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王召集委員榮璋補充說明。(無)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國民黨黨團提出異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案作如下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25人及委員李俊俋等22人分別擬具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案。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7430031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蔡易餘等25人及委員李俊俋等22人分別擬具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6年12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60704742號及107年1月3日台立議字第1060705275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及原條文各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5人及委員李俊俋等22人分別擬具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7年4月9日(星期一)召開第9屆第5會期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召集委員段宜康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委員提案要旨說明:
(壹)委員蔡易餘等25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憲法於1947年12月25日施行,依憲法規定,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出第1屆監察委員,並於1948年6月5日正式成立行憲後之監察院。行憲之初,監察院在各地區原分設有各區監察委員行署,國民政府來台後,巡迴監察採分組設置方式,均已暫行裁撤行署設立,故「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已無適用之必要,爰提案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說明如下:
一、本條例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八條之規定制定。監察院是事實之需求,得將全國分區設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
二、本條例規範之領土範圍,已與國內及國外認知大有不同,例如蒙古國以獨立多年,第二條仍劃定蒙古區,本條例已不合時宜,應予以廢止。
(貳)委員李俊俋等22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自民國37年7月28日公布施行,惟現行「監察法」第三條已規定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且政府撤台後已無法於中國設置行署,故已無設立行署之必要。爰提案將現行「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予以廢止。說明如下:
一、現行「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依據「監察院組織法」第八條之規定:「監察院視事實之需要,得將全國分區設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二、惟現行「監察法」第三條已規定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且政府撤台後,亦已無法依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所規定之中國地區設置行署,故現行「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已失所附麗,爰予廢止。
參、監察院監察業務處巫慶文處長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謹代表監察院,針對本次會議審查廢止監試法案進行報告。
一、「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制定、公布之歷史沿革
行憲前(36年12月25日前)本院以監察權需內外並重,及考量我國幅員廣闊,為使監察工作能普及全國,不致有畸重畸輕現象,仿照明清分巡分道制度,並參酌國內各地情形,於民國20年將全國劃分為14個監察區,並制定監察使署組織條例;嗣於37年3月17日函送「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請貴院審議,經貴院審議通過,該條例於同年7月28日公布施行,並於38年6月11日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在案。
二、行憲前後行署設置及運作情形
依照38年6月修正之行署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本院劃全國為17監察區,有關行署之實際設置情形說明如下:依照37年7月公布之行署組織條例之規定,本院劃全國為16個監察區。38年4月,因共產黨渡江南犯,大陸相繼淪陷,各區行署均先後經院會決議結束或撤銷,僅「閩臺區監察委員行署」遷臺繼續工作。40年5月,本院會議決議暫予結束閩臺行署,該署於同年6月30日趕辦結束,移交本院。其業務人事自同年7月1日起亦由本院接管安置。至此,本院全國各區監察委員行署,均已停止工作。
三、本案檢討建議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自37年7月公布施行迄今已歷近70年,貴院委員雖曾多次提出關注及提案廢止,但經本院說明審酌該案事涉國家領土、主權等憲政層次,屬重大政治及法統爭議,允宜慎重,一直以來亦獲貴院認同。建請予以維持。
以上報告,敬請支持、指教。謝謝!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認為行憲之初,監察院在各地區原分設有各區監察委員行署,國民政府來台後,巡迴監察採分組設置方式,均已暫行裁撤行署設立,故該條例已無適用之必要,爰予以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為: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同意予以廢止。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出席說明。
陸、檢附「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原條文乙份。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八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監察院劃全國為十七監察區,設監察委員行署,其區劃如左:
一、甘寧青區。
二、豫魯區。
三、晉陝綏區。
四、雲貴區。
五、兩廣區。
六、兩湖區。
七、皖贛區。
八、閩臺區。
九、蘇浙區。
十、冀熱察區。
十一、川康區。
十二、新疆區。
十三、遼寧安東遼北區。
十四、吉林松江合江區。
十五、嫩江龍江興安區。
十六、西藏區。
十七、蒙古區。
各監察區監察委員行署,經監察院會議決議得不設立或合併設立。
直轄市屬於所在地之監察區,不另設監察委員行署。
第 三 條 監察委員行署由監察委員三人主持之。
主持行署之監察委員,以迴避本區為原則,由全體監察委員推選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 四 條 監察委員行署設行署委員會議,議決有關行署各事項。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署委員會議主席由委員輪流擔任之。
第 五 條 監察委員行署設秘書室、總務科、調查科。
第 六 條 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分配及審核事項。
三、關於書狀之簽擬事項。
四、關於職員之考績、考勤事項。
五、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七 條 總務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二、關於文書之撰擬、收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本署刊物及規章之編纂事項。
四、關於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物品之購置、修繕、保管事項。
六、關於員工福利事項。
七、關於工警之管理、訓練事項。
八、其他庶務事項。
第 八 條 調查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專案之調查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社會情況之調查事項。
三、關於調查報告之整理事項。
四、關於調查表冊之編製、整理事項。
五、其他臨時調查事項。
第 九 條 監察委員行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一人,科長二人,調查專員二人至四人,均薦任;科員四人至六人,調查員二人至四人,助理員四人至六人,均委任。並得酌用雇員六人至十二人。
第 十 條 監察委員行署置會計員、統計員及人事管理員各一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第十一條 監察委員行署委員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監察院會議定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無)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國民黨黨黨團提出異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案作如下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Kolas Yotaka等22人擬具「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7430031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Kolas Yotaka等22人擬具「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10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50705303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22人擬具「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7年4月9日(星期一)召開第9屆第5會期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召集委員段宜康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委員Kolas Yotaka等22人提案要旨說明:(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爰提案刪除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之「少數」二字,以促進各民族間之實質平等。說明如下:
一、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自民國三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制定,依當時之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設有內政地政委員會及蒙藏委員會;隔年,於三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修正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九款為:內政委員會及蒙藏委員會;復於四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款為:內政委員會及邊政委員會。
二、最後,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為: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並沿用至今。本次修正之立法理由二明確表示:比照立法院委員會設置方式,將內政委員會與邊政委員會合併,外交委員會與僑政委員會合併,以符合實際需要。
三、惟查,立法院組織法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全文修正,將既有的「內政及邊政委員會」修正為「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為「內政委員會」,沿用至今。然而立法院組織法之修正沿革中,從未出現少數民族之文字。
四、過去本於漢、滿、蒙、回、藏等五族共和之民族融合意義,故有邊政管理之單位需要;然而,時過境遷,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肯定多元文化,兼含原住民族之發展。因此沿襲過去少數民族之用語,似有不周,爰提案修正刪除「少數」二字。
參、監察院監察業務處巫慶文處長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謹代表監察院,針對本次會議審查廢止監試法案進行報告。
一、本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由來
(一)按本院原設有10個常設委員會,於87年1月7日修正「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時,比照貴院委員會設置方式,修正為7個常設委員會,並將內政委員會與邊政委員會合併為「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
(二)嗣貴院組織法於88年1月25日修正,將既有的「內政及邊政委員會」修正為「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並於96年11月30日修正為「內政委員會」,沿用至今。現貴院委員Kolas Yotaka等22人提案案由:「鑑於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爰提案刪除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之『少數』二字,以促進各民族間之實質平等。」
二、建議保留「少數」民族,「少數」二字
(一)憲法第96條規定:「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目前監察院依據上開憲法及「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設立7個常設委員會,「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是其中之一,負責監察的政府機關包括「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少數民族」(ethnic minority)是國際上重要人權議題。許多國際人權公約提及如何確保「少數民族」在經濟、政治及文化等權利上享有平等地位,以避免其成為弱勢族群(the disadvantaged minority)。目前台灣有16個原住民族(indigenous peoples),約占總人口數2%,係屬於「少數民族」,符合上述人權議題定義,行政院設置「原住民族委員會」,亦在保障其權益及提升其福祉。本院更透過「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之職權運作,促進保護原住民族人權的功能。因此本院現行「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名稱不但符合實際職權運作需要,也彰顯本院保障「少數民族」人權的功能。本院建議應予維持。
以上報告,敬請支持、指教。謝謝!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肯定多元文化,兼含原住民族之發展,因此沿襲過去少數民族之用語,似有不周,允宜修正,爰予以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為:第二條,照案通過。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
委員Kolas Yotaka等22人提案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照委員Kolas Yotaka等22人提案通過) 第二條 監察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二、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三、國防及情報委員會。 四、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或合併之。 監察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
第二條 監察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二、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三、國防及情報委員會。 四、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或合併之。 監察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
第二條 監察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 二、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三、國防及情報委員會。 四、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或合併之。 監察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
過去本於漢、滿、蒙、回、藏等五族共和之民族融合意義,故有邊政管理之單位需要;然而,時過境遷,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肯定多元文化,兼含原住民族之發展。因此沿襲過去少數民族之用語,似有不周,爰修正刪除「少數」二字,以符合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之意旨。 審查會:照委員Kolas Yotaka等22人提案通過。 |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無)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國民黨黨黨團提出異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案作如下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洪宗熠等18人擬具「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5會期第8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案。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醫師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5會期第8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5會期第8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5會期第8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5會期第8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四案。
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5會期第8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盧委員秀燕聲明對上週五之所有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下午5時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現在休息。
休息(9時14分)
繼續開會(17時1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1分鐘。
現在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柯委員志恩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柯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李委員彥秀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彥秀:(17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鑒於少子化問題嚴峻,爰建請行政院儘速規劃全方位之少子化對案政策,並考量前瞻基礎建設中原規劃育兒百寶箱計畫喊停後之原有經費1億6,000萬元另做為改善我國少子化之用,積極鼓勵生育並建構合理生育環境,做為「投資未來」策略,緩和人口老化速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二案: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有鑒於少子化問題嚴峻,爰建請行政院儘速規劃全方位之少子化對策政策,並考量前瞻基礎建設中原規劃育兒百寶箱計畫喊停後之原有經費1億6,000萬元另做為改善我國少子化之用,積極鼓勵生育並建構合理生育環境,做為「投資未來」策略,緩和人口老化速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截至11月為止,國內新生兒出生人數僅17萬7,000多人,比去年同期還少了1萬多人,恐怕今年新生兒總數將跌破20萬大關。政府若再無積極的作為與具體的對策,20年後恐將跌破15萬大關。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條例立法時,在野黨力爭將少子化工作納入前瞻基礎建設,就是希望透過可以有全方位、跨部會的工作檢視,包含友善生育的產假、育兒留職停薪制度、多元公共托育、友善職場等工作,而不是急就章式的紅包政策。
但是行政院所推出計畫卻令人失望,育兒百寶箱計畫甚至在日前正式喊停。育兒百寶箱從計畫揭露開始就飽受批評,更凸顯出前瞻計畫很多都是缺乏完善評估規劃只求爭取預算卻沒有實質效益評估的空泛泡泡。改善少子化問題的工作需要全面性的檢討跟規劃,並且爭取朝野支持。
爰建請行政院儘速規劃全方位之少子化對策政策,並考量將前瞻基礎建設中原規劃育兒百寶箱計畫喊停後之經費1億6,000萬元另做為改善我國少子化之用,積極鼓勵生育並建構合理生育環境,做為「投資未來」策略,緩和人口老化速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羅明才 廖國棟 柯志恩 陳超明 蔣萬安 蔣乃辛 林德福 許淑華 王育敏 呂玉玲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吳委員志揚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曾委員銘宗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曾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許委員毓仁說明提案旨趣。
許委員毓仁:(17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有鑒於2015年新北市低地板公車身心障礙與陪同人調查顯示,近七成之身心障礙受訪者皆遭遇過公車站牌附近人行道遭公共設施擋住公車渡板延伸放置位置,因此上車受到阻礙之情事,爰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於三個月內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修正草案,針對不適合操作渡板之公車站牌進行改善工程,並於公車站內設置輪椅停靠區,方便輪椅使用者及其他有需求者搭乘低地板公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五案:
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有鑒於2015年新北市低地板公車身心障礙與陪同人調查顯示,近七成之身心障礙受訪者皆遭遇過公車站牌附近人行道遭公共設施擋住公車渡板延伸放置位置,因此上車受到阻礙之情事,爰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於三個月內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3項修正草案,針對不適合操作渡板之公車站牌進行改善工程,並於公車站內設置輪椅停靠區,方便輪椅使用者及其他有需求者搭乘低地板公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由於我國人行道設計標準及公車停靠處之周遭環境配置不一,對於變電箱與路燈及公車等待區座椅之設置亦無統一規範,以致於公車站牌附近人行道時有公共設施擋住公車渡板延伸放置位置,阻擋使用者上車;另外,人行道高度不同亦會影響渡板之操作,致使公車就算於無違停車輛擋住公車站之情況下仍無法操作渡板以協助身心障礙者上車。根據「2015年新北市低地板公車身心障礙與陪同人調查」,近七成之受訪者都曾遭遇過前述問題。身心障礙者於我國搭乘公車必須面臨很多挑戰與困難;然而這些困難並非源自於身心障礙者本身之不便,而是來自制度與硬體設施之設計不完善。
二、根據內政統計通報105年第1季身心障礙者人數統計,有肢體障礙者人數為37萬4,798人;有多重障礙者人數為12萬4,732人;有其他情形之身心障礙者人數為3,644人,以上所提及之障礙類別為輪椅使用機率較高之族群,總數為50萬3,174人,由是可知,我國身心障礙者極可能有使用輪椅需求之人數並非少數,卻因為社會環境不夠友善,於交通通勤上面臨障礙,實有必要修法予以改善。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麗蟬 王惠美 黃昭順 吳志揚 林為洲 蔣乃辛 曾銘宗 賴士葆 孔文吉 林德福 呂玉玲 鄭天財Sra Kacaw 蔣萬安 江啟臣 廖國棟 馬文君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顏委員寬恒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顏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七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
蔣委員乃辛:(17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根據台北市警察局統計,去年台北市陳抗件數共有2,742件,平均每一天都有7.5場,市警局投入10萬餘名警力維安,高頻率且繁重的聚眾勤務,讓基層警員苦不堪言!行政院去年開始編列「警察機關執行大型活動或是重要勤務人員獎勵金」,因此支援陳抗員警每人每日最高可申領800元。但基層員警反映,原本以為獎勵金是「福音」,但今年起發放標準更趨嚴苛,並非所有勤務都符合請領標準。為維護基層員警健康與合法權益,本席等要求行政院放寬請領標準,給參加陳抗勤務員警定期健康檢查與紓壓輔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七案:
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根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統計,去年全台北市的集會遊行陳抗件數共有2,742件,平均每一天都有7.5場陳抗,大多集中在台北市中正區,去年市警局投入10萬餘名警力維安,遠遠超過全台警察總人數2萬多人數倍,高頻率且繁重的聚眾勤務,讓基層警員苦不堪言!行政院去年開始編列「警察機關執行大型活動或是重要勤務人員獎勵金」,主要是為激勵員警工作士氣、慰勉工作危險辛勞所增發之激勵性給與,因此支援陳抗員警每人每日最高可申領800元。基層員警反映,原本以為獎勵金是「福音」,但今年起發放標準更趨嚴苛,並非所有勤務都符合請領標準,不但陳抗人數需達一定規模,還有特定團體的抗議活動才能請領,經常被派遣到活動現場,吹風淋雨曬太陽站了一整天,卻都不符合請領規定。為維護基層員警健康與合法權益,本席等要求行政院體恤基層員警辛勞,放寬請領標準,並給予補休或特休;參加陳抗勤務員警定期健康檢查與紓壓輔導。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廖國棟 呂玉玲 孔文吉 馬文君 黃昭順 林德福 曾銘宗 許毓仁 李彥秀 陳超明 陳宜民 王育敏 陳雪生 顏寬恒 林麗蟬 鄭天財Sra Kacaw 柯志恩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八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九案,請提案人李委員昆澤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昆澤:(17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4人,鑑於客家基本法已明文規定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應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服務於該地區之公教人員,應加強客語能力。但實際上有近四成的重點發展區未落實公事客語的服務。去年度國家考試首度納入「客語口試」項目,為擴大公事客語服務的能量,落實客家基本法的精神,爰此,要求相關國考錄取人員應優先分發至客家重點發展區域中還沒有推動「公事客語」的行政區。而針對尚未推動「公事客語」的行政區,也應鼓勵公務員報考客語認證或進修客語,並廣納熟悉客語的民眾擔任志工服務,以擴大公事客語的應用比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九案:
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4人,鑑於客家基本法已明文規定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應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服務於該地區之公教人員,應加強客語能力。但實際上有近四成的重點發展區未落實公事客語的服務。去年度國家考試首度納入「客語口試」項目,為擴大公事客語服務的能量,落實客家基本法的精神,爰此,要求相關國考錄取人員應優先分發至客家重點發展區域中還沒有推動「公事客語」的行政區。而針對尚未推動「公事客語」的行政區,也應鼓勵公務員報考客語認證或進修客語,並廣納熟悉客語的民眾擔任志工服務,以擴大公事客語的應用比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客家基本法第6條規定: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加強客家語言、文化之傳承及發揚。前項重點發展區,應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服務於該地區之公教人員,應加強客語能力。第9條規定政府機關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落實客語無障礙環境。
二、客委會自92年就推動「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計畫」,但目前全台68個客家發展重點行政區卻有近四成未能提供「公事客語服務」,語言乃文化發展的基礎,做為客家發展重點行政區卻沒有落實「公事客語服務」,實在諷刺。
三、客委會雖訂有「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計畫補助要點」,以補助或合作辦理方式推動客語廣播、電梯、總機客語播音及客語臨櫃服務臺等服務,以促使客語在公共領域發聲,增進客語能見度。但顯然補助成效有限。而國家考試直到去年才新增「客語口試」的項目。
四、為求落實「公事客語服務」,相關國家考試錄取人員應優先分發至客家重點發展區域中還沒有推動「公事客語」的行政區。此外,針對尚未推動「公事客語」的行政區,也應鼓勵公務員報考客語認證或進修客語,並廣納熟悉客語的民眾擔任志工服務,以擴大公事客語的應用比例。
提案人:李昆澤
連署人:葉宜津 張宏陸 林俊憲 蔡適應 洪慈庸 鍾孔炤 陳素月 鄭運鵬 黃國書 趙正宇 張廖萬堅 鄭寶清 吳思瑤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及考試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繼續處理復議案。復議案內容如下: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8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之決議、第二案「關稅法第十七條、第八十四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之決議、第三案「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之決議、第四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之決議分別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一、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之決議,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二、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關稅法第十七條、第八十四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之決議,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三、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之決議,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四、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之決議,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主席:針對以上4案,現作以下決定:「均另定期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