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員 會 紀 錄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星期四)9時至12時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1會議室

主  席 蕭委員美琴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24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林俊憲  蕭美琴  陳明文  陳素月  李鴻鈞  徐榛蔚  陳雪生  顏寬恒  劉櫂豪  陳歐珀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趙正宇  余宛如  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吳志揚  馬文君  鍾孔炤  吳思瑤  張廖萬堅 黃國書  孔文吉  林德福  施義芳  劉世芳  黃昭順  

     管碧玲  鍾佳濱  蔣乃辛  吳玉琴  周春米  許毓仁  邱志偉  周陳秀霞 張麗善  蔡易餘  羅明才  吳焜裕  何欣純  高金素梅

   委員列席29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主任委員

吳澤成

 

 

副主任委員

顏久榮

 

 

副主任委員

高福堯

 

 

主任秘書

蘇明通

 

企劃處

處長

陳尤佳

 

技術處

處長

林 傑

 

工程管理處

處長

何育興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專門委員代理執行秘書

陳韻石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執行秘書

蕭家興

 

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

執行秘書

連振賢

 

法規會

執行秘書

張明珠

 

司法院

法官

管靜怡

 

銓敘部

專門委員

謝瀛隆

 

法務部

參事

劉英秀

 

內政部

專門委員

黃富國

 

 

科長

洪薪育

 

營建署秘書室

主任

潘麗莉

 

工務組

幫工程師

楊錦裕

 

建築工程組

副組長

崔志毅

 

經濟部

科長

劉文郎

 

 

專員

莊俊賢

 

中小企業處

科長

張淑茹

 

文化部秘書處

處長

黃志韜

 

 

專員

燕奕峰

 

綜合規劃司

視察

陳泓全

 

藝術發展司

專門委員

朱砡瑩

 

 

專案助理

夏婉玲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代理組長

莊金珠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組長

萬榮富

 

財政部賦稅署

科長

胡仕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科長

王自立

 

 

專員

林惠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秘書室

科長

陳志成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技正

鄭惠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專門委員

翁慧敏

 

行政院主計總處

簡任視察

吳婉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科長

陳智盛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股長

李佳航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總工程司

王派傑

 

 

股長

廖雅玲

主  席:蕭召集委員美琴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楊蕙如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1月8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0月5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委員余宛如等2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4月26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1月8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委員施義芳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7年1月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委員吳思瑤等23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4月12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7年4月3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0月25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4月12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委員施義芳等23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10月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一、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月10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二、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3月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三、委員張宏陸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5月3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四、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1月22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五、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4月26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六、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2月20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七、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10月25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八、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4月12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九、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1月15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本日會議由委員陳素月、余宛如、施義芳、吳玉琴、陳明文、黃國書及李昆澤說明提案要旨,再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澤成報告及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鄭寶清、葉宜津、李昆澤、陳明文、蕭美琴、林俊憲、陳素月、李鴻鈞、徐榛蔚、陳雪生、余宛如、劉櫂豪、吳思瑤、管碧玲、施義芳、吳玉琴、吳焜裕及鄭天財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澤成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張廖萬堅、徐榛蔚、顏寬恒及陳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本日討論事項「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另定期進行逐條審查。

四、委員所提修正動議1件,於逐條審查時進行處理。

散會

主席:由於在場委員人數不足,議事錄暫時保留。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二、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三、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請提案人鄭委員寶清說明提案旨趣,時間2分鐘。

鄭委員寶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民國85年電信法修正以來,已經超過20年都沒有進行結構的改變,時代一直在改變,如果我們不變就會被淘汰,在這種情況下,對於政府能夠就這方面提出新的修法,這一點我們表示最大的肯定。

我提出來的修法內容跟行政院版本有兩點不同,第一:有關頻率使用費跟頻譜權利金的問題。我們希望能夠做更嚴密的計算,因為你們頻率使用費收得很高,標的權利金又很高,這兩者造成業者很大的負擔,「羊毛出在羊身上,鵝毛一定出在鵝身上」,所以他們就想辦法墊高成本,墊高成本之後,就會想辦法找消費者要這些錢,因此,要如何在有限的資源內做最適當處置,一方面照顧到百姓需求,一方面讓業者能夠提供更多的服務,這一點我們應該像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或新加坡一樣,他們就很清楚地把頻譜的拍賣費和使用金做合理的計算,而不是費用收得很高,然後業者又要付很多的權利金。

第二:有關消費者爭議委員會的問題。NCC提出希望由業者自己處理、調解糾紛,也就是讓球員兼裁判,業者跟消費者之間的糾紛卻要業者自己成立調解委員會去處理,我想這並不恰當,所以我們希望NCC能夠重新考量這一條,看應該要怎麼做才是最適當的,不可能消費者和業者間有糾紛,卻由業者成立一個委員會,且消費者還要在業者所成立的委員會中調解,我認為這是行不通的,在法理上也講不通。以上兩點提案,希望NCC能夠慎重考慮,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許委員毓仁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

另外,這幾天有好幾位委員連署不同的版本,但由於還來不及付委,如果這些版本在下次進行逐條審查時來得及送進來的話,我們再併案一起處理。

許委員剛到,請提案人許委員毓仁說明提案旨趣。

許委員毓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所提出的修正版本其實是將這次電信管理法中幾個民間反映的意見做整合,針對第十五條資通安全的部分,目前社群媒體以及最近Facebook發生的事情,面對許多資安的疑慮,我認為主管機關應該要更有強制力,且要能夠去執行、審核其資安計畫執行的情形,而當計畫上有缺失時,也要提出改善報告,以保護資通安全的落實。我們都知道昨天臉書創辦人Mark Zuckerberg到國會去聽證,所以我認為政府對於資訊如何使用必須要有相對應的討論,而且要有與時俱進的回應。

其次,我的版本在第六十四條的頻率使用費率上訂了一個上限,因為現在的收費標準是2G時代的舊體制,在流量及速率早就不如以往的現在,業者被課以不合理的費用會造成成本提升,然後這個成本也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因此,在我的版本中,明定頻率使用費率不應超過行政管理的必要成本,避免電信業者蒙受過高的成本,使得電信市場進入一種成本互相轉嫁的惡性戰爭。

此外,在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間的部分,我認為若有延長的可能性,可以讓業者在營運上有更大的彈性,所以這部分我在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上有規定。最後,在頻率自由轉讓的部分,我認為政策的鬆綁可以增加市場的活絡競爭,但是我們不能忽略市場秩序、公平競爭以及消費者保障的部分,因此我在第五十九條再三強調,在核准自由轉讓頻率使用權時,不得違反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及消費者權益保護之原則。以上是我的提案重點,謝謝。

主席:在場委員人數已足法定人數,先確定議事錄。

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報告。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高興有機會可以到交通委員會進行我們提請審議的「電信管理法草案」的說明。剛剛兩位委員在說明提案的過程當中,已經說明了今天這部法案的重要性,最主要就是為了因應數位匯流趨勢,電信法制已有全面調適之必要。事實上不是只有電信法制,而是整個全面性的匯流法制,隨著通訊傳播科技匯流及產業發展趨勢,通訊傳播科技已從類比走向數位化,藉由完整的寬頻布建、行動終端以及網際網路之結合,已經改變全世界產業秩序及社會溝通模式,不管是政府的施政、產業的典範轉移及每個人生活的型態皆然。在這個過程當中,事實上包括業者和消費者,全部都在典範轉移,因為通訊傳播基本法揭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該要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產業健全發展,同時要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在這樣的前提下,從基礎層到邏輯層到應用服務層,完整的層級化概念應該要有一個思維典範的轉移。所以在我們經過審慎的研議之後,第一步就是提出「電信管理法」和「數位通訊傳播法」,後續還會有整個廣電匯流法制的研修。最主要的是,從民國85年電信法修正之後,至今已經20多年都沒有經歷結構性轉變。再者,未來的數位經濟跟網路治理的概念要如何去落實。所以,我今天就先針對電信管理法的部分進行說明,簡報資料如下:

除簡報資料外,另作以下口頭補充說明。在政策依據方面,其實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中也有提到,NCC必須要加速法規調和,促進數位匯流的公平競爭。近年來國外的趨勢都是以寬頻來活絡網路社會,同時促進數位經濟的發展,這也是目前除了法制革新之外,行政院在做的Smart Nation(智慧國家創新經濟)中很重要的思維邏輯跟施政基礎。剛剛談到,電信法修法至今20多年,所以必須要做結構性的大轉變,同時要能夠對應到最上層的應用服務、內容和各行各業,與各個不同的行政主管機關來做結合。

最近發生這麼多事情,包括跨境科技的巨擘,還有大的電信產業跟廣電產業都在做很結構性的轉變,感覺上這個世界非常紛擾,但事實上這些議題在國際趨勢裡都有在做討論。我們可以看到「網路治理」這樣的概念,未來就會從網路基礎設施、網路安全、法律、經濟、發展、社會人文及人權等,整個做層級化的處理,全部統統都重新思考及建構新的遊戲規則。

我以這張圖來向各位說明,很多人說未來網路要不要由單一機關去管理,其實從這張圖就可以看得非常清楚,我們從最下層看起,過去NCC主管的電信、有線電視、固網、海纜及衛星等基礎的infrastructure的布建,這就是所謂的基礎建設層。基礎建設層過去是分流的,現在也已經匯流了,不同的基礎可以跑相同的服務,而且是以寬頻來帶動數據的應用,這個部分當然要持續布建,同時要cover到偏鄉地區,而且它的通訊品質必須要提升,資通安全的要求會愈來愈高,這就是在基礎建設層的部分。

基礎建設層上面還有一層叫做邏輯層,也就是我們講的網路,比如說IP address或是domain name,其中像DNS也會有安全,也會有各種互通、互聯,能夠跟全世界無遠弗屆的服務介接,這些就是在這一層,而這一層也是由NCC來照管。至於上面就是所謂的經濟社會層,可能很多人認為這部分應該要由單一主管機關來管理,但事實上除了專制國家以外,其他都是要對應到經濟社會層面的每一個環節,而其中就包括所有的產業經濟行為跟每個人的社會生活行為,這就是要對應到網路治理的概念,怎麼樣能夠跟各部會主管的事務來介接。而今天就是透過電信管理法和數位通訊傳播法把這樣的架構層級化,把它架起來,這樣之後廣電以及其他的管理就能夠在這個環境裡繼續往下討論。

此外,我們可以看到最底層,就是以去管制化(deregulation)後的再管理為依歸,這也是今天電信管理法最主要的部分,即以解除結構管制改採行為管制之模式,包括基礎建設、網路接取、頻譜活化、IoT、資安及IPv6。而愈上層就有愈多各種不同的經濟行為態樣,business model在轉變,每個人的生活行為、隱私等各種不同的保護,這個就是各部會所負責的,比如說隱私,現在個資保護法就是法務部帶著各機關,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在程序上,電信管理法和數位通訊傳播法對外徵詢了60天的意見,辦過4場公聽會,還召開多場跨部會協商會議,此外,我們也非常主動地參與學界、產業界所舉辦之研討會,並在網路社群辦了非常多相關的討論會,所以這是經過非常嚴謹的討論過程,不但蒐納了各界意見,同時也做了非常多的溝通跟互動。

在草案制定重點方面,最主要的就是剛剛講的最底層的「deregulation」,基礎層跟服務層從過去的特許/許可改為登記/視為登記。在基礎層部分,我們非常重視建構安全之公眾電信、促進電信資源有效運用以及促進基礎網路的建設;在服務層部分,也就是平台這一層,則是要降低參進門檻、明確規範行為義務、維護公平競爭以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首先,就是健全電信產業發展,營造自由、創新與公平競爭的環境,也就是剛剛談到的要降低參進門檻,簡化市場進入程序,可是這不代表就不管,反而要更明確地規範其經營義務,並依照電信事業來提供電信服務的經營行為或態樣,課予一般義務、特別義務及其他相關法律之指定義務,如果他是SMP的話,他就有特別的義務,另外,還要維護公平有效的競爭。

其次,就是建構安全、可信賴公眾電信網路,確保數位經濟發展的基礎。包括資安各方面的要求,關於剛剛許委員提到的議題,我認為是重要的,但是我在科技法律待了這麼多年,其實就我的觀察,台灣到現在對於個資保護、網路安全、資通安全及資安概念全部都非常模糊,而且沒有辦法做明確的區分,這樣對於法制的建構以及如何把事情做得更好,其實是有相當程度的影響。所以在資通安全、國安、資安及個資跟隱私保護的部分,我們認為在不同的法制架構裡,應該要非常明確地予以既分工又合作,同時精進。

再來是有關於基礎建設,我們剛剛談到照顧偏鄉、普及服務也是NCC非常重要的任務,所以我們在促進基礎建設時,絕對不能忘記數位落差和完備普及服務,因此在電信管理法中,我們對於這部分還是有繼續要求,而且大家也知道,我們在上一波4G釋照時,也要求相關業者必須負擔相當的偏鄉建設。

接下來是很重要也是我們必須要趕快進行的部分,即促進電信資源效率使用,增進技術發展與互通應用,其中涵蓋大家非常關心的頻譜、頻率的分配及頻率的供應。此外,為兼顧商業利益,我們引入彈性頻率釋出機制,得視情形採評審制、公開招標制或是拍賣制。另外,還有活化再利用,比如說incentive auction,美國才剛結束incentive auction,就是如果是閒置或利用率不高的頻譜,要如何透過有效的機制讓頻譜再利用,因為頻譜未來是稀有資源,就跟data一樣,以後掌握頻譜、data跟號碼。最後,還有促進頻率使用效率,引入彈性使用機制,包括頻率共享、租借或申請改配等。當然委員關心的使用費等部分,到時候我們可以再來討論。

另外,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剛剛大家似乎對消費爭議機構有些疑義,不過這其實是一個ADR的精神,其實不一定所有事情都要主管機關出面,如果發生糾紛時,可以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也就是我們講的,比較導入ADR的精神來做這件事情。

再來是電信法跟電信管理法之間義務維持與平順接軌的部分,我們也有照顧到,即在特許執照有效期間之內,使用頻率的權利不受影響,然後要能夠穩健的轉進。

以上就是重點。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就先針對這幾個部分重點報告,要特別拜託委員,電信管理法與數位通訊傳播法對臺灣未來邁向數位經濟及網路社會、以網路治理的概念回應現在全世界都在發生且在討論中的重大議題,必須有一個機制能夠回應,這對臺灣未來的發展非常重要,因此要再次拜託各位委員,謝謝。

主席:謝謝詹主委的報告。

現在進行詢答,宣告以下事項:詢答時間本會委員8分鐘,得延長2分鐘,其他委員會委員4分鐘,得延長1分鐘;暫訂10時30分休息10分鐘,委員發言登記請於10時30分前截止登記;各委員如有臨時提案請於10時30分前提出,如有修正動議也請於中午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彙整;中午原則上不休息。

現在請登記發言第一位的鄭委員寶清發言。

鄭委員寶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有線電視有很多亂象,像TBC下架民視、還有37萬人無法在Eleven sports頻道看桃猿Lamigo的比賽轉播,主委知道這件事嗎?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清楚,我們每天都在處理當中。

鄭委員寶清:現在怎麼處理?

詹主任委員婷怡:關於這個問題,我們的法規可能沒有及早回應,但事實上這就是整個產業典範的轉移,一方面有線電視本身全面數位化了,未來頻道管理需要有新的辦法,另外還有跨平臺給消費者更多不同的選擇。目前的規管機制,有線電視是在廣電法以及下面的收費辦法,還有頻道上下架的規章,其中就會牽涉到是基本頻道……

鄭委員寶清:現在處理的方式只是延長時間而已?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有,應該這麼說……

鄭委員寶清:澈底解決了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不是,應該這麼說,授權問題是商業機制,可是我們也不能全部交由商業機制。

鄭委員寶清:對。

詹主任委員婷怡:所以我們會看,如果是基本頻道,管制強度當然就會高一點,再來是頻道在地方政府或消費者心目中的收視率或喜好程度如何,目前是授權他們有不同的談判方式,可是針對民視新聞臺的問題,昨天我們也發表了新聞稿,因為這部分還不足以說服我們這個頻道完全沒有價值,光是授權談不成也不足以做為下架的理由,我們些認為NCC有一些法規可以……

鄭委員寶清:就是強制他們一定不可以下架對不對?讓桃園人都可以看得到……

詹主任委員婷怡:最終還是要促成授權的達成,如果授權沒有達成也沒有繼續播放的理由,可是授權要能夠達成,我們就要想辦法使授權能夠達成。

鄭委員寶清:政府有什麼武器可以讓他們必須達成?

詹主任委員婷怡:法規雖然鬆散,但還是可以用,就是我們說的帝王條款。

鄭委員寶清:意思就是保證問題可以解決是不是?依照現行法規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詹主任委員婷怡:剛好現在兩方都各有一些不盡合理的地方,我們就是會想辦法去異求同。

鄭委員寶清:要處理問題就是想方法而已。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錯。

鄭委員寶清:一定要處理。

再來我要請問有線電視分組付費明年會不會全面上路?

詹主任委員婷怡:針對多元付費方案,目前進度是草案架構和方向已經過非常多公聽會及與業者的溝通,現在針對這樣的方向會修既有的收費辦法,因為廣電三法還沒有到。

鄭委員寶清:我知道,但4年了還是沒有強制力。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應該在上半年就會把收費辦法的修正依照……

鄭委員寶清:今年上半年?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還是要走法定程序修正收費辦法,希望可以……

鄭委員寶清:主委,你不可以說希望,就是在什麼時候要達成,這就是政治擔當。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預計是明年要……

鄭委員寶清:明年1月就可以上路是不是?主委,我們做事情要有目標,若說了明年1月要達成,那底下的人就會知道……

詹主任委員婷怡:目標都很清楚,但是……

鄭委員寶清:一定要達成,不是「目標」寫在那裡好玩的。

詹主任委員婷怡:但是外界的溝通也非常重要。

鄭委員寶清:對,我知道。

詹主任委員婷怡:因為這個議題牽涉到……

鄭委員寶清:所以你們要去做,目標清楚,其他就想辦法處理而已,好不好?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議題牽涉到上下游業者和消費者。

鄭委員寶清:如果沒有任何強制力,到時候就是敷衍故事,隨便說說也不做。

詹主任委員婷怡:收費辦法修了之後就會有依據,但是……

鄭委員寶清:就有強制力是不是?

詹主任委員婷怡:更好的應該是母法廣電三法,如果我們提出草案,還要拜託委員多支持。

鄭委員寶清:會,我們會支持,希望能夠儘快完成。

最後,頻率使用費屢創新高,但是電信市場總營收6年下滑519億元,主委知道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有看到相關報導,不過裡面應該有不同的原因。

鄭委員寶清:很多都下滑,我剛才有說了全世界都不是這樣,一方面跟人家收頻道使用費,另外一方面頻譜競標又要給錢,造成一頭牛剝兩層皮,你們有沒有考慮好好精算一下頻譜競標費用及使用費到底是多少?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一直有在關注這個事情,整體電信業者的營收可能有很多不同原因,包括我們過度管制讓他們沒有辦法做創新的業務,我認為也有相當程度的關聯,這就是為什麼要修法的原因。但是針對委員提出來的議題,至少在我們這一屆委員會頻率使用費已經有做相當程度的調整。另外委員提到auction金額過高讓大家沒有辦法承受,我想委員可以看得出來,去年第三波4G釋照時針對auction方式,儘量讓制度設計使標金在合理範圍內。但整體而言,這麼多原因要怎麼通盤考量,我們一定會……

鄭委員寶清:大概什麼時候會有結果出來?

詹主任委員婷怡:在既有法規裡還是希望草案這樣做,但是頻率使用費及每一次釋照auction方法也會影響到標金高低,這部分就是每次會……

鄭委員寶清:頻譜競標費用屬於市場機制,一定是精算過有得賺才會做,但頻率使用費收基本維護費就可以了,不是讓兩個費用都收得很高,造成業者沒辦法經營。

詹主任委員婷怡:頻率使用費會定期檢討,之前應該也是我們來了之後才調整的。

鄭委員寶清:最重要是只要填補管理成本就可以了,不需要收太多費用。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我們會參採,看怎麼樣有一個最好的……

鄭委員寶清:所以主委認同收取管理成本費用就可以了?

詹主任委員婷怡:也不能馬上跳到這個結論,我是說這個確實應該要通盤考量,但我們也必須考量這是稀有資源、是國庫收入,這個我們會考量。

鄭委員寶清:我們不反對收入,但兩個收入要分開來。

詹主任委員婷怡:謝謝委員的建議,相關意見我們會……

鄭委員寶清:頻率使用費和頻譜競標費應該要很清楚的劃分,使用費就是使用費,競標費用就由市場機制決定。

最後,NCC提出要成立消費者爭議處理機構,但我覺得這不太合理,讓業者自己成立一個仲裁機構,有糾紛時由該機構處理,這樣好像是爸爸發生事情之後叫兒子處理就好,你想想看兒子如何能夠違拗爸爸的想法,不會嘛!所以讓電信業者自己成立一個仲裁機構負責處理消費糾紛,我覺得不適當。

詹主任委員婷怡:基本上消費者的紛爭還是屬於私權糾紛,至於私權糾紛是政府直接介入還是間接監督管理是可以討論的。從整個申訴監理來看,每一年的案件量對於公務機關確實是有相當程度的負擔,但是我剛剛講了,它是一個類似ADR的精神,就是讓私權爭議可以透過類似調解或其他方式解決,這個全世界也都這樣在做。

鄭委員寶清:這個我同意,但不是由業者自己成立一個仲裁委員會,這是有問題的,而且不是把東西丟過去他們就有辦法處理。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於消費者爭議處理中心,我們還是會監督和管理,行政院還有消保處、民間有消基會,其實全部機制都會一起……

鄭委員寶清:這就是疊床架屋,這個也在管、那個也在管,這個很奇怪。

詹主任委員婷怡:最主要是私權糾紛的爭議調處……

鄭委員寶清:那就讓消基會去處理就好,為什麼又要再成立一個機構?你不會覺得很奇怪?

詹主任委員婷怡:因為這個for電信……

鄭委員寶清:但是讓業者自己去成立更奇怪,成立了很多機構,結果這個機構特別奇怪,是業者出錢成立的,處理的是業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糾紛。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應該這麼說,現行既有的處理機制沒有法源基礎,所以一定要入法。

鄭委員寶清:我知道,入法我不反對,但不可以讓業者自己成立一個處理糾紛的仲裁機構。

詹主任委員婷怡:有爭議調處的相關規則,而且我們會監督。

鄭委員寶清:這個說不通,還要再想一下。哪有讓他們自己成立,又讓他們去處理糾紛的?這個想就知道會有問題。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機制的設計是可以處理……

鄭委員寶清:如果委員是由你們聘用,還有可能會中立。

詹主任委員婷怡:相關細節可以再……

鄭委員寶清:好。

詹主任委員婷怡:謝謝委員。

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電信管理法的修正非常重要,因為它必須因應科技匯流,也必須要讓行動通訊產業能夠健全發展,也要落實相關的行動通訊使用環境,更關係到數位國家和落實創新經濟政策未來的發展。根據國際電訊聯盟ITU的定義,5G是未來重要的行動通訊發展趨勢與方向,有三大定義及應用場景,它是一種增強型行動通訊,是一種極低延遲的可靠通訊,也是一個巨量物聯網通訊,這樣的發展趨勢在國際之間都以2020年做為5G發展的重要目標。我們看到2月剛結束的韓國平昌冬季奧運已經在做小型實驗性5G運用,2020年東京奧運更是要讓5G做為商轉的重要目標。臺灣在推動行動通訊上一直都追在人家的屁股後面,韓國在2011年4G就已經正式上路,臺灣卻到2014年才上路,整整晚了3年,我們比韓國晚、比日本晚。我看到我們推動5G的時程也是憂心忡忡,這次電信管理法的修正對於頻譜釋放、管理或共享有比較彈性的做法,對此我們給予肯定,但是我要請教主委的是,NCC有5G推動研究小組在負責相關推動工作,但具體時程是什麼?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我很簡要向委員報告,針對5G,就目前國際觀測看起來,真正商轉大概也是到2020年之後,所以我相信臺灣如果依照現在往前做的話應該不會落後。至於做法是什麼?第一個……

李委員昆澤:怎麼不會落後?你們現在只有推動小組,並沒有具體時程。

詹主任委員婷怡:其實有。

李委員昆澤:有是什麼?請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但這牽涉到頻譜的整備……

李委員昆澤:頻譜整備計畫處理了嗎?3,500兆赫是一個重要的頻譜,就以這個頻譜為例,現在有中華電信的衛星在使用,也有鄰近衛星的干擾,還有有線電視地面接收站的使用,對於這些問題你們處理了沒有?

詹主任委員婷怡:謝謝委員提出這個問題,現在科技會報辦公室在協調這個事情,第一,這個有既有的人在使用,使用當中要如何轉換,現在還是要先確認頻段,可是NCC一直以未來這個頻段是要供5G使用的進程在推動,所以這個部分怎麼樣轉換,以及頻譜測試會不會相互干擾,還有中頻、高頻要預留多少頻段等等,如果以我們希望規劃的時程來說,應該是在今年年中就要確認3.4、3.6是否要做為和國際連結釋出的頻段,才有辦法做後面的清頻,然後趕在2020年釋照。

李委員昆澤:主委,我擔心雖然我們的技術有到位,但是到2020年相關的頻譜還沒有釋出,不要再讓臺灣變成行動通訊的落後國家。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一定會請科技會報辦公室幫我們加速協調。第二,在這個過程中即使頻段預計做這樣的整備,我們會同時研議釋照方式,所以不會等到頻譜出來之後再研議釋照方式。

李委員昆澤:頻譜共享對於5G物聯網發展有很大的關聯性與重要性,頻譜是推動行動通訊產業的核心,5G有不同的特性,因為要針對頻譜的範圍,還要針對結構的穿透特性,以及圍繞障礙物的相關特性,不同頻譜有相關的頻段配置。歐美國家對於頻譜共享已經發展一定技術,此次電信管理法的修正也有提及頻譜共享,請主委說明目前管理與共享的進度如何。

詹主任委員婷怡:之所以有這樣的法條入法,剛剛有談到頻譜是稀有資源,需求只會越來越大……

李委員昆澤:5G更要適應高頻、中頻、低頻的特性。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錯,而且從MWC或國際上的exhibition可以看得出來,相關頻譜未來會有非常多元的共存。

李委員昆澤:電信管理法第五十二條有談到頻譜共享機制。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

李委員昆澤:你們的做法是如何?

詹主任委員婷怡:針對接取技術及授權式頻譜共享,還有接取系統如何介接,未來先將法條入法,然後就會規劃相關配套。

針對這一點和剛剛那一點我想要再補充說明的是,雖然5G規劃在2020年商轉,可是物聯網IoT是Pre-5G非常重要的應用,我們現在針對物聯網已經往前推動。

李委員昆澤:主委,我剛才已經提醒你,我們的4G就已經比韓國晚了3年。

詹主任委員婷怡:所以我們IoT趕快先走。

李委員昆澤:我覺得「乞丐不要許大願」,我們要務實的向社會大眾說明5G推動時程是如何、整備計畫處理的進度又是如何發展,還有技術發展及頻譜釋放、共享、活化,NCC的具體作為到底是如何。剛才提到第五十二條講的是共享的部分,第五十七條則是有關活化的部分,頻譜的活化使用非常重要,因為不同的頻率要共享使用,又關係到公益或公共事物的頻道,以及商用頻率的使用,所以如何活化共享也是未來非常重要的發展方向。NCC針對這個部分是不是會參考歐美第三方動態頻譜使用資料庫的做法,請主委說明一下。

詹主任委員婷怡:針對第五十七條頻譜的活化,最主要是主管機關可以核配兩個以上使用者使用同一頻率,但是這裡面就是要不干擾、經過測試等等,而在整個頻譜活化的概念裡面……

李委員昆澤:你說不干擾,現在就是有干擾,比方我跟你講的中華電信的衛星、鄰近衛星的干擾、有線電視地面接收站等等。

詹主任委員婷怡:如果最後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確認3.4到3.6,那個transponder一定是要處理掉的。

李委員昆澤:所以NCC的上面還要經過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的協調、處理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因為頻譜供應計畫是行政院……

李委員昆澤:對,它當然有不同部會的相關管理……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是不會push這件事情的。

李委員昆澤:但是應該因應數位經濟及科技匯流的發展,我覺得政府部門在這方面必須做初步的整合。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已經主動請科技會報辦公室協調,應該會儘快確認。

李委員昆澤:這次電信管理法的重大革新就是打破過往基線的分類模式,廢除以前相關電信管理法規的特許制與許可制的分類,改採層級管理及行為管理,而降低門檻對於營造自由公平市場也有實質的幫助,但是我要請教主委,電信管理法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特別之管理,對不對?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

李委員昆澤:也就是第一類的電信三雄,對不對?沒有針對性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有針對誰。

李委員昆澤:我要請教的重點在於如何進入市場的門檻,對於資本額及需要具備何種設備並沒有具體的規範,是不是?

詹主任委員婷怡:委員提到的這一條指的是資本額及設備,是針對第二十七條,我先講一下第二十七條有關市場顯著地位的管理。現在既有的電信法也有規定所謂的市場主導者,而電信管理法草案第二十七條所稱的市場顯著地位是援引歐盟及日本的管理,是針對……

李委員昆澤:主委,我的意思是要你站在消費者的高度,對於相關電信業者的管理必須有更具體的作為,請說明一下。

詹主任委員婷怡:針對市場顯著地位,我們現在的架構是,一般的電信業者會有一般的義務,如果被認定為市場顯著地位的業者,就會有特別的義務,所以這裡面就是針對市場主導者,而認定的依據在草案第二十八條。如果被認定具有市場顯著地位的話,業者就需要負有特別的義務,這就是對消費者的維護。

李委員昆澤:針對電信管理法草案第二十七條規範相關市場的檢討及機制,我建議2-3年內必須舉辦公聽會,對消費者的權益做具體的檢討,以因應整個電信市場的快速變化,並落實消費者權益的保障,這是非常重要的。

最後,草案第九十三條規範電信的普及服務,也就是參考歐盟電信普及服務指令設立促進偏遠地區之公眾電信網路建設,我給予肯定,這個立法是進步的,可以落實對偏遠地區的電信普及服務。但是NCC的數據顯示,截至105年年底,偏鄉地區的固網普及率只有39%,遠遠低於全國整體家戶的固網普及率67.7%。現在行動寬頻總人口的涵蓋率已經達到93.2%,但是像我們高雄的那瑪夏、桃源、茂林、甲仙等等偏遠地區,行動寬頻的涵蓋率還是不理想。在全國84個偏鄉當中,仍然有3成甚至沒有4G的服務,顯見偏鄉地區還是有很多鄉親、社會大眾沒有行動寬頻可以上網。當然,政府於101年推動村里高速寬頻的政策,網路使用率略有提升,但是與都會地區相較,還是有明顯的落差。針對偏鄉及離島地區行動通訊的普及,請主委說明一下有沒有更具體的措施。

詹主任委員婷怡:謝謝委員提出這個問題,我剛好藉這個機會做一些釐清。推動偏鄉的普及服務絕對是NCC非常重要的任務,但是因為現在……

李委員昆澤:但是普及率不高,還是有3成的偏鄉使用不到4G的服務。

詹主任委員婷怡:過去在偏鄉推動最重要的是用電信普及服務基金,可是該基金到現在為止還沒有cover到行動的部分,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已經檢討未來電信普及服務基金能否cover到行動的部分,但是我們並沒有因此而不去推動行動的普及,比如去年4G auction的時候,就要求電信業者針對偏鄉必須要有優於之前的營業計畫;同時,我們也想辦法爭取前瞻計畫及其他基礎建設的經費。

李委員昆澤:主委,必須要有更具體的成績出來,我們希望NCC能夠更加努力。

詹主任委員婷怡:好,謝謝。

主席(李委員昆澤代):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為了推動國家網路基礎建設的健全化、鼓勵創新、維持業界的公平競爭,NCC特別提出電信管理法草案,我是認同的,相信大家也會一起努力,使其儘速通過,但是其中可能有一些爭議還需要再進一步釐清。

一般民眾關心的可能是直接與他們權益相關的部分,尤其是有負面影響的。我們的社會就是如此,當整個科技進步、有一些新的工具,大家都用得很高興,但是看到的意見反映卻都是一些權利的負面影響。到目前為止,最大的負面影響應該就是基礎設施的設置影響到民眾,或是民眾對於電磁波的認知、對健康的影響、安全性等等多方面的考量,因而在全國各地帶動很多地方的抗爭;另一個影響民眾權益的,就是服務品質及費率的問題。當然,電信管理法的結構非常大,我提的這兩個問題其實未必是結構性的問題,卻是多數民眾感同身受的。

這次電信管理法草案規範了相關基礎設施經過私有地或非公有土地的補償措施、爭議調解的相關辦法,但是這樣的機制能否解決目前我們所面臨的問題?舉例來說,我們現在面臨一個兩難的問題,一方面大家抱怨收不到訊號,要求廣為設置基地台;可是當設置以後,大家又開始抗爭。抗爭的原因之一可能是基地台的設置依照現有的法規是完全合法的,也就是說,業者與私有地的所有人有簽訂一定的契約,基地台的設置是合法的,但是對於周邊民眾的權益,不論是告知也好、補償也好,並沒有很明確的規範。尤其我們東部地區還碰到很多法律與現行原基法有競合的問題。現有的相關法規是針對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同意,但是原基法的精神則是要徵得整個部落、甚至社區的同意,這樣要如何落實?

我也承認這是一個非常困難、難解的問題,因為一方面我們希望基礎設施能夠更快速地建置,以解決數位落差的問題,尤其偏鄉地區的數位建設或是我們所關心的行動通訊網站的普及性,都能夠讓所有的偏鄉居民享受到;但是在整個基礎設施建置的過程當中,如何兼顧原基法的精神──部落知情同意權──可能是我們要面對的課題。我們發現很多抗爭都是與此有關,就是私有地的地主同意了,可是部落沒有同意。所以理論上依照你們的法規,這些基礎設施的設置是合法的,可是又沒有完全符合原基法的規定,我們要如何一方面符合基礎建設需要廣為設置的需求(尤其是偏鄉的服務),但是同時又能兼顧程序正義呢?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偏鄉需求或廣布相關通訊的暢通是NCC的責任,但我們也認為,不管是心理上或各方面的疑慮,或是有其他意見的時候,這時候無論如何一定要溝通跟取得同意,雖然法律上可能取得所有人同意相對來講就……

蕭委員美琴:這是你們的法律,但是現在原基法又是另外一部法律。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部分可能在原住民的部落或是公寓大廈等都有相關的法令,但是我們不是只以法令為參採,以我們現在處理的經驗,當然對電磁波我們會繼續宣導,但在有一些村落或原鄉,如果是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們會希望由當地的部落會議或共同管理人會議或是當地的里長主責,如果有這樣的過程,對我們來講就不用蓋了又拆、拆了又蓋。

蕭委員美琴:目前就是由業者直接去找一個地主或私有地的管理者作協調而設置,但是如果說可以鼓勵業者跟整個部落協調,或是你們大家是否可以共同找一個你們覺得適當、不會影響也不會讓大家有疑慮的地方,或是經由什麼樣的程序,也許可以化解一部分的爭議。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目前為止我們的作法,都傾向於朝向這方向來做,特別是在觀光和原鄉地區,我們都會特別要求,如果有可能的話也盡量共站、共構。

蕭委員美琴:我們現在所討論的都是實務面的問題,可是如何在我們整個法律的精神上也能夠兼顧程序的正義性,也是我們後續在審查時應該要進一步討論的。另外,在你們的電信管理法當中,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精神就是維持市場的競爭,而維持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就是挑出所謂你們在法律定義上用的「市場顯著地位者」,但是這個地位者到底要怎麼來定義,你們還要訂定研擬後續的辦法,但是我個人在看這件事情,當然一方面我們都贊成需要市場公平競爭的基本精神存在,但是同時我們所認知的市場顯著地位者,當然也有責任和義務來做更大長期的基礎建設的布局和投資,可是我們怎麼取得平衡?一方面因為電信事業的門檻其實滿高的,尤其是涉及到基礎建設的話,我們拿廣電媒體來講,無論是要設有線電視台或無線電視台,可能成本是很高的,可是現在有一些新的創新工具,像是網路電視台門檻很低,很容易就設置,甚至它的收視率還會更高,像很多年輕人愛看的眼球電視台之類的,但是我們進入到電信事業當中,它是有一定的門檻,因為它涉及到基礎建設的投資,尤其是當我們賦予這些比較有市場顯著地位者的基本責任和義務,那這些投資是不是能夠反映在它未來收取其他沒有同等投資基礎建設義務的其他業者的費用上面?是不是反而造成市場上面一個比較不是那麼公平的競爭狀況?也就是說我們期許比較大的業者對大規模的基礎建設投資有這樣的責任和義務,但是當我們又去限制它的資費,我們去管理它,要求它要在一定的成本甚至是低於它基礎建設投資和布線成本的狀況下,提供出來並和其他的業者一起來分享,我們甚至介入它的價格訂定,這樣是否會降低所謂市場顯著地位者──尤其是有足夠的資本跟門檻去投資更大規模、更先進的電信事業──這些人一個在未來投資上面的障礙?當然我們對於資費的限制,其實我們大家關心的是比較偏向對消費者面的資費管制,也就是說對於在偏鄉的人,不能因為他的通訊成本高,就對他收取很高的價格,這是對消費者的資費管制,但是你們現在在管制的是業者跟業者之間,也就是有的業者他要去鋪設這些基礎設施,可是他一方面是競爭者,一方面他又在資費管制的前提之下來提供這些基礎建設,這會延伸什麼樣的問題?當然精神上你們要落實公平競爭我都同意,但是如果影響到各業者做大規模投資的成本效益和經濟效益的評估,反而讓投資的意願不足或落後,因而影響整體電信事業的普及化,會不會有後續負面效應?就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去思考過?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委員提到的部分非常重要,這些東西還有很多其他配套,但是我就先針對最後這個問題,NCC針對第一線的資費我們不介入管理,但是你們要來報,可是NCC處理的是互連peering或這些費用……

蕭委員美琴:對,就是互連的費用,這也是一個管制。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這屆的委員會已經連續兩次調降中間的X值,其實peering在兩個禮拜前的委員會又再調降一次,等於說在我們來之前從三百九十幾元已經降到119元,這個東西當然不一定會完全反映在第一線對消費者的資費,可是這種東西會牽涉到各種不同價格的合理性,也就是業者跟業者之間互連的成本一定會降低非常多,因為差不多到70%。

至於市場顯著地位者的部分,因為它有認定的條件,在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一旦被認定時,它會有特別的義務,特別的義務就規定在第二十九條到第三十五條,除了特別義務被要求之外,我們會透過營業計畫書,因為它要怎麼建設,它要偏鄉怎麼做,都要透過營業計畫的審查來要求它去落實,所以這裡面有不同的機制……

蕭委員美琴:這就是兩難,你們一方面要求它要去落實,要去擴大它的投資,可是另一方面它投資這些下去,你們又去管制它跟其他業者直接互連的版本,也就是說其他業者它很容易就當free rider,不符合你市場顯著地位的這些業者就是free rider,當然從整個市場的管理面來講,我們要確保公平競爭,我們要確保多家業者,但是到底有幾家業者存在在這個市場裡面才是合理的競爭?也就是說,例如有5家才叫做開放競爭的模式?還是我們一定要到20家、30家甚至50家?其中有5家有市場顯著地位者來提供他們互連的服務,而且是在政府介入他們提供服務價格的情形之下來扶持更多非常小規模的這些電信業者,這些小規模的電信業者也許有很多新的創新,因為它小所以它有彈性,它對於一些新的技術能夠提供彈性和創新的可能性,但是它是否有永續經營的資本存在,其實都是我們在考慮到消費者權益時要同時顧慮到的,所以怎麼拿捏、怎麼維持平衡以確保整個市場的競爭機制是很重要的,畢竟我們確實還是一個資本市場,應鼓勵大家多投資、擴大規模,甚至投資更進一步新的技術,但是同時又能允許比較小的公司的生存,而不致影響到大公司的投資意願,我覺得這個是未來對整個業界發展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而這項關鍵是否透過過度干預會更好,或是用什麼樣的機制,或者是我們在進行互連資費的審查方面能有經濟效益的評估或其他成本的考量公式,如果把他納進來,對大家以及業界都是比較公正的機制,這些都是我們必須要去面對和處理的。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委員剛才提到的,就是包括整個法,不是單一的手段去達成,而是針對整個環境,對NCC來說,我們不適合去說一個市場應該要有幾家業者,但是如果剛才所講的配套措施能夠讓市場維持適度的競爭,自然會有幾家業者就會呈現出來,我們一方面要讓市場有適度的競爭,同時又要鼓勵創新,所以在這裡面有好幾個不同的配套措施,其實剛才報告的這些都要一起去達成一個共同的目的,當然這裡面還有很多細緻的執行過程……

蕭委員美琴:那我們這些費率審查委員的來源是跟業界有什麼關係嗎?還是都是學者專家?

詹主任委員婷怡:委員指的是第一線針對消費者的資費?

蕭委員美琴:不是,我是針對互連業者之間的。

詹主任委員婷怡:由我們委員會來做X值調整。

蕭委員美琴:所以是NCC自己的委員?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NCC的委員,當然我們會委外研究,參照國際的趨勢,像去年X值的調降,那個經過了委外的研究,同時我們也參採很多國際的趨勢,然後我們委員會就做成決議,由我們到委員會……

蕭委員美琴:這是一個高度專業的問題……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外也有先徵求意見。

蕭委員美琴:你們是不是能夠把我們現在在審查這個費率的一個公式跟國外的基礎,以及所納入相關要件的書面資料提供給我?

詹主任委員婷怡:好,這個都有非常完整的相關數據分析跟比較。

蕭委員美琴:好,謝謝!

詹主任委員婷怡:謝謝!

主席(蕭委員美琴):請陳委員素月發言。

陳委員素月: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詹主委,今天交通委員會審查電信管理法草案,我們首先來看一下,根據NCC的統計資料顯示,我們可以看得出來,我國行動通訊市場的整體營收,從2017年的第四季是新臺幣494.6億元,較前一季減少了新臺幣8.7億元,其中數據傳輸服務營收還有語音營收、簡訊營收都減少;其他收入是增加的;在行動通訊用戶數上我們可以看到,在2017年的時候第四季是2,865.6萬戶,較前一季減少了7萬個用戶。所以我們可以看得出來,目前我國電信市場的本業用戶數在下降當中,已經達到飽和的狀態,所以電信公司也在謀求營運新的出路。

今天在審查電信管理法草案,因為我們也知道現行電信法架構是在47年所制定的,後來因應加入WTO,將國營事業轉變為特許事業,然後開放民營,才開啟了電信自由化的時代。今天我們在電信管理法草案裡面,可以看得出來這個重點,就是要將電信事業從許可制改為登記制,我想先請問主委,這樣子的放寬有什麼好處?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這個跟剛剛談到的問題是有相關連,我們先看現在整個電信市場,整個電信市場客觀上來說營收下降,裡面有很多原因,其實worldwide來講也都是這樣,我們可以看得出來,其實從國際不管是Ericsson、Corecon或國際研究機構的調查,未來電信業者的收入慢慢會在系統服務、資安或者是其他應用服務的部分,必須要去加重它的比重,要不然就是像現在有線電視業者,如果廣告下降,大家都還是一直去擠這個廣告,其實它是不太可能有其他的營收。因為現在既有的電信法,它是把相關的服務綁在那個執照上面,如果是這樣子去綁的話,比如它所有的這些營業計畫,如果要做一個新的東西,營業計畫書就要來修改,整個特許的精神讓所有的創新都沒有辦法在這個上面去呈現。所以我想這樣的一個deregulation精神,最主要的就是在於整個管制的方式,以及對於業務的創新是有一些帶動;而且根據國際跟電信有關公用事業的monopoly,就是本來壟斷的從國家release出來,到目前為止的管制趨勢,其實都是要朝向許可跟登記特許,特許的意思是說它本來是國家的權力,分一點給誰做,可是未來的許可跟登記,其實就是以事業的方式來看待。

陳委員素月:這樣子的開放,我先請教幾個簡單的問題,就是對以後的登記有沒有資本額的限制?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現在不是以資本額來看,是以它有沒有介接到公眾網路,因為我們未來的管制比較看重的是資訊安全,然後是消費者的保護,他們負有一些特別的義務,這些就是要看它有沒有用到稀有資源或者跟公眾的關聯性,所以未來的管制角度大的精神跟方向,會以有沒有使用到稀有的資源跟介接到公眾網路來作為它管制強度高低的標準。

陳委員素月:如果沒有資本額限制的話,我想請教兩個問題,因為我們也知道現在電信由4G準備進入5G的時代,我們也看到很多電信業者目前投入大筆資金建設基礎的設施,可是在他們投入大筆資金之後,其實是還沒有完全回收的狀況之下,現在又要進入5G的時代,那麼我們現在放寬市場的競爭機制,在這樣子的一個狀態之下,對未來電信市場的發展有幫助嗎?是正面的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問題跟剛剛委員的問題我再補充一下,就可以連到這個問題。雖然資本額沒有限制,可是它來申請登記或申請許可的時候,我們必須要看它的財務計畫跟營計畫書,如果它今天要做的是自建或組合的網路,然後它說它資本額沒有到這樣的規模,我們是不可能去許可它這樣的一個執照,尤其它要運用到稀有的資源或公眾網路的話,所以我覺得應該不太可能發生漫天紛飛的這些資本額不夠的要來做基礎建設,那沒有人要跟它接,它也接不到公眾網路,所以基本上這個問題應該不用太worry。

委員剛剛的詢問其實跟前面幾位委員有點類似,大部分都是考慮到既有的電信業者可能它的負擔會很重,還來不及有那個;但是我覺得這個是一個大的趨勢,如果我們不繼續往這邊去前進的話,其實它繼續去收那個資費,再加上我們現在又有吃到飽、很多其他什麼的,坦白說,對未來電信業者的營收跟創新是沒有幫助的,可是怎麼在這個過程當中,讓我們auction的機制能夠更合理,甚至頻率使用費我們也有做彈性的調整,再加上釋照的方式更合理,頻譜資源過去的auction會造成頻譜互卡,可是我們也讓未來頻譜的使用可以更彈性。所以每一個相關的配套,都是為了能夠讓這個市場可以更健全,消費者可以拿到更好的服務。

陳委員素月:如果照主委的說明,雖然採為登記制,但是它還是要有一定的資金規模,要有能力去建置……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會審查它的財務計畫……

陳委員素月:基礎的設施,如果它想用稀有資源的話,它還是要有建設的能力。其實在面對自由市場競爭機制之下,登記制也是一個趨勢,可是在這樣子的一個發展之下,未來消費者的權益要怎樣獲得保障?因為我們看到,在電信管理法的這個草案條文裡面,好像除了第七十九條之外,我不曉得有沒有一個對於消費者比較明確保障的部分?

詹主任委員婷怡:因為我們未來是以它的行為態樣來判斷,還有它有沒有被認定成significant market status(顯著市場力量),針對這個部分也有相關不同的義務,所有一般不管是許可或登記都負有的義務,這邊就包括用戶權益的維護、通訊帳務紀錄的正確性,還有終止的通知等等這些。如果是符合一定條件被指定有結合行為的義務者,獲核配資源,它就有資通安全、身心障礙者進用的義務;更重要的是,如果是市場顯著地位者,經過第二十八條認定了之後,第二十九條到第三十五條這裡面就有規範,它的資訊要透明、無差別待遇、資費管理,還有定型化契約,這些東西都有,依照它不同的資格,會有不同義務層次的管理。

陳委員素月:因為我們也看到,其實在日本針對電信法的修法上面,他們在2003年的時候通過電信通訊事業法修正案,有幾個重點,本席看到它其中有一個,就是要廢除電信費率之營業規章,所有業者得採取相對契約,對市場、主導業者則另外要求須事前向主管機關提出有關費率和提供條件的「保障契約規章」核備,我不曉得在我們的電信法管理草案裡面有沒有這樣子的一個規範?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是參採歐盟跟日本的規範,針對這部分,未來應該不會有營業規章的規定,而是以定型化契約的方式,再透過相關的機制去做處理。

陳委員素月:這次修法的重點不外是縮短地理區位的城鄉差距、確保少數跟弱勢族群使用的機會、促進先進通訊基礎設施的設置,事實上,先進通訊基礎設施的設置實是通信業者常常面臨的頭痛問題,草案第四十七條即是有關電信基礎設施設置的規定,針對公寓大廈設置的部分,根據新修訂的條文,是規定設置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公寓大廈設置電臺時,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即可,如該公寓大廈未設管理委員會,則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始得為之。準此,這會不會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相牴觸?

詹主任委員婷怡:其實,這就是落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的精神,電信法現在的規定就是這樣,因為這裡面會牽涉到區分所有權人,所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還是要取得他們的同意,現行電信法第三十二條就是這樣規定,然後再將這樣的精神納入電信管理法,因為這是最基本的規定。

陳委員素月:可是之前我看過幾個經過住戶提起訴訟並由法院做成判決的案例,雖然經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同意,可是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是該樓層住戶的同意,最後還是判電信業者敗訴並要求立即拆除,請問主委,訂這樣的條文未來會不會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相互牴觸的地方?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這部分,容我請本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跟委員作一說明。

主席: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所提應該是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做有關設置有電磁波設備電臺的決議,必須獲得頂層或當層住戶的同意,委員詢問這個條文會不會跟現在討論的第三十七條有相互牴觸的地方?

事實上,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已經涵蓋在現行電信法中,理論上來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將會受制於當層住戶的同意與否,也就是說,該會議之決議會受制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至於本條規定可以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是管理委員會議的同意,而管理委員會則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選出來的,基本上,其效力也會受制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範,所以兩者行之有年並無衝突,過去之所以做這樣的規定,乃是有鑑於實務上很多公寓大廈都開不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甚至有很多都沒有管理委員會的設置,因此當時之所以進行修法乃是基於社會現實的考量給予比較彈性的規定,可是基本上,它還是不應該違反剛才提到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陳委員素月:為了提供優質的電信服務,基礎設施當然非常重要,在相關的法律上政府部門也要設想得周全一點。面對數位化時代的來臨,我們希望透過電信管理法草案的制定,能讓未來的服務更多元化,就像剛才主委提到我們還必須同時面對整個產業的競爭與轉型,基於上述,本法的制定相當重要。

主席:請顏委員寬恒發言。

顏委員寬恒: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要請教主委,你是否了解民間如何看待基地台的事情?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民間看待基地台設置這件事,基本上是又愛、又怕、又擔心。

顏委員寬恒:對,主委講到重點了,民間所抱持的心態有很多種,大致上就是既愛又怕,覺得它既方便但又怕受到它所帶來的傷害,現在請主委明確告訴我們它究竟會不會造成傷害,如果會,是造成什麼樣的傷害、應該如何避免這樣的的傷害?如果不會造成傷害,你們又如何跟群眾說明俾讓他們可以接受這樣的設備?

詹主任委員婷怡:基地台所產生的電磁波,當然有可能會超過一定的強度,以目前世界衛生組織認定的標準,必須在沒有傷害身體的前提下進行基地台的設置與安排;也就是說,就目前國際通用之設置標準來看,國內所設置的基地台應該都……

顏委員寬恒:照主委這樣說,我們還是有聽沒有懂,你們現在準用世界衛生組織所認定的標準,在這個標準下,到底會不會傷害民眾的身體?畢竟這個標準也是人所制定的。

詹主任委員婷怡:如果以世界衛生組織目前所公布的標準,國內設立的基地台應該都沒有問題,不過,若用強波當然就沒辦法……

顏委員寬恒:如果我們現在所在地是主委的住所,有基地台的業者想在樓上或樓下設置這樣的設備,請問主委能否接受?

詹主任委員婷怡:如果該基地台的設置是符合世界衛生組織所公布的標準,我個人可以接受。

顏委員寬恒:不能說你個人可以接受就算數,還有你的家人包括你的子女、雙親甚至左鄰右舍,他們不見得會接受,請問你要如何跟他們溝通或解釋,以解除他們心中的疑慮?

詹主任委員婷怡:當然還是要仰賴持續的溝通。

顏委員寬恒:你身為通傳會的主委,對政府的政策當然要護航,不過你接受不代表全體國人都可以接受。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不是為政府政策護航,而是為了全民通訊的權益,但在推動的過程中需要加強溝通。

顏委員寬恒:如果要設置,必須建立在大家都有這種通訊設備的前提上,否則要把基地台設置在我家的樓上、樓下或是左鄰右舍,就是會產生這樣的顧忌。在今天提出的版本中有規定,於公寓大廈內設置基地台,只要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即可,而原本的規定是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同意,如此程序具備後方能避免爭議。我相信在座的委員也都有類似的經驗,當有民眾希望設置基地台的時候,通常住在附近的居民都會拜託我們民意代表體恤他們,因為他們認為一旦設置之後,就會影響到他們生活的品質,甚至有可能危及他們的生命與健康,所以希望我們能設法儘快把基地台移除,我們就只能透過與地方主管機關開會協調,只是該基地台業者若是已經取得符合法律規範的執照,而且其設置場所也跟我們剛才講的一樣,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只是左鄰右舍不同意,又或者並非設在大樓裡面,而是獨立的透天厝,屋主本身就是提供設置場所的人,所以無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同意,只要他自己同意就可以設置。當我們碰到民眾這樣的陳情,必須設法協助解決,解決的過程有可能是很順利,也有可能是不順利,比如有50%順利,也有一半是很OK。在經過我們溝通與協調之後,大部分都是OK的,我們的處理方式是,只要五大電信業者在不回溯、不要求賠償的前提下願意將其移除,我們對民眾需求所提供的服務才算完成;當然,也有部分業者不願意這樣做,但是當它移除時,就又會有另外一批人跑來找我們說「糟了!回到家電話就沒有訊號,打不通了,該怎麼辦?」,這樣的情況時常在發生。我們剛才提到的是針對集合式住宅或是大樓的管理條例,所以你們現在等於是大開方便之門,不用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當設置在頂屋時,也不需要經過頂層所有權人的同意;如果是設置在該樓層的話,也不用經過該樓層所有權人同意,這樣等於是幫業者大開方便之門,日後將會造成更多住戶的爭議。

詹主任委員婷怡:跟委員報告,這個條文跟現行的條文是一致的,現行電信法就是這樣規定的。當然,因為它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還有相關的規定,當初為什麼會這樣子訂定?這個剛才也有委員提到了,這是因為有滿多的集合式住宅都沒有管理委員會。我要強調的是,現行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如果附近的鄰居或是所有權人仍然有其他的疑慮,那也一定要尊重他們的意見,但這並不是因為現在法規修改後才開放的。

顏委員寬恒:如果一樣,就是還有疑慮,住戶沒有100%同意的話,那所有權人就不能夠跟5大電信業者來簽署契約完成這樣子的設置,是這樣子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應該這麼說,這些事情真的都要透過溝通來解決,否則就會像我們常常看到的,很多基地台都是蓋了又拆、拆了又蓋回來。

顏委員寬恒:對,但是要怎麼樣溝通才算是完全符合我們所期待的溝通?是要出席的人100%同意、一致贊成?如果是這樣,那你們那個期程也沒有辦法可以訂啊!

詹主任委員婷怡:不是,跟委員報告,如果是以我們現在所提出來的版本,那其實就是現有的規定,現有的規定其運作的方式就是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如果是村里的話,我們就會請里長或是當地的民意代表一起來做出一個共識,有了這個共識之後,如果真的還有其他的意見,那就再協調,但事情總是要往前推,所以就是以既有的法令跟當地的共識,假設當地已經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識,那當然就是要蓋了,對不對?但後續如果還有其他的意見,那就再來做溝通,目前為止的作法是這個樣子。

顏委員寬恒:好,因為大家都很重視這個部分,所以今天才有機會可以在這裡做討論,但其實還有另外的,譬如不是集合式住宅而是在交通動線上的,譬如在固定的地點。本席記得上次質詢時我就曾經跟主委討論過這個問題,它不是在大樓裡頭,而是在固定的路線上,這不是今年才發生的,而是長久以來都是這個樣子,就是只要到那個地方就會斷訊,這個本席也曾經講過,就是假設我打電話給你,拜託你幫我處理事情,但是因為前面那個地方可能會斷訊,所以我就會跟你說等一下可能會斷訊,如果斷訊的話,那我待會再回撥給你。時常都會這個樣子,所以哪些地方有可能會斷訊我們都知道。

詹主任委員婷怡:每天坐高鐵的人就會知道。

顏委員寬恒:不是只有高鐵,高鐵本來……

詹主任委員婷怡:高速公路也是。

顏委員寬恒:也不是只有高速公路,一般的省道或是縣道都會有這樣的情況,所以當地的人都覺得,既然我們繳的錢都一樣,通話的費率以及網路的費率也都一樣,沒有比較便宜、也沒有比較貴。費率不會因為我住在高密度的地方,就變得比較貴;相同的,費率也不會因為我住在基地台比較少的地方,因為資源比較少,所以我的費用就可以打折,沒有!並沒有這種差別待遇,所以這部分還是要趕快去做,因為這個東西還是沒有改善。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部分我補充說明一下,從去年開始,我們就有針對幾個、就是剛剛委員所提到的部分,不管是公共運輸或是場域,都有特別來做專案的管理跟管考,這裡面包括高鐵跟臺鐵沿線、花東、高速公路跟橫向的省道,這裡面還包括了委員之前一直在主張的測速及量測,我們現在也把行動的量測都加進去了,我們一定會做專案的管考。我們也很感謝各部會,因為公共場域或是交通設施有很多都會用到其他部會的地方或是國有地,像交通部跟經濟部等等,也都有一起來參與我們的協調,將沿線可以蓋基地台的地點都釋放出來,這部分我們會持續來做加強。

顏委員寬恒:對,因為就本席所看到的資料,NCC有運用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逐年的來提升偏鄉固網寬頻的接取普及服務,而且西元2017年第一季已經超過96%,但是我們實際上的感受卻不是這個樣子,我們實際上的感受就是使用電話時的通話品質,這中間確實有很大的落差,你說有96%,如果有96%,那幾乎是人可以到的地方都被涵蓋在裡面了。

詹主任委員婷怡:委員剛才講的是固網,但行動又是另外一個。

顏委員寬恒:對,這當然是另外一個,本席……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現在是先針對這幾個部分,因為行動牽涉到過去4G的建設,4G是去年才剛開始的,去年是加速建設,現在應該會越來越顯著,所以我們會透過其他的方式去要求業者要針對偏鄉多做建設,我們一定會非常高度的來關注這件事情。

顏委員寬恒:好,請主委關心,不管是本席剛才講的通話品質或是固網的部分。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一向都很注意通訊品質。

顏委員寬恒:好,謝謝。

詹主任委員婷怡: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俊憲發言。林委員俊憲發言結束後休息5分鐘。

林委員俊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現在手機、大哥大幾乎已經是每個人生活中的必需品了,臺灣所有的電信公司在取得執照經營時都必須要把公司的營運規章送審,對不對?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對。

林委員俊憲:電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電信公司必須按照它所送審的營業規章來執行它的業務,本席現在要跟你討論一件事情,本席要特別的指出台灣之星,台灣之星現在所進行的行銷手段,就是我們經常可以看到的有陷阱的免費贈送。現在你去申辦台灣之星,它就會送你一個月什麼的免費服務,但是你不能拒絕,其他的電信公司都可以,像台灣大哥大、遠傳都可以,只有台灣之星你不能拒絕它所贈送的這個免費的服務,而且1個月期滿後,你還要自己記得去中止,要不然它就視同你同意續約,會繼續的向你收錢,它的營業規章裡面寫得很清楚:「體驗期滿後,如果沒有取消」,就是如果你自己沒有去取消,那它就會繼續的向你收錢,1個月收30元,這一點很多消費者都不會注意到,或者你根本就忘記去取消,因此它就可以偷偷的向你收錢。如果台灣之星現在有200萬個客戶的話,不用太多,只要一成就好,只要有一成的人忘記去取消,那就有20萬個人,那它一個月就可以黑600萬元。台灣之星的老闆就是做黑心油的頂新,他們做電信也要黑心嗎?本席那天有對此召開過記者會,當天NCC的代表說,用戶沒有主動取消,不得視同他是主動同意續約,因為這是不一樣的事情,這件事NCC要不要處理?

詹主任委員婷怡:跟委員說明一下,這個問題事實上涉及到的當然之後還要認定,但是這件事情不僅涉及到營業規章,還牽涉到資費,所以這裡面其實是有著不同議題的,我們已經做行政調查了,接下來我們就會處理相關的程序。

林委員俊憲:它已經有很多個案了,這個事實很清楚,這是哪個單位負責的?平臺處負責的是不是?處長,你們辦不辦?

陳處長國龍:辦。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件事情的行政調查已經結束了,我們現在正在處理相關的程序,因為不論是要裁處或是認定都有相關的程序,我們會處理這件事情。

林委員俊憲:這部分的罰款大概是10萬元到50萬元,是不是?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剛剛有跟委員報告了,這個除了涉及營業規章、資費之外,其實還有其他的。

林委員俊憲:對,沒錯,其實還有其他的。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一定會……

林委員俊憲:要把黑心企業都抓出來,我們要保護消費者,過去這種有陷阱的免費贈送曾經猖獗過一陣子,各行各業都有,但後來被發現了,所以他們現在都不敢這麼做了,尤其是這種電信公司,現在大概只剩下台灣之星這麼做,我們不希望有這種疑似陷阱的行銷手段讓消費者深陷進去,讓很多人在不知覺的狀況下,就因為沒有去取消這個免費的贈送服務,它就每個月繼續收錢。

詹主任委員婷怡:針對這個部分,不管是不是委員所提出來的個案,因為我們不會只看營業規章,包括它的資費方案等等,我們也都會一起來看,同時我們也會針對其他業者持續的來做監理。

林委員俊憲:有關這次電信管理法的修法,本席有提出一個修正動議,大概就是針對這一種電信業者跟用戶的合約,其實一般人去辦理各種合約時,根本就沒有時間可以仔細的去看那個內容,合約的內容密密麻麻的,誰會注意的去看?不可能嘛!所以我們要幫消費者來看裡面有沒有陷阱。在本席所提出來的電信管理法修正動議裡面,本席就有特別的針對這一項,如果電信公司給消費者的合約裡面有提供所謂免費或是贈與性質的服務,那就必須要跟主要合約分開、要分列出來,而且消費者事前有權利拒絕,贈送或是體驗期滿後,必須要等消費者主動或是很明確的表示願意續約、願意付錢後,才可以視同延續,這點本席在修正動議裡也會特別提出來。

另外,在行政院所提的法案裡面,有特別提到一點,大概是修正第六十一條,如果政府在政策上有所改變,比如你要推行WiMAX,這是馬政府時代留下來的爛攤子,WiMAX原本是政府要推行的,但後來因為政策或是市場改變了,就是不管任何的原因,只要這個原因不可歸責於想要從事這項業務的廠商,那政府該如何來處理?像WiMAX這個爛攤子,它也建設了很多基地台,這些基地台現在都還沒有完全拆除,還有很多民眾都還卡在半空中,參與投資的這幾個業者也跟NCC打了很多官司,但NCC跟國家都全面敗訴,對不對?他們跟你們打了很多官司,但NCC有贏哪一條?大概只有要求國家賠償這部分他們輸了、沒有贏,要不然你們還有贏哪一條?

詹主任委員婷怡:跟委員說明,其實這個議題比較複雜,但是我先把客觀……

林委員俊憲:那你就簡單的講,行政院也有主動的修正第五十五條和第六十一條。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部分倒不是針對這個個案。

林委員俊憲:本席知道它不是針對個案,這個個案是因為它沒有得到續約,第五十五條和第六十一條則是說,如果國家跟它簽約後中止或是把它廢止掉的話,第五十五條和第六十一條說的是這種狀況,雖然這兩者有所不同,但是這個爛攤子現在還沒有清乾淨。

詹主任委員婷怡:WiMAX這個案子,現在有2個當事人還有一些訴訟,這2個訴訟也不太一樣,有的是要換照、有的是要延展,現在訴訟……

林委員俊憲:這個大概有卡到六、七家的廠商。

詹主任委員婷怡:其實這些都還在訴訟進行中。

林委員俊憲:這整條供應鏈會有多少人受到影響?

詹主任委員婷怡:其實現在NCC有好幾件案子都是勝訴的。

林委員俊憲:這當然不是在你任內所發生的。

詹主任委員婷怡:但是在法律上我們還是必須……

林委員俊憲:因為政府要延續。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我們不能……

林委員俊憲:如果沒有這種狀況的話,行政院在修法時也不會特別提到這一點。如果你們要把原本分配給他們的頻譜拍賣給其他的業者,比如像WiMAX,如果你現在要把WiMAX的頻譜收回來賣給4G,那收到的錢會不會補償給他們?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有,這一條……

林委員俊憲:你去看行政院送進來的版本。

詹主任委員婷怡:但是這個條文不是針對這個特定的個案。

林委員俊憲:本席知道,但是狀況差不多。你現在算進去的理由是說WiMAX的廠商設備沒有架好,他們沒有達到續約的條件,所以NCC不肯延續它的執照,但實際上,行政院所要處理的是,如果是政府主動中斷給業者的執照或是廢止業者的執照,那要怎麼處理?

詹主任委員婷怡:委員,我說明一下……

林委員俊憲:你放心,本席不是叫你賠錢給它。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知道,但是我還是要說明一下,這一條修正的原因是在於,如果主管機關針對整體頻譜做考量時有這個需要,但WiMAX是因為它釋照的方式以及延展的個案裡頭有一些……

林委員俊憲:但是你的政策還是有轉變嘛!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有轉變。

林委員俊憲:你現在也不再推動WiMAX了啊!

詹主任委員婷怡:可是問題是,政策有沒有去輔導以及它有沒有取得這個頻率跟執照的使用方式,那又是另外一件事情,這個純粹是法律上的爭議。

林委員俊憲:對啊!法律上的爭議就讓司法去解決。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所以現在法律訴訟正在進行中。

林委員俊憲:但是就行政院的立場,根據他們所提出來的,如果你有廢止無線電頻譜使用業者的核配,那後續該如何處理?這件事在這次的修法裡面有特別被提到。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是過去沒有過的案例。

林委員俊憲:沒錯。

詹主任委員婷怡:但它跟這個無關,這個指的是整體譜頻的考量。

林委員俊憲:很類似啦!當然行政院不會針對一個個案特別來提出修法,本席也沒有說它是針對WiMAX這個案子,但是實際上它會發生的那個經過是很清楚的,行政院已經說了,如果把業者廢照或是在業者的執照還沒有到期前就把它廢除掉,對於業者的損失或是對於那種狀況,你該如何去善後?這次的修法,本席看到他們所提的大概就是這個樣子。

詹主任委員婷怡:那可能是針對整體頻譜做通盤的考量,就是在當事人沒有過失或是違誤的情況下,但是這個案子針對的是原來事業計畫書裡頭──至少就現在的證據來看,它並不符合現在的換證條件,所以那又是另外一件事情。

林委員俊憲:符不符合就讓他們到法院去告,反正你們NCC也沒有贏,這部分NCC有贏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好幾件已經……

林委員俊憲:那你們有輸嗎?你們有沒有輸的?

詹主任委員婷怡:現在有一件。

林委員俊憲:你們也有輸的嘛!

主席: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3件訴訟案,目前只有一件是輸的,另外2件都是勝訴的。

林委員俊憲:所以你們也有輸的部分嘛!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所以我才會說,針對個案我們就尊重司法。

謝處長煥乾:這一件應該會翻案。

林委員俊憲:你是法官嗎?不然你怎麼說會翻案?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尊重司法。

林委員俊憲:好,謝謝主席和主委。

詹主任委員婷怡:謝謝委員。

主席:本席修正一下剛才的宣告,在劉委員世芳發言結束後休息10分鐘。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本席可不可以請問一下,你今天早上是幾點起床的?或是你今天早上第一則發出去的Line是給誰的?這個問題你願意回答嗎?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我可以回答我是幾點起床的。

劉委員世芳:但是你不願意告訴我你第一則的Line是發給誰的,對不對?我們尊重你的隱私權,這只是引言,本席並沒有要強迫你回答這個問題。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

劉委員世芳:大家都知道,昨天有一個世紀聽證會,那就是祖克伯先生要到美國國會去接受40位以上的國會議員提問,大家都知道那是因為發生什麼事情,所以本席要就這件事情來請教你。一年前,你曾經在立法院回答立委詢問有關假新聞流竄以及隱私權被公眾使用的問題,這個問題也就是我們時常可以看到,像是影響美國大選的通俄門事件或是最近大家都知道的劍橋分析事件。我想你應該知道,這些人都有用臉書或是其他的社群軟體,現在發現大概有5,000萬個用戶的個資被某些惡意的人賣給人家做商業使用,本席不擔心商業用途的部分,但本席擔心它被政治化,比如今天有一則新聞,本席不曉得這則新聞警政署知不知道?網路上說金門縣有警察涉嫌毆打一名72歲的菜販,所以金門警察要緝凶,但這個「凶」是哪一個「凶」,是警察本身還是發布假新聞的人?另外,前一陣子Time或是Newsweek magazine的社群網站上突然出現我們的總統府被圍了一個帶血的鐵棘籬,說我們的總統是一個不尊重人權、甚至是一個打壓人權的人,但後來也被否認,證實是一個假新聞。我要問一下主委,關於假新聞流竄這件事情,在去年3月16日的時候,你已經說要邀請臉書、Line和Yahoo這些大型網路通訊業者來討論,將防堵假新聞機制引入台灣,請問現在的進度如何?

詹主任委員婷怡:剛才委員提到的其實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一個是假新聞可能會造成社會不安,甚至涉及國安,這是一個問題。另外一個是個資和隱私的問題。

劉委員世芳:但是兩者的關連性很強,都是與電信業者或是在使用電信的,不管是軟硬體上面都有很大的關係,我們的警察機制在哪裡?監督機制在那裡?

詹主任委員婷怡:好,我先講我的部分,之後再請他們來回答。依照法務部所訂的個資保護相關法規,NCC主管的目的事業是電信和廣電產業,我們針對這個部分有訂一個子法。

劉委員世芳:只有電信和廣電產業,那你要告訴我是軟體還是硬體。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服務提供者,就是電信業者。

劉委員世芳:服務提供者,有包括軟體,對不對?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有,那是資訊服務業。

劉委員世芳:所以針對我剛才提到的假新聞,如果是涉及到內容的部分,NCC就管不著,是不是這個意思?

詹主任委員婷怡:那個不是NCC主管。

劉委員世芳:好,不是NCC主管。

詹主任委員婷怡:但是我們有一些機制,委員剛才說……

劉委員世芳:你等一下再統合整理,好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好。

劉委員世芳:請教交通部的同仁,這是你們管的嗎?

主席:請交通部蔡簡任技正說明。

蔡簡任技正怡昌:主席、各位委員。也不是。

劉委員世芳:否認得很快。來!警政署。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廖副局長說明。

廖副局長宗山: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委員提到的假新聞,我們有組專案在追查。

劉委員世芳:金門縣的部分找到了沒有?你們說找到以後要用加重誹謗的方式處理,等官司打完的時候,這個假新聞已經流竄全台了!真的是金門縣的警察在踹打一個70歲的老菜販嗎?

廖副局長宗山:金門縣的局長有發布新聞,沒有這回事。

劉委員世芳:已經否認了,對不對?

廖副局長宗山:對,沒有這回事,我們也組專案在查。

劉委員世芳:這個假新聞要怎麼處理?你們的電信警察做不做假新聞的處理?

廖副局長宗山:我們有派專人在查,有組專案。

劉委員世芳:派專人在查就表示這也不是警政署的責任嘍?再來,還有國防部。

主席:請國防部參謀本部通資室解處長說明。

解處長駿山:主席、各位委員。國防部並沒有負責假新聞的處理。

劉委員世芳:但是如果有涉及到國安,假設關於我們的大型軍事演習,不管是正確或是錯誤的訊息,在國防部還沒有發布之前就透過社群網路譬如用Line或是Facebook傳出去的話,國防部處不處理?

解處長駿山:會。

劉委員世芳:怎麼處理?

解處長駿山:我們會協調相關單位來處理。

劉委員世芳:協調哪一些相關單位?

解處長駿山:應該要看屬性。

劉委員世芳:不是,我已經跟你講了,假設大型軍事演習的一些國家軍事機密已經被社群軟體傳出去,你們要跟誰處理?你要先回報到哪裡?

解處長駿山:這樣子的新聞……

劉委員世芳:你不知道嘛!你不知道誰是主管、誰是監督,對不對?你只知道要向上級回報,那上級是誰?說不定是行政院、說不定是總統府,是不是這樣子?

解處長駿山:我們統一的窗口是新聞處。

劉委員世芳:你們統一的窗口是新聞處?你在胡亂回答。

主委,對於這3個部會的回答,我看你也沒辦法同意,我想請教你的看法是怎麼樣。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願意藉這個機會,把行政院運作的機制向委員做一個報告。

劉委員世芳:不是,你不用告訴我,你的意思是說現在的主管就是行政院,是不是?請問是行政院的哪個單位?

詹主任委員婷怡:因為假新聞與各部會都有關,這裡面會牽涉到……

劉委員世芳:所以需要一個統合,那在行政院是哪個單位?國土安全辦公室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資通安全會報。

劉委員世芳:是由資通安全會報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在資通安全會報中,針對相關的做法,其實在院會的時候有做過報告,它裡面有很多不同的機制,第一個機制,如果有假新聞的可能性,各部會必須要及時的澄清,而且在國發會有一個「我的E政府」的統一窗口,所有的部會必須要連結,要quickly response,同時每一個部會的窗口都要隨時密切的聯繫,這個是第一步的澄清。

劉委員世芳:萬一在星期六、星期天沒有人去回答……

詹主任委員婷怡:都還是必須要。

劉委員世芳:所有的新聞都是統一到星期一才回答,那個時候假新聞已經到處流竄怎麼辦?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有、沒有,我不知道其他部會怎麼樣,但至少我們必須要及時澄清。

劉委員世芳:這個重點在這邊,主委,除了交通部以外,你們對這方面還是比較專門,包括總統大選都會引發這種假新聞的流竄,而年底的選舉快到了,我相信不同的政黨之間都會善意來回應選民的期待,但是也有人會用這種選舉的方式來介入我們的政治,這個要怎麼辦?是不是可以提出一套好的方法和機制?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向委員說明一下現在的狀況,我們已經base on剛才講的那個機制,其實假新聞的澄清不是單一的部會可以去處理,要看新聞的屬性,有的是與地方政府有關,比如說上次台南發生地震,就有人發假新聞說大樓倒了,那時候市政府就有即時出面。

劉委員世芳:昨天也有人發假新聞,說桃園要停班停課。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所以吳政忠政委在剛才提到的那個機制裡面會繼續針對這個部分,包括前陣子有新聞說這是中國內容網站的pervasion。

劉委員世芳:大致上我們都知道一定是敵方,大部分都是從中國來的。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所以有請國安局針對特定的網站,因為它已經引發國安疑慮了。

劉委員世芳:我覺得這樣不行啦!這個叫做政出多門,我認為主委還是要注意一下這個部分,因為你在去年就同意要召集這些大型的軟體公司,希望這個機制……

詹主任委員婷怡:有,這個部分現在是這樣……

劉委員世芳:請給我書面好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好。

劉委員世芳:因為時間到了,我不想耽誤大家的時間。

詹主任委員婷怡:像臉書或是大型平台,它們針對假新聞的事件是有第三方的third party和NGO一起來co-work,我把後續相關的書面資料提供給委員。

劉委員世芳:我希望有效率啦!因為隨著選舉越來越近,這方面的假新聞流竄一定越來越多。

詹主任委員婷怡:如果是一般的假新聞,那就有這些機制在處理。如果是涉及到國安的部分,確實是需要國安單位進來。

劉委員世芳:但是國防部剛才說要告訴新聞處,這不是很奇怪嗎?表示回答問題的人都是隨便說說。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關係,我請政委這邊看怎麼樣再去強化這個既有的機制。

劉委員世芳:麻煩給我相關的書面資料好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好,謝謝委員。

劉委員世芳:謝謝主委,謝謝主席。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徐委員榛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要非常感謝NCC的積極任事,尤其是長久以來,東部隧道的通訊品質都受到居民和旅客的詬病,從去年10月第1次會議以後,到現在已經是第7次,我們總算把工程發包出去,準備要開始布建,不過在布建的同時,還是要請NCC多注意一下職安和勞安的部分,因為那個施工都是在夜間,會比較辛苦一點。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一定會注意,包括之前的高鐵也是要配合通車的時間。

徐委員榛蔚:我們在第7次會議的時候有做出決議,6月以前要完成蘇澳1、4號隧道區段,還有蘇澳2、3號隧道區段,這些決議都還是維持、目前的進度都還是如此?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

徐委員榛蔚:在今年就會完成改善?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這個我們持續、密集的在做,而且是副主委擔任主持人。

徐委員榛蔚:好,謝謝。第二個,為了因應時代的潮流,還有整個5G、AI的環境,我們的電信和數位環境都必須要趕快來改善,當然NCC也有提出一些修法,無論是電信管理法或是數位通訊傳播法都要趕快跟進,這個我非常認同,但是我們今天討論的電信管理法在修法以後放寬得非常多,現行法令的許可和特許部分在修法以後將變成登記制,整個是完全的放寬。在特許和許可的時候,至少主管機關NCC還可以有比較嚴謹的把關和制約,未來在修法以後,要放寬業者來登記,這會不會產生一些連帶效應?

詹主任委員婷怡:當然大方向上是deregulation,就是比較解除管制,其實它只是管制的方式不一樣,以前是透過執照的種類,有分特許和許可,我就加很多東西在你的營業計畫書裡頭,你要動什麼東西我就一個、一個看,但是未來管的是行為,剛才委員所擔心的,比如說公眾網路的布建、安全,還有消費者的保護等,這些會透過行為管制的方式去處理,不再綁在執照上。當然取得執照的方式就不一樣,但是大的精神會從結構管制轉變成行為管制,業者應該要負擔的義務都還是在,只是透過不同的切入方式來管理,這樣會比較符合國際在規管上面的潮流。

徐委員榛蔚:對,這是屬於法令的部分,但是一般的居民和消費者對於法令不會在乎這麼多,他們在乎的,第一個是權益,第二個是健康安全,其實長久以來,大家對這個部分都非常的疑慮,又要通訊好,但是又不要受到心理上的壓力,我相信前面的委員也提了很多,因為我們在基層常常會收到陳情,所以本席建議,針對基地台的建置,是不是應該訂定相關的作業辦法和要點?然後主管機關也就是NCC,你現在要開放了嘛!是不是向業者收取一定比例的金額來成立一個基金?對於地方上民眾心理上的疑慮,或者是對於基地台建置的溝通,這個部分就用這個基金來做說明,這樣子的話,我們在設立所有硬體設備的時候應該會比較順利。

詹主任委員婷怡:有關未來基地台的設置,其實現行法相關的法制和配套都還在,並沒有因為拿執照的方式不一樣就降低基地台設置應該要取得的條件,包括當地人的同意、符合安全的標準以及必須要去溝通等,這些都還是在,所以我剛才特別強調,它是對執照拿捏的方式不一樣,但是在行為的部分,譬如說要蓋基地台,基地台的設置應該要取得同意,而且要符合安全的規範,這些其實都還是在。

徐委員榛蔚:現行的規範都在?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我們電信管理法也會這樣子做。

徐委員榛蔚:修正前和修正後統統都一樣?

詹主任委員婷怡:都一樣。

徐委員榛蔚:你一樣有溝通,但是為什麼大家對基地台的抗議還是在持續?對於基地台的設置,是不是要有一些相關的辦法和作業要點來把它訂定清楚?其實我們可以取經於台電,因為台電也是高壓電塔,為什麼在旁邊的居民不會有疑慮,它的工程不會受到阻礙?因為它有成立一個基金,然後去跟地方的鄉親做說明,讓他們心中的疑慮可以降低。記得我之前到奇美部落,以及最近的宜昌,部落的居民就告訴我一件事情,其實他們心理上的壓力非常大,每天看到基地台就在頂樓,就好像在我家的屋簷下有一個蜂窩,我每天進進出出都會看到那個蜂窩,那我心理上會舒坦嗎?無形中我精神上的壓力就會越來越大,身體就一定不健康。我們要如何去說明基地台的建置是為了大家的方便,讓居民可以接受,減輕他心理上的壓力,讓他更加的安定?

詹主任委員婷怡:無論如何,溝通和持續的宣導是一定要的,但是不是要透過基金的方式,這個可以再討論,我向委員說明一下現在和未來電信管理法的做法,現在整個配套作業的SOP,包括作業辦法和規範都在,未來電信管理法也會在,我覺得這幾年來透過不斷的宣導,大家也開始理解現在的基地台,包括小型基站,這些都是在聯合國的衛生組織認定的安全範圍內,但是還是要繼續的……

徐委員榛蔚:主委,你說大家漸漸可以接受,其實是抗議無門、抗議無效,所以無可奈何。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有,我們也常常去現場溝通,包括電磁波的宣導,我們一定會持續去做溝通和宣導的工作,至於要不要用睦鄰基金來給予地方民眾,我覺得這可以再討論。

徐委員榛蔚:不一定是睦鄰基金,就像台電現在有一個綠色能源發展基金,它也是由所有的發電業者去提報一定的比例,然後再用於推廣,所以這個部分不一定是睦鄰基金,而是讓我們在布建工程和推廣時能夠更加的順利,好不好?

詹主任委員婷怡:好,我向委員說明,相關的作業辦法和規範還是會在,而且持續的宣導和溝通一定會加強,至於還有什麼更精進的方法,我們來看怎麼樣可以更強化。

徐委員榛蔚:是,因為有時候我們和地主有一些合法的契約,完全合法,但就是沒有辦法做。

另外,3G執照在今年年底要屆期了,但是依舊有五百多萬的用戶還在使用3G,其實偏鄉的老人家根本不曉得3G、4G、2G到底有什麼不同,反正能打就好,但是未來3G屆期以後,第一個,3G還用不用?第二個,現在的災防預告系統已經和電信業者連結了,未來這個預告系統是不是可以繼續連結?還是說秒數會加長?

詹主任委員婷怡:針對3G的部分,因為我們去年有2G終止的經驗,所以大家覺得好像要大規模換手機之類的,那我剛好藉這個機會說明,3G到4G未來會用異質網路,與當初2G到3G從語音轉到數據的狀況是不一樣的。其實3G和4G都是數據的傳輸,它只是速率會越來越快,那我們的配套怎麼去處理這個事情?第一個,在服務方面和手機方面不需要去更換,業者這邊會做一個異質網路的處理,但是對消費者來說,他可能需要去換約,我們會在整個配套措施裡頭來要求電信業者完成換約的動作,同時要避免消費者的糾紛。

徐委員榛蔚:所以這與2G和3G不同。

詹主任委員婷怡:不一樣。

徐委員榛蔚:2G是一定要換手機嘛!

詹主任委員婷怡:2G它是語音,那3G到4G都是數據,只是速率越來越快,4G到5G也是一樣越來越快。

徐委員榛蔚:是,所以只要透過換約就可以。

詹主任委員婷怡:基本上,目前為止是這樣。

徐委員榛蔚:那偏鄉地區的老人家就比較不用去疑慮這個部分。

詹主任委員婷怡:而且我們對於業者未來的那個異質網路怎麼樣去forback,相關的配套都已經準備好了。

徐委員榛蔚:在3G的部分,如果未來這個推播系統還是要推播的話,千萬不要有所延誤,好不好?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應該沒有問題。

徐委員榛蔚:因為這關係到大家共同的生命財產安全。

詹主任委員婷怡:當然有一些委員也很關心這個系統的建置,其實它上下游有很長一串,我們經過測試之後就可以慢慢發現可以改善的空間在什麼地方,包括來源是不是能夠更快的偵測到、消費者的設定是不是沒有其他的問題,我們就一步、一步按照現在釐清楚的問題往前去解決。

徐委員榛蔚:好,謝謝。因為東部交通不便,但是至少在數位建置的部分,希望能夠更周全,謝謝主委。

詹主任委員婷怡: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這一次行政院版的電信管理法,本席是持正面的態度,其實在電信整體的發展過程中,就某個程度來說,必須要大幅的改變既有的傳統思維,這個是好事情,可是在修法的過程裡面,有幾個點還是必須要提出來,我們再重新好好的來確認,就好像前面也有委員提到,現在電信業從特許制改成所謂的登記制,當然這是為了因應未來電信的改變及網路的活絡化,就像Google就自己來做,不論是光纖或是高空連網氣球,等於就是不需要依靠傳統電信的思維。當然這是因為這種大型公司有它的能力與能耐,這就好像我們回顧以前中華電信永遠將last mile把持在它的手上。現在電信法把特許制改成登記制之後,當然就是要讓它更有活絡的方向出來,可是相對的,在管理上,對大型的業者是OK的,但是所謂小型業者未來在登記上,主委表示會經過一定程度的資料審查,包括資金各方面,可是這個也會牽扯到一些問題,就像以前4G頻譜釋出的時候,我們都訂有條件、門檻,當初好像是基地台必須要250台,5G釋照如果快一點的話,明年會上路,但我們取消了這個限制,你們是用所謂的共享或是租約的方式,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我先講一下剛剛委員提到的那個東西,應該是特許與許可改成許可與登記,不會一下子就這樣。其實這只是管理的方式從發照綁在一個執照上,變成是行為的規管,還有我們從稀有資源或介接公眾網路的部分去做加強管理。所以其實剛剛委員提到,包括大型的業者如果鋪海纜或幹什麼,因為它要介接到公眾網絡,所以它還是必須負有相當的義務,因此在規管上面,反而會強化安全的消費者保護及其他資訊揭露,特別是資訊揭露。

至於其他部分,因為同時也要鼓勵創新的業務能夠產生,所以對於比較light的、沒有用到稀有資源的部分,包括號碼跟頻譜,另外就是沒有介接到公眾網路的部分,這部分就用許可的方式來處理。我相信在這樣的狀況下,其實不會有大的業者去做那個很小的東西,而小的業者跑來做那個大的東西,其實是不太可能發生這種狀況的。

李委員鴻鈞:你是用這種方式把它區隔嘛!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

李委員鴻鈞:當初我們在做4G頻譜釋照的時候,有一個規範訂定得比較嚴格,那就是必須要有多少個基地台,現在你們把這個規範取消了,未來5G的頻譜要釋出的時候,你取消了這個門檻,採用的是所謂共享的方向,就我所看到你們的報告內容應該是這樣子吧?不是這個樣子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向委員報告,其實釋照方式還是有相關的規劃,我們會去規劃釋照的方式,釋照方式中包括自建比例、基地台的營運計畫,甚至財務的規劃,這些東西都必須要經過審查。

李委員鴻鈞:當初4G頻譜釋照的時候有門檻規定,其實250處的基地台夠不夠?是絕對不夠的!

詹主任委員婷怡:那個在釋照裡面一定會規定至少要多少……

李委員鴻鈞:你們當初訂定的是一個基本Line嘛!如果以全國來看,我拿到一個執照,而250個基地台夠不夠用?絕對不夠用。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委員提到的那個應該會在釋照的規劃裡面,我們現在……

李委員鴻鈞:我個人覺得明年開始5G頻譜釋照,基本上是比4G快了將近20倍的速度,現在一般民眾對於網路最在乎的就是兩件事,一個就是訊號的來源,另外一個就是速度,所以我們對於這方面的訂定,其實應該要以這兩項為其首要方向吧!憑良心說,在尖峰時間,我自己上網去看所謂的網路電視,中華電信的速度還真的有夠慢耶!然後還常常塞車,我想你應該也了解吧?我們未來要走5G的話,業者的規模等各方面是在於商業上的考量,可是也有在技術上的考量,我想這兩個應該要列為首要才對吧!

詹主任委員婷怡:向委員說明一下,未來只要是電信管理法裡面的業者都會有義務,但是這個義務會分不同的層次,如果是一般的電信業者,都需要有一般的義務,包括用戶權益的維護、通訊品質、紀錄等等,如果要暫停也要公告、通知,還有互連協商。如果是獲配稀有資源(如號碼或頻譜)的業者,他們又會有特別的義務,另外如果被認定為市場主導者,還會有另外特別的義務。這些義務裡就包括通訊品質及剛剛委員關心的這些東西,而我們會透過量測的公布,這個量測公布包括剛剛講連線不可以斷訊,還有速度,過去只……

李委員鴻鈞:我是要提醒主委,這個是一般使用者最在乎的事情,所以這個應該是你們要去嚴格監督的。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這個一定會。

李委員鴻鈞:另外,我們這邊有二位花蓮的立委,有關偏鄉的網路建設,這次特別預算也編列8億元。其實本席在當初4G釋照的時候就已經在交通委員會提過,那時候4G總共賣了1,.000多億元,而這筆錢都繳交國庫了,其實這個錢本來就應該以建設偏鄉為其首要,我們釋照的錢這麼多,而這個錢本來就是要回饋到偏鄉去,結果現在偏鄉的網路普及率還是這麼差。現在透過前瞻編列了8億元有什麼用?對不對?我講了這個之後,當初副主委也說絕對會做,結果現在我們看到還是從預算來編列嘛!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我向委員報告,如果真的有可能的話,我們是希望在法律裡面訂定,其實我們本來是有這樣的建議條文,後來在院裡面協調的時候,因為很多其他的考量……

李委員鴻鈞:那沒關係,召委在這邊,由委員會來安排,本來就應該這樣做嘛!

詹主任委員婷怡:好,我們把條文再提供給委員。

李委員鴻鈞:5G未來的釋照大概也可以賣很多錢吧!我們三大龍頭電信業者,一年賺的都是幾百億元啊!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有注意到一個現象,過去這些偏鄉建設是透過普及服務基金的攤提,所以時間上、速度上就相對會比較慢。本來試圖希望在這邊可不可以就未來的auction可以有一定的預算比例來做這個,但是因為牽涉到預算法及其他……

李委員鴻鈞:因為我們有財源,明明就看到那麼多錢在那個地方,結果你們不去好好運用,而是繳交國庫,這一筆錢最後根本不知道用到哪裡去了。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部分我們可以有一些相關建議。

李委員鴻鈞:這本來就是賣頻譜的錢,而這些錢本來就要回歸到給這些偏鄉去做該有的基本的福利措施……

詹主任委員婷怡:至少部分啦!

李委員鴻鈞:對啊!

詹主任委員婷怡:委員剛剛提到的,包括前瞻基礎建設,我們有兩筆,一個是4億元,一個是8億元,我們現在都on budget、on schedule在進行。

李委員鴻鈞:講真的,當初4G賣了1,000多億元,撥十分之一出來就綽綽有餘了!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當初就是因為普及服務太慢,所以才儘量在前瞻基礎建設裡面去爭取,那邊我們一定會加強去做。

李委員鴻鈞:另外,未來電信與非電信的糾紛會越來越大,這個你也知道,非電信業,像現在的手機付費,未來在管理方向及管理辦法方面,真的要去想一想。因為現在不肖業者只要繳交基本的電話服務費就好了,該有的電信服務……

詹主任委員婷怡:加值服務這些。

李委員鴻鈞:對,這個問題是永遠存在的,而且現在的糾紛是越來越多。主委,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更應該要好好的去處理。

詹主任委員婷怡:有關這個部分,現在就是資費一定要清楚,資訊要揭露,然後有些東西的同意跟事後的管理,我們會去處理……

李委員鴻鈞:我是覺得你可以去思考,像我們在申請手機的時候,付費的部分是不是應該要經過一個程度使用者去特別去開通它之後才開始可以行使,特別是現在的國中生、高中生,我講真的,他們每個月的遊戲電話費可能比一般人高很多,現在電視上的遊戲廣告打得多兇,這些學生會沒有辦法去控制整個經費的部分,而家長可能也沒辦法去管他!

詹主任委員婷怡:未來這個可能可以用「default是不同意,然後必須要怎麼樣才算同意」的方式去做。

李委員鴻鈞:對。謝謝。

詹主任委員婷怡:謝謝委員。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我最近看到一則新聞,4月2日工商時報刊載了黨政軍投資媒體大解禁,NCC要推動三項重大法案一覽表,其中特別提到要拉齊對有線電視及MOD的管制,新聞內容提到「目前MOD受電信法管制,未來黨政軍修法後,MOD必須改申請有線電視執照,並比照有線電視業者改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管制。NCC強調,數位匯流時代來臨,所有影視平台都應該屬於開放平台,並應力求公平競爭為原則,同步為MOD解禁,才能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未來中華電信將可比照有線電視業者,擁有頻道自組權,也可以投資頻道節目及影視產業內容。」,請問主委,這是NCC的態度嗎?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那個新聞為什麼會這樣出現?其實並不是我們正式對外發布的,當然我也……

鍾委員佳濱:這是你們的態度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還在討論。

鍾委員佳濱:還在討論?主委的態度是還沒有決定?如果你決定了,我就問你,如果你還沒有決定,我就來表示我的意見。

詹主任委員婷怡:如果是針對黨政軍的話……

鍾委員佳濱:我對黨政軍沒意見,我問的是「中華電信可以比照有線電視業者,擁有頻道自組權,也可以投資頻道節目及影視產業內容」?

詹主任委員婷怡:應該這麼說,這個東西跟黨政軍有關啊……

鍾委員佳濱:我當然知道,但黨政軍那一塊我覺得還可以再討論,但你覺得MOD與MSO要公平競爭該怎麼做?

詹主任委員婷怡:其實還是有程度上的差異,就像跟OTT一樣,但我們在策略上,其實是要讓……

鍾委員佳濱:兩者有公平的競爭平台?

詹主任委員婷怡:儘量接近。

鍾委員佳濱:好,這個我同意,我支持。

詹主任委員婷怡:然後很重要的反而是,下半年我們要推廣電三法時,我們其實是希望讓有線電視整個環境要……

鍾委員佳濱:好,廣電三法要變數位匯流,今天討論的是電信法,目前要以電信法讓中華電信可以經營MOD,請問這樣的模式是什麼?頻道代理商組成聯盟,然後去蒐集頻道、內容,透過平台播放給收視戶收看,請問這是誰的商業模式?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兩個可能不太一樣。

鍾委員佳濱:這個是MOD的模式,不是有線電視系統的模式。MSO的模式是這樣,對不對?我上次質詢過,頻道商(內容產業)的主要來源是來自於廣告商的廣告投放,以及系統業給它的權利金,但是消費者只能對系統業者繳交收視費而得到道節目訊號,我上次不斷的跟主委提到,目前MSO的運作模式對消費者自主收視選擇權是最不利的,因為他接觸到的系統業者,就像讓派報生決定你要看什麼報紙一樣,這很不合理。我認為應該是前面MSO的模式會比較好,如果以MSO與MOD來說,如果讓MSO可以自組,目前是可以自組頻道套餐,消費者付費給系統業者,大部分都是吃到飽,但是MOD目前因為受限於黨政軍條款,消費者反而可以自由選擇閱聽內容,請問主委,現在是不是這個情況?因為剛好被限制只能經營MOD,反而頻道覺得有機會直接跟消費者對應。

詹主任委員婷怡:其實這有一個時間點的先後,去年我們對跨平台的收視聽行為要求不可以杯葛之前,其實中華電信的那一套中間還是有頻道代理商。

鍾委員佳濱:沒有錯。

詹主任委員婷怡:後來我們就認為,因為要讓頻道跟內容的業者可以多元的上架,所以我們就說一個跨平台不可以杯葛,之後確實這個結果是因為委員提到的,因為它現在沒有進入廣電三法的管制,變成是一個相對開放的平台,所以它慢慢衍生成這樣子的模式。

鍾委員佳濱:我們可以這樣說,去年經過主委的努力,去建立這樣一個讓消費者的視聽、收聽選擇權得到了,對不對?所以我可以說,MSO像是一隻有尾巴的狐狸,MOD則是沒有尾巴的狐狸,為了要公平起見,到底是要幫沒有尾巴的狐狸裝上尾巴,還是把有尾巴狐狸的尾巴拿掉?主委,這就是我今天要強調的,如果根據現有的電信法規範,在這樣的規範之下創設出來的MSO產業模式是比較有利於內容產業者,比較有利於收視大眾的,那我們不應該讓中華電信為了要跟MSO可以公平競爭,就幫它裝上尾巴,反而應該要透過修法,把MSO那隻狐狸尾巴給它拿掉,這就是我說的、上次你聽到的,只有在這樣的產業模式之下,我們的頻道內容以及消費者的收視權才能夠得到保障,請問主任你的看法什麼?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我想大方向我完全贊同委員所提到的,但是現在就是變成卡在我們必須先要有收費辦法的處理,然後希望我們下半年針對廣電三法的修正,可以得到委員的支持。當然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們會持續針對現在的方案不斷的跟不同的人溝通,和不管是系統業者或是頻道、消費者團體再做溝通。所以這個過程就會變成是有子法、有母法的時間點,然後在整個有線電視市場重組的過程當中,希望不要傷害到相關團體的利益。

鍾委員佳濱:主委,你還是沒有直接、正面、簡短的回答問題,但是我讓你知道我的訴求,我的訴求是沒有尾巴的狐狸就不要幫它裝上尾巴,至於有尾巴的狐狸為了跟沒有尾巴的狐狸公平競爭,請將MSO尾巴切掉,好不好?

詹主任委員婷怡:大的方向我們是希望朝這個方向去做。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

詹主任委員婷怡: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委員天財、李委員彥秀、馬委員文君及呂委員玉玲均不在場。

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我今天也是要來關心偏遠地區的網路建設問題,我知道主委之前有提到,在臺灣以人口涵蓋率來看,其實我們各家業者都可以達到93.2%到99%,也就是說,人數其實是很高的,可是我們也看到一個問題,在偏遠地區及離島部分還是比較弱的。去年我看到一則媒體的報導提到,我們整個偏鄉寬頻網路的涵蓋率其實大概只有70%到80%而已,對於住在偏鄉的兒童、兒少真的是非常不利的一點。本席首先想要請問主委的是,NCC針對這個部分如何去定義所謂的偏遠地區?因為我們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的時候,就對偏遠地區的定義有很多的討論,但我不知道主委你們現在對對偏遠地區的定義是怎麼定義的。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在請處長說明以前,我先大概就方向說明一下,針對現在所謂的偏鄉跟普及服務,因為以既有的法令結構,它會牽涉到不同的基建設備,所以方法也會不一樣,如果是固網的話,那就有普及服務基金可以來cover。

李委員麗芬:我知道。

詹主任委員婷怡:如果是行動網路的話,我們現在其實也在做討論,普及服務基金應不應該要cover到這一塊。

李委員麗芬:這是我等一下要問的重點。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已經有在討論這件事情,不過就既有的法規來說,因為過去的對象就是固網,普及服務管理辦法裡面有偏鄉的定義,等一下我請處長做說明。但是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們希望說假設固網真的拉不到,那行動現在是這樣,所以我們針對基礎建設這些東西,就會透過不同的管道,不管是普及服務基金或前瞻基礎建設的經費來支持。

李委員麗芬:沒關係,我這邊有你們針對偏遠地區的定義,你們的定義是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的五分之一,或是距離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7.5公里以上之離島。我要提的是,這次我們在教育部的部分,我們是透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的規定,在這個地方有加上一個評估指標,就是數位環境因素之評估指標,所以接下來教育部要去做的事情,就是會去看這個學校、鄉鎮到底有多少基地台。我覺得這個部分是非常實際的,教育部就是很實際的看一下現在整個電信及網路設施到底是怎樣,所以我會比較建議,其實NCC應該也是要好好檢討一下偏遠地區的定義,因為你知道你們針對偏遠地區定義下去之後,彰化沒有偏遠地區的鄉鎮,雲林縣也沒有偏遠地區的鄉鎮。關於這個部分,我會比較建議主委是不是應該要做修正,因為這個部分你們應該是更知道哪邊有基地台的設施。以上建議我特別提出來給主委做考量。

詹主任委員婷怡:好,謝謝委員。我很快補充說明一下,針對這個定義,我們在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就是包括我們委員及外部委員,其實我們針對這個部分有做過討論。

李委員麗芬:你們有一個不經濟概念嘛!對不對?

詹主任委員婷怡:因為普及服務的辦法是說不經濟的地區,然後其他業者要去分攤、撥補其虧損,但是我們其實也有考慮到,這樣的話教育部或內政部的部分,因為我們也有去看內政部的定義,這裡面也是因為計算的基礎其實有一些差異,但是我們有注意到這件事情。目前我們從另外一個approach同時去做的是什麼?因為現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裡面,也會針對學校跟這個……

李委員麗芬:我知道你們會設100個基地台。

詹主任委員婷怡:包括在普及服務基金裡面,我們也針對公立的圖書館及學校有特殊的處理,然後在這邊我們會跟教育部、衛福部……

李委員麗芬: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希望主委能夠針對偏遠地區的定義,好好的再去做一些修正,或在我們剛剛提到的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做修正,因為管理辦法只有針對有線、無線的寬頻,並沒有提到行動上網的部分,但我覺得行動對現代來講是最重要的部分,你知道我們在偏鄉教育的部分,有一部分留不住老師是因為老師覺得他沒有辦法上網,因為手機都沒辦法上網。所以我在這邊也會期待及建議,我們應該把行動上網也納入我們的基金裡面,以後也要補助到這一塊。

詹主任委員婷怡:有,這一點我們有考慮了。

李委員麗芬:什麼時候會出來?不是只有考慮而已。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有討論過這件事情,也覺得現在應該要把它納管,然後在普及服務基金管理辦法裡面怎麼去做修改,大概再一季的時間吧?

李委員麗芬:再一季就會出來了?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就會出來,當然還要透過法定程序,因為法制作業上仍有它的程序。

李委員麗芬:那我們就期待這個部分能夠趕快進行,將行動上網的部分納入,謝謝。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有注意到這個問題。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曾委員銘宗、盧委員秀燕、管委員碧玲、江委員啟臣、陳賴委員素美、蔣委員乃辛、何委員欣純、邱委員志偉、陳委員雪生、鍾委員孔炤、周陳委員秀霞及周委員春米均不在場。

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訂定電信管理法最主要的目的是要健全電信產業的發展及公平競爭,主委可不可以說明一下目前電信管理法草案針對區域均衡部分的作法?因為一般來說,管理有兩種,一個是公平競爭,一個是透過管理的行政措施及機制,避免所有的電信發展只把市場競爭列為唯一或首要的考慮。如果把市場競爭當成是首要且唯一的考慮時,顯然可以預見在消費者人數比較少的地方,或是建置相關基礎建設成本比較多的地方,顯然會受到比較少的關愛眼神及投資。一般業者將本求利,一定是這麼做的,他會把資源集中在北部,因為北部人口數就占全臺灣二分之一以上。對於今天要審議的電信法草案,主委可否說明一下,在這個法案通過後,我們要透過什麼樣的行政措施、手段或獎勵方式來要求業者去落實區域均衡發展這件事情?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這裡面最重要的就是因為當初通訊傳播基本法加了那個法條,所以這是我們一定要達到的,當然既有機制未來在電信管理法中會更完善,包括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都有規定電信事業必須要去分攤普及服務的費用跟提供電信服務普及的義務,甚至我們還加了新的條文,就是第九十三條,政府要協助加速偏遠地區公眾電信網路的建設,但要拉到所有住家可能就沒辦法,不過公眾的部分我們一定要去做。

劉委員櫂豪:主委,以落實區域均衡來說,這個法律通過後就是一個母法,但這部分一定是要透過施行細則或相關行政法規命令……

詹主任委員婷怡:或是普及服務基金管理辦法。

劉委員櫂豪:因為母法沒有辦法規定到這麼細,這個我同意,但你們有沒有初步的想法?你們會不會訂定政策的宣示與要求,要求他們照顧區域均衡發展等等?將來在實際操作面,他們要如何去做這一件事情?我記得當初在4G發照時,我們也有在相關的招標文件裡面提出這樣的要求,不過這不是必要條件,它比較屬於道德上的約束,並沒有說在哪些地區的基礎建設沒有達到怎麼樣的建置或普及化,或者是相關設施沒有提升上來,就會影響到後續的發照或審核等,其實沒有做這麼嚴格的規定。對於這個部分,主委可否再說明一下?

詹主任委員婷怡:未來在這個母法的基礎之下,我們會有相關的配套,舉例來說,電信普及服務基金管理辦法就是透過管委會,這裡是比較以不經濟的概念去做分攤的損失,可是這個辦法的機制,剛剛也有委員提出質詢,所以我們也會去加強,包括是不是要涵蓋到行動網路,還有所謂不經濟地區跟偏鄉怎麼做認定,這個都要再improve。另外,剛剛委員提到的,針對過去行網4G釋照auction的時候,我們要求在營運計畫書中要載明,並不是只有道德上約束。

劉委員櫂豪:應該這樣講,是在道德與強制規範的中間。

詹主任委員婷怡:它是強制的,如果營運計畫書……

劉委員櫂豪:但沒有明確規定要做到哪裡!

詹主任委員婷怡:要提出營運計畫,而我們到時候審查時的主要標準就是看他們有沒有按照營運計畫書來執行與落實,所以這是有強制力的,已經寫明於營運計畫書裡,當然不是在法律的基礎上,可是營運計畫書就是他們的commitment,所以這一塊一定會去做。另外,我們很希望的就是,因為這些建設可能不一定會加速那個部分,所以除了前瞻基礎建設外,如果政府有其他的預算,那就可以再更加速相關的推動。

劉委員櫂豪:你講這個部分我可以接受啦!業者把對於比較偏遠或是商業上考量比較不經濟地區的建設寫在營運計畫書裡,將來得標的話,就要依照營運計畫書去執行。當然,他們寫入營運計畫書的就算是與政府契約內容的一部分,但我的意思是,政府應該再訂定一個對這個要求的最低標準,例如在不經濟地區或是人口比較稀少地區,最低標準要求他們要做到什麼程度,如果他們做的比這個最低標準高的時候,那我們在審核他們的營運計畫書或他們取得執照的相關行政措施的幫助上,就比較能加分,我的意思是這樣啦!

詹主任委員婷怡:如果是相關配套的話,我們來看看是怎麼樣……

劉委員櫂豪:我們要未雨綢繆來做這件事情,因為電信管理如果只以市場機制作為唯一考量的話,可以想見那更會形成一種區域上的落差跟不公平。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不應該只有這樣。

劉委員櫂豪:就像我們現在講的交通有兩種,一種是有形看得到的交通,例如馬路、鐵路、航空,而電信是現代的無形交通,其實它也是最有可能做到區域均衡發展的,因為我們現在所看到有形的馬路或鐵路的投資成本可能非常高,而這種無形交通的成本是會比較低的,而且對政府來講,這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所以本席要求主委要未雨綢繆的去落實這件事情。

詹主任委員婷怡:相關的配套我們一定會……

劉委員櫂豪:當然,現在已經有一些相關法律或行政上的規定與措施,應該要嚴格執行的還是要繼續執行。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

劉委員櫂豪:第二,電信業本身彼此有競爭的關係,各家業者都會裝設基地台,但一般民眾不喜歡住家附近裝設基地台,如果每間不同公司都去設置基地台的話,除了土地取得不方便外,對民眾造成的影響也非常大,特別是在台東這種地廣且人比較少的地方,請問主委,在行政上有沒有相關措施去鼓勵業者共構?

詹主任委員婷怡:有,我們有幾個措施可以去處理這個事情,第一個當然是鼓勵共站、共構,第二個就是政府必須優先釋放出公有土地來做這個事情。我舉最近幾個例子,比如說武陵農場那邊也是共站、共構,原來那裡只有一家業者,後來就是鼓勵共站、共構,現在所有業者就是在那邊大家一起做一個這樣的……

劉委員櫂豪:NCC在這部分一定要扮演比較積極的角色,因為通訊是大家都需要的,但坦白說,基地台不受歡迎也是可以想像的,所以我們要儘量將它對環境及居住環境的衝擊降到最低,鼓勵不同業者之間可以共站、共構,降低損失。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甚至是防救災的功能。

劉委員櫂豪:防救災的部分大家也可以一起使用。謝謝。

詹主任委員婷怡:謝謝委員。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你有沒有看昨天、前天臉書的創辦人Mark Zuckerberg在國會的聽證會?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時間看全程,但是我完全……

許委員毓仁:但是你瞭解這個內容?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都知道。

許委員毓仁:請問一下,NCC是主管網路相關業務的重要單位、主責單位,在臺灣如果有相關類似的個資外洩、甚至於是被利用的狀況,NCC有辦法掌握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非常感謝委員這個問題,我藉這個機會來做個說明,但做這個說明不代表要推事情或幹什麼,我也很希望行政院能有更好的機制來處理這件事情。我剛剛有一張圖說得非常清楚,網路從最底層的基礎,然後到邏輯層,再到最上面,當然是各式各樣的應用服務,所以各部會其實都應該要一起進來,不要認為網路跟他們無關。所以在這裡面,其實網路到目前為止是比較像共管,就像在美國,美國FCC也不是網路的主管機關,而是在商務部,如果我們的NCC是比照FCC成立的話,所以這個我必須要先聲明,但是NCC……

許委員毓仁: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只是希望知道NCC的態度,我現在問的是這件事情在臺灣發生的話,臺灣的主管機關該怎麼處理?主委,Cambridge Analytica盜用了多少個人的資料,你們這邊有掌握嗎?大概有8,000多萬筆吧?

詹主任委員婷怡:那是經過調查說洩漏出去的。

許委員毓仁:臉書是全球的平台,就你所知,你覺得這個部分有沒有影響到臺灣?

詹主任委員婷怡:一定有臺灣的民眾……

許委員毓仁:有影響到臺灣,臺灣user的資料有被盜用?

詹主任委員婷怡:委員,我可不可以再講一下個資的部分,目前臺灣的個資是這樣的,臺灣有一部個資法,個資法是法務部訂定的,法務部代表今天也有列席,它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訂定自己的子法……

許委員毓仁:我理解,主委,我不是要在這裡跟你討論法條,我要講的是,對於這個事情,我們政府的態度到底是什麼?目前歐盟的GDPR你也知道,到底我們有沒有辦法去理解所有在外面散布的資料上,我們對於它管理的態度還有作法是什麼?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只能說NCC所主管的電信跟廣電的產業,我可以很負責的說NCC怎麼做。針對個資法,我們有訂定一個相關子法,這個子法的對象只有電信業者與廣電,因為我是他們的主管機關。至於剛提到的這些可能各該有主管機關,可是我們有去作經驗分享,我們針對現在所主管的部分,通過了哪些資安與個資,例如ISO-27001等等。至於說回應APEC的CBPR或是歐盟的GDPR,這個是現在行政院裡面跨部會必須要去爭取加入,或者說怎麼樣去做適足性的認定。有關這個部分,我會協助相關部會來……

許委員毓仁:對於這件事情,我希望相關的主管機關可以多注意,就像你所說的,劍橋資料公司所洩漏的8,000多萬筆資料,可能有一些是臺灣user的資料,對於這個部分,我們應該怎麼去管理?還是說對於這些漏洞,目前我們其實是沒有法可以管的?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有,我向委員說明,我相信委員對網路生態非常瞭解,我自己處理科技法律這麼多年,這件事情現在的發展,其實跟我的預測是一樣的,也就是說,接下來就是my data跟data ownership及同意,所以我認為這件事情應該是要求所有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就它的隱私跟個資保護政策是什麼做資訊的充分揭露,如果說有違反這個目的以外的利用……

許委員毓仁:我理解,我只是想做個原則性的宣示,我理解NCC沒有辦法管所有在網路上的行為,網路上所有的行為,包括在上面的一些言論或什麼,其實是非常複雜的。我只是說NCC在面對網路生態上,應該要從大方向上去看這些事情的發生,並且去面對,將來資安或是所有social media上面data的問題,以及中心化的問題、去中心化的這些可能性,其實都是要面對的,所以不能夠說因為它所衝擊的層面很廣,我們就沒有辦法去管它。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現在是這樣,NCC一定會做到……

許委員毓仁:現在我想要問一下與這個法案相關的議題,有些業者比較擔心的是,目前這個版本第五十九條規定,如果電信事業經由主管機關核准,可以將得標頻率分給其他業者使用,這樣是不是會有惡意囤積且哄抬價格的可能性?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想這個制度的設計應該不至於會發生這個狀況,因為我們會做相關的審查跟處理。

許委員毓仁:就公平競爭的考量,我剛剛說的那個情況是不是會發生?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在相關的子法裡面會去處理。

許委員毓仁:你們會去處理這一塊?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

許委員毓仁:子法什麼時候送進來?

詹主任委員婷怡:母法通過之後,馬上就會訂定。

許委員毓仁:所以你們已經有……

詹主任委員婷怡:有。

許委員毓仁:因為時間的關係,之後進行逐條討論時,我再把相關疑慮提出來,謝謝。

詹主任委員婷怡: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孔委員文吉、蔡委員易餘及陳委員歐珀均不在場。

請陳委員明文發言。

陳委員明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媒體的報導,昨天臉書公司的執行長在美國國會所舉辦的公聽會上,針對臉書未能夠善盡保護用戶的隱私權利,公開表示道歉。臉書甚至還有可能會被裁罰,未來用戶如果集體提出訴訟,賠款金額可能將高達7.1兆美元,這是一個天價,折合台幣200多兆元,未來臉書一案如果判決定讞,可能會成為個資保護的重大里程碑。今天我們要審查電信管理法,大家關心的是電信業者對於消費者個人資料的保護,所以我們當然不希望看到類似臉書公司的情況發生。NCC對於臺灣電信業者如果發生類似臉書公司大量洩漏個資的情況,有沒有什麼處罰的手段?還是要等待法院正式判決以後才能夠處理嗎?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電信業者及廣電業者,NCC現在都有全面做處理,我們針對個資法有訂定一個子法,這個子法的名稱很長,就是什麼、什麼的處理辦法,它是NCC針對目前所主管的電信業者、廣電業者,應該要有的個資規範。關於個資的規範,我可以跟委員做舉例,例如現在電信業者應該都有通過ISO-27001的個資規範,至於廣電業者的部分,過去坦白說……

陳委員明文:有法源?

詹主任委員婷怡:有。

陳委員明文:有法源可以做裁罰?

詹主任委員婷怡:有,就電信業者的部分,但沒有包括臉書,因為它是資訊服務業。

陳委員明文:另外,現在很多電信業者基本上都是由大財團所成立的,我想這一點主委應該也很清楚,而這些大財團旗下都有一些子公司,不光是一家電信公司而已,他們的旗下可能有保險公司、百貨公司、銀行、健檢公司等各種不同性質的公司,所以民眾在辦理電信合約時,常被要求要簽訂授權條款,將自己的個資提供給電信財團底下的公司取得、使用,你覺得這樣做合理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其實這在個資法的母法裡面就有規範了,不同的主體,即使是在同一集團之間,原則上是不可以的,例如金控與保險,必須獲得當事人的同意才可以使用。

陳委員明文:沒錯。

詹主任委員婷怡:所以我們一定依照母法去規範。

陳委員明文:可是民眾明明只是去申請門號,卻被要求要提供個資給業者的關係企業、子公司使用,這樣做合理嗎?我覺得這種作法對消費者來說是非常不合理的,畢竟消費者只是去申請電信門號服務,為何要將個資提供給百貨公司、保險公司使用?本席認為個資是屬於消費者個人的資產,基本上,消費者去辦理門號,其個資應該是只有提供給電信公司使用,不應該提供給企業集團轄下的其他子公司使用,這部分NCC能不能進行管制?

詹主任委員婷怡:其實我們在營業規章裡面都有根據母法去做相關的規範,至於業者是不是透過消費者同意的程序去取得,這部分我會去瞭解,但我們一定會遵守現在母法的規定去做這件事情。

陳委員明文:現在這件事情是正在發生中,難道你們都不知道嗎?本席所舉的例子,難道你們都不知道嗎?沒有在掌握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都是按照營業規章辦理,除非營業規章裡面本來就有同意的狀況。

陳委員明文:我覺得這種作法是不合理的,希望NCC能夠去進行管制,好不好?

詹主任委員婷怡:好。

陳委員明文:另外,電信業者在臺灣算是一個特許行業,除了必須履行很多的法定義務外,任何一張SIM卡的發放都必須落實雙證件的查核,以免這些SIM卡淪為犯罪的工具。不過現在隨著5G技術的發展,已經到了萬物都聯網的時代,包括穿戴裝置、物聯網裝置、車聯網裝置,這些設備都具備連接網路的能力,本席今天要舉汽車的例子請教主委,如果是從德國進口進來的汽車,無論是賓士或BMW,車上都會內建SIM卡,這些SIM卡基本上都是使用德國的電信設施,但這些SIM卡進入臺灣之後,就會透過漫遊的方式連接臺灣的網路,如果NCC對於這些物對物的聯網裝置放任不管的話,這些裝置就永遠都透過國外電信業者的SIM卡來連接臺灣的網路、進行漫遊,這樣很容易出現一些狀況,例如臺灣的電信頻譜資源有限,所以他們就會占據我們的電信資源,我覺得這樣是不太妥當的。

另外,外國的電信業者在我國並沒有辦理任何的營業登記,根本不需要符合臺灣的各項法規規範,這樣對我們來講,在政府管控方面的風險是非常大的,一旦發生消費者的爭議,消費者將會求助無門,所以我覺得類似這樣的物對物聯網裝置,NCC到底是在管理什麼?你覺得需不需要管理?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絕對不會處於不管理的狀態,現在物聯網是NCC非常重視的事情,而物聯網要怎樣才會動,當然是我們給予它頻段與號碼,所以針對物聯網我們有「040」,這和一般人打電話不一樣,不過仍是屬於號碼的管理,這也是電信管理法未來針對頻段與號碼會加強管理的部分。

陳委員明文:號碼是國內還是國外?

詹主任委員婷怡:國內啊!

陳委員明文:可是我現在講的這些SIM卡都是國外進來的啊!

詹主任委員婷怡:但是它要能夠run得起來,一定只有兩種方式,一是漫遊,而漫遊一定要跟國內的業者合作透過漫遊的機制去運行。

陳委員明文:沒錯。

詹主任委員婷怡:另外一種則是e-SIM卡,透過OTA……

陳委員明文:我剛才也特別提到,如果是透過漫遊的方式,等於他們到臺灣來不需要辦理任何營業登記,也不需要符合臺灣的各項法令規定。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就是透過漫遊的機制,例如我們的電信業者跟它合作,然後我們的電信業者會對它有一些要求,這個機制只能這樣管理才有辦法聯上,因為不可能全部都是我們的業者到國外去做這件事,這是不太可能的。另外,針對IoT的部分,e-SIM另外也有合作的機制,都是透過我們對電信業者的要求,無論是電信業者跟它合作的對象,或漫遊的對象,裡面都會有針對資安、通訊監察的要求,這些都會在。

陳委員明文:像新加坡的電信主管機關資訊通訊發展管理局,就規定物對物的聯網裝置只能使用新加坡本國業者的SIM卡,如果使用外國電信業者的SIM卡,一律無法在新加坡註冊。既然新加坡有這種作法,我想臺灣也應該採取這種方式去做管理,這樣才不會造成我們有限的電信資源、頻譜都被他們占去了,我覺得這樣是不好的,所以今天特別向主委提出來,好不好?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謝謝委員。不過無論如何,他們一定會跟本地的業者合作,所以這裡面一定會有規管的法令必須要遵守。

陳委員明文:另外,許多人每天都會透過網路去觀看影視或聽音樂,關於臺灣人比較常在使用的OTT或Google甚至Line TV等等,因為OTT提供的平台已經吸引不少人去使用,本席一直在思考,這些在臺灣境內提供與傳統電信業者一樣的通訊、影視、音樂服務的業者,難道都不需要受到法律的管制嗎?因為像大陸的影片都是透過這些平台進入臺灣,可是臺灣的影片想要打入大陸市場卻會受到很多限制,讓人覺得我們這邊似乎都沒有在管制,可是對岸卻管制得非常嚴重,面對這種情況,NCC似乎都是放任不管,你不覺得這是一個很大的漏洞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謝謝委員,跟OTT有關的全世界大部分國家,都不是用發照的方式來管,也就是說它是不用拿執照的方式,但不代表它在上面做的東西違反法令時不需要被規範,這個一定要先講清楚。即它不需要拿執照,但如果播放內容有侵權或是什麼,法律一樣有規範。

至於我們跟中國之間的不平衡或者是什麼,這個可能要透過一些談判或者文化部這邊有什麼主張。就OTT本身而言,因為OTT非常廣義,電子商務、Messenger等這些都包括在內,所以目前為止,它不是用發照的方式來管,可是它的行為是必須要被……

陳委員明文:主委,時間的關係,我特別提出OTT是不是要納管的問題,現在臺灣OTT有一個戰局行程,現在線上的語音、YouTube、Line TV等都很容易,在網路就可以看到。事實上,這對f臺灣來講是一個大漏洞,我們應該要進行最後管制,要不然對我們的影視業者不是很公平。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很希望有線電視鬆綁。

陳委員明文:對,數位通訊傳播法在這個會期列為優先法案,我們是不是也要把OTT納入管理,這一點我希望主委能夠好好地檢討一下,好不好?謝謝。

主席:登記質詢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另作以下處理:林委員德福及葉委員宜津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委員林德福書面意見:

問題一、

據了解最快2020年會有5G頻譜招標,依照「電信管理法草案」規劃,新頻譜得標業者未來可像土地及房地產一樣,開放買賣交易、出租或共用。

請問NCC主委,首先,頻譜交易、出租會不會讓本來整併好的頻譜又變得破碎?

其次,修法後有沒有可能會出現頻譜包租公或企業,只專做頻譜出租業務來收租獲利?

針對只出租、出售頻譜,而沒有提供電信服務的業者,政府是站在鼓勵的立場還是反對的立場?

問題二、

4G頻譜第三波執照釋出後,NCC之前審查通過「中華電信」變更「行動寬頻業務事業計畫書」,將規劃在偏遠地區加強基地臺建設,預計至民國111年偏遠地區電波人口涵蓋率將達96.02%。

請問NCC主委,未來新法通過後,「原頻譜得標業者」本來在「事業計畫書」,所承諾增加「偏遠地區基地台」和「人口覆蓋率」的目標是否會有所改變?

問題三、

依照「電信管理法草案」第八條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緊急通信,「電信事業」應優先處理。

美國與日本針對導彈威脅,已提供民眾手機「導彈警報」通知。

今年萬安41號防空演習,最快5月29日於中部地區舉行,北部地區則於6月5日舉行。

目前地震警報手機訊息已建立,請問NCC主委,電視與手機何時能提供民眾飛彈預警通知?

問題四、

最新中華電信董事長呂學錦,發表『管或不管?想像電信管理法草案的新世界』文章,談到他對「電信管理法草案」的看法,他認為,依本法規定,「企業專屬網路」如果不跟其他網路連接,自訂規格、自成「獨立網路」,就可以不必登記。他擔心會不會有國安問題?

此外,電信管理法草案只要求「公眾電信網路」辦理「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一般企業的資安,不在政府關注範圍內。他擔心是否會形成資安漏洞?

請問NCC主委,對於電信前輩提出的建言,NCC是否都有了解研究過?

委員葉宜津書面意見:

Q1:(頻率使用費問題)

依據國際慣例,無線頻譜中1GB以下的低頻頻譜價值性比高頻來的高,但國內標售4G頻譜情形卻反向顛倒,高頻比低頻的標金來的貴,舉例來說:第一次4G頻譜標售時,台灣大哥大標1800MHz的15MB的標金為185.25億,台灣大哥大700MHz的15MB標金為104.85億,同時NCC的行動通信頻率使用費計算基準表也註明低頻需付比較高的頻率使用費。(1G以下付費系數為1;1G~2.2G的系數為0.9;2.2G以上為0.8)綜上NCC之前已經將低頻的頻譜低價售出,為了維護全民權益,是否應該對低頻的頻譜嚴格落實較高的頻率使用費?還是利用文字清楚記載入電信管理法中,請主委回應相關問題?

Q2:(OTT的問題)

本席認為避免因為OTT疏於管制,造成國安、資安、治安、消費者權益中產生漏洞,OTT應該納入基本管理,共同對我國國家安全、資訊安全、刑事犯罪偵查擔負責任,並賦予於維護兒少福利、智慧財產權等法律上提供協助之義務。同時因為網路無國界之特性,OTT業者即使在我國境內提供與通訊傳播業者相同之通訊、影視與音樂等具有高度替代性服務,卻全無須受到管制。然而在透過該等不受管控之OTT平台所產生之重大社會與治安問題一再出現下,若無有效加以管制,無異將成為我國之國安、治安、資安重大漏洞,恐將會不斷有戕害兒少、消費者權益之事件發生。請NCC說明對OTT管制是否有完整的計畫?

Q3:(管制OTT的法源依據)

依據數位通訊傳播法第五條之規定:我國基於國家安全、資訊安全及社會治安之維護,以及保障消費者與著作人權益等社會公益角度下,該法規命令可要求在我國境內提供數位通訊傳播服務之業者(包含OTT業者)均應擔負適當之法律配合義務與責任外,政府亦應定期針對執行情形檢討調整,俾確保相關管理作為及規劃符合時宜而具有成效。請問NCC說明對此條文的實際執行情況是否有所作為?

委員陳歐珀書面意見:

20180412交通委員會: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電信管理法草案」。二、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等2案。(本日進行合併詢答)

一、為因應數位匯流並鼓勵創新,本委員會今天安排審查行政院日前拍板通過的「電信管理法」草案,主要將電信業的管制模式從現行的許可制改為登記制;這樣的鬆綁,將有助台灣的電信自由化。但是在自由化的過程中,如何兼顧不同使用族群間的平等及數位人權,是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對此,請教詹主委有何看法?就如目前電信採特許制與登記制兩種管制方式進行,其中特許制又要負擔更多的義務,例如普及偏鄉網路就是特許制的附加義務。而未來全面改成登記制之後,或許都會區的影響不大,但是偏鄉的網路建設會不會因此受到胃,可能存有疑慮?NCC是否有注意到?未來管理會有甚麼樣周延的配套措施來避免「數位落差」?而兼顧到偏鄉權益,也請主委說明。

二、台灣自1996年電信自由化以來,外界認知電信事業獲利豐厚,多少企業希望參與經營電信事業。過去,在特許執照規範下不甚容易;如今,在新法鬆綁環境下,只要登記就可以成為電信事業經營者,基至可以不用登記。依本法,企業專網如果不跟其他網路連接,自訂規格、自成「孤網」,就可以不必登記,這種企業孤網可以延伸到國外,似乎沒有限制!會不會有國安問題?NCC對此有否研擬相關對策?畢竟影響國安茲事體大!又本法特別重視資安,但只要求公眾電信網路辦理,因為總說明寫著:「對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及電信服務之提供均訂有防護義務,包含採用符合國家安全考量及資通安全標準之電信設備、指定建置執行通訊監察之設備、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及界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範圍等,以確保國家安全、資通安全,並協力治安之維護。」換言之,本法職安的要求不及於非公眾電信網路?前述假想的企業孤網就不在本法要求的資安規範之內。那麼,它是否形成資安漏洞?尤有甚者,依據目前制定中的《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需承擔資安責任之企業只有「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及「公營事業」,而「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係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因此,一般企業的資安,不在政府關注範圍內。請教詹主委,身為電信主管機關的NCC,該如何扮演稱職的角色,而免於前述之疏漏?本席認為,如此不管的結果,真能掌握並促進數位經濟蓬勃發展嗎?管與不管間,的確千萬難!建議主委慎思量,能夠有效促進數位經濟發展的未來新電信市場,長成什麼模樣,再設定管與不管間的平衡點。

三、據近日媒體報導,NCC抽驗市售取得符合硬體射頻性能等審驗證明的無線多媒體機上盒,總計抽驗14款機上盒,其中合格有3款,不合格高達11款。後續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請廠商陳述意見,視意見陳述結果,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規定辦理限期改正或廢止審驗證明。因被廢止審驗證明的機上盒屬未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若販賣或公開陳列,NCC也將依電信法處以罰鍰。此次抽驗不合格率甚高,已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雖NCC事後可依法處分,但本席要求NCC能於事前輔導或督促業者善盡注意義務,減少瑕疵品發生而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行為,盡可能做好事前防範來確保消費者權益,請教主委看法?

主席:本日會議作如下決議:「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三、本日討論事項電信管理法草案等3案,另定期進行逐條審查。四、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件,於逐條審查時進行處理。」

現在散會。

散會(12時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