明度。
(三)補助及獎勵加薪企業:為鼓勵企業替員工加薪,政府除提供企業加薪可加成認列費用抵減外,亦藉由政府補助計畫、政府採購等方式,對於加薪企業給予獎勵,促使企業善盡社會責任。
(四)促進產業升級:政府積極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並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及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以激勵投資並帶動薪資成長。
(五)保障非典型就業者:針對從事派遣工作或部分工時就業者,加強工作安全之保障。
二、另為落實保障勞動權益,因應本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自本年3月1日施行,勞動部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已於本年2月1日邀集各地方勞政機關首長共同研商「因應勞基法修法後監督檢查策略」,並獲致共識。
(二)持續針對影響層面廣泛或涉及公共安全,如勞動派遣、工讀生、航空業等15項行(職)業別,規劃年度專案檢查。
(三)對於審核通過七休一與輪班間隔彈性放寬之行(職)業,已優先展開勞動檢查,違反規定者,將依情節予以處分;大型企業違規情節重大者,最高可加重罰鍰至新臺幣150萬元。
(四)為避免濫用輪班間隔彈性放寬,凡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備查」,運用例假、輪班間隔及加班上限彈性之事業單位,如屬常態性運用者,每年將增加勞動檢查頻率;對於違反工作超時、輪班間隔、七休一等規定之事業單位,亦將實施複查,以確認改善情形。
(五)規劃對於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遲未召開勞資會議者,列管進行勞動檢查,並將女性夜間工作、延長工時、實施變形工時等勞基法規定應先經勞資會議程序實施之事項,列為檢查重點,以促進勞資會議召開,並提升勞資會議品質。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本次護照事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45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2-7)
陳委員就本次護照事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外交部領務局依照「護照條例」賦予的權責以印製加註旅安宣導之防偽貼紙黏貼於第二代晶片護照第5頁誤植圖之處理措施,此做法完全合法,亦符合國際通用慣例:外交部就第二代晶片護照內頁圖樣誤植事件,引起社會大眾的關切及造成納稅人的損失,已深切檢討。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簡稱領務局)並在維護國人申辦護照之權益及降低國庫損失二大前提下,依照「護照條例」賦予的權責,以設計「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新圖樣」的「護照防偽貼紙」加註旅遊安全宣導事項,加貼於第二代晶片護照第5頁誤植圖上。護照無須重印,也不會影響護照安全性和防偽功能,該做法完全合法,亦符合國際通用慣例,例如:各國簽證多以貼紙方式黏貼於護照內頁,另我國針對在臺無戶籍國人返臺短暫入境停留所簽發之臨人字入國許可證等,均以貼紙黏貼於護照內頁,以利出入境證照查驗。
二、新護照樣式已依國際慣例通知各國政府,以便利國人海外商旅:領務局於本(107)年1月29日發布新聞將在同年2月5日重新發行第二代晶片護照後,同日依據國際慣例將新護照樣本函送各國政府、駐臺機構與國內相關機關參考。該局新上任之陳局長俊賢並陸續與美國、歐盟、日本駐臺官員見面,說明第二代晶片護照的防偽設計及台灣提高護照安全性的努力,均獲得對方的肯定。AIT官員並於2月1日在臉書中公開表示,對我國旅行文件(travel documents)的安全強化措施印象深刻;日本臺灣交流協會也於3月6日在臉書感謝陳局長的說明並歡迎臺灣民眾前往日本旅遊。
三、實務上非僅護照有使用我國中、英文國名,在府、院、各部會及其所屬機關之對外網站、文宣、洽簽各項條約等均有使用,涉及層面甚廣,故非本部所能單獨決定修改護照封面及資料頁所登載之我國中、英文正式國名:護照是我國國民在海外旅行的重要國籍證明文件,「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為我國正式國名,爰在我國護照封面及資料頁均登載我國中、英文正式國名,惟為避免國人在國外持用我國護照遭誤認為中國大陸人士致引起不必要的困擾,在立法院朝野共識決議下,本部自92年9月1日起在護照封面加註「TAIWAN」。爰倘未來立法院對護照中、英文國名之登載,有不同意見,仍須循前護照封面加註「TAIWAN」模式,由立法院達成共識並做成決議後,本部始能配合辦理,爰本部絕無可能配合任一政黨理念而擅自修改護照登載之我國正式國名。
四、政府對駐外人員之遴派極其慎重,倘確有不適任之情形或其他失職行為,不論任期長短,本部均將依情節輕重予以檢討處理:本部駐外人員之遴派,除審慎評估業務需要外,亦通盤考量個人之專業背景及過去工作表現等,並隨時檢討駐外人員之適任性。本次第二代晶片護照改版作業歷經龔中誠及陳華玉前、後兩任本部領事事務局局長,龔員任內即提出及簽定護照內頁圖案設計,陳員則主要針對護照防偽功能進行規劃。考量本次護照內頁圖案誤植事件對民眾權益的影響及所造成之國庫損失,並鑒於領事事務局局長係政府三級機關首長,其應負督導不周之行政責任,爰基於衡平考量及公平處理原則,經審慎研議後同時調整彼等二位前、後任局長的職務,並非藉口留空缺予非專業之政治任命酬庸。
五、外交部將以負責任及嚴肅的態度妥善處理本案後續事宜,並虛心接受各界的批評指教,另亦持續秉持為民服務理念,繼續努力改善我國人簽證待遇及提升我國護照國際公信力。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關注青年低薪及經濟動能並研擬相關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24)
許委員就政府應關注青年低薪及經濟動能並研擬相關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改善我國低薪問題,政府積極盤點提振薪資各種策略,相關措施如下:
(一)調高基本工資、提高公務員薪資帶動加薪:推動基本工資制度化,以力求穩定、明確的調整基本工資。另107年軍公教人員薪資待遇調升3%,有助於對企業加薪形成示範作用。
(二)促進國內投資,加速產業升級:排除五缺障礙,推動法規鬆綁,提升國內投資動能,進而創造就業機會。另持續落實「5+2」產業創新計畫、加強服務業與「5+2」產業之連結,並積極推動「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打造新創事業發展環境,創造年輕人發展機會。
(三)提升人力素質,降低學用落差:針對低薪產業及青年族群,強化其生產力,如擴大職訓機構對低薪產業勞工的職業訓練。另針對在學青年,強化其職涯規劃,以提升初次就業能力。
(四)鼓勵企業加薪:研擬放寬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擴大加薪減稅適用家數。另透過政府補助計畫、政府採購,對於加薪企業給予獎勵。
二、107年政府以「安居樂業、生生不息、均衡台灣」為施政三大主軸,推動各項政策,促進經濟成長;其中,「樂業」即為發展臺灣經濟、壯大臺灣產業。因此,政府除持續落實解決產業五缺對策、推動前瞻基礎建設及「5+2」產業創新計畫外,賴院長並親自主持「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排除投資障礙、提高行政效率,並強化法規鬆綁,優化國內投資環境,藉由產業轉型帶動臺灣經濟發展,進而提高國民所得。而攸關新創事業及延攬外國專業人才的「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以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順利完成立法程序,將對促進臺灣整體經濟發展與提升競爭有正面的助益,全力提振臺灣經濟活力。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國大陸開啟M503南向北及3條輔助航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34)
許委員就中國大陸開啟M503南向北及3條輔助航路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國際民航組織(ICAO)劃設航路之原則,增、減或修改航路,應於與航路途經之相關國家協商後,再報請地區辦公室轉至ICAO總部登記。民國104年1月12日中國大陸在未與我協商前,以「飛航公告」(Notice to Airman,NOTAM)公布M503等4條新航路,惟M503航路距我臺北飛航情報區邊界僅4.2海浬,有飛安疑慮,經雙方104年多次溝通協調後,律定各航班向M503航路西面偏移6海浬飛航,增加與我臺北飛航情報區邊界之距離,以避免航機進入我方空域,且為北向南單向飛航。另104年雙方溝通後同意,M503航路南向北及W121、W122、W123等3條輔助航路(以下簡稱3W航路),啟用前需經兩岸溝通確認。
二、中國大陸於本(107)年1月4日未經兩岸協商,片面啟用M503南向北及3W航路,M503南向北之路徑較104年雙方協議實際飛航航路「東偏6海浬」,更靠近臺北飛航情報區邊界,飛安風險大幅升高;另W122及W123航路緊貼我馬祖及金門終端管制空域(分別為2.8海浬及1.1海浬),並與我往返金門、馬祖之W2、W8及W6等航路交錯,且航班分由不同航管單位引導,伴隨飛航頻率增加,亦導致我方金門、馬祖終端管制空域風險遽增,造成更嚴重之飛安疑慮。鑑於陸方逕自啟用M503南向北等航路未經兩岸溝通確認,存在潛在飛安疑慮,交通部民航局已要求相關民航業者暫勿使用,並呼籲對岸民航機關儘速採取補救措施,就M503南向北等4條航路所涉飛安問題,依據104年兩岸達成之共識及ICAO相關規範,儘速與我方展開技術性協商。在未完成溝通協調前,我方如遇飛航此4條航路之航班偏航接近或進入我方空域時,我航管單位將要求陸方航管單位立刻引導該航機離開,並以緊急波道廣播指示相關航機立刻離開我方空域,以維飛安。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大陸「肯亞電信詐騙案」作成判決,建請呼籲大陸基於人道考量正視我國被告之基本人權,尊重我國獨立主權,重啟兩岸共打協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45)
許委員就大陸「肯亞電信詐騙案」作成判決,建請呼籲大陸基於人道考量正視我國被告之基本人權,尊重我國獨立主權,重啟兩岸共打協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就國人在大陸受審等司法待遇
(一)鑒於跨境詐騙案件仍持續發生,我警方在國內外也陸續破獲跨境詐騙集團,我方將持續推動並促請陸方與我方共同合作,以達到澈底瓦解電信詐騙集團之目的。就第三國偵辦跨境電信詐騙案件,於未知會我方之情形下將我方人民逕行遣送至大陸地區部分,我方亦會要求陸方就涉嫌之臺籍嫌疑人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相關事項儘速通報,並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12條規定,要求陸方同意並協助家屬探視,以維護彼等人身安全及相關訴訟上權益,特別是臺籍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之權利。自105年肯亞案起迄107年3月13日止,因在境外涉嫌電信詐騙,而經遣送回國臺籍嫌疑人之人數為479人,而遭第三國遣送至大陸地區之人數為296人。
(二)有關整體國人於大陸地區涉案與關押狀況之人權保障事宜,本部除持續與大陸司法互助協議之聯繫窗口,就本協議之各項執行事項保持密切聯繫與溝通,維持推動兩岸司法互助各項合作、進行司法制度之交流外,未來將於適當時機向陸方提出兩岸共同打擊跨境犯罪、追贓、返贓等議題與訴求,並於適當時機與陸方進行協商。對於國人被遣送到大陸之個案,本部亦會透過協議管道,要求大陸協助家屬赴陸探視,並維護其選任辯護人等,訴訟上之相關權利。
二、持續對話並進行交流
目前囿於兩岸整體情勢,共同打擊犯罪之合作協查、緝捕遣返、罪犯接返及工作會談等,雖略有遲緩跡象,惟協議之執行並未中斷。我方仍與大陸司法互助協議之聯繫窗口,就本協議之各項執行事項保持密切聯繫與溝通,持續推動兩岸司法互助之各項合作。
本部將密切注意陸方反應及互動之變化,在協議架構下,適時提出兩岸共同打擊跨境犯罪、追贓、返贓等議題與訴求,並於適當時機與陸方進行協商。此外,本部及國內執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各機關均會運用契機,參與各種執法平臺、實務研討、學術交流等活動,增加與陸方進行犯罪情資交換、案件協查等之機會。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文化與生態等觀光利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700845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2-4)
許委員就強化文化與生態等觀光利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文化為臺灣觀光品牌行銷之六大主題之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方案」已將觀光結合文化元素推向國際,包裝、推廣各地區具獨特性之觀光資源與人文特色,跨部會結盟宣傳行銷臺灣。名人故居為文化元素之一,觀光局已依不同屬性,區隔不同目標市場及族群加以包裝、宣導,如張學良故居以華語客群為目標市場;已故泰皇蒲美蓬訪臺足跡故事,以泰國為目標市場。另文化部經由推動「再造歷史現場計畫」、「國家文化記憶庫」及數位加值應用計畫、「重建臺灣藝術史計畫」、社區營造工作及「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等,發展文化觀光,提振文化經濟,一方面提高觀光旅遊之品質、單位產值及產業附加價值等,同時也鼓勵全民參與,增加民眾對在地鄉土之光榮與認同感,以「敘事經營」方式,讓民眾能述說自我在地家鄉之故事,形成地方文化教育傳承。觀光局與文化部已設有聯繫會報,相關機關亦持續透過「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建立合作平臺,歷來合作議題包括藝文活動整合行銷事宜、合作推廣文化部所屬藝文館所、建立影視資源與觀光推廣合作平臺、推薦臺灣特色表演團體赴海外推廣、推廣臺灣文創商品等,並提供包裝文化遊程誘因,促進遊程海外販售。未來將賡續於海外國際旅展、觀光推廣活動及宣傳廣告納入臺灣文化觀光意象與元素,並帶領文創產業相關表演及民俗藝人前往海外推廣,行銷臺灣多元文化之美。
二、為推動生態旅遊,觀光局已與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內政部營建署及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合作,積極辦理下列相關活動:
(一)配合2017年生態旅遊年,結合旅行社共同推出太平山、東眼山、觀霧、墾丁國家森林遊樂區等生態旅遊遊程,並辦理臺灣觀巴及臺灣好行之路線新增,促進山村部落社區、民宿、旅遊景點經濟活動,擴大在地就業機會。
(二)配合聯合國2017年「國際永續旅遊發展年」,輔導山村部落成立社區發展協會,並建構社區永續自營之能力;另協助山村社區辦理生態旅遊經營管理與推廣作業,建置數位網路行銷平臺,共同推出優質且具深度之生態旅遊遊程,將生態旅遊遊程市場化、商品化,增加山村綠色就業機會。
(三)與原住民族部落合作推出市集活動,如奧萬大國家森林遊樂區結合親愛部落辦理布蘭原民市集等,以活絡山村經濟。
(四)辦理國家公園有約、青少年國家公園旅遊計畫(Youth Camp)及國家公園週系列等活動,結合路跑、自行車、馬拉松、音樂節、淨山、淨灘、展覽及花季等活動形式,以多面向提供體驗國家公園之機會,並鼓勵國人親近大自然,將環境教育向下扎根。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經貿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19)
許委員就經貿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面對當前全球貿易及區域整合新情勢,政府一向主張各國應在互惠共贏、形塑共同未來之目標下,追求最大化之自由貿易。無論是雙邊或區域性多邊貿易談判,都應該予以鼓勵及擴大,不應該排除任何一個有意願參與之成員。
二、我國在亞太區域供應鏈上扮演不可或缺之重要角色,並致力於與所有貿易夥伴分享經濟發展之經驗,亦有高度意願與貿易夥伴建立更緊密之貿易關係,包括參加「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等區域經濟整合。政府將持續密切注意CPTPP及RCEP之進展,不放棄任何可能之參與機會。
三、CPTPP之11個會員於本(107)年3月8日在智利簽署協定,我國樂見此一發展,並盼各會員儘速完成國內批准生效程序。由於協定明文規定,在協定生效後將開放接受任何國家或個別關稅領域申請加入,CPTPP部長聲明中提及對願意接受CPTPP相關規範之所有經濟體開放,並歡迎其他經濟體表達加入本協定之興趣。惟CPTPP目前尚未公布新會員申請程序規定,預期將由CPTPP會員後續協商決定,經濟部將密切注意相關發展並隨時因應。
四、中國大陸並非CPTPP會員,惟會員國對於是否接受新成員加入以共識決定,中國大陸與會員國之交流亦相當密切,加以我國面臨國際政治處境特殊,CPTPP會員皆非我邦交國,我國僅與紐西蘭及新加坡簽有經濟合作協定,因此,在推動加入CPTPP之過程中,政府將持續深化與CPTPP會員國合作,加強雙方經貿依存度,並運用多方力量爭取會員國對我參與之支持,包括與會員國行政部門、國會、企業界、工商協會及國際智庫等加強交流,爭取渠等支持。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新世代反毒策略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700845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2-14)
黃委員就新世代反毒策略成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貫徹新世代反毒策略及行動綱領
本部業已彙整各部會資料,擬定「新世代反毒策略」及「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分別於106年5月11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7月21日經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同時宣布在防毒、拒毒、緝毒及戒毒4個面向,將加倍投入4年100億元的資源,以徹底解決毒品問題,106年因預算不及增列,行政院業已核定以動支第二預備金6億2,138萬元的方式投入各項反毒工作;107年的預算則較106年增列14億6,805萬5,000元的金額。在毒品的查緝面,政府採行「查人查量」並重的緝毒策略,強力查緝中小盤毒販並逐層向上溯源,阻斷源頭。
二、加重製造運輸販賣毒品刑責,修正相關法規,強力緝毒
為因應現行毒品犯罪之發展趨勢及強力打擊毒品犯罪,「新世代反毒策略」及「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擬定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之修法方向,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亦提出放寬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適用時機與檢討緩起訴處分機制等決議,本部依前開策略、行動綱領及司改分組會議決議擬具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而分別於106年6月29日、8月25日及10月19日陳報行政院審議,此次修法是本條例近年來最大規模的一次修法,修法方向包括:一、縮短新興毒品之列管時程;二、強力打擊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行為並剝奪其不法利得;三、提昇新興毒品之檢驗量能及技術;四、以多元處遇之方式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癮等,該修正草案於106年12月21日經行政院第3581次會議決議通過並函送立法院審議。本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儘速使該修正草案在立法院通過,共同建構反毒之完整防線,展現我國政府強烈之反毒決心。
三、臺高檢署統合六大緝毒系統全力壓制毒品
臺高檢署依「新世代反毒策略」及「行動綱領」建置完成6區的區域聯防辦公室,逐步整合全國及各地資料庫情資,協助(調)跨區資料整合分析,定期、不定期統合六大緝毒系統同步或個別區域查緝掃蕩,全力壓制毒品。其具體策略簡要說明如下:
(一)建構全國毒品資料庫,並強化資料庫整合功能與介面連結,達成科技化緝毒精進作為。
(二)區域聯防與督導機制。
(三)建立以「查量」「追人」併重的複合緝毒策略,強化掃毒能量。
(四)安居專案。
1.偵查系統盤點隱匿在全國各大樓、社區中的毒販,於情蒐完成後,開始針對每一棟大樓進行強力查緝。
2.社區中張貼檢舉毒源海報,加強民眾印象。
3.員警再定期前往訪視,增強見警率。
(五)強化青少年、校園販毒藥頭之查緝,賡續推動「護少專案」。
(六)強化軍中毒品及擴散源之查緝。
(七)拔根斷源,阻斷供給。
四、提升跨境緝毒能量
在跨國緝毒部分,透過內政部警政署派駐聯絡官及本部調查局派駐法務秘書,積極與駐在國洽簽共同打擊犯罪協定(議);未派駐國家(地區),以即時通訊管道,由雙方執法機關直接接觸互動,藉由案件協查、共同偵辦,甚至派員赴他國執行協查蒐證等方式,尋求合作契機。
目前政府採行查人查量並重的緝毒策略,強力查緝中小盤毒販並逐層向上溯源,並整合各機關「毒品源頭、國際毒盤、走私管道、新興毒品及製造工廠」等重大案件情資,以達「拔根斷源、阻斷供給」目標。可以預見的是,在龐大不法利益驅使下,販毒組織及集團仍將繼續從事跨國性毒品犯罪,本部及各緝毒機關將秉持尊嚴與對等原則與大陸洽查毒品情資,另將與各國透過情資交流及緊密合作,共同打擊毒品犯罪及防堵毒品危害。
五、改善新興毒品檢驗量能
針對新興混合式毒品氾濫,以往缺乏檢驗機制,本部及內政部向行政院爭取經費及檢驗儀器及檢驗人員,提升新興毒品尿液檢驗量能,經費部分,行政院業已核定由第二預備金挹注1億7,773萬4000元,本部法醫研究所、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業已辦理相關採購,近期建構完成,能檢測之毒品或新興物質(尚未列管為毒品者)種類將大幅增加,並預計於107年1月1日起,就在轟趴、MOTEL等場所查獲及查獲之少年部分,優先以廣篩尿液方式(就尿液檢驗有無新興毒品或物質反應)檢驗,將可有效降低染毒黑數及追蹤國內新興物質濫用情形而加速列管。
六、提高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比率
對於施用毒品者,各地檢署強化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由105年之11.5%,已提升至106年17.6%,並於四年內逐步提升至20%,讓毒品施用者在不脫離工作及家庭等狀況下戒除毒癮,復歸社會。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企業經營環境及調整基本工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21)
許委員就改善企業經營環境及調整基本工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改善企業經營環境,增加投資機會,促進長期經濟成長,政府透過推動法規鬆綁、提高行政效率、加強投資動能等面向,優化投資環境,引導資金投入實體經濟,激發產業創新能量,以加速投資臺灣、投資未來,並創造產業商機與就業機會,進而帶動國人薪資提升,讓經濟成長果實為全民共享。相關措施如下:
(一)推動法規鬆綁:秉持興利、簡政、便民等原則,積極檢討鬆綁財經法規,以加速釋放民間投資動能;國發會已建立「新創法規調適平臺」,統籌協助新創業者釐清法規適用疑義,增加新創事業投資意願。
(二)提高行政效率:除經濟部設立招商中心並強化服務功能外,未來各地方政府亦將設置招商單一窗口,提高招商行政效率;另將精進土地開發審議機制,並建構明確有效之環評制度,落實環評追蹤之監督機制,並衡平其他環保法規。
(三)加強投資動能:行政院已召開多次「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並積極強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及各項公共建設預算之執行力。同時,持續穩定提供土地、水、電、人力、人才,以排除投資障礙,建構優質投資環境,讓企業願意加碼投資臺灣,增強投資動能,並優化創新創業環境,讓年輕人有創新發展之機會。
二、基本工資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有關基本工資之調整,係由勞動部依「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4條、第5條規定,於每年第3季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並於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勞動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國家經濟發展狀況、躉售物價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調查統計等資料,並進行研究。勞動部將依上開規定,在兼顧勞資雙方之需求下,審慎考量調整基本工資,以保障勞工基本生活。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港經貿合作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30)
許委員就臺港經貿合作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與香港經貿關係密切,民國106年香港為我國第4大貿易夥伴(占貿易總額比重7.41%)、第2大出口市場(占出口總額比重13%);41年至本(107)年1月我對香港投資計有1,572案、共60.68億美元,主要投資項目包含金融及保險業、批發及零售業與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等。為促進雙方互動與交流,我方成立「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策進會)」,港方成立「港臺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協進會)」,雙方並定期召開會議討論相關合作議題。例如,策進會之經濟合作委員會(經合會)及協進會之港臺商貿合作委員會(商合會)為協助雙方廠商合作,由經合會之李召集人棟樑率團於106年5月8日至10日訪問香港,並召開2場臺港商貿座談會,以促進雙方經貿交流;另經合會及商合會每年輪流於兩地舉辦產業座談會,106年12月4日經合會在臺北舉辦「臺港物流及配銷通路合作」產業座談會,期能促成雙方物流業共同開拓東協市場。
二、面對香港參與中國大陸「一帶一路」及106年香港與東協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投資協定情形,相關機關除密切關注情勢發展並提供廠商參考外,亦持續推動在香港之拓銷活動及臺商服務,積極協助媒合雙方業者,以合作爭取商機。同時,亦提醒臺商如經由港商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應衡量可能衍生之相關政治及經濟風險,並做好相關規劃。
三、至所提可藉由臺港經貿合作,達到間接推動新南向政策效果一節,新南向政策係促進我國與新南向國家在經貿、科技、文化、人才等各層面之連結及交流,運用臺灣在產業、醫療、教育、人力資源開發、技術、創新、農業、民間企業及非政府組織等各種軟硬實力,結合我國優勢條件及因應新南向國家產業發展需求,共同開發新合作機會及拓展內需市場,藉由因地制宜之工作計畫,積極參與區域發展,促進亞太地區經貿成長,並深化與新南向國家之鏈結。對於有意共同開拓新南向市場之國家,政府均表歡迎,亦將共同研商可行之合作模式。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45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2-5)
許委員就改善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打造友善投資環境,行政院已召開多次「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藉由落實公共建設執行、促進民間參與、強化法規鬆綁、加強吸引僑外資,同時穩定提供土地、水、電、人力、人才,並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等,提升投資動能。相關措施如下:
(一)提升公共建設執行率:自本(107)年1月起,實施「公共建設計畫審議、預警及退場機制」,有效管控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執行進度;各國營事業亦已由副總經理層級一案一督導計畫,國發會並研議強化公共建設營業基金預算審議及預警機制,以強化國營事業投資計畫執行率。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府刻正放寬促參標的、提升促參案辦理效率,並優化促參仲裁機制;運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平臺」,加強溝通與協助排除投資障礙;盤點「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採取促參機制更能達成效益之案源,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發展。
(三)推動法規鬆綁:優先由財經法規著手,檢視函釋、行政規則及法規命令等,具體進度包括上櫃公司增訂電子商務產業類別,協助新創企業,以及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接受電子支付,促進行動支付發展等。另國發會已成立「新創法規調適平臺」,協助新創解決法規適用問題。
(四)吸引僑外投資:檢討「外國人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等規定,並結合國內外創新觀念及優秀人才,推動智慧醫療、智慧運輸等產業創新,由各特許事業主管部會檢討主管法令,以開放外資投資及跨業經營;檢討及強化招商投資服務中心之功能及架構,並由國發會擔任在臺外國商會與各部會間協調窗口等,以加強吸引僑外資。
(五)排除產業投資障礙:以優惠釋出公有土地、輔導政府開發之民間閒置土地釋出、開發與更新產業用地等策略,解決產業缺地問題;以多元創能增加供給、積極節能全民參與、靈活調度智慧儲能等策略,穩定並安全提供電力;以開源、節流、調度及備援等策略,確保用水供應;從留才、攬才、育才等面向,提供產業所需人才,並從開發勞動力、創造友善職場、縮短學用落差等面向,解決產業缺工問題。
(六)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透過充裕新創早期資金、人才發展及法規調適、政府成為新創夥伴、提供多元出場管道及協助進軍國際市場等政策方向,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期能於未來5年,讓新創事業獲投資金額每年成長50億元,使臺灣成為亞洲新創資本匯聚中心。
二、另有關所提擴大開放白領人士來臺,加速推動洽簽FTA與加入區域經濟整合,以及推動「最低工資法」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現行開放外籍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性及技術性工作,僅規定外國人應符合取得專技證照或相關學經歷,且月薪須達4萬7,971元以上;上開規範係為確保引進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外國人,確實具有一定專門知識或技能水準,符合一般社會認知及實務狀況,且規範措施已訂有相關會商機制,針對專業人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會商同意者,免除相關資格限制,尚不致對於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造成阻礙。另為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自本年2月8日起施行,提供外國專業人才工作、尋職、租稅優惠等誘因。
(二)為強化我國未來加入區域經濟整合各項準備工作,政府已藉由雙邊(官方或民間會議)、「世界貿易組織」(WTO)及「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APEC)等各種國際場域,多面向開展與「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成員之合作關係,以深化雙邊互惠連結,積極爭取未來與相關會員國洽簽雙邊「自由貿易協定」(FTA)之機會。
(三)因應低薪化影響,為保障勞工及其家庭之最低生活水準,勞動部刻正審慎研議「最低工資法」草案,將最低生活所需參考社經指標入法,讓制度更為健全。該部已蒐集各主要國家最低工資審議制度等相關資料,並召開研商「最低工資法」座談會,邀集學者專家及勞資代表討論;另於北、中、南、花、東辦理5場最低工資法制公聽會,聽取各地區勞資團體之意見。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中國大陸啟用M503南往北等4航路及兩岸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45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2-12)
陳委員就中國大陸啟用M503南往北等4航路及兩岸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國際民航組織(ICAO)劃設航路之原則,增、減或修改航路,應於與航路途經之相關國家協商後,再報請地區辦公室轉至ICAO總部登記。民國104年1月12日中國大陸在未與我協商前,以「飛航公告」(Notice to Airman,NOTAM)公布M503等4條新航路,惟M503航路距我臺北飛航情報區邊界僅4.2海浬,有飛安疑慮,經雙方104年多次溝通協調後,律定各航班向M503航路西面偏移6海浬飛航,增加與我臺北飛航情報區邊界之距離,以避免航機進入我方空域,且為北向南單向飛航。另104年雙方溝通後同意,M503航路南向北及W121、W122、W123等3條輔助航路(以下簡稱3W航路),啟用前需經兩岸溝通確認。
二、中國大陸於本(107)年1月4日未經兩岸協商,片面啟用M503南向北及3W航路,M503南向北之路徑較104年雙方協議實際飛航航路「東偏6海浬」,更靠近臺北飛航情報區邊界,飛安風險大幅升高;另W122及W123航路緊貼我馬祖及金門終端管制空域(分別為2.8海浬及1.1海浬),並與我往返金門、馬祖之W2、W8及W6等航路交錯,且航班分由不同航管單位引導,伴隨飛航頻率增加,亦導致我方金門、馬祖終端管制空域風險遽增,造成更嚴重之飛安疑慮。針對中國大陸違反兩岸先前承諾,交通部及行政院陸委會於陸方啟用M503相關爭議航路當日,隨即召開記者會表達嚴正抗議,並透過兩岸兩會聯繫機制及兩岸空運相關協議建立聯繫機制向對方表達抗議,要求陸方儘速與我方協商;國安高層亦多次召開會議研商相關因應作為。蔡總統於本年1月7日國安會議後作出5點裁示,並由相關機關積極辦理後續工作,重點如下:
(一)交通部民航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約詢使用該航路之業者,要求暫勿使用該等航路,審慎評估飛航該航路之中國東方航空及廈門航空之加班機申請,並請航管人員提高警覺,視情採取必要安全避險措施。另民航局配合外交部,向各國政府、民航業者與國際組織,說明陸方未遵守承諾,以及此爭議航路對飛航安全之影響,積極爭取國際社會之理解與支持。
(二)國軍已增加M503等航線監控席位,並運用民航查詢系統強化航跡監控與辨識,以有效掌握中線以西空域民航班機動態。國軍戰機將依現行作業規定,保持中線以東空域執行戰訓任務,對未經通報逾越中線之軍、民航機,將依規定提升防空兵(火)力警戒姿態及實施查證與辨識,以確保空防安全。
(三)外交部與ICAO相關會員國聯繫,請相關國家考量飛安及區域穩定,促使中國大陸依國際民航公約精神,儘速與我方溝通協商,以保障飛航安全及維護臺海及區域和平穩定。例如美國國務院官員本年1月4日回復媒體時即表示,美方就北京未與臺灣當局協商前即調整在臺海民用航路之使用一事,表示關切,美方反對任一方採取片面行動改變臺海現狀,鼓勵兩岸在尊嚴及尊重之基礎上,進行建設性對話;涉及臺海民航及安全議題,應由兩岸透過對話決定。另自事件發生起至本年3月,國際主流媒體計有美國「華爾街日報」、英國「經濟學人」、日本「朝日新聞」等刊出我駐外館處投書計49篇、立場友我報導計96則,駐外館處並與駐地智庫舉辦東亞情勢座談計19場。外交部將持續向國際主流媒體及各界意見領袖說明我立場,爭取國際支持。
三、政府兩岸政策係依中華民國憲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令處理兩岸事務,維繫兩岸和平穩定。我們呼籲陸方應就M503南向北等4條航路所涉飛安問題,依據104年兩岸達成之共識及ICAO相關規範,儘速與我方展開協商,並應放棄片面設置政治框架,透過持續溝通對話以化解分歧,共同尋求兩岸互動新模式。另對於加入ICAO等國際組織與活動,政府仍將秉持「踏實外交、互惠互助」之原則持續參與國際組織,並與友邦及理念相近國家保持聯繫,以厚植友我人脈並累積國際支持動能,促使各國際組織正視納我之重要性與急迫性。至所提行政院陸委會製作臉書「小灣與陸兒」之貼文,該會原意係為簡單表達兩岸應儘速打開溝通對話大門、共同維護臺海和平與穩定之期待,惟貼文時機有欠周妥,該會已即時對外說明並檢討。
(四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大新竹地區之頭前溪飲用水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47)
林委員就大新竹地區之頭前溪飲用水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工業區廢水處理及園區發展問題:
(一)五華工業區係新竹縣政府依「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未開發工業區,由廠商自行購地設廠,爰未設置污水處理廠,惟新竹縣環保局依「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3家廠商,已自設有廢水處理設施,皆符合國家放流水標準。另針對設置污水處理廠部分,經濟部工業局刻正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開發在地型產業園區計畫,已告知新竹縣政府該計畫第2階段公告受理申請之相關資訊,以補助地方政府強化地方工業園區相關公共設施。經該府表示後續將提出興建污水處理廠之規劃案申請補助,以解決廢水排放問題。
(二)鳳山工業區係新竹縣政府依「產業創新條例」編定之開發中工業區,基地面積18.6公頃,預計引進23家廠商進駐,區內將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並藉由連結至新竹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俾處理廠商所排放之廢(污)水。
(三)另查「自來水法」第11條已明定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禁止或限制貽害水質水量之行為,如該條第1項第4款禁止排放超過規定標準之工礦廢水、第5款禁止設置污染性工廠,均係針對工業廢水管制。又,水質水量保護區申請劃設單位及自來水主管機關將持續積極巡查管理,倘有違法情形將依規定舉報主管機關查處,以落實後續追蹤控管,有效禁止工業廢水排入保護區。
二、關於新竹縣竹東鎮、芎林污水下水道建設問題:
(一)竹東鎮污水下水道系統分3期建設,自民國90年辦理迄今已進入第3期實施計畫,截至106年底已補助約20億元。本(107)年度編列1.64億元,已完成1座污水處理廠(10,500CMD),用戶接管8,032戶,並持續進行相關建設,預計112年竣工。
(二)芎林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於92年完成,按規劃報告評估芎林都市計畫區目標年(120年)人口數為9,000人,推估污水量2,500CMD。經新竹縣政府考量效益較低,爰尚未開辦,惟倘經該府評估有開辦之需求,內政部將協助推動。
(三)截至106年底,內政部補助新竹縣政府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經費約59億元;另於本年編列污水下水道經費3.69億元,辦理竹東鎮及竹北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後續將視新竹縣政府推動情形,滾動檢討經費,期能加速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避免生活污水排入河川。
(四)又,為協助頭前溪流域集水區生活污(排)水用戶未接管前改善水質,行政院環保署於102年6月11日核定補助新竹市政府2,520萬元辦理「新竹市頭前溪柯子湖人工濕地水質淨化工程」,每日淨化處理8,000公噸排水,106年該淨化工程均符合削減率設計值。另於105年6月30日核定補助新竹縣政府260萬元辦理「新竹縣竹東鎮中興河道污水截流規劃及細部設計計畫」,目前已完成工程細部設計,後續工程並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第2梯次辦理中。
三、關於竹東掩埋場清理復育及經費補助問題:
(一)短期方案:經行政院環保署與新竹縣環保局溝通,已規劃近期將優先清運竹東鎮掩埋場所堆置之垃圾。
(二)中長期方案:
1.建議將垃圾製成廢棄物衍生燃料(Refuse Derived Fuel, RDF)或固體回收燃料(Solid Recovered Fuel, SRF),並送至鄰近工業或工廠鍋爐當作替代燃料。
2.可先整理掩埋場場地,並將垃圾打包,整齊堆置,除可避免垃圾滑落邊坡外,亦可減少環境衛生問題。
(三)如需相關經費予以協助,請新竹縣環保局儘速提出申請計畫,行政院環保署將依審查程序辦理。
四、關於頭前溪上游濫砍濫伐問題:
(一)針對國有林濫墾占用問題,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每月均定期邀集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召開占用排除執行進度檢討會議,檢討與列管處理進度,要求各林區管理處督促現場人員就轄內遭占用土地,查無占用人者,完成公告收回程序後,依法鏟除地上物復舊造林;占用人確定者,循法律途徑辦理林地收回作業,於林地收回後立即辦理復舊造林,並加強林地巡護,避免林地再次遭人占用。
(二)頭前溪上游五峰鄉、橫山鄉及尖石鄉等境內國有林班地約2萬公頃,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106年收回列管占用案件共11筆,面積1.08公頃。未來如有發現新增違法墾殖事件,將立即提供相關資料移請警方偵辦,並積極偵辦違法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案件,遏止不法,維護森林國土保安功能。
五、關於公告合法露營區問題:
(一)民間設置露營場以位處農牧用地、林業用地為大宗,涉「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森林法」、「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及「土石流潛勢溪流劃設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違法取締係由行政院農委會、內政部營建署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本權責辦理。
(二)交通部觀光局露營專區網頁已於本年1月16日正式上線,首波公布86處公有露營場、民營觀光遊樂業附設露營場及全國教育類童軍營地資料,係整理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輔導會、教育部、交通部觀光局及地方政府等機關盤點合法取得土地使用開發,並依法設置露營設施之場地結果。上開資料倘有增修情形,交通部觀光局將即時更新露營專區網頁資料。
六、關於寶山及寶二水庫優先供應民生用水問題:
(一)新竹地區目前自來水用水需求約每日52萬噸(含科學園區用水15萬噸),主要由寶山水庫、寶二水庫及頭前溪隆恩堰供應,因新竹地區水庫容量有限,仍需採河川地面水與水庫聯合運用方式,台水公司皆須依據經濟部水利署水源調度原則,優先取用地面水,不足水量再由水庫調供補充。
(二)經濟部已督請台水公司著手規劃將頭前溪隆恩堰所引取每日10萬噸水源,調整為專供新竹科學園區使用,寶山及寶二水庫水源則以供應民生用途為主。
七、關於頭前溪水質管控及相關公告資訊問題:
(一)行政院環保署持續辦理河川水質定期監測,已於頭前溪流域設置8處測站,近5年河川污染指數(RPI)平均值為屬未(稍)受污染,六項重金屬(鎘、鉛、六價鉻、銅、鋅、汞)監測濃度與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值比對結果,各測站重金屬達成率皆為100%。
(二)為降低五華工業區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業等重金屬污染水源問題,行政院環保署於106年12月25日加嚴事業重金屬放流水標準,已督促新竹縣及新竹市政府依法加強稽查取水口上游事業,並優先查核環保團體所關心之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及金屬表面處理業等業別事業。
(三)大新竹地區自來水無論頭前溪水源水質及經台水公司淨化處理後飲用水水質均合乎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之水質標準,台水公司於各階段淨水流程皆進行相關之水質檢測嚴格把關,同時環保單位亦定期及不定期抽驗水質以維護飲用水安全,相關水質資訊皆公告於台水公司全球資訊網,自首頁點選「用水宣傳」項下之「平均水質」即可查詢。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科技業務職掌及分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20)
許委員就科技業務職掌及分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為統籌科技發展政策,整合跨部會科技發展事務,協調推動全國整體科技發展,行政院特設行政院科技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本會報之任務,依「行政院科技會報設置要點」第2點規定,包含國家科技發展政策審議、科技資源分配、重大科技發展計畫審議及管考、跨部會科技發展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重大科技策略會議籌辦等事項。至科技部掌理事項係國家科技政策、科技計畫之規劃;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及重大科技研發計畫;支援學術研究及發展科學園區等。有關本會報與科技部之權責分工,依上開要點第3點明定,分由行政院主管科技之政務委員及科技部部長兼任本會報之副召集人,共同協助召集人(院長)統籌院內科技事務,並審議跨部會科技預算,以強化科技政策跨部會協調之效率及科技預算資源分配之公平性。依現行運作架構,本會報辦公室負責就科技資源配置及各部會整體科技施政方向及效益進行政策審議,科技部負責科技計畫之技術可行性、經費合理性及執行成效等面向之細部審議;科技計畫之審議均由本會報辦公室執行秘書及科技部次長共同主持,審議結果經2位副召集人核閱並提報本會報正式會議通過後據以推動,充分兼顧科技計畫之上位政策及規劃執行層面。
二、有鑑於我國科技預算之執行長期來多僅注重KPI指標,對產業與社會所產生之實質影響與效益連結程度偏低,為精進科研計畫管考制度,本會報辦公室參考美國DARPA模式,自民國106年度導入「科研計畫專案管理機制」,跳脫以往計畫管考制度之限制,於利益迴避原則下由首席評議專家全程深入參與重大科技計畫之審議與管理,透過檢視計畫執行之年度階段性目標(milestone),確保計畫達成預期之產業與社會實質效益(end-point),俾優化我國整體科技與創新政策規劃及治理之決策體系。
三、近年中央政府總體科技預算執行屬性分為兩大區塊,中央研究院及科技部執行上游科技研發,經費約占整體科技預算之4成;經濟部、行政院農委會、衛福部等相關部會推動中、下游產業科技發展,經費約占科技預算之6成。考量基礎科技研發與創新攸關國家科技發展及產業競爭力之提升,行政院除撙節開支、積極提高預算使用效益,確保科技預算逐年穩定成長外,亦注重維持科技預算投入在基礎科技研發之比例,並鼓勵跨部會間共同規劃推動整合型科研計畫,促進上游研發成果具體落實產業化效益,期能以有限資源創造更大之經濟價值。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農田水利會改制及公廣集團人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31)
許委員就農田水利會改制及公廣集團人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農委會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糧食安全,以及改善可供糧食生產農地尚有37萬公頃未納入農田水利會灌區管理等情形,規劃以兩階段方式辦理農田水利會改制升格為公務機關,以達構築國家水資源公共化管理體制、建立專業化農田水利組織、擴大農民服務及提升服務水準等政策目標。
二、另農田水利會改制升格第1階段修法工作,業經貴院於本(107)年1月17日三讀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3條、第35條、第40條修正案;修法重點為停止會長、會務委員選舉,並將15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任期由本年5月31日(原任期屆滿)延長至109年9月30日止,且會長及該會職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法推行政府政策。行政院農委會將於上開延任期間辦理第2階段改制升格立法,研訂「農田水利會改制條例」草案、「農田水利法」草案與「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等3項法案,以期全國17個農田水利會於109年10月1日改制升格。
三、未來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行政院農委會將升格為農業部,規劃成立農村及農田水利署,農田水利會將納入該署組織架構。農委會正積極與相關機關協商農田水利會改制後人事制度及資產處置事宜,確保農田水利會現有員工之工作權益及未來農田水利事業更精進推動。
四、此外,農田水利會改制升格為公務機關,除可提高該會組織位階,並可藉由政府之統一調配,提升水資源及相關資產之利用效能,對農民之服務亦將由該會事業區域(約31萬公頃)擴大至全國68萬公頃可供糧食生產之農地,確實可達水資源及農田水利灌溉服務「公共化」之目標。
五、至許委員針對公廣集團人事案所提問題,說明如下:
(一)依「公共電視法」第17條規定,公視基金會董事長產生方式係由董事互選產生;而華視為公開發行之公司,其董事長係依據「公司法」規定,由董事互選產生。基於公司治理及媒體自主原則,文化部對於公視及華視並無人事權,人事聘任尊重各該董事會決議。
(二)鑑於華視總經理人事案備受社會各界關切,且公視基金會為受政府捐贈持有華視股份之最大股東,為確保公廣集團之運作符合公共課責原則,文化部業於本年1月23日邀請該會董事及該會指派擔任華視董事之法人代表,瞭解華視董事會前針對總經理人事案之相關處理情形,並就華視治理爭議、未來總經理選任,以及「公共電視法」修法方向等議題進行討論,並達成4點共識,未來該法將以公共性、產業性、國際性三大願景目標,重新定位公共媒體角色,該部將廣泛蒐集各界意見,以期儘速提出修正草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投資及營運環境,以提升國內薪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41)
許委員就改善投資及營運環境,以提升國內薪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打造友善投資環境,行政院已召開多次「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藉由落實公共建設執行、促進民間參與、強化法規鬆綁、加強吸引僑外資,同時穩定提供土地、水、電、人力、人才,並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等,提升投資動能。相關措施如下:
(一)提升公共建設執行率:自本(107)年1月起,實施「公共建設計畫審議、預警及退場機制」,有效管控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執行進度;各國營事業亦已由副總經理層級一案一督導計畫,國發會並研擬強化公共建設營業基金預算審議及預警機制,以強化國營事業投資計畫執行率。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府刻正放寬促參標的、提升促參案辦理效率,並優化促參仲裁機制;運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平臺」,加強溝通與協助排除投資障礙;盤點「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採取促參機制更能達成效益之案源,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發展。
(三)推動法規鬆綁:優先由財經法規著手,檢視函釋、行政規則及法規命令等,具體進度包括上櫃公司增訂電子商務產業類別,協助新創企業,以及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接受電子支付,促進行動支付發展等。另國發會已成立「新創法規調適平臺」,協助新創解決法規適用問題。
(四)吸引僑外投資:檢討「外國人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等規定,並結合國內外創新觀念及優秀人才,推動智慧醫療、智慧運輸等產業創新,由各特許事業主管部會檢討主管法令,以開放外資投資及跨業經營;檢討及強化招商投資服務中心之功能及架構,並由國發會擔任在臺外國商會與各部會間協調窗口等,以加強吸引僑外資。
(五)排除產業投資障礙:以優惠釋出公有土地、輔導政府開發之民間閒置土地釋出、開發與更新產業用地等策略,解決產業缺地問題;以多元創能增加供給、積極節能全民參與、靈活調度智慧儲能等策略,穩定並安全提供電力;以開源、節流、調度及備援等策略,確保用水供應;從留才、攬才、育才等面向,提供產業所需人才,並從開發勞動力、創造友善職場、縮短學用落差等面向,解決產業缺工問題。
(六)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透過充裕新創早期資金、人才發展及法規調適、政府成為新創夥伴、提供多元出場管道及協助進軍國際市場等政策方向,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期能於未來5年,讓新創事業獲投資金額每年成長50億元,使臺灣成為亞洲新創資本匯聚中心。
二、另為改善我國低薪問題,政府除帶頭加薪外,亦已從改善勞工薪資待遇、補助及獎勵加薪企業,以及促進產業升級,以帶動薪資成長等面向著手,積極採取下列措施:
(一)軍公教人員加薪:本年政府調升軍公教薪資待遇3%,許多民間企業已響應跟進,加薪態度轉為積極,可望帶動國內薪資成長。
(二)改善勞工薪資待遇:勞工每月基本工資自本年1月1日起調升至2萬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升至140元;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勞動部已分別設置薪情平臺及「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導航」查詢系統,以提升薪資透明度。
(三)補助及獎勵加薪企業:為鼓勵企業替員工加薪,政府除提供企業加薪可加成認列費用抵減外,亦藉由政府補助計畫、政府採購等方式,對於加薪企業給予獎勵,促使企業善盡社會責任。
(四)促進產業升級: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並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及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以激勵投資並帶動薪資成長。
(五)強化育才作為:辦理區域產業據點職業訓練整合式服務,培訓產業發展關鍵技術人力;透過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及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培訓企業員工之智慧科技應用技能;結合大專校院,提供多元化實務導向學分班訓練課程,以提升勞工技能。
(六)保障非典型就業者:針對從事派遣工作或部分工時就業者,加強工作安全之保障。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產業結構以解決低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42)
許委員就改善產業結構以解決低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改善產業結構,加速產業升級轉型,以增加投資機會,促進國家長期經濟成長,並有效提升國內薪資,政府已採取下列相關措施:
(一)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經濟部、科技部等部會善用海外人脈,擴大引進國際加速器,積極協助新創團隊開拓國際市場,強化對新創計畫之支持;國家發展基金強化與國際創投合作,以及金管會增加新創上市櫃彈性,以協助新創事業籌資;配合「產業創新條例」修正公布,研訂相關配套子法,並通盤檢討「公司法」,以建構我國成為適合全球投資之環境;提出政策誘因,鼓勵大企業資源與創新創業結合,並積極推動國營事業及相關法人帶頭示範與新創合作。
(二)推動法規鬆綁:相關部會積極檢討鬆綁阻礙企業發展之財經法規,提出讓民眾有感之法規鬆綁成果,以加速釋放民間投資動能。國發會已建立「新創法規調適平臺」,統籌協助新創業者釐清法規適用疑義,增加新創事業投資意願。
(三)促進產業升級:政府積極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並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及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以激勵投資,帶動薪資成長。「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之推動成效如下:
1.智慧機械:透過Smart Machine Box(SMB)及建立公版聯網平臺(NIP)等系統整體解決方案,協助中小企業導入生產數位化。據臺灣機械工業同業公會統計,民國106年初估機械業整體產值達1.1兆元,成為國內第3個破兆元產業。
2.亞洲.矽谷:推動智慧化示範場域,針對智慧交通、智慧醫療及物聯網應用平臺與自動駕駛等4項應用,推動智慧城市示範服務。
3.綠能科技:促成臺灣造船公司與比利時GeoSea公司簽署合作協議,雙方合資成立「台船環海風電工程公司」,引進國際離岸風電海工技術及管理經驗。推動元晶、茂迪、新日光等太陽能電池廠向下投資,擴充模組產能。
4.生技醫藥:協助業者開發24件外銷利基品項及6件國際利基藥品;協助建立「牙科骨科系統整合產業聯盟」,發展精準口腔補綴、口內外掃描、骨科與手術輔助等重點醫材。
5.國防:已促成漢翔公司與國內48家業者如駐龍精密機械公司、晟田科技工業公司等簽署委託製造合約,已發包機體零組件與模具等約5,500項,金額約5億元。
(四)排除投資障礙:行政院已召開多次「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瞭解廠商投資遭遇之困難,積極排除投資障礙,穩定提供土地、水、電、人力、人才,建構優質投資環境,吸引外人來臺投資;國營事業亦提出長期投資計畫,並將如期如質完成,以帶動經濟發展。另為使產業界深入瞭解政府相關措施,行政院已率同相關部會巡迴重要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及加工出口區,傾聽意見並進行雙向交流,計逾1,500人次業界代表參與,與會產業界人士對目前規劃作法多持肯定態度。
(五)完善留才環境:政府已提出「留才、攬才、育才」等政策方向,以有效因應產業投資及經濟持續發展所面臨之人才短缺問題;推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鬆綁工作、簽證與居留,以及外籍人士之配偶子女停居留等規定,加強延攬及吸引外國專業人才。
二、另有關所提提高製造業及服務業之附加價值、改善人力供需失衡現象,以及改善3K(骯髒、危險、辛苦)產業之勞動環境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為提升商業及服務業拓展國內外市場,提升其國際競爭力與生產力,經濟部已採取下列相關措施:
1.拓展國內外市場:
(1)配合新南向政策,協助電商平臺落地東協市場,並促使臺灣品牌上架,以及推動跨境電商多通路物流服務,以協助國內供應商與品牌商發展跨境電商業務。
(2)運用數位媒體、展場體驗等多元行銷,提高臺灣餐飲業者品牌知名度,並協助餐飲業者加速海外拓點及產品上架。另辦理臺灣滷肉飯節及餐飲相關國內外行銷活動,提升臺灣美食形象,將臺灣美食推向國際。
(3)輔導連鎖加盟企業海外拓展,協助評估海外合作模式及建立合作機制,並依業者需求,提供海外市場商情。
2.提升競爭力與生產力:
(1)針對消費者購物需求,發展零售與物流解決方案,並結合在地商圈業者,建構智慧零售與物流之科技實證場域,以提供消費者有感體驗,同時導入營運支援服務,促進商業智慧化。
(2)提供客製化之業界顧問,針對連鎖企業需求提供輔導與建議,協助企業發展成連鎖經營體系,並輔導連鎖企業建立品牌價值,促進連鎖企業穩健發展。
(3)透過部分補助之方式,鼓勵企業積極投入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及新商業應用技術之創新研發,並透過國內、外商業據點佈建及跨國營運等創新活動,提升服務產值及國際競爭力。
(二)為協助事業單位補充所需人力,勞動部已提供下列協助措施:
1.透過全國服務據點提供求才服務,辦理單一或聯合徵才活動,協助媒合所需人力,以及透過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外展人員,開發有工作意願之民眾,運用一案到底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工具,適性推介求職人力投入缺工產業。
2.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業團體及相關工會合作,由產業及工會提供勞動條件及薪資福利較佳之職缺,再依業者需求提供媒合服務,並運用雇主僱用獎助、勞工就業獎勵津貼、勞工跨域就業補助等促進就業措施,以協助缺工廠商補實人力。
(三)勞動部自103年起,已逐年輔導及補助3K產業改善工作環境,截至106年共計輔導142家、補助106家、補助金額8,937萬元、廠商總投資金額約21億元,受輔導廠商勞工平均年齡由50歲降至39歲,促進國人就業人數共計994人。未來該部將持續輔導及補助3K傳統產業改善工作環境,遴選具製程轉型潛力之3K傳統產業,並將邀集相關部會成立合作平臺,期透過跨部會協商及資源整合,有效改善3K傳統產業工作環境及促進產業升級、轉型,以提升國內勞工投入3K產業之就業意願。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置全國AI人才資源資料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44)
許委員就建置全國AI人才資源資料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推動我國智慧科技產業,行政院已自民國106年度起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簡稱DIGI+方案)」,該方案之重點發展策略即包括「全方位培育數位創新人才(DIGI+Talent)」,以培育跨域數位人才。後續所提出之「臺灣AI行動計畫」,亦將透過「AI人才衝刺」主軸行動計畫,藉由新成立之「數位國家‧創新經濟(DIGI+)推動小組」進行協同運作與整合,形成跨部會(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科技部)合作機制。其中科技部設立AI創新研究中心,投入重點AI科技發展領域,藉此培育重點領域國際一流人才,開發AI核心關鍵技術及深耕智慧應用領域,並建置相關大數據資料庫,培育具專業能力之跨領域人才。另教育部亦將透過「培育大專校院智慧科技(AI)及資訊安全碩士人才計畫」及「AI產業與學校攜手培育高階人才」等措施,每年至少培育500名碩博士智慧科技(AI)菁英;科技部並將配合教育部盤點國內AI高階研究人才,協力建置AI人才資源庫。此外,勞動部透過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運用產學合作資源,引進業師開設專精課程,未來將鼓勵學校辦理AI相關學程,因應AI產業所需,共同培育AI人才。
二、另經濟部規劃運用產學合作,以提供產業多元開放之AI解題來源,已與教育部共同推動「人工智慧技術拔尖與產業領航計畫」,建置AI產學研協作平臺,該平臺已試營運中,並結合醫院及製造廠商,提供醫療及製造領域議題,預計本(107)年7月正式對外營運。
工業技術研究院AI技術團隊亦將協助業者進行需求釐清與議題擬定,以及資料清洗、標註、去識別化等整備工作。在學研方面,已有成大、中央、臺科大、北科大、逢甲、雲科大、中正、臺中科大、淡江、中興等學校教授帶領學生共同參與解題。經濟部並已分別安排拜訪科技部成立之4個AI創新中心(臺、清、交、成),洽談合作可行性與合作模式。且該部將於本年起規劃辦理「新世代AI智慧應用人才培育計畫」,就我國產業AI化及AI產業化所需專業人才進行培育,且為充實師資來源,將蒐集我國產學研界AI領域專家名單,邀請共同規劃課程;針對各長期就業養成班學員,亦建立其個人資料及學習履歷,媒合需才廠商運用。上述專家、師資、學員資料將於計畫內建立人才資料庫,供相關人士參用。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財政收支制度獨厚直轄市而排擠其他縣(市),導致城鄉差距惡化,並提出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重啟修法應衡量各縣(市)對於國庫稅收貢獻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63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5-50)
陳委員就財政收支制度獨厚直轄市而排擠其他縣(市),導致城鄉差距惡化,並提出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重啟修法應衡量各縣(市)對於國庫稅收貢獻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現制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並無獨厚六都:
基於直轄市較縣(市)職能及權責為重,以106年底直轄市及縣(市)人口所占比率(69%:31%)觀之,直轄市及縣(市)(包含鄉、鎮、市)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比率為61.76%及32.24%(另有6%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直轄市獲配數未較縣(市)多。就106及107年度預算數而言,縣(市)整體獲配財源每人平均數新臺幣(下同)2萬3,309元及2萬4,345元,均較直轄市1萬7,318元及1萬7,422元多。
二、財劃法旨在調濟盈虛,不宜單以創稅能力作為分配標準:
(一)鑑於各地方工商發展條件不一,全國約有一半縣(市)當地稅收徵起數之全部,尚不足因應其歲出需求,為調濟地方財政盈虛,財劃法第8條規定,將部分國稅提撥一定比率作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挹注地方財政,有其必要。直接以源自當地之國稅分成,將造成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現象,有違調濟盈虛之立法目的。
(二)依公式設算分配縣(市)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係依基準財政收支差短[權重(下同)85%]及當地營利事業營業額(15%)等因素綜合考量結果,調濟地方財政盈虛,並適度回饋地方產業營業額貢獻。106年度苗栗縣獲配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含金融營業稅短少補助)49.58億元,略高於嘉義縣49.29億元,其原因係105年設算102年至104年之基準財政收支平均差額,嘉義縣為87.72億元,較苗栗縣76.08億元高,惟苗栗縣營利事業營業額(9.59%)高於嘉義縣(3.29%),綜合計算結果尚符調濟盈虛精神。
三、本部積極研擬財劃法修正案,促進區域平衡發展:
為落實均衡臺灣政策,本部積極研擬財劃法修正案,修正原則包括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以提升地方財政自主,直轄市與縣(市)適用同一分配公式,優先彌補基準財政收支差短以維持公平財政立足點,激勵財政努力及強化財政紀律以健全地方財政,並將參酌地方政府所提意見及中央政府施政財源需求通盤考量。俟初步架構完成,將邀集中央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研商,獲致共識後修正。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近日語言教育是否廢除注音符號教學及學習羅馬拼音可與國際接軌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63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5-51)
陳委員超明就近日語言教育是否廢除注音符號教學及學習羅馬拼音可與國際接軌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注音符號頒行以來現場教學與學習尚無窒礙難行之處,廢除國語注音符號ㄅㄆㄇ,恐涉及課綱、課程、教材、師資、教學等層面,衝擊影響甚鉅,是否必要改變,仍須研議。
二、此外,廢除注音符號學習羅馬拼音是否能讓學生更有利學習各種外國語言進而與國際接軌,應在教學及課程有相關專業研究、論證及完善配套規劃,始有後續發展之可能。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農公司)農曆春節自2月16日休市5日,2月24日至26日再休3日,致年後蔬菜到貨爆量、拍賣價暴跌,嚴重損及農民生計與權益,建請農委會應研議對農民賠償,並就現有過量貨源進行全面促銷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63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5-54)
陳委員就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農公司)農曆春節自2月16日休市5日,2月24日至26日再休3日,致年後蔬菜到貨爆量、拍賣價暴跌,嚴重損及農民生計與權益,建請農委會應研議對農民賠償,並就現有過量貨源進行全面促銷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市場應訂定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有關各類批發市場休市日期,因應各地區消費型態、耕作習性不同、運銷通路多元化及各地民俗節慶等因素,由各市場邀集產銷雙方共同商定休市日期,依上開規定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二、查臺北市批發零售市場包括蔬果、畜產及漁產等品項,歷年均由臺北市市場處邀集農漁畜批發市場及產銷雙方共同議定休市日,本院農委會依例均未派員參加會議,本案依規定屬地方政府核定權責。
三、本年農曆年前(107年1月底起至2月中旬),全臺蔬菜產區受大陸冷氣團南下低溫影響,生長遲緩,產量減少,導致春節前五天日平均交易量減價漲,春節休市前價格尚處於相對高檔;春節期間及天公生後2月24日至26日休市3日期間氣溫明顯回暖,蔬菜生長快速,致2月27日臺北市場到貨數量大幅增加,價格波動回跌,惟107年節後之平均價格,仍高於正常年,處於合理量價範圍,檢附臺北果菜市場近5年春節前後蔬菜交易價量圖(如圖1~2)。
四、我國位處亞熱帶,蔬菜供應量易受氣候因素變化,致價格波動,交易價格高低係依市場需求與供給所決定,果菜批發市場僅提供生產端及承銷端交易平台,媒合產銷雙方交易,未涉賠償事宜。
五、本案經本院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於107年3月1日邀集臺北市市場處、北農公司及本院農委會農糧署等代表會商,就元宵節後原排定連續休市3日建議是否可縮減改為連休2日,因與會相關單位均表示,囿於時間緊迫,在聯繫與安排上確有困難,爰仍維持元宵節休市3日;惟基於照顧產地農民生計,務請北農公司研擬具體措施,並由本院農委會農糧署積極協助,確保農產品價格平穩,維護農民權益,相關因應措施如下:
(一)透過簡訊通知主要種植蔬菜農友,並利用各項廣宣,周知農民、產銷團體、批發市場,元宵節後連休3日,呼籲及早因應。
(二)分散短期葉菜類供應:年後短期葉菜類產量增加,已請二崙、新港農會等短期葉菜類供應單位,分散供應市場,避免集中供應臺北果菜批發市場,穩定蔬菜價格,並利用本院農委會農糧署輔導之真空預冷及冷藏庫等相關設備進行貯藏,另同時洽請產地農民團體協助提供冷藏庫供農民貯藏,調節蔬菜供應。
(三)瓜菜類直銷供應:氣候轉暖,瓜菜生長快速,輔導農民團體與生鮮超市及量販店等直銷通路契約供應,分散市場供應。
(四)輔導甘藍外銷:今年適逢日本寒冬大雪,進口蔬菜需求大增,粗估訂單已超過170餘櫃,目前已出口約55櫃(1,100餘公噸),尚有超過2,300公噸出口需求,將持續輔導農民團體加強備貨出口,預估持續出口至5月份。
(五)已協調北農公司等全臺主要果菜市場,比照春節前加強作業模式因應,機制如下:
1.拍賣場現場工作人員全部停止輪休,全力投入拍賣交易作業,並延長拍賣時間。
2.宣導各大承銷人、消費戶及團膳業者加量採購。
3.宣導供應單位分散市場供貨,並請農友機動調整採收、出貨時間。
4.加強調整市場卸貨場地及交通疏散,以使貨源能快速分散,貨暢其流。
六、另本院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於107年3月7日會同立法院劉委員建國、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林處長、二崙鄉、四湖鄉、土庫鎮等產地農會與合作社場共同會商,就臺北果菜市場休市三日蔬菜集中供應,致價格波動問題提出多項調節措施,除已預先請農友調整採收,並由本院農委會農糧署協助雲林縣政府補助農民真空預冷等相關費用,協調農民團體提供冷藏庫貯藏,及增加供應生鮮超市及量販店等直銷通路,避免集中供應臺北果菜市場。
七、經採取上開相關因應措施,臺北果菜市場107年3月8日~14日蔬菜交易量分別為2,376公噸、1,753公噸、1,902公噸、1,931公噸、1,963公噸、1,700公噸,平均每公斤交易價格分別為19.9元、19.8元、19.7元、19.3元、20.9元、19.9元,量價已迅即恢復平穩,平均價仍高於正常年,處於合理量價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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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32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32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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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63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5-61)
黃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募兵制」為政府國防重要施政,推動決心不會改變。世界各國兵役制度之設計,均係配合國情,而有其不同特性,我國推動「募兵制」仍維持憲法國民兵役義務,並非採取其他國家「全募兵制」方式,而係秉持「平時養兵少、戰時用兵多」之原則,除招募適量之長役期志願役人力擔任常備部隊外,同時保留役男徵兵機制,平時徵集義務役役男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完訓後儲備為後備軍人,並接受教育召集訓練,戰時則迅速動員,協力常備部隊保鄉及保土,打造堅實的國防,充分發揮「提升國軍戰力、合理運用人力及降低社會成本」之「募兵制」政策效益。
二、國軍將持續精進「募兵制」配套措施,積極推動招募及留營工作,滿足志願役人力需求,有信心達成國軍常備部隊以志願役人力擔任之政策目標。
(五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非典型就業人數上升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43)
許委員就非典型就業人數上升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現行「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相關法令並未排除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適用,為保障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勞動權益,勞動部已針對包括工資、休假及請假等要項,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及「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供勞雇雙方參考使用,以強化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權益。另派遣業者係屬人力供應業,已自民國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受該法及相關勞動法令之保護,與一般工作者無異。為保護派遣勞工之工資權益,勞動部刻正研擬派遣勞工保護法制,使派遣勞工與要派單位所僱從事相同工作性質、內容及職務之勞工,可受到同工同酬與平等對待之保護;另亦規劃修正「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及「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納入派遣轉正職之注意事項,以提高就業穩定。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完成前,勞動部將持續辦理勞動派遣專案檢查及派遣業者勞動法令教育講習,以督促派遣業者遵守法令,維護派遣勞工之權益。
二、為妥善因應未來機器人、人工智慧、物聯網及生物科技等自動化發展將造成人力精簡及取代部分工作機會,勞動部已持續推動下列措施:
(一)提升勞工就業技能及強化青年職業訓練:辦理「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青年就業旗艦計畫」等青年職業訓練,以及多元就業導向職前訓練與在職勞工職業訓練。
(二)加速發展職能基準:協同各部會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7條、第18條規定,共同發展建置轄管產業所需之職能基準。
(三)提供求職求才就業媒合服務:提供就業博覽會、單一或聯合徵才等就業媒合服務,協助事業單位儘速補充所需人力;另透過臺灣就業通網站之虛擬通路,提供線上即時媒合服務,並針對廠商職缺需求設定之求才條件,設有24小時免付費客服專線提供諮詢協助。
(四)促進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適性就業:提供培訓、媒合等專業就業服務,協助特定及弱勢對象職涯發展或轉職規劃,減緩自動化造成之衝擊。
(五)培育跨域人才及數位學習智慧化:運用創客基地之機具設備與空間,辦理各式基礎技能實作課程,引發青年或一般勞工之自主學習動機,逐步養成與深化實務技能,並透過培養創新創業思維與跨領域學習交流,拓展職能廣度。另因應職訓課程、職場就創業及勞動力資訊能力提升需求,採製作與租賃方式,提供3D列印、創業、電子商務及數位應用等職場所需之數位教材,以提升民眾職業能力。
三、另為改善國內勞工低薪問題,避免非典型就業及海外就業再行擴大,政府已積極採取下列措施:
(一)促進投資與產業升級: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召開「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逐項解決影響產業發展之關鍵問題,排除各種投資障礙,以激勵投資,創造薪資較高之就業機會。
(二)軍公教人員加薪:本(107)年政府調升軍公教薪資待遇3%,期透過政府帶頭加薪,帶動國內企業為員工加薪。
(三)改善勞工薪資待遇:編製及公布臺灣高薪100指數;落實「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加薪抵稅;勞工每月基本工資自本年1月1日起調升至2萬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升至140元;適時公布受僱者薪資狀況,以提升薪資透明度。
(四)強化勞工就業能力:加強推動「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及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機制,促進在職勞工參訓,以提升其技術能力及勞動生產力,提高勞工調薪機會。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落實取締違規超載車輛及有效執行過磅檢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63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5-59)
盧委員就落實取締違規超載車輛及有效執行過磅檢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新修正規定並自106年7月1日起施行之條文: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
二、本次修正內容已將罰鍰額度由1萬元提高九倍至9萬元,並擴大載重車駕駛人須配合國道員警攔檢進行過磅之路段範圍由1公里擴大五倍至5公里,可有效遏阻惡意規避過磅之違規行為。
三、為落實載重車輛過磅檢查,高速公路局已分析高速公路大貨車交通量較高之路段及時段,作為各地磅站開磅之參考,並增加各地磅站雙向同時開磅之時數,避免載重車駕駛人產生特定地磅站開磅或停磅的預期心理而規避過磅。
四、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亦將違規超載列為重點項目加強稽查取締,如載重車行經無地磅站路段,值勤員警可引導疑似超載車輛至民間地磅站過磅,相關費用由高速公路局以核實報銷方式補助,可減少惡意超載之違規行為。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農業新南向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63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5-68)
陳委員就農業新南向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敬查復如下:
一、農業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乃基於雙向互惠互利,促進我國與新南向國家之區域農業共榮與永續發展,共創雙贏為目的,其策略為:1.協助新南向國家改善農業經營與提升農民收入,並促進臺灣農業資材、設備及技術外銷;2.加強人才及技術雙向交流,加強培養跨國農業人才;3.強化農業雙邊經貿與投資關係,並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之農企業;4.協助建置重要糧食生產基地,共同維護區域糧食安全。
二、在落實推動新南向各項重要工作後,我國去(106)年與新南向國家農產品貿易金額為57.6億美元,較前(105)年同期增加9.3%;其中我國農產品外銷新南向國家為13.1億美元,較前年成長6.0%。此外,肥料、農藥及農機設備外銷新南向國家數量為50.2萬公噸,較前年同期增加33.0%,出口國家則以馬來西亞、泰國及越南出口量成長最多,分別為50.5%、40.8%及23.0%,顯見推動農業新南向對我產業及農民確有助益。
三、另,為避免我國部分農產品外銷過度依賴單一市場,本會近年來積極拓展新南向及中東等新興市場,然鑒於中國大陸仍是我最重要之農產品外銷市場,本會已持續辦理相關拓銷活動,包含補助農民團體、縣(市)政府及產業公(協)會團體,參加於中國大陸舉辦之國際性綜合或專業展覽,並輔導辦理各項專案計畫,持續協助我國業者與中國大陸當地通路建立穩定合作關係;另為協助臺灣蔬果拓展中國大陸市場通路,本會辦理「臺灣蔬果節」通路行銷計畫,透過國內出口商與國外通路合作,向中國大陸消費者推介臺灣特色蔬果等。去年我農產品外銷中國大陸10.3億美元,較前年成長13.3%。
四、為深耕及穩固既有中國大陸外銷實績,本會將持續辦理各項行銷措施,並持續開拓國外新興市場,以增加農產品外銷量值,提高農民收益。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美國豬肉及牛肉之進口管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700863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5-52)
陳委員就美國豬肉及牛肉之進口管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養豬為我國農業產值第一之產業,國內消費90%以上由本土生產,國人豬肉平均消費量(37公斤/年)約為牛肉(5公斤/年)7倍,且喜食內臟,故各界極為關切含萊克多巴胺(以下簡稱萊劑)豬肉之開放進口問題及對農村經濟之影響。
二、另目前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仍為我國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動物用藥,惟不包括作為供牛隻使用之含藥物飼料添加物;萊劑係乙型受體素之一種,禁止做為豬飼料添加物,未解除禁令前,政府不會訂定豬肉中萊劑殘留容許量。
三、又,政府以食品安全及國人健康為首要考量,加強實施多項健全食品管理措施,在國際規範下,將以客觀之科學證據為依據,參酌國際管理趨勢,優先考量消費者之健康,並配合國家整體利益,妥善與各界就風險評估結果及風險管理政策方向進行溝通,確保食品安全及消費信任,並無國際經貿關係上之利益交換。
四、此外,針對美豬議題,政府已提出4項主張如下:
(一)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及其中乙型受體素肉品管理,確保國人食的安全。
(二)振興養豬產業,提升產業競爭,確保豬農權益。
(三)落實風險評估並與國際規範接軌。
(四)建立全方位溝通機制,與生產者、消費者及公民團體進行溝通。
五、至陳委員所提美國牛隻之食道肌、血管及骨頭肉等6項牛雜進口問題,依食安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近10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BSE)之國家牛隻或地區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禁止輸入,美國為BSE發生國家,且我國禁止6項牛雜進口之政策未調整,故解禁與否並無時間表。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物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700863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5-66)
陳委員就物價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物價在央行長期政策主導下,向保持「低且穩定」之狀態,多年來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均低於2%,民國106年CPI上漲率為0.62%,本(107)年度依主計總處預測CPI上漲率為1.21%,與各國相較仍相對穩定。
二、穩定物價為政府重要責任,為避免民生必需品價格波動造成民眾不安,行政院設有「穩定物價小組」,由副院長擔任召集人,相關部會分工合作,隨時監控物價波動情形,並適時採取各項因應措施,確保物資供應無虞、價格穩定,以保障消費者權益。重點包括:
(一)經濟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為兼顧消費者權益,每月定期及不定期查價,掌握民生物價變動情形;公平會針對各項民生物資價格波動情形,持續進行監控,若涉及聯合壟斷情事,即立予開罰。
(二)行政院農委會已擬定穩定菜價八大因應措施及標準程序,運用現代資訊管理系統,掌握蔬果生產、進口、產銷價格與庫存等各項資訊,並依市場交易情形,適時調配釋出冷藏蔬菜、設置平價蔬菜專區等,平穩菜價。
(三)政府設置24小時民眾檢舉電話(0800-007-007),一經接獲民眾檢舉不合理漲價或聯合哄抬物價事項,即由相關主管機關妥為查處,並回復民眾辦理情形,擴大物價監測之效果,以維持市場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四)法務部針對不法囤積商品、哄抬物價之不法行為,已責成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若發現有違反刑法第251條不法囤積商品、哄抬物價牟利等犯罪嫌疑,將嚴予偵辦、從重追訴。
三、針對近期民眾因預期心理引發搶購衛生紙之現象,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已責成經濟部、公平會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等機關(單位)全力穩定供需,防止人為操縱。公平會處分大潤發公司,係因該公司以誤導消費者之衛生紙漲價訊息,進行不實促銷,導致衛生紙市場突發性供需失調之異常現象,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350萬元罰鍰。
四、另有關近期報載知名連鎖速食及手搖飲料業者調整商品價格,是否涉有聯合行為,公平會已於本年2月主動立案進行調查,倘查有聯合行為之違法情事,定予嚴懲。至鬍鬚張及胖老爹等餐飲業者調漲價格一節,由於魯肉飯、炸雞等餐飲商品之替代性選擇多樣,消費者選擇多元,經營相關餐飲業者甚多,且餐飲業所需之資本技術門檻低,亦無顯著之進入障礙,市場競爭激烈,尚難逕謂有合致「公平交易法」規範之聯合行為情事。政府相關部會亦持續關注重要民生物價動態,倘零售價格有不合理波動,公平會、經濟部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等相關機關(單位)將積極進行瞭解,即時妥適因應。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新竹縣湖口鄉、新豐鄉近期無預警停電,造成工業區廠商損失及用戶不便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700863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5-58)
林委員就新竹縣湖口鄉、新豐鄉近期無預警停電,造成工業區廠商損失及用戶不便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新竹縣湖口鄉、新豐鄉於107年3月8日及14日分別因梅湖變電所6萬9仟伏二號電壓調整設備故障,引起該所6萬9仟伏匯流排連接之設備自動跳脫隔離故障及1萬1仟伏地下電纜故障造成停電事故。台電公司於停電事故發生後已儘速復電,並召開會議進行檢討。
二、經開會檢討前述2次停電事故,判斷係屬無法預知之突發事件,查基於電業發供電設備之特性及運轉維護之限制、天然災害影響、或供電線路設備因外物碰觸、或用戶設備故障等原因引起保護動作,均有可能引發暫時停電。
三、台電公司於停電事故發生後即派員向新竹工業區服務中心、工業區內相關廠商及新竹地區特高壓廠商說明停電事故原因、防範對策,及近年強化工業區之輸、變電設備相關積極作為,並於107年3月14日及22日2度派員向林委員說明。至損失補償事宜,台電公司對於因遭受天災、人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或因設備故障,運轉發生事故之停電,高壓以上電力用戶按停電時數,每小時扣減基本電費千分之三,作為補償用戶的停電損失。關於前述2次停電事故之用戶停電損失補償事宜,台電公司刻正主動積極辦理中。
四、未來台電公司除依規定定期辦理巡視、檢點工作外,每年排定3月至4月間辦理新竹工業區變電所歲修,進行相關輸、配電設備檢點維護工作,同時請工業區廠商配合辦理自備設備檢查,以共同維護電網供電正常運轉。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民生物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700863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5-56)
邱委員就民生物價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物價在央行長期政策主導下,向保持「低且穩定」之狀態,多年來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均低於2%,民國106年CPI上漲率為0.62%,本(107)年度依主計總處預測CPI上漲率為1.21%,與各國相較仍相對穩定。
二、穩定物價為政府重要責任,為避免民生必需品價格波動造成民眾不安,行政院設有「穩定物價小組」,由副院長擔任召集人,相關部會分工合作,隨時監控物價波動情形,並適時採取各項因應措施,確保物資供應無虞、價格穩定,以保障消費者權益。重點包括:
(一)經濟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為兼顧消費者權益,每月定期及不定期查價,掌握民生物價變動情形;公平會針對各項民生物資價格波動情形,持續進行監控,若涉及聯合壟斷情事,即立予開罰。
(二)行政院農委會已擬定穩定菜價八大因應措施及標準程序,運用現代資訊管理系統,掌握蔬果生產、進口、產銷價格與庫存等各項資訊,並依市場交易情形,適時調配釋出冷藏蔬菜、設置平價蔬菜專區等,平穩菜價。
(三)政府設置24小時民眾檢舉電話(0800-007-007),一經接獲民眾檢舉不合理漲價或聯合哄抬物價事項,即由相關主管機關妥為查處,並回復民眾辦理情形,擴大物價監測之效果,以維持市場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四)法務部針對不法囤積商品、哄抬物價之不法行為,已責成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若發現有違反刑法第251條不法囤積商品、哄抬物價牟利等犯罪嫌疑,將嚴予偵辦、從重追訴。
三、針對近期民眾因預期心理引發搶購衛生紙之現象,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已責成經濟部、公平會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等機關(單位)全力穩定供需,防止人為操縱;公平會亦於本年3月14日針對大潤發公司以誤導消費大眾之衛生紙漲價訊息,進行不實促銷,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350萬元罰鍰;至於衛生紙製造業者擬調價是否涉有不法聯合行為,公平會刻正續行調查。
四、另有關特定超商業者停止銷售現煮咖啡小杯品項一節,據公平會瞭解,國內其他主要連鎖便利商店就現煮咖啡小杯品項之銷售情形,大致可分為104年起即已停止銷售、從未銷售或迄今仍維持銷售小杯品項等,故尚無一致性調整之外觀。且除連鎖便利商店外,市場上尚有其他提供現煮咖啡商品之業者經營相關業務,亦無顯著之進入障礙,市場競爭激烈,尚難因個別業者自行依營運考量而停止銷售現煮咖啡小杯品項,即認定相關業者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情事。相關部會亦持續關注重要民生物價動態,倘零售價格有不合理波動,公平會、經濟部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等相關機關(單位)將積極進行瞭解,即時妥適因應。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軍人年金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700863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5-63)
黃委員就軍人年金改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使退撫基金制度穩定與財務永續,政府推動軍人退撫新制,於兼顧制度轉銜之衡平下,使退役軍人之基本生活及家庭照顧無後顧之憂。軍人年金改革係考量軍中職務、服役年資、年齡等因素規劃,相關服役年限已自然形成退休所得之上限。在單位服務久、職位高者,亦有相對保障,以中校為例,服役滿24年與服役20年退伍相比,俸率自然有別。
二、國軍為保衛國家安全之重要力量,軍人必須犧牲個人自由及家庭照顧,並服膺對國家忠誠義務,此乃軍人與其他職域不同之處;基於軍人具備「高風險、役期短及全天戰備」等服役特性,軍人退撫新制必須有助照顧退役人員,同時鼓勵現役人員長留久用。總統已指示軍人年金改革應「單獨專案處理」,使軍人及眷屬獲得應有尊嚴及合理待遇。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培育人工智慧(AI)人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23)
許委員就培育人工智慧(AI)人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因應智慧科技產業蓬勃發展,為加速推動培育AI人才及跨域數位人才,政府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啟動「臺灣AI行動計畫」,其中「AI人才衝刺」策略包括下列重點:
1.養成千人智慧科技菁英:透過大學及法人培養前瞻AI科技人才及碩博士AI領域高階實務人才,並促成企業在臺設立AI研發中心,預計民國110年底前,至少培養智慧科技高階科研人才1,000人。
2.培育萬人智慧應用先鋒:推動大學跨域學生智慧科技應用技能培育,並開辦AI學苑及認證機制,提供社會人士第二專長訓練,加速培訓企業員工具備科技應用技能,預計每年培育智慧科技實務應用人才5,000人。
(二)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DIGI+方案),其中「培育跨域數位人才」策略包括下列重點:
1.扎根數位能力及程式設計教育:於中小學階段納入數位能力及程式設計課程,並協助中小學教師增進資訊科技專業能力。預計至114年,在國際運算思維挑戰參與人數、參與具程式設計應用或結合創客(Maker)競賽之學生人數方面,分別累計成長10%。
2.擴大大學跨域數位人才培育:推動大學校院程式設計教學等專案計畫,建立產學研鏈結培育機制,並培育新世代國際數位經濟人才,以提升跨域數位人才就業力。預計108年50%(25萬人)學生修習通過程式設計相關課程。
3.推動跨域數位人才培訓:透過人才需求調查,掌握關鍵人才及技能項目,並辦理在職人員之跨域數位技能培訓課程,以及補助企業研提員工跨域數位技能訓練計畫,以支援「五加二」產業創新發展。預計至114年,推動在職培訓,加速提升數位跨域人才素質,共計4萬5,000人次,以及推動900家企業辦理員工跨域數位技能培訓。
4.加速設計開發能力養成:針對產業實務需求,透過產學研單位引進國外開放程式碼(Open Source)開發重點產業智慧化應用平臺,以養成跨域數位設計開發人才,預計114年,培育相關工程師500人。
二、為促進AI核心技術及應用發展,吸引並培育尖端技術優質人才,科技部積極推動「AI創新研究中心專案計畫」,並自本(107)年起在臺灣大學、清華大學、交通大學及成功大學等成立4所AI創新研究中心,研究主題包括智慧製造、智慧服務、生技醫療及智慧技術,期能營造AI創新生態體系,打造國際級AI創新研究中心。該專案計畫已採行下列突破性作法,以培養領導人才及深耕技術研發:
(一)打破薪資框架,吸引國際級AI人才:針對專注投入本專案計畫之主持人,依計畫規模與績效,可核給最高每月6萬元之研究主持費;研究中心亦可自行訂定合理薪酬,延攬海內外優秀專職研究與工程人才,打造吸引國內外人才之研究環境。
(二)建立跨領域技術團隊合作,培養科技領袖人才:以我國具優勢之資訊與通信科技(ICT)產業為基礎,發展AI核心技術,並整合大學、研究機構與企業等多方研究資源,以跨領域、跨單位、跨國際之合作方式,培養關鍵技術之優秀科技領袖人才。
(三)連結國際產學研能量:透過AI創新研究中心鏈結國際研究機構與業者,引進國際尖端技術與能量,提升我國AI技術與應用層次,進而帶動我國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