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43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43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公布「對臺31項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63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5-62)
黃委員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公布「對臺31項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有效因應中國大陸提出「對臺31項措施」,行政院已由施副院長主持成立專案小組,並於本(107)年3月16日提出因應策略,從「優化就學就業、強化留才攬才」、「維持臺灣在全球供應鏈之優勢」、「深化資本市場」、「強化文化影視產業」等四大面向,推動八大強臺策略,務實因應。重要內容如下:
(一)提升學研人才獎勵:推動「高教深耕計畫」,成立65個卓越研究中心,提供優質研究資源,擴大延聘博士後研究人力;擴大「彈性薪資」方案,大幅提高學研人才之薪資差距,留住國內優秀人才;推動「玉山計畫」及「年輕學者養成計畫」,擴大延攬國際優秀學研人才;提高國立大學教授薪資之學術加給10%;選送海外培訓及獎勵海外人才來臺就業,擴大人才培育,強化國際移動力;研議推動「輔導重點產業千人博士就業方案」;提升研究獎勵,調高計畫主持人費,並將科研成果收入優先獎勵科研人員。
(二)強化新創發展動能:透過國發基金匡列1,000億元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與民間共同投資轉型事業及併購案。另已提出多元上市櫃條件,協助尚未有獲利之新創事業進入資本市場。
(三)強化員工獎酬工具:因應企業留才所需,提供員工獎酬工具,如庫藏股年限,課稅價格選擇權等規定,在不違反國際會計準則(IFRS)下,將儘量放寬。
(四)優化醫事人員工作環境:檢討我國急重症科別人力配置及健保支付標準,推動分級醫療,強化醫療體系服務量能,改善執業環境;推動相關立法,要求醫療機構應提撥年度盈餘5%,改善醫事人員薪資給付及福利;完善醫療事故預防及處理,減輕醫療執業風險。
(五)加強保護營業秘密:研擬修正「營業秘密法」,推動加速妨害秘密罪之偵查及審理,並輔導企業建置管理及保護機制。
(六)強化產業創新升級:補助企業購置智慧化機械設備及軟體;以人工智慧(AI)加速「五加二」產業創新;協助產業與國際頂尖企業策略聯盟,擴大全球供應鏈優勢,以維持臺灣在世界產業供應鏈之相對優勢。
(七)擴大股市動能及國際能見度:推動公司上市審查期間由8週縮短為6週,以提升IPO審查效率;推動多元上市方案,增列大型無獲利公司之上市條件,並成立專責服務窗口輔導上市櫃;輔導臺灣上市公司之海外子公司回臺掛牌,擴大資本市場規模;推動30家公司納入MSCI成分股,以吸引更多國際資金。
(八)加強發展影視產業:推動「獎補助」及「投融資」之雙軌制,由國發基金再匡列60億元投資文化內容產業,以100億元規模扮演點火功能,並建立文化金融體系,引入民間資金活水,提升市場投融資動能。另將成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以國家隊概念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加速原生文化內容及科技應用,跨域振興內容產業,健全產業生態系;開闢影視等內容產業之新南向國際通路。
二、中國大陸未經兩岸協商逕行發布「對臺31項措施」,經檢視上開31項措施內容,其目的是從臺灣引進技術、資本與人才,協助中國大陸解決其經濟發展遭遇之困難,是「利中」而非「惠臺」之行動,且上開措施未見相關執行配套與實施細則,無法確保國人投資、就業等權益。兩岸交流與合作應對等互惠,並應循雙方協商程序妥善處理兩岸事務,以確實保障兩岸人民權益。行政院已指示行政院陸委會成立長期性專案小組,就中國大陸對臺相關措施持續進行追蹤與研析;未來亦將加速落實前揭八大強臺策略,並持續多元拓展國際經貿關係及推動新南向政策,建立亞太產業鏈夥伴關係,打造臺灣成為吸引全球企業及頂尖人才之國家。
(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公布「對臺31項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63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5-65)
黃委員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公布「對臺31項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有效因應中國大陸提出「對臺31項措施」,行政院已由施副院長主持成立專案小組,並於本(107)年3月16日提出因應策略,從「優化就學就業、強化留才攬才」、「維持臺灣在全球供應鏈之優勢」、「深化資本市場」、「強化文化影視產業」等四大面向,推動八大強臺策略,務實因應。重要內容如下:
(一)提升學研人才獎勵:推動「高教深耕計畫」,成立65個卓越研究中心,提供優質研究資源,擴大延聘博士後研究人力;擴大「彈性薪資」方案,大幅提高學研人才之薪資差距,留住國內優秀人才;推動「玉山計畫」及「年輕學者養成計畫」,擴大延攬國際優秀學研人才;提高國立大學教授薪資之學術加給10%;選送海外培訓及獎勵海外人才來臺就業,擴大人才培育,強化國際移動力;研議推動「輔導重點產業千人博士就業方案」;提升研究獎勵,調高計畫主持人費,並將科研成果收入優先獎勵科研人員。
(二)強化新創發展動能:透過國發基金匡列1,000億元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與民間共同投資轉型事業及併購案。另已提出多元上市櫃條件,協助尚未有獲利之新創事業進入資本市場。
(三)強化員工獎酬工具:因應企業留才所需,提供員工獎酬工具,如庫藏股年限,課稅價格選擇權等規定,在不違反國際會計準則(IFRS)下,將儘量放寬。
(四)優化醫事人員工作環境:檢討我國急重症科別人力配置及健保支付標準,推動分級醫療,強化醫療體系服務量能,改善執業環境;推動相關立法,要求醫療機構應提撥年度盈餘5%,改善醫事人員薪資給付及福利;完善醫療事故預防及處理,減輕醫療執業風險。
(五)加強保護營業秘密:研擬修正「營業秘密法」,推動加速妨害秘密罪之偵查及審理,並輔導企業建置管理及保護機制。
(六)強化產業創新升級:補助企業購置智慧化機械設備及軟體;以人工智慧(AI)加速「五加二」產業創新;協助產業與國際頂尖企業策略聯盟,擴大全球供應鏈優勢,以維持臺灣在世界產業供應鏈之相對優勢。
(七)擴大股市動能及國際能見度:推動公司上市審查期間由8週縮短為6週,以提升IPO審查效率;推動多元上市方案,增列大型無獲利公司之上市條件,並成立專責服務窗口輔導上市櫃;輔導臺灣上市公司之海外子公司回臺掛牌,擴大資本市場規模;推動30家公司納入MSCI成分股,以吸引更多國際資金。
(八)加強發展影視產業:推動「獎補助」及「投融資」之雙軌制,由國發基金再匡列60億元投資文化內容產業,以100億元規模扮演點火功能,並建立文化金融體系,引入民間資金活水,提升市場投融資動能。另將成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以國家隊概念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加速原生文化內容及科技應用,跨域振興內容產業,健全產業生態系;開闢影視等內容產業之新南向國際通路。
二、中國大陸未經兩岸協商逕行發布「對臺31項措施」,經檢視上開31項措施內容,其目的是從臺灣引進技術、資本與人才,協助中國大陸解決其經濟發展遭遇之困難,是「利中」而非「惠臺」之行動,且上開措施未見相關執行配套與實施細則,無法確保國人投資、就業等權益。兩岸交流與合作應對等互惠,並應循雙方協商程序妥善處理兩岸事務,以確實保障兩岸人民權益。行政院已指示行政院陸委會成立長期性專案小組,就中國大陸對臺相關措施持續進行追蹤與研析;未來亦將加速落實前揭八大強臺策略,並持續多元拓展國際經貿關係及推動新南向政策,建立亞太產業鏈夥伴關係,打造臺灣成為吸引全球企業及頂尖人才之國家。
(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院臺施字第107008609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0535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號)
徐委員就花蓮震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關於花蓮與臺南之震災重建經費問題:
(一)有關重大災害後中央對地方之經費協助,係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辦理,地方政府應依實地災情審查結果動支災害準備金,若經費不足可報請中央協助;在中央審議核定撥補金額前,亦可視災情需要先行撥付部分款項。
(二)臺南市震災重建經費共32.8億元,由臺南市政府支應6.5億元、中央協助10億元、民間捐款支應16.3億元。針對花蓮震災,行政院已於本(107)年2月7日先行撥付花蓮縣政府3億元,供其災後緊急調度之用,其他重建相關經費將儘速循程序核定。
二、關於災損情況問題:
(一)有關花蓮大橋改建工程部分,交通部預定於本年4月上旬與經濟部水利署召開橋梁改建分工協商會議(含高灘地整治、徵收等)。目前所提方案皆需辦理環境影響差異分析或提送濕地影響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說明書,業已編製預算中。有關改建經費,目前已申請14億元於「省道改善(二期)計畫」,俟行政院同意後辦理。
(二)有關蘇花公路改善部分:
1.交通部公路總局刻正辦理「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優先就線型標準低導致交通肇事頻率高之蘇澳至東澳,以及落石坍方較多之南澳至和平、和中至大清水等3路段另闢新線辦理改善,各路段均發包施工中,其中蘇澳至東澳段已於本年2月5日通車,其餘路段亦將陸續於民國108年底前完成達通車標準。另將持續針對舊蘇花公路積極辦理邊坡落石安全加強改善作為。
2.規劃辦理「東澳至南澳段交通改善策略評估」,調查並分析現有道路線形及邊坡穩定性等資料,以提供本路段之短中長期改善作為,目前顧問公司依各機關審查意見已於本年3月完成期末報告修正;另大清水至崇德路段亦已比照東澳至南澳段,規劃辦理相關評估作業,預計於108年3月完成初步評估結果。
(三)有關開放其他車種通行蘇花改部分:
1.考量長隧道中,大型車交通事故之安全影響遠高於小汽車,交通部公路總局自蘇花改於本年2月5日開放第1階段小型車通車後,已著手蒐集通車後之相關交通資料進行調查及分析,相關作業時間約需3個月至6個月,將依環境影響說明書之規範期程,儘早開放大客車通行。
2.大客車通行後,交通部公路總局亦將持續觀察及評估新加入車種後之路網車流狀況、緊急應變情形等,儘速讓大貨車通行。
(四)有關地下管線及地下排水系統部分:
1.花蓮震災後,台水公司已於本年2月23日前修復全部漏水案件,將持續投注人力加強花蓮地區之檢漏工作。又本年度已調整經費2.2億元辦理花蓮縣地區管線汰換工作,並持續滾動式檢討。
2.行政院工程會本年3月23日已核列萬壽抽水站復建工程之復健經費,並要求花蓮縣政府儘速完成復建工作,以達汛期防汛安全。至有關花蓮縣政府提報之雨水及污水下水道工程,總提報金額約12億1,000萬元,將採兩階段核定方式辦理,就災損情形明確部分已先行核列復建經費6,910萬元,花蓮縣政府即可據以辦理後續作業。另核列相關檢測費用,以利雨污水下水道工程整體規劃作業。
三、關於協助地方財源紓困問題:
(一)已於3月29日召開行政院「0206花蓮震災救助及重建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針對花蓮縣地震災害搶險、搶修、建物補強拆除及改善、租金補貼、觀光產業振興方案等整體重建經費進行初步審議,後續循程序核定。
(二)有關災後復建工程經費部分,由行政院工程會召集相關主管機關組成專案審議小組,依「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規定,按一致審議範圍及原則審議核定復建經費。如該經費與地方政府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支用災害準備金審查原則」所定支用範圍內之災害準備金動支經費,由災害準備金應編數支用或本移緩濟急原則調整年度預算支應後仍有不足,則就其不足支應數予以全額撥補。
(三)有關地方災害準備金動支經費之認列部分,其中學校涉及師生維生與安全所需設備部分,教育部業於本年2月9日核定補助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含幼兒園)校園搶修搶險復建作業經費3,000萬元,除已包含設備類補助外,該縣亦可函報調整細部執行項目,以作為緊急支應學校本次震災設備復原經費所需。
四、關於補助措施問題:
(一)有關租屋補貼部分,本次花蓮震災租屋補貼金額業經會商地方政府獲致共識,並於本年2月27日報院。另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住宅所有權人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享有以下優惠,以提高其出租住宅予災民之意願:
1.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
2.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之免稅優惠。
3.地價稅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優惠,得由各地方政府訂於自治條例。
(二)有關公告斷層線上禁限建範圍部分,「建築法」第47條已規定由各地方政府商同有關機關,依據經濟部所劃定之斷層位置,劃定禁止建築之範圍並予以發布。另「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辦理定期通盤檢討,或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害」或第2款「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辦理迅行變更時,得規定斷層露出線兩側一定範圍禁止建築、限制建築範圍,以減少位於斷層線兩側土地於發生地震時之損害。
(三)有關加速老屋健檢及危老建物重建部分,「都市更新條例」已透過容積移轉及獎勵方式加速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亦已將耐震設計及退縮建築列為優先取得容積獎勵項目,以提升新建建築物耐震能力、強化消防動線及防災避難機能,且容積獎勵最高可達40%,應已具有獎勵補助效果。
(四)有關中央及地方稅減免部分,花蓮震災後,財政部立即責成北區國稅局及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秉持從優、從寬、從速、從簡原則,主動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辦各項稅捐減免。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營利事業災害損失金額較鉅大者,其災害損失得分5年攤銷認列損失;「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自動報繳營業稅之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期間自無需報繳營業稅;至由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之業者如有受災情形,由稽徵機關主動輔導辦理停業,依其實際停業天數比例核減營業稅,均已適度延長租稅優惠期間。
五、關於振興花蓮石材、觀光產業問題:
(一)有關花蓮石材產業協助措施部分,行政院「0206花蓮震災救助及重建專案小組」本年2月11日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決議略以:
1.有關石材災損品之暫存,由港務公司無償提供土地作暫存之用;清運費用部分,將全數由花東基金支應。
2.有關石材業者災後復原及扶植之規劃,有助於產業未來發展,請經濟部加速研提0206花蓮地震災後產業復甦行動計畫報院。
(二)有關花蓮觀光產業部分:
1.擴大國民旅遊推廣:
(1)針對發行「花蓮觀光消費券」之建議,依行政院「0206花蓮震災救助及重建專案小組」本年2月23日第4次會議決議,發放消費券尚須訂定特別條例及預算,恐緩不濟急,似無必要。
(2)考量花蓮縣震災影響當地觀光產業甚鉅,行政院已核可公務人員於休假期間持國民旅遊卡至花蓮縣境內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相關放寬措施,並於本年3月27日函請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鼓勵所屬人員前往花蓮觀光消費,以振興花蓮地區觀光,活絡地方經濟。
(3)交通部觀光局業已研提「『花蓮遊、花蓮加油』觀光產業振興實施計畫」,該計畫包含「Train-Bus台灣觀巴旅遊護照」及「臺鐵臺北─花蓮觀光專門列車」等多項優惠活動。花蓮縣政府如欲申請經費補助辦理真情100觀光巴士,得循「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補助機關(構)團體辦理觀光活動或計畫實施要點」規定,申請補助計畫。
2.加強國際宣傳行銷:
(1)交通部觀光局已於本年2月25日至28日,邀請泰國媒體與業者組成「振興花蓮觀光泰國參訪團」;並於本年3月臺灣燈會期間,配合日本電視臺推廣花東蒸氣鐵道旅遊。
(2)交通部訂有「推動境外包機旅客來臺獎助要點」,依客源市場(日本、韓國、中國大陸地區、其他地區)提供不同之獎助金額,並提供抵離臺灣桃園及臺北松山以外機場較優渥之包機獎助額度;另透過花東地區永續發展計畫,專案提供境外直飛花東定期包機補助;並發布「推動花東永續旅遊境外定期包機來臺獎助要點」,針對花東地區飛航達一定期間以上之定期包機給予獎助。
3.提高產業復甦輔導力度:
(1)交通部觀光局已訂有「交通部觀光局提供受災旅宿業資本性融資相對信用保證要點」,如受災旅宿業向金融機構申請資本性融資之貸款,未能提供足額擔保者,金融機構得送請信用保證基金依上開規定辦理信用保證。
(2)經濟部已訂有「0206花蓮地震融資保證專案貸款要點」,已向花東基金申請20億元保證專款,提供200億元貸款總額度,協助受災企業取得銀行重建資金。
(3)有關減免房屋稅、地價稅部分,將由財政部秉持從優、從寬、從速、從簡原則,主動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辦各項稅捐減免,協助重建。
(4)另考量業者紓困需求,交通部觀光局刻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研議相關辦法,針對花蓮縣境內旅宿業之「既有貸款」及「新取得貸款」,提供營運週轉金最長1年、資本性融資最長3年之利息補貼。
六、關於提升地方消防救災能量等問題:
(一)花蓮縣政府已於106年12月29日提報「花蓮縣救災網絡鞏固及強化─消防據點興建計畫」、「花蓮縣偏鄉智慧雲端救護效能提升計畫」、「優化防災軟實力─深耕防災教育計畫」等3項計畫,向國發會爭取花東基金補助,目前由國發會審議中,後續將依行政院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審查結果辦理。
(二)另有關花蓮縣政府爭取採購特種搜救器材車(救災越野車)、建置特種搜救隊訓練基地等新興計畫,花蓮縣政府亦已於本年3月28日函請國發會以花東基金全額挹注,政府後續將持續協助地方提升消防救災能量。
七、關於國營事業與泛公股加薪問題,查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係依「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授權由各事業機構衡酌其事業生產力、營運績效及用人費負擔能力等因素,提請各事業董(理)事會核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未設董(理)事會者,由主管機關核定。基此,經濟部所屬公營事業機構員工薪資是否配合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係由各該事業機構依上開授權規定辦理。
八、關於國家幼兒政策問題:
(一)衛福部現行公告新生兒篩檢項目計有11項,一般新生兒補助200元,列案低收入戶、優生保健措施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醫療機構(助產所)出生者補助550元。若全數採取全額補助550元,預估總經費約需1億1,464萬2,000元,較原經費增加7,295萬4,000元,囿於菸捐收入減少之趨勢,為政策永續,須待有穩定之財源,方能進一步評估全數採取全額補助之可行性。
(二)為具體減輕家長育兒負擔,教育部自100學年度起全面實施5歲幼兒免學費,推動迄今每學年就學補助經費約69億元,106學年度受益人數20萬餘人,整體及經濟弱勢5歲幼兒入園率均達96%以上。倘向下延伸補助年齡,依目前各年齡人口數及預估就學情形,延伸至2歲1年需外加經費約239億元,事涉龐大經費支出,仍須審慎研析及評估;為提升生育率,政府除將增加幼兒照顧津貼以獎勵生育外,亦將建構多元托育體系,藉由加速教保公共化,於109年前增設1,200餘班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以及透過政策引導,讓私立幼兒園加入政府公共化政策等作法,減輕家長托育費用負擔。
(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我國漁船遭日本公務船追逐驅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63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5-55)
陳委員就我國漁船遭日本公務船追逐驅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臺日經濟水域高度重疊,漁業作業及執法糾紛不斷,雙方同意就北緯27度以南及東海境界線以北(以下簡稱八重山群島以北水域)最常發生糾紛之水域先行協商,並於民國102年簽署「臺日漁業協議」,該協議適用水域之法律性質為「排除對方法令適用海域」,即臺日雙方漁船於該水域內作業,不受對方法令規範,故北緯27度以南及八重山群島以北水域範圍內,日方漁船如超出協議適用水域之西界線,即未排除我國法令之適用,我國可依法扣捕;反之,我國漁船如超出協議適用水域之南界或東界線,即未排除日方法令之適用,日方可依法扣捕。
二、我國蘇澳籍「東半球28號」漁船於本(107)年3月3日及4日遭日本公務船緊追,行政院海巡署獲報後即調派線上「桃園艦」及「PP-2035艇」前往應處,並增派2艘100噸艇支援,安全戒護人船平安返回蘇澳,外交部亦即刻與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及行政院海巡署等保持密切聯繫,掌握最新情況,同時與日方進行交涉,要求儘速提出事證資料。經查該船於本年3月3日上午遭日方緊追之位置,位於已談定之臺日協議海域範圍外約10浬,日方於本年3月5日下午提供該船作業事證後,判定有作業事實。
三、另「東半球28號」漁船本年3月4日上午7時之位置位於與那國島西側之臺日重疊經濟海域內,並非已談定之臺日協議水域,係在我國暫定執法線內,我國可主張作業。日方當日公務船緊追我國漁船並噴水干擾,顯有執法過當部分,外交部已於3月5日提出抗議;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於本年3月15日及16日召開第7次臺日漁業委員會會議,再次提出抗議,並要求儘速就八重山群島以南作業海域進行協商,以免衍生執法糾紛,雙方並已有共識對此類突發事件應建立迅速資訊交換之通聯機制,以免誤判情勢,引發負面政治效應。
四、又「東半球28號」漁船於本年2月28日至3月4日2航次違反「延繩釣漁船未經許可赴臺日協議海域作業」、「娛樂漁船距岸30浬內之限制規定」及「未配置足額幹部船員」部分,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將循行政程序核處,並將透過蘇澳、基隆、東港及琉球區漁會等相關漁業團體,加強宣導遵守協議,同時於本年黑鮪魚汛期(4月至7月)派遣漁訓2號訓練船赴臺日漁業適用海域巡護及指導我國漁船作業。
五、此外,北緯27度以北及八重山群島以南之臺日重疊水域,政府已在歷次臺日漁業委員會會議向日方表達應儘速達成協商安排,行政院農委會將持續透過外交管道要求協商,避免衍生執法糾紛;行政院海巡署亦將依據「修正政府在暫定執法線內外界之護漁立場及作為」規定及漁汛期或突發事件需要,妥適規劃勤務部署,彈性調整巡護頻度與密度,以維護我國漁民合法作業權益及安全,同時積極宣導、推動漁民以無線電與海巡執勤艦艇直接通聯報案機制,以利有效應處各類海上狀況。
(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岱樺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院臺施字第107008609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0535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號)
林委員就監理沙盒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有關一般性之監理沙盒機制,行政院已責成經濟部研擬產業創新應用服務實證機制,非金融領域部分由經濟部主責推動,並由該部中小企業處執行「推動產業創新應用服務實證計畫」,以專案方式推動我國創新法規沙盒制度。民國106年度主要辦理重點為建立「創新法規沙盒」機制,並已設置諮詢專線(0800-056476)及線上申請平臺(www.sandbox.org.tw),其中「法規釐清諮詢服務」提供創新者快速釐清其創新商品或服務模式法規適用疑義之管道,自106年8月開放業者申請,截至本(107)年1月中旬,已收件66案,並完成法規疑慮釐清14案。至於企業創新實驗特例機制之基礎法源方面,則規劃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新增實證法源依據,作為未來各部會共同推動創新法規沙盒之依據。目前已初擬修法文字內容,將透過網路及公聽會方式徵詢各界建議,作為後續條文精進之參考。至所提醫療產業及高教產業方面,說明如下:
一、有關醫療產業方面:
(一)相關機關為帶動臺灣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持續進行相關法規鬆綁,成果如下:
1.修正「科學技術基本法」:鼓勵學術界研發成果加速產業化,導引學界人才參與產業。
2.修正「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獎勵發展新藥、第三等級醫療器材、需臨床試驗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及新興醫藥品(如精準醫療、細胞治療、再生醫學等)。目前已有6家生技公司通過上述之獎勵資格,審定品項共計8項。
3.推動「國家藥物審查中心設置條例」(「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行政法人化)草案:該條例草案之推動,使政府之專業能力與效能更為精進。
4.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為鼓勵國內創新藥物之研發,衛福部業於105年12月6日發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17條之1,對於在我國為國際間第一個上市新藥,已訂有相關鼓勵性之健保核價機制,不限於新成分新藥,擴大其適用範圍至新劑型、新給藥途徑及新療效複方等新藥,同時明定臨床價值之範圍,放寬為增進療效、減少不良反應或降低抗藥性,亦可參考市場交易價、成本計算法、核價參考品或治療類似品之10國藥價等方式核價。
5.修正再生醫療技術之特管辦法:為加速細胞治療於臨床應用,擬將現階段認定風險性較低或完成階段性人體試驗之細胞治療技術,納入「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訂定執行之醫療機構條件及操作人員資格,預計於本(107)年4月完成修正草案,6月底發布實施。
6.鬆綁產業申請應用衛生福利資料之限制:業於106年9月10日修正「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應用管理要點」,公告明列取得當事人同意之產業得申請使用衛生福利資料之相關規定。
7.修正醫療器材相關法規:
(1)試行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優先審查機制:業於106年1月9日公告試行「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優先審查機制」,針對新興醫療器材產品、罕見疾病、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病患使用之醫療器材,提供優先審查,以加速產品上市,確保國人及時使用安全、有效並經核准上市之醫療器材。
(2)擴大開放網路販售醫療器材:衛福部自101年起陸續公告開放得於網路販售之醫療器材品項,累計至今共計開放低風險第1等級醫療器材721品項及18品項之第2等級醫療器材,提升消費者取得醫療器材之便利性,並促成醫材產業於電子商務服務平臺行銷。
(3)修正「醫療器材管理辦法」:醫療器材產品日新月異,衛福部每年就鑑別內容不明確者、使用情形有改變或國際間風險等級有異動者,檢討增修並及時發布,建立與國際調和之風險管理制度。
(4)推動「醫療器材管理法」:落實醫療器材分級管理,推動部分低風險醫療器材改採電子化線上登錄制度、中度無顯著風險之醫療器材臨床試驗,無需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新創醫療器材加速上市及配套機制等制度,可望帶動學研單位投入,活絡醫材產業動能,該法草案已送請貴院審議。
8.修訂藥品相關法規:
(1)修正新藥品人體試驗相關規定:修正「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依風險程度分層管理,優先對於低風險案件,委託其他機關、法人審核,並避免重複審查,加速試驗進行、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審查流程精進措施、簡化多項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同一變更項目申請程序、於「台灣藥物臨床試驗資訊網」公開核准執行之藥品臨床試驗計畫等。
(2)精進醫療產業相關法規:訂定「藥品突破性治療要點」、研擬「國產新藥許可證得同時刊載1家以上製造廠之試辦方案」、預告「研發中罕見疾病藥物認可申請要點」等。
(3)通關流程便捷化:跨部會溝通協調試驗用藥品/檢體、電子產品,試製/研發原料藥進出口作業,提供生技醫藥業者通關便捷化程序,加快研發腳步。
(4)藥品查驗登記電子化:建置並完善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暨線上申請作業平臺,鼓勵藥品上市前審查及上市後變更案件採取電子化送件,線上申請優先審查,與醫藥產業合作提升審查效率,共創雙贏。
(二)有關五大創新研發計畫之生物科技發展,行政院業於106年4月核定「生醫產業創新推動方案」,據以推動並定期管考其進度與績效。本方案之執行成果,行政院除於向貴院所提書面施政報告中擇其重大項目簡要說明外,茲補充如下:
1.106年1月修正公布「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擴大醫材之適用範圍,同時增定新興生技醫藥項目,鼓勵廠商投入高風險醫材與新興之精準醫療、基因及細胞治療等,本條例提供研發及人才培訓支出、股東投資抵減等優惠措施,目前有132家公司及311項產品通過審定,且自本條例修正以來,已有6家高風險醫材公司共8個品項獲得審定,鼓勵更多公司投入生醫產業之創新研發。
2.延宕10餘年之臺大醫院新竹生醫分院於106年2月開工,以及第二生技大樓於本年2月開工,將以強大之醫療機構為後盾,支援生醫新發明轉化為商品,不僅提供鄰近地區民眾國際級高品質之醫療照顧,亦為產業提供跨界應用之發展商機,預計創造4,000人之就業機會。
3.行政院推動竹北生醫園區之專二特區成為特色醫療專區,以我國領先其他國家之尖端醫療技術,並結合周邊之醫療支援與產業發展,結合全方位服務模式,未來完工後,將可打造出國際級特色醫療聚落,引導臺灣生醫產業之創新發展,同時發揮服務在地,拓展國際之功能,106年10月已核准6家特色醫療機構進駐,本年3月公告第2次進駐申請,預計4月30日截止收件。
4.中裕新藥公司開發之TMB-355,本年3月8日確定獲得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藥證核准,預計4月在美上市,用於治療多重抗藥性之愛滋病病患,為第四線用藥,且享有孤兒藥之上市保護。該新藥締造4項第一,分別為:愛滋病治療領域中第一個核准之單株抗體蛋白質新藥、第一個長效型新藥、臺灣第一個廠商自主完成3期及送件申請,獲得美國FDA新藥核准,以及臺灣第一張FDA核准之蛋白質新藥。
(三)至醫療生技產業是否引進監理沙盒機制?鑑於醫療生技所涉範圍廣泛,倘若其實驗未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與健康,行政院將視其他沙盒機制之實務經驗,推動創新科技在醫療生技領域之應用。
二、有關高教產業方面:
(一)關於國立大學法人化議題,說明如下:
1.國立大學法人化政策係因應90年代國際大學治理趨勢,為提升大學經營與治理效能,教育部進行相關研議,惟94年修正「大學法」時,社會各界尚有許多歧異,未形成共識,因此教育部並無進行修法或推動。
2.因我國國立大學受限於公務機關相關法令限制,在辦學彈性上多所受限,因應各界意見,為賦予大學經營自主權,引進多元治理模式,強化機構內外績效,以提升我國大學辦學競爭能力,教育部持續研議不涉及現行人事退撫制度、不變更大學法律定位及國有財產等規定之可能作法,朝放寬人事與會計管制、強化內控與財務監管、公開校務資訊與辦學績效等面向,以提高國立大學經營自主權。
(二)為協助大學校院創新發展,教育部鼓勵學校從校務經營、人才培育、課程教學或其他需求等面向,提出各種具創新意涵之特色策略及實驗作法進行校務規劃。教育部業調查各大學需求及建議,先就現行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進行法規鬆綁,提供各校辦理教育創新之空間。目前由產學合作、國際合作、實驗教育等不同面向進行高教創新實驗,說明如下:
1.推動大學校院產業創新研發計畫:本計畫之目的係為建立大學與產業長期產學合作關係,從單向線性式之企業交易合作,轉為多面向參與式之產業融合,以使大學研發能量支援產業前瞻發展,並與產業共同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爰規劃針對「五加二」產業創新等領域,由教授帶領博士生與產業共同合作研發創新技術或成立共同實驗室。
2.推動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辦理學位專班或專業學(課)程:教育部推動本計畫協助國內大學突破現有法令框架,與外國一流大學合作設立學位專班或專業學(課)程,引進國際課程、師資及其他優質教育資源,進行標竿學習,以提高我國高等教育品質,擴大招收外籍生。為賦予學校辦學彈性,教育部業針對現行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就設立學位專班或專業學(課)程部分,陸續完成修法或函釋,鬆綁事項包括:設立程序更為機動、招收境外生更有彈性,同時放寬學期起訖、學歷採認、學費調整、評鑑申請、庶務支給等規定。
3.推動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本計畫強調教學創新,並鬆綁對大學限制,如畢業學分數、學位授予、進出彈性等,快速因應外界之變動。
4.推動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為鼓勵大學落實社會責任及強化教學創新,教育部自106年起推動「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以下簡稱USR計畫),以「在地連結」與「人才培育」為核心,透過人文關懷及協助解決區域問題之概念,鼓勵教師帶領學生以跨系科、跨團隊或跨校串聯方式,或以結合地方政府及產業資源,共同促進在地產業聚落、社區文化創新發展。本年USR計畫納入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學校依學校能量與發展特色可提出在地關懷、產業鏈結、永續環境、食品安全與長期照護與其他等5大議題申請計畫,引導師生參與社會創新,進一步強化培育新世代人才對創新思考、回應與採取實踐行動能力。
5.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草案於106年12月29日經貴院三讀通過,本年1月31日公布,實驗教育學校之設立得由高級中等以下階段延伸至專科以上階段,並得自訂實驗規範突破現行法令限制;教育部預訂於本年7月31日前訂定發布授權子法,最快108學年度可設立實驗教育大學。
6.評估辦理公辦民營實驗教育:為鼓勵實驗教育與教學創新,教育部刻依貴院建議評估以公辦民營方式將實驗教育延伸至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之可行性。由於公立學校採公辦民營方式辦理實驗教育,涉及治理結構之改變,教育部將給予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一定程度之財務自主、人事自主及課程自主,以利私人經營團隊在適當監督下,充分達成教學創新之目標。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開發多元性觀光資源以振興觀光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700863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5-64)
黃委員就開發多元性觀光資源以振興觀光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民國106年來臺旅客達1,074萬人次(成長0.46%),其中除中國大陸旅客負成長22.19%外,其餘市場皆為正成長,成長率達11.54%;其中新南向市場突破200萬人次(成長約27.6%),韓國市場首次突破100萬人次(成長約19.3%),美國、加拿大及歐洲等長線市場亦成長8.5%,顯示東北亞、新南向及長程市場之拓展策略展現成效。另依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辦理「106年來臺旅客消費及動向調查」結果顯示,106年旅客在臺每日平均消費179.45美元,較105年同期減少約6.9%,原因為自由行旅客增加、電商購買通路選擇多元化,以及體驗旅遊追求與旅客行為趨於成熟等,此現象與世界觀光組織(UNWTO)報告預測,旅客逐漸傾向選擇短途、短天數旅遊為主之趨勢一致。此外,上開調查結果亦顯示旅客對來臺整體滿意度達98%,旅客重遊比率為41%,較105年增加4%;若將臺灣與最喜歡之亞洲國家比較,旅客認為臺灣人民友善,美食或特色小吃最具優勢,且對臺灣之景點、美食、人情味濃厚、逛夜市及海岸風光等印象深刻。
二、為全力拓展觀光,觀光局將以「創新永續,打造在地幸福產業」、「多元開拓,創造觀光附加價值」、「安全安心,落實旅遊社會責任」為目標,透過開拓多元市場、推動國民旅遊、輔導產業轉型、發展智慧觀光及推廣體驗觀光等策略作為,加速升級臺灣之觀光品牌與印象。另觀光局將以穩固既有成熟市場、開拓新興市場、發展一程多站等策略,鎖定各市場高端客群,傳達臺灣之友善、智慧及體驗予來訪之全球旅客,並針對東北亞、新南向、港星馬、中國大陸及歐美等不同市場,提出對應之具體作法,並加強行銷推廣。以新南向市場為例,觀光局與經濟部臺灣清真推廣中心合作推展,積極整備相關旅遊環境,以爭取穆斯林旅客,截至本(107)年2月底止,已輔導各地方政府計有162家餐旅取得認證。
三、至有關新南向簽證放寬措施及其衍生之社會問題一節,外交部自105年起分階段推動多項簽證放寬措施,包括試辦泰國、汶萊、菲律賓來臺免簽證、擴大有條件來臺免簽及開放部分南亞國家商務人士適用申請電子簽證等,已大幅提升新南向國家旅客來臺人數。我國給予各國之免簽證待遇及簽證放寬措施,係由外交部會同相關機關不定期進行滾動檢討,該部將就上述試辦國家來臺免簽證之成效進行控管,隨時據以調整我對新南向國家之簽證待遇,以維國家安全。另針對東南亞國家旅客以免簽證方式來臺者,內政部移民署已造冊列管東南亞國家異常旅客名單,於入境時將加強口詢,如經口詢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所定禁止入國之情形者,即逕予拒絕入境;已入境之具疑慮東南亞國家旅客,則派員實地查察,有效預防及查處渠等在臺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以強化國境安全管理。
(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亭妃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院臺施字第107008703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0652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號)
陳委員就臺北農產運銷公司休市3天衍生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行政院農委會查復如下:
一、關於連續休市3日影響蔬菜供貨及價格波動問題:
(一)本會為確保農友權益,業執行五大調節措施,包括利用各種管道周知主要種植蔬菜農友及早因應、協調主要蔬菜供應單位分散供應市場、輔導農民團體與生鮮超市及量販店等直銷通路契約供應、輔導甘藍外銷、督促全臺主要果菜市場比照春節前加強作業模式因應,以因應蔬菜供貨及防止價格波動;休市3日後,臺北果菜市場3月8日、9日蔬菜交易量分別為2,376公噸、1,750公噸,平均每公斤交易價格分別為19.9元、19.8元,量價維持平穩。
(二)批發市場休市日之核備係地方政府權責,惟維持國內蔬菜穩定供應仍屬本會重要職責。因此,本案本會將積極檢討改進,業提出下列精進措施:
1.主動協調地方政府排定市場休市期程,爾後避免連休3日以上,並將預定休市日提早通知農民團體及農友,事先規劃生產期程,分散供應。
2.密切掌握短中期氣象預報資料與農作物產量影響趨勢預測,滾動調節各運銷通路供應量。
3.持續輔導農民團體建置及強化預冷、冷藏及包裝等相關冷鏈設施,延長蔬菜供應期間並提升供貨品質。
4.輔導農民團體契作,擴大供應生鮮超市、量販店、國軍副食及團膳等多元直銷通路,替代供應批發市場。
5.擴展外銷通路,增加銷售管道,減輕國內蔬菜盛產壓力。
6.於各蔬菜產區,輔導農民團體建置區域農產品加工中心,透過契作計畫生產或盛產期擴大收購,鏈結加工廠截切冷凍(藏),紓緩產銷壓力及供給穩定料源,調節蔬菜供需。
二、關於菜價之訂價制度方面:
(一)多年來,臺北果菜市場業經本會輔導建立完整電子拍賣制度,果菜價格機制透明且公開,已成為國內外蔬果產銷各界所採用之價格指標;雖本會農糧署已建置「農產品交易行情站」,彙集公開國內主要果菜市場每日交易行情資訊,供產銷雙方及各界查詢應用,惟目前多數直銷(外銷)通路仍以參酌臺北市場特級品或優級品前數日交易均價為主,並依各供應品項之種類與品質,再加成為供應價格。
(二)近年來,經本會積極輔導契作,搭配現代化冷鏈物流系統,確實辦理蔬菜分級,以小包裝或截切蔬菜方式供應量販店、連鎖超市及大消費戶(學校營養午餐、國軍副食、監所及機關團膳)等直銷通路,國內蔬菜透過批發市場銷售比例由原來七成,降至目前四成,比例已逐年降低。為穩定農產品產銷,本會農糧署已公布大宗作物生產成本供社會大眾參考,另未來將邀請專家學者研商提供農產品合理定價機制,以供直銷通路等各界參考。
(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宜民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院臺施字第107008707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0652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007號)
陳委員就空氣污染等問題所提質詢,除於本(107)年3月9日貴院本會期第3次會議,陳委員對本院長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時,由本院長、行政院環保署李署長應元、經濟部沈部長榮津、行政院農委會林主任委員聰賢及衛福部陳部長時中即席答復外,有關子宮頸癌疫苗施打問題未答部分,經交據衛福部查復如下:
本部國民健康署已於民國106年7月將人類乳突病毒疫苗本土化研究評估報告送至貴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本年編列2.52億元預算,係估算為國一女生施打上開疫苗所編列。另若接種國一女生後,尚有剩餘經費時,將再考慮接種國二女生。
(九)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永昌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院臺施字第107008708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0652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018號)
江委員就「最低工資法」等問題所提質詢,除於本(107)年3月13日貴院本會期第3次會議,江委員對本院長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時,由本院長及勞動部許部長銘春即席答復外,有關勞動部針對各國作法及我國國情綜合考量等問題未答部分,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21條訂有基本工資之規定,基本工資旨在保障勞工之基本生活。又按日計酬者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仍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二、為保障勞工及其家庭之最低生活水準,並將最低生活所需參考社經指標入法,讓制度更為健全,本部已蒐集各主要國家最低工資審議制度資料,召開研商「最低工資法」座談會,邀集學者專家及勞資代表討論。另於北、中、南、花、東辦理5場最低工資法制公聽會,聽取各地區勞資團體之意見。由於勞資團體意見歧異,尚無具體共識。
三、最低工資之訂定攸關勞資雙方權益,對於國家總體經濟發展亦具重大影響,另將連動影響多項社會安全制度(如社會救助金之發放、失業給付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之認定、勞保、勞退、健保、國民年金之投保提繳薪資等),必須取得社會共識,並就整體國家政策及法制面通盤研議。
四、本部刻正研擬最低工資法制,至究應參採哪些國家制度及納入哪些參考指標,以及各該指標應如何參採等,將持續會商勞雇團體、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意見,冀能獲致共識,預定於本年完成草案並送行政院審查。
(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新瓦屋客家文化保存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79)
林委員就「新瓦屋客家文化保存區」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客家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經查本會於94年至107年度共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9,182萬餘元進行新瓦屋客家文化保存區(以下簡稱新瓦屋)活化營運與管理維護作業。
二、107年度新竹縣政府申請新瓦屋活化經營2案,本會依計畫審查程序經由外聘委員提供專業審查,核定補助經費為500萬元整。
三、為利政府資源妥適運用,適度協助全國地方館舍啟動運作機制,提高館舍營運自償率,本會補助地方政府相關客家文化館舍活化經營經費仍以每年遞減為原則,爰107年核定全國客家館舍活化經營計25案總補助經費5,417萬元,其中新竹縣5案計核定補助840萬元,補助總額占全國14.76%,居各縣市第2位。
四、新瓦屋經由本會長期投注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及活化經營計畫資源,除提供文化保存功能近年來並已逐漸朝向自主運作模式,可逐年提高館舍營運自償率,以作為客家館舍營運典範。
(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寄養家庭因受照顧兒少問題複雜、各縣市寄養補助不一等導致退出率高招募不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80)
林委員就寄養家庭因受照顧兒少問題複雜、各縣市寄養補助不一等導致退出率高招募不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近年因經濟與社會結構的變遷使得青壯族群生養子女意願降低,婚育年齡普遍往後延長,適合擔任寄養家庭又有經驗者普遍正值育兒期,可能連帶影響青壯年族群擔任寄養家庭意願;又個案問題複雜多元、照顧不易,照顧壓力亦使照顧者身心及家庭受到影響,均影響寄養家庭之招募及服務量能,據此,本部因應作為說明如下:
(一)107年業委託蒐整專家學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承辦寄養服務團體經驗,透過研究分析寄養家庭遭遇之困境,共同檢討精進寄養服務,提供寄養制度改進策略,因應寄養家庭招募不足問題。
(二)規劃結合民間力量辦理全國寄養家庭推廣之整合性宣導,倡導寄養家庭之正面形象與價值,鼓勵社會大眾投入寄養家庭行列。
(三)透過定期業務聯繫檢討會議,持續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本署訂定之「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工作基準」編列寄養安置費用,並納入社會福利績效考核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寄養家庭合理安置費用支持,107年大多數縣市政府均已調高寄養費用,幅度增加500元至9,000元不等。
(四)研提「寄養家庭支持資源強化計畫」,提供親職到宅服務與寄養家庭諮商輔導方案,補助在職訓練、喘息服務、專業加給等,以補助各地方政府發展系統性寄養家庭支持方案,本部將與各地方政府先行研議執行機制、輔導申請計畫,落實執行並提供寄養家庭足夠之資源與支持,以提升寄養家庭留任意願。
二、本部除積極開發寄養家庭福利資源,提供兒少人性化及個別化的替代性照顧服務外,亦逐步以兒少及其家庭為服務重心,積極推動社區照顧、親職教育、托育服務、強化社會安全網等新興方案,俾強化父母及家庭照顧兒少的能量,使兒少得於最適之家庭環境中成長與發展。
(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研議警察支援陳抗另行發放獎金或休假,及儘速甄補欠缺警力之辦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75)
林委員就研議警察支援陳抗另行發放獎金或休假,及儘速甄補欠缺警力之辦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獎勵金或休假部分
(一)大型活動或重要勤務獎勵金每人每月發給上限為5,000元整,其核發標準為每人每日按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時數,於基準範圍內核實發給(未滿4小時者,新臺幣200元、4小時以上未滿8小時者,400元、8小時以上未滿12小時者,600元、12小時以上者,800元)。
(二)本項獎勵金,係除薪資及超勤加班費外,為激勵員警工作士氣、慰勉工作危險辛勞所增發之激勵性給與。員警因執行陳抗活動安全維護勤務而超時服勤者,除依規定報支超勤加班費外,尚可依前開基準核實發給獎勵金,並非「同仁在陳抗活動執勤平均每小時僅領66元」。
(三)員警於法定上班時間8小時以外支援陳抗勤務,依規定服務機關有給予合理補償之義務,並由服務機關以加班費、補休假或行政獎勵等方式為之。另鑒於社會形態轉變,警察勤務日趨繁重,且警察機關24小時輪服勤務等情,致外勤基層員警加班補休不及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本部為照顧輪服勤務之基層員警,專案報奉行政院核准警察機關執勤同仁加班補休期限不受6個月之限制,並放寬得於1年內補休完畢。
二、警力缺額已獲改善經查過去警力缺口曾高達8,767人,惟本部警政署近年積極規劃擴大招生後,缺額已逐年下降,經統計至107年2月底止,全國實際警察預算缺額3,398人(基層佐警2,509人),107年10月估計再分發約2,037人。目前規劃105至109年以最大(適當)容訓量每年招訓約3至4千人(5年共約2萬人),預計提前至108年可使基層警力缺額獲得適度解決;未來仍會視警力實際退離情形,適時滾動修正各年度人力招訓計畫。
(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中國推出對臺31項措施,教育部宣示禁止教師赴陸兼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72)
邱委員就中國推出對臺31項措施,教育部宣示禁止教師赴陸兼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任用條例)第34條(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對於教師赴陸從事相關行為已有相關規範,本部重申及善意提醒,係避免大專校院教師誤解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爰現職大專校院教師不得赴陸任教為現行法規所規範,不得至大陸地區擔任專任教職、兼職或兼課。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兼職或赴陸交流應依前開規定辦理,各校並應本自治自律精神,建立校內適當管理機制。如遇有檢舉情事,則由學校秉權責進行查處;違反規定者,學校應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相關會議審議。
二、本部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33條之1及33條之3規定,自93年即訂有「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據以審查學校所報兩岸合作書約。針對國內學校與陸方學校或機構之合作書約審查,均會例行性提醒及告知「現行與大陸地區學校交流政策,關於『研究、教學人員交流』部分僅限於一般交流常態之短期客座講學,請勿涉及聘任我方人員擔任教職或研究職務。」之交流原則。爰現行大專校院教師與大陸地區學校交流僅限於一般交流常態之短期客座講學,尚不得應聘為教職或研究職務。至是否屬「一般交流常態之短期客座講學」,基於「學術自由」則先由學校參考各領域學術交流之合理方式,視個案予以認定。
三、本部將依據上揭任用條例及兩岸條例相關規定,針對實際案例作適法性的監督與管理,對於學校所報涉及參與大陸地區各類國家研究基金及重點研發計畫之合作書約,將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科技部、經濟部、農委會等相關部會予以審查,加強落實我國關鍵研發技術及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如有具體案例涉及兩岸條例相關規範,本部亦將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相關部會予以釐明與處理。
(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把握《臺灣旅行法》通過之契機,加強邀請美方高層訪臺,並增強國人對我外交及臺美關係之信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73)
邱委員就「把握《臺灣旅行法》通過之契機,加強邀請美方高層訪臺,並增強國人對我外交及臺美關係之信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臺灣旅行法》經美國國會通過後,於本(107)年3月16日由川普總統正式簽署生效。該法鼓勵美國政府增進臺美雙邊官方交流層級,進一步提升臺美關係。本部對美國行政及立法部門所展現的善意及支持,表達誠摯歡迎及感謝。
二、臺美雙方高層官員互訪向為頻密,川普總統上任迄今,美國行政部門頻繁派遣相關部會資深官員來臺,參與商務、文教及「臺美合作暨訓練架構」(GCTF)等相關活動,如近期美國國務院主管澳洲、紐西蘭及太平洋島國事務副助卿暨APEC資深官員馬志修大使(Matthew Matthews)、國務院亞太副助卿黃之瀚(Alex Wong)及商務部主管製造業副助理部長史宜恩(Ian Steff)訪臺。惟《臺灣旅行法》之條文不具強制性,其執行仍待行政部門依職權裁量,故我方持以務實之態度,在互信、互惠及互利之原則下,持續與美方就提升臺美關係及高層官員互訪規畫進行溝通協商。
三、臺美關係為我國最重要之對外關係,近年來在雙方共同努力下,在政治、經濟、安全及非傳統與創新領域等層面之合作更加緊密,而美方亦多次公開重申對我安全承諾,並肯定我在如北韓議題、全球反恐及臺美GCTF合作之貢獻及成果,在在彰顯臺美關係之進展,並對我國內各界傳達正面訊息,強化我國民眾對臺美關係之信心。
(十五)行政院函送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院臺施字第107008707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0652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009號)
鄭委員就青年人低薪及育兒等問題所提質詢,除於本(107)年3月9日貴院本會期第3次會議,鄭委員對本院長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時,由本院長及原民會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即席答復外,有關提出「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及成立「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等問題未答部分,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提出「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問題: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3項規定:「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爰政府有義務推動「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惟自「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施行迄今,12年來「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曾四度函送貴院審議,但未獲實質討論,儘管該法需處理之問題非常複雜,惟原民會仍積極重新研擬具體可行之內容,未來將聽取各界意見取得共識及完成跨部會協商後,儘速報院審查並函送貴院審議。
二、有關成立「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問題:
(一)查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管理係原民會法定職掌,該會現已設有「土地管理處」辦理上開業務,並於民國103年增設「傳統領域科」,辦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海域之劃設、使用、權利回復及糾紛處理等相關業務。
(二)於目前政府組織及員額精實政策下,行政院對原民會之組設及人力均已寬列,於100年迄今已陸續增加原民會及所屬機關(構)職員預算員額共72人,顯示行政院對原住民族業務之全力支持與重視。
(三)另總統府於105年設置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其中「土地小組」主要工作係釐清原住民族各時期土地受侵害、剝奪之歷史真相,規劃回復、賠償或補償措施,彙整傳統領域相關史料及檢視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與現行法制之土地使用與現行法制之衝突,並提出相關改進與建議,原民會亦將積極配合辦理相關作業。
(四)本案原民會規劃就目前「土地管理處」與未來「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之業務權限,並視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及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權利回復條例等相關法制之立法進度,通盤考量組織調整設置規劃。
(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失智症友善態度及失智症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88)
黃委員就失智症友善態度及及失智症宣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長照2.0已將50歲以上失智者納入服務,且考量失智與失能照顧階段需求明顯差異,長照2.0失智照護政策之推動,以提升失智長照服務能量,擴大失智照護資源佈建,強化社區個案服務管理機制等為主。執行策略包括:
(一)廣設「失智社區服務據點」:提供個案及照顧者支持服務,如認知促進、互助家庭、關懷訪視、家屬照顧訓練及支持團體等;至106年已設134處,預計109年設置368處,且107年鼓勵社區服務據點服務時間由半日延長為全日。
(二)創新設置「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協助未確診失智個案於半年內完成確診;協助照顧者於個案不同失智程度照護需求及支持協助,提供引導、相關資訊及轉介等支持服務;連結醫療資源,提供個案醫療照護相關服務,及傳播失智健康識能,營造友善社區環境等。106年設置20處,預計109年設置63處。106年-109年目標於4年內將台灣失智症確診率由目前的3成提升至5成,社區識能率於15-64歲人口數達成5%。
(三)增設機構住宿式服務,如機構失智專區、小規模多機能、團體家屋等創新多元服務項目。目前本部積極盤點本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長照等機構空間,鼓勵設置失智日照服務據點或日照中心。
(四)建置失智照顧者支持服務網絡:如1966長照服務專線、失智症關懷專線(0800-474-580失智時,我幫您)、家庭照顧者諮詢專線(0800-507272 有您,真好真好),提供照顧者個別或家庭協談、輔導諮商、轉介服務資源。
(五)建立失智專業人才系統性培育機制,並邀集專家學者及失智民間團體研議,規劃107年提出失智照護人才培訓制度與認證制度。
二、106年失智照護服務計畫成果
(一)失智社區服務據點:服務人數達7,068人,使用各項服務如認知促進、友善社區多元方案等,累計136,515人次。
(二)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個案管理服務人數9,130人,接受各服務項目如公民識能教育等,達48,159人次。
三、本部於106年12月29日完成失智症照護政策綱領(107年-115年)之研訂,並將提升大眾對失智症之認識及友善態度列為七大領域之一。107年除持續透過失智照護服務計畫提供失智者及家屬多元之支持照顧服務外,並由本部健康署辦理「失智友善示範社區計畫」暨「失智症預防推廣計畫」,以提升大眾對失智症之認識及友善態度、消除對失智症的歧視和偏見、擴大失智友善參與及藉社區網絡連結以擴展失智社區照顧服務資源。
(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其邁就醫師納入勞基法影響醫師與病人權益甚鉅,建請衛福部應提出有效且具體配套措施並檢討現行制度之不足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77)
陳委員就醫師納入勞基法影響醫師與病人權益甚鉅,建請衛福部應提出有效且具體配套措施並檢討現行制度之不足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改善醫師勞動條件並確保醫療品質與民眾就醫權益,本部經邀集相關團體、學者專家召開會議,並與勞動部共同協商,規劃於108年9月1日將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並適用該法第84條之1議定工時,以維持彈性。
二、為因應醫師納入勞基法,工時縮減之人力衝擊,本部已積極推動相關配套措施,委員所提相關配套措施之疑義,說明如下:
(一)增加住院醫療照護人力
1.試辦醫院整合醫學照護制度(hospitalist),以提升住院照護效能,分擔專科醫師及住院醫師負荷,104年至107年度每年均核定補助15~19家醫院辦理本項計畫。
2.增加專科護理師人數,每年約600~800人,以輔助醫師執行臨床業務,減輕其工作負荷並提升整體照護效率及品質,截至106年通過專科護理師甄審總數計6,962人。另為使專科護理師之執業範疇更符合臨床實務需求,本部已於106年5月8日修正發布「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第3條有關「專科護理師及訓練期間專科護理師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範圍及項目」。
3.除上述增加醫療照護人力之措施外,本部亦積極推動分級醫療,落實轉診制度,以降低醫院醫護工作負荷。
(二)於醫師納入勞基法之前,本部參考美國住院醫師工時指引,並經醫界共識,於106年3月1日公布「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規範醫院與住院醫師聘僱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工時採認原則、工時及例休假規定等,並於106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落實工時指引規定,本部將於本(107)年度進行住院醫師收訓醫院之訪查作業,實地查核各訓練醫院之辦理情形,違規者將予以記點,情節嚴重者將核減訓練容額或取消訓練醫院資格。此外,並將依據實地訪查結果,預定於107年7~8月召開會議擬定醫師納入勞基法適用第84條之1之工時規範建議方案及契約範本,提供勞動部訂定醫師工時審查指引,並辦理法規宣導。
(三)有關醫師工時認定部分,因醫師工時樣態複雜,除臨床服務外,尚有值班、待命、教學、研究及會議等,且醫病關係長期皆為責任制,在家待命與假日巡房幾乎為常態,如依現行其他行業別之工時認定與規範,恐需大幅改變醫療型態、衝擊醫病關係,亦會影響偏遠地區醫療正常運作,本部將再與勞動部溝通,建議考量醫療特性,對於工時之認定方式另為解釋,給予必要之彈性。
(四)在住院醫師聘僱契約部分,依據勞基法規定,有繼續性之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需有特殊情事始得終止契約,且需發給資遣費。惟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醫師及專科住院醫師係屬訓練階段之醫師,應可認定為定期契約、得因訓練完成而終止,本部預定於107年底前與勞動部協調確認該類型契約認定之彈性。
(十八)行政院函送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為解決平交道安全問題,辦理「平交道障礙物自動偵測293處」採購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74)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為解決平交道安全問題,辦理「平交道障礙物自動偵測293處」採購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臺鐵局辦理「平交道障礙物自動偵測293處」採購案,於106年4月24日第1次公告,為變更及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於106年6月5日撤公告,第2次公告於106年10月27日辦理,因無合格廠商於107年2月2日辦理廢標,目前為第3次公告,公告時間為107年2月9日,並於107年3月1日開標。
二、「平交道障礙物自動偵測293處」採購案歷次招標文件內容,皆未要求廠商出具切結,且本案已於107年3月1日開標,委員建議事項將納入爾後採購案件考量,臺鐵局會依規定確實審查投標文件,依契約條款執行履約管理及驗收。
(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傳聞大陸停發領隊證,陸客團來臺人數因兩岸關係停滯而減少,政府有何因應之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82)
黃委員就傳聞大陸停發領隊證,陸客團來臺人數因兩岸關係停滯而減少,政府有何因應之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經瞭解目前大陸人民來臺旅遊為陸方專案管理,領隊人員需領有陸方所核發「赴臺灣旅遊領隊證」始可帶團,陸方並未明文禁止赴臺領隊證換發,且現有領隊證尚足敷使用,有關傳聞大陸停止換發領隊證,將無領隊帶團來臺之說法,並不正確。
二、另對於陸客縮減情形,交通部觀光局已透過觀光小兩會之渠道,向陸方表達歡迎大陸旅客來臺旅遊立場從未改變,同時加強行銷推廣大陸自由行重點城市旅客來臺旅遊,以穩定陸客來臺觀光市場;針對整體環境與旅遊市場變化,積極協助旅行業轉型,透過景點踩線、產業媒合等管道,協助觀光產業轉型經營,培養多元旅客之接待能力,輔導旅行業產業升級,推動e化經營管理,建立旅行業優良品牌,提升市場競爭力,並持續多元布局國際目標市場,積極開拓新南向國家來臺客源,以及整合各縣市政府資源,發掘結合地方特色資源,推廣在地旅遊,提升國人國內旅遊意願,俾利臺灣觀光產業持續穩健發展。
(二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居家用藥價格調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76)
林委員就居家用藥價格調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衛福部食藥署(以下簡稱食藥署)為確保藥品出廠後之儲存與運輸持續維持其品質及完整性,推動藥品實施優良運銷規範(GDP)制度,以保障民眾用藥品質與安全;並於「藥事法」第53條之1明定經營西藥批發、輸入及輸出之業者,應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並依風險採分階段方式實施。
二、業者配合政府實施GDP政策時,可能考量更新其廠房、設施設備等硬體及相關軟體作業,以符合法規之要求,此為業者應盡之責任。又,藥品成本增加之原因包括國際原物料價格上漲、營運、人事費用、新政策推動、市場競爭或廠商多年未調整價格等多項複雜因素,藥品價格屬市場機制,民眾可依需要自行選擇合適之居家民生用藥品,業者亦應善盡其企業責任,確保其藥品品質無虞。
三、有關西藥非處方藥仿單外盒格式變更一節,食藥署依據貴院預算審查之主決議,以及落實民眾對於藥品說明書及外盒易讀易懂及視障等特殊族群需求,制訂非處方藥品仿單外盒格式,並採逐年分批請業者辦理變更作業,共分4年執行,使廠商有充分緩衝期更替新包裝,且於轉換期間舊包材可持續沿用半年,尚不致因變更影響藥品價格。
四、我國係自由經濟體制,一般商品之價格係於市場機制運作下,由個別事業衡酌其經營成本及競爭環境自行決定。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密切關注重要民生物價動態,並適時執行穩定物價作為;對於短期供需失衡致市場價格波動,各產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及組織權限運用各項政策工具,得以調節市場供需及平抑物價。另,為因應各界對政府平穩物價之期待,該小組持續精進跨部會協調合作,強化產銷及零售端價格資訊之蒐集及揭露,倘零售價格有不合理波動,將責成相關部會,積極進行瞭解,全力穩定供需,防止人為操縱,適時啟動跨部會聯合查處行動等,共同遏止不法行為;同時,加強對外界溝通,使外界瞭解政府穩定物價之決心,以安定民心。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71)
黃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本批機砲彈係向美軍採購之作戰砲彈,依國防部政策指導,戰備彈藥均以鉛封之完整箱件儲存,原箱件嚴禁拆封,以降低彈藥質變及管理風險。
二、查是型機砲彈技令規範無壽限管制,均依美軍年度實施效能檢測後,發布之彈藥通報供使用國運用,原均屬可用件;另空軍年度均按彈藥管理相關規定執行秤重清點及抽樣檢驗,情況均合格,與媒體報導新彈放到變廢彈,長達13年之久未清點乙節不符。
三、上揭機砲彈經106年美軍通報改列停用,空軍第三聯隊執行廢彈繳回作業,彈藥管理人員依規定開啟原鉛封箱點驗發現其中乙箱短少乙枚,全案已依規定完成調查確證為美軍供售時包裝即短少乙枚,並由空軍核辦彈藥帳籍調整,本部賡續依彈藥管理規範及專業準則落實彈藥清點維管工作。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85)
黃委員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有效因應中國大陸提出「對臺31項措施」,行政院已由施副院長主持成立專案小組,並於本(107)年3月16日提出因應策略,從「優化就學就業、強化留才攬才」、「維持臺灣在全球供應鏈之優勢」、「深化資本市場」、「強化文化影視產業」等四大面向,推動八大強臺策略,務實因應。重要內容如下:
(一)提升學研人才獎勵:推動「高教深耕計畫」,成立65個卓越研究中心,提供優質研究資源,擴大延聘博士後研究人力;擴大「彈性薪資」方案,大幅提高學研人才之薪資差距,留住國內優秀人才;推動「玉山計畫」及「年輕學者養成計畫」,擴大延攬國際優秀學研人才;提高國立大學教授薪資之學術加給10%;選送海外培訓及獎勵海外人才來臺就業,擴大人才培育,強化國際移動力;研議推動「輔導重點產業千人博士就業方案」;提升研究獎勵,調高計畫主持人費,並將科研成果收入優先獎勵科研人員。
(二)強化新創發展動能:透過國發基金匡列1,000億元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與民間共同投資轉型事業及併購案。另已提出多元上市櫃條件,協助尚未有獲利之新創事業進入資本市場。
(三)強化員工獎酬工具:因應企業留才所需,提供員工獎酬工具,如庫藏股年限,課稅價格選擇權等規定,在不違反國際會計準則(IFRS)下,將儘量放寬。
(四)優化醫事人員工作環境:檢討我國急重症科別人力配置及健保支付標準,推動分級醫療,強化醫療體系服務量能,改善執業環境;推動相關立法,要求醫療機構應提撥年度盈餘5%,改善醫事人員薪資給付及福利;完善醫療事故預防及處理,減輕醫療執業風險。
(五)加強保護營業秘密:研擬修正「營業秘密法」,推動加速妨害秘密罪之偵查及審理,並輔導企業建置管理及保護機制。
(六)強化產業創新升級:補助企業購置智慧化機械設備及軟體;以人工智慧(AI)加速「五加二」產業創新;協助產業與國際頂尖企業策略聯盟,擴大全球供應鏈優勢,以維持臺灣在世界產業供應鏈之相對優勢。
(七)擴大股市動能及國際能見度:推動公司上市審查期間由8週縮短為6週,以提升IPO審查效率;推動多元上市方案,增列大型無獲利公司之上市條件,並成立專責服務窗口輔導上市櫃;輔導臺灣上市公司之海外子公司回臺掛牌,擴大資本市場規模;推動30家公司納入MSCI成分股,以吸引更多國際資金。
(八)加強發展影視產業:推動「獎補助」及「投融資」之雙軌制,由國發基金再匡列60億元投資文化內容產業,以100億元規模扮演點火功能,並建立文化金融體系,引入民間資金活水,提升市場投融資動能。另將成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以國家隊概念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加速原生文化內容及科技應用,跨域振興內容產業,健全產業生態系;開闢影視等內容產業之新南向國際通路。
二、中國大陸未經兩岸協商逕行發布「對臺31項措施」,經檢視措施內容,其目的是從臺灣引進技術、資本與人才,協助中國大陸解決其經濟發展遭遇之困難,是「利中」而非「惠臺」之行動。兩岸雙方在制度、法規、社會發展、生活與市場環境及理念價值等面向均有所差異,中國大陸並非自由民主社會,政府提醒企業及民眾在選擇赴陸發展前,應謹慎評估可能風險及瞭解相關法令規章,以維護自身權益及安全。兩岸交流與合作應對等互惠,並應循雙方協商程序妥善處理兩岸事務,以確實保障兩岸人民權益。行政院陸委會已成立長期性專案小組,就中國大陸對臺相關措施持續進行追蹤與研析,並定期向社會說明;政府亦將加速落實前揭八大強臺策略,並持續多元拓展國際經貿關係及推動新南向政策,建立亞太產業鏈夥伴關係,打造臺灣成為吸引全球企業及頂尖人才之國家。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戰對臺灣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103)
許委員就美中貿易戰對臺灣影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美國總統川普上任以來即揭示將嚴格執行貿易相關法規或貿易救濟,以確保公平貿易及維護美國利益。近期美國對全球包括中國大陸陸續採取一連串經貿措施,舉如:發起「反傾銷、反補貼」的雙反調查、啟動301調查、公布鋼鐵及鋁的國安調查結果、簽署關於「中國經濟侵略」總統備忘錄,積極處理陸方的不公平貿易行為。美國及中國大陸為全球前二大經濟體,美中貿易摩擦之外溢效應,勢必造成全球貿易及金融市場波動,備受各界關注。
二、臺灣出口以中間財為主,加以三角貿易熱絡,不免受到中美貿易摩擦波及,惟將有助於提高廠商分散產品種類及銷售地區之風險意識。此外,由於美國對中國大陸提高關稅,限制取得先進技術與智慧財產權等,我國或有轉單及提升出口等效益。政府將加大臺灣研發及生產比重、提高創新能量,積極執行5+2產業創新與各項科技產業發展計畫,以強化臺灣產業體質,提升我全球價值鏈的地位;同時加速落實前瞻基礎建設、推動能源轉型,讓內需擴大成為支撐經濟成長主要動力;此外,落實新南向政策,並協助廠商分散市場及生產基地,以及鼓勵臺商進行產品客製化之製造、銷售,以掌握全球商機。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效因應美中貿易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102)
許委員就有效因應美中貿易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兩岸經貿關係密切,倘美中發生貿易戰,將對臺商之營運布局、產業供應鏈運作、臺灣進出口及整體經濟成長產生影響。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已於本(107)年4月3日公告依據對中國大陸301條款調查結果,將加徵關稅之產品建議清單(以下簡稱301清單),包括對航太、資訊及通訊科技、機器人及機械產品等1,333項產品,加徵25%額外關稅。目前我電子及機械產品可能受影響之評估如下:
(一)電子產品:本次301清單中臺廠代工之筆記型電腦、手機及平板均未納入,衝擊較先前預估為小。
(二)機械產品:我國產業機械及工具機在中國大陸之布局以中國大陸內需市場為主;另光學及儀器產業方面,我國出口面板至中國大陸主要係供應其內需市場;醫療儀器及器材方面,使用臺灣出口之原材料占比小,預估影響亦有限。
二、因應美中貿易戰可能對我產業及經濟發展產生衝擊,行政院依據蔡總統指示,將從加大臺灣研發及生產比重、加速內需投資、提高創新能量及多元市場布局等策略妥為因應,持續推動臺灣經濟轉型與發展;同時,亦將持續與美國進行必要之協商與溝通,並密切關注美中貿易衝突後續發展及近期區域情勢變化,確保相關貿易利益不受影響或傷害。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北市深澳燃煤發電廠環評案過關,民調顯示有七成五民眾反對興建,建請行政院應重新考慮是否要用燃煤作為唯一選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105)
許委員就新北市深澳燃煤發電廠環評案過關,民調顯示有七成五民眾反對興建,建請行政院應重新考慮是否要用燃煤作為唯一選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於北部地區興建深澳發電廠之必要性:
(一)目前北部地區用電供需失衡:北部地區民國106年尖峰用電占全臺40%,惟供電能力只占全臺34%,處於失衡狀態,需由中南部電廠支援。
(二)核能機組陸續除役後,將加重失衡程度:核一廠兩部機(127萬瓩)於107年、108年除役,核二廠兩部機(197萬瓩)於110年、112年除役,北部地區用電供需失衡將擴大。
(三)深澳電廠可縮小北部地區供需失衡問題,並避免缺電:深澳電廠1號機(60萬瓩)若無法於114年商轉,北部地區將產生電力缺口,使中南電北送情形惡化,有供電風險。
(四)深澳電廠可讓全國供電系統更穩定:深澳電廠機組可使114年全國備用容量率維持15%以上。
二、深澳發電廠選擇燃煤之原因:
(一)有空間限制:電廠廠址周邊腹地較小,不足容納儲氣槽等設施;且深澳灣灣域狹小,無法設置天然氣接收站。
(二)有環境與安全顧慮:因當地無天然氣管線,若要引接輸氣海管,會有海洋生態影響問題;若要引接輸氣陸管,則會經過人口稠密區。
(三)有國安考量:我國朝非核家園邁進,2025年燃氣發電占比將提升至50%,惟為考慮能源安全,兼顧能源多元化,來源穩定及充足之安全存量等因素,應保留一定比例之燃煤機組,以降低未來之供電風險。
三、深澳電廠採用高效率之超超臨界燃煤機組及最先進之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遠低於法規要求,除已接近燃氣機組法規排放標準外,亦縮小機組規模為2部60萬瓩之機組(原計畫80萬瓩),與原計畫相比已大幅降低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俾兼顧環保及供電穩定。此外,台電公司依據環保署公告規範進行模擬,納入附近地區之複雜地形,結果顯示各項空氣污染物增量濃度皆可符合環保署公告各縣市之容許增量,且空氣品質不良期間,將配合採行減載運轉機制,以減低對空氣品質之影響,爰深澳電廠採燃煤方案實經各方面客觀條件權衡考量所為。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總統川普禁止博通併購高通後傳出博通可能併購聯發科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108)
許委員就美國總統川普禁止博通併購高通後傳出博通可能併購聯發科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聯發科技公司於本(107)年3月21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澄清未曾與博通公司就外傳併購事宜有任何接觸或洽談。
二、IC設計產業為我國重要產業,產值全球排名第2,本部積極協助相關IC設計產業轉型升級,強化高階產品之競爭力,搶進下一代新興科技領域(如AI及自駕車)之供應鏈,本部工業局與技術處透過半導體相關計畫,結合產官學研能量,期能帶動整體產業轉型升級,並維持世界領先地位。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摩擦對臺影響及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110)
許委員就美中貿易摩擦對臺影響及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臺灣以貿易立國,在全球產業鏈中與美國及中國大陸均有相當程度之連結關係,貿易衝突所帶來之貿易禁制效果,以及過程中產生之不確定性,均將影響我商之營運決策。為因應美中貿易摩擦之影響,行政院除積極落實蔡總統指示四大方向,包括加大臺灣研發生產比重、加速臺灣內需投資、提高創新能量及多元布局外,亦確實執行經濟發展相關措施,持續推動臺灣經濟轉型與發展。重要措施如下:
(一)提高臺灣研發及生產比重:
1.持續強化臺灣作為生產、技術提升之貿易基地,擴大技術開發、關鍵零組件製造,提升附加價值及經營管理技術,增加產品之臺灣成分。
2.打造下一世代新興產業,掌握數位經濟快速推展之國際趨勢,建構完善創新生態環境,使臺灣成為全球網路、大數據、物聯網等創新產業群聚基地,透過「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擴大臺灣在地研發及製造能量。
(二)強化臺灣在地之內需投資商機:
1.持續擴大內需動能,包括加速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落實,並持續推動能源轉型、都市更新、社會住宅、長照等其他有助於內需發展之計畫,讓內需擴大成為支撐經濟成長之主要動力。
2.改善投資環境、鬆綁法規、接軌國際市場、放寬海外人才引進,優化臺灣投資環境,吸引國內外投資。
3.發展高階服務業,強化智財管理,在商品貿易外,逐漸轉型強化智財等服務貿易,降低商品關稅威脅。
(三)擴大創新能量:
1.持續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及各項科技產業發展計畫,並加大力道、增加投資及加速執行。
2.透過新創強化軟硬整合,發展系統整合企業及產品,避免關稅威脅。
3.考量部分受直接影響之產業多為中小企業,將加強相關輔導機制並提供充足資源,協助中小企業因應。
(四)推動多元布局:
1.積極推動貿易與生產基地之多元化,協助業者分散出口市場,並搭配新南向政策,拓展具龐大市場潛力之東南亞及印度等國家。
2.持續重視歐洲市場,歐洲除為高價市場外,其各種嚴格認證之要求,亦有助於臺灣外貿及產業升級。
3.鼓勵企業發展消費財,擺脫中間財、消費財與中國大陸過度互補之關係,掌握全球消費市場;並協助掌握全球市場通路,避免過度依賴代理商,構築較穩定之外貿獲利基礎。
二、面對美中貿易摩擦,政府除持續與美國協商溝通,力爭鋼鋁關稅豁免,確保我國經貿利益外,亦持續提供廠商必要協助,並提供優質投資環境,協助臺商回臺投資,以有效降低衝擊;同時,密切關注美中貿易衝突後續發展及近期區域情勢變化,適時因應並對外說明。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114)
許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募兵制是國軍重大施政工作之一,自101年「募兵制」實施計畫訂定志願役人力目標為90%,目前國軍兵力總員額為21萬5千,扣除維持員額(學生、入伍、受訓、住院調療及留職停薪)1萬9千及文職、聘僱(7千9百餘人),軍職編制計18萬8千餘人;以計畫目標90%計算,需16萬9千餘人,推估近3年人力成長,預判107年底志願役兵力可達15萬2千餘人,編現比為81%,尚缺1萬7千餘人。
二、國軍本「每多招募1人,就多一分守護家園的戰力」之精神,努力各項招募工作,迄3月底各項招募班隊成效均較去年(106)有明顯成長,鑑於近期部份個別街頭招募活動與輕佻文宣等行止,本部業於3月30日邀集全軍旅級以上單位主官(管),召開檢討會,要求國軍招募文宣應以強調守護家園、保衛國家之「國軍核心價值」與「軍人專業特性」為主軸,同時要求營連級部隊應專注戰訓本務,招募置重點於留營輔導、新訓轉服、營內懇親宣導及社團活動,嚴禁官兵在街頭宣導、擺攤及實施網路輕佻文宣招募作法,以免影響軍人形象。
三、國軍自101年起實施徵募轉型,義務役逐年減少,志願役人力均逐年持續成長中,年底義務役離營後,常備部隊將全數由志願役人力擔任,本部將持續採多元招募管道、質量併重及強化各項招募留營等配套措施,招募優質青年加入國軍,維持可恃戰力,確保國家安全。
四、感謝貴委員長期對國防事務之支持與關注,僅代表全體官兵,敬致謝忱。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整合推動「共享車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86)
黃委員就整合推動「共享車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停車場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私有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得供公眾收費停車使用。同法第26條規定,路外公共停車場或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其負責人得逕依前條之規定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上開規定係為解決公共停車位不足問題,爰開放私有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得供公眾收費停車使用,並明定符合要件之停車場,其負責人應向地方主管機關請領停車場登記證,以期透過行政管制,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倘業者整合私有停車位,開放供不特定人皆可加入會員有償使用,不論係透過應用科技、互聯網或其他方式,實已構成以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收費停車使用;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倘該平臺係屬停車場經營業之資訊服務廠商,停車場登記及消費權益仍由該停車場經營業負責。
(二)倘該平臺係整合個別非停車場經營業之停車位提供者,則該平臺業者需負停車場登記及消費權益之責。
二、另針對土地所有權人將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未使用之閒置期間提供與他人共享並收取對價,是否得視為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而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問題,國發會已於本(107)年3月19日召開新創法規調適平臺第9次協調會,邀集業者及相關機關共同研商,並獲致下列結論:
(一)請業者提供營運模式與契約等相關資料,釐清相關法律關係與法規適用。
(二)請交通部擬定相關認定條件或門檻,並將資料提供財政部,俾利研議此類停車位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可行性。
(三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及解決人才與資源流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84)
黃委員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及解決人才與資源流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有效因應中國大陸提出「對臺31項措施」,行政院已由施副院長主持成立專案小組,並於本(107)年3月16日提出因應策略,從「優化就學就業、強化留才攬才」、「維持臺灣在全球供應鏈之優勢」、「深化資本市場」、「強化文化影視產業」等四大面向,推動八大強臺策略,務實因應。重要內容如下:
(一)提升學研人才獎勵:推動「高教深耕計畫」,成立65個卓越研究中心,提供優質研究資源,擴大延聘博士後研究人力;擴大「彈性薪資」方案,大幅提高學研人才之薪資差距,留住國內優秀人才;推動「玉山計畫」及「年輕學者養成計畫」,擴大延攬國際優秀學研人才;提高國立大學教授薪資之學術加給10%;選送海外培訓及獎勵海外人才來臺就業,擴大人才培育,強化國際移動力;研議推動「輔導重點產業千人博士就業方案」;提升研究獎勵,調高計畫主持人費,並將科研成果收入優先獎勵科研人員。
(二)強化新創發展動能:透過國發基金匡列1,000億元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與民間共同投資轉型事業及併購案。另已提出多元上市櫃條件,協助尚未有獲利之新創事業進入資本市場。
(三)強化員工獎酬工具:因應企業留才所需,提供員工獎酬工具,如庫藏股年限,課稅價格選擇權等規定,在不違反國際會計準則(IFRS)下,將儘量放寬。
(四)優化醫事人員工作環境:檢討我國急重症科別人力配置及健保支付標準,推動分級醫療,強化醫療體系服務量能,改善執業環境;推動相關立法,要求醫療機構應提撥年度盈餘5%,改善醫事人員薪資給付及福利;完善醫療事故預防及處理,減輕醫療執業風險。
(五)加強保護營業秘密:研擬修正「營業秘密法」,推動加速妨害秘密罪之偵查及審理,並輔導企業建置管理及保護機制。
(六)強化產業創新升級:補助企業購置智慧化機械設備及軟體;以人工智慧(AI)加速「五加二」產業創新;協助產業與國際頂尖企業策略聯盟,擴大全球供應鏈優勢,以維持臺灣在世界產業供應鏈之相對優勢。
(七)擴大股市動能及國際能見度:推動公司上市審查期間由8週縮短為6週,以提升IPO審查效率;推動多元上市方案,增列大型無獲利公司之上市條件,並成立專責服務窗口輔導上市櫃;輔導臺灣上市公司之海外子公司回臺掛牌,擴大資本市場規模;推動30家公司納入MSCI成分股,以吸引更多國際資金。
(八)加強發展影視產業:推動「獎補助」及「投融資」之雙軌制,由國發基金再匡列60億元投資文化內容產業,以100億元規模扮演點火功能,並建立文化金融體系,引入民間資金活水,提升市場投融資動能。另將成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以國家隊概念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加速原生文化內容及科技應用,跨域振興內容產業,健全產業生態系;開闢影視等內容產業之新南向國際通路。
二、另為有效降低我國產業因缺地而外移之風險,經濟部業以公有土地優惠釋出(806公頃)、政府開發之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589公頃)、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564公頃及45萬坪樓地板面積)等策略及12項辦法,改善我國現有產業缺地問題。此外,為因應我國人才流失問題,行政院已提出留才、攬才及育才三大策略,共計21項措施,並積極列管執行成效。其中留才策略,主要以優化稅制、新增企業獎酬管道及創造青年發展機會為推動方向,重點如下:
(一)本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將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自45%調降為40%;將獨資合夥組織盈餘直接課個人綜所稅,不必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民國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將「員工獎酬股票」於取得當年度依時價計算500萬元限額內,可選擇延後5年繳稅(緩繳)規定,修正為可選擇「實際轉讓時課稅(緩課)」;將「技術入股」可選擇延後5年繳稅(緩繳)規定,放寬為可選擇「實際轉讓時課稅(緩課)」,有助新創事業發展;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符合一定要件者,可適用「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優惠;新創事業個人天使投資人,對同一新創公司投資金額達100萬元,投資金額50%限度內可自所得額中減除,每年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
(三)打造新創友善創業環境,提供融資協助、青年創業優惠貸款;國發基金匡列10億元創業天使投資方案;設立北、中、南新創基地及單一窗口,提供媒合、交流及創業空間。
(四)研修「公司法」,將員工獎酬工具(如庫藏股、新股、認股權憑證)之發放對象擴及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員工。
三、中國大陸未經兩岸協商逕行發布「對臺31項措施」,經檢視措施內容,其目的是從臺灣引進技術、資本與人才,協助中國大陸解決其經濟發展遭遇之困難,是「利中」而非「惠臺」之行動。兩岸雙方在制度、法規、社會發展、生活與市場環境及理念價值等面向均有所差異,中國大陸並非自由民主社會,政府提醒企業及民眾在選擇赴陸發展前,應謹慎評估可能風險及瞭解相關法令規章,以維護自身權益及安全。有關「對臺31項措施」是否影響我民眾赴陸意願及自我認同,尚無法從單一調查數據論斷,行政院陸委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對於國內各界民調所反映之民意趨向,均會持續關注。兩岸交流與合作應對等互惠,並應循雙方協商程序妥善處理兩岸事務,以確實保障兩岸人民權益。陸委會已成立長期性專案小組,就中國大陸對臺相關措施持續進行追蹤與研析,並定期向社會說明;政府亦將加速落實前揭八大強臺策略,並持續多元拓展國際經貿關係及推動新南向政策,建立亞太產業鏈夥伴關係,打造臺灣成為吸引全球企業及頂尖人才之國家。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從核二廠二號機重起及深澳電廠環評過關等能源政策,可能導致電價上漲及空污加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87)
黃委員就從核二廠二號機重起及深澳電廠環評過關等能源政策,可能導致電價上漲及空污加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兼顧降低空污及達成非核家園,我國能源轉型方向包括推動減核、減煤等目標,與英國、法國各類能源推動目標及時程雖有差異,惟能源轉型大方向是一致的。
二、政府能源政策均有其必要性及妥善配套:
(一)核二廠二號機再轉是正常申請程序;本部在電業法第95條規範下,秉持「既有核一、二、三不延役;核四不啟封、不運轉」原則,循序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二)深澳電廠之興建在穩定供電方面,除可讓114年電力供應備用容量達到15%以外,最重要是改善114年北部地區嚴重電力供需失衡之情況:
1.因應核一、核二、協和等北部電廠除役,已陸續推動林口、大潭、協和新燃氣及深澳等北部電廠更新計畫。惟北部電源在114年供應比例僅33%,仍不足以供應北部地區高達38%之用電需求,如再無深澳電廠,中南電北送情形將更加惡化。
2.深澳電廠更新計畫採超超臨界高效率機組,除可提升燃煤使用效率外,亦可降低生產每度電之用煤量,並相對減少污染排放,是能源轉型過程中,肩負能源供應穩定,同時兼顧環境友善目標之重要計畫。
三、有關非核家園目標可能導致電價上漲、多用火力發電造成空污等問題,本部已有妥善配套方案:
(一)本部已建立穩定電價機制,降低民生及產業衝擊:
1.訂定電價費率計算公式,推動電價合理化,並定期檢討電價,以反映國際燃料成本變動。
2.本部也有穩定電價完整配套作法,以「基本民生電價不調漲」、「電價漲跌幅3%限制」及「電價穩定準備」原則來穩定電價,並配合高用電量適度調漲電價,以鼓勵節約能源。
(二)積極推動火力電廠空污防制作為:
1.為確保電力供應穩定、維持能源多元化,燃煤發電仍扮演重要基載電力角色,惟燃煤發電占比將逐漸下降。
2.本部積極執行各項火力電廠空污改善方案,務必有效達成空污改善效果:
(1)線上監測空污排放管控機制:國內既有火力電廠皆設有線上空污排放監測系統,地方環保局可立即監督排放情形,確保排放皆符合環保標準。
(2)配合空污嚴重時降載:當區域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在不影響電力穩定供應前提下,將進行燃煤發電降載措施,藉以降低當地污染排放濃度。
(3)提升發電廠空污防制設備效能:推動大潭電廠、台中電廠、興達電廠、大林電廠及南部電廠之空污改善計畫、台中電廠興建室內煤倉等計畫。
(4)電廠汰舊換新採最佳可行技術:要求新設或擴建電廠須採最佳可行技術,如燃煤機組採超超臨界高效率機組,效率可達45%(既有燃煤機組平均效率38%);燃氣機組採複循環高效率機組,效率可達60%以上(既有燃氣機組平均效率51%)。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現今競爭激烈及沉重社會壓力,造成家庭組織的質變與人際關係的疏離,使許多人因而罹患程度不一的精神疾病,造成社會問題、家庭困擾,及危害人身安全,籲請政府重視並積極解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124)
黃委員就現今競爭激烈及沉重社會壓力,造成家庭組織的質變與人際關係的疏離,使許多人因而罹患程度不一的精神疾病,造成社會問題、家庭困擾,及危害人身安全,籲請政府重視並積極解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促進國人心理健康,本部已規劃推動心理健康網計畫,內容摘述如下:
(一)以縣市為單位,架構區域心理健康服務網絡,並推展全人、全程及全方位之心理健康促進,包含透過結合轄內包括衛生、社政、教育及勞政等行政機關、學校、心理健康專業團體、民間機構與團體等,倡議心理健康概念,並由地方政府開發各項因地制宜之心理服務資源、心理衛生宣導教材及教育方案,並結合社區各項服務通路,辦理心理健康促進活動,推廣心理健康知識,以強化心理健康傳播,增進國人心理健康識能。
(二)為推動兼顧身、心健康、涵蓋各生命週期、以及符合全人口、心理疾病高風險個案及特定族群需求之全方位心理健康服務方案,已督請縣市政府將心理健康促進概念融入健康促進方案,規劃提供社區心理諮詢服務,並結合基層服務據點(例如:社區關懷據點、長照據點),發展以社區為基礎之心理健康服務方案,並讓民眾共同參與規劃,加強服務之可近性及貼近民眾需求。
(三)本(107)年度已訂定重點工作項目,包含孕產婦、職場、老人、身心障礙者及新住民、原住民心理健康促進工作,未來將循序漸進往全人、全程及全方位心理健康促進目標邁進。
二、已逐步充實各項精神照護資源及培力精神醫療專業人力:在多年推動醫療網各期計畫下,我國精神醫療及精神復健基礎設施已大幅改善。目前急、慢性精神病床開放數已接近每萬人口10床的目標;又精神醫療講求各專業照護人力之團隊合作服務,有關精神醫療機構專業照護人力已自民國74年的1,196人,增加至106年的9,094人(其中精神科醫師1,653人,護理人員5,318人,臨床心理人員739人,職能治療人員831人,社會工作人員553人),各類照護人力數均呈現穩定成長;106年精神復健機構數及社區精神復健服務量則較74年分別成長了3.1倍與2.7倍。查103年至105年底急、慢性精神病床之佔床率,急性病床介於80.18%至83.63%,慢性病床介於88.92%至91.43%,顯見各項病床服務仍有收治個案容額,精神醫療資源並無不足現象。
三、針對精神病人及嚴重病人已建立通報、追蹤關懷機制:
(一)本部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須依精神衛生法規定,建立24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及通報窗口,又為有效處理社區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緊急送醫服務,衛生局(所)可透過「強化精神病人緊急送醫服務方案」,協調精神醫療專業人員親至現場,提供醫療處置或建議等協助,並視需要由警察、消防機關護送就醫。
(二)補助醫療機構,推動「醫療機構精神病人社區照護品質提升計畫」,針對社區之中高風險病人(例如未達強制住院標準、急診離開未住院),由醫院主動介入治療及追蹤。
四、賡續強化社區精神病人之追蹤關懷:
(一)落實精神病人社區追蹤訪視制度:本部已訂定訪視要點,視個案病情穩定情況區分為5級,由本部補助衛生局聘任關懷訪視員,配合各縣市之公共衛生護士,以家庭訪視、電話訪談或辦公室會談等方式,進行訪視,掌握社區精神病人動態,適時輔導就醫及轉介其他服務資源。
(二)持續督促各縣市衛生局加強社區精神病人之關懷訪視,並強化轄區公衛護士對於社區精神病人護送就醫之專業評估技能;針對轄區關懷個案無法規律門診或服藥遵從性差,致造成症狀不穩者,於必要時啟動轄區「強化精神病人緊急送醫服務方案」及妥善運用「居家治療」或「強制社區治療」模式,以提供必要之醫療服務。
五、持續辦理精神疾病去污名化之活動:
(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轄內警察、消防及社政相關人員,參加衛生局定期辦理之送醫協調會議,研商精神病人緊急送醫相關協調事宜,及辦理里長或村里幹事社區危機個案送醫、處置之教育訓練,以增進各界對精神疾病之認識與瞭解,於發現社區中精神病人時,及時通知衛生機關,共同協助精神病人早日接受治療、減緩功能退化,並安住於社區中。
(二)結合病人權益促進團體,辦理精神病人去污名化之活動及宣導民眾認識精神疾病,逐步化解社會大眾對於精神病人污名與歧視,增進其對精神疾病之理解與接納。
(三)請各衛生局積極邀請社區民眾及精神病友家屬,參與社區活動與服務,以加強精神病人與社區溝通及融合。另請衛生局結合社會資源,規劃多元及創新宣導活動,包含運用文宣、媒體及網路等管道進行宣導。
(四)另,考量民眾心理健康照護之需求日益殷切,且健康照顧的方式應以全人照護為規劃,故已編印一系列之「心理衛生專輯」,涵蓋多樣性心理衛生課題,包括:認識精神疾病、介紹精神疾病常遇到的一些照護問題、處理方法及相關醫療資源協助等,期協助非精神科專業工作同仁、精神病人及其家屬、社會人士等對精神疾病有正確認知或觀念,並已發放各級衛生、教育、社政、勞政機關參考運用。
(五)已協調教育部函請國家教育研究院,將「思覺失調症」納入國中小教科書,以期導正民眾從小對於該疾病之認知。
(六)積極宣導「報導精神疾病『六要』與『四不要』原則」,導正社會大眾對精神病人之歧視與污名,並促進媒體自律,及適當報導精神疾病議題。
六、為提供長期停滯於醫療機構,症狀穩定、局部功能退化但有復健潛能、不需全日住院但需積極復健治療者之民眾,回歸社區後,獲得持續性、完整性之社區復健轉銜服務,故積極推展精神病人社區化復健政策,包括發展多元化精神病人社區照護模式、鼓勵民間機構、團體參與及提供社區照護服務等。本部自99年起開始獎勵精神衛生相關機構、團體從事精神病人社區照顧、支持及復健等服務。
七、綜上,為全面提升民眾心理健康,妥適照顧精神病人,增進社會大眾對於精神疾病之認識與接納,已積極建置心理健康服務資源,推動與執行各項服務方案,未來亦將持續精進,以增進國人正向能量及幸福感。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強化赴陸行程管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91)
邱委員就強化赴陸行程管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及內政部依據該條授權訂定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公務員赴陸程序分為3類,第1類為政務人員或涉密人員,赴陸須經內政部會同國安局、法務部及行政院陸委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後,始得赴陸;第2類為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員(包括公立大學教授兼任行政職務者),赴陸須經內政部許可;第3類為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須經服務機關同意。另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規定者,同條例第91條訂有相關罰則。此外,依許可辦法第8條規定,公務員赴陸時,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向內政部提出申請,並依許可辦法第11條規定,於返臺上班後1週內填寫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映表;「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第5點亦規定,上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後,應在1個月內提送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報告。
二、現行對於地方首長、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兼任行政職務者等赴陸之行為,依前開規定已有事前申請、審查許可及事後反映報告等管理機制,相關機關或人員如對申請人之行程有疑義,可運用各該管理機制進行瞭解;如涉及違反相關法規者,亦可依各該法規予以論處。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院臺施字第107008758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074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7號)
劉委員就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問題:
(一)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具體內容:中國大陸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本(107)年2月28日發布「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之若干措施」,內容涵蓋產業、金融、就業、教育、文化等領域,共計31項。檢視其內容,本質上「名為惠臺,實則利中」,其目的是從臺灣引進技術、資本及人才,協助解決其經濟發展所遭遇之困難。
(二)分析與因應:
1.對於臺商赴中國大陸從事投資行為,我國已有有效審查機制,未來亦將致力打造友善投資環境,將高階製造及研發根留臺灣。
2.針對陸方31項對臺措施,政府已提出「優化就學就業強化留才攬才」、「維持臺灣在全球供應鏈之優勢」等四大方向,推動「強化新創發展動能」、「強化員工獎酬工具」、「加強保護營業秘密」及「強化產業創新升級」等八大強臺策略因應。另為避免過度依賴中國大陸單一市場,亦將持續多元拓展國際經貿關係,並配合新南向政策,建立亞太產業鏈夥伴關係。
3.對臺商到中國大陸投資設立高階製造、智能製造、綠色製造等企業並設立區域總部和研發設計中心等情事,如可能導致少數核心、技術移轉或流失,政府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規定審慎評估。陸委會將適時提醒國人赴陸應符合相關兩岸法令及謹慎評估可能風險,以維自身權益與安全,並成立長期性專案小組,持續追蹤與研析中國大陸對臺相關措施,定期向社會說明,以維護國家主權尊嚴及民眾福祉。
4.以「公有土地優惠釋出」(806公頃)、「政府開發之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589公頃)、「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564公頃及45萬坪樓地板面積)等3大策略及12項辦法,改善我國現有產業缺地問題,預料將可有效降低我國產業因缺地而外移之風險。
二、關於中國大陸對臺宣傳戰、輿論戰問題:
(一)中國大陸發布31項對臺措施,多數內容係過去既有政策宣示與作為之整合與部分調整。一方面透過吸納臺灣之資金、技術及人才,提升其經濟與技術之創新發展;另方面對臺進行施惠、拉攏,以達其政治統戰目的。
(二)兩岸各項交流應秉持「對等尊嚴、互惠互利」原則;兩岸事務不應由單方片面決定,陸方任何舉措,均應確實保障我方人民權益。政府亦呼籲對岸透過官方溝通對話化解分歧,並排除政治操作,始有助於雙邊關係之良性互動發展。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儘速建置智慧電表與智慧水表之使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78)
盧委員就「儘速建置智慧電表與智慧水表之使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智慧電表(AMI)建置情形:
(一)行政院於民國101年9月3日核定「智慧電網總體規劃方案」,正式啟動我國智慧電網建設,已於102年6月底完成全數高壓用戶AMI建置。有關低壓用戶AMI部分,將於本(107)年完成20萬戶低壓AMI建置(以六都及供電瓶頸地區為主),109年累計完成100萬戶,113年累計完成300萬戶。
(二)本部將督導台電公司於本年底前完成20萬戶低壓AMI布建,中長期則持續擴大低壓AMI之布建,並配合住商多元時間電價之實施,吸引低壓用戶參與需求面管理,抑低尖峰負載需求,達到確保穩定供電、促進節能減碳、提高綠能使用及引領低碳產業之布建目標,整體使用規劃如下:
1.高壓AMI:配合高壓 AMI 系統全數建置完成,提供高壓 AMI入口網站、用電分析及需量競價等用戶服務及負載管理措施;同時推動區域用電資料加值應用,如用戶用電特性匹配、需量反應自動降載、異常電壓偵測等多面向用電分析。
2.低壓AMI:逐漸擴大低壓AMI電表建置,發展加值服務與衍生應用,如能源管理系統、負載配套研究、區域用電資訊應用等,並兼顧公共利益與隱私安全保障等綜合考量資訊揭露之適切性。
二、有關智慧水表建置情形:
(一)台水公司配合臺中市水湳經貿園區裝置智慧水表案,該園區開發預計115年完工,台水公司已提供智慧水表表位設置原則供其參考設置,作為未來園區廠房裝置智慧水表使用。
(二)台水公司目前於新建社區試辦建置之情況如下:
1.第四區處「麗明營造-敬業雲起」71戶新建案,於106年底建置完成。
2.第四區處「順天建設-順天璞玥(天璞區)」71戶新建案,於本年3月建置完成。
3.第四區處「順天建設-順天璞玥(天玥區)」83戶新建案,預計本年5月底建置完成。
4.第二區處「中壢區冠德A19聯開666戶」新建案,預計本年12月底建置完成。
(三)智慧水表執行之困難:
1.智慧水表屬用戶加值服務,目前除將機械表換裝為電子表外,必須搭配自動讀表介面設備(訊號傳輸模組)及通訊模組,才可轉換為自動讀表模式。
2.建物裝置智慧水表需裝設訊號傳輸模組及提供電源,涉及納入「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修正,尚在研議中。
3.換裝電子表及建置自動讀表(自動讀表設備部分,每只約需1萬餘元)經費龐大,若以使用者付費原則由用戶負擔自動讀表建置成本及建置後每月傳輸費用,將提升用戶負擔。
4.目前電子表(C級表)採購價格及故障率較機械表(B級表)為高,尚不宜全面換裝。
(四)目前國際採用電子表計量尚未普及,建議智慧水表建置之推動應循序漸進,視市場產品、研發狀況、台水公司初步試辦結果及民眾接受度情形,滾動檢討後逐步推動辦理。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推動醫療院所兒虐處理訓練、建立醫院間互通資料庫系統,以落實兒少保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93)
林委員就推動醫療院所兒虐處理訓練、建立醫院間互通資料庫系統,以落實兒少保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之規定,醫事人員知悉兒少有遭受虐待、傷害或其他不當對待等情事,應立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故醫事人員亦為兒少法規範之責任通報人員。為提升醫事人員對於兒虐判斷之專業,本部業辦理下列事項:
(一)自105年起,補助縣市政府衛生局辦理「整合型心理健康工作計畫」,將輔導轄區內醫療機構設置兒少保護醫療小組,列為該計畫重點工作項目。縣市政府衛生局應依轄區地緣性,於1至3家醫療機構設置兒少保護醫療小組,制定院內兒虐標準處理流程(含通報機制)、確保兒虐處置之正確及完整性、建立醫院溝通聯繫窗口與強化防治網絡功能、召開兒少虐待會議與教育訓練。
(二)106年共計辦理醫事人員教育訓練13場次,1,330人次參加訓練;設置兒少保護醫療小組醫療機構則有67家,召開個案討論會185場次。107年本部賡續辦理縣市衛生局輔導醫療機構設置兒少保護醫療小組,並列為「整合型心理健康工作計畫」之重點工作。
二、有關建立醫院間互通資料庫之問題,查106年12月20日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二屆第4次會議,業已提案討論兒童少年健保卡開放醫事人員查詢一案。決議為由目前中央健康保險署已建置之「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提供跨院間就醫紀錄查詢,醫事人員得藉此查詢兒少於其他醫療機構之就醫紀錄,以做出是否遭受兒虐之判斷。
三、另為強化醫療院所與社政單位之合作,使兒虐個案獲得適切醫療服務,本部於今(107)年起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規劃建置兒少保護醫療區域整合中心,參考健保署醫療分區,全臺預計成立8家。受補助單位應協助兒虐個案驗傷評估與診療、辦理醫事人員兒少保護醫療教育訓練、強化兒少保護醫療服務網絡合作,及掌握兒虐個案驗傷診療情形,定期填報與彙整個案服務情形。本部亦將敦促各縣市政府落實兒虐個案之轉介與追蹤,及定期辦理兒虐個案醫療聯繫會議等,以利雙方協調溝通。
四、本部未來將賡續辦理醫療院所醫事人員對於兒虐之處理訓練,另並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以強化醫事人員對於兒虐案件之專業判斷。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對年輕人之磁吸效應及兩岸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121)
黃委員就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對年輕人之磁吸效應及兩岸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國大陸未經兩岸協商逕行發布「對臺31項措施」,經檢視措施內容,其目的是從臺灣引進技術、資本與人才,協助中國大陸解決其經濟發展遭遇之困難,是「利中」而非「惠臺」之行動。為有效因應「對臺31項措施」,行政院由施副院長主持成立專案小組,並於本(107)年3月16日提出因應策略,從「優化就學就業、強化留才攬才」、「維持臺灣在全球供應鏈之優勢」、「深化資本市場」、「強化文化影視產業」等四大面向,推動八大強臺策略,務實因應;行政院陸委會(以下簡稱陸委會)並已成立長期性專案小組,就中國大陸對臺相關措施持續進行追蹤與研析,並定期向社會說明;政府亦將加速落實八大強臺策略,並持續多元拓展國際經貿關係及推動新南向政策,建立亞太產業鏈夥伴關係,打造臺灣成為吸引全球企業及頂尖人才之國家。
二、為讓年輕人有更優質、廣闊之就業機會與發展空間,政府全力發展經濟,具體推動方向包括:
(一)優化投資環境:透過定期召開之「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排除產業投資之五缺障礙,穩定提供土地、水、電、人力、人才,打造有利廠商投資環境,讓就業機會增加,進而帶動薪資提高。
(二)促進產業創新: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透過連結在地、連結全球、連結未來,加速國內產業創新升級,並創造投資商機。同時,國發基金已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與民間共同投資有意進行轉型之中小企業,以加速國內產業轉型升級,創造就業機會。
(三)擴大內需動能:加速落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並持續推動能源轉型、都市更新、社會住宅、長照等有助於內需發展之計畫,讓內需擴大,成為支撐經濟成長之主要動力,提升國人福祉。
(四)強化育才留才:透過強化產學連結、企業協力培育,以提升年輕人專業技能,並透過稅制優化、新增企業獎酬管道及打造新創友善創業環境,給年輕人更多發展機會。
三、臺灣是自由、民主、多元之社會,政府尊重民眾各種不同意見,年輕世代對於統獨之態度尚在動態形成階段,仍有待長期觀察。根據陸委會長期民調顯示,逾8成穩定之民意主張廣義維持現狀,此一主流民意是政府兩岸政策主軸。另陸委會本年4月民調顯示,近9成民眾贊成政府主張兩岸交流合作涉及民眾權益與公權力,應先溝通互動之政策立場(88.9%);7成民眾支持政府提出強化人才獎勵、產業創新升級等因應作為(71.5%)。政府堅持兩岸各項交流合作應秉持「對等尊嚴、互惠互利」原則,呼籲對岸透過建設性溝通對話化解分歧,共同促進兩岸關係良性互動發展。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高雄港有效提升國際港埠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122)
黃委員就高雄港有效提升國際港埠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為提升港口經營效率及競爭力,於101年3月推動航港體制改革成立臺灣港務公司,致力於國際商港經營與管理,除秉持「對內協調分工,對外統合競爭」統籌運用各國際商港資源,同時因應國內外航運發展趨勢、當前政府推動重要政策及商港所在地產業環境,每5年滾動式通盤檢討擬定「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依各港定位及特色據以推動國際商港發展與相關建設,透過港埠發展帶動國內經貿成長動能。
二、有關臺灣國際商港貨櫃量部分,106年貨櫃裝卸量已突破新高,其中高雄港貨櫃裝卸量106年達1,027萬TEU,較101年公司成立時增加49萬TEU,其中轉口櫃增9.1萬TEU,自103年起連續4年貨櫃量持續突破千萬大關,惟近期海運市場低迷,航商資源整併,加上海運聯盟重組,對臺灣港群港轉口櫃量造成衝擊。
三、臺灣港務公司為提升港埠競爭力, 維持高雄港貨櫃櫃量持續成長,刻正積極推動以下措施:
(一)拜會航商爭取航線:為維持高雄港櫃量成長,臺灣港務公司已陸續拜會各聯盟主力航商總部,爭取航線貨量到靠,針對具貨源市場之聯盟航商特性提供個別客製化誘因,積極拜會行銷,尋求支持航商佈署航線至臺灣港群。
(二)協助航商增加作業能量:各海運聯盟均有成員於高雄港操作,其中部分航商因派船航線較多,帶動櫃場裝卸量增加,已漸達飽和,港務公司除透過自營櫃場協助紓緩碼頭能量飽和之航商貨櫃調派外,業以港區整體貨量增長為前提,提供優惠費率,積極拓展與各航商關係,加強招攬其可能外靠航線,鼓勵航商新闢航線靠泊自營貨櫃碼頭以增加櫃量。
(三)辦理七櫃興建及招商作業,提升高雄港服務超大船型能量:高雄港第七貨櫃中心第1期將於108年5月完工,相關招商計畫已陸續啟動,營運後將提升高雄港服務超大船型能量,勢必可提高港區作業效率。此外,臺灣港務公司將順勢推動碼頭重新合理配置,讓高雄港區各貨櫃碼頭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四)續辦行銷獎勵措施,吸引航商新闢航線及增量:臺灣港務公司因應聯盟航線重組,於107年度調整客製化行銷獎勵措施如下:
1.針對新闢遠洋航線給予高額度到靠獎勵,對部分發展南北向之航商亦提供區間航線獎勵。
2.為集中獎勵效果爭取國際中轉貨源,將提高轉口實櫃獎勵額度,增量獎勵集中於高雄港,以期達成鞏固高雄中轉樞紐地位,避免臺灣港群間彼此競奪。
(五)降低航商業者營運成本:配合行政院辦理「因應全球航運景氣衰退航運業獎勵振興暨促進產業升級措施方案」,臺灣港務公司給予適用對象碇泊費、土地租金及設施租金之減計,以降低航商業者營運成本。
(六)持續辦理自由貿易港區招商,以達增值創量綜效:南星自由貿易港區自102年8月起對外招商,已有8家業者投資進駐。107年持續辦理南星自貿港區A3及A9招商作業,預計引進加值型產業進駐,利用南星物流及產業製造區腹地,進行加工儲轉作業,以達創量效果。
(七)拜訪航商業者了解客戶需求,全面提升碼頭設施服務效能,改善營運作業環境:
1.賡續推動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開發及第四貨櫃中心後線場地擴建工程等計畫,以提升貨櫃碼頭營運能量及櫃場服務品質;並推動高雄港聯外高架道路計畫,以疏導港區與鄰近都會區之間及港區內交通運輸,提升貨櫃轉運效率。
2.配合貨櫃碼頭租賃業者進行櫃場機具自動化升級工程及作業系統更新方案,辦理租金減計事宜,以協助業者改善作業環境。
(八)中長期改變營運模式,以合夥代替競爭:臺灣港務公司刻整合國籍航商業者擴大對國家海運產業之投資,思考利用國籍航商駐點深耕優勢,充分運用航商運能規劃合作營運,爭取現有貨源以外之市場,以形成完整航運網絡串聯高雄港,永續經營我國港埠。
四、另為因應海運聯盟重組效應影響高雄港轉口櫃量,國輪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已爭取到THE聯盟成員(Hapag Lloyd、NYK、MOL及K-Line)共同使用高雄港,未來除了維持原有長線靠泊高雄港(計7條歐美航線靠泊高雄港),並已協調歐洲、美洲及地中海等航線船舶優先靠泊高明貨櫃碼頭;另亞洲區間航線佈局上,除於106年9月起陸續開闢3條以高雄港為始發之航線,並持續爭取航線以高雄港作為轉口港並靠泊高明貨櫃碼頭;同時配合陽明海運公司集團之好好物流公司於高雄港提供轉口加值服務,高明碼頭並預計107年新購3部橋式機,未來將積極開拓貨源吸引客戶至高雄港轉運,以期挹注高雄港營運量增加。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解決產業「五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81)
黃委員就解決產業「五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解決產業「五缺」問題,行政院自民國106年9月起啟動「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已研擬相關因應對策及具體作法,並由國發會按季列管並彙報執行成果。重點如下:
(一)解決缺地:推動包括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政府開發之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等策略,期在111年可提供1,442公頃用地,解決1,266公頃之新增產業用地需求。另有關工業區土地出租優惠方案,截至本(107)年1月底止,計有24家廠商提出申租,約354.88公頃;本年3月27日核定「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有助滿足企業設廠需求。
(二)解決缺水:以開源、節流、調度及備援等策略及作法,確保供水穩定安全,包括完善水力基礎設施、降低自來水漏水率、提升農業用水效率、辦理備援水井及伏流水工程計畫等,以滿足產業用水所需。目前中庄調整池已完工,湖山水庫亦已通過第2階段水位提升計畫,合計增加供水能力每日12.4萬噸。
(三)解決缺電:採取多元創能增加供給、積極節能全民參與及靈活調度智慧儲能等策略,確保電力供應穩定,預計自108年起,備用容量率維持在15%以上、備轉容量率10%。大林電廠新1號機已於本年2月商轉;新2號機於106年12月成功點火,預計本年7月商轉;通霄電廠新1號機於本年2月27日商轉,3部機組可增加本年備用容量率約6.5%。
(四)解決缺人才:從留才、攬才、育才等面向,解決人才不足問題,並持續打造新創友善創業環境,強化產學連結,精進契合式人才培育。為擴大留才攬才綜效,已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及「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並自本年2月8日起施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協助企業留才攬才。
(五)解決缺工:從「媒合就業,開發勞動力」,「改善低薪,創造友善職場」及「產學雙贏,縮短學用落差」等政策方向,透過獎勵勞工投入缺工產業、促進產業升級、協助改善工作環境、鼓勵產學合作等多元作法,逐步改善缺工問題。
二、前開「五缺」對策及具體作法已由相關部會積極推動,行政院賴院長訂於本年4月中旬展開「與產業交流互動」行程,檢視主要產業計畫推動進度,以及瞭解解決產業「五缺」策略及法規鬆綁之具體執行情形,以加速投資臺灣。
三、另為改善及優化臺灣投資環境,推動廠商在臺投資,經濟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已研擬招商精進作法,將透過招商與投資審查一條鞭服務,協助國際廠商瞭解來臺投資相關申請資格及流程,加速廠商來臺投資時程,並積極強化外館招商能量,鎖定重點招商國家及外館(計17國24外館),設置招商攬才專員,整合各外館集中火力招商。此外,經濟部除每年透過與外僑商會互動聽取外商建議,排除投資障礙外,並配合國發會針對美國、歐洲及日本等在臺外國商會白皮書建議,加速法規改革,致力建構法規與國際接軌之經商環境。
(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全球企業競爭型態快速變化問題,政府應落實轉型,並引進相關的專業科技人才」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101)
許委員就「全球企業競爭型態快速變化問題,政府應落實轉型,並引進相關的專業科技人才」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致力5+2產業創新,加速產業升級轉型:
(一)政策目標:以5+2產業創新計畫包括「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綠能科技」、「生醫產業」、「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作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之核心,為經濟成長注入新動能。5+2產業一方面是符合臺灣下個世代之需要,聚焦在國家安全、能源自主、智慧城市及高齡化社會等問題與需求,並在發展過程中力求北中南均衡發展,讓各產業在北中南都有發展機會,透過產業聚落方式推動,連結國外產業聚落,引進國際人才、連結國際市場。
(二)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之策略性作法:主要強調在地學研資源及人才培育之連結,並以區域發展平衡為前提,將中央與地方能量整合運用,在人才方面,則是引進先進國家技術及人才等;目的是使這些策略產業可具備國際競爭力,進一步帶動周邊之地方產業及相關服務業共同升級,成為下階段帶動臺灣經濟成長的引擎。
(三)5+2產業創新計畫主要方向:
1.智慧機械:推動智機產業化、產業智機化,將精密機械及資通訊科技(ICT)進行整合,使傳統機械設備具備各種智慧化功能。
2.亞洲.矽谷:建構以IOT為主之創新創業生態系,並打造物聯網軟硬整合試驗場域,並協助新創產業之發展。
3.綠能科技:推動節能、儲能(燃料電池)、創能(太陽能、風能)及系統整合(智慧電表及微電網)。
4.生技醫藥:創新聚落包括南港新藥研發聚落、新竹生技醫藥聚落及中南部特色生技聚落;特色重點產業包括有利基精準醫學、國際級特色診所及健康福祉產業。
5.國防產業:推動國艦國造,聚焦發展航太、資安及船艦等3大領域,以提升國防產業自主程度與國防戰力。
6.新農業:打造幸福農民、安全農業、富裕農村。
7.循環經濟:推動區域能資源整合及轉型為高值低碳。
二、鬆綁法規限制,延攬專業人才:
(一)攬才對策吸引高階人才:
1.配合推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總統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公布「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並由行政院核定自本(107)年2月8日施行,鬆綁外國專業人才來臺之簽證、居留、保險、租稅與退休等規定,解決外國專業人才目前在臺遭遇問題,以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促進產業升級轉型,填補國內人才缺口。
2.「Contact Taiwan」網路媒合人才平臺提升至國家級之單一攬才入口網,建立全球人才資料庫與搜尋網,並提供多國語言服務,強化就業媒合與諮詢功能。
(二)留才對策強化人才留用:
1.員工獎酬股票:
(1)「產業創新條例」子法「個人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適用所得減除辦法」草案於本年2月13日預告,最快本年4月底發布施行。
(2)個人於該年度投資同一高風險新創事業達100萬元、持有該公司發行新股達2年者,得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50%投資額,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上限。
2.研修「公司法」,將員工獎勵工具(庫藏股、新股、認股權憑證)之發放對象擴及控制公司及所屬公司之員工:擴大員工獎酬工具,增加企業經營彈性,讓員工獎勵工具更具彈性,集團內盈餘皆可發放給母公司或子公司員工,便利企業人才調動。
(三)育才對策培育產業人才:
1.企業協力教學:由公協會提供科系及課程調整建議,提供學校所需業師與教材。
2.擴大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針對重點產業推動17項能力鑑定,促進企業聘用及加薪。
3.成立重點產業及重大投資跨部會(本部、教育部、勞動部)人力供需合作平臺,專案媒合產業人力。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美貿易摩擦升溫,政府宜審慎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9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8-140)
許委員就中美貿易摩擦升溫,政府宜審慎因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美中貿易摩擦升溫,成為全球經濟的不確定因素。今(107)年以來,美國對中國大陸的經貿報復措施,威脅意味濃厚,惟近來美方不時提出貿易爭端可望緩和之看法。此外,今年4月8日至11日在博鰲舉行的亞洲論壇上,中國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宣布將開放市場、降低汽車產品進口關稅等措施,善意回應美國,各界評論多認為不致引發中美貿易大戰,惟政府將密切注意後續效應與發展,適時因應。
二、為避免美中貿易摩擦升溫,可能影響我國產業及經濟發展,政府除加強落實加大臺灣研發生產比重、加速臺灣內需投資、提高創新能量及多元布局等四大因應策略外,將積極協助業者釐清臺灣鋼鋁的「含中成分」,並由相關部會持續和美國協商與溝通,向美國亟力爭取高關稅的豁免,以確保我國經貿利益。此外,政府也將全力解決產業五缺問題,鬆綁法規,並落實前瞻基礎建設,以打造臺灣成為生產與技術創新之貿易基地,擴大技術開發關鍵零組件製造,強化臺灣產業體質,提升我全球價值鏈之地位。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臺大)校長遴選,教育部近日推動跨部會小組調查,於法無據,明顯從政治考量,大學自治精神已蕩然無存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9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8-149)
許委員就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臺大)校長遴選,教育部近日推動跨部會小組調查,於法無據,明顯從政治考量,大學自治精神已蕩然無存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大學法第9條規定:「(第1項)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10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2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第3項)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爰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事宜,係依大學法第9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由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本獨立自主精神執行校長遴選作業,選定校長人選後由學校報教育部聘任。校長遴選於大學法上有特別規範,本部對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作業係進行適法性監督,並完成校長聘任作業。至於大學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本部向恪守並捍衛此一精神
二、臺大遴委會於本(107)年1月5日選定管中閔教授為新任校長,臺大並於同年月10日將聘任案報部後,外界及監察院提出包括遴委會委員是否需利益迴避、校長候選人應否資訊揭露及有無揭露對遴選結果有無影響,與校長當選人是否涉及學術倫理等疑義,本部均透過行政程序請臺大或請臺大轉請遴委會認定,以釐清是否影響校長聘任資格及遴選程序。
三、嗣本年3月16日起外界又相繼提出管教授赴大陸地區從事學術交流等活動之適法性疑義,因涉及校長聘任資格,本部已於本年4月10日邀集相關部會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針對管教授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所提供管教授赴大陸地區相關資訊進行諮詢,俾協助釐清相關事實爭點與法律適用疑義。
四、近來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多有爭議,本部已組成修法專案工作小組,著手研修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等相關法規,以期在法律規範下,落實並維護大學自治的精神及遴委會獨立公正的職能。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院臺施字第107008757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074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4號)
馬委員就南投地區土地位移衍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鑑於九二一大地震造成土地錯動位移嚴重,民國89年11月29日「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95年2月4日公布廢止)增列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規定,內政部90年2月7日並發布「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95年4月24日發布廢止),以作為災區地籍圖重測依據。九二一災區地籍圖重測工作,採分期分區方式辦理,共辦理南投縣等5個地方政府1萬7,320公頃,筆數20萬9,391筆土地重測工作,相關工作業於89年下半年至91年度完成。另截至106年度止,全國地籍圖重測工作已辦竣834萬1,745筆,本(107)年度並規劃辦理12萬2,390筆(含南投縣3,705筆),仍有219萬2,451筆尚未辦理重測,將分年分區賡續辦理。
二、有關南投地區國有土地因占用爭議,涉與民眾訴訟部分,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係為維護國土保安,故辦理國有土地占用排除訴訟案件,林務局均以地政單位鑑界結果作為事證依據,於訴訟過程中,法院亦會同雙方當事人及地政單位辦理現場履勘,以確認範圍位置與界址。經法院判決確定,聲請強制執行之案件,當事人如對土地界址認有偏移時,亦得向法院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或提起再審,均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至是否得採以地易地解決上開爭議部分,茲因林務局經管土地之國有林地係屬公用財產,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不得擅為處分及收益,爰林務局尚無從與私有地主協議換地事宜。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及兩岸交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113)
許委員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及兩岸交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有效因應中國大陸提出「對臺31項措施」,行政院已由施副院長主持成立專案小組,並於本(107)年3月16日提出因應策略,從「優化就學就業、強化留才攬才」、「維持臺灣在全球供應鏈之優勢」、「深化資本市場」、「強化文化影視產業」等四大面向,推動八大強臺策略,務實因應。重要內容如下:
(一)提升學研人才獎勵:推動「高教深耕計畫」,成立65個卓越研究中心,提供優質研究資源,擴大延聘博士後研究人力;擴大「彈性薪資」方案,大幅提高學研人才之薪資差距,留住國內優秀人才;推動「玉山計畫」及「年輕學者養成計畫」,擴大延攬國際優秀學研人才;提高國立大學教授薪資之學術加給10%;選送海外培訓及獎勵海外人才來臺就業,擴大人才培育,強化國際移動力;研議推動「輔導重點產業千人博士就業方案」;提升研究獎勵,調高計畫主持人費,並將科研成果收入優先獎勵科研人員。
(二)強化新創發展動能:透過國發基金匡列1,000億元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與民間共同投資轉型事業及併購案。另已提出多元上市櫃條件,協助尚未有獲利之新創事業進入資本市場。
(三)強化員工獎酬工具:因應企業留才所需,提供員工獎酬工具,如庫藏股年限,課稅價格選擇權等規定,在不違反國際會計準則(IFRS)下,將儘量放寬。
(四)優化醫事人員工作環境:檢討我國急重症科別人力配置及健保支付標準,推動分級醫療,強化醫療體系服務量能,改善執業環境;推動相關立法,要求醫療機構應提撥年度盈餘5%,改善醫事人員薪資給付及福利;完善醫療事故預防及處理,減輕醫療執業風險。
(五)加強保護營業秘密:研擬修正「營業秘密法」,推動加速妨害秘密罪之偵查及審理,並輔導企業建置管理及保護機制。
(六)強化產業創新升級:補助企業購置智慧化機械設備及軟體;以人工智慧(AI)加速「五加二」產業創新;協助產業與國際頂尖企業策略聯盟,擴大全球供應鏈優勢,以維持臺灣在世界產業供應鏈之相對優勢。
(七)擴大股市動能及國際能見度:推動公司上市審查期間由8週縮短為6週,以提升IPO審查效率;推動多元上市方案,增列大型無獲利公司之上市條件,並成立專責服務窗口輔導上市櫃;輔導臺灣上市公司之海外子公司回臺掛牌,擴大資本市場規模;推動30家公司納入MSCI成分股,以吸引更多國際資金。
(八)加強發展影視產業:推動「獎補助」及「投融資」之雙軌制,由國發基金再匡列60億元投資文化內容產業,以100億元規模扮演點火功能,並建立文化金融體系,引入民間資金活水,提升市場投融資動能。另將成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以國家隊概念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加速原生文化內容及科技應用,跨域振興內容產業,健全產業生態系;開闢影視等內容產業之新南向國際通路。
二、中國大陸未經兩岸協商逕行發布「對臺31項措施」,經檢視措施內容,其目的是從臺灣引進技術、資本與人才,協助中國大陸解決其經濟發展遭遇之困難,是「利中」而非「惠臺」之行動。兩岸雙方在制度、法規、社會發展、生活與市場環境及理念價值等面向均有所差異,中國大陸並非自由民主社會,政府提醒企業及民眾在選擇赴陸發展前,應謹慎評估可能風險及瞭解相關法令規章,以維護自身權益及安全。兩岸交流與合作應對等互惠,並應循雙方協商程序妥善處理兩岸事務,以確實保障兩岸人民權益。行政院陸委會已成立長期性專案小組,就中國大陸對臺相關措施持續進行追蹤與研析,並定期向社會說明;政府亦將加速落實前揭八大強臺策略,並持續多元拓展國際經貿關係及推動新南向政策,建立亞太產業鏈夥伴關係,打造臺灣成為吸引全球企業及頂尖人才之國家。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116)
許委員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有效因應中國大陸提出「對臺31項措施」,行政院已由施副院長主持成立專案小組,並於本(107)年3月16日提出因應策略,從「優化就學就業、強化留才攬才」、「維持臺灣在全球供應鏈之優勢」、「深化資本市場」、「強化文化影視產業」等四大面向,推動八大強臺策略,務實因應。重要內容如下:
(一)提升學研人才獎勵:推動「高教深耕計畫」,成立65個卓越研究中心,提供優質研究資源,擴大延聘博士後研究人力;擴大「彈性薪資」方案,大幅提高學研人才之薪資差距,留住國內優秀人才;推動「玉山計畫」及「年輕學者養成計畫」,擴大延攬國際優秀學研人才;提高國立大學教授薪資之學術加給10%;選送海外培訓及獎勵海外人才來臺就業,擴大人才培育,強化國際移動力;研議推動「輔導重點產業千人博士就業方案」;提升研究獎勵,調高計畫主持人費,並將科研成果收入優先獎勵科研人員。
(二)強化新創發展動能:透過國發基金匡列1,000億元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與民間共同投資轉型事業及併購案。另已提出多元上市櫃條件,協助尚未有獲利之新創事業進入資本市場。
(三)強化員工獎酬工具:因應企業留才所需,提供員工獎酬工具,如庫藏股年限,課稅價格選擇權等規定,在不違反國際會計準則(IFRS)下,將儘量放寬。
(四)優化醫事人員工作環境:檢討我國急重症科別人力配置及健保支付標準,推動分級醫療,強化醫療體系服務量能,改善執業環境;推動相關立法,要求醫療機構應提撥年度盈餘5%,改善醫事人員薪資給付及福利;完善醫療事故預防及處理,減輕醫療執業風險。
(五)加強保護營業秘密:研擬修正「營業秘密法」,推動加速妨害秘密罪之偵查及審理,並輔導企業建置管理及保護機制。
(六)強化產業創新升級:補助企業購置智慧化機械設備及軟體;以人工智慧(AI)加速「五加二」產業創新;協助產業與國際頂尖企業策略聯盟,擴大全球供應鏈優勢,以維持臺灣在世界產業供應鏈之相對優勢。
(七)擴大股市動能及國際能見度:推動公司上市審查期間由8週縮短為6週,以提升IPO審查效率;推動多元上市方案,增列大型無獲利公司之上市條件,並成立專責服務窗口輔導上市櫃;輔導臺灣上市公司之海外子公司回臺掛牌,擴大資本市場規模;推動30家公司納入MSCI成分股,以吸引更多國際資金。
(八)加強發展影視產業:推動「獎補助」及「投融資」之雙軌制,由國發基金再匡列60億元投資文化內容產業,以100億元規模扮演點火功能,並建立文化金融體系,引入民間資金活水,提升市場投融資動能。另將成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以國家隊概念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加速原生文化內容及科技應用,跨域振興內容產業,健全產業生態系;開闢影視等內容產業之新南向國際通路。
二、中國大陸未經兩岸協商逕行發布「對臺31項措施」,經檢視措施內容,其目的是從臺灣引進技術、資本與人才,協助中國大陸解決其經濟發展遭遇之困難,是「利中」而非「惠臺」之行動。兩岸雙方在制度、法規、社會發展、生活與市場環境及理念價值等面向均有所差異,中國大陸並非自由民主社會,政府提醒企業及民眾在選擇赴陸發展前,應謹慎評估可能風險及瞭解相關法令規章,以維護自身權益及安全。兩岸交流與合作應對等互惠,並應循雙方協商程序妥善處理兩岸事務,以確實保障兩岸人民權益。行政院陸委會已成立長期性專案小組,就中國大陸對臺相關措施持續進行追蹤與研析,並定期向社會說明;政府亦將加速落實前揭八大強臺策略,並持續多元拓展國際經貿關係及推動新南向政策,建立亞太產業鏈夥伴關係,打造臺灣成為吸引全球企業及頂尖人才之國家。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農業部門職災補償納入職災保險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119)
許委員就農業部門職災補償納入職災保險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係採各職域別設置不同社會保險制度,其適用對象、保險費率、給付項目及財務狀況等均不相同,目前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皆有職業災害之保障規定,惟農民健康保險僅有普通事故保障。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農場等事業單位之勞工,或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同條例第8條規定,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5人之農場等事業單位之勞工,得以雇主為投保單位自願參加勞工保險。爰現行受僱於農場工作者,或自營作業參加農事服務相關職業工會者,均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另為確保從事農務者之工作安全,勞動部持續輔導受僱從事農務工作,或從事相關行業之自營作業者參加勞工保險,俾獲得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
二、另為推動試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增進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補償,使遭受職業災害農民及家屬能獲得更完整保障,並有利於未來逐步完備農民社會保險制度,行政院已於本(107)年4月16日將「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貴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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