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35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35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公布「對臺31項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院臺專字第10700863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5-57)
邱委員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公布「對臺31項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有效因應中國大陸提出「對臺31項措施」,行政院已由施副院長主持成立專案小組,並於本(107)年3月16日提出因應策略,從「優化就學就業、強化留才攬才」、「維持臺灣在全球供應鏈之優勢」、「深化資本市場」、「強化文化影視產業」等四大面向,推動八大強臺策略,務實因應。重要內容如下:
(一)提升學研人才獎勵:推動「高教深耕計畫」,成立65個卓越研究中心,提供優質研究資源,擴大延聘博士後研究人力;擴大「彈性薪資」方案,大幅提高學研人才之薪資差距,留住國內優秀人才;推動「玉山計畫」及「年輕學者養成計畫」,擴大延攬國際優秀學研人才;提高國立大學教授薪資之學術加給10%;選送海外培訓及獎勵海外人才來臺就業,擴大人才培育,強化國際移動力;研議推動「輔導重點產業千人博士就業方案」;提升研究獎勵,調高計畫主持人費,並將科研成果收入優先獎勵科研人員。
(二)強化新創發展動能:透過國發基金匡列1,000億元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與民間共同投資轉型事業及併購案。另已提出多元上市櫃條件,協助尚未有獲利之新創事業進入資本市場。
(三)強化員工獎酬工具:因應企業留才所需,提供員工獎酬工具,如庫藏股年限,課稅價格選擇權等規定,在不違反國際會計準則(IFRS)下,將儘量放寬。
(四)優化醫事人員工作環境:檢討我國急重症科別人力配置及健保支付標準,推動分級醫療,強化醫療體系服務量能,改善執業環境;推動相關立法,要求醫療機構應提撥年度盈餘5%,改善醫事人員薪資給付及福利;完善醫療事故預防及處理,減輕醫療執業風險。
(五)加強保護營業秘密:研擬修正「營業秘密法」,推動加速妨害秘密罪之偵查及審理,並輔導企業建置管理及保護機制。
(六)強化產業創新升級:補助企業購置智慧化機械設備及軟體;以人工智慧(AI)加速「五加二」產業創新;協助產業與國際頂尖企業策略聯盟,擴大全球供應鏈優勢,以維持臺灣在世界產業供應鏈之相對優勢。
(七)擴大股市動能及國際能見度:推動公司上市審查期間由8週縮短為6週,以提升IPO審查效率;推動多元上市方案,增列大型無獲利公司之上市條件,並成立專責服務窗口輔導上市櫃;輔導臺灣上市公司之海外子公司回臺掛牌,擴大資本市場規模;推動30家公司納入MSCI成分股,以吸引更多國際資金。
(八)加強發展影視產業:推動「獎補助」及「投融資」之雙軌制,由國家發展基金再匡列60億元投資文化內容產業,以100億元規模扮演點火功能,並建立文化金融體系,引入民間資金活水,提升市場投融資動能。另將成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以國家隊概念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加速原生文化內容及科技應用,跨域振興內容產業,健全產業生態系;開闢影視等內容產業之新南向國際通路。
二、中國大陸未經兩岸協商逕行發布「對臺31項措施」,經檢視上開31項措施內容,其目的是從臺灣引進技術、資本與人才,協助中國大陸解決其經濟發展遭遇之困難,是「利中」而非「惠臺」之行動,且上開措施未見相關執行配套與實施細則,無法確保國人投資、就業等權益。兩岸交流與合作應對等互惠,並應循雙方協商程序妥善處理兩岸事務,以確實保障兩岸人民權益。行政院已指示行政院陸委會成立長期性專案小組,就中國大陸對臺相關措施持續進行追蹤與研析;未來亦將加速落實前揭八大強臺策略,並持續多元拓展國際經貿關係及推動新南向政策,建立亞太產業鏈夥伴關係,打造臺灣成為吸引全球企業及頂尖人才之國家。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財經及能源政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院臺專字第10700852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3-26)
許委員就政府財經及能源政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打造友善投資環境,行政院已召開多次「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藉由落實公共建設執行、促進民間參與、強化法規鬆綁、加強吸引僑外資,同時穩定提供土地、水、電、人力、人才,並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等,提升投資動能。相關措施如下:
(一)提升公共建設執行率:自本(107)年1月起,實施「公共建設計畫審議、預警及退場機制」,有效管控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執行進度;各國營事業亦已由副總經理層級一案一督導計畫,國發會並研擬強化公共建設營業基金預算審議及預警機制,以強化國營事業投資計畫執行率。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府刻正放寬促參標的、提升促參案辦理效率,並優化促參仲裁機制;運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平臺」,加強溝通與協助排除投資障礙;盤點「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採取促參機制更能達成效益之案源,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發展。據財政部統計,民國106年促參案件簽約114件、簽約金額939億元,較105年606億元成長約5成,促參案件契約期間可減少財政支出355億元及增加財政收入173億元,並可創造逾1萬3,700個就業機會,對國家財政有相當助益。
(三)推動法規鬆綁:優先由財經法規著手,檢視函釋、行政規則及法規命令等,具體進度包括上櫃公司增訂電子商務產業類別,協助新創企業,以及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接受電子支付,促進行動支付發展等。另國發會已成立「新創法規調適平臺」,協助新創解決法規適用問題。
(四)吸引僑外投資:檢討「外國人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等規定,並結合國內外創新觀念及優秀人才,推動智慧醫療、智慧運輸等產業創新,由各特許事業主管部會檢討主管法令,以開放外資投資及跨業經營;檢討及強化招商投資服務中心之功能及架構,並由國發會擔任在臺外國商會與各部會間協調窗口等,以加強吸引僑外資。
(五)排除產業投資障礙:以優惠釋出公有土地、輔導政府開發之民間閒置土地釋出、開發與更新產業用地等策略,解決產業缺地問題;以多元創能增加供給、積極節能全民參與、靈活調度智慧儲能等策略,穩定並安全提供電力;以開源、節流、調度及備援等策略,確保用水供應;從留才、攬才、育才等面向,提供產業所需人才,並從開發勞動力、創造友善職場、縮短學用落差等面向,解決產業缺工問題。
(六)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透過充裕新創早期資金、人才發展及法規調適、政府成為新創夥伴、提供多元出場管道及協助進軍國際市場等政策方向,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期能於未來5年,讓新創事業獲投資金額每年成長50億元,使臺灣成為亞洲新創資本匯聚中心。
二、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租稅環境,促進經濟發展及國民就業,財政部積極推動稅制整體改革,營造「投資臺灣優先」之租稅環境,具體內容如下:
(一)「所得稅法」已於本年2月7日修正公布,修正重點包括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調降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最高稅率,並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級距,以利留才攬才,提高國際競爭力;訂定個人居住者(內資股東)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合理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稅率結構與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以提高投資意願,創造就業機會;透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免徵營所稅,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合理減輕企業主要投資人股利稅負與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稅負,有助企業轉型升級。
(二)為鼓勵企業投資及併購,已於「企業併購法」、「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規提供多元租稅獎勵,以協助新創公司取得資金,並鼓勵公司從事研發,以及企業併購或投資新創事業。
三、為促進產業升級,政府積極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並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及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以激勵投資,帶動薪資成長。推動成效如下:
(一)智慧機械:透過Smart Machine Box(SMB)及建立公版聯網平臺(NIP)等系統整體解決方案,協助中小企業導入生產數位化。據臺灣機械工業同業公會統計,106年初估機械業整體產值達1.1兆元,成為國內第3個破兆元產業。
(二)亞洲.矽谷:推動智慧化示範場域,針對智慧交通、智慧醫療及物聯網應用平臺與自動駕駛等4項應用,推動智慧城市示範服務。
(三)綠能科技:促成台灣造船公司與比利時GeoSea公司簽署合作協議,雙方合資成立「台船環海風電工程公司」,引進國際離岸風電海工技術及管理經驗。推動元晶、茂迪、新日光等太陽能電池廠向下投資,擴充模組產能。
(四)生技醫藥:協助業者開發24件外銷利基品項及6件國際利基藥品;協助建立「牙科骨科系統整合產業聯盟」,發展精準口腔補綴、口內外掃描、骨科與手術輔助等重點醫材。
(五)國防:已促成漢翔公司與國內48家業者如駐龍精密機械公司、晟田科技工業公司等簽署委託製造合約,已發包機體零組件與模具等約5,500項,金額約5億元。
四、綠能之發展與應用是政府能源政策之重點,期能經由再生能源之建置,逐步達成建立非核家園及綠色矽島之目標。因應能源轉型,政府已針對穩定供電及空污防制,積極採取下列措施:
(一)透過多元創能以增加供給,強化機組平時運轉維護,並如期如質完成新發電機組興建計畫,全力達成再生能源2025年占比達20%之目標。
(二)推動新節電運動方案,使節電成為全民運動,預計於本年達成22.28億度,抑低需求38.69萬瓩。
(三)靈活調度智慧儲能,加強需求面管理措施,並運用火力機組彈性,改善區域空氣污染;加速佈建智慧電表,結合儲能,以充分運用再生能源。
(四)於需求面擴大推動需量反應措施及研擬新時間電價方案,從供給面確保新機組如期商轉及督促管控大修排程,全力穩定本年之電力供應。
(五)台電公司所屬各火力電廠已裝設有高效率防制設備降低污染物排放,並於煙囪裝設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即時傳輸監測資料至各地方政府環保局,以確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放標準,降低對周遭環境之影響。
(六)為改善各地區空氣品質,持續精進火力電廠空氣污染改善措施,並分為短、中、長期3階段執行。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專業人才外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院臺專字第10700863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5-49)
陳委員就專業人才外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解決國內人才外流問題及因應企業之人才需求,政府已從留才、攬才及育才等面向著手,提出21項策略,其中留才因應對策,主要為優化稅制、新增企業獎酬管道及創造青年發展機會。具體內容如下:
(一)「所得稅法」已於本(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將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最高稅率自45%調降為40%,並透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合理減輕企業主要投資人股利稅負與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稅負,有助企業轉型升級。
(二)「產業創新條例」已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提供多元租稅獎勵,以利新創事業發展。
(三)提供融資協助及青年創業優惠貸款等措施,並於國家發展基金匡列10億元之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以及設立北、中、南新創基地及單一窗口,提供媒合、交流及創業空間,以打造新創友善創業環境。
(四)研擬修正「公司法」,將庫藏股、新股、認股權憑證等員工獎酬工具之發放對象擴及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員工。
二、為留任大學優秀教師及培養國內教師人才,教育部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給予優秀教師彈性薪資:各校可運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之補助款部分經費及依校內彈性薪資規定,核給校內優秀教師彈性薪資,以留任國內大專校院優秀教師。
(二)鼓勵學校新聘教師改善生師比:各校得運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補助款之20%,新聘國內年輕教師,以改善國內生師比。
(三)提高教授學術研究加給10%:自本年1月起,國立大學教授職級教師之學術研究加給每月增加5,445元,擴大與其他職級教師之差距,以留任大專校院教授;私立大學部分,本年度已提高私立大專校院獎補助款整體額度,各校可運用該筆補助款,提供校內各職級教師之學術研究加給。
(四)鼓勵教師發展多元專長:自102學年度起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制度及建置多元升等法規,鼓勵學校結合辦學目標,導引教師專長分工及分流,以利教師投入實務應用研究領域;另修訂「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持續將各校多元升等辦理成效(採行多元升等通過人數)納入獎補助指標,並配合推動「大專校院教學實踐研究計畫」,自本年8月起提供經費補助教師進行教學實踐研究,期透過政策支持教師發展多元研究。
三、為提供產業所需關鍵人才,協助勞工提升技能及職場競爭力,並積極促進青年就業,勞動部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據產業發展及就業市場需求,規劃辦理多元類別就業導向職業訓練,並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及「五加二」產業創新等政策,新增智慧機械、數位國家等相關職類訓練,以提供產業所需關鍵人才。
(二)運用先僱用後訓練之工作崗位訓練模式,以做中學之方式強化青年專業知能與就業技能;結合民間訓練單位,提供多元化實務導向訓練課程,透過輔導辦訓或補助訓練費用等方式,鼓勵事業單位持續投資員工,提升員工職場競爭力。
(三)結合國高中(職)及大專校院,辦理職涯及校園徵才活動,協助在校生提前規劃個人職涯,以順利與職場接軌;於北、中、南等地區設置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提供青年職涯探索諮詢、就業服務資源、就業促進活動等多元化服務,以協助青年規劃職涯發展;提供臺灣就業通網站職涯測評工具,讓青年瞭解自身職業興趣及就業潛能。
(四)透過全國300餘個公立就業服務據點,提供一案到底專人客製化服務,依青年學經歷及專長推介工作機會,並運用就業促進工具,排除就業障礙,協助順利就業;建置臺灣就業通網站,提供職缺查詢、徵才活動與職訓課程等訊息及線上媒合服務,並設置24小時免付費客服專線,提供就業諮詢或推介服務。
四、至所提中國大陸公布對臺31項措施,為有效因應,行政院已由施副院長主持成立專案小組,並於本年3月16日提出因應策略,從優化就學就業、強化留才攬才、維持臺灣在全球供應鏈之優勢、深化資本市場、強化文化影視產業等面向,推動八大強臺策略。政府將在自由、民主、法治之基礎上,持續厚植經濟實力,壯大臺灣,打造臺灣成為吸引全球頂尖人才之國家。
(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公布「對臺31項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院臺專字第10700863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5-53)
陳委員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公布「對臺31項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有效因應中國大陸提出「對臺31項措施」,行政院已由施副院長主持成立專案小組,並於本(107)年3月16日提出因應策略,從「優化就學就業、強化留才攬才」、「維持臺灣在全球供應鏈之優勢」、「深化資本市場」、「強化文化影視產業」等四大面向,推動八大強臺策略,務實因應。重要內容如下:
(一)提升學研人才獎勵:推動「高教深耕計畫」,成立65個卓越研究中心,提供優質研究資源,擴大延聘博士後研究人力;擴大「彈性薪資」方案,大幅提高學研人才之薪資差距,留住國內優秀人才;推動「玉山計畫」及「年輕學者養成計畫」,擴大延攬國際優秀學研人才;提高國立大學教授薪資之學術加給10%;選送海外培訓及獎勵海外人才來臺就業,擴大人才培育,強化國際移動力;研議推動「輔導重點產業千人博士就業方案」;提升研究獎勵,調高計畫主持人費,並將科研成果收入優先獎勵科研人員。
(二)強化新創發展動能:透過國發基金匡列1,000億元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與民間共同投資轉型事業及併購案。另已提出多元上市櫃條件,協助尚未有獲利之新創事業進入資本市場。
(三)強化員工獎酬工具:因應企業留才所需,提供員工獎酬工具,如庫藏股年限,課稅價格選擇權等規定,在不違反國際會計準則(IFRS)下,將儘量放寬。
(四)優化醫事人員工作環境:檢討我國急重症科別人力配置及健保支付標準,推動分級醫療,強化醫療體系服務量能,改善執業環境;推動相關立法,要求醫療機構應提撥年度盈餘5%,改善醫事人員薪資給付及福利;完善醫療事故預防及處理,減輕醫療執業風險。
(五)加強保護營業秘密:研擬修正「營業秘密法」,推動加速妨害秘密罪之偵查及審理,並輔導企業建置管理及保護機制。
(六)強化產業創新升級:補助企業購置智慧化機械設備及軟體;以人工智慧(AI)加速「五加二」產業創新;協助產業與國際頂尖企業策略聯盟,擴大全球供應鏈優勢,以維持臺灣在世界產業供應鏈之相對優勢。
(七)擴大股市動能及國際能見度:推動公司上市審查期間由8週縮短為6週,以提升IPO審查效率;推動多元上市方案,增列大型無獲利公司之上市條件,並成立專責服務窗口輔導上市櫃;輔導臺灣上市公司之海外子公司回臺掛牌,擴大資本市場規模;推動30家公司納入MSCI成分股,以吸引更多國際資金。
(八)加強發展影視產業:推動「獎補助」及「投融資」之雙軌制,由國家發展基金再匡列60億元投資文化內容產業,以100億元規模扮演點火功能,並建立文化金融體系,引入民間資金活水,提升市場投融資動能。另將成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以國家隊概念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加速原生文化內容及科技應用,跨域振興內容產業,健全產業生態系;開闢影視等內容產業之新南向國際通路。
二、中國大陸未經兩岸協商逕行發布「對臺31項措施」,經檢視上開31項措施內容,其目的是從臺灣引進技術、資本與人才,協助中國大陸解決其經濟發展遭遇之困難,是「利中」而非「惠臺」之行動,且上開措施未見相關執行配套與實施細則,無法確保國人投資、就業等權益。兩岸交流與合作應對等互惠,並應循雙方協商程序妥善處理兩岸事務,以確實保障兩岸人民權益。行政院已指示行政院陸委會成立長期性專案小組,就中國大陸對臺相關措施持續進行追蹤與研析;未來亦將加速落實前揭八大強臺策略,並持續多元拓展國際經貿關係及推動新南向政策,建立亞太產業鏈夥伴關係,打造臺灣成為吸引全球企業及頂尖人才之國家。
(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幼托機構不足及嬰幼兒托育品質監督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院臺專字第10700863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5-70)
陳委員就幼托機構不足及嬰幼兒托育品質監督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幼托機構不足問題:
(一)為落實總統托育政策,提供價格合理、品質有保障之教保服務,減輕家長之經濟負擔,教育部經由前瞻基礎建設「校園社區化改造計畫」協助地方政府新建50所幼兒園園舍,併同「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106-109年度)」,以增設非營利幼兒園為主,公立幼兒園為輔之原則推動,預估民國106至109年全國至少可增設公共化幼兒園計1,247班(其中非營利幼兒園約917班、公立幼兒園約330班),並可增加招收3萬4,249名幼生,並創造2,900名教保服務人員就業機會。
(二)另衛福部主管未滿2歲兒童之托育服務,目前分由居家式托育及機構式照顧提供,截至106年12月底止,可收托8萬3,291人,實際收托未滿2歲兒童4萬1,597人,使用率49.94%,全國尚有4萬1,691個收托名額可供家長運用。
二、有關嬰幼兒托育品質監督管理問題:
(一)教育部為提升幼兒園品質及監督管理,採取下列措施:
1.訂有「幼兒園評鑑辦法」,督導地方政府落實稽查:
(1)依「幼兒園評鑑辦法」辦理基礎評鑑,並由各地方政府以5年為1週期就轄內公私立幼兒園辦理。幼兒園基礎評鑑包含設立與營運、總務與財務管理、教保活動課程、人事管理、餐飲與衛生管理以及安全管理等6大面向,促使幼兒園於各面向符合法令規定,建立基本運作制度,以確保教保服務基本品質。102至106學年度業辦理第一週期之基礎評鑑,每年約有1,400園進行評鑑。
(2)請地方政府落實幼兒園稽查,對違反相關規定者,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規定予以裁罰並限期改善。
2.透過幼兒園輔導計畫、教保專業知能研習等措施,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知能,引導教保服務邁向優質化:
(1)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輔導作業原則」,透過專家入園輔導機制,協助安排幼兒適切學習環境,以及自編教保活動課程能力,進而規劃在地化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以提升幼兒園教保品質,每學年約有400園參與專業發展輔導。
(2)訂定「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持續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知能。
3.辦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作業;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明定相關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體罰或性騷擾之行為,違反者處行為人罰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機構名稱;另明定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經地方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者,將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使幼兒受到更完善之保護;該修正草案並經本(107)年3月22日行政院會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在案。
(二)衛福部亦從法制面、制度面、執行面等面向採取相關措施,以強化嬰幼兒照顧品質,包括:
1.法規面:
(1)居家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托育人員之消極資格已分別訂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權法)第26條之1及第81條,托育人員倘有違反同法第49條情事,依第9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居家托育人員並應強制轉介其收托兒童並廢止登記,托嬰中心應停止托育人員職務。
(2)托嬰中心如有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情事,違反兒權法第83條規定者,依第107條及第108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托嬰中心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廢止設立許可。
2.制度面:
(1)依兒權法第26條規定,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專業團體辦理居家托育人員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目前全國共72處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進用456名專職訪視輔導人員及督導人員辦理該項業務。
(2)托嬰中心係由地方政府輔導設立,並審核專職托育人員資格條件,每年按季進行訪視輔導(得視實際情況增加之),每3年辦理評鑑,強化托嬰中心行政管理、托育活動、衛生保健等。辦理欠佳者,組成輔導小組協助改善,並公告評鑑結果,提供民眾選擇參考。
(3)針對居家及托嬰中心之托育人員,除上開訪視輔導、評鑑等管理制度外,托育人員每年須至少接受18小時之在職訓練課程,每2年訓練應包括8小時以上之基本救命術,提升托育服務專業知能。
3.執行面:
(1)為防止不適任托育人員擔任居家及托嬰中心托育人員,已建置全國托育人員登記管理資訊系統及托嬰中心管理子系統,透過網路平臺協助地方政府有效督導居家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並進行管理,以阻卻托育人員再任職托育相關工作,確實保障兒童權益。
(2)於106年完成建構整體托嬰中心服務品質計畫,已研訂托嬰中心教保活動指引、托嬰中心評鑑指導手冊,提供全國托嬰中心服務參考,本年度會調訓訪視輔導人員,強化托嬰中心之服務品質。另將於本年完成研訂居家托育實務手冊提供執業參考、強化督導托育服務流程、培力並深化督導功能提升專業職能,建構安心、安全之完善支持系統。
(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行政院應針對有機農產品驗證標章建立稽核機制,以重建臺灣消費者信心,並鼓勵農民持續發展有機農業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0863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5-67)
陳委員就行政院應針對有機農產品驗證標章建立稽核機制,以重建臺灣消費者信心,並鼓勵農民持續發展有機農業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敬查復如下:
一、為維持有機制度嚴謹性,確保有機農產品質,本會持續辦理措施如下:
(一)迄本(107)年2月底經本會認證之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計14家,為達到監督管理之專業性及公正性,本會指定國內唯一參與全球性國際認證組織「國際認證論壇(IAF)」之專業機構─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擔任特定評鑑機構,針對每家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進行專案審議與監督,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追查,確認驗證機構之行政作業持續符合法規要求,及確認該驗證機構之稽核能力。針對驗證機構所驗證之經營業者及驗證產品,倘經主管機關抽驗有違規情形者,除由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列入年度追查重點外,若1年內累計達5次或3年累計達8次,且經本會審查確未能有效處理者,則廢止該驗證機構認證資格。
(二)為落實管理國內有機農糧產品及有機農糧加工品品質及標示,本會每年成立計畫針對田間及市售有機產品辦理產品標示(章)檢查3,300件、品質檢驗2,200件以上之抽(查)驗,並訂定有機農產品及其加工品查驗作業程序(SOP),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辦理查驗工作。倘產品標示(章)檢查、品質檢驗結果不符規定者,均由轄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通知業者1日內下架、10日內完成回收,並約談業者後,按相關事證依法查處。查驗結果按月公布供消費大眾參考。
(三)對違規產品之驗證經營業者,由驗證機構查明違規原因及提具改善措施報告,並即啟動不定期追蹤查核,按違規情節對農產品經營業者處以暫時中止或終止驗證資格。是以,我國有機驗證機制及有機農產品管理具嚴謹規範,可確保有機農產品品質,及杜絕非有機農產品假冒有機標示(章)情事。
二、至有關農藥年使用量增加一節,查國內農藥使用量之統計值,係針對進口及內銷之各類成品農藥有效成分合併計算而成。因農藥原體為加工各類成品農藥所需之有效成分原料,會於加工過程中消耗,一般均不予列入計算。105年進口及內銷之各類成品農藥有效成分重量合計9,504公噸,與99年之7,851公噸相較,增加1,653公噸。評估農藥使用量增加之主要原因包括:
(一)使用量統計係由總進口及生產量減出口量而得,包含已內銷尚庫存未使用數量,可能產銷調控不當造成過高庫存。
(二)近年來氣候異常,造成植物有害生物為害農作物所額外增加之植物保護需求所致。
(三)99年之作物種植總面積(已將作物複種指數納入計算)為69.7萬公頃,105年為73.6萬公頃,增加5.6%。
(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政府補助農民耕鋤蔬菜,雖立意良善,但卻是作法錯誤,應重新檢討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0863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5-69)
陳委員就政府補助農民耕鋤蔬菜,雖立意良善,但卻是作法錯誤,應重新檢討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敬答復如下:
一、近年產銷調節政策由原有推動之耕鋤作有機肥及收購等事後補救措施,轉為事前源頭之供育苗量控管,透過網路媒體、手機警訊、地區性媒體及農會電子看板等,讓農民提早2個月瞭解大宗蔬菜種植面積,落實從源頭資訊揭露提前預警,提供農民規劃生產計畫,分批調整種植時期,並提早預測市場有供貨壓力時及早辦理各種促銷、行銷及輔導外銷等穩定措施,自民國100年後已未再實施前揭之產銷補救措施。
二、本年春季氣候溫暖穩定,各項蔬菜生育良好,致農曆春節後供應量增,超過市場需求,價格下滑。爰雲林縣政府為調節市場蔬菜供需,啟動短期葉菜類耕鋤輔導措施,以減少台北果菜批發市場連休後之開市日蔬菜供應量,拉抬蔬菜拍賣價格,穩定農民收益。
三、本次雲林縣政府自主啟動蔬菜耕鋤措施,雖前未報請本會同意,惟基於尊重地方自治權限,與中央及地方共同解決產銷問題之立場,屬地方政府為穩定農民收益積極辦理調節措施之主動作為,爰本會勉予協助。
四、本會未來將持續建置蔬菜冷鏈系統、採後處理及貯藏技術研發,並輔導產地農民團體購置擴充貯(冷)藏設備,以於盛產期分散蔬菜供應量,倘仍遇作物產銷問題,輔導地方政府以辦理行銷活動、企業訂單或媒合監所校園團膳等措施去化產地貨量,以守護農民心血,達到穩定價格目標。
(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疑侵害藝術家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0863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5-60)
陳委員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疑侵害藝術家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文化部於民國106年6月接獲藝術家聯名陳情,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球華人藝術網)涉有利用向文化部申請補助建置「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之名義,使藝術家簽署與該補助活動無關之文書,逾越執行補助計畫範圍,造成藝術家權益受損;該部為保障政府機關及藝術家權益,認為機關名義有遭不當利用之虞,已於同年10月2日將全案函送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偵辦。
二、另文化部於本(107)年農曆年假前夕,接獲其他藝術家反應,全球華人藝術網另以財團法人錦江堂文教基金會名義,於104年及105年向文化部申請30萬元及15萬元補助出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惟該基金會對外散布之特輯封面及書背皆載文化部LOGO,與送該部核銷版本不一,疑似刻意使人混淆出版單位為文化部,並疑藉機使年輕藝術家簽署著作權相關文件。對此,文化部已於本年3月9日、12日分別將相關事證移送臺北地檢署及公平會。
三、針對藝術家權益受損情形,文化部已擴大組成跨部會專案處理小組,相關進度說明如下:
(一)自本年2月23日起與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合作共同受理藝術家通報,已於同年3月7日初步洽商後續召開法律說明工作坊及提供法律行動諮詢等事宜。
(二)已洽請3位專業律師提供藝術家法律諮詢服務。
(三)持續與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視覺藝術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畫廊協會、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藝術院校合作協力通報及彙整名單。
(四)已於本年3月26日召集法務部、公平會、經濟部智慧局、工協會、藝術院校等單位召開跨部會工作會議,研議各項法律行動及後續輔導與推廣相關法律知識等措施,並檢討現行法規對於藝術創作保障不足之處。
(五)已同步進行提供常態性法律諮詢服務之委辦案,將徵求法律專業單位就藝術相關議題提供藝文人士法律諮詢,彙編法律問答集及辦理法律輔導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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