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23分、10時2分至下午1時58分、2時32分至4時31分

4月3日(星期二)上午9時18分至12時8分、下午1時50分至1時57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邱志偉  葉宜津  鍾孔炤  蔡培慧  劉世芳  鄭寶清  林淑芬  黃秀芳  施義芳  劉建國  蕭美琴  呂孫綾  張廖萬堅 許智傑  余宛如  陳曼麗  段宜康  邱議瑩  蘇巧慧  劉櫂豪  蔡易餘  盧秀燕  郭正亮  陳亭妃  王榮璋  鄭運鵬  邱泰源  何欣純  洪宗熠  吳琪銘  吳秉叡  陳素月  羅致政  尤美女  林岱樺  林靜儀  姚文智  趙天麟  陳賴素美 管碧玲  李昆澤  黃國書  蔡適應  徐榛蔚  張宏陸  黃昭順  蘇治芬  江永昌  高志鵬  吳焜裕  柯志恩  林德福  陳宜民  吳志揚  Kolas Yotaka  王惠美  柯建銘  李彥秀  林俊憲  賴瑞隆  許毓仁  蔣乃辛  王定宇  鄭天財Sra.Kacaw  王育敏  孔文吉  陳其邁  陳超明  許淑華  羅明才  林麗蟬  蔣萬安  呂玉玲  陳 瑩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林為洲  廖國棟Sufin.Siluko 徐志榮  楊 曜  蘇震清  莊瑞雄  蔡其昌  蘇嘉全  鍾佳濱  洪慈庸  吳思瑤  李麗芬  陳學聖  陳雪生  黃偉哲  李鴻鈞  徐永明  楊鎮浯  黃國昌  陳歐珀  顏寬恒  高金素梅 王金平  陳明文  張麗善  李俊俋  趙正宇  周春米  吳玉琴  林昶佐  江啟臣  陳怡潔  周陳秀霞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馬文君

委員出席 112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賴清德

 

行政院秘書長

卓榮泰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發言人

徐國勇

交通組)

 

交通部部長

賀陳旦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澤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詹婷怡

(司法及法制組)

 

法務部部長

邱太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施能傑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

 

勞動部部長

許銘春

 

衛生福利部部長

陳時中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李應元

 

(列席時間:交通組:3月30日上午9時至9時23分、10時2分至下午1時58分

 

司法及法制組:3月30日下午2時32分至2時49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3月30日下午2時49分至4時31分)

  席

院長

蘇嘉全(3月30日)

 

副院長

蔡其昌(4月3日)

  席

秘書長

林志嘉(3月30日)

 

副秘書長

高明秋(4月3日)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秘書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4人擬具「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委員許毓仁等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

八、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1人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委員許毓仁等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

十、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許毓仁等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

十二、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以下報告事項第十三案至第一三七案及質詢事項均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4)

十三、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四、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五、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六、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七、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刪除第二十六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十八、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九、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6人擬廢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二十、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6人擬廢止「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二十一、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二、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6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三、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8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八、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九、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7人擬具「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7人擬具「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一、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7人擬具「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二、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三、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四、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0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六、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七、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八、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九、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9人擬具「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心理師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一、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9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五、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0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六、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0人擬具「船舶登記法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七、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八、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行政院函請審議「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案。

五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案。

五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三、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抗氧化劑之檢驗方法-多重分析方法(MOHWA0021.01)」,請查照案。

五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安保寧之檢驗() (MOHWV0046.01)」,請查照案。

五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醋酸聚乙烯樹脂」,請查照案。

五十七、內政部函,為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時作成附帶決議,檢送二二八事件中人民被沒收或侵奪之財產報告,請查照案。

五十八、(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所屬周邊單位之董事長、總經理,及專任人員由公務員退休轉任者之薪資、獎金、月退俸及優惠存款等資料,請查照案。

五十九、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油氣輸儲暨相關費用、工安改善、探勘油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六十、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用途項下各項計畫之預算執行情形及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六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保險法草案爭議點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六十二、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106年度業務執行概況及成果」報告,請查照案。

六十三、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營建署及所屬第1目項下「雨水下水道」經費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六十四、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營建署及所屬第1目項下「雨水下水道」經費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農業發展」預算凍結百分之十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六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農業發展」預算凍結4,689萬元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六十七、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水利署「河川區域排水管理及治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六十八、(密)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資通電軍指揮部「迅通專案」預算凍結二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十九、(密)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資通電軍指揮部「迅恆專案」預算凍結二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十、(密)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資通電軍指揮部「永冠專案」預算凍結1,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十一、(密)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資通電軍指揮部「捷系專案」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十二、(密)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軍備局「玄風專案」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十三、(密)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軍備局「玄銳專案」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十四、(密)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軍備局「萬威專案」預算凍結2,2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十五、(密)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軍備局「萬征專案」預算凍結5,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十六、(密)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軍備局「騰雲專案」預算凍結1億5,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十七、(密)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軍備局「尖兵專案」預算凍結百分之二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十八、(密)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軍備局「碁嶽專案」預算凍結3,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十九、(密)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軍備局「迅聯專案」預算凍結2億5,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十、(密)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軍醫局「陽明專案」預算凍結7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署再生稻優劣評析及公糧不收再生稻政策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八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署再生稻優劣評析及重新檢討公糧不收再生稻政策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八十三、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標準檢驗局預算凍結第4目「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1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十四、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離島地區供水改善計畫期程規劃及檢討改善」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八十五、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標準檢驗局凍結第1目「建立及維持度量衡標準」3,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十六、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際基本單位SI新標準建置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八十七、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處凍結第1目「中小企業科技應用」1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十八、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際貿易局預算凍結第2目「國際貿易」7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十九、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3款第1項凍結第9目「投資審議」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九十、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局「工業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九十一、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局歲出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九十二、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庫清淤檢討改善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九十三、審計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九十四、審計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項下通訊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九十五、審計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項下審計訓練預算凍結百分之二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九十六、審計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3目項下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九十七、審計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4目項下凍結「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新建辦公廳舍計畫」1,542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九十八、審計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4目項下「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新建辦公廳舍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九十九、審計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4目項下其他設備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一○○、審計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4目項下其他設備審計業務電腦化系統更新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一○一、審計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北市審計處第2目項下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一○二、審計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市審計處第2目項下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一○三、審計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南市審計處第2目項下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一○四、審計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雄市審計處第2目項下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一○五、審計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目項下預算扣除人事費及法定支出外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一○六、審計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北市審計處第1目項下預算扣除人事費及法定支出外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一○七、審計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市審計處第1目項下預算扣除人事費及法定支出外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一○八、審計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中市審計處第1目項下預算扣除人事費及法定支出外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一○九、審計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南市審計處第1目項下預算扣除人事費及法定支出外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一一○、審計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北市審計處第2目項下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一一一、審計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中市審計處第2目項下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一一二、審計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北市審計處第1目項下預算扣除人事費及法定支出外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一一三、審計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雄市審計處第1目項下預算扣除人事費及法定支出外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一一四、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第11目決議(十)預算凍結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一一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該會項下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一一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核能資訊中心105年度預算案勘誤表等82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公告「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地方政府處理電業用地爭議準則」名稱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準則」,並修正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電業供電電壓週率標準」名稱修正為「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標準」,並修正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優惠電價收費辦法」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限制輸入貨品表」中CCC0206.10.10.00-8「牛肉骨,生鮮或冷藏」等21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113」內容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4.95芬普尼水懸劑為禁用農藥」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流域綜合治理計畫(103-108年)」(第2次修正)核定本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附件四之二「家禽肉類之輸入檢疫條件」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附件四之三「偶蹄類動物肉類之輸入檢疫條件」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防部函為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二及第二十條之三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安全局函為修正「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安全局函為修正「國家情報工作獎勵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六、司法院函送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3人於第9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七、本院委員郭正亮、曾銘宗當選第9屆第5會期程序委員會召集委員。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公開募股(IPO)家數設定KPI及多數股票股價低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鑒於民眾感嘆物價高漲,但主計總處所公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始終是平穩,不動如山,造成兩造之間落差的原因很多,有感覺上的問題、有算術上的問題、還有調查項目上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供資金協助年輕族群創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106年稅收僅較105年稅收微幅成長,106年編列稅收預算過於樂觀,加上施行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及長照支出逐年驟增,恐導致財政狀況惡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統計部門應在循附加價值編製貿易統計方面多做努力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所得稅制改革及採擴張性財政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應針對美國稅改研提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安樂死合法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碳排放額度核配交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調派警力時,應著重員警身體健康為導向,檢討派遣規定,讓陳抗規模與警力支援合乎比例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臺南市玉井、楠西地區棗因107年1月低溫受損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本(107)年2月3日入冬最強寒流報到,連續寒流又造成沿海虱目魚凍死,此次寒流持續時間長就本次虱目魚寒害災損農委會應提出相關補助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107年1月、2月低溫造成臺南市新營、鹽水、後壁等區洋香瓜受損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107年1、2月低溫造成臺南地區一期稻作受損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地區於通勤時段鐵路運輸之龐大壓力,造成桃園地區民眾通勤及通學之不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建請教育部5歲幼兒免學費就學補助向下延伸至2到4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應鼓勵公股企業調薪以帶動民間企業調薪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我國目前仍未列管『卡痛』(Kratom)此種類鴉片產品,且可輕易從網路上購得。新興毒品持續殘害國人健康,然而政府對於新興毒品之掌控及研究效果仍不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經貿戰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立吹哨者保護制度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小店家配合政策導入行動支付申請適用租稅優惠,不但沒有任何實際好處,反倒只有增加繳納營業稅及綜所稅負擔,甚至補稅及罰鍰疑慮,小店家配合意願可能很低,因此要求財政部和相關單位必須設定時間滾動檢討,不要等到3年後才發現成效不彰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施政應提振內需市場及提升外貿產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鑑於台灣一度被列入美國財政部匯率報告的匯率操縱觀察名單,對政府而言是省思低匯率政策的好時機。此外,在川普政權反對貿易逆差的政治態度下,產業界與政府要如何應對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經貿政策影響美中臺三方經貿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政院必須立刻在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興建與燃煤電廠排汙改善二項能源議題做出成績,才能讓企業對供電穩定吃下定心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將投入243億元發展綠能建設、銀行將提供1.2兆元融資電廠及開發商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升國內薪資及保障勞動權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本次護照事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關注青年低薪及經濟動能並研擬相關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國大陸開啟M503南向北及3條輔助航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大陸「肯亞電信詐騙案」作成判決,建請呼籲大陸基於人道考量正視我國被告之基本人權,尊重我國獨立主權,重啟兩岸共打協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文化與生態等觀光利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經貿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新世代反毒策略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黃委員偉哲,鑑於3月15日媒體披露空軍經國號戰機作為近距離攻擊所使用的二零機砲彈,居然讓械彈管理單位,從新彈放到變廢彈,甚至有長達13年之久都未清點,直到今年初要報繳廢彈時,才首度開箱清點,赫然發現有一箱砲彈中,原本應有200枚彈,開箱清點卻僅有199枚,短少一枚,使社會大眾對於國軍械彈之管理產生質疑;本席建議國防部就械彈管理部分加強清點管理SOP,避免同一情事再次發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中國推出對台31項計畫,而教育部曾針對教師赴中兼職違法一事做強烈宣示,然究竟標準為何?政府並未明確說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台灣旅行法》通過,此為台美關係重大的制度發展意義,外交體系應該要加強把握這個契機,加強邀請美方高層訪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為交通部台鐵局解決平交道安全問題,特提出緊急質詢。

五、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近年陳抗事件屢創新高,全國警察動員頻繁,然支援陳抗運動所發放的警察勤務獎金,從去年9月到12月,4個月內發放7,335萬6,800元,領取人次達16萬3,683人次,獎勵金核發標準為4小時以下200元,8小時400元,單日最高800元,每月每人以5,000元為限,警員在陳抗活動執勤平均每小時僅領66元。然支援陳抗運動為二十四小時待命及執勤,與勞力付出相比明顯不等,且警力目前缺額仍高達5,300人,面對陳抗風起雲湧下,造成警察勤務過重,時常出現病倒或離職之情況,有鑑於此,本席要求內政部及警政署,於二個月內研議警察支援陳抗另行發放獎金或休假,及儘速甄補欠缺警力之辦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居家民生用藥近日欲進行調漲,然今年(107)1月部分藥品售價已進行漲幅10-15%,其原因為受到國際原物料上漲、人力費用等因素。而此次調漲最多將達到24%,製造商理由仍以營運及製造成本提高,以及為符合衛福部法規而調整包裝。然居家用藥為民生常購買品,卻已調整三次價格,引起諸多民怨,爰此,建請衛福部應針對居家藥品包裝調整,以最小成本完成,及行政院「物價穩定小組應主動啟動調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陳委員其邁,鑑於醫師納勞基法影響醫師與病人權益甚鉅,衛福部規劃108年9月起納入勞基法的時程,因住院醫師工時減少,而造成的人力衝擊問題。故建請衛福部應提出有效且具體之配套措施並檢討現行制度之不足;同時針對106年3月,衛福部公布了「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作為醫師納入勞基法前過渡期間的配套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鑒於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改善供電與供水品質,建立更完善之設備,故推動智慧電表及智慧水表有其必要性,然其規劃期程與目標過於緩慢;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儘速建置智慧電表與智慧水表之使用,勿讓期程無限延宕,務必重視民生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新竹縣為我國客家文化保存重鎮,除地方政府積極推廣客家事務外,中央政府亦長期協助,促使客家文化能在臺紮根,並拓展至全世界。然在地方資源有限、財政拮据之情況下,及客家委員會逐年降低補助,進而影響新竹縣「新瓦屋客家文化保存區」營運,恐導致推廣客家文化受阻,且歷年辛苦經營成果將毀於一旦,爰此,建請客家委員會應注重「新瓦屋客家文化保存區」對於客家文化之重要性與貢獻性,持續給予經費補助,以利地方推廣客家文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照顧受虐、被遺棄等兒少之寄養家庭考量意願不同、退出率高,造成受虐、被遺棄兒之寄養照顧媒合困難。根據調查,各縣市寄養補助不一、寄養孩童背景複雜、孩童因長期心理受創,行為偏差,導致寄養父母挫折感日升等原因影響其寄養意願。本席建請衛福部及相關主管單位研議鼓勵招募策略、落實寄養職前訓練,以護不幸孩童幸福成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拚經濟」已列為政府最優先的工作,為展現政府拚經濟的決心,行政院自106年9月27日起定期召開數場「加速投資台灣專案會議」,由賴清德院長親自主持督導,以逐項解決影響產業發展所面臨的關鍵問題。經各機關盤點各項問題後,行政院賴清德院長更於106年11月6日起一連召開4場記者會,向國人說明政府排除企業投資障礙的因應對策及具體作法,期打造我國優質的投資環境,吸引國內外企業加速投資台灣,並自今(107)年1月起為解決產業界關切之投資五缺(缺地、缺水、缺電、缺才、缺工)問題,於全國各縣市安排13場次「排除企業投資五缺障礙政策宣導說明會」。「拚經濟」既然已列為賴內閣的重要政策,同時行政院責成經濟部召開的「排除產業投資五缺障礙說明會」也結束了一段時間,行政院及相關部會對於產業投資五缺的問題,截至目前是否已有明確的解決方案﹖還是只是應付了事,開完說明會,產業投資五缺就一樣都不缺了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今年陸客團來台人數不斷緊縮的現象,加上今(107)年也傳出中國不再換發赴台領隊證,讓國內旅遊相關業者憂心恐零陸團。觀光局雖然表示,中國2016年底針對組團社的管理修法,將領隊證和導遊證兩證合一,對其他包括泰國、日韓、歐美等所有市場,規定不再發放領隊證證件,但對台灣市場,因兩岸間有協議赴台須有大陸領隊帶團過來,需要有赴台領隊證,目前該作法沒有改變,但依照兩岸協議大陸帶團來台須要以赴台領隊證的情況,若現今大陸不再換發領隊證,恐將會影響大陸帶團來台的數量,未來無論有無換發領隊證的問題,陸客團來台人數勢必會因兩岸關係停滯而減少,政府屆時有何因應之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美國總統川普3月22日宣布引用301條款,簽署行政命令對中國課徵近六百億美元的進口關稅,表示這是解決3千多億美元的美中貿易逆差的第一步。中國也採取報復行動回擊,將對美國100多項產品加徵15%至25%約30億美元的關稅,還要減少持有美國公債,讓美國沒錢可用。中國駐美大使崔天凱回嗆「奉陪到底」、「玩硬的我們就玩」。川普(22日)簽署對中301備忘錄後,雖蔡英文總統於第一時間提出4策略因應,分別是:一、要加大台灣研發及生產的比重;二、加速內需投資;三、提高創新能量;四、多元布局。然而蔡總統所提出的因應措施過於廣泛,且缺少實際能落實的方法,對企業實質幫助不大。爰此,本席認為在此次貿易大戰中,使台灣面臨重大的經貿衝擊,在美中貿易大戰一觸即發的此刻,台灣該如何在美中兩強之間自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中國「對台31項優惠」的三項特點:一是圍繞國家重大行動計畫和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二是量身訂製,提出針對性強的解決辦法。三是涵蓋財稅、用地、金融、就業、教育、文化、醫療、影視等多領域,開放力度之大、範圍之廣、涉及部門之多,都前所未有。其中19項是「逐步為台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等於擴大向台灣人才招手。此項政策對近年來台灣的低經濟、低就業、低薪資等影響甚大,亦使希望兩岸一家親的統派人士認為,此政策已完全是與大陸百姓同等待遇的等級,融合統一的夢想已逐步成形了!爰此,本席認為政府絕對不能輕忽這種戰略性的政策宣布,否則台灣將潰堤式流失人才和資源,後續台灣該如何因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行政院因應大陸「卅一項惠台措施」所提出的『具體』對策,最大亮點竟只是將「惠台」一詞改為「對台」,其它內容毫無反制或抗磁效果,特再提醒蔡政府,口號治國無益人才出走及國家前途。大陸領導人習近平上台後一連串的對台優惠政策,不管民進黨再怎麼酸、再怎麼抹紅詆毀,但台灣人民猶如瞎子吃餛飩~心裡有數。再講白些;在政治用語上叫做「統戰」,但對台資企業及人民則是『受惠』,因為都是正面的利多和現實生活的便利,樂於接受的程度恐怕遠大蔡政府粉飾太平的詞藻。在以台灣民眾利益為前提的催化下,民進黨所製造出的「兩岸關係」也只能繼續自我感覺良好了!伊索寓言裡北風和太陽的賭注,是用溫和友善永遠強過激烈狂暴來做結論。如果連對立方的政府都知道用這種方式來籠絡人心,但自己家鄉的父母官還在百般豪取稅收,藉轉型正義霸凌侵占,政治算盡勾心鬥角,逢外辱受折只會推諉怪罪,遇內挫遭阻都是在野黨的杯葛,一見風向不對只會以金錢補助來企圖消弭民怨,那民心之所向,又怎能期望萬眾一心眾志成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來「共享車位」熱門話題,特籲請政府應勇於面對「共享經濟」趨勢的世界風潮,儘速規劃施行!由於人口密集、資源不足及資訊科技發展的日新月異,使得「共享經濟」應需要而生機蓬勃。解決都市地區停車位難尋的「共享車位」在國內卻一直難以發展。據統計,路上的車潮有三成正在找車位,每次尋找起碼要花15分鐘,是開車族最大的困惱。尤其在都會地區找停車位更是困難,因此;若私人車位或商辦大樓車位,在閒置時段能釋放出來與需求者媒合,其實可以有利解決都市地區停車位難找問題。但「共享車位」要在國內發展卻有四大困境,分別是地主分享意願不夠、法規跟不上、違規車位氾濫與稅制複雜。而其中法規及稅制因應,是政府有關可以主動檢討突破的事務,民眾謀事定本利則趨、弊則離的心態,若是個利多措施,擠破頭也會響應。換句話說,能否施行?端看政府各相關單位是否有心?惟因事涉多個部會行政法規,得由行政院整合研議討論始能以盡全功。本席以為;全世界的經濟趨勢走向共享化已是必然,閒置資源被應用及活化更是有助解決問題的很好辦法,這不僅是政府很容易給人民的小確幸,更是充分運用資源、增長經濟及助民便民之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蔡政府「核二廠二號機重新啟動及讓深澳電廠環評過關」的蠻橫能源政策,特再提醒不要消費耍弄民眾對政府的信任。蔡總統在選前承諾,台灣在2025年不必依賴核能發電,達成非核家園目標。在此總目標之下,將致力改善火力發電設備,以增加發電效率,並減少碳排放;至於新建電廠則以天然氣電廠優先。並多次信誓旦旦,保證不會缺電也不會調漲電價。但從上端系列作為證明民進黨政府能源政策完全失敗,國人勢將面臨電價全面上漲及空汙加劇的威脅。按照台電的說法,核二廠二號機完成再轉程序,可節省100億燃料成本,有助於減輕電價調整壓力。本席不得不問;一部核能機組重啟就有這麼大的作用,那若另三部暫停的機組也重啟,台灣不就不會缺電?電價也不必調整!反正民進黨的能源政策不是也大言不慚的解釋「時空環境不一樣了」。另賴揆宣稱「深澳火力電廠使用乾淨的煤,設備是『超超臨界』機組,排放汙染量與天然氣差不多」。但預估深澳電廠運轉後,每年至少排放1438公噸硫氧化物、1034公噸氮氧化物、268公噸懸浮將在北部地區增加約三成的PM2.5,那政府意思也是說無害人體囉!在各國陸續訂定「減煤」甚至「無煤」行動目標之時,台灣這種背離國際趨勢,犧牲國人健康的能源政策,居然還理不直氣壯,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自本(107)年3月起我國已正式進入「高齡社會」乙節,特再呼籲政府要正視老人的照顧與醫療需求勢將升高,而高齡化浪潮席捲全球,除了老年人口急速增加外,更明顯的是平均餘命大幅延長,對國家、社會所造成的衝擊與適應,而其中「老人失智」問題的嚴重,將更為社會及家庭增添諸多的不安。因此;銀髮關懷成為各國關注議題。針對老人政策,政府這兩年主推「長照2.0」,確實也特別提供資源協助一般家庭來照顧失智老人,以減低年輕人負擔。但我們整個社會環境是真的對失智者是友善的嗎?據測試;路人遇到失智老人迷路或認錯人會有什麼反應?結果發現雖有路人會建議到警察局問路或者表明認錯人,但大多數人並未採取實際行動協助,而且也多選擇冷漠離開、害怕閃避,甚至不耐煩拒絕。同樣的;也正因為民眾對失智症不了解,及大多數失智患者或家庭曾遭不友善對待,家屬擔心失智長者會迷路、被騙或出意外等三大恐懼,而不敢讓他們出門。據衛福部最新預估,台灣失智症者在2017年底已逾27萬人,並且平均每年還以1萬人左右速度在增長。爰此;如何建立一個讓失智者及家庭放心、安心的社會,及讓民眾不排斥、不冷漠對待失智者的友善態度,應是在台灣社會已成為「高齡社會」中,政府必須接受的一大挑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3月30日,委員個人質詢)

(交通組由委員陳雪生、羅明才、李昆澤、鍾佳濱、葉宜津、孔文吉、蕭美琴、姚文智、趙正宇、賴瑞隆、吳秉叡、林俊憲、呂孫綾繼續質詢。

司法及法制組由委員黃國昌、楊曜質詢。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由委員林靜儀、李昆澤、賴士葆、顏寬恒、邱泰源、陳曼麗、黃秀芳、蘇巧慧、邱議瑩、王金平質詢。)

決定:一、將各委員發言紀錄及書面質詢函送行政院,請就未答復部分予以書面答復。

二、已提出之書面質詢尚未登載公報者,一律補刊。

討論事項(4月3日)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醫師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藥管理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農藥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親民黨黨團、委員李昆澤等23人、委員邱志偉等23人、委員楊鎮浯等17人分別擬具「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二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21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五條文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3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5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九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九章之二章名、第九十九條之九至第九十九條之十九、第一百十條之三、第一百十八條之一至第一百十八條之三及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八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九十九條之八、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九條之二及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委員鄭寶清等提案第七條之二、第一百十二條之九、第一百十九條之五、委員李昆澤等提案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百十八條之四及委員王育敏等提案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均不予增訂;第五十九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八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均填入「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其餘均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民航法修正後無人機納入管理將影響釣客休閒使用之權益,主管機關應儘速與相關單位及地方政府研議相關規範,訂定符合釣客休閒使用又不影響飛航安全等相關規定之辦法,以維民眾休閒之權益。)

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3人擬具「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保險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十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寶清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6人、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八條及第九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十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怡潔等21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6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四條文;並將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有機農糧產業促進條例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有機農業促進條例草案」、委員蔡培慧等23人、委員吳焜裕等30人分別擬具「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十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十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十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07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十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二十、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二十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二十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二十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二十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二十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7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二十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科技部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7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二十七、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106年12月27日金防部本部連於營區內執行車輛動力測試訓練時,一輛悍馬車在營區內不慎擦撞邊坡,車輛翻覆,車上27歲上尉副連長傷重不治,21歲的駕駛受傷。悍馬車意外事件頻傳,從2003年至2017年以來,悍馬車意外至少有8起事故,官兵折損共有4人死亡,25人受傷。為儘速釐清車禍事故,本席爰提案要求國防部應檢討悍馬車及相關軍用車輛加裝行車記錄器,以維護國軍執勤安全及保障人民權益,讓軍眷得以了解意外事故原因,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八、本院委員蔣乃辛、徐榛蔚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近年來國內兒童、少年受到凌虐的悲慘事件層出不窮,三不五時都有幼兒受虐全身是傷,或者導致死亡的新聞出現,這些兒童及少年於成長發育期間如遭受他人凌虐,對身心發展會產生嚴重之不良影響。根據衛福部統計,兒少受虐通報件數、死亡人數,幾乎年年成長,許多小生命還來不及長大,就隕落,而去年前三季統計,兒少保護通報個案共4萬4,200件,平均8.8分鐘就有一名疑似受虐,多達118人在社工輔導期間死亡。為維護兒童及少年的健康成長與生命安全,本席要求行政院徹底檢討現行兒少防制凌虐的保護機制,提出有效對策;建立「兒少重傷與死亡原因檢視制度」,查明真相及列出因應對策;仿效聯合國訂定「兒少不當管教、凌虐」範疇,研擬完整的通報、保護、安置及心輔的SOP與機制;修法加重凌虐兒少的罰則,從制度保護與法律嚴禁雙管齊下,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九、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3人臨時提案,鑒於市區公車受限於既定行駛路線與公車站牌定點位置,常常出現公車靠站後,因接續行駛路線之路口與站牌位置距離太近,若公車路線設計為該路口左轉時,常因反應距離不夠而出現公車橫跨二車道甚至三車道的現象,若於交通尖峰時期則往往險象環生,亦易造成其他用路人的不便。爰此,本席建請交通部會同各地方縣市政府檢討各市區公車站牌設置地點與公車行駛路線,以改善公車行駛環境暨友善其他用路人,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十、本院委員李麗芬、呂孫綾、蘇巧慧等19人臨時提案,鑒於我國社會經濟結構變遷快速,雙薪家庭日益增加,亟需家外照顧資源支持。遂國家發展委員會105年核定「完善生養環境方案」,提出「教保公共普及化」、「衡平職場與家庭」及「支持家庭生養」等三項策略,期整合政府、企業雇主及社區等三方力量,共同推動育齡家庭之友善支持措施。又行政院為配合國家整體政策,擬儘速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期以建立2至6歲企業托育服務模式。惟按相關部會統計進行分析,可知我國0至未滿3歲嬰幼兒家外照顧政策亟需政府挹注資源之情形,遠高於年滿3歲以上幼兒。爰此,為緩解育有學齡前嬰幼兒家長就業及照顧困境,建請行政院考量社會現實狀況,推動企業托育政策,應修正收托年齡為0至6歲,以符合國情及滿足國人送托需求,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十一、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4人臨時提案,鑑於客家基本法已明文規定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應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服務於該地區之公教人員,應加強客語能力。但實際上有近四成的重點發展區未落實公事客語的服務。去年度國家考試首度納入「客語口試」項目,為擴大公事客語服務的能量,落實客家基本法的精神,爰此,要求相關國考錄取人員應優先分發至客家重點發展區域中還沒有推動「公事客語」的行政區。而針對尚未推動「公事客語」的行政區,也應鼓勵公務員報考客語認證或進修客語,並廣納熟悉客語的民眾擔任志工服務,以擴大公事客語的應用比例,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十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1人臨時提案,根據研究指出若餐飲業及小型零售商,增加1%的信用卡消費支出可提高加值型營業稅稅收最多達1.56%。同時,為刺激行動支付使用率,財政部於近期針對小規模營業人提出相關租稅優惠措施。唯營業額透明化,無法避稅,被視為小規模營業人不願導入行動支付的主要原因,實有施政效果大打折扣之疑慮。因而為擴大店家使用行動支付的誘因,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於半年內儘速評估相關電子支付減稅政策(例如:商家端減免營業所得稅、消費者端減免綜合所得稅)之可行性,以為施政有效延續,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十三、本院委員吳志揚、許毓仁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影視創作者籌措資金拍攝時,常因無人投資或資金無法到位而陷入停拍狀態。而就現階段國內自製電影市場,無法提供金融產業所注重之票房收入、資金回收與投資報酬等數據分析,以致於金融與創投業者無意願投資國內自製影片,故此為不讓電影創作者承擔過多財務風險,更能盡情發揮其創作力,建請政府相關單位研擬及評估「電影創投基金」之設立,政府以公正客觀方式,選出五到十部好電影,買斷其版權給予創作者合理利潤,由政府負責後續行銷等,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十四、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7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國人高齡化、少子女化及低生育率等現象,已對國家長遠發展造成不利影響,政府研擬完整生育政策已迫在眉睫。而在多數縣市的人口成長趨緩甚至負成長之現況下,桃園市人口不降反升,生育率也逆勢成長,為六都最高,從民國103年至民國106年來看,桃園市新生兒人數由17,360人,增加為23,356人,多了5,996人,成長約34.53%;出生率也從8.46‰成長到10.77‰。可見桃園市「三三三政策(每胎補助三萬元、三歲以下每個月補助三千元)」有相當之成效,建請行政院研議由中央統一研擬相關政策,有助於行政院在民國119年將總生育率提高到1.4人之目標,舒緩生育率低下之現況,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委員蘇治芬等18人分別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陳明文等21人分別擬廢止『集會遊行法』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5)。

貳、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有鑑於時代力量黨團已於2016年6月13日正式提出『《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於同年6月17日院會完成一讀程序。且無論是總統於去年10月10日國慶典禮上之發言與朝野各黨團之呼籲,均希望儘速展開憲改工程。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於本會期(第5會期)結束前由院長籌組修憲委員會,針對各委員提出之憲法修正草案、修憲程序及議程制訂等,進行實質討論及審查。』請公決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6)。

參、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增列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三案至第六案如下:

內        容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48人及委員許毓仁等17人分別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7)。

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七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8)。

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黨團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9)。

陸、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黨團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0)。

柒、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六十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黨團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1)。

捌、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黨團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2)。

玖、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黨團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3)。

拾、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國民黨黨團針對日前大陸公布惠台31項措施,賴清德院長表示不論是九二共識、『惠台』或是利中政策,最終的目的都是要併吞台灣,行政院已成立因應小組討論反制措施,然而台灣在面臨『被併吞』如此嚴峻之際,行政院卻又表示『因仍待進一步彙整資料,該會議先行取消』,此舉證明蔡政府面對大陸這種磁吸效應根本束手無策,只會恐嚇人民騙選票。故要求行政院院長就大陸惠台31項措施提出具體因應辦法並率同大陸委員會主委及相關部會首長儘速至立法院院會做專案報告,請公決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經記名表決,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4)。

拾壹、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國民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政府違背對於保家衛國職業軍人之退伍承諾,今(2月27日)上午於立法院院區內發生八百壯士團體退伍軍人生命垂危事件,本黨團表達強烈遺憾。此不幸事件之發生,顯示民進黨政府主導之年金改革政策並未完全充分溝通,導致憾事發生,人命關天,爰提案要求未與年改團體充分溝通並未獲共識前,行政院應於本會期暫緩實施軍人年金改革,確保軍人退休權益,請公決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5)。

拾貳、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林德福等35人鑒於各界認為『年金改革』要科學依據才能夠讓民眾信服,『年金改革』應本於精算數據來討論,以民主對話審議進行,確保各職業的年金基金永續運作,政府不應放任製造世代對立,衝擊社會和諧安定。蔡英文總統既然要推動年金改革,理當回應各界批評。譬如,媒體評論為何總統府至今從未拿出年金改革完整的精算報告,供各界檢視?年改除了要考量政府財政問題,也要注意對經濟的負面衝擊。減少給付或調升保費、延後退休等作為,按照學者推估將會減少家庭消費、企業投資,進而衝擊所得成長,限縮年金財源收入。民眾寄望政府拚經濟,而非政治算計鬥爭。蔡英文總統與林全內閣的兩岸政策、新南向政策和轉型正義,目前看來對台灣經濟發展和所得成長幫助有限,年輕人結婚生育意願持續低落,反而拖累年金制度永續。謙卑、謙卑再謙卑,蔡英文總統這句話言猶在耳,莫忘公務員的雇主是政府,政府如果是一個好雇主,就應秉持尊重、誠信和信賴保護原則對待公務員,政府如果帶頭製造職業對立、世代衝突只會撕裂台灣社會,未來又如何能凝聚全民共識往前邁進?本席等爰提案建請蔡英文總統應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立即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向國會及全民說明,提出完整年金改革精算報告,在減少社會衝突對立,秉持信賴保護與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下,如何保證各職業年金不破產,請公決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6)。

拾參、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台日經貿會談,民進黨政府似已準備開放日本福島核災地區四縣茨城、櫪木、群馬、千葉農產品及食品進口,引起國人高度焦慮恐懼。據衛生福利部食藥署表示日本政府對食品產製來源標示並無統一標準且拒絕承諾提供我國產地來源安全證明,亦不肯與我國簽訂司法互助協議,在在證明,蔡英文政府已無法為核災食品的安全作出有效把關,無法讓民眾能吃得安心。眾所周知,輻射食品會在人體內累積長達有數十年之久,此次福島災變釋出的銫-137與鍶-90,目前國內檢測能力不足,何況海關邊境管理根本無法做到逐批查驗大量的日本進口食品。由於我國每年進口日本食品占進口食品數量的四分之一,以此換算日本食品在台市佔率高達近二成,一旦貿然開放,國人每天都有可能誤食受核災污染食品,長期下來,國人健康將遭受嚴重侵害,甚至遺禍下一代。當前台日之間又未簽署司法互助協議,若發生食安問題,民眾根本求償無門。民進黨長年以來奉行『非核家園』政策,520上台後卻改口日本核災地區食品只要檢測合於標準,就可安心食用,完全違悖長期以來『輻射零檢出』、『非核家園』之主張,又企圖將十場開放核災區食品公聽會匆促於三天內開完,罔顧程序正義,甚至不惜以黑箱作業矇騙國人,合理懷疑,政府將以出賣國人健康換取日本外交利益。民調已指出高達7成4的國人根本不贊成政府開放日本核災地區食品進口,請民進黨政府為了國人更為了下一代孩子的健康著想。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據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提出『你是否同意政府開放日本福島311核災相關地區,包括福島與周遭4縣市(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地區農產品及食品進口?』之公投提案,交付全民公投,讓政府聽到人民的聲音,請公決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7)。

拾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有鑑於日本總務副大臣近日訪台時,竟表示『不希望看到台灣還會有不吃福島等地區食品的現象』,要求台灣開放日本福島鄰近五縣食品,台灣並非日本殖民地,蔡英文政府竟放任日本總務大臣狂妄來台下指導棋,罔顧台灣人的健康,更傷害台灣民眾的情感(日本311大地震時,台灣捐款為各國之首),蔡政府媚日的軟弱行徑實令人不齒。日本政府自己調查82%的日本人不想吃福島食品,怎麼能要台灣人吃?台灣是災後全球進口日本食品最多的國家,日本核災食品輸台,事關國人健康與生命安全至鉅,惟目前國人對日本輸台食品仍存有高度輻射疑慮,且日本輸台在食品源頭把關、邊境查驗結果等資訊亦不透明,加上不久前偽標事件,日方不願配合我方司法調查提供相關資料,致廠商仍有恃無恐,再者衛生福利部迄今未能至日本進行公開查驗、源頭查核等自主調查,食藥署邊境查驗人力及輻射檢測設備目前皆未能有效補足等。蔡政府對以上種種問題拿不出積極有效方案,再加上食安五環已破功,人民對蔡政府保護食安不但徹底失去信心,更值得關注的是,到底蔡英文政府有無拿國人健康換取國際政治利益?實有必要向國人交代清楚。爰此,建請本院決議:在核災食品檢驗把關問題未獲有效解決,民眾無法對核災食品檢驗放心前,不應貿然解禁,仍應維持現行禁止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之限制,以落實捍衛國人健康並維護我國格。請公決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8)。

拾伍、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蔡英文總統當選人日前赴美訪問時,傳承諾『為爭取加入TPP(跨太平洋戰略夥伴經濟協議)開放瘦肉精美豬進口』,國民黨黨團堅決反對犧牲全體國人健康、食品安全及養豬產業換取加入TPP。政府開放美牛進口時,考量國人飲食習慣『多豬少牛』,採取『牛豬分離、安全容許、強制標示、排除內臟』原則,但當年在野之民進黨卻抗議霸佔議場長達五天,要求全面『零檢出』。目前台灣已開放無瘦肉精(不含萊克多巴胺)美豬進口,美豬出口歐洲、俄羅斯、中國大陸亦未含瘦肉精,為何民進黨尚未正式交接就任,即對外表示『哪有能耐擋得住含瘦肉精美豬進口?』不免讓國人高度懷疑蔡英文總統當選人赴美時台美雙方已有黑箱暗盤交易,實有必要向國人說清楚、講明白。目前美國兩位總統參選人對TPP之意見尚未整合,台灣貿然開放含瘦肉精美豬進口,不但無法保證順利加入TPP,尚須面臨國內現有八千多戶養豬業者失業、占畜牧產值約1,686億元之鉅大損失、養豬產值769億元損失及從事畜牧相關產業人數減少5萬人的巨大衝擊,對台灣整體經濟勢必定造成雪上加霜、未蒙其利先受其害的嚴重後果。民進黨政府選前選後如九拐十八彎般的『髮夾彎』快速轉變政策,讓全體國人無法接受,似有被詐騙的感覺。基此,爰要求院會通過決議:本院基於捍衛國人健康,為食品安全把關,堅決反對蔡英文政府為加入TPP開放含有瘦肉精美豬進口,犧牲國人健康、養豬產業、豬農權益及國家經濟發展,請公決案」,自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三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黨團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9)。

拾陸、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政府對於日本之外交政策採取示弱曖昧態度,本次我國蘇澳籍『東半球28號』連續兩天遭日本水產廳船艦驅趕並實施水炮攻擊事件,從外交部到漁業署之相關發言未先保障國人之人身財產安全,反而先指責國人有違規事實在先甚至要開罰,而對於日本水產廳船艦使用水炮攻擊我國籍漁船之不當行為僅有軟弱的嚴正抗議,甚至日船於我國暫定執法線內追逐東半球28號時,海巡署未實施噴水警告等作為,顯示民進黨政府對日政策嚴重軟弱而威脅國人生命財產安全並弱化我國國際地位,爰提案要求外交部應立即召回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謝長廷以示抗議,並要求行政院長賴清德率外交部長及駐日代表、海巡署長赴本院進行『政府如何確保國籍漁船於我國經濟海域重疊區作業安全』專案報告,請公決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0)。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報告事項第七案委員許毓仁等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2  贊成人數:21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1

贊成者:21人

李彥秀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廖國棟

反對者:6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蔡適應  許智傑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吳思瑤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1人

賴士葆

(2)「報告事項第九案委員許毓仁等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3  贊成人數:23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23人

李彥秀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廖國棟

反對者:6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蔡適應  許智傑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吳思瑤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3)「報告事項第十一案委員許毓仁等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5  贊成人數:25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25人

林德福  李彥秀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反對者:6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蔡適應  許智傑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吳思瑤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4)「報告事項第十三案至第一三七案及質詢事項民進黨黨團提議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4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2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蔡適應  許智傑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吳思瑤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24人

李彥秀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5)「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4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4  棄權人數:5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許智傑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吳思瑤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管碧玲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5人

羅明才  賴士葆  陳宜民  吳志揚  柯志恩

(6)「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5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吳思瑤  蔡易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5人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7)「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三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2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2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段宜康

反對者:5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吳思瑤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2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吳志揚

(8)「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四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4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3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吳思瑤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3人

吳志揚  柯志恩  陳雪生

(9)「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五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4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3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吳思瑤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3人

吳志揚  柯志恩  陳雪生

(10)「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六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7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吳思瑤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7人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王惠美

(11)「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七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10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吳思瑤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10人

費鴻泰  賴士葆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王惠美

(12)「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八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10

贊成者:6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顏寬恒

反對者:5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吳思瑤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10人

呂玉玲  張麗善  賴士葆  陳宜民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王惠美

(13)「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九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6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15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吳思瑤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15人

林為洲  呂玉玲  張麗善  費鴻泰  賴士葆  陳宜民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顏寬恒  王惠美

(14)「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8  贊成人數:22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22人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顏寬恒  王惠美

反對者: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吳思瑤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15)「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9  贊成人數:23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23人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顏寬恒  王惠美

反對者: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吳思瑤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16)「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三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8  贊成人數:22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22人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呂玉玲  張麗善  陳怡潔  羅明才  周陳秀霞 費鴻泰  賴士葆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顏寬恒  王惠美

反對者: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吳思瑤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17)「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四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8  贊成人數:22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1

贊成者:22人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呂玉玲  張麗善  陳怡潔  羅明才  周陳秀霞 費鴻泰  賴士葆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顏寬恒  王惠美

反對者:5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吳思瑤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1人

林淑芬

(18)「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五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8  贊成人數:22  反對人數:54  棄權人數:2

贊成者:22人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呂玉玲  張麗善  陳怡潔  羅明才  周陳秀霞 費鴻泰  賴士葆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顏寬恒  王惠美

反對者:5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吳思瑤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管碧玲  賴瑞隆  陳賴素美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2人

林淑芬  趙正宇

(19)「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六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4  贊成人數:19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9人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顏寬恒  王惠美

反對者:5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吳思瑤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管碧玲  賴瑞隆  陳賴素美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20)「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七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4  贊成人數:20  反對人數:5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20人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顏寬恒  王惠美

反對者:5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吳思瑤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管碧玲  賴瑞隆  陳賴素美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