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星期一)9時5分至13時7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邱委員泰源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7年3月28日(星期三)9時2分至18時35分
107年3月29日(星期四)9時2分至17時35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玉琴 吳焜裕 邱泰源 蔣萬安 陳曼麗 王育敏 陳宜民 林靜儀 許淑華 徐志榮 黃秀芳 趙天麟 陳 瑩 陳其邁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吳秉叡 陳亭妃 林德福 黃國昌 鄭天財 陳怡潔 吳志揚 黃昭順 鍾孔炤 林麗蟬 劉建國 陳賴素美 王惠美 羅明才 李彥秀 何欣純 蔡培慧 周陳秀霞 盧秀燕 蔡易餘 賴瑞隆 顏寬恒 許毓仁 洪慈庸 林淑芬
(委員列席25人)
列席官員: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署長 |
李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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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署長 |
詹順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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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
處長 |
蔡鴻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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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
處長 |
張順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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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會 |
參事兼副主任委員 |
林 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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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
政務次長 |
龔明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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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局 |
副局長 (3月28日) |
楊志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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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 (3月29日) |
游振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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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 |
組長 |
翁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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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委員會 |
科長 |
游步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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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油公司環境保護處 |
組長 |
林東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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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 |
副總經理 |
陳建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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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署水利行政組 |
組長 |
李友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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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副局長 |
施文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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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
副司長 |
劉文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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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參事 |
林豐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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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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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研究所 |
副所長 |
黃新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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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司 |
簡任技正 (3月28日上午) |
胡迪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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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3月28日下午) |
趙晉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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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 (3月29日) |
李昭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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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政司 |
簡任技正 |
盧清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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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糧食產業組 |
組長 |
林傳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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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民政司 |
簡任秘書 |
黃淑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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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社區組 |
研究員 |
林真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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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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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署 |
簡任稽核 |
張佩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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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署 |
科長 |
蔡孟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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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 |
簡任稽核 |
葉秀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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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
專門委員 |
羅莉婷 |
主 席:邱召集委員泰源
專門委員:趙弘靜
主任秘書:金允成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江文宏 科 長 葉淑婷
科 員 李懿如 科 員 高佳伶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委員王育敏程序發言後,處理臨時提案)
通過臨時提案5項:
一、今年3月14日深澳燃煤電廠擴廠環差會議審議時,對於非官方代表之環評委員提出諸多問題與質疑,例如:燃煤發電產生空污對於人體健康嚴重傷害、興建燃煤港將破壞周遭海域之生態環境、此時興建燃煤電廠將違反非核家園目標政策、2025年始運轉之深澳電廠對於臺灣電力供應之必要性、以及本案應做生態調查及人體健康影響評估以及新北市政府表明不會發燃煤許可屆時將無煤可燒等,然在開發單位並未清楚說明及提出佐證資料回應,身為主席之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在贊成與反對同票數、許多爭議尚未釐清之情況下,竟然投下贊成票導致環差案通過,引發各界及鄰近縣市地區民眾反彈跟憂慮。是本件環差審議有諸多重大瑕疵與根據最新民調顯示七成五民眾反對興建之情況下,爰要求經濟部及台電於施工前後至營運階段須做深澳電廠當地生態調查及監測。並於六個月內提供完整生態調查分析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王育敏 陳宜民 周陳秀霞
二、有鑑於環保署統計顯示2017年全台空氣品質測站紅害日數約為483天,雖較過去相比略有減少,然而台灣中南部地區能見度仍未確實改善,據專家學者研究指出,過去較常被忽略的超細懸浮微粒PM1,很可能就是影響能見度的原因。學者分析近10年科學數據發現,能見度降低之原因,PM1的貢獻比率高達7成,遠超過PM2.5 的影響程度,且PM1因為顆粒更細,遠比PM2.5 更加危險,不僅會侵入人類肺部,還可能進入血液,導致血管發炎,恐併發心血管、中風等疾病。惟環保署目前並未針對PM1之危害有積極防制措施,恐將造成國民健康遭受嚴重危害,爰要求環保署應於六個月內就PM1所產生之空污問題選定測站納入空氣品質監測站範圍,並於年底前提出能見度調查報告,以確保國人健康。
提案人: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周陳秀霞
三、有鑑於深澳燃煤電廠更新擴建環差案於民國107年3月14日通過環評,請環保署依環評結論之附帶決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對外說明2025年能源配比路徑。
提案人: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周陳秀霞
四、針對深澳電廠環評過關,引起社會大眾強烈反彈,蔡政府應傾聽民意,不可一意孤行,爰要求環保署確實完成如下四點後,深澳電廠才能動工。
1.環保署及經濟部、台電於一個月內針對環評委員所提問題,提出具體說明和回應,並向社會大眾公開。
2.環保署針對環評法之修法,半年內提出修法草案送立法院。
3.經濟部與台電於一個月內與新北市政府充分溝通,並向國人說明。
4.環保署就深澳電廠空氣污染物的擴散模式再做評估,於一個月內發包委辦案。
提案人:王育敏 蔣萬安 許淑華 陳宜民 周陳秀霞
(另有臨時提案4案,業已修正併入本項提案。)
五、有鑒於深澳燃煤電廠擴建案,依臺電公司的資料,深澳「燃煤」電廠興建後就新北市單一縣市PM2.5 增量1.933μg/m3,其餘北部縣市之增量情況未知,應辦理宜蘭、基隆、台北、新北、桃園六縣市影響範圍內居民健康之增量風險評估。爰要求台電於深澳發電廠運轉前完成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書。
提案人:許淑華 陳宜民 李彥秀 王育敏 蔣萬安 徐志榮 周陳秀霞
臨時提案2案,表決未通過:
(委員陳宜民等5人提議採記名表決,現場委員表示異議,主席裁示進行表決。經舉手表決,在場出席委員11位【含主席】,贊成者5人,反對者5人,正反同數,主席加入表決並表示反對後,贊成者少數,不通過,臨時提案爰採舉手表決方式。)
一、今年3月14日深澳燃煤電廠擴廠環差會議審議時,對於非官方代表之環評委員提出諸多問題與質疑,例如:燃煤發電產生空污對於人體健康嚴重傷害、興建燃煤港將破壞周遭海域之生態環境、此時興建燃煤電廠將違反非核家園目標政策、2025年始運轉之深澳電廠對於臺灣電力供應之必要性、以及本案應做生態調查及人體健康影響評估以及新北市政府表明不會發燃煤許可屆時將無煤可燒等,然在開發單位並未清楚說明及提出佐證資料回應,身為主席之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在贊成與反對同票數、許多爭議尚未釐清之情況下,竟然投下贊成票導致環差案通過,引發各界及鄰近縣市地區民眾反彈跟憂慮。是本件環差審議有諸多重大瑕疵與根據最新民調顯示七成五民眾反對興建之情況下,爰要求環保署「退回3月14日深澳燃煤電廠環差會議審議會議結論,本案重新召開環差會議審議」。
提案人:蔣萬安 王育敏 陳宜民 周陳秀霞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1位(含主席),贊成者5人,反對者5人,正反同數,主席加入表決並表示反對後,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二、有鑑於今(107)年3月23日,環保署針對中油「興建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環差案」,召開專家會議,釐清可能對大潭藻礁的影響與因應。專家會議中,多數學者皆指出目前中油所提藻礁生態現況資料不足,難以根據現有資料做出是否開發之判斷。據與會專家學者指出,因桃園藻礁長年來缺乏全年系統性調查,導致藻礁生態資料不足,而中油貿然興建第三天然氣接收站,極可能對桃園外海藻礁生態產生嚴重破壞。與會專家認為農委會應先完成桃園藻礁生態進行生態調查,並提出相關生態保育計畫,才能進行後續環評審查。爰要求環保署應待農委會相關生態調查與保育計畫提出後,才能繼續審查「興建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環差案」,避免現階段資料不足做出誤判,危害台灣重要生態環境。
提案人: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周陳秀霞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1位(含主席),贊成者5人,反對者5人,正反同數,主席加入表決並表示反對後,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
(二)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3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七)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九)委員陳宜民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委員陳曼麗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一)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二)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三)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四)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五)委員吳焜裕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六)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七)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八)委員劉世芳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九)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委員陳歐珀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一)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二)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三)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五)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六)委員趙天麟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七)委員洪宗熠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八)委員賴瑞隆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九)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委員林德福等24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一)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二)委員邱泰源等2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三)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四)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五)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六)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七)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八)委員洪慈庸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九)委員陳曼麗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委員蔣乃辛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一)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及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二)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及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三)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四)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五)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六)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七)委員林淑芬等2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八)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二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九)委員王惠美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十)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十一)委員陳曼麗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
(五十二)委員吳焜裕等20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十三)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十四)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十五)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十六)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十七)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十八)親民黨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王育敏1人說明提案旨趣)
決議: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等58案,擇期繼續審查,下次審查會議自第31條以後條文及保留條文進行討論。
二、本次會議審查情形,詳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章名及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二、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一)第三條:第11款修正如下:
「控制技術:指固定污染源為減少空氣污染物所採取之污染減量技術,主要類別如下:
(一)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指考量能源、環境、經濟之衝擊後,污染源應採取之已商業化並可行污染排放最大減量技術。
(二)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指考量能源、環境、經濟、健康等衝擊後,並依據科學方法,污染源應採取之減少污染物排放至最低排放率之技術。」
(二)第五條:第3項末句「每五年」修正為「每四年」。
(三)第十三條:增加第2項:「前項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第二十二條:
1.第1項首句「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中,「經」字修正為「符合」二字。
2.第1項末句後,新增「,並公開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網站」等字。
三、保留:法案名稱及條文計13條(第1、6、7、8、9、10、12、14、17、18、24、28及30條)。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
(二)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3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七)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九)委員陳宜民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委員陳曼麗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一)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二)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三)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四)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五)委員吳焜裕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六)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七)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八)委員劉世芳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九)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委員陳歐珀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一)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二)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三)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五)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六)委員趙天麟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七)委員洪宗熠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八)委員賴瑞隆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九)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委員林德福等24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一)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二)委員邱泰源等2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三)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四)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五)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六)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七)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八)委員洪慈庸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九)委員陳曼麗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委員蔣乃辛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一)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及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二)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及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三)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四)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五)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六)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七)委員林淑芬等2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八)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二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九)委員王惠美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十)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十一)委員陳曼麗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
(五十二)委員吳焜裕等20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十三)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十四)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十五)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十六)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十七)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十八)親民黨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十九)委員徐志榮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9案。
主席:本次會議為三天一次會,今日與週三之議程為: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等59案。我們按照上次審議的進度繼續進行,上次只要是國民黨有提案的部分基本上我們都保留,但是今天國民黨的版本還沒有進來,星期三應該會進來,上次審到第三十條,所以我們今天從第三十一條開始審查到底後就休息,希望星期三國民黨的版本可以進來,我們就可以再逐條討論比較有爭議的條文。
這幾天我也看了一下,其實大家對第三十一條以後的條文都還滿有共識的,但是我們還是要審過一遍。另外,今日12點半到1點半休息1個小時,我們從第三十一條開始審查到底,只要國民黨有提版本,基本上我們就不做決議,等星期三國民黨的版本進來後我們再重頭進行一遍。
現在請提案人徐委員志榮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
請宣讀委員徐志榮等16人提案條文內容,新提案的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
委員徐志榮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
第十四條 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並得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及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
前項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緊急防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前條空氣污染防制費除營建工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中央主管機關由固定污染源所收款項,應以百分之六十比例將其撥交該固定污染源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移動污染源所收款項,應以百分之五十比例將其撥交該油燃料銷售地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計畫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佳或未依第十八條規定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減撥交之款項。
前項收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空氣品質現況、污染源、污染物、油(燃)料種類及污染防制成本定之。
前項費率施行滿一年後,得定期由總量管制區內之地方主管機關考量該管制區環境空氣品質狀況,依前項費率增減百分之三十範圍內,提出建議收費費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並公告之。
委員蔣萬安等修正動議:
第三十五條 公私場所應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燃料使用許可證及依本法申報之資料,與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證號資料及固定污染源之主要污染物名稱、特徵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監測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防制污染設施之建設及運行情形、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及突發事故之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但涉及國防機密或經公私場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工商機密者,不在此限。
各級主管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公私場所、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核、處分之個別及統計資訊。
前二項資訊公開方式及工商機密審查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委員黃秀芳等修正動議:
第 七 條 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規定擬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並應每五年檢討修正。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擬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空氣污染物流通性質,會同鄰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劉建國
主席:環保署有準備一份各項提案與修正動議對照簡表,請各位委員參考。
現在繼續進行逐條討論,進行第三十一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一條相對較為單純,是有關我們參加蒙特婁議定書中所需要管制的一些空氣污染物質,原來行政院的版本是「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或限制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易致空氣污染物質」,有爭議的部分是,有委員提案將「得」改為「應」。雖然我們一定是遵照國際公約的指示,但是我們可否做到那個地步?第一階段是沒問題,但是第二階段我們能不能做到,還是稍微有一些出入。由於我們不是簽約國,那麼我們到底要做什麼地步?因此,我們建議保持「得」字比較有彈性,希望我們可以做到,如果做不到的話也沒有那麼強制性,所以我們建議還是依照行政院版,用「得」即可。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三十二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大家對第三十二條都沒有什麼意見,有一些意見我們已經納入行政院版的條文中,因為第三十二條是規定在污染防制區裡不得有下列行為,屬於行為法的要件,也行之有年,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三十三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三條有一些爭議需要處理,原條文的規定是,當一家工廠發生火災時,工廠必須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一小時內通知當地相關機關,且應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及採取因應措施。
委員建議能多通報一些機關,希望我們加上授權的立法要旨,所以我們跟委員溝通後,稍微做了一些修正,將第三十三條增列第三項:「公私場所應擬訂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增列第四項:「前項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其應記載之內容及執行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如果大家同意的話,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三十三條我有提修正動議,環保署也有跟我們辦公室溝通過。現行第三十三條基本上是兩個層次,第一,對於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如果發生突發事故,如管線破裂或是火災等等,產生一些高污染毒物或嚴重的氣體外洩情形,這些公私場所的負責人必須於一小時內採取應變措施,且有緊急通報的義務。就這一個層次而言,我認為必須要求這些工廠或是負責人擬訂相關應變計畫。過去有很多的例子,當這些場所的負責人或是工作人員面對突發狀況時,他們不知道怎麼處理,因為他們事先沒有任何的計畫,甚至在擬訂計畫之後,我們必須要求他們不斷地演練。如此,當突發狀況發生時,他們能有一套SOP標準作業流程或是知道怎麼處理,這才是這條條文真正想要解決的問題。
現在環保署的條文只是要求擬訂應變計畫,在子法訂定計畫應記載的內容,要求這些公私場所的負責人照著標準擬訂,但是我希望每一年能夠定期檢討應變計畫。由於很多突發狀況的發生是他們事先沒辦法預見,不知道如何處理,所以我的修正動議是要求這些公私場所的負責人擬訂計畫,而且必須每年檢討。我們可以參照國外的例子,或是周邊國家可能面對的突發狀況,這些也必須反映在公私場所擬訂的應變計畫裡面。因此,除了擬訂計畫之外,還必須定期檢討,這是第一個層次。
第二個層次是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當這些負責人通知縣市政府以後,縣市政府有責任採取必要的措施,並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這一項是環保署這一次新修訂增加的條文。我認為應該比照現在發生地震時,大家的手機都會收到通報,也就是透過行動寬頻,甚至是透過有線電視播放的方式緊急通報,告訴民眾現在當地有某一個工廠發生突發事故、氣體外洩,讓民眾能在第一時間知道發生這樣的事情。
例如2015年在苗栗頭份的恆誼化工廠就發生三氧化硫外洩事件,造成2名亞太創意技術學院運動休閒系的女學生因肺部受損,致使運動專長生涯中斷,甚至使他們無法享受運動的樂趣。當時就是因為恆誼化工廠的硫酸管線老舊需要更換,但是負責人沒有注意應注意的相關事項,使用破損的蒸氣管線,導致蒸氣外洩,大量白色煙霧不斷冒出,隨著風勢飄散,共造成12個里、三萬多戶受影響,並有11人聞到這些氣體後感到極度不舒服,出現咳嗽、呼吸道刺痛等等症狀。當時這2位女同學就在學校附近,因這件事情造成他們肺部永久性受損,最後被迫只能在幕後擔任教練的工作,沒辦法到第一線競賽。
這個例子告訴我們,第一時間緊急通報非常重要,現在科技發達,地震發生時,我們可以透過行動寬頻,甚至透過有線電視在第一時間告訴民眾當地發生這樣的事情,讓民眾可以選擇各種應變方式,也許是趕快逃離現場,也許是待在室內等等。如果沒有緊急通報的機制,就會發生像2015年苗栗這樣的憾事。
今天第三十三條修訂後的條文環保署已經有納入我們幾位委員修正動議的精神,但是我認為第一項擬訂的應變計畫應該定期檢討;第二項課以地方政府通報義務,應該結合最新的科技,如果地震來的時候可以處理,當空氣污染發生突發事故時,應該也可以比照辦理。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緊急應變措施計畫的內容涵蓋較廣,原本我們是希望在授權立法中詳定,因為我們會將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和開發許可證綁在一起,只要場所的開發內容有變更,尤其是有運作毒化物的話,緊急應變措施也要隨之改變。除此之外,現在氯化物的部分已經跟毒化物和災防法綁在一起,所以通報的部分我們會做,但是還是要考慮可以做到哪些通報,因為如果是以簡訊通知的話,一封簡訊3元,究竟能夠通知多少民眾,我們還要與業者溝通。
蔣委員萬安:你講到經費的問題,但這不是指任何事情都要通知,而是指發生突發狀況的時候,其實發生的機率可能不高,且現行有線電視廣播法第四十條就有相關的規範,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可以做,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剛才提到擬訂應變計畫的時候是不是可以定期做檢討?否則公私場所可能訂出一個計畫符合子法所定的標準以後就放在那邊,當實際發生狀況時,如果他們從來沒有操演過,也不知道應如何解決、處理。若是未來需定期檢討,也可以看出他們有沒有按照標準作業流程進行事先的演練。我認為這個部分在修法時應該一併通盤考量,而不是立法之後在實務面沒辦法執行,甚至沒有辦法達到我們立法的目的。
主席:蔣委員,我們是不是再多聽一些委員的意見?如果你要再上來進行第二輪發言也可以。
蔣委員萬安:好。
主席:請吳委員焜裕發言。
吳委員焜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一條很有趣,因為它涉及了很多局處,我想空保處處長不好意思回答,就由我來回答。因為我們修訂的是空污法,在空保處列定的空氣污染物範圍內,才屬於空保處所管,蔣委員剛剛說的範圍很大,其實很多是屬於化學局所管,所以是要在化學物質管理法裡修訂的,很多項目沒有列為空氣污染物就不屬於這個法令管理,那些是毒災或化學災害。所以,兩部法令要分清楚,目前這個法令管的是空氣污染物或有害空氣污染物,在這個定義範圍裡的項目才屬於空保處所管,我們今天修的法是要管理這些化學物質,但是毒災是另屬於化學局的化學物質管理法,或是由以前的毒災應變法處理。
關於化學物質管理法的修訂,法案已經進來了,我們當然要跟得上美國的潮流:Community Right-to-Know,也就是化學工廠要使用有害物質時,要向當地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進行登錄,經過風險評估後決定當地居民是否要疏散,像蔣委員說的緊急排放物質會影響到附近居民健康,那種情形就要進行疏散,那些緊急應變措施都在化學局,是化學物質管理法要規範的,不屬於空氣污染防制法規範的範圍,除非這項物質已經列在未來空污法要列管的有害空氣污染物範圍內,我們才會在這次修法納入管理。這兩部法令要分清楚,未來化學物質管理法,我們當然要嚴格規範這方面的作為,但是要像地震的通知方式可能會比較慢,因為要到防災中心再送出來,可能在緊急應變上的速度會比較慢,其實應該由地方政府儘快發布、解決、疏散。所以,有些人對於兩部法律可能有混淆,我們要把它們分清楚,謝謝。
主席:請教吳委員,如果空污是傷害身體的應該如何分別?
吳委員焜裕:我想大家有點混淆,就是在現在要修的這部法裡,如果空保處把它列為有害空氣污染物,它是有害空氣污染物就屬於空污法所管,但是有化學物質很多,大部分的化學物質是屬於化學局所管,就是化學災害和化學物質了。
主席:委員都發言完畢後再由權責機關進行說明,再做第二輪的討論都沒關係,一定讓大家充分發表意見。
請陳委員曼麗發言。請大家儘量簡短、說明重點。
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三十三條,目前環保署修改的版本已把很多委員的提案內容融入,我們過去的法規裡並沒有規定要事先研擬應變措施計畫,但是我們這一次就把應變措施計畫明定進去了,而且也看出了縣市政府的責任,包括核定,還有真的發生污染時,開始得以勒令停止操作,並且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
有關這個部分,我們過去常常會看到很多民眾在網路上傳達訊息,譬如他們在高速公路行駛時發現冒了一大串黑煙,好像大多是由民眾在網路上發布這樣的訊息,不是由地方政府來發布,這是我目前為止看到比較完整的法條內容,謝謝。
主席:請環保署詹副署長說明。
詹副署長順貴:主席、各位委員。綜合剛剛蔣萬安委員和吳焜裕委員的意見,我們做以下建議,第一,在第三十三條新增的第三項裡,我們把文字寫為「公私場所應擬定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並定期檢討,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但是頻率的部分,請容我們在第四項授權的子法裡訂定。
如剛剛吳委員所提的,我們還是要區分空氣污染物和毒性化學物質的防災,跟各位報告,環保署的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作業辦法。其實已經有相關規定,譬如在第三條規定要無預警做測試、整體演練,第六條也規定這些應變辦法每兩年要定期檢討一次。所以,如剛剛吳委員所說的,如果是屬於毒化災的部分,我們會在這個地方檢討是否足夠,如果不夠再來加強,這些是現在已定的空氣污染物質,我們在去年九月二十幾日已經進行有害空氣污染物的預告,預計兩年後會有第一批預告出來,如果那時候二者有重疊的部分,我們會檢討如何彙整。
針對第三十三條的部分,請問是不是可以如以上建議,在第三項加上「並定期檢討」幾個字,但是頻率的部分留在第四項授權的子法中規定,請問蔣委員,這樣可不可以?謝謝。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副署長,我想基本上是可以的,我們在加上「定期檢討」等文字,頻率和期程的部分則在子法訂定,這是當時我提出修正動議的目的。
第二個部分,關於這一次環保署新增的第二項,是課予地方政府發布警告的義務,你們今天送來的修正條文第二項說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及採取因應措施,我想請教現在的規劃是如何發布這樣的警告?因為我建議透過行動寬頻廣播、有線電視廣播等方式來立即告知周邊民眾,讓他們了解有突發事故,可能有氣體外洩等等狀況,如果沒有使用這樣的方式,依照你們現在擬定的條文是如何發布?
主席:請環保署詹副署長說明。
詹副署長順貴:主席、各位委員。以PM2.5 而言,它已經列入災防法了,我們現在正在預告,譬如這一次針對6日和7日的沙塵暴,我們有在電視上使用跑馬燈提醒民眾,但是未來如果要使用行動寬頻會涉及經費問題,我們早上晨會才在討論,我們會研究災防法及相關的地震預警方式等等,都把它們研究清楚,看看如何做更完整的預警,並瞭解它們的相關費用,請問是不是可以等我們盤點完之後再跟委員報告?
蔣委員萬安:我知道現在相關的災防法已經納入空氣品質惡化的部分,譬如PM2.5 等等,但是我們在這裡討論的是突發狀況,也就是它的嚴重程度可能是更高的,而且並不像PM 2.5是受定期監測的,而是突發的緊急狀況,就像我剛剛說的那種特殊例子。我覺得面對很緊急、很特殊的狀況時,就不應該在乎經費問題,而要透過行動寬頻等方式,就像地震來的時候一樣,這些是攸關人命的,無法用經費和預算來衡量,這是應該要做的。我也同意副署長把這樣的意見帶回去重新盤點和研擬,不管在母法或子法,我覺得應該要加進去。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真的非常謝謝大家的智慧,這條條文已經接近完整。關於蔣委員所提部分,我們在第七條可以規定每個縣(市)政府都要制定這個方案,可以在這個地方做要求,因為中央機關會要求大家訂定相關標準、原則。另外在這一條第四項,我們在訂定子法時也可以做相關要求,因為大部分緊急狀況,不管是在哪個地方,如剛剛陳曼麗委員說到的,譬如民眾突然看到冒出黑煙時,其實地方政府的反應最快,地方上的清潔隊員、民眾都會很快向環保局和相關單位通報。所以,這個部分在好幾個地方可以處理,一個是在第七條制定辦法時可以這樣要求,在這一條第四項也可以要求在子法裡規定,謝謝。
蔣委員萬安:謝謝署長,我基本上同意,你們如果真的要這樣做,在子法訂定是沒有問題的,因為現在你們的第四項文字只有針對擬定緊急應變計畫的應記載內容和執行的地方,我認為訂定緊急計畫是針對公私場所,但是現在地方政府有發布的責任,在發布警告時是如何發布的,也應該納入第四項的文字,關於地方政府如何透過相關執行方法進行發布,也可以透過子法來訂定,我認為可以透過行動寬頻等方式來發布。
李署長應元:其實讓民眾知的方法有很多,如果是非常小的範圍,可以使用村里長的廣播,就是在一個地方範圍裡,如果再多一點,緊急狀況時可能還要派車子出去繞行廣播,如果是毒化物,針對特別緊急的情況,我們在北、中、南有七個應變隊,都會同步進行通知,縣(市)政府消防局大概都會在第一時間就反應。
關於這個部分,我認為在第七條與地方政府相關的應變防制措施裡可以寫入,我們就把它註明。我們的同仁速度很快,已經有第四項的文字:第二項之惡化警告發布及通知方式、因應措施等,這些都在第四項裡處理,也就是委員所關注的事項都寫在這裡。
蔣委員萬安:我再看一下文字,希望環保署可以再去研議……
李署長應元:這個部分可以很快研議,這幾個部分都在子法裡處理,因為它經常變動,不過相關的……
蔣委員萬安:基本上,我認為署長剛剛說的村里長廣播,那是本來就要做的,但是更實際、更快速的其實就是透過手機通知,在子法裡都可以納入考量。
李署長應元:我們可以有很多方法。
蔣委員萬安:對,不要排除其他方式,因為是非常緊急、特殊的突發狀況,這是應該要做的。
李署長應元:瞭解。
主席:環保署已經提出新版本,本席覺得不錯,請大家再看一看。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剛聽到署長說這一條已經修到幾近完美,要不要再「近乎苛求」?院版的第三十三條是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質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應變措施,並於一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不對?關於一小時的部分,要不要考慮改為三十分鐘?第一,既然是緊急應變,請問一小時在思維上會不會太慢了?時間會不會拉得太長了?第二,整個通知過程裡,是由事發單位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再橫向進行通知,也就是今天地方政府接收到事發單位的通知之後,它再通知衛生局,如果學校遇到什麼問題,學校的老師必須趕快把學生從戶外帶進室內並關閉窗戶,還要等地方政府再通知衛生局、衛生局再通知教育處或轄管學校,基本上可能已經超過一個小時了。
所以,誠如剛才蔣委員所說的寬頻等等方式,現在其實人人都有手機,這件事情有一個APP就可以來處理,不應該由事發單位往上通知,主管機關再往下或是橫向通知,基本上事發單位必須在半小時之內,在它轄管的責任區裡統統通知完成才對。包含長照機構可能在第一時間無法疏散,但是它可以在第一時間把窗戶關緊,學生若在校外做運動,老師可以馬上把他們帶進教室裡並關緊窗戶,暫時避免立即受到污染的傷害,所以在這次修法中,應該要有新思維來做緊急應變。關於災防法把PM2.5 納入,是我要求、處理的,最後已經把它納入了,但是緊急應變與這樣的思維不太一樣,署長如果要把這一條修得近乎完美、幾近苛求,請問可以把一小時改成半小時嗎?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委員們對於緊急事故非常周延的考慮各方面情形,但是事發程度有大小之分,雖然這裡寫的是一小時,但是我們當然希望在五分鐘內就能處理,緊急的時候一定是這樣的,現在大家的警覺性都很高,所以包括通報方式的執行方法,我們在第四項裡做相關規定,這是非常細微的部分,有時候各項方式都可以使用,只要能達到快速的效果就可以。
劉委員建國:對,因為是很細微的,所以希望第一時間時可以通知道到所有需要被通知的單位、機關、學校、醫院、長照機構等,譬如雲林的老人家是最多的,所以相關的長照機構也是最多的。但是如果由事發單位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再往下或橫向聯繫,基本上都是緩不濟急。
李署長應元:因為每個事件的樣態不同,關於委員的關心,我們剛剛有說到會要求做類似的演練,平時就要演練事發時如何處理、通報,這些部分都可以在子法裡規定,我們現在作成會議紀錄,到時候把這些訂在裡面。
劉委員建國:所以我才要提醒署長……
李署長應元:至於三十分鐘的部分,我們再來檢視過去……
劉委員建國:這個一小時的法規可能是訂定給撥電話用手搖的時代用的,現在這個時代,哪裡還有用一小時來通知緊急應變措施的?沒有,所以既然要修法就要與時俱進。
李署長應元:我們當然希望如此,但是譬如外洩的情況很輕微的時候,要以什麼地方為開始……
劉委員建國:不是,我現在不是針對污染的大小,而是針對緊急應變通知的時間,建議把一小時改為半小時,這是一般人都能認同、接受的。再者,所謂往上、往下及橫向聯繫的責任,基本上不需由事發單位通知主管機關,通知主管機關是必然要做的,但是橫向聯繫可以由事發單位在第一時間內完成。
李署長應元:關於這件事情,因為現在社會上的假新聞非常多,譬如公司發生相關情事,在五分鐘內上報主管機關,越快上報越好,這部分沒有問題,法規是規定一小時,但是越快越好,因為事情有大小不同的樣態,所以才規定一個比較一般性的時間範圍,即為一小時,我們再來研究過去發生事故的情形,看看如何更快處理。
劉委員建國:署長,關於一小時要縮短為半小時這件事,不會有假新聞的狀況,你剛剛也有說事發單位發生事情後要通報主管機關,如果事發單位通報假新聞給主管機關,業者就不用生存了,所以不可能有假新聞。我建議事發單位必須通知主管機關,再由主管機關橫向、往下聯繫的情況,應該改由事發單位以最快速度通知這些敏感、相關機關,譬如醫院、長照機構、學校等等,不需要由環保局再通知教育局、教育局再通知學校,時間上的落差就會很大。
李署長應元:照理說環保局收到通報後,應該就要比照現在環檢警機制的作法,對於通報了哪些地方偷放物品,有一個LINE群組的通知機制,這也是一種方法,LINE群組裡有警察、環保單位,環保單位包括地方和中央的,還有檢察官及環團,所以一次有18個人一起去,一個指令就通知到所有相關單位。您所說的同步通知,我是相當支持的,但是因為它在第一時間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已經立即轉知下去,事發單位當然要進行通報,中間的程序包括確認事件真實性,這不是隨便說的。
劉委員建國:我是根據院版第三十三條「並於一小時內」的規定來說的。
李署長應元:對,你說要改為30分鐘,我就說我要看事故的樣態,我願意再來檢查一次,雖然規定是一小時內通報,但不是都要等到一小時,有的是5分鐘內就要通報,甚至一事故發生幾分鐘內就要馬上通報,我的用意是基於這樣緊急用心的狀態,原本是要讓各方面比較有寬限的時間來做這些事,否則的話時間限制越短越好,什麼樣的工廠在幾分鐘之內就要通報,在整個執法裡是否有此可能性,我將再作研議,我將看工廠發生事故的大小項作處理。
主席:請吳委員焜裕發言。
吳委員焜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黃秀芳委員覺得我應該站到另一邊來回答,但其實我們把化災跟空氣污染所造成的影響弄混了,所以我覺得空氣品質的影響,一小時如果能夠通報就已經很不容易了,因為如果化災,工廠發生工安事件馬上就可以通報,那沒有問題,但是當發生一個事件,你怎麼知道對空氣品質有影響?要不是真正測試到空氣品質或是採樣時採集到才會知道對空氣品質有所影響,不然我們用眼睛看實在看不出來,尤其是PM2.5 我們眼睛根本看不到,並不是我們可見的範圍,如果沒有經過空氣品質偵測站測到是看不到的,所以不能一看到燃燒物,或放黑煙,就認定對空氣品質一定有影響,事實上是無法這樣說的,所以我覺得於一小時之內通報就已經很不簡單,甚至一小時內可能也無法完成通報。再者,也不能任由地方隨便發報,這種東西很多都有賴模擬,當發生重大事件時,到底對空氣品質有沒有影響是需要經過模擬出來及偵測站監測出來的數據,才能證明它對空氣品質有沒有影響,不是我們用眼睛就可以看出來的,所以並不是那麼簡單,如果任由地方政府隨便請一個人來進行模擬,這樣也不一定會符合要求,所以模擬應該由中央政府經由一定的程序進行品保、品管做模擬,這樣才能確保空氣品質數據的正確性,要不然有的人隨便模擬差距很大就任意發布,這樣也會產生問題,所以空污法的修法不能跟化災的處理方式混在一起,化災可以即時很快的進行通報,但要確認對空氣品質是否有影響真的需要一段時間,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三十三條所指的「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剛才吳委員提到無法立即偵測,可是針對火力發電廠排放黑煙煙囪你們不是都有即時偵測系統嗎?在這種情況下,現在有real-time監測都可以知道情況,到底你們有沒有辦法即時偵測?如果無法即時偵測,你們現在訂於一小事內通報,請問第三十三條有罰則嗎?本席的兩個問題,一是針對現在火力發電廠若發生突發事故時,空氣污染的狀況是否可以透過real-time的測試告訴我們,第二個剛才劉建國委員提到到底是30分鐘內還是一小時,決定通報的時間當然是越快越好,但是當條文後面訂有罰則時,你前面訂出來的時間,就必須合理,對不對?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對。
陳委員宜民:如果沒有罰則的話,現在針對這部分,我們應該要好好討論,把罰則訂定出來,否則現在訂於一小時內立即通報是沒有意義的,剛才蔣委員也講到直接用APP軟體也可以直接通報。
李署長應元:當然,剛才委員的意見我們都很贊成,陳委員的意見是要訂定罰則,罰則我們是規定從10萬元到2,000萬元。
陳委員宜民:因為有罰則,所以你們訂定在什麼時間內通報就很重要,還有由定義來看時,若你有辦法能偵測到這些空氣污染物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點,因為你有辦法很快偵測到,後面你才有辦法罰他兩千萬元,藉此追溯我們真的一小時內沒有接到他的通報,所以才要罰他錢。
李署長應元:除了罰錢之外,如果致人於死,還要擔負刑責,也因為這個關係,所以才會這樣訂定,但雖然訂為一小時內,但是如果能於5分鐘內通報,就不得拖到10分鐘……
陳委員宜民:當然是這樣。
李署長應元:這個態度,在我們演練時,我們會作這樣的要求。
陳委員宜民:所以劉委員的意見就是應該要越快越好。
李署長應元:委員的用意,我們都了解。
陳委員宜民:但是這也與你們的監測系統有關係。
李署長應元:當然。
陳委員宜民:將來遇有突發事故,你要去罰他,總是要有證據。因為突發事故是慢慢發生的,一開始可能是漏氣,後來爆發出來到最後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哪什麼時候是條文所規定的「大量排放」?那應該是你監測到的空氣品質污染物突然大量升高,對嗎?
李署長應元:跟委員報告,我們所有的大煙囪都裝有CEMS……
陳委員宜民:我記得我上次質詢時,如果像在大潭電廠你要設置一座大煙囪,一定都會設置一個偵測器掛在煙囪上面。
李署長應元:都一樣,空氣排放物的連續監測系統real-time監測,每一分鐘都有資料,包括林口發電廠現在每分鐘地方環保局、環保署兩邊都有資料。
陳委員宜民:這就是我上次質詢時要求你們做的real-time監測嘛!
李署長應元:而且上網,全國民眾都可以看得到。
陳委員宜民:連越南都有辦法每5分鐘偵測一次,我們現在是每1分鐘一次。
李署長應元:我們一樣,我們是每分鐘每秒real-time。
陳委員宜民:對。
李署長應元:我們了解委員的關切,我們在訂定執法規範時會盡量把委員所提的精神納入,包括通報的方式應該要越快越好,同時在演練時就要求要確實執行,委員的意見、用心,我們都理解,我們盡可能會把委員的精神納入。
陳委員宜民:若這樣的話,請署長說明30分鐘內通報是否來得及?若real-time一監測到,電腦的數據等於預警系統,整個大數據的分析很重要,有突發事件的預警系統,就好像傳染病防制都有辦法發出預警系統,都可以做得出來……
李署長應元:關於毒化災,某種程度大家對於工廠除了污染物,大家比較害怕的是有害化學物質的同時發生,這個部分……
陳委員宜民:其實我們現在就是要抓大,而不是要放大抓小,所以大的像火力發電廠若有突發事件發生時你們應該可以很快速的偵測到。
李署長應元:CEMS就可以,另外大家對於關心民眾健康這部分,如果是化學物質的話,我們現在是每一分鐘……
陳委員宜民:如果這樣的話,我們是不是可以說30鐘內通報是可以做得到的?你現在只是通報而已,你甚至連通報都可以automatically去通報,你電腦都可以設定只要一抓到,只要經過confirm馬上按一個鈴,就可以通報出去了。
李署長應元:因為罰則這麼重,再加上平常我們就有演練,災害一發生該馬上處理的,就要馬上處理,像是發生火災,就要用旁邊的滅火器馬上救急做處理,同時也有一個人趕快去通報,理論上他的樣態很多……
陳委員宜民:是啊!空氣擴散的這麼快,如果要關在教室裡面是不行的,一定要立即進行疏散。
李署長應元:各種各樣的樣態狀況很多,我相信老師也會帶著小孩去關閉門窗。
陳委員宜民:我們在訂定這個法一個很重要的精神就是大數據分析是非常重要的。現在我們訂定這個法,劉委員是建議30分鐘,署長能否告訴我們依據過去的經驗,平均大概多久時間內就會作通報,
李署長應元:目前這個部分……
陳委員宜民:過去應該有發生過嗎?你應該有掌握一些數據,根據經驗法則如果都可以在30分鐘內通報的話……
李署長應元:我知道,所有我剛才才向劉委員說,我來檢視一下資料……
陳委員宜民:30分鐘以後都已經是異常的狀況,99%都是落在30鐘內,所以對於30分鐘之後才通報的就應該要罰他錢,不必再等一個小時,這是我的意見
李署長應元:如果是化學災害我們是24小時監看,24小時都有人在值班,隨時不管是在高速公路,或哪個地方翻覆,或是那個工廠發生……
陳委員宜民:我知道,你不用講到那邊去,回頭來看這部分,民眾所關心的就是空氣污染的突發事件。
李署長應元:我是舉例說,這兩個事件,就某種程度有的是化災法處理……
陳委員宜民陳委員宜民:你們可不可以做得到?空污處應該要告訴我們,這其實也牽涉到交通部,你們就是不敢罰交通部的錢,說到底,實際上就是這樣
李署長應元:不是這樣。
陳委員宜民:那為什麼改成30分鐘內通報不可以?民眾的健康是最重要的,不是嗎?交通部這邊不應該反對改成30分鐘,30分鐘如果做得到就應該修改。
李署長應元:您這樣說,其實我希望10分鐘之內能夠完成通報。
陳委員宜民:好,所以我們才需要大數據分析,如果10分鐘內做得到……
李署長應元:我們化災法也是規定一個小時。
陳委員宜民:10分鐘內做得到的事情,就不要拖到一個小時。
李署長應元:當然,那是上限。我們都說至遲1小時內。
陳委員宜民:這種事情就是因為有罰則,且為民眾所關心,所以如果10分鐘做得到,我們也可以改成10分鐘,是不是這樣?延後到一個小時才通報,就代表你們不想罰交通部,所以才會這樣做。
李署長應元:不是這個意思,我們當然希望越快越好。
陳委員宜民:你們是業務單位,這種事情我們尊重,但是你們必須要給我們明確的數據,像是預警措施知道在10分鐘內,甚至3分鐘內都可以完成通報的話,就不要拖到1小時
李署長應元:我支持這樣的精神,所以劉委員在說的時候,我就表示支持這樣的精神。
陳委員宜民:所以現在在修這個法就要把這個精神拿出來,否則你們這樣就是拖泥帶水,實在不好。
李署長應元:所以我說我們會再檢查這項數據,禮拜三就這部分回報委員會。
陳委員宜民:好,麻煩你們把數字提出來,看是要30分鐘或是10分鐘?署長你說10分鐘,謝謝。
主席:既然就時間上大家有需要再檢討一下,我們就先依據新提出來的這部分,禮拜三時大家再想一下,因為後面還訂有罰則,所以不能近乎苛求,我們只要力求完美就好了。這條條文先保留。
我希望接下來我們檢討時就不要針對同樣的點再一直重複發言,當然只要有新的見解都可以提出來講。繼續進行第三十四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四條院版的條文,因為在原本第二十條時吳焜裕委員針對健康風險評估的專責人員已提出修正意見,所以我們把那部分移到第三十四條來處理,在這條裡面增加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公私場所,應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其下專責人員的訓練的方式,照原本的方式來處理就可以了,整個條文就只增加第二項。請問大家是否有意見?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何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本條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第三十五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五條是新增的部分,基本上比較單純,各位委員的意見大都已經參採,所以本條是資訊公開的部分,因為大家沒有什麼爭議,是否就照行政院版通過?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條就有關資訊公開部分做規範,亦即公私場所應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燃料使用許可證及依本法申報之資料,與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證號資料,透過上述的方式進行資訊公開揭露。
不好意思,方才召委曾說過,針對第三十三條若有重複部分,不要再討論了,但我要表達的是我與吳委員方才所講的部分並不衝突,像剛才吳委員說PM2.5其實我們眼睛是看不出來的,但是第三十三條很清楚的載明「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也就是其前提是先確定當有空氣污染物時,其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通報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亦即其必須先確定其出現污染物時,就必須採取緊急應變,若沒有污染物時,他何需採行緊急應變?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是有時民眾在看工廠在燃燒什麼東西?如果他燒的東西事實上是不危險的,他就只要把它的訊息揭露清楚,大家就比較不會恐慌,所以第三十五條的定義就是這樣,不管什麼時候,不要讓住在附近的居民質疑怎麼一下子排放這種煙,一下子又排放那種煙,究竟工廠所排放的煙又是什麼東西?所以話說回來,第三十三條是要把一個系統的東西做最真實的確認,第一是時間的應變,第二是系統的通知,關於系統的通知,是我認為大家有必要就這個法條做相關討論的地方,針對這部分跟各位委員說明,我不希望相關單位知道他已經造成空氣污染可能釀成傷害,他的通報速度只是通報主管機關,之後主管機關再作橫向或往下做相關聯繫,因為現在時代這麼進步,基本上確定它是一個污染物時可能會造成這樣立即的危害時,他就必須在第一時間通通都通知到,我剛才的論述是這個意思。
主席: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三十六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這次第三十六條的修正最主要就是授權我們加嚴出廠10年以上交通工具的排放標準,另外我們把上次福斯的造假案件納入,稱作減效裝置,如果以後有減效裝置的話,是逐車都可以處分,以上是第三十六條的修正要點,委員對這樣的修正都沒有什麼意見,所以我們建議照行政院版通過。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第三十六的修正,國民黨黨團有提出版本,原則上我們也同意現在加嚴出廠10年以上交通工具的排放標準,但是我們也考慮到一個很務實的問題,因為這些10年以前出廠的車子,他是符合原來的排放標準,但10年以後你去改變得它原來的排放標準,亦即加嚴,那在這樣的過程當中我們認為應該給予這些汰換車輛適當的補助,這有點是之前我們前面條文所提的,今天你要去汰換這些移動污染源比較高污染排放車輛的時候,我覺得政府不是只有祭出處罰措施,而應該相對用一些獎勵措施,才能達到政策的目標,就像你們現在針對電動機車,你們有一些的獎勵措施以鼓勵這些二行程機車應該要汰換一樣,這個其實是站在民眾權益的立場,在他10年前買這部車時,他是符合標準的,但10年後為了空污的需求所以政府改了標準,所以你應該要有一個適當的補助型措施去協助他來配合政府的政策,我覺得這樣子好像才相對合理,所以我們在國民黨黨團的版本後面加「主管機關應對無法符合加嚴排放標準致需汰換之車輛給予適當之補助」,我們希望可以納入一個合併配合性的政策,把它放在裡面,空保處對此有何看法?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部分是關於補助款運用的部分,我們是否就回到第十八條來處理?
王委員育敏:那你們可以同意嗎?回到十八條,本席也可以同意。
蔡處長鴻德:事實上第十八條已經將這部分納進去了,第十八條第三款提到:關於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這裡就已經將這部分包括進去,所以這次在我們行動方案裡面才給予補貼。
王委員育敏:但是它並沒有明寫,我們怎麼知道……
蔡處長鴻德:這幾條事實上已經都進來了,大項的部分全部都進來了。
王委員育敏:全部都有進去嗎?
蔡處長鴻德:對。
王委員育敏:那會在哪裡訂定?相關執行辦法裡面會寫清楚嗎?第三十四條是新的規定,將來針對出廠10年加嚴其標準。
蔡處長鴻德:不然有一個處理的方式,我們可以在第三十六條的說明欄裡面載明……
王委員育敏:對啊,就是要載明啊!我們國民黨的版本就是……
蔡處長鴻德:就載明這部分在第三款做處理。
王委員育敏:好,那你們再修正,好不好?
蔡處長鴻德:沒有,第三款已經很清楚了,已經可以了。
王委員育敏:那要在立法說明裡面寫清楚,你們就寫清楚,回頭處理第十八條的時候再來討論。
蔡處長鴻德:好,沒有問題。
王委員育敏:我們主張要把這個要件放進去。
蔡處長鴻德:那第三十六條可以照這個,我們就在第十八條做處理。
王委員育敏:好,第十八條要配合修正,這個就同意,按照原來的條文。
蔡處長鴻德: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審查第三十六條,本席要講一下,不同國家由於地理氣候的條件和工業結構的不同,霧霾等這些大氣污染的主要成因也各不相同。1943年7月16日,洛杉磯發生的光化學煙霧的事件,其霧霾主要的表現是淡藍色煙霧,造成這個現象主要是因為汽車的問題,汽車排放的碳氫化合物在陽光作用下和空氣中的其他成分起了化學變化,而產生一種新型的刺激性光化學煙霧。而治理洛杉磯空氣污染的關鍵,其實就是控制機動車的排放,政府最初的對策是改良汽車,主要手段當然就是提高發動機的燃燒效率,而且為汽車加裝催化轉化器,其中以裝轉化器的效果最顯著。主要是裝在汽車尾氣的排放系統,作用就是將尾氣中NOx有害的霧氣體轉化為無害的氣體,從而達到減排的效果。所以,美國加州從1994年後出售的汽車全部都安裝行駛診斷系統,即時監測機動車的工作狀況,讓超標的汽車即時脫離排污狀況和接受維修。英國也是從1993年就開始要求,去年10月23日,倫敦、洛杉磯、巴黎、墨西哥城、西雅圖、哥本哈根等,總共有12個國際大城市的市長在巴黎簽署了「零化石燃料街道宣言」,誓言從2025年開始一律只採購零排放的巴士,並在2030年前達到城市主要地區零排放的目標,希望藉此降低空氣污染,改善全市民的生活品質,提高經濟生產力。
本席所提出的修正動議,移動污染源排放的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後面加上自109年起(2020年),各廠牌新售車輛應有一定比例的零排放車輛,即每年有10%的車子。以上為本席所提出的修正動議,請各位同仁支持,謝謝。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就行政院的行動方案,2035年是針對機車,2040年是針對所有的汽車,新的產品全部都要達到零排放,我們已經訂定目標,剩下的是各部會要做修訂。一般來說,年限是不會修在裡面的,這部分我們會處理,既然目標都已經訂定了,不是只有環保署,還有交通部。
陳委員宜民:可以把這個精神放進來嗎?這是很重要的概念,既然有這樣的目標了,否則你們沒有宣示作用,10%會很難嗎?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在施政報告一開始做草案報告時,個人有向委員會特別拜託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條。第三十六條是移動污染源,就我們的瞭解,台中所使用的油量是台北兩倍,因為台中的捷運還沒有成系統,而台北捷運已經建置這麼久了,所以全國都要支持。委員這個精神很好,但我們一步一步做,剛才委員提到很多國家有做管制,只是牌照發放是交通部的權責,環保署是針對排放的標準。向委員報告,我們一年替換了50萬輛的二行程機車,去年新的機車差不多有90萬輛,過去一般都是60多萬輛、70萬輛,現在有90萬輛。所以,我要在此呼籲,我們要做一定程度的管制,比如像電動車的停車場……
陳委員宜民:署長,你說要做管制不要停留在口號而已,應該修法……
李署長應元:我們從修法第十條,以10年加嚴標準從時間的面向做管制,第四十條是從空間面向的管制,希望得到委員會的支持。委員所講的精神,實則牌照是交通部主管,我們是建議做附帶決議之類,請交通部就相關牌照管理的部分做處理。
陳委員宜民:不是牌照管理啦,這個是……
李署長應元:每年要發放多少電動車的牌照……
陳委員宜民:因為你提到排放的標準,我們當然希望……
李署長應元:排放標準是環保署所管的,這部分由我們處理。委員說每年要10%,除了我們在2035年會全面……
陳委員宜民:我講的是新售車輛要達到那個比例,不然就要有一些方式要求……
李署長應元:我知道,現在交通部和經濟部共同在努力,首先就是經濟部門、產業部門可不可以生得出來,包括讓消費者能夠接受電動車,電動車完全是零排放,我們是瞭解這個精神,現在是由三個部會在處理,我們各自分工,污染物的排放是環保署的權責,我們希望委員會支持這一條,能夠落實就很不簡單了。
陳委員宜民:對,污染物的標準當然必須要有……
李署長應元:我是建議做成附帶決議,報交通部處理。
陳委員宜民:交通部自然要配合辦理,是這樣子嗎?
李署長應元:各部會有各部會的權責、法令,我建議委員的要求做成附帶決議,透過黨團在院會處理。
陳委員宜民:……你們必須要放進來……
李署長應元:我們會在三個首長會議裡面說明,我會把委員的建議轉達給交通部長,我也呼籲全國要做總量管制,2,300萬人的車輛超過二千多萬輛,新加坡就是做總量管制,這麼多城市都有做總量管制。
陳委員宜民:所以要把這個概念放進來。
李署長應元:我是建議做成附帶決議。
陳委員宜民:嘴巴講沒有用啦!
李署長應元:所以要趕緊把法通過,趕緊來做,10年加嚴標準如果能夠做到就很好了。
陳委員宜民:從101年修法到現在,好不容易再修……
李署長應元:那是交通部的權責,今天交通部的同仁也在場,不同權責機關做不同的處理,謝謝委員。
陳委員宜民:請交通部說明一下。
主席:請交通部運研所黃副所長說明。
黃副秘書長新薰: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委員所講有關牌照方面,三首長會議裡面是有做分工,修法部分因為要符合空污,所以是由環保署處理。另外,委員希望把這個精神入法,這部分可能龔次長更清楚,誠如剛才署長所言,這可能要三個首長來處理。交通部對於牌照的部分,我們會按照行政院的宣示以及委員的指導,逐步達成委員所講的步調。
陳委員宜民:也請龔次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經濟部龔次長說明。
龔次長明鑫:主席、各位委員。行政院已經非常確定,2040年四輪車輛完全電動化,這是明確的,但是中間的路徑圖究竟如何,目前三個首長有在規劃時間點,剛才委員提出一個方案,我們會考量,如果直接入法,會比較有調整的空間,不過電動化這個方向是確定的。
陳委員宜民:我們可以放進來,我的動議也是應有一定比例的零排放量的車輛,至於這個比例是否要10%,你們可以研究之後再回頭告訴委員會。
龔次長明鑫:比例是否可以不要訂在母法裡面?就在子法或是配套措施裡面說明,或是以附帶決議的方式。
陳委員宜民:好,就是可以放進來,應有一定比例的零排放量車輛,至於比例部分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或是在施行細則定之。因為你現在談到路徑,其實民眾期待的就是政府要有決心,路徑要劃出來啊,否則像2025非核家園根本不可能達到,路徑要怎麼弄?
龔次長明鑫:可以啊,那可以達到。
陳委員宜民:路徑就是歪歪扭扭,大家都很害怕,對不對?反觀現在我們談的是正向的東西,你們連路徑都不敢講,這不是只在那邊喊口號而已嗎?口號治國是不行的。
主席:其實應該很容易解決,剛才王育敏委員擔心的第十八條裡面就有包括,要確定寫進去,這是第一個條件。第二個條件是陳委員所提的,就是有一定的比例,只是不要講多少,這樣可以嗎?
李署長應元:不是環保署的權責。
主席:由主管機關的話……
李署長應元:我本來是想以交通部相關法規去處理。
主席:沒有啦,這樣以後反而比較寬廣。
李署長應元:以我個人來講,我非常支持控制空污,我也樂意這樣做,但礙於政府是分工的,我要在此呼籲,車輛要總量管制,民眾要買新車就儘量買車牌,如果買電動車就不限制,類似這樣的精神,如果要買車,像北京和新加坡的作法是要先買車牌,二行程機車要淘汰,現在都是用鼓勵和補助的方式在淘汰,目前都是這樣的作法,王委員的意見已經在進行中。但是,我們不希望這種事情用100年去做,大家受不了,車輛這麼多,1,400萬輛,即使淘汰50萬輛,新車還有60萬輛,永遠不能處理這個問題,所以我們支持委員的精神,如果其他委員對條文沒有意見,陳委員的意見就做成附帶決議,交由交通部處理,我也會帶回三首長會議,環保署、交通部和經濟部,經濟部牽涉到生產能力要加速,交通部要從管理、管制的方向來處理,我帶回三首長會議處理,好不好?就讓這個條文單純化,謝謝。
主席:如果大家都接受,我們就做成附帶決議。不過,我們今天講過的任何事情都一定要做到,講過了就要做到,才有辦法走下去,也感謝所有委員用心的建議,都是修法的重要基礎。第三十六條在這樣的條件下,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陳委員有意見嗎?
請陳委員瑩發言。
陳委員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很抱歉,剛才沒有聽到前面委員的發言,有關移動污染源的部分,條文提到使用中汽車無論國產或是進口均須逐車完成檢驗。請教蔡處長,為什麼只有特別規範汽車?其他委員的版本都是用車輛,並沒有特別限制在汽車部分。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三條有規定,汽車就已經包括機車。
陳委員瑩:本席也關心的火車呢?
蔡處長鴻德:火車沒有做逐車定檢,火車是納入10年以上的加嚴標準,針對交通工具的部分。
陳委員瑩:本席想到確認一下,你們之前也做了加嚴的標準,本席肯定你們的效率,但新法修訂之後是不溯及既往,難道花東居民坐幾個小時火車還要再吸很臭的柴油廢氣嗎?
蔡處長鴻德:原來是沒有辦法溯及既往,只能照原來標準去做檢驗,新法通過之後給了我們工具,我們可以做加嚴標準,所以加嚴標準是要等到新法通過之後才可以做,像委員關心火車,在新法通過之後,就可以要求比較嚴格的標準,而不是照它原來的標準。
陳委員瑩:這個標準已經訂定了,所以在新法修訂之後,你們就可以執行了?
蔡處長鴻德:是。
陳委員瑩:本席主要是確認這件事情。謝謝。
主席:陳委員以自身的感受提出重要的建言,環保署要列入考量。
繼續請吳委員焜裕發言。
吳委員焜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三十六條所講的移動源比較偏汽機車,其實還有船隻,對於可用柴油移動的交通工具是不是要制定排放標準?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六條新修訂的條文叫作移動污染源,包括船舶,包括會增加廢氣的交通工具都納入了,甚至包括其他……
吳委員焜裕:後面講的都是汽機車嘛,我是有點擔心。
蔡處長鴻德:移動污染源全部都納進來了。
吳委員焜裕:謝謝。
主席:有關第三十六條,要做的事情就要去做,依照剛才的討論,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三十七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七條主要是針對排氣管的部分,一般汽機車會更換沒有處理設施的排氣管,本條是規定排氣管必須經過認證,認證之後會貼標章,以後我們就查是否有認證標章,條文授權我們可以做這件事情,院版提出之後,委員都沒有意見,建議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主席: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條文會提出修法,主要是因為交通部執法上有些困擾,即有關如何認定的問題,現在的問題是交通部是否可以完全配合?因為我知道之前路政司有召開過多次會議。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研商過,他們都同意了。
洪委員慈庸:所有的認證部分,交通部都OK?都已經有相關規劃了?
主席:請交通部運研所黃副所長說明。
黃副所長新薰:主席、各位委員。認證部分沒有問題,我們可以配合。
洪委員慈庸:好,謝謝。
主席:好,第三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第三十八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八條是針對怠速停車的部分,要求怠速時間要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這已經行之有年了,也沒有委員提出相關修正動議,所以建議本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請黃委員秀芳發言。
黃委員秀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目前汽機車的怠速時間是多久?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3分鐘。
黃委員秀芳:你們現在執行的成效如何?
蔡處長鴻德:基本上怠速比較難抓,必須測到它的引擎有在動,所以現在大部分都是用宣導的……
黃委員秀芳:只有宣導而沒有罰?
蔡處長鴻德:還沒有真的處分。
李署長應元:新出廠的有一定的比例,這部分有要求。
蔡處長鴻德:我們是從新出廠的部分去做要求,是逐年要求,現在大概是20%必須要做怠速的……
黃委員秀芳:也就是說,你們現在也沒辦法看出到底是新出廠還是舊車嘛,你們怎麼去認定?
蔡處長鴻德:舊車沒有這個動作,新出廠的都已經有了。
黃委員秀芳:所以你們要鼓勵車廠要有新設備,可能停車時引擎就自動停止運轉而不會怠速。
蔡處長鴻德:對,例如摩托車的車把就會有一個按鈕,按下去就直接停了,啟動一樣是這裡先打開再啟動就可以了。
黃委員秀芳:所以你們有訂定這樣的規定,但目前還沒有處罰就對了?
蔡處長鴻德:對,目前都是以勸導為主。
黃委員秀芳:另外,第二項有提到「氣候條件」,目前怠速的規定是3分鐘,請問夏天與冬天的怠速時間會不一樣嗎?
蔡處長鴻德:氣候條件大概就是夏天,基本上一般人在夏天會覺得3分鐘沒有冷氣是受不了的,所以現在還在做宣導及勸導。
黃委員秀芳:我們希望你們訂定的法律是可以執行的,不要訂定下去後卻完全無法執行。
蔡處長鴻德:對,一般我們會訂定超過28度以上就不受這個限制。
黃委員秀芳:好,那就要像剛剛署長所講的,要鼓勵車廠出的新車要有這樣的裝置。
蔡處長鴻德:是,這個已經訂定進去了。
黃委員秀芳:好,謝謝。
主席:第三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三十九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九條最主要是規定製造、進口、販賣或使用供移動污染源用之燃料,必須要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及成分之標準。這部分跟委員溝通後,大概也沒有什麼意見,所以建議本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所以都有溝通過了?好,第三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四十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條是本次新增條文,是要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的規定,區內會有禁止移動污染源的管制措施。最近已經公告了80個地方為空氣品質維護區,但必須等到這個法令通過後才能處分,所以我們希望本條能照行政院版儘速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後,未來就可以禁止移動污染源進入,包括汽機車、船舶等,因為法律將來是要去使用、執行的,如果這一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未來像小港這種高污染區塊會產生什麼樣的效果?如果這次修法通過了這一條,你們有了這個公權力,要怎麼做這件事情?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現行的方式是必須拿到證照─自主管理標章,比較污染的車輛就是限期1個月,對他們來講,每個月都要去辦證是很不方便的,以後則是可以處分。
賴委員瑞隆:處長,我問的是這個規定三讀通過後,你們會具體宣布哪些措施?
蔡處長鴻德:就是處分了,只要老舊車輛進入管制區就要被處分。
賴委員瑞隆:所以你們未來會針對老舊車輛進入管制區做出限制?
蔡處長鴻德:是,沒錯,進去後就會處分,所以希望能有這個工具讓我們來運用。
賴委員瑞隆:請問對於「禁止或限制移動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動力型式、操作條件、運行狀況及進入」的部分,你們會怎麼操作?
蔡處長鴻德:最主要是船舶,進來要切換成低硫油,不切換的話……
賴委員瑞隆:對於這個部分,未來你們會直接公告?
蔡處長鴻德:對,會公告,這幾個點都會做,包括港區、工業區等都會去做公告。
賴委員瑞隆:請你們在會後提供更具體的資料給我參考,我希望法律通過後是能使用的,而不是只能放在那邊,而是將來真的能去執行相關的限制與要求,這樣才能有效改善空污品質的問題,請會後提供相關資料給我。
蔡處長鴻德:好。
主席:賴委員提出的建議,請列入參考,在未來相關子法中予以處理。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要感謝環保署有把我的提案納入,而且把「空氣品質維護區」的用詞確定下來。其實以前也有實施空品區,只是沒有法源依據,這次新增本條予以確定後,未來就要去落實,像阿里山有些地方就是要進行空氣品質的管制,有些污染車輛就不宜進入,這部分是新的進步,所以我支持行政院版的修法文字,謝謝。
主席:非常感謝吳委員的發言及努力,我們大家一起來好好制定空污法,這個條文就是要讓主管機關有法令可以去做處理。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四十條是有關空品區劃設的規定,其實現行地方政府有很多地區已經在做了,但還沒有明確法源的授權,這次修法新增這一條規定,將來就會有明確的授權法源,對此我予以肯定。在執行面部分,剛剛也有委員提到,這個規定訂定後有沒有辦法執行或執行成效如何?這部分大家討論很多,我們也有參考國外的作法。我想請問環保署,訂定這一條規定時,有沒有與地方政府討論過?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有,跟地方政府一定要舉辦研商會……
蔣委員萬安:現在有些地區已經在實施了,但現行並沒有罰則,如果本條規定通過後,將來就會有授權與罰則,希望未來能夠確實執行,並達到我們所希望的立法目的。地方政府有沒有反映過,目前他們執行上所遇到的困難是什麼?
蔡處長鴻德:目前碰到的困難點,最主要是沒有罰則,所以當車輛進入後,只能採取攔檢的方式,如果不合格才能開罰,或請他回去做檢測,目前執行上只能做到這樣,對地方政府來講是非常的不方便。以後我們會用電腦系統直接去做車輛辨識系統,直接判讀這輛車是不是屬於高污染車輛,接著就可以馬上去做處分的動作。
蔣委員萬安:利用電腦判讀?
蔡處長鴻德:對,車牌辨識系統。
蔣委員萬安:這是未來可以做的?
蔡處長鴻德:對,未來要走的方向,這樣會比較方便。
蔣委員萬安:剛剛我有聽到一些不同的聲音,大家都認為這一條的立意很好,也希望能夠落實,但是在執行面上,地方民眾有一些疑慮,實際上能不能在劃設空品區後,真的透過電腦辨識系統的執行來改善空氣品質?當然我們是希望能夠達到這個目的,但這對於地方民眾生活的便利性會不會造成一些困擾?
蔡處長鴻德:有些地方老舊車輛真的就不能進去了,我們希望透過這個規定,逼他們趕快去汰換老舊車輛,這是配套的。
蔣委員萬安:你們給了地方政府這個政策工具之後,如果地方政府基於很多考量而無法劃設時,中央政府或主管機關有什麼方式可以指導或要求地方政府就這樣的區域去做劃設?
主席:請環保署詹副署長說明。
詹副署長順貴: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條空氣品質維護區的劃設權限是中央或地方都可以,有時候可能是跨縣市的,有的是我們覺得很重要,而地方可能有比較多顧慮而沒有劃設,我們會來劃設。但在劃設之前,我們會充分與地方政府溝通,劃設過程中,也會加強宣傳。委員擔心會不會造成民眾不變,這部分我們要去宣導。就像剛剛王育敏委員提到的,我們要讓他們感到不方便,促使他們汰換老舊車輛,當然後面也會有補助措施,這是一個完整的配套,原則上是要改善空氣品質,這是比較大的公共利益。至於少數使用老舊車輛民眾的不利益,我們當然先用蘿蔔(補助方式)協助他們汰換,之後才用棍棒,大概是這樣雙管齊下來處理。
蔣委員萬安:對,我提出來也是希望,制定這個規定後,不要因為有些不同聲音而讓這個規定沒有辦法執行,我擔心的是地方政府如果沒有辦法去落實,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應該要強力介入,要去劃設,然後指導、要求地方政府切實改善當地的空氣品質,這才是今天立這個法的最主要目的。剛剛副署長有提到跨縣市、跨區的部分,這也需要環保署與地方政府通力合作的,身處中央高度的地位,就必須要強力去執行,要求地方政府要去做到。
詹副署長順貴:是,所以在第四十條有保留中央有劃設的權力。
蔣委員萬安:好,謝謝。
詹副署長順貴: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蔣委員的發言及建議,請行政部門要列入參考。
第四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四十一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一條是對抽驗使用中車輛的規定,只要是它的排放沒有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話,就必須召回改善,所以這一條就是在授權,我們把原來只是在汽機車的部分,擴充到所有移動污染源全部都包括在這裡面。
主席:如果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四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第四十二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二條是進口核章的部分,我們也是照委員的意見,並參考委員的精神納入修正條文裡面,主要是必須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驗證核章以後,才可以申請牌照。這是對於汽車管制的方式,這一條委員也沒有什麼意見,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如果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四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第四十三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三條修正如下:「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汽車排氣定期檢驗,並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得由汽車排氣檢驗費扣抵。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處理、委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處長,現在修法的方向跟現行做法有什麼差異?現行是怎麼做?,現在汽車排定檢驗已經有支付委託費用,為什麼要明文入法?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部分交通部希望我們能夠明文入法,明文入法的話……
王委員育敏:現行做法有沒有?
蔡處長鴻德:現行沒有明文規定。
王委員育敏:現行有沒有支付委託費用?
蔡處長鴻德:現在委託費用還沒談下來。
王委員育敏:也沒有,對不對?
蔡處長鴻德:對,所以這個……
王委員育敏:這筆錢要從哪邊來?這是一筆很大的支出,既然之前沒有,為什麼未來要這樣子改呢?這要說明清楚。
蔡處長鴻德:因為原來車輛安檢的部分已經收錢了,小車是450元,大車是600元,所以再加排氣檢測是增加多少錢?小車的部分已經在做檢測,它是涵蓋在這裡面,但是大車的部分還沒有,如果再把大卡車加進去,可能要增加100元、200元,就由600元裡面再增加100元、200元的排氣檢測費用,並在交通監理站直接檢驗掉,收費就直接扣抵。所謂扣抵是他必須要給人家的費用,像一般私人檢驗站要給人家費用,他先扣掉應該要給錢的部分,其他上繳到交通主管機關就可以了,這樣會比較單純。
王委員育敏:為什麼原來不用支付這筆錢,現在要多支付這筆錢呢?
蔡處長鴻德:原來沒有明定,是因為我們覺得收支並列就可以了,但是現在預算法規定不能收支並列,所以我們變成一定要把它寫清楚,不能收支並列的時候,這筆原來收入的部分是要繳庫的,就變成沒辦法併到那個費用裡面去扣抵,現在修的部分是能夠併到費用裡面去扣抵,基本上就不用再另外編預算來支付這筆錢。
王委員育敏:原來有沒有編列預算支付這筆錢?也沒有啊!你剛剛不是一開始回答我說沒有嗎?
蔡處長鴻德:原來是收支並列,以機車為例,現在機車是由空污費裡面去支應5.6億元,如果這邊通過以後,我們可以去收一個排氣檢測的費用,由所有人自己去支付這筆錢,這筆錢光是機車的部分一年就5.6億元。
王委員育敏:變成是使用人自己去支付這筆錢,就涵蓋在那個費用裡面,之前是空污費在支應,從空污基金裡面額外來補助這筆錢,現在變成是使用者自己支付這筆錢,就付掉這一筆費用了。
大車的部分呢?大車的部分我聽不太懂。
蔡處長鴻德:因為現在大車的部分還沒有做定期排氣檢測。
王委員育敏:還沒有做,你現在要做嘛!
蔡處長鴻德:對,以後要把它加進來。
王委員育敏:現在這筆費用是灌在大車使用人要自己支付這筆費用嘛!
蔡處長鴻德:沒錯。
王委員育敏:但是付給檢驗單位,空污基金就不用再補助一筆錢進來,你是要修改成這樣子?
蔡處長鴻德:對,最主要是這一個。
王委員育敏:所以將來會減少空污基金的支出,是這樣子嗎?
蔡處長鴻德:是,沒錯。
王委員育敏:那之前在討論第十八條,有些應該要補助的,你又說沒有錢,但這邊會少掉將近十幾億元吧!有沒有?
蔡處長鴻德:因為大車的部分還沒開始付,機車的部分……
王委員育敏:機車是5.6億元,將來就可以不用付了嘛!
蔡處長鴻德:機車的部分我現在先切要給地方的錢去支付啦!
王委員育敏:這筆錢將來就變成是給地方?
蔡處長鴻德:對,就是由切給地方的20%去付掉這筆錢,這邊如果改了以後,我們再慢慢看是不是改由車主來負擔,機車的部分如果一下子改成車主負擔,他們可能還是會有很大的意見。
王委員育敏:對機車族來講,要自行負擔付多少錢?
蔡處長鴻德:機車80元而已。
王委員育敏:一部車80元?
蔡處長鴻德:對,檢驗費用80元。
王委員育敏:現在是空污基金付,將來就是他自己付嘛!
蔡處長鴻德:是。
王委員育敏:這樣的立法方向,到底是哪一個部分載明他將來要自己付?在哪一個部分?是在汽車檢驗費扣抵嗎?我看不出來。
蔡處長鴻德:在後面的條文裡面。
王委員育敏:所以不是在這一條,難怪我看不出來。
蔡處長鴻德:這一條只是在規定檢驗費用的部分,後面的條文才有車主要負擔的那一塊。
王委員育敏:好,那我瞭解。
主席:謝謝王委員幫我們把條文釐清得更清楚。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條文應該是在釐清一個問題,過去我質詢時也有問過,就是大客車定期排氣檢驗,交通部根本就動不了,因為它設施不夠,沒有能力檢查。應該這麼講,我們機車都是委託給一些機車廠,大概都可以檢查,但是柴油車、大貨車的部分,交通部根本沒有能力檢查,因為它設備不足。這個地方就是把過去很混亂的情況,大家也一直協調不下來,我協調過好幾次,都協調不下來,這邊就是法源的一個依據,即現在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其他機關,也就是交通部來做汽車定期排氣檢驗,費用怎麼支付也在這裡把它清楚明定下來,這樣才能釐清,不然我覺得過去跟交通部扯不清,現在跟交通部也都講好了?不會到時候他們又說大貨車沒有設備可以檢驗,我想這部分我們再釐清是不是這個意圖?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對,這部分我們已經跟交通部溝通好了,原則上,第一個,照這個條文通過就沒問題;第二個,相關要去做檢測設備的部分,這部分應該是空污基金要去幫他做,不是由他去負擔。
吳委員玉琴:所以這部分也講好你們會幫他把這個設備弄好?
蔡處長鴻德:是。
吳委員玉琴:不然當時他都跟我們講他沒有設備,他沒有辦法檢查大貨車、柴油車的部分。
蔡處長鴻德:因為汽車的定檢一定是這樣,包括一開始小車……
吳委員玉琴:汽車比較沒問題嘛!
蔡處長鴻德:小車子也是這樣。
吳委員玉琴:小車子比較沒有問題。
蔡處長鴻德:小車子那時候我們錢就直接補貼下去。
吳委員玉琴:是。
蔡處長鴻德:一開始的時候人還派過去,現在大概慢慢由他們直接全部去……
吳委員玉琴:但是要解決大貨車的問題啊!
蔡處長鴻德:現在大貨車大概這一次談下來是沒有問題了,我們大概把整個定出來了……
吳委員玉琴:要確定沒有問題……
蔡處長鴻德:交通部大概……
吳委員玉琴:交通部有沒有問題?接下來監理處不要又告訴我,大貨車你們沒有設備可以檢查,然後讓大貨車到處跑。
主席:請交通部運研所黃副所長說明。
黃副所長新薰: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剛剛已經跟環保署協調過了,有關大貨車這一塊,確實之前是沒有檢驗設備的,但是現在因應這一次空污法要增加這些檢驗設備,由環保署這邊來……
吳委員玉琴:協助設備的設置。
黃副所長新薰:對,費用我們會跟民眾收取,它的法源依據就是這個。
吳委員玉琴:我希望這一次的修法能夠把大家的角色分工更清楚,然後也能夠落實,謝謝!
黃副所長新薰:是,謝謝委員!
主席:我是小市民請教一下,現在騎摩托車到機車店排氣檢查都不用錢,讓我感到非常地快樂幸福,如果接下來要收80元,會不會引起摩托車店的紛爭?
蔡處長鴻德:現在大概是逐步,我們已經在構想,以後可能逐步減掉,第一個,如果一開始定檢沒有通過的話,空污費再負擔基本上是沒有道理的,所以這一塊要先把它拿掉,而且慢慢逐步收回來。再來可能是負擔一半,最後全部由他們負擔,可能逐步來做,不是一下子全部要他自己買單,大概這樣子。
主席:當然我們要符合公平正義,但是有些事情整體系統可以來幫忙,不一定要一直收費,可能有時候也要站在整體的立場,同時要考慮徒法不足以自行,一個法訂定下去讓大家在那邊吵架也不太好。
第四十三條第1行文字有「排氣」的字眼嗎?那個文字要加上去;第2行「其費用得由汽車……
蔡處長鴻德:汽車排氣檢驗費。
主席:這樣會比較清楚,就是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增加「排氣」2個字,變成「汽車排氣檢驗費扣抵」其他文字按照環保署剛剛提出的修正文字修正通過。
進行第四十四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四條最主要是規定,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排放標準之車輛,應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這裡頭到最後會有講,我們要去撤銷、廢止相關檢驗站,包括檢驗站都可以去做撤銷的動作。這裡頭規定的大概也跟委員溝通過了,委員提案的精神大概已經放入院版裡頭,所以我們建議按照行政院版的條文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四十五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五條最主要是在規定,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方式,也授權我們去訂定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這一部分已經納入委員的修正意見,我們建議按照行政院版通過。
主席:如果委員沒有特別意見,第四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四十六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六條最主要是規定,主管機關之檢查人員包括目測、目視或遙測使用中車輛,如果超過標準,應該通知定期之內修復,而且要接受檢驗;人民得向各級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各級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這個大概是規定使用中車輛應行的義務,我們已經納入委員的版本做修正,建議按照行政院版通過。
主席:第四十六條如果委員沒有特別意見,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四十七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七條是新增的條文,最主要是在管理揮發性有機物之化學製品,應符合該化學製品之含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但專供出口者,不在此限。前項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成分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委員提案的精神已經納進去了,這一條建議按照行政院版通過。
主席:第四十七條如果委員沒有補充,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四十八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是,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做檢測,包括移動污染源、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成分。我們把它放進來做進一步的修正,委員提案的精神我們已經納進去了,這一條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十八條有沒有補充?如果沒有意見,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四十九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九條最主要規定是,檢驗測定機構相關許可證管理的方式,這裡頭包括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證核(換)發方式,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部分已經參採委員的意見,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請問各位有沒有補充意見?如果沒有,第四十九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五十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五十條我們有新的版本,因為有一些黨團有意見,所以我們先進一步來處理。第五十條委員提出的意見滿多的,最主要是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輔導污染源的事情,這裡頭包括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與各種污染源,有的委員建議要定期記錄輔導成果,提出改善計畫送主管機關備查。這一部分我們建議做如下的修正,我把修正的條文唸一次:「各種污染源之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之,相關輔導計畫及成果,應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其輔導之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這一條做這樣的修正建議,請大家來討論。
主席: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一條時代力量黨團有提案,很感謝環保署有提出修正動議。這一條最主要還是,原來的文字比較具限制性,現在調整之後,跟時代力量黨團主張的方向大致上是符合的,就是環保署要去督促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產出輔導的成效與公開資訊,但是因為我們時代力量有特別寫到在年度終結之後的三個月內要提出改善計畫,我們的想法就是運用PDCA的管理方式,做了之後,成效的檢查是要即時的,檢查之後,到底要再提出怎樣的對策,這是有一個步驟的。所以我們會希望在三個月之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要做成效的檢驗,並提出改善計畫,接下來再針對它的改善計畫繼續去run。所以我們提出的條文精神是希望它是有一個循環的,而且是有一個固定的頻率,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夠這樣去運行。不知道環保署對這樣的意見有沒有什麼特別的想法?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部分,我們是贊成的,所以我們法條是「其輔導之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就是我們把一些相關細節的部分放到辦法裡去訂定可能會比較好。
洪委員慈庸:副署長是不是有什麼要補充?你可以直接講沒關係。
蔡處長鴻德:因為前面會牽涉到時間,後面可能還要跟一些主管機關再去協商,現在可能是……
主席:請環保署詹副署長說明。
詹副署長順貴:主席、各位委員。要怎麼改善,每一個不同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輔導項目可能不一樣,是不是容我們建議不要一概都限定在三個月內,讓我們在子法訂定會比較有彈性。其次,我們還是盼請時代力量黨團再想一下,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各污染源的改善,大部分都是用計畫來處理,所以是不是一定要訂定一個法規命命或輔導辦法,我覺得這反而會更僵化,或是它的應變方式會更慢,我看其他委員類似這樣的提案,這部分確實需要去輔導,但是輔導是不是用計畫來執行就好,因為這部分真的是每一個人都不一樣,而且這樣訂定下來,從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到各地方政府可能要訂定很多、很多法規命令、輔導辦法,我們建議這個部分其實可以不要,政府機關就是用計畫來輔導就好。
主席:請經濟部龔次長說明。
龔次長明鑫:主席、各位委員。目前經濟部還是在配合環保署的空污行動方案,現在已經有一個方案,在方案之下,事實上每一個都有它的計畫在做執行,事實上環保署也有一些成效方面的討論跟列管,所以我們就是有個別的計畫一直在進行,環保署也有列管。現在的作法是還可以,因為成效有一直在檢討,以上補充。
洪委員慈庸:所以副署長希望你們剛才修正動議的「輔導之辦法」那邊不要嗎?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詹副署長順貴:是的,我們盼請這部分可以刪除,就用計畫來輔導,之後執行的成果定期要檢討、要報到大院、委員會或是報給個別委員,我們都可以配合,但是也不要一概限定三個月,因為每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是地方政府的情況不一樣,那部分是不是可以讓我們更有彈性?
洪委員慈庸:可是如果年度執行之後,沒有在三個月檢討,後面修正又來不及重新去做,這樣的時間差,等於整年就沒有做新的事情了。
詹副署長順貴:其實從蔡總統上台之後,我們第一次端出來的空污防制行動方案,一直到賴院長上任之後,進一步提出的具體行動方案,我們大概都是以2到3年為一期,譬如這一次主要是設定到108年年底,我們當然會再管考進程、進度,但是若是要以1年去修正,因為有時候沒有那麼容易,尤其是第一年可能還有一些法規面的建構,期程本來就不會那麼明顯,又加上我們輔導改善的計畫真的不是都以短期1年、1年為期,有時候真的是需要以3年、4年為期,所以針對這部分,盼請可以讓我們能夠更有彈性來決定。
洪委員慈庸:好。主席,我們這一條是不是保留,再討論、溝通一下,好不好?
主席:好,謝謝洪委員。
接下來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詹副署長提的,本席是滿支持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應該有自己的輔導計畫,這些輔導計畫成果公開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這個沒有問題,可是為什麼要輔導?輔導應該是要著重在如何讓空污總量的削減及空污計畫的改善,我覺得是每年要定期檢討。所以我的版本談的其實比較不是在輔導辦法,而在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己如何在每年提出一個空污總量削減、減量以及空污改善的計畫,每年定期檢討,這樣可能會更具體,而且更積極,而不是定一個輔導辦法,到底要幹嘛?辦法定了,到底具體的行動為何,目標應該要很清楚是削減空污總量的污染。行政機關有沒有什麼回應?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訂定消減計畫,我們也是滿贊成的,我們滿贊成有一個減量計畫,這個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訂定到何種地步,其實對我們來講,在這邊可能不是在處理這個方式,這裡只是在處理法條的部分,相關的輔導改善,目前都已經在做了,我們是國營事業逐一去盤點,所以有時候盤點到很細。目前我們大概都已經配合在做了。
吳委員玉琴:如果都已經在執行了,為什麼不可以放進去?
蔡處長鴻德:這就要看各部會的意見了,如果經濟部這邊同意放進去,我們也是沒意見。
吳委員玉琴:這樣的文字,經濟部有困難嗎?因為你們具體的輔導目標就是要減量啊!
主席:請經濟部龔次長說明。
龔次長明鑫: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經濟部還是配合行政院現在由環保署主政的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這部分,下面每一項計畫事實上都有一個規劃目標,譬如可以減量多少等等,這部分其實我們也都有報過去,也會看階段性的一些成效,不過時程上就沒有辦法訂定三個月或是多久……
吳委員玉琴:我這邊是「每年」。
龔次長明鑫:是。譬如中火的改善計畫可能是兩年,到109年為止,看能夠減多少等等,因為不同計畫的時程也會有不同。
吳委員玉琴:所以可能就是定期檢討。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吳委員的意見。我向各位委員補充,第七條經過前兩次委員會的逐條討論,現在第七條第一項有一個規定是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並應每4年檢討修正。所以當時就說用總統的任期來檢討,部會首長是政務官要負起這個責任,譬如2年紅害要減20%、4年減50%,以這樣的方式向委員會負責,也向社會負責,一方面和責任政治就能夠銜接,另外就像龔次長剛才所講的,以台中火力發電廠大型的鍋爐而言,它就是訂定1至4號機組到109年2月之前,甚至可以在108年明年底之前要花92億元,像這種大型的,本來就是在環保署跟各部會在防制方案就會要求這個,而5至8號機組繼續再訂定,後面還加了兩個新的燃氣機組,兩個燃氣機組做好之後,前面4個機組都要停下來,類似這整個計畫,其實因為很大,建議是不是可以不要用三個月?這個也是要和洪委員說明一下。
吳委員玉琴:每年有困難?
李署長應元:對,鍋爐現在就是逐年淘汰,近3年內,這個氣,管線拉得到的地方,都在3年內更換,所以有時候牽涉到物理條件的問題,但是這在第七條,中央已經有4年的計畫……
吳委員玉琴:署長,第七條是針對你們中央主管機關,而這一條針對的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李署長應元:對。
吳委員玉琴:如果要讓它們一起都是4年,我沒意見,但是應該是朝減量、削減的改善計畫來走。
李署長應元:那當然。
吳委員玉琴:不然我覺得輔導辦法是空的東西。
李署長應元:對,中央就是以環保署主政來邀請各部會會商,預算第一年92億元、第三年100億元、再來燃氣機組1,000億元要編下去,這是約束行政院各個部會的事情。類似這樣,中央的防制計畫是行政院院會核定的,各部會都要動員。個人認為此事現在已經是全國普遍關注了,第七條已有這樣的行動方案,中央的計畫都是行政院院會核定的,各部會當然是每年一定會檢討,環保署執行的機車的汰換、鍋爐的進度,以及其他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實是每一季檢討,像2035年、2040年的電動車計畫,現在三個部會是每兩個禮拜就開一次會,因為很趕,我們這件事情一定要成功。所以委員的期許我們了解,但是是不是可以給我們一些彈性?
吳委員玉琴:環保署是不是可以再修正一下文字?
李署長應元:好,大家再研商一下,這一條基本上沒有那麼大爭議。
吳委員玉琴:這是規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好不容易有一個條文可以明確的規範。
李署長應元:對,我們了解,私下協商一下。
主席:請吳委員焜裕發言。
吳委員焜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我們修改的不是計畫,環保署執行空污計畫,每一年都會針對地方政府進行考核,這些結果就是每年空保處執行空污減量的結果,對不對?所以,立法院站在監督的立場,應該要求環保署每年來報告空污減量的成果,這樣比較合理,我們應該建立這個體制,讓立法院監督行政院、環保署減量的成效。我的想法就是環保署應該每年向立法院報告該年度減量的成果,而不是改變整個減量計畫或空污的控制計畫。當然我相信你們敢報告,成果一定很好,那就讓立法委員來看還有沒有改善的空間或是怎麼做才能更好。環保署過去二十多年收空污費至今,為什麼會搞出大家這麼關心的空污事件來?一定是過去執行有問題嘛!過去執行有問題就是因為立法院沒有好好監督,所以現在我們就來建立這個體制。關於第五十條,我知道每個縣市差不多都是在年初進行考核,每一年度環保署都應該向立法院報告這一年空污減量的成果,有什麼可以改善的地方或怎麼做可以更好,讓民眾了解,否則,明明有改善了,民眾不了解,這樣也不對,而很多立法委員聽了NGO的講法就一直罵,這樣也不好。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好,謝謝。環保署每會期的施政報告都有報告,必要時還會安排專案報告。本條的精神本來是要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環保署每年就空污整體的改善情形作報告也是應該的,所以是不是就作成附帶決議,由委員會固定安排專案報告,好不好?
吳委員焜裕:但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是環保署。
李署長應元:同時來報告都可以,我建議這部分以附帶決議來要求。因為我們一定會作施政報告,專案就空污減量包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資源的投入及改善的進度一併報告,我支持這樣的作法。
主席: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補充一下,剛剛副署長有來溝通,我要針對我們提出這一條修正條文的想法再作說明。我們的法條主要是希望整個執行成效及改善計畫能夠更明確一點,剛剛副署長來溝通,意思是希望不要限制時間,但是我們有一個疑慮,就是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它要執行的計畫,可是計畫有執行成效好的或不好的,我們到底要如何去檢討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當然是環保署要去督促他們定期提出成效報告及改善計畫。我現在要談鍋爐的改善,先不要說中火這種大型固定的污染源,因為那可能需要好幾年去擬訂計畫,但是經濟部的鍋爐改善,從去年9月、10月開始我們就在追補助什麼時候才會到地方去,結果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下去,已經過了大半年了。都沒有做怎麼會有成效?那訂定的計畫誰知道有沒有做?只有我們在追的人才知道沒有做嘛!這些事情就是要及時去做,過了那麼長的時間都沒有做,環保署能夠幹嘛?所以我們希望這一條能夠明確規定,每一年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管是交通部或經濟部要做什麼事情,年度終了時要能清楚的向大家交代到底做了哪些事情、哪些項目有成效、哪些沒有,以及今年度要換哪些工作項目,這是很重要的。因為有些工作做了沒效,沒效為什麼要繼續做?或者會有效的事情但是一直沒有去做,怎麼向民眾交代?這是很重要的重點,要在本條去規定,跟第七條的空污防制計畫是不一樣的。
蔡處長鴻德:主席,建議這一條保留協商。
主席:洪委員強調要呈現PDCA的精神,另外也有好幾位委員提到減量成果,請環保署再討論一下,這一條先保留。
現在進行第四章章名,各位若無意見,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五十一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從第五十一條開始進入罰則的部分,第五十一條基本上有刑罰,規定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所訂命令,只要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也可處六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包括併科兩千萬元以上的罰金。委員的意見已經納入參考,所以我們建議按照行政院版的條文通過。
主席:如果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五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五十二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五十二條是針對第三十一條所作之規定,第三十一條主要是關於蒙特婁議定書輸出入限制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此一規定走私者,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蔡處長鴻德:關於這一條,我們已經有將委員所建議內容的精神納入修正,建議按照行政院的條文通過。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五十二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五十三條。
請環保署空污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五十三條是新增的條文,內容是如果違反第二十條所定標準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逾1,000倍者,就屬於刑法的範疇,會有刑罰的處分就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併科二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金。這條文之前我們有跟委員溝通過,委員基本上也贊成這個版本。所以我們建議按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五十三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五十四條。
請環保署空污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五十四條是針對申報不實的規定,只要是申報不實,讓主管機關作成虛偽記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二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金。此條文已經將委員的意見納入,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五十四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五十五條。
請環保署空污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五十五條是針對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或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未運作時,如果產生有害健康的物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文之前我們有跟委員再溝通過,基本上已將委員建議內容的精神納入,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對此條文沒有其他意見,第五十五條就按照行政院……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五十五條罰金上限的部分,陳委員宜民的版本是五百萬元,盧委員秀燕的版本是一千萬元,行政院版本是罰最輕的,只有三百萬元,請問你們的考量是什麼?
主席:請環保署空污處蔡處長針對第五十四條與第五十五條一併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行政院版本都是參考相關水污法的規定,跟水污法……
陳委員宜民:針對第五十四條來說,其實不管是本席、賴委員端隆、盧委員秀燕或是劉委員建國都希望提高罰金,應該到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你們現在修改成二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這個相差滿大的。
主席:請環保署詹副署長說明。
詹副署長順貴: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每一種違法的情節不同,是不是容許我們將罰金的上限提高,但是下限還是保留?這樣子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可以按照每一種不同的情節做比較有彈性的決定,所以罰金的上限,譬如說從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下限維持不變,這樣好不好?
陳委員宜民:上限應該可以提高。
詹副署長順貴:是,上限我們提高到五百萬元。
陳委員宜民:同意。
主席:好,非常好的建議。第五十四條與第五十五條……
陳委員宜民:第五十五條是不是也比照辦理?
主席:好,那就將第五十四條與第五十五條罰金上限改成五百萬元,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五十六條。
請環保署空污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五十六條最主要的規定是公私場所不遵行停工命令者,處負責人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併科二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金。罰金上限的部分,是不是也改成五百萬元?
主席:如果維持一致性的話,建議罰金上限統統修改成五百萬元,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五十七條。
請環保署空污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五十七條最主要的規定是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之罪者,除了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10倍以下之罰金,此條文已經參酌委員的意見,建議按照行政院版的條文通過。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五十七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五十八條。
請環保署空污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五十八條主要的規定是特殊性工業區開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這部分是有關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所作的處分。此條文已經將委員的版本參考納入,建議按照行政院版的條文通過。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五十八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五十九條。
請環保署空污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五十九條主要的規定是違反第三十三條的行政罰,因為剛剛第三十三條有增訂了一項,就是沒有確實執行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的計畫,這部分我們把它增訂在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要項內,所以第五十九條原本只有2款的規定,現在變成有3款的規定,都是處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各位委員同意的話,建議按照行院版的修正版本通過。
王委員育敏:剛剛第五十七條唸太快了……
主席:沒關係,王委員,你先看一下,陳委員曼麗要先說明。
陳委員曼麗:謝謝主席,第五十九條我的版本是希望改成「應」令其停工或停業。但是這個前面的條件是針對情節重大者,我希望環保署能夠將情節重大的定義訂得更加清楚,因為如果說是用「得」的話,停工或停業的這個部分將是一個模稜兩可的情況,若情節重大者也沒有定義清楚我認為這樣子之讓第五十九條的處分力道比較輕,所以可不可以把情節重大的定義訂清楚,若真的是情節重大者,我們就要用比較強制的方法要求他停工或停業,而不要讓這個部分有很多模糊的空間,所以我希望第五十九條能有一個比較嚴謹的做法。
主席:請環境保護署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將情節重大的定義規定在第九十六條。至於委員建議要將「得」改成「應」,這部分所有的法令都是用「得」,因為可以有一個行政裁量的空間,所以我們還是建議維持行政院的版本,「得」令其停工或停業。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各位委員的指教,早先在談論第三十三條緊急應變計畫的部分,已經加修在第五十九條的第三款,至於剛才陳曼麗委員指教的部分,也在第九十六條有規範情節重大,委員指教的部分都有處理了,是不是建議按修正後的版本通過?謝謝。
主席:情節重大已經在第九十六條定義了,那我們先談第五十九條,雖然有些已經通過,但是大家如果有意見,隨時都可以再討論。第五十九條署長和處長都有解釋,曼麗委員,可以嗎?
李署長應元:先這樣子,在第九十六條可以再補充。
王委員育敏:要不要先保留?
主席:我看休息5分鐘好了,因為第五十九條好不容易只剩下後面一點點。
王委員育敏:如果他們還有疑慮就先保留。
李署長應元:我們先繼續進行,如果要改再回來。
主席:第五十九條先保留,讓他們去討論,繼續溝通,我們就不休息。
進行第六十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六十條是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者,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是工商廠、場的話,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停工。這個部分已經與委員溝通過了,委員的意見大概都已經參採,所以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陳曼麗委員有同意嘛?
蔡處長鴻德:對。
主席:陳委員有沒有意見?
陳委員曼麗:第六十條沒有意見。
主席:第六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六十一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六十一條是針對違反第八條的規定所做的行政罰鍰,公私場所是二萬元到一百萬元,工商廠、場是十萬元到二千萬元以下罰鍰,這一條也跟委員溝通過,原則上已經把精神納進去了,所以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要補充?沒有的話,第六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六十二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六十二條請看新發的這一張,因為第三十三條有修正,所以要以新的為準。現在是不是先處理第五十九條?剛才委員同意按照院版通過。
主席:我看第六十二條要花一點時間,所以我們先回頭處理第五十九條。
蔡處長鴻德:第五十九條經溝通以後,是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第五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第六十二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六十二條原則上是按照行政院的版本,我們增加了第八款,就是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沒有定期提報空氣污染防制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或提報之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未符合同條第四項之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限期補正,而屆期未完成補正者。在這個條文裡頭的罰款,公私場所是二萬元到一百萬元,工商廠、場,就是工廠的部分是十萬元到二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一樣可以令其停工或是停業,必要的時候廢止其操作許可或是勒令歇業,所以建議按照今天的修正版本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於第六十二條,原來在國民黨委員的版本,包括江啟臣委員和賴士葆委員都有特別提出第五十六條之一,這個部分在行政院的版本並沒有看到,他們特別指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且其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中含有害物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這一條是針對違反規定排放物質,而且導致了一些傷害,在這裡有加重處罰的規定,但是在行政院的版本並沒有提到這個部分。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是在第五十三條去做處理。
王委員育敏:但是第五十三條沒有涵蓋這幾項。
蔡處長鴻德:就是有害的部分。
王委員育敏:我知道在第五十三條有一個類似的處罰規定,但你只設定在緊急重大,那這邊提到的……
蔡處長鴻德:沒有,緊急重大是第五十一條。
王委員育敏:那第五十三條有提到這個部分嗎?
蔡處長鴻德:就是有害的,它是把那個危險形象定義清楚,變成是1,000倍。
王委員育敏:等一下,這邊指的是前面的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二條,就是它違反排放規定,導致身體產生一些傷害,你說你的第五十三條是處……
蔡處長鴻德:第五十三條是在處理第二十條,違反有害污染物的一個排放行為。
王委員育敏:所以有把這兩個委員的涵蓋進來?
蔡處長鴻德:對,就放在這裡頭來處理。
王委員育敏:有放在裡面?
蔡處長鴻德:對,是。
王委員育敏:好。
主席:請吳委員焜裕發言。
吳委員焜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種有害空氣污染物對人體的健康危害,就像食品到底有沒有危害,那個因果關係都非常難建立,法官都會很難判。除非真的緊急排放有害化學物質導致中毒,造成健康危害,這個因果關係就很容易建立,但是如果以空氣污染物這種慢性長期的危害,導致疾病和死亡,那可以預期就像食品安全,塑化劑吃了那麼久,還是很難讓法官去判決,因為證據的取得非常困難,怎麼去追溯二十幾年前或是幾十年前暴露於有害空氣污染物?這個在科學上是非常困難的事情,所以當我們把法訂得很嚴格的時候,其實只是好看啦!聊備一格而已。要怎麼樣去充實,讓科學家能夠去蒐集充分的證據來判決,建立因果關係,其實這個更重要,不然都只是徒備一格,沒有辦法發揮作用,所以這方面麻煩大家多思考,好不好?
王委員育敏:剛剛處長所說的,那個是排放逾1,000倍。
蔡處長鴻德:對,超過1,000倍的。
王委員育敏:這與他們的立法精神不太一樣,這一條先保留好不好?因為我們有兩個委員都是這樣的主張。
主席:第六十二條先保留,再把內容好好檢視一下。
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有提第六十二條之一,因為我們看到現在排放標準的罰則是二萬元到一百萬元,但是有些廠商寧願被罰,因為很多時候他們的罰則很低,所以我加了第六十二條之一,即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違反之廠商、工廠的罰則可以再提高,也可以讓他們停工和停業。因為我認為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還滿嚴謹的,所以我希望在這個部分有一個比較嚴格的標準,免得大家就定期繳罰款,但還是繼續排放污染,也請環保署能夠特別考量,謝謝。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所關心的部分,我們是放在第六十二條,公私場所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如果是工商廠、場,也就是工廠的部分處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都已經放到條文裡面。
陳委員曼麗:什麼叫做「情節重大」?還是按照第九十六條的定義嗎?
蔡處長鴻德:對,按照第九十六條的定義。
陳委員曼麗:我們現在看到很多廠商對於這個裁罰,因為在執行面都是採用比較低的罰鍰,很多人會覺得對投資那麼大金額的產業來說,他們對這樣的罰鍰並沒有特別疼痛的感覺,所以我希望把第六十二條之一也一併納入。
蔡處長鴻德:剛剛委員所建議的部分,我們在第六十二條就已經放進去了,即第一款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這部分已經放進去了。
陳委員曼麗:我希望罰鍰的部分能夠再嚴格執行,這部分能夠落實嗎?
蔡處長鴻德:這部分可以,因為我們以後會訂定一個裁量基準,並根據不同排放量或是違反程度的大小去訂定要處分多少錢,所以到時候下限不是就只有下限,可能一次違反就會有比較高的罰鍰。
陳委員曼麗:因為第六十二條幾乎都是屬於文書、行政作業之違反的處置,包括他的紀錄、申報、保存、連線作業的處罰,但是我認為其實我們不是在文書的部分,而是在文書以外的處理,所以並不是行政的裁罰,而是他在實際上的違反,所以我希望能夠把這部分納入。
蔡處長鴻德:這部分我們在裁量基準會把它放進去,因為每一個違反的態樣都不一樣,所以它的罰則也會不同,例如剛才第二十條是違反排放標準,那個會比較嚴重。基本上它的裁罰基準會根據它的排放量、排放程度或是有害程度去訂定罰鍰的額度,所以那邊是由裁罰基準來訂定,這邊已經訂定違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即違反排放標準的部分,我們已經訂定下來,所以是在十萬元到二千萬元的額度裡面去調整。
陳委員曼麗:但常常都是比較低的罰則,所以他們願意繳罰款,因為對於他們來說,那個部分反而更便宜,事實上我們是要他改善嘛!
蔡處長鴻德:是,沒錯。這部分後面我們會訂定,累犯會逐漸加嚴。
陳委員曼麗:好,希望列入考量,謝謝。
蔡處長鴻德:謝謝。
主席:謝謝陳委員,陳委員的意見要列入考量。
請吳委員焜裕發言。
吳委員焜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陳曼麗委員要強調的是,針對重複犯要加重罰則,因為他罰不怕,一直在重複犯罪,如果都罰相同的金額,就沒有達到處罰的目的,所以可不可以在條文裡面將文字改為對這些重複犯罪的人加重罰則?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逐漸加重。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們的指教,大家都用心良苦。就吳委員和陳委員所講的部分,第一個,按工商廠、場大小規模有不同的金額,譬如一個是二萬元到一百萬元,另一個是十萬元到二千萬元,有這樣的不同。第二個,如果不限期改善,還要按次處罰,它是一直累計的,就是罰到你一定要改,我想不可能有人受得了一直被罰,因為按次處罰是很嚴重的,所以那個精神是處理到他一定要更正過來,所有法的體例都這樣做,依比例原則來處理。
另外,就第五十三條王委員的部分一併說明。第五十三條要處理的部分文字已經在處理,所以第六十二條不需要保留,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謝謝。
主席:第六十二條有新文字,第五款的第二行「第四項」要改成「第三項」對不對?那先通過再調整。
謝謝大家這麼用心的討論,讓我們能夠都通過,回頭可以更精細來討論保留的條款,也是大家的苦心,非常感謝。
第六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進行第六十三條,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六十三條是排放許可的部分,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是工商廠、場,處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這部分因為國民黨黨團有提案,所以建議這一條先保留。
主席:第六十三條先保留。
進行第六十四條,一樣先保留。
進行第六十五條。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六十五條主要是違反第六十四條緊急應變的規定,採取相關緊急措施,如果違反,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是工商廠、場,處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違反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使用之管理規定,處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這部分已經把委員提案精神放進去,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沒有意見,第六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六十六條。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六十六條是對於有下列情形,包括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交通工具規定,處所有人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通知限期改善;製造商的部分,我們已納入「福斯條款」,並規定得比較嚴,即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每輛車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所以是一直累加上去的,並撤銷其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這是這次新增的罰鍰的部分,這部分已經把委員的提案放到條文裡面,建議照行政院本通過。
主席:如果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六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六十七條。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六十七條是行為罰的部分,原來行為罰是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是工商廠、場,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因為這是行為罰,對於一些比較弱勢的,我們希望可以把下限放低,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是工商廠、場,處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這部分是這次新修的,我們已經參採委員的意見,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如果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六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六十八條。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六十八條是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製造、販賣跟許可、記錄管理之規定,處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通知限期補正;如果不補正,按次處罰;情形重大者,得令其停工、停業。這部分我們已經把委員的建議放進來,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如果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六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六十九條。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六十九條我們已經參照委員的提案,作以下處理:「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條件及管理事項之規定。」
以上是對第六十九條的建議,已經參採委員的意見做了修正。
主席:如果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六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第七十條。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七十條主要是依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即有關檢驗測定機構的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補正;如果未完成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令其停業,必要時,廢止其許可或勒令歇業。這部分已經參採委員的意見,並納入考量,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請立法院法制局李研究員兼組長說明。
李研究員兼組長淑娟:主席、各位委員。第七十條第一款最後一段的最後面漏列了「規定」二字。
主席:那就把「規定」二字補上去。如果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七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第七十一條。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七十一條主要是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四十八條之檢查或檢驗,或是沒有具備設施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移動污染源所有人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這部分已經跟委員溝通過,也把委員的意見精神納入修正,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如果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七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七十二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七十二條是新增條文,主要是因為我們在第四十七條有規定,即進口、販賣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化學製品,如果違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這部分已經參採並納入委員的意見,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如果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七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七十三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七十三條主要是在處理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部分,即有關販賣許可的部分必須要做成紀錄,如果違反管理事項之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按次處罰。這部分是條次變更,已經參採委員的意見,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如果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七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七十四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七十四條主要是規定滯納金的部分,如果未依第十六條所定辦法,於期限內繳納,每超過一天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五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未申報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這部分已經跟委員溝通過,也參採委員的意見,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請立法院法制局李研究員兼組長說明。
李研究員兼組長淑娟:主席、各位委員。這裡面「百分之○.五」滯納金,法制用語上是寫成「百分之零點五」。
主席:我們就按照法制局建議修正。如果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七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第七十五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七十五條主要是規定公私場所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繳納空污費,有偽造、變造或其他短、漏報相關空污費計算的資料,可依下列規範處理。最主要我們是以兩倍計算其應繳費額,就是罰兩倍的意思,包括移動污染源、營建工地、固定污染源都是用兩倍的方式來計算其應繳費額。這部分已經參採委員的意見,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如果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七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我們等一下會進行到12點半,如果大家同意的話,後面這些罰則是不是現在就把它走過一遍,大家下午就不用再過來。
繼續進行第七十六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七十六條有兩個部分,一個是違反第三十八條怠速停車限制規定,處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另外違反第四十條規定的部分,處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這部分跟汽車定點罰鍰的金額一樣,我們將它拉平,讓它一致。委員的意見,我們已經參採,希望本條能按照院版條文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沒有意見,第七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七十七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七十七條製造者或進口商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召回改善之規定,每輛車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只要違反規定,即按每輛車來處分;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處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這部分已參採委員的意見,並在條文裡面做了修正,建議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沒有意見,第七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七十八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七十八條主要是規定違反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相關的罰則,前者是汽車車型審驗合格證明之核發規定,後者是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驗、處理管理事項之規定,處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本條文參考委員提案精神做了修正,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沒有意見,第七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七十九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七十九條規定不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者,處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本條已參照委員的意見做了修正,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沒有意見,第七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八十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八十條規定未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實施排氣檢測者,處汽車所有人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原本是一千五百元,我們調降為五百元,包括機車在內,一次處分五百元。如果沒有在一個月內完成複檢者,將提高罰鍰至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如果六個月內仍未實施定檢者,經通知限期未改善,將逐步加嚴;屆期仍未改善者,將註銷其牌照,最嚴重就是註銷牌照,以上是對車輛的管制。另外,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有關檢驗站之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這部分已將委員的意見融入條文裡面,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沒有意見,第八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八十一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八十條「未於依本法通知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已規劃、設置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符合排放標準、燃料成分標準、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成分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主要是規定未完成改善之要件,沒有達此要件者,即予以處分。委員的意見皆已參採,希望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沒有意見,第八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八十二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本條係針對限期改善或限期補正的部分,以90天為限;因為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者,必須在15天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對於相關的公私場所應該要改善的義務,都已在這裡規定得很清楚,也跟委員溝通過,建議本條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沒有意見,第八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八十三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八十三條主要是規定處罰的部分,中央由行政院環保署為之,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這部分應該沒什麼爭議,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沒有意見,第八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八十四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八十四條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拒不繳納罰鍰時,由主管機關移請公路監理機關配合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委員的意見,我們都已經放進條文裡面,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沒有意見,第八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八十五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八十五條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源種類、污染物項目、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違規情節對學校有影響者,應從重處罰。其裁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陳曼麗委員的建議,皆已列入其中,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沒有意見,第八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八十六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八十六條係新增條文,主要是在不法利得的部分,原則上是參採水污法的規定,整個移換過來;只要有不法利得,即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算並訂定推估辦法,將不法利得全部追回來。本條也有參考委員的意見,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沒有意見,第八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五章章名,各位委員如果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
進行第八十七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請大家參考今天發的資料,第八十七條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設置之特種基金,其來源除第十六條第一項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外,應包括下列收入:一、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或拍賣所得;二、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追繳之所得利益(不法利得部分);三、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有部分要提撥至空污基金中);四、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因違反本法規定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基金來源屬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者,應優先支用於空氣污染防制用途。以上是我們建議的修正版本,已將委員的意見放入條文中,建議照修正版本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修正版本第二項「基金來源屬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者,應優先支用於空氣污染防制用途。」原來的第一款就不需要嗎?這樣的規定是更寬,還是更嚴?基金本來不就是要用在空氣污染防制用途,刻意將第一款排除的目的是什麼?
主席:請環保署詹副署長說明。
詹副署長順貴: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將新增第二項刪掉好了……
王委員育敏:對啊!本來不都是要用在空氣污染防制用途?基金原本設置的目的即在於此啊!
詹副署長順貴:好的,我們把第二項刪掉。
主席:請吳委員焜裕發言。
吳委員焜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二項規定基金來源屬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者,應優先支用於空氣污染防制用途,請問其他還有什麼用途可以支用?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這是主計單位的意見。
吳委員焜裕:空污費不是要專款專用嗎?它是因為減少空氣污染而延伸的收入。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主計單位有先進在場嗎?因為所有法律規定的罰款都交國庫,所以本條才會特別註明有部分應優先用於空污防制用途,對於王委員的疑問,我們希望在第三款寫明部分提撥,來解決主計單位的意見。
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黃研究委員說明。
黃研究委員耀生:主席、各位委員。第八十七條罰鍰部分要納入基金的這個問題,署長剛剛也說了,像這種強制性的收入一般都納入國庫,不會納入基金裡面;在院會的時候,我們也討論過這個問題。
吳委員焜裕:我知道,可以部分納入基金,但本席認為,不要納入基金後再說優先用在空污防制用途,這樣的措詞會讓人以為空污費可以用在其他地方,是不合邏輯的,應該是部分提撥至基金。
李署長應元:那就刪除第二項文字。
吳委員焜裕:不是啦!在邏輯上,它可以部分納入基金,因為空污基金要專款專用,不能寫優先用在……
李署長應元:好的,就改成部分……
主席:「優先」二字已經劃掉……
蔡處長鴻德:我們把第二項全部拿掉。
主席:第八十七條按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
進行第八十八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八十八條公私場所具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且該固定污染源係於公告前設立者,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申請操作許可證。基本上委員的意見都已經納入,建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沒有意見,第八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八十九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八十九條原則上屬於故障報備的部分,即:故障發生後一小時內,必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二十四小時內修復或停止操作;故障發生後十五日內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本條也有將委員提案的精神放進來考慮,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沒有意見,第八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九十條,雖然要等國民黨團的提案付委,我們還是先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星期三討論的時候,會比較有印象。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九十條公私場所如有下列行為,經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審查核可者,免依本法處罰,包括消防演練、緊急防止傳染病擴散而燃燒受感染之動植物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氣象條件不利於污染物擴散、空氣品質有明顯惡化之趨勢或公私場所未依核可內容實施時,主管機關得令暫緩或停止實施前項核可行為。
因為國民黨黨團有另提版本,建議本條先保留。以上報告。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七十八條是關鍵條文,它與前面的第十四條連動,因為這次行政院要讓天然氣的排放量無上限,所以在第十四條增列這樣的規定;不僅如此,還在第七十八條裡面增列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免罰,這是在幫第十四條解套。但是國民黨反對第十四條,畢竟天然氣還是會排放廢氣,所以我們不同意也不接受第七十八條另外開後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建議本條先予保留。
主席:第九十條就是原來的第七十八條,保留。
進行第九十一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九十一條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所為之檢驗及核發許可證,應收取審查費、檢驗費或證書費等規費。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委員們也都沒有什麼意見,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不曉得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建議?沒有的話,第九十一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九十二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九十二條我們有一個新修正的文字:「空氣污染物受害人,得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其受害原因;各級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查明原因後,令排放空氣污染物者立即改善,受害人並得請求適當賠償。」之所以將後面的第二項拿掉,最主要是因為它會進入公害糾紛處理法的程序,對於排放空氣污染物所產生之受害者,依公糾法就可以處理,所以將這部分拿掉。除了公糾法的程序外,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三也規定得很清楚,舉證責任反轉部分在那裡面就有規定。所以建議這部分全部移列到公糾法處理,這裡就拿掉。
有些委員也有建議一些條文,但是很多東西在公糾法已有處理的規定,第九十二條很單純,就是申請鑑定,查明污染原因後就立即改善,並得請求適當賠償,所以我們建議按照今天新發給大家的修正條文通過。
主席:處長說明得很清楚,各位委員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第九十二條就按照剛才的修正文字,照行政院版修正通過。
進行第九十三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九十三條最主要是公民訴訟條款,公私場所如果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各級主管機關疏於執行的話,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各級主管機關。針對這個公民訴訟條款,此次只是做局部文字的修正,我們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請吳委員焜裕發言。
吳委員焜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剛才講的條文不是很明確,現在有些公民團體認為針對空污相關資料如果要求公布,而地方政府或相關機關一直不公布,是不是能給NGO團體有訴訟的機會?因為法條沒有寫得很明確,不知道你們覺得法律上該如何撰寫會比較明確?我的意思是如果要求資訊公開,相關單位一直都不願意公開,該如何處理?
主席:請環保署詹副署長說明。
詹副署長順貴: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這個空污法裡面有比以前進步的資訊公開相關規定,一般人民如果請求,政府機關沒有理由拒絕,這就是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法來處理,而此次空污法第三十五條已經要求公私場所申報的資料要主動公開,譬如有關操作許可證的相關資料、日月光停工再復工的復工申請資料,我們現在都已經直接明定要公開,不用再去請求。本條的公民訴訟條款裡面,一般NGO如果認為中央或地方政府有怠於執行職務,都可以透過書面告知再提起訴訟。
吳委員焜裕:資訊不公開算不算怠於執行職務?
詹副署長順貴:因為現在第三十五條明定依法有公開的義務,他不公開就屬於怠於執行本法的義務。
吳委員焜裕:好,這樣就清楚了。謝謝。
主席:第九十三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九十四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九十四條是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公私場所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或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檢舉及獎勵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被檢舉對象如果是公私場所,罰鍰達一定金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來獎勵檢舉人。並規定檢舉人的身分要予以保密。
有關檢舉獎勵的部分已經將委員的意見參採進來,所以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第九十四條,本席提案的文字是「人民或團體」,因為前面我們都講到公益團體在這裡面扮演一個很重要的角色,而行政院版本只講到「民眾」,其實民眾是包含人民及公益團體,所以我認為應該明確化,讓團體在這部分也可以做檢舉的行為。
李署長應元:可以,加個團體並不會有妨害。
詹副署長順貴:將第一行的「民眾」改成「人民或團體」好了。
主席:好,就修正為「人民或團體」。第九十四條照行政院版修正通過。
進行第九十五條,本條有一修正動議。
蔣委員萬安等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草案 | |
第九十五條 公私場所不得因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向各級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公私場所或其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無效。 公私場所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第一項規定之行為受有不利處分者,公私場所對於該不利處分與第一項規定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公私場所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曾參與依本法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而向各級主管機關揭露或司法機關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第一項規定受有不利處分者,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前項法律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九十五條 公私場所不得因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向各級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公私場所或其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無效。 公私場所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第一項規定之行為受有不利處分者,公私場所對於該不利處分與第一項規定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公私場所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曾參與依本法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而向各級主管機關揭露或司法機關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王育敏 邱泰源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九十五條主要是吹哨者條款,我們在這幾天儘量參照委員意思把它修正進來了,所以今天有一個新發的版本。
主席:第九十五條有一個新發的版本,請各位參閱。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是關於吹哨者條款,我們剛剛審查這麼多的罰則,關鍵就是要找出不法,我想整部空污法最關鍵的就是公私場所或工廠如有不法情事,我們才能透過空污法相關罰則來處罰。很高興看到環保署這次提出前面第九十四條有關檢舉獎金,增加吹哨者條款的制度,就是希望鼓勵民眾或企業員工能勇於揭發很多不法情事,也彌補現在主管機關稽查人力的不足。至於第九十五條則包括舉證責任、自首、減輕或免除其刑等等。實務上,我接觸到很多企業內部的員工也好、一般民眾也好,他們為了檢舉或舉發而面臨很多壓力,也就是吹哨者會面對被吹哨者的很多報復行為,他可能面對的是法律訴訟,可能面對的是不利處分,包括解僱、停職、調職等,後續會面對一連串冗長的訴訟,我在之前的第十八條原本希望空污基金能提供這些吹哨者一定的法律扶助,因為很多員工或民眾擔心後續面對一連串的司法訴訟或不利處分,他必須捍衛自身權益,自己提起訴訟,在考量自身經濟能力不足,面對龐大訴訟費用之下,他就退縮而不敢舉發。所以我希望本條能加入一項,就是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相關的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環保署可以在子法訂定。
請教處長,現行你們對於吹哨者除了正向給他檢舉獎金外,對於面對的龐大壓力或可能衍生的訴訟,有沒有給予一定的扶助?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法律扶助部分,我們在公害糾紛案件裡是有法律扶助的項目,每年也編有預算。
蔣委員萬安:每年都編有預算?
蔡處長鴻德:對,每年都編有預算。
蔣委員萬安:是公務預算?
蔡處長鴻德:對。
蔣委員萬安:如果現行都有在做,這部分就將它入法呀!
蔡處長鴻德:這部分可能是要在第十八條處理,就是基金用途那一塊。
蔣委員萬安:第十八條是談基金呀!
王委員育敏:包山包海,法扶的扶助範圍很廣。
主席:請環保署詹副署長說明。
詹副署長順貴: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我跟署長交換意見後,我想法律扶助部分我們就同意在這裡列進來。
蔣委員萬安:我覺得即便是一個宣示,但將相關辦法訂定在子法,我們是要鼓勵這些吹哨者勇於出來檢舉、勇於揭發。
詹副署長順貴:這部分我們就是按照剛才蔣委員的建議,但細部子法部分,原則上一開始給予法律扶助都沒有問題,但如果後來他有巨額獎金的話,我們思考看看可否從裡面扣回來,還是直接就給,這部分在最後一項的子法再來研議,好不好?
蔣委員萬安:對,我的版本也是相關細節讓你們在子法研議擬訂,至少這一項我希望能加進去。
詹副署長順貴:好,委員建議增加的這兩項,我們都加進去。
李署長應元:文字再研議啦!
主席:第九十五條的文字要怎麼修?
詹副署長順貴:我們是說子法的內容再研議一下。
王委員育敏:母法你們沒有要改?
詹副署長順貴:母法的內容……
蔣委員萬安:母法就是將這兩項加進來,我的最後那一項就是授權在母法將相關扶助範圍、審核方式、申請資格等,讓環保署去研議,在子法訂定,但至少母法這裡有個授權的依據。
詹副署長順貴:沒問題。
主席:是不是現在就加進去?
李署長應元:文字上再研究一下,因為還包括食安法,我們讓它有個一致性,星期三再處理好不好?
主席:那就先保留。拜託大家,討論過的就記起來,到時候不要再重複一直講。
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第九十五條,剛才已經有在討論法律扶助的部分,原本我的提案是在第九十五條之一納入法律扶助這個區塊,所以到時候環保署重擬法條時,我就將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五條之一合併在一起。
主席:請將委員的意見納入參考。第九十五條就保留。
進行第九十六條。
第九十六條有一個參考文字,大家手頭上都有了,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署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九十六條是有關情節重大的相關規定,我們總共列了7款,由於今天委員有一些建議,我們就將委員的意見納入後面兩項,第二項是「各級主管機關應公開依前項規定認定情節重大之公私場所,由提供優惠待遇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該法律之主管機關停止並追回其違規行為所屬年度之優惠待遇,並於其後三年內不得享受政府之優惠待遇。」第三項是「前項所稱優惠待遇,包括中央或地方政府依法律或行政行為所給予該事業獎勵、補助、捐助或減免之租稅、租金、費用或其他一切優惠措施。」我們原來沒有將這個放進去,是因為其他相關法律已有規定,既然委員有這樣的建議,我們還是可以把這兩項擺回來,建議按照今天這個修正條文通過。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沒有什麼補充的話,第九十六條就按照行政院版修正通過。
進行第九十七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署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九十七條是試車依規定停止或停工後復工的申請及試車的申請規定,這部分必須經過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後,始得恢復操作或復工,整個試車、評鑑及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部分已經參採委員意見,將委員的精神納入考慮,建議按照行政院條文通過。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沒有什麼補充的話,第九十七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九十八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署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九十八條是此次新增的,很多委員反映說公私場所如果要提出試車計畫,資訊應該要公開,我們在第九十八條就規定提出的試車計畫必須登載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公開網頁,供民眾查詢。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核准前,應給予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表示意見,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參考;以會議方式審查者,於會議後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公開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頁。」這部分已經將委員意見參採進來,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第九十八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九十九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署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九十九條是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部分的內容沒有修正,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第九十九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一百條。
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署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一百條是「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蔣萬安委員提出一個落日條款,我們把它擺回第十四條處理,所以這一條很簡單,就是本法自公布日實施,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沒有什麼補充的話,第一百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第五十三條。
請環保署詹副署長說明。
詹副署長順貴:主席、各位委員。剛才王育敏委員他們黨團本來有一個第五十六條之一的提案,有關加重結果犯的處罰,這部分後來跟他們協商,第六十二條他們沒有意見,第五十六條之一的加重的結果,我們把它整併到本來已經通過的第五十三條第四項,這部分剛剛跟王育敏委員也討論過,他對這個文字內容沒有意見。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五十三條最後一項文字為「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超過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標準,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王委員育敏:我再把這個版本給提案委員看一次,如果沒有問題,下一次就定案,好不好?
蔡處長鴻德:好。
王委員育敏:我覺得OK,但是讓提案委員看一次,再確定。
主席:原則通過,禮拜三再確認。
請吳委員焜裕發言。
吳委員焜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後一項致人於死的部分,要等多久以後死亡?是立即死亡?隔1天死亡?隔10年死亡?隔20年死亡?除非他是立即死亡,是因為它大量排放,很快地中毒死亡,其他的部分因果關係很難判斷,所以這裡就要寫得很清楚,否則容易有爭論。像農藥中毒有農藥罐子就很好判斷,立即中毒死亡的部分也沒有問題,要不然會連法官都無法判定。所以這個措辭看要怎麼寫。
主席:請環保署詹副署長說明。
詹副署長順貴:主席、各位委員。文字上我們可以再想。不過,第一個,這是有害空氣污染物,如果他有吸收過量,可能在因果關係判斷上,會比一般PM2.5等相對容易判斷。第二、個案有爭議的部分,爭訟最後還是由法院來判斷,現在因果關係理論的進展已經開放到Causality因果理論跟流行性學因果關係。
吳委員焜裕:現在刑法已經在修法,只要有污染就可能會判賠。我記得幾個禮拜前的修法,就有好幾個人提出類似的法案,不要很具體到死亡,因為因果關係很難界定,最後法官就會不了了之,我們也知道這樣對受害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刑法第一百九十條起已經在修法,他尊重環保署對污染的定義,法已經改了,這方面……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的提醒非常有道理,對於各種不同的污染,比如菸害導致肺癌的部分,大概是目前流行病學研究最澈底的,主席在這部分也是專家,那是幾萬篇相關的研究報告,做了多久,所以我們看到對製菸公司、酒廠的求償動作都是幾百億元、幾十億元,就是因為很具體的。這部分一定都是個案處理,如果有爭議時,相關需要補足的部分,我們後面再來處理,這是一個精神的宣示。
吳委員焜裕:署長,香菸的因果是幾十年的研究作出來的,你說像這種判賠要不要幾十年?包括日本,很多明確環境污染受害者的受賠都訴訟幾十年,所以……
李署長應元:沒錯,這個一個立法過程的討論,到時候都是法官審酌要採取怎樣的判斷,他會做出……
吳委員焜裕:要專家建議因果關係沒那麼簡單,當他們都很難建議因果關係的時候,那個就很難了,對於受害者我們知道是不公平的,所以在這裡我們要不要參考刑法第一百九十條現在修法的方向?
李署長應元:刑法的部分,到時法官當然會去參考各種導致死亡的原因,間接殺人、直接殺人都不一樣,我認為這部分我們就尊重法官,好不好?
吳委員焜裕:我們看到許厝國小被倒入氯乙烯,對小孩子有沒有影響,爭論到最後都沒有結論。
李署長應元:我們了解,所以要我們要不斷地去做更多的研究提出來,我想委員具體提出哪裡需要怎麼改,我們再做研究,但這部分是就空污法的精神,法官也會參考很多其他的……
吳委員焜裕:看超過多少或是污染……
李署長應元:這部分如果沒有像菸害有那麼多的研究,包括病理研究、流行病學研究以及各項統計,導致社會都很信服,所以菸害在相關訴訟上面都沒有爭議。委員的提醒我很支持,但是那個部分很難去訂定,我們就是留下一個發言的參考,謝謝。
主席:我認為吳教授講的那個部分很有意思,不要到最後沒有一個專家敢判定這個因果關係,大家嚇都嚇死了!
李署長應元:不會啦!大家再多做研究。
主席:沒有那麼簡單,第五十三條就請王委員帶回去看要不要再做修正,禮拜三再做確認。還有哪個要處理?
李署長應元:附帶決議。
主席:附帶決議都留到禮拜三處理。
空氣污染防制法的所有條文均已完成第一輪審查,謝謝大家的辛苦,有20條保留條文,因涉及尚未付委的國民黨黨團版本,會有爭議,所以留待週三再行審查。
現在作如下宣告:本日會議到此結束,週三上午9時繼續開會,討論法案名稱、保留條文及附帶決議。今天非常謝謝大家,現在休息。
休息(13時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