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星期三)9時5分至14時57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思瑤

主席:出席委員12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下午2時37分

地  點:立法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巧慧  洪慈庸  柯志恩  陳亭妃  黃國書  張廖萬堅 鍾佳濱  吳思瑤  蔣乃辛  李麗芬  蔡培慧  高金素梅 陳學聖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羅致政  曾銘宗  陳宜民  王育敏  鄭天財Sra.Kacaw  林德福  孔文吉  李昆澤  李彥秀  陳曼麗  江啟臣  吳志揚  許淑華  黃國昌  黃昭順  林俊憲  賴士葆  蕭美琴  呂玉玲  蔣萬安  周春米  盧秀燕  邱志偉  林麗蟬  何欣純  許毓仁  吳焜裕  許智傑  徐榛蔚  廖國棟  羅明才  劉世芳  Kolas Yotaka     陳賴素美 尤美女  蔡易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委員列席37人

列席人員:教育部部長吳茂昆率同有關人員

主  席:吳召集委員思瑤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陳錫欽

紀  錄:簡任秘書  郭冬瑞  簡任編審  陳杏枝  科長  蔡月秋

     薦任科員  葉芷宜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教育部部長吳茂昆列席就「教育部施政理念與政策」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議程有委員蘇巧慧、洪慈庸、柯志恩、陳亭妃、張廖萬堅、黃國書、蔡培慧、吳思瑤、蔣乃辛、李麗芬、高金素梅、鍾佳濱、王育敏、林德福、鄭天財Sra.Kacaw、陳宜民、曾銘宗、李昆澤、尤美女、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蕭美琴、黃國昌、呂玉玲、邱志偉、徐榛蔚、Kolas Yotaka、陳學聖等27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部長吳茂昆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許淑華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1項:

鑑於大專院校教授赴中國大陸兼職兼課衍生諸多爭議,教育部近日發函各國立大學調查明年度赴陸計畫,引發學者批評因噎廢食、阻礙學術交流等;又因中國大陸掌握我國教授赴陸兼職兼課資料,為避免中國大陸利用所掌握的兼職兼課資料操控我國,衍生學術界寒蟬效應,請教育部檢討各公立大專院校對教育人員赴大陸地區從事學術交流審核規範,以作為未來規範之依據,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黃國書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許智傑等24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首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

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鑑於行政院於98年將文化創意產業核定為「六大新興產業」之一,希望透過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我國經濟提升,然國內文創事業多偏微小型,不易透過金融市場取得資金,造成文創產業發展受限。根據2017年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資料指出,2016年臺灣文創產業營業額大約為8,000億元左右,其中內銷收入占總營業額88.53%,顯示我國文創產業營業額主要來自於內銷收入。為鼓勵國內民眾參與消費,促進文創產業發展,達成帶動國家經濟成長目標,爰提案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四條之一,將藝文消費支出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申報範圍,透過政府力量鼓勵民間消費參與,帶動文創產業發展,促進國內經濟成長,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希望各位同仁支持本席提案,我相信各位同仁一定會支持,我也相信文化部一定會支持,不過,我在此要拜託財政部支持,因為現在的立法院已經是行政院的立法局,財政部不支持的話,這個案子過不了,這個案子過不了,會影響到國內文創產業的發展。今天文化部的代表在這邊,財政部的代表也在這邊,我沒有聽到財政部的答復是什麼,可是我相信照以往的經驗,財政部一定不同意。雖然財政部不同意,可是我還是要提出來,我要為國內的文化產業講話發聲。等一下如果要進行條文審查,我要拜託全體同仁,尤其要拜託財政部支持國內的文化創意產業,讓國內文化創意產業能夠蓬勃發展,謝謝。

主席:謝謝蔣委員。

請提案人吳委員志揚說明提案旨趣。

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案,針對第二十六條,我將捐贈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或所得10%之額度內這一段刪除掉,因為這是比照運動產業發展法,運動產業發展法其實都是在抄本法,它現在已經進步到把這幾個字刪掉,我覺得文化創意產業也是很重要,所以要比照,這部分應該是可以通過。

其次,第二十六條之一也是非常重要,即給納稅義務人參與觀賞文化創意事業舉辦的活動、視覺藝術展覽之類的票價消費,以及購買文化藝術類出版品的支出,每年給予1萬5,000元的特別扣除額。同樣的事情,本席也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提過,但是我覺得被耍了一下,當時本席跟蔣委員乃辛都有提案,我先講提運動產業的那個部分,也是每年1萬5,000元的特別扣除額,當時大家都好高興的同意,蔣委員乃辛還加碼到2萬元,體育署長那時也很高興的說贊成。後來是說那個時候正在稅改,把所有相關的東西拿到所得稅去處理,所以當時協商說就不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裡面處理,留待財政委員會那邊有一大堆稅改,結果稅改時,因為案子太多,只處理大項,就是這邊放掉、那邊沒有收起來,最後就無疾而終!

現在反正過了大稅改的部分,真的要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我認為這一條可以試行,因為這一條不是直接給文化事業獎勵,而是獎勵消費者去消費,不是從政府補助的角度,當然有人會講這樣政府稅收是不是會減少,可是至少已經達到刺激消費的目的。

另外,本席也多次提到韓國的文化樂享卡,這幾個都有相關連,希望大家能夠把過去鼓勵優惠半導體產業的精神,在現在這個時代,同樣給教育、文化、藝術及運動產業多一點鼓勵和誘因,讓這些產業也能蓬勃發展。謝謝。

主席:請文化部丁次長說明修正要旨。

丁次長曉菁: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第九屆第五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文化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本部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法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修法背景

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八月三十日施行迄今。惟現今面臨新興科技及媒體之應用蓬勃發展,世界各國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之方向亦快速變遷,紛紛重視以國家文化底蘊為基礎,以文化內容為核心關鍵,積極提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在全球化、數位化趨勢推波下,我國文化內容產業長期處於產製量、資金及通路不足,造成人才流失、產業鏈斷裂等困境,亟待從振興文化內容出發,以催生產業生態系概念,提供產業所需專業支援,全面性扶植文化內容產業發展。

依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七條,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惟設置條例草案前於九十九年及一百零一年送大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未完成立法,迄今尚未成立專責組織,又鑒於時空變遷,文創院原僅有之研究發展功能已不足以滿足產業需求,嗣因民國一百年行政法人法公告施行,法人型態多元化,得依其中介組織之功能、任務及定位,彈性選擇適合推動任務之法人形態。

文化內容為文創產業的核心,在地素材或題材透過文字、圖像、影像、聲音等表現形式……,不斷衍生創作與累積價值,進而造就龐大內容商機,並帶動產業發展,各國皆以文化內容產業為驅動文化經濟成長之動能,又考量產業發展具高度市場性,需建立政府與民間中介平台協力合作,本部擬以行政法人型態成立文化內容策進院,爰於本次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七條修正條文。另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於本次所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修正條文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並提出「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送大院審議。

貳、修法重點及目的

本部所研擬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係賦予文創產業之中介組織有更彈性的組織態樣,並配合文化部一百零一年成立,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茲述各條重點如下:

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規定本次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三十條)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業務已由文化部承接,爰修正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文化部;並增訂本次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二、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其型態不以財團法人為限。(修正條文第七條)

為兼顧政府政策之公共責任及落實臂距原則,須建立中介組織之專業治理,因此,本部希冀透過本次修法成立專責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推動文化內容開發與應用、完善文化金融體系、產業人才開發及創新創業、產業產製支持及設施管理、國內外市場及通路拓展、形塑國家品牌及進行國際布局、著作權輔導及產業趨勢研究等八項發展文化內容產業之核心業務,藉以達成下列目的:

(一)以文化內容驅動產業創新升級

參酌國際趨勢,文化內容係文化要素透過符號、文字、圖像、色彩、聲音、形象與影像等資料或資訊,整合運用之技術、產品或服務,其過程將不斷衍生創作與累積價值所形成之IP,有助於驅動內容產業跨界跨域之創新升級,並帶動周邊產業之發展,具備高度槓桿效應。

(二)完善文化金融體系

現階段,以國發基金擔任點火角色,帶動民間投資,促進資金挹注,催生長期市場動能。中長期逐步建立文化金融體系,包含建置國內無形資產內容評等、評價機制及資料庫、推動完片擔保等投融資評估工具,以縮短創作端與資金端的距離,並提升產業投資效益;同時針對業者需求,辦理投融資研訓課程,並支持文化內容產業納入社會企業責任推廣項目,鼓勵上市上櫃公司挹注跨界資源。

(三)形塑國家品牌進行國際布局

秉持國家隊精神、主動出擊,積極串連政府及民間資源,共同發展國家文化品牌,並善用我國民主優勢,融合且因應落地國家、地區需求,客製傳播內容,形成臺灣與當地文化交流渠道,進行國際布局,以建構我國國際話語權。

參、本部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委員提案說明

一、有關委員蕭美琴、何欣純、呂孫綾、Kolas Yotaka等十八人、委員許智傑、邱志偉、劉建國、吳思瑤等二十四人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提出修正草案:

(一)委員蕭美琴、何欣純、呂孫綾、Kolas Yotaka等十八人提出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族群語言教育文化推展產業」、第十七款「無形文化資產教育推展產業」,揆諸英國及聯合國亦均未將其納入創意產業範疇,且本部已參照各國語言政策,研訂「國家語言發展法」,以保障臺灣語言多樣性、傳承、復振與發展,並訂定相關補助要點,推廣族群語言。另本部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二條推動無形文化資產教育,將傳統表演藝術和傳統工藝納入藝術領域課綱、民俗納入社會領域課綱;相關提案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二)委員許智傑、邱志偉、劉建國、吳思瑤等二十四人提出修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款為「街頭藝文產業」,因街頭藝術展演內容主要為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工藝創作等三大類之現場創作及收費性藝文活動,依其發展形式及內容,仍屬現有「音樂及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工藝」等產業範圍,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二、有關委員張廖萬堅等十九人、委員蕭美琴等十八人、委員許智傑等二十四人、委員陳賴素美等十八人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提出修正草案:

委員提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與行政院版本一致,本部敬表贊同,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三、有關委員張廖萬堅等十九人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七條提出修正草案:

委員提出修正第一項:關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政府「得」設研究機構,並新增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應設行政法人協調及推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與第二十二條之事項」乙節,與行政院版本意旨一致,且本部已就前揭事項進行推動,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四、有關賴瑞隆、邱志偉、蘇震清等十九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草案:

委員版本第十條之一就藝文票券交易之哄抬收費或以不當方式巧取利益,本部業於一百零六年十月辦理「熱門票券非供自用轉售圖利國內外相關法令盤點及分析」委託研究案,認為加價轉售圖利之票券客體不限於藝文票券,亦包含體育、交通、商業及娛樂活動等票券,簡言之,加價轉售票券以換取不正利益之情事及以不正方法購買或取得票券,非僅存於藝文產業,宜由其他法令整體規範。且加價轉售圖利行為造成交易市場票價哄抬,涉及違反交易秩序,建議於公平交易法中訂立相關票券交易之要件與罰則規定為宜。

五、有關委員吳志揚、許毓仁等十六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委員蔣乃辛、顏寬恒、許毓仁等十九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

委員提出營利事業之捐贈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提案取消現行條文之額度限制,並提出國民欣賞國內藝文展演或購買文化藝術類出版品之支出,得申報為特別扣除額,本部敬表贊同,惟此二案均涉財政單位業務權責,後續尚須與財政部研議。

肆、結語

文化是驅動臺灣經濟及社會成長之重要動能,「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是推動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主要法源依據,須與時俱進,在各國均已集中資源投入文化創意產業的國際競爭關鍵時刻,如何推動建構產業專業支持體系之中介組織已刻不容緩。故本部希冀藉由推動「文化內容策進院」之設置,強化臺灣原生文化內容開發及應用、完善文化金融體系,並以國家隊概念拓展國內外市場通路,催生文化內容產業生態系。期盼各界大力支持,俾提升臺灣文化內容之國際影響力、提振文化經濟。懇請委員支持本修正草案通過立法,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本會委員每位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每位發言時間為5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委員若有臨時提案,請於質詢結束前提出;處理臨時提案時,若提案委員及連署委員均不在場,援例不予處理。

首先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文化部影視局最近為了一件事情吵得很大,即節目的檢視標準到底在哪裡?東森新聞雲在4月21日要開播的節目《慧眼看天下》,好像接到文化部的關切電話,被國民黨黨團說是「查水表」。這好像有點嚴重,在強調及推動言論自由的今日,「查水表」不啻是一個很大很大的帽子,所以本席想跟部長探討這個過程。雖然文化部說有跟節目單位解釋清楚,可是我覺得不是只有跟節目單位解釋清楚就好,而是要跟我們社會大眾解釋清楚為什麼當天會發生這個問題?就算是誤解,這個誤解是怎麼發生的?

主席:請文化部丁次長說明。

丁次長曉菁: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說明,這個案子引起社會的關注,其實文化部非常、非常的重視,因為文化部對於言論表藝自由的支持一向不遺餘力,有關這一次事件引發社會的關切跟討論,其實對於中國大陸有關內容的使用,相關的規定一直都沒有變,直到現在還是一樣的標準,這一次比較特別的例子是文化部第一次因為在節目播出前收到相關的檢舉,當然,如果同仁基於善意打電話提醒這個電視台而造成誤會,我相信同仁以後是會避免這樣子的舉措。但對於言論、表藝跟新聞自由,我們絕對是一致、持續支持到底。

陳委員亭妃:我相信我們對於所有大陸廣播電視節目的審查是有一個標準,所有的內文、標準在哪裡,也應該是有一套的制度。但是,過去都是節目播出之後才接到檢舉,這一次很特別,還沒播出之前就接到檢舉,所以這一次可能是你們同仁對於這整件事情的SOP突然之間有點亂了套,可是這也是要避免啊!否則,就這麼一個無心導致這一次的事件,本來是好意提醒,說你們有接到檢舉,如果說他們要播出沒有送審而真的有牽扯到中國節目的片段就可能要注意一下,這是善意,可是被解讀出來的就不一樣了,被解讀出來的可能很難聽喔!所以,過去有幾個例子,史為鑑(本名:石文傑)在臉書上也PO了這個部分,說是原先準備在國家人權博物館的演講內容要點……包含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但是被噤聲。這到底又是怎麼一回事?

丁次長曉菁:這個案子絕對是誤解,因為當天我們在新聞出來之後其實也馬上跟人權館就邀請石文傑為當天活動貴賓到現場的流程跟邀請他的事由做了詳細的了解。人權館很明確的回報說,石文傑先生因為收集了非常多禁書時代的文史資料跟文物,人權館也非常感謝他的捐贈,所以當天特展的活動即邀請了包括石文傑先生以及政治受難者相當多的這個前輩、家屬跟很多貴賓與會,作為開展的活動,事先確實就沒有安排石文傑先生上台,但是因為現場有非常多的媒體

……

陳委員亭妃:但是,數萬冊的圖書雜誌是石文傑先生所捐贈,他是一個退休的國中老師,是他提供的,是不是?

丁次長曉菁:是的,是他捐贈,媒體也可以訪問他,所以並沒有噤聲的問題,他在現場也可以表達他的意見,只是事先沒有安排他上台致詞,但因為現場媒體非常多,其實要訪問現場的任何人都可以充分的表達。

陳委員亭妃:所以這又是一個誤解?換言之,一個提供畢生珍藏數萬冊圖書雜誌的人在當天原本以為自己會上台致詞,結果你們沒有安排,所以這也是一個誤解?一連幾個誤解會讓大家覺得現在文化部的言論自由到底發生什麼問題了、是不是就這麼剛好?

丁次長曉菁:謝謝委員的關注,讓我們有機會可以說明清楚,因為石文傑先生顯然主觀、有意願想要上台致詞,剛好他也沒有提,行政安排上事先也沒有安排,但是我必須表明的是,因為所有貴賓在現場是完全可以自由的接受媒體的訪問、暢所欲言……

陳委員亭妃:次長,我只是要提醒一下,其實你們在事前的溝通上要改進,他捐贈了數萬冊戒嚴時期查禁的圖書雜誌,為什麼會去收集這些,我相信他有很多的感觸跟想法,而我相信你們在節目的安排上有更多的處理方式可以讓它更完整、更完美,所以不要讓這一些誤解造成了我們這整個活動的一個遺憾。誤解當然可以解釋清楚,可是這個活動過了就是過了,我們也沒辦法讓整個活動節目再重新run一次,不可能了!但是,就在這節目當中或是整個新聞所播出來或展現出來的卻是這個活動中一個如此不完美的地方。我認為你們可以把它做得更完美,尤其他提供的是幾萬冊書刊,當然他會覺得自己有一些想法想表達,我覺得或許是你們事前的溝通做得不好。其實我也去調了資料,從101年到107年,中國的廣播電視節目申請在臺播放的案例,一路以來路就只有一個沒有被允許,就是103年的11月,這是在國民黨執政的時候,所以到目前為止我們並沒有去否決任何一個案子,這個部分也是我跟你們調來的,從107年1月至4月23日,這麼一大本,都是中國申請的一些廣播電視節目,每一件也都核准,每申請、每核准,這是我們的言論,也是我們所說的。對於為了這幾個好像處理得剛好不完美的地方而造成大家對政府的誤解,我覺得很可惜。所以,文化部在很多的角度,其實是可以讓它更完美一點。你看,紐約時報就說其實我們已經取代香港的言論自由了,這很清楚,但如果是這樣子的話,好像在最近就是這麼巧合,從石文傑老師、一直到所謂東森新聞雲的節目,就剛好都發生在這一段時間,大家就會把它放大。所以,我覺得很可惜,文化部的同仁都很用心,而且對於言論自由,我們也一直朝開放在努力,可是就恰好發生這兩個問題點。我覺得未來中國廣播電視節目要在臺灣播出,不論前或後,其實SOP就是一定的嘛,這一次是因為在事前就被檢舉了,所以你們好像有點亂了套,之後大家就知道,我就趕快監控,其實在之前你接到檢舉的話,一樣嘛!就是監控嘛!有時候我們的好意就被誤導,所以你就是監控,有什麼問題的話,該怎麼做就怎麼做,有什麼SOP就照著走就是,而不要造成自己的麻煩。我絕對相信我們民進黨政府是絕對尊重言論自由的。謝謝。

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蘇委員巧慧: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在教文會要審議的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同時,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我們也同步在審議「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今天這兩個委員會在審議的法案其實要連著一起看,因為我們今天要修正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共有3條,但是要討論的重點是文化產業的內容,剛剛諸多委員在做提案說明時也有不同的意見和想法。我相信,對行政院文化部而言最重要的就是第七條,要把原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裡面所建構的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修正為一個更專責的單位,也就是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的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因此,今天修法的重點就是我們希望有機會能夠成立一個新的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來擔負更多文化產業內容的推動。

主席:請文化部丁次長說明。

丁次長曉菁:主席、各位委員。是,沒有錯。

蘇委員巧慧:我必須反映社會大眾的民情、輿情,第一點,不管是在這兩項法律當中所提到的文化創意產業也好,或者是在文策院設置條例裡面所提到的文化內容產業也好,大家最關心的就是範圍的問題。現行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明白規定15加1,並具體指出這些產業的內容,還包括其他政府所規範的項目。今天修法的重點之一也是大家希望再放進更多具體明確的產業。可是在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當中,我們提到的一直都是文化內容產業,並沒有像現在文創法所提到的15加1產業這麼具體,這個部分你要怎麼解釋呢?我們擔心的是,現在的範圍是15加1這麼大,那麼所謂的文化內容產業到底是比15加1更大,還是更小?因為文策院未來擔負的是獎補助及投融資兩項影響產業發展重要的資金來源,如果他只有補助15加1裡面的一部分而已,那麼沒有被補助到的部分怎麼辦?還是說其實文化內容是比15加1更大,不但大家都可以被照顧到,甚至還擴大了過去既有的範圍?

丁次長曉菁:謝謝委員,我相信這也是許多業者很關切的,對於現有的15加1當然要持續的支持和扶植;在新中介組織的催生上面,我們用文化內容產業這樣一個比較能夠囊括未來趨勢性、新的商業模式的定義,這個也不是台灣文化部自己創的,包括韓國、日本和歐盟,他們的文化經濟走得比台灣早,他們的相關法規已經把文化產業和內容產業清楚定義,但同時又有能夠容納未來性的框架。它基礎的定義包括文化的要素是以符號、文字、圖形、色彩、聲音、形象、影像等資料或資訊來整合應用的技術、產品或服務。在這個定義下,我們也期待相關的文化內容產業有新的商業模式和創業進來。

蘇委員巧慧:因為這個問題這麼重要,所以我給你這麼多時間說明,但除了這種學理上的說明,一般坊間想要聽的白話部分,也就是我剛剛非常具體的提問,請你快問快答,到底這兩者的範圍是一樣大,還是有沒有大小之分?文策院可以涵蓋過去所有的產業嗎?

丁次長曉菁:其實應該是比較大,文化內容是大於15加1。

蘇委員巧慧:最重要的就是比較大,即便今天修法有再增加1、2、3、4等等,其實文化內容產業這個範疇還是可以包含現行法律所有的項目,對嗎?

丁次長曉菁:是。

蘇委員巧慧:第二個問題是有關資金來源,大家最關心的就是,這是一個將來要決定投融資、獎補助的單位,過往文創法是依據第九條,國發基金必須提撥一定的比例到文創產業裡。現在在我們編列的預算當中,文策院所編列100億元的預算裡有60億元是來自於國發基金。剛才你說範圍已經比較大,現在國發基金又已經拿出一部分到文策院,那麼未來國發基金對原來的文創產業是不是有更多的資金?也就是說,文策院這60億元是外加在原來的國發基金之外,還是他把原來的金額占掉了?如果這些產業的區分不夠明確的話,我的資源相對來講是不是就變小了?

丁次長曉菁:國發基金是政府匡列希望能夠帶動文化內容產業投資點火的預算。

蘇委員巧慧:所以大家都要搶這筆預算。

丁次長曉菁:它不是文策院的預算,它是希望透過文策院跟投融資操作國發基金協助產業發展。

蘇委員巧慧:你的意思是,文策院在政府提撥的預算裡都沒有國發基金的預算?

丁次長曉菁:應該是這樣講,國發基金是投資,但是原來各產業的部分是補助,這是兩筆不一樣的預算。

蘇委員巧慧:你可不可以比照剛才快問快答的模式,大家想聽的就是很簡單的答案,像你剛才回答後大家就很安心,文化內容範圍比現在的更大,有更多的產業可以被納入文策院照顧的範圍。將來文策院得到的預算是雙軌的投融資加獎補助,所以他可以得到更多的預算去支援文化產業,還是相對來講是比較少的?

丁次長曉菁:絕對是更多,因為原來的獎補助是維持的,鄭部長也逐年不斷地增加預算。

蘇委員巧慧:所以你們是新增了國發基金……

丁次長曉菁:文策院是投資機制的資源導入。

蘇委員巧慧:這是第二個問題,不管是文化內容產業或創意產業,我們其實得到的是更多的資源。

第三個問題是有關文策院的部分,因為我們完全是授權董事會來決定文策院內部的狀況,對於他未來該負的權責、分工範圍我們並不是非常理解。如果就以大家現在常常在談的,也是部長常常掛在嘴上的,文策院要點火的產業是影視音的部分,過去本席也曾質詢過,在現行文化部的架構之下,我們已經有2個司和1個局在處理影視音的相關業務,已經亂上加亂,現在又多了一個文策院,這4個單位之間的權責到底要怎麼分工?文策院會不會變成這3個單位的太上皇?所有的單位都不用存在了,就聽文策院的就好了嘛!

丁次長曉菁:其實會需要有清楚的分工,包括文化部內部的組織調整,以及跟中介組織之間的合作關係也一再地在討論。

蘇委員巧慧:所以是需要被調整的,你們預計什麼時候要調整呢?

丁次長曉菁:目前就一直在進行當中。

蘇委員巧慧:過去我們曾討論到影視司和影視局之間的分工要重新調整,現在又多了一個文策院,所以現在會再提出新的版本嗎?

丁次長曉菁:內部工作的組織調整已經在進行,但是跟文策院的任務現在已經有本質上差異的分工。

蘇委員巧慧:我希望等一下討論時針對這個部分能有更清楚地說明,因為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一樣會討論權責分工的部分。

最後,我想要跟文化部再次提出一個建議,也是我所關心之處,既然文策院作為一個投資單位,未來一定會需要非常多專業的鑑價機制來評估作品,不管是任何類型的作品是否值得投資,這點次長也應該會同意。但現在鑑價人員顯然是不足的,因此在建立機制的同時,鑑價人才的培育也是很重要的一點,否則將會空有機制,卻沒有人才來完成。另外,既然是投資單位,那麼錢到底該怎麼用?我想這會是未來可能發生問題的點,也請文化部務必注意。

丁次長曉菁:我們確實很需要人才。

蘇委員巧慧:謝謝次長。

丁次長曉菁:謝謝委員。

主席: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文化部有兩條戰線,部長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詢,次長到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備詢,其實為的都是處理同一件事。今天我們討論的雖然是文創法,卻是與文策院設立有關,但我想我們還是必須回頭先討論文創。剛剛蘇委員提到,文化部的法案與政策似乎離民眾有點遠,頗有文言文與白話文的意味,所以如何讓民眾有感進而能理解,實在是文化部的當務之急。

請教次長心目中的文創究竟為何?能否舉例具體說明哪些活動或產業可稱為文創?

主席:請文化部丁次長說明。

丁次長曉菁:主席、各位委員。洪委員剛剛提到文言文,以現在法規定義來說文創產業為15加1,但若以國際趨勢所發展的文創產業來說,其實很多均已跳脫原有的產業框架,我以國際上的例子來說明,這樣大家就可以有更具體的想像。以前我們認為流行音樂產業就是發唱片,但時至今日,透過文化加值已經不一樣了。像荷蘭Tomorrow Land已成為音樂節慶品牌,結合了電音、party、活動及視覺饗宴,設計整合成一到兩週的音樂節活動,也成為荷蘭一項可以向外輸出的文化品牌。就以前的產業想像來說,這是完全無法歸類的,畢竟跨了流行音樂、主題樂園、戶外活動與娛樂活動等好幾種產業,也是一種體驗經濟。

洪委員慈庸:聽次長這樣講,似乎比較具體了,若一般民眾聽到,也會比較理解何謂文創。這幾年「文創」二字不斷出現在生活中,大家卻又不知其定義為何,有人認為保存老舊事物就是文創,有人認為一定要創新、要有新意才是文創。文創法自通過、施行到現在也已經六、七年時間,可能需要做一些調整,但以行政院所送出的修正草案來說,並未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這點其他委員也有提到。難道你們認為目前沒有增加或調整的必要嗎?抑或本次修法僅是為了配合文策院的設置,因此無須修正此點?

丁次長曉菁:誠如委員所說,文創法已經通過很多年,確實需要做與時俱進的調整,只是我們採取兩階段的修法策略,因為整體的調整需先與業界進行更多的溝通,而這點剛剛很多委員亦提醒我們注意。為了能與當前的產業趨勢做更緊密結合,故第一階段先做小幅度調整,讓中介組織得以成立,至於第二階段,則待我們與業界溝通後,即可啟動定義與條文的翻修做準備,以更符合趨勢。

洪委員慈庸:第二階段何時開始?

丁次長曉菁:今年就必須為相關的啟動作業來做準備。

洪委員慈庸:剛剛有幾位委員提到預算問題,特別是那60億元究竟係為文策院設立做準備,還是有其他用途?這是這麼大的一筆錢,若再加上之前剩餘的40億元,等於有100億元。以白話文來解釋次長的說法就是,這並非文策院要用的,而是作為投融資之用。次長,我的理解有錯嗎?

丁次長曉菁:沒有錯,這60億元確實是導入業界的投資,並非文策院的業務費。

洪委員慈庸:次長說文化部很重視獎補助費,在部長的領導下獎補助費也不斷提升中。請問過去政府每年投入文創產業的預算大概有多少?

丁次長曉菁:我請文創司方副司長來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文化部文創司方副司長說明。

方副司長衍濱:主席、各位委員。舉凡文化部的獎補助費都用於文創產業上。

洪委員慈庸:大概是多少錢?

丁次長曉菁:準確數字可否容後再補給委員?

洪委員慈庸:好。副司長說文化部的預算都用於獎補助,那麼究竟是多少?請問你們的獎補助有無特定重點?你們想重點扶植的產業又是哪個?雖然錢都花了,但我還是想知道你們的重點何在?又想扶植哪些產業?

丁次長曉菁:就文化部而言,原來與15加1文創產業有關的,在傳統分工上包括影視、流行音樂,至於文創理念則是視覺表演等,這些是大家比較熟悉的。但當中介組織成立後,文創產業就會大於15加1,因此,我們鼓勵民間進行跨領域整合,並提出新的商業模式以爭取投資或獎補助。從去年開始,影視司執行了一項名為文化內容科技應用產業領航旗艦計畫,此為我們特別爭取了科技計畫,用以進行跨領域嘗試,以鼓勵民間提出文化新創計畫,或既有基礎的升級計畫。從第一年所看到的成果來說,我們認為民間對於文化事業的想像是百花齊放的,這也是我們推動中介組織好讓原來的定義能夠更寬廣的原因所在,畢竟文化事業的特色即在其創意與跨領域的整合性非常強,若加上新創的商轉模式,即足以帶動出新的消費模式。也因為舊有的部分遇到多數位衝擊,進而產生崩解,所以我們鼓勵民間整合,好提出新的創業營運模式。

洪委員慈庸:未來文策院成立後,再與你們現在所執行的產業獎補助相較,兩者關係為何?

丁次長曉菁:大家對現有的獎補助都非常熟悉,但即使如此,我們也經過一年多的努力與盤點,才讓彼此的補助綜效可以環環相扣,而非各做各的。其實獎補助盤點升級已經同步在進行中,但更重要的是,讓文化元素與資訊素材被重新創造,並予以產業化!只有產業化才有可能帶動新的產值與產能。但就臺灣現階段而言,若要讓文化事業產業化,則業者需要非常多的支持系統,包括財會、合約,包括財報處理,好讓投資人能理解其商轉模式,這些我們希望透過中介組織的支持,讓在臺灣開創新的文化事業業者能夠得到很好的支援系統。

洪委員慈庸:既然你們無法回答文化部每年到底投入多少獎補助金額,那就請在會後把相關資料提供給我,包括各類協助在內,因為你們在第二章都是寫要協助什麼,以及哪一些類別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來得到協助與獎補助,我希望你們把這些資料彙整一下提供給本席。

丁次長曉菁:好的,因為可能不止文創司,包括影視局那邊的資料我們也會一併整理。

洪委員慈庸:這部分就麻煩你們了。

最後,政院版第七條條文是寫「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現行條文則是「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請問新修正的條文為什麼要改成「得」?如果你們認為行政法人的設立是有必要的,那就是規定「應」,改用「得」的原因是什麼?還是你們覺得其實沒有必要去成立一個專責機構?

丁次長曉菁:主要是讓它有彈性一點,因為行政法人和財團法人在組織運用及定位上會不太一樣,放寬一點,除了文化部主張的文策院是行政法人以外,其他的部會也可以引用這個條文來成立財團法人。

洪委員慈庸:本席就先發言到此,等一下進行逐條時再做討論。

主席: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質詢之前,本席想先請問一下主席,因為我剛從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跑下來,那邊進行的速度很快,由於文創法是母法,如果我們這邊沒有審完,可是那邊卻已經在進行逐條了,請問這樣合法嗎?

主席:所以我們今天也會很努力的同步審議。

柯委員志恩:我個人認為文創法應該要先通過,之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才可以排審,不能因為要趕時間,就同步進行,這其實是於法無據的,母法還沒有通過,那邊居然可以額外先跑,哪有辦法同步啊,也害得我們這些人必須兩頭跑,我們支持主席,這部法應該要先搞定,他們那邊才可以開始動作。

主席:我先回應一下柯委員,我也非常清楚知道文創法是屬於位階比較高的母法,今天將三個條文修訂之後,文策院組織條例的制定才有法源依據,不過因為議程的安排,尤其又是經過本委員會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做時間的協調,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兩邊是同步審議,但不至於有前後顛倒。

柯委員志恩:可是那邊的速度比我們快哦。

主席:無論如何,謝謝你的提醒,我們這邊的速度也會加快,請柯委員趕快開始質詢。

柯委員志恩:其實這一次是因為我們不堅持追究,否則在程序上是完全不對的,各位,這是不對的,必須母法先修正後,那邊才可以開始動作,絕對不可以二者並行,而且搞不好那邊會比我們這邊還要快,由此可知本黨實在是非常寬容的。

次長,我們現在就針對文創法的法條做討論,第七條特別提到專責的法人,請問專責法人指的是文化內容策進院,還是會成立其他的法人?如果是文策院的話,你們為何不直指,反而要用專責法人這四個字?

主席:請文化部丁次長說明。

丁次長曉菁:主席、各位委員。之所以採取比較彈性的說法,主要是相關的文策院,除了文化部目前確實是在爭取行政法人文策院,但是像台創,或經濟部等其他部會……

柯委員志恩:所以可能還有其他法人會進來嗎?

丁次長曉菁:是。

柯委員志恩:也就是不純粹針對文策院而已。

接下來我們就來看一下,我想其他委員應該也有特別提到,未來的業務到底應該如何,因為到目前為止,文策院組織條例第三條的內涵,跟目前文化部所屬的文創司,如果我們去比較條文內容,二者非常雷同。當我們在上面提到你們要成立文策院,可是文化部又有一個文創司,二者之間的業務區隔度到底在哪裡?不會到最後文創司只剩下辦理文博會或管理文創園區的功能吧?

丁次長曉菁:其實現行的法條看起來雖然是很相近,但我們也確實發現原來在文創司裡頭有非常多的事情,跟產業之間的距離沒有辦法推動,業務沒辦法去結合……

柯委員志恩:如果沒有辦法推動,為什麼不是針對目前的文創司去做額外的調整,而是一定要去另外設立一個行政法人,你覺得這樣的彈性度更大、用人度更大嗎?可是這樣做往往會讓人覺得你們很難被我們所監督,你知道嗎?我們不希望看到有好幾位吳音寧在文策院,最主要是這個樣子。

丁次長曉菁:其實所有中介組織成立都要受到監督啦,但另一方面我們同時看到韓國、法國的例子,這幾個在文化上、經濟上發展比較快速的國家,都透過中介組織讓政府的政策跟資源挹助可以更有效。

柯委員志恩:我要提醒次長,如果我們是以韓國的振興院當作非常大的仿效方式的話,韓國的文化產業逆差是很嚴重的,甚至是臺灣的40倍左右,我們不要只看到韓流推展到世界各處,事實上,韓國的文化逆差是非常嚴重的。如果我們把韓國當成是文策院可能可以效法的方向,我想這部分可能要做一些修正,甚至是很大的修正,所以你認為文創司仍有存在的必要?

丁次長曉菁:文創司目前的業務……

柯委員志恩:包括人才培育、調查研究研發、市場展拓,二者都長一個樣子。

丁次長曉菁:其實包括影視司、影視局、文創司,整個業務跟中介組織之間的分工,其實目前內部都有在做盤點與組織的重新調整。

柯委員志恩:你們怎麼會在尚未盤點完成前就先拋出文策院這個法人呢?我現在是為文創司的業務感到憂心,它搞不好會被邊緣化,因為現在所有的錢都投注在另一邊,然後二者做的工作其實都一樣,未來文創司的產業發展到底會剩下什麼?

丁次長曉菁:其實不會,有非常多的政策基礎面及調查面,以現在文化部的人力來說,仍是非常吃緊、吃重的,所以如果能夠跟中介組織有效做分工,我相信部裡面更屬於文化基本面的業務應該能夠做得更好。

柯委員志恩:關於文策院的相關問題,本席剛才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經就教過鄭部長了。本席為什麼要針對你們目前的執行情形提出質疑?我隨便舉一個例子來說明,目前有一個開枝散葉的計畫,它有一個重塑民間劇場的計畫,這部分次長應該很清楚才對,到目前為止,整個作業程序已經結束了嗎?我只想要知道結束與否的答案就好了,司長走上來回答要多花5秒鐘的時間,司長,遴選結果已經結束了嗎?

主席:請文化部藝發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惠君:主席、各位委員。他們已經遴選了,但是要看地區的拓展,以及開放哪一區……

柯委員志恩:這是一個開枝散葉的計畫,它是全國性的計畫,如果說遴選已經結束了,那我可以告訴你,你們的開枝散葉只有開出兩枝樹苗,為什麼呢?因為這裡面有6場完全集中在北投區,另外一場則是在南屯區,可是它應該是全國性的,所以就會有很多申請者覺得既然稱做開枝散葉計畫,為什麼不是全國性的活動,而是變成區域性的活動,未來全國性的方法要如何說服大家?

張司長惠君:開枝散葉計畫不是只有這個計畫,這個計畫要去……

柯委員志恩:我是說其中一個是跟宮廟聯合……

張司長惠君:它要跟宮廟去談,所以還沒有結束。

柯委員志恩:但是目前的結果卻是只有……

張司長惠君:目前談好的現況是只有北投及台中,未來還會繼續開展。

柯委員志恩:還要開展嗎?你不是說遴選程序已經差不多了嗎?

張司長惠君:這要看宮廟地點是不是大家可以去的地方……

柯委員志恩:我只是要提醒大家,全臺灣的宮廟這麼多,結果你們居然只鎖定這兩大地區。

張司長惠君:不是鎖定,而是目前執行的情形。

柯委員志恩:所以你們呈現出來的績效讓人覺得是非常的區域化,這就是我要提醒的。

張司長惠君:在哪裡演,還在進行當中。

柯委員志恩:現在已經四月多了,等到年底時,我就來看看還有哪些地方是可以散出去的,但目前確實只有兩枝樹苗,這是我要提醒的,全國性的活動不要辦到最後,搞成非常地方性的。次長,我為什麼要以此為例,其實這只是非常小的例子,就是要告訴大家,當文化部是福被到全國性的時候,不要用地方性的部分來做,這樣會讓人家覺得它的廣度、普遍度不夠,這是我要提醒你的,這是執行度上的問題。

最後,有關文化內容與文化創意產業的差別,在目前的法條上,定義其實並不是很明確,我隨便舉個例子,文創法第三條有很多廣告業務,最近選舉快要到了,次長,你認為這些算不算是文創裡面的文創商品?

丁次長曉菁:政治帶動的產業確實也是產業。

柯委員志恩:它只是文創商品吧!好多的競選廣告、小物算不算文創?

丁次長曉菁:我覺得算。

柯委員志恩:應該是廣義的,所以我才說定義有很多模糊地帶,因為有時候它也是一個廣告產業。我們再往下來看一下,你覺得桌遊算不算文創產業?

丁次長曉菁:這個算,文化的含量度比較高。

柯委員志恩:你剛剛說什麼含量度?我沒有聽清楚。

丁次長曉菁:文化的……

柯委員志恩:對,但是偏偏有非常多你知道嗎?在你們要提供經費補助的時候,他們常常會被刷掉,為什麼?人家做得那麼好的「台北大空襲」設計,別人覺得是一個文化產業,可是他說,非常難獲得政府的補助,因為往往很多評審都不知道桌遊是什麼東西,即使它融入非常多所謂台灣的故事,包括我剛剛說的「台北大空襲」,把很多東西放進來做很大的一個創意思考延伸,但是往往在補助上沒有,就是我問過次長的,它到底是屬於哪一項,你如何來補助他?

丁次長曉菁:這就是原來15加1的局限,我們現在就是要打破這個界限,譬如ACG在前瞻的預算,我們就會希望……

柯委員志恩:講到15加1我又非常恐慌了,現在我認為是15加N,搞不好是N的平方,為什麼?因為太多人要進來,希望你多加多加多加,所以你那個15不是加1,15會被加N,每一個都想把它放進來,這又該怎麼辦?就是因為你的創造、創意跟你的產業當中的一個界限,其實不是那麼的清楚。可能不是今天,今天只有3條還很容易,我覺得在很多的細節上面、裡面那些部分,除了剛剛很多人提到,你們文化部就是非常的文化,好不好?文化的另外一層意思就是說,因為太文化了,以致於在很多名詞、法條上一個所謂界限的層次上面不夠明確,包括我剛剛在上面講的文化內容,什麼叫做文化的內容?每個人對它的解讀都不一樣,你說一瓶醬油是一個產業、是一個產品,你把它放入非常多醬油的故事在裡面,它就變成一個文化的內容,可是它在內容的界定上面其實是非常模糊不清的。所以最後我們還是要問文化產業的內容跟文化創意的差別?最後時間請次長來回應這個問題。

丁次長曉菁:法條的模糊性,我們會在執行尤其是預算分配的時候,政策的引導論述要寫得非常清楚。

柯委員志恩:非常重要。

丁次長曉菁:讓業界知道,政府的政策究竟是什麼?

柯委員志恩:就你的理解,你們目前的定義當中內容跟創意產業是不一樣的是不是?

丁次長曉菁:因為原來的創意產業15加1既定的描述,但是現在的文化內容要大於原來的文創產業,主要的定義也是參照韓國、日本與歐盟,他們都在發展內容產業與文化產業,主要是文化要素,以符號、文字、圖形、色彩、聲音、形象與影像等資料或資訊來整合應用。

柯委員志恩:這就是讓大家看不太懂的地方,我的建議是,你還不如舉例,什麼文化色彩的元素,這些很多人都看不太清楚,我們不要讓文化部變得這麼文化、文青,我覺得用舉例的方法,像我剛剛說的醬油包裝成很多不同的故事,它是不是文化內容?類似像這樣的,否則你的官方網站即使再放入更多,其實大家都還是「霧煞煞」,而且未來在補助上面也會造成很多申請補助者在定義上的混淆,所以我建議最好的方法,就是用很多不同的實際例子來告訴大家,什麼叫做文化創意產業?什麼叫做文化內容?你用這個方法,大家才有辦法用具體的形象去瞭解很抽象的概念,這是我很強烈的建議,好不好?

丁次長曉菁:好,謝謝委員的建議。

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丁次長,我們都在關心文創相關的產業發展,今天文創法的修法,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大家都知道正在審查文策院的組織條例。我要講的內容跟剛才蘇巧慧、柯志恩委員很類似,我們現在修了文創法第七條,把過去要做財團法人的文創院,把它弄成很明確以扶植產業為主的文策院,大概是這樣子的定位,一個是做研究調查,提供政策參考,現在是直接要把資源挹注一個平台,更有彈性、更有效率來推動產業,其實這個講起來就是仿照韓國,我們在講的文化內容振興院(KOCCA),他們簡稱叫振興院,不會去爭論什麼文化內容,只要能夠對產業有幫忙,他們大概都很願意去扶植。

第七條要修正,其實我的版本裡面我都覺得很感慨,過去在審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現在在審文創產業發展條例,以前在立這個法的時候都希望能夠成立財團法人、運彩院、文創院,結果後來都還沒成立又修法把它修掉了,這個就是我擔心的。我們在扶植相關產業的時候,是直接移植,還是真正針對國內現在的包括文創產業或者你所謂的內容產業?真正的問題在做法律跟政策的修正,我覺得這個非常重要。我舉例來講,剛才有委員提到,其實我們過去的文創產業、100年立法的文創法第三條,規定的15加1是非常明確的,就是扶植這些產業,其他裡面大概還有新增的,如果經過中央主管機關開過會有認定,這個也算是,其實這個很明確地指出來,有視覺藝術、音樂表演、文化資產、工藝產業、電影廣播、出版廣告、產品設計、視覺傳達與設計品牌的建築數位創意,這些都算是。

我們先來看一下文策院,現在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的,在行政院草案第三條規定,就是文化內容相關產業,都是用文化內容相關產業這個名詞,做調查、統計、人才培育、技術移轉、科技應用、多元投資的挹注或市場的展拓,國際市場怎麼進軍,還有第六項的受託營運管理。剛才柯委員已經提到,我本來要問你,到底所謂文化內容產業跟文化創意產業之間的關係是等號、大於、小於或不等於,剛才你已經回答柯委員說是大於,大於也沒有關係,大於表示文策院有更大的企圖心,想要扶植任何可能的文創產業,不是只有限15加1。所以變成這些名詞的指涉感覺起來好像沒有那麼重要了,你只要是有創意就OK,然後對於產業的發展有幫忙,你們認為可以就去幫忙、協助。過去我們看到韓國的經驗,韓國在1996、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的時候,韓國電影產業快「趴」下去了,那時候台灣其實是很強的,我們的電視、電影產業輸出非常強,結果他們一堆在海外的人才紛紛回流,他們要回去救產業,因為韓國人的民族意識很強。後來他們由下而上,透過民間團體,不斷地籌組各種影視音製作內容的發想、創意的,他們組織各種民間團體,然後去跟政府溝通,由下而上,政府本來也有很多類似財團法人這種單位,在2001年促使政府把它整合成振興院,後來呢?我們可以看到,他們在第三十一條裡面就有規定韓國內容振興院的設立,你看它前幾條的設立,跟我們這一次文策院的6加1,其實都很類似;可是我要提醒你看的,韓國有韓國的特色,他們就是目標很明確,在第十一條就講,要支援依照傳播媒體多階段、廣播影視作品的流通、利用、出口;支援廣播、影視、作品國際共通製作與當地語言配音;第十三條規定,減少遊戲的副作用和建立健全的遊戲文化;第十四條還特別把電子競技產業列進去,增進電子競技的發展與國際交流,我們看到後來韓國的電競產業比賽、國際賽一大堆,他們的團隊也相當多;甚至第十五條還講到保護內容的使用,這部分的規定我們也有;至於韓國法律對振興院業務規範的內容,其中相關的產業共有四層,最底層就是我剛才講的民間相關產業各工會組織,以及促進產業的各社團,他們也慢慢往上走,其實,振興院應該算在第二層,政府則是第一層,而政府有政府的預算,振興院則有其扶助產業的功能與定位,底下就是相關的團體。基於上述,韓國振興院的組織依法其業務內容就是15加1,首先我們看到的是內容綜合支援中心,相關產業在發展過程中只要遇到問題時,包括法規面或尋求投資產業等等,都可以連上這個網路平台,它會馬上告訴你該怎麼解決問題。

另外,還有大眾文化藝術支援中心、全球遊戲總中心、手機遊戲中心、故事創作中心及文化創造融合紐帶,不僅非常具體也與時俱進,在朴槿惠的任內還多了一個學院,由此可以看出振興院是針對現狀並跟著產業的發展不斷茁壯,從成立到現在不到二十年的時間,讓韓國的影視音包括遊戲等相關產業都振興起來。

現在回到我們的文策院組織,因為它是這次修法的重點所在,從它的立法與組織可以看到它要振興業務的範圍、思維與戰略,剛才我們講到6加1,比起你們所謂「依文化的元素」、「文化內容是指將文化要素以符號、文字、圖形、色彩、聲音、形象與影像等資料或資訊整合運用之技術產品或服務」,文字讀起來實在讓人覺得很繞口,而且都是屬於概念性的內容,如果照這樣的文字訂下去,將來再對應整個預算的執行,剛才已經有幾位委員質疑實務上將如何處理,當然,對於如何提振國內文化產業的發展,我們內心都覺得很急迫,對你們現在提出的文策院,涵蓋面如此之大,可以說包羅萬象,將來我們會不會也要面對外界的質疑與挑戰,到底戰略為何,要對哪些產業集中點火?是影視音產業、遊戲產業,抑或是其他什麼產業?請次長明確告訴我們。

主席:請文化部丁次長說明。

丁次長曉菁: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委員提到韓國的例子,我們確實不會全套搬過來,因為這是行不通的,一定要從台灣目前產業的現狀與能量尋找出我們自己的優勢,而文策院這個組織在定義描述上也許採用比較多的文言文,現在我就舉個實例來說明,昨天由文化部支持的museum系統,採用區塊鏈的方式,讓流行音樂的產業透過智能合約的授權,可以將過去需要長達半年或一年的時程壓縮到幾個小時,甚至在幾分鐘內就可以完成,這就是新的科技運用改變原來流行音樂產業授權消費者……

張廖委員萬堅: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像這樣的機制將來會在文策院中被大量運用,還是這種方式本來就有,根本不需設立文策院來推動這樣的計畫。

丁次長曉菁:應該是說,大家看到區塊鏈可能對相關內容產業有影響,但苦無經費而無法進行研發與開發,因為所有開發是需要有研發經費挹注,基於上述,將來文策院有一項很重要的任務,就是協助民間產業升級及跨領域的結合;其實,台灣不像韓國有一些大財團,當這些財團想要好萊塢通路時,他們就會盡一切力量去併購好萊塢公司;如果他們想把現有的視覺特效升級,就會引進國際間優秀的公司以打開它既有的格局。因為台灣的企業都是屬於比較小型甚至是微型企業,所以,當它需要升級時一定要有中介組織導入……

張廖委員萬堅:因為本席的發言時間已到,所以本席最後要提醒你們一點,文創法此次修法給文策院這個組織一個法源上的依據;請問次長,你們當初在設計文策院時究竟規劃多少編制、給予多少資源?又,整個戰略到底是什麼?我們跟韓國不一樣的地方在哪裡?我們重點扶植的產業是什麼?凡此我們都有高度的期待,以韓國來說,他們花不到20年的時間所創造出來的「韓流」,不是只有電視跟電影而已,連遊戲等各方面都有長足的進步,甚至還帶動文化觀光產業的發展,這是我們應該要學習的結果,但在政府推動的過程中,到底要提出什麼樣的策略,並挹注什麼樣的資源?這是我們需要了解的地方。請問次長,文策院將來在推動時究竟會採取什麼樣的策略,又,需要的經費有無著落?以及相關的人才從何而來?過去本席跟你談過韓國的做法,他們都有一定的流程,並且是由下而上,今天我很不希望是政府看到國發基金有很多錢,為讓它能有效運用,所以必須有一個中介組織,表面上看起來,這個邏輯與想法都沒有錯,但誰來執行,人才又在哪裡?中介團體編制的人員有多少?重點扶植的產業為何,還是每個行業都有,包羅萬象大家各分一杯,就跟現在的補助一樣:不補就會死,補了也存活不久。因為今天時間上也滿趕的,以後審查條文時我們可以再就這個問題好好討論一下。

丁次長曉菁:謝謝委員幫我們抓了這麼多重點出來。

主席(張廖委員萬堅代):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感謝兩位次長都有去欣賞吳思瑤創作跟演出的公益文化舞台劇「車站回家」,7場巡演下來已吸引高達5,500人次前往欣賞,我嘗試製作這樣的舞台劇到各社區巡演已是第6部了,我們確實看到文化能量在我們社區與公民裡頭的擴散力、渲染力是非常強的,這就是我們今天為什麼要修文創法的原因,希望透過更新的中介組織以新的嘗試與新的實驗方式將整個文化內涵發揚並擴散出去,所以,基本上本席非常認可與支持這次文創法的修正,以及目前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所處理文策院的設置。

今天本席將聚焦在文化創意推展的新平台,在這當中有效且讓外界看好的就是文博會,原藉著這個議題跟兩位次長談談文化內涵如何跨界、跨域與跨部會;根據網路票選台灣現今十大假日市集,在本席選區內的天母創意二手市集每週末前往的民眾可以說是達到「塞爆」的程度,由此可見,國內在微型設計已經抬頭,實體的市集更是非常夯,代表它的確有市場。

接下來跟各位介紹過去有素人在網路上分享其生活創作,也能被數位化虛擬時代的Line看上,創造驚人的商機,素人的創作居然可以成為Line的貼圖商品,這也告訴我們網路分享創作也是有很大的機會。

繼續要談有關亞洲最大的設計商品購物網站pinkoi,他們在今年的設計論壇中發現台灣對於文創的消費是遠遠低於中港澳三地,他們在文創方面的消費平均客單價是國人的2.5倍,由此可見,我們內部對於文創的購買力顯然不夠,這是一個警訊,圖表的右邊告訴我們哪些國家的商品最受國際消費者青睞,其中泰國排名第一、日本居次,第三名是馬來西亞,台灣還在很後頭,所以我們不只是內部的購買力,還有輸出都有待扶植,這是我的提醒。

這幾年文創產值確實上揚,但還是有限的,以我最近看到的2015年來講,我們的成長衰退,雖然有進步,但還是有一點點極待再突破,這是背景資料。而外銷的比例,2015年文創商品外銷比例只佔總共的10%,2014、2013只有9%,2012、2011都有10%到14%,換言之,不進則退,如果文創的外銷比例這麼偏低,只有十分之一,我們如何走出台灣、擴大市場、擁抱世界呢?這是警訊,希望文策院設置之後能夠強化我們將文創帶出去的能量。

這次的文博會真的很棒,不只這次很棒,上次就很棒,我個人去看了整整2天、三個展場,這在去年2017年開始引爆,去年的主題「我們在文化裡爆炸」,真的爆炸了,我們只要找到好的策展團隊,我非常感謝經濟部台創中心的協助,藉由好的策展,你看看我們創下非常多的輝煌佳績。

今年2018年,這次的策展更有趣,在自然、視覺設計、工藝、音樂、時尚都有跨領域的表現,也都被看見了,而且探索自然跟文明的關係,身體跟創造之間的深度內涵,這次策展的深度非常地夠,它真的讓大家看到我們的文創能量,所以,文博會是非常好的平臺,無論如何要強化它。

但是我有幾個訊息跟二位次長分享,我們固然在參觀人數成長了二成多,去年23萬,今年大概有30萬,而且是在短短的5、6天裡,非常了不起,可是在參展的單位數跟參加的國家數卻微幅地下降,這是來年可以再加強的。

在買氣的部分,剛剛是人氣,現在來看買氣,國際的買家有成長,國內的買家成長更多,這就是我說的,我看到你們去創造媒合,而且在產值的效益上,去年是5.3億元,今年最少還沒開展就達6億元,李次長,今年到底會達幾億,你們有算過嗎?

主席:請文化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連權:主席、各位委員。現正在統計中,應該會超過這個數目。

吳委員思瑤:超過6億元!6億元起跳,我關切媒合數,去年成功的媒合數是827件,今年目前告訴我只有750件,如果750件,你的產值會提升,雖然媒合數較少,但買的比較多,媒合數也要增加,這是我的期待。

李次長連權:是。

吳委員思瑤:圖文創作在大家比較少去的花博園區裡,我也是要大大的肯定,讓我們IP授權更往前推進一步,這是好事。

更好的一件事,我感謝李次長,思瑤二年的創意,文化部終於勇敢地跨足時尚產業,今年文博會將之納為一個主題,非常好!我們來年還要再強化這個鏈結,跨域、跨部跟跨界的整合,這是給你的肯定。

但是遺憾之處有三個,第一個,展期太短,華山的展期不過是4月18日到4月29日才12天,雖然延長到晚上8點,但太多人跟我說擠不進去,沒有辦法好好地看。花博園區展期更短,total 5天,松山文創total也只有5天,未來的展期可不可能再突破呢?有了文策院,經費更多,你不要告訴我場地租金很貴,請告訴我,請給我具體的承諾,來年努力增加展期好嗎?這是臺灣難得一見好的展!

李次長連權:這二件事應該會同時並進,因為今年的文化策展區擴大,但也使得文化策展的商品區減少,所以第一個可能會思量要怎麼擴大面積的問題……

吳委員思瑤:好,面積擴大、規模擴大。

李次長連權:第二個,時間可以延長,其實鄭部長有想到在其中一天規劃白晝之夜……

吳委員思瑤:好,就結合白晝之夜?就是24小時?

李次長連權:對,但因為要配合相關的活動,來不及……

吳委員思瑤:這是個很好的創意,我至少今天聽到來年2019年文博會規模擴大、面積擴大,展場可能做調整,第二個,時間考慮拉長,甚至會搞一個文博會的白晝之夜,非常好!我希望明年真的看得到這個改變。

第二個遺憾是區域的失衡,展場都在台北、都在台北、都在台北,包括文化概念展、設計品牌展跟圖像授權展,中南部熱愛文化設計的朋友都告訴我為什麼只在台北,而且這麼少天,可不可能在展場的部分也真的落實文化平權?請回答。

李次長連權:明年文博會主要還是以設計為導向,跟經濟部合作,這部分經濟部在相關計畫會平衡處理,到中南部設置展場,我們兩部會一起合作。

吳委員思瑤:至少看到與經濟部合作的那個部分,明年會走出台北,往中南部拓展,我也具體地聽到,2019年的文博會不是只在台北,對不對?這是你的承諾,我們來努力,加強跟經濟部的合作。

我要補充另外一個遺憾,今年有個新的嘗試叫文化路徑,搭配主場館,譬如說拉大家到台北近郊的登山秘境,因為高山博物館是主場館,剛好都在本席的選區,真的要好好來推廣,可是在展場當中文化路徑並沒有被強力地推銷出去,另包括時尚也是個文化路徑,我們好不容易剛成立了一個時尚「Taipei Fashion」,這麼好的文化路徑,還包括吃的、喝的、塗鴉藝術、音樂的文化路徑,這些好店、好地方、好空間,在這次的展場中,縱使有文化路徑的推出,但沒有深化跟強力的推動,這是我看到的遺憾。

李次長連權:明年會對文化路徑的部分加強二部分,第一個是加強跟文化觀光的結合,第二個是可能會考慮請好一點的出版商。

吳委員思瑤:好好來加以出版,我點出問題,這是一個好的方法,也搭配我們的主軸,因為鄭麗君部長多次說我們要推動文化路徑,而且是擴大跨域、跨界、跨部會,還包括拉進交通部,但這次做得比較弱,來年補強,很好!這是一個好的開始跟嘗試。

文博會一分為二,其實業界聽了又擔心了,好不容易整合了,現在又要分家,是不是又走回文化部做文化部的展,文化部的概念文化部來策,經濟部繼續做設計方面,這就是一個邏輯的錯置,好不容易整合了,現在又要一分為二,你好好修正你的說法,次長。

李次長連權:我絕對不是這種講法,我一直講說1加1大於2,不是一分為二,文博會會更加擴大成為一個國家文化設計的策展。因為到目前為止,今年的華山是文化策展,但今年的松菸跟花博的爭豔館還是商品展,但是每家廠商都可以用策展的方式進行,我們在明年應該會達到都有策展。

吳委員思瑤:所以擴大整合是1加1大於2,不是一分為二,不要再走回過去的老路。

最後,提醒你們好不容易推動的設計驅動跨域整合創新計劃,我們要爭取科發基金的補助跟科技預算,現在目標多少錢?要到多少錢?跨足時尚……

李次長連權:現在還在爭取中,因為……

吳委員思瑤:至少二億多元有吧?

李次長連權:應該有。

吳委員思瑤:那會是多少?

李次長連權:我這樣提……

吳委員思瑤:對不起,時尚是下一個,時尚是二億多元。

李次長連權:設計的部分是第一年用科發基金,先導性的大概會一億多元,希望在109年以後能爭取到每年6億元。

吳委員思瑤:所以跟經濟部合作的設計驅動跨域整合創新計畫,108年啟動科發基金的補助至少一億多元,而109年至112年以科技計畫來支持,每年6億元,好,我等著這個執行。時尚部分也一樣,107年至111年,107年科發基金至少補助2億多元,對不對?

李次長連權:對不起,107年只有1.2億元,至於108年目前是給我們2.2億元,但是我們兩個部會希望爭取到2.6億元。

吳委員思瑤:好不容易的整合,我不好太苛責,但是我希望你一開始就要勇敢地去爭取必要的資源到位。今天會議的主題文策院未來上路之後,投、融資的能量進來,我們當然就可以release很多政府補助的需求和排擠,我們一起加油!謝謝。

主席(吳委員思瑤):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這項法案從2010年上路到現在已經8個年頭了,我們可能要來檢視一下這八年來對於臺灣的文化產業或文創產業的發展到底幫助了多少。這個是文化部的會報─文創產業發展年報,我們可以看到,2010年上路之時,文創產業營業額的產值有8億1,500萬元,第二年(2011年)稍微增加,可是到2012年下滑了,2013年又增加,一直到前(2016)年又下滑了!從這個數字來看,就算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上路了,最重要的是這個是產業,我們是要講產業喔,這項產業相關的法律上路以後,對於文創產業營業額的帶動所增加之成效其實非常、非常有限。當然,今(2018)年的數字還沒出來,搞不好又持續下滑中,為什麼呢?因為我們面臨一個非常、非常巨大的挑戰,特別是文化與創意產業。

今天我看到一則媒體報導,金石堂是實體書店的老品牌,它宣布城中店將在6月底熄燈,非常可惜!全臺灣的實體書店大概很難經營,可能都要關門了,它是不折不扣的文化產業,但是它少了創意,很難經營。另外這張圖片是日本來臺展店的蔦屋書店,一年就展了4家店,很快!為甚麼它可以成功而金石堂卻沒辦法繼續經營?創意!文化產業如果沒有創意,真的就很辛苦、很難經營,但是我們也不可能都只有創意而沒有文化,是不是這樣?是吧!自從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上路以後,「文創」這兩個字到處都有人喜歡用,太多人愛用了!我給你們看一些圖片,有非常多旅店開始說自己是文創旅店,我想請問次長,文創旅店算不算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所規範的類別?

主席:請教育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連權:主席、各位委員。這是經濟部的創意與生活……

黃委員國書:所以它算?

李次長連權:對,它在創意生活裡面……

黃委員國書:好,它算,OK!請看下一張圖片─文創觀光夜市,這個算不算?

李次長連權:這個不算。

黃委員國書:這個不算?為什麼?

李次長連權:因為經濟部在創意生活產業裡面有經過一個審核機制,現在有兩、三百家,產值……

黃委員國書:剛剛那個有審核,這個沒審核?

李次長連權:對。

黃委員國書:好,差別就是這樣而已喔?

李次長連權:它必須送審,但是那個產值有三百多億元,所以有些觀光工廠在經濟部的創意生活產業裡面是被拉進去的。

黃委員國書:它有被拉進來,所以這個不算。好,我再讓你看一張圖片─文創墓園,請問這個算不算?

李次長連權:這個目前也不算。

黃委員國書:有很多喔!各產業奉文創之名就可以到處掛上「文創」,這個不算喔?

李次長連權:這個不算。

黃委員國書:為什麼不算?

李次長連權:因為目前能夠容納這個項目的大概是在創意生活裡面。

黃委員國書:這個不算喔?

李次長連權:對,因為它沒通過審核。

黃委員國書:你不講我都還不知道這個算、這個不算,那麼一般民間產業要如何得知?那它算不算是內政部的建築設計產業?

李次長連權:不算。

黃委員國書:不算?你怎麼知道?你又不是內政部。

李次長連權:創意生活產業中分六支:飲食文化、流行時尚、生活教育、自然生態、特定文物、工藝文化的體驗,就是這六種體驗。

黃委員國書:好,了解。

李次長連權:像觀光工廠、文創旅店、薰衣草這些都屬於文創生活的範圍。

黃委員國書:好,我知道。我今天為什麼會提這個?是因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上路以後,包括這次也有委員提案要修法,有關稅的部分有扣除額列舉的問題,凡碰到稅的問題我們就一定要非常謹慎小心,哪一種產業是、哪一種產業不是要分得非常清楚,有一些是文化部的職掌,這大概比較沒有問題,另有一些是經濟部的職掌、有一些則是內政部的職掌,凡營利機構捐獻1,000萬元以內者可以列舉扣除,個人從事藝文這些產業的消費也可以有15,000元的列舉扣除額,對不對?如果文創旅店算的話,報稅時我去文創旅店的消費可不可以扣除?

李次長連權:現在如果放進去的話,必須是體驗文創旅店的部分而不是住宿的部分。

黃委員國書:甚麼叫體驗?甚麼叫住宿?我們現在講到這項法案,法案上路後會有非常多的黑洞和爭點,我們都要準備好,包括文策院也要上路了,還是有非常多問題。我先講公部門推動的文創園區,有華山、花蓮、臺中、嘉義、臺南,從去年至今年華山文創園區活動的參訪人數在下降當中,而且下降得還滿嚴重的,所以很多經營文創園區者很難經營,他們要怎麼辦?我再給你看一張圖片,在華山文創園區你可以去這個地方體驗清淨空氣機,請問次長,這個是不是文創?

李次長連權:目前我們是認為它具有創意,跟生活體驗也有關。

黃委員國書:那它是不是文創?它只有創意沒有文化,是不是這個意思?

李次長連權:它是產品設計的一環。

黃委員國書:所以這個算是文創產業?

李次長連權:對。

黃委員國書:算喔?要說明得很清楚喔!接著請你看這一張圖片─新款服飾,這些活動都在華山文創園區,都是文化部推動的,請問這個算不算?

李次長連權:目前它是以時裝設計而不是以服裝……

黃委員國書:好,OK,這個也算,我知道。接著看下一張圖片─華山文創園區年度最盛大的啤酒派對嘉年華,這個呢?這也在華山,年度最盛大的啤酒派對嘉年華。

李次長連權:這是應該搭配我們算它是飲食,就是一個文創園區發展……

黃委員國書:我同意,我們都廣義解釋,這也算。我們華山文創園區所有的進駐者要舉辦什麼樣營業項目、活動,其實我們都有場地申請表,你要看一下,剛剛上述幾個類別,到底你要用哪一種類別?座談會、研討會、記者會、社團活動、藝術展演活動、消費者體驗活動?演唱會更不是,特展?那很牽強。影片、園遊會、家庭日?哪一個?怎麼擦都擦不到擦邊球啊!

李次長連權:我必須說現在在幾個文創園區,如果6個月的快閃店,亦即是由園區自行決定,6個月以上一定由文化部核准才可以進駐。

黃委員國書:我再讓你看一張,這個就在華山,剛剛下檔了,「女鞋3折起」,賣女鞋,這跟百貨公司的特賣會有什麼不一樣?完全一模一樣,你要怎麼去規範?

李次長連權:這個我們應該要……

黃委員國書:那這個算不算?

李次長連權:這不算,我們應該要檢討,就是因為我們當初跟它訂約說快閃店的部分由它來決定,但是這個部分我們會來跟它溝通。

黃委員國書:我並沒有要追究文化部或哪一個單位的責任,而是我們文創產業法要上路了,我們文化跟創意、產業其實界線很難分,三個都要扣起來,我們一方面又要文化,我們又要創意,我們又要產業,事實上我們在推動的時候要非常小心,一不小心可能就產生問題。我如果到華山文創園區從事藝文的消費,這個是抵稅的。如果我到政府部門推動的文創園區進行消費,包括買女鞋,可不可以抵稅?問題就來啦!可不可以?很難回答對不對?我這個意見給你們參考,包括文策院馬上要上路了,文策院還有非常多的問題,我們要把過去的文化會報變成一個行政法人機構,如果我們沒有把一些問題釐清,我也很擔心文策院未來變成一個蚊子機構,那絕不是我們的本意,所以我認為文化部要把所有要上路的事情都想清楚。

主席:請文化部丁次長說明。

丁次長曉菁: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補充一下,因為行政法人才能夠真正承擔政策,所以ROT和OT確實會有些……

黃委員國書:我了解,謝謝。

主席:蔣乃辛委員質詢完後,我們休息10分鐘。

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你覺得這次「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送審最重要的修正條文是哪一條?

主席:請文化部丁次長說明。

丁次長曉菁: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提了三條,其中關鍵當然是第七條。

鍾委員佳濱:第七條就是要把現行條文的「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其設置條例另定之。」修改為「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差別是什麼?

丁次長曉菁:差別是原來直接指定只做研究發展,現在是希望能夠放寬,不管是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以產業的策進發展為主。

鍾委員佳濱:所以重點在於它原來設定是財團法人,後來所說的專責法人就比較開放,對不對?

丁次長曉菁:是。

鍾委員佳濱:專責法人是什麼?有哪些?可能都是專責法人,因為專責法人的「專責」是贅詞,你做這個事情的法人當然是專責的,難道是兼職法人嗎?所以你的條文的意思是說不受財團法人之限制,請問不受財團法人之限制有好幾個選項,有哪些選項?

丁次長曉菁:行政法人。

鍾委員佳濱:還有呢?你也可以做財團法人。

丁次長曉菁:也可以。

鍾委員佳濱:有沒有社團法人的可能性?什麼是社團法人?

主席:請文化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連權: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沒有訂定協會。

鍾委員佳濱:我的意思是說修正條文改成專責法人,在我看來立法意旨就是不要再受限於原來的以財團法人為限,把財團法人這個「專門」拿掉,你有好幾個選項,行政法人是選項,財團法人也一樣可以是選項,社團法人也可以是選項,對不對?社團法人中,公司法人也可以是選項,對不對?

李次長連權:對。

鍾委員佳濱:所以今天文創法的修法就是要將未來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包括策進、執行,我們讓它有可能性,不管用什麼組織型態,就是要達到目的,不管黑貓、白貓,能抓到老鼠的就是好貓,所以就不要限定它是白貓,也不要限定是黑貓,只要是貓,我就可以拿來,是不是這樣?

李次長連權:是。

鍾委員佳濱:我們來看一下目前文化部有哪些法人是由你們主管,有財團法人,這些財團法人能做的事情,為什麼未來我們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不能由財團法人來做?它們有哪些共通點?它們不能做什麼事情?你有國藝會、公共電視基金會、中央通訊社,能不能告訴我,國家電影中心它基於財團法人,未來我們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沒有辦法用財團法人來做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丁次長曉菁:應該是說文策院負擔的成立的任務,產業的振興跟既有的這些法人不一樣,選擇行政法人是因為它有高度的政策任務,不會因為資金被稀釋而私有化。

鍾委員佳濱:資金被稀釋而私有化?

丁次長曉菁:財團法人是有可能資金被稀釋。

鍾委員佳濱:你告訴我這些基金、財團法人哪一個會因為資金被稀釋而私有化?中央通訊社會不會私有化?中央廣播電臺會不會被私有化?國家電影中心會不會被私有化?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會不會被私有化?國藝會會不會被私有化?

丁次長曉菁:它的組織機制目前沒有,但是可能性存在。

鍾委員佳濱:那你告訴我哪一個可以允許私有化?它們可能都會被私有化啊!既然你說財團法人可能因為資金的稀釋而被私有化,那文化部目前任何一個主管的財團法人都有可能被私有化,你覺得哪一個不該被私有化?這麼多個,你要不要看一下?你覺得最不該被私有化的是哪一個?公共電視,對不對?

李次長連權:依照現在這幾個確實都有法制,除了國家電影中心、文化臺灣基金會、生活美學館、博物館基金會、中法文化基金會,其他兩個一個是比較算民間的,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

鍾委員佳濱:國藝會、公共電視應該不會被私有化嘛!

李次長連權:對,因為它都有法制。

鍾委員佳濱:為什麼不把它改成行政法人?你擔心它私有化啊!

李次長連權:行政法人除了剛才丁次長所提的幾個好處以外,它有人事、預算的彈性,主要是預算部分……

鍾委員佳濱:可以用公務預算編列。

李次長連權:對。

鍾委員佳濱:我等這句話等很久了,所以目前的行政法人就是這個好處,目前你們管的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它有什麼好處?

丁次長曉菁:主要就是它的人事的專業的進用。

鍾委員佳濱:它要不要用公務員?

丁次長曉菁:可以雙軌。

鍾委員佳濱:可以不用公務員?

丁次長曉菁:也可以。

鍾委員佳濱: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有沒有公務員?

李次長連權:現在有。

鍾委員佳濱:多不多?

李次長連權:以前轉移過來的。

鍾委員佳濱:它可以接收嘛!

李次長連權:對。

鍾委員佳濱:但是它可以統統不用公務員,是不是?

李次長連權:是。

鍾委員佳濱:這樣就靈活多了。那預算是公務預算?還是基金?

李次長連權:公務預算。

鍾委員佳濱:文化部有多的錢就編多一點,對不對?基金會、財團法人最大的限制就是限用母金的孳息和社會的捐助,你只能用捐款去補助它,但是這個可以直接編入公務預算,我要幫你們把問題答案講出來,所以目前我們行政法人公布,剛剛在另一個委員會也有委員問到,目前臺灣的行政法人有幾個?三年內不得超過5個,目前有幾個?

李次長連權:現在有5個。

鍾委員佳濱:中科院、國訓中心、災防中心,還有呢?

李次長連權:我們兩廳院、國表藝。

鍾委員佳濱:兩廳院跟國表藝,滿了嘛!

李次長連權:對。

鍾委員佳濱:現在我們要增加,文策院要變成第六個,對不對?財團法人和行政法人就是這些,剛剛要等你們講這些答案很辛苦,為什麼我們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要在今天修改第七條,因為要成立文策院,為什麼要成立文策院?剛剛很多委員都問過了,因為行政法人有這些優勢,所以我們今天要趕快把這個條文通過,是不是?我今天這樣護航太明顯了。

丁次長曉菁:是,謝謝委員的支持。

鍾委員佳濱:既然文策院要設立行政法人,就是希望它的公務預算穩定、人員任用有彈性,但是相對風險也比較高,未來文策院會不會有公務員?

李次長連權:目前在現有機制是初期可以用借調方式。

鍾委員佳濱:你們打算儘量用公務員?還是儘量不用公務員?

李次長連權:儘量不用公務人員。

鍾委員佳濱:很好,就是說萬一哪一天你發現文策院用行政法人不好用,你要把它改成公司法人,沒有公務員的負擔會比較好處理,所以我在這裡預告下一個階段,請文化部要思考,我不是說文策院用行政法人一定失敗,但是畢竟這是個很重要的嘗試,要踏出第一步,但是你第一步不要限制以後的第二步跟第三步,所以我會支持文策院用行政法人,重點在於行政法人未來後續的發展,路是比較寬的,畢竟文化創意產業或文化策進不是一個在臺灣……我們談了幾年了,丁次長還記得嗎?文策院從它的前身。

丁次長曉菁:99年就送了。

鍾委員佳濱:這是文創法,99年實施到現在8年多了,文策院的構想7年了,7年還孵不出一個文策院,坦白說,我們覺得過去的文化部可能社會求全,委員會、立法院要求更好,所以把它延宕,但是現在從文化創意產業喊了10幾、20年,剛剛黃委員也說了,五花八門、各式各樣,次長可否告訴我,文策院最主要目的是做什麼事情?

丁次長曉菁:就是文化內容產業的策進工作。

鍾委員佳濱:一句話而已?我以為你會講多一點。

丁次長曉菁:其實有八大項主要的業務,包括國家文化平臺。

鍾委員佳濱:講白了,你們就是參考韓國的文化內容振興院,對不對?

丁次長曉菁:還有法國的CNC。

鍾委員佳濱:你看它很具體地放在影像、數位、內容、電競、文化出版,它是一個非常產業面思考的。韓國文化部當時成立振興院之後,它把文化部所轄的幾個部分併進來了。其實文策院比照韓國的振興院有三個面向,這個你回去慢慢看,我認為它應該可以彈性地快速調整組織,擁有財源、預算編列的保障,但是它應該要有績效指標,韓國的振興院被批評過度重視經濟價值,忽略了文化意涵,這都是外界討論很多的,我要談的還是在最後一項,我舉個例子,文化部目前就有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又有一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未來又有一個文策院,文策院又管這些內容,有很多的重疊,怎麼分工?

丁次長曉菁:目前文策院主要的八大業務其實是現在的文化部現有的機制做不到的,包括國內外市場通路的擴展、國家品牌的國際布局、著作權的輔導。

鍾委員佳濱:它處理的產業有沒有跟我剛才講到的一個司、一個局有相當大的重疊?

丁次長曉菁:產業的服務因為文化部跟影視局以往是以獎補助為主,但是文策院將來會是投融資、產業的策進為主,所以產業當然還是會有重疊,但是投融資和獎補助雙軌制的分流。

鍾委員佳濱:其實我就是要最後這個結論,我們的司、局,一個負責政策、一個負責執行,但是你弄一個文策院要負責它的產業,未來的分工一定會產生需要磨合的地方,我希望未來文策院在執行的時候一定要逐年檢討,同時不只是檢討文策院,反過來文化部的組織要不要重新調整分工和執掌,甚至文化部本身也可以再調整,我覺得組織沒有死的組織。我最後用一句話,廣告之父說,沒有好廣告和壞廣告,只有活廣告和死廣告,我們今天之所以需要修改文創法以及文策院設置條例,辦法討論再久、再討論個7年,也不會討論出最好的辦法,辦法只有好跟更好,但是沒有辦法就是最糟糕的辦法,希望我們今天趕快把這兩部法案儘速審理通過,互相勉勵。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第七條文創院變成文策院,財團法人變成行政法人,有關文化內容,照你們的說法包含了符號、文字、形象、影視等等,如果是這樣的話,剛剛黃國書委員提了那麼多問題,為什麼有的屬於文創,有的不屬於文創?你依照什麼標準來區分?

主席:請文化部丁次長說明。

丁次長曉菁:主席、各位委員。現有的符號、圖像、影像,其實回過頭來對照現有的產業,還是會包括影視音、流行音樂。

蔣委員乃辛:沒錯啊!問題是哪一種產業沒有符號、文字、形象、顏色、色彩?

丁次長曉菁:另外一個核心就是它的文化含量,就是文化的元素這件事情。

蔣委員乃辛:所以你將來的文策院到底在做什麼?問題在這裡,因為你的文化內容的定義是無所不包含的,沒有一個產業不包含顏色、符號、文字、形象、影視等等,哪一個產業不包含?每一個產業都是屬於文策院將來的工作範圍內嗎?

主席:請文化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連權: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具體第一階段大概就是影視音、出版、ACG、時尚和設計。

蔣委員乃辛:未來呢?兩位次長,既然是文創法,還是回歸到文創法的框架裡面,15+1才是文創,超過15+1的都不是文創,不管它的符號、文字、內容是什麼,是不是這樣?

李次長連權:是。

蔣委員乃辛:如果你要超過這個框架,文創法第三條就要修,15加1要修掉,不修就只能包含在15加1裡面,所以將來的文策院也就必須要在15加1的範圍內,而且要很明確地讓社會大眾知道什麼樣的情況下是屬於15加1的,因為15加1裡面還有很多模糊地帶,並不是15加1就很明確,所以文化部將來一定要在文策院成立之前說清楚、講明白。第二,你們說文策院將來一年的預算多少?

李次長連權:目前一定有一個基本的運作費用跟人事費用。

蔣委員乃辛:多少?

李次長連權:差不多1億多元。第二,因為過往在文化部有些職能工作是比較沒有多的預算,例如國內外拓銷這個部分。

蔣委員乃辛:沒有關係,你只要告訴我一年總預算是多少?

李次長連權:目前這部分大概會新增4億元左右,其他部分都是移入的經費。

蔣委員乃辛:全部是多少?

李次長連權:目前還沒有定案。

蔣委員乃辛:你們要成立的文策院,其組織法現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如果組織法通過,到底要做怎麼樣的文策院,你們要有想法啊!諸如文策院初期要做到什麼程度、之後要做到什麼程度、預算要如何配合、人員要如何配置等,一定要有想法,如果沒有想法,文策院將來做的是什麼?

李次長連權:現在是想法都有啦!

蔣委員乃辛:為什麼不能講呢?

李次長連權:現在要跟行政院爭取。

蔣委員乃辛:你們要跟行政院爭取,可是連想法都不敢講!今天要我們怎麼通過法案啊!

李次長連權:目前我們分為七個組……

蔣委員乃辛:我不要你講這些,只要知道預算是多少!今天我們一直講韓國振興院,當時文創法通過時也是希望比照韓國振興院,所以用財團法人文創院,到現在已經多少年了,你們總算提出文策院,可是文策院將來要做什麼、其功能、所需預算及人員到底要做到什麼程度,你都不敢講,立法院怎麼通過這項法案呢?韓國振興院一年的預算是多少?

李次長連權:基本運作經費大概是1億元;第二,爭取新增的預算大概是4億多元;第三,目前各司處基本的業務移入了大概是2億多元。

蔣委員乃辛:所以總共是7億元?

李次長連權:對。另外,未來會逐年委託他們進行一些專案,譬如說……

蔣委員乃辛:次長知道韓國振興院一年的預算是多少?

李次長連權:非常多。

蔣委員乃辛:多到什麼程度?

李次長連權:有二百六十多位人員。

蔣委員乃辛:有三百多位人員,一年預算83億元,政府補助六十幾億元,占其預算8成;至於我們的預算是多少,問了半天講不出來,行政院給不給還不知道!就像我剛剛問部長時說能有6.6億元就不錯了,部長被我逼得講出跟我講的差不多數字的7億元,這能做出什麼東西!而且範圍又搞得那麼大!今天談到這個問題,既然要成立文策院就要真正做到文策院的功能,你們說文策院是中介組織,法案說明要成立一個專責的中介組織,到底中介什麼呢?中介各方面的面向,對不對?

丁次長曉菁:包括產業的升級、增資、跨國合資等,有非常多法律及金融需要支持。

蔣委員乃辛:沒錯,所以中介的面向很多,對不對?

丁次長曉菁:對,資源的支持。

蔣委員乃辛:可是最重要的是要中介什麼?是要幫產業中介,對不對?

丁次長曉菁:主要就是希望產業能夠培植起來。

蔣委員乃辛:針對文策院的成立,你們有沒有跟產業界談,以了解產業的需求及想法?

丁次長曉菁:有,我們做非常多的產業諮詢。

蔣委員乃辛:如果有,為什麼我要的資料你們不給,並回說沒有?然後我問有沒有開過公聽會,也說沒有!

丁次長曉菁:如果有資料一定儘快給委員。

蔣委員乃辛:要成立這麼大的組織竟然連公聽會都沒有開,只說透過公共政策網路平台,我上網查只有兩則回應,一則是對方提問什麼叫文化內容一則是文化部回應文化內容是什麼,時間是2017年1月,回應的內容就是今天你們寫的內容,其他的問題有人問過嗎?沒有!所以,當我把有關文策院的條文給很多相關產業的朋友看,他們都沒有聽過文策院,為什麼要設文策院、將來要做什麼,產業界都不知道,如果是在這種情況下成立的文策院,我很懷疑其功能何在!能發揮中介的功能嗎?為什麼文化部不能邀請產業界開公聽會呢?

丁次長曉菁:跟委員說明,其實我們做了非常多產業政策諮詢。

蔣委員乃辛:為什麼產業界都不知道?而且不只是個人的產業不知道,很多公會都不知道!剛剛部長講是諮詢會,我不知道你們找哪些人開諮詢會?

丁次長曉菁:對,我們開了非常多的諮詢會。

蔣委員乃辛:你們開了哪些諮詢會?找哪些人開諮詢會?為什麼公協會都不知道有這些諮詢會?他們的意見都不能表達,也不知道你們將來到底要做什麼啊!

丁次長曉菁:我們會持續地向業界說明。

蔣委員乃辛:不是,文策院成立及法案送到立法院之前,你們就應該做到這些事,才能完整擬定出實際需求的法案啊!這些前置作業都不做,然後要立法院通過法案,而且預算要多少也不知道!

丁次長曉菁:向委員說明,其實針對前置作業我們做了非常多的努力。

蔣委員乃辛:你們說向國發基金爭取60億元,問題是100年到106年才花了十幾億元,監察委員有關你們的糾正報告都提出來了!

丁次長曉菁:所以我們要用新的方法來解決問題。

蔣委員乃辛:我很懷疑新的方法啊!

丁次長曉菁:其實去年我們就透過爭取……

蔣委員乃辛:文策院將來做的到底是不是產業界所要的東西,還是文化部要的東西?

丁次長曉菁:沒有,我們是要服務產業的未來性。

蔣委員乃辛:如果是產業界要的東西,為什麼不找產業界溝通,以了解產業界真正的需求,也讓產業界了解文策院要做什麼?你們為什麼不召開公聽會,尤其邀請公協會來參加公聽會?也許你們找了一些個人諮詢,可是公協會畢竟有其代表性,我問了好幾個公協會統統都不知道。

丁次長曉菁:諮詢委員裡面也會有公協會。

蔣委員乃辛:希望文化部趕快處理,請公協會來了解文策院將來到底要做些什麼,才好定一個方向,你們也才好向行政院爭取經費,好不好?

丁次長曉菁:好。

蔣委員乃辛:謝謝。

丁次長曉菁:謝謝。

主席:謝謝蔣委員提醒。稍後審查法案的一些必要資訊,請無論如何準備充分,謝謝。

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接下來請高金委員素梅發言。(不在場)高金委員不在場。

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想詢問有關文博會的問題,今年文博會在上個禮拜天閉幕了,而我一直關心文博會花博爭豔館圖像IP授權這部分,我看了今年整個展發現一些問題想跟李次長討論。這次這部分區域的規畫分為4區,第一區是公部門的博物館衍生商品,如故宮、藝術銀行及史博館等都在這一區;第二區是原創角色,這部分比較多國外授權的商品,是經銷商或代理商所做的展覽,如木棉花、三麗鷗、曼迪等;第三區是插畫應用區域,主要是漫畫跟動畫;第四區是年度新銳區域,這一區較多本土作品。請次長看入口是在這個地方,從入口進去會先看到哪一區?

主席:請文化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連權:主席、各位委員。TALENT 100。

李委員麗芬:這是剛剛我講的第二區,是臺灣經銷代理國外的圖像IP,這些國外授權經銷的攤位都在前面,可是本土創作的圖像都在後段,且是中小型的攤位,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設計?我大概的理解是跟價錢有關,即付比較多的錢可以選比較好的位置,攤位是不是這樣處理?

李次長連權:目前的機制是攤位大的會先挑。

李委員麗芬:也就是先挑比較好的位置。

李次長連權:但是我必須說明,我們希望將文博會定位成國際性展會,讓國際性賣家及買家來了能夠一次性交易成功,所以對於國外賣家的部分會慎重挑選,也會熱情地邀請他們來,同時也非常希望越多的國外買家來。

李委員麗芬:是,可是這些是臺灣的經銷商把他們帶來的產品,我覺得應該要賣給去看展覽的人。我要特別提出的是,如果攤位的設計是以費用來處理,本土創作公司的經濟可能沒有那麼好,所以攤位不是很大,也無法在比較好的位置,因此我要講的是,回歸舉辦文博會的初衷,當初的宗旨是提振文化的內容力跟建立產業的生態性,你們的網站也都這樣寫著,重點是要引領臺灣的趨勢,優化活絡松山跟爭豔館,建立整個產業鏈各環結及扶植本土產品的商業交易,所以,未來對於這部分有沒有不一樣的考量?我覺得本土產業商品很值得去鼓勵,其實也是可以讓他們在比較好的位置,可不可以這樣思考一下?

李次長連權:明年一定會考慮在爭豔館國內的展區有一個比較好的文化策展模式,來呈現我們的圖像或授權這部分。

李委員麗芬:謝謝次長這麼正面的回應。其實去年臺灣也誕生不少有名的圖像創作,例如返校、美麗島風雲及漫畫家黃色書刊等,可惜這次文博會沒有看到他們,所以我想知道,文化部有沒有去了解為什麼國內一些還不錯的創作者的產品沒有到文博會參展?

李次長連權:台創這部分是有跟我提,因為在開發設計部分的一些圖像還沒有完成,所以今年沒有參展,但是來年對於有潛力的創作,一定會請台創會專案協助,使得本土創作能發光發亮。

李委員麗芬:謝謝。我希望這部分透過這樣的博覽會讓臺灣本土創作者及其作品能夠被看見。同樣的,有關花博舞台區的節目也發現都是Hello Kitty、美樂蒂或韓系Sticky Monster Lab等,雖然也有本土的表演,可是表演的密度及時段差異很大,所以這部分我的疑問是到底誰可以表演?哪一個時段可以表演?同樣也是付費的問題嗎?如果全部都只想到付費,攤位也要錢、表演也要錢,那麼本土創作者確實比較弱勢,他們可能無法像這些國際的IP有經濟實力,所以我同樣也提出來,希望未來這部分的規劃,也能讓臺灣的IP有更多表演的機會。

李次長連權:沒問題,一定配合辦理。

李委員麗芬:接下來是剛剛吳委員也關心的事,就是我也在媒體看到次長提到未來文博會要一分為二,文化部要做文化性的策展、經濟部要做商業性的策展,對於這樣的發展我是擔心的,因為99年制定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就講到文化創意產業是15加1,分別在不同部會主管,包括文化部、經濟部及內政部,可是把它放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裡面一定有其道理,因為我們沒有分開去做規範,我希望我們的文化底蘊能夠滲透,表現在不同的產業、不同的文化產品上,我相信它也是環環相扣的,文化部每年出版的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講的也是這樣的概念,所以我擔心文博會分開之後會不會力量變小了,剛剛吳委員講1加1一定要大於2,然後我們強調要做更多文化展覽這部分,我們會不會忽略了產業的推動?這是我擔心的。

李次長連權:不會,應該是文化部這部分一定會分三個區塊,一塊是文化策展的部分,一塊是設計的產品,一塊是圖像授權,目前文化策展這部分是全區都是文化策展,但是設計及授權這部分還不是以文化策展的方式來處理攤位的問題,未來這部分我們也會要求都用文化策展的方式來處理。今年有一個非常好的現象是國內外買家,尤其國外買家,以往他們認為臺灣還是製造業的國家,但是因為今年有一個華山文博在策展全區策展,讓他們比較了解臺灣設計商品背後的文化底蘊,所以今年他們在採購各方面會有更清晰的文化脈絡。

李委員麗芬:謝謝次長,我擔心的也跟吳委員一樣,我們希望能夠越做越好。

最後請教丁次長,我對這次文創法的修正有一點要提醒,這次修法我們都同意要把財團法人修正為專責法人,就是希望規劃的行政法人,這部分我們都是同意的,可是在第七條有增加「文化內容」這四個字,那我剛剛也聽到很多委員質詢到這個事情,就是有關「文化內容」這部分將參考各國定義之內容放在修法說明中,可是文創法通篇都沒有出現「文化內容」這四個字,只在第七條才出現,而第七條是為了成為文策院行政法人母法的依據。我比較擔心的是,「文化內容」只在這裡被提出來,這樣的做法是不夠的,因此,本席具體建議是否可以思考此次委員提出的第三條修法建議?第三條條文的修法提到15加1,我們可以在15加1之前融入所謂的「文化內容」,因為文創法的內容必須包含「文化內容」在其中。剛才次長也提到「文化內容」大於15加1,所以,如果第七條只寫「文化內容」,本席對此將會有所憂慮。既然你們的修法內容有其定義的部分,是否能將這些都納入法條中?本席現在提出這項建議,等一下在進行逐條討論時,是否能考量上述這項建議?因為本席擔心若只出現在第七條,會不會有逾越整個文創法內容之虞?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培慧發言。

蔡委員培慧: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丁政次,我覺得我們的質詢確實很像接力賽。剛剛李麗芬委員提到的「文化內容」也是我今天要跟妳討論的重點。為什麼我會這樣講呢?因為一提到「文化內容」,我們可能想到的都是一些外顯的形式,可是最近有個現象被台灣忽略了,就是整個韓國結合其文化、影視產業及韓食所進行的事項,最典型的表現就是「大長今」這部戲劇,如果我說本草綱目,大家都知道這是整個中華文化的系統,可是在「大長今」裡面,很明顯地將整體漢醫、飲食文化及當時的大韓宮廷加以結合。坦言之,這些內涵其實都在我們的生活當中,可是我們卻忽略了,在他們透過影像及國際性傳播的同時,也打出他們韓食的飲食文化,這一點提醒了我們,文化內容的轉譯及其表現方式是具有多面向的,可是我們往往忽略了文化內容的建構,而這項建構是需要時間的,為何我會這樣說?我相信大家都看過「一把青」這部影片,我特別在質詢時看了台灣的歷史脈絡,曹瑞原導演在訪談時特別提及,這部片不是本省人的片子,也不是外省人的片子,這是我們的片子,他希望透過這部戲,讓更多人瞭解那個時代、那些人所經歷的浪濤及顛簸,它就是反映一個世代,這個世代影響臺灣太劇烈、太巨大,甚至於影響到今天。我覺得沒有錯,這部片子感受到的不只有戰亂,而是人間離合及台灣重要的歷史淵源。這樣的文化內容建構,我相信從導演到編劇,是以歷史爬梳型塑當時戰亂的過程,將來不管文創法令的修訂或相關機構的建立,我們都需要努力。

我們再來看看美國的經驗─斷背山,請問妳認為這部影片描寫的內容是什麼?

主席:請文化部丁次長說明。

丁次長曉菁:主席、各位委員。是以西部牛仔為背景,同時也探討了那個年代的同性情誼及家庭的關係。

蔡委員培慧:對,妳講了兩個重點,一個是西部牛仔,一個是同性情誼。我相信多數人看到這部片子期待的都是片中情誼的流動,可是對於一個唸農村、瞭解農業政策的人來說,其實這部片子很有脈絡地描述了西部牛仔家庭農場的瓦解及美國機械農業的興起。我要說的是,這部影片是短篇小說改編的作品,安妮提到這部片子時,她強調它討論的是北美的鄉村以及在重要經濟變動下的區域文化,當然她也提到人們如何在意這種歷史的落差及如何看待自身。我要說的是,「文化內容」往往不是我們所見的外顯形式,其底蘊如果綿密而落實,往往一部電影所傳達的會具有諸多訊息,這件事情當然台灣也有,比如去年大家都非常喜歡的電視劇─花甲少年,這部戲劇也是小說改編的,他說他小時候很喜歡看台灣的喪禮,喪禮其實是一個家族的聚集,可以看到原來家族有這麼多的人口,可是他也提到,喪禮過後是更大失落感的開始。我說這幾部作品,當然要講「文化內容」,可是我要說的「文化內容」是說,不管是法令的擬定或創意機制的建構,如果我們沒有辦法好好地厚植基礎或建立一個培訓的媒介或管道的話,實在是很可惜,為何我會這樣說?不管是最近大家很喜歡看的一部電影名叫「大佛普拉斯」,它獲得金馬獎及國際影展的肯定,或是昔日的紀錄片─拔一條河,或是現今在南部火紅的雜誌─透南風,這三個人有一個共同的背景,他們都是南藝大紀錄影像所的學生。我要說的第一個前提是「文化內容」的建構。第二個就是在建構的過程當中,要有一個制度化、體制化的培訓,所以,我贊成你們成立一個機制,但這個機制不能忽略了對各地人員的培訓。

丁次長曉菁:其實就如蔡委員所言,這正是下一波我們要發展文化經濟的最核心之處,就是文化的底蘊及文化的內容,也就是在原有15加1的產業裡面,我們為何標舉出「文化內容」?就是在每個產業類別中,除了創意以外,跟在地的土地、歷史及文化能夠深刻地結合的話,整體產品或體驗內容都可以增加其識別度,而滿足觀眾或消費者需求的層次也會更多。

蔡委員培慧:顯然我們都認同,只是我在講的時候有點擔心太偏鄉土了,確實本席是偏鄉土的。但我要說的是,最近有個好消息,就是義大利鋼筆公司Aurora針對日月潭以賽璐珞的材質設計製造了一款限量版的鋼筆。坦白說,這支鋼筆對我來說是高價。其實他們不只製作了鋼筆,他們還針對我們的湖水藍研發出墨水,這是世界性的精品。老實說,當我知道這個消息,看到這些照片時,我的內心是有點惆悵的,原因是因為台灣有這麼好的美景及許多文創產業,可是我們卻忽略在這個過程中凝聚這些元素,他們想到利用日月潭作為鋼筆產品的發想並管控其材質,他們並非只標舉湖水藍這項特點,在鋼筆的環節處還刻上日月圖騰,中文的日月潭,及玄光寺、慈恩塔,我們有如此好的湖光山色,但在轉換過程中,雖說不至於到疏忽,不過文化部理應鼓勵及支持創造這樣的展現,不管是印花布圖騰或馬賽克的磁磚或我方才提及的日月潭的鋼筆產品,這些都是你們要支持的,所以在體制的支持上,文創不是最末端的設計而已,一定要有「文化內容」的爬梳,整合能力的強化以及制度性的支持。

丁次長曉菁:謝謝蔡委員所舉的案例,這個案例說明了一支鋼筆的設計,不管在顏色或圖像上,其實就是結合了日月潭的在地文化脈絡,所以這項產品剛好就整合了……

蔡委員培慧:可惜這是義大利的國際精品,不是台灣的精品。

丁次長曉菁:但這可以作為國內業者很好的參考。

蔡委員培慧:既然這樣,顯然我們在這個過程當中的互動性是很高的。這項法案中的15加1中「文化內容」的含括、制度的支持,是本席念茲在茲,也是會持續監督的項目,我認為如果只放了個「文化內容」,但在訓練過程中卻缺少制度化的支持,未必能夠開花或展現成果。其實台灣的文創已經在各地發生了,比如我剛才提到的是來自義大利的精品,也提到印花、磁磚,相信各位也瞭解,我們的甘樂文化將回收的炮紙製作成紅包袋,乃至於美濃野上野下的年輕人發行地方性刊物,他們從雜貨店、農產品、環境持續出版相關產品,很多時候這些都是他們義務性的工作,所以,我要說的是,這牽涉到第三件事情,你們在制訂法規的同時,也應該去挖掘地方的力量,這些地方的力量不是就台灣的寶藏嗎?當然,我覺得年輕人的連結及館藏運用得最好的單位就是故宮,我只是純粹舉故宮的例子來告訴妳,從文化內容、制度的栽培去挖掘地方的創意,我們才能夠展現台灣的文創實力。我必須要說,台灣的文創有這個實力,但這部分跟商業界的連結還要努力,這方面可能也是文化部後續要努力的方向。

丁次長曉菁:這也是為何要積極爭取成立文策院的原因,就是強化大家的商業及市場嫁接的能力。

蔡委員培慧:是,那就持續努力。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不在場)孔委員不在場;請鄭委員天財發言。(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文化創意產業,本席一直以來都特別地關心,過去也質詢過關於台灣藝文界成功的案例,比如電影「幸福路上」及「大佛普拉斯」,這些作品都以台灣原創、原生的文化底蘊作為創作的主體及背景,可是我們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從99年施行至今,原住民的文創產值一直沒有起來,我想台灣是一個多元文化的社會,原住民的文化不可或缺,但在扶植本土文創之外,台灣原住民的傳統智慧創作及文創產業也具有特殊性,比如說我上星期到紐西蘭,帶著外貿協會、國貿局及很多台灣原住民文創業者到紐西蘭考察,考察地點是紐西蘭非常著名的國家博物館Te Papa Museum,這家博物館特別重視紐西蘭毛利族的文化及歷史,而且他們的CEO特別來跟我一起討論,如何在兩國一起推動南島民族的文化、原住民的文化。我真的沒有想到,紐西蘭離我們臺灣這麼遙遠的國家,他們居然願意用臺灣原住民的文創跟紐西蘭毛利族做一個故事性的包裝,幫我們推銷臺灣原住民的文化,請問一下我們臺灣文化部在這個部分做了什麼?

主席:請文化部丁次長說明。

丁次長曉菁:主席、各位委員。紐西蘭的例子如委員所說,我印象也非常非常深刻,他們把自己的原住民文化作為他們國家品牌文化形象一個非常重要的指標,也一直努力在推動。確實臺灣長期以來我們在扶植整個文創產業的時候就發現,我們的文化品牌形象不是那麼清晰,在國際的辨識度上也不高,所以在這一次我們積極推動爭取文策院其中的八大項業務之一,最重要的就是要能夠型塑國家的文化品牌,臺灣的國家文化品牌最具特色的,原住民絕對是其中的一環,我們因為是一個移民社會、多族群的國家社會……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所以回頭來看我們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我們的文化創意產業這裡面,如果我們要積極地去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我們在這邊定的產業類別有這麼多種十幾項,而這十幾項裡面我看不到原住民的文創產業,我們既然要修法,希望文化部在這個裡頭能夠把原住民的文創產業納進去,為什麼呢?我舉2007年通過的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的第十一條,講的就是原住民的文化傳統和習俗,政府應該要積極的保護、保持和發展其文化的智慧創作,這是在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所定出來的;我們在憲法增修條文也提到,政府也要積極的去保障原住民的文化權利。既然我們現在要修文創法,我希望文化部能夠支持本席的修正動議,在文創產業裡頭加入原住民的文化創意產業,這個也配合原住民的原創條例裡面的,就是有關於傳統智慧創作,以及文化創意應該要被保護。原創條例裡面只有保護,所以文創法應該要去發展,我建議在第三條增列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及文化創意產業進去,不曉得次長支不支持?

丁次長曉菁:因為整個文創法的修法是分兩階段在努力,第一階段是比較小幅的3條作業,當然是希望先有中介組織的成立來帶動這個產業的政績,但是整體的、原有的範疇15加1,還有分類。其實這段日子以來,我們諮詢會議裡面也聽到非常多的建議和意見,希望與時俱進,這個部分我們會在第二階段的時候……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拿紐西蘭的案例就知道,我們臺灣對於原住民這樣的一個智慧創作的發展是遠遠落後於人家嘛!以致於我們每次講原住民權益時,你們都說要參照、參考美、澳、紐、加,如果我們沒有辦法跟他們齊頭並進,我們怎麼可以說我們的文化創意產業有很好的發展與很好的政策推動。老實說我去看資料,基本上臺灣不管是進口或自己的內銷,文創產業都是退後的、衰退的,衰退大概10%左右,如果你都覺得我們臺灣的文創產業辨識度不高,原住民又可以拿來發揚我們臺灣本土文化的一個指標,為什麼不納進去?

丁次長曉菁:跟委員說明,就是修法的過程是兩階段,但是在現有的機制裡面其實我們非常重視原住民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法條沒有納進去就不是很重視啦!如果我把其他的法條拿出來看,你們對於流行音樂文化內容就覺得這個是,文化產業資產應用展演設施產業也算是文創產業,廣告產業也算是文創產業,其他相關的也是文創產業,原住民的文創產業不是文創產業嗎?

丁次長曉菁:主要是分類上我們不是以族群分,但是我們在幾個補助、扶植與有關內容開發上……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原住民的傳統智慧創作和文創有它的特殊性,如果依照蔡英文總統說的族群主流化概念,我覺得文創法本來就應該放進去。

主席:請文化部參考好嗎?

丁次長曉菁:好。

主席:接下來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請教文化部次長,我們在做文化創意產業的時候當然會希望很多元素,這一張畫面次長可以看得到,很多人都圍了一條巾,其實這是我們這一次跟蔡英文總統到史瓦濟蘭去參加他們建國50週年的慶典,我們就會看到,這個部分是一個非常簡單,可是卻具有民族風味,而且他們也可以在國際重大的場合,讓他們的國人就這樣子穿著,像在陳亭妃委員旁邊的那一位帥哥就是史瓦濟蘭的總理,所以我們就會看到,他們在這樣的場合裡面就會穿著這些裝扮。

我們臺灣的文化創意產業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發展狀況?其實這個文化創意產業,它應該是跟很多的文化外交甚至旅遊都可以產生一些連結,而且在這樣子一個簡單、大的型樣之內,他們是有很多的元素在裡面,所以這個圖案可以做不同的變化,你看王定宇委員身上穿的是一隻獅子的圖案,女生不能穿,因為獅子是男性的象徵,代表勇敢、威武,所以男性都會穿這樣子的。也是因為這樣子我突然感覺到,臺灣在創意產業的部分,怎麼樣能夠讓臺灣的發展更好,我想到的是有兩個部分,一部分是人才的培育,事實上文化牽連的範圍非常廣,包括我們眼睛所看的,包括我們生活所展現的,甚至包括教育裡面的內涵是不是有把它放進去,內化成為大家一看就知道這個就是我們要的東西,或者這個東西不會放久了以後就不見了,不見了會讓很多人覺得非常可惜。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我們一方面在創新,然後我們怎麼樣把原有的一些元素做整合,能夠跟我們現代的文化發展和異業結盟,這個部分怎麼做,我想先請問一下次長在這方面的想法?

主席:請文化部丁次長說明。

丁次長曉菁:主席、各位委員。好的,跟委員說明,今天雖然我們談的是文化創意產業,但是文化部的工作裡頭其實很重要的核心還是在於文化的保存,當然包括文資的保存、文化部下面的像國影中心在做的影像保存,甚至我們在推動的文化基本法面向,就是希望透過法制的建立、中介組織的建立跟幾個計畫能夠結合起來,一方面讓文資保存重新被認識;另一方面透過國家文化記憶庫,希望影、音還有文資等各式各樣的文化記憶都能夠產生一個很好的系統,被公眾近用。

陳委員曼麗:我們一定要有吸引人的地方,要不然人家如果來到臺灣,跟到另外一個國家感覺上都差不多的時候,我相信大家就會覺得可去可不去,所以我希望我們自己很喜歡,然後外國人也很喜歡,這才是我們要去發展的文化視角。另外,因為現在臺灣人很關注公共事務,所以他們希望舉辦很多公聽會,讓他們知道、能夠來參與。請問一下是不是能夠讓大家參與,你們用什麼樣的方式去告訴大家有這麼一個活動正在舉行,然後大家可以來表達意見?

丁次長曉菁:其實我們在做政策的制定上,常常都會辦各式諮詢會、公聽會,有些時候為了顧及討論的品質,會分很多小組的諮詢會議……

陳委員曼麗:針對這一次的修法,你們開了怎麼樣的公聽會?

丁次長曉菁:這一次是沒有辦公聽會,但是有諮詢會……

陳委員曼麗:因為有民眾跟我反映說,他們好像只有看到在網路上面的意見蒐集,但是他們很希望來當面表達。

丁次長曉菁:是。

陳委員曼麗:如果有公開的機會,希望能夠讓大家都來參加。

丁次長曉菁:好的,剛剛司長有特別補充,今年的下半年會有4場公聽會,我們會儘量邀請有興趣的民眾參與。

陳委員曼麗:好,感謝!

丁次長曉菁: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照理說鄭部長應該回來,因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經早早草草了事,她怎麼還不回來?

主席:我有裁示,等一下審查法條時部長會回來。

吳委員志揚:對,因為你們這樣跑兩個地方,讓大家疲於奔命,你們在急什麼!而且上面審查的那個是根據下面審查的,這個母法都還沒有通過,上面怎麼可以進行呢?就算要同時進行,當然部長要重視母法,她要來解釋一下為何有母法嘛!我自己有兩個提案,一個是把捐贈額度的限制取消;還有一個就是藝文消費特別扣除額。我看到你們都寫「樂觀」,樂觀跟袖手旁觀是兩件事,你們所謂的樂觀,是真的很高興的那種快樂嗎?

主席:請文化部丁次長說明。

丁次長曉菁: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一直在做跨部會的溝通,希望爭取行政院的支持。

吳委員志揚:請你們部長拿出今天這種硬要通過的霸氣,這兩條條文不要再樂觀其成了,主導嘛!這個我記得早期在文建會時期就有人提過,也不是我首創的,這個部分真的是要振興我們文化創意產業的,你如果還在樂觀,然後又要丟給財政部,財政部一定是悲觀的,財政部一直都是悲觀的,幾乎沒有成功過任何的特別扣除額。所以我今天在提案說明才講,上次那一批不小心被包裹送進去又被踢出來的,那個是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那時候體育署長也超級樂觀的,而且他說他支持,那時候蔣乃辛委員還把我的提案再加碼,體育署說要採加碼那一個版本,他也很樂觀,可是你只要旁邊加註要跟財政部商量,我開始樂觀不起來了。

回去告訴你們部長,把她的guts拿出來,我知道她很挺文化。我另外還有一個東西,只是今天沒有提出來,就是將文化體驗券轉型成文化樂享卡,讓文化平權可以實施,這一點我記得部長在好幾次的質詢裡面都很贊成,而且她還跟我講她有在推,這個進度是不是也要跟我講好不好?

丁次長曉菁:好。

吳委員志揚:現在重點來了,我覺得委員的提案都很棒,今天其實有問題的是行政院的提案,行政院提案只有2條。

丁次長曉菁:3條。

吳委員志揚:為什麼呢?你看大家手上厚厚那一本,大家都在討論文化創意產業的類別,以及終於依法要來設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但是今天送上去的東西卻叫做文化內容策進院,這是什麼「碗糕」啊?什麼叫做文化內容?你不能笑我們沒有文化,我們是立法的。

丁次長曉菁:委員千萬別這麼說。所謂文化內容係指文化要素以符號、聲音、形像、影像等資料或資訊,整合運用的技術、產品或服務。

吳委員志揚:請問這個定義寫在哪裡?

丁次長曉菁:待會兒逐條的時候我們會把它修正進去。

吳委員志揚:我先批評一下你們的法案,你自己看,從現行的第七條,第七條本來就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我剛剛問鄭部長為什麼會跑出一個「文化內容策進院」?她說第一個,現在不要用財團法人,應該要用行政法人;我說,你就改成「行政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啊!可以啊!也是修法;她又說,原來這個發展研究院要做的事情不是研究而已,要策進、要什麼,那你就改成「行政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策進院」嘛!你為什麼要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裡面另外搞一個文化內容,然後這個文化內容你又不定義,大家在那邊講文化創意產業十幾種,結果你弄一個文化內容。

如果你覺得文化創意這個字太狹隘,或過時了,麻煩你把整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改成文化內容產業發展法,這個才是正辦對不對?你這樣莫名其妙生出這個東西,我們怎麼同意呢?而且從你們自己提出的第七條條文,可以導出你們今天要設置文化內容策進會的條文嗎?看不出來啊!你只有說,「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還是在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有講它的名字嗎?也沒有,你只是用這種方法去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為什麼會跑出文化內容這個東西?這個部分因為你們分兩邊處理,兩邊兜不攏,而且那邊不應該那麼快就結束,應該等這邊處理完,到底第七條怎麼修改,應該有一個定案嘛!好,謝謝主席通融!

丁次長曉菁: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丁次長,在前年(2016年)11月10日我記得我跟吳志揚召委召開了一個記者會,揭發演唱會黃牛爆年賺2億元,政府原來是束手無策,後來溫和一點改用拿出對策,一年5個月過去了,文化部有沒有具體地改善這樣的作為?有沒有辦法改善?其實,我已經忍無可忍了,文化部對這一塊遲遲無法拿出有效的作為,所以我今天特別提案出來。

主席:請文化部丁次長說明。

丁次長曉菁: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這一年來我們一直針對這個議題希望尋求讓業界有更好的保障,所以行政院消保處在4月11日消保大會已經通過我們的定型化契約修正草案,所以現在會有四個方案可以讓……

賴委員瑞隆:次長講的定型化契約只解決一部分的問題,你說的是針對買了票之後的退票,縮減了黃牛販售的時間,但是我們講的是比照國外的立法例,對黃牛賺取暴利的行為給予更高金額的罰則,比照我們修過的鐵路法,過去黃牛會買到台東的火車票,後來發現被重判無利可圖後,他們就改變了。

現場展演產業是流行音樂裡非常重要的一環,從2010年的40億元到2015年的60億元,文化還是要務實,這是一個很扎實的產業,而且是我們比較強的產業。不管是A-Lin、五月天、謎幻樂團或陳綺貞都是很好的演出者,從前年我們開過記者會之後,到今年1月,他們的票價從4,800元被賣到5萬元,甚至之前賣到10萬元,黃牛賺取了10倍、5倍、3倍或2.4倍不等的暴利。這些利潤應該回到表演者、藝術家,甚至是展演公司,這樣才能壯大展演市場的實力,但是沒有,每年將近有2億元被黃牛賺走。

警政署上個會期在內政委員會被我們逼得很緊,所以也抓得很兇,但是被抓到之後,每個判出來的結果是3,000元、2,000元或5,000元,最高到1萬元的罰款。他們有沒有壓力?沒有,隨便賣一張就超過這些罰金了,而且還有很多不一定判的下來,所以警政署也唉唉叫,法務部也跟我們講,就算抓到這些人,依現行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判得也是非常輕。所以他們的建議都是必須由文化部去訂定,比照當時交通部立鐵路法的精神,訂定之後才能遏止黃牛的行為,才能夠輔導這個產業健康的發展,才能讓這些利潤回歸到業者身上,讓他們投注在他們的音樂事業中,做更好的展演。

但是我今天看到你們的報告,經過1年5個月之後你們卻繼續推給公平交易法,文化部做為主管機關,你們在這件事情上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丁次長曉菁:除了在定型化契約上努力希望能夠更符合樣態、業態的需求以外,確實有剛剛委員提到的專法……

賴委員瑞隆:你講的只是定型化契約,我認為那可以解決部分問題,但是我講到的是對黃牛的行為……

丁次長曉菁:對,能夠提高罰則……

賴委員瑞隆:在國外的立法例裡,不管是日本或美國各州都是採用重罰的方式,如同鐵路法的精神,用重罰的方式讓黃牛無利可圖,但文化部一直在迴避,遲遲不願意做這件事情。

丁次長曉菁:不是,我們是希望把問題整合起來一起處理,立法當然是一個必要的手段……

賴委員瑞隆:你說整合起來是要怎麼處理?已經讓你們研究了1年5個月,你們要怎麼樣處理?

丁次長曉菁:經過我們的委託案,他們已經有很專業的建議,現在加價轉售票券圖利的課題因為不限於藝文票券,還包括體育、交通、商業和娛樂活動。

賴委員瑞隆:你們1年5個月以前就是用這個理由,若是如此,你要如何解釋交通部在鐵路法直接就定進去呢?鐵路法就是交通的部分。

政府是要解決問題,如果過了1年5個月文化部還是束手無策、沒有方案,你們就要解決這個問題,為什麼文化部不能直接訂定?不見得所有種類的票券都面臨這麼嚴苛的問題,但是我認為當時台東的火車票和現在演唱的票券問題確實最嚴重,黃牛看見有高額利潤可圖,所以會介入這個市場。有為的政府就應該要找到解決的方法,但過了1年5個月你們還是找不到方法,還是束手無策,這樣大家怎麼能接受?

丁次長曉菁:我們就現有能夠做的部分先處理,在修法的部分,我們希望能夠系統式的在公平交易法中訂定相關的……

賴委員瑞隆:所以文化部還是推給公平交易法,整件事情到現在還是無解,1年5個月過去了還是無解。

丁次長曉菁:文化部這1、2年來都不會想要把工作推出去,大家希望找到一個系統性解決的方法。

賴委員瑞隆:做為一個文化創意事業的主管機關,作為這麼重要、每年有這麼高產值的演唱事業的主管機關,1年5個月過去了,對於保護這塊的產值跟協助業者,你們有什麼方法?次長,1年5個月過去了,你們有什麼方法?交給公平交易法。什麼時候立法?尊重公平交易委員會。是這樣嗎?主管機關用這樣的態度處理事情嗎?

丁次長曉菁:這個一定會有跨部會要協調的事情要提出。

賴委員瑞隆:跨部會協調需要多久?次長,希望你回去好好向部長報告,並審慎思考這件事情。

丁次長曉菁:我們會儘快。

賴委員瑞隆:不應該再拖下去,應該要有效的解決,我希望你們能支持這次修法的方向,謝謝。

主席:因為賴委員這個案子我也算有共同倡議,主席作以下裁示:針對你剛剛說的委外研究和具體的改善,如果修法能夠通過當然是最好,但能否在2個月內提具其他有關在表演藝術方面遏止黃牛的作法,給本委員會的委員連同賴瑞隆委員?

賴委員瑞隆:召委,其實他們的研究案在3月31日就已經出來了。

主席:好,那就彙整必要的資訊,2個月內提出,謝謝賴委員今天來和我們分享寶貴的意見。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昭順、何委員欣純、吳委員焜裕、呂委員玉玲、鍾委員孔炤、陳賴委員素美、劉委員建國、陳委員怡潔、劉委員世芳、江委員啟臣、蔡委員易餘、陳委員學聖及邱委員志偉均不在場。

今天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陳委員學聖及蕭委員美琴提出書面質詢。

委員陳學聖書面意見:

案由

本院陳委員學聖,鑒於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針對第七條原條文,「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政府廛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其設置條例另定之。」修正條文為「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爰此,特提出書面質詢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說明

一、全球文化創意產業之概念,源於1997年英國提出的「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y),其定義為「結合創造力、技術和天賦,有潛能利用智慧財產來增加財富和就業之產業。」而溯源臺灣的「文化創意產業」最初定義,由經濟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辦公室於2002年提出:「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是的形成與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的行業。」

從字面上看「文化創意產業」即是文化創意產業化,任何成功的產業均須考慮創收、利潤與持久發展性。如何讓「藝術文化成為一門好生意。」即是我國訂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最終立意。然而,文化創意產業不同於精緻藝術領域,需要考慮市場性與產值,涉及原創設計、行銷與經營,更需要其他具有商業思惟的設計者、行業別與行銷部門跨界整合輿連結,才能與國際競爭。

爰此,

(一)如何正視「智慧財產權」來創造財富提升就業機會。

(二)產業政策不應成為另一個文化藝術補助政策。

(三)文創產業之精神應是鼓勵協助與獎助發展成果,讓文創產業與精緻藝術之間清楚劃分。

(四)設立文創專責法人機構,文化部能否就此爭取到更多政府年度預算,還是瓜分其他藝文補助經費。

(五)文化創意產業法應該是一項開放性政策,修正條文提及為「專責法人」是否即切斷機構組織捐款予相關公民營中介組織與單位之可能性。

(六)文化部欲成立之專責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文策院)」,與專責獎補助藝文團體/事業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經濟部管轄之「智慧財產局」、「標準檢驗局」、「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之業務又如何分責。

二、我們常拿韓國成功的文創案例借鏡,然而,沒看見的是南韓政府利用行政法人出資支應民間或企業的需求,協助研發、開發專利再授權移轉給企業,幫助企業降低成本,這樣或許可以幫助企業快速建立競爭優勢,然而,大規模舉債的結果,部分行政法人的經營狀況已瀕臨破產。例如韓國電力公社、住宅土地公社,其行政法人之債務已累積高達4150億美金,佔南韓政府GDP比例的37%。

是故,文化部參考韓國文化產業撮興院(KOCCA)所欲成立之「文策院」是否已有清楚的業務分工與業務指標,以及具備完整之國內外相關產業生態之研究?

三、上述質詢,敬請函覆。

委員蕭美琴書面意見:

1.語言為文化推廣與學習的最佳媒介,文化部應研擬將語言教學產業納入文創產業的一部分。

台灣是個多民族的國家,因此也擁有許多不同族群的語言文化,包含原住民語、客語、閩南語以及漢語。目前全球掀起了一股學習中文的潮流,在許多國家中文更是成為學習的第二語言選項。台灣擁有良好的中文學習環境,理應更吸引全世界想學中文的人來此學習,若能發展適合外國人學習中文之教科書,讓來台學習中文的人能一邊學習中文、一邊透過一些在地文化體驗(例如:傳統廟會文化、傳統表演藝術文化、傳統工藝文化、原住民傳統文化等)、在地生活體驗或是在地旅遊行程等,從這些親身體驗中加深中文學習的效率,相信台灣在利用外國人學習中文來推廣台灣文化方面是相當具有潛力的。有鑑於語言教育與傳統技藝皆為文化積累之重要基礎,為加強我國文化之傳承,創新相關產業之發展,爰此,建請文化部研擬將語言教學產業納入文創產業的一部分。

主席:現在的時間是將近12點半,主席裁示:我們休息到1點半,就進入今天文創法的逐條審查。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下午的議程要進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案之逐條審查,請宣讀條文內容並進行討論與協商。

條文對照表

 

行政院提案

委員蔣乃辛等19人提案

委員吳志揚等16人提案

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提案

委員賴瑞隆等19人提案

委員蕭美琴等18人提案

委員許智傑等24人提案

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提案

 

現行法

說明

 

 

委員蕭美琴等提案:

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

一、視覺藝術產業。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四、工藝產業。

五、電影產業。

六、廣播電視產業。

七、出版產業。

八、廣告產業。

九、產品設計產業。

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十二、建築設計產業。

十三、數位內容產業。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十六、族群語言教育文化推展產業。

十七、無形文化資產教育推展產業。

十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許智傑等提案:

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

一、視覺藝術產業。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四、工藝產業。

五、電影產業。

六、廣播電視產業。

七、出版產業。

八、廣告產業。

九、產品設計產業。

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十二、建築設計產業。

十三、數位內容產業。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十六、街頭藝文產業。

十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

一、視覺藝術產業。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四、工藝產業。

五、電影產業。

六、廣播電視產業。

七、出版產業。

八、廣告產業。

九、產品設計產業。

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十二、建築設計產業。

十三、數位內容產業。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蕭美琴等提案:

一、增訂第一項第十六、十七款。

二、族群語言為文化積累之重要基礎,亦是文化推廣與學習的最佳媒介。為補足正規學校族群語言教育之不足、深化我國文化之傳承,並創新相關產業之發展,主管機關應針對我國各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的相關語言教育產業,予以輔導。

三、傳統表演藝術、工藝、口述文化、民俗、知識與實踐等無形文化資產,皆為文化傳承之重要元素,主管機關應結合教育,以創新創意之模式進行推廣,促成相關文化技藝活動產業化,以期協助文化積累與推展。

委員許智傑等提案:

一、本條修正。

二、我國街頭藝文發展日漸流蓬勃,惟目前僅分散於各縣市各自管轄,並無中央統一之發展策略。

三、爰此,新增第一項第十六款,將街頭藝術納入本法之範疇。

四、第十七款配合第十六款之變更。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蕭美琴等提案: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許智傑等提案: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陳賴素美等提案: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行政院提案: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業務已由文化部承接,爰將中央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為文化部。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鑑於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已於民國101年5月20日改制,修正中央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委員蕭美琴等提案:

為配合組織改造,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業務由文化部承受,爰修正本條主管機關名稱。

委員許智傑等提案:

因應組織變革,爰修正將主管機關文化建設委員會為文化部。

委員陳賴素美等提案:

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改造,「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已改制為「文化部」,爰修正原條文,以符合實況。

第七條 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第七條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政府得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其設置條例另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行政法人協調及推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與第二十二條之事項;其設置條例另定之。

 

 

第七條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其設置條例另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為完備我國文化中介組織體系、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鼓勵各級政府於推動相關業務時,若有須具專業知識及人力需求者,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其型態不以財團法人為限,爰予修正。

二、本條所稱「文化內容」,係指將文化要素以符號、文字、圖形、色彩、聲音、形象與影像等資料或資訊,整合運用之技術、產品或服務。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一、修正第一項:關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政府「得」設研究機構為之,爰將「應」修正為「得」。

二、新增第二項:參考世界各國政府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協助乃從最前端的文化創意育成,直到終端的生產、行銷、研發、甚至大量地向國外推廣,進而引領文化潮流的成功模式,新增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應設行政法人協調及推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與第二十二條之事項;其設置條例另定之」,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應設立行政法人之中介機構,積極協調與推動可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育成、行銷、研發、投資、融資,以及必要的獎勵與輔助,以落實本法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目的。

 

委員賴瑞隆等提案:

第十條之一 為落實前條文化創意之推廣,保障文化創意產業與消費者之權益,主管機關對於藝文票券之交易,應防止任意從中哄抬收費或以不當方式巧取利益,並訂定罰鍰標準。

加價轉售藝文票券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張數與扣除成本後每張價差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藝文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委員賴瑞隆等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鑑於文化創意為有價之資產,主管機關對於藝文活動展演票務之交易秩序應加以規範,以保障文化創意產業與消費者應有之權利,並訂定罰則,防止從中不法獲利。

三、第二項,藝文展演為定期定點演出,為方便預購藝文票券者無法如期出席,網路二手票券交易市場逐漸興起,為防止轉售票券成為不當獲利之管道,爰訂定罰鍰。

四、第三項,藝文展演活動為有限商品,為防止不法大量掃票,妨礙正當交易秩序與一般消費者購票權益,爰仿鐵路法訂定刑責與罰鍰。

 

委員蔣乃辛等提案:

第十四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欣賞國內藝文展演之購票支出,得申報為特別扣除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前項可抵稅之國內藝文展演內容及範圍,由文化部定之。

 

 

委員蔣乃辛等提案:

為鼓勵國人欣賞文化藝術展演,進而帶動國內文創消費,促進經濟成長,爰提案將此類消費支出列為特別扣除額。

 

 

委員吳志揚等提案:

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吳志揚等提案:

一、參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修正第一項。

二、世界各先進國家皆已體認文化創意產業有助於創造國內就業機會、帶動周遭產業成長,進而提升該國經濟。聯合國2013年創意經濟報告書就明確指出,全球創意產業商品及服務從2002年起至2011年,年平均成長率高達8.8%,而在產業在2011年就已達到6240億美元。我國也於2010年立法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迄今已實施超過5年,該產業的成長十分有限。由「2015年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統計得知,2014年文創產業類型公司數量,僅較2013年成長0.59%;營業額部分,由2013年到2014年成長幅度也僅達1.08%,由此顯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並未達到提升產業成長的效果。

三、反觀韓國,金大中擔任總理時期,認定文化創意產業為21世紀中最能帶動該國經濟成長的產業,遂提出文化立國策略。隨即成立「文化產業振興院」,並陸續訂立各項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策略,同時修正「文化產業促進法」、「著作權法」等法。由於上述各項立法與政策韓國在文化創意產業上的成果斐然,以2012年為例,據統計,該國文化創意產業銷售額87.88兆韓元,年成長率5.92%。然而為刺激國內民眾消費,韓國在2014年將每月最後一週的禮拜三訂為「文化日」。在當日參與特定文化活動及設施之民眾,都享有一定程度優惠。

四、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中租稅優惠條款最令業者引頸期盼,然而經過五年實施發覺成效不彰、窒礙難行。爰此,特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修正草案,仿照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將取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中第二十六條中,營利事業捐贈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的限制。

 

委員吳志揚等提案:

第二十六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欣賞文化創意事業舉辦之各種表演藝術活動及視覺藝術展演之票價消費及購買文化藝術類出版品之支出,得申報為特別扣除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前項各事業可抵稅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送行政院核定之。

 

 

委員吳志揚等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民眾提升文化素養,參與文化藝術展演,爰訂定准許列報文化性消費支出作為所得稅中之特別扣除額(每人15,000元)。

三、為利執行,第一項授權中央目的主關機關擬定可抵稅之事業體由,並由行政院核定。

 

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本次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等修正動議: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

一、視覺藝術產業。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四、工藝產業。

五、電影產業。

六、廣播電視產業。

七、出版產業。

八、廣告產業。

九、產品設計產業。

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十二、建築設計產業。

十三、數位內容產業。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十六、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及文化創意產業。

十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

一、視覺藝術產業。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四、工藝產業。

五、電影產業。

六、廣播電視產業。

七、出版產業。

八、廣告產業。

九、產品設計產業。

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十二、建築設計產業。

十三、數位內容產業。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弱勢或原住民族團體。

二、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因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陳學聖  蘇巧慧

(進行協商)

主席:各位同仁,現在開始進行逐條審查,我們進行討論的同時,請教委會同仁同步幫忙聯絡還未到場的委員們,因為有一些提案是他們的,請確認他們知道我們已經開始審查,請務必通知到他們,好嗎?如果個別委員的助理有在現場,也麻煩通報各自的委員,否則開始進行之後,他們來不及到場就無法處理了,在此先勞煩大家務必做好會議通知之處理。

我們現在開始審查,這一次總共有好幾個版本,包括行政院的院版,建議各位委員看大本的這一份資料,它有對照條文,已經彙整出行政院版本和各個委員版本的比較表,雖然是不同的案子,我們依照條次來做綜合審查。

首先從第三條開始,這部分是蕭美琴委員和許智傑委員的提案,請問各位委員有什麼意見?

請高潞.以用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針對第三條,主要是基於聯合國的原住民權利宣言、原基法及原創條例裡,都有規定關於我們原住民的智慧創作和文化成果的表達。又基於原住民文化是台灣多元文化的底蘊,應該要納入原住民創意產業的範疇,因為原創條例的法條基本上都是在於保障,可是如果要發展我們的文化表達與文化創作,我覺得在本法第三條的文化創意產業裡,應該多增列一款「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及文化創意產業」。我們在各領域有非常多與原住民有關的表達形式,可是沒有對於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及文化產業的相關推動與策略,因此我建議在這裡增列一款與原住民相關的文化產業。

主席:謝謝高潞.以用委員,這是具體的修正動議,希望在第一項增列第十六款。

請蘇巧慧委員發言。

蘇委員巧慧:首先我在此表示,我是替蕭美琴委員的提案做說明。蕭委員的提案是在第三條加入第十六項和第十七項,第十六項是「族群語言教育文化推展產業」,第十七項是「無形文化資產教育推展產業」,第十八項項次號碼也隨著做修正。蕭委員的意思是因為他來自花東,看得出來非常多國外旅客或願意留在花東地區的外國人,他們在花東與台灣住民有很多交集,所以產生出很多新產業,譬如在族群語言教育文化方面,泰國人來到這裡,可能會做泰國菜,或是有學泰語、泰拳的文化營隊、渡假學習活動等等,這些結合旅遊、文化學習的產品是跨越觀光、教育與文化,可是這種新型態產業,除了包含文化和語言之外,現在台灣其實比較沒有辦法看出具體的主管機關,所以如果能夠在這一次修法中,把它具體地放入這個地方,相信對未來的發展和管理會是比較好的方式。所以,蕭委員特別提案把這樣的新型態產業,用這樣的文字列入其中。

主席:請黃國書委員發言。

黃委員國書:我覺得蕭美琴委員和高潞.以用委員的提案其實都很有意義,請問是不是可以將兩個提案併成一個條文?可不可能呢?我試著把它們變成一項,請大家參考,就是「族群語言文化推展及傳統智慧創作產業」,這個領域是限制在族群的,包括族群的傳統創作和語言推廣,看看能否把它們像這樣併成一個項目?這是針對族群的,包括原住民族和新住民族。

主席:就是把族群類的分類。

黃委員國書:是族群類的。它們有一些傳統,請大家看看這樣是否可行。

主席:先讓高潞.以用委員補充,稍後我想讓部長做些回應。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因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是一個法律名詞,它在原創條例裡有名詞定義,所以我才會直接在第十六款增列「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及文化創意產業」。我當然覺得黃國書委員的提議是可以把這個條文收攏得更簡潔,可是是不是要考量它是一個法律名詞?

主席:你剛剛說的法律名詞是在原民……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原創條例,即「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主席:好。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因為這個條例是在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現在審查的叫做文創發展,所以我覺得要再多增加第十六款,要讓這樣的文創產業被我們國家來推動。

主席:好,謝謝高潞.以用委員。請部長回應。

鄭部長麗君:謝謝委員的關心與提出來的提案。有關第三條,因為當時文創法在立法時使用的是「15加1」,針對「15加1」的產業項目類別,我認為是可以再討論的,但是我們這一次的修法,主要是希望先成立文策院,所以這個部分都是可以討論的。第二點的回應是原住民相關文化是一個我們共同文化的根,因為它做為在地文化的根,所以它在視覺藝術、表演藝術、工藝、影視音、設計思維等等都會有所表現,所以這一次我們為什麼要提「文化內容策進院」,強調的就是在地延伸文化內容的開發、應用與產業化,並且要立基於在地。原住民文化是我們台灣的多元文化、是我們共同的根,它的思維是這樣的,所以,它是否一定要用一種產業類別呈現,我覺得這個可以再討論,但是我知道委員的用意是我們要重視在地原生文化的養份,我們一定會強化重視這部分,我們也可以在相對應的條文裡處理,即為第三條的相關行政命令。文化創意產業有內容及範圍,我們的行政命令會就第三條各類項的內容及範圍做細部臚列,讓委員放心,我們會來做,但是建議先不修第三條法條,這是有關原住民的部分。

再來就是有關文化資產的推展產業,因為在第三條第三項原本就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在新版的文資法已經把無形文化資產列入了,剛剛講到的口述、傳說等傳統表演藝術,都有在文資法的八大項中列出,所以在第三款的地方,文化資產應用應該都包含在裡面。

至於族群語言教育文化推展,如果是屬於族群語言文化,我們另有國家語言發展法,其實也送到大院了,上次已經質詢過,它包含族群語言的保存與復振,也有再生和發展,在那個部分已經有了。關於教育推展產業,這部分可能比較在於教育部相關的工作範圍裡,所以建議這邊先不做單列,但是委員提醒要做的這幾件事,我們一定會透過不同法令及行政命令,在進一步解釋這十五項時,將它儘可能含括在內。

主席:本席做個整理,有關高潞.以用委員……

高金委員素梅:抱歉,主席,我要進行第一次發言。

主席:請高金委員發言。

高金委員素梅:部長,我早上在司法委員會跟您提到,關於現在的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今天的文創條例其實是它的母法,您能不能告訴我,未來能不能監督我今天在司法委員會對您質詢的事項,即針對文化產業,我們如何監督到它並沒有把原住民的歷史放進去?

這是很重要的,大豹社的茶,一罐500元就賣出了原住民的歷史,而事實上大溪茶廠根本就是在大豹社族人的傳統領域裡,是在1899年時已經被血洗的大豹社。大豹社被遷移了很多次,今天有大溪茶廠或三峽大板根遊樂區,卻忽略了這段歷史,一罐售價500元的茶葉其實是在原住民的歷史傷痛上灑鹽。所以,我想請教部長,未來針對這個情況,我們如何遏止?我們是不是有第一道規範,讓這些要在原住民傳統領域做文創的人可以注意歷史?不管是漢人或是原住民族人。這是我希望部長必須答應我的部分,不然未來的文創產業,不是亂植入歷史,就是取用你們或業者想要的歷史,請問這個部分如何審查?如果我們的文化創意只停留在設計和文創,並沒有把歷史的根和文化的根放進去,如何叫做文化創意產業?也如何對得起這片土地上曾經發生過的事情?謝謝部長。

主席:請高潞.以用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剛剛部長有提到,像是電影、出版或是影視及藝術產業,現在逐漸重視原住民文化的要素。我也覺得我看到非常多,不管是之前有一部電影─「血觀音」,或是現在公共電視要推出非常史詩級的電視劇。可是,我要表達的就是,為什麼聯合國會在他的世界原住民宣言第十一條特別針對原住民的傳統智慧去做保護及推動其發展?原因在於當大家很重視的時候,卻發現有一條紅線被踩下去了,主流社會覺得很重視原住民文化,但是不好意思,我們覺得有被吃豆腐的感覺,所以才會有原創條例。

原創條例的意旨是當有文化創作被使用時,如果有申請註冊登記,這些文化是要被保護的,所以它會變成一個很特殊的型態。從原創條例的發展,它就是在原創條例裡被規範、被保護,如果它可以變成一個創作、形成一種產業,我覺得它就有別於現在的電影產業、工藝產業或出版產業等文創產業類別,因為它已經有原創條例在做規範。我的意思是說,如果我們沒有把原住民精神放進去,很容易流於像公共電視要推出那一部電影─「傀儡花」,「傀儡花」其實是南部叫原住民的一種稱呼,北部都會叫「番仔」。所以,我們要推動這樣的文創產業時有沒有更謹慎的方式?我覺得原住民的成份和文創產業被納進來,是有助於以尊重原住民的文化為基本,又用這樣的尊重方式再去持續推動。我當然也覺得當大家提到視覺、公益、電影產業、出版產業等,它們是一種類別,但是如果可以,我還是積極地建議把原住民這一塊納進去。

主席:請蘇巧慧委員發言。

蘇委員巧慧:其實我有連署高潞.以用委員的提議,因為我也非常贊成原住民的思維、價值觀等應該要讓越多人知道越好。不過經過剛剛高潞.以用委員本人及部長的說明之後,我倒是有一個想法,我認為其實任何產業,包括原來所列的「15加1」,本來就應該都有原住民的思維在裡面。當然,我之前連署提案,是希望高潞.以用委員的意見可以成案進到委員會裡討論、讓更多人理解,可是如果是我個人的主張,我認為所有的類別都應該要能夠關注到原住民族的價值、思維等等,所以錯誤的歷史,就如同高金委員說的不應該被出現的,甚至在任何產業裡,從名稱到作為都不應該有刻板印象的存在,就像剛剛高潞.以用委員說到用「傀儡花」的名字來作為名稱或標語等等,我都覺得不適當。所以,為了更彰顯這個價值,我反而建議也許我們在說明裡,或是以其他表述方法處理,或許可以請文化部研議這部分,它不見得是動到一個單項的狀況,而是把它提升到全面性都有原住民族的思維、尊重族群意識,這也許是一個更高層次的解決方法。

主席:剛剛蘇巧慧委員的建議是要含括高金委員和高潞.以用委員的建議,可以用說明的部分來補足。剛剛部長也有說他肯認每一個項目都要有原民的元素在裡面,他願意在這個母法修正之後的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的配套裡明列這個部分的處理。所以,基本上,剛剛我聽懂部長這樣的意思,還有蘇巧慧委員額外的建議。請問部長要不要再做最後補充說明?

鄭部長麗君:如同召委剛剛的建議,其實我認為每一項都要納入,例如我們在推動流行音樂政策時,我們就要注重各種多元語言原創音樂創作的支持,金曲獎也會有相關獎項的設立。例如我們現在成立文化平權推動委員會,我們也會針對多元族群語言進行文化平權,積極促進族群文化的傳播,每一項其實都會有。又譬如我們的工藝產業,我們也會重視原住民工藝的知識系統建立與傳承。記得我上任部長時,我們也曾有人間國寶的得主是原住民,他的編織是我們的人間國寶,所以在無形文化資產,像原住民的傳統智慧,其實每一項都會有,所以其實我們也會擔心單列一項,會不會反而窄化?當然對於委員這樣的想法,我們一定尊重,但是的確如蘇巧慧委員和高金委員所說的,社會對原住民的歷史不夠了解,好像上午有媒體報導說我不了解,其實我常常在倡議其實原住民文化不是只有原住民的下一代要學習,原住民文化是所有台灣人都要來學習、了解,所以因此未來在子法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這15項中,或許我們會用必須都注重我們多元族群,尤其是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等這樣的文字來強化他推動面的落實。我相信如果我們大家更了解原住民的話,就更了解原住民的歷史,當我們未來在說故事在作我們的設計時,我們就更能從原住民的角度或族群文化主體性的角度出發,這樣社會整體才會進步,因為無法用國家、法律規範創作要怎麼做或產品要怎麼設計,但是這是一個整個國家語言發展法落實族群文化受到尊重與再生復育時,我相信社會會逐漸的進步。

主席:在進行處理之前,我表達一下我個人的意見,我認為最高位的精神是在每一個項次裡面都要含括,那是內化所有台灣人的文化跟教育領域裡頭對各個族群的文化平權、文化保存和文化推廣,另外我非常同意蘇巧慧委員所說的,如果單列一條可能某種程度是限縮了他只是十五分之一或十六分之一,事實上他是「every」、「each」,每一個都有的,而且另外來講,也許會有客家籍的委員覺得他也要來弄一條第十七款,其實就是應當把它全部內化在每一個面向的文化創意產業裡,基本上我個人同意維持現行條文,部長剛才也承諾會在授權的範圍裡頭去強化一個部分,在論述跟要求各個相關機關推廣文創的過程當中一定要去落實各個族群文化的關照,好不好?所以本席建議我們就維持原條文,可以嗎?

高金委員素梅:我同意……

主席:子法的草案務必先讓高金委員和高潞委員看一下。

高金委員素梅:我同意部長剛才的說法,我也同意召委的裁示,但要會商原住民的部分時,是否能先會商原民會?至少原民會還是最清楚的,謝謝。

主席:好,沒問題,剛才部長有承諾。

謝謝大家,本條就維持原條文,因為本條還有許智傑委員的提案,許委員不在場,本席也有連署他的提案,但本席同意文化部剛才在說明意見裡有提到如果有需要,關於街頭藝人的部分,我們於下一階段的修法再作考慮,因為這次是針對文策院的部分,加上街頭藝人表演也有各種樣類,表演藝術、視覺藝術都有,好不好?因此第三條就維持原條文,謝謝各位委員的支持,也請部長就秉持剛剛的承諾,關於原住民族部分一定要跟高潞委員跟高金委員做說明跟報告,第三條就維持原條文,謝謝。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說明的部分要不要先寫出來?

主席:剛才蘇巧慧委員建議是在說明欄,但是我們大家是同意部長會在配套的子法去強化對於原住民族……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覺得說明欄也要寫。

主席:不是,因為已經維持原條文,就沒有修正意見了,說明欄就不會一併更動,謝謝。

現在處理第五條,包括有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張廖萬堅委員的提案,還有蕭美琴委員、許智傑委員、陳賴素美委員的提案,有沒有委員要表達意見?張廖委員及其他委員都表示照行政院版本。那第五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五條就依行政院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七條。第七條有張廖萬堅、賴瑞隆、蔣乃辛、吳志揚等委員提案,因為我們今天有好多案,跟行政院院版第七條一致的委員提案只有張廖萬堅委員的提案,我們先處理張張廖萬堅委員這部分的說明。

張廖委員萬堅:設中介團體的方向,我大概都支持,早上質詢時我也講過之前很多我們要提倡的產業,包括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文化創意發展法,都有財團法人的想法,後來因為大環境及各方面都改變了,如果要做行政法人的中介團體,基本上我都支持,我們已經質詢過好幾次了,包括韓國振興院等,只是因為大家一直在講文化內容產業,關於文化創意這部法是這樣訂定,我們也都定義文化創意產業15加1項,現在要成立中介團體我們在第七條的法裡面去講文化內容,突然多了這個部分要作定義,大家早上都在問文創產業與文化內容產業哪一個涵蓋面比較大?這會產生混淆,所以當時我要去修的時候,才會用比較中性的方式,亦即成立行政法人,推動發展法裡所規定中介團體可以扮演的角色,所以才會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推動第幾條、第幾條等文字,有關財團法人本來是「應」,後來我們一直沒有通過,立法院也沒有審查過,我是把他改成「得」,不過這部分如果我們已經要設立文策院的話,我不堅持。以上

主席:張廖萬堅委員已經做了補充,請部長表示意見。

鄭部長麗君:第七條原來的條文是在民國99年文創法訂定時所訂的,那個時候還沒有行政法人法,因為行政法人法是在100年之後才訂定,所以當時一想到要設中介組織就是財團法人,那就會框限他的組織型態,因為之後有行政法人,經過我們的評估認為行政法人更接近公法人,比較能夠承擔政府政策的責任,財團法人法會依據財團法人的母法做規範,所以我們認為用行政法人賦予其一定的公共政策責任。

第二點,有關文化內容策進院的名稱,它的用意就是振興內容,主要聚焦在內容,文創法原來第三條是用產業類別去推動15加1項,但其實從國際趨勢與未來產業趨勢來看,跨域的治理是很重要的,以振興內容為主,所以我們才會用文化內容振興院,而不是振興文化內容單一個產業,所以第七條是「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因此用這樣的方式來設計文策院,也因此配合修正第七條條文,讓組織型態可以比較有彈性,把文化內容文字放進去,那文化內容的定義是在第七條修正草案的說明文字內說明,這個定義與國際趨勢是一致的,我們看到日本、韓國、歐盟還有聯合國UNESCO教科文組織對文化內容都有類似的定義,當然表達方式略有不同,使用比較概要、抽象的普同性原則,不只設特別產業的類別來處理它的定義,現在是在說明文,至於用什麼方式處理比較好,我們尊重委員的討論。

第三點,在條文內的「得」以專責法人,是因為在行政院審查時,行政院都比較希望作用法不要那麼明確具體組織的成立,但是原來的文創法立法就有授權的條文,所以我們也不希望消失,因此就用「得」以專責法人的方式,這比較符合現在行政院立法的通則,才會有這樣條文的設計,不過最後我還是尊重召委跟委員們的決定。

主席:部長的說明很清楚,提案委員張廖委員萬堅您同意部裡的答復意見維持現行條文的寫法嗎?

張廖委員萬堅:就是那兩個觀念的部分,要不要更清楚一點……

鄭部長麗君:報告委員,如果是要把文化內容的定義從說明欄移到法條做第二項,我當然尊重委員的意見,但是當時放說明欄的考量是因為產業型態一直在變化,如果委員覺得這樣的定義是可以有長久性的話,我們也會尊重委員。

主席:所以要加第二項嗎?第二項的話要加哪些文字?

鄭部長麗君:我尊重委員的決定,我們是預留未來產業發展的空間,因為法也不可能每一年都一直修改。

主席:現在是兩個方案,第一個是維持行政院的條文,第二個方案是加列第二項,在第七條加列第二項的文字就是:「前項所稱文化內容,係指將文化要素以符號、文字、圖形、色彩、聲音、形像與影像等資料或資訊,整合運用之技術、產品與服務」再將說明欄移到第二項,這是目前有兩個方案的處理。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我覺得擺在說明欄內比較好,早上詢答時,我也有問部長,文策院有沒有開公聽會,部長說有開諮詢會,我問這個問題是因為我跟文化部想要了解有沒有開公聽會,文化部給我的答復是沒有開公聽會,是用行政院公共政策平台的網路,可是文化部並沒有告知我有開諮詢會,部長卻說有開諮詢會,為什麼我們在問文化部時,文化部不告訴我,雖然他們沒有開公聽會,可是有開諮詢會,這個部分希望以後文化部給我們答復時,能夠明確表達。第二個早上質詢時也講過,公共政策平台上只出現兩則,而且兩則的情況是一個人問,然後文化部回答,那個人提問到底什麼是文化內容?文化部就將說明欄內的文化內容定義回給人家,整個過程就只有這一則,在我質詢完之後,寫這一則的人竟然打電話給我,他說在網路轉播上看到我在問這個,文化部本來要開公聽會,後來因為颱風的關係取消,最後就不開了,基本上文策會我是贊成的,我也希望趕快通過,可是文策會未來的走向與包含哪些項目,因為你們要成為中介,對於產業要很了解,所以我希望文化部能夠在文策院成立之前召開公聽會,尤其是邀請一些公協會的人來參加,聽聽產業的意見,因為我問了好幾個公協會,也問了好幾個相關產業的朋友,他們都不知道文策院是什麼東西,我把這些資料給他們看了以後,他們問說跟他們有關嗎?因為照你們的說明欄,好像跟每個產業都有關係,所以這個部分文化部是否可以開公聽會,聽聽產業們的意見,否則你不知道將來中介到底要中介什麼,他們的需求又是什麼。

第三點,我想詢問我們的經費到底有多少?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請教過部長經費多少,我在教委會也有請教理事長經費到底多少,如果經費少,說實在文策院就只是一個象徵性的意義,沒有任何實質意義,如果真的只有那一點點錢,韓國2013年就給了80幾億元的預算,政府就投入了60幾億元,我們要支持文策院,讓文策院真的能夠發揮它的功能,在條文上面是否要加入政府補助文策院的經費下限,這樣的話文策院的工作才能真正落實,不然每年只給他幾億,還要爭取,況且現在行政院也不同意,那設立文策院幹什麼?如果韓國政府一年投入60幾億元,我們至少總要有10億元吧,所以早上我跟部長說我幫你爭取,把他列在條文上面,至少把下限列上去,不知道部長意見如何?

主席:請鄭部長麗君說明。

鄭部長麗君:第一點,很抱歉,我們給委員的資料一定要完整,因為部裡對文策院的研議歷經一段時間,到去年五月才送行政院,今天三月出院會,所以行政審查會同各部會花了一段時間,在這過程中我們有召開諮詢會,之後因為有全國文化會議,所以的確沒有再單獨召開公聽會,全國文化會議分區就有十幾場,然後在全國大會有列入共識報告,所以有一組文化經濟組就已經討論過很多次,文基法也在那個過程有作討論,所以我們就沒有另外再單獨召開,我們再把全國文化會議的討論結論等資料提供給委員,的確如果法律能夠支持我們於下半年籌備,我們一定從民間邀請公協會等各界一起參與籌備,也會有諮詢委員會一起推動,若有必要再開我們也會開,這一點請委員放心。

關於預算的部分,早上委員問的時候,我跟次長的答復是一樣的,因為我們是先初估文策院的基本運作與業務運作費,這不是獎補助費,也不是他投融資的費用,這是組織本身的運作與做的工作費用,所以您講的韓國經費也許是它整體對產業挹注的資源總和,那個部分我們要來結合,先從基本運作與業務費開始,之後獎補助與未來國發基金百億的投資,如何與文策院結合,我們會再設計,我希望它能發揮槓桿效益,透過他基本的運作協助國發基金發揮投融資的功能。而政府另有獎補助、輔導金與前瞻補助預算,最重要的是引入民間資源,所以就要看文策院創造多大的槓桿效益,引入多少投資動能,那才是重點,所以不會說政府靠7億元就有辦法來催生一個內容產業,現在其他政策都到位了,包含獎補助的機制,除了輔導金、前瞻預算與未來四年41億元,投融資的部分有國發基金百億到位,再來是建立文化金融體系,我有感覺民間投融資的熱度已經開始了,現在就只差文策院還沒成立,希望文策院成立後,才能將所有資源整合來發揮綜效,接下來籌備階段,會更精準地估算它的預算需求,感謝委員願意幫忙爭取預算,這的確是我們要用力來爭取的,希望讓它能基本運作之後,能結合民間資源。

另外,如果政府未來有重要的政策,像是文化科技政策、國家文化記憶庫政策,還會再與其結合,那部分的預算還會再導入,所以7億元真的是很基本,它還會有專案計畫預算的導入、投融資的整合,進入籌備後就會完整估算出它可以統籌的資源。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我想文策院的收入就是政府捐助、民間捐助,這兩個是最大項目。

主席:是民間投資。

蔣委員乃辛:可是從過去所有政府的財團法人與行政法人情況來看,民間捐助都是占小部分,大部分就是要靠政府捐助,韓國的振興院80%都是靠政府捐助,一年就60幾億元,部長你說國發基金100億元,那是不曉得多少年才會有100億元,人家一年就60幾億元,韓國的文創,尤其是影視音各方面來說,創造了多少產值,沒有投入哪來的產值,在這個情況下,尤其是我們剛起步,必須要靠政府的捐助,如果照部長所說每年的行政經費運用就要7億元的話……

鄭部長麗君:那只是基本,因為獎補助還不算。

蔣委員乃辛:對啊,那只是基本的嘛!其他費用還要多少錢?如果只是靠政府一次的國發基金,我相信國發基金也是匡列而已,絕對不是一次到位,國發基金從來沒有一次到位過。在這個情況下,如果一開始政府不多拿點錢出來的話,說實在的,文策院是玩假的。所以部長要不要把下限寫上去?

主席:非常謝謝蔣委員的建議,主席做個整理,第一,剛剛部長已經承諾,雖然過去我們是藉由十多場的全國文化會議分區會議裡頭來處理,連同文策院的成立,但是我們也接受蔣委員的提醒,在法案通過之後,籌備期間也會做必要的擴大諮詢動作,這部分部長已經承諾了。第二,預算的部分,蔣委員用心良苦,我相信部長是聽的最高興的,但如果要把它落在條文裡,相對地會有一些難度。不過連跨黨派委員都這麼支持了,我們未來一定會協助他去爭取,謝謝蔣委員的建議。不過這裡真的很難訂個下限,我非常支持,但如果你要寫在條文裡,可能各部會會有一些預算分配的難題,畢竟連我們要在文化基本法中訂個文化預算的比例,他們都說,現在內閣是通令各部會不得在各法案中加註一定比例的預算,因為他們會被綁死,所以我覺得這是有操作的困難,但是蔣委員的說法是深深打動每一個委員的心,謝謝蔣委員。

請高金委員素梅發言。

高金委員素梅:其實我想講的是,我手上就有一本文創條例草案,雖然剛剛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已經唸過,召委也裁示要協商,可是有幾個部分我不得不提一下。我們看到這個設置條例草案裡絕大部分是規範怎麼設置人、董事長怎麼樣等,大家要注意,草案中提到,本院經費來源是政府、國內外私立機構團體、個人捐助。請問部長,如果是私人企業捐助的話,政府是不是會有一個查核機制?譬如說,他可能是欠稅的,就像我們立法委員要選舉,如果他要捐款給我們,我們會有一個監督機制,如果他有欠稅等問題,或是這些捐助者有捐助或投資,他會不會引導裡面所有的內容?我想要提醒的就是這一塊。畢竟他是投資者,又是捐助者,文化很重要,如果因此使得文化產生偏頗,其實那個效應我們更無法去評估,所以我想請問部長,因為在我們的創意條例……

主席:就是他們的內控機制或查核機制是什麼?

高金委員素梅:對,因為無論在創意條例或未來文策院的相關條例中,我都沒有看到這些。

主席:請部長回答。

鄭部長麗君:報告委員,我們在監督章節中有行政監督,包括他接受捐贈要訂定辦法,且在早上送出委員會的文策院設置條例中有提到,哪一些必須訂定章程、辦法等等,這些都要送文化部核定,換言之,他整個內控制度是要報文化部核定的,所以未來他接受捐贈,也會有一個接受捐贈的辦法,我想這部分在設計上應該可以參考很多相關的法規,董事會也有利益迴避的機制等等,所以專業治理怎麼樣維護他的內控制度之合理性和利益迴避等等,行政監督就是我們的責任。

高金委員素梅:我再補充一下,有關公共電視的問題,我們和部長曾經討論過,所以我不希望未來這個院成立以後,又會變成另一個令人頭痛的機關或機構,我希望相關辦法能夠趕快出來,也讓我們看一下,如果辦法都沒有出來,你就要讓這個法通過,其實是有一點……

主席:依照法規的規範,母法通過後,六個月以內一定要完成。

高金委員素梅:我知道,但是至少先讓我們清楚知道你的大致方式為何,好不好?

主席:我知道,主席做這樣的處理,剛剛高金委員的提醒非常重要,今天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時,其實在文策院設置條例第三章業務及監督中,從第二十二條一直到第二十五條都涉及到監督機關(即文化部),監督機關對於文策院之監督權限,包括財務、營運、人事、財產、自有不動產與無形資產之處分、多元資金統籌計畫等等,換言之,在錢的部分是有這樣的內控機制。

至於文策院的績效,未來還會成立一個監督機關去評鑑它,這是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第二十四條是董事會要定期針對文策院的發展目標計畫去審核;第二十五條是針對事後的會計監督。因為我也滿認真去看這個條文,在第三章業務及監督中,其實在法律部分已有明確規範,但是剛剛高金委員提醒的非常好,未來這個法案通過之後,成立的文策院應該要將執行配套的子法在六個月內送過來,所以今天賦予文策院的成立之後,他們要趕快在六個月內把這些配套送上來,包括董事會、會計及評鑑制度等,關於這部分,只要有最新訊息,無論如何請隨時去跟關切的委員做說明,好不好?非常謝謝高金委員的提醒。

現在針對這個條文,主席做這樣的處理及建議,我先回覆張廖萬堅委員的部分,你剛剛建議把說明欄的文字放到第二項,但是經我們研究,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已經有寫了,但你如果在現在的第七條中再去敘明何謂文化內容,其實法條上的額外說明反而會造成混淆,所以是不是就放在說明欄內?

張廖委員萬堅:我沒有意見,因為早上在質詢時,大家都有提到文化內容跟文化創意產業的關連,感覺上文化內容比較聚焦在一部分,涵蓋面沒有那麼廣,應該是如此,我們那時候是問,它是大於、小於還是等於?是兩個概念。

鄭部長麗君:其實基本上還是在文創法「15加1」的範圍內,但是它的推動策略聚焦在內容,而不是針對電影就用電影相關的組織,因為現在都是這樣,電影就用影視局的電影組,廣播電視界就用影視局的廣電組等等,以現在產業跨域的情況,政府還持續用這樣的組織治理,事實上我覺得是需要被檢討的。

主席:謝謝部長,既然張廖萬堅委員也不堅持,第七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

接下來討論不要照條次,因為這次是分好幾案,我們以案來審議。所以處理完行政院版的第五條、第七條後,下一個行政院案是第三十條,先處理第三十條。

剛剛那條就不用唸了,就是維持原條文。

第三十條是關於施行日期的部分,有沒有委員要垂詢?因為也沒有委員提案,如果沒有,此條就照行政院條文通過。

今天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行政院版本的第五條、第七條、第三十條,以及剛剛有綜整張廖萬堅委員提案的部分,以上都依行政院版通過,但是,為了搭配文策院設置條例要在朝野協商,所以此案就在朝野協商時併案處理,好不好?謝謝。

我們照討論提案項次做處理,先處理蔣委員所提第十四條之一。

蔣委員乃辛:我希望能夠對於民眾參與文創產業給予特別扣除額,以鼓勵民眾參與文創產業,因為依照文化部的統計資料,百分之八十幾的文創產業都是在內銷市場,所以希望能夠把它列入條文,來鼓勵民眾參與文創產業。早上我在說明的時候也看到丁次長和李次長兩個人都豎起大拇指表示贊成,我知道可能財政部會有不同的意見,所以文化部在今天的書面中也說要跟財政部協商,既然文化部願意跟財政部協商,那麼以這個條文來講,是不是給文化部一個機會,就跟前面的條文一樣交付協商,讓文化部去跟財政部協商?如果協商的成果OK,那我們就把它送出去,如果協商的成果不OK,就把它擺在這邊就好啦,至少給文化部和財政部一個努力的時間和方向。

鍾委員佳濱:我附和蔣委員的意見,事實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和財政委員會我都就這個議題質詢過,意旨、內容也跟蔣委員大致相同,看主席如何處理一下,我是覺得可以交付協商。

主席:謝謝蔣委員的提醒和協助,也看到文化部跟財政部會有不同的意見。因為我們這邊有幾個案子,包括蔣乃辛委員的第十四條之一、吳志揚委員的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同樣都是稅的部分,因為財政部現在已經在研擬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修正草案,預計大概6月左右,所以是不是這幾個有關於文化稅負減免的部分、文化消費鼓勵的部分,就併同所得稅法修正案一起來協商?財政部說明一下,好不好?因為我有事情要跟財政部請教。

蔣委員乃辛:我的意思是說不要併,列入協商就讓文化部去跟財政部協商,如果文化部告訴我們,財政部同意,行政院也決定可以了,我們就把它送出去。如果文化部告訴我們不同意的話,就擺在委員會。

主席:也可以啊。

鍾委員佳濱:不行啦,要整個出委員會協商。

主席:我懂蔣委員的意思,我非常同意……

蔣委員乃辛:是在這個法案裡面,要跟著這個法案一起協商。

主席:沒有,我作這樣的處理,今天的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十條條文就是一個案,跟文策院設置條例的一起交付朝野協商,現在蔣委員的建議是這個條文可以作兩種處理,一種處理是我們保留時間讓他們兩個部會去協商,這個案子繼續擺在委員會,這是一種處理方式;第二種方式是財政部事前有跟我討論,因為剛好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修正這個會期要排,那個案子勢必也要協商,內容是一樣的,所以變成蔣乃辛委員和吳志揚委員的案子跟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案併案協商。蔣委員,你覺得哪一個方式好?

蔣委員乃辛:是在教委會協商還是在財委會協商?

主席:朝野協商的時候去協商。

蔣委員乃辛:對啊,但是由哪個委員會來協商?

主席: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但是這樣聽起來,蔣委員是否同意第一個處理方式,我們讓他們去協商,我們這個案子繼續在委員會審查?

蔣委員乃辛:沒有,我們要贊成,文化部才有立場去跟財政部協商。

主席:對啊!

蔣委員乃辛:如果我們不贊成,文化部沒有立場跟財政部協商,所以今天我們委員會可以不作決議就送出去協商,到時候如果協商沒有結果,當然就不出去了嘛!

主席:沒有,我是建議作比較單純的處理,因為我也不知道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什麼時候排審,只知道預估是6月。我是覺得蔣委員的想法不外乎是……

蔣委員乃辛:今天不討論,擺在委員會,文化部就沒有立場啊!

主席:不會,就要求他們去……

蔣委員乃辛:這種要求是沒有用的。部長,你自己講好了,你要不要嘛?

宋副署長秀玲:跟委員報告,其實包含蔣委員、吳委員的提案目前都已經在財政委員會了,本來是在去年,我們在做股利稅改的時候是要併案審查,但是因為一下56案,消化不了,所以才暫時先把跟股利稅改有關的通過,但當時有決議,所有有關包含蔣委員、吳委員提出的藝文消費支出扣除額要併今年我們還有一個扣除額的相關法案,我們財政部會提出一個修法案,另外再併同已經交付財委會審查的案子,一起來併案審查。像今天委員所提的還在教育委員會,看要不要送出去,但是我們那個案子當時已經進入審查,只是暫時把它併到今年來。跟委員報告,那個案子絕對沒有不見,我們手上都有清單。

主席:所以蔣委員和吳委員的案子,在財政部現在等著協商的那個部分也有同樣的內容?

宋副署長秀玲:今年行政院自己會提出一個版本來,我們當時覺得總共56案,整個稅收損失是1,500億元,那委員這個提案的部分大概是175億元,所以我們要看用在哪個地方比較有效,財政部會先提出一個版本,行政院也會提一個版本,然後再併同去審查。但是委員的提案還是留在財委會,當時的決議就是今年一起審。

主席:但是是不同的法案,雖然是同樣的內容,你那個是所得稅法修正案,這一個是文創法的條文,所以我剛剛才說要併也難。我是建議回到第一個處理方式,這個部分蔣乃辛委員的第十四條之一跟吳志揚委員的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繼續留在我們委員會,如果6月你們的所得稅法修正案沒有排審的話,下一次召委再排這個案子,再回教委會審查。這個過程他們就要去協商。

蔣委員乃辛:今天已經排了,怎麼還要再排呢?

主席:不是,您剛剛也同意讓兩部會去協商啊!

蔣委員乃辛:所以,我是同意出委員會協商,讓文化部有支撐。如果召委有不同意見,沒有關係,我尊重部長,部長,你說要不要出委員會?你講一句話嘛!出委員會會讓文化部有籌碼啊!

鄭部長麗君:多位委員都一直支持藝文消費抵稅這件事情,我也多次回應我是支持,我們最近也要報行政院文化會報協調,我們一直在持續的努力當中。當然我很感謝委員這個提案,主要是有一個前提就是這是不同案次,因為這個協商我預期會有一點困難度,會有一點辛苦,但是我會努力。文創法、文策院的成立真的有其急迫性,所以這一案如果確立是不同案次的話,不會影響文創法和文策院設置條例的審議進度,我想這部分我尊重委員,我也非常感謝,但我們還是要積極協商,因為政府還是要有共識。我自己也認為藝文消費抵稅也會有貧富差距的因素,所以本來我的政策也是希望說跟文化平權一起思考,跟文化卡一起思考,不過的確法律設計跟政策面還是屬於兩個不同的層次,法律這邊先反映消費抵稅的精神,我也是認同的。

主席:好,這個部分待會本席會作處理,我也傾向保留條文送院會朝野協商,洪慈庸委員有修正動議,請說明。

洪委員慈庸:對,剛剛講到第二十六條的部分,今天我們也有送一個修正動議,主要是在捐贈對象的部分,現在第一款規定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我們是希望新增原住民族團體,增加捐贈原住民的意願,我想這應該沒有太大爭議,大家可以看一下。第二款的部分現行條文是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高潞委員認為原住民族地區不代表就是偏遠的地區,但是她也希望把原住民族地區納入租稅優惠的考量裡面,所以特別在這個地方列進來,希望大家能夠支持。

主席:針對第二十六條洪慈庸委員的修正動議,請部長回應一下。

李次長連權:分兩部分。

鄭部長麗君:我了解洪委員的意旨,請教洪委員,我看過立法院的質詢,原住民族是不是一定是弱勢、偏鄉原住民?這樣的表達方式就看委員的感覺,因為這是不同概念,弱勢就是社福的概念,偏鄉是一個教育優先區的概念,我尊重原住民委員,文字上我們來幫忙如何顧及委員的意旨,看是單列一項或者怎麼處理。

高金委員素梅:我來說明一下,偏遠地區不代表原住民族地區,因為原住民族地區是在法律上的定義,依照原住民族對於原住民族地區的概念把它寫進去就行了,再多增一款,一項也可以。因為偏遠地區舉辦的文化創意活動不代表是在原住民族地區,因為法定的原住民族地區就是55個鄉,這在原住民族基本法上面是有定義的。

鄭部長麗君:是不是把委員提案的精神另外增訂一款?

高金委員素梅:可以啊!

洪委員慈庸:把精神放進來就可以了。

主席:現在跟抵免相關的有蔣乃辛委員、吳志揚委員的提案和洪慈庸委員的修正動議,這幾個條文是不是就保留送院會朝野協商,一起來處理?

蔣委員乃辛:主席,我再請教一下程序上的問題,剛剛說行政院的版本這三個條文要通過,然後併到文策院設置條例的協商,照理說,文策院的設置條例應該是今天的文創法三讀通過以後才能審,現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跟我們同一天審,所以早上李委員也講到,我質詢的時候也講了,剛剛段委員是說因為召委的排案,但是在程序上是有瑕疵的,在這種情況下,我覺得今天的文創法應該要比文策院設置條例先送到院會去。剛剛主席說要協商,基本上在場的委員都沒有意見,為什麼要協商呢?

張廖委員萬堅:我有意見。

鍾委員佳濱:張廖委員有意見啊。

蔣委員乃辛:你的意見是什麼?那你就提反對嘛!這樣會影響到文策院設置條例的通過,你們不了解程序嗎?

鍾委員佳濱:不會啦!

蔣委員乃辛:怎麼不會呢?這個案子如果今天沒有意見,就馬上送到院會三讀通過,然後文策院的設置條例再進行協商,當時段宜康委員為什麼要協商?就是因為這個法同時在進行,如果這個法不通過的話,那個法根本就不能審,所以才要擺著協商等這個法。段宜康那個法是在等我們這個法,我們這個法還要跟它一起協商,我沒有意見,我只是提醒主席先把這件事情弄清楚。

鍾委員佳濱:了解,了解,就是行政院的三個條文都通過後,都不用交朝野協商,就直接進二讀。

蔣委員乃辛:因為現在大家沒有意見啊!如果黨團有意見,那是黨團的事,至少今天我們不要做成協商的決定,就直接進二讀啊!如果你要併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協商,那才是很奇怪的事情。

主席:謝謝蔣委員的提醒,早上召委也有說明,這邊是文策院母法的修正,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是審查文策院組織條例的修正,當然是希望先後時間拿捏得更好,但無論如何,至少是同步,倒也沒有到倒置,但是我非常謝謝對主席這邊提出來的檢討,下次我們兩位召委之間會注意。

蔣委員乃辛:我不是在檢討你。

主席:沒關係,我虛心接受。

蔣委員乃辛:我只是告訴你,現在是兩個法案同時進行,同一天處理,母法應該要超過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的法案,趕快出去完成三讀,所以我認為今天大家都沒有意見的話,為什麼要併在一起協商?當然,如果你要這樣做的話,我也沒有意見。

主席:因為剛剛已經裁示過了。

蔣委員乃辛:雖然裁示了,但我們還沒有決定啊!為什麼我不能講話呢?

主席:沒有,我是向你說明。

蔣委員乃辛:如果主席這樣的話,你一個人裁示就好,你去審好了。

主席:我是向蔣委員說明。

蔣委員乃辛:我是幫你們解決問題,你還要講這種話,那我就不審了。

鍾委員佳濱:沒事啦!

主席:剛剛那一案就是送協商,併文策院設置條例一起處理,剛剛也已經說明,謝謝蔣委員剛剛的提醒。

第二十六條的部分請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第二十六條因為剛剛召委說保留送協商,我們來跟洪委員討論,是不是把原住民單列一款,因為這樣更強化洪委員提案的意旨,例如第三款下面就加個第四款:「原住民族團體或原住民族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就是單獨一款,變成第四款,原來的第四款就變第五款。

高金委員素梅:我同意單獨列一款。

主席:單獨列第四款,文字請再說明一次。

鄭部長麗君:「原住民族團體或原住民族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高金委員素梅:「地區及團體」吧,地區可能比較重要一點,團體是其次。

鄭部長麗君:要加「捐贈」。

主席:「捐贈原住民族地區或原住民族團體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鄭部長麗君:因為它可以捐贈組織或捐贈活動,所以是「捐贈原住民族團體或原住民族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洪委員慈庸:我現在有一個困惑,因為第一款有限制在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的產品或服務,他可能買了書送學校或弱勢,現在我們的意思是說也加一個,他也可以捐贈給原住民的團體,可是如果變成第四款的話,會不會有點混淆?

鄭部長麗君:因為它不是一個社福的概念。

高金委員素梅:其實第二十六條講的是「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你當然可以捐贈原住民族地區或團體,他要舉辦所有的活動等等,不會有混淆的問題。

洪委員慈庸:範圍更大,我是說他們認定上面會不會有問題。

高金委員素梅:不是說我們只是買書去捐原住民地區,我們也可以買原住民地區的產品送給別人,這個概念應該是這樣。

鄭部長麗君:我覺得重要的是支持原住民文化的發展,並不是我們去買其他的文化產品送原住民。

高金委員素梅:它是說買原住民團體的文創,或者買原住民族出的書,他買了多少錢是可以……

鄭部長麗君:因為就是支持。

高金委員素梅:對,這個跟慈庸委員剛剛講的要買東西進去送原住民是不一樣的概念。

鄭部長麗君:我覺得族群主流化不是一個社福政策,它跟社福的福利受眾的概念還是不太一樣,當然,族群政策會有社福的層次,它有教育的層次、社福的層次、文化的層次。

洪委員慈庸:我們尊重原住民委員的意見,我想財政部可能會有意見,如果有需要協商的話,可能可以到下一個階段再進一步討論。

高金委員素梅:我不知道財政部在反對什麼,你們現有的第二款是「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既然有偏遠地區,我也讓你知道一個概念,90%的原鄉就是含在裡頭,所以你列了第四款,其實只有10%不在所謂的偏鄉地區,對你們沒有影響的,我們只是要凸顯原住民族有自己的自主性和個體性,而不是只在偏鄉地區,財政部可以接受我這樣的解釋嗎?

宋副署長秀玲:其實我理解委員的用意,其實我們真的也非常認同,所以有關第二款的部分,如果把「在原住民族地區舉辦的文化創意活動」拉出來,那就完全符合委員的意思。但是,委員原來的文字比較強調的是希望去買原住民族的一些作品再去捐贈,您原來的意思是不是這樣?

鄭部長麗君:不是啦!

宋副署長秀玲:我們有第一款和第二款,委員講的第二款非常清楚,我指的是第一款委員真正的用意。

鍾委員佳濱:修正動議會替代掉吳志揚的版本。

主席:所以這樣啦!這個部分就保留協商,部長不用在這裡堅持,既然要協商的話。

李委員麗芬:如果把修正動議改這樣的話,吳志揚委員的版本就不見了,就全部送協商。

主席:一併保留送協商,既然要再協商,就再釐清一下,洪慈庸委員提的第二十六條修正動議保留送朝野協商。

另外還有一個尚未處理的是賴瑞隆委員的第十條之一,因為他本人不在場,早上他有跟主席表達過意見,他同意這個部分也是一併保留送朝野協商。

雖然都是文創法,但是依送案的前後分兩包去處理,本席裁示如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相關修正草案審查結果免予重複宣讀,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列入紀錄。未予採納條文授權議事人員確認。

關於今日會議作以下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所提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8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五草案,全部審查完竣,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思瑤補充說明。

三、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等三草案,全部審查完竣,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思瑤補充說明。

報告委員會,今日議程處理完畢,散會。

散會(14時57分)